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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研 究 报 告 书 有 关 同 性 恋 行 为 之 法 律 ( 论 题 二 )

2 有 关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法 例 一 九 八 零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香 港 总 督 麦 理 浩 爵 士 会 同 行 政 局 颁 令 成 立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授 权 其 对 律 政 司 及 首 席 按 察 司 所 提 交 考 虑 的 香 港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报 告 一 九 八 零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律 政 司 及 首 席 按 察 司 提 交 下 项 问 题 供 本 委 员 会 进 行 研 究 : 本 港 现 行 有 关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法 例 应 否 予 以 修 改? 若 然, 应 如 何 修 改?" 一 九 八 零 年 七 月 五 日, 本 委 员 会 委 任 一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负 责 研 究 及 考 虑 此 项 问 题, 以 便 向 本 委 员 会 提 供 意 见 一 九 八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小 组 委 员 会 向 本 委 员 会 提 出 报 告 本 委 员 会 在 一 九 八 二 年 七 月 至 一 九 八 三 年 四 月 间 召 开 多 次 会 议, 讨 论 上 述 问 题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基 于 本 报 告 书 所 胪 列 的 理 由, 本 港 现 行 有 关 同 性 恋 的 法 例 应 予 修 改 本 委 员 会 所 提 出 修 改 法 例 的 建 议, 详 载 本 报 告 书 内 书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同 人 谨 此 呈 递 有 关 同 性 恋 行 为 法 例 研 究 报 告 祈 理 士 ( 律 政 司 ) 罗 弼 时 ( 首 席 按 察 司 ) 黎 守 律 ( 法 律 草 拟 专 员 ) 欧 义 国 周 梁 淑 怡 傅 雅 德 ( 上 诉 庭 按 察 司 ) 胡 法 光 郭 志 权 李 国 宝 麦 雅 理 金 耀 基 李 国 能 罗 德 丞 韦 彼 得 一 九 八 三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ii

3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研 究 报 告 书 有 关 同 性 恋 行 为 之 法 例 目 录 卷 首 页 研 究 范 围 委 员 名 表 目 录 (i) (ii) (ii) (iii) 章 数 标 题 段 数 页 数 一 引 言 二 本 委 员 会 进 行 工 作 的 方 法 4 本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法 律 的 作 用 三 谁 是 同 性 恋 者 医 学 分 析 7 引 言 定 义 流 行 病 学 同 性 恋 的 起 因 精 神 病 理 学 过 滤 性 病 毒 肝 炎 心 理 测 验 治 疗 结 论 呜 谢 四 传 统 中 国 社 会 的 同 性 恋 问 题 12 iii

4 导 言 传 统 中 国 社 会 的 同 性 恋 问 题 结 论 社 会 制 裁 鸣 谢 五 现 代 香 港 的 同 性 恋 问 题 16 同 性 恋 行 为 同 性 恋 罪 行 的 发 生 率 官 方 对 同 性 恋 的 反 应 评 论 公 务 员 的 聘 用 结 语 六 香 港 的 法 律 29 绪 言 一 般 保 护 生 命 自 由 及 身 体 伤 害 结 婚 及 离 婚 公 众 行 为 公 开 表 演 刊 物 特 别 保 护 女 性 年 龄 在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妇 女 及 儿 童 弱 智 人 士 性 病 学 童 囚 犯 军 队 丑 恶 行 为 罪 " 背 景 现 时 的 法 律 鸡 奸 企 图 鸡 奸 及 初 步 罪 项 次 要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iv

5 粗 犷 行 为 非 礼 摘 要 性 罪 项 证 明 及 证 据 罪 项 的 检 控 七 与 东 方 国 家 法 律 的 比 较 51 东 方 国 家 澳 洲 联 邦 各 省 份 印 度 日 本 马 来 西 亚 巴 基 斯 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菲 律 宾 新 加 坡 南 韩 台 湾 摘 要 八 与 西 方 国 家 法 律 的 比 较 58 西 方 国 家 加 拿 大 英 国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士 北 爱 尔 兰 苏 格 兰 美 国 国 际 公 约 九 本 委 员 会 所 作 的 公 开 征 询 及 在 本 港 进 行 的 研 究 77 电 视 电 台 及 报 章 公 开 呼 吁 v

6 直 接 呼 吁 雇 主 其 他 团 体 区 议 会 私 人 晤 谈 监 狱 警 方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民 意 调 查 其 他 事 项 海 外 谘 询 资 料 摘 要 十 修 改 法 例 的 后 果 88 引 言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士 苏 格 兰 澳 洲 美 国 结 论 十 一 本 委 员 会 的 论 据 及 结 论 95 绪 论 : 本 委 员 会 依 循 的 原 则 婚 姻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青 少 年 卖 淫 介 绍 他 人 卖 淫 及 性 交 非 礼 罪 公 众 行 为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拐 带 及 贩 卖 儿 童 淫 亵 性 电 话 偷 窥 狂 淫 亵 刊 物 及 影 片 性 商 店 雇 佣 vi

7 成 年 人 彼 此 同 意 而 进 行 的 同 性 恋 行 为 成 年 男 子 彼 此 同 意 而 私 下 进 行 的 同 性 恋 行 为 赞 成 保 留 现 行 法 例 的 理 由 本 委 员 会 所 持 的 论 据 及 意 见 私 下 " 介 绍 卖 淫 可 肩 负 成 人 责 任 的 年 龄 女 同 性 恋 刑 罚 监 狱 军 队 相 应 引 起 的 事 项 本 委 员 会 建 议 范 围 十 二 本 委 员 会 工 作 摘 要 建 议 摘 要 vii

8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根 据 第 (ii) 页 所 载 的 研 究 范 围, 本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是 考 虑 假 如 修 改 本 港 管 制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法 例, 是 否 符 合 本 港 社 会 整 体 最 佳 利 益 ; 如 果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话, 则 建 议 作 何 修 改 这 项 工 作 并 不 容 易, 因 为 在 许 多 社 会, 包 括 本 港 社 会 在 内, 不 少 人 都 对 同 性 恋 问 题 避 而 不 谈 可 以 肯 定 的 说, 凡 有 人 讨 论 这 个 题 目, 他 们 的 看 法 往 往 截 然 不 同 1.2 有 些 人 赞 成 下 列 意 见 : 以 香 港 或 任 何 其 他 地 区 的 文 化 背 景 来 说, 一 些 导 致 家 庭 分 离 的 法 例, 实 在 不 合 时 宜 创 造 天 地 的 神 不 但 造 人, 而 且 分 造 男 女, 并 说 :` 因 此, 人 要 离 开 父 母, 与 妻 子 连 合, 二 人 成 为 一 体 '( 马 太 福 音 19: 4-19) 为 了 避 免 淫 乱, 又 说 :` 男 子 当 各 有 自 己 的 妻 子, 女 子 也 当 有 自 己 的 丈 夫 '( 哥 林 多 前 书 7 : 2 ) 人 的 性 欲 是 神 一 手 创 造 的, 婚 后 的 性 生 活 是 正 确 崇 高 而 神 圣 的 ( 参 阅 希 伯 来 书 13: 14), 不 但 为 了 繁 殖 下 一 代 ( 创 世 记 1 : 26-28), 更 是 让 男 人 和 他 的 妻 子 得 到 欢 愉 和 快 乐 ( 参 阅 哥 林 多 前 书 7 : 4-5) 同 性 恋 不 是 性 爱, 只 是 性 变 态 鸡 奸 " ( 节 录 自 一 九 八 二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南 华 早 报 署 名 ` 欧 洲 人 ' 的 读 者 来 函 ) 1.3 其 他 人 则 对 那 些 自 认 是 被 不 公 平 地 压 迫 的 少 数 人 的 感 受 寄 予 同 情 : 一 个 人 除 非 完 全 忠 于 自 己, 忠 于 他 人, 不 然 便 无 法 充 分 享 受 人 生, 保 持 高 尚 的 精 神 我 现 在 求 神 饶 恕 及 同 情 那 些 在 今 日 世 界 中 饱 受 痛 苦 的 同 性 恋 者 我 也 希 望 他 们 知 道, 他 们 所 做 的 并 不 可 耻, 他 们 的 行 为 亦 非 罪 行 他 们 毋 须 责 备 自 己, 自 暴 自 弃 这 些 年 来 的 同 性 恋 生 活, 使 我 体 会 到 真 爱 的 重 要 我 永 远 不 会 后 悔 自 己 所 做 过 的 及 所 牺 牲 的 一 切 我 清 楚 自 己 所 走 的 路 也 清 楚 必 须 以 真 诚 的 态 度 面 对 这 件 事, 承 受 一 切 可 能 引 起 的 后 果 只 要 我 忠 于 自 己, 忠 于 别 人, 定 能 临 危 不 乱, 克 服 万 难, 消 除 恐 惧 我 必 须 彻 底 忠 于 自 己, 必 须 活 得 像 个 人, 不 折 不 扣 的 人 " ( 节 录 自 一 九 八 一 年 十 二 月 一 名 中 国 同 性 恋 者 的 供 述 参 阅 附 件 十 六 ) 1

9 1.4 在 英 国 未 通 过 一 九 七 六 年 性 罪 项 法 之 前, 本 港 管 制 男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法 例 与 英 国 并 无 不 同 例 如, 在 本 港, 成 年 男 子 双 方 同 意 私 下 进 行 鸡 奸, 即 属 犯 法, 可 被 判 终 身 监 禁 在 七 十 年 代 以 前, 公 开 讨 论 同 性 恋 的 言 论 几 绝 无 仅 有 香 港 大 学 社 会 学 教 授 李 必 治 (Mr. Henry Lethbrigde) 在 一 九 七 六 年 所 发 表 的, 是 本 港 首 次 也 是 唯 一 有 关 这 个 题 目 的 作 品 1.5 报 纸 偶 然 会 报 导 某 人 被 法 庭 控 以 同 性 恋 罪 行 的 案 件, 但 甚 少 市 民 加 以 留 意 或 发 表 意 见, 直 至 一 九 七 八 年 八 月, 一 名 欧 籍 男 士 因 犯 同 性 恋 罪 而 被 拘 捕, 且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才 引 起 人 们 的 注 意 该 名 男 子 是 一 位 英 籍 律 师, 在 本 港 执 业 多 年, 当 时 被 控 与 四 名 十 五 岁 华 籍 少 年 进 行 鸡 奸 及 粗 犷 行 为 被 告 认 罪, 被 判 入 狱 三 年 他 不 服 上 诉, 但 遭 上 诉 庭 驳 回 1.6 警 方 因 拘 获 该 名 男 子 而 发 现 若 干 证 据, 皇 家 香 港 警 察 队 辖 下 之 刑 事 侦 辑 部 其 中 一 组, 后 来 称 为 特 别 调 查 小 组, 奉 命 根 据 这 些 资 料 调 查 与 同 性 恋 有 关 的 卖 淫 活 动, 以 及 介 绍 和 利 用 青 少 年 卖 淫 的 非 法 行 为 警 方 制 订 若 干 调 查 与 男 同 性 恋 有 关 罪 行 的 方 针, 随 后 并 拘 捕 及 检 控 若 干 人 1.7 差 不 多 同 时, 即 一 九 七 九 年 年 中, 一 群 未 经 正 式 组 织 的 市 民, 将 一 份 有 四 百 二 十 四 人 签 名 的 请 愿 书 递 交 政 府, 请 求 修 改 本 港 法 例, 使 与 英 国 及 爱 尔 兰 的 法 例 趋 于 一 致 1.8 警 方 原 拟 拘 捕 一 名 人 士 归 案, 控 以 与 男 妓 发 生 粗 犷 行 为, 该 人 是 在 警 队 服 务 的 一 名 年 青 苏 格 兰 籍 督 察, 名 叫 麦 乐 伦 结 果, 警 方 并 未 将 他 逮 捕, 因 为 当 警 方 在 一 九 八 零 年 一 月 初 进 入 其 寓 所 进 行 拘 捕 时, 麦 已 死 亡 不 出 数 日, 若 干 时 事 评 论 员 开 始 对 麦 氏 的 死 因 和 引 致 死 亡 的 情 况, 公 开 作 种 种 揣 测 1.9 死 因 裁 判 官 与 陪 审 团 对 麦 氏 的 死 因 进 行 研 讯 后, 裁 定 其 死 因 不 明 ", 新 闻 界 对 这 件 事 争 相 报 导 陪 审 团 所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项 建 议, 是 修 改 本 港 的 法 例, 使 与 英 国 的 法 例 一 致 " 越 来 越 多 人 公 开 讨 论 这 宗 案 件 及 男 同 性 恋 问 题 1.10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于 一 九 八 零 年 初 成 立, 律 政 司 和 首 席 按 察 司 起 初 选 作 研 究 对 象 的 题 目 是 商 业 仲 裁 管 制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法 例 及 民 事 诉 讼 的 证 据 问 题 关 于 第 一 第 二 两 项 题 目 的 资 料 文 件 及 研 究 范 围, 于 一 九 八 零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首 次 会 议 席 上, 提 交 各 委 员 本 委 员 会 随 即 委 出 小 组 委 员 会 去 研 究 这 两 项 问 题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其 他 人 士 杨 铁 梁 按 察 司 答 应 出 任 同 性 恋 问 题 研 究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几 天 之 后, 他 从 另 一 方 面 接 获 另 一 项 任 命 : 总 督 会 同 行 政 局 下 令 成 立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引 致 麦 乐 伦 督 察 死 亡 的 情 况, 杨 氏 奉 委 为 该 一 人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专 员 1.11 本 委 员 会 指 定 小 组 委 员 会 所 须 执 行 的 任 务, 主 要 是 搜 集 真 实 的 资 料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和 职 权 范 围, 载 于 附 录 一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所 2

10 审 阅 的 证 据 中, 大 部 份 与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有 关, 因 此, 小 组 委 员 会 须 待 至 一 九 八 一 年 七 月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完 毕 后, 才 能 完 成 任 务 结 果, 小 组 委 员 会 前 后 用 了 两 年 时 间 才 完 成 各 项 研 究 和 工 作, 期 间 共 举 行 会 议 十 六 次, 最 后 于 一 九 八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向 本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份 非 常 详 尽 的 报 告 书, 全 文 近 二 百 页 1.12 小 组 委 员 会 及 其 秘 书 工 作 态 度 认 真, 一 丝 不 苟, 对 本 委 员 会 的 帮 助 极 大 他 们 有 时 在 十 分 困 难 及 敏 感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工 作, 虽 然 不 欲 张 扬, 但 却 仍 然 备 受 注 视 小 组 委 员 会 能 搜 集 各 种 不 同 的 事 实 数 字 及 取 自 社 会 多 方 面 和 各 阶 层 的 意 见, 他 们 的 识 见 和 机 智 实 在 值 得 称 赞 在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所 有 向 他 们 提 供 资 料 的 人 士 协 助 下, 我 们 相 信 已 掌 握 足 够 的 资 料 作 为 对 这 项 问 题 进 行 合 乎 理 性 探 讨 的 基 础 对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协 助, 我 们 深 表 谢 忱 本 委 员 会 各 委 员 亦 曾 于 一 九 八 二 年 七 月 至 一 九 八 三 年 四 月 间 的 会 议 上 研 究 这 项 问 题 杨 铁 梁 按 察 司 虽 然 已 经 卸 任, 不 再 担 任 本 委 员 会 委 员, 但 却 答 应 继 续 给 予 帮 助 本 委 员 会 的 大 部 份 讨 论 他 均 有 参 加 杨 氏 对 这 项 问 题 一 贯 关 注 及 鼎 力 协 助, 本 委 员 会 谨 此 表 示 谢 意 3

