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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深 交 所 发 布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10 月 14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 深 证 会 [2014]108 号 ) 发 布, 共 7 章 56 条,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深 证 会 [2005]50 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2012 年 修 订 ) ( 深 证 会 [2012]75 号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指 引 (2005 年 修 订 ) ( 深 证 会 [2005]54 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实 时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指 引 ( 深 证 会 [2013]32 号 ) 关 于 分 级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次 日 前 收 盘 价 调 整 的 通 知 ( 深 证 会 [2012]122 号 ) 关 于 债 券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2013 年 9 月 修 订 ) ( 深 证 会 [2013]108 号 ) 关 于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深 证 会 [2013]143 号 ) 同 时 废 止 深 交 所 暂 免 收 取 债 券 ETF 和 上 市 交 易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交 易 经 手 费 和 交 易 单 元 流 量 费 二 深 交 所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试 点 办 法 发 布 10 月 15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试 点 办 法 ( 深 证 会 [2014]112 号 ) 发 布, 的 ),

3 共 7 章 41 条,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该 办 法 允 许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试 点 发 行 资 质 认 可 的 证 券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债 是 指 证 券 公 司 以 短 期 融 资 为 目 的, 约 定 在 一 年 ( 含 ) 以 内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债 实 行 余 额 管 理,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额 度 范 围 内, 经 交 易 所 事 前 备 案, 自 主 确 定 每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时 间 期 限 和 规 模 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似,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债 实 行 严 格 的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制 度, 每 期 投 资 者 不 超 过 两 百 人 在 具 体 备 案 流 程 方 面, 据 了 解, 深 交 所 拟 参 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相 关 做 法 为 证 券 公 司 开 通 便 捷 的 电 子 化 备 案 材 料 申 报 渠 道, 保 证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接 受 备 案 通 知 书 三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关 于 改 革 完 善 并 严 格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10 月 15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改 革 完 善 并 严 格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107 号, 以 下 简 称 退 市 意 见 ) 公 布, 自 2014 年 11 月 16 日 起 施 行 退 市 意 见 主 要 从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改 革 完 善 了 退 市 制 度 : 健 全 上 市 公 司 主 动 退 市 制 度 ; 明 确 实 施 重 大 违 法 公 司 强 制 退 市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市 场 交 易 类 财 务 类 强 制 退 市 指 标 ; 完 善 与 退 市 相 关 的 配 套 制 度 安 排 ; 加 强 退 市 公 司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的 四 上 交 所 发 布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10 月 17 日, 上 交 所 发 布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自 2014 年 11 月 16 日 起 施 行 原 上 市 规 则 同 时 废 止 本 次 修 订 的 重 点 主 要 是 两 方 面 : 一 是 健 全 上 市 公 司 主 动 退 市 制 度, 充 分 尊 重 并 保 护 市 场 主 体 基 于 其 意 思 自 治 作 出 的 退 市 决 定, 为 建 立 更 顺 畅 的 能 上 能 下 的 退 市 机 制 提 供 了 基 础 和 空 间 ; 二 是 新 增 重 大 违 法 公 司 强 制 退 市 制 度, 将 投 资 者 和 市 场 反 应 最 强 烈 的 欺 诈 发 行 和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等 严 重 违 规 事 件, 纳 入 强 制 退 市 情 形, 并 明 确 了 相 应 的 暂 停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要 求 五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发 布 10 月 19 日, 深 交 所 发 布 深 证 上 [2014]378 号 通 知, 公 布 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本 次 修 订 主 要 涉 及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健 全 上 市 公 司 主 动 退 市 制 度, 丰 富 主 动 退 市 途 径 和 方 式 的 规 定, 明 确 主 动 退 市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规 范 主 动 退 市 的 申 请 与 决 定 程 序 ; 完 善 重 大 违 法 强 制 退 市 制 度, 新 增 重 大 违 法 公 司 股 票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情 形, 新 增 重 大 违 法 公 司 股 票 暂 停 恢 复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增 加 重 大 违 法 公 司 退 市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 明 确 重 大 违 法 公 司 退 市 决 策 程 序 ; 丰 富 股 权 分 布 状 况 指 标 ; 完 善 重 新 上 市 制 度 ( 不 适 用 创 业 板 ); 限 制 相 关 主 体 股 份 减 持 行 为

4 六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10 月 20 日,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46 号 )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次 修 订 的 是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第 36 条, 增 加 了 关 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除 外 条 款 :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应 当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提 案 发 表 以 下 意 见 之 一 : 同 意 反 对 或 弃 权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作 为 沪 港 通 股 票 的 名 义 持 有 人, 按 照 实 际 持 有 人 意 思 表 示 进 行 申 报 的 除 外 通 过 修 改 该 条 款, 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投 多 种 类 型 的 表 决 权 票 预 留 空 间 七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2014 年 修 订 ) 10 月 20 日,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2014 年 修 订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47 号 )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次 修 订 的 是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第 89 条, 增 加 了 关 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除 外 条 款 :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应 当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提 案 发 表 以 下 意 见 之 一 : 同 意 反 对 或 弃 权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作 为 沪 港 通 股 票 的 名 义 持 有 人, 按 照 实 际 持 有 人 意 思 表 示 进 行 申 报 的 除 外 通 过 修 改 该 条 款, 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投 多 种 类 型 的 表 决 权 票 预 留 空 间 八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关 于 修 改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10 月 23 日, 关 于 修 改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108 号 ) 公 布, 自 2014 年 11 月 23 日 起 施 行 此 次 修 改 共 涉 及 24 处 条 文, 包 括 : 第 二 十 八 条 修 改 为 : 以 要 约 方 式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收 购 人 应 当 编 制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聘 请 财 务 顾 问, 通 知 被 收 购 公 司, 同 时 对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摘 要 作 出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次 收 购 依 法 应 当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收 购 人 应 当 在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摘 要 中 作 出 特 别 提 示, 并 在 取 得 批 准 后 公 告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第 三 十 一 条 修 改 为 : 收 购 人 自 作 出 要 约 收 购 提 示 性 公 告 起 60 日 内, 未 公 告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的, 收 购 人 应 当 在 期 满 后 次 一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被 收 购 公 司, 并 予 公 告 ; 此 后 每 30 日 应 当 公 告 一 次, 直 至 公 告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收 购 人 作 出 要 约 收 购 提 示 性 公 告 后, 在 公 告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之 前, 拟 自 行 取 消 收 购 计 划 的, 应 当 公 告 原 因 ;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该 收 购 人 不 得 再 次 对 同 一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收 购 九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10 月 23 日, 修 订 后 的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109 号 ) 公 布, 共 8 章 61 条, 自 2014 年 11 月 23 日 起 施 行 2008 年 4 月 16 日 发 布 并 于 2011 年 8 月 1 日 修 改 的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73 号 ) 2008 年 11 月 11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破 产 重 整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股 份 发 行 定 价 的 补 充 规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8]44 号 ) 同 时 废 止 该 办 法 适 用 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或 者 控 制 的 公 司 在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之 外 购 买 出 售 资 产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资 产 交 易 达 到 规 定 的 比 例,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资 产 收 入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资 产 交 易 行 为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应 当 符 合 该 办 法 的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发 行 证 券 文 件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5 资 金 购 买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的 行 为, 不 适 用 该 办 法 十 中 金 所 修 订 国 债 期 货 规 则 10 月 31 日,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5 年 期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5 年 期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交 易 细 则 根 据 最 新 规 定, 中 金 所 将 5 年 期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最 低 交 易 保 证 金 由 2% 调 整 为 1.5%, 梯 度 交 易 保 证 金 由 2% 3% 5% 调 整 为 1.5% 2% 3% 最 低 交 易 保 证 金 调 整 为 1.5%, 交 割 月 份 前 一 个 月 下 旬 的 前 一 交 易 日 结 算 时 起 设 置 为 2%, 交 割 月 份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前 一 交 易 日 结 算 时 起 设 置 为 3% 同 时, 中 金 所 将 每 日 价 格 最 大 波 动 限 制 由 ±2% 调 整 为 ±1.5% 修 订 后 的 规 则 将 梯 度 限 仓 标 准 由 现 行 的 1000 手 500 手 100 手 调 整 为 1000 手 600 手 300 手, 并 将 梯 度 限 仓 的 执 行 时 点 延 后 约 一 旬, 与 保 证 金 调 整 的 时 点 保 持 一 致 中 金 所 还 对 大 户 持 仓 报 告 制 度 进 行 了 优 化 根 据 最 新 规 定, 将 对 大 户 持 仓 的 标 准 设 置 启 动 阀 值, 当 全 市 场 单 边 总 持 仓 达 到 5 万 手 时, 启 动 单 个 客 户 国 债 期 货 单 边 总 持 仓 占 市 场 单 边 总 持 仓 量 超 过 5% 的 报 告 标 准 ; 同 时, 中 金 所 废 止 交 割 月 合 约 20 手 的 大 户 报 告 标 准, 新 增 按 照 投 机 持 仓 限 额 比 例 确 定 大 户 持 仓 报 告 标 准, 即 单 个 客 户 国 债 期 货 某 一 合 约 单 边 投 机 持 仓 达 到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投 机 持 仓 限 额 80% 以 上 ( 含 ) 的, 客 户 或 者 会 员 应 当 向 交 易 所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十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期 货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10 月 29 日, 期 货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110 号 ) 公 布, 共 8 章 100 条,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05 年 8 月 19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香 港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参 股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期 货 字 [2005]138 号 ) 2007 年 2 月 25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加 强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风 险 控 制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证 监 期 货 字 [2007]18 号 ) 2007 年 4 月 9 日 发 布 的 期 货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43 号 ) 2011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期 货 营 业 部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1]33 号 ) 2012 年 5 月 10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或 股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2]11 号 ) 同 时 废 止 根 据 市 场 意 见,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该 办 法 中 的 股 权 激 励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资 管 业 务 审 核 交 易 场 所 范 围 等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修 改 ; 从 内 容 来 看, 包 括 了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优 化 股 东 条 件, 完 善 期 货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明 确 多 元 化 经 营 相 关 要 求, 明 确 引 进 境 外 股 东 和 设 立 境 外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等 九 个 方 面 十 二 中 证 协 发 布 实 施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试 点 办 法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试 点 办 法 ( 下 称 试 点 办 法 )5 日 发 布 实 施 试 点 办 法 从 发 行 条 件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债 券 利 率 备 案 材 料 及 豁 免 发 行 及 转 让 方 式 承 销 机 构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保 护 及 风 险 防 控 信 息 披 露 等 方 面 对 试 点 工 作 进 行 了 规 范 试 点 期 间, 报 价 系 统 将 重 点 支 持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导 向 的 重 点 行 业 公 司 发 行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对 发 行 人 企 业 规 模 和 债 券 期 限 没 有 限 制, 发 行 利 率 不 得 超 过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4 倍 根 据 试 点 办 法,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用 于 支 持 并 购 重 组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支 付 并 购 重 组 款 项 偿 还 并 购 的

