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rotocols thereto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rotocols thereto"

Transcription

1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联 合 国

2

3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事 处 维 也 纳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联 合 国 2004 年, 纽 约

4

5 前 言 通 过 于 2000 年 12 月 在 意 大 利 巴 勒 莫 签 署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国 际 社 会 显 示 了 对 全 球 性 挑 战 作 出 全 球 性 应 对 的 政 治 意 志 只 要 犯 罪 是 跨 境 的, 执 法 便 也 应 是 跨 境 的 如 果 法 治 不 止 是 在 一 个 国 家 而 是 在 多 个 国 家 遭 到 破 坏, 法 治 维 护 者 便 不 能 使 自 己 局 限 于 仅 使 用 纯 属 国 家 性 的 手 段 如 果 进 步 和 人 权 的 敌 人 们 利 用 全 球 化 的 开 放 和 机 遇 达 到 自 己 的 目 的, 那 么 我 们 也 应 当 利 用 这 些 同 样 的 因 素 来 捍 卫 人 权 和 挫 败 犯 罪 腐 败 和 人 口 贩 运 等 等 势 力 我 们 当 今 世 界 最 鲜 明 的 对 比 之 一 是 存 在 于 文 明 的 与 不 文 明 的 之 间 的 这 种 鸿 沟 我 所 说 的 文 明 的 既 指 文 明, 即 构 成 我 们 进 步 的 基 础 的 多 少 世 纪 以 来 知 识 的 累 积 ; 我 所 说 的 文 明 也 指 宽 容, 即 我 们 用 以 接 受 世 界 众 多 民 族 并 从 中 汲 取 力 量 的 多 元 论 和 尊 重 而 且 我 也 指 文 明 社 会, 即 公 民 的 各 种 团 体 实 业 联 合 会 教 授 记 者 政 党 和 在 任 何 社 会 管 理 中 起 重 要 作 用 的 其 他 方 方 面 面 但 是 联 合 起 来 同 这 些 建 设 性 力 量 作 对, 而 且 人 数 越 来 越 多, 武 器 越 来 越 精 良 的, 则 是 我 称 为 不 文 明 的 社 会 的 力 量 他 们 是 恐 怖 主 义 分 子 罪 犯 贩 毒 者 人 口 贩 运 者 及 其 他 破 坏 文 明 社 会 美 好 事 物 的 人 他 们 利 用 的 是 为 世 界 人 民 带 来 如 此 众 多 好 处 的 边 境 开 放 市 场 自 由 和 技 术 的 先 进 他 们 在 机 构 力 量 薄 弱 的 国 家 十 分 猖 獗, 而 且 会 毫 不 犹 豫 地 诉 诸 威 胁 或 暴 力 他 们 的 残 忍 同 我 们 视 为 文 明 的 一 切 的 恰 成 鲜 明 的 对 照 他 们 是 强 大 的, 代 表 的 是 既 得 的 利 益 和 价 值 数 以 千 亿 美 元 计 的 全 球 企 业 的 势 力 2000 年 9 月 在 联 合 国 聚 会 的 国 家 元 首 通 过 的 千 年 宣 言, 重 申 了 我 们 所 据 以 做 出 努 力 的 各 项 原 则, 对 于 一 切 为 争 取 法 制 而 斗 争 的 人 们 来 说, 这 应 当 是 一 种 鼓 励 宣 言 指 出, 人 们 不 分 男 女, 有 权 在 享 有 尊 严 免 于 饥 饿 和 不 担 心 暴 力 压 迫 或 不 公 正 对 待 的 情 况 下 过 自 己 的 生 活, 养 育 自 己 的 儿 女 iii

6 在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上, 世 界 各 国 领 导 人 宣 布 免 于 饥 饿 和 贫 困 是 二 十 一 世 纪 基 本 价 值 之 一 可 是, 全 世 界 许 许 多 多 的 人 仍 然 得 不 到 在 享 有 尊 严 免 于 恐 惧 和 贫 困 的 情 况 下 生 活 的 权 利 对 于 那 些 在 血 汗 工 厂 当 包 身 工 的 儿 童, 对 于 那 些 要 使 自 己 的 儿 女 得 到 医 疗 保 健 就 必 须 行 贿 的 父 亲, 对 于 那 些 不 得 不 过 着 被 迫 卖 淫 生 活 的 妇 女, 这 种 权 利 是 与 其 无 缘 的 我 认 为,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以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和 受 剥 削 的 劳 动, 包 括 性 剥 削, 是 联 合 国 当 前 所 要 面 对 的 对 人 权 的 最 粗 暴 的 侵 犯 这 种 现 象 不 仅 相 当 普 遍 而 且 有 增 无 已 它 所 置 根 于 其 中 的 土 壤, 正 是 受 害 人 来 源 国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条 件, 推 波 助 澜 的 则 是 对 妇 女 的 种 种 歧 视 性 做 法, 而 驱 动 力 则 来 自 那 些 剥 削 受 害 人 被 迫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人 们 对 他 人 痛 苦 的 异 常 残 忍 的 冷 漠 我 们 世 界 上 那 些 最 容 易 受 到 伤 害 者 的 命 运, 不 啻 是 对 人 类 尊 严 的 侮 蔑, 也 是 对 每 一 个 国 家 每 一 个 民 族 和 每 一 个 社 区 的 挑 战 因 此, 我 促 请 会 员 国 不 仅 要 批 准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而 且 要 批 准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这 样 才 能 在 旨 在 消 除 这 种 令 人 痛 恨 的 人 口 贩 运 的 斗 争 中 取 得 真 正 的 进 展 犯 罪 集 团 抓 住 一 切 时 机 利 用 当 前 经 济 的 全 球 化 以 及 随 之 而 来 的 各 种 尖 端 技 术 公 约 为 我 们 提 供 了 将 这 种 犯 罪 的 根 源 作 为 全 球 性 问 题 予 以 解 决 的 手 段 只 要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我 们 就 能 给 国 际 性 罪 犯 顺 利 做 案 的 能 力 以 真 正 的 打 击, 并 能 帮 助 各 地 公 民 为 维 护 自 己 家 庭 和 社 区 的 安 全 和 尊 严 而 进 行 的 往 往 十 分 艰 苦 的 斗 争 巴 勒 莫 公 约 于 2000 年 12 月 的 签 署, 对 于 推 动 我 们 同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斗 争 具 有 关 键 性 的 意 义 我 促 请 各 国 尽 早 批 准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并 作 为 紧 急 事 项 使 这 些 文 书 生 效 科 菲 安 南 秘 书 长 iv

7 目 录 页 次 大 会 2000 年 11 月 15 日 第 55/25 号 决 议... 1 附 件 I.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5 II.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III.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打 击 陆 海 空 偷 运 移 民 的 补 议 定 书 大 会 2001 年 5 月 31 日 第 55/255 号 决 议 附 件.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打 击 非 法 制 造 和 贩 运 枪 支 及 其 零 部 件 和 弹 药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v

8

9 大 会 2000 年 11 月 15 日 第 55/25 号 决 议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大 会, 回 顾 大 会 1998 年 12 月 9 日 第 53/111 号 决 议, 大 会 在 该 决 议 中 决 定 设 立 一 个 开 放 的 政 府 间 特 设 委 员 会, 以 拟 订 一 项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全 面 国 际 公 约, 并 讨 论 酌 情 拟 订 处 理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问 题 打 击 非 法 制 造 和 贩 运 枪 支 及 其 零 部 件 和 弹 药 问 题 以 及 包 括 在 海 上 非 法 贩 运 和 运 送 移 民 问 题 的 各 项 国 际 文 书, 又 回 顾 大 会 1999 年 12 月 17 日 第 54/126 号 决 议, 大 会 在 该 决 议 中 请 拟 订 一 项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特 设 委 员 会 继 续 依 照 1998 年 12 月 9 日 第 53/111 号 和 第 53/114 号 决 议 进 行 工 作, 加 紧 努 力, 争 取 2000 年 完 成 此 项 工 作, 还 回 顾 大 会 1999 年 12 月 17 日 第 54/129 号 决 议, 大 会 在 该 决 议 中 赞 赏 地 接 受 了 意 大 利 政 府 提 出 的 在 巴 勒 莫 主 办 高 级 别 政 治 签 署 会 议 以 签 署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 巴 勒 莫 公 约 ) 及 其 各 项 议 定 书 的 提 议, 并 请 秘 书 长 在 2000 年 千 年 大 会 结 束 之 前 为 此 次 会 议 安 排 最 多 一 周 的 时 间, 赞 赏 波 兰 政 府 在 大 会 第 五 十 一 届 会 议 上 向 大 会 提 交 了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初 稿, 1 并 于 1998 年 2 月 2 日 至 6 日 在 华 沙 主 办 了 根 据 1997 年 12 月 12 日 第 52/85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闭 会 期 间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关 于 拟 订 一 项 打 击 有 组 织 跨 国 犯 罪 的 全 面 国 际 公 约 初 稿 的 会 议, 1 A/C.3/51/7, 附 件 1

10 赞 赏 阿 根 廷 政 府 于 1998 年 8 月 31 日 至 9 月 4 日 在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主 办 了 特 设 委 员 会 非 正 式 筹 备 会 议, 赞 赏 泰 国 政 府 于 2000 年 3 月 20 日 和 21 日 在 曼 谷 主 办 了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问 题 亚 太 部 长 级 研 讨 会, 深 切 关 注 与 有 组 织 犯 罪 活 动 有 关 的 消 极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影 响, 并 深 信 亟 需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加 强 合 作 以 更 有 效 地 预 防 和 打 击 这 类 活 动, 深 感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与 恐 怖 主 义 犯 罪 之 间 日 趋 密 切 的 联 系, 同 时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大 会 的 各 项 有 关 决 议, 决 心 让 那 些 从 事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人 无 藏 身 之 处, 无 论 他 们 在 什 么 地 方 犯 罪 都 要 对 其 罪 行 起 诉, 并 在 国 际 一 级 开 展 合 作, 坚 信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将 在 打 击 洗 钱 腐 败 非 法 贩 运 野 生 动 植 物 群 濒 危 物 种 破 坏 文 化 遗 产 罪 等 犯 罪 活 动 以 及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与 恐 怖 主 义 犯 罪 之 间 日 趋 密 切 的 联 系 的 国 际 合 作 中, 成 为 一 种 有 力 的 工 具 和 必 要 的 法 律 框 架, 1. 注 意 到 在 维 也 纳 联 合 国 药 物 管 制 和 预 防 犯 罪 厅 总 部 开 展 工 作 的 拟 订 一 项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特 设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2 并 赞 扬 特 设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2. 通 过 本 决 议 所 附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和 关 于 打 击 陆 海 空 偷 运 移 民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并 在 根 据 第 54/129 号 决 议 定 于 2000 年 12 月 12 日 至 15 日 于 意 大 利 巴 勒 莫 举 行 的 高 级 别 政 治 签 署 会 议 上 开 放 供 签 署 ; 2 A/AC.254/34 2

11 3. 请 秘 书 长 编 写 关 于 根 据 第 54/129 号 决 议 定 于 巴 勒 莫 举 行 的 高 级 别 政 治 签 署 会 议 的 全 面 报 告 ; 4. 注 意 到 特 设 委 员 会 尚 未 完 成 其 有 关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打 击 非 法 制 造 和 贩 运 枪 支 及 其 零 部 件 和 弹 药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草 案 的 工 作 ; 5. 请 特 设 委 员 会 继 续 根 据 第 53/111 号 53/114 号 和 54/126 号 决 议 进 行 其 有 关 该 议 定 书 草 案 的 工 作 并 尽 快 完 成 此 项 工 作 ; 6. 呼 吁 所 有 国 家 认 清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活 动 与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之 间 的 联 系, 同 时 考 虑 到 大 会 的 各 项 有 关 决 议, 并 呼 吁 各 国 运 用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打 击 其 中 所 列 各 种 形 式 的 犯 罪 活 动 ; 7. 建 议 由 大 会 1996 年 12 月 17 日 第 51/210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正 在 开 始 进 行 审 议 以 遵 照 1999 年 12 月 9 日 第 54/110 号 决 议 拟 订 一 项 关 于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问 题 的 全 面 公 约 的 特 设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的 各 项 规 定 ; 8. 促 请 所 有 国 家 和 区 域 经 济 组 织 尽 快 签 署 和 批 准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各 项 议 定 书, 以 确 保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迅 速 生 效 ; 9. 决 定 除 非 根 据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成 立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另 有 决 定, 公 约 第 30 条 提 到 的 帐 户 应 在 联 合 国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基 金 的 范 围 内 运 作 ; 并 鼓 励 各 会 员 国 开 始 为 上 述 帐 户 提 供 充 分 的 自 愿 捐 款, 以 便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期 国 家 提 供 它 们 执 行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而 可 能 需 要 的 技 术 援 助, 包 括 这 种 执 行 所 需 的 准 备 措 施 ; 10. 又 决 定 由 拟 订 一 项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特 设 委 员 会 在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一 届 会 议 召 开 前 尽 早 举 行 会 议, 完 成 拟 订 公 3

12 约 所 产 生 的 工 作, 以 便 起 草 将 提 交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一 届 会 议 审 议 和 采 取 行 动 的 缔 约 方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及 公 约 第 32 条 所 述 其 他 规 则 和 机 制 的 案 文 草 案 ; 11. 请 秘 书 长 根 据 公 约 第 33 条 指 定 联 合 国 药 物 管 制 和 预 防 犯 罪 厅 国 际 预 防 犯 罪 中 心 担 任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秘 书 处 ; 12. 又 请 秘 书 长 向 国 际 预 防 犯 罪 中 心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以 使 其 能 够 有 效 地 促 进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迅 速 生 效 和 履 行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秘 书 处 的 职 能, 并 支 持 特 设 委 员 会 依 照 上 文 第 10 段 开 展 工 作 4

