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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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及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法 律 部 2010 年 9 月 大 连 彭 文 革

2 目 录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3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4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 一 ) 法 律 : 由 全 国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1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 证 券 法 律 体 系 的 基 础 与 核 心 公 司 法 : 第 四 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 构 ( 第 五 节 上 市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特 别 规 定 ) 第 五 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发 行 和 转 让 第 六 章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和 义 务 第 八 章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证 券 法 : 第 二 章 证 券 发 行 第 三 章 证 券 交 易 第 四 章 上 市 公 司 的 收 购

5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证 券 法 第 69 条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的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办 法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上 市 报 告 文 件 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以 及 保 荐 人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6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2 会 计 法 刑 法 刑 法 修 正 案 ( 六 ) 刑 法 修 正 案 ( 七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200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物 权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刑 法 规 定 的 涉 及 上 市 公 司 董 监 高 的 主 要 罪 名 : 欺 诈 发 行 股 票 债 券 罪 违 规 披 露 不 披 露 重 要 信 息 罪 ; 内 幕 交 易 泄 露 内 部 信 息 罪 ; 背 信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罪

7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 二 ) 行 政 法 规 :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或 批 准 1 股 票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1993 年 4 月 ) 2 证 券 公 司 监 管 条 例 (2008 年 6 月 ) 3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条 例 (2008 年 4 月 ) 4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募 集 股 份 及 上 市 的 特 别 规 定 (1994 年 8 月 ) 5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内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规 定 (1995 年 12 月 25 日 ) 正 在 制 定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条 例 和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条 例

8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 三 )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制 定 1 按 名 称 分 : 有 规 定 办 法 意 见 通 知 细 则 指 引 程 序 准 则 等 形 式 2 按 内 容 分 : 有 综 合 类 发 行 类 上 市 公 司 类 外 资 股 类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市 场 交 易 类 证 券 公 司 类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类 基 金 类 期 货 类 3 按 发 布 的 结 构 分 : 还 包 括 与 相 关 部 委 的 联 合 发 文

9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最 需 要 熟 悉 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1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1 月 30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40 号 ) 第 58 条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公 平 性 负 责, 但 有 充 分 证 据 表 明 其 已 经 履 行 勤 勉 尽 责 义 务 的 除 外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长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对 公 司 临 时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公 平 性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长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公 平 性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10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最 需 要 熟 悉 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2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2006 年 3 月 16 日 证 监 发 [2006]21 号 ) 第 47 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召 开 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规 则 和 公 司 章 程 要 求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有 权 责 令 上 市 公 司 或 相 关 责 任 人 限 期 改 正, 并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予 以 公 开 谴 责 陕 西 金 叶 案 例 陕 西 金 叶 定 于 2007 年 1 月 5 日 召 开 的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由 于 陕 西 省 国 资 委 与 香 港 万 裕 公 司 就 陕 西 金 叶 股 东 万 裕 文 化 公 司 的 合 作 补 充 协 议 暂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陕 西 省 国 资 委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早 上 临 时 要 求 董 事 会 取 消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导 致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没 有 按 期 召 开 2007 年 3 月 16 日, 深 交 所 作 出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对 该 公 司 董 事 会 全 体 董 事 予 以 公 开 谴 责

11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最 需 要 熟 悉 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3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2006 年 修 订 ) (2006 年 3 月 16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6]38 号 ) 注 意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司, 在 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申 请 材 料 时, 其 公 司 章 程 ( 或 公 司 章 程 草 案 )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照 章 程 指 引 的 规 定 起 草 或 修 订 4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5 月 6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30 号 ) 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的 主 要 方 式 : (1) 公 开 发 行 : 配 股 增 发 发 行 可 转 债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认 股 权 证 公 司 债 券 (2) 非 公 开 增 发 : 定 向 增 发 注 意 : 自 2008 年 10 月 10 日 江 西 铜 业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上 市 至 今, 证 监 会 已 经 暂 停 审 批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例 如, 重 庆 钢 铁 辽 通 化 工 等 公 司 均 改 为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或 者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12 5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8 月 27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56 号 ) 常 见 问 题 : 投 资 者 超 比 例 买 卖 股 份 办 法 第 13 条 规 定 :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投 资 者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达 到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5% 时, 应 当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3 日 内 编 制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抄 报 该 上 市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派 出 机 构 ), 通 知 该 上 市 公 司, 并 予 公 告 ;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不 得 再 行 买 卖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前 述 投 资 者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达 到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5% 后,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其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占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比 例 每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5%, 应 当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和 公 告 在 报 告 期 限 内 和 作 出 报 告 公 告 后 2 日 内, 不 得 再 行 买 卖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13 主 要 问 题 : 深 交 所 于 2008 年 12 月 2 日 发 布 关 于 严 格 执 行 <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明 确 以 下 问 题 : 1 投 资 者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买 卖 股 票 属 于 第 13 条 规 定 的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应 该 履 行 第 13 条 规 定 的 报 告 和 公 告 义 务 2 投 资 者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首 次 达 到 5% 或 者 之 后 每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5% 时, 应 当 依 照 该 条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和 公 告 义 务 在 报 告 期 限 内 和 / 或 作 出 报 告 公 告 后 2 日 内, 不 得 再 行 买 卖 6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8 月 27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56 号 )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14 6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8 月 27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56 号 ) 注 意 :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与 协 议 转 让 的 区 别, 收 购 办 法 第 13 条 和 第 14 条 的 区 分 适 用 第 14 条 : 通 过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投 资 者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在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拟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5% 时, 应 当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3 日 内 编 制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抄 报 派 出 机 构, 通 知 该 上 市 公 司, 并 予 公 告 投 资 者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达 到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5% 后, 其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占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比 例 每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的, 应 当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公 告 义 务 主 要 区 别 : 交 易 方 式 不 同, 履 行 披 露 和 报 告 义 务 的 节 点 不 同

15 6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8 月 27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56 号 ) 案 例 一 : 中 核 钛 白 案 例 2008 年 8 月 20 日, 中 核 钛 白 第 二 大 股 东 北 京 嘉 利 九 龙 公 司 通 过 深 交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共 出 售 中 核 钛 白 股 份 1742 万 股, 占 中 核 钛 白 股 份 总 额 的 % 嘉 利 九 龙 在 出 售 中 核 钛 白 股 份 达 到 5% 时, 未 及 时 刊 登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且 在 未 刊 登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出 售 中 核 钛 白 股 份 2008 年 8 月 20 日, 深 交 所 对 北 京 嘉 利 九 龙 公 司 作 出 公 开 谴 责 处 分 决 定, 并 采 取 限 制 交 易 6 个 月 的 监 管 措 施

16 6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8 月 27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56 号 ) 案 例 二 : 茂 业 系 超 比 例 增 持 三 家 上 市 公 司 案 例 2008 年 8 月 22 日 至 11 月 3 日, 茂 业 系 相 关 公 司 通 过 交 易 所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大 举 买 进 渤 海 物 流 商 业 城 和 深 国 商, 分 别 占 其 总 股 本 的 6.68% 8.63% 5.09%, 均 未 在 达 到 5% 时 停 止 增 持 和 履 行 报 告 和 公 告 义 务 为 此, 深 交 所 和 上 交 所 分 别 对 茂 业 系 相 关 公 司 作 出 通 报 批 评 的 处 分 决 定, 并 采 取 限 制 交 易 1 个 月 的 监 管 措 施

