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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朴 亨 龙 博 士 著 作 全 集 教 义 神 学 人 罪 论 Ⅲ 著 者 朴 亨 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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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 言 愿 荣 耀 归 于 上 帝! 韩 国 出 了 一 位 伟 大 的 神 学 家 教 会 神 话 语 的 先 驱 者 我 们 的 导 师 朴 亨 龙 博 士 他 为 了 正 统 神 学 的 教 育 奉 献 了 一 生, 今 日 他 的 全 集 得 以 出 版 与 几 位 同 工 聚 集, 在 祷 告 中 决 定 了 将 朴 牧 师 的 全 集 付 之 出 版 的 计 划 开 始 这 份 巨 大 的 事 工 时, 本 是 一 无 所 有, 但 靠 着 信 心 和 祷 告, 仅 历 时 九 个 月 就 得 此 成 果 更 为 值 得 感 恩 的 是, 于 1946 年 3 月, 就 是 我 15 岁 时, 在 母 教 会 的 图 书 室 中 恭 读 朴 亨 龙 博 士 讲 道 集 守 住 信 仰 (1941 年 2 月 发 行 ) 中 的 要 纪 念 我 的 内 容 时, 体 验 到 那 十 字 架 上 炙 热 的 大 爱 从 此 以 后, 朴 牧 师 那 崇 高 的 信 仰 人 格, 镌 刻 在 我 的 心 中 久 久 不 能 磨 灭 另 一 方 面, 我 的 心 中 总 是 在 惦 记 着 怎 样 回 报 这 个 愿 望, 藉 着 这 份 事 工 得 以 成 全, 因 此 使 我 感 到 倍 加 的 欣 慰 际 此 真 理 不 明 正 统 神 学 变 质 圣 经 权 威 扫 地 的 今 日, 朴 牧 师 的 全 集, 毫 无 疑 问 地 将 会 成 为 守 护 真 理 指 向 正 统 神 学 的 捷 径, 并 且 会 成 为 恢 复 圣 经 权 威 的 原 动 力 因 此, 此 书 的 出 版, 不 但 是 他 的 学 生, 就 连 整 个 的 韩 国 教 会, 都 应 该 是 值 得 庆 幸 的 一 件 事 情 当 想 到 这 套 书 将 会 成 为 韩 国 教 会, 以 及 我 们 的 子 孙 后 代 永 远 保 存 下 来 的 宝 贝 时, 心 中 不 由 得 感 激 万 分 末 了, 感 谢 为 了 承 担 这 份 事 工 而 竭 尽 心 力 的 朴 基 亨 牧 师 吴 光 洙 牧 师 林 承 元 牧 师 金 章 焕 牧 师 朴 京 南 牧 师, 以 及 其 他 的 各 位 牧 师 并 且 感 谢 赞 助 出 版 的 各 地 教 会 和 圣 徒 们 默 默 的 奉 献 对 于 为 了 组 成 各 地 后 援 会 的 牧 师 们 的 爱 心 特 表 谢 忱 这 份 事 工 不 是 为 了 盈 利, 乃 是 为 了 神 的 荣 耀, 以 及 对 朴 亨 龙 牧 师 恩 情 的 一 点 回 报 出 版 委 员 长 郑 文 镐 1977 年 8 月 27 日 于 祈 祷 院 3

4 著 者 序 五 年 前 于 长 老 会 神 学 院 退 休 时, 神 学 院 的 同 学 会 欲 将 拙 稿 的 神 学 论 文 收 集 起 来 出 刊, 但 因 没 有 经 费 的 预 算 而 搁 置 五 年 后 的 今 日, 突 然 得 到 拙 稿 的 全 集 将 要 出 版 的 重 大 喜 讯, 不 能 不 说 是 万 分 的 意 外 年 初 由 汉 城 新 龙 山 教 会 的 郑 文 镐 牧 师 发 起, 与 侧 近 的 牧 师 们 联 合 起 来, 组 成 了 全 集 出 版 委 员 会, 因 此 得 到 了 教 界 多 方 面 盛 大 的 赞 助, 开 始 着 手 刊 行 的 工 作 至 于 能 够 得 到 教 界 如 此 盛 大 的 赞 助, 是 因 郑 文 镐 牧 师 极 大 的 热 情 和 无 私 奉 献 感 动 的 结 果 他 自 发 地 捐 出 了 巨 资, 并 且 在 本 教 会 中 率 先 奉 献 了 相 当 的 出 版 费 用, 接 着 由 郑 牧 师 和 委 员 们 真 挚 地 呼 吁, 而 得 到 教 界 各 方 面 的 响 应 怎 样 才 能 报 答 神 那 无 限 的 恩 典 和 他 众 仆 人 如 此 的 厚 爱 呢? 在 感 谢 神 赐 予 出 版 全 集 的 恩 典 和 回 应 教 界 各 位 的 厚 爱 时, 对 于 所 搜 集 的 资 料, 还 是 感 到 十 分 的 不 配 和 不 足 自 献 身 圣 工 以 来, 职 务 上 虽 然 有 机 会 讲 论 和 写 作, 但 剩 下 能 够 拿 出 来 的, 只 不 过 是 在 神 学 院 中 几 种 不 完 整 的 文 字 讲 义 投 稿 和 论 文 校 内 和 校 外 的 证 道 和 讲 演 旅 行 记 回 忆 录 等 几 卷 而 已 身 为 作 者, 虽 然 从 各 卷 中 可 以 看 出 没 有 尽 到 最 大 努 力 的 痕 迹, 但 是, 盼 望 全 国 的 教 会 同 道 能 够 晓 得, 这 些 文 书 却 是 韩 国 长 老 会 为 了 保 守 和 传 达 正 统 神 学 的 一 片 丹 心 的 表 达 笔 者 为 了 保 守 和 传 达 这 份 正 统 神 学 所 作 的 努 力 和 赤 诚, 虽 然 不 晓 得 是 否 能 得 到 某 种 程 度 上 的 果 效, 但 是 却 衷 心 地 盼 望 在 这 片 土 地 上, 能 够 兴 起 更 多 的 基 督 精 兵 来 继 承 这 种 努 力, 为 了 正 统 的 神 学 打 那 美 好 的 仗 为 了 基 督 福 音 真 理 的 教 训 在 地 上 得 以 永 续, 笔 者 将 会 在 生 命 的 终 止 之 前, 在 神 面 前 不 住 地 祷 告 如 同 栗 树 和 橡 树 虽 然 被 砍, 但 只 要 它 的 树 不 子 还 在 的 那 样, 盼 望 圣 洁 的 种 子 在 全 地 上 成 为 树 不 子 向 全 集 出 版 会 的 顾 问 指 导 委 员 全 国 各 地 的 后 援 会 教 会 以 及 各 位 有 志 之 士 表 示 感 谢 特 别 向 为 了 出 版 事 务 而 劳 苦 的 郑 文 镐 朴 基 亨 金 章 焕 朴 等 律 朴 京 南 朴 雅 论 林 承 元 吴 光 洙 金 振 泽 李 培 亨 安 重 夑 朴 一 雄 李 圣 泽 郑 继 宗 李 三 成 等 各 位 的 厚 爱, 深 表 谢 意 祝 愿 全 国 教 界 的 各 位 读 者, 在 主 恩 中 身 心 健 壮, 万 事 互 相 效 力, 叫 爱 神 的 人 得 益 处 朴 亨 龙 1977 年 9 月 1 日 于 汉 城 奉 天 洞 4

5 译 者 序 朴 亨 龙 博 士 教 义 神 学 全 集 为 七 卷, 本 书 是 全 集 的 第 三 卷 人 罪 论, 论 述 人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和 样 式 受 造, 领 受 赐 福, 承 担 治 理 和 管 理 的 使 命 在 伊 甸 园 中, 神 要 人 以 事 奉 他 遵 守 他 的 话 为 人 生 的 目 的 ( 创 2:15) 本 书 按 立 约 论 的 观 点, 以 原 始 的 人 有 罪 的 人 立 约 的 人 三 个 篇 章, 论 述 了 神 与 亚 当 之 间 的 约 定, 使 人 晓 得 对 创 造 主 应 有 的 顺 从 和 义 务 人 在 犯 罪 后, 神 依 然 以 恩 典 ( 原 始 福 音 ) 的 应 许, 在 人 类 的 救 恩 史 中, 展 开 了 救 恩 的 宏 伟 画 卷 在 旧 约 与 新 约 里, 神 的 恩 典 总 是 以 我 要 作 你 的 神, 你 要 成 为 我 的 子 民 来 呈 现 这 与 亚 当 之 约 ( 创 2:16-17)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 创 17:7) 西 乃 之 约 ( 出 24:8), [ 包 括 利 未 之 约 ( 利 25:10-13; 玛 2:4; 启 1:6) 和 摩 押 之 约 ( 申 29:13)], 大 卫 之 约 ( 撒 下 7:14) 新 约 ( 耶 31:33; 来 8:10) 等, 内 容 都 是 彼 此 联 结 前 后 一 致, 包 含 了 广 大 的 应 许, 以 及 最 完 全 的 立 约 保 证 ( 诗 105:8-10; 路 1:32-33) 西 乃 之 约 乃 是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的 延 续 与 继 承, 内 容 追 述 了 摩 西 以 前 时 期 的 礼 仪 和 制 度 ( 割 礼 什 一 奉 献 等 ); 强 调 与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相 连, 都 是 起 誓 所 立 的 ( 申 29:13-14), 都 是 出 于 神 的 恩 典 ( 出 34:6) 律 法 中 虽 有 宗 教 道 德 和 民 事 之 分, 但 三 者 难 以 具 体 划 分 ; 而 宗 教 律 的 实 际, 涵 盖 了 诫 命 和 典 章, 由 外 在 的 礼 仪 和 行 为, 显 出 内 在 的 爱 慕 和 敬 畏 信 仰, 即 使 基 督 成 就 了 救 赎, 礼 仪 中 的 属 灵 含 义, 依 然 存 在 于 今 天 的 信 仰 里 ( 林 前 5:7; 西 2:11-12; 约 2;21); 而 旧 约 的 圣 徒, 同 样 经 历 到 救 恩 的 喜 乐, 以 及 在 基 督 面 前 满 足 的 快 乐 ( 诗 16:8-11; 徒 2:22-28) 新 约 作 为 旧 约 的 成 就, 包 含 了 救 恩 的 所 有 思 想, 两 者 不 存 在 本 质 上 的 差 异 ; 而 圣 经 只 启 示 了 一 位 救 主 耶 稣 耶 和 华 是 拯 救 ( 太 1:21) 旧 约 信 徒 是 在 仰 望 信 靠 这 位 救 主 ( 约 8:56; 徒 2:23-26); 而 新 约 信 徒 则 是 回 顾 基 督 完 成 的 救 恩, 等 候 他 的 再 临 ( 林 前 10:1-4; 启 22:20) 本 书 指 出 约 翰 加 尔 文 对 加 拉 太 书 四 章 的 错 解, 误 认 犹 太 人 时 期 为 奴 仆, 而 基 督 教 时 期 才 是 自 由 时 代 论 将 新 旧 约 对 立 起 来, 错 认 律 法 时 代, 没 有 启 示 神 的 恩 典 ; 恩 典 时 代, 神 对 新 约 百 姓, 没 有 启 示 救 赎 的 律 法 其 实, 圣 经 一 贯 的 真 理, 都 是 因 信 称 义 蒙 恩 得 救, 而 律 法 的 应 许 和 总 结 就 是 基 督 ( 约 1:45; 罗 10:4) 圣 经 中 的 约, 虽 有 时 间 上 的 跨 度 和 立 约 当 事 者 的 不 同, 但 却 渐 进 地 启 示 出 神 的 救 恩 计 划, 包 括 昼 夜 之 约 和 挪 亚 之 约 ( 耶 33:20; 创 9:9), 也 都 在 述 说 神 的 荣 耀, 传 扬 他 救 恩 的 手 段 ( 诗 19:1; 罗 10:18) 因 为, 天 地 万 物 也 都 在 证 明 神 是 信 实 守 约 施 慈 爱 的 神 ( 申 7:9) 宋 永 杰 2012 年 7 月 25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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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目 第 1 篇 录 原 始 的 人 绪 言 11 第 1 章 人 的 起 源 12 第 1 节 圣 经 对 人 类 创 造 的 报 导 12 第 2 节 反 对 的 思 想 18 第 2 章 人 的 统 一 和 远 古 25 第 1 节 人 的 统 一 性 25 第 2 节 人 的 远 古 性 29 第 3 章 人 性 的 构 造 和 繁 衍 34 第 1 节 人 性 的 构 造 34 第 2 节 人 性 的 繁 衍 49 第 4 章 原 始 人 的 神 之 形 像 61 第 1 节 神 形 像 的 各 种 见 解 61 第 2 节 神 形 像 的 人 原 始 状 态 68 第 5 章 行 为 之 约 中 的 人 73 第 1 节 行 为 之 约 的 教 义 基 础 73 第 2 节 行 为 之 约 的 各 样 要 素 79 第 3 节 永 恒 的 意 义 86 第 2 篇 有 罪 的 人 第 1 章 罪 的 起 源 91 第 1 节 哲 学 的 神 学 的 讨 论 91 第 2 节 有 关 罪 的 起 源 之 圣 经 论 据 92 第 3 节 人 最 初 犯 罪 的 性 格 94 第 4 节 人 最 初 犯 罪 的 机 会 ( 试 验 ) 97 第 5 节 罪 起 源 的 进 化 论 说 明 101 第 6 节 最 初 犯 罪 的 结 果 104 第 7 节 罪 起 源 的 有 关 难 题 107 第 2 章 罪 的 转 嫁 113 第 1 节 人 类 的 一 般 堕 落 相 113 第 2 节 罪 的 普 遍 性 116 第 3 节 转 嫁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120 7

8 第 3 章 罪 的 性 质 138 第 1 节 有 关 恶 之 性 质 的 哲 学 理 论 138 第 2 节 圣 经 的 罪 观 148 第 3 节 伯 拉 纠 派 的 罪 观 155 第 4 节 罗 马 天 主 教 与 亚 米 念 派 的 罪 观 160 第 4 章 罪 的 区 别 与 内 容 163 第 1 节 原 罪 163 第 2 节 本 罪 174 第 5 章 罪 的 惩 罚 180 第 1 节 惩 罚 的 理 念 180 第 2 节 惩 罚 的 实 际 185 第 6 章 神 的 律 法 192 第 1 节 律 法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192 第 2 节 十 诫 199 第 3 篇 立 约 的 人 第 1 章 立 约 的 概 览 210 第 1 节 绪 言 的 陈 述 210 第 2 节 名 称 与 概 念 的 区 别 213 第 2 章 救 赎 之 约 219 第 1 节 论 据 与 其 意 义 219 第 2 节 要 素 221 第 3 节 各 样 关 系 224 第 3 章 恩 典 之 约 的 性 质 和 内 容 228 第 1 节 特 异 的 原 理 228 第 2 节 要 素 231 第 3 节 定 义 与 两 方 面 236 第 4 章 恩 典 之 约 的 各 时 代 242 第 1 节 同 一 性 与 时 代 的 区 别 242 第 2 节 旧 约 时 代 252 第 3 节 新 约 时 代 265 朴 亨 龙 博 士 的 学 历 与 经 历 271 人 名 索 引 273 8

9 第 一 篇 原 始 的 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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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绪 言 在 考 察 有 关 神 的 实 有 与 事 工 的 教 义 之 后, 随 后 需 要 考 察 的 是 与 神 关 系 中 的 人 论 因 为, 人 是 神 在 创 造 事 工 中 最 高 的 作 品 人 不 但 是 神 创 造 的 巅 峰, 更 是 神 特 别 关 心 的 对 象 在 圣 经 中, 神 不 但 赐 予 人 们 启 示, 更 与 人 有 着 特 别 的 关 系 圣 经 记 录 了 神 对 人 的 安 排, 特 别 是 他 对 人 的 救 赎 因 此, 人 在 圣 经 中 具 有 中 心 的 重 要 性 人 的 根 本 知 识, 在 于 与 神 的 关 系, 需 要 合 宜 地 理 解 圣 经 的 救 赎 真 理 所 以, 从 神 论 中 过 渡 到 人 论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次 序 这 个 学 科 的 英 文 名 称 (Anthropology), 意 味 着 有 关 对 人 的 论 述, 是 在 科 学 与 神 学 中 并 用 的 词 语 这 个 名 称, 在 科 学 上 是 指 人 类 的 起 源 和 历 史, 以 及 人 类 一 般 或 人 种 特 殊 生 理 的 构 造 与 心 理 的 特 征 ; 是 论 述 究 察 人 类 学 中, 人 种 的 言 语 的 文 化 的 和 宗 教 的 发 展 可 是, 这 个 名 称 用 于 神 学 上 的 时 候, 内 容 却 大 不 不 同, 不 能 混 淆 而 要 明 确 区 分 神 学 上 的 人 论, 只 举 证 了 圣 经 启 示 的 人 与 神 的 关 系 我 们 的 人 论, 只 认 定 圣 经 为 唯 一 的 源 泉, 将 人 生 经 验 的 教 训, 放 在 神 话 语 的 光 照 下 来 领 会 ; 并 且, 包 含 了 有 关 人 生 罪 恶 的 讨 论, 即, 与 罪 论 联 结, 在 复 合 名 词 的 人 罪 论 下 来 叙 述, 更 为 妥 当 罪 论 (hamartology) 虽 然 也 可 以 与 人 论 来 分 别 论 述 (H.B.Smith, System of Christian Theology,1884), 将 它 包 含 在 人 论 中 来 考 察 也 是 通 例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1878,Vol.Ⅱ) 再 者, 立 约 论 以 救 恩 的 计 划 为 题 目, 放 在 基 督 论 的 首 位 中 来 论 述 为 通 例 (Hodge,ibid.) 可 是, 将 它 配 置 在 人 罪 论 的 结 尾 部 分, 作 为 基 督 论 的 准 备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1941), 也 深 有 基 础 代 其 义 本 卷 人 罪 论 在 原 始 的 人 犯 罪 的 人 和 立 约 的 人 三 大 题 目 下, 分 别 讨 论 从 本 来 创 造 的 原 始 之 人 到 堕 落 的 罪 人, 直 至 得 到 救 赎 准 备 的 立 约 之 人 11

12 第 1 章 人 的 起 源 第 1 节 圣 经 对 人 类 创 造 的 报 导 我 们 研 究 的 对 象 起 源, 必 然 投 射 出 对 象 属 性 的 亮 光, 而 后 者 定 会 显 出 前 者 之 含 意 人 果 真 是 得 到 神 启 示 的 属 灵 实 有, 我 们 就 可 以 期 待 他 起 源 的 崇 高 当 我 们 看 到 人 具 有 超 越 万 物 之 上 的 属 性 时, 就 会 毫 不 迟 疑 地 相 信, 圣 经 所 记 人 的 起 源 是 基 于 神 特 别 创 造 的 1 双 重 报 导 圣 经 对 人 的 创 造 提 供 了 双 重 记 载 第 一 处 在 创 1:26-27, 第 二 处 在 创 2: 创 世 记 第 一 章 中, 记 述 了 人 类 的 创 造, 第 二 章 中, 作 了 详 细 说 明 第 一 章, 描 述 天 地 万 物 的 起 源, 并 以 人 的 被 造 为 结 语 对 天 地 日 月 星 辰 和 植 物 与 动 物 的 创 造, 只 用 了 简 单 的 语 句 作 出 报 导, 对 有 关 天 使 的 创 造, 则 只 字 未 提 可 是, 圣 经 提 到 有 关 人 的 受 造, 不 但 郑 重 其 事, 还 描 写 样 式, 继 而 在 第 二 章 中 继 续 讨 论, 作 出 追 加 的 考 察 这 可 看 到 创 造 之 工 的 全 过 程, 人 的 起 源 和 结 果 是 创 造 的 顶 峰 按 圣 经 高 等 批 评 的 说 法, 这 两 个 描 述 的 文 理, 彼 此 是 矛 盾 的 两 处 描 写 的 不 同, 认 为 其 起 源 似 乎 是 植 物 与 人 类 一 起 受 造, 或 是 禽 兽 与 人 类 不 是 同 时, 就 是 在 后 被 造 ( 参 照 创 2: ) 因 此, 判 定 创 世 记 的 作 者 是 彼 此 独 立 的, 所 以 写 出 相 互 矛 盾 的 创 造 故 事 (1:1-2:3, 和 2:4-25) 可 是, 全 面 地 来 考 察 的 话, 就 会 看 出 这 两 个 记 载, 不 是 独 立 和 矛 盾 的, 而 是 后 者 补 充 前 者, 只 是 描 写 创 造 以 后 的 状 态 第 一 章 的 结 尾 中, 以 简 单 的 陈 述 来 作 为 人 类 创 造 的 结 语, 继 而 详 细 描 写 他 的 原 始 生 活, 也 是 顺 理 成 章 的 事 第 二 章 四 节 的 下 半 句, 以 天 地 的 创 造 作 为 已 有 的 事 实 为 前 提, 来 介 绍 神 以 地 上 的 尘 土 造 人 第 二 章 全 部 的 着 重 点 是, 人 的 受 造 和 进 行 的 方 式, 再 者 就 是 他 原 始 的 生 活 状 态 特 别 是 有 关 人 受 造 的 内 容, 第 一 章 中 没 有 说 明 女 人 被 造 的 过 程, 而 需 第 二 章 来 补 充 陈 述 第 二 章 中 所 记 载 的 男 女 受 造 记 录, 分 明 是 意 图 补 在 充 创 1:26-29 节 以 前 的 陈 述 要 把 男 女 的 受 造 合 起 来, 看 成 是 一 个 补 充 的 概 念 (J.Oliver 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1,p.159) 赖 德 路 虽 然 乐 于 认 定 创 世 记 的 作 者 使 用 了 两 个 文 源, 但 却 否 定 这 里 是 两 种 背 道 而 驰 的 创 造 (Laidlaw, The Bible Doctrine of Man,p.25f) 他 强 调 说, 第 二 章 中 明 确 的 理 由, 没 有 其 它 的 创 造 报 导 因 为 在 这 一 章 中, 没 有 试 图 报 导 全 体 的 创 造 其 实, 创 2:4 节 以 下 所 记 载 的 绪 言 是, 创 造 天 地 12

13 的 来 历, 在 耶 和 华 神 造 天 地 的 日 子, 乃 是 这 样, 其 要 点 在 于 来 历 乃 是 这 样 ( = these are the generations ) 从 这 种 表 现 的 次 数, 作 为 创 世 记 族 谱 中 的 绪 言 来 看, 这 种 有 关 的 说 法, 并 不 意 味 什 么 起 源 或 创 始 ( 前 面 由 希 伯 来 文 所 译 的 英 文 来 看, 或 许 有 点 包 含 了 那 种 意 思 ), 那 是 分 明 在 教 导 历 史 的 状 态 第 一 处 的 记 载 是 按 着 万 物 生 成 的 次 序 来 作 报 导, 第 二 处 的 记 载 是 以 人 类 为 中 心, 在 与 人 类 的 关 系 中, 聚 集 其 它 的 被 造 物, 在 神 创 造 的 事 工 中, 人 类 的 出 现, 并 没 有 什 么 有 关 年 代 次 序 的 含 意, 只 是 对 万 物 灵 长 的 人 类 之 栖 息, 作 出 适 当 的 补 充 后 者 只 是 陈 述 人 如 何 在 被 造 物 中, 得 到 动 植 物 的 拥 护 和 围 绕 来 开 始 了 人 的 历 史 神 的 [ 注 ] 伯 斯 威 尔 没 有 将 创 2:4 节 看 成 是 下 文 的 绪 言, 而 看 成 是 上 文 (1:1-2:3) 的 结 论 此 节 与 一 章 中 开 宗 明 义 的 整 体 陈 述 首 尾 相 连, 因 此 成 为 整 体 的 结 论 在 创 世 记 中 来 历 乃 是 这 样 的 文 句, 认 为 是 显 出 绪 言 的 句 子, 则 是 长 老 们 的 传 统 可 是, 若 依 此 句 为 下 文 绪 言 的 传 统 见 解, 就 与 这 里 全 文 的 意 思 有 所 违 背 虽 然 可 用 比 喻 说, 人 是 藉 着 天 地 而 生, 但 不 论 用 某 种 方 式, 也 不 能 解 释 是 他 们 的 后 裔 ( 来 历 由 希 伯 来 文 所 译 成 的 英 文 本 身, 在 使 用 于 族 谱 的 绪 言 时, 或 许 包 含 了 点 这 种 意 思 ), 在 此 句 的 整 体 含 意 中, 连 最 小 的 暗 示 都 没 有 不 但 如 此, 经 文 本 身 : 创 造 天 地 的 来 历, 在 耶 和 华 神 造 天 地 的 日 子, 乃 是 这 样 的 意 思 中, 已 经 明 确 地 显 示 出 其 指 定 的 含 义 此 句 中 的 含 意 与 其 说 是 与 下 文, 不 如 说 是 与 上 文 的 内 容 更 加 融 合 如 此 看 来,2:5 以 下 所 陈 述 的 天 地 创 造, 不 是 另 外 显 示 的 一 个 报 导 (Buswell,op.cit.pp ) 圣 经 报 导 中, 人 类 的 创 造 与 其 它 受 造 物 的 被 造 和 区 别, 有 几 样 特 异 的 要 点, 需 要 我 们 来 关 注 那 就 是 在 被 造 的 万 物 中, 人 卓 越 的 地 位 和 价 值 是 个 明 显 的 事 实 2 首 先 是 神 的 计 划 人 成 为 神 的 代 表 者, 穿 上 了 权 威 的 衣 装, 作 为 世 界 上 有 形 的 首 领, 成 为 统 治 的 高 贵 实 有 他 的 被 造 有 特 别 的 计 划, 此 事 的 重 要 性 有 其 表 示, 即, 人 在 被 造 前, 首 先, 神 有 严 肃 的 讨 论, 说, 我 们 要 照 着 我 们 的 形 像 按 着 我 们 的 样 式 造 人, 这 是 从 神 话 语 的 决 定 中 开 始 ( 创 1:26) 这 是 三 位 一 体 之 间 的 商 讨, 更 显 示 出 人 的 被 造 是 经 过 神 的 深 思 熟 虑, 藉 着 神 的 智 慧 和 全 能 的 计 划 当 然, 一 切 的 存 在 都 不 是 偶 然 的 可 是, 当 神 计 划 和 决 定 造 人 的 时 候, 比 较 其 他 的 被 造 物, 更 显 出 严 肃 性 教 会 将 这 里 复 数 语 的 我 们, 一 般 成 为 解 释 神 是 三 位 一 体 存 在 的 基 础 可 是 某 些 学 者 认 为, 这 是 威 严 的 复 数 ; 而 其 他 的 学 者 认 为 这 是 神 自 己 与 其 他 天 使 联 络 的 复 数 ; 还 有 一 些 学 者 认 为, 这 是 神 自 我 劝 告 的 复 数 在 此 三 种 相 异 的 解 释 中, 第 一 个 解 释 不 妥 当 的 理 由 是, 威 严 的 复 数 乃 是 晚 近 的 13

14 年 代 才 兴 起 的 第 二 个 解 释 的 不 可 能 是, 天 使 怎 能 与 神 一 起 成 了 合 作 的 创 造 者, 如 此 人 就 有 了 与 天 使 形 像 的 含 意 第 三 个 解 释 更 是 与 理 不 符, 神 如 何 以 自 我 劝 告 的 主 格 来 成 为 复 数? 大 概 是 因 为 神 本 体 所 有 的 复 数 性, 就 自 我 使 用 了 复 数 代 名 词 3 神 的 特 别 动 作 人 的 被 造 在 严 谨 的 含 义 上 是 神 特 别 的 创 造 我 们 无 法 接 受 人 类 创 造 记 载 以 前 的 记 载, 使 用 之 表 现 在 某 种 含 义 上 是 间 接 通 常 动 作 的 创 造 神 说 : 地 要 发 生 青 草 和 结 种 子 的 菜 蔬, 并 结 果 子 的 树 木, 各 从 其 类, 果 子 都 包 着 核, 水 要 多 多 滋 生 有 生 命 的 物, 地 要 生 出 活 物 来, 各 从 其 类 这 些 表 现 是 藉 着 神 命 令 的 话 语, 使 动 物 界 和 植 物 界 得 以 被 造 的 确 证 可 是 当 神 说 要 照 着 自 己 的 形 像 造 人 的 时 候, 显 出 神 何 等 严 谨 而 直 接 地 创 造, 再 者, 让 我 们 看 到 神 在 造 人 的 特 别 事 工 中, 何 等 特 别 而 详 细 地 描 写 创 造 事 工 是 如 何 直 接 和 特 别 乃 是 用 地 上 的 尘 土 造 人, 将 生 气 吹 在 他 鼻 孔 里, 他 就 成 了 有 灵 的 活 人 就 用 那 人 身 上 所 取 的 肋 骨, 造 成 一 个 女 人 这 些 非 常 详 细 的 描 写, 明 确 显 示 出 事 工 的 直 接 性 和 特 别 性 有 关 创 世 记 人 类 创 造 的 记 录, 一 看 便 知 不 是 意 图 在 传 达 以 前 存 在 的 生 物 形 态, 而 其 印 象 明 确 地 在 传 达 创 造 的 特 别 行 动 除 了 特 别 的 创 造 之 外, 什 么 都 不 能 成 为 夏 娃 被 造 的 记 录 (J.Oliver Buswell,ibid, p.323) 在 此 观 点 中, 某 些 人 推 想 神 用 地 上 尘 土 造 人 的 过 程 是 遗 传 学 (genetic) 上 的 过 程 换 句 话 说, 人 的 肉 体 也 可 能 不 是 从 某 种 人 生, 而 是 从 某 种 动 物 的 形 态 中 引 出, 他 的 身 体 经 过 这 种 过 程 的 形 成 之 后, 就 如 同 创 2:7 描 写 的 结 果 那 样, 藉 着 神 特 别 的 动 作 来 成 为 人 虽 然 可 用 爱 心 来 接 纳 这 种 观 点 的 人, 但 这 却 是 非 常 错 误 的, 可 导 向 重 大 的 谬 误 观 念 如 果 承 认 这 种 含 意, 就 会 导 致 基 督 教 教 理 的 全 体 构 造 被 瓦 解 不 但 如 此, 人 可 能 是 从 非 人 生 的 遗 传 学 中 引 出 这 种 理 论, 不 能 让 接 受 圣 经 为 神 话 语 的 人 将 事 件 单 纯 化 因 为 夏 娃 的 被 造 ( 创 2:22 23) 已 经 完 全 封 锁 了 人 性 自 然 论 的 试 图 之 说 明 夏 娃 被 造 的 前 三 节 经 文, 明 确 地 意 图 在 对 抗 古 代 异 教 世 界 民 族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兽 奸 行 为 和 习 惯 这 在 属 灵 和 道 德 的 影 响 上, 绝 不 允 许 人 与 动 物 混 居 (Buswell,ibid, p.160) [ 注 ] 梅 钦 按 照 华 腓 德 引 用 加 尔 文 见 解 的 论 文 (B.B.Warfield, Calvin Doctrine of the Creation,in Calvin and Calivinism,1931.pp ) 说, 至 少 在 这 点 上, 就 是 在 人 的 起 源 与 关 系 中, 如 同 华 腓 德 博 士 所 说 那 样, 加 尔 文 在 非 常 严 谨 的 意 义 上 发 现 了 创 造 的 事 工, 而 接 纳 圣 经 的 报 导 是 真 实 的, 我 认 为 每 个 仔 细 读 经 的 人, 必 定 都 会 同 意 依 照 圣 经 中 的 人 之 起 源, 其 起 因 不 但 有 神 护 理 的 事 工, 而 真 正 地 起 因 是 神 超 自 然 的 行 动 神 不 是 只 按 其 自 然 的 进 程 整 理 出 人 生 的 方 式, 而 是 他 创 造 了 人 (J.Gresham Machen, The 14

15 Christian view of man,1937.p.131) 4 神 的 典 型 人 被 造 的 特 别 性, 依 据 神 的 典 型 得 以 卓 越 地 显 现 人 是 按 着 神 的 典 型 被 造, 这 与 其 他 一 切 的 被 造 物 有 所 区 别 其 它 的 被 造 物, 甚 至 天 使 也 没 有 按 着 神 的 典 型 被 造 的 报 导 有 关 低 等 生 物 的 鱼 类 和 禽 兽, 其 报 导 则 是 神 用 各 从 其 类, 按 着 其 本 身 的 典 型 形 态 来 被 造 人 不 是 那 样 被 造 的, 更 没 有 按 着 低 等 动 物 的 典 型 被 造 的 这 种 事 关 于 人 的 被 造, 神 说, 我 们 要 照 着 我 们 的 形 象, 按 着 我 们 的 样 式 造 人 人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被 造, 将 他 们 与 世 界 中 的 其 它 居 住 者 作 出 区 别, 赋 予 他 们 崇 高 的 地 位, 使 他 超 越 其 它 的 被 造 物 他 们 有 着 类 似 神 的 性 情, 并 且 能 够 与 神 交 通 人 与 神 之 间 类 似 的 性 情, 不 但 是 地 上 万 物 中 独 有 的 特 征, 也 是 他 们 认 识 神 的 必 要 条 件 因 此, 这 也 成 了 宗 教 性 质 的 基 础 我 们 如 果 不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受 造, 我 们 就 不 可 能 会 认 识 神, 我 们 就 会 和 那 些 将 要 消 失 的 禽 兽 没 有 什 么 两 样 人 的 里 面, 什 么 是 意 味 着 神 形 像 的 真 正 含 义, 将 在 讨 论 人 的 原 始 状 态 时, 再 作 说 明 现 在 只 关 注 到 这 件 事 实, 而 在 将 要 论 述 的 创 造 事 工 中, 再 次 提 出 人 被 造 的 独 特 性 5 二 要 素 的 合 成 人 是 由 身 体 和 灵 魂 两 个 要 素 所 合 成 创 2:7 节 将 身 体 的 起 源 和 灵 魂 的 起 源 作 出 明 确 的 区 别 身 体 是 由 地 上 的 尘 土, 就 是 藉 着 使 用 既 存 的 物 质 被 造 成 另 一 方 面, 灵 魂 的 被 造 不 是 利 用 既 存 的 物 质, 乃 是 由 新 的 实 体 所 产 出 灵 魂 在 严 谨 的 含 义 上, 是 由 神 所 造 成 的 新 的 实 体 耶 和 华 神 用 地 上 的 尘 土 造 人, 将 生 气 吹 在 他 鼻 孔 里, 他 就 成 了 有 灵 的 活 人 在 这 单 纯 的 经 节 中, 明 确 断 言 人 有 二 重 的 成 分 这 种 断 言 可 以 从 结 37:10; 太 10:28; 路 8:55; 林 后 5:1-8; 腓 1:22-24; 来 12:9 等 经 文 中 得 到 确 证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这 个 报 导 中, 包 含 了 两 点 第 一 点, 人 的 身 体 是 由 神 直 接 干 涉 而 被 造, 那 不 是 长 成 的, 也 不 是 藉 着 某 种 发 展 的 过 程 所 产 生 的 第 二 点, 灵 魂 是 由 神 而 引 出 的, 他 将 生 气 吹 入 人 的 里 面, 就 赋 予 他 构 成 了 神 形 像 生 物 的 生 命 气 息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Ⅱ.p.3) 某 些 人 讥 笑 神 将 生 气 吹 在 他 鼻 孔 里 的 经 文 之 陈 述, 其 原 因 是 不 明 白 这 句 话 在 圣 经 中 的 用 法 而 有 此 评 论 生 气 在 圣 经 中 通 常 的 含 义, 是 灵 的 象 征 之 比 喻 ( 诗 33:6; 约 20:22) (Buswell,op.cit. p.161) 依 照 神 将 生 气 吹 在 他 鼻 孔 里, 他 就 成 了 有 灵 的 活 人 之 话 语, 就 有 很 多 人 推 论 人 的 灵 魂, 是 从 神 的 本 体 流 出 而 那 人 独 居 不 好, 我 要 为 他 造 一 个 配 偶 帮 助 他, 被 认 为 与 神 的 本 质 矛 盾, 所 以 受 到 教 父 们 猛 烈 的 抨 15

16 击, 也 被 教 会 断 然 排 斥 即, 这 是 错 误 地 推 想 神 的 本 体 可 以 分 割 ; 认 为 他 的 本 体, 在 没 有 他 的 属 性 之 下 可 被 传 达, 而 其 恶 化 的 情 况 可 能 如 同 人 的 灵 魂 恶 化 一 样 (Auberlenn Herzogs, Eincyclopedia,article, Geist der menschen ) 6 乐 园 的 建 立 创 造 人 类 的 神 在 巴 勒 斯 坦 东 边 建 立 了 伊 甸 园 作 为 人 的 住 处 使 悦 人 眼 目 好 作 食 物 的 各 样 果 树 从 地 里 长 出, 有 河 从 伊 甸 流 出 来, 滋 润 那 园 子, 从 那 里 分 为 四 道 : 就 是 比 逊 基 训 希 底 结 和 伯 拉 河 耶 和 华 神 将 那 人 安 置 在 伊 甸 园, 使 他 修 理 看 守 ( 创 2:15) 这 是 治 理 这 地 和 管 理 各 样 行 动 活 物 的 两 种 方 式 首 先 是 以 开 发 来 利 用 神 为 我 们 所 预 备 的 各 样 宝 藏 ; 其 次 是 看 守 保 护 安 全 地 保 存 这 些 资 源 那 时, 亚 当 或 许 是 在 作 些 监 管 的 事 务, 以 免 园 子 荒 废 神 似 乎 意 图 将 乐 园 的 秩 序 和 发 展 委 任 于 人 的 工 作, 但 却 不 像 有 什 么 敌 对 势 力 的 侵 袭 而 招 来 破 灭 的 危 险, 所 以 需 要 人 来 看 守 [ 译 者 注 ] 神 造 人 的 目 的, 是 要 赐 福 与 人 ( 创 1:28); 将 他 们 安 置 在 伊 甸 园 中 修 理 看 守 ( 创 2:15) 修 理 看 守 这 两 个 词, 与 事 奉 谨 守 ( 出 3:12; 申 28: 1) 是 同 一 个 词 如 果 按 字 义 来 理 解, 可 以 说, 人 在 没 有 犯 罪 以 前, 在 伊 甸 园 中 所 谓 的 修 理 看 守, 就 是 敬 拜 神, 谨 守 遵 行 他 的 话 至 于 撒 但 的 堕 落, 应 该 是 在 伊 甸 园 建 立 之 后 的 事 ( 结 28:13-17) 为 要 决 定 伊 甸 和 伊 甸 园 的 地 理 位 置, 曾 经 历 几 个 世 纪 的 劳 苦 和 努 力 进 行 过 考 证 对 于 发 源 伊 甸 流 出 来 滋 润 园 子, 分 流 成 的 四 道 河, 以 及 有 关 地 域 的 名 称 和 园 子 的 名 称, 也 有 过 多 样 的 提 示 可 是, 这 些 提 示 都 不 过 是 推 测 而 已, 不 能 成 为 坚 实 的 证 据 来 作 为 确 证 反 而 有 两 个 提 示, 或 者 可 以 赞 同 第 一 是 在 伊 甸 以 北 的 亚 美 尼 亚 ; 第 二 是 向 南 的 巴 比 伦 此 两 处 也 难 选 定 其 一, 因 为 圣 经 没 有 详 细 说 明, 使 我 们 能 够 决 定 这 个 地 域 在 什 么 地 方 可 是, 亚 当 夏 娃 从 伊 甸 园 被 赶 出 之 后, 似 乎 曾 有 人 在 其 周 围 踌 躇 彷 徨 ( 创 4:16), 而 挪 亚 的 方 舟, 就 停 留 在 亚 拉 腊 山 上 ( 创 8:4) 洪 水 以 后, 当 我 们 想 到 新 的 人 类 是 从 巴 别 分 散 到 全 地 ( 创 11:8-9) 的 时 候, 人 类 的 摇 篮, 毋 庸 置 疑 地 应 该 是, 以 北 到 亚 美 尼 亚, 南 到 以 西 乃 为 境 界 的 地 域 之 内 近 代 考 究 的 结 果, 补 强 了 圣 经 中 的 这 种 教 导 过 去 历 史 的 研 究 对 人 类 的 故 乡 兴 起 各 样 的 推 测, 虽 然 地 上 的 很 多 地 方, 都 曾 为 推 测 的 目 标, 但 他 们 的 脚 步 最 后 还 是 回 到 原 来 的 地 方 从 人 种 学 文 化 史 和 语 言 学 来 看, 都 指 向 中 亚 曾 经 是 人 类 摇 篮 的 地 方 7 男 性 和 女 性 16

17 人 被 按 安 置 在 华 丽 和 喜 乐 的 伊 甸 园 中, 得 到 监 管 园 子 和 治 理 全 地 的 职 务 他 享 有 一 切 的 丰 富, 充 满 了 喜 乐 和 感 恩 可 是, 反 而 显 出 他 的 孤 单, 难 以 感 到 满 足 与 和 平 因 为 人 的 性 情 是 社 会 性 的, 需 要 伴 侣 与 帮 手 耶 和 华 神 说 : 那 人 独 居 不 好, 我 要 为 他 造 一 个 配 偶 帮 助 他 ( 创 2:18) 他 让 亚 当 给 各 种 动 物 名 字, 但 没 有 遇 见 配 偶 帮 助 他 人 因 为 有 理 性 理 解 力 和 意 志, 可 拥 有 语 言 法 律 科 学 艺 术 道 德 和 宗 教, 而 动 物 并 非 如 此 因 此, 后 者 不 能 成 为 前 者 的 帮 手 所 以 神 要 亚 当 沉 睡, 用 他 的 肋 骨 造 成 一 个 女 人, 成 为 他 的 伴 侣 神 如 此 造 了 一 个 男 性 和 女 性, 给 他 们 制 定 了 婚 姻 的 生 活 使 他 们 住 在 一 起, 互 相 扶 持 地 过 着 幸 福 的 生 活 对 于 神 用 男 人 的 肋 骨 来 造 成 女 人 的 这 个 事 实, 奥 古 斯 丁 注 释 说, 没 有 让 她 成 为 上 面 的 主 管 (to lord it over him ), 从 亚 当 的 头 上 取 出 ; 也 没 有 使 她 成 为 奴 仆, 从 他 的 脚 下 取 出, 而 是 为 了 成 为 他 的 同 伴, 从 他 的 肋 骨 中 取 出 来 这 种 事 实, 饶 有 风 趣 地 成 为 今 天 支 援 男 女 平 等 的 论 据 没 有 让 夏 娃 来 践 踏 男 人 而 从 脚 下 采 取, 或 者 让 她 来 主 管 男 人 而 从 头 上 采 取, 只 是 为 了 要 成 为 帮 手 而 从 肋 下 采 取 但 是, 这 却 认 可 男 人 成 为 家 中 的 家 长 和 对 外 的 主 人 (Theron H.Ric)[ 具 礼 仁 著 系 统 神 学 1 卷 588 面 ] 如 同 上 述, 我 们 从 夏 娃 的 被 造 报 导 中 可 以 寻 见 这 些 属 灵 的 含 义 可 是, 不 可 忘 记 这 种 记 述 的 本 来 目 的, 乃 是 在 教 导 女 人 也 是 得 到 神 特 别 行 动 的 特 别 创 造 再 者, 在 创 世 记 2:21-25 节 中, 对 夏 娃 被 造 含 义 的 明 确 意 图, 是 在 报 导 婚 姻 关 系 中 的 一 夫 一 妻 制 是 独 一 无 二 和 神 圣 尊 严 的 (Buswell,op.cit. p.272) 8 优 越 的 地 位 人 的 受 造 放 在 万 物 绝 顶 的 崇 高 地 位 上 他 是 万 物 的 灵 长, 是 一 切 低 等 受 造 物 的 主 管 者 创 世 记 1:28 节 与 诗 篇 8:4-9 节 两 处 经 文, 以 雄 伟 和 华 美 的 文 章 提 示 出 这 伟 大 的 真 理 前 者 提 到 人 类 的 统 治 权 遍 及 陆 海 空, 后 者 说 出 神 赐 人 尊 贵 荣 耀 为 冠 冕 人 可 以 将 他 治 下 所 有 的 自 然 和 生 物, 按 着 自 己 的 意 志 和 目 的 来 作 有 益 的 利 用 ; 可 以 按 着 他 的 义 务 和 特 权 在 全 领 域 的 职 责 中 来 荣 耀 宇 宙 的 创 造 主 亚 当 果 然 拥 有 洞 察 自 然 的 能 力, 并 且 能 够 主 管 动 物 给 他 们 起 名 ( 创 2: 19) 他 给 动 物 起 名, 这 表 示 他 了 解 他 们 的 性 质 ; 他 先 天 的 洞 察 力, 可 以 发 展 成 比 文 化 和 科 学 更 为 高 等 的 洞 察 力 再 者, 亚 当 在 伊 甸 园 中 修 理 看 守, 可 以 随 意 吃 园 中 各 样 的 果 子 ( 创 2:15 16), 意 味 着 他 经 营 的 活 动 如 此, 人 类 的 始 祖 得 到 能 够 持 守 主 管 万 物 享 有 荣 耀 尊 贵 的 优 越 地 位 之 应 许 人 为 什 么 被 憎 恶 和 贱 待 呢! 他 实 在 是 神 智 慧 的 杰 作 ; 17

18 虽 然 暂 时 比 天 使 微 少 一 点, 却 以 荣 耀 尊 贵 为 他 的 冠 冕 ; 管 理 陆 海 空 活 物 治 理 全 地, 在 万 物 中 发 出 灵 长 的 权 柄 第 2 节 反 对 的 思 想 1 现 代 的 反 抗 现 代 人 逐 渐 倾 向 的 想 法, 认 为 宇 宙 中 的 人 与 物 都 是 起 源 于 自 然 这 种 观 点 与 我 们 所 处 的 时 代, 以 及 过 去 的 任 何 时 期 都 有 所 不 同 第 一 世 纪, 保 罗 在 亚 略 巴 古 强 调 人 类 超 自 然 的 起 源 时, 以 他 们 的 文 学 基 础, 向 着 斯 多 亚 和 伊 壁 鸠 鲁 学 派 发 出 呼 吁, 寻 求 发 现 共 同 的 根 据 保 罗 说, 就 如 你 们 作 诗 的, 有 人 说 : 我 们 也 是 他 所 生 的 ( 徒 17:28) 这 是 从 阿 拉 特 斯 (Aratus,d.c.245B.C.) 诗 (Phaenommena) 中 引 用 的 古 代 的 异 教 思 想 里, 甚 至 在 路 克 莱 丢 斯 的 著 书 (Lucretius,De Rerum Natura) 中, 基 督 教 也 未 曾 遇 到 类 似 现 代 的 自 然 论, 作 出 系 统 性 的 反 有 神 论 的 人 类 的 起 源 观 16 世 纪 以 圣 经 为 基 督 教 的 复 兴 时 候, 虽 然 要 面 对 无 知 腐 败 和 迷 信 等 强 大 妨 害, 但 却 没 有 对 自 然 论 作 出 绝 对 的 否 定 当 时 的 人 文 主 义 虽 然 有 时 对 自 然 论 作 出 无 关 心, 但 却 没 有 像 今 天 的 基 督 教 受 到 人 文 主 义 著 作 中, 显 现 出 来 那 些 精 巧 的 自 然 主 义 之 挑 战 今 天 不 能 接 受 拉 普 拉 斯 (Laplace) 在 哲 学 上 所 提 出 的 太 阳 界 的 安 定 性 之 观 念, 是 因 有 了 更 为 广 大 的 物 理 论 据 可 是, 拉 普 拉 斯 对 拿 破 仑 质 问 的 答 辩, 成 了 今 天 的 流 行 当 拿 破 仑 质 问 拉 普 拉 斯 在 他 的 著 作 (Mecanique Celeste) 中, 没 有 言 及 创 造 主 是 否 是 事 实 的 时 候, 拉 普 拉 斯 的 回 答 是, 我 认 为 不 需 要 那 个 假 说 这 种 态 度 在 现 代 的 思 想 中, 成 了 更 加 顽 强 更 为 广 泛 的 流 行 如 此, 就 更 难 承 认 人 类 的 创 造 了 现 代 的 唯 物 主 义 推 想 物 质 势 力 和 运 动 是 永 远 存 在 的 因 此, 没 有 感 到 需 要 神 存 在 的 假 定 认 为 勿 须 留 下 神 观 念 的 容 所, 因 为 世 界 本 身 能 够 自 我 说 明 同 时, 认 为 不 接 纳 人 是 藉 着 神 的 创 造 起 源 的 观 念 也 颇 为 自 然 现 代 思 想 主 张 人 类 是 自 然 的 起 源, 而 反 抗 在 超 自 然 的 起 源 关 系 如 同 在 二 十 世 纪 初 叶, 华 腓 德 所 说, 人 起 源 的 圣 经 教 理 的 根 本 断 言, 是 他 将 他 的 实 有 归 功 于 得 到 神 的 创 造 行 动 (Quoted by Buswell,op.cit.,p.322) 在 这 背 逆 的 时 代 中, 相 信 圣 经 的 基 督 徒, 更 要 强 调 和 宣 布 圣 经 教 理 的 根 本 断 言 2 人 类 土 生 论 与 自 然 发 生 论 18

19 很 多 古 人 主 张 一 种 人 是 由 地 里 自 然 生 出 来 的 土 生 论 (autochtonism), 认 为 地 里 具 有 各 种 丰 盛 的 生 命 有 机 物 胚 种, 会 在 一 定 的 情 况 下 发 展 成 生 物 因 此, 主 张 地 上 活 着 的 所 有 植 物 和 动 物, 造 成 了 人 类 的 起 源 基 督 徒 对 于 希 腊 和 罗 马 学 者 提 出 如 此 粗 糙 形 式 的 土 生 论, 作 出 强 烈 的 反 驳 对 于 为 何 在 今 天 的 地 里 未 能 产 出 人 和 非 理 性 动 物 的 自 然 发 生 (Spontaneous reneration) 之 异 议, 那 些 古 学 者 的 答 辩 是, 以 前 发 生 和 引 起 的 各 种 事 物, 在 今 天 的 世 界 状 态 中 是 不 会 再 发 生 的 对 于 自 然 发 生 的 婴 儿, 如 果 没 有 母 亲 的 保 护 必 定 会 死 亡 的 异 议, 他 们 的 回 答 是, 因 为 那 个 婴 儿 的 出 生, 有 个 掩 护 物 包 在 大 洋 中 漂 浮 发 展 成 二 岁 的 婴 儿 这 种 推 定 只 是 哲 学 上, 有 关 人 类 创 造 方 式 的 一 般 猜 想 而 已 因 此, 不 能 强 要 他 们 提 出 详 细 的 说 明 可 是, 这 种 理 论 根 本 的 难 关 是 自 然 发 生 的 假 说, 乃 是 一 种 不 能 证 明 的 事 实 近 代 的 进 化 论 者 虽 然 也 说 自 然 发 生, 而 科 学 家 努 力 想 要 作 出 的 那 些 证 明, 只 不 过 是 徒 劳 无 功 而 已 [ 注 ] 十 九 世 纪 末 叶, 英 国 生 物 学 家 赫 胥 黎 (Thomas Henry Huxley, ) 教 授 在 其 讲 论 的 生 命 的 物 质 基 础 (Physical Basis of Life) 中, 努 力 地 想 让 人 看 到 生 命 是 由 物 质 微 分 子 特 异 排 列 的 结 果 他 的 说 法 是, 生 命 的 物 质 是 由 通 常 的 物 质 所 构 成, 只 是 在 其 物 质 原 子 聚 积 的 样 式 中, 而 与 他 ( 生 命 的 物 质 ) 有 所 不 同 ( Lay Sermons and Addresses,London,1870,p.144) 他 于 1870 年 在 皇 家 学 会 的 演 讲 中 说, 如 果 他 能 充 分 而 更 远 地 回 顾 过 去, 就 可 以 期 待 从 非 生 物 中 看 到 生 命 原 子 形 质 的 进 化 他 又 说, 他 从 未 意 图 和 暗 示 自 然 发 生 在 过 去 未 曾 发 生 过, 或 是 在 未 来 也 不 可 能 发 生 可 是, 赫 胥 黎 的 演 讲, 反 而 在 强 调 自 然 发 生 是 无 法 证 明 的 论 证 主 张 自 然 发 生 说 的 博 物 学 者 的 背 面, 还 有 一 群 著 名 的 权 威 者, 晓 得 并 承 认 生 命 是 由 生 命 来 产 生, 是 谓 科 学 确 定 的 自 然 法 则 在 上 述 的 演 讲 中, 赫 胥 黎 说, 在 二 百 年 前 腐 烂 的 动 物 体 和 植 物 体 中 出 现 的 虫 子, 应 该 看 成 是 自 然 产 生 的 例 证 可 是 在 十 七 世 纪 中 叶, 意 大 利 人 的 博 物 学 者 赖 迪 (Redi) 说, 腐 烂 的 东 西 接 触 到 空 气 是 会 产 生 苍 蝇 的 ; 但 如 果 用 薄 而 稀 疏 的 布 条 来 掩 护, 就 不 会 生 出 这 些 虫 子 如 此, 生 物 质 总 是 要 藉 着 先 有 的 生 物 质 发 生 的 假 说, 方 能 取 得 其 明 确 的 形 体 这 种 结 论, 从 那 时 直 到 今 天, 藉 着 在 进 行 的 研 究 和 实 验, 更 成 为 明 确 的 结 论 藉 着 高 度 显 微 镜 才 能 分 辨 出 来 的 滴 虫 类 的 极 微 生 物, 如 果 精 密 地 除 去 所 有 既 存 的 微 生 菌 时, 就 证 明 不 会 出 现 赫 胥 黎 的 结 论 作 出 了 将 生 物 必 定 要 从 生 物 中 产 生 的 生 物 续 生 说, 从 盖 然 的 假 说 地 位 上, 进 展 到 自 然 法 则 的 地 位 今 天, 偶 尔 也 有 些 科 学 者 主 张, 从 非 生 物 中 发 明 出 生 命 的 方 法 可 是, 这 种 自 我 主 张 的 薄 弱 根 据, 立 刻 就 会 受 到 科 学 的 反 驳 和 指 摘 即 便 其 主 张 几 乎 无 法 反 驳 而 被 确 立, 却 反 而 会 成 为 原 始 的 最 初 生 命 发 生 方 法 上 的 疑 问 4 人 类 进 化 论 19

20 今 天 对 有 关 人 类 起 源 的 圣 经 报 导 的 对 立 理 论 中, 最 盛 行 的 就 是 进 化 论 进 化 论 虽 然 利 用 科 学 的 名 义 来 使 人 感 到 期 待, 但 不 难 看 破 其 中 的 无 理 与 虚 妄 人 类 进 化 起 源 的 假 说 进 化 论 或 将 今 天 的 人 类 看 成 是 猿 猴 的 子 孙, 提 示 人 类 与 高 等 的 猿 类 是 同 一 祖 先 还 有 一 说, 认 为 人 类 以 亚 洲 的 巨 猿 (Orang) 和 长 臂 猿 (giffons), 以 及 非 洲 的 大 猩 猩 (gorilla) 和 黑 猩 猩 (chimpanzee) 为 代 表 的 所 有 类 人 猿 (anthropoid), 最 为 接 近 和 类 似 如 此, 这 些 被 看 成 是 人 类 最 亲 近 的 亲 族, 虽 然 牠 们 的 大 小 与 形 状, 以 及 其 它 的 地 方 与 人 不 同, 但 却 认 为 牠 们 在 基 础 的 构 造 上 与 人 是 相 同 的 他 们 认 为 人 类 不 是 从 现 存 猴 子 的 某 个 种 类 中 出 来, 而 是 灭 绝 已 久 的 一 种 类 人 猿 的 后 孙 按 照 这 种 说 法, 猴 子 与 人 类 虽 然 是 同 一 血 统 的 亲 族, 但 却 不 是 兄 弟 和 姊 妹, 而 是 侄 儿 和 侄 女 在 此 点 上, 不 论 意 见 有 什 么 差 异, 若 按 照 彻 底 自 然 主 义 的 进 化 论 来 看, 人 是 由 低 等 动 物 进 化 的, 其 身 体 和 灵 魂 完 全 是 藉 着 自 然 的 过 程, 全 然 没 有 受 到 固 有 势 力 的 管 辖 动 物 界 与 人 类 之 间 密 切 的 继 续, 属 于 此 理 为 主 导 的 原 理 这 种 理 论 在 进 化 的 过 程 中 不 容 许 任 何 地 方 有 所 中 断, 因 为 每 个 中 断 都 能 造 成 这 个 理 论 的 致 命 伤 预 言 绝 不 会 有 新 的 出 现, 是 因 为 不 会 再 出 现 那 个 过 程 而 且, 这 个 过 程 从 开 始 到 末 了 都 会 受 到 固 有 势 力 的 管 辖 被 许 多 有 神 进 化 论 学 者, 似 乎 可 以 看 为 容 纳 的 理 论, 乃 是 将 进 化 只 单 纯 地 看 成 是 神 工 作 的 方 法 这 或 许 可 以 成 为, 以 邀 请 神 的 形 式, 提 出 弥 补 无 机 物 和 有 机 物 之 间, 非 理 性 的 受 造 物 与 理 性 的 受 造 物 之 间 的 缝 隙 可 是, 按 其 推 想 神 特 别 工 作 限 度 的 范 围, 进 化 论 就 要 承 认 进 化 有 其 无 法 弥 补 的 缝 隙, 因 为 不 是 引 进 了 新 的 什 么 存 在, 就 会 使 理 论 自 然 地 成 为 纯 粹 还 有 人 主 张, 只 有 人 的 身 体 是 藉 着 进 化 的 过 程, 从 低 等 动 物 引 出 来 的, 神 只 在 身 体 中, 赋 予 了 合 理 的 灵 魂 这 是 另 一 种, 只 承 认 有 机 进 化, 而 否 认 精 神 进 化 的 见 解 对 进 化 起 源 说 的 异 议 对 于 强 调 人 类 是 从 低 等 动 物 起 源 的 进 化 论, 可 以 提 出 几 种 重 大 的 异 议 1) 无 法 证 明 的 假 说 虽 然 很 多 时 候 进 化 论 被 提 出 为 确 定 的 学 理, 但 事 实 上, 这 些 只 是 一 些 无 法 证 明 的 假 说 有 位 出 色 的 进 化 论 者 坦 白 承 认, 很 多 人 都 知 道 这 种 理 论 的 假 说 性 质 D H 史 可 特 (D.H.Scott) 博 士, 在 大 英 科 学 促 进 会 面 前 陈 述 的 证 言 中 说, 所 有 的 都 放 在 熔 炉 里 改 造 中, 那 么, 进 化 是 科 学 确 证 的 事 实 吗? 不 是 不 是 那 样, 那 是 信 仰 的 行 动 因 为 无 法 选 择 其 它 的 路 20

21 他 又 说, 自 然 科 学 似 乎 又 回 到 达 尔 文 以 前 的 混 沌, 爱 浪 剑 的 普 莱 绪 曼 博 士 如 此 写 道, 支 援 达 尔 文 主 义 的 理 论, 连 一 个 事 实 都 没 有, 完 全 是 想 像 的 产 物 B 基 德 (B.Kidd) 博 士 的 断 言 更 为 强 硬, 他 说, 达 尔 文 主 义 是 以 惊 人 的 推 测 与 无 法 比 较 的 无 知 的 复 合 物 (Zerbe, Christianity and False Evolution,p.271 f) 布 赖 恩 对 达 尔 文 的 评 论 说, 在 他 的 著 作 中, 填 满 了 那 些 未 曾 确 实 的 话, 如 我 们 会 充 分 的 推 想 (We may well suppose) 之 语 句, 在 他 两 本 主 要 的 著 作 中 出 现 了 八 百 多 次 (Wm.Genings Bryan, In His Imagy,pp.90f) 许 多 进 化 论 者, 虽 然 在 说 确 信 进 化 的 理 念, 但 却 无 法 说 明 那 些 确 信 的 工 作 方 法 达 尔 文 在 公 布 他 的 著 作 时, 虽 然 完 全 依 赖 他 获 得 的 特 性 传 承 的 可 能 性 理 论, 但 不 久 后, 证 明 获 得 的 特 性 是 不 能 传 承 的 理 论, 这 就 成 为 魏 斯 曼 (Weismann) 生 物 学 理 论 的 房 角 石 ; 他 的 意 见, 以 后 藉 着 发 生 学 的 研 究 得 到 丰 富 的 确 证 达 尔 文 推 想 获 得 特 性 可 以 传 承, 并 对 种 的 变 形 也 有 很 大 的 确 信, 虽 然 也 关 注 从 原 始 细 胞 发 展 成 人 的 继 续 发 展 线, 但 经 过 迪 维 利 斯 (De Vries) 门 得 尔 (Mendel), 以 及 其 他 人 的 实 验, 趋 向 于 不 信 任 达 尔 文 见 解 的 倾 向 达 尔 文 的 渐 进 不 可 知 的 变 形, 让 位 给 迪 维 利 斯 突 发 不 可 预 知 的 变 形 达 尔 文 在 各 个 方 面 推 想 出 无 穷 的 变 异, 而 门 得 尔 却 指 出 变 异 和 突 变 绝 不 会 引 导 有 机 体 之 种 的 外 变, 并 要 顺 服 一 定 的 法 则 再 者, 现 代 的 细 胞 学 在 细 胞 和 传 承 特 性 搬 运 物 的 细 胞 遗 传 原 质, 以 及 在 染 色 体 的 研 究 中 坚 定 了 这 种 观 念 进 化 论 者 证 明 了 所 谓 的 新 种, 并 不 是 真 正 的 种, 而 只 是 变 异 种 的 同 种 变 异 而 已 诺 典 斯 奇 俄 德 的 形 质 遗 传 研 究, 从 通 俗 的 报 导 中 引 用, 说, 因 为 现 代 形 质 遗 传 的 研 究 知 道 了 很 多 的 事 实, 使 今 天 在 有 关 种 的 形 成 见 解 中, 盛 行 的 是 混 乱 (Nordenskioeld, History of Biology,p.613) 杂 种 的 发 展 被 限 制 的 事 实, 使 新 种 的 起 源 防 于 未 然 很 久 以 前, 如 同 法 国 人 佛 罗 伦 斯 (Flourens) 所 指 摘 的, 今 天 也 是 事 实 他 说, 由 两 种 完 全 不 同 的 种 之 间 联 合 出 生 的 杂 种, 过 不 多 久, 不 是 成 为 不 妊 物, 就 是 与 父 母 群 体 (stocks) 中 的 一 方 联 合, 又 回 到 其 典 型 中 它 们 在 任 何 的 境 遇 中 都 不 能 称 为 新 种, 就 是 不 能 兴 起 中 间 的 和 永 续 的 种 类 (Quoted by Hodge,op.cit. p.79) 今 天 比 较 出 色 的 进 化 论 者 坦 白 承 认, 物 种 起 源 对 他 们 来 说, 完 全 是 个 神 秘 因 此, 在 物 种 起 源 是 神 秘 的 期 间 里, 他 们 绝 不 可 能 说 明 人 类 进 化 的 起 源 2) 动 物 起 源 的 妄 想 达 尔 文 (Darwin) 为 了 试 图 证 明 人 是 类 人 猿 的 后 裔, 有 如 下 的 三 个 依 赖 : 就 是 藉 着 人 与 高 等 动 物 之 间 构 造 类 似 的 辩 论, 胎 生 学 的 辩 论, 以 及 藉 着 发 育 不 全 或 退 化 器 官 的 论 证 其 后 追 加 的 两 样, 是 藉 着 血 液 试 验 的 辩 论 和 化 石 学 的 辩 论 可 是, 这 其 中 的 任 何 辩 论 都 无 法 提 出 证 明 (1) 构 造 的 类 似, 藉 此 辩 论 的 主 张 是 猴 子 与 人 类 之 间 的 类 似, 认 为 只 有 推 想 两 者 之 间 有 亲 子 的 关 系 才 能 说 明 可 是, 藉 着 其 他 的 推 想 也 能 得 到 非 常 合 21

22 理 的 说 明 就 是 神 在 创 造 动 物 界 的 时 候, 将 某 种 典 型 的 形 体 作 为 基 础 的 样 式, 使 他 們 在 多 样 中 有 其 统 一 性 如 同 大 音 乐 家 在 自 己 大 规 模 的 作 曲 中, 使 用 单 一 的 題 目 不 斷 地 反 复, 但 在 每 次 的 反 复 中 都 有 新 的 变 异 豫 造 的 原 理 ( 完 全 有 机 体 的 各 个 部 分, 只 不 过 是 已 在 的 胚 子 中 的 发 达 而 已 ) 将 会 给 予 这 种 类 似 的 说 明 成 为 很 好 的 光 照 (2) 胎 生 学 的 类 似, 这 可 以 藉 着 上 述 的 同 一 原 理 来 说 明 不 但 如 此, 最 近 生 物 学 的 研 究, 认 为 唯 有 发 生 的 关 系, 才 能 证 明 出 亲 缘 或 血 统 ; 而 构 造 的 类 似, 卻 不 能 作 出 如 此 的 指 示 (3) 发 育 不 全 的 器 官, 或 退 化 的 器 官, 有 些 科 学 者 对 于 这 些 的 无 用 性, 表 示 出 疑 问 其 实, 这 只 是 科 学 还 没 有 发 现 它 们 的 用 途 而 已 (4) 血 液 的 试 验, 动 物 与 人 类 本 来 的 形 式, 虽 然 有 着 某 些 类 似, 但 却 未 能 证 明 发 生 的 关 系 原 因 是 红 血 球 和 白 血 球 所 包 含 血 液 坚 固 部 分 的 形 质 遗 传 要 因, 确 证 是 运 送 物 的 事 实, 在 这 个 试 验 中, 血 液 部 分 的 生 物 质, 使 用 了 未 包 含 任 何 不 妊 的 (sterile) 血 精 多 年 后 的 试 验, 用 分 光 器 将 血 液 作 了 全 部 的 检 查, 结 论 的 证 明 是 动 物 与 人 类 之 间 有 着 本 质 上 的 相 异 (5) 化 石 学 的 辩 论, 这 个 辩 论 同 样 是 无 效 如 果 人 类 真 是 类 人 猿 的 后 裔, 那 么, 中 间 的 形 体 就 会 在 某 处 存 在 可 是, 如 同 达 尔 文 未 能 找 到 动 物 种 类 之 间 数 千 个 缺 环, 同 样 未 曾 发 现 猴 子 与 人 类 之 间 的 缺 环 虽 然 可 以 说 人 类 初 期 先 祖 灭 绝 已 久, 但 也 应 该 在 化 石 遗 物 中 被 发 现 今 天 虽 有 科 学 者 自 我 主 张 已 发 现 了 一 些 远 古 人 的 骸 骨, 他 们 按 其 想 像 将 这 些 古 人 作 出 重 组, 使 我 们 看 到 那 些 由 想 像 所 组 成 的 原 人 的 照 片, 就 是 爪 哇 (Java man) 人 (Pithecanthropus erectus), 海 得 堡 (Heidelberg) 人 (Homo Heidelbergensis), 尼 安 德 特 (Neanderthal) 人 (Homo Neandertalensis), 克 罗 马 侬 (Cro-magnon) 人, 皮 尔 当 (Piltdown) 人 等 这 种 重 组 的 东 西, 虽 然 被 某 些 人 重 视, 但 价 值 却 很 少 因 为 每 次 只 发 现 了 少 数 的 骨 骼, 其 中 某 些 境 遇 是 分 散 的, 很 难 确 定 他 们 是 属 于 同 一 个 身 体 有 时 很 难 将 问 题 的 骨 骼, 确 定 那 些 是 属 于 人, 那 些 是 属 于 动 物 的, 就 是 在 专 家 之 间 也 得 不 出 同 样 的 意 见 伦 敦 大 学 解 剖 学 教 授 伍 德 (Wood) 博 士, 在 人 类 的 先 祖 ( Ancestry of man ) 小 册 子 中 说, 我 在 人 类 学 的 学 科 中, 虽 然 用 梦 魇 般 地 想 像 来 设 计 和 涂 抹 画 像, 发 现 其 过 程 的 外 观 实 在, 比 那 些 流 行 而 全 然 虚 假 的 事, 更 为 没 有 价 值 的 职 业 近 代 著 名 科 学 家 之 一 的 富 来 明 说, 我 们 推 测 人 类 的 所 有 结 论, 乃 是 按 着 已 经 知 道 的 化 石 遗 物 典 型, 或 形 体 如 类 人 猿 或 其 它 的 哺 乳 类 发 展 成 今 天 真 正 存 在 的 人, 这 实 是 无 法 按 着 逐 渐 升 进 线 状 系 列 来 摆 列 的 如 果 认 为 这 有 可 能 或 信 其 臆 测 的 陈 述 是 真 实 的, 实 在 是 不 正 确 的 (Fleming, The Origin of Mankind,p.75) 3) 心 的 起 源 之 难 关 人 里 面 的 精 神 要 素 之 起 源, 通 常 称 谓 心 的 起 源 考 察, 这 是 给 进 化 论 22

23 者 提 出 了 最 大 的 难 关 进 化 论 者 虽 然 试 图 将 人 心, 或 智 能 言 语 良 心, 以 及 有 关 宗 教 的 起 源, 提 出 很 好 的 体 裁 说 明, 但 始 终 未 能 成 功 人 类 对 他 的 自 我 意 识 抽 象 的 思 维 和 语 言 的 能 力, 藉 着 他 道 德 的 自 由 和 宗 教 的 渴 望 与 所 有 的 先 在 有 机 体 作 出 区 别 对 于 这 些 起 源, 进 化 论 根 本 无 法 提 出 任 何 合 理 的 说 明 很 多 进 化 论 者 讥 笑 人 类 的 高 等 性 质, 完 全 是 自 然 发 展 的 产 物 之 观 念 富 来 明 多 森 杰 尔 利 福 来 斯 等 科 学 家 们 毫 不 犹 豫 地 抛 弃 了 进 化 论 而 接 纳 了 创 造 论 的 教 理 对 于 有 关 人 类 的 起 源, 威 廉 多 森 (Sir William Dawson) 说, 除 了 圣 经 所 说 的 神 创 造 人 以 外, 我 不 再 知 道 什 么 人 类 的 起 源 ; 我 知 道 的 没 有 比 这 个 更 多, 也 没 有 看 到 知 道 的 比 这 更 多 的 人 ( The Bible Confirmed by Science,p.146) 富 来 明 说, 科 学 说 出 的 全 部, 从 现 今 决 定 的 确 认, 以 及 有 限 的 人 生 知 识 之 亮 光 来 看, 无 法 确 实 证 明 如 何 何 地 何 时, 是 人 类 的 起 源 这 种 真 知 识 如 果 能 够 临 到 我 们, 必 定 不 是 从 现 代 人 类 学, 而 是 从 其 他 的 某 种 源 泉 临 到 我 们 ( The Origin of Mankind,p.76) 有 神 进 化 论 的 难 关 有 神 进 化 论, 相 信 人 类 是 由 进 化 起 源 的 这 种 信 念, 使 其 努 力 地 与 圣 经 中 有 关 人 类 创 造 的 教 导 调 和 可 是, 圣 经 与 其 说 人 是 由 一 种 猴 子 的 动 物, 透 过 发 展 的 过 程 而 产 生, 不 与 说 是 神 特 别 创 造 的 产 物, 乃 是 其 明 确 的 教 导 耶 和 华 神 用 地 上 的 尘 土 造 人, 将 生 气 吹 在 他 鼻 孔 里, 他 就 成 了 有 灵 的 活 人 ( 创 2:7) 有 些 神 学 者, 热 衷 于 将 圣 经 的 教 导 与 进 化 论 调 和, 他 们 对 这 节 经 文 解 释 说, 这 意 味 着 神 将 人 的 身 体 由 尘 土 的 动 物 身 上 引 出 这 完 全 是 无 理 的 解 释, 因 为 创 世 记 的 作 者 已 经 描 写 过 动 物 的 被 造, 如 果 人 的 身 体 是 由 动 物 的 身 上 引 出, 就 会 使 用 特 殊 的 言 辞 表 明 这 种 事 实, 就 不 会 记 载, 用 尘 土 造 人 的 这 种 语 句 ; 藉 着 3:19 节, 你 本 是 尘 土, 仍 要 归 于 尘 土 的 这 句 话 作 为 注 解 如 果 把 尘 土 看 成 是 动 物, 那 么 这 句 使 亚 当 受 到 惩 罚 的 话, 让 他 回 到 原 来 动 物 状 态 的 指 示 就 没 有 什 么 意 义 了 最 后 在 林 后 15:39 节, 保 罗 说, 凡 肉 体 各 有 不 同 : 人 是 一 样, 兽 又 是 一 样, 鸟 又 是 一 样, 鱼 又 是 一 样 的 这 些 话, 值 得 作 为 关 联 的 参 考 圣 经 坦 率 地 教 导, 人 的 灵 魂 是 直 接 从 神 来 的 ( 创 2:7), 这 意 味 着 某 种 含 义 的 实 质, 是 与 自 然 发 展 结 果 的 进 化 论 见 解 无 法 调 和 完 全 同 意 这 种 见 解 的 以 利 户 说, 神 的 灵 造 我, 全 能 者 的 气 使 我 得 生 ( 伯 33:4) 不 但 如 此, 圣 经 中 还 有 一 人 在 教 导 我 们, 他 立 刻 显 出 与 低 等 被 造 物 之 间 的 广 大 间 隔 和 悬 殊 地 位 他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被 造, 即 时 站 在 高 等 智 能 的 道 德 的 宗 教 的 水 平 上, 获 得 管 理 低 等 动 物 界 的 统 治 权 ( 创 1: ,2:19 20; 诗 8:5-8) 可 是, 他 因 罪 而 堕 落, 从 高 位 被 逐, 屈 服 于 败 坏 的 辖 制 因 此, 这 与 人 类 从 劣 等 动 物 的 地 位 中 出 发, 逐 渐 向 上 成 为 拥 有 智 能 道 德 和 宗 教 的 人 类 进 化 的 起 源, 在 事 实 上 刚 好 相 反 进 化 论 本 是 无 法 证 明 的 假 说, 反 而 被 神 学 者 用 来 改 装 成 有 神 进 化 论, 将 人 的 起 源 与 创 造 的 其 他 问 题, 企 图 23

24 用 其 观 点 来 解 说 圣 经 的 报 导, 这 岂 不 是 愚 昧 无 知 的 事 么? 最 近 大 科 学 家 之 一 的 凯 文 卿 (Lord Kelvin) 说 进 化 论 本 身 是 个 无 法 证 明 的 假 说, 还 留 在 科 学 的 实 验 室 里 我 们 大 学 里 的 教 师 和 我 们 讲 坛 上 的 讲 道 者, 将 真 理 用 进 化 论 的 名 辞 来 作 再 陈 述, 看 到 他 们 过 度 的 急 燥, 使 我 不 得 不 感 到 惊 奇! 24

25 第 2 章 人 的 统 一 和 远 古 第 1 节 人 的 统 一 性 (unity of man) 1 圣 经 对 人 种 统 一 性 的 证 言 圣 经 明 确 教 导 全 世 界 的 人 类 都 是 单 一 夫 妇 的 后 裔 在 创 世 记 的 头 几 章 里, 对 此 有 特 别 的 明 示 ( 创 1:27 28,2:7 22,3:20,9:19) 神 创 造 亚 当 和 夏 娃 作 为 人 类 的 始 祖, 命 令 他 们 生 养 众 多 遍 满 地 面 不 但 如 此, 在 创 世 以 后 直 到 洪 水 时 代 的 其 他 记 载, 明 示 所 有 的 人 类 都 是 同 一 始 祖 的 后 裔 他 们 不 但 拥 有 意 味 着 可 以 分 享 相 同 属 性 种 类 的 统 一 性, 还 有 发 生 过 的 族 谱 的 统 一 性 1) 有 机 的 统 一 性 使 徒 保 罗 对 此 事 实 的 教 导 说, 他 从 一 本 造 出 万 族 的 人 ( 本 有 古 卷 作 血 脉 ), 住 在 全 地 上 ( 徒 17:26) 再 者, 这 种 事 实 在 最 初 的 犯 罪 中, 就 指 出 人 类 有 机 的 统 一 性, 以 及 在 基 督 里, 人 类 救 恩 所 规 定 的 有 机 统 一 性, 这 些 都 成 为 使 徒 保 罗 的 基 础 教 理 ( 罗 5:12 19, 林 前 15:21 23), 即, 人 种 的 统 一 性, 因 着 亚 当 的 堕 落, 构 成 原 罪 教 理 底 面 的 台 基 人 种 的 统 一 性 如 同 薛 德 的 解 说, 不 能 作 为 实 名 论 来 理 解 他 说, 人 性 是 最 初 人 种 的 个 人 里 面, 创 造 成 特 种 的, 或 一 般 的 实 体 那 个 虽 然 还 没 有 个 体 化, 通 常 是 藉 着 繁 殖 部 分 地 被 细 分, 那 些 部 分 的 使 人 种 截 然 形 成 了 分 离 的 个 人 一 个 特 种 的 实 体 藉 着 繁 衍 变 成 数 百 万 个 别 的 实 体, 成 为 不 同 形 态 的 人 物 个 人 从 共 同 体 中 分 离 出 来 的 单 方 人 性, 构 成 拥 有 所 有 根 本 特 性 的 特 殊 人 物 (Shedd, Dogm. Theol,Ⅱ.p.72) 对 此 见 解 的 异 议, 将 会 在 其 它 的 文 脉 中 来 叙 述 2) 人 类 之 爱 的 统 一 性 人 类 的 统 一 性, 提 供 所 有 的 人 类 都 是 同 胞 兄 弟, 成 为 普 遍 兄 弟 意 识 的 美 好 基 础 人 类 之 爱 向 着 世 界, 对 单 一 人 种 的 认 识, 强 化 成 万 民 的 义 务 再 者, 这 种 统 一 性 的 暗 示, 首 先 强 调 唯 独 救 主 的 赎 罪, 以 及 唯 靠 圣 灵 的 救 恩, 成 为 基 督 教 福 音 在 世 界 中 的 使 命 3) 家 族 的 统 一 性 在 人 种 统 一 性 的 根 源 中, 夫 妇 二 人 成 为 一 体, 意 味 着 统 一 的 重 要 含 义 神 说, 我 们 要 造 人, 神 就 造 男 造 女 ( 创 1:26 27) 薛 25

26 德 说, 男 女 之 间 的 彼 此 隔 离, 意 味 着 人 的 观 念 并 不 完 全, 人 种 (human species) 是 由 两 者 认 同 生 成 的 独 居 的 男 性 或 女 性, 不 能 成 为 人 类 的 人 种 如 果 二 人 不 连 合, 就 无 法 延 续 繁 衍 (Ibid., Ⅱ,4) 圣 经 创 世 记 2:23 节 报 导 神 用 亚 当 身 体 的 一 部 分 造 了 夏 娃, 可 被 看 成 夫 妇 统 一 性 的 真 理 支 持 因 此, 人 要 离 开 父 母, 与 妻 子 连 合, 二 人 成 为 一 体 ( 创 2:24) 是 其 结 论 2 对 于 人 种 的 统 一 性, 在 学 问 上 的 证 言 学 界 人 士 对 人 种 的 统 一 性, 不 总 是 肯 定 的 古 代 希 腊 人 的 土 生 论, 教 导 人 是 一 种 从 地 里 自 然 生 出 来 的 因 此, 排 除 了 人 种 单 一 的 起 源 这 种 理 论 是 根 据 于 无 法 证 明 的 自 然 发 生, 前 章 中, 已 作 过 无 效 的 说 明 阿 卡 西 滋 ( Agassiz ) 提 倡 推 想 的 相 异 创 造 中 心 的 亚 当 同 时 人 (Coadamites) 论 这 种 理 论 虽 然 说 人 类 的 种 (species) 是 一 个, 但 却 有 多 处 创 造 之 矛 盾 (A.H.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Ⅱ,p.481) 1655 年, 培 来 流 斯 (Peyrerius) 推 想 在 亚 当 以 前 已 有 人 类 ( 认 为 亚 当 是 黑 人 种 的 一 个 后 裔 ), 发 展 成 为 亚 当 前 人 论 (Preadamites) 袁 切 尔 (Winchell) 虽 然 复 兴 了 这 种 理 论, 却 不 否 定 人 类 是 单 一 的 人 种, 他 不 是 把 亚 当 看 成 人 类 的 始 祖, 而 是 看 成 犹 太 人 的 先 祖 认 为 创 4:14( 该 隐 的 恐 怖 ), 创 4:17( 该 隐 的 婚 姻 ), 创 6:1 2( 神 的 儿 子 们 与 人 的 女 子 ) 等 经 节, 这 是 为 了 说 明 而 作 出 的 理 论 事 实 上, 科 学 与 圣 经 是 矛 盾 的 ( 创 1:27 28,2:7 22,3:20,9:19; 罗 5:12 19; 林 前 15: 21 22; 来 2:16; 徒 17:26) 晚 近 富 来 明 主 张, 亚 当 出 现 于 主 前 5500 年 间 的 历 史 舞 台 之 前, 有 理 由 推 想 已 经 有 了 比 较 低 等 的 人 种, 他 们 虽 然 比 亚 当 的 种 族 低 劣, 却 有 着 与 动 物 截 然 不 同 的 能 力, 认 为 后 世 的 亚 当 人, 得 到 较 大 和 高 尚 的 能 力, 亚 当 似 乎 得 到 引 领 所 有 既 存 人 类, 表 示 向 创 造 主 效 忠 的 使 命 但 是 连 他 自 己 本 身 都 未 能 守 住 向 神 的 忠 诚, 神 却 在 人 生 中 超 越 了 人 类 的 计 划, 在 他 的 后 裔 中 成 就 了 他 ( 亚 当 ) 未 曾 作 成 的 事 这 种 理 论 也 没 有 圣 经 的 支 持, 而 且 与 使 徒 行 传 17:26 节 的 经 文 有 正 面 的 冲 突, 这 排 除 了 有 关 人 的 堕 落, 以 及 救 恩 计 划 的 圣 经 所 有 教 导 同 时, 今 天 学 界 的 普 遍 判 断, 所 有 人 类 都 是 单 一 夫 妇 的 后 裔 在 这 个 论 题 中, 需 要 特 别 来 考 察, 支 援 圣 经 教 导 的 几 点 证 言 1) 藉 着 历 史 的 论 证 历 史 向 着 人 种 的 统 一 性 作 出 证 言 对 于 人 种 的 各 种 传 说, 指 向 中 部 亚 洲 为 人 类 共 同 的 起 源 和 先 祖 的 居 住 地 人 类 的 移 民 历 史, 显 示 所 有 的 种 族 都 是 从 单 一 的 中 心 分 散 斯 特 朗 说, 在 可 以 追 踪 的 两 半 球 民 族, 以 及 在 种 族 历 史 限 度 内 的 证 据, 26

27 共 同 指 向 中 亚 是 先 祖 的 起 源 地 ( A.H.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Ⅱ,p.447) [ 注 ] 欧 洲 的 民 族, 被 认 定 为 亚 洲 移 住 的 移 民 再 者, 近 代 人 种 学 者 普 遍 同 意 亚 美 利 加 洲 的 印 度 人 ( 土 著 人 ) 种 族, 是 由 东 方 的 亚 洲 蒙 古 族 经 过 波 利 尼 西 亚 (Polynesia, 澳 洲 东 北 部 太 平 洋 上 的 岛 屿 ) 或 穿 过 阿 留 申 群 岛 (Aleutian Islands, 衔 接 阿 拉 斯 加 和 俄 罗 斯 的 白 令 海 峡 中 的 岛 屿 ) 转 居 的 泰 勒 (Taylor, primitive Culture,Ⅰ.48) 说, 从 爪 哇 和 苏 门 答 腊 各 岛 上 的 半 开 化 的 民 族 文 化 证 据 来 看, 立 刻 显 明 是 从 印 度 人 和 回 教 徒 的 渊 源 而 来 将 这 些 证 据 合 起 来, 指 出 中 亚 是 人 种 共 同 起 源 的 场 所 2) 藉 着 语 言 学 和 证 据 比 较 语 言 学 指 出 人 类 的 语 言 是 共 同 的 起 源 可 是 在 印 欧 ( Indo- Germanic) 方 言 的 残 骸 中, 还 可 以 追 踪 到 存 于 梵 语 中 的 共 同 原 始 语 不 但 如 此, 古 代 的 埃 及 语 和 印 欧 语 系 与 闪 米 特 语 系 (Semitic) 之 间, 显 出 其 连 环 的 证 据 斯 特 朗 (Strong) 说, 比 较 语 言 学 指 出, 比 较 重 要 的 语 言 都 指 示 其 语 言 的 共 同 起 源 ; 而 比 较 不 太 重 要 的 语 言, 则 不 提 供 那 样 被 引 出 的 证 据 (op.cit.,p.478) 可 是, 罗 马 人 阿 夫 来 多 特 龙 伯 提 (Alfredo Trombetti) 自 荐 所 有 的 语 言 都 能 够 证 明 其 共 同 的 起 源 ( The Unity of Origin of Language,quoted by A.T.Robertson: New Short Grammar of the Greek Testament,1991,p.3) [ 注 ] 成 功 地 追 踪 印 度 日 耳 曼 方 言 共 同 起 源 的 麦 克 斯 米 勒 主 张 : 在 图 来 尼 安 闪 米 特 雅 利 安 的 方 言 中, 实 际 的 要 素 ( 语 汇 ) 或 法 式 的 要 素 ( 文 法 ), 勿 需 认 定 它 们 之 间 必 然 有 其 相 异 而 独 立 的 开 始 如 同 古 代 埃 及 文 字 的 勃 勃 语 (Berber) 与 图 阿 雷 格 (Touareg) 语, 其 文 法 是 雅 利 安 语, 语 汇 的 部 分 是 闪 语 系 如 其 类 似 的 西 班 牙 语 和 缅 甸 语, 一 方 面 在 印 欧 语 系 之 间, 另 一 方 面 成 为 如 同 中 国 语 的 单 音 节 藉 着 语 言 的 语 根 类 似, 而 有 的 辩 论 饶 有 风 趣 在 古 代 语 言 中, 语 根 的 类 似 大 到 可 以 指 向 语 言 的 统 一 古 代 的 埃 及 语 是 从 巴 比 伦 语 引 出 的, 巴 比 伦 语 表 示 出 苏 美 利 安 (Sumerian) 和 闪 语 系 的 混 合 支 那 语 和 阿 卡 迪 安 (Acadian) 语 之 间 的 类 似 也 得 到 追 踪 熊 的 埃 及 语 是 太 普 (Deb), 希 伯 来 语 是 多 普 (Dob), 亚 美 尼 安 语 是 代 八 (Debba), 阿 拉 伯 语 是 徒 步 (Dubb) 这 种 现 象 显 出 这 些 民 族 的 共 同 起 源, 可 以 看 出 他 们 先 祖 的 故 土 是 熟 知 熊 的 地 方 若 170 种 语 根 与 亚 洲 各 种 语 群 的 联 络 是 有 用 的, 其 中 若 50 种 的 语 言 全 数 相 通, 就 是 在 阿 卡 迪 安 埃 及 雅 利 安 闪 米 特 和 蒙 古 语 群 中, 现 在 还 可 以 追 踪 (Coder) 27

28 灵 魂 在 人 的 构 造 中 是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而 心 理 学 不 论 在 任 何 种 族 或 属 于 任 何 国 家 的 人 物 之 间, 明 白 地 显 出 所 有 的 灵 魂 在 实 际 上 是 同 样 的 他 们 有 着 同 样 的 身 体 的 食 欲 本 能 情 欲 和 同 样 的 倾 向, 以 及 才 能 和 力 量, 特 别 具 有 高 等 的 性 质, 就 是 共 同 拥 有 独 特 道 德 的 属 灵 的 特 质 这 种 心 理 要 素 的 共 同 性, 藉 着 所 有 民 族 中 类 似 的 格 言 流 行 的 传 说 同 样 的 哲 学, 以 及 宗 教 在 世 界 上 应 用 的 可 能 得 以 明 示 [ 注 ] 所 谓 在 迦 勒 底 人 的 创 世 记 中 报 导, 东 方 各 国 中 也 有 堕 落 和 长 寿, 以 及 巴 别 塔 等 传 说 这 再 次 证 明, 显 示 出 接 受 这 种 传 说 的 各 国 人 民, 与 圣 经 的 历 史 渊 源 有 着 某 种 共 同 关 系 的 心 理 要 素 宗 教 心 理 学 的 有 力 证 言, 认 为 人 类 是 需 要 祈 祷 祈 盼 永 生 的 生 物 这 证 明 所 有 的 人 类 共 同 拥 有 宗 教 的 本 能 4) 藉 着 生 理 学 的 论 证 自 然 科 学 证 言 人 种 单 一 的 是 : 首 先 有 心 理 学 的 证 言 比 较 心 理 学 者 的 共 同 判 断, 认 为 人 类 是 由 单 一 人 种 构 成 的 人 类 众 多 民 族 之 间 存 在 的 差 异, 被 认 定 为 单 一 种 的 变 异 可 以 例 出 这 种 陈 述, 以 及 证 明 的 几 点 真 实 现 象 :1 所 谓 人 种 之 间 彼 此 联 结 的, 中 间 阶 层 的 种 族 很 多 ;2 所 有 种 族 的 头 脑 骨 骼 和 牙 齿,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3 最 大 相 异 形 的 个 人, 结 婚 后 还 能 生 育, 他 们 的 子 孙 能 够 继 续 延 续 下 去 ; 而 且,4 身 体 正 常 的 温 度 相 同, 平 均 脉 搏 也 相 等, 对 于 疾 病 的 感 受 也 类 似 ( 这 种 事 实, 在 其 它 的 动 物 中 无 法 看 到 ) 所 有 人 的 血 液 与 其 它 任 何 动 物 的 血 液, 藉 着 显 微 镜 都 可 以 作 出 区 别 5) 藉 着 生 物 学 中 动 物 学 的 论 证 藉 着 动 物 学 在 生 物 学 界 中 的 证 言, 支 援 人 种 的 统 一 性 动 物 学 者 在 自 己 的 科 学 观 点 中, 与 其 推 想 一 般 比 较 相 异 起 源 的 人 类 多 祖 说, 不 如 赞 成 追 踪 人 类 单 一 夫 妇 的 人 类 同 一 说 特 别 是 达 尔 文 (Darwin) 以 后, 自 然 科 学 现 在 的 倾 向, 有 着 人 类 同 祖 说 的 好 意 (Geo.p.Fisher, Outlines of Universal History,1904,p.9) 达 尔 文 自 己 也 说, 我 现 今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说, 相 信 人 类 是 从 单 一 夫 妇 发 生 的 人 之 一 我 只 能 说, 我 未 能 发 现 值 得 相 信, 一 个 以 上 的 好 的 人 种 根 据, 或 是 任 何 值 得 可 以 维 持 的 证 据 ( Ghas Darwin, Origin of Species,1934,pp.426 f) [ 注 ] 种 的 统 一 性 是 起 源 统 一 性 的 推 定 证 据 起 源 的 统 一 性 是 提 供 种 的 唯 一 性 的 最 单 纯 说 明 达 那 (Dana) 强 调, 动 物 的 类 (genus) 愈 往 高 等, 其 所 属 的 数 就 愈 少 ; 而 作 为 最 高 的 人 以 下 的 猩 猩 只 有 八 种 ; 作 为 最 优 越 的 人 28

29 类 之 种, 只 局 限 于 一 个 再 者, 现 在 科 学 整 体 的 倾 向, 即 使 动 物 与 植 物 的 境 遇, 也 逆 行 在 分 成 创 造 中 心 的 观 念 里, 即 科 学 也 指 示 各 种 动 植 物 是 单 一 的 起 源 有 一 种 反 对 的 理 论, 认 为 人 类 各 种 族 的 大 小 肤 色 和 形 态 的 差 异, 并 不 拥 护 共 同 起 源 论 可 是, 这 种 差 异 只 有 着 皮 相 的 性 质, 可 以 藉 着 适 应 环 境 和 情 况 的 差 异 来 说 明 在 历 史 中 被 观 察 的 变 化 记 录, 证 明 这 类 差 异, 只 是 同 一 原 始 祖 先 的 典 型, 可 能 有 逐 渐 变 异 : 1 创 造 以 后, 人 类 的 年 代 绝 没 有 限 制 在 6000 年 ;2 种 在 一 般 的 最 初 出 现 后, 会 有 各 类 模 样 和 各 种 形 态 的 变 异, 发 挥 出 最 大 的 能 力 人 类 的 一 切 变 异, 在 最 初 的 人 类 历 史 期 中 也 会 发 生 的 斯 特 朗 收 集 了 许 多 新 情 况 的 结 果 和 生 理 变 化 的 例 证 (A.H.Strong, op.cit.,p.482) 第 2 节 人 的 远 古 性 (Antiquity of man) 人 被 创 造 在 这 个 地 球 上 生 活, 其 年 代 能 有 多 么 久 远 呢? 圣 经 与 近 代 科 学 研 究 的 结 果, 同 意 人 在 地 球 所 有 有 机 的 栖 息 者 中, 是 最 后 出 现 的 人 出 现 之 后, 不 再 有 新 种 的 出 现 可 是, 在 推 定 人 的 年 代 上, 圣 经 的 暗 示, 似 乎 比 较 是 短 期 间 的, 而 科 学 常 见 的 是 长 期 间 的 提 案, 这 可 看 到 两 者 之 间 的 不 一 致 可 是, 如 果 慎 重 地 再 考 察, 按 着 圣 经 中 的 人 类 年 代, 可 比 通 常 指 出 的 年 代, 作 出 延 长 的 计 算, 而 藉 着 科 学 的 过 大 数 字, 可 缩 小 来 视 之 1 按 照 圣 经 中 的 人 类 年 代 1) 现 行 年 谱 表 的 不 完 全 按 照 圣 经 中 的 人 类 年 代, 通 常 流 行 的 观 念 约 有 6000 年 这 是 从 各 种 英 文 圣 经 译 本 注 脚 中 的 乌 撒 耳 年 谱 表 中 发 现 的 观 念 乌 撒 耳 (Ussher, ) 将 希 伯 来 的 圣 经 本 文 作 为 自 己 的 指 路 者, 按 创 世 记 前 几 章 族 谱 中 记 入 的 人 名, 推 想 作 为 一 代 如 此, 他 推 定 亚 当 的 被 造 是 在 主 前 4004 年, 而 推 算 人 类 年 代 的 全 部 约 有 6000 年 可 是, 因 为 圣 经 中 族 谱 的 列 名 并 不 详 细, 所 以 乌 撒 耳 年 谱 表 的 最 初 部 分 没 有 确 实 性 在 亚 伯 拉 罕 以 后 的 人 名 中, 就 缩 减 了 10 人, 那 么 在 他 前 面 的 也 有 缩 减 的 可 能 再 者, 对 理 解 希 伯 来 人 数 字 的 陈 述 也 有 难 题 古 代 希 伯 来 人 在 他 们 的 常 用 文 字 以 外, 没 有 另 外 表 示 数 字 的 文 字, 他 们 在 表 示 数 的 时 候, 用 那 常 用 的 字 母, 或 是 加 上 某 种 记 号 来 使 用 那 些 象 征 的 符 号 随 着 时 代 在 变 化, 不 能 成 为 确 实 信 赖 的 因 此, 族 谱 中 包 含 的 年 数, 按 着 字 的 数 目 来 计 算 是 不 正 确 的 所 以, 按 着 族 谱 来 作 年 谱 表 是 非 常 难 的 海 尔 斯 (Hales) 与 其 他 多 数 的 圣 经 学 者, 采 用 了 七 十 士 译 本 与 约 瑟 夫 29

30 的 年 谱 表, 从 亚 当 的 被 造 到 基 督 的 降 生 约 5500 年, 将 人 类 全 部 的 年 代, 作 成 约 7500 年 可 是, 这 第 二 个 年 谱 表, 我 们 也 无 法 看 成 正 确 的 圣 经 本 身 没 有 将 人 类 的 年 代 作 出 正 确 的 教 导, 即 使 将 这 些 想 法 作 出 相 当 的 延 长, 也 不 会 与 圣 经 有 所 抵 触 对 此, 查 尔 士 贺 智 (Charles Hodge) 如 此 说, 所 有 试 图 作 出 圣 经 年 谱 表 的 决 定, 要 晓 得 伴 随 着 相 当 的 不 确 实 性, 有 关 从 亚 当 到 基 督 之 间 的 年 代 长 短, 犹 太 人 与 基 督 教 作 者 之 间 的 计 算, 明 确 地 显 出 相 当 悬 殊 不 同 的 事 实 其 中 最 长 的 有 6984 年, 最 短 的 有 3483 这 种 情 况 下, 圣 经 之 友 不 需 感 到 不 安, 这 却 是 非 常 明 智 的 事 如 果 科 学 和 历 史 的 事 实, 不 得 不 承 认 人 类 被 造 以 后, 经 过 了 八 千 年 或 一 万 年, 圣 经 也 没 有 作 出 任 何 的 让 步 圣 经 没 有 教 导 我 们, 地 球 上 的 人 类 生 活 了 多 久 圣 经 中 的 家 谱 意 图, 为 要 证 明 基 督 是 大 卫 和 亚 伯 拉 罕 的 后 裔, 不 是 为 要 告 诉 我 们 创 造 与 救 主 降 生 之 间 经 过 了 多 少 年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Ⅱ,p.41) 2) 圣 经 家 谱 的 正 解 如 同 贺 智, 作 为 普 林 斯 顿 神 学 院 教 授 的 威 廉 亨 利 格 林 博 士 说, 如 同 圣 经 年 代 表 中 的 这 个 族 谱, 不 可 忘 记, 不 能 大 力 依 赖 其 时 间 计 算 的 未 确 定 要 素 谁 能 向 我 们 证 明, 洪 水 以 前 和 亚 伯 拉 罕 以 前 的 族 谱, 没 有 与 亚 伯 拉 罕 以 后 的 族 谱 那 样 被 缩 减? 如 果 马 太 想 将 基 督 家 谱 中 的 三 个 时 期 作 成 同 数 化, 而 将 族 谱 中 的 名 字 省 略 ; 那 么, 摩 西 是 否 也 有 把 从 亚 当 到 以 诺 的 七 代, 从 亚 当 到 挪 亚 的 十 代 作 了 省 略 的 可 能 呢? 我 们 的 现 行 年 代, 是 基 于 这 个 族 谱 浏 览 后 所 得 的 印 象, 我 们 会 在 发 现 充 足 的 抛 弃 理 由 之 前 而 执 着 这 些 可 是, 如 果 今 天 的 科 学 人 物, 将 最 近 发 现 值 得 兴 奋 的 人 类 远 古 性 形 迹 的 预 想, 经 慎 重 检 查 和 称 量 后 得 以 证 明 时, 那 时 又 当 如 何 呢? 其 形 迹 只 是 单 纯 的 基 于 已 流 行 过 的 年 代 表 的 错 误 解 释, 其 误 解 在 于 将 亚 伯 拉 罕 以 前 名 字 的 选 拔, 或 部 分 的 记 录 作 为 整 体 的 记 录 (W.H.Green, Pentateuch Viudicated,N.p.128) 2 按 照 科 学 的 人 类 年 代 近 代 科 学 的 研 究, 认 为 人 类 在 地 上 的 存 在 年 代, 有 比 七 十 士 译 本 更 为 悠 久 的 几 个 世 纪 之 证 据, 被 不 断 地 广 泛 发 展 可 是, 那 些 证 据 中 有 其 夸 张, 而 疑 问 的 地 方 也 很 多, 决 不 能 没 有 批 评 地 接 受 举 其 重 要 种 类 中 的 二 三 样 来 作 检 视 1) 人 种 学 的 图 画 高 加 索 人 (Caucasian) 和 非 洲 人 的 典 型 之 所 有 特 征, 可 以 从 埃 及 人 纪 念 碑 中 的 人 种 图 画, 发 现 他 们 在 基 督 以 前 的 1900 年, 到 今 天 所 充 分 发 展 的 30

31 特 征 历 史 的 全 过 程 中, 不 会 因 某 种 气 候 或 乡 土 习 惯 的 变 动, 产 生 认 不 出 人 种 变 异 的 形 迹 因 此, 我 们 必 定 达 到 的 结 论 是, 这 些 同 一 夫 妇 后 裔 的 大 而 长 久 的 变 异, 必 定 会 伴 随 着 大 的 变 动 和 几 个 世 纪 的 时 间 要 求 阿 卡 尔 公 说, 我 们 对 于 有 关 人 种 统 一 性 的 信 念, 当 然 会 按 着 我 们 对 其 贵 重 的 正 比 例, 准 备 愿 意 接 纳 任 何 有 关 人 类 远 古 的 问 题 人 类 的 门 族 愈 证 明 其 古 老, 就 愈 有 其 盖 然 性 证 明 是 由 单 一 夫 妇 而 来 (The Duke of Argyle: Primeval Man,p.128) 可 是, 即 便 凭 着 科 学 根 据 的 任 何 主 张, 也 要 将 其 夸 张 削 减 后, 再 作 考 察 很 多 的 实 证 证 明, 人 不 需 要 很 久 的 岁 月, 就 会 藉 着 环 境 有 形 态 的 变 异 200 余 年 前, 阿 尔 马 (Armagh) 与 达 文 (Dawn)[ 英 国 剑 特 州 东 海 岸 的 停 留 地 称 为 Dawns ] 的 南 方, 被 英 格 兰 人 驱 逐 的 爱 尔 兰 人, 如 同 澳 洲 人 的 突 颚 化 犹 太 人 虽 然 自 他 公 认 是 同 一 先 祖 的 后 裔, 但 在 某 个 纬 度 上 是 白 色, 某 个 纬 度 上 却 是 褐 色, 在 非 洲 却 呈 现 出 黑 色 再 者, 差 遣 到 亚 洲 的 宣 教 士, 经 过 几 年 之 后, 肤 色 也 会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变 化 2) 语 言 学 的 发 现 语 言 学 证 明, 同 样 根 本 语 言 的 所 有 民 族, 久 远 的 时 代 里, 曾 有 过 共 同 的 生 活, 同 样 的 语 言, 是 从 共 同 的 人 种 中 分 出 来 的 可 是, 那 无 从 知 晓 的 时 代, 随 着 发 展 出 来 的 各 样 方 言, 在 逐 渐 消 失 的 同 时, 这 些 方 言 的 发 展, 可 能 需 要 长 久 的 岁 月 可 是, 民 族 语 言 上 的 变 动, 是 否 必 需 经 过 长 久 的 岁 月, 则 是 有 疑 问 的 圣 经 历 史 中 的 以 色 列 百 姓, 在 巴 比 伦 度 过 被 掳 的 七 十 年, 回 到 故 土 的 时 候, 他 们 可 能 早 已 使 用 亚 兰 语 为 普 通 的 语 言 了 再 者, 几 百 年 后, 又 成 了 希 腊 时 代, 分 散 的 以 色 列 百 姓 是 否 又 将 希 腊 语 为 普 通 的 语 言 呢? 3) 地 质 学 的 发 现 人 工 遗 物 随 着 波 浪 成 为 堆 砌 的 深 坑, 灭 绝 动 物 的 种 和 遗 物 连 在 一 起, 合 成 相 当 深 的 洞 穴 这 种 现 象 显 示 人 在 地 上 存 在 后, 大 的 四 足 兽 已 全 群 匿 迹, 北 温 带 的 气 候 风 土 也 已 改 变 许 多 国 家 的 地 文 调 查, 证 明 有 过 非 常 激 烈 的 变 动, 这 包 含 了 人 类 拥 有 非 常 悠 久 的 远 古 性 对 此, 多 年 前 查 尔 士 贺 智 所 作 的 评 论, 反 而 有 其 价 值 他 说, 关 于 这 些, 首 先 评 论 这 种 计 算 的 时 间, 在 值 得 的 信 赖 上, 比 较 没 有 难 处, 乃 是 历 史 的 事 实 如 果 将 这 类 自 然 科 学 者, 失 误 事 件 的 实 例 收 集 起 来, 可 以 填 满 一 卷 书 艾 特 娜 山 (Mount Ethna) 旁 发 现 了 许 多 继 起 的 溶 岩 层, 传 闻 那 些 现 象 需 要 无 数 的 年 轮 时, 世 人 未 曾 忘 记 圣 经 敌 对 者 们 的 那 种 欣 喜 而 今, 那 种 狂 喜 早 已 不 在 了 拉 以 耶 (Lyell) 氏 计 算, 今 天 在 瑞 典 海 岸 中 的 变 动 需 要 年, 其 后 地 质 学 者 作 出 的 计 算, 缩 短 到 十 分 之 一 便 可 在 莱 茵 河 的 堆 积 层 下 面, 发 现 了 一 块 深 埋 的 陶 瓷 片 虽 然 可 以 断 言, 那 个 堆 积 层 不 是 历 史 期 间 生 成 的, 但 那 个 物 件 却 被 证 明 是 罗 马 人 的 制 品 因 此, 比 较 正 直 的 科 31

32 学 人 物, 不 会 相 信 在 大 地 质 学 的 时 期 之 后, 所 算 出 来 的 生 成 结 果, 为 数 千 世 纪 或 计 算 成 数 百 万 年 (op.cit.,33) 有 关 从 地 层 深 处 发 现 的 人 体 遗 骸, 如 果 究 明 是 如 何 进 入 的, 就 能 得 到 问 题 的 解 决, 即, 他 们 是 从 洞 穴 中 流 进 去 的 呢? 或 本 来 是 埋 葬 在 洞 中, 后 来 因 洞 穴 倒 塌, 或 是 居 于 土 穴 中 的 动 物 移 住 其 内, 遇 到 自 然 的 激 变 而 埋 藏 在 那 里 地 震 能 够 使 一 方 地 带 陷 落, 而 使 另 一 处 地 带 隆 起 灭 种 动 物 的 遗 骸 与 连 接 的 人 体 遗 骸, 并 不 能 证 明 两 者 为 同 样 的 年 龄 洪 水 可 能 使 两 者 流 入 同 一 地 层, 或 是 海 流 将 他 们 冲 入 海 底 的 深 层 发 现 埋 藏 在 密 西 西 比 河 沙 堆 中 的 骸 骨 和 船, 两 者 被 判 明 是 近 代 的 埋 藏 在 欧 洲 泥 炭 地 里 的 古 钱 斧 头 和 兵 器, 几 乎 都 是 罗 马 人 的 推 测 器 具 的 发 明, 是 通 过 石 器 时 代 铁 器 时 代 和 青 铜 时 代 等, 漫 长 的 各 个 时 代, 不 能 成 为 大 量 延 长 人 类 年 代 的 坚 实 论 据 这 些 时 代 不 是 延 续 发 生 的, 可 能 是 同 时 的, 美 洲 在 几 百 年 前 有 过 石 器 时 代, 新 几 内 亚 到 今 天 还 是 继 续 着 石 器 的 时 代 值 得 信 赖 的 各 处 考 古 学 历 史 的 纪 元, 不 比 创 世 记 的 年 代 多 么 久 远, 是 件 意 味 深 长 的 事 这 显 出 人 类 的 文 化 不 是 由 那 么 悠 久 的 过 去 开 始 的 古 时, 赫 罗 多 特 斯 (Herodotus) 说, 当 时 的 埃 及 人, 认 为 他 们 保 有 了 年 的 历 史 记 录 ; 维 罗 几 亚 人 主 张, 相 信 自 己 有 比 他 们 更 为 悠 久 的 历 史 ( The History of Herodotus,tr.by Rawlinson,New York, Tubor Publishing Co.1936,pp.132,81) 可 是, 马 义 俄 斯 说, 赫 罗 多 特 斯 因 着 轻 信, 常 被 埃 及 和 巴 比 伦 的 指 引 所 误 导 (Philip Van Ness Meyers, Ancient History,New York,Girm and Co.1916,p.311) 现 代 科 学 者 常 认 为, 人 类 最 初 的 人 是 由 解 剖 结 构 人 (Homo sapiens) 的 出 现, 计 算 到 现 在 若 有 25,000 年 或 50,000 年 之 久, 这 含 有 夸 张 和 很 多 的 质 疑 布 里 斯 特 德 认 为, 欧 洲 先 史 时 代 最 早 的 人, 是 经 过 野 蛮 生 活 和 缓 慢 进 步 的 几 十 万 年 人 类 似 乎 是 在 几 十 万 年 前 已 经 出 现 了 (James H.Breasted, Ancient Times:A History of Early world,new York,Girm and Co.1916,p.3) 可 是, 乔 治 福 来 得 利 赖 特 (George Frederick Wright) 将 人 类 的 年 龄 大 大 地 缩 短, 说, 冰 河 期 (Glacisl Period) 不 是 在 一 万 年 以 前 结 束 的, 我 们 将 冰 河 时 代 的 观 念 作 出 如 此 的 缩 短, 使 冰 河 人 成 为 比 较 近 代 的 被 造 物 大 地 过 度 不 安 的 期 间, 不 在 很 早 以 前 的 最 后 阶 段, 人 的 出 现 是 紧 接 着 继 续 下 来 的 (Quoted by Alexander Patterson, The Other Side of Evolution,Chicago, The Bible Institute Colportage Association,1903,p.95) 其 他 很 多 学 者 也 主 张 人 是 比 较 近 代 的 被 造 物, 如 同 多 森 健 木 赛 伊 斯 佩 提 森 和 帕 福 (Dawson,Zahlm,Sayce,Pattison,Pfaff) 等 人 都 是 如 此 保 守 的 地 质 学 者 认 为, 人 类 的 年 代 以 一 万 年 为 计, 可 以 充 分 平 定 包 含 所 有 的 难 题 埃 尔 兰 根 (Erlangen) 大 学 福 来 得 利 帕 福 (Fredrick Pfaff) 教 授, 在 其 人 类 的 年 龄 和 起 源 (The Age and Origin of Man) 的 著 作 中 例 出 : 1 32

33 人 类 的 年 龄, 可 以 缩 短 到 只 有 几 千 年 ;2 人 类 忽 然 的 出 现, 按 我 们 所 知 道 最 早 出 现 的 人, 与 现 今 实 际 活 着 的 人 没 有 什 么 不 同 ;3 在 任 何 地 方, 没 有 发 现 从 猿 猴 过 渡 到 人 类 的 过 程 华 腓 德 于 1911 年 在 普 林 斯 顿 神 学 评 论 的 论 文 ( Antiquity and Unity of the Human Race ) 结 论, 提 到 科 学 研 究 的 进 步, 一 般 的 要 求 倾 向 于 地 上 人 类 的 生 命 是 一 万 年 或 者 二 万 年 (Warfield,op.cit.,p.254) 按 照 所 谓 在 科 学 中 发 现 宣 传 的 非 常 久 远 的 人 类 年 代, 通 常 是 没 有 可 信 性 的 伯 斯 威 尔 在 写 他 的 系 统 神 学 (1932) 时, 对 有 关 人 类 年 代 的 问 题, 指 出 大 众 杂 志 论 文 的 报 导, 发 现 了 非 洲 由 科 学 测 定 年 代 的 1,750,000 年 前 的 人 类 遗 骨 他 接 到 了 一 位 资 深 的 人 类 学 者 的 亲 笔 函, 后 者 引 用 了 某 位 最 高 权 威 人 士 的 见 解, 他 认 为 他 们 使 用 方 法 的 可 信 性 有 重 大 的 疑 问 那 个 方 法 (potasium argon method) 在 年 代 范 围 内 所 定 的 方 法, 对 于 考 察 200 万 年 以 内 的 年 代, 不 值 得 信 赖 伯 斯 威 尔 说, 这 种 特 殊 事 件, 不 论 如 何 来 解 决, 但 人 的 遗 骸, 明 确 地 在 石 灰 岩 地 层 中 发 现, 这 似 乎 比 以 前 拥 有 更 大 想 象 的 久 远 性 在 文 化 方 面, 使 我 们 感 到 人 类 久 远 性 的 兴 趣, 在 神 学 上 我 们 也 没 有 什 么 损 失 反 而, 这 些 年 来 神 使 我 们 心 中 默 想 到 比 天 文 学 的 空 间 更 为 广 泛 的 界 限 (Buswell, op.cit.,pp.328,329) 33

34 第 3 章 人 性 的 构 造 和 繁 衍 人 的 本 质 是 由 那 些 要 素 组 成 的 呢? 再 者, 其 中 的 精 神 要 素, 是 由 那 种 方 式 的 繁 衍 得 到 增 加 呢? 神 学 虽 然 主 力 在 人 性 本 质 精 神 要 素 的 研 究, 但 也 会 言 及 有 关 物 质 之 要 素 的 第 1 节 人 性 的 构 造 按 照 圣 经, 人 是 由 身 体 和 灵 魂 两 个 实 体 所 组 成 因 此, 在 讨 论 人 性 本 质 的 构 造 时, 要 将 这 两 点 包 含 其 内 来 提 示 我 们 虽 然 着 重 于 人 生 的 灵 魂, 但 将 其 看 成 与 身 体 联 合 的 实 体 来 讨 论, 在 考 察 灵 魂 的 道 德 性 质 之 前, 先 要 来 思 考 灵 魂 与 身 体 的 关 系 按 照 人 性 本 质 构 造 的 讨 论 惯 例, 先 将 我 们 的 注 意 力 集 中 于 二 元 论 和 三 元 论 的 比 较 教 会 历 史 正 统 神 学 的 普 通 见 解, 认 为 人 是 有 身 体 和 灵 魂 的 两 个 部 分, 这 种 见 解 的 术 语 称 谓 二 元 论 (Dichotomous Theory) 可 是, 与 此 并 行 的 见 解, 认 为 人 性 的 本 质 是 由 身 魂 灵 三 个 部 分 所 组 成, 这 个 名 辞 被 称 为 三 元 论 (Trichotomous Theory) 三 元 论 的 起 源, 不 是 圣 经 的 教 训 结 果, 而 圣 经 几 乎 毫 无 变 异 地 都 是 二 元 论 的 语 调 1 三 元 论 三 元 论 的 英 文 Trichotomy, 意 味 着 分 成 三 个 部 分 的 名 辞 (τρίχα = in three parts, ; τζμνειν = cut ), 在 神 学 中 是 由 体 魂 灵 的 三 元 论, 适 用 于 人 性 的 本 质 这 虽 是 起 源 于 哲 学, 被 异 端 所 利 用, 却 在 教 会 中 得 到 某 些 人 的 采 用, 自 以 为 是 圣 经 的 主 张, 曾 经 一 时 也 成 为 信 徒 的 关 注 1) 哲 学 的 异 端 的 关 联 人 性 的 三 元 论 虽 然 起 源 于 希 腊 的 哲 学, 但 其 哲 学 却 是 以 人 的 身 体 和 灵 的 相 互 关 系, 类 推 到 物 质 的 宇 宙 和 神 的 相 互 关 系 ; 认 为 后 者 只 是 第 三 实 体, 或 只 有 藉 着 中 间 存 在 的 方 法 才 有 相 互 的 交 通 ; 认 为 前 者 只 是 第 三 中 间 的 要 素, 只 有 藉 着 魂 的 方 法 才 能 进 入 生 命 的 关 系 一 方 面 把 魂 (ψυχή) 看 成 是 非 物 质 的, 另 一 方 面 又 看 成 是 适 应 实 体 的 这 在 与 灵 的 利 用 上 看 成 是 非 物 质 的, 而 在 与 身 体 的 关 系 上 却 被 认 定 是 肉 体 的 可 死 的 最 为 人 知 或 最 为 拙 劣 型 的 三 元 论, 认 为 身 体 为 人 性 本 质 中 的 物 质 部 分, 魂 是 感 觉 生 活 中 的 元 质, 灵 是 与 神 关 系 的 理 性 的 不 死 的 要 素 ; 认 为 魂 是 人 与 动 物 共 有 的 ( 太 2:20; 可 3:4; 罗 11:3), 灵 只 有 人 独 有, 如 同 神 34

35 本 体 的 一 部 分 动 物 只 有 体 与 魂, 死 的 时 候, 体 与 魂 同 时 消 失, 人 因 为 拥 有 体 魂 灵 三 样, 他 的 身 体 虽 然 死 了, 而 灵 魂 却 是 永 存 不 灭 的 毕 达 格 拉 斯 和 亚 理 斯 多 德, 以 及 其 后 众 多 希 腊 罗 马 的 哲 学 者 主 张, 人 是 由 理 性 的 灵 (rational spirit), 动 物 的 魂 (animal soul), 以 及 身 体 的 三 要 素 所 组 成 因 此, 这 种 说 法 在 希 腊 人 的 通 俗 言 语 中 得 到 位 置 这 种 结 果 导 致 使 徒 将 人 的 全 部 淋 漓 尽 致 地 表 现 出 来 时, 使 用 了 这 三 个 词 语 可 是, 这 不 表 示 他 将 人 的 本 质 看 成 三 元 论 三 元 论 在 初 代 教 会 的 神 学 界 中, 得 到 亚 力 山 大 的 革 利 免 和 俄 利 根 女 撒 的 贵 钩 利 等 希 腊 神 学 者 所 宠 爱 俄 利 根 甚 至 将 体 (ςϊμα) 魂 (ψυχή) 灵 (πνεφμα) 这 些 词, 作 为 所 有 解 释 圣 经 的 正 当 方 法 的 线 索, 认 为 圣 经 中 的 每 一 节, 提 议 可 以 解 释 :1 其 自 然 的 或 是 身 体 (somatic) 的 意 思 ; 2 其 象 征 的 或 是 心 理 (psychical) 的 意 思 ;3 其 精 神 的 或 是 属 灵 (pneumatic) 的 意 思 将 圣 经 和 人 性 作 出 如 此 片 面 的 解 释, 似 乎 是 忽 略 了 圣 经 中 的 整 体 性 和 统 一 性 三 元 论 未 有 多 久 就 被 看 出 有 危 险 性 诺 斯 底 派 藉 着 此 说, 主 张 人 里 面 的 灵 是 神 本 体 的 一 部 分, 是 不 会 犯 罪 的 ; 亚 波 利 拿 留 (Apollinaris,390 卒 ) 藉 着 此 说 认 为 基 督 只 有 人 的 身 体 和 魂, 而 没 有 人 的 灵, 这 是 提 倡 逻 格 斯 代 替 了 灵 的 一 种 异 端 其 后, 教 会 逐 渐 不 信 任 将 魂 和 灵 看 成 不 同 实 体 的 教 理, 虽 然 有 些 希 腊 教 父 反 而 执 着 于 三 元 论, 但 亚 他 那 修 (Athanasius) 和 特 尔 多 勒 (Theodoret) 却 坦 白 地 排 斥 这 种 观 点 后 代 的 半 伯 拉 纠 派 教 导, 将 人 里 头 的 灵 排 除 在 外, 认 为 只 有 体 和 魂 才 是 原 罪 的 主 体 再 者, 来 世 灭 绝 论 主 张, 人 在 被 造 的 时 候, 得 到 了 神 吹 入 的 灵 气, 因 着 犯 罪 而 失 去 ; 在 重 生 的 时 候 与 基 督 得 以 联 合, 恢 复 进 入 永 生 如 果 未 能 恢 复, 其 实 有 将 会 完 全 灭 绝, 进 入 永 死 主 导 西 罗 马 教 会 的 神 学 者, 却 截 然 不 同 地 赞 成 二 元 论 特 土 良 和 奥 古 斯 丁 就 是 如 此 特 别 是 奥 古 斯 丁 的 心 理 学, 给 了 这 种 见 解 的 优 势, 中 世 纪 这 种 见 解 为 普 通 的 信 念 希 腊 东 教 会 反 而 有 三 元 论 的 残 留, 大 马 色 的 约 翰 虽 然 成 为 最 高 的 代 表 者, 而 西 罗 马 教 会 一 般 执 着 于 二 元 论, 安 瑟 伦 成 为 最 高 的 代 表 者 宗 教 改 革 对 这 种 见 解 没 有 改 变, 路 德 宗 与 改 革 宗, 包 括 全 部 抗 罗 宗 的 教 会 认 为 魂 与 灵 是 一 个, 是 同 一 个 本 质 和 实 体 可 是, 罗 马 教 会 向 着 抗 罗 宗 教 会 二 元 论 的 态 度 却 不 完 全 一 致, 宗 教 改 革 时 期, 就 保 有 若 干 的 三 元 论 三 元 论 在 十 九 世 纪 中, 藉 着 罗 斯 俄 斯 哈 吾 森 培 克 德 理 慈 奥 波 林 魏 讷 怀 特 何 德 ( Roos,Olshausen,Beck,Delitzsch,Aubelen,Oehler,White, Heard) 等 德 国 和 英 国 某 些 神 学 者 得 以 复 兴 可 是, 这 在 神 学 界 中 没 有 得 到 很 大 的 宠 爱 最 近 的 辩 护 者 并 不 同 意 对 于 苏 开 (ψυχή: 魂 ) 的 性 质, 也 不 同 意 它 与 其 它 要 素 的 关 系 德 理 慈 将 它 看 成 普 纽 马 (πνεφμα: 灵 ) 的 流 出 [ 魂 与 灵 的 实 体 (substance) 虽 然 全 然 不 同, 但 在 本 质 (essence) 上 却 35

36 不 是 那 样, 就 如 神 的 话 与 神 虽 然 全 然 不 同, 但 神 的 话, 反 而 等 同 于 神 ] 培 克 魏 讷 和 何 德, 认 为 它 ( 不 是 与 灵 全 然 不 同 的 实 体 ) 是 身 体 和 灵 之 间 的 联 合 点 德 理 慈 虽 不 无 矛 盾, 但 有 时 却 似 乎 在 徘 徊 培 克 和 魏 讷 承 认 人 在 圣 经 中 描 写 的 根 本 是 二 元 论 再 者, 还 有 人 (Cremer) 认 为, 魂 是 人 格 的 生 活 主 体, 而 认 为 灵 是 主 体 的 本 质 总 而 言 之, 对 于 上 述 所 言 的 圣 经 三 元 论 的 辩 护, 很 难 说 是 人 的 里 面 有 三 种 不 同 要 素 的 存 在 2) 圣 经 根 据 的 薄 弱 常 被 引 用 为 三 元 论 圣 经 根 据 的 二 处 经 文, 就 是 帖 前 5:23 和 来 4:12 在 第 一 处 经 文 中, 保 罗 祝 愿 他 们 的 灵 与 魂 与 身 子, 无 可 指 摘 地 得 蒙 保 守 ; 第 二 处 经 文 中, 作 者 说 到 神 的 话 可 以 将 魂 与 灵 骨 节 与 骨 髓 都 可 以 剖 开 此 外, 还 有 在 林 前 2:14-3:4 节 的 经 文 中, 有 时 被 引 用 看 成 人 有 自 然 的 肉 体 的 和 属 灵 的 三 个 部 分, 或 者 林 前 15:44 也 被 举 论 但 是, 这 却 要 有 慎 重 的 思 考 和 明 确 的 分 辨 : (1) 圣 经 的 备 注 例 外 的 陈 述 需 要 圣 经 的 备 注, 需 要 藉 着 圣 经 通 常 提 示 的 光 照 来 解 释, 是 谓 圣 经 释 义 的 健 全 规 则 这 例 外 的 几 处 经 文, 不 能 将 魂 和 灵 看 成 两 种 彼 此 不 同 的 实 体, 是 因 为 有 更 多 其 它 的 经 文, 将 人 说 成 是 两 个 部 分 ( 罗 8:10; 林 前 5: 5,7:34; 林 后 7:1; 弗 2:3; 西 2:5) 注 意 这 些 经 文 的 三 元 论 者, 必 然 承 认 不 能 证 明 出 自 己 的 论 点 (2) 表 示 整 体 的 三 个 名 词 灵 魂 身 的 三 个 名 词, 是 为 了 表 示 人 性 的 整 体 所 使 用 的, 而 不 是 指 出 三 个 实 体 这 好 像 在 可 12:30 中, 主 耶 稣 是 在 教 导 奉 献 心 性 意 力 来 表 示 用 他 人 性 的 整 体 来 爱 神, 而 不 是 似 乎 在 区 别 四 种 不 同 的 实 体 马 赖 斯 说, 圣 经 中 人 被 提 示 为 一 个 整 体, 使 他 在 活 动 或 被 动 中, 成 为 一 个 统 一 体, 所 使 用 的 各 样 名 词, 不 意 味 着 它 们 相 异 的 本 体 之 实 现, 或 是 必 然 成 为 分 离 的 器 官 (Marais, Psychology,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aedia,p.2489) (3) 帖 前 5:23 的 真 义 此 节 中, 保 罗 概 括 了 人 存 在 的 各 个 方 面, 因 此, 圣 经 将 灵 与 魂 分 而 言 之 并 立 陈 述, 是 为 了 强 调 赐 平 安 的 神, 亲 自 使 你 们 全 然 成 圣 的 意 思 即, 这 种 陈 述 不 是 科 学 列 举 的 人 性 组 成 部 分, 只 是 在 描 写 其 包 含 广 泛 的 重 要 关 系 三 元 论 者 特 别 强 调 灵 与 魂 与 身 子 这 句 话, 并 且 背 诵 下 来, 尤 其 是 强 调 与 (και=and) 这 个 字, 认 为 这 可 作 为 灵 与 魂 的 区 别, 可 以 成 为 分 离 实 体 的 绝 对 证 明 可 是, 如 果 按 此 说 法, 马 可 福 音 12:30 的 尽 心 尽 性 尽 意 尽 力 ( 有 四 个 και=and), 就 可 以 提 倡 人 性 的 四 元 论 了 可 是 在 教 会 历 史 中, 对 于 主 耶 稣 的 这 句 话, 从 未 发 展 成 人 性 四 元 论 的 说 法, 基 督 教 的 神 学 将 心 (heart) 完 全 被 指 为 实 体 的 存 在, 从 未 有 过 因 着 某 个 派 别 的 扰 乱, 而 辩 称 将 意 (mind) 作 为 独 存 的 实 体 再 者, 其 中 的 全 然 (wholly) 或 36

37 完 全 (whole) 等 词 汇, 保 罗 不 是 在 想 到 人 分 成 了 几 个 部 分, 而 是 在 强 调 人 的 整 体 性 亚 伯 拉 罕 凯 坡 说, 使 徒 不 是 在 说 你 们 所 有 的 部 分 (holomereis) 后, 再 提 到 身 魂 灵, 而 是 先 用 了 没 有 部 分 的 有 关 说 法, 使 用 了 全 然 (όλοτελείσ) 的 词 汇 (Marais,ibid) (4) 来 4:12 的 真 义 这 节 经 文 的 意 思, 不 是 解 释 神 的 话 进 入 人 的 里 面, 将 他 的 魂 从 他 的 灵 里 分 离 出 来 [ 含 有 两 个 实 体 的 意 思 ], 只 是 单 纯 的 魂 与 灵, 可 以 看 成 各 种 关 系 总 括 的 精 神 要 素 对 于 魂 与 灵 可 以 剖 开, 有 人 辩 称 它 们 可 以 分 离 作 出 区 别 可 是, 这 里 经 文 说 的 甚 至 都 能 剌 入 剖 开 的 意 思, 不 是 说 魂 可 以 从 灵 里 分 开, 或 分 离 的 意 思 这 种 表 现 为 了 拥 有 那 种 意 思, 在 魂 (ψυχή) 与 灵 (πνεφμα) 之 间 要 有 每 他 苏 (μεταξφ=between: 之 间 ) 那 样 的 前 置 词, 暗 示 将 两 者 分 开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骨 节 与 骨 髓 不 是 彼 此 不 同 的 实 体, 而 是 同 一 实 体 的 不 同 形 态 如 此, 魂 与 灵 是 在 不 同 的 局 面, 或 是 关 系 下 同 一 实 体 的 不 同 形 态 我 们 认 为 神 的 话 语 不 但 触 及 人 的 感 情, 也 触 及 人 的 良 心 因 为 心 (heart) 与 良 心 不 能 被 推 想 成 截 然 不 同 的 实 体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Ⅱ.p.50) (5) 林 前 15:44 的 真 义 这 节 经 文 中 的 血 气 的 身 体 与 灵 性 的 身 体 在 原 文 中, 因 为 是 魂 的 身 体 (ςϊμα φυχικόν) 与 灵 的 身 体 (ςϊμα πνευματικόν), 因 此, 看 成 暗 示 魂 与 灵 的 区 别 可 是, 魂 (ψυχή) 的 原 文, 又 是 指 肉 体 的 生 命 ( 太 2: 20,6:25), 而 把 魂 的 生 命 译 成 血 气 的 生 命 (natural body) 血 气 的 身 体, 乃 是 拥 有 现 世 生 活 的 软 弱 身 体 ; 而 灵 性 的 身 体, 则 是 指 向 来 世 生 活 的 复 活 体 的 属 灵 的 身 体 (spiritual body) 因 此, 以 现 在 的 英 译 本 与 中 译 本 来 作 适 当 的 认 定 时, 这 里 的 魂 与 灵, 明 确 的 不 是 暗 示 它 们 的 区 别 如 果 认 为, 林 前 2:14-3:4 中 的 三 个 名 词 具 有 这 种 含 义, 可 从 上 述 的 说 明 中 得 其 真 义 3) 重 大 的 谬 误 如 同 上 述 三 元 论 的 说 明, 有 两 点 潜 在 底 层 误 用 圣 经 的 重 大 谬 误 他 们 将 魂 和 灵 看 成 相 异 的 实 体 来 考 察 ; 没 有 分 别 出 什 么 是 作 用 的, 而 把 人 看 成 是 反 映 三 位 一 体 的 (1) 将 作 用 的 相 异 看 成 实 体 的 相 异 三 元 论 者 落 入 将 魂 和 灵 的 作 用 相 异, 看 成 是 实 体 相 异 的 重 大 谬 误 里 常 被 引 用 为 三 元 论 者 的 权 威 人 士, 富 兰 兹 德 里 慈 教 授 的 见 解, 是 这 种 重 大 谬 误 的 实 例 [ 注 ] 德 里 慈 在 他 的 名 著 圣 经 心 理 学 (Franz Delitzsch, System der Biblischen 37

38 Psycholgie,2nd ed.,leipzig,1861.,english edition, A System of Biblicul Psychology, T.and. T.Clark,1869) 的 < 真 正 错 误 的 三 元 论 > 部 分 中, 开 宗 明 义 地 说, 二 元 论 和 三 元 论 的 排 他 性 观 点, 未 曾 得 到 圣 经 所 提 示 的 人 性 组 成 的 支 持 圣 经 在 太 6:25, 雅 2:26, 林 前 6: 20 中, 明 确 地 有 二 元 论 的 倾 向, 而 在 帖 前 5:23, 来 4:12 中, 似 乎 无 法 否 认 有 三 元 论 的 倾 向 有 错 误 的 三 元 论, 同 时 也 有 与 其 相 反 的 圣 经 的 二 元 论 ; 有 错 误 的 二 元 论, 同 时 也 有 与 其 相 反 的 圣 经 的 三 元 论 德 里 慈 不 将 实 体 的 实 在 (substantive entities) 和 作 用 的 属 性 (functional attributes) 之 间 的 范 畴 (categories) 作 出 区 分, 如 果 能 够 认 识 这 种 区 别, 就 能 明 确 地 看 出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向 因 为 人 拥 有 很 多 非 物 质 的 实 有 作 用 之 属 性, 所 以 有 许 多 的 名 称 是 无 人 可 否 认 的 我 们 对 三 元 论 的 反 对, 是 因 为 这 种 说 法, 在 认 识 人 的 非 物 质 实 有 的 作 用 的 属 性 上, 代 替 的 是 主 张 它 是 两 个 实 体 的 实 在 德 里 慈 将 魂 与 灵 之 间 的 区 别 看 成 是 作 用 的 区 别, 不 是 实 体 上 的 实 在 区 别, 可 从 他 以 下 的 文 句 中 看 出 他 写 着 说, 魂 是 灵 的 外 在 层 面, 灵 是 魂 的 内 在 层 面 ; 人 最 内 在 的 本 质 是 自 我, 它 与 灵 魂 身 子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Ibid., p.179) 在 引 用 文 中 的 截 然 ( distinct) 之 词, 是 作 用 上 截 然 不 同 的 意 思 ; 实 体 上, 却 不 是 如 此 这 是 层 面 ( aspect) 的 截 然, 实 体 上, 不 是 如 此 德 里 慈 书 中 的 魂 与 灵 的 相 异, 比 同 一 实 体 中 的 作 用 相 异, 没 有 什 么 不 同 德 里 慈 不 将 实 体 的 实 在 与 作 用 的 属 性 之 间 的 范 畴 作 出 区 别, 致 使 后 人 以 此 基 础 来 说 圣 经 的 三 元 论, 铸 成 了 很 大 的 错 误 可 是, 从 他 许 多 话 的 背 景 中, 显 然 看 到 二 元 论 见 解 的 真 理 性, 并 在 无 意 中 认 定 我 们 所 驳 斥 的 三 元 论 是 错 误 的 他 说, 按 照 它 ( 圣 经 ) 的 提 示, 人 是 由 绝 对 截 然 不 同 的 两 个 要 素 的 综 合, 身 体 并 不 是 灵 的 雨 化 (Precipitate), 而 灵 也 不 是 物 质 的 升 化 (Ibid., p.105) (2) 三 位 一 体 的 反 映 几 乎 所 有 的 三 元 论 者, 根 深 蒂 固 的 心 中 观 念, 认 为 人 的 身 魂 灵 是 反 映 三 位 一 体 的 圣 父 圣 子 和 圣 灵 ; 认 为 人 三 元 的 本 质 组 成 了 神 的 形 像, 至 少 这 是 形 像 的 一 个 层 面 这 种 重 大 的 谬 误, 可 以 容 易 地 从 下 列 考 察 中 得 到 判 明 1 不 是 圣 经 和 神 学 的 人 的 里 面 有 神 形 像 的 知 识 仁 义 和 圣 洁, 并 根 据 圣 经 中 所 包 含 的 万 物 之 上 的 统 治 权 ( 创 1:27; 西 3:10; 弗 4:24; 创 1: 28), 这 在 韦 斯 敏 斯 德 小 要 理 问 答 (10) 中 有 所 言 明 改 革 宗 神 学 在 此 之 外, 将 其 它 几 点 包 含 在 此 形 像 之 中 可 是 将 人 的 身 魂 灵 分 成 三 元 论, 看 成 是 神 三 位 的 形 像, 这 没 有 圣 经 的 根 据, 在 神 学 界 中 也 是 非 常 生 疏 的 观 念 2 魂 不 能 成 为 灵 的 形 像 三 位 一 体 中 第 二 位 的 基 督, 圣 经 教 导 是 圣 父 的 形 像, 暗 示 人 的 里 面 有 神 的 形 像, 而 组 成 三 元 论 是 有 问 题 的 林 后 4:4 中, 保 罗 提 到 基 督 荣 耀 福 音 的 光 时, 说 到 基 督 本 是 神 的 像, 西 1:15 中, 保 罗 指 基 督 是 那 不 能 看 见 之 神 的 像 那 么, 三 位 一 体 中 的 第 二 位, 他 是 神 荣 耀 所 发 的 光 辉, 是 神 本 体 的 真 像 ( 来 1:3) 在 人 里 面 的 神 38

39 的 形 像, 第 二 位 的 魂 也 应 该 是 第 一 位 的 灵 的 形 像, 可 是 三 元 论 中 所 说 的 魂, 因 为 比 灵 的 性 质 落 差 太 大, 就 不 能 成 为 形 像 了 3 结 局 成 为 异 端 将 三 位 一 体 的 位 格, 试 图 与 所 谓 人 的 三 元 论 类 推, 结 局 成 为 一 种 异 端 按 三 元 论 的 说 法, 灵 比 魂 大 有 优 越, 而 魂 与 灵 又 比 身 体 大 有 优 越 那 么, 如 此 不 平 等 的 人 的 三 个 位 格, 怎 能 与 权 能 与 荣 耀 同 等 ( 韦 斯 敏 斯 德 小 要 理 问 答 10) 的 神 的 三 位 一 体 之 实 有 此 类 推 呢? 如 此 类 推 的 话, 结 论 不 得 不 达 到 神 三 位 一 体 的 不 平 等, 那 岂 不 是 异 端 么! 2 二 元 论 二 元 论 的 英 文, 意 味 着 分 成 二 个 部 分 的 名 辞 (ςίχα = in two, τζμνειν = cut ) 适 用 的 人 生 观, 神 学 中 主 张 是 他 的 身 体 和 魂 的 两 个 根 本 部 分 的 实 有 通 常 是 将 两 者 作 尖 锐 的 对 照, 认 为 两 者 具 有 不 同 的 起 源 和 独 立 的 存 在 如 此, 身 体 和 魂 在 现 实 的 关 系 中, 就 成 了 困 难 的 问 题 二 元 论 也 曾 成 为 哲 学 的 问 题 柏 拉 图 教 导 说, 身 体 虽 是 死 的 物 质, 但 魂 却 是 天 界 纯 粹 的 形 式, 或 作 为 观 念 存 在 的 化 身 (incarnation), 成 为 人 的 身 体 因 此, 魂 不 是 创 造 的, 是 不 死 的, 是 神 格 的 一 部 分 身 体 是 魂 的 监 狱, 魂 被 身 体 禁 闭, 如 同 牡 蛎 (oyster) 被 封 闭 在 外 壳 里 死 时, 魂 离 开 了 身 体 升 向 天 界, 或 是 再 化 身 成 为 其 它 的 某 种 形 体 亚 理 斯 多 德 适 应 柏 拉 图, 将 魂 分 成 动 物 的 层 面 和 理 性 的 层 面, 这 种 见 解 藉 着 多 马 阿 奎 那 发 展 成 为 罗 马 天 主 教 的 教 理, 他 教 导 说, 魂 是 天 上 创 造 的, 配 置 在 形 成 的 身 体 里, 那 是 在 妈 妈 腹 中 得 以 活 过 来 的 时 候, 就 成 了 那 个 样 式 笛 卡 尔 以 后, 新 的 哲 学 肯 定 了 身 体 和 魂 独 立 的 起 源 推 测 它 们 在 人 格 中, 得 到 外 观 的 统 一 (unity), 好 像 钟 表 的 两 个 时 针, 成 为 暂 时 相 合 在 一 起 的 那 种 关 系 现 代 神 学 通 常 弃 置 这 种 见 解, 相 信 和 主 张, 他 就 成 了 有 灵 的 活 人 ( 创 2:7) 是 希 伯 来 人 思 想 中, 身 体 和 魂 的 统 一 (unity) 陈 述 教 会 将 人 看 成 身 体 和 魂 的 合 成 的 理 由, 不 是 因 为 哲 学 的 某 种 方 式 支 持 这 种 见 解, 因 为 圣 经 是 这 样 教 导 的 圣 经 所 盛 行 的 人 性 描 写, 明 确 是 二 元 论 圣 经 提 示 人 是 由 身 体 和 魂 或 是 灵 的 二 个 部 分 所 组 成 圣 经 不 但 说 奈 非 绪 ( ) 苏 开 ( ), 又 说 到 路 阿 克 ( ) 普 纽 马 ( ), 没 有 提 出 两 个 种 类 截 然 不 同 的 要 素 二 元 论 拥 有 许 多 圣 经 的 根 据, 得 到 坚 实 而 合 理 的 证 据 支 援 1) 人 类 创 造 的 报 导 (1) 身 体 和 灵 魂 创 世 记 2:7 中, 有 关 人 类 被 造 的 报 导, 人 的 构 造 成 分 是 身 体 和 灵 ( 生 气 ) 两 个 部 分 耶 和 华 神 将 生 气 [ 生 命 之 气 的 原 文 : 尼 沙 马 39

40 ( ) 与 灵 的 原 文 路 阿 克 ( ) 是 同 义 词, 本 来 路 阿 克 也 意 味 着 气 息 的 意 思 ] 吹 在 他 鼻 孔 里, 他 就 成 了 有 灵 的 活 人 [ = 成 为 活 魂 的 实 有 ] 此 译 文 按 着 文 字 的 解 释 来 看, 人 得 到 被 吹 入 的 气 息 ( 灵 ), 就 成 为 魂 所 以, 他 是 灵 的 同 时, 又 是 魂 因 此, 圣 经 称 人 非 物 质 的 部 分 ( 精 神 的 要 素 ), 有 的 时 候 称 灵, 有 的 时 候 称 魂 是 适 宜 的 语 法 我 们 东 方 人 将 这 两 个 词 结 合 起 来 称 灵 魂, 可 谓 非 常 巧 妙 可 是, 比 较 更 全 面 地 察 看 有 灵 的 活 人, 原 文 中 所 包 含 的 意 义, 不 但 是 灵 魂, 也 包 含 了 身 体, 指 向 了 整 全 的 人 的 整 体, 这 将 会 在 下 文 中 说 明 (2) 统 一 与 二 要 素 圣 经 一 方 面 将 人 性 的 本 质 看 成 是 二 元 体 (duality) 的 统 一 体 (Unity), 同 时, 不 否 认 两 个 相 异 的 要 素 在 并 行 线 上 运 行 联 合, 形 成 单 一 的 有 机 体 如 此, 没 有 把 人 性 组 成 的 两 个 要 素, 只 看 成 是 并 行 的 在 希 腊 哲 学 以 及 某 些 后 代 哲 学 家 的 著 作 中,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说 法, 这 对 圣 经 而 言, 只 是 全 然 陌 生 的 什 么 圣 经 虽 然 肯 定 人 的 复 合 性, 但 却 没 有 认 可 那 是 人 里 面 双 重 主 体 的 结 果 人 的 每 个 行 动, 都 是 他 整 体 的 行 动, 看 到 的 不 是 灵 魂 在 犯 罪, 而 是 人 在 犯 罪 ; 不 是 身 体 死, 而 是 人 要 死 创 2:7 最 初 指 出 人 的 复 合 性 和 统 一 性, 是 旧 约 中 的 典 范 经 文 魂 在 此 经 文 中, 不 是 只 有 通 常 的 意 义, 而 是 指 向 描 写 人 生 活 实 有 的 整 体 按 原 文 活 的 魂 ( ) 这 个 词, 同 样 也 适 用 于 其 它 生 命 形 态 的 表 现 这 个 词 在 创 1: 中, 被 译 成 生 命 和 活 物 因 此, 在 此 经 文 中, 不 但 指 出 在 人 的 里 面 有 两 个 要 素, 而 且 更 在 强 调 人 有 机 的 统 一 性 2) 没 有 区 别 的 使 用 ( 通 用 的 用 法 ) 在 圣 经 中 魂 和 灵 被 通 用 但 我 们 不 同 意 哲 学 上 所 流 行 的 区 别, 即, 魂 是 在 人 的 里 面 与 感 觉 界 维 持 关 系 的 精 神 要 素, 而 灵 却 是 与 灵 界 和 神 维 持 关 系 的 精 神 要 素 (1) 路 阿 克 纽 马 ( 灵 ) 和 奈 非 绪 苏 介 ( 魂 ) 同 样 都 被 使 用 在 动 物 身 上 ( 传 3:21; 启 16:3) (2) 苏 介 同 样 使 用 在 耶 和 华 身 上 ( 摩 6:8; 赛 42:1; 耶 9:9; 来 10: 38) (3) 死 后 与 身 体 分 离 的 人, 被 称 为 苏 开 (ψυχαί 魂, 复 数 )( 启 6:9, 20:4) (4) 最 高 的 宗 教 修 行 归 于 魂 ( 苏 介 )( 可 12:30: 路 1:46; 来 6:18 19; 雅 1:21) (5) 再 者, 失 去 了 苏 介, 就 失 去 了 一 切 ( 可 8:36 37) 当 圣 经 提 到 人 的 魂 和 灵 的 时 候, 分 明 不 是 言 及 两 种 要 素 的 截 然 不 同 3) 交 替 使 用 40

41 圣 经 虽 然 将 灵 和 魂 交 替 使 用, 但 这 两 个 词 只 是 同 一 实 体 的 两 个 名 称 (1) 死 亡 有 时 描 写 魂 离 开 了 ( 创 35:18; 王 上 17:21; 徒 15:26), 有 时, 描 写 将 灵 交 托 ( 诗 31:5; 路 23:46; 徒 7:59) (2) 死 者 非 物 质 的 要 素, 有 时 用 魂 ( 复 数 ) 来 表 示, 有 时 所 表 示 的 却 是 灵 ( 复 数 )( 彼 前 3:19; 来 12:23; 启 6:9, 20:4) (3) 指 向 全 人 的 圣 经 语 句 中, 有 的 时 候 是 身 体 和 魂 ( 太 6:25, 10:28), 有 的 时 候 却 是 身 体 和 灵 ( 传 12:7; 林 前 5:3 5) 4) 自 意 识 中 的 调 和 二 元 论 所 言 及 的 圣 经 提 示, 可 以 与 人 的 自 意 识 完 全 调 和 每 个 人 虽 然 意 识 到 物 质 和 精 神 所 组 成 的 两 个 要 素, 但 每 个 人 不 会 认 为 自 己 里 面 的 魂 和 灵 是 分 开 的 三 元 论 者 说, 人 是 借 着 高 等 的 灵 性 与 神 交 通, 分 别 善 恶 修 练 道 德, 然 后 藉 着 次 位 的 魂, 发 出 食 欲 记 忆 想 象 的 自 意 识 可 是, 如 此 两 方 面 的 自 意 识, 是 指 人 精 神 要 素 的 两 方 面 作 用, 而 不 是 显 示 两 个 部 分 或 两 个 实 体 的 存 在 其 作 用, 不 能 认 为 某 些 是 属 于 灵, 而 某 些 是 属 于 魂 ; 这 要 看 作 灵 的 或 魂 的, 同 一 实 体 中 的 各 种 作 用 人 性 的 楼 房 不 是 三 层 而 是 二 层, 楼 上 的 的 窗 户 有 两 个 方 向, 可 以 仰 望 天 空 或 俯 视 地 面 三 元 论 者 将 人 性 灵 魂 体 的 三 个 部 分, 说 成 如 同 会 幕 中 的 至 圣 所 ( 灵 ) 圣 所 ( 魂 ) 和 院 子 ( 体 ), 成 为 神 居 住 的 处 所 这 作 为 比 喻 还 算 巧 妙, 但 却 不 是 事 实 的 正 确 提 示 这 个 比 喻 虽 然 是 路 德 说 的, 但 他 却 认 为 灵 与 魂 是 同 一 实 体 的 两 个 动 作 不 过 有 时 他 也 会 站 在 二 元 论 和 三 元 论 的 中 间 5) 灵 魂 的 不 可 分 性 灵 魂 是 人 非 物 质 的 要 素, 是 单 一 的, 不 能 从 其 实 体 或 动 作 中 来 分 割 不 是 灵 魂 的 某 个 部 分 在 思 维, 某 个 部 分 在 感 想, 其 它 的 某 个 部 分 在 意 欲, 而 是 灵 魂 的 全 体 在 思 维 感 想 和 意 欲 认 识 决 意 和 感 情 等, 不 是 心 灵 或 灵 魂 的 部 分, 而 是 灵 魂 动 作 的 分 类 将 灵 魂 的 动 作, 分 成 四 重 的 认 识 或 心 灵 决 意 或 意 志 感 情 或 感 想 良 心 或 道 德 的 性 质, 是 最 好 的 分 类 最 后 部 分 的 考 察, 在 支 持 二 元 论 的 同 时, 成 为 我 们 延 长 人 性 讨 论 的 结 论 这 将 在 下 文 延 长 的 人 性 续 论 中 成 为 绪 言 3 身 体 与 灵 魂 的 关 系 人 性 是 由 身 体 与 灵 魂 二 要 素 所 组 成 的, 此 二 要 素 是 以 何 种 方 式 来 维 持 相 互 关 系 而 进 行 人 的 生 活 呢? 身 体 与 灵 魂 的 相 互 关 系, 虽 然 可 以 各 种 形 式 来 描 41

42 写, 但 很 多 的 部 分 都 留 下 神 秘 我 们 无 法 理 解 心 如 何 使 身 体 动 作, 而 身 体 又 如 何 使 心 运 作 在 下 文 中 将 会 阅 览 与 此 有 关 的 重 要 理 论 : 1) 一 元 论 有 一 种 理 论 推 想, 身 体 与 灵 魂 拥 有 同 一 的 基 础 实 体 (substance) 若 按 唯 物 论, 这 种 基 础 的 实 体 就 是 物 质, 灵 魂 就 是 物 质 的 产 物 若 按 唯 心 论 与 唯 灵 论, 这 基 础 的 实 体 就 是 灵 魂, 如 此 被 称 谓 物 质 的 本 身 就 成 为 对 象 对 于 这 种 一 元 论 的 异 议, 认 为 身 体 与 灵 魂, 绝 不 可 能 从 截 然 不 同 中 引 出 来 笛 卡 尔 (Descartes, ) 对 物 质 和 心 理 的 区 别, 认 为 物 质 的 现 象 是 广 袤 的 (res extens), 精 神 的 现 象 是 思 维 的 (res cogitans) 说 法, 今 天 虽 不 能 作 出 完 全 的 区 别, 但 意 识 的 心 理 现 象 与 机 械 的 物 质 现 象, 其 本 质 上 的 全 然 相 异, 却 是 无 法 否 定 的 事 实 那 么, 唯 物 论 者 想 从 物 质 中 把 心 思 引 出 来, 则 是 无 理 的 事, 而 唯 心 论 者 想 从 心 思 引 出 物 质, 也 是 无 理 的 事 德 国 科 学 者 丢 勃 易 斯 赖 门 德 (Du Bois Reymond, ) 对 唯 物 论 者 的 主 张, 认 为 从 物 质 中 无 法 产 出 意 识, 乃 是 无 法 反 驳 的 真 理 反 之, 从 心 思 中 无 法 产 出 物 质, 也 是 无 法 反 对 的 事 实 2) 二 元 论 某 种 理 论 推 想, 以 物 质 与 精 神 在 本 质 上 的 二 元 性 来 进 行, 将 两 者 的 关 系 用 各 种 样 式 来 提 示 普 通 所 谓 的 二 元 论, 是 以 近 代 的 笛 卡 尔 所 提 倡 的 他 认 为 心 或 精 神 是 思 维 的, 物 或 物 质 是 广 袤 的, 两 者 解 释 成 各 自 独 立 的 本 体 如 此 就 确 实 地 建 立 起 二 元 的 实 体, 并 将 此 二 元 从 属 于 神 的 本 体 笛 卡 尔 认 为 物 与 心 是 相 异 的 本 体, 但 是 物 的 动 作 会 影 响 到 心, 心 的 动 作 又 会 影 响 到 物, 认 为 这 就 是 两 者 之 间 有 着 相 互 的 关 系 或 相 互 的 影 响 可 是, 笛 卡 尔 以 后 的 笛 卡 尔 学 派, 对 一 方 面 的 动 作,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的 原 因 和 结 果, 认 为 只 有 在 同 一 种 类 之 间 才 能 成 立 至 于 本 质 上 全 然 不 同 的 物 心 之 间 的 关 系, 就 有 是 否 能 发 生 如 此 关 系 的 疑 问 笛 卡 尔 容 许 二 元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认 为 实 体 论 是 错 误 的 为 解 决 这 个 难 题, 兴 起 了 并 行 论, 认 为 这 是 机 会 论 和 预 设 和 谐 论 的 结 果 与 此 相 反, 有 相 关 论 的 出 现 (1) 机 会 论 (occasionalism). 笛 卡 尔 派 中 出 现 的 机 会 论, 否 定 了 物 质 现 象 与 心 的 现 象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不 是 让 手 动 弹 的 意 志 力, 延 伸 到 身 体 中 使 手 动 弹, 也 不 是 物 质 刺 激 的 原 因, 使 看 见 物 的 心 来 运 作 物 与 心 各 自 按 着 本 身 特 殊 的 法 则 在 运 作, 它 们 的 法 则 全 然 相 异, 没 有 合 作 的 机 会 心 对 身 体 的 运 作, 或 身 体 对 心 的 运 作 都 被 否 定, 一 切 都 直 接 地 归 于 神 看 成 合 作 理 由 之 一 的, 是 在 动 作 的 机 会 中, 将 神 作 为 自 己 直 接 的 动 因, 因 42