13 附 件 一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第 1 条. 宗 旨 本 公 约 的 宗 旨 是 促 进 合 作,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预 防 和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在 本 公 约 中 : 第 2 条. 术 语 的 使 用 (a)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系 指 由 三 人 或 多 人 所 组 成 的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存 在 的 为 了 实 施 一 项 或 多 项 严 重 犯 罪 或 根 据 本 公 约 确 立 的 犯 罪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获 得 金 钱 或 其 他 物 质 利 益 而 一 致 行 动 的 有 组 织 结 构 的 集 团 ; (b) 严 重 犯 罪 系 指 构 成 可 受 到 最 高 刑 至 少 四 年 的 剥 夺 自 由 或 更 严 厉 处 罚 的 犯 罪 的 行 为 ; (c) 有 组 织 结 构 的 集 团 系 指 并 非 为 了 立 即 实 施 一 项 犯 罪 而 随 意 组 成 的 集 团, 但 不 必 要 求 确 定 成 员 职 责, 也 不 必 要 求 成 员 的 连 续 性 或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 (d) 财 产 系 指 各 种 资 产, 不 论 其 为 物 质 的 或 非 物 质 的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有 形 的 或 无 形 的, 以 及 证 明 对 这 些 资 产 所 有 权 或 权 益 的 法 律 文 件 或 文 书 ; (e) 犯 罪 所 得 系 指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通 过 犯 罪 而 产 生 或 获 得 的 任 何 财 产 ; (f) 冻 结 或 扣 押 系 指 根 据 法 院 或 其 他 主 管 当 局 的 命 令 暂 时 禁 止 财 产 转 移 转 换 处 置 或 移 动 或 对 之 实 行 暂 时 性 扣 留 或 控 制 ; 5

14 (g) 没 收, 在 适 用 情 况 下 还 包 括 充 公, 系 指 根 据 法 院 或 其 他 主 管 当 局 的 命 令 对 财 产 实 行 永 久 剥 夺 ; (h) 上 游 犯 罪 系 指 由 其 产 生 的 所 得 可 能 成 为 本 公 约 第 6 条 所 定 义 的 犯 罪 的 对 象 的 任 何 犯 罪 ; (i) 控 制 下 交 付 系 指 在 主 管 当 局 知 情 并 由 其 进 行 监 测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非 法 或 可 疑 货 物 运 出 通 过 或 运 入 一 国 或 多 国 领 土 的 一 种 做 法, 其 目 的 在 于 侦 查 某 项 犯 罪 并 辨 认 参 与 该 项 犯 罪 的 人 员 ; (j)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系 指 由 某 一 区 域 的 一 些 主 权 国 家 组 成 的 组 织, 其 成 员 国 已 将 处 理 本 公 约 范 围 内 事 务 的 权 限 转 交 该 组 织, 而 且 该 组 织 已 按 照 其 内 部 程 序 获 得 签 署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本 公 约 的 正 式 授 权 ; 本 公 约 所 述 缔 约 国 应 在 这 类 组 织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适 用 于 这 些 组 织 第 3 条. 适 用 范 围 1. 本 公 约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应 适 用 于 对 下 述 跨 国 的 且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犯 罪 的 预 防 侦 查 和 起 诉 : 犯 罪 ; (a) 依 照 本 公 约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8 条 和 第 23 条 确 立 的 (b) 本 公 约 第 2 条 所 界 定 的 严 重 犯 罪 2. 就 本 条 第 1 款 而 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犯 罪 属 跨 国 犯 罪 : (a) 在 一 个 以 上 国 家 实 施 的 犯 罪 ; (b) 虽 在 一 国 实 施, 但 其 准 备 筹 划 指 挥 或 控 制 的 实 质 性 部 分 发 生 在 另 一 国 的 犯 罪 ; (c) 犯 罪 在 一 国 实 施, 但 涉 及 在 一 个 以 上 国 家 从 事 犯 罪 活 动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 或 (d) 犯 罪 在 一 国 实 施, 但 对 于 另 一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6

15 第 4 条. 保 护 主 权 1. 在 履 行 其 根 据 本 公 约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时, 缔 约 国 应 恪 守 各 国 主 权 平 等 和 领 土 完 整 原 则 和 不 干 涉 别 国 内 政 原 则 2.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规 定 均 不 赋 予 缔 约 国 在 另 一 国 领 土 内 行 使 管 辖 权 和 履 行 该 另 一 国 本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专 属 于 该 国 当 局 的 职 能 的 权 利 第 5 条. 参 加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行 为 的 刑 事 定 罪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将 下 列 故 意 行 为 规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a)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或 两 种 有 别 于 未 遂 或 既 遂 的 犯 罪 的 行 为 : (i) 为 直 接 或 间 接 获 得 金 钱 或 其 他 物 质 利 益 而 与 一 人 或 多 人 约 定 实 施 严 重 犯 罪, 如 果 本 国 法 律 要 求, 还 须 有 其 中 一 名 参 与 者 为 促 进 上 述 约 定 的 实 施 的 行 为 或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 (ii) 明 知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目 标 和 一 般 犯 罪 活 动 或 其 实 施 有 关 犯 罪 的 意 图 而 积 极 参 与 下 述 活 动 的 行 为 : a.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犯 罪 活 动 ; b. 明 知 其 本 人 的 参 与 将 有 助 于 实 现 上 述 犯 罪 目 标 的 该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其 他 活 动 ; (b) 组 织 指 挥 协 助 教 唆 便 利 或 参 谋 实 施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严 重 犯 罪 2. 本 条 第 1 款 所 指 的 明 知 故 意 目 标 目 的 或 约 定 可 以 从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推 定 3. 其 本 国 法 律 要 求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a) 项 (i) 目 确 立 的 犯 罪 须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方 可 成 立 的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其 本 国 法 律 涵 7

16 盖 所 有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严 重 犯 罪 这 些 缔 约 国 以 及 其 法 律 要 求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a) 项 (i) 目 确 立 的 犯 罪 须 有 促 进 约 定 的 实 施 的 行 为 方 可 成 立 的 缔 约 国, 应 在 其 签 署 本 公 约 或 交 存 其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本 公 约 的 文 书 时 将 此 情 况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第 6 条. 洗 钱 行 为 的 刑 事 定 罪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依 照 其 本 国 法 律 基 本 原 则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及 其 他 措 施, 将 下 列 故 意 行 为 规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a) (i) 明 知 财 产 为 犯 罪 所 得, 为 隐 瞒 或 掩 饰 该 财 产 的 非 法 来 源, 或 为 协 助 任 何 参 与 实 施 上 游 犯 罪 者 逃 避 其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而 转 换 或 转 让 财 产 ; (ii) 明 知 财 产 为 犯 罪 所 得 而 隐 瞒 或 掩 饰 该 财 产 的 真 实 性 质 来 源 所 在 地 处 置 转 移 所 有 权 或 有 关 的 权 利 ; (b) 在 符 合 其 本 国 法 律 制 度 基 本 概 念 的 情 况 下 : (i) 在 得 到 财 产 时, 明 知 其 为 犯 罪 所 得 而 仍 获 取 占 有 或 使 用 ; (ii) 参 与 合 伙 或 共 谋 实 施, 实 施 未 遂, 以 及 协 助 教 唆 便 利 和 参 谋 实 施 本 条 所 确 立 的 任 何 犯 罪 2. 为 实 施 或 适 用 本 条 第 1 款 : (a)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寻 求 将 本 条 第 1 款 适 用 于 范 围 最 为 广 泛 的 上 游 犯 罪 ; (b)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将 本 公 约 第 2 条 所 界 定 的 所 有 严 重 犯 罪 和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5 条 第 8 条 和 第 23 条 确 立 的 犯 罪 列 为 上 游 犯 罪 缔 约 国 立 法 中 如 果 明 确 列 出 上 游 犯 罪 清 单, 则 至 少 应 在 这 类 清 单 中 列 出 与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有 关 的 范 围 广 泛 的 各 种 犯 罪 ; (c) 就 (b) 项 而 言, 上 游 犯 罪 应 包 括 在 有 关 缔 约 国 刑 事 管 辖 权 范 围 之 内 和 之 外 发 生 的 犯 罪 但 是, 如 果 犯 罪 发 生 在 一 缔 约 国 8

17 刑 事 管 辖 权 范 围 以 外, 则 只 有 该 行 为 根 据 其 发 生 时 所 在 国 本 国 法 律 为 刑 事 犯 罪, 而 且 若 发 生 在 实 施 或 适 用 本 条 的 缔 约 国 时 根 据 该 国 法 律 也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时 才 构 成 上 游 犯 罪 ; (d)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供 其 实 施 本 条 的 法 律 以 及 这 类 法 律 随 后 的 任 何 修 改 的 副 本 或 说 明 ; (e) 如 果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基 本 原 则 要 求, 则 可 以 规 定 本 条 第 1 款 所 列 犯 罪 不 适 用 于 实 施 上 游 犯 罪 的 人 ; (f) 本 条 第 1 款 所 规 定 的 作 为 犯 罪 要 素 的 明 知 故 意 或 目 的 可 根 据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推 定 第 7 条. 打 击 洗 钱 活 动 的 措 施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 (a) 在 其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内, 建 立 对 银 行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及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对 其 他 特 别 易 被 用 于 洗 钱 的 机 构 的 综 合 性 国 内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以 便 制 止 并 查 明 各 种 形 式 的 洗 钱 这 种 制 度 应 强 调 验 证 客 户 身 份 保 持 记 录 和 报 告 可 疑 的 交 易 等 项 规 定 ; (b) 在 不 影 响 本 公 约 第 18 条 和 第 27 条 的 情 况 下, 确 保 行 政 管 理 执 法 和 其 他 负 责 打 击 洗 钱 的 当 局 ( 本 国 法 律 许 可 时 可 包 括 司 法 当 局 ) 能 够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一 级 开 展 合 作 和 交 换 信 息, 并 应 为 此 目 的 考 虑 建 立 作 为 国 家 级 中 心 的 金 融 情 报 机 构, 以 收 集 分 析 和 传 播 有 关 潜 在 的 洗 钱 活 动 的 信 息 2.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调 查 和 监 督 现 金 和 有 关 流 通 票 据 出 入 本 国 国 境 的 情 况, 但 须 有 保 障 措 施 以 确 保 情 报 的 妥 善 使 用 且 不 致 以 任 何 方 式 妨 碍 合 法 资 本 的 流 动 这 类 措 施 可 包 括 要 求 个 人 和 企 业 报 告 大 额 现 金 和 有 关 流 通 票 据 的 跨 境 划 拨 3. 在 建 立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国 内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时, 吁 请 缔 约 国 在 不 影 响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其 他 条 款 的 情 况 下 将 各 种 区 域 区 域 间 和 多 边 组 织 的 有 关 反 洗 钱 倡 议 作 为 指 南 9

18 4.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为 打 击 洗 钱 而 发 展 和 促 进 司 法 执 法 和 金 融 管 理 当 局 间 的 全 球 区 域 分 区 域 和 双 边 合 作 第 8 条. 腐 败 行 为 的 刑 事 定 罪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将 下 列 故 意 行 为 规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a)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公 职 人 员 许 诺 提 议 给 予 或 给 予 该 公 职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员 或 实 体 不 应 有 的 好 处, 以 使 该 公 职 人 员 在 执 行 公 务 时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 (b) 公 职 人 员 为 其 本 人 或 其 他 人 员 或 实 体 直 接 或 间 接 索 取 或 接 受 不 应 有 的 好 处, 以 作 为 其 在 执 行 公 务 时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条 件 2.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考 虑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以 便 将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涉 及 外 国 公 职 人 员 或 国 际 公 务 员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各 缔 约 国 同 样 也 应 考 虑 将 其 他 形 式 的 腐 败 行 为 规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3. 各 缔 约 国 还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将 作 为 共 犯 参 与 根 据 本 条 所 确 立 的 犯 罪 规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4. 本 公 约 本 条 第 1 款 和 第 9 条 中 的 公 职 人 员, 系 指 任 职 者 任 职 地 国 法 律 所 界 定 的 且 适 用 于 该 国 刑 法 的 公 职 人 员 或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人 员 第 9 条. 反 腐 败 措 施 1. 除 本 公 约 第 8 条 所 列 各 项 措 施 外,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适 当 时 并 在 符 合 其 法 律 制 度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立 法 行 政 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以 促 进 公 职 人 员 廉 洁 奉 公, 并 预 防 调 查 和 惩 治 腐 败 行 为 10

19 2.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本 国 当 局 在 预 防 调 查 和 惩 治 公 职 人 员 腐 败 行 为 方 面 采 取 有 效 行 动, 包 括 使 该 当 局 具 备 适 当 的 独 立 性, 以 免 其 行 动 受 到 不 适 当 的 影 响 第 10 条. 法 人 责 任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采 取 符 合 其 法 律 原 则 的 必 要 措 施, 确 定 法 人 参 与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严 重 犯 罪 和 实 施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8 条 和 第 23 条 确 立 的 犯 罪 时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2. 在 不 违 反 缔 约 国 法 律 原 则 的 情 况 下, 法 人 责 任 可 包 括 刑 事 民 事 或 行 政 责 任 3. 法 人 责 任 不 应 影 响 实 施 此 种 犯 罪 的 自 然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4.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特 别 确 保 使 根 据 本 条 负 有 责 任 的 法 人 受 到 有 效 适 度 和 劝 阻 性 的 刑 事 或 非 刑 事 制 裁, 包 括 金 钱 制 裁 第 11 条. 起 诉 判 决 和 制 裁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使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8 条 和 第 23 条 确 立 的 犯 罪 受 到 与 其 严 重 性 相 当 的 制 裁 2. 为 因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起 诉 某 人 而 行 使 本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法 律 裁 量 权 时,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努 力 确 保 针 对 这 些 犯 罪 的 执 法 措 施 取 得 最 大 成 效, 并 适 当 考 虑 到 震 慑 此 种 犯 罪 的 必 要 性 3. 就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8 条 和 第 23 条 确 立 的 犯 罪 而 言,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并 在 适 当 考 虑 到 被 告 方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力 求 确 保 所 规 定 的 与 审 判 或 上 诉 前 释 放 的 裁 决 有 关 的 条 件 考 虑 到 确 保 被 告 人 在 其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中 出 庭 的 需 要 11

