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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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6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2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699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4 670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缺 席 議 員 : 湯 家 驊 議 員, S.C.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毛 孟 靜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1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陳 肇 始 教 授,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6 670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5 年 法 律 援 助 ( 評 定 資 源 及 分 擔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78/2015 其 他 文 件 第 91 號 語 文 基 金 截 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1.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近 月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數 明 顯 下 降, 以 致 旅 遊 業 餐 飲 業 和 零 售 業 的 收 益 下 降 業 內 人 士 指 出,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與 較 早 前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行 動 有 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半 年, 每 月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次, 以 及 當 中 來 自 內 地 東 南 亞 和 長 途 地 區 的 旅 客 人 次 分 別 為 何 ; 哪 些 地 區 的 旅 客 有 較 大 跌 幅, 以 及 該 等 地 區 的 旅 客 在 港 分 別 的 人 均 消 費 額, 以 及 該 等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和 零 售 業 收 益 所 造 成 的 減 幅 為 何 ; ( 二 ) 根 據 當 局 的 評 估,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的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此 情 況 持 續 下 去 會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零 售 業 就 業 率, 以 至 整 體 經 濟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及

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3 ( 三 ) 當 局 會 推 出 甚 麼 新 措 施 吸 引 更 多 旅 客 來 港, 以 及 刺 激 零 售 業 增 長 ;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維 持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的 秩 序, 以 及 加 強 對 外 宣 傳 工 作, 帶 出 較 早 前 旅 客 受 到 不 禮 貌 或 暴 力 對 待 只 屬 極 個 別 事 件, 和 香 港 仍 是 好 客 之 都 的 信 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旅 遊 業 是 香 港 四 大 支 柱 產 業 之 一,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5%, 直 接 為 27 萬 人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當 中 約 24 萬 人 從 事 與 入 境 旅 遊 相 關 的 工 作, 大 部 分 為 基 層 技 術 要 求 較 低 的 職 位 由 此 可 見, 入 境 旅 遊 對 香 港 經 濟 及 就 業 均 帶 來 重 要 貢 獻, 特 區 政 府 亦 非 常 重 視 旅 遊 業 的 長 遠 健 康 發 展 就 林 議 員 所 質 詢 各 項,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近 月 不 少 因 素 均 影 響 旅 客 的 訪 港 意 欲, 如 環 球 經 濟 尚 未 明 朗 港 元 持 續 強 勢, 以 及 其 他 熱 門 旅 遊 目 的 地 ( 例 如 歐 洲 日 本 南 韓 等 ) 貨 幣 貶 值 及 放 寬 該 地 的 簽 證 措 施 等 此 外, 近 月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亦 有 損 香 港 好 客 之 都 的 形 象, 影 響 旅 客 ( 尤 其 是 內 地 旅 客 ) 訪 港 的 意 欲 根 據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的 資 料, 過 去 半 年 的 整 體 旅 客 人 次, 以 及 分 別 來 自 內 地 東 南 亞 和 長 途 市 場 的 旅 客 人 次 表 列 如 下 : 月 份 * 整 體 旅 客 內 地 旅 客 東 南 亞 旅 長 途 旅 客 2014 年 10 月 (+12.6%) (+18.3%) (-12.0%) (-2.6%) 2014 年 11 月 (+15.7%) (+24.1%) (-18.1%) (-1.6%) 2014 年 12 月 (+8.5%) (+13.2%) (-10.7%) (-1.4%) ^ 年 1 月 (+2.8%) (+3.3%) (-0.6%) (+3.3%)

8 670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月 份 * 整 體 旅 客 內 地 旅 客 東 南 亞 旅 長 途 旅 客 ^ 年 2 月 (+22.4%) (+31.6%) (-32.9%) (-7.3%) 2015 年 3 月 (-8.7%) (-10.0%) (-16.3%) (-0.2%) 註 : 由 於 整 體 旅 客 數 字 尚 包 括 北 亞 台 灣 及 新 市 場 國 家 ( 如 俄 羅 斯 ) 等, 因 此 內 地 旅 客 東 南 亞 旅 客 及 長 途 旅 客 人 次 的 總 和 並 不 等 於 整 體 旅 客 人 次 ( )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比 * 東 南 亞 旅 客 主 要 來 自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泰 國 及 越 南 長 途 旅 客 主 要 來 自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及 澳 洲 等 ^ 2015 年 農 曆 新 年 是 在 2 月 而 2014 年 農 曆 新 年 是 在 1 月,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的 按 年 變 動 可 能 因 此 波 動 較 大 過 去 半 年, 在 上 述 3 個 地 區 的 旅 客 人 次 中, 東 南 亞 旅 客 人 次 的 跌 幅 較 大, 其 次 為 長 途 旅 客 人 次 東 南 亞 與 長 途 旅 客 人 次 均 於 2015 年 2 月 錄 得 近 半 年 最 大 跌 幅 根 據 旅 發 局 的 資 料,2014 年 來 自 東 南 亞 和 長 途 市 場 的 旅 客 人 均 消 費 表 列 如 下 : 過 夜 旅 客 ( 港 元 ) 東 南 亞 旅 客 6,837 長 途 旅 客 7,266 資 料 來 源 : 旅 發 局 離 港 旅 客 問 卷 調 查 由 於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下 跌, 這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及 相 關 行 業 ( 例 如 零 售 餐 飲 服 務 酒 店 業 等 ) 帶 來 的 直 接 消 費 及 提 供 的 就 業 機 會 亦 相 應 減 少 若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下 跌, 估 計 會 更 嚴 重 地 影 響 有 關 行 業 的 營 商 環 境 及 從 業 員 生 計, 甚 至 對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帶 來 更 不 利 的 效 果 至 於 有 關 行 業 受 影 響 的 具 體 程 度, 視 乎 未 來 實 際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及 人 均 消 費 的 變 化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審 視 有 關 的 情 況

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5 ( 三 ) 就 近 期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警 方 已 加 強 人 手, 並 在 風 險 較 高 的 地 區 作 出 相 應 部 署, 例 如 透 過 調 動 各 區 警 力 以 應 付 突 發 情 況, 以 及 在 假 日 期 間 於 旅 客 比 較 集 中 的 地 方 和 示 威 者 聚 集 的 地 區 加 強 部 署 警 方 也 與 風 險 較 高 地 區 的 商 場 商 戶 及 公 共 運 輸 公 司 等 加 強 溝 通, 務 求 令 此 類 示 威 活 動 發 生 時, 對 人 身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影 響 可 減 至 最 低 警 方 會 在 未 來 一 段 日 子, 繼 續 密 切 注 意 事 態 發 展, 採 取 所 有 必 須 的 措 施, 保 障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安 全 為 重 建 香 港 作 為 好 客 之 都 的 正 面 旅 遊 城 市 形 象, 旅 發 局 於 2015 年 年 初, 已 聯 同 旅 遊 業 界, 先 後 到 日 本 韓 國 及 新 加 坡 等 多 個 短 途 市 場 進 行 推 廣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財 政 司 司 長 亦 額 外 撥 款 8,000 萬 元 給 旅 發 局, 加 強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首 選 旅 遊 勝 地 的 形 象 旅 發 局 會 利 用 撥 款, 與 零 售 及 餐 飲 業 界 合 作, 分 兩 期 進 行 刺 激 消 費 的 推 廣 第 一 期 活 動 是 支 持 由 優 質 旅 遊 服 務 協 會 主 辦, 由 4 月 27 日 至 5 月 28 日 舉 行 的 開 心 著 數 大 行 動, 透 過 由 本 港 商 戶 提 供 的 多 項 優 惠, 刺 激 旅 客 及 市 民 在 港 消 費 第 二 期 活 動 為 旅 發 局 每 年 6 月 至 8 月 舉 辦 的 香 港 FUN 享 夏 日 禮 大 型 夏 季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加 強 在 短 途 市 場 的 推 廣 工 作, 向 旅 客 送 出 由 業 界 提 供 的 各 式 優 惠 及 舉 行 大 抽 獎 等, 以 吸 引 更 多 過 夜 旅 客 來 港 此 外, 旅 發 局 會 安 排 大 型 海 外 業 界 訪 問 團 來 港 考 察 及 擴 大 海 外 推 介 會 的 規 模, 並 豁 免 本 地 業 界 的 參 展 費 用 就 內 地 宣 傳 工 作, 旅 發 局 會 在 年 度 與 全 國 性 的 傳 媒 機 構 及 視 頻 平 台 合 作, 以 我 在 香 港 之 時 為 推 廣 平 台, 推 出 多 輯 短 片, 並 安 排 於 電 視 及 數 碼 媒 體 平 台 上 播 放, 以 宣 傳 香 港 的 好 客 形 象 及 獨 特 的 旅 遊 體 驗 旅 發 局 亦 會 透 過 內 地 的 報 章 雜 誌 及 戶 外 宣 傳 品 等, 向 消 費 者 加 強 推 廣 相 關 的 主 題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2.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中 國 印 度 新 加 坡 等 21 個 亞 洲 國 家 在 去 年 10 月 就 成 立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下 稱 亞 投 行 ) 簽 署 籌 建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備 忘 錄 據 報, 截 至 本 年 4 月 15 日, 該 行 的 意 向 創 始 成 員 國 共 有 57 個, 包 括 英 國 等 歐 洲 國 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0 670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一 ) 有 否 評 估 亞 投 行 的 成 立 對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影 響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 二 ) 香 港 申 請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最 新 進 展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香 港 在 亞 投 行 可 以 發 揮 的 具 體 作 用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亞 投 行 ) 是 一 個 開 放 包 容 的 多 邊 開 發 機 構, 是 國 家 在 絲 綢 之 路 經 濟 帶 和 21 世 紀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戰 略 中 的 重 要 一 環, 對 協 助 沿 線 亞 投 行 成 員 國 發 展 基 建, 加 強 互 聯 互 通 有 重 要 作 用 目 前, 包 括 中 國 在 內 的 57 個 意 向 創 始 成 員 國 正 就 草 擬 成 立 亞 投 行 章 程 進 行 談 判, 包 括 適 用 於 新 成 員 加 入 的 相 關 程 式 和 規 則, 並 預 計 在 6 月 底 前 完 成 有 關 工 作, 使 亞 投 行 可 以 在 本 年 年 底 前 投 入 運 作 就 吳 亮 星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三 ) 特 區 政 府 對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可 行 性 及 效 益 曾 進 行 研 究 根 據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的 研 究, 加 強 基 礎 設 施 互 聯 互 通, 可 深 化 和 擴 大 區 域 生 產 能 力, 從 而 提 升 未 來 亞 洲 經 濟 增 長 的 動 力 亞 洲 區 對 基 建 投 資 有 極 大 需 求, 而 基 建 項 目 一 般 投 資 額 大, 實 施 及 投 資 回 報 周 期 長 香 港 的 融 資 及 資 產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及 多 種 類 的 金 融 產 品, 可 以 為 亞 投 行 在 項 目 融 資 發 債 投 資 財 務 管 理 及 外 匯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運 作 提 供 支 援 此 外, 香 港 擁 有 管 理 大 型 項 目 的 經 驗 及 人 才, 又 有 熟 悉 項 目 談 判 擬 定 工 程 及 管 理 合 約 國 際 法 律 的 專 才 及 專 業 的 仲 裁 服 務, 可 以 參 與 有 關 項 目 的 籌 建 施 工 與 運 行, 並 成 為 舉 行 雙 邊 會 議 商 訂 合 約 和 解 決 爭 議 的 理 想 地 點 因 此, 香 港 的 專 業 服 務 業 及 金 融 服 務 業 均 可 以 從 中 獲 益 這 將 有 助 進 一 步 鞏 固 本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 二 ) 特 區 政 府 已 於 去 年 12 月 向 中 央 政 府 提 出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意 願, 中 央 政 府 反 應 正 面 在 3 月 底 及 4 月 底 舉 行 的 談 判 代

1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7 表 會 議 中, 特 區 政 府 均 派 出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的 身 份 參 加 了 會 議, 推 動 章 程 制 訂 的 工 作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中 央 政 府 商 討 香 港 以 非 主 權 地 區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適 當 安 排 特 區 政 府 定 會 在 加 入 亞 投 行 前 向 立 法 會 交 代 有 關 詳 情 利 用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3.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市 民 利 用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下 稱 應 用 程 式 ) 召 喚 的 士 日 趨 普 遍, 而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 下 稱 開 發 商 ) 為 招 徠 生 意, 以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折 扣 現 金 回 贈 等 方 式 吸 引 客 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當 局 在 去 年 11 月 12 日 回 覆 本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按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第 40 條 的 規 定, 若 的 士 司 機 或 相 關 人 士 主 動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誘 使 乘 客 使 用 其 車 輛, 則 不 論 是 透 過 應 用 程 式 電 話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已 屬 兜 客 行 為, 若 無 合 理 解 釋, 則 屬 違 法, 但 至 今 未 聞 警 方 就 涉 及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的 兜 客 行 為 向 任 何 人 士 發 出 警 告 或 提 出 檢 控, 而 鑒 於 近 日 有 開 發 商 在 街 上 就 應 用 程 式 進 行 宣 傳 推 廣,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執 法, 以 遏 止 兜 客 行 為 ; ( 二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有 開 發 商 把 車 資 折 扣 存 入 乘 客 在 應 用 程 式 平 台 登 記 的 帳 戶, 以 掩 飾 違 法 行 為,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以 堵 塞 漏 洞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有 何 方 法 遏 止 該 等 行 為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規 定 司 機 在 駕 駛 車 輛 時 不 得 以 指 尖 操 控 手 機 或 在 儀 錶 板 上 放 置 多 部 手 機, 以 保 障 乘 客 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 若 會 檢 討, 詳 情 及 實 施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易 志 明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4D 章 )( 規 例 ) 第 40 條 對 的 士 兜 客 行 為 作 出 規 管 根 據

12 670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規 定, 的 士 司 機 其 代 表 或 看 來 是 代 表 該 司 機 行 事 的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吸 引 任 何 人, 誘 使 他 使 用 該 車 輛 違 例 者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按 規 例, 若 的 士 司 機 其 代 表 或 看 來 是 代 表 該 司 機 行 事 的 人 主 動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誘 使 乘 客 使 用 其 車 輛, 則 不 論 是 透 過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應 用 程 式 ) 電 話 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已 屬 兜 客 行 為, 若 無 合 理 辯 解, 則 屬 違 法 警 方 注 意 到 坊 間 出 現 了 用 作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的 應 用 程 式 這 類 應 用 程 式 主 要 是 方 便 乘 客 及 的 士 司 機 聯 絡, 若 用 來 純 作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本 身 並 不 違 法 警 方 曾 經 檢 視 坊 間 應 用 程 式 召 喚 的 士 的 運 作 模 式, 認 為 沒 有 明 顯 證 據 證 明 該 些 程 式 以 提 供 折 扣 來 吸 引 乘 客 在 處 理 每 一 宗 涉 嫌 違 反 規 例 第 40 條 的 個 案 時, 警 方 須 全 面 考 慮 各 項 證 據, 包 括 的 士 司 機 與 應 用 程 式 的 開 發 者 及 / 或 主 理 人 之 間 的 確 實 安 排 各 涉 事 者 在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中 的 知 情 及 參 與 程 度 等 在 內 的 個 案 詳 情 若 提 出 兜 客 檢 控, 必 須 要 有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應 用 程 式 的 開 發 者 主 理 人 又 或 參 與 的 的 士 司 機 蓄 意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以 車 費 折 扣 吸 引 乘 客 使 用 的 士 服 務 由 於 每 個 個 案 的 詳 情 會 有 所 不 同,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 警 方 須 因 應 每 個 個 案 的 事 實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關 於 個 別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提 供 現 金 或 其 他 優 惠 予 客 戶 以 作 推 廣 是 否 違 法, 警 方 正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與 此 同 時,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定 期 出 版 的 的 士 通 訊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以 及 與 業 界 定 期 會 面 等 渠 道, 提 醒 的 士 司 機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此 外, 署 方 亦 會 繼 續 向 乘 客 宣 傳, 例 如 在 的 士 車 廂 內 張 貼 告 示, 提 醒 他 們 要 依 法 按 錶 繳 付 的 士 車 費 ( 三 )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規 例 ( 第 374G 章 ), 任 何 司 機 在 他 所 駕 駛 的 汽 車 移 動 時, 以 他 本 人 手 持 或 放 置 於 他 的 頭 與 肩 膀 之 間 的 方 式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即 屬 違 法 現 時 法 例 雖 然 沒 有 限 制 司 機 在 駕 駛 車 輛 時 以 指 尖 操 控 流 動 電 話, 以 及 在 車 輛 儀 錶 板 上 放 置 流 動 電 話 的 數 目, 但 是 如 有 證 據 證 明 司 機 因 為 相 關 的 行 為 而 影 響 其 駕 駛, 他 可 能 被 控 觸 犯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有 關 危 險 駕 駛 或 不 小 心 駕 駛 的 罪 行

1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9 就 道 路 安 全 而 言,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應 專 注 駕 駛, 避 免 受 到 任 何 外 在 干 擾, 故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應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然 而, 在 考 慮 應 否 進 一 步 限 制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政 府 須 詳 細 考 慮 有 關 規 管 對 司 機 的 影 響, 以 及 執 法 和 其 他 相 關 問 題 政 府 現 正 搜 集 資 料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包 括 警 方 所 記 錄 放 置 在 涉 及 有 人 受 傷 交 通 意 外 車 輛 儀 錶 板 上 流 動 電 話 的 數 目, 以 及 運 輸 署 搜 集 海 外 國 家 對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的 規 管 及 相 關 研 究 同 時, 政 府 已 邀 請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轄 下 的 道 路 安 全 研 究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當 有 關 研 究 完 成 後, 政 府 會 考 慮 有 否 進 一 步 規 管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的 需 要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已 聯 同 警 方 與 運 輸 署 加 強 有 關 在 駕 駛 時 應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工 作, 包 括 製 作 及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以 及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等, 提 醒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要 專 注 及 切 勿 分 心 運 輸 署 亦 在 派 發 給 司 機 的 道 路 安 全 通 訊 中, 提 醒 他 們 在 駕 駛 時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電 子 產 品 等 此 外,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與 各 運 輸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提 醒 他 們 有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以 及 在 駕 駛 時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燃 油 價 格 4.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去 年 全 年 國 際 油 價 累 積 下 跌 三 成, 但 同 期 本 港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只 下 降 約 一 成 有 評 論 指 出, 燃 油 價 格 對 民 生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有 責 任 嚴 加 監 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的 政 府 政 策 有 否 就 油 公 司 釐 定 燃 油 零 售 價 作 出 規 管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本 港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長 期 被 人 批 評 加 快 減 慢, 政 府 會 否 制 訂 政 策 杜 絕 該 情 況,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有 運 輸 業 人 士 建 議 政 府 將 燃 油 列 為 戰 略 物 品, 以 便 加 強 監 管,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該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該 做 法 是 否 更 能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如 有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沒 有 研 究, 原 因 為 何?

14 671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然 而, 政 府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作 指 標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我 們 亦 一 直 和 油 公 司 聯 絡, 敦 促 他 們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 二 ) 由 於 本 港 沒 有 原 油 的 提 煉, 本 地 出 售 的 車 用 燃 油 全 是 進 口 成 品 油, 而 並 非 原 油 成 品 油 ( 如 車 用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等 ) 是 把 原 油 經 過 提 煉 加 工 等 工 序 而 製 成 的 產 品, 與 原 油 是 不 同 的 產 品, 所 以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與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的 價 格 變 動 不 一 定 相 同 如 要 比 較 國 際 油 價 及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以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以 及 油 公 司 的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作 為 參 考, 比 較 適 合 根 據 政 府 的 觀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走 勢 大 致 相 若, 並 沒 有 出 現 長 期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出 現 但 由 於 下 列 因 素, 變 動 的 幅 度 及 次 數 未 必 相 同 : (i) 普 氏 平 均 價 每 天 均 會 變 動, 而 油 公 司 並 非 每 天 都 調 整 其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 (ii)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只 是 本 地 汽 油 零 售 價 的 其 中 一 項 成 本 零 售 價 亦 包 含 稅 項 (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柴 油 則 免 稅 ),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如 地 價 地 租 工 資 運 輸 廣 告 油 庫 運 作 等 油 公 司 在 調 整 價 格 時, 除 考 慮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格 外, 亦 會 考 慮 這 些 營 運 成 本 的 變 化 ; 及 (iii) 油 公 司 普 遍 提 供 折 扣 及 其 他 不 同 的 優 惠 予 客 戶 及 駕 駛 者, 所 以 燃 油 的 實 際 售 價 比 零 售 價 低 所 以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由 於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國 際 油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國 際 油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幅 度 亦 會 較 油 價 上 升 幅

1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1 度 為 小 因 此, 單 純 比 較 本 地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與 國 際 油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並 不 是 一 個 適 切 的 比 較 綜 合 而 言,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我 們 並 不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為 燃 油 業, 或 是 其 他 有 關 消 費 商 品 的 行 業, 釐 定 一 個 合 適 的 零 售 價 政 府 的 工 作, 是 要 致 力 確 保 燃 油 供 應 可 靠, 維 持 市 場 開 放 和 消 除 進 入 市 場 的 障 礙, 以 促 進 競 爭 ; 並 同 時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讓 消 費 者 能 作 出 選 擇 ( 三 ) 香 港 對 戰 略 物 品 貿 易 實 施 的 管 制, 旨 在 對 軍 需 物 品 的 進 出 口 作 出 規 管, 以 防 止 香 港 成 為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擴 散 的 管 道 有 關 對 戰 略 物 品 的 管 制 與 價 格 控 制 無 關 根 據 石 油 ( 保 存 及 管 制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64 章 ) 規 定, 政 府 可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規 管 石 油 的 儲 存 供 應 獲 取 處 置 或 耗 用 同 時 政 府 亦 制 訂 了 應 變 計 劃, 當 本 港 石 油 供 應 一 旦 中 斷 時, 可 協 調 公 營 和 私 營 機 構 推 行 節 約 措 施, 以 及 分 配 用 量 香 港 的 社 會 流 動 5.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於 今 年 1 月 12 日 發 表 題 為 香 港 的 社 會 流 動 的 研 究 簡 報 指 出, 市 民 在 社 會 階 梯 向 上 移 動 的 機 會 有 限, 而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是 社 會 改 善 收 入 流 動 性 的 關 鍵 本 地 整 體 勞 動 人 口 的 每 月 就 業 收 入 中 位 數 在 1976 至 1996 年 期 間 累 計 實 質 增 長 高 達 139%, 但 在 1997 至 2013 年 期 間, 該 增 長 率 僅 錄 得 14% 的 累 積 升 幅 市 民 收 入 增 幅 放 慢 增 加 了 他 們 置 業 的 困 難, 小 型 住 宅 單 位 的 平 均 售 價 在 2006 至 2013 年 期 間 累 計 上 升 188%, 但 同 期 的 住 戶 每 月 入 息 中 位 數 只 增 加 30% 近 日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公 開 發 售 新 一 批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 單 位, 合 共 接 獲 份 申 請, 超 額 認 購 比 率 高 達 破 紀 錄 的 59 倍 至 於 教 育 方 面, 新 增 的 專 上 教 育 學 額 主 要 由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提 供 然 而,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升 並 未 帶 來 較 佳 的 就 業 前 景, 越 來 越 多 人 擔 任 薪 酬 較 低 的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職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促 進 香 港 的 經 濟 增 長, 以 期 全 面 提 升 本 港 市 民 的 收 入 水 平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會 否 考 慮 把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單 位 優 先 編 配 予 青 年 人, 以 及 把 居 屋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發 展 項 目 的 單 位 優 先 出 售 給 他 們 ; 如

16 671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會,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重 新 推 出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計 劃, 以 協 助 收 入 及 資 產 水 平 超 出 居 屋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置 業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 三 ) 會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協 助 大 專 畢 業 生 繼 續 升 學 及 就 業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會 否 考 慮 豁 免 大 專 畢 業 生 償 還 部 分 的 學 生 貸 款,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財 務 壓 力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年 輕 人 是 香 港 的 未 來, 政 府 一 直 關 注 青 少 年 的 發 展 和 向 上 流 動 的 機 會 政 府 一 方 面 促 進 經 濟 多 元 發 展, 改 善 整 體 就 業 結 構, 開 拓 更 多 就 業 和 流 動 的 機 會 ; 另 一 方 面 為 不 同 志 向 的 年 輕 人 提 供 多 元 的 教 育 機 會, 讓 下 一 代 可 以 各 自 發 揮 所 長 就 郭 議 員 的 質 詢, 由 於 涉 及 多 個 政 策 範 疇, 教 育 局 經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後, 代 表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經 濟 發 展, 以 製 造 就 業 和 創 業 機 會,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讓 市 民 增 加 收 入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成 立 並 親 自 領 導 的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 經 委 會 ), 一 直 着 力 研 究 擴 闊 經 濟 基 礎, 促 進 長 遠 發 展 的 整 體 策 略 和 政 策, 向 政 府 提 供 前 瞻 性 的 方 向 及 意 見 經 委 會 在 過 去 兩 年 已 陸 續 就 支 援 個 別 行 業 發 展 的 措 施 向 政 府 提 交 具 體 建 議, 以 供 政 府 考 慮 及 落 實 執 行 經 委 會 會 繼 續 檢 視 及 探 悉 有 助 香 港 經 濟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行 業, 以 及 提 議 所 需 的 支 援 政 策 和 措 施 ( 二 )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和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資 源 有 限, 政 府 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有 必 要 訂 立 優 次 我 們 現 時 的 政 策 是 家 庭 和 長 者 優 先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公 眾 諮 詢 中, 很 多 回 應 者 亦 認 同 房 委 會 應 繼 續 優 先 編 配 公 屋 予 家 庭 及 長 者 申 請 者, 而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優 先 次 序 則 應 較 低 我 們 會 繼 續 致 力 增 建 公 屋 善 用 現 有 公 屋 資 源, 以 及 加 建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以 回 應 中 低 收 入 市 民, 包 括 青 年 人 的 住 屋 需 要 就 重 推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 夾 屋 ) 計 劃 的 建 議, 由 於 開 發 房 屋 土 地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社 會 資 源, 包 括 土 地 財 政 和 人 手 等, 在

1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3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優 先 協 助 公 屋 申 請 者 入 住 公 屋 和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自 置 居 所 政 府 會 致 力 落 實 2014 年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提 出 的 公 屋 和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的 供 應 目 標 ; 在 政 策 上 現 時 並 無 打 算 重 推 夾 屋 計 劃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方 面, 一 直 以 來, 市 建 局 的 重 建 項 目 都 是 針 對 私 人 物 業 市 場, 項 目 用 料 和 售 價 與 一 般 居 屋 的 水 平 有 一 定 的 距 離 但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在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指 出, 樓 價 上 升, 市 民 的 相 對 購 買 力 下 降,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對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的 需 求 明 顯 增 加, 政 府 有 必 要 與 包 括 市 建 局 等 公 共 機 構 探 討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增 加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的 供 應 由 於 項 目 用 料 不 同, 市 建 局 提 供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不 一 定 要 按 居 屋 的 價 格 出 售, 售 賣 對 象 也 可 以 有 別 至 於 具 體 的 方 案 和 細 節, 政 府 正 等 待 市 建 局 董 事 會 的 建 議, 現 階 段 並 未 敲 定 任 何 具 體 方 案, 包 括 出 售 對 象 ( 三 )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專 上 教 育 的 發 展, 致 力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靈 活 多 元 及 多 階 進 出 的 升 學 途 徑 現 時 整 體 適 齡 學 生 入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率 超 過 46%, 再 加 上 副 學 位 學 額, 修 讀 專 上 課 程 的 青 年 人 更 接 近 七 成 另 一 方 面, 在 新 學 制 下, 專 上 院 校 已 重 整 課 程, 為 年 輕 人 提 供 廣 闊 的 知 識 基 礎 加 強 他 們 語 文 及 其 他 共 通 能 力, 促 進 全 人 發 展,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無 論 他 們 日 後 投 身 哪 個 行 業, 都 有 穩 健 的 知 識 基 礎 和 技 能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增 加 同 學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機 會 ; 加 強 職 業 教 育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更 多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 以 及 設 立 10 億 元 的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和 提 升 勞 動 人 口 競 爭 力 其 中, 就 有 關 專 上 課 程 畢 業 生 就 業 及 繼 續 升 學 方 面 : (i) 及 至 學 年,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高 年 級 收 生 學 額 將 增 至 每 年 個 額 外 的 收 生 學 額 將 會 提 供 更 多 升 學 機 會, 讓 優 秀 的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升 讀 公 帑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最 後 兩 年 ; (ii) 由 學 年 起, 推 出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每 屆 約 名 學 生, 修 讀 指 定 範 疇 的 自 資 學

18 671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士 學 位 課 程, 為 對 人 力 需 求 甚 殷 的 行 業 培 育 人 才, 並 且 鼓 勵 自 資 界 別 在 課 程 發 展 方 面 配 合 香 港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計 劃 將 惠 及 3 屆 學 生, 然 後 再 檢 討 成 效 ; 及 (iii) 職 業 教 育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使 教 育 與 就 業 接 軌, 為 青 年 人 及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全 方 位 及 多 元 化 的 升 學 及 事 業 發 展 機 會, 培 育 所 需 人 才 以 支 持 香 港 的 發 展 除 推 行 多 項 新 措 施 加 強 職 業 教 育 外, 教 育 局 在 去 年 6 月 成 立 了 推 廣 職 業 教 育 專 責 小 組, 小 組 會 在 今 年 年 中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交 報 告, 提 出 策 略 和 具 體 建 議, 以 提 升 公 眾 對 職 業 教 育 的 認 知 和 認 受 政 府 屆 時 會 檢 視 和 考 慮 有 關 報 告 此 外, 勞 工 處 推 行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為 15 至 24 歲 學 歷 在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的 離 校 青 年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職 前 及 在 職 培 訓, 並 透 過 向 僱 主 提 供 培 訓 津 貼, 鼓 勵 僱 主 聘 用 參 加 計 劃 的 青 年 人, 為 他 們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在 2014 年, 勞 工 處 更 加 強 與 僱 主 及 不 同 機 構 合 作, 透 過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推 出 6 個 就 業 先 導 計 劃, 合 共 提 供 約 760 個 在 職 培 訓 名 額, 以 提 升 青 年 人 的 就 業 能 力 並 促 進 他 們 的 就 業 這 些 先 導 計 劃 針 對 包 括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在 內 的 特 定 青 年 組 羣 的 就 業 需 要, 或 迎 合 有 招 聘 需 要 的 行 業 而 設 計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將 繼 續 探 討 合 適 的 先 導 計 劃, 並 已 推 出 兩 個 計 劃 予 有 意 投 身 款 待 業, 或 文 化 及 出 版 行 業 的 青 年 人 另 一 方 面,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亦 為 15 歲 或 以 上, 具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的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課 程 青 年 人 可 按 其 學 歷 程 度 就 業 志 向 及 培 訓 需 要 報 讀 該 局 的 800 多 項 課 程 ( 四 ) 為 確 保 學 生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無 法 升 學, 政 府 設 有 多 項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協 助 專 上 學 生 進 修, 包 括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及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以 及 無 須 入 息 審 查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前 者 向 合 資 格 學 生 發

1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5 放 助 學 金 及 / 或 低 息 貸 款, 以 應 付 學 費 學 習 開 支 及 生 活 開 支 後 者 向 合 資 格 學 生 發 放 貸 款, 以 繳 付 學 費 為 減 輕 貸 款 人 的 還 款 負 擔, 政 府 已 於 學 年 起 就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計 劃 及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實 施 一 系 列 改 善 措 施, 包 括 : (i) 將 須 經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的 生 活 費 貸 款 年 利 率 由 2.5% 下 調 至 1% ( 1), 並 把 標 準 還 款 期 由 5 年 延 長 至 15 年 ; (ii) 將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的 風 險 調 整 年 利 率 由 1.5% 下 調 至 0%( 於 實 施 3 年 後 作 檢 討 ), 現 時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年 利 率 為 1.395% ( 2) 此 外, 標 準 還 款 期 由 10 年 延 長 至 15 年 ; 及 (iii) 將 放 寬 的 延 期 還 款 安 排 定 為 恆 常 措 施 貸 款 人 如 因 繼 續 進 修 全 日 制 課 程 經 濟 困 難 或 患 重 病 而 未 能 依 期 償 還 貸 款, 他 們 可 申 請 延 期 還 款 若 申 請 獲 核 准, 他 們 的 標 準 還 款 期 可 按 核 准 延 期 還 款 期 相 應 獲 延 長, 最 多 為 期 兩 年, 即 最 長 還 款 期 可 長 達 17 年, 而 在 該 核 准 延 期 還 款 期 內, 貸 款 無 須 計 算 利 息 此 外, 政 府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推 出 措 施, 讓 在 2012 年 和 2013 年 完 成 課 程 的 貸 款 人 可 選 擇 在 完 成 課 程 1 年 後 才 開 始 償 還 學 生 貸 款 有 鑒 於 這 項 措 施 能 有 效 紓 緩 貸 款 人 畢 業 初 期 的 財 政 負 擔, 並 讓 他 們 有 更 充 裕 時 間 尋 找 穩 定 的 工 作,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政 府 將 這 項 措 施 定 為 恆 常 安 排 上 述 措 施 已 可 大 大 減 輕 學 生 的 還 款 負 擔,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更 適 切 的 協 助 學 生 貸 款 由 公 帑 支 付, 豁 免 償 還 學 生 貸 款 並 不 符 合 適 當 及 妥 善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1) 此 利 率 為 固 定 利 率 (2) 此 利 率 會 跟 隨 香 港 發 鈔 銀 行 的 平 均 最 優 惠 貸 款 利 率 變 動 而 作 出 調 整

20 671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生 產 的 再 造 水 6.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2 月 26 日, 當 局 在 回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藉 着 渠 務 署 計 劃 為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擴 展 工 程 及 提 升 污 水 處 理 技 術 的 機 會, 水 務 署 已 聯 同 有 關 部 門 研 究 把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而 達 致 再 造 水 的 水 質 標 準, 供 區 內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包 括 灌 溉 及 沖 廁 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用 作 沖 廁 的 海 水 數 量, 以 及 平 均 每 個 住 宅 用 戶 沖 廁 用 的 海 水 數 量 為 何 ; ( 二 ) 按 18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現 時 使 用 飲 用 水 沖 廁 的 住 宅 用 戶 數 目 或 人 口 為 何 ; ( 三 )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生 產 的 再 造 水 預 計 每 年 可 供 多 少 個 用 戶 作 沖 廁 之 用 ; ( 四 ) 鑒 於 當 局 計 劃 把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而 達 致 再 造 水 的 水 質 標 準,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涉 及 的 程 序 為 何 ; ( 五 ) 是 否 知 悉 哪 些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較 普 遍 使 用 再 造 水 沖 廁 ; 該 等 國 家 或 地 區 採 用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分 別 為 何 ; ( 六 ) 現 時 本 地 採 用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依 據 甚 麼 基 礎 或 理 據 定 出 該 標 準 ; 及 ( 七 ) 鑒 於 有 水 資 源 及 供 水 水 質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員 指 出, 外 國 再 造 水 僅 經 較 簡 單 的 二 級 處 理 和 加 工, 便 滿 足 市 區 沖 廁 和 園 林 灌 溉 需 要, 有 否 研 究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是 否 未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便 可 作 沖 廁 之 用 ; 若 研 究 的 結 果 為 否, 原 因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持 續 運 用 水 資 源, 政 府 在 2008 年 推 行 全 面 水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當 中 一 項 供 水 管 理 措 施 是 發 展 再 造 水 政 府 已 在 昂 坪 和 石 湖 墟 進 行 了 兩 項 再 造 水 試 驗 計 劃, 結 果 顯 示 利 用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生 產 再 造 水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在 技 術 上 是 可 行 的

2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7 為 配 合 新 界 東 北 部 新 發 展 區 的 發 展, 渠 務 署 需 要 為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擴 展 工 程 及 提 升 污 水 處 理 水 平 至 三 級, 以 應 付 額 外 的 污 水 量 及 符 合 環 保 署 在 后 海 灣 的 污 水 排 放 標 準 藉 此 機 會, 水 務 署 已 聯 同 有 關 部 門 研 究 把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生 產 再 造 水, 供 新 界 東 北 部 地 區 作 包 括 沖 廁 的 非 飲 用 用 途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由 於 排 放 水 已 作 三 級 處 理, 生 產 再 造 水 所 需 的 額 外 程 序 較 為 簡 單, 在 該 區 供 應 再 造 水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現 時, 水 務 署 已 展 開 規 劃 供 應 再 造 水 給 新 界 東 北 部 地 區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的 基 礎 設 施, 並 計 劃 在 2022 年 開 始 供 應 就 質 詢 的 7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過 去 3 年, 用 作 沖 廁 的 海 水 用 量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海 水 用 量 ( 百 萬 立 方 米 ) 由 於 沒 有 水 錶 量 度 個 別 住 宅 用 戶 的 沖 廁 海 水 用 量, 所 以 沒 有 住 宅 用 戶 每 年 平 均 海 水 用 量 的 數 字 ( 二 ) 現 時 本 港 約 有 個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涉 及 全 港 約 兩 成 人 口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的 分 布 如 下 : 地 區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數 目 香 港 及 離 島 區 九 龍 區 700 新 界 東 區 新 界 西 區 總 數 註 : (1) 一 個 淡 水 沖 廁 帳 戶 通 常 供 應 整 棟 樓 宇 內 所 有 住 宅 及 / 或 非 住 宅 用 戶 現 時 水 務 署 的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並 沒 有 按 18 區 分 區 的 數 字 (2)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的 總 數 已 包 括 混 合 式 ( 即 同 時 擁 有 住 宅 及 非 住 宅 用 戶 ) 的 淡 水 沖 廁 帳 戶

22 671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三 ) 如 上 文 所 述, 水 務 署 開 始 規 劃 供 應 再 造 水 給 新 界 東 北 部 地 區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的 基 礎 設 施, 目 前 預 算 為 約 45 萬 名 居 民 提 供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之 用 ( 四 )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是 指 將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加 氯 作 消 毒 及 除 色, 供 市 民 使 用 ( 五 ) 及 ( 六 ) 目 前 世 界 很 多 地 方 包 括 新 加 坡 美 國 等, 雖 然 都 有 普 遍 使 用 再 造 水 作 灌 溉 等 非 飲 用 用 途, 但 一 般 都 使 用 食 水 沖 廁, 使 用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則 仍 不 普 遍, 主 要 原 因 是 外 國 的 建 築 物 一 般 都 沒 有 設 立 獨 立 的 內 部 沖 廁 系 統, 如 用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必 需 事 先 為 建 築 物 設 立 獨 立 的 內 部 沖 廁 系 統 香 港 的 情 況 則 不 同, 香 港 已 沿 用 海 水 沖 廁 多 年, 建 築 物 一 般 已 建 立 了 獨 立 的 內 部 沖 廁 系 統, 所 以 轉 用 再 造 水 沖 廁 會 較 為 容 易 各 地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都 是 根 據 再 造 水 的 應 用 範 圍 ( 例 如 工 業 灌 溉 )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和 再 造 水 的 感 觀 性 ( 例 如 顏 色 氣 味 ) 等 因 素 而 制 訂 我 們 在 制 訂 香 港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時, 亦 考 慮 了 這 些 因 素, 並 參 考 各 地 的 再 造 水 標 準, 確 保 再 造 水 衞 生 供 市 民 安 全 使 用 本 港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的 主 要 參 數 載 於 附 件 ( 七 ) 如 上 文 第 ( 四 ) 部 分 提 及, 我 們 需 要 將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加 氯 作 消 毒 及 除 色 之 用, 這 加 氯 的 程 序 在 供 應 再 造 水 給 市 民 使 用 前 是 必 需 的 事 實 上, 現 時 由 水 務 署 供 應 的 沖 廁 海 水 亦 需 經 過 加 氯 後, 才 可 供 市 民 使 用 本 港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的 主 要 參 數 ( 非 飲 用 用 途 包 括 沖 廁 ) 附 件 主 要 參 數 單 位 水 質 標 準 理 由 埃 希 氏 大 菌 落 數 / 作 為 細 菌 指 標, 確 保 再 造 水 的 不 得 檢 出 腸 桿 菌 100 毫 升 衞 生,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經 處 理 後 >1; 維 持 再 造 水 在 供 應 系 統 內 有 足 總 殘 餘 氯 毫 克 / 公 升 使 用 點 >0.2 夠 的 殘 餘 氯, 防 止 細 菌 生 長

2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9 主 要 參 數 單 位 水 質 標 準 理 由 溶 解 氧 毫 克 / 公 升 >2 減 低 再 造 水 中 的 有 機 物, 避 免 在 低 氧 的 情 況 下 產 生 臭 味 總 懸 浮 物 毫 克 / 公 升 <5 一 般 水 質 指 標, 令 再 造 水 的 感 觀 性 達 到 可 接 受 水 平 色 度 Hazen 單 位 <20 公 共 圖 書 館 服 務 7.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公 共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 的 服 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新 開 設 的 圖 書 館 的 數 目 為 何, 並 按 圖 書 館 類 型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過 去 5 年, 由 主 要 / 小 型 圖 書 館 取 代 流 動 圖 書 館 提 供 服 務 的 地 點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計 劃 在 現 時 所 有 只 由 流 動 圖 書 館 提 供 服 務 的 地 區 或 屋 邨 興 建 小 型 圖 書 館, 以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服 務 ; ( 四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表 示, 現 時 港 人 的 工 作 時 間 越 來 越 長, 但 圖 書 館 平 日 的 開 放 時 間 一 般 最 晚 只 是 晚 上 8 時, 以 致 不 少 在 職 人 士 平 日 無 法 使 用 圖 書 館 服 務,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延 長 各 區 圖 書 館 平 日 晚 上 的 開 放 時 間 ; ( 五 ) 鑒 於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曾 在 6 間 選 定 圖 書 館 分 館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應 用 無 線 射 頻 識 別 技 術 ( 射 頻 技 術 ) 處 理 自 助 借 還 圖 書 館 資 料, 以 及 協 助 搜 尋 館 藏 及 把 館 藏 分 類, 而 該 計 劃 的 檢 討 結 果 初 步 確 認 全 面 應 用 射 頻 技 術 的 需 要, 康 文 署 是 否 已 決 定 在 各 圖 書 館 全 面 應 用 該 技 術 ; 若 是, 最 新 的 進 展 為 何 ; 及 ( 六 ) 有 否 計 劃 效 法 深 圳 或 台 灣, 在 各 區 設 立 提 供 24 小 時 服 務 的 自 助 圖 書 館?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在 過 去 5 年 新 開 設 的 公 共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 共 有 6 間, 詳 情 表 列 如 下 :

24 672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年 份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類 別 備 註 重 置 及 提 升 原 有 位 2010 東 涌 公 共 圖 書 館 分 區 圖 書 館 於 東 涌 逸 東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重 置 和 擴 大 原 有 位 2010 蝴 蝶 邨 公 共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於 屯 門 蝴 蝶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2011 小 西 灣 公 共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新 增 圖 書 館 重 置 及 提 升 原 有 位 屏 山 天 水 圍 公 共 圖 主 要 圖 書 館 於 天 水 圍 嘉 湖 銀 座 書 館 的 分 區 圖 書 館 2013 重 置 及 提 升 原 有 位 藍 田 公 共 圖 書 館 分 區 圖 書 館 於 藍 田 德 田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重 置 和 擴 大 原 有 位 2014 石 硤 尾 公 共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於 深 水 埗 白 田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 二 ) 過 去 5 年, 新 開 設 的 圖 書 館 主 要 是 原 區 重 置 原 有 的 圖 書 館, 並 擴 大 其 面 積 和 閱 讀 空 間, 以 及 進 一 步 提 升 該 館 的 服 務 和 設 施 政 府 沒 有 計 劃 以 這 些 新 開 設 的 圖 書 館 取 代 現 有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 三 ) 康 文 署 在 設 置 圖 書 館 時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的 指 引, 以 及 有 關 分 區 的 地 理 位 置 交 通 配 套 和 人 口 特 徵 ; 現 有 圖 書 館 的 使 用 情 況 ; 分 區 的 基 礎 設 施 及 社 區 設 施 的 發 展 計 劃 ; 社 區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包 括 人 口 變 化 ); 以 及 服 務 的 成 本 效 益 等 如 情 況 適 合, 康 文 署 會 設 置 小 型 圖 書 館 和 流 動 圖 書 館 以 輔 助 主 要 及 分 區 圖 書 館 的 服 務 流 動 圖 書 館 尤 其 能 有 效 地 為 人 口 較 少 和 偏 遠 地 區 的 居 民 服 務, 以 支 援 固 定 圖 書 館 的 網 絡 由 於 以 流 動 圖 書 車 服 務 偏 遠 地 區 居 民 的 方 法 具 成 本 效 益, 政 府 沒 有 計 劃 以 小 型 圖 書 館 全 面 取 代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康 文 署 會 繼 續 與 地 區 團 體 合 作 設 立 更 多 社 區 圖 書 館, 為 區 內 居 民 提 供 更 具 彈 性 和 便 捷 的 圖 書 館 服 務 ( 四 ) 政 府 理 解 市 民 對 圖 書 館 服 務 時 間 的 訴 求,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 起, 所 有 主 要 及 分 區 圖 書 館 已 延 長 及 統 一 開 放 時 間, 由 原 來 每 周 61 或 62 小 時 增 加 至 現 時 的 71 小 時, 為 市 民 提 供 一 星

2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1 ( 五 ) 及 ( 六 ) 期 7 天 的 服 務 在 現 行 開 放 時 間 下,35 間 主 要 和 分 區 圖 書 館 在 平 日 及 星 期 六 均 開 放 至 晚 上 8 時, 星 期 日 則 開 放 至 下 午 5 時, 方 便 市 民 在 下 班 後 及 周 末 有 更 充 裕 的 時 間 使 用 圖 書 館 服 務 整 體 而 言, 現 行 開 放 時 間 的 安 排 已 照 顧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需 要 事 實 上, 過 去 3 年 康 文 署 從 每 年 一 次 的 顧 客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收 集 的 意 見 顯 示, 超 過 90% 的 受 訪 者 滿 意 圖 書 館 現 時 的 開 放 時 間 由 於 圖 書 館 在 運 作 上 需 要 大 量 資 源 和 人 手, 如 要 進 一 步 延 長 各 圖 書 館 的 晚 上 開 放 時 間, 須 大 幅 度 增 加 開 支 及 人 手 編 制 在 平 衡 市 民 的 需 要 及 資 源 效 益 下, 政 府 現 階 段 並 無 計 劃 進 一 步 延 長 圖 書 館 的 開 放 時 間 我 們 會 善 用 新 技 術 與 資 訊 科 技, 繼 續 積 極 拓 展 無 牆 圖 書 館, 為 市 民 提 供 不 受 時 間 和 地 域 限 制 的 圖 書 館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24 小 時 網 上 圖 書 館 服 務, 讓 讀 者 能 在 家 中 透 過 互 聯 網 檢 示 個 人 帳 戶 翻 查 圖 書 館 目 錄 續 借 和 預 約 圖 書 館 資 料 使 用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閱 覽 電 子 書 籍 檢 索 電 子 資 料 庫 和 瀏 覽 多 媒 體 資 訊 系 統 的 數 碼 化 資 料 等 以 下 是 過 去 3 年 反 映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相 關 網 頁 / 網 上 服 務 單 次 搜 覽 的 數 目 :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網 上 搜 覽 康 文 署 自 2011 年 年 底 於 6 間 圖 書 館 推 出 無 線 射 頻 識 別 技 術 ( 射 頻 技 術 ) 試 行 計 劃, 試 驗 項 目 包 括 應 用 射 頻 技 術 的 自 助 借 書 機 自 助 還 書 站 及 自 動 分 揀 書 籍 資 料 系 統 等,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有 關 技 術 能 有 效 提 升 圖 書 館 服 務 然 而, 我 們 正 研 究 全 面 應 用 射 頻 技 術 ( 包 括 設 立 24 小 時 服 務 的 自 助 圖 書 館 ) 的 可 行 性, 暫 時 未 有 確 切 的 時 間 表 建 造 租 住 公 屋 及 居 屋 單 位 的 建 築 及 行 政 成 本 8. 石 禮 謙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關 於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建 造 租 住 公 屋 ( 公 屋 ) 及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 單 位 的 建 築 及 行 政 成 本,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26 672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一 ) 房 委 會 在 過 去 5 年 及 本 年 度 起 的 5 年, 每 年 建 造 / 將 會 建 造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i)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ii) 每 個 單 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以 及 (iii) 每 個 單 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行 政 成 本 ( 以 下 表 列 出 該 等 資 料 ); 及 年 份 預 計 實 際 預 計 實 際 預 計 實 際 (i) (ii) (iii)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 二 ) 房 委 會 在 過 去 3 年 及 本 年 度 起 的 5 年, 每 年 建 造 / 將 會 建 造 的 居 屋 單 位 的 (iv)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v) 每 個 單 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以 及 (vi) 每 個 單 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行 政 成 本 ( 以 下 表 列 出 該 等 資 料 )? 年 份 預 計 實 際 預 計 實 際 預 計 實 際 (iv) (v) (vi)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2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3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就 石 禮 謙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於 年 度 至 年 度 完 成 發 展 / 將 完 成 發 展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的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和 每 單 位 的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表 列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 元 ) ( 以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計 算 )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 元 ) ( 以 每 個 單 位 計 算 ) , , , , , , ,201 * 612,200 * ,285 * 696,500 * ,385 * 772,600 * ,623 * 885,500 * 註 : * 為 計 劃 將 於 相 關 財 政 年 度 落 成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預 計 成 本 年 度 至 年 度 期 間 並 沒 有 居 屋 單 位 落 成 將 於 年 度 至 年 度 落 成 的 居 屋 單 位 的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的 預 計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和 每 單 位 的 預 計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表 列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預 計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 元 ) ( 以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計 算 ) 預 計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 元 ) ( 以 每 個 單 位 計 算 ) ,738 1,172, ,691 1,135, ,851 1,292,300 於 年 度 至 年 度 間 房 委 會 記 入 公 屋 和 居 屋 項 目 的 平 均 直 接 及 間 接 成 本 ( 主 要 包 括 參 與 建 造 公 屋 和 居 屋 的 房 屋 署 職 員 的 個 人 薪 酬 成 本 及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 預 計 約 為 總 建 築 成 本 的 16%

28 672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子 女 的 居 港 權 9.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09 年 11 月 4 日 答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當 時 有 11 名 在 內 地 出 生 而 其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聲 稱 在 內 地 沒 有 戶 籍 而 未 能 獲 發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俗 稱 單 程 證 ) 他 們 其 後 非 法 入 境 香 港, 在 港 逗 留 7 年 或 以 上 並 獲 准 在 港 接 受 教 育 然 而, 由 於 他 們 屬 非 法 入 境 者, 按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第 177 章 ) 的 規 定 及 既 定 政 策, 他 們 不 符 合 獲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近 日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指 有 不 少 出 生 背 景 與 上 述 個 案 相 同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已 偷 渡 來 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酌 情 向 上 述 11 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簽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二 ) 由 2009 年 至 今,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在 內 地 出 生 而 其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港 逗 留 ; 每 年 人 數 增 減 的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修 改 相 關 的 法 例, 給 予 該 等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香 港 居 留 權, 以 便 向 他 們 簽 發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使 他 們 可 在 港 正 常 生 活 及 健 康 成 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就 上 述 11 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當 中 6 名 人 士 已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處 長 ) 酌 情 批 准 在 港 居 留 兩 名 人 士 已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其 餘 3 名 人 士 則 仍 在 港 逗 留 ( 二 ) 2010 年 至 今, 在 內 地 出 生 而 其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聲 稱 在 內 地 沒 有 戶 籍 而 未 能 獲 發 單 程 證, 非 法 入 境 後 在 港 逗 留 7 年 或 以 上, 並 獲 准 就 讀 的 新 增 個 案,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新 增 個 案

2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5 年 度 新 增 個 案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共 有 5 名 屬 上 述 情 況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港 逗 留 ( 三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領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慣 稱 單 程 證 ) 非 法 入 境 或 入 境 後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均 屬 違 法 非 法 在 港 逗 留 的 內 地 居 民 應 盡 快 返 回 內 地, 循 正 規 途 徑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專 營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10.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本 月 初 有 一 輛 載 着 60 名 乘 客 的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 一 九 七 三 )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巴 士 由 東 涌 駛 往 大 澳 途 中 下 斜 時, 懷 疑 剎 車 系 統 失 靈 發 生 意 外, 險 墮 山 坡 有 大 嶼 山 居 民 向 本 人 表 示, 嶼 巴 巴 士 是 他 們 的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而 周 末 期 間 亦 有 眾 多 遊 客 乘 坐 嶼 巴 巴 士 到 大 嶼 山 各 景 點 旅 遊, 因 此 他 們 對 是 次 意 外 特 別 關 注 關 於 專 營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嶼 巴 考 核 其 巴 士 司 機 的 駕 駛 技 術 及 行 為 的 制 度 詳 情 為 何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就 嶼 巴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進 行 定 期 及 突 擊 巡 查 ; 若 有, 該 兩 類 巡 查 的 次 數 及 結 果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發 現 司 機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 例 如 超 速 及 違 反 交 通 燈 號 指 示 ) 的 情 況 ; 若 有,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及 ( 二 ) 鑒 於 有 巴 士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為 節 省 司 機 超 時 工 作 的 薪 酬 支 出, 不 時 安 排 司 機 以 替 更 形 式 當 值, 當 局 有 否 了 解 現 時 該 安 排 是 否 普 遍, 以 及 該 安 排 對 巴 士 司 機 的 休 息 時 間 和 行 車 安 全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向 非 常 重 視 行 車 安 全 就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而 言, 運 輸 署 與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一 直 通 過 車 長 休 息 時 間 的 安 排 司 機 駕 駛 技 術 車 輛 檢 驗 等 不 同 領 域 制 訂 適 切 措 施, 確 保 專 營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30 672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就 郭 家 麒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規 定, 所 有 專 營 巴 士 車 長 須 通 過 運 輸 署 的 駕 駛 考 試, 持 有 有 效 的 公 共 巴 士 執 照 或 專 利 公 共 巴 士 執 照, 方 可 駕 駛 專 營 巴 士 此 外,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均 為 其 常 規 及 兼 職 車 長 提 供 各 類 型 的 訓 練 就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 一 九 七 三 )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而 言, 所 有 新 入 職 的 巴 士 車 長 必 須 於 入 職 前 通 過 運 輸 署 的 駕 駛 考 試, 持 有 有 效 的 駕 駛 執 照, 以 及 須 接 受 由 公 司 安 排 為 期 3 至 5 天 的 訓 練, 以 掌 握 及 熟 習 巴 士 的 操 作 駕 駛 路 線 的 路 面 情 況 及 沿 途 巴 士 站 的 位 置 此 外, 嶼 巴 亦 有 安 排 巴 士 車 長 參 加 道 路 安 全 課 程 及 研 討 會, 以 提 高 巴 士 車 長 的 道 路 安 全 意 識 至 於 監 察 巴 士 車 長 的 駕 駛 技 術 及 行 為, 嶼 巴 已 為 其 下 所 有 巴 士 安 裝 俗 稱 黑 盒 的 電 子 記 錄 儀, 以 記 錄 包 括 車 速 行 車 時 間 及 車 程 在 內 的 運 作 資 料, 方 便 監 察 巴 士 車 長 的 駕 駛 行 為 及 調 查 意 外 事 故 嶼 巴 又 不 時 派 員 在 不 同 路 段 進 行 突 擊 巡 查, 並 會 向 駕 駛 行 為 不 當 的 巴 士 車 長 採 取 適 當 的 紀 律 處 分 在 過 去 3 年, 嶼 巴 涉 及 共 約 50 宗 的 交 通 事 故, 佔 專 營 巴 士 整 體 交 通 事 故 數 目 不 足 0.8%( 嶼 巴 車 隊 數 目 佔 專 營 巴 士 整 體 數 目 約 2%); 而 嶼 巴 每 百 萬 行 車 公 里 的 意 外 率 亦 較 專 營 巴 士 整 體 的 意 外 率 為 低 嶼 巴 在 同 期 曾 進 行 超 過 130 次 的 突 擊 巡 查, 當 中 有 4 名 巴 士 車 長 因 車 速 偏 快 而 被 公 司 作 口 頭 警 告 此 外, 警 方 會 對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的 駕 駛 者 作 檢 控, 在 過 去 3 年 有 13 宗 關 於 不 小 心 駕 駛 的 檢 控 涉 及 嶼 巴 的 巴 士 車 長 ( 二 )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有 責 任 聘 請 足 夠 的 合 資 格 車 長, 以 便 按 照 運 輸 署 批 准 的 服 務 詳 情 表 所 訂 的 路 線 時 間 表 班 次 及 巴 士 調 配 規 定 提 供 服 務 嶼 巴 與 其 他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一 樣, 除 聘 請 常 規 巴 士 車 長 外, 亦 會 聘 用 兼 職 車 長 配 合 日 常 人 手 調 動 及 應 付 個 別 日 子 或 時 段 的 額 外 乘 客 需 求 這 安 排 與 減 少 常 規 司 機 超 時 的 薪 酬 開 支 無 關 事 實 上, 聘 用 兼 職 車 長 亦 可 減 少 常 規 車 長 須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讓 車 長 休 息 足 夠, 增 加 行 車 安 全 就 嶼 巴 而 言, 兼 職 車 長 主 要 協 助 在 周 末 及 假 日 開 出 較 多 的 班 次 以 應 付 額 外 乘 客 需 求 為 了 加 強 檢 視 車 長 人 手 的 情 況,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自 今 年 年 初 起, 須 每 月 以 劃 一 表 格 向 運 輸 署 提 交 車 長 人 手 的 報 告 運 輸 署 會 檢 視 報 表 中 的 數 據, 當 察 覺 有 人 手 緊 絀 的 現 象, 會 督 促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盡 快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3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7 為 確 保 巴 士 車 長 有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以 免 影 響 駕 駛 安 全, 運 輸 署 已 為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制 訂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 指 引 )( 見 附 件 ), 供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為 包 括 常 規 及 兼 職 在 內 的 車 長 編 更 時 參 考 為 確 保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編 更 時 遵 從 指 引,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須 每 季 向 運 輸 署 提 交 執 行 指 引 的 報 告 運 輸 署 每 年 亦 會 委 聘 獨 立 承 辦 商, 就 車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及 用 膳 時 間 進 行 調 查 嶼 巴 的 報 告 及 運 輸 署 的 調 查 結 果 均 顯 示 嶼 巴 的 編 更 安 排 普 遍 符 合 指 引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執 行 指 引 情 況, 有 需 要 時 會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2010 年 10 月 修 訂 ) 指 引 A 車 長 工 作 6 小 時 後 最 少 應 有 3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1) ; 在 6 小 時 的 更 次 內 應 有 合 共 20 分 鐘 的 小 休, 其 中 不 少 於 12 分 鐘 應 安 排 在 首 4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內 提 供 車 長 在 總 站 準 備 開 出 下 一 班 巴 士 和 監 察 乘 客 上 車 的 時 間, 不 應 視 為 休 息 時 間 指 引 B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最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 包 括 所 有 休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逾 14 小 時 指 引 C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的 駕 駛 時 間 ( 即 最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減 去 所 有 每 次 最 少 30 分 鐘 的 休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逾 11 小 時 指 引 D 兩 個 相 連 工 作 日 之 間 的 休 息 時 間 不 應 少 於 10 小 時 指 引 E 車 長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的 工 作 時 間 不 少 於 8 小 時 便 應 獲 提 供 用 膳 時 間 巴 士 公 司 應 在 2011 年 第 三 季 或 之 前 提 供 不 少 於 45 分 鐘 的 用 膳 時 間, 然 後 再 在 隨 後 一 年 進 一 步 改 善 至 不 少 於 1 小 時 註 : 附 件 2010 年 10 月 發 出 的 修 訂 指 引 提 出 的 改 善 措 施 以 粗 體 標 示 (1) 用 膳 時 間 亦 視 為 休 息 時 間

32 672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打 擊 銀 行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11.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由 一 個 國 際 組 織 及 外 國 傳 媒 合 作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披 露, 匯 豐 集 團 瑞 士 私 人 銀 行 涉 嫌 利 用 信 託 基 金 空 殼 公 司 和 離 岸 帳 戶 等 形 式 協 助 超 過 10 萬 名 客 戶 逃 稅, 當 中 有 香 港 客 戶 多 個 國 家 已 就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或 展 開 司 法 程 序 例 如, 法 國 的 司 法 機 關 已 起 訴 匯 豐 集 團 協 助 客 戶 逃 避 在 法 國 繳 稅 關 於 監 管 機 構 打 擊 銀 行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有 否 與 外 國 的 監 管 機 構 接 觸, 以 了 解 上 述 事 件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金 管 局 或 其 他 執 法 機 構 會 否 就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本 港 的 機 制 和 法 例 是 否 足 以 打 擊 銀 行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隱 藏 資 產 或 洗 黑 錢 的 行 為 ; 當 局 如 何 監 管 本 地 銀 行 透 過 海 外 分 行 進 行 該 等 行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由 於 此 事 或 會 關 乎 香 港 作 為 廉 潔 穩 健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聲 譽, 我 們 對 此 十 分 關 注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已 對 此 作 出 評 估 有 關 銀 行 亦 已 就 此 向 金 管 局 表 明, 其 集 團 公 司 在 瑞 士 註 冊 成 立 的 附 屬 公 司 被 指 在 2005 年 至 2007 年 期 間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一 事, 並 不 涉 及 該 集 團 在 香 港 的 運 作 金 管 局 及 有 關 執 法 機 構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其 他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此 事 件 的 查 訊 或 調 查 工 作 的 進 展, 並 會 因 應 情 況 與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聯 絡 若 發 現 任 何 公 司 或 個 別 人 士 違 反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例, 金 管 局 及 有 關 執 法 機 構 會 採 取 相 應 的 行 動 ( 二 ) 政 府 及 監 管 機 構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洗 錢 和 逃 稅 活 動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 第 615 章 )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嚴 格 執 行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的 措 施, 有 關 規 定 與 財 務 特 別 行 動 組 織 所 頒 布 的 國 際 標 準 一 致, 該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本 地 註 冊 銀 行 的 海 外 分 行 和 子 公 司 金 管 局 十 分 重 視 本 地 經 營 的 銀 行 及 本 地 註 冊 銀 行 的 海 外 分 行 和 子 公 司 有 否 設 立 一 套 有 效 的 制 度 及 採 取 合 適 的 管 控 措 施 以 打 擊 洗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包 括 要 求 設 立 措 施 以 有 效

3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9 減 低 任 何 逃 稅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金 管 局 於 近 期 發 布 了 一 份 有 關 逃 稅 活 動 的 反 洗 錢 管 控 措 施 的 指 引, 並 會 就 銀 行 的 打 擊 洗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管 控 措 施 進 行 定 期 現 場 審 查, 其 中 包 括 與 稅 務 有 關 的 管 控 措 施 金 管 局 會 與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保 持 溝 通, 分 享 銀 行 集 團 的 各 種 監 管 事 宜 此 外, 根 據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第 455 章 ) 的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向 由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成 立 的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舉 報 可 能 與 犯 罪 得 益 ( 包 括 來 自 洗 錢 活 動 和 逃 稅 行 為 ) 有 關 的 可 疑 交 易 同 時,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 第 112 章 ) 的 規 定, 任 何 人 蓄 意 意 圖 逃 稅 或 協 助 他 人 逃 稅, 即 屬 犯 罪 重 置 漁 灣 邨 內 一 所 學 校 12.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當 局 已 將 柴 灣 漁 灣 邨 內 一 所 空 置 校 舍 用 地 改 劃 為 住 宅 用 途, 並 計 劃 於 該 處 興 建 一 幢 公 屋 樓 宇 ( 公 屋 計 劃 ) 本 人 得 悉,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信 愛 學 校 ( 信 愛 學 校 ) 毗 鄰 該 空 置 校 舍, 而 其 校 舍 的 面 積 空 間 及 設 施 遠 低 於 現 行 標 準 信 愛 學 校 多 年 來 一 直 向 政 府 爭 取 改 善 其 校 舍, 並 建 議 當 局 在 規 劃 公 屋 計 劃 時, 一 併 研 究 重 置 該 學 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就 公 屋 計 劃 和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一 併 進 行 規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當 局 會 否 把 信 愛 學 校 重 置 於 漁 灣 邨 內 或 附 近 的 土 地 ; 在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期 間, 當 局 會 否 向 該 學 校 提 供 臨 時 校 舍 ; 若 會, 具 體 安 排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關 於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事 宜, 當 局 會 否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見 面, 包 括 信 愛 學 校 的 師 生 家 長 區 內 居 民 和 東 區 區 議 會,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 若 會, 具 體 安 排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與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信 愛 學 校 ( 信 愛 學 校 ) 校 舍 相 關 的 事 宜, 教 育 局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前 東 華 龍 岡 馮 耀 卿 夫 人 紀 念 小 學 的 空 置 校 舍 位 於 柴 灣 漁 灣 邨, 因 應 房 屋 署 的 要 求, 教 育 局 在 2013 年 將 該 空 置 校 舍 歸 還 房 屋 署 作 住 宅 用 途 根 據 柴 灣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S/H20/21, 該 空 置 校 舍 地 皮 被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用 地 根 據

34 673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房 屋 署 提 供 的 資 料, 房 屋 署 計 劃 拆 卸 該 空 置 校 舍, 以 興 建 一 幢 公 共 房 屋 樓 宇 是 項 發 展 計 劃 與 漁 灣 邨 重 建 是 房 屋 署 兩 個 不 同 的 計 劃 信 愛 學 校 是 一 所 營 辦 中 的 資 助 小 學, 同 樣 位 於 柴 灣 漁 灣 邨, 毗 鄰 該 空 置 校 舍 就 改 善 信 愛 學 校 校 舍 一 事, 教 育 局 一 直 與 校 方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了 解 及 跟 進 學 校 的 發 展 需 要, 以 及 就 改 善 學 校 的 環 境 和 設 施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教 育 局 已 收 到 並 正 跟 進 信 愛 學 校 原 址 重 建 / 擴 建 的 建 議 當 中 的 考 慮 因 素 除 了 學 校 的 辦 學 紀 錄 及 質 素 其 現 有 校 舍 的 面 積 設 施 狀 況 樓 齡 外, 還 有 其 所 在 的 漁 灣 邨 的 未 來 發 展 等 至 於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的 建 議, 信 愛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可 考 慮 透 過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請 重 置 學 校 以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根 據 既 定 程 序, 當 教 育 局 確 定 建 校 用 地 / 校 舍 可 供 全 港 現 有 的 公 營 小 學 作 重 置 之 用, 一 般 會 透 過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公 開 邀 請 全 港 合 資 格 的 辦 學 團 體 申 請 相 關 建 校 用 地 / 校 舍 校 舍 分 配 一 般 是 以 辦 學 團 體 互 相 競 逐 的 方 式 進 行 在 審 批 重 置 申 請 時,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 成 員 包 括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人 員 ) 是 以 教 學 質 素 作 為 首 要 考 慮 條 件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辦 學 團 體 的 辦 學 紀 錄 遷 校 後 的 辦 學 計 劃, 以 及 相 關 學 校 現 有 校 舍 的 狀 況 等 ( 二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教 育 局 正 跟 進 信 愛 學 校 原 址 重 建 / 擴 建 的 建 議 在 未 有 確 實 計 劃 時, 現 階 段 討 論 諮 詢 工 作 的 具 體 安 排 仍 然 言 之 過 早 根 據 一 般 建 校 程 序, 當 建 校 項 目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時, 教 育 局 和 相 關 部 門 會 與 相 關 持 份 者 保 持 溝 通, 並 適 時 進 行 地 區 諮 詢, 諮 詢 當 區 區 議 會 及 地 區 人 士 工 業 大 廈 內 的 迷 你 倉 13.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早 前 地 政 總 署 向 兩 個 工 業 大 廈 ( 工 廈 ) 單 位 的 業 主 發 出 警 告 信, 指 他 們 在 其 單 位 經 營 迷 你 倉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並 要 求 他 們 於 限 期 前 糾 正 由 於 該 等 業 主 沒 有 作 出 糾 正, 地 政 總 署 其 後 把 該 等 警 告 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俗 稱 釘 契 ) 關 於 迷 你 倉 的 營 運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3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31 ( 一 ) 有 否 調 查 或 統 計 各 舊 工 業 區 ( 例 如 九 龍 灣 觀 塘 油 塘 新 蒲 崗 及 黃 竹 坑 ) 分 別 有 多 少 個 工 廈 單 位 被 改 裝 為 迷 你 倉 ; 如 有, 按 有 關 單 位 作 該 用 途 有 否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列 出 (i) 迷 你 倉 數 目 和 (ii) 租 戶 人 數 ; ( 二 ) 有 何 渠 道 供 市 民 查 詢 個 別 迷 你 倉 有 否 在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下 經 營 ; 有 否 政 策 或 計 劃 取 締 所 有 在 違 反 相 關 地 契 條 款 下 經 營 的 迷 你 倉, 並 檢 控 有 關 業 主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如 何 減 低 取 締 行 動 對 迷 你 倉 租 戶 的 影 響 ; 及 ( 三 ) 鑒 於 有 評 論 指 出, 隨 着 新 建 住 宅 單 位 越 趨 細 小, 而 200 至 300 平 方 呎 的 住 宅 單 位 比 比 皆 是, 市 民 對 迷 你 倉 需 求 越 趨 殷 切, 政 府 有 何 政 策 或 規 劃 應 付 各 區 居 民 對 迷 你 倉 的 需 求?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一 般 而 言, 地 政 總 署 如 收 到 投 訴 或 轉 介 或 懷 疑 出 現 違 反 地 契 的 情 況, 會 作 實 地 視 察,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及 所 涉 地 契 條 款, 判 斷 是 否 違 契 如 發 現 有 違 反 地 契, 會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糾 正 違 契 事 項 署 方 以 同 一 態 度 處 理 涉 及 迷 你 倉 的 個 案, 並 無 針 對 迷 你 倉 採 取 特 別 行 動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地 政 總 署 並 沒 有 工 業 大 廈 ( 工 廈 ) 單 位 被 用 作 迷 你 倉 用 途 及 其 出 租 的 統 計 數 字 ( 二 ) 個 別 迷 你 倉 是 否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要 視 乎 該 迷 你 倉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及 所 涉 地 段 地 契 的 條 款,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以 位 處 工 廈 的 迷 你 倉 為 例, 若 有 關 地 契 訂 明 該 地 段 只 許 作 工 業 用 途, 經 營 貨 倉 ( 包 括 迷 你 倉 ) 一 般 是 違 反 地 契 至 於 有 些 工 廈 的 地 契 訂 明 地 段 可 作 工 業 及 / 或 倉 庫 或 倉 庫 用 途, 地 政 總 署 最 近 再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認 為 一 般 為 客 戶 貯 存 個 人 或 家 居 貨 物 的 迷 你 倉, 即 使 並 非 貯 存 傳 統 貨 倉 所 貯 存 的 商 品, 亦 不 會 因 此 被 視 作 違 反 相 關 地 契 訂 明 的 倉 庫 用 途 不 過, 倘 若 以 經 營 迷 你 倉 為 名, 但 實 質 卻 並 非 用 作 貨 倉, 例 如 是 用 作 寫 字 樓 或 經 營 零 售, 便 不 符 地 契 訂 明 的 倉 庫 用 途