43 为 相 应 的 动 作 是 第 二 个 理 由 所 产 出 的 心 里 的 某 些 状 态 是 神 让 身 体 产 出 某 种 动 作 的 机 会, 而 身 体 受 到 的 某 些 刺 激, 则 成 为 神 在 心 中 产 出 某 种 刺 激 的 机 会 想 让 手 动 弹 的 某 种 意 志, 或 物 质 的 刺 激, 只 不 过 是 单 纯 地 显 出 全 能 神 的 动 作 机 会 ; 真 的 使 手 动 弹, 能 够 看 见 物 的, 不 是 人 的 力 量, 完 全 是 全 能 神 的 能 力 当 一 方 面 有 了 想 让 手 动 弹 的 意 志 时, 就 有 了 单 纯 并 行 的 另 一 方 面, 手 不 过 是 在 实 际 地 动 弹, 物 心 二 元 的 关 系 只 是 单 纯 的 并 行, 决 不 是 因 果 的 关 系 这 就 是 所 谓 的 并 行 论 的 机 会 论 (occasionalism) (2) 预 定 和 谐 论. 莱 布 尼 滋 (Liebnitz, ) 提 倡 了 预 定 和 谐 论 (preestablished harmony) 这 种 理 论 建 立 在 物 质 与 灵 之 间 没 有 直 接 交 互 作 用 的 推 想 上 一 种 实 体 不 能 在 其 它 种 类 的 实 体 中 动 作, 认 为 物 质 不 能 在 心 里, 心 里 也 不 能 使 物 质 动 作 可 是, 并 不 因 为 看 到 神 的 继 续 干 涉, 产 出 好 像 共 同 动 作 的 假 定 这 种 理 论 代 替 的 是, 想 将 物 质 的 多 样 状 态 与 心 里 的 多 样 状 态 之 间, 以 适 应 预 定 和 谐 的 推 想 来 说 明 主 张 神 在 身 体 与 灵 魂 之 间, 创 造 得 完 全 适 应, 当 身 体 有 动 作 时, 就 藉 着 预 定 和 谐 的 法 则, 在 灵 魂 中 相 应 的 运 作 好 像 巧 妙 的 工 人 所 制 作 的 两 个 时 钟, 在 没 有 受 到 影 响 之 下, 或 者 ( 与 机 会 论 的 想 法 一 样 ) 不 需 时 时 刻 刻 麻 烦 工 人 的 手, 总 能 和 谐 地 显 出 相 同 的 时 间 眼 中 显 示 树 木 的 时 候, 心 里 才 能 对 树 木 有 知 觉 ; 当 心 里 有 动 的 意 志 时, 胳 臂 才 能 够 动 弹, 是 谓 神 预 先 所 命 定 的 因 此, 虽 然 身 体 与 灵 魂 灵 魂 与 身 体 在 没 有 关 系 的 情 况 下 活 动, 但 反 而 好 像 是 相 互 影 响 地 在 活 动 (3) 相 关 论 或 实 在 论 的 二 元 论. 并 行 论 ( 上 述 说 明 的 1 2 项 ) 不 是 唯 一 的 二 元 论, 或 是 必 然 的 结 果 最 近 有 很 多 立 论 于 二 元 论 来 反 对 并 行 论, 却 主 张 相 关 论 的 学 者 并 行 论 被 囚 在 奇 异 的 论 理 中, 使 物 与 心 的 解 释 颇 为 牵 强 事 实 上, 因 为 存 在 物 心 二 元 之 间 的 相 关 关 系, 如 果 否 定 这 种 相 关 关 系, 无 论 如 何 都 免 不 了 无 理 和 牵 强 将 原 有 的 因 果 现 象, 说 成 是 同 质 的 现 象, 因 为, 这 与 异 质 之 间 的 现 象 是 完 全 没 有 关 系 的 即 使 说 物 使 心 运 作, 或 心 使 物 动 作, 也 没 有 什 么 奇 怪 不 但 如 此, 我 们 岂 不 是 明 确 地 看 到 二 元 论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么? 物 心 二 元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又 是 如 何 存 在 的, 这 在 人 来 说, 当 然 是 无 法 理 解 的 神 秘 即, 身 体 与 灵 魂 不 同 的 实 体 在 交 互 作 用, 而 这 种 交 互 作 用 的 方 式, 回 避 了 人 的 考 察, 成 为 留 给 我 们 的 神 秘 可 是, 两 者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或 交 互 作 用 的 成 立, 以 单 纯 论 理 的 力 量, 是 无 法 否 定 的 事 实 两 者 之 间 的 联 合, 可 以 称 谓 生 命 的 联 合, 那 是 有 机 的 联 合, 就 是 灵 魂 使 身 体 动 作, 身 体 使 灵 魂 动 作 身 体 的 任 何 动 作, 是 依 靠 灵 魂 意 识 的 工 作, 或 者, 有 些 动 作 并 非 如 此 灵 魂 的 工 作, 虽 然 使 身 体 在 现 世 中, 成 为 器 具 来 使 用 ; 但 死 后, 从 灵 魂 继 续 藉 着 意 识, 存 在 活 动 的 事 实 来 看, 似 43

44 乎 没 有 身 体 也 能 工 作 这 种 见 解 与 圣 经 启 示 的 人 性, 最 为 和 谐 的 同 时, 确 实 也 是 教 会 一 般 归 依 的 教 理 这 种 见 解 因 为 强 调 物 心 二 实 体 的 存 在, 或 称 实 体 论 的 二 元 论 就 是 强 调 在 人 的 里 面 有 两 种 截 然 不 同 的 实 体 存 在, 一 个 是 外 延 的, 可 以 用 手 摸 到, 可 以 分 隔, 是 可 以 感 受 到 的 ; 另 一 个 是 没 有 外 延, 不 能 分 隔, 是 思 想 感 觉 依 靠 的 主 体 这 种 说 法, 是 被 唯 物 论 和 唯 心 论 所 反 对 的, 它 们 在 其 它 的 观 点 上 虽 然 敌 对, 但 在 否 定 实 体 的 二 元 上, 却 是 相 同 的 体 系 其 中 之 一 是, 心 看 成 身 体 的 作 用, 另 一 个 是, 身 体 被 看 成 心 的 形 态 4 道 德 的 性 质 对 于 在 人 的 心 力 中, 那 里 是 道 德 性 质 居 所 的 问 题,A A 贺 智 说,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所 有 道 德 问 题 的 状 态 或 动 作, 因 受 到 神 在 良 心 中, 启 示 的 律 法 干 预, 使 意 志 和 良 心 成 了 人 道 德 性 质 的 卓 越 基 础 可 是, 人 的 灵 魂 心 力, 各 自 在 道 德 区 别 的 关 系 中, 得 以 运 用 也 是 事 实, 就 是 智 能 的 部 分 在 认 知 和 判 断 中, 感 情 的 部 分 是 在 愉 快 的 感 想 或 反 对 中, 意 志 是 在 选 择 或 拒 绝 的 行 动 中 得 以 运 用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p.281,282) 斯 特 朗 同 意 贺 智 的 观 点, 说, 人 的 道 德 性 质, 意 味 着 人 在 正 或 邪 的 行 动 中 具 有 适 当 的 能 力 这 种 能 力 被 称 作 知 性 感 性 和 意 志, 或 者 称 谓 良 心, 有 着 分 别 和 冲 动 的 特 异 能 力 (A.H.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Ⅱ,p.497) 知 性 使 人 能 够 分 别 正 确 和 错 误, 感 性 从 这 些 受 到 感 动, 意 志 在 其 中 作 出 选 择 来 实 行 这 种 能 力 将 所 有 的 能 力 联 络 其 内, 在 道 德 行 动 的 实 践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能 力 就 是 良 心 良 心 在 我 们 经 验 的 特 殊 境 遇 中, 适 用 于 道 德 的 律 法, 而 律 法 则 能 约 束 我 们 在 道 德 性 质 的 讨 论 中, 很 难 将 人 的 心 力 作 出 完 全 的 举 论, 但 对 有 关 良 心 和 自 由 意 志, 却 需 要 特 别 的 考 察 1) 良 心 良 心 在 人 的 道 德 生 活 中 是 个 根 本 的 假 定 再 者, 这 种 实 在 性, 如 同 天 上 的 日 月 星 辰 般 实 在 真 实 和 明 确 康 德 说, 有 两 样 总 是 新 颖 地 增 加 我 们 充 满 景 仰 和 敬 畏 的 心, 使 我 们 持 续 不 断 想 起 的, 就 是 星 儿 闪 烁 的 穹 苍 和 心 里 道 德 的 法 则 我 没 有 追 索 寻 找 黑 暗 中 隐 藏 的 景 象, 或 思 想 超 越 我 眼 界 的 彼 岸 我 看 到 在 眼 前 的 那 些, 这 与 我 的 经 验 意 识 有 着 直 接 的 联 络 ( Practical,pt.Ⅱ, Conclusion ) 例 举 几 点 良 心 的 特 征 来 作 略 解, 将 会 对 此 含 义 有 所 知 晓 (1) 伴 随 着 知 识. 良 心 这 个 的 名 词, 伴 随 着 知 识 的 意 思, 是 从 希 腊 文 的 苏 内 伊 代 西 斯 (ςυνείδηςισ = joint knowledge) 而 来,( 拉 丁 文 conscentia 44

45 = joint knowledge, 英 文 conscience=con science= knowledge along with) 良 心 不 是 与 知 性 感 性 和 意 志, 截 然 不 同 的 特 别 的 灵 魂 心 力, 而 只 是 这 种 心 力 动 作 的 一 种 样 式 良 心 不 但 是 自 我 ( 包 含 了 我 们 的 行 动 和 状 态 ) 的 某 种 道 德 标 准, 或 晓 得 与 律 法 所 关 联 的 郭 科 认 为, 良 心 是 有 关 律 法 正 邪 的 自 我 知 识 (B.F.Cocker, Theistic Conception of the World,1875,p.373) 某 位 人 士 说, 这 是 我 们 与 另 一 位 同 时 所 拥 有 的 知 识 ; 是 另 一 位 最 高 的 伦 理 人 格 ; 是 宇 宙 中 善 良 的 意 志 ; 是 公 义 和 正 直 尺 度 根 源 的 神 (D.S.Adam, A Handbook of Christian Ethics,1925, p.35) 在 此, 加 上 感 情 的 要 素, 使 我 们 在 良 心 上 有 某 种 道 德 的 标 准, 让 人 们 意 识 到 自 己 与 律 法 的 关 联 和 道 德 的 关 系, 以 特 异 的 感 情 来 对 待 之 (2) 道 德 的 分 别 和 冲 动. 良 心 知 性 的 要 素 拥 有 分 别 的 能 力, 宣 告 我 们 的 任 何 行 动 和 状 态 与 律 法 的 符 合 或 背 离, 宣 告 符 合 乃 是 应 尽 的 义 务, 而 背 离 却 是 被 禁 止 的 重 言 之, 良 心 判 断 :1 这 是 对 的 ( 或 是 不 对 );2 我 是 正 当 的 ( 或 是 不 正 当 ) 连 接 着 第 二 个 判 断, 显 出 了 良 心 的 感 情 要 素, 对 应 尽 的 义 务 理 当 遵 行, 而 不 当 的 就 感 到 不 应 去 作 如 此, 良 心 有 着 这 种 分 别 和 冲 动 (3) 与 神 的 关 系. 良 心 分 别 正 与 邪 应 当 与 不 应 当, 道 德 的 当 为 和 不 当 为 的 判 断, 发 出 实 践 的 行 动 和 命 令, 展 开 灵 魂 的 道 德 法 庭 再 者, 相 当 的 意 义 上, 良 心 在 判 断 和 命 令 中 有 着 强 有 力 的 权 威, 这 是 神 的 声 音 在 人 里 面 的 反 响, 其 性 质 的 要 求, 可 谓 在 心 中 的 踪 迹 良 心 权 威 的 本 身 不 是 固 有 的 什 么, 乃 是 指 向 比 本 身 更 高 的 境 界 这 是 单 纯 的 道 德 律 法 权 威, 更 是 有 位 格 的 神 的 权 威, 律 法 只 是 他 性 格 的 复 写 本 而 已 (4) 不 破 和 有 误. 有 关 良 心 的 特 性, 最 终 提 出 的 二 个 问 题 : 良 心 不 能 破 灭 么? 或 者, 可 能 有 误 么? 1 是 不 会 破 灭 的 按 照 圣 经 的 教 导, 良 心 虽 然 能 被 污 秽 ( 林 前 8:7; 多 1: 16; 来 9:14) 或 被 热 铁 烙 惯 ( 提 前 4:1), 但 却 没 说 良 心 能 被 破 灭 A A 贺 智 说, 良 心 如 同 灵 魂 的 其 它 心 力, 在 婴 儿 里 未 能 发 展, 在 野 蛮 里 发 展 得 不 完 全 因 此, 他 若 不 留 意 良 心 的 呼 声, 违 背 律 法 而 习 以 为 常, 就 会 成 为 罪 人, 抛 弃 自 我 身 心 的 公 平, 暂 时 潜 伏 起 来 可 是, 却 是 不 能 破 灭 的 (op.cit., p.285) 沉 溺 在 罪 中 的 罪 人, 受 到 良 心 的 谴 责, 因 着 定 罪 的 证 言, 引 起 悔 悟 的 事 实 这 可 藉 着 受 到 谴 责 而 落 入 地 狱 般 的 灵 魂, 产 生 的 苦 楚 得 以 证 明 2 可 能 会 有 错 误 我 们 还 记 得 良 心 藉 着 这 些 来 作 为 道 德 的 标 准 良 心 藉 着 知 性 得 到 的 道 德 标 准, 如 果 不 完 全,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虽 然 会 有 相 对 的 公 正, 但 却 不 是 绝 对 的 正 确 良 心 所 领 受 的, 如 能 藉 着 律 法 作 出 正 确 的 决 定, 在 同 样 的 意 义 上, 应 该 是 无 误 的 依 靠 良 心 所 判 断 的 标 准, 是 神 的 存 在 与 所 赋 予 的 道 德 品 质, 以 及 有 关 即 刻 的 认 知 可 是, 这 种 知 识 因 着 罪 的 影 响 而 恶 变, 不 能 形 成 判 断 的 坚 实 基 础 而 且, 良 心 会 按 着 所 接 受 的 社 会 标 准 来 判 断 对 于 良 心 唯 一 而 真 正 的 标 45

46 准, 乃 是 藉 着 圣 灵 所 解 释 的 神 的 话 语 良 心 如 果 藉 着 别 的 标 准 来 判 断 时, 那 种 判 断 可 能 会 有 错 误 可 是, 如 果 按 照 神 所 默 示 的 圣 经, 藉 着 神 光 照 下 所 解 释 的 真 理, 作 出 的 判 断 绝 不 会 有 误 的 2) 意 志 意 志 是 什 么? 解 答 这 个 问 题, 有 几 点 重 要 的 考 察 原 理 包 含 于 内 (1) 两 论 的 对 立. 意 志 这 个 名 词, 是 灵 魂 对 行 动 的 选 择 拒 绝, 或 决 定 决 意 的 心 力, 以 及 常 被 用 在 表 现 心 力 的 运 用 这 个 名 词 比 较 更 为 广 泛 意 义 上 的 使 用, 乃 是 伴 随 着 决 意 的 心 力 和 灵 魂 所 有 的 自 发 状 态, 就 是 人 在 行 使 决 意 的 自 由 权 时, 包 含 了 决 定 的 性 向 喜 好 和 期 盼 这 个 名 词 有 狭 义 与 广 义 的 两 种 意 义, 因 着 本 质 上 的 相 异, 在 几 项 重 要 点 上 彼 此 排 斥, 前 者 是 所 谓 的 非 决 定 论 的 立 场, 而 后 者 是 采 取 决 定 论 的 立 场 对 于 意 志 经 过 长 久 岁 月 的 辩 论, 结 果 有 了 决 定 论 与 非 决 定 论 两 种 重 要 理 论 的 对 立 非 决 定 论 认 为, 人 自 己 的 意 志 与 其 他 的 心 力 独 立 的 被 运 用, 认 为 人 的 决 意 是 自 发 的, 全 然 是 按 其 动 机 理 由 和 劝 勉, 在 其 本 身 以 外, 没 有 其 他 的 什 么 来 作 决 定 惠 顿 (Whedon) 教 导, 人 会 毫 无 理 由 地 取 消 自 己 的 决 意, 致 使 各 种 决 意 使 灵 魂 分 离, 再 从 截 然 不 同 的 无 有 中 去 创 造 与 此 反 对 的 决 定 论 说, 人 的 决 意 是 藉 着 理 由 动 机, 和 先 前 已 有 过 的 事 的 动 作 来 运 用 意 志, 藉 着 观 察 以 及 其 他 的 多 种 要 素 来 决 定 这 种 决 定 论 有 斯 宾 诺 莎 霍 布 斯 赫 胥 黎 (Baruch Spinoza,Thomas Hobbes,Thomas Henry Huxley) 为 代 表, 将 心 理 的 事 件 适 用 于 物 质 的 原 因, 使 责 任 与 道 德 受 到 损 伤, 将 灵 魂 排 除 在 外, 使 人 趋 向 于 盲 目 的 势 力, 成 了 比 机 械 论 稍 强 不 同 于 所 谓 物 理 机 械 论 的 决 定 论 物 理 机 械 论 的 决 定 论, 将 在 第 二 篇 第 一 章 第 7 节 中 来 举 论 这 包 含 在 爱 德 华 滋 贺 智 培 顿 (Edwards,Hodge,Patton) 等 解 说 者 中 的 心 理 决 定 论, 相 信 藉 着 性 格 理 由 动 机 来 说 服 在 意 志 的 决 定 中, 认 定 藉 着 人 心 力 的 相 互 关 系, 性 格 的 影 响, 人 种 先 有 的 事 件 和 呼 吁 的 能 力 这 种 理 论 将 自 我 的 决 意 作 为 动 力 因 或 动 作 者, 认 为 不 是 在 外 来 的 压 力 之 下 移 动, 而 是 作 为 理 性 的 实 有, 按 着 自 己 的 性 质 来 自 由 行 动 爱 德 华 滋 主 张 说, 每 个 意 志 的 动 作, 都 是 藉 着 动 机 的 激 励 作 成 的 又 说, 那 个 动 机 就 是 意 志 行 动 的 原 因 (Jonathan Edwards, Freedom of the Will,1894,p.95) (2) 自 由 运 行. 这 里 我 们 把 意 志 看 成 自 由 吗? 自 由 行 动 是 什 么 呢? 我 们 会 遇 到 这 些 问 题 人 被 构 成 自 由 的 行 动 者, 按 非 决 定 论 的 说 法, 是 意 志 的 自 我 决 定, 而 决 定 论 却 认 为 是 灵 魂 的 自 我 决 定 1 非 决 定 论 说, 我 们 决 意 的 动 作 乃 是 没 有 原 因 的 现 象, 悟 性 的 判 断 和 性 向 的 情 绪 都 是 预 备 的 条 件 即 便 成 就 以 后, 意 志 依 然 停 留 在 平 常 的 状 态, 选 择 的 行 为 乃 是 藉 着 意 志 的 自 决 定 来 实 现, 不 是 依 靠 灵 魂 预 备 的 状 态, 认 为 在 每 46

47 个 境 遇 中 的 决 意 都 是 偶 发 的 2 可 是, 决 定 论 认 为 意 志 的 一 切 动 作, 都 是 从 灵 魂 本 身 的 自 发 (spontancity) 中 发 源 而 且, 这 种 理 论 强 调, 这 种 自 发 与 宇 宙 其 它 所 有 的 势 力 藉 着 一 般 的 法 则 来 动 作, 其 法 则 与 灵 魂 本 身 的 状 态 在 选 择 之 间 有 所 联 络 因 此, 所 作 的 决 意 不 是 没 有 原 因, 总 是 按 着 灵 魂 的 判 断 和 感 情 现 实 的 状 态 来 实 行 这 两 者 之 间 不 是 偶 发 的, 而 是 效 果 的 和 确 定 的 如 果 灵 魂 先 在 的 状 态 能 够 决 定 意 志 的 行 动, 其 行 动 果 真 是 自 由 的 行 动 吗? 与 此 相 反 的 有 抽 象 的 心 力, 认 为 只 有 意 志 的 自 由 才 是 真 正 的 自 由, 这 是 以 偏 狭 的 见 地, 忽 视 发 动 意 志 灵 魂 的 整 体 自 由 所 致 在 重 视 灵 魂 整 体 自 由 的 观 点 来 看, 自 由 行 动 乃 是 不 在 任 何 外 界 势 力 压 抑 之 下 的 动 作, 适 应 于 自 己 的 性 质 这 意 味 着 在 自 己 的 知 识 期 盼 感 情 倾 向 和 性 格 的 影 响 之 下 行 动 A A 贺 智 说, 人 不 可 能 在 自 身 以 外, 接 受 任 何 意 志 的 决 定, 他 总 是 按 着 自 己 的 性 格, 自 由 地 向 着 外 界 的 感 化, 估 计 给 予 他 的 重 量 可 是, 另 一 方 面, 抽 象 思 维 决 意 的 单 纯 动 作, 在 他 动 作 的 瞬 间, 藉 着 他 现 在 精 神 的 道 德 的 感 情 的 状 态 来 决 定 人 合 理 的 自 由, 真 实 地 使 他 的 动 作 不 至 于 造 成 不 实 或 分 割, 他 可 以 按 着 所 喜 悦 的 道 德 动 作 的 全 灵 魂, 用 认 知 和 感 想 构 成 决 定 (A.A. Hodge,op,cit.,p.291) 圣 经 的 教 导, 人 是 自 由 的 行 动 者, 告 知 他 选 择 的 命 令, 以 及 对 选 择 所 负 的 责 任 人 如 果 不 是 自 由 的 行 动 者, 他 就 不 会 负 有 责 任 可 是, 作 为 自 由 行 动 者 的 人, 按 着 自 己 的 想 法 和 感 受, 或 按 其 性 质 和 性 格 的 适 应 来 动 作 可 是, 人 未 曾 从 神 独 立, 也 未 曾 从 宇 宙 的 法 则 和 自 身 的 法 则 中 独 立, 就 是 说, 人 自 由 的 行 动 是 受 限 制 的 但 也 有 不 能 干 预 人 自 由 行 动 的 重 要 事 实, 例 如, 人 的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不 是 自 己 能 够 作 决 定 的, 出 生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也 是 自 己 无 法 决 定 的 我 们 在 一 定 的 限 度 内, 虽 有 自 由 ; 但 限 度 之 外, 却 要 受 到 神 绝 对 主 权 的 制 约 ; 并 要 接 受 他 对 我 们 的 实 有, 以 及 赋 予 我 们 生 存 的 宇 宙 法 则 和 状 态 的 束 缚 (3) 道 德 的 责 任. 在 道 德 责 任 的 组 成 中, 意 志 的 自 由 行 动 为 根 本 的 要 因, 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事 实 在 讨 论 意 志 与 道 德 的 责 任 关 系 时, 具 有 非 决 定 论 风 格 的 见 解, 因 它 被 看 成 构 成 单 纯 意 志 动 作 的 道 德 责 任 这 是 藉 着 一 贯 的 道 德 方 向 和 意 志 的 反 复 动 作, 确 立 其 喜 好 中 的 恶 或 善, 就 提 前 确 立 了 他 将 来 的 恶 行 或 善 行 如 此, 意 志 虽 然 是 自 由 的, 人 却 是 罪 的 奴 仆 ( 约 8:31-35), 但 也 可 以 成 为 义 的 奴 仆 ( 罗 6:15-22) 可 是, 因 着 人 意 志 的 本 身 与 意 志 的 结 果, 自 愿 的 行 动 与 自 愿 的 喜 好, 应 对 进 入 意 志 的 知 性 见 解, 以 及 见 解 的 过 去 形 成 和 和 现 在 维 持 的 意 志 动 作 负 有 责 任 决 定 论 在 道 德 责 任 的 构 成 中, 虽 然 彻 底 认 定 意 志 自 由 动 作 的 重 要 性, 但 却 认 为 意 志 的 背 景 有 其 他 的 要 素 不 能 等 闲 视 之 A A 贺 智 说, 为 了 要 有 道 德 的 责 任, 人 必 需 要 成 为 自 由 的 理 性 的 和 道 德 的 行 动 者 首 先 他 现 在 必 需 拥 有 区 别 真 实 和 虚 伪 的 理 性 ; 第 二 他 47

48 需 要 运 用 道 德 的 知 觉 来 作 出 正 与 邪 的 区 别 ; 第 三 他 的 意 志 在 决 意 的 实 行 动 作 中 必 需 是 自 我 决 定 ; 也 就 是 他 必 需 要 以 本 身 自 发 的 喜 好 与 自 我 的 决 定 方 可 而 且, 他 又 说, 人 对 自 己 外 在 的 行 动 负 责, 因 为 那 是 由 意 志 所 决 定 的 ; 他 为 自 己 的 决 意 负 责, 因 为 那 是 按 着 自 己 的 原 理 和 感 情 ( 期 望 )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 他 要 为 自 己 的 原 理 和 感 情 负 责, 是 因 为 他 内 在 性 质 的 善 与 恶 再 者, 他 自 己 所 作 的 这 些, 构 成 了 自 己 的 性 格 (A.A. Hodge,Ibid,pp.285,293) 按 圣 经 的 教 导 和 普 遍 的 判 断, 善 人 会 从 他 心 意 的 库 中 拿 出 善 的 东 西, 恶 人 会 从 他 心 意 的 库 中 拿 出 恶 的 东 西 人 的 行 动 是 由 他 的 道 德 性 格 心 意 状 态 中 所 引 出 的, 人 要 为 自 己 心 意 的 道 德 状 态 负 责 任 人 负 责 的 理 由 是 因 为 道 德 的 正 直 是 当 为 的, 罪 恶 是 不 当 的, 因 为 人 们 对 喜 好 和 期 盼 的 喜 好 或 拒 绝 是 属 于 自 己 的 (4) 反 对 选 择 说. 主 张 非 决 定 论 的 反 对 选 择 说 (Contrary choice), 在 自 由 行 动 的 观 念 里, 包 含 了 以 下 几 种 本 质 1 人 的 意 志 在 每 个 反 对 的 决 意 中, 不 但 对 外 界 的 劝 勉, 包 含 了 所 有 内 在 判 断 的 期 盼, 同 样 可 以 对 待 共 存 的 人 本 身 内 在 状 态 的 全 部 意 志 可 以 反 抗 最 强 的 动 机 决 定, 如 同 亚 当 反 抗 善 而 决 定 了 恶, 认 为 善 在 恶 的 比 较 上, 是 最 强 的 动 机 2 人 在 每 个 自 由 的 决 意 中, 自 己 意 识 上 的 外 在 状 态 与 内 在 情 况, 虽 然 以 同 样 的 形 式 存 在, 但 他 自 己 却 可 以 依 靠 正 相 反 的, 来 证 明 意 识 可 以 没 有 意 志 的 原 因 和 没 有 理 由 的 动 作 3 认 为 每 个 自 由 的 决 意 都 是 偶 发 的, 直 到 事 件 的 发 生 是 未 确 实 的 ; 因 为 没 有 行 动 者 单 纯 决 意 的 心 力 来 作 成 决 意 4 认 为 反 对 的 选 择 需 要 道 德 的 责 任 来 构 成 另 一 方 面, 为 了 强 调 道 德 确 实 性 的 真 正 理 论 ( 正 论 ), 灵 魂 是 一 个 统 一 体 意 志 不 是 自 我 的 决 定, 而 是 人 们 在 决 意 时 决 定 的 他 的 决 意 确 实 是 藉 着 他 当 时 自 己 内 在 的 合 理 的 道 德 的 和 情 绪 的 状 态 来 决 定 的 我 们 反 对 前 者 的 理 论, 以 赞 成 后 者 的 理 论 来 作 辩 论 1 行 动 者 的 性 格, 决 定 了 他 自 由 行 动 的 性 格 行 动 者 的 性 格, 决 定 了 他 的 自 由 行 动, 行 动 的 确 实 性 与 行 动 者 的 自 由 没 有 矛 盾 管 辖 意 志 的 原 理, 或 认 为 有 其 性 向, 是 普 遍 承 认 的 经 验 事 实 的 确, 正 直 的 人 会 正 直 地 行 动, 慈 善 的 人 会 慈 善 地 行 动 不 但 如 此, 我 们 确 信 这 种 原 理 非 常 坚 强 和 固 定, 可 以 作 成 确 实 的 决 意 方 向 可 是, 其 行 动 是 人 自 由 自 在 的 行 动, 不 是 感 受 某 种 外 在 势 力 的 强 制 行 动, 这 是 无 误 的 确 实 性 与 自 由 的 行 动 作 出 照 应 的 说 法 2 这 显 示 预 知 预 定 护 理 和 重 生 教 理 决 意 的 确 实 性 这 使 神 的 预 知 预 定 护 理 和 重 生 的 基 督 教 教 理, 由 人 来 决 意 方 向 的 不 确 实 或 非 决 定 的 预 知 推 测 确 实 性, 预 定 决 定 确 实 性, 而 护 理 使 确 实 性 得 有 成 果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Ⅱ.p.301) 神 从 永 远 中 确 实 地 预 知 人 所 有 的 自 由 行 动, 将 其 预 定 而 使 之 确 实 在 预 言 中 他 将 多 数 的 自 由 行 动 48

49 确 实 无 误 的 作 出 预 告, 而 在 重 生 中 使 神 的 百 姓 在 基 督 耶 稣 里 预 备 作 成 各 样 的 善 工 ( 弗 2:10), 这 是 新 的 创 造, 完 全 是 神 的 动 作, 的 确 不 是 依 靠 人 的 努 力, 而 与 人 的 自 由 动 作 是 没 有 矛 盾 的 3 决 意 是 藉 着 最 强 的 动 机 来 决 定 的 我 们 与 反 对 论 者 一 起 同 意, 所 有 的 自 由 动 作 都 会 意 识 到 有 能 力 去 作 或 不 去 作 的 主 张 可 是, 我 们 主 张 某 种 动 作 没 有 能 力 去 作, 内 心 的 确 信 是 意 识 的 条 件 ; 即, 我 们 如 果 意 识 到 其 他 的 见 解 或 感 想 临 到 心 中, 就 会 感 到 它 们 当 有 的 份 量, 而 有 不 同 的 动 作 ; 就 是 意 识 到 我 们 的 决 意 是 藉 着 最 强 的 呼 吁 和 动 机 作 出 的 决 定 亚 当 对 善 作 出 反 抗, 向 恶 作 出 决 定, 辩 论 善 是 最 强 的 动 机, 认 为 动 机 只 有 不 在 心 内, 而 在 心 外 为 对 象 时 方 才 有 效 其 时, 心 里 最 大 的 期 望 是 以 选 择 来 决 定 的, 其 动 机 与 本 身 内 在 的 最 善 与 最 恶 是 无 关 的 4 意 志 自 决 论, 认 为 意 志 在 决 意 的 心 力 上 与 灵 魂 的 其 它 心 力 有 所 隔 离, 在 行 动 中 是 独 立 的 行 动 者 可 是, 灵 魂 是 一 个 统 一 体 圣 经 与 意 识 同 时 教 导 人 是 自 由 的 责 任 的 行 动 者 决 意 的 心 力 意 志 与 道 德 的 性 向, 如 果 从 期 盼 中 隔 离, 就 不 能 拥 有 决 意 的 合 理 性 格 如 果 决 意 的 人, 不 藉 着 本 身 内 在 的 状 态 来 决 定, 那 就 会 成 为 管 辖 以 外 的 什 么 如 果 人 的 意 志, 从 他 的 理 性 和 心 情 中 独 立, 他 就 不 能 成 为 自 由 的 如 此, 就 不 能 要 他 来 负 责 任 了 5 行 动 中 有 动 机 认 为 意 志 没 有 原 因 动 作 没 有 意 识, 这 种 证 言 的 理 由 是 无 法 接 纳 的 我 们 的 意 识 从 思 想 的 实 有 和 每 个 行 动 开 始 的 时 候, 就 拥 有 那 种 行 动 的 动 机 人 们 意 识 到 他 自 己 在 决 定 的 同 时, 也 意 识 到 他 自 己 的 判 断 和 期 盼 合 乎 神 的 旨 意 如 果 意 志 是 没 有 理 由 的 动 作, 其 性 格 或 永 久 的 原 理 价 值 就 无 法 得 到 认 定 人 如 果 不 能 从 原 理 的 本 身 得 到 有 效 的 感 化, 透 过 他 的 行 动 显 现 出 来, 原 理 与 行 动 就 会 有 相 异 的 性 格 如 此, 教 育 和 道 德 训 练 带 给 人 教 导 的 原 理, 即 使 触 及 到 他 的 性 格, 但 在 他 行 动 的 习 惯 中, 可 能 不 会 显 出 果 效 结 果 好 树 结 好 果 子, 坏 树 结 坏 果 子 的 真 理, 将 被 忽 视 而 归 于 虚 伪 再 者, 人 如 果 没 有 决 意 的 理 由, 道 德 的 责 任 将 会 如 何 呢? 那 么, 用 辩 论 或 劝 勉 来 感 化 人, 向 善 良 的 决 意 所 作 的 努 力, 又 是 为 了 什 么 呢? 第 2 节 人 性 的 繁 衍 人 不 过 是 种 子, 而 血 统 的 纽 带 使 所 有 的 人 得 以 联 合 天 使 因 为 无 性, 不 是 种 子, 所 以 没 有 共 同 的 历 史 或 共 同 的 性 格 可 是, 因 为 人 是 种 子, 可 以 接 续 别 人 成 为 一 代 人 类 的 代 代 相 传, 换 言 之, 这 包 含 了 身 体 和 灵 魂 的 人 性 繁 衍 在 人 性 繁 衍 的 考 察 中, 因 为 身 体 的 繁 衍 是 属 于 生 理 学 的 领 域, 而 神 学 是 不 举 论 这 个 论 题 的 但 是, 神 学 界 的 兴 趣, 却 是 人 的 灵 魂 是 如 何 繁 衍 增 加 的 问 题, 这 种 问 题 表 现 的 惯 例, 采 取 的 形 式 是 个 体 的 灵 魂 如 何 起 源? 有 关 灵 魂 的 起 源, 提 出 了 三 种 彼 此 不 同 的 理 论 首 先 是 先 在 论, 认 为 灵 49

50 魂 是 前 世 先 在 的 ; 第 二 是 遗 传 论, 主 张 子 女 的 灵 魂 是 从 父 母 引 出 的 ; 第 三 是 创 造 论, 主 张 灵 魂 不 是 如 同 身 体 那 样 的 被 造, 而 是 神 藉 着 他 创 造 的 权 能 直 接 创 造 的 1 先 在 论 在 讨 论 灵 魂 的 先 在 时, 很 难 划 分 神 旨 意 中 观 念 的 存 在 与 永 远 中 的 预 定 和 预 知 神 当 然 从 过 去 的 永 远 之 前 按 着 他 的 全 知, 知 晓 所 有 人 生 的 灵 魂 我 们 关 心 的 重 点, 不 是 这 种 观 念 的 先 在, 而 是 实 体 的 先 在 这 种 见 解 相 信 灵 魂 在 前 世 中 实 体 的 存 在, 而 在 身 体 初 期 发 展 的 某 个 时 点 进 入 人 的 身 体 里 有 人 推 想 神 将 所 有 的 人 类 灵 魂, 有 的 在 第 一 日, 有 的 在 第 六 日 已 经 造 好 如 果 按 拉 比 的 见 解, 认 为 灵 魂 在 天 上 的 宝 库 中 守 护 着, 成 胎 后 再 与 身 体 联 合 1) 陈 述 这 种 见 解 被 古 代 的 柏 拉 图 斐 罗 和 俄 利 根 (Plato,Philo, Origen) 等 主 张 柏 拉 图 认 为, 这 种 主 张 是 为 了 说 明 灵 魂 不 是 从 感 觉 引 出 观 念 的 灵 魂 本 身 具 有 时 间 空 间 原 因 实 体 和 正 直, 拥 有 如 同 神 的 直 觉 观 念, 在 正 当 的 机 会 或 情 境 下, 会 有 正 确 的 认 知 柏 拉 图 认 为 直 觉 的 观 念, 是 想 起 前 世 学 过 的 事 务 斐 罗 的 先 在 论 是 要 说 明 灵 魂 被 囚 禁 在 身 体 里 的 事 实, 认 为 所 有 的 灵 魂 都 是 从 神 那 里 流 出 来 的, 其 中 不 如 天 使 坚 忍 而 受 到 物 质 引 诱 者, 受 到 堕 落 的 刑 罚, 就 被 囚 禁 在 身 体 里 忍 受 腐 败, 所 以 必 定 要 得 到 解 脱 俄 利 根 解 说 人 的 灵 魂 是 在 先 在 的 状 态 中 来 到 世 上, 认 为 前 世 的 堕 落 成 为 罪 的 起 源 按 着 灵 魂 在 前 世 中 各 种 行 为 的 报 应, 就 以 各 样 的 状 态 出 生 在 这 个 世 上 因 为 神 是 公 义 的, 所 以 被 造 的 灵 魂 都 是 同 等 的, 认 为 他 们 在 世 上 包 含 各 样 状 态 的 道 德 不 平 等 和 不 规 范, 是 因 为 前 世 罪 责 的 报 应 俄 利 根 的 这 种 说 法, 几 乎 异 口 同 声 地 在 教 会 中 遭 到 丢 弃 后 代 某 些 哲 学 者 与 思 索 神 学 者 的 主 张, 跟 随 俄 利 根 的 轨 迹 司 可 特 斯 爱 留 根 纳 (Johannes Scotus Eriugena, 约 ) 强 调, 罪 是 在 前 世 生 活 中 侵 入 的, 所 以 人 在 地 上 的 生 涯 是 以 罪 人 为 开 始 德 国 的 康 德 与 优 利 乌 斯 慕 勒 (Julius Muller), 以 及 美 洲 的 爱 德 华 彼 切 尔 (Edward Beecher) 倡 导 一 种 理 论, 认 为 人 意 志 的 生 来 腐 败, 唯 有 推 想 到 前 世 或 非 时 间 存 在 中 的 自 我 决 定 的 自 身 行 为 ( 自 愿 的 犯 罪 ) 才 能 说 明 不 但 近 代 的 灵 媒 学 者, 以 及 其 它 不 同 宗 派 的 人 士, 就 如 近 代 卓 越 的 哲 学 者, 牛 津 的 费 迪 南 德 凯 宁 思 戈 特 席 尔 勒 (F.C.S.Schiller, 英 国 实 用 主 义 哲 学 家 ) 和 剑 桥 的 田 纳 特 (Tennant) 也 主 张 非 人 格 灵 魂 原 料 (Soul stuff) 的 实 体 的 先 在 50

51 2) 异 议 这 种 理 论 要 面 对 各 种 强 硬 的 异 议 (1) 不 是 圣 经 的. 这 种 理 论 不 但 得 不 到 明 确 的 圣 经 根 据, 也 与 摩 西 所 报 导, 人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以 及 保 罗 所 教 导, 人 类 所 有 的 苦 恶 和 死 亡, 都 是 因 为 亚 当 犯 罪 的 结 果, 有 着 直 接 的 冲 突 ( 创 2:17; 罗 5:12) 虽 然 有 人 引 用 约 翰 福 音 9:2 节 中 的 问 句, 是 这 人 呢? 作 为 理 论 的 根 据, 但 这 个 问 句, 不 是 形 而 上 学 的, 而 是 人 的 俗 语 引 用 的 诗 篇 139:15 的 经 文, 那 句 话, 也 不 过 是 指 胎 中 身 体 的 形 成 而 已 (2) 基 础 于 物 灵 二 元 论. 这 种 理 论 在 某 种 形 式 上 与 身 体 的 联 合, 至 少 可 看 成 基 于 灵 魂 受 到 刑 罚 的 异 教 哲 学 的 物 灵 二 元 论 (3) 是 有 意 识 的 人 格 么? 灵 魂 在 前 世 中, 如 果 是 有 意 识 的 人 格 那 么, 对 其 先 在 状 态 中 道 德 堕 落 的 记 忆, 很 难 作 出 没 有 记 忆 的 解 释 再 者, 那 时 的 灵 魂 如 果 是 无 意 识 的 非 人 格 体, 又 如 何 来 进 行 重 大 结 果 的 道 德 决 定 呢? (4) 不 能 显 出 罪 的 起 源 和 神 的 公 义. 这 种 理 论 将 最 初 犯 罪 的 试 验 媒 介, 退 却 到 没 有 肉 身 的 状 态 里 ; 其 后, 提 出 神 对 堕 落 者 的 恢 复, 把 灵 魂 放 在 艰 苦 的 肉 感 状 态 中 如 此, 对 于 罪 的 起 源, 以 及 神 的 公 义 对 应, 未 能 作 出 应 有 的 光 照 (5) 身 体 成 为 事 故 的 原 因. 这 是 将 身 体 看 成 事 故 的 原 因 灵 魂 最 初 虽 然 是 单 独 的 存 在, 以 后 才 取 得 了 身 体 如 此, 事 实 上 就 废 除 了 人 与 天 使 的 区 别 (6) 破 灭 人 类 的 统 一 性. 这 是 在 破 灭 人 类 的 统 一 性, 因 为 这 是 推 想 所 有 的 灵 魂, 在 进 入 现 世 生 活 的 很 久 以 前, 已 经 存 在 (7) 没 有 得 到 意 识 的 支 援. 这 得 不 到 人 的 意 识 来 支 援 人 的 身 体 如 果 成 为 灵 魂 的 监 狱, 可 是 人 无 法 意 识 到 身 体 是 受 刑 的 地 方 他 反 而 会 对 身 体 与 灵 魂 的 分 离 感 到 恐 惧 正 统 神 学 者 对 灵 魂 先 在 论 的 说 法, 绝 无 接 纳 之 事 因 为, 这 不 但 圣 经 中 没 有, 就 是 与 个 人 永 生 和 永 罚 的 来 世 论 教 理, 也 无 法 照 应 2 遗 传 论 遗 传 论 意 味 着 什 么 呢? 这 个 名 词 的 本 身 作 出 了 标 识 遗 传 论 一 方 面 否 定 灵 魂 是 被 创 造 的, 另 一 方 面 肯 定 灵 魂 是 藉 着 遗 传 的 法 则 产 生 的, 认 为 灵 魂 与 身 体 包 括 全 人 都 是 承 袭 而 来 的 1) 陈 述 按 遗 传 论 认 为, 人 的 灵 魂 与 身 体, 从 父 母 到 子 孙, 都 是 藉 着 承 袭 遗 传 下 来 的 人 在 亚 当 里, 身 体 与 灵 魂 作 为 种 子, 被 直 接 的 创 造, 其 繁 衍 是 藉 着 自 然 的 出 生, 认 为 在 亚 当 以 后 的 所 有 灵 魂, 唯 有 藉 着 繁 衍 的 法 则, 成 为 设 立 者 51

52 和 维 持 者 之 间 的 神 之 间 接 创 造 有 人 陈 述 这 种 理 论 说, 不 是 灵 魂 从 灵 魂 身 体 从 身 体 的 出 生, 而 是 全 人 完 全 地 从 人 出 生 (D.Pareus,Heidelberg, ) 可 是, 某 些 人 肯 定 灵 魂 是 可 以 切 断 和 分 割 的, 认 为 孩 子 可 以 从 父 母 得 到 灵 魂 的 部 分 传 达 其 他 的 人 虽 然 萎 缩 地 使 用 和 回 避 这 种 表 现, 但 反 而 主 张 从 一 个 灵 魂, 可 以 真 正 引 出 另 一 个 灵 魂 这 种 理 论 比 上 述 的 先 在 论, 更 为 广 泛 地 在 教 会 中 被 接 纳 古 代 教 会 中 的 特 土 良 鲁 菲 努 斯 亚 波 里 拿 留 和 女 撒 的 贵 钩 利 (Tertullianus Rufinus Apollinarius Gregory of Nyssa) 都 是 遗 传 论 者 奥 古 斯 丁 因 为 说, 亚 当 里, 所 有 的 人 在 他 一 个 人 的 时 候, 都 犯 了 罪 引 用 成 为 支 持 遗 传 论 的 含 意 改 革 者 中 的 路 德, 最 初 虽 然 是 创 造 论 者, 但 却 接 受 了 遗 传 论,17 世 纪 路 德 宗 的 格 哈 德 全 斯 泰 特 何 拉 济 乌 斯 (Gerhard,Qnensteta,Hollaziues) 等, 同 有 这 种 意 见 这 些 还 是 菲 立 比 富 兰 开 德 理 慈 克 雷 默 徐 米 特 柯 劳 特 (Phileppi,Frank,Delitzch,Cremer,Schmidt,Krauth) 等 路 德 宗 的 普 遍 见 解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的 马 特 尔 (Martyr) 主 张 此 说, 晚 近 的 H B 史 密 斯 甸 内 薛 德 等 也 是 如 此, 斯 特 朗 也 接 纳 了 这 种 观 点 2) 证 明 遗 传 论 为 了 证 明, 提 出 了 几 种 辩 论 (1) 圣 经 的 提 示. 赞 成 这 种 理 论 的 圣 经 提 示 :1 认 为 神 一 次 将 生 气 吹 在 人 的 鼻 孔 里, 就 任 凭 人 成 为 种 的 繁 衍 ( 创 1:27 28); 2 夏 娃 是 从 亚 当 的 身 上 出 来 的, 对 于 她 的 灵 魂 没 有 任 何 的 创 造 说 法, 认 为 她 的 灵 魂 是 包 含 在 亚 当 被 造 的 灵 魂 中 ( 创 2:23; 林 前 11:8); 3 神 创 造 了 人 以 后, 就 歇 了 他 一 切 的 工 ( 创 2:2); 4 说 到 子 孙 在 祖 先 的 腰 中 ( 创 46:26; 来 7: 9 10); 5 伯 14:4; 诗 51:5; 约 3:6 等, 各 经 节 中 说 的 洁 净 或 污 秽 是 灵 魂 提 到 灵 魂 不 纯 洁 的 繁 衍, 是 意 味 着 灵 魂 的 繁 衍 ( 参 照 约 1:13; 罗 1:3; 徒 17:26) (2) 动 植 物 生 长 的 类 推. 认 为 这 种 理 论 会 得 到 动 植 物 生 长 类 推 的 支 持 在 动 植 物 生 长 中 数 的 增 加, 不 是 按 着 直 接 创 造 的 数, 乃 是 在 父 母 体 中 新 的 个 体 自 然 引 出 来 的 ( 参 照 诗 104:30) 特 别 在 动 物 身 体 的 传 承 中, 如 同 包 含 了 它 知 觉 元 质 的 传 承 那 样, 在 人 类 身 体 的 传 承 中, 包 含 了 他 灵 魂 的 传 承, (3) 精 神 特 性 的 传 承. 认 为 父 母 传 承 给 子 女 精 神 的 民 族 的 家 系 的 特 性 等, 支 持 这 种 理 论 如 同 类 似 的 外 貌 与 明 显 的 性 格, 是 不 能 用 教 育 和 模 范 来 说 明 的 ; 父 母 虽 然 没 有 那 样 教 导, 但 子 孙 的 表 现 却 很 明 显 用 遗 传 的 癫 痫 实 例, 也 能 暗 示 上 述 的 辩 论 认 为 癫 痫 是 因 为 某 种 特 性 的 过 多 趋 势, 才 有 了 失 去 灵 魂 的 均 衡 结 果 可 是, 从 遗 传 癫 痫 的 实 例 里, 常 可 以 从 近 亲 的 子 女 中, 看 到 特 性 的 类 似 这 是 两 个 人 类 似 的 特 性, 传 授 给 他 们 的 子 女 这 是 父 母 精 神 的 特 性 传 承 给 子 女 的 最 强 例 证 (4) 原 罪 遗 传 的 基 础. 认 为 这 种 理 论 对 道 德 败 坏 的 说 明, 提 供 最 好 的 基 础 52

53 因 为 遗 传 与 其 说 是 身 体 的 事 件, 不 如 说 是 灵 魂 的 事 件 罪 恶 的 性 质 从 亚 当 传 到 他 的 子 孙, 如 同 推 测 在 亚 当 里, 犯 罪 的 精 神 实 体 传 给 他 的 子 孙, 是 相 当 合 理 的 说 明 这 是 在 遗 传 论 中 联 结 实 在 论 来 说 明 原 罪 (5) 包 含 道 成 肉 身 的 教 理. 强 调 道 成 肉 身 的 教 理 必 然 包 含 了 遗 传 论 基 督 是 由 女 子 所 生, 他 是 女 人 的 后 裔 他 的 灵 魂 与 身 体 如 果 不 是 从 人 性 的 母 亲 引 出, 他 就 不 能 真 正 的 成 为 与 我 们 同 样 的 人 因 此, 路 德 宗 的 神 学 者 说, 如 果 基 督 的 灵 魂 不 是 取 于 马 利 亚 的 灵 魂, 他 就 不 能 救 赎 人 生 的 灵 魂 (Charles Hodge, Ibid. Ⅱ.p.69) 3) 异 议 对 于 灵 魂 的 遗 传 论, 有 几 点 有 力 的 异 议, 吸 引 我 们 注 意 (1) 对 于 创 造 停 止 的 误 解. 这 种 理 论 推 想, 在 原 始 的 创 造 以 后, 神 只 间 接 地 工 作, 认 为 第 六 日 以 后, 创 造 主 在 世 界 中, 不 再 有 严 谨 意 义 上 的 创 造 因 为, 第 七 日 歇 了 他 创 造 的 工, 安 息 直 到 今 天 (Sheed, History of Christian Doctrine, Ⅱ.13) 德 理 慈 认 为, 继 续 创 造 是 神 与 世 界 关 系 的 矛 盾 (Delitzsch, Biblische Psychologie, p.70) 可 是, 如 果 不 藉 着 第 二 原 因, 那 完 全 靠 着 神 能 力 重 生 的 事 实 又 是 如 何 呢? 我 们 不 晓 得 神 的 第 二 动 因 与 工 作 是 如 何 联 络 的 ; 动 因 有 多 少 干 涉, 而 多 少 又 是 直 接 干 涉 的 可 是 我 们 知 道 神 并 不 局 限 于 自 己 护 理 的 指 导 中, 他 会 藉 着 遍 在 的 权 能 或 途 径, 或 在 历 史 和 自 然 的 全 领 域 中 工 作 [ 注 ]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世 界 中 的 神, 继 续 在 指 导 第 二 原 因 的 所 有 工 作 的 同 时, 并 继 续 不 断 地 行 使 他 创 造 的 能 力 生 命 不 是 物 理 原 因 的 产 物, 我 们 不 知 其 起 源 是 在 某 些 境 遇 里 除 了 神 直 接 的 权 能 以 外, 还 能 依 靠 其 他 的 什 么 原 因 如 果 生 命 是 非 物 质 实 体 的 特 性, 神 的 临 在 使 他 开 始 存 在 目 的 的 状 态 时, 就 藉 着 他 创 造 的 能 力, 按 着 固 定 的 计 划 而 产 生 种 子 与 动 物 的 胚 胎 组 织, 其 物 质 在 组 成 的 限 度 之 内, 是 藉 着 神 护 理 动 作 的 指 引, 依 照 物 质 的 原 因 在 工 作, 而 生 活 力 (vital principle) 本 身 却 是 依 靠 他 创 造 的 权 能 (op,cit.,p.74) (2) 没 有 包 含 道 成 肉 身 的 教 理. 认 为 遗 传 论, 必 然 包 含 在 道 成 肉 身 的 虚 弱 辩 论 里 道 成 肉 身 所 需 的 全 部, 要 与 大 卫 其 他 的 子 孙 一 样, 须 是 大 卫 子 孙 的 后 裔, 他 的 灵 魂 不 必 从 他 母 亲 的 灵 魂 中 引 出 ( 神 迹 怀 孕 以 外 ) 而 且, 他 是 在 童 贞 女 马 利 亚 的 腹 中 实 质 (substance) 的 成 胎 (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8 章 2 条 ), 成 为 女 子 所 生 的 婴 孩 这 与 说 他 得 到 实 质 的 出 生 是 同 样 的 表 现, 其 实 质 没 有 理 由 主 张 必 定 包 含 了 灵 魂 (3) 违 背 哲 学 的 道 理. 这 种 理 论 违 背 了 灵 魂 单 纯 性 的 哲 学 道 理, 灵 魂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纯 精 神 元 质 可 是, 灵 魂 的 繁 衍, 意 味 着 子 女 的 灵 魂, 是 从 父 母 分 割 的 动 物 魂 觉 的 传 承, 并 不 能 提 供 类 推 人 的 灵 魂 的 传 承, 因 为 两 者 不 是 同 53

54 类 的 实 在 不 但 如 此, 还 会 引 起 子 女 的 灵 魂 是 从 父 亲 的 灵 魂 还 是 母 亲 的 灵 魂 中 起 源 的 问 题, 或 者 是 从 两 者 而 来 的 问 题, 如 果 真 是 这 样, 岂 不 成 了 合 成 体? 如 果 这 种 理 论 为 要 避 免 上 述 的 难 题, 就 要 提 出 子 女 的 灵 魂 是 先 于 父 母 的 灵 魂 而 存 在 ( 一 种 的 先 在 论 ), 如 果 父 精 母 血 可 能 先 存 在 ( 唯 物 论 ), 而 得 到 父 母 创 始 的 生 产 ( 将 父 母 为 创 造 主 的 见 解 ), 这 结 果 就 成 了 异 说 (4) 与 实 在 论 结 合. 这 种 理 论 常 被 说 成 与 实 在 论 结 合, 认 为 这 是 可 以 说 明 原 始 罪 责 的 唯 一 途 径 如 此, 这 种 理 论 将 人 生 所 有 的 灵 魂 实 体, 肯 定 成 奇 特 立 场 数 的 单 一 性 再 者, 如 此 会 引 起 如 何 才 能 使 所 有 的 人 都 负 亚 当 的 原 罪, 而 自 己 的 子 孙 后 代 却 不 负 责 的 难 题 实 在 论 不 是 指 个 体 的 灵 魂, 而 是 教 导 一 个 共 通 的 灵 魂 实 体, 或 是 灵 充 满 了 全 人 类, 是 同 一 单 一 和 数 字 的 ; 是 一 个 实 体 组 成 了 全 人 类 的 灵 魂 就 如 碧 海 中 的 波 纹, 虽 然 形 体 不 同, 但 合 起 来 的 体 积, 却 在 同 一 海 水 里 这 种 理 论 奇 特 怪 异 :1 这 只 是 没 有 证 明 的 推 测 而 已 ;2 如 果 是 共 通 的 实 体 组 成 了 我 们 的 灵 魂, 我 们 就 会 拥 有 共 同 的 意 识, 那 么, 一 个 人 的 思 想 和 目 的, 其 他 的 人 也 应 该 知 道 ;3 这 种 理 论, 可 以 把 所 有 的 人 合 成 一 个 人, 好 像 神 的 三 位 一 体 那 样 合 而 为 一 ;4 这 种 见 解 破 坏 了 我 们 对 人 格 道 德 的 依 靠, 我 们 不 能 用 理 论 破 坏 我 们 的 修 正 ;5 遗 传 论 虽 然 与 实 在 论 结 合, 主 张 所 有 灵 魂 数 的 单 一 性, 并 附 加 了 子 女 的 灵 魂, 是 从 父 母 的 灵 魂 引 出 来 的 新 概 念, 以 致 引 起 思 想 的 混 乱 和 朦 胧 实 在 论 没 有 包 含 引 出 的 原 理, 如 同 在 电 气 电 流, 以 及 一 般 的 原 理 中, 可 以 显 出 一 般 物 质 关 联 的 总 和 可 是, 如 果 将 人 的 人 道 (humanity) 与 一 般 原 理 的 人 的 身 体 关 联 起 来, 他 的 人 性 却 不 是 从 前 面 的 先 祖 中 引 出 来 的 (5) 基 督 论 的 难 题. 这 种 与 实 在 论 联 合 的 理 论, 会 遇 到 基 督 论 不 能 克 服 的 难 题 如 果 在 亚 当 里 人 性 的 整 体 都 犯 了 罪, 因 此, 罪 在 人 性 的 各 个 部 分 都 实 际 地 有 了 罪 那 么, 无 法 回 避 的 结 论, 就 是 基 督 的 人 性 也 有 罪 恶 和 罪 责, 而 在 亚 当 里 实 际 的 犯 了 罪 这 就 大 大 忽 视 了 圣 经 教 导 的 基 督 无 罪 的 真 理 遗 传 论 者 强 调 说, 如 果 基 督 的 身 体 和 灵 魂 不 是 从 童 贞 母 亲 的 身 体 和 灵 魂 中 引 出, 他 就 不 是 真 正 的 人, 就 不 能 成 为 救 赎 主 关 于 人 性 的 实 体 是 在 亚 当 里, 如 同 我 们 在 亚 当 里 一 样 如 此, 他 也 必 定 与 别 人 一 样 被 罪 责 和 腐 败 所 笼 罩 因 为 我 们 是 亚 当 的 参 与 者, 所 以 应 负 他 的 罪 和 罪 责 基 督 虽 然 也 是 亚 当 本 体 的 参 与 者, 却 说 他 没 有 参 与 其 罪 责 和 其 本 体 污 染 的 笼 罩 是 矛 盾 的 如 果 参 与 本 体 的 境 遇, 共 同 的 包 含 了 罪 责 和 败 坏, 其 他 的 境 遇 也 必 定 如 此 这 似 乎 是 从 遗 传 论 中 出 来 的 合 法 结 论 这 种 结 论 因 为 是 反 基 督 教 和 错 误 的, 所 以 其 教 理 ( 遗 传 论 ) 本 身 就 不 能 成 为 真 实 的 (Charles Hodge, Ibid. Ⅱ,p.72) 回 避 遗 传 论 遇 到 的 基 督 论 的 这 种 难 题, 引 导 我 们 进 入 创 造 论 当 我 们 站 在 创 造 论 的 立 场, 就 会 相 信 每 个 人 的 出 生, 他 的 灵 魂 是 被 特 别 创 造 的, 继 而 认 识 到 基 督 的 人 性 也 是 神 特 别 的 创 造, 如 此 就 会 容 易 认 识 基 督 的 人 性, 避 免 亚 当 的 罪 责 污 染 之 传 承 54

55 在 这 种 文 脉 里, 引 用 基 督 神 迹 的 童 女 降 生, 即 便 不 进 入 创 造 论, 而 停 留 在 遗 传 论 中, 也 可 以 试 图 将 基 督 论 的 难 题 作 出 解 决 赞 成 遗 传 论 的 人 主 张, 解 决 基 督 论 的 这 种 难 题, 只 有 得 到 神 迹 降 生 的 光 照, 才 不 需 要 倾 向 创 造 论 的 意 思 [ 注 ] 伯 斯 威 尔 说, 我 们 的 主 是 藉 着 童 女 诞 生 的 神 迹, 从 马 利 亚 引 出 他 无 罪 的 身 体 他 身 体 的 无 罪 性 藉 着 神 特 别 的 保 护 而 得 到 保 证 基 督 身 体 的 全 然 无 罪, 是 因 为 单 纯 的 超 自 然 保 护 ( 路 1:35) 耶 稣 的 诞 生, 并 不 是 新 人 格 实 有 的 存 在, 神 永 远 的 圣 子, 无 罪 的 身 体 虽 然 是 充 足 和 完 全 的, 但 他 反 而 取 得 了 无 罪 复 合 的 人 生 属 性 他 的 位 格 是 永 远 的 实 有, 他 的 灵 魂 是 人 的 人 格, 成 为 人 的 灵 魂, 无 论 是 何 种 方 式, 都 没 有 中 止 神 的 位 格 和 神 的 灵 魂 ( J.Oliver 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Christian Religions,Ⅰ,p.251) 再 者, 在 讨 论 基 督 完 全 无 罪 的 人 性 时, 引 用 神 迹 诞 生 的 事 实, 乃 是 教 义 神 学 界 的 通 例, 也 是 坚 实 的 方 法 可 是 基 督 的 人 性 在 亚 当 的 性 质 和 共 同 的 本 体 中, 藉 着 神 迹 的 诞 生 防 止 了 亚 当 罪 的 传 承, 而 他 属 灵 的 人 性 得 到 神 特 别 的 创 造, 如 果 只 有 他 的 身 体 是 从 亚 当 引 出 的 境 遇, 在 思 考 上 更 会 困 难 另 一 方 面, 基 督 属 灵 的 人 性 是 特 别 的 创 造, 而 他 的 身 体 与 神 迹 的 降 生 合 并, 阻 止 原 罪 的 传 承, 这 在 事 实 上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3 创 造 论 教 会 有 关 灵 魂 的 起 源, 特 别 是 在 改 革 宗 教 会 里 的 普 通 教 理 中, 没 有 教 导 孩 子 的 灵 魂 是 从 父 母 繁 衍 或 引 出, 而 是 藉 着 神 直 接 的 动 因 所 创 造 的 灵 魂 创 造 论 比 较 先 前 举 论 的 两 个 理 论, 问 题 较 少, 而 且 合 理, 更 符 合 圣 经 的 见 解 1) 陈 述 灵 魂 创 造 论 在 希 腊 哲 学 者 中, 为 亚 理 斯 多 德 所 主 张, 成 为 基 督 教 会 普 通 的 教 理 希 腊 教 会 从 起 初 就 照 应 创 造 论 的 灵 魂 性 质, 采 取 了 赞 成 的 立 场 而 在 拉 丁 教 会 中, 特 土 良 则 强 调 遗 传 论, 奥 古 斯 丁 也 有 这 种 倾 向, 耶 柔 米 和 希 拉 里 (Hilary of Pictauium) 却 主 张 创 造 论 其 后, 创 造 论 几 乎 被 拉 丁 教 会 普 遍 地 接 纳 初 期 经 院 哲 学 者 中, 虽 然 有 些 人 未 作 出 决 定, 但 却 认 为 创 造 论 有 其 盖 然 性 可 是 随 着 时 间 的 进 程, 个 人 灵 魂 的 创 造 论, 在 经 院 哲 学 者 中 成 为 一 致 的 意 见, 伦 巴 德 的 彼 得 说, 教 会 教 导, 灵 魂 导 入 人 的 身 体 时 是 创 造 的 多 马 阿 奎 那 更 进 一 步 说, 认 为 知 性 的 灵 魂, 以 繁 衍 的 方 式 来 传 达 是 异 端 的 说 法 这 成 为 罗 马 天 主 教 会 盛 行 的 一 种 意 见 宗 教 改 革 时 期 的 抗 罗 宗, 全 体 都 执 着 于 创 造 论 路 德 虽 然 表 示 过 遗 传 论, 55

56 但 是 路 德 教 会 权 威 的 信 经 一 致 信 条 却 是 赞 成 创 造 论 17 世 纪 路 德 宗 的 神 学 者 采 用 了 遗 传 论 改 革 宗 的 加 尔 文 伯 撒 和 图 来 提 尼, 以 及 绝 大 多 数 的 神 学 者 都 是 创 造 论, 而 遗 传 论 的 支 持 者, 只 不 过 是 零 星 的 例 外 而 已 加 尔 文 在 创 3:16 节 的 注 释 中 说, 某 些 著 作 家 不 需 要 依 赖 古 代 的 虚 拟, 认 为 灵 魂 是 藉 着 我 们 始 祖 的 血 统 引 出 来 的 这 种 理 论 在 宗 教 改 革 以 后, 继 续 盛 行 在 改 革 宗 的 思 想 界 如 此, 创 造 论 由 于 改 革 宗 教 会 的 普 遍 强 调, 在 近 代 罗 马 天 主 教 中, 几 乎 成 为 普 通 的 教 理 灵 魂 创 造 论 认 为, 每 个 灵 魂 是 由 神 直 接 创 造 的, 创 造 的 时 刻, 无 法 确 定 是 在 成 胎 或 在 其 后 的 某 个 时 间 里 (1) 污 染 的 原 因. 灵 魂 的 创 造 虽 然 是 纯 洁 的, 推 测 污 染 是 与 败 坏 的 身 体 联 合 所 致 可 是, 灵 魂 最 初 是 在 身 体 之 外 被 造, 不 需 推 测 与 身 体 接 触 后 被 污 染 那 种 推 想 认 为 罪 是 某 种 物 理 的 什 么, 灵 魂 虽 然 单 纯 的 藉 着 神 创 造 的 行 为 生 成, 但 胎 儿 心 理 的 生 活, 是 在 父 母 的 生 活 中 被 预 造 (pre-formed), 这 意 味 着 人 的 整 体 是 在 压 抑 的 罪 之 混 杂 下 得 到 的 实 有 (Bavink, Dogm. Ⅱ,p.360) 廉 坡 (Lampe) 优 特 赖 特 (Utrecht) 和 多 马 (Tom.Ⅰ,p.572) 等 若 干 创 造 论 者, 教 导 从 父 母 引 出 的 身 体, 已 经 因 着 污 染 恶 变 的 性 情 (affections) 腐 败, 使 他 的 身 体 有 了 同 样 污 染 的 性 情, 传 达 给 神 所 配 置 的 灵 魂 后 者 的 这 种 见 解, 因 为 把 罪 看 成 物 质 的 身 体 性 情, 所 以 绝 对 无 法 盛 行 (2) 没 有 恩 典 的 创 造 与 其 公 义 性. 补 充 上 述 提 出 的 说 明, 创 造 论 者 一 般 主 张, 神 没 有 将 所 有 被 造 者 的 属 灵 生 活, 造 成 可 以 接 受 圣 灵 的 感 化 换 言 之, 神 造 人 的 灵 魂, 虽 然 没 有 得 到 属 天 的 恩 赐 和 超 自 然 的 光 照, 致 使 亚 当 自 己 和 他 的 后 裔, 失 去 了 将 来 的 恩 赐, 但 这 却 是 公 义 的 事 (T.Ridgely, London, ) (3) 与 自 然 生 命 的 产 生 没 有 不 同. 多 数 的 创 造 论 者, 通 常 把 罪 的 繁 衍 看 成 一 般 意 义 自 然 的 继 代 关 联 继 代 的 子 女, 不 问 继 代 的 方 式, 却 与 父 母 同 被 成 为 神 的 法 则 (A.A. Hodge, op,cit.,p.352)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创 造 论 对 人 灵 魂 的 创 造, 并 不 推 测 神 直 接 行 使 权 能, 这 与 其 他 境 遇 中 的 生 命 产 生 有 所 不 同 这 种 理 论, 只 是 否 定 了 灵 魂 可 以 分 割, 所 有 的 人 是 由 数 的 同 一 的 本 体 所 组 成, 以 及 基 督 在 亚 当 里 采 取 了 犯 罪 的 数 字 的 同 一 本 体 (op,cit., p.76) 2) 证 明 支 援 创 造 论 的 重 要 辩 论, 有 如 下 几 点 : (1) 圣 经 的 提 示. 这 种 理 论 在 圣 经 有 力 的 提 示 和 照 应 上, 比 遗 传 论 更 有 优 势 1 原 始 的 创 造 记 录 原 始 的 创 造 记 录 将 身 体 的 创 造 与 灵 魂 的 创 造 作 出 显 著 的 区 别, 身 体 是 从 地, 灵 魂 是 由 神 直 接 来 的 身 体 与 灵 魂 的 实 体 不 但 相 异, 56

57 起 源 也 是 相 异 的 提 示 后 者 的 起 源 比 前 者 更 为 高 等 2 身 体 与 灵 魂 起 源 区 别 的 反 复 这 种 区 别 透 过 全 本 圣 经 作 出 有 力 的 表 明 传 道 者 说, 尘 土 仍 归 于 地, 灵 仍 归 于 赐 灵 的 神 ( 传 12:7) 创 造 诸 天, 铺 张 穹 苍, 将 地 和 地 所 出 的 一 并 铺 开, 赐 气 息 给 地 上 的 众 人, 又 赐 灵 性 给 行 在 其 上 之 人 的 神 ( 赛 42:5) 先 知 所 说 的 话 表 明 身 体 与 灵 魂 起 源 的 差 异, 并 用 描 写 的 用 语 和 相 似 的 言 词 说 出 原 始 的 创 造 3 强 调 神 的 创 造 藉 着 以 赛 亚 说 出, 我 所 造 的 灵 和 魂 之 表 现, 撒 迦 利 亚 书 中 记 着, 造 人 里 面 之 灵 的 语 句 ( 撒 12:1), 显 著 地 强 调 灵 魂 在 特 别 的 意 义 上 是 神 所 造 4 希 伯 来 书 12 章 9 节 说 神 是 万 灵 之 父, 一 方 面 说 到 生 身 的 父, 另 一 方 面 又 以 万 灵 之 父 来 作 对 照 后 者 非 常 明 确 地 在 教 导 神 是 所 有 灵 魂 的 直 接 创 造 者 灵 魂 遗 传 论 者 的 德 理 慈 对 此 处 的 经 文 说, 为 了 创 造 论, 很 难 再 有 比 这 里 更 为 卓 越 的 证 据 经 文 ( Bibl,Paych.,p.137) 5 万 灵 之 人 的 神 民 16:22 的 万 灵 之 人 的 神 的 语 句, 指 出 肉 体 与 灵 魂 的 联 合 是 由 神 起 源 的, 而 肉 体 比 其 他 的 意 义 有 着 显 著 的 不 同 此 语 句 中 重 要 的 灵 字, 虽 然 也 可 以 译 述 为 生 命, 原 文 却 是 与 灵 相 同 的 路 阿 克 ( ) (2) 灵 魂 性 质 的 照 应. 这 种 见 解 在 与 人 灵 魂 性 质 中 的 照 应 点 上, 比 遗 传 论 更 为 优 越 灵 魂 非 物 质 的 属 灵 的, 以 及 不 可 分 割 的 性 质, 是 所 有 基 督 徒 所 承 认 的, 创 造 论 确 认 了 这 种 真 理 另 一 方 面, 遗 传 论 反 对 这 种 普 遍 承 认 的 真 理, 断 言 灵 魂 本 体 的 分 离, 或 容 许 其 分 割 (Shedd, History of Christian Doctrine, Vol,.Ⅰp.343 note) 推 想 子 女 的 灵 魂 是 从 父 母 的 灵 魂 中 引 出 的 教 会 普 遍 丢 弃 了 诺 斯 底 主 义 神 的 流 出 说, 因 为 这 与 神 是 灵 的 性 质 有 所 矛 盾 同 样 地, 几 乎 同 时 丢 弃 了 容 许 灵 魂 本 体 分 割 的 教 导 和 说 法 (Charles Hodge, op,cit.,p.71) (3) 符 合 基 督 论. 这 种 理 论 避 免 在 基 督 论 中 落 入 遗 传 论 的 陷 阱, 对 基 督 的 位 格 可 以 按 着 圣 经 的 提 示 作 出 公 平 的 采 纳 ; 他 有 真 正 的 身 体 和 理 性 的 灵 魂, 具 有 真 正 的 人 性, 由 女 人 而 生, 完 全 与 我 们 一 样, 是 没 有 犯 罪 的 真 正 之 人 他 不 像 其 他 的 人, 参 与 在 亚 当 的 罪 责 和 污 染 里 如 此, 是 因 为 他 没 有 参 与 亚 当 里 犯 罪 的 同 一 实 体 ( 遗 传 论 和 实 在 论 ) 遗 传 论 者 强 调, 基 督 的 实 体 和 灵 魂 如 果 不 是 从 童 女 的 身 体 和 灵 魂 中 引 出, 他 就 不 是 真 正 的 人, 也 不 能 成 为 人 类 的 救 赎 主 可 是, 基 督 的 灵 魂 如 果 是 藉 着 母 亲 从 亚 当 引 出, 他 就 不 可 能 不 参 与 亚 当 的 罪 责 和 污 染 确 保 基 督 的 无 罪 性, 要 依 据 神 迹 圣 诞 的 事 实 来 光 照, 他 的 人 性 不 需 特 别 的 创 造 见 解, 在 遗 传 论 的 异 议 中 已 作 过 考 察 那 个 见 解 中, 也 作 过 简 单 的 评 论 (4) 儿 女 的 个 性. 儿 女 的 灵 魂 作 为 个 体 的 实 有, 具 有 与 父 母 灵 魂 不 同 的 特 征 在 精 神 特 征 的 比 较 中, 儿 女 与 父 母 不 同 的, 比 相 同 的 更 多 按 此 事 实, 57

58 与 其 说 儿 女 的 灵 魂 由 父 母 引 出, 不 如 说 得 到 神 特 别 的 创 造, 更 能 成 为 有 力 的 证 据 在 卑 微 的 门 第 和 环 境 中, 突 然 出 现 伟 大 的 人 物, 明 显 证 明 孩 子 的 个 性 比 父 母 的 性 质 特 异 狄 更 斯 (Dickens) 认 为, 天 使 般 的 孩 子, 出 生 于 腐 败 的 父 母, 成 长 在 贫 民 窟 中 百 合 花 常 常 在 污 水 里 生 长, 我 们 怎 样 来 说 明 这 种 事 实 呢? [ 注 ] 亚 伯 拉 罕 林 肯 罗 伯 特 波 恩 斯 威 廉 莎 士 比 亚 (Abraham Lincoln,Robert Burns,William Shakespeare) 等 认 为, 只 用 遗 传 和 环 境 来 说 明 原 理, 将 会 成 为 笑 谈, 因 为 所 有 的 知 性 和 优 越 的 品 德 都 是 超 越 的, 其 源 头 是 由 神 的 心 意 而 来 在 超 越 基 督 地 上 状 态 的 距 离 中, 我 们 看 到 他 人 格 完 全 的 独 特 性 ( Geo.A.Gordon, Christ of Today, ) 这 与 其 说 是 人 灵 魂 的 遗 传, 岂 不 是 赞 成 特 别 创 造 的 证 言 吗? 3) 异 议 灵 魂 创 造 论 会 遇 到 如 下 的 反 论 : (1) 创 造 主 的 责 任 问 题. 斯 特 朗 以 最 为 激 烈 的 反 论 陈 述 说, 这 种 理 论, 如 果 认 为 灵 魂 的 起 源 含 有 败 坏 的 倾 向, 就 会 将 神 看 成 了 道 德 害 恶 的 直 接 造 成 者 如 果 主 张 灵 魂 的 被 造 是 纯 洁 的, 那 不 可 避 免 的 教 导 将 纯 洁 的 灵 魂 配 置 在 腐 败 的 身 体 中, 如 此 就 会 将 神 说 成 道 德 害 恶 的 间 接 造 成 者 (op,cit.,p. 493) 这 的 确 是 个 很 大 的 难 题, 可 是 参 考 上 文 言 及 的 ( 一 ) 陈 述 所 论, 就 可 看 到 解 决 之 道 查 尔 士 贺 智 在 论 及 有 关 原 罪 的 教 理, 说, 神 的 确 是 我 们 的 创 造 主, 他 造 了 我 们, 不 是 我 们 自 己 造 了 自 己 我 们 是 他 手 里 的 作 品, 他 是 万 灵 之 人 的 父, 却 不 是 使 人 在 出 生 时, 成 为 感 染 罪 恶 性 向 的 造 成 者 原 罪 的 教 理, 不 将 罪 恶 产 生 的 能 力 归 于 神 那 只 是 单 纯 地 推 测, 将 我 们 背 叛 的 人 类 以 审 判 来 丢 弃, 对 亚 当 后 裔 灵 魂 的 生 命, 不 再 赐 下 慈 爱 与 善 意 对 这 种 无 法 避 免 的 审 判 结 果, 就 是 属 灵 的 死 亡 这 不 能 将 神 说 成 罪 的 造 成 者, 就 如 神 不 将 他 的 灵 赐 给 被 弃 者 所 以, 不 能 将 那 些 不 道 德 的 绝 望 的 邪 恶 的 归 于 无 限 的 圣 者, 认 为 这 些 是 他 作 成 的 (op,cit.,p.253) 贺 智 认 为,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后 人, 因 他 代 表 他 们 的 犯 罪, 创 造 论 并 不 感 觉 神 是 罪 的 造 成 者 神 赐 人 儿 女 的 灵 魂, 灵 魂 作 为 亚 当 后 裔 的 代 表, 所 以 是 罪 恶 的 (2) 在 精 神 道 德 的 特 征 中 显 出. 这 种 见 解, 只 将 儿 女 的 身 体 ( 不 是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 看 成 由 父 母 所 生, 至 于 儿 女 显 出 父 母 的 精 神 道 德 之 特 征 事 实, 却 无 法 说 明 可 是, 这 种 辩 论 不 能 成 为 决 定 性 的 因 为 我 们 不 知 道 这 种 特 点, 是 从 某 种 近 似 的 原 因 来 的, 也 无 法 否 定 心 里 受 到 身 体 的 影 响 因 此, 具 有 某 些 人 种 民 族, 或 门 第 特 点 的 身 体, 在 某 种 限 度 内, 可 以 决 定 灵 魂 的 性 格 (Charles Hodge,Ibid.,p.70) 58

59 亚 伯 拉 罕 凯 坡 说, 因 为 灵 魂 是 从 身 体 的 接 触 中, 采 取 了 性 格 的 特 征, 父 母 就 将 自 己 灵 魂 轮 廓 的 肖 像 给 了 儿 女 (A.Kuyper,E.Voto.,Ⅰ, p.49) 再 者, 创 造 论 认 为 动 物 比 人 具 有 旺 盛 的 繁 殖 力, 因 为 动 物 各 按 其 类 的 在 繁 殖 从 人 独 特 的 灵 魂 一 方 来 看, 人 的 繁 衍 相 对 较 低, 却 没 有 损 伤 人 的 尊 严 (3) 神 工 作 方 式 的 不 和 谐. 这 种 见 解, 认 为 神 在 世 界 中 现 在 所 作 的 工 作 方 式 并 不 和 谐 ; 这 忽 视 了 神 一 般 方 法 途 径 的 工 作 事 实, 因 为 将 灵 魂 的 创 造, 说 成 是 他 直 接 创 造 的 行 为 可 是, 这 种 反 对 有 关 神 与 世 界 的 关 系, 对 不 具 有 自 然 神 论 见 解 的 人, 不 能 看 为 有 力 的 反 证 现 今 在 自 然 和 历 史 全 领 域 遍 满 神 的 工 作, 确 言 没 有 直 接 创 造 行 为 的 权 威 者 是 谁 呢? 上 述 在 举 论 遗 传 论 异 议 的 第 一 个 项 目 中, 大 多 引 用 了 贺 智 的 陈 述, 在 此 文 脉 里, 能 够 再 作 参 考 为 好 他 言 明 神 创 造 的 能 力 是 没 有 间 断 地 在 行 使, 生 命 是 藉 着 神 直 接 的 权 能 起 源 的 在 此 论 点 的 关 联 中, 认 为 灵 魂 创 造 的 神 迹 教 理 需 要 废 止, 按 着 这 种 理 论 来 看, 可 以 反 对 神 创 造 权 能 所 联 络 的 每 个 行 动, 不 可 能 有 神 所 裁 可 的 每 个 神 迹 可 是, 这 似 乎 不 能 成 为 反 对 的 根 据 神 迹 的 定 义, 不 能 只 单 纯 地 看 成 是 神 直 接 动 作 的 事 件, 如 果 只 是 如 此 的 认 定, 那 么 罪 人 的 归 正, 也 是 神 所 作 的 奇 迹 神 迹 是 超 越 了 自 然 的 法 则, 或 者 不 依 照 自 然 法 则, 而 由 神 直 接 的 权 能 发 动, 在 外 面 世 界 中 发 生 的 事 件 因 此, 生 命 的 起 源 在 性 质 或 设 计 上, 不 是 正 当 意 义 中 的 神 迹, 而 各 个 灵 魂 的 受 造 也 不 是 神 迹 因 此, 灵 魂 创 造 的 教 理 绝 不 会 废 去 神 迹 的 教 理 (4) 欠 缺 原 罪 遗 传 的 基 础. 这 种 见 解 否 定 了 灵 魂 的 遗 传, 可 以 指 出 原 罪 遗 传 说 明 的 欠 缺 每 个 被 造 的 灵 魂, 如 何 能 承 袭 始 祖 的 罪 责 和 污 染 呢? 对 此 指 摘 的 答 辩, 似 乎 可 以 看 成 创 造 论 的 最 大 难 题 可 是, 事 实 并 非 如 此, 这 种 见 解 认 为 始 祖 亚 当 是 人 类 立 约 的 代 表, 拥 有 构 成 原 罪 遗 传 基 础 的 相 当 说 明, 亚 当 作 为 人 类 立 约 的 代 表, 因 着 堕 落 的 理 由, 将 他 的 罪 责 和 污 染 遗 传 给 他 后 裔 的 所 有 人 类 4 慎 重 的 结 论 一 般 来 说, 遗 传 论 与 创 造 论 两 方 的 辩 论, 相 当 的 势 均 力 敌, 很 难 作 出 选 择 和 遗 弃 可 以 看 到 圣 经 对 有 关 亚 当 灵 魂 的 起 源,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的 陈 述, 比 较 两 方 各 自 引 用 的 少 数 经 文 之 证 据 经 句, 虽 然 可 以 看 出 强 力 地 在 支 援 创 造 论 的 意 思, 但 很 难 断 言 那 是 决 定 性 的 巴 文 克 认 为 两 方 引 用 经 文 的 价 值 大 致 相 同, 因 此, 不 可 能 藉 着 它 们 得 到 满 足 的 解 决 凯 坡 说 那 些 经 文 是 道 理 的 标 识 和 隐 约 的 光 线 (glimmerings) 回 到 古 时, 奥 古 斯 丁 毕 生 曾 在 两 个 见 解 之 间 踌 躇, 很 难 表 示 选 出 其 中 的 一 方 (Berkouwer,op,cit., pp.285,286) 因 此, 我 们 在 这 个 问 题 讨 论 的 最 终 结 论 中, 需 要 作 出 慎 重 的 认 定 我 们 在 慎 重 的 结 论 中, 采 纳 创 造 论 的 理 由 是 : 59

60 1 这 会 避 免 遗 传 论 所 面 对 的 哲 学 上 的 难 题 ;2 这 能 免 除 遗 传 论 中 所 包 含 的 基 督 论 的 谬 误 ;3 因 为 与 我 们 立 约 论 的 观 念 有 最 好 的 调 和 同 时, 我 们 认 为 在 人 的 灵 魂 起 源 上, 是 神 创 造 的 行 为, 并 思 考 新 人 的 发 生 与 自 然 的 过 程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联 在 此, 我 们 要 再 次 想 起 查 尔 士 贺 智 所 说 的 话, 创 造 论 在 人 灵 魂 的 创 造 中, 没 有 推 测 神 直 接 地 行 使 权 能, 产 出 与 其 他 境 遇 中 不 同 的 生 命 在 比 较 广 泛 温 和 的 创 造 论 中, 可 以 看 到 大 部 分 的 难 题 得 到 解 除 创 造 论 如 上 所 记, 如 果 认 为 神 创 造 的 行 为, 在 新 的 个 人 发 生 中, 与 自 然 的 过 程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联, 或 如 贺 智 所 说, 在 他 创 造 的 行 为 中 产 出 的 生 命, 不 是 其 他 的 什 么, 那 么 在 遗 传 论 一 方 所 有 的 指 摘, 大 体 上 都 会 成 为 无 效 罗 代 (Rothe,Dogmatik,Ⅰ, ) 也 主 张 广 义 的 创 造 论, 认 为 灵 魂 的 创 造 是 在 神 截 然 决 定 的 动 力 之 下, 父 与 母 要 素 的 联 合 艾 布 拉 得 (Ebrad,Ⅰ, ) 认 为, 灵 魂 是 按 照 新 创 造 的 法 则, 通 过 间 接 创 造 的 过 程, 称 谓 那 是 形 而 上 学 的 繁 衍 (metaphysical generation) 多 纳 尔 (Dorner, System of Doctrne,3:56) 说, 不 是 个 人 单 纯 的 种 的 显 现, 而 是 适 用 于 神 对 每 一 个 人 特 别 创 造 的 思 想 和 意 志 的 动 作 可 是, 他 通 过 种 子, 使 这 事 藉 着 法 则 成 为 创 造 若 不 如 此, 那 孩 子 不 是 继 续 的 旧 种, 而 是 成 为 设 置 的 新 种 如 此, 有 关 基 督 人 性 的 灵 魂, 如 多 纳 尔 所 说,(3: ) 他 灵 魂 本 身 的 起 源, 不 是 从 马 利 亚 得 到 的, 也 不 是 从 种 子 中 得 到 的, 而 是 从 神 创 造 的 动 作 中 得 到 的 他 的 灵 魂 从 马 利 亚 身 体 中 取 得 人 性 形 体 的 要 素, 在 生 命 的 开 始 与 照 应 的 限 度 内 使 其 净 化, 反 而 屈 服 于 发 展 和 人 的 软 弱 里 另 一 方 面, 遗 传 论 者 也 以 温 和 的 态 度 作 出 很 大 的 让 步, 对 创 造 论 者 的 指 摘 显 出 缓 和 甸 内 说, 直 到 今 天, 我 们 对 有 关 属 灵 实 体 的 知 觉 未 能 得 到 真 正 的 认 识, 只 是 藉 着 这 些 动 作 和 果 效 知 晓 而 已 这 不 会 因 为 不 知 道 生 产 的 正 确 行 动 者, 和 行 动 者 动 作 的 方 式 而 感 到 惊 奇 婴 儿 灵 魂 的 实 有 和 特 性 的 创 造, 虽 不 能 说 明 是 神 的 权 能 [ 实 体 从 无 存 在 中 而 来 ] 与 人 的 原 因 同 时 的 动 作, 但 反 而 成 为 真 正 的 事 实 (Dabney, Syst.and Polemic Theol,p.320,321) 创 造 论 虽 然 不 能 回 避 所 有 的 难 题, 但 对 如 下 的 谬 误, 却 能 作 出 有 效 的 警 告 这 种 见 解 可 以 预 防 :1 认 为 灵 魂 可 以 分 割 ;2 认 为 所 有 的 人, 在 数 字 上 是 同 一 的 实 体 ;3 认 为 基 督 在 亚 当 里 堕 落, 取 得 了 同 样 的 人 性 60

61 第 4 章 原 始 人 的 神 之 形 像 第 1 节 神 形 像 的 各 种 见 解 1 圣 经 的 论 据 人 的 原 始 状 态 在 圣 经 中 被 概 括 为 神 的 形 像 再 者, 按 照 圣 经 的 人 之 本 质, 他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所 构 成 这 是 他 与 所 有 的 其 他 生 物 的 区 别, 成 为 万 物 的 灵 长 1) 形 像 和 样 式 圣 经 断 言 人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 塞 尔 廉 木 ) 和 样 式 ( 太 木 特 ) 受 造 的 ( 创 1:26 27,9:6; 雅 3:9), 指 出 他 们 拥 有 这 些 ( 林 前 11:7;15:49) 七 十 士 译 本 将 塞 尔 廉 木 译 成 与 此 相 通 的 希 腊 文 艾 依 困 (είκϊν) 将 太 木 特 译 成 霍 莫 依 我 西 斯 (όμοίωςισ) 在 文 字 上 的 形 像 和 样 式 之 间 是 有 区 别 的, 后 者 是 有 着 更 广 泛 的 含 意 在 此 文 脉 中, 试 图 将 两 个 词 汇 作 出 正 确 的 区 别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并 行 的 词 句 在 根 本 上 具 有 同 样 的 思 想, 是 希 伯 来 文 中 常 见 的 表 现 方 式 形 像 和 样 式 作 为 同 义 词, 或 交 替 的 被 使 用, 不 是 对 相 异 的 关 系 和 说 法 创 1: 26 中, 虽 然 同 时 使 用 了 两 个 词, 但 下 一 节, 只 使 用 了 前 者 ( 形 像 ) 创 5:1, 只 出 现 了 样 式 这 个 词, 而 第 3 节, 却 同 时 出 现 了 形 像 和 样 式 创 9:6, 只 使 用 了 形 像 这 个 词 在 转 向 新 约 的 时 候, 我 们 在 林 前 11:7 中, 看 到 形 像 和 荣 耀 在 西 3:10 中, 有 一 个 形 像 的 词, 另 一 个 形 像 的 词, 只 在 雅 3:9 中 被 使 用 过 因 此, 两 个 词 是 同 样 的 意 义, 或 者 被 交 替 使 用, 明 确 的 是 同 一 意 思 的 在 形 像 上 附 加 样 式, 是 与 形 像 最 为 相 似 的, 通 常 的 意 见 是 为 了 表 现 完 全 形 像 的 观 念 在 神 里 面 的 原 型, 藉 着 创 造 在 人 里 面 的 模 型, 显 现 出 来 其 主 要 的 观 念 推 论 创 世 记 1 章 ( 塞 尔 廉 木 和 太 木 特 ) 与 新 约 ( 艾 依 困 和 霍 莫 依 我 西 斯 ) 的 双 重 用 语, 为 神 形 像 的 两 个 层 面, 虽 然 被 一 般 的 人 无 法 接 纳, 但 这 种 推 论, 总 是 以 各 种 的 形 式 在 进 行 塞 尔 廉 木 和 艾 依 困 被 看 成 人 不 变 的 本 质 (essence), 或 是 广 义 的 神 形 像 的 有 关 说 法 ; 太 木 特 和 霍 莫 依 我 西 斯 被 认 为 人 可 改 变 的 性 质 (nature), 或 是 狭 义 的 神 形 像 的 有 关 说 法 再 者, 就 是 常 有 不 以 双 重 用 语 为 基 础, 认 定 神 的 形 像 具 61

62 有 两 种 的 层 面, 而 单 一 的 层 面 却 为 些 微 的 意 外 2) 真 理 的 仁 义 和 圣 洁 神 学 上 在 人 里 面 狭 义 的 神 的 形 像, 是 由 真 理 的 仁 义 和 圣 洁 所 构 成 按 照 圣 经, 人 的 受 造 神 看 着 甚 好 ( 创 1:3) 或 是 原 是 正 直 ( 传 7: 29) 的 新 约 中 在 基 督 里 恢 复 的 新 人, 提 到 神 形 像 包 含 了 知 识 ( 西 3:10) 仁 义 和 圣 洁 ( 弗 4:24) 韦 斯 敏 斯 德 标 准 文 书 的 作 者, 在 这 三 项 的 经 文 基 础 上, 作 出 对 神 形 像 层 面 的 理 解 ( 小 要 理 问 答 10) 这 三 项 一 般 被 称 谓 原 义 (original righteousness), 同 时 又 被 称 为 神 道 德 的 形 像, 或 是 狭 义 上 非 本 质 的 (accidcntal) 神 的 形 像 这 作 为 道 德 的 神 的 形 像, 对 人 被 造 的 原 始 状 态, 不 意 味 那 是 积 极 的 圣 洁 或 是 无 罪 的 道 德 中 性 状 态 [ 注 ] 上 述 的 西 3:10; 弗 4:24 两 处 并 行 的 经 文 以 外, 还 有 经 文 教 导 重 生 的 人 之 基 督 形 像 化 ( 罗 8:29; 林 后 3:18) 再 者, 还 有 经 文 在 教 导 基 督 是 神 的 形 像 ( 西 1: 15; 林 后 4:4; 来 1:3) 因 此, 被 救 赎 的 人, 恢 复 了 神 形 像 的 基 督 形 像, 就 恢 复 了 神 本 身 的 形 像 可 是, 恢 复 的 像 的 重 要 层 面 神 的 形 像, 就 是 本 来 在 人 里 面 的 真 理 的 仁 义 和 圣 洁 形 3) 活 魂 与 永 生 考 察 在 人 里 面 广 义 的 神 的 形 像 时, 还 包 含 他 的 灵 性 或 人 格, 以 及 其 属 性 的 本 性 要 素 因 为 神 是 灵, 所 以 按 他 形 像 造 的 有 灵 之 人, 是 非 常 自 然 的 事 将 生 气 吹 在 他 鼻 孔 里, 他 就 成 了 有 灵 的 活 人 ( 创 2:7) 生 气 是 生 命 的 本 原, 活 魂 ( 有 灵 的 活 人 ) 是 人 实 有 的 自 己 ; 灵 魂 虽 然 与 身 体 联 合, 但 却 不 能 没 有 身 体 而 成 为 独 存 的 实 有 在 此 点 上, 人 是 属 灵 的 实 有, 是 灵 之 神 的 形 像 灵 性 或 作 为 人 格 的 属 性, 包 含 了 神 的 形 像 在 人 里 面 本 性 素 质 的 所 属 要 素 灵 性 的 根 本 属 性, 是 理 性 的 良 心 和 意 志, 因 为 理 性 是 道 德 的, 又 是 自 由 动 作 者 因 此, 神 按 着 自 己 形 像 所 造 的 人, 赋 予 了 属 于 自 己 属 性 的 灵 性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Ⅱ,p.97) 作 为 人 的 本 性 要 素, 是 属 于 人 的 知 性 能 力 天 然 的 感 情 和 道 德 的 自 由 等 要 素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所 造 的 人, 有 着 理 性 的 感 情 的 和 道 德 的 本 性, 在 终 止 作 人 之 前 是 绝 不 会 失 去 的 人 的 堕 落, 虽 然 使 他 在 神 形 像 的 部 分 招 来 损 害, 但 却 没 有 完 全 失 去 人 果 然 因 着 罪 和 腐 败 堕 落, 但 却 没 有 成 为 禽 兽 和 恶 魔, 而 依 然 地 还 是 人 堕 落 以 后 的 人, 还 能 提 示 出 神 的 形 像, 是 因 为 本 性 要 素 的 存 留 ( 创 9:6; 林 前 11:7; 雅 3:9) 从 这 些 经 文 的 光 照 来 看, 说 人 已 经 完 全 失 去 了 神 的 形 像 是 不 当 的 表 现 62

63 永 生 在 人 属 灵 的 人 格 中, 与 密 切 的 神 的 形 像 是 另 一 要 素 圣 经 断 言 只 有 神 是 永 生 的 ( 提 前 6:16), 明 确 说 明 永 生 是 神 的 根 本 品 质 同 时, 永 生 从 神 而 来 ; 从 他 引 出 所 赐 下 的 永 生 人 的 受 造 是 为 了 承 受 永 生, 这 不 但 使 他 的 灵 魂 得 到 无 限 的 存 在 ; 也 在 他 的 自 身 肉 体 中 没 有 死 亡 的 种 子 ; 更 在 他 的 原 始 状 态 中, 没 有 屈 服 死 亡 律 的 意 义 死 亡 因 罪 的 刑 罚 而 来 ( 创 2:17), 这 包 含 了 肉 体 的 死 亡 ( 创 3:19)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提 示 神 的 形 像, 根 据 于 人 的 合 理 性 和 不 死 性 例 如, 魏 西 乌 斯 (Witsius) 举 出 神 的 形 像, 首 先 是 人 的 灵 不 死 属 性 与 永 生 的 灵 性 (R.L.Dabney, Systematic and palemic Theology,pp.293,294) 4) 肉 体 之 身 身 体 虽 然 不 是 灵, 而 是 物 质, 但 在 与 灵 魂 联 合, 适 当 地 作 为 表 现 自 己 的 点 上, 可 以 看 成 神 的 形 像 人 的 身 体, 特 别 作 为 参 与 灵 魂 永 生 的 适 当 器 官, 以 及 行 使 主 权 作 为 管 理 低 等 被 造 物 界 的 器 皿 点 上, 可 以 反 映 出 神 的 形 像 身 体 的 结 局, 将 会 得 到 完 全 属 灵 的 管 制, 达 到 完 全 服 事 灵 魂 器 皿 的 灵 体 ( 林 前 15:44) 那 时, 身 体 比 较 更 为 深 意 地 成 为 神 的 形 像 过 去 有 些 神 学 者, 在 神 与 人 之 间 寻 求 类 似 的 时 候, 常 将 人 的 身 体 从 神 的 形 像 中 除 外 认 为 人 的 身 体 不 能 像 神 一 样, 只 有 人 的 高 等 属 灵 层 面, 才 能 类 似 神 的 品 质, 可 以 追 求 神 的 形 像 可 是, 不 能 将 人 的 身 体 从 神 的 形 像 中 除 外, 因 为 圣 经 说 神 的 形 像 在 人 的 里 面, 包 括 人 高 等 属 灵 的 属 性 自 我 的 意 识, 或 者 没 有 言 及 到 人 格 圣 经 提 到 人 有 神 的 形 像 是 指 人 的 整 体, 却 没 有 限 制 他 属 灵 的 层 面, 所 以, 身 体 也 应 该 包 括 在 神 的 形 像 里 5) 万 物 的 治 理 人 的 受 造, 让 他 管 理 所 有 海 陆 空 一 切 的 活 物, 可 被 看 成 是 神 形 像 的 一 部 分 即 便 圣 经 中 没 有 直 接 作 出 神 形 像 的 宣 告, 但 与 神 造 人 要 按 着 自 己 形 像 的 宣 布 连 接 起 来, 可 以 将 身 体 看 成 是 形 像 的 一 部 分 ( 创 1:26) 神 赐 人 荣 耀 尊 贵 为 冠 冕, 赐 他 权 柄 派 他 管 理 所 造 的 万 物 ( 诗 8:5 6) 创 1:26, 指 出 人 在 被 造 的 世 界 里, 虽 有 独 特 的 地 位, 但 人 的 形 像 不 能 等 同 于 神 的 形 像 再 者, 诗 8:6 7, 虽 然 明 显 地 表 明 了 人 的 统 治 权, 以 及 万 物 之 上 的 特 别 地 位, 但 却 不 支 援 他 的 统 治 权 与 神 的 形 像 作 同 一 视 之 (Berkouwer, Man:The Image of God,pp.70,71) 可 是, 如 同 上 述 神 的 形 像 与 人 的 统 治 权, 虽 然 不 是 同 时 宣 布 的, 但 却 意 味 着 两 者 甚 为 密 切 而 不 可 分 隔 因 此, 可 以 将 后 者 看 成 前 者 的 部 分 而 且, 神 将 他 固 有 的 万 物 统 治 权 赐 给 了 人, 从 这 两 者 之 间 的 类 似 来 看, 可 以 将 后 者 看 为 前 者 的 形 像, 岂 不 非 常 地 自 然 么? 2 各 个 宗 派 神 之 形 像 观 63

64 在 横 向 方 面 的 教 派, 或 学 派 的 比 较 考 察 时, 通 常 不 将 神 的 形 像 看 成 是 单 一 的 层 面, 就 是 在 主 张 单 一 层 面 的 宗 派 里, 反 而 倾 向 于 层 面 的 重 复 1) 罗 马 天 主 教 的 见 解 罗 马 天 主 教 认 为, 人 里 面 的 神 之 形 像, 有 自 然 的 或 超 自 然 的 区 别 按 他 们 盛 行 的 见 解, 在 神 的 创 造 中, 赋 予 了 人 灵 魂 的 灵 性 意 志 的 自 由 身 体 的 不 死 性 等 自 然 的 恩 赐 灵 性 自 由 和 不 死 性 是 自 然 的 才 能, 这 些 构 成 了 神 自 然 的 形 像 不 但 如 此, 神 也 使 人 自 然 的 能 力 彼 此 调 节, 使 其 劣 等 的 从 属 于 高 等 的 如 此 设 定 的 调 和 称 为 自 然 的 义 ; 人 本 来 是 没 有 罪 的, 活 在 完 全 无 罪 的 状 态 里 再 者, 在 人 里 面 的 理 性 和 良 心 的 高 等 能 力, 却 存 有 反 抗 权 威 的 劣 等 贪 欲 和 情 欲 的 自 然 倾 向 这 种 倾 向 ( 称 谓 贪 婪 :concupiscence) 的 本 身 虽 然 不 是 罪, 但 却 容 易 成 为 犯 罪 的 机 会 和 燃 料, 这 些 得 到 意 志 的 承 认 而 过 渡 成 自 然 的 动 作, 就 会 成 为 罪 神 为 了 使 人 能 够 制 裁 自 己 劣 等 的 性 质, 在 自 然 的 恩 赐 (dona naturalia)( 自 然 的 神 的 形 像 ) 中, 追 加 了 一 定 的 超 自 然 恩 赐 (dona supernaturalia), 这 超 自 然 的 恩 赐, 包 含 了 特 别 原 义 的 追 加 的 恩 赐 (dona superadditum), 那 是 ( 追 加 的 恩 赐 ) 在 人 原 始 的 素 质 中 的 外 来 恩 赐, 在 创 造 时 即 刻 的 或 其 后 在 某 种 自 然 能 力 正 当 的 使 用 中, 成 为 附 加 的 赏 赐 ; 或 是 神 超 自 然 的 恩 赐, 在 人 顺 从 合 作 的 结 果 下 成 为 原 义, 就 产 出 了 神 超 自 然 的 样 式 这 种 原 义 不 是 属 于 人 本 性 的 什 么, 而 是 超 自 然 所 追 加 的 什 么 因 此, 人 在 本 来 的 构 造 中, 虽 然 没 有 积 极 的 圣, 但 却 没 有 罪, 只 不 过 具 有 容 易 犯 罪 的 倾 向 而 已 可 是, 神 在 人 自 然 ( 天 生 ) 素 质 的 原 义 中, 追 加 了 超 自 然 的 恩 赐, 使 他 能 够 压 制 劣 等 的 情 欲 人 在 堕 落 的 时 候 虽 然 丧 失 了 原 义, 但 人 性 原 始 的 素 质 却 依 然 存 在 现 在 自 然 的 人, 虽 然 如 同 亚 当 在 得 到 原 义 之 前 的 状 态, 只 不 过 对 罪 拥 有 更 强 的 倾 向 而 已 [ 注 ] 罗 马 教 会 神 的 形 像 观, 是 藉 着 经 院 哲 学 来 解 说 的, 而 抗 罗 宗 与 他 们 的 特 异 点 是, 后 者 看 为 自 然 的 原 义, 前 者 则 看 成 是 超 自 然 的 义, 把 神 的 样 式 迁 延 到 创 造 以 后, 是 奇 怪 的 事 2) 希 腊 正 教 会 的 见 解 希 腊 正 教 会 的 神 学 者 认 为, 人 在 被 造 的 时 候 所 拥 有 的 神 的 形 像, 独 有 其 理 性 的 属 性 所 构 成, 他 们 教 导 神 的 形 像 (είκϊν) 多 是 在 理 性 的 灵 魂 (ζν λογική νυχή ) 里 在 这 种 见 解 里, 将 人 与 神 道 德 的 类 似, 从 神 的 形 像 观 念 中 排 除 近 代 希 腊 正 教 会 的 神 学 者, 也 将 神 的 形 像, 认 为 是 人 的 理 性 和 自 由, 64

65 或 是 集 中 在 人 格 中, 成 为 本 体 的 形 像 (ontic image), 着 重 于 人 性 (humanness) 的 品 质 和 构 造 的 说 明 例 如 布 来 西 俄 提 斯 (Bratsiotis) 说, 腐 败 的 不 是 在 人 里 面 神 的 形 像, 而 是 他 的 性 质 (nature) 形 像 在 罪 恶 的 人 里 面 被 保 全, 他 形 像 的 灵 不 但 包 含 了 理 性 和 自 由, 也 包 含 了 对 神 的 渴 望, 以 及 对 善 的 追 求 的 踪 迹 (Panayotis Bratsiotis, Genesis 1:26 in der orthodoxen Theologie., Evangelische Theologie, Ⅺ,1951, ) 可 是, 这 种 本 体 的 (ontic) 神 的 形 像, 没 有 将 近 代 着 重 的 活 动 的 形 像 (active image)( conformitas= 与 神 一 致 ) 等 闲 视 之, 把 爱 看 成 在 形 像 中 本 质 的 主 要 要 素 如 此, 观 察 神 的 形 像 是 本 体 的 (ontic), 也 是 现 实 的 (actual), 这 种 密 切 的 关 系, 成 为 半 伯 拉 纠 主 义 人 生 意 志 观 的 样 式 因 此, 在 神 形 像 本 体 的 局 面 里, 把 近 代 正 教 会 着 重 的 形 像, 扩 大 成 形 像 的 一 致 ( 与 神 一 致 ), 就 是 现 实 局 面 中 的 结 果 再 者, 人 里 面 的 罪 之 限 制, 使 他 的 见 解 受 到 影 响, 将 罪 的 势 力 和 人 的 腐 败 限 度 看 成 是 相 对 的, 而 对 堕 落 后 剩 下 的 本 性 实 有 作 出 很 高 的 评 价 人 的 结 果 仍 然 是 人 而 且, 人 保 有 他 的 自 由 ( 即 使 那 么 微 弱 的 ), 即 使 人 的 理 解 虽 然 昏 暗, 但 仍 在 追 求 真 理, 并 且 包 含 部 分 地 拥 有 发 现 的 才 量 (G,C,Berkouwer, Man; The Image of God,1962,pp.48-51) 3) 路 德 宗 的 见 解 路 德 宗 一 般 将 人 里 面 神 的 形 像, 限 制 在 狭 义 的 见 解 上, 并 与 原 义 作 同 一 视 之, 结 论 是 因 着 堕 落 而 完 全 失 去 这 种 同 一 视 之 的 观 点, 在 路 德 宗 的 一 致 信 条 中 可 以 看 到 他 们 绝 大 多 数 将 神 的 形 像 观, 限 制 在 所 谓 原 义 的 人 本 来 所 拥 有 的 属 灵 品 质 他 有 如 此 的 限 制, 一 方 面 与 天 使 的 性 质 作 出 区 别, 另 一 方 面 与 动 物 本 性 的 要 素 没 有 作 出 充 分 的 认 识 人 在 拥 有 这 种 形 像 ( 原 义 ) 的 点 上, 如 天 使 ( 他 们 也 拥 有 这 个 ) 相 同,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异 甚 是 微 少 再 者, 人 因 着 罪 完 全 失 去 了 神 的 形 像, 今 天 反 而 与 动 物 的 区 别, 只 是 宗 教 神 学 意 义 上 的 差 别 两 者 之 间 最 大 的 差 异 是 神 的 形 像, 而 人 完 全 失 去 了 这 些 路 德 宗 采 用 了 遗 传 论 的 见 地, 自 然 地 教 导 人 的 灵 魂, 如 同 动 物 的 生 命 藉 着 繁 殖 起 源 这 种 见 地 又 使 路 德 宗 对 人 类 道 德 的 统 一 性 没 有 见 识, 说 明 他 们 着 重 在 肉 体 的 统 一, 或 是 罪 的 独 特 性 对 肉 体 繁 衍 的 事 实 可 是, 在 十 七 世 纪 和 今 天, 还 是 有 些 路 德 宗 神 学 者 提 出 比 较 更 广 义 的 神 的 形 像 约 翰 格 哈 德 (John Gerhard, ) 之 著 作 给 予 的 第 一 个 印 象 是, 只 承 认 活 动 的 (active) 神 的 形 像 和 神 的 一 致 (conformity)( 人 的 原 义 ) 可 是, 他 解 释 了 活 动 的 一 致 (active conformitas) 是 神 的 形 像 ( 因 堕 落 失 去, 而 在 基 督 里 恢 复 ) 之 后, 又 突 然 接 触 到 一 般 形 像 的 本 体 层 面, 追 加 在 堕 落 的 人 里 面, 成 为 剩 下 的 真 正 的 神 之 形 像 这 意 味 后 续 的 路 德 宗, 对 神 形 像 的 描 写 有 所 转 变 在 改 革 宗 的 神 学 中, 对 神 的 形 像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65

66 的 区 别, 在 路 德 宗 里 也 有 一 般 的 形 像 和 特 别 的 形 像 ( 按 Baier 的 表 现 ) 之 区 别 4) 其 他 各 派 的 见 解 按 索 西 奴 派 和 某 些 初 期 亚 米 念 派 人 士 认 为, 神 的 形 像 是 由 人 对 低 等 动 物 的 统 治 权 所 构 成 重 洗 派 主 张, 作 为 有 限 的 地 上 的 生 物, 最 初 的 人 还 不 是 神 的 形 像, 唯 有 重 生 的 人 才 是 古 代 希 腊 的 神 学 家 也 是 如 上 的 说 法, 其 他 的 伯 拉 纠 派 亚 米 念 派 和 理 性 论 者 认 为, 神 的 形 像 只 有 在 人 的 自 由 人 格 在 他 理 性 的 性 格 在 他 伦 理 的 宗 教, 以 及 在 他 与 神 交 通 生 活 的 命 运 中 发 现 施 来 马 赫 和 追 随 他 的 立 敕 尔 优 利 乌 斯 慕 勒 贺 夫 曼 雷 门 德 等, 认 为 神 的 形 像 只 包 含 了 人 格, 主 张 原 始 的 人 只 拥 有 彼 此 趋 向 完 全 调 节 属 灵 的 能 力, 却 没 有 向 着 固 有 道 德 的 积 极 决 定 卡 尔 巴 特 是 在 人 的 男 女 被 造 事 实 中, 发 现 了 神 形 像 的 内 容 神 就 照 着 自 己 的 形 像 造 人, 乃 是 照 着 他 的 形 像 造 男 造 女 ( 创 1:27) 他 说, 经 文 中 的 形 像, 是 由 人 与 同 僚 之 间 的 相 异 和 关 系 所 构 成, 我 们 认 为 到 此 可 以 为 止 人 与 神 之 间 的 类 似, 不 是 实 有 上 的 类 似 (analogia entis), 而 是 关 系 上 的 类 似 (analogia elationis) 在 神 里 面 已 经 临 在 的 我 与 他 之 间 的 关 系 ( 照 着 我 们 的 形 像, 按 着 我 们 的 样 式 造 人 ), 可 以 从 他 被 造 类 似 的 男 与 女 之 间 的 关 系 中 发 现 而 且, 男 与 女 的 关 系, 在 他 本 来 具 体 的 形 式 中, 只 是 单 纯 的 人 与 同 僚 之 间 的 关 系 我 们 认 为 不 需 要 再 追 求 寻 找 神 形 像 的 真 实 意 义 和 内 容 (Barth, Kirchlicke Dogmatik,Ⅲ,p ) 巴 特 的 这 种 见 解, 虽 是 一 种 奇 特 的 提 案, 但 却 无 法 使 人 接 纳 神 就 照 着 自 己 的 形 像 造 人 的 短 文 之 后, 紧 接 着 就 是 造 男 造 女 的 短 文 事 实 可 是, 这 种 事 实, 不 意 味 第 二 处 的 短 文 必 须 来 述 说 第 一 处 短 文 的 定 义 再 者, 有 关 神 形 像 的 其 他 圣 经 宣 言, 没 有 这 种 关 系 ( 男 与 女, 人 与 同 僚 之 间 ) 的 事 实, 这 使 巴 特 的 见 解 成 为 孤 立 无 援 的 怪 论 3 改 革 宗 的 神 之 形 像 改 革 宗 的 各 教 会, 跟 随 加 尔 文 的 足 迹, 比 其 他 的 宗 派 更 具 有 包 含 的 神 之 形 像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采 取 了 神 之 形 像, 是 由 独 有 的 人 之 理 性 性 质 所 构 成 的 见 解, 具 有 创 造 主 道 德 构 成 见 解 的 中 间 立 场, 将 两 者 包 含 其 内 圣 经 将 人 作 为 本 来 道 德 完 全 最 为 卓 越 的 神 之 形 像 的 同 时, 也 因 着 他 理 性 的 属 灵 性 质, 将 他 看 成 是 神 的 儿 女 1) 神 形 像 的 广 泛 包 含 66

67 神 形 像 的 广 泛 包 含, 在 改 革 宗 里 成 为 盛 行 的 观 念 可 是 有 关 神 形 像 包 含 的 限 度 见 解, 改 革 宗 的 神 学 中 显 出 不 一 致 某 些 人 认 为, 神 的 形 像 是 人 在 被 造 的 时 候, 局 限 于 拥 有 的 公 义 圣 洁 和 道 德 的 性 质 ; 有 些 人 将 它 全 部 包 含 在 人 理 性 道 德 的 性 质 中 ; 还 有 些 人 附 加 了 人 的 身 体 和 自 然 界 中 的 统 治 权 对 于 将 人 身 体 看 成 是 神 形 像 的 部 分 见 解, 加 尔 文 建 立 了 在 人 的 性 质 中, 成 为 超 过 其 它 各 类 动 物 更 为 优 越 的 原 理 虽 然 神 的 形 像 神 的 形 像, 主 要 的 还 是 在 思 想 和 心 灵 上, 或 在 灵 魂 和 灵 魂 的 智 能 上, 人 身 无 论 那 一 部 分, 多 少 都 蒙 了 神 的 荣 光 ( 基 督 教 要 义 1 卷 15 章 3 节 ) 巴 文 克 认 为, 身 体 是 服 事 我 们 的 器 官, 身 体 与 灵 魂 的 联 合, 比 假 定 的 机 会 论, 更 为 密 切, 认 为 这 是 不 可 完 全 理 解 的 联 合 ( Herman Bavinck, Gereformeerde Dogmatiek,Ⅱ.524) 查 尔 士 贺 智 对 有 关 人 里 面 神 的 形 像, 说 他 是 神 的 形 像, 是 住 在 地 上 反 映 了 神 的 类 似, 他 是 属 灵 的 知 性 的 和 自 由 的 行 为 者, 因 为 他 正 当 而 普 遍 地 得 到 统 治 权 (C. Hodge,op,cit,.Ⅱ.99) 魏 西 吾 士 (Witsius) 认 为, 人 里 面 神 的 形 像 是 灵 魂 的 不 死 性, 是 由 圣 洁 和 统 治 权 (dominion) 所 构 成 第 一 个 是 贵 重 的 金 属 板, 第 二 个 是 画 出 的 画 像, 第 三 个 是 从 它 发 出 的 光 彩 (Dabney, op,cit.,p.294) A A 贺 智 说, 人 的 神 之 形 像, 第 一 有 关 他 性 质 的 种 类, 人 的 被 造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拥 有 自 由 理 性 和 人 格 ; 第 二 他 的 被 造 拥 有 真 理 的 知 识 公 义 和 圣 洁 的 完 全 性 质 ; 第 三 他 拥 有 在 自 然 界 上 的 统 治 权 的 神 之 形 像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300) 韦 斯 敏 斯 德 标 准 文 书 中 的 小 要 理 问 答 (10), 只 将 原 义 和 万 物 之 上 的 统 治 权, 包 含 在 人 里 面 的 神 之 形 像 可 是,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经 (4 章 2 项 ) 中, 说 到 人 里 面 的 神 之 形 像 比 较 更 为 广 泛, 他 们 拥 有 理 性 的 与 不 朽 的 灵 魂, 又 本 着 自 己 的 形 象 赋 予 他 们 知 识 仁 义 和 真 圣 洁, 虽 有 神 的 律 法 写 在 他 们 的 心 里, 且 有 履 行 律 法 的 能 力, 他 们 遵 守 这 命 令 时, 就 能 得 到 与 神 相 交 的 幸 福, 又 能 统 治 被 造 之 物 综 合 上 述 的 见 解, 归 纳 几 点 在 改 革 宗 立 场 中 的 神 形 像 的 主 要 成 分 ; (1) 在 人 格 或 灵 魂 中. 就 是 单 纯 性 灵 性 隐 藏 性 和 不 死 性 等 品 质, 以 及 知 情 意 等 心 力, 在 自 意 识 和 自 决 的 权 能 中, 显 出 自 然 的 神 之 形 像 (2) 在 原 义 中. 人 在 被 造 的 时 候, 显 出 他 真 理 的 知 识 仁 义 和 圣 洁 的 本 性, 以 及 知 性 道 德 的 完 全, 或 者 在 原 义 中 ( 弗 4:24; 西 3:10), 显 出 道 德 的 神 之 形 像 (3) 在 身 体 中. 不 是 在 物 质 的 身 体 中, 而 是 灵 魂 作 为 参 与 永 生 的 器 官, 以 及 作 为 对 低 等 被 造 物, 行 使 统 治 权 的 身 体 中, 显 出 外 在 的 神 之 形 像 (4) 在 地 上 的 统 治 权 中. 人 在 地 上 的 统 治 权 中 ( 诗 8:5 6; 启 5:10), 显 出 权 柄 的 神 之 形 像 索 西 奴 派 虽 然 偏 颇 地 将 此 看 成 神 形 像 的 全 部 内 67

68 容, 但 是 某 些 改 革 宗 的 神 学 者 反 对 索 西 奴 派, 又 偏 向 另 一 面, 认 为 这 不 是 偶 然 属 于 神 形 像 的 什 么, 只 看 成 是 神 特 别 处 理 的 结 果 2) 神 形 像 之 价 值 对 于 神 之 形 像 是 否 属 于 人 的 本 质 问 题, 改 革 宗 神 学 毫 无 犹 豫 地 认 为, 是 属 于 人 的 本 质, 但 却 不 将 神 形 像 所 包 含 的 要 素, 毫 无 区 别 的 作 等 量 齐 观 ; 认 为 人 们 如 果 失 去 了 在 神 形 像 里 的 灵 魂 根 本 之 品 质 与 能 力 本 性 的 要 素, 就 终 止 为 人 ; 但 对 失 去 灵 魂 之 良 善 的 伦 理 品 性 与 能 力 原 义, 却 认 为 他 仍 然 是 人 前 者 是 本 质 上 的 神 之 形 像, 而 后 者 却 是 非 本 质 的 神 之 形 像, 会 因 着 罪 而 失 去 对 于 神 的 形 像 内 容 之 价 值, 甸 内 主 张, 这 不 是 由 人 性 绝 对 本 质 的 什 么 所 构 成, 如 果 这 是 本 质 的 话, 失 去 了 这 个, 其 结 局 就 会 趋 向 人 性 的 破 灭 (Dabney,op,cit.,293) 另 一 方 面, 麦 坡 森 断 言, 这 是 属 于 人 的 本 质, 认 为 如 果 失 去 了 神 的 形 像, 就 终 止 为 人 ( Mcpherson,Chr. Dogm.p.203) 回 到 前 述 作 比 较 考 察, 甸 内 的 主 张 适 于 后 者 的 原 义, 而 麦 坡 森 的 断 言, 却 强 化 前 者 本 性 的 要 素 如 上 所 述, 本 性 的 要 素, 是 本 质 的 神 之 形 像, 我 们 站 在 他 的 立 场, 不 得 不 强 调 神 的 形 像, 是 属 于 人 的 本 质 第 2 节 神 形 像 的 人 原 始 状 态 神 形 像 之 人 的 原 始 状 态, 真 像 又 该 如 何 呢? 将 人 的 原 始 状 态 与 神 的 形 像, 紧 密 地 联 结 起 来, 一 起 来 考 察, 是 一 般 的 惯 例 因 此, 在 此 展 开 的 人 之 原 始 状 态 的 描 写, 不 会 过 于 神 之 形 像 的 详 解 1 自 然 的 神 之 形 像 ( 人 格 ) 的 原 状 人 被 创 造 成 人 格 的 实 有, 依 其 人 格 与 禽 兽 有 所 区 别 人 格 或 灵 魂 的 内 容, 有 其 单 纯 性 灵 性 不 可 见 性 和 不 死 性 的 品 质, 还 包 含 了 知 情 意 等 心 力, 其 机 能 特 别 使 人 能 够 自 我 认 识 世 界 和 有 关 神 的 事 情, 并 且 拥 有 决 定 道 德 目 的 的 双 重 作 用 藉 着 这 种 人 格 的 功 效, 使 他 在 被 造 时, 能 够 选 择 其 知 识 对 象 的 自 我 世 界, 以 及 在 神 里 面 自 我 发 展 的 规 范 与 中 心 因 此, 在 这 种 人 格 里 面, 包 含 了 多 少 行 善 与 作 恶 的 可 能 性 1) 永 久 性. 因 为 人 格 或 灵 魂 是 不 灭 的, 所 以 意 识 的 永 远 存 在 是 继 续 的, 就 是 在 现 世 中, 也 不 可 能 有 暂 时 的 移 转 这 种 神 之 形 像 的 第 一 要 素, 在 人 们 终 止 为 人 之 前, 是 不 会 失 去 的, 虽 然 因 着 精 神 的 异 常 会 导 致 模 糊, 但 却 不 至 于 破 灭 68

69 圣 伯 纳 德 说, 即 使 地 狱 的 火 来 燃 烧, 也 不 会 消 失 这 好 像 失 落 的 一 个 银 钱, 依 然 刻 着 王 的 肖 像 和 铭 文 ( 路 15:8) 因 此, 人 在 堕 落 以 后, 被 破 坏 的 属 灵 状 态, 还 是 显 出 神 的 形 像 所 以, 人 性 要 被 尊 重, 危 害 人 命 的 要 处 以 死 刑 ( 创 9:6; 林 前 11:7; 雅 3:9) 2) 成 熟 性. 原 人 被 造 成 成 熟 的 人 如 同 我 们 每 天 早 晨, 作 为 成 熟 的 人 醒 来 亚 当 和 夏 娃 是 以 成 熟 的 人, 来 到 这 个 世 界 但 是, 我 们 每 天 早 晨, 是 要 怀 着 过 去 的 历 史 记 忆 起 来, 而 他 们 未 曾 有 昨 天, 是 以 精 神 的 白 纸 状 态 来 到 世 上 他 们 的 状 态 在 我 们 的 经 验 之 外, 使 我 们 很 难 想 像 他 们 的 真 像 [ 注 ] 一 百 多 年 前 (1977 年 以 前 ), 美 国 宾 夕 法 尼 亚 州, 有 一 位 二 十 多 岁 的 妇 人, 在 异 地 的 一 个 早 晨, 起 来 以 后, 精 神 状 态 忽 然 与 过 去 分 离, 什 么 也 记 不 得, 连 父 母 都 不 认 识 他 开 始 从 新 学 习 语 言 和 文 字, 以 及 东 西 的 名 字, 从 基 础 的 知 识 开 始 学 起 (Dr. Plumer in Harper s Magazine, 1855 or 1856) 亚 当 和 夏 娃 的 被 造 时 刻, 他 们 的 精 神 状 态, 可 能 与 那 年 轻 的 妇 女 类 似, 没 有 昨 天 的 记 忆, 也 全 然 地 缺 乏 知 识 可 是, 那 位 年 轻 的 妇 人, 似 乎 没 有 还 原 成 为 婴 儿, 依 然 有 着 成 熟 的 心 态, 而 亚 当 和 夏 娃 却 怀 着 成 熟 男 女 的 精 神 状 态 来 到 这 个 世 上 (A.A. Hodge, Popular Lectures on Theogical Themes,pp ) 2 道 德 的 神 之 形 像 的 原 状 如 同 上 述, 人 被 附 加 了 人 格 的 能 力, 成 为 有 限 地 反 映 出 神 最 高 目 的 的 道 德 属 性 情 绪, 以 及 倾 向 于 善 良 的 意 志 因 此, 他 拥 有 包 含 真 知 仁 义 和 圣 洁 的 道 德 之 完 全 这 被 称 为 知 识 ( 可 谓 认 识 神 的 永 生 之 知 识 ),( 贺 智 ), 或 是 圣 洁 ( 神 的 根 本 之 属 性 )( 斯 特 朗 ), 比 较 更 为 惯 例 的 是 原 义 圣 经 强 调 原 义 是 人 里 面, 神 之 形 像 的 主 要 部 分 ( 传 7:29; 弗 4:24; 西 3:10) 1) 积 极 的 圣 洁. 说 到 人 的 被 造, 只 是 无 罪 的 状 态, 并 不 充 分 他 的 原 始 属 灵 状 态, 应 该 是 积 极 的 圣 洁, 而 不 是 道 德 的 中 性 新 约 提 到 人 在 基 督 里 的 更 新, 乃 是 恢 复 人 的 原 始 状 态 在 基 督 里 的 人, 所 恢 复 的 状 态, 决 不 是 处 于 意 志 犹 豫 未 决 的 情 况 中, 而 是 真 知 ( 西 3:10) 仁 义 和 圣 洁 ( 弗 4:24) 2) 相 对 的 完 全. 按 照 抗 罗 宗 的 一 般 见 解, 人 处 于 相 对 的 完 全 状 态 里, 相 信 人 被 造 成 真 知 仁 义 和 圣 洁 的 状 态, 但 却 不 意 味 他 已 达 到 最 高 的 优 越 状 态 这 可 作 为 他 顺 从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推 想 可 以 达 到 更 完 美 的 境 地 他 虽 然 有 了 部 分 的 完 美, 但 却 没 有 达 到 完 全 的 程 度 他 的 状 态 是 预 备 的 暂 时 的, 可 以 升 华 到 更 大 的 尊 严 和 荣 耀 中, 但 也 可 能 会 堕 落 他 心 中 充 分 地 拥 有 对 神 律 法 成 就 的 才 能 之 同 时, 但 也 有 违 背 它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这 种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可 以 藉 着 顺 从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转 化 成 犯 罪 的 不 可 能 性 3) 全 体 的 调 和. 再 者, 原 义 所 组 成 的 人 之 要 素, 包 含 了 完 全 的 调 和 与 适 宜 的 服 从 他 的 理 性 服 从 于 神, 他 的 意 志 服 从 他 的 理 性, 他 的 情 绪 与 所 69

70 求 服 从 他 的 意 志, 他 的 身 体 成 为 忠 实 的 灵 魂 之 器 官 如 此 整 体 的 和 谐 与 服 从, 可 有 真 知 仁 义 与 圣 洁 之 原 义 的 生 活 4) 与 神 交 通. 原 人 的 原 义, 伴 随 着 与 神 的 交 通 他 喜 悦 神 的 同 在 与 教 导 ( 创 2:16), 神 似 乎 在 有 形 中 向 他 们 显 现 ( 创 3:8) 在 这 种 神 同 在 的 类 型 和 程 度 中, 适 合 他 们 属 灵 的 才 量, 但 未 必 一 成 不 变 地 拥 有 圣 洁 的 实 有, 包 含 了 完 成 的 对 神 之 视 觉 ( 太 5:8; 约 一 3:2) 3 外 面 的 神 之 形 像 ( 身 体 ) 的 原 状 神 的 形 像 在 人 的 身 体 上 反 映 出 来 神 是 灵, 不 是 物 质, 人 的 身 体 从 他 物 质 的 实 体 中, 不 能 反 映 出 神 的 形 像 但 是, 从 它 为 了 表 现 自 己 灵 魂 的 器 官, 以 及 行 使 对 低 等 受 造 界 的 管 辖 权 来 看, 却 是 神 的 形 像 身 体 显 出 神 形 像 的 高 等 成 分 的 表 象, 对 于 灵 魂 直 接 地 显 示 出 神 的 形 像, 而 身 体 却 是 间 接 地 显 示 经 院 学 派 的 神 学 者, 称 灵 魂 是 本 格 的 (Proprie) 神 之 形 像, 身 体 是 表 现 的 (Significative) 神 之 形 像 灵 魂 是 神 之 直 接 的 反 映, 而 身 体 则 是 反 映 的 反 映 因 此, 被 更 新 的 人, 他 首 先 表 现 出 来 的 道 德 特 征, 就 是 身 体 的 纯 洁 有 人 说, 不 说 话 的 被 造 物, 它 们 的 视 线 转 向 下 方, 倾 向 于 地 面, 而 人 却 直 立 观 看, 仰 望 自 己 由 来 的 天 界 (Ovid. metaph,bk.Ⅰ) 可 是, 某 些 人 却 以 创 2:7,3:8 的 经 文, 教 导 神 的 形 像, 就 是 人 的 样 子, 类 似 于 创 造 主, 这 种 解 说 是 错 误 的 (Bretschneider,Strouss, Glaubensleher) 这 里 的 第 一 个 处 经 文, 只 说 到 人 的 身 体 是 由 尘 土 所 造, 神 将 灵 气 吹 在 他 里 面 第 二 处 的 经 文, 藉 着 其 它 经 文 的 光 照, 可 以 看 到 这 是 教 导 神 超 越 了 其 它 物 质 限 制 的 神 人 同 性 同 形 主 义 的 表 现 ( 创 11:5,18: 15; 赛 66:1; 王 上 8:27) 这 种 外 面 的 神 形 像 之 身 体 的 特 性, 以 及 伴 随 着 的 事 物, 需 要 我 们 来 关 注 1) 完 成 状. 始 祖 不 是 被 造 成 婴 儿, 而 是 拥 有 长 成 的 身 体 来 到 这 个 世 界 再 者, 他 身 体 的 各 个 部 位 都 保 有 完 全 和 均 衡, 完 全 适 应 他 联 合 的 灵 魂 他 的 身 体 与 他 的 灵 魂 均 衡 和 谐, 两 者 之 间 不 会 感 到 冲 突 两 者 之 间, 快 乐 而 健 康 地 没 有 疾 病, 劳 动 也 只 是 健 身 的 活 动 而 已 神 学 者 们 普 通 认 为, 原 人 被 造 的 身 体 是 不 感 受 的, 而 不 感 受 性 的 意 思, 不 是 意 味 着 不 会 感 受 到 痛 苦 因 为 对 痛 苦 的 感 受, 使 我 们 的 地 上 生 活, 可 以 藉 着 想 像 其 它 的 状 况, 成 为 安 全 的 考 量 所 以, 这 不 是 苦 恶, 而 是 益 处 ; 不 是 缺 乏, 而 是 充 足 2) 不 死 性. 再 者, 人 被 创 造 成 不 会 死 的, 不 但 是 灵 魂, 还 包 含 了 身 体 在 内 的 全 人 这 不 是 说, 只 是 人 的 灵 魂, 在 意 识 中 继 续 地 存 在, 也 不 意 味 人 70

71 超 越 了 死 亡 的 鸿 沟, 那 只 是 对 天 上 圣 徒 们 的 肯 定 可 是, 这 意 味 着 在 神 所 创 造 的 人 的 里 面, 没 有 包 含 死 亡 的 种 子, 他 原 始 结 构 的 性 质 里, 不 存 在 死 亡 的 命 运 即 使 没 有 除 去 人 类 因 死 而 有 的 牺 牲, 但 他 在 没 有 犯 罪 之 前, 是 不 会 濒 临 死 亡 的 境 地 3) 乐 园 生 活. 伊 甸 园 的 生 活, 产 出 美 好 的 幸 福 伊 甸 这 个 词 的 本 身, 含 有 快 乐 喜 悦 的 意 思 园 中 有 悦 人 眼 目, 好 作 食 物 的 果 树, 葱 郁 的 园 子 当 中, 又 有 生 命 树 和 分 别 善 恶 的 树 使 他 们 在 那 里 修 理 看 守 ( 译 者 注 : 原 意 是 事 奉 神, 听 神 的 话 ), 对 于 园 中 各 样 树 上 的 果 子, 可 以 随 意 吃 的 这 种 动 作, 不 是 劳 累 的 工 作, 而 是 愉 快 的 活 动 看 着 那 些 野 地 各 样 走 兽, 和 空 中 各 样 飞 鸟, 一 个 一 个 地 给 它 们 名 字, 应 该 也 是 一 种 蛮 有 趣 味 的 事, 以 爱 慕 的 骨 中 之 骨, 肉 中 之 肉 来 缔 结 良 缘, 使 二 人 连 合, 成 为 一 体, 岂 不 是 一 件 美 事 呢?( 创 2 章 ) 游 乐 在 伊 甸 园 的 时 候, 四 大 江 边 绽 开 了 最 初 的 玫 瑰 (Tennyson) [ 注 ] 黑 格 尔 主 张, 乐 园 的 状 态 只 不 过 是 潜 在 于 人 类 发 展 底 层 的 理 想 概 念 如 同 婆 罗 门 (Brahma: 印 度 教 中 的 梵 天 ) 和 海 斯 佩 利 底 斯 (Hesperides: 希 腊 神 话 中 的 金 苹 果 园 ) 的 乐 园, 岂 不 也 是 在 追 想 体 现 出 一 个 拥 有 一 切, 不 会 受 到 外 界 侵 袭, 增 进 快 乐 的 某 个 失 落 的 历 史 事 实 时 期? 异 教 徒 的 黄 金 时 代 与 恢 复 和 希 望 联 结 因 此, 理 想 的 生 活 曾 经 为 人 类 所 拥 有, 而 后 竟 然 丧 失, 不 是 只 有 圣 经 的 报 导 4 权 威 的 神 之 形 像 ( 灵 长 权 ) 的 原 状 人 授 权 主 管 低 等 被 造 界, 因 此 成 为 万 物 的 灵 长 这 种 主 管 权 确 实 反 映 出 神 的 最 高 主 权 诗 篇 第 8 篇, 雄 伟 地 描 写 了 这 种 主 管 权 ( 诗 8:4 9) 亚 当 在 乐 园 中, 不 但 做 修 理 看 守 的 工 作, 并 领 受 了 洞 察 自 然 界 的 领 悟 力, 给 所 有 的 禽 兽 起 名, 主 管 它 们 ( 创 2:15,19) 这 种 天 赋 的 洞 察 力, 经 过 发 展 后, 达 成 文 化 与 科 学 的 比 较 更 为 高 等 的 知 识 人 类 知 识 的 增 进, 必 然 使 他 更 加 逐 渐 地 扩 大 主 管 自 然 界 的 事 物, 堕 落 的 人 类 未 能 充 分 地 履 行 万 物 之 间 的 灵 长 权 有 关 描 写 人 在 地 上 主 管 权 的 诗 篇 第 8 篇, 在 希 伯 来 书 第 2 章 (5-9) 中, 得 到 更 为 充 分 的 注 解 按 其 注 解 认 为, 人 以 神 的 形 像, 按 神 的 旨 意, 在 治 理 世 界 的 事 上, 还 未 能 充 分 实 现 人 在 他 的 堕 落 状 态 里, 的 确 未 能 相 当 主 管 被 造 的 世 界, 只 有 在 基 督 里 救 赎 的 人 类, 才 能 真 正 行 使 万 物 之 间 的 主 管 权 基 督 应 许 圣 徒, 将 来 在 他 的 国 里 一 同 掌 权 ( 太 19:28; 路 22: ) 万 物 复 兴 的 时 候 将 要 来 临 ( 徒 3:21), 那 时, 这 个 被 造 的 世 界, 就 能 脱 离 败 坏 的 辖 制 ( 罗 8: 18-23) 然 后, 被 救 赎 的 人 类, 就 能 充 分 行 使 万 物 之 上 的 主 管 权, 那 是 在 人 里 面 神 之 形 像 的 另 一 层 面 71

72 5 否 定 原 人 的 完 全 状 态 罗 马 天 主 教 会 神 之 形 像 观, 虽 然 也 如 上 所 述, 主 张 原 人 的 无 罪 状 态, 但 却 否 认 他 有 积 极 的 圣 洁 ; 认 为 只 有 在 他 得 到 追 加 的 超 自 然 恩 赐, 才 能 抑 制 和 调 和 他 劣 等 的 性 格 和 情 欲 他 因 堕 落, 虽 然 失 去 了 原 义, 但 其 人 性 原 始 的 素 质 却 依 然 存 留, 认 为 今 天 的 自 然 人, 与 亚 当 领 受 原 义 之 前, 是 同 样 的 状 态 伯 拉 纠 派 索 西 奴 派 亚 米 念 派 理 性 论 派 和 进 化 论, 全 然 删 除 了 原 始 人 有 圣 洁 状 态 的 观 念 起 先 四 派 公 认, 人 被 造 成 无 罪 与 道 德 的 宗 教 中 性 状 态, 得 到 了 丰 富 的 自 由 意 志, 拥 有 转 向 任 何 方 面 的 可 能 而 进 化 论 者 断 言, 人 的 生 平, 是 从 比 禽 兽 稍 微 强 些 的 野 蛮 状 态 开 始 各 种 理 性 论 者 认 为, 藉 着 创 造 而 有 的 义 与 圣, 是 言 辞 上 的 矛 盾 ; 认 为 人 乃 是 藉 着 他 自 由 的 选 择 来 决 定 自 己 的 性 格, 圣 洁 只 不 过 是 对 抗 邪 恶 而 有 的 斗 争 的 胜 利 结 果 因 此, 事 理 上, 亚 当 不 可 能 被 造 成 圣 洁 的 状 态 不 但 如 此, 伯 拉 纠 派 索 西 奴 派 理 性 论 派 还 主 张, 被 造 的 人, 乃 是 会 死 的 ; 认 为 死 亡 不 是 因 罪 进 入 世 界 后 的 结 果, 乃 是 单 纯 地 按 着 本 来 人 性 自 然 构 造 的 终 结 ; 亚 当, 是 按 着 他 本 来 性 质 的 结 构 死 的 这 种 异 见, 乃 是 不 合 理 和 非 圣 经 的, 可 从 上 述 的 各 项 中, 清 晰 而 明 确 地 看 出 来 72

73 第 5 章 行 为 之 约 中 的 人 绪 论 立 约 神 学 的 英 文 是 Covenant theology 或 federal theology, federal 的 语 源, 拉 丁 语 名 词 faedus 有 立 约 条 约 契 约 等 意 思 韦 氏 大 词 典 ( Webste rs Unabridged Dictionary,second edition) 将 立 约 神 学 定 义 为 : 人 在 堕 落 以 前, 是 在 行 为 之 约 下, 他 如 果 完 全 遵 守 了 那 约 法, 就 应 许 赐 他 ( 藉 着 立 约 之 首 的 亚 当 ) 永 远 的 幸 福 再 者, 堕 落 后, 人 就 在 恩 典 之 约 下 在 恩 典 之 约 下, 神 白 白 赐 下 同 样 的 福 气, 就 是 应 许 赐 给 相 信 基 督 ( 教 会 之 约 的 元 首 ) 的 人 第 1 节 行 为 之 约 的 教 义 基 础 1 合 理 的 基 础 1) 约 言 的 统 治 与 自 由 决 定 神 从 开 始, 就 用 了 特 殊 的 方 法 待 人 他 藉 着 非 理 性 被 造 物 的 效 力 ( 神 使 所 有 的 被 造 物, 互 相 效 力, 符 合 自 己 意 志 的 全 能 之 工 ) 统 治, 以 权 柄 和 命 令, 使 服 役 的 灵 众 天 使, 在 他 们 领 悟 的 范 围 内 统 治 对 人 却 是 以 言 语 的 方 式, 就 是 用 立 约 来 实 行 自 己 的 权 柄 神 将 自 己 的 旨 意 提 示 于 人, 应 许 他, 遵 行 神 的 旨 意 时, 就 赐 福 给 他 ; 警 告 他, 违 背 的 时 候, 就 要 受 到 严 厉 的 惩 罚, 这 是 要 他 负 起 应 有 的 责 任 因 此,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们, 自 古 以 来 就 说, 人 受 神 立 约 的 统 治 这 人 参 与 立 约, 因 他 有 神 的 形 像 ; 作 为 神 的 形 像, 因 他 的 受 造 有 人 格, 拥 有 别 的 受 造 之 物 没 有 的 自 由 甚 至 在 对 神 应 有 的 责 任 下, 还 可 享 有 相 对 的 自 由, 以 及 自 我 决 定 的 权 利 人 如 此 受 造, 是 神 喜 悦 这 样 造 他 所 以 能 适 应 这 些 因 此, 与 他 立 约, 使 他 成 为 与 神 立 约 的 当 事 人 神 造 他 不 是 单 纯 应 许 赐 他 幸 福, 而 是 要 他 履 行 适 当 的 义 务, 按 着 他 的 努 力 与 行 为, 造 就 他 的 幸 福, 使 他 能 够 适 应 自 由 的 道 德 动 因 当 事 者 间, 如 果 没 有 适 度 的 独 立 性, 是 无 法 立 约 的 2) 向 着 永 生 的 自 由 与 决 定 在 乐 园 中 的 原 人, 未 能 达 成 他 既 定 的 目 标 他 虽 积 极 地 圣 洁, 却 未 能 固 定, 虽 持 有 不 死 性, 却 未 达 成 永 生 头 一 个 人 出 于 地, 属 于 尘 土, 而 真 正 的 目 标, 却 是 属 天 的 第 二 个 人 基 督 ( 林 前 15:47 48), 效 法 他 儿 子 的 模 73

74 样 ( 罗 8;29) 神 以 天 上 的 荣 耀 赐 福 与 人, 单 纯 地 将 这 荣 耀 应 许 人, 在 人 一 方, 不 是 坐 享 其 成 毫 无 责 任, 而 是 要 他 自 我 履 行 他 应 有 的 职 责 神 让 人 达 成 那 个 真 正 的 目 标, 是 由 他 自 己 的 选 择, 按 着 他 的 自 由 意 志 来 定 夺 (Bavinck) 神 以 这 种 方 式, 向 人 开 启 了 永 生 之 路, 与 他 建 立 了 行 为 之 约 如 此, 行 为 之 约 也 是 神 绝 对 的 恩 宠 之 赐 如 果 没 有 行 为 之 约, 人 就 不 晓 得 向 着 创 造 之 主 应 有 的 顺 从 和 义 务, 对 永 生 的 赏 赐 也 将 无 望 但 人 作 完 了 他 应 分 的 工 作, 不 能 算 是 功 劳 ( 路 17:10), 唯 有 喜 悦 遵 守 这 个 约 的 时 候, 才 能 得 到 永 生 的 赏 赐 3) 为 了 完 成 而 作 的 特 别 措 施 被 造 之 人 的 原 始 状 态 虽 然 非 常 蒙 福, 但 他 的 福 气 却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他 是 向 着 永 恒 的 完 成 前 进 原 人 的 圣 洁 尚 没 有 固 定, 不 死 性 也 未 能 达 到 永 生, 这 种 未 完 成 的 幸 福 状 态, 向 着 完 成 的 幸 福 之 路 前 进 因 此, 行 为 之 约 是 必 须 的 作 为 神 理 性 的 道 德 的 受 造 者, 对 神 应 有 尽 心 尽 力 爱 神 与 事 奉 的 本 分, 如 此 就 自 然 地 在 律 法 ( 教 导 ) 的 规 范 之 下 亚 当 圣 洁 的 灵 魂, 应 该 喜 爱 这 应 有 的 约 法 之 本 分, 他 的 理 解 力 知 道 如 何 履 行 神 的 旨 意 按 着 他 的 本 分, 诚 实 地 来 顺 从 约 法 因 此, 蒙 神 悦 纳, 乐 在 其 中 再 者, 圣 洁 与 蒙 福 之 间, 自 然 相 互 联 结, 只 要 常 在 圣 洁 中, 就 不 会 失 去 联 系 神 的 善 良 与 公 义, 保 障 这 种 联 系 亚 当 的 这 种 顺 从, 唤 起 他 与 创 造 主 之 间 应 有 的 自 然 关 系, 其 果 效 能 够 适 应 自 然 的 安 宁, 而 不 是 永 远 的 生 命 和 安 乐 因 为 亚 当 的 圣 洁 未 能 稳 固, 变 动 的 危 险 时 而 伴 随 着 他, 所 以, 自 然 的 安 宁 也 处 于 变 化 的 状 态 为 了 使 他 的 圣 洁 和 福 气 得 以 永 久 化, 不 能 没 有 使 他 得 以 完 成 的 途 径 人 通 常 的 顺 从, 虽 然 可 以 假 定 他 能 永 续, 但 其 本 身 却 不 能 成 为 功 劳, 完 成 他 永 生 和 幸 福 的 永 久 化 其 理 由 是 受 造 之 物, 尽 其 最 大 的 努 力, 也 是 他 的 本 分, 任 何 的 顺 从, 也 无 法 成 为 他 职 务 上 累 积 的 功 劳 他 的 存 在 以 及 他 的 才 能 都 是 从 神 而 来, 这 一 切 都 是 属 于 神 的 我 给 我 的 恩 人 什 么, 才 不 至 于 辜 负 他 的 恩 呢? 最 好 的 办 法, 就 是 将 他 借 给 我 的 还 给 他 此 理 在 信 徒 揭 要 7 章 1 段 中, 有 其 说 明, 圣 经 对 此 也 有 明 确 的 支 持 ( 诗 16:2; 伯 35:7 8; 徒 17:24 25; 诗 50:9-12; 路 17:7-20)(L.A.Dabney, Systematic and Polemic Theology,1871,pp.300,301) 因 此, 人 在 自 然 通 常 的 状 态 中, 虽 然 忠 实 地 顺 从 本 分 的 约 法, 但 无 法 从 未 完 成 的 无 常 幸 福 中, 达 到 永 远 完 成 的 幸 福 之 境 其 时, 神 以 他 的 恩 典 降 尊 纡 贵, 与 他 特 别 立 约, 以 限 时 的 顺 从 为 条 件, 使 他 的 圣 洁 得 以 稳 固, 获 得 永 生 这 是 自 然 通 常 状 态 中 的 人, 藉 着 限 时 的 顺 从, 得 到 永 远 之 福 的 特 别 安 排 甸 内 说, 人 在 约 法 的 自 然 关 系 下, 犯 法 时 难 以 推 卸 责 任 ; 遵 守 时 未 必 保 障 幸 福 这 种 关 系 藉 着 行 为 之 约, 在 三 方 面 得 以 修 正 第 一 在 约 法 永 续 的 74

75 要 求 下, 只 要 限 时 的 试 炼, 就 被 接 纳 而 代 替 了 永 续 堕 落 的 危 险 ; 第 二 用 代 表 的 原 理, 以 一 人 来 代 表 多 人, 免 得 每 人 都 在 不 确 定 的 状 态 下, 永 久 反 复 地 面 临 试 炼 的 危 险 ; 第 三 这 是 应 许 胜 过 试 炼 的 赏 赐 之 同 时, 比 那 行 为 的 赏 赐 更 为 宽 厚, 就 是 从 仆 人 转 移 成 儿 子, 得 到 神 永 久 的 智 慧 和 信 实 的 保 护, 使 他 的 圣 洁 毫 无 瑕 疵 地 进 入 生 命 之 门 (Ibid,p.302) 4) 意 义 其 定 义 谓, 行 为 之 约 是 神 以 亚 当 为 全 人 类 的 代 表, 所 成 立 的 严 肃 约 定, 在 此 神 以 顺 从 为 条 件, 应 许 他 永 生, 不 顺 从 时, 就 以 永 死 的 刑 罚 为 警 告 (W.Heyns, Manual of Reformed Doctrine,1926,p.68) 此 约 是 神 降 尊 纡 贵 地 与 受 造 之 人 成 立 的 约 定, 含 意 在 于 两 个 地 位 悬 殊 的 当 事 者, 进 入 立 约 的 关 系 ; 其 更 深 含 意 是 受 造 之 人 的 亚 当 代 表 全 人 类, 依 其 顺 从 与 否, 承 担 全 人 类 进 入 永 生, 或 走 向 永 死 的 重 大 决 定 再 者, 此 约 的 重 大 含 意, 在 于 限 时 的 顺 从, 就 能 左 右 人 类 永 远 的 命 运 此 约 有 时 被 称 为 生 命 之 约, 因 为 是 对 顺 从 之 人 生 命 的 赏 赐 ; 或 称 自 然 之 约, 这 相 对 于 恩 典 之 约 不 是 自 然 的, 而 是 对 堕 落 之 人 所 成 立 的 因 为 这 是 与 自 然 未 堕 落 的 人 所 立 的 约 或 者 又 称 律 法 之 约, 因 为 条 件 要 与 绝 对 的 道 德 法 则 完 全 一 致 ; 或 者 称 行 为 之 约, 因 为 这 是 以 行 为 的 条 件 作 为 生 命 之 应 许, 区 别 以 信 仰 为 条 件 的 生 命 应 许 的 新 约 2 圣 经 的 基 础 圣 经 对 行 为 之 约 的 设 立, 没 有 详 尽 的 记 载, 因 此, 就 推 想 神 与 亚 当 是 否 真 有 立 约 之 论 据 可 是, 所 谓 的 行 为 之 约, 乃 是 单 纯 的 指 名 事 件, 就 是 神 警 告 亚 当, 在 顺 从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应 许 的 生 命, 不 顺 从 的 时 候, 就 会 面 临 死 亡 的 惩 罚 圣 经 对 此 事 件 的 报 导 有 明 确 的 记 载 再 者, 有 关 立 约 的 性 格, 可 藉 下 列 的 考 察 得 以 证 明 1) 初 次 的 说 话 有 立 约 的 要 素 虽 然 创 世 记 的 前 三 章, 没 有 发 现 立 约 的 名 词, 但 却 包 含 了 构 成 立 约 的 论 据 这 里 包 含 立 约 要 素 的 双 方 当 事 者 条 件, 应 许 与 惩 罚 创 世 记 2 章 节, 这 些 要 素 尽 在 其 中 耶 和 华 神 吩 咐 他 说 : 园 中 各 样 树 上 的 果 子, 你 可 以 随 意 吃 ; 只 是 分 别 善 恶 树 上 的 果 子, 你 不 可 吃, 因 为 你 吃 的 日 子 必 定 死! 这 段 经 文 中, 显 出 神 与 人 两 当 事 者 只 是 分 别 善 恶 树 上 的 果 子, 你 不 可 吃, 这 是 条 件 的 明 示 ; 因 为 你 吃 的 日 子 必 定 死, 这 是 宣 布 的 惩 罚 神 与 人 虽 身 份 悬 殊, 但 却 与 亚 当 立 约, 使 他 成 为 立 约 的 当 事 人 不 准 吃 禁 果, 成 为 顺 从 神 之 约 法 的 重 要 条 件 你 吃 的 日 子 必 定 死, 这 是 对 死 亡 之 警 告 的 同 时, 还 有, 你 若 不 吃, 就 能 够 活 着 的 生 命 之 应 许 这 种 当 事 者 惩 罚 的 条 件 和 应 许 等, 构 成 了 立 约 通 常 的 要 素 承 认 约 中 的 尊 卑 来 遵 守 约 言, 75