11 第 二 章 本 委 员 会 进 行 工 作 的 方 法 本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2.1 本 委 员 会 深 知, 如 果 我 们 对 本 身 的 职 责 清 楚 明 白, 将 对 了 解 我 们 这 项 研 究 工 作 大 有 帮 助 根 据 本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我 们 只 是 受 命 考 虑 然 后 提 交 报 告 " 本 委 员 会 仅 属 谘 询 性 质, 当 局 并 无 订 下 准 则, 俾 所 遵 循 除 当 然 委 员 外, 本 委 员 会 其 他 成 员 都 是 以 个 人 身 份, 由 总 督 委 任, 义 务 出 任 委 员 2.2 假 如 本 委 员 会 指 出 下 列 情 形, 可 能 使 读 者 更 深 了 解 我 们 的 工 作 本 委 员 会 不 是 政 府 部 门, 或 政 府 工 作 小 组, 也 不 是 为 政 府 制 定 政 策 的 组 织, 更 不 是 本 港 的 立 法 机 构 虽 然 我 们 设 法 指 出 公 众 利 益 所 在, 但 却 不 是 市 民 的 代 言 人, 更 不 是 某 一 部 分 市 民 的 代 言 人 此 外, 本 委 员 会 亦 非 必 要 为 改 革 而 改 革 我 们 也 不 代 表 任 何 政 治 思 想 宗 教 信 仰 或 其 他 特 别 见 解 2.3 本 委 员 会 自 觉 是 关 注 社 会 事 务 市 民 的 一 份 子, 以 严 肃 眼 光 来 探 讨 某 方 面 的 法 例 这 些 法 例 在 实 际 执 行 时 如 何 发 挥 作 用? 它 们 能 否 迎 合 本 港 社 会 的 需 要? 过 去 有 甚 么 改 革 建 议? 修 改 法 例 有 甚 么 利 弊? 改 革 要 付 出 甚 么 代 价? 权 衡 之 下, 怎 样 才 能 符 合 公 众 利 益? 这 些 因 素 都 在 考 虑 之 列, 而 在 考 虑 过 程 中, 我 们 自 然 要 征 询 大 众 个 人 和 政 府 的 意 见 但 我 们 不 是 举 行 全 民 投 票, 或 游 说 他 人 提 出 建 议 2.4 本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交 换 意 见, 以 及 试 图 达 成 一 致 的 结 论 时, 所 发 表 的 是 个 人 意 见, 说 明 我 们 相 信 甚 么 是 正 确 明 智 和 可 行 : 我 们 希 望 根 据 本 港 的 情 况, 为 本 港 的 问 题 寻 求 解 决 办 法 我 们 持 这 个 观 点 去 研 究 受 委 托 的 事 项, 因 此, 不 拟 令 有 关 问 题 的 争 论 更 趋 激 烈 反 之, 我 们 着 重 把 原 则 条 分 缕 析, 以 及 尽 力 搜 罗 真 实 的 资 料 除 本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外, 任 何 人 均 毋 须 对 本 报 告 书 ` 负 责 ' 至 于 应 否 实 施 本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则 是 其 他 人 士 的 问 题, 这 便 是 所 谓 人 各 有 责 法 律 的 作 用 2.5 法 律 与 个 人 道 德 观 的 关 系, 历 来 是 个 伤 脑 筋 的 问 题 有 些 人 士 坚 持 本 身 的 信 念, 说 香 港 是 一 个 儒 家 社 会, 因 此 政 府 有 责 任 去 制 定 法 律, 确 立 社 会 的 道 德 标 准 本 委 员 会 绝 对 尊 重 这 些 人 士 的 意 见 就 效 果 而 言, 这 种 观 念 与 思 想 家 阿 奎 那 的 自 然 律 并 无 不 同 两 种 见 解 都 旨 在 为 社 会 建 立 崇 高 的 价 值 观 2.6 在 英 国 法 理 学 上, 戴 富 林 大 法 官 (Lord Devlin) 是 这 种 见 解 的 主 要 支 持 者 之 一 他 认 为 法 律 是 为 保 障 社 会 而 设, 因 此, 法 律 不 但 要 保 障 社 会 每 一 个 人, 使 他 不 致 身 心 受 损 堕 落 及 被 人 利 用, 并 且 : 4

12 要 保 障 社 会 及 其 体 系 的 思 想 政 治 和 道 德, 否 则 人 民 无 法 共 同 生 活 个 人 道 德 和 个 人 对 社 会 的 忠 心, 应 该 受 到 同 等 重 视, 二 者 兼 备, 则 社 会 昌 隆, 二 者 缺 一, 则 社 会 衰 亡 " 戴 氏 认 为 英 国 的 刑 法 自 始 即 顾 及 道 德 原 则, 直 至 现 在 仍 继 续 顾 及 道 德 原 则 " 他 举 出 若 干 基 于 道 德 原 则 而 列 为 刑 事 罪 的 行 为, 如 协 议 自 杀 决 斗 堕 胎, 以 及 成 年 近 亲 发 生 乱 伦 行 为 等, 纵 然 有 人 可 能 反 驳 说 这 类 行 为 并 不 影 响 或 危 害 大 众, 可 私 下 进 行 而 不 侵 犯 他 人, 且 未 必 与 败 坏 道 德 或 利 用 他 人 有 关 然 而, 正 如 戴 氏 指 出, 没 有 人 会 冒 此 大 不 韪 去 建 议 将 这 类 行 为 从 刑 事 法 中 剔 除, 纯 粹 作 为 个 人 道 德 问 题 看 待 ( 戴 富 林 : 道 德 的 实 践 (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 ( 一 九 六 五 年 ), 牛 津 大 学 出 版 社 ) 2.7 我 们 曾 经 抱 着 实 事 求 是 的 态 度 来 测 验 上 述 观 点 我 们 问 自 己 : 究 竟 法 律 本 身 能 否 抑 制 兽 欲? 抑 或 只 能 处 理 这 些 欲 念 宣 泄 后 所 带 来 的 最 显 著 后 果? 法 律 能 令 我 们 想 到 甚 么 是 自 由? 抑 或 只 能 保 障 人 民 可 表 达 思 想 上 的 自 由? 法 律 能 否 使 人 类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关 怀? 抑 或 只 能 管 制 人 类 冷 漠 行 为 中 较 无 情 的 一 面? 法 律 能 否 规 定 我 们 合 乎 人 道? 抑 或 只 能 惩 罚 不 人 道 的 行 为? 2.8 哈 德 教 授 (Professor H.A.L.Hart) 怀 疑 究 竟 法 律 是 否 可 能 完 美, 或 是 否 可 能 为 法 律 作 完 美 的 定 义 ( 哈 德 : 法 律 与 道 德 (Law and Morality)( 一 九 六 五 年 )) 从 上 述 问 题, 可 见 本 委 员 会 对 此 项 怀 疑 也 有 同 感 我 们 宁 愿 采 取 比 较 实 际 的 态 度 去 问 : 法 律 可 以 为 我 们 做 甚 么? 因 此, 我 们 现 在 应 该 要 求 法 律 为 我 们 做 甚 么? 2.9 根 据 本 委 员 会 观 察 所 得, 这 种 态 度, 与 下 述 现 象 不 谋 而 合, 就 是 很 多 香 港 人 认 为 刑 事 法 例 可 以 在 非 常 实 际 的 事 情 上 保 障 市 民 : 有 了 这 种 保 障, 我 们 就 可 以 在 这 人 烟 稠 密 的 城 市 到 处 走 动 而 有 安 全 感 或 不 致 受 到 骚 扰 ; 青 少 年 和 弱 小 者 也 可 受 到 保 护, 不 致 被 人 利 用 或 沦 于 道 德 败 坏 ; 我 们 的 家 园 和 努 力 的 成 果 亦 会 得 到 保 障 ; 社 会 也 可 避 免 在 不 知 不 觉 中 因 贿 赂 行 为 或 钱 财 方 面 的 败 坏 行 为 而 受 到 影 响 2.10 法 律 的 作 用 和 法 治 是 重 要 的 事 虽 然 只 有 少 数 人 对 两 者 的 概 念 感 到 兴 趣, 事 实 上, 每 一 个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小 节 上 都 受 到 它 们 影 响 本 港 社 会 及 工 商 情 况 是 否 稳 定, 亦 系 于 这 两 个 因 素 上 述 的 概 念, 要 求 我 们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尊 重 和 遵 守 法 律, 从 而 确 保 社 会 治 安 良 好 两 者 须 保 持 均 衡 过 去 多 年 来, 本 港 及 其 他 地 区 发 生 的 一 些 突 发 事 件, 足 以 提 醒 我 们 未 能 保 持 这 项 均 衡 对 社 会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人 们 是 否 尊 重 法 律, 是 保 持 均 衡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2.11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须 认 识 到, 除 了 精 神 不 健 全 的 人 外, 每 个 成 年 人 均 须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责, 包 括 负 法 律 上 的 责 任 假 如 我 们 希 望 享 受 社 会 上 的 种 种 利 益, 包 括 法 律 的 保 障, 那 么 对 于 应 受 那 些 法 例 约 束 及 应 遵 守 那 些 法 例, 就 不 能 随 意 选 择 5

13 2.12 本 委 员 会 亦 注 意 到, 在 本 港, 放 任 主 义 " 一 类 名 词 所 包 含 的 概 念 实 际 分 为 两 方 面 第 一, 当 局 在 处 理 问 题 时 不 采 取 实 用 手 法 而 采 用 顺 其 自 然 的 方 法, 即 属 放 任 主 义 " 的 表 现, 也 就 是 说, 当 局 只 提 供 一 个 架 构, 使 社 会 得 以 发 展, 市 民 得 以 追 求 个 人 目 标, 而 不 会 对 个 人 实 现 目 标 的 方 法 加 以 严 密 的 控 制, 除 非 是 为 了 保 障 其 他 人 士 而 必 须 这 样 做 第 二, 无 论 根 据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放 任 主 义 " 一 词 的 涵 义 为 何, 在 香 港 它 似 乎 都 能 引 起 港 人 的 共 鸣 2.13 本 委 员 会 在 考 虑 法 律 的 正 确 作 用 时, 曾 讨 论 法 律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迫 害 " 是 一 个 常 用 的 名 词, 但 已 因 误 用 而 失 去 原 有 意 义 然 而, 受 迫 害 的 感 觉 则 是 另 一 回 事, 许 多 自 认 为 属 于 受 压 迫 的 少 数 人 士 均 有 这 种 感 觉 本 委 员 会 相 信, 香 港 与 其 他 地 方 一 样, 很 多 有 同 性 恋 癖 好 的 男 子, 不 认 为 他 们 有 需 要 受 到 特 别 保 障 然 而, 若 干 曾 向 我 们 作 供 的 男 同 性 恋 者 却 给 予 我 们 不 同 的 印 象 他 们 之 中, 部 份 会 有 受 迫 害 的 感 觉 他 们 的 癖 好 人 们 的 偏 见 被 人 视 为 社 会 上 的 汚 点 恐 惧 就 业 困 难 以 致 对 法 律 " 的 恐 惧 等, 都 使 他 们 觉 得 陷 于 困 境 单 凭 改 变 法 例, 当 然 不 能 除 去 所 有 弊 病, 然 而, 有 两 点 是 本 委 员 会 肯 定 的 : 假 如 任 何 法 例 的 现 行 情 况 大 大 助 长 人 类 所 受 的 痛 苦, 以 及 任 何 法 例 无 必 要 而 增 强 压 迫 感, 则 我 们 必 须 有 强 大 的 理 由, 才 能 提 出 保 留 该 等 法 例 我 们 不 应 故 意 利 用 法 律 作 为 敌 视 某 种 行 为 的 工 具 2.14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出 这 些 意 见 ( 可 能 已 是 一 批 不 言 而 喻 的 道 理 ), 因 为 我 们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是 基 于 我 们 对 法 律 的 作 用 的 理 解 在 考 虑 有 关 问 题 后, 以 及 鉴 于 香 港 的 情 况 特 殊, 我 们 同 意 英 国 胡 分 顿 委 员 会 (Wolfenden Committee) 的 意 见, 认 为 刑 事 法 例 的 正 确 作 用 在 于 : 维 持 公 众 治 安 及 风 纪, 保 护 市 民 免 受 侵 犯 和 伤 害, 充 份 保 障 市 民, 使 不 致 受 人 利 用 及 沦 于 堕 落, 特 别 是 保 护 那 些 由 于 年 轻 身 心 脆 弱 缺 乏 经 验 以 及 在 身 体 和 经 济 方 面 须 特 别 倚 赖 别 人 和 需 政 府 照 显, 因 而 特 别 容 易 受 到 伤 害 的 人 " 而 不 是 为 达 到 上 述 目 的, 而 进 一 步 干 涉 市 民 的 私 生 活, 或 意 图 强 行 规 划 人 们 某 些 特 别 的 行 为 " 2.15 因 此,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建 议 保 留 或 撤 销 某 项 法 例, 毋 须 在 法 律 的 范 围 以 内 或 以 外, 根 据 道 德 标 准, 对 一 项 行 为 作 出 判 断 我 们 强 调, 不 将 某 种 行 为 视 作 违 法, 并 不 等 于 将 其 合 法 化, 更 非 表 示 该 种 行 为 已 获 得 道 德 上 的 认 可 6