17 6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2003 年 8 月 28 日 证 监 会 国 资 委 证 监 发 [2003]56 号 (1)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与 上 市 公 司 发 生 的 经 营 性 资 金 往 来 中, 禁 止 占 用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不 得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为 其 垫 支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广 告 等 期 间 费 用, 也 不 得 互 相 代 为 承 担 成 本 和 其 他 支 出 兴 化 股 份 (002109) 案 例 兴 化 股 份 与 其 控 股 股 东 兴 化 集 团 之 间 存 在 财 务 不 独 立 的 问 题 2007 年 9 月 之 前, 兴 化 股 份 为 兴 化 集 团 垫 付 基 本 工 资, 兴 化 集 团 为 兴 化 股 份 垫 付 岗 位 津 贴, 月 末 双 方 结 清 差 额, 存 在 频 繁 的 资 金 往 来, 兴 化 股 份 未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履 行 信 息 义 务 深 交 所 于 2008 年 2 月 18 日 作 出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对 兴 化 集 团 兴 化 股 份 及 其 时 任 总 会 计 师 的 李 春 林 等 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18 6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2003 年 8 月 28 日 证 监 会 国 资 委 证 监 发 [2003]56 号 ( 2) 上 市 公 司 不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将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提 供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使 用 : 1 有 偿 或 无 偿 地 拆 借 公 司 的 资 金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使 用 2 通 过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向 关 联 方 提 供 委 托 贷 款 ; 3 委 托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 4 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开 具 无 真 实 交 易 背 景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5 代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偿 还 债 务 ; 6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注 意 :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往 来 必 须 坚 持 单 向 流 动 原 则 : 允 许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以 低 息 或 者 无 偿 向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资 金, 但 绝 对 不 允 许 上 市 公 司 以 任 何 形 式 将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提 供 给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19 6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ST 丹 化 案 例 2006 年 度, 控 股 股 东 丹 化 集 团 新 增 占 用 *ST 丹 化 资 金 万 元, 且 丹 化 集 团 未 及 时 通 知 *ST 丹 化 进 行 披 露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丹 化 集 团 占 用 *ST 丹 化 资 金 余 额 为 万 元 2008 年 1 月 28 日, 深 交 所 作 出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 对 丹 化 集 团 *ST 丹 化 原 董 事 长 梁 健 原 财 务 总 监 孙 凯 捷 等 人 予 以 公 开 谴 责 处 分 东 阿 阿 胶 案 例 2009 年 10 月 23 日, 东 阿 阿 胶 召 开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11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对 闲 置 自 有 资 金 实 施 委 托 贷 款 的 议 案, 利 用 公 司 闲 置 自 有 资 金 5.2 亿 元,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向 控 股 股 东 华 润 东 阿 阿 胶 公 司 的 关 联 人 --- 华 润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有 资 金 需 求 的 企 业 发 放 委 托 贷 款, 期 限 一 年, 年 收 益 率 4.2% 因 上 述 议 案 与 通 知 不 符, 2009 年 10 月 28 日, 东 阿 阿 胶 召 开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12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取 消 利 用 闲 置 自 有 资 金 实 施 委 托 贷 款 的 议 案

20 7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通 知 (2005 年 11 月 14 日 证 监 会 银 监 会 证 监 发 [2005]120 号 ) (1)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必 须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注 意 :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得 授 权 给 董 事 长 或 者 总 经 理 等 决 定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2) 上 市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明 确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审 批 对 外 担 保 的 权 限 及 违 反 审 批 权 限 审 议 程 序 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3) 应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的 对 外 担 保,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情 形 : 1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2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 3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 的 担 保 ; 4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担 保 (4) 应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的 对 外 担 保, 必 须 经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审 议 同 意 并 做 出 决 议 ( 注 意 : 同 时 还 得 经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

21 7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通 知 (5)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的 对 外 担 保,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上 及 时 披 露, 披 露 的 内 容 包 括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截 止 信 息 披 露 日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上 市 公 司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总 额 亚 宝 药 业 案 例 2010 年 3 月, 亚 宝 药 业 (600351) 收 到 了 山 西 证 监 局 责 令 整 改 通 知 书, 通 知 书 指 出 : 亚 宝 药 业 公 司 章 程 第 112 条 规 定 : 董 事 会 授 权 董 事 长 决 定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 以 下 的 对 外 投 资 短 期 对 外 担 保 委 托 理 财 以 及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等 资 产 经 营 事 项, 并 报 董 事 会 备 案 而 该 项 规 定 与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通 知 中 有 关 对 外 担 保 应 当 经 过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的 规 定 不 符, 责 令 改 正 后 来, 亚 宝 药 业 根 据 山 西 证 监 局 的 要 求, 对 公 司 章 程 上 述 条 款 进 行 了 相 应 修 改, 删 除 了 授 权 董 事 长 决 定 对 外 担 保 的 规 定

22 7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通 知 江 苏 琼 花 案 例 自 2006 年 3 月 起, 江 苏 琼 花 实 际 控 制 人 原 董 事 长 于 在 青 利 用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扬 州 威 亨 塑 胶 公 司 公 章, 以 公 司 及 威 亨 塑 胶 名 义 违 规 为 其 本 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江 苏 琼 花 集 团 等 关 联 方 多 次 提 供 担 保 截 至 2009 年 2 月 3 日, 累 计 违 规 提 供 担 保 13,792.5 万 元, 占 公 司 2008 年 6 月 30 日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3.63%, 其 中 已 解 除 担 保 万 元, 违 规 担 保 余 额 12,885 万 元 该 公 司 关 联 方 的 债 权 人 向 法 院 申 请 诉 讼 保 全, 法 院 先 后 将 该 公 司 及 威 亨 公 司 主 要 银 行 账 号 冻 结, 影 响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因 此, 该 公 司 股 票 自 2008 年 12 月 29 日 开 市 时 起 被 深 交 所 实 行 其 他 特 别 处 理, 股 票 简 称 由 江 苏 琼 花 变 更 为 ST 琼 花 2009 年 2 月 16 日, 深 交 所 作 出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对 江 苏 琼 花 琼 花 集 团 于 在 青 给 予 公 开 谴 责 的 处 分, 公 开 认 定 于 在 青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3 注 意 : 资 金 占 用 与 违 规 担 保 的 两 个 不 良 后 果 (1)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可 能 会 被 特 别 处 理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条 : 上 市 公 司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本 所 有 权 对 其 股 票 交 易 实 行 其 他 特 别 处 理 : ( 七 ) 公 司 向 控 股 股 东 或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资 金 或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且 情 形 严 重 的 关 于 对 存 在 资 金 占 用 或 违 规 担 保 情 形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实 行 其 他 特 别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3 月 26 日 发 布 实 施 ) 第 四 条 : 情 形 严 重 是 指 上 市 公 司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且 无 切 实 可 行 的 解 决 方 案 或 虽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但 预 计 无 法 在 一 个 月 内 解 决 的 : ( 一 ) 上 市 公 司 向 控 股 股 东 或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资 金 的 余 额 在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以 上, 或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 以 上 ; ( 二 ) 上 市 公 司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的 余 额 ( 担 保 对 象 为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除 外 ) 在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以 上

24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最 需 要 熟 悉 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ST 锦 化 案 例 2009 年 12 月 1 日, ST 锦 化 披 露, 由 于 公 司 三 笔 总 金 额 达 万 元 的 担 保 未 履 行 必 要 的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程 序, 也 未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属 违 规 对 外 担 保, 公 司 股 票 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 开 市 时 起 实 行 其 他 特 别 处 理, 股 票 简 变 更 为 ST 锦 化 ST 派 神 案 例 2009 年 3 月 11 日, ST 派 神 董 事 会 接 到 深 交 所 关 于 对 兰 州 三 毛 实 业 股 份 申 请 撤 销 其 他 特 别 处 理 事 项 的 回 复 函 ( 公 司 部 函 2009 第 1 号 ), 回 复 函 认 为, 公 司 以 资 抵 债 涉 及 土 地 的 过 户 手 续 尚 未 办 理 完 毕 暂 不 接 受 公 司 撤 销 其 他 特 别 处 理 的 申 请, 待 资 金 占 用 问 题 解 决 后 再 按 规 定 提 交 补 充 申 请 文 件 (2) 上 市 公 司 不 能 公 开 或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违 规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的 行 为 第 三 十 九 条 :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得 存 在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违 规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且 尚 未 解 除 的 情 形