36 673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我 們 相 信 上 文 的 一 般 闡 述 有 助 業 界 理 解 署 方 的 立 場, 釋 除 不 必 要 的 疑 慮 但 我 們 重 申 個 別 迷 你 倉 是 否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要 視 乎 其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及 所 涉 地 段 地 契 的 條 款,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目 前 只 有 幾 宗 於 工 廈 經 營 迷 你 倉 的 個 案, 被 指 違 反 地 契 地 政 總 署 會 循 上 文 的 整 體 考 慮 及 個 別 個 案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評 估 是 否 違 反 地 契 倘 若 出 現 違 反 地 契 的 情 況, 地 政 總 署 會 以 地 主 身 份, 採 取 行 動, 執 行 契 約 條 款, 當 中 不 涉 及 檢 控 署 方 會 向 業 權 人 發 出 警 告 信, 要 求 糾 正 違 契 事 項 如 業 權 人 於 限 期 內 未 有 作 出 糾 正, 署 方 會 將 警 告 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即 俗 稱 釘 契 在 這 情 況 下, 公 眾 可 以 透 過 查 閱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資 料, 知 悉 有 關 物 業 的 違 契 事 項 一 般 而 言, 即 使 某 用 途 不 符 地 契 條 款, 如 業 權 人 有 意 進 行 該 用 途, 可 以 按 既 有 程 序,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短 期 豁 免 書, 並 繳 付 豁 免 費 用, 暫 時 放 寬 地 契 的 限 制, 甚 或 申 請 更 改 地 契 並 繳 付 土 地 補 價 地 政 總 署 會 按 機 制 審 批 ( 三 )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的 詞 彙 釋 義, 迷 你 倉 屬 於 非 污 染 工 業 用 途, 在 工 業 地 帶 或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商 貿 ( 商 貿 ) 地 帶 內, 規 劃 上 均 屬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換 言 之, 位 於 工 業 或 商 貿 地 帶 內 的 工 廈, 只 要 符 合 地 契 條 款 或 已 取 得 豁 免 書 ( 包 括 整 幢 改 裝 工 廈 的 特 別 豁 免 書 ), 均 可 用 作 迷 你 倉 然 而, 個 別 工 廈 業 主 是 否 將 工 廈 用 作 經 營 迷 你 倉 屬 市 場 主 導 的 商 業 決 定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14.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政 府 於 2007 年 開 始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引 導 社 會 移 風 易 俗, 鼓 勵 市 民 接 受 以 更 環 保 及 可 持 續 推 行 的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例 如 在 紀 念 花 園 或 海 上 撒 放 骨 灰 然 而, 有 報 道 指 出, 紀 念 花 園 的 使 用 率 頗 低, 而 公 眾 靈 灰 龕 位 ( 龕 位 ) 則 供 不 應 求 就 檢 視 現 行 殯 葬 政 策, 以 提 升 殯 葬 設 施 的 效 益,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在 紀 念 花 園 及 海 上 撒 放 骨 灰 的 個 案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有 關 先 人 的 數 目 分 別 佔 該 年 死 亡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現 時 每 個 紀 念 花 園 的 面 積 為 何 ;

3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33 ( 二 ) 過 去 10 年 龕 位 的 申 請 總 數, 以 及 獲 分 配 龕 位 的 申 請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反 映, 有 部 分 紀 念 花 園 管 理 不 善 ( 例 如 被 用 作 擺 放 雜 物 ), 現 時 政 府 如 何 管 理 紀 念 花 園, 並 保 持 其 莊 嚴 ; ( 四 ) 有 否 檢 視 現 行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措 施 ; 會 否 提 供 誘 因 進 一 步 引 導 社 會 移 風 易 俗, 以 及 制 訂 每 年 本 港 市 民 使 用 綠 色 殯 葬 服 務 的 目 標 宗 數 ; ( 五 ) 政 府 以 何 準 則 決 定 需 興 建 的 紀 念 花 園 數 目 及 其 選 址 ; 鑒 於 政 府 在 2013 年 表 示 物 色 到 24 個 可 供 發 展 骨 灰 龕 設 施 的 用 地, 政 府 會 否 在 每 幅 用 地 劃 出 空 間 興 建 紀 念 花 園, 以 及 如 何 平 衡 龕 位 與 紀 念 花 園 的 需 求 ; ( 六 ) 預 計 在 未 來 10 年, 政 府 每 年 可 提 供 多 少 個 新 龕 位, 以 及 該 等 龕 位 的 位 置 為 何 ; 及 ( 七 )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龕 位 的 配 售 制 度, 讓 多 次 抽 籤 都 不 獲 配 售 的 申 請 者 優 先 購 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推 廣 綠 色 殯 葬, 逐 步 改 變 傳 統 觀 念 和 文 化, 鼓 勵 市 民 採 用 更 環 保 及 可 持 續 推 行 的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綠 色 殯 葬 包 括 把 骨 灰 撒 放 在 紀 念 花 園 或 撒 海, 以 及 使 用 網 上 追 思 服 務 移 風 易 俗 需 時, 火 化 率 ( 火 化 宗 數 佔 死 亡 人 數 ) 也 經 歷 超 過 50 年 才 達 致 現 今 每 年 超 過 90% 政 府 近 年 新 建 了 一 些 面 積 較 大 的 紀 念 花 園, 並 會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在 規 劃 中 的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工 程 項 目 提 供 紀 念 花 園 在 2015 年, 我 們 會 在 哥 連 臣 角 紀 念 花 園 加 裝 紀 念 碑 牆, 以 供 鑲 嵌 骨 灰 撒 放 在 該 紀 念 花 園 的 先 人 的 牌 匾 為 鼓 勵 市 民 把 骨 灰 撒 海,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已 增 加 免 費 渡 輪 班 次, 並 使 用 較 大 型 渡 輪, 使 航 程 更 穩 定 舒 適 自 2014 年 清 明 節 以 來, 我 們 也 有 邀 請 後 人 在 掃 墓 季 節 使 用 免 費 渡 輪 服 務, 讓 他 們 悼 念 骨 灰 已 撒 海 的 先 人 除 了 設 立 無 盡 思 念 網 站 之 外, 食 環 署 也 推 出 無 盡 思 念 網 站 流 動 版, 並 正 計 劃 於 2015 年 年 底 前 推 出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讓 市 民 可 隨 時 隨 地 透 過 電 腦 或 流 動 裝 置 悼 念 先 人 自 2014 年 7 月 起, 我 們 已 擴 大 無 盡 思 念 網 上 追 思 服 務 範 圍, 除 了 涵 蓋 已 把 遺 體 / 骨 殖 / 骨 灰 安 放 於 食

38 673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環 署 轄 下 的 公 眾 墳 場 火 葬 場 或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設 施 的 先 人 的 親 友 外, 若 逝 者 生 前 為 香 港 居 民, 而 其 遺 體 / 骨 殖 / 骨 灰 安 葬 或 安 放 於 香 港 的 私 營 墳 場 或 私 營 骨 灰 龕, 其 親 友 也 可 使 用 這 項 服 務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綠 色 殯 葬 的 宣 傳 工 作,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衞 生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 和 提 供 身 後 事 服 務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網 站, 以 及 長 者 及 青 少 年 網 站 等 都 已 建 立 超 連 結, 以 取 得 食 環 署 的 綠 色 殯 葬 資 料 為 宣 傳 綠 色 殯 葬, 繼 2013 年 推 出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外, 我 們 也 正 籌 備 新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以 供 在 2015 年 播 放 我 現 就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10 年, 死 亡 人 數 使 用 紀 念 花 園 撒 灰 海 上 撒 灰 的 宗 數 及 有 關 宗 數 佔 每 年 火 化 宗 數 的 百 分 比 如 下 : 年 份 死 亡 人 數 火 化 宗 數 紀 念 花 園 佔 火 化 宗 數 撒 灰 宗 數 百 分 比 海 上 撒 灰 佔 火 化 宗 數 宗 數 百 分 比 % % (2007 年 前 ) 不 適 用 % % % % % % % % % % % % % % % % 食 環 署 轄 下 11 個 紀 念 花 園 的 面 積 如 下 : 紀 念 花 園 大 約 面 積 ( 平 方 米 ) 哥 連 臣 角 ( 新 ) 哥 連 臣 角 ( 舊 ) 鑽 石 山 ( 新 ) 鑽 石 葵 山 涌 ( 舊 ) 富 山 和 合 石 第 五 期 和 合 石 第 三 期 南 長 坪 丫 洲 洲 島

3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35 ( 二 ) 自 2006 年 起, 食 環 署 沿 用 以 電 腦 抽 籤 方 式 配 售 新 龕 位 在 2009 年 2 月 及 6 月, 食 環 署 分 別 配 售 葵 涌 靈 灰 安 置 所 個 及 鑽 石 山 靈 灰 安 置 所 個 新 龕 位 時, 所 有 申 請 人 均 在 配 售 完 成 前 獲 邀 揀 選 龕 位 此 外, 食 環 署 也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以 電 腦 抽 籤 分 3 階 段 配 售 和 合 石 橋 頭 路 靈 灰 安 置 所 第 五 期 個 及 鑽 石 山 靈 灰 安 置 所 個 新 龕 位 按 現 時 的 配 售 情 況, 預 期 大 部 分 申 請 人 會 在 2015 年 8 月 第 三 階 段 配 售 前 都 能 獲 邀 揀 選 龕 位 長 洲 墳 場 擴 建 用 地 的 個 新 龕 位 仍 在 配 售 中, 直 至 售 罄 ( 三 ) 食 環 署 轄 下 11 個 紀 念 花 園 的 日 常 清 潔 和 園 藝 等 工 作, 由 食 環 署 或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員 工 負 責 食 環 署 已 加 強 監 管, 絕 不 容 許 隨 意 擺 放 雜 物 在 紀 念 花 園 範 圍 內, 確 保 紀 念 花 園 的 環 境 清 潔 衞 生 ( 四 ) 提 倡 綠 色 殯 葬 的 工 作 涉 及 改 變 傳 統 觀 念, 市 民 大 眾 需 要 時 間 接 受 這 種 可 持 續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我 們 認 為 適 當 的 做 法 是 通 過 宣 傳 推 廣 及 教 育 方 式, 獲 取 更 多 市 民 接 納 我 們 的 推 廣 工 作 已 初 見 成 果, 把 先 人 骨 灰 撒 海 或 撒 放 在 紀 念 花 園 的 個 案 總 數, 在 2012 年 至 2014 年 期 間 增 加 了 超 過 25% 我 們 會 繼 續 提 升 綠 色 殯 葬 設 施 及 服 務, 同 時 也 會 加 強 有 關 的 宣 傳 工 作 ( 五 ) 為 增 加 公 眾 骨 灰 龕 位 的 供 應, 政 府 近 年 一 直 致 力 推 動 以 地 區 為 本 的 骨 灰 安 置 所 發 展 計 劃, 由 各 區 共 同 承 擔 建 設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責 任, 並 已 在 18 區 物 色 到 24 幅 可 供 研 究 發 展 的 用 地 在 規 劃 新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工 程 項 目 時, 如 情 況 許 可, 我 們 會 一 併 提 供 紀 念 花 園 此 外, 政 府 近 年 也 在 現 有 墳 場 及 骨 灰 安 置 所 場 地 加 建 了 一 些 面 積 較 大 的 紀 念 花 園 和 美 化 現 有 的 紀 念 花 園 我 們 明 白 移 風 易 俗 需 時,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的 工 作 不 能 一 蹴 而 就 ( 六 ) 在 2015 年 至 2017 年 期 間,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 華 永 會 ) 預 計 會 提 供 約 個 新 龕 位, 而 宗 教 團 體 則 合 共 會 提 供 約 個 新 龕 位

40 673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政 府 估 計, 在 未 來 5 年 ( 即 2016 年 至 2020 年 ) 提 供 約 多 個 龕 位, 其 中 包 括 屯 門 曾 咀 的 16 萬 個 和 合 石 墳 場 擴 建 ( 第 一 期 ) 的 個 葵 涌 青 荃 路 的 2 萬 個 及 柴 灣 哥 連 臣 角 的 個 倘 地 區 為 本 計 劃 的 其 他 各 項 工 程 項 目 也 獲 得 區 議 會 和 立 法 會 支 持, 預 計 累 積 至 2031 年 會 有 數 以 十 萬 個 新 龕 位 供 應 ( 七 ) 食 環 署 在 不 久 前 曾 就 配 售 龕 位 安 排 作 出 檢 討, 在 詳 細 考 慮 各 種 安 排 的 利 弊 後, 決 定 採 用 現 行 安 排 儘 管 如 此, 待 今 次 配 售 工 作 在 2015 年 完 成 後, 食 環 署 會 重 新 檢 討 配 售 安 排 我 們 會 一 如 以 往 諮 詢 廉 政 公 署 和 考 慮 實 際 情 況, 並 聽 取 社 會 上 不 同 意 見, 經 衡 量 利 弊 後 再 就 未 來 的 配 售 安 排 作 出 決 定 執 法 機 關 檢 查 香 港 居 民 的 通 訊 事 宜 15.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條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的 通 訊 自 由 和 通 訊 秘 密 受 法 律 的 保 護, 除 因 公 共 安 全 和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有 關 機 關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對 通 訊 進 行 檢 查 外, 任 何 部 門 或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侵 犯 居 民 的 通 訊 自 由 和 通 訊 秘 密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分 別 有 哪 些 法 例 賦 權 執 法 機 關 (i) 截 取 經 流 動 電 話 網 路 傳 送 的 短 訊 (ii) 截 取 經 互 聯 網 傳 送 的 通 訊, 包 括 電 子 郵 件 及 經 即 時 通 訊 軟 件 / 平 台 ( 例 如 Google Hangouts, WhatsApp, Telegram) 傳 送 的 通 訊, 以 及 (iii) 要 求 流 動 電 話 /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交 儲 存 在 其 伺 服 器 內 的 用 戶 通 訊 資 料 ( 包 括 用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通 訊 元 資 料 及 通 訊 內 容 ); 及 ( 二 ) 執 法 機 關 在 進 行 第 ( 一 ) 項 所 述 的 3 類 行 動 前, 須 否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章 ) 先 取 得 小 組 法 官 或 授 權 人 員 的 授 權 ; 如 否, 授 權 執 法 機 關 進 行 該 等 行 動 的 機 制 和 程 序 為 何 ; 如 須 要, 過 去 5 年, 各 個 執 法 機 關 每 年 就 每 類 行 動 向 小 組 法 官 作 出 了 多 少 次 法 官 授 權 的 申 請, 以 及 當 中 獲 批 了 多 少 項 法 官 授 權 ( 按 年 及 執 法 機 關 名 稱 列 出 第 (i) 及 (ii) 類 行 動 的 有 關 數 字, 以 及 按 年 執 法 機 關 名 稱 及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業 務 性 質 列 出 第 (iii) 類 行 動 的 有 關 數 字 )?

4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37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議 員 的 質 詢 涉 及 執 法 機 關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章 )( 條 例 ) 採 取 的 秘 密 行 動, 以 及 執 法 機 關 日 常 打 擊 罪 行 的 工 作 兩 個 不 同 範 疇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條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的 通 訊 自 由 和 通 訊 秘 密 受 法 律 的 保 護 除 因 公 共 安 全 和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有 關 機 關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對 通 訊 進 行 檢 查 外, 任 何 部 門 或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侵 犯 居 民 的 通 訊 自 由 和 通 訊 秘 密 條 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規 管 執 法 機 關 為 防 止 或 偵 測 嚴 重 罪 行 和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而 進 行 的 截 取 通 訊 及 秘 密 監 察 行 動 條 例 訂 定 嚴 謹 的 機 制, 規 定 執 法 機 關 必 須 按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秘 密 行 動 在 此 條 例 下, 公 職 人 員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進 行 任 何 截 取 或 秘 密 監 察 ( 不 論 是 透 過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是 以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 執 法 機 關 在 展 開 任 何 截 取 通 訊 或 秘 密 監 察 之 前, 必 須 先 取 得 小 組 法 官 或 指 定 授 權 人 員 的 授 權 根 據 條 例 第 8 條, 執 法 機 關 的 人 員 可 向 小 組 法 官 提 出 申 請, 尋 求 發 出 對 該 機 關 的 任 何 人 員 或 他 人 代 該 機 關 的 任 何 人 員 進 行 任 何 截 取 或 第 1 類 監 察 的 法 官 授 權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截 取 一 詞, 就 某 項 通 訊 而 言, 是 指 就 該 項 通 訊 而 進 行 任 何 截 取 作 為 ; 如 在 沒 有 特 定 提 述 某 項 通 訊 的 文 意 中 出 現, 則 指 就 任 何 通 訊 而 進 行 任 何 截 取 作 為 而 截 取 作 為, 就 任 何 通 訊 而 言, 是 指 在 該 通 訊 藉 郵 政 服 務 或 藉 電 訊 系 統 傳 送 的 過 程 中, 由 並 非 該 通 訊 的 傳 送 人 或 傳 送 對 象 的 人 查 察 該 通 訊 的 某 些 或 所 有 內 容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 專 員 ) 是 條 例 設 立 的 獨 立 監 察 機 關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專 員 須 每 年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周 年 報 告 條 例 第 49 條 亦 訂 明 周 年 報 告 須 羅 列 的 資 料 及 數 據, 包 括 各 類 授 權 的 數 目 及 平 均 時 限 續 期 申 請 的 數 目 涉 及 罪 行 的 主 要 類 別 專 員 年 內 進 行 的 檢 討 及 整 體 評 估 等 根 據 專 員 在 過 往 5 年 (2009 年 至 2013 年 ) 的 周 年 報 告 中 公 布 的 數 字, 執 法 機 關 就 截 取 而 向 小 組 法 官 提 出 的 授 權 申 請 及 續 期 申 請 的 數 字, 和 小 組 法 官 發 出 授 權 及 將 授 權 續 期 的 數 字 見 附 件 一

42 673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執 法 機 關 根 據 條 例 進 行 的 工 作 均 是 機 密 行 動, 披 露 行 動 細 節 可 能 讓 犯 罪 分 子 得 悉 執 法 機 關 的 執 法 能 力, 從 而 迴 避 法 律 制 裁, 損 害 執 法 機 關 調 查 罪 案 和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的 能 力, 故 此 不 適 宜 提 供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一 般 執 法 工 作 執 法 機 關 在 調 查 罪 案 時, 會 視 乎 案 件 的 性 質, 並 基 於 防 止 及 偵 查 罪 案 的 理 由,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有 關 人 士 或 機 構 索 取 與 偵 查 罪 案 有 關 的 資 料, 包 括 向 本 地 或 海 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要 求 索 取 用 戶 資 料 ( 例 如 用 戶 名 稱 及 用 戶 網 際 網 路 協 定 地 址 (IP 地 址 )) 及 登 入 紀 錄, 以 便 尋 找 證 人 證 據 或 嫌 疑 人 有 關 的 查 詢 並 不 包 括 索 取 任 何 非 公 開 的 通 訊 內 容 紀 錄 至 於 執 法 機 關 在 過 去 5 年 向 本 地 及 海 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出 索 取 資 料 要 求 的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二 若 執 法 機 關 懷 疑 任 何 人 士 涉 嫌 干 犯 罪 行, 會 根 據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定, 向 法 庭 申 請 法 院 手 令 ( 搜 查 令 ), 以 檢 取 任 何 文 件 或 資 料 作 為 證 據 執 法 機 關 向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索 取 用 戶 資 料 和 憑 藉 法 院 手 令 檢 取 證 據 的 工 作 屬 日 常 執 法 工 作, 不 屬 於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附 件 一 2009 年 至 2013 年 執 法 機 關 根 據 條 例 就 截 取 而 向 小 組 法 官 提 出 的 授 權 申 請 及 續 期 申 請 的 數 字, 和 小 組 法 官 發 出 授 權 及 將 授 權 續 期 的 數 字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截 取 的 授 權 申 請 及 續 期 申 請 數 目 發 出 授 權 及 將 授 權 續 期 的 數 目 資 料 來 源 :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的 周 年 報 告

4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年 至 2014 年 執 法 機 關 向 本 地 及 海 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出 索 取 資 料 要 求 的 數 字 附 件 二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向 本 地 及 海 外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出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註 : 年 份 香 港 警 務 處 香 港 海 關 向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出 披 露 的 資 料 性 質 為 元 資 料 (Metadata), 當 中 包 括 網 際 網 路 協 定 地 址 (IP 地 址 ) 用 戶 資 料 及 / 或 登 入 紀 錄 提 出 避 免 從 香 港 被 驅 逐 遣 返 或 引 渡 的 免 遣 返 保 護 聲 請 的 機 制 可 能 受 到 濫 用 的 情 況 16.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於 2014 年 3 月 實 施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以 審 核 根 據 包 括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第 VIIC 部 所 指 的 酷 刑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第 383 章 ) 第 8 條 下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第 三 條 所 指 的 酷 刑 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侮 辱 之 處 遇 或 懲 罰, 以 及 參 照 1951 年 關 於 難 民 地 位 的 公 約 第 33 條 的 免 遣 返 原 則 所 指 的 迫 害 等 風 險 為 理 由, 要 求 避 免 從 香 港 被 驅 逐 遣 返 或 引 渡 至 另 一 國 家 而 提 出 的 免 遣 返 保 護 聲 請 ( 聲 請 ) 據 報, 最 近 有 13 名 印 度 籍 男 子 乘 飛 機 抵 港 後 立 即 提 出 聲 請 ( 其 中 12 人 搭 乘 同 一 班 航 機 抵 港 ), 並 指 定 同 一 名 本 港 南 亞 裔 律 師 作 代 表 此 外, 較 早 前 有 6 名 來 自 非 洲 及 3 名 南 亞 裔 的 聲 請 人 在 留 港 期 間 分 別 因 販 毒 及 在 港 非 法 工 作 而 被 捕 政 府 官 員 於 上 月 底 出 席 本 會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指 出, 去 年 3 月 至 年 底 接 獲 的 聲 請 宗 數 較 之 前 大 幅 上 升, 並 認 為 有 關 機 制 有 被 濫 用 的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現 時 的 審 核 機 制 及 資 源 計 算, 當 局 每 年 最 多 可 處 理 多 少 宗 聲 請 ;

44 674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二 ) 鑒 於 政 府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2014 年 年 底, 尚 待 處 理 的 聲 請 多 達 宗, 而 聲 請 數 字 有 上 升 趨 勢,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提 升 審 核 程 序 的 效 率, 以 及 檢 討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的 時 間 表 及 詳 情 為 何 ; ( 三 ) 現 時 當 局 向 聲 請 人 提 供 的 人 道 援 助 包 括 哪 些 項 目, 以 及 過 去 3 年 每 年 的 受 助 人 數 目 及 人 均 開 支 為 何 ; ( 四 ) 過 去 3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在 港 的 聲 請 人 被 警 方 拘 捕, 並 按 他 們 所 涉 罪 行 類 別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該 等 聲 請 人 不 會 對 本 港 構 成 治 安 問 題 ; ( 五 )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給 予 部 分 國 家 國 民 免 簽 證 待 遇 的 安 排, 以 期 杜 絕 濫 用 聲 請 機 制 及 藉 聲 請 來 港 非 法 工 作 的 問 題 ; ( 六 ) 聲 請 人 現 時 平 均 留 港 的 時 間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聲 請 人 故 意 不 合 作 以 拖 延 審 核 程 序 的 情 況 是 否 普 遍 ; ( 七 ) 現 時 向 聲 請 人 提 供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的 當 值 律 師 人 數, 以 及 聲 請 人 指 定 代 表 律 師 的 安 排 為 何 ; 過 去 5 年, 處 理 聲 請 個 案 的 律 師 當 中, 累 積 處 理 最 多 個 案 的 首 20 名 律 師 分 別 處 理 了 多 少 宗 個 案, 以 及 該 等 個 案 最 終 獲 確 立 的 數 字 ; ( 八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取 消 聲 請 人 可 指 定 代 表 律 師 的 安 排, 以 杜 絕 聲 請 及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的 機 制 被 濫 用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九 ) 鑒 於 在 年 度 用 於 聲 請 的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08 億 元,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減 低 此 項 開 支?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 自 1992 年 起 適 用 於 香 港 該 公 約 第 3 條 訂 明,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人 在 另 一 國 家 將 有 遭 受 酷 刑 的 危 險, 締 約 國 便 不 得 將 該 人 驅 逐 遣 返 或 引 渡 至 該 國 2004 年 6 月, 終 審 法 院 於 Prabakar 案 中 裁 定, 特 區 政 府 須 以 合 乎 高 度 公 平 標 準 的 機 制 處 理 根 據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第 3 條 所 提 出 的 聲 請 ( 酷 刑 聲 請 ) 2008 年 12 月,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在 FB 案 中 裁 定, 政 府 須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在 審 核 酷 刑 聲 請 過 程 中 為 聲 請 人 提 供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以 合 乎 高 度 公 平 標 準

4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41 政 府 自 2009 年 12 月 實 施 經 改 善 的 行 政 機 制, 審 核 酷 刑 聲 請, 以 確 保 程 序 合 乎 法 院 要 求 的 高 度 公 平 標 準 根 據 行 政 機 制 所 制 訂 的 法 定 程 序, 自 2012 年 12 月 初 實 施 其 後, 就 終 審 法 院 於 2012 年 12 月 及 2013 年 3 月 作 出 兩 宗 相 關 裁 決, 政 府 於 2014 年 3 月 實 施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 程 序 按 酷 刑 聲 請 法 定 審 核 機 制 所 制 訂 ), 一 次 過 審 核 須 被 或 可 被 遣 離 香 港 的 外 國 人, 根 據 適 用 的 理 由 提 出 要 求 免 遣 返 至 另 一 國 家 的 聲 請 ( 免 遣 返 聲 請 ) 除 酷 刑 外, 有 關 適 用 的 理 由 包 括 ( 一 )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第 三 條 所 指 的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侮 辱 之 處 遇 或 懲 罰 ; 以 及 ( 二 ) 參 照 1951 年 關 於 難 民 地 位 的 公 約 ( 難 民 公 約 ) 第 33 條 所 指 的 迫 害 等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於 2014 年 3 月 實 施 前 已 提 出 的 酷 刑 聲 請, 在 相 關 的 過 渡 安 排 下 已 成 為 免 遣 返 聲 請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下 處 理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與 難 民 申 請 不 同 難 民 公 約 及 其 1967 年 議 定 書 從 來 都 不 適 用 於 香 港 政 府 一 貫 採 取 堅 定 政 策, 不 會 給 予 任 何 人 庇 護 或 核 實 任 何 人 的 難 民 身 份 我 們 的 政 策 目 標, 是 按 法 院 要 求 的 高 度 公 平 標 準 有 效 地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為 聲 請 獲 確 立 的 人 提 供 免 遣 返 保 護, 並 盡 快 將 聲 請 被 拒 絕 的 人 遣 離 香 港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非 法 入 境 或 逾 期 逗 留 的 身 份, 不 會 因 提 出 聲 請 而 改 變 即 使 聲 請 獲 確 立,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亦 會 定 期 覆 檢 個 案 ; 若 聲 請 人 或 有 關 存 在 風 險 國 家 的 情 況 有 所 改 變, 以 致 有 關 聲 請 的 風 險 不 再 存 在, 入 境 處 將 考 慮 撤 銷 其 免 遣 返 保 護, 並 將 他 遣 離 香 港 就 葛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後, 在 年 度, 入 境 處 就 宗 免 遣 返 聲 請 作 出 決 定 在 累 積 一 定 經 驗 後, 以 目 前 的 人 手 計 算, 入 境 處 預 計 在 年 度 可 作 出 決 定 的 聲 請 將 增 至 最 少 宗 ( 二 ) 政 府 正 按 實 際 運 作 經 驗, 審 視 現 行 審 核 程 序, 以 令 程 序 在 達 到 高 度 公 平 標 準 的 同 時, 可 以 更 加 有 效 進 行 我 們 的 初 步 建 議 包 括 :(i) 改 善 聲 請 表 格 (ii) 簡 化 預 約 審 核 會 面 的 安 排 (iii) 為 聲 請 人 提 供 文 件 冊, 以 減 省 聲 請 人 提 出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要 求 的 程 序, 以 及 當 值 律 師 審 閱 與 聲 請 無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時 間 及 費 用, 以 及 (iv) 參 照 外 國 ( 其 他 普 通 法 國 家 如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 經 驗, 研 究 為 處 理 每 宗 聲 請 的 律 師 費 訂 立 標 準 金 額 ( 相 關 金 額 可 按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申 請 增 加 ) 香

46 674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以 及 一 些 非 政 府 組 織 已 就 建 議 作 初 步 回 應 政 府 現 正 整 理 及 考 慮 有 關 意 見 ( 三 )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為 非 法 入 境 者 或 逾 期 居 留 人 士 根 據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他 們 不 可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基 於 人 道 理 由, 政 府 一 直 透 過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有 確 切 需 要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提 供 實 物 援 助, 包 括 臨 時 住 屋 食 物 衣 履 基 本 日 用 品 交 通 及 公 用 設 施 津 貼, 以 及 輔 導 服 務 等, 以 免 他 們 的 生 活 陷 於 困 苦 過 去 3 年, 相 關 開 支 及 受 助 人 數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人 道 援 助 ( 億 元 ) 受 助 人 數 ( 按 月 平 均 ) 此 外, 醫 院 管 理 局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減 免 聲 請 人 於 公 立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醫 療 費 用 而 若 未 成 年 聲 請 人 不 會 在 短 期 內 被 遣 送 離 境 並 希 望 於 留 港 期 間 就 學, 教 育 局 亦 會 按 情 況 安 排 他 就 學 ( 四 )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人, 不 論 其 背 景, 亦 應 當 遵 守 香 港 的 法 律 自 2012 年,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中 國 籍 非 法 入 境 者 或 逾 期 居 留 人 士 ( 當 中 絕 大 部 分 為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 中, 涉 及 非 法 工 作 或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 主 要 為 盜 竊 毆 打 或 與 毒 品 有 關 罪 行 ) 而 被 捕 的 人 數 如 下 : 年 份 非 法 工 作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1 月 至 3 月 ) 近 年, 我 們 觀 察 到 非 華 裔 黑 工 的 非 法 勞 工 活 動, 從 聚 集 於 市 區 的 傳 統 非 法 勞 工 黑 點 ( 如 於 市 區 從 事 搬 運 販 賣 等 工 作 ), 向 新 界 偏 遠 地 區 轉 移, 並 且 把 工 作 地 點 分 散 於 郊 野 地 區 之 中, 例 如 回 收 場 廢 車 場 等 入 境 處 會 繼 續 以 情 報 為

4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43 主 導, 採 取 全 方 位 執 法 行 動, 擴 大 行 動 區 域, 使 行 動 更 加 有 效 入 境 處 亦 會 加 強 與 其 他 執 法 部 門 ( 包 括 警 務 處 及 勞 工 處 等 ) 合 作,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和 派 遣 人 員 到 非 法 勞 工 黑 點 進 行 巡 查 及 拘 捕 行 動 2014 年, 入 境 處 共 採 取 了 超 過 次 反 黑 工 行 動, 當 中 500 多 次 為 與 其 他 部 門 合 作 的 聯 合 行 動 同 時, 為 加 強 提 醒 市 民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嚴 重 後 果, 入 境 處 推 出 了 一 連 串 的 宣 傳 活 動, 例 如 派 發 有 多 種 語 言 譯 本 的 宣 傳 單 張 及 發 出 新 聞 稿, 並 在 電 台 播 放 新 的 宣 傳 聲 帶, 提 醒 市 民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後 果 : 任 何 人 士 如 僱 用 不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人,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 萬 元 和 監 禁 3 年 ( 五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共 宗 免 遣 返 聲 請 尚 待 處 理, 當 中 最 多 聲 請 人 來 自 巴 基 斯 坦 (20%), 其 次 為 印 度 (19%) 孟 加 拉 (13%) 越 南 (13%) 印 尼 (11%) 菲 律 賓 (4%) 及 斯 里 蘭 卡 (3%) 目 前, 這 些 國 家 當 中, 持 有 印 度 印 尼 或 菲 律 賓 護 照 的 人 可 免 簽 證 來 港 入 境 處 會 不 時 檢 討 各 項 入 境 簽 證 政 策,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以 確 保 有 關 政 策 在 提 供 旅 遊 便 利 促 進 經 貿 活 動 維 持 有 效 入 境 管 制 等 需 要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處 方 會 繼 續 實 施 有 效 出 入 境 管 制 和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並 嚴 格 按 照 現 行 的 入 境 政 策 和 程 序, 處 理 來 港 旅 遊 就 業 投 資 受 訓 居 留 和 就 讀 的 入 境 申 請 及 防 止 可 能 會 對 香 港 的 保 安 繁 榮 和 社 會 安 寧 構 成 威 脅 的 不 受 歡 迎 人 物 入 境 ( 六 ) 審 核 程 序 開 始 時, 聲 請 人 須 先 提 交 免 遣 返 聲 請 表 格 以 說 明 提 出 聲 請 的 原 因, 以 及 提 交 相 關 文 件 佐 證 除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第 VIIC 部 列 明 的 28 天 法 定 期 限 之 外, 為 順 利 實 施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政 府 在 去 年 同 意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要 求 以 行 政 措 施 提 供 額 外 21 天 的 期 限 以 提 交 聲 請 表 格 ( 政 府 會 適 時 檢 討 是 否 需 要 繼 續 提 供 額 外 21 天 的 期 限 ), 即 共 49 天 ( 有 需 要 的 聲 請 人 可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 收 到 聲 請 表 格 後, 入 境 處 會 安 排 與 聲 請 人 進 行 審 核 會 面, 一 般 需 時 約 13 個 星 期 安 排 及 完 成 所 有 審 核 會 面 在 取 得 所 有 有 關 的 資 料 後 ( 包 括 聲 請 人 提 交 聲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佐 證, 以 及 出 席 入 境 處 安 排 的 審 核 會 面 ), 入 境 處 可 在 約 5 個 星 期 內 作 出 決 定 換 言 之, 入 境 處 一 般 可 在 審 核 程 序 開 始 約 6 個 月 後 就 有 關 免 遣 返 聲 請 作 出 決 定

48 674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七 ) 至 ( 九 ) 不 過, 審 核 聲 請 所 需 的 時 間 取 決 於 聲 請 人 是 否 合 作 提 供 相 關 理 據 及 文 件 假 如 聲 請 人 不 合 作, 審 核 程 序 所 需 時 間 會 較 長 ( 例 如 不 與 獲 委 派 的 當 值 律 師 接 觸 無 理 缺 席 事 先 預 約 的 審 核 會 面 聲 稱 會 提 交 更 多 文 件 及 佐 證 但 獲 延 期 後 無 法 提 交 有 關 資 料 等 ) 不 過, 按 目 前 的 法 律 要 求, 即 使 有 人 涉 嫌 濫 用 機 制 ( 包 括 未 抵 港 已 透 過 律 師 代 表 提 出 聲 請 ) 或 不 積 極 與 入 境 處 合 作, 入 境 處 仍 須 根 據 法 律 要 求 的 高 度 公 平 標 準 小 心 處 理 每 一 個 審 核 程 序, 以 免 聲 請 人 以 程 序 不 公 為 理 由,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進 一 步 延 遲 其 遣 返 若 處 理 聲 請 的 延 誤 與 聲 請 人 的 代 表 律 師 有 關 ( 例 如 曾 有 律 師 以 離 港 度 假 為 理 由 要 求 延 期 ), 入 境 處 會 向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或 相 關 律 師 會 反 映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尚 待 處 理 的 宗 聲 請 中, 聲 請 人 滯 港 年 期 ( 自 第 一 次 提 出 聲 請 日 期 計 算 ) 平 均 為 2.7 年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後,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可 繼 續 按 法 院 在 FB 案 中 的 要 求, 在 整 個 審 核 過 程 中 獲 得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自 2009 年 12 月 經 改 善 的 行 政 機 制 實 施 後, 有 關 支 援 透 過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提 供 現 時,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的 輪 值 表 上 有 約 480 名 已 接 受 有 關 訓 練 的 當 值 律 師 為 聲 請 人 提 供 服 務, 包 括 執 業 大 律 師 及 律 師 入 境 處 會 在 審 核 程 序 開 始 時 將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的 個 案 轉 介 至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由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按 既 定 程 序 指 派 當 值 律 師 負 責 有 關 個 案 指 派 當 值 律 師 的 程 序, 由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及 其 執 委 會 訂 立 ( 執 委 會 的 成 員 主 要 由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指 派 ) 一 般 而 言, 若 聲 請 人 沒 有 要 求 指 定 律 師,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會 按 輪 值 表 指 派 當 值 律 師 予 聲 請 人, 而 每 位 當 值 律 師 不 可 同 時 處 理 多 於 25 宗 聲 請 聲 請 人 可 以 向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提 出 要 求 指 定 個 別 律 師 處 理 他 的 個 案, 由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的 總 幹 事 酌 情 批 核 若 聲 請 人 與 擬 指 定 的 當 值 律 師 事 前 已 有 律 師 / 客 戶 關 係, 而 該 律 師 當 時 處 理 的 聲 請 少 於 25 宗, 總 幹 事 認 為 他 可 以 有 效 地 處 理 額 外 的 聲 請, 總 幹 事 一 般 會 批 准 由 該 律 師 代 表 聲 請 人 根 據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的 紀 錄, 自 2009 年 12 月, 獲 指 派 負 責 最 多 個 案 的 當 值 律 師 所 處 理 的 個 案 數 字 表 列 於 附 件

4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年 度, 為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士 提 供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的 預 算 增 至 1 億 800 萬 元, 較 去 年 增 加 1,750 萬 元 政 府 正 參 照 外 國 ( 其 他 普 通 法 國 家 如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 的 經 驗, 研 究 為 處 理 每 宗 聲 請 的 律 師 費 訂 立 標 準 金 額 ( 相 關 金 額 可 按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申 請 增 加 )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合 作, 提 醒 他 們 應 秉 持 善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並 與 有 關 持 份 者 ( 包 括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 研 究 繼 續 優 化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計 劃 的 運 作, 以 確 保 公 共 資 源 獲 得 最 有 效 的 運 用 當 值 律 師 自 2009 年 12 月 經 改 善 的 酷 刑 聲 請 行 政 審 核 機 制 實 施 後 (1) 獲 指 派 負 責 最 多 個 案 的 當 值 律 師 所 處 理 的 個 案 數 字 獲 指 派 的 個 案 宗 數 現 時 正 處 理 的 個 案 宗 數 獲 確 立 的 個 案 附 件 (1) 包 括 酷 刑 聲 請 及 (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於 2014 年 3 月 實 施 後 開 始 審 核 的 ) 免 遣 返 聲 請

50 674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當 值 律 師 獲 指 派 的 個 案 宗 數 現 時 正 處 理 的 個 案 宗 數 獲 確 立 的 個 案 資 料 來 源 :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香 港 電 影 院 的 發 展 17.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表 示, 政 府 會 考 慮 在 重 點 文 化 及 娛 樂 發 展 區 域 預 留 空 間 發 展 電 影 院, 並 研 究 如 何 在 土 地 出 售 及 規 劃 上 配 合 電 影 院 發 展 本 人 獲 悉, 電 影 業 人 士 普 遍 期 望 該 措 施 能 夠 逆 轉 電 影 院 數 目 持 續 下 降 趨 勢 及 改 善 電 影 院 分 布 不 均 的 問 題, 因 而 促 進 電 影 業 的 長 遠 發 展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10 年, 每 年 的 電 影 院 數 目 及 其 座 位 總 數 (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表 列 該 等 資 料 ); ( 二 ) 會 否 考 慮 更 改 現 行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的 分 類, 把 電 影 院 由 零 售 設 施 類 別 改 為 文 娛 設 施 類 別 ; 會 否 在 發 展 新 市 鎮 時 預 留 土 地 供 興 建 電 影 院, 或 在 出 售 土 地 時 加 入 承 批 人 須 興 建 電 影 院 的 條 款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會 否 採 取 具 體 措 施 支 持 電 影 院 發 展, 例 如 (i) 協 助 電 影 業 界 在 缺 乏 電 影 院 的 地 區 ( 例 如 北 區 及 大 埔 區 ) 開 設 電 影 院 (ii) 延 長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 戲 院 / 劇 院 ) 的 有 效 期 (iii) 降 低 該 等 牌 照 的 年 費, 以 及 (iv) 簡 化 續 牌 程 序 ; 如 會, 措 施 的 詳 情 及 實 施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政 府 會 繼 續 通 過 4 項 策 略, 促 進 香 港 電 影 業 的 發 展 有 關 措 施 包 括 : 鼓 勵 增 加 港 產 片 製 作 量 ; 培 育 製 作 人 才 ; 鼓 勵 學 生 和 青 年 觀 賞 電 影, 拓 展 觀 眾 羣 ; 以 及 在 內 地 台 灣 及 海 外 市 場 宣 傳 和 推 廣 香 港 電 影 品 牌, 支 持 香 港 影 片 參 與 國 際 影 展, 推 動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亞 洲 的 電 影 融 資

5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47 平 台 在 支 持 電 影 院 發 展 方 面, 政 府 會 在 重 點 文 化 及 娛 樂 發 展 區 域, 考 慮 預 留 空 間 發 展 電 影 院, 以 及 研 究 如 何 在 土 地 出 售 及 規 劃 上 配 合 電 影 院 的 發 展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我 們 僅 能 提 供 截 至 2014 年 年 底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電 影 院 及 其 座 位 數 目, 有 關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一 2005 年 至 2014 年 期 間 按 年 電 影 院 數 目 及 其 座 位 總 數, 則 載 於 附 件 二 ( 二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規 劃 標 準 ) 訂 明 政 府 按 照 人 口 及 其 他 因 素 釐 定 各 類 土 地 用 途 社 區 設 施 和 基 礎 設 施 規 模 位 置 及 地 盤 規 定 的 一 般 準 則 有 關 準 則 旨 在 作 一 般 參 考, 讓 政 府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可 預 留 足 夠 土 地, 以 提 供 作 各 項 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之 用, 以 及 提 供 合 適 的 公 眾 設 施 配 合 市 民 需 要 按 照 現 行 規 劃 標 準, 商 業 運 作 的 電 影 院 被 視 為 零 售 活 動 的 一 部 分, 可 設 於 各 類 准 許 商 業 包 括 零 售 的 規 劃 用 途 地 帶 內 一 般 而 言, 各 類 商 業 及 零 售 設 施 的 提 供 須 由 市 場 主 導, 政 府 現 時 並 無 為 電 影 院 另 訂 規 劃 標 準 至 於 規 劃 標 準 下 的 藝 術 場 地, 則 泛 指 進 行 藝 術 活 動 的 地 方, 但 不 包 括 商 業 性 質 及 牟 利 的 娛 樂 場 所 例 如 戲 院 當 政 府 規 劃 重 點 文 化 及 娛 樂 發 展 區 域 的 發 展 時,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會 與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探 討 在 這 些 區 域 內 預 留 空 間 發 展 電 影 院, 並 研 究 透 過 土 地 出 售 的 相 關 條 款 及 / 或 在 規 劃 上 配 合 電 影 院 的 發 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不 同 的 措 施 建 議 持 開 放 態 度 ( 三 ) 正 如 附 件 一 所 示, 部 分 區 議 會 分 區 現 時 沒 有 商 業 電 影 院 商 業 電 影 院 的 選 址 屬 於 商 業 事 宜, 由 個 別 院 商 自 行 決 定, 政 府 不 宜 介 入 其 中 不 過, 鑒 於 部 分 地 區 居 民 對 觀 賞 電 影 的 需 求,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會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與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 部 門 探 討 在 部 分 政 府 處 所 增 設 或 提 升 電 影 放 映 設 施, 以 利 便 不 同 團 體 在 社 區 舉 辦 電 影 觀 賞 活 動 有 關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 戲 院 / 劇 院 ) 的 事 宜, 屬 於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 條 例 ) 旨 在

52 674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對 用 作 舉 辦 公 眾 娛 樂 活 動 的 場 所 作 出 規 管 以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而 條 例 下 定 期 續 牌 的 安 排 是 為 確 保 處 所 符 合 相 關 的 安 全 要 求 現 行 條 例 就 戲 院 相 關 牌 照 的 按 年 收 費 水 平 介 乎 於 13,775 元 至 24,785 元 之 間 ( 視 乎 相 關 戲 院 可 容 納 人 數 而 定 )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提 出, 收 費 項 目 須 予 有 系 統 地 檢 討, 以 恪 守 用 者 自 付 原 則 就 此, 政 府 正 按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就 條 例 下 的 牌 照 收 費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包 括 檢 視 收 費 架 構 及 優 化 程 序 有 關 收 費 檢 討 亦 會 涵 蓋 牌 照 續 牌 的 程 序 和 收 費 附 件 一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電 影 院 及 座 位 數 目 ( 截 至 2014 年 年 底 ) 地 區 電 影 院 座 位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區 九 龍 城 區 觀 塘 區 深 水 埗 區 - - 黃 大 仙 區 油 尖 旺 區 離 島 區 葵 青 區 北 區 - - 西 貢 區 沙 田 區 大 埔 區 - - 荃 灣 區 屯 門 區 元 朗 區 總 計

5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年 至 2014 年 期 間 按 年 電 影 院 數 目 及 座 位 總 數 年 份 電 影 院 座 位 附 件 二 透 過 香 港 平 民 屋 宇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的 供 應 18.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年 度 的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政 府 有 必 要 積 極 探 討 透 過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市 區 重 建 局 及 香 港 平 民 屋 宇 有 限 公 司 ( 平 屋 公 司 ) 等 公 共 或 非 牟 利 機 構, 多 管 齊 下 增 加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供 應, 為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和 置 業 機 會 據 報, 平 屋 公 司 其 中 一 名 董 事 於 去 年 6 月 及 9 月 向 傳 媒 表 示, 該 公 司 正 構 思 把 其 唯 一 擁 有 的 私 營 廉 租 屋 邨 大 坑 西 邨 拆 卸, 以 興 建 個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 單 位 該 董 事 在 本 年 1 月 向 傳 媒 表 示, 重 建 大 坑 西 邨 的 計 劃 已 得 到 授 權, 並 考 慮 向 該 邨 居 民 提 供 現 金 補 償 取 代 安 置 安 排 另 有 報 道 指 出, 大 坑 西 邨 八 座 互 助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本 年 2 月 初 公 布 一 項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分 別 有 82% 和 35% 被 訪 的 大 坑 西 邨 居 民 支 持 重 建 該 邨 為 公 屋 屋 邨 和 居 屋 屋 苑 大 坑 西 邨 居 民 權 益 關 注 組 及 香 港 民 主 民 生 協 進 會 先 後 在 本 年 1 月 和 3 月 舉 行 重 建 居 民 大 會 及 社 區 論 壇, 具 名 出 席 該 等 活 動 的 400 名 大 坑 西 邨 居 民 均 表 明, 支 持 由 政 府 參 與 重 建 該 屋 邨 負 責 安 置 該 邨 居 民 於 原 區 或 原 邨 的 公 屋 單 位, 以 及 向 他 們 提 供 優 先 購 買 居 屋 單 位 優 惠 的 建 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透 過 平 屋 公 司 增 加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供 應 的 最 新 工 作 進 展 為 何 ; 當 中 遇 到 甚 麼 困 難 ; 是 否 知 悉 大 坑 西 邨 的 重 建 模 式 為 何 ;

54 675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二 ) 在 本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發 表 前, 當 局 有 否 與 平 屋 公 司 就 增 加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供 應 進 行 任 何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商 討, 以 及 有 否 就 在 大 坑 西 邨 用 地 興 建 居 屋 屋 苑 的 構 思 與 該 公 司 進 行 討 論 ; 若 否, 當 局 有 何 基 礎 或 條 件,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把 該 公 司 列 為 增 加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供 應 的 機 構 之 一 ; ( 三 ) 鑒 於 平 屋 公 司 代 表 於 2010 年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申 述 書 表 明 : 申 述 人 [ 平 屋 公 司 ] 是 為 公 眾 利 益 服 務 的 公 共 資 源 託 管 人 申 述 地 點 內 的 土 地 [ 大 坑 西 邨 用 地 ] 是 用 以 解 決 低 收 入 人 士 住 屋 需 要 的 公 共 資 源..., 而 政 府 於 1961 年 以 特 惠 地 價 批 出 現 址 土 地 興 建 大 坑 西 邨, 亦 在 地 契 上 規 定 該 公 司 須 在 大 坑 西 邨 土 地 興 建 單 位 出 租 予 低 收 入 人 士 居 住,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i) 平 屋 公 司 是 否 如 房 委 會 和 房 協 兩 個 提 供 資 助 房 屋 的 機 構 般, 具 備 相 關 技 術 能 力 和 法 定 權 力 去 興 建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ii) 向 大 坑 西 邨 居 民 提 供 現 金 補 償 的 擬 議 做 法 與 房 委 會 及 房 協 一 貫 做 法 是 否 一 致 和 是 否 符 合 該 等 居 民 的 最 大 利 益, 以 及 (iii) 興 建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會 否 違 反 大 坑 西 邨 用 地 地 契 條 款 ; 若 評 估 結 果 為 會 違 反, 當 局 考 慮 是 否 批 准 平 屋 公 司 修 改 地 契 申 請 的 因 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報 告 顯 示, 有 超 逾 3 成 的 大 坑 西 邨 居 民 為 65 歲 以 上 長 者, 而 該 邨 居 民 對 政 府 應 介 入 參 與 重 建 該 邨 的 意 願 非 常 清 晰, 他 們 並 要 求 政 府 為 受 影 響 居 民 提 供 原 區 或 原 邨 公 屋 安 置 及 優 先 購 買 居 屋 單 位 的 優 惠, 當 局 有 否 擬 定 計 劃, 以 回 應 居 民 訴 求 ; 當 局 會 否 引 用 大 坑 西 邨 用 地 契 約 的 相 關 條 款, 收 回 大 坑 西 邨 用 地, 並 沿 用 房 委 會 安 置 受 公 屋 重 建 影 響 居 民 的 做 法, 安 置 大 坑 西 邨 居 民, 以 及 把 該 用 地 保 留 作 發 展 公 屋 之 用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綜 合 發 展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後, 我 現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質 詢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對 於 一 些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而 言,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 單 位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往 往 是 他 們 自 置 居 所 的 第 一 步 行 政 長 官 在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指 出,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購 買 居 屋 或 其 他 資 助 單 位 的 需 求 明 顯 增 加, 政 府 會 積 極 探 討 透 過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市 區 重 建 局 及 香 港 平 民 屋 宇 有 限 公 司 ( 平 屋 公 司 ) 等 公 共

5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51 或 非 牟 利 機 構, 多 管 齊 下 增 加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供 應, 為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和 置 居 機 會 就 平 屋 公 司 而 言, 政 府 在 1961 年 以 特 惠 地 價 向 該 公 司 批 出 大 坑 西 邨 現 址 上 的 土 地 以 興 建 該 邨, 並 在 土 地 契 約 ( 地 契 ) 下 規 定 該 公 司 須 在 該 址 提 供 最 少 個 單 位 出 租 予 低 收 入 人 士 居 住 大 坑 西 邨 作 為 一 個 私 營 出 租 屋 邨, 由 平 屋 公 司 作 為 該 地 段 的 承 批 人 興 建 和 管 理, 並 非 由 政 府 或 房 委 會 擁 有 或 管 理 ; 該 邨 的 重 建 安 排 亦 取 決 於 平 屋 公 司 平 屋 公 司 不 時 就 其 希 望 重 建 大 坑 西 邨 的 構 思 向 政 府 尋 求 意 見, 包 括 其 構 思 是 否 符 合 規 劃 要 求 及 有 關 地 段 的 地 契 條 款 根 據 政 府 了 解, 該 公 司 現 時 尚 在 考 慮 各 可 行 方 案, 自 行 重 建 大 坑 西 邨, 目 前 並 無 意 將 大 坑 西 邨 土 地 交 還 政 府 待 其 向 政 府 提 交 更 具 體 的 方 案 後, 就 涉 及 符 合 規 劃 要 求 和 更 改 有 關 地 段 的 地 契 條 款 方 面, 政 府 會 按 適 用 政 策 作 出 考 慮 政 府 目 前 並 無 計 劃 收 回 有 關 土 地 作 為 重 建 方, 平 屋 公 司 在 研 究 各 種 重 建 方 案 時, 需 要 繼 續 照 顧 大 坑 西 邨 居 民 的 住 屋 需 要, 並 就 居 民 的 安 置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現 時 輪 候 公 屋 人 數 眾 多 且 不 斷 增 加, 對 居 屋 的 需 求 亦 十 分 殷 切 在 政 策 上, 房 委 會 不 可 能 代 平 屋 公 司 安 置 受 其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的 居 民, 否 則 對 其 他 公 屋 及 居 屋 申 請 人 並 不 公 平 按 現 行 制 度, 若 有 需 要 入 住 房 委 會 的 公 屋 單 位 而 又 符 合 資 格 的 大 坑 西 邨 住 戶, 可 以 透 過 登 記 公 屋 申 請, 並 按 照 其 優 先 次 序 輪 候 編 配 入 住 公 屋 單 位 居 民 若 有 任 何 健 康 理 由 或 社 會 因 素 有 入 住 公 屋 的 迫 切 需 要, 亦 可 透 過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體 恤 安 置 申 請 入 住 公 屋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33 條 的 實 施 19.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於 1995 年 制 定, 但 當 中 的 第 33 條 尚 未 實 施 該 條 文 就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行 為 作 出 規 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第 486 章 制 定 至 今 已 20 年, 為 何 政 府 仍 未 實 施 當 中 的 第 33 條 ; 政 府 計 劃 在 何 時 實 施 該 條 文 ;

56 675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二 ) 現 時 有 何 措 施 規 管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行 為, 以 及 保 護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 及 ( 三 ) 當 局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有 否 評 估 及 研 究 現 時 個 人 資 料 被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情 況 ( 包 括 移 轉 的 目 的 模 式 和 規 模 保 障 措 施, 以 及 所 涉 個 人 資 料 的 種 類 和 敏 感 度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實 施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私 隱 條 例 ) 第 33 條 會 對 不 同 界 別 的 跨 境 資 料 移 轉 活 動 施 以 比 現 時 嚴 厲 的 規 管, 需 要 多 方 面 的 準 備 政 府 正 與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 公 署 ) 密 切 跟 進 有 關 工 作, 包 括 聘 請 顧 問 研 究 資 料 使 用 者 為 符 合 該 條 文 的 要 求 而 須 採 取 的 措 施 探 討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在 遵 規 和 執 法 方 面 的 相 關 做 法 研 究 實 施 細 節 ( 例 如 檢 討 指 明 地 方 名 單 的 安 排 ) 等 有 關 準 備 工 作 旨 在 確 保 實 施 該 條 文 所 需 的 配 套 已 經 具 備 政 府 亦 會 密 切 留 意 業 界 自 願 遵 守 公 署 發 出 的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 跨 境 資 料 轉 移 指 引 的 實 際 情 況 及 相 關 意 見 當 所 有 準 備 工 作 完 成 後, 政 府 會 考 慮 為 條 文 訂 定 生 效 日 期 ( 二 ) 儘 管 私 隱 條 例 第 33 條 尚 未 實 施, 資 料 使 用 者 跨 境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的 活 動, 包 括 資 料 使 用 者 本 身 或 獲 其 授 權 的 人 士 在 境 外 持 有 處 理 或 使 用 被 移 轉 的 個 人 資 料, 亦 受 私 隱 條 例 其 他 條 文 規 管 根 據 私 隱 條 例 下 的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須 與 原 來 收 集 有 關 資 料 時 的 目 的 相 同 或 直 接 有 關, 或 得 到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同 意, 才 可 將 資 料 移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若 資 料 使 用 者 把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至 外 地 獲 其 授 權 的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活 動 ( 例 如 資 料 處 理 ), 根 據 私 隱 條 例 第 65(2) 條,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作 為 亦 被 視 為 資 料 使 用 者 作 出, 受 私 隱 條 例 規 管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將 個 人 資 料 交 由 資 料 處 理 者 在 香 港 境 外 代 為 處 理, 根 據 保 障 資 料 第 2(3) 原 則 及 保 障 資 料 第 4(2) 原 則, 該

5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53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採 取 合 約 規 範 方 法 或 其 他 方 法 以 防 止 移 轉 予 該 資 料 處 理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i) 被 保 存 超 過 處 理 該 資 料 所 需 的 時 間, 或 (ii) 受 未 獲 准 許 或 意 外 的 查 閱 處 理 刪 除 喪 失 或 使 用 所 影 響 ( 三 ) 根 據 公 署 的 評 估, 隨 着 科 技 進 步 及 機 構 的 業 務 模 式 和 行 事 方 式 改 變, 國 際 間 的 電 子 資 料 移 轉 規 模 越 來 越 大, 數 據 化 的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已 相 當 普 遍, 而 且 跨 境 數 據 流 動 的 模 式 也 多 樣 化, 例 如 有 些 機 構 透 過 雲 端 運 算 技 術 把 數 據 分 散 存 放 在 不 同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有 些 則 把 處 理 資 料 的 工 序 外 判 給 世 界 各 地 的 承 辦 商 上 文 第 ( 一 ) 部 分 提 及 政 府 將 聘 請 顧 問 為 實 施 私 隱 條 例 第 33 條 所 需 的 配 套 作 評 估 研 究, 包 括 研 究 資 料 使 用 者 現 時 進 行 跨 境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的 實 際 情 況 法 案 法 案 首 讀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2015 年 稅 務 (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2015 年 稅 務 (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法 案 二 讀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2015 年 稅 務 (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15 年 稅 務 (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58 675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對 稅 務 條 例 作 出 修 訂, 以 落 實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所 提 出 的 稅 務 寬 減 措 施 首 先, 為 減 輕 納 稅 人 養 育 子 女 的 負 擔,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由 課 稅 年 度 開 始, 增 加 現 時 薪 俸 稅 和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下 的 子 女 免 稅 額, 每 名 合 資 格 子 女 的 免 稅 額 將 由 現 時 7 萬 元 增 加 至 10 萬 元, 而 每 名 合 資 格 子 女 在 出 生 的 課 稅 年 度 所 享 有 的 一 次 性 額 外 免 稅 額, 亦 作 同 樣 的 調 整 有 關 建 議 將 惠 及 約 37 萬 名 納 稅 人 政 府 每 年 收 入 將 因 而 減 少 約 20 億 元 此 外, 政 府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提 出 了 多 項 反 周 期 的 一 次 性 紓 緩 措 施, 包 括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寬 減 課 稅 年 度 75% 的 薪 俸 稅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以 及 利 得 稅, 每 宗 個 案 以 2 萬 元 為 上 限 有 關 扣 減 會 在 該 課 稅 年 度 納 稅 人 的 最 終 應 繳 稅 款 中 反 映 有 關 的 稅 務 寬 減 建 議, 將 分 別 惠 及 約 182 萬 名 納 稅 人, 以 及 約 13 萬 間 須 繳 稅 的 法 團 及 非 法 團 業 務 政 府 的 收 入 將 因 而 合 共 減 少 約 177 億 元 我 們 已 於 4 月 15 日 向 立 法 會 發 出 的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中 詳 述 有 關 的 建 議 修 訂 主 席,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夠 支 持 和 盡 快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讓 我 們 能 早 日 實 施 有 關 的 稅 務 寬 減 措 施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5 年 稅 務 (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5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55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審 議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附 表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繼 續 進 行 第 2 項 辯 論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李 卓 人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卓 人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李 卓 人 議 員 : 規 程 問 題 我 知 道 在 議 員 發 言 後 或 發 言 時, 是 應 該 可 以 讓 政 府 官 員 發 言 的, 但 就 水 炮 車 的 問 題, 儘 管 我 們 已 經 說 了 很 多, 政 府 官 員 卻 尚 未 回 應, 而 我 們 今 天 會 繼 續 討 論 很 多 關 於 政 制 的 問 題 主 席, 會 議 應 該 安 排 了 一 個 環 節 讓 政 府 官 員 回 應, 但 我 們 擔 心 政 府 根 本 不 理 會 我 們 的 辯 論, 因 為 我 們 看 到, 坐 在 會 議 廳 內 的, 很 多 時 候 並 非 負 責 我 們 正 在 辯 論 的 議 題 的 政 策 局 官 員 舉 例 來 說, 談 到 水 炮 車 時, 黎 棟 國 局 長 並 不 在 席 所 以, 主 席, 我 想 知 道 這 方 面 的 安 排 是 怎 樣 你 有 否 聽 聞 政 府 會 否 在 這 項 辯 論 或 接 下 來 的 多 項 辯 論 發 言? 這 樣, 我 們 才 可 以 與 政 府 進 行 更 有 意 義 的 辯 論, 而 並 非 只 是 我 們 發 言, 政 府 則 只 是 等 待 我 們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按 照 辯 論 流 程, 在 每 項 辯 論 開 始 時, 我 會 先 請 動 議 涵 蓋 於 該 項 辯 論 下 各 項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發 言, 然 後 請 其 他 委 員 發 言 在 委 員 發 言 後, 我 會 請 政 府 官 員 發 言, 然 後 再 請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作 最 後 發 言, 便 結 束 該 項 辯 論 當 然, 在 我 邀 請 了 政 府 官 員 發 言 後, 是 由 哪 位 官 員 發 言, 抑 或 他 們 是 否 發 言, 則 是 由 政 府 當 局 決 定 我 在 此 提 醒 委 員, 第 2 項 辯 論 在 上 星 期 已 經 進 行 了 12 小 時 30 分 鐘, 共 有 42 人 次 發 了 言 正 如 我 先 前 告 訴 大 家, 我 打 算 讓 這 項 辯 論 延 續 至 明 天 下 午 6 時 左 右 今 天 的 會 議 約 於 晚 上 8 時 暫 停 由 於 明 天 上 午 已 經 安 排 了 議 員 與 區 議 員 舉 行 聯 席 會 議, 所 以, 會 議 要 到 明 天 下 午 2 時 半 才 恢 復 換 言 之, 明 天 大 概 還 剩 下 3 小 時 30 分 鐘 進 行 第 2 項 辯 論

60 675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按 照 我 剛 才 告 訴 大 家 的 辯 論 流 程, 我 們 要 預 留 時 間 讓 官 員 及 所 有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作 最 後 發 言 由 於 這 項 辯 論 涉 及 11 位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所 以, 估 計 明 天 下 午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要 預 留 給 官 員 及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發 言 我 很 希 望 所 有 要 發 言 的 委 員, 特 別 是 尚 未 發 言 的 委 員, 盡 量 在 今 天 晚 上 8 時 暫 停 會 議 之 前 發 言, 請 大 家 盡 早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李 卓 人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解 釋 可 是, 我 想 透 過 主 席 了 解 官 員 究 竟 是 否 準 備 發 言? 以 目 前 為 例, 在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時, 主 席 便 會 立 即 詢 問 官 員 是 否 想 發 言 當 然, 如 果 官 員 表 示 不 發 言, 我 們 也 可 以 繼 續 發 言, 因 為 現 在 是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現 在 看 不 到 保 安 局 局 長 在 席 就 水 炮 車 作 回 應 不 過, 如 果 他 是 有 意 回 應, 我 們 真 的 想 聆 聽 他 如 何 回 應 我 們 的 關 注 及 強 烈 不 滿 所 以, 主 席, 可 否 透 過 你 了 解 官 員 究 竟 是 否 準 備 發 言? 若 然 會 回 應, 例 如 安 排 在 下 午 4 時, 我 相 信 議 員 都 會 接 受, 聽 他 屆 時 如 何 答 辯, 而 這 樣 辯 論 才 有 意 義 主 席, 可 否 透 過 你 了 解 官 員 究 竟 會 否 發 言 呢?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委 員 留 意, 哪 位 官 員 於 哪 個 時 間 出 席 會 議 哪 項 辯 論, 是 由 政 府 當 局 決 定 我 記 得 去 年 在 審 議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時, 亦 曾 有 在 席 官 員 就 委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作 回 應, 但 有 關 議 題 卻 並 非 該 位 官 員 負 責 的 政 策 範 疇 所 以, 我 的 理 解 是, 政 府 當 局 是 從 整 體 考 慮, 安 排 官 員 出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如 果 政 府 當 局 要 回 應 某 些 議 題, 便 會 由 在 席 的 官 員 作 回 應, 但 該 官 員 未 必 負 責 有 關 議 題 所 涉 及 的 政 策 範 疇 我 再 強 調, 官 員 最 後 是 否 回 應, 或 由 哪 位 官 員 回 應, 是 由 政 府 當 局 決 定 既 然 有 委 員 提 出 了 這 項 要 求, 我 可 以 請 秘 書 處 的 同 事 向 政 府 當 局 了 解, 查 詢 政 府 當 局 打 算 在 哪 個 時 段 安 排 哪 位 官 員 就 哪 項 議 題 作 回 應 如 果 政 府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秘 書 處 當 然 會 通 知 委 員 現 在 繼 續 進 行 第 2 項 辯 論 請 要 發 言 的 委 員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6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57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很 多 謝 蘇 錦 樑 局 長 抽 時 間 出 席 會 議, 他 可 能 是 知 道 我 會 談 論 有 關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的 發 牌 問 題 我 想 討 論 編 號 1 的 修 正 案, 內 容 是 有 關 削 減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包 括 將 行 政 會 議 開 支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薪 金 等 開 支, 由 1 億 元 削 減 至 1,000 元 主 席, 這 項 削 減 是 與 高 等 法 院 ( 高 院 ) 在 4 月 24 日 作 出 的 最 新 裁 決 有 關 主 席, 高 院 的 裁 決 是 在 我 提 出 修 正 案 後 才 作 出 我 並 非 有 先 見 之 明, 但 高 院 的 裁 決 涉 及 很 多 問 題, 特 別 是 行 政 會 議 和 特 首 的 行 為 和 決 定 在 涉 及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發 牌 問 題 的 整 個 過 程 中, 我 們 不 斷 在 相 關 的 委 員 會 和 循 其 他 途 徑 作 出 評 論, 要 求 政 府 交 代 和 解 釋 不 幸 地, 政 府 並 沒 有 向 立 法 會 作 出 詳 細 交 代, 充 分 顯 示 政 府 漠 視 與 立 法 會 的 關 係, 也 漠 視 行 政 向 立 法 負 責 的 基 本 原 則 所 以, 高 院 的 裁 決 可 說 是 為 我 們 提 供 了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特 別 是 有 關 削 減 行 政 會 議 開 支 和 行 政 長 官 個 人 薪 酬 的 修 正 案 削 減 特 首 的 工 資 或 削 減 整 個 行 政 會 議 的 開 支, 是 一 項 十 分 嚴 肅 和 重 要 的 決 定 我 們 並 非 如 某 些 人 所 說 般, 為 了 拉 布 而 提 出 多 項 修 正 案 我 們 是 在 作 出 了 多 方 研 究 和 得 到 充 分 理 據 後 才 提 出 每 一 項 修 正 案, 可 見 我 們 是 十 分 嚴 肅 的 高 院 在 4 月 24 日 所 作 的 裁 決, 指 出 特 首 和 行 政 會 議 胡 亂 更 改 發 牌 準 則, 完 全 沒 有 法 律 理 據 和 邏 輯 可 言 一 個 如 此 高 層 次 的 政 治 組 織, 當 中 有 那 麼 多 資 深 的 政 治 人 物 及 前 任 政 府 官 員, 竟 然 作 出 如 此 荒 謬 的 決 定 如 果 繼 續 向 他 支 薪, 便 是 一 個 天 大 的 笑 話, 亦 代 表 不 負 責 任 地 使 用 公 帑 大 家 仔 細 研 究 高 院 於 4 月 24 日 的 判 詞, 便 可 以 清 楚 看 到 特 首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就 發 牌 作 出 決 定 時, 是 如 何 扭 曲 事 實 如 何 橫 蠻 無 理 及 粗 疏 高 院 的 判 詞 可 說 是 重 新 審 視 梁 振 英 和 行 政 會 議 的 表 現 全 世 界 也 知 道 狼 英 管 治 無 能, 覺 得 他 是 大 話 精, 是 一 名 病 態 政 棍 在 他 兩 三 年 前 當 選 時, 我 已 經 公 開 指 出 他 是 habitual liar, 即 慣 性 大 話 精 由 這 種 人 當 特 首, 領 導 政 府 和 行 政 會 議 是 絕 對 不 適 合 的 儘 管 我 剛 才 的 說 話, 並 非 法 官 在 判 詞 中 的 用 語, 但 區 慶 祥 法 官 的 判 詞 是 清 楚 指 出 了 問 題 的 重 點 主 席, 區 慶 祥 法 官 的 判 詞 清 楚 指 出, 政 府 自 1998 年 檢 討 電 視 廣 播 政 策 後, 曾 經 多 番 強 調 發 牌 不 設 上 限, 包 括 在 1998 年 2 月 和 2000 年 4 月 發 出 的 新 聞 公 布 1998 年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文 件, 以 及 2010 年 向 立 法 會

