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禽 提 升 生 產 效 能 及 生 物 安 全 作 業 手 冊 序 1 隨 著 經 濟 的 蓬 勃 發 展, 國 內 畜 產 品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畜 禽 飼 養 已 由 早 期 農 村 副 業 型 態 演 變 為 資 本 和 技 術 密 集 的 農 企 業 水 禽 產 業 具 本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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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序 1 水 禽 提 升 生 產 效 能 及 生 物 安 全 作 業 手 冊...2 序 序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種 原 品 質 規 範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第 二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種 原 品 質 規 範 :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飼 料 品 質 管 理 水 禽 飼 養 管 理 第 四 疫 苗 與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減 毒 活 毒 疫 苗 規 範 : 不 活 化 疫 苗 ( 或 稱 死 毒 或 死 菌 ) 疫 苗 規 範 :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第 五 環 境 及 設 備 改 善 規 範 水 禽 場 環 境 的 生 物 安 全 規 範 水 禽 場 設 備 的 生 物 安 全 規 範 水 禽 孵 化 場 環 境 的 生 物 安 全 規 範 水 禽 孵 化 場 設 備 的 生 物 安 全 規 範 第 六 驗 證 制 度 規 範 全 球 良 好 農 業 作 業 規 範 與 台 灣 良 好 農 業 作 業 規 範 比 較 : GLOBAL GAP 驗 證 簡 介 結 語... 95

2 水 禽 提 升 生 產 效 能 及 生 物 安 全 作 業 手 冊 序 1 隨 著 經 濟 的 蓬 勃 發 展, 國 內 畜 產 品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畜 禽 飼 養 已 由 早 期 農 村 副 業 型 態 演 變 為 資 本 和 技 術 密 集 的 農 企 業 水 禽 產 業 具 本 土 特 性, 種 原 多 由 國 內 自 行 育 成, 故 生 產 流 程 自 主 性 高 且 符 合 消 費 需 求 ; 臺 灣 水 禽 產 業 由 於 人 工 生 殖 遺 傳 生 理 營 養 與 飼 養 等 科 技 研 究 的 進 步 與 實 用, 使 得 水 禽 在 生 產 效 率 之 改 進 較 其 他 家 禽 產 業 更 快 近 年 來, 由 於 氣 候 變 遷 日 益 劇 烈, 且 環 保 意 識 的 抬 頭 及 法 規 日 趨 嚴 峻, 傳 統 水 禽 河 川 圈 地 及 開 放 飼 養 之 方 式, 已 難 符 於 環 境 保 護 之 規 定 與 生 物 安 全 之 需 求 相 關 水 禽 業 者 已 有 警 覺, 若 無 法 改 變 飼 養 習 慣, 朝 向 室 內 飼 養 的 模 式 精 進, 生 產 效 能 的 進 一 步 提 升 與 生 物 安 全 的 確 實 防 護 均 無 法 達 成, 也 難 達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的 本 手 冊 係 本 會 於 99 年 度 建 立 家 禽 計 畫 生 產 制 度 與 提 升 禽 品 產 銷 效 能 計 畫 項 下, 由 財 團 法 人 中 央 畜 產 會 邀 請 產 官 學 各 界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提 升 家 禽 生 產 效 能 技 術 委 員 會, 經 集 思 廣 益 推 敲 節, 始 編 輯 成 冊 ; 再 經 多 次 編 審 會 議 修 改 討 論 與 內 容 校 對 後, 終 於 付 梓 本 手 冊 內 容 豐 富 圖 文 並 茂, 從 水 禽 種 原 及 孵 化 場 品 質 飼 養 管 理 規 範 疫 苗 及 藥 物 使 用 環 境 設 備 與 生 物 安 全 及 生 產 驗 證 制 度 等 節, 逐 項 分 點 深 入 淺 出 詳 予 說 明, 能 提 供 水 禽 業 者 遵 循 與 參 考 之 用, 以 增 進 整 體 水 禽 產 業 向 上 提 升 之 競 爭 力 謹 向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及 執 筆 之 學 者 專 家 再 申 謝 意, 亦 祈 各 界 不 吝 賜 教, 俾 利 再 版 時 彙 編 修 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牧 處 處 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謹 誌 2

3 序 2 序 水 禽, 一 個 見 證 且 伴 隨 台 灣 農 業 成 長 的 產 業, 代 表 了 台 灣 人 民 務 實 刻 苦 耐 勞 的 精 神, 為 台 灣 農 村 中 一 項 重 要 的 傳 統 性 家 禽, 然 隨 著 時 代 進 步, 農 業 邁 向 國 際 化 精 緻 化 發 展 加 上 世 界 貿 易 資 訊 活 絡, 水 禽 產 業 要 如 何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提 升 生 產 技 術 及 新 式 設 備 使 用, 成 為 產 業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指 標 目 前 傳 統 的 水 禽 飼 養 幾 乎 全 為 開 放 式 水 禽 舍, 近 來 受 到 飼 養 環 境 限 制 氣 候 變 遷 及 各 種 禽 病 困 擾,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不 足, 產 業 競 爭 面 臨 重 大 的 挑 戰 及 結 構 性 的 調 整 壓 力, 飼 養 場 若 未 能 進 一 步 配 合 提 升 生 產 效 能 及 生 物 安 全 的 防 護, 恐 將 面 臨 淘 汰 命 運 承 蒙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的 政 策 指 導 與 經 費 支 持 下, 由 本 會 邀 集 產 官 學 研 等 專 家 共 同 組 成 提 升 家 禽 生 產 效 能 技 術 委 員 會, 並 於 本 年 度 透 過 資 料 蒐 集 及 現 場 查 訪 中 彙 整 出 本 手 冊, 編 寫 方 向 是 以 飼 養 者 角 度 出 發, 導 入 生 物 安 全 及 新 式 生 產 系 統 觀 念 新 知, 並 輔 以 現 場 實 務 操 作 可 行 方 式 進 行 編 輯, 加 上 圖 片 解 說, 文 字 釋 義 使 手 冊 內 容 豐 富 務 實, 內 容 包 含 水 禽 種 禽 場 孵 化 場 及 生 產 場 各 階 段 管 理 重 點 說 明, 方 便 閱 讀 者 參 考 期 經 由 本 手 冊 有 效 的 推 廣, 能 將 生 物 安 全 觀 念 及 工 作 落 實 執 行, 以 減 少 疾 病 發 生 與 藥 物 殘 留,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達 到 健 康 效 率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本 人 謹 在 手 冊 付 梓 之 際, 代 表 中 央 畜 產 會 感 謝 勞 心 勞 力 的 編 輯 委 員 們 暨 所 有 參 與 本 手 冊 的 工 作 同 仁 們 無 私 的 付 出, 企 盼 水 禽 產 業 界 能 珍 惜 此 得 之 不 易 的 著 作, 並 妥 善 加 以 運 用, 以 創 產 業 榮 景 財 團 法 人 中 央 畜 產 會 執 行 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謹 誌 3

4 序 3 水 禽 產 品 是 世 界 美 食 家 公 認 的 高 等 食 材, 自 十 六 世 紀 歐 洲 地 區 的 上 流 社 會, 就 已 經 使 用 於 重 要 會 議 菜 單 中, 至 今 仍 於 法 國 料 理 等 高 級 餐 廳 菜 單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我 國 水 禽 產 業 因 受 經 濟 發 展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發 展 迅 速 自 九 十 年 代 又 由 於 養 鵝 產 業 反 季 節 生 產 調 控 技 術 之 研 發, 使 用 水 濂 式 禽 舍 配 合 光 照 調 控, 進 行 非 季 節 性 產 期 專 業 化 生 產, 使 水 禽 產 業 朝 多 元 化 經 營 模 式 方 向 發 展 近 年 來 由 於 受 到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疾 病 多 發 及 國 際 原 物 料 價 格 高 漲 的 影 響, 造 成 水 禽 產 業 經 常 受 到 不 可 預 期 的 損 失, 加 以 水 禽 場 經 營 者 的 生 物 安 全 概 念 不 足, 增 加 疾 病 感 染 的 風 險, 導 致 生 產 效 率 低 落 ; 另 方 面, 隨 著 環 保 與 消 費 者 意 識 抬 頭 及 外 銷 市 場 衝 擊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水 禽 業 者 必 須 更 注 重 生 物 安 全 工 作 及 提 升 生 產 效 能 技 術, 以 降 低 氣 候 變 遷 及 疾 病 的 威 脅, 方 能 達 到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本 手 冊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計 畫 經 費 支 持, 財 團 法 人 中 央 畜 產 會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編 撰, 以 提 升 生 產 效 率 及 加 強 生 物 安 全 內 容 為 主 旨, 介 紹 水 禽 場 飼 養 管 理 疫 苗 及 藥 物 使 用 環 境 設 備 之 生 物 安 全 及 生 產 驗 證 制 度 等, 並 配 合 圖 片 敘 述, 簡 單 易 懂, 期 能 提 供 業 者 參 考 使 用 本 手 冊 之 完 成, 要 感 謝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之 經 費 支 持, 財 團 法 人 中 央 畜 產 會 及 諸 位 編 輯 委 員 之 鼎 力 協 助 值 此 手 冊 付 梓 之 際, 謹 綴 數 語, 以 為 序 編 輯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謹 誌 4