25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最 需 要 熟 悉 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8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005 年 12 月 31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5]151 号 ) 三 个 股 权 激 励 备 忘 录 特 别 规 定 : (1) 上 市 公 司 监 事 不 得 成 为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2) 股 东 不 得 直 接 向 激 励 对 象 赠 予 ( 或 转 让 ) 股 份 (3)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原 则 上 不 得 预 留 股 份 确 有 需 要 预 留 股 份 的, 预 留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拟 授 予 权 益 数 量 的 百 分 之 十 (4) 股 票 期 权 等 待 期 或 限 制 性 股 票 锁 定 期 内, 各 年 度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及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均 不 得 低 于 授 予 日 前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平 均 水 平 且 不 得 为 负 (5)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中 不 得 设 置 上 市 公 司 发 生 控 制 权 变 更 合 并 分 立 等 情 况 下 激 励 对 象 可 以 加 速 行 权 或 提 前 解 锁 的 条 款

26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最 需 要 熟 悉 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探 路 者 案 例 --- 创 业 板 首 例 股 权 激 励 案 例 2010 年 5 月 25 日, 探 路 者 (300005) 披 露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公 司 拟 向 高 管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共 计 101 人 授 予 万 份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价 格 为 元, 探 路 者 前 一 天 的 最 新 收 盘 价 为 元 9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规 则 (2007 年 4 月 5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56 号 ) 10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2002 年 1 月 7 日 证 监 会 经 贸 委 证 监 发 [2002]1 号 )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第 22 条 : 控 股 股 东 与 上 市 公 司 应 实 行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分 开, 机 构 业 务 独 立, 各 自 独 立 核 算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和 风 险

27 1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2007 年 2 月 28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5 号 ) (1) 募 集 资 金 应 按 照 招 股 说 明 书 或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列 用 途 使 用,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不 得 改 变 (2)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在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时, 仅 限 于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用 于 证 券 投 资 (3) 超 过 本 次 募 集 金 额 10% 以 上 的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时,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并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4)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制 度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集 中 管 理, 同 一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应 当 在 同 一 专 户 存 储,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数 量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或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设 置 的 专 户 ) 不 得 超 过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个 数 (5) 上 市 公 司 不 得 将 募 集 资 金 通 过 质 押 委 托 贷 款 或 其 他 方 式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28 (6) 对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方 面 的 新 规 定 1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对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管 规 定 据 统 计, 截 止 到 2010 年 5 月 底,( 拟 ) 登 陆 创 业 板 的 88 家 上 市 公 司 拟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70 亿 元, 但 最 终 实 际 募 集 的 资 金 总 额 高 达 580 亿 元 超 募 比 例 超 过 241% A. 超 募 资 金 也 应 存 放 于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B. 对 于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主 板 ( 含 中 小 板 ) 要 求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使 用 方 向, 原 则 上 用 于 主 营 业 务, 而 创 业 板 要 求 应 当 具 有 明 确 的 用 途, 且 只 能 用 于 主 营 业 务 超 募 资 金 应 当 用 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不 能 用 于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委 托 理 财 衍 生 品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等 高 风 险 投 资 以 及 为 他 人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等 C. 上 市 公 司 最 晚 应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6 个 月 内, 根 据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及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需 求, 妥 善 安 排 超 募 资 金 的 使 用 计 划,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及 时 披 露 1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2007 年 2 月 28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5 号 )

29 2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1 号 --- 超 募 资 金 使 用 (2009 年 12 月 23 日 ) 对 超 募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管 规 定 A. 上 市 公 司 计 划 使 用 超 募 资 金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或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并 在 公 告 中 披 露 : a. 公 司 最 近 12 个 月 内 未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委 托 理 财 衍 生 品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等 高 风 险 投 资 ; b. 超 募 资 金 用 于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或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的, 需 经 董 事 会 全 体 董 事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和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c. 保 荐 机 构 就 本 次 超 募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是 否 符 合 前 述 条 件 进 行 核 查 并 明 确 表 示 同 意 B. 超 募 资 金 用 于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和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的 金 额, 每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超 募 资 金 总 额 的 20% C. 上 市 公 司 单 次 实 际 使 用 超 募 资 金 金 额 达 到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达 到 超 募 资 金 总 额 的 20% 的, 应 事 先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1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2007 年 2 月 28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5 号 )

30 1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2007 年 2 月 28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5 号 ) 案 例 1 荣 华 实 业 案 例 2001 年 5 月, 荣 华 实 业 IPO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其 IPO 所 募 集 资 金 的 用 途 包 括 : 扩 建 10 万 吨 玉 米 淀 粉 生 产 线 ; 年 产 3 万 吨 谷 氨 酸 生 产 线 项 目 ; 年 产 1 万 吨 赖 氨 酸 生 产 线 项 目 ; 年 产 1 万 吨 L- 乳 酸 生 产 线 项 目 2003 年 9 月, 经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荣 华 实 业 将 原 拟 用 于 年 产 1 万 吨 L- 乳 酸 生 产 线 项 目 的 募 集 资 金 调 整 用 于 年 产 4 万 吨 赖 氨 酸 生 产 线 项 目 2006 年 8 月, 在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情 况 下, 荣 华 实 业 擅 自 将 5 万 吨 赖 氨 酸 项 目 改 扩 建 年 产 12 万 吨 谷 氨 酸 项 目 2006 年 7 月, 在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情 况 下, 荣 华 实 业 擅 自 处 置 IPO 所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年 产 10 万 吨 玉 米 淀 粉 生 产 线 项 目 ( 出 售 给 温 州 兰 新 不 锈 钢 材 料 公 司 和 抵 债 给 中 粮 粮 油 进 出 口 公 司 ),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2009 年 9 月 10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责 令 荣 华 实 业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30 万 元 罚 款 ; 对 张 严 德 ( 时 任 董 事 长 )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20 万 元 罚 款 ; 对 程 浩 ( 时 任 董 事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5 万 元 罚 款 ; 对 李 清 华 ( 时 任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3 万 元 罚 款

31 1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2007 年 2 月 28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5 号 ) 案 例 2 栋 梁 新 材 案 例 存 在 以 下 违 规 行 为 : 1 公 司 公 开 增 发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万 元 于 2008 年 3 月 12 日 到 账,3 月 27 日 及 3 月 31 日 公 司 动 用 募 集 资 金 合 计 9200 万 元 归 还 公 司 未 到 期 的 银 行 借 款,2008 年 4 月 1 日, 公 司 将 此 笔 款 项 归 还 至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公 司 未 对 上 述 事 项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年 4 月 9 日 和 6 月 4 日, 公 司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前 期 土 地 出 让 金 投 入 合 计 4900 万 元, 而 公 司 在 公 开 增 发 股 票 招 股 意 向 书 中 说 明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使 用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为 1744 万 元, 公 司 超 额 置 换 土 地 出 让 金 3156 万 元 2008 年 9 月 12 日, 公 司 将 3156 万 元 归 还 至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公 司 未 对 上 述 事 项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2008 年 10 月 28 日, 深 交 所 作 出 如 下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 对 栋 梁 新 材 公 司 董 事 长 陆 志 宝 总 经 理 徐 引 生 董 事 会 秘 书 谷 穗 董 事 会 秘 书 俞 建 利 等 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的 处 分

32 1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2007 年 2 月 28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5 号 ) 案 例 3 科 陆 电 子 案 例 存 在 以 下 违 规 行 为 : 1 公 司 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 向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南 山 支 行 申 请 了 4200 万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并 将 公 司 存 于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的 3000 万 定 期 存 单 作 为 银 行 发 放 贷 款 的 担 保,2008 年 1 月 3 日 公 司 将 上 述 贷 款 归 还 同 时 解 除 了 募 集 资 金 的 权 利 质 押 2 公 司 于 2007 年 4 月 5 月 分 别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650 万 元 归 还 贷 款,2007 年 4 月 和 8 月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350 万 元 支 付 货 款 ;2007 年 8 月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190 万 元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公 司 未 对 上 述 事 项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及 信 息 批 露 义 务 年 4 月 公 司 改 变 募 投 项 目 的 实 施 地 点 并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2204 万 元 购 买 新 募 投 项 目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但 公 司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并 没 有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购 买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计 划 公 司 对 上 述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及 信 息 批 露 义 务, 直 到 2008 年 10 月 才 做 出 调 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公 告 2009 年 4 月 7 日, 深 交 所 对 科 陆 电 子 及 其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秘 书 进 行 了 通 报 批 评 的 处 分