14 第 三 章 谁 是 同 性 恋 者 医 学 分 析 引 言 3.1 人 类 社 会, 无 论 原 始 或 先 进, 差 不 多 都 有 同 性 恋 行 为 发 生, 或 许, 自 有 人 类 以 来, 便 有 同 性 恋 由 于 同 性 恋 行 为 牵 涉 道 德 宗 教 及 文 化 价 值 观 等 问 题, 要 采 用 客 观 态 度, 冷 静 而 科 学 化 地 加 以 分 析, 实 在 不 易 不 过, 如 果 要 积 极 地 处 理 同 性 恋 行 为 所 牵 涉 到 的 心 理 社 会 问 题, 就 必 须 采 取 这 种 客 观 态 度 定 义 3.2 同 性 恋 一 词, 用 简 易 的 日 常 用 语 来 解 释, 就 是 指 任 何 涉 及 同 性 性 关 系 的 行 为 3.3 同 性 恋 与 异 性 恋 行 为 有 时 并 非 明 显 分 立 的, 而 行 为 形 式 亦 无 明 确 的 区 分, 反 过 来 说, 这 两 种 行 为 是 一 条 连 续 线 上 的 切 点, 线 两 端 分 别 为 绝 对 异 性 恋 及 绝 对 同 性 恋, 中 间 则 为 程 度 不 同 的 双 性 恋 行 为 一 九 四 八 年, 金 赛 ( Kinsey) 及 其 同 寅 曾 根 据 心 理 反 应 结 果 及 公 开 的 同 性 恋 经 验, 建 议 将 连 续 线 划 为 七 分 表 :0 分 表 示 绝 对 异 性 恋 ;1 分 表 示 异 性 恋 行 为 占 优 势, 间 中 有 同 性 恋 行 为 ;2 分 表 示 异 性 恋 行 为 占 优 势, 但 常 有 同 性 恋 活 动 ;3 分 表 示 异 性 恋 和 同 性 恋 行 为 各 占 一 半 ;4 分 表 示 同 性 恋 行 为 占 优 势, 但 常 有 异 性 恋 活 动 ;5 分 表 示 同 性 恋 行 为 占 优 势, 间 中 有 异 性 恋 行 为 ;6 分 则 表 示 绝 对 同 性 恋 者 ( Kinsey, A.C. Pomeroy, W.B. 及 Martin, C.E. 合 着 的 男 性 性 行 为 一 书, 一 九 四 八 年 由 美 国 费 城 W.B. Saunders 出 版 ) 3.4 其 他 人 则 建 议 1 2 分 的 得 分 者 应 称 为 兼 性 同 性 恋 者 ",3 4 分 称 为 双 性 恋 者 ", 而 5 6 分 则 称 为 专 性 同 性 恋 者 " 流 行 病 学 3.5 大 概 而 言, 几 乎 所 有 社 会 都 有 同 性 恋 之 类 的 活 动, 但 各 个 社 会 对 同 性 恋 的 态 度 却 有 很 大 的 差 异, 因 此, 对 同 性 恋 流 行 的 程 度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实 在 非 常 困 难 3.6 金 赛 的 研 究 报 告 ( 一 九 四 八 年 ) 是 以 五 千 多 名 美 国 白 种 男 子 的 访 问 纪 录 为 根 据, 所 得 结 论 是 百 分 之 三 十 七 的 男 子 在 青 春 期 至 老 年 的 一 段 期 间 曾 有 过 公 开 的 同 性 恋 行 为, 并 达 到 性 高 潮 一 项 与 同 性 恋 问 题 有 关 的 统 计 资 料 显 示, 这 班 男 人 中 有 百 分 之 十 可 称 为 差 不 多 绝 对 同 性 恋 者 ( 即 他 们 在 十 六 至 五 十 五 岁 的 一 段 期 间 至 少 有 三 年 可 取 到 金 赛 计 分 表 上 的 五 分 或 六 分 ), 而 百 分 之 四 则 自 青 春 期 以 来, 一 直 都 是 绝 对 同 性 恋 者 另 一 项 意 味 深 长 的 结 论 是, 7

15 占 百 分 之 十 三 的 被 访 者 在 踏 入 青 春 期 以 后, 虽 然 再 无 公 开 的 同 性 性 接 触, 但 因 仍 对 同 性 者 有 情 欲 的 反 应, 所 以 可 说 是 有 同 性 恋 的 倾 向 3.7 到 目 前 为 止, 金 赛 的 研 究 仍 是 最 彻 底 和 最 详 尽 的 一 项 调 查, 欧 洲 方 面 也 曾 数 度 进 行 调 查, 所 得 结 论 大 都 与 金 赛 的 很 接 近 3.8 金 赛 等 人 亦 对 美 国 女 子 作 出 过 类 似 的 研 究 ( 一 九 五 三 年 ), 结 果 显 示, 美 国 女 子 比 起 美 国 男 子 来 说, 是 较 少 发 生 同 性 恋 行 为 不 过, 染 上 此 癖 的 女 子, 未 婚 的 比 已 婚 的 多 很 多 在 未 婚 女 子 中, 有 百 分 之 二 至 六 可 称 为 绝 对 同 性 恋 者, 但 已 婚 的 就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一 ; 换 言 之, 她 们 在 二 十 至 三 十 五 岁 之 间, 每 年 都 取 到 金 赛 计 分 表 上 的 五 分 或 六 分 另 一 方 面, 她 们 之 中 承 认 曾 有 过 同 性 恋 经 验 或 念 头 者, 约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八, 其 中 有 达 到 性 高 潮 经 验 的 占 百 分 之 十 三 3.9 各 项 调 查 虽 然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所 限 制, 但 从 调 查 结 果 可 见, 同 性 恋 这 种 癖 好 实 在 很 普 遍, 即 使 在 极 力 反 对 同 性 恋 的 社 会 里 也 如 是 到 底 为 何 这 么 多 男 女 不 管 道 德 礼 教 的 阻 挠, 而 要 走 上 同 性 恋 的 道 路 呢? 这 实 在 是 个 令 人 感 到 十 分 费 解 的 一 个 精 神 心 理 问 题 同 性 恋 的 起 因 3.10 同 性 恋 何 以 会 发 生, 至 今 仍 未 有 一 致 的 结 论 3.11 当 今 解 释 同 性 恋 起 因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就 是 采 用 心 理 分 析 法 这 种 心 理 分 析, 是 把 双 性 概 念 ( 人 生 来 就 有 双 性 器 官, 这 是 基 于 人 类 胚 胎 早 期 有 着 雌 雄 同 体 的 性 特 征 ) 和 建 立 在 心 理 社 会 因 素 之 上 的 成 长 理 论 结 合 起 来 根 据 分 析, 人 类 在 生 理 上 早 有 阴 阳 两 性 的 特 征, 所 以 在 心 理 上 有 双 性 恋 的 倾 向 是 正 常 的 事, 而 在 正 常 的 成 长 过 程 中, 所 有 人 在 幼 年 都 会 经 历 同 性 恋 的 阶 段, 但 如 果 在 成 长 后 才 出 现 同 性 恋 倾 向 或 行 为, 根 据 解 释, 就 是 正 常 的 发 展 在 幼 年 时 受 到 抑 制 所 致, 或 是 由 于 家 庭 与 父 母 关 系 不 良 而 产 生 性 能 力 丧 失 的 恐 惧, 于 是 回 复 到 幼 年 的 同 性 恋 阶 段 3.12 一 个 较 新 的 见 解 是 异 性 恋 是 所 有 哺 乳 类 动 物 的 正 常 生 理 规 范, 包 括 人 类 在 内, 而 同 性 恋 的 发 生 经 常 是 生 活 不 愉 快, 对 异 性 恋 产 生 恐 惧 的 病 态 发 展 3.13 随 着 现 代 遗 传 学 及 内 分 秘 学 的 发 展, 医 学 界 不 断 努 力, 试 图 证 明 同 性 恋 爱 是 由 于 先 天 性 倾 向 或 由 于 内 泌 素 所 造 成 一 般 来 说, 由 于 一 接 合 子 性 孪 生 子 患 上 同 性 恋 的 机 会, 较 双 接 合 子 性 孪 生 子 为 高, 因 此 以 目 前 对 这 方 面 的 知 识 领 域 来 说, 实 在 尚 未 能 摒 除 潜 伏 的 先 天 性 倾 向 与 后 天 环 境 互 相 影 响 的 可 能 性 3.14 对 染 色 体 进 行 的 研 究, 仍 未 能 证 明 同 性 恋 者 跟 异 性 恋 者 有 何 分 别 有 些 遗 传 学 家 认 为 同 性 恋 者 跟 异 性 恋 者 比 较, 出 生 次 序 上 出 现 向 右 移 转 ( 这 8

16 就 是 说, 同 性 恋 者 为 同 胞 兄 弟 中 出 生 较 迟 者 ), 表 示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一 些 目 前 仍 未 能 证 明 的 染 色 体 异 变 可 是, 这 样 的 一 个 假 设 似 无 必 要 同 性 恋 者 出 生 次 序 上 向 右 移 动, 可 能 只 是 表 示 出 生 较 迟 的 同 胞 兄 弟 更 易 受 家 庭 生 活 父 母 偏 爱 的 影 响, 而 这 种 生 活 有 加 强 同 性 恋 发 展 的 倾 向 3.15 最 近 对 内 泌 素 进 行 的 研 究, 显 示 同 性 恋 者 尿 内 睪 丸 素 和 血 浆 内 睪 九 素 俱 较 双 性 恋 者 和 异 性 恋 者 为 低 此 外, 大 部 份 绝 对 同 性 恋 者 及 近 乎 绝 对 " 同 性 恋 者 亦 与 一 般 人 不 同, 其 精 子 计 数 结 果 明 显 地 低 得 多, 且 精 子 发 生 畸 形 的 频 数 亦 较 高 3.16 此 外, 还 有 一 项 事 实 使 人 相 信 身 体 的 构 造 可 能 是 若 干 类 同 性 恋 的 成 因 最 近 对 低 等 动 物 进 行 的 一 项 研 究 显 示 胚 胎 内 泌 素 对 成 长 中 胎 儿 的 脑 中 央 丘 脑 下 部 产 生 作 用, 可 能 对 将 来 成 年 后 的 性 生 活 有 很 大 的 影 响 在 胎 儿 成 长 的 重 要 时 刻, 若 胚 胎 内 泌 素 未 能 发 生 作 用, 即 使 这 些 动 物 性 器 官 外 表 看 来 没 有 反 常 之 处, 它 仍 可 能 对 这 等 动 物 性 生 活 产 生 巨 大 的 变 化 虽 然 我 们 知 道 不 能 在 低 等 动 物 与 灵 长 类 动 物 之 间 作 比 较, 但 这 一 点 却 令 人 产 生 疑 问, 是 否 一 些 同 性 恋 者 生 下 来 的 时 候, 在 脑 的 神 经 体 液 系 统 中 已 潜 伏 着 一 种 先 天 因 素, 这 些 因 素 使 他 们 在 精 神 性 欲 上 更 易 于 倾 向 同 性 恋 这 并 不 意 味 他 们 会 自 动 或 身 体 构 造 使 他 们 如 此, 而 只 不 过 是 由 于 社 会 环 境 中 各 种 因 素 刚 好 同 时 存 在 所 诱 发 而 已 " 3.17 我 们 有 理 由 相 信 一 些 特 殊 的 生 活 遭 遇 亦 会 使 人 有 同 性 恋 的 倾 向, 例 如 在 监 狱 内, 在 私 家 寄 宿 学 校 中, 在 船 舰 上 这 些 性 别 隔 离 的 情 祝 下, 同 性 恋 行 为 出 现 较 多 当 这 些 同 性 恋 者 遇 到 异 性 时, 大 多 数 会 回 复 原 来 的 异 性 恋 爱, 但 有 些 则 没 有 改 变 有 些 人 只 要 有 过 同 性 恋 经 验, 便 会 继 续 下 去 还 有 一 些 理 论 家 指 出 那 些 先 天 倾 向 未 确 定 的 人, 很 可 能 会 在 同 性 恋 " 的 相 聚 环 境 熏 陶 下 模 仿 学 习 别 人 而 受 到 影 响 ; 亦 有 一 些 人 在 初 次 接 触 女 性 时 受 到 严 重 创 伤, 对 异 性 怀 有 恐 惧 ", 因 而 有 同 性 恋 的 倾 向 3.18 因 此, 我 们 要 知 道 同 性 恋 有 不 同 的 类 型, 不 同 的 成 因 会 有 不 同 的 影 响 精 神 病 理 学 3.19 我 们 没 有 理 由 假 定 同 性 恋 和 异 性 恋 都 有 一 种 特 殊 的 心 理 动 力 事 实 上, 所 谓 同 性 恋 人 格 根 本 并 不 存 在, 而 同 性 恋 者 的 个 性 变 幅 跟 异 性 恋 者 的 一 样 大 或 许 同 性 恋 者 较 异 性 恋 者 发 生 神 经 质 人 格 变 异 会 更 多 但 这 种 变 异 不 一 定 是 由 同 性 恋 本 身 所 导 致 的 在 任 何 文 化 环 境 中, 如 果 同 性 恋 者 被 视 为 古 怪 " 人 物, 被 人 讥 笑 羞 辱 藐 视 和 排 斥, 而 这 些 生 来 便 有 同 性 恋 倾 向 的 人 对 本 身 自 我 形 象 受 损 情 绪 上 缺 乏 安 全 感 及 各 种 防 卫 性 的 个 性 转 变, 如 果 不 感 到 痛 苦, 这 才 叫 人 惊 奇 另 一 方 面, 很 多 男 女 同 性 恋 者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信 用 好, 他 们 还 往 往 身 任 要 职, 过 着 安 定 正 常 的 成 年 人 的 生 活 从 心 理 动 力 9

17 学 的 观 点 来 看, 这 些 同 性 恋 者, 除 了 在 性 方 面 另 有 选 择 外, 跟 正 常 的 异 性 恋 者 毫 无 分 别 过 滤 性 病 毒 肝 炎 3.20 过 滤 性 病 毒 肝 炎 是 一 个 严 重 影 响 公 共 卫 生 的 问 题 男 同 性 恋 者 吸 毒 者 娼 妓 及 其 他 滥 交 的 人 受 到 传 染 的 机 会 很 高 在 气 候 炎 热 的 国 家, 发 展 中 国 家, 包 括 香 港, 和 欧 洲 的 一 些 地 区,A 型 肝 炎 和 B 型 肝 炎 特 别 盛 行 B 型 肝 炎 对 人 类 的 威 胁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它 不 单 是 一 种 急 性 疾 病, 严 重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而 且 一 旦 染 上 便 很 难 根 治, 尤 其 是 在 出 生 前 或 年 幼 时 已 染 上 的 儿 童 3.21 在 英 国,HBsAg(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 带 菌 者 所 占 人 口 比 率 很 低 ( 约 为 百 分 之 零 点 二 ), 但 是 在 非 洲 和 亚 洲 的 大 部 份 地 区, 这 个 比 率 却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而 全 世 界 HBsAg 带 菌 者 总 数 大 约 会 超 过 二 亿 人 香 港 人 口 中 有 百 分 之 九 点 六 是 HBsAg 带 菌 者, 表 示 这 些 人 曾 经 患 上 肝 炎 在 那 些 HBsAg 带 菌 者 比 率 高 的 国 家, 有 很 多 人 患 上 慢 性 肝 病 和 肝 癌 差 不 多 可 以 肯 定 B 型 肝 炎 过 滤 性 病 毒 与 这 些 肿 瘤 的 病 原 有 关 在 HBsAg 带 菌 者 比 率 高 的 国 家, 例 如 中 国, 肝 癌 是 最 普 遍 的 肿 瘤 之 一, 相 信 它 也 是 对 人 类 威 胁 最 大 的 一 种 肿 瘤 3.22 最 容 易 感 染 上 肝 炎 的 人 士, 计 有 接 受 多 次 输 血 的 病 人 先 天 或 后 天 免 疫 性 弱 的 病 人 身 患 恶 性 病 的 病 人 血 液 渗 透 移 植 和 肿 瘤 研 究 单 位 的 病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弱 智 人 士 及 照 顾 弱 智 人 士 机 构 的 服 务 人 员 过 滤 性 病 毒 肝 炎 是 医 疗 护 理 和 实 验 室 研 究 人 员 的 一 种 职 业 病, 尤 其 是 外 科 医 师 和 病 理 学 家 在 一 些 地 区, 更 时 常 发 生 带 菌 的 母 亲 在 她 的 子 女 未 出 世 前 已 将 B 型 肝 炎 传 染 给 他 们 的 事 例 3.23 有 关 男 性 同 性 恋 者 之 间 B 型 肝 炎 病 毒 的 确 实 传 播 途 径, 仍 未 研 究 出 来 现 时 已 知 道 精 液 内 含 有 低 浓 度 的 HBsAg, 因 此, 精 液 中 的 B 型 肝 炎 病 毒, 很 可 能 就 透 过 细 微 的 黏 膜 伤 口, 侵 入 对 方 体 内 不 过, 假 如 B 型 肝 炎 病 毒 循 其 他 途 径 侵 入 人 体, 病 毒 的 份 量 可 能 会 更 多 3.24 现 时 医 学 界 已 发 现 对 付 B 型 肝 炎 病 毒 的 疫 苗 有 些 人 由 于 职 业 行 为 或 医 疗 的 关 系, 有 很 大 机 会 接 触 该 种 病 毒, 对 他 们 来 说, 这 项 发 现 无 疑 带 来 莫 大 的 好 处 至 于 是 否 需 要 积 极 推 行 免 疫 工 作, 当 然 要 视 乎 该 种 病 毒 的 传 染 实 况 而 定 假 如 同 性 恋 者 不 受 排 斥, 无 须 秘 密 行 事, 他 们 就 较 为 乐 意 接 受 免 疫 治 疗 心 理 测 验 3.25 如 果 没 有 临 床 观 察 的 纪 录, 根 本 没 有 可 能 凭 着 心 理 测 验, 测 知 同 性 恋 者 与 异 性 恋 者 在 征 状 上 的 差 异 同 性 恋 并 非 一 种 单 纯 的 临 床 病 症, 而 同 性 恋 的 倾 向, 与 个 人 内 心 或 人 际 关 系 的 其 他 范 畴, 却 又 没 有 关 连 10

