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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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2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龙 口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的 委 托, 现 对 公 务 车 处 置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诚 邀 贵 公 司 参 加,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说 明 如 下 : 一. 采 购 内 容 : 按 二 个 包 对 公 务 车 处 置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具 体 详 见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 包 号 服 务 名 称 控 制 价 1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机 构 入 围 500 元 / 辆 2 拍 卖 服 务 机 构 入 围 佣 金 5%/ 辆 ( 买 方 支 付 ) 二. 有 关 要 求 : 1. 资 格 要 求 : 第 一 包 :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机 构 入 围 1.1 须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1.2 具 备 省 级 ( 含 )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或 地 市 级 ( 含 ) 以 上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核 准 证 书 ; 1.3 须 具 有 检 察 机 关 开 具 有 效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 龙 口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科 ; 电 话 : ); 1.4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报 价 第 二 包 : 拍 卖 服 务 机 构 入 围 1.1 须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1.2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省 级 ( 含 ) 以 上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拍 卖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1.3 具 有 公 物 拍 卖 资 格 ; 1.4 须 具 有 检 察 机 关 开 具 有 效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 龙 口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科 ; 电 话 : ); 1.5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报 价 2. 服 务 期 限 : 从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期 满 后 将 视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续 签 合 同 或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3. 服 务 地 点 :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2

3 4.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龙 口 市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5. 付 款 方 式 : 第 一 包 : 采 取 先 评 估 后 付 款 的 结 算 方 式, 在 入 围 供 应 商 提 交 正 式 评 估 报 告, 且 在 拍 卖 成 交 或 解 体 处 置 后, 按 实 际 成 交 量 支 付 资 产 评 估 费 用 第 二 包 : 本 项 目 结 算 方 式 采 取 先 拍 卖 后 付 款 的 结 算 方 式, 待 处 置 工 作 全 面 完 成 后 一 次 性 付 款 6. 采 购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服 务 内 容 等 进 行 约 定 调 整 三. 有 关 说 明 : 1. 供 应 商 举 办 拍 卖 活 动, 应 当 于 拍 卖 日 前 到 拍 卖 活 动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备 案 内 容 如 下 : (1) 拍 卖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2) 拍 卖 会 名 称 时 间 地 点 ; (3) 主 持 拍 卖 的 拍 卖 师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 (4) 拍 卖 公 告 发 布 的 日 期 和 报 纸 或 者 其 他 新 闻 媒 介 拍 卖 标 的 展 示 日 期 ; (5) 拍 卖 标 的 清 单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拍 卖 活 动 结 束 后 七 日 内, 将 竞 买 人 名 单 成 交 清 单 及 拍 卖 现 场 完 整 视 频 资 料 或 者 经 当 事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拍 卖 笔 录, 送 拍 卖 活 动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2. 本 价 格 包 括 完 成 项 目 服 务 工 作 期 间 所 需 的 考 察 费 用 ( 前 期 考 察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车 辆 差 旅 保 险 利 润 税 金 通 讯 配 合 服 务 办 公 设 备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3. 采 购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如 对 招 标 内 容 的 数 量 和 服 务 予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须 经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按 成 交 单 价 相 应 调 整 总 价 4. 采 购 人 不 统 一 组 织 供 应 商 对 现 场 进 行 勘 察 无 论 供 应 商 对 现 场 考 察 与 否, 都 将 被 视 为 熟 悉 履 行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情 况, 并 承 担 一 切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风 险 责 任 和 义 务, 勘 察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5.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6. 政 府 采 购 控 制 价 : 第 一 包 控 制 价 500 元 / 辆 ; 第 二 包 控 制 价 向 买 方 收 取 佣 金 比 例 5%/ 辆, 供 应 商 报 价 超 过 控 制 价 的 将 按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3

4 7. 入 围 供 应 商 人 数 量 : 第 一 包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机 构 : 入 围 3 家 ; 第 二 包 拍 卖 服 务 机 构 入 围 3 家 8. 凡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的 询 问, 均 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答 复 为 准 9.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第 一 包 入 围 单 位 各 元 人 民 币 ; 第 二 包 入 围 单 位 各 元 人 民 币,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9.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报 价 10. 供 应 商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人 民 币 第 一 包 元 ; 第 二 包 元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10.1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当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10.2 磋 商 保 证 金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且 应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出 具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和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一 致 ( 不 允 许 以 个 人 名 义 交 纳 保 证 金 ), 否 则 将 按 无 效 保 证 金 处 理 11. 重 要 说 明 本 项 目 兼 投 不 兼 中 若 供 应 商 同 时 报 价 两 个 包 组,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明 确 承 诺 : 若 同 时 入 围 第 一 二 两 个 包 组, 优 先 选 择 入 围 包 组, 另 一 包 组 主 动 放 弃 入 围 资 格 ( 须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承 诺 函 原 件 ) 四. 采 购 议 程 安 排 : 1. 在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后 请 授 权 委 托 人 携 带 加 盖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公 章 及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的 供 应 商 报 名 函 供 应 商 概 况 表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4:00-17:00, 到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龙 口 市 新 嘉 街 道 顺 康 小 区 综 合 楼 三 楼 )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磋 商 文 件 300 元 / 份 ( 售 后 不 退, 如 需 邮 寄 另 加 手 续 费 50 元 ) 联 系 人 : 史 会 计, 联 系 电 话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时 间 : 2016 年 8 月 2 日 8 时 30 分 -9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逾 期 递 交 或 未 按 规 定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接 受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龙 口 市 政 府 采 购 大 厅 开 标 厅 ( 绛 水 河 东 路 4 号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2016 年 8 月 2 日 9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3. 磋 商 时 间 : 2016 年 8 月 2 日 9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5 开 户 银 行 : 恒 丰 银 行 龙 口 支 行 东 莱 分 理 处 帐 号 : 地 址 : 龙 口 市 新 嘉 街 道 顺 康 小 区 综 合 楼 三 楼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项 目 联 系 人 : 杨 美 玲 电 话 : 采 购 人 : 龙 口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联 系 人 : 战 杰 电 话 :