33 1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2007 年 2 月 28 日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5 号 ) 案 例 四 金 亚 科 技 案 例 金 亚 科 技 (300028) 分 别 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 从 招 商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转 出 5,000 万 元 至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10 月 28 日 从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蜀 汉 支 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转 出 5,000 万 元 至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10 月 30 日 从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转 出 2,000 万 元 至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上 述 行 为 违 反 了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条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专 项 账 户 集 中 管 理 的 规 定 2009 年 11 月 2 日, 金 亚 科 技 将 上 述 1.2 亿 元 资 金 ( 占 IPO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的 比 例 为 30.62%) 全 部 转 回 原 各 自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由 于 违 规 期 间 较 短 且 没 有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深 交 所 向 金 亚 科 技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发 送 了 监 管 函 予 以 警 示

34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 四 ) 司 法 解 释 :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制 定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2003 年 2 月 1 日 起 实 施 )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监 管 职 能 相 关 的 诉 讼 案 件 管 辖 与 受 理 问 题 的 规 定 (2005 年 1 月 31 日 起 施 行 ) 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一 ) (2006 年 5 月 9 日 起 施 行 ) 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二 ) (2008 年 5 月 19 日 起 施 行 ) 5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追 诉 标 准 的 补 充 规 定 (2008 年 3 月 5 日 起 施 行 ) 6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的 规 定 ( 二 ) (2010 年 5 月 18 日 起 实 施 )

35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 五 ) 证 券 交 易 所 自 律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36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上 市 公 司 流 通 股 协 议 转 让 业 务 办 理 暂 行 规 则 ( 两 所 一 司 2006 年 8 月 14 日 发 布 ) ( 一 ) 可 予 办 理 股 份 协 议 转 让 的 情 形 1 规 则 第 三 条 : 上 市 公 司 流 通 股 股 份 转 让 涉 及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结 算 公 司 办 理 流 通 股 协 议 转 让 手 续 : ( 一 ) 与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及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相 关 的 股 份 转 让 ; 收 购 及 权 益 变 动 的 解 释 适 用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含 义 ( 二 ) 转 让 双 方 存 在 实 际 控 制 关 系, 或 均 受 同 一 控 制 人 所 控 制 的 ; 需 要 提 供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等 有 关 机 关 提 供 的 证 明 ( 三 ) 外 国 投 资 者 战 略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转 让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7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2 收 购 人 收 购 完 成 后 12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次 转 让, 非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股 份 过 户 完 成 后 3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次 转 让 案 例 : 深 国 商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2009 年 4 月 27 日 马 来 西 亚 和 昌 父 子 有 限 公 司 与 百 利 亚 太 投 资 公 司 签 署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持 有 的 深 国 商 B 股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3.7%) 转 让 给 后 者,7 月 7 日 完 成 股 权 过 户 登 记 10 月 20 日 公 司 公 告, 百 利 亚 太 的 大 股 东 将 其 51%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他 人, 导 致 深 国 商 第 一 大 股 东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结 果 : 违 反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面 临 纪 律 处 分 3 增 发 股 份 有 限 售 期 的, 除 在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下 在 三 十 六 个 月 或 者 十 二 个 月 之 内 不 得 转 让

38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 二 ) 股 份 协 议 转 让 确 认 的 办 理 流 程 1 行 政 审 批 (1) 涉 及 国 有 股, 或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出 让 或 行 政 划 转 国 有 股 的, 提 供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非 金 融 类 ) 或 者 财 政 部 ( 金 融 类 ) 的 批 准 文 件 ; (2) 涉 及 向 外 商 转 让 股 份 的, 提 供 商 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 (3) 证 券 银 行 类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变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总 股 本 5% 的, 提 供 证 监 会 银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保 险 类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变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总 股 本 10% 的, 提 供 保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4)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的 且 触 发 要 约 收 购 的, 提 供 证 监 会 豁 免 要 约 收 购 的 文 件 或 者 要 约 收 购 结 果 公 告 2 确 认 机 构 : 深 沪 交 易 所 的 法 律 部 具 体 负 责 3 登 记 过 户 : 取 得 交 易 所 确 认 后 到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理

39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2 月 4 日 ) (1) 严 格 资 格 管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应 当 通 过 本 所 组 织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资 格 考 试, 并 取 得 本 所 颁 发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资 格 证 书 注 意 : 不 再 承 认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 颁 发 的 资 格 证 书 (2) 严 格 考 试 纪 律 凡 有 偷 看 翻 书 等 舞 弊 行 为 或 者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者,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当 次 考 试 成 绩, 三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凡 有 代 考 行 为 的, 取 消 代 考 者 及 被 代 考 者 的 当 次 考 试 成 绩, 终 身 不 得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本 所 视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布 上 述 人 员 的 代 考 行 为,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40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苏 宁 环 球 严 明 案 例 2008 年 11 月 7 日, 苏 宁 环 球 证 券 事 务 助 理 严 明 在 深 交 所 于 桂 林 举 行 的 第 二 十 七 期 上 市 公 司 董 秘 资 格 培 训 考 试 中, 存 在 严 重 违 犯 培 训 及 考 试 纪 律 的 行 为 2009 年 1 月 19 日, 深 交 所 决 定, 对 当 事 人 严 明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的 处 分,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深 交 所 组 织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资 格 考 试 (3) 详 细 规 定 取 消 其 董 事 会 秘 书 资 格 的 四 种 情 形 1 不 符 合 上 市 规 则 所 要 求 的 任 职 条 件 ; 2 最 近 三 年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三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的 ; 3 连 续 两 年 未 参 加 本 所 董 事 秘 书 培 训 的 ; 4 本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1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 2008 年 12 月 5 日 ) (1) 考 核 等 级 与 标 准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考 核 当 年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本 所 公 开 谴 责 以 上 处 分 的,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考 核 当 年 受 到 本 所 通 报 批 评 处 分 1 次 或 发 出 监 管 函 3 次 以 上 的,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考 核 不 得 评 为 优 秀 或 良 好 考 核 当 年 被 本 所 发 出 监 管 函 的,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考 核 不 得 评 为 优 秀 (2) 考 核 内 容 本 所 从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公 平 性 等 六 个 方 面 对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并 可 根 据 事 后 审 核 情 况 作 相 应 调 整 (3) 监 管 措 施 对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合 格 的 上 市 公 司, 本 所 可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要 求 公 司 相 关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 2 要 求 董 事 会 秘 书 重 新 参 加 董 事 会 秘 书 培 训 及 资 格 考 试 ; 3 建 议 公 司 更 换 董 事 会 秘 书

42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43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 一 ) 作 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一 般 义 务 公 司 法 第 217 条 规 定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经 理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法 定 的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此,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自 律 规 则 等 中 有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均 适 用 于 董 事 会 秘 书

44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1 忠 实 义 务 公 司 法 第 149 条 规 定 :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 2 将 公 司 资 金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以 其 他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 3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 意, 将 公 司 资 金 借 贷 给 他 人 或 者 以 公 司 财 产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 4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 自 我 交 易 ); 5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属 于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会,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所 任 职 公 司 同 类 的 业 务 ( 竞 业 禁 止 ); 6 接 受 他 人 与 公 司 交 易 的 佣 金 归 为 己 有 ; 7 擅 自 披 露 公 司 秘 密 ; 8 违 反 对 公 司 忠 实 义 务 的 其 他 行 为 特 别 提 示 :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兼 职 的 通 知 : 总 经 理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主 管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 必 须 在 上 市 公 司 领 薪, 不 得 由 控 股 股 东 代 发 薪 水