62 675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議 員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均 清 楚 指 出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不 設 發 牌 上 限 可 是, 其 後 在 發 牌 時, 狼 英 卻 突 然 改 變 政 策, 採 用 所 謂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法 雖 然 有 人 反 對 我 相 信 包 括 部 分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和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但 行 政 會 議 最 終 議 決 不 向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發 牌, 因 而 啟 動 了 司 法 覆 核 程 序 我 相 信 所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也 應 該 十 分 仔 細 看 回 有 關 的 文 件 主 席, 法 官 指 出 的 問 題 之 一 為 支 持 政 府 不 發 牌 的 議 員 跟 政 府 一 樣, 是 犯 了 同 樣 的 錯 誤 議 員 可 能 是 不 看 文 件, 又 或 是 慣 性 保 皇, 只 要 政 府 按 下 按 鈕, 他 們 便 仿 如 木 偶 般 跟 着 跳 舞 這 齣 木 偶 戲 可 說 是 顯 示 了 香 港 政 治 的 醜 態 法 官 指 政 府 在 多 份 文 件 清 楚 指 出, 政 府 政 策 是 不 設 發 牌 上 限, 除 了 因 為 不 再 受 科 技 限 制 外, 更 是 為 了 鼓 勵 競 爭, 提 供 更 多 頻 道 選 擇, 令 香 港 成 為 區 域 廣 播 樞 紐 主 席, 如 果 大 家 還 記 得, 當 局 在 90 年 代 已 經 提 出 這 個 方 向 我 由 政 府 最 早 發 出 有 線 收 費 電 視 牌 照 時 已 跟 進 廣 播 政 策 當 時 的 範 圍 更 闊, 政 府 聲 稱 日 後 會 成 立 社 區 電 視 台, 讓 公 眾 不 單 可 以 收 看 節 目, 也 可 參 與 其 中, 因 為 當 局 會 透 過 開 放 廣 播 政 策 及 增 加 發 牌, 容 許 宗 教 體 育 文 化 藝 術 教 育 團 體 參 與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因 此, 從 過 去 超 過 20 年 的 廣 播 政 策 發 展, 以 及 政 府 當 時 的 多 份 諮 詢 文 件 和 政 策 文 件 來 看, 法 官 的 判 決 絕 對 是 有 理 據 的 此 外, 法 官 亦 指 出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不 發 牌 予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是 偏 離 了 發 牌 的 既 定 政 策 所 以, 支 持 政 府 及 689 不 發 牌 的 議 員, 他 們 本 身 其 實 亦 偏 離 了 發 牌 的 既 定 政 策, 做 法 是 極 錯 及 不 當 的 主 席, 另 一 項 是 編 號 10 的 修 正 案, 要 求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行 政 會 議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涉 款 2,130 萬 元 主 席, 法 官 摑 了 行 政 會 議 兩 巴 掌, 指 出 作 為 最 高 決 策 組 織 的 行 政 會 議 犯 上 如 此 嚴 重 的 錯 誤, 顯 示 已 完 全 失 去 其 功 能 為 此,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應 該 為 作 出 不 發 牌 的 決 定 而 集 體 辭 職 這 是 一 項 敏 感 的 問 題, 經 過 多 番 討 論, 但 卻 可 以 犯 上 這 樣 的 錯 誤, 公 眾 對 這 個 架 構 必 然 會 失 去 信 心 正 如 法 官 所 說, 政 府 明 顯 是 偏 離 了 發 牌 的 既 定 政 策 如 果 犯 錯 的 是 僱 員, 他 應 被 解 僱 ; 如 果 是 政 治 團 體, 便 應 集 體 呈 辭 可 是, 梁 振 英 是 永 不 認 錯 死 不 悔 改 的, 他 肯 定 不 會 解 散 行 政 會 議, 只 會 把 香 港 帶 入 死 胡 同, 令 香 港 處 於 災 難 中 主 席, 法 官 在 判 詞 中 指 出, 行 政 會 議 在 拒 絕 向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發 牌 時, 並 沒 有 考 慮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合 理 期 望 就 合 理 期 望 的 問 題, 終 審

6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59 法 院 亦 曾 作 出 裁 決 並 有 法 律 依 據, 因 為 公 眾 對 政 府 的 行 為 和 決 定 是 抱 有 合 理 期 望 的 正 如 警 方 現 時 的 連 串 錯 誤, 不 斷 打 破 市 民 對 他 們 的 合 理 期 望 例 如,7 名 警 員 把 市 民 拉 到 暗 角 毆 打, 這 絕 非 合 理 期 望 的 一 部 分 基 於 政 府 過 去 的 言 論 及 文 件 均 顯 示, 不 會 為 電 視 台 數 量 設 上 限, 不 會 因 電 視 台 數 量 飽 和 而 不 發 牌, 又 多 次 表 明 要 提 升 技 術 及 競 爭, 讓 市 民 有 多 些 選 擇, 提 供 多 些 渠 道 讓 公 眾 參 與, 令 香 港 成 為 廣 播 樞 紐,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於 是 提 出 申 請, 並 期 望 會 獲 發 牌 豈 料 政 府 貿 然 改 變 政 策, 令 它 的 合 理 期 望 受 損 害 主 席, 雖 然 法 官 亦 認 為 政 府 有 權 改 變 既 定 政 策, 但 大 家 也 知 道, 要 改 變 任 何 政 策, 是 要 透 過 既 定 程 序 準 則 和 方 向 一 旦 已 啟 動 發 牌 機 制, 如 果 沒 有 合 理 合 適 及 合 法 的 程 序 修 訂 政 策, 只 是 由 一 男 子 自 行 作 出 決 定, 這 完 全 是 違 反 了 公 平 公 正 的 行 政 程 序 ( 計 時 器 響 起 )... 亦 沒 有 考 慮 到 合 理 期 望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今 次 是 就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修 正 案 發 言 新 民 主 同 盟 支 持 修 正 案 編 號 45 及 46, 即 由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建 議 的 修 正 案, 削 減 總 目 21, 分 目 000 下, 行 政 長 官 粉 嶺 別 墅 管 理 開 支 79 萬 元 的 全 年 預 算 自 特 區 政 府 在 2012 年 具 體 地 提 出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計 劃 以 來, 新 民 主 同 盟 聯 同 民 間 其 他 關 注 團 體, 一 直 提 倡 應 該 以 粉 嶺 高 爾 夫 球 場 作 為 新 界 東 北 計 劃 的 替 代 方 案, 以 免 特 區 政 府 以 毀 家 滅 村 的 方 式, 強 行 發 展 古 洞 及 粉 嶺 北 地 區 粉 嶺 高 爾 夫 球 場 佔 地 高 達 170 公 頃, 而 特 首 的 粉 嶺 別 墅 正 正 位 於 粉 嶺 高 爾 夫 球 場 內 在 2013 年, 當 粉 嶺 高 爾 夫 球 場 的 替 代 方 案 受 到 香 港 社 會 廣 泛 討 論 時, 特 首 梁 振 英 為 了 發 展 新 界 東 北, 曾 經 承 諾, 願 意 把 粉 嶺 別 墅 劃 作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一 部 分, 足 見 粉 嶺 別 墅 對 特 首 而 言 並 無 太 大 使 用 價 值 粉 嶺 別 墅 於 香 港 殖 民 地 時 代 建 成, 自 1997 年 主 權 移 交 後, 歷 任 特 首 都 少 有 以 粉 嶺 別 墅 作 度 假 或 招 待 外 賓 用 途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文 件, 粉 嶺 別 墅 自 2014 年 4 月 至 2015 年 2 月 期 間, 只 曾 舉 行 1 次 公 務 活 動, 而 過 去 5 年 總 計 更 只 有 11 次 粉 嶺 別 墅 每 年 需 要 使 用 近 80 萬 元 公 帑 管 理, 我 認 為 這 並 不 符 合 衡 工 量 值 原 則 主 席, 近 年 特 首 梁 振 英 每 逢 休 假 均 喜 歡 選 擇 外 遊, 今 年 年 初 即 被 傳 媒 發 現 曾 赴 馬 爾 代 夫 度 假 特 首 每 年 的 薪 酬 超 過 500 萬 元, 高 於 世

64 676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界 各 地 很 多 國 家 元 首, 絕 對 足 夠 支 付 他 每 年 度 假 外 遊 的 開 支 我 認 為 並 無 必 要 再 運 用 公 帑, 繼 續 保 留 粉 嶺 別 墅 作 招 待 外 賓 或 特 首 度 假 的 用 途 最 近 有 傳 媒 報 道, 政 府 內 部 已 經 完 成 了 發 展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當 中 包 括 對 粉 嶺 高 爾 夫 球 場 用 地, 包 括 粉 嶺 別 墅 發 展 的 研 究 據 悉, 政 府 認 為 高 爾 夫 球 場 的 170 公 頃 用 地 地 形 狹 窄, 加 上 規 劃 時 要 避 開 大 量 古 樹 和 山 墳, 對 興 建 房 屋 構 成 限 制, 故 估 計 只 能 夠 興 建 約 1 萬 多 個 中 小 型 單 位 因 此, 政 府 的 結 論 是, 高 爾 夫 球 場 連 同 粉 嶺 別 墅 的 用 地, 無 法 取 代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計 劃 可 是, 事 實 上, 整 個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號 稱 佔 地 614 公 頃, 但 當 中 只 有 96 公 頃 列 作 住 宅 用 地 如 果 我 們 以 特 區 政 府 現 時 公 私 營 房 屋 6:4 比 例 來 計 算, 真 正 用 作 興 建 公 屋 和 居 屋 的 土 地 面 積 只 有 36 公 頃 主 席, 是 614 公 頃 中 的 36 公 頃 可 以 興 建 公 屋 和 居 屋 單 位, 即 約 個 單 位, 其 餘 單 位 都 是 私 樓 和 豪 宅 所 以, 我 認 為, 若 高 爾 夫 球 場 用 地 可 用 作 興 建 1 萬 多 個 中 小 型 單 位, 全 部 興 建 公 營 房 屋, 是 可 以 替 代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計 劃, 有 助 回 應 香 港 人 對 公 營 房 屋 的 需 求 雖 然 在 2013 年 年 底, 特 首 的 粉 嶺 別 墅 被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的 專 家 小 組 建 議 評 為 一 級 歷 史 建 築, 即 具 特 別 重 要 價 值 而 可 能 的 話 須 盡 一 切 努 力 予 以 保 存 的 建 築 物, 當 時 即 引 起 像 任 志 剛 等 人, 以 具 保 育 價 值 為 由, 轉 移 視 線 反 對 發 展 高 爾 夫 球 場 用 地 新 民 主 同 盟 當 然 認 同 文 物 保 育 重 要 而 不 容 忽 視, 但 發 展 建 屋 不 是 只 有 一 種 毀 家 滅 村 推 倒 重 來 的 發 展 模 式 粉 嶺 別 墅 此 類 具 歷 史 價 值 的 建 築 當 然 值 得 保 留, 作 為 日 後 當 區 居 民 的 休 憩 場 所, 但 這 並 不 等 同, 當 局 須 為 此 原 因 而 不 收 回 粉 嶺 別 墅 連 同 整 個 高 爾 夫 球 場 用 地 作 建 屋 用 途 既 然 特 首 粉 嶺 別 墅 的 使 用 率 持 續 長 期 偏 低, 而 特 首 仍 然 可 以 使 用 禮 賓 府 作 為 招 待 外 賓 的 場 所, 所 以, 新 民 主 同 盟 認 為 粉 嶺 別 墅 並 無 必 要 繼 續 運 作, 應 該 削 減 粉 嶺 別 墅 管 理 開 支 的 全 年 預 算, 並 應 採 納 居 民 團 體 提 出, 以 粉 嶺 高 爾 夫 球 場 作 為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替 代 方 案, 提 供 公 營 房 屋 單 位, 以 紓 緩 香 港 人 對 公 營 房 屋 的 需 求 主 席, 我 今 次 發 言 還 要 支 持 分 別 由 黃 毓 民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編 號 和 32, 削 減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分 目 000 之 下,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全 年 酬 金 的 預 算 開 支, 涉 及 的 款 項 是 276 萬 港 元

6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61 主 席, 根 據 前 屆 政 府 在 2005 年 重 新 開 設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職 位 的 時 候 提 交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的 職 責 包 括 為 特 首 的 重 大 政 策 制 訂 新 聞 資 訊 和 公 共 關 係 策 略 ; 策 劃 和 安 排 行 政 長 官 參 與 的 公 職 活 動, 包 括 海 外 訪 問 巡 視 社 區 ; 代 表 行 政 長 官 與 本 地 及 國 際 傳 媒 聯 絡, 以 及 於 需 要 時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發 言 人 但 是, 主 席, 發 生 在 我 們 面 前 的 是 甚 麼? 自 從 現 任 的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馮 煒 光 在 2013 年 12 月 上 任 以 來, 新 民 主 同 盟 認 為 馮 煒 光 未 能 有 效 履 行 我 剛 才 所 指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的 工 作 馮 煒 光 自 上 任 以 來, 在 社 交 網 絡 四 出 挑 起 火 頭, 上 周 被 傳 媒 質 疑 他 於 辦 公 時 間, 在 社 交 媒 體 中 與 其 他 記 者 資 深 傳 媒 人 筆 戰, 多 次 因 為 失 言 而 成 為 新 聞 界 傳 媒 的 笑 柄 在 雨 傘 運 動 期 間, 馮 煒 光 又 在 社 交 媒 體 上 轉 載 一 張 香 港 電 視 劇 集 中, 警 員 受 傷 的 劇 照, 當 作 真 正 的 現 場 新 聞 照 片, 結 果 被 美 國 傳 媒 網 站 報 道, 指 馮 煒 光 轉 載 假 相 片 的 行 為 是 適 得 其 反, 還 有 不 誠 實 使 用 電 腦 作 為 代 表 行 政 長 官 與 本 地 國 際 傳 媒 聯 絡 的 專 員, 馮 煒 光 未 有 得 到 本 地 以 至 外 國 傳 媒 的 尊 重, 反 而 以 樹 敵 為 樂, 屢 次 破 壞 與 傳 媒 的 關 係 主 席, 馮 煒 光 除 了 頻 頻 失 言 外, 他 作 為 行 政 長 官 發 言 人, 竟 然 被 揭 發 以 化 名 金 鐘 仁, 在 報 章 撰 文 狠 批 反 對 政 府 施 政 的 人 士, 做 法 藏 頭 露 尾 鬼 鬼 祟 祟, 不 負 責 任 之 餘, 亦 令 香 港 市 民 大 眾 質 疑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的 操 守 主 席, 在 上 任 之 初 自 比 為 白 宮 發 言 人 的 馮 煒 光 與 傳 媒 關 係 差 不 獲 市 民 大 眾 尊 重, 與 真 正 的 白 宮 發 言 人 相 比, 相 形 見 絀 但 是, 話 雖 如 此, 現 任 白 宮 發 言 人 的 年 薪 是 17 萬 美 元, 即 約 130 萬 元 港 元, 但 馮 煒 光 的 年 薪 是 276 萬 港 元, 足 足 比 真 正 的 白 宮 發 言 人 多 出 接 近 150 萬 港 元 所 以, 不 論 職 責, 以 至 能 力 操 守, 馮 煒 光 絕 對 不 值 得 可 以 領 取 這 麼 高 的 薪 酬 因 此, 新 民 主 同 盟 認 為 應 該 削 減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全 年 酬 金 的 預 算 開 支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在 范 國 威 議 員 談 論 馮 煒 光 這 人 時, 我 的 電 話 收 到 一 個 WhatsApp 信 息, 說 道 : 梁 議 員, 我 也 是 在 金 鐘 工 作, 請 他 不 要 用 那 個 筆 名 金 鐘 仁, 你 一 定 要 代 我 說 出 來 這 就 是 民 意, 難 道 以 金 鐘 仁 作 筆 名 便 可 掩 飾?

66 676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主 席, 既 然 話 說 到 此, 我 也 順 勢 談 談 馮 煒 光 此 人 馮 煒 光 支 取 高 薪, 先 不 要 說 其 他, 單 是 為 林 鄭 添 煩 添 亂, 已 應 要 誅 殺 此 人 話 說 林 鄭 司 長 在 美 孚 落 區 不 是 堅 離 地, 而 是 真 的 落 地 她 在 該 處 落 區 時, 馮 煒 光 既 沒 有 通 知 傳 媒 特 首 會 在 該 處 出 現, 也 沒 有 表 示 特 首 會 到 現 場 當 林 鄭 一 本 正 經, 真 心 誠 意 地 想 做 好 她 的 工 作 時, 有 一 個 人 突 然 出 現 向 她 送 上 咳 藥 水 主 席, 此 舉 引 來 如 此 重 大 的 混 亂 場 面, 已 經 算 是 失 職 他 的 職 責 是 在 特 首 外 訪 出 巡 或 發 言 時 與 傳 媒 保 持 良 好 的 溝 通, 但 這 次 卻 沒 有 通 知 傳 媒, 警 方 是 否 知 悉 則 不 得 而 知 梁 振 英 備 受 歡 迎, 很 多 人 見 到 他 會 忍 不 住 笑, 又 或 說 歪 一 點 是 忍 不 住 叫, 甚 至 還 可 再 說 歪 一 點 主 席, 這 還 不 算 是 失 職? 我 們 當 天 在 議 會 內 質 疑 鄧 惠 鈞 女 士 支 取 高 薪, 卻 總 不 跟 隨 特 首 外 訪, 鄧 惠 鈞 女 士 得 悉 後 便 辭 職 不 幹 她 以 年 紀 老 邁 為 由 請 辭, 其 實 是 不 能 夠 再 追 隨 一 男 子, 繼 續 受 他 摧 殘, 因 他 每 當 風 頭 火 勢 之 際 便 離 港, 讓 她 受 不 了 這 便 是 責 善, 因 據 聞 鄧 女 士 確 實 具 辦 事 能 力, 傳 媒 經 驗 豐 富, 但 已 經 退 休, 只 是 特 首 梁 振 英 忍 不 住 要 她 翻 閹 擔 當 此 重 任 我 曾 質 疑 她 不 值 得 支 取 如 此 高 薪, 結 果 鄧 女 士 真 的 辭 職 不 幹 所 以, 很 多 人 說 長 毛 在 此 說 的 話 沒 人 聆 聽, 但 其 實 視 乎 你 是 否 有 心 稍 有 廉 耻 的 人 在 感 到 梁 議 員 所 說 有 其 道 理 時, 自 然 主 動 求 去 誰 知 這 樣 更 糟 糕, 竟 然 好 心 做 壞 事, 把 門 打 開 了 讓 另 一 人 可 未 經 試 煉 便 鑽 了 進 去 老 實 說, 馮 煒 光 做 過 些 甚 麼, 傳 媒 之 中 確 實 無 人 知 曉 與 著 作 等 身 一 語 類 似 的 是, 鄧 惠 鈞 女 士 當 時 可 說 是 資 歷 等 身, 即 使 沒 有 足 夠 精 力 應 付, 也 有 一 份 足 證 她 能 勝 任 這 職 位 的 CV 但 是, 馮 煒 光 除 了 說 錯 話 之 外, 還 有 甚 麼 專 長? 或 許 他 是 刻 意 說 錯 話, 他 的 功 勞 可 能 在 於 他 比 CY 更 差, 當 他 令 人 忍 不 住 笑 的 時 候,CY 便 可 甩 身 范 國 威 議 員, 你 可 有 讀 過 三 國 演 義? 這 策 略 喚 作 草 船 借 箭, 誘 敵 把 箭 全 射 在 草 人 身 上 如 果 他 真 的 有 此 功 能, 我 認 為 馮 專 員 對 特 首 來 說 是 物 有 所 值, 但 抱 歉 我 們 現 在 說 的 並 不 是 家 臣 不 知 主 席 你 是 否 記 得, 當 年 你 尚 為 議 員 而 非 主 席 時, 路 祥 安 曾 自 稱 是 鸚 鵡 基 於 我 們 有 問 政 之 責, 我 們 便 詢 問 董 特 首 為 何 要 延 聘 路 先 生, 他 的 答 覆 是 路 先 生 是 老 夥 計, 所 以 讓 他 繼 續 做 聘 用 自 己 認 識 的 人 是 合 理 做 法, 董 先 生 所 用 準 則 雖 然 不 大 中 聽, 但 他 可 能 認 為 自 己 有 知 人 之 明, 能 看 出 那 人 辦 事 忠 心 的 優 點 可 是,

6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63 按 照 這 個 準 則, 我 倒 想 問 一 下 馮 煒 光 由 何 時 開 始 與 梁 振 英 發 生 一 些 不 尋 常 關 係 呢? 即 是 別 人 看 不 出, 只 有 梁 振 英 能 看 出 他 的 長 處 所 以, 馮 煒 光 這 人 其 實 早 應 被 辭 退 此 外, 還 有 一 個 問 題 : 當 梁 振 英 尾 隨 一 眾 官 員 突 然 在 美 孚 出 現, 說 了 一 些 皮 笑 肉 不 笑 的 話, 送 上 一 瓶 潤 喉 的 東 西 後, 他 便 離 開 而 一 直 沒 有 再 出 現, 再 次 堅 離 地 特 首 的 行 為 應 有 一 個 模 式, 他 找 來 一 個 人 輔 政, 卻 此 時 出 現, 彼 時 則 不 知 在 何 方, 而 馮 煒 光 亦 沒 有 通 知 外 界, 致 電 給 他 也 老 是 不 能 接 通, 但 與 傳 媒 聯 絡 卻 是 他 的 責 任 主 席, 傳 媒 者, 公 器 也, 可 以 讓 傳 媒 知 道 的 事 情, 自 然 可 向 讀 者 公 開, 對 嗎? 公 眾 遲 早 也 會 知 道, 因 紙 包 不 住 火 可 是, 我 致 電 馮 煒 光, 卻 10 次 有 9 次 不 能 接 通, 只 聽 到 我 是 金 鐘 仁 的 留 言 傳 媒 監 察 特 首, 所 行 使 的 是 第 四 權, 這 是 一 個 共 識, 透 過 基 本 法 所 訂 的 新 聞 自 由 來 加 以 落 實 我 總 算 是 一 位 議 員, 想 知 道 特 首 的 行 程, 無 論 是 歡 迎 喝 倒 采 耳 提 面 命 也 應 獲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但 卻 不 得 要 領, 那 麼 作 為 特 首 與 外 界 聯 繫 橋 樑 的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究 竟 有 否 盡 責? 主 席, 你 若 不 信 大 可 試 試 致 電 給 他, 他 老 是 留 言 說 我 是 金 鐘 仁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我 不 想 再 談 論 這 人, 讓 我 談 談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問 題 我 在 有 關 分 目 中 要 求 削 減 13 位 行 政 會 議 非 官 守 成 員 的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這 其 實 很 曲 折, 監 察 政 府 真 是 一 件 煩 事, 我 實 在 沒 有 這 種 耐 性 公 民 黨 的 陳 家 洛 議 員 在 進 行 監 察 時 曾 要 求 提 供 他 們 的 出 席 率 資 料, 李 卓 人 議 員 你 明 白 嗎? 主 席,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出 席 率 是 公 開 的 資 料, 你 在 介 紹 立 法 會 的 運 作 時 也 曾 親 口 指 出 立 法 會 議 員 出 席 會 議 時 要 點 名, 藉 以 記 錄 我 們 有 否 上 班 雖 然 保 皇 黨 常 常 說 我 擲 了 東 西 便 離 開, 不 再 出 席 會 議, 但 你 們 難 道 不 害 羞? 跟 我 談 出 席 率, 其 實 是 浪 費 時 間 我 們 可 說 是 等 而 下 之, 所 謂 等 而 下 之, 即 是 說 我 們 的 權 力 較 小 主 席, 相 信 你 也 明 白, 小 弟 在 此 發 言 後, 所 說 的 事 情 並 不 會 發 生, 除 非 我 即 時 擲 東 西, 被 你 逐 出 會 議 廳 但 是, 特 首 和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公 權 力 卻 非 常 大, 所 以 對 他 們 進 行 的 監 察 應 更 嚴 謹, 你 說 對 嗎, 蘇 局 長? 你 的 權 力 比 我 大, 所 以 你 應 受 監 察, 而 我 則 只 是 七 十 分 之 一, 說 完 最 多 好 像 特 首 所 說 般 得 啖 笑, 對 嗎? 這 其 實 是 醜 聞 中 的 醜 聞, 他 們 支 取 了 薪 金, 但 出 席 率 如 何 則 無 人 得 知 陳 家 洛 議 員 詢 問 特 首 辦 常 任 秘 書 長 劉 焱 劉 焱 當 天 曾 協 助

68 676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曾 蔭 權 修 理 我, 今 天 當 然 令 人 另 眼 相 看 陳 家 洛 議 員 詢 問 為 何 沒 有 統 計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這 問 題 問 得 好, 旨 在 每 事 問, 我 們 小 時 候 的 國 語 課 文 也 有 這 一 課, 教 導 我 們 應 每 事 問 其 實, 我 們 前 年 也 曾 提 出 相 同 問 題, 但 她 答 說 沒 有 陳 家 洛 議 員 是 教 師, 自 然 會 好 像 學 生 般 每 事 問, 但 你 可 知 劉 焱 女 士 如 何 回 答? 為 求 公 允, 我 一 個 字 也 不 敢 遺 漏, 她 說 : 每 次 會 議 都 有 完 備 紀 錄, 記 下 每 一 名 行 會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和 避 席 次 數... 但 考 慮 其 複 雜 性, 所 以 如 果 只 是 簡 單 地 公 布 1 年 開 了 多 少 次 會 議, 每 一 名 成 員 出 席 了 多 少 次, 都 是 不 準 確 的 表 述 主 席, 你 也 曾 是 教 師, 可 否 告 訴 我 她 在 說 甚 麼? 如 果 她 的 說 法 正 確, 主 席, 我 便 要 請 教 你, 本 會 行 管 會 是 否 也 應 更 準 確 地 表 述 本 會 議 員 的 出 席 次 數? 我 們 召 開 的 會 議 比 行 政 會 議 的 還 要 長 和 頻 密, 情 況 一 定 比 它 複 雜, 對 嗎? 我 也 贊 成 這 樣 做, 免 得 有 其 他 人 那 種 擲 了 東 西 便 離 開 的 不 確 說 法, 所 以 我 也 希 望 有 更 完 備 的 紀 錄 主 席, 我 不 是 要 削 減 劉 焱 女 士 的 薪 酬, 只 是 引 述 她 的 說 法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食 君 之 祿, 擔 君 之 憂, 是 人 民 付 款 給 他 們 履 行 輔 政 之 職, 由 特 首 會 同 他 們, 在 會 議 上 就 所 提 供 的 議 題 進 行 七 嘴 八 舌 的 討 論, 豈 能 連 這 個 紀 錄 也 不 能 找 到 我 絕 不 相 信 劉 焱 女 士 會 如 此 膽 大 包 天, 原 本 可 以 提 供 的 資 料, 也 在 不 曾 請 示 特 首 的 情 況 下 以 內 情 複 雜 為 理 由 拒 絕 提 供 她 一 定 曾 經 請 示 特 首, 因 為 她 是 特 首 辦 的 常 任 秘 書 長, 非 同 小 可, 有 如 軍 機 處 的 大 臣 第 一 問 不 得 要 領 之 下, 何 秀 蘭 議 員 遂 再 詢 問 : 書 面 答 覆 稱 沒 有 統 計 行 會 成 員 的 會 議 出 席 率, 但 口 頭 指 出 有 完 備 紀 錄 你 的 沒 有 統 計 是 指 不 會 統 計, 還 是 沒 有 統 計 資 料? 明 顯 你 是 捉 字 蚤 接 着, 她 又 答 稱 : 不 是 玩 文 字 遊 戲, 行 會 有 會 議 紀 錄, 也 有 清 晰 記 錄 每 一 位 成 員 的 出 席, 但 出 席 或 出 席 但 避 席 的 資 料, 題 目 內 所 說 的, 是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統 計 資 料 老 兄, 這 是 否 與 某 人 接 觸 得 多, 便 會 耳 濡 目 染, 近 朱 者 赤, 近 屎 者 臭 呢? 劉 焱 接 近 梁 振 英 太 多, 於 是 立 即 沾 染 了 梁 氏 的 腔 板, 指 你 們 沒 有 問 清 楚, 所 以 她 便 不 回 答, 這 又 何 苦 來 哉? 這 原 來 是 有 下 文 的, 只 因 有 些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見 不 得 人, 說 出 來 會 令 人 感 到 尷 尬 在 有 商 界 背 景 的 成 員 之 中, 出 席 率 低 的 有 兩 位, 其 中 之 一 是 在 中 國 被 喚 作 查 死 你 們, 令 國 內 貪 官 深 感 懼 怕, 在 內 地 搞 證 監 事 宜 的 查 史 美 倫, 她 的 出 席 率 是 80%

6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65 另 外 還 有 一 位 大 紅 人 ( 計 時 器 響 起 )... 對 不 起, 要 留 待 下 回 分 解 不 過, 主 席, 我 的 話 有 如 空 谷 足 音...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坐 下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希 望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傳 召 委 員 回 來 聽 我 發 言, 老 兄, 請 不 要 忍 不 住 發 笑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卓 人 議 員, 請 發 言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修 訂 總 目 21 以 削 減 行 政 長 官 薪 酬 4,462,620 元, 以 及 修 訂 總 目 144 以 削 減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薪 酬 358 萬 元, 共 800 萬 元 為 何 我 支 持 削 減 這 兩 項 開 支 呢? 為 何 我 要 就 這 兩 項 一 併 作 出 發 言 呢? 因 為 行 政 長 官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本 身... 我 今 天 要 跟 他 們 算 帳, 稍 後 再 算 普 選 帳, 我 現 在 想 算 的 是 勞 工 帳 大 家 知 道 快 將 五 一 勞 動 節, 在 100 多 年 前, 很 多 美 國 工 人 為 了 爭 取 8 小 時 工 作, 最 後 在 抗 議 聲 中 被 射 殺 死 亡, 所 以 引 發 全 球 發 起 一 個 8 小 時 工 作 運 動, 最 後 大 約 在 1920 年 便 已 經 訂 立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訂 明 8 小 時 工 作 然 而, 主 席, 我 們 看 看 今 天 的 香 港, 行 政 長 官 本 來 承 諾 了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或 套 用 他 的 字 眼, 是 研 究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但 現 在 結 果 是 研 究 怎 樣 拖 垮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梁 國 雄 議 員 在 五 一 勞 動 節 的 酒 會 上 提 出 抗 議, 梁 振 英 禮 義 廉, 竟 然 說 忍 不 住 笑 主 席, 我 當 時 感 到 非 常 悲 憤, 悲 的 是 他 說 忍 不 住 笑, 當 時 很 多 在 場 人 士 與 他 一 起 笑 大 家 想 想 在 場 的 是 甚 麼 人? 當 然, 商 界 與 他 一 起 笑, 我 一 點 也 不 感 到 出 奇, 但 當 時 有 很 多 工 會 的 人, 包 括 工 聯 會 的 人 也 在 一 起 笑 王 國 興 議 員 被 批 評 出 賣 工 人 權 益 的 時 候, 他 叫 人 家 收 皮, 但 梁 振 英 出 賣 勞 工 權 益 走 數 的 時 候, 王 國 興 議 員 當 時 也 在 場, 為 何 沒 有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收 皮 呢? 所 以, 我 覺 得 香 港 現 時 的 工 會 有 時 候 也 不 團 結, 面 對 梁 振 英 這 般 走 數, 大 家 在 場 還 要 繼 續 與 他 碰 杯 我 當 時 立 即 走 上 前,

70 676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代 表 職 工 盟 要 求 梁 振 英 還 債 不 要 走 數 更 不 要 笑, 這 是 一 點 也 不 可 笑 的, 香 港 工 人 工 作 時 間 長 有 甚 麼 可 笑? 香 港 工 人 在 全 世 界 來 說 是 工 時 最 長 的, 以 往 是 南 韓, 但 香 港 現 時 肯 定 已 經 大 幅 追 上 南 韓 南 韓 的 工 時 立 法 由 48 小 時 減 至 44 小 時, 再 由 44 小 時 減 至 40 小 時, 他 們 現 時 的 標 準 工 時 是 40 小 時, 但 香 港 甚 麼 也 沒 有 在 全 世 界 的 107 個 國 家 裏, 有 100 個 國 家 已 經 立 法, 但 香 港 甚 麼 也 沒 有 如 果 要 計 算 一 下,100 年 前 訂 立 的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已 經 要 求 8 小 時 工 作, 但 香 港 到 了 今 天 仍 然 甚 麼 也 沒 有, 實 際 的 後 果 是 怎 樣 呢? 政 府 經 常 說 從 事 長 工 時 行 業 的 有 70 多 萬 人, 長 工 時 行 業 是 每 天 工 作 10 小 時 12 小 時 甚 至 14 小 時, 大 家 可 以 計 算 一 下, 動 輒 也 是 那 些 行 業 的 如 果 政 府 不 立 法, 這 個 問 題 是 永 遠 都 無 法 處 理 的 就 長 工 時 這 個 問 題, 政 府 甚 麼 都 沒 有 做, 還 在 欺 騙 工 人 行 政 長 官 在 選 舉 之 前 說 會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在 選 舉 後 做 了 甚 麼 呢? 他 成 立 了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委 任 很 多 人, 包 括 勞 方 資 方 學 者, 但 他 們 永 遠 也 談 不 攏, 這 是 可 以 預 計 的 在 成 立 委 員 會 之 後, 又 分 別 設 立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一 個 進 行 研 究, 另 一 個 進 行 諮 詢, 在 完 成 後 便 向 委 員 會 報 告, 然 後 又 說 要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說 是 大 家 有 了 共 識 所 謂 的 共 識 是 很 驚 人 的, 這 絕 對 不 是 職 工 盟 的 立 場, 嫻 姐 亦 說 不 是 工 聯 會 的 立 場, 但 吳 秋 北 卻 說 大 家 要 慢 慢 來, 我 也 不 知 道 他 們 的 立 場 是 甚 麼 然 而, 有 關 共 識 是 很 可 怕 的, 也 是 搵 笨 的, 說 要 推 動 合 約 工 時, 這 是 要 由 他 們 來 推 動 的 嗎? 即 使 口 頭 合 約 都 是 合 約, 工 人 簽 訂 書 面 合 約 有 甚 麼 用 呢? 只 是 從 書 面 得 知 要 工 作 12 小 時, 這 有 甚 麼 用 呢? 從 書 面 上 得 知 自 己 沒 有 加 班 補 償, 這 有 甚 麼 用 呢? 這 是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的 但 是,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卻 說 這 是 他 們 的 方 向, 又 說 在 年 底 的 時 候 會 談 談 接 下 來 會 怎 樣 做 可 是, 大 家 計 算 一 下, 行 政 長 官 在 任 已 經 3 年, 張 建 宗 已 了 3 年,3 年 後 的 今 天 還 未 知 道 方 向, 即 使 知 道 了, 即 使 真 的 立 即 立 法 現 在 看 來 他 會 一 直 走 數 即 使 現 時 說 即 時 立 法, 也 未 必 趕 得 及 完 成 工 作 程 序, 因 為 仍 然 未 有 給 予 律 政 司 任 何 草 擬 指 示 (drafting instructions), 時 間 上 根 本 沒 有 可 能 完 成 立 法 工 作, 所 以 他 便 拖 延 了 3 年 大 家 看 看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在 這 3 年 做 了 甚 麼? 拖 垮 標 準 工 時, 工 人 沒 有 標 準 工 時, 但 政 府 卻 不 斷 說 香 港 要 推 動 家 庭 友 善, 為

7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67 何 要 做 這 工 作 呢? 香 港 沒 有 標 準 工 時, 又 怎 能 做 到 家 庭 友 善 呢? 政 府 要 求 市 民 多 生 兒 育 女, 沒 有 標 準 工 時 怎 樣 多 生 兒 育 女, 有 甚 麼 時 間 砌... 湊 小 朋 友 呢? 我 說 有 甚 麼 時 間 砌 我 真 的 經 常 砌 政 府, 越 想 越 生 氣, 真 的 要 砌 政 府 有 甚 麼 時 間 湊 小 朋 友 呢? 如 果 沒 有 標 準 工 時, 工 時 太 長, 便 真 的 不 是 湊 而 是 砌 了, 打 他 們 來 發 泄, 這 也 可 能 是 虐 兒 的 原 因 之 一 政 府 在 家 庭 友 善 和 人 口 政 策 方 面 完 全 只 是 空 談, 要 數 算 最 厲 害 的, 如 果 張 建 宗 稍 後 發 言 答 辯, 他 一 定 會 提 到 落 實 了 3 天 侍 產 假 這 3 天 侍 產 假 有 甚 麼 了 不 起 呢? 我 們 要 求 的 是 最 少 應 該 有 7 天, 但 我 們 先 不 談 這 事 如 果 不 解 決 家 庭 空 間, 人 們 如 何 生 兒 育 女 呢? 如 果 不 解 決 工 時 問 題, 大 家 在 香 港 便 繼 續 做 奴 隸, 做 工 作 奴 隸 做 樓 奴, 永 遠 沒 機 會 翻 身, 永 遠 在 職 場 上 賣 血 賣 身, 得 不 到 平 衡 雖 然 我 們 提 出 了 很 多 年, 但 最 後 得 到 的 是... 很 好 笑 嗎? 梁 振 英 只 懂 笑, 張 建 宗 只 懂 得 笑, 這 是 其 中 一 個 債 而 已 主 席, 既 然 談 到 他 們 的 欠 債 走 數, 當 然 要 他 們 減 薪, 更 應 該 要 他 們 下 台, 因 為 根 本 不 需 要 他 們, 他 們 甚 麼 也 沒 有 做 此 外,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在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與 遣 散 費 對 沖 問 題 上 互 相 推 卸 不 單 是 我 們 一 直 爭 取 要 求 解 決 此 問 題, 梁 振 英 在 其 政 綱 也 有 提 出, 但 他 又 走 數 大 家 也 知 道, 他 去 年 差 一 點 就 在 施 政 報 告 提 到 這 方 面, 但 四 大 商 會 代 表 一 起 到 禮 賓 府 跟 他 會 面 後, 事 情 就 被 擱 置, 而 梁 振 英 之 後 甚 麼 也 沒 有 提 及 到 了 現 在, 我 們 問 及 此 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竟 然 說 這 事 情 很 複 雜 主 席, 你 是 教 數 學 的, 對 沖 問 題 不 是 很 複 雜 吧! 政 治 問 題 也 不 是 很 複 雜 關 於 對 沖 問 題, 商 界 當 然 是 反 對, 而 勞 工 界 則 認 為 要 為 退 休 作 保 障, 如 果 要 做 好 預 備, 怎 可 能 讓 它 們 對 沖 呢? 就 是 這 麼 簡 單, 所 以 一 點 也 不 複 雜, 問 題 只 在 於 立 場 上 政 府 怕 商 界 代 表 反 對, 所 以 便 不 處 理, 就 說 事 情 很 複 雜 ; 現 在 問 題 被 拖 延, 政 府 又 走 數 了 主 席, 你 可 以 看 到, 商 界 代 表 在 立 法 會 中 有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將 來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 提 委 會 ), 佔 了 四 分 之 一 席 位, 我 不 計 算 專 業 界 別 中 很 多 都 是 商 界 的 代 表, 他 們 合 起 來 便 操 控 了 提 委 會, 然 後 欺 騙 我 們, 說 我 們 有 機 會 從 提 委 會 出 閘, 怎 麼 可 能 呢? 為 保 障 既 得 利 益, 操 控 特 首, 即 使 日 後 有 一 人 一 票, 都 是 人 大 於 500 萬 人, 請 不 要 欺 騙 我 們 了 話 說 回 來, 政 府 就 強 積 金 對 沖 問 題 又 走 數 如 果 問 張 建 宗 這 3 年 來 做 了 甚 麼? 他 可 能 會 說 最 低 工 資 由 5 月 1 日 起 已 增 加 至 32.5 元, 但 這 是 他 做 的 嗎? 最 低 工 資 增 加 至 32.5 元 是 欠 債, 這 是 基 於 兩 年 一 檢

72 676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主 席, 現 在 不 是 一 年 一 檢, 我 們 要 求 的 是 一 年 一 檢, 但 他 未 能 交 貨 張 建 宗 騙 我 們 說, 雖 然 法 例 上 寫 明 兩 年 一 檢, 但 有 需 要 時 可 以 一 年 一 檢 有 甚 麼 需 要 呢? 到 目 前 為 止 也 沒 有 試 過 一 年 一 檢 當 時 局 長 騙 大 家... 也 不 能 說 是 騙, 很 多 議 員 都 願 意 被 騙, 願 意 跟 他 配 合, 根 本 建 制 派 就 是 打 壓 勞 工 權 益 的 對 於 最 低 工 資, 仍 是 兩 年 一 檢, 究 竟 局 長 做 過 甚 麼 工 作 呢? 這 3 年 來 要 張 建 宗 有 甚 麼 用 處 呢? 沒 有 用 處, 他 沒 有 做 過 事 此 外, 他 還 有 一 項 欠 債 是 大 家 不 知 道 的, 因 為 這 是 10 年 前 欠 的 債, 為 甚 麼 我 這 樣 說 呢? 政 府 在 10 年 前 曾 承 諾 會 提 交 一 項 法 例, 但 到 了 今 天 還 未 提 交 立 法 會, 這 就 是 有 關 工 會 和 復 職 權 的 問 題 在 10 年 前, 可 能 不 止 10 年, 是 更 早 之 前, 是 在 董 建 華 時 代, 政 府 當 時 答 應 因 工 會 被 歧 視 而 遭 解 僱 的 員 工, 法 院 可 以 單 方 面 裁 決 有 復 職 權 政 府 答 應 了, 說 開 始 展 開 立 法 工 作, 並 獲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通 過, 做 好 了 所 有 工 作, 可 是, 最 高 法 院 說 不 行, 發 覺 法 例 草 擬 有 問 題, 所 以 又 經 過 了 不 知 多 少 轉, 到 了 今 天 還 未 提 交 此 法 例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曾 答 應 我, 他 在 兩 年 前 說 年 底 應 該 可 以 提 交 法 例, 去 年 他 又 說 年 底 可 以 提 交, 每 次 都 說 年 底 可 以 提 交 但 是, 到 了 現 在 甚 麼 也 沒 有 這 個 債 又 如 何 計 算 呢? 我 想 問 大 家, 這 3 年 來, 在 計 算 後, 究 竟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做 過 甚 麼 工 作 呢? 如 果 他 甚 麼 也 沒 有 做 過, 我 們 根 本 不 需 要 向 他 支 薪 如 果 他 甚 麼 也 不 用 做, 公 務 員 已 經 把 所 有 工 作 做 好 了, 我 們 還 要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來 做 甚 麼 呢? 他 甚 麼 也 沒 有 做, 唯 一 做 的 就 是 拖 死 你, 張 建 宗 根 本 就 是 拖 死 勞 工 權 益 局 局 長, 把 事 情 拖 死 了, 我 們 卻 任 由 他 阻 住 地 球 轉 話 說 回 來, 當 天, 勞 動 節 酒 會 上 一 點 也 不 好 笑, 香 港 工 人 住 在 這 個 悲 慘 世 界, 有 工 作 無 家 庭, 有 甚 麼 好 笑 呢? 不 過, 梁 振 英 很 開 心 地 笑, 他 把 自 己 的 快 樂 建 立 在 別 人 的 痛 苦 之 上, 對 勞 工 卻 甚 麼 也 沒 有 做, 然 後 他 覺 得 很 好 笑 我 覺 得 最 糟 糕 的, 就 是 在 場 的 工 會 成 員 也 一 起 笑 多 謝 主 席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很 留 心 聆 聽 李 卓 人 議 員 發 言, 其 主 題 涉 及 勞 工 方 面 事 宜 勞 工 事 宜 屬 於 張 建 宗 局 長 的 範 疇, 根 據 辯 論 安 排, 應 該 在 第 6 項 辯 論 下 才 是 有 關 人 力 政 策 不 過, 我 也 明 白, 無 論 在 哪 一 個 環 節 發 言, 其 實 分 別 也 不 大, 因 為 政 府 亦 沒 有 委 派 相 應 官 員 出 席 聆 聽 議 員 的 發 言 再 者, 在 這 環 節 就 勞 工 政 策 例 如 標 準 工 時 發 言 亦 是 對 的, 因 為 是 要 向 梁 振 英 追 數, 這 是 他 曾 作 出 的 承 諾 況 且, 標 準 工 時 亦 屬 於 人 口 政 策, 無 論 是 在 第 6 項 辯 論 或 本 環 節, 也 可

7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69 以 談, 因 為 就 此 作 回 應 是 林 鄭 月 娥 作 為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應 有 之 義 李 卓 人 議 員 剛 才 錯 把 沒 有 時 間 湊 讀 成 沒 有 時 間 砌, 我 則 認 為 真 的 是 沒 有 時 間 砌, 因 為 即 使 想 生 育 小 孩 也 要 時 間 和 耐 心, 也 要 時 間 去 造 現 在 沒 有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市 民 根 本 造 也 不 想 造, 也 沒 有 耐 心 去 造, 那 又 何 來 人 口 和 新 的 生 力 軍 呢? 這 亦 是 到 了 削 減 林 鄭 月 娥 薪 酬 的 時 候, 我 認 為 也 可 以 要 求 她 問 責, 因 為 她 是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主 席, 她 有 責 任 貫 徹 落 實 標 準 工 時, 令 香 港 人 有 時 間 湊 有 時 間 砌 及 有 時 間 生 兒 育 女 鑒 於 蘇 局 長 現 時 坐 在 官 員 席 上, 故 此 我 特 意 在 我 的 眾 多 資 料 中 找 一 些 與 蘇 局 長 有 關 的 事 項 發 言, 因 為 我 不 想 對 牛 彈 琴, 也 不 想 令 政 府 官 員 感 到 沉 悶, 聽 罷 發 言 也 不 知 要 作 何 反 應 雖 然 主 席 說 他 們 會 回 應, 蘇 局 長 有 可 能 抽 出 一 頁 紙 來 回 應 水 炮 車 也 不 一 定, 他 亦 有 可 能 有 一 頁 紙 是 回 應 標 準 工 時 也 說 不 定, 但 議 員 是 無 法 控 制 政 府 回 應 與 否 的 可 是, 主 席, 上 星 期 你 有 兩 次 均 不 在 席 而 由 代 理 主 席 代 主 持 會 議 時, 我 已 分 別 提 出 建 議, 就 是 既 然 政 府 願 意 委 派 官 員 出 席 本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聆 聽 我 們 辯 論, 何 不 委 派 一 些 相 關 官 員 前 來 呢? 在 過 去 的 日 子, 政 府 可 以 說 : 你 拉 布, 我 又 怎 知 道 你 會 發 言 到 何 時, 我 們 的 官 員 又 如 何 能 遷 就 你? 所 以 我 不 會 強 人 所 難 然 而, 今 次 不 同, 對 於 所 有 政 府 高 官 來 說, 今 次 辯 論 經 主 席 悉 心 剪 裁, 已 刪 走 所 有 無 關 事 項, 他 們 已 知 悉 劇 本 和 分 場 的 安 排 理 論 上, 如 果 政 府 官 員 要 配 合 我 們 的 分 場 及 分 項 辯 論, 他 們 是 可 以 配 合 的 不 過, 我 也 不 敢 作 出 這 要 求, 主 席, 我 現 在 只 有 一 個 卑 微 的 要 求, 希 望 你 可 以 代 我 們 向 官 員 反 映 上 星 期 我 曾 提 過, 李 卓 人 議 員 剛 才 亦 提 過 可 否 請 官 員 提 供 一 份 當 值 時 間 表 給 我, 讓 我 早 點 知 道 蘇 局 長 會 否 出 席 這 環 節, 好 讓 我 作 充 足 準 備, 找 出 與 他 相 關 的 事 宜 發 言 不 要 好 像 上 星 期 那 樣,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像 曇 花 一 現 般 出 席, 而 當 我 按 了 發 言 按 鈕 要 就 水 炮 車 發 言 時, 便 已 換 成 是 陳 家 強 了, 又 變 成 我 要 對 牛 彈 琴 所 以, 我 剛 才 已 問 蘇 局 長 他 會 待 到 甚 麼 時 候, 他 答 說 到 3 時, 如 果 大 家 對 蘇 局 長 所 屬 範 疇 有 事 項 要 表 達, 可 以 趁 3 時 前 踴 躍 發 言 當 然, 我 們 第 5 項 辯 論 的 主 題 涉 及 工 商 事 務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屬 於 局 長 的 工 作 範 疇, 包 括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工 商 及 旅 遊 科, 以 及 仍 屬 他 管 轄 的 創 新 科 技 署, 我 希 望 蘇 局 長 也 可 以 出 席 聆 聽 或 許 他 可 以 透

74 677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過 秘 書 處 提 供 一 份 時 間 表 給 我 們, 讓 我 們 遷 就 他 來 安 排 哪 些 時 段 就 相 關 事 項 發 言 因 為 既 然 大 家 也 只 是 想 把 事 情 辦 好, 不 想 官 員 無 所 事 事, 政 府 便 不 應 只 派 遣 一 名 官 員 出 席, 好 像 擺 放 道 具 一 樣, 我 們 自 顧 發 言 表 達 與 在 席 官 員 完 全 無 關 的 事 項 說 回 與 蘇 局 長 有 關 的 事 項, 由 於 我 要 談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下 有 關 行 政 會 議 的 削 減 項 目, 蘇 局 長 也 是 當 然 的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我 的 發 言 會 先 就 整 體 行 政 會 議 的 架 構 功 能 我 現 時 稱 之 為 怪 物 作 出 論 述, 然 後 當 然 會 針 對 行 政 會 議 在 過 去 1 年 多, 最 為 香 港 人 所 詬 病 的 免 費 電 視 台 發 牌 一 事 作 論 述, 說 明 為 何 支 持 削 減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酬 金 所 牽 涉 的 修 正 案 包 括 修 正 案 編 號 13,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行 政 會 議 非 官 守 成 員 酬 金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涉 款 1,432 萬 元, 以 及 修 正 案 編 號 15,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14 位 行 政 會 議 非 官 守 成 員 酬 金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但 不 包 括 召 集 人 我 不 知 道 大 嚿 這 項 修 正 案 不 包 括 召 集 人, 是 否 因 為 有 些 人 不 捨 得 削 減 林 煥 光 的 酬 金 而 讓 他 們 有 所 選 擇 涉 款 1,285 萬 元 ; 我 也 提 出 了 一 項 修 正 案, 編 號 18, 只 是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10 名 行 政 會 議 非 官 守 成 員 的 全 年 預 算 酬 金, 涉 款 920 萬 元 主 席, 削 減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酬 金 開 支 其 實 亦 未 必 能 消 滅 行 政 會 議, 因 為 我 相 信, 即 使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沒 有 酬 金, 他 們 也 是 想 做 和 肯 做 的 所 以, 我 提 出 削 減 建 議, 一 來 可 以 為 政 府 節 省 金 錢, 其 次, 我 亦 可 以 透 過 削 減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開 支, 表 達 我 不 認 同 行 政 會 議 這 個 架 構 系 統 和 制 度, 我 認 為 沒 有 它 好 過 有, 弊 多 於 利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 五 ) 項, 立 法 會 可 以 對 政 府 的 工 作 提 出 質 詢, 即 立 法 會 議 員 可 以 監 察 政 府 然 而, 對 於 行 政 會 議 的 工 作, 立 法 會 議 員 卻 沒 有 辦 法 提 出 質 詢 我 經 常 說, 如 果 我 們 無 法 監 察 它, 我 們 便 不 應 撥 款 給 它, 或 不 應 由 我 們 撥 款 予 它, 因 為 撥 款 予 一 個 我 們 無 法 監 察 的 人, 我 們 甚 麼 也 不 能 說, 甚 麼 也 不 能 問, 那 請 問 我 們 的 監 察 權 何 在 呢?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事 務 委 員 會 質 詢 財 務 委 員 會 及 審 核 預 算 案 撥 款 來 監 察 和 批 評 政 府, 但 對 於 行 政 會 議 雖 然 我 們 平 常 發 言 也 可 以 批 評, 但 這 些 批 評 好 像 面 對 空 谷 卻 沒 有 回 音 般 根 據 基 本 法, 行 政 會 議 是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決 策 的 機 構, 我 不 知 道 大 家 對 行 政 會 議 是 否 熟 悉 呢? 它 共 有 15 個 官 守 議 員 ( 即 局 長 和 司 長 ) 及 15 個 非 官 守 議 員 我

7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71 經 常 也 說, 如 果 沒 有 行 政 會 議, 而 那 15 名 官 員 與 行 政 長 官 一 起 進 行 決 策, 我 們 仍 然 可 以 要 求 他 們 問 責 及 提 出 質 詢 但 是,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這 個 架 構, 由 於 保 密 制 及 集 體 負 責 制, 便 成 為 了 它 們 一 個 擋 箭 牌 保 護 傘 或 黑 箱, 當 所 有 事 情 進 入 行 政 會 議 後, 是 無 法 再 被 質 詢 的 我 記 得 當 年 我 們 經 常 詢 問 蘇 局 長 電 視 發 牌 進 度 發 展 如 何, 但 他 也 是 回 答 一 句, 就 是 說 行 政 會 議 正 在 審 議 中 但 是, 行 政 會 議 其 實 有 否 在 審 議 呢? 大 家 都 不 知 道 它 們 議 程 的 項 目 排 序 情 況 為 何, 大 家 也 是 不 知 道 的 其 實, 香 港 市 民 或 議 員 要 求 削 減 行 政 會 議 開 支, 主 要 的 原 因 姑 且 不 要 大 條 道 理 或 作 理 論 性 論 述 了 只 是 由 於 看 到 近 年 香 港 社 會 出 現 了 很 多 問 題, 其 根 源 都 是 源 於 行 政 長 官 的 決 定 所 致 究 竟 所 謂 行 政 會 議 的 決 定, 是 一 個 真 正 的 集 體 決 定, 抑 或 只 是 一 男 子 梁 振 英 獨 斷 獨 行 的 決 定 呢? 理 論 上, 我 們 是 無 法 得 知 的, 因 為 行 政 會 議 實 行 集 體 負 責 制, 所 以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便 成 為 了 梁 振 英 最 好 的 擋 箭 牌 行 政 會 議 是 少 數 不 受 立 法 會 監 察 的 架 構, 無 須 定 時 前 來 立 法 會 接 受 質 詢 ; 如 非 必 要, 更 不 會 向 香 港 市 民 交 代 政 策 決 定 我 們 亦 無 從 知 道 這 些 違 背 民 意 的 決 定, 究 竟 是 由 誰 人 作 決 策, 抑 或 是 以 投 票 決 定, 以 及 決 策 過 程 為 何, 通 通 也 是 不 為 人 所 知 的 我 猶 記 得, 當 年 董 建 華 實 行 高 官 問 責 制, 企 圖 透 過 行 政 會 議 組 成 所 謂 的 執 政 聯 盟, 而 當 年 在 主 席 你 擔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時, 你 便 曾 經 說 過, 這 個 執 政 聯 盟 是 有 辱 無 榮 的, 我 一 輩 子 也 會 記 得 這 句 說 話 因 為, 成 員 之 間 根 本 沒 有 共 同 的 執 政 理 念, 勉 強 湊 合 只 會 互 相 勾 心 鬥 角 和 爭 權 奪 利 我 們 議 員 固 然 沒 有 能 力 消 滅 行 政 會 議 這 個 架 構, 而 行 政 會 議 所 謂 的 保 密 機 制 則 更 有 趣, 就 是 事 無 大 小 也 要 保 密 有 人 曾 經 說 笑 指, 如 果 有 人 致 電 行 政 會 議 秘 書 處, 詢 問 行 政 會 議 將 於 星 期 二 甚 麼 時 間 開 會, 秘 書 也 會 回 答 說 是 保 密, 是 不 能 公 開 的 可 是, 市 民 想 知 道 何 時 開 會, 從 而 前 往 請 願 當 然 也 可 能 是 他 們 的 支 持 者, 就 像 馮 煒 光 拿 着 手 機 來 拍 照 般, 特 意 請 他 來 阻 擋 我 們 這 些 請 願 和 示 威 的 人 士 連 這 些 事 情 也 要 保 密, 我 真 的 不 知 道 他 們 在 害 怕 甚 麼, 是 否 害 怕 示 威 者 前 來 示 威, 抑 或 怕 別 人 知 道 會 議 時 間 和 地 點 後, 會 進 行 恐 怖 襲 擊 呢? 立 法 會 的 會 議 時 間 一 向 公 開, 我 也 不 認 為 在 公 開 後, 會 對 議 員 增 加 甚 麼 風 險 即 使 在 佔 領 運 動 期 間, 議 員 到 來 立 法 會 開 會 也 是 相 當 安 全 的

76 677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早 前 曾 有 議 員 向 政 府 查 問, 有 關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出 席 率 的 數 字, 而 長 毛 剛 才 也 有 轉 述 政 府 一 直 聲 稱 為 了 讓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可 以 暢 所 欲 言, 故 此 奉 行 行 會 保 密 制, 不 會 披 露 行 政 會 議 的 討 論 內 容, 亦 禁 止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把 會 議 內 容 或 其 他 成 員 在 會 議 上 的 言 論 公 開, 一 切 也 是 機 密 其 實,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引 用 的 數 字, 已 經 是 去 年 的 事 情, 我 們 曾 追 問 劉 焱, 問 她 為 何 連 出 席 率 也 屬 於 機 密 呢? 當 時, 她 便 穿 鑿 附 會, 說 了 很 多 答 案, 說 有 時 候 就 着 某 些 議 程, 有 相 關 利 益 的 議 員 是 需 要 避 席 的 其 意 思 便 是 說, 如 果 由 於 要 避 席 而 無 法 出 席, 便 不 是 因 為 懶 惰 而 不 出 席, 所 以 計 算 出 席 率 時, 便 有 可 能 對 該 名 議 員 不 公 道, 我 當 時 也 是 同 情 和 理 解 她 的 答 覆 的 可 是, 經 過 傳 媒 多 天 的 追 問 後, 行 政 會 議 才 逼 於 無 奈 地 公 開 有 關 資 料 說 到 底, 事 事 也 以 保 密 制 作 藉 口 和 擋 箭 牌, 只 會 令 市 民 對 行 政 會 議 的 整 體 觀 感 和 決 定 更 反 感, 更 會 認 為 他 們 是 黑 箱 作 業 就 此, 我 亦 要 多 謝 陳 家 洛 議 員, 他 鍥 而 不 舍 地 在 今 年 繼 續 詢 問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其 實, 大 方 回 答 反 而 不 會 造 成 新 聞 經 上 次 炒 作 後, 便 成 為 了 數 天 新 聞, 令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成 為 談 論 的 話 題 我 不 知 道 長 毛 剛 才 引 述 的 是 甚 麼 數 字, 其 實 大 家 對 於 長 毛 的 數 字 無 須 太 認 真, 有 時 候 他 是 看 錯 了 的 我 想 向 大 家 說 回 史 美 倫 的 出 席 數 字, 以 正 視 聽 在 去 年 年 度, 查 史 美 倫 的 出 席 率 是 71%, 是 整 體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中 最 低 的, 而 第 二 低 的 李 國 章 則 是 78%, 而 李 國 章 說 過 他 由 於 家 中 有 事, 需 要 照 顧 家 人, 他 是 有 作 過 解 釋 的 今 年, 查 史 美 倫 繼 續 蟬 聯 成 為 出 席 率 最 低 的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跌 破 70 大 關 只 有 68%, 即 在 44 次 會 議 中 只 出 席 了 30 次 大 家 便 可 以 看 到, 行 政 會 議 是 完 全... 其 實, 這 些 出 席 率 也 是 由 我 們 這 些 議 員, 相 當 努 力 地 與 劉 焱 格 劍, 問 到 快 要 流 出 牙 血, 再 加 上 記 者 的 迫 問 才 得 到 的 數 字, 其 實 也 只 是 知 道 而 已 出 席 率 低 於 70% 應 否 減 工 資 呢? 她 在 明 年 又 可 否 連 任 呢? 這 些 事 情 也 是 與 我 們 無 關 的, 是 由 梁 振 英 一 人 決 定 ; 行 政 會 議 可 以 有 多 少 名 成 員 呢? 也 是 由 梁 振 英 決 定 的 如 果 有 人 辭 退 或 被 捕 後, 應 否 補 回 一 些 成 員 等, 也 是 沒 有 所 謂 的 那 麼, 如 果 沒 有 所 謂, 不 如 便 慳 得 一 人 得 一 人 吧 所 以,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是 要 把 成 員 人 數 削 減 至 5 人, 即 共 刪 去 10 人, 希 望 大 家 會 支 持 我 在 這 一 節 不 夠 時 間 談 論 電 視 發 牌 事 件, 會 在 下 一 節 繼 續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我 今 次 繼 續 就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編 號 303 發 言, 涉 及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分 目 是 603, 旨 在 削 減 2,700 萬 元, 削

7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73 減 金 額 大 約 相 當 於 香 港 警 務 處 用 於 購 置 人 羣 管 理 的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如 果 主 席 有 印 象, 政 府 當 局 在 上 星 期 把 警 務 處 購 買 3 輛 水 炮 車 的 撥 款 申 請 插 入 這 個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企 圖 得 過 且 過, 蒙 混 過 關 我 曾 就 此 兩 度 發 表 評 論 批 評, 第 一 次 針 對 環 境 局 局 長, 第 二 次 真 正 向 着 保 安 局 局 長, 但 保 安 局 局 長 皮 笑 肉 不 笑, 聽 完 便 離 開 為 何 我 今 次 要 發 言 呢? 因 為 我 有 資 料 作 補 充, 我 不 希 望 重 複 也 不 需 要 重 複 上 次 的 發 言 我 發 言 的 動 機, 在 於 保 安 局 局 長 沒 有 在 正 經 符 合 憲 制 的 環 境 告 知 我 們 他 預 備 怎 樣 回 應, 而 且 當 天 他 也 沒 有 就 我 們 的 批 評 即 時 或 透 過 傳 媒 作 出 任 何 回 應 不 過, 他 今 早 接 受 電 台 訪 問 我 引 述 有 關 的 新 聞 報 道 保 安 局 今 早 作 出 回 應, 表 示 水 炮 車 的 傷 害 其 實 十 分 小, 這 種 小 傷 害 只 會 令 人 濕 身 或 滑 倒 這 回 應 十 分 奇 怪, 因 為 我 記 得 上 次 跟 民 間 團 體 接 觸 和 交 談 後 發 覺, 水 炮 車 的 傷 害 並 非 如 政 府 所 說 或 它 透 過 不 同 信 息 告 訴 議 員 般, 傷 害 不 是 十 分 嚴 重 曾 經 有 保 安 局 官 員 接 觸 坐 在 我 身 後 今 天 不 在 席 的 郭 榮 鏗 議 員, 希 望 了 解 陳 家 洛 等 議 員 有 何 關 注, 然 後 該 官 員 說 不 用 擔 心, 只 是 十 分 小 事 這 說 法 其 實 相 當 誤 導, 我 相 信 這 除 了 是 語 言 偽 術 外, 也 是 謊 話 今 天 接 受 電 台 訪 問 的 是 前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當 然, 李 少 光 與 保 安 局 關 係 相 當 密 切, 我 相 信 他 的 言 論 或 多 或 少 也 是 代 保 安 局 說 項 替 保 安 局 說 謊 作 掩 飾 他 說 這 些 水 炮 車 不 是 用 來 攻 擊 的 工 具, 只 是 用 來 防 範 示 威 者 此 外, 我 們 也 聽 過 警 務 處 處 長 或 保 安 局 官 員 在 公 開 場 合 說, 示 威 人 士 要 求 警 方 不 要 用 警 棍, 但 又 不 能 用 胡 椒 噴 霧 催 淚 彈 和 催 淚 煙, 那 麼 他 們 可 以 用 甚 麼 呢? 我 現 在 回 答 他, 他 們 可 以 用 心 用 腦 用 良 知 可 不 是 嗎? 當 局 只 是 一 味 說 武 器 武 器 武 器 武 器, 如 何 鎮 壓 鎮 壓 鎮 壓 鎮 壓, 一 腦 子 也 是 這 種 思 維, 但 卻 不 用 心, 也 不 用 腦 當 局 自 己 不 想 回 答, 便 找 李 少 光 出 來 代 答 來 撐 腰 不 過, 對 我 來 說 並 沒 有 分 別, 李 少 光 雖 然 不 是 現 任 保 安 局 局 長, 但 我 相 信 他 說 的 話, 絕 對 代 表 現 時 保 安 局 的 說 法 更 有 趣 的 是, 有 一 名 官 員 跟 坐 在 我 身 後 的 郭 榮 鏗 議 員 說, 那 些 水 炮 車 的 水 壓 相 當 弱, 只 會 射 濕 身, 沒 有 甚 麼 殺 傷 力 我 覺 得 這 說 法 欠 缺 邏 輯, 如 果 只 會 射 濕 身, 買 來 做 甚 麼 呢? 有 時 候 說 話 是 要 負 責 任 的, 但 我 不 會 點 出 該 名 官 員 的 名 字, 我 們 有 最 基 本 的 政 治 道 德, 但 這 種 嘗 試 透 過 不 同 方 法 放 風 消 毒 的 言 論, 無 助 解 決 公 眾 和 我 對 警 務 處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質 疑

78 677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此 外, 主 席, 上 星 期 當 我 們 在 這 裏 辯 論 水 炮 車 的 問 題 時, 我 形 容 水 炮 車 是 一 種 殺 傷 力 大 的 武 器, 可 以 造 成 示 威 者 的 皮 膚 灼 傷, 而 且 在 使 用 水 炮 車 的 地 方, 過 往 曾 有 示 威 者 被 輾 過 身 亡, 也 試 過 有 示 威 者 差 不 多 雙 目 失 明 出 現 耳 鳴 和 耳 聾 的 情 況, 這 怎 會 是 沒 有 殺 傷 力 沒 有 傷 害, 只 會 射 水 濕 身 這 麼 簡 單 的 一 回 事 呢? 上 星 期, 當 我 指 出 這 些 問 題 時, 警 務 處 處 長 剛 好 到 東 區 區 議 會 聆 聽 意 見, 一 方 面 可 能 是 要 推 銷 政 改, 另 一 方 面, 東 區 區 議 會 也 有 民 主 派 議 員 向 他 提 出 質 詢, 詢 問 為 何 要 購 買 水 炮 車 及 有 何 用 途? 在 席 有 一 位 東 區 區 議 員 同 時 也 是 貴 黨 民 建 聯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說, 購 買 國 產 的 水 炮 車 平 靚 正 又 快 速, 讓 示 威 者 可 以 盡 快 享 受 一 下 於 是, 我 尋 找 一 下 國 產 水 炮 車 的 樣 子 我 手 中 兩 幅 圖 顯 示 的, 便 是 國 產 水 炮 車, 同 樣 是 具 有 殺 傷 力 的 武 器 我 曾 翻 查 資 料, 國 產 水 炮 車 的 生 產 商 特 別 鄭 重 聲 明, 這 些 水 炮 車 上 面 可 以 配 備 胡 椒 噴 劑 化 學 成 分 水, 也 可 以 噴 發 泡 膠 染 劑, 並 且 可 以 在 水 炮 前 安 裝 剷 泥 裝 置, 清 除 障 礙 物 或 路 障 這 些 水 炮 車 的 射 程 比 歐 洲 德 國 製 造 的 水 炮 車 還 要 強, 達 到 70 米, 水 壓 跟 歐 洲 製 造 的 水 炮 車 不 遑 多 讓, 所 以 同 樣 會 造 成 人 身 傷 害 人 命 威 脅, 這 不 是 說 笑 的 所 以, 我 請 那 些 建 制 派 議 員 保 皇 黨... 他 們 是 否 殺 紅 了 眼? 是 否 現 已 不 再 需 要 用 心 用 腦 用 良 知, 只 須 使 用 警 棍 胡 椒 噴 霧 催 淚 煙 催 淚 彈 水 炮 車, 甚 至 是 裝 甲 車 坦 克 車 來 對 付 示 威 者? 這 樣 才 能 保 着 這 個 弱 不 禁 風 破 爛 不 堪 的 管 治 集 團 才 能 維 穩? 誰 能 回 答 這 些 問 題 呢? 誰 可 以 告 訴 我 們, 受 基 本 法 保 障 的 示 威 集 會 自 由, 將 來 如 何 繼 續 受 到 保 障, 還 是 再 也 沒 有 任 何 保 障? 因 為 每 一 次 示 威, 警 方 除 了 維 持 自 己 的 防 線 之 外, 隨 時 會 出 動 水 炮 車 對 付 香 港 市 民 所 以, 李 少 光 先 生 在 講 大 話, 李 少 光 先 生 為 保 安 局 說 謊, 不 顧 良 知, 不 顧 事 實 英 國 曾 就 購 買 3 輛 德 國 二 手 水 炮 車 進 行 辯 論, 在 有 關 的 辯 論 中, 反 對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英 國 市 議 會 議 員 及 英 國 國 會 議 員, 形 容 這 些 水 炮 車 是 白 色 大 笨 象, 浪 費 納 稅 人 金 錢, 浪 費 公 帑 這 些 水 炮 車 射 出 來 的 水 令 人 羣 立 即 四 散, 走 進 橫 街 窄 巷, 那 有 何 作 用 呢? 但 是, 水 炮 車 在 橫 街 窄 巷 使 用 時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力, 正 正 是 其 殺 傷 力 之 所 在 這 些 水 炮 車 無 法 改 善 警 民 關 係, 破 壞 英 國 的 警 民 互 信 文 化 英 國 購 買 這 些 水 炮 車, 可 以 說 是 讓 使 用 水 炮 車 的 警 務 人 員 或 負 責 官 員 的 心 穩 定 一 點, 即 是 又 要 威, 又 要 戴 頭 盔, 他 們 是 以 這 種 心 態 和 出 發 點 來 要 求 撥 款 購 買 這 些 水 炮 車