6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一 项 目 说 明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推 进 龙 口 市 市 级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龙 口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统 一 确 定 龙 口 市 市 级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处 置 机 构, 为 龙 口 市 市 级 机 关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市 级 事 业 单 位 ) 指 定 数 量 ( 计 划 总 量 约 300 辆 ) 的 公 务 车 辆 提 供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及 拍 卖 处 置 相 关 服 务 本 项 目 为 公 务 车 处 置 项 目 采 购, 龙 口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将 按 照 一 定 的 调 配 规 则 要 求 入 围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二 项 目 要 求 第 一 包 :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机 构 1. 服 务 要 求 1.1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评 估, 确 定 资 产 予 以 拍 卖 或 解 体 处 理 1.2 接 受 采 购 人 检 查 监 督, 严 格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1.3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的 原 则, 对 委 托 评 估 资 产 进 行 鉴 定 评 估 1.4 针 对 本 项 目 成 立 服 务 团 队, 明 确 项 目 团 队 负 责 人 及 组 成 人 员 ( 响 应 文 件 中 须 列 明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的 姓 名 专 业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等 ) 1.5 在 鉴 定 评 估 过 程 中, 应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确 保 出 具 的 评 估 报 告 书 客 观 公 正 合 法 有 效, 并 对 鉴 定 评 估 工 作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6 提 供 全 程 上 门 服 务, 在 接 到 评 估 委 托 方 的 通 知 后,1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达 评 估 现 场, 与 拍 卖 企 业 现 场 查 验 被 评 估 资 产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现 场 查 验 勘 察 拓 号 拍 照 及 相 关 服 务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评 估 报 告 1.7 采 取 先 评 估 后 付 款 的 结 算 方 式, 在 入 围 供 应 商 提 交 正 式 评 估 报 告, 且 在 拍 卖 成 交 或 解 体 处 置 后, 采 购 人 按 中 标 价 格 支 付 鉴 定 评 估 费 用 ; 拍 卖 未 成 交 的, 不 支 付 鉴 定 评 估 费 用 以 及 任 何 费 用 1.8 响 应 文 件 应 提 供 详 细 的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方 案 1.9 响 应 文 件 应 提 供 详 细 的 业 务 交 接 流 程 预 案 进 度 计 划 和 资 产 评 估 程 序 1.10 建 立 健 全 保 密 制 度 对 资 产 来 源 资 料 信 息 及 采 购 人 要 求 的 其 他 保 密 事 项, 都 要 给 予 保 密, 保 证 不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在 合 作 过 程 中 所 知 悉 的 公 务 车 辆 信 息 及 评 估 结 果 1.11 在 评 估 委 托 方 的 授 权 和 配 合 下, 负 责 协 助 资 产 所 有 人 完 善 资 产 相 关 手 续 6

7 2. 其 他 要 求 2.1 采 购 人 及 市 采 购 办 有 权 对 供 应 商 所 投 报 资 料 真 伪 进 行 查 证, 如 经 查 实 有 供 应 商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采 购 办 有 权 报 财 政 部 门 取 消 入 围 供 应 商 的 入 围 资 格, 并 按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2.2 入 围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和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采 购 人 将 根 据 相 应 的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对 入 围 供 应 商 进 行 考 核, 对 服 务 不 达 标 的 情 形 依 据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罚 2.3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完 成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服 务 内 容 止 以 最 终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第 二 包 : 拍 卖 服 务 机 构 1. 服 务 要 求 1 严 格 按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机 动 车 拍 卖 规 程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拍 卖 2 接 受 采 购 人 检 查 监 督, 严 格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3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的 原 则, 对 委 托 车 辆 进 行 拍 卖 4 针 对 本 项 目 成 立 服 务 团 队, 明 确 项 目 团 队 负 责 人 及 组 成 人 员 ( 响 应 文 件 中 须 列 明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的 姓 名 专 业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等 ) 拍 卖 活 动 须 由 国 家 注 册 拍 卖 师 主 持 5 每 拍 卖 一 批 车 辆, 入 围 供 应 商 须 将 采 购 人 账 号 告 知 购 买 人, 购 买 人 将 车 款 汇 至 采 购 人 指 定 帐 户 7 负 责 拍 卖 车 辆 美 容 维 护 预 展 等 工 作 8 负 责 提 供 上 门 接 车 服 务 ( 包 括 接 受 车 辆 手 续 ) 9 具 备 较 好 的 网 络 拍 卖 条 件 10 入 围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委 托 人 对 于 本 项 目 的 相 关 要 求, 积 极 主 动 依 法 开 展 工 作 11 原 则 上, 进 入 拍 卖 名 单 的 车 辆 均 应 进 行 拍 卖, 除 非 委 托 人 提 出 取 消 拍 卖, 并 应 书 面 确 认 12 入 围 供 应 商 应 提 前 完 成 制 订 拍 卖 方 案, 并 具 备 15 天 内 至 少 组 织 1 次 车 辆 拍 卖 实 施 的 能 力 13 入 围 供 应 商 应 通 过 省 或 市 级 媒 体 发 布 拍 卖 公 告, 并 通 过 网 站 电 话 等 多 种 渠 道 扩 大 宣 传 范 围, 公 告 及 车 辆 展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天,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接 受 现 场 咨 询 14 不 能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进 行 拍 卖 的, 一 经 发 现, 委 托 方 有 权 收 回 车 辆, 委 托 其 它 拍 卖 企 业 进 行 7

8 15 拍 卖 车 辆 成 交 7 个 工 作 日 内, 入 围 供 应 商 负 责 办 理 完 毕 车 辆 过 户 手 续, 并 告 知 购 买 人 将 拍 卖 款 按 照 委 托 人 要 求 交 付 到 指 定 的 单 位 16 拍 卖 成 交 价 不 能 低 于 拍 卖 底 价 ( 以 采 购 人 委 托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确 定 的 评 估 基 准 价 作 为 拍 卖 标 的 底 价 ) 17 在 车 辆 拍 卖 前 以 及 成 交 后, 通 过 指 定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布 详 细 车 况 信 息 及 车 辆 成 交 情 况 18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详 细 的 公 务 车 辆 拍 卖 服 务 方 案 19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公 务 车 辆 拍 卖 宣 传 策 划 方 案 及 实 施 措 施 20 建 立 健 全 保 密 制 度 对 公 务 车 辆 来 源 资 料 信 息 拍 卖 底 价 及 采 购 人 要 求 的 其 他 保 密 事 项, 都 要 给 予 保 密 二 其 他 要 求 1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供 应 商 所 投 报 资 料 真 伪 进 行 查 证, 如 经 查 实 若 供 应 商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采 购 人 有 权 报 财 政 部 门 取 消 入 围 供 应 商 的 入 围 资 格, 并 按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2 入 围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和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采 购 人 将 根 据 相 应 的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对 入 围 供 应 商 进 行 考 核, 对 服 务 不 达 标 的 情 形 依 据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罚 3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完 成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服 务 内 容 止 以 最 终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4 供 应 商 入 围 后, 采 购 人 将 进 行 实 地 考 核, 如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则 取 消 入 围 资 格 8

