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Transcription

1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2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1 行 政 奖 励 1 1 其 他 管 理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2 0 合 计

3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共 9 项 ) 编 码 名 称 子 项 子 项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1 名 称 核 准 企 业 ( 集 团 ) 冠 名 称 核 准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核 准 个 体 工 商 户 名 称 核 准 个 体 工 商 户 名 称 变 更 核 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名 称 核 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名 称 变 更 核 准 1.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 设 立 公 司 应 当 申 请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设 立 公 司 必 须 报 经 批 准, 或 者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中 属 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的, 应 当 在 报 送 批 准 前 办 理 公 司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并 以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的 公 司 名 称 报 送 批 准 2.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十 条 : 企 业 法 人 只 准 使 用 一 个 名 称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登 记 注 册 的 名 称 由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定, 经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后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有 专 用 权 申 请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应 当 在 合 同 章 程 审 批 之 前, 向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3.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四 条 : 企 业 名 称 的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和 地 方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或 者 驳 回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申 请, 监 理 企 业 名 称 的 使 用, 保 护 企 业 名 称 专 用 权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对 企 业 名 称 实 行 分 级 登 记 管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名 称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核 定 4.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98 号 ) 第 六 条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名 称 应 当 含 有 专 业 合 作 社 字 样, 并 符 合 有 关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的 规 定 5.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200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0 号 )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负 责 核 准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下 列 企 业 名 称 :( 一 ) 冠 以 同 级 行 政 区 划 的 ;( 二 )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含 有 同 级 行 政 区 划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授 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核 准 登 记 权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按 本 办 法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名 称 6. 个 体 工 商 户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8 号 )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 ) 工 商 行 政 管 以 及 大 中 城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分 局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名 称 的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所 以 登 记 机 关 名 义 办 理 个 体 工 商 户 名 称 登 记 第 十 二 条 :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办 理 名 称 登 记,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的, 应 当 申 请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申 请 人 应 当 以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的 名 称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前 置 审 批 手 续 经 营 范 围 不 前 置 许 可, 可 以 申 请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也 可 以 与 个 体 工 商 户 设 立 或 者 变 更 登 记 一 并 申 请 办 理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自 然 人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依 照 企 业 登 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4. 决 定 责 任 : 视 审 查 情 况,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5.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许 可 的 制 发 送 达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6. 其 它 责 任 : 按 规 定 做 好 登 记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人 事 001 内 资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002 内 资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003 内 资 有 限 公 司 注 销 登 记

4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共 9 项 ) 编 码 名 称 子 项 子 项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004 合 伙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合 伙 企 业 变 更 登 记 合 伙 企 业 注 销 登 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变 更 登 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注 销 登 记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设 立 登 记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变 更 登 记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注 销 登 记 营 业 单 位 设 立 登 记 营 业 单 位 变 更 登 记 营 业 单 位 注 销 登 记 内 资 公 司 分 立 合 并 登 记 内 资 分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内 资 分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内 资 分 公 司 注 销 登 记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 第 六 条 : 设 立 公 司, 应 当 依 法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分 别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 的, 不 得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设 立 公 司 必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应 当 在 公 司 登 记 前 依 法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公 众 可 以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查 询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提 供 查 询 服 2.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二 条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统 称 公 司 )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办 理 公 司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公 司 登 记, 申 请 人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3.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公 司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应 当 自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应 当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十 二 条 :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在 收 到 设 立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对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予 以 登 记, 发 给 营 业 执 照 ; 对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不 予 登 记, 并 应 当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五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作 出 变 更 决 定 之 日 起 的 十 五 日 内 依 法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第 三 十 二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清 算 结 束 后, 投 资 人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清 算 人 应 当 编 制 清 算 报 告, 并 于 十 五 日 内 到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2006 年 修 订 ) 第 九 条 : 申 请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应 当 向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登 记 申 请 书 合 伙 协 议 书 合 伙 人 身 份 证 明 等 文 件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属 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的, 该 项 经 营 业 务 应 当 依 法 经 过 批 准, 并 在 登 记 时 提 交 批 准 文 件 第 十 三 条 :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应 当 自 作 出 变 更 决 定 或 者 发 生 变 更 事 由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第 九 十 条 : 清 算 结 束, 清 算 人 应 当 编 制 清 算 报 告,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名 盖 章 后, 在 十 五 日 内 向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报 送 清 算 报 告, 申 请 办 理 合 伙 企 业 注 销 登 记 6.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五 条 : 经 国 务 院 或 者 7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36 号 ) 第 三 条 : 合 伙 企 业 经 依 法 登 企 业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依 照 企 业 登 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4. 决 定 责 任 : 视 审 查 情 况,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5.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许 可 的 制 发 送 达 营 业 执 照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6. 其 它 责 任 : 按 规 定 做 好 登 记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人 事

5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共 9 项 ) 编 码 名 称 子 项 022 子 项 名 称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注 销 登 记 依 据 7.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36 号 ) 第 三 条 : 合 伙 企 业 经 依 法 登 实 施 对 象 023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变 更 登 记 024 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注 销 登 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注 销 登 记 个 体 工 商 户 设 立 登 记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销 登 记 香 港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开 业 登 记 香 港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香 港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销 登 记

