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A67EA4BDB64FAF64BEC7A6D2B8D5C2B2B3B92DA440AFEBA4BDB64F362E385FA5FEB3A15F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A67EA4BDB64FAF64BEC7A6D2B8D5C2B2B3B92DA440AFEBA4BDB64F362E385FA5FEB3A15F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2 教 育 部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時 程 要 項 100 年 6 月 簡 章 發 售 100 年 8 月 1 日 8:30 起 至 100 年 8 月 22 日 中 午 12:00 止 100 年 8 月 6 日 7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每 日 上 午 8:30 起 至 11:30 下 午 1:30 起 至 4:30 止 100 年 8 月 13 日 14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每 日 上 午 8:30 起 至 11:30 下 午 1:30 起 至 4:30 止 100 年 8 月 20 日 21 日 22 日 ( 星 期 六 至 星 期 一 ) 每 日 上 午 8:30 起 至 11:30 下 午 1:30 起 至 4:30 止 100 年 10 月 8 日 9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 網 頁 如 未 發 現 資 訊 請 按 重 新 整 理 ) 現 場 報 名 南 部 地 區 : 市 立 高 雄 中 學 ( 收 件 審 核 書 件 ) 現 場 報 名 中 部 地 區 : 國 立 臺 中 女 中 ( 收 件 審 核 書 件 ) 現 場 報 名 北 部 地 區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收 件 審 核 書 件 ) 筆 試 測 驗 ( 暫 訂 ) 100 年 11 月 7 日 前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單 100 年 12 月 3 日 4 日 5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 面 試 ( 暫 訂 ) 100 年 12 月 31 日 前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1 年 3 月 公 費 留 學 生 研 習 會 ( 暫 訂 ) 上 述 各 時 程,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本 部 得 彈 性 調 整 之

3 教 育 部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一 類 別 名 額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112 名 ( 二 ) 力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8 名 ( 三 )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10 名 ( 四 )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5 名 前 項 第 ( 二 ) 款 力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係 指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0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各 款 報 考 人 僅 得 擇 一 類 別 報 名 報 考 第 ( 一 ) 款 類 別 者 之 各 學 門 名 額 等 詳 見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 報 考 第 ( 二 ) 款 至 第 ( 四 ) 款 類 別 者 依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錄 取 名 額 方 式 悉 依 各 該 類 別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公 費 期 限 : ( 一 ) 凡 前 往 歐 洲 國 家 ( 英 國 除 外 ) 及 日 本 地 區, 公 費 期 間 最 長 為 4 年, 但 以 英 文 授 課 之 歐 洲 國 家 或 日 本 地 區, 公 費 期 間 則 最 長 為 3 年 ( 二 ) 凡 前 往 美 國 英 國 以 英 文 授 課 之 歐 洲 國 家 ( 或 日 本 ) 韓 國 東 南 亞 國 家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斐 濟 加 拿 大 獨 立 國 家 國 協 中 東 國 家, 公 費 期 間 最 長 為 3 年 1

4 ( 三 ) 在 國 外 公 費 留 學 期 間 內,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後 90 日 內, 未 取 得 博 士 課 程 入 學 許 可 時, 即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應 即 返 國 服 務 ;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 即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應 於 獲 頒 學 位 日 起 90 日 內 返 國 服 務 第 ( 一 ) 款 及 第 ( 二 ) 款 公 費 留 學 期 間 屆 滿 尚 未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而 擬 繼 續 修 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自 費 延 長, 並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90 日 內 返 國 服 務 ( 四 ) 返 國 服 務 期 間 同 公 費 領 取 期 間 2

5 三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如 下 : 一 學 費 : 一 學 年 以 美 金 3 萬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3 萬 元 以 內 檢 據 核 實 發 給, 學 費 匯 率 以 繳 費 當 日 為 準 ), 不 足 1 年 者 按 比 率 計 算 核 發,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 季 ), 依 校 方 規 定 退 還 學 費 者, 其 所 退 還 之 學 費 應 繳 還 教 育 部 學 費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由 本 部 審 核 認 定 之 二 生 活 費 : ( 單 位 : 美 金 ) 美 國 日 本 地 區 / 國 家 城 市 或 地 區 年 支 生 活 費 城 市 城 市 紐 約 市 (New York City) 20,000 舊 金 山 市 (San Francisco) 芝 加 哥 市 (Chicago) 洛 杉 磯 市 (Los Angeles 含 Anaheim) 史 丹 佛 市 (Stanford) 柏 克 萊 市 (Berkeley) 波 士 頓 市 (Boston) 18,000 其 他 城 市 17,000 大 阪 府 京 都 府 東 京 都 橫 濱 市 福 岡 市 長 崎 市 名 古 屋 市 廣 島 市 岡 山 市 神 戶 市 20,000 其 他 城 市 18,000 莫 斯 科 市 (Moscow) 20,000 俄 羅 斯 歐 洲 城 市 城 市 國 家 聖 彼 得 堡 市 (St.Petersburg) 18,000 其 他 城 市 15,000 倫 敦 (London) 巴 黎 (Paris) 奧 斯 陸 (Oslo) 日 內 瓦 (Geneva) 哥 本 哈 根 (Copenhagen) 蘇 黎 世 (Zurich) 20,000 牛 津 市 (Oxford) 劍 橋 市 (Cambridge) 19,000 挪 威 芬 蘭 瑞 典 冰 島 丹 麥 德 國 荷 蘭 比 利 時 瑞 士 盧 森 堡 奧 地 利 法 國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英 國 愛 爾 蘭 18,000 紐 澳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15,000 加 拿 大 17,000 城 市 雪 梨 (Sydney) 18,000 墨 爾 本 (Melbourne) 布 里 斯 班 (Brisbane) 17,000 其 他 城 市 15,000 上 述 以 外 之 其 他 國 家 及 城 市 12,000 註 :1. 已 列 城 市 或 地 區 者, 依 已 列 之 標 準 支 給, 未 列 者 依 各 國 家 之 標 準 支 給 2. 本 標 準 奉 行 政 院 94 年 5 月 12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號 函 95 年 4 月 27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號 函 暨 100 年 3 月 3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嗣 後 如 有 調 整, 則 依 新 調 整 之 公 費 標 準 支 給 3. 本 公 費 撥 款 作 業 悉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4.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相 關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規 定, 依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辦 理 3

6 四 報 考 資 格 :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得 報 考 本 項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 一 ) 須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得 持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 或 在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年 齡 在 45 歲 以 下 ( 民 國 55 年 1 月 1 日 < 含 當 日 > 以 後 出 生 ), 未 獲 博 士 學 位 ( 在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 者 女 性 報 考 者, 於 報 考 年 齡 限 制 之 前, 如 曾 有 生 育 事 實 者, 得 檢 附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每 胎 得 延 後 年 齡 限 制 2 年, 兩 胎 4 年, 以 此 類 推 以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學 校 證 明 報 考 者, 於 面 試 當 日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經 駐 外 使 館 認 證 之 文 件 ( 三 ) 未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或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累 計 未 滿 4 年,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但 錄 取 後, 僅 得 核 予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期 限 範 圍 內, 累 計 未 滿 4 年 之 餘 數 本 款 所 稱 我 國 政 府 留 學 獎 助 金, 係 指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 構 ) 以 ( 公 )( 國 家 )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但 軍 公 教 等 公 職 人 員, 曾 經 服 務 機 關 以 在 職 訓 練 性 質 出 國 進 修,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應 提 出 符 合 標 準 之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與 其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及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以 下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4

7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18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2)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173 分 以 上 (3)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61 分 以 上 (4)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第 2 級 (PET) 以 上 (5)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2.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成 績 6 分 以 上 3.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2 級 ( 民 國 100 年 以 後 兼 採 認 N2 級 ) 以 上 為 合 格 標 準 4.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 1) 或 DELF B1 以 上 5.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6.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辦 理 之 俄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7.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1)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 本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仍 在 學 之 碩 博 士 生 持 有 在 學 證 明 者,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外 國 專 科 學 校 比 照 辦 理 )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以 英 文 記 載 者 外, 以 其 他 外 國 語 文 記 載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另 提 供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3) 持 有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5

8 (4)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中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5)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者,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註 : 以 上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正 本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請 及 早 準 備 ( 本 部 不 採 認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持 該 考 試 成 績 影 本 者,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 前 項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以 提 出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為 準, 赴 英 語 系 及 以 英 文 授 課 之 國 家 留 學 者, 須 提 出 符 合 標 準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 如 擬 前 往 之 留 學 國 家 均 非 使 用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各 語 文 之 一 者, 須 繳 交 該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或 符 合 標 準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 例 如 留 學 馬 來 西 亞 者, 則 須 繳 交 馬 來 西 亞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或 符 合 標 準 之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或 前 項 第 7 款 第 1 目 之 證 明 影 印 本, 但 本 項 以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替 代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證 明 者, 錄 取 後 擬 留 學 國 不 得 轉 換 應 考 人 報 考 阿 拉 伯 文 義 大 利 文 韓 文 筆 試 測 驗 者, 免 繳 交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或 符 合 標 準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由 本 部 命 題 測 驗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0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 詳 如 第 29 至 30 頁 )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 一 ) 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律 採 現 場 報 名 ( 自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下 載 列 印 後 至 現 場 報 名,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第 41 頁 ) ( 二 ) 現 場 報 名 ( 可 擇 北 部 或 中 南 部 任 一 地 區 報 名 ) 1. 南 部 地 區 :100 年 8 月 6 日 7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市 立 高 雄 中 學 語 文 館 1 樓 (80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國 三 路 50 號 ), 位 置 圖 如 第 61 頁 6

