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人 十 m 次 會 議 頁 數 九 卜 九. 臨 時 (1 事 日 稃 二 '\ 三 sr. 事 日 稃 :- A 三 ffi^-. 討 論 澳 大 利 亜 關 於 延 長 主 席 任 期 之 提 二 '\ 三 二. 繼 靖 討 HijtflV 論 臘 北 部 愦 勢 之 希 臘 i 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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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 合 國 安 全 锂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人 十 四 次 會 議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紐 約 成 功 湖

2 目 錄 第 人 十 m 次 會 議 頁 數 九 卜 九. 臨 時 (1 事 日 稃 二 '\ 三 sr. 事 日 稃 :- A 三 ffi^-. 討 論 澳 大 利 亜 關 於 延 長 主 席 任 期 之 提 二 '\ 三 二. 繼 靖 討 HijtflV 論 臘 北 部 愦 勢 之 希 臘 i î 訴 二 '\ 卩 3 文 件 附 件 下 列 & 项 文 fi- 與 第,11- 四 次 會 璣 有 關 : 希 臘 f' 表 mï-m ;Î/s^i;; 表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致 铋 書 良 函, 附 ii 錄 ( 文 件 S/203), 補 編 第 "h 號 卜,'- 希 臘 î!: 表 raft 理 ^"s 代 表 一 九 四,'; 年 卜 二 月 三 âs: 日 祕 *!: 函 x_ 補 遺 m: S/203/Add.l) 補 縐 第 - 卜 一 號 二 卜 阿, 巴 尼 亞 人 民 和 國 代 表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致 祕 書 長 函 ( 文 件 S/222), 補 編 第 十 二 號 二 - 卜 五 希 臘 北 部 地 圖, 補 餛 第 十 二 號 二 卜 七

3 聯 合 國 安 全 哩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A 十 3 次 會 議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H 星 ; 卞 - 後 三 時 在 紐 約 成 功 湖 舉 行 主 席 Mr. H. V.Johnson 出 席 者 : 下 列 各 國 代 表 : 澳 大 利 亜. 巴 西. 中 國. 埃 及. 法 蘭 西. 墨 西 哥 蘭. 荷 波 蘭.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聯 邦. 英 聯 王 國. 美 利 堅 合 衆 國 九 十 九. 臨 時 議 事 日 程 ( 文 件 S/213) 一. 通 過, 事 日 程 加 以 調 i^, 使 輪 任 起 迄 日 期 可 與 理 事 之 任 期 相 同 爲 此, 安 全 理 事 會 讒 ' 决 議 事 規 則 第 f 八 條 應 予 暫 停 適 用, 俾 美 國 代 表 可 於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 卜 一 日 期 間 績 任 主 席 職 務 "1 諸 君 對 此 項 ' 决, 案 草 案 有 無 意 見? Mr. LANGE ( 波 蘭 ): 本 人 願 附 讒 此 項 决 議 二. 三. 澳 大 利 亞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會 代 理 代 表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致 安 全 理 事 會 主 席 函 ( 文 件 S/212) 希 臘 代 表 圑 代 理 首 席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致 祕 書 長 函, 附 關 於 希 臘 北 境 情 勢 墉 忘 錄 ( 文 件 S/203) i 百. 通 過 議 事 日 程 郭 桊 祺 先 生 ( 中 國 ): 本 人 贊 叻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之 決 譏 案 草 案 除 該 代 表 所 舉 強 有 力 之 理 由 外, 尙 有 另 一 理 由 ( 倘 吾 人 尙 需 其 他 理 由 ): 諸 君 或 尙 憶 去 歲 夏 秋 二 季 巴 黎 in 會 期 問, 地 主 國 政 府 之 代 表 曾 額 外 任 主 席 職 多 次 此 種 辦 法 係 禮 貌 之 表 示 故 卽 純 爲 表 示 鱧 貌 起 見, 深 信 理 事 會 亦 必 欣 願 將 貴 主 席 之 任 期 延 長 十 三 日 ( 議 事 日 程 通 過 ) 一 百 零 一. 討 論 澳 大 利 亞 ; 關 於 延 良 主 席 任 期 之 提 案 主 席 : 議 事 日 程 第 二 項 目 係 澳 大 利 亞 代 理 代 表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提 出 決 議 案 草 案 之 公 函 該 ' 决 議 案 草 案 原 文 如 下 : " 大 會 旣 已 決 定 當 選 安 全 理 事 會 ^ 理 事 國 之 任 期 爲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則 主 席 每 月 循 環 輪 任 之 起 日 期 aa 宜 I é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補 編 第 十 號, 附 件 十 六 未 知 貴 主 席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此 槿 表 示 鱧 貌 之 提 案, 蓋 工 作 時 間 亦 將 因 而 加 長 也 然 本 人 固 深 盼 貴 主 席 能 接 受 此 項 提 案, 且 深 信 理 事 會 諸 同 仁 亦 均 願 此 項 決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Mr. GROMYKO ( 蘇 維 Ht, 埃 主 義 共 相 國 聯 邦 ): 本 人 未 見 有 更 改 任 期 之 必 耍 倘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建 議 犧 牲 其 本 人 之 主 席 任 期 使 美 國 代 表 之 主 席 任 期 得 以 延 長, 本 人 或 能 明 瞭 其 用 意, 然 渠 之 建 議 並 非 如 此 就 本 人 個 人 之 意 見 而, 殊 不 悉 主 席 任 期 自 每 月 之 第 十 七 日 起 始 而 不 自 第 一 日 起 始 有 何 不 便 之 處, 然 1 文 件 8/212

4 其 他 理 事 圃 倘 認 爲 吾 人 可 不 按 前 所 通 過 之 議 事 规 則 行 事, 本 人 亦 不 擬 提 出 異 議 Mr. HASLUCK ( 澳 大 利 亞 ): 此 係 鈍 屬 程 序 問 題 之 決 議 案 草 案, 其 理 由 在 草 案 本 文 中 巳 f 說 明 蓋 ra 大 會 將 本 理 事 會 非 常 任 理 事 國 之 任 期 自 一 月 十 七 日 至 次 年 一 月 "h 七 日 改 爲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故 主 席 之 任 期, 勢 有 作 相 當 變 更 之 必 耍 ; 不 然, 將 來 某 理 事 國 或 因 任 期 終 止, 於 僅 完 成 其 理 事 會 主 席 一 半 任 期 之 時, 郎 須 引 返, 而 新 理 事 國 參 加 理 事 會 後 或 須 接 任 前 主 席 所 遗 之 一, 任 期 故 此 類 問 题, 尤 其 爲 主 席 之 任 期 問 題, 務 須 加 以 調 整 方 爲 適 當, 且 更 能 有 助 於 理 事 會 之 工 作 對 於 蘇 聯 代 表 所 發 表 之 ;t 見, 本 人 願 聲 明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團 並 非 此 項 決 遴 案 草 案 之 惟 動 議 人 此 事 前 經 某 數 代 表 園 彼 此 商 璣, 所 以 由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圑 提 出 之 理 由, 乃 以 貴 主 席 任 期 之 延 長, 有 人 以 爲 或 將 影 響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圚 之 權 利 耳 吾 人 提 出 此 ' 决 璣 案 草 案, 其 旨 僅 在 表 明 本 代 表 圑 並 不 認 爲 吾 人 之 利 益 將 遭 受 任 何 影 響, 亦 不 認 爲 貴 主 席 任 期 之 延 長 將 影 響 任 何 理 事 國 或 理 事 會 全 體 之 栊 益 本 人 願 繼 中 國 代 表 之 後, 贅 誌 一 語 : 倘, 主 席 以 此 提 案 爲 向 貴 國 及 貴 主 席 個 人 表 示 禮 貌 而 予 接 受, 吾 人 固 深 盼 貴 主 席 得 任 安 全 理 事 會 之 主 席 直 至 年 終 爲 止 主 席 : 諸 苕 有 無 其 他 意 見? 贊 成 決 譏 案 者 請 舉 手 舉 手 表 決 之 結 果, 澳 大 利 亞 提 案 以 九 票 通 過, 棄 權 者 二 贊 成 者 : 澳 大 利 亞 巴 西 屮 國 埃 及 法 國 墨 西 荷 蘭 波 蘭 英 聯 王 國 棄 權 者 : 美 利 堅 合 衆 國,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it 和 國 聯 邦 主 席 : 承 1$ 同 仁 惠 予 信 任 對 敝 國 並 以 及 本 人 個 人 致 詞 獎 钸, 謹 此 中 謝 Mr. GROMYKO ( 蘇 維 埃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聯 邦 ): 主 席 先 生, 本 人 枭 權, 敬 講 察 及 一 百 零 二. 繼 續 討 論 關 於 希 臘 北 部 愦 勢 之 希 臘 申 訴 I 主 席 : 茲 進 而 討 論 議 事 日 程 第 三 項 目, Ê 卩 希 臘 代 表 團 代 理 ^ 席 代 表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致 祕 書 長 函 此 爲 繼 績 理 事 會 上 次 會 議 之 討 論 本 席 特 請 希 臘. 南 斯 拉 夫. 阿 爾 '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亞 各 代 表 就 席 ( 阿 爾 巴 尼 亞 驻 南 斯 拉 夫 全 榷 公 使 Mr. Hysni Kapo, 保 加 利 亞 駐 美 政 治 代 表 Lieutenant - General Wladimir Stoytcheff, 希 臘 首 相 兼 外 交 部 長 Mr. Constantin Tsaldaris 及 南 斯 拉 夫 駐 美 大 使 Mr. Sava Kosanovic 就 席 ) Mr. KosANOVic ( 南 斯 泣 夫 ): 主 席 先 生, 茲 擬 提 出 一 程 序 問 題 Mr. Tsaldaris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在 安 全 理 事 會 發 表 談 話 時, 曾 徵 引 南 斯 拉 夫 總 理 狄 多 元 帥, 對 美 國 新 聞 記 者 之 談 铦 據 上 星 期 四, 會 遘 英 文 速 記 紀 錄 第 五 十 二 頁 所 載, 希 臘 代 表 稱 : " 容 余 於 結 束 之 際 一 引 狄 多 元 帥 十 月 十 六 日 吿 美 國 記 者 之 談 話 : 敝 國 政 府 提 出 愛 琴 馬 其 頓 問 題 並 不 認 之 爲 此 係 和 會 最 後 階 段 中 必 須 解 決 之 問 題 之 一 但 各 方 必 須 了 解 吾 人 絕 不 能 坐 視 希 臘 政 府 機 關 迫 害 禺 其 頓 人 民 听 造 成 之 局 勢 吾 人 將 採 取 何 種 步 驟, 不 能 見 吿, 然 吾 人 必 將 採 取 行 m, 以 停 止 希 臘 政 府 對 付 少 數 民 族 一 尤,:} 愛 琴 區 馬 其 頓 人 一 之 恐 怖 政 策 "2 據 余 所 得 消 息, 狄 多 元 帥 吿 紐 約 時 報 記 者 Mr. Sulzberger 之 語 爲 : " 吾 人 並 未 於 此 際 和 會 第 一 階 段 中 提 出 愛 琴 區 i 其 頓 之 問 題, 然 鑒 於 因 最 近 該 1 參 閲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十 號, 附 件 十 六 2 此 段 中 文 係 就 Mr. Tsaldaris 法 文 演 詞 之 英 馎, 稿 轉 譯, 正 式 中 譯 文 見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二 十 五 號