6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共 9 项 ) 编 码 3 名 称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注 册 ( 含 内 地 居 民 港 澳 台 ) 子 项 子 项 名 称 台 湾 农 民 在 海 峡 两 岸 农 业 合 作 试 验 区 和 台 湾 农 民 创 业 园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开 业 登 记 台 湾 农 民 在 海 峡 两 岸 农 业 合 作 试 验 区 和 台 湾 农 民 创 业 园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依 据 个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条 : 自 治 不 设 区 的 辖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登 记 机 关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机 关 ) 登 记 机 关 按 照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可 以 委 托 其 下 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所 办 理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第 十 条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的, 应 当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应 当 在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后, 由 新 的 经 营 者 重 新 申 请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家 庭 经 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家 庭 成 员 间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 个 体 工 商 户 不 再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应 当 到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工 商 行 政 管 关 于 台 湾 居 民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及 补 充 协 议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及 补 充 协 议 实 施 对 象 个 体 工 商 户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依 照 企 业 登 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4. 决 定 责 任 : 视 审 查 情 况,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5.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许 可 的 制 发 送 达 营 业 执 照 或 相 关 通 知 书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6. 其 它 责 任 : 按 规 定 做 好 登 记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人 事 009 台 湾 农 民 在 海 峡 两 岸 农 业 合 作 试 验 区 和 台 湾 农 民 创 业 园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销 登 记 台 湾 居 民 在 广 东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开 业 登 记 台 湾 居 民 在 广 东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台 湾 居 民 在 广 东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销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变 更 登 记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2006 年 ) 第 十 三 条 : 设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 登 记 申 请 书 ; 全 体 设 立 人 签 名 盖 章 的 设 立 大 会 纪 要 ; 全 体 设 立 人 签 名 盖 章 的 章 程 ; 法 定 代 表 人 理 事 的 任 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明 ; 出 资 成 员 签 名 盖 章 的 出 资 清 单 ; 住 所 使 用 证 明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向 符 合 登 记 条 件 的 申 请 者 颁 发 营 业 执 照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定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的, 应 当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98 号 ) 第 四 条 工 商 行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7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共 9 项 ) 编 码 4 名 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注 册 子 项 子 项 名 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注 销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注 销 登 记 依 据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98 号 ) 第 四 条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机 关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由 所 在 地 的 ( )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对 规 模 较 大 或 者 跨 地 区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登 记 管 辖 做 出 特 别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名 称 住 所 成 员 出 资 总 额 业 务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自 做 出 变 更 决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 二 ) 成 员 大 会 或 者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做 出 的 变 更 决 议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或 者 章 程 修 正 案 ;(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证 明 第 二 十 五 条 : 成 立 清 算 组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自 清 算 结 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由 清 算 组 全 体 成 员 指 定 的 代 表 或 者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一 ) 清 算 组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书 ;( 二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依 法 做 出 的 解 散 决 议,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被 撤 销 的 文 件, 人 民 法 院 的 破 产 裁 定 解 散 裁 判 文 书 ;( 三 ) 成 员 大 会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的 清 算 报 告 ;( 四 ) 营 业 执 照 ;( 五 ) 清 算 组 全 体 成 员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证 明 因 合 并 分 立 而 解 散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自 做 出 解 散 决 议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并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书 成 员 大 会 或 者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做 出 的 解 散 决 议 以 及 债 务 清 偿 或 者 债 务 担 保 情 况 的 说 明 营 业 执 照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证 明 经 登 记 机 关 注 销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终 止 实 施 对 象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依 照 企 业 登 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4. 决 定 责 任 : 视 审 查 情 况,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5.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许 可 的 制 发 送 达 营 业 执 照 或 相 关 通 知 书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6. 其 它 责 任 : 按 规 定 做 好 登 记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人 事 5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登 记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登 记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变 更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2015 年 ) 第 二 十 九 条 :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报 刊 出 版 单 位 从 事 广 告 发 布 业 务 的, 应 当 设 有 专 门 从 事 广 告 业 务 的 机 构, 配 备 必 要 的 人 员, 具 有 与 发 布 广 告 相 适 应 的 场 所 设 备, 并 向 级 以 上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广 告 发 布 登 记 2.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 国 发 号 ) 第 六 条 : 经 营 广 告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以 下 简 称 广 告 经 营 者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和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分 别 情 况 办 理 审 批 登 记 手 续 :( 一 ) 专 营 广 告 业 务 的 企 业, 发 给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二 ) 兼 营 广 告 业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发 给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 ( 三 ) 具 备 经 营 广 告 业 务 能 力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给 营 业 执 照 ;( 四 ) 兼 营 广 告 业 务 的 企 业, 应 当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登 记 3.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0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8 号 ) 第 七 条 : 根 据 条 例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广 告 经 营 者 登 记 手 续 :( 一 ) 设 立 经 营 广 告 业 务 的 企 业, 向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申 请 办 理 企 业 登 记, 发 给 营 业 执 照 ( 二 )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报 刊 出 版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申 请 兼 营 广 告 业 务 应 当 办 理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登 记 的 单 位, 向 自 治 区 直 辖 计 划 单 列 或 其 授 权 的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申 请 登 记, 发 给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 三 ) 经 营 广 告 业 务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申 请 经 1. 未 领 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报 刊 出 版 单 位 ; 2. 事 业 单 位 ; 3.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依 照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登 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4. 决 定 责 任 : 视 审 查 情 况,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5 送 达 责 任 : 准 人 事