9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A 总 则 1. 适 用 范 围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磋 商 文 件 )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函 中 所 叙 述 的 内 容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系 指 龙 口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3 供 应 商 系 指 受 邀 请 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参 与 磋 商 的 单 位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2.4 成 交 供 应 商 系 指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3.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3.1 供 应 商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 3.2 供 应 商 必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 3.3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4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3.5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3.6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3.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3.8 供 应 商 必 须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中 其 它 资 格 要 求 ; 3.9 供 应 商 所 报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 3.10 为 本 次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次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4. 其 它 4.1 无 论 磋 商 中 的 做 法 和 结 果 如 何, 供 应 商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磋 商 活 动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9

10 4.2 无 论 磋 商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均 无 向 供 应 商 解 释 其 成 交 / 未 成 交 原 因 的 义 务 4.3 无 论 成 交 与 否, 已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负 保 密 责 任 4.4 无 论 结 果 如 何,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须 留 一 份 正 本 和 一 份 副 本 存 档, 其 余 退 还 B 磋 商 文 件 说 明 5.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5.1 磋 商 文 件 用 于 阐 明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采 购 需 求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评 审 标 准 报 价 要 求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等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邀 请 函 (2) 采 购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3) 供 应 商 须 知 (4) 合 同 文 本 (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5.2 磋 商 文 件 以 中 文 编 印, 且 以 中 文 为 准 5.3 除 非 有 特 殊 要 求, 磋 商 文 件 不 单 独 提 供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自 然 环 境 气 候 条 件 公 用 设 施 等 情 况, 供 应 商 被 视 为 熟 悉 上 述 与 履 行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情 况 6.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6.1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如 有 疑 问, 可 要 求 澄 清, 应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6 日 前 按 磋 商 文 件 载 明 的 通 讯 方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 信 函 传 真 )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采 用 适 当 方 式 予 以 澄 清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并 在 其 认 为 必 要 时, 将 不 标 明 查 询 来 源 的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已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的 每 一 供 应 商 6.2 凡 对 本 次 磋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均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答 复 为 准 7. 磋 商 文 件 的 修 改 7.1 采 购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的 每 一 供 应 商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该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7.2 为 使 供 应 商 在 准 备 响 应 文 件 时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考 虑 其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采 购 人 可 10

11 酌 情 推 迟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启 时 间,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已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的 每 一 供 应 商 7.3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 将 构 成 磋 商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供 应 商 有 约 束 力 C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写 8. 供 应 商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准 备 响 应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以 使 其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磋 商 资 格 有 可 能 被 磋 商 小 组 否 决 9.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9.1 响 应 文 件 及 供 应 商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磋 商 交 换 的 文 件 和 来 往 信 件, 应 以 中 文 书 写 9.2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0.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格 式 ( 见 附 件 ) 响 应 文 件 须 装 订 成 册, 并 填 写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清 单 目 录, 以 方 便 阅 读 11.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11.1 供 应 商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格 式 填 写,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用 A4 幅 面 的 纸 张 打 印, 一 份 正 本, 六 份 副 本, 并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密 封 在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内, 以 供 备 份, 电 子 文 档 及 介 质 不 退 11.2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顺 序 对 各 章 的 每 一 项 给 予 明 确 应 答, 必 须 清 楚 地 表 明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各 章 每 一 项 的 要 求 12. 报 价 12.1 供 应 商 应 在 磋 商 文 件 所 附 的 报 价 货 物 数 量 价 格 表 上 写 明 磋 商 内 容 的 单 价 合 计 单 项 价 和 投 标 总 价 如 果 单 价 与 合 计 单 项 价 ( 计 算 ) 不 符, 以 单 价 为 准 12.2 所 有 报 价 均 用 人 民 币 填 报 13. 供 应 商 资 格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详 见 附 件 格 式 七 14.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供 应 商 须 提 交 证 明 其 报 价 内 容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下 列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件 资 料 数 据 图 纸, 并 须 提 供 : 14.1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参 数 的 详 细 描 述 ; 11

12 14.2 综 合 说 明 ; 14.3 供 货 范 围 明 细 表 ; 14.4 偏 离 表 ; 14.5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它 内 容 供 应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成 册, 并 填 写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清 单 目 录, 以 方 便 阅 读 15. 磋 商 保 证 金 15.1 磋 商 保 证 金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15.2 供 应 商 应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第 一 包 元 ; 第 二 包 元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15.3 磋 商 保 证 金 用 于 保 护 采 购 人 免 受 因 供 应 商 行 为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15.4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以 担 保 函 形 式 提 交 的, 须 按 照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方 案 规 定 出 具 )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15.5 磋 商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纳, 以 银 行 实 际 到 帐 时 间 为 准, 且 应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出 具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和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一 致 ( 不 允 许 以 个 人 名 义 交 纳 保 证 金 ), 否 则 响 应 无 效 15.7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供 应 商, 响 应 无 效 15.8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日 内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当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退 还 16.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16.1 自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90 日 历 日 有 效 期 短 于 这 个 规 定 期 限 的, 将 被 拒 绝 16.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供 应 商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拒 绝 或 接 受 上 述 要 求 拒 绝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有 权 收 回 磋 商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相 应 延 长 其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修 改 实 质 性 内 容 17. 响 应 文 件 的 签 署 密 封 和 标 记 17.1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用 A4 幅 面 纸 打 印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 份 正 本 和 六 份 副 本 及 电 子 档 一 份 每 套 响 应 文 件 应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电 子 文 档 存 储 介 质 应 当 为 光 盘, 并 注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12