6 重 组 贷 款 等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备 案 制 发 行, 经 过 中 证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监 测 中 心 备 案 的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 券 可 以 通 过 报 价 系 统 发 行 转 让 十 三 上 交 所 立 规 定 增 停 复 牌 11 月 25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筹 划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停 复 牌 及 相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上 证 发 [2014]78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通 知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筹 划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进 展, 对 不 同 阶 段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停 复 牌 的 程 序 以 及 标 准 予 以 规 定, 共 18 条,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明 确 筹 划 非 公 开 发 行 停 牌 一 般 不 超 过 10 个 交 易 日 ; 规 定 公 司 申 请 延 期 复 牌 必 须 具 备 的 情 形 ; 增 加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决 策 延 期 复 牌 的 程 序 要 求 ; 强 化 公 司 停 牌 筹 划 非 公 开 发 行 期 间 的 披 露 要 求 ; 细 化 公 司 停 牌 后 终 止 筹 划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承 诺 内 容 ; 做 好 筹 划 非 公 开 发 行 停 牌 与 重 大 事 项 未 公 告 筹 划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停 牌 的 衔 接 1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抓 紧 研 究 提 出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改 革 方 案 中 国 证 监 会 副 主 席 姜 洋 22 日 在 金 麒 麟 论 坛 上 表 示, 下 一 阶 段 证 监 会 将 结 合 证 券 法 修 订, 抓 紧 研 究 提 出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改 革 方 案, 取 消 股 票 发 行 的 持 续 盈 利 条 件, 降 低 小 微 和 创 新 型 企 业 上 市 门 槛 同 时, 还 将 进 一 步 拓 宽 新 兴 产 业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拟 在 创 业 板 建 立 专 门 层 次, 允 许 尚 未 盈 利 的 互 联 网 和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市 场 挂 牌 一 年 后 发 行 上 市 开 展 股 权 众 筹 融 资 试 点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具 体 发 展 规 则 等 工 作 也 在 推 进 当 中 姜 洋 透 露, 证 监 会 正 在 抓 紧 制 定 股 权 众 筹 融 资 监 管 规 则, 为 企 业 通 过 互 联 网 平 台 进 行 股 权 融 资 拓 宽 渠 道 为 支 持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规 范 发 展, 正 研 究 制 定 市 场 定 位 发 展 路 径 监 管 框 架 等 具 体 规 则 此 外, 证 监 会 还 拟 在 创 业 板 建 立 专 门 层 次, 允 许 尚 未 盈 利 的 互 联 网 和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市 场 挂 牌 一 年 后 发 行 上 市 2 上 交 所 就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信 息 披 露 及 停 复 牌 业 务 指 引 ( 征 求 意 见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11 月 26 日, 上 交 所 发 出 通 知, 就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信 息 披 露 及 停 复 牌 业 务 指 引 ( 征 求 意 见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意 见 反 馈 期 限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 当

7 上 市 公 司 要 约 收 购 和 豁 免 要 约 收 购 的 适 用 情 形 作 者 : 曾 招 文 ( 福 建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 黄 臻 臻 ( 福 建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 2014 年 10 月 24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作 出 关 于 修 改 <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对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称 收 购 办 法 ) 进 行 修 订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修 改 内 容 并 结 合 收 购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后 有 关 豁 免 要 约 收 购 的 审 核 情 况, 在 修 订 后 的 收 购 办 法 中 对 要 约 收 购 和 豁 免 要 约 收 购 的 适 用 情 形 进 行 梳 理, 汇 总 整 理 如 下 : 一 要 约 收 购 的 适 用 情 形 要 约 收 购 分 成 全 面 要 约 和 部 分 要 约 前 者 是 指 收 购 人 向 被 收 购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收 购 其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股 份 的 要 约, 后 者 是 收 购 人 向 被 收 购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收 购 其 所 持 有 的 部 分 股 份 的 要 约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8 收 购 办 法 第 24 条 第 47 条 第 56 条 的 规 定, 收 购 人 需 采 用 要 约 收 购 的 情 形 包 括 : (1)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收 购 人 持 有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达 到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 时, 继 续 增 持 股 份 的, 应 当 采 取 要 约 方 式 进 行, 发 出 全 面 要 约 或 者 部 分 要 约 (2) 收 购 人 通 过 协 议 方 式 在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达 到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 时, 继 续 进 行 收 购 的, 应 向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发 出 全 面 要 约 或 者 部 分 要 约 (3) 收 购 人 拟 通 过 协 议 方 式 收 购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超 过 30% 的, 超 过 30% 的 部 分, 应 当 改 以 要 约 方 式 进 行 ; 若 收 购 人 未 申 请 豁 免 要 约 收 购 或 未 取 得 豁 免 申 请, 在 履 行 其 收 购 协 议 前, 应 当 发 出 全 面 要 约 (4) 收 购 人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协 议 其 他 安 排 导 致 其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 的, 应 当 向 该 上 市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全 面 要 约 ; 收 购 人 预 计 无 法 在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发 出 全 面 要 约 的, 应 当 在 前 述 30 日 内 促 使 其 控 制 的 股 东 将 所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减 持 至 30% 或 者 30% 以 下, 并 自 减 持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其 后 收 购 人 或 者 其 控 制 的 股 东 拟 继 续 增 持 的, 应 当 采 取 要 约 方 式 二 豁 免 要 约 收 购 的 适 用 情 形 ( 一 ) 豁 免 事 项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收 购 办 法, 豁 免 事 项 包 括 :(1) 免 于 以 要 约 收 购 方 式 增 持 股 份 ;(2) 免 于 向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收 购 要 约 ( 二 ) 适 用 情 形 1 免 于 以 要 约 收 购 方 式 增 持 股 份 的 适 用 情 形 (1) 收 购 人 与 出 让 人 能 够 证 明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是 在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不 同 主 体 之 间 进 行, 未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化 ; (2) 上 市 公 司 面 临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收 购 人 提 出 的 挽 救 公 司 的 重 组 方 案 取 得 该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且 收 购 人 承 诺 3 年 内 不 转 让 其 在 该 公 司 中 所 拥 有 的 权 益 ; (3) 中 国 证 监 会 为 适 应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变 化 和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收 购 人 需 按 照 收 购 办 法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豁 免 申 请 文 件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受 理 豁 免 申 请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就 收 购 人 所 申 请 的 具 体 事 项 做 出 是 否 予 以 豁 免 的 决 定 ; 取 得 豁 免 的, 收 购 人 可 以 完 成 本 次 增 持 行 为 2 可 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免 于 发 出 要 约 的 适 用 情 形 (1) 经 政 府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进 行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变 更 合 并,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占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比 例 超 过 30%; (2) 因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确 定 价 格 向 特 定 股 东 回 购 股 份 而 减 少 股 本,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该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 (3) 中 国 证 监 会 为 适 应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变 化 和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中 国 证 监 会 自 收 到 符 合 规 定 的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相 关 投 资 者 可 以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股 份 转 让 和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同 意 其 申 请 的, 投 资 者 及 其