5 第 1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作 者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宜 蘭 分 所 黃 振 方 分 所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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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種 原 品 質 規 範 1.1 台 灣 的 鴨 品 種 台 灣 的 鴨 隻 依 所 生 產 之 產 品 分 為 肉 鴨 蛋 鴨 及 種 鴨 肉 鴨 又 分 為 土 番 鴨 北 京 鴨 及 番 鴨, 褐 色 菜 鴨 則 為 唯 一 的 蛋 鴨 品 種 為 生 產 這 些 肉 鴨 雛 及 蛋 鴨 雛, 需 要 種 鴨 場 的 設 立 第 1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1.2 種 鴨 場 現 況 大 部 分 土 番 鴨 為 公 番 鴨 與 母 改 鴨 採 人 工 授 精 方 式 繁 殖 的 後 代, 然 亦 有 少 數 種 鴨 業 者 以 番 鴨 與 北 京 鴨 生 產 體 型 較 大 的 土 番 鴨 改 鴨 為 公 北 京 鴨 與 母 菜 鴨 之 後 代, 改 鴨 又 依 本 身 含 北 京 鴨 血 統 的 百 分 比 分 為 中 改 鴨 ( 含 北 京 鴨 血 統 50%, 又 稱 1 號 改 鴨 ) 大 改 鴨 ( 含 北 京 鴨 血 統 75%, 又 稱 2 號 改 鴨 ) 及 特 大 改 鴨 ( 含 北 京 鴨 血 統 87.5%, 又 稱 3 號 改 鴨 ) 除 生 產 土 番 鴨 雛 的 改 鴨 場 外, 種 鴨 場 尚 有 生 產 北 京 鴨 雛 的 北 京 鴨 種 鴨 場 生 產 番 鴨 雛 的 番 鴨 種 鴨 場 及 生 產 褐 色 菜 鴨 雛 的 褐 色 菜 鴨 種 鴨 場 1.3 種 鴨 場 的 育 種 制 度 親 親 群 (rand parent, GP) 以 上 的 種 鴨 場 一 般 保 持 純 系, 並 依 據 檢 定 結 果 選 拔 出 優 良 種 鴨, 再 以 人 工 授 精 或 自 然 配 種 繁 殖 後 裔, 此 後 裔 即 為 親 群 (parent stock, PS) 級 種 鴨 親 親 群 種 鴨 在 飼 養 管 理 上 著 重 經 濟 性 能 ( 生 長 或 產 蛋 ) 之 發 揮, 例 如 在 肉 種 鴨 著 重 特 定 週 齡 的 重 量 ( 如 番 鴨 10 週 齡 體 重 ), 7

8 因 此 在 生 長 期 給 予 充 分 的 營 養 使 其 發 揮 最 大 遺 傳 潛 能 ; 而 親 群 種 鴨 則 著 重 生 殖 性 能 之 發 揮, 因 此 在 生 長 期 需 進 行 限 飼 理 想 的 鴨 產 業 各 層 次 鴨 場 之 鴨 隻 生 產 結 構 金 字 塔 見 下 圖 : 純 品 系 種 鴨 GGP 種 鴨 GP 種 鴨 品 系 1 X 品 系 2 品 系 3 X 品 系 4 PS 種 鴨 公 系 X 母 系 肉 或 蛋 鴨 場 肉 鴨 或 蛋 鴨 以 我 國 三 品 種 土 番 鴨 的 生 產 系 統 為 例, 終 端 公 系 ( 親 群 級 公 系 ) 為 番 鴨, 終 端 母 系 ( 親 群 級 母 系 ) 為 改 鴨 ; 親 親 群 種 鴨 則 有 番 鴨 北 京 鴨 及 白 菜 鴨 親 親 群 級 以 上 種 鴨 場 在 親 親 群 級 以 上 種 鴨 場, 為 建 立 血 源 關 係, 種 鴨 在 孵 出 後 即 給 予 編 號, 此 編 號 可 為 蹼 號 圖 (1-1) 腳 環 號 翅 號 或 電 子 識 別 器 ( 圖 1-2) 另 雛 鴨 在 性 別 鑑 定 後, 即 應 建 立 血 統 登 錄, 登 錄 項 目 包 括 雛 鴨 鴨 號 父 母 鴨 號 孵 出 日 期 性 別 等 如 親 親 群 種 鴨 場 採 家 族 選 拔 時, 可 以 家 族 為 編 碼 單 位 進 行 血 統 登 錄, 且 各 家 族 種 蛋 置 於 個 別 發 生 籠 孵 化 ( 圖 1-3), 達 一 定 數 量 時 則 可 分 批 進 行 孵 化 種 鴨 應 依 來 源 品 系 或 家 族 分 群 飼 養 在 親 親 群 級 以 上 種 鴨 場, 若 有 不 同 孵 化 批 次 的 雛 鴨, 為 降 低 環 境 及 批 次 效 應 干 擾 檢 定 結 果, 種 鴨 應 分 批 8

9 次 飼 養 親 群 級 種 鴨 場 台 灣 目 前 大 部 分 種 鴨 場 為 親 群 級 種 鴨 場, 種 鴨 業 者 依 種 鴨 的 生 長 及 繁 殖 性 能 進 行 選 留 後, 再 繁 殖 下 一 代 的 種 鴨 部 分 業 者 於 種 鴨 性 能 下 降 時, 再 從 場 外 引 進 一 批 種 鴨 進 行 性 能 改 良 1.4 種 鴨 場 的 生 物 安 全 (biosecurity) 種 鴨 必 須 飼 養 於 隔 離 且 具 有 生 物 安 全 風 險 管 制 的 飼 養 區 域 內 人 員 進 出 種 鴨 群 飼 養 區 域, 應 依 照 規 定 執 行 清 潔 及 更 衣 等 相 關 程 序 物 料 器 具 進 出 種 鴨 群 飼 養 區 域, 應 經 適 當 的 消 毒 程 序 鴨 隻 的 健 康 監 測 和 觀 察 應 該 持 續 不 間 斷 的 進 行, 可 於 集 蛋 時 同 時 檢 視 鴨 群 整 體 狀 況 產 蛋 性 能 和 蛋 品 質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種 鴨 群 的 健 康 監 測 項 目 建 議 包 括 水 禽 小 病 毒 鴨 病 毒 性 肝 炎 水 禽 雷 氏 桿 菌 症 及 家 禽 霍 亂 的 血 清 檢 測 1.5 育 雛 期 生 長 期 及 育 成 期 由 於 鴨 隻 喜 愛 戲 水, 育 雛 期 需 特 別 注 意 雛 鴨 的 保 溫 ( 圖 1-4), 並 注 意 營 養 均 衡 生 長 期 時 骨 骼 及 羽 毛 快 速 生 長, 此 時 營 養 均 衡 亦 極 為 重 要 ( 圖 1-5) 育 成 期 需 進 行 限 飼, 以 避 免 脂 肪 堆 積 影 響 種 鴨 生 殖 道 發 育, 同 時 避 免 太 早 產 蛋 及 蛋 太 小 的 問 題, 限 飼 可 延 長 產 蛋 期 限, 褐 色 菜 鴨 種 鴨 初 產 前 體 重 見 如 下 表 : 表 1 週 齡 4 9* 體 重 (g) * 自 9 週 齡 起 限 飼, 飼 料 含 粗 蛋 白 質 13% 代 謝 能 2650 千 卡 /kg 在 育 成 期 實 施 光 照 計 畫, 可 採 漸 減 光 照 計 畫 或 恆 定 短 光 照 計 畫, 以 抑 制 提 早 初 產, 減 少 蛋 太 小 或 開 產 時 間 參 差 不 齊 等 缺 點 9

10 北 京 種 鴨 光 照 計 畫 參 考 範 例 : 表 2 週 齡 建 億 光 照 時 間 0~3 每 日 24 小 時 4~8 每 日 23 小 時 9~18 每 日 10 小 時 19 每 日 11 小 時 20 每 日 12 小 時 21 每 日 13 小 時 22 每 日 14 小 時 23 每 日 15 小 時 24 週 齡 以 後 每 日 16 小 時 種 鴨 場 為 確 保 其 供 應 商 用 雛 鴨 的 品 質, 種 鴨 須 定 期 注 射 疫 苗, 建 議 水 禽 小 病 毒 疫 苗 於 產 蛋 前 2 週 需 至 少 完 成 2 次 疫 苗 施 打, 分 別 於 產 蛋 前 4-6 週 及 產 蛋 前 2 週 各 施 打 一 劑 量 (0.5ml) 皮 下 或 肌 肉 注 射, 每 年 補 強 一 次, 種 鴨 免 疫 後 可 藉 由 移 行 抗 體, 預 防 雛 鴨 感 染 水 禽 小 病 毒 家 禽 霍 亂 菌 苗 及 水 禽 雷 氏 桿 菌 症 多 價 不 活 化 菌 苗 ( 暫 定 ) 於 每 半 年 補 強 一 次 或 至 少 每 年 補 強 一 次 鴨 病 毒 性 肝 炎 疫 苗 ( 暫 定 ) 於 產 蛋 前 週 各 施 打 一 次, 第 二 產 蛋 期 後 種 鴨 於 產 蛋 前 2-4 週 再 補 強 一 次 1.6 產 蛋 期 產 蛋 之 前, 種 鴨 應 作 一 次 篩 選, 淘 汰 體 型 太 瘦 太 胖 或 腳 蹼 受 損 者 種 鴨 產 蛋 前 一 個 月 關 進 產 蛋 鴨 舍, 使 其 習 慣 產 蛋 區, 並 訓 練 種 鴨 產 蛋 於 產 蛋 區 種 鴨 若 初 產 60 天 以 後 仍 未 產 蛋 者 即 是 寡 產 鴨, 應 進 行 淘 汰 提 供 營 養 均 衡 的 飼 糧, 並 供 應 清 潔 飲 水 隨 時 注 意 孵 化 率 受 精 率 蛋 殼 品 質 及 破 殼 蛋 比 率, 以 檢 討 飼 料 營 養 及 飼 養 管 理 流 程, 適 時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以 免 導 致 換 毛 停 產 的 後 果 10