13 17.2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封 面 应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全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17.3 响 应 文 件 除 对 错 处 作 必 要 修 改 外, 不 允 许 有 加 行 涂 抹 或 改 写 若 有 修 改 须 由 签 署 响 应 文 件 的 人 在 旁 边 签 字 才 有 效 响 应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己 承 担 17.4 供 应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在 正 面 注 明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在 封 口 处 注 明 于 2016 年 8 月 2 日 9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之 前 不 准 启 封 字 样,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D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18.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间 : 2016 年 8 月 2 日 9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2 日 9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磋 商 地 点 : 龙 口 市 政 府 采 购 大 厅 开 标 厅 ( 绛 水 河 东 路 4 号 ) 19.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接 受 20.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拒 绝 接 受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响 应 文 件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可 对 其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消, 但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须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收 到 该 修 改 或 撤 消 的 书 面 通 知, 该 通 知 须 有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供 应 商 代 表 签 字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退 出 谈 判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退 还 退 出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E 报 价 磋 商 成 交 22. 响 应 文 件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为 未 对 磋 商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不 得 进 入 具 体 磋 商 程 序 : (1)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保 证 金 或 提 供 的 保 证 金 有 瑕 疵 ; (2) 响 应 文 件 未 加 盖 公 章 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13

14 (3) 供 应 商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合 格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 (4)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 (5)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完 整, 未 按 规 定 报 价, 导 致 磋 商 小 组 无 法 比 较 和 评 审 的 ; (6)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方 案 规 格 技 术 标 准 明 显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 (7) 完 成 工 期 质 量 保 修 期 付 款 方 式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 (8) 未 全 部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9) 响 应 文 件 中 附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23. 响 应 文 件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该 供 应 商 不 得 进 入 具 体 磋 商 程 序, 磋 商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供 应 商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采 购 人 有 索 赔 的 权 利 (1)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真 实, 提 供 虚 假 报 价 材 料 的 ; (2) 磋 商 会 议 开 始 后,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最 后 报 价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退 出 磋 商 的 (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的 除 外 ) (3) 供 应 商 串 通 报 价 的 ; (4)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专 家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5)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签 订 合 同 的 ; (6) 拒 绝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的 ; (7) 法 律 法 规 及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24. 磋 商 小 组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磋 商 小 组 负 责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评 选 出 成 交 供 应 商 25. 磋 商 原 则 25.1 节 能 环 保 原 则 : 在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中, 应 当 优 先 购 买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是 指 列 入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制 定 的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制 定 的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的 产 品 ; 25.2 客 观 性 原 则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对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认 真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仅 基 于 响 应 文 件 本 身 而 不 靠 外 部 证 据 ; 25.3 统 一 性 原 则 : 磋 商 小 组 将 按 照 统 一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对 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14

15 行 评 审 ; 25.4 独 立 性 原 则 : 评 审 工 作 在 磋 商 小 组 内 部 独 立 进 行, 不 受 外 界 任 何 因 素 干 扰 和 影 响,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出 具 的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25.5 保 密 性 原 则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将 保 守 供 应 商 的 商 业 秘 密 ; 25.6 综 合 性 原 则 : 磋 商 小 组 将 综 合 分 析 评 审 供 应 商 的 各 项 指 标, 而 不 以 单 项 指 标 的 优 劣 评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25.7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25.8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原 则 : 依 据 财 政 部 工 信 部 等 部 委 发 布 的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工 信 部 等 部 委 发 布 的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及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发 布 的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在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中, 将 给 予 中 小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优 惠 26. 磋 商 程 序 26.1 磋 商 会 议 在 龙 口 市 政 府 采 购 大 厅 开 标 厅 进 行 26.2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按 照 客 观 公 正 审 慎 的 原 则,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磋 商 小 组 将 告 知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26.3 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26.4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26.5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实 质 性 15

16 变 动 的 内 容,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6.6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磋 商 结 束 后,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采 购 项 目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终 设 计 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磋 商 结 束 后,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若 采 购 项 目 为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以 及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26.7 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独 立 评 分 评 分 细 则 序 号 内 容 评 标 分 数 评 分 标 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 佣 金 比 例 )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 佣 金 比 例 ) 为 评 标 基 准 值, 其 价 格 分 为 1 报 价 30 分 满 分 为 30 分 以 评 标 基 准 值 为 基 准,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价 格 ( 佣 金 比 例 )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 佣 金 比 例 )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值 / 投 标 报 价 ( 佣 金 比 例 )) 30 2 技 术 部 分 12 分 12 分 项 目 服 务 团 队 人 员 情 况 :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职 责 明 确, 分 工 清 晰, 人 员 构 成 合 理,7-12 分 服 务 方 案 情 况 : 包 括 专 门 完 善 的 服 务 流 程 工 作 方 法 服 务 标 准 等,7-12 分 16

17 10 分 10 分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业 务 进 度 计 划 科 学 合 理, 工 作 程 序 合 法, 能 够 较 好 满 足 项 目 要 求,6-10 分 信 息 化 管 理 手 段 : 供 应 商 拥 有 先 进 科 学 的 信 息 化 手 段, 具 有 专 业 高 效 的 网 络 化 管 理 系 统,6-10 分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的 类 似 项 目 3 类 似 业 绩 情 况 5 分 业 绩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提 供 合 同 原 件 ), 以 供 应 商 的 车 辆 评 估 数 量 ( 第 一 包 ) 拍 卖 场 次 及 成 交 数 量 ( 第 二 包 ), 由 评 委 在 0-5 分 之 间 打 分 3 财 务 状 况 3 分 依 据 2015 年 度 第 三 方 审 计 报 告, 财 务 经 营 状 况 及 商 业 信 誉 情 况 进 行 评 价,1-3 分 4 本 地 化 服 务 情 况 15 分 根 据 本 地 化 服 务 情 况 进 行 评 价,9-15 分 5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程 度 3 分 评 价 标 书 制 作 编 写 是 否 规 范,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内 容 是 否 完 整,1-3 分 注 :1 若 供 应 商 为 小 微 企 业, 按 照 财 政 部 工 信 部 等 部 委 发 布 的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及 工 信 部 等 部 委 发 布 的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在 报 价 价 格 评 审 中 给 予 8% 的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2 若 供 应 商 为 监 狱 企 业, 按 照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发 布 的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监 狱 企 业 在 报 价 价 格 评 审 中 给 予 6% 的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3 供 应 商 如 属 于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价 格 需 扣 除 的, 须 按 照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号 文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及 财 政 部 工 信 部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予 承 认 供 应 商 所 投 产 品 中 全 部 为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给 予 8% 的 价 格 扣 除 ; 所 投 产 品 中 部 分 产 品 为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金 额 占 合 同 金 额 30% 以 上 的 给 予 2% 的 价 格 扣 除 4 成 交 供 应 商 如 有 需 要 可 依 据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融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办 理 合 同 融 资 5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须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附 件 十 格 式 列 表 说 明 业 绩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包 17