9 2. 中 部 地 區 :100 年 8 月 13 日 14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國 立 臺 中 女 中 進 德 樓 9 樓 (403 臺 中 市 自 由 路 一 段 95 號, 位 置 圖 如 第 62 頁 ) 3. 北 部 地 區 :100 年 8 月 20 日 21 日 22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闈 場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位 置 圖 如 第 63 頁 ) ( 三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現 場 報 名 時, 考 生 本 人 須 親 自 辦 理 或 備 齊 證 件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 委 任 書 如 第 58 頁 ),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未 能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現 場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影 本 現 場 無 法 判 定, 須 再 審 查 者, 考 生 得 先 切 結 ( 切 結 書 如 第 59 頁 ), 嗣 後 經 審 核 查 驗 若 不 符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即 退 件, 不 予 受 理 六 報 名 應 繳 交 書 件 : ( 一 ) 凡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書 件 ( 請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 1. 教 育 部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表, 填 妥 後 下 載 列 印,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光 面 紙 1 張 另 於 報 名 表 相 片 欄 浮 貼 2 張 與 前 款 相 同 之 照 片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非 同 一 式 者 不 予 受 理, 照 片 背 面 書 寫 報 考 學 門 及 姓 名 )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繳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 或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繳 交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如 有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屬 實 之 文 件, 請 一 併 繳 交 ) 7

10 3. 現 場 報 名 時 本 人 或 受 託 人 須 攜 帶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繳 驗 4.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以 現 金 於 現 場 繳 交, 本 項 費 用, 包 含 報 名 費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之 雙 掛 號 郵 資 等 凡 考 生 合 於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免 繳 ; 但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0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5.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除 現 場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影 本 現 場 無 法 判 定, 經 審 核 查 驗 不 符 者 外, 一 概 不 退 還 6.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須 為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正 本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語 文 能 力 標 準 請 依 100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 正 本 須 於 筆 試 成 績 通 知 錄 取 後, 面 試 當 日 報 到 時 繳 驗 7.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正 本 ( 如 第 43 頁 ) 8. 寄 發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一 紙 : 由 本 部 提 供 ( 二 ) 除 特 別 註 明 應 繳 交 正 本 者 外, 所 有 證 件 請 一 律 繳 交 影 印 本, 並 由 本 人 填 具 附 錄 之 具 結 書 ( 如 第 60 頁 ), 具 結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資 格 ( 三 ) 其 他 書 件 : 1.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之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學 院 ( 系 )82( 含 )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畢 業 生,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2.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及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報 考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書 ( 正 本 ) 3. 其 他 有 服 務 義 務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8

11 七 考 試 項 目 : ( 一 )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2.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3. 留 學 國 語 文 : 僅 阿 拉 伯 文 義 大 利 文 及 韓 文 需 應 考 本 科 目, 詳 見 第 四 點 之 ( 四 )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專 門 科 目 ( 二 ) 面 試 八 考 試 日 期 : 筆 試 日 期 訂 於 100 年 10 月 8 日 9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舉 行, 面 試 日 期 另 行 通 知 九 考 試 地 點 : 筆 試 地 點 訂 於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詳 細 筆 試 試 場 教 室 分 配 表 於 100 年 10 月 1 日 起 公 告 於 該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網 站 ( 及 簡 章 封 面 所 載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電 話 :(02) 轉 406 面 試 地 點 另 行 以 書 面 通 知 十 錄 取 標 準 : ( 一 ) 需 考 留 學 國 語 文 筆 試 測 驗 者,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專 門 科 目 2 科 以 各 加 權 20% 為 各 該 科 成 績, 另 共 同 科 目 2 科 均 以 原 始 分 數 為 各 該 科 成 績 ; 此 4 科 成 績 之 和 ( 含 加 權 分 數 ) 為 筆 試 總 分 ( 留 學 國 語 文 成 績 不 計 算 於 筆 試 總 分 ) ( 三 ) 依 前 款 ( 二 ) 之 筆 試 總 分 並 參 酌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筆 試 總 分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但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不 予 計 分 或 缺 考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9

12 ( 四 ) 面 試 總 分 為 500 分, 面 試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面 試 得 分, 以 該 組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為 實 得 分 數,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2 人 ( 含 2 人 ) 以 下 不 克 評 分, 則 應 考 人 面 試 分 數 之 計 算, 為 該 組 參 與 評 核 之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乘 以 該 組 原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為 實 得 分 數 ;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3 人 ( 含 3 人 ) 以 上 不 克 評 分, 則 該 組 應 試 該 學 門 者 當 次 面 試 暫 緩, 於 面 試 委 員 重 聘 後, 擇 期 再 通 知 面 試 ( 五 ) 筆 試 面 試 比 例 及 總 分 計 算 方 式 : 一 般 學 門 : 筆 試 4 科 總 分 乘 以 0.82, 面 試 總 分 乘 以 0.18, 併 計 為 筆 面 試 總 分 最 終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依 筆 面 試 總 分, 及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擇 優 決 定 之 ( 六 ) 筆 試 面 試 或 考 試 總 分 未 達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所 訂 最 低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各 類 別 及 各 學 門 錄 取 名 額 得 流 用, 亦 得 從 缺 ( 七 ) 各 學 門 考 生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較 高 者 ; 如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面 試 總 分 較 高 者 十 一 複 查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二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接 獲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單 或 不 錄 取 通 知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前 項 申 請 複 查 各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使 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復 表 ( 格 式 如 第 54 頁 至 57 頁 ), 表 內 填 寫 申 請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別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貼 足 回 件 郵 資, 並 附 繳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 四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函 件 請 寄 至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收 10

13 ( 五 )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復 時,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 六 )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及 試 卷 作 答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核 計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2.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未 依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作 答,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 七 )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處 理 ( 八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十 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簡 章 所 列 內 容, 請 詳 細 閱 讀, 充 分 瞭 解 後 報 名 ( 二 ) 報 名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或 表 卡 填 寫 不 全, 不 受 理 ( 三 ) 繳 交 之 表 件 或 表 卡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合 本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經 本 部 查 明 後,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已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2. 經 錄 取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已 完 成 出 國 手 續 並 領 取 公 費 者, 取 消 公 費 留 學 資 格, 已 領 取 之 公 費 全 額 償 還, 經 通 知 限 期 償 還 逾 期 不 償 還 者, 依 本 部 追 償 公 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凡 以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由 本 部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經 查 證 不 認 定 該 項 國 外 學 歷 時,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學 歷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五 ) 報 考 本 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者, 如 同 時 或 先 後 取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或 外 國 政 府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者, 僅 得 選 擇 領 取 其 中 一 項 獎 助 學 金, 不 11

14 得 同 時 支 領 所 考 取 之 二 項 ( 含 ) 以 上 之 獎 助 學 金 如 經 發 現 有 上 述 情 事 者, 本 部 得 解 除 其 公 費 留 學 契 約, 停 止 發 放 公 費 並 追 償 已 領 全 部 公 費 ( 六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義 務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軍 人 警 察 等 ), 須 自 行 依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留 學 事 宜,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延 緩 出 國 留 學 ; 具 有 役 男 身 分 者, 其 出 國 依 兵 役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七 ) 凡 報 考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於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業 已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本 部 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八 ) 凡 報 考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赴 美 國 留 學 者, 限 申 請 DS-2019 FORM, 俾 美 國 權 責 機 構 據 以 核 發 (J-1) 交 換 學 生 或 研 究 人 員 簽 證, 有 關 本 項 簽 證 相 關 疑 義, 請 逕 洽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瞭 解 ( 九 )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者, 應 自 本 部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與 本 部 完 成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逾 期 未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者, 視 為 放 棄 公 費 留 學 錄 取 資 格 ;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之 翌 日 起 2 年 內, 應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同 意 函, 並 依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出 國 留 學,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十 )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覓 妥 保 證 人 作 保 : 1. 保 證 人 2 人, 於 公 費 生 違 反 本 契 約 任 一 條 款 規 定 時 ( 包 括 現 在 及 未 來 所 訂 定 修 正 者 ), 致 發 生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逾 期 未 償 還 情 事 時, 願 負 連 帶 償 還 公 費 之 保 證 責 任, 並 自 本 部 要 求 履 行 此 項 責 任 之 通 知 送 達 翌 日 起 30 日 內, 一 次 清 償 公 費 生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規 定 所 應 償 還 之 全 部 公 費 保 證 人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逕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連 帶 負 責 賠 償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 包 括 本 部 律 師 費 ) 2. 保 證 人 須 為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六 職 等 ( 或 相 當 等 級 ) 以 上, 或 軍 職 少 校 以 上 之 現 職 人 員 ; 保 證 人 應 於 保 證 書 上 詳 實 填 妥 各 項 資 料 並 簽 名 蓋 12