5 地 政 府 機 關 甚 至 無 法 匪 徒 及 保 皇 黨 价 子 迫 f;: 威 逼, i>5:tt 頓 人 民 而 引 起 之 嚴 重 局 面, 吾 人 實 不 能 對 該 地 所 發 生 之 事 件, 置 若 無 覩 吾 人 擬 向 聯 ê" 國 提 出 某 極 辦 法 吾 人 將 採 取 何 搔 步 驟, 實 難 相 吿 然 本 人 敢 謂 確 將 探 取 某 種 步 驟... 余 鄭 重 說 明 南 斯 拉 夫 脉 就 此 問 題 向 聯 â" 國 提 出 辦 法 而 外, 不 將 採 取 其 他 行 動 任 何 其 他 {4 說 a 謠 言 悉 屬 揑 造, 無 非 企, 損,' 敝 國 而 已 "1 兹 請 位 注 意 紐 約 時 報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第 一 版 ( 該 報 謂 旣 無 同 情 南 斯 泣 夫, 亦 無 同 情 本 人 之 意 ) 發 表 Mr. Tsaldaris 之 全 部 演 詞, 然 所 載 之 本 人 演 詞 僅 及 三 十 行 該 報 載 稱 : "Mr. Tsaldaris 爲 澄 實 便 馬 其 頓 自 希 臘 分 立 之 運 動 起 見 曾 徵 引 南 渐 拉 夫 狄 多 元 帥 之 磬 明 渠 稱 此 係 狄 多 元 帥 卜 月 十 六 日 美 國 記 者 之 言 " 其 後 爲 上 述 之 Mr. Tsaldaris 演 詞 之 引 文 紐 約 時 報 續 稱 : "Mr. Tsaldaris 顯 係 指 紐 約 時 報 十 月 十 五 日 所 載 C L. Sulzberger 之 逋 訊 而 f 此 稿 或 係 於 次 日 電 達 雅 典 者, 但 於 1# 遞 時 可 能 曾 經 竄 改 然 鈕 約 時 報 記 者 訪 問 南 斯 拉 夫 頒 袖 之 記 載 中,M 特 別 書 明 狄 多 元 帥 曾 稱 渠 所 鸺 採 取 之 辦 法 當 向 聯 ^" 國 提 出 " 時 報 繼 卽 徵 引 余 頃 听 述 之 狄 多 元 帥 聲 明 原 文 由 此 可 見 Mr. Tsaldaris 爲 企 圖 證 實 南 斯 拉 夫 對 希 臘 有 侵 略 用 心 起 見, 乃 删 去 狄 多 元 帥 聲 明 中 最 主 耍 之 部 分, 卽 南 斯 拉 夫 除 在 聯 國 内 提 出 此 事 外 不 擬 採 取 任 何 步 驟 對 付 希 臘, 任 何 其 他 說 及 謠 言 均 羼 子 Mi; 狄 多 元 帥 此 點 意 見 當 爲 聯 合 國 之 任 何 友 人 所 歡 迎 者 Mr. Tsaldaris 兩 度 删 去 此 點 由 此 並 可 見 其 删 略 一 舉 ' 决 非 出 於 偶 然 此 項 陳 述 非 特 有 失 正 確, 甚 且 過 之, 而 爲 故 意 揑 造 事 實 此 實 爲 惡 意 揑 造 事 實, 盧 僞 之 " 圈 套," 旨 在 淆 惑 此 最 高 審 議 機 關 之 聽 開, 使 其 鑄 成 謬 誤 之 決 讖 余 曾 苒 三 思 考 希 臘 代 表 所 用 字 句 本 人 於 前 安 全 理 事 會 發 旨 時 2 曾 對 Mr. Tsaldaris. I 原 文 見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紐 約 時 報 1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二 年 第 二 輯 第 二 十 五 號 : 輕 率 不 審, 不 顧 是 非 指 訴 南 斯 拉 夫, 保 加 利 亞, 阿 爾 巴 尼 亞 各 情 表 示 憤 慨 然 上 星 期 四 發 ^ 時, 余 固 不 能 枓 及 在 如 此 短 促 期 間 卽 可 得 此 種 揑 造 是 非 之 強 有 力 證 據 也 汆 此 刻 方 悟 提 呈 理 事 會 各 文 件 爲 何 未 經 簽 署 亦 無 任 何, 於 文 件 眞 僞 之 佐 證 倘 Mr. Tsaldaris 在 任 何 法 庭 之 前 有 此 行 爲, 則 審 判 將 立 卽 停 止, 並 將 提 呈 人 交 付 檢 舉 本 案 究 應 如 何 處 理, 茲 請 諸 君 自 行 決 定 可 也 主 席 : 爲 繼 續 上 次 會 讒 之 辯 論, 茲 請 阿 爾 巴 尼 亞 代 表 發 表 任 何 陳 述 Mr.HYSNiKAPO ( 阿 爾 巴 尼 亞 ): 吾 人 現 所 討 論 之 希 臘 備 忘 錄 滿 載 毫 無 根 據, 有 意 諉 難 南 斯 拉 夫. 保 加 利 亞 及 阿 爾 巴 尼 亞 之 控 訴 然 該 備 忘 錄 仍 爲 一 披 露 希 臘 現 政 府 有 危 害 巴 爾 幹 相 平 之 意 向 之 重 耍 公 文 此 點 又 綞 Mr. Tsaldaris 前 於 安 全 S 事 會 内 發 表 之 演 詞 所 證 實 3 二 八 五 Mr. Tsaldaris 之 政 府 企 圖 以 一 切 可 能 方 法, 甚 至 不 惜 採 用 乖 戾 手 段 以 支 持 其 向 鄰 國 所 提 之 無 緣 無 由 之 領 1: 耍 求 此 ft 毫 無 顧 忌 之 政 策 足 以 挑 動 嚴 审 之 糾 紛 世 界 & 地 人 民 飽 經 難, 歷 盡 六 年 之 艱 險, 乃 能 擊 敗 法 西 斯 及 納 粹 制 度, 廢 止 專 制 而 恢 復 相 平 及 自 由 戰 爭 刻 已 終 止 愛 好 和 平, 信 仰 民 主 之 人 民 已 負 起 建 設 責 任, 企 圖 勞 永 逸, 結 束 此 悲 慘 之 戦 時 巴 黎 相 會 已 向 此 目 的 邁 進 一 步 ; 紐 約 外 長 會, 又 在 和 平 方 而 完 成 有 價 碴 之 工 作 聯 合 國 大 會 第 一 屆 會 第 二 期 f 璣 'JT 以 審 議 軍 備 及 其 他 重 耍 間 題 爲 其 主 耍 工 作, 而 此 揷 問 題 之 解 決 將 爲 對 於 鞏 &J 全 世 界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眞 正 貢 獻 也 余 係 代 表 一 已 充 分 證 實 其 對 於 自 由 獨 立 及 和 平 之 忠 忱 之 國 家 發 言 阿 爾 巴 尼 亞 人 民 對 法 西 斯 及 納 粹 侵 略 者 作 猛 烈 之 抵 抗 渠 等 犧 牲 重 大 對 吾 人 之 共 同 勝 利 有 重 耍 貢 獻 ; 其 戰 時 之 努 力 曾 引 起 各 盟 國 之 讚 揚 我 國 雖 因 參 與 一 九 四 五 年 巴 黎 賠 款 會 議, 成 爲 其 中 有 力 分 子 之 一, 又 參 與 對 義 大 利 和 約 ( 其 中 有 一 節 全 部 與 阿 國 特 權 有 關 ; 該 約 並 承 認 吾 人 取 得 賠 償, 並 以 聯 盟 國 資 格 加 入 該 條 約 之 權 利 ), 凡 此 皆 證 實 我 國 得 享 受 聯 盟 國 應 享 之 櫂 利, 然 近 來 我 國 已 遭 受 至 不 公 之 待 遇 矣 3 參 閲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二 十 五 號

6 阿 爾 巴 尼 亞 於 戰 勝 義 德 二 侵 略 者 及 克 服 其 境 內 傀 儡 後, 更 建 立 民 主 政 體 以 人 民 共 相 國 爲 其 勝 利 增 色 現 時 其 境 內 經 濟 困 難 雖 屬 可 懼, 然 我 人 民 仍 欣 然 從 事 重 建 其 業 已 摧 毀 殆 盡 之 祖 國, 切 望 公 正 永 久 和 平 之 液 臨, 庶 能 與 其 鄰 邦 及 所 有 愛 好 和 平 之 民 主 國 家 建 立 友 善 關 係 吾 國 因 愛 護 其 本 身 之 獨 立 及 自 由, 故 亦 小 心 尊 重 其 他 國 家 之 獨 立 及 自 由 阿 爾 巴 尼 亞 人 民 於 其 國 家 解 放 之 後, 曾 多 次 表 示 願 能 對 和 平 之 共 同 任 務 有 所 貢 獻, 並 對 聯 合 國 之 和 平 任 務 具 有 堅 決 信 仰 吾 人 此 燎 亦 本 此 精 神 討 論 希 臘 之 備 忘 錄 雅 典 政 /ff 控 訴 阿 爾 巴 尼 亞 已 非 初 次, 前 此 曾 二 度 爲 此 : 第 一 次 在 * 全 理 事 會, 後 又 提 出 於 巴 黎 和 會 該 政 府 現 又 重 提 前,la, 舉 出 新 控 訴, 而 寧 則 與 前 皋 各 節 大 同 小 異, 其 目 的 固 未 嘗 變 更 也 雖 然, 事 實 固 極 明 顯 吾 人 不 妨 細 察 事 實 : 自 一 九 四 六 年 九 月 九 日 至 同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希 臘 備 忘 錄 中 共 舉 出 邊 疆 事 件 八 起 安 全 理 事 會 於 討 論 阿 爾 巴 尼 亞 申 請 加 入 聯 合 國 一 案 1 時, 卽 已 審 査 希 阿 邊 境 事 件 問 題 當 時 阿 爾 巴 尼 亞 代 表, 觉 明 煽 動 邊 境 事 件 者 爲 希 臘 而 非 阿 爾 巴 尼 亞 九 四 五 年 及 一 九 四 六 年 間 希 臘 在 阿 鄉 巴 尼 亞 邊 境 激 起 事 件 計 近 一 百 次 之 多 ; 凡 此 事 件 均 經 作 成 詳 細 報 吿 正 式 送 請 聯 合 國 祕 書 長 注 意 余 盼 諸 君 皆 有 最 近 吾 人 代 表 阿 爾 巴 尼 亞 政 府 送 達 祕 書 長 之 文 件, 此 中 列 開 新 事 件 二 i 起, 記 載 一 九 四 六 年 九 月 十 日 至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期 間 希 臘 軍 隊 在 阿 爾 巴 尼 亞 邊 境 之 二 十 一 次 挑 覺 行 爲 2 希 臘 士 兵 侵 入 阿 爾 巴 尼 亞 境 内 攻 撃 我!>t 站, 煽 擾 我 人 民, 經 我 方 虜 殺 ; 請 間 此 種 事 件 希 臘 與 阿 爾 巴 尼 亞 兩 國 究 竟 誰 尸 其 咎? 希 臘 政 府 以 此 種 事 件 責 難 阿 爾 巴 尼 亞, 實 係 企 圖 以 謊 3 掩 蔽 眞 相 諸 君 或 a 察 及 在 備 忘 錄 及 Mr. Tsal ' 備 X 武 器 等 事, 皆 屬 無 稽 "(Carrefour, daris 之 演 詞 中 均 無 肯 定 控 訴 阿 爾 巴 ë ; 亞 之 點 雖 然, 誠 如 Beaumarchais 名 著 中 某 人 所 言 " 讖 謗 之, 讖 謗 之, 終 必 使 人 眞 僞 不 辨 " 此 正 希 臘 之 所 爲 : 希 臘 政 府 之 各 項 控 訴 實 僅 1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四 號 第 五 十 五 次 會 議, 第 三 〇 頁 至 三 九 頁» 參 閲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補 編 第 卜 二 號 附 件 二 十 五 其 攻 擊 新 阿 爾 巴 尼 亞 之 詳 細 計 劃 之 一 部 分 耳 希 臘 現 政 府 當 政 以 來, 公 然 對 我 國 取 敵 視 之 態 度 ; 阿 國 戰 犯 多 人 匿 身 希 臘, 而 希 境 內 阿 爾 巴 尼 亞 少 數 民 族 則 慘 遭 虐 殺 此 點 英 國 國 會 譏 S Mr. Hutchinson 曾 爲 證 明 此 外, 我 人 民 雖 曾 力 戰 吾 人 之 公 敵 義 德 兩 國 ; 正 式 宣 3" 及 國 際 文 件 中 雖 已 明 白 規 定 阿 爾 巴 尼 S 之 地 位, 視 阿 國 爲 上 次 戰 H 時 聯 盟 國 家 之 一, 希 臘 政 府 仍 片 面 樂 於 自 視 與 阿 爾 巴 尼 亞 處 於 戰 爭 狀 態 此 種 事 實 以 及 希 臘 索 取 阿 爾 巴 尼 亞 領 土 五 分 二 之 帝 國 主 義 耍 求, 可 以 明 多 锺 問 題 希 臘 士 兵 在 阿 爾 巴 尼 亞 邊 境 挑 釁, 原 係 該 政 府 之 陰 謀, 其 用 意 顯 在 作 侵 略 之 準 備, 以 達 成 其 擴 張 領 土 之 目 的 此 5f 事, 明 白 顯 示 希 臘 政 府 對 愛 好 和 平 之 弱 小 阿 爾 巴 尼 亞 採 取 頑 強 之 敵 對 行 爲 及 帝 國 主 義 之 擴 張 政 策, 以 爲 阿 國 弱 小 無 能, 希 瓛 可 以 爲 所 辯 爲, 同 時 又 表 示 希 臘 政 府 堅 欲 借 銜 突 挑 釁 事 件 發 動 巴 爾 幹 新 戰 局 此 卽 希 臘 控 訴 阿 爾 巴 尼 亞 之 墓 本 理 由, 亦 爲 各 項 控 訴 之 眞 正 用 意 所 在 希 臘 備 忘 錄 以 南 斯 拉 夫. 保 加 利 亞 及 阿 爾 巴 尼 同 爲 控 訴 之 對 象 此 爲 新 策 略, 爲 煽 亂 者 所 支 助 之 大 規 模 新 動 作. 其 目 的 在 煽 動 他 國 之 紛 擾, 顯 示 希 臘 政 府 缺 乏 與 各 鄰 邦 建 立 友 好 關 係 之 誠 意 - 希 臘 政 府 之 目 的, 一 方 而 爲 攻 擊 上 述 國 之 民 主 政 府, 一 方 面 又 在 轉 移 視 聽, 擾 跳 人 民 之 思 想, 便 不 知 希 臘 此 際 所 發 生 事 件 之 眞 像 Mr. Tsaldaris 之 政 府 企 圆 自 钸 其 非, 雖 罪 深 惡 極, 仍 強 欲 狡 辯, 加 過 鄰 邦 然 事 實 日 益 昭 彰 僅 二 月 以 前, 希 臘 第 三 集 圑 軍 指 揮 General Vendiris 就 所 謂 鄰 邦 干 涉 希 臘 內 政 事 聲 明 如 下 :" 汆 認 爲 所 謂 外 國 統 率. 配 加 拿 大 版 第 九 號,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 吾 人 每 日 見 紐 約 報 紙 3: 各 地 報 章 載 稱 希 臘 刻 有 內 戰, 且 情 勢 日 趨 惡 劣 此 外, 尙 有 若 干 業 經 證 實 之 事 實, 使 希 臘 控 訴 其 鄰 邦 各 節 之 效 力 大 減, 卽 : ( ) 截 至 今 日, 近 阿 爾 巴 尼 亞 邊 界 希 臘 遊 擊 隊 之 活 動, 尙 不 足 道 二 八 六 ( 二 ) 反 政 府 遊 擊 隊 之 活 動, 不 限 於 邊