45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中 捷 股 份 案 例 自 2006 年 起, 中 捷 股 份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长 蔡 开 坚 多 次 指 使 公 司 相 关 人 员 向 控 股 股 东 中 捷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划 拨 资 金 截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违 规 占 用 资 金 余 额 达 16, 万 元, 中 捷 股 份 对 上 述 事 项 未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中 捷 控 股 集 团 公 司 直 至 2008 年 4 月 21 日 才 全 部 归 还 所 占 用 资 金 2008 年 5 月 15 日, 深 交 所 对 中 捷 股 份 中 捷 控 股 集 团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蔡 开 坚 以 及 中 捷 股 份 相 关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唐 为 斌 ( 原 董 事 会 秘 书 ) 等 17 人 予 以 公 开 谴 责 ; 公 开 认 定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长 蔡 开 坚 原 董 事 会 秘 书 唐 为 斌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上 述 有 关 人 员 当 时 未 行 权 的 股 权 激 励 也 因 此 依 法 被 取 消

46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2008 年 6 月 24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决 定 对 中 捷 股 份 中 捷 股 份 原 董 事 长 蔡 开 坚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30 万 元 的 罚 款 ; 对 中 捷 股 份 原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唐 为 斌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5 万 元 的 罚 款 2009 年 3 月 12 日, 中 捷 股 份 发 布 回 购 并 注 销 已 行 权 的 股 权 激 励 股 票 的 预 案, 由 于 发 生 上 述 大 股 东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恶 性 事 件, 作 为 我 国 第 一 家 提 出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的 上 市 公 司, 不 得 不 在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两 年 多 之 后 拟 回 购 上 述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中 已 行 权 但 尚 未 解 锁 的 全 部 股 份 万 股, 并 予 以 注 销

47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伊 利 股 份 案 例 1999 年 至 2001 年, 郑 俊 怀 利 用 担 任 伊 利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裁 的 职 务 之 便, 伙 同 被 告 人 杨 桂 琴 张 显 著 李 永 平 郭 顺 喜, 由 郑 俊 怀 个 人 决 定 将 巨 额 公 款 共 3150 多 万 元 挪 用 给 华 世 商 贸 公 司, 购 买 股 票, 牟 取 个 人 利 益 2006 年 5 月 19, 内 蒙 古 高 院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以 挪 用 公 款 罪 判 处 原 董 事 长 郑 俊 怀 有 期 徒 刑 6 年, 原 董 事 会 秘 书 张 显 著 有 期 徒 刑 3 年, 原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李 永 平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郭 顺 喜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缓 期 二 年 ;4 名 被 告 人 挪 用 公 款 所 购 买 股 票 的 非 法 所 得 部 分 依 法 予 以 追 缴

48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2 勤 勉 义 务 公 司 法 第 条,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第 98 条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勤 勉 义 务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应 谨 慎 认 真 勤 勉 地 行 使 公 司 赋 予 的 权 利, 以 保 证 公 司 的 商 业 行 为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各 项 经 济 政 策 的 要 求, 商 业 活 动 不 超 过 营 业 执 照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 ( 二 ) 应 公 平 对 待 所 有 股 东 ; ( 三 )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 ( 四 ) 应 当 对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保 证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 五 ) 应 当 如 实 向 监 事 会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妨 碍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行 使 职 权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勤 勉 义 务

49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3 接 受 质 询 的 义 务 公 司 法 第 151 条 规 定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有 列 席 股 东 大 会 ( 股 东 会 ) 并 接 受 股 东 质 询 的 义 务 4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义 务 证 券 法 第 68 条 规 定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保 证 上 市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涉 及 的 主 要 法 律 规 章 规 则 :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本 原 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公 平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忠 实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责, 保 证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公 平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长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公 平 性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50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5 不 得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等 行 为 的 义 务 近 年 来 特 别 是 今 年 以 来 司 法 机 关 和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加 强 了 对 内 幕 交 易 的 查 处 和 打 击 力 度 2010 年 5 月 18 日, 最 高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的 规 定 ( 二 ), 明 确 了 内 幕 交 易 的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1) 证 券 交 易 成 交 额 累 计 在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2) 获 利 或 者 避 免 损 失 数 额 累 计 在 十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3) 或 者 多 次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的 此 后, 人 民 日 报 更 是 连 续 刊 发 五 篇 文 章, 矛 头 直 指 证 券 市 场 内 幕 交 易 2008 年 以 来, 中 国 证 监 会 共 调 查 内 幕 交 易 案 件 227 起, 占 新 增 564 起 案 件 的 40%, 其 中 : 立 案 61 起, 非 正 式 调 查 166 起, 依 法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16 起, 重 点 查 处 了 杭 萧 钢 构 延 边 公 路 中 关 村 高 淳 陶 瓷 中 山 公 用 等 一 批 大 要 案 件

51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2010 年 以 来, 中 国 证 监 会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内 幕 交 易 行 为 的 打 击 力 度 截 至 6 月 8 日,2010 年 共 调 查 内 幕 交 易 案 件 51 起, 占 2010 年 新 增 案 件 近 60% 新 形 势 下 内 幕 交 易 的 四 大 新 特 点 (1) 利 用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的 案 件 不 断 增 多 (2)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范 围 有 扩 大 趋 势, 涉 案 主 体 更 加 多 元 和 复 杂, 有 政 府 公 职 人 员 重 组 方 及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也 有 证 券 公 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中 介 结 构 服 务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因 职 务 关 系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3) 内 幕 交 易 手 段 日 趋 隐 蔽 和 复 杂 (4) 内 幕 知 情 人 通 过 控 制 自 己 亲 属 的 账 户 或 将 内 幕 信 息 泄 露 给 亲 属 朋 友 交 易 已 经 成 为 内 幕 交 易 的 主 要 形 式

52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杭 萧 钢 构 内 幕 交 易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案 例 2006 年 11 月, 上 市 公 司 杭 萧 钢 构 与 香 港 的 中 国 国 际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中 基 公 司 ) 开 始 接 触 洽 谈 安 哥 拉 公 房 项 目 至 2007 年 2 月 8 日, 双 方 基 本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2 月 13 日, 双 方 草 签 了 安 哥 拉 项 目 框 架 协 议 2007 年 1 月 31 日 晚, 时 任 杭 萧 钢 构 证 券 办 副 主 任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的 罗 高 峰 陪 同 公 司 董 事 长 单 银 木 宴 请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从 单 银 木 等 人 的 谈 话 中 获 悉 公 司 在 谈 安 哥 拉 合 同, 金 额 达 300 亿 元 2 月 12 日, 罗 高 峰 在 与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的 工 作 联 络 中, 进 一 步 知 悉 公 司 与 中 基 公 司 正 在 谈 判 安 哥 拉 合 同, 涉 及 金 额 300 亿 元 2 月 12 日 下 午, 罗 高 峰 的 老 上 级 陈 玉 兴 ( 原 系 杭 萧 钢 构 证 券 办 主 任, 2006 年 12 月 辞 职 ) 为 了 获 取 安 哥 拉 项 目 信 息, 主 动 打 电 话 给 罗 高 峰 在 谈 及 公 司 近 况 时, 罗 高 峰 违 反 规 定, 将 其 所 知 悉 的 安 哥 拉 项 目 内 幕 消 息 泄 露 给 陈 玉 兴 当 晚, 陈 玉 兴 将 从 罗 高 峰 处 得 知 的 信 息 告 诉 了 陈 玉 兴 的 合 作 炒 股 人 王 向 东, 下 达 2 月 13 日 买 入 杭 萧 钢 构 股 票 的 指 令

53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此 后, 罗 高 峰 又 多 次 将 安 哥 拉 项 目 的 具 体 内 容 泄 露 给 陈 玉 兴, 陈 玉 兴 又 告 知 王 向 东, 指 令 王 向 东 继 续 持 有 杭 萧 钢 构 股 票 3 月 15 日, 陈 玉 兴 从 罗 高 峰 处 得 知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要 调 查 杭 萧 钢 构 股 票, 遂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王 向 东 并 指 令 其 次 日 卖 出 杭 萧 钢 构 股 票 共 计 696 万 股 全 部 卖 出, 非 法 获 利 4037 万 元 2008 年 3 月 26 日, 浙 江 省 高 级 法 院 作 出 二 审 判 决 : 罗 高 峰 犯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 陈 玉 兴 王 向 东 犯 内 幕 交 易 罪, 分 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六 个 月 和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缓 刑 二 年, 并 各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4037 万 元 ; 陈 玉 兴 王 向 东 的 违 法 所 得 人 民 币 4037 万 元 予 以 追 缴