9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通 知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其 或 者 其 控 制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公 司 股 份 减 持 到 30% 或 者 30% 以 下 ; 拟 以 要 约 以 外 的 方 式 继 续 增 持 股 份 的, 应 当 发 出 全 面 要 约 3 免 于 发 出 要 约 且 无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豁 免 申 请 的 适 用 情 形 (1) 经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非 关 联 股 东 批 准, 投 资 者 取 得 上 市 公 司 向 其 发 行 的 新 股, 导 致 其 在 该 公 司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 投 资 者 承 诺 3 年 内 不 转 让 本 次 向 其 发 行 的 新 股, 且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投 资 者 免 于 发 出 要 约 ; (2) 在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 的, 自 上 述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每 12 个 月 内 增 持 不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2% 的 股 份 ; (3) 在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50% 的, 继 续 增 加 其 在 该 公 司 拥 有 的 权 益 不 影 响 该 公 司 的 上 市 地 位 ; (4)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在 其 经 营 范 围 内 依 法 从 事 承 销 贷 款 等 业 务 导 致 其 持 有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超 过 30%, 没 有 实 际 控 制 该 公 司 的 行 为 或 者 意 图, 并 且 提 出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向 非 关 联 方 转 让 相 关 股 份 的 解 决 方 案 ; (5) 因 继 承 导 致 在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 (6) 因 履 行 约 定 购 回 式 证 券 交 易 协 议 购 回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 并 且 能 够 证 明 标 的 股 份 的 表 决 权 在 协 议 期 间 未 发 生 转 移 ; (7) 因 所 持 优 先 股 表 决 权 依 法 恢 复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0% 对 于 上 述 情 形, 相 关 投 资 者 可 直 接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股 份 转 让 和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但 应 在 权 益 变 动 行 为 完 成 后 3 日 内 就 股 份 增 持 情 况 做 出 公 告, 律 师 应 就 相 关 投 资 者 权 益 变 动 行 为 发 表 符 合 规 定 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并 由 上 市 公 司 予 以 披 露 天 衡 金 融 证 券 部 曾 招 文 律 师 团 队 : 多 年 来 一 直 致 力 于 证 券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 公 司 改 制 上 市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 定 增 公 增 配 股 )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和 重 组 新 三 板 和 区 域 性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公 司 债 可 转 债 短 融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发 行 基 金 设 立 和 基 金 募 集 资 产 证 券 化 等, 目 前 为 建 发 股 份 厦 工 股 份 有 厦 门 国 贸 厦 华 电 子 合 兴 包 装 安 妮 股 份 等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常 年 法 律 服 务 近 年 承 办 的 证 券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包 括 :(1) 厦 工 股 份 建 发 股 份 厦 门 国 贸 闽 东 电 力 闽 东 电 机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2) 建 发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配 股 项 目 ;(3) 厦 工 股 份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公 司 债 非 的 de

10 公 开 发 行 公 开 增 发 项 目 ;(4) 合 兴 包 装 发 行 公 司 债 项 目 ;(5) 建 发 房 地 产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项 目 ;(6) 厦 门 精 图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创 业 板 IPO 项 目 ;(7) 三 安 电 子 借 壳 上 市 项 目 ;(8) 建 发 股 份 三 安 集 团 七 匹 狼 发 行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项 目 ;(9) 建 发 房 产 后 埔 枋 湖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项 目 ( 资 产 证 券 化 项 目 );(10) 海 迈 科 技 新 三 板 挂 牌 项 目 等 等 作 者 介 绍 曾 招 文 合 伙 人 律 师 一 级 律 师, 法 律 硕 士,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和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1983 年 9 月 至 1987 年 7 月 就 读 于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系, 毕 业 分 配 在 厦 门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律 师 工 作,1999 年 3 月 加 入 天 衡 工 作 至 今, 期 间 先 后 在 司 法 部 涉 外 法 律 人 才 培 训 中 心 ( ) 新 加 坡 Allen&Gledhill 律 师 事 务 所 ( ) 厦 门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 ) 进 修 ; 曾 荣 获 福 建 省 司 法 厅 省 律 协 当 代 律 师 风 采 奖 省 优 秀 律 师 ; 厦 门 仲 裁 委 员 会 优 秀 仲 裁 员 ; 厦 门 市 政 协 优 秀 政 协 委 员 等 称 号 联 系 电 话 : 作 者 介 绍 黄 臻 臻 合 伙 人 律 师 黄 臻 臻 律 师 2004 年 7 月 毕 业 于 西 北 政 法 学 院, 获 得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2007 年 7 月 毕 业 于 厦 门 大 学, 获 得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自 2006 年 5 月 进 入 福 建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律 师 执 业 以 来, 积 极 参 与 多 种 类 型 的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特 别 是 在 公 司 金 融 证 券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联 系 电 话 :

11 揭 开 房 地 产 众 筹 的 面 纱 作 者 : 林 云 焘 ( 福 建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 朱 熹 ( 福 建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生 ) 几 十 年 来, 我 们 的 世 界 经 历 了 有 史 以 来 最 快 的 科 技 变 革, 伴 随 着 科 技 变 革 的 还 有 人 的 思 维 和 传 统 经 营 方 式 的 改 变, 电 脑 和 网 络 的 出 现 催 生 了 大 量 的 新 兴 产 业 的 同 时, 也 将 许 多 旧 有 的 资 本 和 市 场 的 运 营 方 式 加 以 改 造, 以 新 的 面 貌 融 入 这 个 时 代 之 中, 而 众 筹, 就 是 这 样 一 个 在 网 络 时 代 被 不 断 改 造 和 创 新 的 金 融 体 系 中 的 一 位 新 成 员 一 什 么 是 众 筹? 众 筹 (Crowd-funding), 是 一 种 时 下 风 头 正 劲 的 新 时 代 集 资 和 投 资 方 式, 其 基 本 方 式 是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集 合 众 多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小 额 投 资, 以 进 行 创 业 或 者 兴 办 其 他 的 社 会 事 业 通 常 情 况 下, 众 筹 遵 循 着 这 样 的 模 式 : 发 起 人 在 某 一 网 络 平 台 上 发 布 项 目, 在 预 设 时 间 内 通 过 个 人 投 资 者 筹 集 目 标 数 额 的 启 动 资 金, 如 果 在 发 起 人 预 设 的 期 限 内 筹 集 了 足 够 的 资 金, 那 么 发 起 人 就 会 获 得 这 一 笔 目 标 资 金, 而 投 资 者 会 得 到 发 起 人 承 诺 的 回 报, 如 果 在 预 设 期 限 内 没 有 募 集 到 足 够 的 启 动 资 金, 那 么 这 些 钱 会 被 重 新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不 同 于 传 统 的 集 资 方 式, 众 筹 的 门 槛 较 低, 无 论 是 对 发 起 人 还 是 对 参 与 人 都 是 如 此, 参 与 人 不 需 要 像 传 统 投 资 那 样 投 入 大 笔 的 资 金 ( 当 然, 视 投 资 项 目 而 定 ), 就 能 够 对 一 些 过 去 自 己 无 法 参 与 的 项 目 进 行 投 资 二 中 国 房 地 产 众 筹 的 突 出 模 式 房 地 产, 作 为 资 金 密 集 型 产 业, 低 成 本 的 融 资 对 于 房 地 产 企 业, 尤 其 是 中 小 房 地 产 企 业 而 言,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然 而 当 前 国 内 房 地 产 市 场 已 经 暂 时 结 束 了 黄 金 时 代, 银 行 贷 款 的 门 槛 日 渐 提 高, 其 他 的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的 难 度 有 所 增 大, 着 实 是 让 中 小 房 地 产 企 业 力 不 从 心 在 这 种 环 境 下,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始 尝 试 使 用 非 常 规 的 方 式, 如 房 地 产 信 托 基 金 等 形 式 筹 集 资 金 而 众 筹, 依 靠 其 低 门 槛 范 围 广 的 特 性, 也 成 为 房 地 产 企 业 眼 中 新 的 融 资 渠 道 但 是 尽 管 国 内 房 地 产 市 场 上 众 筹 项 目 众 多, 如 果 进 行 大 致 观 察, 就 能 够 发 现, 我 国 的 房 地 产 众 筹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伪 众 筹, 因 为 不 同 于 像 Patron 这 样 的 发 起 人 几 乎 全 部 是 缺 乏 资 金 的 创 业 者 小 经 营 者 独 立 艺 术 家 和 社 会 组 织 的 国 外 众 筹, 中 国 的 众 筹 更 像 是 一 种 经 营 策 略 和 噱 头 甚 至 是 一 种 市 场 份 额, 的 为 交 易