7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75 如 果 當 局 說 水 炮 車 沒 有 殺 傷 力, 我 希 望 大 家 看 看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的 報 告 在 韓 國 一 次 和 平 集 會 中, 韓 國 農 民 反 對 韓 國 政 府 輸 入 美 國 牛 肉, 他 們 對 政 策 有 不 同 看 法, 所 以 出 來 集 會, 但 韓 國 警 方 出 動 水 炮 車 驅 趕 一 位 被 水 炮 車 直 接 射 中 面 部 的 示 威 者 向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作 供 時 說, 他 當 時 其 實 與 警 方 的 防 線 和 水 炮 車 有 一 段 很 遠 的 距 離, 可 以 說 他 是 站 在 警 方 防 線 後 很 遠 的 地 方, 但 他 亦 被 水 炮 車 直 接 射 中 可 想 而 知, 在 引 發 水 炮 時, 水 中 可 能 有 胡 椒 噴 劑, 可 能 會 產 生 電 擊 作 用, 也 可 能 產 生 催 淚 氣 體 的 作 用, 如 果 直 接 被 射 中 面 部, 便 不 是 濕 身 那 樣 簡 單 該 示 威 者 不 止 跌 倒, 而 且 被 水 炮 的 衝 力 彈 離 他 身 處 環 境 兩 至 3 米 之 後 所 以, 如 果 當 時 有 很 多 人 羣, 人 與 人 之 間 因 為 水 炮 的 壓 力 而 互 相 擠 壓, 其 實 這 與 人 踏 人 沒 有 分 別, 人 踏 人 也 會 死 很 多 人, 也 會 傷 很 多 人 警 務 處 這 次 分 拆 成 3 項 撥 款 申 請, 每 項 900 萬 元, 共 2,700 萬 元 購 置 這 些 所 謂 人 羣 管 理 的 特 別 用 途 車 輛, 而 不 論 是 保 安 局 私 下 與 我 們 的 同 事 聊 天 說 不 會 有 事, 只 會 濕 身, 還 是 前 局 長 李 少 光 今 天 在 電 台 說 他 差 不 多 是 代 表 保 安 局 說 不 會 有 事, 只 會 濕 身 跌 倒 而 已, 不 會 作 主 動 攻 擊 等, 其 實 全 都 是 睜 眼 說 瞎 話 面 對 着 一 位 示 威 的 議 員 爭 取 香 港 市 民 權 益 的 朋 友 時, 竟 然 說 我 忍 不 住 笑, 其 實 是 否 真 的 豺 狼 當 道 呢? 在 我 們 悲 從 中 來, 擔 心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被 摧 毀 時, 這 些 豺 狼 野 獸 魔 鬼 卻 在 大 笑 笑 是 不 可 掩 飾 的, 笑 其 實 是 掩 飾 自 己 的 無 能 懦 弱 和 百 般 不 是, 將 自 己 武 裝 起 來, 用 盔 甲 保 護 自 己 這 正 正 證 明 警 務 處 已 經 再 沒 有 心 沒 有 腦 沒 有 良 知, 亦 沒 有 耐 性 修 補 警 民 關 係, 只 打 算 加 強 自 己 的 裝 備, 以 武 器 競 賽 來 威 嚇 香 港 市 民, 迫 他 們 就 範 這 些 港 式 維 穩 費, 在 一 個 應 該 邁 向 民 主 發 展 的 香 港 不 應 增 加 水 炮 車 作 為 警 務 處 要 買 的 新 裝 備 或 武 器, 理 應 撤 回 和 打 住, 並 發 回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這 亦 是 一 項 政 策 議 題, 主 席 我 們 要 了 解 的 是, 為 甚 麼 警 務 處 決 定 購 買 這 些 水 炮 車? 在 哪 裏 買? 需 要 多 少 錢? 這 些 錢 怎 樣 用? 這 些 我 們 都 需 要 知 道, 而 不 是 由 當 局 作 出 決 定, 通 知 我 們 一 聲, 便 要 我 們 通 過 把 它 啃 下 這 完 全 扭 曲 整 個 政 策 制 訂 過 程 和 申 請 撥 款 過 程 中 的 程 序 公 義, 以 及 當 中 對 理 性 的 很 高 要 求 是 否 有 其 他 選 項? 為 何 不 從 改 善 警 民 關 係 的 角 度 來 處 理 越 來 越 針 鋒 相 對 的 官 民 和 警 民 關 係 呢? 這 是 否 意 味 着, 如 果 將 來 高 官 落 區

80 677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時, 如 果 他 們 會 下 車 的 話, 便 必 須 在 他 們 的 花 車 後 安 排 3 輛 水 炮 車 跟 隨 他 們, 保 護 他 們 呢? 整 個 政 府 是 否 還 有 良 知? 整 個 政 府 是 否 還 會 將 香 港 人 和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放 在 最 重 要 的 位 置? 政 府 是 否 要 學 共 產 黨, 隨 時 隨 地 出 動 武 器 對 付 手 無 寸 鐵 的 示 威 者? 現 時 香 港 社 會 的 管 治 是 否 大 陸 化 至 如 此 田 地?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在 這 個 環 節 的 發 言 是 關 於 建 議 在 分 目 000 總 目 92 下, 削 減 律 政 司 司 長 半 年 的 薪 酬, 相 當 於 185 萬 元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議 削 減 司 長 的 薪 酬, 原 因 是 我 們 對 他 的 一 些 作 為 非 常 不 滿 他 作 為 律 政 司 司 長, 不 單 是 一 位 主 要 官 員 政 治 問 責 官 員, 還 要 捍 衞 特 區 的 法 治 司 法 制 度, 以 及 要 捍 衞 司 法 獨 立 當 有 事 情 發 生, 他 是 當 局 的 法 律 顧 問, 但 亦 要 給 市 民 一 個 印 象, 便 是 他 可 以 很 獨 立 及 專 業 地 提 供 意 見 有 一 個 地 方 可 以 體 現 司 長 甚 至 其 部 門 的 獨 立 性, 那 便 是 他 們 的 辦 公 室 代 理 主 席, 你 都 知 道 其 辦 公 室 位 於 金 鐘, 而 不 是 在 政 府 總 部 當 局 決 定 興 建 隔 鄰 的 門 常 開 現 在 有 人 將 之 謔 稱 為 門 常 關 總 部 時, 司 長 亦 沒 有 建 議 遷 進 那 裏 所 以, 現 在 其 辦 公 室 設 於 下 亞 厘 畢 道 的 舊 政 府 總 部, 與 行 政 機 關 政 府 總 部 分 開, 以 體 現 其 獨 立 性, 他 必 須 捍 衞 特 區 各 方 面 與 其 政 策 範 圍 相 關 的 專 業 的 獨 立 自 主 但 是, 最 近 大 家 看 到, 由 於 司 長 屬 於 政 改 三 人 組, 他 與 政 改 三 人 組 和 其 他 官 員 乘 坐 巴 士 四 處 去 宣 傳 這 難 免 令 人 質 疑, 他 作 為 律 政 司 司 長, 是 否 有 這 個 需 要 呢? 在 過 程 中, 他 可 以 表 達 其 意 見, 但 是 否 要 跟 隨 其 他 官 員 去 做 宣 傳, 已 完 全 傾 向 某 一 邊, 令 人 質 疑 他 能 否 繼 續 獨 立 地 專 業 地 客 觀 地 看 某 些 事 情 代 理 主 席, 我 也 有 出 席 今 年 1 月 12 日 的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典 禮, 當 時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致 辭 提 到 : 任 何 政 制 發 展, 包 括 普 選 進 程, 均 須 建 基 於 相 關 法 律 及 憲 制 基 礎 憲 法 及 憲 制 性 文 件 是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最 高 法 律, 亦 為 其 政 制 發 展 提 供 終 極 法 律 依 據 這 是 他 在 1 月 12 日 的 致 辭 中 提 到 的, 難 怪 梁 振 英 於 3 月 26 日 出 席 答 問 大 會 時 提 到, 在 憲 法 在

8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77 法 律 中 寫 明 的 便 是 普 選 了 因 此, 黃 碧 雲 議 員 即 時 追 問 他, 北 韓 伊 朗 那 些 國 家 是 否 也 算 有 普 選? 原 來 有 關 的 法 理 基 礎, 律 政 司 司 長 已 於 1 月 12 日 的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典 禮 上 提 出 了 有 無 搞 錯, 竟 然 這 樣 也 可 以? 現 在 可 慘 了, 只 有 一 位 官 員 在 席 不 過, 蘇 局 長 也 是 法 律 界 的, 雖 然 他 並 不 是 負 責 政 改 的 事 宜 我 從 來 都 接 受, 香 港 的 選 舉 (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是 應 該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如 果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執 行 得 恰 當, 或 套 用 內 地 的 說 法, 操 作 得 當 的 話, 亦 應 該 讓 我 們 有 一 個 選 舉 制 度, 沒 有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讓 選 民 有 真 正 的 選 擇 代 理 主 席, 這 出 自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司 長 卻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然 而,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卻 提 到 這 條 公 約 及 其 他 公 約 代 理 主 席, 他 作 為 司 長, 怎 可 能 提 供 如 此 片 面 的 信 息, 他 當 然 有 向 梁 振 英 及 特 區 當 局 提 供 意 見, 以 致 電 視 發 牌 一 事 弄 得 局 長 也 哭 了, 不 知 道 是 哪 門 子 的 法 律 意 見, 現 在 法 庭 判 政 府 輸 了, 他 又 說 要 考 慮 法 律 意 見, 希 望 他 看 清 楚 一 點 所 以, 發 生 了 這 許 多 事 情, 我 們 一 定 會 算 在 司 長 的 頭 上 問 題 是, 關 於 普 選, 為 何 只 須 根 據 憲 法 法 律 來 實 行 便 行? 這 樣 便 真 是 一 人 一 票, 只 有 一 名 候 選 人, 如 果 根 據 法 律, 便 是 這 樣 了, 怎 可 能 呢? 司 長 真 的 完 全 不 說 公 道 話, 所 以, 這 令 人 非 常 氣 憤 另 一 點 亦 是 在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典 禮 上 提 出 的 當 時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石 永 泰 先 生 提 到 中 央 政 府 去 年 6 月 10 日 以 7 國 語 言 發 表 的 一 國 兩 制 白 皮 書 石 先 生 表 示, 很 多 爭 議 都 圍 繞 着 法 官 是 否 應 該 被 視 作 治 港 者, 他 說 有 人 歸 咎 於 翻 譯, 但 白 皮 書 有 關 部 分 真 正 的 問 題 其 實 與 翻 譯 無 關 在 香 港 的 制 度 下, 法 院 獨 立 行 使 司 法 職 能, 當 權 者 根 本 不 應 該 將 任 何 定 義 不 清 的 政 治 要 求 加 諸 於 法 官 身 上, 例 如 要 他 們 愛 國, 要 他 們 維 護 國 家 發 展 利 益 這 些 論 點 是 對 的, 我 又 聽 不 到 司 長 出 來 說 過 甚 麼 其 實, 當 中 央 發 表 這 本 白 皮 書 時, 是 非 常 震 撼 的 一 直 以 來, 香 港 按 着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及 基 本 法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但 白 皮 書 一 發 表 便 提 出 全 面 管 治, 還 以 7 國 語 言 刊 出, 非 常 國 際 化, 目 的 是 要 告 訴 全 世 界 我 們 真 的 擔 心 是 否 還 有 高 度 自 治 呢? 在 這 些 如 此 基 本 的 問 題 上, 我 不 曾 聽 到 司 長 出 來 發 言 捍 衞 再 者, 在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典 禮 上,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談 及 這 些 話 題, 但 我 們 的 司 長 總 是 談 甚 麼 非 法 佔 領, 卻 不 談 如 何 捍 衞 香 港 人 的 核 心 價 值, 這 些 都 已 在 基 本 法 和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中 寫

82 677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得 很 清 楚 了 既 然 無 緣 無 故 發 表 白 皮 書, 當 局 是 否 有 責 任... 當 然, 沒 有 人 會 期 望 梁 振 英 會 出 來 說 甚 麼, 甚 至 有 可 能 他 是 鼓 勵 寫 這 些 東 西 的, 然 而, 律 政 司 司 長 是 否 有 責 任 出 來 為 香 港 特 區 說 句 公 道 話 呢? 竟 然 無 緣 無 故 要 法 官 管 治 香 港 人, 這 實 在 太 離 譜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司 長 雖 在 其 位, 但 在 很 多 事 情 上 卻 不 作 聲 不 捍 衞, 令 人 感 到 十 分 憂 慮 較 遠 的 事 例 有 白 皮 書, 近 期 的 則 關 於 立 法 會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記 得, 在 不 多 久 之 前, 有 議 員 在 議 會 內 說 甚 麼 警 察 拉 人, 法 官 放 人, 對 此, 當 局 仍 然 不 作 聲 總 不 能 動 輒 要 官 員 出 來 回 應, 他 們 如 何 捍 衞 自 己 的 獨 立 和 尊 嚴 呢? 律 政 司 司 長 是 有 責 任 的, 正 如 郭 榮 鏗 議 員 上 星 期 也 說, 當 局 一 直 不 作 聲, 直 至 名 為 法 政 匯 思 的 團 體 的 一 羣 律 師 出 來 批 評, 司 長 才 出 來 說 幾 句, 令 人 覺 得 政 府 反 應 遲 緩 或 不 想 回 應 議 員 固 然 不 應 該 說 這 些 話, 但 律 政 司 司 長 是 有 責 任 的 我 相 信 如 果 他 現 時 在 席 雖 然 他 現 在 不 在 席 他 也 會 承 認 自 己 有 責 任 捍 衞 香 港 的 法 治 和 司 法 獨 立, 當 有 人 說 這 些 話 侮 辱 司 法 機 關, 他 應 該 出 來 糾 正, 說 句 公 道 話 而 他 卻 一 直 默 不 作 聲, 令 人 不 禁 懷 疑 這 位 司 長 究 竟 在 做 甚 麼 呢? 此 外,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提 出 無 數 次 的 另 一 件 事, 便 是 關 於 曾 蔭 權 和 湯 顯 明 的 檢 控, 我 們 曾 在 立 法 會 大 會 提 出 質 詢, 也 曾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質 詢 大 家 數 算 一 下, 這 件 事 究 竟 搞 了 多 少 年? 英 文 也 有 這 樣 的 一 句 :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我 當 然 不 是 曾 蔭 權 的 老 友, 不 是 他 的 朋 友, 他 令 大 家 十 分 氣 憤, 他 做 的 那 些 事 令 香 港 不 光 彩 湯 顯 明 則 更 離 譜, 作 為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之 首, 竟 然 做 出 那 些 事 然 而, 這 件 事 處 理 了 那 麼 久, 現 在 仍 不 知 道 有 何 進 展, 問 來 問 去, 得 到 的 回 應 總 是 快 要 完 成 了 很 快 有 結 果 了 一 些 人 以 為 這 是 廉 署 的 工 作, 要 求 廉 署 盡 快 調 查 和 處 理, 但 我 曾 向 司 長 和 廉 署 的 人 員 查 詢, 的 確 是 由 廉 署 去 調 查, 但 廉 署 的 人 員 幾 乎 是 與 律 政 司 的 人 員 坐 在 一 起 工 作 的 何 解 呢? 因 為 廉 署 人 員 要 詢 問 律 政 司 能 否 這 樣 行 能 否 那 樣 做, 要 聽 取 他 們 的 法 律 意 見 所 以, 律 政 司 絕 對 有 份 參 與 其 中 問 題 是, 為 何 要 拖 延 這 麼 久 呢? 這 對 曾 蔭 權 和 湯 顯 明 是 否 公 道 呢? 他 們 一 直 被 扣 上 帽 子, 報 章 又 不 時 抨 擊 他 們 拖 延 了 這 麼 久, 究 竟 為 甚 麼 呢? 又 說 要 找 外 國 律 師, 大 量 或 無 限 撥 款 給 有 關 部 門, 但 仍 拖 延 了 很 久, 市 民 會 覺 得 很 不 開 心 代 理 主 席, 更 有 傳 行 政 長 官 可 能 也 介 入 其 中 所 以, 我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不 下 一 次 問 司 長 是 否 有 這 種 情 況, 他 當 然 斬 釘 截 鐵 地 否 認 當 我 們 沒 有 證 據, 當 然 不 能 指 他 說 謊, 但 代 理 主 席, 你 知 道 現 時

8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79 香 港 有 所 謂 whistleblower, 中 文 意 思 是 爆 料 的 人, 所 以 如 果 有 人 知 情, 當 然 會 爆 出 來 這 並 不 是 捕 風 捉 影, 而 是 一 些 在 政 府 機 構 內 工 作 的 人 對 我 說 的, 有 信 息 指 某 些 人 的 檔 案 已 被 送 到 行 政 長 官 的 案 頭 我 很 希 望 律 政 司 司 長 與 他 的 同 事 能 按 基 本 法 獨 立 行 事, 不 受 行 政 長 官 或 其 他 人, 或 一 些 境 外 勢 力 壓 迫 但 是, 如 果 要 我 們 有 信 心, 當 局 要 透 過 行 動 或 說 話 體 現 出 來, 而 不 是 盲 目 地 強 調 袁 國 強 站 出 來 便 代 表 獨 立 客 觀 和 專 業, 不 是 這 樣 的 尤 其 有 些 事 情 是 政 府 該 做 而 沒 有 做 的, 該 做 的 卻 不 做, 令 人 覺 得 很 多 事 情 都 有 政 治 考 慮 如 果 是 這 樣, 他 如 何 履 行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職 責 呢? 如 何 大 公 無 私 地 進 行 檢 控 或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呢?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我 今 天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雖 然 未 必 可 獲 通 過, 未 必 會 贏, 但 我 仍 想 帶 給 司 長 一 個 信 息, 便 是 很 多 市 民, 無 論 他 們 屬 於 甚 麼 界 別, 都 感 到 十 分 憂 心 一 位 官 員 位 高 權 重, 卻 不 夠 膽 量 正 直 公 平 地 履 行 其 職 責, 市 民 難 免 會 擔 心 公 帑 是 否 用 得 恰 當 何 秀 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這 次 發 言 針 對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要 求 削 減 局 長 的 薪 酬 陳 志 全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和 黃 毓 民 議 員 皆 就 此 提 出 修 正 案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此 要 先 行 申 報 利 益 我 所 屬 的 組 織 大 愛 同 盟 獲 得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轄 下 的 性 別 認 同 及 性 傾 向 小 組 79,700 元 的 活 動 贊 助 經 費 我 先 在 此 申 報 利 益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討 論 的 當 然 是 關 於 性 小 眾 平 權 的 問 題 我 會 針 對 一 點, 就 是 過 去 多 年 的 撥 款 額... 對 於 今 年 跟 去 年 的 撥 款 額 比 較 竟 然 大 減 18% 這 個 事 實, 我 要 予 以 最 強 烈 的 質 疑 在 年 度, 用 於 推 動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工 作 的 開 支 是 476 萬 元, 但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反 而 減 少 至 388 萬 元, 共 減 少 88 萬 元, 多 達 18% 這 些 數 字 是 從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提 出 的 問 題 問 題 編 號 是 2389, 答 覆 編 號 是 CMAB004 得 出 的 當 社 會 上 越 來 越 多 人 要 求 保 障 少 數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的 權 利, 而 政 府 亦 承 諾 會 跟 進 有 關 政 策 時, 我 們 真 的 很 不 明 白, 為 何 在 推 動 社 會 教 育 以 消 除 歧 視 方 面 的 經 費 會 大 減 18% 有 關 款 項 花 在 何 處 呢? 拍 攝 宣 傳 短 片 及 廣 告 錄 製 聲 帶 和 贊 助 一 些 組 織 的 活 動, 包 括 大 愛 同 盟 我 剛 才 已 申 報 利 益

84 678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當 然, 性 小 眾 人 士 推 動 平 權 的 團 體 和 大 愛 同 盟 會 致 力 推 動 平 等 權 利, 但 有 趣 的 是, 以 反 對 平 權 見 稱 的 明 光 社 同 樣 得 到 贊 助 去 年, 明 光 社 獲 得 75,400 元 贊 助 連 一 些 貌 似 推 動 平 權, 但 其 實 認 為 只 要 性 小 眾 人 士 可 以 改 變 自 己 的 性 傾 向 便 能 萬 事 大 吉 的 團 體, 亦 能 獲 得 數 萬 元 的 資 助 代 理 主 席, 推 動 消 除 歧 視 的 資 源 已 經 不 足 夠, 但 政 府 還 要 將 同 一 筆 款 項 分 配 予 立 場 截 然 不 同 的 團 體, 究 竟 政 府 政 策 的 定 位 是 甚 麼 呢? 最 荒 謬 最 可 笑 的 是, 同 樣 反 對 平 權 的 梁 美 芬 議 員 亦 曾 就 這 項 有 關 消 除 歧 視 的 預 算 開 支 提 出 問 題 她 的 問 題 編 號 是 1173, 答 覆 編 號 則 是 CMAB061 她 的 問 題 是 : 不 少 市 民 及 宗 教 團 體 因 不 贊 成 同 性 戀 同 性 婚 姻 而 遭 受 謾 罵, 形 成 逆 向 歧 視, 令 社 會 憂 慮 本 港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公 開 傳 教 的 自 由 受 損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當 局 過 去 三 年 為 維 護 本 港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及 性 傾 向 自 由, 投 放 了 多 少 資 源? 請 詳 細 列 出 各 項 措 施 的 開 支 梁 美 芬 議 員 這 項 問 題 包 含 不 同 部 分, 問 及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及 性 傾 向 自 由 不 過, 最 可 笑 的 卻 是 政 府 的 答 覆, 當 中 提 及 金 額 是 476 萬 元 在 年 度, 這 476 萬 元 的 款 項 曾 批 予 因 不 贊 成 同 性 戀 同 性 婚 姻 而 遭 受 謾 罵 及 逆 向 歧 視 的 宗 教 團 體, 但 同 時 又 曾 批 予 同 志 團 體 同 一 筆 款 項, 怎 麼 可 以 一 僕 二 主 呢? 雖 然 政 府 無 法 討 好 立 場 長 年 以 來 截 然 不 同 的 團 體, 但 政 府 總 得 有 一 個 定 位 不 過,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絕 對 是 騎 牆, 又 沒 有 管 治 意 志, 連 落 實 自 己 保 護 人 權 這 項 口 號 的 勇 氣 都 沒 有 原 先 的 476 萬 元 現 在 減 至 388 萬 元, 還 要 撥 予 兩 方 的 團 體 在 保 護 少 數 人 權 方 面, 政 府 是 不 可 以 如 此 騎 牆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記 得 在 1998 年 我 首 次 參 加 立 法 會 選 舉 時, 我 與 現 任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劉 江 華 他 當 時 是 參 選 人 之 一 一 同 出 席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舉 行 的 一 個 選 舉 論 壇 劉 江 華 是 一 個 辯 才 了 得 的 人, 他 當 時 向 我 提 出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問 題 他 問 道 : 民 主 是 尊 重 大 多 數 人 的 意 願, 而 人 權 則 是 保 護 少 數, 兩 者 存 在 矛 盾 何 秀 蘭, 你 對 此 有 甚 麼 反 應 呢? 有 甚 麼 看 法 呢? 我 當 時 說 道 : 民 主 不 止 是 一 人 一 票 如 果 整 個 社 會 只 有 一 人 一 票 而 沒 有 其 他 一 如 現 時 的 政 改 所 宣 傳 的 如 果 整 個 社 會 沒 有 其 他, 只 有 一 人 一 票, 確 實 無 法 保 障 少 數 人 的 權 益 所 以, 一 個 有 公 義 的 社 會 必 須 有 法 治, 透 過 好 的 法 例 來 保 障 所 有 人 能 獲 得 平 等 的 基 本 權 利 加 入 議 會 後, 我 閱 讀 了 更 多 書 籍 及 資 料, 發 現 有 政 治 哲 學 曾 解 釋, 民 主 不 止 是 一 人 一 票 我 明 白 到, 在 民 主 的 社 會 中, 所 有 羣 體

8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81 ( 包 括 少 數 人 ) 的 權 益 應 該 得 到 基 本 的 保 障, 各 人 亦 應 能 從 社 會 進 步 中 得 益, 而 並 非 一 如 原 始 社 會 般, 殺 掉 一 個 小 孩 子 來 祭 天, 以 換 取 全 族 人 的 安 心 這 樣 的 社 會 是 不 會 演 化 成 為 民 主 社 會 的 因 此, 即 使 有 人 擔 心 為 同 志 平 權 後 會 引 起 一 連 串 毫 無 科 學 根 據 的 後 果, 政 府 亦 不 能 夠 犧 牲 不 同 性 小 眾 人 士 的 基 本 權 利 來 解 決 有 誤 解 尚 未 明 白 事 實 真 相 的 人 的 擔 憂 這 是 不 可 以 的 政 府 在 消 除 歧 視 方 面 做 了 甚 麼 工 作 呢? 政 府 確 實 成 立 了 一 個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 諮 詢 小 組 ), 作 為 回 應 梁 振 英 在 2012 年 的 承 諾, 即 是 會 進 行 諮 詢 的 承 諾 不 過, 他 最 後 受 到 政 治 壓 力 而 轉 軚, 受 到 少 數 擁 有 政 治 特 權 的 人 的 壓 力 而 轉 軚, 撤 回 有 關 諮 詢 然 後, 他 便 成 立 諮 詢 小 組 稍 作 緩 和 不 過, 諮 詢 小 組 是 由 誰 組 成 的 呢? 由 張 妙 清 教 授 擔 任 主 席 我 們 對 她 有 信 心, 她 以 往 是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的 主 席 有 誓 死 反 對 平 權 的 梁 美 芬 議 員 ; 有 民 主 派 議 員 這 項 議 題 是 無 分 民 主 派 和 建 制 派 的 對 平 權 非 常 保 留 投 棄 權 票 的 涂 謹 申 議 員 ; 有 陳 志 全 議 員, 亦 有 性 小 眾 團 體 的 朋 友 這 兩 羣 人 在 以 往 20 年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當 局 把 他 們 放 在 一 起 20 個 月, 同 樣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在 諮 詢 小 組 成 立 前, 大 家 便 已 經 知 道 政 府 的 做 法 會 有 甚 麼 結 果 不 過, 當 局 仍 然 堅 持 自 己 的 做 法 這 只 會 達 致 甚 麼 效 果 呢? 便 是 諮 詢 小 組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工 作 再 拖 延 18 個 月 然 後, 政 府 便 表 示 已 成 立 諮 詢 小 組, 只 是 委 員 沒 有 共 識 而 已, 所 以 政 府 便 無 法 採 取 任 何 工 作 政 府 成 立 諮 詢 小 組 的 目 的, 便 是 要 把 自 己 不 採 取 任 何 工 作 合 理 化 政 府 在 保 障 人 權 方 面 不 負 責 任, 但 卻 把 責 任 推 諉 予 諮 詢 小 組 諮 詢 小 組 曾 進 行 一 項 研 究, 研 究 報 告 快 將 正 式 出 台 在 剛 舉 行 的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當 局 便 曾 向 我 們 交 代, 諮 詢 小 組 曾 進 行 一 項 個 案 研 究, 訪 問 不 少 人 士 數 目 達 3 位 數 字 的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自 己 受 歧 視 的 情 況 當 局 花 費 公 帑 和 時 間 完 成 研 究, 副 局 長 在 向 委 員 提 交 的 文 件 中 指 出 : 第 一, 當 局 難 以 邀 請 人 士 接 受 訪 問 ; 第 二, 受 訪 人 士 所 述 的 只 是 一 面 之 詞, 不 能 求 證 即 受 訪 問 人 士 所 述 的 受 歧 視 情 況 是 不 能 求 證 的 所 以 不 足 以 成 為 有 力 的 參 考 諮 詢 小 組 在 選 擇 這 方 法 時 早 已 知 道 會 出 現 這 樣 的 情 況 : 第 一, 願 意 接 受 訪 問 的 人 不 多, 而 他 們 亦 沒 有 膽 量 說 出 事 實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因 為 出 櫃 交 代 自 己 受 歧 視 的 情 況, 會 產 生 很 大 壓 力, 所 以 他 們 即 使 受 委 屈, 也 不 敢 站 出 來 表 態 這 是 很 容 易 理 解 的 狀 況

86 678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第 二, 政 府 一 直 沒 有 提 供 資 源 跟 進 個 案 以 往, 平 機 會 曾 跟 進 個 案, 但 有 反 對 團 體 立 即 質 疑 平 機 會 有 何 法 定 權 力 跟 進 個 案, 因 為 平 機 會 只 是 按 照 該 數 項 反 歧 視 條 例 執 行 工 作, 當 中 沒 有 所 謂 的 消 除 不 同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因 此, 該 等 反 對 團 體 認 為 平 機 會 跟 進 有 關 個 案, 已 超 越 其 法 定 權 力 結 果, 進 展 又 慢 下 來 政 府 轄 下 的 性 別 認 同 及 性 傾 向 小 組 有 多 少 名 成 員 呢? 局 長, 你 很 熟 悉 吧! 請 你 告 訴 我, 是 否 多 於 5 人 呢? 他 們 怎 樣 跟 進 個 案 呢? 他 們 要 監 察 有 關 的 資 助 計 劃, 又 要 實 地 視 察 獲 計 劃 資 助 的 活 動 是 否 公 正, 又 要 撰 寫 報 告, 又 要 為 資 助 計 劃 來 年 的 申 請 作 準 備 公 務 員 的 人 手 有 限, 只 足 以 做 到 這 些 工 作, 是 無 法 跟 進 個 案 的 了 跟 進 個 案 是 非 常 漫 長 的 過 程, 需 要 很 大 耐 性 政 府 在 資 源 措 施 方 面 設 下 諸 多 限 制, 在 多 年 前 已 劃 下 多 條 界 線, 以 致 出 現 現 時 的 結 果 然 後, 當 局 便 表 示,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結 果, 所 以 有 關 研 究 的 結 果 不 足 以 成 為 有 力 的 參 考 當 局 從 來 沒 有 設 置 龍 門, 以 致 大 家 連 射 球 的 機 會 都 沒 有 當 局 只 是 假 裝 安 排 一 場 球 賽, 但 卻 沒 有 設 置 龍 門 其 實, 當 諮 詢 小 組 揀 選 這 種 研 究 方 法 時, 當 局 早 已 知 道 會 出 現 這 樣 的 結 果 如 是 者, 為 何 當 局 不 先 構 想 任 何 補 救 方 法 呢? 諮 詢 小 組 早 已 理 解 會 出 現 這 缺 陷, 但 他 們 可 曾 想 過 如 何 面 對 這 缺 陷, 或 如 何 加 權 呢? 諮 詢 小 組 根 本 是 浪 費 金 錢, 所 以 我 十 分 贊 成 削 減 局 長 的 薪 酬 現 時, 政 府 轄 下 還 有 另 外 兩 組 人 正 進 行 為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平 權 的 研 究, 其 一 是 平 機 會 平 機 會 在 暑 假 時 曾 進 行 一 項 問 卷 諮 詢, 但 當 中 卻 把 一 眾 反 歧 視 條 例 平 機 會 的 架 構 權 力 範 圍 混 為 一 談, 以 致 為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平 權 根 本 不 能 獨 立 成 章 這 可 能 是 平 機 會 面 對 資 源 的 限 制, 亦 可 能 是 由 於 某 些 反 對 平 權 的 委 員 引 致 的 結 果 另 一 組 人 便 是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帶 領 的 小 組, 就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組 織 家 庭 的 權 利 進 行 研 究 這 小 組 是 為 了 回 應 終 審 法 院 就 W 一 案 中 W 小 姐 應 該 有 權 註 冊 結 婚 的 判 決 而 成 立 的 不 過, 袁 司 長 現 時 只 忙 於 推 動 政 改 落 區 巴 士 巡 遊 在 5 月 中, 有 另 一 項 司 法 覆 核 快 將 來 臨, 關 乎 一 對 同 性 伴 侶 的 其 中 一 方 無 法 以 家 庭 團 聚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這 應 屬 於 基 本 人 權 的 範 疇 吧! 而 只 能 夠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來 港 大 家 拭 目 以 待, 看 看 法 院 對 政 府 的 做 法 有 否 違 反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下 的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有 何 判 決

8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83 代 理 主 席, 自 命 精 英 及 有 識 見 的 人 應 該 支 持 少 數 人 的 權 利, 不 應 騎 牆 看 大 多 數 我 們 在 2000 年 表 示 支 持 性 小 眾 人 士 時 備 受 鞭 撻 攻 擊, 但 我 們 一 直 堅 持 時 至 今 天, 即 在 15 年 後, 社 會 有 近 七 成 人 支 持 立 法 反 對 歧 視, 即 使 是 在 同 性 婚 姻 或 同 性 伴 侶 的 權 利 方 面, 反 對 者 亦 只 有 36% 及 39% 這 告 訴 我 們, 如 果 大 家 能 擇 善 固 執, 最 終 可 以 說 服 市 民 大 眾 接 受 他 們 最 初 不 明 所 以 的 看 法 為 性 小 眾 人 士 平 權 如 是, 反 對 政 改 袋 住 先 亦 如 是 黃 毓 民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第 2 項 辯 論 的 主 題 有 關 管 治 政 制 發 展 及 地 區 行 政, 涉 及 的 總 目 範 圍 共 有 17 個, 我 已 經 就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發 言 兩 次, 這 次 我 會 就 總 目 92 律 政 司 這 部 分 發 言 彰 顯 法 治 也 就 是 彰 顯 公 義, 這 是 律 政 司 的 責 任, 是 很 清 楚 的 在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即 是 這 本 天 書 中 提 到 的 5 個 綱 領 當 然 也 很 重 要, 我 首 先 會 就 部 分 綱 領 例 如 刑 事 檢 控 法 律 政 策 和 法 律 草 擬 發 言, 我 估 計 應 該 說 兩 節, 共 30 分 鐘 才 能 夠 把 我 的 意 見 完 全 表 達 首 先, 我 想 說 的 是 袁 國 強 這 個 人 我 們 看 到 立 法 會 議 員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或 政 府 高 官 當 中, 很 多 都 是 好 眉 好 貌, 一 表 人 才, 受 過 高 深 教 育, 有 些 人 甚 至 受 過 西 方 教 育 甚 麼 是 良 心 理 性? 即 是 要 用 良 心 和 理 性 來 判 斷 是 非, 這 是 基 本 常 識, 做 人 的 基 本 操 守, 但 奈 何 有 些 人 屁 股 決 定 腦 袋 所 以, 我 們 想 起 與 華 盛 頓 同 時 代 的 思 想 家 佩 恩 先 生, 我 們 也 看 過 他 的 書, 其 中 一 本 很 有 名 的 書 叫 常 識 他 有 一 句 說 話 形 容 這 些 人, 我 覺 得 非 常 恰 當 那 句 說 話 是 甚 麼 呢? 他 說, 當 一 個 人 墮 落 至 宣 揚 一 些 他 不 相 信 的 東 西, 那 麼 他 就 做 好 了 一 切 幹 壞 事 的 準 備 這 便 是 屁 股 決 定 腦 袋, 正 是 我 們 看 到 他 們 每 個 人 也 好 眉 好 貌, 但 卻 壞 至 這 個 地 步 的 原 因 現 時 高 官 落 區 宣 傳 政 改, 正 是 宣 揚 一 些 他 們 不 相 信 的 事 情 老 兄, 袁 國 強 任 職 律 政 司 司 長, 是 政 改 三 人 組 其 中 一 個 成 員, 現 在 上 街 推 銷 政 改, 說 的 是 一 些 他 不 相 信 的 事 如 果 按 照 佩 恩 的 說 法, 當 一 個 人 墮 落 至 要 宣 揚 他 不 相 信 的 事 情, 他 便 已 經 做 好 要 做 壞 事 的 準 備 我 們 看 看 袁 國 強 做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時 的 立 場, 與 今 天 他 做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立 場 的 分 別, 便 看 到 真 是 屁 股 決 定 腦 袋 更 甚 的 是, 當 他 擔 任 這 個 職 位 時, 他 已 不 會 說 甚 麼 良 心 理 性, 他 的 所 作 所 為 都 是 為 權

88 678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力 服 務 例 如 我 想 說 數 個 與 他 有 關 的 議 題, 說 明 當 他 擔 任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的 言 論, 與 他 出 任 律 政 司 司 長 時 的 言 論, 是 何 等 南 轅 北 轍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是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公 約 ) 特 區 政 府 要 定 期 按 照 公 約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報 告, 袁 國 強 在 2007 年 擔 任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時, 公 會 曾 向 政 府 就 政 制 發 展 綠 皮 書 提 交 意 見 書, 認 為 保 留 條 款 已 經 失 效, 亦 與 行 政 長 官 無 關 去 年, 袁 國 強 作 為 律 政 司 司 長 時 說, 香 港 在 1976 年 就 公 約 的 保 留 條 款 繼 續 有 效, 當 中 第 二 十 五 條 ( 丑 ) 款 有 關 普 及 而 平 等 的 選 舉 條 文 對 香 港 不 適 用 這 便 是 做 司 長 要 說 的 說 話 當 年 港 英 時 代 對 公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 丑 ) 款 的 保 留, 只 屬 於 推 行 代 議 政 制 引 進 選 舉 制 度 及 希 望 逐 步 改 革 的 過 渡 產 物, 當 選 舉 制 度 改 革 發 展 至 全 面 普 選 的 階 段, 便 沒 有 存 在 意 義 特 區 政 府 完 全 漠 視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撤 回 對 公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 丑 ) 款 所 作 的 保 留 的 要 求, 袁 國 強 很 明 顯 是 今 天 的 我 打 倒 昨 天 的 我, 因 為 屁 股 決 定 腦 袋, 因 為 當 一 個 人 墮 落 至 要 宣 揚 自 己 不 相 信 的 東 西 時, 他 便 做 好 準 備 要 做 壞 事 另 外 一 個 例 子, 便 是 一 國 兩 制 白 皮 書 2008 年 袁 國 強 擔 任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時, 公 會 發 出 聲 明 強 調 香 港 的 司 法 一 直 與 行 政 立 法 分 離, 不 應 是 管 治 團 隊 的 一 部 分, 司 法 要 真 正 獨 立, 否 則 未 能 履 行 監 察 政 府 依 法 行 事 的 角 色 去 年, 袁 國 強 發 聲 明 指 公 會 錯 誤 理 解 其 當 年 陳 述 他 說 當 年 的 重 點, 是 法 官 不 應 被 視 為 行 政 機 關 的 一 部 分, 這 觀 點 並 沒 有 錯, 現 時 他 仍 然 是 這 樣 說 但 是, 白 皮 書 所 說 的 是 政 治 體 制,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的 政 治 體 制, 包 括 司 法 機 關 及 司 法 人 員 白 皮 書 所 說 的 治 港 主 體 是 比 較 廣 義 的 含 義, 希 望 公 眾 不 要 將 這 個 概 念 混 淆 袁 國 強 第 二 次 回 應 時 指, 白 皮 書 所 指 的 治 港 者 是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提 及 的 政 治 體 制, 司 法 機 關 是 其 中 之 一, 理 解 需 要 看 上 文 下 理 這 種 說 法 是 非 常 荒 謬 袁 國 強 又 表 示, 法 官 就 職 時 宣 誓, 這 便 已 是 愛 國 愛 港 在 法 律 上 的 體 現 這 樣 說 又 有 點 監 人 賴 厚 法 官 亦 有 職 責 正 確 理 解 法 律, 這 也 不 是 新 事 物 司 法 機 關 和 司 法 人 員 是 否 屬 於 政 治 體 制 將 宣 誓 說 成 體 現 愛 國 愛 港, 這 很 明 顯 是 強 盜 邏 輯

8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85 大 家 對 三 權 分 立 的 理 解 究 竟 是 甚 麼 呢? 現 時 的 習 大 大 以 前 做 國 家 副 主 席 時 說 三 權 應 該 合 作, 如 果 按 照 他 那 一 套, 現 時 這 羣 人 全 部 可 以 收 工 了, 香 港 的 司 法 界 可 以 回 家 睡 覺 了 其 實 事 情 很 簡 單, 只 要 香 港 的 行 政 機 關 向 立 法 機 關 負 責, 立 法 機 關 由 選 舉 產 生, 希 望 有 朝 一 日 行 政 機 關 也 是 由 選 舉 產 生, 對 嗎? 只 要 領 導 人 由 選 舉 產 生, 他 委 任 主 要 官 員 時, 又 要 得 到 立 法 會 這 個 民 意 機 構 的 同 意, 這 樣 才 是 行 政 和 立 法 關 係,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這 已 經 是 常 識 行 政 機 關 向 立 法 機 關 負 責, 立 法 機 關 由 選 舉 產 生, 接 着 司 法 機 關 獨 立 於 行 政 立 法 以 外, 這 不 是 常 識 嗎? 此 外, 關 於 政 改 方 案,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袁 國 強 身 為 法 律 界 人 士, 作 為 大 律 師, 要 他 宣 揚 政 改, 便 要 歪 曲 事 實 指 鹿 為 馬, 這 是 沒 有 辦 法 的 事, 因 為 他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主 要 官 員, 由 中 央 任 命, 一 定 不 能 說 跟 共 產 黨 不 同 的 說 話 八 三 一 框 架 不 能 撼 動, 他 一 定 要 在 這 個 基 礎 下 發 言, 但 他 基 本 上 也 是 在 宣 揚 跟 他 過 去 所 服 膺 的 價 值 完 全 南 轅 北 轍 的 事 情 所 以, 在 啟 動 第 一 階 段 的 政 改 諮 詢 時, 我 在 大 會 上 指 着 林 鄭 月 娥 說 : 你 是 奴 才 的 奴 才 接 着, 在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我 指 着 他 們 3 人 也 這 樣 說, 他 們 3 人 推 銷 這 份 政 改, 便 要 預 備 下 地 獄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曾 說, 最 重 要 的 是 在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下, 就 提 名 委 員 會 ( 提 委 會 ) 的 廣 泛 代 表 性 做 工 夫, 如 果 代 表 性 越 高, 提 委 會 在 社 會 的 認 受 性 和 接 受 性 便 越 高 對 於 公 民 提 名, 袁 國 強 說, 不 能 為 爭 取 高 民 望 而 做 不 符 合 法 律 的 工 作 我 也 不 知 道 他 在 說 甚 麼 這 便 是 共 產 黨 訂 下 來 的 框 架, 由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提 委 會, 變 成 現 時 的 八 三 一 框 架, 這 完 全 是 共 產 黨 操 控 整 個 香 港 特 首 選 舉 的 做 法, 大 家 也 十 分 清 楚 現 在, 在 第 一 階 段, 只 要 有 十 分 之 一 的 提 名 委 員, 即 使 可 以 入 閘, 但 第 二 階 段 要 有 過 半 數 大 家 想 也 不 用 想, 我 曾 經 舉 過 一 個 例 子, 說 即 使 是 田 北 俊 議 員 也 可 以 篩 走 這 種 選 舉, 很 明 顯 是 假 選 舉, 當 局 經 常 強 調 一 人 一 票 選 特 首, 這 些 一 人 一 票 只 是 橡 皮 圖 章 而 已 我 稍 後 3 時 半 會 帶 學 生 前 來 參 觀 立 法 會, 我 又 會 跟 他 們 說 這 件 事 我 每 次 也 會 問 同 學, 如 果 要 選 班 長, 老 師 選 出 兩 名 同 學, 再 由 他 們 投 票 選 出 其 中 一 位, 我 問 他 們 是 否 願 意? 他 們 說 不 願 意, 連 學 生 也 知 道, 揀 選 給 他 們 的 人 選, 等 於 欽 點 誰 人 當 班 長 現 在 最 可 笑 的 是, 滿 街 看 到 寫 着 一 人 一 票 選 特 首 的 橫 額, 全 部 也 是 由 過 去 反 對 一 人 一 票 選 特 首 的 團 體 掛 出 來 的, 這 是 否 很 可 笑?

90 678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不 說 前 面 那 一 階 段, 單 說 由 誰 人 去 選 我 也 懶 得 跟 大 家 說 舊 事, 1945 年 的 新 華 日 報, 毛 澤 東 說 甚 麼 是 選 舉 權 甚 麼 是 被 選 舉 權 這 些 事 情, 連 盲 眼 的 也 看 得 出 是 自 欺 欺 人 由 人 選 還 是 由 500 萬 人 選 比 較 好? 這 些 根 本 是 廢 話, 有 500 萬 人 嗎? 經 常 說 500 萬 人, 吹 得 便 吹, 現 在 只 有 300 多 萬 名 登 記 選 民, 屆 時 只 有 三 成 投 票 率 如 果 這 個 選 舉 制 度 獲 得 通 過, 可 能 只 有 三 成 投 票 率, 即 是 只 有 100 萬 人 左 右, 然 後 當 選 者 只 有 三 成 多 選 票, 即 是 30 多 萬 票, 比 超 級 區 議 會 還 要 差 我 屆 時 一 定 呼 籲 大 家 投 白 票, 如 果 有 50 萬 張 白 票, 他 們 死 得 更 難 看 很 簡 單,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如 果 這 個 政 改 方 案 獲 得 通 過, 這 個 情 況 屆 時 一 定 會 出 現 政 府 只 是 強 調 一 人 一 票, 但 卻 不 說 明 候 選 人 如 何 產 生, 我 覺 得 真 是 厲 害 司 長 在 今 年 2 月 出 席 汕 頭 商 會 舉 辦 的 政 改 論 壇, 她 說 了 一 句 話 很 好 笑 她 說, 無 論 外 間 的 觀 感 如 何, 由 現 時 人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進 展 至 本 港 500 萬 人 一 人 一 票 選 特 首 是 進 步 我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了, 第 一 階 段 是 十 分 之 一, 參 選 人 是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梁 振 英 加 田 北 俊 議 員 ;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不 是 的, 例 如 還 有 兩 名 泛 民 議 員, 我 不 知 道 會 是 誰, 不 開 名 了 五 人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後, 被 篩 選 後 餘 下 2 人 或 3 人, 第 一 個 被 篩 走 的 一 定 是 田 北 俊 議 員, 如 果 不 把 他 篩 走, 讓 香 港 人 以 一 人 一 票 選 田 北 俊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加 梁 振 英, 盲 的 也 會 選 田 北 俊 議 員, 這 個 選 舉 便 變 成 不 是 由 共 產 黨 操 控, 對 嗎? 它 就 是 不 會 讓 田 北 俊 議 員 當 特 首, 所 以 田 北 俊 議 員 一 定 無 法 入 閘, 請 問 這 是 甚 麼 民 主 選 舉? 我 舉 這 個 例 子 的 意 思 很 清 楚, 候 選 人 由 它 欽 點 等 於 當 選 人 也 由 它 欽 點 身 為 律 政 司 司 長, 他 應 該 捍 衞 法 治 彰 顯 公 義, 對 嗎? 他 說 的 話, 跟 他 當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的 時 候 不 一 樣, 這 是 否 表 示, 他 將 來 卸 任 後, 又 會 說 另 一 套 說 話? 還 有 關 於 調 查 曾 蔭 權 的 問 題, 過 去 很 多 議 員 也 曾 在 相 關 委 員 會 上 說 感 到 十 分 奇 怪, 現 在 政 府 當 街 作 出 拘 捕, 甚 麼 事 也 提 出 起 訴, 然 後 上 法 庭 又 臨 時 撤 控, 好 像 在 光 復 元 朗 活 動 中 拘 捕 17 人, 之 後 又 對 12 人 撤 控 其 他 很 多 地 方 又 是 可 以 拘 捕 便 拘 捕, 然 後 又 放 人, 應 了 葛 珮 帆 議 員 的 說 法, 警 察 拉 人, 法 庭 放 人 有 時 候, 真 的 禁 不 住 笑, 套 用 梁 振 英 的 話, 看 到 你 這 樣 的 人 ( 包 括 議 員 ) 的 所 作 所 為, 有 時 真 的 忍 不 住 笑 有 些 人 覺 得 悲 哀, 我 卻 覺 得 很 可 笑, 一 羣 無 賴 共 聚 一 堂

9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87 范 國 威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今 次 的 發 言 是 關 於 修 正 案 編 號 296, 削 減 總 目 122 項 下 分 目 000, 大 約 相 當 於 警 務 處 處 長 全 年 薪 金 的 預 算 開 支 在 2014 年 12 月, 香 港 大 學 民 意 研 究 計 劃 公 布 香 港 紀 律 部 隊 民 望 調 查 的 結 果, 消 防 處 排 行 第 一, 第 二 位 至 第 四 位 分 別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海 關 及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隊, 警 務 處 則 排 名 最 後, 評 分 只 有 61 分 資 料 顯 示, 警 隊 的 滿 意 淨 值 由 2007 年 6 月 最 高 的 80.5%, 下 跌 至 2014 年 11 月 只 有 29% 代 理 主 席, 警 務 處 處 長 曾 偉 雄 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 上 任 至 今, 在 數 年 間 便 把 香 港 警 隊 的 名 聲 和 聲 譽 敗 壞 我 們 清 楚 記 得, 在 六 七 十 年 代, 香 港 警 隊 被 戲 稱 為 有 牌 爛 仔, 公 信 力 低 下 而 今 時 今 日 的 香 港 警 隊, 在 曾 偉 雄 領 導 的 數 年 間 便 喪 失 了 公 信 力 今 天, 如 果 走 在 街 上 執 勤 的 前 線 警 員, 遭 受 市 民 的 批 評 和 鄙 視, 他 們 便 應 該 要 找 警 務 處 處 長 曾 偉 雄 問 個 究 竟, 找 他 算 帳 雖 然 曾 偉 雄 會 於 今 年 5 月 退 休, 但 他 上 任 以 來 的 無 數 惡 言 劣 行, 基 本 上 已 將 警 隊 的 價 值 觀 破 壞 得 蕩 然 無 存 警 隊 所 信 奉 的 價 值 觀 包 括 : 正 直 及 誠 實 的 品 格 ; 尊 重 市 民 的 個 人 權 利 ; 以 公 正 無 私 和 體 諒 的 態 度 去 處 事 和 對 人 ; 承 擔 責 任 及 接 受 問 責 等 曾 偉 雄 把 香 港 警 隊 這 支 本 來 應 為 政 治 中 立 公 正 執 法 的 隊 伍, 變 成 梁 振 英 政 府 打 壓 異 見 人 士 的 政 治 工 具 2011 年 3 月, 曾 偉 雄 剛 剛 上 任 當 時 在 反 對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遊 行 中, 曾 經 發 生 過 激 烈 的 警 民 衝 突, 網 上 流 傳 有 警 員 尚 未 作 出 清 晰 警 告, 便 已 使 用 胡 椒 噴 霧 及 懷 疑 向 示 威 者 揮 拳 事 件 中, 有 一 名 男 童 於 示 威 現 場 被 胡 椒 噴 霧 濺 中 當 時, 有 記 者 向 曾 偉 雄 詢 問, 是 否 需 要 為 這 些 行 為 道 歉 他 當 時 的 答 案 是 甚 麼 呢? 就 是 : 維 護 法 紀 需 要 道 歉, 這 是 天 方 夜 譚 在 同 年 的 2011 年 8 月, 中 國 國 務 院 副 總 理 李 克 強 訪 港, 一 名 身 穿 平 反 六 四 恤 衫 的 男 子 被 人 押 走, 其 間 更 有 警 員 阻 撓 記 者 拍 攝 阻 擋 鏡 頭, 引 起 當 時 的 輿 論 譁 然 就 此, 曾 偉 雄 又 表 示 警 員 由 於 看 到 有 黑 影, 所 以 本 能 地 阻 擋 記 者 的 鏡 頭 雖 然 後 來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宣 布, 有 關 警 方 妨 礙 採 訪 的 指 控 成 立, 但 當 曾 偉 雄 再 度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時, 卻 拒 絕 收 回 早 前 為 事 件 狡 辯 時 發 表 的 黑 影 論, 又 指 收 回 言 論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92 678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所 以, 我 們 從 曾 偉 雄 上 任 後 在 兩 次 事 件 中 的 回 應, 就 可 以 判 斷 他 的 個 性 和 處 事 手 法 在 他 的 認 知 中, 只 要 警 察 穿 上 制 服 及 正 在 執 法, 就 像 不 會 犯 錯 一 般 ; 而 即 使 有 犯 錯, 曾 偉 雄 也 認 為 可 以 接 受, 甚 至 會 用 盡 方 法 掩 飾 於 是, 自 曾 偉 雄 上 任 至 今, 雖 然 前 線 人 員 在 執 法 時 曾 經 多 次 及 持 續 地 出 現 濫 權 違 規 錯 漏 百 出 的 情 況, 並 飽 受 批 評, 但 曾 偉 雄 卻 從 未 曾 站 出 來 為 事 件 負 責 與 致 歉 代 理 主 席, 過 去 數 年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失 誤 倒 行 逆 施, 社 會 運 動 和 抗 爭 越 來 越 多, 警 方 逐 漸 變 成 打 壓 反 對 聲 音 的 政 治 工 具 曾 偉 雄 作 為 處 長, 予 人 的 感 覺 就 是 樂 意 執 行 這 些 政 治 任 務, 而 且 更 不 惜 歪 曲 事 實 警 方 在 2012 年 購 入 聲 波 炮 武 器 對 付 示 威 者, 引 發 爭 議, 曾 偉 雄 在 2013 年 1 月 便 這 樣 說 : 對 於 聲 波 炮, 民 間 有 錯 誤 理 解, 其 實 它 並 不 是 武 器, 只 是 一 個 擴 音 系 統 可 是, 事 實 上, 國 際 社 會 均 承 認 聲 波 炮 是 帶 攻 擊 性 的 武 器, 它 甚 至 可 以 使 人 失 去 聽 覺 曾 偉 雄 這 番 言 論 實 在 是 誤 導 市 民, 刻 意 地 誤 導 香 港 人 在 2013 年 5 月 8 日, 佔 領 中 環 的 秘 書 處 義 工 陳 玉 峰 透 露, 她 由 於 在 超 過 20 個 月 前, 參 與 2011 年 的 七 一 遊 行 而 被 警 方 拘 捕 當 時, 輿 論 大 眾 也 質 疑 這 是 一 場 政 治 打 壓, 但 曾 偉 雄 在 面 對 質 疑 時 如 何 辯 說 呢? 他 就 說, 其 實 警 方 早 在 2012 年 1 月 已 經 通 緝 陳 玉 峰, 只 是 選 擇 低 調 行 事, 不 到 其 辦 公 地 點 拘 捕, 以 免 對 她 的 同 事 造 成 影 響 可 是, 陳 玉 峰 反 駁 指 出, 她 在 被 低 調 通 緝 期 間 曾 多 次 出 境, 甚 至 曾 到 過 北 京 採 訪 梁 振 英, 並 與 他 同 機 返 港 真 有 如 此 低 調 的 通 緝 嗎? 曾 偉 雄 是 否 想 透 露 香 港 警 方 辦 事 效 率 低 下, 所 以 才 這 樣 說 呢? 在 2014 年 9 月, 一 場 持 續 79 天, 浩 浩 蕩 蕩 的 民 主 抗 爭 運 動 佔 領 運 動 和 雨 傘 運 動 正 式 展 開, 反 對 當 時 特 區 政 府 進 行 的 政 改 方 案 諮 詢, 反 對 特 區 政 府 反 民 主 高 舉 假 普 選 和 有 篩 選 普 選 的 政 改 處 理 但 是, 香 港 警 隊 在 曾 偉 雄 領 導 下, 多 次 在 佔 領 運 動 期 間 粗 暴 濫 權, 將 警 隊 濫 權 的 情 況 推 到 極 致 香 港 警 隊 在 歷 史 上 留 下 了 非 常 難 看 的 一 頁, 而 曾 偉 雄 是 難 辭 其 咎 的 2014 年 9 月 28 日, 警 方 向 參 與 雨 傘 運 動 示 威 者 發 射 了 合 共 87 枚 催 淚 彈, 更 向 示 威 者 展 示 速 離 否 則 開 槍 的 警 告 旗 9 月 28 日 晚 上 7 時 半, 無 綫 電 視 甚 至 拍 攝 到 有 防 暴 警 察 用 自 動 步 槍 指 嚇 佔 領 人 士 醫 院 管 理 局 更 於 同 日 晚 上 發 出 新 聞 公 告, 預 計 將 會 有 大 量 傷 者 因 為 集 會 而 需 要 送 到 醫 院 急 症 室 接 受 治 療 種 種 跡 象, 令 人 質 疑 當 時 警 務 處 處 長 曾 偉 雄 已 經 準 備 進 行 會 導 致 大 規 模 傷 亡 的 鎮 壓

9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89 代 理 主 席,2014 年 10 月 15 日 凌 晨, 在 警 方 驅 趕 突 襲 龍 和 道 示 威 者 的 過 程 中, 有 7 名 警 員 將 公 民 黨 成 員 曾 健 超 拉 走, 帶 到 添 馬 公 園 一 個 暗 角, 毒 打 接 近 4 分 鐘 警 方 在 事 發 後 42 日, 才 以 涉 嫌 襲 擊 致 造 成 實 際 身 體 傷 害 罪, 而 非 罪 名 較 重 的 酷 刑 罪, 將 7 名 涉 案 警 員 拘 捕 但 至 今, 已 經 過 很 長 的 時 間, 尚 未 正 式 對 該 7 名 警 員 作 出 起 訴 而 在 調 查 期 間, 該 7 名 警 員 在 曾 健 超 進 行 認 人 程 序 時 採 取 不 合 作 態 度, 但 曾 偉 雄 竟 對 外 表 示 : 被 捕 警 員 亦 有 保 持 不 合 作 的 權 利 警 方 濫 權 的 情 況 除 了 在 金 鐘 佔 領 區 出 現 之 外, 在 旺 角 佔 領 區 亦 同 樣 出 現 旺 角 佔 領 區 被 清 場 後, 市 民 因 為 不 滿 政 府 就 政 改 未 有 回 應, 再 次 回 到 街 頭 抗 爭 警 方 便 將 行 人 路 上 代 理 主 席, 是 行 人 路, 不 是 馬 路 的 途 人 都 視 為 示 威 者 結 果, 一 名 高 級 警 司 朱 經 緯 在 未 有 發 出 警 告 的 情 況 下, 以 警 棍 無 理 擊 打 其 中 一 名 男 途 人 的 後 頸 後 腦 等 部 分 受 害 人 鄭 先 生 親 自 到 警 署 投 訴 朱 經 緯 行 使 不 適 當 武 力, 但 警 方 沒 有 認 真 處 理 現 時 警 方 已 經 安 排 朱 經 緯 提 前 退 休, 避 開 其 後 展 開 的 紀 律 處 分, 亦 令 他 可 以 保 留 其 長 俸 及 退 休 金 代 理 主 席,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初, 雨 傘 運 動 已 結 束 了 兩 個 多 月, 但 市 民 投 訴 警 方 的 個 案 仍 然 持 續, 投 訴 警 察 課 總 共 收 到 逾 宗 投 訴, 當 中 有 159 宗 需 要 向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匯 報 但 是, 我 再 次 強 調, 曾 偉 雄 從 來 沒 有 就 這 些 投 訴, 從 來 沒 有 就 這 些 前 線 警 員 的 濫 權 行 為, 從 來 沒 有 就 這 些 執 法 不 公 執 法 不 當 的 行 為 道 歉, 更 睜 着 眼 說 謊, 好 像 梁 振 英 一 般, 用 語 言 偽 術 來 遮 掩 自 己 的 行 為 失 當 他 表 示 警 察 於 雨 傘 運 動 期 間, 好 像 慈 母 一 樣 保 護 示 威 者 真 是 荒 天 下 之 大 謬! 曾 偉 雄 不 但 沒 有 檢 討 反 思 自 己 領 導 警 隊 的 方 向 有 否 錯 誤, 甚 至 進 一 步 加 強 警 力 警 務 處 在 本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尋 求 撥 款 2,700 萬 元, 購 置 3 輛 人 羣 管 理 特 別 用 途 車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問, 將 所 謂 特 別 用 途 的 水 炮 車, 輕 描 淡 寫 地 指 為 配 置 大 型 顯 示 屏 幕 及 話 音 廣 播 系 統 配 備 噴 水 裝 置 及 可 噴 出 染 有 顏 色 液 體 的 重 型 機 器 但 是, 人 權 組 織 及 民 間 團 體 很 快 指 出, 根 據 外 國 資 料, 例 如 英 國 防 衞 科 技 建 議 委 員 會 曾 經 提 交 的 一 些 文 件 顯 示, 水 炮 車 發 射 出 來 的 水 炮 可 以 對 人 體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傷 害 可 以 有 下 列 數 種 : 第 一, 由 噴 射 水 柱 直 接 撞 擊 人 體, 可 造 成 頭 部 頸 部 移 位 等 嚴 重 創 傷 ; 第 二, 雜 物 在 噴 射 水 柱 衝 擊 下 飛 脫, 撞 擊 人 體 造 成 的 創 傷 ; 第 三, 在 噴 射 水 柱 撞 擊 下, 市 民 跌 倒 或 與 其 他 硬 物 撞 擊, 同 樣 會 引 起 創 傷

94 679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一 直 以 來, 水 炮 車 在 實 際 操 作 時 引 起 示 威 者 傷 亡 的 事 故 屢 有 發 生 其 他 議 員, 例 如 陳 家 洛 議 員, 已 多 次 舉 出 南 韓 美 國 德 國 等 地 的 事 例 給 議 會 參 詳 香 港 是 一 個 人 口 密 集 的 城 市, 街 道 狹 窄, 亦 有 很 多 欄 杆, 如 果 警 方 用 防 暴 水 炮 車 驅 散 市 民, 市 民 受 傷 的 機 會 是 非 常 高 的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我 認 為, 今 時 今 日 警 務 處 在 曾 偉 雄 領 導 下,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縱 容 下 屬 偏 頗 執 法 梁 振 英 作 為 特 首, 亦 從 無 譴 責 曾 偉 雄 半 句, 更 大 讚 他 任 勞 任 怨 我 並 不 認 為 警 務 處 處 長 在 正 常 地 執 行 職 務 所 以, 我 動 議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 計 時 器 響 起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范 議 員, 請 坐 下 黃 毓 民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原 本 想 就 律 政 司 司 長 部 分 繼 續 發 言, 但 我 剛 才 聽 到 有 人 談 及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代 理 主 席, 我 今 次 會 就 總 目 74 政 府 新 聞 處 部 分 發 言, 當 然, 這 跟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是 相 關 的 政 府 跟 新 聞 界 的 關 係 是 甚 麼 呢? 很 多 人 都 想 知 想 做 一 些 事 情, 特 別 是 當 政 府 發 布 新 聞 宣 道 政 令 的 時 候, 都 希 望 報 章 有 正 面 的 報 道, 所 以 跟 新 聞 界 接 觸, 是 政 府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工 作 但 是, 如 何 令 宣 道 政 令 能 夠 通 行 無 阻, 不 像 現 時 一 些 高 官 落 區 般, 因 為 有 人 阻 撓 便 不 下 車, 試 問 這 樣 如 何 能 夠 接 觸 民 眾? 這 令 我 們 又 忍 不 住 笑 梁 振 英 經 常 說 跟 民 眾 是 零 距 離 接 觸, 真 的 是 零 距 離 麼? 如 果 沒 有 蝦 兵 蟹 將 一 羣 隨 從 跟 着 他, 他 會 自 己 隻 身 到 深 水 埗 走 一 回 嗎? 說 是 零 距 離, 是 噏 得 出 就 噏, 還 不 是 要 靠 新 聞 界? 更 離 譜 的 是, 他 們 要 落 區, 但 事 前 沒 有 將 其 行 程 通 知 新 聞 界, 這 就 是 隱 匿 新 聞, 阻 礙 消 息 流 通, 我 們 可 以 搬 出 一 大 堆 學 理 跟 他 們 討 論 這 是 甚 麼 樣 的 政 府 呢? 政 府 的 所 作 所 為 要 在 陽 光 之 下, 讓 大 家 看 得 清 清 楚 楚, 政 府 官 員 的 辦 公 室 最 好 用 透 明 玻 璃, 這 是 民 眾 的 要 求 如 果 做 不 到, 但 最 低 限 度 就 自 己 政 策 範 疇 內 的 工 作, 不 能 說 一 些 避 一 些, 隱 瞞 事 實, 更 不 能 歪 曲 事 實 現 在 卻 不 是 這 樣, 高 官 出 巡 是 重 要 的 活 動, 但 政 府 卻 不 通 知 傳 媒 請 不 要 斬 腳 趾 避 沙 蟲, 因 為 大 就 不 吃 飯, 是 這 樣 嗎? 不 要 做 人

9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91 吧! 高 官 又 要 落 區 宣 傳 政 改 是 如 何 漂 亮 美 麗, 一 人 一 票 選 特 首 是 多 麼 美 好, 但 卻 又 因 害 怕 有 人 衝 擊 而 不 通 知 新 聞 界, 報 道 這 則 政 府 新 聞 這 種 做 法, 第 一, 妨 礙 消 息 流 通 在 一 個 文 明 開 放 的 社 會, 人 民 有 知 的 權 利, 政 府 有 告 知 的 義 務, 政 府 這 個 告 知 的 義 務 在 甚 麼 地 方 實 現 呢? 就 是 政 府 高 官 能 夠 開 誠 布 公, 就 自 己 相 關 的 政 策 通 過 新 聞 媒 體, 讓 公 眾 知 悉 高 官 落 區 有 甚 麼 理 由 不 事 先 通 知 傳 媒 呢? 因 為 會 有 人 包 圍? 但 是, 有 很 多 警 察 會 提 供 保 護, 現 時 警 察 遇 事 就 會 出 來 扎 馬 晒 馬, 鬥 人 多 很 奇 怪 的, 稍 為 出 現 示 威 情 況, 有 所 謂 衝 擊, 警 察 就 會 大 舉 出 動, 人 數 要 多 於 示 威 者, 是 以 倍 數 計 的 老 兄, 真 的 有 此 需 要 嗎? 請 看 看 美 國 最 近 發 生 的 騷 亂 事 件, 這 些 才 算 是 非 常 暴 力 的 事 件, 會 有 人 死 亡 的 警 察 人 數 有 需 要 倍 數 於 示 威 者 數 目 嗎? 究 竟 高 官 怕 甚 麼 呢? 如 果 自 己 有 道 理, 只 是 宣 揚 政 府 政 策 宣 道 政 令, 為 甚 麼 不 通 知 傳 媒 呢? 他 們 視 傳 媒 為 甚 麼 呢? 政 府 的 所 作 所 為 一 定 要 在 陽 光 之 下, 所 以 70 年 代 中 期, 美 國 國 會 已 經 通 過 一 項 法 例 :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簡 稱 陽 光 法 ), 陽 光 法 的 範 疇 包 括, 有 法 例 規 範 資 訊 自 由 流 通, 有 制 度 規 管 政 府 官 員 申 報 財 產, 有 法 律 規 範 政 治 捐 獻, 全 部 都 包 括 在 內 無 論 社 會 有 多 自 由, 如 果 有 人 觸 犯 法 律, 必 須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所 以, 如 果 有 不 法 的 政 治 捐 獻, 有 關 人 士 一 樣 會 受 罰, 因 為 有 法 例 同 樣, 就 政 府 的 所 作 所 為, 有 資 訊 自 由 法 傳 播 自 由 法 新 聞 自 由 法, 另 有 官 方 保 密 法 與 此 作 平 衡, 可 是, 香 港 只 有 官 方 保 密 法, 沒 有 資 訊 自 由 流 通 法, 隨 時 說 無 可 奉 告 行 政 會 議 是 集 體 負 責 制, 需 要 保 密, 所 以 不 能 告 知 現 在 連 落 區 要 打 鑼 打 鼓 宣 傳 政 改, 都 不 需 要 事 先 通 知 新 聞 媒 界, 究 竟 政 府 新 聞 處 ( 新 聞 處 ) 做 甚 麼 呢? 花 了 這 麼 多 公 帑 大 家 看 看 這 天 書, 就 知 道 其 編 制 為 何, 花 了 多 少 公 帑, 究 竟 他 們 做 甚 麼 呢? 政 府 是 要 發 布 新 聞 的, 對 嗎? 平 常 發 布 新 聞 時, 傳 媒 已 很 小 心, 稍 為 專 業 的 傳 媒, 不 會 因 為 是 政 府 發 放 的 便 照 單 全 收 我 們 以 前 在 報 館 當 採 訪 主 任 時, 即 使 收 到 政 府 新 聞 公 報, 我 們 都 會 叫 記 者 炒 稿, 要 他 們 查 證 來 源 消 息 是 否 屬 實, 不 會 因 政 府 新 聞 稿 傳 來 便 一 字 不 漏, 只 在 前 面 加 上 本 報 專 訊 就 按 稿 照 發, 不 會 這 樣 做 的 負 責 任 的 報 章 一 定 會 寫 明 消 息 來 自 新 聞 處, 由 公 眾 判 斷 如 果 有 辦 法 從 新 聞 處 以 外 找 到 其 他 消 息, 就 算 是 那 位 記 者 厲 害 正 如 局 長 現 時 坐 在 這 裏, 為 甚 麼 政 府 不 予 亞 洲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續 牌, 然 後 餘 下 的 頻 譜 如 何 分 配, 現 在 又 把 責 任 推 給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中 間 究 竟 有 甚 麼 內