54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6 不 得 违 规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涉 及 的 主 要 法 律 规 章 规 则 : 证 券 法 第 47 条 第 195 条 公 司 法 第 142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规 则 (2007 年 4 月 5 日 发 布 ) 深 交 所 主 板 中 小 板 和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2010 年 8 月 发 布 )

55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1) 禁 止 短 线 交 易 证 券 法 第 47 条 规 定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的 股 份 在 买 入 后 六 个 月 内 卖 出, 或 者 在 卖 出 后 六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该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证 券 法 第 195 条 规 定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2) 任 职 期 间 买 卖 股 票 应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法 第 142 条 规 定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作 出 其 他 限 制 性 规 定 注 意 中 小 板 规 定 : 上 市 公 司 应 在 章 程 中 规 定 董 监 高 在 申 报 离 任 6 个 月 后 的 12 个 月 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出 售 本 公 司 股 票 数 量 占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50%

56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3) 禁 止 敏 感 期 买 卖 股 票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规 则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下 列 期 间 不 得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 一 ) 上 市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公 告 前 30 日 内 ;( 二 )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预 告 业 绩 快 报 公 告 前 10 日 内 ;( 三 ) 自 可 能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或 在 决 策 过 程 中, 至 依 法 披 露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四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期 间 注 意 : 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偶 在 上 述 期 间 也 不 得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 4) 买 卖 股 票 应 及 时 申 报 和 公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相 关 规 定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过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向 深 交 所 申 报, 并 在 深 交 所 指 定 网 站 进 行 公 告

57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宝 新 能 源 张 剑 峰 案 例 2007 年 5 月 29 日, 时 任 宝 新 能 源 副 总 经 理 的 张 剑 峰 趁 该 公 司 将 投 资 参 股 国 都 证 券 公 司 的 重 大 利 好 披 露 前, 违 规 买 入 该 公 司 2.33 万 股 股 票, 成 交 金 额 52 万 元 张 剑 峰 因 此 被 深 交 所 公 开 谴 责, 其 当 时 市 值 3000 万 元 的 股 权 激 励 也 因 此 被 取 消 ( 敏 感 期 ) *ST 罗 牛 徐 俊 峰 案 例 *ST 罗 牛 在 公 告 中 称,2007 年 4 月 17 日, 时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徐 俊 峰 买 入 *ST 罗 牛 28 万 股, 买 入 价 格 为 5.15 元 2007 年 7 月 3 日, 徐 俊 峰 卖 出 7 万 股, 卖 出 价 格 为 4.93 元 如 果 不 考 虑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徐 俊 峰 实 际 亏 损 1.54 万 元 徐 俊 峰 因 此 被 深 交 所 通 报 批 评 ( 短 线 交 易 ) 豫 金 刚 石 杨 晋 中 案 例 2010 年 3 月 26 日 ( 公 司 股 票 IPO 上 市 首 日 ), 豫 金 刚 石 (300064) 副 总 经 理 杨 晋 中 以 均 价 元 的 价 格 卖 出 公 司 股 份 500 股 ( 系 杨 晋 中 申 购 IPO 新 股 所 得 ), 卖 出 金 额 元 2010 年 4 月 29 日, 深 交 所 作 出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对 杨 晋 中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的 处 分 ( 短 线 交 易 )

58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杭 汽 轮 B 张 树 潭 案 例 2009 年 2 月 24 日, 杭 汽 轮 B( ) 公 告,2 月 17 日 正 式 被 聘 任 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的 张 树 潭 于 2 月 20 日 减 持 了 公 司 股 份 1.86 万 股, 但 张 树 潭 之 前 持 股 5.8 万 股 因 此, 其 上 述 行 为 构 成 了 任 职 期 间 超 比 例 ( 每 年 25%) 卖 出 股 份 ( 超 比 例 ) 康 强 电 子 刘 俊 良 案 例 自 2008 年 10 月 29 日 至 2009 年 2 月 6 日 期 间, 刘 俊 良 累 计 减 持 康 强 电 子 股 份 4,429,900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28%, 累 计 成 交 金 额 为 18,068, 元 刘 俊 良 在 减 持 过 程 中, 没 有 及 时 通 过 董 事 会 向 深 交 所 申 报 并 在 深 交 所 指 定 网 站 公 告 2009 年 6 月 23 日, 深 交 所 对 刘 俊 良 给 予 公 开 谴 责 的 处 分 ( 未 申 报 )

59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 二 ) 作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特 殊 义 务 1 新 公 司 法 第 124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1) 负 责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筹 备 (2)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公 司 股 东 资 料 的 管 理 (3) 办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等 事 宜

60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2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条 (1)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协 调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组 织 制 订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遵 守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规 定 ; (2)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和 股 东 资 料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公 司 与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媒 体 等 之 间 的 信 息 沟 通 ; (3) 组 织 筹 备 董 事 会 会 议 和 股 东 大 会,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会 议, 负 责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工 作 并 签 字 ;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第 26 条 :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召 集 人 或 其 代 表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并 保 证 会 议 记 录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会 议 记 录 应 当 与 现 场 出 席 股 东 的 签 名 册 及 代 理 出 席 的 委 托 书 网 络 及 其 它 方 式 表 决 情 况 的 有 效 资 料 一 并 保 存,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0 年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第 122 条 规 定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会 议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做 成 会 议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作 为 公 司 档 案 保 存,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0 年

61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4)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保 密 工 作, 在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出 现 泄 露 时, 及 时 向 本 所 报 告 并 办 理 公 告 ; (5) 关 注 媒 体 报 道 并 主 动 求 证 真 实 情 况, 督 促 董 事 会 及 时 回 复 本 所 所 有 问 询 ; (6) 组 织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本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培 训, 协 助 前 述 人 员 了 解 各 自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7) 督 促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本 规 则 本 所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及 公 司 章 程, 切 实 履 行 其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 在 知 悉 公 司 作 出 或 可 能 作 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决 议 时, 应 予 以 提 醒 并 立 即 如 实 地 向 本 所 报 告 ; (8)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所 要 求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62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ST 联 油 案 例 2008 年 12 月 24 日, ST 联 油 披 露,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关 于 拟 签 订 < 债 务 转 让 协 议 >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和 关 于 解 除 <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 的 议 案 时, 公 司 所 有 在 任 董 事 均 进 行 了 表 决 针 对 本 次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司 律 师 出 具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认 为, 公 司 董 事 赵 伟 杨 承 明 系 系 审 议 上 述 议 案 的 关 联 董 事, 均 需 要 回 避 表 决, 且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因 此, 上 述 表 决 程 序 不 合 法, 相 关 议 案 均 未 获 得 通 过 包 括 董 秘 王 艳 在 内 的 董 事 和 高 管 被 认 定 为 未 能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信 勤 勉 义 务, 对 公 司 违 规 行 为 负 有 重 要 责 任 加 上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被 给 予 公 开 谴 责 的 处 分

63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3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条 条 接 受 培 训 的 义 务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拟 担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人 士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参 加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组 织 的 培 训 条 :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具 备 履 行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财 务 管 理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个 人 品 德, 并 取 得 本 所 颁 发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资 格 证 书 条 :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董 事 会 秘 书 在 任 职 期 间 按 要 求 参 加 本 所 组 织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后 续 培 训 注 意 : 董 事 会 秘 书 资 格 证 书 深 圳 上 海 两 所 不 能 通 用,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两 所 可 以 通 用

64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65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 一 ) 行 政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和 市 场 禁 入 处 罚 方 式 :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罚 款 市 场 禁 入 归 责 原 则 :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即 只 要 实 施 了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则 推 定 其 有 故 意 或 过 失 ; 但 行 为 人 如 能 举 证 证 明 其 无 故 意 或 过 失, 则 可 认 定 其 无 过 错, 从 而 不 予 处 罚 免 责 条 件 :(1)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未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 (2) 违 法 行 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 (3) 无 过 错 下 列 事 由 不 得 作 为 免 责 理 由 : (1) 能 力 不 足 ; (2) 信 息 不 对 称 ; (3) 相 信 专 业 机 构 或 人 员 出 具 的 意 见 和 报 告 ; (4) 权 利 与 义 务 不 对 等 ; (5) 股 东 支 配 或 外 部 干 预