15 章, 再 送 任 職 機 關 ( 構 ) 或 部 隊 加 蓋 關 防, 或 由 其 服 務 機 關 ( 構 ) 出 具 證 明 書 證 明 保 證 人 身 分 非 前 述 人 員, 其 能 提 供 於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 構 ) 年 資 2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及 最 近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 含 薪 資 利 息 租 賃 執 行 業 務 及 其 他 各 類 所 得 )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上 之 所 得 稅 申 報 書 扣 繳 憑 單 或 所 得 稅 核 定 書 影 本 ( 請 簽 名 蓋 章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 者, 亦 得 為 保 證 人 3. 與 公 費 生 有 配 偶 關 係 者, 或 領 取 政 府 各 類 公 費 或 留 學 獎 學 金 赴 國 外 進 修, 且 尚 未 返 國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得 擔 任 保 證 人 ( 十 一 )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學 門 及 研 究 領 域 均 不 得 變 更 但 於 出 國 留 學 前, 能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者, 得 申 請 轉 換 簡 章 原 載 留 學 國 家 地 區 內, 使 用 同 一 語 言 之 其 他 國 家, 其 原 錄 取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仍 不 得 變 更, 並 以 1 次 為 限 ( 十 二 )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辦 妥 出 國 手 續 已 抵 達 國 外 留 學 者, 在 支 領 公 費 期 限 內, 不 得 申 請 改 變 留 學 國 國 別 ( 十 三 ) 預 定 之 現 場 報 名 或 考 試 日 期, 因 天 災 或 特 殊 事 故, 經 本 部 宣 布 暫 停 辦 理 時,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延 後 辦 理 之 日 期, 另 行 公 布 ( 十 四 ) 公 費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部 所 訂 日 期 參 加 本 部 舉 辦 之 公 費 留 學 生 研 習 會,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部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五 ) 考 生 於 錄 取 後, 申 請 國 外 校 院 入 學 許 可 時, 得 向 本 部 申 請 核 發 財 力 證 明 ( 十 六 )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出 國 留 學 完 成 學 位 後 3 個 月 內, 在 以 下 機 構 ( 單 位 ) 任 職, 事 先 向 駐 外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得 展 緩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 1. 任 教 於 排 名 世 界 百 大 或 世 界 各 領 域 TOP20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所 謂 世 界 百 大 係 以 上 海 交 大 Time Higher Education,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 Webometrics QS 或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世 界 百 大 評 比 為 主 13

16 2. 任 職 於 國 外 政 府 部 門 機 關 ( 構 ) 3. 任 職 於 享 有 聲 譽 之 學 術 單 位 或 研 究 機 構 4. 任 職 於 重 要 國 際 組 織 5. 任 職 於 世 界 百 大 企 業 得 申 請 展 緩 返 國 服 務, 期 限 15 年 為 上 限, 博 士 後 研 究 3 年 併 入 計 算 ( 十 七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提 交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由 本 部 決 定 之 ( 十 八 ) 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救 濟,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處 理 14

17 附 表 一 教 育 部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01 歷 史 學 歐 洲 史 歐 洲 1 歐 洲 史 希 臘 羅 馬 史 102 考 古 學 科 技 考 古 美 國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1 世 界 文 化 史 考 古 學 導 論 103 文 學 俄 國 文 學 俄 羅 斯 1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俄 國 文 學 104 東 南 亞 區 域 研 究 民 主 化 與 發 展 美 國 澳 大 利 亞 東 南 亞 各 國 1 民 主 化 理 論 發 展 理 論 105 大 洋 洲 區 域 研 究 大 洋 洲 島 嶼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澳 大 利 亞 1 當 代 大 洋 洲 比 較 政 治 50% 社 會 與 文 化 社 會 變 遷 50% 106 亞 洲 區 域 研 究 中 國 與 鄰 國 關 係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美 國 澳 大 利 亞 1 國 際 關 係 環 境 治 理 107 戲 劇 導 演 編 劇 戲 劇 治 療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韓 國 東 南 亞 各 國 1 戲 劇 理 論 西 洋 戲 劇 史 108 戲 劇 劇 場 設 計 與 技 術 美 國 歐 洲 1 藝 術 概 論 劇 場 設 計 與 技 術 實 務 109 舞 蹈 舞 蹈 研 究 與 創 美 國 歐 洲 作 舞 蹈 與 科 澳 大 利 亞 技 舞 蹈 治 療 1 舞 蹈 理 論 舞 蹈 史 110 藝 術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美 國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韓 國 1 藝 術 概 論 藝 術 教 育 概 論 15

18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11 電 影 電 影 製 作 美 國 歐 洲 動 畫 電 影 研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究 與 評 論 紐 西 蘭 1 電 影 概 論 電 影 史 112 應 用 音 樂 113 音 樂 114 新 媒 體 藝 術 數 位 影 音 創 作 歐 洲 日 本 錄 音 工 程 澳 大 利 亞 作 曲 音 樂 學 音 樂 治 療 1 音 樂 史 應 用 音 樂 概 論 美 國 歐 洲 1 西 洋 音 樂 史 音 樂 理 論 新 媒 體 創 作 錄 像 藝 術 歐 洲 日 本 跨 領 域 藝 術 紐 西 蘭 創 作 與 策 展 1 新 媒 體 藝 術 史 數 位 藝 術 美 學 應 用 音 樂 音 樂 新 媒 體 藝 術 學 門 的 考 生, 接 獲 本 部 通 知 發 文 日 7 日 內 需 繳 交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5 份, 另 並 繳 交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一 式 5 份 或 出 版 之 作 品 1 份 及 光 碟 2 份 以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自 於 期 限 內 送 達 115 美 術 藝 術 史 研 究 視 覺 文 化 研 究 歐 洲 藝 術 治 療 1 中 西 藝 術 史 藝 術 理 論 116 文 化 產 業 文 化 產 業 經 營 藝 術 行 銷 與 管 日 本 歐 洲 理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2 藝 術 管 理 學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政 策 117 文 化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政 策 日 本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1 世 界 文 化 史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政 策 118 文 化 資 產 文 物 資 產 保 存 文 物 修 護 文 化 資 產 管 理 日 本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2 世 界 文 化 史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119 文 化 資 產 博 物 館 學 日 本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2 世 界 文 化 史 博 物 館 管 理 學 16

19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20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研 究 日 本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1 世 界 文 化 史 文 化 產 業 政 策 121 都 市 景 觀 與 建 築 永 續 建 築 永 續 環 境 永 續 都 市 歐 洲 日 本 2 永 續 建 築 與 永 續 敷 地 計 畫 都 市 概 論 122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與 維 護 歷 史 建 築 修 護 技 術 歷 史 建 築 再 利 用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1 歷 史 建 築 維 歷 史 建 築 之 構 護 概 論 造 與 材 料 123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工 藝 設 計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工 業 設 計 實 工 業 設 計 實 務 術 科 工 業 設 計 概 論 務 考 試 時 間 200 分 鐘 124 織 品 服 裝 設 計 織 品 設 計 服 裝 設 計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織 品 服 裝 設 織 品 服 裝 設 織 品 服 裝 設 計 計 實 務 術 計 實 務 概 論 科 考 試 時 間 200 分 鐘 125 商 業 設 計 視 覺 藝 術 商 業 包 裝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商 業 設 計 實 商 業 設 計 實 務 術 科 商 業 設 計 概 論 務 考 試 時 間 200 分 鐘 126 特 殊 體 育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歐 洲 美 國 動 處 方 幼 兒 日 本 運 動 發 展 1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生 理 / 心 體 育 理 學 127 運 動 訓 練 教 練 學 運 動 教 練 學 運 動 訓 練 學 美 國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心 理 學 128 休 閒 運 動 休 閒 運 動 經 營 管 理 學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休 閒 概 論 運 動 社 會 學 17

20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29 高 齡 者 運 動 學 高 齡 者 體 適 能 歐 洲 美 國 高 齡 者 運 動 復 日 本 健 2 高 齡 運 動 醫 高 齡 體 育 運 動 學 學 130 國 際 環 境 法 國 際 環 境 法 國 際 能 源 法 國 際 漁 業 法 美 國 歐 洲 2 國 際 公 法 環 境 法 物 種 多 樣 性 等 相 關 領 域 131 國 際 經 貿 法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WTO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與 案 例 美 國 德 國 國 際 經 貿 規 範 瑞 士 新 加 坡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英 國 法 國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貿 易 談 判 2 WTO 協 定 國 際 貿 易 組 織 132 歐 盟 法 歐 盟 憲 法 英 國 德 國 歐 盟 體 制 法 國 比 利 時 歐 盟 競 爭 法 荷 蘭 歐 盟 法 律 統 合 1 國 際 經 濟 法 歐 盟 法 133 民 事 法 學 民 事 訴 訟 法 非 訟 事 件 法 美 國 德 國 破 產 法 法 國 瑞 士 強 制 執 行 法 英 國 日 本 輔 導 與 安 置 法 1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134 財 經 法 學 金 融 公 司 併 美 國 歐 洲 購 公 司 重 整 日 本 保 險 1 商 事 法 企 業 併 購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135 刑 事 法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證 據 法 刑 事 偵 查 學 犯 罪 學 刑 罰 學 法 醫 學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法 國 日 本 1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18