18 治 疗 3.26 就 最 广 义 的 同 性 恋 问 题 而 言, 一 切 治 疗 方 法, 充 其 量 只 能 取 得 有 限 的 成 效 绝 大 部 份 的 同 性 恋 者, 都 不 愿 意 改 变 他 们 的 性 爱 方 式 法 律 上 的 制 裁, 对 同 性 恋 者 亦 不 起 作 用 : 法 国 瑞 典 和 荷 兰 容 许 同 性 恋 活 动, 而 美 国 则 明 令 禁 止, 然 而 这 几 个 国 家 的 同 性 恋 活 动 都 同 样 普 遍 并 无 因 此 而 增 加 或 减 少 基 于 这 个 原 因, 英 国 遂 于 一 九 六 七 年 准 许 成 年 人 私 下 进 行 同 性 恋 活 动, 只 要 双 方 同 意 便 可 现 时 美 国 也 朝 着 这 个 趋 向 发 展 美 国 精 神 病 协 会 公 开 赞 成 这 项 法 律, 而 关 于 政 府 及 市 民 在 就 业 房 屋 公 共 住 宿 发 牌 等 方 面 对 同 性 恋 者 歧 视 " 方 面, 则 表 示 遗 憾 美 国 现 有 八 个 州 科 罗 拉 多 康 乃 狄 克 德 拉 威 夏 威 夷 伊 利 诺 北 达 科 塔 俄 亥 俄 俄 勒 岗 已 采 用 这 项 法 例, 再 者 美 国 法 律 学 院 亦 已 表 示 赞 成 不 过, 对 于 引 诱 儿 童 或 在 公 众 场 所 行 为 不 检, 美 国 的 法 律 并 没 有 作 出 让 步 这 些 行 为, 无 论 关 乎 同 性 恋 或 异 性 爱 活 动, 始 终 属 于 违 法 结 论 3.27 同 性 恋 是 一 个 激 动 情 感 的 问 题 医 生 亦 不 能 免 于 偏 见, 即 使 是 持 有 个 人 观 点, 也 属 合 理 不 过, 医 生 在 以 专 业 身 份 诊 治 病 人 时, 则 必 须 关 怀 病 人 的 需 要, 摒 除 个 人 偏 见 在 美 国, 同 性 恋 已 经 从 官 方 的 精 神 病 症 类 别 中 剔 除 出 来 不 视 为 是 一 种 精 神 病 英 国 方 面, 一 般 人 也 逐 渐 接 受 这 项 决 定 同 性 恋 已 慢 慢 地 为 人 接 受, 且 被 视 为 人 类 性 爱 活 动 的 一 部 份 3.28 社 会 上 每 个 阶 层, 或 者 说 每 个 角 落, 都 有 同 性 恋 者 存 在, 但 一 般 人 对 他 们 却 甚 有 误 解 男 性 之 间 的 性 爱 形 式 有 许 多 种, 其 中 比 较 普 遍 的, 包 括 口 交 和 肛 门 交, 或 者 互 相 手 淫, 此 外 还 加 上 一 切 情 话 爱 抚 和 其 他 表 达 爱 慕 的 行 为, 情 形 与 异 性 爱 关 系 无 异 有 些 同 性 恋 者, 和 部 份 异 性 爱 者 一 样, 对 性 交 并 不 如 何 重 视 3.29 有 关 治 疗 同 性 恋 的 方 法, 据 迹 象 显 示, 其 效 果 仅 止 于 暂 时 性 同 性 恋 者 遭 遇 的 问 题, 大 多 数 直 接 由 于 社 会 人 士 的 误 解 及 随 而 带 来 的 敌 视 构 成 鸣 谢 3.30 法 律 小 组 委 员 会 中 一 名 成 员 吴 达 伟 医 生, 于 参 阅 附 件 三 所 列 资 料 后 撰 写 本 章, 本 委 员 会 特 此 致 谢 此 外, 本 委 员 会 接 获 若 干 名 医 学 界 人 士 来 函, 对 同 性 恋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 见 附 件 八 ) 另 一 方 面, 本 委 员 会 亦 就 本 章 内 容, 征 询 其 他 在 职 医 学 界 人 士 ( 芳 名 见 附 件 二 ) 的 意 见 综 合 结 果, 本 委 员 会 采 纳 吴 达 伟 医 生 之 意 见 11

19 第 四 章 传 统 中 国 社 会 的 同 性 恋 问 题 导 言 4.1 同 性 恋 这 个 题 目 纵 非 完 全 被 忽 视, 也 是 最 少 受 到 科 学 性 研 究 的 问 题 之 一 世 界 各 社 会, 不 论 过 去 或 现 在, 有 关 同 性 恋 的 资 料 均 少 之 又 少 不 过, 同 性 恋 是 人 类 性 行 为 的 一 个 方 式 则 已 为 学 术 性 研 究 所 建 立, 不 容 置 疑 福 特 ( Ford) 及 比 殊 (Beech) 曾 对 七 十 六 个 社 会 调 查, 发 现 其 中 百 分 之 六 十 四 的 社 会, 或 至 少 其 中 某 些 成 员, 都 认 为 同 性 恋 是 正 常 或 可 接 受 的 行 为 ; 而 其 余 百 分 之 三 十 六 的 社 会 中, 即 使 同 性 恋 行 为 是 受 谴 责 或 禁 止 的, 但 也 有 证 据 显 示 这 种 行 为 仍 然 暗 中 存 在, 至 少 其 中 有 些 社 会 是 如 此 的 ( 见 福 特 及 比 殊 着 性 行 为 模 式 "Ford, C.S. and Beech, F.A., Patterns of Sexual Behavior, New York: Harper & Bros., 1951) 金 赛 博 士 和 他 的 合 作 者, 在 一 项 对 超 过 五 千 个 美 国 白 人 的 调 查 中 发 现, 其 中 百 分 之 十 在 十 六 岁 到 五 十 五 岁 之 间, 至 少 有 三 年 时 间 或 多 或 少 是 同 性 恋 者, 而 其 中 百 分 之 四 则 终 其 一 生 是 同 性 恋 者 ( 见 金 赛 等 所 著 男 性 性 行 为 "Kinsey, A.C., Pomeroy, W.B., and Martin, C.E., 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 Philadelphia: W.B. Saunders, 1948) 金 赛 报 告 无 疑 是 直 至 目 前 为 止 一 项 对 人 类 性 行 为 最 透 彻 与 广 泛 的 调 查 传 统 中 国 社 会 的 同 性 恋 问 题 4.2 传 统 社 会 中, 有 关 同 性 恋 的 资 料 十 分 稀 少 要 想 对 传 统 社 会 各 个 阶 段 的 同 性 恋 行 为 之 模 式 及 流 行 程 度, 作 一 全 面 的 社 会 学 分 析 极 为 困 难 但 有 一 件 事 是 相 当 肯 定 的 : 即 在 所 有 主 要 的 文 明 都 存 有 同 性 恋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亦 非 例 外 本 文 拟 对 传 统 中 国 的 同 性 恋 现 象 作 一 简 要 的 分 析 应 指 出 者, 传 统 中 国 的 同 性 恋 现 象 是 独 立 于 其 他 古 代 社 会 的 历 史 现 象 4.3 中 国 有 关 同 性 恋 最 早 的 事 例, 是 不 易 于 考 证 的 但 是, 有 些 学 者 从 古 代 的 典 籍, 如 商 书 周 书 ( 逸 周 书 ) 的 记 载 中, 推 测 早 在 商 代 ( 公 元 前 一 一 二 二 年 ) 及 周 代 ( 公 元 前 一 一 二 二 年 至 五 年 ) 时, 同 性 恋 即 已 存 在, 有 所 谓 美 男 破 老 " 或 美 男 破 产 " 之 说 ( 见 潘 光 旦 中 国 文 献 中 同 性 恋 举 例 ", 收 入 潘 光 旦 译 注, 性 心 理 学, 商 务 印 书 馆, 上 海, 中 华 民 国 三 十 五 年, 第 三 八 至 第 四 五 页 ) 4.4 在 春 秋 时 代 ( 公 元 前 七 二 二 年 至 四 八 一 年 ), 同 性 恋 的 事 例 在 韩 非 子 的 说 难 篇 中 就 有 载 述 说 难 篇 中 记 弥 子 瑕 受 宠 于 卫 灵 公 之 故 事, 说 弥 子 瑕 与 君 游 于 果 园, 食 桃 而 甘, 不 尽, 以 其 半 㗖 君, 君 曰, 爱 我 哉! 忘 其 口 味, 以 㗖 寡 人 " 世 称 同 性 恋 为 余 桃 断 袖 之 癖, 余 桃 的 典 故 就 出 于 此 战 国 时 代 ( 公 元 前 四 一 年 至 二 二 一 年 ) 有 些 君 主 权 臣 常 有 男 子 为 12

20 嬖 和 娈 童 魏 策 中 所 载 魏 王 所 宠 幸 的 美 男 龙 阳 君 即 属 此 类, 而 中 国 长 久 以 来 即 以 龙 阳 君 " 为 同 性 恋 的 代 名 词 也 许 有 关 同 性 恋 的 记 载 最 可 取 信 的 是 司 马 迁 的 史 记 和 班 固 的 前 汉 书 这 两 部 权 威 性 的 史 着 了 从 这 两 部 书 中, 我 们 相 信 在 前 汉 ( 公 元 前 二 二 年 至 公 元 九 年 ) 时, 同 性 恋 是 颇 为 普 遍 的 现 象, 至 少 在 王 室 是 如 此 皇 帝 如 高 祖 ( 公 元 前 二 六 年 至 一 九 五 年 ), 惠 帝 ( 公 元 前 一 九 四 年 至 一 八 八 年 ), 文 帝 ( 公 元 前 一 七 九 年 至 一 五 七 年 ) 及 武 帝 ( 公 元 前 一 四 年 至 八 十 七 年 ) 都 有 男 的 佞 幸 宠 臣, 如 籍 孺 闳 孺 韩 嫣 韩 说 等 其 中 最 著 名 的 是 文 帝, 他 的 宠 幸 包 括 邓 通 及 太 监 赵 谈 和 北 宫 伯 子 前 汉 的 最 后 一 个 皇 帝 为 哀 帝 ( 公 元 前 六 年 至 公 元 二 年 ) 有 几 个 受 宠 爱 的 男 子, 最 为 出 名 的 是 董 贤 汉 书 说 他 为 人 美 丽 自 喜, 哀 帝 望 见, 悦 其 仪 貌 ", 并 记 述 有 下 面 一 段 话 : 尝 昼 寝, 偏 籍 上 袖, 上 欲 起, 贤 未 觉, 不 欲 动 贤, 乃 断 袖 而 起 ", 断 袖 与 余 桃 皆 为 同 性 恋 之 雅 称, 而 断 袖 的 典 故 即 由 此 来 同 性 恋 的 现 象 自 前 汉 之 后 并 未 中 断, 惟 在 后 汉 书 中 则 无 同 性 恋 事 例 的 记 录 但 到 了 晋 末 及 六 朝, 同 性 恋 的 事 例 在 史 书 中 又 出 现 其 间 事 例 颇 多, 梁 朝 诗 人 庚 信 及 陈 书 中 提 到 的 韩 子 高 皆 为 同 性 恋 者, 似 无 可 疑 稽 康 ( 公 元 二 二 三 年 至 二 六 二 年 ) 及 阮 籍 ( 公 元 二 一 年 至 二 六 三 年 ) 两 位 历 史 人 物, 世 人 皆 视 为 同 性 恋 者 4.5 宋 代 ( 公 元 九 六 年 至 一 二 七 九 年 ) 时 候, 在 大 城 市 里, 普 遍 出 现 有 男 子 为 妓 的 现 象, 此 虽 为 法 律 所 禁, 但 仍 不 为 之 绝, 此 在 王 室 南 移 后 尤 然 ( 见 胡 礼 译 元 人 入 侵 前 的 中 国 日 常 生 活 Jacques Gernet, Daily Life in China: On the Eve of the Mongol Invasion, trans. by H.M. Wrigh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第 98 至 第 99 页 ) 男 妓 装 饰 如 女 人 出 没 于 街 市, 此 一 时 期 或 者 是 同 性 恋 明 显 化 的 一 个 高 潮, 自 此 之 后 则 又 转 为 隐 秘 矣 4.6 在 此 应 指 出 者, 六 朝 之 后, 正 史 不 复 有 同 性 恋 事 例 之 记 载, 但 是, 在 一 些 稗 官 野 史 中 则 仍 不 乏 同 性 恋 之 载 录 于 明 ( 公 元 一 三 六 八 年 至 一 六 四 四 年 ) 清 ( 公 元 一 六 四 四 年 至 一 九 一 二 年 ) 两 代, 记 述 尤 多 ; 文 坛 名 士 袁 枚 之 子 不 语 续 子 不 语 随 园 诗 话 及 纪 昀 之 阅 微 草 堂 如 是 我 闻 皆 为 较 著 名 者 4.7 同 性 恋 在 清 代 的 小 说 中 亦 可 找 到 小 说 诚 不 必 为 真, 惟 亦 足 以 反 映 社 会 生 活 之 某 种 实 情 红 楼 梦 在 中 国 小 说 中 最 享 盛 誉, 亦 间 有 描 写 同 性 恋 之 事, 尽 管 此 在 小 说 中 所 占 笔 墨 不 多 而 在 李 渔 之 肉 蒲 团 中, 主 角 未 央 生 与 其 童 仆 之 同 性 恋 关 系 至 为 明 显, 诚 然, 未 央 生 固 非 纯 同 性 恋 者 在 小 说 中, 以 男 子 同 性 恋 为 主 者 厥 推 陈 森 之 品 花 宝 鉴 在 品 花 宝 鉴 中, 主 人 翁 皆 为 男 子, 且 绝 多 数 为 戏 子, 此 一 小 说 充 份 反 映 当 时 戏 子 及 其 友 朋 的 生 活 状 态 民 间 关 于 戏 子 与 同 性 恋 者 关 系 之 说 法, 与 品 花 宝 鉴 所 述 者 颇 多 契 合 13