20 4.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确 保 其 法 院 和 其 他 有 关 当 局 在 考 虑 早 释 或 假 释 已 被 判 定 犯 有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者 的 可 能 性 时, 顾 及 此 种 犯 罪 的 严 重 性 5.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在 其 本 国 法 律 中 对 于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任 何 犯 罪 规 定 一 个 较 长 的 追 诉 时 效 期 限, 并 在 被 指 控 犯 罪 的 人 逃 避 司 法 处 置 时 规 定 更 长 的 期 限 6.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规 定, 概 不 影 响 根 据 本 公 约 确 立 的 犯 罪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辩 护 理 由 或 决 定 行 为 合 法 性 的 其 他 法 律 原 则 只 应 由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加 以 阐 明, 而 且 此 种 犯 罪 应 根 据 该 法 律 予 以 起 诉 和 处 罚 的 原 则 第 12 条. 没 收 和 扣 押 1. 缔 约 国 应 在 本 国 法 律 制 度 的 范 围 内 尽 最 大 可 能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便 能 够 没 收 : (a) 来 自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犯 罪 所 得 或 价 值 与 其 相 当 的 财 产 ; (b) 用 于 或 拟 用 于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财 产 设 备 或 其 他 工 具 2.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辨 认 追 查 冻 结 或 扣 押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任 何 物 品, 以 便 最 终 予 以 没 收 3. 如 果 犯 罪 所 得 已 经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变 或 转 化 为 其 他 财 产, 则 应 对 此 类 财 产 适 用 本 条 所 述 措 施 4. 如 果 犯 罪 所 得 已 与 从 合 法 来 源 获 得 的 财 产 相 混 合, 则 应 在 不 影 响 冻 结 权 或 扣 押 权 的 情 况 下 没 收 这 类 财 产, 没 收 价 值 可 达 混 合 于 其 中 的 犯 罪 所 得 的 估 计 价 值 12

21 5. 对 于 来 自 犯 罪 所 得 来 自 由 犯 罪 所 得 转 变 或 转 化 而 成 的 财 产 或 已 与 犯 罪 所 得 相 混 合 的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或 其 他 利 益, 也 应 适 用 本 条 所 述 措 施, 其 方 式 和 程 度 与 处 置 犯 罪 所 得 相 同 6. 为 本 公 约 本 条 和 第 13 条 的 目 的,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使 其 法 院 或 其 他 主 管 当 局 有 权 下 令 提 供 或 扣 押 银 行 财 务 或 商 务 记 录 缔 约 国 不 得 以 银 行 保 密 为 由 拒 绝 按 照 本 款 规 定 采 取 行 动 7. 缔 约 国 可 考 虑 要 求 由 犯 罪 的 人 证 明 应 予 没 收 的 涉 嫌 犯 罪 所 得 或 其 他 财 产 的 合 法 来 源, 但 此 种 要 求 应 符 合 其 本 国 法 律 原 则 和 司 法 及 其 他 程 序 的 性 质 8. 不 得 对 本 条 规 定 作 损 害 善 意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解 释 9. 本 条 任 何 规 定 均 不 得 影 响 本 条 所 述 措 施 应 根 据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规 定 予 以 确 定 和 实 施 的 原 则 第 13 条. 没 收 事 宜 的 国 际 合 作 1. 缔 约 国 在 收 到 对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一 项 犯 罪 拥 有 管 辖 权 的 另 一 缔 约 国 关 于 没 收 本 公 约 第 12 条 第 1 款 所 述 的 位 于 被 请 求 国 领 土 内 的 犯 罪 所 得 财 产 设 备 或 其 他 工 具 的 请 求 后, 应 在 本 国 国 内 法 律 制 度 的 范 围 内 尽 最 大 可 能 : (a) 将 此 种 请 求 提 交 其 主 管 当 局, 以 便 取 得 没 收 令 并 在 取 得 没 收 令 时 予 以 执 行 ; 或 (b) 将 请 求 缔 约 国 领 土 内 的 法 院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12 条 第 1 款 签 发 的 没 收 令 提 交 主 管 当 局, 以 便 按 请 求 的 范 围 予 以 执 行, 只 要 该 没 收 令 涉 及 第 12 条 第 1 款 所 述 的 位 于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领 土 内 的 犯 罪 所 得 财 产 设 备 或 其 他 工 具 2. 对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一 项 犯 罪 拥 有 管 辖 权 的 另 一 缔 约 国 提 出 请 求 后,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辨 认 追 查 和 冻 结 或 扣 押 13

22 本 公 约 第 12 条 第 1 款 所 述 犯 罪 所 得 财 产 设 备 或 其 他 工 具, 以 便 由 请 求 缔 约 国 或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请 求 由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下 令 最 终 予 以 没 收 3. 本 公 约 第 18 条 的 规 定 可 经 适 当 变 通 适 用 于 本 条 除 第 18 条 第 15 款 规 定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外, 根 据 本 条 所 提 出 的 请 求 还 应 包 括 : (a) 与 本 条 第 1 款 (a) 项 有 关 的 请 求, 应 有 关 于 拟 予 没 收 的 财 产 的 说 明 以 及 关 于 请 求 缔 约 国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的 充 分 陈 述, 以 便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能 够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取 得 没 收 令 ; (b) 与 本 条 第 1 款 (b) 项 有 关 的 请 求, 应 有 请 求 缔 约 国 据 以 签 发 请 求 的 法 律 上 可 接 受 的 没 收 令 副 本 事 实 陈 述 和 关 于 请 求 执 行 没 收 令 的 范 围 的 资 料 ; (c) 与 本 条 第 2 款 有 关 的 请 求, 应 有 请 求 缔 约 国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陈 述 以 及 对 请 求 采 取 的 行 动 的 说 明 4.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根 据 本 条 第 1 和 第 2 款 作 出 的 决 定 或 采 取 的 行 动, 应 符 合 并 遵 循 其 本 国 法 律 及 程 序 规 则 的 规 定 或 可 能 约 束 其 与 请 求 缔 约 国 关 系 的 任 何 双 边 或 多 边 条 约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规 定 5.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供 有 关 实 施 本 条 的 任 何 法 律 和 法 规 以 及 这 类 法 律 和 法 规 随 后 的 任 何 修 改 的 副 本 或 说 明 6. 如 果 某 一 缔 约 国 以 存 在 有 关 条 约 作 为 采 取 本 条 第 1 款 和 第 2 款 所 述 措 施 的 条 件, 则 该 缔 约 国 应 将 本 公 约 视 为 必 要 而 充 分 的 条 约 依 据 7. 如 果 请 求 中 所 涉 犯 罪 并 非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缔 约 国 可 拒 绝 提 供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合 作 8. 不 得 对 本 条 规 定 作 损 害 善 意 第 三 人 权 利 的 解 释 14

23 9.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缔 结 双 边 或 多 边 条 约 协 定 或 安 排, 以 增 强 根 据 本 条 开 展 的 国 际 合 作 的 有 效 性 第 14 条. 没 收 的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的 处 置 1. 缔 约 国 依 照 本 公 约 第 12 条 或 第 13 条 第 1 款 没 收 的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应 由 该 缔 约 国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和 行 政 程 序 予 以 处 置 2.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13 条 的 规 定 应 另 一 缔 约 国 请 求 采 取 行 动 的 缔 约 国, 应 在 本 国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根 据 请 求 优 先 考 虑 将 没 收 的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交 还 请 求 缔 约 国, 以 便 其 对 犯 罪 被 害 人 进 行 赔 偿, 或 者 将 这 类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归 还 合 法 所 有 人 3. 一 缔 约 国 应 另 一 缔 约 国 请 求 按 照 本 公 约 第 12 条 和 第 13 条 规 定 采 取 行 动 时, 可 特 别 考 虑 就 下 述 事 项 缔 结 协 定 或 安 排 : (a) 将 与 这 类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价 值 相 当 的 款 项, 或 变 卖 这 类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所 获 款 项, 或 这 类 款 项 的 一 部 分 捐 给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30 条 第 2 款 (c) 项 所 指 定 的 帐 户 和 专 门 从 事 打 击 有 组 织 犯 罪 工 作 的 政 府 间 机 构 ; (b)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或 行 政 程 序, 经 常 地 或 逐 案 地 与 其 他 缔 约 国 分 享 这 类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或 变 卖 这 类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所 获 款 项 第 15 条. 管 辖 权 1. 各 缔 约 国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确 立 对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8 条 和 第 23 条 确 立 犯 罪 的 管 辖 权 : (a) 犯 罪 发 生 在 该 缔 约 国 领 域 内 ; 或 者 (b) 犯 罪 发 生 在 犯 罪 时 悬 挂 该 缔 约 国 国 旗 的 船 只 或 已 根 据 该 缔 约 国 法 律 注 册 的 航 空 器 内 15

24 2. 在 不 违 反 本 公 约 第 4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缔 约 国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还 可 对 任 何 此 种 犯 罪 确 立 其 管 辖 权 : (a) 犯 罪 系 针 对 该 缔 约 国 国 民 ; (b) 犯 罪 者 为 该 缔 约 国 国 民 或 在 其 境 内 有 惯 常 居 所 的 无 国 籍 人 ; 或 者 (c) 该 犯 罪 系 : (i) 发 生 在 本 国 领 域 以 外 的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5 条 第 1 款 确 立 的 犯 罪, 目 的 是 在 本 国 领 域 内 实 施 严 重 犯 罪 ; (ii) 发 生 在 本 国 领 域 以 外 的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6 条 第 1 款 (b) 项 (ii) 目 确 立 的 犯 罪, 目 的 是 在 其 领 域 内 进 行 本 公 约 第 6 条 第 1 款 (a) 项 (i) 目 或 (ii) 目 或 (b) 项 (i) 目 确 立 的 犯 罪 3. 为 了 本 公 约 第 16 条 第 10 款 的 目 的, 各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在 被 指 控 人 在 其 领 域 内 而 其 仅 因 该 人 系 其 本 国 国 民 而 不 予 引 渡 时, 确 立 其 对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管 辖 权 4. 各 缔 约 国 还 可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在 被 指 控 人 在 其 领 域 内 而 其 不 引 渡 该 人 时 确 立 其 对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管 辖 权 5. 如 果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行 使 其 管 辖 权 的 缔 约 国 被 告 知 或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获 悉 另 一 个 或 数 个 缔 约 国 正 在 对 同 一 行 为 进 行 侦 查 起 诉 或 审 判 程 序, 这 些 国 家 的 主 管 当 局 应 酌 情 相 互 磋 商, 以 便 协 调 行 动 6. 在 不 影 响 一 般 国 际 法 准 则 的 情 况 下, 本 公 约 不 排 除 缔 约 国 行 使 其 依 据 本 国 法 律 确 立 的 任 何 刑 事 管 辖 权 第 16 条. 引 渡 1. 本 条 应 适 用 于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或 第 3 条 第 1 款 (a) 或 (b) 项 所 述 犯 罪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且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位 于 被 请 16

25 求 缔 约 国 境 内 的 情 况, 条 件 是 引 渡 请 求 所 依 据 的 犯 罪 是 按 请 求 缔 约 国 和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均 应 受 到 处 罚 的 犯 罪 2. 如 果 引 渡 请 求 包 括 几 项 独 立 的 严 重 犯 罪, 其 中 某 些 犯 罪 不 在 本 条 范 围 之 内,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也 可 对 这 些 犯 罪 适 用 本 条 的 规 定 3. 本 条 适 用 的 各 项 犯 罪 均 应 视 为 缔 约 国 之 间 现 行 的 任 何 引 渡 条 约 中 的 可 引 渡 的 犯 罪 各 缔 约 国 承 诺 将 此 种 犯 罪 作 为 可 引 渡 的 犯 罪 列 入 它 们 之 间 拟 缔 结 的 每 一 项 引 渡 条 约 4. 以 订 有 条 约 为 引 渡 条 件 的 缔 约 国 如 接 到 未 与 之 订 有 引 渡 条 约 的 另 一 缔 约 国 的 引 渡 请 求, 可 将 本 公 约 视 为 对 本 条 所 适 用 的 任 何 犯 罪 予 以 引 渡 的 法 律 依 据 5. 以 订 有 条 约 为 引 渡 条 件 的 缔 约 国 应 : (a) 在 交 存 本 公 约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时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说 明 其 是 否 将 把 本 公 约 作 为 与 本 公 约 其 他 缔 约 国 进 行 引 渡 合 作 的 法 律 依 据 ; (b) 如 其 不 以 本 公 约 作 为 引 渡 合 作 的 法 律 依 据, 则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寻 求 与 本 公 约 其 他 缔 约 国 缔 结 引 渡 条 约, 以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6. 不 以 订 有 条 约 为 引 渡 条 件 的 缔 约 国 应 承 认 本 条 所 适 用 的 犯 罪 为 它 们 之 间 可 相 互 引 渡 的 犯 罪 7. 引 渡 应 符 合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或 适 用 的 引 渡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其 中 特 别 包 括 关 于 引 渡 的 最 低 限 度 刑 罚 要 求 和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可 据 以 拒 绝 引 渡 的 理 由 等 条 件 8. 对 于 本 条 所 适 用 的 任 何 犯 罪, 缔 约 国 应 在 符 合 本 国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努 力 加 快 引 渡 程 序 并 简 化 与 之 有 关 的 证 据 要 求 17