11 1.6.6 鴨 舍 環 境 需 保 持 清 潔 乾 淨, 通 風 良 好, 涼 爽 舒 適 產 蛋 欄 面 積 要 足 夠, 光 照 需 充 足 一 致, 避 免 集 中 一 處 產 蛋 造 成 種 蛋 破 損 或 污 染 產 蛋 欄 墊 料 應 選 擇 吸 水 性 佳 價 格 低 廉 易 於 採 購 者, 每 天 撿 蛋 時 順 便 整 理 墊 料, 見 有 受 糞 便 污 染 的 墊 料 應 立 即 更 換, 以 保 持 種 蛋 清 潔 產 蛋 區 與 水 浴 池 應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種 鴨 白 天 不 能 進 入 產 蛋 欄, 以 減 少 產 蛋 欄 的 污 染 ( 圖 1-6) 每 個 月 進 行 兩 次 全 面 性 消 毒 ( 圖 1-7) 鴨 舍 內 適 當 分 隔 ( 北 京 種 鴨 建 議 分 格 飼 養, 每 分 格 隻 數 不 超 過 750 隻 ) ( 圖 1-8)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保 持 適 當 飼 養 密 度 ( 北 京 種 鴨 建 議 6 隻 / 坪, 菜 鴨 12 隻 / 坪 ) 飼 養 管 理 過 程 需 特 別 注 意 飼 養 密 度 及 動 線, 勿 造 成 鴨 隻 的 緊 迫 及 堆 疊 水 簾 種 鴨 舍 的 飼 養 管 理 : 光 線 如 果 不 足, 會 有 產 蛋 率 下 降 的 問 題, 建 議 白 天 鴨 舍 內 光 照 至 少 20 lux, 光 照 時 間 小 時 ( 圖 1-9) 水 簾 運 作 造 成 空 氣 相 對 溼 度 較 高 ( 約 90%), 墊 料 易 潮 溼 ( 圖 1-10), 需 較 常 更 換 新 墊 料 保 持 乾 燥 或 使 用 高 床, 鴨 隻 才 會 健 康 為 預 防 颱 風 造 成 停 電, 應 準 備 發 電 機 ( 圖 1-11) 並 定 期 保 養 風 速 應 維 持 每 秒 1.5 至 2 公 尺, 如 果 風 速 太 高, 會 造 成 鴨 隻 乾 眼 的 情 形 冬 天 須 避 免 風 扇 直 接 吹 鴨 隻 身 體 11

12 2.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2.1 孵 化 場 的 生 物 安 全 : 選 用 適 合 孵 化 場 內 不 同 場 所 的 消 毒 劑 ( 表 3 4) 人 員 進 出 孵 化 室, 必 須 更 衣 及 經 過 消 毒 池 車 輛 進 出 孵 化 場 必 須 經 過 消 毒 池, 車 體 亦 須 全 部 消 毒 器 具 及 設 備 移 入 孵 化 場 前 須 經 過 消 毒 設 置 圍 籬 的 位 置 須 與 孵 化 場 有 適 當 距 離, 嚴 禁 閒 人 進 入, 門 應 隨 時 上 鎖 孵 化 場 動 線 規 劃 範 例 見 下 圖 淋 浴 室 清 洗 室 電 源 發 電 機 室 蛋 處 理 室 貯 蛋 室 孵 化 室 發 生 室 幼 雛 處 理 室 燻 煙 室 2.2 種 蛋 來 源 處 理 及 貯 藏 : 種 蛋 必 需 來 自 無 病 原 的 種 禽 場 受 糞 便 或 泥 土 污 染 的 種 蛋, 在 貯 藏 或 孵 化 前 應 使 用 中 性 消 毒 水 擦 拭, 以 降 低 污 染 源 而 提 高 孵 化 率 12

13 2.2.3 種 蛋 在 孵 化 前 先 經 燻 煙 消 毒, 燻 煙 消 毒 須 在 種 蛋 收 集 後 立 即 進 行 ( 表 5 6) 種 蛋 若 不 立 即 孵 化, 應 置 於 冷 藏 室 中, 以 避 免 環 境 溫 度 影 響 胚 的 發 育, 造 成 出 殼 時 間 不 一 或 胚 的 中 止 死 亡 ( 圖 2-1) 貯 藏 的 溫 度 以 18 為 宜, 相 對 濕 度 亦 需 保 持 在 65~75 % 種 蛋 保 存 期 間 每 天 翻 蛋 一 次, 避 免 蛋 黃 沾 黏 影 響 出 孵 率 保 存 時 間 不 宜 過 長, 原 則 上 貯 蛋 時 間 不 超 過 7 天 存 放 時 鈍 端 朝 上, 裂 紋 過 大 或 畸 形 者 應 予 挑 出 被 雨 淋 過 或 浸 到 水 的 蛋 應 予 捨 棄, 以 避 免 孵 化 中 期 死 亡 造 成 惡 臭 蛋 若 孵 化 有 系 譜 的 種 蛋, 應 將 同 一 家 族 者 放 置 一 起 以 利 處 理, 蛋 上 編 號 要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標 示 清 楚, 且 尖 端 和 鈍 端 兩 邊 均 書 寫, 以 防 止 出 殼 時 蛋 殼 破 損 無 法 辨 識 2.3 種 蛋 孵 化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及 孵 化 條 件 : 孵 化 機 及 發 生 機 的 電 子 自 動 控 制 器 馬 達 皮 帶 電 熱 線 等 均 應 有 備 份, 以 便 機 具 故 障 可 隨 時 更 換 ( 圖 2-2) 孵 化 機 發 生 機 及 相 關 設 施 應 進 行 消 毒 孵 化 溫 度 ( 圖 2-3): 孵 化 期 間 溫 度 的 控 制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素, 溫 度 偏 高 雛 鴨 會 提 前 出 殼, 溫 度 偏 低 則 延 後 出 殼, 但 不 論 提 前 或 延 後 均 會 使 孵 化 率 降 低, 小 鴨 健 康 情 形 亦 較 差 建 議 菜 鴨 及 北 京 鴨 的 孵 化 溫 度 第 1~5 天 維 持 100, 第 6~10 天 為 99.5, 第 11~22 天 維 持 98.5, 第 23~25 天 設 定 98, 第 26 天 移 至 發 生 機, 溫 度 為

14 建 議 番 鴨 的 孵 化 溫 度, 第 1~7 天 為 99.5, 第 8~14 天 維 持 99, 第 15~35 天 設 定 孵 化 濕 度 : 孵 化 機 內 的 濕 度 受 季 節 氣 候 氣 溫 變 化 而 有 不 同, 需 隨 時 注 意 調 整 水 盤 ( 圖 2-4) 及 通 氣 口 ( 圖 2-5), 以 保 持 在 適 當 的 範 圍 一 般 孵 化 前 2 週 相 對 濕 度 維 持 在 60~65 %, 第 15~25 天 維 持 在 70~75 %, 26 天 以 後 維 持 在 80~85 % 番 鴨 因 孵 化 期 長, 第 26 天 以 後 應 逐 漸 提 高 相 對 濕 度 至 75~80 %, 於 第 32 天 移 至 發 生 機 時, 相 對 濕 度 應 再 度 提 高 到 85 % 以 上 必 要 時 可 用 加 溫 水 盤 幫 助 水 分 蒸 發, 提 高 發 生 機 內 的 相 對 濕 度 孵 化 期 間 : 菜 鴨 改 鴨 北 京 鴨 需 孵 化 28 天 出 殼 土 番 鴨 約 29~30 天 出 殼 番 鴨 需 35 天 出 殼 2.4 種 蛋 孵 化 的 操 作 過 程 : 照 蛋 ( 圖 2-6): 一 般 於 孵 化 第 4 天 第 一 次 照 蛋, 此 時 正 常 的 胚 發 育 血 管 已 分 向 四 方 伸 展, 有 如 蜘 蛛 網 狀, 若 有 血 管 少 或 無 血 管 發 育 的 蛋, 應 屬 中 止 發 育 者 或 無 精 蛋, 均 應 撿 出 淘 汰 第 二 次 照 蛋 在 第 13 天, 此 時 若 有 停 止 發 育 的 蛋 也 需 撿 出, 以 免 鴨 胚 死 亡 過 久, 蛋 內 醱 酵 產 生 惡 臭 氣 體, 而 爆 裂 造 成 污 染 第 三 次 照 蛋 可 於 孵 出 前 3-4 天 移 蛋 時 行 之, 在 移 入 發 生 機 前 先 行 檢 查, 14