76 乃 是 盟 约 的 原 理 2) 立 约 名 称 的 妥 当 性 神 教 导 亚 当 在 顺 从 的 条 件 下, 应 许 生 命, 违 背 时 会 有 惩 罚 创 世 记 或 圣 经 的 其 它 地 方, 虽 没 有 立 约 的 直 接 说 法, 但 多 次 反 复 指 出, 救 赎 的 计 划 就 是 立 约, 或 称 旧 约 与 新 约 我 们 所 谓 恩 典 之 约 的 部 分, 毋 庸 置 疑 地 肯 定 了 立 约 的 性 质, 即, 加 4:24; 来 8:8; 林 后 3:14 等 经 节, 按 恩 典 之 约 的 对 照, 被 称 谓 旧 约 与 新 约 恩 典 之 约 是 神 对 亚 当 原 始 的 约 定, 只 是 藉 着 基 督 而 履 行 这 样, 后 者 乃 是 前 者 的 基 本 因 此, 恩 典 之 约 如 果 含 有 恩 典 的 性 质, 那 么 基 本 的 原 始 约 定, 必 然 显 出 立 约 的 性 质 圣 经 中 有 两 种 得 到 永 生 的 方 法, 一 个 是 要 求 完 全 的 顺 从 ( 原 始 的 约 定 ), 另 一 个 是 要 求 信 仰 ( 恩 典 之 约 ) 如 此, 后 者 如 能 称 谓 立 约, 前 者 也 要 如 此 称 呼 再 者,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属 于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部 分 旧 约, 和 这 个 原 始 约 定 之 间, 在 性 质 上 有 着 类 似 的 事 实 就 是 赐 给 以 色 列 作 为 国 家 的 恩 典 之 约 ( 旧 约 ), 含 有 法 律 的 性 质, 采 取 了 真 正 行 为 之 约 的 外 在 形 式, 其 立 约 的 根 本 原 理 是, 行 律 法 之 义 的 人, 可 以 藉 着 它 ( 律 法 之 义 ) 活 着 如 此, 这 个 约 与 旧 约 中 的 约, 有 着 上 述 的 类 似 性, 那 么, 原 始 的 约 定, 确 实 也 是 约 了 2) 亚 当 与 基 督 的 相 似 使 徒 保 罗 在 罗 马 书 5 章 节 中, 论 到 称 义 的 教 理, 描 写 亚 当 与 基 督 之 间 的 相 似, 这 是 推 想 亚 当 与 基 督 一 样, 具 有 立 约 关 系 的 说 明 按 保 罗 的 说 法, 称 义 的 根 本 要 素 是 由 基 督 之 义, 白 白 地 转 嫁 到 我 们 身 上 再 者, 这 也 被 看 成 亚 当 的 罪 责 转 嫁 给 我 们 的 方 式 完 全 吻 合 如 同 基 督 在 称 义 中, 代 表 了 他 的 百 姓, 亚 当 在 犯 罪 中, 代 表 了 他 的 子 孙 虽 然 藉 着 代 表 原 理 的 称 义, 包 含 在 立 约 ( 恩 典 的 ) 关 系 中, 按 代 表 的 原 理, 亚 当 的 犯 罪 也 包 含 在 立 约 关 系 里, 这 自 然 形 成 了 亚 当 与 他 的 子 孙 也 有 了 立 约 的 关 系 4) 何 西 阿 的 证 言 唯 一 的 圣 经 证 言, 就 是 何 西 阿 坦 白 道 破, 伊 甸 园 禁 吃 善 恶 果 的 命 令, 就 是 立 约 何 6:7 说, 他 们 却 如 亚 当 背 约, 在 境 内 向 我 行 事 诡 诈 有 人 想 回 避 这 里 的 经 文, 提 示 将 却 如 亚 当 ( ), 读 成 在 亚 当 的 地 方, 想 要 将 这 里 的 意 思, 转 移 成 某 种 大 罪 是 在 亚 当 的 地 方 发 生 可 是, 联 结 于 亚 当 的 介 系 词, 不 允 许 这 种 读 法 不 但 如 此, 圣 经 中 的 任 何 地 方, 也 未 曾 报 导 过 在 亚 当 的 这 个 地 方, 发 生 过 震 惊 远 近 的 犯 罪 英 国 钦 定 本 的 译 文, 译 成 像 人 们 (like men), 含 有 人 的 行 为 之 意 可 是, 对 这 种 译 法 颇 有 异 见 因 为, 原 文 不 是 复 数 的 人 们, 这 种 陈 述, 徒 然 否 认 人 的 犯 罪, 离 不 开 其 它 的 行 为 和 习 惯 结 果, 却 如 亚 当 应 该 是 最 好 的 读 法 这 种 读 法 可 以 得 到 约 伯 记 31: 76

77 33 节, 相 似 经 文 的 赞 同, 美 国 的 修 正 译 本 采 纳 这 种 译 法 3 历 史 的 基 础 行 为 之 约 的 教 理, 在 神 学 历 史 中, 很 晚 才 出 现 初 代 教 父 的 记 录 中, 很 少 发 现 立 约 的 观 念, 只 提 到 包 含 在 立 约 要 素 中 之 试 炼 的 命 令 选 择 和 自 由, 以 及 犯 罪 和 死 亡 的 可 能 性 等 奥 古 斯 丁 在 他 的 著 作 de Civitates Dei 中, 提 到 亚 当 与 神 本 来 拥 有 一 种 立 约 (testamentun,pactum) 的 关 系, 另 外 某 些 人 引 用 何 西 阿 书 6:7 节 的 经 文, 推 出 原 始 的 立 约 关 系 经 院 哲 学 家 的 著 作, 以 及 在 宗 教 改 革 者 们 的 记 录 中, 虽 然 已 蕴 涵 了 日 后 行 为 之 约 教 理, 所 有 构 成 和 编 入 的 要 素, 但 此 教 理 的 本 身 尚 未 发 展 即 使 他 们 在 某 种 表 现 中, 包 含 指 出 亚 当 的 罪 责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但 从 整 体 来 看, 与 其 说 是 立 约 论 的 罪 之 转 嫁, 不 如 说 是 表 明 实 在 论 的 思 考 吞 威 尔 (Thornwell) 在 加 尔 文 基 督 教 要 义 的 讲 解 中 说, 虽 然 理 应 掌 握 立 约 论 的 提 示, 但 尚 未 掌 握, 代 替 的 却 是 掌 握 了 神 秘 的 实 在 论 ( Collected Writtings Ⅰ,p.619;cf;Calvin, Inst. Ⅱ,1 ) A A 贺 智 认 为, 这 两 种 在 历 史 中 确 实 如 此 第 一 亚 当 与 包 含 了 他 子 孙 的 立 约 观 念, 早 已 作 出 明 确 的 思 考, 广 泛 地 被 推 广 在 特 伦 多 会 议 之 前, 由 凯 特 理 讷 斯 (Catherinus) 作 成 (Father Paul s Hist.Council Trent,pp. 175,177) 抗 罗 宗 信 徒 中, 有 海 坡 流 斯 (Hyperius,1567) 奥 莱 维 亚 努 斯 (Olevianus,circum,1563) 拉 法 尔 艾 格 林 (Raphael Eglin) 等 人 所 作 成 (Dorner s Hist.Prot Theo. Ⅱ,pp.31-45) 第 二 立 约 论 提 示 的 根 本 观 念, 在 抗 罗 宗 的 神 学 者 中, 从 开 始 就 普 遍 地 盛 行 柯 劳 特 (Charles p.krauth) 对 有 关 路 德 神 学 的 整 体, 说, 为 了 指 示 转 嫁 和 遗 传, 将 理 由 集 中 在 亚 当 的 代 表 性 上 立 约 观 念 的 学 术 解 说, 虽 然 很 晚 才 出 现, 但 其 根 本 观 念 的 本 身, 从 开 始 就 进 入 我 们 的 神 学 墨 兰 顿 说, 亚 当 与 夏 娃 的 后 裔, 自 然 承 袭 了 始 祖 的 罪 责 与 败 坏, 原 因 是 我 们 始 祖 的 罪 孽, 完 全 遗 留 给 他 的 后 代 因 为 在 这 个 试 炼 中, 他 们 代 表 了 全 人 类 ( Explicatio Symboliniceni,Cakk.Refor.,ⅩⅩⅢ,403and 583) 詹 尼 斯 (Chemnitz, , Loci Theo.,fol.213,214) 说, 神 自 己 将 修 饰 人 性 意 见 的 恩 赐, 交 托 给 亚 当 他 为 了 自 己, 如 果 能 守 住 那 些, 那 么, 他 为 了 他 的 子 孙, 也 会 持 守 那 些 如 果 失 去 了 那 些, 败 坏 了 自 己, 只 能 生 出 类 似 自 己 的 子 孙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p.362,363) 恩 典 之 约 教 理 的 发 展, 比 行 为 之 约 在 先, 为 恩 典 之 约 开 启 了 路 径 当 圣 77

78 经 清 楚 地 提 示 救 恩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是 以 立 约 的 形 式 显 明 时, 保 罗 在 罗 马 书 5 章 中, 指 出 亚 当 与 基 督 之 间 的 类 似 ; 对 于 亚 当 的 完 全 状 态, 作 为 神 赐 下 立 约 的 思 想 途 径 海 普 (Heppe) 认 为, 救 恩 论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包 含 了 立 约 论 提 示 的 最 初 著 作 是 布 灵 格 的 基 督 教 概 要 ( Compendium of Christian Religion), 得 到 好 的 发 展, 真 正 立 约 论 的 创 始 者 是 奥 莱 维 亚 努 斯 (Olevianus), 在 后 者 的 著 作 中, 立 约 的 概 念, 最 先 构 成 全 体 系 的 决 定 原 理 立 约 论 神 学 始 于 瑞 士 和 德 国, 经 荷 兰 与 英 伦 诸 岛, 特 别 过 渡 到 苏 格 兰 此 神 学 在 荷 兰 最 初 时 期 的 代 表 者 有, 郭 马 路 士 特 来 卡 提 奴 士 拉 文 斯 伯 格, 特 别 是 库 鲁 片 伯 格 (Gomaras,Trelcatius,Ravensperger,Cloppenburg) 其 中 有 误 称 库 鲁 片 伯 格 为 立 约 论 神 学 先 祖 的 科 克 优 斯 (Coccejus, ), 被 肯 定 为 先 驱 者 在 富 来 内 克 (Franeker) 与 莱 典 (Leyden) 执 教 的 科 克 优 斯, 将 此 神 学 作 出 详 尽 的 说 明 和 发 展 在 科 克 优 斯 与 追 随 他 的 人 之 外, 尚 有 佛 以 提 乌 斯 梅 斯 特 利 阿 马 克 和 迪 慕 尔 (Voetius,Mastricht,Amarck,De Moor) 等 人, 信 奉 这 个 教 理 在 何 尔 曼 魏 特 修 斯 (Herman Witsius, ) 的 论 法 下, 立 约 神 学, 达 到 最 终 的 发 展 (William Adams Brown, Covenant Theology,in Hastings E.R.E.vol. Ⅳ,pp ) 当 时 若 否 定 行 为 之 约, 就 被 看 成 是 异 端 因 为 索 西 奴 派 将 此 教 理 完 全 丢 弃, 不 相 信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给 子 孙 还 有 耶 匹 斯 克 皮 士 林 勃 路 维 内 马 J 阿 尔 廷 (Episcopius,Limborgt,Venema,J.Alting) 等 亚 米 念 派 称 这 种 教 理 为 人 的 教 理, 踏 袭 了 索 西 奴 派 的 前 例 18 世 纪 中 叶, 这 个 教 理 在 被 埋 没 的 状 态 中, 由 郭 慕 理 与 霍 提 乌 士 (Comrie,Holtius) 藉 着 他 们 的 著 作 再 次 提 醒 教 会 的 注 意 在 苏 格 兰 有 几 种 重 要 的 著 作 出 现 ( Narrow of Modern Divinity ), 提 出 有 关 包 含 行 为 之 约 的 立 约 ; 就 是 费 舍 尔 波 尔 布 来 克 基 布 和 波 斯 顿 (Fisher,Ball,Blake,Gib,Boston) 等 人 的 著 作 俄 克 尔 说, 苏 格 兰 的 旧 神 学, 可 谓 是 在 描 写 强 调 立 约 神 学 (Walker, Scottish Theology and Theologions, p.73) 此 教 理 在 韦 斯 敏 斯 特 信 经 以 及 纥 里 微 提 信 经 ( Formula Consencus Helvetica: 瑞 士 公 认 信 条 ) 中 得 到 公 认 78

79 行 为 之 约 教 理, 在 罗 马 天 主 教 神 学 与 路 德 宗 神 学 中 显 出 些 微 的 反 应, 可 谓 意 味 深 长 对 于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的 教 理, 按 他 们 的 态 度, 会 说 出 这 样 的 理 由 因 受 到 理 性 主 义 和 普 拉 卡 乌 斯 (Placaeus) 的 间 接 转 嫁 论 之 影 响, 立 约 的 教 理 逐 渐 地 被 蚕 食 荷 兰 的 多 也 代 斯 与 范 俄 斯 特 济 (Doedes and Van Oosterzee) 等 保 守 学 者, 也 排 斥 这 个 教 理, 在 新 英 格 兰 的 神 学 中 也 是 短 命 苏 格 兰 的 情 况 却 多 见 优 势 休 马 丁 已 经 说 过, 可 怕! 需 要 警 惕 的 是, 今 日 立 约 论 的 神 学,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已 被 等 闲 视 之, 这 对 我 们 其 中 教 会 的 不 远 将 来, 不 是 好 的 征 兆 (Hugh Martin, The Atonement,1887,p.52) 在 美 国 的 贺 智 们, 以 及 吞 威 尔 布 雷 肯 里 奇 和 甸 内 (Hodges,Thornwell, Breckenridge,Dabney) 等 长 老 会 的 神 学 者 们, 在 其 著 作 中, 相 当 重 视 这 个 教 义, 但 在 代 表 这 种 教 义 的 教 会 中, 几 乎 失 去 活 力 在 荷 兰, 由 于 凯 坡 和 巴 文 克 的 感 化, 立 约 论 的 神 学 有 所 复 兴, 而 神 的 恩 典, 反 而 在 信 徒 的 心 中, 似 乎 得 以 天 赋 的 继 续 第 二 节 行 为 之 约 的 各 样 要 素 行 为 之 约 的 考 察, 需 要 区 别 下 列 的 要 素 1 当 事 者 神 与 人 按 图 来 提 尼 (Turretini) 认 为, 从 较 为 更 专 门 的 意 义 上 来 看, 立 约 是 由 两 个 平 等 的 当 事 者 立 约, 这 包 含 了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的 自 由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神 与 人 之 间, 不 可 能 立 约 可 是, 从 一 般 立 约 的 意 义 上 来 看, 创 世 记 2:16 17 节, 是 神 与 人 立 约 的 记 载 一 方 是 创 造 万 有 的 主 上 帝, 另 一 方 是 要 倚 靠 他 的 受 造 之 人 亚 当 1) 三 重 关 系 两 当 事 者 之 间 的 三 重 关 系, 在 前 节 的 解 说 中, 已 经 包 含 了 它 合 理 的 基 础 性 和 圣 经 的 基 础 (1) 自 然 的 关 系. 神 造 人 的 事 实, 奠 定 了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这 是 绝 对 主 79

80 权 者 与 毫 无 请 求 权 的 臣 仆 之 间 的 关 系, 两 者 之 间 的 身 份 虽 然 非 常 悬 殊, 但 是 因 为 人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造 成 圣 洁 所 以, 可 以 与 神 交 通, 从 神 得 到 祝 福 再 者, 神 在 被 造 的 人 心 里, 写 下 神 的 教 导 ( 律 法 ), 使 他 在 自 然 地 遵 守 义 务 之 下, 圣 洁 的 他 应 该 认 识 并 履 行 其 义 务 只 要 他 能 那 样 遵 守, 恩 典 之 神 的 祝 福 就 源 源 不 断 可 是, 亚 当 的 圣 洁 并 未 固 定, 也 未 能 永 久 地 遵 守 命 令 ( 律 法 ), 从 神 得 福 遵 守 命 令 ( 律 法 ) 虽 然 是 人 应 当 履 行 的 本 分, 但 却 不 是 构 成 赏 赐 的 固 定 权 利 即 或 亚 当 的 顺 从 可 以 永 续, 但 却 不 能 成 为 功 劳, 使 他 的 幸 福 永 久 化 因 此, 在 这 种 纯 粹 的 自 然 关 系 中, 人 无 法 找 到 使 他 生 命 达 到 巅 峰 的 完 全 之 路 (2) 立 约 的 关 系. 当 人 在 自 然 的 关 系 中, 无 法 找 到 使 他 生 命 达 到 巅 峰 的 完 全 之 路 时, 神 却 以 特 别 地 措 施, 要 人 藉 着 顺 从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来 改 善 他 的 状 态 他 在 自 然 的 关 系 中, 追 加 了 特 别 的 法 令, 设 定 了 恩 典 的 立 约 关 系 他 与 人 一 起 进 入 了 立 法 和 约 定, 这 个 约 定 包 含 了 受 造 之 人 本 分 的 同 时, 并 追 加 了 重 大 的 新 要 素 1 为 了 使 亚 当 的 意 志, 决 定 愿 意 降 服 在 神 的 意 志 下, 使 他 处 于 限 时 的 试 炼 中 2 以 顺 从 的 条 件, 应 许 赐 他 永 生 藉 着 他 顺 从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使 他 的 子 孙 可 以 得 到 永 生 3 亚 当 作 为 人 类 代 表 的 元 首, 成 为 代 表 他 所 有 子 孙 行 动 的 代 表 这 个 约, 没 有 中 保 不 需 中 保, 是 因 为 人 能 够 亲 近 神, 他 的 服 事 可 以 得 到 悦 纳 (3) 代 表 的 关 系. 在 这 个 约 中, 亚 当 代 表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上 述 的 小 节 中, 已 指 出 是 立 约 关 系 的 要 素 因 为 这 是 立 约 关 系 中 最 根 本 的 要 素 所 以, 在 此 再 次 举 论, 说 明 其 真 理 性, 下 列 几 点, 是 对 亚 当 代 表 关 系 的 证 言 1 圣 经 中 描 写 亚 当 和 他 子 孙 的 关 系, 与 基 督 和 被 拣 选 之 人 的 关 系 相 似 ( 罗 5:12-19; 林 前 15:22 47) 如 同 基 督 代 表 被 拣 选 的 人, 亚 当 也 代 表 他 的 子 孙 2 不 顺 从 时, 从 对 亚 当 所 施 行 的 警 告 和 惩 罚 来 看, 都 要 施 行 在 他 的 子 孙 身 上 ( 创 2:17,3:17 18), 如 此, 可 以 知 道 亚 当 的 不 顺 从, 代 表 了 他 子 孙 的 不 顺 从 80

81 3 宣 告 罪 与 死, 以 及 所 有 惩 罚 的 苦 果, 这 是 藉 着 亚 当 进 入 了 世 界 ( 罗 5: 12; 林 前 15:22) 因 为 亚 当 的 犯 罪, 代 表 了 世 界 人 类 的 犯 罪 4 这 种 代 表 的 原 理, 作 为 万 人 认 识 的 本 能 掌 权 者 对 他 的 人 民, 父 母 对 他 的 子 女, 将 帅 对 他 的 军 队 都 是 代 表 如 此 观 点, 对 原 罪 转 嫁 的 讨 论, 再 次 可 以 得 到 详 尽 的 说 明 2) 主 权 的 措 施. 行 为 之 约 是 在 神 主 权 措 施 的 一 方 (onesiided) 作 成 的 这 约 由 神 而 定, 未 经 人 意 的 参 与, 我 们 未 看 到 当 事 者 的 商 讨, 或 亚 当 逐 条 承 认 立 约 的 记 载 因 这 不 是 同 等 当 事 者 之 间 所 立 的 约 定, 而 是 创 造 主 未 与 受 造 者 商 意, 所 实 施 的 主 权 措 施 如 此, 神 一 方 所 作 的 主 权 措 施, 被 称 为 约, 不 会 有 什 么 置 疑 因 为 挪 亚 之 约 和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也 未 提 到 当 事 者 的 同 意 这 约 任 何 地 方 都 未 表 示 神 与 人 是 同 等 的, 所 有 的 约 都 拥 有 神 主 权 措 施 的 性 质 神 以 绝 对 的 主 权 与 人 交 涉, 而 人 为 要 享 有 神 的 宠 爱, 必 须 顺 应 所 有 的 条 项 此 约 虽 是 神 所 颁 布 的 主 权 措 施, 却 无 须 考 虑 没 有 亚 当 的 意 愿 当 立 约 的 关 系 成 立 时, 亚 当 因 着 自 然 的 关 系, 自 会 顺 从 ; 这 种 顺 从, 就 成 为 自 明 的 事 件 当 人 进 入 立 约 的 关 系 时, 条 项 总 是 由 神 设 定 的 可 是, 那 些 条 项 都 满 有 恩 典, 神 有 权 期 待 人 来 赞 同 接 受, 因 为 亚 当 是 圣 洁 的, 而 那 些 卓 越 的 条 项, 都 是 为 了 他 的 益 处, 使 他 不 得 不 接 纳 2 应 许 永 生 行 为 之 约 包 含 了 应 许 永 远 的 生 命 1) 应 许 的 含 意. 也 许 有 人 反 对, 圣 经 本 文 中, 没 有 发 现 这 种 应 许 的 记 载 创 2:16 17 节 中, 的 确 没 有 言 明 这 种 应 许 可 是, 不 顺 从 的 结 果, 包 含 了 死 亡 的 条 项 你 吃 的 日 子 必 定 死 的 言 语 里, 意 味 着 不 吃 就 可 以 活 着 的 含 意 对 此, 甸 内 说, 从 事 实 本 身 的 表 示, 分 明 包 含 了 生 命 的 应 许, 即, 生 命 在 立 约 中 相 关 的 危 胁, 就 是 死 亡 灵 魂 不 能 活 下 去, 就 是 死 亡 ; 不 死 就 是 活 着 之 后, 我 们 依 照 良 心 的 自 然 法 则 来 辩 论, 那 就 是 顺 从, 就 得 生 命, 犯 罪 就 必 死 亡 再 者, 亚 当 在 正 确 的 生 活 中, 明 确 地 给 了 他 应 许 的 结 果, 使 用 了 象 征 的 保 证, 使 他 能 够 享 用 生 命 树 果 子, 这 是 为 了 使 亚 当 顺 从, 在 他 面 前 应 许 的 证 据 还 有, 圣 经 常 常 强 调 遵 守 律 法 和 诫 命 就 可 以 活 着, 这 些 都 是 对 行 为 之 约 的 解 说 ( 利 18:5; 申 :30:15; 结 20:11; 太 19:17; 罗 2: 6 7,7:10,10:5; 加 3:12)( R.l..Dabney,op.cit.,pp.303,304) 反 对 者 说, 这 个 条 项 对 亚 当 的 含 意 是 继 续 他 自 然 的 生 命, 不 是 圣 经 中 所 说 的 永 生 可 是, 应 许 他 活 着 ( 的 生 命 ), 已 经 不 是 通 常 自 然 地 活 着, 因 为 那 是 在 亚 当 被 造 时 已 经 拥 有 的, 而 不 是 顺 从 的 赏 赐 了 这 种 含 有 死 亡 的 警 告, 81

82 不 只 是 人 的 自 然 存 在, 而 是 与 神 交 通, 拥 有 最 高 完 全 之 幸 福, 以 致 达 成 生 命 继 续 到 永 远 为 目 标 换 言 之, 应 许 的 生 命 是 身 体 和 灵 魂 成 为 圣 洁, 蒙 福 到 永 远 的 生 命 下 列 的 几 项 说 明, 证 明 这 种 论 点 2) 与 死 亡 相 应. 应 许 的 生 命, 必 然 与 死 亡 的 警 告 相 应 你 吃 的 日 子 必 定 死, 死 若 按 照 圣 经 的 死 亡 观 来 看, 乃 是 身 体 与 灵 魂 的 分 离, 而 身 体 的 死 亡 包 含 了 灵 魂 与 神 隔 离 的 灵 魂 死 亡, 这 是 身 体 与 灵 魂 永 远 苦 楚 的 永 死 的 绝 顶 ( 参 照 下 例 惩 罚 项 目 ) 在 此 文 句 中, 与 死 亡 对 照 的 推 论, 相 应 成 为 应 许 的 生 命, 按 照 圣 经 的 观 念, 不 得 不 承 认 有 身 体 的 生 命 与 神 交 通 的 属 灵 生 命, 以 及 达 成 完 成 永 续 的 幸 福 灵 魂 的 生 命 换 句 话 说, 既 然 有 了 永 死 的 警 告, 当 然 对 照 相 应 的 是 含 有 永 生 的 应 许 3) 人 的 不 完 全 像. 亚 当 的 被 造, 自 然 应 该 是 在 积 极 圣 洁 的 状 态 中, 而 且, 意 味 着 不 屈 服 于 死 亡 律, 是 谓 不 死 的 人 可 是, 这 只 在 他 始 初 的 行 路 上 如 此, 他 尚 未 领 取 为 人 所 储 藏 的 最 高 特 权, 尚 未 超 越 谬 误 犯 罪 死 亡 的 可 能 性, 尚 未 拥 有 最 高 度 的 圣 洁, 得 享 生 之 最 丰 满 的 份 量 因 为 在 人 里 面 的 神 之 形 像, 尚 限 制 在 对 神 犯 罪 从 善 变 恶, 屈 服 于 死 亡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行 为 之 约 中 的 生 命 应 许, 应 该 是 除 去 亚 当 生 命 中 的 所 有 限 制, 赐 他 最 高 度 完 全 生 命 的 应 许, 应 该 是 比 享 有 顺 从 所 应 许 的 生 命 更 为 完 全 无 缺, 不 变 的 生 命 4) 基 督 徒 永 生 的 类 推. 基 督 赐 给 他 百 姓 的 生 命, 因 着 亚 当 的 犯 罪, 失 去 了 他 的 取 得 权 可 是, 信 徒 从 基 督 领 受 享 有 的 生 命, 包 含 了 灵 魂 与 身 体 的 全 人, 是 完 全 蒙 福 完 全 圣 洁, 继 续 到 永 远 的 生 命 因 此, 最 初 所 应 许 的 那 个 未 犯 罪 的 生 命, 性 质 应 该 与 这 个 生 命 相 同 3 条 件 顺 从 条 件 在 立 约 中 为 重 要 的 要 素 神 与 人 之 间 的 行 为 之 约, 也 不 是 没 有 条 件 可 是, 在 平 等 的 两 当 事 者 之 间 立 约 的 条 件, 可 以 彼 此 提 出 而 互 相 制 约, 但 是 作 为 创 造 主 对 被 造 之 人, 所 拥 有 的 主 权 措 施 的 行 为 之 约, 其 条 件 只 有 前 者 赋 予 后 者 的 一 方 面 制 约 1) 完 全 的 顺 从. 完 全 而 全 心 的 顺 从 是 行 为 之 约 的 条 件 (1) 神 约 法 的 崇 高 要 求. 神 的 属 性 至 高 无 上, 他 与 道 德 被 造 物 的 关 系 是 独 特 的 他 约 法 之 要 求 极 为 崇 高, 只 有 完 全 顺 从, 不 能 用 什 么 来 代 替 对 于 神 启 示 的 旨 意, 只 有 献 上 心 灵 与 行 为 的 完 全 顺 从, 才 是 神 话 语 的 要 求 ( 申 27:26; 加 3:10; 雅 2:10)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使 徒 在 罗 马 书 与 加 拉 太 书 的 全 部 辩 论 中, 都 以 完 全 顺 从 约 法 要 求 的 基 础 为 前 提, 如 果 不 承 认 这 个, 他 全 部 的 辩 论 将 会 落 空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Ⅱ,p.119) 82

83 不 准 他 吃 善 恶 果 的 命 令, 这 成 为 试 验 他 完 全 顺 从 的 特 别 决 定 (2) 没 有 好 坏 的 命 令. 不 准 他 吃 善 恶 果 命 令 的 本 身, 在 道 德 上, 是 对 没 有 好 坏 事 物 的 一 种 说 法, 这 纯 粹 是 对 神 绝 对 意 志 的 无 限 考 验 亚 当 如 果 对 神 的 旨 意 没 有 顺 从 的 精 神, 就 会 面 临 违 背 禁 令 的 处 境 要 求 解 决 的 一 大 问 题, 乃 是 人 默 默 地 顺 从 神 的 命 令, 或 是 按 着 自 己 所 观 察 的 意 见 来 决 定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这 是 单 纯 地 在 万 事 上, 成 为 他 是 否 有 顺 从 的 意 念, 来 决 定 他 外 在 的 有 形 的 考 验 他 被 造 成 圣 洁, 所 有 的 爱 好 也 都 纯 洁, 他 的 顺 从 更 加 成 为 考 验 他 外 在 强 制 命 令 的 理 由 什 么 是 错 的, 不 是 其 本 身 的 性 质 是 恶 的, 因 为 只 是 单 纯 的 禁 止 如 此, 为 了 亚 当 的 顺 从, 可 以 看 到 他 的 顺 从 ; 他 的 顺 从 更 是 直 接 对 神, 而 不 是 对 自 己 的 理 性 (Ibid) (3) 消 极 的 命 令. 有 关 这 个 善 恶 果 的 命 令, 可 以 看 到 采 取 了 消 极 的 形 式, 使 其 更 加 富 有 深 层 的 含 义 人 当 然 会 降 服 于 写 在 他 心 版 上 的 神 的 道 德 律, 他 生 来 的 天 赋 使 他 得 知 这 些, 如 同 这 个 特 别 的 试 验 境 遇, 不 需 要 超 自 然 的 启 示 亚 当 所 知 道 的 道 德 律, 本 质 上 虽 与 十 诫 相 同, 但 其 形 式 却 不 同 律 法 在 其 后 代 的 形 式 上, 因 为 预 想 到 对 罪 的 认 识, 虽 有 很 多 禁 止 的 事 物, 但 在 亚 当 心 中, 必 然 拥 有 道 德 行 为 的 积 极 性, 使 他 的 意 志 不 至 于 有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附 加 他 不 准 吃 善 恶 果 的 禁 令, 使 他 的 意 识 有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所 以, 他 的 心 中 定 然 有 所 挣 扎, 亚 当 可 以 顺 从 神 的 旨 意, 遵 守 那 个 禁 令, 或 是 按 着 自 己 的 观 察 来 违 背 神 的 命 令 如 果 他 能 默 然 地 完 全 顺 从, 必 然 能 在 内 心 的 挣 扎 中 得 到 胜 利, 作 出 采 取 正 确 的 选 择 2) 试 炼 期 的 顺 从. 作 为 行 为 之 约 条 件 的 顺 从, 在 要 求 完 全 的 同 时, 还 要 求 到 永 久 么? 它 的 答 案 并 不 如 此 按 义 务 的 规 则, 约 法 所 要 求 的 顺 从, 当 然 是 永 久 的 可 是, 在 行 为 之 约 中, 作 为 生 命 条 件 的 顺 从, 事 理 上, 不 能 只 局 限 于 试 炼 期 间 而 且, 试 炼 不 能 局 限 于 一 定 的 期 间 因 为, 只 有 赏 罚 的 施 行, 才 能 终 结 其 试 炼 圣 经 显 著 地 揭 示 所 有 的 理 性 受 造 物, 都 有 一 定 的 试 炼 期, 这 可 看 成 是 合 理 的 他 们 在 其 间 若 能 够 诚 实, 就 可 固 定 在 完 全 的 状 态, 不 会 再 面 对 堕 落 的 危 险 天 使 中, 有 守 住 或 未 能 守 住 本 位 的 天 使 试 炼 期 中, 持 守 诚 实 与 圣 洁 的, 就 能 继 续 地 在 神 的 宠 爱 中 因 此, 推 测 亚 当 在 试 炼 期 间, 若 能 继 续 顺 从 的 话, 他 本 身 以 及 他 的 子 孙, 就 不 会 再 面 对 犯 罪 的 危 险 了 4 惩 罚 死 亡 犯 罪 的 境 遇, 预 告 的 惩 罚 是 死 亡 圣 经 中 死 亡 这 个 名 词, 在 用 于 犯 罪 的 结 果 时, 明 显 地 不 只 局 限 于 身 体 的 消 亡, 还 包 含 了 所 有 惩 罚 的 苦 恶 行 为 之 约 中, 包 含 的 这 些 是 什 么 呢? 圣 经 中, 这 个 名 词 一 般 的 意 义 与 惩 罚 的 执 行, 可 以 看 出 临 到 犯 罪 者 的 严 厉 苦 恶 这 包 含 了 肉 体 的 ( 传 12:7) 83

84 灵 的 ( 太 8:22; 弗 2:1; 提 前 5:6; 启 3:1) 永 远 的 ( 启 20:6-14) 死 亡, 是 谓 最 广 泛 含 意 的 死 亡 按 圣 经 中 死 亡 的 根 本 要 素, 不 是 实 有 ( 存 在 ) 的 灭 绝, 而 是 与 生 命 源 泉 的 分 离, 以 及 从 其 结 果 所 来 的 痛 苦 与 祸 患 死 亡 是 身 体 与 灵 魂 的 分 离, 其 结 果 虽 然 由 身 体 的 消 亡 所 构 成, 但 比 较 更 为 根 本 的 是, 灵 魂 与 神 隔 离, 以 及 由 随 之 而 来 的 永 远 灾 难 和 痛 苦 所 构 成 以 C F 何 德 森 为 有 力 代 表 的 来 世 灭 绝 论 者 主 张, 行 为 之 约 规 定 的 刑 罚, 只 不 过 是 实 有 的 灭 绝 而 已 按 他 们 的 主 张 认 为, 神 对 亚 当 所 说 的 话, 其 正 确 意 思 是, 你 你 本 身 你 自 我 全 部, 既 出 于 土, 就 是 尘 土 ; 所 以 仍 要 归 于 尘 土 他 们 还 引 用 民 数 记 23:10; 士 师 记 16:30 等 他 们 强 调 死 亡 的 含 义, 唯 一 而 真 正 的 意 思 是 实 有 的 灭 绝 ; 认 为 亚 当 不 可 能 结 合 其 它 的 观 念 来 作 想 主 张 死 亡 的 这 种 含 意, 先 在 于 无 数 的 低 等 被 造 物 中, 认 为 这 就 是 亚 当 对 于 死 亡 的 全 部 认 识 可 是, 神 对 亚 当 所 说 之 话 的 原 意 是 什 么 呢? 我 们 对 死 亡 一 词 与 其 相 通 的 用 语, 以 及 辩 论 其 正 确 含 义 所 暗 示 的 思 辨 都 是 无 用 的 从 其 后 圣 经 中 生 成 的 死 亡 名 称 中, 按 其 一 般 意 义 的 解 释 最 为 妥 当 亚 当 在 神 的 宣 告 里, 必 然 理 解 在 神 的 宠 爱 中, 包 含 了 主 要 含 义 的 完 全 无 法 挽 回 的 绝 离 总 之, 圣 经 整 体 启 示 的 死 亡 含 义, 是 明 确 而 毋 庸 置 疑 的 1 圣 经 中 使 用 的 死 亡 一 词, 不 是 表 示 实 有 的 灭 绝, 而 是 没 有 神 的 状 态 ( 启 3:1; 弗 2:1-5 14; 提 前 5:6; 罗 6:13,11:15; 约 5:24,6:47) 2 圣 经 不 容 许 灵 魂 中 间 状 态 的 睡 眠 说, 或 审 判 后 的 灭 绝 等 观 念, 这 些 可 在 来 世 论 的 研 究 中 再 作 确 认 记 号 生 命 树 立 约 的 记 号 是 神 自 己 信 实 的 保 障, 或 是 立 约 中 应 许 的 幸 福 保 证 所 指 定 的 外 界 有 形 之 标 记 彩 虹 是 与 挪 亚 立 约 的 记 号 ( 创 9:12 13), 割 礼 本 是 与 亚 伯 拉 罕 立 约 的 记 号 ( 创 17:9-11; 罗 4:11) 以 后 用 洗 礼 来 替 换 ( 西 2: 11 12; 加 3:26 27) 行 为 之 约 的 记 号 是 什 么 呢? 对 此, 因 为 圣 经 没 有 明 确 的 报 导, 所 以 对 此 论 题 就 有 各 种 意 见 ; 或 认 为 是 在 指 生 命 树 善 恶 果 乐 园 以 及 安 息 日 等 四 点 (Witsius), 或 是 生 命 树 与 乐 园, 或 只 是 指 生 命 树 说 的 其 中 最 后 的 意 见 最 为 盛 行, 是 唯 一 得 到 符 合 圣 经 支 持 的 意 见 生 命 树 是 行 为 之 约 的 记 号, 但 却 因 罪 而 失 去 此 约 的 应 许, 因 为 这 是 藉 着 第 二 亚 当 所 要 恢 复 之 生 命 的 外 在 表 征 ( 创 2:9,3:22 24 与 启 2:7,22: 2-14 比 较 ) 如 此, 我 们 能 解 释 生 命 树 本 身 的 意 义, 接 触 其 象 征 的 解 释 可 是, 有 关 这 棵 树 的 意 义, 还 有 其 它 的 解 释 让 我 们 先 来 考 察 这 些 以 后, 再 回 来 详 述 这 象 征 的 解 释 1) 魔 法 的 解 释. 按 法 术 的 解 释, 人 如 果 以 肉 身 来 触 摸 或 吃 下 生 命 果, 84

85 他 生 命 的 结 果, 就 会 成 为 不 再 感 受 到 生 病 的 存 在 体 某 些 采 取 法 术 解 释 的 人 又 说, 人 如 果 再 吃 一 次, 就 能 永 远 地 成 为 金 刚 不 坏 之 躯 ; 其 他 的 人 反 而 说, 要 继 续 不 断 地 吃 那 个 果 子, 才 能 得 到 这 种 法 术 的 果 效, 就 是 每 天 吃 那 果 子, 肉 体 的 生 命 才 能 得 到 保 全 这 些 见 解, 都 不 能 得 到 圣 经 的 支 持 支 持 法 术 解 释 的 人, 引 用 启 示 录 22:2 中 的, 树 上 的 叶 子 乃 为 医 治 万 民 的 话, 辩 称 在 新 天 新 地 的 人, 靠 着 生 命 树 的 果 子 和 叶 子 来 维 持 生 命 医 治 的 原 文 太 拉 培 阿 ( ), 虽 然 在 英 文 圣 经 中 译 为 治 疗 (healing), 但 这 个 字 首 先 的 意 思 是 服 事, 医 治 乃 是 第 二 个 层 次 延 伸 的 用 法 而 且, 在 被 救 赎 百 姓 的 来 世 生 活, 已 不 再 有 死 亡 或 病 痛 的 疾 苦 因 此, 不 再 需 要 医 治 了 启 示 录 22 章 中 的 生 命 树, 反 而 与 创 世 记 3 章 中 的 思 想 有 所 联 系, 可 理 解 新 天 新 地 的 生 命 源 泉, 就 是 有 形 的 基 督 同 在 的 幸 福 相 这 可 以 作 为 创 世 记 生 命 树 之 适 当 解 释 2) 象 征 的 解 释, 奥 古 斯 丁 称 此 树 为 圣 礼 (sacrament) 韩 斯 坦 堡 认 为, 启 示 录 22:2 的 意 思, 不 是 给 予 生 命, 而 只 是 象 征 查 尔 士 贺 智 也 认 为, 这 是 生 命 的 象 征, 除 了 作 为 保 存 人 的 完 全 条 件 以 外, 不 是 为 了 吃 的 他 反 而 继 续 说, 我 们 无 法 决 定, 那 树 上 的 果 子 是 给 予 生 命, 或 是 维 持 人 的 年 轻 美 貌, 或 使 他 逐 渐 拥 有 基 督 荣 耀 身 体 的 内 在 效 能 不 然, 吃 那 果 子 与 不 灭 性 之 间, 定 有 什 么 单 纯 的 约 定, 或 是 圣 礼 上 的 联 系 只 要 知 道 吃 那 果 子, 能 够 享 有 某 种 方 式 的 永 生, 就 足 够 了 ( Charles Hodge,Ibid,Ⅱ,p.125) 伯 克 富 说, 我 们 不 要 认 为 这 棵 树 上 的 果 子, 是 什 么 法 术 的 医 学 上 的 东 西, 能 够 造 成 亚 当 的 永 生, 可 是, 这 确 实 拥 有 某 种 方 式 的 有 关 生 命 的 恩 赐 这 必 然 是 神 所 定 的 生 命 象 征 和 保 证, 或 是 记 号 因 此, 当 亚 当 失 去 了 这 个 生 命 的 应 许 时, 就 要 与 这 个 记 号 隔 离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p.217) 伯 斯 威 尔 认 为, 创 世 记 与 启 示 录 的 生 命 树, 类 似 族 长 时 期 的 祭 礼 体 系 和 摩 西 的 利 未 记 体 系, 或 是 今 日 的 洗 礼 与 圣 餐 礼 的 什 么 这 些 都 是 对 神 信 仰 的 象 征, 是 实 现 与 神 交 通 实 体 类 型 的 圣 礼 吃 生 命 果 就 如 今 天 吃 圣 餐 一 样, 是 对 神 信 仰 表 现 的 外 在 行 为 亚 当 的 目 标, 如 果 从 被 禁 止 的 善 恶 果 转 向 了 生 命 果, 就 能 成 为 神 永 远 属 灵 的 儿 女 (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Ⅰ,pp.274,275) 那 么, 人 成 为 罪 人, 从 生 命 树 隔 离, 又 是 什 么 缘 故 呢?( 创 3:22-24) 那 与 今 天 的 不 信 者 与 圣 餐 的 隔 离 类 似 ( 林 前 11:17-34), 没 有 重 生 的 人, 不 是 吃 了 圣 餐 就 能 得 到 永 生 如 此, 没 有 遵 行 神 命 令 的 人, 就 是 吃 了 生 命 果, 也 不 能 享 受 永 生 或 许 无 法 确 实 说 明, 人 在 堕 落 以 前 是 否 吃 了 生 命 果, 甸 内 说, 亚 当 正 常 地 行 在 神 面 前 的 时 候, 很 显 明 地, 他 会 享 用 应 许 他 生 命 圣 礼 保 证 结 果 的 生 命 果 (Dabney,op.cit.,p.303) 另 一 面, 还 有 人 认 为, 我 倾 向 他 没 有 吃 85

86 (Buswell,op.cit.,p.276) 可 是, 堕 落 后 的 人, 肯 定 是 不 能 吃 生 命 树 的 果 子, 也 没 有 理 由 吃 [ 注 ] 创 3:22 的 经 文, 要 以 象 征 的 圣 礼 的 话 来 理 解 这 里 的 话, 并 不 暗 示 堕 落 以 后 的 人, 吃 了 生 命 果, 就 按 着 果 子 本 身 法 术 的 效 能 有 永 生 生 命 果 在 人 拥 有 永 生 的 盼 望 时, 可 以 作 为 吃 了 以 后, 得 到 生 命 的 象 征 可 是, 已 经 堕 落 没 有 盼 望 的 罪 人, 误 以 吃 了 永 生 果 还 有 永 生, 可 能 就 会 轻 举 妄 动 他 那 种 妄 动, 是 因 他 受 了 撒 但 的 迷 惑, 相 信 吃 了 善 恶 果, 就 能 像 神 一 样 所 以, 就 作 出 那 种 妄 动 我 们 便 如 神 那 样 的 想 法, 反 而 使 人 堕 落 成 为 罪 人, 这 种 败 落 的 情 景, 是 一 种 动 作, 更 是 一 种 讽 刺 的 表 现, 暗 示 神 或 许 用 了 这 样 的 表 现, 提 醒 和 警 告 罪 人 说, 你 们 可 有 永 生, 但 却 被 人 过 分 妄 求, 遭 到 神 的 震 怒 第 三 节 永 久 的 含 义 1 否 定 和 肯 定 行 为 之 约 是 否 是 永 久 的, 直 到 今 天 还 有 意 义 吗? 或 只 是 暂 时 的, 与 始 祖 的 堕 落 一 起 解 除? 有 关 这 个 问 题, 亚 米 念 派 与 改 革 宗 的 神 学 者 之 间, 有 着 众 多 相 异 的 意 见 前 者 完 全 否 定 这 个 约 的 永 久 性, 而 后 者 却 作 出 部 分 的 1) 亚 米 念 派 的 否 定, 亚 米 念 派 主 张, 这 种 法 定 的 立 约, 同 着 亚 当 的 堕 落, 完 全 被 解 除 其 理 由 是 : (1) 应 许 的 解 除. 因 为 应 许 被 解 除, 在 没 有 应 许 的 地 方, 不 可 能 有 义 务 (2) 天 生 的 无 能. 因 为 人 天 生 不 能 真 正 地 服 事 神, 即 或 靠 着 神 的 恩 典, 但 在 不 能 服 事 的 状 态 下, 没 有 承 担 顺 从 的 义 务 (3) 属 神 的 智 圣 威 受 损. 对 败 坏 的 受 造 物, 命 令 他 以 圣 洁 的 心 灵 来 爱 神, 这 会 使 神 的 智 慧 圣 洁 威 严 受 到 亏 损 他 们 反 而 说, 为 人 设 立 了 新 的 约, 使 人 得 到 普 通 恩 典 的 帮 助, 使 他 受 损 的 能 力, 可 以 持 守 顺 从 新 制 定 的 律 法 福 音 改 革 宗 神 学 注 重 并 督 促 下 列 几 点, 反 驳 上 面 的 见 解 1 生 得 的 关 系, 人 对 神 的 义 务, 并 不 只 是 单 纯 的 在 立 约 的 基 础 上, 其 根 本 是 以 天 生 与 神 的 关 系 为 根 源, 这 种 天 生 的 关 系 与 立 约 的 关 系 合 而 为 一 2 自 己 诱 导 的 无 能. 人 的 无 能, 是 自 我 的 引 诱 所 致, 但 不 能 免 除 他 正 当 的 义 务 人 对 神 的 犯 罪 和 敌 意, 不 能 废 除 神 要 求 人 对 他 尽 心 事 奉 的 权 利 3 犯 罪 是 解 除 义 务 么? 亚 米 念 派 意 见 的 结 果, 意 味 着 因 为 人 的 犯 罪, 而 解 除 了 人 应 有 的 义 务 若 按 这 种 论 法, 人 越 犯 罪, 就 越 成 为 罪 的 奴 隶 ; 行 善 的 能 力 越 减 少, 就 越 减 少 道 德 的 责 任, 最 后 将 是 什 么 责 任 都 没 有 86

87 2) 改 革 宗 的 部 分 肯 定. 改 革 宗 的 神 学 者 中, 也 有 人 认 为 这 种 法 定 的 立 约 被 解 除 有 人 将 希 伯 来 书 8:13 节 的 经 文, 作 为 这 种 证 明 因 着 这 种 事 实, 认 为 这 个 约 在 某 种 限 度 上 是 过 去 的 事, 但 反 而 会 引 起 在 某 种 限 度 上, 仍 然 有 效 的 问 题 [ 译 者 注 : 前 约 ( 为 旧 ) 快 归 无 有 的 意 思 ( 来 8:13), 是 指 旧 约 中 的 礼 拜 的 条 例 ( 来 9:1), 将 被 新 约 的 礼 拜 实 际 所 取 代 ( 约 4:23); 而 不 是 论 及 是 否 遵 守 神 的 道 德 诫 命 ] 按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一 般 的 推 想, 人 法 定 身 份 的 变 更, 不 能 废 止 律 法 的 权 威 神 对 自 己 的 被 造 物, 要 求 他 顺 从 的 请 求 权, 不 会 因 他 们 犯 罪 堕 落 的 无 能 就 会 终 止 罪 的 工 价 仍 然 是 死, 为 了 要 得 永 生, 总 是 要 求 完 全 的 顺 从 这 种 有 关 行 为 之 约 永 久 性 的 推 想, 是 部 分 的 否 定 与 部 分 的 肯 定 (1) 行 为 之 约 被 解 除. 1 恩 典 之 约 下 的 人, 因 为 不 能 赋 予 义 务 的 限 制, 所 以 解 除 了 行 为 之 约 可 是, 这 个 约 不 意 味 着 单 纯 地 被 除 外 或 忽 视, 而 是 藉 着 中 保 的 基 督, 代 替 百 姓 履 行 了 这 个 义 务 2 作 为 持 定 永 生 的 方 法 或 手 段 被 解 除, 因 为 堕 落 以 后, 这 种 方 法 或 手 段 是 无 能 为 力 的 (2) 行 为 之 约 未 被 解 除. 1 因 为 人 与 神 的 天 生 关 系, 反 而 使 人 在 这 个 约 的 相 合 范 围 内 仍 然 存 续, 因 为 人 对 神 始 终 负 有 完 全 顺 从 的 义 务 2 对 于 继 续 犯 罪 者, 就 在 这 个 约 的 惩 罚 条 例 之 内, 反 而 是 存 在 的 3 在 这 应 许 的 条 件 范 围 内, 反 而 都 是 有 效 的 因 此, 这 个 约 未 被 废 弃 神 虽 能 废 除 这 个 约, 但 没 有 那 样 作 ( 利 18:5; 罗 10:5; 加 3:12) 可 是, 堕 落 以 后, 的 确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应 酬 这 些 条 件 行 为 之 约 被 亚 当 违 反, 他 自 然 的 子 孙, 当 然 没 有 一 个 人 能 够 成 就 这 个 条 件, 而 是 基 督 为 了 自 己 的 百 姓, 成 就 了 所 有 的 条 件 今 天 提 出 了 信 心 的 条 件 在 这 种 含 义 下, 行 为 之 约 藉 着 末 后 的 亚 当 得 以 成 就 因 此, 在 福 音 之 下 行 为 之 约 得 以 解 除 可 是, 这 个 约 是 建 立 在 不 变 的 公 义 原 理 上, 那 些 不 以 基 督 之 义 为 避 难 所 的 人, 反 而 都 要 受 到 这 个 约 束 人 若 遵 行, 就 必 因 此 活 着 ( 利 18:5) 惟 有 犯 罪 的, 他 必 死 亡 ( 结 18:20), 直 到 今 天 还 是 真 理 这 个 约 法,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是 存 在 的, 人 因 为 他 的 不 义 而 被 定 罪 因 为 他 们 无 法 成 就 这 些, 律 法 ( 的 礼 仪 ) 就 成 为 引 人 到 基 督 面 前 的 训 蒙 师 傅 基 督 成 就 了 亚 当 未 曾 成 就 的 条 件, 而 且, 基 督 亲 身 承 担 了 这 个 约 的 刑 罚, 为 了 有 信 心 的 每 个 人, 终 结 了 这 个 约 信 徒 在 基 督 里, 得 以 成 就 此 约 因 为 这 是 为 了 应 许 的 人 所 预 备 的 [ 译 者 注 ] 亚 当 之 约 与 西 乃 之 约, 不 能 混 为 一 谈 等 同 视 之 因 为 神 与 亚 当 的 约 法 和 西 乃 山 颁 布 的 律 法, 背 景 和 对 象 赏 赐 和 惩 罚, 不 是 同 一 个 层 面 87

88 来 8:13 既 说 新 约, 就 以 前 约 为 旧 了 ; 但 那 渐 旧 渐 衰 的, 就 必 快 归 无 有 了 这 里 指 的 是 旧 约 中 礼 拜 的 条 例 ( 来 9:1), 不 是 指 旧 约 的 律 法 ( 太 5:18), 或 是 指 神 与 亚 当 所 立 的 行 为 之 约 ( 罗 5:12; 加 3;15) 因 为, 今 天 所 有 的 世 人 ( 包 括 信 徒 ), 身 体 仍 然 要 死, 不 信 耶 稣 的 人, 灵 魂 必 要 灭 亡 ; 但 信 耶 稣 的 人, 身 体 虽 然 死 了, 灵 魂 却 能 得 救, 将 来 身 体 也 要 复 活 2 永 久 性 的 制 约 上 文 论 到 行 为 之 约 的 永 久 性 时, 提 到 此 约 部 分 解 除 与 部 分 的 存 留, 这 也 意 味 其 永 久 性 的 限 制 行 为 之 约 作 为 得 到 永 生 的 实 际 方 法 虽 被 解 除, 但 其 方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依 然 尚 存, 即, 遵 守 律 法 就 可 以 活 着 虽 然 遵 守 律 法 就 可 以 活 着 的 基 本 原 理 没 有 改 变, 但 是 人 不 能 遵 守, 而 因 基 督 的 代 替, 就 获 得 永 生 其 原 理 虽 永 久 存 留, 其 意 义 却 是 制 约 的 遵 守 约 法 得 到 永 生 的 基 本 原 理, 虽 然 永 久 存 留, 但 它 却 不 是 救 恩 实 际 的 方 法, 只 有 制 约 的 含 义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圣 经 在 得 到 永 生 的 两 种 方 法 之 外, 别 无 他 法 一 个 要 求 是 完 全 的 顺 从, 另 一 个 要 求 是 信 心 (op/cit.,vol. Ⅱ,p.117) 贺 智 明 确 指 出 行 为 之 约, 今 天 不 再 有 效, 认 为, 说 人 们 在 那 个 约 下, 他 们 反 而 在 试 炼 中 ; 亚 当 在 堕 落 时, 人 类 反 而 还 没 有 堕 落 (Ibid.,p.122) 可 是, 他 反 而 说, 得 到 永 生 的 两 个 方 法, 首 先 是 要 求 完 全 的 顺 从, 清 楚 指 出 这 是 得 到 永 生 方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他 为 了 说 明 这 种 基 本 原 理, 引 用 你 这 样 行, 就 必 得 生 ( 路 10:28; 太 19:17), 人 若 行 那 出 于 律 法 的 义, 就 必 因 此 活 着 ( 罗 10:5), 他 必 照 各 人 的 行 为 报 应 各 人 ( 罗 2:6) 等 经 文 他 继 续 说, 恒 心 行 善 的, 就 以 永 生 报 应 他 们 ; 行 恶 的, 就 以 忿 怒 恼 恨 报 应 他 们 这 反 而 在 说, 公 义 的 永 远 原 理 是 有 效 的 如 果 某 人 在 神 的 法 庭 中, 自 己 证 明 没 有 被 转 嫁 的 罪, 或 自 己 本 身 的 罪, 就 是 没 有 原 罪 和 本 罪, 他 就 可 以 不 被 定 罪 可 是, 事 实 上, 全 世 界 都 卧 在 那 恶 者 之 下, 人 成 了 背 教 的 种 类, 都 被 卷 进 亚 当 的 犯 罪 和 惩 罚 的 自 然 结 果 里 (Ibid.) 贺 智 的 这 种 陈 述, 对 于 行 善 的 人, 乃 是 赐 下 永 生 的 永 远 公 义 的 原 理, 反 而 是 有 效 的 同 时, 道 破 人 类 的 堕 落, 是 无 法 行 善 自 救 的 即, 救 恩 的 基 本 原 理, 虽 然 没 有 改 变, 而 且 尚 存, 但 它 却 不 是 救 恩 的 实 际 方 法 88

89 第 二 篇 有 罪 的 人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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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 1 章 罪 的 起 源 第 1 节 哲 学 的 神 学 的 讨 论 1 哲 学 与 神 学 的 努 力 人 类 共 同 的 生 活, 常 被 各 人 日 常 的 生 活 蒙 蔽, 招 来 了 永 远 的 悲 运 这 种 巨 大 的 罪 恶 势 力, 是 如 何 起 源 的 呢? 罪 恶 的 起 源, 在 哲 学 与 神 学 的 考 察 中, 总 为 深 层 的 难 题 之 一 哲 学 家 遇 到 这 个 难 题, 总 是 将 世 界 所 有 害 恶 的 起 源, 联 系 于 特 殊 道 德 害 恶 的 起 源 某 些 人 将 恶 看 成 是 生 之 本 身 的 一 部 分, 寻 求 从 事 物 的 自 然 结 构 中 找 出 答 案 可 是, 另 一 些 人 则 相 信, 恶 是 由 现 世 的 存 在, 或 在 某 个 先 世 的 存 在 中, 藉 着 人 的 自 由 选 择 自 愿 的 起 源 这 最 后 的 见 解, 更 多 地 接 近 神 所 启 示 的 真 理 恶 的 起 源, 自 然 成 为 吸 引 宗 教 来 注 意 的 难 题 可 是, 除 了 启 示 的 宗 教 以 外, 宗 教 界 中 没 有 发 现 正 确 的 解 决 途 径 堕 落 的 教 理, 不 是 基 督 教 中 独 特 的 教 理, 所 有 的 宗 教 都 包 含 了 这 种 说 明, 认 定 这 个 重 大 而 可 怕 的 事 实 虽 然 如 此, 基 督 教 中 堕 落 的 教 理, 却 拥 有 与 其 他 宗 教, 或 宗 教 体 系 中, 未 曾 有 过 的 关 系 基 督 教 中 显 示 的 神 道 德 属 性, 比 其 他 任 何 宗 教 中, 所 陈 述 的 最 高 存 在 的 描 写 更 为 卓 越, 更 提 高 和 强 化 了 罪 的 观 念 (Wm.Evans, The great Doctrines of the Bible,1912,Chicago,p.129) 教 会 历 史 中 出 现 罪 的 起 源 之 讨 论, 与 其 说 是 受 到 异 教 的 见 解, 而 更 多 是 受 到 哲 学 思 想 的 介 入, 常 与 神 学 者 的 努 力, 作 出 对 立 或 支 持 因 此, 有 关 这 个 难 题 的 神 学 解 说, 常 浮 现 出 不 纯 的 色 彩 2 神 学 上 的 讨 论 初 代 教 父 的 爱 任 纽, 在 他 的 记 载 里, 留 下 了 罪 是 在 乐 园 中, 藉 着 亚 当 自 愿 的 犯 罪 而 起 源 的 观 念 不 久, 就 成 为 教 会 中 盛 行 的 见 解, 特 别 是 恶 在 物 质 里 面, 转 移 成 为 对 抗 诺 斯 底 主 义 中 得 缪 哥 (Dem-iurge) 的 一 种 物 质 诺 斯 底 主 义 的 理 论 主 张, 人 的 灵 魂 与 物 质 接 触, 立 刻 就 有 了 罪, 这 就 剥 夺 了 罪 的 自 愿 的 伦 理 的 性 格 俄 利 根 (Origen) 强 调 灵 魂 先 在 论, 认 为 罪 起 源 于 先 世 依 照 他 的 见 解, 人 的 灵 魂 在 先 世 的 存 在 中, 自 愿 地 犯 了 罪 因 此, 每 个 人 都 以 罪 恶 的 状 态 来 到 世 界 俄 利 根 这 种 人 在 先 世 中 犯 罪 的 见 解, 已 经 被 斐 罗 (Philo) 主 张 过, 因 有 91

92 很 多 难 题 而 未 被 广 为 接 受 可 是 在 世 纪 中, 这 种 见 解, 得 到 慕 勒 (Mueller) 柳 伽 特 (Rueckert) 等, 以 及 莱 辛 谢 林 J H 皮 泰 等 哲 学 者 们 的 辩 护 一 般 在 3 4 世 纪 的 希 腊 教 父 们, 可 以 看 到 他 们 倾 向 削 减 亚 当 和 他 子 孙 之 间 罪 的 关 联 拉 丁 教 父 们, 因 为 发 现 了 亚 当 在 乐 园 中 最 初 的 犯 罪, 而 逐 渐 倾 向 说 明 人 们 现 在 的 罪 恶 状 态 东 方 教 会 终 止 于 否 定 两 者 之 间 有 重 大 关 联 的 伯 拉 纠 主 义, 西 方 教 会 则 达 到 强 调 在 亚 当 里 有 罪 污 染 的 奥 古 斯 丁 主 义 半 伯 拉 纠 主 义 虽 然 承 认 与 亚 当 的 关 联, 但 只 主 张 那 是 说 明 罪 的 污 染 中 世 纪 时, 这 种 关 联 有 时 虽 被 一 般 地 认 定 为 奥 古 斯 丁 主 义, 但 比 较 更 常 见 的 却 是 半 伯 拉 纠 主 义 式 的 解 释 有 关 罪 的 起 源, 宗 教 改 革 者 们 参 与 奥 古 斯 丁 的 见 解, 索 西 奴 派 采 取 了 伯 拉 纠 的 见 解, 亚 米 念 派 则 采 纳 了 半 伯 拉 纠 主 义 受 到 理 性 论 与 进 化 论 的 影 响, 忽 视 了 始 祖 堕 落 的 教 理, 逐 渐 给 人 类 带 来 致 命 的 结 果, 并 将 罪 的 观 念, 换 成 苦 恶 的 观 念, 用 各 样 的 方 式 来 说 明 康 德 (Kant) 虽 主 张 人 里 面 有 本 来 的 恶 (radical evil), 但 却 认 为 那 是 属 于 超 感 觉 界 的, 是 自 己 无 法 说 明 的 什 么 莱 布 尼 滋 (Liebnitz) 将 罪 看 成 是 宇 宙 中 的 必 然 限 制 ; 施 来 马 赫 (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在 人 的 感 觉 性 中, 发 现 了 罪 的 起 源 ; 立 敕 尔 (Otto Ritschl) 认 为, 从 人 的 无 知 中, 由 进 化 论 将 它 归 于 劣 等 的 根 性, 这 是 对 逐 渐 长 成 的 道 德 意 识 的 反 抗 按 巴 特 (Karl Barth) 的 见 解, 堕 落 虽 是 罪 的 起 源, 但 却 不 是 历 史 的 事 变, 而 是 超 历 史 的 (Urgeschichte) 亚 当 果 然 是 最 初 的 罪 人, 但 他 的 不 顺 从, 却 不 能 看 成 是 罪 的 原 因 人 的 罪 是 以 某 种 方 式 的 附 带, 成 为 受 造 物 罪 是 预 定 的 神 秘 乐 园 的 故 事, 只 是 为 了 传 达 欢 呼 的 报 导, 要 人 们 单 纯 地 知 道, 他 不 需 要 成 为 必 然 的 罪 人 这 种 见 解, 虽 然 看 到 圣 经, 却 是 没 有 正 确 认 识 的 误 解 第 2 节 有 关 罪 的 起 源 之 圣 经 论 据 圣 经 明 确 教 导, 世 界 中 道 德 的 害 恶 就 是 罪, 即, 违 背 神 的 律 法 就 是 罪 圣 经 中, 人 虽 然 以 罪 人 出 现, 但 却 不 是 本 性 上 的 罪 人 那 么, 人 是 以 哪 种 途 径 违 背 了 神 的 约 法 成 了 罪 人 呢? 对 此 问 题, 圣 经 的 启 示 是 什 么 呢? 1 天 使 中 罪 的 起 源 按 照 圣 经, 人 类 最 初 的 犯 罪 罪 的 起 源, 不 是 因 为 宇 宙 的 原 因 他 的 犯 罪, 虽 然 是 受 造 之 人 的 自 由 行 动, 但 却 是 受 到 外 界 的 试 探 所 致 在 人 以 先, 有 对 抗 神 的 其 它 某 种 位 格 的 实 有 来 试 探 人 因 此, 罪 的 起 源, 要 从 那 试 探 者 本 身 的 过 去 来 寻 求 圣 经 教 导 我 们, 注 意 集 中 在 人 类 堕 落 的 背 后, 天 使 世 92

93 界 所 发 生 的 事 变 最 初 的 犯 罪, 不 是 发 生 在 地 上, 而 是 在 天 上 神 的 宝 座 面 前 发 生 的, 就 是 在 那 些 悖 逆 反 叛 想 要 反 抗 神 的 天 使 心 里 发 生 神 创 造 的 众 天 使, 虽 然 是 善 良 的, 但 其 中 却 有 大 群 天 使 的 背 叛 和 堕 落, 就 是 天 使 犯 了 罪 ( 彼 后 2:4) 再 者, 圣 经 作 者 告 诉 我 们, 那 些 犯 罪 天 使 的 头 目 叫 着 撒 但 1) 堕 落 的 时 期. 堕 落 的 时 期, 虽 没 有 正 确 的 指 示, 但 耶 稣 指 魔 鬼, 说, 他 从 起 初 是 杀 人 的, 也 是 说 谎 之 人 的 父 ( 约 8:44) 约 翰 指 它 从 起 初 就 犯 罪 ( 约 一 3:8), 按 盛 行 的 意 见, 从 起 初 的 意 思, 乃 是 人 类 历 史 的 开 始 神 完 成 创 造 大 工, 看 着 一 切 所 造 的 都 甚 好 ( 创 1:31) 的 意 思, 包 括 天 使 在 内 的 被 造, 万 物 都 是 善 良 美 好 的 因 此, 天 使 的 反 叛 和 悖 逆, 应 该 是 创 造 的 六 日 以 后 的 事 某 些 人 臆 测 天 使 堕 落 的 时 期, 比 较 更 早, 是 在 创 世 记 1 章 1 节 以 前, 但 这 种 推 定 没 有 圣 经 的 根 据 在 耶 稣 的 陈 述 中, 指 魔 鬼 是 杀 人 和 说 谎 的 因 它 用 谎 言 来 引 诱 人 犯 罪, 使 人 的 身 体 和 灵 魂 沉 沦 于 永 远 的 灭 亡 2) 特 殊 的 罪. 因 天 使 堕 落 而 招 来 特 殊 的 罪 是 什 么 呢? 保 罗 在 给 提 摩 太 的 书 信 中, 提 醒 初 入 教 的, 不 可 作 监 督, 恐 怕 他 自 高 自 大, 就 落 在 魔 鬼 所 受 的 刑 罚 里 ( 提 前 3;6) 这 里 的 结 论 是, 恐 怕 他 以 自 己 的 能 力 和 权 威, 向 神 犯 下 自 满 和 骄 傲 的 罪 而 且, 这 种 观 念, 可 从 犹 大 书, 又 有 不 守 本 位, 离 开 自 己 住 处 的 天 使 ( 犹 6) 等 话 语 中 得 到 确 证 它 们 没 有 守 住 应 有 的 职 责 和 权 柄, 想 升 为 至 高 与 神 同 等, 这 就 成 为 它 们 特 殊 的 考 验 如 此, 可 以 说 明 人 在 那 种 特 殊 的 观 点 上, 受 到 的 考 验 某 些 解 经 者 主 张, 上 述 魔 鬼 的 堕 落, 明 显 是 在 说 有 关 巴 比 伦 王 ( 赛 13, 14 章, 特 别 是 赛 14:12-14) 推 罗 王 ( 结 28:1-19, 特 别 是 12-19) 的 预 言 警 告, 包 含 了 对 魔 鬼 本 来 的 地 位 与 堕 落 我 们 虽 然 要 丢 弃 双 重 含 义 的 释 义, 但 我 们 也 不 否 认 某 些 经 文 的 亮 光, 包 含 了 对 魔 鬼 本 来 地 位 和 堕 落 的 类 推 有 关 魔 鬼 的 堕 落, 圣 经 的 陈 述 虽 不 十 分 充 足, 但 对 罪 的 最 初 起 源, 确 是 相 当 清 楚 即, 罪 的 最 初 出 现, 不 是 某 种 类 型, 而 是 在 有 位 格 的 实 有 里 面 ( 太 22:30; 可 12:25; 路 20:35-36), 他 们 没 有 种 群 的 结 合, 或 代 表 的 责 任 他 们 的 罪 是 个 体 的 行 动, 没 有 包 含 立 约 的 (federal) 或 代 表 的 原 理 2) 不 治 的 犯 罪. 天 使 们 对 有 关 神 的 圣 洁, 以 及 对 传 给 他 们 的 圣 洁 性, 应 有 相 当 的 理 解 力, 他 们 是 满 有 伦 理 选 择 和 属 灵 能 力 的 实 有 这 些 天 使 中, 部 分 以 撒 但 为 首 的, 故 意 选 择 败 坏 神 所 赐 给 他 们 的 圣 洁, 企 图 将 败 坏 在 神 的 造 物 界 广 为 扩 散 料 想 他 们 的 罪 是 预 谋 的 故 意 行 动, 从 圣 灵 给 他 们 的 判 定, 要 担 当 永 远 的 罪 ( 可 3:39) 来 看, 这 是 有 着 充 分 的 意 识 和 责 任 的 行 动 换 句 话 说, 他 们 断 绝 了 治 疗 的 方 法, 然 后 再 来 犯 罪 ( 使 他 们 的 犯 罪, 没 有 治 疗 的 方 法 ) 为 了 深 入 研 究 有 关 决 定 的 行 动 心 理, 以 及 罪 的 永 久 态 度, 可 参 考 弥 尔 顿 (Milton) 在 失 乐 园 (Paradise) 卷 首 部 分, 撒 但 的 独 白 (Soliloquy of Satan) 撒 但 否 定 悔 改 思 想 的 本 身, 他 喊 出, 恶 啊, 你 要 成 93

94 为 我 的 善! 就 可 略 见 一 斑 按 圣 经 中 的 罪 之 起 源, 乃 是 受 造 物 的 自 由 意 志, 故 意 推 卸 责 任 的 行 动, 或 是 对 事 理 相 当 地 理 解, 却 存 心 选 择 了 败 坏 神 赋 予 他 的 圣 洁 2 人 类 中 罪 的 起 源 圣 经 教 导, 人 类 历 史 中 的 罪 之 起 源, 是 始 祖 亚 当 在 乐 园 中 受 到 引 诱 而 犯 了 罪 引 诱 从 灵 界 而 来, 暗 示 它 可 分 庭 抗 礼 如 神 一 般 始 祖 没 有 胜 过 那 个 诱 惑, 吃 了 禁 果, 犯 下 最 初 的 罪, 结 果 堕 落, 成 了 罪 的 奴 仆 那 罪 携 带 了 永 久 的 污 染, 因 着 人 类 的 连 带 性, 不 但 散 布 在 亚 当 的 身 上, 也 传 达 给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亚 当 的 犯 罪, 不 但 作 为 人 类 的 始 祖 犯 罪, 也 代 表 了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犯 罪 他 犯 罪 的 后 果, 使 他 的 子 孙 都 要 受 到 死 亡 的 惩 罚 这 就 如 罪 是 从 一 人 入 了 世 界, 死 又 是 从 罪 来 的 ; 于 是 死 就 临 到 众 人, 因 为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 罗 5:12) 推 想 始 祖 的 堕 落 时 期, 应 该 是 受 造 后 不 久 创 造 与 堕 落 不 是 同 时 的, 在 性 质 上 也 彼 此 不 同 可 是, 两 件 事 可 能 是 连 带 的, 人 类 无 罪 的 生 活, 只 是 那 么 短 暂 么? 这 成 了 全 人 类 千 古 的 遗 憾 第 3 节 人 最 初 犯 罪 的 性 格 人 最 初 犯 罪 的 性 质, 可 以 分 成 形 式 (formal) 与 性 质 (material) 两 个 层 面 来 考 察, 这 有 助 于 论 题 的 圆 满 说 明 从 这 个 罪 的 外 在 行 动, 可 以 看 到 其 形 式 的 性 格 ; 从 其 实 质 的 性 格, 可 以 得 到 教 导, 构 成 了 罪 本 质 的 内 在 含 义 1 形 式 的 性 格 从 形 式 的 见 地 来 说, 构 成 人 最 初 的 犯 罪, 是 吃 了 善 恶 树 上 的 果 子 接 下 去, 讨 论 这 种 形 式 的 性 格, 以 及 究 明 内 容 的 善 恶 果 的 实 际 与 名 称 1) 善 恶 果 的 实 际. 我 们 不 晓 得 善 恶 树 的 实 际, 到 底 是 一 种 什 么 样 的 树 呢? 某 些 学 者 将 那 棵 树, 标 上 了 灵 意 的 解 释, 来 仰 望 圣 经 本 文 的 意 义 与 其 说 那 棵 树 本 身 有 某 种 神 秘 的 品 质, 不 如 说 神 以 那 棵 平 常 的 果 树, 来 作 为 考 验 人 的 目 的, 比 较 更 有 其 盖 然 性 它 可 能 是 椰 子 果 无 花 果, 或 其 它 的 某 种 果 树 那 棵 树 果 子 的 本 身, 并 没 有 什 么 害 处 安 提 阿 人 提 阿 非 讷 斯 说, 那 棵 知 识 树 的 本 身 是 好 的, 它 的 果 子 也 是 好 的 正 如 某 些 人 认 为, 死 亡 的 原 因, 不 是 那 棵 树, 而 是 人 的 不 顺 从 (Quated by Willis Lord, Christian Theology for the People,1875,p.263) 吃 果 子 的 本 身, 不 会 成 为 罪, 因 为 那 不 是 违 犯 了 道 德 的 律 法, 如 果 神 没 有 说, 你 不 可 吃 的 话, 他 吃 那 个 就 不 会 成 为 94

95 罪 2) 名 称 的 理 由. 有 关 解 释 那 棵 树 能 知 道 善 恶 的 理 由, 有 各 种 说 法 (1) 经 验 的 知 识. 普 通 解 释 那 棵 树 的 名 称, 是 因 为 那 棵 树 能 给 予 经 验 上 实 际 的 知 识 纯 粹 的 知 识, 不 能 意 味 着 能 知 道 善 恶, 因 为 认 识 善 恶 的 知 识, 比 吃 的 行 动 在 先 只 是 分 别 善 恶 树 上 的 果 子, 你 不 可 吃, 因 为 你 吃 的 日 子 必 定 死 ( 创 2:17) 人 在 犯 罪 以 前, 应 该 知 道 顺 从 神 启 示 的 旨 意 就 是 善, 违 背 就 是 恶 希 伯 来 文 中 的 知 道 一 词, 是 比 对 认 识 的 知 识, 有 着 更 为 经 验 上 知 识 的 什 么 傅 斯 (Gerhardus Vos) 以 申 命 记 1:39 与 以 赛 亚 7:15 16 节, 指 出 善 恶 的 知 识, 意 味 着 道 德 的 成 熟 夏 娃 看 那 棵 树 是 可 喜 爱 的, 能 使 人 有 智 慧 ( 创 3:6), 不 是 暗 示 对 那 棵 树 的 知 识 缺 乏, 而 是 指 经 验 上 骄 傲 的 情 欲 我 们 的 结 论, 必 须 知 道 善 恶 是 为 了 经 验 上 的 知 识, 即, 意 味 伴 随 着 行 动 的 知 识 可 是, 正 如 傅 斯 (Vos) 所 指 的 那 样, 那 棵 树 可 能 意 味 着 使 人 在 经 验 上 得 到 行 善 的 知 识 按 着 神 所 启 示 的 意 志, 人 在 限 定 的 考 验 期 间, 藉 着 与 神 的 交 通, 可 以 面 对 那 棵 树 来 选 择 赞 成 或 反 对 人 面 对 那 棵 树, 默 想 神 对 他 的 命 令, 他 可 以 选 择 与 神 有 圣 洁 的 交 通 如 果 他 真 的 作 了 如 此 选 择, 就 会 成 为 经 验 善 恶 的 知 识 之 树 (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Christian Religian, Ⅰ,pp.278,279) 梅 钦 (Machen) 也 说, 如 果 人 没 有 吃 那 棵 树 上 的 果 子, 那 棵 树 也 会 成 为 使 人 知 道 善 恶 的 树 他 如 果 胜 过 引 诱 的 试 验, 就 可 藉 着 已 有 的 善 知 识 来 认 识 恶 不 是 在 生 活 中 有 了 恶, 才 能 知 道 恶, 而 是 在 他 对 恶 的 抵 抗 中, 明 确 地 显 出 他 故 意 丢 弃 了 善 换 句 话 说, 平 安 无 事 与 恶 没 有 挣 扎 的 无 罪 状 态, 显 示 恶 没 有 搅 乱 善 的 力 量, 竟 能 维 持 善 的 状 态 这 是 藉 着 行 善 的 经 验, 得 到 善 恶 知 识 的 说 明 (J. Gresham Machen, The Christian view of Man,1947, pp.201,202) 有 人 反 对 能 知 道 善 恶 之 树 的 意 思, 是 得 到 善 恶 经 验 知 识 的 含 义, 认 为, 这 与 人 吃 了 这 个 果 子, 就 如 神 一 样, 能 知 道 善 恶 ( 创 3:5-22) 的 经 文 并 不 相 应 因 为 神 不 会 行 恶, 不 能 拥 有 恶 的 经 验 知 识 可 是, 上 述 傅 斯 和 梅 钦 的 解 说, 两 人 都 主 张, 人 只 要 行 善, 就 会 得 到 善 和 恶 的 经 验 知 识 这 种 样 式 的 善 和 恶 的 经 验 知 识, 在 神 的 生 活 中, 岂 不 认 为 会 有 可 能 么? (2) 决 定 人 将 来 的 状 态. 前 项 的 结 尾 部 分, 伯 克 富 (Berkhof) 反 对 并 指 摘 经 验 知 识 论 的 不 充 足, 继 而 介 绍 了 比 较 更 为 正 当 的 见 解 他 认 为 这 棵 树 被 称 为 能 知 道 善 恶, 其 目 的 的 启 示 是 :1 人 将 来 的 善 与 恶 ;2 人 对 神 决 定 自 己 的 善 与 恶, 或 是 自 己 开 始 来 决 定 他 认 为 这 种 解 释, 最 能 符 合 创 世 记 3: 5 22 节, 人 吃 了 那 果 子, 就 能 如 神 一 样 的 陈 述 与 调 和 可 是, 不 论 如 何 来 解 释 那 棵 树 的 名 称, 但 不 准 吃 那 棵 树 上 果 子 的 禁 令, 其 目 的 却 是 单 纯 的 在 试 验 人 是 否 顺 从 虽 然 没 有 说 明 神 用 什 么 方 式, 将 那 95

96 个 禁 令 正 当 化 但 那 纯 粹 是 为 了 顺 从 的 考 验, 使 亚 当 以 全 然 的 顺 从 来 表 示 自 己 的 意 志, 完 全 顺 从 神 的 旨 意 (3) 法 术 的 解 释. 这 种 解 释, 不 但 如 同 萨 以 勒 斯 高 登 (Cyrus Gordon) 等 自 由 主 义 者, 就 连 某 些 卓 越 的 正 统 学 者, 也 有 人 采 取 这 种 见 解 正 统 学 者 当 然 不 会 使 用 法 术 这 个 词 认 为 创 世 记 报 导 的 能 知 善 恶 的 果 子, 意 味 着 有 物 理 的 化 学 的, 或 是 生 物 学 的 什 么, 吃 了 就 会 得 到 知 识 他 们 反 说, 善 恶 这 个 词, 不 关 联 道 德 的 善 和 恶 的 本 身, 只 单 纯 地 意 味 每 事 (everything) 或 意 味 所 有 种 类 的 事 物 (all kihds of things) 如 此, 能 知 道 善 恶 的 意 思, 是 指 包 括 人 生 文 化 的 发 展, 以 及 有 关 所 有 种 类 事 物 的 知 识 将 创 世 记 4: 等 经 文 中, 有 关 文 化 发 展 的 些 微 记 载, 断 言 是 因 为 吃 了 善 恶 果, 而 得 到 各 种 文 化 知 识 的 证 据 可 是, 从 这 种 文 理 来 看 善 恶, 显 然 都 是 象 征 和 伦 理 的 反 对 的 见 解, 却 在 权 威 的 希 伯 来 文 词 典 (Brown,Driver,Briggs,Hebrew Lexicon) 中, 提 出 排 斥 的 论 据 妥 布 (tobh: 善 ) 与 拉 (ra : 恶 ) 一 起 使 用 时, 其 意 义 是 道 德 的 善, 在 创 2:9 17,3:5 22; 申 1:39,30:15; 撒 下 14: 17; 王 上 3:9; 赛 5:20,7:15 16; 摩 5:14 15; 弥 3:2 等 经 文, 都 是 如 此 在 拉 的 词 下 面, 列 出 了 类 似 伦 理 含 义 的 30 余 条 的 经 文 目 录 创 2 3 章 中 能 知 道 善 恶 的 意 思, 如 果 否 定 伦 理 的 含 义, 那 就 与 作 者 摩 西 的 话 大 相 径 庭 作 者 的 意 图, 分 明 是 在 叙 述 人 生 罪 恶 的 起 源, 保 罗 在 罗 马 书 5 章, 以 及 其 它 的 经 文 中, 都 是 如 此 论 述 人 的 罪 恶 状 态 2 实 质 的 性 格 人 最 初 犯 的 罪, 显 出 罪 本 质 的 典 型, 这 个 罪 的 第 一 要 素, 就 是 不 信 天 主 教 神 学 者 通 常 说, 亚 当 心 中 罪 的 第 一 要 素 是 骄 傲, 那 是 从 蛇 讽 刺 人 的 依 存 性 和 从 属 性 引 起 的, 这 对 他 尊 贵 的 地 位 没 有 什 么 不 妥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通 常 会 与 图 来 提 尼 同 说, 人 的 罪 首 先 要 素 是 不 信 如 果 没 有 预 先 磨 灭 受 造 物 对 神 应 有 的 回 忆, 他 的 心 中 就 不 会 浮 起 骄 傲 的 念 头 人 最 初 犯 罪 的 首 先 要 素, 果 然 是 不 信 把 罪 看 成 从 不 信 开 始, 发 展 成 骄 傲, 成 为 罪 本 质 的 要 素, 较 为 妥 当 罪 在 人 类 起 源 的 最 初 本 质, 乃 是 亚 当 在 服 从 神 的 意 志 上, 即, 在 决 定 自 己 进 路 的 事 上, 拒 绝 投 靠 神, 而 企 图 自 我 来 作 决 定 夏 娃 在 答 辩 撒 但 的 质 问 时, 加 上 了 也 不 可 摸 ( 创 3:3) 的 话, 这 显 出 对 神 命 令 正 当 性 的 质 疑, 而 她 听 了 撒 但 的 第 二 句 发 言 时, 就 有 了 对 神 的 不 信 和 自 我 高 傲 的 不 顺 从 人 作 为 受 造 物, 对 神 没 有 什 么 请 求 权, 却 以 为 自 己 拥 有 某 种 权 利, 对 神 作 出 越 轨 的 行 动 薛 德 (Shedd,) 类 似 于 前 述 的 意 思, 说, 夏 娃 的 罪 是 不 以 神 为 最 高 96

97 的 目 的 和 最 高 的 善, 而 以 自 己 和 受 造 物, 作 为 最 高 目 的 的 自 我 决 定 和 选 择, 不 选 择 神, 奢 求 神 所 禁 止 的 就 是 罪 这 种 贪 婪 是 从 他 的 意 志 开 始 犯 罪, 与 第 十 诫 中 神 所 禁 止 的 贪 心 相 同 不 可 贪 心 的 命 令, 就 是 对 神 所 禁 止 的, 不 可 有 贪 婪 的 意 念, 夏 娃 内 在 的 灵 魂 行 动, 比 外 在 吃 禁 果 的 行 动 在 先 (Shedd, Dogmatic Theology,Ⅰ,64) 第 4 节 人 最 初 犯 罪 的 机 会 ( 试 验 ) 对 亚 当 所 下 达 的 试 验 命 令, 其 目 的 是 为 了 显 出 他 的 顺 从, 这 个 顺 从 绝 不 是 他 能 力 范 围 以 外 的 事, 人 可 以 轻 易 地 守 住 命 令, 得 到 永 生 和 永 福 的 无 上 赏 赐 可 是, 神 为 了 美 善 所 意 图 的 事, 总 有 撒 但 想 方 设 法 来 对 抗 和 破 坏, 它 恶 用 神 的 试 验 命 令, 作 为 引 诱 人 的 机 会, 暗 地 对 人 的 顺 从 进 行 袭 击, 企 图 引 诱 人 堕 落 1 试 验 人 的 方 式 1) 试 验 的 直 接 对 象. 试 验 人 的 撒 但 很 狡 猾, 似 乎 采 取 了 声 东 击 西 的 战 术, 攻 克 了 易 守 难 攻 的 重 地 撒 但 的 意 图, 想 使 立 约 的 代 表 亚 当 堕 落, 因 此 选 择 了 比 较 容 易 的 夏 娃, 作 为 试 探 的 对 象 夏 娃 比 较 容 易 受 到 撒 但 的 攻 击 原 因 是 :1 因 为 她 不 是 立 约 的 代 表, 所 以 没 有 代 表 的 责 任 感 ;2 因 为 她 没 有 直 接 从 神 受 到 命 令, 而 是 间 接 的, 比 较 会 有 更 多 的 疑 惑 和 利 诱 的 机 会 ; 3 因 为 她 能 感 动 亚 当 的 心 意, 成 为 最 有 力 的 动 因 后 来, 夏 娃 果 然 说, 那 蛇 引 诱 我, 我 就 吃 了, 而 亚 当 也 受 到, 你 既 听 从 妻 子 的 话, 吃 了 我 所 吩 咐 你 不 可 吃 的 那 树 上 的 果 子 的 责 备 ( 创 3:13 17) 有 人 说, 女 子 是 因 受 骗 而 堕 落, 男 子 却 是 因 爱 情 而 堕 落 2) 受 试 验 的 次 序. 试 探 人 的 进 行 的 试 验 次 序 非 常 奸 巧, 致 使 夏 娃 上 当 受 骗 (1) 疑 心 的 种 子. 试 探 人 的 先 用 虚 假 的 语 法, 说, 神 岂 是 真 说, 不 许 你 们 吃 园 中 所 有 树 上 的 果 子 吗? ( 创 3:1) 暗 示 神 保 留 了 人 所 需 要 的 满 足 因 此, 在 夏 娃 心 里, 撒 下 对 神 怀 疑 的 种 子 夏 娃 虽 以 园 中 树 上 的 果 子 我 们 可 以 吃 的 话, 校 正 了 试 探 者 的 夸 张, 却 因 试 探 者 深 植 在 她 心 中 的 怀 疑, 认 定 了 神 保 留 的 事 实, 添 上 了 也 不 可 摸 的 模 糊 言 词 之 回 答 ( 创 3: 2 3) (2) 引 起 不 信 和 骄 傲. 接 下 去, 试 探 者 以 谎 言 诱 骗 人, 即 使 违 背 了 禁 令 也 不 至 于 死 ; 人 如 果 吃 了 那 个 果 子, 在 知 识 上 就 能 如 神 一 样 所 以 神 不 让 他 们 吃 这 种 以 怀 疑 来 否 定 神 的 信 实, 在 夏 娃 的 心 中 兴 起 不 信 和 骄 傲 因 97

98 此, 夏 娃 为 要 得 到 善 恶 的 知 识, 并 想 从 神 独 立, 就 有 了 吃 那 禁 果 的 意 念 ( 创 3:4 5) (3) 情 欲 的 激 动. 夏 娃 有 了 吃 那 果 子 的 念 头, 就 留 心 观 看 那 果 子, 她 越 看 就 越 觉 得 果 子 的 诱 人, 藉 着 感 官 的 诱 惑, 在 她 贪 婪 的 心 中 激 起 情 欲 很 多 圣 经 学 者, 从 这 个 禁 果 中, 发 现 夏 娃 的 三 重 爱 好, 就 像 约 一 2:16 节 中 的 三 重 情 欲 ( 肉 体 的 情 欲, 眼 目 的 情 欲, 并 今 生 的 骄 傲 ) 那 棵 树 的 果 子 好 作 食 物, 意 味 着 肉 体 的 食 欲 和 欲 望 的 肉 体 的 情 欲 ; 悦 人 的 眼 目 意 味 着 象 征 贪 婪 的 眼 目 的 情 欲 ; 使 人 有 智 慧 是 可 喜 爱 的 意 思, 乃 指 对 抗 神 的 旨 意,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的 今 生 的 骄 傲 ( 创 3:6) (4) 叛 逆 的 行 动. 夏 娃 最 终 被 情 欲 驱 使, 吃 了 不 可 吃 的 果 子, 也 给 亚 当 吃 了, 将 对 神 的 叛 逆 行 动 化 罪 在 人 的 里 面, 从 疑 心 出 发, 兴 起 不 信 和 骄 傲, 激 起 他 的 情 欲, 使 撒 但 的 试 探, 成 为 人 类 始 祖 外 在 的 犯 罪 私 欲 既 怀 了 胎, 就 生 出 罪 来 ; 罪 既 长 成, 就 生 出 死 来 ( 雅 1:15) 一 个 女 人 有 罪 的 念 头, 使 世 界 的 腐 败, 膨 胀 到 无 法 医 治 的 地 步 (Farrar, Fall of Man ) 2 落 入 试 探 的 责 任 伊 甸 园 中 的 试 探, 是 藉 着 那 个 位 格 的 实 有 提 出 之 犯 罪 所 有 人 生 实 有 所 遇 到 的 试 探, 多 是 藉 着 从 前 犯 罪 位 格 的 实 有 提 出 来 的 这 种 事 实, 或 被 作 为 藉 口 使 用, 但 作 为 藉 口 是 不 恰 当 的 因 为 对 抗 和 克 服 试 探 者 的 能 力, 总 是 可 以 使 用 神 的 权 能 当 人 受 到 其 他 罪 恶 位 格 的 试 探 时, 他 没 有 逃 避 的 责 任 或 拥 有 对 天 上 启 示 的 神 的 震 怒, 发 出 不 平 的 权 利 我 们 从 夏 娃 说, 那 蛇 引 诱 我, 我 就 吃 了, 以 及 亚 当 说, 你 所 赐 给 我, 与 我 同 居 的 女 人, 她 把 那 树 上 的 果 子 给 我, 我 就 吃 了 来 看, 用 神 的 权 能 来 对 抗 罪, 总 会 被 受 到 试 探 的 个 人 所 应 用 这 种 含 义 记 载 在 创 世 记 中, 也 藉 着 全 部 圣 经 得 以 明 示 你 们 所 遇 见 的 试 探, 无 非 是 人 所 能 受 的 ; 神 是 信 实 的, 必 不 叫 你 们 受 试 探 过 于 所 能 受 的 ; 在 受 试 探 的 时 候, 总 要 给 你 们 开 一 条 出 路, 叫 你 们 能 忍 受 得 住 ( 林 前 10:13) 人 受 到 的 试 探, 部 分 总 是 从 试 探 者 本 身 而 来 而 且, 神 总 会 开 一 条 出 路, 使 那 些 想 要 否 定 真 正 道 德 责 任 的 人, 或 者 得 到 哲 学 兴 起 的 问 题 之 答 辩 圣 经 如 此 教 导,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也 如 此 概 括 他 们 认 为 : 意 志 的 自 由 如 不 能 思 考, 意 志 的 自 由 就 没 有 动 机, 其 选 择 含 有 变 化 不 定 的 含 义 可 是 圣 经 所 教 导 的 意 志 自 由, 绝 对 不 是 没 有 动 机 选 择 的 自 由, 乃 是 在 罪 的 诱 惑 与 神 的 恩 典 之 间, 行 使 选 择 的 理 由 是 圣 灵 的 恩 赐 ( 腓 2:13; 弗 2:9 10) 如 果 没 有 圣 灵 使 人 悔 改 的 能 力, 堕 落 以 后,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用 自 由 的 意 志, 来 选 择 神 的 恩 典 创 世 记 记 录 中 的 含 义, 最 初 的 男 子 和 女 子, 若 没 有 神 所 赐 的 能 力, 他 的 自 由 就 无 法 抵 抗 试 探 者 的 能 力 和 诱 惑 可 是, 正 统 神 学 者, 总 会 按 着 圣 经 来 教 导 和 理 解, 人 在 伊 甸 园 中 的 试 验, 98

99 处 于 圣 洁 的 状 态 中, 在 选 择 与 神 交 通 和 自 己 堕 落 之 间, 是 拥 有 自 由 的, 对 他 罪 恶 的 行 动, 应 该 负 起 应 有 的 责 任 3 试 验 的 历 史 性 最 初 的 试 验 和 犯 罪, 是 一 个 特 殊 事 件 的 同 时, 也 是 关 系 到 全 人 类 恶 影 响 的 重 大 历 史 事 变 在 救 赎 历 史 开 始 以 前, 所 需 要 的 那 个 原 因, 在 这 个 历 史 中, 显 出 合 理 的 次 序 虽 然 如 此, 却 时 有 试 图 否 定 这 重 大 事 变 的 历 史 性 格, 是 谓 非 常 怪 异 的 事 救 赎 如 果 是 历 史 性 的, 那 么, 其 原 因 的 事 变, 岂 不 也 是 历 史 的 吗? 1) 寓 意 的 神 学 解 释. 某 些 人 认 为, 创 世 记 第 三 章 中 的 叙 述, 全 部 都 是 以 比 喻 的 说 法 来 讲 述, 人 自 己 的 败 坏 和 恶 变 的 寓 言 乔 治 亚 当 史 密 斯 (George Adam Smith) 观 察, 将 原 始 民 间 传 承 的 神 话 和 传 说, 看 成 与 后 代 哲 学 和 宇 宙 理 论 的 知 性 的 同 值 物 ; 认 为, 为 了 启 示 崇 高 属 灵 真 理 的 授 予 和 传 达, 任 何 时 候 都 没 有 拒 绝 使 用 这 种 人 生 的 概 念 祈 克 果 (Kierkegaard) 巴 特 (Barth) 和 布 仁 纳 (Brunner) 等, 认 为 创 世 记 3 章 中, 所 叙 述 的 事 件, 根 本 不 是 历 史 上 有 过 的 事 巴 特 认 为 创 造 和 堕 落 的 故 事, 不 属 于 历 史, 而 是 属 超 历 史 (Urgeschichte) 的 传 说 (saga) 传 说 与 神 话 不 同, 神 话 只 不 过 提 示 非 历 史 的 思 索 历 史, 但 传 说 却 能 使 我 们 投 入 历 史 的 基 本 时 间 (radical time) 里 可 是, 有 关 这 个 故 事 意 义 说 明 的 提 示, 显 著 地 不 是 传 说, 而 是 神 话 按 巴 特 认 为, 创 世 记 的 故 事, 只 是 单 纯 地 教 导, 人 虽 不 能 行 什 么 善, 而 屈 服 于 死 亡 的 律, 但 原 来 却 不 是 如 此 人 藉 着 与 神 交 通 的 生 活, 可 从 罪 和 死 亡 中 得 到 释 放 这 是 乐 园 故 事 中 描 写 的 生 活, 亚 当 作 为 预 表 在 基 督 里, 将 要 赐 给 我 们 生 之 预 表 可 是, 这 却 不 是 历 史 始 初 种 类 的 生 活, 乐 园 不 是 我 们 能 够 指 向 的 某 种 境 域, 而 是 以 神 为 主, 人 与 其 他 所 有 的 受 造 物 都 自 愿 称 臣 的 地 方 过 去 的 乐 园, 在 人 类 历 史 境 界 的 那 一 边 巴 特 说, 当 人 类 的 历 史 开 始 时, 人 拥 有 了 时 间 的 开 始 时, 人 有 了 最 初 和 最 终 之 话 的 地 方, 在 时 间 和 历 史 的 出 发 时, 乐 园 已 经 不 存 在 了 (Barth, Gods Search for Man,p.98) 巴 特 在 荷 兰 的 由 特 莱 特 (Utrecht), 讲 解 哥 林 多 书 (Credo) 的 内 容 时, 遇 到 有 人 质 问 他, 是 否 相 信 说 话 的 蛇 是 事 实 时, 他 回 答 说, 亲 爱 的 朋 友 们, 不 要 关 心 那 蛇 是 否 存 在, 要 注 意 那 蛇 说 了 什 么, 更 为 好 些 在 他 回 答 的 话 中, 否 定 这 个 故 事 的 历 史 事 实 他 又 解 释 罗 马 书 5:13-14 的 话, 说, 与 其 把 罪 看 成 历 史 的 事 件, 不 如 把 它 看 成 历 史 的 前 提 (Romerbrief,.p.151) 巴 特 这 种 发 言, 不 但 把 最 初 的 试 验 和 堕 落 的 圣 经 报 导 看 成 非 历 史 的, 也 没 有 确 实 地 把 它 看 成 自 称 的 传 说, 就 连 采 取 神 话 的 倾 向 都 没 有 布 仁 纳 类 似 前 术 的 口 气 说, 我 们 对 有 关 的 创 造, 在 何 时 何 地 如 何 的 发 生, 发 出 徒 然 的 质 问 ; 在 有 关 的 堕 落 也 是 如 此 创 造 与 堕 落, 反 而 是 在 99

100 可 见 的 历 史 背 面 (Brunner, Man in Revalt,p.142), 在 其 它 的 某 些 地 方, 大 体 上 说, 我 不 相 信 原 罪 的 教 理 和 人 的 堕 落, 是 在 人 类 历 史 中 发 生 的 特 殊 事 件 我 相 信 人 类 是 从 某 种 猿 类 的 进 化 而 来 亚 当 不 能 以 文 字 来 看 成 是 人 类 起 源 的 祖 先 (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op.cit., Ⅰ,pp.297,298) 尼 布 尔 指 摘 正 统 主 义, 犯 下 文 字 解 释 的 谬 误, 强 调 堕 落 是 历 史 的 事 变 (Reinhold Niebuhr, Human Nature,pp.267,268), 他 认 为, 要 把 圣 经 的 神 话, 看 成 人 们 曾 经 完 全 拥 有, 而 失 去 的 历 史 年 代 期 的 基 督 教 信 念 的 基 本 源 泉 (Ibid.,p.268) 即, 他 把 有 关 堕 落 的 圣 经 报 导, 看 成 是 神 话 另 有 些 人, 虽 不 否 定 创 世 记 叙 述 中 的 历 史 性, 但 认 为 不 能 把 蛇 看 成 文 字 的 动 物, 只 能 把 它 看 成 贪 心 欲 望 和 错 误 的 理 性, 或 指 撒 但 的 名 称 或 象 征 还 有 其 他 的 人 断 言, 最 低 要 把 蛇 的 谈 话, 作 为 比 喻 来 理 解 2) 历 史 性 的 证 明. 上 述 各 样 的 解 释,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解 释, 在 圣 经 的 亮 光 下, 是 很 难 维 持 的 (1) 历 史 的 文 脉. 这 个 叙 述 描 写 的 试 验, 联 结 于 历 史 的 文 脉, 叙 述 既 然 是 历 史, 试 验 当 然 也 是 历 史 的 按 创 3:1-7 节 中 的 上 文 下 理, 以 及 前 后 众 多 的 经 文 证 明 ( 伯 31:33; 传 7:29; 赛 43:27; 何 6:7; 约 8:44; 罗 5: ; 林 前 15:21; 林 后 11:3; 提 前 2:14; 启 20:2), 这 是 明 白 的 历 史 记 载 因 此, 在 那 个 社 会 中, 记 载 和 描 写 了 不 可 或 缺 的 事 件, 不 可 能 是 非 历 史 的 (2) 历 史 的 趋 向. 这 个 叙 述 很 自 然, 适 合 人 类 始 祖 的 状 况, 而 且 显 出 历 史 的 趋 向 这 种 描 写 真 正 试 验 的 事 实, 呈 现 在 读 者 眼 前 神 没 有 赐 下 抽 象 的 约 法, 唯 有 赐 下 特 种 的 命 令, 其 措 施 是 适 合 始 祖 的 状 态 那 个 命 令 非 常 单 纯, 要 求 的 顺 从 也 比 较 容 易, 但 失 败 的 恶 果 却 是 严 重 的 而 且, 在 比 喻 的 寓 言 文 学 中, 不 会 出 现 人 们 的 名 称, 如 果 出 现, 也 只 会 出 现 些 象 征 的 但 在 这 里 叙 述 的 亚 当 和 夏 娃, 却 以 实 际 人 物 的 名 称 显 现 出 来 这 种 叙 述 单 纯 而 平 铺 的 展 开, 有 园 子 江 树 木 和 动 物 等, 显 著 地 都 是 文 字 的 和 历 史 的 (3) 罪 与 恶 灵 的 联 络. 按 圣 经 描 写, 世 界 中 罪 与 恶 灵 之 间 的 联 络, 却 是 历 史 的 事 实, 这 个 联 络 开 始 的 最 初 试 验 也 是 历 史 的 基 督 与 撒 但 之 间 的 斗 争 是 真 正 的 事 实, 基 督 之 国 与 撒 但 之 间 的 冲 突 也 是 如 此 虽 然 只 是 部 分 地 启 示 了 基 督 为 我 们, 以 及 与 撒 但 争 战 的 胜 利 可 以 看 出 撒 但 的 权 势, 在 基 督 的 当 时, 曾 达 到 绝 顶, 但 其 后 却 被 弱 化 如 果 基 督 在 撒 但 的 试 探 中, 得 到 的 胜 利 是 历 史 的 事 件, 那 么, 就 不 能 推 测 最 初 的 试 探, 不 是 历 史 事 件 的 根 据 (4) 救 赎 中 的 对 照. 新 约 将 最 初 犯 罪 的 结 果, 在 基 督 的 救 赎 里 作 出 对 照 的 讨 论, 认 定 了 这 个 试 探 的 历 史 性 罗 5:15 因 一 人 犯 罪 就 定 罪,, 原 来 审 判 是 由 一 人 而 定 罪, 恩 赐 乃 是 由 许 多 过 犯 而 称 义 这 个 主 旨 辩 论, 被 长 篇 展 开 在 这 个 辩 论 中, 对 照 最 初 试 探 悲 惨 的 结 果, 使 多 人 被 定 罪, 而 藉 着 基 督 的 救 赎 蒙 恩 后 者 如 果 是 历 史 的, 前 者 肯 定 也 是 历 史 的 而 且, 按 着 100

101 新 约 神 学 的 解 释, 强 调 人 类 最 初 犯 罪 的 代 表 性 质, 这 个 犯 罪 是 特 殊 的 历 史 事 件 另 一 方 面, 我 们 如 果 否 认 最 初 试 验 的 历 史 性, 也 就 会 否 认 在 十 字 架 上, 一 次 成 就 的 代 赎 的 历 史 性, 这 会 使 那 贵 重 的 教 理 解 体 至 于 亚 当 前 人 论 或 人 类 进 化 论, 以 及 其 它 忽 视 亚 当 的 个 人 性, 或 最 初 的 试 验 不 是 历 史 事 件 的 任 何 理 论, 的 确 都 能 将 基 督 教 的 赎 罪 论 拆 毁 如 果 不 将 亚 当 看 作 人 类 的 祖 先 和 代 表, 在 逻 辑 上, 基 督 不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满 足 万 民 赎 罪 的 唯 一 救 主 (5) 超 越 人 生 能 力 的 事 实. 蛇 说 话 的 事 实, 或 者 使 人 难 以 相 信 其 历 史 性 可 是, 那 是 藉 着 撒 但 超 越 人 生 能 力 的 事 实, 不 能 模 糊 说 话 的 历 史 性 创 世 记 3 章 1 节, 蛇 的 确 被 列 在 动 物 中, 如 果 用 撒 但 来 代 替 蛇, 就 不 会 产 出 正 当 的 文 理 创 3:14 15 中 的 惩 罚, 也 是 按 着 文 字 预 想 中 的 蛇 保 罗 在 林 后 11: 3 中, 没 有 用 别 的 方 式 来 理 解 那 条 蛇 蛇 虽 能 用 某 种 技 巧 动 作 和 方 法, 但 却 没 有 思 考 形 容 词 语 的 可 能 性, 而 创 世 记 3 章 中, 记 录 的 谈 话, 不 可 能 是 用 那 种 方 式 进 行 的 包 括 蛇 的 谈 话, 以 及 全 部 的 事 件, 在 创 世 记 3 章 中, 虽 然 没 有 说 明 是 某 种 超 越 人 生 的 能 力 但 圣 经 明 确 证 明, 那 蛇 只 是 撒 但 的 一 个 工 具, 撒 但 是 藉 着 蛇, 在 背 后 工 作 的 [ 后 世, 它 在 人 与 猪 的 里 面, 作 着 同 样 的 工 作 ( 约 8: 44; 罗 16:20; 林 后 11:3; 启 12:9)] 真 正 试 探 者 (6) 始 祖 居 住 在 乐 园. 试 探 者 藉 着 蛇 来 发 言 的 特 殊 形 态, 适 合 在 无 罪 纯 朴 状 态 下 发 生 的 事 件 天 真 无 邪 的 人, 将 乐 园 作 为 适 宜 的 居 所 可 从 多 国 的 传 说 中, 看 到 禽 兽 说 话 的 记 述, 而 这 种 形 式 的 试 探, 是 比 较 符 合 原 始 状 态 的 人 在 亚 洲 人 的 神 话 中, 同 意 蛇 是 恶 灵 的 象 征 可 是, 这 个 试 验 的 叙 述, 看 为 历 史 的 见 解, 同 时 将 生 命 树 和 善 恶 树, 看 成 外 在 的 实 物, 并 不 禁 止 象 征 属 灵 真 理 的 推 想 第 5 节 罪 起 源 的 进 化 论 说 明 现 代 的 神 学 界, 为 了 迎 合 进 化 论, 在 对 罪 起 源 的 说 明 中, 常 有 否 认 或 曲 解 堕 落 教 理 的 事 很 多 自 由 派 神 学 者, 在 进 化 论 的 立 场 上, 自 然 排 斥 这 个 教 理, 就 是 保 守 派 的 人 士 中, 因 着 进 化 论 的 先 入 为 主, 也 有 人 曲 解 这 个 教 理 认 为 堕 落 教 理 不 符 合 进 化 论, 而 排 斥 的 人 士, 如 同 在 田 奈 特 的 赫 西 安 讲 义 中, 认 为 在 圣 经 中 堕 落 的 叙 述, 是 一 种 传 说 和 寓 意 的 性 质, 保 罗 的 原 罪 论, 只 是 非 灵 感 的 比 喻 教 导, 可 付 之 一 笑 而 已 (F.R.Tennaut, The Orgin and Propagation of Sin,Hulsian Lectures 2 nd ed.cambridge,1908,introduction) 他 们 又 如 韦 斯 敏 斯 德 的 巴 恩 斯 (Canon E.W.Barnes) 一 样, 认 为 堕 落 的 信 念, 不 是 基 督 教 生 死 攸 关 的 问 题, 否 认 这 个 教 理 的 重 要 性 101

102 1 抛 弃 堕 落 的 教 理 很 多 自 由 派, 把 圣 经 中 报 导 的 堕 落, 看 成 是 传 说 或 寓 意 因 为 他 们 抛 弃 了 教 导 他 们 的 教 理, 以 进 化 论 的 先 入 为 主, 占 领 了 他 们 的 心 地 巴 恩 斯 坦 白 地 说, 无 可 避 免 地 承 认 进 化 论, 意 味 着 否 认 堕 落 的 信 念 和 建 立 在 其 上 的 神 学 教 理 (W.H.Johnson, Can the Christian Now Believe in Evolution? p.136) 因 此, 在 进 化 论 的 信 奉 者 中, 堕 落 的 教 理 成 为 笑 谈 俄 拉 德 L 斯 培 利 (Willard L.Sperry) 说, 现 代 人 总 有 这 样 的 感 觉, 就 是 亚 当 在 人 类 的 历 史 上, 成 为 工 作 极 为 劳 累 的 人 他 理 应 从 我 们 先 祖 缺 乏 感 恩 的 嘲 讽 中, 进 入 永 远 的 疗 养 院 享 受 安 息 发 给 亚 当 在 历 史 中, 未 曾 明 确 的 道 德 认 可 状 以 后, 再 将 围 绕 着 他 建 立 起 来 的 那 无 慈 悲 的 教 理 体 系 全 部 破 坏, 当 然 这 是 从 现 代 科 学 来 到 以 后 而 开 始 他 在 与 达 尔 文 拉 以 耶 斯 本 瑟 郭 (Darwin,Lyell,Spenser,Co) 等 人 会 面 以 前, 依 例 可 以 成 为 道 德 的 人 物 可 是, 这 纯 粹 是 瞎 话 当 他 与 科 学 者 们 会 面 以 后, 就 会 被 贬 成 额 头 凹 陷 两 足 半 直 立 的 兽 后 者 是 以 星 云 和 原 始 泥 土 为 背 景 的 直 立 猿 人 (Pithecanth ropus erectus) 和 内 安 达 野 蛮 (Neanderthal savage) 人 中 间 类 型 的 某 个 地 方 的 人 可 是, 星 云 泥 土 和 两 足 兽, 都 是 非 道 德 的 人 种 (Willard L.Sperry, The Disciples of Liberty,1921,p.64) 上 述 摘 要 的 这 些 话, 人 的 始 祖 本 来 就 不 是 道 德 的 人, 都 是 从 动 物 进 化 而 来 因 此, 不 可 能 有 堕 落 如 果 将 堕 落 的 教 理, 从 基 督 教 的 神 学 中 删 除, 就 会 出 现 人 没 有 罪 的 新 种 教 理 2 曲 解 堕 落 的 教 理 相 信 进 化 论 的 某 些 神 学 者, 为 了 躲 避 否 认 堕 落 的 指 摘, 想 从 进 化 过 程 的 某 处 寻 找 罪 的 起 源 田 纳 特 (Tennant) 对 有 关 罪 的 起 源, 说, 在 个 人 和 人 种 的 道 德 史 的 发 端 中, 人 藉 着 从 动 物 传 来 的 极 端 自 我 的 情 欲, 导 致 这 种 混 沌 的 状 态 在 这 个 混 沌 状 态 中, 意 志 是 中 立 的, 不 会 使 发 展 的 道 德 感 性, 感 到 定 罪 的 倾 向 可 是, 对 于 低 级 趣 味 的 冲 动, 或 对 崇 高 事 物 的 悖 逆 之 罪, 在 理 论 上, 虽 然 不 是 绝 对 的 必 然, 但 在 经 验 中, 却 是 每 个 人 无 法 躲 避 的 事 实 (F.R. Tennant,op.cit.,p.113) 上 述 的 话, 认 为 这 是 人 普 遍 地, 或 是 无 法 躲 避 地 成 了 罪 人 原 因 是 承 袭 了 祖 先 动 物 属 性 的 自 我 主 张 的 情 欲 换 句 话 说, 罪 的 根 源 是 从 人 的 动 物 性 中 发 现 的 这 种 理 论 与 圣 经 教 导 的 堕 落 含 义 不 同, 而 是 间 接 的 否 认 堕 落 的 事 实 按 这 种 理 论 的 主 张, 人 的 动 物 性 是 罪 发 生 的 根 源, 罪 也 不 过 是 人 固 有 属 性 的 发 动 而 已, 那 不 能 看 成 堕 落 拥 护 这 种 理 论 的 人, 常 说, 中 立 的 意 志 或 发 展 的 道 德 感 性 等, 虽 然 好 像 在 说 人 生 特 殊 的 状 态, 但 是 人 却 先 有 了 动 物 性, 那 么, 所 谓 堕 落 是 从 什 么 地 方 沉 沦 了 呢? 堕 落 的 前 提, 岂 不 是 人 本 来 在 无 罪 状 态 中 的 教 理 么? 田 奈 特 的 见 解, 没 有 留 下 圣 经 所 意 味 的 人 类 堕 落 的 居 所 102

103 事 实 上, 田 奈 特 将 教 会 历 史 中, 所 有 信 道 揭 要 书, 所 认 定 的 堕 落 教 理, 坦 率 地 丢 弃 田 纳 特 的 批 评 家 们 一 齐 宣 告 : 对 于 罪 的 这 种 理 论, 将 圣 经 中 所 说 的 罪, 没 有 留 下 容 许 的 所 在 (James.Orr, God s Image in Man,1908,pp.11,19) 3 仲 裁 的 理 论 认 为 以 进 化 论 的 立 场, 也 有 可 以 承 认 圣 经 教 导 的 堕 落 观, 或 类 似 道 德 堕 落 的 仲 裁 理 论 如 同 戴 尼 郭 尔 和 俄 尔 (Denny,Gore,Orr) 等 人, 虽 是 保 守 派 的 一 边, 但 却 部 分 地 承 认 进 化 论 的 人 士, 就 采 取 了 这 种 理 论 这 种 理 论 在 述 说 进 化 论 的 时 候, 努 力 不 将 堕 落 教 理 排 除 在 外 按 华 莱 士 (A.R.Wallace) 认 为, 人 的 肉 体 被 造 成 与 动 物 同 样 的 创 生 关 系, 但 他 们 灵 性 却 受 到 特 别 的 创 造 詹 姆 士 俄 尔 (James Orr) 更 进 一 步 地 认 为, 必 然 藉 着 巨 大 的 突 变 才 有 升 华 的 前 提, 他 有 如 下 的 叙 述, 不 可 否 认 进 化 论 首 先 主 张 ( 与 人 类 ) 的 各 类 种 之 间, 先 有 的 关 系 说 是 公 平 的 可 是, 那 是 人 类 观 的 全 部 么? 要 认 定 人 比 先 在 的 动 物 界, 更 有 优 越 的 升 进, 至 少 从 无 机 物 升 进 到 有 要 机 物 时, 岂 不 发 生 有 如 激 变 的 新 组 织, 或 意 味 着 拥 有 在 这 个 世 界 上, 建 设 新 国 家 的 新 能 力 呢? (James Orr, Sin as a Problem of Today,1911,p.170) 以 上 介 绍 的 进 化 论 解 释, 认 为 可 以 正 常 地 维 持 堕 落 的 教 理 其 理 由 认 为 这 种 进 化 论 的 解 说, 也 可 以 容 许 人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受 造 的 教 理, 而 且, 在 人 类 与 动 物 的 关 系 中, 人 的 低 等 情 欲 是 必 然 不 可 避 免, 或 不 能 没 有 的 因 为 罪 成 为 真 实 的 奥 秘 ( 在 任 何 理 论 中, 似 乎 都 是 如 此 ) (Johnson,op.cit.,p. 138) 这 种 理 论 中, 有 一 点 确 实 的, 就 是 人 的 堕 落, 都 是 向 下 的 堕 落, 而 不 是 向 上 的 堕 落 再 者, 我 们 虽 然 不 赞 成 这 种 理 论 辩 护 人, 所 主 张 用 进 化 论 来 适 用 人 生 的 起 源, 但 他 们 却 万 幸 地 认 识 到 罪 的 重 大 性 和 凶 恶 性 进 化 论 如 果 是 事 实 的 话, 为 了 保 存 堕 落 的 教 理, 这 种 仲 裁 理 论 的 试 图, 或 许 是 值 得 作 的 可 是 进 化 论 虚 弱 的 理 论 和 模 糊 的 证 据, 使 一 流 的 科 学 者 对 其 真 实 性 都 发 出 疑 问 那 些 过 渡 状 态 缺 乏 真 实 性 的 假 设, 不 能 成 为 神 学 基 础 的 推 论 有 关 堕 落 的 科 学 思 考, 不 但 不 能 反 证 堕 落, 反 而 那 强 烈 和 明 确 的 圣 经 证 据, 以 及 良 心 和 社 会 现 象 的 支 援, 更 是 无 法 忽 视 的 约 翰 赖 德 路 (John Laidlaw) 比 较 中 肯 地 说, 圣 经 中 包 括 的 人 类 历 史 之 开 始, 不 是 一 方 面 是 文 明 的, 另 一 方 面 却 是 野 蛮 的, 两 方 都 是 从 相 当 优 越 的 伊 甸 园, 采 取 了 无 罪 和 单 纯 的 创 造 次 序 他 接 着 说, 圣 经 的 见 解, 将 现 代 人 的 劣 迹, 说 得 更 是 淋 漓 尽 致 人 如 果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被 造, 他 堕 落 后 的 罪 状 和 丑 恶, 将 更 加 厉 害 这 可 遵 循 普 通 的 道 理 来 说 明, 最 好 的 在 腐 败 时, 反 而 成 为 最 坏 的 可 是 按 进 化 论 的 解 说, 不 但 无 法 发 现 人 的 良 善, 同 时 也 无 法 发 现 他 的 罪 恶 ( 朴 亨 龙 著 神 学 难 题 选 评,1935 年, 页 ) 103

104 第 6 节 最 初 犯 罪 的 结 果 人 类 最 初 的 犯 罪, 带 来 的 却 是 即 刻 的 可 怕 的 和 影 响 深 远 的 后 果 对 于 顺 从 的 境 遇, 圣 经 没 有 启 示, 人 即 刻 得 到 的 好 处 是 什 么 我 们 虽 然 勿 需 妄 加 猜 测 但 圣 经 却 启 示 了 不 顺 从 的 实 际 结 果, 其 惨 淡 情 况 如 下 : 1 与 神 分 离 堕 落 以 前, 神 与 人 的 关 系 处 在 彼 此 的 交 通 中, 但 是 堕 落 以 后, 那 个 交 通 却 被 中 断 始 祖 感 到 神 的 不 悦 和 定 罪, 将 会 临 到 自 己 因 此, 自 觉 无 法 再 能 站 在 神 的 面 前 他 们 不 再 追 求 与 神 的 交 通, 而 是 逃 避 神 的 面 ; 他 们 听 到 神 的 声 音 感 到 害 怕, 就 躲 在 园 中 的 树 丛 里 他 们 也 许 不 知 道, 就 是 躲 在 树 丛 里, 也 无 法 躲 避 神 的 面 这 岂 不 是 人 犯 罪 后, 仓 惶 之 下 所 作 的 选 择? 交 通 对 象 的 神, 竟 然 变 成 恐 怖 的 对 象 罪 在 两 者 之 间 所 造 的 间 隔, 招 来 了 如 此 的 恶 果 2 性 质 上 的 恶 果 1) 人 性 完 全 的 败 坏. 最 初 的 犯 罪, 伴 随 着 人 性 即 刻 的 和 完 全 的 败 坏 亚 当 虽 然 把 罪 带 入 世 界, 但 却 不 是 罪 恶 的 范 本 他 心 中 不 洁 素 质 的 变 化, 带 来 了 他 的 行 动 ; 他 的 行 动, 就 是 他 里 面 腐 败 要 素 的 结 果 (James Stifler, Epistle to the Romans,1897,p.96) 这 种 罪 的 感 染, 即 刻 扩 展 到 整 全 的 人, 没 有 不 被 接 触 的 部 分, 使 身 体 和 灵 魂 所 有 的 能 力 和 机 能 都 受 到 损 伤 圣 经 清 楚 地 教 导, 人 完 全 地 腐 败 ( 创 6:5; 罗 7:18) 可 是, 这 里 的 完 全 腐 败, 并 不 意 味 人 性 就 会 即 刻 彻 底 地, 败 坏 到 最 低 的 限 度, 而 属 灵 的 无 能, 就 会 在 意 志 上 显 现 出 来 2) 失 去 神 的 形 像. 前 述 完 全 的 败 坏, 包 含 失 去 了 积 极 的 圣 洁 相 对 的 完 全, 和 构 成 全 体 和 谐 的 原 义, 或 称 道 德 的 神 的 形 像 人 失 去 了 那 个 真 知 公 义 和 圣 洁 的 状 态, 不 再 保 全 理 想 状 态 中 ( 相 对 地 完 全 ), 与 构 成 自 己 所 有 要 素 的 完 全 调 和 而 且, 失 去 了 藉 着 圣 灵 与 神 的 交 通, 就 即 刻 失 去 与 这 个 原 义 的 联 结 3) 污 染 和 罪 责 的 意 识. 人 的 实 相 反 映 出 这 种 变 化 和 他 的 意 识 首 先 可 以 从 他 们 感 到 羞 耻 和 遮 掩 自 己 的 裸 体 看 得 出 来 他 们 不 但 在 神 的 面 前 感 到 羞 耻, 就 是 他 们 之 间 也 感 到 羞 耻 其 次 罪 责 的 意 识, 使 他 们 的 良 心 对 神 感 到 恐 怖 他 们 有 罪 的 良 心, 使 他 们 无 法 感 到 安 息, 因 此 企 图 彼 此 推 卸 责 任 从 他 们 隐 藏 在 树 丛 中 对 神 的 恐 惧, 可 略 见 一 斑 4) 道 德 恶 变 的 过 程. 亚 当 犯 罪 后, 即 刻 有 了 道 德 的 恶 变 其 污 染 的 过 104

105 程 如 何 呢? 解 答 这 个 问 题 虽 然 不 易, 但 还 是 可 以 试 着 来 解 亚 当 的 堕 落, 带 来 了 物 质 与 道 德 两 方 面 后 果 物 质 的 变 化, 藉 着 神 的 工 作 和 命 令 临 到 他 们, 他 们 的 身 体 开 始 腐 败, 地 也 受 了 惩 罚, 他 们 要 面 临 劳 苦 软 弱 的 生 活, 及 至 生 命 终 结 的 死 亡 可 是, 道 德 的 变 化 是 即 刻 的, 带 来 的 是 行 为 的 必 然 结 果 我 们 虽 然 会 思 考 神 为 了 惩 罚 罪, 主 动 地 干 预 了 物 质 界, 但 却 不 能 认 为, 他 为 了 使 罪 产 生, 而 亲 自 干 涉 了 道 德 界 然 而, 也 有 人 反 对 亚 当 道 德 的 恶 变, 乃 是 他 自 身 行 为 的 必 然 结 果 只 因 顷 刻 间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不 太 重 要 的 教 训, 就 带 来 人 性 道 德 原 理 的 变 革, 以 致 破 坏 他 的 原 义, 使 他 成 为 败 坏 的 实 有, 认 为 这 种 推 测 是 不 合 理 的 图 来 提 尼 (Turretini) 对 此 作 出 的 答 辩 是, 其 行 为 在 实 际 上, 违 背 了 十 诫 的 各 项 教 训, 这 是 普 遍 的 罪, 是 凶 恶 和 重 大 的 罪 恶 他 又 评 论 说, 藉 着 这 种 罪 的 宣 告, 明 确 地 看 到 受 造 物 的 目 的, 从 神 转 向 自 己 神 向 他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他 管 辖 道 德 行 为 的 全 域, 但 他 违 背 了 这 个 命 令, 违 犯 了 敬 虔 基 础 的 权 柄 他 的 灵 魂 就 有 了 羞 耻 和 无 法 避 免 的 谴 责, 他 与 神 断 绝 了 交 通 的 关 系 如 此,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给 他 灵 魂 的 属 灵 生 活 造 成 致 命 伤 甸 内 (R.L.Dabney) 在 前 述 的 图 来 提 尼 (Turretini) 的 评 论 中, 又 追 加 说, 最 初 的 犯 罪, 可 以 看 到 亚 当 属 灵 生 命 受 到 致 命 伤 的 另 外 原 因 神 是 万 物 的 创 造 者, 必 然 会 有 公 义 的 审 判 和 报 应 作 为 道 德 知 性 的 实 有 之 人, 必 定 拥 有 良 心 和 道 德 的 情 绪 1 最 初 犯 罪 的 后 果, 必 然 无 法 回 避 神 公 义 的 审 判 因 此, 离 开 了 伊 甸 园, 失 去 了 应 有 的 生 命 2 另 一 个 后 果, 直 到 今 天, 受 造 物 的 里 面 有 了 自 责, 使 健 全 的 良 心 有 了 亏 欠 这 种 自 责, 使 他 感 到 神 的 震 怒 和 惩 罚 的 恐 惧 可 是, 人 的 属 性 中, 总 有 互 相 敌 对 的 习 性, 对 没 有 恶 意 的 邻 舍, 如 果 向 他 怀 着 敌 意, 这 是 因 为 心 里 厌 恶 邻 舍 同 样 地, 神 对 人 作 了 应 有 的 措 施, 而 人 竟 然 向 他 怀 着 敌 意 最 初 的 犯 罪, 必 然 包 含 了 腐 败 的 要 素 和 对 神 分 离 的 心 态 这 种 后 果, 从 亚 当 和 夏 娃 的 心 态 中 可 以 看 到 ( 创 3:8) 3 其 后, 每 个 道 德 的 行 动, 都 能 助 长 他 某 种 的 喜 悦 和 爱 好 的 倾 向 一 个 行 动, 产 生 的 不 只 是 微 弱 的 力 量 一 丝 的 束 缚 ; 规 范 的 也 不 只 是 轻 微 的 制 约 天 平 稍 微 的 倾 斜, 也 会 带 来 完 全 倾 斜 ; 顺 着 下 坡 的 赛 跑, 只 要 开 始 了 第 一 步, 速 度 肯 定 就 会 加 快 过 度 地 自 爱, 已 成 了 行 动 的 原 则, 构 成 进 行 的 主 管 权 4 最 后, 我 们 在 最 初 的 恶 变 中, 要 考 察 波 及 的 心 灵, 以 及 身 体 的 恶 果 追 求 幸 福 是 人 的 本 能, 失 去 了 无 罪 的 喜 悦 时, 肉 体 的 快 乐 就 以 赔 偿 来 代 替 而 不 幸 却 是 从 猜 忌 暴 燥 没 有 节 制 利 欲 熏 心, 以 及 报 仇 的 欲 火 发 展 成 的 再 者, 就 是 失 望 招 来 败 坏 ( 耶 2:25;18:12)(R.L.Dabney, System and Polemic Theology,pp.312,313) 3 死 亡 与 痛 苦 105

106 1) 肉 体 的 死 亡. 肉 体 的 死 亡, 成 为 人 最 初 犯 罪 的 结 果 犯 罪 人 的 命 运, 仍 要 归 回 他 所 出 自 的 尘 土 ( 创 3:19) 从 此 以 后, 人 成 了 死 亡 的 受 造 物, 男 女 承 受 着 各 种 不 同 的 痛 苦 保 罗 说, 因 为 一 个 人 的 罪, 死 亡 就 入 了 世 界 ( 罗 5:12), 罪 的 工 价 乃 是 死 ( 罗 6:23) 以 保 罗 的 话 为 基 础, 如 同 在 亚 当 里 众 人 都 死 了 ( 林 15:22), 是 有 关 肉 体 的 死 在 这 节 经 文 中, 保 罗 论 肉 体 的 复 活, 是 与 肉 体 的 死 作 出 对 照 史 密 斯 说, 复 活 的 推 论 是 救 赎 事 实 的 一 部 分, 而 身 体 的 死, 也 是 罪 恶 的 结 果, 或 刑 罚 的 一 部 分 从 它 可 以 引 导 我 们 过 渡 成 救 赎 的 论 点 (H.B.Smith, System of Christian Theology,pp.264 f) 抛 弃 原 罪 教 理 的 人, 认 为 死 亡 是 从 人 本 来 的 素 质 中, 流 出 来 的 自 然 苦 恶 因 此, 不 能 证 明 所 有 的 人 都 是 罪 人, 如 同 禽 兽 的 死, 不 能 证 明 它 们 都 有 罪 其 实, 人 不 是 禽 兽, 圣 经 教 导 人 肉 体 的 死, 是 罪 刑 罚 的 一 部 分, 这 已 经 充 足 了 ( 创 3:19; 伯 4:18 19,14:1-4; 罗 5:12,6:23; 林 前 15:21 以 下 15:56; 林 后 5:2 4; 提 后 1:10) 有 关 死 亡 的 起 源, 另 外 还 有 一 个 见 解 人 被 造 的 虽 然 会 死, 但 是 藉 着 生 命 树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就 可 拥 有 永 生 的 特 权 可 是, 因 为 他 吃 了 善 恶 果, 就 被 没 收 了 吃 生 命 果 的 自 由 ( 创 3:22-24); 认 为 肉 体 的 死, 涵 盖 了 道 德 死 亡 的 结 果 (J.D.Dummelow, One Volume Bibles Commentary,p.8) 人 如 果 没 有 犯 罪, 又 将 如 何 呢? 史 密 斯 (Smith) 认 为, 那 时 的 灵 魂 和 身 体 也 会 有 分 离, 这 话 以 后, 又 说, 可 以 确 实 地 推 测, 必 能 过 渡 到 另 一 个 状 态, 而 不 会 成 为 对 死 恐 惧 的 今 天 (op/cit.,267) 这 种 见 解, 认 为 : 人 没 有 在 堕 落 的 境 遇 里, 死 也 不 是 什 么 恐 怖 的 事, 但 却 是 同 样 造 成 自 然 的 苦 恶 若 想 使 这 种 见 解 拥 有 真 理, 不 如 推 论 说, 人 如 果 没 有 犯 罪, 就 会 如 同 基 督 再 临 时, 使 活 着 的 人 得 以 改 变 ; 用 改 变 代 替 今 天 的 死 亡, 将 更 为 恰 当 可 是, 即 使 这 种 修 正 的 见 解, 也 很 难 调 和 圣 经 不 断 教 导, 肉 体 的 死 亡 是 亚 当 犯 罪 的 结 果 2) 疾 病 和 痛 苦. 按 这 个 事 实, 不 得 不 指 出 我 们 所 有 肉 体 的 疾 病 是 堕 落 的 结 果 创 2:17, 你 吃 的 日 子 必 定 死 的 希 伯 来 文, 原 文 的 意 思 是, 要 死 的 你, 必 定 死 (dying thou shalt die) 人 吃 了 禁 果 的 瞬 间, 就 成 了 一 个 会 死 的 受 造 物, 就 在 那 个 时 刻, 被 看 成 破 灭 的 胚 种 男 女 共 同 要 受 的 痛 苦, 从 那 个 背 教 里 长 出 来 人 没 有 立 刻 死 去, 是 神 恩 典 救 赎 计 划 的 结 果 因 为 心 灵 与 身 体 之 间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我 们 可 以 推 想, 肉 体 和 精 神 的 能 力 开 始 弱 化 和 腐 败 罪 的 惩 罚 伴 随 着 死 亡, 带 来 疾 病 和 痛 苦 这 种 见 解, 对 抗 了 进 化 论 人 的 身 体 和 心 灵, 不 是 向 着 更 壮 更 强 发 展, 而 是 从 原 始 的 完 全 状 态, 退 化 成 现 在 不 完 全 的 状 态 3) 灵 死 和 永 死. 人 类 始 祖 犯 罪 的 结 果, 从 真 正 生 命 和 幸 福 源 泉 的 神 那 里 隔 绝 那 个 结 果 就 是 属 灵 状 态 的 死 亡 ( 弗 2:12 2:1-5,4:18), 再 者, 等 着 人 的 就 是 最 后 的 死 亡 保 罗 在 说, 这 就 如 罪 是 从 一 人 入 了 世 界, 死 又 是 从 罪 来 的 ( 罗 5:12) 时 候, 包 含 了 所 有 惩 罚 的 苦 恶, 即 身 体 的 106

107 消 失 和 灵 魂 永 远 死 亡 的 意 思 (Charles Hodge, Commentary on Romans ) 4 环 境 的 恶 化 1) 自 然 受 到 惩 罚. 蛇 受 到 比 所 有 六 畜 和 走 兽 更 大 的 惩 罚, 是 要 用 肚 子 行 走, 终 身 吃 土 ( 创 3:14), 这 的 确 是 因 着 亚 当 的 罪, 使 动 物 界 遭 受 灾 难 将 来 解 除 这 个 惩 罚, 猛 兽 都 变 得 驯 良 与 家 畜 一 起 吃 草 ( 赛 11:6-9,65: 25; 何 2:18) 而 且, 地 长 荆 棘 和 蒺 藜 ( 创 3:17-19) 的 境 况 也 会 成 为 过 去 这 里 说, 连 无 生 物, 也 因 着 人 的 罪 而 受 难 受 造 之 物 服 在 虚 空 之 下, 我 们 知 道 一 切 受 造 之 物 一 同 叹 息 劳 苦, 直 到 如 今 ( 罗 8:20-22) 以 赛 亚 书 35 章 讲 到, 将 要 恢 复 的 自 然 之 美 的 本 来 状 态 2) 与 乐 园 和 生 命 树 隔 离. 随 着 人 永 远 命 运 的 变 动, 人 的 居 处 也 必 然 跟 着 变 动 人 被 赶 出 乐 园 的 理 由, 是 因 为 乐 园 里 有 生 命 树 的 果 子, 当 他 的 坚 忍 得 以 持 续 增 长 的 时 候, 象 征 他 所 享 有 的 生 命, 会 有 更 大 更 丰 盛 的 福 气 再 者, 他 与 生 命 树 的 隔 离, 是 因 为 行 为 之 约 应 许 的 象 征 离 开 乐 园 与 生 命 树, 包 含 了 人 生 的 劳 苦 愁 烦, 这 也 预 示 了 将 来 永 死 的 性 质 [ 注 ] 创 3:14 暗 示, 蛇 本 来 不 是 匍 行 动 物 科 学 上 的 证 明, 蛇 似 乎 可 以 用 腿 行 走, 也 可 以 在 空 中 飞 行 而 且, 在 民 数 记 21:6 中, 提 到 的 火 蛇, 希 伯 来 语 是 撒 拉 弗 (saraph), 至 少 暗 示 蛇 本 来 有 翅 膀, 是 光 明 而 美 丽 的 动 物 ( 撒 拉 弗 是 有 翅 膀 的 活 物, 以 赛 亚 6:2) 蛇 不 是 按 着 文 字 那 样 吃 土 ( 创 3:14; 赛 65:25), 爬 在 地 上 吃 土, 是 象 征 仇 敌 受 辱 的 古 代 比 喻 第 7 节 罪 起 源 的 有 关 难 题 有 关 人 的 堕 落, 尚 有 余 下 的 各 种 难 题, 是 不 可 否 认 的 事 实 取 其 中 几 点 重 要 的, 在 下 文 中 来 考 察 1 可 以 有 自 由 的 意 志 吗? 在 第 1 篇 3 章 1 节 4 项 中, 考 察 人 的 道 德 性 质 时, 曾 以 心 理 决 定 论 的 立 场, 讨 论 过 自 由 意 志 现 在 再 来 举 论 有 关 罪 起 源 的 第 一 个 难 题 自 由 意 志, 来 对 抗 以 物 质 机 械 论 的 决 定 论 立 场 心 理 决 定 论 认 定 人 的 自 由, 虽 然 是 以 灵 魂 的 全 体, 构 成 了 自 决 的 定 力, 而 机 械 的 决 定 论, 因 为 全 然 否 定 人 的 自 由, 破 坏 了 他 道 德 性 质 的 基 础 从 宇 宙 的 观 念 来 看, 如 何 能 够 自 由, 还 应 负 有 行 动 的 责 任? 在 机 械 论 (mechanistic) 或 决 定 的 观 点, 对 此 问 题, 只 能 作 否 定 的 答 辩 持 有 机 械 论 107

108 或 数 学 的 心 理 学 徒, 辩 论 说, 完 全 的 球 体, 能 够 完 全 地 停 留 在 水 平 面 上, 若 没 有 某 种 外 界 的 势 力, 它 是 绝 不 会 动 的 因 此, 自 由 意 志 是 无 法 想 象 的 如 果 说, 将 自 由 意 志, 按 着 论 理 的 定 义 排 除 在 外, 那 也 是 无 法 想 象 的 所 谓 接 纳 充 足 理 由 的 论 理 法 则 (logical law of sufficient reason) 的 理 性 观 念 论 者 (Leibnitz,Royce,D.C.Robinson), 相 信 所 有 的 存 在, 都 会 按 着 必 然 的 论 理 存 在 ; 认 为 宇 宙 是 包 含 全 体 的 连 带 体 系 (Implicative system) 因 此, 原 始 的 罪 之 行 动, 按 着 论 理 的 连 带, 必 定 是 必 然 的 行 动 必 然 的 行 动, 就 不 可 能 是 自 由 的 行 动 可 是, 对 于 原 始 的 罪 之 行 动, 神 发 出 的 震 怒 也 是 正 当 的 如 果 原 始 的 罪 之 行 动, 不 是 自 由 的 行 动, 神 的 震 怒 又 怎 能 成 为 正 当 呢? 伯 斯 威 尔 (Buswell) 说, 我 认 为 否 定 自 由 意 志, 是 违 背 合 理 的 证 据 和 圣 经 的 见 解, 纯 粹 是 专 横 的 哲 学 独 断 论 人 格 的 实 有, 在 某 种 动 机 中, 以 他 的 自 由 选 择 他 的 行 动 在 选 择 以 后, 负 起 他 应 有 的 责 任, 这 在 心 理 的 哲 学 的, 以 及 圣 经 的 见 解 上, 没 有 任 何 理 由 不 接 纳 如 果 神 对 罪 的 震 怒 是 正 当 的, 随 之 而 来 的, 罪 人 就 要 负 起 宇 宙 的 究 竟 的, 以 及 败 坏 的 绝 对 责 任 (Buswell,op.cit.,p.267) 现 在 讨 论 的 观 点 是 有 关 人 类 的 始 祖, 在 堕 落 与 犯 罪 的 起 源 例 证 中, 自 由 意 志 在 哲 学 上 的 可 能 性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第 9 章 自 由 意 志, 论 及 人 自 由 意 志 的 基 础, 不 是 只 有 起 源 的 创 造 意 志, 才 有 自 由 的 可 能 性, 也 着 重 在 具 有 现 实 性 的 假 定 上 同 信 条 的 3 章 1 项, 明 确 采 取 了 同 样 神 学 的 哲 学 的 假 定 小 要 理 问 答 (13 问 ), 说, 始 祖 既 靠 自 由 意 志 得 罪 了 神, 就 从 被 造 的 地 位 堕 落 了 韦 斯 敏 斯 德 标 准 文 书, 如 此 教 导 自 由 意 志 的 可 能 性, 肯 定 地 回 答 了 哲 学 的 问 题 2 为 何 容 许 罪 的 存 在? 自 有 永 有 圣 洁 良 善 大 有 权 能 无 所 不 在 的 神, 在 创 造 的 世 界 中, 为 什 么 容 许 罪 的 存 在 呢? 圣 洁 的 神, 如 何 又 会 容 许 罪 呢? 1) 一 般 合 理 的 解 答. 近 代 为 了 解 决 这 个 难 题, 综 合 所 有 提 案 的 说 明, 概 括 了 神 : (1) 在 包 括 了 自 由 动 因 的 道 德 体 系 中, 不 能 防 止 罪, 或 是 ; (2) 他 为 了 某 种 理 由, 没 有 意 欲 来 防 止 罪 即,1 罪 的 存 在,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欲 求 ;2 它 的 本 身, 或 许 不 至 于 成 为 欲 求, 但 它 可 能 会 成 为 最 大 之 善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3 它 本 身 虽 没 有 倾 向 于 善, 但 却 控 制 引 向 其 结 果 ;4 用 一 般 的 言 辞 来 容 许 它, 与 其 说 它 能 被 绝 对 的 防 止, 不 如 说 它 包 含 了 比 较 少 的 苦 恶 (Prof.Haven of Chicago,quoted by A.A.Hodge) 可 是, 事 实 上 是 : 1 神 明 确 地 容 许 了 罪 的 存 在 ;2 因 此, 他 这 样 作 是 正 当 的, 也 是 明 确 的 108

109 可 是, 他 为 什 么 是 正 当 的 呢? 这 种 要 求 信 从 拒 绝 解 答 的 悬 案, 可 能 成 为 一 个 永 久 的 奥 秘 这 个 难 题 的 解 答, 在 本 书 第 2 卷 的 神 论 中, 已 经 数 次 作 出 如 此 的 解 答 2) 改 革 宗 的 明 确 解 答. 加 尔 文 与 加 尔 文 宗 一 般 同 意, 不 论 在 何 种 意 义 上, 都 否 定 神 是 罪 的 造 成 者 (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3 章 1 项 ) 可 是, 当 我 们 发 现 神 是 那 位 随 己 意 行 作 万 事 的 ( 弗 3:11), 就 不 能 否 认 所 作 成 的, 任 何 什 么, 都 在 神 永 远 的 旨 意 里 因 此, 在 作 为 造 成 者 的 某 种 意 义 上, 任 何 事 物 都 不 例 外 (1) 保 罗 的 第 一 个 解 答. 保 罗 在 罗 马 书 9 章 中, 给 这 个 问 题 作 出 两 方 面 的 答 辩 : 首 先, 是 预 备 的 同 时, 也 是 根 本 的, 即 作 为 受 造 物, 不 能 向 神 强 嘴, 质 问 不 义 的 存 在 和 神 创 造 的 工 作 ( 罗 9:14 20) 很 多 人 的 问 题, 都 在 保 罗 第 一 个 预 备 的 答 辩 中 神 对 他 所 创 造 的 受 造 物, 拥 有 行 使 和 拣 选 的 权 柄 敬 虔 的 人, 对 随 己 意 行 作 万 事 的 神, 以 信 心 来 相 信 和 满 足 他 所 作 的 工, 绝 不 会 有 不 义 ; 也 不 会 质 疑 他 所 作 的 事 情 (2) 保 罗 的 第 2 个 解 答. 保 罗 更 进 一 步 的 教 导, 是 神 按 着 他 的 旨 意, 容 许 罪 的 存 在, 如 同 窑 匠 对 待 泥 土 保 罗 在 提 出 神 的 权 柄 以 后, 接 着 说, 倘 若 神 要 显 明 他 的 忿 怒, 彰 显 他 的 权 能, 就 多 多 忍 耐 宽 容 那 ( 法 老 ) 可 怒 预 备 遭 毁 灭 的 器 皿 ( 罗 9:22) 神 为 了 显 出 他 震 怒 和 能 力 的 目 的, 宽 容 了 法 老 的 罪 宽 容 的 意 思, 确 实 暗 示 了 神 的 容 许 回 过 头 来 看 17 节, 因 为 经 上 有 话 向 法 老 说 : 我 将 你 兴 起 来, 特 要 在 你 身 上 彰 显 我 的 权 能, 并 要 使 我 的 名 传 遍 天 下 在 法 老 恶 行 的 背 后, 有 着 神 容 许 他 行 恶 的 神 之 宽 容 加 尔 文 将 神 所 预 知 的 事 情, 作 出 单 纯 的 容 许, 以 及 他 容 许 所 拣 选 的 旨 意 之 间, 作 出 尖 锐 的 区 别 他 在 神 在 人 心 中 的 运 行 的 题 目 下 ( 基 督 教 要 义 2 卷 4 章 ), 解 释 约 伯 记 第 1 章, 说, 我 们 怎 能 把 同 一 行 动 同 归 于 神 撒 但 和 人 呢? 我 们 若 先 检 讨 这 行 动 的 目 的, 其 次 研 究 它 的 执 行 方 式, 就 不 难 解 决 这 问 题 了 神 的 目 的 是 以 灾 难 训 练 他 仆 人 的 忍 耐 性 ; 撒 但 的 目 的 是 尽 力 叫 他 失 望 ; 迦 勒 底 人 的 目 的 是 作 奸 犯 科, 以 他 人 的 财 产 饱 自 己 的 私 囊, 神 让 他 的 仆 人 吃 撒 但 的 苦, 让 撒 但 支 配 他 所 指 派 执 行 他 旨 意 的 迦 勒 底 人 ; 撒 但 以 他 的 毒 刺 耸 恿 迦 勒 底 人 犯 罪, 于 是 他 们 横 行 不 义, 自 陷 于 罪 恶 的 漩 涡 里 在 下 一 个 项 中, 加 尔 文 批 评 奥 古 斯 丁, 说, 他 认 为 盲 目 无 情 不 是 神 所 运 行 的, 乃 是 神 的 预 知 但 这 巧 妙 的 说 法 与 经 上 无 数 的 说 明 是 不 相 符 的 ; 圣 经 所 指 的, 分 明 是 神 的 干 预, 而 不 仅 是 预 知 加 尔 文 继 续 说, 奥 古 斯 丁 在 其 所 著, 罪 恶 不 仅 是 由 许 可 或 预 知 所 生, 乃 是 由 神 的 权 力 所 生 认 为 神 对 法 老 的 宽 容,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许 可 加 尔 文 总 是 反 对 这 种 见 解 这 是 神 为 了 启 示 自 己 的 目 的, 所 容 许 的 旨 意 ( 比 较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3 109

110 章 2 项 ) 如 果 没 有 藉 着 神 的 权 能 圣 名 震 怒 能 力 荣 耀, 包 含 了 容 许 对 法 老 的 罪 之 旨 意 启 示 事 件 的 启 示, 那 么, 救 赎 进 程 的 历 史, 又 将 成 什 么 呢? 在 罗 马 书 第 9 章 的 亮 光 下, 藉 着 保 罗 对 法 老 罪 之 容 许 的 正 当 类 推, 我 们 可 以 推 想 神 所 容 许 的 原 始 之 罪, 也 是 正 当 的 约 瑟 对 他 的 哥 哥 们 说, 从 前 你 们 的 意 思 是 要 害 我, 但 神 的 意 思 原 是 好 的, 要 保 全 许 多 人 的 性 命, 成 就 今 日 的 光 景 ( 创 50:20) 神 为 了 美 善 的 目 的, 容 许 了 恶 3 容 许 撒 但 的 试 探 是 什 么 缘 故? 神 容 许 撒 但 对 人 的 试 探 公 义 吗? 我 们 认 为 这 个 容 许, 不 但 没 有 不 义, 而 且 是 慈 善 的 考 察 下 列 几 点, 就 会 告 诉 我 们, 这 种 试 探 的 容 许, 包 含 了 慈 善 1) 试 验 的 需 要. 人 有 几 种 理 由, 需 要 试 验 (1) 选 择 的 能 力. 神 赋 予 人 选 择 的 能 力, 使 他 知 道 什 么 是 反 对 神 的 旨 意, 然 后 作 出 选 择 而 且, 那 种 能 力 是 道 德 发 展 的 必 要 条 件 神 没 有 为 了 他 的 荣 耀, 将 人 造 成 没 有 选 择 的 自 动 机 械 人 人 的 倾 向 虽 然 向 着 神, 但 也 有 选 择 反 对 的 能 力 ; 在 选 择 反 对 的 可 能 性 面 前, 只 有 坚 持 他 的 选 择, 才 能 巩 固 这 种 倾 向 (2) 圣 洁 的 强 化. 试 验 的 本 身, 没 有 将 灵 魂 导 入 迷 路 的 倾 向 如 果 灵 魂 的 圣 洁 得 以 确 立, 试 验 就 使 那 个 圣 洁 更 加 强 化 和 坚 固 只 有 反 对 神 萌 生 自 我 的 恶 意, 才 能 转 成 试 探 的 败 亡 后 果 太 阳 的 热 气, 没 有 使 深 入 湿 润 泥 土 中 的 植 物 的 根 枯 萎 死 去, 反 而 使 它 的 根 更 加 深 固 的 茁 壮 同 样 地, 试 验 的 本 身, 没 有 使 灵 魂 有 恶 化 的 倾 向 只 有 落 在 土 浅 石 头 地 上 的 种 子, 日 头 出 来 一 晒, 就 枯 干 了 ( 太 13:5 6) 主 耶 稣 没 有 将 失 败 的 原 因 归 给 太 阳, 而 是 在 泥 土 和 根 之 间, 找 出 土 既 不 深, 因 为 没 有 根 的 原 因 如 同 假 信 徒 招 来 的 失 败, 会 带 来 真 信 徒 信 仰 上 炙 热 的 复 兴 2) 试 验 的 妥 当. 临 到 始 祖 的 试 验, 在 几 种 角 度 上 是 妥 当 的 (1) 不 可 避 免 的 堕 落. 撒 但 在 没 有 外 在 的 试 验 下, 尚 且 堕 落 而 人 试 验 的 失 败, 很 难 推 想 如 果 没 有 撒 但 的 试 探, 就 不 会 有 试 验 天 使 的 视 觉, 不 像 动 物 般 的 朦 胧, 或 是 需 要 藉 着 感 觉 来 得 到 某 种 感 化, 它 是 不 是 因 着 试 验, 堕 落 成 为 恶 灵 呢? 它 们 类 似 以 赛 亚 书 14:13 14 节 中 的 描 写, 因 着 过 分 的 欲 望 冲 动, 故 意 犯 罪 堕 落 成 为 恶 灵 如 此, 穿 上 肉 身 之 人, 有 更 多 的 可 能 性, 受 到 某 种 自 发 的 冲 动, 违 背 神 的 命 令 (2) 责 任 的 减 轻. 人 如 果 没 有 撒 但 的 试 探 而 堕 落 的 话, 就 要 独 自 担 当 他 的 责 任 因 着 自 发 创 始 的 罪, 自 己 将 要 成 为 撒 但 神 容 许 撒 但 与 人 分 担 罪 责, 将 人 从 失 望 中 救 出 来 (Trench, Studies in the Gospels, p ) 主 人 说 : 这 是 仇 敌 作 的 ( 太 13;28) (3) 恶 的 具 体 化. 试 探 是 以 具 体 的 罪 恶 的 位 格 诱 惑 的 灵 显 现 出 来 其 110

111 对 抗 的 状 况 是 便 利 的 而 且, 那 恶 灵 是 藉 着 有 形 物 的 蛇 的 言 语 和 行 动 来 试 探 人 的 这 比 心 中 无 形 罪 恶 势 力 的 无 形 活 动, 容 易 认 识 惊 醒 和 对 抗 3) 抵 抗 的 可 能 性. 亚 当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受 造, 充 分 拥 有 抵 抗 试 探 的 能 力 他 圣 洁 的 生 活 虽 在 初 步 阶 段, 但 他 的 精 神 却 没 有 缺 陷, 拥 有 惊 人 的 知 识 和 极 高 的 天 赋, 看 他 给 动 物 命 名 的 事 实 就 能 证 明 他 有 能 力 选 择 顺 从 或 不 顺 从, 他 如 果 选 择 顺 从 来 抵 抗 试 探, 撒 但 就 要 像 后 世 记 载 的 那 样, 离 开 他 逃 跑 了 ( 雅 4:7) 这 几 种 说 明, 显 出 神 容 许 撒 但 试 探 的 事 件, 包 含 了 神 的 慈 善 虽 然 事 件 中 所 包 含 的 道 德 难 题,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地 解 答, 但 至 少 可 以 看 到 有 所 缓 解 4 圣 者 又 是 如 何 堕 落 的 呢? 拥 有 积 极 圣 洁 性 向 的 受 造 物, 在 他 的 意 志 中, 罪 又 是 如 何 起 源 的 呢? 罪 的 起 源 是 这 样 的 : 1 第 一 人 意 志 的 素 质 是 不 容 易 和 谐 的 如 果 倾 向 决 意 的 爱 好 和 欲 望 相 同, 他 的 爱 好 和 欲 望 的 善 与 恶, 是 藉 着 永 久 道 德 的 意 志 状 态 来 决 定 的, 那 么, 圣 洁 的 意 志, 如 何 能 成 为 罪 恶 决 意 的 起 源 呢? 即, 亚 当 灵 魂 的 永 久 状 态, 为 什 么 不 能 成 为 自 发 的 圣 洁 呢? 2 第 二 在 亚 当 的 圣 洁 性 向 中, 罪 起 源 的 普 遍 经 验 和 调 和 是 很 难 的 对 于 罪 的 欲 望 或 决 意, 认 为 都 是 起 源 于 神 圣 洁 的 意 志, 或 是 圣 徒 和 天 使 的 圣 洁 意 志 ; 或 是 反 对 真 正 圣 洁 的 爱 好 或 决 意, 没 有 超 自 然 的 重 生, 从 堕 落 败 坏 的 意 志 中 起 源 ( 路 6:43-45), 同 样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如 此, 罪 恶 的 决 意, 如 何 能 从 神 圣 洁 的 意 志 里 起 源 呢? 1) 很 难 有 合 理 的 说 明. 亚 当 是 圣 洁 的, 他 被 造 的 意 志 是 容 易 偏 差 的 而 且, 他 的 堕 落 是 由 神 的 证 言 已 经 确 认 的 事 实 我 们 即 使 无 法 合 理 的 说 明 这 个 事 实, 但 却 定 要 相 信 这 个 事 实, 我 们 不 可 能 作 出 合 理 的 说 明 : 1 因 为 我 们 对 有 关 人 的 意 志, 无 论 采 取 任 何 理 论, 总 是 有 无 法 计 算 的 要 素 ; 2 我 们 所 有 的 推 理, 必 定 要 以 意 志 为 基 础, 但 是 任 何 人 的 意 识, 都 没 有 亚 当 的 经 历 我 们 对 罪 恶 决 意 的 起 源, 充 分 而 明 确 可 是, 我 们 在 说 明 亚 当 的 事 件 上, 所 需 要 的 论 据 却 不 充 分 2) 接 近 的 解 答. 我 们 用 接 近 的 样 式, 试 图 来 作 几 种 解 答 :1 以 神 无 限 独 立 的 意 志, 来 推 论 受 造 物 倚 靠 的 意 志 是 不 健 全 的 ;2 天 上 圣 徒 和 天 使 的 无 误 性, 不 是 固 有 的, 而 是 神 添 上 的 坚 振 性 恩 典, 他 们 没 有 在 试 验 的 状 态 亚 当 虽 然 拥 有 自 由 的 意 志, 但 却 没 有 被 坚 振 (Comrirmed); 3 人 败 坏 的 意 志, 无 法 发 起 圣 洁 的 爱 好 和 决 意 因 为, 要 使 这 些 成 为 圣 洁, 需 要 圣 洁 的 元 质 临 在 可 是, 另 一 方 面, 在 亚 当 圣 洁 的 意 志 里, 道 德 上 已 经 是 中 性 的, 其 本 身 虽 然 拥 有 很 多 不 善 不 恶 的 元 质, 但 在 理 性 和 良 心 的 管 辖 怠 慢 时, 就 会 带 来 恶 化 和 放 纵 的 结 果, 违 背 了 神 的 旨 意 因 着 对 神 的 骄 傲 和 111