18 括 合 同 原 件 ) 请 分 项 目 单 独 封 装, 与 响 应 文 件 一 同 递 交, 并 提 供 一 份 完 整 的 复 印 件 便 于 存 档 27. 磋 商 纪 律 27.1 磋 商 小 组 内 部 讨 论 的 情 况 和 意 见 必 须 保 密,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透 露 给 供 应 商 或 与 供 应 商 有 关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27.2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以 及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人 员 应 当 对 磋 商 情 况 和 磋 商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予 以 保 密 27.3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磋 商 结 果 的 私 下 接 触, 否 则 取 消 其 磋 商 资 格 ; 27.4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 一 )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 二 )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 ( 三 )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 ( 四 )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 ( 五 )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并 说 明 理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采 购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而 不 依 法 回 避 的, 由 监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28. 入 围 28.1 磋 商 小 组 将 依 据 评 分 办 法 及 评 审 标 准,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并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第 一 二 包 各 确 定 3 家 入 围 供 应 商 29. 入 围 通 知 29.1 磋 商 结 束 后, 由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发 入 围 通 知 书, 入 围 通 知 书 一 经 发 出 即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29.2 入 围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且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29.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向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通 知 未 成 交 结 果, 并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18

19 5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29.4 对 未 成 交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对 未 成 交 原 因 做 出 解 释 30. 签 订 合 同 30.1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按 入 围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和 响 应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时 间 在 入 围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三 十 日 内 30.2 磋 商 文 件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承 诺 文 件 等 等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均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0.3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签 合 同, 则 按 违 约 处 理, 并 没 收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30.4 履 约 保 证 金 : 入 围 供 应 商 须 在 收 到 入 围 通 知 书 后 并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向 龙 口 市 财 政 局 交 纳 人 民 币 元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入 围 供 应 商 必 须 从 基 本 账 户 的 账 号 中 以 银 行 电 汇 的 方 式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交 纳 至 龙 口 市 财 政 局 专 用 账 号 ( 户 名 : 龙 口 市 财 政 局 ; 行 号 : ; 开 户 行 : 龙 口 市 农 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 财 政 局 采 购 办 传 真 电 话 : , 办 理 电 汇 的, 请 将 银 行 回 单 传 真 至 采 购 办, 以 便 查 收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项 目 入 围 资 格 31. 成 交 服 务 费 第 一 包 入 围 单 位 各 元 人 民 币 ; 第 二 包 入 围 单 位 各 元 人 民 币,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32. 解 释 权 32.1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采 购 人, 解 释 以 采 购 人 的 书 面 解 释 为 准 32.2 磋 商 文 件 未 做 须 知 明 示, 而 又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应 同 时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9

2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甲 方 : 乙 方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20

21 ( 委 托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合 同 ) 委 托 方 ( 甲 方 ): 龙 口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受 托 方 ( 乙 方 ): 一 委 托 评 估 项 目 名 称 : 二 评 估 目 的 三 评 估 对 象 及 评 估 范 围 本 次 评 估 对 象 和 范 围 是 四 评 估 基 准 日 评 估 基 准 日 : 五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者 评 估 对 象 本 评 估 报 告 仅 供 委 托 方 和 业 务 约 定 书 约 定 的 其 他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者 按 照 本 评 估 目 的 使 用,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评 估 人 员 和 评 估 机 构 对 委 托 方 和 其 他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者 不 当 使 用 评 估 报 告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不 承 担 责 任 六 提 交 评 估 报 告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资 产 评 估 申 报 表 经 济 行 为 文 件 权 属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的 评 估 资 料 ;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提 供 的 全 部 评 估 申 报 资 料 后 15 日 内 完 成 甲 方 委 托 的 评 估 工 作,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供 正 式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一 式 伍 份,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需 延 长 或 提 前 完 成 评 估 工 作, 甲 乙 方 需 另 行 协 商 确 定 七 评 估 服 务 费 总 额 支 付 时 间 和 方 式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双 方 议 定 评 估 服 务 费 人 民 币 整 ( ) 付 款 方 式 : 采 取 先 评 估 后 付 款 的 结 算 方 式, 在 入 围 供 应 商 提 交 正 式 评 估 报 告, 且 在 拍 卖 成 交 或 解 体 处 置 后, 招 标 人 按 实 际 成 交 量 支 付 资 产 评 估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 若 评 估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用, 由 受 托 方 自 行 承 担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评 估 业 务 中 止 或 解 除 本 约 定 书 时, 评 估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甲 方 按 照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支 付 相 应 的 评 估 服 务 费 八 甲 方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应 当 为 资 产 评 估 师 执 行 业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协 助 ; 甲 方 应 当 根 据 评 估 业 务 需 要, 负 责 资 产 评 估 师 与 相 关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协 调 21

22 2.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是 甲 方 和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甲 方 或 者 产 权 持 有 者 应 当 对 其 提 供 的 评 估 明 细 表 及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以 签 字 盖 章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确 认 3. 恰 当 使 用 评 估 报 告 是 甲 方 和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评 估 报 告 仅 供 甲 方 和 本 业 务 约 定 书 约 定 的 其 他 报 告 使 用 者 使 用,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甲 方 及 其 他 评 估 使 用 者 应 恰 当 使 用 评 估 报 告, 资 产 评 估 师 和 评 估 机 构 对 甲 方 和 其 他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者 不 当 使 用 评 估 报 告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不 承 担 责 任 4. 评 估 报 告 的 使 用 仅 限 于 评 估 报 告 中 载 明 的 评 估 目 的,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的 后 果 与 签 字 资 产 评 估 师 及 本 评 估 机 构 无 关 5. 应 按 约 定 条 件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评 估 费 用 6. 甲 方 和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有 权 对 乙 方 涉 及 与 甲 方 及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评 估 人 员 提 出 回 避 7. 乙 方 在 资 产 评 估 过 程 中, 有 违 法 违 纪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行 为 或 服 务 质 量 无 法 达 到 本 合 同 要 求,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合 同 九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有 权 按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的 要 求 实 施 相 关 的 评 估 程 序, 取 得 相 关 的 评 估 资 料 2.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对 评 估 对 象 在 评 估 基 准 日 特 定 目 的 下 的 价 值 进 行 分 析 估 算 并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3. 应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完 成 资 产 评 估 业 务 并 按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的 要 求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4. 资 产 评 估 师 应 对 在 执 行 业 务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保 密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资 产 评 估 师 和 评 估 机 构 不 得 将 评 估 报 告 的 内 容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或 者 公 开,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当 评 估 程 序 所 受 限 制 对 与 评 估 目 的 相 对 应 的 评 估 结 论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时, 评 估 机 构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业 务 约 定 书 ; 相 关 限 制 无 法 排 除 时, 评 估 机 构 可 以 解 除 业 务 约 定 书 6. 评 估 目 的 评 估 对 象 评 估 基 准 日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评 估 范 围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与 甲 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或 者 重 新 签 订 业 务 约 定 书 7. 乙 方 应 成 立 专 项 服 务 小 组, 配 备 相 应 技 术 人 员, 采 用 规 定 的 技 术 检 测 工 具 设 备, 提 供 全 程 上 门 服 务,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按 照 供 应 商 服 务 方 案 的 承 诺 及 甲 方 要 求, 及 时 达 到 评 估 现 场, 接 收 查 验 资 产 及 手 续, 按 甲 方 要 求 完 成 鉴 定 评 估 工 作, 提 交 鉴 定 评 估 报 告 和 甲 方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8. 乙 方 应 保 证 不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在 合 作 过 程 中 所 知 悉 的 甲 方 信 息 及 评 估 结 果 22