15 淘 汰 死 胚 蛋 有 鴨 床 者 亦 可 於 此 時 移 至 鴨 床 上 等 待 出 殼, 若 供 應 外 銷 的 種 蛋 亦 可 於 此 時 裝 箱 空 運 翻 蛋 : 一 般 孵 化 機 均 設 定 有 自 動 翻 蛋 設 備, 可 調 整 4~6 小 時 翻 蛋 一 次, 翻 蛋 的 角 度 對 鴨 隻 而 言 應 有 170 度 每 天 檢 視 翻 蛋 記 錄 器, 確 定 翻 蛋 次 數 正 確 ( 圖 2-7) 機 械 電 路 檢 查 和 故 障 排 除 : 電 器 孵 化 期 間 每 天 應 記 錄 各 孵 化 機 的 溫 度 濕 度 每 天 檢 查 馬 達 皮 帶 及 電 熱 線 圈 是 否 正 常, 發 現 問 題 應 立 即 修 護 停 電 處 理 :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孵 化 場 必 需 具 備 發 電 機, 以 備 停 電 時 使 用 孵 化 第 1 週 以 內 的 蛋 對 溫 度 敏 感, 應 立 即 設 法 供 電 維 持 正 常 溫 度, 否 則 對 孵 化 率 影 響 很 大 如 果 無 法 在 停 電 時 立 即 供 電, 孵 化 至 13~24 天 階 段 的 蛋, 應 將 孵 化 機 的 門 打 開, 視 天 氣 狀 況, 若 天 氣 炎 熱 時 應 將 蛋 取 出, 以 免 自 發 熱 無 法 散 去 使 胚 胎 死 亡 涼 蛋 與 噴 水 : 孵 化 至 13 天 以 後 的 種 蛋 每 天 宜 涼 蛋, 涼 蛋 時 將 孵 化 機 的 門 打 開, 關 掉 熱 源, 繼 續 搧 風, 把 孵 化 機 內 的 溫 度 降 低, 待 鴨 蛋 摸 起 來 有 冷 的 感 覺 時 為 止 涼 蛋 時 間 視 天 氣 而 定, 一 般 約 0.5~2 小 時, 夏 天 溫 度 在 28 以 上 時, 在 涼 蛋 後 應 再 加 以 噴 水, 應 以 噴 霧 為 宜 ( 圖 2-8), 避 免 大 量 積 水 於 孵 化 機 及 孵 化 室 內, 噴 水 水 質 宜 經 過 濾, 噴 完 水 後 保 持 風 扇 運 轉, 待 蛋 表 面 水 15

16 分 蒸 乾 後 再 行 啟 動 電 熱 涼 蛋 的 操 作 應 繼 續 到 孵 化 第 25 天, 移 至 發 生 機 之 前 才 結 束 孵 化 機 的 清 潔 : 每 孵 化 一 批 種 蛋 後, 孵 化 機 應 予 清 潔 消 毒, 其 消 毒 方 法 一 般 是 以 福 馬 林 加 高 錳 酸 鉀 進 行 燻 蒸 消 毒 如 要 於 每 批 種 蛋 孵 化 前 將 種 蛋 和 孵 化 機 一 起 做 燻 蒸 消 毒, 應 注 意 整 台 孵 化 機 均 為 同 一 批 未 孵 化 的 蛋, 以 免 有 些 已 孵 化 的 胚 受 到 燻 煙 影 響 發 育, 造 成 孵 化 率 降 低 初 生 雛 鴨 處 理 和 運 輸 : 一 般 同 一 批 小 鴨 約 於 30 小 時 內 可 完 全 出 殼 完 畢, 因 此 每 隔 4 小 時 應 取 鴨 一 次, 以 免 小 鴨 過 擠 而 影 響 活 力 ( 圖 2-9) 小 鴨 取 出 後 應 置 於 溫 暖 處, 避 免 冷 風 直 接 吹 襲 雛 鴨 公 母 鑑 別 ( 圖 2-10): 小 公 鴨 在 出 殼 時 陰 莖 呈 小 棒 狀, 以 食 指 和 姆 指 緩 緩 壓 觸 肛 門 部 分, 若 有 感 覺 一 條 硬 硬 的 棒 狀 物 者 即 為 公 鴨, 若 觸 摸 時 呈 光 滑 的 感 覺 即 為 母 鴨 運 輸 時 宜 在 出 殼 後 36 小 時 內 運 抵 養 鴨 戶, 以 免 出 殼 過 久 而 造 成 鴨 隻 脫 水 影 響 存 活 率 ( 圖 2-11) 2.5 自 動 給 濕 孵 化 機 的 操 作 : 入 孵 前 的 準 備 : 確 認 孵 化 機 的 電 力 配 置 (60C/S 三 相 200V 電 源 ) 孵 化 機 後 面 制 水 閥 入 水 口 : 冷 卻 閥 入 水 口 接 17 ~20 的 循 環 水, 濕 度 閥 入 水 口 接 常 溫 清 淨 軟 水 ( 圖 2-12) 16

17 置 清 淨 軟 水 於 濕 度 水 盒, 注 意 濕 布 條 是 否 有 受 濕 吸 取 水 分 ( 圖 2-13) 確 認 控 制 電 盤 開 關 及 正 常 功 能 孵 蛋 車 推 入 孵 化 室 內 放 置 穩 妥, 並 將 翻 蛋 插 頭 插 好, 並 上 緊 螺 絲 ( 圖 2-14) 將 門 下 阻 風 擋 插 入 定 位 ( 圖 2-15) 孵 化 機 操 作 步 驟 : 輸 入 電 源 開 啟 風 扇 馬 達 開 關, 在 機 後 的 皮 帶 輪 上, 檢 視 風 扇 轉 動 方 向 是 否 循 箭 頭 方 向 轉 動 開 啟 電 熱 開 關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開 啟 自 動 轉 蛋 開 關, 測 試 轉 蛋 功 能 開 啟 濕 度 開 關, 調 整 濕 度 滴 水, 初 入 孵 約 為 每 分 鐘 70~90 滴, 幾 天 後 因 種 蛋 的 水 分 蒸 發, 須 增 加 滴 水 量 設 定 溫 度 調 整 排 氣 口 開 始 孵 化 移 蛋 至 發 生 機 出 雛 2.6 孵 化 過 程 之 廢 棄 物 處 理 未 受 精 蛋 中 止 蛋 及 出 雛 後 之 蛋 殼 應 妥 善 處 理, 不 可 隨 意 棄 置, 宜 交 給 合 格 環 保 公 司 處 理 17

18 表 3 消 毒 劑 之 特 性 特 性 氯 碘 石 炭 酸 第 四 氨 化 合 物 三 聚 甲 醛 殺 菌 性 (bactericidal) 制 菌 性 (bacteriostatic) 殺 真 菌 性 (fungicidal) 殺 病 毒 性 (virucidal) 毒 性 (toxicity) 對 有 機 物 質 之 作 用 ± ± ± ( + ) 是 表 示 有 效 或 適 合 使 用,( 一 ) 是 表 示 無 效 果 或 不 適 使 用,(±) 是 表 示 效 果 有 限 表 4 孵 化 場 內 消 毒 劑 之 使 用 場 所 使 用 地 區 氯 碘 石 炭 酸 第 四 氯 化 合 物 三 聚 甲 醛 孵 化 場 內 器 具 與 設 備 水 消 毒 人 員 洗 蛋 地 板 消 毒 池 房 室 ± + ±

19 表 5 福 爾 馬 林 氣 體 所 需 之 用 量 氣 體 濃 度 一 倍 (1X) 二 倍 (2X) 三 倍 (3X) 五 倍 (5X) 用 量 福 爾 馬 林 過 錳 酸 鉀 三 聚 甲 醛 粉 末 * 40 毫 升 80 毫 升 120 毫 升 200 毫 升 * 可 用 三 聚 甲 醛 粉 末 取 代 福 爾 馬 林 * 福 馬 林 液 體 原 液 濃 度 37% 20 公 克 40 公 克 60 公 克 100 公 克 10 公 克 20 公 克 30 公 克 50 公 克 表 6 不 同 情 況 下 甲 醛 燻 煙 所 需 之 濃 度 項 目 甲 醛 氣 體 濃 度 燻 煙 時 間 中 和 劑 ( 氫 氧 化 銨 ) 種 蛋 ( 收 集 後 立 即 進 行 ) 孵 化 室 發 生 機 ( 包 括 出 殼 盤 ) 洗 滌 室 運 輸 盒 墊 卡 車 ( 搬 運 車 ) 3X 1~2X 3X 3X 3X 5X 20 分 鐘 20 分 鐘 30 分 鐘 30 分 鐘 30 分 鐘 20 分 鐘 無 無 無 無 無 有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19