26 9. 在 不 违 背 本 国 法 律 及 其 引 渡 条 约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可 在 认 定 情 况 必 要 而 且 紧 迫 时, 应 请 求 缔 约 国 的 请 求, 拘 留 其 境 内 的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或 采 取 其 他 适 当 措 施, 以 确 保 该 人 在 进 行 引 渡 程 序 时 在 场 10. 被 指 控 人 所 在 的 缔 约 国 如 果 仅 以 罪 犯 系 本 国 国 民 为 由 不 就 本 条 所 适 用 的 犯 罪 将 其 引 渡, 则 有 义 务 在 要 求 引 渡 的 缔 约 国 提 出 请 求 时, 将 该 案 提 交 给 其 主 管 当 局 以 便 起 诉, 而 不 得 有 任 何 不 应 有 的 延 误 这 些 当 局 应 以 与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针 对 性 质 严 重 的 其 他 任 何 犯 罪 所 采 用 的 方 式 相 同 的 方 式 作 出 决 定 和 进 行 诉 讼 程 序 有 关 缔 约 国 应 相 互 合 作, 特 别 是 在 程 序 和 证 据 方 面, 以 确 保 这 类 起 诉 的 效 果 11. 如 果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规 定, 允 许 引 渡 或 移 交 其 国 民 须 以 该 人 将 被 送 还 本 国, 就 引 渡 或 移 交 请 求 所 涉 审 判 诉 讼 中 作 出 的 判 决 服 刑 为 条 件, 且 该 缔 约 国 和 寻 求 引 渡 该 人 的 缔 约 国 也 同 意 这 一 选 择 以 及 可 能 认 为 适 宜 的 其 他 条 件, 则 此 种 有 条 件 引 渡 或 移 交 即 足 以 解 除 该 缔 约 国 根 据 本 条 第 10 款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12. 如 为 执 行 判 决 而 提 出 的 引 渡 请 求 由 于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为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的 国 民 而 遭 到 拒 绝, 被 请 求 国 应 在 其 本 国 法 律 允 许 并 且 符 合 该 法 律 的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请 求 国 的 请 求, 考 虑 执 行 按 请 求 国 本 国 法 律 作 出 的 判 刑 或 剩 余 刑 期 13. 在 对 任 何 人 就 本 条 所 适 用 的 犯 罪 进 行 诉 讼 时, 应 确 保 其 在 诉 讼 的 所 有 阶 段 受 到 公 平 待 遇, 包 括 享 有 其 所 在 国 本 国 法 律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保 障 14. 如 果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提 出 该 请 求 是 为 了 以 某 人 的 性 别 种 族 宗 教 国 籍 族 裔 或 政 治 观 点 为 由 对 其 进 行 起 诉 或 处 罚, 或 按 该 请 求 行 事 将 使 该 人 的 地 位 因 上 述 任 一 原 因 而 受 到 损 害, 则 不 得 对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规 定 作 规 定 了 被 请 求 国 的 引 渡 义 务 的 解 释 18

27 15. 缔 约 国 不 得 仅 以 犯 罪 也 被 视 为 涉 及 财 政 事 项 为 由 而 拒 绝 引 渡 16.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在 拒 绝 引 渡 前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与 请 求 缔 约 国 磋 商, 以 使 其 有 充 分 机 会 陈 述 自 己 的 意 见 和 介 绍 与 其 指 控 有 关 的 资 料 17.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寻 求 缔 结 双 边 和 多 边 协 定 或 安 排, 以 执 行 引 渡 或 加 强 引 渡 的 有 效 性 第 17 条. 被 判 刑 人 员 的 移 交 缔 约 国 可 考 虑 缔 结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或 安 排, 将 因 犯 有 本 公 约 所 涉 犯 罪 而 被 判 监 禁 或 其 他 形 式 剥 夺 自 由 的 人 员 移 交 其 本 国 服 满 刑 期 第 18 条. 司 法 协 助 1. 缔 约 国 应 在 对 第 3 条 规 定 的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进 行 的 侦 查 起 诉 和 审 判 程 序 中 相 互 提 供 最 大 程 度 的 司 法 协 助 ; 在 请 求 缔 约 国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第 3 条 第 1 款 (a) 或 (b) 项 所 述 犯 罪 具 有 跨 国 性 时, 包 括 怀 疑 此 种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证 人 犯 罪 所 得 工 具 或 证 据 位 于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而 且 该 项 犯 罪 涉 及 一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时, 还 应 对 等 地 相 互 给 予 类 似 协 助 2. 对 于 请 求 缔 约 国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10 条 可 能 追 究 法 人 责 任 的 犯 罪 所 进 行 的 侦 查 起 诉 和 审 判 程 序, 应 当 根 据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的 有 关 的 法 律 条 约 协 定 和 安 排, 尽 可 能 充 分 地 提 供 司 法 协 助 3. 可 为 下 列 任 何 目 的 请 求 依 据 本 条 给 予 司 法 协 助 : (a) 向 个 人 获 取 证 据 或 陈 述 ; 19

28 (b) 送 达 司 法 文 书 ; (c) 执 行 搜 查 和 扣 押 并 实 行 冻 结 ; (d) 检 查 物 品 和 场 所 ; (e) 提 供 资 料 物 证 以 及 鉴 定 结 论 ; (f)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和 记 录 的 原 件 或 经 核 证 的 副 本, 其 中 包 括 政 府 银 行 财 务 公 司 或 营 业 记 录 ; (g) 为 取 证 目 的 而 辨 认 或 追 查 犯 罪 所 得 财 产 工 具 或 其 他 物 品 ; (h) 为 有 关 人 员 自 愿 在 请 求 缔 约 国 出 庭 提 供 方 便 ; (i) 不 违 反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的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协 助 4. 缔 约 国 主 管 当 局 如 认 为 与 刑 事 事 项 有 关 的 资 料 可 能 有 助 于 另 一 国 主 管 当 局 进 行 或 顺 利 完 成 调 查 和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或 可 促 成 其 根 据 本 公 约 提 出 请 求, 则 在 不 影 响 本 国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可 无 须 事 先 请 求 而 向 该 另 一 国 主 管 当 局 提 供 这 类 资 料 5. 根 据 本 条 第 4 款 提 供 这 类 资 料, 不 应 影 响 提 供 资 料 的 主 管 当 局 本 国 所 进 行 的 调 查 和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接 收 资 料 的 主 管 当 局 应 遵 守 对 资 料 保 密 的 要 求, 即 使 是 暂 时 保 密 的 要 求, 或 对 资 料 使 用 的 限 制 但 是, 这 不 应 妨 碍 接 收 缔 约 国 在 其 诉 讼 中 披 露 可 证 明 被 控 告 人 无 罪 或 罪 轻 的 资 料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接 收 缔 约 国 应 在 披 露 前 通 知 提 供 缔 约 国, 而 且 如 果 提 供 缔 约 国 要 求, 还 应 与 其 磋 商 如 果 在 例 外 情 况 下 不 可 能 事 先 通 知, 接 收 缔 约 国 应 毫 不 迟 延 地 将 披 露 一 事 通 告 提 供 缔 约 国 6. 本 条 各 项 规 定 概 不 影 响 任 何 其 他 规 范 或 将 要 规 范 整 个 或 部 分 司 法 协 助 问 题 的 双 边 或 多 边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7. 如 果 有 关 缔 约 国 无 司 法 协 助 条 约 的 约 束, 则 本 条 第 9 至 29 款 应 适 用 于 根 据 本 条 提 出 的 请 求 如 果 有 关 缔 约 国 有 这 类 条 约 20

29 的 约 束, 则 适 用 条 约 的 相 应 条 款, 除 非 这 些 缔 约 国 同 意 代 之 以 适 用 本 条 第 9 至 29 款 大 力 鼓 励 缔 约 国 在 这 几 款 有 助 于 合 作 时 予 以 适 用 协 助 8. 缔 约 国 不 得 以 银 行 保 密 为 由 拒 绝 提 供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司 法 9. 缔 约 国 可 以 并 非 双 重 犯 罪 为 由 拒 绝 提 供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司 法 协 助 但 是,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可 在 其 认 为 适 当 时 在 其 斟 酌 决 定 的 范 围 内 提 供 协 助, 而 不 论 该 行 为 按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10. 在 一 缔 约 国 境 内 羁 押 或 服 刑 的 人, 如 果 被 要 求 到 另 一 缔 约 国 进 行 辨 认 作 证 或 提 供 其 他 协 助, 以 便 为 就 与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有 关 的 侦 查 起 诉 或 审 判 程 序 取 得 证 据,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可 予 移 送 : (a) 该 人 在 知 情 后 自 由 表 示 同 意 ; (b) 双 方 缔 约 国 主 管 当 局 同 意, 但 须 符 合 这 些 缔 约 国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11. 就 本 条 第 10 款 而 言 : (a) 该 人 被 移 送 前 往 的 缔 约 国 应 有 权 力 和 义 务 羁 押 被 移 送 人, 除 非 移 送 缔 约 国 另 有 要 求 或 授 权 ; (b) 该 人 被 移 送 前 往 的 缔 约 国 应 毫 不 迟 延 地 履 行 义 务, 按 照 双 方 缔 约 国 主 管 当 局 事 先 达 成 的 协 议 或 其 他 协 议, 将 该 人 交 还 移 送 缔 约 国 羁 押 ; (c) 该 人 被 移 送 前 往 的 缔 约 国 不 得 要 求 移 送 缔 约 国 为 该 人 的 交 还 启 动 引 渡 程 序 ; (d) 该 人 在 被 移 送 前 往 的 国 家 的 羁 押 时 间 应 折 抵 在 移 送 缔 约 国 执 行 的 刑 期 21

30 12. 除 非 按 照 本 条 第 10 款 和 第 11 款 移 送 该 人 的 缔 约 国 同 意, 无 论 该 人 国 籍 为 何, 均 不 得 因 其 在 离 开 移 送 国 国 境 前 的 作 为 不 作 为 或 定 罪 而 在 被 移 送 前 往 的 国 家 境 内 使 其 受 到 起 诉 羁 押 处 罚 或 对 其 人 身 自 由 实 行 任 何 其 他 限 制 13.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指 定 一 中 心 当 局, 使 其 负 责 和 有 权 接 收 司 法 协 助 请 求 并 执 行 请 求 或 将 请 求 转 交 主 管 当 局 执 行 如 缔 约 国 有 实 行 单 独 司 法 协 助 制 度 的 特 区 或 领 土, 可 另 指 定 一 个 对 该 特 区 或 领 土 具 有 同 样 职 能 的 中 心 当 局 中 心 当 局 应 确 保 所 收 到 的 请 求 的 迅 速 而 妥 善 执 行 或 转 交 中 心 当 局 在 将 请 求 转 交 某 一 主 管 当 局 执 行 时, 应 鼓 励 该 主 管 当 局 迅 速 而 妥 善 地 执 行 请 求 各 缔 约 国 应 在 交 存 本 公 约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时 将 为 此 目 的 指 定 的 中 心 当 局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司 法 协 助 请 求 以 及 与 之 有 关 的 任 何 联 系 文 件 均 应 递 交 缔 约 国 指 定 的 中 心 当 局 此 项 规 定 不 得 损 害 缔 约 国 要 求 通 过 外 交 渠 道 以 及 在 紧 急 和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经 有 关 缔 约 国 同 意 通 过 国 际 刑 事 警 察 组 织 向 其 传 递 这 种 请 求 和 联 系 文 件 的 权 利 14. 请 求 应 以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能 接 受 的 语 文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或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以 能 够 生 成 书 面 记 录 的 任 何 形 式 提 出, 但 须 能 使 该 缔 约 国 鉴 定 其 真 伪 各 缔 约 国 应 在 其 交 存 本 公 约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时 将 其 所 能 接 受 的 语 文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如 经 有 关 缔 约 国 同 意, 请 求 可 以 口 头 方 式 提 出, 但 应 立 即 加 以 书 面 确 认 15. 司 法 协 助 请 求 书 应 载 有 : (a) 提 出 请 求 的 当 局 ; (b) 请 求 所 涉 的 侦 查 起 诉 或 审 判 程 序 的 事 由 和 性 质, 以 及 进 行 此 项 侦 查 起 诉 或 审 判 程 序 的 当 局 的 名 称 和 职 能 ; (c) 有 关 事 实 的 概 述, 但 为 送 达 司 法 文 书 提 出 的 请 求 例 外 ; (d) 对 请 求 协 助 的 事 项 和 请 求 缔 约 国 希 望 遵 循 的 特 定 程 序 细 节 的 说 明 ; 22

31 (e) 可 能 时, 任 何 有 关 人 员 的 身 份 所 在 地 和 国 籍 ; (f) 索 取 证 据 资 料 或 要 求 采 取 行 动 的 目 的 16.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可 要 求 提 供 按 照 其 本 国 法 律 执 行 该 请 求 所 必 需 或 有 助 于 执 行 该 请 求 的 补 充 资 料 17. 请 求 应 根 据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执 行 在 不 违 反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如 有 可 能, 应 遵 循 请 求 书 中 列 明 的 程 序 执 行 18. 当 在 某 一 缔 约 国 境 内 的 某 人 需 作 为 证 人 或 鉴 定 人 接 受 另 一 缔 约 国 司 法 当 局 询 问, 且 该 人 不 可 能 或 不 宜 到 请 求 国 出 庭, 则 前 一 个 缔 约 国 可 应 该 另 一 缔 约 国 的 请 求, 在 可 能 且 符 合 本 国 法 律 基 本 原 则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以 电 视 会 议 方 式 进 行 询 问, 缔 约 国 可 商 定 由 请 求 缔 约 国 司 法 当 局 进 行 询 问 且 询 问 时 应 有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司 法 当 局 在 场 19. 未 经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事 先 同 意, 请 求 缔 约 国 不 得 将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或 证 据 转 交 或 用 于 请 求 书 所 述 以 外 的 侦 查 起 诉 或 审 判 程 序 本 款 规 定 不 妨 碍 请 求 缔 约 国 在 其 诉 讼 中 披 露 可 证 明 被 告 人 无 罪 或 罪 轻 的 资 料 或 证 据 就 后 一 种 情 形 而 言, 请 求 缔 约 国 应 在 披 露 之 前 通 知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并 依 请 求 与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磋 商 如 在 例 外 情 况 下 不 可 能 事 先 通 知 时, 请 求 缔 约 国 应 毫 不 迟 延 地 将 披 露 一 事 通 告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20. 请 求 缔 约 国 可 要 求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对 其 提 出 的 请 求 及 其 内 容 保 密, 但 为 执 行 请 求 所 必 需 时 除 外 如 果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不 能 遵 守 保 密 要 求, 应 立 即 通 知 请 求 缔 约 国 21.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拒 绝 提 供 司 法 协 助 : (a) 请 求 未 按 本 条 的 规 定 提 出 ; 23