8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共 9 项 ) 编 码 6 名 称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子 项 003 子 项 名 称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注 销 004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005 户 外 广 告 变 更 依 据 许 可 证 ( 三 ) 经 营 广 告 业 务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申 请, 经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依 法 登 记, 发 给 营 业 执 照 4.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6 号 ) 第 二 条 : 从 事 广 告 业 务 的 下 列 单 位, 应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广 告 监 理 机 关 申 请, 领 取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广 告 经 营 活 动 :( 一 )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报 刊 出 版 单 位 ;( 二 ) 事 业 单 位 ;( 三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进 行 广 告 经 营 审 批 登 记 的 单 位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5 号 ) 第 三 条 : 户 外 广 告 发 布 单 位 发 布 户 外 广 告 应 当 依 照 本 规 定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登 记, 接 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需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应 当 首 先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第 四 条 : 户 外 广 告 由 发 布 地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管 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指 导 和 协 调 全 国 户 外 广 告 的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自 治 区 直 辖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负 责 指 导 和 协 调 辖 区 内 户 外 广 告 的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负 责 辖 区 内 户 外 广 告 的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地 级 以 上 ( 含 直 辖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对 辖 区 内 的 户 外 广 告, 认 为 有 必 要 直 接 登 记 管 理 的, 可 以 直 接 登 记 管 理 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实 施 对 象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进 行 广 告 经 营 审 批 登 记 的 单 位 户 外 广 告 发 布 单 位, 包 括 为 他 人 发 布 户 外 广 告 的 单 位, 以 及 发 布 户 外 广 告 进 行 自 我 宣 传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5.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许 可 的 制 发 送 达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相 关 通 知 书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户 外 广 告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依 照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4. 决 定 责 任 : 视 审 查 情 况,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5.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许 可 的 制 发 送 达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证 或 相 关 通 知 书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人 事 7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注 册 企 业 集 团 设 立 登 记 企 业 集 团 变 更 登 记 1.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五 条 : 经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部 门 批 准 的 全 国 性 公 司 企 业 集 团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公 司,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授 权 的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全 国 性 公 司 的 子 ( 分 ) 公 司, 经 自 治 区 直 辖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企 业 集 团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公 司, 由 自 治 区 直 辖 工 商 行 政 管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其 他 企 业, 由 所 在 ( 区 ) 工 商 行 政 管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九 条 : 自 治 区 直 辖 工 商 行 政 管 负 责 以 下 企 业 的 登 记 管 理 :( 一 ) 自 治 区 直 辖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或 者 行 业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由 政 府 各 部 门 以 及 科 技 性 社 会 团 体 设 立 的 公 司 和 企 业 ;( 二 ) 自 治 区 直 辖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或 者 政 府 授 权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设 立 的 企 业 集 团 ;( 三 ) 自 治 区 直 辖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由 政 府 各 部 门 设 立 的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劳 务 输 出 业 务 或 者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的 公 司 ;( 四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核 转 的 企 业 或 分 支 机 构 3.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工 商 企 字 1998 第 59 号 ) 第 二 条 : 在 中 国 境 内 组 建 企 业 集 团, 应 当 依 照 本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以 企 业 集 团 名 义 从 事 活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依 照 企 业 登 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4. 决 定 责 任 : 视 审 查 情 况,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人 事

9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共 9 项 ) 编 码 8 名 称 承 担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任 务 的 授 权 ( 单 位 内 部 强 检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的 授 权 ) 子 项 003 子 项 名 称 企 业 集 团 注 销 登 记 依 据 内 组 建 企 业 集 团, 应 当 依 照 本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以 企 业 集 团 名 义 从 事 活 动 工 商 行 政 管 和 地 方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是 企 业 集 团 的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集 团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应 当 在 变 更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集 团 因 下 列 情 形 而 终 止, 企 业 集 团 应 当 在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 ( 一 ) 企 业 集 团 章 程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 二 ) 已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三 ) 母 公 司 依 法 被 注 销 ( 属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情 况 除 外 ) 或 者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1985 年 9 月 6 日 公 布,198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号 修 正,2013 年 12 月 28 日 第 二 次 修 正,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三 次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6 号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或 者 授 权 其 他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和 其 他 检 定 测 试 任 执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检 定 测 试 任 务 的 人 员, 必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1987 年 1 月 19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87 年 2 月 1 日 计 量 局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三 十 条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以 下 形 式 授 权 其 他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和 其 他 检 定 测 试 任 务 : ( 一 ) 授 权 专 业 性 或 区 域 性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作 为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 ( 二 ) 授 权 建 立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 ( 三 ) 授 权 某 一 部 门 或 某 一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对 其 内 部 使 用 的 强 制 检 定 计 量 器 具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 ( 四 ) 授 权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承 担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检 定 测 试 任 实 施 对 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5.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许 可 的 制 发 送 达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证 或 通 知 书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6. 其 它 责 任 : 按 规 定 做 好 登 记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承 诺 时 限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法 定 告 知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发 送 达 文 书 ; 信 息 5. 事 后 阶 段 责 任 : 开 展 后 续 监 理,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6. 其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人 事

10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共 9 项 ) 编 码 名 称 子 项 子 项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对 象 9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核 准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1985 年 9 月 6 日 公 布,198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号 修 正,2013 年 12 月 28 日 第 二 次 修 正,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三 次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6 号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六 条 :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需 要, 建 立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经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第 七 条 :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自 治 区 直 辖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特 殊 需 要, 可 以 建 立 本 部 门 使 用 的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其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第 八 条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建 立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其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经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2. 广 东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 办 法 ( 广 东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45 号,2010 年 7 月 23 日 公 布,2010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条 : ( 区 )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的 本 部 门 使 用 的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建 立 的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各 项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应 当 依 法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证 书 后, 方 可 用 于 计 量 检 定 和 计 量 校 准 工 作 主 持 考 核 的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采 用 量 值 比 对 盲 样 检 测 和 测 量 过 程 控 制 等 方 式, 对 计 量 标 准 进 行 监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 对 社 会 有 计 量 开 展 计 量 校 准 服 务 的, 应 当 建 立 相 关 的 经 或 者 本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的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并 向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由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布 对 社 会 开 展 计 量 校 准 服 务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计 量 校 准 的 技 术 规 范 工 作 规 程 ; 未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不 得 转 委 托 承 接 的 计 量 校 准 业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承 诺 时 限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法 定 告 知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发 送 达 文 书 ; 信 息 5. 事 后 阶 段 责 任 : 开 展 后 续 监 理,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6. 其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人 事

11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1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取 得 公 司 登 记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取 得 公 司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对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的 公 司, 处 以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下 的 ; 对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撤 销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公 司, 处 以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公 司 登 记 或 销 公 司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者 吊 销 营 业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四 条 :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取 得 公 司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执 照 机 关 正, 处 以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金 额 5% 以 上 15%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公 司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3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4 号 ) 第 十 五 条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的 公 司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取 得 公 司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依 照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人 事 1. 责 令 改 正 2. 只 适 用 于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制 公 司 2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它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取 得 公 司 登 记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取 得 公 司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对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的 公 司, 处 以 虚 报 注 册 撤 销 资 本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下 的 ; 对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公 司 登 记 或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公 司, 处 以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者 吊 销 营 业 销 公 司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执 照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五 条 :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取 得 公 司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以 5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公 司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正 3 公 司 股 东 虚 假 出 资, 未 交 付 或 者 未 按 期 交 付 作 为 出 资 的 货 币 或 者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股 东 虚 假 出 资, 未 交 付 或 者 未 按 期 交 付 作 为 出 资 的 货 币 或 者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以 虚 假 出 资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下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六 条 :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股 东 虚 假 出 资, 未 交 付 或 者 未 按 期 交 付 作 为 出 资 的 货 币 或 者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以 虚 假 出 资 金 额 5% 以 上 15% 以 下 的 3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4 号 ) 第 十 六 条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的, 其 股 东 或 者 发 起 人 虚 假 出 资, 未 交 付 作 为 出 资 的 货 币 或 者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依 照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人 事 1. 责 令 改 正 2. 只 适 用 于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制 公 司