21 4.8 在 十 七 世 纪, 一 位 隐 名 作 者 写 了 一 本 叫 断 袖 篇 的 书 此 书 记 述 中 国 历 史 上 五 十 个 著 名 同 性 恋 的 故 事 依 范 古 力 克 (R.H. Van Gulik) 之 见, 这 本 书 是 此 类 书 籍 中 之 仅 有 者 ( 见 范 着 古 代 中 国 性 生 活 R.H. Van Gulik, Sexual Life in Ancient China, Leiden: E.J. Brill, 1961, 第 48 页 ) 4.9 从 中 国 历 史 上 看, 同 性 恋 似 为 一 明 显 存 在 的 社 会 现 象 不 错, 我 们 对 各 朝 各 代 同 性 恋 之 流 行 的 情 形, 已 无 从 知 悉 显 然, 它 因 朝 代 而 有 异 对 中 国 性 生 活 极 具 研 究 的 范 古 力 克 指 出, 中 国 同 性 恋 在 六 朝 之 早 期 最 为 盛 行, 再 者 则 在 北 宋 之 期 ( 公 元 九 六 年 至 一 一 二 七 年 ) 自 此 以 往 直 至 明 末 ( 公 元 一 六 四 四 年 ), 男 性 同 性 恋 较 之 多 数 西 方 社 会 则 不 会 更 多 " 4.10 同 性 恋 在 中 国 历 史 上, 不 止 因 时 期 不 同 而 有 异, 而 且 在 空 间 的 分 配 上 亦 有 差 别 有 的 地 区 同 性 恋 情 事 较 多, 此 或 由 于 贫 穷 及 其 他 社 会 因 素 所 致 清 代 福 建 同 性 恋 颇 为 流 行, 寖 成 风 气, 或 谓 此 系 由 于 航 船 职 业 之 故, 缘 该 地 居 民 与 航 船 者 皆 迷 信 : 如 女 子 上 船, 则 该 船 会 遭 受 咀 咒 而 不 免 倾 覆 闽 俗 契 兄 契 弟 之 称, 流 传 已 久 契 字 在 福 建 有 一 特 别 语 意, 契 弟 则 意 含 男 子 与 同 性 之 关 系 也 结 论 4.11 本 文 一 开 始 即 指 出, 同 性 恋 是 最 少 受 到 研 究 的 题 目 之 一, 对 于 传 统 中 国 社 会 之 同 性 恋 现 象, 甚 难 有 确 切 之 论 断 但 是, 广 泛 的 不 同 类 别 的 文 献 有 力 地 显 示 同 性 恋 是 一 古 老 的 社 会 视 象 所 可 肯 定 者, 尽 管 有 迹 象 显 示, 中 国 某 些 时 期 中, 在 文 士 墨 客 的 笔 下, 同 性 恋 行 为 被 雅 化, 而 染 有 浪 漫 的 色 调 ; 但 同 性 恋 在 中 国 任 何 朝 代 都 未 有 如 古 希 腊 时 代 之 被 理 想 化 者 从 事 于 文 化 与 社 会 比 较 研 究 的 学 者 认 为, 中 国 人 对 于 性 的 态 度 是 相 当 开 放 的 ; 性 并 非 可 怕, 也 不 以 为 是 罪 恶 一 般 人 虽 然 对 同 性 恋 行 为 感 到 厌 恶, 但 通 常 都 予 以 容 忍 根 本 上, 同 性 恋 一 向 被 认 为 乃 个 人 之 私 事 所 以, 在 中 国 历 史 上, 社 会 对 于 同 性 恋 的 容 忍 是 很 大 的 社 会 制 裁 4.12 比 较 地 说, 或 从 历 史 上 看, 同 性 恋 在 传 统 中 国 并 不 如 过 去 西 方 某 些 时 期 那 样 受 到 严 厉 的 诟 责 在 传 统 中 国 社 会, 一 个 同 性 恋 者 所 受 到 的 社 会 制 裁 恐 不 外 是 嘲 笑 和 揶 揄 诚 然 社 会 视 同 性 恋 之 不 足 取, 亦 不 更 甚 于 溺 赌 与 狎 妓 也 由 此 以 观, 传 统 中 国 之 法 律 从 不 以 同 性 恋 为 对 象 ( 男 子 为 妓 则 属 另 一 回 事 ), 盖 有 以 也 ( 即 使 今 日 中 国 之 法 律 亦 莫 不 然 ) 14

22 鸣 谢 4.13 本 章 乃 由 新 亚 书 院 院 长 中 文 大 学 社 会 系 系 主 任 金 耀 基 博 士, 参 考 附 件 三 所 载 资 料 撰 写 金 博 士 为 本 委 员 会 委 员 之 一, 其 研 究 心 得 及 高 见, 本 委 员 会 乐 于 接 纳, 并 视 为 本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而 迄 今 本 委 员 会 亦 无 接 获 其 他 与 本 章 见 解 相 左 的 资 料 金 博 士 惠 赐 鸿 文, 本 委 员 会 谨 此 致 谢 15

23 第 五 章 现 代 香 港 的 同 性 恋 问 题 同 性 恋 行 为 5.1 本 委 员 会 在 前 章 所 引 述 的 文 学 和 历 史 资 料, 令 我 们 相 信 在 古 代 中 国, 一 如 其 他 伟 大 文 明 古 国 一 样, 同 性 恋 的 确 是 存 在 的, 且 亦 有 人 进 行 同 性 恋 活 动 其 实, 第 三 章 所 述 的 医 学 和 社 会 学 研 究 已 足 以 排 除 其 他 结 论 的 可 能 性 5.2 常 闻 人 道 : 在 香 港, 同 性 恋 活 动 只 是 西 方 人 的 玩 意, 与 华 人 无 关 为 此,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剖 析 时 下 香 港 的 情 况, 尽 可 能 探 求 我 们 这 个 华 洋 杂 处 社 会 内 里 的 真 相 5.3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第 一 步 工 作 是 研 究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所 录 取 的 公 开 证 供 : 问 :` 彼 得 ' 你 是 否 同 性 恋 者? 答 : 是 问 : 你 何 时 开 始 发 觉 有 这 种 倾 向? 答 : 是 朋 友 教 我 的 问 : 你 当 时 几 多 岁? 答 : 超 过 十 三 岁 问 : 他 教 你 干 什 么? 答 : 我 们 下 班 后 同 到 宿 舍 去 睡 觉 问 : 然 后? 答 : 他 拥 抱 我 当 时, 我 不 知 究 竟 发 生 甚 么 事 他 替 我 手 淫 问 : 你 朋 友 有 多 大 年 纪? 答 : 他 大 约 十 五 六 岁 问 : 你 当 时 是 否 喜 欢 他 这 样 做 呢? 答 : 我 觉 得 很 有 趣 我 开 始 喜 欢 这 种 玩 意 问 : 这 事 件 是 当 你 任 职 酒 楼 时 发 生 的 你 在 该 处 工 作 时, 这 类 事 情 是 否 经 常 发 生? 答 : 我 也 有 在 厨 房 和 厨 子 们 玩 在 一 起 问 : 他 们 有 多 大 年 纪? 答 : 十 七 八 岁 问 : 除 了 酒 楼 的 职 工 外, 你 是 否 有 和 其 他 人 发 生 同 性 恋 关 系? 答 : 有 16

24 问 : 他 们 是 什 么 人? 答 : 外 间 的 朋 友 我 们 在 偶 然 的 场 合 中 认 识 问 : 在 甚 么 地 方? 答 : 公 厕 问 : 你 如 何 认 识 他 们? 答 : 他 们 有 时 会 对 你 微 笑, 有 些 还 向 你 眨 眼 我 也 曾 前 往 启 德 游 乐 场 等 地 方 在 戏 院 也 可 以 找 到 他 们, 他 们 都 站 在 戏 院 后 面 问 : 你 当 时 年 纪 有 多 大? 答 : 超 过 十 四 岁, 快 要 十 五 岁 问 : 直 到 那 时 为 止, 你 是 否 有 纵 情 于 其 他 同 性 恋 活 动? 答 : 我 们 有 时 口 交 我 有 时 鸡 奸 人 有 时 人 鸡 奸 我 问 : 你 是 否 指 自 己 出 外 活 跃 结 交 同 性 恋 朋 友? 答 : 我 的 意 思 是 我 出 外 找 寻 侣 伴 " ( 节 录 自 一 名 名 为 彼 得 " 的 中 国 籍 男 妓 于 一 九 八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向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所 作 供 词, 誊 本 第 152 至 第 157 页 ) 5.4 本 委 员 会 引 述 上 面 的 供 词, 并 非 有 意 惹 人 反 感, 亦 不 是 想 突 出 人 生 丑 恶 的 一 面 我 们 只 想 利 用 这 个 特 殊 的 例 子, 说 明 一 个 学 识 浅 薄 的 中 国 男 孩 如 何 从 友 伴 中 染 上 同 性 恋 癖 好 有 关 彼 得 " 以 及 向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作 供 的 其 他 几 位 男 妓 的 背 景 和 同 性 恋 经 历, 摘 录 于 附 录 二 十 七 他 们 在 供 词 内, 详 尽 描 述 男 妓 之 间 如 何 互 相 向 朋 友 和 游 客 出 卖 肉 体, 淫 媒 如 何 在 浴 室 控 制 一 群 男 童 作 为 摇 钱 树, 拉 皮 条 者 如 何 向 当 局 出 卖 情 报 和 朋 友, 爱 人 如 何 互 相 告 发 ; 有 时, 毒 品 是 引 诱 的 因 素 在 供 词 内, 曾 有 叙 述 一 名 男 子 鞭 打 男 童 作 乐, 每 鞭 代 价 二 十 元 男 童 亦 向 顾 客 榨 取 礼 物 金 钱 5.5 一 九 八 一 年 底, 本 委 员 会 得 蒙 皇 家 香 港 警 察 队 提 供 一 份 有 关 本 港 同 性 恋 活 动 情 况 的 评 估 报 告 ; 综 合 调 查 委 员 会 所 录 取 的 证 供, 足 证 警 方 评 估 准 确 : 在 过 去 三 年 间, 特 别 调 查 小 组 一 直 集 中 调 查 本 港 同 性 恋 活 动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该 组 人 员 曾 先 后 会 晤 不 少 不 同 社 会 阶 层 的 同 性 恋 者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本 港 同 性 恋 活 动 颇 为 普 遍, 同 性 恋 者 中 有 不 同 种 族, 来 自 不 同 社 会 阶 层 的 人 士 根 据 从 会 晤 中 所 收 集 的 资 料, 本 港 有 全 职 或 兼 职 男 妓 超 过 一 千 人, 服 务 对 象 包 括 本 地 及 来 港 旅 游 的 同 性 恋 者 本 地 或 来 港 旅 游 的 同 性 恋 者, 如 要 找 同 道 中 人, 并 无 多 大 困 难 若 干 国 际 刊 物 胪 列 同 性 恋 者 聚 集 的 场 所 和 其 他 知 名 的 地 方 有 些 无 法 抑 制 性 欲 的 人, 在 情 急 之 下 会 前 往 公 厕 或 酒 店 厕 所 找 寻 17

25 对 手 不 少 同 性 恋 活 动 是 在 公 厕 附 近 进 行 男 妓 喜 欢 聚 集 在 公 厕 附 近, 与 嫖 客 谈 妥 价 钱 后, 便 与 他 进 行 粗 犷 行 为 还 有 其 他 地 方, 例 如 海 滩 等, 则 为 同 性 恋 者 提 供 结 识 和 会 面 的 机 会 以 淫 媒 为 业 者, 人 数 甚 少 ; 不 过, 要 区 别 职 业 淫 媒 和 业 余 淫 媒, 十 分 困 难 原 因 是 不 少 活 跃 的 同 性 恋 者, 不 论 是 男 妓 或 业 余 爱 好 者, 都 会 向 别 人 介 绍 同 性 恋 朋 友, 有 时 甚 至 不 收 取 金 钱 或 报 酬, 但 大 多 时 会 收 取 一 些 费 用 至 于 职 业 淫 媒, 手 下 控 制 不 少 年 龄 不 同 的 少 男, 嫖 客 大 多 经 由 朋 友 介 绍, 有 些 则 在 报 章 刊 登 广 告, 所 用 字 句 亦 颇 为 露 骨 他 们 提 供 各 类 反 常 的 性 服 务 很 多 时 候, 少 男 会 误 信 可 获 得 按 摩 训 练 或 受 雇 为 摄 影 模 特 儿, 不 知 不 觉 受 人 诱 骗 进 行 同 性 恋 活 动 本 港 有 知 识 或 有 社 会 地 位 的 同 性 恋 者, 为 着 满 足 自 己 的 性 欲, 很 多 时 候 不 得 不 找 一 位 社 会 地 位 比 他 低 微 的 伴 侣 / 男 妓 很 多 男 妓 与 黑 社 会 关 系 密 切, 黑 社 会 会 员 全 属 冷 酷 无 情, 他 们 只 重 金 钱, 这 是 毋 庸 赘 言 的 有 不 少 男 妓 根 本 亦 好 女 色, 他 们 纵 情 于 同 性 恋 活 动, 只 不 过 是 唯 利 是 图 因 此, 敲 榨 勒 索 的 情 况, 实 难 以 估 计 由 于 明 显 的 理 由, 受 害 者 大 多 不 愿 向 警 方 举 报 本 港 不 少 同 性 恋 者 享 有 社 会 地 位, 担 任 的 职 位 性 质 微 妙, 他 们 都 可 能 成 为 敲 榨 勒 索 的 最 佳 目 标 " 本 委 员 会 从 观 察 所 得 结 论, 可 作 为 上 文 的 注 脚 : 假 如 全 港 有 男 妓 一 千 人 的 推 断 是 正 确 的 话, 如 果 他 们 每 人 每 星 期 内 在 双 方 同 意 下 进 行 同 性 恋 活 动 不 足 五 次, 则 这 类 非 法 活 动 每 年 在 本 港 发 生 超 过 二 十 五 万 宗, 差 不 多 没 有 一 宗 遭 人 举 报 或 被 警 方 侦 破 5.6 一 九 八 一 年 后 期, 一 个 写 实 的 电 视 节 目 在 本 港 播 映 该 节 目 的 记 者 兼 策 划 人 陈 乐 仪 先 生 在 策 划 该 节 目 时 所 进 行 的 实 地 调 查, 对 本 委 员 会 探 求 事 实 真 相 的 工 作, 很 有 帮 助 我 们 在 本 报 告 书 内 节 录 了 某 次 会 议 的 纪 录 ( 附 件 十 五 ), 陈 先 生 在 会 议 席 上, 叙 述 调 查 结 果 如 下 : 为 电 视 广 播 有 限 公 司 筹 拍 这 个 有 关 同 性 恋 问 题 的 节 目 时, 他 访 问 了 很 多 人, 并 探 访 若 干 经 常 有 同 性 恋 者 出 入 的 地 方 他 曾 经 参 加 他 们 的 社 交 活 动 和 聚 会 这 节 目 制 作 需 时 六 个 月 他 发 现, 他 遇 到 的 同 性 恋 者 来 自 社 会 各 阶 层 : 包 括 公 务 员 商 人 教 学 界 人 士 传 播 界 的 人 士 侍 应 文 员 艺 术 家 作 家 推 销 员 专 业 技 术 员 等 有 些 来 自 欧 洲, 有 些 来 自 美 洲 和 亚 洲, 其 他 是 本 港 人 士 他 们 的 年 龄 大 约 由 十 八 岁 至 三 十 岁 或 以 上 从 心 理 学 家 观 点 而 言, 他 们 的 心 态 与 异 性 恋 者 无 异 他 们 是 男 性, 因 此 在 性 方 面 比 女 性 较 易 冲 动 此 外, 由 于 他 们 不 会 生 儿 育 女, 而 且 处 身 于 香 港 这 样 的 社 会 环 境, 因 此, 他 们 分 手 的 可 18