32 (b)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认 为 执 行 请 求 可 能 损 害 其 主 权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或 其 他 基 本 利 益 ; (c) 假 如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当 局 依 其 管 辖 权 对 任 何 类 似 犯 罪 进 行 侦 查 起 诉 或 审 判 程 序 时, 其 本 国 法 律 将 会 禁 止 其 对 此 类 犯 罪 采 取 被 请 求 的 行 动 ; (d) 同 意 此 项 请 求 将 违 反 被 请 求 国 关 于 司 法 协 助 的 法 律 制 度 22. 缔 约 国 不 得 仅 以 犯 罪 又 被 视 为 涉 及 财 政 事 项 为 由 拒 绝 司 法 协 助 请 求 23. 拒 绝 司 法 协 助 时 应 说 明 理 由 24.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应 尽 快 执 行 司 法 协 助 请 求, 并 应 尽 可 能 充 分 地 考 虑 到 请 求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最 好 在 请 求 中 说 明 了 理 由 的 任 何 最 后 期 限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应 依 请 求 缔 约 国 的 合 理 要 求 就 其 处 理 请 求 的 进 展 情 况 作 出 答 复 请 求 国 应 在 其 不 再 需 要 被 请 求 国 提 供 所 寻 求 的 协 助 时 迅 速 通 知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25.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可 以 司 法 协 助 妨 碍 正 在 进 行 的 侦 查 起 诉 或 审 判 为 由 而 暂 缓 进 行 26. 在 根 据 本 条 第 21 款 拒 绝 某 项 请 求 或 根 据 本 条 第 25 款 暂 缓 执 行 请 求 事 项 之 前,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应 与 请 求 缔 约 国 协 商, 以 考 虑 是 否 可 在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条 件 下 给 予 协 助 请 求 缔 约 国 如 果 接 受 附 有 条 件 限 制 的 协 助, 则 应 遵 守 有 关 的 条 件 27. 在 不 影 响 本 条 第 12 款 的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应 请 求 缔 约 国 请 求 而 同 意 到 请 求 缔 约 国 就 某 项 诉 讼 作 证 或 为 某 项 侦 查 起 诉 或 审 判 程 序 提 供 协 助 的 证 人 鉴 定 人 或 其 他 人 员, 不 应 因 其 离 开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领 土 之 前 的 作 为 不 作 为 或 定 罪 而 在 请 求 缔 约 国 领 土 内 被 起 诉 羁 押 处 罚, 或 在 人 身 自 由 方 面 受 到 任 何 其 他 限 制 如 该 证 人 鉴 定 人 或 其 他 人 员 已 得 到 司 法 当 局 不 再 需 要 其 到 场 的 正 24

33 式 通 知, 在 自 通 知 之 日 起 连 续 十 五 天 内 或 在 缔 约 国 所 商 定 的 任 何 期 限 内, 有 机 会 离 开 但 仍 自 愿 留 在 请 求 缔 约 国 境 内, 或 在 离 境 后 又 自 愿 返 回, 则 此 项 安 全 保 障 即 不 再 有 效 28. 除 非 有 关 缔 约 国 另 有 协 议, 执 行 请 求 的 一 般 费 用 应 由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承 担 如 执 行 请 求 需 要 或 将 需 要 支 付 巨 额 或 特 殊 性 质 的 费 用, 则 应 由 有 关 缔 约 国 进 行 协 商, 以 确 定 执 行 该 请 求 的 条 件 以 及 承 担 费 用 的 办 法 29.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 (a) 应 向 请 求 缔 约 国 提 供 其 所 拥 有 的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可 向 公 众 公 开 的 政 府 记 录 文 件 或 资 料 的 副 本 ; (b) 可 自 行 斟 酌 决 定 全 部 或 部 分 地 或 按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向 请 求 缔 约 国 提 供 其 所 拥 有 的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不 向 公 众 公 开 的 任 何 政 府 记 录 文 件 或 资 料 的 副 本 30. 缔 约 国 应 视 需 要 考 虑 缔 结 有 助 于 实 现 本 条 目 的 具 体 实 施 或 加 强 本 条 规 定 的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可 能 性 第 19 条. 联 合 调 查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缔 结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或 安 排, 以 便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可 据 以 就 涉 及 一 国 或 多 国 刑 事 侦 查 起 诉 或 审 判 程 序 事 由 的 事 宜 建 立 联 合 调 查 机 构 如 无 这 类 协 定 或 安 排, 则 可 在 个 案 基 础 上 商 定 进 行 这 类 联 合 调 查 有 关 缔 约 国 应 确 保 拟 在 其 境 内 进 行 该 项 调 查 的 缔 约 国 的 主 权 受 到 充 分 尊 重 第 20 条. 特 殊 侦 查 手 段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其 本 国 法 律 基 本 原 则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视 可 能 并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允 许 其 主 管 当 25

34 局 在 其 境 内 适 当 使 用 控 制 下 交 付 并 在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其 他 特 殊 侦 查 手 段, 如 电 子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监 视 和 特 工 行 动, 以 有 效 地 打 击 有 组 织 犯 罪 2. 为 侦 查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鼓 励 缔 约 国 在 必 要 时 为 在 国 际 一 级 合 作 时 使 用 这 类 特 殊 侦 查 手 段 而 缔 结 适 当 的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或 安 排 此 类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缔 结 和 实 施 应 充 分 遵 循 各 国 主 权 平 等 原 则, 执 行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这 类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条 件 3. 在 无 本 条 第 2 款 所 列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关 于 在 国 际 一 级 使 用 这 种 特 殊 侦 查 手 段 的 决 定, 应 在 个 案 基 础 上 作 出, 必 要 时 还 可 考 虑 到 有 关 缔 约 国 就 行 使 管 辖 权 所 达 成 的 财 务 安 排 或 谅 解 4. 经 各 有 关 缔 约 国 同 意, 关 于 在 国 际 一 级 使 用 控 制 下 交 付 的 决 定, 可 包 括 诸 如 拦 截 货 物 后 允 许 其 原 封 不 动 地 或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取 出 替 换 后 继 续 运 送 之 类 的 办 法 第 21 条. 刑 事 诉 讼 的 移 交 缔 约 国 如 认 为 相 互 移 交 诉 讼 有 利 于 正 当 司 法, 特 别 是 在 涉 及 数 国 管 辖 权 时, 为 了 使 起 诉 集 中, 应 考 虑 相 互 移 交 诉 讼 的 可 能 性, 以 便 对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某 项 犯 罪 进 行 刑 事 诉 讼 第 22 条. 建 立 犯 罪 记 录 各 缔 约 国 均 可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或 其 他 措 施, 按 其 认 为 适 宜 的 条 件 并 为 其 认 为 适 宜 的 目 的, 考 虑 到 另 一 个 国 家 以 前 对 被 指 控 人 作 出 的 任 何 有 罪 判 决, 以 便 在 涉 及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刑 事 诉 讼 中 加 以 利 用 26

35 第 23 条. 妨 害 司 法 的 刑 事 定 罪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将 下 列 故 意 行 为 规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a) 在 涉 及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诉 讼 中 使 用 暴 力 威 胁 或 恐 吓, 或 许 诺 提 议 给 予 或 给 予 不 应 有 的 好 处, 以 诱 使 提 供 虚 假 证 言 或 干 扰 证 言 或 证 据 的 提 供 ; (b) 使 用 暴 力 威 胁 或 恐 吓, 干 扰 司 法 或 执 法 人 员 针 对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执 行 公 务 本 项 规 定 概 不 应 影 响 缔 约 国 制 定 保 护 其 他 类 别 公 职 人 员 的 立 法 的 权 利 第 24 条. 保 护 证 人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其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为 刑 事 诉 讼 中 就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作 证 的 证 人 并 酌 情 为 其 亲 属 及 其 他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者 提 供 有 效 的 保 护, 使 其 免 遭 可 能 的 报 复 或 恐 吓 2. 在 不 影 响 被 告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正 当 程 序 权 的 情 况 下,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措 施 可 包 括 : (a) 制 定 向 此 种 人 提 供 人 身 保 护 的 程 序, 例 如, 在 必 要 和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将 其 转 移, 并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允 许 不 披 露 或 限 制 披 露 有 关 其 身 份 和 下 落 的 情 况 ; (b) 规 定 可 允 许 以 确 保 证 人 安 全 的 方 式 作 证 的 证 据 规 则, 例 如, 允 许 借 助 于 诸 如 视 像 连 接 之 类 的 通 信 技 术 或 其 他 适 当 手 段 提 供 证 言 3.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与 其 他 国 家 订 立 有 关 转 移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人 员 的 安 排 4. 本 条 的 规 定 也 应 适 用 于 作 为 证 人 的 被 害 人 27

36 第 25 条. 帮 助 和 保 护 被 害 人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其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以 便 向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提 供 帮 助 和 保 护, 尤 其 是 在 其 受 到 报 复 威 胁 或 恐 吓 的 情 况 下 2.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制 定 适 当 的 程 序, 使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有 机 会 获 得 赔 偿 和 补 偿 3.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符 合 其 本 国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在 对 犯 罪 的 人 提 起 的 刑 事 诉 讼 的 适 当 阶 段, 以 不 损 害 被 告 人 权 利 的 方 式 使 被 害 人 的 意 见 和 关 切 得 到 表 达 和 考 虑 第 26 条. 加 强 与 执 法 当 局 合 作 的 措 施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鼓 励 参 与 或 曾 参 与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个 人 : 28 (a) 为 主 管 当 局 的 侦 查 和 取 证 提 供 有 用 信 息, 例 如 : (i)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身 份 性 质 组 成 情 况 结 构 所 在 地 或 活 动 ; (ii) 与 其 他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之 间 的 联 系, 包 括 国 际 联 系 ; (iii)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所 实 施 或 可 能 实 施 的 犯 罪 ; (b) 为 主 管 当 局 提 供 可 能 有 助 于 剥 夺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资 源 或 犯 罪 所 得 的 切 实 而 具 体 的 帮 助 2. 对 于 在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任 何 犯 罪 的 侦 查 或 起 诉 中 提 供 了 实 质 性 配 合 的 被 指 控 者,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考 虑 规 定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减 轻 处 罚 的 可 能 性 3. 对 于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侦 查 或 起 诉 中 予 以 实 质 性 配 合 者,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考 虑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基 本 原 则 规 定 允 许 免 予 起 诉 的 可 能 性

37 4. 应 按 本 公 约 第 24 条 的 规 定 为 此 类 人 员 提 供 保 护 5. 如 果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的 位 于 一 缔 约 国 的 人 员 能 给 予 另 一 缔 约 国 主 管 当 局 以 实 质 性 配 合, 有 关 缔 约 国 可 考 虑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订 立 关 于 由 对 方 缔 约 国 提 供 本 条 第 2 款 和 第 3 款 所 列 待 遇 的 协 定 或 安 排 第 27 条. 执 法 合 作 1. 缔 约 国 应 在 符 合 本 国 法 律 和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下 相 互 密 切 合 作, 以 加 强 打 击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执 法 行 动 的 有 效 性 各 缔 约 国 尤 其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便 : (a) 加 强 并 在 必 要 时 建 立 各 国 主 管 当 局 机 构 和 部 门 之 间 的 联 系 渠 道, 以 促 进 安 全 迅 速 地 交 换 有 关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犯 罪 的 各 个 方 面 的 情 报, 有 关 缔 约 国 认 为 适 当 时 还 可 包 括 与 其 他 犯 罪 活 动 的 联 系 的 有 关 情 报 ; (b) 同 其 他 缔 约 国 合 作, 就 以 下 与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有 关 的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 (i) 涉 嫌 这 类 犯 罪 的 人 的 身 份 行 踪 和 活 动,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的 所 在 地 点 ; (ii) 来 自 这 类 犯 罪 的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的 去 向 ; (iii) 用 于 或 企 图 用 于 实 施 这 类 犯 罪 的 财 产 设 备 或 其 他 工 具 的 去 向 ; (c)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提 供 必 要 数 目 或 数 量 的 物 品 以 供 分 析 或 调 查 之 用 ; (d) 促 进 各 缔 约 国 主 管 当 局 机 构 和 部 门 之 间 的 有 效 协 调, 并 加 强 人 员 和 其 他 专 家 的 交 流, 包 括 根 据 有 关 缔 约 国 之 间 的 双 边 协 定 和 安 排 派 出 联 络 官 员 ; (e) 与 其 他 缔 约 国 交 换 关 于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采 用 的 具 体 手 段 和 方 法 的 资 料, 视 情 况 包 括 关 于 路 线 和 交 通 工 具, 利 用 假 身 份 经 变 造 或 伪 造 的 证 件 或 其 他 掩 盖 其 活 动 的 手 段 的 资 料 ; 29

38 (f) 交 换 情 报 并 协 调 为 尽 早 查 明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而 酌 情 采 取 的 行 政 和 其 他 措 施 2. 为 实 施 本 公 约,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订 立 关 于 其 执 法 机 构 间 直 接 合 作 的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或 安 排, 并 在 已 有 这 类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考 虑 对 其 进 行 修 正 如 果 有 关 缔 约 国 之 间 尚 未 订 立 这 类 协 定 或 安 排, 缔 约 国 可 考 虑 以 本 公 约 为 基 础, 进 行 针 对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任 何 犯 罪 的 相 互 执 法 合 作 缔 约 国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协 定 或 安 排, 包 括 国 际 或 区 域 组 织, 以 加 强 缔 约 国 执 法 机 构 之 间 的 合 作 3.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合 作, 以 便 对 借 助 现 代 技 术 实 施 的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作 出 反 应 第 28 条. 收 集 交 流 和 分 析 关 于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性 质 的 资 料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考 虑 在 同 科 技 和 学 术 界 协 商 的 情 况 下, 分 析 其 领 域 内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趋 势 活 动 环 境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专 业 团 体 和 技 术 2.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相 互 并 通 过 国 际 和 区 域 组 织 研 究 和 分 享 与 有 组 织 犯 罪 活 动 有 关 的 分 析 性 专 门 知 识 为 此 目 的, 应 酌 情 制 定 和 适 用 共 同 的 定 义 标 准 和 方 法 3.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考 虑 对 其 打 击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政 策 和 实 际 措 施 进 行 监 测, 并 对 这 些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和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第 29 条. 培 训 和 技 术 援 助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必 要 时 为 其 执 法 人 员, 包 括 检 察 官 进 行 调 查 的 法 官 和 海 关 人 员 及 其 他 负 责 预 防 侦 查 和 控 制 本 公 约 所 30