21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136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生 命 倫 理 與 法 律 137 社 會 法 138 國 際 組 織 基 因 科 技 之 倫 理 與 法 律 生 命 科 技 管 制 架 構 生 命 倫 理 與 人 權 生 命 倫 理 與 隱 私 權 生 命 倫 理 與 宗 教 生 命 倫 理 與 國 際 規 範 複 製 動 物 ( 複 製 人 ) 法 律 與 倫 理 生 物 資 料 庫 (biobank) 與 法 律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救 助 等 社 會 安 全 相 關 法 制 聯 合 國 及 其 附 屬 相 關 組 織 國 際 公 法 區 域 組 織 美 國 英 國 德 國 法 國 荷 蘭 義 大 利 歐 洲 日 本 美 國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2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生 命 倫 理 與 法 理 學 法 律 問 題 1 憲 法 行 政 法 美 國 歐 洲 1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組 織 及 國 際 現 勢 139 亞 洲 國 家 與 政 治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中 南 半 島 政 府 組 織 與 政 治 日 本 韓 國 馬 來 西 亞 印 度 新 加 坡 泰 國 印 尼 1 比 較 政 府 組 國 際 組 織 與 國 織 際 現 勢 140 回 教 國 家 與 政 治 回 教 國 家 組 織 OPEC 回 教 與 政 治 中 東 地 區 印 尼 新 加 坡 1 中 東 歷 史 國 際 組 織 與 國 際 現 勢 141 教 育 公 民 教 育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人 權 理 論 公 民 教 育 142 教 育 性 別 科 技 教 育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性 別 理 論 ( 含 女 性 主 科 技 教 育 義 理 論 ) 143 教 育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教 育 行 政 與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政 策 19

22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44 教 育 閱 讀 與 學 習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教 學 理 論 認 知 心 理 學 145 教 育 國 際 教 育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國 際 教 育 理 跨 文 化 教 育 理 論 論 146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永 續 發 展 科 環 境 教 育 學 147 教 育 移 民 教 育 政 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多 元 文 化 教 教 育 政 策 育 148 大 傳 傳 播 理 論 與 政 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傳 播 理 論 傳 播 政 策 149 政 策 規 劃 與 評 估 趨 勢 研 究 綜 合 計 劃 政 策 前 瞻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政 策 方 法 論 政 策 規 劃 與 評 估 150 婦 女 / 性 別 性 別 與 公 共 政 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性 別 理 論 ( 含 女 性 主 社 會 學 義 理 論 ) 151 婦 女 / 性 別 性 別 與 就 業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性 別 理 論 ( 含 女 性 主 社 會 階 層 化 義 理 論 ) 152 勞 資 關 係 勞 工 研 究 勞 工 運 動 勞 資 關 係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政 治 經 濟 學 勞 動 過 程 與 體 制 153 人 口 研 究 人 口 學 社 會 人 口 學 移 民 歐 洲 日 本 政 策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人 口 學 社 會 統 計 20

23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54 社 會 福 利 年 金 制 度 老 年 所 得 安 全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老 人 學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155 公 民 社 會 社 會 資 本 社 會 運 動 組 織 社 會 學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組 織 理 論 民 主 發 展 理 論 156 社 會 災 難 與 社 會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風 險 社 會 公 共 行 政 50% 發 展 理 論 50% 157 社 會 學 系 統 理 論 社 會 學 理 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學 理 論 系 統 理 論 158 科 技 與 社 會 科 技 與 社 會 社 會 學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學 理 論 科 技 與 社 會 159 社 會 工 作 災 變 社 會 工 作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工 作 災 變 管 理 160 社 會 工 作 老 人 福 利 長 期 照 顧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工 作 原 理 長 期 照 顧 161 第 三 部 門 研 究 第 三 部 門 非 營 利 組 織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第 三 部 門 研 究 非 營 利 組 織 162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神 經 經 濟 學 社 會 神 經 科 學 歐 洲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行 為 決 策 與 判 斷 21

24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63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發 展 神 經 科 學 - 老 人 認 知 歐 洲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老 人 與 認 知 164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發 展 神 經 科 學 - 兒 童 情 緒 與 歐 洲 認 知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兒 童 情 緒 與 認 知 165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犯 罪 神 經 科 學 歐 洲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犯 罪 心 理 學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服 務 科 學 與 管 理 文 創 與 休 閒 管 理 教 育 神 經 科 學 歐 洲 服 務 科 學 服 務 創 新 服 務 科 技 美 國 歐 洲 服 務 設 計 管 理 澳 大 利 亞 數 位 內 容 與 典 藏 文 創 產 業 管 理 觀 光 旅 遊 休 閒 與 行 銷 歐 洲 旅 館 與 餐 飲 管 理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學 習 心 理 學 2 管 理 學 服 務 科 學 2 管 理 學 行 銷 管 理 169 管 理 學 組 織 行 為 人 資 管 理 行 銷 與 策 略 管 理 美 國 歐 洲 運 籌 與 流 通 管 日 本 理 企 業 倫 理 與 社 會 責 任 1 管 理 學 經 濟 學 170 財 務 金 融 財 務 經 濟 投 資 管 理 及 資 本 市 場 金 融 機 構 管 理 國 際 金 融 美 國 歐 洲 2 財 務 學 經 濟 學 財 務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22

25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171 會 計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政 府 會 計 審 計 學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美 國 歐 洲 1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會 計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72 資 訊 與 科 技 管 理 173 經 濟 學 智 慧 財 產 權 科 技 創 新 與 研 發 管 理 電 子 美 國 歐 洲 2 創 新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與 行 動 商 務 資 訊 社 會 網 絡 財 政 財 稅 經 濟 政 策 與 規 劃 區 域 經 濟 美 國 歐 洲 1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整 合 統 計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74 化 學 合 成 化 學 材 料 化 學 美 國 歐 洲 化 學 生 物 學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綠 色 化 學 1 普 通 化 學 綜 合 化 學 ( 分 析 有 機 無 機 物 理 化 學 ) 175 奈 米 技 術 奈 米 材 料 製 程 量 測 奈 米 元 件 奈 米 生 醫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材 料 科 學 固 態 物 理 176 地 球 科 學 地 震 學 大 地 科 學 環 境 科 學 海 洋 地 質 地 球 物 理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地 質 學 地 震 學 生 態 學 ( 各 50%) 177 物 理 奈 米 物 理 固 態 物 理 磁 性 物 理 天 文 物 理 生 物 物 理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普 通 物 理 微 積 分 近 代 物 理 ( 各 50%) 178 數 學 應 用 數 學 美 國 歐 洲 數 學 數 學 教 育 生 物 資 訊 日 本 1 線 性 代 數 微 積 分 179 綠 能 科 技 綠 能 電 子 能 源 管 理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電 力 電 子 電 腦 網 路 23

26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80 資 訊 雲 端 計 算 物 連 網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演 算 法 資 料 庫 系 統 181 能 源 工 程 生 質 能 氫 能 節 能 技 術 太 陽 光 電 限 讀 泰 國 亞 洲 理 工 學 院 1 生 物 化 學 熱 力 學 熱 力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82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機 械 生 醫 材 料 美 國 歐 洲 生 醫 光 電 微 創 與 機 械 人 日 本 手 術 1 醫 學 工 程 概 論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數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83 材 料 工 程 奈 米 材 料 材 料 科 學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數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84 環 境 工 程 永 續 發 展 環 境 科 學 美 國 歐 洲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日 本 加 拿 大 綠 能 工 程 1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數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85 災 害 管 理 災 害 風 險 與 管 理 防 災 機 制 與 減 災 對 策 美 國 歐 洲 災 害 應 變 日 本 防 救 災 組 織 體 系 1 災 害 防 治 風 險 評 估 與 管 理 186 氣 候 變 遷 氣 候 變 遷 與 調 適 策 略 國 土 美 國 歐 洲 與 永 續 發 利 用 與 規 劃 日 本 展 永 續 發 展 1 災 害 防 治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187 農 林 漁 牧 精 緻 農 業 歐 洲 日 本 1 遺 傳 學 農 業 概 論 188 農 林 漁 牧 精 緻 農 業 ( 水 產 ) 歐 洲 日 本 1 水 產 概 論 魚 病 學 24

27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89 農 林 漁 牧 遺 傳 育 種 歐 洲 日 本 1 遺 傳 學 生 物 生 理 學 190 系 統 生 物 學 生 物 資 訊 生 物 演 化 生 物 多 樣 性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生 物 學 生 物 統 計 生 物 統 計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91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科 技 植 物 科 技 生 物 能 源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生 物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92 基 因 體 學 基 因 體 學 蛋 白 質 體 學 美 國 歐 洲 生 物 資 訊 日 本 生 物 物 理 1 遺 傳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93 分 子 及 細 胞 生 物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生 物 化 學 美 國 歐 洲 幹 細 胞 微 生 日 本 物 學 免 疫 學 1 生 物 化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94 生 物 物 理 195 生 技 醫 藥 生 物 力 學 分 子 力 學 生 物 影 像 學 基 因 體 學 蛋 白 體 學 藥 理 學 生 物 資 訊 美 國 歐 洲 1 生 物 學 物 理 學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藥 理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96 轉 醫 醫 學 197 神 經 科 學 幹 細 胞 學 組 織 工 程 學 免 疫 學 美 國 歐 洲 基 因 體 學 日 本 蛋 白 體 學 代 謝 體 學 神 經 學 基 因 體 蛋 白 體 學 美 國 歐 洲 分 子 影 像 學 日 本 生 物 資 訊 1 細 胞 生 物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 神 經 科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25