7 界 地 帶 此 種 現 象 在 希 臘 中 東 部 如 Peloponnesus, Crete, 及 其 他 希 臘 島 嶁 皆 甚 爲 普 遍 ( 三 ) 吾 人 由 是 可 見 希 臘 某 一 部 分 人 民 業 已 羣 起 反 fj 其 政 府 吾 人 所 見 者 實 爲 內 戰 之 現 象 也 茲 僅 引 證 Mr. Tsaldaris 之 前 任 希 臘 政 府 首 領 Mr. SophouUs 及 前 希 臘 外 交 部 長 Mr. Sophianopoulos 之 語 以 爲 佐 證 : 九 四 六 年 八 月 八 日, 當 國 王 復 位 問 題 舉 行 國 民 總 投 票 之 前 夕,Mr. Sophoulis 稱 : " 人 民 不 能 自 由 表 達 其 意 旨 而 不 受 任 何 影 響, 蓋 無 政 府 狀 態 遍 及 國 內 大 部 地 帶 ; 政 府 所 鼓 激 之 內 戰 局 面 現 已 存 在, 政 府 機 關 更 與 匪 隊 合 作 ; 政 府 藉 口 鎭 壓 匪 隊, 以 極 刑.^m. 放 逐 出 境 及 屠 殺 信 仰 民 主 之 公 ' 民 等 等 方 法 造 成 恐 怖 局 面 "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月 四 日 Mr. Sophianopoulos 聲 明 如 下 : " 希 臘 之 情 勢 日 趨 惡 劣 因 政 府 對 信 仰 民 主 之 公 民 施 行 恐 怖 政 策 及 大 舉 " 淸 掃 " 之 結 果, 致 彼 輩 逃 亡 鄉 間 與 其 他 逃 生 避 虐, 匿 居 山 野 者 爲 伍, 增 加 其 數 目 " 故 希 臘 政 府 對 此 種 形 勢 須 負 全 部 責 任 其 內 政 外 交 皆 表 現 法 西 斯 政 權 之 特 徵, 人 類 固 曾 於 殘 酷 之 戰 爭 中 對 此 : 政 權 奮 力 抗 拒 也 希 臘 力 抗 義 德 侵 略 者 之 愛 國 勇 士 多 被 屠 殺 監. 或 被 逐 至 孤 島 彼 等 或 爲 譏 餓 所 ÎÊ, 或 因 身 受 酷 虐 奄 奄 待 斃 希 臘 抗 戦 英 雄 人 民 解 放 軍 之 總 指 揮 General Saraphis 卽 爲 最 近 被 驅 往 愛 琴 羣 島 者 之 一 大 規 模 之 屠 殺. 掠 a. 焚 )É 村 落 中 同 情 游 擊 隊 之 居 民, 此 卽 希 臘 現 政 府 所 採 之 辦 法 茲 僅 徵 引 第 二 集 圓 軍 情 報 處 之 命 分, 以 見 一 斑 : Larissa, 九 四 六 年 七 月 三 日 " 第 一 四 九 八 號 淤 1^: ( 奉 第 二 集 團 軍 軍 長 分 ) 令 Thessaly 憲 兵 隊 最 高 指 揮 官 知 悉 : 以 嚴 厲 辦 法 追 捕 a 搫 Rachoula 憲 兵 Pf 站 之 匪 隊 逮 捕 經 證 明 爲 匪 徒 者 之 家 屬 其 房 屋 必 予 焚 毀 第 四 十 一 旅 將 增 援 憲 兵 隊 FRANCIADAKIS ( 簽 署 ) 步 兵 上 校, 參 11^ 長 " 希 臘 國 內 前 與 敵 人 合 作 者 及 法 西 斯 黨 徒 皆 大 權 在 握, 備 受 尊 重 Stylianos Gonatas ( 該 員 曾 將 希 臘 S S 改 組 爲 劣 蹟 照 荖 之 " 安 全 營 "), 現 任 職 Mr. Tsaldaris 政 府 中, 位 在 副 主 席 上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前 傀 首 相 Ralis 則 在 其 雅 典 別 墅 平 安 辭 世, 得 國 旗 覆 棺, 雜 時 現 國 會 議 員 前 Metaxas 任 內 之 勞 工 部 長 Dimitratos, 及 佔 領 期 內 以 諂 媚 德 人 聞 名 之 Tourkovassilis 均 往 致 哀 辭 Mj~. Tsaldaris 之 人 民 黨 黨 員 數 人 亦 液 場 九 四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英 國 會 議 員 Mr. Norman Dodds 在 下 議 院 所 作 之 陳 述 足 以 證 實 法 西 斯 主 義 之 重 興 於 希 臘 Mr. Dodds 稱 : " 就 余 所 見, 深 信 希 臘 正 在 建 立 新 法 西 斯 國 家 余 深 信 在 希 臘 境 內 吾 人 正 與 各 種 反 對 吾 人 素 所 信 W 之 民 主 主 義 之 分 子, 及 行 爲 卑 賤, 過 去 曾 與 德 義 合 作 之 人 " 爲 伍 " 而 英 勇 抗 戰 之 戰 士 則 在 其 勇 於 衞 護 之 本 國 備 受 刑 虐 " 關 於 希 臘 掌 提 大 權 者 之 政 策 及 人 品 乏 報 吿 余 固 可 徵 引 無 巳, 然 其 情 形 爲 衆 所 共 知, 似 無 庸 更 事 赘 述 希 臘 政 府 對 外 政 策 爲 挑 覺 及 土 地 之 慷 充, 其 對 象 不 僅 爲 阿 爾 巴 尼 亞, 對 南 斯 拉 夫 及 保 加 利 亞 亦 復 如 此 在 安 全 理 事 會 提 出 對 此 三 國 之 控 訴, 僅 此 項 政 策 之 表 現 耳 雖 然, 被 希 臘 控 訴 之 三 國 境 內 並 無 內 戰, 三 國 之 閱 亦 無 邊 境 事 件 三 國 有 以 自 由 及 眞 正 民 主 之 選 舉 所 建 立 之 穩 固 政 府 就 我 國 而 言, 人 民 旣. 恢 復 自 由, 刻 正 安 然 工 作, 切 望 能 繼 镄 在 和 平 中 生 活 工 作 希 臘 政 府 之 備 忘 錄 耍 求 安 全 理 事 會 遺 派 委 員 會 " 就 地 調 査 " 希 臘 北 境. 情 由 上 述 各 節 事 實 可 見 現 任 希 臘 政 府 雖 確 有 外 軍 支 助, 仍 不 能 統 ' 甸 其 國 內 情 勢, 且 並 無 任 何 所 謂 雅 典 國 會 反 對 黨 之 贊 助 該 政 府 以 刑 虐, 恐 怖 主 義 及 壓 制 政 策 培 植 內 戰, 且 企 圜 向 其 鄰 邦 挑 戰 尋 釁 吾 人 確 須 派 遣 調 査 委 員 會 然 委 員 會 應 逕 赴 希 臘, 就 地 證 實 希 臘 統 治 者 所 造 成 之 局 勢 倘 安 全 理, 事 會 果 願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二 八 七 全, 則 決 不 能 容 許 此 種 情 勢 之 繼 績 存 在 理 事 會 必 須 採 取 某 锺 行 動 制 止 英 勇 之 希 臘 人 民 之 長 期 苦 難, 使 巴 爾 幹 不 致 再 發 生 其 他 糾 紛