12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4 公 司 成 立 后 股 东 抽 逃 其 出 资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条 :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股 东 在 公 司 成 立 后, 抽 逃 其 出 资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以 所 抽 逃 出 资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下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七 条 :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股 东 在 公 司 成 立 后, 抽 逃 出 资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以 所 抽 逃 出 资 金 额 5% 以 上 15% 以 下 的 3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4 号 ) 第 十 七 条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的, 其 股 东 或 者 发 起 人 在 公 司 成 立 后 抽 逃 其 出 资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依 照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人 事 1. 责 令 改 正 3. 只 适 用 于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制 公 司 5 公 司 在 合 并 分 立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或 者 进 行 清 算 时, 不 依 法 通 知 或 者 公 告 债 权 人 的 ; 公 司 清 算 时, 隐 匿 财 产, 对 资 产 负 债 表 或 者 财 产 清 单 作 虚 假 记 载 或 者 在 未 清 偿 债 务 前 分 配 公 司 财 产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公 司 在 合 并 分 立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或 者 进 行 清 算 时, 不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通 知 或 者 公 告 债 权 人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对 公 司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公 司 在 进 行 清 算 时, 隐 匿 财 产, 对 资 产 负 债 表 或 者 财 产 清 单 作 虚 假 记 载 或 者 在 未 清 偿 债 务 前 分 配 公 司 财 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对 公 司 处 以 隐 匿 财 产 或 者 未 清 偿 债 务 前 分 配 公 司 财 产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条 第 一 二 款 公 司 在 合 并 分 立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或 者 进 行 清 算 时, 不 按 照 规 定 通 知 或 者 公 告 债 权 人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公 司 在 进 行 清 算 时, 隐 匿 财 产, 对 资 产 负 债 表 或 者 财 产 清 单 作 虚 假 记 载 或 者 在 未 清 偿 债 务 前 分 配 公 司 财 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对 公 司 处 以 隐 匿 财 产 或 者 未 清 偿 债 务 前 分 配 公 司 财 产 金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正 6 公 司 在 清 算 期 间 开 展 与 清 算 无 关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 公 司 在 清 算 期 间 开 展 与 清 算 无 关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予 以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警 告 ; 没 收 得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违 法 所 得 七 十 条 第 三 款 : 公 司 在 清 算 期 间 开 展 与 清 算 无 关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予 以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人 事 7 公 司 清 算 组 成 员 利 用 徇 私 舞 弊 谋 取 非 法 收 入 或 者 侵 占 公 司 财 产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零 六 条 第 二 款 : 清 算 组 成 员 利 用 徇 私 舞 弊 谋 取 非 法 收 入 或 者 侵 占 公 司 财 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退 还 公 司 财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可 以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没 收 违 法 所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得 ; 订 )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清 算 组 成 员 利 用 徇 私 舞 弊 谋 取 非 法 收 入 或 者 侵 占 公 司 财 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退 还 公 司 财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可 以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人 事 责 令 退 还 公 司 财 产 ;

13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8 承 担 资 产 评 估 验 资 或 者 验 证 的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第 一 款 : 承 担 资 产 评 估 验 资 或 者 验 证 的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并 可 以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该 机 构 停 业 吊 销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没 收 违 法 所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 承 担 资 产 得 ; ; 评 估 验 资 或 者 验 证 的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吊 销 营 业 执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并 可 以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该 机 构 停 业 吊 照 销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3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4 号 ) 第 十 九 条 : 验 资 机 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的,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人 事 可 以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该 机 构 停 业 吊 销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9 承 担 资 产 评 估 验 资 或 者 验 证 的 机 构 因 过 失 提 供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报 告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第 二 款 : 承 担 资 产 评 估 验 资 或 者 验 证 的 机 构 因 过 失 提 供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报 告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情 节 较 重 的, 处 以 所 得 收 入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并 可 以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该 机 构 停 业 吊 销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吊 销 营 业 执 ; 吊 销 照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营 业 执 照 七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承 担 资 产 评 估 验 资 或 者 验 证 的 机 构 因 过 失 提 供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报 告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情 节 较 重 的, 处 以 所 得 收 入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可 以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该 机 构 停 业 吊 销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正, 可 以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该 机 构 停 业 吊 销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10 未 依 法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冒 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义 的, 或 者 未 依 法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而 冒 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名 义 的 取 缔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一 十 条 : 未 依 法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冒 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义 的, 或 者 未 依 法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而 冒 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名 义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或 者 予 以 取 缔, 可 以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五 条 : 未 依 法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冒 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义 的, 或 者 未 依 法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而 冒 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名 义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或 者 予 以 取 缔, 可 以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正

14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11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一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可 以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八 条 :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6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的, 可 以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三 十 六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4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四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6 个 月 未 开 业,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6 个 月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12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未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一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登 记 ; 逾 期 不 登 记 的,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登 ; 吊 销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登 记 ; 逾 期 不 登 记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其 中, 变 营 业 执 照 更 经 营 范 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而 未 取 得 批 准, 擅 自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3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4 号 ) 第 十 八 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发 生 变 动, 公 司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依 照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人 事 责 令 限 期 登 记 13 利 用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危 害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二 百 一 十 三 条 : 利 用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危 害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九 条 : 利 用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危 害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14 公 司 分 公 司 未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办 理 有 关 备 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公 司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备 案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处 以 3 万 元 以 下 的 第 八 十 条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15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15 公 司 分 公 司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二 条 ; 吊 销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营 业 执 照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八 十 条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16 公 司 分 公 司 未 将 营 业 执 照 置 于 住 所 或 者 营 业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三 拒 不 改 正 条 : 未 将 营 业 执 照 置 于 住 所 或 者 营 业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 的,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正 17 分 公 司 在 清 算 期 间 开 展 与 清 算 无 关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条 第 三 款 : 公 司 在 清 算 期 间 开 展 与 清 算 无 关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予 以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第 八 十 条 :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18 分 公 司 清 算 组 成 员 利 用 徇 私 舞 弊 谋 取 非 法 收 入 或 者 侵 占 公 司 财 产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清 算 组 成 员 利 用 徇 私 舞 弊 谋 取 非 法 收 入 或 者 侵 占 公 司 财 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退 还 公 司 财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可 以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第 八 十 条 :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责 令 退 还 公 司 财 产 19 分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八 条 :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6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的, 可 以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八 十 条 :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20 分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未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登 记 ; 逾 期 不 登 记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其 中,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而 未 取 得 批 准, 擅 自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八 十 条 :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责 令 限 期 登 记, 逾 期 不 登 记 的,