28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98 海 洋 海 洋 化 學 與 地 質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海 洋 學 概 論 地 球 化 學 ( 含 海 洋 生 物 ) 199 海 洋 海 洋 物 理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海 洋 學 概 論 海 洋 物 理 學 200 海 洋 海 洋 政 策 海 洋 安 全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海 洋 學 概 論 國 際 海 洋 法 中 南 美 洲 : 墨 西 哥 貝 里 斯 哥 斯 大 黎 加 薩 爾 瓦 多 瓜 地 馬 拉 宏 都 拉 斯 巴 拿 馬 安 地 卡 及 巴 布 達 巴 哈 馬 巴 貝 多 古 巴 多 米 尼 克 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國 格 瑞 那 達 海 地 牙 買 加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及 納 維 斯 聖 路 西 亞 聖 文 森 千 里 達 及 托 貝 哥 阿 根 廷 玻 利 維 亞 巴 西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厄 瓜 多 爾 蓋 亞 納 巴 拉 圭 秘 魯 蘇 利 南 烏 拉 圭 委 內 瑞 拉 中 東 : 巴 林 伊 朗 伊 拉 克 以 色 列 約 旦 科 威 特 黎 巴 嫩 阿 曼 卡 達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敘 利 亞 土 耳 其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葉 門 埃 及 歐 洲 :( 歐 盟 27 國 會 員 國 ):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丹 麥 芬 蘭 法 國 德 國 希 臘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盧 森 堡 荷 蘭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瑞 典 英 國 塞 浦 勒 斯 捷 克 愛 沙 尼 亞 匈 牙 利 拉 脫 維 亞 立 陶 宛 馬 爾 他 波 蘭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維 尼 亞 羅 馬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北 歐 5 國 : 挪 威 冰 島 瑞 典 丹 麥 芬 蘭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 瑞 士 阿 爾 巴 尼 亞 波 士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克 羅 埃 西 亞 塞 爾 維 亞 馬 其 頓 馬 爾 地 聖 馬 利 諾 摩 納 哥 獨 立 國 家 國 協 : 俄 羅 斯 烏 克 蘭 白 俄 羅 斯 哈 薩 克 吉 爾 吉 斯 烏 茲 別 克 塔 吉 克 摩 爾 多 瓦 亞 美 尼 亞 亞 塞 拜 然 東 南 亞 各 國 : 泰 國 越 南 寮 國 柬 埔 寨 緬 甸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印 尼 菲 律 賓 汶 萊 26

29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力 學 優 秀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力 學 優 秀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8 名, 達 筆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8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8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一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8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與 力 學 優 秀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依 照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需 檢 具 100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地 方 行 政 主 管 機 構 開 立 ) 三 本 項 考 生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第 四 點 之 ( 四 ) 須 繳 交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48 頁 ) 時, 請 點 選 力 學 優 秀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文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力 學 優 秀 考 生 五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分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六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力 學 優 秀 生,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習 機 構, 錄 取 力 學 優 秀 考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七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該 擬 留 學 國 別 八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7

30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原 住 民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10 名, 達 筆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10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與 原 住 民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依 照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需 檢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之 戶 籍 謄 本 1 份 三 本 項 考 生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0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50 頁 ) 時, 請 點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文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五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分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六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原 住 民 生,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習 機 構, 錄 取 原 住 民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七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該 擬 留 學 國 別 八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8

31 100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壹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中,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俄 文 等 6 種 語 文, 須 繳 交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之 一 所 開 具 符 合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至 於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未 能 測 驗 之 語 文 ( 阿 拉 伯 文 義 大 利 文 韓 文 ), 始 由 教 育 部 命 題 測 驗 貳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語 俄 文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如 下 : 一 語 言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 以 下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 一 )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平 均 3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為 S-1 - 以 上 2.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63 分 以 上 3.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20 分 以 上 4.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分 級 測 驗 第 1 級 KET 以 上 5.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 二 )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成 績 3 分 以 上 ( 三 )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4 級 以 上 ( 四 )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1) 或 DELF B1 以 上 ( 五 )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 六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辦 理 之 俄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29

32 二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 一 )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仍 在 學 之 碩 博 士 生 持 有 在 學 證 明 者,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外 國 專 科 學 校 比 照 辦 理 )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以 英 文 記 載 者 外, 以 其 他 外 國 語 文 記 載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另 提 供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二 )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三 ) 持 有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四 )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中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五 )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 E L E)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註 : 以 上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在 本 年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正 本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請 及 早 準 備 ( 本 部 不 採 認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持 該 考 試 成 績 影 本 者,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 30

33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適 用 對 象, 以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同 時 持 有 近 3 個 月 內 醫 院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6 年 至 99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暨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名 單, 如 第 44 至 45 頁 )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考 生 為 限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適 用 之 考 試 類 別, 以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為 限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5 名, 內 含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名 額 各 1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四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 惟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審 查 部 分,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提 出 聽 覺 障 礙, 或 語 言 障 礙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 需 註 明 其 無 法 以 一 般 口 語 方 式 與 常 人 交 談 ), 經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確 認 後, 免 予 施 行 聽 力 或 口 試 測 驗 五 障 礙 類 別 屬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逕 至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取 得 各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至 於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則 可 至 任 一 所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取 得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其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與 一 般 考 生 相 同 六 錄 取 標 準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5 名,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考 生 依 其 排 序 擇 優 各 錄 取 1 名, 其 餘 考 生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3 名 ; 但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序 擇 優 增 額 錄 取 1 至 2 名, 亦 得 不 增 額 錄 取 ( 二 ) 本 項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達 筆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5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5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5 名 ( 名 31

34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與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三 )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分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七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須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近 3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各 乙 份 九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52 頁 ) 時, 請 點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文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十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由 考 生 填 選 後, 經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授 權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小 組, 邀 集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後 決 定 之 十 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未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近 3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者, 一 律 以 一 般 考 生 資 格 應 考 十 二 已 錄 取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其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若 註 明 有 效 期 限 內 須 複 檢 或 重 新 鑑 定 者, 應 於 辦 理 出 國 前 向 本 部 繳 交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近 1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障 礙 事 實 未 消 失 ; 若 經 查 出 國 前 障 礙 事 實 已 消 失 者, 則 由 本 部 逕 行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三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相 關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規 定, 依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辦 理 ( 第 33 頁 ) 十 四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事 宜,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32

35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學 費 : 一 學 年 以 美 金 3 萬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3 萬 元 以 內 檢 據 核 實 發 給, 學 費 匯 率 以 繳 費 當 日 為 準 ), 不 足 1 年 者 按 比 率 計 算 核 發,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 季 ), 依 校 方 規 定 退 還 學 費 者, 其 所 退 還 之 學 費 應 繳 還 教 育 部 學 費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由 本 部 審 核 認 定 之 各 地 區 /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年 支 生 活 費 類 別 城 市 或 地 區 類 別 一 類 別 二 類 別 三 年 支 生 活 費 年 支 生 活 費 年 支 生 活 費 紐 約 市 (New York City) 24,000 21,000 20,400 美 國 城 市 舊 金 山 市 (San Francisco) 芝 加 哥 市 (Chicago) 洛 杉 磯 市 (Los Angeles 含 Anaheim) 史 丹 佛 市 (Stanford) 柏 克 萊 市 (Berkeley) 波 士 頓 市 (Boston) 21,600 18,900 18,360 其 他 城 市 20,400 17,850 17,340 日 本 城 市 大 阪 府 京 都 府 東 京 都 橫 濱 市 福 岡 市 長 崎 市 名 古 屋 市 廣 島 市 岡 山 市 神 戶 市 24,000 21,000 20,400 其 他 城 市 21,600 18,900 18,360 莫 斯 科 市 (Moscow) 24,000 21,000 20,400 俄 羅 斯 城 市 聖 彼 得 堡 市 (St.Petersburg) 21,600 18,900 18,360 歐 洲 城 市 國 家 其 他 城 市 18,000 15,750 15,300 倫 敦 市 (London) 巴 黎 市 (Paris) 奧 斯 陸 市 (Oslo) 日 內 瓦 市 (Geneva) 哥 本 哈 根 市 (Copenhagen) 蘇 黎 世 市 (Zurich) 24,000 21,000 20,400 牛 津 市 (Oxford) 劍 橋 市 (Cambridge) 22,800 19,950 19,380 挪 威 芬 蘭 瑞 典 冰 島 丹 麥 德 國 荷 蘭 比 利 時 瑞 士 盧 森 堡 奧 地 利 法 國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英 國 愛 爾 蘭 21,600 18,900 18,360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18,000 15,750 15,300 加 拿 大 20,400 17,850 17,340 雪 梨 (Sydney) 21,600 18,900 18,360 紐 澳 城 市 墨 爾 本 (Melbourne) 布 里 斯 班 (Brisbane) 20,400 17,850 17,340 其 他 城 市 18,000 15,750 15,300 上 述 以 外 之 其 他 國 家 及 城 市 14,400 12,600 12,240 33