66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据 统 计,2003 年 至 2009 年 7 月 底, 中 国 证 监 会 共 立 案 查 处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665 件,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388 件, 对 1385 名 个 人 进 行 了 行 政 处 罚, 发 现 涉 嫌 犯 罪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350 件 ST 亚 华 案 例 2008 年 5 月 22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ST 亚 华 2003 年 以 来 未 及 时 披 露 担 保 事 项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等 虚 假 陈 述 行 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对 本 公 司 原 董 事 长 邹 定 民 原 副 董 事 长 总 裁 杨 恒 原 董 事 会 秘 书 陈 建 林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10 万 元 罚 款

67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 一 ) 行 政 处 罚 的 救 济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申 请 国 家 赔 偿 当 事 人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证 监 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证 监 会 设 有 行 政 处 罚 委 员 会 和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前 者 负 责 行 政 处 罚, 后 者 负 责 行 政 复 议 ; 当 事 人 对 证 监 会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仍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国 务 院 申 请 裁 决,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若 向 国 务 院 申 请 裁 决, 则 国 务 院 作 出 的 裁 决 是 最 终 裁 决, 当 事 人 不 得 再 行 起 诉 当 事 人 对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在 3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对 证 监 会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在 15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当 事 人 还 可 以 申 请 国 家 赔 偿 对 证 监 会 提 起 的 行 政 诉 讼 由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68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 民 事 责 任 1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据 (1) 公 司 法 第 150 条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 证 券 法 第 69 条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办 法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上 市 报 告 文 件 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以 及 保 荐 人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与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69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21 条 : 发 起 人 发 行 人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对 其 虚 假 陈 述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经 理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前 款 的 损 失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有 证 据 证 明 无 过 错 的, 应 予 免 责 2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主 要 诉 讼 方 式 (1) 股 东 直 接 诉 讼 制 度 新 公 司 法 第 153 条 规 定,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股 东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70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2)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制 度 公 司 法 第 152 条 规 定 了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制 度 ( 又 称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即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他 人 侵 犯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害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规 避 民 事 法 律 风 险 的 有 效 措 施 之 一 : 购 买 董 事 高 管 责 任 险 面 对 越 来 越 多 上 市 公 司 的 民 事 诉 讼 问 题,96% 的 美 国 公 司 60% 左 右 的 香 港 地 区 上 市 公 司, 选 择 购 买 董 事 高 管 责 任 险 以 规 避 自 身 风 险 而 目 前 中 国 内 地 1500 多 家 A B 股 上 市 公 司 中, 购 买 董 事 高 管 责 任 险 的 比 例 只 有 2% 左 右 2002 年 1 月 23 日, 第 一 份 董 事 和 高 管 责 任 险 由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免 费 提 供 给 万 科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后 来,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平 安 中 兴 通 讯 深 发 展 等 公 司 均 已 购 买

71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 三 ) 刑 事 责 任 刑 法 (1997 年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刑 法 修 正 案 ( 六 ) (2006 年 6 月 29 日 发 布 实 施 ) 刑 法 修 正 案 ( 七 ) (2009 年 2 月 28 日 发 布 实 施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追 诉 标 准 的 补 充 规 定 (2008 年 3 月 5 日 实 施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 的 规 定 ( 二 ) (2010 年 5 月 18 日 起 实 施 )

72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 三 ) 刑 事 责 任 1 欺 诈 发 行 股 票 债 券 罪 刑 法 第 160 条 规 定 :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认 股 书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募 集 办 法 中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或 者 编 造 重 大 虚 假 内 容,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数 额 巨 大 后 果 严 重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非 法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罚 金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73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红 光 实 业 案 例 2002 年 12 月 14 日, 成 都 市 中 院 以 欺 诈 发 行 股 票 罪, 判 处 红 光 实 业 公 司 罚 金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何 行 毅 ( 时 任 董 事 长 ) 焉 占 翠 ( 时 任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 刘 正 齐 ( 时 任 副 总 经 理 ) 陈 哨 兵 ( 时 任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被 分 别 判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经 法 院 查 明,1997 年 5 月 23 日, 红 光 公 司 对 外 公 布 招 股 说 明 书, 说 明 书 隐 瞒 了 1996 年 该 公 司 实 际 亏 损 5377 万 余 元 的 事 实, 虚 增 1996 年 公 司 净 利 润 5428 万 余 元, 虚 报 利 润 共 计 万 余 元, 使 公 司 股 票 得 以 上 市 山 东 巨 力 案 例 因 虚 增 利 润 骗 取 配 股 资 格, 山 东 巨 力 (000880)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受 到 了 法 律 的 制 裁 2005 年 3 月 25 日,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奎 文 区 人 民 法 院 以 欺 诈 发 行 股 票 罪, 判 处 山 东 巨 力 罚 金 160 万 元 ; 公 司 原 董 事 长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清 华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缓 刑 三 年 ; 公 司 原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张 传 胜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缓 刑 二 年 这 是 国 内 首 例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高 管 因 欺 诈 配 股 而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案 件

74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 三 ) 刑 事 责 任 2 违 规 披 露 不 披 露 重 要 信 息 罪 ( 虚 假 陈 述 罪 ) 刑 法 第 161 条 : 依 法 负 有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公 司 企 业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对 依 法 应 当 披 露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不 按 照 规 定 披 露, 严 重 损 害 股 东 或 者 其 他 人 利 益,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注 意 : 追 诉 标 准 : 造 成 股 东 债 权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累 计 在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 虚 增 或 者 虚 减 资 产 利 润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 在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将 亏 损 披 露 为 盈 利, 或 者 将 盈 利 披 露 为 亏 损 等

75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ST 科 龙 顾 雏 军 案 例 2008 年 1 月 30 日, 佛 山 市 中 院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ST 科 龙 原 实 际 控 制 人 原 董 事 长 顾 雏 军 违 规 披 露 不 披 露 重 要 信 息 罪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罪 和 挪 用 资 金 罪 三 项 罪 名 成 立, 数 罪 并 罚,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0 年, 并 处 罚 金 680 万 ST 科 龙 原 首 席 财 务 官 姜 宝 军 也 因 上 述 三 个 罪 名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5 年 罚 款 12 万 元 2009 年 4 月 9 日, 广 东 省 高 院 对 顾 雏 军 案 作 出 终 审 裁 定,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东 方 电 子 案 例 2003 年 1 月 17 日, 因 提 供 虚 假 财 会 报 告 罪, 东 方 电 子 原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隋 元 柏 日 前 被 烟 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5 万 元 ; 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高 峰 被 一 审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2.5 万 元 ; 原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会 计 师 方 跃 被 一 审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缓 刑 一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5 万 元

76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银 广 夏 案 例 2003 年 9 月 16 日, 宁 夏 银 川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银 广 夏 刑 事 案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原 天 津 广 夏 董 事 长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博 因 提 供 虚 假 财 会 报 告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原 银 川 广 夏 董 事 局 副 主 席 兼 总 裁 李 有 强 原 银 川 广 夏 董 事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总 会 计 师 丁 功 民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零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3 万 元 至 8 万 元 ; 以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重 大 失 实 罪 分 别 判 处 被 告 人 深 圳 中 天 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刘 加 荣 徐 林 文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零 六 个 月 二 年 零 三 个 月, 并 各 处 罚 金 3 万 元

77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3 背 信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罪 ( 掏 空 上 市 公 司 资 产 罪 ) 刑 法 第 169 条 之 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背 对 公 司 的 忠 实 义 务,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操 纵 上 市 公 司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致 使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致 使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遭 受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 ( 一 ) 无 偿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资 金 商 品 服 务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的 ; ( 二 ) 以 明 显 不 公 平 的 条 件,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资 金 商 品 服 务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的 ; ( 三 ) 向 明 显 不 具 有 清 偿 能 力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资 金 商 品 服 务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的 ; ( 四 ) 为 明 显 不 具 有 清 偿 能 力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为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 ( 五 )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债 权 承 担 债 务 的 ; ( 六 )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的