112 不 信, 向 着 禁 果 起 了 贪 婪, 兴 起 善 恶 知 识 的 野 心, 在 撒 但 有 力 的 诱 惑 下, 不 顾 禁 令, 挑 动 了 前 述 的 动 机, 使 灵 魂 得 意 忘 形, 将 对 神 权 威 应 有 的 尊 崇, 以 及 对 威 严 该 有 的 敬 畏 暂 时 中 性 化 ;4 亚 当 虽 然 拥 有 圣 洁 性 向 的 属 性, 但 却 没 有 经 验 试 探 的 攻 击 ;5 亚 当 凭 着 自 己 中 性 道 德 性 质 的 元 质, 受 到 智 能 优 越 者 的 攻 击, 那 个 智 能 者, 在 最 大 的 意 义 上, 是 所 有 罪 恶 的 起 源 5 对 亚 当 之 罪 的 惩 罚 是 否 过 重? 轻 微 地 不 顺 从, 受 到 那 么 重 大 的 惩 罚, 这 是 否 有 失 公 平? 因 为 亚 当 吃 了 禁 果 的 轻 微 过 失, 就 要 使 他 和 他 的 子 孙, 以 及 全 人 类, 承 受 命 运 的 永 远 灾 难 这 与 神 的 公 义 是 否 矛 盾? 对 这 种 质 疑, 可 能 有 几 种 答 辩 1) 一 般 的 答 辩. 一 般 的 答 辩 是 :1 约 法 虽 然 单 纯, 但 却 是 考 验 顺 从 的 最 好 方 法 不 听 话 的 孩 子, 外 表 虽 有 顺 从 的 样 子, 但 内 心 却 没 有 真 正 的 顺 从 相 反, 在 小 事 上 忠 心 的 人, 在 大 事 上 也 会 忠 心 2 不 准 吃 善 恶 果 的 命 令, 乃 显 出 神 对 人 的 绝 对 主 权 神 要 人 看 到 那 棵 果 树, 记 住 一 切 所 有, 都 是 从 神 而 来, 人 只 不 过 是 管 理 人 而 已 这 棵 树 作 为 产 权 的 事 件, 考 验 人 的 顺 从, 成 为 向 着 神 的 心 灵, 正 当 状 态 的 外 在 表 相 可 是, 人 伸 手 摘 吃 果 子 时, 就 否 定 了 神 的 主 权 所 以, 只 有 打 发 他 们 出 去 (John Hall)3 禁 令 所 附 加 的 惩 罚, 暗 示 他 们 不 是 不 知 道 意 义 的 重 要 性 ( 创 2:17,3:3) 如 同 诫 命 是 话 语 的 中 心, 那 棵 树 就 是 命 令 的 中 心 选 择 是 在 生 命 树 与 死 亡 树 之 间 要 在 神 与 自 己 之 间 作 出 选 择 他 采 取 了 一 面, 就 要 排 斥 另 一 面 (Hodge, Christian Theology,p.206,207)4 因 此, 他 不 顺 从 的 行 为, 甚 为 叛 逆 显 出 他 与 神 的 疏 远, 忘 恩 负 义 背 逆 贪 婪 一 意 孤 行 等 行 为 不 顺 从 的 动 机, 不 是 食 欲 的 驱 使, 而 是 自 己 要 像 神 的 野 心 吃 了 禁 果 的 外 在 行 为, 只 是 外 在 的 一 面, 其 背 后 却 是 全 人 的 背 叛, 即 他 不 顾 与 神 的 约 法, 只 想 满 足 自 己 的 野 心 2) 根 本 的 解 决. 我 们 特 别 在 行 为 之 约 的 亮 光 下, 将 这 个 问 题 作 出 根 本 的 解 决 禁 吃 善 恶 果 的 命 令, 就 是 为 要 在 行 为 之 约 的 条 件 中 显 出 顺 从 这 个 试 验 的 命 令, 绝 不 是 稀 松 平 常 的 吩 咐, 而 是 非 常 严 肃 的 命 令 而 且, 亚 当 代 表 所 有 人 类, 持 有 第 二 当 事 者 的 资 格, 他 的 顺 从 和 背 逆, 的 确 能 够 左 右 所 有 人 类 永 久 命 运 的 效 能 因 此, 作 为 相 信 行 为 之 约 教 理 的 人, 就 不 会 认 为 有 关 善 恶 果 的 禁 令, 是 稀 松 平 常 的 吩 咐, 或 对 背 逆 的 行 为, 视 为 轻 微 的 过 失, 以 致 作 出 轻 薄 的 见 解 112

113 第 二 章 罪 的 转 嫁 始 祖 最 初 的 罪 责 和 腐 败, 转 嫁 给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产 出 全 世 界 的 堕 落 人 类 这 就 如 罪 是 从 一 人 入 了 世 界, 死 又 是 从 罪 来 的 ; 于 是 死 就 临 到 众 人, 因 为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 罗 5:12) 神 和 亚 当 立 的 约, 不 是 单 为 他 自 己, 也 是 为 他 的 后 裔, 所 以 凡 从 亚 当 常 例 而 生 的 人, 都 在 亚 当 初 次 的 过 犯 中, 一 同 犯 罪, 一 同 堕 落 了, 始 祖 堕 落 将 世 人 陷 在 罪 恶 和 悲 惨 的 境 况 中 ( 小 要 理 问 答 16 17) 我 们 先 来 察 看 人 类 世 界 一 般 的 堕 落 相 和 普 遍 的 罪 恶 相, 然 后 再 找 到 罪 的 转 嫁 事 实 和 理 由 来 说 明 第 1 节 人 类 的 一 般 堕 落 相 今 天 世 界 上 的 人, 是 以 堕 落 的 受 造 物 出 现 人 里 面 的 没 有 完 全 被 抹 杀, 却 已 不 是 本 来 的 状 态, 已 被 破 坏 和 污 染 神 之 形 像, 虽 然 1 一 般 的 堕 落 痕 迹 世 界 各 处 尚 有 遗 留 下 来 的 古 时 神 庙, 以 及 其 它 各 样 的 建 筑 废 墟 不 但 在 古 代 的 近 东, 就 是 在 东 南 亚 和 中 非 的 丛 林 中, 也 可 以 发 现 这 种 废 墟 那 些 神 庙 和 古 代 的 建 筑 物, 大 部 分 是 可 以 按 着 本 来 的 设 计 恢 复 的 考 古 学 者 如 何 知 道, 某 些 石 头 是 因 为 非 人 格 自 然 势 力 的 结 果, 而 某 些 大 而 华 丽 的 石 头, 却 是 装 饰 建 筑 的 废 墟 有 些 废 墟 的 部 分, 可 以 看 到 由 切 断 的 岩 石 组 合 成 的 形 态 痕 迹 其 中 多 有 显 出 它 的 规 模 和 设 计, 发 现 曾 有 的 破 坏 痕 迹 和 证 据 同 样 地, 从 人 现 在 的 状 态 中, 可 以 看 到 他 本 来 天 真 淳 朴 的 一 面, 继 而 发 现 因 堕 落 而 恶 化 的 很 多 痕 迹 1) 当 为 的 感 性. 将 人 看 成 是 堕 落 实 有 的 理 由 之 一, 因 他 普 遍 拥 有 正 邪 的 感 性 (sense), 成 为 某 些 思 想 的 自 然 表 现, 形 成 今 天 所 有 文 化 的 实 际, 可 以 作 为 研 究 的 对 象 对 照 中 特 别 是 有 关 的 伦 理, 成 为 某 种 非 常 贵 重 的 概 念 为 了 神 存 在 的 道 德 论 证, 人 所 拥 有 的 当 为 感 性 (sense of ought), 若 不 是 从 神 引 出 来 的 观 念, 就 无 法 加 以 说 明 人 道 德 感 性 的 外 在 工 作, 即 便 有 些 矛 盾, 但 他 深 处 的 感 性, 显 出 他 本 来 高 贵 状 态 中 的 堕 落 证 据 单 纯 的 自 然 进 化 过 程, 如 何 不 是 单 纯 的 欲 望, 而 是 渴 望 道 德 的 义 务, 向 着 实 现 道 德 标 准 义 务 的 感 性 兴 起 2) 高 等 的 才 能. 相 信 人 是 从 比 较 高 等 的 状 态 堕 落 的 另 一 个 理 由, 就 是 发 现 他 具 有 超 越 现 在 的 观 念, 或 成 就 比 现 在 更 远 大 的 才 能 我 们 现 在 生 活 在 113

114 一 个 比 较 高 科 技 的 社 会 可 是, 如 果 使 那 些 全 然 没 有 复 杂 生 活 经 验 的 人, 就 是 所 谓 原 始 社 会 的 个 人, 也 可 以 训 练 他 们 来 从 事 当 代 高 等 工 艺 和 规 范 的 技 术 工 作 这 岂 不 证 明 他 们 即 使 生 活 在 原 始 社 会 里, 却 拥 有 实 行 比 现 实 生 活 更 高 的 才 能? 同 样 地, 我 们 所 有 的 人 类, 可 以 本 着 超 越 现 在 的 才 能, 回 顾 本 来 所 拥 有 的 高 等 状 态 文 化 常 以 突 飞 猛 进 的 步 伐 来 发 展, 而 人 们 也 会 快 速 地 来 适 应 新 的 发 明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西 方 的 文 化, 在 基 督 以 后 的 几 个 世 纪, 发 明 了 以 零 为 符 号 的 十 进 位 算 法, 就 是 很 好 的 例 证 如 同 笛 卡 尔 (Descartes) 的 几 何 学 解 释, 莱 布 尼 滋 (Liebnitz) 的 微 积 分 等 阔 步 的 进 展, 以 及 晚 近 象 征 论 理 学 的 进 展, 都 有 值 得 关 注 的 突 然 步 伐 就 是 在 物 理 学 生 物 学 的 自 然 科 学 界, 也 有 值 得 同 样 关 注 的 发 现, 真 是 无 暇 来 多 谈 象 征 论 理 学 (logic of symbolism) 所 包 含 的 严 谨 思 想, 人 类 虽 然 无 法 来 经 历, 但 今 天 的 大 学 生 却 能 接 受 那 种 复 杂 的 原 理, 在 采 纳 与 应 用 上 挥 洒 自 如 在 发 展 中, 人 有 着 惊 人 的 调 节 能 力 这 岂 不 指 向 人 们 本 来 就 拥 有 比 较 高 等 的 适 应 能 力 吗? 3) 紊 乱 的 冲 突. 人 是 堕 落 实 有 事 实 的 另 一 证 据, 就 是 个 人 或 社 会, 如 果 没 有 招 来 不 幸 的 后 果, 就 不 会 表 现 出 那 种 冲 突 的 现 象 这 种 冲 动 多 数 藉 着 克 己 来 抑 制 聪 明 的 人 为 了 平 衡 和 调 和 属 灵 的 生 活, 必 定 以 某 种 克 己 的 方 法 来 调 节 自 己 例 如 某 些 人, 过 多 的 饮 食 伤 害 到 自 己 的 身 体 和 精 力, 无 法 享 受 他 应 有 的 乐 趣 他 要 节 制 自 己 的 食 欲, 才 是 贤 明 之 举 某 些 心 理 学 家, 将 人 的 冲 动 分 成 三 类 : 就 是 饮 食 自 卫 和 爱 的 冲 动 这 种 分 类, 在 学 问 上 不 知 是 否 正 确, 但 却 可 作 我 们 属 灵 原 则 的 例 证 按 基 督 教 的 人 观, 人 的 受 造 本 来 是 均 衡 的 对 于 饮 食 自 卫 和 爱 情, 本 来 皆 符 合 神 的 旨 意 和 人 的 情 绪 按 基 督 徒 所 见, 现 今 的 人, 失 去 了 内 在 的 均 衡, 显 明 地 倾 向 于 罪 恶 的 势 力 上 述 引 用 了 饮 食 的 例 证, 而 自 卫 的 冲 动, 也 会 引 导 他 有 类 似 的 恶 用 这 会 使 某 些 人, 走 向 卑 鄙 ; 而 另 一 些 人, 则 引 向 粗 暴 大 多 数 的 人, 把 爱 的 冲 动, 扭 曲 成 肉 欲, 招 来 不 幸 的 后 果 人 的 冲 动, 需 要 抑 制 和 克 服 事 实 上, 这 些 证 据 显 出 他 远 离 了 这 种 冲 动 的 本 来 位 置 4) 非 人 道 的 活 动. 以 残 忍 和 败 坏 为 特 征 的 非 人 道 活 动 (inhuman human activities), 不 能 想 像 从 自 然 发 展 出 来 的 我 们 认 为 非 人 道 这 个 词, 本 来 就 不 该 有 的, 却 把 它 看 成 不 当 意 图 的 证 据 研 究 动 物 行 动 的 人 说, 人 有 时 对 人 的 那 种 残 忍, 在 动 物 界 中 也 无 法 看 到 在 变 态 心 理 学 精 神 疗 法 精 神 分 析 学 中, 有 很 多 逻 辑 论 据 的 参 考, 说 明 人 是 堕 落 的 受 造 物 1930 年 巴 波 尔 (Barbour) 博 士, 认 为 人 心 紊 乱 的 事 实, 与 其 多 数 说 是 从 神 话 的 无 意 识 (mythological unconscious ) 或 是 因 着 Id ( Freud) 人 种 的 无 意 识 ( racial unconscious ) 或 是 集 合 的 无 意 识 ( collective unconscious )(Jung) 等 说 明, 不 如 说 那 是 罪 之 结 果 的 圣 经 114

115 说 明 (Clifford E.Barbour, Sin and the New Psychology,Edin,Abingdon Press,1930 ) 巴 波 尔 在 其 著 作 的 序 言 中, 引 用 H R 麦 金 多 绪 (H.R.Mckintosh) 的 话 说, 心 里 的 恶, 或 道 德 的 病 和 罪, 并 不 一 样 精 神 分 析 学 帮 助 人 在 他 里 面, 或 他 有 限 的 环 境 中 有 调 和 的 倾 向 基 督 教 却 追 求 更 进 一 步 地 使 他 与 神 有 正 常 的 关 系, 继 而 来 治 疗 罪 换 言 之, 罪 之 结 果 的 紊 乱, 只 有 藉 着 罪 得 医 治 的 疗 法, 才 是 最 好 的 疗 法 只 要 有 道 德 感 的 人 都 会 知 道 : 他 不 是 要 成 为 什 么, 也 不 是 想 要 成 为 什 么, 更 不 是 他 要 成 为 最 初 的 什 么 2 圣 经 中 的 堕 落 痕 迹 圣 经 指 出 堕 落 的 痕 迹, 特 别 是 从 宗 教 堕 落 的 混 乱 和 自 然 败 坏 的 恶 相 中 可 以 找 到 后 者 与 前 者, 显 著 地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1) 宗 教 道 德 的 混 乱. 罗 马 书 1 章 的 下 半 段, 使 徒 保 罗 描 写 宗 教 道 德 的 混 乱, 就 是 人 属 灵 堕 落 的 明 显 痕 迹 保 罗 描 写 人 的 沦 落, 一 语 道 破 本 来 的 状 态 即, 神 的 事 情, 人 所 能 知 道 的, 原 显 明 在 人 心 里,, 但 藉 着 所 造 之 物, 就 可 以 晓 得, 叫 人 无 可 推 诿 虽 然 如 此, 却 不 当 作 神 荣 耀 他, 也 不 感 谢 他, 将 不 能 朽 坏 之 神 的 荣 耀 变 为 偶 像, 仿 佛 必 朽 坏 的 人 和 飞 禽 走 兽 昆 虫 的 样 式 ( 罗 1:19-23) 因 此, 神 三 次 强 调 任 凭 他 们 罪 恶 的 生 活 ( 罗 1: ) 随 后, 看 到 保 罗 描 写 人 类 道 德 堕 落 的 种 种 罪 恶 ( 罗 1:29-32), 比 其 它 的 著 作 ( 不 论 圣 经 或 世 俗 的 作 品 ), 更 显 出 难 得 的 雄 辩 有 位 宣 教 士 在 异 教 的 国 家, 对 一 群 未 曾 听 过 圣 经 的 人, 宣 读 罗 马 书 第 1 章, 当 他 读 到 描 写 罪 恶 和 腐 败 的 经 文 时, 听 众 中 有 位 老 者, 口 里 叽 里 咕 噜 地 作 出 威 胁 状, 显 出 他 非 常 愤 怒 的 态 度 当 宣 教 士 念 完 那 章, 合 上 圣 经 的 时 候, 那 位 老 者 起 来 喊 到, 谁 将 我 所 作 的, 都 告 诉 了 你? 一 个 有 思 想 的 人, 面 对 圣 经 指 出 的 道 德 堕 落, 虽 然 每 一 样 罪, 不 是 自 己 所 犯 的, 但 他 也 会 在 想 : 那 是 我 所 属 的 人 类, 我 是 那 个 种 类 的 人, 我 是 属 于 那 座 废 墟 2) 自 然 败 坏 的 苦 恶 相. 罗 马 书 第 1 章 中, 使 徒 严 峻 地 描 写 人 类 宗 教 道 德 不 当 的 混 乱 状 态, 同 书 的 8 章 (18-22) 里, 指 出 受 造 之 物 服 在 虚 空 之 下 受 造 之 物 服 在 虚 空 之 下, 不 是 自 己 愿 意, 而 且 受 造 之 物 仍 然 指 望 脱 离 败 坏 的 辖 制, 同 时, 我 们 知 道 一 切 受 造 之 物 一 同 叹 息 劳 苦, 直 到 如 今 物 质 世 界 的 变 迁 无 常 衰 败 消 散, 因 为 不 完 全 和 多 有 灾 难, 自 然 就 服 在 虚 空 之 下 败 坏 是 物 质 和 肉 体 的 腐 蚀, 即 意 味 着 死 亡 和 破 灭, 这 作 为 虚 空 的 同 义 词 交 替 使 用 自 然 受 到 虚 空 和 腐 败 的 蹂 躏, 好 像 叹 息 和 痛 苦 的 样 子 万 物 在 败 坏 的 辖 制 下, 指 望 得 到 释 放 的 日 子 受 造 之 物 一 同 叹 息 劳 苦, 当 然 是 现 在 的 状 态, 而 这 种 状 态 却 不 是 正 常 的 状 态 我 们 知 115

116 道 的 意 思, 知 道 自 然 界 的 灾 难 和 苦 害 是 一 种 常 识 这 种 常 识 :(1) 知 道 自 然 因 着 人 类 的 犯 罪 受 到 惩 治, 是 基 督 徒 的 意 识 (Meyer);(2) 这 是 比 较 普 遍 的 观 察 和 信 念, 因 为 我 们 知 道 的 原 文 (οϊδαμεν) 是 指 普 遍 的 知 识 使 徒 指 出 一 般 人, 对 现 今 状 态 的 确 信, 不 是 正 常 的 自 古 以 来, 这 种 叹 息 在 人 们 口 中, 习 以 为 常 持 续 不 断 从 过 去 传 说 的 黄 金 时 代 和 赛 顿 (Saturn) 的 盛 世 之 治 (Ovid,Fasti, Ⅳ,197;Virgil,Bucolica, Ⅳ,6), 可 以 推 测 人 灵 魂 的 完 美, 先 于 适 宜 的 环 境, 这 在 柏 拉 图 的 思 索 (Phoedo,73-80) 中, 也 可 看 到 近 代 诗 歌 和 音 乐 中, 最 流 行 而 深 刻 的 音 调, 则 是 在 感 觉 生 活 困 倦 时, 唱 出 凡 夫 俗 子 叹 息 的 不 是 常 远 地 活 着 (Shead) 第 2 节 罪 的 普 遍 性 前 节 陈 述 始 祖 的 犯 罪, 带 来 人 类 的 堕 落, 而 且, 堕 落 的 痕 迹 在 各 方 面 都 能 看 到 其 中 举 论 了 宗 教 道 德 的 混 乱, 提 出 人 类 罪 恶 的 堕 落 痕 迹 现 在 着 重 在 人 类 罪 恶 的 普 遍 点 上, 进 一 步 展 开 堕 落 痕 迹 的 根 本 描 写 虽 然 可 从 各 方 面 来 举 论 人 的 堕 落 痕 迹, 但 其 中 的 根 本 却 是 罪 恶 的 普 遍 性 只 有 看 清 罪 恶 的 普 遍 性, 晓 得 始 祖 的 罪 转 嫁 于 全 人 类 的 事 实, 才 是 关 键 的 证 据 有 关 罪 的 起 源 和 性 质, 虽 然 有 见 解 上 的 差 异, 但 却 很 少 有 人 否 认, 罪 临 到 人 类 的 身 心 和 生 活 这 是 引 人 关 注 的 事 实 1 宗 教 史 和 哲 学 史 的 证 言 1) 宗 教 史 的 证 言. 宗 教 史 对 罪 的 普 遍 性 作 出 有 力 的 证 言 很 多 异 教 广 泛 地 显 出 人 类 的 罪 意 识 与 最 高 的 实 有 需 要 和 睦 的 意 识 人 未 能 达 到 理 想 完 美, 站 在 某 种 崇 高 的 权 柄 面 前, 总 有 被 定 罪 的 感 觉 因 此, 在 感 性 世 界 中, 需 要 听 到 良 心 的 声 音 和 神 的 抚 慰 以 牺 牲 的 血, 反 复 浇 灌 祭 坛 的 方 法, 或 是 以 告 白 和 从 罪 中 得 救 的 祈 求, 表 现 出 万 民 的 罪 之 意 识 这 是 今 天 的 宣 教 士 们 在 各 处 可 以 看 到 的 现 象 古 代 希 腊 的 历 史 家 普 鲁 塔 克 (Plutarch) 看 到 公 祭 坛 前 含 着 泪 水 满 布 愁 容 苍 白 的 脸 孔 在 烂 泥 中 打 滚, 承 认 自 己 的 罪 (Strong, Syst.,Theol. Ⅱ,p.575) 抹 勒 的 祭 火, 神 庙 的 窟 窿, 恒 河 里 丢 进 鳄 鱼 口 中 的 婴 儿, 苦 修 的 生 活, 自 我 鞭 打 或 以 自 我 羞 辱 的 行 为, 常 用 牺 牲 的 血 涂 红 祭 坛, 作 出 使 人 侧 目 的 罪 意 识 告 白 (David S. Clark, A Syllabus of Systematic Theology,1921,p.175) 2) 哲 学 史 的 证 言. 哲 学 史 中 也 明 确 地 指 出 罪 的 普 遍 性 初 期 希 腊 的 哲 学 者 们, 已 在 与 道 德 苦 恶 的 难 题 中 角 力, 其 后 代 有 名 的 哲 学 家 们, 没 有 不 曾 接 触 到 这 个 难 题 的 人, 他 们 都 承 认 这 个 道 德 苦 恶 的 普 遍 性, 但 却 无 法 提 出 对 这 种 现 象 的 说 明 柏 拉 图 认 为, 似 乎 有 只 眼 瞎 而 多 头 的 万 恶 猛 兽 在 我 里 面, 116

117 因 为 腐 败 的 原 因 是 从 父 母 而 来, 我 们 就 没 有 什 么 办 法 来 丢 弃 它, 或 是 避 免 那 些 恶 习 的 缺 点 (Plato,Meno,89) 亚 里 斯 多 德 在 他 的 伦 理 学 (1 卷 11 章 ) 中 说, 在 人 的 里 面, 除 了 理 性 以 外, 还 有 和 它 对 抗 斗 争 奋 战 的, 另 一 种 生 得 的 原 理, 在 灵 魂 中, 除 了 理 性 以 外, 还 有 反 对 对 抗 的 其 它 什 么 可 是, 如 同 亚 里 斯 多 德, 没 有 说 明 那 个 原 因, 也 没 有 提 出 什 么 疗 法 (Chase, Introd.to.Aristotele s Ethics ) 18 世 纪 的 人, 对 固 有 的 善, 虽 然 怀 着 外 在 梦 想 的 乐 观 主 义 但 在 他 们 面 前 却 暴 露 出 幼 稚 的 事 实, 受 到 康 德 猛 烈 的 责 备 康 德 反 对 过 时 的 理 性 论, 认 为 人 性 中 拥 有 固 有 的 恶 他 又 主 张 人 在 本 质 上, 拥 有 恶 与 腐 败 的 恶 的 倾 向 多 数 自 由 主 义 的 神 学 者 受 到 劝 诱, 在 讲 道 中, 虽 然 相 信 人 固 有 的 善, 就 是 福 音 的 真 理, 但 今 天 却 不 时 有 人 认 为, 这 是 过 去 最 有 害 的 谬 误 2 理 性 与 经 验 的 证 言 1) 理 性 的 说 明 要 求 理 性 说 明 的 三 种 事 实 :1 每 颗 心 都 有 罪 恶 的 性 向, 以 及 生 活 中, 普 遍 地 存 在 罪 恶 的 行 动 ;2 偏 向 恶 的 倾 向 和 向 善 的 意 念, 需 要 不 断 地 教 育, 但 恶 的 冲 动, 却 是 油 然 而 生 ;3 每 个 人 的 道 德 达 到 意 识 期 时, 他 的 意 志 早 已 向 试 探 投 降, 意 识 到 自 己 违 犯 了 神 的 律 法 人 的 利 己 心, 幼 年 期 就 显 出 人 性 的 自 私 孩 童 不 顾 他 人 的 利 害, 只 追 求 自 己 的 快 乐 问 他 们 错 误 的 原 因, 答 案 是 没 有 作 过, 不 知 道 是 错 人 在 幼 年 时, 偶 尔 作 出 有 害 自 己 的 事, 大 概 也 是 这 种 原 因 吧! 理 性 使 人 不 得 不 探 索 罪 恶 状 态 的 深 部 底 层, 如 同 我 们 对 共 同 物 理 的 知 识 现 象, 驱 使 自 己 用 共 同 物 理 的 知 识 来 解 释 这 种 共 同 道 德 的 现 象, 也 要 在 共 同 道 德 的 属 性 中 说 明 驱 使 自 己 探 求 对 神 律 法 普 遍 反 对 的 原 因 难 题 只 有 一 个, 可 能 的 答 案 是 人 类 共 同 的 属 性 腐 败 换 言 之, 在 有 单 一 个 人 的 意 志 之 前, 就 有 了 要 离 开 神, 寻 求 满 足 自 己 欲 望 的 认 识 巴 斯 噶 (Pascal) 说, 我 们 生 来 就 不 义, 大 部 分 都 是 向 着 自 己 因 为, 倾 向 自 己 的 癖 性, 是 一 切 紊 乱 的 开 始 2) 经 验 的 实 证 生 活 的 经 验, 证 明 人 的 性 质 是 恶 的 (1) 道 德 缺 陷 的 验 证. 每 个 人 生 活 经 验 的 正 比 例, 就 深 切 知 道 自 己 与 别 人 道 德 的 缺 陷 塞 内 加 (Seneca) 说, 我 们 都 是 恶 的 当 人 们 指 责 别 人 的 时 候, 这 些 指 责 都 会 在 自 己 心 里 发 现 我 们 自 己 是 恶 的, 也 生 活 在 恶 人 中 间 (Seneca,De lra,3:26), 歌 德 (Gaethe) 说, 我 没 有 见 过, 我 不 能 犯 的 错 误, 詹 森 (Johnson) 说, 每 个 人 在 他 的 心 底, 对 他 最 爱 的 朋 友, 都 知 道 有 不 能 说 的 话 艾 默 生 (Emerson) 说, 为 了 理 解 某 种 犯 罪, 只 有 探 视 自 己 内 心 的 办 法 117

118 (2) 恶 性 向 的 自 我 认 识. 基 督 徒 属 灵 的 进 程 愈 深, 就 会 更 深 地 认 识 到 自 己 里 面 的 罪, 如 果 没 有 神 的 恩 典, 就 会 招 来 各 样 外 面 的 罪, 约 翰 牛 顿 (John Newton) 晚 年, 看 到 死 囚 带 往 刑 场, 说, 如 果 不 是 神 的 恩 典, 那 就 是 约 翰 牛 顿, 托 勒 克 (Tholuck) 在 他 的 哈 尔 来 (Halle) 大 学 教 授 50 周 年 纪 念 会 中, 对 他 的 学 生 说, 在 阅 览 神 所 赐 的 各 个 幸 福 的 夹 层 时, 最 使 我 感 恩 的 是 对 罪 的 确 认 德 麦 斯 特 勒 伯 爵 (Count de Maistre) 说, 我 虽 然 不 知 道 恶 人 的 心 里 如 何, 但 却 知 道 有 德 之 人 的 心 中, 无 善 可 陈 2 圣 经 的 证 言 1) 直 接 陈 述. 圣 经 在 直 接 陈 述 人 类 普 遍 的 罪 恶 性, 即, 没 有 不 犯 罪 的 人 ( 王 上 8:46), 没 有 一 个 义 人 ( 诗 143:2), 没 有 一 个 洁 净 的 人 ( 箴 20:9), 没 有 义 人 ( 传 7:20) 全 世 界 都 要 接 受 审 判 ( 罗 3:1-12, ), 所 有 的 人 都 被 圈 在 罪 里 ( 加 3:22), 在 许 多 事 上 都 有 过 失 ( 雅 3:2), 若 说 自 己 无 罪, 便 是 自 欺 ( 约 一 1:8 10) 2) 罪 的 承 袭 和 提 早 出 现. 圣 经 各 处 的 经 文 教 导, 人 在 出 生 时, 罪 就 临 在 于 人 的 属 性 里, 不 能 将 它 看 成 是 模 仿 的 结 果 即 腐 败 的 性 质, 在 最 初 的 瞬 间 就 属 他 ( 诗 51:5), 这 是 人 类 共 同 承 受 的 遗 产 ( 伯 14:4; 约 3:6) 特 别 在 诗 篇 51:5 节 的 释 义 中, 托 勒 克 (Tholuck) 说, 大 卫 的 罪 与 生 俱 来, 不 但 是 行 为, 就 是 意 念, 在 神 的 面 前, 都 要 表 白 自 己 有 罪 (H.B.Smith, System.,281) 多 纳 尔 (Dorner) 认 为, 约 3;6 的 意 思, 从 罪 恶 的 罪 责 根 茎 中 出 来 的, 本 身 从 开 始 就 是 罪 恶 和 罪 责 查 尔 士 贺 智 注 意 罪 在 人 的 经 验 中, 很 早 就 会 出 现 的 事 实, 当 孩 童 开 始 有 道 德 行 动 时, 就 会 显 出 道 德 性 格 恶 变 的 证 据 我 们 不 但 从 孩 童 的 生 活 中, 看 到 愤 怒 恶 意 贪 心 猜 忌 骄 傲 等, 并 存 其 它 的 恶 性 向 中, 也 会 发 现 他 们 的 灵 魂 是 向 着 世 界 孩 童 的 灵 魂, 如 果 从 由 神 而 来 的 内 在 律 法, 转 向 受 造 物 的 世 界, 就 会 从 无 形 永 远 的 事 物, 转 向 有 形 的 现 世 事 物 迈 进 灵 魂 最 早 的 倾 向 是 现 世 的 地 上 的 这 是 普 遍 经 验 的 证 言, 同 时 也 是 圣 经 的 教 理 创 8:21; 伯 11:12; 诗 58:3; 箴 22:15 等 各 处 经 文, 都 是 如 此 教 导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Ⅱ,p.237) 3) 本 质 上 是 可 怒 之 子. 圣 经 说, 人 在 本 质 上 是 可 怒 之 子 以 弗 所 书 2: 3 节 中, 保 罗 指 着 以 弗 所 人, 说, 你 们 本 为 可 怒 之 子, 和 别 人 一 样 这 节 中 的 本 为, 与 以 后 的 作 出 区 别, 是 指 天 生 原 始 的 本 质 那 么 罪 就 是 原 始 的 什 么, 使 人 参 与 其 中, 是 人 在 神 面 前 承 担 的 罪 责 有 人 (N.W.Tayler, Concio ad Clerum ) 将 这 节 的 意 思 缓 和, 看 成 我 们 本 质 上 是 这 样, 但 因 着 我 们 的 行 为, 成 为 可 怒 之 子 可 是, 史 密 斯 (Smith) 说, 如 果 使 徒 的 意 思 是 那 样, 就 可 以 那 么 说 至 于 成 为 的 这 个 词, 在 这 里 只 能 译 成 本 为 的 译 词 (H.B.Smith, System, 281) 118

119 4) 罪 的 倾 向 和 难 治. 人 对 罪 的 倾 向 是 很 难 医 治 的 因 为 这 是 人 类 从 始 祖 承 袭 的 共 同 遗 产 人 的 道 德 性 质, 虽 然 不 是 完 全 欠 缺, 但 是 向 恶 容 易, 向 善 却 难 人 的 意 志 容 易 转 向 罪 的 一 面, 要 转 向 善 却 比 较 难 如 同 重 生 成 圣 的 保 罗, 愿 意 的 善, 不 能 去 作, 不 愿 意 的 恶, 反 倒 去 作 ; 叹 息 说, 立 志 为 善 由 得 我, 只 是 行 出 来 由 不 得 我 ( 罗 7: ) 人 在 堕 落 以 后, 虽 然 没 有 失 去 道 德 的 性 质, 但 罪 却 是 难 治 的 病 他 们 知 道 这 是 恶, 要 受 到 神 的 审 判 因 此, 世 界 之 初, 他 们 就 属 于 它, 而 且 企 图 消 灭 它 他 们 动 员 了 哲 学 和 道 德 修 养 的 全 部 资 源, 为 了 不 至 于 沾 染 到 同 僚 的 恶, 甚 至 退 出 俗 世 的 社 会 他 们 凝 聚 了 所 有 的 力 量 和 心 意, 将 自 己 投 入 最 痛 苦 的 苦 行 中 这 些 努 力 的 唯 一 结 果, 使 些 隐 士 成 为 粉 饰 的 坟 墓, 外 面 好 看, 里 面 却 装 满 了 死 人 的 骨 头 和 污 秽 古 实 人 岂 能 改 变 皮 肤 呢? 豹 岂 能 改 变 斑 点 呢? 若 能, 你 们 这 习 惯 行 恶 的, 便 能 行 善 了 ( 耶 13:23) 这 种 难 以 消 灭 的 罪 恶 性, 必 定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5) 死 亡 的 普 遍 性. 罪 的 刑 罚 就 是 死, 也 临 到 那 些 没 有 按 自 己 意 志 的 人 在 罗 5:12-14 节 中, 可 以 看 到 拥 有 道 德 意 识 之 前 的 婴 儿, 罪 也 包 含 其 中 婴 儿 的 死 亡, 可 以 看 成 罪 临 在 的 结 果 他 们 自 然 会 推 想, 那 个 原 因 的 本 身 临 到 了 他 们 [ 注 ] 泰 勒 (N.W.Tayler) 认 为, 道 德 行 动 期 以 前 的 婴 儿, 神 把 他 们 看 成 与 没 有 道 德 的 动 物 一 样 在 此 点 上, 他 与 爱 德 华 滋 贝 拉 米 霍 普 金 斯 德 怀 特 司 莫 来 格 力 分 (Edwards,Bellamy,Hopkins,Dwight, Smolley, Griffin) 等 人 不 一 致 动 物 会 死 亡 所 以, 死 亡 不 能 成 为 婴 儿 有 罪 的 证 据 说 法, 乃 是 异 教 徒 (infidel) 的 主 张 异 教 徒 认 为, 动 物 无 罪 也 会 死, 所 以 也 可 以 说, 成 年 人 无 罪 也 会 死 如 果 死 亡 以 那 种 惊 人 的 范 围, 来 统 治 人 类 的 话, 反 而 说, 死 不 是 罪 的 证 据 那 么, 死 亡 无 论 以 如 何 广 泛 的 范 围 来 统 治 宇 宙, 在 任 何 的 境 遇 里, 都 不 能 将 罪 看 成 证 据 的 原 理 (Tayler, Letters on N.E.Theol.,8, ) 6) 万 民 的 定 罪. 按 照 圣 经, 所 有 的 人 都 在 定 罪 之 下 因 此, 需 要 在 基 督 里 的 救 赎 孩 童 也 无 法 脱 离 这 个 律 的 势 力 范 围 无 论 何 人, 如 果 没 有 重 生, 就 看 不 见 神 的 国 ; 没 有 神 的 儿 子, 就 得 不 到 永 生 ( 前 项 引 用 的 经 文 和 约 3:3 5; 约 一 5:12) 这 种 法 则, 不 会 受 到 某 种 的 义, 归 属 于 人 的 经 文 为 什 么 呢? 那 义 可 以 是 世 俗 的 义, 仪 式 的 义, 或 立 约 的 义 因 为 这 可 以 成 为 律 法 的 义, 或 是 成 为 在 基 督 耶 稣 里 的 义 ( 太 9:12 13; 徒 10:35; 罗 2:13; 腓 3:6; 林 前 1:30) 在 敬 虔 人 中 所 应 用 的 完 全, 那 要 在 成 圣 的 教 理 讨 论 中 再 来 考 察 信 实 的 敬 虔, 或 是 判 断 基 督 徒 的 成 熟, 以 及 相 对 的 完 全, 即 恒 久 地 信 靠 基 督, 使 他 性 格 的 主 要 条 件, 藉 着 基 督 来 克 服, 这 意 味 着 使 罪 人 得 以 完 全 119

120 第 3 节 转 嫁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始 祖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于 他 子 孙 的 全 人 类, 在 前 节 人 类 一 般 的 堕 落 与 罪 的 普 遍 性 中 作 过 考 察, 并 且 得 到 相 当 的 证 明 可 是, 这 里 藉 着 反 对 说 与 歧 见 的 对 立, 将 说 明 转 嫁 的 意 义 和 理 由, 使 这 个 事 实, 更 加 确 实 地 得 到 证 明 1 意 义 和 事 实 包 括 路 德 宗 和 改 革 宗 的 抗 罗 宗 教 会, 一 般 与 罗 马 教 会 的 大 的 团 体, 同 时 相 信 亚 当 和 他 的 子 孙 之 间, 有 着 紧 密 的 联 合 效 能, 他 的 罪 转 嫁 给 他 们, 对 他 所 宣 告 的 刑 罚, 构 成 了 他 们 法 庭 的 理 由 在 法 庭 的 神 学 的 意 义 上 的 转 嫁 (toimpute), 不 论 什 么 人, 向 着 他 的 赏 与 罚, 都 能 构 成 法 庭 理 由 的 某 种 归 属 圣 经 中 有 关 这 个 论 题 所 使 用 的 希 伯 来 文 ( : 算 为 ) 与 希 腊 文 (λογίξομαι: 算 为 归 于 ) 的 细 节 讨 论, 指 出 前 述 中 的 单 纯 意 义 在 圣 经 神 学 的 用 语 中, 罪 的 转 嫁, 就 是 罪 的 罪 责 (guilt) 之 转 嫁 再 者, 罪 责 就 是 道 德 的 过 失 ; 意 味 的 不 是 污 染, 而 是 满 足 公 义 的 法 庭 之 债 务 后 来, 人 的 罪 转 嫁 给 基 督, 不 是 他 亲 自 犯 了 罪 的 意 思, 而 是 他 们 因 罪 所 要 受 到 的 刑 罚 债 务, 归 于 基 督 的 意 思 同 样 地,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的 意 思, 不 是 他 的 子 孙 亲 自 犯 了 与 他 同 样 的 罪, 而 是 两 者 之 间 有 着 联 合 的 效 能, 意 味 着 亚 当 的 罪, 成 为 他 们 被 定 罪 的 法 庭 根 据 如 此, 因 着 亚 当 罪 责 刑 罚 部 分 的 道 德 污 染, 遗 传 给 他 的 子 孙, 使 他 们 的 道 德 落 在 罪 恶 的 状 态 中 因 此, 他 们 有 了 亚 当 责 罪 的 转 嫁 状 态 所 以 有 关 罪 转 嫁 的 讨 论, 不 但 只 有 罪 责 的 遗 传, 也 包 含 了 有 关 罪 恶 状 态 的 遗 传 为 要 正 确 理 解 始 祖 的 罪 转 嫁 给 全 人 类 的 事 实, 教 会 需 要 作 长 时 间 的 默 想 在 初 代 教 父 中 爱 任 纽 和 特 土 良 的 纪 录 中, 虽 然 明 确 教 导, 我 们 罪 恶 的 状 态 是 亚 当 堕 落 的 结 果, 但 对 亚 当 的 罪 直 接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的 教 理, 却 非 常 生 疏 奥 古 斯 丁 虽 然 提 到 了 转 嫁, 但 在 他 的 心 里, 却 没 有 亚 当 的 罪 责 直 接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的 想 法 中 世 纪 的 博 纳 文 图 拉 (Bonaventura) 和 以 后 其 他 的 人, 将 原 始 的 罪 责 和 原 始 的 污 染 之 区 别, 作 出 比 较 更 为 明 确 的 表 现 根 本 的 观 念 是 亚 当 罪 的 污 染 转 嫁 给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亚 当 的 罪 是 以 某 种 方 法, 过 渡 给 他 的 子 孙, 其 过 渡 的 方 式 是 什 么, 在 经 院 学 派 的 学 者 中, 成 为 争 论 的 事 件 在 宗 教 改 革 者 的 著 作 中, 对 亚 当 的 罪 责 直 接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的 观 念, 尚 没 有 明 确 的 表 现 可 是, 其 后 立 约 论 的 神 学 发 展, 全 面 显 出 亚 当 作 为 人 类 代 表 的 观 念, 对 亚 当 罪 之 罪 责 的 遗 传 和 污 染 的 遗 传, 作 出 比 较 更 为 明 确 的 区 别 立 约 论 的 神 学 者, 认 定 我 们 生 来 的 腐 败, 在 神 的 面 前 构 成 了 罪 责 同 时, 强 调 亚 当 作 为 立 约 元 首 的 代 表, 直 接 地 将 罪 责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此 神 学 的 根 本 观 念, 120

121 在 抗 罗 宗 的 神 学 界 中 早 已 流 行, 指 出 亚 当 代 表 的 性 格, 助 长 了 有 关 罪 之 转 嫁 的 明 确 理 解, 这 不 但 是 改 革 宗, 就 连 路 德 宗 也 有 所 贡 献 ( 参 照 下 文 行 为 之 约 教 理 的 历 史 根 据 ) 2 重 要 的 圣 经 论 据 始 祖 的 罪 转 嫁 给 子 孙 的 事 实, 最 重 要 的 圣 经 论 据 是 罗 5:12 12 节 作 为 尚 未 结 论 的 比 较, 经 其 后 节 的 解 释,18 节 可 以 看 成 是 总 结 说 明 了 死 就 临 到 众 人 的 理 由 那 么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短 句, 又 是 什 么 意 思 呢? 而 保 罗 对 众 人 都 被 定 罪 的 说 法, 又 贯 彻 了 什 么 呢? 1) 伯 拉 纠 派 的 见 解. 伯 拉 纠 派 的 见 解, 将 这 个 短 句 中 的 众 人, 看 成 是 在 现 实 中 所 犯 的 罪, 就 是 本 罪 ; 认 为 亚 当 的 罪 与 他 子 孙 之 间 的 罪 没 有 关 联 这 意 味 着 亚 当 因 为 在 实 现 中 的 犯 罪 而 死 亡, 同 样 地, 所 有 的 人 都 是 因 他 在 现 实 中 的 犯 罪 而 死 亡 ; 认 为 亚 当 的 事 件 与 所 有 的 人 事 件 之 间, 虽 有 类 似, 却 没 有 关 联 可 是, 在 伯 拉 纠 的 见 解 中, 有 几 点 错 误 的 观 点 :1 认 为 婴 儿 不 像 亚 当 那 样, 因 犯 了 现 实 中 的 本 罪 而 死 ;2 在 节 中, 保 罗 说, 连 那 些 不 与 亚 当 犯 一 样 罪 过 的 人, 死 也 作 了 王 这 种 陈 述, 刚 好 与 伯 拉 纠 的 见 解 相 反 ; 3 在 连 接 的 文 脉 中, 反 复 提 到 定 罪 与 死 亡 的 普 遍 势 力, 是 因 亚 当 一 人 的 犯 罪 所 致, 并 五 次 ( 一 人 / 一 次 ) 作 出 强 调 (15-19);4 伯 拉 纠 的 释 义, 对 保 罗 的 类 推, 作 出 破 坏 的 势 力 即 定 罪 和 死 亡, 如 果 是 从 各 人 现 实 中 自 愿 犯 罪 而 来, 那 么, 称 义 也 必 因 他 自 愿 的 善 行 所 致 了 这 是 与 保 罗 所 主 张, 因 基 督 的 义 而 称 义 的 结 论, 完 全 相 反 这 是 无 法 容 许 的, 因 着 这 些 错 误 的 观 点, 伯 拉 纠 的 见 解 必 定 要 丢 弃 2) 罗 马 天 主 教 的 见 解. 特 伦 多 会 议 藉 着 有 关 原 罪 的 教 令 (Decretum de Peccato Originali) 和 公 开 的 教 导, 使 罗 马 教 会 神 学 者 的 一 般 思 想 路 线, 归 结 为 亚 当 堕 落 的 结 果, 即 刻 失 去 了 圣 和 义, 强 调 污 染 是 藉 着 繁 衍 被 转 移 (transfused) 这 对 亚 当 现 实 的 犯 罪 (actual transgression),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没 有 作 出 明 示 同 教 会 的 神 学 者 约 瑟 坡 惠 尔 (Joseph Pohle) 明 确 地 陈 述 说, 亚 当 的 罪, 在 双 重 的 含 义 中 是 原 始 的 (original):1 作 为 罪 恶 本 身 的 行 为 (Peccatum originale originans);2 就 是 罪 恶 的 状 态 (Peccatum originale originatum) 亚 当 遗 传 (transmitted) 给 他 的 子 孙, 不 是 他 的 行 动, 而 是 他 的 状 态 (Joseph Pohle,ed,Arthur Preuss God the Author of Nature and the Supernatural, St, Louis and London,1934,p.233) 因 此, 在 罗 马 教 会 的 神 学 中, 对 罗 5:12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短 句, 所 言 及 的 罪, 认 为 是 藉 着 繁 衍 的 方 法, 转 移 到 亚 当 的 子 孙 身 上, 这 构 成 缺 乏 圣 洁 习 惯 的 罪, 或 原 罪 (habitual or original sin) 对 于 罗 马 教 会 的 见 解, 有 反 对 这 种 神 学 释 义 的 决 定 :1 这 短 文 中 所 说 121

122 的 罪, 如 果 意 味 着 藉 自 然 繁 衍 的 遗 传 成 了 罪 恶 的 状 态, 那 么, 这 种 遗 传 会 继 续 下 去, 而 没 有 终 止 可 是, 圣 经 本 文 的 犯 了 罪 (ήμαπηον), 是 不 定 过 去 词 (aorist), 那 是 提 到 犯 罪 历 史 的 发 端, 而 不 是 在 说 罪 恶 状 态 继 续 地 遗 传 2 因 为 罗 马 教 会 将 称 义 看 成 是 藉 着 义 的 注 入, 构 成 重 生 和 更 新, 认 为 这 里 经 文 所 指 的 罪, 是 亚 当 原 罪 ( 罪 恶 的 状 态 ) 的 遗 传, 类 似 于 称 义 中 的 注 入 可 是, 这 与 圣 经 中 保 罗 的 教 导 刚 好 相 反 那 个 称 义 的 教 导, 是 以 基 督 的 义 为 基 础, 而 不 是 倚 靠 义 的 注 入, 或 是 我 们 所 行 的 义 3 保 罗 在 罗 马 书 5:13-19 中, 五 次 指 出 定 罪 和 死 亡 的 普 遍 性, 是 由 亚 当 一 人 所 致 ( ) 因 此, 犯 了 罪 的 意 思, 不 能 看 成 继 续 不 断 地 在 遗 传 罪 恶 的 状 态 3) 标 准 的 抗 罗 宗 解 释.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意 思, 抗 罗 宗 的 标 准 正 确 答 案 认 为,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意 味 着 全 人 类 都 参 与 其 内 为 要 达 到 这 个 正 确 的 答 案, 需 要 下 列 几 点 考 察 :1 罗 5:12 节, 揭 示 世 人 普 遍 地 被 死 亡 管 辖, 这 是 以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事 实 为 基 础 2 可 是 在 节 中, 保 罗 断 言 死 亡 的 普 遍 统 治, 是 因 为 亚 当 一 人 的 犯 罪 所 致 死 亡 和 定 罪 管 辖 了 所 有 的 人, 是 因 为 亚 当 一 人 的 犯 罪 3 12 节 的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与 节 中 言 及 因 一 人 的 犯 罪, 指 的 是 同 一 个 罪, 那 是 所 有 的 人 都 参 与 其 内 的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可 以 作 出 这 种 结 论 的 理 由, 是 因 为 罗 马 书 5:12-19, 全 段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统 一 体 正 如 上 文 所 述,12 节 只 是 比 较, 不 是 终 结,13-17 节 可 以 作 为 内 容 的 注 解, 到 了 节, 才 作 出 比 较 的 终 结 结 论 即, 因 着 一 个 人 的 犯 罪, 众 人 都 被 定 了 罪, 如 同 因 一 个 人 的 义 行, 众 人 也 就 被 称 义 因 此, 中 间 插 入 解 释 因 一 人 的 犯 罪, 就 是 12 节 中 的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说 明, 这 是 在 教 导, 所 有 的 人 都 参 与 在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中 3 事 实 的 否 定 对 于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的 事 实, 有 完 全 或 部 分 的 否 定 之 理 论 1) 伯 拉 纠 派 的 性 善 说. 伯 拉 纠 派 与 索 西 奴 派, 绝 对 否 定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给 我 们 的 事 实 ; 认 为 最 初 的 罪, 只 是 亚 当 的 罪, 这 与 他 的 子 孙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他 们 仅 仅 承 认, 因 着 亚 当 的 不 良 示 范, 引 导 人 们 来 模 仿 按 伯 拉 纠 主 义 的 理 论, 认 为 每 个 人 的 灵 魂 都 是 无 罪 的, 并 没 有 什 么 腐 败 的 倾 向, 可 以 完 全 地 顺 从 神 ; 就 如 亚 当 被 造 时 的 状 态 那 样, 被 神 直 接 地 创 造 亚 当 的 罪 给 他 子 孙 唯 一 的 果 效, 只 是 坏 的 示 范 不 能 用 什 么 方 式, 使 人 的 性 质 腐 败 ; 能 使 人 性 腐 败 的, 只 是 犯 罪 的 习 惯, 那 是 因 为 个 人, 对 既 知 的 律 法, 持 续 不 断 地 违 背 所 致 因 此, 亚 当 的 罪 只 是 伤 害 了 自 己, 亚 当 的 罪 只 转 嫁 给 自 己, 无 论 在 何 种 意 义 上, 都 不 会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神 只 对 亚 当 每 个 子 孙, 各 人 意 识 所 犯 的 罪 行, 亲 自 转 嫁 给 他 们 122

123 对 于 这 种 不 晓 得 原 罪 的 伯 拉 纠 主 义 之 罪 观, 早 期 就 未 被 基 督 教 各 宗 派 所 肯 定, 也 没 有 被 作 成 信 条 这 只 是 特 别 发 出 的 个 人 主 张, 被 全 体 教 会 看 成 异 端 2) 半 伯 拉 纠 派 和 亚 米 念 派 的 意 志 不 败 坏 说. 南 荷 兰 莱 典 大 学 教 授 亚 米 纽 斯 ( ), 在 形 式 上 虽 然 承 认 路 德 和 加 尔 文 所 解 说 的, 人 类 在 亚 当 里 是 一 体 的 教 理, 但 却 是 非 常 怪 异 的 解 说, 即 半 伯 拉 纠 主 义 和 接 近 希 腊 教 会 理 论 的 解 说 初 期 的 亚 米 念 派 教 导, 人 从 亚 当 所 承 袭 的 只 是 本 性 部 分 ( 是 肉 体 和 知 性 的, 不 是 意 志 的 ) 的 无 能 可 是, 他 对 这 种 无 能 不 负 有 责 任, 没 有 附 带 的 罪 责, 反 而 是 神 的 义 务 在 寻 求 治 疗 的 策 略 人 罪 恶 性 质 的 倾 向 和 状 态 虽 然 可 以 称 为 罪, 但 其 本 身 却 没 有 包 含 罪 责 和 刑 罚, 而 人 类 更 没 有 因 亚 当 的 罪 被 判 定 为 有 罪 的 事 神 虽 然 将 各 人 天 生 向 恶 的 倾 向 转 嫁 于 人, 使 人 只 有 背 道 而 驰 的 行 动 能 力 ( 神 为 了 使 人 公 义, 特 别 赐 下 来 的 ), 但 也 只 有 承 认 利 用 他 意 识 的 意 志 倾 向 时, 方 能 如 此 罗 5:12 这 就 如 罪 是 从 一 人 入 了 世 界, 因 此, 肉 体 与 属 灵 的 死 亡, 就 临 到 众 人 这 不 是 在 亚 当 里 罪 的 共 同 刑 罚, 乃 是 藉 着 神 的 旨 意, 使 所 有 的 人 都 要 承 受 罪 的 结 果 所 有 的 人 都 是 按 照 他 犯 罪 的 行 为, 因 为 他 同 意 他 们 自 身 的 罪 恶 性 后 期 的 卫 斯 理 主 义 的 亚 米 念 派, 承 认 人 道 德 完 全 的 败 坏, 在 这 种 状 态 中, 否 定 人 对 神 的 恩 典 没 有 合 作 的 能 力, 相 信 亚 当 的 罪 责 转 嫁 于 他 的 子 孙 可 是, 卫 斯 理 和 他 的 继 承 人 不 知 为 何, 没 有 说 明 亚 当 的 罪 责 是 如 何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亚 米 念 派 不 晓 得 原 罪 的 转 嫁, 或 者 认 为 未 曾 确 认 的 罪 观 是 非 圣 经 或 反 圣 经 的 ; 或 认 为 人 性 的 腐 败, 只 是 部 分 的, 而 不 是 全 人 的 ; 认 为 人 在 道 德 生 活 的 开 始, 倾 向 自 己 罪 恶 的 天 生 意 识, 是 圣 经 以 外 的 思 想 可 是, 认 为 承 袭 的 道 德 害 恶 不 包 含 罪 责 的 观 念 是 违 背 圣 经 的 3) 新 学 派 的 邪 恶 无 法 定 罪 说. 按 新 学 派 (The New School) 的 理 论 认 为, 人 怀 着 天 生 的 罪 之 倾 向 出 生, 因 此, 他 对 道 德 的 选 择 总 会 有 所 误 差 所 以, 这 种 倾 向 不 能 称 为 罪, 因 为 罪 总 是 由 意 识 的 故 意 违 反 律 法 所 构 成 这 种 理 论 是 因 为 从 (19 世 纪 ) 爱 德 华 滋 (Edwards) 与 贝 拉 米 (Bellamy) 为 代 表 的 旧 清 教 徒 人 论 解 说 的 引 退, 被 称 谓 新 学 派 新 学 派 的 理 论 是 由 霍 普 金 斯 (Hopkins) 爱 门 斯 (Emmons) 德 怀 特 (Dwight) 泰 勒 (Taylor) 芬 尼 (Finney) 等, 努 力 联 结 起 来 的 一 般 体 系 这 在 今 天 新 学 派 的 长 老 教 会 和 会 众 教 会 中, 大 都 持 有 这 种 思 想 这 种 理 论 认 为, 世 人 带 着 肉 体 道 德 的 罪 之 倾 向 出 生, 成 长 到 道 德 意 识 期, 现 实 中 就 会 犯 罪 因 为 这 种 本 性 的 邪 恶 性, 总 是 引 向 罪 恶, 所 以 被 称 为 罪 恶 的 但 邪 恶 性 的 本 身, 却 不 是 罪 恶 因 为, 这 不 是 明 知 故 犯 地 违 背 律 法, 所 以 就 不 能 说 是 罪 神 对 人 们 只 转 嫁 了 他 们 自 身 犯 罪 的 行 动, 却 未 将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给 他 们 原 始 的 邪 恶 性, 以 及 肉 体 的 死 亡, 都 不 是 附 加 的 刑 罚, 只 是 神 对 亚 当 的 犯 123

124 罪, 表 示 自 己 的 不 悦, 作 出 的 命 定 结 果 神 直 接 创 造 各 人 的 灵 魂, 使 他 降 服 于 这 种 苦 恶 罗 5:12, 于 是 死 就 临 到 众 人, 因 为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意 思, 认 为 这 是 所 有 的 人 在 现 实 中, 或 因 自 身 的 犯 罪, 属 灵 的 死 亡 就 临 到 所 有 的 人 新 学 派 无 法 认 定 罪 的 邪 恶, 认 为 这 是 违 背 圣 经 罪 是 单 纯 的 行 为, 在 各 种 境 遇 中, 藉 着 个 人 行 为 结 果 的 性 向 所 构 成, 认 为 罪 行 倾 向 状 态 的 本 身 不 是 罪, 因 为 倾 向 罪 的 邪 恶 行 为, 是 从 神 的 创 造 而 来, 是 各 人 本 性 的 一 部 分, 这 与 圣 经 严 密 的 罪 观 有 所 违 背, 将 罪 的 范 围 和 凶 恶 性 缩 小 ; 认 为 亚 当 的 罪 无 法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而 将 罗 5:12 的 话, 看 成 是 在 教 导 本 罪 和 属 灵 的 死 亡, 这 是 无 视 于 圣 经 明 确 教 导 的 歪 理 4) 危 机 神 学 的 转 嫁 否 定 说. 危 机 神 学 虽 然 强 调 人 类 中 罪 的 共 同 责 任 性 (solidarity), 但 却 不 晓 得 始 祖 罪 的 转 嫁 此 神 学 否 定 罪 是 乐 园 中, 由 始 祖 犯 罪 而 起 源, 认 为 不 能 成 为 转 嫁 的 论 据 按 巴 特 认 为, 堕 落 是 属 于 先 史 或 超 历 史 的, 罪 临 到 亚 当 的 舞 台 时, 已 经 成 为 过 去 的 事 堕 落 的 故 事, 只 是 传 说 (saga) 而 已 在 亚 当 与 神 的 交 通 中, 可 能 有 无 罪 的 生 活, 显 现 出 成 为 基 督 的 预 表 布 仁 纳 说, 在 亚 当 里,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那 是 圣 经 的 陈 述 可 是, 为 什 么? 圣 经 却 没 有 将 它 告 诉 我 们 原 罪 的 教 理, 只 是 从 圣 经 中 念 出 来 的 ( Man in Revolt,p.142) 危 机 神 学 将 圣 经 堕 落 的 陈 述 看 成 传 说, 否 定 原 罪 的 教 理, 采 取 与 自 由 派 神 学 同 样 的 步 伐 将 始 祖 的 堕 落 说 成 非 历 史 的 虚 报, 原 罪 的 观 念 看 成 没 有 凭 据 的 谎 言 在 这 种 园 地 里, 更 没 有 始 祖 与 人 类 的 罪, 有 某 种 关 系 联 想 的 余 地 4 理 由 的 说 明 有 理 由 说 明 始 祖 的 罪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的 理 论 这 个 理 论 是 以 始 祖 与 子 孙 之 间 存 在 的 联 合 为 基 础 因 此, 我 们 先 要 考 察 联 合 的 本 身, 然 后 再 比 较 和 检 讨 这 个 理 论, 来 分 别 正 误 包 含 的 联 合 连 带 责 任 (Solidarity) 的 原 则, 深 植 于 圣 经 中, 这 是 以 各 种 方 式 预 示 出 来 的 在 神 的 统 治 中, 有 家 族 国 家 教 会 等 制 度, 它 们 明 确 地 以 连 带 的 或 团 体 的 (corporate) 关 系 在 运 行 这 是 说 神 与 人 的 关 系, 以 及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是 单 方 和 个 人 的 神 藉 着 这 些 团 体 的 关 系 与 人 交 往, 人 必 须 要 将 这 些 团 体 的 关 系 和 责 任 计 算 在 内 神 将 连 带 性 的 原 则 应 用 在 恩 典 的 领 域 中, 藉 着 救 赎 来 成 全 他 的 旨 意 再 者 在 苦 恶 的 领 域 里, 从 启 示 和 观 察 的 事 实, 可 以 知 道 神 对 另 一 些 人, 说 恨 我 的, 我 必 追 讨 他 的 罪, 自 父 及 子, 直 到 三 四 代 ( 出 20:5) 124

125 圣 经 的 启 示 和 人 生 经 验 的 事 实, 凸 显 在 连 带 原 则 的 人 种 连 带 性 (racial solidarity) 中 在 这 种 境 遇 中, 看 到 原 型 的 (prototypal) 连 带 性 圣 经 要 我 们 注 意, 人 种 的 连 带 性 是 多 样 论 据 中, 唯 一 可 能 的 构 想 保 罗 对 这 种 事 实, 提 出 了 鲜 明 的 证 据, 在 亚 当 里 众 人 都 死 了 ( 林 前 15:22) 而 且, 以 同 一 连 带 关 系 的 思 想 背 景, 说 首 先 的 人 亚 当 成 了 有 灵 的 活 人 ( 灵 或 作 血 气 ); 末 后 的 亚 当 成 了 叫 人 活 的 灵 ( 林 前 15:45) 我 们 如 果 能 够 正 确 认 识 人 种 连 带 性 的 事 实, 继 而 正 确 地 认 识 亚 当 与 他 子 孙 的 连 带 关 系, 这 对 接 受 亚 当 的 犯 罪, 构 成 所 有 人 的 罪 之 提 案, 不 会 等 闲 视 之 人 种 连 带 性 的 基 础 是 亚 当 和 他 子 孙 之 间 存 在 的 联 合 因 此, 我 们 也 会 遇 到 这 个 联 合 含 有 某 种 性 质 的 问 题 这 个 联 合 乍 看 起 来, 只 是 单 纯 生 物 学 的 族 谱, 亚 当 是 所 有 人 类 的 自 然 之 根, 似 乎 作 出 了 充 分 的 解 答 如 同 麦 基 洗 德 遇 见 亚 伯 拉 罕 的 时 候, 利 未 已 经 在 他 先 祖 亚 伯 拉 罕 的 身 中 ( 来 7:9 10), 同 样 地, 亚 当 犯 罪 的 时 候, 全 人 类 也 都 在 他 的 身 中 可 是, 释 经 学 者 与 神 学 者 们, 不 会 只 满 足 于 人 类 与 亚 当 单 纯 连 带 性 的 血 统 说 明, 提 出 人 类 因 着 亚 当 之 罪 连 累 的 正 当 理 由, 不 如 比 较 他 们 族 谱 的 关 系, 更 能 促 进 断 定 其 它 的 某 种 关 系 值 得 深 思 熟 虑 的 两 种 见 解, 提 示 了 这 种 关 系 第 一 人 的 性 质, 无 论 是 数 和 种 的 方 面, 都 与 亚 当 为 一 ; 第 二 亚 当 被 任 命 为 人 类 的 元 首 和 代 表 在 此 之 外, 因 为 亚 当 腐 败 的 性 质 遗 传 给 全 人 类, 而 人 类 应 负 的 罪 责 是 间 接 的 转 嫁 实 在 论 的 理 论 1) 陈 述. 说 明 亚 当 之 罪 的 罪 责 和 污 染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的 理 由, 最 古 老 的 方 法 是 实 在 论, 这 又 被 称 谓 亚 当 自 然 元 首 论 这 种 理 论 的 中 心 特 性, 在 特 土 良 (220 年 去 世 ) 希 拉 里 (350 年 ) 安 波 罗 修 (374 年 ) 等 著 作 中 显 现 出 来, 由 奥 古 斯 丁 作 出 最 初 的 详 说 因 此, 这 个 理 论 常 被 称 谓 奥 古 斯 丁 主 义 的 罪 观 经 院 神 学 者, 一 般 跟 随 奥 古 斯 丁 指 示 的 路 线 思 想, 与 其 认 为 亚 当 的 罪 责 被 遗 传, 但 却 着 重 在 污 染 的 遗 传 上 再 者, 实 在 论 相 传 是 由 慈 运 理 (zwingli) 等 改 革 者 们 所 主 张, 在 美 国 的 薛 德 (Shedd) 和 白 阿 得 (Baird) 是 这 个 理 论 的 主 要 辩 护 者 按 这 种 理 论, 人 的 性 质 是 未 经 个 体 化 的 统 一 体, 在 亚 当 里 整 体 地 存 在 亚 当 在 犯 罪 时, 不 但 是 他 自 己 的 犯 罪, 而 是 他 里 面 统 一 体 的 共 同 性 质 的 犯 罪 每 个 来 到 世 上 的 人 性, 都 是 个 体 部 分 的 统 一 体, 因 着 统 一 体 的 犯 罪, 就 要 负 起 罪 责 和 承 担 所 要 受 的 刑 罚 人 的 性 质 不 但 是 种 族 的, 更 是 数 字 上 的 统 一 体, 亚 当 人 性 中 所 拥 有 的 性 质, 在 他 里 面 藉 他 自 身 自 发 的 背 道 行 为, 自 我 败 坏 这 种 普 遍 的 人 生 性 质, 在 亚 当 里 既 然 败 坏 又 被 定 罪, 结 果 在 亚 当 里, 从 开 始 就 个 人 化, 成 为 败 坏 而 被 定 罪 这 是 所 有 的 人 性 在 开 始 个 人 化 以 前, 意 味 着 在 亚 当 里 已 经 犯 罪 因 此, 亚 当 的 罪 直 接 传 给 我 们, 不 是 在 我 们 以 外 的 什 么, 而 是 我 们 犯 了 罪 125

126 斯 特 朗 (Strong) 以 实 在 论 为 奥 古 斯 丁 理 论 的 前 提 说, 这 是 主 张 亚 当 犯 罪 时, 全 人 类 在 他 里 面, 以 他 为 代 表, 不 是 个 体, 而 是 神 以 存 在 的 种 子 (seminally) 有 机 统 一 体 的 效 能, 将 亚 当 的 罪 直 接 转 嫁 给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那 时, 人 类 全 部 的 生 命 都 在 亚 当 里, 人 种 只 有 在 他 里 面, 才 能 成 为 实 有 其 本 体 虽 未 个 体 化, 势 力 尚 未 分 配, 但 在 亚 当 里 构 成 了 统 一 体, 成 为 分 离 之 人 的 能 力 亚 当 的 意 志, 也 代 表 了 人 类 的 意 志 在 亚 当 的 自 由 行 动 中, 人 类 的 意 志 违 背 了 神 的 旨 意, 人 的 本 性 已 经 败 坏, 因 此, 亚 当 的 罪 直 接 传 给 我 们, 不 是 在 我 们 以 外 的 什 么, 而 是 我 们 犯 了 罪 我 们 和 其 他 所 有 的 人, 作 为 一 个 道 德 人, 或 道 德 的 总 全, 已 经 在 他 里 面, 因 其 犯 罪 的 结 果, 对 神 已 经 不 是 爱 慕, 而 是 倾 向 于 罪 恶 的 性 质 (A.H.Strong,op.cit.Ⅱ,pp.619 f.) 亚 当 曾 经 一 时 为 人 种, 因 着 他 的 堕 落, 人 种 也 堕 落 了 薛 德 说, 我 们 都 在 基 本 无 形 的 实 体 里, 就 是 在 亚 当 里 (Ibid,p.621) 从 实 在 论 的 立 场, 看 罗 马 书 5:12, 死 又 是 从 罪 来 的 ; 于 是 死 就 临 到 众 人 的 意 思, 是 所 有 的 人, 在 他 们 的 元 首 亚 当 里 都 犯 了 罪, 这 使 肉 体 的 属 灵 的 永 远 的 死 亡, 临 到 所 有 的 人 再 者, 这 个 理 论, 相 当 说 明 了 这 节 : 罪 是 从 一 人 入 了 世 界, 于 是 死 就 临 到 众 人, 这 个 事 件 中 的 两 种 局 面 2) 合 理 的 要 素. 这 种 实 在 论, 或 称 自 然 元 首 论, 不 可 否 认 拥 有 某 种 程 度 的 合 理 要 素 这 种 理 论 使 亚 当 与 子 孙 之 间 的 联 合, 将 前 者 作 为 后 者 自 然 之 根 的 事 实 为 基 础, 并 不 忽 视 反 对 方 的 代 表 论 的 要 件 自 然 元 首 位 格 合 理 性, 在 上 文 连 带 性 的 原 理 说 明 时, 已 经 举 论 过, 下 文 将 以 其 它 的 角 度 再 来 细 究 (1) 祖 先 与 子 孙 间 的 自 然 关 系. 神 对 人 一 般 或 特 殊 的 措 施 中, 非 常 重 视 祖 先 和 子 孙 之 间 的 自 然 关 系, 神 在 挪 亚 亚 伯 拉 罕 和 大 卫 之 约 中, 包 含 了 父 母 和 子 女 之 间 繁 衍 与 繁 殖 的 自 然 关 系 在 犹 太 教 会 和 基 督 教 会 的 教 会 制 度 中, 同 样 将 婴 儿 的 权 利, 按 着 其 父 母 的 身 份 来 作 选 定 这 当 然 是 藉 着 恩 典 之 约 的 选 定, 乃 是 依 其 一 般 的 继 代 和 教 育 的 关 系 为 假 定 (2) 依 存 历 史 的 状 态. 所 有 人 的 状 态 和 性 格, 除 了 超 自 然 的 干 涉 以 外, 都 是 按 着 历 史 的 状 态 来 决 定 基 督 徒 科 学 家 休 米 勒 (Hugh Miller, Testimony of the Rocks ) 说, 流 失 的 先 祖 文 明 与 外 界 宣 教 性 质 的 干 涉 断 绝 时, 自 然 就 会 成 为 流 失 的 种 族 之 先 祖, 这 是 众 所 周 知 的 事 实, 而 父 母 的 罪 恶 也 能 带 给 子 孙 的 惩 罚 父 母 可 以 放 纵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但 却 影 响 到 子 孙 的 命 运 这 是 造 物 主 命 定 的 束 缚, 任 何 人 都 无 法 例 外 但 是, 这 种 类 推 的 事 理 考 察, 虽 有 助 于 一 般 原 理 的 先 祖 善 恶, 招 致 子 孙 祸 福 的 确 证 但 作 为 建 立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成 为 转 嫁 于 全 人 类 的 原 罪 教 理, 却 显 为 不 足 3) 不 当 地 诉 求 于 过 去 的 权 威. 实 在 论 者 为 了 支 援 在 亚 当 里, 人 种 与 数 的 合 一 性, 诉 求 于 过 去 的 神 学 权 威, 却 是 不 妥 约 翰 莫 利 教 授 明 确 而 敏 锐 地 指 出 这 种 不 当 的 诉 求 (John Murray, The Imputation of Adam s 126

127 Sin,1959,Chapter Two) 斯 特 朗 (Strong) 认 为, 加 尔 文 从 根 本 上, 就 是 奥 古 斯 丁 的 实 在 论, 表 现 在 基 督 教 要 义 2 卷 1 3 章 中 可 是, 加 尔 文 将 亚 当 和 他 子 孙 间 的 联 合 关 系, 没 有 用 实 在 论 来 思 考 [ 注 ] 加 尔 文 果 然 说 过, 亚 当 的 所 有 子 孙, 因 着 一 人 的 过 犯 (culpa) 而 成 为 罪 人 他 说 过 : 他 的 罪 成 了 众 人 共 犯 的 罪 (Inst, Ⅱ,1,5); 所 有 的 人 在 亚 当 里 都 死 了, 他 的 罪 被 败 坏 (ruin) 沾 染 因 此, 亚 当 犯 罪, 不 但 自 取 悲 苦 与 灭 亡, 而 且 促 使 我 们 的 天 性 同 遭 灭 亡 因 为 没 有 过 犯 的 地 方, 就 不 被 定 罪 (Inst, Ⅱ,1,6) 亚 当 将 他 自 己 承 受 的 灾 难, 同 样 地 传 给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我 们 将 这 种 表 现, 作 出 最 宽 广 的 解 释, 纵 然 把 亚 当 的 罪, 看 成 所 有 人 的 共 犯 之 罪, 也 不 能 将 加 尔 文 所 说, 亚 当 与 他 子 孙 之 间 存 在 的 联 合, 看 为 表 现 实 在 论 的 思 考 证 据 实 在 论 者 又 把 奥 古 斯 丁 看 成 实 在 论 的 辩 护 者, 向 其 权 威 诉 求 可 是, 实 在 论 者 引 用 奥 古 斯 丁 有 关 这 个 主 题 的 陈 述, 并 非 真 正 支 持 他 们 的 立 场 [ 注 ] 奥 古 斯 丁 说, 因 为 所 有 的 人, 都 在 一 人 之 内 因 此, 所 有 的 人 都 犯 了 罪 ( De Peccatorum Meritis et Remissione, Ⅰ, Ⅹ,11) 他 又 说, 大 体 上, 我 们 都 在 犯 罪 以 前, 藉 着 那 个 生 他 的 妇 人, 落 入 罪 中 因 着 那 一 个 人, 我 们 都 在 那 个 人 里 面 虽 然 没 有 将 我 们 个 人 生 活 特 殊 的 形 式 分 配 给 我 们, 但 在 种 子 的 性 质 上, 藉 着 繁 衍 已 经 传 给 我 们 这 是 因 罪 受 伤, 由 死 亡 的 绳 索 束 缚, 被 公 义 的 定 罪 因 为 人 不 能 以 其 他 的 状 态 出 生 ( De Civitate Dei, ⅩⅢ, ⅩⅣ) 奥 古 斯 丁 的 这 种 立 场, 似 乎 是 在 支 持 实 在 论 的 解 释 可 是, 察 看 这 些 引 用 的 文 理, 就 会 发 现 奥 古 斯 丁 主 要 的 重 点, 如 同 加 尔 文, 因 着 亚 当 的 犯 罪, 使 所 有 的 人 都 被 定 罪 ; 否 认 罪 乃 是 模 范 最 初 的 人, 遗 传 给 后 人, 证 明 这 是 藉 着 繁 衍 得 以 知 道 4) 异 议. 这 种 实 在 论 的 理 论 或 自 然 的 元 首 论, 面 对 各 样 强 硬 的 反 对 (1) 欠 缺 圣 经 的 证 明. 很 难 找 出 被 称 谓 种 数 为 一 的 人 生 性 质 的 基 本 实 体 在 亚 当 里 的 圣 经 证 明 他 作 为 人 类 的 始 祖, 最 初 领 受 了 赋 予 的 人 生 性 质, 藉 着 自 然 的 繁 衍 遗 传 给 他 的 子 孙 这 是 实 在 论 者 与 代 表 论 者, 同 样 以 圣 经 作 为 支 持 的 依 据 可 是, 实 在 论 者 追 加 的 假 定, 不 能 找 到 圣 经 的 支 持 (2) 在 称 义 的 类 推 上 失 败. 罗 5:12-19 节 中 设 置 的 类 推, 给 实 在 论 者 提 出 很 大 的 异 议 按 着 这 里 经 文 确 定 的 类 推, 一 位 亚 当, 与 一 位 基 督 是 对 句 (17), 犯 罪 被 定 罪, 与 义 被 称 义 是 对 句 (18), 一 人 的 悖 逆, 与 一 人 的 顺 从 是 对 句 (19) 因 此, 若 按 实 在 论 者 的 断 定, 人 生 性 质 的 统 一 体 有 一 个 集 中 ; 另 一 方 面, 就 要 有 一 个 在 耶 稣 基 督 的 统 一 体 的 集 中, 如 果 这 是 事 实 的 话, 那 么, 称 义 的 人 就 要 成 为 在 基 督 里 的 统 一 体 之 存 在 他 们 里 面 的 个 体 化, 就 要 得 到 称 义 的 人 生 性 质, 这 是 模 仿 基 督 之 义 的 称 义, 却 不 是 藉 着 转 嫁 基 督 之 127

128 义 的 称 义 重 言 之, 这 不 是 圣 经 意 义 中 的 称 义, 这 里 的 经 文 并 不 能 教 导 那 种 称 义 因 此, 实 在 论 者 承 认, 基 督 与 称 义 的 人 之 间 的 联 合, 没 有 实 在 论 的 联 合 所 以, 对 句 法 中 亚 当 与 他 的 子 孙, 在 逻 辑 上, 理 当 看 成 没 有 实 在 论 的 联 合 (3) 违 背 人 格 的 意 识. 这 种 理 论 违 背 意 识 的 证 言, 不 能 充 足 守 护 人 格 的 权 利 每 个 人 的 人 格 都 是 独 立 存 在 的, 自 我 意 识 会 比 海 洋 中 的 波 浪 更 加 汹 涌 澎 湃 查 尔 士 贺 智 对 有 关 实 在 论 的 见 解 说, 很 多 人 断 言, 亚 当 的 行 动, 意 味 着 我 们 的 行 动 ; 认 为 亚 当 里 存 在 的 行 动, 都 是 我 们 同 一 的 数 之 实 体 与 同 一 的 理 性 和 意 志 因 此, 我 们 是 真 正 或 正 确 的 在 他 背 道 行 动 中 的 动 作 者 (op.cit.,p.216) 所 以,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给 人 类 的 任 何 理 论, 都 不 能 维 持 个 人 截 然 不 同 的 数 之 同 一 性, 因 为 它 排 除 了 原 罪 与 赎 罪 之 间 的 类 推 在 赎 罪 中, 我 们 如 果 与 基 督 的 实 体 (substantively) 同 一, 那 将 会 混 淆 从 他 而 来 的 数 之 区 别, 如 同 泛 神 论 和 代 表 的 原 理, 藉 着 其 它 的 某 种 原 理, 将 我 们 与 亚 当 同 一 视 之, 这 是 对 原 罪 与 赎 罪 类 推 的 破 坏 (4) 引 导 于 唯 物 论. 提 示 人 的 灵 魂 在 亚 当 里, 成 为 一 般 属 灵 实 体 的 个 体 化, 这 将 会 灵 魂 的 实 体, 就 是 物 质 的 性 质, 无 可 避 免 地 引 入 某 种 唯 物 论 中 这 种 理 论 在 有 关 灵 魂 的 起 源 讨 论 中, 将 会 遇 到 类 似 灵 魂 遗 传 论 的 哲 学 上 的 难 题, 主 张 灵 魂 分 担 了 人 生 的 性 质 这 种 结 果 会 将 灵 魂 看 作 物 质, 自 然 会 指 向 唯 物 论 (5) 为 何 只 负 最 初 犯 罪 的 责 任. 这 种 理 论 无 法 解 释 说 明, 为 何 亚 当 的 子 孙 只 负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而 对 其 后 的 犯 罪, 以 及 其 后 的 众 祖 先 的 犯 罪, 无 须 负 责 作 为 人 性 统 一 体 的 犯 罪, 在 亚 当 里 也 会 无 数 次 地 反 复, 在 其 后 的 祖 先 里 也 会 那 样 为 何 只 有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成 为 子 孙 的 犯 罪 呢? 自 然 的 元 首 论, 无 法 答 辩 这 个 问 题 (6) 为 何 基 督 不 负 亚 当 的 罪 责 呢? 这 个 理 论 无 法 答 辩, 基 督 在 亚 当 的 现 实 中, 也 参 与 了 犯 罪 的 同 一 人 性, 却 不 承 受 他 罪 责 的 重 大 问 题 这 在 灵 魂 的 讨 论 中, 同 样 会 遇 到 类 似 遗 传 论 的 难 题 如 果 人 性 的 统 一 体, 在 亚 当 里 犯 了 罪, 那 么 基 督 也 在 那 个 堕 落 的 统 一 体 中, 采 取 了 个 体 化 的 人 性, 就 很 难 主 张 他 的 无 罪 性, 实 在 论 者 如 何 解 决 这 个 难 题 呢? 立 约 论 的 理 论 1) 陈 述. 立 约 论 的 教 理 或 代 表 论, 认 为 亚 当 与 他 子 孙 拥 有 双 重 关 系 的 含 意 即, 作 为 所 有 人 类 的 元 首, 以 及 立 约 关 系 中, 作 为 全 人 类 代 表 的 元 首 这 种 理 论, 将 后 者 的 关 系, 从 亚 当 罪 之 转 嫁 的 重 要 基 础 来 看, 并 不 排 除 前 者 的 关 系 例 如 法 兰 西 斯 图 来 提 尼 (Francis Turretini) 主 张, 亚 当 之 罪 的 转 嫁 基 础 主 要 是 道 德 的 立 约 的 ; 同 时, 没 有 将 人 放 在 同 一 血 统 起 源 的 同 一 性 中, 而 放 在 自 然 元 首 的 计 算 之 外 ( Institutio Theologiae Elencticel, Locus Ⅸ.Quaesto Ⅸ.Ⅺ,Ⅻ) 128

129 (1) 天 生 的 关 系. 亚 当 自 然 地 成 了 所 有 人 类 的 祖 先 可 是, 他 自 身 的 圣 洁 未 被 巩 固, 自 己 没 有 将 圣 洁 留 给 他 的 子 孙 他 被 神 所 造, 但 屈 从 于 环 境, 未 能 胜 过 试 探 的 引 诱 他 在 义 务 上 对 神 应 有 顺 从 的 心 志, 但 他 的 顺 从 却 不 能 成 为 圣 洁 和 永 生 赏 赐 的 根 据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犯 罪 的 话, 就 要 承 受 腐 败 和 惩 罚 唯 独 他 最 初 的 犯 罪, 要 计 算 在 所 有 的 人 类 罪 中 甸 内 主 张, 按 类 似 产 出 类 似 (like begess like) 的 法 则, 他 的 腐 败 将 会 过 渡 给 他 的 子 孙 (Dabney, Theol p.324) 我 们 也 承 认 祖 先 和 子 孙 的 自 然 关 系, 基 于 一 般 连 带 性 原 则 的 善 恶 与 祸 福 的 遗 传 我 们 在 上 述 实 在 论 的 评 论 中, 举 论 到 神 重 视 人 类 所 有 的 行 为, 因 祖 先 和 子 孙 间 的 自 然 关 系, 按 人 的 状 态 和 性 格 藉 其 历 史 的 性 格 作 出 决 定 可 是, 考 察 亚 当 对 人 类 自 然 关 系 转 嫁 的 效 力, 认 为 最 初 的 犯 罪 不 能 成 为 后 者 全 数 的 堕 落 亚 当 作 为 人 类 自 然 的 元 首, 成 为 他 们 立 约 的 代 表, 他 最 初 的 犯 罪, 产 生 远 大 的 影 响, 成 为 影 响 他 子 孙 的 法 理 根 据 可 是, 代 表 论 与 自 然 元 首 论, 不 是 没 有 关 系, 而 是 将 其 包 含 不 是 别 人, 而 是 亚 当 被 选 为 立 约 的 元 首, 这 是 因 为 他 作 为 人 类 自 然 的 元 首 亚 当 立 约 的 元 首 格 是 依 赖 于 自 然 的 元 首 格 之 假 定 他 作 为 我 们 立 约 的 元 首 之 前, 先 是 我 们 自 然 的 元 首 ; 他 作 为 我 们 自 然 的 祖 先, 因 他 的 行 动 必 定 影 响 我 们 命 运 的 趋 势, 所 以 成 为 我 们 立 约 的 代 表 如 此, 行 为 之 约 的 教 理, 使 亚 当 成 为 人 类 立 约 的 代 表, 并 且 包 含 了 自 然 元 首 的 关 系 (2) 立 约 代 表 的 关 系. 神 以 他 的 恩 典 赋 予 亚 当 和 他 的 子 孙, 在 自 然 关 系 代 表 的 原 理 中 具 有 立 约 的 关 系 在 神 的 立 约 中, 亚 当 不 但 是 为 了 自 己, 也 被 命 定 为 他 子 孙 的 代 表 因 此 亚 当 不 但 作 为 先 祖 的 含 义, 而 更 是 立 约 的 代 表, 作 为 人 类 的 元 首 行 为 之 约 将 亚 当 作 为 人 类 的 代 表, 将 他 放 在 限 时 的 试 验 之 下 人 类 虽 然 会 持 续 在 未 定 的 状 态 中, 面 临 不 断 地 犯 罪 危 险, 但 在 亚 当 所 代 表 的 限 定 期 间, 如 果 能 持 续 地 坚 忍, 就 能 得 到 永 久 的 圣 洁 和 有 福 状 态 的 保 证 亚 当 如 果 履 行 了 这 个 立 约 的 条 件, 就 能 合 宜 地 拥 有 永 生 的 请 求 权,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也 能 参 与 这 种 幸 福 可 是, 亚 当 如 果 不 顺 从, 立 约 的 应 许 就 会 逆 转, 带 来 全 人 类 死 亡 的 结 果 而 且, 亚 当 的 不 顺 从, 是 自 己 的 选 择 ; 他 在 神 面 前 有 罪,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时 候, 代 表 并 影 响 了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神 以 他 公 义 的 审 判, 对 立 约 元 首 所 犯 的 最 初 之 罪 的 罪 责, 转 嫁 给 他 立 约 关 系 的 所 有 人 类 因 此, 他 们 也 已 败 坏, 从 罪 恶 的 状 态 中 出 生, 在 生 来 的 腐 败 中, 包 含 了 罪 责 罗 5:12, 于 是 死 就 临 到 众 人, 因 为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意 思, 是 所 有 的 人, 都 在 代 表 他 们 立 约 元 首 的 亚 当 里 犯 了 罪, 使 肉 体 的 属 灵 的 永 远 的 死 亡 临 到 众 人 2) 证 明. 依 照 亚 当 之 罪 代 表 的 原 理,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教 理 的 正 当 性, 在 前 项 的 陈 述 中 已 经 作 出 概 括 的 提 示 可 是, 在 这 个 文 脉 中, 要 求 作 出 比 较 更 为 具 体 和 详 细 的 证 明 这 个 证 明, 主 要 说 明 亚 当 最 初 犯 罪 的 转 嫁 理 由, 必 定 需 要 代 表 原 罪 的 辩 论 所 构 成 129

130 (1) 自 然 联 合 的 不 充 足. 亚 当 与 子 孙 之 间 自 然 的 或 种 子 的 (seminal) 联 合, 毫 无 疑 问 地 成 为 假 定 如 同 利 未 在 亚 伯 拉 罕 的 身 中, 已 经 纳 了 十 一 奉 献, 而 亚 当 的 子 孙 在 亚 当 里, 同 被 看 成 犯 罪 可 是, 要 求 追 加 其 它 的 联 合, 是 因 亚 当 其 它 的 犯 罪, 他 的 子 孙 也 应 在 他 身 中 ; 而 单 在 他 身 中 的 事 实, 不 能 说 明 只 有 最 初 的 犯 罪, 成 为 转 嫁 子 孙 的 理 由 从 创 世 记 2 3 章 中 的 对 话 光 照 下, 我 们 必 须 要 追 论 有 关 善 恶 果 的 禁 令, 是 由 神 的 制 定 所 构 成 亚 当 的 不 顺 从, 不 但 是 他 自 己, 也 成 了 连 累 他 所 有 子 孙 的 理 由, 结 合 成 为 某 种 特 别 的 关 系 这 种 特 别 的 关 系, 看 成 亚 当 代 表 他 子 孙 的 关 系, 最 为 妥 当 (2) 两 位 亚 当 的 类 推. 林 前 15: , 保 罗 将 神 对 人 的 安 排, 分 成 双 重 亚 当 元 首 格 的 理 解 亚 当 成 为 首 先 的 人, 而 基 督 是 末 后 的 亚 当 (45-47), 在 亚 当 里 众 人 都 死 了 ; 照 样, 在 基 督 里 众 人 也 都 要 复 活 (22) 所 有 死 去 的 人, 都 是 在 亚 当 里 死 了, 所 有 得 到 生 命 的 人, 都 是 在 基 督 里 得 到 生 命 从 这 种 人 生 历 史 和 概 括 命 运 的 哲 学 来 看, 我 们 必 须 断 定 在 这 种 独 特 的 关 系 中, 有 着 神 所 制 定 的 命 定 而 且, 亚 当 与 基 督 之 间 制 定 的 类 推 是 那 么 清 晰, 使 亚 当 和 人 之 间 所 维 持 的 关 系, 必 然 以 基 督 和 人 之 间 所 维 持 的 关 系 模 型 (pattern) 为 前 提 将 此 事 件 倒 过 来 说, 基 督 与 人 之 间 所 维 持 的 关 系, 是 亚 当 与 人 之 间 关 系 的 模 型 ( 参 照 罗 5:14) 可 是, 如 果 我 们 断 定 亚 当 境 遇 的 全 部, 只 是 单 纯 自 然 的 元 首 格, 那 就 不 能 提 供 基 督 元 首 格 的 模 型 如 此 类 推, 追 加 亚 当 自 然 的 元 首 格, 就 会 强 调 其 它 的 某 种 关 系 可 是, 基 督 与 人 之 间 维 持 的 关 系, 代 替 赎 罪 和 守 法 的 使 众 人 得 生 的 代 表 关 系 因 此, 亚 当 与 人 之 间 所 维 持 的 罪 之 关 系, 可 以 看 成 是 代 表 的 关 系 (3) 转 罪 与 赎 罪 之 间 的 类 推. 正 如 所 察 看 的 那 样, 没 有 比 罗 5:12-19 节 中, 对 这 个 问 题 提 供 了 更 适 当 的 证 据 亚 当 作 为 将 要 来 者 的 预 表, 接 下 去 的 经 文 对 句 (15-19), 涵 盖 了 某 种 关 系 的 类 似 基 督 与 他 百 姓 之 间 的 关 系, 成 为 恩 典 准 备 中 的 前 后 代 替 的 代 表 关 系 类 推 也 在 强 调 亚 当 和 他 子 孙 之 间, 罪 之 关 系 的 代 表 即, 亚 当 罪 的 转 嫁 与 基 督 赎 罪 之 间 的 代 表 原 理 有 着 类 似 基 督 作 为 我 们 的 代 表, 将 我 们 所 要 受 的 刑 罚, 在 十 字 架 上 代 为 承 担 因 此, 他 的 死, 成 为 我 们 的 死 正 如 亚 当 的 犯 罪, 代 表 了 我 的 犯 罪, 成 了 伊 甸 园 中 有 罪 的 罪 人 我 虽 然 不 在 那 里, 但 代 表 我 的 人 在 那 里, 按 代 表 的 原 理, 成 为 我 所 作 的 (4) 代 表 原 理 的 广 泛 通 行. 只 有 在 亚 当 里 的 种 的 统 一 说 法, 才 是 亚 当 之 罪 转 嫁 子 孙 正 当 基 础 的 辩 论, 认 为 代 表 元 首 的 罪 转 嫁 子 孙, 是 会 打 破 公 义 的 秩 序 (Williamy T. Shedd, Dogmatic Theology,1889, Ⅱ,p.36), 这 是 没 有 充 分 斟 酌 包 含 连 带 的 或 团 体 的 关 系 实 在 论 者 承 认, 只 有 亚 当 与 他 的 子 孙 之 间, 才 适 合 种 的 统 一 假 定 而 且, 实 在 论 者 必 须 要 承 认, 亚 当 里 预 示 的 连 带 关 系 的 种 的 统 一, 在 其 它 没 有 临 在 的 制 度 中 也 是 存 在 的 再 者, 我 们 如 果 分 析 连 带 关 系 所 附 带 的 责 任, 按 照 圣 经 的 名 词 来 鉴 定, 就 会 发 现 团 体 代 表 的 行 动 效 力, 使 道 德 的 责 任 归 给 团 体 的 成 员 (Shedd,Ibid, p.39) 130

131 事 实 上, 代 表 原 理 广 泛 通 行 于 人 生 的 各 个 领 域 代 表 行 动 在 所 有 合 法 体 系 中 的 秩 序, 被 肯 定 为 社 会 的 事 实 政 府 与 其 他 国 家 缔 结 条 约, 或 宣 布 战 争 时, 政 府 作 为 那 个 条 约 或 宣 布 的 代 表 机 构 即 使 我 没 有 参 与 缔 结 的 条 约, 或 处 于 宣 布 战 争 的 现 场, 但 我 要 履 行 缔 结 的 条 约 或 义 务, 参 与 在 那 个 实 现 的 结 果 如 此, 亚 当 的 犯 罪, 代 表 了 所 有 人 类 的 行 动, 其 附 带 的 罪 责 和 污 染 就 成 为 我 个 人 的 所 以, 如 果 否 定 犯 罪 的 转 嫁, 就 是 拒 绝 连 带 责 任 的 原 理 在 其 它 境 遇 中 的 运 行 方 式 强 调 只 有 自 愿 接 受 这 种 责 任, 才 能 转 嫁 成 为 代 理 的 犯 罪, 这 是 不 正 确 的 (Cf.Shedd,Ibid, p.57) 团 体 的 关 系, 是 藉 着 神 的 制 定 而 存 在 ; 团 体 的 责 任, 是 负 责 的 那 些 人, 自 愿 承 受 应 许, 尽 到 应 有 的 责 任 这 种 独 特 和 普 遍 的 应 用, 基 于 亚 当 的 代 表 原 理 并 不 困 难 因 为, 大 体 上, 在 比 较 限 制 的 团 体 关 系 中, 持 续 这 种 预 示 的 原 理, 扩 展 到 全 人 类 3) 与 实 在 论 的 关 系. 关 于 亚 当 的 罪 之 转 嫁, 在 上 文 中 已 经 数 次 言 明, 实 在 论 的 理 论 和 立 约 论 的 理 论, 共 同 持 有 自 然 元 首 格 的 理 论 但 是, 以 自 然 元 首 格 的 理 论, 不 能 充 分 说 明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成 为 转 嫁 给 子 孙 的 理 由, 而 追 加 了 两 方 各 自 理 论 的 实 在 论 和 代 表 论 可 是, 存 在 于 亚 当 里 的 实 在 论 所 假 定 的 种 与 数 的 合 一 人 性, 其 基 本 实 体 却 得 不 到 圣 经 的 证 明 ; 而 上 文 已 作 过 陈 述, 过 去 神 学 权 威 的 根 据 也 很 薄 弱, 并 且 反 复 得 到 的 证 明 是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成 为 转 嫁 原 因 的 联 合 ( 亚 当 和 他 子 孙 ), 这 与 基 督 与 他 百 姓 之 间 存 在 的 联 合, 同 样 成 为 代 表 的 联 合 所 以, 两 个 理 论 在 自 然 元 首 的 理 论 中, 共 同 追 加 的 理 论 是 不 同 的 实 在 论 者 对 这 种 事 实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的 分 别, 认 为 自 然 元 首 格 的 理 论, 似 乎 是 他 们 独 具 的 观 点 ; 代 表 论 者 将 这 个 理 论 的 关 系, 说 成 在 分 别 之 外 而 且, 他 们 将 过 去 的 权 威 者, 错 误 地 编 在 自 己 的 阵 营 中 实 在 论 的 理 论 家 斯 特 朗 说, 17 世 纪 中 的 加 尔 文 主 义, 多 数 是 立 约 论 的 同 时, 又 是 奥 古 斯 丁 主 义 ( 实 在 论 ), 欧 文 和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如 此 图 来 尼 提 将 亚 当 的 自 然 关 系, 从 立 约 的 关 系 中 几 乎 消 失 美 国 的 新 学 派 神 学 抛 弃 了 亚 当 罪 的 转 嫁, 可 是, 普 林 斯 顿 学 派 和 加 尔 文 主 义, 反 而 确 立 了 立 约 论 的 理 论, 以 图 来 尼 提 的 著 作, 作 为 教 科 书 与 新 英 格 兰 的 见 解 对 战 (A.H.Strong,op.cit.,p.613) 这 是 立 约 论 批 评 家 的 陈 述, 富 有 价 值 地 向 我 们 暗 示, 立 约 论 的 自 然 关 系 观 念 没 有 被 抛 弃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6 章 3 节, 始 祖 既 为 全 人 类 的 根 源, 此 罪 的 孽 就 归 给 他 们 的 后 裔, 并 且 在 罪 中 之 死 与 败 坏 的 天 性, 就 遗 传 给 他 们 所 生 出 的 子 孙 这 毫 无 疑 问 的 是 自 然 元 首 格 关 系 中 的 音 调 这 里 全 人 类 的 根 源 之 表 现, 按 A A 贺 智 教 授 的 解 释 说, 这 个 用 语 也 能 适 用 于 立 约 论 的 见 解 ( 参 照 下 文 注 解 ) 而 且, 同 信 条 的 7 章 2 节, 神 与 人 所 立 的 初 约 乃 是 行 为 ( 工 作 ) 之 约, 以 完 全 的 和 个 人 的 顺 服 为 条 件, 神 在 此 约 中 将 生 命 应 许 给 131

132 亚 当 ; 并 在 他 里 面 应 许 给 他 的 后 裔 这 里 听 到 的 纯 粹 是 立 约 论 的 音 调 大 要 理 问 答 (22) 与 小 要 理 问 答 (16), 也 是 明 确 地 公 布 了 立 约 论 [ 注 ] A A 贺 智 说, 实 在 论 哲 学 盛 行 之 后, 神 学 著 作 家 们, 将 我 们 与 亚 当 在 道 德 上 合 一, 成 为 我 们 在 他 的 身 中, 或 以 他 是 我 们 的 根 源, 我 们 在 他 里 面 犯 了 罪 的 解 释 语 句 来 说 明 时, 不 需 要 将 代 表 的 观 念, 或 立 约 责 任 的 有 关 说 法, 全 然 排 除 在 外 来 理 解 这 个 用 语 在 实 在 论 和 立 约 论 中, 无 论 哪 一 个 理 论, 或 将 两 个 理 论 联 合 起 来, 成 为 一 个 理 论 来 应 用 时, 都 会 很 好 地 适 应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 p.263) 4) 异 议. 实 在 论 者 的 一 方, 对 行 为 之 约 的 教 理, 提 出 几 点 异 议 (1) 认 为 圣 经 的 基 础 不 确 实. 认 为 何 西 阿 书 6:7 节 的 经 文, 是 个 非 常 不 确 实 的 隐 喻, 而 行 为 之 约 的 圣 经 基 础, 却 以 这 里 为 转 嫁 论 的 基 础 可 是, 寻 求 却 如 亚 当 背 约 的 正 当 含 义, 不 得 不 看 成 他 在 乐 园 犯 罪 堕 落, 违 背 了 所 立 的 约 (2) 认 为 与 罗 5:12 有 冲 突. 指 摘 立 约 论 将 亚 当 最 初 犯 罪 的 结 果, 是 神 将 亚 当 的 子 孙 看 为 罪 人 的 主 张, 认 为 这 与 罗 5:12,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话, 有 所 冲 突 可 是, 亚 当 作 为 人 类 的 代 表, 藉 着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这 种 描 写, 可 以 成 为 非 常 适 当 的 表 现 (3) 认 为 与 神 的 公 义 有 冲 突. 认 为 这 是 对 未 曾 参 与 立 约 的 亚 当, 追 究 其 违 约 的 责 任, 继 而 把 没 有 实 际 犯 罪 的 子 孙 也 看 成 罪 人 其 次, 为 了 使 他 们 成 为 罪 人, 就 把 他 们 的 灵 魂 直 接 造 成 腐 败 的 性 质, 这 是 与 神 的 公 义 有 所 冲 突 可 是, 旧 约 报 导 神 与 人 的 立 约, 都 是 以 他 的 主 权 来 要 求 人 顺 从, 藉 着 代 表 的 原 理, 即 便 不 是 他 的 亲 自 行 为, 也 要 负 起 应 有 的 责 任, 这 在 行 为 之 约 中 得 到 清 楚 的 解 说 再 者, 不 能 将 神 给 我 们 直 接 创 造 的 灵 魂, 看 成 是 腐 败 的 性 质, 因 为 这 是 创 造 的 纯 洁 灵 魂 与 肉 体 的 接 触 而 成 为 腐 败 如 此, 对 上 述 最 后 的 指 摘, 作 出 相 当 的 镇 定 薛 德 主 张 说,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成 了 他 子 孙 的 犯 罪 因 为, 他 作 为 代 替 他 们 的 代 表 犯 了 罪 ; 这 个 转 嫁, 成 了 主 权 所 断 定 的 转 嫁 行 为, 但 却 不 能 作 为 内 在 的 道 德 和 具 有 公 义 的 审 判 行 为 (William G.T.Sheed,op.cit., Ⅱ,p.36) 可 是, 随 着 种 数 为 一 的 基 本 无 形 实 体 之 人 性 想 法, 就 能 缓 和 这 些 难 题 吗? 真 正 的 难 题, 是 人 类 个 体 的 成 员, 以 个 人 或 自 身 的, 或 对 未 曾 自 愿 参 与 的 犯 罪, 如 何 来 承 担 罪 责 实 在 论 者 将 人 性 的 罪, 看 成 亚 当 里 统 一 体 的 存 在, 只 是 认 定 人 类 个 体 的 自 己 没 有 参 与 人 性 普 遍 (generic humanity) 的 罪, 从 子 孙 成 员 个 人 的 罪 中 远 离, 如 同 代 表 元 首 的 罪 一 样, 因 为 个 人 尚 没 有 子 孙 换 言 之, 如 同 人 性 普 遍 的 罪 与 人 类 成 员 的 罪 之 间, 想 要 作 出 连 锁 的 确 证, 这 与 代 表 元 首 亚 当 的 罪 与 人 类 成 员 的 罪 之 间, 同 样 很 难 作 出 连 锁 的 确 证 间 接 转 嫁 论 132

133 1) 陈 述. 如 果 亚 当 和 他 的 子 孙 之 间 存 在 的 联 合, 与 基 督 和 他 百 姓 之 间 存 在 的 类 似, 可 称 为 代 表 的 联 合 其 后 发 生 的 问 题, 乃 是 亚 当 的 罪 在 他 子 孙 的 身 上 该 如 何 计 算, 即, 转 嫁 的 性 质 如 何 发 生 再 者, 转 嫁 性 质 的 说 明, 可 以 揭 示 其 理 由, 这 可 从 上 述 的 两 个 理 论, 放 在 一 起 的 讨 论 来 理 解 亚 当 罪 的 转 嫁, 最 初 主 张 间 接 说 法 的 主 唱 者, 是 法 国 扫 模 (Saumur) 改 革 宗 神 学 教 授 普 莱 塞 俄 斯 (Josua Placaeus=Josue de la Place, ), 传 闻 他 教 导 原 罪, 是 由 亚 当 引 出 来 的 败 坏 所 构 成, 没 有 包 含 亚 当 最 初 的 罪 责 之 转 嫁 1644 年 12 月 26 日 至 1645 年 1 月 26 日, 法 国 恰 连 顿 (Charenton) 改 革 宗 第 28 回 大 会, 将 这 种 说 法 定 罪 大 会 定 罪 前 述 原 罪 性 质 的 说 法, 竟 然 将 最 初 堕 落 的 犯 罪 除 外, 认 为 只 有 腐 败 遗 传 给 亚 当 的 子 孙 (Synodicon in Gallia Reformata:or,The Acts,Decisions, Decress,and Canons of those Famous National Councils of the Reformed Churches in France,ed.John Quick,London,1692,Vol. Ⅱ,p.473) 普 莱 塞 俄 斯 对 大 会 的 教 令 答 辩 说, 他 没 有 否 认 亚 当 最 初 的 罪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他 的 主 张 是, 亚 当 最 初 的 罪 之 转 嫁 是 间 接 的 (mediate), 而 不 是 直 接 的 (immediate) 他 强 调 直 接 先 行 的 转 嫁 与 间 接 结 果 的 转 嫁 之 区 别 前 者 是 直 接 产 生, 虽 不 是 藉 着 遗 传 的 腐 败 为 媒 介, 而 后 者 却 是 间 接 产 生, 受 到 腐 败 为 媒 介 前 者 的 境 遇, 亚 当 最 初 犯 罪 的 转 嫁, 比 腐 败 在 先, 被 看 成 原 因 ; 而 后 者 的 境 遇, 将 最 初 犯 罪 的 转 嫁, 看 成 随 之 而 来 的 结 果 普 莱 塞 俄 斯 (Placaeu) 弃 置 了 直 接 的 转 嫁, 主 张 间 接 的 转 嫁 一 言 以 蔽 之, 他 的 立 场 是,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乃 是 藉 着 承 袭 的 腐 败 性 成 为 媒 介 大 会 教 令 公 布 结 果 引 起 的 辩 论 中, 普 莱 塞 俄 斯 受 到 凯 里 索 里 乌 斯 (Garissolius) 安 得 烈 里 维 特 斯 (Andrew Rivetus) 撒 母 尔 马 来 修 斯 (Samuel Maresius) 的 反 驳 17 世 纪 的 海 德 格 (Heidegger) 和 图 来 提 尼 (Turretini) 等 神 学 者, 他 们 以 辩 证 的 才 华 来 反 对 间 接 转 嫁 论 的 教 理 在 信 条 的 作 成 中, 最 有 意 义 的 事 实 是 瑞 士 协 和 信 条 (1875), 明 确 宣 告 赞 成 直 接 转 嫁 的 教 理 ( Formula Concensus Helvetica,Canones Ⅹ, Ⅺ, Ⅻ) 间 接 转 嫁 论 在 其 后 的 世 纪 中 也 得 到 拥 护, 欧 洲 大 陆 中 的 维 特 凌 加 (Campegius Vitringa) 维 内 马 (Herman Venema) 斯 泰 费 尔 (J.F.Stapfer) 等, 通 常 被 列 在 间 接 转 嫁 论 的 解 说 者 中 18 世 纪 的 美 国, 间 接 转 嫁 论 被 某 些 新 英 格 兰 神 学 者 采 用, 在 19 世 纪 中, 成 为 长 老 会 新 学 派 的 神 学 教 理 之 一 作 为 后 者 代 表 的 H B 史 密 斯 (H.B.Smith), 大 力 反 对 直 接 转 嫁, 向 着 间 接 转 嫁 的 事 实, 作 出 比 较 更 为 公 正 的 陈 述 (Henry B. Smith,op.cit.,pp ,314ff) 新 英 格 兰 神 学, 发 展 间 接 转 嫁 思 想 的 有 力 代 表, 有 霍 普 金 斯 爱 门 斯 德 怀 特 泰 勒 (Samuel Hopkins,Nathanael Emmons,Timothy Dwight, Nathanael W.Tayler) 等 人, 虽 然 查 尔 士 贺 智 (Charles Hodge) 和 威 廉 克 宁 翰 (William Cunningham) 提 到 约 拿 单 爱 德 华 滋 (Jonathan Edwards) 也 是 间 接 转 嫁 论 者, 但 华 腓 德 解 明 并 不 如 此 约 翰 莫 利 (John Murray) 以 133

134 详 细 的 论 证 来 支 持 华 腓 德 的 解 明 而 且, 指 出 新 英 格 兰 神 学 的 间 接 转 嫁 论, 与 17 世 纪 中 的 普 莱 塞 俄 斯 所 说 的 有 所 不 同, 他 说, 这 种 差 异 是 根 本 性 的, 使 新 英 格 兰 神 学 的 间 接 转 嫁 教 理, 不 能 接 纳 赋 予 的 正 当 特 性 (John Murray, op.cit.,pp.53-64) 这 种 理 论 强 调 亚 当 的 罪 责, 不 是 直 接, 而 是 间 接 地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即, 考 察 亚 当 的 子 孙 藉 着 自 然 繁 衍 的 过 程, 引 出 他 们 内 在 的 腐 败 ; 他 们 与 他 共 同 参 与 其 内 在 的 腐 败, 使 他 们 拥 有 了 背 叛 神 的 罪 责 他 们 在 亚 当 里, 不 是 因 为 有 罪, 所 以 带 着 腐 败 性 出 生, 而 是 因 为 他 们 带 着 腐 败 性 出 生, 所 以 被 看 成 有 罪 不 是 因 着 他 们 的 状 态, 作 为 他 们 法 理 的 身 份, 而 是 以 他 们 法 理 的 身 份, 作 为 他 们 身 份 的 基 础 罗 5:12, 于 是 死 就 临 到 众 人, 因 为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意 思, 意 味 着 肉 体 的 属 灵 的 永 远 的 死 亡 临 到 了 众 人, 是 因 为 所 有 的 人 都 带 着 败 坏 的 性 质, 所 以 就 犯 了 罪 2) 异 议. 这 种 理 论, 不 但 被 1645 年 在 法 国 恰 连 顿 (Charenton) 改 革 宗 教 会 的 全 国 大 会 定 罪, 也 被 路 德 宗 和 改 革 宗 等 所 有 正 统 神 学 者 的 排 斥 这 种 理 论 被 排 斥 的 理 由, 有 以 下 几 点 : (1) 藉 着 自 身 的 结 果. 不 能 成 为 媒 介. 事 物 藉 着 本 身 的 结 果, 不 能 成 为 媒 介 父 亲 浪 费 钱 财, 将 债 务 遗 留 给 儿 子, 那 个 债 务 是 父 亲 浪 费 的 结 果, 不 能 成 为 儿 子 负 起 父 亲 浪 费 的 理 由 同 样 地, 亚 当 的 子 孙 带 着 天 生 的 腐 败 出 生, 已 经 是 亚 当 犯 罪 的 结 果 即, 那 不 能 作 为 他 们 承 担 亚 当 罪 责 的 理 由 来 考 察 (2) 不 能 提 供 客 观 的 根 据. 这 种 理 论 没 有 客 观 的 根 据, 提 供 亚 当 的 罪 责 和 败 坏, 如 何 转 移 给 他 的 子 孙 可 是, 这 个 转 移 如 果 没 有 某 种 法 理 的 根 据, 就 无 法 说 明 转 嫁 的 理 由 (3) 自 然 繁 衍 说 含 有 的 矛 盾. 如 果 藉 着 繁 衍 的 过 程, 使 亚 当 的 罪 转 移 给 他 的 子 孙 那 么, 其 他 先 祖 的 罪, 为 什 么 不 转 移 给 子 孙 呢? 如 果 要 使 这 个 理 论 没 有 矛 盾, 当 然 要 教 导 所 有 先 人 的 共 同 腐 败, 都 是 藉 着 繁 衍 转 移 的 而 所 有 人 的 罪, 都 要 间 接 的 传 给 后 代 的 人 (4) 可 能 不 需 要 间 接 的 转 嫁. 如 果 能 够 想 出 说 明, 临 到 亚 当 子 孙 天 生 腐 败 的 法 理 根 据, 可 能 就 不 需 要 间 接 的 转 嫁 了 (5) 与 圣 经 的 冲 突. 这 种 理 论, 将 人 败 坏 和 定 罪 的 起 源, 联 系 于 我 们 的 先 祖, 却 将 普 遍 的 死 亡, 归 于 所 有 人 类 在 亚 当 里 犯 罪 的 刑 罚, 这 与 所 提 示 的 经 文 有 所 冲 突 ( 罗 5:16 18) (6) 这 与 因 信 称 义 不 调 和. 这 种 理 论 按 类 推 的 论 法, 将 使 因 信 称 义 的 教 理 陷 入 危 险 我 们 如 果 是 因 为 亚 当, 按 其 自 然 的 法 则, 引 出 腐 败 的 性 质, 结 果 成 为 参 与 亚 当 犯 罪 的 受 刑 人 那 么, 我 们 也 只 有 在 基 督 里 面, 根 据 引 出 神 圣 恩 典 的 法 则 称 义 如 此, 我 们 将 会 拥 有 主 观 称 义 的 教 理 称 义 是 宗 教 改 革 的 重 要 教 理, 是 神 百 姓 平 安 和 信 赖 的 伟 大 根 据 为 了 我 们 的 义, 不 是 在 我 们 里 面, 而 是 在 我 们 外 面 134

135 基 督 的 义, 成 为 我 们 在 神 面 前 称 义 的 根 据 (Charles Hodge,op.cit.,Ⅱ,p.213) 唯 一 与 间 接 转 嫁 论 有 所 调 和 的 赎 罪 论, 就 是 苏 西 奴 的 模 范 说, 其 理 论 非 常 错 误, 以 非 圣 经 的 方 式, 否 定 基 督 代 替 我 们 的 罪 责 受 罚 认 为 他 只 是 给 我 们 作 了 模 范, 劝 导 我 们 过 道 德 的 生 活 模 范 说 中 没 有 真 正 的 赎 罪, 如 同 在 间 接 转 嫁 论 中, 没 有 真 正 的 转 嫁 直 接 转 嫁 上 文 说 明 实 在 论 和 立 约 论 的 转 嫁 理 由, 理 应 以 直 接 的 转 嫁 为 假 定 来 进 行 而 且, 对 于 转 向 的 间 接 转 嫁 论 的 异 议, 结 果 指 向 直 接 转 嫁 论 的 真 理 性 因 此, 这 是 重 要 的 论 题, 在 次 序 上, 当 然 要 在 独 立 的 题 目 下, 展 开 具 体 的 证 明 罗 5:12-19 节 中, 提 到 亚 当 一 次 的 犯 罪,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的 话, 其 它 的 经 文, 是 否 指 出 那 罪 是 直 接 的 转 嫁 呢? 始 祖 最 初 的 犯 罪, 直 接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可 以 得 到 圣 经 确 实 的 证 明 吗? 下 面 的 几 点 考 察, 可 以 作 为 这 个 问 题 的 最 终 答 辩 1) 亚 当 的 罪 和 众 人 之 死 的 连 接. 罗 5: 节, 提 供 了 这 个 推 论 的 基 础 12 节 的 上 半 节, 提 到 亚 当 犯 了 罪, 所 以 要 死 ; 在 罪 与 死 之 间, 没 有 介 入 什 么 下 半 节 的 于 是,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所 以 也 要 死 在 他 们 的 罪 与 死 之 间, 也 没 有 介 入 什 么 如 同 亚 当 的 罪 与 死 直 接 连 接, 子 孙 的 罪 与 死, 也 是 直 接 连 接 15 节 中 因 一 人 的 过 犯, 众 人 都 死 了, 这 里 亚 当 的 犯 罪 和 子 孙 的 死, 两 者 之 间 没 有 任 何 的 介 入 17 节 中 因 一 人 的 过 犯, 死 就 因 这 一 人 作 了 王, 明 显 地 指 出, 亚 当 的 犯 罪 和 子 孙 的 死 是 直 接 的 连 接 两 者 之 间, 毫 无 余 地 容 许 遗 传 败 坏 的 介 入 2) 亚 当 和 众 人 的 定 罪, 是 直 接 连 接 的. 这 是 藉 着 罗 5:16 18 节 显 示 出 来 16 节 提 到, 审 判 是 由 一 人 而 定 罪,18 节 说, 因 一 次 的 过 犯, 众 人 都 被 定 罪 这 是 说, 因 亚 当 一 次 的 犯 罪, 众 人 都 被 定 罪 的 根 据, 清 楚 地 在 两 者 之 间, 不 容 许 其 它 要 因 的 介 入 一 次 的 犯 罪, 不 容 许 定 罪 的 根 据, 介 入 了 子 孙 承 袭 的 败 坏 因 为 一 次 的 犯 罪, 只 是 亚 当 最 初 的 犯 罪 3) 亚 当 和 众 人 的 罪, 是 直 接 连 接 的. 这 是 藉 着 罗 5:12 19 节 中 显 示 出 来 12 节 中, 保 罗 说,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这 是 亚 当 一 人 的 犯 罪 另 一 种 局 面 的 看 法 这 种 亚 当 之 罪 双 重 局 面 的 说 明, 乃 是 亚 当 和 他 子 孙 之 间 存 在 的 连 带 性 有 关 我 们 现 在 的 问 题, 只 要 认 定 连 带 性, 就 无 需 媒 介 遗 传 的 败 坏 遗 传 的 败 坏 从 连 带 性 而 来, 随 着 连 带 性 形 成 了 过 程 而 且 19 节 的 论 证 焦 点, 作 出 更 加 明 确 的 指 摘 因 一 人 的 悖 逆, 众 人 成 为 罪 人 的 话, 指 出 众 人 成 为 罪 人 的 原 由, 逻 辑 上 显 明, 先 是 因 一 人 的 悖 逆 间 接 转 嫁 论 忽 视 了 逻 辑 基 础 上 遗 传 败 坏 的 众 人 成 为 罪 人 的 原 由, 竟 将 过 程 取 而 代 之 这 135

136 节 经 文 的 话, 不 容 许 如 此 代 用 4) 类 推 支 持 直 接 转 嫁. 罗 5:12-19 的 经 节, 设 置 的 全 部 对 句 (Parallism), 是 因 亚 当 的 犯 罪, 众 人 被 定 罪 的 方 式, 而 称 义 是 藉 着 基 督 的 义, 临 到 众 人 的 方 式 在 基 督 之 义 的 境 遇 中, 除 了 与 基 督 的 联 合 称 义 以 外, 没 有 其 他 任 何 的 媒 介 重 生 和 成 圣, 不 是 以 里 面 造 成 的 义 为 媒 介 基 督 的 义 转 嫁 给 我 们, 成 为 我 们 义 的 唯 一 根 据 是 与 基 督 的 联 合 ; 就 是 在 基 督 与 称 义 之 间 设 定 的 连 带 性 只 要 肯 定 这 个 连 带 性, 就 不 会 思 考 基 督 的 义 和 信 徒 的 义, 需 要 其 他 连 接 的 要 因 即, 那 个 连 接 是 直 接 的 如 果 称 义 的 样 式 如 此 那 么, 定 罪 的 样 式 也 应 如 此 即, 我 们 可 以 正 当 的 期 待 是 直 接 连 接 转 嫁 的 罪 亚 当 的 犯 罪, 交 错 连 累 着 他 子 孙 的 性 格 是 什 么 呢? 如 果 在 亚 当 里,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那 么, 在 亚 当 的 罪 里, 我 们 又 如 何 来 定 义 众 人 的 罪 呢? 当 我 们 说 到 亚 当 的 罪 转 嫁 给 子 孙 时, 却 要 承 认 圣 经 的 任 何 地 方, 都 没 有 明 确 说 出 转 嫁 之 罪 的 内 涵 有 关 转 移 审 判 的 观 念, 是 神 藉 着 圣 经 赐 给 罪 人 ( 利 17:4; 诗 32:2; 罗 4:8; 林 后 5:19) 在 我 们 特 别 关 心 的 经 文 中 ( 罗 5:13), 清 楚 地 发 表 了 转 嫁 的 观 念 可 是, 在 所 有 境 遇 中 表 现 的 观 念, 都 是 算 为 受 到 看 为 归 于 等 意 思 这 种 观 念 适 用 于 亚 当 和 他 子 孙 的 关 系 上 神 将 亚 当 的 罪, 算 为 他 子 孙 的 罪, 只 是 表 示 看 为 的 意 思, 但 却 没 有 显 明 那 罪 的 内 涵 是 什 么 从 亚 当 转 嫁 给 他 子 孙 的 罪 之 内 涵 是 什 么 呢? 问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是, 罪 责 和 败 坏 两 者 都 包 含 在 转 嫁 之 罪 中 可 是, 主 张 那 罪 只 包 含 了 罪 责 的 见 解, 需 要 作 严 密 检 讨 19 世 纪 中, 坚 决 辩 护 直 接 转 嫁 教 理 的 查 尔 士 贺 智, 强 调 亚 当 转 嫁 给 子 孙 的 罪, 只 是 由 单 纯 满 足 公 义 的 义 务 所 构 成 他 说, 转 嫁 就 是 算 为, 或 某 人 预 定 在 计 划 之 内, 在 圣 经 的 神 学 用 语 中, 罪 的 转 嫁 就 是 罪 的 罪 责 之 转 嫁 而 且, 罪 责 意 味 的 不 是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道 德 的 亏 欠 (ill-desert), 更 不 是 道 德 的 污 染, 唯 独 是 满 足 法 庭 的 义 务 (Charles Hodge,op.cit.,.Ⅱ,p.194) 他 认 为 亚 当 转 嫁 给 子 孙 的 罪, 只 是 构 成 了 满 足 公 义 的 义 务 贺 智 在 他 解 释 转 嫁 内 涵 的 辩 论 中, 诉 求 于 改 革 宗 的 其 他 人 物 例 如, 他 引 用 约 翰 欧 文 的 话, 明 确 地 说, 某 些 人 认 为 罪 的 转 嫁 意 图, 只 是 公 义 地 得 到 对 罪 的 刑 罚 而 已 (john owe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by Faith,Works,ed,Goold, Edinburgh, 1862,Vol,V,P. 324 ) 可 是, 在 其 引 用 的 同 一 文 脉 的 文 中, 欧 文 又 说, 可 是, 人 们 没 有 犯 罪 的 时 候, 也 要 受 到 刑 罚 以 外 的 死 亡, 这 是 公 开 的 矛 盾 即 使 神 以 他 的 主 权, 可 以 赋 予 被 造 物 死 亡, 但 无 罪 的 被 造 物, 不 可 能 承 受 死 亡 的 罪 责 因 为, 负 起 死 亡 的 罪 责, 意 味 着 他 已 犯 了 罪 ( Works, ed,goold,v,p.325) 这 里 值 得 关 注 的 思 想 是, 如 果 没 有 罪, 就 没 有 接 受 刑 罚 的 根 据 这 意 味 着 如 果 没 有 先 行 的 罪, 就 不 能 136

137 接 受 刑 罚 的 义 务 如 同 查 尔 士 贺 智 所 说, 主 张 只 有 亚 当 最 初 犯 罪 的 罪 责, 转 嫁 给 了 他 的 子 孙, 这 使 感 到 奇 怪 的 人 觉 得 矛 盾 他 在 展 开 前 述 主 张 的 篇 幅 中, 论 证 了 几 点 亚 当 罪 责 的 转 嫁 后, 指 出 人 们 丧 失 了 原 义, 在 他 们 的 存 在 中, 开 始 了 属 灵 的 和 现 世 的 死 亡, 这 是 亚 当 犯 罪 的 最 后 刑 罚 这 岂 不 意 味 着 道 德 的 污 染, 从 亚 当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表 现 (Charles Hodge,op.cit.,p.196) 再 者, 他 在 其 它 的 段 落 中, 讨 论 有 关 原 罪 性 质 的 开 头, 列 举 了 我 们 标 准 信 经 中, 宣 告 亚 当 影 响 子 孙 的 后 果, 使 之 丧 失 了 原 义, 并 包 含 了 我 们 全 部 性 质 的 腐 败 和 效 果 那 岂 不 是 承 认 亚 当 的 污 染,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他 在 我 们 本 来 的 著 作 中, 采 取 的 不 是 背 道 而 驰 的 人 物 (Ibid.,p.227) 137

138 第 3 章 罪 的 性 质 人 类 的 始 祖 因 为 背 逆 神 而 犯 了 罪, 从 本 来 所 创 造 的 地 位 堕 落 这 个 事 实 在 宗 教 道 德 界 中, 提 出 最 为 困 难 和 包 含 广 大 的 罪 是 什 么 的 问 题 罪 的 存 在 是 不 可 否 定 的 事 实, 人 们 在 省 察 自 己 本 身 的 性 质, 或 观 看 他 人 的 行 为 时, 就 会 确 信 罪 的 苦 恶, 无 奈 地 强 压 着 自 己 的 心 灵 这 不 但 是 宗 教 道 德 的 问 题, 也 潜 在 于 那 些 想 要 说 明 外 在 世 界, 所 有 人 生 性 质 现 象 的 哲 学 领 域 因 此, 每 个 时 代 哲 学 派 的 哲 学 家 们, 被 逼 着 都 要 举 论 这 个 问 题 我 们 在 陈 述 有 关 圣 经 的 罪 观 以 前, 简 单 地 考 察 有 关 重 要 的 哲 学 理 论 是 需 要 的 有 关 罪 性 的 理 论, 在 哲 学 界 中 不 胜 枚 举 哲 学 中 罪 (sin) 的 问 题, 多 被 看 成 苦 恶 (evil) 的 问 题 第 1 节 有 关 恶 的 性 质 之 哲 学 理 论 罪 的 最 大 问 题, 是 在 基 督 教 神 学 的 考 察 时, 都 要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神 学 是 以 无 限 完 全 位 格 之 神 的 存 在 假 定, 预 想 人 们 的 责 任 罪 的 理 论 如 果 与 这 种 根 本 的 原 理 有 所 冲 突 就 会 失 真 广 为 人 知 的 哲 学 理 论 中, 对 于 什 么 是 罪 的 问 题, 无 论 考 察 那 个, 最 重 要 的 是 先 要 考 察 答 案 的 论 据 和 前 提 那 个 论 据 的 前 提, 就 是 神 与 人 的 道 德 属 性 很 多 哲 学 家 和 神 学 家 们, 忽 略 了 这 两 种 知 识 的 源 泉, 为 了 问 题 的 解 决, 呼 求 于 理 性 或 思 索 的 悟 性 这 种 方 法, 必 会 进 入 不 合 理 和 错 误 的 结 论 有 关 这 个 论 题 的 非 有 神 论 非 基 督 教 的 见 解, 多 是 臆 测 的 思 索, 徒 劳 而 无 功 1 二 元 论 的 理 论 这 种 二 元 论, 推 想 永 远 的 恶 元 质 之 存 在, 主 张 人 里 面 的 灵, 代 表 善 的 元 质, 身 体 代 表 了 恶 的 元 质 认 为 人 的 里 面, 交 叉 拥 有 从 光 明 之 国 来 的 灵 魂, 以 及 从 黑 暗 之 国 来 的 身 体 罪 是 一 种 肉 体 的 苦 恶, 就 是 灵 与 肉 体 联 合 而 有 的 污 损 这 是 希 腊 哲 学 中 流 行 的 见 解 之 一 这 种 说 法 扩 散 在 近 东, 部 分 流 入 基 督 教 里 在 波 斯 教 中 有 这 种 主 流, 而 在 诺 斯 底 派 马 西 安 派 摩 尼 教 徒 (Manichaean) 中, 有 其 余 波 这 种 理 论 受 到 几 点 反 对 的 理 由 : (1) 认 为 在 永 远 的 神 的 意 志 以 外, 还 有 其 它 独 立 的 势 力 这 种 见 解 与 有 神 论 不 协 调, 不 能 作 为 哲 学 上, 使 神 不 能 成 为 无 限 的 实 有 和 绝 对 的 主 权 者 ; 这 使 他 在 各 处 不 能 管 辖, 同 时 使 永 远 的 能 力 受 到 限 制 (2) 这 种 理 论 使 罪 成 为 纯 粹 肉 体 的, 认 为 这 是 人 意 志 中 独 立 作 成 的 什 么, 它 剥 夺 了 伦 理 的 性 质, 实 际 消 灭 了 罪 的 观 念 因 为 这 是 将 罪 看 成 一 个 实 体, 提 示 从 物 质 和 灵 魂 所 构 成 的 受 造 之 人 的 性 质, 是 不 能 分 离 的 138

139 (3) 这 又 将 罪 描 写 成 肉 体 的 必 然, 解 除 了 人 的 责 任 ; 认 为 人 的 犯 罪, 是 因 为 代 表 恶 元 质 的 身 体 所 以, 不 能 将 责 任 归 于 人 (4) 这 种 见 解 将 身 体 看 成 罪 的 根 源, 乃 是 歪 曲 事 实 的 误 解 所 有 的 人 将 愤 怒 恶 意 欺 诈 复 仇, 都 看 成 罪, 但 他 们 认 为 这 是 身 体 所 致, 无 须 留 意 2 有 限 论 有 关 罪 的 性 质, 第 二 种 反 基 督 教 理 论, 乃 是 否 定 罪 的 实 有 或 看 成 是 一 种 限 制 作 为 绝 对 实 体 的 是 神 的 最 高 善, 而 绝 对 的 恶 却 是 空 无 (nothing) 的 事 因 此, 比 实 有 是 小 的, 比 善 也 是 小 的, 而 且 实 有 的 否 定 或 限 制, 就 是 恶 (evil) 或 是 罪, 这 是 斯 宾 诺 莎 罪 观 的 一 面 杜 平 根 的 包 珥 (Baur) 与 此 罪 观 更 加 截 然 地 叙 述 说, 恶 是 有 限 的 大 体 上, 有 限 是 消 极 的, 是 因 无 限 的 否 定 每 个 有 限 都 是 相 对 的 空 无 的, 在 实 存 的 无 限 加 减 的 区 别 中, 是 以 相 异 形 式 显 现 出 来 的 否 定 因 此, 善 和 恶 的 区 别, 只 是 量 的 多 少 而 已 ; 实 有 是 善, 实 有 的 限 制 是 恶 这 种 罪 观 是 由 泛 神 论 的 体 系 起 因 如 果 神 是 唯 一 的 实 体 唯 一 的 生 命 唯 一 的 动 因, 他 就 是 万 有 的 总 和 ; 万 有 就 是 他 的 显 现, 这 是 他 存 在 的 形 式 因 此, 恶 如 果 存 在 的 话, 那 是 善 与 一 般 的 神 存 在 的 形 式, 只 是 不 完 全 的 发 展 或 实 有 的 限 制 按 这 种 见 解, 罪 是 人 有 限 实 有 的 必 然 结 果 罪 作 为 不 完 全 发 展 的 附 属 事 件 和 无 知 无 力 的 果 实 因 此, 罪 绝 不 是 恶, 而 是 相 对 性 的 恶, 而 是 人 类 教 育 的 要 素 进 步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文 学 界 中 的 歌 德 卡 莱 尔 爱 默 生 是 这 种 罪 观 的 代 表 (1) 因 为 这 种 理 论 是 以 泛 神 论 的 宇 宙 观 为 真 理, 这 与 我 们 以 位 格 的 神, 作 为 推 想 为 宗 教 的 性 质 背 道 而 驰 而 且, 这 是 道 德 的 与 物 理 的 混 淆, 将 强 与 正 作 等 同 视 之 罪 是 有 限 必 然 的 附 属 事 件, 却 在 宇 宙 里, 就 是 在 各 个 灵 魂 中, 却 是 存 在 的 (2) 这 种 理 论 与 已 显 明 的 事 实 相 悖, 举 例 如 下 : 所 有 的 罪 不 是 无 知 和 无 力 的 消 极 之 罪, 而 是 积 极 的 悖 逆 意 识 的 违 犯 和 故 意 的 行 恶 等 行 为 有 关 罪 的 性 质 知 识 的 增 进, 不 能 供 给 克 服 罪 的 能 力 ; 反 而, 反 复 地 意 识 违 犯, 使 心 地 刚 愎 自 用 拥 有 最 大 精 神 能 力 的 人, 不 一 定 会 成 为 最 伟 大 的 圣 者 ; 最 大 的 罪 人, 也 会 拥 有 意 志 理 智 和 能 力 (3) 这 种 理 论 否 认 人 的 责 任, 将 罪 的 责 任, 从 受 造 物 转 移 给 创 造 主, 这 与 良 心 和 圣 经 相 背 此 乃 否 定 罪 的 存 在, 只 想 说 明 它 的 性 质 3 缺 乏 论 还 有 以 斯 宾 诺 莎 和 他 后 继 者 的 说 法 与 表 现 为 媒 介, 在 精 神 和 目 的 非 常 不 同 的 是 莱 布 尼 滋 (Leibnitz) 理 论, 他 也 将 罪 说 成 缺 乏, 认 为 是 实 有 的 必 然 139

140 限 制 莱 布 尼 滋 是 有 神 论 者, 在 他 辩 神 论 (Theodice) 中 所 持 的 目 标, 就 是 想 证 明 罪 的 存 在 与 神 的 完 全 并 不 矛 盾, 继 而 为 神 作 出 辩 护 按 莱 布 尼 滋 认 为, 现 今 的 世 界, 已 经 是 最 好 的 世 界, 考 察 世 界 中 的 罪 之 存 在, 是 无 可 避 免 的 这 不 能 说 是 神 的 动 因, 而 是 不 需 要 动 因 的 单 纯 缺 乏, 或 被 看 成 空 无 (privation or negation) 莱 布 尼 滋 的 论 点 是 双 重 的, 他 认 为 罪 是 无 法 避 免 的, 无 需 依 靠 神 的 动 因 受 造 物 必 然 的 有 限 性, 使 我 们 无 法 避 开 罪 因 为 受 造 物 不 能 绝 对 地 完 全, 在 知 识 和 能 力 上 都 有 限 制, 所 以 不 能 避 开 谬 误 和 罪 行 莱 布 尼 滋 的 这 种 罪 观, 虽 然 在 用 语 上 与 斯 宾 诺 莎 等 的 有 限 论 相 似, 但 在 其 精 神 和 目 的 上 却 是 大 有 不 同 可 是, 莱 布 尼 滋 的 见 解, 包 含 了 几 点 谬 误, 需 要 我 们 来 批 评 (1) 这 种 理 论 将 罪 变 成 必 然 的 苦 恶 受 造 物 必 然 是 有 限 的, 罪 是 无 法 避 开 有 限 性 的 结 果 而 且, 受 造 物 无 法 脱 离 其 有 限 性, 即, 因 为 罪 是 永 远 的, 绝 无 可 能 达 到 灵 魂 无 罪 的 状 态 (2) 无 法 避 免 使 神 成 为 罪 的 造 成 者 因 为, 罪 即 便 不 需 要 动 力 因, 只 是 单 纯 的 空 无, 但 神 却 成 了 空 无 的 原 因 和 受 造 物 有 限 性 的 造 成 者 (3) 这 种 理 论 撤 去 道 德 和 物 理 之 间 苦 恶 的 区 别 ; 认 为 罪 只 是 临 到 人 的 较 为 不 幸 的 什 么, 成 为 描 写 有 关 真 善 的, 无 法 回 避 的 过 失 因 此, 在 此 种 见 解 的 学 者 著 作 中, 交 替 使 用 的 名 词 是, 善 和 恶 道 德 的 和 物 理 的 可 是, 善 和 恶 圣 和 罪 的 绝 对 区 别, 岂 不 启 示 在 我 们 的 意 识 和 神 的 话 语 中 吗? (4) 这 种 理 论 将 使 我 们 对 罪 的 苦 恶 或 污 染 感 到 迟 钝, 继 而 解 除 罪 责 废 止 我 们 道 德 的 责 任 ; 认 为 我 们 的 罪, 只 不 过 是 不 幸 和 软 弱, 污 染 和 罪 责 感, 这 算 不 了 什 么 可 是, 在 我 们 的 意 识 和 神 的 话 语 中, 罪 所 显 现 出 来 的, 不 是 软 弱, 而 是 势 力 (5) 这 是 所 谓 最 有 智 能 的 人, 或 是 最 大 的 罪 人 ( 撒 但 在 其 中 为 大 ), 违 反 了 人 类 经 验 的 理 论 如 果 认 为 知 识 和 能 力 的 限 制 是 罪 的 原 因 那 么, 有 智 慧 和 能 力 的 人, 岂 不 也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罪 人 吗? 4 错 觉 论 斯 宾 诺 莎 (Spinoza) 将 人 的 罪 意 识, 看 成 是 他 错 觉 的 结 果 莱 布 尼 滋 与 斯 宾 诺 莎 一 样, 将 罪 看 成 人 意 识 的 缺 陷 和 限 制 可 是, 对 于 莱 布 尼 滋 将 恶 的 意 念, 看 成 是 限 制 中 的 必 然 斯 宾 诺 莎 主 张, 如 此 产 生 的 罪 之 意 识, 只 是 单 纯 的 知 识 不 足, 在 每 件 事 物 上, 不 去 思 想 神 永 远 无 限 的 本 质 所 致 如 果 人 有 了 相 当 的 知 识, 在 每 件 事 物 上 都 能 以 神 的 观 点 为 标 准 那 么, 就 不 会 含 有 罪 的 概 念, 罪 对 他 就 会 成 为 单 纯 的 不 存 在 因 此, 在 神 的 里 面 就 没 有 恶 的 思 想 如 果 罪 是 某 种 的 实 在, 那 么 神 就 是 那 个 造 成 者 有 关 善 恶 的 普 通 观 念, 那 是 错 误 的 善 恶 之 词 的 含 意, 不 是 在 指 积 极 自 存 的 名 称, 那 是 我 们 在 事 物 的 比 较 中 产 生 的 观 念 善 是 我 们 确 实 知 道 对 我 们 有 用, 恶 是 我 们 确 140

141 实 知 道 它 能 拦 阻 我 们 向 善 恶 与 罪 不 是 积 极 的 因 为, 什 么 都 不 能 从 反 对 神 的 旨 意 中 发 生 因 此, 只 要 善 恶 在 我 们 的 观 念 里, 都 是 否 定 的 (1) 这 种 理 论 将 罪 描 写 成 纯 粹 消 极 的 什 么, 否 定 它 的 存 在 这 是 对 人 类 普 遍 经 验 罪 证 的 可 怕 后 果, 是 视 而 不 见 的 谬 论 (2) 这 种 理 论 否 定 了 恶 与 善 的 实 在, 废 除 了 所 有 伦 理 的 区 别, 将 道 德 的 性 格 和 道 德 的 行 为 概 念, 变 成 没 有 意 义 的 语 句 在 这 种 理 论 面 前, 世 界 和 人 生 成 为 没 有 道 德 的 荒 原 (3) 这 种 理 论 将 人 的 知 识 经 验 良 心 的 证 据 等, 人 生 的 全 部, 缩 小 成 错 觉 因 为 将 所 有 的 知 识 都 看 成 不 妥 当, 俨 然 将 人 生 全 部 的 事 实 看 成 错 觉 这 种 理 论 的 本 身, 就 是 不 可 容 忍 的 错 觉 5 必 然 地 对 立 论 这 种 理 论 主 张 恶 是 善 的 必 然 条 件 世 界 的 每 个 事 物, 都 是 按 着 对 立 的 必 然 法 则 在 进 行 一 切 的 生 命 包 含 了 动 作 和 反 动, 天 体 藉 着 离 心 力 和 向 心 力 的 拮 抗, 守 着 它 的 轨 道, 磁 性 和 电 器 有 着 两 极 的 对 抗, 所 有 的 化 学 变 化, 都 是 藉 着 人 力 和 反 应 产 生 作 用 没 有 需 要 克 服 的 障 碍, 就 不 会 有 强 力 的 突 破 ; 不 离 开 困 倦, 就 不 会 有 安 息 ; 没 有 悲 哀, 就 没 有 喜 乐 ; 没 有 死 亡, 就 没 有 生 命 同 样 地, 没 有 恶, 就 不 会 有 善, 善 是 对 恶 的 抵 抗 或 克 服 生 物 是 彼 此 反 对 的 势 力, 藉 着 冲 突 发 展 成 为 构 造 道 德 的 世 界, 如 果 没 有 罪 的 反 抗, 也 无 法 成 立 罪 是 道 德 存 在 的 必 然 条 件 这 种 罪 观 起 源 在 很 早 以 前, 被 广 为 流 传, 近 代 的 布 拉 希 开 (Blasche) 罗 森 克 劳 兹 (Rosenkranz) 舒 尔 曼 (Schurman) 罗 伊 斯 (Royce) 等 人, 作 此 主 张, 这 种 理 论 如 同 上 述 的 缺 乏 论, 可 以 作 出 反 驳 (1) 这 种 理 论 也 认 为 罪 在 世 界 中 是 必 然 的, 将 有 限 的 一 切, 看 成 种 类 的 必 然 存 在 (2) 因 此, 否 定 了 人 对 罪 的 责 任, 而 将 责 任 推 给 神 (3) 认 为 没 有 恶, 就 不 会 有 善, 恶 不 是 被 憎 恶 和 定 罪 的 什 么 (4) 即, 恶 终 止 于 恶 这 是 把 道 德 的 苦 恶, 看 成 道 德 善 的 必 然 预 想 和 条 件, 将 可 能 和 现 实 混 淆, 落 在 非 常 状 态 的 过 失 中 6 自 我 意 识 论 将 罪 看 成 对 神 意 识 的 自 我 意 识 之 挣 扎, 是 施 来 马 赫 (Schleier macher) 的 见 解 他 相 信 人 的 罪 意 识, 是 对 神 意 识 的 依 存 [ 人 里 面 的 自 我 意 识, 即 持 有 受 到 世 界 影 响 的 意 识, 他 在 世 界 里 面, 属 于 世 界, 在 世 界 的 动 作 之 下 另 一 方 面, 他 也 有 着 神 的 意 识 那 不 只 是 单 纯 的 神 的 意 识, 而 是 神 意 识 的 形 式 在 我 们 里 面 在 人 里 面 的 两 种 意 识, 有 时 会 作 出 肉 体 和 灵 的 区 别 ] 141

142 当 人 的 里 面 兴 起 神 的 感 性 时, 他 会 立 刻 意 识 到 自 己 自 卑 的 意 识 在 反 抗 这 种 反 抗 是 从 他 实 有 的 性 质 和 他 感 觉 的 性 质 中 而 来, 是 一 种 固 有 的 不 完 全, 人 们 觉 得 这 个 就 是 罪 和 罪 责 这 反 而 没 有 将 神 看 成 罪 的 造 成 者, 因 为 人 的 不 完 全, 而 感 到 有 罪 是 件 错 误 的 事 罪 只 在 人 的 意 识 里, 并 不 客 观 的 存 在 可 是, 这 种 理 论 使 人 在 素 质 上 成 为 恶 者 人 在 原 始 的 状 态, 虽 然 对 神 也 有 自 我 的 意 识, 但 感 觉 的 性 质 却 不 能 充 分 而 强 力 地 作 出 绝 对 的 管 辖, 认 为 想 要 达 到 充 分 强 而 有 力 神 意 识 的 理 想 状 态, 唯 有 经 过 进 步 的 发 展 才 能 达 成 (1) 按 这 种 理 论, 罪 成 为 绝 对 必 要 的 结 果, 那 就 是 在 原 始 的 状 态 中 也 无 法 回 避 按 施 来 马 赫 认 为, 原 始 状 态 中 的 神 意 识 的 自 我 意 识, 也 不 是 充 分 而 有 力 的 管 辖 状 态 施 来 马 赫 罪 观 的 罪 恶 和 罪 责, 纯 粹 是 主 观 的, 将 罪 看 成 只 是 宗 教 意 识 的 事 件 当 神 的 意 识 使 我 们 感 到 苦 恼 的 时 候, 就 有 了 罪 的 感 性 罪 责 虽 然 是 藉 着 神 的 动 因 使 我 们 感 知, 但 却 不 是 按 着 神 的 观 点 和 判 断 显 示 出 来, 而 只 是 按 着 我 们 自 己 的 感 想 而 已 这 种 否 认 罪 的 客 观 性 见 解, 不 问 也 会 知 道 与 我 们 的 意 识 和 圣 经 的 教 导 相 背 (2) 这 种 理 论 使 神 成 为 罪 的 造 成 者 虽 然 施 来 马 赫 愿 意 避 开 这 种 结 论, 但 却 不 能 躲 开 这 种 结 论 因 为 人 反 抗 神 意 识 的 自 我 意 识 素 质, 是 从 感 觉 的 性 质 而 来 因 为 神 是 感 觉 性 质 的 创 造 主, 所 以, 必 定 将 他 看 成 是 自 我 意 识 ( 罪 ) 的 造 成 者 7 感 觉 论 这 种 理 论, 虽 然 举 论 了 上 文 二 元 的 理 论, 以 及 前 面 自 我 意 识 论 的 部 分 陈 述, 但 在 不 同 的 标 题 下, 却 以 更 加 广 泛 的 内 容 作 出 详 述 这 种 理 论 教 导, 罪 的 居 所 是 起 源 于 人 的 感 觉 性 质 (Sensuous nature), 结 果 成 为 灵 魂 与 肉 体 的 有 机 体 和 联 合 这 是 历 代 教 会 中, 以 各 种 不 同 的 形 式, 时 而 盛 行 的 理 论 摩 尼 教 徒 (Manichaean) 教 导, 物 质 的 本 质 是 恶 的, 后 代 的 罗 马 教 会 解 释 人 被 造 时 的 构 造, 灵 魂 从 属 于 身 体, 他 的 高 等 能 力 虽 然 屈 服 于 他 的 低 等 性 质, 即 感 觉 的 性 质, 但 在 亚 当 的 境 遇 中, 这 种 本 来 的 苦 恶, 藉 着 原 义 超 自 然 的 恩 赐 得 以 修 正, 使 堕 落 而 丧 失 的 感 觉 性 质, 再 次 得 到 能 力 可 是, 这 种 理 论 普 通 的 形 式, 在 本 质 上 与 罗 马 教 会 的 教 理 相 同, 只 是 没 有 说 到 身 体 在 灵 魂 上 失 去 的 原 义 优 势 在 这 个 理 论 中, 以 各 种 样 式 和 方 法, 说 明 人 不 是 受 高 等 性 质, 而 是 受 低 等 性 质 管 辖 的 理 由 1 或 者 可 以 说, 因 为 高 等 的 能 力 比 较 软 弱 ;2 或 者 可 以 说, 人 素 质 的 感 觉 要 素, 成 为 比 精 神 要 素 更 强 ;3 或 者 可 以 说, 人 高 等 的 能 力, 在 发 展 之 前, 得 到 的 是 下 等 感 觉 要 素 的 构 造 孩 童 肉 体 的 偏 向, 强 于 良 心 和 理 性, 认 为 这 是 低 等 压 制 高 等, 而 其 景 况 也 是 永 久 继 续 可 是, 这 种 理 论 不 论 以 任 何 形 式, 都 不 能 明 确 地 说 明 罪 的 真 正 性 质 和 真 正 起 源 (1) 这 种 理 论 至 少 含 有 将 物 质 与 有 关 人 的 身 体 实 质, 看 成 固 有 的 恶 因 此, 142

143 这 意 味 着 包 含 了 物 质 独 立 的 存 在, 或 创 造 人 身 体 的 神, 是 罪 责 任 的 创 始 者 (2) 罪 在 本 质 上, 不 是 感 觉 性 质 的 状 态 或 动 作 圣 经 中 提 示 最 恶 的 被 造 物, 乃 是 没 有 身 体 与 肉 体 情 欲 的 堕 落 之 灵 (3) 这 种 理 论 的 事 实, 是 依 据 于 不 完 全 的 推 理 因 为 这 种 最 为 可 憎 的 罪 ( 贪 婪 嫉 妒 骄 傲 恶 意 不 信 ), 事 实 上, 多 数 是 与 人 的 灵 性 有 关, 而 不 是 与 感 觉 的 性 质 有 关 (4) 这 种 理 论 想 要 减 低 我 们 的 罪 恶 和 罪 责 之 意 识, 认 为 所 有 的 苦 恶 只 是 软 弱 成 了 灵 性 的 软 弱, 屈 服 于 强 力 的 肉 体 势 力 如 果 罪 没 有 异 变, 而 是 在 现 世 存 在 的 状 态 中, 藉 着 管 辖 人 的 法 则, 从 他 们 感 觉 实 有 的 素 质 中 发 生, 这 虽 不 能 完 全 推 脱 罪 的 责 任, 但 至 少 可 以 大 大 减 低 (5) 这 种 理 论 引 向 最 不 合 理 的 结 论 例 如, 禁 欲 主 义 能 够 减 弱 肉 体 的 情 欲, 必 然 会 弱 化 罪 的 势 力 ; 随 着 年 老 肉 体 情 欲 的 衰 败, 罪 恶 就 会 减 少 死 亡 成 了 唯 一 的 救 赎 者, 认 为 没 有 身 体 的 灵 ( 包 括 魔 鬼 ) 是 没 有 罪 的 可 是, 按 我 们 的 经 验, 隐 士 和 修 道 士 的 禁 欲 苦 修 生 活, 反 而 使 他 们 养 成 骄 傲 自 义 虚 伪 虚 假 的 宗 教 如 果 没 有 神 恩 典 的 扶 持, 老 年 可 能 成 为 更 凶 恶 的 罪 人 他 灵 魂 的 属 灵 光 景, 趋 向 于 僵 化 和 麻 木, 与 神 更 加 疏 远 ; 对 他 的 怜 悯, 不 知 感 恩 ; 对 他 的 震 怒, 没 有 恐 惧 ; 对 他 的 荣 耀 和 慈 爱 的 显 现, 失 去 了 感 化 ( 查 尔 士 贺 智 ) 再 者, 魔 鬼 虽 没 有 身 体, 岂 不 也 是 凶 恶 的 灵 吗? (6) 误 解 圣 经 圣 经 提 到 罪 在 肉 体 (ζάπξ) 中 时 ( 罗 7:18), 不 是 指 身 体, 而 是 指 没 有 神 之 灵 的 人 的 全 部 实 有 比 较 肉 体 和 灵 的 工 作, 各 处 经 文 中 的 肉 体, 意 味 着 人 堕 落 的 性 质, 而 灵 是 指 圣 灵 ( 加 5:19-21; 罗 8: 1-13) 圣 经 中, 特 别 在 保 罗 书 信 里 的 肉 体 一 词, 虽 然 多 指 身 体 外 在 的 仪 式, 或 使 用 于 将 会 消 失 的 什 么 ; 但 使 用 于 道 德 的 含 义 时, 明 确 地 却 是 指 离 开 神 的 全 体 堕 落 之 人 性 因 此, 肉 体 的 工 作, 不 只 是 感 觉 的 事, 而 是 包 含 堕 落 生 活 中 的 所 有 苦 恶 这 些 经 节 中, 认 为 肉 体 意 味 着 人 的 身 体 和 感 觉 的 生 活, 而 灵 却 是 指 理 性 的 主 张, 这 是 忽 视 圣 经 文 脉 和 一 般 立 场 的 误 解 8 不 信 赖 的 反 神 国 论 有 一 种 理 论, 主 张 罪 是 对 神 信 赖 的 缺 乏 和 对 神 国 的 反 抗 施 来 马 赫 (Schleiermacher) 和 立 敕 尔 (Ritschl) 同 样 主 张, 罪 只 需 从 基 督 徒 意 识 的 立 场 来 理 解 在 基 督 宗 教 的 樊 篱 内, 只 有 得 到 神 的 救 赎, 生 活 受 到 感 化 的 人, 才 会 感 觉 对 神 信 赖 的 缺 乏, 意 识 到 对 最 高 善 的 神 国 之 反 抗, 才 知 道 罪 对 于 罪 的 决 定, 不 在 乎 人 们 向 着 神 律 法 的 态 度, 而 是 在 于 将 神 国 度 的 目 的, 不 能 作 为 自 己 的 目 的 感 到 亏 欠 神 只 会 将 他 们 看 为 无 知, 因 此 而 宽 恕 他 们 对 照 立 赦 尔 的 这 种 见 解, 使 我 们 想 起 希 腊 人 的 知 识 就 是 德 的 格 言 (1) 这 种 理 论 远 离 罪 是 违 犯 神 的 律 法, 使 人 在 神 面 前 理 当 定 罪 的 圣 经 143