36 備 註 : 一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經 行 政 院 95 年 5 月 8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自 95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實 施 後 仍 在 公 費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一 體 適 用 及 行 政 院 100 年 3 月 3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調 整 神 戶 市 年 支 生 活 費 身 心 障 礙 生 如 前 表 列 二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 以 下 簡 稱 本 表 ) 之 適 用 對 象 為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報 考 且 錄 取 者 三 身 心 障 礙 生 年 支 生 活 費 增 給, 係 基 於 學 習 輔 具 及 其 他 協 助 學 習 需 求 之 考 量, 其 年 支 生 活 費, 係 以 公 費 標 準 表 年 支 生 活 費 為 母 數, 其 重 度 以 上 視 聽 障 及 多 重 障 礙 者, 增 給 20%( 類 別 一 ) 中 度 視 聽 障 多 重 障 礙 及 其 他 障 別 重 度 以 上 者, 增 給 5%( 類 別 二 ) 除 以 上 二 類 外 之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者, 增 給 2%( 類 別 三 ) 四 本 表 將 於 公 費 標 準 表 修 正 時, 同 步 修 正 五 已 列 城 市 或 地 區 者, 依 已 列 之 標 準 支 給, 未 列 者 依 各 國 家 之 標 準 支 給 六 本 公 費 撥 款 作 業, 悉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34

37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壹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貳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位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節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逾 時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節 之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參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核 對 ; 並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類 別 學 門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題 型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及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器 材 ( 請 關 機 ), 並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依 第 肆 點 第 五 款, 或 第 陸 點 第 七 款 及 第 八 款 論 處 肆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無 效 : 一 冒 名 頂 替 者 二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者 三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四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五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入 場 者 六 離 試 場 前 不 繳 交 試 卷 或 試 題 者 七 試 題 未 註 明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者, 或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計 算 工 具 者 八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者 九 未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35

38 伍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其 全 部 分 數 : 一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二 拆 開 或 毀 損 試 卷 彌 封 角 者 三 掣 去 卷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卷 面 浮 籤, 或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四 發 給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互 相 交 談, 或 使 用 其 他 紙 張 物 件 或 准 考 證 抄 寫 試 題 者 五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完 畢 鈴 響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卷 者 陸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一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作 答 者 二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後, 正 式 考 試 鈴 響 前, 翻 開 試 題 三 裁 割 試 卷 用 紙 或 所 附 稿 紙 者 四 污 損 試 卷 者 五 不 依 試 卷 試 題 說 明 或 附 註 事 項 作 答 者 六 繳 卷 後, 未 即 出 場 ;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而 走 回 座 位 或 試 場 後 方 者 七 考 試 中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者 八 手 機 呼 叫 器 計 時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電 子 設 備, 未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或 未 關 機 者 柒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而 不 聽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或 一 再 故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10 分 : 一 攜 帶 非 必 需 及 其 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者 二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者 36

39 三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者 四 吸 煙 或 隨 地 拋 棄 紙 屑 者 五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離 場 者 捌 扣 考 扣 分 程 序, 依 照 監 場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玖 應 考 人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外 國 文 字 但 外 國 語 文 科 目 專 門 名 詞 或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拾 應 考 人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卷, 屆 時 未 繳 者 一 律 收 繳 拾 壹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經 監 場 人 員 驗 收 試 卷 及 試 題 後 始 得 出 場 拾 貳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隨 身 攜 帶, 以 備 查 驗 拾 參 試 場 及 試 區 附 近, 如 發 現 有 妨 礙 試 區 安 寧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取 締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法 辦 拾 肆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考 試 當 時 發 現 違 反 第 肆 點 至 第 柒 點 所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即 告 知 其 違 規 事 實, 俟 應 考 人 作 答 完 畢 繳 卷 時, 依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於 考 試 後 發 現 者, 由 本 部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之 37

40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修 正 一 請 檢 查 試 卷 卷 面 上 之 考 試 學 門 科 目 准 考 證 號 碼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二 試 卷 卷 面 右 下 角 密 封 處 不 可 污 損 三 不 得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或 裁 割 試 卷 四 試 卷 上 不 可 填 寫 姓 名 及 其 他 符 號 答 案 勿 畫 特 殊 記 號 線 條 等 五 試 卷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者, 該 科 考 試 依 規 定 扣 分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 依 試 題 指 示 須 製 圖 作 答 者, 得 在 該 圖 內 以 其 他 顏 色 筆 標 示, 但 鉛 筆 除 外 ( 二 ) 學 門 編 號 123 工 業 設 計 124 織 品 服 裝 設 計 學 門 編 號 125 商 業 設 計 之 應 考 專 業 科 目, 本 部 提 供 該 科 答 題 用 紙 為 4 開 180 磅 道 林 紙, 請 自 備 繪 圖 工 具 及 繪 圖 快 乾 性 耗 材, 相 關 畫 材 用 具 不 拘 如 必 須 直 接 在 答 案 紙 上 繪 製 設 計 作 品, 除 設 計 用 快 乾 性 耗 材 外, 不 得 剪 貼 任 何 物 品 於 答 題 用 紙 上 六 試 卷 右 下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須 於 繳 卷 時 由 監 試 人 員 撕 去,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七 答 題 時 務 請 依 試 題 指 示 作 答,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未 標 明 題 號 或 標 錯 題 號, 致 各 題 記 分 順 序 互 換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八 試 題 須 附 卷 隨 繳 九 本 試 卷 答 案 紙 須 節 用, 不 得 自 備 其 他 紙 張 作 答 十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未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計 算 機 限 僅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十 一 未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者,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8

41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修 正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 以 下 簡 稱 面 試 ), 以 達 公 平 公 正 之 目 的,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面 試 以 個 別 面 試 方 式 行 之 前 項 所 稱 個 別 面 試, 係 指 個 別 應 考 人 按 所 定 面 試 方 式, 回 答 面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人 品 與 態 度 言 辭 與 表 達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等 三 面 試 得 依 考 試 組 別 應 考 人 數 時 間 分 配, 分 組 舉 行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由 本 部 遴 聘 之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之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及 評 分 計 分 方 式, 得 經 本 部 另 案 簽 准 辦 理 四 面 試 委 員 應 遵 守 公 平 公 正 客 觀 之 評 分 原 則 ; 且 不 得 洩 漏 面 試 委 員 之 身 分 及 面 試 內 容,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亦 應 嚴 防 面 試 委 員 名 單 外 洩 五 各 面 試 委 員 評 核 面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給 分 基 準 以 80 分 為 原 則, 依 評 分 表 所 列 項 目 單 獨 評 分, 並 加 註 評 語 如 有 低 於 70 分, 或 高 於 90 分 者, 應 於 其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表 內, 加 註 特 別 理 由 六 個 別 面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 一 ) 人 品 與 態 度 ( 包 括 儀 表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涵 養 等 ): 占 25 分 ( 二 ) 言 辭 與 表 達 ( 包 括 思 考 與 反 應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概 念 等 ): 占 25 分 ( 三 )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 包 括 專 業 學 識 研 究 領 域 之 新 觀 念 相 關 之 法 令 規 章 時 事 問 題 學 成 返 國 後 對 社 會 國 家 之 貢 獻 ): 占 50 分 七 舉 辦 面 試 前 應 召 開 面 試 預 備 會 議, 會 商 研 定 面 試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時 間 等 原 則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於 該 組 面 試 前, 須 先 推 舉 1 人 為 主 試 委 員, 並 就 本 注 意 事 項, 再 行 會 商 擬 定 該 組 之 執 行 標 準, 以 為 共 同 規 範 八 個 別 面 試 每 一 應 考 人 面 試 時 間, 原 則 為 15 分 鐘 至 20 分 鐘, 必 要 時 得 視 面 試 進 行 情 況, 由 進 行 面 試 之 委 員 酌 增 39

42 九 面 試 總 分 為 500 分, 面 試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面 試 得 分, 以 該 組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為 實 得 分 數,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2 人 ( 含 ) 以 下 不 克 評 分, 則 應 考 人 面 試 分 數 之 計 算, 為 該 組 參 與 評 核 之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乘 以 該 組 原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為 實 得 分 數,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3 人 ( 含 ) 以 上 不 克 評 分, 則 該 組 應 試 該 學 門 者 當 次 面 試 暫 緩, 於 面 試 委 員 重 聘 後, 擇 期 再 通 知 面 試 十 面 試 委 員 及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如 有 配 偶 前 配 偶 或 有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應 試, 應 行 迴 避 面 試 委 員 為 應 考 人 現 任 機 關 首 長, 或 直 屬 長 官, 或 為 應 考 人 學 位 論 文 之 指 導 教 授, 或 取 得 學 位 主 修 樂 器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者, 亦 應 行 迴 避 十 一 面 試 委 員 及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對 於 面 試 評 分 情 形, 應 嚴 守 秘 密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由 本 部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或 召 集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40

43 附 錄 一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考 試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 步 驟 ( 一 ) 請 自 行 以 電 腦 上 網 至 本 部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之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步 驟 ( 二 )1. 請 先 閱 讀 同 意 條 款, 同 意 後 開 始 填 寫 報 名 表 2. 填 寫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3. 請 點 選 報 考 類 別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力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 與 勾 選 是 否 為 低 收 入 戶 ( 免 繳 報 名 費 ) 4. 現 場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報 名 費 現 金 新 臺 幣 1,000 元 ; 低 收 入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免 繳 報 名 費 之 適 用 對 象, 依 第 六 點 ( 一 ) 之 4 報 名 費 規 定 ( 第 8 頁 ), 未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者 不 予 優 待 ) 5. 請 輸 入 考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及 選 擇 報 考 學 門 ( 請 參 考 簡 章 之 學 門 表 ), 請 慎 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留 學 國 家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各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及 報 名 方 式 ( 若 係 委 託 他 人 到 場 報 名 者, 請 填 寫 報 名 委 任 書, 詳 見 第 58 頁 ) 6. 請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若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法 顯 示 該 字 體 時,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全 型 的 空 白 代 替, 於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來 後, 以 紅 筆 補 填 上 ) 7. 請 核 對 資 料 後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並 自 行 列 印 填 寫 完 畢 之 報 名 表 後 簽 名 蓋 章, 經 填 寫 完 畢 簽 名 蓋 章 之 報 名 表, 須 與 網 路 傳 送 之 報 名 表 內 容 相 同 41