23 9. 乙 方 应 指 导 甲 方 人 员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十 违 约 责 任 和 争 议 解 决 1. 签 约 双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履 行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可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外,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及 相 关 配 合 工 作, 影 响 评 估 工 作 进 度 和 质 量, 不 接 受 或 逾 期 接 受 乙 方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因 甲 方 原 因 使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不 能 通 过 确 认 的, 支 付 的 报 酬 不 得 追 回, 未 支 付 的 报 酬 应 当 支 付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或 因 甲 方 等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方 影 响 外, 乙 方 未 按 时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未 进 行 实 质 性 工 作, 应 当 承 担 减 收 或 免 收 报 酬 等 违 约 责 任 4. 签 约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确 定 对 业 务 约 定 书 履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为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其 他 事 项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 一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本 合 同 一 式 九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龙 口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四 份,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一 份 未 尽 事 宜 的,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委 托 人 ( 公 章 ): 受 托 人 ( 公 章 ):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24 合 同 书 ( 拍 卖 机 构 样 本 ) 委 托 方 ( 甲 方 ): 龙 口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受 托 方 ( 乙 方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协 商 诚 实 守 信 的 基 础 上, 就 对 市 级 公 务 车 改 革 车 辆 拍 卖 机 构 招 标 项 目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委 托 拍 卖 目 的 乙 方 受 甲 方 委 托 配 合 甲 方 完 成 拍 卖 公 告 发 布 现 场 展 示 交 接 交 割 办 理 等 交 易 全 过 程, 为 甲 方 开 展 车 辆 处 置 ( 转 让 报 废 ) 工 作 提 供 配 套 服 务 二 委 托 拍 卖 对 象 甲 方 拥 有 完 全 处 置 权 的 旧 机 动 车, 车 辆 基 本 情 况 以 甲 方 提 供 的 车 辆 委 托 拍 卖 清 单 内 容 为 准 三 拍 卖 日 期 : 以 甲 方 通 知 为 准 四 展 示 及 拍 卖 地 点 : 甲 方 指 定 场 所 五 拍 卖 要 求 1 乙 方 对 于 本 项 目 所 有 车 辆 的 拍 卖 程 序 均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并 承 诺 对 其 拍 卖 结 果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 乙 方 应 成 立 专 项 服 务 小 组, 配 备 相 应 技 术 人 员, 采 用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供 全 程 服 务,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按 照 供 应 商 服 务 方 案 的 承 诺 及 甲 方 要 求, 及 时 到 达 车 辆 展 示 现 场, 接 收 查 验 车 辆 及 手 续, 按 甲 方 要 求 完 成 信 息 披 露 及 展 示 工 作, 负 责 现 场 答 疑, 指 导 和 接 受 竞 买 方 报 名, 完 成 成 交 车 辆 交 割 交 接 等 工 作 六 收 费 标 准 及 付 款 方 式 1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项 下 拍 卖 目 的, 乙 方 按 照 成 交 额 % 的 标 准 向 甲 方 ( 或 甲 方 同 意 的 买 受 人 ) 收 取 拍 卖 佣 金 2 本 项 目 结 算 方 式 采 取 先 拍 卖 后 付 款 的 结 算 方 式, 待 处 置 工 作 全 面 完 成 后 一 次 性 付 款 3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提 交 正 式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且 在 车 辆 竞 卖 成 交 后,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拍 卖 佣 金, 乙 方 向 甲 方 ( 或 买 受 人 ) 开 据 税 务 发 票 七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涉 及 与 甲 方 及 车 辆 使 用 单 位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拍 卖 人 员 提 出 回 避 2 乙 方 在 车 辆 拍 卖 过 程 中, 有 违 法 违 纪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行 为 或 服 务 质 量 无 法 达 到 本 合 同 要 求,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合 同 3 甲 方 有 权 确 定 本 次 业 务 的 拍 卖 方 式 时 间 地 点 等 事 项, 乙 方 全 力 配 合 执 行 八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4

25 1 乙 方 可 要 求 车 辆 使 用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核 实 拍 卖 车 辆 配 置 及 车 辆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和 完 整 性 2 乙 方 在 拍 卖 过 程 中, 应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拍 品 资 料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 乙 方 须 将 采 购 人 账 号 告 知 购 买 人, 并 确 保 购 买 人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车 款 汇 至 采 购 人 指 定 帐 户 4 乙 方 应 保 证 不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在 合 作 过 程 中 所 知 悉 的 甲 方 信 息 5 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人 员 进 行 车 辆 拍 卖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6 乙 方 应 成 立 专 项 服 务 小 组, 提 供 全 程 服 务, 按 时 完 成 车 辆 拍 卖 工 作 7 在 甲 方 的 授 权 和 配 合 下, 检 验 车 辆 相 关 手 续, 指 导 完 善 车 辆 过 户 手 续, 根 据 拍 卖 结 果 出 具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并 对 拍 卖 结 果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九 不 可 抗 力 1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协 议 的 正 常 履 行 时,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但 应 尽 可 能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减 少 或 消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影 响 2 双 方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本 合 同 的 进 一 步 执 行 问 题 十 违 约 责 任 1 双 方 应 信 守 合 同 约 定,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违 约 方 应 赔 偿 守 约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并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5% 的 违 约 金 2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乙 方 未 能 按 期 履 行 本 协 议 义 务 的, 乙 方 有 权 顺 延 该 业 务 的 完 成 时 间, 且 不 负 违 约 责 任 十 一 保 密 1 本 合 同 所 提 及 的 信 息 是 指 与 本 合 同 项 下 甲 方 委 托 的 公 务 用 车 拍 卖 服 务 相 关 的,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人 员 知 悉 的 事 项 2 乙 方 保 密 约 定, 保 证 秘 密 信 息 仅 用 于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用 途 或 目 的 3 乙 方 同 意 并 承 诺, 除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要 求 甲 方 事 先 许 可 之 外, 乙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甲 方 的 任 何 秘 密 信 息 4 乙 方 同 意 并 承 诺,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乙 方 不 得 将 相 关 秘 密 信 息 通 过 存 储 介 质 网 络 等 途 径 传 播 至 甲 方 不 可 控 制 区 域 5 乙 方 同 意 并 承 诺,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乙 方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媒 体 的 采 访, 不 得 以 甲 方 进 行 公 告 招 商 等 活 动, 不 得 以 此 项 目 为 业 绩 对 外 宣 传 十 二 争 议 解 决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甲 乙 双 方 应 本 着 友 好 协 商 的 原 25