78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指 使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前 款 行 为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犯 前 款 罪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单 位 的,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注 意 : 追 诉 标 准 : 致 使 上 市 公 司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一 百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ST 沪 科 张 杰 案 例 2006 年 7 月, 上 海 科 技 前 董 事 长 张 杰 被 刑 拘, 成 刑 法 修 正 案 ( 六 ) 实 施 以 来 第 一 案 上 海 科 技 控 股 股 东 南 京 斯 威 特 集 团 及 关 联 方 合 计 占 用 该 公 司 资 金 3.82 亿 元 2008 年 8 月,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对 上 海 科 技 大 股 东 占 用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案 作 出 判 决 : 以 背 信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罪 判 处 被 告 人 张 杰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罚 金 人 民 币 二 千 元

79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4 内 幕 交 易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罪 刑 法 第 180 条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员 单 位 或 者 非 法 获 取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单 位, 在 涉 及 证 券 的 发 行,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其 他 对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前,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该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与 该 内 幕 信 息 有 关 的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80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2 追 诉 标 准 (1)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证 券, 或 者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使 他 人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证 券, 成 交 额 累 计 在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2)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或 者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使 他 人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占 用 保 证 金 数 额 累 计 在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3) 获 利 或 者 避 免 损 失 数 额 累 计 在 十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 (4) 多 次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的 ; (5)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案 例 一 : 三 普 药 业 案 例 2004 年 9 月, 作 为 三 普 药 业 原 副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邓 兵, 借 远 东 集 团 置 入 优 质 资 产 之 际, 操 控 包 括 自 己 名 字 在 内 的 数 个 账 户,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短 短 2 个 月, 非 法 获 利 近 30 万 元 2006 年 3 月, 上 海 浦 东 法 院 判 处 邓 兵 有 期 徒 刑 1 年 缓 刑 1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 万 元

81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案 例 二 : 杭 萧 钢 构 案 例 2006 年 11 月, 杭 萧 钢 构 公 司 与 中 国 国 际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开 始 接 触 洽 谈 安 哥 拉 公 房 项 目 2007 年 2 月 17 日, 经 过 多 轮 谈 判, 双 方 签 订 了 相 关 合 同, 该 项 目 整 体 涉 及 总 金 额 300 多 亿 元 人 民 币 2007 年 1 月 底 至 2 月, 时 任 杭 萧 钢 构 证 券 办 副 主 任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的 罗 高 峰 在 工 作 中, 获 悉 公 司 与 中 基 正 在 洽 谈 安 哥 拉 项 目 的 有 关 信 息 2007 年 2 月 份, 罗 高 峰 向 原 杭 萧 钢 构 证 券 办 主 任 陈 玉 兴 透 露 了 自 己 知 悉 的 相 关 信 息 陈 玉 兴 指 令 合 作 炒 股 票 的 王 向 东 分 多 次 买 入 杭 萧 钢 构 股 票 共 计 股, 并 在 3 月 15 日 全 部 卖 出, 非 法 获 利 4037 万 余 元 2008 年 3 月 26 日, 浙 江 省 高 级 法 院 二 审 判 决, 维 持 原 判, 即 罗 高 峰 犯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 陈 玉 兴 王 向 东 犯 内 幕 交 易 罪, 分 别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六 个 月 和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缓 刑 二 年, 并 各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4037 万 元 ; 陈 玉 兴 王 向 东 的 违 法 所 得 人 民 币 4037 万 元 予 以 追 缴

82 5 操 纵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罪 刑 法 第 182 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操 纵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唐 万 新 案 例 2006 年 4 月 29 日, 武 汉 中 院 一 审 判 决, 新 疆 屯 河 合 金 投 资 湘 火 炬 三 公 司 的 原 实 际 控 制 人 唐 万 新 犯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年 零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40 万 元 ; 犯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40 万 元 自 1997 年 3 月 起, 新 疆 德 隆 德 隆 国 际 在 唐 万 新 及 唐 万 川 张 业 光 等 人 决 策 下, 集 中 资 金, 利 用 资 金 优 势 持 股 优 势, 采 取 连 续 买 卖 自 买 自 卖 等 手 法, 长 期 大 量 买 卖 老 三 股 新 疆 屯 河 合 金 投 资 湘 火 炬, 造 成 三 支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异 常, 股 票 价 格 长 期 居 高, 获 取 大 量 不 正 当 利 益 截 至 2004 年 4 月 14 日, 新 疆 德 隆 德 隆 国 际 累 计 买 入 老 三 股 金 额 高 达 亿 元, 累 计 卖 出 老 三 股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亿 元, 累 计 直 接 账 面 盈 利 亿 元, 至 2004 年 4 月 14 日 累 计 获 利 市 值 人 民 币 亿 元 的 股 票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83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 四 )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自 律 监 管 和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1 纪 律 处 分 种 类 :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公 开 认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建 议 更 换 破 产 管 理 人 或 管 理 人 成 员 等 4 种 2 自 律 监 管 措 施 种 类 : 限 制 交 易 等 11 种 3 依 据 :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相 关 细 则 指 引 等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自 律 监 管 与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实 施 细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细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限 制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4 纪 律 处 分 机 制 : 2008 年 1 月 1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细 则 正 式 施 行, 同 时, 深 交 所 纪 律 处 分 委 员 会 正 式 开 始 运 作, 统 一 负 责 对 上 市 公 司 会 员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作 出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等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正 式 建 立 查 审 分 离 的 纪 律 处 分 机 制

84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5 实 施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程 序 (1) 纪 律 处 分 事 先 告 知 当 事 人 涉 嫌 违 反 本 所 业 务 规 则, 拟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由 本 所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查 明 后, 向 其 发 送 处 分 事 先 告 知 书, 说 明 拟 将 采 取 的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及 简 要 理 由, 并 告 知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书 面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权 利 (2) 案 件 提 交 在 审 查 当 事 人 的 书 面 陈 述 和 申 辩 后,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仍 然 认 为 需 要 给 予 其 纪 律 处 分 的, 应 及 时 向 工 作 机 构 提 请 召 开 审 议 会 (3) 召 开 审 议 会 纪 律 处 分 委 员 会 每 次 审 议 会 的 参 会 委 员 为 5 名, 其 中 至 少 应 有 1 名 委 员 来 自 纪 律 处 分 事 项 涉 及 的 本 所 业 务 部 门,1 名 委 员 来 自 本 所 法 律 部 (4) 审 议 会 表 决 审 议 会 表 决 以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票 设 同 意 票 和 反 对 票 两 种 同 意 票 数 达 到 3 票 为 通 过, 未 达 到 3 票 为 未 通 过 (5)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85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截 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 我 所 组 织 召 开 纪 律 处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会 议 36 次, 对 120 家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作 出 了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其 中, 主 板 公 司 67 家, 中 小 板 公 司 52 家, 创 业 板 公 司 1 家 ; 给 予 公 开 谴 责 处 分 的 24 家,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处 分 的 96 家 ; 给 予 公 开 认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处 分 的 4 家, 给 予 公 司 保 荐 代 表 人 通 报 批 评 纪 律 处 分 的 9 家, 给 予 公 司 审 计 会 计 师 通 报 批 评 纪 律 处 分 的 1 家 此 外, 深 交 所 还 设 立 了 上 诉 复 核 委 员 会, 发 行 人 或 上 市 公 司 对 深 交 所 所 作 出 的 不 予 上 市 暂 停 上 市 终 止 上 市 决 定 采 取 限 制 交 易 措 施 对 会 员 实 施 相 关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本 所 相 关 决 定 后 的 七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上 诉 复 核 委 员 会 申 请 复 核 纪 律 处 分 委 员 会 和 上 诉 复 核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设 在 深 交 所 法 律 部, 由 法 律 部 具 体 负 责 上 述 两 个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和 组 织 召 开 有 关 审 议 会 议 注 意 :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包 括 董 事 会 秘 书 在 内 的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纪 律 处 分, 不 得 提 起 复 核

86 内 部 资 料 请 勿 外 传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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