8 阿 爾 巴 尼 亞 對 希 臘 現 行 政 策 之 發 展 極 爲 關 切 阿 爾 巴 尼 亞 切 望 希 臘 之 安 定. 和 平 及 其 人 民 之 主 權 之 恢 復, 阿 國 願 與 民 主 之 希 臘 建 立 最 友 善 之 睦 鄰 關 係, 且 願 見 希 臘 對 我 國 土 地 完. 整 及 獨 立 之 威 脅 從 此 鏟 除 一 盡 因 此, 吾 人 於 結 束 之 際, 不 特 代 表 阿 爾 巴 尼 亞 政 府 駁 斥 希 臘 政 府 毫 無 根 據 之 控 ff, 並 表 示 深 願 希 臘 境 內 之 騷 搔 及 素 亂 局 面 及 早 涫 除 Lieutenant -General STOYTCHEFF ( 保 加 IJ 禾 亞 ): 茲 有 一 關 係 世 界 及 巴 爾 幹 和 平 之 重 要 問 題 提 交 理 事 會 處 斷 欲 求 一 正 確 之 解 決 方 案, 理 事 會 必 須 澈 底 明 瞭 個 中 眞 情 因 此, 余 於 就 控 辨 我 國 之 各 點 提 出 具 體 答 辩 之 前, 擬 就 實 際 情 勢 作 簡 單 之 陳 述 - 自 巴 黎 和 會 以 來, 希 臘 報 章 對 保 加 利 亞 人 民 及 政 府 百 般 惡 意 驊 謗 自 雅 典 發 出 之 消 息 爲 怪 誕 惡 意 之 謊 言, 其 目 的 顯 在 中 傷 保 加,^ 亞 現 政 府, 使 起 草 和 約 之 政 治 家 得 一 不 良 印 象, 而 希 臘 可 以 瘦 得 更 有 利 之 條 件 因 此, 本 人 對 於 希 臘 首 相 將 各 項 控 訴 正 式 作 成 備 忘 錄 以 及 口 頭 陳 述 提 交 安 全 理 事 會 之 舉, 良 爲 咸 激, 蓋 此 舉 不 啻 對 加 諸 我 國 之 大 部 無 理 控 訴 自 加 否 認 也 吾 國 親 德 之 國 王 及 其 恭 順 之 各 部 長 確 曾 對 英 美 宣 戰, 然 渠 等 實 亦 深 悉 保 加 利 亞 之 異 正 民 意, 故 不 得 不 於 一 九 四 〇 年 拒 絕 墨 索 里 尼 同 時 進 攻 希 臘 之 耍 求 是 時 正 値 聯 盟 國 四 處 失 利, 雖 經 軸 心 苒 三 壓 迫, 保 國 亦 未 敢 舉 兵 一 卒 攻 撃 聯 盟 國 保 加 利 亞 僅 於 祕 * 活 動 中 或 在 戰 場 上 德 國 及 其 傀 儡 實 行 作 戰 吾 人 之 親 德 政 府 曾 遵 希 特 勒 之 命 進 佔 色 雷 斯, 固 屬 事 實 ; 然 此 舉 亦 違 反 保 加 利 亞 民 意 ; 保 國 人 民 夙 願 以 友 好 和 平 方 法 解 ' 决 出 海 問 題 ; 故 進 佔 色 雷 斯 之 舉, 雖 非 借 武 力 完 成, 余 仍 認 之 爲 一 謬 誤 之 罪 行 然 對 此 錯 誤 行 爲 負 責 者 巳 自 食 其 果 : 王 室 業 已 覆 滅 ; 攝 政 者 ( 其 中 有 皇 族 一 人 ); 全 體 閣,( 余 可 重 述 一 逼 : 全 體 閣 i), 及 其 大 部 代 理 人 皆 已 以 其 生 命 抵 罪 ; 彼 等 悉 被 審 訊. 定 罪 並 處 刑 保 加 利 亞 人 民 爲 一 進 一 步 表 示 友 善 起 見, 特 將 在 色 雷 斯 行 爲 不 法 之 官, 多 人, 包 括 當 地 總 督 在 內, 悉 數 解 送 希 臘 當 局 聽 其 審 訊 懲 麝 希 臘 所 望 於 保 加 利 亞 人 民 者 更 有 何 事 乎? 茲 請 就 希 臘 所 提 控 訴 之 近 因 略 陳 數 語 一 九 四 四 年 九 月 初 旬 保 加 利 亞 人 民 受 聯 盟 國 之 共 同 目 標 以 及 其 爲 世 界 正 義 及 自 由 而 戰 爭 之 烕 召, 經 長 期 奮 鬥 後, 終 於 揭 竿 而 起, 推 翻 親 德 之 君 主 政 權, 本 犧 牲 之 熱 誠, 參 加 對 德 最 後 決 戰 一 九 四 四 年 後 半 載, 德 國 在 巴 爾 幹 之 佔 領 軍 蘩 敗 後 ( 保 加 利 亞 陸 軍 在 黎 退 德 國 方 面 貢 獻 重 大, 迫 其 倉 惶 退 出 希 臘 及 南 斯 拉 夫 ) 卽 有 希 臘 政 治 犯 多 人 逃 亡 保 加 利 亞, 此 等 人 民 不 特 Î 衣 國 際 公 法 應 受 保 護 ; 且 據 我 國 政 府 所 知, 彼 等 多 爲 曾 於 佔 領 期 間 與 其 他 巴 爾 幹 國 家 之 游 擊 隊 協 力 抵 抗 軸 心 侵 略 者 此 等 難 民 要 求 取 得 予 萬 人 民 以 至 高 代 價 換 來 而 爲 彼 等 理 所 應 享 之 自 由 惟 保 加 利 5g 政 府 須 竭 力 否 認 酋 允 許 上 述 難 民 作 武 装 越 界 之 ' 準 備 ; 亦 從 未 允 許 彼 等 軍 獨 或 結 隊 武 装 越 境, 更 絕 對 否 認 曾 將 彼 等 集 合 於 特 殊 訓 練 中 心,I 施 以 游 擊 戰 術 訓 練 之 說 希 臘 備 忘 錄 及 Mr. Tsaldaris 之 陳 述 中 所 控 訴 保 加 利 亞 之 點 不 外 下 列 各 事 : 小 規 模 匪 隊 之 活 動 二 起, 綁 去 牧 人 二 名, 竊 取 羊 羣 三 百 五 頭 及 未 舉 數 額 之 食 糧 及 衣 物 大 隊 越 境 事 件 二 起, 一 次 由 一 百 七 十 人 佔 領 " 未 設 防 " 之 邊 境 哨 站, 另 一 次 佔 領 某 村 落, 佔 頜 軍 人 數 不 明 ; 保 加 利 亞 邊 境 官 員 拒 絕 於 描 述 上 述 越 境 事 件 之 文 件 上 簽 字 ; 關 於 Bulkes 營 內 人 民 時 而 取 道 保 加 利 亞 入 侵 希 臘 之 ^" 糊 陳 述 :D. Terpesheff 部 長 之 演 說 :Mandritsa 地 有 訓 練 營 ; 以 及 關 於 自 保 加 利 亞 入 侵 希 臘 之 匪 隊 中 有 前 保 加 利 亞 法 西 斯 警 察 人 員 (OAAwna) 參 加 其 內 等 說 某 諸 位 自 能 隳 及 上 述 各 項 控 訴 非 但 瑣 屑 不 足 道, 且 無 任 何 實 據 爲 之 佐 證 我 政 府 除 屢 聞 羊 羣 散 失 出 界 等 不 關 緊 耍 之 事 件 外, 未 悉 更 有 其 他 侵 犯 行 動 就 此 特 殊 地 域 嚴 密 封 卩 召 邊 界 事 實 上 自 屬 不 可 能, 有 人 結 隊 越 界 掠 奪 之 事, 往 往 有 之 然 此 種 侵 犯 事 件 固 非 僅 爲 單 方 面 之 事, 希 臘 人 民 晨 次 搶 掠 鄕 近 保 加 利 亞 村 落 之 羊 羣 牲 畜, 保 加 利 亞 政 府 從 未 過 於 予 以 重 視, 認 爲 有 提 出 正 式 控 訴 之 iè^ii^c 倘

9 諸 君 許 本 人 申 論 此 項 事 件, 本 人 自 願 詳 細 歹 Ij 舉 希 臘 此 種 及 其 他 更 爲 嚴 重 之 侵 犯 行 爲 至 於 所 謂 匪 隊 a 搫 希 臘 領 土 後 避 人 保 加 利 亞 一 節, 本 人 願 請 諸 君 注 意 : 據 我 國 政 府 所 ' 得 之 情 報, 希 臘 邊 疆 地 帶 多 在 希 臘 游 擊 隊 手 中 ; 希 臘 邊 防 嗜 站 業 爲 希 臘 陸 軍 所 撒 離, 另 於 內 地 組 成 抵 抗 屮 心 ; 因 此, 游 搫 隊 無 須 逃 入 保 加 利 亞 境 內 關 於 所 謂 寄 居 Bulkes 某 營 地 之 希 臘 難 民 曾 擬 IS 道 保 加 利 歸 返 希 臘 一 說, 於 情 於 理 均 羼 不 合, 蓋 Bulkes 位 於 南 斯 拉 夫 北 境, 試 取 地 圖 観 之, 卽 可 見 彼 等 決 不 致 擇 取 此 迂 迴 之 長 途 也 至 於 所 謂 Terpesheff 部 長 之 演 余 [ 司 不 悉 Terpesheff 曾 作 此 锺 演 fâ, 然 渠 旣 拒 絕 愛 國? 者 索 取 " 保 加 利 亞 馬 其 頓 " 之 耍 求, 亦 足 瞪 實 保 加 利 亞 現 政 府 切 望 能 獲 得 公 平 辦 法, 解 ' 决 此 久 懸 不 決 之 巴 爾 幹 糾 紛 矣 關 於 Mr. Tsaldaris 謂 希 臘 游 麒 隊 中 有 前 保 加 利 亞 警 察 人 員 {Okhrana) 參 與 其 間 之 說, 余 願 申 明 二 點 : 第 一,Okh 麵 之 名, 余 固 未 有 所 開 余 身 爲 參 加 推 翻 前 政 府 運 動 之 一 人, 嘗 與 警 察 發 生 不 愉 快 之 接 觸, 至 少 亦 常 聞 悉 此 名 第 二, 就 余 听 知, 前 此 之 祕 &: 警 察 渠 等 實 皆 爲 殺 人 罪 犯 無 一 人 倖 免 於 刑 戮 倘 希 臘 竟 仍 有 此 種 分 子, 則 必 爲 逃 避 保 國 法 網, 出 亡 希 臘, 經 認 爲 政 治 犯 而 予 以 容 納 者, 然 此 漦 對 希 臘 人 民 固 亦 罪 無 可 逭 也 總 之, 本 人 擬 就 極 可 靠 之 事 實 提 請 諸 君 注 意, 此 種 事 實 足 便 希 臘 全 部 控 訴 失 效, 汆 所 指 者 卽 保 加 利 亞 現 時 之 地 位 問 題 是 也 諸 君 皆 知 保 國 雖 嘗 爲 聯 盟 國 努 力, 在 南 斯 拉 夫. 甸 牙 利 及 奧 地 利 戰 場 上 對 作 戰 死 傷 三 萬 二 千 人, 自 一 九 四 H 年 九 月 以 來 ; 抗 德 又 損 失 二 萬 九 千 人, 然 保 加 利 亞 始 終 由 盟 國 管 治 委 員 會 直 接 督 管, 現 仍 如 此 該 委 員 會 擁 有 多 數 機 構, 在 保 加 利 亞 境 內 有 效 執 行 直 接 翳 格 之 統 治 然 迄 今 保 加 利 亜 政 府 從 未 接 得 盟 國 統 治 委 員 會 任 何 關 於 侵 犯 邊 界 或 在 邊 境 有 規 外 行 動 之 通 知 最 近, 駐 希 臘 之 外 國 記 者 及 通 訊 社 自 雅 典 發 出 消 息 披 露 希 臘 陸 軍 叛 變 事 件 數 起, 叛 徒 均 經 軍 法 裁 判 各 記 者 並 報 導 遠 如 希 臘 南 部 之 斯 巴 達 及 南 Peloponnesus 之 糾 紛 及 事 變 此 種 単 變 與 希 臘 北 部 及 色 雷 斯 所 發 生 者 在 性 質 上 扨 無 二 致 吾 人 由 是 可 獲 一 合 理 之 結 論 謂 : 此 種 事 變, 並 非 希 臘 北 鄰 保 加 利 亞. 南 斯 拉 夫 及 阿 爾 巴 尼 亞 干 預 之 結 果, 而 實 爲 希 臘 被 壓 迫 之 人 民 爭 取 正 義 自 由 之 表 現 耳 汆 所 擬 陳 述 之 最 後 一 點 ( 惟 其 重 耍 性 絕 不 亞 於 其 他 各 點 ) 爲 : 當 余 聞 希 臘 首 相 謂 希 臘 甚 至 並 未 取 得 保 加 利 亞 所 認 爲 關 係 其 安 全 至 爲 重 耍 之 數 方 哩 領 土 時, 余 敢 謂 凡 曾 經 參 與 甫 吿 結 束 之 惡 戰 者, 當 深 知 今 日 卽 以 千 百 方 哩 之 頒 土, 設 有 最 新 式 之 防 锲 工 事 者, 亦 未 必 馁 能 a 止 侵 略 者 之 前 進 也 希 臘 將 來 之 安 全 並 不 在 於 將 其 北 部 邊 界 北 移 敫 哩 ; 而 不 如 以 在 靑 年 保 加 利 51 共 和 國 之 新 精 祌 屮 蘧 得 安 全 爲 佳 此 種 精 砷 爲 修 好 之 精 砷, 鏟 除 愛 國 驻 之 精 祌, 及 與 全 巴 爾 幹 民 族 包 括 希 臘 在 內, 取 得 諒 解 及 精 誠 合 泎 之 精 神 Mr. TSALDARIS ( 希 臘 ): 茲 於 答 覆 頃 所 膾 悉 之 演 詞 以 前, 願 一 提 南 斯 拉 夫 代 表 於 會 璣 開 始 時 所 作 關 於 狄 多 元 帥 接 見 紐 約 時 報 記 者 之 陳 述 余 對 此 不 難 解 择 汆 上 星 期 四 發 言 時 係 极 據 貝 爾 格 特 拉 俾 來 之 訪 問 報 吿 倘 係 懊 遞 有 余 自 願 接 受 更 正 然 漭 容 汆 指 陳 : 南 斯 拉 夫 政 府 領 釉 之 聲 明 中 曾 就 愛 琴 區 馬 其 頓 以 及 所 謂 南 期 拉 夫 少 數 民 族 被 虐 殺 事 富 之 鑿 鑿 街 該 聲 明 提 出 之 更 正 並 不 影 響 問 題 之 實 質 實 質 固 未 變 更 也 茲 願 就 保 加 利 亞 代 表 提 出 之 問 題 略 致 數 語 該 間 題 画 與 此 刻 討 論 之 問 IS 無 關, 卽 保 加 利 亜 政 府 將 戰 犯 提 交 希 臘 之 事 是 也 余 不 願 多 費 安 全 理 事 會 各 理 事 之 寶 賁 時 間, 然 余 必 須 明 白 聲 明 ; 馬 其 頓 總 督 從 未 經 提 送 希 臘 此 外, 保 加 利 亞 仍 以 倫 敦 聯 盟 國 戰 罪 委 員 會 所 明 認 之 戰 爭 罪 犯 爲 其 駐 法 代 表 余 仔 細 聆 鵝 南 斯 拉 夫.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亜 各 代 表 之 演 詞, 希 望 能 發 現 若 干 和 平 之 意 旨 及 友 IË 之 表 示 余 雖 於 最 後 一 刻 仍 企 望 掌 握 此 三 國 之 命 運 之 人 能 覺 悟 此 種 有 系 統 1 參 閲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二 十 五 號