26 能 性, 比 已 婚 男 女 为 高 他 们 的 行 径, 与 异 性 恋 者 并 无 不 同 " 5.7 此 外,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曾 访 问 四 名 华 籍 同 性 恋 男 子 ( 附 件 十 七 ), 使 本 委 员 会 对 问 题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他 们 对 提 出 的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其 中 包 括 经 常 提 及 同 性 恋 只 是 西 方 有 而 中 国 无 " 的 问 题 : 受 访 者 的 答 案 是, 在 他 们 的 同 性 恋 圈 子 里, 并 无 西 方 人 士 圈 子 的 成 员 包 括 一 名 年 约 四 十 五 岁 的 医 生 两 名 新 闻 从 业 员 ( 一 名 三 十 一 岁, 另 一 名 约 二 十 岁 ) 以 及 若 干 学 生, 全 部 为 中 国 人 各 同 性 恋 圈 子 之 间 的 分 别, 也 许 就 在 于 他 们 的 成 员 来 自 不 同 的 社 会 阶 层 有 些 同 性 恋 圈 子 的 成 员 来 自 经 济 能 力 较 差 的 阶 层, 例 如 侍 应 和 酒 店 房 间 服 务 员 华 籍 同 性 恋 者 的 年 龄 差 别 颇 大, 职 业 范 围 亦 十 分 广 泛, 包 括 店 员 及 ` 行 '( 大 商 行 ) 的 雇 员 " 对 于 有 人 认 为 同 性 恋 者 滥 交 的 问 题, 他 们 的 答 案 是 : 一 般 而 言, 同 性 恋 者 并 不 滥 交 个 别 同 性 恋 者 可 能 滥 交, 正 如 个 别 异 性 恋 者 可 能 滥 交 一 样 一 对 同 性 恋 人 之 间 的 感 情 关 系, 通 常 很 深 厚 受 访 者 又 认 为, 愈 来 愈 多 人 误 会 那 些 衣 着 华 丽 的 的 士 高 常 客, 就 是 本 港 的 典 型 同 性 恋 者 " 5.8 上 述 所 有 意 见 倘 和 李 必 治 先 生 (Mr. Lethbridge) 于 一 九 七 六 年 在 香 港 法 律 导 报 一 篇 文 章 内 所 发 表 的 言 论 作 一 比 较, 当 能 发 人 深 省 : 香 港 还 有 另 一 秘 密 组 织, 这 个 组 织 也 许 不 及 三 合 会 和 共 济 会 那 么 有 名 那 就 是 ` 同 性 恋 国 际 联 盟 '(Homintern)( 这 个 新 词 似 乎 是 诗 人 奥 登 所 创 ), 意 指 由 同 性 恋 者 组 成 的 团 体 现 时, 本 港 只 有 少 数 人 是 同 性 恋 者, 他 们 在 不 为 人 知 的 情 况 下 秘 密 活 动 本 港 的 同 性 恋 者 行 为 谨 慎 ; 他 们 不 会 标 奇 立 异, 招 摇 过 市 他 们 似 乎 不 会 佩 上 同 性 恋 者 解 放 运 动 徽 章 到 处 炫 耀, 或 在 皇 后 大 道 向 青 年 男 士 送 秋 波 " 本 港 的 典 型 欧 裔 同 性 恋 者 可 能 会 与 男 性 朋 友 玩 桥 牌, 却 不 会 参 与 同 性 恋 者 解 放 运 动 大 体 而 言, 占 本 港 人 口 少 数 的 同 性 恋 者 颇 为 正 派, 在 很 多 方 面 都 能 随 俗, 并 且 极 为 拥 护 政 府 在 本 港 现 行 法 律 下, 这 种 现 象 实 在 不 足 为 怪 " 要 把 同 性 恋 者 明 确 分 类, 并 不 容 易, 但 本 港 的 同 性 恋 者 仍 可 分 为 三 类 第 一 类 是 那 些 在 公 众 场 所 找 寻 生 张 熟 魏 为 性 伴 侣 的 同 性 恋 者 ; 有 些 已 婚, 与 普 通 的 异 性 恋 者 分 别 不 大 第 二 类 是 那 些 与 另 一 男 性 同 居 的 同 性 恋 者 ; 如 该 同 性 恋 者 为 欧 籍 人 士, 则 前 者 通 常 为 一 华 籍 青 年 我 们 可 以 把 这 种 关 系 称 为 家 庭 式 " 同 性 恋, 因 为 在 某 些 方 面, 这 种 关 系 类 似 异 性 婚 姻 关 系 ; 正 如 19

27 任 何 婚 姻 一 样, 有 时 其 中 一 方 可 能 与 别 人 发 生 性 关 系 这 类 同 性 恋 关 系 有 时 维 持 一 段 长 时 间, 但 大 部 分 是 短 期 关 系 ; 当 关 系 结 束 时, 该 欧 籍 人 士 通 常 被 迫 给 予 其 前 度 情 人 一 笔 可 能 高 达 数 千 港 元 的 掟 煲 费 " 第 三 类 同 性 恋 者 是 男 妓 没 有 人 敢 肯 定 这 类 人 士 是 否 真 正 的 同 性 恋 者, 但 鉴 于 男 妓 很 容 易 与 其 他 男 性 发 生 性 关 系, 他 们 似 乎 不 可 能 是 隔 代 遗 传 的 异 性 恋 者 " ( 搅 同 性 恋 的 家 伙 : 香 港 的 同 性 恋 问 题 与 法 例 "( The Quare Fellow: Homosexuality and The Law in Hong Kong); 香 港 法 律 导 报 (Hong Kong Law Journal) 第 六 期, 第 二 九 二 三 二 一 至 三 二 二 页 ) 同 性 恋 罪 行 的 发 生 率 5.9 根 据 我 们 所 得 资 料, 毫 无 疑 问, 现 时 同 性 恋 活 动 在 本 港 相 当 普 遍, 任 何 社 会 阶 层 或 种 族 中, 都 有 发 生 同 性 恋 的 事 件 5.10 本 委 员 会 相 信, 现 有 统 计 资 料 大 大 低 估 了 同 性 恋 罪 行 的 实 际 数 字 例 如, 附 件 二 十 三 及 二 十 四 转 载 的 少 量 统 计 数 字 显 示, 一 九 八 一 年 举 报 的 1,352 宗 有 伤 风 化 案 中, 只 有 63 宗 属 于 同 性 恋 性 质 ; 同 时,692 人 被 控 有 伤 风 化 罪, 但 只 有 54 宗 是 同 性 恋 罪 案 5.11 一 般 而 言, 性 罪 行 的 统 计 数 字 未 能 正 确 反 映 实 际 情 祝, 是 由 于 两 种 截 然 不 同 的 因 素 第 一 个 因 素 是, 很 多 与 性 有 关 的 罪 案 没 有 受 害 人 ", 犯 事 双 方 均 同 意 进 行 该 违 法 行 为, 并 对 结 果 感 到 满 意, 因 此,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会 基 于 任 何 理 由 而 向 警 方 举 报, 或 寻 求 法 律 帮 助 第 二 个 因 素 是, 即 使 案 件 中 有 受 害 人 ", 通 常 他 们 也 觉 得 过 份 尴 尬 恶 心 或 恐 惧, 因 而 不 向 家 长 朋 友 或 警 方 报 告, 另 一 方 面, 他 们 或 者 担 心 举 报 后, 事 件 会 张 扬 例 如, 最 近 在 本 港 进 行 的 罪 案 受 害 者 统 计 显 示, 在 所 有 暴 力 罪 行 ( 包 括 侵 犯 妇 女 的 性 罪 行 ) 案 件 中, 警 方 接 获 报 告 者 仅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一 ; 有 关 方 面 相 信, 举 报 数 字 如 此 低, 是 由 于 上 述 因 素 或 类 似 因 素 所 致 5.12 我 们 似 乎 有 理 由 假 设, 既 然 发 生 于 异 性 之 间 的 罪 行 统 计 受 上 述 因 素 影 响, 则 同 性 恋 罪 行 的 统 计 亦 会 受 同 样 因 素 影 响 因 此, 除 已 公 布 的 统 计 数 字 外, 我 们 必 须 另 觅 资 料, 以 了 解 同 性 恋 罪 行 的 真 相 5.13 我 们 在 第 5.5 段 的 注 脚 中 提 及, 涉 及 男 妓 的 同 性 恋 事 件 假 设 每 年 达 二 十 五 万 宗 现 在 让 我 们 再 根 据 假 设, 进 行 另 一 项 计 算, 这 项 计 算 与 卖 淫 无 关, 而 是 关 乎 同 性 恋 行 为 在 社 会 发 生 的 数 字 5.14 金 赛 博 士 曾 研 究 美 国 人 的 性 行 为, 并 计 算 出 在 任 何 男 性 人 口 中, 有 百 分 之 十 几 乎 是 绝 对 同 性 恋 者 如 果 金 赛 博 士 的 研 究 结 果 适 用 于 香 港, 那 么, 一 九 八 一 年, 本 港 人 口 中, 约 有 十 八 万 名 年 龄 由 十 五 岁 至 五 十 九 岁 的 男 性 是 同 性 恋 者 如 果 以 十 五 至 三 十 五 岁 的 未 婚 男 性 来 作 同 样 的 计 算, 则 该 组 人 口 20

28 中, 约 有 七 万 人 是 同 性 恋 者 如 果 我 们 假 设 上 述 两 组 男 性 中, 只 有 四 分 一 实 际 上 有 同 性 恋 行 为, 而 每 人 每 隔 两 星 期 便 同 一 组 别 的 另 一 男 性, 在 双 方 同 意 下 作 出 违 反 本 港 刑 法 的 同 性 恋 行 为, 那 么, 我 们 便 会 发 觉, 本 港 每 年 有 585,000 宗 和 227,500 宗 同 性 恋 刑 事 罪 案, 分 别 在 上 述 两 组 男 性 中 发 生 当 然, 上 述 数 字 全 部 出 于 假 设, 但 亦 有 人 认 为, 它 们 未 能 完 全 反 映 本 港 社 会 同 性 恋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5.15 不 论 正 确 的 统 计 数 字 为 何, 本 委 员 会 根 据 各 项 研 究 结 果, 相 信 本 港 每 年 有 大 量 人 士 蓄 意 违 反 上 述 刑 事 法 例, 而 按 照 现 时 情 况, 警 方 极 难 侦 破 这 些 罪 案 及 检 控 有 关 的 违 例 人 士 稍 后 我 们 会 研 究, 漠 视 法 纪 的 情 况 如 此 普 遍, 会 带 来 甚 么 不 良 后 果 官 方 对 同 性 恋 的 反 应 5.16 本 委 员 会 在 第 一 章 已 依 次 撮 述 自 一 九 七 八 年 以 来 本 港 发 生 与 同 性 恋 问 题 有 关 的 事 件 至 于 下 文 中 较 详 尽 的 阐 述, 则 以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书 所 载 的 历 史 为 根 据 我 们 认 为 所 牵 涉 的 问 题 有 两 个 : 警 方 在 侦 缉 及 调 查 方 面 的 政 策 ; 以 及 当 局 的 公 务 员 叙 用 政 策 当 这 两 个 问 题 碰 在 一 起 时, 便 会 产 生 种 种 麻 烦 5.17 在 侦 缉 和 调 查 工 作 方 面, 一 般 人 相 信 由 于 警 方 只 是 接 获 投 诉 后 才 有 所 行 动, 因 此 警 方 于 一 九 七 八 年 以 前 在 调 查 成 年 男 同 性 恋 者 的 活 动 方 面 只 是 做 了 很 少 的 工 作 有 人 更 称 当 时 的 政 策 为 只 眼 开, 只 眼 闭 的 政 策 " 此 外, 亦 有 谣 言 广 传 谓 香 港 有 一 些 地 位 高 的 人 士, 包 括 法 官 商 人 及 律 师 ( 包 括 私 人 执 业 或 任 职 政 府 者 ) 都 是 有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人 士 在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中 彼 得 " 所 作 的 证 供, 就 是 一 个 可 以 说 明 这 两 种 信 念 的 例 子 : 彼 得 " 辩 称 他 供 出 若 干 位 欧 籍 公 务 员 顾 客 的 名 字, 其 中 一 个 原 因 是 由 于 那 位 向 他 问 话 的 警 务 督 察 所 说 的 话 彼 得 " 声 称 该 督 察 曾 对 他 说 下 列 一 番 的 话 : 你 们 ( 中 国 籍 男 妓 ) 都 是 受 害 者, 你 们 是 中 国 人 不 会 有 任 何 事 情 发 生 在 他 们 ( 那 些 顾 客 ) 身 上 的, 因 为 他 们 是 欧 籍 人 士, 他 们 甚 至 不 会 被 检 控, 当 局 只 会 将 他 们 遣 回 英 国 罢 了 " ( 彼 得 " 在 一 九 八 零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所 作 供 词 编 译 本, 见 誊 本 第 二 六 一 页 ) 5.18 上 述 情 况 在 一 九 七 八 年 却 有 所 改 变 首 先 是 当 局 将 一 名 淫 辱 多 名 男 童 的 欧 籍 律 师 拘 捕 其 次 是 揭 发 数 宗 案 件, 显 示 了 介 绍 青 少 年 卖 淫 活 动 及 淫 辱 青 少 年 罪 行 的 猖 獗 程 度 警 方 对 这 些 案 件 都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在 大 约 同 样 时 间, 一 名 中 国 籍 少 年 正 式 投 诉 谓 一 名 警 务 人 员 曾 试 图 非 礼 他 该 名 警 务 人 员 就 是 麦 乐 伦 督 察 由 于 该 名 少 年 其 后 返 回 苏 格 兰 求 学, 当 局 因 此 不 能 在 缺 乏 该 少 年 作 证 的 情 况 下 控 诉 麦 乐 伦, 但 麦 乐 伦 的 雇 用 合 约 却 遭 中 止, 麦 乐 21