16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21 利 用 分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危 害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九 条 : 利 用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危 害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八 十 条 :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22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它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取 得 分 公 司 登 记 的 撤 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五 分 公 司 登 记 条 :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诈 手 段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取 得 公 司 登 记 的, 由 公 司 吊 销 营 业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以 5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公 司 登 记 执 照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八 十 条 :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23 分 公 司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二 条 :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八 十 条 :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24 分 公 司 未 将 营 业 执 照 置 于 住 所 或 者 营 业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七 十 三 条 : 未 将 营 业 执 照 置 于 住 所 或 者 营 业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第 八 十 条 : 分 公 司 有 本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适 用 本 章 规 定 人 事 正 25 企 业 法 人 在 登 记 中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 企 业 法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停 业 整 顿 扣 缴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处 罚 :( 一 ) 登 记 中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未 经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擅 自 开 业 予 以 警 告,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没 收 非 法 所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经 得,, 营 单 位,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可 以 单 处, 也 可 以 并 处 :( 二 ) 申 请 登 记 时 吊 销 营 业 执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的, 除 责 令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外, 视 其 具 体 情 节, 予 以 警 告, 照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处 以 非 法 所 得 额 3 倍 以 下 的,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没 有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经 审 查 不 具 备 企 业 法 人 条 件 或 者 经 营 条 件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伪 造 证 件 骗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处 以 非 法 所 得 额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没 有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并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17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26 企 业 法 人 未 经 核 准 登 记 擅 自 开 业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或 者 以 企 业 集 团 名 义 订 立 经 济 合 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责 令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 企 业 法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停 业 整 顿 扣 缴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处 罚 :( 一 ) 登 记 中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未 经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擅 自 开 业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经 营 单 位,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可 以 单 处, 也 可 以 并 处 :( 一 ) 未 经 核 准 登 记 擅 自 开 业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责 令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处 以 非 法 所 得 额 3 倍 以 下 的,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没 有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3.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工 商 企 字 (1998) 第 59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以 企 业 集 团 名 义 订 立 经 济 合 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依 照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人 事 27 企 业 法 人 擅 自 改 变 主 要 登 记 事 项,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 企 业 法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停 业 整 顿 扣 缴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警 告, 没 收 的 处 罚 :( 二 ) 擅 自 改 变 主 要 登 记 事 项 或 者 超 出 核 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非 法 所 得,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停 业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经 营 整 顿 或 者 扣 单 位,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可 以 单 处, 也 可 以 并 处 :( 三 ) 擅 自 改 变 主 要 缴 营 业 执 登 记 事 项,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予 以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处 以 非 法 所 得 额 3 照, 吊 销 营 倍 以 下 的,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没 有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并 业 执 照 限 期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逾 期 不 办 理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扣 缴 营 业 执 照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超 出 经 营 期 限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视 为 无 照 经 营,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处 理 人 事 并 限 期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28 企 业 法 人 超 出 核 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 企 业 法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停 业 整 顿 扣 缴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处 罚 :( 二 ) 擅 自 改 变 主 要 登 记 事 项 或 者 超 出 核 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经 营 活 警 告, 没 收 动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非 法 所 得,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四 ) 项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停 业 整 顿 罚 经 营 单 位,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可 以 单 处, 也 可 以 并 处 :( 四 ) 超 出 核 准 款, 吊 销 营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警 告, 没 收 非 业 执 照 法 所 得, 处 以 非 法 所 得 额 3 倍 以 下 的,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没 有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同 时 违 反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非 法 经 营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处 以 非 法 所 得 额 3 倍 以 下 的,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没 有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18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29 企 业 法 人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 企 业 法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停 业 整 顿 扣 缴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处 罚 :( 三 ) 不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九 ) 项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经 营 单 位,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可 以 单 处, 也 可 以 并 处 :( 九 ) 不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的,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拒 不 办 理 的, 处 以 3000 元 以 下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并 可 追 究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责 人 事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拒 不 办 理 的, 罚 款 30 企 业 法 人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出 卖 营 业 执 照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四 ) 项 : 企 业 法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停 业 整 顿 扣 缴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没 收 的 处 罚 :( 四 )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或 者 出 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非 法 所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吊 销 营 业 执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六 ) 照 项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经 营 单 位,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可 以 单 处, 也 可 以 并 处 :( 六 )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出 卖 营 业 执 照 的,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处 以 非 法 所 得 额 3 倍 以 下 的,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没 有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31 企 业 法 人 不 按 规 定 悬 挂 营 业 执 照 的 警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七 ) 项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经 营 单 位,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可 以 单 处, 也 可 以 并 处 :( 七 ) 不 按 规 定 悬 挂 营 业 执 照 的, 予 以 警 告,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以 2000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正 32 企 业 法 人 抽 逃 转 移 资 金, 隐 匿 财 产 逃 避 债 务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项 : 企 业 法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停 业 整 顿 扣 缴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没 收 非 法 所 的 处 罚 :( 五 ) 抽 逃 转 移 资 金, 隐 匿 财 产 逃 避 债 务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得,,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责 令 停 业 整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八 ) 项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经 营 单 位,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顿 或 者 吊 销 如 下 处 罚, 可 以 单 处, 也 可 以 并 处 :( 八 ) 抽 逃 转 移 资 金, 隐 匿 财 产 逃 避 债 务 营 业 执 照 的, 责 令 补 足 抽 逃 转 移 的 资 金, 追 回 隐 匿 的 财 产,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处 以 非 法 所 得 额 3 倍 以 下 的,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没 有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责 令 补 足 抽 逃 转 移 的 资 金, 追 回 隐 匿 的 财 产