20 圖 1-1 剪 蹼 號 圖 1-2 種 鴨 頸 後 的 電 子 識 別 器 圖 1-3 如 種 鴨 場 採 家 族 選 拔 時, 各 家 族 種 蛋 置 於 個 別 發 生 籠 孵 化 圖 1-4 育 雛 期 雛 鴨 保 溫 圖 1-5 生 長 期 鴨 隻 圖 1-6 種 鴨 白 天 不 能 進 入 產 蛋 欄, 以 減 少 產 蛋 欄 的 污 染 20

21 圖 1-7 鴨 舍 消 毒 圖 1-8 種 鴨 應 適 當 分 隔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圖 1-9 水 簾 式 種 鴨 舍 應 注 意 光 照 強 度 圖 1-10 水 簾 式 鴨 舍 墊 料 易 潮 溼, 應 常 更 換 乾 淨 墊 料 圖 1-11 發 電 機 圖 2-1 貯 蛋 室 21

22 圖 2-2 確 認 孵 化 器 的 皮 帶 等 設 備 的 備 份 圖 2-3 孵 化 期 間 須 注 意 溫 度 溼 度 及 翻 蛋 次 數 圖 2-4 水 盤 圖 2-5 調 整 通 氣 口 圖 2-6 照 蛋 圖 2-7 翻 蛋 22

23 圖 2-8 回 冷 圖 2-9 雛 鴨 出 殼 第 一 養 鴨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場 品 質 規 範 圖 2-10 雛 鴨 公 母 鑑 別 圖 2-11 雛 鴨 在 出 殼 後 36 小 時 內 運 抵 養 鴨 場 圖 2-12 確 認 機 後 面 制 水 閥 入 水 口 圖 2-13 置 清 淨 軟 水 於 濕 度 水 盒 23

24 圖 2-14 孵 蛋 車 推 入 孵 化 室 內 放 置 穩 妥, 並 將 翻 蛋 插 頭 插 好 圖 2-15 將 門 下 阻 風 擋 插 入 定 位 24

25 第 2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作 者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彰 化 種 畜 繁 殖 場 賈 玉 祥 場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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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 種 原 品 質 規 範 : 1.1 種 鵝 來 源 規 範 : 第 2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臺 灣 商 用 肉 鵝 種 原 來 源 分 為 兩 類, 其 一 屬 白 羅 曼 鵝 (White Roman Geese) 品 種, 為 飼 養 量 最 多 的 鵝 種, 市 場 佔 有 率 約 為 97%, 另 為 華 鵝 品 種, 市 場 佔 有 率 約 為 3% 第 二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臺 灣 飼 養 的 商 用 肉 鵝 必 須 確 保 其 來 源, 其 來 源 應 源 自 於 具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良 好 且 經 財 團 法 人 中 央 畜 產 會 評 鑑 入 等 的 種 鵝 繁 殖 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彰 化 種 畜 繁 殖 場 ( 以 下 簡 稱 彰 化 場 ) 育 成 白 羅 曼 鵝 新 品 系 新 品 系 業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去 (98)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公 告 為 北 斗 白 鵝 畜 試 一 號 ( 以 下 簡 稱 北 斗 白 鵝 ), 彰 化 場 所 生 產 的 公 雛 鵝 將 提 供 給 種 鵝 繁 殖 場, 作 為 商 用 肉 鵝 之 終 端 父 系, 將 協 助 民 間 業 者 成 為 種 鵝 繁 殖 場, 建 立 臺 灣 地 區 耐 熱 型 種 鵝 供 應 網 提 供 種 鵝 來 源 的 種 鵝 場 (rand parent, GP), 種 鵝 應 依 來 源 品 系 或 家 族 分 群 飼 養, 若 有 不 同 孵 化 批 次 的 雛 鵝, 為 降 低 環 境 及 批 次 效 應 干 擾 檢 定 結 果, 種 鵝 應 分 批 次 飼 養, 種 鵝 場 應 有 種 鵝 紀 錄, 種 鵝 紀 錄 包 括 出 生 日 期 體 重 4 週 齡 體 重 8 週 27

28 齡 體 重 12 週 齡 體 重 及 之 後 每 12 週 的 體 重 血 液 生 理 值 消 毒 疫 苗 注 射 及 產 蛋 性 能 等 資 料 的 紀 錄, 依 規 定 紀 錄 的 各 項 資 料 除 紙 本 作 為 保 存 外, 並 將 輸 入 電 腦, 作 為 日 後 資 料 分 析 用 1.2 種 鵝 品 質 規 範 種 鵝 應 有 品 種 特 色 ; 白 羅 曼 鵝 ( 或 北 斗 白 鵝 ) 應 全 身 羽 毛 白 色, 喙 腳 脛 和 蹼 均 為 橘 紅 色, 眼 為 藍 色 ( 圖 1-1) 成 熟 白 羅 曼 鵝 ( 或 北 斗 白 鵝 ) 公 鵝 體 重 公 斤, 而 白 羅 曼 鵝 ( 或 北 斗 白 鵝 ) 母 鵝 公 斤 另 剛 孵 出 的 雛 鵝 出 現 有 色 絨 毛, 可 根 據 絨 毛 的 顏 色 鑑 別 公 母 一 般 色 深 者 多 為 母 鵝, 色 淺 者 多 為 公 鵝, 而 到 了 第 一 次 換 羽 時 即 脫 換 成 白 色 羽 毛 ( 圖 1-2) 種 鵝 群 品 質 健 康 及 遺 傳 監 測 上, 應 定 期 進 行 血 清 學 檢 測, 動 物 往 往 在 疾 病 感 染 狀 況 下, 沒 有 臨 床 症 狀 或 病 變, 呈 非 特 異 性, 定 期 持 續 健 康 監 測 可 以 確 保 品 質 的 穩 定, 並 可 提 早 發 現 潛 伏 性 疾 病 的 存 在, 建 議 鵝 隻 於 出 生 後 第 週 齡 及 之 後 每 隔 12 週 抽 血 檢 測 水 禽 小 病 毒 及 流 行 性 感 冒 等 抗 體 及 基 本 血 液 生 化 值 ; 淘 汰 陽 性 鵝 隻 以 保 持 鵝 群 清 潔 度, 分 析 血 液 生 理 值 及 喉 頭 檢 測 等, 監 控 種 鵝 健 康 情 形 及 飼 養 環 境 衛 生 ( 圖 1-3) 種 鵝 繁 殖 場 為 確 保 其 供 應 的 商 用 肉 鵝 品 質, 種 鵝 群 必 須 定 期 分 別 注 射 鵝 小 病 毒 腸 炎 (Goose Parvovirus Infection) 疫 苗 雷 氏 桿 菌 (Riemerella anatipestifer) 疫 苗 與 家 禽 霍 亂 (Fowl Cholera) 疫 苗 ; 施 打 時 程 如 下 : 水 禽 小 病 毒 疫 苗 於 產 蛋 前 2 週 需 至 少 完 成 2 次 疫 苗 施 打, 分 別 於 產 蛋 前 4-6 週 及 產 蛋 前 2 週 各 施 打 一 劑 量 (0.5ml) 皮 下 或 肌 肉 注 射, 每 年 補 強 一 次, 種 鵝 免 疫 後 可 藉 由 移 行 抗 體, 預 防 雛 鵝 感 染 水 禽 小 病 毒 家 禽 霍 亂 菌 苗 及 水 禽 雷 氏 桿 菌 症 多 價 不 活 化 菌 苗 ( 暫 定 ) 於 每 半 年 補 強 一 次 或 至 少 每 年 補 強 一 次 ( 圖 1-4) 28