96 679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情 呢? 記 者 就 要 想 盡 辦 法, 上 窮 碧 落 下 黃 泉, 找 出 事 實, 或 其 他 新 聞 來 源, 有 人 是 會 提 出 疑 問 的 難 道 政 府 把 記 者 當 作 傳 聲 筒, 把 記 者 看 作 政 府 的 新 聞 工 廠 製 造 的 東 西, 要 他 們 照 單 全 收 嗎? 這 樣 做 是 侮 辱 記 者, 他 們 是 會 質 疑 的, 他 們 對 所 有 政 府 發 放 的 消 息 都 會 存 疑, 所 有 政 府 官 員 說 的 話 都 會 表 示 質 疑, 這 才 是 專 業 的 記 者 於 是, 他 們 會 想 辦 法 找 出 其 他 來 源 或 材 料, 證 明 政 府 說 謊, 或 者 匡 補 闕 遺, 在 有 關 資 訊 不 足 時 作 出 補 救, 因 為 政 府 經 常 只 說 部 分 資 料 例 如 現 時 在 這 裏 有 兩 位 資 訊 科 技 界 的 翹 楚, 一 位 是 單 仲 偕 議 員 一 位 是 莫 乃 光 議 員, 他 們 會 問 餘 下 的 頻 譜 將 如 何 處 置, 但 政 府 卻 只 說 部 分 資 料... 看 到 你 我 才 說 這 些 的, 對 嗎? 大 家 都 知 道, 現 在 模 擬 頻 譜 交 給 了 香 港 電 台, 大 家 就 死 心 了 但 是, 餘 下 的 數 碼 頻 譜 會 給 誰 呢? 還 未 知 道, 將 如 何 編 配 呢? 政 府 又 是 只 說 一 部 分, 但 有 人 會 問 的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就 只 得 一 間 免 費 電 視 台, 既 用 大 氣 電 波 模 擬 頻 譜, 又 用 數 碼, 豈 不 是 惡 晒? 有 人 問 過 渡 期 有 多 長 會 怎 樣 做, 政 府 回 答 一 些 又 迴 避 一 些 問 題, 難 道 記 者 不 會 想 辦 法 找 資 料 嗎? 然 後 記 者 發 現 可 能 有 另 一 位 投 資 者, 可 能 是 給 這 位 投 資 者 也 說 不 定 如 果 這 些 報 道 有 偏 差, 政 府 便 會 出 來 否 認, 然 後 說 報 章 胡 說 八 道 老 兄, 政 府 自 己 不 吐 實, 不 說 真 話, 然 後 記 者 自 行 想 辦 法 找 資 料, 政 府 卻 指 他 們 說 謊 所 以, 政 府 與 新 聞 界 的 關 係 永 遠 是 緊 張 的, 這 在 民 主 開 明 社 會 是 很 正 常 的 美 國 就 是 一 個 例 子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美 國 的 歷 任 總 統 都 不 喜 歡 報 章, 非 常 討 厭 報 紙 佬 其 中 一 個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在 我 們 新 聞 學 教 室 中 常 常 提 到 的 就 是 傑 佛 遜 他 最 討 厭 的 就 是 報 紙 佬, 因 為 在 18 世 紀 末 19 世 紀 初 的 年 代, 那 些 報 章 可 以 罵 總 統 是 無 賴 異 教 徒, 甚 至 是 盜 賊, 這 些 都 是 可 以 的, 於 是 他 想 盡 辦 法 制 裁 這 些 報 章 不 過, 傑 佛 遜 有 一 句 名 言, 相 信 大 家 都 知 道, 那 便 是 : 有 報 章 而 無 政 府, 無 報 章 而 有 政 府, 你 會 選 擇 哪 一 個 社 會? 他 毫 不 猶 豫 地 選 擇 了 前 者 傑 佛 遜 是 美 國 開 國 元 勳 之 一, 他 致 力 維 護 新 聞 自 由, 亦 推 動 了 後 來 的 美 國 憲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令 其 在 國 會 得 以 通 過 憲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是 甚 麼 呢? 就 是 no law, 政 府 不 能 夠 制 定 法 律 妨 礙 新 聞 自 由 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往 後 很 多 官 司, 即 新 聞 從 業 員 因 不 肯 泄 露 新 聞 來 源, 被 法 庭 控 以 藐 視 法 庭 罪, 要 被 拘 捕 坐 牢 時, 援 引 的 就 是 憲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以 及 後 來 的 新 聞 自 由 法 案 來 抗 辯 最 少 人 家 有 一 個 救 濟 機 制, 而 香 港 政 府 說 謊 卻 不 用 受 到 制 裁 如 果 報 章 牽 涉 觸 犯 一 般 法 律, 包 括 誹 謗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也 是 要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的

9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93 其 實, 政 府 與 新 聞 界 的 關 係 通 常 是 互 相 合 作 互 相 依 存 的 但 是, 兩 者 經 常 也 是 互 相 對 抗 的 所 以, 作 為 新 聞 處 或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轄 下 的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要 做 甚 麼 呢? 上 次 我 說 過 曾 贈 送 一 本 書 給 前 任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林 瑞 麟, 書 的 內 容 就 是 當 年 美 國 政 府 如 何 與 新 聞 界 打 交 道, 人 家 有 專 門 書 籍 講 述 這 些 事 宜 現 時, 政 府 對 那 位 高 薪 厚 職 的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或 整 個 新 聞 處 的 編 制, 都 花 了 一 筆 龐 大 資 金 然 而, 第 一 點, 在 宣 道 政 令, 即 宣 揚 政 府 政 策 方 面, 他 們 是 失 敗 的 第 二 點, 在 與 新 聞 界 的 關 係 上, 他 們 把 新 聞 界 當 成 傳 聲 筒, 把 新 聞 界 看 作 工 具, 經 常 隱 匿 消 息, 阻 礙 信 息 的 自 由 流 通, 令 民 眾 無 法 通 過 新 聞 報 道 對 社 會 對 政 府 的 認 識, 而 足 以 保 障 自 己 這 好 比 法 律, 受 法 律 規 範 的 人 要 參 與 制 定 法 律 及 了 解 法 律 條 文 所 以, 本 來 我 打 算 說 律 政 司 的 部 分, 有 一 項 是 我 很 想 說 的, 就 是 關 於 法 律 草 擬 我 加 入 了 數 個 Bills Committees( 法 案 委 員 會 ), 我 發 現 中 文 法 律 草 擬 的 問 題 非 常 大, 政 府 既 然 動 用 大 量 資 金, 為 何 不 聘 請 一 些 人 想 想 辦 法? 老 兄, 現 在 是 雙 語 社 會, 不 是 一 切 以 英 語 為 準, 法 庭 是 可 以 用 中 文 審 案 的, 對 不 對? 判 詞 是 可 以 用 中 文 的, 請 問 這 要 怎 樣 做 呢? 現 時 律 政 司 在 草 擬 時, 先 用 英 文 進 行 草 擬, 再 把 英 文 硬 譯 成 中 文, 最 終 導 致 所 有 懂 中 文 的 人 都 看 不 懂 法 律 條 文 不 過, 這 是 題 外 話 我 剛 才 提 到 新 聞 處, 過 往 20 多 年, 我 在 新 聞 界 工 作 時, 與 新 聞 處 助 理 處 長 非 常 熟 稔 但 是, 今 時 今 日 這 個 政 府, 不 是 一 個 真 正 面 向 民 眾 的 政 府 正 如 我 剛 才 舉 的 例 子, 官 員 落 區 怎 會 不 通 知 傳 媒? 然 而, 林 煥 光 的 解 釋 非 常 可 笑, 他 說 因 為 怕 混 亂 老 兄, 這 完 全 是 斬 腳 趾 避 沙 蟲 的 做 法, 如 果 怕 混 亂, 乾 脆 不 要 落 區 了, 直 接 透 過 電 視 機 宣 講 就 好 了 他 們 現 在 又 熱 衷 於 寫 網 誌, 喜 歡 做 鍵 盤 戰 士, 當 然, 網 誌 不 是 他 們 自 己 寫 的, 只 是 冠 上 他 們 的 名 字 罷 了, 有 時 真 令 我 忍 不 住 笑 現 在, 忍 不 住 笑 這 句 簡 直 可 拿 來 當 金 句 該 句 的 出 處 是 當 梁 振 英 看 見 梁 國 雄 議 員 示 威 時, 他 忍 不 住 笑 了 我 姑 且 不 說 他 侮 辱 這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單 說 他 這 種 表 態, 實 在 是 新 聞 公 關 的 災 難 那 些 在 新 聞 處 工 作 的 人 也 不 知 要 如 何 代 他 表 述, 發 新 聞 稿 時, 這 句 是 否 需 要 寫 進 去 呢?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看 見 梁 國 雄 議 員 示 威, 忍 不 住 笑 了, 然 後 他 們 解 釋 是 因 為 現 場 氣 氛 很 輕 鬆 請 問 究 竟 有 多 輕 鬆? 我 告 訴 大 家, 他 真 正 忍 不 住 笑 的 情 況 應 該 是 : 王 國 興 議 員 走 過 去 打 梁 國 雄 議 員, 這 樣 他 才 應 該 忍 不 住 笑, 並 且 拍 掌 為 甚 麼 會 忍 不 住 笑 呢? 有 人 在 勞 動 節 酒 會 對 行 政 長 官 嗆 聲, 表 示 不 滿, 他 就 應 該 戒 慎 恐 懼 莊 嚴 肅 穆, 有 則

98 679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改 之, 無 則 加 勉, 他 應 該 好 好 思 考 為 何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這 般 對 他? 說 甚 麼 忍 不 住 笑, 我 看 見 他 們 才 忍 不 住 笑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並 沒 有 離 題 新 聞 處 究 竟 該 如 何 為 他 發 布 這 則 新 聞 呢? 刪 掉 忍 不 住 笑 這 些 字 眼, 又 會 對 他 造 成 不 敬, 因 為 這 些 字 眼 是 他 說 的 ; 若 不 刪 除, 就 是 歪 曲 事 實, 對 不 對? 很 多 年 前, 我 也 要 跟 新 聞 處 算 帳, 不 過 現 在 時 間 到 了, 發 言 時 間 還 餘 下 數 秒, 我 留 待 下 次 再 說 陳 家 洛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轉 而 論 述 另 一 項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編 號 401, 關 於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42 削 減 3,511,956 元, 即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用 於 支 付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全 年 薪 酬 和 津 貼 的 開 支 預 算 我 說 了 一 大 遍, 大 家 可 能 忽 然 不 能 記 起, 究 竟 誰 是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呢? 他 當 然 有 名 字, 就 是 邵 善 波 對 邵 善 波 先 生 有 深 刻 印 象 的 人 不 多, 近 數 年 來, 他 擔 任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究 竟 有 何 代 表 作? 然 而, 這 位 仁 兄 在 國 際 社 會 上, 其 實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特 別 是 美 國 的 外 交 及 情 報 收 集 部 門, 對 於 邵 善 波 先 生 簡 直 寵 愛 有 加 維 基 解 密 在 較 早 前, 曾 經 一 次 性 或 分 階 段 發 放 多 項 美 國 中 央 情 報 局 美 國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外 交 部 門 蒐 集 的 世 界 各 地 情 報, 大 家 如 獲 至 寶, 到 處 搜 尋 究 竟 我 們 的 國 家 及 香 港 這 個 地 方, 有 哪 些 人 是 二 五 仔 內 奸? 哪 些 人 到 處 與 美 國 佬 勾 結 通 報 及 報 告? 哪 些 人 引 入 這 些 外 部 勢 力, 或 外 國 勢 力, 來 搗 亂? 原 來 其 中 一 位, 正 是 梁 振 英 政 府 一 員, 即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根 據 維 基 解 密 發 放 的 一 些 美 國 外 交 電 文, 發 現 邵 善 波 早 於 2007 年 出 任 中 央 政 策 組 全 職 顧 問 時 已 開 始 向 美 國 爆 料, 過 從 甚 密, 他 分 析 形 勢, 透 露 哪 位 官 員 懼 怕 出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又 分 析 民 主 派 內 部 的 情 況 和 形 勢 如 果 認 真 細 閱 維 基 解 密 揭 發 出 來 的 美 國 外 交 電 文 等 重 要 資 料, 便 會 發 覺 他 原 來 也 頗 口 大 一 個 這 樣 的 人, 一 個 經 常 勾 結 採 用 它 們 的 字 眼 勾 結, 美 帝, 不 斷 為 美 國 外 交 部 提 供 資 料 的 人, 為 何 竟 會 在 席? 如 果 他 到 處 問 人 : 你 是 否 支 持 港 獨? 你 是 否 贊 成 港 獨? 你 是 否 希 望 一 黨 專 政 結 束? 他 到 處 追 問 我 們, 又 或 社 會 眾 人 指 着 我 們 追 問 的 時 候, 倒 不 如 先 用 手 指 指 向 他, 問 邵 善 波 : 究 竟 你 搞 甚 麼? 這 麼 醜 怪 或 許 現 在 應 檢 討 一 下, 政 府 現 時 招 聘 了 這 樣 的 人 吃 我 們 納 稅 人 的 公 帑 領 受 我 們 薪 酬, 究 竟 政 府 的 品 格 審 查 制 度 有 否 問 題? 是 否 只 要 有

9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95 人 脈 便 行, 只 靠 拉 關 係 便 行, 而 不 論 這 個 邵 善 波 是 甚 麼 人, 其 操 守 如 何 與 誰 過 從 甚 密 等, 其 實 也 不 要 緊 是 否 這 樣 子? 若 然 是 這 樣, 事 情 便 好 辦 了 所 謂 水 泥 匠 造 門, 容 得 自 己 才 容 得 人, 如 果 邵 善 波 也 可 以 出 任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而 不 管 他 自 2007 年 開 始 與 美 國 人 過 從 甚 密, 向 他 們 提 供 資 料 分 析 形 勢, 並 透 露 如 此 大 量 信 息, 那 就 別 到 處 指 責 我 們 議 員 同 事 了, 因 為 這 樣 才 公 道, 一 了 百 了, 整 個 議 題 亦 無 需 討 論 香 港 是 個 國 際 社 會, 誰 也 有 機 會 與 美 帝 和 英 帝 接 觸, 因 此 並 無 分 別 如 果 是 這 樣 便 好 了, 但 現 實 卻 非 如 此, 所 以 大 家 很 憤 怒 究 竟 這 位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一 年 吃 掉 我 們 多 少 金 錢? 剛 才 已 說 了, 是 300 多 萬 元, 但 原 來 不 只 此 數, 我 們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今 次 預 算 案 的 特 別 會 議 上 發 現 了 一 件 事, 原 來 他 的 任 期 是 5 年, 其 間 享 有 中 期 約 滿 酬 金, 涉 及 100 多 萬 元 的 款 項, 即 單 仲 偕 議 員 等 同 事 感 到 奇 怪 的 地 方 為 何 會 如 此? 究 竟 發 生 何 事? 當 然, 合 約 如 此 訂 明, 便 按 合 約 支 付 款 項, 但 這 樣 的 安 排 是 否 物 有 所 值 呢? 這 就 是 我 們 值 得 提 出 的 問 題, 究 竟 邵 善 波 先 生 在 政 策 研 究 上, 在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範 疇 當 中, 是 否 一 位 翹 楚 呢? 他 是 否 一 位 眾 人 景 仰 十 分 尊 敬 的 研 究 專 家 呢? 答 案 : 不 是 在 我 印 象 中, 由 我 入 讀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起, 直 至 今 天 在 大 學 授 課, 對 不 起, 我 從 來 也 不 認 識 邵 善 波 先 生, 在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方 面, 他 有 何 所 長 有 何 貢 獻? 他 有 甚 麼 令 大 家 印 象 難 忘 的 研 究 成 果, 使 大 家 要 翻 查 並 重 新 檢 視 學 習 或 更 新? 答 案 是 零 反 之, 他 外 號 左 王, 因 為 他 很 喜 歡 在 報 章 專 欄 與 反 對 政 府 言 論 不 同 於 政 府 的 人 筆 戰, 他 為 獨 裁 者 臉 上 貼 金 保 駕 護 航 不 遺 餘 力, 所 以 他 得 到 左 王 的 外 號, 實 在 最 恰 當 不 過 至 於 左 的 意 思, 當 然 不 是 指 意 識 形 態 擁 抱 馬 克 思 主 義 那 一 類 人, 今 時 今 日 中 國 還 哪 有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所 有 人 都 是 走 資 派, 只 為 賺 錢, 所 有 人 也 貪 贓 枉 法 不 過, 這 有 何 干? 然 而, 有 時 候 要 借 來 外 殼 作 支 撐, 所 有 人 也 扮 左, 其 實 是 形 左 實 右 邵 善 波 先 生 也 是 左 王 而 已, 所 謂 左 王 升 城 隍 或 水 鬼 升 城 隍 他 出 任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每 年 有 350 多 萬 元 酬 金, 究 竟 他 有 何 成 績 和 成 就 呢? 曾 鈺 成 主 席 曾 於 公 開 訪 問 中 形 容 中 央 政 策 組 已 變 成 中 央 民 調 組, 同 樣 稱 為 CPU, Central Policy Unit 變 成 Central Polling Unit,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究 竟 該 如 何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才 稱 得 上 正 確 呢? 幸 好 香 港 不 止 他 一 人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他 只 是 扮 懂 得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而 已 懂 得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且 做 得 出 色 的 大 有 人 在 不 單 香 港, 國 際 間 的 專 家 或 學 者 所 進 行 的 民 意 調 查 都 會 有 國 際 組 織 檢 視, 並 須 符 合 多 項 標 準, 例 如 香 港

100 679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大 學 民 意 研 究 計 劃 的 鍾 庭 耀 博 士 便 指 出, 世 界 民 意 研 究 學 會 對 於 民 意 調 查, 不 論 是 採 樣 提 問 報 告 的 方 法, 均 有 多 項 準 則 需 要 跟 循, 完 全 符 合 這 些 準 則 才 為 之 及 格 有 所 交 代 交 了 功 課 至 於 我 們 使 用 公 帑 聘 請 的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及 中 央 政 策 組 現 時 進 行 的 多 項 民 意 調 查, 若 問 我 是 否 符 合 這 些 標 準, 我 並 無 法 回 答, 原 因 不 是 我 們 水 皮, 而 是 因 為 它 不 作 公 開, 我 們 自 然 不 知 道 它 怎 樣 做 問 甚 麼 問 題 有 甚 麼 結 果, 以 及 它 提 交 予 政 府 官 員 的 報 告 是 否 完 全 符 合 這 些 國 際 標 準 中 央 政 策 組 對 所 有 事 情 皆 保 密, 但 它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卻 一 直 增 加, 例 如 年 度, 中 央 政 策 組 共 支 付 360 萬 元 進 行 51 次 民 意 調 查 ; 年 度, 它 共 支 付 735 萬 元 進 行 75 次 民 意 調 查 ; 在 年 度, 中 央 政 策 組 預 留 700 萬 元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以 及 預 留 980 萬 元,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在 這 些 每 年 花 費 700 多 萬 元 的 民 意 調 查 完 成 後, 我 們 作 為 納 稅 人, 也 是 整 個 政 策 過 程 中,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部 分, 立 法 會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是 否 也 可 以 涉 獵 參 詳 呢? 是 否 可 以 做 到 與 民 共 議 呢? 還 是 政 府 把 數 據 收 起, 目 的 只 有 一 個, 就 是 搏 大 霧? 如 幸 運 地 有 某 個 民 意 調 查 的 結 果 對 其 政 策 或 某 些 主 張 有 利, 便 公 開 提 及, 而 其 他 不 利 的 沒 甚 麼 幫 助 的 調 查 便 收 在 抽 屉 下 掃 到 地 毯 下, 就 這 樣 罷 了 我 猜 現 時 的 做 法 便 是 這 樣 中 央 政 策 組 說 這 些 是 屬 於 政 府 的 資 產 政 府 的 文 件, 屬 於 政 府 的 機 密, 不 會 讓 公 眾 參 考, 屬 於 所 謂 內 部 參 考, 即 內 參 中 國 大 陸 中 南 海 經 常 說 內 參, 要 是 誰 偶 一 不 慎 公 開 了 內 參 的 內 容, 或 對 外 泄 露 了, 隨 時 會 被 說 成 是 泄 露 國 家 機 密, 會 遭 拘 捕 的 為 何 特 區 政 府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也 要 如 此 鬼 祟? 有 甚 麼 秘 密 可 言 呢? 公 共 政 策 若 非 眾 人 之 事 又 是 甚 麼 呢? 民 意 調 查 所 獲 取 的 民 意, 若 非 我 們 的 意 見, 那 是 甚 麼 意 見 呢? 我 們 把 意 見 告 訴 政 府, 但 政 府 收 集 後 卻 不 讓 我 們 知 道, 即 是 怎 麼 樣 呢? 是 欺 世 盜 名 招 搖 撞 騙, 然 後 官 員 隨 便 可 以 說 很 多 人 支 持 政 府, 是 超 過 一 半 的, 六 成 七 成 這 只 是 政 府 聲 稱 的 情 況, 當 要 求 拿 出 證 據 時, 政 府 便 指, 是 內 部 民 意 調 查, 是 不 向 外 公 布 的 當 然, 香 港 是 一 個 多 元 社 會, 暫 時 還 可 以 捍 衞 學 術 自 由, 我 們 的 學 術 機 構 自 行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便 可 以 像 照 妖 鏡 般 照 着 特 區 政 府 邵 善 波 這 位 左 王, 藉 此 有 一 個 清 楚 理 性 的 基 礎 做 比 較 我 在 此 要 求 的, 當 然 不 是 說 學 界 繼 續 做 研 究, 沒 法 子, 這 個 政 府 是 這 樣 了, 反 而 我 作 為 一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是 要 詢 問, 既 然 邵 善 波 進 行 這 麼 多 民 意 調 查 甚 至 起 了 別 名, 曾 鈺 成 主 席 說 Central Polling Unit, 中 央 民

10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97 調 組 花 費 如 此 龐 大 的 款 項 進 行 民 調, 把 結 果 收 起 來 是 為 了 甚 麼? 這 樣 做 是 毫 無 意 義 的 此 外, 這 些 資 源 當 中 有 多 少 落 到 自 己 友 好 手 上? 外 號 左 王 的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先 生, 本 身 無 甚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經 驗 及 履 歷 可 說 服 眾 人, 我 覺 得 他 每 年 收 取 300 多 萬 元 薪 津, 另 有 中 期 約 滿 酬 金, 確 是 殘 民 自 肥 這 是 顯 而 易 見 的 此 外, 當 中 一 些 款 項 會 付 予 他 出 身 的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當 時 他 是 總 裁, 現 任 總 裁 是 另 一 位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張 志 剛 先 生 2014 年 5 月 有 報 道 指 出, 張 志 剛 負 責 的 研 究 中 心 獲 批 58 萬 元 研 究 資 助 左 手 來 右 手 去, 真 的 很 容 易 用 以 進 行 甚 麼 輿 情 研 究, 是 輿 論 的 輿 情 報 的 情 我 們 沒 有 看 過, 又 是 內 部 參 考, 即 是 甚 麼 呢? 是 否 像 以 往 朝 廷 的 宦 官 進 讒 般, 撰 寫 奏 摺 中 傷 別 人 便 稱 作 輿 情 呢? 我 真 不 知 道, 但 我 猜 想 也 類 似 了 完 全 不 用 避 嫌, 一 羣 人 沆 瀣 一 氣 圍 威 喂 黑 廂 作 業, 又 是 殘 民 自 肥 的 一 種 表 現 他 們 甚 至 也 懶 得 避 嫌, 由 我 們 繼 續 供 養 這 些 所 謂 智 囊 組 織, 為 自 己 打 鑼 打 鼓 面 上 貼 金 所 以, 最 基 本 的 問 題 在 於, 這 個 政 府 社 會 在 客 觀 上 功 能 上 可 能 需 要 一 羣 人 很 專 心 專 注 地 進 行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分 析, 中 肯 中 立 理 性 地 協 助 這 個 社 會 和 議 會 處 理 公 共 政 策 的 問 題 及 相 關 的 爭 議, 但 落 在 這 些 人 邵 善 波 先 生 手 上, 真 的 做 得 到 嗎? 我 的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他 一 點 也 做 不 到 我 在 下 一 節 會 繼 續 分 析 中 央 政 策 組 在 邵 善 波 先 生 上 任 以 來 的 一 切 惡 行 胡 志 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一 些 有 關 削 減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其 中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職 能, 便 是 推 動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而 這 項 職 能 的 重 要 意 義, 在 於 完 成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下, 有 關 最 終 達 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責 任 當 然, 這 不 單 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需 要 肩 負 的 責 任, 亦 是 中 央 政 府 必 須 履 行 的 憲 制 責 任 由 於 中 央 政 府 在 2010 年 接 納 了 民 主 黨 提 出 的 政 改 建 議, 中 央 政 府 和 特 區 政 府 今 天 便 必 須 履 行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莊 嚴 承 諾 談 及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大 家 理 所 當 然 會 想 是 指 普 及 而 平 等 的 投 票 權 提 名 權 和 被 選 權, 不 應 有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市 民 可 作 出 公 平 的 選 擇 可 是, 很 不 幸,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人 大 常 委 會 )

102 67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的 八 三 一 決 定, 把 我 們 所 認 知 的 普 選 曲 解 為 只 是 一 人 一 票 的 投 票 權 利 香 港 人 只 能 以 一 人 一 票 的 形 式, 從 經 過 篩 選, 並 得 到 中 央 政 府 首 肯 的 候 選 人 中, 選 出 我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這 怎 可 能 是 真 普 選? 如 果 香 港 人 成 為 投 票 機 器, 多 年 來 爭 取 民 主 的 香 港 市 民 怎 可 能 服 氣? 面 對 這 種 政 治 格 局,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能 夠 做 的, 可 能 便 是 認 真 推 動 具 約 束 力 的 公 投, 讓 社 會 選 擇 我 們 的 政 制 路 徑 在 具 約 束 力 的 公 投 下, 如 果 市 民 選 擇 袋 住 先 的 方 案, 最 低 限 度 在 政 治 倫 理 上, 這 是 符 合 社 會 選 擇 的 路 徑 大 家 即 使 不 服 氣, 也 只 能 不 服 作 出 這 個 決 定 的 人, 不 會 對 這 個 政 治 制 度 不 服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整 個 社 會 便 有 機 會 重 新 思 考 未 來 的 路 徑 惟 有 進 行 具 約 束 力 的 公 投, 大 家 才 會 願 賭 服 輸 政 府 現 在 大 肆 宣 傳 政 改 方 案, 要 求 市 民 袋 住 先, 否 則 將 來 不 知 會 如 何 甚 至 有 些 消 息 人 士 表 示, 如 果 通 過 方 案, 大 家 最 不 想 看 見 的 梁 振 英 便 會 下 台 可 是, 事 實 是 否 真 的 這 樣? 讓 我 們 看 一 看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在 最 近 公 布 的 政 改 第 二 輪 諮 詢 報 告 中 清 楚 指 出, 如 果 這 個 政 改 方 案 假 普 選 的 方 案 獲 得 通 過,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憲 制 責 任 便 終 極 完 成 所 以, 對 於 中 央 政 府 來 說, 是 完 全 沒 有 憲 制 責 任 進 一 步 完 善 這 個 政 改 方 案 因 此,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在 文 件 中 也 說, 將 來 如 果 要 修 訂, 便 是 由 透 過 假 普 選 成 功 當 選 的 行 政 長 官, 在 他 任 內 按 照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提 出 優 化 方 案 然 而, 透 過 假 普 選 當 選 的 行 政 長 官, 會 否 選 擇 跟 中 央 政 府 對 着 幹 呢? 這 一 點 已 經 很 值 得 懷 疑 即 使 他 提 出 優 化 方 案, 中 央 政 府 也 不 一 定 接 受, 因 為 仍 然 要 經 過 五 部 曲 因 此, 如 果 通 過 這 個 假 普 選 方 案, 中 央 政 府 不 但 沒 有 憲 制 責 任 提 出 優 化 方 案, 更 可 以 對 當 選 的 行 政 長 官 施 加 緊 箍 咒 透 過 讓 誰 出 閘, 透 過 五 部 曲 的 限 制, 中 央 政 府 可 以 確 保 當 選 的 行 政 長 官 不 能 提 出 有 效 的 優 化 措 施 再 者, 假 普 選 便 是 假 普 選, 萬 變 不 離 其 宗, 對 於 我 們 所 追 求, 讓 各 種 政 治 力 量 都 可 以 參 與 的 真 普 選 有 否 幫 助? 答 案 明 顯 是 否 定 的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決 定 政 制 改 革 時, 有 否 考 慮 過 究 竟 為 甚 麼 要 改 革 呢? 回 歸 了 17 年, 有 關 政 制 改 革 的 爭 議, 令 整 個 社 會 出 現 了 撕 裂 的 現 象,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有 否 想 到 甚 麼 修 補 方 法, 或 有 否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讓 他 考 慮 應 如 何 改 善 政 治 制 度, 才 能 夠 解 決 社 會 撕 裂 的 問 題? 答 案 很 明 顯 亦 是 否 定 的

10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99 我 們 看 到, 無 論 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行 政 長 官 或 整 個 政 府, 其 實 都 想 跟 整 個 社 會 鬥 爭, 令 人 覺 得 我 們 無 須 理 會 社 會 上 有 三 成 多 四 成 市 民 強 烈 認 為 現 行 的 政 治 制 度 根 本 不 能 反 映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意 見 在 現 行 的 政 治 制 度 下, 民 意 未 能 獲 得 充 分 接 納 及 反 映 換 言 之, 我 們 的 政 治 制 度 一 直 並 非 解 決 社 會 矛 盾 的 平 台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推 動 香 港 政 制 的 工 作 上 其 實 是 失 職, 因 為 它 沒 有 從 這 個 角 度 考 慮 我 們 的 政 制 發 展 應 何 去 何 從 在 推 動 今 次 的 政 改 方 案 時, 經 常 有 聲 音 指 市 民 應 袋 住 先, 將 來 會 有 改 變, 否 則 便 不 知 道 甚 麼 時 候 才 會 有 後 續 正 如 我 剛 才 分 析, 如 果 我 們 袋 住 先, 這 個 政 制 方 案 永 遠 都 不 會 由 假 變 真 不 過, 如 果 泛 民 主 派 否 決 這 個 政 改 方 案, 社 會 則 能 夠 繼 續 朝 向 爭 取 一 個 能 解 決 社 會 矛 盾 的 政 治 制 度 邁 進, 令 中 央 政 府 繼 續 有 憲 制 責 任,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說, 我 們 仍 然 抱 有 一 絲 希 望 有 人 說 通 過 了 政 改 方 案, 管 治 會 有 所 改 善 可 是, 社 會 上 對 於 今 次 的 政 改 方 案 出 現 了 明 顯 的 分 歧 意 見, 如 果 通 過 方 案, 所 引 來 的 管 治 困 難 只 會 更 大, 因 為 大 家 都 不 服 氣 如 果 政 府 成 功 撬 走 數 票, 社 會 的 怨 氣 會 更 大, 屆 時, 我 相 信 不 單 管 治 出 現 問 題, 香 港 更 可 能 走 向 暴 亂, 導 致 暴 力 抗 爭 如 果 是 這 樣, 政 府 是 否 要 認 真 思 考, 我 們 的 政 治 制 度 究 竟 要 達 到 甚 麼 目 標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不 斷 宣 傳, 要 求 我 們 一 定 要 袋 住 先, 因 為 機 不 可 失, 否 則 便 不 能 好 好 管 治 香 港 社 會 可 是, 如 果 我 們 真 的 袋 住 先, 香 港 只 有 死 路 一 條, 無 法 解 決 社 會 矛 盾, 管 治 會 日 益 困 難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沒 有 做 好 推 動 政 制 改 革 的 工 作, 亦 沒 有 向 特 區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解 決 社 會 的 管 治 難 題 我 覺 得 它 是 失 職 因 此, 我 同 意 一 些 同 事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刪 減 和 刪 除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來 年 的 預 算 開 支 我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夠 認 真 思 考, 我 們 的 政 治 制 度 究 竟 應 該 何 去 何 從 如 果 我 們 的 政 治 制 度 只 是 為 了 令 中 央 政 府 滿 足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憲 制 責 任, 但 無 助 改 善 社 會 管 治, 這 個 政 治 改 革 不 要 也 罷 我 謹 此 發 言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104 680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繼 續 討 論 削 減 行 政 會 議 全 部 開 支 當 然, 所 謂 冤 有 頭, 債 有 主, 委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人 是 梁 振 英, 他 要 負 全 責 不 過, 我 首 先 要 指 出, 他 今 天 又 露 餡, 又 說 謊 他 忍 不 住 笑 的 事 件, 便 是 削 減 他 的 薪 酬 的 最 新 理 由 他 說 他 自 己 忍 不 住 笑, 又 說 梁 議 員 即 我, 梁 國 雄 議 員 當 時 在 2015 年 勞 動 節 酒 會 上 很 輕 鬆 地 有 講 有 笑, 所 以 他 進 場 時 便 覺 得 很 可 笑 他 這 樣 說 便 露 餡 了 由 梁 振 英 進 場 人 們 簇 擁 他 上 台 到 我 高 舉 標 語, 前 後 不 足 30 秒 他 哪 隻 眼 睛 看 到 我 很 輕 鬆 地 與 人 說 笑 呢? 即 使 有 這 種 情 況 即 使 真 的 是 這 樣 亦 只 是 事 後 有 人 告 訴 他 : 主 公, 你 補 鑊 吧! 梁 議 員 可 能 在 你 來 到 前 是 有 講 有 笑 的 他 根 本 不 可 能 知 道 換 言 之, 他 在 台 上 彷 如 語 言 失 禁 般, 在 說 過 我 有 時 候 忍 不 住 笑 後, 自 己 便 乾 笑 兩 聲 他 當 時 不 可 能 知 道 我 曾 經 做 過 甚 麼 他 事 後 的 自 圓 其 說, 根 本 是 在 說 謊 我 曾 說 過, 以 大 話 掩 飾 大 話, 便 是 大 大 話, 大 大 話 便 變 為 大 大 鑊 了 代 理 主 席, 他 的 薪 酬 可 否 倒 扣 呢? 即 可 否 扣 減 他 以 往 的 薪 酬 呢? 我 覺 得, 即 使 扣 減 他 全 部 薪 酬 也 沒 有 用, 因 為 每 天 亦 有 新 原 因 要 扣 減 他 的 薪 酬 因 此, 我 想 他 澄 清, 他 哪 隻 眼 睛 看 到 一 個 名 為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人 在 他 說 忍 不 住 笑 前 正 與 人 家 說 笑 呢? 他 真 的 是 在 說 笑 我 想 這 位 主 公 又 要 找 新 理 由 解 釋 了 我 現 在 要 挑 戰 他 我 指 他 說 謊 他 是 否 聽 得 明 白 呢? 他 不 可 能 在 他 說 忍 不 住 笑 前 知 道 我 曾 在 該 處 做 過 甚 麼 事 情 他 是 事 後 以 謊 圓 謊 讓 我 說 回 行 政 會 議 梁 振 英 又 就 行 政 會 議 推 行 新 改 革, 且 讓 我 基 於 這 項 新 改 革 來 評 論 應 否 扣 減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薪 酬 話 說, 有 一 個 名 為 梁 振 英 的 人 給 了 我 一 本 書 讓 我 看 看 裏 邊 寫 着 : 梁 國 雄 議 員 : 請 指 正 振 英 2012 年 3 月 8 日 我 想, 該 本 書 大 家 皆 收 到 代 理 主 席, 你 當 時 亦 收 到, 但 你 當 然 已 把 書 扔 掉, 對 嗎? 這 本 書 名 為 行 政 長 官 競 選 政 綱, 他 在 書 中 提 及 其 施 政 理 念, 當 然 是 條 條 塊 塊 地 寫 出 的 他 說 道 : 加 強 行 政 會 議 的 職 能, 提 高 非 官 守 成 員 的 參 與, 充 分 發 揮 非 官 守 成 員 的 專 長, 容 許 正 式 討 論 各 政 策 範 疇 的 策 略 性 問 題, 並 於 政 策 和 法 例 草 案 制 定 的 早 期 吸 納 建 議 和 意 見, 增 加 開 會 次 數 和 開 會 時 間, 行 政 審 批 權 適 度 下 放 這 是 他 的 說 法 此 外, 他 亦 表 示 : 考 慮 委 任 非 官 守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出 掌 重 要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注 審 視 個 別 政 策 範 疇, 例 如 房 屋 委 員 會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10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01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委 員 會 醫 管 局 證 監 會 等, 為 政 府 出 謀 獻 策 最 重 要 的 是 接 下 來 的 一 句 : 在 政 策 出 台 時, 協 助 解 釋 政 策 他 能 否 做 到 呢? 有 數 據 可 茲 證 明 梁 振 英 是 在 2012 年 登 大 寶 的 在 2012 年 7 月 至 12 月 期 間... 或 許 我 們 看 整 年 而 非 半 年 的 數 據 在 2012 年, 會 議 次 數 是 45 次 ; 討 論 項 目 總 數 是 269 個 ; 有 1 位 或 以 上 成 員 須 避 席 的 討 論 項 目 總 數 是 69 個 ; 避 席 總 次 數 是 252 次 在 2013 年, 會 議 次 數 是 46 次, 增 加 了 1 次 ; 討 論 項 目 總 數 是 257 個, 減 少 了 8 個 ; 有 1 位 或 以 上 成 員 須 避 席 的 討 論 項 目 總 數 是 79 個, 增 加 了 10 個 ; 避 席 總 次 數 是 218 次, 數 字 相 約 請 問 梁 振 英, 他 在 這 本 書 中 所 說 的 提 高 非 官 守 成 員 的 參 與 增 加 開 會 次 數 和 開 會 時 間, 以 及 行 政 審 批 權 適 度 下 放, 有 否 做 到 呢? 大 家 可 以 參 考 數 據 的, 對 嗎? 增 加 1 次 會 議 便 是 嗎? 這 是 否 反 映 大 話 精 的 本 能 呢? 代 理 主 席, 你 或 許 記 得, 有 一 次, 原 來 他 沒 有 準 備 議 程, 所 以 無 法 召 開 會 議 這 當 然 是 他 自 己 說 的 那 次, 大 話 精 真 的 是 頭 暈 身 㷫 整 個 行 政 會 議 等 待 他 發 言, 但 他 卻 說 道 沒 有 準 備 會 議 議 程, 所 以 行 政 會 議 放 取 例 假 一 天 他 在 競 選 時 自 己 表 示 要 加 強 行 政 會 議 的 職 能 增 加 開 會 次 數 和 開 會 時 間 不 過, 所 謂 吃 豬 血 疴 黑 屎 有 時 候, 他 在 會 議 中 途 離 開, 例 如 要 處 理 女 兒 的 問 題 最 關 鍵 的 是 興 建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 三 跑 ) 的 問 題, 現 時 仍 然 不 清 楚, 究 竟 在 作 出 要 go ahead 興 建 機 場 三 跑 的 決 定 時 即 要 落 實 興 建 他 是 否 在 場 呢? 還 是 他 當 時 要 先 行 離 開, 由 另 一 人 代 替 他 呢? 如 果 是 由 另 一 人 代 替 他, 那 麼 可 否 稱 為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呢? 不 知 道, 不 清 楚 他 在 政 綱 中 表 示 要 改 善 行 政 會 議, 是 沒 有 做 到 的 顯 而 易 見, 行 政 會 議 的 成 員 根 本 無 法 做 到 任 何 事 情 讓 我 舉 出 李 國 章 作 為 例 子 大 家 皆 認 識 他, 他 因 為 要 照 顧 愛 妻 而 經 常 請 假 缺 席 會 議 照 顧 妻 子 是 美 德, 我 絕 對 贊 成, 但 他 既 然 已 經 分 心, 又 何 必 戀 棧 呢? 這 便 是 問 題 所 在 了 有 些 公 職 王, 例 如 現 時 已 成 為 一 代 名 人 的 張 震 遠 先 生, 他 在 成 為 梁 粉 後 立 即 獲 委 任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身 兼 眾 多 公 職 如 是 者, 他 經 常 要 避 席, 一 要 開 會 討 論 便 要 說 句 不 好 意 思, 我 要 避 席 如 果 他 不 避 席, 便 會 犯 規 ; 如 果 他 避 席, 便 是 沒 有 參 與 如 果 在 行 政 會 議 中 有 如 此 多 避 席 的 情 況... 還 有 一 點, 我 們 問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是 基 於 甚 麼 原 因 而 要 避 席, 他 們 又 隻 字 不

106 680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提, 彷 如 一 個 黑 箱 般 如 果 行 政 會 議 覺 得 不 解 釋 會 有 礙 形 象, 才 會 稍 稍 透 露, 就 像 擠 牙 膏 般 其 實, 香 港 人 有 權 利 知 道, 而 政 府 亦 有 義 務 告 訴 所 有 人 其 會 議 的 內 容, 但 他 們 卻 表 示 不 能 說 不 過,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為 何 要 避 席, 總 得 說 出 原 因 吧? 但 卻 沒 有 人 得 知 原 因 所 以, 我 認 為, 在 幫 政 府 推 行 政 策 的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中, 李 國 章 可 謂 適 得 其 反 李 國 章 曾 說 過, 年 青 人 參 加 雨 傘 運 動 是 為 了 在 女 友 面 前 逞 英 雄 老 兄, 他 何 德 何 能, 根 據 何 經 何 典 說 出 這 番 話 呢? 代 理 主 席, 最 少 我 不 會 這 樣 說 : 李 國 章, 你 是 紈 褲 子 弟, 生 於 大 家 族 由 於 當 醫 生 沒 有 權 勢 可 言, 所 以 你 不 斷 向 上 爬, 當 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中 大 ) 醫 學 院 院 長, 之 後 成 為 中 大 校 長 不 過, 你 在 學 術 界 卻 意 猶 未 盡, 想 當 局 長 在 當 上 局 長 後, 卻 因 為 打 機 而 被 踢 走 他 2003 年 的 打 機 事 件 令 立 法 會 再 添 紀 錄 當 時, 他 在 會 議 廳 內 公 然 打 機, 還 聲 稱 因 為 他 比 議 員 聰 明, 可 以 一 心 二 用 世 上 居 然 有 這 樣 的 人 正 常 人 是 不 會 猜 測 李 國 章 先 生 這 個 紈 褲 子 弟 是 否 想 透 過 追 求 權 位 和 官 職 來 顯 示 自 己 顯 赫 的 地 位 我 們 不 會 這 樣 說 他 的 路 很 清 晰, 他 不 斷 向 上 爬, 每 次 說 話 亦 不 停 踐 踏 基 層 不 過, 我 們 很 公 道, 不 會 說 他 只 想 逞 英 雄 而 已, 他 只 是 想 在 家 族 中 出 人 頭 地 而 已, 因 為 家 族 中 各 人 都 比 他 了 不 起 我 們 是 不 會 這 樣 說 的 李 國 章 的 問 題 真 的 是 罄 竹 難 書 在 他 當 上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前 的 事 情, 我 也 懶 得 說 他 曾 說 道 : I will remember this. You will pay! 即 我 會 記 着 這 件 事 你 要 小 心! 讓 我 談 談 最 近 的 事 李 國 章 同 樣 是 公 職 王, 他 是 香 港 大 學 ( 港 大 ) 校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在 中 大 當 過 沙 皇 後 便 轉 到 港 大 他 介 入 陳 文 敏 的 任 命, 是 否 為 了 執 行 梁 振 英 的 政 綱 而 賣 力 地 干 涉 此 事 呢? 梁 振 英 沒 有 叫 他 做 此 事 的, 而 即 使 梁 振 英 曾 叫 他 做 此 事, 他 亦 不 應 該 做 他 在 港 大 推 廣 政 策, 是 可 以 的, 但 作 為 資 深 的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曾 在 官 場 打 滾, 亦 曾 管 理 學 校, 他 有 何 理 由 不 知 道 不 可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明 示 或 暗 示 港 大 校 務 委 員 會 應 如 何 作 出 人 事 任 命 呢? 他 怎 麼 會 如 此 毫 不 遮 掩 地 發 瘋 呢? 在 這 點 上, 李 國 章 欠 大 家 一 個 解 釋 不 過, 他 卻 認 為 無 須 解 釋, 因 為 他 認 為 反 正 他 的 話 已 被 報 道, 已 造 成 傷 害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他 還 有 一 點 是 非 常 差 勁 的, 便 是 他 自 己 醫 而 優 則 學, 學 而 優 則 仕, 但 他 竟 然 指 有 教 授 不 安 分 工 作, 還 叫 他 們 當 教 授 便 不 要 理 會 其 他 事 情

10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03 老 兄, 他 自 己 便 是 人 辦, 藉 着 當 醫 生 而 成 為 中 大 醫 學 院 院 長, 及 後 更 當 上 中 大 校 長 他 便 是 依 靠 人 脈 關 係 往 上 爬 坦 白 說, 他 在 學 術 界 所 做 的 事, 實 在 罄 竹 難 書, 根 本 不 像 一 個 學 者 現 時, 只 是 有 港 大 的 學 者 說 句 公 道 話 他 們 並 沒 有 要 求 權 位, 亦 沒 有 拉 關 係, 沒 有 對 梁 振 英 曾 蔭 權 或 董 建 華 掹 衫 尾, 但 李 國 章 卻 曾 經 對 這 3 個 人 掹 衫 尾 他 至 今 仍 然 死 而 不 僵, 還 要 口 沒 遮 攔, 真 的 可 以 媲 美 梁 振 英 的 忍 不 住 笑 他 說 得 對, 我 會 記 着 這 件 事 你 會 有 報 應 的! I will remember this. You will pay!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問 題 上, 我 已 經 舉 一 反 三 李 國 章 是 一 個 三 朝 元 老 的 不 倒 翁, 他 在 任 內 任 意 妄 為, 攻 擊 平 民, 是 幫 倒 忙 的 如 是 者, 你 認 為 應 否 削 減 他 的 薪 酬 呢? 我 便 認 為 應 該 了 我 留 待 下 次 發 言 再 論 述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希 望 你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傳 召 委 員 回 來, 現 時 議 事 堂 上 只 有 7 位 委 員 在 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但 有 委 員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委 員 返 回 座 位 梁 美 芬 議 員, 請 發 言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發 言 針 對 修 正 案 編 號 , 涉 及 的 總 目 是 122, 基 本 目 的 是 削 減 警 務 處 處 長 和 整 個 警 務 處 的 開 支 和 資 源 主 席, 去 年 的 佔 中 前 後 差 不 多 70 多 天, 其 間 我 們 經 常 聽 到 社 會 上 很 多 市 民 以 至 青 年 人 有 一 個 想 法, 便 是 有 事 找 警 察, 無 事 便 罵 警 察 我 今 早 收 聽 電 台 節 目, 聽 到 有 市 民 和 員 佐 級 的 警 務 人 員 代 表 致 電 該 節

108 680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目, 表 達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有 些 市 民, 特 別 是 支 持 佔 中 的 市 民 表 示, 警 務 處 處 長 令 警 務 人 員 的 聲 望 達 到 歷 年 來 最 低 ; 反 觀 員 佐 級 警 務 人 員 代 表, 卻 給 警 務 處 處 長 100 分 我 認 為 這 明 顯 反 映 社 會 上 對 佔 中 這 個 非 法 大 型 佔 領 運 動 的 看 法 做 法 方 式 及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的 分 歧 在 佔 中 期 間, 我 偶 爾 也 會 前 往 佔 領 區, 特 別 留 意 到 在 帳 篷 中 的 一 些 年 輕 大 學 生 記 得 有 一 天 早 上 8 時 多, 我 到 那 裏 找 其 中 兩 位 同 學, 一 位 是 科 大 工 程 系 的 一 年 級 生, 那 時 已 是 12 月 初, 我 問 他 為 何 不 離 開, 快 要 清 場 了 他 從 帳 篷 裏 走 出 來, 表 示 不 能 離 開, 因 為 有 同 學 說 一 定 要 留 守 我 問 他 留 守 甚 麼, 稍 後 便 要 清 場 了, 他 有 沒 有 上 學? 他 是 一 年 級 生, 開 學 數 天 後 便 跟 隨 一 些 師 兄 出 來 佔 領 我 問 他 認 為 現 在 的 爭 取 會 否 成 功, 會 對 自 己 帶 來 甚 麼 影 響, 他 顯 得 十 分 彷 徨 我 們 談 了 差 不 多 10 分 鐘, 而 我 每 次 的 經 驗 也 是, 不 多 久 便 會 有 些 中 年 男 士 或 女 士 上 前 干 擾, 他 會 說...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美 芬 議 員, 請 稍 停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希 望 梁 美 芬 議 員 澄 清 她 在 談 哪 個 總 目? 我 聽 了 這 麼 久, 仍 不 清 楚 她 的 發 言 是 關 於 哪 個 總 目 梁 美 芬 議 員 : 你 讓 我 說 下 去, 我 便 會 說 明, 是 關 於 修 正 案 編 號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美 芬 議 員 一 開 始 發 言 時 已 表 示, 她 是 就 相 關 總 目 122 的 修 正 案 發 言 梁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梁 美 芬 議 員 : 那 位 人 士 似 乎 認 為 我 那 樣 說, 是 否 想 誤 導 那 些 青 年 人 我 否 認, 我 說 不 如 他 們 自 己 告 訴 那 些 青 年 人, 美 國 華 爾 街 運 動 清 場 時, 美 國 警 察 究 竟 是 如 何 清 場 呢? 那 人 聽 到 我 的 問 題 後, 不 肯 回 答 我 再 問 那 人, 他 們 現 在 所 追 求 的, 是 百 分 百 的 西 方 制 度, 應 該 看 看 人 家 如 何 清 理 華 爾 街 的 佔 領 行 動 他 亦 不 肯 回 應, 靜 了 下 來 那 名 青 年 人 看 着 他, 期 待 一 個 答 案, 那 人 終 於 說, 當 地 警 方 使 用 警 棍, 並 把 示 威 者 趕 上 車, 接 着 他 越 說 越 多 我 說 有 些 國 家 可 能 用 騎 兵 警 棍, 甚

10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05 至 用 其 他 更 厲 害 的 武 器, 但 最 容 易 拿 來 比 較 的 是 美 國 華 爾 街 的 佔 領 行 動 接 着 現 場 靜 了 下 來, 當 時 是 12 月 初, 那 名 學 生 立 刻 走 進 帳 篷, 拿 起 背 囊, 叫 旁 邊 帳 篷 中 的 同 學 一 起 去 上 學 我 知 道 這 些 青 年 人 現 時 感 到 十 分 迷 茫, 他 們 一 心 以 為 自 己 在 爭 取 改 善 社 會, 但 很 多 人 在 知 識 上 仍 不 全 面 那 個 答 案 不 是 我 說 出 來 的, 而 是 支 持 佔 領 運 動 不 想 青 年 人 接 觸 我 們 的 那 個 人 說 的 在 佔 領 期 間, 網 上 流 傳 一 幅 圖 片 : 一 名 幼 稚 園 老 師 對 着 一 些 兩 三 歲 的 小 孩 說 黑 警 黑 警 黑 警, 完 全 是 洗 腦 的 方 式 試 問 如 果 香 港 市 民 和 小 孩 十 分 憎 恨 香 港 的 警 隊, 究 竟 吃 虧 的 是 誰 呢? 其 實 吃 虧 的 是 香 港 人 自 己 戴 耀 廷 在 蘋 果 日 報 發 表 的 一 篇 文 章, 間 接 呼 籲 警 隊 作 出 不 合 作 運 動, 好 像 整 個 佔 領 運 動 要 打 擊 的 對 象 是 警 方 我 想 問, 當 警 方 被 打 倒 後, 是 否 由 他 負 責 捉 賊 呢? 是 否 由 他 去 為 香 港 人 維 護 治 安 呢? 我 在 城 市 大 學 任 教, 有 不 少 外 籍 同 事, 其 中 有 些 來 自 澳 洲 印 度, 也 有 很 多 同 事 長 期 在 美 國 生 活 在 佔 領 期 間, 他 們 感 到 十 分 奇 怪, 為 何 香 港 人 要 罵 香 港 警 察 呢? 其 中 一 位 來 自 澳 洲 的 教 授 表 示, 他 其 實 可 以 選 擇 在 美 國 印 度 退 休, 但 他 選 擇 了 香 港, 原 因 是 香 港 的 治 安 優 良, 晚 上 10 時 走 在 街 上 也 不 會 感 到 心 慌 大 家 也 很 清 楚, 香 港 警 隊 在 維 持 治 安 和 處 理 這 些 運 動 的 表 現, 在 國 際 上 排 名 第 四, 名 列 前 茅 他 打 擊 香 港 警 隊, 令 其 民 望 大 幅 下 跌, 究 竟 有 何 目 的 呢? 香 港 是 首 次 發 生 這 種 大 型 的 非 法 佔 領 行 動, 佔 領 的 朋 友 似 乎 十 分 希 望 警 察 失 控, 然 後 犯 錯, 而 犯 錯 的 場 面 在 電 視 上 不 斷 重 播, 令 在 帳 篷 留 守 的 青 年 人... 有 趣 的 是, 他 們 透 過 WhatsApp 只 看 到 這 些 畫 面, 便 會 一 直 繼 續 留 守, 實 在 很 慘 發 展 至 12 月 初 的 時 候, 我 看 到 參 與 的 人 不 是 太 多, 就 只 有 這 些 很 單 純 的 年 青 人, 他 們 在 帳 篷 中 等 待, 也 不 清 楚 到 最 後 是 否 會 清 場 香 港 要 爭 取 民 主, 我 們 是 十 分 尊 重 的, 有 些 人 有 自 己 的 理 想, 我 們 也 很 尊 重 如 何 達 致 這 個 理 想, 大 家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分 析, 但 基 於 一 國 兩 制, 香 港 要 走 的 民 主 路, 必 須 一 步 一 步 走 有 些 人 說 要 一 步 到 位, 其 餘 甚 麼 也 不 接 受, 他 們 自 己 可 以 表 達, 但 要 尊 重 跟 他 們 思 想 政 見 不 同 的 人, 而 不 是 把 責 任 推 給 維 持 香 港 治 安 的 警 隊, 唱 衰 警 隊 之 後, 是 否 想 香 港 的 警 隊 變 成 像 菲 律 賓 警 隊 那 般? 香 港 人 一 談 起 菲 律 賓 人 質 事 件, 大 家 心 中 都 感 到 十 分 難 過

110 680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在 佔 領 行 動 發 生 前, 我 記 得 在 7 月 2 日 有 一 次 測 試 計 劃, 當 時 曾 有 一 批 警 員 嘗 試 抬 走 示 威 的 青 年 人, 事 後 一 些 阿 Sir 和 Madam 向 我 反 映, 特 別 是 有 Madam 告 訴 我, 當 天 抬 走 示 威 者 後, 她 的 手 臂 持 續 1 星 期 感 到 酸 軟, 無 法 正 常 進 行 其 工 作 在 抬 走 示 威 者 時, 很 多 時 會 有 身 體 接 觸, 有 些 女 警 回 家 後 哭 了, 需 要 找 人 傾 訴, 因 為 她 們 被 人 上 下 其 手 我 們 如 何 能 保 障 這 些 執 行 任 務 的 警 務 人 員 免 受 傷 害 呢? 你 們 又 會 否 公 平 公 正 地 道 出 當 時 的 情 況 呢? 如 果 大 家 有 落 區 接 觸 更 多 人, 或 如 果 曾 親 身 與 警 隊 有 交 往 議 員 們 應 該 有 這 些 經 驗 他 們 談 到 佔 領 期 間 的 一 幕, 有 些 同 事 生 病 了, 運 送 膳 食 的 車 輛 來 到, 卻 無 法 把 食 物 送 進 去, 很 多 警 員 都 是 男 子 漢, 是 不 可 以 哭 出 來 的, 但 他 們 的 眼 神 透 露 了 傷 感, 他 們 問 香 港 為 何 會 變 成 這 樣 以 前 我 的 個 人 辦 事 處 位 於 砵 蘭 街, 即 是 佔 旺 的 重 災 區, 區 內 有 兩 間 商 店, 其 中 一 間 已 結 業, 在 結 業 前 找 我 問, 為 何 香 港 警 方 要 放 軟 手 腳, 還 有 沒 有 人 會 理 會 他 們? 他 們 甚 至 說 中 央 也 不 理 會 他 們 了, 日 後 他 們 失 業, 要 去 做 壞 事, 便 歸 咎 於 我 們 大 家 知 不 知 道 那 些 受 害 的 商 鋪 真 的 很 慘, 而 並 非 如 外 界 所 傳 那 般 是 聽 命 於 某 些 人 我 最 擔 憂 的 是, 如 今 迫 得 警 隊 要 放 軟 手 腳, 甚 麼 也 不 可 以 用, 催 淚 煙 不 可 以 用, 現 在 連 買 水 炮... 如 果 我 沒 有 記 錯, 當 時 曾 有 人 提 出 警 方 應 該 使 用 水 炮 車 如 果 受 影 響 的 市 民 失 了 控,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會 更 加 大 所 以, 警 隊 需 有 合 理 和 正 常 的 規 模, 在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其 實 市 民 也 有 很 大 聲 音 要 求 警 方 清 場 很 可 惜, 時 至 今 天, 數 天 前 仍 有 市 民 到 該 處 購 物, 到 警 署 外 塗 鴉 辱 罵 警 隊, 這 是 不 好 玩 的 警 務 人 員 本 身 的 工 作 性 質 十 分 特 殊, 他 們 要 出 生 入 死, 為 香 港 市 民 維 持 治 安 以 我 所 見, 絕 大 部 分 加 入 警 隊 的 人 都 是 有 理 想 的, 需 要 有 士 氣 來 執 行 其 工 作 大 家 是 否 記 得, 在 啟 晴 邨 一 案 中 的 飛 虎 隊 能 有 效 保 護 市 民 的 生 命 數 年 前, 一 名 年 輕 警 員 朱 振 國, 為 了 追 捕 一 名 劫 匪 而 被 人 割 傷 大 動 脈, 現 在 仍 然 癱 瘓 在 床 大 家 有 否 想 過, 他 們 也 是 警 隊 的 一 員 呢? 我 們 的 警 務 處 處 長 親 口 告 訴 我, 除 了 回 家 洗 澡 外, 在 整 個 佔 領 期 間, 他 長 駐 辦 公 室 進 行 指 揮, 除 此 之 外, 還 要 不 斷 安 慰 及 鼓 勵 同 僚, 也 要 不 斷 變 陣, 目 的 是 希 望 和 平 解 決 佔 中 我 認 為 警 務 處 處 長 應 記 一 功, 而 且 他 們 沒 有 上 佔 中 人 士 的 當, 到 最 後, 並 不 需 要 逐 一 抬 走 示 威 者, 不 用 動 用 名 警 員 抬 走 佔 領 者, 因 而 沒 有 癱 瘓 香 港 警 隊 最

11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07 後, 他 們 採 取 忍 耐 的 策 略, 而 我 認 為 市 民 的 忍 耐 亦 應 記 一 功, 最 後 憑 着 香 港 的 福 氣, 佔 領 行 動 算 是 和 平 解 決 了 為 何 我 們 只 看 到 不 好 的 東 西, 並 要 把 其 不 斷 誇 大 呢? 我 認 為 香 港 警 隊 不 應 該 削 減 人 手, 反 而 應 該 增 加 人 手 現 時 有 那 麼 多 示 威 佔 領 行 動, 尤 其 是 佔 領 行 動, 警 方 不 可 以 做 得 太 多, 否 則 會 被 人 罵, 只 能 以 很 小 的 規 模 來 處 理, 有 警 員 說 現 時 寧 願 被 人 打, 也 不 敢 隨 便 採 取 行 動 但 是, 我 想 告 訴 大 家, 市 民 對 他 們 並 不 是 沒 有 要 求 的, 尤 其 在 受 影 響 的 重 災 區, 很 多 人 也 同 樣 責 罵 警 察, 所 以, 他 們 其 實 是 很 慘 的 所 以, 如 果 要 削 減 資 源, 就 現 實 而 言, 根 本 是 不 合 理 的 香 港 市 民 的 眼 睛 是 雪 亮 的, 香 港 的 警 務 人 員 在 處 理 佔 中 行 動 的 整 個 過 程 中 也 十 分 克 制, 相 比 其 他 國 家 處 理 這 類 大 型 行 動, 特 別 是 有 議 員 經 常 提 及 的 西 方 民 主 國 家, 我 認 為 香 港 警 方 已 採 用 了 最 少 的 武 力, 亦 見 不 到 有 任 何 人 受 到 很 大 傷 害 但 是, 警 員 卻 不 斷 被 人 辱 罵, 甚 至 被 人 以 骯 髒 的 液 體 潑 濺 大 家 試 想 想, 如 果 在 其 他 國 家 發 生 這 類 情 況, 事 件 可 能 已 經 失 控 在 羣 眾 運 動 中, 警 員 能 如 此 克 制, 大 家 最 後 希 望 和 平 解 決, 警 員 在 這 場 非 法 佔 領 行 動 中 亦 受 盡 辱 罵, 我 認 為 大 家 應 該 向 香 港 警 務 人 員 衷 心 致 謝 警 務 人 員 加 油! 我 認 為 絕 大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都 欣 賞 你 們 的 工 作 主 席, 我 選 擇 在 這 個 時 間 發 表 意 見, 因 為 我 希 望 之 後 的 討 論, 可 以 像 以 往 正 常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辯 論 那 般, 大 家 真 的 進 行 辯 論, 而 不 是 拉 布 我 多 謝 主 席 作 出 的 辯 論 安 排, 但 如 果 可 以 由 議 員, 特 別 是 泛 民 議 員, 自 行 把 修 正 案 減 少 至 二 三 十 項, 我 相 信 這 場 預 算 案 辯 論 便 會 更 加 精 彩, 發 言 的 同 事 亦 不 用 擔 心 自 己 參 與 了 拉 布 行 動 我 希 望 大 家 再 想 一 想, 把 修 正 案 的 數 目 再 減 少 一 些, 鼓 勵 大 家 進 行 真 正 的 辯 論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對 於 梁 美 芬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不 論 我 多 麼 不 認 同, 我 也 感 謝 她 的 發 言 其 實, 現 在 也 沒 有 說 拉 布 與 否 了, 如 果 現 在 真 的 在 拉 布, 我 相 信 她 也 不 會 發 言, 參 與 拉 布 吧 主 席 上 星 期 已 經 作 出 了 裁 決, 即 裁 剪, 所 以 各 位 議 員 可 以 暢 所 欲 言 我 亦 覺 得 這 數 天 針 對 警 隊 的 發 言, 尤 其 有 關 水 炮 車 的 發 言, 是 非 常 有 理 據 的 很 可 惜, 政 府 相 關 的 官 員 沒 有 回 應 立 法 會 議 員, 只 是 到 電 台 或 到 區 議 會 會 議 中 說 三 道 四, 不 敢 在 這 裏 聆 聽 我 們 的 發 言 我 亦

112 680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相 信, 不 論 保 安 局 或 警 務 處 高 層, 在 這 個 環 節 完 結 時, 對 於 我 們 說 了 這 麼 多 關 於 警 務 處 及 水 炮 車 的 意 見 及 論 述, 他 們 也 不 敢 在 鏡 頭 前 和 我 們 直 接 辯 論 針 對 總 目 122, 其 實 我 也 提 出 了 20 項 修 正 案 其 中, 我 在 這 一 節 要 補 充 的, 是 第 305 項 修 正 案, 削 減 與 3 輛 警 方 所 謂 人 羣 管 理 的 特 別 用 途 車 相 關 的 撥 款, 金 額 2,700 萬 元 首 先, 我 要 引 述 今 天 前 保 安 局 局 長 賴 少 光 先 生 的 說 話 我 相 信 他 是 今 日 VIP, 最 紅 就 是 他, 比 董 建 華 更 紅 我 知 道 他 本 來 的 名 字 是 李 少 光, 但 今 天 大 家 都 覺 得 他 轉 換 了 姓 氏, 姓 賴 我 引 述 他 一 句 說 話, 他 批 評 : 近 期 有 市 民 挑 戰 警 方 執 法 權 力 衝 擊 警 方 執 法 防 線 抹 黑 警 方 聲 譽, 認 為 長 遠 不 是 港 人 之 福 這 句 尚 可 說 是 他 的 評 論, 但 他 說 : 因 為 這 樣 會 令 市 民 不 尊 重 警 方 執 法, 亦 都 會 便 宜 了 綁 匪 這 些 大 賊 對 於 出 現 綁 匪 未 拘 捕 到 綁 匪, 他 竟 然 可 以 拉 上 市 民 對 警 方 不 滿, 其 實 他 也 可 以 說 到 議 員, 因 為 我 們 時 常 批 評 警 隊, 令 警 隊 士 氣 低 落 剛 才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發 言, 其 實 也 有 一 些 這 樣 的 意 思, 但 沒 有 好 像 這 位 賴 少 光 先 生 一 樣, 竟 可 說 便 宜 了 那 些 綁 匪 不 過, 我 還 是 希 望 針 對 水 炮 車 發 言, 不 希 望 說 太 遠 眾 所 周 知, 對 於 警 務 處 計 劃 添 置 這 3 輛 水 炮 車, 這 位 李 少 光 說 回 他 的 真 姓 氏 前 保 安 局 局 長 今 天 到 電 台 時, 竟 說 水 炮 車 的 傷 害 較 警 棍 小, 最 多 只 會 弄 濕 示 威 者 的 衣 服 或 令 他 們 滑 倒 我 不 知 道 這 是 他 自 己 如 此 神 勇, 掌 握 這 麼 多 知 識 而 出 來 說 這 番 我 可 以 說 是 謬 論 的 說 話, 還 是 這 屬 一 個 分 工 安 排, 黎 棟 國 曾 偉 雄 不 敢 說 的 話, 便 借 助 他 的 嘴 巴 來 說 他 不 是 某 人, 並 非 寂 寂 無 聞 之 輩, 他 有 名 有 姓, 是 前 保 安 局 局 長 當 然,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我 不 可 以 削 減 他 的 長 俸 及 津 貼, 但 對 於 他 這 番 針 對 水 炮 車 的 說 話, 既 然 我 們 在 這 數 天 也 在 討 論 水 炮 車, 便 必 定 要 一 正 視 聽 香 港 民 權 觀 察 根 據 其 他 國 家 對 水 炮 車 的 估 算, 指 出 如 水 炮 車 的 水 炮 射 擊 距 離 為 5 米, 衝 擊 力 可 達 320 磅, 可 對 人 體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我 向 你 拋 擲 一 件 重 300 磅 的 東 西, 即 使 是 一 個 水 袋, 是 否 只 會 弄 濕 你 的 身 體, 令 你 滑 倒? 他 今 早 在 DBC 節 目 說 : 水 炮 車 不 是 用 作 攻 擊, 而 是 防 範 示 威 者 埋 身 衝 擊 防 線, 亦 贊 成 警 方 購 買 水 炮 車, 用 作 控 制 場 面 香 港 民 權 觀 察 認 為, 水 炮 車 絕 非 如 某 些 人 士 所 說, 只 會 造 成 濕 身 我 相 信 陳 家 洛 議 員 的 圖 片 證 據, 以 及 這 些 民 間 組 織 關 注 警 權 及 關 注 警 力 並 長 期 進 行 研 究 的 人 士, 即 使 常 識 也 知 道, 水 炮 車 如 果 只

11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09 是 濕 身, 出 動 消 防 車 也 可 以, 為 何 要 水 炮 車? 濕 身 滑 倒, 你 用 油 射 他 吧! 用 肥 皂 泡 射 他 吧! 水 炮 車 絕 對 不 是 只 造 成 濕 身, 絕 非 不 傷 人 的 武 器, 反 而 可 以 構 成 極 為 嚴 重 且 永 久 的 人 體 傷 害 民 權 觀 察 經 過 土 耳 其 防 暴 車 用 途 供 應 商 所 製 造 的 水 炮 車 技 術 參 數 估 算, 如 果 水 炮 車 的 水 炮 射 擊 距 離 是 10 米, 衝 擊 力 280 磅 ; 水 炮 車 的 射 擊 距 離 是 5 米 10 米, 射 向 碎 石 或 雜 物 時, 也 可 令 這 些 物 件 彈 射, 並 分 別 產 生 每 平 方 吋 26 磅 及 10 磅 的 衝 擊 力 由 於 這 些 雜 物 的 體 積 小, 射 向 眼 球, 可 以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大 家 也 知 道, 從 高 處 擲 下 電 池 到 街 上, 也 可 以 致 命 我 們 上 次 也 曾 提 到, 在 香 港 這 樣 狹 窄 的 環 境, 用 水 炮 車 射 向 周 圍 的 物 件 再 反 彈 不 是 說 水 力 所 造 成 的 殺 傷 力, 亦 難 以 估 計 如 果 水 炮 衝 力 在 50 米 的 距 離, 仍 然 有 可 能 令 人 失 去 平 衡 跌 倒, 跌 倒 的 人 士 和 硬 物 撞 擊 或 在 高 處 墮 下, 傷 害 更 難 以 估 計 警 方 拒 絕 公 開 武 器 使 用 的 原 則 和 細 節, 公 眾 難 以 監 察 及 作 法 律 追 究 所 以, 這 個 香 港 民 權 觀 察 亦 要 求 當 局 立 即 撤 回 相 關 的 撥 款 申 請 但 是, 大 家 知 道, 現 在 這 個 撥 款 申 請 是 捆 綁 於 財 政 預 算 案 之 內, 這 個 捆 綁 有 甚 麼 不 對 不 妥, 我 們 上 次 已 經 說 過, 我 自 己 說 過, 亦 有 很 多 議 員 提 出 過 但 是, 另 一 個 我 今 天 要 指 出 的 是, 政 府 甚 至 拒 絕 提 供 一 些 關 於 水 炮 車 的 基 本 資 料 我 們 問 到 噴 射 水 柱 的 衝 擊 力 武 力 級 別 操 作 水 炮 原 則 指 引 及 授 權 機 制, 當 局 一 一 拒 絕 提 供 這 些 資 訊, 立 法 會 和 公 眾 均 難 以 有 效 討 論 警 方 引 入 水 炮 的 做 法 我 們 這 次 討 論 是 各 有 各 說, 我 不 知 道 高 永 文 醫 生 是 否 知 悉 外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經 驗, 是 否 可 輕 易 救 治 被 水 炮 擊 中 的 人 士, 但 從 醫 學 從 良 心 醫 生 的 角 度 我 不 是 說 他 而 言, 他 也 應 該 說 點 公 道 話 有 資 料 顯 示, 曾 有 受 水 炮 攻 擊 的 示 威 者 出 現 皮 膚 灼 傷 的 情 況, 這 顯 示 水 炮 可 以 混 入 一 些 化 學 物 品, 以 加 強 驅 散 作 用 其 實 在 佔 領 行 動 期 間, 警 車 也 曾 噴 射 一 些 不 知 名 的 液 體, 有 些 人 指 會 澀 眼, 但 警 方 卻 沒 有 妥 善 交 代 香 港 警 隊 既 然 決 意 引 入 水 炮 車, 在 有 權 有 責 的 原 則 之 下, 我 們 應 該 監 察 它, 即 使 不 能 夠 否 決 它 這 個 撥 款, 未 來 我 們 也 要 一 直 監 察 它, 觀 察 警 隊 的 武 力 使 用 和 管 理, 有 沒 有 更 新, 或 者 更 嚴 謹 的 安 排

114 681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剛 才 梁 美 芬 議 員 說 香 港 警 力 不 夠, 但 我 們 卻 認 為 香 港 城 市 人 口 跟 警 察 的 比 例 是 390:1, 在 世 界 屬 名 列 前 茅 加 上, 警 隊 裝 備 精 良, 即 使 不 是 人 力 密 集, 也 有 十 足 的 力 量 維 持 治 安, 有 否 必 要 增 加 警 力, 有 否 必 要 引 入 水 炮 車 來 驅 散 羣 眾 呢? 我 們 常 說, 以 暴 力 施 加 鎮 壓, 很 多 時 會 出 現 未 暴 先 鎮, 即 事 件 尚 未 演 變 成 暴 亂, 便 先 作 鎮 壓, 造 成 鎮 而 後 暴, 因 為 施 行 鎮 壓, 本 來 不 亂 的 都 變 成 亂, 產 生 更 大 的 衝 突, 接 着 當 局 便 自 證 預 言 稱 : 我 早 說 這 羣 暴 徒 過 火, 定 會 變 本 加 厲, 幸 好 我 早 已 購 置 水 炮 車 早 已 加 強 裝 備, 才 能 控 制 得 了 走 下 這 條 路, 便 會 萬 劫 不 復, 是 自 證 預 言, 迫 使 市 民 用 更 進 一 步 的 所 謂 武 力, 甚 至 以 暴 力 來 跟 警 方 對 抗 正 如 我 們 說, 官 員 落 區 需 要 的 警 力 多 於 請 願 人 士, 多 於 示 威 者, 過 去 在 梁 振 英 的 落 區 show, 大 家 便 可 看 到 警 力 黑 力 都 多 於 請 願 人 士, 這 是 否 保 安 局 要 實 行 的 政 策 呢? 所 以, 今 次 這 個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辯 論 是 我 們 反 對 引 入 水 炮 車 的 最 後 機 會 當 然, 一 意 孤 行, 現 在 我 們 是 最 有 機 會 向 這 個 政 府 施 以 最 大 壓 力 但 是, 最 後 他 一 意 孤 行 未 來, 我 們 明 年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上, 如 詢 問 可 否 參 觀 水 炮 車, 讓 它 試 射 等, 也 不 用 奢 想 能 問 出 答 案 其 實 這 不 單 是 民 主 派 的 意 見, 我 今 早 跟 建 制 派 我 不 引 述 是 誰, 他 請 我 不 要 說 出 名 字 其 實 他 也 覺 得 應 該 提 出 來, 供 立 法 會 提 問 討 論 和 給 意 見, 他 覺 得 購 置 這 3 輛, 每 輛 900 萬 元 太 昂 貴 他 搜 尋 大 量 資 料, 發 現 國 產 的 還 便 宜, 同 樣 的 款 項 可 以 購 入 5 輛 其 實 應 購 買 18 輛, 供 18 區 每 區 使 用, 當 局 也 應 該 讓 建 制 派 討 論 一 下 他 給 我 看 的 資 料 更 厲 害, 可 以 噴 射 胡 椒 水 或 其 他 類 型 的 水, 好 像 調 味 料 般, 想 注 入 甚 麼 類 型 的 水 便 注 入 甚 麼 類 型 的 水,360 度 全 方 位 噴 射 熒 光 水, 幻 彩 詠 香 江 般 也 可 以 當 局 也 應 該 讓 立 法 會 討 論 一 下, 可 能 建 制 派 認 為 買 得 太 少 在 區 議 會 時, 曾 偉 雄 比 較 口 齒 伶 俐, 他 不 久 便 退 休, 在 立 法 會 卻 不 敢 跟 我 們 面 對 面 直 接 辯 論 所 以, 我 呼 籲, 尤 其 是 民 主 派 議 員 也 應 該 支 持 我 或 其 他 議 員 提 出 的 關 於 削 減 水 炮 車 相 關 撥 款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我 本 來 希 望 於 這 一 節 繼 續 討 論 削 減 行 政 會 議 相 關 撥 款 的 問 題, 因 為 蘇 錦 樑 局 長 剛 才 在 席, 但 他 3 時 便 離 開 了, 我 還 未 就 電 視 發 牌 事 件 論 證 行 政 會 議 的 存 在, 其 實 對 於 政 府 運 作 或 社 會 進 步 是 一 個 阻 力 現 在 只 剩 下 約 1 分 鐘, 我 稍 後 再 發 言 時 會 針 對 削 減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酬 金 作 出 論 述 我 謹 此 陳 辭

11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11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發 言 是 關 於 總 目 92( 削 減 律 政 司 司 長 全 年 薪 酬 的 預 算 開 支 ) 總 目 142( 削 減 政 務 司 司 長 全 年 薪 酬 的 預 算 開 支 ) 及 總 目 144( 削 減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全 年 薪 酬 的 預 算 開 支 ) 很 多 人 問, 這 會 否 太 刻 薄, 他 們 工 作 了 1 年, 連 薪 酬 也 不 發 給 他 們? 主 席, 只 要 看 看 他 們 這 個 三 人 小 組 負 責 政 制 改 革 事 務 的 表 現, 便 會 質 疑 他 們 怎 麼 值 得 香 港 人 支 持 他 們 繼 續 出 任 我 們 問 責 團 隊 的 成 員, 怎 可 相 信 他 們 可 以 繼 續 為 香 港 做 一 件 如 此 重 要 的 事 情, 維 護 香 港 人 最 基 本 的 政 治 權 益? 當 然, 提 出 削 減 他 們 的 薪 酬 只 是 象 徵 性 的 行 為, 肯 定 不 會 得 到 通 過, 我 只 不 過 想 表 達 我 們 的 極 度 不 滿 和 憤 怒 我 相 信, 有 關 理 由 也 可 能 為 我 們 的 同 事 在 這 段 時 候 的 發 言 所 觸 及 不 過, 我 希 望 代 表 民 主 黨 更 完 整 地 說 一 下 第 一, 負 責 政 制 事 務 的 三 人 小 組 在 政 改 問 題 上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對 廣 大 市 民 說 謊, 誤 導 和 瞞 騙 市 民, 說 現 時 提 交 立 法 會, 根 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人 大 常 委 會 ) 八 三 一 框 架 下 提 出 的 政 改 方 案 是 真 普 選 方 案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在 立 法 會 發 表 聲 明, 當 中 第 31 段 甚 至 提 到, 這 次 政 改 方 案 如 果 獲 得 通 過, 基 本 上 便 代 表 中 央 政 府 履 行 了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在 香 港 實 行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責 任 這 簡 直 是 荒 天 下 之 大 謬 離 天 下 之 大 譜 大 家 已 多 次 指 出, 任 何 普 選 如 果 真 正 符 合 文 明 社 會 的 標 準, 不 單 予 人 一 人 一 票 的 投 票 權, 更 要 包 括 合 理 的 參 選 權 及 提 名 權 當 然, 最 好 的 參 照 便 是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25 條, 指 明 提 名 權 應 該 不 受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在 八 三 一 框 架 下, 很 明 顯 由 人 大 常 委 會 全 面 操 縱 如 果 市 民 投 票 沒 有 真 正 的 或 有 意 義 的 選 擇, 這 怎 可 能 是 真 正 的 普 選 呢? 市 民 只 是 變 成 投 票 機 器 主 席, 三 人 小 組 最 初 向 市 民 說 袋 住 先, 日 後 可 以 優 化 其 實 袋 住 先 背 後 有 潛 台 詞, 意 即 這 件 事 不 太 完 善, 日 後 會 慢 慢 改 善 那 麼, 便 不 要 說 這 件 事 是 真 的 即 使 你 說 我 們 以 這 個 為 過 渡 方 案 即 使 真 的 是 這 個 意 思, 也 不 論 這 事 是 真 或 假 但 大 家 看 到, 說 好 的 將 來 優 化, 其 實 有 何 保 證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在 回 答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問 題 時, 說 到 如 果 將 來 要 改 變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的 辦 法, 需 要 行 政 長 官 視 乎 當 時 的 形 勢 發 展 再 提 出 但 是, 第 一, 行 政 長 官 本 身 是 有 既 得 利 益 者 ; 第 二, 大 家 看 到 整 個 政 改 完 全 受 中 央 操 控 為 何 要 讓 我 們 有 一 個 虛 假 的 期 望, 覺 得 將 來 會 穩 定 向 前 發 展 呢?