19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33 企 业 法 人 拒 绝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警 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十 ) 项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经 营 单 位,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可 以 单 处, 也 可 以 并 处 :...( 十 ) 拒 绝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除 责 令 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和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外, 予 以 警 告,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34 办 理 合 伙 企 业 时 提 交 虚 假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企 业 登 记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2006 年 修 订 ) 第 九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提 交 虚 假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企 业 登 记, 并 处 以 五 万 ; 撤 销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2014 企 业 登 记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八 条 : 提 交 虚 假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企 业 登 记,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正 35 合 伙 企 业 未 在 其 名 称 中 标 明 普 通 合 伙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或 者 有 限 合 伙 字 样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2006 年 修 订 ) 第 九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合 伙 企 业 未 在 其 名 称 中 标 明 普 通 合 伙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或 者 有 限 合 伙 字 样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条 : 合 伙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在 其 名 称 中 标 明 普 通 合 伙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或 者 有 限 合 伙 字 样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2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正 36 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而 以 合 伙 企 业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名 义 从 事 合 伙 业 务 的 责 令 停 止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2006 年 修 订 )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而 以 合 伙 企 业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名 义 从 事 合 伙 业 务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七 条 : 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而 以 合 伙 企 业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名 义 从 事 合 伙 业 务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37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2006 年 修 订 )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登 记 ; 逾 期 不 登 记 的,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九 条 :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未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登 记 ; 逾 期 不 登 记 的,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责 令 限 期 登 记

20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合 伙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清 算 人 成 员 名 单 备 案 的 合 伙 企 业 未 将 其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置 放 在 经 营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的 合 伙 企 业 涂 改 出 售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提 交 虚 假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企 业 登 记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使 用 的 名 称 与 其 在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名 称 不 相 符 合 的 43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涂 改 出 租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一 条 : 合 伙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清 算 人 成 员 名 单 备 案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处 2000 元 以 下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三 条 : 合 伙 企 业 未 将 其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置 放 在 经 营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的,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 吊 销 四 条 : 合 伙 企 业 涂 改 出 售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由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2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三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提 交 虚 假 文 件 或 采 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企 业 登 记 的, 正,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 吊 销 ; 情 节 严 重 的, 并 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2.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营 业 执 照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六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办 理 登 记 时, 提 交 虚 假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企 业 登 记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以 5000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并 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三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使 用 的 名 称 与 其 在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名 称 不 相 符 合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2.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七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使 用 的 名 称 与 其 在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名 称 不 相 符 合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2000 元 以 下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涂 改 出 租 没 收 违 法 所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三 千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得 ; ;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2.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吊 销 营 业 执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二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涂 改 出 租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由 照 登 记 机 关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3000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人 事 人 事 人 事 人 事 人 事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正 正 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正

21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44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伪 造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未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伪 造 营 业 执 责 令 停 业 ; 照 的, 责 令 停 业,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没 收 违 法 所 刑 事 责 2.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得 ; 63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三 条 : 伪 造 营 业 执 照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停 业,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5000 元 以 下 的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三 十 六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2.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四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6 个 月 未 开 业,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6 个 月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活 动, 责 令 停 止 经 处 以 三 千 元 以 下 的 2.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营 活 动 ; 罚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 未 经 登 记 机 关 依 法 核 准 登 记 并 领 取 营 业 执 款 照, 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活 动, 处 以 3000 元 以 下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未 按 本 法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的,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逾 期 不 办 理 的,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2.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八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未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办 理 的, 处 以 2000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人 事 人 事 人 事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22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48 投 资 人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的 管 理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事 务 的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侵 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财 产 权 益 的 : 1.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贿 赂 ; 2. 利 用 职 务 或 者 工 作 上 的 便 利 侵 占 企 业 财 产 ; 3. 挪 用 企 业 的 资 金 归 个 人 使 用 或 者 借 贷 给 他 人 ; 4. 擅 自 将 企 业 资 金 以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以 他 人 名 义 开 立 帐 户 储 存 ; 5. 擅 自 以 企 业 财 产 提 供 担 保 ; 6. 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从 事 与 本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 7. 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同 本 企 业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 8. 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擅 自 将 企 业 商 标 或 者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给 他 人 使 用 ; 9. 泄 露 本 企 业 的 商 业 秘 密 ; 10.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1999 年 ) 第 二 十 条 : 投 资 人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的 管 理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事 务 的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贿 赂 ;( 二 ) 利 用 职 务 或 者 工 作 上 的 便 利 侵 占 企 业 财 产 ;( 三 ) 挪 用 企 业 的 资 金 归 个 人 使 用 或 者 借 贷 给 他 人 ;( 四 ) 擅 自 将 企 业 资 金 以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以 他 人 名 义 开 立 帐 户 储 存 ;( 五 ) 擅 自 以 企 业 财 产 提 供 担 保 ;( 六 ) 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从 事 与 本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 七 ) 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同 本 企 业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 八 ) 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擅 自 将 企 业 商 标 或 者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给 他 人 使 用 ; ( 九 ) 泄 露 本 企 业 的 商 业 秘 密 ;( 十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十 条 : 投 资 人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的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侵 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财 产 权 益 的, 责 令 退 还 侵 占 的 财 产 ; 给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人 事 责 令 退 还 侵 占 的 财 产 ; 49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将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情 况 报 该 分 支 机 构 隶 属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九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将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情 况 报 该 分 支 机 构 隶 属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备 案 的, 处 以 2000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限 期 改 正 50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遗 失, 不 在 报 刊 上 声 明 作 废 的 ; 营 业 执 照 遗 失 或 者 毁 损, 不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补 领 或 者 更 换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遗 失, 不 在 报 刊 上 声 明 作 废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处 以 500 元 以 下 的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遗 失 或 者 毁 损, 不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补 领 或 者 更 换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处 以 500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51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未 将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置 放 在 企 业 住 所 醒 目 位 置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一 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未 将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置 放 在 企 业 住 所 醒 目 位 置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以 500 元 以 下 的 人 事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23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52 承 租 受 让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责 令 停 止 经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营 活 动 ; 收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承 租 受 让 营 业 执 照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收 缴 营 业 执 缴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活 动, 处 以 5000 元 以 下 的 照, 人 事 53 私 营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1. 在 登 记 中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未 经 核 准 登 记 擅 自 开 业 的 ; 2. 超 出 核 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重 新 登 记 注 铂 登 记 的 ; 3.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转 让 出 卖 或 者 擅 自 复 印 营 业 执 照 的 ; 4. 从 事 非 法 经 营 活 动 的 警 告 ; 罚 款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198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 号 ) 第 四 十 一 条 : 私 营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根 据 情 节,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处 罚 :( 一 ) 登 记 中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未 经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擅 自 开 业 的 ;( 二 ) 超 出 核 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重 新 登 记 注 铂 登 记 的 ;( 三 )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转 让 出 卖 或 者 擅 自 复 印 营 业 执 照 的 ;( 四 ) 从 事 非 法 经 营 活 动 的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 私 营 企 业 违 反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人 事 54 个 体 工 商 户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骗 取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 撤 销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个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2014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三 条 : 个 体 工 商 户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骗 取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营 业 执 照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4000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正 55 个 体 工 商 户 未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经 税 务 机 关 提 请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个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2014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个 体 工 商 户 未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经 税 务 机 关 提 请, 由 登 记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56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未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2014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事 项 变 ; 吊 销 更, 未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正, 处 1500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营 业 执 照 的,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人 事 正