144 立 场 (2) 认 为 罪 是 无 知 的 观 念, 在 基 督 徒 的 经 验 中 是 扭 曲 的 受 到 罪 意 识 在 心 中 压 抑 的 人, 对 罪 的 感 觉 却 不 是 那 样 他 不 但 因 无 知 而 犯 的 罪, 就 是 所 有 其 它 的 罪 ( 除 了 亵 渎 圣 灵 的 罪 以 外 ), 也 会 因 蒙 赦 免 而 感 恩 9 进 化 论 的 理 论 这 是 将 罪 的 根 源, 从 人 的 动 物 性 中 寻 求 的 理 论 这 种 理 论 认 为, 罪 是 在 渐 进 发 展 的 道 德 意 识 中, 由 劣 等 性 癖 的 反 抗 所 构 成 这 种 见 解 最 初 是 戴 念 特 受 进 化 论 的 影 响, 在 赫 西 安 的 讲 义 (Hulsean Lectures) 中 得 以 发 展, 这 在 上 述 的 1 章 5 节 中, 已 举 论 过 虽 然 自 然 的 冲 动 和 遗 传 的 性 质 形 成 了 罪 的 材 料, 但 这 些 成 为 反 对 的 活 动 之 前, 实 际 上, 在 人 类 渐 进 发 生 的 道 德 意 识 中, 却 不 能 成 为 罪 在 个 人 和 人 种 道 德 的 历 史 发 端, 人 从 动 物 遗 传 的 极 端 自 我 情 欲, 演 出 混 沌 的 状 态 时, 就 与 发 展 的 道 德 感 性 对 立 而 争 战 可 是, 对 于 被 动 的 低 级 冲 动, 或 对 高 等 冲 动 的 悖 逆 等 罪 恶, 在 经 验 上 是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实 (F.R.Tennant, The Origin and Propogation, 1908) 这 种 陈 述, 认 为 人 无 法 躲 避 成 为 罪 人, 是 因 为 承 袭 了 从 祖 先 而 来 的 自 我 情 欲 的 骚 动 重 言 之, 罪 的 根 源 在 于 人 从 动 物 的 祖 先 所 承 袭 的 动 物 性 在 进 化 论 的 立 场, 讨 论 罪 性 的 人, 又 定 义 说, 罪 是 复 归 的 典 型 发 展 的 拦 阻 进 化 状 态 的 偏 颇 环 境 调 和 的 欠 缺 进 步 法 则 的 违 犯 进 化 的 否 定 活 力 冲 动 的 抵 抗 等 麦 大 威 尔 (S.A.Mc Dawall) 说, 罪 不 但 不 能 使 单 纯 的 动 物 情 欲 成 为 道 德 化, 却 是 有 机 的 全 自 然 界 运 行 冲 动 中 的 意 识 反 抗, 是 谓 人 类 进 步 的 意 识 之 抵 抗 (1) 这 种 理 论 在 圣 经 的 人 观 与 进 化 论 的 人 观 之 间 踌 躇, 有 时 会 偏 向 这 边 或 那 边 虽 然 在 两 边 中 想 找 出 调 和 的 罪 观, 但 两 边 都 无 法 达 到 而 告 失 败 (2) 这 种 理 论 推 想, 人 即 使 在 道 德 意 识 发 生 之 前, 也 拥 有 自 由 意 志 当 他 站 在 道 德 理 想 的 面 前 时, 虽 然 能 行 使 选 择, 但 没 有 说 明 在 进 化 过 程 中 的 自 由 以 及 未 定 的 意 志, 如 何 使 我 们 得 到 宽 恕 按 他 们 辩 称, 人 的 动 物 性 是 罪 的 发 生 根 源, 人 只 不 过 是 发 动 了 固 有 的 属 性 因 此, 不 能 讨 论 那 是 堕 落 他 们 所 谓 中 立 的 意 志, 或 发 展 的 道 德 意 识, 虽 然 好 像 在 说 人 的 特 殊 状 态, 但 比 较 先 有 的 是 动 物 性 那 么, 所 谓 堕 落 又 是 从 什 么 地 方 堕 落 的 呢? (3) 从 动 物 性 中 来 寻 找 罪 的 起 源, 结 果 可 以 否 定 罪 的 存 在, 罪 如 果 是 人 祖 先 的 动 物 遗 传, 按 着 人 性 的 素 质, 想 躲 也 无 法 躲 避, 结 果 人 的 意 志 发 挥 不 了 什 么, 人 人 都 要 犯 罪 而 且, 也 不 能 反 抗 神 的 意 志, 因 为 这 是 创 造 主 的 神 所 赋 予 的 人 性 在 犯 罪 如 此, 就 没 有 理 由 将 罪 责 归 于 人, 结 果 也 否 认 了 罪 的 事 实 (4) 所 谓 罪 的 定 义 是 违 犯 进 化 的 法 则, 或 是 将 人 的 动 物 性 看 成 罪 的 根 源, 这 是 无 法 同 时 成 立 的 ; 认 为 进 化 的 产 物, 妨 碍 进 化 的 过 程, 那 如 何 成 为 罪 呢? 144

145 再 者, 进 化 的 法 则 不 是 什 么 人 格, 如 何 向 其 发 出 敬 畏 的 心 ; 而 违 犯 时, 自 己 又 感 到 怎 样 的 罪 责 呢? 而 且, 罪 如 果 只 意 味 着 不 和 谐 的 事 物, 或 不 适 应 的 环 境, 只 要 他 能 修 正 自 我 与 事 物 的 不 和 谐, 岂 不 就 会 自 然 解 除 那 么, 就 不 会 有 骨 头 枯 干 精 液 耗 尽 的 人 了 ( 诗 32:3 4) 10 心 理 论 20 世 纪 初, 在 美 国 兴 起 的 宗 教 心 理 学, 短 短 的 几 年 就 有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如 今 在 大 学 中 已 成 为 主 修 的 科 系 ; 并 对 过 去 神 学 论 题 中 各 个 教 理 的 评 论, 提 出 了 两 三 种 新 奇 的 罪 观 其 罪 观 否 认 罪 恶 和 罪 责 的 事 实, 倾 向 于 消 除 基 督 教 中 心 思 想 的 救 恩 需 要 1) 有 病 的 状 态 说. 弗 洛 伊 德 (Freud) 派 的 精 神 分 析 (Psycho-Ann-olysis) 说, 认 为 罪 是 一 种 有 病 的 状 态, 将 此 看 成 生 理 学 的 问 题, 认 为 没 有 整 顿 的 肉 体, 特 别 是 压 抑 和 反 动 的 结 果, 表 现 出 脑 髓 的 不 均 衡 (1) 这 种 罪 观, 只 能 极 其 微 弱 地 报 导 危 及 人 类 社 会 的 反 社 会 罪, 却 掩 盖 了 许 多 上 流 阶 级 的 罪, 不 能 说 明 (2) 再 者, 这 种 理 论 似 乎 不 只 是 否 认 罪 的 事 实, 更 是 轻 视 罪 的 惨 毒 性, 而 对 罪 毫 无 恐 惧, 造 成 使 人 对 罪 不 负 责 任 他 们 认 为 罪 不 比 病 中 呻 吟 者 的 痛 苦 更 重 要, 谈 论 罪 责 不 过 只 是 残 忍 的 空 谈 2) 精 神 不 健 全 说. 如 同 威 廉 詹 姆 士 (William James) 在 其 著 作 宗 教 经 验 的 诸 相 ( Varietie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 ) 中 陈 述, 某 些 心 理 学 者 将 有 罪 感, 喊 成 得 病 的 灵 魂 或 不 健 全 的 精 神, 或 者 看 成 一 种 病 态 的 苦 恼, 这 是 全 盘 否 认 罪 恶 和 罪 责 事 实 的 见 解 因 此, 把 他 们 看 成 被 本 仁 (Bunyan) 的 有 罪 感 冲 击, 发 出 一 种 如 同 叹 息 和 失 望 的 宗 教 忧 郁 如 同 他 们 报 导 的 瓦 特 惠 特 曼 (Walt Whitman) 那 样, 所 谓 精 神 健 全 的 人 物, 未 曾 感 觉 到 罪, 看 万 物 也 都 是 完 善 完 美 的 如 此, 人 藉 着 修 养 就 能 得 到 健 全 的 精 神, 对 事 物 也 就 产 生 抽 象 的 完 美, 或 在 思 想 的 境 界 里, 刻 意 排 除 苦 恶, 至 终 达 成 乐 园 化, 就 可 以 不 食 人 间 烟 火 了 因 此, 藉 着 精 神 疗 法 (mind-cure) 的 运 动 和 其 他 宗 教 形 式 的 某 种 生 活 方 式, 成 为 所 有 人 生 乐 园 化 的 计 划 和 实 例 新 思 潮 ( 新 时 代 运 动 :New Age Movement) 基 督 科 学 会 通 灵 术 念 西 学 派 (Nancy: 法 国 的 催 眠 术 医 师 ) 降 灵 术 等 都 是 同 流, 否 认 基 督 教 的 罪 观 可 是, (1) 如 同 詹 姆 士 督 促 我 们 注 意 的 话, 将 人 的 注 意 转 向 苦 恶, 或 以 真 光 里 的 某 种 生 活 方 式, 在 进 展 的 范 围 内 发 出 光 来, 能 够 忍 受 人 生 的 忧 郁, 将 其 削 弱 或 解 除 (2) 再 者, 即 使 人 从 他 的 忧 郁 症 中, 完 全 得 到 释 放, 但 在 健 全 的 精 神 哲 学 解 说 上, 还 是 不 妥 当 因 为 精 神 健 全 论 无 论 怎 样 抗 拒 罪 恶 的 存 在, 但 苦 恶 的 存 在 却 是 事 实, 这 便 开 导 他 们 晓 得 人 生 的 意 义, 可 以 看 到 真 理 的 深 处, 成 为 145

146 知 识 眼 界 唯 一 的 开 放 者 詹 姆 士 断 言, 理 论 上, 似 乎 没 有 罪 的 存 在, 但 确 是 无 法 否 定 的 事 实 3) 性 的 发 作 说. 某 些 心 理 学 者 认 为, 宗 教 生 活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是 在 发 散 繁 殖 的 本 能 (Starbuck, Psychology of Religion,p.401) 特 别 指 出 以 罪 意 识 为 基 础 的 归 正 与 青 年 期 有 着 很 大 的 关 系 按 照 他 们 的 观 察, 归 正 的 大 多 数 男 女 在 12 岁 到 25 岁 之 间, 认 为 这 是 与 那 个 时 期 生 理 的 心 理 的 变 动 有 所 关 联 因 此, 多 数 宗 教 心 理 学 者 的 见 解, 认 为 归 正 是 青 年 期 的 一 种 现 象, 即, 认 为 归 正 与 性 欲 的 发 动 有 着 某 种 关 系 而 且, 受 到 这 种 理 论 冲 动 的 某 些 轻 薄 之 徒, 断 言 精 神 分 析 已 经 表 明, 罪 只 是 青 年 期 感 情 发 展 的 一 种 精 神 属 性 可 是, 因 为 归 正 的 人 数 多 在 青 年 期, 就 推 论 为 性 冲 动 的 发 散, 这 是 不 当 的 (1) 青 年 期 中 不 但 发 现 其 归 正, 还 有 智 能 的 审 美 的 技 能 和 责 任 感, 以 及 公 明 等 的 发 动 ; 是 否 可 以 说, 这 些 都 是 性 冲 动 的 发 散? (2) 不 但 如 此, 青 年 期 中 虽 受 到 宗 教 的 训 练, 但 反 而 是 堕 落 不 能 归 正 的 人, 也 大 有 人 在 直 到 今 天 的 统 计, 这 个 时 期 的 主 日 学 和 教 会, 是 最 多 失 去 学 生 的 时 刻 因 此, 如 果 认 为 性 的 发 展 是 归 正 的 原 因, 那 么, 不 得 不 说 那 更 是 反 宗 教 的 原 因, 这 种 理 论 是 不 能 成 立 的 (3) 而 且, 事 实 上, 不 在 这 种 单 纯 规 范 内 的 归 正 例 子 也 很 多, 对 于 这 种 例 外 的 归 正, 如 同 近 年 某 些 心 理 学 者 所 肯 定 的 那 样, 认 为 宗 教 思 想 中, 最 重 要 的 宗 教 归 正 位 居 正 中 (Robert H.Thouless, Introduction To the Psychology of Religion,1923,p.187) 保 罗 奥 古 斯 丁 路 德 卫 斯 理 等 人, 都 是 这 种 例 外 归 正 的 经 验 者 归 正 多 在 青 年 期 发 生, 因 为 那 个 时 期 的 人, 处 在 精 神 机 能 最 为 显 著 的 变 化 期 可 是, 这 些 绝 不 能 成 为 罪 的 实 际 和 惨 毒 性 的 反 证 11 利 己 主 义 论 这 是 教 导 所 有 的 罪, 都 是 由 利 己 主 义 所 构 成 的 见 解 采 取 这 种 见 解 的 人 中, 或 是 将 利 己 主 义 看 成 与 单 纯 慈 善 相 反 的 想 法, 或 是 选 择 爱 自 己, 比 爱 神 更 为 最 高 的 对 象, 或 综 合 两 种 说 法, 作 出 罪 的 定 义 第 一 种 的 说 法 是, 对 于 帮 助 别 人 幸 福 的 慈 善 毫 不 尽 力, 而 对 自 己 的 幸 福 作 为 最 高 的 目 的, 这 构 成 了 罪 的 本 质 利 己 主 义 果 然 是 罪, 各 种 罪 恶 也 都 渗 入 了 利 己 可 是, 利 己 主 义 却 不 能 说 成 罪 的 本 质 (1) 也 有 没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罪, 即 不 在 利 己 主 义 之 下 的 罪 也 很 多 例 如, 母 亲 对 死 去 儿 女 的 过 度 悲 伤, 愚 昧 地 结 束 了 自 己 的 生 命 很 难 将 此 看 成 是 利 己 的 行 为, 在 她 的 行 为 中, 全 然 欠 缺 自 我 的 观 念 对 神 的 敌 意 刚 硬 背 逆 怀 疑 等 罪, 不 能 指 摘 这 些 只 是 单 纯 的 利 己 主 义 (2) 按 这 种 理 论 认 为, 所 有 的 德 性 都 是 无 私 或 慈 善 的 事 可 是, 这 却 不 是 146

147 事 实 例 如, 即 使 某 种 行 动 的 回 应, 满 足 了 我 们 本 性 的 要 求, 但 却 不 能 终 止 那 行 动 的 德 性 公 义 忠 诚 谦 虚 宽 容 忍 耐 等, 成 为 我 们 的 修 养 或 实 践, 那 不 在 乎 慈 善 的 形 式, 而 是 由 其 内 在 的 优 秀 德 性 所 为, 这 不 但 在 助 长 他 人 的 幸 福, 而 其 本 身 也 是 高 贵 的 这 种 理 论 将 人 自 己 代 入 神 的 位 置, 定 其 义 谓 利 己 主 义 断 定 这 是 所 有 罪 的 本 质 时, 似 乎 比 所 有 的 理 论 更 为 优 越 但 将 所 有 的 理 论 与 这 种 理 论 的 第 一 说 法 比 较, 就 会 看 到 他 们 对 于 罪 的 定 义, 有 着 莫 大 的 缺 陷, 这 是 因 为 离 开 了 与 神 的 关 系 这 种 理 论 的 第 二 说 法, 将 罪 的 本 质 看 成 没 有 选 择 神 为 最 高 的 目 的 这 是 进 入 了 罪 的 定 义 之 正 路 热 衷 于 这 种 见 解 的 代 辩 人, 宇 理 俄 斯 慕 勒 (Julius Muiller) 将 罪 定 义 为, 在 向 神 的 爱 中, 转 向 于 自 我 的 追 求 托 勒 克 (Tholuck) 与 其 他 众 多 的 人, 采 纳 了 这 种 见 解 可 是, 是 否 选 择 神 为 最 高 的 目 的, 或 是 否 在 神 的 爱 中 转 向 的 表 现, 不 免 有 些 莫 名 其 妙 的 感 觉, 这 需 要 更 为 明 确 的 言 辞 来 加 以 说 明 综 合 这 种 理 论 的 两 种 说 法, 斯 特 朗 (Strong) 对 于 罪 的 定 义, 解 释 说, 如 同 神 将 他 的 圣 洁 作 为 事 物 的 中 心, 我 们 也 要 为 此 目 的 而 活 ; 虽 然 也 爱 惜 自 己, 但 却 是 在 神 的 恩 典 里, 为 神 而 活 这 种 为 了 神 的 圣 洁 之 爱, 是 道 德 的 本 质 与 此 相 反, 即, 以 自 我 为 最 高 的 爱, 就 是 罪 罪 人 不 顾 神 和 他 的 律 法, 将 本 能 或 欲 望 的 低 劣 对 象, 作 为 最 高 的 追 求 这 都 是 为 了 满 足 自 己, 没 有 什 么 其 他 的 理 由 (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in one volume,.p.293) 如 此, 将 神 的 爱 放 在 圣 洁 的 关 注 中, 作 出 明 确 的 陈 述, 使 罪 的 定 义, 与 表 现 他 圣 洁 意 志 的 律 法 相 联 前 记 斯 特 朗 (Strong) 的 解 释, 举 论 了 罪 人 果 然 不 顾 神 的 律 法, 并 以 神 为 中 心 的 立 场 来 述 说 罪 的 定 义 为 了 凸 显 其 明 确 的 立 场, 可 以 除 去 利 己 主 义 是 罪 的 本 质 之 说 我 们 将 在 下 文 中 考 察 圣 经 的 罪 观, 达 成 罪 的 定 义 是 向 着 神 律 法 的 顺 应 之 欠 缺 12 不 当 为 论 哲 学 上 通 常 将 罪 定 义 为 苦 恶 的 一 部 分, 在 我 们 一 般 的 德 育 中, 含 有 善 良 的 观 念 和 当 为 (oughtness) 的 感 性 这 种 感 性 通 常 在 对 不 应 有 的 什 么 (ought not to be), 持 有 相 对 的 感 觉 时, 成 为 发 现 个 人 意 识 的 论 据 ( 既 知 事 件 ), 感 到 苦 恶 (evil) 这 个 词, 无 论 在 任 何 人 的 用 法 中, 当 然 不 会 存 在 许 多 哲 学 家 将 苦 恶 分 成 自 然 的 苦 恶 和 道 德 的 苦 恶 自 然 的 苦 恶 当 然 不 会 破 灭, 而 我 们 感 觉 的 现 世 人 格 的 价 值 却 会 破 灭 因 此, 包 括 自 然 界 的 灾 难, 以 及 任 何 有 限 的 人 格, 都 不 需 负 责 或 受 到 指 摘 道 德 的 苦 恶 当 然 不 会 破 灭, 而 我 们 人 格 的 价 值 却 会 破 灭, 当 我 们 觉 得 需 要 负 责 或 被 指 摘, 只 局 限 在 我 们 感 到 破 灭 样 式 的 事 件 或 态 度 中 147

148 某 些 人 认 为 罪 这 个 词, 与 其 说 是 对 人, 不 如 说 是 限 制 在 对 抗 神 的 道 德 过 犯 的 苦 恶, 这 个 词 盛 行 的 用 法, 是 将 罪 看 成 与 指 摘 人 格 价 值 的 破 灭 作 同 一 视 之 对 于 有 关 什 么 是 当 有 的, 什 么 是 当 无 的 判 定 标 准, 哲 学 者 的 意 见 也 是 众 说 纷 纭 莫 衷 一 是 面 对 什 么 是 善, 什 么 是 恶 的 问 题, 有 几 个 思 想 的 大 学 派 可 是, 基 督 教 的 回 答 是, 神 已 赐 给 我 们 当 为 的 感 性, 他 已 启 示 我 们 判 定 的 标 准, 什 么 是 善 什 么 是 恶 ; 什 么 是 当 为 的 什 么 是 不 当 的 而 且, 我 们 还 有 比 喜 悦 或 欲 望 感 性 非 常 不 同 的 其 它 感 性 的 单 纯 事 实, 只 是 在 自 然 主 义 的 基 础 上 是 无 法 说 明 的 因 此, 我 们 需 要 转 向 基 督 教 的 见 解 (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Christian Religion, Ⅰ,p.263) 按 基 督 教 的 见 解, 所 有 人 的 心 中 共 同 拥 有 当 为 和 不 当 为 的 感 性, 换 言 之, 就 是 良 心 良 心 是 神 在 人 灵 魂 中 的 驻 在 代 表, 他 对 于 当 为 和 不 当 为 的 判 断 依 据 是 律 法, 表 现 出 神 的 性 质 和 意 志 的 道 德 律 因 此, 罪 是 违 背 神 的 形 像, 在 造 人 时 所 赋 予 的 良 心 道 德 律 罪 是 向 着 神 道 德 律 法 的 不 顺 从, 为 要 达 成 这 种 定 义, 详 细 了 解 有 关 罪 的 性 质, 我 们 需 要 进 到 圣 经 罪 观 的 讨 论 第 2 节 圣 经 的 罪 观 思 考 圣 经 中 罪 的 概 念, 首 先, 不 得 不 注 意 的 是 把 握 它 的 方 式 我 们 所 讨 论 的 罪, 认 为 是 与 神 的 关 联 中 发 生 的 事 至 于 对 神 没 有 信 仰 的 人, 不 可 能 把 握 住 真 实 作 为 相 信 神 的 人, 或 称 谓 神 学 者, 未 必 能 够 正 确 把 握 罪 的 概 念, 时 而 也 会 有 人 持 非 性 格 的 罪 观 圣 经 中, 罪 是 与 神 有 关 的 事, 其 概 念 不 得 不 藉 着 启 示 的 真 理 来 把 握 ; 罪 不 是 以 自 然 的 或 理 性 的 概 念, 而 是 要 在 启 示 中 来 把 握 ; 藉 着 圣 灵 来 到 基 督 面 前, 得 以 晓 得 这 个 概 念 ( 路 5:8) 宗 教 改 革 时 期 的 抗 罗 宗 教 会, 未 曾 将 罪 的 性 质, 试 图 作 出 哲 学 上 的 决 定 这 是 宣 告 他 们 与 神 的 话 语, 以 及 与 他 们 倚 靠 的 宗 教 意 识 并 不 一 致, 而 违 背 神 的 律 法 这 种 定 义 得 到 路 德 宗 和 改 革 宗 等 所 有 神 学 者 的 同 意 综 合 其 中 墨 兰 顿 (Melanchton) 格 哈 德 (Gerhard) 拜 尔 (Biaer) 维 特 凌 加 (Vitringa) 的 解 说, 认 为 罪 是 比 其 它 形 式 的 苦 恶, 更 为 特 种 的 苦 恶, 罪 是 与 律 法 有 关, 没 有 执 行 法 律 的 地 方, 也 不 能 给 罪 定 罪 如 此, 罪 与 律 法 的 关 系, 不 是 由 单 纯 的 理 性 或 野 心, 以 律 法 来 便 宜 (expediency) 行 事, 律 法 乃 是 属 神 的 罪 的 本 质 是 与 神 的 性 质, 或 向 着 律 法 的 理 性 受 造 物 的 不 一 致 所 构 成 罪 包 含 了 罪 责 和 道 德 的 污 染 以 宗 教 改 革 时 期 抗 罗 宗 神 学 者 们 的 解 说 为 基 础, 并 集 合 其 后 神 学 者 们 的 研 究 所 得, 作 出 如 下 的 圣 经 的 罪 观 之 陈 述 1 特 种 的 苦 恶 148

149 罪 的 问 题 在 哲 学 中 多 是 看 成 苦 恶 的 问 题, 现 今 的 人 们 却 是 少 谈 罪, 多 谈 苦 恶 可 是, 苦 恶 的 范 围 较 大, 不 但 包 含 了 罪, 还 包 括 困 苦 和 灾 难, 以 及 物 质 上 的 危 害 后 者 是 物 质 的 苦 恶, 前 者 则 是 道 德 的 苦 恶, 罪 在 道 德 的 苦 恶 中 是 特 种 的 圣 经 中 用 于 指 向 罪 的 名 词, 多 是 指 罪 在 道 德 上 的 性 质 卡 他 阿 特 ( :H 罪 ) 的 意 思 是 射 不 中 标 的, 罪 是 由 脱 离 了 正 路 所 构 成 阿 威 尔 (,H 05766) 和 阿 温 (,H 05771)( 不 义 和 罪 恶 ), 是 对 于 完 全 (integrity) 和 正 直 (rectitude) 的 欠 缺, 指 在 指 定 的 路 上 转 离 培 夏 ( ע ש פ 积 极 违 犯 律 法, 破 坏 有 关 的 盟 约 来 夏 ( )( 亏 欠 ) 指 叛 逆, 即 拒 绝 服 从 正 当 的 权 威, 就 是,H 07563, 恶 ) 指 离 开 律 法, 转 向 恶 和 罪 责 再 者, 阿 夏 木 (,H 00816, 有 罪 ) 指 罪 责, 马 阿 尔 (,04603, 奸 诈 ) 指 不 信 和 叛 逆 这 些 词 语 的 新 约 对 应 词 是, 哈 马 提 阿 (άμαπηία,g 00266, 罪 ) 阿 第 基 阿 (άδικία, G 00093, 不 义 ) 怕 拉 巴 西 斯 (παπάβαζιρ,g 03847, 犯 法 ) 怕 拉 普 托 马 (παπάπηωμα,g 03900, 过 失 ) 阿 诺 迷 阿 (ανομία,g 00458, 不 法 ) 怕 拉 诺 迷 阿 (παπανομία,g 03892, 过 犯 ) 等, 与 前 记 有 着 相 同 的 观 念 这 些 名 称 和 圣 经 通 常 所 说 的 罪 之 方 式, 非 常 明 显 地 显 出 罪 的 伦 理 性 罪 不 是 突 然 向 人 偷 袭, 破 坏 人 生 的 一 种 苦 恶, 而 是 由 人 故 意 选 择, 走 向 灾 难 的 路 途 人 们 的 软 弱 过 失 欠 缺 等, 应 有 的 责 任, 不 是 被 动 的, 而 是 向 神 主 动 的 反 抗 积 极 的 犯 罪 神 的 话 明 确 的 教 导, 罪 是 以 人 的 自 由 选 择 恶 的 结 果 ( 创 3:1-6; 赛 48:8; 罗 1:18-32; 约 一 3:4) 这 种 罪 的 伦 理 观 念, 成 为 人 道 德 意 识 的 明 确 证 据 当 我 们 扪 心 自 问, 就 会 立 刻 得 到 良 心 道 德 责 任 的 证 据 良 心 苏 醒 的 罪 人, 毫 不 犹 豫 地 会 承 认 自 己 的 责 任 和 亏 欠 在 人 性 中, 没 有 比 抹 杀 灵 魂 责 任 的 良 心 动 作, 更 为 有 所 不 同 这 是 因 为 宇 宙 里, 有 一 个 无 法 说 明 的 根 本 实 体 (W. H.Griffith Thomas, The Principles of Theology,1930,p.168) 查 尔 士 贺 智 (Charles Hodge) 意 识 到 罪 的 伦 理 性, 说, 每 个 人 在 他 的 自 我 意 识 中, 因 为 有 道 德 受 造 物 的 本 能, 或 因 自 己 也 是 罪 人 因 此, 也 会 拥 有 罪 的 意 识 当 他 在 应 有 的 位 置 上, 作 了 不 应 该 作 的 事, 或 没 有 作 到 应 作 的 事 时, 就 会 感 到 对 罪 应 有 的 责 任, 他 知 道 罪 不 只 是 单 纯 限 制 的 性 质 在 神 看 来, 罪 不 再 是 没 有 性 格, 只 是 自 己 心 意 的 主 观 状 态 ; 而 是 对 自 己 尊 严 的 损 伤 或 丧 失, 给 自 己 权 利 的 伤 害, 或 是 造 成 他 人 安 宁 的 危 害, 并 知 道 这 一 切 都 是 不 妥 的 他 认 为 罪 的 本 身 拥 有 特 种 的 性 格, 并 且 知 道 它 包 含 了 罪 责 和 污 染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Ⅱ, p.182) 2 绝 对 的 性 格 149

150 今 天 自 由 主 义 神 学 界 中 流 行 的 相 对 主 义, 反 抗 教 会 教 义 教 导 对 于 信 经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美 国 联 合 长 老 教 会 1967 年 的 信 条 起 草 人 之 一, 指 摘 韦 斯 敏 斯 德 神 学 者 们 的 绝 对 主 义, 说, 信 徒 揭 要 作 者 们 认 为, 他 们 的 义 务, 就 是 对 他 们 时 代, 所 有 人 的 共 同 信 仰, 发 生 的 一 切 问 题, 给 予 绝 对 的 回 答 不 但 如 此, 他 们 对 每 一 个 问 题, 采 取 了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的 回 答, 而 其 它 的 答 案 都 是 错 误 的 态 度 在 他 们 信 徒 揭 要 中 的 问 题, 只 想 作 黑 白 分 明 的 名 士, 却 看 不 到 中 间 颜 色 的 灰 色 (George.S.Hendry,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for Today,pp.15,16) 可 是, 韦 斯 敏 斯 德 的 神 学 者, 在 圣 经 的 基 础 上, 按 着 圣 灵 的 光 照, 在 真 理 与 虚 假 之 间 划 出 的 界 线, 却 是 追 随 我 们 的 主 和 使 徒 们 基 督 宣 告 说, 信 他 的 人, 不 被 定 罪 ; 不 信 的 人, 罪 已 经 定 了, 因 为 他 不 信 神 独 生 子 的 名 ( 约 3:18) 彼 得 肯 定 地 说, 除 他 以 外, 别 无 拯 救 ; 因 为 在 天 下 人 间, 没 有 赐 下 别 的 名, 我 们 可 以 靠 着 得 救 ( 徒 4:12) 即 使 没 有 看 过 全 部 的 新 约, 只 要 藉 着 基 督 和 使 徒 对 救 恩 与 堕 落 天 堂 与 地 狱 真 理 与 虚 假 之 间 所 使 用 的 名 词, 就 可 以 得 到 充 足 的 证 明 圣 经 在 真 与 假 善 与 恶 好 与 坏 的 区 别 上, 使 用 的 是 绝 对 的 言 词, 而 不 是 相 对 的 表 现 在 伦 理 上, 善 与 恶 的 对 立 是 绝 对 的, 两 者 之 间 没 有 中 立 的 状 态 其 中 的 一 过 渡 到 其 中 的 二, 不 是 量 而 是 质 的 问 题 善 的 道 德 实 有 变 成 了 恶, 不 是 单 纯 地 降 低 减 少 了 善, 而 是 质 的 急 剧 变 化, 转 向 罪 的 原 因 善 与 恶 虽 有 程 度 上 的 不 同, 但 两 者 之 间 却 没 有 台 阶 罪 不 是 低 级 的 善, 而 是 积 极 的 恶 圣 经 不 晓 得 道 德 立 场 的 中 性 圣 经 劝 导 恶 人 转 向 义, 虽 然 有 时 也 提 到 义 人 堕 落 在 恶 中, 但 其 中 的 任 何 人 物, 都 未 曾 指 向 转 到 中 性 状 态 的 表 现 我 们 在 人 的 面 前, 若 不 承 认 基 督, 就 是 否 认 ; 不 可 能 有 中 间 的 态 度 ( 太 10:32), 不 与 他 相 合 的, 就 是 敌 对 他 ; 不 同 他 收 聚 的, 就 是 分 散 的 ( 太 12:30; 路 11:23) 3 积 极 的 性 格 联 系 于 罪 的 绝 对 性 格 来 考 察, 因 为 罪 是 绝 对 的 性 格 罪 不 是 意 志 的 薄 弱, 或 是 以 感 觉 性 有 限 性 无 知 等 的 欠 缺 为 本 质, 而 是 对 于 活 着 的 神 的 积 极 反 抗 罪 是 对 神 的 冒 犯, 是 叛 逆 思 想 的 言 语 和 行 为 不 但 我 们 个 人 的 思 言 行 如 此, 就 连 我 们 整 个 罪 的 积 极 的 存 在, 在 神 面 前 都 是 如 此 我 们 这 种 特 性, 在 创 世 记 三 章 始 祖 犯 罪 的 记 事 中 发 现, 并 在 圣 经 其 他 的 记 载 中 可 以 看 到 那 时, 问 题 不 在 于 罪 人 本 身 是 否 意 识 到 自 己 罪 的 积 极 性, 而 是 有 关 罪 的 积 极 性 值 得 记 住 的 一 件 事, 则 是 圣 经 与 基 督 教 的 信 仰, 启 示 出 骄 傲 是 罪 的 本 质 ( 林 前 1:29,4:7) 这 里 让 我 们 看 到 对 神 主 权 的 忽 视, 并 想 将 自 己 放 在 神 的 位 置 上 ( 创 3:5) 再 者, 对 于 十 条 诫 命 中 的 头 条 诫 命, 圣 经 非 常 强 烈 地 排 斥 各 种 偶 像 的 崇 拜 不 但 是 偶 像, 以 不 是 神 的 物 质 精 150

151 神 作 为 偶 像 来 崇 拜, 这 是 窃 取 神 的 主 权, 可 作 为 积 极 意 义 上 的 解 释 ( 出 20:3 4 5; 太 6:24; 罗 1:23 25; 腓 3:19; 西 3:5) 教 会 历 史 中, 没 有 比 加 尔 文 和 承 受 他 思 想 的 人, 能 够 如 此 敏 锐 地 把 握 罪 的 诸 多 害 恶 4 与 神 的 律 法 和 属 性 有 关 上 述 论 到 罪 的 积 极 性 时, 说 明 罪 是 对 神 的 叛 逆 现 在 我 们 要 比 较 更 具 体 地 提 出 罪 是 与 神 的 律 法 有 关 首 先, 罪 与 神 的 律 法 有 关 旧 教 义 学 者 认 为, 罪 若 不 与 神 的 意 志 关 联 来 思 考, 就 不 会 有 正 确 的 概 念 将 罪 着 重 在 这 方 面, 通 常 将 罪 定 义 为, 对 律 法 的 悖 逆, 这 的 确 是 对 罪 形 式 正 确 的 定 义 因 为 圣 经 教 导 我 们 道 德 意 识 上 的 罪, 总 是 违 背 律 法, 特 别 不 顺 从 神 的 律 法 而 且, 神 的 律 法 是 以 他 圣 洁 的 属 性 为 基 础, 思 考 罪 性 的 究 竟, 基 准 在 于 神 的 属 性 1) 罪 是 对 律 法 的 不 顺 从 (1) 圣 经 的 话 语. 圣 经 说, 罪 就 是 违 背 律 法 1 坦 率 地 断 言, 使 徒 约 翰 说, 凡 犯 罪 的, 就 是 违 背 律 法 ; 违 背 律 法 就 是 罪 ( 约 一 3:4) 即, 罪 是 对 律 法 的 不 顺 从 使 徒 保 罗 说, 哪 里 没 有 律 法, 哪 里 就 没 有 过 犯 ( 罗 4:15) 即, 罪 是 违 反 律 法 罗 2:12-14, 5:13; 雅 2:9 10 节, 表 示 与 前 记 同 样 的 罪 观 2 用 语 的 含 义, 描 写 罪 的 用 语 所 有 类 型 的 基 准, 都 表 示 出 不 顺 从 的 观 念 如 同 上 文 第 一 条 中 卡 他 阿 特 (H 罪 ), 是 射 不 中 标 的 的 行 动 阿 威 尔 (H 05766) 和 阿 温 (H 05771)( 不 义 和 罪 恶 ), 是 转 离 了 正 路 培 夏 ( 亏 欠 ) 指 叛 逆, 即, 拒 绝 服 从 正 当 的 权 威 来 夏 (H 07563, 恶 ) 指 离 开 律 法, 转 向 恶 和 罪 责 而 且, 新 约 中 对 应 的 用 语, 也 与 旧 约 中 的 基 准 相 同, 包 含 了 不 顺 从 的 观 念 (2) 道 德 意 识 的 指 示. 道 德 的 意 识 在 告 诉 我 们, 罪 是 对 律 法 的 不 顺 从 当 为 的 责 任 意 识, 束 缚 我 们 的 道 德, 指 示 我 们 应 在 某 种 道 德 的 权 威 下 因 此, 每 当 我 们 犯 罪 的 时 候, 如 果 不 顺 应 某 种 标 准, 良 心 就 在 道 德 上 束 缚 我 们, 定 我 们 的 罪 即, 如 同 物 质 的 世 界, 道 德 的 世 界 也 有 实 在 的 法 则, 成 为 我 们 判 断 善 恶 的 标 准 因 此, 罪 的 概 念 总 是 和 律 法 的 概 念 并 行 2) 罪 是 对 神 律 法 的 不 顺 从 (1) 圣 经 的 标 准. 圣 经 教 导 罪 的 构 成, 是 违 背 神 标 准 的 律 法 保 罗 列 举 了 各 样 的 罪 后, 说 神 判 定 行 这 样 事 的 人 是 当 死 的 ( 罗 1:32) 大 卫 在 危 害 他 人 之 后, 痛 感 自 己 的 罪, 觉 得 这 是 对 神 的 悖 逆 和 羞 辱, 写 下 诗 篇 51 篇, 说 我 向 你 犯 罪, 惟 独 得 罪 了 你, 在 你 眼 前 行 了 这 恶 ( 诗 51:4) (2) 道 德 责 任 感 的 含 义. 良 心 道 德 的 责 任 感, 包 含 了 要 求 人 顺 从 道 德 的 标 准, 以 及 制 定 其 标 准 的 道 德 统 治 者 良 心 以 律 法 作 为 我 们 外 界 的 权 威, 这 是 神 以 最 高 的 权 威 赋 予 我 们 的 证 据 良 心 的 证 据, 在 没 有 超 自 然 的 启 示 中, 依 151

152 然 引 导 异 教 的 百 姓 来 认 识 神, 或 顺 应 他 权 威 的 统 治, 使 他 们 相 信 神 的 赏 善 罚 恶, 或 举 行 赎 罪 祭 典 因 此, 要 求 我 们 的 道 德 生 活, 命 令 我 们 负 起 律 法 的 责 任, 是 神 所 命 定 的 罪 不 只 是 违 背 自 己 素 质 的 单 纯 法 则, 或 物 质 体 系 的 法 则 ; 更 是 刑 罚, 侵 犯 自 己 拥 护 律 法 的 人 格, 并 对 道 德 的 统 治 者 作 出 反 抗 因 此, 犯 罪 的 灵 魂 是 自 己 内 在 的 苦 恶 和 污 染 的 同 时, 当 然 要 承 受 应 得 的 刑 罚, 也 会 意 识 到 招 来 神 的 震 怒 [ 注 ] 因 此, 不 认 为 罪 是 违 犯 神 的 律 法, 乃 是 不 正 确 的 定 义 再 者, 没 有 神 律 法 概 念 的 地 方, 也 没 有 赦 免 的 余 地 不 感 到 需 要 赦 免, 会 使 罪 人 离 开 神 的 律 法, 落 入 不 负 责 任 的 谬 误 里 教 导 并 不 等 同 于 救 赎, 满 足 人 们 心 里 深 处 的 需 要, 是 从 神 的 审 判 中 得 到 释 放 3) 对 神 旨 意 的 背 逆. 罪 是 对 神 律 法 不 顺 从 的 形 式 (formal) 定 义 是 正 确 的 可 是, 律 法 实 质 的 (material) 内 容 是 什 么 呢? 其 后, 这 些 要 求 的 问 题 又 是 什 么 解 答 了 这 些 问 题, 就 可 从 罪 的 实 质 中 得 到 答 案 对 此 简 略 的 解 答 是, 律 法 的 基 础 提 示 了 神 圣 洁 的 旨 意, 圣 经 的 作 者 们 知 道 律 法 是 神 圣 洁 的 旨 意, 呼 吁 说, 你 们 要 圣 洁, 因 为 我 耶 和 华 你 们 的 神 是 圣 洁 的 ( 利 19:2) 神 圣 洁 的 属 性, 使 以 赛 亚 认 识 到 到 自 己 的 罪 恶 和 不 洁 ( 赛 6:1-6) 罪 虽 然 是 违 犯 神 意 志 的 律 法, 而 神 的 意 志 却 以 他 圣 洁 的 旨 意 为 基 础, 即 罪 的 究 竟 是 对 他 圣 洁 旨 意 的 违 犯 神 的 旨 意 是 藉 着 神 的 意 志, 在 神 的 律 法 中 表 明 出 来 基 督 徒 通 常 理 解 十 诫 命 与 爱 的 律 法 ( 出 20:1-17; 路 10:27), 乃 是 构 成 神 为 人 道 德 律 法 的 大 纲, 这 些 都 是 以 神 的 圣 洁 属 性 为 基 础, 要 求 人 的 圣 洁 这 个 律 法 实 质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更 详 细 的 解 说, 将 在 以 后 神 的 律 法 篇 幅 中, 再 作 讨 论 5 罪 责 和 污 染 罪 包 含 了 罪 责 和 污 染, 前 者 作 为 犯 罪 的 客 观 结 果, 表 现 出 神 与 公 义 的 关 系, 后 者 作 为 犯 罪 的 主 观 结 果, 指 向 他 与 圣 洁 的 关 系 罪 的 两 点 要 素, 虽 然 启 示 在 每 个 人 的 心 里, 使 他 自 觉 地 负 起 神 公 义 的 责 任, 知 道 自 己 受 到 圣 洁 眼 目 的 光 照 而 且, 圣 经 持 续 不 断 地 宣 告, 所 有 的 罪 在 神 圣 洁 的 眼 目 中, 不 但 是 可 憎 的, 而 是 震 怒 的 对 象, 成 为 公 义 的 受 罚 理 由 1) 罪 责 (1) 性 质. 在 此 文 脉 中, 察 看 罪 责 (guilt) 受 到 刑 罚 的 原 因 ( 或 赏 罚 =desert), 即, 按 己 意 违 犯 了 律 法, 就 有 责 任 要 满 足 ( 报 偿 ) 神 的 公 义 这 与 其 说 是 在 人 里 面 的 属 性, 不 如 说 这 是 有 关 人 们 的 实 在, 是 在 神 的 判 断 中, 存 在 的 什 么 神 学 者 们 称 罪 责 为 罪 恶 感 (Reatus), 然 后 区 别 成 责 值 152

153 的 罪 状 (Reatus culpae) 和 罚 值 的 罪 状 (Reatus Poenae) 前 者 是 固 有 的 可 责 状 (blameworthiess), 不 可 能 转 移 ; 而 后 者 是 对 于 公 义 刑 罚 的 负 债, 能 够 或 实 在 转 移 甸 内 (Dabney) 称 前 者 是 可 能 的 罪 责 (Potential guilt), 后 者 是 现 实 的 罪 责 (actual guilt) (Dabney, Christ Our Penal Substitute, p.10f) 这 两 个 虽 然 可 以 用 同 样 的 话 来 表 示, 但 却 截 然 的 不 同 我 们 罪 的 罪 责 转 移 给 基 督, 这 是 我 们 应 受 刑 罚 的 责 任 转 移 给 他, 不 是 我 们 的 可 责 状 是 那 样 信 徒 被 称 义 时, 虽 然 他 受 罚 的 责 任 可 以 免 除, 但 他 的 可 责 状 却 依 然 存 在 某 个 被 捕 的 犯 人, 带 到 法 庭 接 受 了 处 罚, 他 受 罚 的 责 任 虽 被 解 除, 但 他 的 可 责 状 依 然 存 留 (Charles Hodge,op.cit,.Ⅱ,p.189) 虽 然 许 多 人 否 定 罪 包 含 着 罪 责, 但 这 种 否 定 罪 受 惩 罚 的 警 告, 却 不 能 缓 和 实 施 的 事 实 因 为, 这 是 与 圣 经 的 陈 述 有 所 冲 突 免 我 们 的 罪 ( 太 6: 12) 的 祷 告, 以 及 叫 普 世 的 人 都 伏 在 神 审 判 之 下 ( 罗 3:19), 因 一 次 的 过 犯, 众 人 都 被 定 罪 ( 罗 5:18), 我 们 从 前 也 都 在 他 们 中 间, 本 为 可 怒 之 子, 和 别 人 一 样 ( 弗 2:3) 等 经 文, 都 明 确 地 表 现 出 人 生 罪 责 的 实 在 性 (2) 程 度. 我 们 认 定 圣 经 对 不 同 种 类 的 罪, 附 带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罪 责 在 摩 西 律 法 下 的 各 样 祭 礼, 以 及 各 样 的 审 判, 都 可 以 藉 着 这 种 原 理 来 说 明 ( 路 12:47 48; 罗 2:6; 约 19:11; 来 2:2 3,10:28 29) 可 是, 是 非 鉴 别 法 ( 或 决 疑 法 或 良 心 学 ) 在 没 有 圣 经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不 少 的 区 别 罗 马 天 主 教 作 出 可 赦 免 的 罪 和 不 可 赦 免 的 罪 之 区 别, 对 于 不 可 赦 免 的 罪, 虽 然 是 死 罪, 但 因 基 督 为 所 有 的 罪 而 死, 因 此, 认 为 所 有 的 罪 都 是 可 赦 免 的 至 于 作 出 普 通 区 别 法 的 不 为 之 罪 和 当 为 之 罪, 也 不 是 坚 实 的 因 为, 不 为 就 是 需 要 当 为 的 行 动 ( 太 25:45; 雅 4:17) 约 翰 罗 斯 金 (John Ruskin) 说, 审 判 台 上, 描 写 那 些 严 厉 地 定 罪, 都 是 不 为 的 原 因, 而 不 是 当 为 人 们 虽 然 会 因 不 当 的 行 为, 感 到 持 续 的 恐 惧, 但 却 不 会 因 为 没 有 尽 力, 而 惶 恐 不 安 因 为 这 是 无 关 紧 要 的 比 较 考 察 罪 责 的 多 样 性, 虽 然 是 五 味 杂 陈, 这 会 在 举 论 罪 种 类 的 其 它 文 脉 中 来 作 考 察 2) 污 染 污 染 这 个 名 称, 是 每 个 罪 人 与 生 俱 来 的 腐 败, 成 为 每 个 人 生 活 中 的 实 在 而 且, 这 不 能 将 罪 责 除 外 来 思 考, 因 为 罪 责 是 罪 客 观 的 结 果, 而 污 染 则 是 罪 主 观 的 结 果 前 者 与 后 者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如 同 在 基 督 里 的 人 性, 虽 然 没 有 污 染, 但 可 能 要 承 担 罪 责 ( 林 后 5:21), 或 如 同 基 督 徒, 虽 没 有 罪 责, 但 却 会 拥 有 污 染 ( 约 一 1:7 8) 可 是, 根 本 的 原 则 是 在 亚 当 里 有 了 罪 责, 各 人 因 着 罪 责 的 结 果, 持 着 腐 败 的 性 质 出 生 因 此, 污 染 是 罪 责 的 结 果 同 时, 有 污 染 的 地 方, 必 定 会 有 罪 责 圣 经 在 描 写 罪 的 污 染 时, 常 用 不 洁 的 鸟 笼 伤 口 青 肿 与 新 打 的 伤 痕 麻 风 死 亡 腐 败 等 比 喻 而 且, 特 别 是 在 伯 14:4; 耶 17:9; 太 7:15-20; 罗 8:5-8; 弗 4:17-19 等 经 文 中, 非 常 明 确 而 有 力 地 说 明 罪 153

154 的 污 染 罪 的 污 染 与 败 坏 是 相 同 的, 在 全 然 败 坏 的 部 分 中 再 来 讨 论 3) 自 我 定 罪 罪 责 的 主 观 意 识, 就 是 良 心 的 自 我 定 罪 在 良 心 的 自 我 定 罪 中, 显 出 神 的 或 预 言 的 定 罪 ( 约 一 3:20) 罪 中 污 染 的 扩 散, 使 道 德 的 洞 察 力 和 感 觉 的 灵 敏 度 逐 渐 减 弱, 就 会 产 生 苦 难 和 罪 恶 的 结 果 堕 落 的 本 质, 就 是 他 本 身 的 自 我 麻 醉 (James Martineau) 罪 中 最 大 的 罪, 就 是 未 意 识 到 什 么 罪 这 种 罪 意 识 的 减 少, 与 罪 责 逐 渐 的 加 大, 成 为 正 比 例 ( 诗 19:2, 51:6; 弗 4:18 19) 可 是, 却 没 有 证 明 良 心 的 声 音, 会 完 全 或 最 终 的 沉 默 人 虽 然 会 失 去 悔 改 的 时 期, 但 却 不 会 失 去 后 悔 的 时 期 受 到 自 我 定 罪 的 罪 人, 觉 得 外 界 地 狱 中 的 火 焰, 比 他 后 悔 的 痛 苦 还 凉 爽 另 一 方 面, 圣 洁 中 的 成 长, 会 使 我 们 对 罪 更 有 敏 锐 的 知 觉, 正 常 基 督 徒 的 经 验, 知 道 自 己 与 基 督 联 合, 确 信 我 们 的 罪 责 已 被 基 督 除 去 ( 约 1:29) 6 心 中 为 居 所 罪 的 居 所 在 人 心 中 ( 或 心 意 :heart) 罪 不 是 居 住 在 灵 魂 的 某 个 实 际 (faculty) 里, 而 是 停 留 在 人 心 ( 心 意 ) 中 按 圣 经 心 理 学, 心 ( 心 意 ) 是 灵 魂 的 中 心 器 官, 从 这 里 流 出 生 命 力 这 个 中 心, 有 对 罪 的 感 化 和 工 作, 展 开 智 力 意 志 和 感 情, 扩 展 到 整 个 的 全 人 处 在 罪 中 的 全 人, 是 神 震 怒 的 对 象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罪 虽 然 可 以 说 是 从 人 的 意 志 中 起 源, 但 在 这 种 境 遇 里, 将 人 的 意 志 与 现 实 的 (actual) 决 意 (volition) 作 比 较, 更 会 显 出 决 意 的 性 质 (volitional nature) 现 实 决 意 的 底 层, 持 有 心 意 的 倾 向, 这 种 见 解 与 圣 经 的 提 示 有 着 完 全 的 调 和 ( 箴 4:23; 耶 17:9; 太 15:19 20; 路 6: 45; 来 3:12) 上 述 已 说 过, 罪 不 只 局 限 在 意 志 的 动 作 里 神 律 法 的 内 容 极 其 广 大, 有 着 最 为 崇 高 的 要 求, 这 是 从 圣 经 律 法 观 中 得 出 的 结 论 大 多 数 的 经 院 哲 学 者 和 罗 马 教 会 的 大 多 数 神 学 者, 拒 绝 认 定 故 意 的 自 我 决 定, 以 及 在 实 行 以 外 的 罪 之 性 质 他 们 将 这 种 原 理 与 本 来 遗 传 的 腐 败, 即 与 原 罪 的 教 理 调 和, 虽 然 感 到 困 难 重 重, 但 却 固 执 地 断 然 否 定, 恶 性 的 冲 动 含 有 罪 的 性 质 他 们 这 样 的 态 度, 是 受 到 他 们 洗 礼 的 观 念 所 致, 他 们 在 接 受 洗 礼 时, 相 信 罪 的 所 有 性 质 都 被 除 去 虽 然 邪 欲 (Concupiscence) 和 它 的 动 作 尚 存, 只 要 不 故 意 的 赞 同 和 放 纵, 就 不 会 成 为 罪 可 是, 如 同 上 述 神 的 律 法, 如 果 要 求 我 们 与 神 的 属 性 和 意 志 完 全 一 致, 那 么, 邪 欲 和 它 的 动 作, 就 不 能 不 说 它 是 罪 抗 罗 宗 的 教 理, 认 定 那 种 冲 动 是 罪 的 性 质, 并 且 从 信 徒 的 意 识 中 得 到 确 证 信 徒 自 己 的 心 中, 从 最 初 发 动 的 恶 意 嫉 妒 骄 傲 贪 心 等, 在 认 识 上 知 道 是 恶 的 这 是 从 没 有 圣 化 不 完 全 的 属 性 中 发 动 的, 知 道 这 是 由 腐 败 的 部 分 所 构 成 (Charles Hodge,op.cit.,Ⅱ,p.186) 154

155 7 不 只 是 行 动 罪 不 只 是 由 公 然 的 行 动 所 构 成, 而 且 是 由 罪 恶 的 习 惯 和 灵 魂 罪 恶 的 状 态 所 构 成 这 三 种 成 为 相 互 密 切 的 关 系 罪 恶 的 状 态 是 以 罪 恶 的 习 惯 为 基 础, 罪 恶 的 习 惯 引 向 罪 恶 的 行 动 从 这 里 可 以 得 到 说 明, 人 罪 恶 的 行 动 和 性 向, 与 腐 败 的 性 质 有 着 关 联 前 项 中 所 参 考 的 经 文, 可 以 成 立 这 种 见 解 它 们 彻 头 彻 尾 地 确 实 证 明 人 的 状 态 是 罪 恶 的 我 们 的 主 以 树 与 果 子 的 关 联, 比 喻 心 里 所 存 的 恶 就 行 出 恶 的 行 动 来 ( 太 12:33-35) 保 罗 深 感 罪 的 律 在 心 中 犯 难 ( 罗 7:23 24), 保 罗 的 经 验, 也 是 所 有 神 百 姓 的 经 验 他 们 觉 得 自 己 不 但 有 恶 行, 也 有 恶 的 心 意 和 想 法, 并 意 识 到 神 对 此 的 憎 恶 反 而 有 一 个 问 题, 圣 经 中 被 称 为 肉 体 的 自 然 人 的 思 想 和 感 情, 是 否 可 以 看 成 罪 的 构 成 我 们 可 用 太 5: 22 28; 罗 7:7; 加 5:17 24 等 经 文 的 指 示, 作 出 代 替 的 答 案 教 会 从 开 始 就 作 出 状 态 的 习 惯 的 罪 与 行 动 的 区 别 之 认 定 欲 将 罪 只 局 限 于 公 然 行 动 的 见 解, 如 同 前 述, 只 有 忽 视 神 律 法 崇 高 的 要 求, 才 能 维 持 这 种 想 法 8 罪 的 定 义 维 特 凌 加 (Vitringa) 对 罪 作 的 定 义, 罪 的 定 义 是 人 的 行 动 性 向 或 状 态, 与 神 的 律 法 不 调 和 这 个 卓 越 的 定 义, 是 由 两 种 提 言 所 构 成 1 罪 是 由 过 犯 和 不 及 不 为 或 是 当 为 的 行 动, 对 神 道 德 律 法 顺 应 的 缺 乏 2 罪 是 人 的 行 动 与 道 德 的 状 态 和 习 惯, 对 神 律 法 的 不 顺 应 按 小 要 理 问 答 第 14 问, 罪 是 什 么? 凡 不 遵 守 或 违 背 神 的 律 法 的, 都 是 罪 我 们 在 上 文 中, 综 合 圣 经 的 罪 观 作 过 长 论, 仿 效 维 特 凌 加 和 我 们 教 会 的 标 准 文 书 所 作 的 定 义, 我 们 可 以 定 义, 罪 是 在 行 动, 或 是 性 向, 以 及 在 状 态 中, 对 神 道 德 律 法 的 不 顺 应 ( 伯 克 富 ) 同 时, 按 上 文 第 3 项 的 结 尾, 讨 论 神 律 法 的 究 竟, 是 以 神 圣 洁 属 性 的 基 础 照 亮 真 理, 能 够 比 较 更 深 地 给 罪 作 定 义 : 罪 的 究 竟 是 在 受 造 的 人 里 面, 不 能 表 现 出 神 圣 洁 的 属 性, 或 在 性 格 中 显 出 悖 逆 的 状 态 性 向 和 行 动 第 3 节 伯 拉 纠 派 的 罪 观 英 国 修 道 士 伯 拉 纠, 于 主 后 490 年 在 罗 马 解 说 他 的 教 理, 他 的 同 党 曾 于 418 年 的 迦 太 基 会 议 (Council of Carthage) 中 被 定 罪 可 是, 伯 拉 纠 主 义 与 奥 古 斯 丁 对 立, 将 有 关 罪 的 教 理 作 出 全 体 系 的 提 示, 所 有 的 要 素 虽 然 不 能 归 伯 拉 纠 所 造 成, 但 他 却 彻 底 地 是 这 个 派 的 代 表 索 西 奴 派 和 优 尼 特 利 安 派 155

156 (Unitarian: 唯 一 神 论 ), 也 是 这 种 教 理 体 系 的 近 代 辩 护 者 伯 拉 纠 派 的 罪 观, 如 上 述 圣 经 所 述 的 罪 观 大 不 相 同, 唯 有 一 个 类 似 点 是, 伯 拉 纠 派 也 将 罪 与 神 的 律 法 关 联, 认 为 罪 是 违 犯 了 神 的 律 法 可 是, 其 它 的 所 有 观 点, 伯 拉 纠 的 罪 观 与 圣 经 和 奥 古 斯 丁 主 义 却 大 相 径 庭 1 这 种 罪 观 的 陈 述 1) 自 然 的 才 能. 伯 拉 纠 将 罪 观 的 出 发 点, 放 在 人 的 自 然 才 能 上 他 将 这 种 理 论 的 根 本 原 理, 放 在 责 任 的 才 能 尺 度 上 他 的 全 体 系 依 存 在 我 所 能 作 到 的, 我 会 作 ( If I ought, I can ) 的 格 言 上 他 的 根 本 提 案 是, 神 如 果 命 令 人 来 行 善, 人 必 然 拥 有 行 善 的 才 能 伯 拉 纠 到 了 罗 马, 时 而 听 到 引 用 奥 古 斯 丁 的 话, 神 啊, 求 你 照 你 的 旨 意, 命 令 我 们 ; 求 你 照 你 所 命 令 的, 赐 给 我 们 他 排 斥 这 种 说 法 不 合 理, 与 人 实 际 的 经 验 相 反 指 责 这 是 邪 说, 认 为 人 已 经 有 了 服 从 的 能 力, 听 了 神 的 命 令, 立 刻 就 会 去 行 伯 拉 纠 说, 我 的 第 一 原 则 是, 在 讨 论 道 德 和 圣 洁 生 活 的 原 则 时, 就 会 确 认 人 生 的 能 力, 支 持 他 能 成 就 一 切 为 什 么 呢? 如 果 不 认 识 人 的 里 面, 拥 有 这 种 固 有 能 力 不 信 拥 有 这 种 能 力, 就 会 按 着 相 同 的 比 例, 在 道 德 上 放 纵 和 迟 钝 2) 责 任 的 限 制. 伯 拉 纠 主 张 责 任 是 才 能 尺 度 的 同 时, 并 强 调 才 能 是 责 任 的 限 制 无 论 什 么, 人 如 果 没 有 完 全 的 才 能, 就 没 有 行 使 的 责 任 神 不 可 能 要 求 人, 作 那 些 不 能 作 的 事 伯 拉 纠 指 摘 奥 古 斯 丁 那 有 名 的 祈 祷, 将 所 命 令 的 赐 下 来, 将 所 指 示 的 命 令 我 的 祷 告 词, 认 为 这 是 邪 说 因 为, 神 不 可 能 要 求 人, 作 他 能 力 以 上 的 事, 这 是 在 推 想 人 必 定 得 到 恩 赐 以 后, 才 能 要 求 他 去 作 事 3) 自 由 意 志. 按 伯 拉 纠 认 为, 神 命 令 人 去 行 善, 是 因 为 人 拥 有 自 由 的 意 志, 即 意 味 着 他 拥 有 决 定 对 善 的 赞 成, 或 对 恶 的 反 对 之 可 能 性 还 有 动 作 者 的 自 我 决 定, 就 是 他 所 有 的 决 意, 如 果 只 是 藉 着 他 里 面 状 态 来 决 定, 作 为 自 由 动 因 的 他, 就 不 会 充 足 因 此, 他 自 己 里 面 的 状 态, 不 得 不 拥 有 权 威 按 伯 拉 纠 主 义 认 为, 意 志 的 自 由 会 恒 久 地 或 瞬 间 地 选 择 行 善 和 作 恶, 并 且 选 择 圣 或 不 圣, 成 为 完 全 的 能 力 不 论 什 么, 如 果 不 在 意 志 的 命 令 权 之 下, 就 没 有 道 德 的 性 格 因 此, 意 志 的 决 定, 不 是 依 靠 人 里 面 的 某 种 道 德 的 性 格, 人 的 行 善 或 作 恶, 只 是 单 纯 地 在 于 他 自 由 独 立 的 意 志 来 单 一 的 决 定 由 此 所 引 出 来 的 推 论, 当 然 不 会 有 个 人 道 德 的 发 展 善 和 恶 只 是 配 置 在 人 的 个 别 行 动 上 4) 罪 是 个 别 的 行 动. 在 前 记 的 根 本 原 理 中, 列 出 了 伯 拉 纠 罪 观 教 理 的 由 来, 认 为 罪 是 由 意 志 个 别 的 行 动 所 构 成, 根 本 没 有 罪 恶 的 性 格 或 罪 恶 的 性 质, 或 是 罪 恶 的 性 向 罪 唯 有 完 全 藉 着 自 由 的 意 志, 由 故 意 选 择 的 恶 所 构 成, 善 也 如 此 相 同, 由 选 择 而 行 动 罪 是 对 恶 的 选 择 或 弃 置 的 充 足 能 力, 同 时 预 想 知 道 什 么 是 恶 的 知 识 156

157 5) 原 因 是 道 德 的 中 性 状 态. 上 述 的 说 法 如 果 属 实, 那 么, 无 法 回 避 的 结 论, 亚 当 被 造 得 不 是 积 极 的 状 态, 而 是 造 的 道 德 均 衡 状 态, 认 为 他 的 原 始 状 态, 乃 是 道 德 的 中 性 状 态 他 不 善 也 不 恶, 没 有 道 德 的 性 格 他 将 来 的 道 德 性 格 如 何, 完 全 在 于 他 自 愿 的 选 择, 在 采 取 的 行 动 进 程 中, 由 他 的 意 志 来 决 定 可 是, 因 为 他 选 择 了 恶, 所 以 成 了 罪 人 6) 罪 没 有 遗 传. 认 为 罪 只 是 由 意 志 个 别 的 动 作 所 构 成 ; 这 种 藉 着 生 殖 来 繁 衍 的 观 念 是 不 合 理 的 如 果 有 罪 恶 的 性 质, 那 是 从 父 母 转 移 给 儿 女 的 如 果 罪 恶 的 行 动 如 此 繁 衍, 事 理 上, 是 不 可 能 的 伯 拉 纠 派 主 要 的 强 调 点, 认 为 罪 的 转 移 和 承 袭 是 与 罪 的 性 质 背 道 而 驰 如 果 人 的 性 质 是 罪 恶 的, 那 么, 造 成 人 性 质 的 神, 不 得 不 成 了 罪 恶 的 造 成 者 亚 当 虽 然 是 最 初 的 罪 人, 但 他 的 罪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都 不 能 转 移 给 他 的 子 孙 因 此, 没 有 什 么 原 罪 结 果, 亚 当 的 罪 只 是 伤 害 到 自 己 这 是 在 狄 奥 斯 波 里 斯 (Diospolis) 大 会 中, 对 抗 伯 拉 纠 所 提 出 的 正 式 诉 状 中 的 一 项 伯 拉 纠 对 此 答 辩 说, 亚 当 的 罪 只 是 恶 劣 模 范 的 影 响,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或 者 程 度 地 伤 害 了 他 的 子 孙 他 否 定 了 亚 当 的 罪 和 他 子 孙 的 罪 状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并 且 否 定 了 死 亡 是 刑 罚 的 苦 果 认 为 亚 当 即 使 不 犯 罪, 也 会 按 着 他 人 生 属 性 的 素 质 会 死 去, 他 的 子 孙 也 是 按 着 人 生 的 属 性 必 然 面 临 死 亡 堕 落 以 后 的 人 类, 按 着 亚 当 被 造 时 的 同 一 状 态 来 到 这 个 世 界, 孩 童 是 以 中 性 的 状 态 出 生, 由 亚 当 的 出 生 点 开 始 出 发 ; 他 们 只 因 看 见 周 围 罪 恶 的 模 范 而 受 到 妨 害 ; 他 们 必 定 会 藉 着 自 己 的 自 由 选 择, 来 决 定 自 己 本 来 的 进 路 7) 无 罪 生 活 的 可 能 性. 人 类 没 有 受 到 原 罪 的 污 染, 出 生 来 到 这 个 世 界 因 此, 他 有 能 力 完 全 遵 行 神 所 要 求 的 一 切, 可 以 过 无 罪 的 生 活 并 且, 大 多 数 的 境 遇 中 都 能 如 此 即 或 犯 罪, 也 能 再 次 转 向 神, 守 住 神 的 一 切 诫 命 因 此, 伯 拉 纠 对 某 些 人, 在 主 祷 文 中 的, 免 我 们 的 罪 的 恳 求, 认 为 是 不 需 要 的 在 迦 太 基 的 大 会 上, 他 被 告 为 异 端 的 罪 名 中, 就 有 主 再 来 之 前, 将 会 有 没 有 亏 欠 的 人, 即 无 罪 的 人 之 主 张 8) 没 有 福 音 也 能 得 救. 按 伯 拉 纠 的 原 则, 无 法 避 免 的 结 论 是, 人 没 有 福 音 也 能 得 救 自 由 的 意 志 意 味 着 完 全 的 才 能, 因 为 理 性 成 为 人 的 本 质, 不 论 是 异 教 徒 犹 太 人 或 基 督 徒, 都 能 充 分 地 顺 从 律 法 得 到 永 生 唯 一 相 异 的 是 在 福 音 的 亮 光 下, 这 完 全 的 顺 从 比 较 更 加 容 易 9) 否 定 圣 灵 超 自 然 的 恩 典. 伯 拉 纠 的 体 系, 不 需 要 圣 灵 超 自 然 的 恩 典 感 化 但 圣 经 持 续 不 断 或 充 足 地 说 到, 神 向 人 显 明 他 救 恩 的 恩 典 之 运 行 可 是, 他 所 理 解 的 恩 典, 是 我 们 从 神 所 引 出 来 的 一 切 的 善 我 们 的 理 性 和 自 由 意 志 的 自 然 心 力, 那 些 事 或 真 理 话 语 的 启 示, 人 所 享 有 的 护 理 之 福 和 便 利, 这 些 都 是 在 伯 拉 纠 所 谓 的 恩 典 观 念 之 下 奥 古 斯 丁 说, 伯 拉 纠 提 示 了 恩 典 是 人 天 赋 的 才 能, 因 为 那 是 神 的 礼 物, 所 以 是 恩 典 朱 利 安 (Julian) 在 其 名 词 下 说, 这 包 含 了 神 所 有 的 恩 赐 10) 罪 藉 着 模 仿 的 普 遍 性. 承 认 罪 的 普 遍 性, 是 因 为 所 有 的 经 验 指 向 157

158 这 个 证 言 这 是 不 良 的 模 仿 和 错 误 的 教 导 所 致, 罪 行 是 藉 着 渐 进 的 模 仿 形 成 了 犯 罪 的 习 惯 严 格 地 说, 在 伯 拉 纠 的 见 地 里 没 有 罪 人, 只 有 个 别 的 罪 行 这 种 见 地 使 人 类 历 史 的 宗 教 概 念 没 有 立 足 之 地 11) 婴 儿 洗 礼 的 意 义. 婴 儿 因 为 没 有 道 德 的 性 格, 他 们 的 洗 礼, 虽 然 象 征 罪 的 赦 免, 但 却 没 有 实 际 的 成 果 伯 拉 纠 认 为 婴 儿 的 洗 礼, 只 是 向 神 奉 献 的 一 种 记 号 他 虽 然 相 信 洗 礼 的 婴 儿 会 进 入 永 生 的 国 度, 但 那 些 没 有 受 洗 的 婴 儿, 反 而 也 是 永 生 的 参 与 者 在 这 个 名 词 的 意 义 下, 以 后 成 为 被 经 院 神 学 者 们 称 谓 的 婴 儿 灵 薄 狱 (libus infantum) 2 这 种 罪 观 的 异 议 伯 拉 纠 的 罪 观 被 传 开 时, 立 即 受 到 普 遍 地 排 斥, 而 被 定 罪 从 圣 经 和 道 德 的 见 地 上, 任 何 人 都 能 观 察 出 其 谬 误 的 严 重 性 1) 罪 和 恩 典 的 肤 浅 经 验. 伯 拉 纠 高 度 赞 扬 人 类 自 然 的 才 能, 是 因 为 见 到 当 时 教 会 里 的 风 气 散 漫, 缺 乏 以 身 作 则 的 见 证 因 此, 认 为 这 是 对 神 恩 典 的 偏 袒, 误 解 在 人 心 中 的 善, 而 不 好 自 为 之 所 以, 他 认 为 除 去 这 种 弊 端 的 方 法 是, 你 所 当 作 的 事, 你 能 够 去 作 的 原 则, 教 导 行 为 的 重 要 性 伯 拉 纠 这 种 性 善 说 的 动 机, 虽 有 可 取 之 处, 但 遇 上 奥 古 斯 丁 深 刻 经 历 过 罪 与 恩 典 的 人, 不 得 不 接 受 奥 古 斯 丁 的 驳 斥 因 此, 教 会 也 将 这 种 说 法 定 为 异 端 而 且, 比 奥 古 斯 丁 更 早 以 前, 罪 与 恩 典 中 的 最 大 经 验 者 使 徒 保 罗, 讲 到 人 性 普 遍 的 堕 落 时, 岂 不 强 调 靠 着 恩 典 得 救 吗? 2) 限 定 责 任 的 无 理. 认 为 能 力 限 定 责 任 人 只 能 对 力 所 能 及 的 负 责, 这 是 与 绝 对 的 良 心 证 据 和 神 的 话 语 有 所 冲 突 不 可 否 认, 人 作 恶 多 端, 就 会 减 少 他 的 善 行 可 是, 伯 拉 纠 却 藉 着 这 种 理 论, 将 这 个 事 实 变 成 减 少 责 任 ; 意 味 着 罪 的 本 身, 使 这 些 受 害 者, 从 他 们 的 责 任 中 得 到 解 放 这 成 了 人 犯 的 罪 越 多, 他 的 责 任 就 越 少 ; 在 这 种 原 则 中, 良 心 会 发 出 大 声 的 抗 议 而 且, 每 个 真 信 徒, 都 会 感 到 对 神 爱 的 欠 缺, 反 而 会 尽 力 来 爱 神 真 信 徒 确 实 知 道 自 己 的 无 能, 想 要 脱 离 一 切 罪 的 束 缚, 绝 对 来 顺 应 神 的 完 全 律 法, 竭 尽 全 力 确 认 自 己 的 责 任 因 为, 向 着 神 的 完 全 之 爱, 以 及 完 全 遵 守 他 的 律 法, 是 圣 经 的 严 肃 命 令 再 者, 圣 经 中 保 罗 描 写, 那 些 顽 梗 刚 愎 的 罪 人, 不 能 没 有 责 任 断 言 行 这 样 事 的 人 是 当 死 的 ( 罗 1:18-32) 反 抗 基 督 的 犹 太 人, 他 们 是 罪 的 奴 仆 要 死 在 罪 中, 告 诉 他 们 主 所 去 的 地 方, 他 们 不 能 到 ( 约 8: ) 他 们 是 罪 的 奴 仆, 虽 然 没 有 抵 抗 罪 的 能 力, 但 却 不 得 不 负 责 任 3) 否 定 内 在 道 德 性 的 矛 盾. 否 定 人 的 里 面 拥 有 道 德 性 这 是 将 人 拉 下 来 成 为 动 物 ; 认 为 人 在 每 件 事 上 的 意 识 选 择, 全 然 欠 缺 道 德 的 性 格 可 是, 人 在 一 般 的 意 识 中, 总 会 持 有 善 恶 对 立 的 倾 向 欲 望 气 氛 和 感 情 的 适 应, 158

159 这 也 是 向 着 道 德 性 事 实 的 证 言 伯 拉 纠 主 义 将 人 内 在 的 罪 恶 与 德 性 的 生 活, 缩 小 成 没 有 任 何 方 式 和 联 络 的 表 相 添 加 物, 不 能 不 说 是 惊 人 的 矛 盾 圣 经 的 评 估 与 此 全 然 不 同, 藉 着 耶 17:9; 诗 51:6 10; 太 15:19; 雅 4:1 2 等 经 文, 可 以 得 到 明 确 的 证 言 4) 非 性 格 意 志 的 选 择, 是 没 有 价 值 和 不 可 能 的. 不 按 着 人 性 决 定 的 意 志 来 选 择, 伦 理 上 是 没 有 价 值, 心 理 上 是 不 可 能 的 第 一 如 果 人 的 善 行 是 偶 然 的, 不 能 说 出 他 反 方 向 的 理 由, 即 他 的 行 为 不 能 表 现 出 人 的 性 格, 那 么, 它 就 没 有 道 德 的 价 值 那 就 如 同 瞎 子 虽 然 抓 到 了 门 把 手, 也 不 能 称 赞 他 观 察 力 的 明 确 性 格 的 表 明 要 归 于 行 为, 道 德 才 能 得 到 应 有 的 价 值 第 二 不 在 乎 性 格, 就 作 出 的 意 志 选 择 和 行 动, 这 在 心 理 上 是 不 可 能 的 这 就 如 同 荆 棘 中 摘 葡 萄 蒺 藜 里 摘 无 花 果, 好 树 不 能 结 坏 果 子 坏 树 不 能 结 好 果 子 一 样 如 果 自 由 不 在 乎 性 格 就 作 出 决 意, 在 人 的 里 面 行 使 权 柄, 这 是 与 每 个 人 意 识 相 悖 我 们 虽 然 感 觉 到 自 由 的 自 我 决 意, 同 时, 也 会 意 识 到 我 们 里 面 的 状 态, 不 在 我 们 自 由 意 志 的 权 柄 之 下 再 者, 主 张 自 由 决 断 导 致 行 动 的 说 法, 这 是 将 自 由 和 才 能 混 淆, 将 不 同 的 事 物 等 同 齐 观 混 为 一 谈 以 这 种 谬 误 为 基 础 的 理 论, 其 本 身 就 是 不 正 当 的 5) 将 人 从 神 独 立. 这 种 体 系 不 能 满 足 我 们 属 性 中, 最 深 最 普 遍 的 需 求 这 是 推 想 神 不 破 坏 这 些 自 由 的 动 作, 就 无 法 管 辖 他 们, 势 必 造 成 人 要 从 神 独 立 如 此, 我 们 为 了 自 己 和 他 人, 求 神 赐 下 恩 典 来 管 理 我 们 的 祷 告, 就 成 了 笑 柄 ; 代 替 的 是 将 这 些 方 法 和 途 径 归 于 自 己, 与 罪 和 黑 暗 的 权 势, 打 那 没 有 盼 望 的 战 争 6) 否 认 救 赎 的 需 要. 这 种 理 论 否 认 原 罪, 认 为 亚 当 的 罪, 只 损 伤 了 自 己 ; 主 张 每 个 人 来 到 这 个 世 界, 都 如 亚 当 起 初 被 造 时 一 样 ; 人 可 以 无 罪 的 生 活, 断 言 人 的 成 圣, 不 需 要 神 的 帮 助, 否 认 救 赎 的 需 要 ; 完 全 反 对 圣 经 所 强 调 的 人 类 的 堕 落 和 神 恩 典 的 救 恩 如 果 按 这 种 理 论, 人 类 没 有 堕 落, 基 督 也 不 必 道 成 肉 身, 全 然 不 需 代 赎 的 受 难 和 痛 苦 没 有 什 么 堕 落, 人 可 以 避 开 所 有 的 罪, 或 自 己 从 罪 的 权 势 中, 靠 着 自 己 的 才 能, 将 自 己 拯 救 出 来 如 此, 人 类 就 不 需 要 救 赎 主 如 此, 自 由 动 作 者 的 人, 如 果 从 神 的 管 辖 中 独 立 的 话, 就 更 不 需 要 救 赎 了 7) 不 能 说 明 罪 的 普 遍 性. 伯 拉 纠 的 理 论, 不 能 提 供 说 明 罪 的 普 遍 性, 罪 的 普 遍 性 是 无 法 否 认 的 事 实 圣 经 说, 没 有 义 人, 连 一 个 也 没 有 ; 没 有 明 白 的, 没 有 寻 求 神 的 ; 都 是 偏 离 正 路, 一 同 变 为 无 用 ; 没 有 行 善 的, 连 一 个 也 没 有 满 口 是 咒 骂 苦 毒 ; 杀 人 流 血, 他 们 的 脚 飞 跑 ( 罗 3: 10-15) 这 种 事 实 说 到 有 关 人 的 自 由 动 作, 总 是 如 此 这 般, 因 为 它 本 来 如 此 (Charles Hodge,op.cit.,Ⅱ,p.156) 人 抽 象 的 犯 罪 可 能 性, 虽 然 会 受 到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的 恶 性 模 仿 之 影 响, 但 无 法 说 明 所 有 的 人, 都 如 何 实 际 地 犯 了 罪 如 何 说 明 人 的 意 志, 自 然 倾 向 于 罪 的 一 面, 而 不 转 向 好 的 一 面 呢? 只 能 说, 人 普 遍 地 对 罪 有 先 在 的 倾 向, 较 为 合 理 159

160 8) 与 福 音 完 全 不 同. 认 为 亚 当 的 罪 只 损 伤 了 他 自 己, 而 其 他 的 人 都 是 按 照 亚 当 受 造 时 的 状 态 出 生 他 们 可 以 无 罪 的 生 活, 而 且 常 是 如 此 ; 认 为 人 的 圣 洁, 不 需 要 神 的 帮 助, 断 言 基 督 教 不 比 异 教 或 自 然 宗 教 的 本 质 更 为 优 越 教 理 体 系 启 示 的 话 语 与 生 命 的 重 生 是 全 然 不 同 的 事 实 这 种 伯 拉 纠 主 义 与 福 音 的 相 异 点, 是 根 本 性 和 本 质 上 的 前 者 从 起 初, 就 没 有 认 定 基 督 教 的 形 式 换 言 之, 绝 没 有 在 教 会 的 体 系 中 成 为 信 仰 这 是 与 理 性 论 的 形 式, 稍 微 不 同 的 什 么 伯 拉 纠 和 他 的 教 理, 在 412 年 迦 太 基 的 会 议 中 被 定 罪 他 在 415 年 耶 路 撒 冷 和 狄 奥 斯 波 里 斯 (Diospolis) 的 大 会 中, 虽 然 未 被 定 罪, 却 在 416 年 迦 太 基 的 60 位 监 督 的 大 会 上, 被 第 二 次 定 罪 罗 马 监 督 左 西 木 斯 (Zosimus) 最 初 虽 然 站 在 伯 拉 纠 的 一 边, 指 责 非 洲 主 教 的 决 定, 但 他 在 出 席 418 年 200 位 监 督 的 迦 太 基 总 会 时, 参 与 了 对 他 的 定 罪, 宣 告 与 伯 拉 纠 和 他 的 同 党 分 道 扬 镳 431 年 在 以 弗 所 的 总 会 中, 东 方 教 会 也 参 与 了 对 伯 拉 纠 的 定 罪 第 4 节 罗 马 天 主 教 与 亚 米 念 派 的 罪 观 1 罗 马 天 主 教 的 罪 观 1) 罪 观 的 不 统 一. 陈 述 罗 马 教 会 的 罪 观, 感 到 困 难 的 是 其 教 会 内 有 关 这 方 面 流 行 的 各 样 见 解, 没 有 统 一 的 意 见 特 伦 多 会 议 的 教 宪 (Canons) 和 教 令 (Decrees) 模 糊 不 清, 神 学 者 们 对 此 的 解 说 也 是 众 说 纷 纭 查 尔 士 贺 智 (Charles Hodge) 抽 出 特 伦 多 会 议 中 有 关 原 罪 的 决 议, 检 阅 后 评 估 说, 这 些 显 出 特 伦 多 会 议, 弃 置 了 伯 拉 纠 主 义, 认 为 人 在 堕 落 以 后, 依 然 拥 有 完 全 的 才 能 ; 以 及 半 伯 拉 纠 主 义, 认 为 能 够 自 我 改 善 和 ( 悔 改 ) 归 正 的 教 理 ; 同 时 将 奥 古 斯 丁 主 义, 认 为 人 在 自 我 准 备 ( 悔 改 ) 归 正 或 决 断, 以 及 在 得 到 神 重 生 的 恩 典 上, 全 然 没 有 属 灵 的 才 能, 作 出 模 糊 的 定 罪 有 关 罗 马 教 会 真 正 原 罪 的 教 理, 在 这 次 会 议 决 定 以 后, 剩 下 来 的 问 题 依 然 如 故 各 流 派 按 自 己 的 见 解 来 解 释 教 宪, 大 会 虽 然 宣 告 了 所 有 的 人, 都 受 到 原 罪 的 感 染 而 出 生, 但 对 于 其 罪 是 由 亚 当 最 初 犯 罪 的 罪 责, 或 是 由 于 原 义 的 欠 缺, 或 是 由 于 私 欲 所 构 成, 依 然 是 悬 而 未 决 因 此, 所 有 的 见 解, 各 按 己 见 依 然 如 故 旧 抗 罗 宗 人 士, 认 为 特 伦 多 会 议, 有 意 将 这 个 论 题 模 糊 再 者, 他 们 教 会 的 真 正 教 理, 虽 然 是 主 观 的, 但 却 主 张 包 含 了 生 来 的 原 罪 近 代 的 神 学 者 对 于 这 种 见 解, 虽 为 数 不 多, 但 多 数 是 同 意 的 威 纳 (Winer) 格 利 克 (Guericke) 克 勒 纳 (Koellner) 包 珥 (Baur) 薛 德 (Shedd) 等, 认 为 罗 马 教 会 教 导, 原 罪 是 消 极 的, 只 是 原 义 的 欠 缺 再 者, 否 认 人 来 到 这 个 世 界 时, 人 性 在 主 观 上, 拥 有 真 正 的 罪 性 (Charles Hodge,Ibid,.p.177) 可 是, 贺 智 考 察 支 持 前 记 见 解 的 理 由 之 后, 下 结 论 说, 总 而 言 之, 罗 马 教 160

161 会 的 教 理, 不 是 论 理 的, 不 是 没 有 矛 盾 其 教 会 反 而 在 确 实 教 导, 罪 恶 性 质 的 腐 败, 即 意 味 着 本 有 的 遗 传 的, 罪 恶 性 的 原 罪 教 理 在 特 伦 多 会 议 之 前 和 其 后, 罗 马 教 会 流 派 之 间 分 歧 虽 然 众 多, 但 却 看 到 他 们 联 合 起 来, 教 导 亚 当 罪 的 转 嫁, 是 因 为 他 被 定 罪, 使 所 有 的 人 都 被 定 罪 (Ibid,.p.180) 2) 特 异 的 主 张. 罗 马 教 会 盛 行 的 罪 观, 有 如 下 的 特 异 点, 需 要 我 们 来 关 注 (1) 意 识 的 行 动. 真 正 的 罪, 总 是 由 意 志 的 意 识 和 行 动 所 构 成 这 些 与 神 的 意 志 不 一 致 的 性 向 和 习 惯, 虽 然 含 有 罪 恶 的 性 向, 但 在 严 谨 的 意 义 上, 还 不 能 算 在 罪 恶 之 内 有 关 这 种 主 张 的 批 评, 正 适 合 伯 拉 纠 主 义 的 异 议 (2) 私 欲 只 是 导 致 罪 的 机 会. 当 人 类 堕 落, 失 去 了 原 义 的 再 加 恩 赐 (Donum Superadditum) 时, 他 里 面 的 私 欲 (Concupiscence) 就 得 到 了 挑 动 这 不 能 把 它 看 成 惩 罚 的 罪 或 罪 责 ; 只 能 看 成 罪 的 机 会 或 引 火 木 而 已 可 是, 按 照 圣 经 私 欲 是 真 正 的 罪, 是 罪 行 之 根, 这 在 我 们 论 述 圣 经 的 罪 观 时, 已 经 指 出 罗 马 教 会 将 原 罪 (original sin) 的 教 理, 变 成 原 恶 (original evil) 的 教 理, 即 他 们 不 讨 论 罪 的 本 身, 只 引 证 罪 是 引 火 木 的 燃 料 他 们 只 将 罪 作 为 感 觉 的 物 质 的 考 察, 也 曾 引 发 一 时 的 问 题 对 于 构 成 引 火 木 的 特 殊 性 质 是 什 么? 是 否 是 吃 了 善 恶 果, 或 是 由 蛇 的 呼 吸 所 结 成? 如 此, 这 能 够 医 治 恶 吗? (3) 原 义 的 欠 缺. 认 为 亚 当 子 孙 的 罪 恶 性, 只 是 消 极 的 状 态, 欠 缺 了 临 在 的 什 么 ; 这 没 有 失 去 人 性 的 本 质, 只 是 原 义 的 欠 缺 而 已 如 同 某 些 人 主 张, 只 有 失 去 自 然 的 义 (Jstitia naturalis) 时, 才 会 有 本 质 上 的 欠 缺 可 是, 原 义 是 人 超 自 然 的 禀 赋, 遗 失 它 不 会 损 伤 人 性 的 观 念, 这 在 人 里 面 的 神 形 像 的 讨 论 中, 指 出 那 是 非 圣 经 的 观 念 (4) 洗 礼 除 去 原 罪. 认 为 洗 礼 能 够 洗 去 原 罪, 恢 复 原 义 的 方 法 ; 认 为 私 欲 是 人 性 素 质 中 所 固 有 的 罗 马 教 会 主 张, 洗 礼 能 够 除 去 原 罪, 作 成 重 生 的 工 作, 这 是 非 圣 经 的 洗 礼 预 示 重 生 和 赦 罪, 但 却 不 是 产 生 的 方 法 而 且, 如 上 文 所 述, 私 欲 是 真 正 的 罪, 是 很 多 罪 行 之 根 受 洗 后, 私 欲 还 有 余 存, 这 是 原 罪 没 有 完 全 除 去 的 证 据 2 亚 米 念 派 完 全 论 的 罪 观 亚 米 念 派 在 辩 护 基 督 徒 的 完 全 论 上, 采 取 了 如 同 天 主 教 派 的 罪 观 卫 斯 理 在 (in Metho.Doct.Tracts,pp ) 分 别 了 当 称 的 罪, 即 对 既 知 律 法 自 发 的 违 犯 ; 以 及 不 当 称 的 罪, 即 对 既 知 或 不 知 的 律 法, 非 自 发 的 违 犯, 宣 告 说 我 相 信 在 今 生 中, 如 果 不 将 非 自 发 的 违 犯 除 外, 就 不 会 有 完 全 ; 我 知 道 那 些 是 从 人 性 无 法 分 开 的 无 知 和 过 犯 中 自 然 出 现 的 结 果 卫 斯 理 对 罪 的 定 义 是, 对 既 知 律 法 的 违 犯 按 福 斯 特 监 督 (Bishop Foster) 认 为, 161

162 罪 是 个 人 作 为 的 什 么, 那 是 行 动 没 有 罪 人 的 地 方, 就 没 有 罪 ; 如 果 没 有 使 人 成 为 罪 人 行 动 的 地 方, 就 没 有 罪 人 卫 斯 理 派 神 学 者 们 辩 明, 这 种 见 解 就 是 对 神 律 法 责 任 的 违 犯 只 要 是 与 神 的 律 法 不 符, 或 违 犯 的 无 论 是 什 么 都 是 罪, 这 意 味 着 韦 斯 敏 斯 特 信 条 定 义 的 罪 之 类 属 (generic) 之 下, 负 有 道 德 人 格 责 任 的 本 身 ( 人 格 ) 之 罪 而 且, 传 承 的 罪 责 之 神 学 概 念, 一 方 面, 因 为 不 晓 得 人 格 的 生 活 是 什 么, 另 一 方 面, 又 不 理 解 道 德 的 生 活 是 什 么 结 果 (O.A.Curtis, The Christian Faith,1905,pp ) 检 视 上 述 罗 马 天 主 教 的 罪 观, 显 出 罪 观 的 不 当 见 解 按 照 圣 经, 罪 不 只 局 限 在 意 志 的 故 意 行 动 中, 而 是 不 符 合 神 律 法 的 所 有 之 事, 以 及 自 发 的 犯 罪 和 习 惯 都 要 被 定 罪 伴 随 着 罪 的 就 是 罪 状, 不 但 是 罪 恶 的 行 动, 还 有 罪 恶 的 性 格 主 耶 稣 讲 到 罪 恶 的 心, 比 罪 恶 的 行 动 在 先, 如 同 树 木 比 果 子 在 先 一 样 ( 太 12:33-37) 保 罗 说 到 罪 像 一 个 律, 是 规 定 或 决 定 他 行 为 的 指 导 原 则 他 叹 息 罪 住 在 他 里 面 ( 罗 7:15-25), 而 且, 圣 经 明 确 地 宣 告, 亚 当 的 罪 责 遗 传 给 他 的 子 孙 这 就 如 罪 是 从 一 人 入 了 世 界, 死 又 是 从 罪 来 的 ; 于 是 死 就 临 到 众 人, 因 为 众 人 都 犯 了 罪 ( 罗 5:12) 162

163 第 4 章 罪 的 区 别 与 内 容 罪 作 为 人 类 生 活 中 无 法 回 避 的 事 实, 想 在 神 学 上 作 出 各 样 的 区 别, 具 有 不 单 纯 的 内 容 我 们 先 将 罪 作 出 大 的 区 分, 再 细 密 地 分 类, 然 后 一 目 了 然 地 说 明 其 内 容 罪 可 以 分 成 原 罪 和 本 罪, 这 在 我 们 标 准 的 文 书 中, 对 此 区 别 作 出 明 白 而 确 实 的 提 示 第 1 节 原 罪 1 原 罪 的 含 义 上 文 第 二 章 中 讨 论 过 罪 的 转 嫁, 在 论 及 转 嫁 结 果 的 罪 的 普 遍 性 ( 第 2 节 ), 以 及 究 明 转 嫁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时, 论 证 了 原 罪 的 实 在 性 而 且, 那 个 讨 论 相 当 周 密, 不 需 再 增 补 什 么 因 此, 将 其 含 义 和 构 成 的 说 明 作 为 原 罪 讨 论 的 正 式 开 始 人 出 生 时 的 有 罪 身 份 和 状 态, 神 学 上 称 之 谓 原 罪 (peccatum originale) 称 谓 原 罪, 因 为 是 与 生 俱 来, 乃 是 一 切 罪 的 源 泉 (R.L.Dabney, Systematic And Polemic Theology,p.322) 伯 克 富 在 前 记 的 两 点 以 外, 举 出 这 种 罪 是 从 人 类 原 始 的 根 柢 引 出 来 的, 作 为 首 先 的 理 由 来 说 明 他 说, 这 种 罪 被 称 谓 原 罪,1 因 为 这 是 从 人 类 原 始 根 柢 的 亚 当 引 出 来 的 ;2 因 为 这 是 在 每 个 人 出 生 的 时 候, 就 临 在 于 他 的 生 活 中 ;3 因 为 这 是 污 染 生 活 的 本 罪 根 柢 可 是, 我 们 所 谓 的 原 罪 名 词, 要 注 意 的 事 实 是, 绝 不 意 味 所 指 的 这 种 罪, 乃 是 属 于 人 性 原 始 的 素 质 因 为 这 个 名 词, 如 果 有 了 那 种 含 义, 就 意 味 着 神 将 人 造 成 了 罪 人 (L.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p.244) 2 原 罪 的 构 成 有 关 原 罪 的 构 成, 罗 马 教 路 德 宗 改 革 宗 等 教 会 的 信 仰, 在 所 有 的 根 本 点 上, 虽 然 可 以 通 融, 但 在 神 学 者 中 的 意 见, 却 是 众 说 纷 纭 1) 各 种 见 解 (1) 多 数 的 希 腊 教 父, 以 及 后 代 极 端 的 抗 论 派, 或 多 数 的 亚 米 念 派, 认 为 原 罪 与 其 说 是 道 德 的 恶, 不 如 说 是 肉 体 的 恶 亚 当 肉 体 的 状 态, 因 其 背 道 而 低 下, 低 下 的 自 然 素 质, 流 传 给 他 的 子 孙 (2) 另 有 些 人 认 为, 私 欲 或 生 来 的 腐 败, 使 人 的 感 觉 或 动 物 的 属 性, 升 到 他 理 性 和 良 心 的 属 性 之 上, 虽 然 过 多 地 包 含 了 罪 的 倾 向, 但 其 本 身 却 不 是 罪 恶 某 些 罗 马 教 会 的 神 学 者, 公 然 宣 称 这 种 教 理 而 抗 罗 宗 的 人 士, 也 认 163

164 为 这 是 罗 马 教 会 本 身 象 征 的 教 理 这 种 教 理 在 19 世 纪 的 美 国, 得 到 某 些 神 学 者 的 拥 护 (3) 再 者, 另 有 些 人 的 主 张, 接 近 前 记 关 联 的 教 理 他 们 说 生 来 的 败 坏, 含 有 道 德 的 腐 败 性 质 ; 认 为 这 些 活 动, 在 赞 同 和 细 心 的 呵 护 下, 不 会 带 来 灵 魂 的 罪 责 2) 抗 罗 宗 的 见 解 改 革 宗 和 路 德 宗 教 会, 将 此 论 题 的 教 理, 提 示 在 他 们 公 认 的 信 条 中 综 合 抗 罗 宗 的 原 罪 教 理, 可 作 出 这 样 的 陈 述 (1) 原 罪 是 真 正 地 或 相 当 地 含 有 罪 的 性 质, 包 含 了 罪 责 和 污 染, 就 是 在 重 生 的 人 里 面, 还 保 有 这 种 罪 的 性 质 ( 罪 责 和 污 染 ) (2) 这 种 腐 败, 影 响 了 整 个 灵 魂 这 是 欠 缺 或 丧 失 了 原 则, 其 结 果 构 成 了 ( 全 然 败 坏 ) 全 道 德 的 败 坏 ( 包 含 所 有 属 灵 的 善 和 不 喜 爱 神 的 旨 意 ) (3) 这 是 灵 魂 属 灵 的 死 亡. 没 有 重 生 的 自 然 人, 在 神 看 来 不 能 作 任 何 的 善 事 ( 全 然 无 能 )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Ⅱ,p.230) 3 原 罪 的 二 要 素 前 项 列 举 了 抗 罗 宗 的 原 罪 构 成 要 素, 在 此, 需 以 原 罪 的 二 要 素 题 下, 纯 粹 以 改 革 宗 的 立 场 来 详 加 解 说 原 罪 的 二 要 素 是 由 原 始 的 罪 责 和 原 始 的 污 染 所 构 成, 原 始 的 污 染 包 含 了 全 然 的 败 坏 和 全 然 的 无 能 原 罪 的 名 词, 狭 义 上, 只 指 人 的 与 生 俱 来 的 道 德 腐 败 有 时, 却 会 将 原 始 的 罪 责 另 作 讨 论 在 此 考 察 原 罪 名 下 的 二 要 素, 应 是 正 当 的 方 法 A A 贺 智 (A.A. Hodge) 在 原 罪 的 定 义 中, 说 原 罪 一 词, 在 更 严 谨 的 意 义 上, 只 指 所 有 的 人, 在 出 生 时, 共 同 承 袭 的 道 德 腐 败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325) 可 是, 小 要 理 问 答 (18) 查 尔 士 贺 智 (op.cit,.p.227) 甸 内 (Dabney, Systematic and Polemic Theology,p.322) 等, 以 及 瑞 士 协 和 信 经, 都 将 原 罪 包 含 了 罪 责 和 污 染 1) 原 始 的 罪 责 ( 或 有 罪 ). 原 罪 的 第 一 要 素 是 原 始 的 罪 责 (1) 罪 责 的 意 义. 罪 责 是 需 要 接 受 惩 罚 的 衡 量 或 功 过 (desert), 即 因 为 自 己 违 犯 了 神 的 律 法, 意 味 着 要 满 足 (satisfication) 神 公 义 的 债 务 罪 是 对 圣 的 反 动 圣 经 说, 罪 人 触 动 神 的 震 怒 ( 罗 1:18) 罪 在 我 们 里 面, 作 为 行 动 或 状 态, 是 罪 人 的 恐 惧, 对 比 神 的 惩 罚 罪 责 是 那 义 者 与 罪 人 的 关 系, 使 罪 人 接 受 应 有 的 责 任 可 是, 更 细 微 地 来 分 析, 罪 责 有 双 重 的 意 思, 即, 责 值 的 罪 状 (reatus culpae) 和 罚 值 的 罪 状 (reatus poenae) 1 责 值 的 罪 状, 这 是 图 来 尼 提 (Turretini) 称 谓 可 能 的 罪 责, 是 某 种 行 动 或 固 有 状 态 的 道 德 可 责 状 (moral ill-desert) 这 属 于 罪 的 本 质, 164

165 是 与 罪 性 (sinfulness) 无 法 分 开 的 部 分, 那 是 与 自 身 犯 下 的 罪, 永 久 连 在 一 起, 而 不 能 除 去 ; 就 是 罪 人 以 基 督 的 功 劳 称 义 时, 也 不 能 除 去 虽 然 得 到 宽 容 和 赦 免, 但 是 依 然 没 有 除 去 人 的 罪 在 他 称 义 以 后, 还 是 有 其 固 有 的 可 责 状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罪 责 不 会 从 这 个 人 身 上, 转 移 到 其 他 人 的 身 上 因 此,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原 始 的 罪 责, 只 在 亚 当 的 身 上 2 罚 值 的 罪 状, 我 们 通 常 在 神 学 中 所 说 的 罪 责, 有 着 罚 责 的 罪 状 (reatus poenae) 之 含 义 这 是 与 可 能 的 罪 责 对 比 现 实 的 罪 责 (actual guilt), 含 有 接 受 惩 罚 的 责 任, 或 因 为 自 我 违 犯 了 律 法, 负 有 责 任 满 足 ( 报 偿 ) 神 的 公 义, 这 是 神 学 者 对 这 个 词 所 确 立 的 学 术 含 意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罪 责 不 属 于 罪 的 本 质, 而 是 与 律 法 的 惩 罚 有 关 如 果 道 德 的 关 系, 随 时 不 接 受 管 治, 那 么, 背 离 律 法 虽 然 是 罪, 却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惩 罚 这 种 意 义 上 的 罪 责, 藉 着 代 理 的 公 义 的 满 足, 可 以 除 去 本 身 的 罪 责 就 是 从 这 个 人, 转 移 到 那 个 人, 是 可 以 代 替 的 ; 也 就 是 藉 着 称 义, 除 去 信 徒 的 罪 责 他 们 的 罪, 虽 是 固 有 的 可 责 状, 但 可 以 免 去 他 们 应 有 的 惩 罚 3 否 认 的 团 体, 伯 拉 纠 派 索 西 奴 派 旧 亚 米 念 派 或 抗 论 派 (remonstrants) 否 认 原 罪 中 包 含 了 罪 责, 这 也 是 现 代 自 由 派 的 神 学 见 解 自 由 主 派 反 而 认 为 罪 责 是 人 的 自 发 犯 罪 保 守 派 也 看 到 反 对 立 约 神 学 的 人, 强 调 罪 责 只 是 自 我 决 定 的 结 果 罪 责 是 藉 着 人 性, 或 人 格 自 我 决 定 的 犯 罪 所 致 他 们 认 为 只 有 自 己 引 起 的 或 参 与 有 关 的 罪, 才 负 有 罪 责 (A.H. 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Ⅱ,p.644) 可 是, 按 着 圣 经 的 真 理 所 说, 亚 当 作 为 人 类 立 约 的 元 首, 他 犯 罪 的 责 任 转 嫁 给 他 的 子 孙 这 是 圣 经 教 导 罪 之 刑 罚 的 死 亡, 藉 着 亚 当 转 移 给 他 所 有 子 孙 的 事 实 ( 罗 5:12-19; 弗 2:3; 林 前 15:22) 2) 原 始 的 污 染. 原 始 罪 责 (original guilt) 的 结 果, 有 了 原 始 污 染 (original pollutin) 查 尔 士 贺 智 列 举 了 原 罪 教 理 的 三 要 点, 将 原 始 污 染 内 容 的 性 质 作 出 略 述 他 说 为 了 巩 固 奥 古 斯 丁 主 义, 或 改 革 宗 的 原 罪 教 理, 需 要 确 认 三 个 要 点 :1 从 亚 当 而 来 的 所 有 人 类, 没 有 带 着 原 义 出 生, 确 实 是 罪 恶 腐 败 的 主 体 ;2 原 始 的 腐 败, 不 是 只 有 身 体, 而 将 灵 魂 除 外 ; 不 是 只 有 低 等 的 心 力, 而 将 灵 魂 的 高 等 心 力 除 外 ; 不 是 只 有 意 念, 而 将 知 性 的 能 力 除 外, 乃 是 影 响 到 整 个 的 全 人 ;3 这 种 ( 原 始 腐 败 的 ) 性 质, 在 重 生 以 前 的 堕 落 之 人, 对 于 善, 完 全 是 无 意 无 能, 并 且 反 抗 (Charles Hodge,op.cit.,p.231) 这 三 项 要 点, 包 含 在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6 章 2-4 项 的 原 罪 陈 述 中 首 先, 强 调 原 始 的 污 染, 为 真 正 罪 恶 的 基 础 ; 第 二 与 第 三 说 明 了 罪 恶 的 真 象 第 一 点, 在 这 个 大 纲 中 来 说 明, 第 二 与 第 三 点, 将 在 其 后 的 原 始 污 染 的 二 观 点 中, 陈 述 的 全 然 败 坏 与 全 然 无 能 的 大 纲 中 来 详 加 说 明 后 者 在 上 文 的 二 之 ( 二 ) 抗 罗 宗 的 见 解 陈 述 中, 已 经 提 过 这 种 原 始 的 污 染, 同 时 包 含 了 原 义 (original righteousness) 的 欠 缺 和 积 极 的 恶 之 临 在 因 为 那 是 在 欠 缺 义 的 性 向 之 即 时, 就 会 引 向 形 成 积 极 的 恶 之 165

166 性 向 ; 指 出 这 种 人 性 的 腐 败, 的 确 是 真 的 和 积 极 的 罪, 并 对 照 下 列 几 种 误 会 来 作 出 说 明 (1) 不 是 疾 病, 是 真 正 的 罪. 原 始 的 污 染, 不 是 如 某 些 希 腊 教 父 和 亚 米 念 派 所 描 写 的 那 样, 只 是 单 纯 的 疾 病 或 是 人 性 感 觉 部 分 的 凸 出, 才 是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罪 某 些 希 腊 教 父 教 导 一 种 非 常 错 误 的 见 解, 认 为 从 亚 当 引 出 来 的 肉 体 腐 败, 虽 然 影 响 了 意 志 的 自 由, 但 那 种 腐 败 不 是 罪, 并 不 包 含 罪 责 虽 然 许 多 的 罪 在 情 欲 中 寻 找 机 会, 但 是 罪 的 起 源 根 柢, 不 可 能 在 那 里 面 1 从 罪 性 本 身 来 看, 必 定 按 自 然 原 理 的 道 德 状 态 为 居 所 可 是, 肉 体 的 疾 病, 以 及 其 它 的 肉 体 紊 乱, 不 是 自 愿 的 因 此, 没 有 道 德 要 素 的 责 任 2 可 是, 骄 傲 愤 怒 恶 意, 以 及 如 同 嫌 弃 神 的 罪 等, 虽 然 恶 毒, 但 却 没 有 包 含 肉 体 感 觉 的 要 素 特 别 要 重 视 这 种 污 染 所 附 带 的 罪 责 事 实 否 认 这 种 事 实 的 人, 就 没 有 圣 经 的 原 始 腐 败 观 (2) 不 是 实 质 的 倾 向. 这 种 污 染, 不 能 看 成 人 灵 魂 里 的 实 质 (substance), 也 不 能 看 成 形 而 上 学 意 义 的 实 质 变 化, 这 是 摩 尼 派 (Manichaeans) 和 宗 教 改 革 时 期 富 来 西 吾 斯 伊 利 力 库 斯 (Flacius.Illyricus) 的 谬 论 1 这 虽 在 灵 魂 的 本 体 (essence) 和 自 然 的 实 力 以 外,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但 是, 普 遍 的 判 断 却 是 获 得 的 习 惯 和 倾 向, 给 心 力 的 动 作 赋 予 性 质, 构 成 了 人 的 性 格 可 是, 原 罪 是 灵 魂 生 来 的 道 德 习 惯 或 倾 向, 不 是 道 德 的 或 智 能 获 得 的 习 惯, 这 不 是 实 质 的 变 化, 也 不 是 实 质 的 腐 败 2 圣 经 将 罪 与 罪 人 作 出 区 别, 说 到 我 里 面 的 罪 ( 罗 7:17) 时, 表 示 罪 恶 的 习 惯 和 罪 人 不 是 同 体, 来 12: 1 也 暗 示 这 种 思 想 3 再 者, 如 果 灵 魂 的 实 质 是 罪 恶 的 那 么, 在 重 生 时 就 要 换 成 新 的 实 质, 可 是, 灵 魂 并 没 有 那 种 事 实 (3) 不 只 是 缺 乏, 而 是 积 极 的 倾 向. 这 种 污 染 不 只 是 缺 乏 在 奥 古 斯 丁 与 摩 尼 教 徒 的 论 战 中, 不 但 否 认 罪 的 性 质, 而 且 断 言 这 是 缺 乏 他 称 为 这 是 善 的 缺 乏 (Priratio boni) 罪 从 起 源 中 就 是 缺 乏, 需 要 注 意 的, 不 是 某 种 恶 的 积 极 品 质 注 入 人 的 灵 魂, 因 为 不 能 把 神 看 成 是 罪 恶 的 创 造 者 (cf. Dabney,op.cit.,p.322) 可 是, 原 罪 不 只 是 单 纯 消 极 的, 更 是 向 着 罪 的 固 有 的 积 极 倾 向 1 从 人 灵 魂 的 固 有 活 动, 与 藉 着 固 有 道 德 的 能 力 来 看, 偏 离 的 欠 缺, 即 刻 引 向 罪 恶 的 倾 向 不 爱 神, 就 是 厌 恶 神 ; 不 顺 从 他, 就 是 向 他 悖 逆 圣 经 的 名 词 罪 (άμαπηία) 的 意 思, 是 箭 偏 离 了 箭 靶, 射 不 中 的 意 思 那 个 偏 离 就 是 缺 乏 可 是, 这 枝 箭 不 是 安 静 地 停 在 那 里, 或 是 躺 在 箭 筒 里, 而 是 向 着 标 的 飞 去, 如 同 中 的 的 箭 一 样, 按 着 运 动 力 的 速 度 飞 去 (R.L.Dabney,ibid.,p.322)2 而 且, 事 实 上, 生 来 的 败 坏, 责 任 的 动 作 者, 在 最 早 的 时 期 中, 产 出 了 包 含 骄 傲 和 恶 的 积 极 凶 恶 的 罪, 这 些 都 展 示 了 其 积 极 性 3 再 者 圣 经 对 这 种 污 染 的 肉 体 私 欲 旧 人 肢 体 中 罪 的 律 罪 身 取 死 的 身 体 罪 趁 着 机 会 诸 般 的 贪 心 在 我 里 头 等 表 现 的 使 用 ( 罗 7), 都 是 指 出 积 极 的 性 格 166

167 4 原 始 污 染 的 二 观 点 原 始 的 污 染 将 要 在 两 个 观 点 中, 来 考 察 全 然 的 败 坏 和 全 然 的 无 能 这 两 点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论 题, 特 在 此 立 项, 另 作 探 讨 1) 全 然 败 坏. 承 袭 的 污 染, 从 蔓 延 性 的 观 点 来 看, 称 谓 全 然 的 败 坏 (1) 包 含 的 意 义. 消 极 地 来 说, 全 然 的 败 坏, 不 意 味 人 坏 到 不 能 再 坏 的 地 步, 也 不 是 他 们 属 灵 的 状 态, 不 再 有 尊 贵 的 品 性 限 制 地 意 义 上, 也 不 意 味 着 不 再 有 德 性 (H.B.Smith, System of Christian Theology,p.277) 比 较 更 精 密 地 来 区 别, 全 然 的 败 坏 :1 每 个 人 不 是 在 最 大 的 限 度 上 彻 底 的 败 坏 ;2 罪 人 对 神 的 旨 意, 不 是 没 有 天 赋 的 知 识, 或 没 有 分 辨 善 恶 的 良 心 ; 3 罪 人 不 是 不 能 渴 慕 他 人 的 德 性 和 德 行, 在 对 他 人 的 关 系 中, 不 是 不 能 采 取 公 平 的 感 情 和 行 动 ;4 在 没 有 重 生 的 每 个 意 志 中, 不 会 因 着 他 固 有 罪 性 的 缘 故, 就 放 纵 犯 下 各 样 的 罪 行 (Berkhof, op.cit.,p.246) 积 极 的 全 然 败 坏 的 意 思, 是 灵 魂 和 身 体 的 一 切 才 能, 与 各 部 分 都 完 全 玷 污 了 (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6 章 2 项 ) 换 言 之, 固 有 腐 败 的 人 性 在 各 个 部 分, 玷 污 了 灵 魂 和 身 体 的 所 有 机 能 这 种 罪 恶 道 德 状 态 的 位 置, 严 谨 地 说, 当 然 是 道 德 的 性 向 可 是, 在 道 德 品 性 的 所 有 行 动 中, 灵 魂 和 身 体 的 所 有 机 能, 虽 然 部 分 地 得 到 指 导, 但 藉 着 调 节 的 表 现, 显 出 道 德 都 被 玷 污 (R.L.Dabney,op.cit.,p.323) 在 这 种 状 态 中, 当 然 没 有 属 灵 的 善, 以 及 与 神 关 系 中 的 善 (2) 全 人 恶 化 的 过 程. 对 有 关 承 袭 的 原 始 污 染, 蔓 延 玷 污 了 人 全 身 的 过 程 A A 贺 智 说, 原 罪 以 意 念 为 居 所 的 基 础, 人 的 灵 魂 由 生 来 的 不 法 倾 向 和 嗜 好 的 癖 性 所 构 成 可 是, 人 性 的 各 种 心 力, 不 是 分 开 的 动 作 一 个 灵 魂 在 每 个 作 用 中, 作 为 不 能 分 割 的 动 作 者 来 行 动 那 是 各 个 心 力 和 能 力, 各 按 赋 予 其 类 的 彼 此 性 格 因 此, 意 志 对 灵 魂 的 动 作, 在 给 予 管 辖 的 感 化 和 作 用, 结 果 产 生 了 罪 恶 的 偏 僻 1 因 着 理 解 力 的 恶 变 和 嗜 好 的 偏 激, 错 误 的 判 断 傲 慢 的 良 心 将 心 引 向 道 德 的 盲 点 2 在 决 定 是 非 曲 直 的 良 心 判 断 上, 因 着 感 情 和 感 觉 反 复 地 混 乱 和 怠 慢, 失 去 了 活 力, 以 致 引 向 良 心 的 硬 化 和 道 德 的 麻 痹 3 继 续 罪 恶 行 动 的 进 程 中, 藉 着 累 积 的 腐 败 经 验 被 玷 污, 从 那 些 想 像 里, 必 定 引 出 素 材 4 身 体 也 会 腐 败 a 自 然 的 私 欲, 因 没 有 管 辖 而 过 于 偏 激 ;b 活 动 的 能 力, 成 为 不 义 的 器 具 来 使 用 (A.A. Hodge,op.cit., pp.327,328) (3) 否 定 的 团 体. 追 索 从 亚 当 承 袭 而 来 的 全 然 腐 败 性 的 败 坏, 是 加 尔 文 主 义 的 特 征 在 奥 古 斯 丁 以 前 的 教 父, 对 于 原 罪 的 观 念 比 较 没 有 发 展 这 种 教 理 被 伯 拉 纠 派 索 西 奴 派, 以 及 17 世 纪 的 亚 米 念 派 等 否 认, 半 伯 拉 纠 派 对 此 也 有 反 动, 这 影 响 到 今 天 后 继 的 一 般 亚 米 念 主 义, 也 否 定 全 然 的 败 坏 原 罪 的 罪 责 自 由 意 志 的 丧 失 ; 主 张 亚 当 的 罪, 虽 然 给 予 人 类 罪 的 倾 向, 但 没 有 给 予 罪 恶 的 性 质 (cf.john Miley, Systematic Theology,Ⅰ,pp ) 167

168 可 是, 圣 经 明 确 教 导, 堕 落 的 人 性 全 然 的 败 坏 按 照 圣 经 :1 属 肉 体 的 人, 他 们 的 理 解 力 与 他 们 的 爱 好 同 样 败 坏 ( 林 前 2:14; 林 后 4:4; 弗 4: 18; 西 1:21);2 重 生 包 含 了 心 意 (heart) 的 更 新 和 光 照 ( 徒 26:18; 弗 1:18,5:8; 彼 前 2:9);3 向 着 理 解 力 发 言 的 真 理, 是 重 生 和 成 圣 的 圣 灵 器 具 ( 约 17:17; 雅 1:18) 即 因 着 人 的 理 解 力 和 心 意 被 玷 污, 需 要 圣 灵 的 重 生 和 圣 化 除 此 以 外, 约 5:42; 罗 7:18-23,8:7; 林 后 7: 1; 提 后 3:2-4; 多 1:15; 来 3:12 等 经 文, 证 明 全 然 败 坏 的 事 实 性 2) 全 然 无 能. 从 人 灵 性 能 力 的 污 染 结 果 来 看, 污 染 的 能 力 被 称 为 全 然 无 能 堕 落 的 人 在 他 自 然 的 状 态 中, 不 能 行 使 任 何 美 善 的 属 灵 才 能, 这 必 然 包 含 在 属 灵 死 亡 的 观 念 中 (1) 属 灵 善 行 的 无 能. 这 里 需 要 分 别 的 是, 堕 落 的 人 在 道 德 性 质 上, 是 否 有 行 善 的 能 力 我 们 将 全 然 无 能 归 于 自 然 人 ( 属 肉 体 的 人 ), 不 意 味 这 些 人 不 能 行 任 何 意 义 上 的 善 没 有 重 生 的 人, 在 许 多 世 俗 的 行 动 和 思 想 上, 同 样 有 着 道 德 的 准 则, 不 但 得 到 同 僚 的 称 许, 甚 至 可 以 得 到 神 的 肯 定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通 常 说, 自 然 人 反 而 能 够 行 使 自 然 的 善 世 俗 的 义, 以 及 宗 教 上 的 外 在 的 善 没 有 重 生 的 人, 也 持 有 某 种 德 性, 在 社 交 的 生 活 中, 显 出 他 的 行 动 和 表 现, 得 到 同 仁 的 喜 悦 和 感 谢 这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可 以 说 是 得 到 神 的 认 可 可 是, 没 有 重 生 的 灵 魂, 对 灵 魂 主 要 义 务 的 爱 神 和 顺 从, 却 是 无 能 为 力 任 何 自 然 人, 对 主 权 者 神 的 灵 性 圣 洁 真 实 善 良 公 义, 都 未 能 作 到 应 有 的 爱 和 顺 从 他 在 社 交 上 的 美 好 表 现, 动 机 不 是 出 自 对 神 的 爱 和 顺 从 这 种 爱 神 的 动 机, 比 其 他 的 义 务 更 为 卓 越 ; 因 着 这 种 意 义 上 的 怠 慢, 使 其 它 部 分 的 美 德 失 去 价 值 因 此, 具 体 地 说, 人 固 有 的 腐 败 称 为 全 然 无 能 时, 这 意 味 着 两 点 : 1 没 有 重 生 的 罪 人,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得 到 神 的 悦 纳, 也 不 能 回 应 律 法 所 要 求 的 任 何 行 动 ;2 他 的 罪 恶 和 自 我 的 嗜 好, 不 能 改 变 成 向 着 神 的 人, 连 靠 近 改 变 都 不 可 能 换 言 之, 他 对 于 属 灵 的 善, 什 么 都 不 能 行 (L.Berkhof, op.cit.,p.247)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无 能 不 至 于 使 灵 魂 的 某 些 心 力, 或 自 由 的 动 作 造 成 丧 失, 因 为 罪 人 自 己 能 够 决 定 自 己 的 行 动, 不 是 由 于 倾 向 的 恶 所 构 成 对 于 属 灵 事 物 的 无 能, 乃 是 缺 乏 属 灵 的 分 辨 和 相 宜 的 爱 好 所 致 人 不 靠 神 的 恩 典, 就 不 能 做 到 悔 改 信 仰 和 重 生, 他 不 能 以 任 何 的 行 动 讨 神 悦 纳 他 所 作 的 一 切 都 带 着 罪, 从 罪 的 势 力 中 未 被 释 放 (Charles Hodge,, op. cit., pp ) [ 注 ]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9 章 3 节 说, 人 由 于 堕 落 在 有 罪 的 状 态 中, 已 经 完 全 丧 失 关 乎 得 救 的 属 灵 意 志 力 ; 所 以 他 既 是 一 属 血 气 的 人, 与 善 完 全 相 反, 又 死 在 罪 中, 就 不 能 凭 自 己 的 能 力 去 改 变 自 己 的 意 念, 或 预 备 改 变 自 己 的 心 意 霍 普 金 斯 说, 罪 人 的 心 情 和 意 志 继 续 地 在 反 抗, 就 不 能 来 到 基 督 面 前 他 的 消 沉 和 反 抗, 若 不 藉 着 神 的 恩 典, 使 他 的 心 意 变 化 而 更 新 ; 他 的 心 就 不 能 在 神 权 能 的 日 168

169 子, 回 到 基 督 面 前 他 全 然 不 能 顺 从 Ⅰ, ) 神 的 律 法 而 且, 完 全 不 能 (Hopkins, Works, 支 持 全 然 无 能 之 教 理 的 圣 经 教 导, 多 得 不 可 胜 数 约 1:13,3:5,6: 44,8:34,15:4 5; 罗 7:18 24,8:7 8; 林 前 2:14; 林 后 3:5; 弗 2:1,8-10; 来 11:6 (2) 否 定 的 团 体. 有 几 个 团 体 否 定 人 的 全 然 无 能 伯 拉 纠 派 否 定 人 的 道 德 心 力 因 罪 受 到 损 伤, 相 信 人 拥 有 完 全 的 才 能 亚 米 念 派 相 信, 神 赐 给 所 有 人 的 普 遍 恩 典, 能 够 使 他 自 己 转 向 神, 以 为 这 是 恩 典 的 才 能 新 学 派 学 者, 藉 着 爱 德 华 滋 的 名 著 论 自 由 意 志 (Edwards, On the Will ), 将 区 别 出 来 的 道 德 才 能 和 自 然 才 能 都 归 给 人 按 他 们 的 教 导, 人 即 使 在 堕 落 的 状 态 中, 反 而 拥 有 行 使 灵 性 要 求 善 的 所 有 自 然 心 力 ( 理 智 意 志 等 ), 只 是 道 德 的 才 能, 即 心 力 欠 缺 正 当 的 指 导, 所 以 可 蒙 神 的 喜 悦 新 派 神 学 者 们 断 言, 只 要 人 愿 意 的 话, 就 可 能 行 出 属 灵 的 善 这 意 味 着 将 人 自 然 的 才 能, 结 果 看 成 真 正 属 灵 善 行 的 才 能 (Charles Hodge,op.cit.,p.266) 圣 经 反 对 伯 拉 纠 派 教 导 的 完 全 才 能 ; 反 对 亚 米 念 派 所 谓 的 恩 典 才 能, 反 对 新 派 神 学 者 们 的 自 然 才 能 圣 经 宣 告 罪 人 自 己 无 法 转 向 神, 在 神 面 前 全 然 无 能 行 出 真 正 的 善 前 小 段 的 结 尾, 已 经 列 出 许 多 经 节, 部 分 地 可 以 代 表 这 种 宣 言 再 者, 律 法 反 映 出 神 的 圣 洁, 律 法 的 概 念 表 现 出 人 性 的 理 想, 但 结 论 教 导 我 们, 因 罪 而 弱 化 的 能 力, 没 有 人 能 达 到 完 全 的 标 准 5 罪 恶 效 果 的 制 裁 改 革 宗 全 然 败 坏 的 教 理 引 起 反 对, 认 为 这 与 人 生 日 常 生 活 的 实 际 不 能 达 成 调 和 这 个 教 理 的 过 激 性, 反 而 藉 着 人 类 社 会 各 样 良 善 和 慈 悲 的 实 际 被 传 开 人 性 如 果 全 然 败 坏, 其 效 果 将 会 从 人 的 生 活 中 完 全 显 现 出 来, 但 这 种 时 而 显 现 的 美 德, 又 是 什 么 缘 故 呢? 改 革 宗 神 学, 总 是 以 普 遍 恩 典 的 教 理, 来 答 辩 这 个 问 题 加 尔 文 将 全 然 败 坏 的 教 理 与 普 遍 恩 典 的 举 论 作 出 直 接 关 联 每 个 时 代 随 着 自 然 的 光 照, 使 他 们 毕 生 追 求 美 善, 在 人 性 中 显 出 些 许 纯 洁 的 人, 成 为 这 种 难 题 的 事 实 这 些 实 例, 使 我 们 否 认 人 性 的 全 然 败 坏, 因 为 有 些 人 的 生 活, 一 生 都 活 出 卓 越 的 表 现 ( 基 督 教 要 义 2 卷 3 章 3 节 ) 加 尔 文 的 解 答 是 : 我 们 应 当 牢 记, 在 腐 化 的 人 性 中 尚 有 神 恩 典 的 余 地, 这 不 是 洁 净 人 性 的 恩 典, 而 是 内 心 中 约 束 它 活 动 的 恩 典 没 有 救 恩 的 地 方, 神 也 会 在 人 的 心 里, 作 那 些 制 裁 的 工 作 加 尔 文 继 而 明 确 地 陈 述 神 的 恩 赐 (gifts)( 要 义 2 卷 3 章 4 节 ) 我 们 的 人 性 被 关 闭 在 腐 败 期 间, 不 能 将 追 求 善 的 能 力 归 给 它, 需 要 考 察 神 按 着 分 量 赐 给 人 的 恩 赐 他 区 别 了 自 然 恩 赐 与 超 自 然 恩 赐 ( 要 义 2 卷 2 章

170 节 ), 人 失 去 了 后 者 ( 信 仰 仁 爱 公 义 ), 却 保 有 前 者 ( 理 解 判 断 意 志, 它 们 虽 然 暗 淡 无 光 而 破 烂 不 堪 ) 加 尔 文 认 定 理 性 之 光, 对 有 关 异 教 的 著 述 说, 当 我 们 看 到 真 理 之 光 在 异 教 作 家 的 著 作 中 表 现 出 来, 就 要 知 道, 人 心 虽 已 堕 落, 不 如 最 初 的 完 全 无 缺, 但 仍 然 赋 有 神 所 赐 的 优 异 天 才 ( 要 义 2 卷 2 章 15 节 ) 每 个 人 都 有 自 然 之 光 的 临 在, 意 味 着 神 以 怜 悯 赐 下 恩 典 的 礼 物 不 论 敬 虔 与 不 敬 虔 的 人, 同 时 都 有 自 然 的 恩 赐 ( 要 义 2 卷 2 章 14 节 ) 综 上 所 述, 加 尔 文 在 考 察 人 生 现 实 的 生 活 时, 虽 然 关 联 远 离 神 的 人 整 个 行 动 的 腐 败 ; 但 却 明 确 肯 定 人 在 地 上, 对 有 关 事 物 的 自 然 才 能, 可 以 引 导 他 有 重 要 的 成 就 可 是, 这 不 是 加 尔 文 将 腐 败 的 限 度 作 成 相 对 化, 因 为 他 将 自 然 的 才 能, 看 成 神 恩 典 的 结 果 这 些 都 是 因 神 的 应 许 而 存 留, 若 不 是 他 对 我 们 的 怜 恤, 我 们 堕 落 的 天 性 将 一 无 所 有 ( 要 义 2 卷 2 章 17 节 ) 如 此, 将 全 然 败 坏 与 普 遍 恩 典, 同 时 来 作 出 考 察 近 代 荷 兰 的 加 尔 文 神 学 者 亚 伯 拉 罕 凯 坡, 追 随 了 加 尔 文 普 遍 恩 典 的 脚 踪 ( 在 他 有 关 普 遍 恩 典 的 3 卷 全 集 De Gemene Gratie 中 ), 凯 坡 认 为, 在 加 尔 文 的 著 作 中 可 以 发 现 这 种 教 导, 形 成 了 改 革 宗 教 理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这 种 教 导 没 有 认 为 罪 是 从 致 命 的 性 格 中 发 生, 腐 败 的 限 度 也 不 是 从 相 对 化 的 意 图 而 来 凯 坡 与 加 尔 文 一 样, 没 有 因 着 教 会 外 的 人 士, 所 成 就 的 辉 煌 业 绩 而 感 到 为 难 这 种 事 实, 使 我 们 无 法 否 认 这 种 成 就, 或 面 临 拒 绝 人 是 全 然 堕 落 的 两 难 但 是, 改 革 宗 的 教 理, 拒 绝 选 择 两 难 中 的 任 何 一 边, 因 为, 不 能 否 认 这 一 边 的 善, 也 不 能 减 少 另 一 边 的 全 然 腐 败 唯 一 的 解 决 是 在 堕 落 的 人 里 面, 有 恩 典 的 运 行, 限 制 着 罪 恶 的 固 有 破 灭 这 种 限 制 腐 败 的 普 遍 恩 典, 是 全 部 教 理 的 中 心, 使 从 罪 而 来 或 藉 着 罪, 带 给 人 类 生 活 极 大 影 响 的 势 力, 得 以 限 制 或 停 止 凯 坡 认 为, 透 过 人 类 的 历 史, 可 以 看 到 普 遍 恩 典 在 无 数 的 境 遇 中, 制 止 了 罪 的 致 命 工 作 在 亚 当 里 神 的 形 像, 面 临 到 全 然 消 失 的 绝 境 时, 有 神 的 恩 典 干 涉, 保 留 了 最 后 剩 下 来 的 形 像 之 救 恩, 如 此, 普 遍 恩 典 保 守 人 依 然 是 人, 不 至 于 成 为 魔 鬼 普 遍 恩 典 是 神 的 行 动, 镇 压 人 罪 中 生 活 的 狂 傲 这 种 镇 定 罪 的 效 果, 不 是 因 为 人 性 中 余 留 的 善, 而 是 倚 靠 神 的 恩 典, 抑 制 了 外 在 与 内 在 的 罪 恶 这 种 抑 制 不 能 说 成 靠 着 人 的 善 改 革 宗 教 会 承 认, 人 倾 向 于 所 有 的 恶, 无 能 行 任 何 的 善 人 的 恶 行, 虽 然 从 他 的 性 质 中 发 动, 但 他 的 善 行, 却 是 从 神 对 恶 势 力 的 抑 制 而 来 保 罗 在 说 到 律 法 对 异 教 徒 的 功 用 时, 是 在 普 遍 恩 典 或 自 然 之 光 之 下 因 为 这 光 抑 制 恶 的 势 力, 即 便 世 界 全 然 败 坏, 但 还 是 向 着 好 的 方 向 前 进 (Berkouwer,op. cit.,pp ) 6 原 罪 与 人 的 自 由 170

171 原 罪 引 起 了 是 否 包 含 丧 失 自 由 或 一 般 所 称 谓 的 自 由 意 志 (Iiberum arbitrium) 的 问 题 这 个 问 题 同 时 可 作 否 定 的 或 肯 定 的 答 辩 这 意 味 着 人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没 有 诚 实 地 运 用 自 由, 而 另 一 方 面, 意 味 着 着 丧 失 了 自 由 1) 保 存 了 固 定 的 自 由. 自 由 的 动 作 者, 拥 有 固 定 的 自 由, 那 是 按 着 他 的 需 求, 随 着 灵 魂 的 性 情 和 倾 向 来 适 用 决 意 的 自 由 人 为 了 要 成 为 道 德 责 任 的 动 作 者, 保 存 了 所 需 要 的 天 赋 心 力, 反 而 成 了 理 性 良 心 和 自 由 意 志 的 拥 有 者 他 以 真 理 为 知 识, 具 有 认 识 道 德 的 区 别 与 义 务 的 能 力, 他 的 爱 情 倾 向 和 动 作 是 自 发 的, 按 其 所 见 作 出 选 择 或 拒 绝 而 且, 他 在 与 其 他 人 的 关 系 中, 拥 有 和 实 行 正 确 的 认 识 美 善 慈 悲 和 公 义 的 才 能 这 种 自 由 动 作 者 所 固 定 的 自 由, 是 基 础 意 义 上 的 自 由 ; 应 合 本 身 的 趋 势 和 倾 向, 依 照 自 己 喜 好 的 意 志 能 力 人 在 堕 落 以 后, 前 述 意 义 上 的 自 由, 反 而 成 为 自 由 道 德 的 动 作 者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因 此, 人 的 无 能 教 理, 不 能 成 为 中 止 人 是 自 由 道 德 动 作 者 的 推 想 他 的 自 由, 是 因 为 他 决 定 自 己 的 行 动, 每 个 决 意 都 是 自 己 自 由 决 定 的 行 为 他 作 为 道 德 的 动 作 者, 是 因 为 他 拥 有 道 德 义 务 的 意 识 他 在 犯 罪 时, 也 是 他 的 自 由 行 动, 对 抗 良 心 的 确 信 和 律 法 的 教 训 (Charles Hodge,op.cit.,p ) 2) 实 质 自 由 的 丧 失. 人 实 质 的 自 由, 即 在 他 本 性 原 始 道 德 素 质 中 的 调 和, 丧 失 了 向 着 最 高 善 的 前 进, 或 决 定 理 性 能 力 的 才 能 现 在 的 人, 因 着 与 生 俱 来 的 恶, 有 了 不 可 抗 力 的 偏 颇 他 对 属 灵 的 理 解 和 爱 慕, 以 及 追 求 有 关 神 的 救 恩 真 理 之 实 行 是 无 能 的 堕 落 的 人, 他 的 理 性 和 良 心, 主 导 意 志 倾 向 于 反 对 神 的 律 法, 动 作 者 即 便 是 按 着 自 由 的 意 志 来 选 择, 却 被 罪 性 的 束 缚 成 为 罪 的 奴 仆 因 为 他 受 到 自 己 腐 败 性 向 的 侵 袭, 选 择 了 自 己 看 为 不 正 和 有 害 的 行 动 或 决 意 康 德 有 句 话, 说, 我 应 该 作 的, 所 以 我 去 作 (I ought,therefore Ican), 这 表 示 人 有 原 始 的 自 由 即, 这 是 人 在 被 造 时, 所 赋 予 的 自 由 意 识 的 遗 物 可 惜 这 种 自 由, 今 天 已 经 因 罪 而 破 灭 宇 理 俄 斯 慕 勒 借 用 康 德 的 话, 断 然 说 我 真 的 应 该 有 能 力 可 是, 我 却 没 有 能 力 7 自 由 主 义 巴 特 的 神 学 和 原 罪 在 此 文 脉 中, 对 有 关 原 罪 教 理 的 自 由 主 义, 以 及 巴 特 主 义 神 学 的 立 场, 作 出 说 明 并 道 破 盲 点, 应 是 好 的 1) 自 由 主 义 神 学 否 认 原 罪. 自 由 主 义 神 学 虽 然 认 定 罪 的 普 遍 性, 但 却 排 斥 原 罪 的 教 理 自 由 主 义 神 学 者 们 因 为 进 化 论 的 成 见, 在 抛 弃 堕 落 教 理 的 同 时, 也 抛 弃 了 原 罪 的 教 理 田 纳 特 (F.R.Tennant) 认 为, 圣 经 中 的 堕 落 故 事, 只 是 传 说 和 比 喻, 对 保 罗 的 原 罪 论, 只 需 付 之 一 笑 这 在 上 文 1 章 5 节 的 开 始 已 经 提 过 莱 因 霍 德 尼 波 (Reinhold Neibuhr) 说, 对 人 性 的 见 解 采 取 比 较 更 171

172 为 乐 观 的 人, 相 信 堕 落 的 教 理 是 不 当 的 悲 观 主 义 批 评 家 们 如 此 抗 争, 是 对 普 遍 的 人 生 软 弱, 作 出 过 于 自 我 偏 爱 的 评 估 ; 认 为 这 是 从 原 始 的 神 话 中 引 出 来 的 教 义 大 多 数 的 现 代 人, 对 原 罪 的 概 念, 比 罪 的 概 念 更 感 到 不 快 遗 传 的 罪 本 来 是 基 督 教 正 统 主 义, 作 为 从 堕 落 的 亚 当 遗 传 给 所 有 的 人 污 染 之 说 明 这 种 概 念 在 犹 太 人 的 思 想 中, 没 有 得 到 应 有 的 价 值, 这 成 了 引 起 所 谓 犹 太 教 的 乐 观 主 义, 与 基 督 教 的 悲 观 主 义 对 照 的 某 种 解 释 的 对 应 实 际 上, 犹 太 人 对 每 个 人 所 承 受 的 恶 的 倾 向 (evil inclination) 与 基 督 教 的 原 罪 教 理, 几 乎 是 相 同 的 其 实, 耶 稣 事 前 对 保 罗 原 罪 的 教 理, 没 有 说 过 什 么, 只 对 拉 比 的 教 导 作 出 指 摘 或 肯 定 传 统 的 教 理, 不 论 是 什 么 ; 真 正 的 论 点, 乃 是 偏 爱 自 我 腐 败 的 普 遍 性 的 确 没 有 人 留 意 传 统 的 教 理, 所 遗 传 下 来 的 罪 之 含 义 尼 波 的 这 种 陈 述, 虽 然 认 定 自 由 神 学 者 的 罪 之 普 遍 性, 但 却 明 显 地 否 认 原 罪 (Reinhold Neibuhr, Sin in A Handbook of Christian Theology, Published by Meridian books,inc.new York,pp ) 2) 巴 特 主 义 神 学 否 认 原 罪. 卡 尔 巴 特 陈 述 说, 不 是 人 生 的 每 个 思 想 话 语 行 为, 或 在 最 初 的 那 些 情 况 中 犯 了 罪, 而 是 在 亚 当 里, 作 为 堕 落 的 人, 当 然 在 他 存 在 的 整 体 里, 总 是 活 在 罪 中 那 是 因 为 向 神 顺 从 的 自 由 意 志 离 他 而 去, 使 本 来 不 顺 从 的 奴 隶 意 志 成 为 他 自 己 的 他 认 为 这 就 是 原 罪 或 根 源 之 罪 的 意 义 (K.Barth, DieKirchliche Dogmatik,12, p. 206) 这 是 桑 田 教 授 在 有 关 巴 特 与 加 尔 文 的 原 罪 观 上, 大 体 看 成 类 似 的 解 说 ( 桑 田 秀 延 著 基 督 教 神 学 概 论 p.265) 可 是, 不 能 认 为 巴 特 是 真 正 地 在 教 导 原 罪 沃 尔 特 劳 里 正 确 地 说, 巴 特 对 有 关 的 堕 落, 虽 有 许 多 说 法 但 对 原 罪 却 没 有 什 么 意 见 虽 然 我 们 能 清 楚 地 看 到 人 的 堕 落, 但 我 们 却 不 能 指 出 历 史 中 的 堕 落, 是 属 于 形 而 上 学 意 义 上 决 定 的 先 史 (Urgeschicte) (Walter Lawrie, Our Concern with Theology of Crisis,p.187) 布 仁 纳 在 其 著 作 人 在 背 叛 中 ( Man in Revolt,chap.6), 没 有 按 着 教 会 的 意 义 来 接 纳 原 罪 的 教 理 他 认 为 亚 当 的 最 初 犯 罪, 没 有 将 责 任 交 给 他 的 子 孙, 而 且 也 不 能 交 给 他 们 虽 然 罪 恶 状 态 的 结 果, 遗 传 给 了 他 的 子 孙, 但 却 没 有 成 为 今 天 产 生 本 罪 的 根 源 罪 不 是 什 么 状 态, 而 总 是 行 动 ; 作 为 罪 人, 也 不 是 状 态, 而 是 行 动 这 在 于 他 的 人 格 (person) 布 仁 纳 的 评 估, 不 能 成 为 传 统 的 见 解, 其 内 涵 宿 命 论 的 要 素, 不 能 充 分 保 障 人 的 责 任 原 罪 的 教 理, 对 于 人 类 的 罪 之 连 带 性 ( 共 同 性 :Solidarity), 强 调 从 父 母 遗 传 的 属 灵 性 质 和 性 格 是 正 当 的 可 是, 他 对 罪 的 普 遍 性 原 因 之 说 明, 不 是 对 原 罪, 而 是 从 其 它 的 来 找 寻 神 所 创 造 的 人, 不 是 单 纯 的 某 一 个 人, 而 是 与 其 他 人 共 同 被 造 的 责 任 之 人 格 (person) 在 创 造 中, 我 们 被 造 成 个 体 化 分 节 化 的 统 一 体, 成 为 拥 有 很 多 肢 体 的 一 个 身 体 如 果 一 个 肢 体 受 苦, 其 他 所 有 的 肢 体 就 一 同 受 苦 如 果 那 是 我 们 的 起 源 那 么, 向 着 这 个 起 源 的 反 抗, 就 不 能 成 为 个 人 的 经 验 和 个 人 的 行 为,, 虽 然 各 人 都 是 罪 人, 172

173 又 是 同 时 联 合 的 连 带 ( 共 同 ) 体, 是 身 体 在 现 实 人 类 全 体 中 的 整 体 (The whole) 因 此, 犯 罪 有 它 的 连 带 ( 共 同 ) 性, 人 类 乃 是 从 神 背 离 而 反 叛 这 最 初 犯 罪 的 结 果, 成 为 今 天 的 罪 人 可 是, 人 们 今 天 成 为 罪 人 的 事 实, 不 能 看 成 个 人 罪 行 原 因 的 结 果 不 能 承 认 这 种 因 果 的 关 系, 是 因 为 人 们 所 犯 的 每 项 罪, 都 是 对 神 反 抗 的 新 的 决 定 对 于 将 人 称 谓 罪 人 的 陈 述, 不 意 味 他 在 罪 恶 的 状 态 里, 而 意 味 他 在 现 实 中, 对 神 的 悖 逆 我 们 也 如 同 亚 当, 从 神 背 离 而 反 叛 这 种 背 道 的 人, 除 了 反 复 这 种 事 实 以 外, 不 能 作 其 它 的 什 么, 不 是 因 为 他 的 习 惯, 而 是 因 为 他 不 同 的 性 格 人 在 这 种 进 程 中 无 法 回 转, 只 能 继 续 犯 罪 圣 经 中 所 指 的 罪, 都 是 人 对 神 悖 逆 的 行 为, 并 没 有 指 向 其 它 的 什 么 伯 克 富 介 绍 了 布 仁 纳 的 见 解, 结 论 中 认 为, 这 种 说 法 成 为 多 马 阿 奎 那 实 在 论 的 说 法 (L.Berkhof,of,op.cit.,pp.248,249) 同 时, 布 仁 纳 认 为 亚 当 的 最 初 犯 罪, 不 需 要 他 子 孙 负 责 那 个 罪, 只 带 来 罪 的 结 果, 并 没 有 什 么 遗 传 ; 强 调 罪 不 是 状 态, 而 是 个 人 对 神 的 背 离 和 反 叛 这 确 实 是 对 传 统 教 会 意 义 上 原 罪 的 否 定 8 对 全 然 败 坏 和 全 然 无 能 教 理 的 异 议 1) 与 道 德 的 责 任 矛 盾. 最 为 显 著 和 有 力 的 异 议 是, 认 为 全 然 败 坏 和 全 然 无 能 的 教 理, 与 道 德 的 责 任 有 所 矛 盾 人 无 能 为 力 的 事, 还 需 要 去 负 责, 认 为 这 是 不 公 平 的 这 是 属 于 自 然 领 域 的 原 则 强 迫 瞎 子 去 看, 催 促 聋 子 去 听, 都 是 不 公 义 的 事 ; 强 迫 幼 童 去 理 解 数 学, 要 求 白 丁 去 读 古 典 文 学, 同 样 都 是 不 公 之 举 无 能 是 神 赋 予 人 的 限 制, 这 是 非 常 自 然 的 原 则 可 是, 人 的 败 坏 和 无 能 是 人 自 取 的, 它 起 源 于 人 的 自 由, 不 是 神 在 人 的 本 性 上, 强 制 造 成 的 缺 陷, 人 无 法 免 去 他 道 德 的 责 任 人 在 亚 当 里 的 错 误 选 择, 成 为 败 坏 和 无 能 薛 德 说, 这 种 软 弱 的 起 源, 不 是 从 创 造, 而 是 从 犯 罪 中 起 源 神 委 托 我 们 十 两 或 五 两 银 子, 同 时 命 令 我 们 以 谨 慎 和 诚 实 去 经 营 仆 人 如 果 将 银 子 丢 失, 他 能 否 从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偿 还 义 务 中 得 到 豁 免 呢? (Shedd, Dogm. Theol, Ⅱ, ) 2) 除 去 身 体 力 行 的 动 机. 第 二 种 异 议 是, 认 为 这 种 教 理 除 去 人 身 体 力 行 的 动 机, 将 会 破 坏 恩 典 方 法 的 合 理 根 据 如 果 不 能 达 到 我 们 所 定 的 目 的, 那 么 还 有 什 么 理 由, 再 来 使 用 这 种 方 法 可 是, 得 到 圣 灵 光 照 的 罪 人, 必 然 会 真 正 认 识 到 自 己 的 无 能, 不 能 行 出 义 来 但 是, 自 然 人 ( 属 肉 体 ) 的 境 遇, 并 不 如 此, 因 为 他 彻 底 以 自 我 为 义 而 且, 无 能 的 教 理, 不 会 造 成 人 忽 视 神 定 下 的 恩 典 方 法 或 可 怀 疑 农 夫 靠 着 自 己 的 努 力 得 到 秋 收, 可 是, 如 果 废 去 耕 种 的 事, 岂 不 更 是 愚 不 可 及 各 种 事 上, 遇 到 力 不 从 心, 但 要 尽 力 而 为 神 既 命 令 了 使 用 的 方 法, 而 圣 经 的 方 法 也 非 常 确 实 ; 按 着 他 命 定 的 方 法, 适 173

174 用 在 他 应 有 的 目 的, 通 常 都 会 达 到 目 的 的, 如 不 使 用 定 下 的 方 法, 就 无 法 达 成 他 按 照 那 个 方 法, 就 得 了 所 应 许 的 福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人 没 有 真 理, 就 不 能 得 救 不 寻 求 的 人, 就 无 法 发 现 ; 拒 绝 祈 求 的 人, 就 无 法 得 到 这 在 自 然 的 国 度, 或 恩 典 的 国 度, 以 及 在 神 行 政 的 通 常 进 程 中, 都 是 如 此 灵 魂 的 得 救 和 方 法 之 间, 不 但 有 着 可 以 看 得 见 的 联 络 的 经 验 事 实, 而 且, 神 确 实 地 应 许, 使 寻 求 的 人 可 以 发 现, 祈 求 的 人 可 以 得 到, 敲 门 的 人 可 以 进 去 (Charles Hodge,op. cit., p.276) 3) 鼓 励 归 正 的 延 缓. 这 个 教 理 被 批 评 鼓 励 人 归 正 的 延 缓 人 如 果 不 能 改 变 自 己 的 心, 承 认 自 己 不 能 悔 改 相 信 福 音, 只 能 想 像 等 待 着 神 的 嫉 妒 撒 但 使 人 拥 有 这 种 想 法 和 行 动 的 试 探 而 且, 不 能 说 全 然 没 有 采 取 这 种 态 度 的 人 再 者, 实 际 上 以 自 己 的 无 能 为 理 由, 拒 绝 悔 改 的 人, 只 不 过 是 他 的 藉 口 而 已 爱 在 罪 里 的 罪 人, 虽 然 认 识 到 能 够 改 变 自 己 的 生 活, 但 却 留 恋 在 罪 中 的 生 活 可 是, 人 如 果 知 道 那 个 极 为 崇 高 的 目 的, 是 在 自 己 能 力 的 范 围 之 外, 就 会 本 能 地 追 求 在 他 以 外 的 恩 助 对 于 救 恩 作 如 此 感 想 的 罪 人, 自 己 承 认 自 我 的 无 能, 就 会 恳 求 灵 魂 大 牧 者 的 神 之 恩 助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人 要 达 成 盼 望 的 目 的, 如 果 确 信 那 是 在 本 身 能 力 限 度 以 外 的 对 岸 时, 本 能 地 就 会 寻 求 在 他 本 身 以 外 的 帮 助 他 得 了 病 知 道 自 己 无 法 医 治, 就 会 请 求 医 生 来 医 治 未 被 更 新 的 人, 为 了 取 得 自 己 的 救 恩, 不 能 作 成 任 何 的 什 么 引 导 他 到 真 理 实 际 的 确 信 之 根 本, 是 圣 经 和 经 验 的 真 理 当 他 如 此 确 信 时, 就 可 以 从 唯 一 源 泉, 追 求 得 到 恩 助 (Ibid.,p.277) 第 2 节 本 罪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宣 告 凡 是 罪 ( 不 拘 原 罪 抑 或 本 罪 ) 就 干 犯 神 公 义 的 律 法 (6 章 6 节 ) 基 督 教 中, 即 使 否 认 原 罪 的 教 派 和 学 派, 也 认 识 到 本 罪 的 实 在 性 罗 马 天 主 教 和 亚 米 念 派 将 原 罪 的 观 念 极 度 缩 小 后, 发 展 成 藉 着 洗 礼, 就 可 以 除 去 原 罪, 以 及 充 足 的 恩 典 教 理, 掩 盖 了 原 罪 的 严 重 性 他 们 所 强 调 的 全 都 是 对 于 本 罪 伯 拉 纠 派 索 西 奴 派, 近 代 自 由 主 义 神 学, 以 及 危 机 神 学 都 是 只 认 识 到 本 罪 只 是 危 机 神 学 把 罪 说 成 复 数, 同 时 又 说 成 单 数, 认 识 了 某 些 宗 派 未 曾 认 识 的 罪 之 连 带 和 共 同 性 可 是, 改 革 宗 神 学 如 同 上 述 信 条 中 所 表 示 的, 总 是 将 原 罪 和 本 罪 作 出 彻 底 的 认 识 1 原 罪 与 本 罪 的 差 异 1) 因 果 的 差 异. 原 罪 是 原 因, 而 本 罪 是 结 果, 两 者 有 所 不 同 原 罪 是 因 为 人 类 代 表 的 亚 当, 以 自 由 的 行 动 违 背 了 神 的 命 令, 因 此 成 了 负 有 罪 责 174

175 和 性 质 腐 败 的 起 源 在 神 看 来 亚 当 的 罪, 连 带 他 所 有 的 子 孙, 使 他 们 成 为 罪 人, 即 在 有 罪 被 玷 污 的 状 态 中 出 生 而 且, 人 这 种 内 在 的 腐 败, 是 所 有 现 实 犯 罪 的 污 染 源 泉 从 这 个 原 始 的 败 坏 中, 产 出 一 切 的 现 行 过 犯 ( 本 身 所 犯 的 罪 ): 由 于 此 败 坏 性, 我 们 对 一 切 的 善 全 然 避 忌, 无 能 为 力, 且 反 对 之, 完 全 倾 向 邪 恶 (6 章 4 节 ) 这 些 都 是 在 原 因 和 结 果 的 关 系 中 成 立 我 们 所 说 的 本 罪 (actual sin or peccatum actuale), 有 着 广 泛 的 含 意, 这 不 是 只 指 身 体 外 在 犯 罪 的 行 动, 包 含 从 原 罪 发 生 的 所 有 意 识 的 思 想 和 决 意 本 罪 是 从 人 承 袭 的 性 质 及 倾 向, 区 别 出 来 的 个 别 罪 行 ; 原 罪 是 一 个, 而 本 罪 是 多 层 的 本 罪 在 心 中 是 特 殊 意 识 上 的 疑 心 或 恶 谋, 或 是 特 殊 意 识 的 情 欲 或 如 同 内 在 的 欲 望 ; 也 可 以 成 为 欺 骗 偷 盗 奸 淫 杀 人 等 外 在 的 罪 行 2) 认 识 上 的 差 异. 人 们 虽 多 否 认 原 罪 的 存 在, 但 对 生 活 中 的 本 罪, 却 大 都 承 认 可 是, 人 们 对 罪 不 总 是 有 着 同 样 地 深 刻 认 识, 今 天 可 以 听 到 很 多 对 罪 意 识 丧 失 的 言 论, 如 同 奥 利 维 洛 奇 (Sir Oliver Lodge) 所 说, 事 实 上, 今 天 所 谓 的 高 贵 人 物, 他 们 对 于 自 己 的 罪, 丝 毫 没 有 半 点 恐 惧, 对 于 刑 罚, 更 是 漫 不 经 心 (Quoted in W.H.Johnson, Can the Christians Now Believe in Evolution,1926,p 124) 现 代 主 义 者 会 说, 我 们 虽 然 放 弃 了 罪 ( 原 罪 ) 的 意 识, 但 却 得 到 了 众 罪 ( 本 罪 ) 的 意 识, 他 们 已 经 遗 失 了 罪 的 凶 恶 性 意 识 他 们 对 罪 的 观 点, 与 其 说 是 对 抗 神 的 圣 洁, 不 如 说 更 多 地 倾 向 于 对 同 僚 之 间 权 利 的 侵 害 而 且, 他 们 常 以 进 化 论 的 立 场, 将 罪 看 成 在 人 里 面 动 物 性 的 残 渣, 不 认 为 这 是 重 大 的 什 么 他 们 所 认 为 的 罪, 只 是 在 他 们 的 生 活 中, 时 而 会 有 的 反 叛 精 神, 至 于 在 神 面 前 所 要 承 受 的 定 罪 却 毫 无 所 知 危 机 神 学 再 次 提 到 罪 是 向 神 敌 对 的 叛 逆, 这 在 指 出 罪 的 严 重 性 上 虽 然 有 功, 但 却 只 认 识 到 本 罪 重 大 的 实 际 缺 陷 3) 罪 责 上 的 差 异. 原 罪 的 性 质 是 罪, 虽 然 包 含 了 罪 责, 但 这 种 性 质 在 自 身 的 犯 罪 中 发 动 时, 就 会 有 比 较 更 大 的 罪 责 因 为 后 者 本 身 不 但 包 含 了 前 者, 同 时 又 会 对 前 者 附 加 新 的 要 素 其 附 加 的 要 素, 乃 是 自 己 本 身 意 志 的 意 识, 成 为 对 抗 神 的 新 决 定, 特 别 是 恶 习 惯 诱 发 灵 魂 的 状 态, 使 他 更 加 败 坏 我 们 讨 论 原 罪 的 罪 责 时, 更 多 的 是 对 这 个 着 重 点 的 争 论 可 是, 我 们 要 记 住, 人 们 可 以 藉 着 自 己 犯 罪 的 经 验, 来 确 认 自 己 败 坏 的 性 质 因 着 这 种 理 由, 我 们 传 道 的 内 容, 多 是 对 生 活 的 行 动 和 性 向 ( 本 罪 ), 着 重 在 有 关 神 律 法 的 应 用 上 2 本 罪 的 分 类 圣 经 使 我 们 看 到 彼 此 不 同 种 类 的 罪, 附 带 着 彼 此 不 同 的 罪 责 摩 西 律 法 中 的 各 样 祭 礼, 以 及 新 约 中 各 样 判 断 的 裁 定, 藉 着 这 种 原 则 得 以 说 明 将 多 受 责 打 和 少 受 责 打 作 出 区 别 ( 路 12:47 48), 他 必 照 各 人 的 行 175