116 681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其 實 說 來 說 去, 這 次 所 謂 袋 住 先, 很 清 楚 就 是 袋 一 個 假 的 方 案 更 甚 的 是, 袋 了 假 的 方 案, 便 要 接 受 它 覺 得 在 法 律 上 已 經 履 行 了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責 任, 從 而 變 成 落 實 了 真 正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即 是 以 假 當 真 試 問 三 人 小 組 怎 能 叫 香 港 人 接 受 呢? 他 們 說 將 來 可 以 改 革, 但 究 竟 何 時 如 何 改 革 呢? 這 是 完 全 沒 有 說 明 和 保 證 的 如 果 真 的 還 有 人 相 信, 如 果 還 有 人 會 這 樣 相 信 政 府 虛 假 的 說 法, 正 如 主 席 說 過, 那 人 可 能 真 的 有 點 病 第 二, 除 了 是 中 央 背 信 棄 義 之 外, 還 有 很 多 事 情 很 明 顯 是 官 員 嚴 重 失 職 在 整 個 政 改 諮 詢 上, 最 低 限 度 泛 民 主 派 和 不 少 市 民 都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要 求 全 面 廢 除 功 能 界 別, 或 最 低 限 度 讓 我 們 走 前 一 步, 根 據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循 序 遞 減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席 或 比 例 其 實 在 特 區 政 府 於 1999 年 向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視 政 府 落 實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的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中, 其 中 一 段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是 一 個 過 渡 性 的 安 排, 是 過 渡 至 全 面 普 選 立 法 會 的 安 排 這 說 法 很 清 楚, 過 渡 安 排 即 是 這 件 事 最 終 是 需 要 撤 銷 的 如 果 本 着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沒 有 理 由 還 不 遞 減 功 能 界 別 的 比 例 但 三 人 小 組 竟 然 認 為 功 能 界 別 無 須 改 變, 甚 至 向 中 央 政 府 預 示 建 議, 這 完 全 是 失 職 的 做 法 我 不 知 道 這 建 議 是 否 在 中 央 指 示 下 而 作, 如 果 是, 那 就 根 本 沒 有 履 行 職 責 ; 如 果 不 是, 便 是 嚴 重 失 職, 有 負 香 港 人 對 他 們 的 委 託, 亦 有 負 他 們 應 履 行 的 基 本 責 任, 便 是 維 護 基 本 法 訂 明, 當 時 大 家 都 接 受 的 循 序 漸 進 原 則 現 時 再 次 凍 結 功 能 界 別 和 直 選 的 比 例, 對 這 個 原 則 閉 上 眼 不 看, 覺 得 循 序 漸 進 等 於 可 以 凍 結 不 變, 哪 還 談 甚 麼 法 律 原 則 呢? 其 實 政 務 司 司 長 一 直 以 來 說 要 嚴 格 依 從 基 本 法, 律 政 司 司 長 亦 不 斷 說 要 維 護 基 本 法 的 原 則, 他 們 還 有 甚 麼 說 話 可 以 應 對 呢? 主 席, 更 甚 的 是, 在 從 法 理 基 本 道 理 均 完 全 說 不 通 的 情 況 下, 這 三 人 小 組 只 在 執 行 一 項 硬 任 務, 就 是 在 中 央 下 達 框 架 後, 閉 上 雙 眼 去 衝, 強 行 壓 迫 香 港 人 接 受 大 家 看 到, 現 在 政 府 所 謂 落 區 宣 傳, 爭 取 民 意, 完 全 是 偏 聽 的, 完 全 是 一 面 倒 的 在 地 區 上 只 想 接 受 支 持 者 的 歡 呼, 只 想 聽 到 支 持 者 的 認 同 他 們 這 樣 算 是 聽 取 民 意 嗎? 當 有 不 同 政 見 者 想 走 近 遞 上 一 些 抗 議 物 品, 想 說 出 不 同 的 聲 音 其 實 大 家 看 到, 基 本 上 都 是 和 平 進 行 的 竟 然 被 指 是 擾 亂, 被 指 摘 為 阻 礙 他 們 表 述 政 府 是 否 只 想 聽 取 一 方 面 的 意 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最 低 層 次 的 任 務, 是 要 聽 取 整 個 社 會 多 元 的 聲 音, 連 這 樣 也 做 不

11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13 到,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怎 麼 有 顏 面 收 取 薪 金 呢? 他 說, 如 果 任 由 不 同 政 見 者 走 在 一 起, 可 能 會 大 亂, 聽 不 到 任 何 聲 音 那 好, 可 以 有 秩 序 一 點, 我 們 提 出 了 很 多 次, 搞 一 次 公 開 論 壇 來 進 行 辯 論 吧 其 實, 泛 民 主 派 已 下 了 戰 書, 但 他 們 視 若 無 睹, 連 城 市 論 壇 也 不 敢 出 席, 更 不 要 說 如 2010 年 一 樣 公 開 辯 論 這 樣 的 3 位 官 員, 負 責 領 導 政 制 改 革, 他 們 是 否 相 信 所 推 動 的 都 是 合 法 合 憲 合 理 呢? 主 席, 我 特 別 要 談 談 造 成 今 天 的 局 面 的 因 由 主 要 是 由 於 之 前, 即 去 年 6 月 7 月 時, 當 中 央 政 府 一 些 官 員 發 表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 白 皮 書 ) 的 時 候, 香 港 官 員, 當 然 包 括 以 梁 振 英 為 首 的 整 個 內 閣, 沒 有 站 起 來 捍 衞 一 國 兩 制 高 度 自 治, 容 許 一 些 極 左 的 官 員 上 綱 上 線, 攻 擊 香 港 市 民 對 民 主 的 爭 取 和 訴 求, 一 而 再 地 扭 曲 一 國 兩 制 高 度 自 治 的 基 本 原 意 訂 下 時 間 表, 希 望 香 港 能 夠 實 現 真 普 選, 是 中 央 於 2007 年 的 政 策 現 在 當 我 們 全 力 爭 取 真 普 選 時, 政 府 就 說 有 些 人 想 爭 奪 治 權, 指 他 們 並 不 愛 國 愛 港, 會 危 害 國 家 的 安 全 為 甚 麼 我 們 不 能 迎 頭 痛 擊, 對 這 種 極 左 的 言 論 加 以 譴 責? 特 區 政 府 有 沒 有 官 員 說 過 半 點 公 道 說 話 呢? 再 者, 白 皮 書 竟 然 如 此 扭 曲, 指 中 央 政 府 給 予 香 港 的 自 治 只 是 一 項 授 權, 實 際 上 中 央 擁 有 全 面 的 管 治 權 ; 換 言 之, 這 項 授 權 隨 時 可 以 被 中 央 行 使 的 主 權 所 凌 駕 主 席, 這 樣 怎 會 是 基 本 法 的 原 意 呢? 不 錯, 高 度 自 治 的 權 力 是 中 央 授 予 的 但 授 權 之 後, 我 們 在 整 份 基 本 法 的 草 擬 中, 看 得 很 清 楚, 中 央 承 諾 了 自 我 約 束, 所 以 在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等 多 方 面 都 清 楚 說 明, 中 央 管 轄 的 是 中 央 事 務, 是 外 交 及 國 防 事 務 當 中 又 清 楚 指 明, 牽 涉 高 度 自 治 的 範 圍, 會 由 特 區 管 理 如 果 連 這 些 都 看 不 清 楚, 那 就 對 一 國 兩 制 連 基 本 的 理 解 也 沒 有 ; 或 者 不 是 沒 有 基 本 的 理 解, 而 是 沒 有 勇 氣 站 出 來 捍 衞 這 些 最 基 本 的 原 則 維 護 基 本 法 內 的 一 些 很 清 楚 的 原 則 即 初 衷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在 2004 年, 通 過 釋 法, 把 政 改 三 部 曲 改 為 五 部 曲, 我 們 覺 得 是 一 種 很 不 正 確 的 做 法 他 們 把 釋 法 變 成 修 法, 在 釋 法 後 又 往 往 加 上 決 定, 然 後 是 官 員 的 解 釋, 重 重 疊 疊 再 三 僭 建 現 時, 最 離 譜 的 是 五 部 曲 之 中 的 第 二 部, 其 實 不 應 由 人 大 常 委 會 做 這 麼 多 決 定, 第 二 部 只 是 讓 人 大 常 委 會 確 定 行 政 長 官 是 否 可 以 啟 動 政 改, 進 入 第 三 部 但 現 在 不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竟 然 可 以 很 仔 細 地 給 我 們 畫 地 為 牢, 仔 細 地 設 計 遊 戲 規 則 這 樣 為 特 區 制 度 立 法, 違 反 了 中 國 憲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款, 只 有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人 大 ) 才 能 決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設 立 及 其 制 度, 人 大 常 委 會 根 本 僭 越 了 人 大 的 權 力 我 們 的 律

118 681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政 司 司 長 有 沒 有 看 過 中 國 憲 法 呢? 有 沒 有 為 香 港 說 過 半 句 公 道 說 話, 捍 衞 憲 法 的 精 神? 當 然, 香 港 最 高 的 領 導 是 行 政 長 官, 所 以 我 支 持 修 訂 總 目 21, 刪 除 行 政 長 官 全 年 薪 酬 的 預 算 開 支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在 梁 美 芬 議 員 發 言 前, 其 實 我 已 說 過 梁 美 芬 教 授 說 話 含 糊 聽 了 梁 美 芬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果 然 是 含 糊 其 辭, 根 本 不 知 道 她 說 甚 麼 她 提 到 與 兩 個 學 生 會 面 時, 問 過 他 們 知 否 華 爾 街 如 何 清 場, 一 輪 發 言 後, 她 說 兩 個 學 生 拿 着 兩 個 書 包 離 開 帳 篷 我 要 告 訴 她, 人 家 是 怕 了 她 說 話 含 糊, 好 像 慈 母 一 樣, 對 着 年 輕 人 們 依 依 哦 哦 其 後 又 有 一 羣 伯 伯 圍 上 來 說 話, 人 家 當 然 走 開 他 們 其 實 並 非 到 那 裏 上 學, 只 是 打 個 白 鴿 轉 而 已, 梁 美 芬 議 員, 人 家 剛 才 託 我 替 他 們 在 此 澄 清, 當 日 人 家 沒 有 告 知 梁 美 芬 議 員 他 們 不 是 到 該 處 上 學, 他 們 拿 着 背 包 離 開 帳 篷, 是 因 為 他 們 覺 得 她 說 話 含 糊, 太 煩 人 而 已 我 受 人 所 託, 沒 有 辦 法 不 說 出 來, 所 以, 大 家 真 的 不 要 亂 說 話 第 二, 梁 美 芬 議 員 說 所 有 鎮 壓 都 是 血 腥 的, 或 所 有 鎮 壓 都 要 使 用 暴 力, 她 是 說 得 對 的, 但 有 時 候, 尤 其 是 當 國 家 機 器 崩 潰, 民 眾 要 走 出 去 感 動 國 家 機 器 時... 我 剛 才 已 說 過, 梁 美 芬 議 員 不 懂 得 分 辨 一 般 的 國 家 和 國 家 機 器 如 果 警 察 的 功 能 是 維 持 一 種 約 定 俗 成, 或 我 們 的 道 德 倫 理 中 所 有 人 都 遵 守 不 言 而 喻 的 東 西, 其 功 能 當 然 未 必 動 輒 都 是 國 家 機 器 國 家 機 器 的 說 法 是 指 軍 隊 監 獄 及 法 庭 這 些, 即 統 治 集 團 所 豢 養 的 一 批 人, 在 重 要 的 時 候 執 行 命 令 讓 我 舉 一 個 簡 單 例 子, 主 席, 因 為 她 分 不 清 楚 國 家 和 國 家 機 器 這 對 於 一 個 少 讀 書 的 人 真 的 難 解 釋 並 非 每 一 次 鎮 壓 都 血 淋 淋 的 也 會 有 機 會 是 國 家 機 器 實 際 上 看 到 大 勢 之 所 趨, 或 受 人 民 的 精 誠 感 召 而 致 瓦 解 我 以 一 個 不 太 久 遠 的 事 件 為 例 北 京 在 1989 年 4 月 22 日 至 6 月 4 日 期 間, 為 何 鄧 小 平 要 以 七 大 軍 區 通 過 決 議 採 用 軍 隊 鎮 壓 呢? 因 為 軍 隊 就 是 國 家 機 器 裏 最 重 要 的 機 器, 當 時 北 京 的 公 安 沒 有 拘 捕 任 何 人, 因 為 他 們 看 到 根 本 沒 有 甚 麼 問 題 實 際 上, 根 據 當 年 的 外 電 或 大 家 也 能 看 到 打 砸 搶 事 件 沒 有 發 生, 連 扒 手 也 宣 布 不 做 壞 事, 因 為 他 們 看 到 國 家 的 希 望 究 竟 梁 美 芬 議 員 在 說 甚 麼 呢? 讓 我 再 舉 一 個 例, 以 說 明 不 是 所 有 鎮 壓 都 是 一 定 成 功 的 主 席, 1989 年 10 月 18 日 萊 比 錫 有 10 萬 名 羣 眾 上 完 教 堂 後 走 出 來, 遇 上 約 2 萬 名 軍 人 全 部 都 是 武 裝 警 察, 即 等 於 準 軍 隊 當 日 那 10 萬 名 羣 眾

11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15 抱 着 犧 牲 的 精 神 表 達 他 們 的 訴 求 當 時 的 德 共 總 書 記 昂 納 克 召 開 會 議 由 於 面 對 10 萬 名 羣 眾, 而 當 局 只 有 兩 萬 人, 他 們 便 討 論 是 否 要 用 槍 或 水 炮 鎮 壓 呢? 軍 警 的 意 見 是 不 能 再 用 水 炮, 一 定 要 用 槍, 因 為 人 數 太 多 昂 納 克 出 任 德 共 領 袖 40 多 年, 他 是 一 個 非 常 強 硬 的 人, 但 他 說 不 要 再 鎮 壓 了, 我 們 的 國 家 不 能 再 大 量 流 血 我 們 知 道 昂 納 克 是 靠 鎮 壓 1953 年 柏 林 暴 動 而 獲 晉 升 的, 但 難 道 一 定 是 會 出 現 打 鬥, 警 察 非 要 鎮 壓 人 民 不 可 的 嗎? 在 1989 年, 梁 美 芬 議 員 身 處 北 京 時, 老 兄, 我 也 想 她 回 港 分 享 她 的 見 聞 她 在 人 民 不 會 忘 記 這 本 書 內 寫 的 情 節, 究 竟 今 天 看 來 是 否 仍 是 真 的? 她 是 否 需 要 回 購 該 書, 就 好 像 她 那 本 法 律 書 一 樣, 被 人 質 疑 抄 襲 (plagiarism) 而 須 全 部 回 收, 老 兄 所 以, 老 實 說, 這 完 全 是 匪 夷 所 思 的 事, 即 使 要 扣 人 帽 子 也 要 扣 得 好 些 她 現 在 是 否 想 批 評 參 與 佔 中 或 雨 傘 運 動 的 人 完 全 是 打 砸 搶 的? 其 實 我 們 只 是 進 行 公 民 抗 命 而 已, 我 們 哪 有 打 砸 搶 呢? 主 席, 天 地 良 心, 就 最 繁 華 的 區 域 來 說, 梁 美 芬 議 員 懂 得 以 外 國 警 察 使 用 的 暴 力 作 比 喻, 卻 不 懂 得 以 外 國 暴 亂 出 現 的 搶 和 燒 (looting) 作 比 喻, 我 們 有 作 出 這 種 行 為 嗎? 難 道 她 真 的 以 為 是 警 察 仁 慈? 實 情 是 因 為 我 們 克 制, 即 使 他 們 想 打 也 不 能 打, 如 果 我 們 坐 着 讓 他 們 打, 被 人 拍 攝 到 也 顯 得 難 看 其 實 也 並 非 沒 有 試 過, 警 察 施 放 催 淚 彈 那 次, 槍 已 上 膛 究 竟 你 在 說 甚 麼 呢, 梁 美 芬 議 員? 不 要 屈 得 就 屈, 好 嗎? 她 說 我 們 要 為 警 察 感 到 驕 傲, 為 何 她 不 為 羣 眾 感 到 驕 傲? 難 道 她 是 代 表 警 隊 功 能 團 隊 的 議 員 嗎? 為 何 她 不 稱 讚 我 們 的 人 民? 老 兄, 為 何 她 不 稱 讚 10 月 4 日 被 警 察 監 護 黑 社 會 人 士 所 毆 打 的 市 民, 以 及 被 人 非 禮 的 女 性 的 那 種 堅 毅? 一 個 人 說 話 含 糊 也 不 要 緊, 但 她 究 竟 是 甚 麼 人 來 的? 說 話 一 定 要 從 兩 方 考 慮, 連 大 陸 也 說 香 港 沒 有 發 生 騷 亂, 她 究 竟 是 甚 麼 人 來 的? 她 還 稱 讚 警 察 其 實 我 一 向 也 認 為 警 察 沒 有 問 題, 如 果 警 察 是 要 維 持 一 個 大 家 都 要 遵 守 的 秩 序, 保 障 基 本 的 人 權, 這 有 何 問 題? 但 現 在 的 情 況 不 是 這 樣, 那 個 國 家 機 器 已 表 明 要 為 政 治 服 務, 香 港 就 是 這 樣 了 然 後, 梁 美 芬 議 員 說 你 們 要 求 的 全 部 都 是 外 來 事 物 主 席, 我 與 你 前 往 深 圳 時 被 人 趕 下 車, 當 時 我 坐 在 你 旁, 並 把 一 份 聲 明 交 了 給 你, 而 那 份 聲 明 也 是 大 量 抄 襲 和 抄 錄 自 這 本 書 的 老 兄, 全 本 書 也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我 要 說 明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承 諾, 所 有 內 容 也 較 今 天 雨 傘 運 動 爭 取 的 事 項 更 美 妙 和 更 民 主 梁 美 芬 議 員 是 否 剛 從

120 681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火 星 回 來 呢? 她 竟 說 我 們 的 要 求 全 部 也 是 在 美 國 抄 回 來 梁 美 芬 議 員, 這 本 書 是 很 便 宜 的, 如 果 她 沒 有, 我 現 時 這 本 書 雖 有 些 破 爛, 但 亦 可 送 給 她 這 一 本 歷 史 的 先 聲 (Heralds of History) 中 共 半 個 世 紀 前 對 人 民 的 莊 嚴 承 諾 (Solemn promises made a half century ago), 其 實 我 已 經 多 次 引 述 過, 我 也 不 想 再 說 了 如 果 我 再 引 述, 主 席 是 一 定 會 責 罵 我 的, 對 嗎? 那 麼, 她 可 以 在 議 事 堂 上 這 樣 說 話 嗎? 有 些 事 情 我 也 喜 歡 抄 襲 一 下, 我 看 到 共 產 黨 宣 言 (Manifesto of the Communist Party) 中 的 第 一 句, 套 用 在 今 天 便 是 相 當 好 用 的, 就 是 一 個 幽 靈 一 個 不 敢 落 地 的 幽 靈, 在 香 港 街 道 上 徘 徊, 堅 離 地 零 障 礙 地 與 羣 眾 接 觸 這 一 句, 馬 克 思 真 的 說 得 好, 他 是 說 一 個 幽 靈 在 上 空 徘 徊, 如 果 他 能 像 梁 美 芬 議 員 般 走 進 羣 眾 便 更 好 了 大 家 想 一 想, 連 梁 美 芬 議 員 也 有 膽 量 走 進 佔 領 區 勸 兩 位 學 生, 還 在 所 謂 中 年 人 不 友 善 的 斥 責 下 繼 續 勸 說, 其 實 梁 美 芬 議 員 已 經 清 楚 說 出 了, 我 們 的 運 動 便 是 和 平 的, 孤 身 進 來 也 不 會 有 事 主 席, 你 曾 多 次 經 過, 你 有 時 候 也 是 會 走 過 該 處 的, 有 沒 有 人 責 罵 你 呢? 沒 有, 就 是 因 為 你 的 為 人 不 太 壞, 這 是 很 清 楚 的, 是 會 有 現 眼 報 的 老 兄, 每 個 人 也 是 會 被 評 分 的 我 來 到 五 一 的 酒 會 上, 也 有 一 位 穿 得 像 黑 社 會 古 惑 仔 的 人 前 來 對 我 說 : 長 毛, 那 麼 多 人 死, 為 何 你 不 去 死, 你 只 是 在 做 show 吧 了, 他 就 是 這 樣 指 着 我 來 罵 的 老 兄, 我 這 就 是 進 入 敵 陣 了, 難 道 我 會 死 嗎? 我 走 進 那 羣 人 之 中, 就 是 要 宣 揚 一 些 他 們 不 喜 歡 聽 的 事 情, 對 嗎? 老 兄, 我 是 有 這 氣 度 的 他 們 相 當 憎 恨 我, 是 會 對 我 指 指 點 點, 說 我 是 走 狗 漢 奸 賣 國 賊 長 毛 賊 和 監 躉 難 道 我 沒 有 被 人 責 罵 沒 有 被 人 問 候 沒 有 被 人 修 理 過 嗎? 我 在 立 法 會 外 也 曾 經 被 人 投 擲 物 件, 她 究 竟 在 說 些 甚 麼 呢? 梁 美 芬 議 員 究 竟 在 說 些 甚 麼 呢? 原 來 當 政 者 落 區 後 被 人 包 圍, 那 些 包 圍 的 人 便 是 做 得 不 對 嗎? 主 席, 我 有 否 曾 經 向 你 拍 門 投 訴, 說 我 在 立 法 會 外 被 人 擲 物 及 責 罵 呢? 謝 偉 俊 議 員 也 曾 經 看 見 過 我 被 人 責 罵 的, 就 是 那 些 藍 絲 帶 他 們 的 說 話 相 當 難 聽, 我 是 不 可 以 在 此 複 述 的 我 有 否 就 此 向 你 投 訴, 說 這 是 不 行 的, 指 外 面 有 藍 絲 帶 責 罵 我 及 問 候 我 母 親 4 次, 如 果 你 再 不 制 止 他 們, 我 忍 不 住 便 會 和 他 們 打 起 來, 而 這 是 不 行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內 容 偏 離 了 有 關 的 議 題

12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17 梁 國 雄 議 員 : 不 是 的, 你 是 明 白 的 我 只 是 想 證 明 了 一 件 事, 就 是 你 是 不 可 以 矮 化 別 人 的 即 使 別 人 反 對 你, 像 我 孤 身 走 進 敵 陣, 像 羊 入 狼 羣 般 任 人 宰 割 般, 也 只 不 過 是 希 望 大 家 記 住, 有 很 多 人 也 是 想 爭 取 這 東 西 而 已 那 麼, 有 沒 有 理 由 倒 過 來 說, 我 們 走 去 向 一 些 有 數 倍 警 力 以 大 陸 的 術 語, 就 是 武 裝 到 牙 齒 的 警 察 護 衞 之 下 的 人, 儘 管 我 們 只 是 表 達 一 下 意 見, 這 樣 也 算 是 衝 擊 警 察 嗎? 真 是 病 入 膏 肓, 好 像 說 咀 對 咀 般, 真 的 不 要 這 樣 了, 為 了 節 省 時 間, 這 是 相 當 危 險 的, 是 會 傳 染 的 主 席, 還 有 一 點, 在 這 問 題 上, 我 便 是 相 當 遺 憾 的 你 當 天 也 在 席, 我 記 得 你 當 天 也 在 酒 會 上, 我 有 否 向 你 打 招 呼 呢? 是 沒 有 的, 我 當 天 有 否 跟 你 說 笑 呢? 因 為 我 經 常 也 有 與 你 說 笑 所 以, 當 梁 振 英 說... 我 現 時 要 倒 過 來, 就 是 說 要 減 梁 振 英...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發 言 離 題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 不 要 說 是 無 關, 我 正 在 說 的 分 目 就 是 要 削 減 梁 振 英 的 薪 酬, 因 為 他 是 用 一 個 謊 言 蓋 住 另 一 個 謊 言, 是 利 疊 利, 隨 便 說 的 當 天, 他 老 人 家 被 前 呼 後 擁 地 走 上 台, 時 間 維 持 不 過 20 秒, 他 卻 告 訴 傳 媒 現 時 便 是 以 謊 言 利 疊 利 地 蓋 上 去 說 他 也 看 到 長 毛 議 員 在 笑, 是 很 輕 鬆 的, 他 究 竟 是 何 時 看 到 呢? 是 事 後 別 人 告 訴 他 嗎? 如 果 是 事 後 看 到 即 是 說 有 時 候, 當 我 忍 不 住 笑 的 時 候, 他 是 看 不 到 我 的, 亦 即 是 說, 他 並 非 看 到 我 在 說 笑, 然 後 才 有 感 而 發, 而 他 只 是 在 事 後, 以 傳 聞 證 供 (hearsay) 來 圓 他 的 謊 話, 卻 是 穿 崩 了 的 主 席, 你 也 是 看 到 的, 你 說 我 怎 可 以 不 減 他 的 薪 酬 呢? 一 件 如 此 簡 單 的 事 情, 他 卻 要 以 一 個 謊 言 掩 蓋 另 一 個 謊 言, 這 該 怎 辦 呢? 我 現 時 再 問 梁 振 英, 他 哪 一 隻 眼 睛 看 到 我 在 說 笑 看 到 我 是 很 輕 鬆 的, 究 竟 是 哪 一 隻 眼 睛 看 到 呢? 他 究 竟 是 用 甚 麼 的 眼 來 看 事 情 呢? 他 是 很 輕 佻 的, 在 第 一 次 輕 佻 過 後, 對 着 傳 媒 時 便 更 為 輕 佻, 說 長 毛 也 在 笑, 是 很 輕 鬆 的 老 兄, 他 在 20 秒 內 可 以 看 到 甚 麼 呢? 他 在 20 秒 內, 是 可 以 看 到 我 在 笑, 然 後 便 有 感 而 發 嗎? 其 實 他 是 早 有 預 謀 的, 便 是 想 以 笑 為 賣 點 一 個 賣 笑 的 特 首 再 找 下 方 的 人 陪 笑 之 技, 這 便 是 重

122 681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施 故 技, 以 陪 笑 之 技 在 演 戲, 就 是 想 以 謊 圓 謊, 應 該 要 扣 減 薪 酬 扣 減 薪 酬!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覺 得 現 場 人 丁 過 於 單 薄, 我 要 求 按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謝 謝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中 午 時 說 了 關 於 為 何 要 提 出 削 減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和 行 政 會 議 的 預 算 開 支 的 部 分 原 因, 當 中 我 引 述 了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的 司 法 覆 核 案 件 中, 法 官 最 後 支 持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勝 訴 的 一 些 論 據 主 席, 就 這 宗 案 件, 事 後 也 有 很 多 方 面 的 批 評 和 研 究, 我 想 引 述 前 局 長 王 永 平 一 個 很 資 深 的 政 府 高 層 官 員 對 這 宗 案 件 的 一 些 看 法 他 主 要 說 梁 振 英 在 敗 訴 後 這 是 他 的 意 見, 我 也 很 認 同 他 的 說 法 死 不 認 錯 的 梁 振 英 一 定 會 上 訴 他 的 評 語 是, 今 屆 政 府 的 特 色 是 永 遠 不 認 錯, 我 懷 疑 他 不 會 認 輸, 會 上 訴, 再 拖 數 年 所 以, 一 個 如 此 資 深 的 局 長, 如 此 能 掌 握 政 府 的 政 策, 會 對 政 府 這 類 行 為 有 這 種 評 論, 而 如 果 我 們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辯 論 中 不 對 任 何 重 要 的 決 定 發 聲, 要 求 還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香 港 市 民 和 公 義 一 個 公 道, 我 認 為 這 是 有 失 立 法 會 監 察 政 府 和 審 議 政 府 開 支 的 基 本 職 責 的 所 以, 如 果 明 知 道 689 和 政 府 在 發 牌 方 面 必 定 會 繼 續 用 各 種 錯 誤 的 態 度 和 方 法 來 拖 延 公 正 的 決 定, 我 們 便 一 定 要 令 這 個 權 力 核 心 無 法 為 所 欲 為, 而 最 好 的 方 法 便 是 不 給 他 錢 透 過 刪 除 財 政 開 支 來 否 定 這 個 組 織 和 職 位 的 存 在

12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19 歷 史 上 未 試 過 成 功 刪 除 任 何 這 方 面 的 預 算 開 支, 所 以, 我 要 呼 籲 個 別 保 皇 黨 議 員 在 投 票 時... 當 然, 最 後 預 算 案 會 通 過 的, 但 我 深 信 在 座 不 少 保 皇 黨 議 員 在 心 目 中 也 極 為 認 同 我 們 提 出 的 部 分 修 正 案 其 中 我 絕 對 相 信 最 多 保 皇 黨 建 制 派 議 員 支 持 的 修 正 案, 便 是 刪 除 特 首 個 人 薪 酬 開 支 的 500 多 萬 元 所 以, 如 果 個 別 修 正 案 成 功 通 過, 這 絕 對 開 創 歷 史 先 河, 開 創 香 港 政 治 立 法 監 察 和 行 政 的 一 個 好 先 例 此 外, 亦 能 還 很 多 人 一 個 公 道, 包 括 唐 英 年, 他 那 句 你 呃 人 到 現 在 已 是 香 港 政 治 上 最 多 人 引 用 以 及 最 廣 為 報 道 的 評 語 所 以, 如 果 能 夠 在 刪 除 預 算 案 開 支 的 部 分 取 得 成 功 我 不 會 妄 想 我 們 整 體 否 決 預 算 案 的 修 正 案 會 得 到 支 持, 但 如 果 個 別 修 正 案 得 到 支 持, 這 也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政 治 信 息, 我 相 信 王 永 平 也 會 支 持 刪 除 梁 振 英 的 薪 酬 雖 然 我 沒 有 直 接 與 他 談 論 過 此 事, 但 基 於 他 的 評 語, 我 相 信 他 也 會 支 持 刪 除 梁 振 英 的 薪 酬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在 發 牌 事 件 上, 大 家 都 猜 到 梁 振 英 在 敗 訴 後 一 定 會 濫 用 司 法 程 序, 必 然 會 上 訴, 而 且 會 動 用 律 政 署 方 面 的 人 力 及 資 源 來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看 到 很 多 專 業 部 門 已 缺 乏 獨 立 專 業 的 傳 統 及 原 則, 部 分 公 務 員 已 不 再 秉 持 我 們 所 接 受, 以 及 多 年 來 我 們 認 為 很 優 良 的 傳 統, 便 是 政 治 中 立 這 個 制 度 發 展 到 今 天, 不 少 公 務 員 的 職 系 和 工 作 已 逐 漸 成 為 狼 英 的 政 治 工 具 的 一 部 分 警 方 的 問 題 很 多 人 已 經 說 過, 我 想 跳 去 說 說 修 正 案 編 號 229,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92 削 減 2 億 8,478 萬 元,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律 政 司 就 僱 用 法 律 服 務 及 有 關 的 專 業 費 用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主 席, 我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亦 是 與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上 訴 案 有 關 或 許 我 要 借 此 申 報 利 益, 因 為 我 明 天 要 就 政 府 控 告 我 的 刑 事 罪 行 到 高 等 法 院 上 訴 面 對 法 律 訴 訟, 主 席, 我 不 排 除 這 2 億 多 元 有 部 分 也 會 用 在 我 身 上, 因 為 我 不 排 除 日 後 我 的 案 件 會 再 上 訴 至 終 審 法 院 這 是 題 外 話, 主 席, 我 先 申 報 利 益 我 支 持 有 關 的 削 減, 因 為 法 律 不 可 為 某 人 的 個 人 政 治 目 的 服 務 大 家 看 看 原 審 法 庭 提 出 關 於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發 牌 事 件 的 評 語, 指 出 他 違 反 一 連 串 的 既 定 政 策 程 序 不 作 出 合 理 解 釋, 以 及 違 反 合 理 期 望 的 基 本 原 則 因 為 市 民 對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有 合 理 的 期 望 的, 因 為 政 府 過 去 做 的 事, 現 時 做 的 事, 甚 至 是 將 來 做 的 事, 也 有 需 要 依 從 傳 統 機 制 和 政 策 行 事, 不 可 在 毫 無 討 論 毫 無 諮 詢 毫 無 合 理 辯 解 沒 有 經 過 正 式 的 政 策 修 訂 程 序 的 情 況 下, 私 自 單 方 面 透 過 行 政 權 的 演 繹 或 個

124 682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別 一 男 子 的 個 人 喜 好, 而 胡 亂 修 改 該 些 原 則 所 以, 法 律 上 對 於 合 理 期 望 作 出 很 清 晰 的 演 繹, 也 作 出 十 分 清 晰 的 解 釋 基 於 政 治 上 的 關 係, 以 及 位 高 權 重 的 人 一 男 子 的 個 人 喜 好, 我 們 相 信 他 很 有 機 會 濫 用 權 力, 迫 使 有 關 部 門, 就 着 案 件 敗 訴 進 行 上 訴, 構 成 濫 用 公 帑, 胡 亂 上 訴 的 情 況 所 以, 如 果 能 夠 削 減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便 可 以 向 他 發 出 清 楚 明 確 的 信 息, 不 能 濫 用 有 關 的 司 法 程 序 回 看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訴 訟, 香 港 政 府 額 外 動 用 公 帑 聘 請 余 若 海 大 律 師 作 政 府 代 表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為 了 維 護 一 男 子 的 所 謂 個 人 尊 嚴 一 些 不 恰 當 的 決 定,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已 經 動 用 了 很 多 公 帑 這 些 是 我 們 的 金 錢, 是 納 稅 人 的 金 錢 然 而, 動 用 這 麼 多 公 帑, 聘 請 如 此 資 深 和 有 名 氣 的 大 律 師 之 後, 政 府 最 後 仍 然 是 敗 訴, 證 明 政 府 無 論 在 證 據 上 和 行 為 上 都 可 說 是 錯 得 離 譜, 根 本 無 法 辯 護 所 以, 為 了 避 免 政 府 再 次 濫 用 司 法 程 序 再 次 濫 用 公 帑, 我 支 持 刪 除 律 政 司 就 僱 用 法 律 服 務 的 撥 款 申 請 主 席, 由 於 案 件 的 上 訴 期 只 有 28 天, 如 果 今 次 能 夠 成 功, 能 夠 清 楚 指 出 阻 止, 便 可 能 還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特 別 是 還 王 維 基 ) 一 個 公 道 如 果 大 家 有 在 網 上 收 看 過 香 港 電 視 的 節 目 和 片 集, 香 港 人 對 此 也 寄 以 厚 望... 如 果 政 府 能 夠 按 既 定 程 序 發 出 牌 照, 香 港 電 視 所 提 供 的 節 目 便 能 夠 真 正 給 予 香 港 市 民 一 個 合 理 的 選 擇 主 席, 下 一 個 我 想 繼 續 說 的 項 目 是 修 正 案 編 號 37, 有 關 削 減 兩 名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全 年 酬 金 預 算 開 支, 合 共 是 184 萬 元 主 席, 說 到 要 刪 減 或 廢 除 某 些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我 相 信 如 果 問 一 問 香 港 市 民, 他 們 隨 時 可 以 數 出 3 至 5 名 想 踢 走 的 成 員 不 過, 我 認 為 就 今 天 而 言, 最 難 以 令 人 接 受 的, 首 先 要 數 李 國 章 剛 才 長 毛 亦 已 就 李 國 章 一 些 言 行 一 些 難 以 接 受 的 行 為 作 出 評 論, 基 本 上, 我 認 同 他 大 部 分 的 說 法 主 席, 我 想 指 出, 李 國 章 當 局 長 時, 他 那 種 喜 歡 辯 護 和 死 拗 的 態 度, 我 並 沒 有 抗 拒 我 認 為 作 為 問 責 局 長, 他 在 議 會 裏 用 十 分 強 悍 的 處 事 態 度 勇 武 的 處 事 方 式 使 用 各 種 語 調 方 法 ( 包 括 責 罵 的 形 式 ) 來 跟 議 員 辯 論, 甚 至 大 家 透 過 語 言 來 互 相 攻 擊, 我 是 絕 對 歡 迎 的, 而 且 不 會 介 意 的 我 當 時 亦 已 跟 他 說 清 楚 當 然, 有 些 傳 媒 對 他 那 種 強 悍 的 態 度 表 示 感 覺 負 面, 但 我 表 明 我 是 歡 迎 的 我 認 為 有 這 麼 多 位 局 長, 各 人 有 不 同 的 態 度 和 性 格, 能 令 政 治 多 元 是 好 事 我 也 親 自 告 訴 他, 我 歡 迎 他 這 一 種 態 度 作 為 局 長, 特 別 是 問 責 局 長, 他 的

12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21 表 現, 以 及 在 議 事 堂 這 種 做 法 是 一 種 態 度, 但 作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他 多 次 侮 辱 青 年 人 干 預 學 術 自 由 等 一 連 串 的 行 為, 則 必 須 加 以 譴 責 主 席,4 月 21 日, 李 國 章 在 電 視 節 目 中 多 次 批 評 港 大 學 者 的 學 術 態 度 和 表 現 如 果 他 對 學 術 方 面 有 意 見, 我 們 是 絕 對 歡 迎 的, 也 尊 重 每 一 名 政 治 人 物,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評 論 李 國 章 在 中 大 或 教 育 局 時, 已 經 給 人 儼 如 沙 皇 的 感 覺 他 那 種 橫 蠻 無 理 的 做 法, 令 很 多 職 員, 特 別 是 教 育 局 或 當 時 的 教 育 統 籌 局 內, 已 經 有 不 少 人 表 示 難 以 接 受 和 感 覺 負 面 他 在 中 大 時, 也 有 很 多 教 職 員 表 示 對 他 強 烈 不 滿 但 是, 對 於 他 批 評 大 學 學 者 無 心 教 學 無 心 研 究 的 這 種 無 理 指 責, 我 必 須 加 以 批 評 和 表 示 遺 憾, 我 稍 後 會 進 一 步 談 談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我 看 到 在 一 項 辯 論 中, 有 數 位 議 員 ( 包 括 陳 偉 業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范 國 威 議 員 等 ) 提 出 議 決, 要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21 削 減 533 萬 多 元 的 開 支, 而 這 筆 款 項 大 約 相 當 於 行 政 長 官 全 年 薪 酬 ( 包 括 薪 金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的 一 些 開 支 ) 主 席, 如 果 我 們 真 的 通 過 這 些 修 正 案, 即 行 政 長 官 在 未 來 一 年 便 會 沒 有 薪 酬 如 果 他 沒 有 薪 酬 而 上 班 的 話, 其 實 便 不 是 一 名 僱 員, 而 是 一 名 義 工, 因 為 沒 有 受 薪 而 上 班, 便 變 成 一 名 義 工 但 是, 主 席, 如 果 作 為 義 工, 行 政 長 官 是 否 恰 當 人 選 呢? 我 覺 得, 如 果 作 為 義 工, 我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便 不 是 恰 當 人 選 了 因 為 如 果 真 的 要 做 義 工, 除 了 要 有 一 夥 心 去 服 務 外, 還 要 在 工 作 時 無 怨 無 恨 無 悔, 並 要 真 誠 對 待 他 的 服 務 對 象 很 可 惜, 我 看 不 到 特 首 有 這 個 本 質, 亦 沒 有 這 個 態 度 因 此, 我 不 同 意 以 這 種 方 式 削 減 開 支 不 過, 如 果 從 行 政 長 官 做 這 份 工 作 來 看, 事 實 上, 我 覺 得 他 並 不 稱 職 如 果 員 工 不 稱 職, 便 不 應 該 領 取 相 對 恰 當 的 薪 酬, 因 而 要 相 應 削 減 薪 酬 的 話, 我 反 而 是 同 意 的 主 席, 我 只 是 不 同 意 削 減 他 的 全 部 薪 酬, 但 我 同 意 應 該 削 減 他 的 部 分 薪 酬 雖 然 我 沒 有 提 出 應 削 減 多 少, 但 我 是 同 意 削 減 的 為 何 我 同 意 削 減 呢? 因 為 正 如 我 所 說, 他 做 這 份 工 作 的 表 現 不 太 好, 亦 不 太 稱 職, 因 此 我 認 為 有 需 要 削 減 他 的 薪 酬 為 何 我 覺 得 他 做 得 不 太 好, 亦 不 稱 職 呢? 主 席, 因 為 我 從 數 個 事 例 發 覺, 他 不 應 該 做 行 政 長 官

126 682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在 行 政 長 官 剛 剛 當 選, 要 準 備 第 一 份 施 政 報 告 時, 他 曾 與 議 員 傾 談 我 在 那 次 與 他 傾 談 時 說 : 行 政 長 官, 以 你 剛 剛 當 選 數 個 月 的 表 現, 我 感 到 很 擔 心 我 擔 心 甚 麼 呢? 我 擔 心 你 的 處 事 態 度, 會 為 未 來 香 港 整 個 社 會 積 累 炸 藥 計 時 炸 彈 如 果 出 現 一 條 引 火 線 的 話, 社 會 便 會 隨 時 爆 發 一 個 不 理 想 不 安 的 現 象 事 實 上, 主 席, 這 兩 年 多 三 年 應 驗 了 我 當 年 對 他 說 的 話, 因 為 他 在 競 選 過 程 以 至 競 選 後 數 個 月 的 處 事 態 度, 在 社 會 上 造 成 分 化 撕 裂 整 個 社 會 我 對 他 說, 如 果 他 以 這 種 態 度 來 施 行 政 策, 社 會 矛 盾 必 然 會 加 劇, 並 會 產 生 社 會 動 亂, 這 些 所 謂 的 動 亂 是 必 然 會 發 生 的 我 對 他 說 完 後, 他 當 時 不 作 任 何 回 應, 只 板 起 臉 孔 可 能 他 理 解 不 到 或 不 認 同 我 的 說 話, 但 問 題 在 於, 現 在 我 們 看 到 他 的 整 個 施 政 方 針 施 政 態 度, 以 及 對 社 會 矛 盾 的 處 理 方 法, 真 的 令 社 會 羣 眾 之 間 市 民 之 間 的 衝 突 不 斷 惡 化 這 是 無 可 否 認 的 事 實 為 何 我 當 時 這 樣 說? 從 多 個 事 例 已 可 看 到 他 的 做 法 根 本 已 是 這 樣, 包 括 他 當 時 處 理 國 民 教 育 的 態 度 及 言 語, 都 是 這 樣 不 單 如 此, 及 後 他 實 行 的 政 策 也 是 一 樣 我 舉 一 個 簡 單 的 例 子, 是 有 關 他 當 時 推 行 的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他 看 到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對 長 者 進 行 入 息 審 查, 但 這 些 問 題 應 該 用 多 些 時 間 進 行 討 論, 讓 社 會 增 加 了 解, 消 化 一 下 究 竟 這 種 情 況 是 否 應 該 進 行 資 產 審 查 但 很 可 惜, 他 完 全 不 理 會 當 時 社 會 上 的 矛 盾, 強 迫 張 建 宗 局 長 在 立 法 會 復 會 時 立 即 通 過 有 關 建 議 我 最 記 得, 他 要 我 們 在 10 月 26 日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會 議 上 通 過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的 撥 款 建 議 但 是, 主 席, 我 們 慣 常 的 做 法 是, 如 果 要 在 財 委 會 通 過 這 筆 撥 款, 必 須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討 論, 討 論 完 後 才 作 決 定, 即 是 我 們 所 謂 的 過 冷 河 但 是, 我 們 的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10 月 16 日 才 重 新 組 成 主 席, 你 試 想 想,10 月 16 日 與 10 月 26 日 之 間, 前 後 只 有 10 天, 中 間 還 有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和 重 陽 節 假 期, 前 後 不 足 7 天, 而 且 社 會 當 時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爭 論 非 常 激 烈, 竟 然 有 200 多 個 團 體 及 個 人 表 示 要 來 表 達 意 見 我 們 問 他 可 否 將 10 月 26 日 推 遲, 他 說 不 可 以 為 何 不 可 以? 他 說 如 果 10 月 26 日 不 通 過 的 話, 長 者 便 少 領 1 個 月 津 貼 因 為 撥 款 建 議 於 10 月 26 日 獲 通 過 的 話, 便 可 以 追 溯 至 10 月 1 日, 可 多 領 1 個 月 如 果 在

12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月 26 日 通 過, 便 不 會 追 溯 至 10 月 1 日, 只 會 追 溯 至 11 月 1 日, 少 了 1 個 月 不 止 這 樣, 他 更 向 整 個 社 會 說, 現 在 不 是 政 府 不 想 發 錢 給 長 者, 只 是 有 一 羣 搞 事 的 議 員 拖 遲 通 過 撥 款 建 議, 令 長 者 得 不 到 應 得 的 錢, 藉 此 將 責 任 推 到 我 們 身 上 其 實, 表 面 上, 他 是 將 責 任 推 到 我 們 身 上, 實 際 上 是 分 裂 社 會, 分 化 整 個 社 會 當 時, 大 家 看 到 一 個 很 強 烈 的 現 象 出 現, 有 人 贊 成 盡 快 通 過 撥 款 建 議, 有 人 反 對 盡 快 通 過 有 關 建 議 這 就 是 他 令 社 會 出 現 嚴 重 分 裂 態 度 的 例 子 關 於 這 件 事, 大 家 都 知 道 最 終 通 過 了 資 產 審 查, 受 益 的 長 者 當 然 開 心, 但 未 能 受 惠 的 長 者 到 現 時 仍 然 不 開 心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一 點 是 甚 麼 呢? 對 議 員 來 說, 他 不 斷 對 我 們 標 籤 化, 說 我 們 在 搞 事 主 席, 這 對 社 會 有 甚 麼 好 處 呢? 國 家 主 席 不 斷 說 我 們 要 和 諧, 但 他 沒 有 跟 隨 這 個 方 針 辦 事, 不 斷 激 化 社 會, 這 做 法 怎 可 算 是 一 位 稱 職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所 為 呢? 不 單 這 件 事, 還 有 近 期 有 關 王 維 基 申 請 電 視 牌 照 的 問 題 最 近 法 官 裁 定 王 維 基 上 訴 得 直, 但 行 政 長 官 竟 然 說 他 當 時 聯 同 行 政 會 議 是 依 法 處 理 他 的 申 請 主 席, 法 官 作 出 了 裁 決, 他 竟 然 說 他 當 時 是 依 法 處 理 這 件 事, 言 下 之 意, 他 是 否 挑 戰 法 官 的 裁 決 不 是 依 法 辦 事? 主 席, 這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問 題 作 為 行 政 長 官, 竟 然 挑 戰 法 官 所 作 的 裁 決, 這 做 法 是 否 恰 當 呢? 從 這 些 事 例 反 映 行 政 長 官 做 事 並 無 理 會 大 局, 亦 無 理 會 整 個 社 會 的 反 應, 他 喜 歡 獨 斷 獨 行 在 我 剛 才 提 及 有 關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的 討 論 中, 他 要 矮 化 立 法 會, 要 議 員 作 為 政 府 的 橡 皮 圖 章, 他 要 何 時 通 過 撥 款 建 議 便 何 時 通 過, 完 全 不 理 會 我 們 的 想 法, 亦 不 理 會 社 會 大 眾 的 討 論, 他 要 通 過 便 通 過 同 樣 道 理, 即 使 法 庭 作 出 了 裁 決, 他 仍 然 要 維 持 自 己 的 做 法, 認 為 自 己 是 對 的, 不 理 會 法 庭 的 判 決 試 想 想, 他 說 當 時 是 依 法 處 理 這 件 事, 即 是 法 官 現 在 的 判 決 是 錯 誤 的, 否 則 便 是 法 官 並 沒 有 依 法 處 理 這 件 事 這 表 示 他 不 服 氣 因 此, 主 席, 如 果 這 樣 的 行 政 長 官 仍 然 要 繼 續 留 在 這 個 職 位 的 話, 你 說 這 是 否 很 有 問 題? 我 們 看 到 今 天 的 社 會 這 般 撕 裂 分 化, 真 的 不 能 不 歸 咎 於 行 政 長 官 如 果 他 再 留 任 的 話, 這 種 現 象 真 的 會 不 斷 惡 化

128 682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說, 他 在 勞 動 節 酒 會 上 作 出 抗 議 時, 行 政 長 官 竟 然 在 笑, 說 因 為 梁 國 雄 議 員 在 笑, 所 以 他 也 忍 不 住 笑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已 作 澄 清,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真 的 沒 理 由 知 道 他 在 笑, 即 使 梁 國 雄 議 員 真 的 在 笑, 他 也 沒 理 由 知 道, 即 是 行 政 長 官 又 在 說 謊 主 席, 就 說 謊 這 個 問 題, 我 相 信 你 在 此 也 聽 到 耳 熟 能 詳, 行 政 長 官 所 說 的 謊 話 真 是 多 不 勝 數, 有 時 候 還 要 以 一 個 謊 話 來 掩 飾 另 一 個 謊 話, 不 斷 掩 飾 下 去 作 為 行 政 長 官 要 誠 實 處 事, 這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項 原 則, 但 他 竟 然 為 要 不 斷 維 護 自 己 的 所 謂 立 場 原 則, 甚 至 面 子 而 不 斷 說 謊, 這 樣 怎 能 說 他 是 稱 職 呢? 怎 值 得 讓 他 領 取 這 麼 高 薪 酬 呢? 行 政 長 官 不 單 維 護 自 己 的 所 謂 地 位, 而 且 很 可 惜, 他 作 為 行 政 長 官, 卻 沒 有 自 我 反 省 的 能 力 這 是 最 糟 糕 的 地 方 每 個 人 都 要 反 省, 作 為 行 政 長 官 的, 反 省 更 為 重 要 大 家 看 看, 自 從 他 當 選 行 政 長 官 至 今, 民 望 不 斷 下 跌 至 低 谷, 他 一 直 不 反 省 自 己 的 民 望 為 何 如 此 低, 還 似 乎 在 說 人 家 在 醜 化 矮 化 他, 說 人 家 不 理 解 他 的 態 度, 並 沒 有 虛 心 地 撫 心 自 問 上 任 後 的 表 現 態 度 是 怎 樣 一 個 人 如 果 真 的 有 羞 耻 之 心, 看 到 自 己 有 這 樣 的 民 望, 其 實 不 用 人 們 要 求 他 下 台, 他 都 應 該 引 咎 辭 職, 為 何 他 連 這 一 點 反 省 精 神 勇 氣 都 沒 有? 要 我 們 給 他 這 麼 高 薪 酬, 我 覺 得 真 的 沒 可 能 因 此, 我 很 同 意 同 事 削 減 他 的 薪 酬, 但 削 減 他 的 全 部 薪 酬 而 令 他 成 為 一 位 義 工, 我 覺 得 亦 不 應 該 近 期 有 關 政 改 問 題, 行 政 長 官 同 樣 不 斷 地 把 我 們 不 同 的 看 法 立 場, 推 說 是 泛 民 議 員 為 抗 爭 而 抗 爭 為 反 對 而 反 對, 用 這 點 言 論 來 推 行 他 所 謂 的 袋 住 先 方 案 主 席, 我 覺 得 大 家 對 政 改 的 立 場 不 相 同 是 沒 有 所 謂 的, 但 不 要 用 這 樣 的 言 論 態 度 來 把 一 些 問 題 推 說 成 一 種 反 對 或 打 壓 的 理 由, 或 激 發 社 會 出 現 一 種 你 鬥 我 我 鬥 你 的 態 度 ( 計 時 器 響 起 )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我 上 次 發 言 時 你 不 在 席, 由 代 理 主 席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我 當 時 已 開 始 討 論 另 一 個 項 目, 便 是 削 減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先 生 的 全 年 薪 酬 和 津 貼 的 開 支 預 算 不 過, 我 看 見 高 永 文 局 長 坐 在 對 面, 而 他 是 一 位 醫 生, 因 此 我 想 就 水 炮 車 的 問 題 補 充 一 點

12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25 高 醫 生, 我 希 望 你 暫 時 放 下 身 為 梁 振 英 班 子 一 員 的 身 份, 以 醫 生 的 身 份 說 句 公 道 話 究 竟 水 炮 車 的 攻 擊 力, 以 及 對 示 威 者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是 否 真 的 一 如 前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今 早 所 說 般, 只 會 弄 濕 他 們 的 身 體 令 他 們 滑 倒 一 下 如 此 簡 單 呢? 有 無 耻 的 保 皇 黨 議 員 為 撐 政 府 而 說 出 一 大 堆 歪 曲 事 實 完 全 沒 有 邏 輯 可 言 顯 示 出 他 們 無 知 兼 無 耻 的 廢 話, 企 圖 掩 飾 和 淡 化 這 種 有 攻 擊 力 及 殺 傷 力 的 武 器 對 市 民 途 人, 以 至 新 聞 工 作 者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再 者, 高 局 長 是 負 責 醫 療 範 疇 的, 究 竟 香 港 的 醫 護 團 隊 是 否 有 足 夠 準 備, 應 付 為 保 護 局 長 及 副 局 長 落 區 而 出 動 的 水 炮 車 這 種 武 器 可 能 造 成 的 人 身 傷 害 甚 或 死 亡 事 件 呢? 凡 此 種 種, 皆 是 很 科 學 的 問 題, 是 事 實 的 問 題, 是 有 根 有 據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議 題 主 席, 世 界 各 地 有 很 多 科 學 家 為 人 類 的 幸 福 而 推 動 科 技 進 步 有 些 科 學 家 以 安 全 為 名, 創 造 了 很 多 最 終 用 作 殺 人 的 工 具 和 武 器 : 炸 藥 如 是, 原 子 彈 如 是, 氫 彈 亦 如 是 有 部 分 科 學 家 良 心 發 現, 加 入 反 核 反 對 武 力 衝 突 的 運 動 的 行 列, 但 有 部 分 依 然 一 錯 再 錯, 堅 持 下 去, 埋 沒 自 己 的 良 心 高 局 長, 如 果 你 聽 到 有 來 自 保 安 局 的 同 事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建 制 派 或 保 皇 黨 議 員 對 你 說, 水 炮 車 只 是 小 兒 科, 只 會 令 人 濕 濕 身 而 已, 我 請 你 在 能 力 範 圍 內, 為 香 港 市 民 說 句 老 實 話 我 相 信 身 處 在 這 種 謊 言 治 港 中, 你 有 時 候 亦 會 覺 得 很 難 受 如 果 你 坐 在 我 這 一 邊, 站 在 我 的 位 置, 我 相 信 你 有 更 大 機 會 會 說 出 真 心 話 如 果 你 的 良 知 底 線 被 梁 振 英 政 府 保 皇 黨 或 建 制 派 的 議 員 的 謊 話 觸 動, 我 歡 迎 你 走 到 我 這 邊, 棄 暗 投 明 主 席, 容 許 我 說 回 邵 善 波 先 生 我 相 信 你 認 識 邵 善 波 先 生 有 不 短 的 時 間, 但 你 是 否 知 道 他 是 一 個 很 口 大 口 沒 遮 攔 的 人 呢? 我 在 上 一 節 辯 論 中 特 別 提 及, 我 們 曾 翻 查 維 基 解 密 的 檔 案, 發 現 他 不 但 經 常 與 美 國 的 外 交 官 員 交 往, 還 經 常 向 他 們 提 供 資 料 他 甚 至 被 視 為 是 一 位 相 當 可 靠 的 告 密 者 從 維 基 解 密 的 檔 案 中, 我 們 暫 時 看 到, 他 最 低 限 度 與 美 國 的 外 交 官 員 有 6 次 接 觸 他 揭 露 了 甚 麼 消 息 呢? 例 如, 他 透 露 在 上 屆 的 曾 蔭 權 政 府 中, 有 問 責 局 長 因 為 要 出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而 泣 不 成 聲 又 例 如, 對 於 2010 年 民 主 派 要 求 真 普 選, 他 表 示 遊 行 人 數 要 達 10 萬 人, 才 會 引 起 北 京 關 注 此 外, 他 又 表 示 中 央 可 能 是 中 共 或 中 央 政 府 密 切 關 注 2007 年 港 島 區 的 一

130 682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次 立 法 會 補 選, 尤 其 憂 慮 我 們 的 一 位 前 同 事 陳 方 安 生 她 當 時 亦 曾 參 選 在 當 選 後 會 否 統 一 議 會 內 的 民 主 派 力 量, 甚 至 在 2012 年 問 鼎 行 政 長 官 職 位 此 外, 他 與 美 國 外 交 官 員 談 心 時 又 提 到, 在 2003 年 後, 中 央 對 香 港 的 政 策 由 選 擇 性 變 成 更 積 極 我 不 知 道 這 位 如 此 口 大 的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究 竟 泄 露 了 多 少 所 謂 的 國 家 機 密 我 遇 到 他 時, 我 一 定 不 會 跟 他 說 話, 因 為 我 不 知 道 他 會 否 出 賣 我 他 可 以 將 任 何 人 跟 他 的 對 話 當 作 人 情 出 售 予 美 國 人 或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 中 聯 辦 ) 這 類 無 間 道 二 五 仔 在 政 府 內 比 比 皆 是 現 在, 他 被 逮 個 正 着, 但 他 有 否 道 歉 澄 清 甚 或 引 咎 下 台 呢? 當 然 沒 有 他 如 此 厚 顏, 只 會 覺 得 根 本 沒 有 所 謂 有 時 候, 在 這 個 政 府 中, 識 人 比 識 字 好 他 根 本 無 須 懂 得 研 究 為 何 稱 為 中 央 政 策 組 呢? 哪 有 政 策 研 究 可 言 呢? 他 自 己 甚 麼 都 不 懂, 原 來 就 是 四 處 八 卦 學 是 學 非 政 府 最 精 於 豢 養 這 種 人 這 是 最 失 敗 之 處, 但 納 稅 人 每 年 卻 要 支 付 他 300 多 萬 元 要 支 付 300 多 萬 元 薪 酬 讓 一 個 人 學 是 學 非, 真 的 一 點 也 不 值 得 近 日 其 實 是 4 月 21 日 邵 善 波 先 生 在 am730 的 報 章 專 訪 中 坦 言, 中 聯 辦 一 直 參 與 立 法 會 的 拉 票 和 游 說 工 作, 據 他 所 說, 這 是 因 為 有 些 人 只 聽 西 環 的 話 各 位, 西 環 就 是 中 聯 辦 不 過, 他 又 要 為 中 聯 辦 辯 護, 指 西 環 或 中 聯 辦 沾 手 香 港 事 務, 並 無 抵 觸 高 度 自 治, 認 為 香 港 人 應 冷 靜 看 待 當 特 首 梁 振 英 被 問 及 邵 善 波 先 生 這 說 法, 他 承 認 並 肯 定, 有 些 人 只 聽 西 環 的 話, 以 及 中 聯 辦 一 直 參 與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不 止 立 法 會 選 舉, 連 立 法 會 的 日 常 事 務 也 有 涉 足 梁 振 英 的 說 法 是, 立 法 會 的 拉 票 工 作 由 特 區 政 府 負 責, 但 政 府 強 調 中 聯 辦 有 一 定 角 色 這 是 甚 麼 意 思 呢? 他 可 否 解 釋 何 謂 一 定 角 色 呢? 是 否 不 聽 梁 振 英 的 話 的 人, 便 要 交 予 中 聯 辦 處 理 呢? 自 由 黨 昨 天 與 張 曉 明 會 面 時, 是 否 便 彷 如 大 臣 般 下 跪, 接 習 近 平 頒 布 的 聖 旨 呢? 主 席, 政 府 認 為 雖 然 基 本 法 已 落 實 25 周 年, 但 香 港 人 卻 不 認 識 基 本 法, 所 以 要 大 力 推 廣 基 本 法 這 事 宜 與 本 辯 論 環 節 是 有 關 的, 因 為 政 府 建 議 花 大 筆 金 錢 舉 辦 多 項 活 動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的 內 容 是 甚 麼 呢? 坐 在 對 面 的 官 員 記 得 嗎? 知 道 嗎?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開 宗 明 義 指 出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所 屬 各 部 門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均 不 得 干 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根 據 本 法 自 行 管 理 的 事 務, 以 及 中 央 各 部 門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如 需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機 構, 須 徵 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同 意 並 經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13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27 請 大 家 閱 讀 下 去 政 府 不 是 說 大 家 要 認 識 基 本 法 嗎? 大 家 看 清 楚 了 嗎? 對 於 立 法 會 選 舉, 中 聯 辦 有 甚 麼 一 定 角 色 呢? 我 相 信, 區 議 會 選 舉 亦 如 是 立 法 會 的 日 常 事 務, 包 括 拉 票 及 游 說 工 作, 怎 麼 會 與 中 聯 辦 有 關 呢? 這 樣 還 不 是 抵 觸 了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嗎? 是 證 據 確 鑿 的 邵 善 波 真 厲 害, 好 官 我 自 為 之, 佔 據 了 這 個 位 置, 叫 大 家 保 持 冷 靜, 又 說 不 會 有 事 的, 只 要 大 家 接 受 和 認 命 是 誰 在 破 壞 基 本 法 呢? 是 誰 要 大 家 隻 眼 開, 隻 眼 閉 呢? 便 是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的 前 老 闆 主 席, 世 上 有 一 種 說 法, 便 是 有 奶 便 是 娘 意 思 是, 誰 讓 你 喝 奶, 誰 給 你 好 處, 誰 便 是 你 的 爹 娘 或 再 生 父 母 我 們 是 否 需 要 一 個 沒 品 格 的 人 在 如 此 重 要 的 位 置 上 指 點 江 山 呢? 我 在 上 一 個 辯 論 環 節 特 別 引 述 主 席 曾 給 予 的 公 開 評 論 我 不 知 道 主 席 當 時 是 否 批 評 主 席 提 及 Central Polling Unit, 即 中 央 民 調 組 其 實,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有 很 多 方 法, 而 我 在 上 一 個 辯 論 環 節 亦 特 別 提 到, 他 們 每 年 花 費 700 萬 元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最 近 這 一 年 如 是, 下 年 亦 如 是 但 他 們 卻 不 肯 公 開, 也 不 願 交 代 詳 情 我 們 學 術 界 稱 這 種 做 法 為 data farming, 中 文 的 意 思 我 亦 難 以 翻 譯 出 來 大 概 是 混 水 摸 魚, 即 先 滾 存 數 據, 然 後 從 中 揀 選 對 自 己 有 利 及 適 合 自 己 五 官 的 數 據 使 用 這 是 拿 來 主 義, 即 合 適 的 便 使 用, 不 合 適 的 便 不 用 這 是 不 道 德 的, 真 的 是 不 道 德 的, 屬 遮 遮 掩 掩 隨 隨 便 便 的 做 法 不 過, 錢 卻 已 經 花 掉 如 果 政 府 對 自 己 有 丁 點 兒 的 要 求, 對 公 共 行 政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公 共 事 務 有 多 一 點 承 擔, 便 不 應 玩 data farming 這 種 小 學 雞 的 遊 戲, 只 用 對 自 己 有 利 及 適 合 自 己 的 數 據, 不 合 適 的 便 不 用 這 並 非 好 方 法, 最 終 只 會 碰 壁 為 何 梁 振 英 在 上 任 以 來 推 行 的 多 項 政 策 總 是 遇 上 重 重 阻 力, 需 要 迎 難 而 上 呢? 有 時 候, 便 是 因 為 這 個 環 節 出 現 問 題 在 前 期 準 備 階 段 中, 他 以 為 可 以 依 靠 中 央 政 策 組 協 助 他 審 視 地 形 及 踩 線, 感 受 一 下 熱 力 所 在, 對 他 說 實 話, 並 叮 囑 他 在 哪 個 地 方 要 小 心, 不 要 跌 倒, 或 分 析 阻 力 來 自 哪 些 人 及 組 織, 以 便 先 了 解 清 楚 將 會 面 對 的 種 種 問 題 及 困 難 中 央 政 策 組 本 身 便 應 該 做 好 這 些 本 分, 而 並 非 揣 摩 上 意 現 在, 主 上 想 食 甚 麼, 他 們 就 煮 甚 麼 ; 主 上 認 為 不 中 聽 不 合 胃 口 的, 便 統 統 不 要 這 樣 的 中 央 政 策 組 這 樣 的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是 不 稱 職 的 民 意 調 查 本 應 是 整 個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的 一 部 分 而 並 非 全 部 然 而,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似 乎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經 驗 和 實 力, 因 此 需 要 將 不 少 政 策