26 则 解 决 十 三 其 他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有 效 期 至 市 级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车 辆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时 止 2 本 合 同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或 未 尽 事 宜 的,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本 合 同 一 式 九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龙 口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四 份,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一 份 4 本 项 目 磋 商 文 件 和 响 应 文 件 将 作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委 托 人 ( 公 章 ): 受 托 人 ( 公 章 ):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27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附 件 格 式 1: 投 标 函 (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 供 应 商 全 称 ) 授 权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职 称 )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 项 目 编 号 )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的 有 关 活 动, 并 进 行 报 价 为 此 : 1 我 单 位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全 部 响 应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 和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2 总 报 价 格 详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 须 分 包 填 写 ) 3 我 单 位 保 证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保 证 忠 实 地 执 行 买 卖 双 方 所 签 的 经 济 合 同,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义 务 4 我 单 位 同 意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提 供 任 何 与 本 项 磋 商 有 关 的 数 据 情 况 和 资 料 5 我 单 位 保 证 按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条 款 参 与 磋 商 活 动, 并 为 自 身 的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我 单 位 出 现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愿 意 接 受 相 应 的 处 罚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赔 偿 责 任 6 本 报 价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90 日 历 日 内 有 效 7 我 单 位 已 经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有 的 话 ) 以 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 有 关 附 件,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8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号 ) 或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发 布 的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我 单 位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或 监 狱 ) 企 业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附 ) 9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后 (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 如 果 我 们 撤 回 报 价,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被 贵 方 没 收 10 我 单 位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供 应 商 ( 公 章 ):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27

28 附 件 二 开 标 一 览 表 ( 第 一 包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编 号 : 名 称 单 价 ( 元 / 辆 ) 数 量 投 标 总 价 ( 人 民 币 元 ) 服 务 期 备 注 大 写 : 一 宗 小 写 : 其 他 承 诺 :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职 务 : 供 应 商 全 称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1. 本 表 用 于 开 标 宣 读 2. 供 应 商 必 须 填 写 开 标 一 览 表 3.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齐 全 28

29 开 标 一 览 表 ( 第 二 包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投 标 报 价 (%) 服 务 期 备 注 一 宗 大 写 : 百 分 之 小 写 : % 其 他 承 诺 :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职 务 : 供 应 商 全 称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1. 本 表 用 于 开 标 宣 读 2. 供 应 商 必 须 填 写 开 标 一 览 表 3.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齐 全 29

30 附 件 三 技 术 及 商 务 偏 离 表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偏 离 表 供 应 商 名 称 : 序 号 磋 商 文 件 条 款 响 应 文 件 条 款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序 号 磋 商 文 件 条 款 响 应 文 件 条 款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即 使 供 应 商 在 技 术 性 能 参 数 的 描 述 中 进 行 了 描 述 或 无 偏 离, 也 要 提 报 该 表 如 无 偏 离, 应 注 明 无 2. 如 供 应 商 在 偏 离 表 中 无 注 明, 响 应 文 件 与 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或 差 异,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30

31 附 件 四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供 应 商 全 称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供 应 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成 立 日 期 现 有 职 工 人 数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简 介 : 供 应 商 : ( 单 位 全 称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供 应 商 需 随 此 表 附 上 营 业 执 照 等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31

32 附 件 五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汇 总 表 供 应 商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在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 类 似 业 绩 供 应 商 : ( 单 位 全 称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供 应 商 构 需 随 此 表 附 上 本 项 目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执 业 注 册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32

33 附 件 六 姓 名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时 间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毕 业 时 间 为 评 估 ( 拍 卖 ) 机 构 服 务 时 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 业 注 册 职 称 主 要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名 称 及 规 模 该 项 目 中 任 职 ( 主 要 拍 卖 人 员 包 括 :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业 负 责 人 等 ) 供 应 商 : ( 单 位 全 称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33

34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车 拍 卖 服 务 机 构 采 购 附 件 七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供 应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有 效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第 一 包 供 应 商 具 备 省 级 ( 含 )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或 地 市 级 ( 含 ) 以 上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核 准 证 书 ( 有 效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第 二 包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省 级 ( 含 ) 以 上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拍 卖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及 公 物 拍 卖 资 格 证 书 ( 有 效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供 应 商 拍 卖 场 所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合 同 ( 有 效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车 辆 展 示 场 所 的 场 地 使 用 证 明 ( 有 效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证 明 文 件 体 现 场 地 面 积 及 所 在 地 ; 6. 针 对 此 次 磋 商 活 动 的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原 件 和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 原 件 ( 其 它 证 件 无 效 ); 7. 须 具 有 检 察 机 关 开 具 有 效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 有 效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以 上 资 料, 复 印 件 附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原 件 用 塑 料 盒 ( 袋 ) 单 独 包 装, 并 列 清 单 说 明, 未 提 交 或 提 交 不 全 将 失 去 磋 商 资 格 ) 须 知 1.1 对 所 附 表 格 中 要 求 的 资 料 和 询 问 应 做 出 肯 定 的 回 答 1.2 资 格 文 件 的 签 字 人 应 保 证 他 所 做 的 声 明 及 对 一 切 问 题 的 回 答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1.3 提 供 的 资 格 文 件 将 被 据 此 进 行 评 价 和 判 断, 确 定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和 履 约 能 力 34