176 为 报 应 各 人 ( 罗 2:6) 基 督 对 彼 拉 多 说, 所 以 把 我 交 给 你 的 那 人, 罪 更 重 了 ( 约 19:11) 知 道 真 理 以 后 的 犯 罪, 比 干 犯 摩 西 律 法 的 罪 更 为 严 重 ( 来 10:26-29) 如 此 类 推, 可 以 知 道 罪 有 轻 重, 以 及 其 它 的 各 样 种 类 将 本 罪 统 一, 再 作 出 分 类, 不 是 件 容 易 的 事 可 是, 圣 经 附 带 的 罪 责, 在 不 同 程 度 和 关 联 中, 可 以 得 出 不 同 种 类 的 罪 行 因 此, 可 在 本 罪 的 程 度 和 多 样 性 中, 试 图 作 出 区 分 兹 将 圣 经 附 带 的 各 种 罪 责, 在 相 异 的 程 度 和 关 联 中, 作 出 相 异 类 型 的 罪 之 区 别 1) 无 知 和 明 知 故 犯 的 罪. 按 罪 人 知 识 的 程 度, 依 照 他 的 动 机 和 天 赋 的 才 能, 作 为 罪 责 的 测 量 ; 才 能 和 特 权 将 增 加 他 的 责 任 异 教 徒 虽 然 有 罪, 但 是 知 道 了 神 的 特 别 启 示, 而 又 犯 罪 的 人, 则 更 为 有 罪 ( 太 10:15; 路 12:47 48,23:34; 约 19:11; 徒 17:30; 罗 1:32,2:12; 提 前 1: ) 法 利 赛 人 从 耶 稣 听 到 毁 谤 圣 灵 的 警 告, 钉 耶 稣 十 字 架 的 罪 责, 没 有 归 于 外 邦 人, 而 是 归 给 犹 太 人 背 叛 神 的 以 色 列 人, 比 异 教 徒 更 为 有 罪 今 天 最 大 的 罪 人, 不 是 异 教 徒, 而 是 在 基 督 教 世 界 里 的 人 撒 但 本 是 灵 界 的 天 使, 加 略 人 犹 大 是 使 徒, 而 亚 历 山 大 波 奇 亚 (Alexander Borgia) 竟 然 是 教 皇 2) 软 弱 罪 和 故 犯 罪. 这 里 按 着 恶 的 意 志 力 量 来 测 量 他 的 罪 责 罪 被 称 谓 罪, 是 因 为 他 的 急 躁 或 软 弱 而 作 出 的 犯 罪 行 为 急 躁 或 软 弱 虽 然 可 以 成 为 他 辩 解 犯 罪 发 源 的 根 据, 但 这 是 由 他 本 身 心 意 的 不 信 和 混 乱 所 显 出 的 罪 行 同 时, 对 于 故 意 犯 罪 的 选 择, 不 是 软 弱, 而 是 更 为 强 力 的 意 志 显 现, 这 将 成 为 他 更 大 的 罪 责 ( 诗 9:12 13; 赛 5:18; 加 6:1; 提 前 5:24) 旧 约 里 有 任 意 妄 为 的 放 肆 罪, 或 在 无 意 中, 即 无 知 软 弱, 或 因 谬 误 所 犯 的 罪 之 间, 作 出 重 要 的 区 别 ( 民 15:29-31) 前 者 的 罪 由 祭 礼 无 法 赎 回, 要 受 严 厉 的 刑 罚, 而 后 者 的 罪 是 可 赎 之 罪, 可 以 得 到 宽 大 的 判 决 这 种 区 别 体 现 出 来 的 根 本 原 则, 今 天 也 可 以 应 用 充 分 意 识 到 包 含 的 恶, 经 过 深 思 熟 虑 而 犯 的 罪, 比 无 知 误 会, 以 及 因 性 格 软 弱 所 犯 的 罪, 性 质 更 为 严 重 德 国 刑 法 中, 对 于 深 思 后 的 故 意 杀 人, 或 未 经 深 思 后 的 故 意 杀 人 作 出 区 别 而 且, 不 是 故 意 犯 的 罪, 也 是 真 正 的 罪, 犯 人 在 神 的 面 前 是 有 罪 的 ( 加 6: 1; 弗 4:18; 提 前 1:13,5:24) 3) 死 罪 和 轻 罪. 罗 马 天 主 教 虽 然 区 别 出 轻 罪 和 死 罪, 但 却 承 认 很 难 决 定 哪 个 是 死 罪 或 是 轻 罪 他 们 依 据 保 罗 在 加 拉 太 书 5:21 中 的 行 这 样 事 的 人, 必 不 能 承 受 神 的 国 之 陈 述, 作 出 这 种 区 别 知 道 这 是 重 要 的, 并 故 意 违 犯 神 的 律 法, 就 是 犯 了 死 罪, 这 种 罪 使 罪 人 得 到 永 罚 可 是, 如 果 在 不 重 要 的 事 上, 犯 了 神 的 律 法, 或 那 个 犯 罪 不 是 故 意 的, 就 是 轻 罪 这 种 罪 即 使 不 告 白 承 认, 也 能 得 到 宽 容 和 赦 免 赦 罪 的 宽 容 和 赦 免, 是 藉 着 告 解 圣 事 来 获 得, 这 种 区 别 不 是 圣 经 的 按 照 圣 经, 每 个 罪 都 是 本 质 的 不 义 176

177 (anomia), 含 有 得 到 永 罚 的 罪 值 不 但 如 此, 这 一 边 的 病 态 恐 惧 感, 或 另 一 边 无 理 的 疏 忽, 引 起 不 确 实 的 想 法, 都 会 在 信 徒 的 生 活 中 造 成 有 害 的 结 果 吞 威 尔 说, 所 有 的 罪 都 是 轻 罪, 只 有 一 个 不 是, 那 就 是 亵 渎 圣 灵 的 罪 可 是, 每 一 个 罪, 它 的 本 身 都 不 是 轻 罪, 就 是 最 小 的 罪, 也 是 从 他 背 道 的 状 态 和 性 质 中 出 来 的 (Thornwell, Theology, Ⅰ, ) 肯 纳 得 说, 意 大 利 的 罗 马 天 主 教, 他 们 过 着 欺 骗 奸 淫 不 贞, 甚 至 将 杀 人 的 罪, 都 编 在 轻 罪 之 中 ; 认 为 可 以 藉 着 金 钱 的 补 偿, 就 可 得 到 宽 容 的 赦 免 同 时, 将 对 教 会 不 敬 和 不 顺 从 的 罪, 定 为 死 罪 这 成 了 代 表 道 德 和 宗 教 权 威 者 们 的 奇 观 (J.Spencer Kennord) 3 不 可 赦 罪 按 照 圣 经, 亵 渎 圣 灵 的 罪 是 不 得 赦 免 的, 似 乎 这 是 致 死 的 罪 几 处 经 文 显 示, 人 犯 了 这 种 罪 后, 心 意 就 不 可 能 再 变 更, 也 不 用 再 祷 告 这 是 对 抗 圣 灵 的 亵 渎 之 罪, 是 为 唯 一 的 死 罪 主 耶 稣 在 马 太 福 音 12 章 节 中, 清 楚 的 说 明 这 罪, 希 伯 来 书 6:4-6,10:26 27; 约 翰 一 书 5:16, 一 般 认 为 都 是 指 着 这 罪 说 的 以 下 的 陈 述 是 伯 克 富 对 此 罪 的 解 说, 并 略 有 增 删 1) 对 此 罪 的 误 解. 需 要 考 察 对 此 罪 有 关 的 误 解 (1) 只 限 于 基 督 在 世 时. 耶 柔 米 和 金 口 约 翰 认 为, 此 罪 只 限 于 基 督 在 世 时 所 能 犯 的 罪 他 们 主 张, 这 种 罪 是 : 他 们 虽 然 确 认 了 基 督 藉 着 圣 灵 的 权 能 所 行 的 神 迹, 不 但 不 如 此 公 言, 反 归 于 撒 但 的 的 工 作 可 是, 正 如 上 述 希 伯 来 书 和 约 翰 一 书 所 证 明 的 那 样, 这 种 局 限 是 无 理 的 (2) 固 执 己 见 不 悔 改. 奥 古 斯 丁 路 德 教 会 墨 兰 顿 主 义 的 教 义 学 者 们, 以 及 两 位 苏 格 兰 神 学 者 (Guthrie,Chalmers) 等 认 为, 这 是 从 始 至 终 抗 拒 救 恩 坚 不 悔 改 (impoenitentia finalis) 今 天, 某 些 人 以 前 记 关 系 的 见 解, 认 为 这 是 由 继 续 不 信 最 终 拒 绝 接 受 基 督 所 构 成 因 此, 在 不 悔 改 状 态 中 死 去 的 人, 就 是 犯 了 此 罪 的 人 可 是, 按 照 圣 经, 这 种 罪 是 特 殊 性 格 的 什 么 (3) 重 生 的 人 所 犯 之 罪. 后 期 路 德 宗 神 学 者 们, 在 教 导 有 关 否 定 圣 徒 的 坚 忍 时, 认 为 只 有 重 生 的 人 才 能 犯 这 种 罪 他 们 将 希 伯 来 书 6:4-6 节 中 的 名 词, 断 言 是 对 有 关 重 生 者 的 明 确 说 法 可 是, 这 是 非 圣 经 的 见 解, 在 多 特 教 宪 中, 排 斥 了 教 导 重 生 的 人, 对 抗 圣 灵 的 犯 罪 谬 误 2) 改 革 宗 对 此 罪 的 见 解. 我 们 需 要 特 别 关 注, 改 革 宗 对 此 罪 的 见 解 (1) 对 圣 灵 的 工 作 故 意 的 毁 谤 和 憎 恶. 这 被 称 谓 抗 拒 ( 干 犯 ) 圣 灵 的 罪, 乃 是 圣 灵 临 在 于 罪 人 的 心 中, 而 他 却 故 意 抗 拒 排 斥 圣 灵 直 接 的 证 言 和 感 化,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333) 可 是, 这 抗 拒 ( 干 犯 ) 圣 灵 罪 的 名 称, 过 于 一 般 化, 抗 拒 ( 干 犯 ) 圣 灵 的 罪, 有 的 还 可 以 得 到 赦 免 ( 弗 4:30), 而 圣 经 中 还 有 特 别 的 毁 谤 圣 灵 的 话 ( 太 12:31 亵 渎 ) 抗 拒 ( 干 犯 ) 圣 灵 的 ( 太 12:32; 可 3:29; 路 12:10) 等 经 文 177

178 [ 译 者 注 : 太 12:31 32, 中 文 圣 经 的 亵 渎 和 干 犯, 韩 文 圣 经 译 成 毁 谤 和 拒 逆 ( 等 同 中 文 : 抗 拒 )] 这 种 罪, 是 反 对 在 基 督 里 有 关 神 的 恩 典, 以 及 对 圣 灵 之 证 言 和 证 据 的 确 信 ; 以 意 识 的 恶 意 的 故 意 的 排 斥 和 恶 评, 怀 着 憎 恶 和 敌 意, 将 圣 灵 的 工 作, 归 于 恶 魔 的 作 为 这 种 罪 不 是 单 纯 地 由 怀 疑 和 否 认 所 构 成, 而 是 违 背 心 中 (mind) 的 确 信 和 良 心 的 光 照, 以 及 心 意 (heart) 的 判 断 来 反 抗 真 理 的 进 行 犯 这 种 罪 的 人, 明 明 看 到 神 的 工 作, 反 而 故 意 的 恶 意 的 有 意 识 地 将 神 的 工 作, 归 于 撒 但 的 能 力 和 作 为 这 种 罪 的 严 重 性, 与 其 说 是 对 抗 圣 灵 的 位 格, 不 如 说 是 对 抗 在 基 督 里 神 荣 耀 恩 典 的 客 观 和 主 观 启 示 的 圣 灵 之 工 作 这 种 罪 的 根, 乃 是 以 意 识 的 故 意 的 憎 恶, 来 面 对 神 和 有 关 神 的 一 切 (2) 不 可 能 有 悔 改 和 赦 免. 这 种 罪 分 明 是 今 生 犯 下 的 罪, 不 可 能 悔 改 和 得 到 赦 免 这 种 罪 的 不 可 赦 免, 不 是 因 为 这 种 罪 责, 超 过 了 基 督 的 功 劳, 也 不 是 因 为 圣 灵 的 能 力, 不 能 到 达 犯 罪 者 的 身 上, 而 是 神 设 下 的 规 定, 来 维 持 一 定 的 法 则 这 种 特 殊 罪 的 方 式, 是 全 然 拒 绝 悔 改, 让 良 心 麻 痹 心 地 刚 愎, 使 这 个 罪 不 得 赦 免 这 种 罪 不 得 赦 免, 是 因 为 始 终 排 斥 基 督 的 救 恩 和 圣 灵 的 能 力 而 且, 神 以 他 的 主 权, 将 他 的 恩 典, 限 定 在 这 个 范 围 之 内 (A.A. Hodge,,op.cit.,p.333) (3) 刚 硬 和 顽 固. 从 罪 的 由 来 来 看, 这 种 罪 与 其 说 神 的 恩 典 在 客 观 上 的 不 足, 不 如 说 是 人 灵 魂 本 身 的 刚 硬 和 顽 固, 是 主 要 的 原 因 这 种 罪 是 人 对 神 的 对 抗, 经 过 自 我 硬 化 和 自 我 败 坏 的 漫 长 进 程 达 到 顶 点 干 犯 圣 灵 的 罪 不 得 赦 免, 是 因 为 犯 这 种 罪 的 灵 魂 愈 来 愈 恶, 拒 绝 从 神 来 的 感 化 同 时, 上 述 已 经 说 过, 在 这 样 的 境 遇 中, 神 以 他 的 主 权, 将 他 的 恩 典, 限 定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里 因 此, 犯 这 种 罪 的 人, 可 以 看 到 他 们 对 神 是 断 然 的 憎 恶, 对 神 和 有 关 他 的 事 显 出 藐 视, 对 神 圣 的 事 物 流 露 出 讥 笑 和 毁 谤, 对 自 己 的 灵 魂 和 来 生, 表 现 出 极 度 的 不 关 心 不 可 赦 免 的 罪, 是 明 知 圣 灵 藉 着 感 化 光 照 的 权 能, 向 灵 魂 显 出 神 真 理 的 恩 典, 但 他 却 顽 强 地 固 执 地 故 意 地 恶 意 地 踢 开 (Dr.J.P.Thompson) 按 这 种 罪 没 有 悔 改 的 事 实 来 看, 如 果 知 道 犯 了 罪 而 担 心 害 怕, 并 邀 请 别 人 为 他 代 祷 的 人 事 实 上, 这 种 人 是 不 会 犯 这 种 罪 的 人 犯 这 种 罪 的 人, 必 然 是 对 自 己 自 身 的 状 态 漫 不 经 心, 而 对 神 则 却 是 充 满 敌 意 如 果 因 自 己 的 状 态 与 神 的 关 系 感 到 不 安 和 害 怕, 就 是 不 会 犯 这 种 罪 的 证 据 3) 提 到 这 种 罪 的 书 信 经 节. 福 音 书 以 外, 没 有 圣 经 经 节 指 名 提 到 这 种 罪 可 是, 引 起 问 题 的 是, 希 伯 来 书 6:4-6,10: ; 约 一 5: 16, 是 否 言 及 到 此 罪? 这 几 处 经 节, 的 确 是 在 提 到 不 能 赦 免 的 罪, 圣 经 只 提 到 一 个 不 能 赦 免 的 罪 ; 而 这 几 处 经 节, 合 理 的 观 点 : 分 明 是 用 一 般 的 方 式, 来 指 向 同 一 个 罪 可 是, 我 们 以 希 伯 来 书 6 章 的 经 节, 对 这 种 罪 的 特 殊 型, 可 以 注 意 到 圣 灵 以 非 常 的 权 能 和 恩 典, 只 将 自 己 启 示 在 使 徒 的 时 代 后 代 因 为 没 178

179 有 看 到 这 种 罪 的 事 实, 所 以 就 有 人 误 会, 这 是 神 藉 着 圣 灵 对 那 些 重 生 的 人 所 说 的 话 可 是, 希 伯 来 书 6:4-6, 通 常 虽 然 是 指 暂 时 信 仰 的 经 验 过 程, 但 经 验 者 的 心 中 必 然 没 有 得 到 重 生 恩 典 的 证 言 孟 他 努 派 (Montanists) 和 诺 漥 天 派 (Novatians), 想 把 那 些 有 过 一 次 失 节 的 人, 从 教 会 中 赶 出 去 的 事, 作 成 正 当 化, 就 使 用 了 这 里 的 经 节 ( 来 6: 4-6) 天 主 教 会 始 终 反 对 这 种 见 解, 对 堕 落 的 人, 只 要 他 悔 改, 就 再 被 接 纳, 但 不 再 给 他 们 施 行 洗 礼 这 节 经 文, 意 味 着 人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虽 然 有 过 更 新 的 经 历, 但 结 果 反 而 可 能 会 堕 落 的 含 意 因 为 从 新 的 意 思, 不 是 人 们 已 经 得 到 充 分 的 更 新, 而 某 种 意 义 上, 意 味 着 得 到 圣 灵 的 更 新 他 们 明 确 不 是 被 拣 选 的 人, 被 拣 选 的 人, 是 得 到 永 生 的 人 因 为 他 们 永 不 灭 亡 ( 约 10:28) [ 注 ] 被 拣 选 的 人, 住 在 基 督 里, 他 们 听 主 的 声 音, 持 续 地 顺 从 主, 是 不 会 堕 落 的 没 有 住 在 基 督 里 的 人, 会 像 干 枯 的 枝 子 被 丢 弃 ; 而 住 在 基 督 里 的 人, 就 会 渐 渐 从 罪 中 得 到 自 由, 恶 魔 无 法 再 接 近 他, 他 靠 着 信 仰 能 够 胜 过 世 界 不 是 被 拣 选 的 人, 也 会 有 暂 时 的 信 仰 ( 可 4:16 17) 同 时, 这 种 事 实 意 味 着 神 任 凭 那 些 刚 愎 自 用 的 人, 但 不 表 示 神 恩 典 的 能 力 受 到 限 制 不 能 叫 他 们 重 新 的 原 因 是, 他 们 已 经 知 道 了 基 督 的 救 赎 大 能, 而 今 天 仍 然 继 续 排 斥 因 此, 他 们 不 会 再 有 更 新 的 新 途 径 他 们 经 历 了 神 的 爱, 以 及 所 提 出 来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竟 然 继 续 故 意 来 排 斥, 他 们 的 良 心 已 经 麻 痹, 是 死 而 又 死 ( 犹 12) 的 人, 不 再 有 盼 望 了 恶 的 罪 孽, 就 是 永 远 地 来 滋 生 恶. (Tholuck) 179

180 第 5 章 罪 的 惩 罚 罪 是 对 神 律 法 的 违 犯, 同 时 还 是 对 立 法 之 主 本 身 的 攻 击 和 叛 逆 律 法 是 基 于 神 圣 洁 属 性 的 意 志 表 现, 他 的 公 义 拥 护 这 属 性 的 尊 严, 如 果 受 到 攻 击 和 叛 逆 时, 就 会 受 到 当 得 的 报 应 因 此, 罪 是 对 抗 神 要 求 我 们 整 体 生 活 的 圣 洁 ( 利 11:44), 是 冒 犯 他 宝 座 根 基 的 公 义 ( 诗 97:2) 为 了 拥 护 神 的 圣 洁, 就 要 对 罪 需 有 公 义 的 惩 罚 罪 在 人 类 中 不 断 地 出 现, 罪 责 的 感 性 也 是 普 遍 的, 而 惩 罚 的 当 然 性 也 被 认 定 因 此, 许 多 神 学 者 认 为, 神 的 公 义 在 惩 罚 中 彰 显 出 来 施 来 马 赫 说, 公 义 的 受 难, 使 现 实 的 罪 与 神 里 面 的 因 果 性 (Causality) 联 系 起 来 (Schliermacher, Christliche Gloube,84,Works Berlin,1843,Vol IV,P.465) 史 怀 哲 (Schweizer) 说, 我 们 对 神 的 公 义, 只 有 藉 着 神 的 惩 罚 才 能 知 道 换 言 之, 罪 的 惩 罚 是 为 了 满 足 神 的 公 义 而 有 的 苦 恶 圣 经 中 丰 富 的 证 言, 说 明 了 神 在 今 生 和 来 世 对 罪 的 惩 罚 人 很 多 时 候 容 易 对 罪 轻 忽, 可 是 神 却 非 常 严 肃 地 看 待 罪, 并 且 作 出 严 肃 的 惩 罚 第 1 节 惩 罚 的 理 念 在 这 个 题 目 下, 将 设 定 惩 罚 的 性 质 区 别 和 目 的 这 些 论 题 非 常 重 要, 同 时 其 含 义 并 不 单 纯, 需 要 作 出 说 明 1 惩 罚 的 性 质 藉 着 考 察 就 会 知 道 惩 罚 性 质 的 意 义 和 施 行 的 原 理 1) 意 义. 惩 罚 的 意 义, 在 上 文 的 序 言 中, 已 部 分 地 作 出 说 明 一 般 认 为, 惩 罚 是 为 了 满 足 神 的 公 义, 给 予 犯 罪 者 的 苦 恶 惩 罚 的 英 文 Punishment 的 意 思, 有 刑 罚 补 偿, 或 意 味 从 痛 苦 的 拉 丁 文 破 艾 纳 (Poena) 引 出 来, 表 示 因 某 种 犯 罪, 被 罚 而 受 到 的 痛 苦 或 受 难 惩 罚 可 以 更 明 确 地 定 义 为, 为 了 拥 护 立 法 者 本 身 被 侵 犯 的 的 圣 洁, 发 动 他 的 公 义, 使 违 背 律 法 的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承 受 痛 苦 或 损 失 这 个 原 因 在 于 神 公 义 的 发 动, 神 以 他 的 公 义 惩 罚 犯 法 的 人, 维 护 自 己 律 法 的 神 圣 因 此, 惩 罚 是 因 为 犯 罪, 自 然 或 积 极 地 赋 予 罪 人 的 义 务, 这 是 对 神 的 圣 洁 和 公 义 所 负 的 债 务 2) 施 行 的 原 理. 有 关 施 行 原 理 的 不 同, 值 得 我 们 来 注 意 这 种 原 理 包 含 了 自 身 的 受 罚 和 代 替 的 受 罚 图 来 提 尼 说, 公 义 要 求 所 有 的 罪, 必 然 都 要 受 罚 ; 但 是 对 犯 罪 的 人, 却 不 以 同 样 地 时 间 和 程 度 来 接 受 刑 罚 (Turretini) 那 伟 大 的 立 约 论 学 者, 如 此 的 陈 述, 说 明 了 将 我 们 在 亚 当 里 的 罪 责, 在 基 督 180

181 里 使 我 们 得 以 称 义 我 们 承 受 了 亚 当 的 罪 责, 同 时 基 督 代 替 我 们 受 了 罪 的 惩 罚, 这 可 以 从 立 约 的 关 系 中 发 现 [ 实 在 论 的 理 论, 理 由 可 从 罪 人 和 亚 当 的 为 一, 基 督 与 信 徒 的 为 一 原 理 中 来 寻 求 ] 这 种 惩 罚 不 是 自 己 受 罚, 而 是 代 替 受 罚 如 果 没 有 立 约 的 关 系, 就 不 会 受 到 惩 罚 2 惩 罚 的 区 别 惩 罚 有 两 类, 需 要 我 们 来 区 别 首 先 是 伴 随 着 罪 而 来 的 惩 罚, 招 来 了 神 与 人 的 相 离, 结 果 有 了 罪 责 和 污 染, 藉 着 自 然 之 势 引 起 恐 惧 和 羞 耻 其 次 有 从 最 高 的 立 法 者 而 来 的 惩 罚, 有 今 生 的 受 难 和 来 世 的 地 狱 刑 罚 前 者 是 自 然 的 惩 罚, 而 后 者 是 积 极 的 刑 罚 1) 自 然 的 惩 罚. 罪 的 自 然 结 果, 惩 罚 是 必 然 的 人 就 是 想 躲 都 无 法 躲 开 即 便 人 悔 改 得 到 赦 免, 也 不 能 从 这 个 惩 罚 中 解 救 出 来 这 种 惩 罚 在 某 种 境 遇 中, 藉 着 神 对 我 们 处 分 的 方 法, 虽 然 可 以 得 到 减 轻 或 防 止 ; 但 在 另 一 境 遇 中, 却 使 他 们 永 久 地 停 留 在 过 去 犯 罪 的 记 忆 里 肉 体 的 罪 是 藉 着 身 体 的 退 化 和 衰 弱, 成 为 自 然 的 惩 罚 ; 而 精 神 与 属 灵 的 罪, 则 是 藉 着 灵 魂 的 恶 化 和 腐 败 得 到 自 我 的 惩 罚 恶 人 必 被 自 己 的 罪 孽 捉 住 ; 他 必 被 自 己 的 罪 恶 如 绳 索 缠 绕 ( 箴 5:22), 惩 罚 好 像 猎 人 为 捕 捉 猎 物 设 下 的 网 罗, 结 果 自 己 被 捉 住 罪 的 结 果, 必 然 带 来 受 难 和 损 失 ; 懒 惰 的 人 必 然 贫 穷, 酗 酒 的 人 定 会 带 给 自 己 和 家 人 的 破 灭 ; 淫 荡 的 人 招 来 顽 疾, 罪 犯 成 为 蒙 羞 的 身 份 ; 出 狱 后 的 人, 很 难 有 新 的 出 发 圣 经 在 伯 4:8-9; 诗 9:15,94:23; 箴 5:22, 23:21,24:15,31:3 中, 对 有 关 的 刑 罚, 都 作 出 记 载 2) 积 极 的 惩 罚. 罪 的 自 然 结 果, 使 神 的 心 意 和 旨 意 在 自 然 界 中, 藉 着 自 然 的 法 则 对 罪 作 出 惩 罚 可 是, 所 有 的 惩 罚, 不 只 局 限 于 自 然 的 惩 罚 神 不 但 在 宇 宙 中, 藉 着 自 然 的 法 则 来 统 管 万 有 ; 同 时 他 还 是 宇 宙 之 上 超 越 宇 宙, 拥 有 位 格 的 立 法 者 因 此, 对 犯 罪 的 惩 罚, 不 只 用 单 纯 的 自 然 法 则, 因 为, 落 在 永 生 神 的 手 里 ( 来 10:31), 就 是 拥 有 位 格 的 立 法 者 同 时, 不 要 忘 记, 立 法 的 主 按 着 他 特 别 启 示 的 律 法 来 作 为 惩 罚 的 标 准 如 此, 施 行 惩 罚 的 立 法 者, 拥 有 神 圣 震 怒 的 位 格 要 素, 施 行 他 积 极 的 惩 罚 在 这 种 惩 罚 中, 神 积 极 地 惩 罚 罪 人 的 罪 恶, 是 非 常 威 严 的 惩 罚 积 极 的 惩 罚 比 自 然 的 惩 罚, 更 意 味 着 是 通 常 的 和 法 定 的 惩 罚 这 些 惩 罚 是 立 法 的 主, 藉 着 积 极 的 律 法 和 强 力 的 预 想, 所 制 定 的 惩 罚 法 则 这 是 按 照 绝 对 的 神 之 律 法 颁 布 的, 是 圣 经 通 常 所 列 的 惩 罚, 在 旧 约 中 特 别 明 示 出 来 神 为 了 调 整 以 色 列 百 姓 世 俗 的 道 德 的 宗 教 的 生 活, 赐 给 他 们 详 细 的 律 法, 在 违 犯 的 各 种 境 遇 里, 规 定 了 应 有 的 惩 罚 ( 参 照 出 章 ) 而 且, 这 些 世 俗 的 宗 教 的 律 法 规 定, 多 数 在 表 现 的 形 式 上, 都 是 为 了 以 色 列 百 姓 这 些 所 包 含 的 根 本 原 理, 同 时 也 适 用 在 新 约 的 经 纶 里 3) 不 同 见 解. 圣 经 的 惩 罚 概 念, 乃 是 认 定 他 向 着 神 故 意 的 反 抗, 所 181

182 应 有 的 自 然 或 必 然 的 结 果, 因 为 他 的 犯 罪 触 及 了 神 所 附 加 的 惩 罚 犯 罪 后 的 自 然 或 必 然 结 果, 虽 然 构 成 了 犯 罪 惩 罚 的 部 分, 但 其 惩 罚 却 无 法 与 刑 责 相 抵 可 是, 某 些 单 一 神 论 者 (Unitarians) 普 遍 救 赎 论 者 (Universalists), 以 及 现 代 主 义 者, 认 为 惩 罚 除 了 自 然 或 必 然 的 结 果 以 外, 没 有 任 何 其 它 的 惩 罚 ; 认 为 惩 罚 不 是 神 对 事 件 的 错 误 作 出 执 行 的 宣 告, 而 只 是 一 般 法 则 上 的 工 作 克 尔 拉 (J.F.Calcke) 泰 勒 (Thayer) 威 廉 森 (Williamson) 华 盛 顿 格 拉 顿 (Washington Gladden) 等, 采 取 了 这 种 立 场 格 拉 顿 说, 旧 神 学 将 这 种 ( 罪 的 刑 罚 ) 惩 罚, 构 成 了 作 为 来 世, 对 罪 人 受 难 法 则 次 序 的 依 据 新 神 学 的 教 导, 罪 的 惩 罚 只 是 由 罪 的 自 然 结 果 所 构 成 罪 的 惩 罚 就 是 罪 人 种 的 是 什 么, 收 的 也 是 什 么 ( Present Day Theology,pp ) 惩 罚 不 是 跟 在 犯 罪 后 面, 而 是 同 伴 (R.W.Emerson) 但 丁 在 他 有 名 的 诗 中, 描 写 地 狱 中 的 痛 苦, 象 征 为 罪 的 结 果 时, 这 与 席 尔 勒 (Schiller) 在 说 : 世 界 的 历 史 审 判 了 世 界 同 样 地, 心 中 存 着 这 种 观 念 可 是, 这 些 全 然 是 非 圣 经 的 见 解 圣 经 中 讲 到 所 犯 的 罪, 不 是 自 然 的 结 果, 而 是 藉 着 神 直 接 的 行 为 所 施 行 的 惩 罚 出 32:33; 利 26:21; 民 15: 31; 代 上 10:13; 诗 11:6,75:8; 赛 1:24 28; 太 3:10,24:51 等, 是 一 些 很 好 的 例 子 这 种 见 解 包 含 了 吊 诡 和 很 多 的 矛 盾 ; 认 为 没 有 赏 赐, 也 没 有 刑 罚, 因 为 恶 与 德 产 生 的 许 多 产 物, 都 包 含 在 自 然 里 再 者, 在 这 种 立 场 中, 已 经 没 有 了 受 罚 的 理 由 ; 这 否 定 了 受 难 的 惩 罚 和 构 成 罪 责 的 实 际 性 不 但 如 此, 多 数 境 遇 中, 接 受 惩 罚 的 人, 不 再 是 罪 人, 而 成 了 无 罪 的 人 例 如, 酗 酒 和 淫 荡, 都 符 合 这 种 类 型 而 且, 在 这 种 见 解 中, 天 堂 和 地 狱 已 经 不 是 来 世 赏 罚 的 地 方, 而 是 今 世 的 人, 心 中 所 拥 有 的 一 种 状 态 或 生 活 状 况 斯 特 朗 说, 所 有 反 对 惩 罚 的 人, 都 企 图 局 限 于 自 然 的 法 则 中, 他 们 忘 记 了 神 不 但 在 宇 宙 之 内, 而 且 超 越 一 切 落 在 永 生 神 的 手 里 ( 来 10: 31), 不 但 是 落 在 单 纯 的 法 则 里, 更 是 落 在 立 法 者 的 手 里 没 有 比 成 为 被 神 憎 恶 的 对 象, 更 为 恐 惧 的 惩 罚 (A.H.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Ⅱ,p.652) 3 惩 罚 的 目 的 罪 的 惩 罚, 不 能 单 纯 地 看 成 报 复 的 事 件, 认 为 这 是 对 加 害 者 的 报 复 欲 望 所 为 惩 罚 中 根 本 的 目 的, 需 要 确 实 地 来 究 明 我 们 先 看 有 关 的 正 解, 然 后 再 来 察 看 误 论 1) 满 足 神 的 公 义. 惩 罚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满 足 神 的 公 义 图 来 提 尼 说, 如 果 神 有 公 义 的 属 性, 罪 必 定 要 得 到 报 应, 那 就 是 惩 罚 神 的 公 义 使 犯 罪 者 得 到 惩 罚, 罪 是 对 神 圣 洁 的 攻 击 和 叛 逆 ; 为 了 拥 护 这 种 圣 洁, 他 的 公 义 需 要 加 给 犯 罪 者 惩 罚 律 法 是 以 立 法 者 的 圣 洁 属 性 为 基 础, 作 为 他 意 志 的 表 现 当 神 的 圣 洁 受 到 犯 罪 的 冒 犯 和 攻 击 时, 神 的 公 义 要 求 以 相 应 182

183 的 惩 罚 来 制 裁, 这 意 味 着 律 法 因 为 内 在 的 过 失 (demerit) 而 有 的 惩 罚 这 种 原 理 是 神 对 每 个 人, 按 着 他 的 功 过 成 为 公 义 的 审 判 官, 这 是 圣 经 教 训 的 根 本 圣 经 说, 他 是 诚 实 无 伪 的 神 ( 申 32:4), 他 必 按 人 所 作 的 报 应 人, 使 各 人 照 所 行 的 得 报 ( 伯 34:11) 因 为 你 照 着 各 人 所 行 的 报 应 他 ( 诗 62:12), 施 行 慈 爱 公 平 和 公 义 ( 耶 9:24) 按 各 人 行 为 审 判 人 的 主 ( 彼 前 1:17), 这 些 话 都 是 这 种 原 理 的 根 本 批 评 家 们 认 为 公 义 的 惩 罚 是, 携 带 着 报 复 的 内 容, 乃 是 忿 怒 激 动, 或 最 高 冷 酷 的 公 义 表 现 (A.H.Bradford, Age of faith, ) 可 是, 神 对 罪 的 震 怒, 显 出 他 永 远 不 变 的 圣 洁 和 公 义 的 审 判 若 没 有 这 些, 世 界 就 不 可 能 有 政 治, 神 也 不 能 成 为 神 了 F W 罗 伯 森 说, 报 怨 的 要 素, 虽 不 存 在 于 所 有 的 惩 罚 里, 但 在 感 性 的 罪 恶 部 分, 岂 不 存 在 于 本 性 中 吗? 如 果 真 是 如 此, 神 的 里 面 必 定 有 震 怒 培 根 卿 (Lord Bacon) 说, 报 复 是 属 于 公 义 的 残 暴 种 类 (A.H.Strong,op,cit.,Ⅱ,p.656) 圣 经 禁 止 人 报 复, 要 将 这 事 交 托 给 神 ( 罗 12:19) 可 是, 对 惩 罚 的 目 的, 有 两 种 想 从 其 它 途 径 寻 求 的 错 误 见 解, 将 在 下 文 中 检 讨 2) 罪 恶 的 改 善. 有 一 种 误 论, 认 为 惩 罚 的 目 的 是 对 罪 人 的 改 善 近 代 有 一 种 广 为 盛 行 的 观 念, 认 为 神 给 他 苦 难, 不 是 为 了 公 义 惩 罚 罪 人, 因 为 神 不 向 罪 人 发 怒, 而 是 为 了 爱 他 洁 净 他, 目 的 使 他 早 日 回 归 父 家 托 马 斯 莫 尔 说, 所 有 惩 罚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恶 的 破 灭 和 爱 的 救 恩 (Sir Thomas more s Utopia) (1) 废 除 了 惩 罚 与 管 教 的 区 别. 废 除 了 惩 罚 与 管 教 的 区 别 是 非 圣 经 的 见 解 管 教 是 为 了 改 善 罪 人, 以 爱 为 动 机, 而 惩 罚 却 是 要 求 补 偿 满 足 公 义 罪 的 惩 罚 不 是 显 明 立 法 之 主 的 慈 爱, 而 是 彰 显 他 威 严 的 公 义 如 果 惩 罚 的 施 行 带 来 了 改 善, 那 也 不 是 由 于 惩 罚 的 本 身, 而 是 由 于 神 的 恩 典, 藉 着 罪 人 经 历 的 痛 苦 转 变 成 益 处 康 德 说, 惩 罚 的 目 的, 即 使 可 以 与 慈 善 有 关 联, 但 罪 人 不 能 主 张, 这 是 他 所 当 得 的 因 为, 他 没 有 这 种 权 利 (Pratische Vernunft,151) 惩 罚 与 管 教 的 区 别 必 定 要 维 持, 路 德 也 将 这 种 区 别 放 在 心 头, 说, 神 拿 了 两 只 杖, 一 只 是 怜 悯 和 慈 爱, 另 一 只 是 恼 怒 和 忿 恨 前 者 是 管 教, 而 后 者 是 惩 罚 圣 经 一 方 面 教 导 神 爱 他 的 百 姓 管 教 他 们 ( 伯 5: 17; 诗 6:1,94:12,118:18, 箴 3:11; 赛 26:16; 来 12:5-8; 启 3: 19) 另 一 方 面, 明 示 了 他 恨 恶 罪 恶, 施 行 惩 罚 ( 诗 5:5,7:11; 罗 1: 18,2:5 6; 帖 后 1:6; 来 10:26 27) (2) 公 义 的 惩 罚, 才 有 改 善 的 功 能. 认 为 惩 罚 要 依 靠 公 义, 才 能 使 受 罚 的 人, 得 到 改 善 的 功 能 因 此, 需 要 公 义 若 不 是 应 有 的 惩 罚, 就 发 挥 不 出 改 善 的 效 能 康 德 (Kant,Ibic.) 说, 过 犯 (ill-desert) 和 受 罚 的 想 法, 必 然 要 包 含 在 情 愿 的 观 念 中 ; 而 惩 罚 的 观 念, 则 排 除 所 有 形 式 的 幸 福 观 念 大 体 上, 施 刑 者 或 藉 着 惩 罚, 虽 然 可 以 给 予 罪 人 某 种 有 益 的 效 果, 或 达 到 慈 善 的 目 的 但 无 论 如 何, 惩 罚 首 先 要 成 为 纯 粹 和 单 纯 补 偿 和 报 应 的 正 当 化 183

184 每 个 惩 罚 的 本 身, 首 先 就 是 公 义, 这 构 成 了 它 的 本 质 欠 缺 公 义 的 惩 罚, 很 难 使 人 甘 心 接 受, 如 果 强 迫 他 接 受, 更 难 有 改 善 的 经 验 (3) 理 论 上 的 矛 盾, 必 定 否 认 极 刑. 惩 罚 目 的 的 改 善 论, 如 果 是 正 确 的, 那 么, 对 罪 人 没 有 改 善 的 查 问, 就 处 以 极 刑, 这 就 成 了 政 府 本 身 的 犯 罪 在 那 种 境 遇 中, 政 府 的 量 刑 就 不 能 按 着 犯 罪 大 小 的 比 例, 而 要 以 罪 人 的 状 态 来 作 加 减 死 刑 因 为 将 改 善 的 期 望 排 除 在 外, 所 以 要 废 止 ; 而 永 刑 也 成 了 不 公 义 的, 因 为 去 地 狱 的 灵 魂, 没 有 了 悔 改 的 盼 望 犯 罪 愈 大, 就 愈 要 给 予 小 的 刑 量, 如 此, 才 能 给 他 更 大 的 改 善 空 间 而 且, 对 最 大 的 犯 罪 者 撒 但, 因 为 全 然 没 有 改 善 的 希 望, 所 以 就 不 需 要 惩 罚 了 [ 注 ] 近 代 反 对 死 刑 说, 常 认 为 惩 罚 的 目 的, 是 基 于 错 误 的 概 念 对 于 来 世 受 罚 教 理 的 异 议, 是 因 为 对 惩 罚 的 目 的, 没 有 从 正 确 的 解 释 出 发 绞 刑 不 需 要 向 受 刑 人 说 明 它 的 益 处, 社 会 不 是 为 要 改 善 人, 而 是 将 他 送 入 监 狱 ; 给 他 日 用 的 饮 食, 不 让 他 去 采 取 大 麻, 或 去 作 拉 车 的 工 作, 这 种 理 论 是 全 然 不 当 的 他 必 定 要 接 受 惩 罚 是 应 得 (deserve) 之 理 不 然 的 话, 法 律 就 没 有 办 他 的 权 利 了 (R.W.Dale) 3) 犯 罪 的 防 止. 今 天 盛 行 的 另 一 种 理 论 认 为, 为 了 防 止 其 他 人 的 类 似 犯 罪, 以 保 护 社 会 为 目 的, 罪 人 必 定 要 受 到 惩 罚 白 拉 福 德 说, 惩 罚 如 果 不 是 为 了 改 善 和 保 护, 就 是 野 蛮 家 庭 中 的 惩 罚, 总 是 训 练 这 种 目 标 是 为 了 孩 童 和 家 族 的 安 宁 (A.H.Bradford,op.cit., ) (1) 附 带 的 结 果. 在 家 庭 国 家, 或 世 界 的 道 德 政 治 中, 这 种 目 的 时 有 通 达 却 是 事 实 可 是, 这 也 是 神 藉 着 施 行 的 惩 罚, 由 恩 典 的 处 理 所 附 带 的 结 果, 但 却 不 能 成 为 施 行 惩 罚 的 根 本 理 由 只 是 为 了 社 会 的 利 益 来 惩 罚 个 人, 绝 不 是 公 正 的 事 由 事 实 上, 罪 人 总 是 因 自 己 的 罪 责 受 到 处 罚, 附 带 着 使 社 会 的 安 宁 有 所 帮 助 斯 特 朗 说, 圣 洁 是 神 的 根 本 属 性, 制 约 爱 慕 圣 洁 的 施 行 不 至 失 败, 将 白 拉 福 德 惩 罚 的 讨 论, 归 于 无 效 这 种 见 解, 在 我 们 看 来, 因 为 他 不 知 道 罪 是 对 神 圣 洁 的 反 动, 将 圣 洁 作 为 向 着 功 利 目 的 的 手 段 因 此, 否 定 神 属 性 里 圣 洁 的 独 立 存 在, 甚 至 否 定 其 实 际 的 存 在 (A.H.Strong,op.cit., Ⅱ,p.656) (2) 没 有 公 义 的 惩 罚, 对 防 范 无 效. 再 者, 在 这 里 要 说, 惩 罚 的 本 身 若 不 是 公 义 和 正 当 的, 就 没 有 防 止 别 人 犯 罪 的 效 果 只 有 受 刑 人 甘 心 受 罚 的 时 候, 惩 罚 对 他 才 有 益 处, 附 带 的 益 处 也 有 当 然 性, 而 罪 责 必 定 要 成 为 惩 罚 的 根 据 和 理 由 前 项 反 对 改 善 论 中, 引 用 的 康 德 陈 述, 在 这 里 也 可 以 适 用 过 犯 或 报 应 的 要 素 在 惩 罚 中, 是 以 其 它 的 要 素 为 基 础 有 位 英 国 审 判 官 对 罪 人 宣 告 说, 我 不 是 因 为 你 偷 了 羊, 所 以 判 你 的 刑, 而 是 为 了 以 后, 羊 不 再 被 偷 可 是, 只 是 单 纯 地 为 了 显 示 榜 样, 就 给 人 施 行 惩 罚, 这 也 是 最 不 公 义 的 事 社 会 因 着 如 此 的 不 公 和 不 义, 不 可 能 得 到 什 么 益 处 184

185 (3) 事 理 的 混 乱. 修 正 惩 罚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防 范 的 理 论, 将 会 引 起 各 种 事 理 上 的 混 乱 1 如 果 修 正 这 种 理 论, 把 犯 人 无 罪 释 放, 这 在 不 能 鼓 励 别 人 犯 罪 的 前 提 下, 惩 罚 的 施 行 可 以 全 部 废 除 比 如, 世 界 上 只 有 一 个 人, 他 的 犯 罪 不 会 造 成 其 他 人 的 影 响 时 那 么, 无 论 犯 下 任 何 凶 恶 的 罪, 都 不 能 受 到 惩 罚 2 人 犯 罪, 只 要 愿 意 受 罚, 那 岂 不 是 正 当 的 吗? 犯 罪 只 要 不 使 别 人 受 到 恶 的 影 响, 那 么, 犯 罪 的 本 身, 就 没 有 理 由 看 为 不 当 3 按 这 种 见 解, 惩 罚 不 是 对 过 去 之 事 的 判 断, 而 是 强 调 未 来 之 事 的 前 瞻 可 是, 事 实 上, 接 受 惩 罚 的 罪 人, 痛 悔 的 常 态, 总 是 回 顾 过 去 的 犯 罪, 这 又 是 如 何 呢? 创 42: 21; 民 21:7; 撒 上 15:24 25; 撒 下 12:13,24:10; 拉 9: ; 尼 9:33-35; 伯 7:21; 诗 51:1-4; 耶 3:25 等 经 文, 对 这 些 事 实 作 出 明 确 的 证 言 (4) 无 视 责 任 原 理 的 恶 结 果. 巴 温 (Bawne, Principles of Ethics,`186,274) 说, 主 张 惩 罚 在 本 质 上, 是 防 止 警 告 的 人, 认 为, 这 是 在 不 晓 得 责 任 的 形 而 上 学 的 生 理 学 社 会 学 等 基 础 上, 为 了 公 共 安 全 的 利 益 和 权 力, 只 将 问 题 采 取 了 积 极 客 观 的 立 场 对 于 有 罪 与 无 罪 的 问 题, 也 是 各 抒 己 见 莫 衷 一 是 东 欧 某 犹 太 基 督 徒 的 一 个 子 女, 传 闻 被 残 害 后 作 为 祭 物 因 此 惹 起 一 起 群 众 的 暴 乱 其 后, 官 员 虽 然 确 认 这 些 人 完 全 无 罪, 但 因 他 们 所 引 起 的 喧 哗 和 骚 扰, 似 乎 还 要 对 他 们 作 出 应 有 的 惩 罚 [ 注 ] 德 莱 福 斯 (Dreyfus) 是 法 国 的 炮 兵 大 尉, 因 有 向 德 国 泄 密 军 机 的 嫌 疑, 于 1894 年 被 捕, 被 流 配 到 恶 魔 岛 服 刑 经 全 国 掀 起 的 平 反 运 动 得 到 复 权, 在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中, 官 拜 中 校 后 退 役 法 国 政 府 高 层 人 士 认 为, 与 其 法 国 军 队 的 名 誉 遭 受 毁 谤, 感 到 惶 恐, 不 如 因 德 莱 福 斯 为 法 国 的 受 难 更 为 好 些 对 这 种 观 点, 麦 金 (Mekim, Heredity and Human Progress,p.192) 主 张, 对 白 痴 愚 蠢 人 癫 痫 者 酗 酒 成 性 者 发 狂 的 罪 囚 杀 人 犯 夜 间 入 室 破 坏 者, 以 及 不 能 矫 正 的 所 有 危 险 之 人, 都 要 将 他 们 处 以 安 乐 死 他 认 为 施 刑 的 场 所, 不 是 马 路 和 家 庭, 而 是 在 刑 务 机 关 即 他 选 择 了 惩 罚, 却 想 保 护 社 会 反 对 改 善 论 和 防 止 论, 认 为 惩 罚 的 根 本 目 的, 完 全 是 为 了 回 顾 的, 就 是 主 张 要 因 过 去 的 罪 责 而 受 到 应 有 的 报 应 惩 罚 的 执 行, 使 个 人 和 社 会 产 生 的 有 益 结 果, 只 不 过 是 附 带 的 作 用 而 已 第 2 节 惩 罚 的 实 际 圣 经 中 对 罪 惩 罚 的 一 句 话, 就 是 死 亡 神 在 乐 园 中 对 人 所 警 告 的 惩 罚 就 是 死 那 里 所 指 的 死, 不 但 是 身 体 的 死, 而 是 全 人 的 死 即, 圣 经 中 所 意 味 的 死, 包 含 了 灵 魂 的 肉 体 的, 永 远 的 罪 之 惩 罚 的 结 果 律 法 的 全 部 惩 罚, 圣 经 中 称 为 死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542) 人 185

186 类 始 祖 的 犯 罪 之 日, 就 是 现 实 中 惩 罚 执 行 的 开 始 但 因 神 的 恩 典, 使 这 个 惩 罚 得 以 缓 期 执 行 有 一 种 见 解, 认 为 肉 体 的 死, 不 是 惩 罚, 而 是 人 肉 体 素 质 的 自 然 结 果 可 是, 圣 经 的 死 亡 观 包 含 广 大, 并 没 有 将 肉 体 的 死 排 除 在 外 死 是 藉 着 罪 来 到 世 界 ( 罗 5:12), 罪 的 工 价 就 是 死 ( 罗 6:23) 罪 的 惩 罚 的 确 包 含 了 肉 体 的 死, 而 且, 包 含 更 为 广 泛 1 肉 体 的 死 亡 身 体 与 灵 魂 的 分 离 是 罪 罚 的 一 部 分, 因 为 你 吃 的 日 子 必 定 死 ( 创 2: 17), 神 的 警 告, 包 含 了 这 种 含 意 对 这 种 惩 罚 的 说 明, 可 以 从 你 本 是 尘 土, 仍 要 归 于 尘 土 ( 创 3:19) 的 话 中, 得 到 证 明 1) 圣 经 的 证 言. 对 始 祖 的 警 告, 包 含 了 肉 体 的 死 亡, 这 可 从 罗 5:12-21, 以 及 林 前 15:12-23 的 保 罗 辩 论 中 显 明 出 来 民 16:29,27:3, 可 以 看 到 是 肉 体 的 死 亡, 在 摩 西 的 祷 告 ( 诗 90:7-9 11) 和 希 西 家 的 祷 告 ( 赛 38: 17 18) 中, 可 以 认 定 死 亡 有 惩 罚 的 性 质 相 同 的 教 理, 在 新 约 的 其 它 地 方, 也 在 教 导 例 如, 在 约 8:44; 罗 1:32,6:23 等, 都 提 到 死 与 审 判 有 关 彼 前 4:6 说 到 肉 体 的 死 是 神 对 罪 的 审 判, 林 前 15:21 22 将 所 有 的 信 徒, 在 基 督 里 身 体 的 复 活, 与 在 亚 当 里 所 有 人 的 死 作 成 对 照 罗 4:24 25,6: 9 10,8: ; 加 3:13, 显 出 基 督 承 受 了 罪 的 惩 罚, 在 肉 身 中 死 亡, 从 坟 墓 中 复 活, 偿 还 了 罪 的 惩 罚, 证 明 他 在 人 性 中 的 称 义 如 同 身 体 的 复 活 是 救 赎 的 一 部 分, 身 体 的 死 亡 也 是 惩 罚 的 一 部 分 2) 教 会 的 确 信. 完 全 死 亡 含 义 中 的 肉 体 死 亡, 不 是 结 果, 只 是 惩 罚 教 会 相 信 罪 的 工 价 就 是 死, 这 始 终 成 为 教 会 的 确 信 伯 拉 纠 主 义 虽 然 否 定 这 种 观 念, 但 在 北 非 迦 太 基 的 大 会 上 (418 年 ), 认 为 无 论 是 谁, 只 要 认 为, 最 初 的 人 亚 当, 被 造 得 是 可 以 死 的, 或 是 可 以 犯 罪 的 ; 或 他 的 死 不 是 罪 的 工 价, 而 是 自 然 的 死 这 种 观 点 都 要 受 到 谴 责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确 认 肉 体 的 死 是 罪 的 惩 罚 ( 信 条 第 6 章 6 项, 大 要 理 问 答 26, 小 要 理 问 答 19) 其 它 所 有 的 历 史 性 信 条 都 是 如 此 索 西 奴 派 的 理 性 论 者, 继 续 坚 持 伯 拉 纠 派 的 谬 误, 比 较 近 代 的 康 德 派 黑 格 尔 派 立 敕 尔 派 等 新 神 学 者, 将 罪 看 成 人 在 道 德 灵 性 发 展 中 必 然 的 事 件 同 时, 再 次 重 复 了 前 记 的 死 亡 观 可 是, 教 会 历 史 中 的 大 信 经, 确 信 死 是 罪 的 惩 罚, 这 是 无 法 变 通 的 3) 合 理 的 辩 论. (1) 与 神 公 义 的 关 系. 理 性 受 造 物 中 普 遍 死 亡 的 事 实, 即 使 道 德 意 识 没 有 达 到 某 种 程 度 的 人, 也 不 得 不 推 想, 这 如 果 不 是 因 罪 而 来 的 裁 定, 就 无 法 显 出 神 的 公 义 与 和 谐 对 于 有 人 反 对 死 为 何 临 到 无 罪 的 动 物 界, 可 以 答 辩, 那 个 死 也 是 因 为 人 犯 罪 的 关 系 所 致 圣 经 明 说, 因 为 人 的 犯 罪, 使 万 物 都 服 在 虚 空 的 败 坏 辖 制 中 ( 罗 8:20-23) (2) 肉 身 的 升 天 和 圣 徒 的 变 化. 以 挪 和 以 利 亚 的 肉 身 升 天, 以 及 基 督 的 再 186

187 临 与 圣 徒 的 变 化, 认 为 这 与 死 亡 的 有 机 实 有 不 是 必 然 的 法 则, 这 似 乎 在 教 导 亚 当 如 果 是 顺 从 的 话, 就 不 会 有 死 亡 亚 当 虽 然 被 造 成 自 然 的 和 地 上 的 身 体, 但 也 可 能 不 受 死 的 介 入, 拥 有 属 灵 的 和 属 天 的 的 身 体, 成 为 更 高 等 的 实 有 可 是, 罪 却 将 事 物 转 变 成 正 常 状 态 的 例 外 ( 参 照 林 前 15:42-50); 而 基 督 忍 受 了 死 亡 的 刑 罚 以 后, 死 对 于 基 督 徒 来 说, 成 了 定 命 的 成 圣 管 教 之 绝 顶 (3) 人 普 遍 的 恐 惧. 人 对 于 死 感 到 的 不 是 自 然 寻 常 的 什 么, 而 是 身 体 与 灵 魂 的 分 离 因 此, 总 是 感 到 害 怕 而 且, 这 种 恐 惧 是 人 类 普 遍 的 事 实 这 种 肉 体 的 死, 看 成 人 有 机 体 的 自 然 现 象, 提 出 了 有 力 的 异 议 人 类 在 自 然 的 现 象 面 前, 不 可 能 有 如 此 的 恐 惧 和 惊 慌 唯 有 胜 过 死 亡 的 权 势, 成 为 首 先 复 活 的 果 子, 得 到 基 督 的 救 赎, 承 受 胜 利 的 人, 才 能 喊 出, 死 啊, 你 得 胜 的 权 势 在 哪 里? 死 啊, 你 的 毒 钩 在 哪 里? ( 林 前 15:55) 4) 与 科 学 的 关 系. 现 今 自 然 科 学 支 持 的 见 解, 否 定 死 亡 与 罪 的 关 系, 将 死 亡 看 成 人 有 机 的 自 然 现 象, 认 为 人 肉 体 的 消 失, 成 为 自 然 的 死 亡 人 的 生 命 在 本 质 上, 屈 服 于 死 亡 和 破 灭 强 壮 的 人, 虽 然 可 以 持 续 到 70 或 80 年, 但 是 生 命 通 常 会 更 快 地 中 断, 或 是 在 壮 年 青 年, 或 出 生 前 后 就 终 结 死 亡 不 是 从 外 界 而 来 的 暴 虐, 乃 是 从 内 在 解 消 的 过 程 中 而 来, 认 为 这 是 完 全 无 法 避 免 的 自 然 现 象 随 着 科 学 的 进 步, 更 多 地 领 域 被 征 服 时, 就 可 以 防 止 意 外 的 死 亡, 将 因 精 力 不 足 的 自 然 死 亡, 降 到 最 低 水 平 那 时, 人 们 就 会 平 稳 而 从 容 地 死 去, 好 像 植 物 的 枯 萎 或 动 物 的 衰 竭 倒 下 可 是, 尽 管 有 某 些 人 的 这 种 说 法, 但 也 有 不 同 的 另 一 种 发 言, 对 有 关 死 亡 的 原 因 和 性 质, 与 所 谓 科 学 人 物 的 见 解, 并 不 一 致 有 人 为 了 对 抗 死 亡 是 自 然 生 命 的 必 然 终 结, 认 为 死 亡 比 生 命, 更 是 一 个 极 大 的 谜 活 着 的 人, 如 何 没 有 一 个 人, 能 够 断 言 藉 着 某 种 内 在 的 必 然, 宣 告 只 有 一 死 的 理 由 他 们 甚 至 认 为 宇 宙, 本 来 就 是 无 法 测 度 的 ; 活 的 实 有 后 来 显 出 了 死 亡, 但 可 能 会 有 某 种 不 会 死 亡 的 动 物 这 些 相 异 的 见 解, 是 因 科 学 不 能 透 入 事 物 的 深 处, 说 明 生 命 的 最 终 原 因, 这 成 为 无 法 说 明 死 亡 的 事 实 证 据 生 命 与 死 亡 对 于 科 学 依 然 是 神 秘 的 当 科 学 试 图 提 出 说 明 的 时 候, 将 会 对 死 亡 或 生 命 的 实 际 作 出 不 公 平 的 冒 险 科 学 如 果 说 生 命 本 来 是 永 远 的, 就 要 作 出 死 亡 是 从 何 而 来 的 解 答, 那 也 只 能 提 到 外 观 的, 或 是 形 体 的 变 化 不 然, 科 学 只 能 对 死 亡 试 图 作 出 自 然 的 理 解 在 这 种 境 遇 中, 因 为 不 知 道 生 命 是 如 何 生 成 的, 就 会 被 迫 否 认 永 生 在 这 两 种 境 遇 中, 科 学 使 生 命 和 死 亡 之 间 的 境 界 线 成 为 模 糊 死 亡 虽 然 不 能 藉 着 科 学 证 明, 原 是 对 罪 的 补 偿 告 白, 但 也 不 能 藉 此 得 到 反 证 死 亡 在 科 学 的 研 究 境 界 之 外, 在 它 则 是 鞭 长 莫 及 力 不 从 心 不 但 如 此, 这 种 告 白 不 需 科 学 的 证 据 这 是 以 神 的 证 言 为 基 础, 因 着 一 生 怕 死, 而 被 束 缚 作 奴 仆 的 人, 时 刻 作 出 的 确 证 ( 来 2:15) 因 此, 无 论 是 死 亡 的 必 然 性 之 证 据, 或 其 合 法 性 的 辩 护, 不 论 说 什 么, 死 亡 总 是 不 自 然 的 从 死 187

188 亡 来 看 人 的 本 质 和 将 来 的 归 宿, 对 于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被 造 之 人, 死 亡 却 是 极 不 自 然 的 事, 因 为 死 亡 和 神 的 交 通 是 不 能 并 立 的 神 不 是 死 人 的 神, 乃 是 活 人 的 神 ( 太 22:32) 2 生 之 受 难 罪 进 入 世 界 的 结 果, 包 含 了 生 之 受 难 的 罪 之 惩 罚 1) 整 个 生 活 的 紊 乱. 罪 招 来 了 整 个 生 活 的 扰 乱, 人 肉 体 的 生 活 受 到 软 弱 和 疾 病 的 侵 害, 常 会 落 在 健 康 受 损 或 疾 病 的 煎 熬 里 他 的 精 神 生 活 屈 服 于 悲 残 的 生 活, 生 活 中 的 喜 乐 常 被 剥 夺 ; 日 常 的 工 作 软 弱 无 力, 甚 至 时 而 完 全 失 去 了 精 神 的 平 衡 他 的 灵 魂 成 了 思 想 感 情 欲 望 冲 突 的 战 场 ; 意 志 拒 绝 知 性 的 判 断, 感 情 流 向 与 知 性 无 关 的 暴 乱 状 态 ; 生 活 的 和 谐 分 崩 离 析, 成 为 残 缺 人 生 旅 途 中 的 流 浪 者 即 使 站 在 很 高 的 水 平 上, 谈 论 人 生 理 想 的 心 灵, 岂 不 也 活 在 愤 世 嫉 俗 的 悲 残 生 活 里? 拜 伦 叹 息 着 吟 出 : 我 们 的 生 命 成 为 虚 假, 万 物 失 去 应 有 的 和 谐 ; 无 法 抹 去 的 罪 疚 污 点, 使 我 们 看 到 一 切 灾 难 ; 看 不 见 的 是 心 中 忧 患, 伤 心 地 唱 着 忧 伤 的 歌 拜 伦 又 在 他 离 世 几 个 月 前 的 36 岁 生 日 中, 叙 述 自 己 失 败 的 生 涯 残 迹, 写 到 : 我 的 一 生 如 晚 秋 的 黄 叶, 爱 的 花 和 果 都 已 经 凋 榭 ; 只 有 害 虫 和 腐 蚀 的 灾 难, 将 会 成 为 我 拥 有 的 一 切 2) 透 过 自 然 而 来 的 灾 难. 如 同 使 徒 保 罗 在 罗 马 书 8 章 中 指 出, 因 着 人, 万 物 与 人 一 起 服 在 虚 空 之 下, 受 到 败 坏 的 辖 制 而 且, 很 多 的 灾 难 透 过 自 然 的 势 力 袭 向 人 们 进 化 论 者 特 别 教 导 自 然 持 有 红 牙 和 红 爪, 破 坏 的 势 力 常 以 地 震 旋 风 火 山 的 暴 发 洪 水 的 泛 滥, 带 给 人 类 意 外 的 灾 难 藉 着 科 学 文 明 的 进 步, 虽 然 能 够 减 少 自 然 灾 难 的 数 量, 但 却 不 能 全 面 制 止 而 且, 灾 难 中 的 人 生, 好 像 秋 风 扫 落 叶 ( 赛 64:6), 正 如 诗 人 所 说, 一 生 的 年 日 是 七 十 岁, 若 是 强 壮 可 到 八 十 岁, 但 其 中 所 矜 夸 的, 不 过 是 劳 苦 愁 烦 188

189 ( 诗 90:10) 再 者, 人 生 的 衰 老 和 毁 坏 ( 林 后 4:16), 在 人 生 必 然 的 途 径 上, 是 无 法 回 转 的 如 同 泰 瑞 尔 (Tyrell) 的 话, 说 进 步 果 然 能 够 从 所 有 人 的 眼 中, 洗 去 泪 水 吗? 可 以 按 着 人 的 愿 望, 试 着 去 延 长 你 的 生 命 进 步 能 够 在 面 对 死 亡 的 人 眼 前, 征 服 恐 惧 的 死 亡 吗? 在 痛 苦 悲 哀 的 人 面 前, 能 够 战 胜 苦 涩 的 眼 泪 吗? 进 步 能 够 抵 御 人 生 命 运 中, 冷 酷 的 地 震 暴 风 雨 雷 电 等 自 然 的 暴 虐 吗? (C.E.Macartney, Twelve Great Questions About Christ, 1923,p ) 七 十 或 八 十 是 我 们 的 年 岁, 所 矜 夸 的 不 过 是 劳 苦 和 愁 烦 ; 无 法 洗 去 的 是 所 有 人 的 眼 泪, 枯 萎 和 衰 败 好 像 干 枯 的 树 叶 ; 谁 能 够 抓 住 落 山 西 坠 的 夕 阳, 使 滚 滚 东 流 的 江 水 嘎 然 止 住 ; 在 我 们 走 向 腐 朽 的 人 生 路 上, 谁 都 不 能 回 避 这 条 不 归 之 路 今 天 在 所 有 的 自 然 现 象 中, 似 乎 看 不 到 神 的 手 在 移 动 因 此, 就 有 很 多 人 认 为, 这 些 灾 难 不 是 惩 罚 的 一 部 分 可 是, 在 一 般 的 意 义 上, 灾 难 乃 是 罪 的 惩 罚 因 着 这 些 自 然 势 力 的 特 殊 发 动, 有 时 也 无 法 断 定 或 解 释 住 在 这 里 的 人, 犯 下 了 某 种 重 大 的 罪 行, 所 以 遭 到 这 种 特 大 灾 难 的 惩 罚 主 耶 稣 曾 说 到, 某 些 加 利 利 人 所 受 的 灾 难, 不 是 因 为 他 们 比 其 他 的 人 更 有 罪 ( 路 13:2-5) 某 些 特 殊 灾 难 的 原 因, 很 难 说 明 这 是 因 为 某 些 特 殊 的 犯 罪 所 致 可 是, 从 天 降 下 火 来, 烧 毁 了 所 多 玛 和 蛾 摩 拉 的 事 件, 如 果 否 认 罪 的 因 果 观 念, 就 未 免 太 过 愚 昧 我 们 心 中 要 牢 记, 始 终 要 持 守 着 集 合 的 责 任 神 对 一 个 城 市 地 区 或 民 族, 降 下 严 酷 的 灾 难 时, 必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他 不 轻 易 发 出 震 怒 和 惩 罚 ; 向 他 们 降 下 的 灾 难, 反 而 成 为 鉴 戒 的 事 件 这 个 世 界 的 受 难, 起 源 于 对 罪 的 惩 罚 而 且, 在 一 般 的 意 义 上, 无 法 忽 视 这 种 持 续 的 原 理 和 原 则 3 属 灵 的 死 亡 肉 体 的 死 亡, 虽 然 是 罪 惩 罚 的 一 部 分, 但 那 绝 不 是 主 要 的 部 分 圣 经 中 对 死 亡 的 名 词, 有 时 常 被 用 在 道 德 的 属 灵 上 的 意 义, 意 味 着 构 成 灵 魂 真 正 生 命 中 的 某 种 欠 缺 所 欠 缺 的 乃 是 神 的 临 在 和 宠 爱, 需 要 伴 随 的 是 公 义 和 圣 洁 的 生 活 1) 离 开 神 的 生 活. 属 灵 的 死 亡 意 味 着 灵 魂 与 神 的 根 本 分 离 这 种 189

190 分 离, 使 灵 魂 与 神 之 间 正 常 的 关 系 受 到 扰 乱, 结 果 包 含 了 良 心 的 痛 苦 与 平 安 的 丧 失, 以 及 属 灵 的 悲 残 ( 太 8:22; 路 15:32; 约 5:24,8:51; 罗 8: 13; 弗 2:1,5:14; 提 前 5:6; 雅 5:20; 约 一 3:14; 启 3:1) 这 种 与 神 的 分 离, 意 味 着 属 灵 的 死 亡, 启 示 只 有 藉 着 与 神 的 交 通, 人 们 的 生 活 才 能 有 真 正 的 意 义 乐 园 中 临 到 人 类 的 惩 罚, 其 基 础 的 主 要 构 成, 毫 无 疑 问 地 是 与 神 的 分 离 和 灵 魂 的 死 亡 只 有 在 这 种 含 义 中, 亚 当 吃 禁 果, 才 意 味 着 死 亡 将 要 临 到 他 ( 创 2:17) 同 样 地, 也 只 有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基 督 免 去 信 徒 灵 魂 的 死 亡 ( 约 11:26) 因 着 这 种 理 由, 在 亚 当 与 基 督 的 类 推 中, 使 徒 在 其 经 文 的 ( 罗 5:12-21) 开 始 部 分, 以 纯 粹 肉 体 死 亡 的 思 想 为 开 始, 在 结 尾 的 部 分 (21), 才 从 肉 体 过 渡 到 属 灵 死 亡 的 思 想 就 如 罪 作 王 叫 人 死, 照 样, 恩 典 也 藉 着 义 作 王, 叫 人 因 我 们 的 主 耶 稣 基 督 得 永 生 这 里 的 永 生, 比 肉 体 的 存 在 更 为 久 远, 而 死 则 比 肉 体 的 死, 也 更 加 严 重 2) 罪 责 与 污 染 的 势 力. 奥 古 斯 丁 说, 罪 又 是 罪 的 惩 罚, 在 这 句 话 中 含 有 很 深 的 真 理 这 意 味 着 人 按 着 他 的 本 性 出 生, 而 罪 的 状 态 又 构 成 了 罪 罚 的 一 部 分 再 者, 连 续 的 法 则 使 罪 自 我 滋 生 (A.H.Strong,op, cit.,Ⅱ,p. 652) 罪 的 状 态 形 成 了 罪 的 惩 罚, 即 构 成 了 属 灵 的 死 亡, 也 就 是 罪 责 和 污 染 的 势 力 (1) 罪 责 的 重 担. 罪 进 入 世 界 的 结 果, 罪 的 罪 责 成 为 重 担, 使 我 们 在 死 亡 的 状 态 中 因 此, 因 着 违 背 律 法 的 结 果, 使 我 们 在 惩 罚 的 罪 责 下, 体 贴 肉 体 的 人, 随 时 会 预 感 到 应 有 的 惩 罚 良 心 的 法 则, 对 罪 的 本 身 成 为 探 知 者 审 判 者 和 质 问 者 (A.H.Strong,Ibid) 良 心 不 断 地 使 他 记 起 罪 责 的 控 告, 惩 罚 的 恐 惧 时 常 在 他 心 中 兴 起 在 莎 士 比 亚 的 作 品 中, 明 确 地 显 出 良 心 有 着 定 罪 能 力 的 例 子, 在 战 斗 的 场 面 中, 理 查 德 三 世 (Richard Ⅲ) 从 梦 中 醒 来, 呼 喊 说 : 我 还 是 应 该 恨 我 自 己, 因 我 行 了 可 憎 的 事 情 ; 即 使 心 中 有 千 言 万 语, 能 够 诉 说 千 万 个 故 事 ; 都 是 对 我 罪 恶 的 谴 责 (Act.V,Sc.3) (2) 污 染 的 毒 害. 属 灵 的 死 亡 包 含 了 罪 的 重 担 和 污 染 的 毒 害 罪 总 是 作 为 腐 化 生 命 的 势 力, 成 为 我 们 死 亡 的 一 部 分 神 察 看 我 们 的 言 语 思 想 和 行 为, 不 但 在 本 性 上 没 有 义, 也 不 圣 洁 这 种 污 染 总 像 毒 药 般 地 撒 在 井 中, 在 我 们 的 心 中 活 动, 污 秽 了 我 们 生 活 的 源 流 死 苍 蝇 使 作 香 的 膏 油 发 出 臭 气 这 样, 一 点 愚 昧, 也 能 败 坏 智 慧 和 尊 荣 ( 传 10:1) 岂 不 知 一 点 面 酵 能 使 全 团 发 起 来 吗? ( 林 前 5:6) 4 永 远 的 死 亡 190

191 永 远 的 死 亡 虽 然 不 是 愉 快 的 教 理, 但 却 是 基 督 和 圣 经 明 确 的 教 导 ( 太 25:46; 可 9:43-48; 帖 后 1:9) 永 远 的 死 亡 是 灵 的 死 亡 之 绝 顶 现 在 普 遍 恩 典 中 的 限 制 离 去, 腐 化 开 始 了 它 完 全 的 工 作, 使 神 的 震 怒 全 重 量 地 落 在 被 定 罪 人 的 身 上, 完 全 与 生 命 和 喜 乐 根 源 的 神 分 离, 成 为 最 为 恐 怖 意 义 上 的 死 亡 他 们 外 在 的 状 态, 是 由 他 们 内 在 灵 魂 罪 恶 的 状 态 所 构 成 ( 徒 1: 25), 良 心 的 苛 责 和 身 体 的 痛 苦 是 剧 烈 的 他 们 所 受 痛 苦 的 烟 往 上 冒, 直 到 永 永 远 远 ( 启 14:11) 全 人 所 受 到 的 煎 熬 和 痛 苦, 将 会 永 远 地 继 续 永 远 的 死 亡 是 藉 着 神 圣 洁 特 异 的 定 旨 所 致 ( 太 25:41; 帖 后 1:9); 是 由 他 公 义 积 极 的 报 应, 施 行 于 行 恶 者 的 身 体 和 灵 魂 ( 太 10:28; 来 10: 31) 这 个 论 题 更 充 足 的 讨 论, 是 属 于 来 世 论 191

192 第 6 章 神 的 律 法 律 法 的 讨 论, 常 配 置 在 救 恩 论 中 的 成 圣 后 面 ( 韦 斯 敏 斯 德 标 准 文 书 和 查 尔 士 贺 智 ) 可 是, 神 的 律 法 十 诫 命 在 罪 论 中, 有 时 连 接 于 罪 的 关 联 来 举 论 ( 加 尔 文, 甸 内 ) 本 书 按 照 后 者 的 例 子, 将 神 的 律 法 放 在 罪 论 的 结 尾 部 分 来 考 察 在 与 罪 的 关 联 中, 考 察 神 的 律 法, 是 因 为 罪 就 是 违 背 律 法, 第 1 节 律 法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在 上 文 第 3 章 ( 罪 的 性 质 ) 第 2 节 ( 圣 经 的 罪 观 ) 中, 陈 述 了 罪 是 对 神 律 法 的 不 顺 从 的 罪 形 式 的 定 义 然 后 言 及 寻 找 对 罪 实 质 的 意 义, 以 及 为 了 探 讨 对 神 律 法 的 内 容 要 求 是 什 么 等 问 题 保 罗 强 调 对 罪 的 认 识, 需 要 有 律 法 的 知 识 他 说, 只 是 非 因 律 法, 我 就 不 知 何 为 罪 非 律 法 说, 不 可 起 贪 心, 我 就 不 知 何 为 贪 心 ( 罗 7:7) 接 着 又 说, 我 以 前 没 有 律 法, 是 活 着 的 ( 罗 7:9) 等 言 语, 都 是 对 真 理 的 说 明, 如 果 不 明 白 律 法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就 不 会 晓 得 罪 的 性 质 与 范 围 人 藉 着 律 法 中 神 旨 意 的 启 示, 发 现 自 己 离 开 了 公 义 之 路 有 多 远 现 在, 在 罪 论 结 尾 的 文 脉 中, 需 要 对 神 律 法 实 质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作 出 简 略 的 解 说 斯 特 朗 (A.H.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Ⅱ,pp ) 在 其 讨 论 有 关 法 的 根 本 原 理 中, 结 论 的 重 点, 认 为 法 体 现 出 立 法 者 的 性 质 和 表 现, 要 求 人 生 的 状 态 和 行 为, 与 其 性 质 有 所 调 和 这 两 种 原 理, 将 要 成 为 神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研 究 中 的 重 要 基 础 1 内 容 的 分 类 圣 经 将 律 法 理 解 为 神 旨 意 的 显 现 所 有 的 自 然 工 作, 都 是 藉 着 神 意 志 所 命 定 的 法 则 而 拥 有 秩 序 而 且, 他 的 意 志 成 为 道 德 义 务 究 竟 的 基 础 律 法 的 希 伯 来 文 妥 拉 ( ) 一 词, 是 指 引 教 导 的 意 思, 指 在 道 德 宗 教 或 仪 式 等, 有 关 祭 祀 职 务 上, 奉 神 的 名 所 赐 的 教 导 和 指 引 这 个 词 的 希 腊 文 诺 模 斯 ( ), 意 味 着 风 俗 或 习 惯, 规 范 着 人 的 行 为 ; 按 其 权 威, 管 辖 所 有 的 一 切 ; 或 事 实 上, 管 辖 着 人 们 行 动 的, 都 称 为 诺 模 斯 新 约 中, 这 个 词 更 广 泛 地 被 继 续 使 用 这 在 某 些 时 候, 作 为 行 为 的 法 则 ( 不 论 是 如 何 启 示 ) 来 应 用 ; 某 些 时 候, 作 为 超 自 然 的 神 启 示 的 旨 意 ; 或 者, 作 为 圣 经 中 信 仰 和 行 为 的 法 则 有 时, 作 为 摩 西 的 五 经, 即 摩 西 的 律 法 ; 有 时, 特 别 适 用 于 道 德 的 律 法 可 是, 综 合 有 关 圣 经 中 192

193 的 所 有 律 法, 系 统 地 来 定 义 和 分 类 的 话, 神 的 律 法 为 了 普 遍 的 施 行, 是 神 意 志 的 一 般 表 现, 包 含 了 基 本 的 和 制 定 的 两 种 形 式 基 本 的 律 法 基 本 的 (elemental) 律 法, 是 为 了 理 性 和 非 理 性 受 造 物 的 要 素, 实 质 和 势 力 所 设 定 的 律 法, 由 自 然 律 和 道 德 律 所 构 成 1) 自 然 律. 自 然 律 是 神 在 物 质 宇 宙 中 的 意 志 表 现, 藉 着 物 质 的 势 力 来 施 行 自 然 律 不 是 必 然 的, 而 是 神 在 其 后 进 行 的 形 式, 其 本 身 没 有 独 立 的 目 的, 乃 是 为 了 服 事 道 德 的 秩 序 而 存 在 [ 注 ] 巴 温 说, 自 然 的 法 则 不 是 必 然 性 的 表 现, 其 背 后 是 某 种 实 有 进 行 的 秩 序 形 式 宇 宙 的 一 样 性, 蕴 涵 着 神 的 自 由 方 法 (Bawne, Theory of Thought and Knowledge,210) 以 人 力 为 主 的 宇 宙 法 则, 无 论 如 何 都 有 它 的 欠 缺, 可 以 想 像 成 全 然 不 同 的 从 宇 宙 和 其 法 则 中, 都 不 能 发 现 其 必 然 性 的 痕 迹 ( Philos of Theism,73) 塞 特 说, 自 然 不 是 必 然 的 为 什 么 一 个 海 岛 在 那 里, 东 与 西 只 有 一 海 哩? 为 什 么 玫 瑰 的 香 气 和 形 式 或 是 橘 子 的 味 道 和 颜 色 有 着 联 系 呢? 为 什 么 H2O 形 成 了 水 呢? 谁 也 不 知 道 (Seth, Hegelianism and Personality ) 马 提 纽 说, 为 什 么 一 个 媒 介 物 的 波 动 产 出 声 音, 另 一 个 媒 介 物 却 从 它 产 出 光 来? 为 什 么 在 震 动 的 速 度 中, 一 个 产 出 红 色, 另 一 个 产 出 蓝 色, 藉 着 任 何 必 然 性 的 理 由, 都 无 法 说 明 这 里 有 着 选 择 的 意 志 (Martineau, Seat of Authority,33) 布 鲁 克 斯 说, 进 化 的 哲 学 决 定 了 自 然 即, 普 遍 的 进 步, 包 含 了 归 给 进 化 的 必 然 法 则 之 信 念, 全 都 得 不 到 证 据 的 支 持 在 我 看 来 完 全 是 非 科 学 的 (Brooks, Foundations of Zoology,126) 雷 德 说, 一 些 物 质 在 其 途 中, 不 总 是 以 数 学 的 方 式 显 现 出 来, 与 其 说 物 质 的 体 系 按 着 不 变 地 法 则, 以 机 械 的 方 式 盲 目 地 屈 服 于 固 定 实 体 的 收 集, 不 如 说 因 为 藉 着 内 在 的 观 念, 显 现 出 其 变 化 的 生 命 样 式 (Ladd, Philos of Knowledge,263) 约 瑟 库 克 (Joseph Cook) 说, 自 然 的 法 则 是 神 的 习 惯 派 柏 说, 道 德 的 法 则 与 自 然 的 法 则 不 同, 道 德 的 动 作 者 采 用 理 性 自 由 的 行 事, 或 以 弃 置 的 行 动 作 为 标 准 (Pepper, Outlines of Syst.Theol.,91) 马 可 霍 普 金 斯 说, 在 道 德 法 则 中, 只 是 藉 着 惩 罚 来 施 行, 绝 不 是 靠 着 能 力, 这 是 将 道 德 的 法 则 与 物 理 的 法 则 混 淆 因 为 顺 从 绝 不 能 靠 着 能 力 产 生 或 取 得 相 反 地, 物 理 法 则 的 施 行, 完 全 靠 着 能 力 和 惩 罚 也 是 不 可 能 的 人 作 为 自 由 的 个 体, 绝 不 会 屈 服 物 理 意 义 上 的 法 则 我 们 的 意 志 虽 然 藉 着 能 力 施 行 的 法 则 得 到 自 由, 但 却 在 施 行 的 法 则 下 获 得 自 由 因 为 在 物 质 世 界 中, 拥 有 压 制 法 则 的 地 方, 不 可 能 有 自 由 当 我 们 到 达 选 择 的 境 域 时, 法 则 并 不 是 压 制 的 我 们 主 张 人 的 心 中, 拥 有 选 择 自 由 的 创 始 能 力 (Mark Hopkins, Princeton Rev. Sept.1882,190) 2) 道 德 律. 道 德 律 是 在 理 性 动 作 者 的 素 质 中, 表 现 出 神 的 意 志, 藉 193

194 着 人 的 意 志 来 施 行, 其 本 身 具 有 独 立 的 目 的, 得 到 自 然 秩 序 的 服 事 (1) 启 示 的 途 径. 神 的 道 德 律 启 示 在 我 们 本 性 的 素 质 中 更 清 楚, 或 更 明 确 的 启 示, 是 在 神 成 文 的 话 语 中 圣 经 明 确 地 教 导, 后 者 从 超 自 然 的 外 在 启 示 中 独 立 ; 前 者, 则 在 本 性 的 内 在 中, 拥 有 律 法 的 启 示 保 罗 提 到 异 教 徒 的 心 里 也 有 律 法, 强 调 他 们 的 心 中, 也 有 律 法 的 功 能, 证 明 他 们 能 够 按 着 本 性 和 素 质 的 效 能, 行 律 法 上 的 事 成 文 律 法 所 指 向 的 道 德 行 动, 异 教 徒 也 知 道 自 己 的 本 分, 这 从 他 们 的 行 动 中 可 以 得 知 如 此, 对 于 启 示 在 他 们 里 面 的 律 法, 顺 从 或 不 顺 从, 他 们 的 良 心 会 得 到 是 否 承 认 的 结 果 圣 经 中 如 此 的 教 导, 可 以 在 意 识 和 经 验 中 得 到 确 证 每 个 人 对 外 在 的 启 示 有 所 独 立, 都 会 意 识 到 正 与 邪 的 知 识 本 分 他 将 这 种 知 识 和 感 情, 在 自 己 里 面 与 理 性 的 基 础 联 结 起 来, 成 为 晓 得 展 开 理 性 的 扩 大 和 强 化 这 种 法 则 常 在 他 的 里 面, 即 或 没 有 积 极 的 义 务 和 外 在 的 启 示, 他 的 意 识 依 然 会 告 诉 他, 这 种 法 则 还 是 在 那 里 重 言 之, 我 们 道 德 义 务 的 感 性, 不 是 从 外 在 的 律 法 中 发 源, 而 是 从 我 们 本 性 的 素 质 中 有 所 联 络 这 不 是 某 些 人 物 中 之 特 殊 等 次 的 经 验, 而 是 人 类 共 同 的 经 验 有 人 的 地 方, 必 定 会 有 道 德 义 务 的 感 性 和 正 邪 两 方 的 知 识 (2) 究 竟 的 根 源. 道 德 的 根 源 有 二 有 时, 可 以 说 这 种 道 德 律 是 从 神 的 属 性 和 意 志, 以 及 人 的 性 格 和 状 态 中 引 出 来 的 可 是, 严 谨 检 验, 道 德 究 竟 的 根 源 是 由 于 神 的 属 性 神 的 属 性 反 映 出 我 们 性 质 的 法 则 律 法 镌 刻 在 我 们 的 本 性 中, 人 自 己 就 是 律 法 的 本 身 他 最 高 的 良 心 应 合 自 己 的 本 性, 这 也 是 应 合 神 的 属 性 人 就 是 人, 神 就 是 神, 这 必 要 成 为 律 法 所 启 示 的 实 有 素 质 的 原 理 宣 言 其 实 际 说, 你 要 像 神 一 样 ; 不 然, 你 就 不 能 成 为 真 正 的 人 (A.H.Strong,op.cit.,Ⅱ,p.539) 查 尔 士 贺 智 将 道 德 律 分 为 两 类, 分 成 以 神 的 属 性 为 基 础, 以 及 在 人 现 世 存 在 的 永 久 关 系 为 基 础 首 先, 以 神 属 性 为 基 础 的 律 法 类, 是 属 于 神 最 高 的 慈 爱 公 义 怜 悯 的 命 令 爱 无 论 在 何 地 何 时, 都 是 根 本 的 义 务 ; 而 骄 傲 嫉 妒 和 恶 意, 何 地 何 时 都 是 不 妥 的 这 些 律 法 对 所 有 理 性 的 受 造 物, 即 对 人 与 天 使 都 具 有 束 缚 力 这 律 法 是 绝 对 的 和 不 变 的, 律 法 的 基 准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如 果 有 某 种 变 动, 就 意 味 着 人 的 关 系 不 但 有 变 动, 连 神 的 属 性 本 身 也 会 有 所 变 动 第 二 人 在 现 世 的 存 在 中, 以 永 久 关 系 的 律 法 类 为 基 础 的 归 属, 就 是 财 产 婚 姻 和 亲 子, 或 有 关 上 下 之 间 的 义 务, 都 要 以 律 法 的 道 德 律 为 依 归 这 种 律 法 与 现 世 存 在 中 的 状 态 有 关, 这 种 关 系 持 续 地 存 在, 律 法 便 成 为 永 久 性 的 这 种 律 法 在 事 物 的 性 质 中, 是 以 适 宜 的 素 质 为 基 础 这 种 素 质 可 能 成 为 不 同 的 类 型, 如 果 在 不 同 境 遇 中, 律 法 可 能 会 失 去 应 有 的 地 位 神 所 造 的 万 物, 如 果 像 日 光 和 空 气 那 样, 为 万 人 所 共 有 那 么, 就 不 会 有 财 产 权 的 存 在 ; 人 也 可 能 像 天 使, 没 有 婚 姻 也 可 以 生 活 如 果 有 了 这 些 素 质, 今 天 普 遍 而 必 然 的 律 法, 可 能 不 会 有 多 数 的 用 途 了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Ⅲ,pp.267,268) 如 果 将 道 德 律 作 出 细 微 的 区 分, 可 以 作 出 前 记 的 两 种 分 类 可 是, 将 第 194

195 二 类 与 第 一 类 看 成 不 同 的 基 础, 并 不 妥 当 第 二 类 也 与 第 一 类 一 样, 都 是 反 映 出 神 的 属 性, 其 究 竟 的 根 源, 也 是 从 神 的 属 性 中 发 现 的 人 们 所 处 的 现 世 状 态, 即 使 成 为 其 它 的 某 种 形 态, 也 无 法 避 开 神 所 反 映 出 来 的 属 性 不 如 说 把 第 二 类 的 基 础, 看 成 比 第 一 类, 更 符 合 顺 应 神 属 性 的 要 求, 成 为 人 们 对 律 法 的 正 常 状 态 更 为 合 理 此 点 将 在 其 后 道 德 特 性 的 讨 论 时, 再 作 论 述 (3) 重 要 的 原 理. 道 德 律 是 我 们 道 德 属 性 的 基 本 律 法, 需 要 我 们 特 别 的 关 心, 这 里 所 蕴 涵 的 重 要 原 理, 吸 引 我 们 特 别 的 关 注 这 种 道 德 律 按 斯 特 朗 列 举 (A.H.Strong,op.cit.,Ⅱ,pp ) 的 一 般 法 之 含 义, 所 有 的 原 理 都 包 含 于 内 这 是 :1 神 为 立 法 主, 即 权 威 的 意 志 ;2 律 法 成 为 臣 民 的 对 象, 乃 是 道 德 的 实 有 ;3 作 为 一 般 的 命 令, 表 现 出 臣 民 道 德 素 质 的 意 志 ;4 作 为 命 令 施 行 的 权 力 ;5 作 为 义 务, 是 顺 从 的 本 分 ;6 含 有 强 制 性, 即 不 顺 从 时, 需 受 到 痛 苦 和 惩 罚 ;7 表 现 出 神 是 立 法 主 的 属 性 ;8 这 蕴 涵 其 属 性 和 调 和 的 状 态, 或 要 求 的 行 为 这 种 道 德 律 比 所 有 人 生 法 律 中 所 发 现 的 种 类, 更 拥 有 崇 高 的 特 性 可 是, 我 们 在 这 个 原 理 中, 最 终 需 要 着 重 在 两 种 道 德 律 的 解 说 即, 这 种 道 德 律 表 现 出 神 道 德 属 性 中 圣 洁 基 因 的 神 之 意 志, 要 求 人 的 正 常 状 态 是 绝 对 顺 应 他 的 圣 洁 这 两 种 原 理 的 详 细 说 明, 在 以 下 的 两 个 小 节 中, 将 会 作 出 连 续 的 陈 述 (4) 除 去 错 误 概 念 的 特 性. 道 德 律 是 神 属 性 的 写 本, 这 包 含 对 此 真 理 配 置 了 除 去 错 误 概 念 的 特 性 1 不 是 专 制 的, 道 德 律 不 是 专 制 的 ; 也 不 是 专 制 意 志 的 产 物 这 律 法 所 流 露 出 来 的 意 志, 是 神 属 性 的 启 示 即, 这 律 法 的 本 身, 不 可 能 有 莫 衷 一 是 或 棱 两 可 的 这 种 律 法 不 是 从 专 制 的 意 志 开 始, 如 同 其 他 懦 弱 理 论 的 典 型, 作 成 了 敬 虔 的 结 果 而 是 以 最 大 的 幸 福 为 目 的, 制 定 成 文 的 法 律 理 论 所 有 的 样 式, 都 是 以 公 义 来 作 为 理 论 的 标 准 2 不 是 暂 时 的, 道 德 律 不 是 暂 时 的, 不 是 为 了 处 理 应 急 的 情 况 而 制 定 的 这 种 律 法 不 是 神 的 一 时 兴 起 或 是 他 暂 时 的 意 念 显 现, 乃 是 他 根 本 属 性 的 启 示 索 福 克 勒 斯 的 安 提 戈 涅 (Sophocles Antigone) 之 伟 大 演 说, 向 我 们 显 出 了 律 法 的 这 种 概 念 神 的 众 子 虽 然 没 有 写 下 法 度, 但 他 们 都 是 确 实 的 他 们 没 有 一 个 是 为 了 今 天 和 明 天, 而 是 永 远 的 活 着 3 不 是 消 极 的, 道 德 律 不 是 消 极 的, 律 法 不 只 是 为 了 禁 止, 因 为 积 极 地 来 应 合 神 的 属 性, 乃 是 律 法 最 深 层 的 要 求 十 条 诫 命 中, 似 乎 大 部 分 是 采 取 了 消 极 的 形 式, 但 众 所 周 知 的 事 实, 目 的 是 为 了 阻 止 他 们 的 行 动, 因 为 人 的 心 里 拥 有 罪 恶 的 倾 向 在 各 个 诫 命 的 境 遇 中, 考 察 所 接 触 的 道 德 论 题 的 领 域, 在 消 极 禁 止 的 背 面, 蕴 涵 着 为 了 积 极 行 动 的 命 令 4 不 是 部 分 的, 道 德 律 不 只 是 对 人 实 有 的 一 部 分 作 出 发 言, 而 是 对 着 类 似 神 的 人, 要 求 他 的 所 有 思 想 和 行 动 身 体 和 灵 魂 都 要 纯 洁 律 法 既 然 是 195

196 由 神 的 属 性 而 来, 就 要 求 人 对 于 神 的 属 性 作 出 应 合 未 达 到 灵 魂 完 全 的 纯 全 和 身 体 的 完 全 健 康, 是 对 神 属 性 的 欠 缺 5 没 有 外 在 的 恐 惧, 所 有 积 极 的 法 律 制 定, 只 是 表 现 出 实 有 底 面 不 成 文 法 的 不 完 全, 这 个 ( 道 德 律 ) 对 外 在 的 行 为, 却 没 有 充 足 的 恐 惧 感 因 为 对 神 律 法 的 误 解, 就 会 与 恐 惧 的 法 制 有 了 混 淆 保 罗 将 律 法 与 这 种 表 现 的 独 立, 采 取 了 比 较 更 为 宽 广 的 见 解 ( 罗 2:14 15) 6 不 是 内 在 的 意 识, 道 德 律 不 限 制 在 人 的 意 识 范 围 之 内 与 我 们 肉 体 实 有 的 法 则 一 样, 不 论 我 们 是 否 认 识 道 德 律, 它 是 依 然 存 在 的 如 同 我 们 因 着 无 知 和 否 认, 不 能 废 止 生 理 的 法 则 ; 不 会 因 着 我 们 的 否 定 或 顺 从, 而 除 去 在 我 们 上 面 的 神 的 掌 权 ( 诗 2:1-4) 7 不 是 地 域 性 的, 道 德 律 不 是 地 域 性 的, 不 局 限 于 某 些 地 区 因 为 任 何 道 德 的 受 造 物, 都 无 法 使 自 己 的 存 在 避 开 神 的 管 辖, 或 与 神 的 类 似 相 背, 避 开 必 然 的 痛 苦 和 破 灭 道 德 律 刻 在 每 个 人, 以 及 每 个 道 德 实 有 的 素 质 里, 不 会 有 地 域 的 区 别 如 同 对 罗 马 皇 帝 犯 罪 的 人, 他 是 无 法 避 开 全 帝 国 的 监 狱 ; 作 为 神 的 道 德 受 造 物, 无 法 避 开 这 种 道 德 律 的 管 治 权 8 是 不 会 变 更 的, 道 德 律 是 不 可 能 变 更 或 修 正 的 这 律 法 表 现 出 神 不 变 的 属 性, 要 求 调 节 其 臣 民 的 才 能, 并 没 有 什 么 等 级 的 移 动 不 会 因 着 神 属 性 的 要 求, 因 人 无 法 应 酬 而 降 低 标 准 另 一 方 面, 那 枯 干 了 一 只 手 的 人, 听 到 主 耶 稣 吩 咐 他 伸 出 手 来 的 命 令 时, 如 果 他 因 手 枯 干 而 拒 绝 伸 手, 就 无 法 免 其 责 任 神 以 自 己 属 性 为 基 础 的 道 德 律, 不 会 因 着 人 的 情 况 而 有 所 变 更 (5) 人 性 的 理 想. 神 的 道 德 律 是 人 性 的 理 想 如 同 前 记, 创 造 主 与 受 造 物 之 间 有 着 永 远 必 然 的 关 系, 神 以 无 限 圣 洁 和 谐 的 条 件, 以 律 法 要 求 受 造 物 完 全 圣 洁 ; 律 法 在 人 有 限 的 属 性 中, 使 需 求 道 德 的 人, 在 自 由 的 属 性 中, 使 需 求 的 理 想, 在 适 合 的 性 向 中 发 展 [ 注 ] 作 为 有 限 的 人 需 要 律 法, 如 同 火 车 需 要 轨 道 火 车 离 开 轨 道, 不 是 自 由, 而 是 自 取 毁 灭 作 为 自 由 实 有 的 人, 需 要 道 德 律 他 不 只 是 藉 着 物 质 的 势 力, 成 为 管 理 的 自 动 装 置 而 且, 不 是 必 然 的 受 造 物 他 持 有 对 正 确 的 事 物 发 出 良 心 的 命 令, 拥 有 选 择 或 弃 置 的 意 志 ; 他 真 实 的 尊 严 和 天 赋 使 他 能 够 实 现 自 由 人 作 为 进 步 的 实 有, 是 理 性 的 ; 需 要 无 限 的 成 就 标 准, 以 及 无 限 的 推 动 或 驱 使 他 前 进 的 目 的, 他 的 这 种 目 的 从 神 的 圣 洁 中 得 以 发 现 如 此, 神 的 道 德 律 拥 有 崇 高 和 广 大 的 要 求, 这 将 在 下 文 的 几 个 题 目 中 来 详 论 制 定 的 律 法 制 定 的 律 法 (enacted law) 在 公 布 的 规 律 中, 是 神 意 志 的 表 现, 可 以 分 成 道 德 的 仪 式 的 和 国 家 的 三 种 类 型 1) 道 德 的 律 法. 道 德 的 律 法 是 基 本 道 德 律 的 成 文 纲 要, 特 别 是 在 人 生 196

197 的 境 况 中 作 为 权 威 的 应 用 在 出 20:1-17; 太 22:37-40 的 经 文 中, 第 一 藉 着 摩 西 公 布 了 十 诫 命 ; 第 二 藉 着 基 督 公 布 了 律 法 和 先 知 总 纲 的 两 大 诫 命 对 此 律 法 的 详 解, 将 会 在 第 3 节 的 十 诫 命 的 解 说 中 展 开 [ 注 ] 斯 特 朗 将 此 道 德 律 的 分 类, 以 太 5:48 的 所 以 你 们 要 完 全, 象 你 们 的 天 父 完 全 一 样 的 话 语, 以 及 将 太 5-7 章 的 登 山 宝 训 编 入 其 内 (A.H.Strong,op.cit.,p.545) 道 德 律 法 的 内 容, 若 以 这 种 方 式 来 扩 大, 约 13:34 的 新 命 令, 也 应 该 追 加 其 内 可 是, 按 我 们 的 见 解, 摩 西 的 十 诫 命 与 基 督 的 两 大 诫 命, 充 足 地 制 定 了 道 德 教 训 的 纲 要 其 它 重 要 的 道 德 教 训, 都 是 对 此 纲 要 的 说 明, 或 是 可 以 看 成 表 现 其 背 景 的 基 本 道 德 律 2) 仪 式 的 律 法. 此 律 法 是 藉 着 摩 西 制 定 的 这 种 基 本 的 律 法 是 对 被 拣 选 的 以 色 列 百 姓, 为 了 初 期 的 灵 性 训 练 所 启 示 的, 割 礼 献 祭 区 别 食 物 的 洁 净 和 不 洁, 节 期 和 月 朔 特 定 的 日 子 和 年 份, 以 及 外 在 的 仪 式 和 礼 仪 等 实 例 这 些 律 法 按 着 重 要 的 目 的 和 正 当 的 理 由 被 制 定 例 如, 利 未 记 的 律 法, 不 准 摸 死 人 的 骨 头 ( 民 19:16) 这 是 摩 西 律 法 中 的 洁 净 之 礼, 以 及 各 种 的 献 祭 与 各 样 的 惩 罚, 同 样 表 现 出 神 的 圣 洁 与 罪 和 死 亡 的 隔 离 (A.H.Strong,ibid,p.546) 可 是, 这 些 律 法 与 永 久 道 德 义 务 的 命 令 有 所 不 同, 这 种 律 法 的 约 束 力, 只 对 直 接 承 受 的 百 姓, 或 只 到 神 所 命 定 的 期 间 这 种 礼 仪 的 律 法 因 着 基 督 属 灵 的 完 成, 废 止 了 外 在 的 诸 多 仪 式, 将 相 对 于 有 瑕 疵 的 祭 物 ( 牛 羊 ), 换 成 了 更 美 的 基 督 ( 弗 2:15; 来 8:6-7) 新 约 来 临 以 后, 如 果 继 续 持 守 旧 约 ( 的 礼 仪 ), 那 就 好 像 夏 季 穿 冬 衣, 或 成 年 穿 童 装, 是 不 合 宜 的 (Fisher, Nature and Method of Revelation,90p hx) 3) 国 家 的 律 法. 这 类 的 律 法 是 为 了 被 拣 选 的 以 色 列 百 姓 现 世 的 关 系, 或 是 为 了 施 行 调 解 社 会 的 状 态, 神 藉 着 摩 西 制 定 了 以 色 列 神 政 国 家 的 国 法 这 种 神 政 国 家 的 裁 判 法 和 民 事 法 属 于 这 种 分 类, 包 括 财 产 的 分 配 夫 妇 的 义 务, 以 及 对 惩 罚 犯 罪 的 规 定 等 法 律 此 法 是 以 公 义 和 公 平 的 一 般 原 则, 应 用 于 希 伯 来 百 姓 的 特 殊 状 况 这 些 法 规 使 人 们 在 预 想 的 状 况 中 受 到 制 约, 如 果 那 种 状 况 有 所 变 化 时, 制 约 就 将 终 止 犯 罪 的 惩 罚 无 论 在 何 处, 虽 然 总 是 有 其 正 当 性, 但 对 惩 罚 的 种 类 和 程 度, 将 会 随 着 社 会 变 化 的 状 况 有 所 不 同 虽 然 帮 助 穷 人 始 终 都 是 正 当 的, 但 是 在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样 式 上, 可 以 按 着 时 代 和 国 家 来 适 应 不 同 的 样 式, 可 以 在 不 同 的 时 候, 或 不 同 的 地 方 来 应 用 因 此, 应 用 于 旧 约 时 代 希 伯 来 人 们 的 特 异 状 况,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在 旧 有 的 经 纶 过 去 时, 其 制 约 也 将 终 止 [ 注 ] 旧 约 中 的 某 些 律 法, 很 难 分 清 属 于 上 述 的 那 种 分 类 因 此, 那 些 是 否 是 我 们 还 要 遵 守 的 义 务, 很 难 作 出 判 定 在 教 会 历 史 中, 因 着 这 种 观 点 上 的 错 误, 有 过 奇 特 的 事 件, 诚 然 是 慨 叹 的 事 教 会 与 政 府 的 联 合, 官 吏 干 涉 宗 教 的 事 务, 成 为 遭 受 逼 迫 的 理 197

198 论 这 在 引 用 圣 经 的 权 威, 将 适 用 于 希 伯 来 百 姓 暂 时 的 关 系 律 法, 变 更 转 移 成 基 督 徒 关 系 的 依 据 希 伯 来 人 的 王 是 十 诫 命 两 块 石 版 的 守 护 者, 有 义 务 镇 压 偶 像 的 崇 拜 和 虚 假 的 宗 教, 这 又 被 推 论 成 基 督 教 掌 权 者 的 义 务 因 为 撒 母 耳 杀 死 了 亚 甲, 所 以 推 论 基 督 教 对 异 端 者, 应 该 如 此 另 一 方 面, 旧 约 某 些 裁 判 的 律 法, 适 用 于 人 们 永 久 的 关 系 因 此, 需 要 人 们 永 久 的 遵 守, 但 许 多 人 认 为 那 是 旧 有 特 异 的 经 纶, 而 拒 绝 遵 守 那 些 有 关 婚 姻 和 杀 人 死 刑 的 某 些 律 法, 对 于 旧 约 的 某 些 裁 判 律 法, 今 天 是 否 有 效 的 问 题, 以 及 如 何 来 作 出 决 定? 我 们 的 回 答 是 : 第 一 其 权 威 的 继 续, 如 果 在 新 约 中 被 认 定, 那 就 有 效 ; 第 二 无 论 任 何 律 法, 其 理 由 或 根 据, 如 果 是 永 久 性 的, 其 律 法 的 本 身, 就 是 永 久 的 制 定 的 律 法, 不 论 是 道 德 的 仪 式 的 或 国 家 的, 都 是 对 基 本 律 法 的 再 启 示, 其 分 类 在 道 德 上, 只 有 直 接 和 间 接 的 区 别, 有 效 的 期 间 是 永 久 或 暂 时 的 差 异 而 已 因 着 人 类 语 言 的 不 完 全, 所 制 定 的 基 本 律 法, 从 其 内 容 和 含 义 的 本 身 是 难 以 表 现 的 启 示 的 目 的, 不 是 为 了 陈 述 我 们 义 务 的 体 系 圣 经 为 了 实 际 行 动 规 则 的 外 在 样 式, 不 是 完 成 的 法 典, 而 是 大 体 上, 伴 随 着 列 出 来 的 时 机 教 训, 以 及 重 要 原 则 的 叙 述 因 此, 我 们 对 于 实 际 行 动 的 规 则, 要 按 着 实 有 的 法 则, 就 是 从 神 的 属 性, 藉 着 道 德 理 想 的 发 现, 来 详 细 解 释 制 定 的 律 法 2 要 求 的 广 告 如 同 上 述, 神 的 道 德 律 法, 起 因 于 神 圣 洁 意 志 的 表 现, 是 对 人 类 道 德 属 性 赋 予 的 理 想, 具 有 最 为 广 泛 和 最 为 崇 高 的 要 求 1) 要 求 的 广 大. 神 的 律 法 要 求 是 广 大 的 (1) 全 然 包 含 性. 这 律 法 永 远 在 我 们 的 上 面, 与 我 们 的 过 去 现 在 和 未 来 都 有 关 系 这 在 我 们 的 思 维 中, 是 对 每 样 罪 的 禁 止 ; 是 对 思 维 中 所 有 道 德 的 命 令 对 消 极 的 无 为, 以 及 积 极 的 犯 行 都 要 定 罪 ( 诗 119:96; 罗 3:23; 雅 4:17) (2) 精 神 性 的. 不 但 命 令 正 义 的 言 语 和 行 动, 并 且 奖 励 正 义 的 性 向 和 状 态 不 但 是 神 要 求 人 的 事 奉, 其 目 的 也 与 神 内 在 属 性 的 圣 洁 一 致 ( 太 5: 22 28; 可 12:30 31; 林 后 10:5; 弗 5:1; 彼 前 1:16) 2) 要 求 的 崇 高. 神 律 法 的 要 求 是 崇 高 的 (1) 完 全 的 爱. 神 的 律 法 对 理 性 的 受 造 物, 要 求 他 有 道 德 的 品 性 和 行 为, 完 全 地 顺 从 并 爱 慕 神 的 属 性 和 意 志 要 求 : 你 要 尽 心 尽 性 尽 意 尽 力 爱 主 你 的 神 要 爱 人 如 己 ( 可 12:30 31) 这 是 神 对 人 完 全 之 爱 的 要 求, 是 与 神 的 属 性 完 全 一 致 ; 要 我 们 用 全 然 的 圣 洁 来 事 奉 他, 包 括 对 他 意 志 完 全 的 服 从 这 是 律 法 最 崇 高 的 要 求, 就 是 对 天 使 和 已 经 成 圣 的 圣 徒, 也 不 可 能 提 出 比 这 种 更 高 的 道 德 要 求, 198

199 (2) 完 全 地 遵 守. 神 律 法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是 无 法 除 外 的, 而 都 要 遵 守, 因 为 凡 遵 守 全 律 法 的, 只 在 一 条 上 跌 倒, 他 就 是 犯 了 众 条 ( 雅 2:10) 即, 神 要 求 对 他 的 律 法 完 全 的 顺 从 能 够 完 全 顺 从 如 此 广 泛 和 崇 高 的 神 律 法 之 要 求, 也 只 有 人 在 最 初 没 有 丧 失 神 的 形 像 时 方 有 可 能 对 最 初 的 人, 提 出 得 到 生 命 的 方 法 但 随 着 人 的 犯 罪, 失 去 了 神 的 形 像 和 完 全 的 顺 从 律 法 对 于 罪 人, 使 他 理 解 和 发 现 罪 的 真 正 性 质 堕 落 的 人, 无 论 是 谁, 在 神 的 律 法 面 前, 只 有 感 到 罪 责 和 污 染 的 罪 疚 感 即 使 肆 无 忌 惮 的 犯 罪 灵 魂, 在 没 有 完 全 泯 灭 他 的 良 心 和 感 觉 时, 就 会 意 识 到 自 己 内 心 罪 的 丑 恶 和 污 秽, 将 会 招 来 神 公 义 的 震 怒 和 当 得 的 惩 罚 第 二 节 十 诫 十 诫 命 是 神 道 德 律 法 的 摘 要, 藉 着 对 此 的 考 察, 可 以 解 读 全 部 道 德 律 法 的 要 义 韦 斯 敏 斯 德 小 要 理 问 答 (40 41) 说 到 : 神 起 初 启 示 人 叫 他 顺 从 的 法 则, 就 是 道 德 的 律 法 ( 罗 2:14 15) 这 种 道 德 的 法 则, 简 略 地 包 含 在 十 诫 命 ( 申 10:4; 太 19:17) 的 宣 布 中 本 节 中 对 十 诫 命 的 考 察, 大 部 分 是 按 照 小 要 理 问 答 和 具 礼 仁 (J.C.Crane) 博 士 的 系 统 神 学 ( 第 三 篇, 章 ) 来 进 行 1 重 要 性 圣 经 中 很 多 的 话 语, 为 什 么 只 有 这 几 节, 比 其 它 的 经 文 更 为 优 越 和 富 有 权 威, 而 被 选 成 标 准 呢? 如 果 把 登 山 宝 训, 作 为 基 督 徒 伦 理 和 宗 教 义 务 的 基 础, 岂 不 更 好 吗? 以 下 几 点, 可 作 对 此 的 答 辩 1) 独 特 的 公 布. 神 公 布 十 诫 命 所 使 用 的 独 特 方 式, 对 此 构 成 优 越 的 权 威 1 十 诫 命 是 神 用 指 头 写 的, 交 给 摩 西 ( 出 31:18,34:28); 2 神 在 圣 会 中 藉 着 摩 西 为 代 表, 将 话 传 给 以 色 列 百 姓 ( 出 19:14 20); 3 神 在 雷 声 闪 电 密 云 中, 向 以 色 列 百 姓 说 话 ;4 十 诫 命 被 写 在 石 版 上, 圣 经 中 其 它 的 地 方, 绝 没 有 类 似 的 记 录 ( 申 5:22) 仪 式 的 律 法 和 国 家 的 律 法, 虽 是 藉 着 摩 西 公 布 的, 但 却 没 有 按 这 种 方 式 来 记 录 2) 独 特 的 保 管. 记 录 在 石 版 上 的 十 诫, 象 征 神 的 属 性 旨 意 和 全 律 法, 放 在 至 圣 所 的 约 柜 中 保 管 ( 出 25:16 21; 申 10:2), 约 柜 里 虽 有 盛 吗 哪 的 金 罐 子 和 亚 伦 发 过 芽 的 杖, 但 十 诫 的 石 版 却 更 具 意 义 从 两 块 石 版 被 称 为 约 版, 成 为 约 柜 本 身 名 称 的 原 因, 就 可 知 晓 ( 来 9:4) 十 诫 在 其 保 管 的 方 式 上, 也 是 独 特 的 3) 独 特 的 包 含. 十 诫 有 着 包 含 广 泛 上 的 独 特 基 督 在 登 山 宝 训 中, 也 199

200 以 十 诫 为 基 础 来 解 释 神 的 旨 意 而 且, 他 对 有 关 诫 命 的 质 问 时, 清 楚 地 以 十 诫 的 概 括 来 作 回 答 ( 太 22:37-40; 可 10:19), 并 以 这 两 条 ( 十 诫 中 的 两 个 部 分 ) 为 律 法 和 先 知 道 理 的 总 纲 即 在 这 里 面, 神 已 经 具 体 地 启 示 出 对 人 生 所 有 的 旨 意 主 又 说, 人 若 如 此 行, 就 必 活 着 ( 路 10:25-28) 因 此, 在 神 的 所 有 话 语 中, 特 别 是 十 诫 概 括 了 圣 经 中 所 有 道 德 的 教 训 人 生 其 它 的 所 有 本 分 和 义 务, 也 间 接 地 包 含 在 这 十 项 指 示 中 对 于 神 的 旨 意, 在 十 诫 命 以 外 的 其 它 启 示 中, 也 会 知 道 自 己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可 是, 其 它 地 方 所 记 录 的 每 个 特 种 命 令, 都 能 与 那 ( 十 诫 ) 命 令 中 的 某 项 有 所 关 联, 因 此, 如 果 按 着 完 全 顺 从 十 诫 的 精 神, 就 能 完 全 顺 从 律 法 (Charles Hodge,op.cit.,Ⅲ,p.271) 4) 独 特 的 性 格. 十 诫 的 教 训 不 是 单 独 的 命 令, 而 是 道 德 性 的 ; 不 是 地 区 性 的, 而 是 世 界 性 的 ; 不 是 暂 时 性 的, 而 是 永 久 不 变 性 的 而 且, 这 些 命 令 不 是 消 极 的, 而 是 积 极 的 ; 对 象 不 是 部 分 的, 而 是 整 体 的, 这 些 目 标 都 是 在 人 生 的 性 质 以 上 即, 上 文 第 2 节 中, 举 论 的 道 德 律 的 特 性, 都 归 属 于 十 诫 之 中 这 种 特 性, 对 于 十 诫 命 的 优 越 权 威 作 出 证 言 2 解 释 的 原 理 十 诫 命 是 神 意 志 的 启 示 摘 要, 这 里 面 蕴 涵 了 成 文 教 训 以 上 的 要 义, 因 为 关 系 到 所 有 道 德 的 价 值 和 本 分 的 义 务 在 所 有 的 境 遇 中, 有 些 诫 命 多 数 都 包 含 在 从 属 和 特 种 的 本 分 的 义 务, 以 及 涵 盖 了 某 种 广 泛 本 分 的 义 务 原 理 因 此, 十 诫 不 但 作 为 人 们 外 在 行 动 的 法 律 和 考 察 的 标 准, 也 作 为 神 的 律 法, 解 释 关 系 人 们 的 心 里 和 思 想 再 者, 如 果 想 要 晓 得 这 些 诫 命 中 所 包 含 的 所 有 要 义, 只 有 藉 着 正 当 原 理 的 解 释, 方 有 可 能 神 学 者 们 为 了 解 释 这 些 诫 命, 曾 多 方 寻 求 提 出 相 当 的 原 理 依 据 列 出 几 点 重 要 的 原 理, 略 解 如 下 : 1) 内 在 的 监 察. 律 法 是 属 灵 的 ( 罗 7:14), 这 不 但 是 人 生 的 行 动, 也 干 涉 到 人 心 的 意 向 和 欲 望 即, 不 但 是 人 的 外 在, 也 监 察 到 人 的 内 心 从 基 督 的 登 山 宝 训, 以 及 对 法 利 赛 人 的 指 责 中, 可 以 看 出 他 的 判 断 扩 大 到 人 的 思 想 和 动 机 他 将 动 怒 连 于 杀 人, 淫 念 牵 涉 到 奸 淫 ; 保 罗 宣 布 贪 心 就 和 拜 偶 像 一 样 因 为 神 是 灵, 不 是 按 着 人 的 外 在 来 作 判 断, 而 是 按 着 人 的 内 心 来 作 判 定 他 喜 爱 的 是 内 里 诚 实 ( 诗 51:6), 连 心 中 的 思 念 和 主 意 都 能 辨 明 ( 来 4:12) 2) 要 求 完 全 顺 从. 律 法 的 本 身 是 完 全 的, 所 以 要 求 人 完 全 顺 从 ( 彼 前 1:15; 太 5:48) 前 节 中 已 经 说 过, 律 法 要 以 完 全 的 爱 来 顺 从 ( 可 12: 30 31), 需 要 全 部 遵 守 ( 雅 2:10) 3) 代 表 的 原 理. 在 各 种 命 令 中, 重 要 的 义 务 和 罪 责, 可 以 说 是 以 各 种 比 较 小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来 作 为 罪 的 代 表 这 些 本 分 和 义 务, 以 及 所 有 的 罪, 都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包 含 在 这 些 命 令 或 禁 令 中 客 观 的 行 动, 以 他 关 系 的 所 200

201 有 属 性 为 代 表 ; 在 他 的 处 事 中, 按 其 属 性 来 禁 止 或 奖 励 因 此, 主 耶 稣 对 有 关 杀 人 的 命 题, 禁 止 人 的 动 怒 和 污 辱 的 言 辞, 反 对 危 害 人 类 安 全 和 幸 福 的 所 有 犯 罪, 或 是 危 及 他 人 的 安 全 和 幸 福 为 了 他 人 的 健 康, 要 尽 到 自 己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这 些 都 包 含 在 第 六 诫 命 中 其 他 的 诫 命 也 是 包 含 广 泛 4) 对 句 的 原 理. 对 某 些 种 类 的 责 任 和 命 令, 明 确 包 含 了 对 相 对 种 类 的 罪 之 禁 令 应 许 包 含 了 警 告, 要 作 包 括 了 不 要 作 禁 止 对 他 人 生 命 和 财 产 的 损 伤, 包 括 含 努 力 保 护 他 们 生 命 和 财 产 的 义 务 例 如, 第 六 诫 命 包 含 了 保 护 邻 舍 的 生 命 和 安 全 保 障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不 可 杀 人, 意 味 着 要 把 你 的 邻 舍, 从 死 亡 中 救 出 来 的 意 思 5) 关 联 的 原 理. 禁 止 某 种 事 时, 必 然 禁 止 与 此 事 相 关 的 方 式 即, 不 但 禁 止 事, 也 禁 止 方 法 而 且, 对 这 一 方 面 的 同 时, 也 对 另 一 方 面 赋 予 应 有 的 责 任 ; 就 是 对 前 者 的 同 时, 后 者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也 包 含 其 内 例 如, 双 亲 对 于 子 女, 子 女 对 于 双 亲, 彼 此 都 要 尽 到 应 有 的 本 分 和 责 任 6) 先 后 和 优 劣. 对 于 神 的 义 务, 先 于 对 于 人 的 义 务 ; 第 一 块 石 版, 优 于 第 二 块 石 版, 而 且, 有 其 先 后 ( 路 14:26; 太 5:37; 徒 4:19; 弗 6: 1) 当 神 的 权 柄 与 人 的 权 威 冲 突 时, 后 者 必 定 要 让 位 于 前 者 再 者, 道 德 的 义 务 比 单 纯 的 仪 式 义 务 优 越, 生 命 的 保 护 比 礼 拜 和 安 息 日 的 命 令 更 为 优 越 ( 太 12:2; 箴 21:3) 可 是, 向 着 神 或 国 家 的 忠 诚, 都 比 保 护 个 人 的 生 命 优 越 7) 恒 久 与 间 断. 禁 令 总 是 禁 止 的, 命 令 对 正 当 的 对 象 总 是 有 效 不 可 杀 人 是 恒 久 的 义 务 [ 神 的 命 令, 在 国 家 的 行 动 中 除 外 ], 而 孝 敬 父 母 却 是 将 我 们 尊 敬 的 对 象, 与 其 他 的 人 拥 有 关 系 时, 方 才 有 效 8) 永 久 不 废. 道 德 律 法 的 权 威 是 永 久 的, 基 督 并 没 有 将 此 废 去 1 道 德 律 是 有 关 神 的 旨 意 和 属 性 的 完 全 说 明, 并 没 有 废 去 ;2 基 督 是 此 律 法 的 共 同 制 定 者 ( 徒 7:38);3 神 禁 止 对 此 有 所 加 添 和 删 减 ( 申 4:2, 12:32);4 主 耶 稣 教 导 这 些 内 涵, 不 会 改 变 而 都 要 成 全 ( 太 5:17) 3 十 诫 命 的 划 分 西 乃 山 上 赐 下 的 两 块 石 版, 所 记 录 下 来 的 律 法, 圣 经 中 反 复 地 常 以 十 句 话 或 十 条 诫 来 称 呼 ( 出 34:28; 申 4:13,10:4), 律 法 的 内 容 毫 无 疑 义 地 是 十 句 截 然 不 同 的 教 导 这 种 道 德 义 务 的 概 要, 是 神 与 他 被 拣 选 立 约 的 百 姓 之 间, 包 含 的 严 肃 协 定 之 根 本 原 理, 在 圣 经 中 称 为 立 约 这 又 是 证 明 有 关 人 性 和 思 想 行 为 的 神 之 旨 意, 更 常 称 谓 的 是 证 据 十 诫 命 以 稍 微 不 同 的 形 式 出 现, 本 来 的 形 式 是 在 出 埃 及 记 20 章 中, 另 一 种 形 式 是 在 申 命 记 5:6-21 中 发 现 两 个 形 式 中 主 要 的 差 异 是 : 第 一 在 出 埃 及 记 中, 有 关 安 息 日 的 命 令, 是 纪 念 神 创 造 以 后, 第 七 日 的 安 息 ; 而 申 命 记 是 有 关 神 将 他 的 百 姓, 从 埃 及 救 出 的 宣 告 第 二 有 关 不 可 贪 心 的 201

202 命 令, 在 出 埃 及 记 中 是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房 屋, 也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妻 子, 在 这 两 句 话 中, 都 是 用 了 贪 恋 ( ) 而 在 申 命 记 中 的 命 令, 则 是 不 可 贪 恋 ( ) 人 的 妻 子, 也 不 可 贪 图 ( ) 人 的 房 屋 这 里 用 了 两 个 不 同 的 词 因 为 圣 经 中 十 诫 命 的 总 数 和 词 语, 在 每 个 诫 命 中 没 有 附 加 号 码, 所 以 就 有 不 同 的 样 式 和 区 分 犹 太 人 初 期 将 出 20:2, 我 是 耶 和 华 你 的 神, 曾 将 你 从 埃 及 地 为 奴 之 家 领 出 来 作 为 第 一 诫 命 来 认 定 而 且, 将 除 了 我 以 外, 你 不 可 有 别 的 神 与 不 可 为 自 己 雕 刻 偶 像 联 合 起 来, 作 为 第 二 诫 命 奥 古 斯 丁 和 其 后 的 罗 马 教 会, 包 括 路 德 教 会, 虽 然 将 第 一 诫 命 和 第 二 诫 命 联 合 起 来, 与 犹 太 人 作 相 同 的 观 点, 但 却 将 第 十 诫 分 开, 使 他 们 的 观 点 有 所 不 同 奥 古 斯 丁 将 申 命 记 经 文 中 的,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妻 子 作 为 第 九 诫 命, 将 不 可 贪 图 人 的 房 屋 田 地 仆 婢 牛 驴, 并 他 一 切 所 有 的 作 为 第 十 诫 命 可 是, 罗 马 教 会 却 将 出 埃 及 记 中 的,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房 屋, 看 成 第 九 诫 命, 将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妻 子 仆 婢 牛 驴, 并 他 一 切 所 有 的 看 成 第 十 诫 命 十 诫 命 排 列 的 第 一 方 式 是 由 约 瑟 夫 斐 罗 俄 利 根 等 采 用, 得 到 希 腊 教 会 的 接 纳, 直 到 奥 古 斯 丁 时, 被 罗 马 教 会 接 纳 这 种 方 法 在 宗 教 改 革 时 代 被 改 革 宗 采 用, 几 乎 得 到 近 代 神 学 者 的 全 数 裁 可 按 此 方 法, 第 一 诫 命 是 禁 止 对 假 神 的 礼 拜 ; 第 二 诫 命 是 对 神 的 礼 拜 不 可 使 用 偶 像 ; 对 于 不 可 贪 心, 作 为 一 个 诫 命 来 看 待 十 诫 命 的 两 块 石 版, 普 遍 地 承 认 其 中 之 一, 包 含 了 我 们 对 神 有 关 义 务 的 教 训, 另 一 块 是 我 们 对 人 类 有 关 义 务 的 教 训 斐 罗 认 为 第 五 诫 命 的 孝 敬 父 母, 与 其 看 成 道 德 的 义 务, 不 如 看 成 宗 教 的 义 务 ; 在 各 块 石 版 上, 各 排 列 了 五 条 诫 命 将 第 一 诫 命 和 第 二 诫 命 联 合 起 来, 将 第 十 诫 命 一 分 为 二 的 人 们, 认 为 第 一 块 石 版, 记 录 了 三 条 诫 命, 第 二 块 石 版 记 录 了 七 条 诫 命 按 上 述 的 第 三 种 方 法, 第 一 块 石 版 记 录 了 四 条 诫 命, 而 第 二 块 记 录 了 六 条 诫 命 对 抗 这 种 配 置 的 唯 一 异 议, 是 基 础 于 数 字 的 象 征, 因 为 在 犹 太 人 中 三 与 七 是 神 圣 的, 而 四 与 六 却 不 是 那 样 [ 注 ] 改 革 宗 配 置 方 法 的 正 当 性 : 第 一 对 于 其 它 的 神 和 有 关 偶 像 的 诫 命, 要 看 成 截 然 不 同 的 诫 命 理 由 1 在 十 诫 命 的 陈 述 中, 当 介 绍 新 的 禁 止 诫 命 时, 使 用 了 你 不 可 的 表 现 方 式 ( 只 有 第 十 诫 命 算 是 例 外, 用 了 两 次 这 样 的 表 现 ), 你 不 可 有 别 的 神 之 诫 命, 与 不 可 为 自 己 雕 刻 偶 像 的 诫 命, 都 是 以 这 种 方 式 来 表 现 2 禁 止 的 事 物 虽 然 在 性 质 上 有 所 不 同, 但 对 其 它 神 的 事 奉 与 对 神 的 礼 拜 中 使 用 偶 像, 彼 此 不 是 相 同 的 事 因 此, 这 可 以 看 成 两 个 不 同 的 禁 令 3 犹 太 人 将 前 记 的 两 项 看 成 彼 此 不 同 的 事 务, 各 自 定 下 了 严 重 的 惩 罚 第 二 第 十 诫 命 不 可 一 分 为 二 圣 经 确 言 诫 命 是 十 条, 对 于 其 它 神 的 禁 令 和 有 关 偶 像 的 禁 令, 如 果 各 是 一 条 诫 命, 那 么, 有 关 贪 心 的 禁 令, 就 不 可 能 分 成 两 个 不 但 如 此, 202

203 对 于 有 关 贪 心 的 禁 令, 如 果 找 藉 口 分 成 两 个, 也 只 有 按 着 申 命 记 的 顺 序 才 能 产 生 申 命 记 将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妻 子 之 禁 令, 放 在 不 可 贪 图 人 的 房 屋 田 地 仆 婢 牛 驴, 并 他 一 切 所 有 的 禁 令 的 前 面 若 按 它 的 顺 序 时, 两 种 贪 心 在 性 质 上 不 同, 可 以 找 出 某 种 理 由, 分 成 两 个 禁 令 可 是, 以 出 埃 及 记 中 的 顺 序 来 看,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房 屋 的 禁 令 在 先, 而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妻 子 的 禁 令 在 后, 因 为 贪 恋 人 的 房 屋 和 妻 子 都 是 贪 心, 在 禁 令 的 性 质 上 相 同, 没 有 将 其 分 成 两 个 诫 命 的 理 由 可 是, 出 埃 及 记 中 的 顺 序, 可 以 成 为 权 威 的 论 证 1 那 里 记 录 的 律 法, 不 但 在 年 代 上 是 首 次, 而 是 在 西 乃 山 上 庄 严 地 赐 下 2 申 命 记 中 出 现 的 变 异, 是 在 并 不 重 要 的 细 节 上, 如 果 那 里 贪 心 对 象 的 顺 序, 在 解 释 上 关 系 到 重 大 的 事 件, 却 很 难 说 明 其 理 由 因 此, 那 种 变 异 没 有 什 么 其 它 的 意 义 3 不 可 贪 心 的 这 一 禁 令, 被 认 定 为 两 个 诫 命, 在 圣 经 中 的 其 他 地 方, 也 绝 无 仅 有, 但 却 有 被 看 成 一 个 诫 命 的 地 方 ( 罗 7:7,13:9) 4 主 耶 稣 将 贪 恋 人 的 妻 子 与 第 七 诫 命 联 系, 如 果 将 此 看 成 独 立 的 诫 命, 在 文 理 上 是 不 一 致 的 (Charles Hodge,ibid,pp ) 4 十 诫 命 的 序 文 十 诫 命 的 序 文,( 我 是 耶 和 华 你 的 神, 曾 将 你 从 埃 及 地 为 奴 之 家 领 出 来 ) 给 我 们 的 教 训 是, 神 是 我 们 的 神 ; 神 在 主 导, 成 为 我 们 的 救 赎 者, 我 们 理 应 遵 守 他 的 诫 命 ( 韦 斯 敏 斯 德 小 要 理 问 答 43 44) 在 这 个 序 文 中, 神 启 示 了 诫 命 义 务 的 根 据 和 顺 从 的 特 别 动 机 以 下 出 现 的 诫 命, 因 为 是 神 的 话 语, 使 所 有 得 到 提 示 的 良 心 受 到 约 束 这 些 诫 命 特 别 是 对 被 拣 选 的 百 姓, 是 立 约 与 救 赎 之 主 的 话 语, 使 他 们 特 别 在 顺 从 的 本 分 之 下 这 些 诫 命 的 发 令 者, 第 一 他 是 耶 和 华 他 的 圣 名 被 他 的 百 姓 所 知 晓, 在 这 个 名 号 内 拥 有 他 的 所 有 属 性 这 个 名 字 意 味 着 他 是 自 有 永 有 者, 或 永 远 自 存 者 ( I am that Iam ), 神 的 圣 名 含 有 自 存 性 永 远 性 和 不 变 性 因 此, 耶 和 华 的 圣 名 是 神 对 他 百 姓 提 示 的 信 任 之 根 据 ( 申 32:40; 赛 40:28) 第 二 他 是 你 的 神, 这 是 神 与 他 的 百 姓 有 着 特 别 的 关 系 他 不 但 受 到 他 百 姓 的 信 任 尊 崇 和 敬 拜, 同 时 与 他 们 立 约, 成 为 他 们 救 赎 主 的 神 神 与 亚 伯 拉 罕 立 约, 在 西 乃 山 上 与 他 的 后 裔 确 立 更 新 的 约, 是 要 将 巴 勒 斯 坦 的 应 许 之 地 赐 给 亚 伯 拉 罕 的 子 孙, 使 他 们 在 地 上 昌 盛, 让 地 上 的 万 国 藉 着 他 们 得 福 这 个 约 的 终 极 目 标, 是 对 亚 伯 拉 罕 应 许 的 子 孙, 藉 着 基 督 的 救 赎, 使 亚 伯 拉 罕 所 有 属 灵 的 子 孙, 得 到 永 远 的 福 气 神 对 亚 伯 拉 罕 肉 身 子 孙 的 希 伯 来 人, 说, 曾 将 你 从 埃 及 地 为 奴 之 家 领 出 来 的 意 思, 也 是 对 亚 伯 拉 罕 所 有 属 灵 的 子 孙 说 的, 成 为 基 督 从 罪 恶 中 把 他 百 姓 拯 救 出 来 的 预 表 和 保 证 所 有 成 为 神 百 姓 的 人, 对 如 此 信 实 和 恩 典 的 神, 岂 不 甘 心 情 愿 地 来 遵 行 神 的 诫 命 呢? 203

204 5 十 诫 命 的 总 纲 基 督 将 十 诫 命 概 要 成 爱 的 两 大 诫 命, 说 这 是 律 法 和 先 知 的 总 纲 那 是 指 神 的 全 意 志 和 人 生 所 有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都 包 含 在 爱 神 和 爱 人 之 中 因 此, 基 督 所 公 布 爱 的 两 大 诫 命, 可 以 看 成 十 诫 命 的 两 大 总 纲 ( 太 22:37-40; 路 10:27) 其 中 第 一 包 含 了 我 们 对 神 的 义 务, 也 就 是 首 先 四 条 诫 命 的 纲 领, 首 先 记 在 石 版 上 的 四 条 诫 命, 有 关 对 神 敬 拜 的 命 令, 是 向 着 神 实 践 最 高 爱 的 表 现 韦 斯 敏 斯 德 大 要 理 问 答 (102), 按 照 圣 经 的 本 文, 前 四 诫 中 包 含 了 我 们 对 神 的 责 任, 其 总 纲 是 尽 心 尽 性 尽 力 尽 意, 爱 主 我 们 的 神 ( 路 10:27) 基 督 的 第 二 大 诫 命, 包 含 了 我 们 对 人 应 有 的 义 务, 是 其 他 六 条 诫 命 的 纲 领 其 他 的 六 条 诫 命, 记 录 在 第 二 块 石 版 上, 保 全 了 有 关 我 们 对 人 义 务 的 命 令, 要 我 们 对 邻 舍 实 践 遵 行 最 高 的 爱 大 要 理 问 答 (122) 在 基 督 第 二 大 诫 命 中, 追 加 了 黄 金 律 ( 太 7:12), 表 现 为 : 后 六 诫 包 括 我 们 对 人 的 责 任, 其 总 纲 就 是 爱 人 如 己 ( 太 22:39), 我 们 愿 意 人 怎 样 待 我 们, 我 们 就 要 怎 样 待 人 ( 太 7:12) 1 各 条 诫 命 的 要 义 在 摩 西 所 领 受 的 约 版 ( 来 9:4) 中, 推 想 第 一 块 石 版, 记 录 了 前 四 条 诫 命, 第 二 块 石 版, 记 录 了 其 他 的 六 条 诫 命 1) 第 一 块 石 版 上 的 四 条 诫 命. 这 是 有 关 对 神 敬 拜 的 诫 命 (1) 第 一 诫 命. 敬 拜 的 对 象 唯 一 永 生 的 神 第 一 条 诫 命 是 要 我 们 晓 得 神 是 唯 一 的 真 神, 承 认 成 为 我 们 的 神 ; 命 令 我 们 向 他 回 应 ; 向 他 敬 拜 ; 将 荣 耀 归 给 他 而 且,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我 们, 不 能 将 对 真 神 的 敬 拜 和 尊 崇, 归 给 其 他 的 神 第 一 条 诫 命 中, 除 了 我 以 外 的 这 句 话, 对 我 们 有 着 特 别 的 教 训, 告 诉 我 们 鉴 察 一 切 的 神, 禁 止 我 们 不 要 为 别 的 神 犯 罪 因 此, 不 允 许 向 圣 人 天 使 马 利 亚 等 祷 告, 或 宗 教 形 式 的 敬 拜 之 事 (2) 第 二 诫 命. 敬 拜 的 方 法 不 容 许 有 任 何 形 像 或 偶 像, 只 能 单 单 地 敬 拜 神 第 二 条 诫 命 是 神 在 他 的 话 语 中, 定 下 所 有 宗 教 的 礼 拜 和 条 例, 命 令 他 们 顺 从 单 纯 地 完 全 遵 行 而 且,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以 偶 像, 或 在 神 话 语 以 外, 用 其 它 的 方 法 来 敬 拜 神 罗 马 教 会 在 有 关 神 的 敬 拜 中, 使 用 一 些 形 像 是 无 法 容 忍 的 谬 误 附 加 遵 守 这 第 二 条 诫 命 的 理 由, 是 因 为 神 是 我 们 的 主 宰, 我 们 为 他 所 有, 唯 独 来 敬 拜 他 再 者, 预 告 对 于 拜 偶 像, 离 弃 神 的 后 果, 其 惩 罚 是 非 常 严 厉, 对 遵 守 诫 命 的 人, 却 是 丰 盛 的 恩 典 (3) 第 三 诫 命. 敬 拜 的 实 意 以 心 灵 和 真 理 来 敬 拜 第 三 诫 命 是 神 对 他 的 圣 名 和 称 呼 属 性 和 条 例 话 语 和 行 为, 命 令 以 圣 洁 的 心 灵 和 敬 畏 的 心 204

205 来 敬 拜 而 且,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对 神 之 任 何 显 现 的 误 用 和 毁 谤, 主 要 是 在 禁 止 指 着 属 灵 事 物 的 起 誓 ; 而 在 某 种 境 遇 中, 是 容 许 合 法 的 誓 言 附 加 遵 守 这 条 诫 命 的 理 由, 是 因 这 条 诫 即 使 躲 开 从 人 而 来 的 惩 罚, 却 不 能 躲 开 从 神 而 来 的 公 义 审 判 (4) 第 四 诫 命. 敬 拜 的 时 间 特 别 定 下 第 七 日 为 敬 拜 日 第 四 诫 命 是 神 在 他 的 话 语 中, 命 令 在 他 面 前 遵 守 定 期 的 圣 日, 特 别 是 在 七 日 中 的 一 天, 全 天 遵 守 他 的 圣 安 息 日 ; 安 息 日 分 别 为 圣, 整 日 安 息 在 圣 安 息 中 放 下 世 上 各 样 的 事 务 和 工 作, 参 与 公 私 的 敬 拜, 除 非 事 不 得 已, 或 服 事 慈 善 事 业 再 者, 如 果 不 注 意 或 不 履 行 这 条 诫 命 的 义 务, 就 会 因 着 懒 惰 落 在 污 秽 或 许 多 的 罪 中 禁 止 这 天 参 与 世 上 的 各 种 行 事 和 娱 乐, 以 及 不 必 要 的 思 想 言 语 和 行 动 遵 守 这 条 诫 命 的 理 由, 是 为 了 纪 念 神 为 我 们 所 作 的 一 切, 神 用 六 天 创 造 了 天 地 万 物, 第 七 日 便 以 身 作 则 地 安 息, 赐 福 给 这 日, 定 为 圣 日 命 令 这 日 停 止 工 作 和 娱 乐, 同 时 教 导 六 日 之 间 要 勤 奋 的 工 作 遵 守 第 四 条 诫 命, 在 使 道 德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的 永 续 上, 虽 有 各 样 的 理 论, 但 清 教 徒 对 安 息 日 的 遵 守, 却 是 非 常 严 肃, 其 结 果 产 生 了 崇 高 的 道 德 生 活 遵 守 安 息 日, 显 明 律 法 是 道 德 的 ; 新 约 也 没 有 废 掉 安 息 日 安 息 日 正 当 地 变 更, 成 为 七 日 的 第 一 日, 藉 着 各 种 考 察 可 以 得 到 确 证 ( 具 礼 仁 (J.C.Crane) 系 统 神 学 上 卷 ) [ 注 ] 安 息 日 正 当 地 变 更, 成 为 七 日 的 第 一 日 的 圣 经 证 明 : 小 要 理 问 答 说 明, 神 从 世 界 的 开 始 到 基 督 复 活, 指 定 一 周 的 第 七 日 为 安 息 日 (1); 此 后 直 到 世 界 的 末 了, 指 定 一 周 的 第 一 日 为 基 督 徒 的 安 息 日 (2) (59) 支 持 这 种 说 明 的 圣 经 证 据, 在 使 徒 们 被 圣 感 动 的 指 引 下, 初 代 教 会 从 基 督 的 复 活 之 后, 将 一 周 中 的 第 一 天, 作 为 基 督 教 的 安 息 日 来 遵 守 1 使 徒 们 在 耶 稣 复 活 的 那 天 晚 上, 为 了 礼 拜 聚 在 一 起 他 们 在 八 日 后, 即, 一 周 中 的 第 一 天, 如 同 前 记 的 同 样 目 的 来 聚 集 ( 约 20:19 27) 犹 太 人 的 八 日 后, 如 同 东 方 对 于 日 子 的 通 用 计 算 法 一 样, 包 含 了 每 周 最 后 的 一 天 2 如 果 将 利 23:15 16 和 申 16:9 作 比 较, 知 道 五 旬 节 应 该 就 是 主 日 五 旬 节 是 在 献 上 初 熟 的 禾 捆 以 后 50 天 的 日 子, 这 一 天 是 第 七 个 安 息 日 的 次 日, 也 就 是 守 一 周 的 第 一 天 如 此 看 来, 为 了 浇 灌 圣 灵 的 传 道 能 力, 基 督 教 所 选 择 的 那 一 天, 就 是 安 息 日, 也 是 定 期 的 礼 拜 天 ( 比 较 : 徒 1:14,2:1) 3 徒 20:7, 记 载, 七 日 的 第 一 日, 我 们 聚 会 擘 饼 的 时 候, 证 明 教 会 在 七 日 的 第 一 日 有 聚 会 使 徒 保 罗 从 马 其 顿 旅 行 传 道, 在 回 耶 路 撒 冷 的 途 中, 船 到 特 罗 亚 的 时 候, 在 那 里 住 了 七 天 ( 徒 20:6), 这 分 明 是 在 等 待 教 会 聚 集 的 礼 拜 然 后, 保 罗 因 为 要 次 日 起 行, 就 与 他 们 讲 论, 这 是 他 完 成 了 所 等 待 七 日 的 第 一 日 的 礼 拜 初 代 教 会 的 擘 饼 聚 会, 在 每 个 礼 拜 天 都 会 举 行 4 林 前 16:1 2 中, 保 罗 吩 咐 每 逢 七 日 的 第 一 日, 定 期 聚 会 的 时 候, 各 人 要 照 自 己 的 进 项 抽 出 来, 为 圣 徒 捐 献 他 对 哥 林 多 教 会 的 吩 咐, 已 经 吩 咐 了 加 拉 太 的 众 教 会 ; 205

206 他 以 同 样 的 目 的 经 过 了 马 其 顿 地 方, 推 论 他 的 实 践 应 该 是 一 致 的 救 济 是 初 代 教 会 在 聚 会 时 必 行 的 事, 捐 献 是 定 期 礼 拜 中 的 一 部 分 ( 徒 6:1-4; 腓 4:18; 林 后 8:1-21,9: 1-14,11:9-11) 5 启 1:10 中, 当 主 日 我 被 圣 灵 感 动, 初 代 教 会 所 有 的 著 作 家 们 认 为, 这 是 有 关 主 日 的 说 法 主 日 的 称 呼, 在 这 里 初 次 显 现, 这 是 指 每 周 的 第 一 日, 为 了 礼 拜 而 分 别 为 圣 的 日 子 如 同 旧 约 的 安 息 日, 称 为 耶 和 华 的 圣 日 ( 赛 58:13), 在 新 约 中 的 安 息 日 称 为 主 日 使 徒 约 翰 虽 然 被 流 放 在 拔 摩 岛 上, 但 主 日 却 在 单 独 的 敬 拜 中, 领 受 到 主 的 启 示 那 时 的 主 日, 已 经 成 为 基 督 徒 之 间 普 遍 的 规 范 在 使 徒 和 使 徒 以 后 的 时 代, 可 以 藉 着 所 有 的 记 载 和 传 承 得 以 佐 证 ( 具 礼 仁, 同 上, ) 2) 第 二 块 石 版 上 的 六 条 诫 命. 这 是 有 关 保 全 我 们 对 邻 舍 的 诫 命 (5) 第 五 诫 命. 理 当 的 权 威, 特 别 要 顺 应 双 亲 的 权 威 第 五 诫 命 是 对 人 所 属 的 地 位 和 人 伦 的 关 系, 即 按 其 上 下 尊 卑, 各 人 按 其 应 有 的 位 置 而 行 而 且,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和 拦 阻, 不 按 各 人 所 属 地 位 和 人 伦 的 关 系, 理 当 应 尽 的 本 分 遵 守 这 条 诫 命, 使 遵 守 的 人 得 到 应 许 的 长 寿 和 昌 盛 这 是 在 神 的 荣 耀 和 人 的 益 处 范 围 内 赐 下 来 的 第 一 块 石 版 上, 对 宗 教 敬 拜 的 唯 一 性, 从 指 示 适 当 对 象 的 宗 教 基 础 开 始, 第 二 块 石 版 是 对 适 当 的 权 威, 特 别 是 对 双 亲 权 威 的 顺 应, 是 所 有 伦 理 与 社 会 义 务 的 基 础 双 亲 对 于 孩 童 的 关 系 是 神 的 代 表 者, 成 为 子 女 们 社 会 关 系 的 引 导 者 家 庭 是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基 础, 在 子 女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的 规 范 中, 也 包 含 了 家 庭 教 会 和 国 家 之 间 的 关 系 而 且, 所 有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都 是 相 互 的, 上 下 之 间 彼 此 的 义 务 也 包 含 在 内 其 中 包 括 父 母 与 子 女 老 师 与 学 生 顾 主 与 佣 人 长 老 与 教 会 国 家 与 人 民 等 之 间 的 义 务, 都 是 以 慈 爱 的 劝 告 来 要 求 服 从 这 条 诫 命 附 加 的 长 寿 应 许, 不 只 是 单 纯 地 保 障 他 们 长 久 的 年 日, 更 是 广 泛 意 义 上, 使 人 们 彼 此 之 间 维 系 着 适 当 的 关 系, 使 忠 于 国 家 义 务 的 子 女, 持 续 地 得 到 和 平 昌 盛 和 长 寿 的 确 证 (6) 第 六 诫 命. 这 是 保 全 邻 舍 的 生 命 第 六 诫 命 按 照 一 切 的 法 理, 命 令 尽 力 保 全 我 们 的 生 命 和 他 人 的 生 命 而 且,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不 法 地 夺 取 我 们 和 他 人 的 生 命, 以 及 危 害 人 们 的 安 全 这 条 诫 命 虽 然 容 许 动 物 的 宰 杀 死 刑 自 我 正 当 防 护 正 当 的 战 争, 但 却 禁 止 决 斗 暴 动 自 杀 等, 所 有 危 害 人 性 命 的 行 为 (7) 第 七 诫 命. 保 全 邻 舍 的 贞 节 第 七 诫 命 命 令 我 们 在 思 想 言 语 和 行 动 中, 保 全 自 己 和 邻 舍 的 贞 节 而 且,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我 们 在 思 想 言 语 和 行 动 上 的 污 秽 这 不 但 禁 止 奸 淫, 也 禁 止 奸 淫 以 外 的 离 婚, 重 婚 和 近 亲 相 奸 (8) 第 八 诫 命. 保 全 邻 舍 的 财 产 第 八 诫 命 命 令 我 们, 任 何 人 都 要 以 合 理 的 法 律 来 获 得 或 增 进 自 己 的 财 产 而 且,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我 们 以 不 义 的 方 法, 夺 取 他 人 的 财 产, 或 作 出 妨 害 他 人 的 事 物 不 但 是 偷 窃 强 盗, 包 括 诈 取 钱 财 冒 领 投 机 倒 把 买 空 卖 空 虚 假 升 斗 虚 假 账 目 骗 局 赌 博 高 利 206

207 放 贷, 以 及 所 有 巧 取 豪 夺 的 经 济 压 迫, 都 在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的 解 释 中 (9) 第 九 诫 命. 保 全 邻 舍 的 名 誉 第 九 诫 命 特 别 命 令 作 证 言 的 时 候, 要 彼 此 诚 实, 而 且 要 保 全 邻 舍 的 名 誉, 彼 此 增 进 友 谊 再 者, 这 条 诫 命 要 我 们 凡 事 诚 实, 禁 止 我 们 在 凡 事 上 损 害 邻 舍 的 名 誉 ; 对 于 施 行 阴 谋 诡 计 的 伎 俩, 法 庭 上 的 伪 证, 或 作 出 不 公 的 判 决, 违 反 所 立 的 誓 言 和 契 约, 作 出 谄 媚 和 浮 夸 的 声 势, 伪 造 一 切 的 假 象, 贬 低 人 性 的 品 德, 毁 坏 人 格 的 尊 严 和 信 实, 损 伤 思 想 的 纯 洁, 以 及 愚 昧 无 知 的 言 语 等, 都 在 这 条 诫 命 的 禁 止 之 内 (10) 第 十 诫 命. 保 全 邻 舍 的 家 庭 第 十 条 诫 命 要 我 们 知 足 常 乐 以 邻 为 伴 命 令 我 们 对 邻 舍 怀 着 一 颗 公 义 仁 爱 的 心 而 且, 这 条 诫 命 禁 止 我 们, 对 邻 舍 产 生 不 义 的 想 法 和 贪 婪 的 行 动 即 使 神 所 赐 的 恩 典 和 环 境 暂 时 艰 困, 也 要 安 分 守 己, 随 遇 而 安, 不 能 夺 取 他 人 的 所 有, 来 满 足 自 己 的 欲 望 ; 更 不 能 以 贪 恋 的 眼 目, 来 窥 视 他 人 的 财 富 和 幸 福 要 禁 止 一 切 的 不 平 不 满 贪 心 淫 念 和 不 正 的 欲 望, 远 离 因 物 质 而 有 的 贪 念 207

208 第 三 篇 立 约 的 人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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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第 1 章 立 约 的 概 观 第 1 节 序 言 的 陈 述 1 立 约 神 学 的 优 势 和 价 值 华 腓 德 在 转 嫁 (Imputation) 的 论 文 中, 写 道, 17 世 纪 中 叶, 改 革 宗 教 会 开 始 大 大 接 纳, 有 关 对 主 救 恩 计 划 展 示 的 立 约 论 (Covenant), 或 称 盟 约 论 (federal) 的 方 法 在 真 理 思 考 的 样 式 上, 没 有 任 何 新 奇 的 什 么 这 种 观 念 早 已 在 教 会 的 教 父 和 经 院 学 者 的 心 中, 包 括 路 德 宗 改 革 宗 等 抗 罗 宗 的 思 想 底 层 后 者 中, 由 武 新 奴 士 (Ursinus) 最 先 表 明 出 来 可 是, 现 在 人 们 对 于 思 考 神 的 救 恩 方 法, 很 快 地 以 比 较 更 好 的 样 式 来 得 到 优 势 (Wrfield, Studies in Theology,p.306) 立 约 神 学 的 神 学 价 值 非 常 重 要, 千 万 不 能 轻 视 1) 对 神 启 示 渐 进 性 的 理 解. 立 约 神 学 理 解 神 启 示 的 渐 进 性, 结 果 是 有 价 值 的 注 重 历 史 的 神 学 徒, 对 有 关 神 启 示 的 历 史, 甚 至 比 正 统 改 革 宗 的 神 学 思 想 见 解, 更 是 从 根 本 上 采 取 了 其 他 的 观 点, 来 评 估 和 理 解 神 启 示 的 渐 进 性, 肯 定 这 是 一 个 新 的 起 源 之 成 就 例 如, 威 廉 罗 勃 特 森 史 密 斯 (William Robertson Smith) 评 估 说, 科 克 优 斯 的 立 约 神 学, 虽 然 包 含 了 所 有 的 缺 陷, 但 对 旧 抗 罗 宗 神 学 启 示 的 历 史 发 展, 作 出 了 公 平 和 最 为 重 要 的 试 图 ( The Prophets of Israel,New York,1882,p.375) 热 衷 和 同 情 立 约 神 学 的 格 哈 德 傅 斯 (Gerhardus Vos) 说, 这 是 从 开 始 就 显 出 对 真 理 陈 述 的 进 步 性 理 解, 拥 有 真 正 历 史 的 感 性 ( Hebrews the Epistle of Diatheke, in The Princeton Theological Review,Vol.XIV.p.60) 2) 救 赎 启 示 的 统 一 性 认 识. 立 约 神 学 的 救 赎 启 示, 可 以 藉 着 立 约 的 统 一 原 理 来 认 识 透 过 整 本 的 圣 经, 完 成 了 一 个 基 础 的 信 息, 就 是 藉 着 立 约 的 准 备 所 成 就 的 救 恩 信 息 这 个 救 恩 的 信 息 连 贯 于 圣 经 中 的 各 样 启 示, 以 调 和 的 总 全 来 成 就 统 一 的 原 理 圣 经 如 同 江 河 的 流 水, 使 思 想 的 河 水 和 川 流, 连 结 成 为 一 条 宽 广 的 江 河 透 过 全 本 圣 经 所 描 写 的 救 恩 计 划 之 名 称, 最 为 包 涵 的 名 词 就 是 立 约 使 理 解 这 个 约 的 人, 能 够 熟 悉 圣 经 中 心 的 信 息, 同 时, 供 给 他 启 示 和 历 史 的 概 要 即, 圣 经 能 够 使 我 们 发 现 救 恩 中 心 的 立 约 启 示, 以 及 他 所 执 行 的 救 恩 历 史 3) 神 的 谦 卑 和 信 实 的 表 现. 立 约 神 学 是 神 的 谦 卑 和 信 实 的 表 现, 其 价 值 是 崇 高 的 威 廉 亚 当 勃 朗 对 立 约 神 学, 虽 然 没 有 抱 什 么 特 殊 的 同 情, 却 反 而 说, 这 些 神 学 者 们, 为 了 立 约 的 重 要 性,( 神 ) 在 事 实 上 能 够 如 此 的 谦 卑, 构 成 了 约 的 保 证 藉 着 立 约, 神 对 人 有 关 的 行 为, 在 一 定 210