10 支 助 匪 黨 以 達 帝 國 主 義 目 的 之 舉 實 爲 國 際 和 平 與 合 作 之 威 脅 余 原 希 望 南 斯 拉 夫 各 領 釉 尙 能 追 憶 半 世 紀 以 來 保 加 利 亞 ComUadjis 罪 深 惡 極 之 陰 謀, 使 南 國 南 部 各 省 人 民 蒙 受 極 大 之 苦 痛 ; 並 希 望 吾 人 對 共 同 之 災 禍 之 囘 憶 能 咸 化 彼 等 對 其?a 國 希 臘 採 取 友 善 之 政 策 余 一 度 以 爲 紐 約 之 精 神 旣 經 四 外 長 宣 揚 光 大, 綜 合 威 爾 遜 之 理 想 主 義 及 上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痛 苦 所 鎔 成 之 積 極 實 際 主 義, 該 精 神 必 能 打 破 此 隨 不 合 正 義 無 理 可 辯 之 計 劃 余 竟 大 爲 失 望 支 助 亂 黨 之 證 據 多 件 業 經 余 提 呈 鏖 察 卽 據 其 中 極 小 部 价 之 證 件 已 足 證 明 支 助 此 等 西 徒 之 國 家 理 應 得 " 侵 略 者 " 之 名 吾 人 只 須 參 看 一 九 三 三 年 七 月 三 日 倫 敦 協 定 1 第 二 條 第 五 項, 卽 可 信 此 言 不 謖 南 斯 拉 夫 爲 該 協 定 簽 宇 圃 之 一 宣 讀 該 協 定 原 文 : 遇 國 際 間 發 生 銜 突 時, 除 爭 執 國 家 間 有 效 協 定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首 先 採 取 下 列 任 一 行 動 之 國 家 爲 侵 略 者 :... ( 五 )... 對 在 其 境 內 組 成 侵 犯 他 國 領 土 之 武 装 部 隊 給 予 援 叻, 或 雖 經 被 侵 入 國 家 之 要 求, 拒 絕 在 其 本 國 領 土 內 採 取 在 其 權 限 內 之 一 切 步 驟 使 此 等 部 隊 不 能 獲 得 任 何 援 助 及 保 讒 " 吾 人 就 各 湩 事 實 及 國 際 義 搽 促 請 各 方 注 意, 而 所 得 之 答 覆 唯 若 干 報 章 論 著 之 摘 錄 而 巳 吾 人 曾 以 冷 靜 之 態 度 報 吿 在 我 國 内 發 生 之 悲 慘 事 件 與 吾 人 抗 辯 者 對 此 不 能 提 出 健 全 有 理 之 論 據, 乃 不 得 不 諸 侮 蔑 及 嘲 譴 茲 者 共 同 鬥 爭 之 結 束 雖 已 兩 年 之 久, 我 國 仍 未 停 止 流 血, 吾 人 雖 有 憤 慨 之 理 由, 但 仍 力 自 抑 制, 敢 謅 吾 人 已 做 到 此 節 吾 人 逯 出 申 訴 時, 有 意 农 照 兩 國 共 同 之 馎 統 習 俗, 歷 史 及 奢 鬥 力 求 造 成 友 好 之 作 局 面 而 吾 人 所 得 報 酬 則 爲 他 人 對 我 内 政 之 再 度 攻 搫 倘 余 不 惜 多 費 理 事 會 之 時 間, 當 不 難 舉 出 盈 千 之 報 章 論 著 以 痛 駁 南 斯 拉 夫 代 表 所 宣 讀 各 段 之 内 容 吾 人 不 權 批 評 ; 吾 人 願 接 受 批 評, 甚 或 可 謂 吾 人 鼓 勵 批 評 自 由 評 論 原 爲 吾 人 政 治 典 範 之 一 部, 且 余 認 此 爲 任 何 民 1" 侵 略 " 定 義 公 f,. 一 九 三 三 年 七 月 三 日 在 渝 敦 簽 字 主 制 度 之 隅 石 故 吾 人 能 以 十 分 冷 靜 之 態 度, 脍 聽 各 種 無 根 據 之 責 難 所 奇 者, 此 項 責 難 之 詞 便 吾 人 憶 及 希 臘 共 黨 報 紙 每 日 攻 擊 吾 人 之 語 調 余 謂 以 " 十 分 冷 靜 之 態 度 " 脍 聽 者, 蓋 此 種 攻 擊 之 詞 與 吾 人 適 纔 所 開 者 皆 襲 用 吾 人 習 知 之 濫 調, 且 同 出 一 轍 也 禁 止 外 國 新 聞 機 構 從 事 新 聞 工 作, 緊 閉 " 難 民 營 " 之 門 不 許 聯 總 代 表 人 內, 請 問 果 有 人 認 此 種 舉 動 爲 â" 乎 民 主 原 則 乎? 九 四! 四 年 十 二 月 事 件 歷 今 已 二 年 之 久, 而 煽 動 叛 變 者 所 強 迫 擄 往 南 斯 拉 夫 及 阿 爾 巴 尼 亞 之 人 士, 吾 人 至 今 無 從 得 其 消 息 此 種 事 實 又 何 能 與 健 全 之 民 主 習 例 相 符 乎? 爲 求 世 界 人 士 明 瞭 眞 相, 尤 其 爲 使 安 全 理 事 會 明 瞭 眞 相 計, 允 宜 便 報 界 代 表 可 出 入 我 鄰 國 頒 土, 享 有 一 如 出 入 我 國 各 地 之 同 樣 自 由 吾 人 對 於 侮 蔑 及 嘲 謔 從 未 作 答, 此 際 亦 不 擬 爲 之 事 實 終 有 大 白 之 日 吾 人 不 願 一 刻 稍 忘 吾 人 之 盟 友 豪 邁 英 勇 之 南 斯 拉 夫 人 民 ; 彼 輩 與 希 臘 人 民 之 泫 切 關 係, 千 年 之 間, 從 未 稍 弛 第 一 次 大 戰 德 國 駐 雅 典 公 使 Quad 企 圖 勸 分 希 臘 協 攻 塞 爾 維 亞, 以 割 讓 塞 國 各 省 爲 餌 時 希 臘 首 相 以 傲 然 之 語 氣 答 稱 : 希 臘 國 度 過 小, 不 足 爲 此 衆 所 不 齒 之 舉 希 臘 以 往 始 終 忠 於 此 锺 精 祌, 且 將 守 此 不 渝 希 臘 官 方 發 t 人 從 未 正 式 作 侵 犯 南 斯 拉 夫 颌 土 完 整 之 主 張 ; 若 干 退 休 官 員 不 負 責 任 之 私 人 論 箸 殊 不 能 改 變 此 锺 事 實 ( 此 中 有 經 ^31 認 爲 前 參 諜 鵪 長 陸 軍 部 長 Mazamkis 者,Mazarakis 逝 世 已 久 矣 ) 之 論 荖 南 斯 泣 夫 代 表 演 詞 中 堅 ' 决 辯 稱 南 國 並 未 威 脅 希 臘 之 領 土 完 盤 渠 謂 以 下 爲 渠 演 詞!! 文 一 " 南 斯 拉 夫 政 府 及 南 斯 拉 夫 屬 馬 其 頓 之 Skoplje 之 民 族 陣 線 組 織 均 未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希 臘 提 出 任 何 領 土 要 求 '1 余 特 別 注 意 此 項 陳 述, 並 敢 望 狄 多 元 帥, 南 斯 拉 夫 國 民 大 會 主 席 圑 副 主 席 Mr. Dmitar Vlahov, 南 斯 拉 夫 馬 其 頓 聯 邦 總 理 Mr. Kolichevski 及 其 他 南 斯 拉 夫 官 方 發 言 人 速 使 其 行 動 與 該. 聲 明 之 原 則 相 符 最 後, 南 斯 拉 夫 代 表 更 沿 用 近 來 之 新 策 1 參 閲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二 十 五 攄