29 1.2.4 種 鵝 群 的 再 選 留 應 在 停 產 階 段 進 行 外 觀 羸 弱 不 健 康 羽 毛 光 鮮 亮 麗 脫 肛 或 過 肥 等 種 鵝 要 加 以 淘 汰, 淘 汰 後 應 注 意 維 持 適 當 的 公 母 比 新 進 移 入 種 鵝 時, 接 收 的 種 鵝 外 表 活 潑 健 康 兩 眼 有 神 羽 毛 光 澤 服 貼 腳 脛 粗 壯 飽 滿 是 基 本 條 件, 公 鵝 叫 聲 宏 亮 體 型 強 壯, 母 鵝 要 具 有 母 性 體 型 適 中 接 收 的 健 康 雛 鵝 或 種 鵝 應 置 於 隔 離 舍 10 日, 觀 察 生 長 及 疾 病 監 控, 隔 離 舍 與 飼 養 區 間 距 200 公 尺 以 上 隔 離 舍 內 含 有 照 明 保 溫 及 供 電 系 統 配 置 消 毒 設 備 鵝 隻 引 進 時 該 區 設 有 管 理 人 員 及 特 約 獸 醫 師 各 1 名 備 有 專 用 工 作 手 套 和 衣 帽 及 膠 鞋 檢 驗 工 具 等 第 二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接 收 的 健 康 雛 鵝 必 須 來 自 具 有 施 打 鵝 小 病 毒 腸 炎 (Goose Parvovirus Infection) 疫 苗 與 家 禽 霍 亂 (Fowl Cholera) 疫 苗 的 證 明 文 件, 並 作 必 要 的 免 疫 工 作, 確 定 無 疫 病 方 可 與 鵝 舍 鵝 隻 混 養 雛 鵝 孵 出 後, 隨 即 進 行 公 母 鑑 別 後 掛 上 腳 號, 做 為 系 譜 建 立 之 用 0-4 週 齡 為 育 雛 期,5 至 17 週 齡 為 育 成 前 期, 鵝 隻 滿 8 及 14 週 齡 時 均 需 稱 重, 依 8 週 齡 體 重 之 遺 傳 值 進 行 選 種,17 週 齡 至 產 蛋 前 為 育 成 後 期, 母 鵝 依 產 蛋 數 遺 傳 值 與 外 觀, 公 鵝 依 體 重 遺 傳 值 與 外 觀 選 拔 後, 選 留 之 後 裔 於 6 月 齡 上 籠, 母 鵝 於 8 月 齡 開 始 進 入 產 蛋 期, 收 集 種 蛋 入 孵, 新 世 代 雛 鵝 孵 出 ( 圖 1-5) 2.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2.1 種 蛋 品 質 規 範 固 定 種 鵝 族 群 : 距 離 產 蛋 前 6 至 8 週 公 母 開 始 混 群 飼 養 配 對, 飼 養 場 地 及 族 群 從 此 不 再 異 29

30 動 公 鵝 的 性 成 熟 比 母 鵝 來 的 慢, 母 鵝 初 產 後 所 生 的 前 幾 枚 蛋 也 比 較 小, 初 產 後 2 至 4 週 內 的 蛋 不 宜 入 孵 另 裝 設 自 動 給 水 器 ( 球 ), 以 教 導 鵝 群 飲 水 習 慣 ( 圖 2-1) 種 鵝 群 性 成 熟 : 在 台 灣 地 區 的 自 然 環 境 下, 隨 著 出 雛 後 所 接 受 的 自 然 日 照 變 化, 元 月 及 二 月 出 雛 的 母 鵝, 其 性 成 熟 日 齡 最 長 平 均 為 338 日 ; 而 隨 著 留 種 時 間 的 延 遲, 母 鵝 的 性 成 熟 日 齡 也 逐 漸 縮 短, 到 十 月 及 十 一 月 出 雛 的 母 鵝, 其 性 成 熟 日 齡 最 短 平 均 為 207 日 由 於 留 種 的 時 間 的 不 同, 性 成 熟 日 齡 相 差 達 四 個 月 以 上 種 鵝 繁 殖 產 蛋 要 有 產 蛋 槽 的 設 備, 產 蛋 槽 放 在 低 窪 隱 蔽 的 角 落, 可 以 保 護 種 蛋 並 能 提 高 母 鵝 的 就 巢 意 願, 及 保 護 母 鵝 的 產 蛋 行 為 不 被 干 擾 ( 圖 2-2) 種 蛋 處 理 可 分 為 撿 蛋 ( 圖 2-3) 清 潔 ( 圖 2-4) 燻 煙 消 毒 ( 圖 2-5) 及 貯 存 ( 圖 2-6) 工 作 人 員 每 天 上 下 午 各 撿 取 1-2 次, 並 在 蛋 殼 上 作 標 示 ; 種 蛋 的 標 示, 包 括 生 產 日 期 種 鵝 品 種 等 ( 圖 2-7) 種 蛋 盡 量 不 清 洗, 種 蛋 污 染 嚴 重 時, 可 採 用 擦 拭 或 刮 除, 常 用 的 擦 拭 材 料, 以 菜 瓜 布 砂 紙 及 清 潔 的 乾 布 最 多 種 蛋 經 擦 拭 後, 再 用 中 性 消 毒 水 濡 濕 棉 布 再 擦 一 次, 然 後 燻 煙 消 毒 若 清 洗 種 蛋, 應 注 意 消 毒 水 溫 度 維 持 在 38-40, 並 注 意 消 毒 劑 的 正 確 濃 度, 及 使 用 含 鐵 鎂 量 較 低 的 水 源 種 蛋 在 孵 化 前 先 經 燻 煙 消 毒, 燻 煙 消 毒 需 在 種 蛋 收 集 後 立 即 施 行 燻 煙 消 毒 是 利 用 一 個 封 閉 不 漏 氣 的 燻 煙 消 毒 箱, 內 置 一 具 電 風 扇 及 陶 瓷 容 器, 陶 瓷 容 器 中 放 入 高 錳 酸 鉀, 再 倒 入 福 馬 林, 操 作 次 序 不 可 顛 倒, 容 30

31 器 之 容 積 需 為 二 種 藥 劑 混 合 之 10 倍 量, 以 避 免 溢 出 燻 煙 時 間 為 20 分 鐘, 箱 內 溫 度 24, 及 相 對 濕 度 75% 以 上 將 種 蛋 擺 置 盤 上, 使 燻 煙 之 氣 體 充 分 接 觸 種 蛋 種 蛋 若 不 立 即 孵 化, 就 必 需 貯 存 於 使 胚 不 發 育 的 境 溫 度 下 (18 ); 先 將 種 蛋 置 於 室 溫 約 4-6 小 時, 再 放 入 貯 蛋 室 冷 藏 種 蛋 貯 存 時 以 鈍 端 朝 上 放 置, 存 放 於 陰 涼 不 受 陽 光 照 射 的 場 所, 並 避 免 強 烈 震 動 一 般 安 全 的 貯 蛋 溫 度 為 18, 在 此 溫 度 胚 完 全 停 止 發 育 ; 貯 存 期 間 在 10 日 以 內 者, 適 當 的 貯 存 溫 度 為 15-18, 相 對 濕 度 75% 種 蛋 貯 存 時 間 7 日 以 上 時, 需 每 天 翻 蛋, 以 防 止 蛋 黃 變 位, 造 成 胚 胎 死 第 二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亡 ( 圖 2-8) 種 蛋 每 日 收 集 2 次 以 上 每 次 收 集 後, 要 立 刻 將 種 蛋 放 入 密 閉 空 間 內, 進 行 燻 煙 消 毒 20 分 鐘 種 蛋 進 行 燻 煙 消 毒 要 注 意 兩 點 ; 一 是 甲 醛 氣 體 對 人 體 的 呼 吸 道 與 眼 睛 等 黏 膜 具 有 強 烈 的 傷 害 性, 操 作 上 要 格 外 小 心 二 要 注 意 福 馬 林 溶 液 屬 於 管 制 物 品, 須 將 福 馬 林 溶 液 加 以 上 鎖, 並 詳 細 紀 錄 使 用 與 庫 存 情 形 種 蛋 經 過 燻 煙 消 毒 後, 放 在 15 至 18 的 冷 藏 集 蛋 室 中 等 待 批 次 入 孵 2.2.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入 孵 前 孵 化 機 發 生 機 及 用 具, 在 孵 化 前 後 應 使 用 中 性 消 毒 水 清 洗, 然 後 再 燻 煙 30 分 鐘 並 在 進 蛋 前 先 進 行 試 機 1-2 天, 待 運 轉 正 常 後 方 可 使 用 ( 圖 2-9) 種 蛋 置 入 發 生 機 前 6 小 時, 種 蛋 應 自 溫 度 較 低 的 貯 蛋 室, 移 至 室 溫 預 暖, 進 蛋 時, 儘 量 縮 短 移 蛋 時 間, 並 避 免 以 手 接 觸 孵 化 室 的 溫 度 為 21-25, 相 對 濕 度 55-60% 為 宜, 孵 化 室 內 孵 化 機 與 發 31