211 的 线 上 约 束 他 们, 不 但 限 制 他 们 对 自 己 本 身 选 择 的 自 由, 并 仔 细 地 向 他 们 说 明 恩 典 目 的 的 性 质 和 条 件 因 此, 可 以 除 去 他 们 面 对 的 不 确 实 性 勃 朗 又 说, 向 那 些 更 热 诚 的 拥 护 者, 并 对 那 些 反 对 思 想 的 典 型, 晓 谕 立 约 的 最 初 目 的, 使 他 们 可 以 信 靠 神, 对 其 神 秘 的 属 性, 以 及 无 法 预 估 的 神 的 行 动, 作 出 应 有 的 表 现 (William Adam Brown, Covenant Theology,in Hastings E.R.E.Vol.IV.p ) 伯 斯 威 尔 说, 立 约 的 概 念 为 了 使 我 们 理 解 福 音, 或 者 为 了 在 传 扬 福 音 的 进 行 次 序 上, 拥 有 最 高 的 重 要 性 我 们 敬 拜 服 事 全 能 的 神, 传 扬 他 主 权 的 恩 典 我 们 的 神 万 古 常 存 永 恒 不 变, 他 启 示 自 己 是 守 约 施 慈 爱 的 神, 他 决 不 能 说 谎 ( 来 6:18), 因 为 他 不 能 背 乎 自 己 ( 提 后 2:13) 当 我 们 传 扬 救 恩 的 福 音 时, 不 是 向 人 们 传 播 多 变 的 信 息, 而 是 传 扬 神 主 权 的 恩 典, 因 为 我 们 的 神 是 不 改 变 的 ( 玛 3:6) 我 们 传 扬 他 的 救 恩, 宣 布 他 的 恩 约, 这 个 约 由 各 各 他 的 宝 血 得 到 印 证 (J.O.Buswell, A Systematic Theology of Christian Religion, Ⅱ,p.124) 4) 异 议 的 根 据. 在 保 守 的 基 督 教 神 学 者 中, 有 人 对 原 罪 的 立 约 论 之 解 释 作 出 强 烈 的 抵 制 虽 然 辩 称 在 创 世 记 中 没 有 发 现 立 约 的 词 汇, 但 对 人 堕 落 的 立 约 论 之 见 解 异 议, 有 着 比 词 汇 欠 缺 的 更 深 层 的 根 据 (1) 首 先 是 伯 拉 纠 或 亚 米 念 的 见 解, 否 定 人 类 因 亚 当 的 罪 而 被 判 为 有 罪 (guilty) 因 此, 其 见 解 不 需 要 原 罪 的 立 约 论 之 解 释 比 这 种 见 解 略 欠 严 谨 的 实 在 论 (substantive) 和 比 直 接 转 嫁 较 为 间 接 转 嫁 的 基 本 见 解, 否 定 代 表 原 理 的 见 解 因 为 对 原 罪 的 遗 传 有 着 不 同 的 说 明, 亦 不 需 要 立 约 论 的 解 释 (2) 在 前 记 的 见 解 以 外, 立 约 神 学 的 基 督 徒 父 母, 教 导 儿 女 是 立 约 的 子 女, 这 使 人 强 烈 地 感 到 只 局 限 于 婴 儿 施 洗 论 者 因 着 这 种 理 由, 在 其 它 的 观 点 中, 不 会 被 诘 问 成 加 尔 文 主 义, 或 伯 拉 纠 主 义 的 浸 信 会 ( 浸 礼 宗 ) 信 徒, 强 烈 否 定 原 罪 的 立 约 论 解 释 这 是 一 种 不 幸 的 事 势, 晚 近 有 着 神 学 思 想 的 正 统 浸 信 会 讲 道 者 和 著 作 家 司 布 真 (Charles Haddon Spurgeon, ) 强 力 地 主 张 立 约 神 学 司 布 真 与 其 他 的 圣 约 一 起, 强 调 家 族 之 约 的 教 理 如 同 神 与 他 的 教 会 设 立 圣 约 一 样, 与 基 督 徒 的 家 族 同 样 设 立 圣 约, 成 为 婴 儿 洗 礼 联 络 的 重 要 考 察 藉 着 旧 约 入 教 仪 式 (initiatory) 的 类 推, 改 革 宗 神 学 主 张 家 族 之 约 表 号 的 婴 儿 洗 礼 神 对 亚 伯 拉 罕 反 复 强 调 他 的 约, 要 成 为 他 子 孙 的 神 保 罗 清 楚 地 教 导, 身 为 基 督 徒 父 母 的 儿 女, 只 要 一 方 是 信 徒, 儿 女 就 会 成 为 圣 洁 ( 林 前 7:14) 按 照 旧 约 入 教 仪 式 的 类 推 和 新 约 清 楚 的 教 导, 改 革 宗 神 学 主 张 婴 儿 洗 礼 是 家 族 之 约 的 表 号 和 标 志, 父 母 的 立 约 不 但 是 表 号, 也 是 在 他 们 的 保 护 下, 尽 到 教 会 义 务 和 责 任 的 标 识 不 但 是 婴 儿 施 洗 论 者, 就 连 那 伟 大 的 浸 信 会 神 学 家, 也 在 立 约 神 学 的 真 理 之 内 可 是, 强 调 家 族 之 约 的 司 布 真, 虽 然 将 其 他 的 圣 约 包 含 在 内, 但 却 认 为 婴 儿 洗 礼, 放 在 家 族 之 约 下 的 不 妥 原 因 是 浸 信 会 的 信 徒 反 对 婴 儿 洗 礼, 所 以 很 多 人 对 立 约 神 学, 就 采 取 了 否 定 211

212 的 态 度, 拒 绝 接 纳 以 立 约 神 学 为 根 据 的 婴 儿 洗 礼 2 文 脉 上 的 联 络 第 一 篇 在 原 始 的 人 论 题 下 的 结 尾 部 分 ( 第 5 章 第 1 节 ), 简 述 了 有 关 行 为 教 理 的 序 言, 提 到 神 从 开 始 对 人 采 取 了 立 约 的 方 式 使 用 这 种 方 式 的 原 因, 因 为 人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像 受 造 ; 其 方 式 的 显 现 是 行 为 之 约 和 恩 典 之 约 行 为 之 约 因 为 人 的 堕 落, 在 第 二 篇 有 罪 的 人 作 出 长 篇 的 陈 述 现 在 论 到 第 三 篇, 讨 论 罪 人 救 赎 准 备 的 救 恩 之 约, 是 为 当 然 的 次 序 人 罪 论 中 透 出 了 希 望 和 安 慰 的 曙 光, 构 成 了 美 好 的 结 论 ; 同 时, 救 恩 之 约 是 永 远 救 恩 计 划 中 的 一 部 分, 这 个 讨 论 将 在 救 恩 论 的 开 始 部 分, 成 为 序 言 是 合 宜 的 因 此, 恩 典 之 约 在 人 罪 论 的 结 尾 部 分, 将 要 成 为 仰 望 救 恩 论 的 准 备 3 救 恩 计 划 的 立 约 性 神 是 无 限 永 远 不 变 全 知 全 能 的 神, 他 在 时 间 里 所 要 作 成 的 全 部 事 工, 必 定 包 含 在 起 初 设 计 好 的 永 恒 计 划 里 对 堕 落 的 人, 神 岂 不 有 他 预 定 的 美 意, 从 罪 中 拯 救 出 来 的 计 划 吗? 而 且, 这 救 恩 的 计 划, 采 取 了 立 约 的 性 质, 成 就 在 承 受 救 恩 的 对 象 身 上 对 人 以 立 约 的 方 式, 因 为 人 是 按 着 神 的 形 象 受 造 即, 因 为 人 是 有 知 识 的 决 意 的 责 任 的 道 德 动 作 者 A A 贺 智 说, 神 在 他 道 德 政 治 的 本 分 和 义 务 上, 将 人 看 待 成 知 识 的 自 愿 的 责 任 的 道 德 的 动 作 者 因 此, 可 以 推 想 实 现 永 远 救 赎 的 计 划 这 个 计 划 必 定 不 会 以 妖 术, 而 是 以 一 般 伦 理 的 真 理 与 启 示 的 动 机 和 感 化 来 进 行 ; 至 于 提 示 的 恩 典, 必 定 是 藉 着 本 人 的 自 愿 来 应 用, 或 以 试 炼 条 件 的 要 求 义 务 来 适 应 如 此, 救 恩 的 应 用, 神 必 定 与 他 的 百 姓 在 时 间 里, 拥 有 根 本 性 的 一 种 立 约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367) 救 恩 的 计 划 在 圣 经 中 以 立 约 的 形 式 提 出, 在 立 约 的 意 义 和 用 途 的 名 词 上, 不 但 使 用 在 这 个 计 划 中, 而 且, 更 以 这 个 计 划 的 内 容, 使 我 们 晓 得 包 含 了 立 约 的 要 素 即, 圣 经 所 提 示 的 这 个 计 划, 在 有 关 立 约 的 名 词 和 双 方 的 当 事 者 中, 包 含 了 相 互 的 责 任 和 遵 守 的 条 件 这 是 圣 经 所 启 示 的 形 式, 这 种 形 式 在 神 学 的 保 存 上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事 韦 斯 敏 斯 德 标 准 文 书, 将 圣 经 中 启 示 的 这 个 永 远 的 奥 秘, 有 系 统 地 告 诉 我 们 人 既 因 堕 落 使 自 己 不 可 能 藉 此 约 ( 行 为 之 约 ) 得 生 命, 主 就 愿 意 立 第 二 约, 普 通 称 为 恩 典 之 约 他 凭 此 约 将 生 命 与 救 恩 藉 耶 稣 基 督 白 白 赐 给 罪 人, 要 他 们 信 耶 稣 基 督 而 得 救 ; 并 应 许 将 圣 灵 赐 给 一 切 预 定 得 生 命 的 人, 使 他 们 愿 意 并 能 相 信 ( 信 条 7 章 3 节 ) 这 恩 典 之 约 是 与 作 为 第 二 亚 当 的 基 督 所 立 的 ; 在 他 里 面, 与 作 为 其 后 裔 的 所 有 选 民 而 立 的 ( 大 要 理 问 答 31) 神 既 然 完 全 因 着 他 自 己 的 美 意, 从 永 恒 拣 选 了 一 些 人 得 永 生, 便 与 212

213 他 们 立 恩 典 之 约, 藉 一 位 救 赎 主 把 他 们 从 罪 恶 和 愁 苦 中 救 出 来, 使 他 们 进 入 得 救 的 状 况 ( 小 要 理 问 答 20) 这 救 恩 的 计 划 是 神 永 远 旨 意 的 一 部 分 我 们 思 想 [ 那 是 思 考 的 唯 一 样 式, 适 应 于 我 们 心 中 有 限 的 理 解 力 ] 神 永 远 旨 意 的 部 分, 在 他 容 许 人 堕 落 和 破 灭 的 同 一 计 划 中, 同 时 必 定 要 考 察 其 他 部 分 的 含 义 神 所 预 定 的 这 个 医 疗 部 分, 近 代 加 尔 文 宗 的 神 学 者 称 其 谓 恩 典 之 约 (faedus gratiae) 恩 典 之 约 作 为 神 的 预 定 部 分 来 考 察 时, 对 有 关 预 定 的 这 个 约, 必 然 有 智 慧 自 由 永 远 不 变 有 效 和 绝 对 等 特 性 (R.L.Dabney, Systematic and Polemic Theology, pp ) 既 然 永 远 以 前 在 三 位 一 体 里, 设 立 了 永 远 救 赎 的 计 划, 那 就 是 永 远 的 救 赎 之 约 (Pactum Salutis) 在 这 永 远 中 随 之 而 来 的, 是 历 史 中 的 行 为 之 约 和 恩 典 之 约 人 因 为 未 曾 守 住 行 为 之 约, 而 有 了 恩 典 之 约 可 是, 这 些 约 都 是 神 在 永 远 之 前 所 立 定 的 第 2 节 名 称 与 概 念 的 区 别 1 约 的 名 称 约 这 个 词 在 整 本 圣 经 中 常 被 使 用, 而 立 约 也 是 在 各 样 的 情 况 中 结 成, 在 圣 经 中 就 提 到 各 样 的 约 1) 旧 约 用 语. 约 的 希 伯 来 文 是 别 立 特 ( ) 这 个 词 在 旧 约 中 出 现 了 280 多 次, 或 用 在 有 关 律 法 或 处 分 或 整 理 的 使 用 上, 在 那 种 境 遇 中, 欠 缺 立 约 的 要 素 可 是, 旧 约 圣 经 中, 这 个 词 常 用 的 使 用 法 是, 意 味 着 当 事 者 之 间 相 互 的 协 定 别 立 特 ( ) 的 语 源 出 处 未 详, 按 最 普 遍 的 意 见, 这 个 词 是 从 意 味 切 割 的 动 词 巴 他 ( ) 中 引 出 来 的, 指 示 从 立 约 的 祭 物 中 通 过 的 仪 式 ( 创 15:17) 可 是, 某 些 人 认 为, 这 是 从 意 味 束 缚 的 亚 述 语 中 引 出 来 的 在 这 种 境 遇 中, 约 意 味 着 一 种 束 缚 可 是, 约 的 正 确 含 意, 不 在 于 语 源 上 的 依 存, 其 概 念 也 不 在 于 历 史 发 展 的 关 系 上, 而 是 单 纯 地 在 当 事 者 之 间 的 联 络 因 此, 别 立 特 虽 然 可 以 指 出 双 方 的 相 互 同 意, 也 可 意 味 着 单 方 的 举 措 和 处 理 一 方 面, 因 为 当 事 者 是 从 属 的, 在 没 有 提 言 的 限 度 内, 立 约 由 一 方 来 实 行 和 处 理 因 此, 别 立 特 与 扩 科 [ = 制 定 的 律 例 和 法 度 ] 成 为 同 义 词 ( 出 34:10; 赛 59:21; 耶 31:36,34:13) 所 以, 不 但 与 卡 拉 特 别 立 特 ( = 立 约 ) 的 介 系 词 因 木 ( = 跟 ) 结 合, 有 时 也 会 发 现 与 拉 麦 特 ( = 给 归 属 于 ) 结 合 ( 书 9:6; 赛 55:3, 61:8; 耶 32:40) 神 与 人 立 约 的 时 候, 自 然 拥 有 他 独 特 的 主 权, 因 为 神 的 地 位 高 过 人 的 地 位 神 以 他 的 法 度 来 命 令 受 造 的 人, 是 他 主 权 者 的 行 213

214 动 2) 新 约 用 语 (1) 成 为 迪 阿 代 开 的 理 由. 约 在 新 约 中 的 用 语, 首 先 是 70 士 译 本 在 70 士 译 本 中, 除 了 申 9:15 与 王 上 11:11 的 别 立 特 在 外, 其 它 的 每 个 词 都 译 成 迪 阿 代 开 (διαθήκη) 再 者, 在 70 士 译 本 中, 除 了 有 四 处 的 迪 阿 代 开 在 外, 其 它 都 用 在 立 约 的 意 思 这 个 词 用 在 这 种 意 思 上 是 件 奇 怪 的 事, 其 实, 这 个 词 不 是 立 约 含 义 上 的 通 常 用 词, 而 是 指 处 理, 或 表 示 结 果 或 指 遗 命 (Testament) 通 常 指 立 约 的 这 个 词 是 顺 代 开 (ζςνθήκη) 那 么, 译 者 不 是 用 其 它 的 某 种 观 念, 来 代 替 立 约 的 概 念, 在 赛 28:15 中, 他 们 将 两 个 词 作 为 同 义 词, 那 里 的 迪 阿 代 开 明 确 地 意 味 着 立 约 与 结 盟 因 此, 毫 无 疑 问 他 们 将 迪 阿 代 开 归 于 立 约 的 含 义 可 是, 他 们 为 什 么 避 开 通 用 的 顺 代 开, 而 以 协 定 或 处 理 的 这 个 词 来 代 用 呢? 其 理 由 不 是 别 的, 乃 是 当 时 的 希 腊 思 想, 顺 代 开 表 现 出 立 约 的 观 念 在 当 事 者 的 法 理 间 有 着 绝 对 同 等 的 基 础, 这 种 思 想 不 能 编 在 圣 经 里, 因 为 设 定 立 约 的 优 先 权 是 属 于 神, 而 顺 代 开 没 有 他 在 人 类 中, 以 自 己 的 主 权 来 配 置 自 己 圣 约 的 观 念 因 此, 以 非 常 卓 越 的 迪 阿 代 开 观 念 来 代 用 如 此, 迪 阿 代 开 与 其 它 的 很 多 用 词 一 起 得 到 新 的 含 义, 成 为 属 神 思 想 的 媒 介 这 种 变 迁 使 这 个 词 在 新 约 的 使 用 和 关 联 中 是 重 要 的 (2) 约 和 遗 命. 迪 阿 代 开 在 新 约 中 出 现 了 33 次, 这 个 迪 阿 代 开 在 译 成 其 他 的 言 语 时, 常 有 各 种 意 见 的 对 立 荷 兰 文 译 本 和 英 王 钦 定 译 本, 在 这 个 词 的 翻 译 上, 多 半 译 成 约 (covenant 20, testament 13,KJV), 少 半 译 成 遗 命 (Testament) 可 是, 美 国 修 正 译 本 除 了 希 伯 来 书 9:16 17 节 以 外, 都 译 成 了 约 那 么, 这 个 词 在 新 约 的 含 义 是 什 么 呢? 某 些 人 在 新 约 中 每 逢 遇 到 这 个 词 的 时 候, 就 主 张 其 古 典 意 义 的 处 理 和 遗 命 的 含 义 可 是, 另 有 些 人, 强 调 这 个 词 在 某 些 地 方 是 遗 命 的 意 思, 而 在 绝 大 多 数 的 句 子 中, 全 面 显 出 约 的 概 念, 这 是 正 确 无 误 的 见 解 我 们 对 这 个 词, 按 70 士 译 本 的 新 约 用 法 和 普 遍 的 同 意, 合 乎 演 绎 的 期 待 而 且, 对 有 关 的 各 节 作 过 精 密 研 究 的 美 国 修 正 译 本, 只 将 希 伯 来 书 9:16 17 中 的 迪 阿 代 开 译 成 遗 命 是 正 确 的 因 此, 没 有 比 译 成 遗 命 的 这 个 词, 在 这 里 更 为 合 适 有 几 种 新 约 的 译 文, 在 几 处 以 遗 命 代 替 了 约 的 使 用, 这 大 概 有 三 种 原 因, 即, 愿 在 其 处 事 中 强 调 神 的 优 先 权 ; 推 想 尽 可 能 将 这 个 词 译 成 与 来 9:16 17 节 调 和 ; 因 为 受 到 将 迪 阿 代 开 一 律 译 成 拉 丁 文 遗 命 (Testamentum) 的 影 响 圣 经 中 约 的 原 文 迪 阿 代 开, 在 译 成 遗 命 的 时 候, 表 示 约 含 有 遗 命 的 意 思 遗 命 是 死 者 对 生 者 一 方 的 措 施, 同 时 留 遗 命 的 人, 死 后 才 会 发 生 效 力 同 样 地, 神 对 人 的 恩 典 之 约, 随 着 基 督 的 死 而 发 生 效 力 [ 注 ] 藉 着 我 们 救 主 的 恩 典 之 约, 在 此 计 划 的 一 个 点 中, 分 明 具 有 接 近 遗 命 或 遗 214

215 言 的 类 推, 这 是 因 为 死 后 或 按 着 那 个 途 径 才 能 充 分 享 有 应 许 的 幸 福 因 此, 圣 经 藉 着 单 一 的 经 文, 饶 有 兴 趣 地 指 出 恩 典 之 约 的 计 划 ( 来 9:16 17) 虽 然 如 此, 那 永 远 之 约 的 各 样 安 排, 在 圣 经 中 的 其 他 地 方, 不 是 以 遗 命 的 形 式, 而 是 在 立 约 的 形 式 下 被 提 出 来 遗 憾 的 是 译 者 们 常 将 迪 阿 代 开 这 个 名 词, 译 成 的 不 是 比 约 更 为 一 般 的 旨 意 (dispense), 而 是 译 成 特 种 词 的 遗 命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369) 3) 新 约 与 旧 约 的 含 义. 与 旧 约 对 照 的 新 约 这 个 名 词, 是 由 耶 利 米 的 话 ( 耶 31:31 以 下 ) 起 源 这 新 约 (New Covenant) 在 基 督 最 后 晚 餐 所 说 的 话 中 提 到 ( 太 26:28; 可 14:24; 路 22:20; 林 前 11:25) 有 关 新 约 与 旧 约 之 间 的 对 照, 保 罗 在 林 后 3:6-16 中 有 较 长 的 讨 论 ; 希 伯 来 书 的 作 者, 也 在 各 段 经 节 中 作 出 考 察 ( 来 7:22,8:6-10,9: , 10:16 29,12:24,13:20) 圣 经 自 然 划 分 成 的 第 二 部 分 称 为 新 约 约 的 英 文 testament 是 从 拉 丁 文 testamentum 翻 译 而 来,testamentum 是 从 希 腊 文 διαθήκη 的 翻 译 ( 林 后 3:14) 而 来, 新 约 是 以 基 督 为 中 保 来 体 现 出 新 约 的 实 际 第 一 立 约 虽 然 是 用 血 立 的, 但 意 味 着 遗 命 的 testament 却 不 如 此 第 二 立 约 的 基 础 是 约 的 同 时, 又 是 testament( 遗 命 ) 即, 它 不 但 是 用 血 立 的, 为 了 使 它 生 效, 还 需 要 遗 言 者 (testator) 的 去 世, 如 果 中 保 的 耶 稣 不 以 赎 罪 者 来 受 死, 就 不 会 拥 有 相 当 的 效 能 圣 经 的 首 部 称 为 旧 约, 是 从 使 徒 保 罗 那 里 借 用 的, 他 在 林 后 3:14 说, 但 他 们 的 心 地 刚 硬, 直 到 今 日 诵 读 旧 约 的 时 候, 这 帕 子 还 没 有 揭 去 旧 约 意 味 着 在 西 乃 山 下, 神 与 以 色 列 百 姓 之 间 所 缔 结 的 约, 成 为 圣 经 书 卷 中 所 指 的 名 词, 透 过 整 本 新 约, 只 有 在 这 节 中 用 过 一 次 西 乃 山 下 所 缔 结 的 约, 不 是 包 含 遗 命 含 义 的 testament, 藉 着 对 照 圣 经 第 二 部 分 名 称 的 新 约 (New testament), 其 第 一 部 分 有 了 旧 约 (Old testament) 的 名 称, 也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事 了 2 约 的 概 念 1) 一 般 的 概 念. 所 有 立 约 ( 契 约 ) 的 生 活 原 型, 可 以 从 神 的 三 位 一 体 生 活 中 发 现, 人 类 中 显 现 出 来 的 立 约 行 为, 只 是 对 前 者 稀 微 的 复 写 在 神 的 定 命 下, 立 约 的 行 为 成 为 人 生 社 会 生 活 的 柱 石 之 一 因 此, 神 救 赎 启 示 中 的 立 约 概 念, 在 正 式 使 用 前, 已 在 人 类 的 历 史 中 得 以 发 展 神 与 挪 亚 和 亚 伯 拉 罕 立 约 之 前, 很 长 一 段 的 人 类 社 会, 流 行 着 契 约 的 习 俗, 这 让 因 罪 分 散 到 世 界 各 处 的 人, 理 解 契 约 的 某 些 含 义 ; 而 当 神 的 启 示 成 为 他 们 与 神 立 约 的 关 系 时, 这 是 神 作 好 了 准 备, 使 他 们 理 解 这 个 启 示 别 立 特 这 个 词, 常 被 应 用 于 人 类 的 契 约 中 ; 同 时, 总 是 包 含 了 宗 教 的 观 念 立 约 多 是 以 同 等 地 位 的 当 事 者 之 间 参 与 的 盟 约 或 协 定 一 般 是 在 如 同 神 圣 的 神 面 215

216 前, 在 圣 洁 的 仪 式 中 作 出 的 批 准, 所 以 是 神 圣 不 可 侵 的 立 约 的 当 事 者,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基 础 上, 履 行 自 己 应 尽 的 义 务 立 约 虽 然 包 含 了 当 事 者 之 间 的 同 意 和 条 件, 但 有 的 时 候, 这 只 是 应 许, 不 需 包 含 对 方 的 同 意 和 条 件 2) 神 与 人 的 立 约 概 念. 神 降 尊 纡 贵 与 受 造 之 人 进 入 立 约 的 关 系, 是 件 意 义 深 远 的 事 我 们 提 到 神 的 恩 典 之 约, 要 晓 得 两 者 之 间 身 份 的 悬 殊, 不 要 认 为 救 恩 只 是 应 许 的 立 约 形 式, 要 知 道 这 是 神 对 人 作 出 的 指 示 和 处 理 因 为 行 为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在 起 源 中, 是 神 主 权 的 独 断 ; 在 属 性 上, 是 神 的 举 措 ; 在 地 位 上, 神 拥 有 优 越 的 地 位 神 与 人 立 约, 定 下 自 己 的 要 求, 指 出 他 的 应 许 人 会 自 愿 地 履 行 赋 予 自 己 的 义 务, 享 受 所 应 许 的 福 气 3) 恩 典 之 约 的 概 念. 恩 典 之 约 是 神 对 人 的 罪, 作 出 公 义 的 结 果 即, 神 以 他 恩 典 的 计 划, 将 人 从 不 虔 灾 难 死 亡 和 永 罚 中, 拯 救 出 来 的 措 置 在 行 为 之 约 中, 人 虽 然 可 以 自 己 的 力 量 来 应 酬 要 求 的 条 件, 但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只 有 依 靠 在 基 督 里 的 无 偿 救 赎 和 代 替 受 罚 的 救 赎 准 备, 藉 着 圣 灵 运 行 的 能 力 重 生 成 圣, 才 能 满 足 立 约 的 要 求 条 件 圣 灵 将 基 督 的 无 偿 救 赎, 在 人 的 心 中 运 行, 赐 给 他 恩 典 的 能 力, 使 他 能 够 按 着 圣 灵 的 意 思 思 想 和 行 动, 作 成 要 他 作 成 的 工 作 这 个 约 被 称 为 恩 典 之 约, 因 为 这 是 神 恩 典 的 启 示, 都 是 神 的 恩 赐, 赐 下 所 有 的 福 气 比 较 更 详 细 地 说, 恩 典 (χαρισ) 这 个 词, 在 圣 经 中 和 通 常 的 宗 教 书 籍 中, 被 用 于 三 种 含 义 上 即,(1) 对 于 毫 无 功 劳 的 人, 得 到 不 配 得 的 爱 ;(2) 得 到 不 配 得 的 特 赦 和 特 别 的 属 灵 福 气, 在 信 徒 里 面 结 出 圣 灵 的 果 子 ;(3) 得 到 圣 灵 特 别 超 自 然 的 感 化 圣 灵 的 感 化 是 藉 着 基 督 的 工 作 取 得 的 礼 物, 如 果 没 有 这 个 救 赎, 我 们 就 无 法 应 用 这 份 卓 越 的 救 恩 因 此,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救 恩 的 计 划 被 称 为 恩 典 之 约 是 恰 当 的 这 个 计 划 被 称 为 恩 典 之 约, 第 一 这 是 在 神 奥 秘 的 爱 中 起 源, 为 了 理 应 受 到 神 的 震 怒 和 审 判 的 罪 人 第 二 这 救 恩 的 应 许, 不 是 由 于 我 们 的 行 为 功 德, 或 什 么 条 件, 乃 是 赐 给 我 们 的 不 配 得 的 恩 赐 第 三 最 重 要 的, 这 个 恩 典 不 是 藉 着 罪 人 自 然 的 能 力 来 享 有, 乃 是 藉 着 圣 灵 超 自 然 的 感 化, 赐 给 我 们 的 恩 典 3 立 约 的 区 别 上 文 中 已 经 陈 述 神 对 人 的 约, 大 体 上 可 以 分 为 行 为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在 堕 落 以 前 有 行 为 之 约, 堕 落 之 后 就 显 出 恩 典 之 约 可 是, 在 恩 典 之 下, 随 着 对 当 事 者 配 定 的 方 式, 在 名 目 上, 就 有 了 区 别 这 个 约 在 当 事 者 配 定 的 方 式 上, 有 所 相 异 的 原 因, 是 因 为 看 到 对 有 关 的 当 事 者, 圣 经 的 陈 述 似 乎 并 不 统 一 有 的 时 候, 提 示 基 督 与 当 事 者 合 而 为 一 ; 另 一 个 时 候, 提 到 他 是 中 保 和 保 证, 指 出 他 在 神 与 他 的 百 姓 之 间 因 此, 恩 典 之 约 在 当 事 者 的 配 定 上, 216

217 分 成 两 种 方 式 1) 三 位 一 体 的 神 与 人 的 约. 有 些 人 认 为 三 位 一 体 的 神 与 人 是 当 事 者, 或 者 不 赋 予 人 的 身 份, 或 赋 予 人 为 罪 人 被 拣 选 者, 或 是 在 基 督 里 的 人 在 这 里, 基 督 不 是 当 事 者, 乃 是 成 为 中 保 和 保 证 圣 经 普 遍 的 启 示, 如 同 旧 约 是 神 透 过 摩 西 与 他 的 百 姓 立 约, 而 新 约 是 藉 着 基 督 与 他 的 百 姓 立 约, 基 督 在 其 中 为 中 保 在 旧 约 律 法 中 所 应 许 的 那 一 位, 在 基 督 的 身 上 得 以 应 验 ( 申 18:18; 徒 7:37), 成 为 更 美 之 约 的 中 保 前 节 引 用 的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7 章 3 节 ), 提 到 对 罪 人 应 许 了 生 命 和 救 恩, 在 这 种 观 点 上, 罪 人 成 为 当 事 者 的 另 一 方 小 要 理 问 答 (20) 也 提 到, 人 作 为 被 拣 选 和 救 恩 的 对 象, 暗 示 人 成 为 立 约 当 事 者 的 另 一 方 2) 圣 父 与 基 督 之 间 的 约. 另 一 些 人, 将 三 位 一 体 的 神 作 为 一 方 的 代 表, 而 将 基 督 作 为 代 表 恩 典 之 约 的 一 方 在 行 为 之 约 中, 如 同 亚 当 作 为 人 类 代 表 的 当 事 者,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基 督 作 为 他 百 姓 代 表 的 当 事 者 这 种 方 式, 使 事 件 单 纯 化, 在 使 徒 保 罗 对 亚 当 与 基 督 之 间 的 类 推 中 ( 罗 5:12-21; 林 前 15: ) 取 得 同 意 这 是 在 与 此 有 关 的 所 有 圣 经 事 实, 包 含 在 一 个 约 中, 基 督 作 为 当 事 者 的 一 方, 将 被 拣 选 的 人, 包 含 在 当 事 者 里 面 大 要 理 问 答 (31) 明 确 地 陈 述, 这 恩 典 之 约 是 在 基 督 里, 与 他 拣 选 的 所 有 选 民 而 立 的 这 种 方 式 是 在 基 督 里, 试 图 将 约 统 一 起 来, 得 到 波 斯 顿 迪 克 基 布 凯 坡 (Boston,Dick,Gib,A.Kuyper) 等 的 辩 护 这 种 方 式 的 特 征, 可 以 看 到 基 督 成 为 同 一 个 约 的 当 事 者, 同 时 又 成 为 中 保 3) 两 个 约 的 区 别. 从 科 克 优 斯 (Coccejus) 以 后, 虽 然 作 出 两 个 约 的 区 别 其 一 是 圣 父 和 圣 子 之 间 的 救 赎 之 约 (Pactum salutis), 其 二 是 在 前 记 的 立 约 基 础 上, 圣 父 与 被 拣 选 者, 或 是 与 被 拣 选 的 罪 人 之 间 的 恩 典 之 约 事 实 上, 对 于 堕 落 的 罪 人, 都 在 救 恩 的 两 个 约 中, 一 个 是 神 与 基 督 之 间 的, 另 一 个 是 神 与 他 百 姓 之 间 的 这 个 约 在 当 事 者 中, 不 但 有 所 不 同, 在 应 许 的 条 件 上 也 是 不 同 两 者 在 圣 经 中, 被 明 确 地 启 示 出 来, 绝 不 可 以 混 同 第 二 个 恩 典 之 约, 是 基 础 于 第 一 个 救 赎 之 约 中 其 中 第 一, 基 督 作 为 一 方 的 当 事 者, 其 中 第 二, 基 督 作 为 中 保 和 保 证 如 此, 作 出 两 个 约 的 区 别, 承 认 这 两 个 约, 这 种 第 三 方 式, 是 比 较 更 为 明 确 和 容 易 理 解 的 所 以, 讨 论 立 约 教 理 的 实 际 是 比 较 更 为 有 用 的 这 种 方 式 可 以 免 去 大 部 分 偶 发 的 混 乱, 得 到 改 革 宗 大 多 数 神 学 者 ( Mastricht,Turrectin,Witsius,Heppe,the Hodges, Shedd,Vos,and Bavinck) 的 采 纳 巴 文 克 将 救 赎 之 约, 以 救 赎 的 讨 论 命 题 来 表 现, 并 与 恩 典 之 约 作 出 区 别 他 说 救 赎 的 讨 论 与 恩 典 之 约, 虽 然 无 法 作 出 分 隔, 但 它 们 却 在 这 个 点 上, 彼 此 不 同 即, 其 中 的 第 二 部 分, 实 现 了 其 中 的 第 一 个 部 分 救 赎 的 计 划 在 其 本 身 中 并 不 显 明, 这 需 要 实 行 出 来 一 个 决 定, 在 其 本 身 中, 需 要 履 行 和 实 现 的 结 合, 由 其 本 身 体 现 出 来 如 果 在 时 间 里, 不 能 达 成 实 现 和 显 现, 甚 至 失 去 了 讨 论 和 决 定 的 性 格 那 么, 就 会 如 此 进 行, 在 堕 落 以 后 217

218 的 恩 典 之 约, 立 刻 使 人 晓 得 与 他 成 立 的 恩 典 之 约, 在 历 史 中 代 代 继 承 在 决 定 的 这 件 事 中, 按 着 世 界 本 身 的 宽 广 在 开 展, 随 着 世 纪 进 程 的 本 身 在 发 展 (Herman Bavinck, Our Reasonable Faith,pp ) 这 两 个 约 的 区 别 见 解 和 立 约, 以 及 在 基 督 里 成 为 统 一 的 见 解 之 间, 没 有 根 本 上 的 不 同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采 取 其 中 之 一 的 人, 或 采 取 另 一 个 陈 述 的 人 之 间, 即 对 这 个 问 题 有 关 的 圣 经 事 实, 作 为 神 与 百 姓 之 间 代 表 的 基 督, 使 这 些 人 都 包 括 在 一 个 约 之 下 在 这 两 约 分 配 之 间 的 教 理 上, 没 有 什 么 不 同 (Charles Hodge,op.cit.,Ⅱ,p.258) 如 果 这 是 事 实, 那 么, 这 个 第 三 种 方 式, 可 以 毫 无 疑 问 地 来 采 纳 可 是, 在 采 纳 这 种 方 式 时, 我 们 要 铭 记 薛 德 所 说 的 话, 他 说 即 使 这 种 区 别 ( 救 赎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 得 到 圣 经 陈 述 的 赞 成, 但 在 与 行 为 之 约 作 对 照 时, 却 不 是 分 隔 和 独 立 的 两 个 约 因 此, 恩 典 之 约 与 救 赎 之 约, 同 是 怜 悯 的 福 音 之 约 的 两 种 样 式, 或 两 个 方 面 ( Dogm. Theol, Ⅱ,p.360) 218

219 第 2 章 救 赎 之 约 第 1 节 论 据 与 意 义 1 圣 经 的 论 据 救 赎 之 约 在 有 关 对 人 的 救 赎 中, 是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的 立 约 这 个 论 题 在 性 质 上, 完 全 超 越 了 我 们 的 理 解 我 们 接 纳 信 赖 圣 经 的 有 关 教 导, 并 不 意 图 进 入 附 带 的 自 然 神 秘 里 科 克 优 斯 与 其 他 的 学 者, 将 撒 迦 利 亚 6 章 13 节, 看 成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的 协 定 惯 例, 采 纳 经 文 中 的 筹 定 和 平, 作 为 立 约 的 名 称 可 是, 那 是 误 会 那 里 经 文 的 意 思, 只 是 指 弥 赛 亚 里 君 王 和 祭 司 职 的 联 合 这 种 名 称 虽 然 难 以 看 成 圣 经 的 见 解, 但 事 实 却 不 损 伤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筹 定 和 平 协 议 的 实 际 性 这 种 永 远 约 定 的 教 理, 拥 有 以 下 的 圣 经 论 据 1) 救 赎 的 计 划. 救 赎 的 计 划 包 含 在 神 永 远 的 旨 意 或 约 定 里, 指 示 这 些 事 实 的 经 文 有 : 弗 1:4,3:11; 帖 后 2:13; 提 后 1:9; 雅 2:5; 彼 前 1:2 等 这 些 经 文 提 到 救 赎 的 对 象, 是 在 永 远 以 前 的 拣 选 和 在 救 赎 事 工 中 的 预 定, 这 显 出 救 赎 计 划 的 永 远 性 神 从 创 立 世 界 以 前, 在 基 督 里 拣 选 了 他 的 百 姓 ( 弗 1:4; 提 前 1:9), 被 拣 选 的 人, 由 圣 父 赐 给 圣 子 ( 约 6:37-40), 被 圣 灵 感 动 成 为 圣 洁, 预 定 得 救 ( 帖 后 2:13) 因 此, 我 们 在 救 赎 的 旨 意 中, 藉 着 圣 经 可 以 看 到 某 种 意 义 上 的 分 工 ; 圣 父 是 救 恩 的 创 始 者, 圣 子 是 救 恩 的 完 成 者, 圣 灵 是 救 恩 的 执 行 者 再 者, 这 是 透 过 三 位 一 体 之 间 的 协 定, 由 他 们 内 在 关 系 的 结 果, 采 取 了 立 约 生 活 的 形 式 2) 立 约 的 性 质. 圣 经 不 但 指 出 神 为 了 罪 人 的 永 生, 作 出 永 远 计 划 的 事 实, 并 显 出 含 有 立 约 的 性 质 ( 多 1:2) 基 督 反 复 提 到 自 己 来 到 世 界 以 前, 从 父 所 领 受 的 旨 意 ( 约 5:30 43,6:38-40,17:4-12) 而 且, 在 罗 5: 12-21; 林 前 15:22 中, 明 确 指 出 立 约 的 代 表 首 先 的 亚 当 成 为 立 约 的 代 表, 末 后 的 亚 当 也 应 该 如 此 3) 立 约 的 要 素. 立 约 的 根 本 要 素 是 当 事 者 的 应 许,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就 有 契 约, 提 到 立 约 的 另 一 个 要 素, 就 是 保 证 诗 2:7-9 中, 指 出 当 事 者 和 应 许, 这 些 经 文 中 有 关 弥 赛 亚 的 预 言, 藉 着 徒 13:33; 来 1:5,5:5 得 到 保 证 再 者, 诗 40:7-9, 也 是 对 弥 赛 亚 的 预 言, 在 新 约 ( 来 10:5-7) 中 得 到 证 明 在 那 些 经 文 中, 显 明 出 按 着 圣 父 的 旨 意, 准 备 好 成 为 赎 罪 的 祭 物 基 督 时 常 提 到 圣 父 委 托 他 的 职 务 ( 约 6:38 39,10:18,17:4), 路 22:29 中, 那 意 义 深 远 的 陈 述 : 我 将 国 赐 给 你 们, 正 如 我 父 赐 给 我 一 样, 这 里 所 使 用 的 动 词, 赐 ( 迪 阿 替 代 米 διατίθεμαι) 的 语 源, 是 从 迪 阿 代 开 (διαθήκη) 而 来, 意 味 着 在 遗 命 或 立 约 中 的 任 命 约 17:5 中, 基 219

220 督 提 到 所 享 的 荣 耀, 约 17: 中 ( 参 照 腓 2:9-11), 提 到 自 己 并 他 的 百 姓 将 来 所 要 得 到 的 荣 耀 而 且, 基 督 又 被 明 确 地 称 为 立 约 的 保 证 ( 来 7: 22,8:6), 这 更 美 之 约 有 中 保, 表 示 成 为 立 约 保 证 的 永 远 性 4) 与 弥 赛 亚 联 结 的 立 约 观 念. 在 旧 约 经 文 中, 有 两 处 提 到 立 约 的 观 念 与 弥 赛 亚 有 直 接 的 联 结, 就 是 诗 89:3 和 撒 下 7:12-14 的 经 文, 藉 着 希 伯 来 书 1:5 证 明 这 是 预 言 弥 赛 亚 的 句 子 ; 在 赛 42:6 是 指 耶 和 华 的 仆 人 说 的 这 里 的 仆 人, 按 其 文 脉 不 是 单 纯 地 指 以 色 列, 而 是 显 明 出 弥 赛 亚 的 身 份 这 里 的 经 文, 神 与 他 所 拣 选 的 人 立 约 作 众 民 的 中 保 ( 约 ) 这 种 表 现, 其 究 竟 的 含 义, 显 出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结 成 的 永 远 之 约 2 意 义 我 们 在 前 项 中, 分 类 列 举 的 经 文 教 导, 肯 定 有 其 重 大 的 意 义 按 经 文 的 教 导, 基 督 分 明 受 圣 父 所 差, 成 就 已 经 计 划 好 的 事 工 而 且, 对 指 定 完 成 的 事 工, 确 实 说 到 结 成 的 特 别 应 许 可 以 看 成 这 是 提 示 三 位 一 体 的 位 格 神 之 间, 以 人 生 的 样 式 在 交 通, 这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真 理, 需 要 我 们 来 接 纳 圣 父 对 圣 子 托 付 了 事 工, 应 许 赐 他 极 大 的 荣 耀, 这 种 处 事 无 法 否 认 立 约 的 性 质, 圣 子 完 成 了 指 定 的 事 工, 圣 父 赐 他 超 乎 万 名 之 上 的 名 神 的 无 限 性 完 成 了 这 伟 大 的 事 工 在 一 位 神 里 面, 有 三 个 位 格, 在 同 一 的 本 体 中, 拥 有 同 等 的 权 能 和 荣 耀 ; 按 其 位 格 的 属 性, 一 个 位 格, 成 为 另 一 位 格 的 对 象 因 此, 圣 父 与 圣 子 拥 有 非 凡 的 位 格, 这 一 位 可 以 成 为 另 一 位 动 作 的 对 象, 圣 父 可 以 差 遣 圣 子, 与 他 立 约, 托 付 他 要 作 的 事 工, 这 些 都 是 我 们 的 理 解 力 无 法 达 到 的 境 界 圣 经 中 的 这 些 启 示, 使 我 们 无 法 忽 视 其 重 大 的 意 义 我 们 藉 着 这 重 大 意 义 的 圣 经 论 据, 看 到 在 永 恒 界 中,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确 认 达 成 了 救 赎 之 约 的 事 实, 透 过 这 种 论 据, 可 以 探 讨 这 个 约 的 内 容 性 质 3 定 义 我 们 以 圣 经 的 论 据 为 基 础, 确 认 了 永 远 中 的 救 赎 之 约 的 事 实 这 意 味 着 在 三 位 一 体 的 生 活 中, 发 现 了 历 史 性 的 立 约 之 原 型 这 个 约 的 当 事 者, 可 以 在 平 等 的 地 位 中, 自 由 地 会 合, 达 成 充 分 的 立 约, 这 是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顺 代 开 (ςυνθήκη) 而 且, 这 个 约 不 限 于 时 间 的 关 系, 无 需 依 赖 受 造 物 未 确 认 的 意 志, 也 不 会 包 含 变 迁 的 状 态, 是 谓 真 正 坚 实 的 协 定 按 一 般 或 简 单 地 来 定 义, 救 赎 之 约 是 : 在 有 关 人 的 救 恩 中,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的 立 约, 或 约 定 如 果 比 较 更 具 体 地 来 定 义 : 救 赎 之 约 是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的 永 远 约 定, 圣 父 赐 给 圣 子 拣 选 的 百 姓, 成 为 他 们 的 元 首 和 保 证 ; 圣 子 自 愿 成 为 他 们 的 保 证, 亲 自 代 替 了 他 们 (Louis Berkhof) 220

221 第 2 节 要 素 救 赎 之 约 的 要 素 有 当 事 者 保 证 条 件 和 应 许 1 当 事 者 救 赎 之 约 的 当 事 者 是 圣 父 和 圣 子, 这 在 上 文 的 第 1 章 第 1 节 之 三 的 约 的 区 别 陈 述 中 说 明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圣 父 与 圣 子 是 当 事 者 ;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三 位 一 体 的 神 与 被 拣 的 人 是 当 事 者 这 种 当 事 者 所 构 成 的 差 异, 是 两 种 立 约 区 别 的 重 要 原 因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圣 父 作 为 三 位 一 体 中 的 一 位, 他 不 只 是 为 了 自 己 行 动, 而 是 为 了 神 格 的 全 体, 作 为 三 位 全 数 的 代 表 出 面 三 位 的 属 性 是 同 荣 同 尊 的, 却 因 着 人 的 罪, 使 基 督 代 替 罪 人 受 罚, 同 时 恢 复 神 人 之 间 的 和 睦 因 此, 圣 父 一 方 面, 作 为 神 格 全 体 的 代 表 来 行 动, 圣 子 在 另 一 方 面, 作 为 被 拣 选 者 的 代 表 来 行 事 可 是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圣 子 作 为 当 事 者 的 同 时, 又 站 在 保 证 的 特 异 地 位 上 圣 子 保 证 的 职 务 极 其 重 要,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得 以 继 续 他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持 有 的 各 种 关 系, 以 此 成 为 产 生 保 证 职 务 的 起 点 2 保 证 的 事 工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基 督 的 职 位 是 双 重 的, 他 成 为 当 事 者, 又 成 为 保 证 保 证 的 原 文 (ζγγυοσ = 中 保 ), 只 有 在 希 7:22 中 发 现, 其 语 源 奇 特, 在 意 义 的 决 定 上, 没 有 得 到 什 么 帮 助 可 是, 这 个 词 在 保 证 的 含 义 上, 却 无 可 质 疑 契 约 中 的 担 保 人, 是 为 了 在 两 个 当 事 者 之 间 履 行 法 律 上 的 义 务, 把 救 赎 之 约 中 的 担 保 人, 看 成 保 证 两 方 当 事 者 应 行 的 义 务 者, 这 在 事 理 上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事 可 是, 这 个 约 中, 履 行 义 务 能 力 薄 弱 的 一 方, 却 是 圣 子 所 代 表 的 罪 人, 主 耶 稣 就 成 了 担 保 罪 人 的 中 保 在 行 为 之 约 的 时 候, 人 能 够 随 时 地 亲 近 神, 履 行 他 应 有 的 义 务 因 此, 不 需 要 担 保 人, 也 没 有 设 立 中 保 可 是, 人 堕 落 成 为 罪 人 以 后, 他 的 品 性 就 无 法 信 任, 不 得 不 有 一 位 保 证 人 第 二 位 当 事 者 就 兼 任 了 这 份 差 事 1) 救 赎 的 事 工. 作 为 罪 人 的 担 保 人, 圣 子 走 进 亚 当 的 位 置, 亲 身 担 当 了 所 要 受 的 刑 罚, 满 足 了 律 法 的 要 求, 代 赎 了 他 们 的 罪 他 进 到 罪 人 的 位 置 上, 成 为 末 后 的 亚 当, 又 成 了 立 约 的 元 首 ; 获 取 圣 父 赐 给 自 己 百 姓 的 责 任, 结 果 从 这 个 救 赎 之 约 中, 发 展 成 为 恩 典 之 约 在 这 个 约 中, 他 又 成 为 他 们 的 担 保 人 2) 无 条 件 的 担 保. 圣 子 承 担 起 罪 人 的 罪 责, 代 替 了 他 们 对 律 法 应 有 的 惩 罚, 成 为 他 们 的 担 保 人 可 是, 在 和 谐 的 约 定 中, 基 督 的 担 保 是 有 条 件 呢? 221

222 还 是 没 有 条 件 呢? 引 起 这 种 理 由, 是 因 为 在 罗 马 人 的 法 制 中, 有 有 条 件 的 担 保 (fide jussor) 和 无 条 件 的 担 保 (expromissor) 前 者 虽 然 代 替 别 人 来 担 保, 却 是 在 当 事 人 本 身 不 能 实 行 的 时 候 才 来 承 担, 而 在 实 行 偿 还 的 期 限 之 内, 则 有 债 务 当 事 人 来 负 责 后 者 则 是 无 条 件 的 为 别 人 担 保, 立 刻 为 他 偿 还 债 务, 使 债 务 当 事 人 解 除 债 务 的 责 任 科 克 优 斯 和 他 的 学 派 主 张, 在 和 谐 的 约 定 中, 基 督 成 为 条 件 的 担 保 因 此, 旧 约 的 信 徒 没 有 得 到 完 全 的 赦 罪 他 们 以 罗 3:25 来 推 论, 认 为 旧 约 信 徒 的 罪 只 是 被 略 过 (πάρεςισ= 宽 容 ), 而 基 督 在 实 际 的 赎 罪 上, 没 有 作 成 完 全 赦 免 (άφεςισ) 可 是, 他 们 中 间 的 一 些 人, 断 言 基 督 无 条 件 为 自 己 百 姓 的 代 赎, 作 成 无 条 件 的 保 证 他 们 的 见 解 是 唯 一 正 当 的 见 解 1 旧 约 的 信 徒 虽 然 得 到 充 分 的 称 义, 只 是 意 识 没 有 新 约 时 代 那 样 的 清 晰 而 已, 旧 约 信 徒 与 新 约 信 徒 的 身 份, 在 本 质 上 没 有 什 么 两 样 ( 诗 32:1 2 5,51: ,103:3 12; 赛 43:25; 罗 3:3 6-16; 加 3:6-9) 2 说 到 罪 人 自 己 会 作 出 补 偿 的 行 动, 基 督 似 乎 是 有 条 件 的 保 证, 这 是 毫 无 意 义 的 为 了 救 赎 罪 人, 神 的 规 定 是 绝 对 的 我 们 的 这 种 异 议, 绝 不 否 认 罪 人 在 因 信 称 义 的 过 程 中, 神 使 他 以 罪 人 的 身 份 自 居 3 科 克 优 斯 在 罗 3:25 中, 呼 诉 使 徒 用 了 比 较 更 常 用 的 词 宽 容 ( πάρεςισ= 略 过 ), 代 替 了 赦 免 (άφεςισ) 这 个 词 不 是 旧 约 的 信 徒,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的 赦 免, 而 是 罪 的 惩 罚 在 基 督 里 还 没 有 得 到 适 当 的 执 行, 基 督 绝 对 的 义 在 十 字 架 上, 尚 未 启 示 出 来, 因 此, 将 赦 免 采 取 了 宽 容 的 形 式 3) 也 能 成 为 神 的 保 证 吗? 基 督 向 着 神 只 是 保 证 人 呢? 或 是 基 督 向 着 信 徒 也 保 证 神 呢? 从 另 一 方 面 来 想, 基 督 不 是 向 着 信 徒 来 保 证 神 因 为 这 意 味 比 神 的 信 实 和 怜 悯, 还 需 要 更 高 的 保 证 ; 这 样 会 诋 毁 到 神 的 完 全 可 是, 神 在 这 个 约 中, 作 为 第 一 当 事 者, 在 所 执 行 的 事 工 中, 岂 没 有 告 诉 我 们, 他 的 宽 容 和 应 许, 以 及 他 的 信 实 和 怜 悯 吗? 难 道 人 在 仰 望 神 的 怜 悯 时, 还 需 要 某 种 方 式 的 保 证 吗? 另 一 方 面, 当 我 们 面 对 神 的 善 良, 如 果 容 认 需 要 保 证 的 证 明, 那 不 是 神 有 什 么 不 能 信 任 的 缘 故, 而 是 我 们 有 什 么 不 值 得 信 任 的 理 由 ; 乃 是 我 们 有 罪 的 不 信 的 举 措 其 实, 神 的 话 本 身, 就 值 得 我 们 的 信 任 ; 神 差 遣 自 己 的 儿 子, 藉 着 立 约 的 仪 式 和 十 字 架 上 的 受 死, 将 他 信 实 性 的 保 证 赐 给 我 们, 显 出 他 莫 大 的 怜 悯 和 恩 典 ( 提 前 1: 16) 而 且, 他 的 圣 礼 岂 不 是 印 记 么? 在 那 些 印 记 中, 基 督 岂 不 成 为 神 对 我 们 保 证 的 行 动 吗? 基 督 如 果 成 为 神 对 我 们 的 保 证, 那 么, 这 就 不 是 忧 虑 神 的 一 方, 在 义 务 履 行 上 的 不 信 实, 而 是 为 了 我 们 认 识 神 的 信 实 性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在 担 保 的 含 意 中, 保 证 了 他 约 中 的 所 有 应 许, 以 及 成 就 的 条 件 圣 子 表 明 了 神 与 人 之 间 两 方 的 保 证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Ⅱ,p.364) 3 条 件 承 担 的 事 工 222

223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圣 子 所 执 行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呢? 在 这 个 约 中, 他 成 为 自 己 百 姓 的 元 首 和 保 证 而 圣 子 所 担 当 的 事 工 又 如 何 呢? 这 个 约 的 条 件 是 圣 子 道 成 肉 身, 代 替 被 拣 选 的 人, 受 难 死 在 十 字 架 上, 成 全 了 律 法, 完 成 了 救 赎 的 大 功 圣 子 代 表 自 己 的 百 姓 成 为 这 个 约 的 当 事 者, 而 且, 无 条 件 地 成 为 他 们 的 担 保, 担 待 和 承 当 了 他 们 理 应 履 行 的 条 件 在 行 为 之 约 中, 代 替 他 的 百 姓 履 行 了 律 法 的 要 求, 承 担 了 犯 罪 结 果 的 惩 罚, 成 就 了 救 赎 的 大 功 而 且, 包 含 了 圣 灵 的 工 作, 实 施 在 被 救 赎 的 百 姓 身 上, 这 是 他 重 要 的 事 工 再 者, 为 了 履 行 他 的 事 工, 取 了 与 他 百 姓 相 同 的 人 性 因 此,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圣 子 所 承 担 的 事 工, 可 以 描 写 成 以 下 三 个 阶 段 : 1) 采 取 了 人 性. 他 采 取 了 人 性, 降 生 在 人 间 ; 虽 然 没 有 罪, 却 有 现 世 的 软 弱 ( 加 4:4 5; 来 2: ,4:15) 他 不 再 是 旧 约 中 时 常 的 神 显 (theophany), 而 是 真 正 地 道 成 了 肉 身 他 在 一 切 事 上, 与 他 的 百 姓 相 同, 只 是 没 有 罪 而 已 ; 因 为 他 需 要 怜 恤 他 们 的 软 弱, 同 情 他 们 的 试 探, 绝 对 完 全 地 成 为 人 类 真 正 的 一 员 2) 处 在 律 法 之 下. 作 为 神 的 儿 子, 理 应 在 律 法 之 上, 但 却 生 在 律 法 之 下, 自 愿 顺 从 神 的 律 法, 成 就 了 律 法 上 所 有 的 礼 仪 ( 义 ) 他 与 律 法 不 但 拥 有 自 然 的 关 系, 还 有 立 约 的 惩 罚 的 关 系, 为 所 有 蒙 拣 选 的 人, 承 担 了 罪 的 刑 罚, 为 了 他 们 永 远 的 生 命, 完 成 了 救 世 的 大 功 ( 诗 40:8; 太 5:17 18; 约 8:29,9:4 5) 这 包 含 了 他 所 受 的 凌 辱 忧 伤 和 苦 难, 在 十 字 架 上 以 死 作 为 他 生 平 的 终 结 3) 实 施 了 救 赎. 基 督 为 了 自 己 的 百 姓, 成 就 了 永 生 的 大 功, 藉 着 圣 灵 的 工 作, 重 生 了 他 们 ; 使 他 们 归 正, 赋 予 他 们 信 仰, 使 他 们 的 生 命 成 为 圣 洁, 终 生 奉 献 给 神, 过 成 圣 的 生 活 ( 约 16:13-15,17:19-22) 即, 他 作 为 教 会 的 元 首, 藉 着 圣 灵 实 施 拯 救 自 己 百 姓 的 事 工 4 应 许 和 附 属 的 要 件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所 应 许 的 赏 赐, 就 是 高 举 道 成 肉 身 的 基 督 即, 基 督 得 到 了 荣 耀, 他 所 代 表 的 百 姓 也 要 被 高 举 得 到 荣 耀 基 督 救 赎 的 大 功 如 果 成 就, 即, 立 约 的 条 件 如 果 履 行, 就 能 得 到 应 许 的 赏 赐, 使 他 升 为 至 高, 并 使 他 的 百 姓 得 到 永 生 的 确 据 ( 腓 2:9-12; 约 6:30 40,17:5) 向 着 这 个 应 许 赏 赐 的 进 程 中, 有 各 种 附 属 的 条 件, 成 为 圣 子 要 作 成 的 事 工 这 些 作 为 履 行 应 许 赏 赐 的 准 备, 同 时, 也 成 为 圣 子 立 约 条 件 事 工 中 的 协 助 圣 子 在 履 行 他 所 承 担 的 事 工 上, 圣 父 应 许 在 履 行 的 事 工 中 动 工 如 此, 圣 父 在 应 许 圣 子 赏 赐 的 同 时, 也 应 许 在 他 达 成 赏 赐 的 过 程 中, 赐 他 所 需 的 一 切 223

224 1) 身 体 的 准 备. 圣 父 自 己 成 为 直 接 的 动 因, 为 圣 子 准 备 了 未 曾 受 罪 感 染 的 身 体, 作 为 他 适 当 的 帐 幕 ( 路 1:35; 来 10:5) 圣 子 在 世 上, 参 与 了 世 人 所 受 的 苦 难, 成 为 赎 罪 的 祭 物 ; 为 了 荣 耀 的 复 活, 取 了 世 人 的 身 体 ( 路 1:35; 来 10:5) 2) 圣 灵 的 膏 抹. 圣 父 赐 给 圣 子 无 限 的 圣 灵, 使 他 满 有 恩 典 和 真 理, 成 为 荣 美 和 圣 洁 的 救 主 如 此, 以 他 的 大 能, 向 罪 人 传 扬 福 音, 施 行 救 恩 这 个 应 许, 特 别 在 耶 稣 受 洗 的 时 候 得 以 成 就, 承 担 起 弥 赛 亚 的 职 份 ( 赛 42:1 2,61:1; 约 3:34) 3) 事 工 的 支 援. 圣 父 支 援 圣 子 所 执 行 的 事 工, 使 他 能 够 胜 过 死 亡 的 权 势, 击 破 撒 但, 成 功 地 建 立 神 的 国 度 圣 父 常 与 圣 子 同 在, 使 他 在 与 黑 暗 势 力 的 冲 突 中, 保 护 他 建 立 他, 让 神 国 度 中 的 事 工 没 有 拦 阻 ( 赛 42:6 7; 路 22:43) 4) 赐 他 一 切 权 柄. 圣 父 将 圣 子 从 死 亡 的 权 势 中 救 出, 使 他 升 为 至 高, 坐 在 天 父 的 右 边, 赐 给 他 天 上 地 下 所 有 的 权 柄 ( 诗 16:8-11; 太 28:18; 徒 2:25-28) 如 此, 叫 一 切 在 天 上 的, 地 上 的, 和 地 底 下 的, 因 耶 稣 的 名, 无 不 屈 膝, 无 不 口 称 耶 稣 基 督 为 主, 使 荣 耀 归 与 父 神 ( 腓 2:10 11) 5) 差 遣 保 惠 师. 圣 父 与 圣 子 差 遣 圣 灵 保 惠 师, 透 过 重 生 和 成 圣, 形 成 属 灵 的 生 命, 来 教 训 指 导 和 保 护 他 的 教 会 ( 约 14:26,15:26,16:13 14) 他 藉 着 圣 灵 的 工 作, 将 赐 给 圣 子 的 人, 都 以 信 心 来 到 基 督 面 前, 使 其 中 的 一 个 都 不 失 落 ( 约 6: ) 6) 国 度 的 扩 张. 圣 父 透 过 圣 子 成 就 的 事 工, 赐 给 他 后 裔 ( 赛 53:10), 成 为 没 有 人 能 数 过 来 的 大 群 ( 启 7:9) 很 多 百 姓 得 以 参 与 在 救 赎 中, 毕 竟 使 弥 赛 亚 的 国 度 遍 及 世 界 万 邦 ( 诗 22:27,72:17) 7) 大 大 显 出 神 的 荣 耀. 藉 着 这 救 赎 的 奇 工, 使 圣 父 荣 耀 的 恩 典 得 着 称 赞 ( 弗 1: ), 在 未 有 世 界 以 前, 圣 子 与 圣 父 已 经 享 有 荣 耀, 还 要 使 中 保 的 基 督 再 得 荣 耀 ( 约 17:5) 甸 内 说, 神 展 开 他 永 远 的 恩 典 之 约, 如 同 神 与 人 第 二 次 的 立 约 这 意 味 着 神 与 信 徒 之 间 也 有 提 出 的 条 件, 在 应 许 赏 给 基 督 的 福 气 中, 部 分 地 透 过 基 督 赐 给 他 的 百 姓, 作 为 赏 赐 给 他 们 的 荣 誉 和 赏 赐 所 以, 他 中 保 的 恩 典, 成 为 他 们 的 福 气 ; 他 们 的 救 赎, 成 为 他 的 荣 耀 因 此, 很 难 在 基 督 百 姓 的 立 约 福 气, 与 他 立 约 的 福 气 之 间, 作 出 敏 锐 的 区 别 (R.L.Dabney, op. cit.,p.437) 第 三 节 各 样 关 系 救 赎 之 约 与 拣 选 行 为 之 约 圣 礼 恩 典 之 约 之 间 应 有 的 关 系, 又 该 如 224

225 何 呢? 需 要 考 察 这 个 约 与 几 种 论 题 之 间 拥 有 的 关 系, 可 以 更 明 确 地 理 解 这 个 约 1 与 拣 选 的 关 系 有 些 人 将 救 赎 之 约 与 拣 选 同 一 视 之, 这 分 明 是 错 误 的 这 两 件 事 在 性 质 上 是 彼 此 不 同 的 拣 选 是 在 基 督 里, 挑 选 成 为 永 远 荣 耀 的 后 嗣, 而 救 赎 的 约 定 是 为 了 罪 人 准 备 有 关 恩 典 和 荣 耀 的 方 式 从 神 永 远 预 定 的 旨 意 来 看, 拣 选 与 救 赎 之 约, 同 时 是 单 一 预 定 部 分 的 事 可 是, 在 那 种 境 遇 中, 这 两 件 事 在 性 质 上 的 差 异, 却 是 无 法 消 失 的, 两 者 决 不 能 同 一 视 之 巴 文 克 认 为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是 在 拣 选 效 法 基 督 的 人, 指 定 基 督 本 身 就 是 救 赎 的 中 保 和 教 会 的 元 首, 包 含 藉 着 圣 经 约 定 的 救 恩 (Herman Bavinck, Our Reasonable Faith,pp ) 这 是 不 正 确 的 解 释, 将 两 者 混 同, 把 拣 选 看 成 救 赎 之 约 的 一 部 分 在 基 督 里 的 拣 选 之 圣 经 表 现 ( 弗 1:4), 把 拣 选 与 救 赎 之 约, 可 以 作 为 等 同 视 之 的 论 据 吗? 这 种 表 现 为 了 强 调 神 拣 选 的 立 案, 以 基 督 里 的 恩 典 为 中 心, 不 是 以 先 见 的 人 之 善 行 为 结 果 再 者, 圣 经 中 的 一 般 论 调, 是 神 的 拣 选 之 爱, 比 差 遣 圣 子 在 先 ( 约 3:15; 罗 5:8; 提 后 1:9; 约 一 4:9) 如 此, 拣 选 本 身 与 在 基 督 里 预 备 救 恩 的 约 定 ( 救 恩 之 约 ), 是 不 同 的 事 工, 绝 不 可 以 混 同 2 与 行 为 之 约 的 守 法 关 系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基 督 作 为 自 己 百 姓 的 代 表 和 保 证, 代 替 他 们 应 酬 了 律 法 的 要 求, 受 到 罪 的 刑 罚 他 成 全 了 律 法, 代 替 受 罚, 为 他 的 百 姓 成 就 了 无 偿 的 救 赎 在 这 个 点 上, 救 赎 之 约 果 然 是 恩 典 之 约 基 础 的 原 型 可 是, 只 有 基 督 本 身 成 全 了 律 法 的 条 件, 完 全 遵 行 了 天 父 的 旨 意, 才 能 得 到 本 来 约 法 的 永 生 之 应 用 因 此, 基 督 本 身 与 救 赎 之 约 所 拥 有 的 关 系, 不 是 行 为 之 约 和 恩 典 之 约 ; 只 有 应 酬 约 法 的 要 求, 才 能 得 到 永 生, 乃 是 原 始 行 为 之 约 的 法 则, 3 救 赎 之 约 的 圣 礼 关 系 基 督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满 足 了 律 法 的 要 求 他 在 地 上 的 生 涯, 将 这 些 要 求 向 以 色 列 采 取 了 一 定 的 形 式 而 且, 实 际 包 含 了 宗 教 的 规 定 因 为 圣 礼 形 成 了 律 法 的 一 部 分, 基 督 对 这 些 也 只 能 遵 行 ( 太 3:15) 如 此, 基 督 遵 守 了 圣 礼, 同 时 遵 守 了 旧 约 和 新 约 的 圣 礼 可 是, 这 对 他 的 含 意, 与 罪 人 是 不 同 的 因 为 在 他 的 境 遇 中, 这 不 能 象 征 救 恩 的 恩 典 和 记 号, 也 不 能 成 为 强 调 救 恩 信 仰 的 器 具 将 救 赎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作 出 区 别 来 思 考 时, 对 于 基 督 的 圣 礼, 225

226 不 是 后 者, 而 是 前 者 即, 那 些 是 救 赎 之 约 中, 成 为 圣 父 赐 给 圣 子 应 许 的 记 号 对 基 督 与 圣 礼 关 系 不 甚 了 解 的 人, 认 为 圣 礼 只 是 对 罪 的 赦 免, 或 属 灵 生 活 养 分 的 象 征 和 记 号 对 于 无 罪 和 不 需 属 灵 养 分 的 基 督, 在 事 理 上 是 没 有 这 种 含 义 的 对 此 异 议 的 答 辩, 我 们 可 以 指 出 基 督 以 中 保 的 职 分, 在 地 上 显 现 的 事 实 即 便 基 督 本 身 没 有 罪, 也 没 有 除 罪 含 义 的 圣 礼 记 号, 反 而 为 了 自 己 百 姓 的 罪 成 为 罪 身, 承 担 了 世 人 的 罪 ( 林 后 5:21) 因 此, 圣 礼 在 他 完 成 了 赎 罪 的 大 功 后, 按 着 圣 父 的 应 许 赋 予 了 赎 罪 的 含 义 再 者, 我 们 虽 然 不 能 说 修 得 了 基 督 的 救 恩 信 仰, 但 反 而 以 信 仰 来 接 纳 圣 父 所 应 许 的 中 保 基 督, 而 且, 为 了 成 就 这 些 而 信 靠 圣 父, 修 得 更 广 泛 意 义 上 的 信 仰 圣 礼 在 有 关 他 的 人 性 限 度 内, 可 以 强 化 成 为 信 仰 的 象 征 和 记 号 因 此, 如 同 基 督 在 地 上 给 罪 人 采 取 的 圣 礼, 即 或 象 征 罪 得 洗 净 和 属 灵 生 活 养 分 的 印 记, 反 而 可 以 使 用 于 有 关 救 赎 之 约 的 特 殊 含 义 4 与 恩 典 之 约 的 关 系 救 赎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有 着 紧 密 的 关 系 1) 永 远 的 原 型. 救 赎 之 约 是 单 一 旨 意 的 一 部 分, 其 预 定 是 永 远 的 圣 经 指 出 它 的 永 远 性 ( 来 13:20; 彼 前 1:20) 因 此, 救 赎 的 约 定 是 历 史 的 恩 典 之 约 永 远 的 原 型 很 多 人 将 这 两 个 约 结 合, 看 成 单 一 的 约, 原 因 就 在 于 此 可 是, 按 通 常 的 提 示, 却 区 分 成 两 个 约 前 者 是 永 远 的, 即, 在 永 远 之 前 就 有, 后 者 是 时 间 的, 就 是 在 时 间 里 有 的 甸 内 对 救 赎 之 约 的 永 远 性, 说, 这 是 从 过 去 永 远 的 约 定 中 开 始, 意 味 着 这 个 执 行 要 延 长 到 未 来 的 永 远, 即 使 保 证 的 中 保 职 务 并 不 如 此, 但 至 少 恩 典 的 传 达 却 会 那 样 (Dabney, Systematic and Polemic Theology,pp.430) 可 是, 如 果 把 此 看 成 一 个 约 时, 可 以 作 为 试 图 的 说 明, 但 如 果 区 分 成 两 个 约 时, 只 有 过 去 永 远 中 的 约 定, 是 属 于 救 赎 之 约, 而 延 长 到 未 来 的 永 远, 却 是 恩 典 之 约 的 事 情 在 永 远 中 决 定 的 原 型 的 救 赎 之 约, 和 在 时 间 里 实 现 的 恩 典 之 约, 不 能 质 疑 相 互 关 系 的 密 切 性 ; 两 者 如 影 随 形, 是 不 能 分 离 的 2) 坚 固 的 基 础. 永 远 中 的 救 赎 之 约, 成 为 时 间 里 的 恩 典 之 约 的 坚 固 基 础 如 果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没 有 永 远 和 谐 的 约 定, 就 不 会 有 神 与 罪 人 之 间 的 协 定, 前 者 成 为 后 者 的 坚 固 磐 石 在 自 存 永 远 不 变 的, 两 位 当 事 者 的 协 定 中, 两 位 当 事 者 兼 任 担 保, 这 个 约 的 坚 实 性, 可 以 不 问 而 知 在 此 坚 实 基 础 上 设 立 的 恩 典 之 约, 即 便 是 善 变 的 罪 人, 也 成 了 第 二 当 事 者, 他 们 已 被 圣 父 拣 选, 成 为 不 会 灭 亡 的 存 在 ; 圣 子 无 条 件 的 保 证, 使 他 们 的 救 恩 坚 固 如 此, 恩 典 之 约 的 坚 固 性, 也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3) 能 力 的 供 给. 因 此, 救 赎 之 约 供 给 恩 典 之 约 能 力, 因 为 前 者 成 为 准 226

227 备 后 者 设 立 和 执 行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这 个 方 法 和 途 径 的 准 备, 在 前 节 的 救 赎 讨 论 中, 已 概 略 地 解 释 圣 子 承 担 的 事 工 和 圣 父 应 许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其 中, 最 终 重 要 的 恩 典 之 约 所 赐 的 福 气, 需 要 罪 人 以 信 仰 来 接 纳 方 能 享 用, 其 信 仰 在 救 赎 的 约 定 中 得 到 指 示 藉 着 圣 灵 使 罪 人 拥 有 信 仰, 这 是 在 救 赎 的 约 定 中, 圣 子 所 承 担 的 事 工, 也 是 圣 父 应 许 的 要 件 227

228 第 3 章 恩 典 之 约 的 性 质 和 内 容 第 1 节 特 异 的 原 理 1 比 行 为 之 约 的 特 异 原 理 亚 当 因 为 没 有 遵 守 行 为 之 约, 未 能 打 开 人 类 的 永 生 之 路 其 定 罪 和 惩 罚, 如 果 不 以 神 的 恩 典 来 除 去, 将 会 永 久 存 留 神 为 了 把 人 从 定 罪 和 惩 罚 中 拯 救 出 来, 设 立 了 恩 典 之 约 恩 典 之 约 的 立 约 形 式, 不 过 是 赐 下 的 救 恩 计 划 得 到 救 恩 的 人, 都 是 相 信 恩 典 之 约 的 应 许, 以 信 心 来 顺 应 这 个 要 求 这 个 约 与 行 为 之 约 虽 有 类 似 点, 却 是 非 常 重 点 中 的 特 异 原 理 1) 相 似 点. 恩 典 之 约 :1 造 成 者 是 神 ;2 当 事 者 是 神 和 人 ; 3 以 外 面 的 形 式, 作 为 条 件 和 应 许 ;4 应 许 的 内 容 是 永 远 的 生 命 ;5 目 的 是 为 了 神 的 荣 耀, 同 意 行 为 之 约 2) 特 异 点. 行 为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有 几 点 特 异 :1 神 在 前 者 是 以 慈 爱 良 善 的 创 造 主 和 统 治 者 显 现, 而 后 者 却 是 以 怜 悯 和 特 别 恩 典 的 救 赎 主 和 父 亲 显 现 2 人 在 前 者, 作 为 与 他 持 有 亲 密 关 系 的 受 造 物 出 现, 而 后 者 则 是 因 为 自 己 行 为 的 恶 化, 成 为 罪 人 需 要 中 保 的 出 现 3 前 者 是 会 变 化 的 人 和 未 确 实 的 顺 从, 而 后 者, 则 是 中 保 的 基 督 和 绝 对 确 实 的 顺 从 4 前 者, 走 向 生 命 的 路, 需 要 遵 守 顺 从 所 立 的 约 法, 而 后 者 则 是 以 基 督 里 的 神 恩 为 媒 介, 藉 着 信 来 接 受 救 赎 主 神 以 罪 人 为 相 对 者, 以 中 保 确 实 的 顺 从 为 条 件, 以 人 的 信 心 为 媒 介, 赐 下 了 救 恩 的 应 许, 这 是 恩 典 之 约 比 行 为 之 约 特 异 的 原 理 2 比 救 赎 之 约 的 特 异 原 理 救 赎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的 相 互 关 系 有 多 么 紧 密, 前 章 结 尾 部 分 已 有 说 明 前 者 是 后 者 永 远 的 原 型 坚 固 的 基 础 能 力 的 供 给 者, 有 着 如 此 紧 密 关 系 的 两 个 约, 拥 有 彼 此 的 相 通, 同 时 包 含 了 重 要 的 相 异 1) 相 通 点. 恩 典 之 约 :1 基 督 作 为 中 保 ;2 向 万 民 传 福 音 ;3 拯 救 选 民 ;4 以 信 心 作 为 媒 介 的 条 件, 在 救 恩 的 计 划 中, 与 救 赎 的 约 定 相 通, 以 此 为 原 型 来 相 随 查 贺 士 贺 智 将 此 概 要,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成 立 救 赎 之 约 的 效 力, 附 带 了 两 件 事 情 第 一 提 出 救 恩 是 对 所 有 的 人, 以 相 信 基 督 的 信 心 为 条 件 ; 第 二 神 对 被 拣 选 的 人 特 别 关 心, 应 许 赐 给 他 们 圣 灵 来 相 信, 向 着 信 徒 所 有 的 应 许 都 属 于 他 们 (Charles Hodge,op.cit.,Ⅱ,p.363) 2) 特 异 点. 救 赎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有 几 项 特 异 点 1 前 者, 当 事 者 是 228

229 圣 父 和 圣 子, 后 者 是 三 一 真 神 和 人 前 者, 只 有 神 里 面 的 两 位 之 间 的 约 定, 而 后 者 则 是 神 与 人 之 间 的 协 定 2 前 者, 基 督 作 为 当 事 者 来 保 证, 后 者, 作 为 中 保 的 基 督, 要 保 证 成 就 约 中 所 有 的 应 许 和 要 求 3 前 者 是 永 远 的, 后 者 是 历 史 的 ; 前 者 是 在 永 世 中 的 计 划, 后 者 是 以 此 计 划 为 基 础, 在 时 间 里 的 处 理 4 在 条 件 和 应 许 中, 前 者 是 圣 父 与 圣 子 之 间, 后 者 是 三 一 真 神 与 人 之 间 的, 内 容 也 不 是 等 同 的 因 此, 历 史 中 提 出 来 的 以 三 一 真 神 与 罪 人 来 相 对, 以 基 督 为 中 保 作 为 救 恩 的 应 许, 可 说 恩 典 之 约 比 救 赎 之 约 是 特 异 的 原 理 3 主 要 特 性 以 前 记 特 异 的 原 理 为 基 础, 来 举 论 恩 典 之 约 拥 有 的 特 性, 在 此 文 脉 里 恰 如 其 分 1) 恩 典 性. 正 如 这 个 约 的 名 称 是 恩 典 的 如 同 巴 文 克 所 说, 这 个 约 始 终 是 恩 典 之 约 能 够 如 此 称 呼, 因 为 是 从 神 的 恩 典 中 起 源, 以 恩 典 为 内 容, 使 神 的 恩 典 得 到 荣 耀 的 称 赞, 是 最 终 的 目 标 (Herman Bavinck, op.cit.,.p.274) 如 果 比 较 更 具 体 地 来 考 察, 这 个 约 的 恩 典 性 :1 这 是 神 允 许 承 担 我 们 本 分 的 保 证 ;2 其 本 身 保 证 圣 子, 要 他 应 酬 公 义 的 要 求 ;3 藉 着 圣 灵 启 示 自 己 的 恩 典, 证 明 人 能 够 承 担 立 约 的 责 任 这 个 约 是 由 神 的 恩 典 发 起 执 行 和 总 结, 从 始 至 终 都 是 恩 典 的 2) 三 位 一 体 性. 三 位 一 体 的 神 在 立 约 中 工 作, 使 我 们 受 宠 若 惊 这 是 在 圣 父 的 拣 选 中 起 源, 在 圣 子 保 证 中 成 为 法 定 的 基 础, 藉 着 圣 灵 的 工 作, 在 罪 人 的 生 活 中 得 以 实 现 父 在 创 造 世 界 以 前, 在 基 督 里 拣 选 了 我 们 ; 我 们 在 基 督 里, 照 他 丰 富 的 恩 典, 藉 着 爱 子 的 血 得 蒙 救 赎 ; 受 了 所 应 许 的 圣 灵 为 印 记 ( 弗 1: )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三 一 真 神 按 着 渐 进 的 次 序 在 进 行 因 此, 得 到 救 赎 的 人, 就 是 照 父 神 的 先 见 被 拣 选, 藉 著 圣 灵 得 成 圣 洁, 以 致 顺 服 耶 稣 基 督, 又 蒙 他 血 所 洒 的 人 ( 彼 前 1:2) 巴 文 克 说, 单 一 的 直 线, 是 以 创 世 记 3:15 为 最 初 的 应 许, 延 伸 到 哥 林 多 后 书 13:13 使 徒 的 祝 福 这 包 含 了 使 基 督 的 恩 惠, 将 父 神 的 慈 爱, 藉 着 圣 灵 的 感 动, 临 到 得 蒙 救 赎 的 人 (Herman Bavinck, ibid.p.274) 3) 有 机 性. 恩 典 之 约 在 所 有 的 计 划 中, 拥 有 有 机 的 性 质 这 个 约 使 所 有 立 约 的 百 姓, 以 中 保 基 督 为 元 首, 与 他 联 合 成 为 一 体 如 同 旧 约 中 以 色 列 百 姓 的 团 体, 成 为 神 圣 洁 的 子 民 新 约 教 会 这 个 团 体, 是 被 拣 选 的 族 类, 是 有 君 尊 的 祭 司, 是 圣 洁 的 国 度, 是 属 神 的 子 民 ( 彼 前 2:9) 基 督 与 他 的 教 会 联 合 得 非 常 紧 密, 使 徒 保 罗 说, 这 是 两 方 合 而 为 一 ; 就 如 身 子 是 一 個, 却 有 许 多 肢 体 ; 而 且 肢 体 虽 多, 仍 是 一 個 身 子 ; 基 督 也 是 这 样 ( 林 前 12:12) 如 同 亚 当 是 所 有 人 类 有 机 统 一 体 的 代 表, 亚 当 乃 是 那 以 后 要 来 之 人 的 豫 像 ( 罗 5:14), 基 督 被 称 为 末 后 的 亚 当 ( 林 前 15:45) 而 且, 229

230 如 同 这 个 约 的 本 身, 在 基 督 里 是 有 机 的, 在 设 定 和 继 续 中 也 是 有 机 的 我 们 知 道 这 个 约 在 历 史 中, 不 可 能 分 离 成 个 人 的 立 约, 总 是 藉 着 一 个 人 和 他 的 家 庭, 或 是 子 孙 来 立 约 ; 如 同 亚 当 挪 亚 亚 伯 拉 罕 以 色 列, 以 及 他 的 家 族 和 子 孙 来 立 约 ; 并 且 包 含 了 教 会 和 他 的 百 姓 立 约 不 可 能 只 与 单 一 的 信 徒 来 缔 结, 这 包 括 了 他 的 家 和 他 的 家 族 恩 典 之 约 不 是 没 有 目 标 的 漫 步, 而 是 历 史 的 有 机 的, 以 家 族 世 代 和 民 族 为 对 象, 永 续 下 去 4) 永 远 不 可 破 性. 因 为 这 个 约 是 救 赎 之 约 的 原 型, 从 开 始 就 发 表, 这 个 约 在 过 去 是 永 远 的, 对 未 来 也 是 永 远 之 约 ( 创 17:7 9; 撒 下 23:5; 来 13:20) 再 者, 恩 典 之 约 在 不 可 破 的 含 义 上 是 永 远 的, 因 为 这 个 约 依 靠 的 是 不 变 和 信 实 的 神 如 同 巴 文 克 说, 恩 典 之 约 能 够 透 过 世 纪, 原 形 地 存 留 下 来, 完 全 是 由 于 神 的 保 守 因 为 神 是 不 变 和 信 实 的 堕 落 之 前 与 人 所 立 的 行 为 之 约, 可 以 误 解 或 违 背, 那 是 因 为 依 赖 会 改 变 的 人 所 致 可 是 恩 典 之 约 却 建 立 在 神 的 信 实 和 确 定 的 应 许 上 人 即 便 不 守 信, 但 神 却 不 会 忘 记 他 的 应 许, 他 能 保 守 也 能 持 守 这 个 约 不 被 破 坏 因 为 大 山 可 以 挪 開, 小 山 可 以 迁 移 ; 但 我 的 慈 爱 必 不 離 開 你 ; 我 平 安 的 约 也 不 迁 移 这 是 怜 恤 你 的 耶 和 华 说 的 ( 赛 54:10)( Herman Bavinck, ibid.p.274) 5) 特 殊 性. 恩 典 之 约 是 特 殊 的, 不 是 普 遍 的 这 个 约 是 按 着 圣 父 预 先 所 知 道 的 人, 定 下 人 在 生 活 中, 以 特 殊 的 方 法 来 实 现 ( 罗 8:29) 下 一 节 中, 说 明 这 恩 典 之 约 在 第 二 当 事 者 的 选 民 中 得 以 实 现 信 徒 是 在 创 世 以 前 被 拣 选, 预 定 在 时 间 里 得 以 成 圣 ( 弗 1:5) 即, 预 定 得 永 生 的 人, 都 会 接 受 这 恩 典 之 约, 得 以 享 用 这 种 恩 宠 ( 徒 13:48) 消 极 地 说,1 这 个 约 不 是 如 同 某 些 普 遍 救 赎 说 所 主 张 的 那 样, 在 所 有 人 的 生 活 中 实 现, 或 如 同 伯 拉 纠 派 亚 米 念 派 路 德 派 所 教 导 的 那 样, 在 所 有 人 的 生 活 中 得 以 实 现, 因 为 这 不 是 神 的 意 图 这 就 是 说, 肉 身 所 生 的 儿 女 不 是 神 的 儿 女, 惟 独 那 应 许 的 儿 女 才 算 是 后 裔 ( 罗 9:8)2 外 在 的 立 约 关 系, 可 以 看 到 福 音 传 给 所 有 的 人, 但 他 们 不 会 都 相 信, 因 为 多 数 的 人 不 想 与 这 个 约 结 合 3 这 个 约 没 有 向 所 有 的 人 提 出, 因 为 很 多 的 个 人 或 民 族, 从 来 就 没 有 听 过 福 音 6) 遗 言 性. 这 个 约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可 以 称 为 遗 言 迪 阿 代 开 (διαθήκη) 可 以 译 成 遗 命, 新 约 中 唯 一 的 译 词, 是 在 来 9:16 17 节 中, 描 写 基 督 与 他 的 福 音 成 为 恩 典 之 约 发 生 效 力 的 遗 言 者 这 个 约 的 应 许 含 有 遗 言 的 措 施, 那 是 随 着 基 督 的 受 死 发 生 效 力 这 个 约 可 以 称 为 遗 命 的 理 由 是 :1 从 整 体 来 看, 这 是 神 的 恩 赐 ;2 这 是 在 新 约 时 代, 因 着 基 督 的 受 死 而 来 临 ; 3 这 是 确 定 而 不 能 破 坏 的 ;4 神 以 自 己 的 恩 典, 作 出 对 人 的 要 求 ;5 两 当 事 者 处 于 不 平 等 的 位 置, 因 为 是 由 第 一 当 事 者 一 方 来 措 施 可 是, 这 种 事 实, 绝 不 是 将 第 二 当 事 者 的 存 在, 变 成 无 效 化 神 以 恩 典 赐 人 能 力, 使 他 能 够 承 担 起 第 二 当 事 者 的 义 务 在 这 个 约 中, 人 以 悔 改 和 信 心 来 满 足 立 约 的 要 求 ( 唯 有 按 着 神 所 喜 悦 的 旨 意, 在 人 的 心 里 面 运 行, 成 就 他 的 美 意 ) 230

231 7) 同 一 性. 恩 典 之 约 的 同 一 性, 已 包 含 在 上 文 ( 三 ) 永 远 不 破 性 的 约 定 里 这 个 约 在 各 个 时 期 中, 虽 然 以 新 的 形 式 出 现, 但 在 相 异 的 境 遇 里, 其 本 体 和 实 质 总 是 同 样 的 在 律 法 以 前 或 律 法 之 下, 以 及 在 律 法 以 后, 这 个 约 在 本 体 中, 或 是 实 际 上 都 是 同 样 的 换 言 之, 这 个 约 在 族 长 时 期 摩 西 时 期 基 督 时 期, 在 所 有 的 安 排 (dispensations) 下, 总 是 同 一 的 约 从 罪 恶 中 拯 救 出 来 的 应 许 救 赎 主, 参 与 救 赎 之 福 的 要 求 条 件, 接 受 神 所 赐 下 的 怜 悯, 以 及 为 了 所 有 人 的 完 全 救 恩, 始 终 都 是 一 样 的 救 恩 论 证 这 个 约 的 恒 久 同 一 性, 以 及 因 反 对 而 引 起 各 种 意 见 的 讨 论, 将 会 在 其 它 的 文 脉 中 来 陈 述 ( 在 第 四 章 第 一 节 的 一 恩 典 之 约 的 同 一 性 中 来 续 论 ) 第 2 节 要 素 1 当 事 者 和 中 保 1) 第 一 当 事 者 神. 神 与 人 所 立 的 约, 总 是 由 神 一 方 的 措 施 来 设 定 恩 典 之 约 与 行 为 之 约 一 样, 神 作 为 当 事 者 的 首 席 来 采 取 行 动, 以 恩 典 来 决 定 其 他 当 事 者 的 关 系 可 是, 在 这 个 约 中, 第 二 当 事 者 的 人, 因 着 状 态 的 不 同, 第 一 当 事 者 神 的 资 格 也 与 前 不 同 他 不 但 以 单 纯 的 主 权 的 神 显 现, 也 愿 意 特 别 赦 免 罪 人, 以 宽 容 的 父 亲 与 他 们 恢 复 应 有 的 交 通 2) 第 二 当 事 者 选 民. 恩 典 之 约 的 第 二 当 事 者 是 人 一 般 地 说, 神 以 堕 落 的 人 为 对 象, 设 立 了 恩 典 之 约 可 是, 这 个 约 在 对 第 二 当 事 者 作 出 定 义, 需 要 若 干 的 思 考 在 圣 经 历 史 中 的 最 古 年 代, 神 对 救 赎 的 恩 典 对 象, 似 乎 没 有 限 定 对 象, 但 随 着 时 间 的 进 程, 这 恩 典 之 约 的 关 系, 显 明 没 有 包 含 所 有 的 人 类 神 与 亚 伯 拉 罕 正 式 设 立 这 个 约 的 时 候, 局 限 于 这 位 族 长 和 他 的 子 孙 因 此, 自 然 会 发 生 对 这 个 约 的 范 围 问 题 的 限 制 对 此 问 题,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们 的 答 辩 并 不 一 致, 某 些 人 认 为 神 只 是 单 纯 地 与 罪 人 立 了 约,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的 暗 示 另 一 些 人 认 为 神 只 是 与 亚 伯 拉 罕 属 灵 的 子 孙, 或 是 比 较 以 一 般 的 形 式, 与 信 徒 和 他 的 子 孙 立 了 这 约 可 是, 改 革 宗 绝 大 多 数 的 学 者 主 张, 神 与 被 拣 选 的 人, 就 是 与 被 拣 选 的 罪 人 缔 结 了 立 约 的 关 系 这 是 初 期 与 后 期 立 约 论 神 学 者 的 代 表 们 共 同 采 取 的 立 场 武 新 奴 士 (Ursinus) 与 海 得 堡 要 理 问 答 的 共 著 者 奥 莱 维 亚 努 斯 (Olevianus) 说, 神 从 遗 失 的 一 大 群 人 中, 以 恩 典 来 收 养 他 们 为 子 女, 而 且 赐 给 他 们 信 心, 就 是 预 定 的 那 些 人, 与 他 们 立 约 (Quoted by L.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p.273) 这 又 是 梅 斯 特 利 图 来 提 尼 欧 文 基 布 波 斯 顿 魏 西 吾 士 阿 马 克 佛 兰 根 布 拉 介 郭 慕 理 凯 坡 巴 文 克 贺 智 傅 斯 (Mastricht,Turretin,Owen,Gib,Boscton,Witsius,Amark,Francken, Brakel Comrie,Kuyper,Bavinck,Hodge,Vos) 等, 以 及 其 他 的 人 所 采 取 的 立 场 231

232 前 记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们 的 立 场, 将 被 拣 选 的 人, 看 成 第 二 当 事 者, 有 如 下 的 理 由 需 来 考 察 : (1) 只 考 察 被 拣 选 的 人. 无 论 将 救 赎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看 成 同 一 见 解, 或 将 救 赎 之 约 另 作 分 立 的 想 法, 只 有 被 拣 选 的 人 才 能 进 入 考 察 前 者, 基 督 成 为 被 拣 选 之 人 的 代 表 和 保 证 后 者, 救 赎 之 约 给 恩 典 之 约 提 示 永 远 的 基 础, 使 被 拣 选 的 人 得 到 荣 耀, 只 考 察 完 成 的 神 之 恩 典 (2) 应 许 儿 女 的 特 殊 性. 在 与 亚 伯 拉 罕 的 立 约 中, 提 到 因 为 从 以 撒 生 的, 才 要 称 为 你 的 后 裔 ( 创 21:12) 肯 定 了 亚 伯 拉 罕 应 许 儿 女 的 特 殊 性 ( 罗 9:8) 那 应 许 的 儿 女 毕 竟 是 基 督 ( 加 3:16) 和 解 释 为 相 信 他 的 人 ( 加 3:19) W 斯 特 朗 在 他 两 个 约 的 讨 论 (W.Strong, Discourse of the Tow Covenants ) 中 说, 立 约 是 :1 首 先 或 即 刻 与 第 二 亚 当 基 督 一 起 ;2 在 他 里 面, 所 有 的 人 都 一 起 ;3 在 他 里 面, 他 们 都 成 为 儿 女 (3) 范 围 在 得 蒙 基 督 救 赎 的 人.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因 着 人 未 确 实 的 顺 从, 遭 到 失 败 的 结 果 ;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因 基 督 完 全 顺 从 的 功 效, 得 以 使 应 许 完 全 实 现 可 是, 得 到 基 督 救 赎 功 效 的 人, 才 能 参 与 在 神 的 圣 灵 恩 典 中 (4) 只 有 被 预 定 的 人, 才 能 接 受 福 音. 按 基 督 的 命 令, 以 信 心 作 为 条 件, 将 福 音 传 给 万 民, 这 是 外 观 上 向 万 民 提 示 的 恩 典 之 约, 促 使 他 们 相 信 可 是 只 有 得 到 圣 灵 的 人, 才 能 拥 有 信 心 接 受 福 音, 他 们 是 预 定 得 永 生 的 人 ( 徒 13:48) 恩 典 之 约 只 有 被 拣 选 的 人, 才 能 得 到 充 分 的 实 现, 这 完 全 是 圣 经 的 观 念, 在 耶 31:31-34; 来 8:8-12 得 以 证 明 3) 中 保 基 督. 圣 经 描 写 基 督 是 这 个 约 的 中 保 而 且, 这 个 中 保 有 双 重 的 含 义 中 保 的 原 文 每 西 代 斯 (μεςίτησ), 在 古 典 的 希 腊 文 中 未 曾 发 现, 很 难 找 出 其 本 来 的 含 义 可 是, 这 个 词 从 翻 译 成 英 文 Mediator 荷 兰 文 Middelaar 德 文 Mittler 等 看 到, 这 是 单 纯 的 在 两 当 事 者 之 间 的 仲 裁 者, 指 一 般 含 义 上 的 仲 介 者 可 是, 中 保 在 圣 经 的 观 念 中, 有 更 深 的 含 义 基 督 的 中 保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含 义, 新 约 中 每 西 代 斯 这 个 词 的 用 法, 指 出 基 督 有 双 重 中 保 格, 就 是 保 证 的 中 保 格 和 接 近 (προςαγωγή, 罗 5:2) 的 中 保 格 (1) 保 证 的 中 保 格. 在 新 约 中 发 现 的 每 西 代 斯, 几 乎 全 数 都 含 有 爱 古 我 斯 ( 保 证 ) 的 含 义 基 督 承 担 了 罪 人 的 罪 责, 总 结 了 律 法 的 有 关 惩 罚, 恢 复 了 与 神 的 正 当 关 系 这 在 来 8:6,9:15,12:24 中, 所 使 用 的 中 保 含 义, 在 来 7:22 中 的 保 证 (ζγγυοσ : 中 保 ) 这 个 词, 适 用 在 基 督 的 身 上 A A 贺 智 将 基 督 的 中 保 职 作 为 祭 司 职 的 名 词 来 解 释, 这 是 在 新 约 中, 将 保 证 这 个 名 词 ( 和 合 本 : 中 保 ), 用 在 基 督 身 上 的 唯 一 实 例 ( 来 7: 22) 耶 穌 就 作 了 更 美 之 約 的 中 保 ( 保 证 ), 更 美 之 约 是 与 旧 约 大 祭 司 232

233 的 对 照, 指 向 新 约 的 大 祭 司 这 是 保 罗 将 基 督 的 祭 司 职 与 利 未 记 的 祭 司 职 作 出 的 对 照 在 基 督 比 亚 伦 承 袭 下 来 的 祭 司 预 表, 更 明 白 的 启 示 下, 有 了 比 较 更 崇 高 的 地 位, 以 及 直 接 地 执 行 了 恩 典 的 祭 司 和 保 证 基 督 身 兼 祭 司 与 君 王, 他 是 我 们 的 保 证 他 作 为 祭 司, 承 担 并 履 行 了 行 为 之 约 下 应 有 的 义 务 他 作 为 君 王 ( 他 的 两 职 是 无 法 分 开 的, 始 终 都 是 君 尊 的 祭 司 ), 将 约 中 的 福 气 赐 给 他 的 百 姓 他 以 此 目 的 与 他 们 立 约, 以 信 心 与 顺 从 为 条 件, 向 他 们 提 示 恩 典 的 应 许 然 后 作 为 保 证, 赐 给 他 们 信 心 和 顺 从 的 恩 典, 使 他 们 能 够 承 受 救 恩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373)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基 督 之 保 证, 不 但 有 关 第 二 当 事 者 的 罪 人, 对 第 一 当 事 者 的 神 也 有 含 义 他 保 证 成 就 这 个 约 中 所 有 的 应 许 和 条 件, 他 的 血 就 是 立 约 的 血 即, 他 的 死 拥 有 立 约 祭 祀 的 所 有 效 力, 不 但 能 够 制 约 条 约 的 当 事 者, 还 能 确 保 所 有 规 定 的 成 就 藉 着 救 赎 之 约 中 应 许 条 项 的 成 就, 使 神 的 信 实 和 公 义 保 证 他 的 百 姓 取 得 救 恩 而 且, 这 的 确 能 够 忠 实 地 成 就 他 百 姓 的 救 恩 因 此, 基 督 同 时 为 神 与 人 作 出 答 辩 他 的 事 工 将 神 恩 典 的 礼 物 在 选 民 的 信 心 和 顺 从 中, 保 证 确 实 的 坚 忍 (Charles Hodge,op.cit.,Ⅱ,p.364) (2) 接 近 的 中 保 格. 因 为 只 有 一 位 神, 在 神 和 人 中 间, 只 有 一 位 中 保, 乃 是 降 世 为 人 的 基 督 耶 稣 ( 提 前 2:5) 这 是 中 保 的 通 常 含 义 在 两 当 事 者 之 间 仲 裁, 使 他 们 接 近 达 成 和 睦 这 个 词 (μεςίτησ) 在 这 里 强 调, 基 督 是 神 人 之 间 唯 一 的 中 保 这 里 基 督 以 自 己 的 牺 牲 为 根 据, 描 写 成 为 神 与 人 接 近 的 中 保 这 种 接 近 的 事 工 是 双 重 的 第 一 从 神 的 一 方, 在 属 于 客 观 的 法 定 的 境 遇 中, 基 督 代 赎 了 人 的 罪 责, 满 足 了 神 的 公 义 ; 从 神 那 里 得 到 为 自 己 百 姓 的 代 言 权, 使 他 们 事 奉 神, 蒙 神 的 悦 纳 再 者, 从 人 的 一 方, 在 主 观 的 道 德 的 境 遇 中, 他 向 人 启 示 有 关 神 的 真 理 和 人 对 神 的 关 系, 劝 勉 他 们 能 接 纳 所 得 到 的 启 示 在 生 活 状 况 中, 指 导 并 支 援 他 们, 完 成 他 们 的 救 恩 在 履 行 这 种 工 作 中, 他 使 用 人 来 作 使 者 ( 林 后 5: 20) 可 是, 他 藉 着 圣 灵 的 恩 典, 使 自 己 的 百 姓, 过 信 心 和 顺 从 的 生 活, 成 为 坚 忍 的 根 本 基 督 在 神 与 人 之 间, 作 仲 裁 的 事 工, 不 但 是 为 了 和 睦 和 劝 导 而 且, 的 确 带 来 了 和 平 的 果 效, 全 权 作 成 所 有 的 需 要 A A 贺 智 指 出 基 督 中 保 的 事 工, 不 像 摩 西 的 工 作 1 他 是 作 为 全 权 大 使 的 中 保 ( 太 28:18); 2 作 为 大 祭 司 的 中 保, 以 自 己 的 身 体, 在 现 实 中 成 就 和 睦 ( 罗 3:25) 恩 典 之 约, 在 一 般 的 执 行 中, 从 创 世 以 来, 基 督 始 终 在 行 使 中 保 的 职 务 ( 启 13:8) 摩 西 在 旧 约 的 恩 典 之 约 中, 象 征 执 行 地 预 表 制 度 外 在 礼 仪 的 启 示 使 者 ; 基 督 则 在 新 约 的 恩 典 之 约 中, 以 人 格 和 灵 性 参 与 执 行, 显 出 他 是 真 正 全 能 的 中 保 从 开 始 就 是 在 神 和 人 中 间, 只 有 一 位 中 保, 他 在 旧 约 中, 虽 然 是 隐 藏 的, 但 在 新 约 里, 有 形 地 显 出 他 是 满 有 属 灵 恩 典 的 执 行 者 (A.A. Hodge,op.cit.,pp ) 2 应 许 233

234 恩 典 之 约 在 圣 经 的 应 许 中, 常 以 广 义 的 辞 式, 说, 我 要 作 你 的 神, 你 要 作 我 的 子 民, 神 与 亚 伯 拉 罕 立 约 的 时 候, 说, 我 要 作 你 和 你 后 裔 的 神 ( 创 17:7), 所 有 的 应 许, 都 包 含 在 这 个 应 许 之 内 这 个 应 许 在 旧 约 和 新 约 的 诸 多 经 文 中, 特 别 是 在 立 约 生 活 新 阶 段 的 介 绍, 在 提 到 更 新 的 经 文 中, 可 以 从 耶 31:33,32:38-40; 结 34: ,37:26 27; 林 后 6:16-18; 来 8:10 看 到 这 个 应 许 充 分 的 实 现, 毕 竟 要 等 到 新 耶 路 撒 冷 从 天 降 临, 神 的 帐 幕 在 人 间 的 时 候 ( 启 21:3) 这 个 伟 大 的 应 许, 将 会 在 神 选 民 喊 出 : 耶 和 华 我 的 神 之 欢 呼 声 中 得 以 印 证 这 意 味 着 我 们 与 神 的 正 常 关 系, 完 全 得 以 恢 复 所 有 隔 离 的 原 因, 藉 着 友 爱 都 被 除 去 他 将 自 己 的 旨 意, 完 全 传 达 给 他 的 百 姓 ; 使 他 们 全 心 奉 献 自 己, 成 为 他 特 别 宠 爱 的 对 象 (A.A. Hodge,ibid.,p.365) 1) 我 要 作 你 的 神. 这 个 应 许 包 含 了 所 有 的 应 许 即,1 各 样 现 实 的 福 气, 常 成 为 属 灵 象 征 的 福 气 ;2 称 义 的 应 许, 包 含 成 为 后 嗣 和 永 生 的 请 求 权 ;3 为 了 救 赎 的 事 工 和 救 恩 的 福 气 充 足 的 实 施, 应 许 了 圣 灵 ; 4 在 应 许 的 永 生 中, 赐 下 最 终 的 荣 耀 可 以 参 照 伯 19:25-27; 诗 16:11, 73:24-26; 赛 43:25; 耶 31:33 34; 结 36:27; 但 12:2 3; 加 4:5 6, 多 3:7; 来 11:7; 雅 2:5 他 的 宠 爱 是 生 命, 他 的 怜 恤 比 生 命 更 好, 享 有 神 的 眷 顾 怜 悯 和 慈 爱, 这 是 受 造 之 物 最 高 的 福 分 和 荣 誉 在 圣 经 的 应 许 中, 使 我 们 成 为 神 的 儿 女, 赐 给 我 们 应 有 的 福 分, 实 在 超 过 我 们 的 所 求 所 想 (Charles Hodge,ibid.,p.365) 2) 你 要 作 我 的 子 民. 我 们 成 为 神 子 民 的 意 思 是 : (1) 成 为 神 特 殊 的 所 有 他 在 堕 落 的 大 群 人 中, 拣 选 一 定 数 目 的 人, 作 为 他 特 别 宠 爱 的 对 象, 以 及 显 出 他 荣 耀 的 媒 介 神 将 他 与 选 民 之 间 亲 密 的 关 系, 比 喻 成 丈 夫 与 妻 子 新 郎 与 新 娘 父 亲 与 儿 女 的 关 系 选 民 与 神 有 着 这 种 亲 密 的 关 系, 所 以, 要 以 真 诚 信 实 来 奉 献 身 心, 用 爱 心 来 回 应 神 的 慈 爱 同 时, 为 了 神 的 荣 耀, 生 活 中 作 他 所 喜 悦 的 事, 成 为 生 涯 中 最 高 的 目 的 (2) 成 为 神 国 的 子 民 被 神 拣 选 的 百 姓, 成 为 属 灵 和 真 理 国 度 的 成 员 他 们 对 你 要 成 为 我 的 子 民 的 宣 布, 以 我 是 属 于 主 的 百 姓 来 回 应, 表 现 他 们 在 神 百 姓 的 生 活 中 同 甘 共 苦 他 们 以 我 们 是 天 上 的 国 民 和 先 求 他 的 国 和 他 的 义 来 强 化 他 们 前 记 的 回 应 (3) 成 为 圣 洁 的 子 民 成 为 祭 司 的 国 度, 圣 洁 的 子 民 ( 出 19:6), 这 比 成 为 神 的 以 色 列 民, 更 有 深 层 意 义 上 的 应 用 在 得 到 有 关 赦 罪 永 生 后 嗣 和 称 义 的 应 许 上, 将 会 得 到 耶 稣 基 督 的 救 恩 信 仰, 这 会 在 永 远 信 靠 和 圣 灵 的 成 圣 恩 典 中 坚 忍 到 底 234

235 3 条 件 1) 条 件 的 有 无.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是 否 有 条 件 呢? 这 个 约 是 有 条 件, 还 是 没 有 条 件 呢? 这 些 常 见 问 题 的 解 答, 需 要 精 密 的 辨 别 (1) 无 条 件 的. 一 方 面, 这 个 约 是 无 条 件 的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没 有 什 么 能 够 被 看 作 成 功 的 条 件 1 从 恩 典 的 性 质 来 看, 恩 典 之 约 是 神 救 恩 的 计 划 在 事 理 上, 不 会 有 条 件 行 为 之 约 是 按 着 约 法 的 行 为, 来 获 得 永 生 的 神 之 计 划, 需 要 以 顺 从 来 作 为 正 当 的 条 件 所 以, 以 恩 典 为 拯 救 的 这 个 约, 不 需 要 功 劳 的 条 件 2 从 义 务 的 性 质 来 看, 神 对 这 个 约 的 义 务 要 求 是 恩 赐, 而 不 是 功 劳 的 条 件 这 个 约 的 要 求 虽 然 强 调 人 的 义 务, 但 履 行 这 个 义 务 的 能 力 却 是 从 神 而 来 所 以, 义 务 的 履 行 不 能 算 是 功 劳 为 了 称 义, 虽 然 要 求 信 心, 但 信 心 本 身 也 是 神 的 恩 赐, 也 不 能 看 成 功 劳 的 条 件 在 得 蒙 赦 罪 以 前, 不 得 不 要 求 悔 改, 但 悔 改 也 是 神 的 恩 赐 因 此, 也 不 能 看 成 功 劳 的 条 件 这 种 否 定, 当 然 成 为 罗 马 天 主 教 和 亚 米 念 立 场 的 对 抗 主 张 (2) 有 条 件 的.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恩 典 之 约 是 有 条 件 的 1 这 个 约 的 基 础, 包 含 了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圣 子 的 保 证, 以 及 恩 典 之 约 中 基 督 的 中 保 基 督 主 动 和 被 动 的 顺 从, 履 行 了 本 来 行 为 之 约 中 附 带 的 条 件, 这 是 恩 典 之 约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如 此,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人, 即 使 没 有 人 来 履 行 条 件, 却 可 以 以 基 督 为 中 保 的 基 础 得 以 存 在 2 在 最 初 参 与 的 立 约 仪 式 中, 藉 着 信 心 来 进 入 生 命 的 交 通, 是 这 个 约 的 条 件 信 心 可 以 看 成 参 与 这 个 约 的 一 种 条 件, 但 信 心 本 身 是 神 的 恩 赐, 不 能 看 成 功 劳 的 条 件 2) 条 件 的 两 种 含 义. 条 件 这 个 词, 可 以 用 在 两 种 含 义 上 或 者 可 以 作 为 施 与 某 种 恩 典 的 根 据 ; 在 这 种 含 义 中, 如 同 与 亚 当 所 立 的 原 始 之 约, 需 要 以 完 全 的 顺 从 为 条 件 如 果 他 能 顺 从, 就 可 作 为 功 劳, 得 到 应 许 的 福 气 这 种 得 到 赏 赐 的 途 径, 不 是 恩 典, 而 是 行 为 相 同 的 道 理, 基 督 的 事 工 是 以 救 赎 之 约 为 条 件 那 是 圣 父 为 了 成 就 给 予 他 的 应 许, 作 成 公 义 基 础 的 根 据 其 他 境 遇 中 的 条 件, 只 意 味 着 单 纯 的 志 愿, 以 祈 求 来 邀 请, 或 以 需 要 的 意 愿 为 条 件, 可 以 得 到 福 气 的 施 予 成 为 得 到 福 气 根 据 的 祈 求 和 意 愿, 没 有 任 何 的 功 劳, 赐 福 只 是 白 白 的 恩 典 可 是, 这 只 对 祈 求 和 意 愿 的 人 才 能 得 到 只 有 在 这 种 含 义 上, 信 心 才 是 恩 典 之 约 的 条 件 但 是, 即 便 信 心 是 参 与 恩 典 之 约 的 一 种 条 件, 也 只 是 意 愿 而 已, 不 能 成 为 功 劳 的 条 件 将 这 种 含 义 铭 记 在 心, 应 用 这 个 名 词 时, 就 不 会 有 妨 碍 3) 向 着 基 督 的 信 仰. 参 与 恩 典 之 约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件, 乃 是 向 着 基 督 的 信 仰 即, 为 要 得 到 这 个 约 中 的 福 分, 我 们 必 定 要 相 信 神 的 儿 子 耶 稣 基 督, 在 他 里 面 我 们 才 能 得 到 神 所 赐 给 我 们 的 福 气 我 们 在 相 信 基 督 之 前, 乃 是 这 个 约 的 外 人 客 旅 没 有 神 也 没 有 基 督 我 们 在 参 与 这 个 约 以 前, 必 须 先 要 同 意 这 个 约, 抛 弃 其 它 的 救 赎 方 法, 唯 靠 基 督 所 指 示 的 救 恩 之 路, 决 235

236 心 相 信 他, 向 着 救 恩 之 路 迈 进 在 这 里, 我 们 举 论 到 参 与 恩 典 之 约 的 条 件 是 信 心, 就 会 自 然 地 将 我 们 心 中 属 灵 的 重 点 放 在 信 心 上 只 有 藉 着 信 心, 我 们 才 能 有 意 识 地 享 有 约 中 的 福 气 得 到 立 约 生 活 中 经 验 的 知 识 不 在 信 仰 中 生 活 的 人, 在 有 关 的 意 识 上, 实 际 是 约 外 之 人 在 我 们 的 视 线 中, 不 但 有 了 立 约 的 生 活, 如 果 再 将 渐 进 的 完 成 包 含 在 内 ; 那 么, 就 在 信 仰 中, 再 加 上 成 圣 的 要 件 改 革 宗 所 有 的 教 会, 反 对 在 有 关 的 恩 典 之 约 中, 通 常 使 用 的 条 件 这 个 词 因 为 那 是 非 圣 经 的 这 是 因 辨 识 不 清, 对 亚 米 念 派 的 反 应 今 天, 人 们 还 会 说,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恩 典, 需 要 信 心 和 成 圣 的 条 件 可 是, 将 这 些 看 成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条 件 是 不 妥 当 的 ; 只 能 将 这 些 视 为 实 现 立 约 目 的 的 途 径 因 为 信 心 和 成 圣 的 本 身, 是 藉 着 基 督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成 全 的, 以 一 次 成 就 的 大 功, 成 为 恩 赐 的 基 础 这 些 与 其 说 是 立 约 的 条 件, 不 如 说 是 达 成 目 的 的 途 径, 那 个 条 件 就 是 基 督 的 工 作 这 是 完 全 地 主 张, 以 基 督 的 事 工 作 为 恩 典 之 约 的 唯 一 条 件 可 是, 如 同 前 项 所 说, 即 便 信 心 和 成 圣 是 参 与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一 种 条 件, 但 要 牢 记, 那 不 是 功 劳 信 心 在 引 向 永 生 的 恩 典 之 约 中, 不 是 功 劳 的 条 件, 那 只 是 途 径, 但 其 必 要 性 却 是 绝 对 的 如 果 没 有 基 督 的 事 工, 就 不 会 有 救 恩 ; 如 果 没 有 信 心, 也 不 会 有 救 恩 信 子 的 人 有 永 生 ; 不 信 子 的 人 得 不 著 永 生 ( 原 文 作 不 得 见 永 生 ), 神 的 震 怒 常 在 他 身 上 A A 贺 智 说, 信 心 是 救 恩 的 绝 对 条 件 (a condition sine Qua non), 即, 任 何 年 长 的 人, 如 果 不 信, 就 得 不 到 救 恩 ; 相 信 的 人, 就 会 得 救 可 是, 那 是 神 的 恩 赐, 是 救 恩 的 第 一 步, 或 阶 段 从 神 的 一 方 来 看, 那 是 在 我 们 里 面, 救 恩 工 作 的 开 始 和 指 标 ; 从 我 们 的 一 方 来 看, 那 是 我 们 的 义 务, 必 定 要 成 为 我 们 本 身 的 行 为 因 此, 我 们 的 行 为 成 为 与 基 督 联 合 的 器 皿, 是 随 之 而 来 的 恩 典, 成 为 必 然 的 先 例 (antecedent)( 即 便 不 能 成 为 功 劳 的 原 因 ) 信 心 当 然 是 必 然 的 条 件, 藉 着 告 白 和 顺 从, 带 来 活 泼 的 信 仰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 p.374) 第 3 节 定 义 与 两 方 面 1 定 义 我 们 透 过 恩 典 之 约 的 原 理 和 要 素, 查 考 了 这 个 约 中 讨 论 的 所 有 内 容 现 在, 综 合 其 过 程 中 的 要 义 来 作 定 义 恩 典 之 约 是 神 与 被 拣 选 的 罪 人 之 间 的 协 定, 在 这 个 协 定 中, 神 藉 着 向 基 督 的 信 心 应 许 了 救 恩, 使 罪 人 以 信 心 和 236

237 顺 从, 在 信 念 上 接 纳 这 个 应 许 在 这 种 定 义 中, 派 生 出 来 的 难 题, 是 从 属 的 当 事 者 与 被 拣 选 的 罪 人 关 联 问 题, 这 个 问 题 在 有 关 当 事 者 的 讨 论 中, 虽 然 会 自 然 接 触, 但 因 篇 幅 所 限, 未 曾 举 论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们 提 到 恩 典 之 约 的 第 二 当 事 者 时, 引 起 未 被 拣 选 的 人, 是 否 在 恩 典 之 约 以 外 的 问 题 人 们 意 识 到 这 个 约 作 为 历 史 的 现 象, 是 所 有 时 代 立 约 生 活 的 实 现, 包 括 大 多 数 全 然 不 在 约 内 的 人 物 在 旧 约 时 代, 从 以 色 列 生 的, 不 都 是 以 色 列 人 ( 罗 9:6), 在 新 约 教 会, 也 用 麦 子 和 稗 子 葡 萄 树 和 不 结 果 子 的 枝 子 金 器 和 瓦 器 等 比 喻 ( 太 3:12,13:29; 约 15:2; 提 后 2:20), 来 说 明 这 种 想 法 因 此, 认 为 这 个 约 的 定 义, 如 果 包 含 了 他 们 时, 这 个 约 的 信 徒 和 他 们 的 子 女, 也 应 该 在 这 个 约 的 设 定 之 内 这 样 的 定 义, 方 便 而 实 际 地 指 出 这 个 约 的 范 围 可 是, 这 能 成 为 对 事 件 明 确 的 解 说 吗? 这 个 约 在 历 史 的 现 象 中, 包 含 被 拣 选 者 和 非 被 拣 选 者, 这 两 方 面 明 确 的 相 互 关 系, 又 是 如 何 呢? 这 个 问 题 的 解 答, 可 以 各 种 形 式 出 现, 将 会 在 下 文 中 陈 述 2 两 方 面 关 系 的 解 说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对 于 包 含 历 史 现 象 的, 被 拣 选 者 和 非 被 拣 选 者, 两 方 面 相 互 关 系 的 解 说, 曾 提 出 了 各 样 的 见 解 我 们 先 就 欠 缺 妥 当 性 的 见 解, 略 作 考 察, 然 后 再 对 最 正 直 的 见 解 作 出 举 论, 是 为 当 然 的 次 序 1) 多 样 的 见 解. 这 两 方 面 的 关 系 解 说, 虽 然 包 含 了 合 理 的 要 素, 但 其 见 解 却 有 大 小 的 缺 陷 (1) 内 在 的 立 约 和 外 在 的 立 约. 托 马 斯 布 莱 克 (Thomse Blake) 作 为 有 能 的 代 言 人, 作 出 内 在 立 约 和 外 在 立 约 的 区 别 见 解 前 者 是 排 他 的, 是 与 真 正 的 信 徒 缔 结 的 约, 后 者 只 是 与 外 观 上 的 信 徒 缔 结 的 约 外 在 的 立 约 使 参 加 者 遵 守 外 在 的 宗 教 义 务, 类 似 罗 马 天 主 教, 藉 着 履 行 的 义 务 要 求 来 决 定 有 关 这 种 两 面 立 约 的 分 界 线, 或 是 藉 着 外 在 立 约 的 洗 礼, 联 结 于 信 仰 告 白 和 圣 餐 的 内 在 立 约 ; 或 是 以 洗 礼 和 信 仰 告 白 的 外 在 立 约, 从 属 于 圣 餐 的 内 在 立 约 之 信 念 这 种 见 解, 使 尚 未 透 入 的 内 在 立 约, 结 果 产 出 二 元 论 的 外 在 立 约 这 会 使 人 误 认 在 立 约 的 印 象 中, 人 即 使 没 有 救 恩 的 信 仰, 也 会 采 取 正 确 的 立 场 (2) 立 约 之 内 与 立 约 之 外 的 人. 按 着 与 前 记 有 所 关 联 的 另 一 见 解, 某 些 人, 用 真 正 的 属 灵 方 式, 以 心 灵 接 受 了 立 约 的 责 任, 而 另 一 些 人, 用 口 公 认 了 信 仰, 只 是 在 外 观 的 立 约 中 梅 斯 特 利 (Mastricht) 指 出 加 略 人 犹 大 行 邪 术 的 西 门, 只 有 暂 时 的 信 仰, 如 同 后 者 的 实 例 非 拣 选 者 与 非 重 生 者, 只 是 立 约 的 外 在 附 属, 没 有 真 正 地 在 立 约 之 内, 在 神 看 来 不 是 应 许 的 子 孙, 不 能 成 为 真 正 的 背 约 者 这 种 见 解 意 味 着 在 有 形 教 会 的 成 员 中, 有 未 拣 选 和 未 重 生 者 在 神 看 来, 立 约 的 子 孙 是 否 能 够 成 为 违 约 者 的 难 题 尚 未 解 决 (3) 立 约 的 本 体 和 执 行. 奥 莱 维 亚 努 斯 图 来 提 尼 (Olevianus, Turretin) 237

238 等 学 者, 作 出 立 约 的 本 体 (essence) 和 执 行 (administiayion) 的 区 别 按 图 来 提 尼 认 为, 前 者 是 内 在 的 恩 召, 以 及 藉 着 其 途 径 形 成 的 无 形 教 会 ; 后 者 等 于 以 外 在 的 恩 召, 藉 着 话 语 得 到 外 在 恩 召 所 形 成 的 有 形 教 会 这 个 立 约 的 执 行, 唯 有 藉 着 话 语 的 传 道 提 示 救 恩, 并 将 那 些 多 数 的 非 拣 选 者, 包 含 在 构 成 教 会 成 员 全 数 所 参 与 的 外 在 特 权 之 内 可 是, 这 个 约 的 本 体, 包 含 了 接 纳 所 有 的 属 灵 福 气, 以 及 与 基 督 联 合 的 生 活 因 此, 只 有 被 拣 选 者 才 能 相 信 这 种 区 别 虽 然 包 含 了 真 理 的 要 素, 但 不 完 全 明 了, 本 体 与 形 式 虽 能 构 成 对 照, 但 本 体 和 执 行 却 不 是 那 样 在 这 里 也 是 对 非 拣 选 者, 在 神 看 来 是 立 约 的 子 孙 吗? 或 在 某 种 限 度 内 是 如 此 的 问 题, 不 能 解 答 (4) 条 件 的 立 约 和 绝 对 的 立 约. 如 同 凯 尔 曼 (Kaelman) 学 者, 提 出 条 件 的 立 约 和 绝 对 的 立 约 按 这 种 见 解, 区 别 外 在 立 约 与 内 在 的 立 约 时, 立 约 是 单 一 的, 强 调 内 在 与 外 在 的 名 词, 不 是 所 有 的 人 在 立 约 里 都 是 同 样 的 形 式 某 些 人 认 为, 立 约 的 里 面, 只 有 外 在 的 信 仰 告 白, 享 受 外 在 的 特 别 恩 典, 其 他 的 人 如 果 诚 心 地 接 受, 就 能 享 有 救 恩 的 幸 福, 后 者 是 绝 对 在 立 约 之 内 可 是, 有 些 人 说, 只 在 立 约 里 面 的 外 在 条 件 中, 这 意 味 着 他 们 没 有 真 正 在 这 个 约 中 因 为 他 们 没 有 回 应 立 约 的 条 件, 名 义 上 得 不 到 应 许 的 幸 福 凯 尔 曼 的 见 解, 虽 然 包 含 了 真 理 的 要 素, 但 将 外 在 与 内 在 立 约 的 观 念 密 切 地 联 在 一 起, 会 使 人 陷 入 承 认 两 个 约 的 误 解, 特 别 是 凯 尔 曼 在 主 张 新 约 时 代, 神 将 整 个 民 族 和 国 家 编 入 在 约 里 的 时 候 2) 法 理 的 关 系 和 生 命 的 交 通. 按 伯 克 富 的 话 说, 凯 坡 巴 文 克 胡 尼 等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提 到 这 个 约 的 内 外 两 方 面 傅 斯 纯 粹 以 法 定 的 关 系 (legal relationship) 和 立 约 的 生 命 关 系 (Communion of life) 作 出 比 较 更 特 殊 的 区 别 而 且, 他 认 为 这 种 区 别 比 其 他 所 有 区 别 更 优 胜 这 个 约 中, 的 确 有 法 定 方 面 和 道 德 方 面 的, 这 个 约 可 以 看 成, 在 相 互 条 件 和 拥 有 规 定 的 两 方 当 事 者 之 间 的 协 定 因 此, 肯 定 有 法 定 境 域 中 的 事 在 这 种 含 义 上, 这 个 约 为 了 实 行 的 目 的, 即 便 没 有 什 么 作 为 时, 反 而 成 为 法 定 关 系 的 存 在, 指 出 什 么 是 当 然 的 作 为 在 这 个 协 定 下 生 活 的 当 事 者, 受 到 协 定 相 互 规 定 的 法 定 制 约, 这 可 以 作 为 纯 粹 客 观 的 事 实 来 考 察 在 那 种 境 域 中, 决 定 的 要 因, 只 是 单 纯 设 定 的 关 系, 不 是 对 这 种 关 系 采 取 的 态 度 如 果 在 当 事 者 的 里 面, 发 生 了 主 观 的 变 动, 而 他 却 采 取 了 法 定 关 系 的 正 当 态 度, 进 入 基 督 里 与 他 有 生 命 的 交 通 按 照 这 种 区 别 的 光 照,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人, 可 以 从 两 方 面 来 描 写 :1 在 法 定 关 系 中 的 人, 具 有 履 行 这 个 约 中 义 务 的 人, 就 是 期 待 履 行 这 种 义 务 的 人 们, 包 括 信 徒 和 他 们 的 子 女 2 在 生 命 交 通 中 的 人, 法 定 的 关 系 在 他 里 面, 他 是 与 基 督 有 生 命 交 通 的 人, 成 为 得 到 信 仰 元 素 的 拣 选 者 可 是, 作 为 罪 人 的 法 定 关 系, 在 立 约 之 下 的 存 在 和 立 约 交 通 中 的 生 活, 不 是 没 有 内 在 联 络 的 罗 列, 这 成 为 最 密 切 的 相 互 关 联 当 长 成 的 人 愿 意 履 行 这 个 约 时, 两 方 面 自 然 就 能 同 行 可 是, 在 立 约 中 出 生 的 人, 只 是 单 纯 的 法 定 关 系, 法 定 的 实 际 能 否 代 替 生 命 的 交 通 呢? 那 却 并 不 如 此 法 定 238

239 的 关 系 能 够 兴 起 生 命 的 交 通, 但 罪 人 自 己 却 无 法 拥 有 信 仰 的 实 际 但 不 得 不 说, 立 约 可 以 期 待 成 为 真 正 生 命 实 在 的 合 理 根 据, 神 却 愿 意 法 定 的 关 系 兴 起 立 约 的 实 际 生 活 而 且, 这 种 事 虽 不 会 在 每 个 人 的 身 上 发 生, 但 神 却 对 立 约 子 孙 的 集 团 和 信 徒 的 儿 女, 保 证 他 的 应 许 我 们 在 神 应 许 的 基 础 上, 信 实 地 履 行 立 约 的 义 务, 相 信 在 立 约 的 法 定 关 系 中, 能 够 充 分 地 实 现 立 约 的 生 活 恩 典 之 约 的 这 种 区 别, 得 到 圣 经 的 支 持 第 一 两 当 事 者 的 作 为, 能 够 影 响 相 互 的 关 系 例 如, 乙 回 应 了 一 定 的 条 件 时, 甲 会 给 予 乙 一 定 的 利 益 双 方 如 果 同 意, 就 会 成 为 法 定 境 域 中 客 观 协 定 的 事 实 而 且, 圣 经 中 反 复 证 明,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这 种 协 定 这 个 约 中 有 信 仰 的 条 件 ( 参 照 创 15:6; 比 较 罗 4:3 以 下,20 以 下 ; 哈 2:4; 加 3:14-28; 来 11 章 ), 也 应 许 了 属 灵 的 永 远 之 福 ( 创 17:7,12:3; 赛 43:25; 结 36:27; 罗 4:5 以 下 ; 加 3: 14 18) 第 二 这 个 约, 能 够 充 分 地 实 现, 肯 定 有 更 稳 固 的 所 在 即 圣 经 明 示 的 生 命 之 交 通 这 种 含 义 在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成 立 的 时 候, 藉 着 经 过 劈 开 肉 块 的 行 动, 象 征 地 表 现 出 来 ( 创 15:9-17) 不 但 如 此, 这 也 在 耶 31:33 34; 来 8:10-12; 林 后 6:16; 启 21:2 3 等 经 文 中, 作 出 指 示 2 法 定 关 系 中 的 立 约 成 员 如 同 上 述, 作 为 法 定 关 系 的 约, 不 但 要 应 酬 当 然 的 要 求, 以 及 当 然 实 现 的 应 许 体 系 ; 并 且 包 含 外 在 法 定 的 关 系, 与 基 督 有 着 密 切 的 交 际, 合 理 地 期 待 生 活 中 拥 有 的 荣 耀 这 是 我 们 讨 论 法 定 关 系 立 约 的 成 员 格, 需 要 牢 记 的 要 点 1) 立 约 中 的 成 年 人. 成 年 人 唯 有 藉 着 信 仰 和 告 白, 自 愿 参 与 在 这 个 约 中 如 此, 他 们 的 告 白 如 果 是 真 实 的, 就 能 以 法 定 的 关 系 参 与 此 约, 同 时 参 与 生 命 的 交 通 他 们 不 但 要 履 行 某 些 外 在 的 义 务, 还 要 以 现 实 中 的 活 泼 信 仰 接 受 这 个 约, 并 且 表 白 愿 意 继 续 他 的 信 仰 因 此, 他 们 只 一 次 就 能 进 入 立 约 的 生 活, 这 是 他 们 进 入 立 约 中 的 唯 一 途 径 任 何 成 年 人, 如 果 没 有 活 泼 的 信 仰, 就 无 法 进 入 这 个 约 中, 活 泼 的 信 仰 必 定 带 来 告 白 和 顺 从 信 仰 的 告 白, 使 单 纯 的 外 在 之 约 和 联 结 的 人, 如 果 对 包 含 的 真 理 作 出 否 认, 就 会 感 到 他 们 的 思 考 是 不 正 确 的 2) 立 约 中 信 徒 的 子 女. 立 约 中 出 生 的 信 徒 子 女, 他 们 的 境 遇 与 成 年 人 是 不 同 的 按 照 经 验, 他 们 虽 然 藉 着 出 生, 加 入 立 约 的 法 定 关 系, 但 不 意 味 他 们 必 定 立 即 加 入 生 命 交 通 的 立 约 中 ; 甚 至 也 不 意 味 这 种 立 约 关 系, 必 定 保 障 在 他 们 的 生 涯 中 看 到 充 分 的 实 现 这 在 他 们 的 境 遇 中, 立 约 当 然 成 为 他 们 外 在 义 务 的 指 示 和 特 权, 不 但 拥 有 法 定 的 关 系, 将 来 还 能 成 为 进 入 生 命 交 通 的 合 理 依 据 我 们 能 有 这 样 的 确 信, 是 因 为 神 用 他 救 赎 的 恩 典, 使 我 们 成 为 他 应 许 的 儿 女, 藉 着 在 我 们 里 面 运 行 的 大 能, 使 立 约 的 生 命 成 员, 得 到 更 239

240 新 变 化 的 应 许 立 约 的 儿 女, 在 没 有 表 示 反 对 的 状 况 下, 我 们 只 能 推 想 他 们 是 立 约 生 活 中 所 属 的 儿 女 可 是, 神 对 信 徒 儿 女 的 应 许 是 集 体 的, 而 不 是 个 人 的 对 于 信 徒 的 儿 女, 他 的 应 许 将 会 持 续 而 充 分 地 实 现 但 神 的 应 许, 不 意 味 对 各 人, 必 定 赋 予 救 恩 的 信 仰 如 果 其 中 的 某 些 人, 继 续 在 不 信 的 生 活 中, 可 以 知 道 他 们 不 是 被 拣 选 的 人 当 然, 信 徒 子 女 的 心 智 成 长 到 辨 别 年 龄 的 时 候, 他 们 可 用 真 正 的 信 仰 告 白, 自 愿 接 纳 立 约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因 此, 他 们 所 拥 有 的 法 定 关 系, 先 于 生 命 交 通 的 立 约, 这 可 以 说 是 实 现 的 手 段 可 是, 强 调 立 约 的 含 义, 作 为 向 着 目 的 的 手 段, 我 们 要 特 别 留 意 神 在 人 心 中 恩 典 工 作 的 果 效 如 果 只 强 调 立 约 中 的 责 任, 忽 略 神 在 立 约 中 向 我 们 的 要 求, 都 是 他 自 己 赐 给 我 们 的 事 实, 就 会 接 近 落 入 亚 米 念 主 义 陷 阱 的 危 险 3) 立 约 中 的 非 重 生 者. 按 着 上 述 的 推 论, 未 曾 重 生 和 没 有 归 正 的 人, 也 会 在 外 在 的 立 约 中 而 且, 圣 经 历 史 强 化 这 种 推 论 的 正 当 性 以 实 玛 利 与 以 撒 本 来 也 在 立 约 之 内, 以 利 的 不 肖 儿 子 也 是 立 约 的 子 孙, 耶 稣 和 使 徒 时 代 绝 大 多 数 的 犹 太 人, 他 们 虽 然 没 有 分 别 参 与 亚 伯 拉 罕 的 信 仰, 却 属 于 外 在 立 约 的 应 许 子 孙 因 此,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他 们 是 否 可 以 看 成 类 似 立 约 中 的 人 呢? 凯 坡 说, 他 们 真 的 是 在 立 约 中 的 人, 但 却 不 是 本 质 上 的 参 与 者 巴 文 克 说, 他 们 虽 然 在 立 约 中, 但 却 不 是 那 立 约 (of the covenent) 中 的 人 可 以 说, 他 们 在 法 定 关 系 的 立 约 中, 但 却 没 有 在 他 生 命 交 通 的 立 约 里 ; 同 时, 我 们 可 在 他 们 立 约 的 法 定 关 系 里, 分 成 几 点 来 思 考 即, 他 们 在 悔 改 相 信 的 责 任 中 ; 在 拥 有 立 约 应 许 的 请 求 权 中 ; 在 顺 服 立 约 的 执 行 中 ; 在 享 有 普 通 立 约 的 幸 福 中 ; 都 在 立 约 的 范 围 之 内 [ 注 ] 1 从 他 们 理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观 点 上 是 在 立 约 的 里 面 因 为 他 们 在 立 约 之 内 出 生, 悔 改 有 了 信 仰 ; 可 是, 他 们 在 感 应 之 年, 如 果 不 能 履 行 这 个 责 任, 他 们 将 被 看 成 立 约 的 破 坏 者 因 此, 他 们 在 约 里, 意 味 着 对 神 应 有 特 别 关 系 的 悔 改, 以 及 信 服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2 对 于 应 许 的 请 求 权 他 们 在 约 里 是 神 的 选 民, 在 共 同 立 约 的 含 义 上, 拥 有 应 许 的 请 求 权 保 罗 对 作 恶 的 同 族, 认 为 他 们 是 有 应 许 的 ( 罗 9:4), 表 示 他 们 也 在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的 应 许 范 围 以 内 而 且, 按 照 常 规, 他 们 也 在 神 拣 选 百 姓 的 中 间 被 召 这 显 出 他 们 在 立 约 的 关 系 中 拥 有 请 求 权, 他 们 也 是 法 定 关 系 里 的 人 3 顺 服 立 约 的 执 行 在 顺 服 立 约 执 行 的 含 义 上, 他 们 也 在 约 里 他 们 持 续 地 受 到 立 约 要 求 的 生 活 训 诲 和 劝 勉, 教 会 将 他 们 以 立 约 的 子 孙 来 看 待, 提 示 给 予 他 们 立 约 的 印 号, 使 他 们 能 正 当 地 应 用 这 些 劝 勉 他 们 是 最 初 被 邀 赴 宴 的 人, 是 最 初 听 到 话 语 和 传 道 的 国 度 和 子 孙 ( 太 8:12; 路 14:16-24; 徒 13:46), 他 们 虽 然 没 有 顺 应 立 约 的 执 行, 但 他 们 却 是 得 到 这 些 应 许 的 人 4 享 有 立 约 中 的 普 遍 福 气 在 享 有 立 约 的 普 遍 福 气 中, 他 们 是 在 约 里 他 们 即 便 未 240

241 曾 经 历 过 圣 灵 的 重 生, 却 服 从 圣 灵 的 某 种 感 化 工 作 圣 灵 与 他 们 在 某 种 普 通 的 方 式 中 争 战, 使 他 们 看 到 自 己 的 罪,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光 照 他 们, 使 他 们 能 丰 富 地 享 有 普 遍 恩 典 的 幸 福 ( 创 6:3; 太 13:18-22; 来 6:4 5) 这 个 约, 虽 然 是 神 绝 不 废 弃 的 永 远 之 约, 但 在 立 约 之 内 的 人 却 会 违 犯 拥 有 法 定 立 约 关 系 的 人, 即 便 没 有 参 与 立 约 的 生 活, 也 被 看 成 是 立 约 的 成 员 他 们 没 有 回 应 立 约 的 要 求, 带 来 的 罪 责 和 失 败, 使 他 们 成 为 背 约 的 人 ( 耶 31:32; 结 44:7) 241

242 第 4 章 恩 典 之 约 的 各 时 代 第 1 节 同 一 性 与 时 代 的 区 别 1 恩 典 之 约 的 同 一 性 在 施 行 的 形 式 上, 虽 然 会 随 着 时 代 而 改 变, 但 立 约 的 本 身, 透 过 所 有 的 时 代 都 是 同 一 的 旧 约 与 新 约 的 所 有 启 示 运 动, 显 出 同 一 的 恩 典 之 约 而 且 举 论 与 此 有 关 的 神 之 行 动 旧 约 是 恩 典 之 约 应 许 方 面 的, 新 约 是 对 此 应 许 的 成 就 可 是, 不 是 说 在 新 约, 就 没 有 应 许 方 面 的 新 约 是 成 就 的 同 时, 并 以 成 就 的 现 实 为 根 据, 拥 有 末 世 论 的 来 世 救 恩 的 盼 望 (G.C.Berkouwer, The Person Christ,p.133) 新 约 作 为 旧 约 的 成 就, 在 包 含 救 恩 计 划 的 所 有 思 想 中, 两 者 不 可 能 有 本 质 上 的 差 异, 新 旧 约 圣 经 唯 有 包 含 在 一 条 救 恩 的 路 上, 这 是 藉 着 恩 典 之 约 的 规 定 作 成 的 圣 经 只 知 道 一 位 救 主, 就 是 耶 稣 基 督 旧 约 的 信 徒, 是 在 仰 望 和 依 赖 那 位 救 主 ( 约 8:56); 新 约 的 信 徒, 是 在 回 顾 历 史 事 实 中 基 督 所 完 成 的 事 工 在 他 里 面 满 足 了 神 的 公 义, 为 了 使 我 们 与 神 和 好, 按 照 圣 经 所 说 成 为 祭 物 ( 林 前 15:3) 使 徒 彼 得 说, 除 他 以 外, 别 无 拯 救 ; 因 为 在 天 下 人 间, 没 有 赐 下 别 的 名, 我 们 可 以 靠 著 得 救 ( 徒 4: 12) 教 会 普 通 的 教 理, 从 开 始 就 强 调 恩 典 之 约 是 一 致 的 在 有 关 救 恩 之 约 的 知 识, 以 色 列 百 姓 与 新 约 的 信 徒, 采 取 的 是 同 一 的 方 向, 这 可 藉 着 旧 约 的 记 载 得 以 明 确 的 晓 得 他 们 在 一 般 的, 或 信 念 上, 不 但 都 是 在 等 待 弥 赛 亚, 他 们 中 间 敬 虔 的 人 物, 也 在 期 望 以 色 列 的 救 赎 者, 他 们 提 到 所 熟 悉 的 圣 灵 工 作 和 洗 礼 与 今 天 信 徒 所 说 的 相 同 新 约 作 者 的 断 言 和 他 们 对 古 代 圣 经 的 讲 解, 以 及 在 基 督 降 生 以 前 生 活 过 的 以 色 列 人, 对 有 关 救 赎 计 划 所 持 有 的 知 识, 在 轨 迹 上 与 新 约 的 信 徒 是 相 同 的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说, 恩 典 之 约 在 律 法 时 代 与 福 音 时 代 的 实 施 各 有 不 同 在 律 法 时 代 恩 典 之 约 的 实 施 乃 藉 应 许 预 言 献 祭 割 礼 逾 越 节 的 羔 羊, 以 及 传 给 犹 太 人 的 其 他 预 表 和 礼 仪, 都 是 预 指 那 要 来 的 基 督 ( 来 8:9-10; 罗 4:11; 西 2:11 12; 林 前 5:7 美 国 版 添 加 了 西 2:17), 而 且 这 些 在 当 时 是 够 用 而 有 效 的 ; 藉 着 圣 灵 的 工 作, 来 教 诲 并 建 立 选 民 对 所 应 许 的 弥 赛 亚 的 信 心 ( 林 前 10:1-4; 来 11:13; 约 8:56), 藉 着 他 才 能 得 着 完 全 的 赦 罪, 与 永 远 的 救 恩 ( 加 3:7-9 14) 此 约 称 为 旧 约 (7 章 5 节 ) 同 信 条 在 有 关 称 义 陈 述 的 结 论 中, 说, 旧 约 时 代 的 信 徒 称 义, 与 新 约 时 代 的 信 徒 称 义 在 各 方 面 都 是 同 一 的 (11 章 6 节 ) 我 们 藉 着 整 本 圣 经 看 到, 新 约 和 在 新 约 中 对 旧 约 无 误 的 解 释, 知 道 恩 典 之 约 始 终 是 同 一 的 242

243 1) 应 许 内 容 的 同 一. 恩 典 之 约 的 应 许 内 容, 在 旧 约 与 新 约 中 始 终 是 一 样 的, 总 是 采 取 了 我 要 作 你 的 神, 你 要 成 为 我 的 子 民 的 表 现 这 与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 创 17:7) 西 乃 山 之 约 ( 出 19:5,20:1) 摩 押 平 原 之 约 ( 申 29:13) 大 卫 之 约 ( 撒 下 7:14) 新 约 ( 耶 31:33; 来 8:10) 等, 所 表 现 的 实 质 内 容 相 同 这 个 应 许 的 确 是 包 含 广 大, 含 有 最 完 全 的 立 约 幸 福 的 保 证 A A 贺 智 指 出, 正 如 基 督 的 解 说, 他 从 前 对 以 色 列 百 姓 的 应 许, 与 对 我 们 的 应 许, 同 样 包 含 了 属 灵 的 和 永 远 的 福 气 ( 太 22:32) 对 亚 伯 拉 罕 的 应 许 ( 创 17:7), 透 过 保 罗 的 解 说 ( 加 3:16), 成 就 了 对 亚 伯 拉 罕 的 应 许 ( 创 22:18,12:3) 这 个 真 理 还 在 神 百 姓 的 期 待 和 祷 告 中 被 明 示 ( 伯 19:25-27; 诗 73:24-26) (A.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p.375, 376) 2) 恩 典 性 的 同 一. 如 同 新 约 的 恩 典, 旧 约 中 也 有 恩 典 旧 约 的 神 政 国 度, 不 是 为 了 律 法 的 补 偿 主 义, 这 与 恩 典 之 约 并 不 相 背 犹 太 主 义 者 虽 然 将 它 看 成 补 偿 主 义 的 律 法, 但 律 法 本 来 的 精 神 却 不 是 那 样 介 哈 德 斯 傅 斯 指 出 以 色 列 有 关 律 法 的 恩 典 有 四 点 :1 以 色 列 出 埃 及 事 件 ( 救 赎 事 件 ), 是 在 接 受 律 法 以 前 的 事, 因 此 不 能 成 为 遵 守 律 法 的 原 因 ;2 承 受 迦 南 福 地 的 原 因, 不 是 因 为 他 们 遵 守 了 律 法 ;3 以 色 列 人 虽 然 犯 罪 受 罚, 但 不 是 永 远 地 被 遗 弃 如 能 悔 改 便 免 受 惩 罚, 悔 改 就 能 得 到 宽 恕, 律 法 乃 是 恩 典 之 法 罪 的 工 价 乃 是 死, 如 果 不 是 恩 典 之 法, 犯 罪 者 即 使 悔 改, 也 只 有 一 死 4 律 法 的 礼 仪 部 分, 蕴 涵 着 神 丰 富 的 恩 典 与 人 所 达 成 的 关 系 (Gerhardus Vos, Biblical Theology,1948,pp ) 3) 福 音 的 同 一. 福 音 是 一 个, 恩 典 之 约 也 是 一 个 圣 经 教 导 的 是 救 人 的 单 一 福 音 这 个 福 音 已 经 在 原 始 应 许 中 ( 创 3:15) 发 表, 传 给 亚 伯 拉 罕 ( 加 3:8), 并 不 需 要 犹 太 主 义 ( 割 礼 主 义 ) 对 福 音 的 补 充 ( 加 1:8 9) 这 个 福 音 的 内 涵, 被 从 前 许 多 的 先 知 和 义 人 所 渴 望 ( 太 13:17), 族 长 和 圣 徒 们 也 都 欢 欢 喜 喜 地 仰 望 他 ( 约 8:56) 因 此, 福 音 的 实 体 约, 是 单 一 的, 古 今 是 同 一 的 4) 救 恩 途 径 的 同 一. 向 着 救 赎 主 的 信 仰 和 救 恩, 古 今 都 是 一 样 的 这 在 旧 约 中 已 被 肯 定 ( 哈 2:4; 诗 2:12) 新 约 的 作 者, 以 旧 约 信 徒 的 例 证, 来 认 证 因 信 称 义 的 教 义 ( 罗 4 章 ; 来 11 章 ) 保 罗 在 对 抗 犹 太 人 的 割 礼 主 义 时, 以 长 篇 大 论 来 论 述 亚 伯 拉 罕 称 义 的 途 径, 成 为 新 约 信 徒 的 预 表 ( 罗 4: 9-25; 加 3: ), 他 提 到 亚 伯 拉 罕 是 信 徒 的 信 心 之 祖, 这 确 实 证 明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还 是 有 效 的 在 罗 马 书 4 章 加 拉 太 书 3 章 中, 保 罗 辩 论 律 法 中 的 割 礼, 不 会 变 更 或 废 去 这 个 约 中 因 信 称 义 的 原 理 这 个 原 理 在 律 法 和 先 知 中 已 经 得 到 证 明 ( 罗 3:21 22) ( 韦 斯 敏 斯 德 信 条 7 章 5 节,11 章 6 节 ) 5) 中 保 的 同 一. 立 约 的 中 保, 耶 稣 基 督 昨 日 今 日, 一 直 到 永 远, 是 一 样 的 ( 来 13:8); 因 为 在 天 下 人 间, 没 有 赐 下 别 的 名, 我 们 可 以 靠 著 得 救 ( 徒 4:12) 主 耶 稣 要 犹 太 人 查 考 圣 经, 因 为 旧 约 圣 经 中 有 指 着 他 的 见 证 243

244 使 徒 们 在 传 福 音 时, 证 明 耶 稣 是 基 督 ; 在 教 导 有 关 他 的 位 格 和 事 工 时, 不 断 引 用 旧 约 圣 经 的 证 明 他 们 明 确 地 断 言, 不 但 在 基 督 降 临 以 后, 就 是 在 降 临 以 前 的 人, 也 会 因 着 他 受 死 的 效 力 能 够 得 救 彼 得 说, 众 先 知 也 为 他 作 见 证 说 : 凡 信 他 的 人 必 因 他 的 名 得 蒙 赦 罪 ( 徒 10:43) 保 罗 认 为, 神 设 立 耶 稣 作 挽 回 祭, 是 凭 著 耶 稣 的 血, 藉 著 人 的 信, 要 显 明 神 的 义 ; 因 为 他 用 忍 耐 的 心 宽 容 人 先 時 所 犯 的 罪 ( 罗 3:25) 凡 住 在 地 上 名 字 从 创 世 以 来 没 有 记 在 被 杀 之 羔 羊 生 命 册 上 的 人, 都 是 没 有 得 救 的 人 ( 启 13:8) 再 者, 希 伯 来 书 9:15 中, 清 晰 地 说 明 基 督 受 死 赎 了 人 在 前 约 之 時 所 犯 的 罪 过 向 亚 伯 拉 罕 所 应 许 的 子 孙, 就 是 基 督 ( 加 3:16); 属 乎 基 督 的 人, 就 按 着 应 许 承 受 产 业 了 ( 加 3:29) 6) 救 恩 理 念 的 同 一. 立 约 中 所 涵 盖 的 救 恩 理 念, 在 新 旧 约 中 是 同 一 的 正 如 上 述, 救 恩 的 条 件 是 信 心, 这 是 圣 经 不 变 的 真 理 ( 创 15:6; 罗 4:11; 来 2:4; 徒 15:11; 加 3:6 7; 来 11:9) 而 且, 信 徒 所 承 受 的 救 恩 应 许, 总 是 永 生 旧 约 的 族 长 也 是 盼 望 来 世 的 永 生, 对 于 现 实 的 苦 难, 与 新 约 信 徒 一 样, 都 是 坚 忍 ( 来 11:10 16) 对 于 表 示 基 督 的 赎 罪 和 赦 罪 的 圣 礼, 虽 然 在 形 式 上 不 同, 但 在 旧 约 的 实 质 上, 有 着 同 样 含 义 ( 罗 4:11; 林 前 5: 7; 西 2:11 12) 7) 立 约 执 行 方 法 的 同 一. 基 督 对 立 约 执 行 的 方 法, 在 所 有 的 时 代 中, 同 样 地 有 着 无 偿 的 主 权 的 和 恩 赐 的 特 性 藉 着 宝 血 所 立 的 约, 基 督 已 得 到 权 柄, 将 各 样 的 福 气, 无 偿 地 主 权 地 赐 给 他 的 百 姓 我 们 从 基 督 所 得 到 的 一 切, 虽 然 都 是 恩 赐 ; 而 我 们 向 基 督 所 作 的 一 切, 多 是 义 务 对 于 恩 典 之 约 执 行 中 所 赎 回 的 福 气, 多 是 信 心 悔 改 等 行 为 的 成 果, 而 基 督 要 求 我 们 的 义 务 是 顺 从, 应 许 赏 赐 我 们 各 样 的 福 气 就 是 说, 以 他 的 恩 典 赏 赐 我 们 恩 惠, 恩 典 是 以 恩 惠 为 条 件 他 对 拣 选 的 人, 应 许 赐 下 信 心 ; 然 后 在 他 们 里 面, 作 信 心 的 工 作 ; 继 续 不 断 地 运 行, 使 他 们 的 内 心 有 平 安 ; 以 圣 灵 的 喜 乐, 赏 赐 他 们 永 远 的 生 命 2 异 见 解 如 同 前 述 确 实 的 证 明, 同 一 恩 典 之 约 的 救 恩 方 式, 在 所 有 的 时 代 中, 都 是 永 恒 不 变 的 按 照 圣 经 人 的 本 性 是 罪 人, 神 却 对 罪 人 显 示 善 意, 在 基 督 里 藉 着 他 的 恩 典 施 行 拯 救 虽 然 如 此, 教 会 历 史 中, 对 此 恩 典 教 义 和 救 恩 的 形 式, 却 有 不 同 说 明 的 相 异 见 解 1) 各 派 的 多 样 见 解. 有 一 种 见 解 主 张, 旧 约 圣 徒 与 新 约 信 徒,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来 得 到 救 恩 例 如 苏 西 奴 派 认 为, 旧 约 中 没 有 救 恩 的 应 许, 救 恩 的 条 件 也 不 是 相 信 基 督, 他 们 虽 然 将 旧 约 看 成 一 个 约, 但 只 不 过 是 应 许 现 实 的 幸 福 重 洗 派 主 张 旧 约 中 没 有 福 音 的 内 容 抗 论 派 ( 亚 米 念 派 ) 认 为 族 长 们 得 244