11 略 干 涉 聯 盟 國 家 之 内 政 在 本 會 議 室 內 渠 又 重 行 提 出 此 刻 已 成 爲 古 典 之 控 訴, 以 法 西 斯 及 獨 裁 罪 名 加 諸 一 犧 牲 自 我 以 抵 抗 希 特 勒 及 墨 索 里 尼 之 國 家 余 本 諸 責 任, 必 須 鄭 重 在 此 荘 嚴 之 裁 判 廳 內 就 此 a 不 断 而 有 計 劃 之 曲 解 吾 人 抗 敵 工 作 之 企,, 提 出 一 蕺 重 之 總 抗 議 少 數 人 參 加 之 黨 派 活 動 予 希 臘 抗 敵 者 一 重 大 打 擊, 便 其 竟 不 能 於 一 九 四 四 年 十 月 以 前 解 放 希 臘, 此 事 茲 已 證 實 矣 一 九 三 九 年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爆 發 後, 希 臘 之 全 面 抗 戰 3 爲 此 次 偉 大 鬥 爭 中 最 顯 赫 之 頁 ; 戰 爭 今 已 結 束, 而 吾 人 之 掙 扎 仍 未 停 止 惟 領 悟 其 眞 正 屨 史 價 値, 不 存 任 何 政 治 企 圖 而 參 與 爭 鬥 者, 乃 爲 可 貴 之 人 ; 而 t 先 尤 推 巳 在 本 會 纖 室 內 歷 受 侮 蔑 之 希 臘 官 員 其 他 對 抗 戰 漫 不 關 心 之 人, 或 竟 反 對 鬥 爭 之 某 一 部 分 者, 或 參 與 作 戰 出 於 偶 然,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欲 偽 飾 或 砭 變 抗 戰 之 重 耍 性 者, 皆 不 得 與 前 者 倂 論 除 少 數 匪 黨 外, 希 臘 人 民 悉 係 前 類 之 可 貴 抗 戰 志 士, 此 希 臘 之 所 以 深 自 慶 幸, 永 引 爲 榮 者 也 而 匪 黨 惟 藉 動 人 之 諾 言 或 恫 嚇 之 詞, 乃 能 誘 一 部 分 希 臘 靑 年 追 隨 其 後 爲 此, 希 臘 人 民 及 在 完 全 自 由 及 國 際 監 督 之 下 舉 出 之 颌 釉, 乃 能 靜 聽 毫 無 根 據 之 控 IT 而 不 爲 所 動 余 認 爲 此 湩 對 希 臘 內 政 之 不 ' 靳 干 預 正 足 佐 吾 人 控 訴 其 支 幼 11 黨 部 隊 之 說 吾 人 雖 舉 出 明 文 證 明 某 人 之 違 法 罪 行, 而 他 方 不 但 不 予 駁 辯, 且 盛, 各 被 吿, 稱 之 爲 英 雄 烈 士, 凡 公 正 之 旁 觀 者 對 此 寧 難 蘧 得 適 當 之 結 論? 請 試 一 談 關 於 Doiran 湖 上 希 臘 九 艘 漁 船 及 船 S 被 扣 事 該 案 僅 爲 多 項 控 訴 之 一 例 而 已 南 期 拉 夫 代 表 稱 此 等 漁 船 侵 入 南 斯 拉 夫 領 水 三 百 公 尺 以 内, 故 南 期 拉 夫 政 府 拒 絶 此 項 抗 議, 認 爲 毫 無 理 由 渠 又 稱 ^ 徵 引 原 用 字 句 一 " 希 臘 公 使 館 當 卽 ^ 來 照 會 一 件, 承 認 此 項 事 件 發 生 經 11 或 係 如 此 "1 然 實 際 情 形 果 如 何 乎? 希 臘 駐 貝 爾 格 拉 特 公 使 館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月 八 日 致 南 斯 拉 夫 外 長 之 二 二 九 六 號 照 會 內 '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二 十 五 號 不 僅 否 認 漁 船 係 在 南 斯 拉 夫 領 水 內 被 捕, 並 就 寧 情 鄭 重 聲 明 該 漁 船 等 係 在 南 國 界 外 三 百 公 尺 處 被 捕 <5 余 之 所 以 重 論 此 案, 旨 在 表 明 南 斯 拉 夫 當 局 所 本 之 精 祌 渠 等 本 此 精 神 無 故 逮 捕 貧 弱 漁 人, 扣 押 其 船 隻 達 二 十 餘 日 之 久 南 斯 拉 夫 復 本 此 種 精 祌 於 一 九 四 六 年 八 月 自 雅 典 召 囘 其 全 權 公 使 南 斯 拉 夫 代 表 及 阿 爾 巴 尼 亜 與 保 加 利 亞 代 表 復 本 此 同 一 精 祌 發, 而 渠 等 亦 卽 受 此 種 精 祌 之 驅 使, 乃 P1 練 人 民 愛 國 陣 線 (NOF) 及 人 民 解 放 軍 (ELAS) 匪 隊, 配 以 武 躕, 送 往 希 臘 余 前 於 第 一 次 發 t 時, 曾 述 及 此 種 侵 略 政 策 之 目 標 希 臘 地,1 已 經 分 致 各 理 事 國, 諸 君 覽 此 當 更 易 明 瞭 其 用 心 所 在 圖 中 以 附 有 數 字 之 箭 頭 標 明 匪 黨 自 北 部 邊 境 省 份 進 襲 希 臘 之 慣 常 地 點 : 在 阿 爾 巴 尼 亞 邊 境 者 爲 一. 二 號 ; 在 南 斯 拉 夫 邊 境 * 爲 三. 四. 五 號 ; 在 保 加 3g 利 邊 境 者 爲 六. 七 號 自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南 斯 拉 夫 南 下 之 第 一 至 第 五 號 箭 頭 i 明 白 顯 示 伊 庇 魯 斯 及 西 禺 其 頓 等 地 匪 徒 之 一 般 行 動 計 劃 其 目 的 在 統 御 Pindus Hassia, 二 九 一 Olympus, Pierria, Vermion 及 Paikon 等 地, 便 股 離 希 臘 本 部, 從 而 分 裂 希 臘 爲 二 此 等 領 土 經 以 他 湩 箭 頭 標 出, 其 形 似 馬 蹄 鐵 者, 卽 宣 馎 家 所 稱 之 " 愛 琴 馬 其 頓 " 第 六. 七 兩 號 箭 頭 爲 匪 隊 自 保 加 利 亞 入 侵 之 地 點, 其 目 的 在 進 佔 希 臘 左 臂 之 關 節 (Strymon 河 流 域 ) 及 其 四 肢 (Dydimotikon 區 域 ) 以 截 東 馬 其 頓 及 西 色 雷 斯 爲 兩 部 吾 人 曾 提 出 請 求 書 1 列 舉 事 實 眞 象 提 呈 理 事 會, 本 人 更 於 安 全 理 事 會 第 八 十 三 次 會 議 時 2 發 f 報 吿 眞 情, 然 其 明 確 事 實 至 今 皆 爲 迷 霧 所 籠, 吾 人 宜 將 其 廓 淸, 以 明 眞 象 請 容 余 僅 就 其 中 最 顯 著 之 事 實 扼 要 說 明 之 : 一. 阿 爾 巴 尼 亞 政 府 及 其 代 表 之 陳 述 與 事 實 完 全 相 背 : 數 月 以 來 阿 爾 巴 尼 亞 領 土 內 從 : 未 有 任 何 邊 境 事 件 發 生 就 一 般 情 形 而 論, 各 種 罪 行 皆 發 生 於 希 臘 境 內, 使 希 臘 受 害, 1 參 閲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補 編 第 十 二 號, 附 件 二 十 七 *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補 縐 第 十 號 附 件 十 六 及 補 編 十 一 號 附 件 二 十»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二 十 五 號

12 且 各 種 活 動 皆 由 南 斯 拉 夫.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亞 予 以 支 助 及 鼓 動 共 黨 份 子 雖 不 時 在 希 臘 其 他 地 域 激 起 若 干 次 要 衝 突 事 件, 然 其 用 意 僅 在 轉 移 對 此 種 活 動 之 主 耍 來 源 及 性 質 之 注 意, 以 淆 惑 公 論 而 已 二. 南 斯 拉 夫 代 表 曾 向 諸 君 堅 稱 該 國 政 府 並 未 威 脅 希 臘 之 領 土 完 整 余 身 爲 人 民 自 由 選 出 之 政 府 頜 袖, 樂 於 藉 此 良 機, 堅 決 聲 明 希 臘 忠 於 一 九 四 一 年 激 發 希 臘 議 會 主 席 之 精 神, 從 未 向 南 斯 拉 夫 提 出 侵 害 其 颌 土 完 整 之 要 求, 今 後 亦 永 不 作 此 主 張 請 安 全 理 事 會 特 別 注 意 此 兩 項 聲 明, 設 法 便 吾 人 之 政 策 與 此 二 聲 明 符 合, 庶 可 藉 斡 旋 調 停 與 適 當 步 驟 制 止 目 前 之 情 勢 此 種 情 勢 之 繼 績 存 在, 誠 " 或 將 危 害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維 持 也 " 吾 人 巳 以 相 當 鎭 靜 之 態 度 列 舉 發 生 於 吾 人 邊 境 之 厳 重 事 件 吾 人 復 以 確 切 彰 明 之 證 件 證 明 吾 人 所 陳 之 各 種 事 實 對 於 此 锺 事 實 及 無 可 置 辯 之 澄 件 對 方 僅 有 毫 無 根 據 之 申 辯 作 復 而 已 希 臘 及 全 世 界 均 耍 求 査 明 此 慘 酷 事 變 之 翼 相 ; 此 事 便 干 萬 家 庭 淪 於 悲 悼 之 中 ; 希 臘 政 府 雖 百 般 努 力, 其 經 濟 終 因 之 不 能 復 元 ; 又 使 難 民 人 數 大 增, 人 民 爲 逃 死 避 難, 雲 集 南 部 各 省 在 座 請 代 表 有 能 發 表 意 見 使 此 項 辯 論 是 非 大 白 者, 吾 人 當 蝎 誠 歡 迎 諸 位 各 有 其 使 節 駐 在 希 臘, 倘 一 脍 其 他 非 直 接 關 係 方 面 之 意 見, 當 不 無 稗 益 Mr. 主 席 : 南 斯 泣 夫 代 表 是 否 欲 再 發 Mr. Kosanovic ( 南 斯 拉 夫 ): 余 不 難 對 於 戦, 結 束 後 晉 昇 將 官 不 特 絕 未 與 德 人 Tsaldaris 作 答, 然 余 認 爲 不 如 以 有 一 先 事 準 備 之 陳 述 爲 宜 雖 然, 敢 請 諸 苕 容 余 就 先 前 之 演 詞 補 誌 數 語 第 一,Mr. Tsaldaris 承 認 所 徵 引 狄 多 宂 帥 談 話 各 節 關 係 極 爲 重 要 Mr.TasWaris 原 卽 以 此 項 談 話 爲 控 吿 南 斯 拉 夫 之 整 個 根 據 如 粱 以 爲 此 段 談 話 卽 代 表 南 斯 拉 夫,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亞 對 希 臘 之 眞 正 帝 國 主 義 主 旨, 則 ^ 種 控 諫 之 性 質 已 整 個 改 變, 渠 無 異 撒 囘 原 訴 余 僅 擬 * 明 紐 約 時 報 記 者 Mr. Sulzberger 並 未 將 狄 多 元 帥 之 談 話 自 貝 爾 格 拉 特 發 送 紐 約, 而 係 自 雅 典 拍 發 ; 且 余 認 爲 Mr. Tsaldaris 二 九 二 旣 未 提 及 重 耍 之 報 章 有 如 紐 約 時 報, 又 未 提 及 重 耍 記 者 有 如 Mr. Sulzberger, 故 其 善 意 殊 未 充 份 表 現 余 不 悉 諸 君 是 否 認 爲 余 應 就 Mr. Tsaldaris 所 稱 各 點 立 卽 作 答 ; 余 認 爲 無 寧 以, 先 事 準 備, 於 下 次 會 遘 時 再 行 提 出 答 覆 爲 宜 主 席 : 阿 爾 巴 尼 55 代 表 是 否 於 此 際 發 言 7 Mr. HYSNI KAPO ( 阿 爾 巴 尼 亞 ): 余 不 認 爲 有 對 Mr. Tsaldaris 之 陳 述 作 答 之 必 耍, 蓋 渠 所 舉 各 節 全 與 事 實 不 符 也 主 席 : 保 加 利 亞 代 表 欲 再 發 言 否? Lieutenant-General STOYTCHEFF ( 保 11 力 禾 I 亞 ): 余 願 就 Mr. Tsaldaris 遮 纔 所 述 各 點 答 覆 二 余 不 善 英 語, 倘 蒙 貴 主 席 允 許, 願 以 法 語 發 言 ( 保 加 利 亞 代 表 繼 以 法 語 發 f, 下 文 係 譯 自 該 代 表 演 之 法 文 原 詞 ) 余 願 就 Mr. Tsaldaris 演 詞 提 出 答 覆 就 戦 爭 罪 犯 而 言, 余 認 爲 凡 所 謂 與 敵 人 合 作 之 國 家 #i 其 賣 國 奸 慝 之 懲 治, 未 有 若 我 國 之 澈 底 者, 此 諒 爲 衆 所 週 知 之 事 實 就 希 臘 所 謂 戰 节 罪 犯 一 點 而 蒙, 余 不 悉 倫 敦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如 何, 然 敢 斷 言 所 謂 駐 保 加 利 亞 盟 國 管 治 委 員 會 認 爲 保 加 利 亜 駐 法 代 表 爲 戰 爭 罪 犯 一 la, 實 羼 不 確 Mr. Marinoff 前 在 馬 其 頓 Bitola 地 統 頒 一 師 兵 士 戰, 與 佔 钡 色 雷 斯 全 無 關 係 汆 爲 保 加 利 亞 從 事 祕 密 抗 德 之 一 份 子, 與 當 時 在 職 官 員 多 有 接 觸, 余 必 須 聲 明 Marinoff 將 軍 ~~ 時 渠 爲 上 校, 合 作, 且 無 時 不 協 助 保 加 利 亞 之 抗 敵 活 動 惜 余 此 時 不 能 舉 出 提 交 希 腽 法 庭 懲 辦 之 官 員 確 實 數 目 然 保 加 利 亞 人 固 悉 知 保 加 利 亞 在 色 雷 斯 之 行 政 官 員 多 人 業 經 送 交 希 臘 其 中 有 一 總 督 余 不 悉 其 確 切 官 銜 爲 何, 然 " 總 督 " 一 詞 相 當 於 保 加 利 亞 文 OAra>n Pravitil. 郎 地 方 長 官 之 謂 此 人 Kletchkoff 爲 著 名 之 法 西 斯 黨 人, 經 送 交 希 臘 懲 辦, 在 保 加 利 亞 之 Drama 當 衆 检 決 南 斯 拉 夫 及 阿 爾 巴 尼 亞 代 表 認 爲 有 請 求 理 事 會 實 地 調 査 希 臘 眞 相 之 必 要 於 )f& 聽 希 臘 首 相 陳 述 該 國 抗 敵 運 之 一 ^ 性 質 後, 余 亦 認 爲 此 «調 # 確 屬 重 要