132 682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研 究 外 判 予 大 學 進 行 當 大 學 完 成 研 究 後, 他 便 會 彷 如 2017 年 的 特 首 選 舉 般 進 行 篩 選 後 才 向 大 家 公 開, 結 果 經 常 碰 壁 從 中 作 梗 者, 便 是 他 們 利 用 大 學 進 行 研 究 並 非 辦 法, 如 果 自 己 其 身 不 正 心 術 不 正, 即 使 利 用 大 學 完 成 研 究, 也 無 助 於 為 政 府 爭 取 民 望 和 信 任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接 下 來 我 會 就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發 言 之 前 在 這 個 部 分 的 辯 論 中, 我 已 就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發 言 兩 次 就 政 府 新 聞 處 發 言 一 次 就 有 關 律 政 司 的 總 目 發 言 一 次, 而 無 可 避 免 地, 我 當 然 也 要 談 談 香 港 警 務 處 主 席, 在 這 次 發 言 中, 我 想 引 述 今 期 即 2015 年 4 月 號 學 苑 的 一 篇 文 章 上 兩 個 莊 的 學 苑 負 責 人 發 表 的 所 謂 香 港 民 族 論, 引 起 了 很 大 爭 論, 梁 振 英 甚 至 要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特 別 以 一 個 段 落 批 判 港 獨 及 負 責 出 版 學 苑 的 學 生, 而 且 更 指 名 道 姓, 結 果 卻 成 就 了 他 們, 令 他 們 成 為 現 時 網 上 的 最 有 力 本 土 派 寫 手 今 期 學 苑 的 主 題 是 傘 破 返 殖 陰 霾 歿 港, 其 中 一 篇 文 章 的 標 題 是 陰 霾 歿 港 自 奮 自 強, 當 中 有 一 段 談 及 香 港 的 警 察,( 我 引 述 ): 香 港 警 察 予 市 民 的 印 象 曾 是 專 業 可 靠, 港 人 也 為 治 安 良 好 而 感 自 豪, 即 使 在 雨 傘 革 命 發 生 前 警 察 濫 權 的 新 聞 偶 有 發 生, 警 隊 予 市 民 之 觀 感 依 然 良 好 警 察 英 文 Police 一 詞 源 於 古 希 臘, 表 示 秩 序 和 社 會 和 平 的 意 思 可 是, 自 雨 傘 革 命 起, 警 隊 之 所 作 所 為 令 全 城 譁 然, 其 中 暗 角 七 警 毆 打 示 威 者 一 幕, 令 不 少 本 來 對 運 動 漠 不 關 心 的 市 民, 也 為 警 隊 的 惡 行 痛 心 疾 首 現 在, 警 察 毆 打 被 捕 人 士 的 新 聞 頗 為 常 見, 濫 用 法 律 程 序 拘 捕 示 威 者 也 是 司 空 見 慣, 例 如 早 前 有 法 官 認 為 拘 捕 示 威 者 的 警 員 供 詞 前 後 不 一, 這 不 禁 令 人 聯 想 到 警 察 是 否 冤 枉 市 民, 不 尊 重 法 律 警 察 與 不 義 政 權 狼 狽 為 奸, 自 甘 墮 落, 在 理 據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任 意 拘 捕 市 民, 無 理 地 喝 罵 市 民, 使 得 社 會 秩 序 崩 壞, 和 平 瓦 解 在 旺 角 鳩 嗚 行 動 期 間, 有 途 人 跟 警 察 爭 論 便 隨 即 被 帶 走, 而 路 人 步 行 亦 遭 警 棍 毆 打, 市 民 的 人 身 安 全 不 受 保 障, 警 察 反 成 引 起 混 亂 的 元 兇 美 國 法 律 教 授 Frank J REMINGTON 認 為, 民 主 社 會 的 警 察 有 重 大 的 社 會 責 任, 因 為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執 行 相 應 的 法 律 是 警 察 的 責 任 然 而, 香 港 警 隊 卻 背 棄 這 個 責 任 : 在 對 待 親 政 府 組 織 時, 即 使 對 方 訴 諸 暴 力, 警 方 仍 不 執 法 雖 然 香 港 不 是 民 主 社 會, 但 也 是 法 治 社 會, 警 察 的 責 任 和 Frank J REMINGTON 所 說 的 是 一 樣 的 不 過, 香 港 警 察 做 不 到 在 法 治 社 會 的 角 色 縱 使 雨 傘 革 命 後 警 隊 作 出 不 少 形 象 宣 傳, 我 們 也 無 謂 欺 騙 自 己 警 察 會 盡 執 法 者 的 責 任 ; 事 實 證 明, 香 港 的 警 察 已 淪 為 政 權 打 壓 反 對 聲 音 的 工 具 ( 引 述 完 畢 )

13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29 這 便 是 大 學 生 的 看 法, 比 照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看 法, 兩 者 當 然 南 轅 北 轍, 但 我 想 指 出, 梁 美 芬 議 員 或 我 們 這 一 代 人 其 實 大 可 回 家 睡 覺, 因 為 這 個 世 界 是 屬 於 他 們 的 為 何 青 年 人 對 警 察 會 有 這 種 印 象? 為 何 在 雨 傘 革 命 期 間, 會 出 現 這 些 警 方 濫 權 的 事 件? 再 者, 他 們 大 肆 拘 捕 市 民, 律 政 司 作 出 起 訴 之 後 又 要 撤 控, 老 兄, 這 明 擺 着 是 由 於 證 據 不 足 我 在 此 擲 杯 也 要 被 捕, 但 為 何 不 作 出 檢 控 呢? 因 為 在 經 過 計 算 後, 認 為 不 值 得 提 控 主 席, 如 果 我 要 求 你 和 69 名 議 員 包 括 我 在 內 出 庭 作 證, 其 餘 68 位 議 員 便 要 被 我 盤 問, 然 後 行 政 長 官 也 要 出 庭 作 證 最 莫 名 其 妙 的 是, 警 務 處 處 長 竟 然 可 以 致 函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詢 問 他 們 會 否 報 警, 幸 好 主 席 你 沒 有 上 當 老 兄, 他 這 樣 做 也 可 以? 我 在 立 法 會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主 席 已 作 出 裁 決, 請 問 這 與 警 方 何 干? 竟 然 詢 問 你 會 否 作 出 控 告, 請 問 要 以 甚 麼 罪 名 控 告 我? 難 道 可 控 告 我 投 擲 物 品? 由 於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我 已 被 主 席 驅 逐 離 場, 被 很 多 人 簇 擁 帶 走, 這 已 經 是 懲 罰, 他 竟 然 膽 敢 這 樣 做, 把 立 法 會 議 員 當 作 是 甚 麼? 蔣 麗 芸 議 員 你 無 須 瞪 着 我 看, 有 本 事 的 話 便 稍 後 起 來 作 15 分 鐘 的 發 言 這 其 實 是 相 當 過 分 的 做 法, 我 個 人 沒 有 所 謂, 食 得 鹹 魚 抵 得 渴, 有 膽 量 便 控 告 我 吧 在 法 庭 上 我 必 定 會 與 他 進 行 辯 論, 我 一 定 會 自 辯, 最 低 限 度 在 法 庭 上 爭 論 兩 個 星 期, 看 看 誰 人 承 擔 不 起 這 其 實 是 一 個 相 當 簡 單 的 道 理 主 席, 當 我 翻 看 自 己 以 往 寫 下 的 文 章, 深 覺 其 極 富 時 代 意 義 這 本 書 名 為 近 思 隨 寫 錄, 是 2000 年 的 作 品, 當 中 有 一 篇 文 章 的 標 題 是 廢 除 惡 法, 正 是 時 候!, 其 中 一 段 所 寫 的 就 是 我 想 在 今 天 的 發 言 中 提 述 的 內 容 因 此, 我 根 本 無 須 請 我 的 助 理 再 蒐 集 資 料, 只 要 拿 出 這 本 書, 把 這 一 段 重 讀 一 次 已 經 相 當 精 彩 有 關 內 容 如 下 : 1997 年 初, 特 區 籌 委 會 法 律 小 組 通 過 廢 法 建 議, 包 括 廢 除 人 權 法 的 凌 駕 性, 以 及 廢 除 1992 年 社 團 ( 修 訂 ) 條 例 1995 年 公 安 ( 修 訂 ) 條 例,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後, 由 臨 時 立 法 會 三 讀 通 過 兩 條 被 顛 倒 過 去 而 重 新 顛 倒 過 來 的 惡 法, 還 原 惡 法 不 是 一 種 法 律 改 革, 而 是 實 行 一 種 不 必 要 的 惡 頗 有 一 些 人 以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與 個 人 權 利 取 得 平 衡, 作 為 惡 法 有 存 在 必 要 的 理 據 這 樣 的 理 據 是 站 不 住 腳 的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應 主 要

134 683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在 事 後 補 救 而 非 事 先 的 壓 制, 縱 使 有 必 要 從 事 防 範 ( 如 防 止 犯 罪 ), 亦 不 應 構 成 一 種 對 人 民 的 侵 擾, 至 低 限 度, 不 能 損 及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這 無 疑 是 極 富 彈 性 的 原 則, 所 以 一 直 以 來, 民 主 與 效 率, 是 一 個 兩 難 問 題 僅 應 事 後 補 救 是 一 道 緊 的 界 限, 不 能 損 及 基 本 人 權 則 是 一 道 寬 的 界 限, 政 府 當 然 不 願 意 接 受 這 樣 的 緊 寬 界 限, 所 以 最 好 是 將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凌 駕 於 基 本 人 權 之 上, 政 府 的 效 率 才 能 保 持 只 要 政 府 和 立 法 機 關 是 由 人 民 選 舉 產 生, 則 在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與 個 人 權 利 之 間, 必 然 較 易 取 得 平 衡 在 治 安 不 靖 的 時 候, 民 意 對 於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看 法, 說 不 定 會 比 政 府 更 保 守 哩! 無 論 哪 一 個 國 家, 它 管 束 人 民 的 強 度, 在 承 平 時 期 及 緊 急 時 期 是 不 同 的 平 時, 國 家 應 該 謹 守 只 從 事 後 補 救 而 不 從 事 先 壓 制 的 界 限, 即 使 稍 有 逾 越, 亦 必 情 節 輕 微, 且 為 大 多 數 人 民 所 樂 意 接 受 到 了 宣 布 進 入 緊 急 狀 態 ( 主 要 是 戰 爭 ), 政 府 權 力 擴 大, 人 民 自 由 就 不 得 不 相 對 縮 小, 有 一 些 政 府 平 時 不 該 有 的 措 施, 到 了 此 時 都 不 得 不 認 為 必 需, 例 如 郵 電 新 聞 檢 查, 例 如 戒 嚴 宵 禁 人 民 之 所 以 容 忍 這 些 侵 擾 人 權 的 措 施, 那 是 因 為 緊 急 狀 態 時 期, 穩 定 壓 倒 一 切 至 於 假 治 安 之 名, 或 不 合 理 延 長 緊 急 狀 態, 以 行 種 種 對 人 民 的 苛 暴, 那 是 極 權 國 家 的 優 而 為 之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是 一 種 靜 態 的 工 作, 旨 在 保 存 某 種 既 成 秩 序, 但 社 會 是 動 態 的, 它 的 各 種 關 係 是 時 刻 在 變, 於 是 政 府 便 不 得 不 由 靜 態 轉 入 動 態, 從 事 某 種 法 律 制 度 的 改 革 任 何 有 關 法 律 的 修 訂, 必 須 以 大 多 數 人 民 對 維 持 秩 序 或 公 道 的 觀 念 已 發 生 變 化 為 依 據 能 否 聽 得 明 白 是 你 的 事, 我 根 本 無 須 與 你 爭 拗, 不 需 要 和 梁 美 芬 議 員 這 種 所 謂 法 律 系 教 授 爭 拗 單 是 這 篇 我 在 2000 年 撰 寫 的 文 章, 你 起 來 反 駁 我 吧 這 都 是 很 簡 單 的 基 本 原 則 會 議 廳 內 現 時 只 剩 下 三 數 人, 主 席, 我 想 提 出 一 點, 其 實 我 真 的 很 樂 見 梁 美 芬 議 員 或 蔣 麗 芸 議 員 發 言, 因 為 現 在 進 行 的 辯 論 已 非 拉 布 坐 在 這 裏 的 譚 sir 便 很 清 楚 了, 這 位 已 卸 任 的 民 建 聯 主 席 已 坐 在 這 裏 聆 聽 了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間, 話 說 回 來, 他 已 算 相 當 不 錯 但 是, 為 甚 麼 其 他 民 建 聯 議 員 不 發 言 呢? 現 在 已 不 是 拉 布, 因 發 言 時 間 已 經 fixed 了, 這 一 part 將 於 明 天 下 午 完 結, 然 後 於 下 星 期 展 開 下 一 part 的 辯 論, 為 何 不 好 好 利 用 這 機 會 呢? 像 教 授 那 樣 多 麼 厲 害, 公 民 黨 之 中 以 他 發 言 最 多, 不 停 發 言 之 餘 還 可 以 爆 seed

13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31 大 家 當 然 要 利 用 這 個 機 會 發 言, 因 為 現 在 已 不 是 拉 布, 而 是 fixed 了 不 同 時 段 讓 大 家 發 言 所 以, 我 很 想 聽 聽 蔣 麗 芸 議 員 發 言, 因 為 她 一 定 有 sound bite, 這 樣 多 好 但 是, 除 了 蔣 麗 芸 議 員 之 外, 那 些 發 言 不 會 變 成 笑 話 的, 例 如 何 俊 賢 議 員 和 陳 恒 鑌 議 員, 他 們 全 都 哪 裏 去 了? 為 何 有 此 機 會 也 不 發 言? 主 席, 你 甚 至 是 黨 中 元 老, 理 應 教 導 一 下 這 些 後 輩, 告 知 這 是 讓 他 們 發 言 15 分 鐘 的 最 好 機 會, 而 且 你 一 定 不 會 制 止 像 我 們 這 些 口 水 多 過 瀑 布 的, 不 斷 發 言, 你 反 而 有 權 制 止 我, 以 我 發 言 內 容 重 複 為 理 由, 要 求 我 返 回 正 題 和 加 以 制 止, 但 你 不 會 制 止 他 們, 一 定 會 給 他 們 發 言 的 機 會, 這 樣 也 不 發 言, 還 有 何 話 說? 如 此 大 好 機 會, 也 不 會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只 要 他 們 發 言 便 可 以 了, 我 對 此 很 感 興 趣, 因 只 有 他 們 發 言 我 才 能 反 駁, 這 才 算 是 辯 論 正 如 現 在, 蔣 麗 芸 議 員 在 我 發 言 期 間 不 斷 搖 頭, 我 多 麼 希 望 她 稍 後 能 發 言, 這 樣 大 家 才 可 看 到 她 是 多 麼 的 膚 淺, 以 致 說 出 飲 水 思 源 這 句 話 我 感 到 奇 怪 的 是, 為 何 喝 東 江 水 要 思 源? 我 所 思 的 源 是 第 一, 我 們 付 出 了 很 多 金 錢 ; 第 二, 東 江 污 水 越 山 來, 還 要 我 們 支 付 昂 貴 的 水 費, 這 次 真 是 要 飲 水 思 源 了 警 察 要 除 暴 安 良, 這 是 你 們 說 的 警 察 要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正 如 我 剛 才 引 述 我 所 寫 文 章 的 內 容, 有 承 平 時 期 和 緊 急 時 期 之 分, 這 些 所 謂 維 持 治 安 的 工 作 是 消 極 的, 並 不 是 積 極 的 但 是, 老 兄, 現 在 他 們 喊 打 喊 殺, 便 是 積 極 行 使 職 權 任 何 一 個 機 構 或 個 人 在 獲 得 賦 予 某 種 任 務 時, 同 時 也 須 獲 賦 予 一 種 權 力, 那 就 是 執 行 這 項 任 務 的 權 力, 這 是 很 清 楚 的, 是 賦 予 其 執 行 任 務 的 權 力 而 非 要 求 他 濫 權 若 逾 越 了 界 限, 便 一 定 要 有 補 救 機 制 投 訴 機 制 和 制 裁 機 制, 但 現 在 卻 沒 有 我 當 天 在 警 署 踢 保, 在 報 案 室 看 到 一 排 由 市 民 送 贈 的 藍 絲 帶 鮮 花 等, 貼 有 支 持 警 隊 的 字 句, 我 認 為 這 並 無 問 題 然 而, 反 對 警 隊 並 認 為 他 們 濫 權 的 民 意, 是 否 也 應 得 到 公 平 的 處 理? 當 然, 在 警 署 張 貼 或 展 示 這 些 支 持 警 隊, 鼓 勵 警 隊 士 氣 的 市 民 來 信 或 鮮 花, 我 認 為 可 以 理 解, 因 為 這 可 鼓 勵 士 氣, 沒 有 理 由 為 表 公 允 而 將 責 罵 警 察 的 內 容 展 示 出 來,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也 是 很 過 分 的 要 求 但 是, 你 總 要 給 予 表 達 這 種 意 見 的 機 會, 老 兄, 難 道 連 說 一 下 也 不 行? 我 剛 才 引 述 的 這 一 期 學 苑, 有 很 多 很 精 彩 的 文 章, 其 中 一 篇 的 主 旨 是 陰 霾 歿 港, 勉 勵 我 們 要 自 奮 自 強, 當 中 便 提 到 了 警 察 這 代 表 了 大 學 生 的 一 些 看 法, 我 們 不 能 忽 略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主 席, 我 們 這 些 所 謂 嬰 兒 潮 世 代 的 人, 基 本 上 應 該 退 出 政 治 或 經 濟 舞 台, 香 港 的 前 途 其 實 是 掌 握 在 現 時 這 羣 90 後 千 禧 後 的 年 青 人 手 裏 這

136 683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一 羣 人 對 現 時 的 政 府 非 常 不 滿, 對 現 時 整 個 政 治 制 度 亦 非 常 不 滿, 他 們 提 出 的 訴 求 或 許 有 未 盡 成 熟 之 處, 但 他 們 會 慢 慢 成 熟 起 來 香 港 人 的 所 謂 本 土 運 動 港 人 自 強 運 動 或 自 治 運 動, 絕 對 不 會 因 為 今 天 有 那 麼 多 愛 國 主 義 者 控 制 了 整 個 政 治 舞 台 而 有 所 改 變, 時 代 是 屬 於 他 們 的, 這 可 說 是 非 常 清 楚 所 以, 對 於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我 建 議 削 減 其 經 費 當 然, 有 很 多 人 會 以 警 隊 除 暴 安 良 為 理 由 而 提 出 質 疑, 但 我 要 很 清 楚 地 告 訴 大 家, 我 們 是 要 藉 這 些 修 正 案 表 達 我 們 對 警 方 濫 權 的 憂 慮, 藉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發 言 空 間 表 達 我 所 代 表 的 選 民, 就 警 方 在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不 當 行 為 表 示 憂 慮, 僅 此 而 已 因 此, 我 希 望 各 位 能 夠 明 白, 社 會 要 穩 定, 很 多 時 是 相 對 的 人 民 和 政 府 的 關 係, 第 一 是 以 理 性 為 基 礎, 第 二 是 以 法 律 為 基 礎, 第 三 是 以 武 力 為 基 礎 只 要 政 府 和 人 民 的 關 係 是 以 理 性 為 基 礎, 社 會 便 一 定 能 夠 安 定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珍 惜 議 會 的 發 言 時 間, 但 更 重 視 議 會 有 否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請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點 算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繼 昌 議 員, 請 發 言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發 言 將 涵 蓋 修 正 案 編 號 303 至 307, 涉 及 的 是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分 目 603, 有 關 警 務 處 用 於 購 置 人 羣 管 理 的 特 別 用 途 車 的 數 項 修 正 案 警 務 處 於 今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中, 提 出 購 置 3 部 人 羣 管 理 的 特 別 用 途 車 這 3 輛 人 羣 管 理 的 特 別 用 途 車 的 名 稱 雖 然 相 當 中 性, 也 沒 有 甚 麼 殺 傷 力, 但 其 實 那 是 用 於 驅 散 人 羣 的 水 炮 車 ; 而 警 方 也 清 楚 告 訴 我 們, 有 關 的 車 輛 可 以 噴 出 染 有 顏 色 的 液 體, 用 於 識 別 相 關 違 法 人 士

13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33 主 席, 就 政 府 以 捆 綁 預 算 案 的 方 式 申 請 購 買 水 炮 車 一 事, 我 已 經 在 預 算 案 二 讀 辯 論 時 作 出 批 評 政 府 押 上 正 常 運 作 的 注 碼, 威 迫 立 法 會 通 過 有 關 撥 款, 我 在 此 不 作 更 多 的 詳 述 但 是, 主 席, 這 做 法 肯 定 破 壞 行 政 立 法 的 關 係, 也 破 壞 行 之 已 久 的 規 矩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政 府 不 但 在 撥 款 申 請 中 不 依 程 序, 甚 至 連 一 些 關 於 水 炮 車 最 基 本 的 資 料, 也 拒 絕 提 供, 如 果 連 這 些 如 此 基 本 的 資 料 也 不 肯 提 供, 我 們 作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又 憑 甚 麼 來 審 批 這 些 支 出 呢?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代 理 主 席, 這 些 資 料, 包 括 水 炮 車 噴 射 水 柱 的 衝 擊 力 水 炮 所 屬 的 武 力 級 別, 以 及 操 作 水 炮 原 則 指 引 和 授 權 機 制 當 警 方 或 保 安 局 一 直 拒 絕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立 法 會 和 公 眾 根 本 難 以 考 慮, 究 竟 警 方 引 入 這 些 水 炮 車 的 做 法 是 否 恰 當,3 輛 合 共 價 值 2,700 萬 元 的 水 炮 車, 究 竟 是 否 物 有 所 值? 但 我 們 看 到 外 國 的 例 子, 水 炮 其 實 是 一 種 旨 在 驅 散 人 羣 的 武 力 裝 置, 英 國 防 衞 科 技 建 議 委 員 會 (Defence Scientific Advisory Council) 最 近 曾 向 英 國 國 會 提 交 文 件, 指 水 炮 會 直 接 撞 擊 和 傷 害 人 體, 也 可 對 人 的 眼 睛 造 成 重 大 傷 害, 並 且 對 人 體 頸 部 頭 部 等 軟 弱 部 位 造 成 移 位 和 永 久 性 創 傷 此 外, 因 為 水 炮 運 作, 令 人 跌 倒 或 與 雜 物 撞 擊, 造 成 示 威 者 或 羣 眾 受 傷 的 程 度, 其 實 也 是 難 以 估 計 的 從 最 近 例 子 可 見, 德 國 有 示 威 者 因 為 水 炮 的 直 接 衝 擊 而 導 致 失 明 這 不 是 單 一 個 案, 只 是 我 最 近 在 看 德 國 這 宗 個 案 土 耳 其 也 曾 經 出 現 示 威 者 被 水 炮 直 接 射 擊 而 倒 地 昏 迷 的 例 子 其 實, 若 大 家 留 意 一 下, 透 過 很 多 例 如 The Guardian International New York Times 等 國 際 傳 媒 報 章, 也 可 看 到 相 關 報 道 當 然, 水 炮 是 用 作 處 理 人 羣 的 武 器, 我 認 為 警 方 絕 對 有 責 任 向 公 眾 交 代 水 炮 對 人 體 的 影 響, 而 不 是 讓 我 們 自 行 猜 度, 究 竟 水 炮 有 何 用 途 有 多 大 的 力 度 和 殺 傷 力 但 是, 代 理 主 席, 我 頭 上 戴 有 另 一 頂 帽 子, 是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我 也 理 解 為 何 很 多 國 家 我 不 是 說 全 部 國 家 有 些 國 家 也 會 利 用 水 炮 車 作 為 人 羣 控 制 的 器 材 其 實 很 多 個 案, 尤 其 是 投 訴 警 方 的 個 案, 也 涉 及 發 生 在 電 光 火 石 之 間, 人 與 人 間 的 接 觸 尤 其 是 當 羣 眾 集 會 有 數 百 人 數 千 人 的 時 候, 有 關 證 供 往 往 也 會 十 分 矛 盾 我 說 出 一 個 比 較 平 衡 的 觀 點, 我 們 撇 開 水 炮 車 對 人 體 的 傷 害 不 談, 水 炮 車 唯 一 的 好 處, 是 可 以 遠 距 離 驅 散 人 羣, 但 當 然,

138 683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它 的 壞 處 是 會 對 人 體 造 成 永 久 性 的 傷 害 用 水 炮 車 驅 趕 羣 眾, 可 以 避 免 警 方 和 示 威 者 的 近 距 離 接 觸, 避 免 由 於 近 距 離 接 觸 所 導 致 很 多 不 知 誰 對 誰 錯 的 投 訴 這 是 我 唯 一 看 到 的 另 類 的 平 衡 觀 點 我 不 如 再 說 說 水 炮 車 的 性 質 根 據 英 國 警 察 首 長 協 會 (Association of Chief Police Officers) 的 指 引, 警 察 使 用 水 炮 車, 是 當 非 法 集 會 涉 及 暴 力 破 壞 秩 序 或 公 物 時, 才 會 使 用, 而 警 方 在 和 平 集 會 中 即 是 在 沒 有 出 現 暴 力 的 時 候 絕 對 不 能 夠 使 用 水 炮 車 我 們 曾 要 求 警 方 提 供 使 用 水 炮 車 的 指 引, 而 他 們 竟 然 說 沒 有 現 時 尚 未 購 買 水 炮 車, 怎 會 有 指 引? 在 沒 有 指 引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依 據 甚 麼 準 則 來 審 批 購 置 水 炮 車 呢? 觀 乎 香 港 近 年 的 集 會 和 示 威 情 況, 我 們 是 否 真 的 有 這 麼 多 暴 力 衝 擊 財 物 破 壞 呢? 警 方 使 用 水 炮 車, 是 否 過 分 使 用 武 力 來 鎮 壓 和 平 的 示 威 呢? 如 果 沒 有 有 效 的 監 察... 代 理 主 席, 我 現 時 並 非 作 出 判 斷, 說 我 們 應 否 購 買 水 炮 車, 而 是 我 們 根 本 沒 有 資 料 作 判 斷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論 述, 都 是 一 些 不 同 的 觀 點, 指 出 為 何 購 買 或 不 購 買 水 炮 車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在 2013 年 發 表 報 告, 其 中 一 份 指 出 土 耳 其 政 府 在 Gezi Park 的 抗 議 活 動, 用 了 水 炮 車 作 為 驅 散 和 平 集 會 的 手 段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對 土 耳 其 政 府 在 這 次 集 會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表 示 極 度 不 滿 根 據 那 份 報 告, 該 組 織 的 觀 察 是, 土 耳 其 警 方 持 續 多 個 小 時 重 複 及 無 必 要 地 向 示 威 者 施 放 水 炮, 即 是 使 用 水 炮 射 向 示 威 者 數 小 時, 當 中 包 括 以 懲 罰 性 的 態 度 用 水 炮 射 擊 正 在 離 開 示 威 現 場 的 羣 眾, 以 及 在 場 旁 觀 的 人 士 此 外, 一 些 曾 受 水 炮 襲 擊 的 示 威 者 出 現 了 皮 膚 灼 傷 的 情 況, 顯 示 水 炮 射 出 的 並 非 只 是 水, 亦 可 能 混 有 一 些 染 色 劑 正 如 警 務 處 說, 染 色 劑 可 用 以 識 別 示 威 者, 甚 至 可 以 混 入 一 些 有 灼 傷 性 的 化 學 物 品, 以 加 強 驅 散 人 羣 的 效 果 如 果 警 務 處 決 定 引 入 水 炮 車, 在 有 權 便 有 責 的 原 則 下, 我 們 監 察 警 方 的 制 度 及 警 方 使 用 武 器 的 管 理, 是 否 應 該 有 一 個 更 嚴 格 更 新 的 安 排 呢? 最 近 12 個 月 的 歷 史 顯 示, 在 香 港 的 集 會 中, 和 平 集 會 佔 了 大 部 分 當 然, 其 中 也 可 能 有 少 許 不 愉 快 事 件 發 生, 但 即 使 在 雨 傘 運 動 期 間, 亦 沒 有 出 現 大 規 模 嚴 重 的 暴 力 或 破 壞 秩 序 的 事 件 代 理 主 席, 我 反 而 擔 心, 如 果 警 方 趨 向 使 用 強 硬 武 力 處 理 遊 行 集 會, 不 單 會 加 劇 警 民 衝 突, 更 可 能 促 使 示 威 者 以 更 激 烈 的 方 法 進 行 示 威

13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35 代 理 主 席, 如 果 你 記 得 金 鐘 清 場 的 最 後 一 天, 我 與 其 他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都 在 場 觀 察 警 方 執 行 清 場 行 動, 觀 察 了 大 概 13 小 時 在 當 天, 我 覺 得 清 場 行 動 所 使 用 的 程 序 是 恰 當 的, 當 然, 也 可 能 是 因 為 我 們 在 場 觀 察, 令 到 警 方 更 加 克 制 如 果 警 方 有 好 的 監 察 系 統 守 則, 其 實 是 應 該 無 時 無 刻 都 可 以 很 克 制 地 處 理 示 威 事 件 再 者,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城 市 人 口 與 警 察 的 比 例 是 390:1, 即 每 390 位 市 民 便 有 1 位 警 察, 這 個 比 例 在 世 界 上 來 說 是 非 常 高 的, 加 上 警 隊 的 裝 備 已 經 十 分 精 良, 警 方 實 際 上 有 足 夠 武 力 或 器 材 維 持 治 安 所 以, 我 主 觀 地 覺 得, 除 非 警 方 能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解 釋 購 買 這 3 輛 水 炮 車 的 原 因, 以 及 令 到 我 們 明 白 警 方 有 何 武 力 指 引 會 怎 樣 執 行 和 監 控 ; 否 則, 我 覺 得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2,700 萬 元 並 無 必 要 及 急 切 性, 亦 會 引 致 更 多 警 民 衝 突 況 且, 尼 泊 爾 最 近 受 到 如 此 巨 大 的 災 害, 警 方 可 否 不 購 買 這 價 值 2,700 萬 元 的 水 炮 車, 把 這 筆 錢 加 到 我 們 捐 贈 尼 泊 爾 政 府 的 5,000 萬 元, 將 捐 款 變 為 7,700 萬 元, 向 這 羣 孤 立 無 援 的 尼 泊 爾 災 民 伸 出 援 手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發 言 謝 偉 銓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個 辯 論 環 節, 我 主 要 會 就 公 民 教 育 及 公 務 員 方 面 發 言 對 於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合 共 5 億 8,000 多 萬 元 的 撥 款, 以 及 總 目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超 過 5 億 5,000 萬 元 的 撥 款 建 議, 我 都 會 支 持 不 過, 對 於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推 廣 基 本 法, 以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增 聘 公 務 員, 以 應 付 各 項 現 有 及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能 有 效 推 行, 我 有 一 些 意 見, 希 望 這 兩 個 政 策 局 可 以 多 加 留 意 至 於 11 位 議 員 提 出 合 共 258 項 修 正 案, 我 將 會 全 部 反 對 首 先, 對 於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年 度 會 繼 續 預 留 1,600 萬 元 撥 款, 用 作 舉 辦 和 推 廣 基 本 法 活 動, 促 進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我 認 為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投 放 的 資 源 不 足 夠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在 4 月 2 日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上 表 示, 政 府 認 為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程 度 還 可 以 對 於 這 個 說 法, 我 是 不 能 認 同 的 因 為 從 最 近 社 會 上 發 生 的 一 些 事 件 來 看, 包 括 非 法 佔 領 活 動 的 發 生, 以 及 有 關 政 改 的 爭 拗,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程 度, 是 否 像 常 任 秘 書 長 所 說 或 描 述 般 還 可 以 呢? 對 這 種 說 法 我 有 所 懷 疑 我 認 為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憲 制 性 文 件, 政 府 有 必 要 全 面 檢 討 和 重 訂 基 本 法 的 推 廣 計 劃, 使 更 多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程 度 不 僅 像

140 683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常 任 秘 書 長 所 說 般 還 可 以, 我 認 為 還 要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對 基 本 法 應 該 作 全 面 正 確 的 了 解 在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特 區 政 府 過 去 有 所 忽 略, 而 有 關 工 作 做 得 不 足 夠 代 理 主 席, 在 最 近 這 數 年, 政 府 在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都 預 留 1,600 萬 元 作 為 推 廣 基 本 法 之 用 但 是,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有 否 檢 視 每 年 在 這 方 面 所 做 的 推 廣 活 動 或 工 作 的 成 效 如 何? 大 家 都 知 道 今 年 是 基 本 法 頒 布 25 周 年, 雖 然 政 府 表 示 會 就 此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大 型 活 動, 加 強 向 市 民 推 廣 基 本 法, 令 市 民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有 更 深 入 理 解 但 是, 預 留 的 款 項 跟 過 往 一 樣 都 是 1,600 萬 元, 我 感 到 很 奇 怪, 政 府 是 否 這 麼 有 信 心, 在 基 本 法 頒 布 25 周 年 之 際, 不 需 要 增 撥 資 源, 也 可 以 令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有 更 深 入 的 理 解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我 真 的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認 真 看 看 如 何 推 廣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讓 更 多 香 港 人 可 以 更 深 入 了 解 的 同 時, 亦 可 以 加 強 市 民 對 國 民 身 份 的 認 同, 我 覺 得 這 樣 做 對 香 港 整 體 發 展 會 有 正 面 幫 助 此 外,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就 公 務 員 方 面 提 出 一 些 意 見 政 府 在 去 年 及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都 提 出 增 加 超 過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相 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紓 緩 部 門 人 手 不 足 的 壓 力 尤 其 現 屆 政 府 將 解 決 房 屋 的 問 題 列 為 重 中 之 重, 所 以, 增 加 公 務 員 人 手 對 土 地 規 劃 發 展 和 建 屋 相 關 部 門 的 影 響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不 過, 我 留 意 到, 亦 有 人 向 我 反 映, 政 府 去 年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進 度 稍 為 緩 慢, 影 響 到 個 別 部 門 在 人 手 方 面 的 補 充, 從 而 令 現 有 公 務 員 繼 續 面 對 工 作 量 大 人 手 不 足 的 壓 力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加 快 開 展 公 務 員 招 聘 的 工 作, 而 原 定 於 去 年 開 展 的 招 聘 工 作 能 盡 快 落 實 今 年 建 議 新 增 的 個 職 位, 其 中 約 有 600 多 個 職 位 是 為 取 代 現 有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而 開 設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所 以 今 年 實 際 的 職 位 淨 增 長 大 約 只 有 多 個 但 無 論 如 何, 我 希 望 這 些 職 位 能 在 今 個 財 政 年 度 內 開 設, 令 新 招 聘 的 人 員 能 盡 快 投 入 工 作, 執 行 政 府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並 紓 緩 現 有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壓 力 同 時, 我 不 希 望 因 為 要 落 實 最 近 通 過 的 延 長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的 安 排, 而 對 公 務 員 招 聘 的 進 度 造 成 影 響 代 理 主 席, 要 維 持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專 業 表 現 及 有 效 地 支 援 政 府 推 行 各 項 政 策 和 措 施, 良 好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管 理 和 發 展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其 中 公 務 員 享 有 的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房 屋 福 利 及 退 休 福 利 等, 都 是 吸 引 有 志 之 士 加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維 持 公 務 員 穩 定 性 和 延 續 性 的 重 要 元 素 不 過, 自 從 政 府 在 2000 年 6 月 為 新 聘 公 務 員 實 施 新 入 職 制 度 及 新 一 套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後, 有 不 少 在 新 制 度 下 受 聘

14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37 的 公 務 員 向 我 反 映, 他 們 在 醫 療 牙 科 房 屋 及 退 休 福 利 等 方 面, 都 比 舊 制 公 務 員 少, 他 們 對 同 工 不 同 酬 感 到 不 滿 加 上 近 年 公 務 員 的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和 診 所 都 不 足 夠, 公 務 員 往 往 需 要 輪 候 很 長 時 間 才 能 得 到 相 關 的 服 務 雖 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表 示, 已 在 粉 嶺 物 色 合 適 地 點, 開 設 一 所 新 的 公 務 員 診 所, 並 預 計 於 明 年 第 一 季 投 入 服 務 但 是, 新 診 所 設 於 較 遠 的 粉 嶺, 不 少 人 會 質 疑, 新 增 一 間 診 所 是 否 足 夠? 而 選 址 於 粉 嶺 是 否 能 便 利 公 務 員, 從 而 可 以 紓 緩 現 有 公 務 員 診 所 的 壓 力 呢? 同 時, 近 年 公 務 員 晉 升 的 機 會 及 年 期 都 較 以 前 差, 以 上 種 種 問 題, 我 覺 得 政 府 都 要 正 視 和 處 理, 從 而 吸 引 才 俊 加 入, 確 保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質 素 穩 定 性 和 延 續 性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黃 毓 民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繼 續 就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發 言 除 了 日 常 發 生 的 警 方 濫 權 事 件 令 很 多 人 印 象 深 刻 外, 正 如 我 在 上 一 節 發 言 中 所 說, 在 雨 傘 革 命 期 間, 警 方 的 形 象 在 青 年 人 心 目 中 非 常 負 面, 這 究 竟 是 甚 麼 原 因 導 致? 那 便 要 視 乎 他 們 做 了 些 甚 麼 那 些 在 警 署 內 發 生 的 強 姦 和 非 禮 案 北 上 召 妓 被 捕 威 脅 性 工 作 者 吃 霸 王 餐 等, 我 會 當 作 是 個 別 事 件, 因 任 何 一 個 機 構 均 可 能 會 有 害 羣 之 馬, 但 在 雨 傘 革 命 期 間 的 執 法 過 程 中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做 法, 卻 委 實 無 法 令 青 年 人 接 受 無 論 是 今 天 坐 在 議 事 堂 的 建 制 派 議 員 或 某 些 香 港 市 民, 均 認 為 警 隊 負 責 維 持 香 港 治 安, 但 其 形 象 卻 被 人 破 壞 了, 但 他 們 為 何 不 談 談 是 甚 麼 理 由, 令 警 隊 的 形 象 在 青 年 人 心 目 中 如 此 低 落 那 些 在 互 聯 網 流 傳 的 流 言 或 造 圖, 我 們 姑 且 不 論, 因 其 內 容 已 到 了 人 身 攻 擊 的 地 步, 令 大 家 難 以 接 受, 但 我 們 也 要 看 看 警 隊 究 竟 做 了 些 甚 麼 警 務 處 警 務 人 員 甚 至 警 務 處 處 長, 竟 然 與 689 一 樣, 幾 乎 要 與 一 整 代 香 港 人 為 敵, 試 問 往 後 如 何 能 有 效 執 法 呢? 以 往 警 務 人 員 在 街 頭 發 現 可 疑 人 物, 要 求 搜 查, 被 懷 疑 的 人 惟 有 任 其 魚 肉, 我 自 己 也 曾 數 次 親 眼 目 睹 只 要 是 把 頭 髮 染 成 金 色 或 有 紋 身 的, 便 要 捉 來 查 問, 彷 彿 有 紋 身 或 染 有 金 色 頭 髮 的 便 必 定 是 壞 人 警 務 人 員 的 態 度 亦 非 常 惡 劣, 有 一 次 我 曾 上 前 理 論, 質 問 他 們 怎 可 如 此 出 口 便 是 粗 言 穢 語, 已 成 他 們 的 例 行 公 事, 但 卻 反 過 來 指 責 示 威 者 粗 言 穢 語

142 683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最 近 有 一 宗 事 件 更 加 可 笑, 在 嶺 南 大 學 學 生 會 舉 辦 的 音 樂 會 上, 有 表 演 樂 隊 唱 出 粗 口 歌, 而 樂 隊 LMF 也 曾 有 類 似 表 演, 黃 秋 生 也 曾 推 出 粗 口 歌 唱 碟, 何 須 驚 動 校 長 及 鼓 動 輿 論 力 量 進 行 打 壓? 還 有 那 位 甚 麼 香 港 律 師 會 前 任 會 長 何 君 堯 及 藍 鴻 震, 請 他 們 回 家 睡 覺 吧, 簡 直 不 知 人 間 何 世, 竟 然 說 要 拘 捕 有 關 學 生 他 們 只 是 唱 粗 口 歌, 這 是 創 作 而 已, 竟 然 也 要 拘 捕, 還 說 在 學 校 範 圍 內 發 生 便 屬 觸 犯 刑 事 條 例 如 果 由 他 擔 任 律 政 司 司 長 那 便 糟 糕 了, 不 過 現 在 那 一 位 也 好 不 了 多 少, 同 樣 非 常 糟 糕 為 何 警 隊 會 成 為 現 今 年 輕 一 代 的 憎 惡 對 象 呢? 老 實 說, 大 家 應 就 此 反 躬 自 省, 不 要 老 是 指 責 人 們 辱 警 其 實, 警 務 人 員 侮 辱 市 民 可 說 是 家 常 便 飯, 以 我 在 旺 角 30 多 天 耳 聞 目 睹 的 事 情, 實 在 非 常 清 楚 我 有 時 也 體 諒 警 務 人 員 在 這 種 環 境 下 執 法, 情 緒 會 變 得 焦 躁, 於 是 出 現 一 些 行 為 不 當 之 處, 對 此 我 表 示 同 情 但 是, 他 們 也 無 需 要 對 人 動 手 動 腳, 打 了 人 之 後 還 要 視 之 為 理 所 當 然 雨 傘 革 命 其 實 是 如 何 引 起 的 呢? 若 要 尋 根 究 底, 這 當 然 是 與 政 府 的 不 堪 或 政 改 有 關, 但 其 導 火 線 卻 源 於 警 方 拘 捕 衝 入 政 府 總 部 的 黃 之 鋒 周 永 康 及 岑 敖 暉, 並 把 3 位 年 輕 學 生 羈 留 在 警 署, 直 至 高 等 法 院 以 警 方 的 拘 留 時 間 不 合 理 地 長 為 理 由, 向 黃 之 鋒 頒 下 人 身 保 護 令, 並 要 求 警 方 就 周 永 康 和 岑 敖 暉 的 個 案 作 出 公 平 處 理 他 們 3 人 在 警 署 被 羈 留 了 超 過 40 小 時 才 獲 得 釋 放, 豈 能 不 惹 起 公 憤? 究 竟 警 方 有 甚 麼 道 理 要 扣 留 他 們 40 小 時, 還 要 高 等 法 院 頒 下 人 身 保 護 令 才 釋 放? 這 顯 然 是 要 扣 留 他 們 足 48 小 時, 但 卻 不 作 出 控 告 濫 捕 學 運 領 袖 並 把 他 們 無 理 地 長 時 間 拘 留 之 舉 激 起 了 義 憤, 以 致 數 以 萬 計 羣 眾 從 四 方 八 面 湧 到 金 鐘 添 馬 艦 包 圍 政 府 總 部 警 方 扣 留 3 位 年 青 學 生 40 小 時 的 濫 權 行 為, 正 是 激 發 為 時 79 天 的 佔 領 行 動 的 導 火 線, 這 可 說 是 引 火 自 焚, 自 食 惡 果 有 些 警 務 人 員 在 執 勤 期 間 經 常 不 顯 示 或 故 意 遮 蔽 其 警 員 證 或 警 員 編 號, 當 遭 到 質 疑 時 便 回 應 說 : 亞 Sir 做 事 不 用 你 教, 再 吵 便 把 你 拘 捕, 帶 返 警 署 這 是 可 以 經 常 聽 到 的 恆 常 對 白 只 是 索 閱 警 員 編 號 而 已, 老 兄, 即 使 電 影 中 也 常 有 這 種 情 節, 警 員 制 服 一 式 一 樣, 怎 知 有 否 不 法 之 徒 假 冒 警 務 人 作 奸 犯 科? 亦 有 警 務 人 員 在 金 鐘 佔 領 區 的 天 橋 上 向 示 威 人 士 舉 起 中 指 ; 部 分 警 務 人 員 更 明 目 張 膽 作 出 歧 視 言 論, 例 如 在 旺 角 佔 領 區 喝 罵 一 名 在 香

14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39 港 土 生 土 長 的 印 巴 裔 女 子, 着 她 返 回 印 度, 以 及 告 訴 張 超 雄 議 員 不 用 和 他 們 打 招 呼, 請 他 回 家 照 顧 有 病 的 女 兒, 這 些 說 話 均 出 自 警 務 人 員 之 口 最 嚴 重 的 是, 有 警 務 人 員 在 海 富 中 心 地 下 公 然 恐 嚇 一 位 女 示 威 者, 表 示 如 再 多 言 便 把 她 抓 回 警 署 強 姦 這 些 警 務 人 員 連 人 格 也 沒 有, 老 兄, 試 問 如 何 能 執 行 職 務? 若 說 這 些 是 個 別 事 件, 當 局 應 否 就 這 些 個 別 事 件 作 出 追 究? 既 然 是 個 別 事 件, 既 然 要 對 在 警 署 強 姦 女 疑 犯 的 行 為 作 出 起 訴, 這 些 事 件 是 否 也 要 追 究? 但 是 當 局 並 沒 有 這 樣 做 這 些 還 未 算 是 危 害 人 身 安 全 的 惡 行, 種 種 暴 行 之 中, 最 令 人 震 驚 的 當 然 是 發 放 催 淚 彈 9 月 28 日, 警 方 封 鎖 前 往 政 府 總 部 的 道 路, 當 時 小 弟 也 在 現 場, 他 們 同 時 出 動 配 備 橡 膠 子 彈 散 彈 槍 半 自 動 步 槍 的 防 暴 隊, 舉 起 速 離 否 則 開 槍 的 旗 幟, 要 驅 散 集 會 羣 眾 我 們 當 日 也 在 現 場, 我 甚 至 近 距 離 嗅 到 催 淚 彈, 但 我 並 沒 有 大 肆 宣 傳, 只 低 調 地 請 兩 名 助 理 陪 我 前 往 醫 院 洗 眼, 因 為 我 有 眼 疾, 害 怕 因 此 而 失 明 我 們 並 沒 有 投 訴, 因 為 這 也 沒 有 辦 法, 警 方 以 這 種 方 式 施 放 催 淚 彈, 我 們 必 定 會 中 招 但 是, 警 方 接 着 在 干 諾 道 中 金 鐘 道 中 環 大 會 堂 遮 打 道 一 帶, 向 手 無 寸 鐵 的 集 會 羣 眾 前 後 施 放 了 87 枚 催 淚 彈, 但 幸 好 沒 有 開 槍 在 人 羣 中 發 放 催 淚 彈, 隨 時 會 造 成 集 會 羣 眾 的 恐 慌 和 混 亂, 造 成 人 踩 人 以 致 踩 死 人 的 慘 劇 有 人 說 特 區 警 方 當 天 對 香 港 人 動 了 殺 機, 某 些 人 可 能 認 為 這 種 說 法 似 乎 過 分 了 一 點, 但 當 天 身 在 現 場 的 人 相 信 不 會 認 為 這 話 有 甚 麼 問 題 雨 傘 革 命 開 始 後, 警 方 多 次 清 場 不 果, 到 了 10 月 3 日 中 午, 一 批 暴 徒 湧 到 旺 角 彌 敦 道 及 亞 皆 老 街 交 界 的 佔 領 區, 殺 聲 震 天, 大 肆 破 壞 現 場 的 帳 篷 和 橫 額, 當 中 有 人 手 持 武 器 襲 擊 佔 領 人 士, 甚 至 乘 機 非 禮 女 性 在 場 的 警 務 人 員 坐 視 暴 徒 行 兇, 直 至 有 人 受 傷 倒 地 後, 才 築 起 人 鏈 分 隔 暴 徒 和 佔 領 人 士, 讓 佔 領 人 士 離 開, 繼 而 變 相 清 場 不 少 懷 疑 施 襲 者 被 市 民 包 圍 後, 得 到 警 方 護 送 離 開 現 場, 這 在 互 聯 網 上 已 有 很 多 片 段, 大 家 可 清 楚 看 到 美 國 華 爾 街 日 報 訪 問 了 一 位 香 港 警 務 人 員, 他 說 警 隊 內 部 普 遍 怨 恨 示 威 者, 很 多 警 務 人 員 都 慶 幸 有 暴 徒 襲 擊 示 威 者, 並 且 嘲 笑 浴 血 的 示 威 者 這 位 接 受 訪 問 的 警 務 人 員 又 表 示, 他 們 並 非 拒 絕 幫 助 示 威 者, 只 是 先 讓 暴 徒 毆 打 一 會 不 少 佔 領 人 士 被 打 至 血 流 披 面, 當 中 不 乏 中 學 生, 但 警 方 並 無 即 時 執 法, 等 於 放 生 疑 犯, 默 許 事 態 惡 化 這 是 選 擇 性 執 法 的 濫 權 行 為, 等 於 剝 奪 人 民 表 達 意 見 的 權 利, 亦 危 害 了 市 民 的 人 身 安 全

144 684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另 一 宗 到 了 今 天 仍 沒 有 結 果, 隨 時 成 為 集 體 回 憶 的 事 件, 正 是 暗 角 七 警 事 件 10 月 14 日 晚 上, 一 羣 示 威 者 衝 出 金 鐘 龍 和 道, 並 一 度 成 功 佔 領, 架 起 多 重 路 障 翌 日 凌 晨, 警 方 重 整 隊 伍 後 開 始 清 場, 拘 捕 了 45 名 示 威 者 有 份 參 與 佔 領 運 動 的 曾 健 超 雙 手 被 綁 上 索 帶 後, 被 7 名 警 務 人 員 拉 到 添 馬 公 園 的 暗 角 羣 毆 達 4 分 鐘, 整 個 過 程 被 電 視 台 記 者 拍 下, 片 段 在 網 絡 瘋 傳, 更 被 外 國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這 些 警 務 人 員 的 所 作 所 為 基 本 上 與 流 氓 並 無 分 別 根 據 香 港 的 法 例, 刑 事 罪 行 ( 酷 刑 ) 條 例 ( 第 427 章 ) 第 3(1) 條 清 楚 訂 明, 公 務 人 員 或 以 公 職 身 分 行 事 的 人, 無 論 屬 何 國 籍 或 公 民 身 分, 如 在 執 行 公 務 或 本 意 是 執 行 公 務 時,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蓄 意 使 他 人 受 到 劇 烈 疼 痛 或 痛 苦, 即 犯 施 行 酷 刑 罪 第 3(6) 條 更 訂 明, 任 何 人 犯 施 行 酷 刑 罪,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後, 可 處 終 身 監 禁 對 疑 犯 施 行 酷 刑 是 犯 法 行 為, 執 法 者 目 無 法 紀, 可 謂 罪 加 一 等, 但 七 警 至 今 仍 未 被 檢 控 曾 健 超 到 警 署 認 人 時, 有 人 刻 意 低 頭, 以 免 被 認 出, 其 中 數 人 據 稱 更 已 獲 安 排 復 職, 並 被 調 往 其 他 部 門 這 種 赤 裸 裸 的 包 庇 行 為, 亦 引 致 社 會 特 別 是 青 年 人 仇 恨 警 方 然 而, 警 務 處 處 長 卻 輕 描 淡 寫, 指 稱 這 些 本 身 是 疑 犯 的 警 務 人 員 在 認 人 期 間 不 合 作, 只 是 行 使 他 的 權 利, 等 於 市 民 踢 保, 同 樣 是 在 行 使 不 合 作 的 權 利 那 些 是 警 務 人 員, 而 踢 保 則 是 個 人 的 法 律 權 利, 警 方 大 可 作 出 控 告, 不 讓 被 捕 人 踢 保, 甚 至 監 禁 48 小 時, 然 後 提 出 起 訴 被 捕 人 可 以 踢 保, 即 是 警 方 現 時 沒 有 證 據 起 訴, 否 則 為 何 可 以 踢 保? 這 是 否 浪 費 警 力 和 時 間? 拘 捕 了 這 麼 多 人, 當 中 不 乏 具 知 名 度 的 人 士, 只 是 代 表 警 方 有 採 取 拘 捕 行 動, 但 卻 至 今 未 有 任 何 一 人 被 起 訴 老 兄, 當 中 又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又 有 異 見 人 士, 全 部 將 他 們 訴 諸 法 庭 吧, 然 後 卻 撤 銷 控 罪 即 將 退 休 的 警 務 處 處 長 曾 偉 雄 有 禿 鷹 的 別 名, 他 對 此 揚 揚 自 得, 在 最 近 一 次 警 方 內 部 集 會 上, 被 同 僚 問 及 人 們 稱 他 為 禿 鷹, 他 有 何 反 應 時 竟 答 說 這 說 法 真 不 錯, 因 禿 鷹 專 門 吃 腐 爛 屍 體 及 蛇 蟲 鼠 蟻 身 為 警 務 處 處 長, 這 話 究 竟 是 為 了 鼓 勵 警 隊 人 員 士 氣 還 是 甚 麼? 從 他 所 說 的 話 便 可 證 明 他 的 心 態 如 何, 這 話 的 意 思 很 簡 單, 警 務 人 員 是 依 法 執 行 任 務, 被 稱 呼 為 禿 鷹 是 對 的, 因 我 專 門 吃 蛇 蟲 鼠 蟻 和 腐 爛 的 屍 體, 意 即 被 捕 的 人 全 是 蛇 蟲 鼠 蟻, 甚 至 是 已 腐 爛 的 屍 體 最 可 笑 的 是 王 國 興 議 員, 他 的 知 名 度 也 算 是 很 高, 他 竟 說 警 務 處 處 長 曾 偉 雄 表 現 如 此 優 秀, 希 望 保 安 局 局 長 可 挽 留 他, 這 說 法 真 是 九 唔 搭 八 他 擔 任 了 立 法 會 議 員 多 年, 難 道 不 知 道 保 安 局 局 長 並 非 警

14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41 務 處 處 長 的 上 司? 難 道 他 不 知 道 警 務 處 處 長 也 要 由 中 央 任 命? 又 難 道 他 不 知 道 警 務 處 人 員 的 升 遷 有 一 定 機 制? 時 候 一 到 他 便 要 離 任, 到 了 5 月 1 日, 便 要 由 那 位 姓 盧 的 副 處 長 擔 任 處 長, 總 之 曾 偉 雄 在 5 月 退 休 時 便 要 退 位 一 切 都 有 既 定 制 度, 能 夠 破 格 擢 升, 繼 續 挽 留 他 留 任 多 4 年, 擔 當 警 務 處 處 長 嗎? 不 可 以, 因 這 是 制 度, 不 能 阻 礙 屬 下 一 眾 人 員 的 升 遷 機 會 他 竟 然 說 要 保 安 局 局 長 挽 留 他, 但 保 安 局 局 長 有 何 資 格 挽 留 他 呢?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他 的 權 力 甚 至 比 保 安 局 局 長 還 要 大 ( 計 時 器 響 起 ) 葛 珮 帆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李 飛 說 過, 政 改 之 爭 的 本 質, 是 對 香 港 特 區 管 治 權 之 爭, 有 人 借 助 外 部 勢 力, 不 斷 挑 起 政 治 紛 爭, 企 圖 將 香 港 變 成 一 個 獨 立 政 治 實 體 大 家 當 時 聽 到 李 飛 的 講 話, 可 能 認 為 反 對 派 這 個 爭 權 範 圍 只 是 圍 繞 政 制 改 革 方 面, 但 當 看 到 反 對 派 提 出 這 200 多 項 有 關 管 治 政 制 發 展 及 地 區 行 政 的 修 正 案 後 就 會 擔 心, 他 們 對 特 區 管 治 權 的 爭 奪 已 不 止 關 乎 政 制 改 革 那 麼 簡 單, 而 是 要 癱 瘓 特 區 政 府, 甚 至 摧 毀 整 個 香 港 反 對 派 議 員 透 過 這 200 多 項 修 正 案, 不 單 削 減 特 首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薪 酬, 又 分 別 削 減 特 首 辦 政 務 司 司 長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的 運 作 開 支, 近 乎 打 散 整 個 政 府 管 治 團 隊 的 運 作 更 不 堪 的 是, 削 減 主 要 紀 律 部 隊, 包 括 懲 教 署 海 關 及 消 防 處 的 個 人 薪 酬 及 部 門 開 支, 近 乎 將 整 個 維 護 香 港 法 治 和 社 會 秩 序 的 能 力 全 部 斬 斷 假 如 修 正 案 真 的 獲 得 通 過, 屆 時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是 所 有 監 獄 都 不 設 防, 不 再 有 懲 教 人 員 守 衞, 亦 沒 有 海 關 偵 查 人 員 緝 毒 打 擊 水 貨, 亦 沒 有 消 防 車 去 救 火 救 人, 這 樣 與 癱 瘓 特 區 政 府, 摧 毀 香 港 有 甚 麼 分 別 呢? 這 些 修 正 案 顯 示 了 反 對 派 議 員 如 何 爭 奪 管 治 權, 更 赤 祼 祼 地 反 映 出 他 們 如 何 公 報 私 仇, 透 過 修 正 案 辱 罵 和 懲 罰 在 佔 領 運 動 期 間 盡 忠 職 守 的 公 職 人 員 七 十 九 天 的 佔 領 行 動 衝 擊 法 治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損 害 經 濟 騷 擾 了 市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遭 到 廣 大 市 民 唾 棄, 警 方 因 此 根 據 職 責 法 庭 判 令, 以 及 社 會 各 界 的 支 持, 清 除 路 障, 還 路 於 民, 恢 復 社 會 秩 序 同 樣 地, 律 政 司 人 員 根 據 職 務, 維 護 法 治, 檢 控 佔 領 示 威 者, 但 反 對 派 議 員 卻 針 對 性 地 要 削 減 律 政 司 保 安 局 及 警 隊 的 薪 酬 和 運 作 開 支, 將 他 們 無 理 的 不 滿 和 怨 恨 發 泄 在 這 些 公 職 人 員 身 上 曾 幾 何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非 常 關 注 前 線 人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是 否 安 全 裝 備 是 否 先 進 及 符 合 現 實 需 要, 例 如 在 朱 振 國 警 員 的 慘 劇 發 生 時, 議 員 非 常 關 注 前 線 警 員 行 單 咇 的 安 全 問 題 2012 年 2 月 討 論 消

146 684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防 處 開 發 資 產 管 理 及 保 養 系 統 時, 亦 有 議 員 要 求 處 方 必 須 加 強 保 障 前 線 消 防 員 的 安 全 可 是,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看 看 今 天, 反 對 派 議 員 竟 然 不 顧 前 線 警 員 的 人 身 安 全, 反 對 購 買 水 炮 車, 任 由 他 們 將 會 受 到 暴 力 示 威 人 士 的 正 面 衝 擊 我 們 在 這 段 時 間 有 很 多 討 論, 亦 很 清 楚 知 道 水 炮 車 的 目 的 是 要 在 羣 情 洶 湧 的 時 候, 防 止 暴 力 示 威 者 衝 擊 警 方 防 線, 藉 此 將 示 威 者 和 警 員 保 留 在 適 當 的 安 全 距 離 因 此, 水 炮 車 是 控 制 人 羣 及 社 會 秩 序 的 必 然 警 力 裝 備, 亦 能 夠 減 少 示 威 者 及 前 線 警 員 受 傷 的 機 會 反 對 派 議 員 現 在 卻 秋 後 算 帳, 千 方 百 計 要 削 弱 警 力, 這 種 做 法 實 在 非 常 可 耻 環 顧 外 國 警 方, 例 如 英 國 比 利 時 新 加 坡 韓 國 等 都 備 有 水 炮 車 的 裝 置, 並 且 顯 示 能 夠 有 效 地 驅 散 示 威 者 英 國 警 察 處 理 佔 領 倫 敦 運 動 時 出 動 了 催 淚 彈 閃 光 彈 及 水 炮 車 以 驅 散 示 威 者 歐 洲 經 常 有 球 迷 爆 發 騷 亂, 據 報 比 利 時 差 不 多 每 隔 一 個 月 就 要 以 水 炮 車 控 制 因 球 賽 而 出 現 的 人 羣 騷 亂 十 多 日 前, 南 韓 亦 有 示 威 者 因 為 不 滿 當 局 處 理 世 越 號 沉 沒 事 件, 強 行 前 往 總 統 府 抗 議, 南 韓 警 方 亦 使 用 了 水 炮 車 驅 散 羣 眾, 防 止 爆 發 更 大 的 衝 突 代 理 主 席, 我 無 意 在 此 討 論 這 些 示 威 者 的 目 的 是 否 正 確, 我 只 是 以 事 論 事 當 出 現 大 型 示 威 時 就 會 影 響 社 會 秩 序, 甚 至 可 能 會 影 響 示 威 者 及 警 員 的 人 身 安 全, 當 這 些 警 員 和 示 威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危 害 時, 擁 有 這 些 噴 射 裝 置 的 水 炮 車 是 世 界 各 地 警 方 普 遍 使 用 的 裝 備,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保 護 人 市 民 和 警 員 經 常 將 國 際 標 準 掛 在 口 邊 的 反 對 派 議 員, 現 在 又 反 過 來 不 准 許 購 買 這 些 水 炮 車, 並 把 水 炮 車 說 得 很 可 怕, 認 為 警 員 會 駕 駛 着 水 炮 車 亂 射 市 民 他 們 不 會 理 會 再 有 大 型 公 眾 示 威 出 現 的 時 候, 我 們 對 市 民 和 警 員 的 人 身 安 全 還 有 甚 麼 措 施 做 得 更 加 好 呢? 這 是 否 雙 重 標 準 呢? 我 相 信 市 民 都 心 裏 有 數 香 港 一 直 得 到 安 全 城 市 的 美 譽, 除 了 靠 廣 大 尊 重 法 治 及 守 法 的 港 人 之 外, 亦 因 為 我 們 擁 有 一 羣 專 業 盡 職 的 警 務 人 員 然 而, 發 生 佔 領 行 動 後, 違 法 不 等 於 不 尊 重 法 治 等 歪 理 充 斥, 並 且 不 斷 荼 毒 香 港 青 少 年, 亦 侵 蝕 香 港 法 治 的 根 基 現 在, 反 對 派 議 員 又 提 出 大 量 修 正 案, 削 減 警 員 的 薪 酬 及 裝 備 開 支, 就 等 如 要 警 隊 自 斷 雙 臂, 削 弱 香 港 維 持 治 安 的 能 力, 再 加 上 其 他 削 減 政 策 局 及 執 法 部 門 的 預 算 開 支 修 正 案, 幾 近 癱 瘓 特 區 政 府 代 理 主 席, 因 此 我 反 對 所 有 相 關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14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43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葛 珮 帆 議 員 發 言 的 內 容 歪 理 連 篇, 如 果 立 法 會 最 近 選 歪 理 王, 她 應 該 是 第 一 名 她 那 句 警 察 捉 人, 法 庭 放 人, 便 是 最 大 的 歪 理 葛 珮 帆 議 員 剛 才 說, 反 對 派 議 員 提 出 數 百 項 修 正 案, 是 要 跟 特 區 政 府 奪 權 何 來 奪 權 呢? 提 出 修 正 案 可 以 爭 取 到 甚 麼 權 呢? 最 多 也 只 是 反 對 政 府 的 支 出, 就 以 反 對 購 買 水 炮 車 為 例, 如 果 能 夠 真 正 削 減 撥 款, 政 府 便 無 法 購 買 水 炮 車, 但 我 奪 了 甚 麼 權 呢? 我 可 以 奪 水 炮 過 來 噴 她 嗎? 代 理 主 席, 葛 議 員 剛 才 說, 水 炮 車 是 必 然 的 裝 備, 何 謂 必 然 的 裝 備? 現 時 香 港 未 有 水 炮 車, 又 如 何 呢? 經 過 佔 領 事 件, 警 隊 是 否 傷 亡 慘 重 呢? 她 提 出 南 韓 和 英 國 的 情 況, 她 怎 能 夠 將 南 韓 和 英 國 的 示 威 者 跟 香 港 的 示 威 者 相 比 呢? 這 個 佔 領 運 動, 有 否 搶 奪 商 鋪? 有 否 火 燒 車 胎? 她 提 到 國 際 標 準, 國 際 標 準 便 是 外 國 國 家 的 政 府 接 受 人 民 監 察, 而 香 港 這 個 特 區 政 府, 尤 其 是 警 隊, 尤 其 是 警 隊 今 次 要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撥 款 方 法, 是 不 受 議 會 的 監 察, 這 些 便 是 不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代 理 主 席, 我 這 一 節 發 言, 本 來 不 是 打 算 談 警 務 處 的 問 題, 我 稍 後 會 就 警 務 處 作 出 更 詳 盡 的 論 述 不 過, 我 們 接 獲 最 新 消 息, 警 務 處 處 長 禿 鷹 曾 偉 雄 將 於 下 月 退 休, 梁 美 芬 議 員 剛 才 說, 他 應 記 一 功, 我 覺 得 梁 美 芬 議 員 應 該 頒 獎 給 他 明 天 9 時, 灣 仔 警 察 總 部 便 會 舉 行 告 別 檢 閱 儀 式 我 們 現 在 說 要 扣 減 曾 偉 雄 的 全 年 工 資, 其 實 還 會 害 了 他 的 下 一 任, 不 過, 這 些 也 是 有 因 有 果 的, 江 湖 傳 聞 他 的 下 任 接 班 人 便 是 副 處 長 盧 偉 聰, 不 過 政 府 仍 然 是 未 公 布 的 如 果 大 家 喜 歡 曾 偉 雄, 明 天 早 上 可 以 贈 慶 ; 反 對 他 的, 也 可 以 前 往 表 態 代 理 主 席, 接 下 來 的 時 間 我 會 繼 續 就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發 言 關 於 行 政 會 議 的 削 減 項 目,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編 號 18, 是 削 減 金 額 920 萬 元, 相 當 於 10 名 行 政 會 議 非 官 守 成 員 的 全 年 預 算 酬 金 本 來 我 的 助 理 列 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劣 行, 讓 我 數 算 出 來, 不 過, 我 覺 得 如 果 逐 一 數 算, 我 要 數 足 10 人 才 公 道, 如 果 只 是 數 算 葉 劉 最 近 的 菲 傭 事 件, 便 好 像 只 針 對 她 一 樣 主 席 叫 我 們 分 配 時 間, 我 不 如 先 分 配 時 間, 整 體 論 述 整 個 行 政 會 議 的 缺 憾, 而 暫 不 針 對 個 別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我 說 行 政 會 議 是 一 個 黑 盒, 是 一 隻 怪 獸, 是 梁 振 英 的 擋 箭 牌 行 政 會 議 雖 然 有 30 名 成 員, 包 括 15 名 官 守 成 員,15 名 非 官 守 成 員, 加 上