24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57 在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有 效 期 内,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吊 销 撤 销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的, 应 当 自 吊 销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登 记 机 关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2014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 在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有 效 期 撤 销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内,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吊 销 撤 销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的, 应 当 自 吊 销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登 记 机 关, 由 登 记 机 关 撤 销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责 令 当 事 人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人 事 责 令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58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未 置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场 所 的 醒 目 位 置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七 条 : 个 体 工 商 户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由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500 元 以 下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应 当 置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场 所 的 醒 目 位 置 人 事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59 个 体 工 商 户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1. 因 经 营 范 围 的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被 撤 销 不 得 再 从 事 某 项 业 务, 但 其 名 称 又 表 明 仍 在 开 展 该 项 业 务,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名 称 变 更 登 记 的 ; 2.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已 经 登 记 注 册 的 场 名 称 或 者 有 其 他 侵 犯 场 名 称 权 行 为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 个 体 工 商 户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1000 元 以 下 : ( 一 ) 因 经 营 范 围 的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被 撤 销 不 得 再 从 事 某 项 业 务, 但 其 名 称 又 表 明 仍 在 开 展 该 项 业 务,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名 称 变 更 登 记 的 ;( 二 )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已 经 登 记 注 册 的 场 名 称 或 者 有 其 他 侵 犯 场 名 称 权 行 为 的 人 事 正

25 权 责 清 单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60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1.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不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要 求 的 ; 2. 在 商 品 中 掺 杂 掺 假, 以 假 充 真, 以 次 充 好, 或 者 以 不 合 格 商 品 冒 充 合 格 商 品 的 ; 3. 生 产 明 令 淘 汰 的 商 品 或 者 销 售 失 效 变 质 的 商 品 的 ; 4. 伪 造 商 品 的 产 地, 伪 造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的 厂 名 厂 址, 篡 改 生 产 日 期, 伪 造 或 者 冒 用 认 证 标 志 等 质 量 标 志 的 ; 5. 销 售 的 商 品 应 当 检 验 检 疫 而 未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伪 造 检 验 检 疫 结 果 的 ; 6. 对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作 虚 假 或 者 引 人 误 解 的 宣 传 的 ; 7.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对 缺 陷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采 取 停 止 销 售 警 示 召 回 无 害 化 处 理 销 毁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服 务 等 措 施 的 ; 8. 对 消 费 者 提 出 的 修 理 重 作 更 换 退 货 补 足 商 品 数 量 退 还 货 款 和 服 务 费 用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的 要 求, 故 意 拖 延 或 者 无 理 拒 绝 的 ; 9. 侵 害 消 费 者 人 格 尊 严 侵 犯 消 费 者 人 身 自 由 或 者 侵 害 消 费 者 个 人 信 息 依 法 得 到 保 护 的 权 利 的 ;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对 损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应 当 予 以 处 罚 的 其 他 情 形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正 )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除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外,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处 罚 机 关 和 处 罚 方 式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法 规 未 作 规 定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正,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的,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 一 )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不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要 求 的 ;( 二 ) 在 商 品 中 掺 杂 掺 假, 以 假 充 真, 以 次 充 好, 或 者 以 不 合 格 商 品 冒 充 合 格 商 品 的 ;( 三 ) 生 产 明 令 淘 汰 的 商 品 或 者 销 售 失 效 变 质 的 商 品 的 ;( 四 ) 伪 造 商 品 的 产 地, 伪 造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的 厂 名 厂 址, 篡 改 生 产 日 期, 伪 造 或 者 冒 用 认 证 标 志 等 质 量 标 志 的 ;( 五 ) 销 售 的 商 品 应 当 检 验 检 疫 而 未 检 验 检 疫 或 者 伪 造 检 验 检 疫 结 果 的 ;( 六 ) 对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作 虚 假 或 者 引 人 误 解 的 宣 传 的 ;( 七 )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对 缺 陷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采 取 停 止 销 售 警 示 召 回 无 害 化 处 理 销 毁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服 务 等 措 施 的 ;( 八 ) 对 消 费 者 提 出 的 修 理 重 作 更 换 退 货 补 足 商 品 数 量 退 还 货 款 和 服 务 费 用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的 要 求, 故 意 拖 延 或 者 无 理 拒 绝 的 ;( 九 ) 侵 害 消 费 者 人 格 尊 严 侵 犯 消 费 者 人 身 自 由 或 者 侵 害 消 费 者 个 人 信 息 依 法 得 到 保 护 的 权 利 的 ;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对 损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应 当 予 以 处 罚 的 其 他 情 形 经 营 者 有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除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处 罚 机 关 应 当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向 社 会 公 布 人 事 61 旅 游 景 区 个 体 工 商 户 未 在 经 营 场 所 明 显 处 悬 挂 营 业 执 照 和 当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牌 的, 或 者 流 动 经 营 或 者 不 便 悬 挂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未 佩 带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发 的 服 务 胸 卡 的 警 告 ; 旅 游 景 区 个 体 工 商 户 监 理 办 法 (1998 年 修 改 ) 第 十 二 条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可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处 以 五 百 元 以 下 的 第 五 条 : 旅 游 景 区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当 在 经 营 场 所 明 显 处 悬 挂 营 业 执 照 和 当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牌 流 动 经 营 或 者 不 便 悬 挂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当 佩 带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发 的 服 务 胸 卡 人 事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亏 77- 夕 民 政 部 公 告 第 373 号 民 政 部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民 政 部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以 民 政 部 和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清 理, 决 定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 家 信 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一 国 家 信 访 局 职 能 ( 一 ) 负 责 处 理 国 内 群 众 境 外 人 士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信 访 渠 道 给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领 导 同 志 的 来 信 来 电, 接 待 来 访 ( 二 ) 负 责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 券 代 码 :601678 股 票 简 称 : 滨 化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08 滨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 券 代 码 :600963 证 券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6-050 公 司 债 券 代 码 :122257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2 岳 纸 0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增 加 定 价 原 则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2011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宜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宜 都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主 办 主 编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2014 年 度 中 央 党 校 部 门 决 算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一 中 央 党 校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二 中 央 党 校 2014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一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More information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鲁 办 发 2015 16 号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党 委, 省 军 区 党 委,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各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赣 高 法 2014 178 号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两 级 法 院 :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新 型 执 行 措 施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经 我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2015 年 度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部 门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從 和 親 到 反 和 親 - 論 漢 武 帝 對 匈 政 策 的 轉 變 一 前 言 中 國 歷 史 五 千 年, 各 朝 各 代 都 有 各 自 面 對 外 族 入 侵 時 的 應 對 方 法 常 見 的 方 法 多 半 是 和 親, 上 至 遠 古 傳 說 時 代, 下 至 清 代, 歷 時 幾 千 年 1 因 各 時 代 的 不 同 因 素,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並 非 全