39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人 员 开 展 拟 订 或 改 进 具 体 的 培 训 方 案 这 类 方 案 可 包 括 人 员 借 调 和 交 流 这 类 方 案 应 在 本 国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特 别 针 对 以 下 方 面 : (a) 预 防 侦 查 和 控 制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方 法 ; (b) 涉 嫌 参 与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人 所 使 用 的 路 线 和 手 段, 包 括 在 过 境 国 使 用 的 路 线 和 手 段, 以 及 适 当 的 对 策 ; (c) 对 违 禁 品 走 向 的 监 测 ; (d) 侦 查 和 监 测 犯 罪 所 得 财 产 设 备 或 其 他 工 具 的 去 向 和 用 于 转 移 隐 瞒 或 掩 饰 此 种 犯 罪 所 得 财 产 设 备 或 其 他 工 具 的 手 法, 以 及 用 以 打 击 洗 钱 和 其 他 金 融 犯 罪 的 方 法 ; (e) 收 集 证 据 ; (f) 自 由 贸 易 区 和 自 由 港 中 的 控 制 手 段 ; (g) 现 代 化 执 法 设 备 和 技 术, 包 括 电 子 监 视 控 制 下 交 付 和 特 工 行 动 ; (h) 打 击 借 助 于 计 算 机 电 信 网 络 或 其 他 形 式 现 代 技 术 所 实 施 的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方 法 ; (i) 保 护 被 害 人 和 证 人 的 方 法 2. 缔 约 国 应 相 互 协 助, 规 划 并 实 施 旨 在 分 享 本 条 第 1 款 所 提 及 领 域 专 门 知 识 的 研 究 和 培 训 方 案, 并 应 为 此 目 的 酌 情 利 用 区 域 和 国 际 会 议 和 研 讨 会, 促 进 对 共 同 关 心 的 问 题, 包 括 过 境 国 的 特 殊 问 题 和 需 要 的 合 作 和 讨 论 3. 缔 约 国 应 促 进 有 助 于 引 渡 和 司 法 协 助 的 培 训 和 技 术 援 助 这 种 培 训 和 技 术 援 助 可 包 括 对 中 心 当 局 或 负 有 相 关 职 责 的 机 构 的 人 员 进 行 语 言 培 训 开 展 借 调 和 交 流 4. 在 有 双 边 和 多 边 协 定 的 情 况 下, 缔 约 国 应 加 强 必 要 的 努 力, 在 国 际 组 织 和 区 域 组 织 的 范 围 内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双 边 和 多 边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范 围 内, 最 大 限 度 地 开 展 业 务 及 培 训 活 动 31

40 第 30 条. 其 他 措 施 : 通 过 经 济 发 展 和 技 术 援 助 执 行 公 约 1. 缔 约 国 应 通 过 国 际 合 作 采 取 有 助 于 最 大 限 度 优 化 本 公 约 执 行 的 措 施, 同 时 应 考 虑 到 有 组 织 犯 罪 对 社 会, 尤 其 是 对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消 极 影 响 2. 缔 约 国 应 相 互 协 调 并 同 国 际 和 区 域 组 织 协 调, 尽 可 能 作 出 具 体 努 力 : (a) 加 强 其 同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各 级 的 合 作, 以 提 高 发 展 中 国 家 预 防 和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能 力 ; (b) 加 强 财 政 和 物 质 援 助, 支 持 发 展 中 国 家 同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作 有 效 斗 争 的 努 力, 并 帮 助 它 们 顺 利 执 行 本 公 约 ; (c)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期 国 家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以 协 助 它 们 满 足 在 执 行 本 公 约 方 面 的 需 要 为 此,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向 联 合 国 筹 资 机 制 中 为 此 目 的 专 门 指 定 的 帐 户 提 供 充 分 的 经 常 性 自 愿 捐 款 缔 约 国 还 可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和 本 公 约 规 定, 特 别 考 虑 向 上 述 帐 户 捐 出 根 据 本 公 约 规 定 没 收 的 犯 罪 所 得 或 财 产 中 一 定 比 例 的 金 钱 或 相 应 的 价 值 ; (d) 根 据 本 条 规 定 视 情 况 鼓 励 和 争 取 其 他 国 家 和 金 融 机 构 与 其 一 道 共 同 努 力, 特 别 是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提 供 更 多 的 培 训 方 案 和 现 代 化 设 备, 以 协 助 它 们 实 现 本 公 约 的 各 项 目 标 3. 这 些 措 施 应 尽 量 不 影 响 现 有 对 外 援 助 承 诺 或 其 他 多 边 区 域 或 国 际 一 级 的 财 政 合 作 安 排 4. 缔 约 国 可 缔 结 关 于 物 资 和 后 勤 援 助 的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议 或 安 排, 同 时 考 虑 到 为 使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国 际 合 作 方 式 行 之 有 效 和 预 防 侦 查 与 控 制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所 必 需 的 各 种 财 政 安 排 32

41 第 31 条. 预 防 1.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开 发 和 评 估 各 种 旨 在 预 防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国 家 项 目, 并 制 订 和 促 进 这 方 面 的 最 佳 做 法 和 政 策 2. 缔 约 国 应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基 本 原 则, 利 用 适 当 的 立 法 行 政 或 其 他 措 施 努 力 减 少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在 利 用 犯 罪 所 得 参 与 合 法 市 场 方 面 的 现 有 或 未 来 机 会 这 些 措 施 应 着 重 于 : (a) 加 强 执 法 机 构 或 检 察 官 同 包 括 企 业 界 在 内 的 有 关 私 人 实 体 之 间 的 合 作 ; (b) 促 进 制 定 各 种 旨 在 维 护 公 共 和 有 关 私 人 实 体 廉 洁 性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以 及 有 关 职 业, 特 别 是 律 师 公 证 人 税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的 行 为 准 则 ; (c) 防 止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对 公 共 当 局 实 行 的 招 标 程 序 以 及 公 共 当 局 为 商 业 活 动 所 提 供 的 补 贴 和 许 可 证 作 不 正 当 利 用 ; (d) 防 止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对 法 人 作 不 正 当 利 用, 这 类 措 施 可 包 括 : (i) 建 立 关 于 法 人 的 建 立 管 理 和 筹 资 中 所 涉 法 人 和 自 然 人 的 公 共 记 录 ; (ii) 宣 布 有 可 能 通 过 法 院 命 令 或 任 何 适 宜 手 段,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期 间 内 剥 夺 被 判 定 犯 有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人 担 任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成 立 的 法 人 的 主 管 的 资 格 ; (iii) 建 立 关 于 被 剥 夺 担 任 法 人 主 管 资 格 的 人 的 国 家 记 录 ; (iv) 与 其 他 缔 约 国 主 管 当 局 交 流 本 款 (d) 项 (i) 目 和 (iii) 目 所 述 记 录 中 所 载 的 资 料 3.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促 进 被 判 犯 有 本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犯 罪 的 人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4.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定 期 评 价 现 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和 行 政 管 理 办 法, 以 发 现 其 中 易 被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作 不 正 当 利 用 之 处 33

42 5.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提 高 公 众 对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存 在 原 因 和 严 重 性 及 其 所 构 成 的 威 胁 的 认 识 可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通 过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传 播 信 息, 其 中 应 包 括 促 进 公 众 参 与 预 防 和 打 击 这 类 犯 罪 的 措 施 6.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将 可 协 助 其 他 缔 约 国 制 订 预 防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措 施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当 局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7. 缔 约 国 应 酌 情 彼 此 合 作 和 同 有 关 国 际 和 区 域 组 织 合 作, 以 促 进 和 制 订 本 条 所 述 措 施, 其 办 法 包 括 参 与 各 种 旨 在 预 防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国 际 项 目, 例 如 改 善 环 境, 以 使 处 于 社 会 边 缘 地 位 的 群 体 不 易 受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行 动 的 影 响 第 32 条.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1. 兹 设 立 本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以 提 高 缔 约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能 力, 并 促 进 和 审 查 公 约 的 实 施 2.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应 在 不 晚 于 本 公 约 生 效 之 后 一 年 的 时 间 内 召 集 缔 约 方 会 议 缔 约 方 会 议 应 通 过 议 事 规 则 和 关 于 开 展 本 条 第 3 款 和 第 4 款 所 列 活 动 的 规 则 ( 包 括 关 于 支 付 这 些 活 动 费 用 的 规 则 ) 3. 缔 约 方 会 议 应 议 定 实 现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各 项 目 标 的 机 制, 其 中 包 括 : (a) 促 进 缔 约 国 按 照 本 公 约 第 29 条 第 30 条 和 第 31 条 所 开 展 的 活 动, 其 办 法 包 括 鼓 励 调 动 自 愿 捐 助 ; (b) 促 进 缔 约 国 间 交 流 关 于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模 式 和 趋 势 以 及 同 其 作 斗 争 的 成 功 做 法 的 信 息 ; 34 (c) 同 有 关 国 际 和 区 域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合 作 ; (d) 定 期 审 查 本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 (e) 为 改 进 本 公 约 及 其 实 施 而 提 出 建 议

43 4. 为 了 本 条 第 3 款 (d) 和 (e) 项 的 目 的, 缔 约 方 会 议 应 通 过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缔 约 方 会 议 可 能 建 立 的 补 充 审 查 机 制, 对 缔 约 国 为 实 施 公 约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以 及 实 施 过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获 得 必 要 的 了 解 5.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按 照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要 求, 向 其 提 供 有 关 本 国 实 施 本 公 约 的 方 案 计 划 和 做 法 以 及 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的 资 料 第 33 条. 秘 书 处 1.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应 为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提 供 必 要 的 秘 书 处 服 务 2. 秘 书 处 应 : (a) 协 助 缔 约 方 会 议 开 展 本 公 约 第 32 条 所 列 各 项 活 动, 并 为 各 届 缔 约 方 会 议 作 出 安 排 和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 (b) 依 请 求 协 助 缔 约 国 向 缔 约 方 会 议 提 交 本 公 约 第 32 条 第 5 款 提 及 的 资 料 ; (c) 确 保 与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和 区 域 组 织 秘 书 处 的 必 要 协 调 第 34 条. 公 约 的 实 施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根 据 其 本 国 法 律 制 度 基 本 原 则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包 括 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以 切 实 履 行 其 根 据 本 公 约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2.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本 国 法 律 中 将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8 条 和 第 23 条 确 立 的 犯 罪 规 定 为 犯 罪, 而 不 论 其 是 否 如 本 公 约 第 3 条 第 1 款 所 述 具 有 跨 国 性 或 是 否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但 本 公 约 第 5 条 要 求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情 况 除 外 35

44 3. 为 预 防 和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各 缔 约 国 均 可 采 取 比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更 为 严 格 或 严 厉 的 措 施 第 35 条. 争 端 的 解 决 1.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通 过 谈 判 解 决 与 本 公 约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有 关 的 争 端 2.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缔 约 国 对 于 本 公 约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发 生 任 何 争 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不 能 通 过 谈 判 解 决 的, 应 按 其 中 一 方 请 求 交 付 仲 裁 如 果 自 请 求 交 付 仲 裁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后 这 些 缔 约 国 不 能 就 仲 裁 安 排 达 成 协 议, 则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根 据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请 求 将 争 端 提 交 国 际 法 院 3. 各 缔 约 国 在 签 署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本 公 约 时, 均 可 声 明 不 受 本 条 第 2 款 的 约 束 其 他 缔 约 国 对 于 作 出 此 种 保 留 的 任 何 缔 约 国, 不 应 受 本 条 第 2 款 的 约 束 4. 凡 根 据 本 条 第 3 款 作 出 保 留 的 缔 约 国, 均 可 随 时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撤 销 该 项 保 留 第 36 条. 签 署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和 加 入 1. 本 公 约 自 2000 年 12 月 12 日 至 15 日 在 意 大 利 巴 勒 莫 开 放 供 各 国 签 署, 随 后 直 至 2002 年 12 月 12 日 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开 放 供 各 国 签 署 2. 本 公 约 还 应 开 放 供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签 署, 条 件 是 该 组 织 至 少 有 一 个 成 员 国 已 按 照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签 署 本 公 约 3. 本 公 约 须 经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或 核 准 书 应 交 存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如 果 某 一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至 少 有 一 36

45 个 成 员 国 已 交 存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或 核 准 书, 该 组 织 可 照 样 办 理 该 组 织 应 在 该 项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或 核 准 书 中 宣 布 其 在 本 公 约 管 辖 事 项 方 面 的 权 限 范 围 该 组 织 还 应 将 其 权 限 范 围 的 任 何 有 关 变 动 情 况 通 知 保 存 人 4. 任 何 国 家 或 任 何 至 少 已 有 一 个 成 员 国 加 入 本 公 约 的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均 可 加 入 本 公 约 加 入 书 应 交 存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加 入 本 公 约 时 应 宣 布 其 在 本 公 约 管 辖 事 项 方 面 的 权 限 范 围 该 组 织 还 应 将 其 权 限 范 围 的 任 何 有 关 变 动 情 况 通 知 保 存 人 第 37 条. 同 议 定 书 的 关 系 1. 本 公 约 可 由 一 项 或 多 项 议 定 书 予 以 补 充 2. 只 有 成 为 本 公 约 缔 约 方 的 国 家 或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方 可 成 为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3. 本 公 约 缔 约 方 不 受 议 定 书 约 束, 除 非 其 已 根 据 议 定 书 规 定 成 为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4.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议 定 书 均 应 结 合 本 公 约 予 以 解 释, 并 考 虑 到 该 议 定 书 的 宗 旨 第 38 条. 生 效 1. 本 公 约 应 自 第 四 十 份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交 存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之 日 后 第 九 十 天 起 生 效 为 本 款 的 目 的,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交 存 的 任 何 文 书 均 不 得 在 该 组 织 成 员 国 所 交 存 文 书 以 外 另 行 计 算 2. 对 于 在 第 四 十 份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交 存 后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公 约 的 国 家 或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本 公 约 应 自 该 国 或 组 织 交 存 有 关 文 书 之 日 后 第 三 十 天 起 生 效 37