12 已 经 具 有 一 定 资 金 实 力 的 经 营 者 甚 至 业 界 大 鳄 为 了 进 一 步 扩 大 自 己 的 经 营 成 果 或 者 抢 占 市 场 而 纷 纷 试 水 当 然, 不 可 否 认 的 是, 在 一 定 层 面 上 这 是 一 个 优 点, 因 为 一 定 的 资 金 实 力 就 证 明 其 具 有 一 定 的 经 营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但 是 从 另 一 个 层 面 来 说, 众 筹 这 一 集 资 方 式 的 目 的 在 中 国 一 开 始 就 被 一 定 程 度 的 歪 曲 了 在 中 国 琳 琅 满 目 的 房 地 产 众 筹 项 目 中, 以 下 三 种 模 式 最 为 突 出 模 式 1: 投 资 模 式 名 为 众 筹, 实 为 炒 房 在 此 种 模 式 下, 众 筹 发 起 人 通 过 互 联 网 筹 集 资 金, 随 后 利 用 募 集 到 的 资 金 进 行 房 屋 买 卖 投 资, 将 房 地 产 交 易 的 差 价 或 者 是 房 屋 出 租 的 租 金 作 为 利 润 回 报, 即 俗 称 的 炒 房 一 直 以 来, 炒 房 都 被 看 成 是 富 人 和 投 机 者 的 游 戏, 但 是 众 筹 对 投 资 者 和 发 起 者 的 双 向 低 门 槛, 让 过 去 没 有 能 力 参 加 这 场 游 戏 的 平 民 阶 层 也 能 够 将 手 上 数 额 不 大 的 可 用 资 金 投 入 楼 市 排 除 项 目 本 身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这 一 模 式 的 特 点 就 是 一 个 定 额 的 年 化 收 益, 并 且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可 以 连 本 带 息 一 起 返 还, 和 价 值 可 能 随 市 场 波 动 的 股 权 不 同, 参 与 人 获 得 的 是 固 定 的, 不 会 增 减 的 收 益 权, 这 就 非 常 符 合 利 息 收 益 稳 定 的 特 征, 这 一 模 式 体 现 出 的, 是 一 种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连 本 带 息 偿 还 的 金 钱 债 务 关 系 模 式 2: 推 广 营 销 模 式 名 为 众 筹, 实 为 广 告 宣 传 和 认 购 营 销 推 广 模 式 相 对 而 言 较 为 多 样 化, 但 是 其 基 本 模 式 是 与 房 地 产 商 联 动, 在 当 前 房 地 产 市 场 较 为 不 理 想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众 筹 资 金 以 低 于 市 场 价 的 价 格 购 买 房 屋, 并 将 房 地 产 交 易 产 生 的 溢 价 作 为 投 资 回 报 这 一 模 式 一 方 面, 能 够 使 投 资 者 获 得 预 期 的 回 报, 另 一 方 面, 也 能 够 让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借 助 这 一 机 会 名 利 双 收, 实 际 上, 这 是 一 种 双 赢 的 营 销 策 略 营 销 模 式 的 众 筹 使 得 房 地 产 商 通 过 众 筹 平 台, 将 线 下 的 展 示 厅 和 广 告 搬 到 了 线 上, 有 效 节 约 了 营 销 成 本, 显 示 出 房 地 产 市 场 未 来 的 一 种 可 能 走 向, 那 就 是 将 线 上 平 台 当 成 虚 拟 售 楼 部 使 用 也 使 得 购 房 者 享 受 到 了 相 比 常 规 地 产 市 场 更 多 的 优 惠 和 让 利, 但 是 这 种 让 利 受 到 多 方 面 因 素 影 响, 如 随 机 性 让 利 幅 度 和 期 间 产 生 的 其 他 中 间 费 用, 例 如 京 东 份 子 钱 项 目 中,11 元 的 众 筹 项 目 是 以 抽 奖 方 式 来 决 定 购 买 权 的 归 属, 存 在 相 当 大 的 运 气 成 分 事 实 上 这 种 模 式 除 了 广 告 效 应 之 外, 还 存 在 一 定 的 法 律 风 险, 那 就 是 这 一 模 式 的 经 营 者 通 过 众 筹 方 式 让 参 与 者 获 得 优 惠 购 房 资 格 的 的 行 为 是 一 种 变 相 的 认 筹 行 为, 在 这 一 情 况 下 不 仅 参 与 人 的 权 利 很 难 获 得 保 证, 而 且 房 地 产 商 也 有 通 过 认 筹 方 式 大 量 无 偿 占 用 资 金 的 非 法 融 资 和 违 规 进 行 销 售 的 嫌 疑 的

13 模 式 3: 众 筹 建 房 名 为 众 筹, 实 为 集 资 建 房 这 一 模 式 基 本 是 项 目 发 起 人 与 中 小 房 地 产 商 合 作, 以 众 筹 资 金 直 接 投 资 和 参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过 程, 同 时 以 成 本 价 购 买 房 屋 相 比 起 模 式 1 的 进 行 炒 房, 这 一 模 式 更 进 一 步, 将 众 筹 资 金 引 入 了 房 地 产 开 发 环 节 不 同 于 前 两 种 模 式, 众 筹 建 房 的 模 式 将 传 统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的 财 务 成 本 营 销 推 广 费 用 以 及 开 发 利 润 等 中 间 环 节 产 生 的 费 用 剔 除, 尽 管 投 资 模 式 让 大 部 分 人 都 可 以 参 与 房 地 产 投 资, 营 销 模 式 可 以 让 房 地 产 商 大 力 度 的 让 利 给 购 房 者, 但 是 对 于 刚 性 需 求 的 购 房 者 来 说, 这 是 一 种 更 为 实 际 的 方 案 对 于 陷 入 当 前 房 地 产 市 场 危 机 的 房 地 产 商 来 说, 这 将 传 统 的 房 地 产 商 建 房, 购 房 者 买 房 的 买 卖 关 系 变 成 了 一 种 房 地 产 商 和 众 筹 参 与 人 的 雇 佣 关 系, 既 保 证 了 资 金 和 客 户 来 源 问 题, 又 节 约 了 中 间 成 本 但 是 这 一 模 式 存 在 一 个 严 重 的 问 题, 即 项 目 成 功 的 不 确 定 因 素 较 多, 整 个 项 目 的 成 功 与 否 不 仅 取 决 于 是 否 筹 集 到 足 够 的 资 金, 也 取 决 于 开 发 商 是 否 有 能 力 获 得 建 设 用 地 和 建 设 批 准, 以 及 后 续 建 设 工 程 的 进 行, 这 对 组 织 者 来 说 是 一 大 考 验, 如 果 组 织 者 投 入 不 足, 高 度 或 完 全 依 赖 参 与 者 的 投 资, 那 么 组 织 者 的 风 险 意 识 就 难 以 保 证, 风 险 最 终 很 有 可 能 被 转 嫁 给 参 与 者 三 房 地 产 众 筹 的 法 律 风 险 浅 析 房 地 产 众 筹 虽 然 都 是 以 在 网 络 上 以 各 种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为 开 始, 但 是 由 于 其 后 期 运 营 模 式 的 多 样 化, 因 此 其 在 法 律 上 很 难 做 出 单 一 的 认 定, 美 国 研 究 机 构 Massolution 将 众 筹 分 为 四 类, 分 别 是 股 权 众 筹 债 权 众 筹 回 报 众 筹 和 捐 赠 式 众 筹 在 中 国 国 内, 众 筹 并 不 能 完 全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因 为 当 前 的 法 律 尚 无 法 界 定 众 筹 和 一 般 集 资 的 区 别, 贸 然 以 国 外 的 集 资 方 式 进 行 众 筹, 存 在 被 认 定 为 非 法 集 资 的 法 律 风 险, 所 以 时 下 国 内 的 众 筹 多 是 通 过 购 买 方 法 运 作 的 伪 众 筹 由 于 当 前 中 国 并 无 专 门 针 对 众 筹 这 一 新 兴 集 资 模 式 的 法 律, 我 们 只 能 在 目 前 已 有 的 法 律 架 构 之 下 对 当 前 房 地 产 众 筹 3 大 模 式 可 能 出 现 的 主 要 法 律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1) 模 式 1 的 法 律 风 险 分 析 模 式 1 是 以 债 权 为 基 础 的, 也 是 在 三 种 伪 众 筹 中 较 为 接 近 众 筹 本 身 性 质 的,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模 式 1 最 先 有 可 能 遇 到 的 法 律 问 题 就 是 是 否 会 构 成 非 法 集 资 中 的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与 集 资 诈 骗 行 为 1998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非 法 金 融 机 构 和 非 法 金 融 业 务 活 动 取 缔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非 法 金 融 业 务 活 动, 是 指 未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擅 自 从 事 的 下 列 活 动 : ( 一 )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 二 )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进 行 的 非 法 集 资 ; ( 三 ) 非 法 发 放 贷 款 票 据 贴 现 资 金 拆 借 信 托 投 资 金 融 租 赁 融 资 担 保 外 汇 买 卖 ; ( 四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定 的 其 他 非 法 金 融 业 务 活 动 前 款 所 称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是 指 未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吸 收 资 金, 出 具 凭 证, 承 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还 本 付 息 的 活 动 ; 所 称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是 指 未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不 以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名 义,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吸 收 资 金, 但 承 诺 履 行 的 义 务 与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性 质 相 同 的 活 动 的