44 8. 列 印 報 名 表, 含 網 路 報 名 表 流 水 號 碼 9. 列 印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步 驟 ( 三 )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光 面 紙 )1 張 ( 戴 帽 或 電 腦 合 成 相 片 拒 收 ) 步 驟 ( 四 ) 另 於 報 名 表 相 片 欄 浮 貼 2 張 與 前 款 相 同 之 照 片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 照 片 非 同 一 式 者 不 受 理, 背 面 請 書 寫 報 考 學 門 及 姓 名 ) 步 驟 ( 五 ) 報 名 表 簽 章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書 件 及 資 料, 依 本 簡 章 所 訂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現 場 報 名, 現 場 核 對 資 料 齊 備 後, 當 場 發 給 准 考 證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為 節 省 時 間, 建 議 在 登 錄 前 先 將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如 身 分 證 字 號 與 通 訊 地 址 等 ) 備 妥, 並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 二 ) 同 一 報 考 人, 同 一 學 門 別, 同 時 只 能 報 名 1 次 ( 三 ) 考 生 在 完 成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請 確 實 核 對 資 料 正 確 後, 再 行 列 印 簽 名 蓋 章 若 報 名 表 已 印 出 才 發 現 錯 誤 時, 請 至 報 名 網 站 點 選 修 改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重 新 修 正 報 名 內 容 與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如 已 完 成 審 核 程 序, 則 無 法 再 自 行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請 與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聯 絡 協 助 修 正 ( 四 ) 各 項 資 料 及 學 門 編 號, 必 須 填 寫 正 確 無 誤, 以 免 影 響 作 業 42

45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一 是 否 曾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是 ( 請 續 填 告 下 列 聲 明 二 ) 否 ( 符 合 本 甄 選 報 名 之 本 項 資 格, 下 列 聲 明 可 免 填 ) 二 是 否 現 屬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人 員 身 分 ( 含 公 費 期 滿 自 費 延 長 者 )? 是 ( 不 符 合 本 甄 選 報 名 之 本 項 資 格, 請 勿 報 名 ) 否 ( 請 續 填 告 下 列 聲 明 三 ) 三 本 人 曾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下 列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 本 項 依 實 際 情 形 複 選 曾 領 取 且 累 計 滿 四 年, 或 未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均 不 符 合 本 甄 選 報 名 之 本 項 資 格, 請 勿 報 名 )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博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短 期 研 究 人 員,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碩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學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其 他,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本 人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 附 證 明 文 件 : ) 注 意 事 項 :1. 若 於 本 考 試 錄 取 前 或 錄 取 後, 取 得 我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本 考 試 以 外 之 其 他 各 類 出 國 留 學 獎 助 學 金 者, 僅 能 擇 一 請 領 2. 請 據 實 填 明 本 聲 明 書, 俾 符 法 律 責 任 聲 明 人 : ( 簽 名 ) 年 月 日 43

46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年 度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及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 含 精 神 科 ) 合 格 名 單 ( 更 新 日 期 :100/01/28) 編 號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醫 院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效 期 機 構 地 址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情 人 湖 院 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及 其 公 館 院 區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及 其 汀 洲 院 區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2/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0/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1/12/31 99/1/1-102/12/31 97/1/1-100/12/31 98/1/1-101/12/31 基 隆 市 安 樂 區 麥 金 路 222 號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山 南 路 7 號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325 號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北 市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0/12/31 97/1/1-100/12/31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二 段 201 號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及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臺 北 市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 1/12/31 98/1/1-10 1/12/31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北 路 199 號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西 村 復 興 街 5 號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汐 止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淡 水 分 院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臺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臺 北 縣 紀 念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2/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1/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1/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1/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1/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2/12/31 99/1/1-101/12/31 98/1/1-101/12/31 98/1/1-101/12/31 98/1/1-101/12/31 98/1/1-101/12/31 99/1/1-102/12/31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二 段 號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280 號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92 號 臺 北 縣 淡 水 鎮 民 生 路 45 號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昌 路 95 號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三 段 111 號 臺 北 縣 板 橋 市 南 雅 南 路 二 段 21 號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桃 園 縣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1/12/31 98/1/1-100/12/31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經 國 路 168 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2/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2/12/31 99/1/1-102/12/31 99/1/1-101/12/31 新 竹 市 北 區 經 國 路 一 段 442 巷 25 號 新 竹 市 東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678 號 44

47 編 號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東 興 院 區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及 其 復 健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所 在 縣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醫 院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2/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0/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2/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1/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1/12/31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效 期 99/1/1-101/12/31 97/1/1-100/12/31 99/1/1-102/12/31 98/1/1-101/12/31 98/1/1-100/12/31 機 構 地 址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信 義 路 128 號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中 港 路 三 段 160 號 臺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太 原 路 三 段 1142 號 臺 中 市 北 區 育 德 路 2 號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100 號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及 其 中 華 路 院 區 彰 化 縣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0/12/31 97/1/1-100/12/31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南 校 街 135 號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臺 南 市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2/12/31 99/1/1-102/12/31 臺 南 市 北 區 勝 利 路 138 號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臺 南 縣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1/12/31 98/1/1-101/12/31 臺 南 縣 柳 營 鄉 太 康 村 201 號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及 其 臺 南 分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0/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2/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1/12/31 97/1/1-100/12/31 99/1/1-102/12/31 98/1/1-101/12/31 臺 南 縣 永 康 鄉 中 華 路 901 號 臺 南 市 南 區 樹 林 街 二 段 442 號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大 中 一 路 386 號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一 路 100 號 高 雄 縣 立 鳳 山 醫 院 ( 委 託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高 雄 縣 法 人 經 營 )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非 教 學 97-98/1/1-101/12/31 -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經 武 路 42 號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縣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2/12/31 99/1/1-102/12/31 高 雄 縣 鳥 松 鄉 大 埤 路 123 號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臺 東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1-100/12/31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1/1-102/12/31 97/1/1-99/12/31 99/1/1-102/12/31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長 沙 街 303 巷 1 號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三 段 707 號 資 料 來 源 :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45

48

49 * 請 一 律 自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本 申 請 表 正 反 面 均 僅 供 參 考 教 育 部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表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 網 路 填 表 流 水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中 文 : 英 文 : 照 片 黏 貼 處 ( 浮 貼 )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戶 籍 所 在 地 縣 市 鄉 鎮 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村 里 鄰 路 街 請 自 行 黏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 另 浮 貼 同 式 照 片 2 張, 反 面 請 註 明 報 考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及 姓 名 )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處 ( 限 國 內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處 如 有 變 更 請 即 函 告 ) 請 填 符 合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限 僅 填 1 項 )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1. 國 內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2.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以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3. 國 外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4.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碩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碩 士 : 博 士 : 學 位 主 修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學 門 編 號 與 名 稱 ( )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1 2 國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報 考 留 學 國 別 ( 學 門 表 列 屬 歐 洲 中 東 請 擇 一 國 家 填 寫 ) 應 考 留 學 國 語 文 ( 繳 交 符 合 標 準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者 本 欄 免 填 ) 文 ( 限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一 請 自 行 勾 填, 並 附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 二 不 採 認 自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所 列 印 之 成 績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之 ( ) 英 ( ) 日 ( ) 法 ( ) 德 ( ) 西 班 牙 文 測 驗 聽 力 ( ) 用 法 ( ) 字 彙 與 閱 讀 ( ): 總 分 ( ); 口 試 :( ) 2.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CBT) 分 數 : 或 托 福 測 驗 (IBT) 分 數 : 3.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第 級 (PET) 4.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級 數 : 5.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分 數 : 6.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之 日 語 測 驗 級 數 : 7.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之 法 語 測 驗 級 數 : 8.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級 數 :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級 數 : 9.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之 俄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級 數 : 10.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第 5 頁 所 列 )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供 通 知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同 意 不 同 意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注 意 : 通 訊 處 須 填 寫 100 年 12 月 底 前 之 確 實 能 收 到 本 次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之 處 所, 如 有 變 更, 務 須 來 函 告 知, 否 則 責 任 自 負 4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4BDB64FAF64BEC7A6D2B8D5C2B2B3B92DA440AFEBA4BDB64F362E32375FB3CCB773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4BDB64FAF64BEC7A6D2B8D5C2B2B3B92DA440AFEBA4BDB64F362E32375FB3CCB7735F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時 程 要 項 101 年 6 月 簡 章 發 售 101 年 8 月 6 日 8:30 起 至 101 年 8 月 27 日 中 午 12:00 止 101 年 8 月 11 日 12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每 日 上 午 8:30 起 至 11:30 下 午 1:30 起 至 4:30 止 101 年 8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部1001年公費留學考試

教育部1001年公費留學考試 教 育 部 103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時 程 要 項 103 年 7 月 20 日 ( 日 ) 公 告 簡 章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3 年 8 月 15 日 ( 五 ) 上 午 8:30 起 至 103 年 8 月 29 日 ( 五 ) 中 午 12:00 止 報 名 表 件 寄 達 時 間 : 103 年 9 月 3 日 ( 三 ) 下 午