35 附 件 八 综 合 说 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 2. 业 务 交 接 流 程 预 案 进 度 计 划 ; 3. 车 辆 鉴 定 评 估 及 拍 卖 程 序 ; 4. 服 务 方 案 情 况, 包 括 专 门 完 善 的 服 务 流 程 工 作 方 法 服 务 标 准 等 ; 5. 项 目 团 队 构 成 及 人 员 安 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团 队 构 成 情 况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项 目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表 及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等 ; 6. 信 息 化 管 理 手 段 ; 7. 提 供 的 手 续 办 理 工 作 衔 接 等 服 务 保 障 措 施 突 发 情 况 应 急 预 案 等 ; 8.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技 术 文 件 9. 相 关 文 件 中 如 出 现 名 称 不 一 致 情 况 须 提 供 变 更 证 明 复 印 件 10. 付 款 方 式 ( 要 求 不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11.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复 印 件 ; 12. 供 应 商 如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须 提 供 1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2 如 供 应 商 为 监 狱 企 业, 须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13. 其 它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 35

36 附 件 九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 ( 供 应 商 全 称 )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处 组 织 的 项 目 招 标 或 非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项 目 负 责 人, 全 权 处 理 招 标 或 非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事 宜 全 权 代 表 无 转 委 托 权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全 称 ( 公 章 ): 日 期 : 附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电 话 : 附 :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 或 军 官 证 ) 复 印 件 36

37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车 拍 卖 服 务 机 构 采 购 附 件 十 已 完 成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合 同 ) 原 件 清 单 供 应 商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委 托 单 位 项 目 类 型 拍 卖 成 交 价 格 起 止 时 间 委 托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备 注 注 : 该 清 单 应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贴 在 资 料 袋 表 面, 一 份 放 在 资 料 袋 内 37

38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附 件 十 一 公 车 拍 卖 服 务 机 构 采 购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单 位 全 称 :( 公 章 ) 年 月 日 38

39 附 件 十 二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及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号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研 究 制 定 了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号 ), 制 定 本 规 定 二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为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三 种 类 型, 具 体 标 准 根 据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制 定 三 本 规 定 适 用 的 行 业 包 括 : 农 林 牧 渔 业, 工 业 ( 包 括 采 矿 业, 制 造 业,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建 筑 业, 批 发 业,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 不 含 铁 路 运 输 业 ), 仓 储 业, 邮 政 业, 住 宿 业,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业 ( 包 括 电 信 互 联 网 和 相 关 服 务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 包 括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等 ) 四 各 行 业 划 型 标 准 为 : ( 一 ) 农 林 牧 渔 业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二 ) 工 业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39

40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三 ) 建 筑 业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60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5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四 ) 批 发 业 从 业 人 员 2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5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5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5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五 ) 零 售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5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六 ) 交 通 运 输 业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3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七 ) 仓 储 业 从 业 人 员 2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40

41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八 ) 邮 政 业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九 ) 住 宿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 餐 饮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一 ) 信 息 传 输 业 从 业 人 员 2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二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三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万 元 以 41

42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5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四 ) 物 业 管 理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五 )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8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且 资 产 总 额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 六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的 为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及 以 上 的 为 中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五 企 业 类 型 的 划 分 以 统 计 部 门 的 统 计 数 据 为 依 据 六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所 有 制 和 各 种 组 织 形 式 的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本 规 定 以 外 的 行 业, 参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划 型 七 本 规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标 准 上 限 即 为 大 型 企 业 标 准 的 下 限, 国 家 统 计 部 门 据 此 制 定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的 统 计 分 类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据 此 进 行 相 关 数 据 分 析, 不 得 制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八 本 规 定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修 订 情 况 和 企 业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适 时 修 订 九 本 规 定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十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原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统 计 局 2003 年 颁 布 的 中 小 企 业 标 准 暂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42

43 附 件 十 三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的 政 策 功 能, 促 进 符 合 国 家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目 标, 产 品 服 务 信 誉 较 好 的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含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下 同 )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 ( 二 )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项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是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制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第 三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和 限 制 中 小 企 业 自 由 进 入 本 地 区 和 本 行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不 得 以 注 册 资 本 金 资 产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从 业 人 员 利 润 纳 税 额 等 供 应 商 的 规 模 条 件 对 中 小 企 业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第 四 条 负 有 编 制 部 门 预 算 职 责 的 各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各 部 门 ), 应 当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的 编 制 工 作, 制 定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具 体 方 案, 统 筹 确 定 本 部 门 ( 含 所 属 各 单 位, 下 同 )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在 满 足 机 构 自 身 运 转 和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基 本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预 留 本 部 门 年 度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的 30% 以 上,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其 中, 预 留 给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谈 判 文 件 询 价 文 件 中 注 明 该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或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采 购 第 五 条 对 于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项 目,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谈 判 文 件 询 价 文 件 中 作 出 规 定,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10%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具 体 扣 除 比 例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见 附 件 ) 第 六 条 鼓 励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43

44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2%-3% 的 价 格 扣 除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扶 持 政 策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第 七 条 中 小 企 业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政 策 获 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不 得 分 包 或 转 包 给 大 型 中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分 包 或 转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第 八 条 鼓 励 采 购 人 允 许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大 型 企 业 依 法 向 中 小 企 业 分 包 大 型 企 业 向 中 小 企 业 分 包 的 金 额, 计 入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统 计 数 额 第 九 条 鼓 励 采 购 人 在 与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时,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付 款 期 限 付 款 方 式 等 方 面 给 予 中 小 企 业 适 当 支 持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采 购 资 金 第 十 条 鼓 励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引 入 信 用 担 保 手 段, 为 中 小 企 业 在 融 资 投 标 保 证 履 约 保 证 等 方 面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担 保 服 务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对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的 培 训 指 导 及 专 业 化 咨 询 服 务 力 度, 提 高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能 力 第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本 部 门 上 一 年 度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具 体 情 况, 并 在 财 政 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发 布 媒 体 公 开 预 留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本 部 门 其 他 项 目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情 况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化 建 设, 提 高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透 明 度, 提 供 便 于 中 小 企 业 获 取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的 稳 定 渠 道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有 关 制 度, 加 强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各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各 项 工 作 的 执 行 和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检 查 和 投 诉 处 理 中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认 定,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第 十 六 条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中 小 企 业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44

45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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