14 单 从 法 条 来 看, 模 式 1 的 众 筹 行 为 和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之 间 几 乎 没 有 差 距, 但 是 介 于 众 筹 这 一 融 资 手 段 本 身 就 是 通 过 以 互 联 网 为 平 台 向 不 特 定 的 个 人 和 群 体 寻 求 资 金 援 助 来 实 现 的, 并 且 当 前 国 内 的 法 律 并 没 有 对 众 筹 做 出 一 个 准 确 的 认 定, 所 以 不 能 笼 统 的 全 部 纳 入 非 法 的 范 畴 在 当 下 的 法 律 条 件 下, 避 免 出 现 意 外 的 最 好 方 法 就 是 通 过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等 主 管 机 关 报 批, 但 是 这 样 一 来, 众 筹 就 失 去 了 其 低 门 槛 的 草 根 性 和 灵 活 发 起 灵 活 运 作 的 活 性 如 何 在 保 持 众 筹 本 来 面 目 并 不 丧 失 其 活 力 的 前 提 下 将 其 纳 入 合 法 的 门 槛, 是 当 前 众 筹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上 最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另 外, 众 筹 和 集 资 诈 骗 之 间 的 划 分 也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模 糊 点, 因 为 集 资 诈 骗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进 行 的 非 法 集 资, 而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本 身 就 是 一 个 较 难 界 定 的 情 形, 当 前 唯 一 可 以 作 为 评 价 标 准 的 就 是 项 目 是 否 能 够 如 期 的 让 参 与 者 获 得 回 报 及 归 还 本 金, 因 此,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中 国 的 伪 众 筹 的 发 起 人 所 拥 有 的 较 为 雄 厚 的 资 金 基 础 也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的, 那 就 是 资 金 基 础 保 证 的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同 时, 介 于 模 式 1 的 债 权 性 质, 其 收 益 自 然 应 受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211 条 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利 息 的, 借 款 的 利 率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限 制 借 款 利 率 的 规 定 的 法 条 规 定 的 制 约 同 时, 由 于 众 筹 是 一 种 非 银 行 机 构 之 间 进 行 的 民 间 借 贷, 所 以 其 回 报 的 规 定 应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借 贷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 法 ( 民 ) 号 ) 第 6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民 间 借 贷 的 利 率 可 以 适 当 高 于 银 行 的 利 率,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银 行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的 四 倍 也 就 是 说, 模 式 1 的 项 目 的 收 益 率 受 到 与 回 报 周 期 同 样 时 间 的 存 款 利 率 的 限 制, 如 果 制 定 的 回 报 利 率 过 高, 则 也 有 可 能 构 成 高 利 贷, 超 出 银 行 利 率 4 倍 之 外 的 利 润 将 得 不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2) 模 式 2 的 法 律 风 险 分 析 模 式 2 作 为 一 种 营 销 手 段, 是 市 场 竞 争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其 行 为 自 然 受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规 制, 加 上 在 我 国, 众 筹 多 是 以 购 买 的 形 式 进 行, 而 模 式 2 提 供 的 优 惠 是 否 可 以 作 为 一 种 商 家 给 予 的 折 扣 甚 至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15 如 前 文 所 述, 模 式 2 是 一 种 和 房 地 产 商 联 动 的 营 销 策 略, 但 是 不 同 于 有 奖 销 售 这 一 类 传 统 的 营 销, 模 式 2 中 的 参 与 人 并 没 有 在 众 筹 范 围 内 购 买 产 品, 而 是 在 通 过 众 筹 的 方 式 获 得 发 起 人 的 服 务, 无 论 参 与 者 的 目 的 是 低 价 房 源 的 竞 拍 资 格, 还 是 折 扣 资 格 的 预 售, 或 是 由 拍 卖 带 来 的 收 益, 发 起 人 都 是 以 通 过 提 供 低 价 房 源 来 履 行 约 定 事 项, 这 使 得 模 式 2 中 参 与 人 和 发 起 人 之 间 构 成 了 一 种 委 托 关 系, 参 与 人 委 托 众 筹 的 发 起 人 去 寻 找 和 提 供 低 价 房 源 来 满 足 参 与 人 的 需 求 因 此, 模 式 2 并 不 会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即 使 如 此, 根 据 城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商 品 房 预 售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开 发 企 业 进 行 商 品 房 预 售, 应 当 向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预 售 许 可,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未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进 行 商 品 房 销 售 模 式 2 中 通 过 参 与 众 筹 获 得 房 屋 折 扣 的 行 为 恰 恰 就 是 一 种 变 相 的 认 筹, 从 认 筹 的 内 容 来 看, 认 筹 是 一 种 同 内 部 销 售 相 近 似 的 房 屋 预 售, 如 开 放 商 在 未 获 得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认 筹 预 售, 即 是 违 反 法 规 的 行 为 同 时, 众 筹 参 与 人 虽 然 参 与 众 筹, 但 是 其 并 未 获 得 房 屋 折 扣 外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实 际 回 报, 如 果 参 与 人 最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放 弃 购 买 房 屋, 获 得 全 额 退 款, 其 仍 然 产 生 了 利 息 的 损 失, 与 此 同 时, 房 地 产 商 却 在 众 筹 运 营 到 最 终 因 各 种 原 因 退 款 之 前 这 一 段 期 间 内 无 偿 获 得 了 一 笔 无 息 的 资 金, 这 不 能 不 说 是 一 种 公 开 的 非 法 融 资, 尽 管 开 放 商 并 非 承 诺 任 何 还 本 付 息 的 回 报, 但 是 仍 然 以 房 屋 折 扣 作 为 实 际 权 利 回 报 在 短 期 内 吸 收 了 不 特 定 的 参 与 人 的 资 金, 并 且 在 这 一 系 列 环 节 中 并 不 设 计 集 资 融 资 的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批 准, 因 此 这 种 以 认 筹 方 式 进 行 的 融 资 毫 无 疑 问 是 非 法 的 (3) 众 筹 建 房 的 法 律 性 质 众 筹 建 房 虽 然 以 金 钱 债 权 为 基 础, 但 是 其 回 报 方 式 并 不 是 常 规 借 贷 的 连 本 带 息 的 回 报, 而 是 不 动 产, 因 此 它 并 不 是 一 般 的 民 间 借 贷, 也 是 最 为 接 近 众 筹 本 身 目 的 的 模 式 但 是 众 筹 在 当 前 法 律 体 系 下 并 不 能 被 认 定 为 是 投 资, 因 此 不 能 认 定 为 是 购 房 者 投 资 了 目 标 项 目 如 果 将 其 像 模 式 2 那 样 理 解 为 一 种 委 托 合 同, 也 许 较 为 符 合 当 前 已 有 的 案 例, 可 是 作 为 劳 务 合 同 的 委 托 合 同 种 类 众 多, 从 中 很 难 认 定 其 具 体 性 质, 与 之 性 质 最 接 近 的 是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但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269 条 的 规 定,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应 是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因 此 在 众 筹 建 房 这 个 模 式 中, 购 房 者 的 合 同 角 色,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难 以 认 定