More information

100年度教育部「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培訓計畫」

100年度教育部「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培訓計畫」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藝 術 與 設 計 菁 英 海 外 培 訓 計 畫 數 位 媒 體 組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組 產 品 設 計 組 甄 選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承 辦 單 位 : 數 位 媒 體 組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組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3 段 123 號 電 話 :(05)534-2601

More information

特殊教育學生輔導手冊-聽障類

特殊教育學生輔導手冊-聽障類 1. 2. 1. 2. 1. 95 95 95 ~ 95 ~ 1. 2. 3. 4. 5. 目 錄 1 8 10 24 28 36 37 43 45 68 68 72 76 91 96 105 106 107 108 hard of hearing hearing loss deaf hearing impairment 1 1 1 1-3 3-6 / 6-9 9-12 12-15 15-18 18-24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編 事 項 時 程 1 簡 章 發 售 2014 年 4 月 21 日 前 2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 國 外 報 名 考 生 得 以 中 文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表 ) 2014 年 5 月 15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2014 年 5 月

More information

給妍樺

給妍樺 2013 年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編 號 事 項 時 程 1 簡 章 發 售 2013 年 4 月 20 日 前 2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 國 外 報 名 考 生 得 以 中 文 正 楷 書 寫 報 名 表 ) 2013 年 5 月 16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2013 年 6

More information

教 育 部 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第 點 第 4 點 附 表 一 修 正 規 定 一 類 別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類 別 及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78 名

教 育 部 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第 點 第 4 點 附 表 一 修 正 規 定 一 類 別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類 別 及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78 名 教 育 部 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第 點 第 4 點 附 表 一 修 正 規 定 一 類 別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類 別 及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78 名 ( 二 )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8 名 ( 三 )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0 名 (

More information

今日要聞

今日要聞 項 次 1 2 3 4 5 今 日 要 聞 101.08.13( 一 ) 新 聞 標 題 資 料 來 源 新 聞 類 別 呈 閱 / 轉 知 新 聞 追 蹤 處 理 100 學 年 達 5.4 萬 多 人 大 專 生 延 畢 惡 化 台 灣 人 才 恐 斷 層 使 用 者 付 費 台 大 政 大 及 清 大 延 畢 生 增 收 學 雜 費 天 堂 不 撤 守 -( 社 論 ) 大 陸 學 歷 甄 試,

More information

台南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年度第六次會議議程

台南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年度第六次會議議程 壹 貳 參 甄 選 日 期 甄 選 地 點 錄 取 名 額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消 防 員 甄 選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體 能 測 驗 筆 試 測 驗 及 面 試 日 期 預 定 為 8 月 中 旬 (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以 入 場 證 登 載 為 準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More information

表 二 學 年 度 各 科 新 生 登 記 分 發 及 甄 錄 取 英 文 分 數 表 - 護 理 科 物 治 科 資 管 科 視 光 科 職 治 科 幼 保 科 醫 影 科 牙 技 科 應 外 科

表 二 學 年 度 各 科 新 生 登 記 分 發 及 甄 錄 取 英 文 分 數 表 - 護 理 科 物 治 科 資 管 科 視 光 科 職 治 科 幼 保 科 醫 影 科 牙 技 科 應 外 科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英 語 文 政 策 白 皮 書 101 年 10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前 言 隨 著 全 球 資 訊 及 經 濟 的 迅 速 發 展, 英 語 已 成 為 世 界 重 要 的 共 通 語 言, 因 此 英 語 能 力 不 僅 是 吸 收 新 知 的 工 具, 更 是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基 本 條 件 多 年 來, 英 語 能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材 料 目 录 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㈡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相 关 问 题 汇 总 ㈢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上 海 市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招 生 招 录 计 划 ㈣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More information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1. 我 國 目 錄 學 之 祖, 別 錄 的 作 者 是 : (A) 劉 向 正 解 ] (B) 班 固 (C) 劉 勰 (D) 班 昭 (E) 淮 南 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世 說 新 語 是 南 北 朝 筆 記 小 說 正 解 ] (B) 老 殘 遊 記 是 明 代 章 回 小 說 (C) 三 國 誌 是 元 代 歷 史 演 義 小 說 (D) 儒 林 外 史 是 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BEC7A67EABD7A5D3BDD0C2B2B3B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BEC7A67EABD7A5D3BDD0C2B2B3B9>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簡 章 壹 申 請 對 象 及 資 格... 1 貳 甄 選 方 式... 1 參 招 生 類 別 名 額 及 規 定...... 1 肆 修 業 年 限 及 規 定... 3 伍 申 請 日 期... 4 陸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說 明 會... 4 柒 繳 交

More information

入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1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主 旨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等 相 關 事 宜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入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1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主 旨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等 相 關 事 宜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新 生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新 生 說 明 會 時 間 :105 年 1 月 22 日 ( 五 ) 下 午 6 點 30 分 -7 點 30 分 地 點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大 夏 館 入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1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主 旨 : 本

More information

四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凡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之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 1.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 公 費 生 除 外 )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博 士 生 ( 進 修 碩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生 除 外 ),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四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凡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之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 1.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 公 費 生 除 外 )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博 士 生 ( 進 修 碩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生 除 外 ),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5 年 學 年 度 赴 海 外 姐 妹 校 大 學 交 換 甄 選 簡 章 一 宗 旨 甄 選 品 格 端 正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外 語 流 利 之 本 校 學 生, 赴 海 外 姐 妹 校 研 修 就 讀, 以 培 育 學 生 國 際 觀, 並 促 進 國 際 學 術 及 文 化 交 流 二 交 換 期 間 105 學 年 度 (2016 年 9 月 至

More information

致理技術學院99學年度大學部新生手冊

致理技術學院99學年度大學部新生手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目 錄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四 技 )... 1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二 技 )... 2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及 照 片 上 傳 說 明... 3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新 生 註 冊 表 (

More information

air102drtygu7h8jklyenjatsjeysrkmhfntesgj.doc

air102drtygu7h8jklyenjatsjeysrkmhfntesgj.doc 102 : 62 (0233653737 09:00 ~ 17:30 102 8 23 102 102 9 23 ( 9:00 10 2 (18:00 102 10 8 ( 102 10 12 ( 102 10 14 ( 12:00 102 10 14 (12:00 10 15 (18:00 102 10 29 ( 102 10 29 ( 9:00 10 30 (18:00 102 10 31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BEC7A67EABD7B0EAA55FB1D0A46AA5E6B4ABBEC7A5CDBAC2BFEFC2B2B3B931303331323232>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BEC7A67EABD7B0EAA55FB1D0A46AA5E6B4ABBEC7A5CDBAC2BFEFC2B2B3B93130333132323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104 年 度 赴 海 外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甄 選 簡 章 宗 旨 甄 選 品 格 端 正 業 成 績 優 良 外 語 流 利 之 本 校 生, 赴 海 外 姐 妹 校 研 修 就 讀, 以 培 育 生 國 際 觀, 並 促 進 國 際 術 及 文 化 交 流 二 交 換 期 間 104 年 度 (2015 年 9 月 至 2016 年 7 月 ) 年 或 期 三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語言中心10-22-1

Microsoft Word - 語言中心10-22-1 附 件 1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文 課 程 發 展 中 長 期 規 劃 ( 白 皮 書 ) 目 錄 一 前 言... 1 二 現 況 分 析... 1 三 工 作 目 標... 3 四 教 學 策 略... 4 五 資 源 ( 經 費 ) 需 求 表... 8 六 工 作 進 度 規 劃 表... 9 七 附 錄... 10 附 錄 1 學 期 總 成 績 評 分 方 式... 11 附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海 关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海 关 系 统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二 海 关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 一 )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支 出 决 算 表 ( 四 ) 财 政 拨 款 收

目 录 一 海 关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海 关 系 统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二 海 关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 一 )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支 出 决 算 表 ( 四 ) 财 政 拨 款 收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一 海 关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海 关 系 统 单 位 构 成 情 况 二 海 关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 一 )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支 出 决 算 表 ( 四 )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五 ) 一 般

More information

研商縣市政府函報所轄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採入學前

研商縣市政府函報所轄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採入學前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5 年 6 月 6 日 臺 教 國 署 原 字 第 1050066786 號 函 核 備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術 性 向 資 賦 優 異 語 文 類 高 二 學 生 入 班 鑑 定 安 置 計 畫 地 址 :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電 話 :( 02)2707-5215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亏 77- 夕 民 政 部 公 告 第 373 号 民 政 部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民 政 部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以 民 政 部 和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清 理, 决 定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 家 信 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一 国 家 信 访 局 职 能 ( 一 ) 负 责 处 理 国 内 群 众 境 外 人 士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信 访 渠 道 给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领 导 同 志 的 来 信 来 电, 接 待 来 访 ( 二 ) 负 责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 券 代 码 :601678 股 票 简 称 : 滨 化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08 滨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 券 代 码 :600963 证 券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6-050 公 司 债 券 代 码 :122257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2 岳 纸 0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增 加 定 价 原 则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2011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宜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宜 都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主 办 主 编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2014 年 度 中 央 党 校 部 门 决 算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一 中 央 党 校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二 中 央 党 校 2014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一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指 引 手 册 序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在 日 常 经 营 中 依 法 合 规 地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不 仅 能 够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保 险 经 营 风 险, 同 时 也 能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保 护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