32 生 機 建 議 孵 化 溫 度 與 相 對 濕 度, 第 1~7 天 為 99.8 與 65%, 第 8~25 天 維 持 99.5 與 70%, 第 26 天 移 至 發 生 機, 第 26~28 天 溫 度 為 99.2 與 75%, 第 29~30 天 設 定 98.8 與 80% 鵝 蛋 在 孵 化 機 內 每 天 翻 蛋 6 次 (4 時 / 次 ), 翻 蛋 角 度 160 度 ( 圖 2-10) 照 蛋 在 入 孵 後 第 7-8 天 進 行, 正 常 發 育 的 蛋, 內 部 有 紅 點 像 蜘 蛛 般 的 形 狀, 向 四 方 輻 射 的 微 血 管 ; 無 精 蛋 則 完 全 透 明 ; 在 天 進 行 第 二 照, 可 見 尿 囊 合 攏 ; 在 28 天 進 行 第 三 照, 胚 胎 已 充 分 發 育, 蛋 不 易 透 光, 可 見 胎 動 在 照 蛋 過 程 中 發 現 無 精 蛋 中 止 蛋 死 胚 蛋 時, 立 刻 移 除 ( 圖 2-11) 種 蛋 發 育 2 週 後 以 室 溫 涼 蛋, 每 天 涼 蛋 的 時 間, 熱 季 於 晨 間, 涼 季 於 中 午 執 行, 一 般 約 需 小 時, 以 手 觸 摸, 俟 蛋 的 表 面 溫 度 有 冷 涼 的 感 覺 即 可 ( 圖 2-12) 當 熱 季 室 溫 在 28 以 上 時, 涼 蛋 後 應 再 加 噴 水, 噴 水 為 散 發 胚 胎 熱 及 促 使 蛋 殼 脆 化, 幫 助 胚 胎 啄 殼 的 輔 助 措 施 噴 水 前, 先 關 電 熱, 並 繼 續 打 風, 直 至 蛋 表 面 溫 度 降 至 室 溫 後 再 噴 水 噴 水 後, 應 等 蛋 表 面 水 分 完 全 吹 乾 後, 再 關 孵 化 機 門, 繼 續 加 溫 鵝 蛋 第 14 天 後 開 始 噴 水, 視 季 節 於 中 午 或 傍 晚 行 之, 每 天 1-2 次 孵 蛋 移 出 發 生 機 的 時 機, 以 全 部 孵 蛋 有 1% 左 右 輕 度 啄 殼 時 最 適 宜 天 冷 時, 蛋 置 於 室 外 的 時 間, 不 可 超 過 20 分 鐘 以 上 ( 圖 2-13) 發 生 機 事 先 需 預 熱, 出 殼 盤 裝 蛋 要 平 放, 不 可 相 疊, 要 留 有 空 隙, 使 每 個 蛋 都 能 轉 動, 以 利 出 殼 附 於 孵 蛋 盤 的 記 錄 卡, 應 同 時 移 至 出 殼 盤, 俾 辨 認 蛋 的 來 源, 以 方 便 區 分 發 生 機 應 隨 時 注 意 維 持 良 好 的 通 風, 並 執 行 適 切 的 溫 度 濕 度 的 把 關 工 作 32

33 雛 鵝 自 第 1 隻 出 殼 到 全 部 孵 出 約 需 24 小 時, 發 生 機 底 下 的 水 盤 要 覆 上 網 片, 以 防 止 雛 鵝 掉 入 ( 圖 ) 雛 鵝 出 殼 後, 由 於 絨 毛 在 4-5 小 時 後 即 乾 燥, 不 可 留 置 太 久, 引 起 脫 水 一 般 6-8 小 時 撿 雛 1 次, 將 絨 毛 已 乾 者 及 空 殼 檢 出 ( 圖 ) 在 後 期 檢 出 時, 則 將 破 殼 胚 蛋 併 盤 放 上 層, 並 協 助 少 數 已 經 啄 殼 而 出 不 來 者 正 常 的 雛 鵝 先 用 手 捧 出 裝 盒, 然 後 再 進 行 公 母 鑑 別 與 剔 除 不 良 者, 並 行 計 數 記 錄 每 批 種 蛋 自 開 始 孵 化 以 後, 應 有 下 列 各 項 紀 錄 : 來 源 入 蛋 數 受 精 蛋 數 出 雛 數 淘 汰 雛 鵝 數 良 雛 的 標 準 為 : 無 畸 形 臍 孔 癒 合 良 好 體 重 在 100 公 克 以 上 未 有 脫 第 二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水 現 象 站 立 良 好 有 活 力 羽 毛 顏 色 具 品 種 特 徵 等 雛 鵝 孵 出 後 即 掛 上 腳 號, 進 行 系 譜 之 建 立 腳 號 以 年 份 編 列, 避 免 腳 號 重 複 造 成 種 鵝 身 分 重 複 市 面 上 大 部 分 用 裝 雛 雞 的 盒 子 代 用, 以 瓦 楞 紙 製 造 分 隔 四 小 室, 盒 底 使 用 木 絲 墊 料, 每 盒 裝 入 隻 ( 圖 2-15) 種 ( 雛 ) 鵝 運 輸 前 檢 查 裝 載 容 器 和 防 止 墊 料 與 排 泄 物 外 洩 之 設 施 及 固 定 網 之 完 整 性, 並 對 運 輸 用 車 輛 及 裝 卸 用 具 加 以 消 毒 處 理, 大 部 份 用 卡 車 輸 送, 車 內 裝 設 空 調 系 統 及 盒 架 最 好 能 在 清 晨, 於 雛 鵝 出 殼 後 20 小 時 內 抵 達 顧 客 鵝 場, 不 但 氣 溫 涼 爽, 而 且 有 一 整 日 的 時 間, 使 雛 鵝 學 習 飲 水 及 進 食 2.3 孵 化 室 的 生 物 安 全 : 孵 化 室 與 養 殖 場 應 保 持 適 當 間 距, 嚴 禁 閒 人 進 入, 門 應 隨 時 上 鎖, 不 同 場 所 使 用 的 消 毒 劑 應 有 所 區 隔 ( 圖 2-16) 工 作 人 員 進 出 孵 化 室, 必 須 更 衣 及 經 過 消 毒 池 ( 圖 2-17) 33

34 2.3.3 車 輛 進 出 孵 化 場 必 須 經 過 消 毒 池, 器 具 及 設 備 移 入 孵 化 室 前 須 經 過 消 毒 ( 圖 2-18) 孵 化 結 束 後, 每 一 器 具 必 須 徹 底 清 洗 消 毒, 將 蛋 殼 及 死 胚 全 部 自 發 生 機 移 出 焚 化 裝 袋 深 埋 或 委 託 合 法 化 製 場 處 理, 然 後 再 清 洗 發 生 機 及 出 雛 室 等 之 牆 壁 地 板 天 花 板 排 水 溝 等 最 後 再 將 器 具 移 回 出 雛 室, 與 發 生 機 同 時 使 用 燻 煙 消 毒, 以 備 下 次 孵 化 時 再 度 使 用 ( 圖 2-19) 種 ( 雛 ) 鵝 運 輸 所 使 用 之 車 輛 裝 運 箱 飼 料 墊 料 排 泄 物 及 其 他 被 污 染 物 料 等, 應 於 運 抵 隔 離 鵝 舍 後, 儘 速 進 行 車 輛 清 洗 消 毒, 物 料 進 行 燒 毀 或 掩 埋 等 處 理 孵 化 室 必 需 具 備 發 電 機 ( 圖 2-20), 以 備 停 電 時 使 用, 每 天 應 記 錄 孵 化 機 與 發 生 機 的 溫 度 濕 度 ( 圖 2-21); 每 天 檢 查 馬 達 皮 帶 及 電 熱 線 圈 是 否 正 常, 發 現 問 題 應 立 即 修 護 34

35 圖 1-1 白 羅 曼 鵝 圖 1-2 公 母 鑑 別 第 二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圖 1-3 抽 血 監 測 圖 1-4 預 防 注 射 圖 1-5 腳 號 圖 2-1 自 動 飲 水 器 ( 球 ) 35

36 圖 2-2 產 蛋 巢 圖 2-3 撿 蛋 圖 2-4 清 潔 與 消 毒 圖 2-5 燻 煙 消 毒 圖 2-6 貯 存 圖 2-7 標 示 36

37 圖 2-8 貯 存 期 間 翻 蛋 圖 2-9 入 孵 前 處 理 第 二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圖 2-10 孵 化 機 內 翻 蛋 圖 2-11 照 蛋 圖 2-12 淋 水 涼 蛋 圖 2-13 移 蛋 37

38 圖 出 雛 圖 出 雛 圖 2-15 裝 箱 運 輸 圖 2-16 區 隔 圖 2-17 消 毒 圖 2-18 車 輛 消 毒 38

39 圖 2-19 廢 棄 鵝 蛋 貯 存 圖 2-20 發 電 機 第 二 養 鵝 產 業 種 原 品 質 暨 孵 化 品 質 規 範 圖 2-21 溫 濕 度 紀 錄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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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 3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作 者 : 東 海 大 學 畜 產 與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陳 盈 豪 副 教 授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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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 3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1 飼 料 品 質 管 理 1.1 飼 料 進 料 與 抽 樣 水 禽 蛋 鴨 肉 鴨 肉 鵝 及 種 鴨 鵝 飼 料 必 須 使 用 有 主 管 機 關 合 法 登 記 及 飼 料 產 品 註 冊 合 格 單 位 生 產 的 飼 料, 並 以 使 用 有 合 格 工 廠 登 記 證 為 佳, 飼 料 產 品 成 分 需 符 合 標 籤 註 明 及 國 家 標 準 (CNS)] 規 定 之 含 量 飼 養 戶 應 於 飼 料 進 料 後 留 樣 並 4 低 溫 保 存, 註 明 料 別 批 次 時 間 與 生 產 飼 料 廠 商 建 檔 留 存 一 個 月, 做 為 日 後 追 蹤 之 依 據 飼 養 戶 於 飼 料 進 料 後, 先 以 感 官 檢 查 其 物 理 性 狀 是 否 合 乎 標 準, 再 若 有 需 要 將 飼 料 委 託 送 驗, 例 如 以 快 速 檢 驗 方 法 如 近 紅 外 線 光 譜 儀 (NIRS, 圖 1-1), 判 定 是 為 未 來 購 料 的 依 據, 飼 養 者 也 可 作 為 是 否 接 受 之 憑 證 飼 養 戶 對 飼 料 廠 的 飼 料 運 輸 車 輛 的 要 求, 應 使 用 專 車 專 料 的 運 輸 ( 圖 1-2), 以 避 免 飼 料 交 叉 污 染 對 運 輸 車 輛 每 趟 裝 載 飼 料 之 前, 必 須 清 洗 飼 料 桶 容 器 與 輸 送 管 路, 並 且 飼 料 車 進 場 卸 貨 前 應 經 過 消 毒 池 或 噴 霧 消 毒 飼 養 戶 的 飼 料 貯 存 設 備 及 輸 送 管 線 ( 圖 1-3) 在 進 料 之 前, 必 須 清 理 或 消 毒, 以 確 保 飼 料 品 質 1.2 飼 料 使 用 43