16 四 房 地 产 众 筹 参 与 者 的 权 益 保 护 众 筹 虽 然 目 前 尚 不 被 认 定 为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事 实 上, 从 经 济 学 角 度 来 看, 众 筹 从 诞 生 之 日 起 就 是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房 地 产 众 筹 相 较 于 其 他 众 筹 来 说, 需 求 的 资 金 更 多, 投 入 也 更 大, 一 旦 出 现 组 织 者 失 误 或 者 客 观 原 因 引 发 的 项 目 运 营 失 败 的 情 形, 即 使 是 相 比 起 数 量 庞 大 的 启 动 资 金 而 言 微 不 足 道 的 损 失, 都 可 能 会 严 重 损 害 众 筹 参 与 人 的 利 益, 因 为 房 地 产 众 筹 不 是 余 额 宝, 而 是 没 有 实 力 进 入 房 地 产 投 资 市 场 的 人 参 与 更 高 级 投 资 市 场 的 机 会, 也 许 对 有 实 力 的 人 而 言, 一 次 投 资 失 败 是 胜 败 乃 兵 家 常 事, 但 是 对 于 众 筹 的 参 与 者 来 说, 可 能 就 是 一 笔 难 以 弥 补 的 亏 空 国 外 对 于 房 地 产 众 筹 参 与 者 的 保 护 措 施 更 多 的 体 现 在 风 险 控 制 上, 通 过 提 高 众 筹 参 与 者 的 准 入 门 槛 来 降 低 投 资 风 险, 以 美 国 房 地 产 众 筹 公 司 为 例, 公 司 规 定, 只 有 资 产 到 达 100 万 美 元 或 者 年 收 入 达 到 20 万 美 元 的 人 才 有 资 格 申 请 成 为 会 员, 为 了 保 证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该 平 台 还 会 利 用 其 他 信 息 来 验 证 投 资 者 的 资 质 会 员 申 请 成 功 后, 投 资 者 才 可 浏 览 并 筛 选 房 地 产 投 资 项 目 及 网 上 签 署 法 律 文 件 但 是 很 明 显, 对 参 与 者 的 经 济 承 受 力 进 行 考 察 这 种 方 法 在 中 国 并 不 适 用, 因 为 如 果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实 力, 这 些 人 就 不 需 要 参 与 众 筹, 他 们 可 以 进 行 自 己 想 要 的 其 他 投 资, 而 不 需 要 进 入 同 样 风 险 巨 大, 并 且 还 未 能 在 中 国 得 到 一 个 户 口 的 众 筹 市 场 在 当 前 中 国 法 制 环 境 下, 需 要 提 高 房 地 产 众 筹 项 目 成 功 的 标 准, 不 能 仅 将 集 资 达 到 目 标 数 额 作 为 决 定 众 筹 计 划 成 功 的 唯 一 标 准, 而 是 将 确 认 其 具 备 了 继 续 运 营 的 资 质 作 为 众 筹 项 目 成 功 的 标 准, 才 能 够 在 当 前 环 境 下 更 好 的 保 护 房 地 产 众 筹 参 与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我 们 完 全 有 理 由 相 信, 尽 管 当 前 众 筹 一 词 仍 然 是 法 律 上 的 一 块 空 白, 但 是 这 块 空 白 很 快 就 会 被 填 补, 因 为 立 法 的 目 的 并 不 是 单 纯 为 了 管 理 一 个 新 诞 生 的 事 物, 更 是 为 了 帮 助 法 律 的 主 人, 也 就 是 这 个 国 家 的 公 民, 能 够 更 好 的 参 与 新 的 金 融 模 式, 享 受 科 技 革 命 带 来 的 经 济 变 革 成 果 作 者 介 绍 林 云 焘 律 师 助 理 林 云 焘,2011 年 7 月 毕 业 于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获 得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并 辅 修 获 得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通 过 国 家 司 法 考 试,2011 年 获 取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毕 业 后 即 加 入 福 建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郭 熠 律 师 的 助 理 作 为 律 师 界 新 人, 林 云 焘 保 持 着 谦 逊 的 姿 态, 勤 于 学 习, 乐 于 思 考, 踏 实 肯 干, 努 力 提 升 自 己 的 法 律 执 业 技 能, 快 速 地 成 长 为 一 名 成 熟 干 练 的 专 职 律 师 联 系 电 话 :

17 股 权 众 筹 的 规 制 作 者 : 李 金 招 ( 福 建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陈 钰 ( 福 建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生 ) 王 黛 娜 ( 福 建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生 ) 一 我 国 目 前 股 权 众 筹 概 况 众 筹 分 为 : 捐 赠 众 筹 ( Donate-based crowd-funding ) 回 报 众 筹 ( Reward-based crowdfunding) 股 权 众 筹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债 权 众 筹 (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 众 筹 这 个 词 被 各 大 平 台, 通 过 微 博 微 信, 以 非 常 快 的 速 度 进 入 到 我 们 的 生 活 里, 大 到 买 房 子, 开 公 司, 小 到 买 东 西 吃 顿 饭, 参 加 一 次 见 面 会, 几 乎 你 能 想 到 的 任 何 东 西 都 能 众 筹 各 种 众 筹 平 台 也 扎 堆 上 线, 众 筹 网 中 国 梦 网 追 梦 网 等 等, 连 主 业 不 是 众 筹 的 各 大 互 联 网 企 业 也 开 始 凑 热 闹, 淘 宝 星 愿 娱 乐 宝 京 东 凑 份 子 等 2014 年 被 称 为 众 筹 元 年 中 国 众 筹 领 域 共 发 生 融 资 事 件 1423 起, 募 集 总 金 额 1 亿 8791 万 元 基 本 模 式 是 项 目 的 发 起 者 在 众 筹 平 台 网 站 ( 现 在 也 有 一 些 人 在 用 自 己 的 微 信 朋 友 圈 做 众 筹 平 台 ) 上 展 示 项 目, 投 资 人 根 据 项 目 信 息 进 行 投 资 众 筹 模 式 具 有 了 部 分 传 统 投 资 银 行 的 融 资 功 能 股 权 型 众 筹 的 参 与 者 则 是 希 望 通 过 出 资 入 股 公 司, 获 得 未 来 的 收 益 2014 年 11 月 19 日, 李 克 强 总 理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首 次 提 出 开 展 股 权 众 筹 融 资 试 点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业 协 会 召 开 股 权 众 筹 机 构 座 谈 会, 监 管 层 表 示, 明 年 年 中 有 望 推 出 众 筹 监 管 细 则, 即 证 券 法 修 订 之 后 目 前 股 权 众 筹 之 所 以 饱 受 争 议, 主 要 就 在 于 它 到 底 是 不 是 非 法 集 资 证 券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依 法 报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核 准 ; 未 经 依 法 核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公 开 发 行 : ( 一 )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证 券 的 ; ( 二 )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证 券 累 计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 ( 三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发 行 行 为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不 得 采 用 广 告 公 开 劝 诱 和 变 相 公 开 方 式 限 是 de 操