29 伦 遂 提 出 抗 议 表 示 无 辜, 结 果 上 诉 得 直 而 获 恢 复 原 职 ; 但 三 年 后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却 发 现 该 名 中 国 籍 少 年 所 说 乃 属 事 实 5.19 同 时,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中, 该 名 被 判 监 禁 三 年 的 欧 籍 律 师 拟 备 了 一 份 特 赦 请 愿 书, 指 称 当 局 行 动 有 所 偏 袒, 并 谓 可 以 供 出 多 位 地 位 极 高 " 的 同 性 恋 男 子 的 名 字 由 于 上 述 事 件 及 其 他 事 故, 警 务 处 长 遂 促 请 香 港 总 督 根 据 警 察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二 三 二 章 ) 第 四 条 就 调 查 同 性 恋 罪 行 须 动 用 的 人 力 物 力 发 出 指 示 总 督 律 政 司 布 政 司 及 数 位 高 级 警 务 人 员 经 过 多 次 会 议 后 终 于 订 定 一 项 获 各 方 面 同 意 的 政 策 是 项 政 策 载 于 律 政 司 致 警 务 处 长 函 件 中, 而 该 函 全 文 已 收 录 于 附 件 二 十 八 之 内 该 函 谓 警 方 的 主 要 调 查 目 标 首 先 为 淫 媒, 其 次 方 为 淫 辱 青 少 年 或 精 神 不 健 全 的 人 士 该 函 除 列 举 其 他 调 查 范 围 外, 并 提 议 警 方 倘 得 到 有 关 成 年 人 在 双 方 同 意 下 进 行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线 索 ( 与 直 接 犯 罪 证 据 相 对 而 言 ), 通 常 可 毋 须 展 开 调 查, 但 如 果 綫 索 是 有 关 某 些 类 别 的 人 士, 则 须 追 查 綫 索, 而 司 法 界 人 士 及 政 府 高 级 公 务 员 是 列 于 这 些 类 别 中 最 后 一 类 者 5.20 自 一 九 七 八 年 八 月 起 负 责 追 查 介 绍 青 少 年 卖 淫 非 法 活 动 的 警 察 单 位 此 时 已 获 增 添 人 手 该 单 位 须 直 接 向 副 警 务 处 长 负 责, 而 副 警 务 处 长 则 须 就 调 查 进 展 向 律 政 司 及 总 督 报 告 该 单 位 日 后 遂 演 变 为 特 别 调 查 小 组 ( 或 称 SIU) 该 组 一 名 成 员 曾 向 刑 事 检 控 处 长 提 出 以 下 问 题 : 调 查 会 否 因 为 真 的 披 露 若 干 位 知 名 人 物 的 名 字 而 停 止 下 来?" 刑 事 检 控 处 长 的 答 复 如 下 : 情 况 并 非 如 此 不 论 披 露 那 一 个 人 的 名 字, 调 查 仍 会 继 续 下 去 的 "(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誊 本 第 至 页 ) 该 名 警 务 人 员 认 为 这 样 做 会 打 开 了 潘 多 娜 的 盒 子 "; 而 一 些 同 性 恋 者 及 评 论 者 更 相 信 有 如 此 后 果 : 由 此 时 起 他 们 的 抨 击 便 针 对 执 行 这 些 政 策 有 关 的 人 士 5.21 跟 着 要 谈 的 是 方 程 式 的 另 一 部 分 : 警 察 酌 情 决 定 的 权 力 和 挑 选 调 查 目 标 的 问 题 单 以 特 别 调 查 小 组 而 论, 我 们 最 好 引 述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所 得 的 结 果 : 订 定 调 查 目 标 一 向 都 是 警 方 的 工 作, 律 政 司 署 只 是 负 责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无 论 基 本 及 一 般 政 策 怎 样, 该 次 会 议 的 结 果 是, 警 方 及 律 政 司 署 日 后 会 互 相 联 络, 进 行 讨 论, 但 警 方 毋 须 正 式 放 弃 任 何 权 力 在 实 行 方 面, 由 于 调 查 将 涉 及 性 质 敏 感 的 问 题, 因 此 双 方 会 就 订 定 调 查 目 标 的 范 围, 进 行 磋 商 至 于 职 权 方 面, 并 无 迹 象 显 示 律 政 司 署 有 意 接 管 警 方 的 职 权, 或 警 方 有 意 放 弃 ` 传 统 的 权 利 ', 只 是 在 实 行 有 关 工 作 时, 双 方 须 就 个 别 案 件 订 定 调 查 目 标 的 事 宜, 进 行 磋 商 虽 然 这 并 非 惯 常 做 法, 但 却 不 失 为 一 实 际 的 解 决 办 法 " 理 论 上 警 方 无 权 挑 选 案 件 调 查 警 察 条 例 第 十 条 (b) 款 订 明 警 察 的 职 务 是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防 止 及 侦 查 罪 行 因 此, 警 察 的 职 22

30 责 之 一 是 侦 查 罪 行, 将 犯 罪 者 绳 之 于 法 ( 柯 哲 保 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证 据 及 答 辩, 第 四 十 版, 第 1311 页 2718 段 (Archibald on Criminal Practice, Evidence and Pleading, 40th ed. p. 1311, para. 2718) )" 实 际 上 由 于 警 方 不 可 能 将 所 有 罪 行 逐 一 调 查, 将 所 有 犯 罪 者 逐 一 绳 之 于 法, 所 以 只 好 挑 选 若 干 案 件 调 查, 这 委 实 是 无 可 避 免 的 刑 事 侦 缉 部 总 主 任 简 乃 善 恰 当 地 称 这 种 选 择 为 ` 一 种 方 法, 以 确 保 警 方 能 够 尽 量 动 用 人 力 物 力 集 中 应 付 一 项 特 别 问 题, 免 得 因 分 散 实 力 而 减 低 效 率 ' 简 言 之, 选 择 是 警 方 自 觉 的 决 定, 当 需 要 警 方 用 人 力 物 力 处 理 的 事 项 繁 多, 警 方 乃 从 一 群 因 警 方 掌 握 对 他 们 不 利 的 消 息 或 情 报 而 被 列 为 ` 嫌 疑 者 ' 的 人 中 挑 选 若 干 名 作 为 积 极 调 查 目 标 选 择 的 程 度 显 然 因 嫌 疑 者 总 数 与 被 选 为 调 查 目 标 的 人 数 而 异 假 如 所 有 嫌 疑 者 均 接 受 调 查, 选 择 的 问 题 根 本 不 会 出 现 然 而, 警 方 只 能 动 用 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去 对 付 某 一 类 罪 案, 同 一 时 间 内 接 受 积 极 调 查 的 人 数 须 完 全 取 决 于 警 方 所 能 动 用 的 人 力 物 力 有 关 罪 行 的 严 重 程 度 及 警 方 所 掌 握 的 资 料 可 靠 程 度 关 于 同 性 恋 罪 行, 简 乃 善 作 供 时 表 示 ` 鉴 于 此 类 罪 行 的 范 围 甚 广, 而 调 查 小 组 只 不 过 成 立 不 久, 本 人 认 为 该 小 组 的 调 查 范 围 之 一 当 然 是 近 期 的 同 性 恋 活 动 '" 在 只 有 少 数 嫌 疑 者 接 受 调 查 的 情 况 下, 例 如 有 关 同 性 恋 罪 行 的 调 查, 接 受 调 查 的 人 士 往 往 大 呼 遭 受 ` 迫 害 ' 他 们 投 诉 不 是 因 为 他 们 清 白, 而 是 不 服 因 何 ( 假 如 真 的 是 有 原 因 ) 被 选 中 而 其 他 他 们 认 为 更 ` 值 得 ' 调 查 的 人 士 却 可 以 逍 遥 法 外 往 往 有 人 会 指 责 维 持 法 纪 的 人 员 极 为 偏 颇, 在 选 择 调 查 对 象 时 偏 袒 特 权 分 子 或 有 势 力 人 士 " 从 普 罗 大 众 的 观 点 去 看, 如 果 他 们 所 认 识 相 信 或 怀 疑 的 多 数 同 性 恋 者 并 没 有 受 到 调 查, 他 们 可 能 对 特 别 调 查 小 组 的 选 择 问 题 感 到 异 常 关 注 他 们 的 关 注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然 而 他 们 或 许 不 明 白 自 已 所 知 的, 警 方 却 不 知 道, 反 之 亦 然 熟 识 同 性 恋 活 动 情 形 的 人 士 所 知 道 的, 调 查 小 组 人 员 未 必 一 定 清 楚, 除 非 有 人 向 他 们 提 供 消 息 或 由 他 们 的 情 报 网 侦 查 出 反 过 来 说, 警 方 却 可 能 掌 握 一 些 普 罗 大 众 得 不 到 的 资 料 " 单 就 搜 集 资 料 而 言, 本 人 审 阅 调 查 小 组 所 有 纪 录 后, 发 觉 并 无 任 何 凭 据 证 明 调 查 小 组 的 调 查 范 围 只 局 限 低 级 或 / 及 中 级 公 务 员 或 任 何 一 类 人 士 事 实 上 情 报 纪 录 的 范 围 颇 大, 包 括 各 行 业 各 阶 层 的 人 士 " (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书 第 63 至 65 页 第 48,52,53, 54, 57, 58 段 ) 23

31 及 至 一 九 七 九 年 七 月, 调 查 小 组 才 重 新 展 开 工 作, 但 该 小 组 要 待 至 同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总 督 府 举 行 会 议 后, 方 在 八 九 月 间 获 增 添 人 手 ( 除 恢 复 原 有 人 数 外, 另 加 一 名 总 督 察 ) 证 据 清 楚 显 示, 自 一 九 七 九 年 七 月 起, 该 小 组 的 人 员 忙 于 再 次 接 见 与 该 五 宗 案 件 有 关 的 证 人, 并 从 其 中 一 人 ( 绰 号 ` 火 星 ') 获 得 有 关 一 名 政 府 律 师 的 直 接 证 据 该 小 组 依 循 此 綫 索 追 查, 终 于 将 该 名 律 师 绳 之 于 法 同 样 地,` 哥 连 ' 与 麦 乐 伦 并 非 从 一 群 涉 嫌 者 中 ` 挑 选 ' 出 来, 而 是 当 该 小 组 搜 集 情 报 时, 有 人 向 警 员 刘 敏 透 露 他 们 的 名 字 既 然 有 可 靠 的 綫 索 出 现, 该 小 组 的 人 员 当 然 要 执 行 本 身 职 务, 追 查 到 底, 而 他 们 的 确 这 样 做 并 无 证 据 显 示 该 小 组 特 意 挑 选 麦 乐 伦, 或 出 于 任 何 不 正 当 的 动 机 而 调 查 麦 乐 伦 " 从 上 述 分 析 可 见 调 查 小 组 从 开 始 工 作 直 至 调 查 麦 乐 伦 为 止, 根 本 没 有 机 会 在 一 群 嫌 疑 者 中 随 意 挑 选 调 查 对 象 由 始 至 终, 该 小 组 都 是 根 据 有 关 五 名 活 跃 淫 媒 的 档 案 及 不 时 发 现 的 可 靠 綫 索 而 采 取 行 动 的 单 就 追 查 可 靠 綫 索 而 言, 该 小 组 只 优 先 调 查 近 来 发 生 的 同 性 恋 活 动 " (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书 第 一 九 七 页 第 42, 43 段 ) 5.22 此 外, 在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谓 调 查 期 间 及 工 作 完 成 后, 有 人 指 责 政 府 的 政 策 对 高 级 公 务 员 有 所 偏 袒 ( 李 必 治 文 潘 多 娜 的 盒 子 : 麦 乐 伦 督 察 之 谜 "(Pandora s Box: The Inspector MacLennan Enigma); 香 港 法 律 导 报 ( Hong Kong Law Journal) 第 十 二 期 ( 一 九 八 二 年 ) 第 二 十 三 页 ); 但 从 该 调 查 委 员 会 所 获 得 的 证 供 来 看, 政 府 的 意 思 则 刚 看 相 反 为 方 便 参 考 起 见, 现 将 律 政 司 致 香 港 法 律 导 报 编 辑 的 一 封 已 发 表 的 信 件 摘 录 如 下 : 自 然, 律 政 司 决 定 是 否 起 诉, 或 警 方 决 定 是 否 调 查 时, 绝 不 会 考 虑 被 调 查 人 的 社 会 地 位 或 财 富 ; 可 是, 在 指 示 警 方 应 否 追 查 綫 索 时 ( 所 谓 綫 索, 即 指 真 实 性 存 疑 的 指 控 或 提 示 ), 则 须 考 虑 年 资 可 信 度 是 否 接 触 秘 密 或 机 密 资 料 或 有 关 人 士 是 否 负 责 行 使 重 要 权 力 或 是 否 由 其 本 人 作 出 决 定 等 因 素 显 然, 任 何 人 如 其 行 为 为 社 会 上 众 多 人 士 所 痛 恨 者, 均 有 被 敲 诈 的 危 险, 倘 该 种 行 为 构 成 刑 事 罪 行, 则 遭 受 敲 诈 的 危 险 程 度 更 大 由 于 这 个 缘 故 以 及 其 他 因 素, 当 局 将 指 定 须 例 外 处 理 的 各 类 人 士 列 入, 目 的 是 针 对, 而 非 维 护 在 政 府 各 部 门 法 律 界 及 司 法 界 工 作 的 高 级 职 员 如 果 是 较 低 级 的 职 员, 危 险 性 显 然 较 低,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也 较 小 当 上 述 问 题 在 督 宪 府 展 开 讨 论 时, 所 有 在 场 人 士 ( 包 括 警 务 处 处 长 及 副 处 长 ) 一 致 认 为 本 人 肯 定 他 们 当 时 时 亦 明 白 24