46 第 39 条. 修 正 1. 缔 约 国 可 在 本 公 约 生 效 已 满 五 年 后 提 出 修 正 案 并 将 其 送 交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秘 书 长 应 立 即 将 所 提 修 正 案 转 发 缔 约 国 和 缔 约 方 会 议, 以 进 行 审 议 并 作 出 决 定 缔 约 方 会 议 应 尽 力 就 每 项 修 正 案 达 成 协 商 一 致 如 果 已 为 达 成 协 商 一 致 作 出 一 切 努 力 而 仍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作 为 最 后 手 段, 该 修 正 案 须 有 出 席 缔 约 方 会 议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缔 约 国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票 方 可 通 过 2.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对 属 于 其 权 限 的 事 项 依 本 条 行 使 表 决 权 时, 其 票 数 相 当 于 其 作 为 本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成 员 国 数 目 如 果 这 些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行 使 表 决 权, 则 这 些 组 织 便 不 得 行 使 表 决 权, 反 之 亦 然 3.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通 过 的 修 正 案, 须 经 缔 约 国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4.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通 过 的 修 正 案, 应 自 缔 约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交 存 一 份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该 修 正 案 的 文 书 之 日 起 九 十 天 之 后 对 该 缔 约 国 生 效 5. 修 正 案 一 经 生 效, 即 对 已 表 示 同 意 受 其 约 束 的 缔 约 国 具 有 约 束 力 其 他 缔 约 国 则 仍 受 本 公 约 原 条 款 和 其 以 前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的 任 何 修 正 案 的 约 束 第 40 条. 退 约 1. 缔 约 国 可 书 面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退 出 本 公 约 此 项 退 约 应 自 秘 书 长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生 效 2.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在 其 所 有 成 员 国 均 已 退 出 本 公 约 时 即 不 再 为 本 公 约 缔 约 方 38

47 3.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退 出 本 公 约, 即 自 然 退 出 其 任 何 议 定 书 第 41 条. 保 存 人 和 语 文 1.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应 为 本 公 约 指 定 保 存 人 2. 本 公 约 原 件 应 交 存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公 约 的 阿 拉 伯 文 中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文 本 同 为 作 准 文 本 兹 由 经 各 自 政 府 正 式 授 权 的 下 列 署 名 全 权 代 表 签 署 本 公 约, 以 昭 信 守 39

48

49 附 件 二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本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序 言 宣 布 采 取 有 效 行 动 预 防 和 打 击 国 际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必 须 在 原 住 地 国 过 境 国 和 目 的 地 国 采 取 综 合 性 国 际 做 法, 包 括 预 防 这 种 贩 运 惩 治 贩 运 者 和 保 护 这 种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措 施, 包 括 通 过 保 护 被 害 人 国 际 公 认 的 人 权 对 他 们 进 行 保 护, 考 虑 到 虽 有 各 项 载 有 打 击 剥 削 人 特 别 是 剥 削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规 则 和 实 际 措 施 的 国 际 文 书, 但 尚 无 一 项 处 理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国 际 文 书, 关 注 如 果 没 有 这 样 一 项 文 书, 易 遭 受 贩 运 的 人 将 不 可 能 得 到 充 分 的 保 护, 回 顾 大 会 1998 年 12 月 9 日 第 53/111 号 决 议, 其 中 大 会 决 定 设 立 一 个 开 放 的 政 府 间 特 设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订 一 项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综 合 性 国 际 公 约, 并 就 拟 订 一 项 处 理 贩 运 妇 女 儿 童 问 题 的 国 际 文 书 等 进 行 讨 论, 41

50 深 信 以 一 项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国 际 文 书 补 充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将 有 助 于 预 防 和 打 击 这 种 犯 罪, 兹 商 定 如 下 : 一. 总 则 第 1 条. 与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的 关 系 1. 本 议 定 书 是 对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的 补 充 本 议 定 书 应 连 同 公 约 一 并 予 以 解 释 2. 除 非 本 议 定 书 中 另 有 规 定, 公 约 的 规 定 应 经 适 当 变 通 后 适 用 于 本 议 定 书 3. 根 据 本 议 定 书 第 5 条 确 立 的 犯 罪 应 视 为 根 据 公 约 确 立 的 犯 罪 本 议 定 书 的 宗 旨 是 : 第 2 条. 宗 旨 (a) 预 防 和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 (b) 在 充 分 尊 重 其 人 权 的 情 况 下 保 护 和 帮 助 此 种 贩 运 活 动 的 被 害 人 ; (c) 为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而 促 进 缔 约 国 之 间 的 合 作 42 在 本 议 定 书 中 : 第 3 条. 术 语 的 使 用 (a) 人 口 贩 运 系 指 为 剥 削 目 的 而 通 过 暴 力 威 胁 或 使 用 暴 力 手 段, 或 通 过 其 他 形 式 的 胁 迫, 通 过 诱 拐 欺 诈 欺 骗 滥 用 权 力 或 滥 用 脆 弱 境 况, 或 通 过 授 受 酬 金 或 利 益 取 得 对 另 一 人 有 控 制 权 的 某 人 的 同 意 等 手 段 招 募 运 送 转 移 窝 藏 或 接 收 人 员 剥 削 应 至 少 包 括 利 用 他 人 卖 淫 进 行 剥 削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剥 削 强 迫 劳 动 或 服 务 奴 役 或 类 似 奴 役 的 做 法 劳 役 或 切 除 器 官 ;

51 (b) 如 果 已 使 用 本 条 (a) 项 所 述 任 何 手 段, 则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对 (a) 项 所 述 的 预 谋 进 行 的 剥 削 所 表 示 的 同 意 并 不 相 干 ; (c) 为 剥 削 目 的 而 招 募 运 送 转 移 窝 藏 或 接 收 儿 童, 即 使 并 不 涉 及 本 条 (a) 项 所 述 任 何 手 段, 也 应 视 为 人 口 贩 运 ; (d) 儿 童 系 指 任 何 18 岁 以 下 者 第 4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议 定 书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应 适 用 于 预 防 侦 查 和 起 诉 根 据 本 议 定 书 第 5 条 所 确 立 的 具 有 跨 国 性 且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犯 罪, 并 应 适 用 于 对 此 种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第 5 条. 刑 事 定 罪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将 本 议 定 书 第 3 条 所 列 故 意 行 为 规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2. 各 缔 约 国 还 均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 (a) 在 符 合 本 国 法 律 制 度 基 本 概 念 的 情 况 下, 把 实 施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所 确 立 的 犯 罪 未 遂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b) 把 作 为 共 犯 参 与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所 确 立 的 犯 罪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以 及 (c) 把 组 织 或 指 挥 他 人 实 施 根 据 本 条 第 1 款 所 确 立 的 犯 罪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二. 对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第 6 条. 对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帮 助 和 保 护 1.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并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尽 量 保 护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隐 私 和 身 份, 尤 其 包 括 对 审 理 这 类 贩 运 活 动 案 件 的 法 律 程 序 予 以 保 密 2.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确 保 本 国 法 律 或 行 政 制 度 中 包 括 各 种 必 要 措 施, 以 便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向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提 供 : 43

52 (a) 有 关 法 院 程 序 和 行 政 程 序 的 信 息 ; (b) 帮 助 被 害 人, 从 而 使 其 意 见 和 关 切 在 对 犯 罪 的 人 提 起 的 刑 事 诉 讼 的 适 当 阶 段 以 不 损 害 被 告 方 权 利 的 方 式 得 到 表 达 和 考 虑 3.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考 虑 采 取 措 施, 为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身 心 康 复 和 重 返 社 会 提 供 条 件, 包 括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同 非 政 府 组 织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和 民 间 社 会 其 他 方 面 开 展 合 作, 特 别 是 : (a) 提 供 适 当 的 住 房 ; (b) 以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懂 得 的 语 文 提 供 咨 询 和 信 息, 特 别 是 有 关 其 法 律 权 利 的 咨 询 和 信 息 ; (c) 提 供 医 疗 心 理 和 物 质 帮 助 ; (d) 提 供 就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机 会 4. 各 缔 约 国 在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时, 均 应 考 虑 到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年 龄 性 别 和 特 殊 需 要, 特 别 是 儿 童 的 特 殊 需 要, 其 中 包 括 适 当 的 住 房 教 育 和 照 料 5.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努 力 保 护 在 本 国 境 内 的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6.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确 保 本 国 的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各 项 必 要 措 施, 使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可 以 就 所 受 损 害 获 得 赔 偿 第 7 条.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在 接 收 国 的 地 位 1. 除 根 据 本 议 定 书 第 6 条 采 取 措 施 外, 各 缔 约 国 还 均 应 考 虑 采 取 立 法 或 其 他 适 当 措 施, 允 许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在 本 国 境 内 临 时 或 永 久 居 留 2. 各 缔 约 国 在 执 行 本 条 第 1 款 所 载 规 定 时, 均 应 适 当 考 虑 到 人 道 主 义 和 照 顾 性 因 素 44

53 第 8 条.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遣 返 1.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为 本 国 国 民 或 其 在 进 入 接 收 缔 约 国 领 土 时 尚 拥 有 本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缔 约 国, 应 在 适 当 顾 及 其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便 利 和 接 受 其 返 还 而 不 应 有 不 适 当 或 不 合 理 的 迟 延 2. 当 一 缔 约 国 将 身 为 另 一 缔 约 国 国 民 或 在 进 入 接 收 缔 约 国 领 土 时 尚 拥 有 该 另 一 缔 约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送 还 该 缔 约 国 时, 这 种 送 还 应 适 当 顾 及 被 害 人 的 安 全 和 与 其 身 为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有 关 的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的 状 况, 并 应 最 好 出 于 自 愿 3. 根 据 接 收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请 求, 被 请 求 缔 约 国 应 核 查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是 否 为 本 国 国 民 或 其 在 进 入 接 收 缔 约 国 领 土 时 是 否 拥 有 本 国 境 内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而 不 应 有 不 适 当 或 不 合 理 的 迟 延 4. 为 便 于 无 适 当 证 件 的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返 还, 缔 约 国 应 根 据 接 收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请 求, 同 意 向 身 为 本 国 国 民 或 在 进 入 接 收 缔 约 国 领 土 时 拥 有 本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该 人 签 发 必 要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其 他 许 可 文 件, 以 使 其 得 以 前 往 并 重 新 入 境 5. 本 条 概 不 影 响 接 收 缔 约 国 本 国 任 何 法 律 赋 予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的 任 何 权 利 6. 本 条 概 不 影 响 任 何 可 适 用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管 辖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返 还 问 题 的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或 安 排 三. 预 防 合 作 和 其 他 措 施 第 9 条. 预 防 贩 运 人 口 1. 缔 约 国 应 制 定 综 合 政 策 方 案 和 其 他 措 施, 以 便 : 45

54 (a) 预 防 和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 并 (b) 保 护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免 于 再 度 受 害 2.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采 取 诸 如 研 究 宣 传 和 新 闻 媒 体 运 动 等 措 施 并 实 行 种 种 社 会 和 经 济 举 措, 以 预 防 和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3. 根 据 本 条 制 定 的 政 策 方 案 和 其 他 措 施, 应 酌 情 包 括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和 民 间 社 会 其 他 方 面 的 合 作 4.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或 加 强 措 施, 包 括 通 过 双 边 或 多 边 合 作, 以 减 缓 使 人 特 别 是 使 妇 女 和 儿 童 易 遭 贩 运 之 害 的 各 种 因 素, 例 如 贫 困 不 发 达 和 缺 乏 平 等 机 会 等 5.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或 加 强 立 法 或 其 他 措 施, 例 如 教 育 社 会 或 文 化 措 施, 包 括 通 过 双 边 或 多 边 合 作, 以 抑 制 那 种 助 长 对 人 特 别 是 对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剥 削 从 而 导 致 贩 运 的 需 求 第 10 条. 信 息 交 换 和 培 训 1. 缔 约 国 执 法 移 民 或 其 他 有 关 当 局 应 酌 情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相 互 合 作, 交 换 信 息, 以 便 能 够 确 定 : (a) 持 有 他 人 旅 行 证 件 或 无 旅 行 证 件 跨 越 或 企 图 跨 越 国 际 边 界 者 是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的 实 施 者 还 是 被 害 人 ; (b) 为 人 口 贩 运 目 的 跨 越 国 际 边 界 者 所 使 用 或 企 图 使 用 的 证 件 种 类 ; (c)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为 贩 运 人 口 目 的 而 使 用 的 手 段 和 方 法, 包 括 对 被 害 人 的 招 募 和 运 送 从 事 这 类 贩 运 活 动 的 个 人 和 集 团 之 间 的 路 线 和 联 系, 以 及 为 侦 破 这 些 活 动 而 可 能 采 取 的 措 施 2. 缔 约 国 应 向 执 法 人 员 移 民 官 员 和 其 他 有 关 官 员 提 供 或 加 强 预 防 贩 运 人 口 的 培 训 培 训 的 重 点 应 是 用 于 预 防 这 种 贩 运 46