1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六 条 规 定 :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以 转 让 股 权 等 方 式 变 相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或 者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变 相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累 计 超 过 200 人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擅 自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构 成 犯 罪 的, 以 擅 自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罪 定 罪 处 罚 也 就 是 说, 股 权 众 筹 有 两 条 红 线 绝 对 不 能 打 破 : 一 发 行 对 象 必 须 是 特 定 的, 不 能 公 开 发 行, 也 不 能 向 不 特 定 的 对 象 发 行 ; 二 投 资 人 数 的 限 制, 私 募 股 权 公 司 投 资 者 人 数 不 能 超 过 200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者 人 数 不 能 超 过 50 人 现 在 的 股 权 类 众 筹 网 站 个 人 微 信 朋 友 圈 这 种 通 过 邀 请 特 定 用 户 线 下 沟 通 然 后 决 定 是 否 投 资 的 模 式, 主 要 是 通 过 规 避 社 会 公 众 即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这 条, 来 避 免 触 犯 非 法 集 资 的 罪 名 我 国 的 众 筹 融 资 呈 现 爆 发 式 的 增 长, 如 果 说 股 权 众 筹 的 融 资 模 式 是 忽 如 一 夜 春 风 来, 那 么 股 权 众 筹 的 公 司 绝 对 就 是 千 树 万 树 梨 花 开 面 对 纷 繁 的 众 筹 市 场, 证 监 会 感 到 压 力 山 大 在 我 国, 股 权 众 筹 仍 处 于 法 律 的 夹 层 地 带, 证 监 会 尚 未 给 出 完 整 的 解 释, 许 多 股 权 众 筹 机 构 打 着 擦 边 球, 假 借 皮 包 公 司 的 名 义 筹 集 资 金, 做 非 法 集 资 的 勾 当 在 如 今 的 互 联 网 时 代, 将 金 融 与 互 联 网 结 合, 确 实 会 使 金 融 创 新 变 得 更 加 容 易, 可 是 无 形 中 却 增 加 了 系 统 性 风 险 股 权 众 筹 还 有 许 多 固 有 弊 端, 毕 竟 它 仍 依 托 于 互 联 网, 虽 然 属 于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范 畴, 但 是 并 不 能 完 全 脱 离 传 统 金 融 并 且, 通 过 股 权 众 筹 方 式 投 资 的 风 险 比 传 统 金 融 风 险 大 的 多, 投 资 者 无 法 合 理 评 判 项 目 运 营 风 险, 小 额 投 资 的 背 后 隐 藏 着 巨 大 的 危 机, 这 都 对 监 管 机 构 提 出 了 很 高 的 要 求 但 是 不 得 不 承 认, 正 规 的 股 权 众 筹 模 式 可 以 改 变 初 创 企 业 的 融 资 模 式, 为 市 场 注 入 新 鲜 血 液 股 权 众 筹 如 果 是 参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模 式 来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主 要 是 为 了 控 制 它 的 平 台 风 险 因 为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的 管 理 办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所 有 信 息 都 要 向 监 管 层 登 记 备 案, 对 从 业 人 员 也 有 资 格 限 定, 且 还 需 要 定 期 向 监 管 层 报 送 更 新 后 的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基 金 规 模 单 位 净 值 投 资 者 数 量 等 监 管 层 的 确 有 推 出 股 权 众 筹 报 价 系 统 的 想 法, 而 且 未 来 股 权 众 筹 报 价 系 统 可 能 还 会 与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系 统 打 通, 相 当 于 是 资 本 市 场 的 五 板 市 场, 两 者 最 早 也 要 在 明 年 才 能 实 现 对 接 目 前 监 管 层 已 经 推 出 了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系 统, 只 不 过 还 没 有 正 式 上 线 那 么, 股 权 众 筹 报 价 系 统 的 推 出 意 味 着 什 么 呢?VChello 微 投 网 创 始 人 广 东 天 使 会 执 行 会 长 俞 文 辉 分 析 说, 报 价 系 统 上 线 后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在 里 面 进 行 交 易, 不 仅 创 造 了 更 多 融 资 方 和 投 资 方 的 对 接 机 会, 而 且 还 增 加 了 投 资 方 的 退 出 渠 道 北 京 市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肖 飒 律 师 说, 监 管 层 探 讨 股 权 众 筹 的 报 价 系 统 可 能 是 为 了 增 加 股 权 的 流 动 性, 同 时 也 是 为 了 让 股 权 众 筹 更 加 阳 光 化 在 肖 飒 律 师 看 来, 目 前 股 权 众 筹 的 退 出 渠 道 比 较 狭 窄, 一 般 只 能 通 过 转 让 股 权 来 退 出, 而 这 也 直 接 使 得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投 资 风 险 大 增 二 美 国 众 筹 监 管 探 路 众 筹 融 资 在 美 国 发 展 迅 速, 但 也 存 在 两 方 面 的 问 题, 即 股 权 融 资 限 制 和 投 资 者 保 护 问 题 在 2012 年 的 资

19 美 国 JOBS 法 案 ( 初 创 期 企 业 推 动 法 案 ) 出 台 之 前, 美 国 法 律 限 制 众 筹 以 股 权 作 为 标 的 物 因 为 美 国 1933 年 证 券 法 第 5 款 规 定, 除 非 满 足 该 法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规 定 的 免 除 条 款, 否 则 只 要 发 行 者 发 行 或 销 售 的 证 券 没 有 在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SEC) 登 记, 就 会 被 认 为 是 非 法 的 JOBS 法 案 旨 在 使 小 型 企 业 在 满 足 美 国 证 券 法 规 要 求 的 同 时, 更 容 易 吸 引 投 资 者 并 获 得 投 资, 解 决 美 国 面 临 的 失 业 问 题 针 对 众 筹 融 资 的 问 题,JOBS 法 案 做 出 相 应 规 定 : 放 开 众 筹 股 权 融 资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具 体 规 定 为 : ( 一 ) 针 对 众 筹 融 资 中 无 法 采 用 股 权 激 励 机 制 这 一 问 题, 该 法 案 规 定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众 筹 融 资 不 必 到 SEC 注 册 就 可 以 进 行 股 权 融 资 : 由 SEC 注 册 的 经 纪 人 充 当 中 介 ; 筹 资 者 每 年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募 集 不 超 过 100 万 美 元 的 资 金 ; 前 12 个 月 内 收 入 不 足 10 万 美 元 的 投 资 人 所 投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2000 美 元 或 其 年 收 入 的 5.0%, 前 12 个 月 内 收 入 超 过 10 万 美 元 的 投 资 人 可 以 用 其 收 入 的 10.0% 用 于 此 类 投 资, 但 上 限 为 10 万 美 元 ( 二 ) 对 于 筹 资 者 法 案 提 出 四 点 要 求 : 要 求 其 在 SEC 完 成 备 案, 并 向 投 资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披 露 规 定 的 信 息 法 案 根 据 发 行 人 目 标 融 资 金 额 将 其 划 分 为 三 类, 给 予 不 同 的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不 允 许 采 用 做 广 告 来 促 进 发 行, 但 如 何 使 通 知 内 容 区 别 于 广 告, 还 需 SEC 进 一 步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对 筹 资 者 如 何 补 偿 促 销 者 作 出 限 制 假 如 促 销 者 无 论 在 过 去 还 是 将 来 在 与 投 资 者 每 一 次 沟 通 时 没 有 披 露 其 将 会 从 筹 资 者 处 获 得 的 补 偿,SEC 则 禁 止 这 种 促 销 发 行 筹 资 者 必 须 向 SEC 和 投 资 者 提 交 关 于 企 业 运 行 和 财 务 情 况 的 年 度 报 告 ( 三 ) 对 于 中 介 机 构 法 案 也 提 出 很 多 要 求 必 须 在 SEC 登 记 为 经 纪 人 或 集 资 门 户 ; 必 须 在 被 认 可 的 一 家 自 律 性 协 会 进 行 登 记, 接 受 协 会 组 织 的 约 束 ; 必 须 对 SEC 和 潜 在 的 投 资 者 揭 示 众 筹 融 资 蕴 藏 的 风 险 和 进 行 投 资 者 教 育 ; 保 证 投 资 者 没 有 超 过 投 资 额 度 的 限 制 ; 限 制 中 介 机 构 与 筹 资 者 有 利 益 关 系 等 等 三 中 国 版 JOBS 法 案 畅 想 虽 然 中 国 不 可 能 完 全 照 搬 美 国 版 JOBS 法 案, 但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借 鉴 意 义 据 报 道 证 监 会 已 经 开 始 对 股 权 众 筹 的 模 式 进 行 调 研, 未 来 不 久 中 国 版 的 JOBS 法 案 也 许 就 会 出 台 结 合 中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及 中 国 实 际 情 况, 中 国 的 JOBS 法 案 可 能 会 偏 保 守, 比 如 股 东 人 数, 不 大 可 能 学 习 美 国 大 幅 度 提 高 上 限, 但 可 能 会 有 突 破 族