13 參 與 抗 敵 運 動 之 人 民 被 稱 爲 匪 徒 或 罪 犯 茲 願 聲 明, 此 湩 名 詞 與 菩 人 之 觀 點 大 有 閬 係 就 余 個 人 而 旨, 國 王 及 其 閣 a 皆 視 余 爲 匪 人 叛 逆, 蓋 余 垒 加 推 翻 皇 室 之 &: 謀 一 推 翻 此 將 保 加 利 亞 賣 給 德 國, 向 英 美 宣 戰, 遵 希 特 勒 命 佔 領 塞 爾 維 亞 及 希 臘 一 部 份 領 土 之 人 今 日, 余 欣 能 爲 保 加 利 亞 人 民 之 代 表, 並 代 表 其 政 府 於 此 尊 之 會 議 室 中 發 言, 極 爲 榮 幸 諸 君 由 是 可 見 所 謂 " 匪 人 "" 叛 逆 "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亞 應 預 先 聲 明 就 此 項 爭 端 而 " 愛 國 志 士 " 等 等 名 詞, 端 以 各 人 對 政 治 情 勢 之 觀 點 如 何 而 定 主 席 : 吾 人 今 已 脍 悉 與 此 案 直 接 有 關 之 四 國 政 府 代 表 之 陳 述, 除 阿, 巴 尼 亞 代 表 外, 各 代 表 皆 曾 一 度 反 駁 茲 於 將 此 項 問 題 提 付 公 開 討 論 以 前, 本 席 認 爲 首 當 就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亞 代 表 此 後 參 加 吾 人 討 論 之 初 步 程 序 問 題, 依 照 本 理 事 會 十 二 月 十 日 會 讒 所 作 之 ' 决, 1 案 第 三 段 定 一 辦 法 某 數 理 事 國 當 時 認 爲 於 未 Jit 聽 四 有 關 國 家 政 府 之 意 見 以 前, 首 當 決 定 是 否 應 邀 請 所 有 四 國 政 府 參 加 此 間 題 之 封 論 本 席 個 人 認 爲 吾 人 此 際 a 可 就 此 作 成 決 定 前 於 十 二 月 十 日 會 遘 時, 各 理 事 國 曾 就 此 問 題 作 冗 艮 之 討 論 並 就 憲 章 之 含 義 及 宗 旨 發 表 各 iî 不 同 之 意 見 本 席 深 盼 吾 人 能 避 免 關 於 此 問 題 之 技 術 方 面 之 討 論, 而 逕 鏺 一 與 憲 章 精 神 相 符 之 參 加 今 後 之 討 論, 但 無 投 票 權, 如 此 庶 能 協 助 各 理 事 國 就 此 案 求 得 適 當 解 決 辦 法 深 盼 理 事 會 贊 同 此 請, 不 致 認 爲 有 就 此 種 舉 動 之 理 由 作 技 術 上 辯 論 之 必 耍 理 事 會 倘 贊 成 此 項 建 議, 則 必 將 考 慮 准 許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參 加 討 論 之 適 當 條 件 本 席 以 爲 理 事 會 應 制 定 之 條 例 當 以 前 次 理 事 會 會 譏 時 若 干 理 事 國 之 建 議 最 爲 妥 當, 卽 阿 爾 言, 接 受 憲 章 所 規 定 和 平 解 決 辦 法 之 義 務 倘 理 事 會 接 受 此 項 建 議, 則 一 俟 各 該 代 表 爲 其 政 府 聲 明 就 此 項 爭 端 接 受 憲 章 所 規 定 和 平 解 決 之 義 務 之 公 函 送 違 祕 書 長 後, 本 席 赏 卽 按 此 項 建 遘 請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亜 代 表 出 席 關 於 此 種 程 序 諸 君 有 異 議 否? Mr. HASLUCK ( 澳 大 利 亞 ):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圚 不 擬 對 ; 貴 提 議 " 出 任 何 異 議, 然 敢 請 就 閣 下 所 稱 " ^ 受 禾 1^ 平 解 ' 决 之 義 務 " 一 語 略 加 闡 釋 余 以 爲 其 意 當 係 备 該 國 接 受 憲 章 中 有 關 和 平 解 決 所 有 各 款 所 規 定 之 義 務, 不 僅 限 於 第 六 章 中 規 定 之 義 務 而 言 爲 ië 本 人 之 意 見 淸 楚 起 見, 倘 吾 人 一 査 第 二 條 及 第 五 十 五 條, 卽 可 見 此 二 條 似 亦 有 關, 應 將 其 列 人 任 何 參 加 討 論 之 國 家 應 接 受 之 義 務 之 內 結 論 吾 人 由 適 纔 賒 悉 之 陳 述, 可 知 據 此 際 提 出 理 事 會 案 件 之 性 質, 理 事 會 似 宜 邀 請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亞 就 此 問 題 參 加 討 論, 但 無 投 票 權 各 該 政 府 旣 被 控 訴, 又 已 提 出 抗 辯, 並 作 反 飾 本 席 認 爲 憲 章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原 則 極 爲 顯 明 卽 謂,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之 國 家, 就 被 控 各 點 於 安 全 理 事 會 提 出 杭 辯 時, 爲 求 公 允 及 造 成 良 好 之 先 例 起 見, 各 該 國 " 應 被 邀 參 加 關 於 該 項 爭 端 之 討 論, 但 無 投 票 權 " 本 席 認 爲 目 前 之 案 件 無 論 就 技 術 觀 點 上 而 論 是 否 爲 一 情 勢 或 一 爭 端, 然 固 係 屬 於 第 三 十 二 條 精 祌 及 意 義 範 園 以 內 之 問 題 也 ig 建 議 理 事 會 K 照 該 條 之 精 神 及 憲 章 所 本 之 正 義 精 祌, 邀 請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亞 1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二 十 四 號 主 席 : 本 席 所 以 將 此 項 建 議 提 出 理 事 會, 原 望 避 免 引 據 任 何 特 定 條 文 一 舉 可 便 理 事 會 不 對 此 提 案 舉 行 技 術 上 之 辯 論 本 席 不 願 便 諸 君 有 一 種 印 象, 認 爲 保 加 利 亞 及 阿 爾 巴 尼 亞 之 義 務 有 某 種 限 制 該 二 國 必 須 接 受 憲 章 在 何 有 關 和 平 解 決 各 款 所 定 之 義 務, 且 渠 等 之 處 境 不 得 優 於 與 此 案 有 關 之 其 他 二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在 此 事 件 中, 各 國 處 境 應 一 律 平 等 本 席 深 知 本 席 所 提 一 案 或 能 引 起 技 術 上 之 辯 論, 茲 苒 表 示 本 席 之 希 望, 盼 理 事 會 不 致 認 爲 有 就 此 問 題 博 徵 憲 章 條 文 或 章 篇 之 必 要, 庶 可 不 必 舊 事 重 提 Mr. VAN KLEFFENS ( 荷 蘭 ): 主 席 先 生 : 本 人 不 甚 了 解 閣 下 所 持 之 論, 因 憲 章 關 於 此 方 面 之 規 定 極 爲 明 晰 也 余 不 難 接 受 貴 主 席 之 結 論, 惟 余 願 作 此 項 聲 明 以 備 載 入 紀 錄 其 原 因 僅 爲 汆 根 據 貴 主 席 適 纔 所 述 理 由, 視 吾 人 目 前 之 問 題 爲 一 爭 端 二 九 三

14 Mr. GROMYKO ( 蘇 聯 ): 主 席 先 生, 余 認 會 之, 定, 使 可 推 斷 何 者 爲 吾 人 認 爲 准 許 爲 據 憲 章 第 三 十 二 條 已 予 吾 人 以 邀 請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55 代 表 參 加 此 案 之 討 論, 直 至 審 議 終 結 時 爲 止 之 權 余 願 鄭 重 說 明 : 第 三 十 二 條 固 明 明 授 吾 人 以 此 權 也 情 W 就 第 三 十 五 條 而!, 該 條 規 定 與 此 刻 之 並 不 完 全 符 合 第 三 十 五 條 論 及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之 國 家 之 曾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提 出 申 訴 者 就 本 案 而 ;ï, 保 加 利 亞 及 阿 爾 巴 尼 亞 未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提 出 申 訴 故 嚴 格 而 論, 吾 人 並 不 能 借 重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稱 : " 非 聯 合 國 員 國 之 國 家, 如 爲 任 何 爭 端 之 當 事 國 時, 經 預 先 聲 明 就 該 爭 端 而 言 接 受 本 憲 章 所 规 定 和 平 解 決 之 義 務 後, 得 將 該 項 爭 端 提 請 大 會 及 安 全 理 事 會 注 意 " 故 此 爲 關 於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提 出 申 之 問 題 向 安 全 理 事 會 提 出 申 訴 之 國 家, 囚 爲 希 臘 而 非 保 加 利 亞 及 阿 爾 巴 尼 亞 故 汆 認 爲 便 安 全 理 事 會 有 邀 請 保 加 利 亞 及 阿 爾 巴 尼 亞 代 表 參 加 討 論 之 權 者, 實 爲 第 三 十 二 條 ; 該 條 直 接 說 明 遇 有 爭 端 發 生,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之 圃 家 經 邀 請 後 得 參 加 某 某 問 題 之 討 論 Mr. HYSNI KAPO ( 阿 爾 巴 尼 亞 ): 阿 爾 巴 尼 亞 政 府 茆 曾 數 次 申 請 加 入 聯 合 國, 並 表 示 願 接 受 憲 章 中 規 定 之 所 有 義 搽 本 人 代 表 本 國 政 府 聲 明 吾 /V 準 備 接 受 聯 合 國 憲 章 範 圍 以 內 之 一 切 義 務 Mr. HASSAN Pasha ( 埃 及 ): 本 人 亦 D 參 討 力 論 頃 所 提 及 之 條 文, 深 以 爲 歉, 然 余 認 爲 有 就 此 問 題 表 示 意 見 之 責 [;& 倘 蘇 聯 代 表 所 稱 第 三 十 五 條 不 適 用 於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5S 節 果 確, 則 S 條 第 二 項 同 亦 曾 a 明 本 理 事 會 得 依 照 某 规 定 及 條 件 允 許 某 一, 一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之 國 家 參 加, 端 之 討 論 第 三 五 條 稱 : "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之 國 家 如 爲 任 何 爭 端 之 當 事 國 時, 經 預 先 聲 明 就 該 爭 端 而 a 接 受 本 憲 章 所 規 定 和 平 解 ' 决 之 義 務 後, 得 將 該 項 爭 端 提 請 大 會 及 安 全 理 事 會 注 意 " 余 認 爲 根 據 ' 邏 輯 上 之 演 繹,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定 之 條 件 理 應 適 用 於 第 三 卜 二 條, 蓋 佘 認 爲 就 本 案 而 3 第 三 十 五 條 錐 不 特 別 適 用 於 阿 爾 巴 尼 亜 及 保 加 利 亞, 仍 不 失 爲 啓 示 理 事 非 聯 4 國 會 員 國 之 國 家 垒 加 之 適 當 原 則 或 條 件, 此 爲 余 對 本 問 題 之 解 釋 主 席 : 本 席 前 此 發 時, 並 未 提 及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席 存 心 避 免 引 用 除 憲 章 第 三 十 二 條 以 外 之 其 他 條 文 余 援 引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憲 章 之 精 祌, 借 用 第 三 十 五 條 之 語, 而 未 明 指 其 來 源 誠 如 埃 及 代 表 之 卓 見, 依 照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請 求 給 予 某 國 以 參 加 討 論 之 權 力 之 任 何 提 議 中, 皆 應 附 入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之 條 件 也 倘 吾 人 耱 續 就 各 條 文 之 專 門 意 義 更 作 討 論, 吾 人 將 一 無 所 成 其 結 果 將 一 如 往 日, 工 無 法 推 進 本 席 認 爲 憲 章 尙 有 不 甚 精 珑 - 之 處, 理 事 會 尙 無 機 會 就 其 遗 闕 之 處 直 接 向 大 會, 或 經 由 其 專 家 委 員 會, 建 議 補 救 辦 法 本 席 正 擬 避 免 此 點, 以 利 本 案 之 進 行 在 座 各 理 事 國 皆 深 願 就 此 案 本 不 偏 袒 之 態 度 執 行 公 道 本 席 僅 建 譏 吾 人 善 用 憲 章 之 偉 大 粉 祌, 邀 請 該 代 表 等 參 加 討 論, 給 予 彼 等 與 其 他 二 爭 端 當 事 國 以 相 同 之 限 制, 義 務 及 特 權 ; 僅 本 諸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精 神, 而 不 援 用 憲 章 其 他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爲 本 席 所 提 及 之 惟 條 文 Mr. LANGE ( 波 蘭 ): 本 人 願 贊 助 主 席 之 提 案, 深 信 無 須 作 技 術 上 之 討 論 目 前 之 情 形 固 甚 明 顯 依 照 適 用 於 本 案 之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安 全 理 亊 會 得 就 本 案 自 由 制 定 其 認 爲 公 平 之 條 件 汆 認 爲 吾 人 以 採 用 主 席 所 建, 之 條 件, 亦 卽 第 三 "h 五 條 规 定 之 條 件 爲 智 吾 人 雖 無 特 殊 法 定 義 務 必 須 爲 此, 然 -> 認 爲 處 理 此 事 以 此 爲 上 策 余 欣 聞 阿 爾 巴 尼 亞 代 表 聲 稱 該 國 政 府 願 就 此 問 題 接 受 憲 章 所 规 定 和 平 解 ' 决 之 義 務, 謹 S " 保 加 利 S 政 府 亦 能 如 此, 且 符 余 所 望, 保 國 於 不 久 之 將 來 亦 成 爲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Mr. HASLUCK ( 澳 大 利 亞 ): 主 席 先 生,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團 對 貴 主 席 在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前 次 插 3 以 後 首 次 所 述 之 意 見 極 表 贊 同, 貴 主 席 謂 非 聯 合 國 t" 員 國 參 加 討 論 者 當 與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處 於 同 樣 條 件 之 下 余 此 次 所 以 再 發 言 之 惟 一 原 因, 在 爲 求 阿 爾 巴 尼 亞 與 保 加 利 亞 以 及 理 事 會 倶 得 公 平 起 見, 吾 人 務 應 確 知 此