245 到 了 救 恩 他 们 虽 然 承 认 因 着 基 督 事 工 的 功 效 得 到 救 恩, 但 却 质 疑 旧 约 中 的 永 生, 是 直 接 应 许 么? 或 是 以 对 救 赎 主 的 信 仰 为 条 件, 得 到 神 的 悦 纳 呢? 罗 马 天 主 教 强 调 旧 约 的 信 徒, 直 到 基 督 降 临 的 时 候, 在 林 波 地 狱 (Limbus Patrum) 科 克 优 斯 的 随 从 者, 断 言 旧 约 的 信 徒, 只 是 得 到 罪 的 遮 盖, 却 没 有 得 到 赦 罪 可 是, 教 会 中 的 普 通 教 理, 反 对 这 些 见 解, 强 调 救 恩 的 方 式, 从 开 始 就 是 同 一 的 特 别 是 在 韦 斯 敏 斯 德 标 准 文 书 中, 对 此 点 的 强 调, 在 前 项 序 言 中 已 有 引 证 亚 米 念 派 见 解, 认 为 恩 典 之 约 是 第 二 当 事 者 的 所 有 信 徒, 不 称 他 们 是 被 拣 选 的 罪 人 ; 将 信 仰 和 福 音 的 顺 从 接 纳 为 义, 提 示 这 些 是 救 恩 恩 典 的 功 劳 原 因 ; 认 为 所 有 的 人, 只 要 愿 意 的 话, 就 能 得 到 充 足 的 恩 典 ; 主 张 人 有 能 力 成 就 这 样 的 条 件 这 与 加 尔 文 主 义 的 恩 典 立 约 观 是 不 同 的 2) 时 代 论 的 谬 误. 有 人 教 导 一 种 谬 论, 认 为 在 堕 落 以 后, 以 功 劳 为 基 础, 可 以 作 为 得 到 永 生 的 时 代 (dispensation), 在 基 督 受 死 与 复 活 以 后, 对 于 救 恩 考 验 的 条 件, 不 再 是 顺 从 律 法, 唯 有 在 接 纳 或 排 斥 基 督 之 间, 作 出 救 恩 之 果 的 善 行 (Scofield Reference Edition of the Bible,footnate to John 1:17) 其 含 义 在 基 督 以 前, 以 顺 从 律 法 作 为 得 救 的 条 件, 认 为 在 犹 太 人 与 外 邦 人 之 间 的 救 恩 之 约 是 不 同 的 主 张 前 者 是 以 顺 从 律 法 来 得 救, 而 后 者 是 藉 着 恩 典 来 得 救 引 用 圣 经 的 教 导, 认 为 在 律 法 时 代, 作 为 功 劳 的 基 础 得 到 永 生 的 经 文, 有 上 述 贺 智 所 引 用 的, 行 这 些 事 的, 就 必 因 此 活 着 上 述 已 经 解 明, 那 不 是 藉 着 行 为 之 约, 得 到 救 恩 的 实 际 方 法 [ 注 ] 教 导 以 功 劳 为 救 恩 的 基 础, 所 引 用 的 另 一 处 经 文, 就 是 基 督 对 那 少 年 官 的 谈 话 ( 太 19:16-22) 主 张 那 里 的 话, 是 要 富 有 的 少 年 官 遵 守 十 诫 命, 救 济 穷 人, 才 能 得 到 永 生 可 是, 基 督 最 终 的 话 是, 你 还 要 来 跟 从 我 这 是 教 导 只 有 基 督 的 恩 典, 才 能 得 到 救 恩, 不 意 味 藉 着 行 为 能 够 得 到 救 恩 税 吏 来 到 圣 殿, 他 只 捶 着 胸 说, 神 啊, 开 恩 可 怜 我 这 个 罪 人! ( 路 18:13) 因 此, 有 人 解 释 这 种 恳 求 : 是 他 的 祭 物 和 圣 殿 院 中 祭 坛 上 升 起 的 香 气, 蒙 神 悦 纳 得 到 赦 免 认 为 这 是 以 仪 式 的 善 行 为 基 础, 得 到 永 生 的 祷 告 可 是, 如 果 按 着 那 种 想 像 来 解 释, 圣 殿 中 的 祭 祀, 应 该 象 征 基 督 的 赎 罪 祭 ; 因 着 他 代 赎 的 功 劳, 罪 蒙 赦 免 得 到 永 生 如 此 解 释, 应 该 更 合 认 罪 悔 改 的 祷 告 含 义 因 此, 这 也 表 现 出 依 靠 恩 典 得 救 的 真 理 主 耶 稣 教 导 我 们 的 祷 告 ( 太 6:8-15) 中, 有 免 我 们 的 债, 如 同 我 们 免 了 人 的 债 之 语 句, 教 导 这 是 作 为 赦 罪 功 劳 的 基 础 司 可 福 串 珠 圣 经 的 脚 注, 对 这 节 经 文 的 评 论 是, 这 里 的 根 据 是 律 法, 弗 4:32 的 教 导 是 根 据 恩 典 律 法 之 下 的 赦 免, 是 以 我 们 里 面 相 同 的 道 理 为 条 件, 而 恩 典 之 下 却 是 因 基 督 的 缘 故 得 到 宽 恕 因 为 我 们 得 到 了 赦 免, 所 以 劝 勉 我 们 也 要 宽 恕 可 是, 主 祷 文 中 的 语 句 是, 如 同 我 们 免 了 人 的 债, 不 是 因 为 我 们 免 了 人 的 债 之 意 思 我 们 教 导 这 两 者 之 间 有 某 种 关 联, 答 案 在 弗 4:32 的 明 示 中 245

246 路 4:11 中 的, 赦 免 我 们 的 罪, 因 为 我 们 也 赦 免 凡 亏 欠 我 们 的 人 这 似 乎 因 为 我 在 宽 恕 别 人 的 善 行 基 础 上, 使 我 们 的 罪 得 到 赦 免 可 是, 因 为 赦 免 的 原 文 卡 乐 (γάρ: 中 文 译 成 : 因 为 ) 的 原 意, 有 当 然 的 确 (indeed) 的 意 思 我 们 如 果 真 的 在 基 督 里, 得 到 了 神 的 赦 免, 我 们 就 不 会 将 别 人 的 过 失 耿 耿 于 怀 ; 我 们 如 果 还 没 有 宽 恕 别 人 的 过 失, 这 就 证 明 我 们 还 没 有 接 受 神 的 恩 典 太 6:14 15 的 教 导, 就 是 这 个 意 思 故 意 的 或 习 惯 地 不 宽 恕 别 人 的 人, 他 就 不 能 合 理 地 想 像 自 己 得 到 赦 免 因 此, 我 们 祈 求 每 日 的 罪 得 到 赦 免, 并 且 期 待 进 入 天 国 的 那 天, 得 到 最 终 的 赦 罪 和 释 放, 这 与 我 们 现 实 中, 在 神 面 前 宽 恕 别 人 的 性 向 不 是 相 背 的 事 神 在 赦 免 的 儿 女 身 上, 反 映 出 他 的 形 像, 当 我 们 拒 绝 别 人 的 时 候, 就 拦 阻 了 神 对 他 们 的 邀 请 因 此, 主 教 导 我 们 的 祷 告 中, 没 有 建 立 在 律 法 根 据 上 的 救 恩 含 义 但 这 因 信 得 救 的 理 还 未 来 以 先, 我 们 被 看 守 在 律 法 之 下, 直 圈 到 那 将 来 的 真 道 显 明 出 来 ( 加 3:23) 保 罗 的 话 中, 因 信 得 救 的 理 还 未 来 以 先, 乃 是 基 督 在 十 字 架 上 成 全 救 恩 之 前 的 意 思, 被 看 守 在 律 法 之 下, 直 圈 到 那 将 来 的 真 道 显 明 出 来 的 意 思, 乃 是 基 督 从 死 里 复 活 的 真 理 显 明 以 前, 神 的 选 民 被 保 守 在 旧 约 的 献 祭 等 礼 仪 下 的 意 思 可 是, 保 罗 在 较 前 的 经 文 里, 引 用 了 信 心 教 义 的 创 世 记 和 哈 巴 谷 的 预 言, 在 罗 马 书 10 章 中, 他 将 信 心 的 教 义, 引 用 了 申 命 记 30:11-14 和 以 赛 亚 28:16 的 经 文 推 想 保 罗 在 基 督 降 世 以 前, 把 我 们 限 制 在 律 法 之 下, 来 追 求 救 恩 是 完 全 不 可 能 的 亚 伯 拉 罕 作 为 信 心 的 典 范, 不 但 在 罗 马 书 中, 在 加 拉 太 书 中 也 是 如 此 你 们 既 属 乎 基 督, 就 是 亚 伯 拉 罕 的 后 裔, 是 照 著 应 许 承 受 產 业 的 了 ( 加 3:29) 亚 伯 拉 罕 也 是 因 信 称 义, 成 为 所 有 信 徒 的 信 心 之 祖 ( 加 3:6 7) 所 以, 不 能 推 想 在 基 督 以 前, 以 顺 从 律 法 来 作 为 救 恩 的 条 件 因 此, 被 看 守 在 律 法 之 下 的 含 义, 乃 是 指 旧 约 中 献 祭 的 礼 仪, 要 到 受 膏 ( 弥 赛 亚 = 基 督 ) 的 祭 司 面 前 如 此, 旧 约 律 法 中 的 礼 仪, 就 成 了 训 蒙 的 师 傅, 引 人 到 基 督 那 里 圣 经 明 确 地 说, 除 了 在 基 督 里, 神 没 有 赐 下 别 的 根 基 可 以 得 救 3) 历 史 的 抗 罗 宗 神 学 之 谬 误. 上 述 提 到 司 可 福 串 珠 圣 经 的 教 导, 认 为 旧 约 是 以 功 劳 为 基 础 来 称 义 的 律 法 时 代 这 种 观 念 认 为, 神 在 基 督 的 赎 罪 以 外, 不 会 对 罪 人 称 义, 因 为 这 与 圣 经 的 真 理 不 符, 所 以 要 完 全 抛 弃 可 是, 有 关 这 种 谬 论, 时 代 论 者 成 为 没 有 历 史 基 础 的 主 唱 者 ; 但 是 也 有 人 主 张, 不 要 将 罪 过 只 归 给 他 们 这 种 谬 误 在 抗 罗 宗 的 神 学 中 已 根 深 蒂 固 过 去 大 神 学 家 们 时 常 表 现, 认 为 基 督 在 地 上 生 涯 以 前 的 期 间, 神 对 人 类 提 出 的 是 功 劳 的 称 义 (Buswell,op,cit.,I,p.316) 如 果 有 过 在 功 劳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称 义 的 律 法 时 代, 而 且 成 为 抗 罗 宗 神 学 中 根 深 蒂 固 的 谬 误 那 么, 贺 智 和 加 尔 文 也 会 被 这 种 谬 误 淹 没 可 是, 这 是 他 们 救 恩 观 本 身 中 的 矛 盾 见 解, 因 他 们 不 注 意 不 明 辨 的 结 果, 所 带 来 的 非 本 意 之 错 误 上 文 已 经 提 到, 贺 智 虽 然 说 过 完 全 顺 从 是 得 到 永 生 方 法 的 两 者 之 一, 但 是 堕 落 以 后 的 人 类, 不 能 将 此 看 成 是 实 际 的 方 法 加 尔 文 认 为, 完 全 遵 守 律 法 的 人, 天 上 的 法 庭, 可 以 宣 称 他 为 义 者 但 事 实 上, 因 为 我 们 246

247 不 能 实 行 那 种 顺 从 因 此, 无 法 确 认 那 种 方 法, 可 以 达 成 永 生 的 可 能 性 违 背 律 法 而 不 悔 改, 将 会 带 来 应 有 的 惩 罚, 遵 行 律 法 的 人, 将 会 得 到 应 许 的 祝 福 ( 基 督 教 要 义 第 二 卷,7 章 3 4 节 ) 这 些 岂 是 藉 着 功 劳 称 义, 得 到 救 恩 的 律 法 时 代 之 意 识 吗? 而 且, 他 们 诉 求 于 遵 守 律 法 就 有 生 命 教 导 的 经 文, 那 是 为 了 指 出 在 律 法 中 表 现 出 来 的 行 为 基 本 原 理, 不 是 在 强 调 遵 守 律 法 就 是 救 恩 的 实 际 途 径 [ 注 ] 查 尔 士 贺 智 在 恩 典 之 约 的 讨 论 中, 陈 述 说, 只 有 一 个 约, 就 是 在 不 同 的 时 代 中, 藉 着 外 在 的 形 态 在 执 行 而 且, 所 谓 的 第 三 时 代, 是 从 摩 西 开 始, 到 基 督 的 时 期 他 说, 那 是 律 法 之 约, 就 是 行 这 些 事 的, 就 必 因 此 活 着 的 话 新 约 也 是 如 此, 这 是 宣 布 行 为 的 更 新 我 们 的 主 对 来 到 他 面 前 求 教 的 年 轻 人 说, 你 若 能 遵 守 诫 命, 就 必 活 着 相 同 的 约, 以 不 同 的 样 式 启 示 出 来 ; 这 是 对 照 基 督 教 的 新 约, 那 训 蒙 的 师 傅 引 导 以 色 列 百 姓 认 识 基 督 使 我 们 今 天 也 能 从 罪 的 束 缚 下, 认 识 基 督, 成 为 神 自 由 的 儿 女 (op.cit.,p.376) 这 是 表 明 行 为 的 基 本 原 理, 不 是 在 讲 实 际 的 救 恩 贺 智 对 照 福 音 与 摩 西 的 教 导 后, 作 出 评 论 说, 那 个 更 是 福 音 的 呢? 新 约 中, 福 音 似 乎 比 律 法 更 有 优 越 的 位 置, 但 在 旧 约 里, 律 法 比 福 音 更 具 优 越 的 位 置 ( ibid.,p.376) 其 后, 在 讨 论 赎 罪 的 教 理 中, 贺 智 说, 我 们 不 再 以 遵 行 律 法, 来 作 为 救 恩 的 条 件, 或 是 从 罪 中 得 到 自 由 的 途 径 (ibid.,p.493) 贺 智 说 过 的, 作 为 救 恩 的 条 件, 是 要 完 全 顺 从 地 来 遵 行 律 法 这 应 该 是 不 注 意 或 不 明 辨 的 错 误 那 是 将 顺 从 律 法 中 的 礼 仪, 看 成 是 行 为 的 条 件 ; 而 新 约 不 再 需 要 律 法 中 的 礼 仪, 藉 着 基 督 的 大 功 就 能 得 到 救 恩 加 尔 文 在 基 督 教 要 义 第 三 卷 11 章 7 节 中, 解 释 罗 马 书 10 章 5 6 节 说, 他 ( 保 罗 ) 是 怎 样 来 区 别 律 法 与 福 音 呢? 前 者 将 义 归 于 行 为, 后 者 无 需 行 为 的 帮 助, 是 无 偿 赋 予 的 律 法 的 应 许, 就 是 基 督 因 此, 若 不 承 认 我 们 的 比 较 有 欠 公 允, 竟 将 律 法 看 成 是 对 立 的, 那 么, 这 又 是 什 么 呢? 律 法 的 应 许 就 是 基 督, 而 福 音 则 是 白 白 地 领 受 基 督 的 救 恩, 这 不 是 神 的 怜 悯, 又 是 什 么 呢? 伯 斯 威 尔 指 出, 在 这 里 看 到 时 代 论 的 难 点 (Buswell,op..cit., p.317) 再 者, 加 尔 文 的 罗 马 书 注 释 中, 对 罗 10:5 6 节 中, 引 用 的 利 18:5 活 着, 看 成 是 得 到 永 生 他 说, 那 里 ( 罗 10:5 6) 的 经 文, 采 自 利 未 记 18:5, 是 主 耶 稣 对 遵 守 律 法 的 人, 所 应 许 的 永 生 说 的 伯 斯 威 尔 指 出 加 尔 文 对 利 18;5 的 解 释, 是 不 注 意 的 错 误, 断 言 这 个 错 误 给 了 近 代 时 代 论 的 根 据 (op..cit., p.317) 加 尔 文 的 律 法 的 应 许 与 福 音 的 应 许 之 对 照, 容 易 使 读 者 感 到 在 福 音 时 代 来 临 以 前, 而 是 靠 着 遵 守 律 法 来 得 救 的 印 象 这 可 看 成 他 失 于 检 点 的 疏 忽, 所 产 生 的 错 误 结 果 而 且, 这 成 为 后 代 比 对 的 用 语, 作 为 表 现 行 为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原 理 的 比 较 再 者, 加 尔 文 对 利 18:5 的 解 释, 指 的 应 该 是 遵 守 律 法 为 得 救 的 基 本 原 理, 而 不 是 错 误 得 救 的 实 际 方 法 这 若 给 了 近 代 时 代 论 的 根 据, 那 是 非 常 不 幸 的 后 果 3 时 代 的 错 误 划 分 近 代 的 时 代 论 者, 将 神 与 人 立 约 的 关 系, 划 分 成 七 个 时 代 ; 也 有 247

248 其 他 的 一 些 人, 划 分 成 三 个 时 代 来 举 论 这 都 是 以 不 明 确 的 根 据 作 出 的 划 分, 这 毫 无 疑 问 地 都 是 误 论 1) 时 代 论 的 见 解. 按 司 可 福 的 时 代 (dispensation), 是 神 的 意 志 以 某 种 特 殊 的 启 示, 向 着 顺 从 之 人 试 验 的 时 期 (Scofield Bible, p.5) 在 追 加 的 说 明 中 说, 每 个 时 代 都 能 看 成 是 对 自 然 人 的 新 的 试 验, 因 着 人 的 失 败, 以 审 判 作 为 终 止 (his pamphlet on Rightly Dividing the word of Truth p.20) 各 个 时 代 截 然 不 同, 具 有 它 本 身 的 性 格, 与 其 它 的 时 代 不 能 混 合 司 可 福 圣 经 将 它 分 成 七 个 时 代 : 所 谓 无 罪 时 代 ( 在 伊 甸 园 中, 从 创 造 到 堕 落 ); 良 心 时 代 ( 从 堕 落 到 洪 水 ); 人 治 时 代 ( 从 洪 水 到 亚 伯 拉 罕 蒙 召 ); 应 许 时 代 ( 从 亚 伯 拉 罕 蒙 召, 到 西 乃 山 颁 布 律 法 ); 律 法 时 代 ( 从 西 乃 山 颁 布 律 法, 到 基 督 的 开 始 传 道 ); 恩 典 时 代 ( 从 基 督 开 始 传 道 到 再 来 ); 国 度 时 代 ( 基 督 第 二 次 再 来, 建 立 千 禧 年 ) 那 么, 神 的 心 意 果 真 变 化 无 常, 为 了 迁 就 人, 就 不 得 不 将 自 己 的 旨 意 更 改 七 次 吗? 盖 伯 连 答 辩 说, 优 柔 寡 断 的 不 是 神 即 便 有 七 个 时 代, 那 也 是 同 一 个 顺 从 的 单 一 试 验, 其 基 础 的 原 理 只 有 一 个 因 此, 人 如 果 履 行 了 第 一 个 时 代 制 定 的 条 件, 那 么 其 它 的 六 个 就 不 需 要 了 虽 然 人 失 败 了 但 是 神 没 有 丢 弃 有 罪 的 人, 给 他 们 机 会, 以 其 它 的 方 法 来 作 新 的 试 验 如 此, 每 个 时 代 都 是 以 失 败 为 终 而 每 个 时 代 中, 都 显 出 神 的 怜 悯 (Frank E.Gaebelein, Exploring the Bible,p.95) 对 于 此 种 见 解, 持 有 重 大 的 异 议 (1) 用 语 中 的 谬 语. 我 伊 克 诺 买 伊 (οίκονομία= dispensation) 是 圣 经 中 的 名 词 ( 路 16:2-4; 林 前 9:17; 弗 1:9,3:2 9; 西 1:25; 提 前 1: 4), 但 却 用 在 非 圣 经 的 含 义 上 这 个 词 在 前 记 的 经 文 中, 译 成 管 家 职 分 安 排 等 管 家 的 职 分, 或 责 任 来 表 现 查 尔 士 贺 智 指 出 这 个 词 有 双 重 的 用 法 :1 在 有 关 拥 有 权 威 的 人, 这 个 词 意 味 着 计 划 或 设 计 ;2 在 有 关 权 威 之 下 的 人, 这 个 词 意 味 着 管 家 或 职 分 这 个 名 词 在 神 学 的 用 法 上 属 于 前 者 神 是 施 行 者 (Dispenser) 的 时 候, 管 理 (Dispensation) 这 个 名 词, 成 为 指 向 他 的 目 的 和 计 划 实 现 的 方 式 可 是, 这 个 词 绝 没 有 指 向 试 验 的 期 间, 或 试 炼 的 期 间 之 意 思 这 个 词 在 圣 经 中, 唯 一 作 出 区 别 的 一 种 用 法, 就 是 神 的 恩 典 在 基 督 降 世 之 前, 对 有 关 的 方 式, 以 及 在 他 救 赎 事 工 成 就 后, 显 现 方 式 之 间 的 区 别 这 是 保 罗 在 弗 1:10,3:2 9; 西 1:25 中, 提 到 安 排 和 职 分 时 的 含 义 这 是 在 耶 稣 基 督 里, 属 于 神 恩 典 启 示 的 样 式 安 排 和 职 分 在 时 期 (a period of time) 的 含 义 范 围 以 外, 唯 有 神 的 两 个 计 划 ( 摩 西 和 基 督 ), 在 执 行 中 附 带 着 连 续 发 生 的 事 实 (2) 无 理 的 划 分. 这 种 时 代 的 划 分, 的 确 是 无 理 的 时 代 论 者 有 时 也 认 为, 这 些 时 代 有 重 叠 之 嫌 第 二 个 时 代 被 称 为 良 心 时 代, 在 保 罗 当 时, 良 心 也 成 为 外 邦 人 的 证 据 ( 罗 2:14 15); 第 三 个 时 代 被 称 为 人 治 时 代, 那 个 时 代 的 人, 因 着 犯 罪 受 到 审 判, 不 是 藉 着 神 特 殊 的 命 令 来 统 治 世 界, 只 248

249 是 生 养 众 多 遍 满 地 面 的 命 令 第 四 个 是 应 许 时 代, 推 想 是 随 着 律 法 的 颁 布 而 结 束 按 保 罗 认 为, 律 法 并 没 有 被 解 除, 在 他 的 时 代, 依 然 是 有 着 效 力 的 ( 罗 4:13-17; 加 3:15-29) 所 谓 律 法 时 代, 乃 是 充 满 了 应 许 ; 所 谓 恩 典 时 代, 律 法 依 然 成 为 生 活 的 准 则 恩 典 对 于 相 信 的 人, 只 是 从 旧 约 律 法 的 礼 仪 之 下, 得 到 释 放 而 已 (3) 试 验 的 继 续. 时 代 论 主 张, 人 继 续 地 接 受 试 验 他 们 认 为, 人 最 初 的 试 验 虽 然 失 败, 失 去 了 永 生 的 赏 赐, 但 神 是 慈 悲 怜 悯 的, 给 他 再 试 验 的 机 会 人 反 复 地 失 败, 神 也 以 新 的 试 验 来 显 出 他 的 怜 悯, 使 人 总 是 在 试 验 里 ; 认 为 这 是 神 公 义 的 提 示, 意 味 着 不 将 自 然 人 ( 属 肉 体 的 人 ), 放 在 行 为 之 约 的 状 态 中 神 以 他 的 怜 悯 和 慈 悲, 向 人 显 出 他 救 恩 的 意 图, 继 续 给 他 们 机 会, 使 他 们 能 回 应 变 化 的 条 件, 顺 从 神 得 到 永 生 可 是, 圣 经 的 教 导, 没 有 把 堕 落 的 人, 继 续 地 放 在 试 验 中 在 人 完 全 失 败 不 顺 从 神 以 前, 人 就 经 不 起 试 验 ; 圣 经 提 示 的 是, 人 绝 对 需 要 神 的 恩 典 其 本 身 略 带 时 代 论 ( 若 干 其 它 型 ) 的 布 灵 格 说, 人 在 那 时 ( 第 一 时 代 ), 有 过 被 称 为 试 验 下 的 时 期, 是 要 作 出 严 密 执 行 与 绝 对 的 划 分, 但 现 在 却 不 在 试 验 之 下 他 们 推 测 今 天 仍 在 试 验 之 下, 乃 是 对 恩 典 教 义 彻 底 破 坏 的 通 俗 诡 辩 这 是 人 自 证 自 己 试 验 的 失 败 (Bullinger, How to Enjoy the Bible,p.65) (4) 将 圣 经 分 割. 时 代 论 对 于 时 代 的 关 系, 虽 然 以 正 确 分 辨 真 理 的 道 来 自 处, 却 是 无 理 地 将 圣 经 分 割 ; 将 某 个 部 分 的 圣 经, 认 为 是 在 对 那 个 时 代 的 人 发 言, 却 不 能 以 规 范 的 权 威, 对 待 其 它 时 代 的 人 查 尔 士 C 库 克 对 这 种 意 见, 说, 旧 约 中, 适 用 于 基 督 徒 信 仰 和 本 分 的 法 则, 连 一 节 都 没 有 那 里 除 了 包 含 教 导 象 征 和 预 言, 以 及 救 赎 计 划 的 广 泛 潮 流 之 外, 没 有 一 个 本 来 所 给 予 的 应 许, 连 一 个 救 赎 的 命 令 都 没 有 (Charles C.Cook, God s Book Speaking for Itself,p.31) 这 种 理 论, 将 圣 经 一 分 为 二, 成 了 分 割 的 旧 约 和 新 约 ; 旧 约 成 了 对 以 色 列 王 国 发 言 的 书 卷, 新 约 的 剩 余 部 分, 却 成 了 对 我 们 发 言 的 教 会 书 卷 ; 认 为 各 个 时 代, 并 不 混 杂 ; 在 律 法 时 代, 没 有 启 示 神 的 恩 典 ; 在 恩 典 时 代, 神 对 他 的 新 约 百 姓, 没 有 启 示 救 赎 的 律 法 ; 这 完 全 是 无 法 维 持 的 谬 论 所 谓 在 律 法 时 代, 也 是 充 满 了 神 的 应 许 ; 所 谓 在 恩 典 时 代, 律 法 依 然 是 生 之 准 则, 这 是 圣 经 不 争 之 事 实 3) 三 时 代 论. 爱 任 纽 提 到 心 中 记 录 的 律 法 特 性, 是 第 一 个 约 ; 西 乃 山 上 赐 下 的 外 在 诫 命, 作 为 律 法 的 特 性 是 第 二 个 约 ; 藉 着 圣 灵 的 工 作, 在 心 中 恢 复 的 律 法 特 性, 是 第 三 个 约 ; 认 为 这 是 暗 示 了 三 个 约 科 克 优 斯 将 恩 典 之 约, 划 分 成 三 个 时 代, 第 一 个 是 律 法 前 (ante legem), 第 二 个 是 律 法 下 (sub lege), 第 三 个 是 律 法 后 (post lehem) 因 此, 他 将 摩 西 以 前 与 以 后, 在 律 法 执 行 之 间, 作 出 严 密 的 划 分 毫 无 疑 问, 在 颁 布 律 法 以 前 和 以 后, 以 及 执 行 律 法 之 间 的 期 间, 有 值 得 关 注 的 相 异 点 但 其 相 异 点, 无 非 是 立 约 执 行 的 分 界 线 而 已 查 尔 士 贺 智 (Charles Hodge) 虽 然 划 分 成 四 个 时 代 ( 亚 当 - 亚 伯 拉 罕 - 249

250 摩 西 - 基 督 ), 但 他 除 了 在 陈 述 立 约 执 行 的 渐 进 行 程 阶 段 以 外, 似 乎 没 有 其 它 的 理 由 4 时 代 的 正 确 划 分 有 关 恩 典 之 约 时 代 的 划 分, 最 久 和 最 好 的 划 分, 是 将 这 个 约 的 全 部 期 间, 分 成 两 个 时 代 第 一 是 从 堕 落 开 始, 到 基 督 的 降 临 ; 第 二 是 从 基 督 的 降 临, 到 再 临 的 时 候 如 果 摩 西 以 前 和 以 后 之 间, 有 着 很 大 的 相 异, 那 么 摩 西 对 立 约 的 执 行 构 成 了 一 个 分 界 线, 我 们 就 能 将 恩 典 的 执 行, 分 成 三 个 时 代 可 是 摩 西 以 前 与 摩 西 以 后, 在 立 约 的 执 行 之 间, 虽 有 相 异 点, 但 其 相 似 点, 比 相 异 点 更 大 因 此, 我 们 将 摩 西 的 事 工 与 基 督 的 事 工, 作 为 同 等 立 约 执 行 的 一 个 分 界 线 [ 注 ] 从 讨 论 启 示 历 史 的 圣 经 神 学 立 场 来 看, 救 赎 前 的 特 别 启 示 是 行 为 之 约, 救 赎 后 的 特 别 启 示 是 恩 典 之 约 要 注 意, 不 能 将 行 为 之 约 与 旧 约 等 同 视 之 旧 约 属 于 堕 落 以 后 ; 旧 约 是 恩 典 之 约 中, 两 个 部 分 中 的 第 一 部 旧 约 是 弥 赛 亚 降 临 之 前 的 恩 典 之 约 的 时 期 ; 新 约 是 在 他 显 现 之 后 的 恩 典 之 约 的 时 期 可 以 看 到 旧 约 与 新 约, 前 约 与 后 约 的 交 替 使 用 (Gerhardus Vos,op.cit.,p.32 ) 1) 摩 西 前 后 期 的 相 异. 摩 西 以 前 与 摩 西 以 后 的 时 期, 值 得 我 们 注 意 的 相 异, 是 从 立 约 的 恩 典 性 中 显 明 出 来 对 所 赐 的 福 分, 着 重 在 属 灵 的 性 质 上, 这 要 从 立 约 的 世 界 目 标 来 理 解 这 几 项 要 点, 前 期 比 后 期 更 为 优 胜 (1) 从 恩 典 性 中 的 显 现. 族 长 时 期 立 约 的 恩 典 性, 比 后 期 的 更 为 卓 越 ( 罗 4:13; 加 3:18), 那 个 时 期 也 是 自 由 和 恩 典 的 可 是, 在 摩 西 以 前, 律 法 的 实 质 是 在 施 行 的, 也 有 献 祭 的 仪 式 从 亚 当 到 摩 西 的 时 期, 大 体 上, 道 德 的 律 法 已 经 在 实 质 中 得 以 实 行 祭 物 也 在 祭 坛 上 烟 雾 燎 绕, 无 罪 的 牺 牲 象 征 地 显 出 刀 的 震 怒 (R.L.Dabney, Systematic and Polmic Theology,p. 443) 而 且, 在 摩 西 以 后, 也 可 以 看 到 圣 经 记 录 中, 有 很 多 恩 典 的 应 许 唯 一 真 正 的 相 异, 乃 是 在 摩 西 的 律 法 中, 规 定 堕 落 的 人, 每 年 的 赎 罪 日, 要 在 耶 和 华 面 前 刻 苦 己 心 认 罪 悔 改 ( 利 23:26-31) 在 这 些 献 祭 仪 式 的 要 素 里, 使 人 想 起 自 己 的 罪 来 ( 来 10:3) 这 似 乎 比 族 长 时 期 的 宗 教, 更 加 深 刻 和 卓 越 但 是 摩 西 的 律 法, 要 求 以 色 列 人 想 起 自 己 的 应 有 本 分, 所 以 就 容 易 被 人 误 解, 遵 行 律 法 是 救 恩 的 条 件 (2) 福 分 着 重 在 属 灵 方 面. 立 约 中 所 赐 的 属 灵 福 分, 族 长 时 期 更 会 被 理 解 古 时 圣 徒 的 属 灵 观 点, 是 否 比 后 代 立 约 的 百 姓 更 为 灵 敏 呢? 亚 伯 拉 罕 以 撒 雅 各 在 应 许 之 地, 以 信 心 来 仰 望 永 远 的 天 城, 好 像 客 旅 般 地 搭 着 帐 蓬 生 活 ( 加 4:25 26; 来 11:6 10) 那 些 古 代 的 族 长, 比 后 代 的 以 色 列 百 姓, 只 关 心 现 世 的 幸 福, 在 灵 性 方 面 相 差 太 远 了 250

251 (3) 对 世 界 目 标 的 理 解. 立 约 中, 对 世 界 的 目 标, 族 长 们 似 乎 更 加 明 白 神 的 启 示 亚 伯 拉 罕 因 着 他 的 后 裔, 使 世 界 万 国 都 要 得 福 ( 创 22:18) 这 意 味 着 神 要 使 外 邦 人, 因 信 称 义 得 到 福 音 ( 加 3:8) 摩 西 以 后 的 以 色 列 人, 很 不 幸 地 对 这 个 重 要 事 实, 逐 渐 失 去 了 观 察 力, 认 为 立 约 的 福 气, 只 局 限 在 本 民 族 的 范 围 可 是, 摩 西 在 摩 押 地, 喊 出 : 你 们 外 邦 人 当 与 主 的 百 姓 一 同 欢 呼 ( 申 32:43), 而 后 期 的 先 知 继 承 了 这 种 观 察 力, 将 立 约 的 范 围, 扩 展 成 世 界 性 的 福 音 2) 摩 西 前 后 期 的 相 似. 同 意 摩 西 的 前 后 期, 比 基 督 教 时 代, 共 同 有 它 不 同 的 要 点 旧 约 的 两 个 时 期, 在 对 比 基 督 教 的 时 代, 描 写 成 属 于 未 来 的 子 孙 在 仪 式 和 预 表 (types) 中, 预 示 (prefigure) 将 来 的 救 赎 主 时, 对 过 去 立 约 百 姓 的 行 迹 与 未 来 立 约 百 姓 的 变 化, 在 预 示 中 相 互 同 意 这 些 要 点, 是 有 关 前 瞻 的 和 预 示 的, 而 新 约 则 是 后 顾 的 纪 念 的 和 成 就 的 (1) 描 写 属 于 未 来 的 子 孙. 全 部 旧 约 是 在 眺 望 将 要 降 临 的 弥 赛 亚 原 始 福 音 给 族 长 们 的 应 许 摩 西 的 全 部 礼 仪, 以 先 知 为 中 心 的 所 有 信 息, 都 含 有 这 种 前 瞻 性 的 特 性 旧 约 是 前 瞻 的, 而 新 约 则 是 后 顾 的 (2) 仪 式 和 预 表 中, 预 示 将 来 的 救 赎 主. 预 示 将 来 救 赎 主 的 仪 式 和 预 表, 在 律 法 的 颁 布 后, 虽 然 更 为 增 加, 但 在 较 早 以 前 的 时 代 已 经 存 在 早 在 该 隐 和 亚 伯 时, 已 有 了 奉 献 供 物 的 礼 仪 而 旧 约 中 赎 罪 祭 的 性 质, 乃 是 遥 望 指 向 基 督 所 成 就 的 大 祭 再 者, 大 祭 司 是 预 表 最 大 祭 司 耶 稣 基 督 的 来 临 可 是, 新 约 与 旧 约 不 同, 与 其 是 对 来 日 的 预 示, 不 如 说 是 纪 念 和 回 顾 过 去 的 引 领 (3) 以 过 去 百 姓 的 行 迹, 预 示 未 来 立 约 百 姓 的 变 化. 旧 约 的 境 遇, 预 示 与 神 有 着 立 约 关 系 的 一 群 人, 在 地 上 的 行 迹 中, 分 别 参 与 了 立 约 属 灵 的 实 在 族 长 们 在 圣 地 的 巡 回, 埃 及 地 的 奴 仆 生 活, 进 入 应 许 的 迦 南 美 地 等, 在 信 徒 救 赎 的 过 程 中, 这 些 都 在 指 示 比 较 更 高 的 属 灵 事 物 新 约 中, 这 些 预 示 都 被 成 就 得 以 应 验 甸 内 将 摩 西 前 后 期 的 异 和 同, 与 新 约 作 出 对 比 的 考 察 后, 总 结 说, 从 比 较 中, 可 以 看 到 族 长 时 期 到 摩 西 时 期, 形 成 了 相 当 的 一 个 时 代 两 者 都 是 预 表, 展 示 出 宏 大 而 优 美 的 特 性 ; 两 者 不 同 于 新 约, 不 是 纪 念 的, 而 是 预 示 的 ; 两 者 都 有 祭 祀 割 礼 和 大 祭 司, 但 人 的 大 祭 司 割 礼 和 祭 祀, 都 已 终 止 这 是 预 表 让 位 给 本 体, 预 示 让 位 给 纪 念 的 礼 仪 (R.L.Dabney,ibid,p.444) 摩 西 前 期 与 后 期 的 相 似, 比 相 异 更 大, 两 时 期 与 基 督 后 期 的 相 异, 更 为 显 著, 藉 着 上 述, 已 有 说 明 因 此, 将 基 督 的 前 期 和 后 期, 各 看 成 一 个 时 代, 最 为 妥 当 我 们 按 着 传 统 的 路 线, 将 恩 典 之 约 的 执 行, 划 分 成 旧 约 与 新 约 两 个 时 代 ; 然 后, 再 将 旧 约 分 成 几 个 部 分 来 作 考 察 5 两 个 时 代 的 理 由 对 于 神 为 什 么 将 恩 典 之 约, 分 成 两 个 相 异 的 时 代 来 执 行 的 问 题, 除 了 251

252 用 父 啊, 是 的, 因 为 你 的 美 意 本 是 如 此 ( 太 11:26), 不 会 有 其 他 答 辩 的 陈 述 在 这 个 难 题 之 前, 还 有 一 个 真 正 的 问 题, 即, 神 为 什 么 使 中 保 的 道 成 肉 身 那 样 地 迟 延 解 决 了 这 个 问 题, 再 来 思 考 中 保 降 临 以 前 和 以 后 的 时 期,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恩 典 之 约 条 项 实 现 的 迟 延, 乃 是 在 向 人 们 宣 布 某 种 必 定 迟 延 的 理 由 中 保 降 临 以 前, 所 有 的 都 是 前 瞻 的 事 理 上, 每 个 应 许 只 是 预 言 而 已 预 言 在 成 就 以 前, 比 预 言 成 就 以 后 的 经 验 和 历 史, 明 显 度 是 比 较 弱 的 因 此, 每 个 象 征 的 条 例, 不 得 不 成 为 预 表 和 前 兆 ; 在 成 就 以 后, 却 成 了 回 顾 的 纪 念 旧 约 中 象 征 的 条 例, 更 是 种 类 繁 多, 这 岂 不 是 显 明 事 实 的 原 因 吗? 神 在 明 显 度 较 弱 的, 追 求 在 数 字 上 来 补 充 可 是, 基 督 在 使 命 的 执 行 上, 为 什 么 迁 延 了 那 么 久 的 岁 月 问 题, 还 是 没 有 得 到 相 当 的 答 复 他 降 临 的 时 期, 教 会 历 史 家, 只 指 出 时 候 满 足 的 背 景 可 是, 在 人 生 事 件 中 的 影 响 力 和 因 果 关 系, 想 以 人 的 思 索 来 考 量, 的 确 是 太 复 杂 了! 图 来 尼 提 (Turreini,Que.7, 2-6) 指 出 这 里 的 原 因, 认 为 可 从 神 的 其 它 事 工 来 作 类 推 神 将 他 所 有 伟 大 的 成 果, 都 是 阶 段 性 地 来 执 行 人 有 幼 年 时 的 生 活 和 身 份, 这 与 成 年 期 的 独 立 生 活, 必 定 是 不 同 的 公 义 的 太 阳, 虽 然 放 出 威 严 光 芒, 但 却 是 渐 渐 升 起 的 ; 黎 明 在 太 阳 升 起 之 前, 使 人 可 以 期 待 日 丽 中 天 的 时 刻 果 然 如 此, 但 这 只 是 暂 时 的 辩 明, 难 题 还 是 没 有 作 出 解 答 (Dabney,ibid.,pp.244,245) 第 2 节 旧 约 时 代 1 约 的 最 初 启 示 人 因 着 对 神 的 背 叛, 竟 成 了 代 表 撒 但 的 古 蛇 之 仆 人 类 作 为 天 国 的 百 姓, 竟 然 堕 落 在 撒 但 的 权 下 罪 不 是 一 件 平 凡 偶 发 的 事 件, 而 是 一 种 蓄 意 不 善 主 观 的 重 大 势 力, 对 于 他 们 外 在 的 灾 难, 定 下 的 是 永 久 惩 罚 的 状 态 罪 人 的 最 大 问 题, 是 对 永 远 界 中 恩 典 之 约 的 质 问 和 答 辩 ; 这 是 最 后 的 吗? 能 够 救 出 来 吗? 是 的, 能 够 救 出 来 神 在 对 蛇 和 罪 人 宣 布 惩 罚 的 同 时, 发 表 了 这 个 约 的 最 初 启 示 1) 原 始 福 音. 恩 典 之 约 最 初 的 启 示, 是 在 创 3:15, 女 人 的 后 裔 要 ( 原 文 : 种 子 ) 伤 你 的 头 ; 你 要 伤 他 的 脚 跟 这 句 话 显 明 出 来 因 为 这 句 话 含 有 将 罪 人 救 出 来 的 启 示, 所 以 被 称 为 原 始 福 音 (Proto-gospel) 按 这 句 话 的 含 义, 撒 但 的 胜 利 要 被 女 人 的 后 裔 击 破 而 逆 转 应 许 虽 然 简 单, 却 是 惊 人 的 教 训 这 只 有 用 信 仰, 才 会 有 坚 实 的 理 解 这 是 指 向 那 位 救 赎 者, 在 作 为 人 的 同 时, 还 是 藉 着 奇 迹 兴 起 的 中 保 他 成 为 直 到 今 天 所 展 示 的, 流 血 羔 羊 的 原 型 他 在 执 行 救 赎 的 事 工 时, 落 在 敌 人 手 中, 经 历 了 流 血 的 痛 苦, 成 了 受 难 的 羔 羊 但 是 他 不 但 没 有 被 破 灭, 反 而 从 死 里 复 活, 打 破 了 死 亡 的 252

253 权 势, 成 为 俘 虏 的 拯 救 者 (R.L.Dabney,ibid.,p.448) 这 句 应 许 的 经 文, 能 够 成 为 原 始 福 音, 可 以 藉 着 几 点 理 由 来 得 到 论 证 (1) 其 它 含 义 的 无 价 值. 用 推 想 来 思 考 时, 就 会 发 现 这 里 经 文 的 其 它 含 义, 都 是 微 不 足 道 或 毫 无 价 值 的 表 面 化 的 观 察, 只 是 在 描 写 蛇 咬 了 人, 而 人 将 蛇 打 死 的 自 然 现 象, 那 些 都 是 不 值 一 谈 的 什 么 难 道 神 会 在 重 大 的 时 刻, 顾 左 右 而 言 他, 说 些 无 关 紧 要 的 话 吗? (2) 女 人 的 后 裔 之 特 别 含 义. 女 人 的 后 裔 按 原 文 的 意 思, 是 女 人 的 种 子 如 果 按 正 意 来 考 察, 就 会 发 现 这 是 超 自 然 的 应 许 因 为, 希 伯 来 文 中 的 种 子, 总 是 归 属 于 男 性 ( 那 是 在 生 理 学 上, 正 确 的 描 写 ) 创 21:13,( 吕 振 中 译 本 ) 至 于 使 女 的 儿 子, 因 为 他 是 你 的 后 裔, 这 里 他 是 你 ( 亚 伯 拉 罕 ) 的 种 子 的 意 思, 就 是 使 女 的 儿 子, 成 为 亚 伯 拉 罕 的 种 子 种 子 只 归 属 于 男 性, 因 为 夏 娃 不 能 得 到 超 自 然 的 种 子 (3) 胜 利 者 的 优 越 性, 从 应 许 的 属 性 来 看, 那 位 胜 利 者, 必 定 是 比 亚 当 优 越 的 实 有 (4) 其 他 经 文 的 亮 光. 其 后, 各 处 经 文 显 著 地 提 到 这 里 的 事 件, 在 使 用 的 言 辞 上, 提 示 这 是 弥 赛 亚 和 撒 但 之 间 的 争 战 路 10:17-19 中, 描 写 了 创 3: 15 中 的 持 久 战, 那 是 弥 赛 亚 与 撒 但, 以 及 它 使 者 之 间 的 争 战 后 者 以 蛇 和 蝎 子 作 象 征, 应 许 使 徒 们 能 胜 过 这 些 势 力 天 国 开 始 的 攻 击, 给 予 撒 但 致 命 的 伤 害, 正 如 主 耶 稣 看 到 的, 从 它 的 位 子 坠 落 地 上 正 如 约 12:31 中 的, 这 世 界 的 王 要 被 赶 出 去, 以 及 来 2:14 中 的, 特 要 藉 著 死 败 坏 那 掌 死 权 的, 就 是 魔 鬼 这 些 都 提 到 与 魔 鬼 的 争 战 罗 16:20 中 的, 神 快 要 将 撒 但 踐 踏 在 你 们 脚 下, 正 使 用 了 创 3:15 中 的 伤 他 的 这 个 词 因 此, 显 得 更 为 耀 眼 而 且, 启 12:9,20:2 3 中, 将 龙 扔 在 无 底 坑 中, 这 意 味 着 弥 赛 亚 对 撒 但 的 最 后 胜 利 上 述 是 对 创 3:15 中, 话 语 应 许 中 所 包 含 的 原 始 福 音 之 印 证, 是 对 女 人 的 后 裔 就 是 基 督 本 身 的 论 证 这 是 从 早 就 被 采 纳 的 立 场 查 尔 士 贺 智 说, 这 里 女 人 的 后 裔, 就 是 女 人 子 孙 的 意 思 在 这 个 含 义 中, 传 达 了 一 个 重 要 的 真 理, 即, 人 要 在 撒 但 以 上, 得 到 胜 利 这 确 实 拥 有 特 种 以 上 的 含 义 因 为, 只 是 指 一 位 女 人 的 后 裔 说 的, 这 藉 着 预 言 的 类 推, 就 可 以 使 人 晓 得 神 对 亚 伯 拉 罕 应 许 时, 要 藉 着 他 的 后 裔, 使 地 上 的 万 国 得 福, 后 裔 自 然 会 理 解 成 希 伯 来 人 的 子 孙 可 是, 我 们 藉 着 使 徒 直 接 的 断 言 ( 加 3:16), 确 实 知 道 这 一 位, 就 是 耶 稣 基 督, 就 是 女 人 的 后 裔 要 伤 蛇 的 头 只 有 基 督 来 到 世 上, 特 要 藉 着 死, 败 坏 那 掌 死 权 的 魔 鬼 (Charles Hodge,op.cit.,Ⅱ.pp. 368,369) 有 一 种 见 解 认 为 女 人 的 后 裔 这 句 话, 采 取 了 集 合 的 含 义, 意 味 着 在 教 导 人 类 集 合 的, 在 蛇 之 上 得 到 胜 利 傅 斯 说, 我 们 将 女 人 的 后 裔 只 认 为 是 指 着 弥 赛 亚 说 的, 如 果 作 其 他 个 人 的 说 法, 就 不 以 为 然 旧 约 启 示 对 个 人 的 弥 赛 亚 概 念 渐 进 地 在 接 近 堕 落 的 人 藉 着 神 的 权 柄 和 恩 典, 已 经 能 253

254 够 充 足 地 知 道, 将 会 在 蛇 之 上, 带 来 人 类 的 胜 利 (Gerhardus Vos,op.cit., p,55) 这 作 为 慎 重 解 释 圣 经 重 大 的 真 理 见 解, 吸 引 我 们 深 切 关 注 可 是, 按 这 种 见 解, 女 人 的 后 裔 不 是 意 味 着 个 人 的 弥 赛 亚, 而 是 集 合 地 在 撒 但 之 上, 即 便 是 教 导 人 类 的 胜 利, 预 示 着 从 罪 里 把 人 拯 救 出 来, 也 是 没 有 错 的 而 且, 这 句 话 成 为 原 始 福 音, 毫 无 错 误 2) 约 的 本 质. 有 人 否 认 创 世 记 3:15 作 为 立 约 的 观 点 这 里 的 经 文, 事 实 上, 也 难 以 看 成 正 式 立 约 的 设 定 正 式 设 定 的 启 示, 只 有 藉 着 立 约 的 观 念, 在 历 史 中 发 展 以 后, 才 成 为 认 识 同 时, 这 里 的 经 文, 在 启 示 约 的 本 质 上,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巴 文 克 说, 这 种 母 体 的 应 许 (Mother Promise), 不 少 于 恩 典 之 约 中, 所 包 含 的 公 布 和 设 定 在 文 脉 中, 果 然 没 有 指 明 这 是 立 约 那 也 只 有 以 后, 在 挪 亚 亚 伯 拉 罕 等 关 系 中, 人 与 自 然 的 对 抗, 以 及 各 样 动 物 的 竞 争 中, 藉 着 生 活 实 际 经 验, 作 成 约 定 或 立 约 等 有 益 的 事 项 时, 才 会 用 上 立 约 的 这 个 词 可 是, 在 原 理 和 本 质 上, 母 体 应 许 在 构 成 恩 典 之 约 的 意 义 上, 涵 盖 了 所 有 的 含 义 (Herman Bavinck, Our Reasonable Faith,p.271) 以 下 几 点 考 察, 可 以 看 到 这 种 见 解 的 正 当 理 由 (1) 神 恢 复 了 与 人 的 交 往. 人 堕 落 后 远 离 神, 竟 与 撒 但 为 伍 可 是, 神 将 代 表 撒 但 的 蛇 与 人 转 变 成 仇 敌, 恢 复 了 人 与 神 之 间 的 友 好 交 往 这 是 对 立 约 的 当 事 者 相 对 的 准 备 (2) 应 许 重 生 成 圣 的 恩 典. 人 与 神 的 恢 复, 包 含 在 重 生 和 成 圣 的 恩 典 应 许 中 唯 有 这 种 恩 典, 才 能 使 人 与 撒 但 转 变 成 敌 对 的 关 系 神 亲 自 施 行 重 生 和 成 圣 的 恩 典, 才 能 逆 转 这 种 状 态 推 想 神 将 立 约 的 恩 典, 只 一 次 就 放 进 我 们 始 祖 的 心 里 (3) 赋 予 攻 守 的 能 力 和 盟 约. 神 以 自 己 的 救 恩 能 力, 在 人 的 心 里 兴 起 对 抗 撒 但 的 意 念, 他 加 添 人 的 能 力, 使 人 在 与 撒 但 的 争 战 中, 成 为 人 的 盟 友 这 意 味 着 神 与 人 形 成 了 一 条 攻 守 联 盟 的 战 线 神 不 但 将 人 与 撒 但 之 间 的 界 线, 划 得 泾 渭 分 明 并 且, 他 的 眷 顾 不 只 局 限 于 个 人, 还 顾 及 他 的 子 孙 后 代 这 种 关 系 在 他 的 工 作 中 是 有 机 的, 并 且 直 到 万 代 这 是 立 约 观 念 中 的 本 质 要 素 (4) 立 约 的 特 殊 性 和 选 民 的 胜 利. 人 会 有 子 孙 后 代 但 是, 有 的 人 竟 成 为 魔 鬼 的 儿 女 撒 但 在 人 类 的 子 孙 中, 继 续 地 兴 风 作 浪 制 造 犯 罪 人 类 被 分 成 两 种 分 类, 显 出 恩 典 之 约 的 特 殊 性 而 且, 两 方 争 战 的 结 局 是 选 民 的 胜 利 女 人 后 裔 的 脚 跟 虽 然 受 伤, 但 蛇 的 头 却 要 被 打 破 ; 蛇 虽 然 能 够 伤 到 人 的 脚 跟, 但 它 的 头 却 要 暴 露 在 危 险 中, 结 局 就 要 面 临 死 亡 女 人 后 裔 的 卓 越 含 义, 乃 是 基 督 在 十 字 架 上 受 死, 致 使 撒 但 的 势 力 遭 到 败 北, 同 时 带 来 选 民 的 胜 利 (5) 弥 赛 亚 的 预 言. 原 始 福 音 中, 救 赎 的 预 言 虽 然 主 张 是 非 个 人 的 (impersonal), 即 使 这 种 主 张 是 对 的, 但 依 然 是 弥 赛 亚 的 预 言 究 竟 的 含 义 是, 女 人 的 后 裔 取 得 了 人 性, 在 十 字 架 上 受 死, 对 撒 但 作 出 决 定 性 的 胜 利, 254

255 就 是 道 成 肉 身 的 耶 稣 基 督 因 为 打 伤 撒 但 头 的 女 人 后 裔, 不 能 意 味 全 人 类, 也 不 能 意 味 着 被 拣 选 的 选 民 3) 太 古 的 启 示 和 其 它 事 实. 在 人 类 历 史 的 太 古 时 期, 也 有 其 它 的 事 物, 启 示 了 恩 典 之 约 的 重 要 原 理 始 祖 被 赶 出 伊 甸 园 后, 人 类 开 始 了 罪 恶 的 生 活, 有 关 宗 教 生 活 发 生 的 几 点 特 异 事 项, 启 示 了 某 种 印 象 的 要 素 (1) 开 始 献 供 物. 创 世 记 4 章, 报 导 了 人 类 最 初 向 神 献 供 物 的 记 载 耶 和 华 看 中 了 亚 伯 和 他 的 供 物, 只 是 看 不 中 该 隐 和 他 的 供 物 ( 创 4:4 5) 解 经 家 通 常 解 释 : 神 看 中 了 亚 伯 的 供 物, 是 因 为 供 物 有 血 ; 看 不 中 该 隐 的 供 物, 是 因 为 该 隐 的 供 物 没 有 血 乍 听 起 来, 似 乎 有 道 理 因 为 神 曾 用 皮 子 给 亚 当 夏 娃 作 衣 服, 遮 盖 他 们 赤 身 露 体 的 羞 耻 动 物 的 流 血 牺 牲, 象 征 遮 盖 了 人 类 犯 罪 而 有 的 羞 耻 而 且, 这 预 表 了 神 的 羔 羊 耶 稣 基 督 的 流 血 和 代 赎 遮 盖 ( ) 这 个 词, 意 味 着 赎 罪 的 意 思, 和 睦 祭 (Propitiation) 的 理 念 也 是 由 此 而 生 因 此, 动 物 的 流 血 牺 牲, 是 神 所 立 定 的, 预 表 流 血 遮 盖 罪 责, 准 备 成 为 以 后 献 祭 的 预 表 今 天 在 异 教 徒 中, 还 有 用 流 血 献 祭 的 仪 式, 这 是 对 圣 经 历 史 献 祭 仪 式 的 一 种 恶 变 可 是, 创 世 记 四 章 中 的 记 载, 是 向 神 献 供 物, 不 是 向 神 献 赎 罪 祭 圣 经 中 供 物 ( :4503 minchah), 与 祭 物 ( : 2077 zebach),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字 而 且, 这 里 的 供 物 ( ), 中 文 在 五 经 中 的 译 文, 几 乎 都 译 成 素 祭 ( 利 2:1-15), 其 余 的 则 译 成 供 物 礼 物 ( 创 4:5,32:13) 等 供 物 ( ) 虽 多 被 译 成 素 祭 但 这 个 字 原 文 并 不 素, 亚 伯 虽 然 献 上 头 生 的 羊 和 脂 油, 仍 和 该 隐 所 献 的 地 里 出 产 被 称 为 供 物 ; 这 个 字 的 原 意 并 没 有 祭 的 含 义, 是 指 下 属 或 卑 辈 对 上 司 或 盟 主 的 礼 物 在 旧 约 中 主 要 是 指 献 非 流 血 的 祭, 但 礼 物 的 原 意 仍 不 时 表 彰, 这 是 解 释 素 祭 ( 供 物 ) 不 可 忽 略 的 真 理 该 隐 和 亚 伯 所 献 的, 应 该 是 各 自 劳 动 的 所 得, 是 一 种 信 心 和 感 恩 的 表 现, 而 不 是 赎 罪 的 祭 物 亚 伯 献 的 是 羊 群 中 头 生 的 和 羊 的 脂 油, 没 有 提 到 有 洒 血 等 仪 式 因 此, 神 看 不 中 该 隐 和 他 的 供 物, 应 该 不 是 有 没 有 血 的 问 题 这 可 从 圣 经 中 得 到 答 案, 神 为 什 么 看 不 中 该 隐 的 供 物 1 神 看 重 的 是 人, 不 是 供 物 的 本 身, 这 包 括 人 的 思 想 和 行 为 耶 和 华 看 中 了 亚 伯 和 他 的 供 物, 只 是 看 不 中 该 隐 和 他 的 供 物 换 言 之, 人 比 供 物 更 重 要 问 题 的 关 键 是 人, 而 不 是 供 物 神 对 该 隐 说, 你 若 行 得 好, 岂 不 蒙 悦 纳? ( 创 4:7) 新 约 作 出 的 解 答 是, 亚 伯 因 著 信, 献 祭 与 神, 比 该 隐 所 献 的 更 美, 因 此 便 得 了 称 义 的 见 证 ( 来 11:4); 不 可 像 該 隐 ; 他 是 属 那 恶 者, 杀 了 他 的 兄 弟 为 甚 么 杀 了 他 呢? 因 自 己 的 行 为 是 恶 的, 兄 弟 的 行 为 是 善 的 ( 约 一 3:12) 神 看 不 中 该 隐 的 供 物, 是 因 为 他 的 行 为 是 恶 的, 而 亚 伯 的 行 为 是 善 的, 是 恁 着 信 心 献 的, 原 因 在 此 2 神 喜 悦 人 认 识 他, 胜 於 献 祭 ( 何 6:6; 太 9:13) 向 神 献 供 物 是 255

256 感 恩 的 表 现, 尤 其 在 收 成 后, 得 到 劳 动 成 果 的 喜 乐, 怎 能 不 向 神 感 恩 呢? 在 此, 我 们 看 到 始 祖 虽 然 离 开 了 伊 甸 园, 但 神 依 然 眷 顾 他 们, 使 他 们 衣 食 无 缺, 生 活 丰 足 正 如 保 罗 所 说, 连 那 些 不 认 识 神 的 外 邦 人, 神 为 自 己 未 尝 不 显 出 证 据 来, 就 如 常 施 恩 惠, 从 天 降 雨, 赏 赐 丰 年, 叫 你 们 饮 食 饱 足, 满 心 喜 乐 ( 徒 14:17) 神 喜 悦 人 听 他 的 话, 胜 于 人 到 他 面 前 献 祭, 听 命 胜 於 献 祭 ; 顺 从 胜 於 公 羊 的 脂 油 ( 撒 上 15:22) 大 卫 犯 罪 后, 在 痛 悔 认 罪 中, 说 你 本 不 喜 爱 祭 物, 若 喜 爱, 我 就 献 上 ; 燔 祭, 你 也 不 喜 悦 ( 诗 51:16) 这 也 就 是 主 耶 稣 所 说, 我 喜 爱 怜 恤, 不 喜 爱 祭 祀 的 意 思 了 (2) 神 的 儿 子 和 人 的 女 子. 创 世 记 中 一 句 短 短 的 经 文 中, 记 载 了 神 的 儿 子 们 和 人 的 女 子 两 群 人 而 且, 神 的 灵 住 在 人 的 心 里, 作 劝 勉 的 工 作 ( 创 6:3) 有 以 诺 和 挪 亚 在 那 个 时 代 传 悔 改 的 道, 这 些 都 包 含 了 恩 典 之 约 的 观 念 在 希 伯 来 书 11 章 中, 确 言 洪 水 以 前 的 族 长, 是 有 信 心 的 人, 这 可 看 出 他 们 已 经 得 到 福 音 的 应 许 2 挪 亚 之 约 神 与 挪 亚 所 立 之 约 的 目 的, 乃 是 为 了 坚 定 自 然 秩 序 的 确 实 性 在 这 个 约 中, 神 不 再 以 洪 水 来 毁 坏 一 切 有 血 肉 的 物, 应 许 地 还 存 留 的 時 候, 稼 穑 寒 暑 冬 夏 昼 夜 就 永 不 停 息 这 是 应 许 制 约 自 然 的 势 力, 制 裁 罪 恶 的 权 势, 保 护 人 与 动 物 之 间 免 于 伤 害 赛 54:9 中, 在 宣 示 挪 亚 之 约 的 不 变 性 中, 预 表 了 神 救 赎 的 永 久 性 耶 33:25 中, 神 所 立 白 日 黑 夜 之 约 的 不 变 性, 也 涵 盖 了 挪 亚 之 约 的 恩 典 性 因 为 赐 下 的 是 自 然 幸 福, 所 以 常 被 称 为 自 然 之 约, 或 称 普 遍 恩 典 之 约 凯 坡 将 挪 亚 之 约, 看 为 历 史 中 普 遍 恩 典 教 理 的 出 发 点 ( 神 论 第 二 篇 七 章 2 节 3, 参 照 洗 礼 所 保 存 的 含 义 ) 可 是, 这 些 名 称 要 避 免 不 正 确 的 印 象, 认 为 这 个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是 分 开 的 这 两 者 虽 不 是 同 一 个 约, 但 同 时 却 有 着 非 常 密 切 的 联 络 1) 与 恩 典 之 约 的 相 异. 1 这 是 有 关 地 上 现 世 的 幸 福, 这 两 个 约 中 有 关 幸 福 的 类 别, 是 彼 此 不 同 的 恩 典 之 约 主 要 是 在 灵 性 方 面 的 福 气, 而 自 然 之 约 却 是 应 许 地 上 现 世 的 幸 福 2 恒 久 的 普 遍 性, 执 行 法 定 关 系 的 恩 典 之 约, 在 洪 水 以 前, 虽 然 也 有 其 普 遍 性, 但 内 涵 反 而 是 特 殊 性 的 在 原 始 福 音 中, 已 暗 示 包 含 的 特 殊 性 其 后, 历 史 中 人 类 分 成 了 两 类, 唯 有 在 个 人 的 敬 虔 生 活 中, 才 能 充 分 实 现 这 个 约 可 是, 在 挪 亚 之 约 中, 神 作 出 影 响 全 人 类 存 在 的 保 全 恩 典 (Kuyper, Gemeene Gratie,1931,Ⅰ,p.94) 这 个 约 从 源 头 开 始, 不 但 是 普 遍 的 ; 并 且, 始 终 拥 有 这 样 的 设 计, 如 同 他 叫 日 头 照 好 人, 也 照 歹 人 ; 降 雨 给 义 人, 也 给 不 义 的 人 神 的 普 遍 恩 典 总 是 恒 久 不 变 的 256

257 2) 特 异 的 标 记. 恩 典 之 约 直 到 与 亚 伯 拉 罕 立 约 的 时 候, 似 乎 还 没 有 记 号 ( 译 者 注 : 如 果 在 创 3:15 的 原 始 福 音 中, 亚 当 夏 娃 的 皮 衣 不 算 记 号 ), 在 与 挪 亚 立 约 的 时 候, 以 云 中 的 彩 虹 为 记 号, 但 这 与 后 代 连 结 恩 典 之 约 的 记 号 大 不 相 同 藉 着 彩 虹 不 是 要 人 纪 念 神 的 应 许, 而 是 神 为 了 纪 念 自 己 的 应 许, 实 际 地 保 证 人 与 动 物, 在 对 抗 险 恶 的 自 然 势 力 中 作 为 记 号 这 个 记 号 在 地 和 云 彩 之 间 成 为 自 然 界 的 联 系, 是 这 个 记 号 的 特 点 (G.Vos,op.cit.,pp. 66, 67) 3) 与 恩 典 之 约 的 联 系. 两 个 约 之 间, 虽 有 上 述 的 相 异 点, 但 也 有 非 常 密 切 的 联 系 (1) 恩 典 的 起 源. 这 个 约 虽 被 称 为 自 然 之 约, 但 却 是 在 神 的 恩 典 中 起 源 神 不 但 赐 人 丰 富 的 恩 典, 在 人 因 罪 失 去 幸 福, 再 次 赐 福 的 点 上, 这 是 与 恩 典 之 约 类 似 人 对 这 个 约 所 应 许 的 自 然 幸 福, 不 具 备 什 么 请 求 的 权 利 如 同 勃 尔 卡 俄 所 说, 第 一 个 历 史 中 断, 有 了 第 二 个 历 史 可 是, 只 有 藉 着 恩 典 才 有 可 能 和 继 续, 第 二 个 历 史 中, 世 界 的 延 长 不 是 中 性 无 定 向 的 从 开 始 就 有 神 向 着 世 界 积 极 的 性 向 而 且, 这 与 他 的 恩 典 和 怜 悯 有 着 不 可 分 的 关 系 (G.C.Berkouwer, The Providonce of God,pp. 76, 77) (2) 依 存 于 恩 典 之 约. 这 个 约 依 存 于 恩 典 之 约 这 个 约 特 别 与 挪 亚, 以 及 和 他 的 子 孙 共 同 设 立 的, 因 为 这 成 为 他 的 家 庭 实 现 立 约 生 活 的 明 确 证 据 ( 创 6:9,7:1,9:9) 勃 尔 卡 俄 说, 使 挪 亚 通 过 第 一 个 历 史, 能 够 延 续 活 下 去 的 理 由, 不 是 因 为 他 道 德 性 的 卓 越, 而 是 他 信 靠 的 神 之 恩 典 世 界 延 长 的 问 题, 乃 是 为 了 保 全 堕 落 以 后 和 救 赎 的 神 之 应 许 ( 恩 典 之 约 的 最 初 启 示 ), 已 经 显 明 在 我 们 面 前 (Berkouwer,ibid.,pp.76,77) (3) 这 是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附 加 物. 这 个 约, 又 是 恩 典 之 约 中 必 要 的 附 加 物 这 个 约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实 现, 对 应 许 地 上 现 世 的 幸 福, 是 绝 对 需 要 的 从 原 始 福 音 中 显 现 出 恩 典 之 约 的 最 初 启 示, 已 经 指 出 了 这 些 幸 福 ( 创 3:16-19) 在 挪 亚 之 约 中, 确 认 了 这 些 应 许 的 幸 福 得 以 继 续, 因 为 这 些 在 恩 典 之 约 的 实 现 中,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要 素 因 此, 前 一 个 约, 是 后 一 个 约 的 附 加 物 4) 对 于 恩 典 性 的 异 议, 在 本 集 神 论 护 理 论 题 的 世 界 保 全 的 意 义 中, 指 出 全 然 否 定 世 界 的 延 长, 包 含 了 恩 典 要 素 的 反 对 论 世 界 历 史 的 继 续, 是 为 了 构 成 神 永 远 旨 意 的 实 现 其 本 身 没 有 别 的, 乃 是 向 着 人 类 显 出 的 恩 典 克 拉 斯 薛 尔 德 (Klass Schilder) 对 有 关 生 命 的 继 续 和 世 界 文 化 的 发 展, 说, 这 种 继 续 的 发 展, 没 有 显 出 任 何 恩 典 可 是, 圣 经 对 世 界 和 已 经 进 入 人 类 历 史 中 的 信 息, 却 是 以 神 的 救 恩 为 中 心 事 实 圣 经 表 明 洪 水 以 前 的 一 段 时 期, 是 神 在 宽 容 等 候 罪 人 悔 改 的 延 长 时 期 ( 彼 前 3:20) 洪 水 以 后 的 历 史 延 长, 明 确 地 也 是 基 于 这 种 目 的 3 与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的 关 系 257

258 在 与 亚 伯 拉 罕 的 立 约 中, 旧 约 的 恩 典 启 示, 已 经 非 常 明 显 地 进 入 了 新 的 时 期 创 章 中, 记 载 了 亚 伯 拉 罕 蒙 召 的 历 史, 显 出 立 约 的 各 样 重 要 发 展 在 此 之 前 所 存 在 的 一 切, 都 是 相 信 真 宗 教 的 家 族 安 息 日 祭 祀 道 德 律 等 应 许 可 是, 在 亚 伯 拉 罕 蒙 召 的 同 时, 这 些 都 附 加 成 非 常 重 要 的 立 约 要 素 1) 明 确 地 成 为 正 式 的 立 约. 亚 伯 拉 罕 以 前 的 恩 典 之 约, 没 有 正 式 地 被 设 定 创 世 记 3 章 中, 虽 然 已 包 含 了 立 约 的 成 分, 但 却 没 有 报 导 设 定 此 约 的 正 式 措 施, 也 没 有 明 确 说 明 这 是 立 约 可 是, 神 与 亚 伯 拉 罕 立 约 时, 才 正 式 说, 我 要 与 你 并 你 世 世 代 代 的 后 裔 坚 立 我 的 约, 作 永 遠 的 约, 是 要 作 你 和 你 后 裔 的 神 ( 创 17:7) 在 此 约 中, 神 拣 选 了 亚 伯 拉 罕 的 后 裔, 成 为 神 特 选 的 百 姓, 作 为 人 类 在 背 道 中, 成 为 保 全 真 宗 教 信 仰 和 知 识 的 群 体 因 着 这 个 目 的, 赐 给 他 们 特 别 的 启 示, 允 许 他 们 对 救 赎 主 有 更 清 晰 的 先 见 救 赎 主 是 亚 伯 拉 罕 的 后 裔, 是 从 犹 大 支 派 出 生 的 ( 创 13:15,17:8,49: 10) 2) 教 会 制 度 的 开 始.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的 设 定, 是 区 别 于 世 界 制 度 之 教 会 的 开 始 亚 伯 拉 罕 以 前, 虽 也 有 表 现 出 真 宗 教 的 家 族, 也 可 能 有 信 徒 的 聚 集 可 是, 尚 没 有 被 称 为 从 世 界 分 别 出 来, 确 实 具 有 教 会 标 帜 的 信 徒 团 体 虽 然 有 神 的 儿 子 们 和 人 的 女 子 们, 但 他 们 之 间 却 没 有 有 形 标 帜 的 划 分 唯 有 在 亚 伯 拉 罕 的 时 候, 才 有 神 的 儿 子 们 从 世 界 分 别 出 来, 成 为 有 形 教 会 组 织 的 印 信 和 法 度 的 成 员 徽 章, 以 及 制 定 了 因 信 称 义 记 号 的 割 礼 虽 然 有 过 训 诫 和 审 判, 但 对 于 反 复 走 向 背 道 和 偶 像 崇 拜 的 人 类, 毕 竟 需 要 分 别 出 来 的 有 形 教 会, 这 是 神 为 了 保 存 事 奉 他 圣 洁 子 民 的 唯 一 途 径 3) 特 殊 执 行 的 开 始. 在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中, 因 为 拣 选 了 他 的 后 裔, 成 为 神 特 别 的 选 民, 开 始 执 行 旧 约 的 特 殊 规 划 在 此 以 前, 作 为 法 定 关 系 的 约 是 普 遍 的 可 是, 从 此 刻 开 始, 这 个 约 只 局 限 于 一 个 特 殊 的 家 族 单 一 的 民 族 亚 伯 拉 罕 和 他 的 后 裔 世 人 在 那 个 时 代 里, 每 个 组 织 的 社 会, 都 是 采 取 了 族 长 制 的 形 式 因 此, 亚 伯 拉 罕 的 家 门 成 了 有 形 的 教 会, 而 种 族 的 限 制, 自 然 地 构 成 教 会 和 世 界 之 间 的 境 界 线 可 是, 神 拣 选 亚 伯 拉 罕 的 目 的, 是 要 地 上 的 万 族 都 要 因 你 得 福 ( 创 12:3) 这 个 恩 典 之 约 执 行 的 结 果, 依 然 还 是 普 遍 性 和 世 界 性 的 但 是, 这 个 时 期 立 约 执 行 的 特 殊 性, 比 摩 西 时 代 较 为 稀 微 这 种 特 殊 的 礼 仪, 在 旧 约 时 代 成 为 训 蒙 的 师 傅, 而 在 基 督 完 成 了 救 赎 大 功 后, 就 成 了 渐 旧 渐 衰, 归 于 无 有 了 这 好 像 树 根 在 地 扎 根 生 长, 根 柢 虽 然 看 不 见, 但 藉 着 树 干 和 树 枝, 可 以 看 到 树 的 形 状, 而 茂 盛 的 枝 叶 却 能 绿 叶 成 荫 立 约 执 行 的 世 界 性, 在 族 长 时 期, 好 像 地 下 的 树 根, 隐 约 可 见 ; 在 摩 西 时 期, 好 像 树 干 和 树 枝, 隐 藏 着 神 的 恩 典 ; 在 新 约 时 代, 就 成 了 枝 叶 茂 盛 绿 树 成 荫 的 形 态 4) 信 心 的 回 应. 在 亚 伯 拉 罕 约 中, 人 是 当 事 者, 处 于 要 以 信 心 来 回 应 神 的 应 许 当 事 者 的 亚 伯 拉 罕, 果 然 以 信 心 得 到 称 义 ( 创 15:6) 神 反 258

259 复 向 亚 伯 拉 罕 显 现, 不 断 地 以 应 许 坚 固 他 的 信 心, 使 他 以 行 动 来 见 证 他 的 信 心 他 相 信 那 叫 死 人 复 活, 使 无 变 为 有 的 神, 在 生 育 已 经 断 绝 的 状 况 下, 尚 能 凭 着 信 心, 得 到 神 的 应 许 再 者, 他 的 信 心 不 是 一 般 性 的 执 着, 而 是 因 为 神 以 超 自 然 的 自 我 显 现 和 行 动, 使 他 更 有 坚 强 的 信 心, 向 着 神 的 全 能 和 救 恩 的 目 标 为 了 得 到 神 的 应 许, 消 极 的 一 面, 他 依 然 离 开 本 地 父 家, 抛 弃 财 富 的 来 源 而 积 极 的 一 面, 因 为 得 到 神 超 自 然 的 干 预, 相 信 能 够 得 到 所 有 的 应 许 罗 马 书 3 4 章, 加 拉 太 书 3 章, 希 伯 来 书 11 章 中, 是 对 亚 伯 拉 罕 应 许 和 信 心 的 解 释, 强 调 亚 伯 拉 罕 是 信 心 之 父, 乃 是 福 音 信 徒 的 典 范 5) 更 多 的 是 显 出 属 灵 道 德 的 幸 福. 恩 典 之 约 比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理 应 显 著 地 是 属 灵 的 道 德 的 幸 福 按 前 记 罗 马 书 和 加 拉 太 书 对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的 解 释, 亚 伯 拉 罕 得 到 包 括 赦 罪 成 为 后 嗣 称 义, 以 及 圣 灵 使 之 成 圣 的 永 远 荣 耀 的 福 气 ; 最 确 实 的 恩 赐, 就 是 藉 着 信 心 得 到 福 音 的 救 恩 同 时, 亚 伯 拉 罕 的 实 际 生 活, 是 在 敬 虔 和 道 德 的 水 平 中 进 行 的 圣 经 对 他 生 活 的 记 载, 虽 然 不 是 完 美 无 缺, 但 他 给 我 们 的 印 象, 却 是 慈 善 宽 容 忠 诚, 以 及 显 出 自 我 牺 牲 卓 越 的 一 面 他 果 然 听 从 了 神 的 命 令 : 我 是 全 能 的 神 你 当 在 我 面 前 作 完 全 人 ( 创 17:1); 确 信 神 在 他 的 生 涯 中 充 满 奇 迹 的 恩 典, 使 他 能 够 在 敬 虔 的 生 活 中 与 神 同 行 6) 两 方 面 的 应 许. 这 个 约 中, 神 向 亚 伯 拉 罕 应 许 的 福 是 现 世 的 地 上 的 和 物 质 的, 以 及 永 远 的 天 上 的 和 属 灵 的 亚 伯 拉 罕 现 世 地 上 的 福 是 由 子 孙 土 地 和 成 为 大 族 所 构 成 这 个 应 许 部 分 地 得 到 应 验, 就 是 神 引 领 他 进 入 迦 南, 晚 年 得 到 以 撒, 成 为 强 大 的 希 伯 来 民 族 之 先 祖 可 是, 亚 伯 拉 罕 这 种 现 世 地 上 的 福, 与 属 灵 天 上 的 福 是 相 联 的 他 因 著 信, 就 在 所 应 许 之 地 作 客, 好 像 在 异 地 居 住 帐 棚, 同 时 他 等 候 那 座 有 根 基 的 城, 就 是 神 所 经 營 所 建 造 的 ( 来 11:9-10) 而 且, 他 成 为 地 上 万 国 得 福 的 媒 介, 他 的 后 裔 不 是 希 伯 来 民 族, 而 是 耶 稣 基 督 ( 加 3:19) 应 许 赐 给 亚 伯 拉 罕 的 福, 本 质 上 不 是 物 质 的, 乃 是 藉 着 基 督 的 永 远 救 恩 之 福 那 些 地 上 的 物 质 之 福, 预 表 和 象 征 天 上 属 灵 的 福 气 如 此,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具 有 象 征 预 表 和 属 灵 天 上 的 两 方 面 的 这 个 约 的 应 许, 包 括 得 到 迦 南 美 地 和 许 多 子 孙 ; 得 到 仇 敌 的 城 门 和 成 为 大 国 等 现 世 地 上 的 福 同 时, 得 到 属 灵 的 天 上 福 气 可 是, 现 世 地 上 的 福, 其 本 身 不 是 目 的, 只 是 预 表 和 象 征 天 上 的 福 摩 西 的 服 事, 供 奉 的 事 本 是 天 上 事 的 形 状 和 影 像 ( 来 8:5), 将 圣 幕 中 律 法 的 礼 拜 仪 式, 比 如 成 将 来 美 事 的 影 儿, 不 是 本 物 的 真 像 ( 来 10:1,9:1) 对 于 在 前 应 许 族 长 们 的 现 世 之 福, 也 是 属 灵 永 远 之 福 的 模 型 和 影 像 属 灵 的 应 许, 在 亚 伯 拉 罕 肉 身 的 子 孙 中 未 能 实 现, 只 有 跟 随 亚 伯 拉 罕 之 信 的 人, 才 能 得 以 成 就 7) 最 大 的 立 约 中 心.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的 最 大 中 心, 乃 是 应 许 了 和 睦 与 救 恩 即, 这 个 约 最 重 要 的 要 素 是, 我 要 作 你 和 你 后 裔 的 神 之 应 许 ( 创 17:7), 这 个 福, 将 使 其 他 的 福 黯 淡 无 光 神 因 着 人 的 叛 逆 和 不 信 而 震 怒, 259

260 他 按 着 公 义 将 世 人 放 在 他 的 面 光 之 中, 使 罪 人 不 敢 来 到 他 的 面 前, 可 是, 现 在 他 以 慈 爱 和 怜 悯 使 罪 人 与 自 己 和 好, 使 他 们 成 为 神 的 儿 女 我 要 作 你 们 的 父, 你 们 要 作 我 的 儿 女, 这 句 话 成 为 旧 约 全 书 中 响 彻 云 霄 的 回 响 他 要 恢 复 对 人 的 宠 爱 和 交 通, 藉 着 他 的 独 生 子 来 拯 救 罪 人, 叫 亚 伯 拉 罕 的 福, 因 基 督 耶 稣 可 以 临 到 外 邦 人 ( 加 3:14) 他 所 任 命 的 救 主, 使 旧 约 的 信 徒 都 仰 望 他, 藉 着 他 得 到 救 恩 我 们 的 主 说, 你 们 的 祖 宗 亚 伯 拉 罕 欢 欢 喜 喜 地 仰 望 我 的 日 子, 既 看 见 了 就 快 乐 ( 约 8:56) 8) 新 约 时 代 的 规 范. 在 旧 约 圣 经 立 约 的 启 示 中, 对 新 约 的 我 们 最 具 典 范 性 的 阶 段, 不 是 西 乃 山 之 约, 而 是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西 乃 山 之 约, 在 历 史 上, 虽 然 与 新 约 密 切, 在 启 示 上, 也 是 详 细 和 印 象 的, 显 出 恩 典 之 约 的 真 正 属 性, 成 为 新 约 时 代 的 规 范, 但 却 要 让 步 给 较 前 的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西 乃 山 之 约 与 神 政 的 以 色 列 国 家 生 活 有 所 关 联, 将 律 法 的 要 求 放 在 卓 越 的 位 置 上, 因 着 外 在 的 仪 文 和 形 式, 使 无 偿 恩 典 之 约 的 属 性 被 误 解 ( 参 照 加 3 章 ) 另 一 方 面,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着 重 在 应 许 和 信 心 的 回 应 上, 具 有 比 新 约 时 代 更 多 的 特 性 9)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的 地 位. 恩 典 之 约 的 第 二 当 事 者, 是 被 拣 选 的 罪 人 可 是, 这 个 约 在 历 史 中, 最 初 正 式 的 对 象 是 与 亚 伯 拉 罕 设 定 的 因 此, 亚 伯 拉 罕 在 这 个 约 中 的 地 位 是 显 著 的 这 个 约 藉 着 亚 伯 拉 罕 而 立, 或 可 称 他 为 恩 典 之 约 的 首 先 当 事 人 ( 首 先 可 能 带 来 模 糊 或 误 解 ) 因 为, 亚 当 是 行 为 之 约 的 代 表 所 以, 亚 伯 拉 罕 不 能 称 为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代 表 理 由 是 :1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未 能 将 所 有 的 人 都 包 含 在 内 ;2 因 为 他 不 能 代 替 我 们 接 受 应 许, 或 是 把 我 们 从 信 仰 的 义 务 中 除 外 如 果 有 恩 典 之 约 的 代 表, 只 有 耶 稣 基 督 (cf.bavinck, Dogma, Ⅲ,pp ) 可 是, 严 谨 地 说, 我 们 在 主 张 救 赎 之 约 与 恩 典 之 约 是 单 一 性 时, 只 有 前 者 包 含 了 后 者 的 时 候, 才 能 看 到 基 督 是 代 表 之 首 因 为 基 督 在 救 赎 之 约 中, 虽 然 是 第 二 当 事 者, 但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却 是 中 保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是 透 过 他 来 正 式 设 定 的, 应 许 从 他 的 肉 身 特 别 是 从 他 属 灵 的 后 裔 中, 来 继 续 这 个 应 许 ; 在 这 种 含 义 上, 才 能 称 为 立 约 的 代 表 保 罗 指 亚 伯 拉 罕 是 信 心 之 父 ( 罗 4:11), 父 这 个 词, 在 这 里 只 能 作 喻 辞 才 能 理 解 因 为 信 徒 的 属 灵 生 命 不 是 从 亚 伯 拉 罕 来 的 贺 智 在 他 的 注 释 ( 罗 4:11) 中 说, 父 这 个 词, 多 是 为 了 表 现 他 性 格 的 共 通 性, 适 用 在 学 派, 或 军 团 首 领 的 身 上 ; 这 包 括 其 成 员 的 性 格 和 行 为 状 态, 藉 着 与 他 首 领 的 关 系 来 决 定 ( 创 4:20 21 祖 师 原 意 : 父 ) 信 徒 被 称 为 亚 伯 拉 罕 的 后 裔, 圣 经 特 别 指 在 信 心 上 ; 两 者 在 信 仰 的 宗 教 性 质, 即 性 格 的 一 致 而 且, 不 论 犹 太 人 外 邦 人, 都 被 拥 抱 在 恩 典 之 约 中, 成 为 神 的 儿 女, 与 亚 伯 拉 罕 共 同 参 与 在 这 个 蒙 福 的 约 中, 继 承 他 的 应 许 成 为 后 嗣 4 西 乃 山 之 约 西 乃 山 之 约 的 庄 严 仪 式, 在 出 埃 及 记 24 章 中 有 生 动 的 描 写 西 乃 山 之 260

261 约 的 设 定 是 恩 典 之 约 的 继 续 和 反 复 属 于 以 前 时 期 的 都 被 取 来, 包 含 在 这 个 约 中 而 且, 颁 布 了 政 治 礼 拜 宗 教 的 新 条 例 ; 介 绍 了 祭 司 职 和 献 祭 人 的 礼 仪 体 系 应 许 是 明 确 地 藉 着 先 知 们 所 说 的, 将 要 来 的 救 赎 主 这 是 以 先 知 祭 司 和 君 王 的 品 位 来 展 开 他 的 事 工 如 此, 他 救 赎 成 果 的 性 质 和 建 立 的 国 度 更 为 明 显 地 启 示 出 来 恩 典 之 约 承 继 了 摩 西 时 期 以 前 的 制 度, 这 些 主 要 的 设 计, 在 今 天 的 福 音 中 作 为 名 词, 成 了 教 导 预 表 和 象 征, 证 明 新 约 权 威 的 证 言 摩 西 为 仆 人, 在 神 的 全 家 诚 然 尽 忠, 为 要 证 明 将 来 必 传 说 的 事 ( 来 3: 5) 因 此, 西 乃 之 约 与 以 前 的 恩 典 之 约 的 同 一 性, 需 要 更 详 细 地 来 讨 论 1) 与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的 同 一 性. 西 乃 山 之 约 与 以 前 所 立 的 约, 特 别 是 与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在 本 质 上 是 同 一 的, 只 是 在 形 式 上 稍 有 不 同 而 已 可 是, 今 天 时 代 论 者 主 张, 这 个 约 不 但 在 形 式 上, 就 是 在 本 质 上, 也 是 行 为 之 约 司 可 福 认 为, 这 是 法 定 立 约 的 摩 西 主 义 行 为 之 约 的 附 带 条 件 ( Ref.Bib, p.95), 他 认 为, 在 这 个 约 下 试 验 的 要 点, 就 是 顺 从 法 定 的 救 恩 条 件 (Ibid., p.1115) 这 个 约 如 果 是 行 为 之 约, 那 么 就 不 是 恩 典 之 约 了 因 此, 司 可 福 的 主 张, 明 显 地 没 有 圣 经 的 论 据 因 为 使 徒 保 罗 多 次 将 律 法 中 的 割 礼 与 福 音 中 的 实 际 作 出 对 照 ( 罗 4:13 以 下 ; 加 3:17), 有 时 使 人 将 西 乃 之 约 全 然 看 成 是 行 为 之 约 可 是, 事 实 上, 使 徒 将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与 西 乃 之 约 的 对 照, 不 是 对 西 乃 之 约 的 救 恩 部 分, 而 是 对 律 法 中 的 礼 仪 部 分, 因 犹 太 人 误 解 而 引 起 的 问 题 其 中 的 误 解 就 在 加 拉 太 书 4:21-25, 那 两 约 的 比 方, 只 是 寓 意 ( 希 腊 文 :allegoreo/ 英 文 : allegory) 而 已 这 个 比 方, 不 是 对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与 西 乃 之 约, 而 是 对 应 许 和 血 气 的 比 较 ; 也 就 是 外 在 的 割 礼 与 内 心 的 割 礼 之 比 较 加 4:21 的 原 意, 应 该 是, 你 们 这 願 意 在 律 法 ( 的 割 礼 ) 以 下 的 人, 请 告 诉 我, 你 们 岂 没 有 听 见 律 法 ( 创 世 记 ) 吗? 因 为 律 法 上 ( 创 世 记 ) 记 著, 亚 伯 拉 罕 有 两 个 儿 子, 一 个 是 使 女 生 的, 一 个 是 自 主 之 妇 人 生 的 这 里 提 到 当 日 的 西 乃 山, 以 及 保 罗 当 时 的 耶 路 撒 冷, 都 是 属 血 气 的 地 上 儿 女 ; 这 与 应 许 的 天 上 耶 路 撒 冷 属 灵 的 儿 女 是 不 同 的 这 是 对 外 在 的 宗 教 礼 仪 与 内 在 的 属 灵 信 仰 作 出 的 比 较 圣 经 反 复 指 出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没 有 被 西 乃 山 之 约 更 换, 依 然 保 持 着 它 的 效 力 而 且, 在 摩 押 平 原 对 以 色 列 的 新 一 代, 摩 西 再 次 强 调 西 乃 之 约, 乃 是 包 含 在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中 摩 西 说, 这 样, 他 要 照 他 向 你 所 应 许 的 话, 又 向 你 列 祖 亚 伯 拉 罕 以 撒 雅 各 所 起 的 誓, 今 日 立 你 作 他 的 子 民, 他 作 你 的 神 ( 申 29:13) 百 姓 作 了 金 牛 犊, 神 发 怒 要 灭 绝 他 们 的 时 候, 摩 西 抓 住 神 的 应 许 为 百 姓 恳 求 得 到 饶 恕 ( 出 32:13) 而 且, 神 反 复 强 调, 当 他 们 认 罪 悔 改, 转 向 神 的 时 候, 神 就 会 纪 念 与 亚 伯 拉 罕 所 立 的 约 ( 利 26:42; 申 4:31) 诗 人 将 这 两 个 约 联 在 一 起, 作 为 统 一 的 主 旨 来 举 论, 他 记 念 他 的 约, 直 到 永 遠 ; 他 所 吩 咐 的 话, 直 到 千 代 就 是 与 亚 伯 拉 罕 所 立 的 约, 向 以 撒 所 起 的 誓 他 又 将 这 约 向 雅 各 定 为 律 例, 向 以 色 列 定 为 永 遠 的 约 261

262 ( 诗 105:8-10) 这 两 个 约 联 合 起 来, 成 为 以 色 列 人 永 远 的 约 使 徒 强 调 这 个 约 的 不 变 性, 暗 示 它 的 统 一 性 ( 加 3:15-22) 这 个 约 如 果 是 永 久 和 不 变 的, 那 么 恩 典 之 约 的 中 止, 行 为 之 约 的 再 次 登 场, 这 种 观 念 岂 能 容 忍 呢? 再 者, 西 乃 之 约 如 果 成 了 法 定 的 救 恩 途 径, 摩 西 律 法 要 百 姓 靠 着 行 为 得 救, 那 岂 不 是 历 史 事 实 的 倒 退 吗? 而 且, 所 意 味 的 岂 不 只 有 得 到 咒 诅 ( 惩 罚 ) 吗? 可 是, 圣 经 提 示 这 个 约, 是 慈 爱 的 神 向 着 以 色 列 百 姓 所 赐 的 福 ( 出 19:5; 申 5:29) 2) 主 要 的 特 异 性.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与 西 乃 山 之 约, 在 本 质 上 虽 然 是 统 一 的 ; 但 西 乃 山 之 约, 却 有 某 种 重 要 的 特 异 性 (1) 国 家 的 立 约. 西 乃 山 之 约, 乃 是 对 以 色 列 全 体 百 姓 的 国 家 立 约 这 包 含 在 立 约 的 设 定 中, 命 令 百 姓 的 代 表 上 到 神 面 前, 按 着 以 色 列 支 派 立 十 二 根 柱 子 ( 出 24:1 4) 在 立 约 中 起 源 的 以 色 列 政 治 组 织, 一 般 称 为 神 政 (theocracy) 体 系 神 政 这 个 名 词, 在 圣 经 中 没 有 发 现, 似 乎 是 约 瑟 夫 的 创 作, 出 色 地 描 写 了 以 色 列 的 政 治 以 色 列 独 特 的 神 政, 可 以 预 表 神 国 度 的 完 成, 以 及 天 国 完 美 的 状 态 在 这 种 理 想 的 状 态 中, 教 会 与 国 家 的 划 分 消 失, 前 者 将 会 吸 收 后 者 约 瑟 夫 在 介 绍 这 种 政 治 体 制 时, 他 观 察 这 种 神 政 体 系, 不 是 摩 西 以 宗 教 的 道 德 (virtue) 来 作 成 这 些, 而 是 将 其 他 的 道 德 作 成 了 宗 教 的 部 分 以 色 列 的 教 会 和 国 家 是 一 体 的, 在 教 会 里, 就 是 在 国 家 里 ; 离 开 了 教 会, 就 是 离 开 了 国 家 在 创 世 记 17 章 中 的 有 形 教 会, 成 为 神 政 国 家 的 教 会 以 色 列 百 姓 的 生 活 与 立 约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结, 彼 此 是 不 能 分 离 的 没 有 宗 教 与 生 活 的 分 隔, 只 有 死 刑 才 能 断 绝 这 种 关 系 (2) 律 法 的 优 位. 西 乃 山 之 约, 包 含 了 要 求 的 服 事, 以 及 严 谨 的 行 为 规 范 这 使 律 法 处 于 卓 越 的 地 位, 再 次 得 到 法 定 要 素 的 优 位 指 出 这 种 事 实, 是 因 过 度 严 肃, 致 使 这 个 约, 在 新 约 也 是 如 此 成 为 包 含 行 为 之 约 中, 更 新 宣 布 的 例 子 (Charles Hodge,op.cit.,Ⅱ,p.375) 可 是, 西 乃 之 约 不 是 行 为 之 约 的 更 新, 而 是 恩 典 之 约 的 补 益 这 是 在 恩 典 之 约 的 执 行 中, 对 以 色 列 神 政 国 家 的 存 立, 所 必 须 遵 行 的 法 律 ( 利 18:5; 申 27:26; 雅 1:25,2:12) 神 在 颁 赐 律 法 的 时 候, 没 有 废 止 恩 典 之 约 律 法 不 是 恩 典 的 代 用, 神 在 那 个 时 候 的 意 图, 不 是 要 人 来 遵 守 律 法 才 能 得 救 ( 加 2:16) 律 法 的 赐 予, 使 恩 典 之 约 成 为 更 有 效 的 执 行 途 径 使 徒 保 罗 强 调, 律 法 不 是 行 为 之 约, 要 靠 行 为 来 得 救 圣 经 从 开 始 就 强 调 因 信 称 义 靠 恩 得 救 ( 来 11:4; 创 15:6; 哈 2:4) 的 真 理 对 有 关 的 律 法, 认 为 保 罗 似 乎 矛 盾 的 表 现, 几 乎 都 是 消 极 ( 礼 仪 ) 方 面 的 启 示 出 来 的 律 法 礼 仪, 多 是 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努 力 带 来 的 失 败, 那 只 是 引 向 基 督 的 师 傅, 把 人 圈 在 罪 底 下, 不 能 使 人 活 ; 因 着 肉 体 的 软 弱, 只 能 被 定 罪, 带 来 咒 诅, 这 是 律 法 仪 文 无 能 的 工 作 (G.Vos,op.cit.,p.142)( 译 者 注 : 这 种 见 解, 是 对 律 法 一 词 在 旧 约 与 新 约 中 含 义 的 误 解 和 偏 差 ) 可 是, 保 罗 反 而 将 律 法 与 恩 典 之 约 关 联, 指 出 积 极 的 双 重 服 事 :1 律 法 增 加 了 罪 的 意 识 ( 罗 3: 262

263 20,4:15); 2 成 为 引 向 基 督 的 训 蒙 师 傅 ( 加 3:19,24) 罗 3:20 因 为 律 法 本 是 叫 人 知 罪 的 意 思, 是 律 法 不 是 为 了 罪 人 称 义 有 的 所 以, 保 罗 是 在 说 明 律 法 的 真 正 目 的 和 用 途 即, 律 法 只 能 显 明 和 认 识 罪 的 性 质 和 结 果 律 法 只 能 引 导 人 认 识 罪 的 可 怕 和 惩 罚, 藉 着 这 样 过 程, 使 我 们 有 适 当 地 准 备 来 接 受 福 音 ( 韩 密 尔 顿, 罗 马 书 标 准 注 释 F.E.Hamilton) 这 也 是 律 法 在 描 写 以 色 列 百 姓 的 行 动 内 安 德 尔 (Neander) 在 注 释 加 3:24, 使 我 们 因 信 称 义 的 意 思, 认 为 信 仰 的 对 象 基 督, 在 没 有 来 到 以 前, 是 没 有 救 恩 的 ( 译 者 注 : 从 亚 伯 亚 伯 拉 罕 开 始, 就 是 因 信 称 义, 怎 能 没 有 救 恩 呢?) 其 间, 律 法 将 罪 的 难 治 性 不 断 地 显 出 新 的 证 据, 将 罪 恶 的 性 向 藉 着 外 在 的 制 裁, 更 能 清 楚 地 看 到 罪 恶 本 性 的 能 力 和 意 识, 感 到 从 罪 的 束 缚 中 得 到 释 放 的 需 要, 使 律 法 成 为 引 向 基 督 的 训 蒙 师 傅 (3) 仪 式 的 和 预 表 的 服 事, 以 色 列 民 族 和 立 约 的 内 容, 包 含 了 详 细 的 仪 式 和 预 表 的 服 事 这 种 要 素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已 经 成 了 很 久 的 习 俗 在 西 乃 山 颁 布 的 时 候, 只 是 分 量 上 的 更 新, 介 绍 了 祭 司 的 制 度, 以 象 征 和 预 表, 预 示 了 福 音 的 传 播 象 征 和 预 表 的 仪 式, 构 成 了 律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前 者 显 出 现 存 事 物 的 影 像, 后 者 瞻 望 未 来 之 事 的 实 体, 显 出 象 征 和 预 表 相 异 的 两 方 面 即, 神 对 百 姓 的 要 求, 就 是 神 对 百 姓 的 救 恩 信 息 犹 太 人 对 后 者 的 方 向, 丧 失 了 视 力, 他 们 的 注 意, 只 集 中 在 前 者 他 们 逐 渐 地 将 这 个 约, 看 成 行 为 之 约, 将 象 征 和 预 表, 只 看 成 了 附 加 物 (3) 三 方 面 的 律 法. 西 乃 山 的 律 法, 又 是 以 色 列 人 生 活 的 准 则 神 的 律 法 有 三 方 面 的 不 同 点, 就 是 道 德 的 仪 式 的 和 国 家 的 律 法 道 德 的 律 法 在 本 卷 第 二 篇 第 六 章 中 已 有 陈 述 以 成 文 的 十 诫 命, 作 为 基 本 道 德 律 的 概 要 ; 仪 式 律 是 有 关 以 色 列 百 姓 在 宗 教 生 活 中, 属 灵 训 练 的 规 律, 包 含 了 前 项 所 说 的 象 征 和 预 表 ; 国 家 律 是 将 单 纯 的 道 德 律 法, 适 用 在 百 姓 社 会 的 世 俗 的 生 活 细 则 百 姓 相 互 之 间 的 社 会 和 世 俗 关 系, 反 映 出 他 们 所 拥 有 的 立 约 关 系 3) 错 误 的 见 解. 有 关 西 乃 之 约 几 点 错 误 的 见 解, 需 要 我 们 作 些 简 单 的 考 察 (1) 认 为 是 法 律 的 制 定. 某 些 人 认 为, 西 乃 山 之 约 规 定 的 法 度, 本 来 不 属 于 神 政 的 机 构 因 为 百 姓 作 金 牛 犊 犯 罪 以 后, 赐 给 他 们 是 为 了 惩 罚 这 种 见 解, 一 方 面 没 有 害 处, 另 一 方 面 却 有 极 大 的 危 害 性 有 几 位 教 父, 大 概 是 因 着 对 犹 太 教 的 反 动, 就 有 了 这 种 见 解 后 代 改 革 宗 神 学 者 的 科 克 优 斯, 也 采 用 了 这 种 见 解 科 克 优 斯 教 导, 十 诫 命 作 为 恩 典 之 约 概 括 性 的 表 现, 适 用 于 以 色 列 百 姓 的 生 活 这 个 恩 典 之 约 设 定 之 后, 因 百 姓 的 不 信, 作 了 金 牛 犊 的 时 候, 就 制 定 了 比 恩 典 之 约 更 严 厉 冷 酷 仪 式 的 法 定 之 约 恩 典 的 启 示 在 十 诫 命 中 得 以 发 现, 服 事 的 启 示 在 仪 式 的 律 法 中 可 以 看 到 西 乃 之 约 以 前, 是 活 在 祖 先 的 应 许 之 下 那 时, 虽 然 也 有 祭 祀, 却 不 是 义 务 性 的 以 上 的 两 种 境 遇, 尚 没 有 忽 略 律 法 的 内 容 而 比 较 更 大 的 形 式 理 论, 却 263

264 是 由 斯 宾 塞 (Spenser) 提 出, 他 认 为 律 法 所 包 含 的 仪 式 行 事 等, 是 起 源 于 异 教 徒 的 见 解, 对 于 有 关 预 表 的 含 义, 显 出 非 常 怀 疑 的 态 度 至 于 神 政 的 机 构, 若 按 正 确 的 解 释, 这 种 仪 式 的 制 度, 成 为 摩 西 律 法 中 的 主 要 部 分 可 是, 这 不 是 神 的 旨 意, 是 需 要 抛 弃 的 因 为 它 使 摩 西 的 启 示, 大 部 分 成 为 非 福 音 化 可 是, 承 受 律 法 与 金 牛 犊 事 件, 年 代 上 非 常 接 近 ; 两 者 之 间, 没 有 因 果 的 关 系 事 实 上, 颁 布 律 法 的 时 间, 摩 西 在 山 上, 从 神 领 受 了 律 法 他 从 山 上 下 来, 才 知 道 他 们 在 这 期 间 作 了 金 牛 犊 因 此, 将 后 者 的 惩 罚, 认 为 是 前 者 的 想 法, 这 在 时 间 的 先 后 上 是 颠 倒 和 矛 盾 的 (cf.g.vos,op.cit.,pp. 159, 169) (2) 看 成 新 的 行 为 之 约. 另 有 一 些 人 认 为, 西 乃 山 之 约 虽 具 有 律 法 的 层 面, 但 这 却 是 一 种 新 的 行 为 之 约 这 意 味 是 从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的 后 退, 因 为 这 个 约 的 确 包 含 了 福 音 ( 约 8:56; 加 3:8) 这 种 见 解 认 为, 亚 当 与 基 督 之 间, 必 然 设 置 了 两 个 截 然 不 同 的 时 代 ; 一 个 是 恩 典 之 约 的 时 代 (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 另 一 个 是 行 为 之 约 的 时 代 ( 西 乃 山 之 约 ) 这 两 种 时 代 设 立 的 不 合 理 是 : 第 一 坚 实 的 启 示 观 念 是 渐 进 性 的, 而 这 种 观 念 不 是 渐 进, 反 而 是 后 退 的 其 次 圣 经 显 示 人 类 堕 落 以 后, 行 为 之 约 只 能 将 人 引 向 死 亡 如 果 从 恩 典 之 约, 后 退 到 行 为 之 约 中, 那 将 会 不 合 理 地 带 给 以 色 列 百 姓 可 怕 的 咒 诅 ( 惩 罚 ) 主 张 这 种 见 解 的 人, 对 反 对 作 出 的 答 辩 是 : 在 这 种 新 的 行 为 之 约 中, 以 色 列 百 姓 的 永 生, 虽 然 在 乎 遵 行 这 个 约, 但 这 个 约 要 求 的 行 为, 只 是 仪 式 的 ; 唯 有 正 确 的 形 式, 才 能 顺 应 这 个 条 件 这 种 解 释 难 以 维 持 的 原 因, 是 因 为 摩 西 和 新 约 同 样 的 教 导, 作 为 永 生 的 条 件, 因 为 不 能 回 应 神 的 灵 性 和 不 变 性, 只 靠 仪 式 的 顺 从 是 无 能 为 力, 而 只 需 要 完 全 属 灵 的 顺 从 ( cf. R.L. Dabney,op.cit., pp.452,453) 现 今 时 代 论 者 的 见 解, 实 际 上 与 前 述 的 见 解 相 同, 他 们 认 为 西 乃 山 之 约, 乃 是 条 件 的 摩 西 主 义 的 行 为 之 约 (Scofield) (3) 认 为 是 三 个 约. 另 有 其 他 学 者 的 意 见, 认 为 西 乃 山 之 约 乃 是 三 个, 即 国 家 之 约 自 然 或 行 为 之 约 恩 典 之 约 国 家 之 约 是 向 着 所 有 以 色 列 人 所 设 立 的, 是 亚 伯 拉 罕 之 约 特 殊 主 义 路 线 的 继 续 在 那 个 约 中, 神 要 求 外 在 的 顺 从, 应 许 现 世 的 幸 福 ; 行 为 之 约 藉 着 十 诫 命 的 颁 布 而 得 以 反 复 恩 典 之 约 是 与 以 前 亚 伯 拉 罕 所 选 定 的 一 样, 藉 着 赐 下 的 仪 式 律 法 得 以 更 新 查 尔 士 贺 智 也 认 为 西 乃 山 之 约, 除 了 福 音 的 性 质 以 外, 还 包 含 了 国 家 之 约 和 行 为 之 约 的 两 个 层 面 可 是, 他 所 说 的 西 乃 山 之 约 中 的 行 为 之 约 的 层 面, 乃 是 以 信 心 的 行 为, 作 为 见 证 救 恩 的 基 本 原 理, 深 深 地 刻 在 百 姓 心 中, 使 他 们 渴 望 福 音 的 救 恩 即 行 为 之 约 不 是 与 恩 典 之 约 对 立, 而 是 补 益 (Charles Hodge,op.cit.,p.375) 对 于 上 述 的 见 解, 如 果 作 出 一 般 的 批 评 : 1 这 种 见 解, 增 加 了 立 约 的 数 目, 是 违 背 圣 经 的 在 西 乃 山 上 所 立 的 约, 虽 然 是 多 方 面 的, 但 如 果 推 想 那 是 一 个 以 上 的 约, 是 非 圣 经 的 在 本 章 第 一 264

265 节 之 一 恩 典 之 约 的 同 一 性 中, 作 过 长 篇 的 讨 论, 在 这 个 文 脉 中, 可 以 温 故 而 知 新 施 行 的 仪 式 可 以 随 着 时 代 而 改 变, 但 立 约 的 本 身, 在 所 有 的 时 代 中, 都 是 同 一 的 旧 新 约 圣 经 中, 唯 有 一 条 救 恩 之 路, 就 是 恩 典 之 约 中 的 救 恩 2 这 种 见 解, 将 十 诫 命 与 仪 式 的 律 法, 附 加 了 不 当 的 限 制, 各 按 己 见 来 叙 说 局 限 的 层 面 是 错 误 的 仪 式 的 律 法 是 有 两 方 面 的 层 次, 而 十 诫 命 放 在 律 法 要 求 的 首 位, 毋 庸 置 疑, 那 是 恩 典 之 约 的 补 益 仪 式 律 法 中 的 象 征 和 预 表, 显 出 那 是 神 对 百 姓 的 要 求, 以 及 向 着 百 姓 的 救 恩 信 息 ( 参 照 上 文 ( 二 ) 之 3 仪 式 的 代 表 的 服 事 ) 十 诫 命 所 代 表 的 道 德 律 法, 在 与 恩 典 之 约 的 关 系 中, 是 在 作 积 极 的 双 重 服 事, 在 增 加 罪 的 意 识, 以 及 作 训 蒙 的 师 傅 引 人 归 向 基 督 ( 参 照 上 文 ( 二 ) 之 2 律 法 的 优 位 ) [ 译 者 注 ] 律 法 一 词, 是 训 诲 和 引 导 的 意 思, 指 神 对 他 百 姓 的 教 导 和 引 领 中 文 圣 经 对 律 法 一 词 的 翻 译, 有 广 泛 的 含 义 和 不 同 的 用 法 中 文 的 译 文 有 : 法 度 ( 创 26:5) 律 法 ( 出 13:9) 条 例 ( 利 6:9) 法 则 ( 箴 1:8) 训 诲 ( 赛 2:3) 等 新 约 圣 经 中, 保 罗 对 律 法 的 解 释 和 态 度, 似 乎 有 其 矛 盾 和 不 同 的 观 点 但 这 多 是 对 律 法 中 的 某 种 礼 仪, 尤 其 是 对 犹 太 人 的 割 礼 主 义 说 的 因 为 当 时 有 些 人, 主 张 要 守 割 礼 才 能 得 救 ( 徒 15:1) 至 于 对 旧 约 律 法 中 赎 罪 的 礼 仪, 是 要 说 明 圣 经 将 人 圈 在 罪 里, 显 明 人 是 有 罪, 需 要 来 到 受 膏 的 祭 司 ( 受 膏 : 弥 赛 亚 = 基 督 ) 面 前 赎 罪 如 此, 赎 罪 的 礼 仪 就 成 了 训 蒙 的 师 傅, 引 人 到 基 督 面 前 基 督 完 成 了 十 字 架 的 救 恩, 就 不 在 旧 约 的 礼 仪 之 下, 而 是 用 心 灵 和 诚 实 来 事 奉 神 ( 加 3:22-25; 罗 7:6; 约 4:24) 其 实, 耶 稣 基 督 昨 日 今 日 一 直 到 永 遠, 是 一 样 的 ( 来 13:8) 旧 约 信 徒 的 得 救, 是 藉 着 祭 物 仰 望 将 要 来 临 的 基 督, 而 新 约 信 徒 的 得 救, 则 是 仰 望 已 经 来 过, 作 成 了 救 恩, 将 来 还 要 再 来 的 基 督 只 是 不 再 需 要 旧 约 的 礼 仪 ( 来 10:11 12) 因 为 旧 约 信 徒 的 生 活, 也 是 活 在 基 督 的 面 前 ( 徒 2:25 26) 第 3 节 新 约 时 代 福 音 时 代 称 为 新 约, 这 是 对 过 去 摩 西 时 代 旧 有 礼 仪 的 比 较 和 描 写 ( 来 8: 13,9:1) 新 约 这 个 词, 在 圣 经 中 最 初 的 出 现, 是 在 耶 31:31, 日 子 将 到, 我 要 与 以 色 列 家 和 犹 大 家 另 立 新 约 的 这 句 话 里, 相 关 联 的 旧 约 这 个 词, 是 在 来 8:13, 既 说 新 约 就 以 前 约 为 旧 了 这 个 概 念, 可 以 藉 着 不 像 我 拉 著 他 们 祖 宗 的 手, 领 他 们 出 埃 及 地 的 時 候, 与 他 们 所 立 的 约 ( 耶 31:32) 这 个 名 词, 再 由 主 耶 稣 说, 这 杯 是 用 我 血 所 立 的 新 约 ( 路 23:20), 这 句 话 再 被 保 罗 引 用 ( 林 前 11:25) 保 罗 在 其 他 的 地 方, 也 提 过 新 约 与 旧 约 的 对 比 ( 林 后 3:6 14) 对 于 新 约 时 代 的 性 质, 需 要 许 多 的 话 来 描 写 265

266 1 新 约 的 必 要 性 神 为 什 么 需 要 与 人 再 立 新 的 恩 典 之 约 呢? 神 另 立 新 约, 是 因 为 旧 约 有 其 礼 仪 上 的 限 定 性 旧 约 的 恩 典, 对 于 亚 当 更 为 特 殊 的 是 晓 谕 亚 伯 拉 罕 的 应 许, 要 在 他 的 后 裔 耶 稣 基 督 身 上 得 到 应 验 按 希 伯 来 书 作 者 的 话, 那 前 约 若 没 有 瑕 疵, 显 出 旧 约 祭 物 的 牛 羊, 比 新 约 祭 物 的 基 督 是 有 瑕 疵 的 ( 来 8:6 7,9:9 14) 旧 约 的 局 限 性 是 什 么 呢? 例 如, 旧 约 中 的 祭 祀, 其 本 身 没 有 救 赎 的 能 力 那 只 是 指 向 神 的 羔 羊, 除 去 世 人 罪 孽 的 预 表 和 影 像 如 果 新 约 的 中 保 基 督 没 有 来, 旧 约 所 有 的 祭 祀 将 失 去 价 值 因 为 公 牛 和 山 羊 的 血, 断 不 能 除 罪 ( 来 10:4) 另 一 个 局 限 性, 旧 约 祭 祀 中 启 示 有 关 基 督 之 工 的 知 识, 不 如 新 约 中 的 充 分 和 清 晰 旧 约 献 祭 的 预 表, 比 较 新 约 中 的 基 督, 只 是 预 像 和 影 儿 而 已 还 有 一 个 现 象, 似 乎 旧 约 中 的 圣 灵 工 作, 不 那 么 明 显 ; 圣 灵 在 旧 约 的 圣 徒 中 虽 有 工 作, 在 大 卫 的 祈 求 中, 有 不 要 从 我 收 回 你 的 圣 灵 ( 诗 51:11) 而 且, 神 的 百 姓 被 圣 灵 充 满, 要 等 候 耶 稣 得 着 荣 耀 的 时 候 ( 约 7:39) 最 后, 旧 约 恩 典 之 约 下 的 救 恩, 似 乎 只 局 限 于 以 色 列 民 族 外 邦 人 要 归 化 犹 太 人, 才 能 成 为 信 仰 的 改 宗 者 而 且, 旧 约 执 行 的 原 则, 恩 典 之 约 似 乎 没 有 包 括 外 邦 人 这 种 旧 约 的 局 限 性, 也 是 藉 着 神 永 远 救 赎 的 计 划 设 立 的, 这 些 临 在 绝 不 意 味 旧 约 的 旨 意 存 在 过 误 和 瑕 疵 而 且, 这 种 限 制 的 旧 约 使 命 得 以 完 成 时, 神 按 着 他 的 设 定, 开 始 了 比 较 更 为 优 越 的 新 约 2 与 旧 约 相 同 按 着 新 约 所 启 示 的 恩 典 之 约, 旧 约 中 的 恩 典 之 约, 在 本 质 上 是 同 一 的 罗 4 章, 加 3 章 将 这 两 个 约, 正 当 地 来 作 同 一 视 之 今 天 的 时 代 论 者, 认 为 两 约 在 本 质 上 是 背 道 而 驰, 这 全 然 是 无 理 的 见 解 如 果 认 为 旧 约 只 是 道 德 的 仪 式 的 行 为, 或 是 法 律 的 条 文, 那 么, 就 如 某 些 作 家 划 分 的 那 样, 新 约 是 恩 典 的, 旧 约 是 充 满 恐 怖 和 残 酷 可 是, 所 有 正 统 人 士 都 同 意, 旧 约 中 有 律 法 的 同 时, 也 有 福 音 正 如 在 本 章 第 一 节 之 一 恩 典 之 约 的 同 一 性 题 下, 作 出 的 长 篇 陈 述, 旧 约 与 新 约 中 的 恩 典 之 约 的 应 许 内 容 恩 典 的 性 质 福 音 救 恩 的 途 径 中 保 和 救 恩 的 理 念 等 是 同 一 的 果 然, 旧 约 圣 徒 所 经 历 的 属 灵 自 由, 恩 典 和 安 慰, 同 样 是 新 约 的 信 徒 所 羡 慕 的, 前 者 生 活 中 洋 溢 的 希 望 感 恩 和 喜 悦, 后 者 也 会 同 样 地 拥 有 加 尔 文 对 加 拉 太 书 4 章 的 含 义, 作 出 错 误 地 解 释, 那 承 受 产 业, 如 同 奴 仆 的 时 候, 就 是 犹 太 人 的 时 期, 而 解 放 的 时 候, 才 是 基 督 教 的 时 期 可 是, 事 实 并 非 如 此 作 为 集 合 的 有 形 教 会, 或 是 从 她 外 在 教 规 的 特 权 来 看, 266

267 或 可 成 为 事 实 但 从 教 会 信 徒 的 个 人 来 看, 并 不 如 此 这 种 区 别 可 从 加 拉 太 书 3 4 章, 以 及 希 伯 来 书 8 章 7 8 等, 得 到 圆 满 的 解 答 大 卫 在 吟 诵 诗 篇 32:1 2 和 诗 篇 116:16 时, 他 岂 是 处 在 奴 仆 的 状 态 中 呢? 每 个 灵 魂 在 相 信 神 的 救 恩 时, 就 会 因 信 称 义 ; 若 不 相 信, 良 心 就 要 受 到 责 备, 为 自 己 的 抗 拒 而 挣 扎 自 由 的 时 候, 就 是 投 向 基 督 的 时 刻 这 对 以 色 列 人 与 基 督 徒, 诚 然 都 是 同 样 的 事 实 (Dabney,op.cit.,p.460) 3 与 旧 约 的 相 异 在 新 约 的 执 行 上, 有 几 点 与 旧 约 不 同 的 特 性, 考 察 这 些 可 以 帮 助 究 明 这 个 时 代 的 性 质 恩 典 之 约 两 时 代 的 不 同, 当 然 是 在 有 关 执 行 的 样 式 上, 不 是 启 示 的 真 理 或 施 行 的 恩 典 事 件 上 有 所 不 同 加 尔 文 ( 基 督 教 要 义, 第 二 卷 11 章 ) 在 两 者 之 间, 发 现 了 五 项 相 异 点, 旧 约 以 迦 南 美 地, 作 为 预 表 永 生 的 应 许 ; 旧 约 是 预 表 的 外 在 的 和 文 字 的 ( 新 约 是 属 灵 的 ); 形 成 外 在 礼 仪 上 的 宗 教, 受 到 旧 约 献 祭 赎 罪 等 制 度 的 规 范 ( 旧 约 对 神 的 敬 畏 和 爱 慕, 是 内 在 宗 教 的 实 质 ); 认 为 旧 约 会 产 生 奴 隶 (bondage), 成 为 奴 仆 ; 旧 约 只 是 血 统 上 的 以 色 列 百 姓, 局 限 于 一 个 民 族 图 来 尼 提 (Turretini) 列 出 新 约 和 旧 约 的 相 异 : 那 是 在 年 代 清 晰 性 观 察 点 恩 典 性 安 定 性 自 由 性 广 泛 性 永 久 性 上 可 以 发 现 我 们 要 考 察 以 下 几 点, 新 旧 约 之 间 重 要 的 相 异 1) 福 音 的 世 界 性. 新 约 是 世 界 性 的, 从 遍 及 万 国 的 广 度 上, 与 旧 约 的 不 同 神 以 他 测 不 透 的 智 慧, 在 旧 约 中 限 定 了 一 个 国 度, 使 罪 人 可 以 藉 着 祭 物 可 以 来 到 神 的 面 前, 或 按 着 仪 式 成 为 国 土 的 地 方 的 以 色 列 的 共 同 体 可 是 在 新 约 之 下, 接 纳 世 上 所 有 的 民 族 ; 向 世 人 敞 开 了 救 恩, 给 所 有 的 人 指 明 了 救 恩 之 路 恩 典 之 约 的 执 行, 本 来 就 是 世 界 性 的, 那 种 特 殊 性, 从 亚 伯 拉 罕 时 就 开 始 了, 在 西 乃 山 约 中 得 以 强 化 可 是, 其 礼 仪 的 特 殊 性 是 原 始 的, 到 了 时 候 就 会 停 止 即 使 在 律 法 时 期, 也 容 许 外 邦 人 可 以 与 以 色 列 人 联 合, 参 与 在 立 约 的 幸 福 里 而 且, 基 督 将 自 己 献 为 祭 物 时, 亚 伯 拉 罕 之 福 就 会 流 向 万 民, 远 处 的 百 姓 也 可 以 亲 近 神 如 此, 礼 仪 的 特 殊 性 就 会 消 失, 而 世 界 性 就 广 为 显 现 2) 着 重 在 恩 典 性 和 福 音 性 上. 新 约 时 代 更 着 重 显 出 立 约 的 恩 典 性 和 福 音 性 这 与 旧 约 不 同, 将 应 许 明 确 地 显 示 出 来, 是 这 个 时 代 的 特 性 神 将 自 己 的 要 求, 藉 着 圣 灵 赐 给 他 们, 为 恩 典 之 约 的 特 性, 也 是 这 个 时 代 的 明 确 提 示 这 个 时 代 似 乎 比 较 更 能 显 出 律 法 的 自 由 ( 雅 1:25), 新 约 里 虽 然 也 包 含 了 法 定 的 要 素, 但 对 那 些 排 斥 福 音 的 人, 反 而 启 示 出 律 法 对 他 们 道 德 行 为 的 制 约 在 新 约 中, 福 音 的 信 仰 似 乎 比 律 法 的 礼 仪, 拥 有 更 大 的 优 势 ; 而 旧 约 中 刚 好 相 反, 律 法 的 礼 仪 比 福 音 的 信 仰 更 为 显 明 3) 内 在 的 属 灵. 这 个 时 代 更 是 内 在 的 和 属 灵 的, 不 但 没 有 了 旧 约 仪 式 267

268 的 象 征 和 预 表, 启 示 的 内 容 比 较 更 是 内 在 的 和 属 灵 的 旧 约 的 救 赎 真 理 是 藉 着 仪 式 的 象 征 和 预 表 来 预 示, 而 新 约 中 却 启 示 和 应 验 了 那 个 福 音 的 真 理 而 且, 旧 约 中 客 观 的 启 示, 今 天 大 部 分 都 放 在 心 里 ( 来 8:8-11) 教 训 比 较 更 为 清 楚 和 坦 率 ; 旧 约 是 从 祭 司 的 口 里 领 受 知 识, 在 他 的 口 中 学 习 遵 行 律 法, 新 约 则 是 藉 着 圣 经 和 圣 灵 在 信 徒 心 中 的 启 示 引 导 因 为 恩 典 在 每 个 人 的 心 中 动 工, 所 以 觉 得 不 是 强 迫, 也 不 感 到 为 难 因 为 不 是 外 在 的 形 式, 而 是 圣 灵 的 大 能 ( 林 后 3:6) 信 徒 的 确 信, 不 是 建 立 在 人 生 教 师 的 权 威, 而 是 依 靠 神 亲 自 的 教 导 (Bengel) 4) 圣 灵 的 时 代. 基 督 的 教 会 特 别 见 证 圣 灵 的 见 证 旧 约 的 应 许, 在 基 督 降 临 的 时 候, 将 属 灵 的 福 气 大 大 赐 给 所 有 的 血 气 即, 将 圣 灵 赐 给 所 有 的 民 族 和 阶 级, 这 是 弥 赛 亚 时 代 的 不 同 特 征 福 音 书 作 者 说 明, 耶 稣 这 话 是 指 着 信 他 之 人 要 受 圣 灵 说 的 那 時 还 没 有 赐 下 圣 灵 来, 因 为 耶 稣 尚 未 得 著 荣 耀 ( 约 7:39) 我 们 的 主 从 死 里 复 活, 升 天 后, 差 来 了 圣 灵 保 惠 师, 应 许 与 他 的 百 姓 同 在, 引 导 他 们 明 白 真 理, 使 他 们 为 罪 为 义 为 审 判, 自 己 责 备 自 己 他 吩 咐 使 徒 们, 要 等 候 在 耶 路 撒 冷, 领 受 上 头 从 圣 灵 而 来 的 能 力 五 旬 节, 这 件 事 得 以 实 现 的 时 候, 彼 得 宣 布 这 个 应 许 得 以 成 就 ( 徒 2:32 33) 5) 是 永 久 和 最 终 的. 旧 约 是 计 划 的 预 备 期, 而 新 约 却 是 永 久 和 最 终 的 主 差 派 他 的 门 徒 传 福 音, 赐 给 他 们 圣 灵 的 恩 赐, 应 许 与 他 们 同 工, 直 到 世 界 的 末 了 如 此, 这 个 应 许 的 终 点 是 万 物 的 更 新 这 都 是 为 了 归 正 的 选 民 而 安 排 的, 最 终 的 结 局 是 复 活 与 最 后 的 审 判 旧 约 中 为 了 准 备 摩 西 的 制 度, 时 有 暗 示 指 向 更 美 的 新 约 可 是, 圣 经 却 没 有 暗 示, 圣 灵 为 了 万 民 归 正 的 应 许, 会 让 给 其 他 某 种 新 而 更 好 的 时 代 [ 译 者 注 ] 尚 需 思 考 探 讨 的 教 义 观 点 : 1 贯 穿 整 本 圣 经 的 利 未 之 约 利 未 之 约 ( 耶 33:21 22) 贯 穿 了 整 本 圣 经, 从 创 世 记 到 启 示 录, 最 后 在 新 天 新 地 里, 我 们 依 然 要 履 行 利 未 之 约 事 奉 和 敬 拜 神 创 2:15, 耶 和 华 神 将 那 人 安 置 在 伊 甸 园, 使 他 修 理, 看 守 其 实, 人 在 没 有 犯 罪 以 前, 在 伊 甸 园 中 所 谓 的 修 理 看 守 乃 是 事 奉 和 谨 守 的 意 思 ( 出 3:12 事 奉 ; 申 28:1 谨 守 ), 也 就 是 敬 拜 神, 谨 守 遵 行 他 的 话 在 出 埃 及 途 中, 利 未 支 派 承 接 了 祭 司 的 职 分 ( 民 25:10-13), 神 将 生 命 和 平 安 的 约 赐 给 他 们, 使 祭 司 成 为 万 军 之 耶 和 华 的 使 者 ( 玛 2:4-8) 268

269 新 约 中 强 调, 唯 有 你 们 是 有 君 尊 的 祭 司 ( 彼 前 2:9), 乃 是 作 他 父 神 的 祭 司 ( 启 1:6), 将 来 在 圣 城 中, 得 救 的 圣 徒 都 要 事 奉 他 ( 启 22:3) 2 旧 约 中 的 圣 灵 工 作 : 三 位 一 体 的 神, 从 永 远 到 永 远 都 是 一 样 的 他 们 的 工 作 同 时 出 现 在 旧 约 与 新 约, 旧 约 的 圣 经 中, 依 然 满 有 圣 灵 的 工 作 1 在 创 造 的 事 工 中 ( 创 1:2; 诗 103:30);2 住 在 人 的 里 面 ( 创 6:3; 箴 20:27);3 降 在 长 老 的 会 中 ( 民 11:24-26);4 神 的 灵 住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 该 2:5);5 充 满 比 撒 列 作 圣 工 ( 出 31:3);6 感 动 参 孙 和 扫 罗 ( 士 14:6; 撒 上 10: 10);7 基 督 的 灵 住 在 先 知 的 心 中 ( 彼 前 1:11);8 悔 改 的 人, 得 到 圣 灵 的 浇 灌 ( 箴 1:23);9 圣 灵 的 离 开, 应 该 是 失 去 神 的 能 力 和 同 在 ( 士 16:20; 撒 上 16:14; 诗 51:11) 3 旧 约 律 法 与 先 知 对 外 邦 人 的 应 许 : 1 律 法 对 外 邦 人 的 应 许 : 申 32:43, 你 们 外 邦 人 当 与 主 的 百 姓 一 同 欢 呼 ; 2 乃 缦 得 到 医 治 : 王 下 5:14 15 他 的 肉 复 原, 好 像 小 孩 子 的 肉, 他 就 洁 净 了 如 今 我 知 道, 除 了 以 色 列 之 外, 普 天 下 没 有 神 3 尼 尼 微 城 全 城 悔 改 : 拿 3:10 于 是 神 察 看 他 们 的 行 为, 见 他 们 离 开 恶 道, 他 就 后 悔, 不 把 所 说 的 灾 祸 降 与 他 们 了 4 垂 听 外 邦 人 的 祷 告 : 代 下 6:32 33 论 到 不 属 你 民 以 色 列 的 外 邦 人,, 照 著 外 邦 人 所 祈 求 的 而 行, 使 天 下 万 民 都 认 识 你 的 名, 敬 畏 你, 像 你 的 民 以 色 列 一 样 5 埃 及 亚 述 将 来 都 要 得 福 : 赛 19:25 因 为 万 军 之 耶 和 华 赐 福 给 他 们, 说 : 埃 及 我 的 百 姓, 亚 述 我 手 的 工 作, 以 色 列 我 的 产 业, 都 有 福 了! 4 圣 经 对 律 法 的 教 导 与 观 点 : 1 律 法 的 一 点 一 画 也 不 能 废 去, 都 要 成 全 ;2 无 论 何 人 遵 行 这 诫 命, 又 教 训 人 遵 行, 他 在 天 国 要 称 为 大 的 3 吩 咐 古 人 的 话 ( 律 法 ), 说 : 不 可 杀 人 的 意 思, 包 括 了 不 可 恨 你 的 弟 兄 ( 利 19:17), 这 是 主 耶 稣 阐 明 了 律 法 的 真 义 4 律 法 和 先 知 道 理 的 总 纲 是 爱 神 爱 人 ( 太 7:12,22: 37-40)5 律 法 是 天 父 的 旨 意 ( 诗 40:8; 罗 2:18) 5 律 法 是 否 捆 绑 人, 使 人 成 为 奴 仆?( 人 是 否 需 要 脱 离 律 法 的 辖 制 ) 269

270 1 罗 7:6 但 我 们 既 然 在 捆 我 们 的 律 法 上 死 了, 现 今 就 脱 離 了 律 法, 叫 我 们 服 事 主, 要 按 著 心 灵 ( 心 灵 : 或 作 圣 灵 ) 的 新 样, 不 按 著 仪 文 的 旧 样 是 律 法 捆 我 们 吗? 当 然 不 是 应 该 是 罪 捆 绑 我 们 ( 罗 7:11), 靠 着 主 耶 稣 基 督, 就 脱 离 ( 犯 ) 罪 的 律 了 ( 罗 7:23 25) 2 律 法 中 的 献 祭 礼 仪, 成 为 训 蒙 的 师 傅 加 3:23 但 这 因 信 得 救 的 理 还 未 来 以 先, 我 们 被 看 守 在 律 法 之 下, 直 圈 到 那 将 来 的 真 道 显 明 出 来 看 守 圈 到, 英 文 新 国 际 版 (NIV) held prisoners ( 关 押 ) locked up ( 锁 定 ) 韩 文 圣 经 按 国 际 版 的 意 思, 译 成 : 我 们 被 捆 绑 在 律 法 之 下, 直 关 押 到 那 将 来 的 真 道 显 明 出 来 这 是 非 常 严 重 性 的 误 译 看 守 (5432 phroureo) 在 其 他 的 地 方, 译 成 保 守 ( 腓 4:7; 彼 前 1: 5) 圈 到 (4788 sugkleio) 有 限 制 限 定 的 意 思, 又 译 成 圈 ( 罗 11: 32; 加 3:22 23) 圈 住 ( 路 5:6) 这 一 节 的 意 思 是 : 但 这 因 信 得 救 的 理 ( 基 督 钉 十 字 架 ) 还 未 来 以 先, 我 们 被 保 护 在 律 法 的 献 祭 仪 式 之 下, 直 圈 到 那 将 来 的 真 道 显 明 出 来 3 加 5:1 基 督 释 放 了 我 们, 叫 我 们 得 以 自 由 所 以 要 站 立 得 稳, 不 要 再 被 奴 仆 的 轭 挟 制 奴 仆 的 轭 是 指 血 气 和 割 礼 :( 加 2:3-4,4:24,5: 2) 4 律 法 使 人 自 由 : 雅 1:25 惟 有 详 细 察 看 那 全 备 使 人 自 由 之 律 法 的, 并 且 時 常 如 此, 这 人 既 不 是 听 了 就 忘, 乃 是 实 在 行 出 来, 就 在 他 所 行 的 事 上 必 然 得 福 6 新 约 比 旧 约 更 美 的 意 思 : 新 约 比 旧 约 更 美 的 意 思, 是 指 主 耶 稣 应 验 了 旧 约 的 预 言 和 预 表 ( 太 1: 22-23, 太 5:17-18), 以 基 督 的 救 赎 之 功, 完 成 了 旧 约 中 的 应 许 和 礼 仪 中 的 象 征 意 义 ( 来 10:1) 希 伯 来 书 中 更 美 的 内 容 如 下 : 1 更 美 的 指 望 ( 来 7:19);2 更 美 之 约 ( 来 7:22);3 更 美 的 中 保 ( 来 8:6);4 更 美 之 应 许 ( 来 8:6);5 更 美 的 祭 物 ( 来 9: 23);6 更 美 的 家 业 ( 来 10:34);7 更 美 的 家 乡 ( 来 11:16);8 更 美 的 复 活 ( 来 11:35);9 更 美 的 事 ( 来 11:40);10 更 美 的 血 ( 来 12:24) 270

271 朴 亨 龙 博 士 的 学 历 与 经 历 1897 年 阴 3 月 28 日 于 韩 国 平 安 北 道 碧 潼 邑 出 生 1 学 历 1913 年 4 月 ~ 1916 年 3 月 于 平 安 北 道 宣 川 信 圣 中 学 毕 业 1915 年 春 节 期 间 由 平 安 北 道 宣 川 北 教 会 梁 甸 伯 牧 师 施 洗 1916 年 4 月 ~ 1920 年 2 月 于 平 安 南 道 平 壤 崇 实 大 学 毕 业 1920 年 4 月 ~ 1921 年 2 月 因 舌 祸 事 件 在 木 浦 监 狱 服 役 1921 年 9 月 ~ 1923 年 7 月 于 中 国 南 京 金 陵 大 学 毕 业 授 文 学 学 士 学 位 1923 年 9 月 ~ 1926 年 5 月 于 美 国 新 泽 西 州 普 林 斯 顿 神 学 院 毕 业 授 神 学 学 士 神 学 硕 士 学 位 1926 年 9 月 ~ 1927 年 5 月 于 美 国 肯 塔 基 州 南 浸 信 会 神 学 院 进 修 1933 年 1 月 同 校 授 于 哲 学 博 士 学 位 2 经 历 1927 年 8 月 ~ 12 月 在 平 安 北 道 新 义 州 第 一 教 会 任 传 道 师 1929 年 5 月 5 日 于 平 安 北 道 区 会 ( 在 平 壤 西 门 外 教 会 ) 按 立 牧 师 1928 年 1 月 ~ 1930 年 8 月 于 平 壤 山 亭 岘 教 会 任 传 道 及 牧 师 1930 年 9 月 ~ 1938 年 6 月 于 平 壤 长 老 会 神 学 院 任 教 1934 年 5 月 ~ 1959 年 11 月 兼 任 长 老 会 总 会 圣 经 注 释 委 员 长 1938 年 7 月 ~ 1942 年 8 月 在 日 本 东 京 任 总 会 标 准 圣 经 注 释 编 辑 1942 年 9 月 ~ 1947 年 7 月 于 满 州 奉 天 任 满 州 神 学 院 东 北 学 校 教 授 及 校 长 1947 年 10 月 ~ 1948 年 5 月 任 釜 山 高 丽 神 学 院 校 长 及 教 授 1948 年 6 月 ~ 1951 年 7 月 任 Seoul( 汉 城 ) 长 老 会 神 学 院 校 长 及 教 授 1951 年 9 月 ~ 1972 年 2 月 任 Seoul( 汉 城 ) 长 老 会 总 会 神 学 院 校 长 及 教 授 1954 年 10 月 ~ 1955 年 3 月 为 考 察 世 界 各 国 的 神 学 教 育, 作 了 一 次 环 球 旅 行 3 退 休 后 1973 年 8 月 于 10 年 前 开 始 刊 行 的 教 义 神 学 一 套 七 卷 完 刊 1975 年 1 月 出 名 为 新 龙 山 圣 书 大 学 校 长 1975 年 11 月 为 40 年 前 在 平 壤 初 版 刊 行 的 神 学 难 题 选 评 作 修 补 再 版 的 刊 行 1975 年 12 月 被 Seoul( 汉 城 ) 区 会 推 戴 为 功 劳 牧 师 1978 年 10 月 25 日 去 世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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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人 名 索 引 (B5 纸 张 : 按 书 页 顺 序 排 列 ) A: 阿 拉 特 斯 (Aratus,d.c.)18. 阿 卡 西 滋 (Agassiz)26. 阿 卡 尔 公 (The Duke of Argyle)31. 亚 理 斯 多 德 (Aristotle) 亚 波 利 拿 留 (Apollinaris) 亚 他 那 修 (Athanasius)35. 奥 古 斯 丁 (Augustinus) 安 瑟 伦 (Anselm)35. 奥 波 林 (Aubelen)35. 多 马 阿 奎 那 (Thomas Aquinas) D S 亚 当 (D.S.Adam)45. 阿 马 克 (Amarck) J 阿 尔 廷 (J.Alting)78. 詹 姆 士 俄 尔 (James.Arr)103. 亚 理 斯 多 德 (Aristotle)117. 亚 米 纽 斯 (Jacobus Arminius)123. 安 波 罗 修 (Ambrosius)125. 索 福 克 勒 斯 的 安 提 戈 涅 (Sophocles Antigone)195. B: 路 易 士 伯 克 富 (Louis Berkhof) 伯 斯 威 尔 (J.Oliver Buswell) 布 赖 恩 (Wm.Genings Bryan)21. 布 里 斯 特 德 (James H.Breasted)32. 培 克 (Beck)35. 爱 德 华 彼 切 尔 (Edward Beecher)50. 伯 撒 (Theodore Beza)56. 何 尔 曼 巴 文 克 (Herman Bavinck) 罗 伯 特 波 恩 斯 (Robert Burns)58. 勃 尔 卡 俄 (G,C,Berkouwer) 布 来 西 俄 提 斯 (Panayotis Bratsiotis)

274 卡 尔 巴 特 (Karl Barth) 圣 伯 纳 德 (Gran San Bernardo)69. 布 灵 格 (Bullinger) 波 尔 (Ball)78. 布 来 克 (Blake)78. 波 斯 顿 (Boston) 布 雷 肯 里 奇 (Breckenridge)79. 艾 米 尔 布 仁 纳 (Emil Brunner) E.W. 巴 恩 斯 (Barnes)101. 巴 波 尔 (Clifford E.Barbour)114. 贝 拉 米 (Bellamy) 博 纳 文 图 拉 (Bonaventura)120. 白 阿 得 (Baird)125. 包 珥 (Baur) 布 拉 希 开 (Blasche)141. 本 仁 (Bunyan)145. 拜 尔 (Biaer)148. 亚 历 山 大 波 奇 亚 (Alexander Borgia)176. 白 拉 福 德 (A.H.Bradford) 培 根 卿 (Lord Bacon)183. 巴 温 (Bawne) 布 鲁 克 斯 (Brooks)193. 威 廉 亚 当 勃 朗 (William Adam Brown)211. 布 拉 介 (Brakel)231. 托 马 斯 布 莱 克 (Thomse Blake)237. 本 革 尔 (Bengel)268. C: 约 翰 加 尔 文 (John Calvin) 具 礼 仁 (J.C.Crane) 革 利 免 (Clement)35. 郭 科 (B.F.Cocker)45. 克 雷 默 (Cremer)52. 凯 特 理 讷 斯 (Catherinus)77. 詹 尼 斯 (Chemnitz)77. 库 鲁 片 伯 格 (Cloppenburg)78. 科 克 优 斯 (Coccejus) 郭 慕 理 (Comrie)

275 郭 (Co)102. 克 拉 克 (David S. Clark)116. 伽 斯 (Chase)107. 威 廉 克 宁 翰 (William Cunningham)133. 卡 莱 尔 (Thomas Carlyle)139. 狄 奥 斯 波 里 斯 (Diospolis)155. 柯 蒂 斯 (O.A.Curtis)162. 克 尔 拉 (J.F.Calcke)182. 约 瑟 库 克 (Joseph Cook)193. 查 尔 士 C 库 克 (Charles C.Cook)249. D: 达 尔 文 (Darwin) 威 廉 多 森 (Sir William Dawson) 达 那 (Dana)28. 多 森 (Dawson)32. 富 兰 兹 德 理 慈 (Franz Delitzsch) 笛 卡 尔 (Descartes) R L. 甸 内 (R.L.Dabney) 狄 更 斯 (Dickens)58. 多 纳 尔 (Dorner) 迪 慕 尔 (De Moor)78. 多 也 代 斯 (Doedes)79. 戴 尼 (Denny)103. 杜 密 罗 (J.D.Dummelow)106. 德 怀 特 (Timothy Dwight) 狄 奥 斯 波 里 斯 (Diospolis)160. 但 丁 (Alighieri Dante)182. 戴 尔 (R.W.Dale)184. 德 莱 福 斯 (Dreyfus)185. 迪 克 (Dick)217. E: 约 拿 单 爱 德 华 滋 (Jonathan Edwards) 司 可 特 斯 爱 留 根 纳 (Johannes Scotus Eriugena)50. 艾 布 拉 得 (Ebrad)60. 拉 法 尔 艾 格 林 (Raphael Eglin)

276 耶 匹 斯 克 皮 士 (Episcopius)78. 威 廉 艾 文 斯 (William Evans)91. 艾 默 生 (Ralph Waldo Emerson) 爱 门 斯 (Nathanael Emmons) F: 佛 罗 伦 斯 (Flourens)21. 富 来 明 (Fleming) 富 兰 开 (Frank)52. 富 来 内 克 (Franeker)78. 费 舍 尔 (George P. Fisher) 法 勒 (Frederic William Farrar )98. 弗 洛 伊 德 (Sigmund Freud) 查 尔 斯 G 芬 妮 (Charles G.Finney)123. 福 斯 特 监 督 (Bishop Foster)162. 佛 兰 根 (Francken)231., G: 威 廉 亨 利 格 林 (W.H.Green)30. 女 撒 的 贵 钩 利 (Gregory of Nyssa) 约 翰 格 哈 德 (John Gerhard) 郭 马 路 士 (Gomaras)78. 基 布 (Gib) 萨 以 勒 斯 高 登 (Cyrus Gordon)96. 郭 尔 (Gore)103. 歌 德 (Gaethe)117. 格 力 分 (Griffin)119. 凯 里 索 里 乌 斯 (Garissolius)133. 歌 德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139. 格 哈 德 (Gerhard)148. 格 利 克 (Guericke)161. 华 盛 顿 格 拉 顿 (Washington Gladden)182. 盖 伯 连 (Frank E.Gaebelein)248. H: 查 尔 士 贺 智 (Charles Hodge)

277 A 赫 佐 格 (Auberlenn Herzogs)15. 赫 胥 黎 (Thomas Henry Huxley)19. 海 尔 斯 (Hales)29. 赫 罗 多 特 斯 (Herodotus)32. 何 德 (Heard)35. A A 贺 智 (A.A. Hodge) 霍 布 斯 (Thomas Hobbes)46. 赫 胥 黎 (Thomas Henry Huxley)46. 何 拉 济 乌 斯 (Hollaziues)52. 希 拉 里 (Hilary of Pictauium) 贺 夫 曼 (Melchior Hoffmann)66. 海 恩 斯 (W.Heyns,)75. 海 坡 流 斯 (Hyperius)77. 海 普 (V.Hepp )78. 霍 提 乌 士 (Holtius)78. C F 何 德 森 (C.F.Hudson)84. 韩 斯 坦 堡 (Ernst Wilhelm Theodor Herrmann Hengstenberg)85. 约 翰 海 尔 (John Heil)112. 霍 普 金 斯 (Samuel Hopkins) 海 德 格 (Heidegger)133. 亨 得 利 (George.S.Hendry)150. 马 可 霍 普 金 斯 (Mark Hopkins,)193. 惠 普 (Heppe)217. 胡 尼 (Honig)238. 韩 密 尔 顿 (F.E.Hamilton)263. I: 爱 任 纽 (Irenaeus) 富 来 西 吾 斯 伊 利 力 库 斯 (Flacius Illyricus)166. J: 詹 森 (W.H.Johnson) 耶 柔 米 (Jerome) 卡 尔 古 斯 塔 夫 荣 格 (Carl Gustav Jung)114. 威 廉 詹 姆 士 (William James)145. 朱 利 安 (Julian)

278 约 瑟 夫 (Josephus)202. K: B 基 德 (B.Kidd)21. 凯 文 卿 (Lord Kelvin)24. 亚 伯 拉 罕 凯 坡 (Abraham Kuyper) 康 德 (Immanuel Kant) 柯 劳 特 (Charles p.krauth) 祈 克 果 (Kierkegaard)99. 克 勒 纳 (Koellner)161. 肯 纳 得 (J.Spencer Kennord)177. 凯 尔 曼 (Kaelman)238. L: 约 翰 赖 德 路 (Laidlaw) 拉 普 拉 斯 (Laplace)18. 拉 以 耶 (Lyell) 马 丁 路 德 (Martin Luther) 莱 布 尼 滋 (Liebnitz) 廉 坡 (F.A.Lampe)56. 亚 伯 拉 罕 林 肯 (Abraham Lincoln)58. 林 勃 路 (Limborgt)78. 莱 辛 (Lessing)92. 沃 尔 特 劳 里 (Walter Lawrie)172. 奥 利 维 洛 奇 (Sir Oliver Lodge)175. 雷 德 (Ladd)193. M: 梅 钦 (J. G. Machen) 门 得 尔 (Mendel)21. 马 义 俄 斯 (Philip Van Ness Meyers)32. 马 赖 斯 (Marais)36. 优 利 乌 斯 慕 勒 (Julius Muller) 马 特 尔 (Martyr)52. 麦 坡 森 (Mcpherson)68. 腓 力 墨 兰 顿 (Philip Melanchthon) 彼 得 范 梅 斯 特 利 (Petrus Van Mastricht,) 休 马 丁 (Hugh Martin)

279 慕 勒 (Julius Muller) 约 翰 弥 尔 顿 (John Milton)94. H R 麦 金 多 绪 (H.R.Mckintosh)115. 马 义 俄 (F. B. Meyer) 116. 德 麦 斯 特 勒 (Count de Maistre)118. 休 米 勒 (Hugh Miller)126. 约 翰 莫 利 (John Murray) 撒 母 尔 马 来 修 斯 (Samuel Maresius)133. 麦 大 威 尔 (S.A.Mc Dawall)144. 马 提 纽 (James Martineau) 麦 利 (John Miley)167. 托 马 斯 莫 尔 (Sir Thomas more)183. 麦 金 (Mekim)185. 麦 卡 尼 (C.E.Macartney)189. N: 诺 典 斯 奇 俄 德 (Nordenskioeld)21. 尼 布 尔 (Reinhold Niebuhr)100. 约 翰 牛 顿 (John Newton)118. 莱 因 霍 德 尼 波 (Reinhold Neibuhr)171. 内 安 德 尔 (Neander)263. O: 俄 利 根 (Origen) 俄 斯 哈 吾 森 (Olshausen)35. 魏 讷 (Oehler)35. 奥 莱 维 亚 努 斯 (Olevianus) 范 俄 斯 特 济 (Van Oosterzee)79. 约 翰 欧 文 (John Owen) P: 培 来 流 斯 (Peyrerius)26. 佩 提 森 (Pattison)32. 福 来 得 利 帕 福 (Fredrick Pfaff)32. 毕 达 哥 拉 斯 (Pythagoras)35. 柏 拉 图 (Plato) 培 顿 (Patton)46. 斐 罗 (Philo)

280 帕 鲁 斯 (Heidelberg D.Pareus)52. 菲 立 比 (Philippi)52. 伦 巴 德 的 彼 得 (Peter the Lombard)55. 普 拉 卡 乌 斯 (Placaeus)79. J H 皮 泰 (J H Pictet)92. 普 鲁 塔 克 (Plutarch)116. 巴 斯 噶 (Pascal)117. 约 瑟 坡 惠 尔 (Joseph Pohle)121. 普 莱 塞 俄 斯 (Josua Placaeus)133. 伯 拉 纠 (Pelagius) 派 柏 (Pepper)193. Q: 全 斯 泰 特 (Qnensteta)52. R: 赖 迪 (Redi)19. 罗 斯 (Roos)35. 丢 勃 易 斯 赖 门 德 (Du Bois Reymond) 鲁 菲 努 斯 (Rufinus)52. 罗 代 (Rothe,Dogmatik)60. 阿 伯 来 特 立 敕 尔 (Albrecht Ritch)66. 雷 门 德 (Raymond)66. 拉 文 斯 伯 格 (Ravensperger)78. 柳 伽 特 (Rueckert)92. 奥 图 立 敕 尔 (Otto Ritschl) 安 得 烈 里 维 特 斯 (Andrew Rivetus)133. 罗 森 克 劳 兹 (Rosenkranz)141. 罗 伊 斯 (Royce)141. 约 翰 罗 斯 金 (John Ruskin)153. 罗 伯 森 (F. W. Robertson)183. S: 史 密 斯 (H.B. Smith) D H 史 可 特 (D.H.Scott)20. 薛 德 (Williamy T. Shedd) A H 斯 特 朗 (A.H. Strong)

281 赛 伊 斯 (Sayce)32. 斯 宾 诺 莎 (Baruch Spinoza) 费 迪 南 德 凯 宁 思 戈 特 席 尔 勒 (F.C.S.Schiller) 徐 米 特 (Schmidt)52. 威 廉 莎 士 比 亚 (William Shakespeare)58. 施 来 马 赫 (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谢 林 (F.W.Schelling)92. 乔 治 亚 当 史 密 斯 (George Adam Smith)99. 俄 拉 德 L 斯 培 利 (Willard L.Sperry)102. 斯 本 瑟 (Spenser)102. 斯 培 利 (Willard L.Sperry)102. 詹 姆 士 斯 提 夫 尔 (James Stifler)104. 塞 内 加 (Seneca)117. 司 莫 来 (Smolley)119. 斯 泰 费 尔 (J.F.Stapfer)133. 舒 尔 曼 (Schurman)141. 史 塔 巴 克 (Starbuck)146. 史 怀 哲 (Schweizer)180. 莎 士 比 亚 (W. William Shakespeare)190. 塞 特 (Seth)193. 威 廉 罗 勃 特 森 史 密 斯 (William Robertson Smith)210. 司 布 真 (Charles Haddon Spurgeon)211. W 斯 特 朗 (W.Strong)232. 司 可 福 (Cyrus Ingerson Scofield) 克 拉 斯 薛 尔 德 (Klass Schilder)257. 斯 宾 塞 (Spenser)264. T: 泰 勒 (Nathanael.W.Taylor) 阿 夫 来 多 特 龙 伯 提 (Alfredo Trombetti)27. 特 尔 多 勒 (Theodoret)35. 特 土 良 (Tertullian) 田 纳 特 (F.R.Tennant) 图 来 提 尼 (Turretini) 吞 威 尔 (Thornwell) 特 来 卡 提 奴 士 (Trelcatius)

282 特 仁 赤 (Trench)110. 托 勒 克 (Tholuck) 萧 勒 士 (Robert H.Thouless)146. 托 马 斯 (W. H. Griffith Thomas)149. 汤 普 森 (Dr.J.P.Thompson)178. 泰 瑞 尔 (Tyrell)189. U: 武 新 奴 士 (Ursinus) 优 特 赖 特 (Utrecht)56. V: 迪 维 利 斯 (De Vries)21. 佛 以 提 乌 斯 (Voetius)78. 维 内 马 (Herman Venema) G J 傅 斯 (Gerhardus J.Vos) 维 特 凌 加 (Campegius Vitringa) W: B B 华 腓 德 (B.B.Warfield) 魏 斯 曼 (Weismann)21. 伍 德 (Wood)22. 袁 切 尔 (Winchell)26. 乔 治 福 来 得 利 赖 特 (George Frederick Wright)32. 怀 特 (White)35. 惠 顿 (Whedon)46. 魏 西 吾 士 (Witsius) 何 尔 曼 魏 特 修 斯 (Herman Witsius) 俄 克 尔 (Walker)78. 华 莱 士 (A.R.Wallace)103. 瓦 特 惠 特 曼 (Walt Whitman)145. 威 纳 (Winer)160. 约 翰 卫 斯 理 (John Wesley)161. 威 廉 森 (Williamson)182. Z: 健 木 (Zahlm)

283 左 西 木 斯 (Zosi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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