55 起 诉 贩 运 者 和 保 护 被 害 人 权 利, 包 括 保 护 被 害 人 免 遭 贩 运 者 迫 害 的 方 法 培 训 还 应 顾 及 对 人 权 和 儿 童 及 性 别 敏 感 问 题 予 以 考 虑 的 必 要, 并 应 鼓 励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和 民 间 社 会 其 他 方 面 的 合 作 3. 收 到 信 息 的 缔 约 国 应 遵 守 发 送 信 息 的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关 于 信 息 使 用 限 制 的 任 何 要 求 第 11 条. 边 界 措 施 1. 在 不 影 响 关 于 人 员 自 由 流 动 的 国 际 承 诺 情 况 下, 缔 约 国 应 尽 量 加 强 可 能 必 要 的 边 界 管 制, 以 预 防 和 侦 查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2.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采 取 立 法 或 其 他 适 当 措 施, 尽 量 防 止 商 业 承 运 人 经 营 的 运 输 工 具 被 用 于 实 施 根 据 本 议 定 书 第 5 条 确 立 的 犯 罪 3. 在 适 当 且 不 影 响 适 用 的 国 际 公 约 的 情 况 下, 这 类 措 施 应 包 括 规 定 商 业 承 运 人, 包 括 任 何 运 输 公 司 或 任 何 运 输 工 具 的 拥 有 人 或 经 营 人 有 义 务 查 明 所 有 旅 客 都 持 有 进 入 接 收 国 所 需 的 旅 行 证 件 4.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对 违 反 本 条 第 3 款 所 规 定 义 务 的 情 形 予 以 制 裁 5.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考 虑 采 取 措 施, 以 便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拒 绝 与 根 据 本 议 定 书 所 确 立 的 犯 罪 行 为 有 牵 连 的 人 员 入 境 或 吊 销 其 签 证 6. 在 不 影 响 公 约 第 27 条 的 情 况 下, 缔 约 国 应 考 虑 通 过 建 立 和 保 持 直 接 联 系 渠 道 等 办 法 加 强 边 境 管 制 机 构 间 的 合 作 47

56 第 12 条. 证 件 安 全 与 管 制 各 缔 约 国 均 应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以 便 : (a) 确 保 由 其 签 发 的 旅 行 或 身 份 证 件 具 有 不 易 滥 用 和 不 便 伪 造 或 非 法 变 造 复 制 或 签 发 的 特 点 ; (b) 确 保 由 其 或 其 代 表 机 构 签 发 的 旅 行 或 身 份 证 件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并 防 止 证 件 的 非 法 印 制 签 发 和 使 用 第 13 条. 证 件 的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缔 约 国 应 根 据 另 一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请 求,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对 以 或 似 以 本 国 名 义 签 发 的 涉 嫌 为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而 使 用 的 旅 行 或 身 份 证 件 的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核 查 四. 最 后 条 款 第 14 条. 保 留 条 款 1. 本 议 定 书 任 何 规 定 概 不 影 响 各 国 和 个 人 根 据 国 际 法, 包 括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法, 以 及 特 别 是 在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1 2 根 据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1951 年 公 约 和 1967 年 议 定 书 以 及 其 中 所 载 不 驱 回 原 则 而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2. 本 议 定 书 规 定 的 各 项 措 施 在 解 释 和 适 用 上 不 应 以 该 人 系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为 由 而 对 其 加 以 歧 视 对 这 些 措 施 的 解 释 和 适 用 应 符 合 国 际 公 认 的 不 歧 视 原 则 第 15 条. 争 端 的 解 决 1. 缔 约 国 应 努 力 通 过 谈 判 解 决 与 本 议 定 书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有 关 的 争 端 1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189 卷, 第 2545 号 2 同 上, 第 606 卷, 第 8791 号 48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

bnbqw.PDF

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

疾病诊治实务(一)

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

05301930

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

海淀区、房山区(四)

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

穨ecr1_c.PDF

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穨2005_-c.PDF

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理工大学.doc

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

尲㐵.⸮⸮⸮⸮⸮

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

东城区(下)

东城区(下) ...1...1...2...3...9...9... 12... 12... 17... 17... 18... 19... 20... 29... 31... 37... 41... 70... 73 I ... 74... 78... 78... 79... 80... 85... 86... 88... 90... 90... 90... 92... 93... 95... 95... 96...

More information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

物质结构_二_.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More information

水力发电(九)

水力发电(九) ...1...17...20...26...27...30...33...34...36...37...44...47...49...58...77...79...90...96...107 I ...114...115...132...134...137...138...139...140...142...142...144...146...146...146...148...148...149...149...150...151...151...152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1...5...26...27...43...44...48...50...52...54...55...57...60...61...62...63...65...67...68 I ...69...70...71...75...77...78...82...84...95...98...99... 101... 103... 107... 108... 109... 110...111...

More information

景观植物(一)

景观植物(一) ...1...5...6...8... 11...13...15...18...21...23...26...29...43...51 5...53...58...62...63...65 I ...67...70...72...74...76...77...78...80...81...84...85...87...88...90...92...94...97... 109... 113... 1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三).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_一_

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More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More information

1...................................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五)

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 I ..................................................... II .......................................... III ... 2003......... IV ,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More information

华东师范大学.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1...3...4...5...6...7 ( )...9 ( )...10...16...19...21...22...23...27...27...31...31 I II...33...34 ( )...36 () ( )...44 () ( ) ( )...49 ( )...54...56...60 ( )...64...70...81...89 2004...95...97...9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More information

乳业竞争_一_

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 I ......... 2003....................................... II III............................................................ IV..............................................................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 I ................................... II ........................... 2001......... III IV......................................... ........................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More information

胎儿健康成长.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1...2...5...6...7...8...9... 11...13...15...16...17...19...22...22...23...24...25 I II...26...27...30...31...32...33...36...38...38...39...40...43...44...46...46...47...48...50...52...54...55...59 ...62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More information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

(1) (2) (3) 1. (1) 2

(1) (2) (3) 1. (1) 2 0386 71.32% 14A 1 (1) (2) (3) 1. (1) 2 (a) (b) (i) (ii) (iii) 3 (iv) (a) (b) (c) (d) 6% 4 2013 3 26 [2013]624 10 5 2013 6 28 [2013]1246 2015 3 [2015]351 0.2 6 [2015]748 180C 7 * * 8 14A (2) 417,80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名 稱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貳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10 分 參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簿 伍 主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 [] [] [] [] [] [] 1961 40 2,000 1990 [] (i) (ii) 38 (i) (ii) (iii) (iv) 380,000 [ ] 201017,763 201422,457 20152020 7.1% 2010 2020 2010 2015 6.2% 20152020 2010 2015 20152020 7.1% 5.5% 6.5% 2010 2011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四)

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

避孕知识(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1...4...6...8...9...10... 11...12...13...15...18...20...21...22...26...33...39...43 I II...47...52...53...59...60...63...65...68...69...71...73 1.5 ml...78...79...85...88...90...94...95...97...98...

More information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立 法 會 CB(4)1287/14-15(01) 2015 年 7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學 校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前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學 校 教 育 中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的 進 展 ( 包 括 基 本 法 教 育 及 推 廣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認 識 ), 匯 報 德 育 及 公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45 43 71 48 50 177 45 19 43 19 CEO 178 50 16 8 8011 1159 1191 2358 509 8276 907 3708601() 179 1181 10698305 756 71 1246 1315 48 180 509 28 39 41 41 28 39 181 41 41 182 36 8315 3708 1499 5.28 15 C3 5.34

More information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1...3...4...5...9...9...10...12...14 3...19...20...22...27...28...30...31...35...37 I 13...39...44...48...49...50...51...54...55...58...60...62...63...66...67...68...70...71 TOP10...73...77...79...80

More information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轻 松 性 谈 只 要 你 轻 松 自 然 的 面 对 自 己 的 性 生 活, 就 能 轻 松 自 然 的 与 人 谈 性 " 1. 自 幼 开 始 用 直 接 而 尊 重 的 态 度 来 解 释 男 孩 子 割 包 皮 和 女 孩 子 的 生 殖 器 官 是 什 么 回 事 让 儿 女 明 白 上 帝 所 创 造 的 身 体 是 可 爱 的. 当 幼 儿 开 始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产 生

More information

390 1975 23 664 25 117 1986 Km % % % I 3.61 23.1 387.8 15.4 35.8 A 2.21 14.1 300.1 11.9 33.44 B 1.40 9.0 87.7 3.5 2.36 II 6.11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护理(四).doc

婴幼儿护理(四).doc I...1 &...6...10 5...15...18...21...25...27...29...33...37...38...39 9...40...48...53...57...57 3...58 II...60...61...62...67...70...71...71...72...75...79...80...81...85...86...87...88 20...89...93...94...96...98...99

More information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More information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1...3...6...10...12...13...14...15...17...20...21...22...23...23...24...25 B...28...31...32 I ...33...35...37...40...41...43 X...44...45...47...49...50...52...52...54...56...57...59...61...62...62...63...66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1...8...13...19...22...27...35...37 0-1...43...47...50...54...58...62...64...66...71...76...78 I ...81...83...84...86...87...88...90...92...93...94...97...99... 102... 105... 109... 110...111 ABC...

More information

ii

ii 1 7 1 213 16 1 401258) H183 17M ........................................................................ ii.................................................................. 1...................................................................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More information

常见病防治(二).doc

常见病防治(二).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9...17...25...34...41...49...54...55...55...57...64...65...67...68...69...69...70...71

More information

女性减肥健身(一).doc

女性减肥健身(一).doc 1...1...3...4...5...7 IN...10...13 smart...17...18...19...19...25...31...33...34...36...37...41...44 I ...47...48 6...52...55 7...59...62...64...66...67...69...71...73...75...82...88...90...92...93...9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德 蘭 中 學 同 行 萬 里 高 中 學 生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2011-2012 湖 北 水 利 及 工 業 規 劃 與 文 化 探 索 之 旅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22 日 至 26 日 隨 團 老 師 : 葉 美 寶 團 員 姓 名 : 楊 綺 婷 胡 夢 吟 關 可 瑤 蔡 沅 汶 黎 佩 霖 梅 如 霞 吳 長 虹 劉 綺 霞 胡 子 祈 李 詠 詩 1 ( 一 )

More information

奥运风云榜(上).doc

奥运风云榜(上).doc ...1 1920...3 1896 2004...5...8...8 9... 11 8 9...13...14...16...20...31...36 TP10...39...46...47...49...49 I II...50 2004 2008...52...56...59...64...67 1500...68...69...70...71...76...82...86...89...92

More information

肝病养生.doc

肝病养生.doc ...1...2...3...4...6...7...8...9... 11... 11...14...16...18...19...20...21...22...24...25 I ...26...29...30...32...37...38...40...43...46...47...49...53...61...72...72...73...75...77...80...81...82...84

More information

3510619-t02aplp

3510619-t02aplp [ ] 2009 3 17 (i) (ii) (iii) (iv) 2010 11 26 58 2013 9 282013 2013 2013 11 12 2013 2013 2013 12 30 (i)(ii) (iii) (iv) (v) 2014 11 26 (i) (ii) (iii) (iv) 1994 2 26 1994 9 1 1994 8 29 1994 9 1 2009 6 15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下).doc

华北电力大学(下).doc ...1...5 ( )...6...7...14...21...26...30...32...36...41...47...51...55 I ...57...60...71...77 151 ( )...82 ( )...89 ( )...94 ( )...95 ( )...97 ( )... 100... 102... 104... 104... 107... 108... 109 ( )2004

More information

明星资料大全(八).doc

明星资料大全(八).doc ...1...3...4...5...5...7...9...10...12...16...18...19...21...23...24...28...29...32...34...35...40...43...44 I II...46...46...48...48...50...51...52...53...54...55...56...57...59...60...61...63...66...76...78...80...82...85...86...88...90...91

More information

春季养生(上).doc

春季养生(上).doc I... 1...1...2...3...5...8...13...13...14...17...19...20...22 100...24...25...26...27...28...31 II...34...38...39...41...42...44...45...47...50...52...54...58...59...60...62...69...69...72...73...74...76...80

More information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慢 性 疾 病 真 相 大 揭 開 作 者 : 陳 鴻 烈 自 然 療 法 醫 師 著 作 : 協 和 岩 寶 的 神 奇 療 效 慢 性 病 的 醫 療 革 命 排 毒 與 細 胞 修 護 現 任 : 中 日 負 離 子 協 會 理 事 長 協 和 溫 泉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手 機 ( 台 灣 )0936914100,( 大 陸 )15816194647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奶粉业_一_

中国奶粉业_一_ ...1...1...2...4...5...8...9 2004...12...13...18...24...25...26...28...29...30 04...32 ( )...39 ( )...41 I ...44...44...47...48...49...53...55...56...58...61...62...63...66 1/4...72...74...75 5...82...83...83...84...85

More information

基 隆 市 103 年 度 人 口 統 計 分 析 單 位 名 稱 : 基 隆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印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目 錄 壹 前 言...1 貳 簡 要 分 析...3 一 人 口 概 況...3 ( 一 ) 人 口 數 與 人 口 密 度...3 ( 二 ) 戶 數 與 戶 量...3 ( 三 ) 各 行 政 區 人 口 概 況...4 二 人 口

More information

未命名-2

未命名-2 2 3 4 5 18 6 7 8 1,430 28 15 24 9 1 0 1 1 1 2 85% 260 1 3 1 4 1 5 15 29 1 6 1 7 200 6 1 8 75% 21 1 9 2006 2 0 2 1 2020 2 2 360 2 3 360 2006 2 4 2 5 2 6 2 7 2 8 2 9 3 0 3 1 3 2 3 3 3 4 3 5 3 2 3 6 3 7 3

More information

Policy Agenda

Policy Agenda ( ) 2 3 4 5 6 7 8 16 9 1 0 6 8% 7 0% 260 1 1 1 2 1 3 1 4 3 6 0 2 0 0 6 1 5 1 5 1 9 1 6 1 7 75% 1 8 2 1 1 9 2 0 2 0 2 0 2 1 2 0 00 1 0 00 15 24 2 2 2 3 2 4 2 5 2 6 2 7 2 8 2 9 3 0 3 1 2 3 2 3 3 3 3 4 3

More information

女性美容保健(七).doc

女性美容保健(七).doc ...1...4...6...9...10... 11...14...18...23...24...26...28...30...32...34...38...39...40 I ...42...46...48...50...52...54...56...59...62...64...67...68...70 10...71...74...77 OL...78...81...85...86...87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 (ii) (iii) (iv) 1. 2

(i) (ii) (iii) (i) (ii) (iii) (iv) 1. 2 696 14A.35(1) 14A 1 (i) (ii) (iii) (i) (ii) (iii) (iv) 1. 2 14A.35(1) 14A.35(1) 14A.35(1) 14A.35(1) 2. 2.1 A. 3 (i) (ii) (iii) (iv) (1) (i)(ii) 4.5 6.5 6.5 7 (2) (iii) (a) 74 (b) 500 4 (3) (iv) PID PID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