15 二 非 會 員 國 確 已 明 瞭 此 11 義 務 爲 何 本 代 表 圑 認 爲 會 員 國 最 大 之 義 務, 就 此 案 而,, 爲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五 條 稱 "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同 意 依 憲 章 之 規 定 接 受 履 行 安 全 理 事 會 之 決 議 " 本 代 表 團 深 信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亞 皆 準 備 接 受 此 項 及 其 他 各 項 義 務 吾 人 深 信 彼 等 必 不 願 與 會 員 國 處 於 不 同 之 立 場 雖 然, 吾 人 仍 認 爲 當 說 明 此 爲 憲 章 明 文 規 定 之 義 務, 以 免 發 生 誤 會 請 恕 余 爭 取 此 點 余 對 貴 主 席 眞 摯 之 懇 請 完 全 同 意, 然 余 認 爲 此 爲 吾 人 一 切 須 求 精 確 之 時, 並 深 信 精 確 必 有 利 於 理 事 會 工 作 也 主 席 : 本 席 認 爲 本 席 之 提 案 經 本 人 及 各 Mr. PADILLA NERVO ( 墨 西 哥 ): 主 席 先 代 表 加 以 評 註 後, 如 經 理 事 會 接 受 卽 可 將 澳 生, 余 僅 欲 聲 明 對 貴 主 席 建 議 之 程 序 完 全 贊 大 利 亞 代 表 所 提 一 點 包 括 在 內 成 余 之 理 由 前 於 十 二 月 十 日 第 八 十 二 次 會 Mr. HASLUCK ( 澳 大 利 亜 ): 余 頗 同 意 議 ' 時 業 予 說 明 當 時 余 郎 謂 此 案 須 依 照 第 Mr. GROMYKO( 蘇 聯 ): 主 席 先 生, 余 深 信 三 十 二 條 辦 理 余 僅 欲 聲 明 吾 人 對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解 釋 ( 尤 其 關 於 該 條 最 後 一 段 之 解 釋 ) 應 以 貴 主 席 之 陳 述 爲 限 吾 人 皆 同 意 謂 第 三 十 二 條 給 予 吾 人 以 正 當 之 理 由 及 權 力 邀 請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亜 代 表 參 加 討 論, 因 而 結 束 吾 人 關 於 此 問 題 之 審 議 余 認 爲 吾 人 旣 一 致 同 意, 此 事 似 無 須 多 議 關 於 程 序 問 題, 佘 一 向 多 與 敝 友 Mr. Hasluck 意 見 相 同 然 就 此 案 而 3, 余 認 爲 渠 徵 引 第 二 十 五 條 實 係 錯 誤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有 履 行 安 全 理 事 會 所 有 決 議 之 義 務 ; 安 全 理 事 會 之 決 議 甚 多 與 和 平 解 決 爭 端 之 事 無 關, 我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仍 必 須 接 受 履 行 就 目 前 之 案 件 而, 非 聯 合 圃 會 員 國 之 義 搽 決 不 若 會 員 國 之 義 铬 同 樣 廣 泛, 例 如 爲 便 利 軍 隊 之 通 行 或 他 種 原 因 執 行 某 種 行 動 之 義 務 故 余 認 爲 彼 等 惟 一 之 義 務 吾 人 此 際 尙 不 必 爲 下 定 義 應 爲 主 席 陳 述 開 始 時 所 說 明 之 義 務, 而 不 必 引 用 憲 章 之 條 文 雖 然, 仍 有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困 難 其 一, Mr. HASLUck ( 澳 大 利 亞 ): 余 適 纔 所 陳 之 原 子 能 娄 員 會 第 二 分 組 委 員 會 刻 正 召 開 會 點 誠 恐 巳 被 誤 會 余 原 意 與 墨 西 哥 代 表 所 解 釋 者 遒 然 不 同 余 意 僅 爲 依 照 余 對 現 ^ 之 了 解, 吾 人 係 要 求 非 會 員 國 此 刻 接 受 和 平 解 ' 决 之 義 務 倘 於 和 平 解 ' 决 之 過 程 中 - 一 茲 重 覆 一 召 開 會 議, 該 代 表 早 巳 準 備 明 日 午 後 大 規 模 遍 : 在 解 決 之 過 程 中 安 全 理 事 會 果 依 照 第 六 章 之 規 定 作 成 決 議 ( 此 事 誠 屬 可 能 ); 是 1 參 閱 安 全 理 事 會 正 式 紀 錄 第 一 年 第 二 輯 第 二 十 四 號 時, 吾 人 自 將 盼 非 會 員 國 接 受 並 履 行 該 項 決 議 吾 固 無 意 謂 非 會 員 國 亦 須 接 受 並 履 行 和 平 解 決 以 外 之 其 他 決 議 也 余 認 爲 此 點 極 爲 合 理, 並 盼 巳 將 其 解 释 淸 楚 吾 人 僅 要 求 非 會 員 國 一 如 會 員 國 接 受 和 平 解 決 之 義 務 依 照 憲 章 第 六 章 之 規 定, 進 行 和 平 解 ' 决 過 程 中, 安 全 理 事 會 或 將 有 所 決 議 倘 理 事 會 果 作 成 ' 决 議 一 此 爲 惟 一 可 發 生 之 情 形 一 一 則 余 敢 謂 第 二 十 五 條 確 可 適 用, 而 非 會 員 國 及 會 員 國 皆 有 義 務 接 受 並 履 行 安 全 理 事 會 關 於 和 平 解 決 之 決 議 至 於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所 引 第 二 十 五 條 一 節, 余 並 不 認 爲 該 條 適 用 於 本 案 ; 且 余 深 信 嫒 引 此 條 徒 增 糾 紛 第 二 十 五 條 實 係 閼 於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之 義 務 也 主 席 : 倘 諸 君 不 擬 苒 發 言, 兹 宣 佈 主 席 之 提 案 巳 經 通 過 ( 提 案 通 過 ) 主 席 : 本 席 將 請 祕 書 長 將 理 事 會 之 意 旨 致 函 通 知 阿 爾 巴 尼 亞 及 保 加 利 亜 代 表 吾 人 須 決 定 下 次 會 議 之 日 期 於 選 擇 會 議 日 期 時, 本 席 自 顧 及 希 臘 首 相 留 滯 紐 約 及 渠 急 欲 返 雅 典 一 事 議, 理 事 國 代 表 多 同 時 爲 該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該 委 員 會 有 完 成 其 工 作 之 限 期, 巳 被 命 於 一 月 作 成 報 吿 ; 故 兩 種 會 議 會 期 不 能 相 距 太 近 本 席 前 又 允 諾 埃 及 代 表 不 在 星 期 二 下 午 款 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午 前 開 會 故 倘 理 事 會 同 意, 吾 人 可 定 於 星 期 三 午 前 十 時 三 十 分 集 會 九 五 ( 午 後 六 時 四 十 分 散 會 )

16 阿 根 廷 EditorialSudamericana S. A, Galle Aisina 500 Buenos Aires 澳 大 利 亞 H.A. Goddard Pty. Ltd. 255a George Street Sydney 比 利 時 Agence et Messageries de la Presse S.A rue dupersil Bruxelles 玻 列 維 亞 LibrerîaGientifica yliteraria Avenîda 16 de Julio 216 Gasilla 972 La Paz 加 拿 大 The Ryerson Press 299 Queen Street West Toronto 智 利 Edmundo Pizarro Merced 846 Santiago 屮 國 上 海 河 南 路 二 號 商 務 印 書 館 哥 侖 比 亞 LibrerîaLatina Ltda. Apartado Aéreo 4011 Bogota 哥 斯 大 黎 加 Trejos Hermanos Apartado 1313 San José 古 巴 La Casa Belga René de Smedt O'Reilly 455 La Habana 捷 克 斯 Ô 夫 F. Topic Narodni Trida 9 Praha 1 丹 麥 Einar Munksgaard N0rregade 6 K^benhavn 多 明 尼 加 和 蘭 Librerîa Dominicana Galle Mercedes No. 49 Apartado 656 Giudad Trujillo 厄 瓜 多 Muiioz Hermanos y Gîa, Nueve de Octubre 703 Gasilla Guayaquil 埃 及 Librairie "La Renaissance d'egypte" 9 Sh. Adly Pasha Cairo 芬 蘭 Aka tee minen Kirjakauppa 2, Kcskauskatu Helsinki 法 國 Editions A. Pedone 13, rue Soufflot Paris Ve 希 臘 "Eleftheroudakis Librairie internationale Place de îaconstitution Athènes 瓜 地 拉 José Goubaud Goubaud & Cia.Ltda., Sucesor 5a. Av. Sur No. 6 y 9a. G,P. Guatemala 海 他 Max Bouchereau Librairie" A la Caravelle " Boîte Postale 111-B Port-au-Prince 印 度 南 非 聯 邦 Oxford Book & Stationery Co. Central News Agency Ltd. Scindia House Commissioner & Rissik Street' New Delhi Johannesburg 伊 朗 Bangahe Piaderow 731 Shah Avenue Téhéran 伊 拉 克 Mackenzie & Mackenzie The Bookshop Baghdad 黎 巴 嫩 Librairie universelle Beyrouth 盧 淼 堡 LibrairieJ. Schummer Place Guillaume Luxembourg 荷 蘭 N.V. Martinus Nijhoff Lange Voorhout 9 's Gravenhage 紐 西 蘭 Gordon & Gotch Ltd. Waring Taylor Street Wellington ' 尼 加 拉 瓜 Ramiro Ramirez V. Agenda de Pubiicaciones Managua^ D. N. 那 威 Norsk Bokimport A/S Edv. Storms Gate 1 Oslo 菲 律 賓 D.P. Perez Co. 132 Riverside San Juan 瑞 典 G. E. FritzesKungl. Hovbokhandel A. -B. Fredsgaten 2 Stockholm 瑞 士 LibrairiePayot S. A. Lausanne, Genève, Montrcux, Neuchâtel, Berne, Basel Hans Raunhardt Kirchgasse 17 Zurich 1 敍 利 亞 Librairieuniverselle Damas Librairie Hachette 469 ïstiklalcaddesi Beyoglu Istanbul 英 國 H. M. Stationery Office P. O. Box 569 London, S. E. 1 and at H. M. S. 0., London, Edinburgh, Manchester, Cardiff, Belfast and Bristol InternationalDocument» Service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960 Broadway New York 27, N. Y. 鳥 拉 圭 Oficina de Representaciônde Editoriales Av. 18 de Julio 1333 Esc. 1 Montevideo 委 內 瑞 泣 EscritoriaPérez Ma chad o Gonde a Pinango 11 Caracas 南 斯 拉 夫 Drzavno Preduzece Jugoslovenska Knjiga Moskovska Ui. 36 Beogard 未 設 經 售 處 之 各 國 如 欲 訂 購 聯 合 國 出 版 物 或 有 所 詢 問 可 與 下 列 二 處 接 洽 : Sales Section Saies Section United Nations Office. United Nations Palais des Nations Lake Success Geneva, Switzerland New York,U.S.A. [48G3] S. C.,1st Yr.,2nd Sen, No. 26. Printed iîttkrtfrsta Price in the UnitedStates:20 cents 14 May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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