More information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More information

川人发〔2008〕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等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工 作 的 三 个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川 人 发 2008 74 号 各 市 ( 州 ) 人 事 局 教 育 局, 省 级 各 部 门, 各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泉 政 文 2012 186 号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泉 州 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城 市 工 作 方 案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泉 州 开 发 区 泉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泉 州 市 国

More information

User

User 白 招 办 发 [2016]45 号 白 银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士 官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 现 将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关 注 03 信息动态 声 音 04 安徽省公证员助理管理指导规范 06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渊试行冤 08 公证质量事故野零容忍冶活动考核验收办法 二〇一二年 聚 焦 第4期 09 把握公证定位 步提升要要 要零容忍活动第二次督查情况综述 主 管院安徽省司法厅 主 办院安徽省公证协会 委院王翠凤 张 霞 方文来 朱自全 主 11 浅谈公证核实与公证质量评价/陈春林 方贤淮 1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表 述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概 况 1 历 史 沿 革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由 胡 光 铁 高 瑞 勤

More information

[] 1962 1982 12

[] 1962 1982 12 345 188 956 1960 13 1979 [] 1962 1982 12 1981 2 1948 1964 5 6 1985 2 1992 1 999 [] 1982 [] 285286 161 1972 105 < > 1993 1984 1 286 286 [] 18 18 1986 1984 3 11 346. 1982 40 1987 34 287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省 级 示 范 性 高 职 院 校 建 设 金 融 管 理 与 实 务 专 业 及 专 业 群 建 设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四 川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二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证 券 代 码 :830788 证 券 简 称 : 运 通 四 方 主 办 券 商 : 广 发 证 券 运 通 四 方 汽 配 供 应 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 住 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钟 落 潭 广 从 八 路 771 773 号 ) 主 办 券 商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羅 ( 天 主 教 教 理 卷 一 信 仰 宣 認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第 十 一 條 我 信 肉 身 復 活 988. 基 督 徒 信 經 藉 此, 我 們 宣 信 父 子 及 聖 神, 相 信 其 創 世 救 援 和 聖 化 工 程 漸 漸 邁 向 一 個 高 峰, 就 是 宣 告 在 末 日 死 者 肉 身 復 活 和 永 生 989. 我 們 堅 決 地 相 信, 也 堅 決 地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乙 年 天 主 聖 三 節 彌 撒 主 題 阿 爸, 父 啊! 讓 我 們 歡 心 喜 樂 一 引 言 : 1. 字 義 : 三 位 一 體 三 位 : 聖 父 ( 生 ) 聖 子 ( 受 生 ) 聖 神 ( 父 子 共 發 ) 一 體 : 同 一 個 本 體 三 位 一 體 : 東 方 強 調 三 位 西 方 強 調 一 體 2. 寓 義 : 信 德 : 為 我 是 什 麼 天 主 聖 三 共 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A1B232303134A1B33930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A1B232303134A1B33930BAC5B8BDBCFE2E646F63> 中 共 上 海 市 教 育 卫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上 海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沪 教 委 监 2014 4 号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2014 年 上 海 市 规 范 教 育 收 费 工 作 的 意 见 各 高 等 学 校, 各 区 县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办 法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和 民 航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 的 意 见 精 神, 稳 步 推 进 我 局 依 法 行 政 的 步 伐,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More information

335 336 1978 2 416 1953 107 1957 10 686 1962 1893 7 14 502 503 1982 1419 1434 20 1 2 16 17 16 20 2 448 361 1983 18 1983 324 1906 333 1983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中 共 临 沂 大 学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大 办 发 2015 6 号 中 共 临 沂 大 学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印 发 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党 委 ( 党 工 委 党 总 支 ), 各 单 位 : 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