32 凡 涉 及 政 府 低 级 公 务 员 的 ` 綫 索 '( 相 对 于 证 据 ) 虽 然 毋 须 追 查 但 对 于 指 向 高 级 公 务 员 的 綫 索, 则 须 使 用 另 一 种 方 法 处 理 " ( 一 九 八 二 年 香 港 法 律 导 报 社 论, 第 二 页 ) 5.23 现 在 要 谈 谈 最 后 一 项 互 相 关 联 的 政 策 公 务 员 的 聘 用 根 据 政 府 公 务 员 的 一 般 服 务 合 约 规 定 : 政 府 或 公 务 员 任 何 一 方 如 欲 终 止 合 约, 须 给 予 对 方 三 个 月 通 知, 或 以 薪 金 代 替 通 知 一 九 七 八 年, 当 局 便 是 引 用 这 一 条 款 来 处 理 麦 乐 伦 督 察 事 件 铨 叙 司 表 示 : 当 局 通 常 都 会 向 该 名 公 务 员 解 释 考 虑 引 用 该 条 款 的 原 因, 同 时 亦 给 予 该 公 务 员 答 辩 的 机 会, 以 示 公 平 此 外, 政 府 亦 保 留 一 项 根 据 殖 民 地 规 则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为 公 众 利 益 起 见, 政 府 于 认 为 有 需 要 时 可 强 迫 某 公 务 员 退 休 5.24 铨 叙 司 在 作 证 时, 曾 解 释 公 务 员 叙 用 政 策 的 背 景 一 九 八 零 年 一 月, 当 局 在 一 名 在 保 安 科 工 作 的 欧 籍 公 务 员 被 判 犯 同 性 恋 罪 后, 重 新 检 讨 该 项 政 策 目 的 是 制 订 一 些 准 则, 以 便 在 决 定 如 何 处 理 涉 嫌 或 已 证 实 的 公 务 员 同 性 恋 事 件 时, 有 所 依 循 这 类 检 讨, 为 历 来 第 一 次 结 果, 当 局 决 定, 在 叙 用 方 面, 所 有 这 类 个 案 均 应 按 个 别 情 况 处 理, 同 时 亦 应 试 图 将 各 种 不 同 的 情 况, 归 纳 起 来, 订 定 一 套 指 标, 以 便 于 评 估 每 一 个 案 时, 有 所 帮 助 ( 麦 乐 伦 调 查 : 一 九 八 一 年 一 月 七 日, 第 三 二 九, 三 二 二 四 及 三 二 三 六 页 ) 5.25 本 委 员 会 在 获 提 示 下, 曾 参 阅 一 九 八 二 年 的 报 章 报 导 该 报 导 转 载 一 份 向 政 府 部 门 首 长 发 出 指 示 的 文 件 的 内 容, 其 大 意 为 : 在 聘 请 公 务 员 时, 对 已 知 为 同 性 恋 的 人 士,( 即 犯 同 性 恋 罪 者 或 前 曾 承 认 有 活 跃 同 性 恋 行 为 者 ), 不 论 男 女, 均 不 应 录 用 在 职 公 务 员 倘 犯 同 性 恋 罪 者, 亦 应 考 虑 将 其 解 雇 对 于 已 知 或 涉 嫌 为 同 性 恋 的 公 务 员, 部 门 首 长 亦 须 将 其 个 案 向 当 局 请 示 意 见 本 报 告 书 附 件 二 十 九 载 有 该 文 件 的 全 文 该 文 件 后 来 获 当 局 承 认 为 铨 叙 司 办 事 处 发 出 的 一 份 通 告 5.26 此 项 政 策 亦 受 到 批 评, 认 为 当 局 对 同 性 恋 公 务 员 歧 视 ( 参 阅 附 件 四 有 关 报 章 的 反 应 ) 除 数 名 被 控 同 性 恋 罪 的 公 务 员 被 拘 捕 外, 我 们 并 未 发 现 任 何 事 实 或 资 料 足 以 显 示 香 港 政 府 公 务 员 中 同 性 恋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评 论 5.27 本 委 员 会 看 不 出 为 甚 么 金 赛 博 士 对 人 类 行 为 方 面 的 研 究 结 果 不 应 在 本 港 广 泛 引 用 换 言 之, 假 如 估 计 本 港 男 同 性 恋 者 的 人 数 是 介 乎 至 之 间 ( 占 男 性 人 口 百 分 之 五 至 十 ), 而 其 中 绝 大 部 分 是 中 国 人, 这 个 估 计 可 算 与 实 际 相 符 此 外, 我 们 假 设 本 港 每 年 有 盈 千 累 万 的 同 性 恋 事 件 发 生, 而 其 中 大 部 分 是 属 于 成 年 人 在 彼 此 同 意 下 进 行 者, 这 项 假 设 亦 属 合 理 根 据 目 前 法 例, 此 等 行 为 全 属 非 法 根 据 本 委 员 会 计 算 出 来 的 结 果, 只 有 极 少 数 是 经 过 调 查 后 破 案 的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此 举 实 有 损 法 律 的 名 声, 同 时 25

33 亦 使 本 来 视 尊 重 法 律 为 理 所 当 然 的 人 变 得 蔑 视 法 律 假 如 法 律 真 的 如 英 国 大 宪 章 所 谓 至 高 无 上, 无 人 能 及, 我 们 认 为 社 会 里 便 不 应 有 大 量 本 来 奉 公 守 法 的 市 民 觉 得 他 们 应 该 凌 驾 于 法 律 之 上, 可 以 任 意 触 犯 任 何 法 例 本 委 员 会 怀 疑 这 种 道 德 上 的 精 神 分 裂 症 ", 可 能 是 造 成 若 干 同 性 恋 者 精 神 紧 张 的 原 因 之 一 5.28 市 民 对 本 港 司 法 应 该 具 有 信 心,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一 点 颇 为 重 要 同 样, 公 务 人 员 亦 应 受 到 监 察, 并 应 对 自 已 所 作 的 决 定 负 责 执 法 部 门 调 查 罪 案 应 审 慎 从 事, 而 检 控 部 门 在 决 定 应 否 提 出 检 控 时 亦 应 如 此 所 有 司 法 人 员 对 这 种 处 事 态 度 毫 不 陌 生 由 于 需 要 审 慎 的 地 方 各 有 不 同, 因 此 各 部 门 须 按 照 不 同 的 准 则 行 事 基 于 这 个 原 因,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宜 胪 列 一 切 有 关 准 则 或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5.29 市 民 当 然 有 权 期 望 这 类 决 定 并 非 出 于 武 断, 因 为 审 慎 的 决 定 是 法 治 的 特 征 不 过, 若 干 评 论 家 却 以 当 局 未 能 达 到 这 些 标 准 为 理 由, 不 断 抨 击 当 局 在 调 查 及 检 控 同 性 恋 罪 行 方 面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有 些 涉 嫌 或 被 控 犯 有 同 性 恋 罪 行 的 人 士 声 称 他 们 被 挑 选 " 出 来, 这 些 批 评 并 非 香 港 仅 有, 事 实 上, 在 很 多 国 家, 都 有 提 出 同 样 的 批 评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某 些 评 论 家 将 法 律 存 在 的 责 任 与 执 行 法 律 或 依 法 检 控 的 责 任 混 为 一 谈 5.30 由 于 此 等 事 项 乃 关 乎 我 们 所 最 关 注 的 司 法 问 题, 故 在 本 文 提 及 本 委 员 会 仔 细 研 读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专 员 在 结 论 中 所 提 出 的 调 查 结 果 这 些 结 果 充 分 反 映 高 级 公 务 人 员 确 实 尽 了 一 番 努 力, 以 求 订 出 合 理 而 合 乎 人 道 的 政 策 虽 然 如 此, 评 论 续 有 出 现 这 些 因 素 更 令 我 们 相 信 : 目 前 的 法 律 足 以 激 起 某 些 人 士 的 情 绪 本 委 员 会 亦 觉 得, 为 着 司 法 的 利 益, 当 局 应 将 有 关 政 策 向 调 查 部 门 的 人 员 以 及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的 社 会 人 士 公 布 5.31 警 方 本 身 亦 认 为 这 类 调 查 颇 为 敏 惑, 进 行 时 须 小 心 监 督, 轻 重 分 明 本 委 员 会 亦 有 同 感 据 悉, 自 一 九 七 八 年 以 来, 特 别 调 查 小 组 的 纪 律 人 员 常 有 变 动, 最 少 时 只 有 两 人, 最 多 则 有 二 十 六 人 对 于 拥 有 三 万 名 人 员 的 警 队 而 言, 这 种 人 力 部 署 是 否 相 称 呢? 5.32 明 白 事 理 的 人 士 都 认 为 当 局 应 调 查 淫 媒, 并 将 他 们 绳 之 于 法 警 方 要 办 到 此 点, 就 不 得 不 先 寻 找 男 妓 及 嫖 客, 加 以 查 问 要 寻 找 他 们, 就 不 得 不 暗 里 前 往 他 们 经 常 出 入 的 地 方 警 方 要 对 付 惧 怕 露 面 惧 怕 检 控 或 惧 怕 丢 职 的 人 士, 实 在 并 不 容 易 同 样, 社 会 人 士 与 本 委 员 会 均 坚 决 认 为 当 局 应 调 查 鸡 奸 者 以 及 利 用 药 物 或 其 他 方 法 引 诱 男 童 作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人, 将 他 们 绳 之 于 法 警 方 要 调 查 及 检 控 他 们, 就 不 得 不 惊 动 同 性 恋 圈 子 内 其 他 方 面 的 人 5.33 事 实 上,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专 员 经 调 查 后, 发 觉 若 干 警 务 人 员 在 某 些 调 查 或 行 动 中 动 机 不 当 或 违 反 所 订 准 则 本 委 员 会 所 关 注 的 是 怎 样 去 减 少 同 类 事 情 再 度 发 生, 确 保 本 港 警 务 人 员 能 善 于 运 用 所 获 赋 予 的 权 力 26

34 5.34 本 港 制 度 设 有 多 重 保 障, 由 来 已 久 : 高 级 警 务 人 员 负 责 审 核 办 案 的 优 先 次 序, 以 及 属 下 的 工 作 表 现 至 于 应 否 提 出 检 控 或 应 否 豁 免 证 人 不 受 检 控 则 由 另 一 机 构 决 定 法 庭 在 监 察 警 务 人 员 行 为 方 面 任 务 重 大 此 外, 独 立 的 律 师 行 业 不 但 保 障 疑 犯 权 利, 亦 可 确 保 警 务 人 员 行 为 正 当 最 后, 当 局 甚 至 可 以 成 立 调 查 委 员 会 经 验 证 明, 上 述 种 种 保 障 通 常 足 以 减 低 那 些 专 业 道 德 胜 不 过 犯 错 的 本 性 的 人 士 所 造 成 的 祸 害 从 实 际 角 度 来 看, 本 委 员 会 怀 疑 自 已 能 否 在 这 方 面 作 出 任 何 贡 献 5.35 关 于 警 方 人 力 的 部 署 当 然 是 警 务 处 处 长 要 处 理 的 问 题, 本 委 员 会 无 权 过 问 不 过, 本 委 员 会 在 第 六 章 研 究 的 并 非 单 是 同 性 恋 行 为, 而 是 包 括 其 他 性 罪 行 我 们 认 为 在 这 方 面 研 究 所 得, 亦 可 用 于 其 他 方 面 假 如 当 局 认 为 这 类 调 查 需 要 特 殊 技 术 及 保 密, 不 应 交 由 警 区 内 普 通 刑 事 侦 缉 组 负 责, 那 么 何 不 交 由 现 正 调 查 妓 女 卖 淫 场 所 及 按 摩 院 的 扫 黄 组 " 负 责 据 悉, 淫 媒 男 女 俱 合, 手 下 有 男 有 女 这 些 扫 黄 组 " 通 常 都 有 男 女 警 务 人 员 本 委 员 会 相 信 由 类 似 的 小 组 来 调 查 各 种 卖 淫 罪 行, 定 必 有 好 处 公 务 员 的 聘 用 5.36 虽 然 契 约 法 雇 佣 法 及 铨 叙 规 例 均 不 在 本 委 员 会 调 查 范 围 之 内, 但 我 们 觉 得 这 些 法 例 都 与 讨 论 中 的 问 题 有 关 近 年 来, 这 个 问 题 引 起 公 众 争 论, 因 此 我 们 大 胆 提 出 一 些 有 关 这 些 法 例 的 意 见 5.37 显 然, 公 务 员 对 安 全 保 障 是 特 别 关 注 的, 而 最 好 不 过 的 就 是 尽 量 减 低 侵 害 安 全 的 危 险 香 港 有 别 于 其 他 的 国 家, 行 政 权 极 度 集 中 : 一 切 决 定 都 在 同 一 幢 大 厦 中 达 成, 其 中 有 关 乎 整 个 社 会 繁 荣 的 土 地 用 途 方 面 的 决 定 有 关 工 务 投 标 的 决 定 牵 涉 社 会 安 全 的 有 关 难 民 及 非 法 入 境 的 决 定 以 至 有 关 本 港 未 来 前 途 等 敏 感 政 治 问 题 的 决 定 等 我 们 不 以 为 把 有 关 这 些 问 题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保 密 是 小 题 大 做, 亦 不 以 为 这 样 做 是 因 为 恐 怕 事 情 遭 受 调 查 而 揭 露 这 不 过 是 适 当 的 关 注 而 已 我 们 的 结 论 是 灵 活 变 通 才 是 善 法, 无 论 理 论 上 是 如 何 的 好, 一 视 同 仁 地 引 用 划 一 标 准 并 不 一 定 有 效 随 着 雇 员 年 资 的 增 长, 安 全 受 到 侵 害 和 遭 受 勒 索 的 危 险 明 显 地 亦 有 所 增 加 5.38 此 外, 单 从 实 用 观 念 来 看, 已 有 理 由 把 具 有 少 数 性 倾 向 " 的 人 士 排 除 于 某 类 工 作 之 外 由 于 目 前 社 会 人 士 对 同 性 恋 所 持 态 度, 当 局 聘 用 男 女 同 性 恋 者 可 能 不 利 于 某 方 面 的 工 作, 例 如 看 管 囚 犯 在 政 治 部 工 作 或 教 育 年 青 人 等 在 这 些 情 祝 下, 我 们 认 为 当 局 应 订 立 一 项 政 策, 宣 布 不 得 雇 用 这 类 人 士 或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将 之 解 雇, 而 那 些 使 用 公 帑 的 雇 主, 则 更 须 订 立 严 格 的 标 准 5.39 无 论 如 何, 我 们 认 为 ( 除 了 我 们 前 时 提 出 的 评 语 外 ), 不 管 法 律 如 何, 男 同 性 恋 行 为 对 安 全 保 障 造 成 的 危 险, 并 不 比 其 他 众 人 皆 欲 保 密 的 行 为 27

35 为 小, 这 些 行 为 包 括 通 奸 酗 酒 赌 博 或 有 私 生 子 等 同 样 的, 对 揭 露 隐 私 的 威 胁, 女 性 所 受 的 压 力 亦 与 男 性 无 异 5.40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当 局 须 检 讨 公 务 员 叙 用 的 现 行 政 策 女 性 因 一 切 与 性 有 关 的 行 为, 包 括 同 性 恋 和 异 性 恋, 其 在 执 行 公 务 上 受 到 过 度 的 压 力, 与 男 性 并 无 不 同, 因 此 当 局 没 有 理 由 采 取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法 我 们 认 为 当 局 应 促 请 所 有 申 请 人 和 在 职 人 员 留 意 这 项 政 策 的 存 在 从 欢 察 所 得, 把 行 为 标 准 订 得 不 切 实 际 地 高 的 政 策 摘 足 以 造 成 目 前 的 情 况 亦 即 制 造 勒 索 机 会, 而 这 点 是 我 们 必 须 改 善 的 最 后, 本 委 员 会 要 强 调 公 平 的 重 要 性 所 有 规 则 必 须 切 实 可 行, 及 为 人 所 熟 悉 无 论 引 用 或 服 从 规 则 的 人 均 包 括 在 内 此 外, 在 考 虑 个 别 事 件 时 必 须 引 用 自 然 法 的 原 则 结 语 5.41 研 究 麦 乐 伦 死 因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是 促 使 我 们 研 究 香 港 同 性 恋 问 题 的 主 要 因 素 该 委 员 会 在 结 论 中 指 出, 麦 乐 伦 是 因 为 恐 怕 他 与 彼 得 " 的 两 性 恋 行 为 被 揭 发 而 带 来 耻 辱, 故 而 自 杀 本 章 的 开 首 引 述 彼 得 " 的 几 句 话, 因 此 此 处 引 别 人 的 几 句 话 来 作 结, 也 算 公 平 : 麦 乐 伦 只 是 一 个 平 凡 的 人 倘 若 这 些 不 幸 事 件 从 未 发 生, 他 可 能 会 优 悠 地 过 活, 不 为 人 知 他 称 不 上 完 人, 却 也 不 是 社 会 的 渣 滓 像 常 又 一 样, 他 有 优 点, 也 有 缺 点 他 不 是 一 个 特 殊 的 人 物, 对 性 的 癖 好 也 没 有 什 么 特 别, 很 多 人 也 具 有 同 样 癖 好 " ( 一 九 八 一 年 麦 乐 伦 事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书 第 三 十 二 页 第 38 段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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