20 总 体 来 看, 未 来 对 于 股 权 众 筹 的 监 管 可 能 会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规 范 : ( 一 ) 众 筹 平 台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未 来 可 能 会 对 众 筹 平 台 实 施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具 体 的 做 法 可 能 设 置 一 定 的 条 件, 采 取 备 案 或 许 可 制, 使 符 合 条 件 的 众 筹 平 台 从 事 众 筹 业 务 ( 二 ) 规 定 众 筹 发 起 人 的 资 质 与 责 任 未 来 保 证 众 筹 项 目 的 规 范 运 作, 会 对 众 筹 发 起 人 做 出 严 格 的 约 束 ( 三 ) 对 投 资 人 人 数 及 的 投 资 额 度 做 出 规 定 为 了 避 免 众 筹 风 险 给 部 分 投 资 人 带 来 的 损 害, 未 来 会 对 众 筹 的 投 资 人 的 数 量 及 投 资 额 度 做 出 严 格 规 定 ( 四 ) 对 众 筹 募 集 资 金 数 额 和 次 数 做 出 限 定 为 了 避 免 众 筹 融 资 风 险, 未 来 会 对 众 筹 发 起 人 募 集 资 金 的 数 额 与 一 个 年 度 内 募 集 次 数 做 出 规 定 ( 五 ) 对 众 筹 规 则 和 流 程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为 了 监 管 众 筹 流 程, 未 来 会 对 众 筹 的 规 则 及 流 程 进 行 明 确 规 定 ( 六 ) 会 对 众 筹 各 个 主 体 的 权 责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为 了 进 一 步 实 施 和 强 化 众 筹 过 程 监 督, 未 来 会 对 众 筹 各 方 的 权 责 关 系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总 之, 未 来 股 权 众 筹 一 定 会 规 范, 会 受 到 监 管 规 范 与 监 管 使 我 们 可 以 清 楚 地 看 清 合 法 与 非 法 的 界 限, 规 范 众 筹 与 非 法 众 筹 的 区 别, 培 育 良 好 的 股 权 众 筹 市 场, 这 更 有 利 于 中 国 股 权 众 筹 的 长 期 健 康 的 发 展 族 作 者 介 绍 李 金 招 律 师 李 金 招 律 师 毕 业 于 厦 门 大 学 民 商 法 专 业,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 理 论 基 础, 曾 参 与 企 业 资 产 重 组 股 权 收 购 外 商 投 资 等 多 项 业 务, 在 股 权 并 购 外 商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等 方 面 积 累 相 当 经 验 联 系 电 话 :

21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简 介 天 衡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总 部 位 于 福 建 厦 门, 是 海 峡 西 岸 规 模 最 大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天 衡 所 拥 有 合 伙 人 30 余 名, 专 职 律 师 110 余 名, 律 师 助 理 60 余 名 天 衡 所 通 过 规 模 化 专 业 化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正 在 逐 步 跻 身 于 全 国 一 流 律 师 事 务 所 行 列 成 立 20 年 来, 天 衡 律 师 一 直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务 实 综 合 的 法 律 解 决 方 案 天 衡 在 房 地 产 建 设 工 程 融 资 并 购 金 融 证 券 外 商 投 资 劳 动 知 识 产 权 等 领 域 的 法 律 服 务 水 平 长 期 处 于 地 区 领 先 地 位 天 衡 赢 得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的 青 睐, 长 期 为 高 端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法 律 服 务 天 衡 的 不 懈 努 力 与 创 新, 也 使 天 衡 荣 膺 中 国 律 所 的 两 项 最 高 荣 誉 中 国 司 法 部 授 予 的 部 级 文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称 号 和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授 予 的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称 号 天 衡 的 业 务 年 收 入 自 2001 年 起 在 业 内 一 直 稳 居 福 建 省 首 位, 并 擅 长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量 身 定 制 专 门 的 有 针 对 性 的 法 律 服 务 天 衡 在 个 性 化 团 队 化 服 务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拥 有 无 法 比 拟 的 绝 对 优 势 天 衡 不 仅 在 上 海 浦 东 福 建 福 州 福 建 泉 州 福 建 龙 岩 设 立 四 个 分 所, 并 与 多 地 的 第 一 大 所 及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建 立 了 中 世 律 所 联 盟 (SGLA), 为 客 户 提 供 境 内 外 跨 区 域 的 高 质 量 法 律 服 务 此 外, 天 衡 还 与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新 加 坡 欧 盟 美 国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建 立 了 广 泛 的 合 作 关 系 天 衡 目 前 的 办 公 面 积 近 6000 平 方 米 ( 含 分 所 ), 实 行 电 子 化 办 公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为 满 足 不 同 客 户 多 样 化 和 专 业 化 需 求, 天 衡 所 设 立 了 金 融 证 券 业 务 部 房 地 产 及 建 筑 业 务 部 公 司 商 事 业 务 部 刑 事 业 务 部 知 识 产 权 业 务 部 海 商 海 事 业 务 部 劳 动 &HR 法 律 事 务 部 家 庭 法 律 事 务 部 海 外 事 务 部 综 合 业 务 部 和 法 律 信 息 编 辑 等 10 余 个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部 门, 并 以 合 伙 人 为 核 心 组 建 了 十 几 个 业 务 团 队 服 务 常 年 客 户, 每 个 团 队 由 合 伙 人 资 深 律 师 律 师 助 理 组 成, 同 时 各 团 队 之 间 密 切 合 作, 共 同 向 客 户 提 供 尽 可 能 完 善 的 服 务 总 部 联 系 方 式 :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厦 禾 路 666 号 海 翼 大 厦 A 栋 层 (361004)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public@tenetlaw.com 网 址 :

22 厦 门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是 厦 门 上 市 公 司 拟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的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英 文 全 称 The Listed Company Association of Xiamen, 英 文 简 称 (XMLCA) 协 会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厦 门 监 管 局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厦 门 市 民 政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协 会 于 2003 年 9 月 28 日 举 行 协 会 ( 筹 备 ) 成 立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同 年 10 月 8 日 厦 门 市 民 政 局 发 文 批 准 并 于 10 月 15 日 向 协 会 颁 发 了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协 会 自 成 立 以 来 已 历 时 四 届, 分 别 于 2006 年 12 月 2009 年 12 月 和 2014 年 3 月 进 行 换 届 目 前, 协 会 拥 有 会 员 单 位 62 家, 由 29 家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1 家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21 家 拟 上 市 公 司 和 11 家 相 关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组 成 协 会 第 四 届 理 事 会 由 31 名 成 员 组 成 厦 门 国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何 福 龙 当 选 本 届 协 会 会 长, 原 厦 门 市 副 市 长 刘 成 业 为 协 会 名 誉 会 长, 厦 门 证 监 局 原 局 长 协 会 原 会 长 陆 建 新 为 协 会 顾 问 协 会 主 要 职 能 是 : 以 服 务 自 律 规 范 提 高 为 工 作 宗 旨, 为 上 市 公 司 等 会 员 单 位 搭 建 一 个 互 动 交 流 的 服 务 平 台, 加 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监 高 人 员 的 自 律 管 理 和 规 范 意 识,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推 进 上 市 公 司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建 设 和 诚 信 建 设, 提 高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促 进 上 市 公 司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协 会 成 立 以 来, 在 加 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监 高 人 员 的 自 律 管 理 和 业 务 培 训 的 同 时, 还 积 极 为 拟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政 策 法 规 咨 询 协 助 沪 深 交 易 所 举 办 培 训 班 组 织 开 展 上 市 公 司 间 的 工 作 交 流 加 强 自 律 和 法 制 宣 传 探 讨 企 业 管 理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等 工 作, 为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健 全 内 控 机 制, 并 为 促 进 上 市 公 司 和 厦 门 辖 区 资 本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得 到 了 监 管 部 门 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肯 定 同 时, 被 厦 门 市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评 为 厦 门 市 先 进 社 会 组 织, 获 得 中 国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等 级 4 A 资 质 协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是 : 一 制 定 协 会 会 员 行 为 规 范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等 自 律 性 管 理 规 章,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二 指 导 和 组 织 会 员 执 行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三 组 织 各 类 专 业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员 诚 信 勤 勉 尽 责 的 社 会 责 任 和 规 范 运 作 水 平 四 加 强 与 地 方 政 府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和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联 系, 及 时 反 映 会 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组 织 开 展 会 员 间 的 业 务 交 流 活 动, 举 办 相 关 的 讲 座 论 坛 研 讨 会, 组 织 有 关 的 学 术 交 流 考 察 活 动 六 搜 集 整 理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及 其 监 管 的 信 息 资 料, 创 建 服 务 平 台, 加 强 协 会 网 站 和 会 刊 建 设, 扩 大 宣 传 交 流 和 服 务 的 窗 口 七 组 织 开 展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协 助 会 员 与 媒 体 进 行 沟 通 和 联 系, 为 会 员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环 境 八 承 担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委 托 的 其 他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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