148 684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特 首, 但 也 是 向 一 男 子 負 責, 其 實 便 是 為 一 男 子 服 務, 被 他 運 用 和 利 用 行 政 長 官 如 果 不 同 意 行 政 會 議 大 多 數 人 的 決 議, 只 須 記 錄 在 案, 其 實 當 年 行 政 局 的 時 候 已 有 這 樣 的 規 則 當 年 記 錄 在 案 之 餘, 宗 主 國 可 以 檢 視, 為 何 港 督 會 在 行 政 局 裏 一 意 孤 行, 作 出 一 個 整 個 行 政 局 的 議 員 也 不 同 意 的 決 定 呢? 但 是, 現 時 的 記 錄 在 案, 我 便 不 知 道 是 否 有 當 年 的 作 用, 因 為 這 些 紀 錄 無 須 公 開, 也 無 須 問 責, 在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事 件 或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事 件 中 可 謂 表 露 無 遺 行 政 會 議 的 存 在 是 弊 多 於 利, 其 實 剷 除 掉 亦 無 妨 行 政 會 議 無 視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的 建 議, 無 視 顧 問 報 告, 違 反 絕 大 多 數 香 港 市 民 的 意 願, 將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篩 走 行 政 會 議 其 中 一 名 非 官 守 成 員 張 志 剛 表 示, 要 盡 量 減 低 對 整 體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可 能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避 免 割 喉 式 的 競 爭, 令 節 目 質 素 下 降, 對 觀 眾 造 成 損 失 梁 振 英 表 示, 儘 管 香 港 如 今 的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缺 乏 足 夠 競 爭, 但 一 個 完 全 開 放 的 市 場, 並 不 能 有 助 於 最 好 的 競 爭, 因 此 循 序 漸 進 是 現 行 市 場 實 現 平 等 的 正 確 步 驟 梁 振 英 還 表 示, 除 了 原 有 香 港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TVB ) 和 亞 洲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亞 視 ) 這 兩 個 免 費 電 視 台 之 外, 不 能 無 限 發 牌, 擔 心 市 場 未 必 能 夠 支 持 全 部 5 家 機 構 持 牌 經 營, 認 為 發 牌 需 要 3 選 2 (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一 男 子 決 定 3 選 2, 如 何 選 擇 呢?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在 財 政 能 力 投 資 計 劃 和 技 術 完 備 這 3 方 面 也 排 名 第 二, 僅 僅 在 節 目 策 略 及 製 作 能 力 一 項 排 名 最 後, 而 且 在 3 間 公 司 的 總 體 競 爭 力 分 析 之 中,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也 排 名 第 二 位 行 政 會 議 辯 駁 稱, 在 審 核 牌 照 申 請 資 格 的 四 大 準 則 之 中, 節 目 策 略 及 製 作 能 力 應 該 給 予 最 高 權 重, 但 為 何 節 目 策 略 及 製 作 能 力 要 比 其 他 3 項 重 要? 特 首 和 行 政 會 議 如 何 評 定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節 目 策 略 及 製 作 能 力 最 低 呢? 其 實, 行 政 會 議 沒 有 向 公 眾 解 釋, 它 亦 無 須 向 公 眾 解 釋 有 關 說 法 引 起 負 責 撰 寫 顧 問 報 告 的 公 司 總 監 伍 珮 瑩 發 聲, 公 開 批 評 政 府 不 向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發 牌 是 斷 章 取 義, 誤 導 觀 眾, 並 將 顧 問 報 告 當 作 擋 箭 牌, 是 侮 辱 他 們 的 專 業 她 說 報 告 是 市 場 競 爭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在 不 同 經 濟 條 件 發 展 下, 對 整 個 市 場 有 何 影 響, 包 括 對 人 才 要 求 整 體 香 港 的 投 資 對 創 意 的 釋 放, 而 不 是 哪 間 公 司 會 虧 本 哪 間 公 司 可 否 繼 續 經 營 她 說 梁 振 英 只 是 從 400 頁 紙 中 抽 取 其 中

14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45 兩 段 來 說, 而 不 是 從 報 告 整 體 來 看, 指 發 牌 是 形 同 造 馬, 強 調 3 選 2 不 是 報 告 的 建 議 政 府 根 本 無 須 擔 心 因 為 發 3 個 牌 照, 便 有 電 視 台 難 以 經 營, 其 實 政 府 的 理 據 不 合 邏 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蘇 錦 樑 局 長 很 有 趣, 他 曾 經 說 過 我 經 常 說 他 解 不 通 我 的 論 述 割 喉 式 競 爭 會 損 害 觀 眾 和 市 民 的 利 益 我 每 次 看 見 他 也 問 他 這 個 問 題, 直 到 有 一 天, 他 說 慢 咇, 這 個 問 題 out 了, 即 是 已 經 過 時, 而 過 時 就 不 用 回 答 蘇 錦 樑 為 這 項 逆 民 意 的 政 策 保 駕 護 航, 根 本 解 釋 不 到 何 謂 循 序 漸 進 引 入 電 視 競 爭, 何 謂 避 免 割 喉 式 的 競 爭 電 視 台 鬥 投 資 鬥 錢 多 鬥 拍 劇 鬥 每 集 劇 的 生 產 成 本 高 鬥 爭 藝 員 鬥 支 付 薪 酬 多 廣 告 鬥 平 鬥 送 禮 物 給 觀 眾, 哪 一 項 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呢? 哪 一 項 會 令 觀 眾 或 客 戶 的 損 失 增 大 呢? 增 發 電 視 牌 照, 打 破 一 台 獨 大, 令 更 有 創 意 和 質 素 的 節 目 面 世, 淘 汰 質 弱 的 電 視 台, 我 看 不 到 割 喉 式 競 爭 會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我 當 時 想 過 一 種 說 法, 便 是 割 喉 式 競 爭 令 大 家 鬥 減 價 鬥 投 資, 不 合 比 例 地 投 資 劇 集, 最 後 虧 大 本, 電 視 台 倒 閉 但 是, 即 使 只 剩 餘 TVB, 其 實 我 覺 得 對 香 港 人 也 沒 有 損 失, 因 為 本 身 只 有 一 間 TVB 其 他 電 視 台 倒 閉, 新 加 入 的 電 視 台 願 意 投 資 和 承 擔 倒 閉 風 險 便 無 話 可 說, 即 使 是 亞 視 倒 閉, 現 在 大 家 也 看 到 它 要 倒 閉 了 通 訊 局 其 實 建 議 發 牌, 整 個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申 請 的 決 定, 政 府 來 來 去 去 都 是 重 複 同 一 解 釋 我 們 當 初 追 問 政 府 不 是 何 時 發 牌, 而 是 何 時 給 予 答 覆, 蘇 錦 樑 每 逢 答 覆 我 們 的 口 頭 質 詢, 便 會 說 現 時 仍 在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階 段 這 便 回 到 我 的 基 礎 論 述, 便 是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這 個 怪 物 這 個 機 制, 根 本 令 政 府 無 須 向 公 眾 和 議 會 問 責 當 事 情 進 入 這 個 程 序, 何 時 出 來 似 乎 沒 有 人 能 迫 它, 它 好 心 便 在 那 天 公 布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不 行 ; 相 反, 如 果 它 一 意 孤 行 不 公 布, 仍 呆 在 其 中, 便 真 的 奈 何 它 不 得 通 訊 局 建 議 向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發 牌, 顧 問 報 告 認 為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競 爭 力 排 第 二, 而 我 們 收 到 的 消 息 是, 蘇 錦 樑 和 部 分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都 是 建 議 發 牌 的, 但 一 男 子 考 慮 後, 最 後 便 是 不 發 牌, 這 便 是 行 政 會 議 黑 箱 作 業, 我 們 由 第 一 天 開 始 已 經 這 樣 說 大 家 覺 得 香 港 最 低 限 度 仍 有 法 治,4 月 24 日, 高 等 法 院 裁 定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司 法 覆 核 勝 訴, 法 官 表 示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之 中 顯 示, 特 首 梁 振 英 的 做 法 與 開 放 電 視 市 場 的 廣 播 政 策 不 符, 判 詞 中 指 當 局 在 1998 年 檢 討 廣 播 政 策, 開 放 電 視 市 場, 在 發 牌 方 面 應 採 取 市 場 主 導 方 針, 讓 公 眾 有 更 多 選 擇 所 以, 除 非 有 技 術 上 限 制, 否 則 發 牌 應 該 無 上 限

150 684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其 實 一 間 電 視 台 的 生 死, 能 否 賺 錢 和 盈 虧, 不 是 由 政 府 負 責, 而 是 由 市 場 決 定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顯 示, 特 首 梁 振 英 當 時 認 為 發 牌 應 採 取 循 序 漸 進 的 考 慮, 太 多 公 司 獲 得 牌 照 會 引 發 割 喉 式 競 爭, 最 終 為 3 家 申 請 公 司 排 名, 決 定 向 哪 一 間 發 牌 法 官 認 為 這 樣 做 有 違 一 貫 發 牌 無 上 限 的 廣 播 政 策, 以 及 違 反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合 理 期 望 和 權 益, 下 令 將 決 定 擱 置, 發 還 行 政 會 議 考 慮 有 人 對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獲 發 牌 重 新 有 希 望 和 信 心, 有 人 則 表 示 開 心 得 過 早, 梁 振 英 要 阻 止 發 牌 予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隨 時 會 有 更 多 理 由 我 今 天 看 到 一 篇 很 有 意 思 的 文 章, 我 讀 數 句 讓 大 家 分 享 : 法 法 法, 一 天 到 晚 唸 口 簧, 卻 依 然 是 有 法 而 無 天 法 院 判 香 港 電 視 勝 訴, 行 會 要 重 新 審 議 發 牌 事 件 法 官 原 來 依 然 尚 未 學 乖, 跟 行 政 勢 力 好 好 合 作, 真 法 治 未 死, 坊 間 讚 嘆 不 絕 但 是 行 政 會 議 主 導 者 的 反 應, 更 讓 人 嘆 服 : 行 會 是 依 法 辦 事 的, 也 是 以 法 論 法 不 發 牌 給 港 視 沒 有 犯 法, 然 後, 可 以 依 法 上 訴, 把 香 港 免 費 電 視 的 牌 照 拖 延, 也 不 讓 市 民 多 一 個 合 法 合 情 的 選 擇, 這 就 叫 以 法 論 法? 這 篇 文 章 題 為 黑 得 只 剩 下 法 法 法, 是 法 律 的 法, 作 者 是 林 夕 先 生 現 時 行 政 會 議 可 以 上 訴, 不 過 上 訴 期 有 限, 我 估 計 它 亦 未 必 這 樣 做, 與 民 為 敵, 浪 費 公 帑 它 可 以 不 上 訴, 重 新 考 慮, 但 重 新 考 慮 就 糟 糕 了 它 當 然 可 以 從 善 如 流, 立 即 發 牌, 但 以 一 男 子 的 性 格, 怎 會 承 認 自 己 錯? 返 回 行 政 會 議 重 新 考 慮, 又 墮 入 永 劫 回 歸 循 環 考 慮 多 長 時 間? 不 知 道 ; 問 多 長 時 間? 不 知 道 所 以,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我 們 的 修 正 案, 削 減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酬 金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早 前 從 勞 工 角 度 解 釋 了 為 甚 麼 要 削 減 梁 振 英 及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的 薪 酬 現 在, 我 想 談 談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及 律 政 司 司 長 組 成 的 政 改 三 人 組, 他 們 的 薪 酬 亦 要 被 削 減, 因 為 他 們 辦 事 不 力, 不 值 得 向 他 們 發 放 薪 金 我 覺 得 政 改 三 人 組 應 該 改 名 為 政 改 偷 呃 賴 三 人 組, 因 為 在 過 去 1 年, 他 們 就 是 在 偷 呃 賴 讓 我 先 由 偷 開 始 說 主 席, 為 甚 麼 說 他 們 偷? 大 家 看 到, 他 們 一 開 始 便 裝 作 要 搞 一 項 政 改 諮 詢, 說 要 跟 市 民 有 商 有 量, 吸 引 大 家 表 達 意 見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他 們 不 斷 偷 換 概 念, 說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說 明 沒 有 公 民 提 名, 又 說 世 界 上 沒 有 國 際 標 準, 不 斷 將 概 念 扭 曲 然 後, 他 們 又 說 提 名 委 員 會 也 是 由 四 大 界 別 組 成 當 然, 在 諮 詢 時, 由 於 大 家 不 知 道 嚴

15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47 重 到 甚 麼 地 步, 所 以 便 提 出 意 見 有 些 較 溫 和 的 人 士 表 示 接 受 四 大 界 別 及 以 八 分 之 一 作 為 提 名 門 檻, 只 要 泛 民 能 夠 出 閘 便 可 當 然, 有 人 說 這 樣 不 足 夠, 一 定 要 有 公 民 提 名 我 們 其 實 都 很 天 真, 提 出 了 這 麼 多 意 見, 希 望 真 的 可 以 有 商 有 量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他 們 不 斷 偷 換 概 念, 不 斷 指 鹿 為 馬 梁 振 英 向 中 央 提 交 報 告, 最 後, 人 大 常 委 會 走 到 最 極 端, 公 布 了 八 三 一 決 定, 落 下 三 閘 這 個 決 定 是 較 香 港 提 出 的 任 何 最 保 守 方 案 更 極 端 因 此,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整 件 事 其 實 是 一 個 大 騙 局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政 改 三 人 組 做 了 甚 麼? 他 們 只 是 哄 市 民 提 出 意 見, 然 後 說 由 於 中 央 已 落 閘, 大 家 只 好 跟 隨 八 三 一 決 定, 開 始 第 二 個 呃 的 階 段 有 了 八 三 一 決 定 後, 他 們 便 欺 騙 大 家, 說 在 八 三 一 決 定 下, 容 許 市 民 一 人 一 票 已 是 一 個 進 步, 走 這 一 小 步 總 較 一 步 也 不 走 好 不 過, 大 家 真 要 擦 亮 眼 睛 看 清 楚 他 們 經 常 說 如 果 可 以 容 易 入 閘, 泛 民 便 有 機 會 入 閘, 而 儘 管 要 經 提 名 委 員 會 篩 選 後 才 可 出 閘, 但 總 會 有 兩 三 人 給 大 家 選 擇 我 請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性 質 很 多 人, 包 括 林 煥 光 和 林 鄭 月 娥 也 曾 說, 提 名 委 員 會 也 要 聽 民 意 如 果 屆 時 泛 民 有 候 選 人 入 閘, 得 到 很 多 市 民 支 持, 提 名 委 員 會 可 以 不 理 會 嗎? 提 名 委 員 會 為 甚 麼 要 理 會? 它 與 民 意 有 甚 麼 關 係?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小 圈 子, 它 只 代 表 20 多 萬 人 這 個 數 字 也 許 太 動 聽, 因 為 當 中 有 8 萬 名 教 師 基 於 利 益 所 在, 那 些 委 員 一 定 以 小 圈 子 的 利 益 為 重 所 以, 無 論 民 意 如 何 給 他 們 壓 力, 他 們 根 本 不 會 理 會, 這 是 很 清 楚 的 此 外, 請 大 家 一 定 要 以 史 為 鑒 董 建 華 連 任 時, 民 望 很 低, 市 民 對 他 感 到 非 常 不 滿, 但 最 後 由 於 又 是 那 一 羣 選 委, 又 是 那 四 大 界 別, 最 後 有 700 個 提 名... 我 現 在 解 釋 為 甚 麼 要 削 減 他 們 的 薪 金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是 否 應 該 留 待 辯 論 政 改 方 案 時 才 提 出 這 些 意 見? 李 卓 人 議 員 : 可 是, 我 也 要 解 釋 為 甚 麼 要 削 減 他 們 的 薪 酬 當 然, 我 稍 後 會 說 出 更 多 理 由 我 剛 才 說 要 汲 取 歷 史 教 訓 當 時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沒 有 理 會 民 意, 再 次 選 出 董 建 華 現 在, 他 們 是 否 欺 騙 我 們 呢?

152 684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主 席, 我 要 求 削 減 林 鄭 月 娥 的 薪 酬, 因 為 她 騙 市 民 騙 得 太 過 分 她 說 如 果 屆 時 有 3 名 候 選 人, 他 們 要 面 對 500 萬 名 選 民, 要 聽 取 民 意 如 果 市 民 不 滿 意, 可 以 投 白 票, 白 票 亦 是 一 種 壓 力 主 席, 投 白 票 有 甚 麼 意 思? 屆 時 米 已 成 炊, 他 已 經 當 選 特 首, 即 使 沒 有 認 受 性, 也 是 沒 有 意 思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是 應 該 留 待 辯 論 政 改 方 案 時 才 提 出 這 些 理 論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基 於 我 剛 才 提 出 的 例 子 及 白 票 論, 我 認 為 現 時 整 個 管 治 班 子 是 在 欺 騙 香 港 人, 是 否 值 得 削 減 他 們 的 薪 酬 呢? 最 近, 他 們 又 說 特 首 一 定 要 聽 取 500 萬 名 選 民 的 意 見 可 是,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那 名 提 名 委 員 會 委 員 已 經 蓋 過 了 500 萬 名 選 民 主 席, 為 了 令 香 港 的 政 改 可 以 達 到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政 改 三 人 組 過 去 究 竟 做 了 些 甚 麼? 全 部 是 在 偷 換 概 念, 欺 騙 香 港 市 民 那 麼, 我 們 應 否 削 減 他 們 的 薪 酬 呢? 我 開 始 時 說 他 們 是 政 改 偷 呃 賴 三 人 組, 現 在 便 進 入 了 賴 的 階 段 他 們 明 知 道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假 普 選, 所 以 一 定 會 否 決 方 案, 但 卻 把 責 任 放 到 我 們 身 上, 說 是 因 為 泛 民 否 決 方 案, 導 致 大 家 便 沒 有 機 會 投 票 可 是, 誰 有 權 提 出 方 案 呢? 當 然 是 特 區 政 府 和 梁 振 英 雖 然 他 也 是 受 制 於 中 共, 但 梁 振 英 始 終 是 負 責 這 件 事 政 改 三 人 組 不 提 梁 振 英 及 特 區 政 府 的 責 任, 卻 把 責 任 放 到 泛 民 身 上, 歸 咎 於 我 們 否 決 方 案 由 於 他 們 向 中 央 提 交 了 一 份 假 報 告, 隱 瞞 民 意, 促 使 中 央 落 三 閘 他 們 為 甚 麼 不 說 中 央 的 八 三 一 決 定 令 香 港 政 制 無 法 向 前 走? 為 甚 麼 要 把 責 任 推 到 我 們 身 上 呢? 我 們 其 實 只 是 負 責 為 市 民 守 着 真 普 選 的 龍 門, 政 改 三 人 組 就 是 不 願 說 出 自 己 的 責 任 所 以, 主 席, 我 認 為 絕 對 不 值 得 給 他 們 3 人 發 放 薪 酬 再 者, 政 改 三 人 組 的 其 中 一 位 成 員 譚 志 源 局 長 近 日 說 了 一 番 說 話 混 淆 視 聽, 更 令 我 認 為 要 削 減 他 的 薪 酬 他 其 實 已 經 不 再 騙 市 民, 直 接 指 出 中 央 說 明 無 法 優 化 於 是 他 說 通 過 政 改 方 案 便 如 買 樓 一 樣, 日 後 可 以 樓 換 樓 爭 取 普 選 是 一 個 嚴 肅 的 議 題, 怎 可 將 之 說 成 是 買 樓 與 否 的 問 題? 即 使 我 接 受 他 這 個 不 倫 不 類 的 比 喻, 但 最 後 我 是 否 一 定 可 以 樓 換 樓 呢? 樓 宇 是 有 機 會 變 成 負 資 產 的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曾 幾 何 時, 立 法 會

15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49 曾 討 論 如 何 拯 救 擁 有 負 資 產 的 市 民 他 們 的 物 業 為 甚 麼 變 成 負 資 產 呢? 那 是 由 於 樓 價 並 非 永 遠 向 上 升, 也 會 下 跌 他 們 經 常 叫 大 家 要 小 心 投 資, 但 譚 志 源 卻 欺 騙 市 民, 說 樓 價 永 遠 向 上, 可 以 樓 換 樓, 但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所 以, 如 果 大 家 現 在 袋 住 先, 香 港 市 民 到 最 後 也 不 會 有 真 普 選 他 們 說 香 港 市 民 可 以 先 上 車, 但 這 是 一 輛 走 向 假 普 選 的 車, 不 能 回 頭 主 席,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他 們 3 人 為 甚 麼 還 可 以 繼 續 支 薪? 在 過 去 一 年, 他 們 為 香 港 的 普 選 做 過 甚 麼 實 事 呢? 林 鄭 月 娥 也 算 做 了 一 些 扶 貧 工 作, 但 譚 志 源 還 有 我 尚 未 提 及 的 劉 江 華 他 們 差 不 多 只 負 責 政 制 的 工 作, 沒 有 太 多 內 地 事 務 要 做, 只 是 遊 埠 吧 了 主 席, 這 兩 個 人 包 括 現 時 被 稱 為 垃 圾 桶 的 劉 江 華 為 甚 麼 可 以 繼 續 支 薪? 一 切 工 作 根 本 並 非 由 他 們 做 自 從 實 行 了 問 責 制 後, 大 小 事 務 均 無 須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處 理 既 然 如 此, 不 如 廢 掉 這 個 職 位, 因 為 大 的 事 務 有 高 級 官 員 負 責, 小 的 則 由 公 務 員 處 理, 局 長 和 副 局 長 的 職 位 應 該 被 廢 除, 替 香 港 市 民 節 省 金 錢 多 謝 主 席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聽 完 葛 珮 帆 議 員 的 妙 論, 我 真 的 覺 得 一 個 人 不 說 話 不 會 死, 不 說 話 不 會 有 人 說 你 是 啞 巴 她 竟 然 狂 妄 至 連 共 產 黨 不 會 說 的 話, 她 都 說 出 來 共 產 黨 沒 有 說 我 們 是 透 過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來 奪 權, 沒 有 這 樣 說, 共 產 黨 的 口 徑 是 做 show, 就 如 主 席 所 說 的 瑣 碎 累 贅 與 主 題 不 符 的 情 況 葛 珮 帆 議 員 如 果 在 文 革 的 時 候 當 幹 部 便 不 得 了, 打 棍 子 帽 子 工 廠 全 部... 我 真 的 第 一 次 感 到 好 像 五 雷 轟 頂 般, 原 來 我 們 是 利 用 預 算 案 來 奪 香 港 政 府 的 權 老 兄, 真 的 是 偉 大 的 發 明, 我 真 的 忍 不 住 笑, 這 是 連 共 產 黨 都 說 不 出 口 的 話 ( 有 打 噴 嚏 聲 ) 主 席, 其 實 很 簡 單... 主 席, 請 你 保 重, 你 是 否 很 怕 這 些 匪 夷 所 思 的 事? 真 的 令 人 不 寒 而 慄 我 真 的 很 想 問 葛 珮 帆 議 員, 她 所 謂 癱 瘓 政 府 的 說 法, 是 否 有 根 據? 因 為 政 府 有 百 分 之 二 萬 的 權 力 是 當 預 算 案 不 獲 通 過 的 時 候, 可 動 用 緊 急 撥 款, 已 經 說 過 很 多 次, 只 不 過 財 政 司

154 685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司 長 要 跟 我 們 鬥 氣, 說 即 使 可 以 動 用 緊 急 撥 款, 也 不 會 這 樣 做, 免 得 我 們 習 以 為 常, 這 是 說 過 的 其 實 世 界 各 地 如 出 現 拉 布, 或 者 有 人 為 難 政 府, 都 是 有 目 的 的 我 甚 麼 時 候 在 議 會 裏 說 過, 如 政 府 不 給 我 普 選 的 話, 我 便 要 拖 垮 政 府? 我 只 是 要 求 3 件 事, 主 席, 對 不 對? 當 然, 我 也 有 說 普 選 的 問 題 但 是, 其 實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標 準 工 時 或 陳 志 全 議 員 說 的 派 1 萬 元, 都 是 很 清 楚 而 明 碼 實 價 的 要 求 葛 珮 帆 議 員, 你 有 沒 有 弄 錯, 可 如 此 離 譜? 我 再 說 一 次, 葛 珮 帆 議 員 是 不 讀 書 不 看 報, 或 者 是 看 報 看 題, 看 書 看 皮 的 人, 因 為 她 完 全 不 明 白, 如 果 我 們 任 何 一 項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政 府 便 會 很 麻 煩, 要 重 新 寫 預 算 案, 這 就 是 一 個 給 它 壓 力 的 基 礎, 就 是 一 項 這 麼 簡 單 的 道 理 或 者 好 像 主 席 般, 高 瞻 遠 矚 看 到,3 000 多 項 修 正 案 要 花 很 多 時 間, 會 很 遲 才 處 理 完 畢, 結 果 一 刀 斬 下 來, 令 我 體 無 完 膚 身 首 異 處, 但 他 也 看 到 問 題 所 在 可 是, 葛 珮 帆 議 員 的 辯 論 水 準 實 在 太 差, 除 了 檢 舉 我 穿 短 褲 之 外, 我 想 她 在 這 個 議 會 裏 做 不 到 甚 麼, 此 其 一 也 第 二 就 是 王 國 興 議 員, 我 現 在 說 要 減 張 建 宗 局 長 的 薪 金, 因 為 他 是 行 政 會 議 的 官 守 成 員 曾 幾 何 時, 張 建 宗 官 運 亨 通, 水 鬼 升 城 隍, 即 好 像 蘇 錦 樑 般, 說 到 官 運 的 問 題, 劉 吳 惠 蘭 不 患 病 的 話, 他 便 做 不 到 局 長, 如 果 唐 英 年 當 選 的 話, 他 亦 沒 有 機 會, 現 在 全 部 都 相 反 了 曾 幾 何 時 張 建 宗 當 局 長, 屬 工 聯 會 的 議 員 都 說, 他 做 得 這 麼 好, 不 要 離 開 我 記 得 當 時 他 是 由 常 任 秘 書 長 升 為 局 長, 初 時 說 不 幹 了, 後 來 又 出 現 轉 變 王 國 興 議 員, 你 不 羞 耻 的 嗎? 要 求 挽 留 一 個 局 長, 挽 留 到 後 便 天 天 在 議 事 堂 罵 這 位 局 長 真 的 要 小 心 一 點, 好 像 有 傳 染 病 般 主 席, 你 都 說 過, 梁 振 英 問 你 身 體 好 嗎? 其 實, 即 是 問 你 死 得 了 嗎?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論 述 真 的 很 奇 怪, 即 這 個 官 做 得 這 麼 好, 不 如 挽 留 他, 王 國 興 議 員 當 時 挽 留 他 是 向 特 首 要 求 挽 留, 叫 特 首 或 司 長 挽 留 他 今 天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功 力 更 加 大 增, 要 求 保 安 局 局 長 挽 留 警 務 處 處 長 老 實 說, 先 做 一 做 功 課 好 嗎? 由 港 英 統 治 以 來, 警 務 處 處 長 都 是 直 向 督 爺, 你 看 看 他 的 車 牌 便 知 道, 是 十 大 之 內, 位 極 人 臣 般 道 理 很 簡 單, 我 已 經 說 過, 主 席, 因 為 要 依 賴 這 個 國 家 機 器, 依 賴 警 隊 的 時 候, 警 隊 就 會 自 大 舉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例 子, 明 朝 殺 死 所 有 貪 官, 縣 官 亦 幾 乎 殺 清, 又 大 殺 功 臣, 最 後 誰 來 管 治 呢? 由 太 監 來 管 治 一

15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51 個 政 府 政 令 不 行, 我 們 要 減 這 麼 多 人 薪 酬, 就 是 因 為 他 們 不 行 整 個 管 治 出 了 問 題, 當 人 民 覺 得 有 問 題 而 要 出 來 表 達, 你 沒 有 辦 法 做 緩 衝, 沒 有 辦 法 找 到 一 個 政 治 方 向 來 解 決 問 題 時, 便 用 武 力 鎮 壓, 而 用 武 力 鎮 壓 的 時 候, 便 形 成 了 這 個 怪 圈, 對 不 對? 王 國 興 議 員 說 這 個 警 務 處 處 長 做 得 好, 那 麼, 他 可 以 要 求 特 首 挽 留 他 但 是, 這 樣 也 不 可 以, 因 為 會 亂 官 制, 這 是 曾 經 出 現 過 的, 在 曾 蔭 權 或 是 董 建 華 的 時 期, 宣 布 委 任 局 長, 但 中 共 中 央 說 不 是, 還 未 任 命, 又 弄 出 一 個 政 治 笑 話 老 實 說, 一 個 依 賴 政 權 的 人, 是 完 全 不 看 書 不 看 報 章, 自 己 應 該 明 白 的 事 都 不 明 白, 還 去 獻 計 老 實 說, 主 席, 這 跟 梁 振 英 差 不 多, 他 問 候 你 的 時 候, 你 回 答 他 的 話, 可 能 會 有 問 題 如 果 你 那 天 晚 上 喝 了 兩 杯 酒, 或 者 自 覺 飄 飄 然 認 為 自 己 行, 這 樣 便 中 計, 又 成 為 笑 話 所 以, 我 現 在 要 說 張 建 宗 的 罪 行 他 被 人 挽 留 過, 被 王 國 興 議 員 情 真 意 懇 地 挽 留 過, 但 現 在 不 時 被 王 國 興 議 員 罵 第 一, 張 建 宗 身 為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不 但 在 勞 工 方 面 不 行, 福 利 都 不 行 由 梁 振 英 一 朝 開 始, 他 不 能 夠 扶 助 梁 振 英, 他 腰 骨 軟, 令 梁 振 英 在 我 們 未 開 會 之 前 寄 信 來 立 法 會, 要 求 我 們 提 早 開 會, 因 為 他 要 實 行 這 項 政 綱, 而 當 時 他 的 5 司 14 局 建 議 被 否 決 了, 所 以 要 提 出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 長 生 津 ) 張 建 宗 明 知 梁 振 英 橫 蠻 或 梁 振 英 要 立 威 這 點 我 是 明 白 的 他 作 為 一 位 朝 臣, 有 需 要 告 知 他 的 特 首 老 闆 這 樣 做 是 不 符 手 續, 因 為 立 法 會 還 未 開 會 他 要 求 一 定 要 提 早 開 會 工 作, 然 後 又 訂 出 開 會 後 10 天 內 要 通 過 所 謂 長 生 津 方 案, 但 長 生 津 方 案 有 很 大 的 爭 議, 是 不 能 迫 立 法 會 的 主 席, 你 在 休 會 期 間 應 該 收 到 他 的 來 信, 這 是 破 天 荒 的 這 是 甚 麼 壞 方 案 呢? 這 方 案 一 方 面 把 最 窮 的 人 的 利 益 擱 置 一 旁, 然 後 對 他 們 說, 如 果 不 通 過 就 會 少 發 一 個 月 津 貼, 因 為 不 設 追 溯 期, 為 免 浪 費 時 間, 政 府 做 了 這 件 很 差 的 事, 直 至 現 在, 一 方 面 把 這 些 邊 緣 人 的 悲 慘 命 運 擱 置 一 旁, 另 一 方 面 又 敲 打 立 法 會, 說 若 不 通 過 方 案, 他 們 會 很 慘 這 跟 一 些 非 常 差 的 大 男 人 有 甚 麼 分 別 呢? 正 如 我 跟 太 太 說, 若 不 讓 我 娶 妾 侍, 我 會 殺 死 兒 子, 然 後 不 停 打 兒 子 我 要 娶 妾 侍, 為 甚 麼 要 反 對 呢? 老 兄, 正 如 這 種 事 情, 張 建 宗 不 進 諫 已 經 是 錯 了 第 二, 實 行 長 生 津, 由 於 苟 且 由 於 梁 振 英 跋 扈, 弄 得 不 可 開 交, 難 以 收 拾, 所 以 留 下 一 條 尾 巴 即 使 自 由 黨 工 聯 會 均 反 對, 他 仍 強 行 通 過 主 席, 我 說 過 很 多 次, 政 府 為 了 盡 快 推 行, 第 一 年 不

156 685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設 審 查, 任 由 申 請 人 填 報, 幾 乎 是 閉 上 眼 睛 申 請 就 可 以 以 他 們 的 角 度 來 看, 不 審 查 就 是 浪 費 公 帑, 但 第 一 年 是 不 用 審 查, 第 二 年 才 審 查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你 的 辦 事 處 有 沒 有 長 者 前 來 哭 訴, 但 我 就 有 人 前 來 問 : 梁 議 員, 你 當 時 拉 布 不 是 已 弄 妥, 表 示 沒 有 資 產 審 查 的 嗎? 我 回 答 當 時 張 宇 人 議 員 出 陰 招, 所 以 方 案 獲 通 過 了 我 說 : 公 公 婆 婆, 你 們 聽 不 清 楚 了, 是 要 審 查 的 他 們 問 我 怎 麼 辦, 說 領 取 了 一 年, 現 在 又 要 填 報, 但 他 們 不 懂 怎 樣 填 報, 而 且 填 報 了 也 可 能 沒 有 津 貼, 這 令 他 們 很 擔 心 我 對 婆 婆 說 : 錢 是 小 事, 千 萬 不 要 看 不 開 其 實, 我 當 時 已 經 說 過 了, 這 樣 敲 打 立 法 會 敲 打 我, 令 事 情 沒 有 了 空 間 進 行 討 論 其 實, 初 期 還 有 一 種 說 法 : 錢 銀 不 變, 中 間 派, 即 如 果 派 2,300 元, 改 為 全 部 人 派 1,800 元, 這 樣 做 便 不 會 有 撕 裂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是 就 哪 項 修 正 案 或 哪 個 總 目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在 談 論 張 建 宗, 他 是 行 政 會 議 官 守 議 員, 我 要 求 削 減 他 的 薪 金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是 針 對 哪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請 稍 等, 讓 我 看 看 是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是 針 對 哪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請 稍 等 全 委 會 主 席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總 目 跟 你 現 時 談 論 的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有 甚 麼 關 係?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說 甚 麼? 他 是 行 政 會 議 官 守 議 員

15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53 全 委 會 主 席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總 目 跟 官 守 議 員 有 甚 麼 關 係? 梁 國 雄 議 員 : 當 然, 他 是 受 薪 的, 他 支 取 局 長 薪 金 才 不 在 這 裏 再 另 支 薪, 所 以 要 扣 除 那 部 分 明 白 嗎? 扣 回... 全 委 會 主 席 : 如 果 你 要 就 局 長 的 薪 金 發 言, 應 該 留 待 稍 後 辯 論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開 支 時 才 提 出 你 的 論 據 梁 國 雄 議 員 : 好 的, 我 可 以 改 變 表 述 方 法 我 聽 到 葛 珮 帆 議 員 說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針 對 現 在 的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要 明 白, 我 是 一 個 非 常 從 善 如 流 的 人, 葛 珮 帆 議 員 說 我 們 刪 減 他 們 全 部 薪 金 是 不 道 德, 所 以 我 在 這 裏 扣 減 張 建 宗 那 部 分, 即 扣 減 由 於 他 是 局 長 而 他 沒 有 支 薪 的 部 分 當 然, 在 後 面 扣 減 也 可 以 的, 下 面...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偏 離 了 這 項 議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好 的, 現 時 也 差 不 多 時 間 了 我 覺 得 做 人 要 厚 道 一 點, 不 要 一 方 面 罵 人, 另 一 方 面 又 挽 留 人 我 留 待 下 一 次 再 談 曾 偉 雄 其 實, 簡 而 言 之, 我 沒 有 聽 過 一 位 議 員 好 像 一 個 朝 臣 或 僕 從 般, 要 聖 恩 獎 功 臣, 因 為 世 界 是 有 制 度 的, 我 覺 得 王 國 興 議 員 和 葛 珮 帆 議 員 的 發 言 非 常 有 封 建 的 意 識, 他 們 不 明 白 立 法 會 是 一 個 議 會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修 正 案 進 行 的 合 併 辯 論 已 持 續 了 十 多 二 十 小 時 黃 毓 民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指 建 制 派 議 員 都 不 發 言, 現 在 並 不 是 拉 布, 為 何 我 們 不 發 言, 游 說 我 們 加 入 發 言 但 是, 我 們 想 像 得 到 如 果 我 們 繼 續 發 言, 會 讓 他 們 有 拉 布 的 藉 口, 指 主 席 安 排 的 時 間 可 能 不 足 夠, 有 這 麼 多 議 員 要 發 言 因 此, 我 們 不 會 讓 他 們 有 這 樣 的 藉 口

158 685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此 外, 大 家 都 看 到, 發 言 的 內 容 主 要 都 是 借 題 發 揮, 攻 擊 特 首 問 責 官 員 和 警 隊, 不 斷 重 複, 主 席, 你 剛 才 也 看 到 這 個 情 境 此 外, 當 他 們 欠 缺 發 言 話 題, 便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希 望 拖 延 時 間, 希 望 出 現 流 會, 以 延 長 拉 布 的 日 子 ( 梁 國 雄 議 員 站 起 來 )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開 會 是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職 責 希 望 你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傳 召 那 些 不 盡 責 的 議 員 回 來 開 會 他 真 有 趣, 議 員 不 回 來 開 會...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梁 國 雄 議 員 仍 然 站 着 高 聲 說 話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坐 下 現 在 並 非 你 的 發 言 時 間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譚 耀 宗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由 於 我 剛 才 的 發 言 觸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痛 處, 所 以 他 再 一 次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當 然, 他 們 認 為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不 需 甚 麼 成 本, 不 過, 這 卻 會 增 加 同 事 間 的 不 滿, 以 及 市 民 對 拉 布 這 種 行 為 的 反 感 我 發 言 反 對 刪 減 所 有 關 於 律 政 司 及 警 務 處 人 員 薪 酬 及 各 項 預 算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我 認 為 律 政 部 門 及 警 隊 在 維 護 本 港 司 法 公 義 及 社 會 治 安 方 面 的 工 作 非 常 重 要, 我 亦 認 為 他 們 做 得 相 當 出 色 特 別 是 警 隊 在 非 法 佔 領 行 動 期 間 克 盡 己 任, 忍 辱 負 重, 最 終 能 成 功 化 解 危 機, 恢 復 社 會 秩 序, 還 路 於 民 我 覺 得 這 些 表 現 都 值 得 肯 定 值 得 讚 許 他 們 在 維 護 香 港 法 治 和 秩 序 方 面 非 常 專 業 盡 責, 所 以, 要 求 增 加 資 源 或 裝 備, 我 們 是 認 同 的 例 如 在 這 數 天 的 辯 論 中, 大 家 常 常 提 到 應 否 購 買 水 炮 車, 多 位 發 言 的 泛 民 議 員 都 極 力 反 對 購 置 水 炮 車, 他 們 認 為 現 時

15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55 的 示 威 行 動, 例 如 反 佔 中 行 動, 大 部 分 都 是 和 平 的 但 是, 我 們 仍 不 時 在 電 視 上 看 到 一 些 非 常 激 烈 的 衝 擊 行 動, 例 如 用 雨 傘 或 尖 銳 的 硬 物 磚 頭 釘 板 等, 都 會 傷 害 他 人, 這 類 例 子 有 很 多, 傷 者 包 括 警 員 和 示 威 人 士 所 以, 如 果 能 有 裝 備 進 一 步 緩 解 這 些 情 況, 為 何 我 們 不 考 慮 呢? 有 些 人 認 為 沒 有 必 要 和 急 切 性, 但 這 些 裝 備 是 以 防 萬 一 的, 我 們 不 希 望 用 得 着, 也 不 希 望 香 港 今 後 再 發 生 佔 中 事 件, 我 希 望 整 個 社 會 是 和 平 理 性 講 道 理 的 然 而, 不 怕 一 萬, 只 怕 萬 一, 如 果 我 們 沒 有 這 些 裝 備, 到 時 大 家 就 會 怪 責 警 方 我 記 得 在 龍 和 道 的 一 幕, 當 時 有 一 羣 人 在 衝 擊, 由 於 警 方 沒 有 水 炮 車, 只 能 拖 出 一 條 水 喉 射 水, 只 不 過 把 地 面 噴 濕 了, 達 不 到 驅 散 羣 眾 的 目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如 果 能 添 置 這 些 裝 備, 能 減 輕 警 員 和 抗 議 示 威 人 士 的 受 傷 程 度 其 實 這 些 因 素 都 應 該 考 慮 在 內 主 席, 在 剛 才 提 及 的 修 正 案, 我 們 同 意 添 置 裝 備, 因 而 反 對 他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葛 珮 帆 議 員 在 佔 中 期 間 曾 多 次 出 來 發 言, 也 發 表 了 不 少 文 章, 我 覺 得 她 的 發 言 內 容 能 引 起 市 民 大 眾 的 共 鳴, 其 發 言 在 網 上 被 廣 泛 傳 閱, 也 有 很 多 市 民 給 予 肯 定 最 近, 她 說 了 兩 句 話, 總 共 有 8 個 字, 以 反 映 市 民 的 感 受 她 說 市 民 有 感 社 會 上 出 現 一 種 情 況, 便 是 警 察 拉 人, 法 官 放 人 原 因 是 有 市 民 厭 惡 佔 領 行 動 的 示 威 者, 認 為 他 們 的 暴 力 行 為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更 認 為 他 們 對 於 法 治 的 一 些 講 話 是 歪 理 連 篇, 荼 毒 青 年, 危 害 社 會 因 此, 他 們 殷 盼 律 政 司 能 迅 速 檢 控 這 些 違 法 行 為, 並 希 望 透 過 法 庭 的 裁 決, 給 予 社 會, 特 別 是 下 一 代, 一 個 明 確 信 息, 便 是 社 會 不 容 忍 任 何 激 進 暴 力 的 違 法 行 為 但 是, 近 日 不 斷 有 市 民 對 我 們 說, 他 們 從 傳 媒 報 道 得 知 參 與 佔 領 行 動 的 某 些 人 士 獲 法 庭 輕 判, 甚 至 無 罪 釋 放, 這 尤 其 令 一 些 珍 惜 法 治 堅 信 守 法 的 市 民 非 常 擔 心 他 們 憂 慮 法 庭 會 帶 出 錯 誤 信 息, 鼓 勵 更 多 崇 尚 暴 力 抗 爭 的 人 士 仿 效 早 前, 有 團 體 到 高 等 法 院 表 示 關 注, 希 望 法 庭 認 真 考 慮 如 果 市 民 能 坦 率 客 觀 地 表 達 民 意, 以 及 對 社 會 狀 況 的 關 注, 並 向 律 政 部 門 和 法 庭 表 達, 我 認 為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我 們 也 相 信 律 政 部 門 和 法 庭 會 真 正 了 解 民 情 現 實 和 客 觀 情 況, 並 以 專 業 公 正 以 法 律 為 依 歸 的 態 度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適 當 的 檢 控, 以 及 合 理 的 判 決 另 一 方 面, 社 會 大 眾 亦 因 看 見 律 政 司 和 法 庭 有 效 維 護 司 法 公 義, 以 及 關 於 社 會 治 安 的 檢 控 裁 判 個 案, 從 而 加 強 對 法 治 的 信 心, 這 些 都 是 愛 護 香 港 的 表 現, 珍 惜 法 治 的 港 人 是 樂 於 見 到 的 所 以, 民 建 聯 會 全 面 反 對 這 類 修 正 案 當 然, 在 建 制 派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努 力 下, 我 們 將 會 緊 守 崗 位, 在 需 要 表 決 時, 堅 決 透 過 表 決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因 為 正

160 685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如 葛 珮 帆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這 些 修 正 案 將 會 癱 瘓 特 區 政 府, 摧 毀 整 個 香 港 當 然, 由 於 建 制 派 議 員 會 堅 決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他 們 這 種 想 法 是 不 會 得 逞 的 因 此, 我 們 不 會 支 持 這 些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王 國 興 議 員 : 拉 布 到 今 天 已 經 是 第 四 天, 如 果 1 天 浪 費 269 萬 元, 如 今 4 天 已 浪 費 了 1,076 萬 元 當 然, 這 次 主 席 的 安 排 令 大 家 也 知 道 這 塊 布 將 有 多 長, 令 我 們 都 看 到 家 鄉 所 以, 我 不 需 要 每 天 都 用 墨 筆 寫 大 字 指 出 今 天 浪 費 多 少 錢, 連 續 4 天 又 浪 費 多 少 錢, 我 再 寫 也 沒 有 甚 麼 壓 力, 反 而 讓 香 港 市 民 看 看 拉 布 議 員 肆 意 濫 用 他 們 的 權 力, 說 一 些 看 似 很 有 道 理 的 說 話, 實 際 上 是 歪 理 連 篇 地 進 行 拉 布, 浪 費 大 家 的 錢 事 實 上, 大 家 也 希 望 盡 早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案, 因 為 政 府 很 多 的 紓 困 措 施, 大 家 也 希 望 盡 早 實 施 何 況 今 年 的 會 期 到 7 月 中, 餘 下 的 時 間 已 經 不 多, 而 且 還 有 很 多 很 迫 切 的 議 案 需 要 處 理, 政 府 的 法 案 也 需 要 處 理, 恐 怕 我 們 作 為 議 員 提 出 議 案 的 機 會, 可 能 到 7 月 底 也 完 全 無 望 再 提 出 所 以,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看 到 年 年 拉 布 實 際 上 是 非 常 無 謂 的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涵 蓋 62 個 總 目, 第 2 項 辯 論 涉 及 的 總 目 有 17 個, 拉 布 的 議 員 提 出 的 相 關 修 正 案, 對 於 這 些 修 正 案, 我 全 部 表 示 反 對 對 於 這 些 修 正 案 的 所 謂 理 由, 我 想 集 中 就 數 點 作 出 回 應, 我 亦 不 想 冗 長 發 言, 因 為 重 複 再 次 發 言, 變 相 幫 助 他 們 拉 布 首 先, 在 這 兩 天 的 發 言 中, 有 議 員 提 到 現 時 的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是 偽 政 權, 我 認 為 這 種 說 法 必 須 駁 斥, 這 是 極 端 錯 誤 混 淆 是 非 誤 導 市 民 和 公 眾, 亦 是 政 治 極 不 正 確 的 說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是 我 們 唯 一 的 合 法 政 府, 怎 能 說 是 偽 政 權 呢?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屬 下 的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怎 能 說 是 偽 政 權 呢? 如 果 你 說 它 是 偽 政 權, 我 想 詢 問 提 出 這 種 說 法 的 議 員, 他 們 又 是 否 偽 政 權 中 的 偽 議 員 呢? 這 種 說 法 是 對 國 家 和 憲 法 的 極 大 侮 辱, 亦 是 對 我 們 中 國 人 民 極 大 侮 辱, 亦 違 反 他 們 就 任 議 員 時 的 誓 言 主 席, 何 謂 偽 政 權? 我 認 為 這 些 議 員 仍 然 用 過 往 國 民 黨 反 共 的 思 維 過 往, 日 本 侵 略 者 於 侵 略 中 國 期 間, 在 東 北 三 省 建 立 偽 滿 政 權, 那 便 是 偽 政 權, 是 漢 奸 被 帝 國 主 義 所 操 縱 的 政 權, 是 汪 精 衞 在 日 寇 的

16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57 淫 威 下, 所 投 靠 的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所 建 立 的 政 權 便 是 偽 政 權 所 以, 這 些 說 法, 如 果 我 不 在 會 議 席 上 嚴 正 指 出 和 批 評... 我 認 為 是 必 須 做 的, 因 此 必 須 指 出, 此 其 一 第 二, 他 們 在 發 言 中 一 再 找 回 所 謂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先 生 在 上 任 前 離 職 補 償 的 問 題, 再 次 抹 黑 他 事 實 上, 這 些 事 在 本 屆 立 法 會 已 辯 論 多 達 9 次, 不 論 是 議 案 辯 論 要 求 調 查 要 求 下 台 等, 其 實 都 已 辯 論 過, 再 次 提 出 絕 對 沒 有 意 義 反 而, 我 多 次 指 出 被 傳 媒 揭 發 眾 多 泛 民 政 黨 的 議 員 和 個 人 收 取 政 治 黑 金, 始 終 一 天 未 在 立 法 會 公 開 交 代 和 澄 清, 這 些 才 是 他 們 應 該 做 的, 但 他 們 卻 賊 喊 捉 賊 所 以, 我 希 望 全 港 市 民 要 看 清 楚 問 題 的 根 本, 希 望 全 港 市 民 問 問 這 些 已 被 揭 露 的 泛 民 政 黨 和 議 員 個 人 收 取 了 黑 金, 為 何 現 在 不 交 代? 反 而 賊 喊 捉 賊... ( 梁 國 雄 議 員 示 意 想 發 問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想 知 道 他 在 說 甚 麼? 他 的 發 言 跟 財 政 預 算 案 有 甚 麼 關 係?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現 在 並 非 你 的 發 言 時 間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下 一 個 發 言 的 是 我, 我 反 駁 他 時 請 不 要 阻 止 我 全 委 會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請 繼 續 針 對 第 2 項 辯 論 涵 蓋 的 總 目 的 修 正 案 發 言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所 有 內 容 也 是 就 着 第 2 項 辯 論 發 言 剛 才 的 內 容 是 就 他 們 在 修 正 案 對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及 其 團 隊 的 攻 擊 和 抹 黑 所 給 予 的 最 好 回 應 我 想 指 出, 那 些 發 表 抹 黑 言 論 的 議 員 是 雙 重 標 準, 以 往 我 就 這 些 批 評 已 經 多 次 回 應, 所 以 無 須 重 複 以 往 我 在 本 會 上 列 舉 的 事 實 和 措 辭

162 685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第 三, 我 想 指 出, 政 改 宣 傳 的 範 疇 關 乎 政 制 事 務 政 改 地 區 行 政, 對 於 政 府 就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方 案 提 出 的 各 種 宣 傳 推 廣 事 務, 提 出 拉 布 的 議 員 批 評 政 府 浪 費 公 帑 濫 用 公 帑, 我 認 為 這 些 批 評 絕 對 不 公 道 不 公 允 反 對 派 議 員 泛 民 議 員 的 立 場 是 反 對, 大 家 也 清 楚, 但 政 府 有 履 行 憲 制 的 責 任, 須 就 憲 制 政 改 的 發 展 履 行 其 職 責, 而 且 經 過 18 個 月 的 諮 詢 工 作, 到 了 現 時 這 個 階 段, 政 府 提 出 方 案, 彰 彰 明 甚, 義 不 容 辭 地 進 行 各 項 推 廣 當 然, 政 府 進 行 這 些 推 廣 也 相 當 艱 難, 並 不 容 易, 處 處 受 狙 擊, 但 我 認 為 政 改 三 人 組 及 各 位 問 責 官 員 團 結 奮 力 鍥 而 不 舍, 我 對 此 表 示 讚 賞, 並 且 大 力 支 持 最 後, 我 想 提 及 的 是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拉 布 議 員 對 這 個 範 圍 的 攻 擊 最 為 猖 狂 最 為 激 烈, 我 覺 得 他 們 並 沒 有 申 明, 他 們 本 是 去 年 所 謂 雨 傘 革 命, 所 謂 79 天 非 法 佔 領 行 動 的 始 作 俑 者 現 時 搗 亂 香 港 社 會 秩 序 的 一 連 串 行 動, 以 至 現 在 反 對 以 一 人 一 票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運 動, 其 實 他 們 一 直 也 是 有 預 謀 有 計 劃 有 組 織 地 全 面 策 動, 但 他 們 沒 有 申 明 這 個 角 色, 貌 似 十 分 公 道 地 作 出 嚴 厲 批 評, 甚 至 用 極 之 惡 劣 惡 毒 的 字 眼 來 批 評 警 務 處 處 長 和 整 個 警 隊 老 實 說, 我 作 為 一 名 議 員, 如 果 我 不 就 此 作 聲, 我 覺 得 對 不 起 自 己 的 良 心 因 此, 我 要 在 此 表 達 我 的 意 見, 我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由 上 至 下, 包 括 保 安 局 和 警 務 處, 在 這 數 十 天 非 常 艱 難 的 所 謂 非 法 佔 領 行 動 中, 無 私 無 畏 無 怨 無 悔, 任 勞 任 怨, 我 認 為 值 得 向 他 們 致 敬 警 務 處 處 長 按 現 有 職 務 規 定 需 要 退 休, 我 個 人 當 然 希 望 提 出 挽 留, 這 是 我 表 達 對 他 的 尊 敬, 也 是 市 民 的 期 望, 有 何 問 題 呢? 絕 對 沒 有 問 題 雖 然 警 務 處 處 長 退 休 在 即, 但 我 亦 借 此 機 會 再 次 向 他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謝 主 席, 在 去 年 數 十 天 的 日 與 夜, 香 港 警 隊 忍 辱 負 重, 作 出 重 大 的 犧 牲 和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主 席, 有 一 名 譚 姓 警 長 在 去 年 12 月 11 日 執 行 職 務 期 間 昏 迷, 現 在 仍 然 不 省 人 事 他 在 醫 院 睡 了 140 天, 只 是 靠 管 道 輸 送 食 物, 維 持 生 命 他 尚 有 兩 位 高 堂, 他 的 父 親 因 為 曾 經 中 風, 即 使 希 望 看 一 看 兒 子, 也 無 法 前 往 醫 院 探 望, 他 的 母 親 已 經 七 八 十 歲, 還 要 每 天 轉 車 4 次 到 醫 院 探 望 他, 本 來 跟 他 一 起 居 住 的 妹 妹, 由 於 無 法 領 取 薪 酬, 因 此, 要 維 持 在 原 有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居 住, 也 有 困 難 各 位, 你 雖 不 殺 伯 仁, 伯 仁 卻 因 你 們 這 些 暴 行 而 去 到 生 命 危 殆 的 邊 緣, 你 們 有 沒 有 良 心 有 沒 有 良 知?

16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59 警 務 處 要 購 置 3 輛 水 炮 車, 其 實 也 是 國 際 上 慣 用 的 做 法, 但 他 們 卻 諸 多 挑 剔, 他 們 對 於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維 持 治 安 不 論 是 參 與 示 威 或 維 持 秩 序 的 雙 方 有 安 全 的 距 離 ( 計 時 器 響 起 )... 他 們 也 要 留 難, 他 們 確 實 非 常 沒 良 心... 全 委 會 主 席 : 王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 王 國 興 議 員 真 可 笑, 我 真 的 以 為 我 返 回 40 年 前 收 聽 中 央 人 民 廣 播 電 台 的 廣 播, 聲 音 高 八 度 內 容 陳 腔 濫 調 有 組 織 有 預 謀 有 計 劃, 是 說 毛 澤 東 誣 衊 鄧 小 平 策 劃 四 五 天 安 門 事 件 王 國 興 議 員 那 時 在 工 聯 會 旗 下 的 牛 奶 公 司, 想 必 當 時 仍 有 批 鄧 的 集 會, 他 應 該 也 有 參 加, 他 都 是 義 正 詞 嚴 地 說, 必 須 打 倒 鄧 小 平 對 於 他 這 樣 的 人, 我 本 來 不 想 反 駁 不 過, 他 做 了 這 麼 大 場 戲, 我 真 是 不 得 不 和 應 他 他 還 引 用 這 組 字, 我 得 多 謝 他, 即 是 說 我 們 是 四 五 天 安 門 事 件 的 革 命 羣 眾 我 首 先 回 答 第 一 個 問 題, 為 何 癱 瘓 特 區 政 府 或 不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是 奪 權 呢? 主 席, 如 果 要 問 責, 便 向 中 央 政 府 問 責 因 為 在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政 治 體 制 下 的 第 五 十 條 至 第 五 十 二 條, 也 是 說 這 個 問 題 換 言 之, 草 擬 基 本 法 的 人 都 認 為, 如 果 政 府 的 預 算 案 得 不 到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它 有 兩 個 選 擇, 當 然, 雙 方 可 以 商 量, 但 如 果 政 府 硬 闖 也 無 法 通 過, 便 要 解 散 立 法 會 其 中 一 項 重 要 法 案 正 如 我 曾 說, 我 曾 問 林 鄭 月 娥 究 竟 政 改 方 案 是 否 重 要 法 案, 她 到 今 天 仍 未 回 答 我 想 她 告 訴 中 央, 那 個 機 制 是 中 央 設 計 的, 即 是 中 央 是 反 中 亂 港 的 根 源, 它 發 明 的 條 文 令 立 法 會 有 機 會 否 決 預 算 案, 迫 使 特 首 解 散 立 法 會, 如 果 預 算 案 仍 無 法 通 過 的 話, 特 首 便 要 下 台 梁 家 傑 議 員, 為 何 中 央 變 成 反 中 亂 港 的 黑 手, 提 供 一 個 法 律 基 礎 來 讓 人 奪 權 呢? 這 便 暴 露 了 建 制 派 議 員 都 不 是 在 議 會 議 事, 而 是 朝 覲 我 不 能 反 對 它 嗎? 為 何 不 能 反 對 它? 為 何 一 定 要 得? 不 如 將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至 第 五 十 二 條 也 刪 掉 吧! 他 們 要 回 應 我, 他 們

164 686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大 可 叫 人 大 常 委 會 修 改 基 本 法, 直 接 刪 除 這 些 條 文, 這 樣 便 沒 有 機 會 奪 權, 特 首 便 可 變 成 最 大 若 有 建 議 提 交 到 立 法 會, 便 好 像 國 內 人 大 常 委 會 般 開 會, 人 大 代 表 是 不 用 發 言 的, 首 長 發 言 完 畢, 便 鼓 掌 通 過 他 們 做 人 究 竟 是 否 有 廉 耻? 此 其 一 他 們 已 知 道 結 果, 因 為 他 們 內 置 了 必 定 贏, 所 以 才 這 樣 巴 閉 老 實 說, 王 國 興 議 員 又 說 到 偽 政 權 的 問 題, 他 也 不 想 想, 共 產 黨 作 反, 1927 年 成 立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毛 澤 東 搞 暴 動, 成 立 一 個 甚 麼 政 府 他 亦 說 國 民 黨 是 偽 政 權, 國 民 黨 亦 說 他 們 是 偽 政 權 毛 主 席 之 所 以 稱 為 毛 主 席, 他 本 來 是 稱 為 毛 委 員 的, 就 是 因 為 他 擔 任 中 央 蘇 區 的 主 席, 中 央 人 民 蘇 維 埃 共 和 國 的 主 席, 蘇 維 埃 共 和 國 的 中 央 主 席, 中 央 政 府 的 主 席 如 果 王 國 興 議 員 當 時 在 大 陸, 當 然 會 殺 光 所 有 共 匪 共 匪 為 何 說 他 們 是 蔣 匪 呢? 因 為 他 們 說 蔣 家 家 天 下, 不 是 選 舉, 別 人 當 然 有 權 不 服 你 對 嗎? 論 英 雄 氣 概, 當 然 他 們 有 英 雄 氣 概 他 們 也 要 國 民 黨 裁 軍, 戰 爭 結 束 後, 也 叫 他 們 裁 軍 國 民 黨 說 他 們 是 共 匪, 現 在 危 急 存 亡 老 兄, 讀 讀 書 吧 何 謂 偽 政 權? 主 席, 很 簡 單, 一 個 政 府 或 一 個 政 權 不 是 由 人 民 授 權, 便 是 偽 政 權, 虛 偽 的 政 權 汪 精 衞 為 何 是 偽 政 權? 因 為 他 沒 有 得 到 中 國 人 民 授 權 去 義 和 對 嗎? 他 飛 往 河 內 依 依 揖 揖, 發 表 艷 電 他 還 說 汪 精 衞, 他 根 本 連 汪 精 衞 的 歷 史 都 未 讀 過 汪 精 衞 說 蔣 介 石 是 偽 政 權, 因 為 蔣 介 石 是 以 軍 事 政 變 來 奪 權 的 他 身 為 國 民 黨 主 席, 遷 到 武 漢, 便 說 南 京 的 國 民 黨 政 府 是 偽 政 權 共 產 黨 又 說 國 民 黨 是 偽 政 權, 原 因 就 是 他 們 沒 有 得 到 授 權, 就 是 因 為 辛 亥 革 命 之 後, 孫 中 山 先 生 說 經 過 軍 政 訓 政 才 有 憲 政 人 家 當 然 說 他 是 偽 政 權, 老 兄 今 天 在 如 此 文 明 的 香 港, 共 產 黨 打 倒 國 民 黨 時, 說 明 是 要 實 行 新 型 民 主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對 嗎? 議 員 們 都 讀 過 這 些 王 國 興 議 員 夾 着 尾 巴 走, 我 一 說 他 便 走, 他 剛 才 還 聲 嘶 力 竭 地 發 言 我 想 告 訴 王 國 興 議 員, 他 曾 多 次 支 持 錯 誤 的 政 權, 在 六 四 時, 又 說 鄧 小 平 李 鵬 屠 殺 北 京 學 生, 是 偽 政 權, 要 與 他 決 絕, 要 打 倒 他 不 過, 他 走 得 快, 無 眼 屎 乾 淨 盲 他 一 生 人 好 像 狗 奴 才, 有 奶 便 是 娘, 當 然 是 偽 偽 偽 偽 原 因 很 簡 單, 有 權 的 便 是 政 權,

16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61 那 個 一 定 是 正 牌, 可 以 拘 捕 人, 可 以 打 人, 可 以 殺 人, 可 以 奪 了 人 民 的 權, 告 訴 人 民 若 他 們 取 回 權 力, 便 是 奪 權 主 席, 王 國 興 議 員 這 種 水 平, 老 實 說, 真 是 反 駁 他 也 浪 費 時 間 他 鼓 起 勇 氣, 說 完 便 離 席 了 很 簡 單, 我 想 說, 共 產 黨 說 國 民 黨 不 是 由 選 舉 產 生, 而 是 地 主 資 產 階 級 的 政 權, 是 血 淋 淋 鎮 壓 人 民, 於 是 要 打 倒 他 們 現 時 這 羣 人, 包 括 葉 劉 在 內, 卻 說 這 是 波 瀾 壯 闊 的 一 場 運 動 若 是 以 前, 他 們 吃 的 是 國 民 黨 的 飯, 如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坐 在 國 大 代 的 會 議 上, 不 是 說 要 把 共 產 黨 全 部 殺 光 嗎? 因 為 他 們 有 權 力 按 照 他 們 的 那 套 邏 輯, 共 產 黨 當 時 是 否 應 該 被 誅 九 族, 是 否 應 把 他 們 殺 光? 我 們 不 過 是 和 平 抗 命, 老 兄, 共 產 黨 卻 是 有 軍 隊 的, 他 們 有 紅 軍, 當 時 正 在 打 仗 如 果 用 他 們 的 邏 輯, 是 否 應 把 他 們 全 部 殺 光? 他 們 口 中 的 烈 士, 到 內 地 開 會 時 參 觀 的 烈 士, 是 否 就 是 叛 國 賊? 因 為 當 時 是 中 華 民 國, 當 時 何 來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是 說 國 家 至 上 一 個 領 袖 一 個 政 黨 一 種 主 義 嗎? 他 們 知 道 自 己 在 說 甚 麼 嗎? 他 們 很 幸 運, 共 產 黨 打 下 的 江 山 現 在 逐 漸 強 大, 大 國 崛 起, 於 是 給 他 們 一 些 肥 缺, 閒 來 到 內 地 做 生 意, 當 政 協, 混 日 子, 幫 別 人 捐 官 他 們 還 有 甚 麼 好 說 的? 我 說 過 很 多 遍, 即 使 不 是 由 選 舉 產 生, 不 是 by the people 不 是 被 選 出 來 的, 也 要 對 人 民 好 一 點 說 一 個 最 簡 單 的 道 理, 便 是 不 要 再 走 國 民 黨 鎮 壓 共 產 黨 的 舊 路 了, 共 產 黨 也 不 要 再 走 六 四 時 鎮 壓 北 京 的 道 路 了 我 們 現 在 要 和 他 們 講 道 理, 根 據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和 第 四 十 五 條, 是 不 應 該 有 篩 選 的, 但 我 們 卻 竟 然 被 罵, 我 們 又 怎 可 能 不 說 他 們 是 偽 政 權 呢? 這 根 本 就 是 偽 政 權, 因 為 不 是 由 人 民 選 出 來 的 如 果 承 認 要 有 民 主, 便 要 反 對 所 有 不 是 由 人 民 授 權 的 政 權 可 是, 他 們 還 在 說, 還 要 罵 我 們 一 個 將 人 民 的 權 力 玩 弄 於 股 掌 間, 再 用 權 力 警 權 軍 權 殘 殺 人 民 鎮 壓 人 民 的 政 權, 就 是 虛 偽 的 政 權, 就 是 不 存 在 的 政 權 還 有 甚 麼 好 說 的? 回 到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發 言, 他 說 我 雖 不 殺 伯 仁, 伯 仁 卻 因 我 而 死 不 好 意 思, 有 關 那 位 警 務 人 員 的 事 已 經 公 布 了, 他 不 是 因 激 烈

166 686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抗 爭 而 死, 而 是 那 天 我 們 在 外 面 因 公 民 抗 命 而 集 體 被 捕 時 受 傷 的, 他 突 發 心 臟 病... 當 然, 我 也 為 此 感 到 惋 惜 王 國 興 議 員 究 竟 想 說 甚 麼? 究 竟 他 是 想 說 有 人 打 那 警 察 踢 他, 還 是 辱 罵 他? 難 道 一 句 我 要 真 普 選 也 會 令 他 膽 顫 心 驚? 我 們 說 過 要 殺 警 察 嗎? 這 是 有 影 片 為 證 的, 可 以 看 到 發 生 的 地 點, 他 卻 還 在 流 鱷 魚 淚, 盡 說 些 苦 情 話, 真 是 賤 格 這 些 人 就 是 賤 格, 他 不 是 真 心 誠 意 地 同 情 某 人, 還 說 甚 麼 你 雖 不 殺 伯 仁, 伯 仁 卻 因 你 而 死 若 要 這 樣 說, 李 旺 陽 才 真 是 如 此 若 不 是 有 他 們 這 羣 馬 屁 精, 鼓 勵 共 產 黨 用 最 大 的 暴 力 鎮 壓 一 個 傷 殘 的 軀 體, 受 了 二 十 多 年 牢 獄 之 苦 的 人, 只 因 在 有 線 電 視 採 訪 時 說 了 一 句 不 改 初 衷 的 意 志, 就 被 自 殺 了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不 殺 伯 仁, 伯 仁 因 你 而 死 他 們 現 在 還 要 污 衊 他, 甚 至 與 湖 南 省 那 羣 黑 警 一 樣, 說 他 是 死 於 自 然 的 他 們 有 甚 麼 好 說 的? 難 道 李 旺 陽 不 是 人 嗎? 我 姑 且 不 說 六 四 那 些, 一 名 警 務 人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因 身 體 有 毛 病 而 不 治 身 亡, 他 們 就 把 責 任 推 到 我 身 上? 他 們 鼓 勵 共 產 黨 殺 害 李 旺 陽, 事 後 更 諉 過 於 他 做 人 好 歹 要 講 廉 耻, 吃 糞 便 要 懂 得 躲 進 暗 角, 不 要 太 髒 主 席, 說 到 這 裏, 我 真 的 懷 疑 王 國 興 議 員 還 是 不 是 人 類? 他 究 竟 還 算 是 人 類 嗎? 為 何 他 竟 有 這 種 邏 輯? 按 照 他 的 邏 輯, 今 天 我 拉 布 時 大 聲 說 話, 有 同 事 突 然 在 議 事 廳 內 跌 倒, 難 道 又 要 找 我 算 帳? 他 的 理 由 可 能 是, 若 不 是 梁 國 雄 議 員 大 聲 說 話, 該 同 事 又 怎 會 跌 倒 呢? 屆 時 我 可 能 被 冠 上 梁 國 雄 不 殺 同 事, 同 事 卻 因 梁 國 雄 而 死 的 罪 名 吧 王 國 興 議 員, 你 不 如 去 死 吧, 真 是 去 死 比 較 好, 他 怎 能 這 樣 冤 枉 別 人? 他 究 竟 是 甚 麼 人? 工 聯 會 怎 會 出 了 這 種 幹 部? 他 真 是 枉 讀 書 了 主 席, 你 曾 任 教 數 學 科, 不 如 跟 他 說 一 說 邏 輯 吧? 有 必 須 條 件 有 充 分 條 件, 有 大 前 提 有 小 前 提, 這 種 議 員 竟 然 還 得 到 吳 亮 星 議 員 的 讚 賞 吳 議 員 亦 已 離 席 了 老 實 說, 香 港 怎 可 能 不 推 行 通 識 科? 這 個 議 事 堂 內 黑 白 顛 倒, 邏 輯 混 淆, 結 果 只 剩 下 一 件 事, 便 是 抹 黑 對 手, 抹 黑 政 敵 甚 麼 黑 金? 他 是 不 是 有 病? 我 已 向 立 法 會 的 委 員 會 交 代 了, 他 們 會 再 進 行 調 查, 我 何 曾 沒 有 作 交 代? 老 兄, 你 們 民 建 聯 收 了 多 少 錢, 工 聯 會 又 收 了 多 少 錢?( 計 時 器 響 起 )... 收 了 內 地 的 錢...

16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863 暫 停 會 議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明 天 下 午 2 時 30 分 恢 復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8 時 零 2 分 暫 停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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