44 1.2.1 使 用 袋 裝 飼 料 若 先 期 進 貨 的 飼 料 堆 積 在 後 進 貨 飼 料 的 後 頭 或 底 面 時 可 能 造 成 品 質 下 降, 所 以 袋 裝 飼 料 採 購 時 需 注 意 貯 貨 順 序, 建 議 採 先 進 先 出 原 則 飼 料 使 用 必 須 注 意 保 存 期 限, 且 在 台 灣 高 溫 多 濕 環 境 建 議 以 7-10 天 用 畢 為 佳 ; 若 無 法 在 一 週 之 內 使 用 完 畢 之 袋 裝 飼 料 應 低 溫 冷 藏, 以 延 長 使 用 期 限 1.3 飼 料 儲 存 飼 料 來 源 最 好 購 至 通 過 HACCP ISO22000 認 證 或 符 合 CNS 標 準 之 飼 料 廠, 購 買 飼 料 時 最 好 有 檢 驗 證 明 單 或 切 結 書 確 保 使 用 權 利 飼 料 應 儲 存 於 乾 燥 陰 涼 與 通 風 的 地 方, 與 避 免 高 溫 潮 濕 陽 光 照 射 及 晝 夜 溫 度 變 化 大 的 儲 存 環 境, 以 減 少 飼 料 變 質 機 會 使 用 袋 裝 飼 料 避 免 直 接 堆 放 在 水 泥 地 上 或 緊 靠 水 泥 牆, 應 放 置 於 木 製 棧 板 上, 堆 放 飼 料 時 應 離 牆 壁 有 適 當 的 距 離, 飼 料 堆 放 也 應 保 持 一 定 的 間 距, 堆 包 不 能 過 大, 也 不 要 堆 得 太 高, 一 般 不 要 超 過 5 包, 以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使 飼 料 的 溫 度 和 濕 度 恒 定 使 用 袋 裝 飼 料 的 貯 存 位 置, 必 須 和 不 合 格 飼 料 或 變 質 飼 料 分 開 存 放, 避 免 污 染, 貯 存 場 地 也 不 應 使 用 殺 蟲 或 老 鼠 藥 2. 水 禽 飼 養 管 理 2.1 肉 用 水 禽 :( 北 京 鴨 土 番 鴨 番 鴨 與 肉 鵝 ) 飼 養 管 理 公 母 番 鴨 生 長 速 率 差 異 大, 成 熟 體 重 差 異 也 大, 上 市 週 齡 亦 不 同, 番 鴨 在 育 雛 需 經 公 母 鑑 別, 並 公 母 分 開 飼 養 44

45 進 雛 前 育 雛 舍 地 面 水 池 與 畜 牧 器 具 應 徹 底 清 洗 與 消 毒, 育 雛 可 採 高 床 網 狀 或 平 地 飼 養, 而 平 地 應 鋪 墊 料 以 增 加 保 暖, 墊 料 之 材 料 可 用 稻 草 或 粗 糠 ( 圖 2-1) 水 禽 腳 趾 皮 膚 較 雞 容 易 受 到 外 物 戳 傷, 因 而 長 繭 或 導 致 禽 掌 炎 ( 圖 2-2 與 2-3), 因 此 地 面 尖 銳 異 物 要 撿 除, 或 採 用 網 狀 地 面, 以 減 少 腳 部 受 傷 問 題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禽 舍 地 面 有 鐵 釘 或 金 屬 碎 屑 應 撿 除, 以 防 止 水 禽 在 覓 食 時 誤 食 而 造 成 金 屬 異 物 穿 刺 砂 囊, 而 造 成 消 化 道 永 久 性 的 傷 害 雛 水 禽 的 來 源 宜 購 自 孵 化 技 術 良 好 及 衛 生 管 理 條 件 佳 的 優 良 孵 化 場 雛 水 禽 的 選 擇 需 腳 趾 有 光 澤, 有 活 動 力 臍 部 及 肛 門 收 縮 良 好 若 腳 趾 乾 枯, 即 為 出 殼 過 久, 此 種 雛 鴨 因 為 脫 水, 因 此 育 雛 率 不 佳 ; 若 肛 門 收 縮 不 全 或 腹 部 膨 大, 代 表 肚 臍 內 蛋 黃 吸 收 不 良, 上 述 均 是 造 成 死 亡 率 高 之 因 素 雛 水 禽 活 動 力 強, 喜 歡 玩 水, 所 以 要 特 別 注 意 保 溫, 以 防 失 溫 水 禽 在 夏 季 育 雛 需 保 溫 2 週, 冬 季 需 保 溫 4 週, 畜 舍 適 當 的 環 境 溫 度 在 第 1 週 為 30-34, 第 2 週 為 28-30, 第 3 週 為 保 溫 方 法 可 用 傘 形 育 雛 器, 其 直 徑 約 1.2 公 尺, 可 育 雛 150 隻 雛 鴨, 熱 源 可 用 電 力 燈 泡 或 燃 燒 瓦 斯 但 每 欄 育 雛 隻 數 不 宜 太 多, 避 免 雛 鴨 體 重 參 差 不 齊 雛 水 禽 在 廢 溫 後, 若 遇 天 氣 早 晚 溫 差 大, 則 仍 須 提 供 溫 暖 的 環 境, 在 開 放 禽 舍 晚 上 宜 將 禽 舍 外 雛 鴨 趕 入 舍 內, 並 降 下 帆 布, 以 免 其 受 寒 而 生 病 水 禽 具 喜 水 性, 故 宜 提 供 乾 淨 水 池 讓 雛 禽 戲 水, 此 具 有 潔 毛 及 清 洗 眼 睛 之 作 用, 可 避 免 黏 眼, 但 雛 水 禽 第 一 次 下 水, 羽 毛 並 不 具 有 防 水 性, 很 容 易 羽 毛 濕 透 而 著 涼 致 病 及 發 生 腿 弱, 趕 鴨 入 水 池 應 在 14 日 齡 以 後 45

46 中 午 為 之, 戲 水 2 小 後 趕 上 岸, 讓 其 理 毛 並 塗 尾 脂 腺 油 脂 於 羽 毛 上, 使 羽 毛 具 有 防 水 性 營 養 管 理 土 番 鴨 北 京 鴨 番 鴨 改 鴨 蛋 鴨 與 肉 鵝 各 生 長 階 段 營 養 需 要 量 請 參 照 表 與 表 防 疫 計 畫 肉 鴨 肉 鵝 目 前 暫 定 可 實 施 免 疫 注 射 疫 苗 之 建 議 如 下 : 水 禽 小 病 毒 疫 苗 不 推 薦 使 用 於 肉 鴨 肉 鵝 鴨 病 毒 性 肝 炎 抗 體 於 初 生 小 鴨 及 10 日 齡 各 一 劑 皮 下 或 肌 肉 注 射 家 禽 霍 亂 菌 苗 於 3-4 週 齡 及 7 週 齡 各 一 劑 皮 下 或 肌 肉 注 射 水 禽 雷 氏 桿 菌 症 多 價 不 活 化 菌 苗 ( 暫 定 ) 於 1 週 齡 行 基 礎 免 疫 及 2 週 齡 補 強 免 疫 各 一 劑 皮 下 或 肌 肉 注 射 2.2 蛋 用 水 禽 飼 養 管 理 育 雛 期 (0-4 週 齡 ) 蛋 用 水 禽 之 育 雛 期 可 參 考 肉 用 水 禽 的 管 理 方 式 生 長 期 -4-9 週 齡 蛋 鴨 羽 毛 生 長 發 育 在 生 長 期, 此 時 應 調 整 飼 養 密 度 ( 表 7) 飼 料 槽 及 飲 水 器 數 量 及 大 小, 以 防 啄 羽 發 生 在 生 長 期 鴨 隻, 宜 增 加 鴨 隻 活 動 量, 例 如 趕 鴨 入 水 池 游 泳, 有 益 於 鴨 隻 健 康 及 羽 毛 生 長 46

47 採 用 水 簾 式 密 閉 禽 舍, 宜 注 意 舍 內 的 通 風, 並 定 期 清 理 糞 便, 以 降 低 禽 舍 內 的 有 害 氣 體 ( 圖 2-4) 育 成 期 (9-14 週 齡 ) 蛋 鴨 在 育 成 期 要 進 行 限 飼, 避 免 提 早 產 蛋, 並 使 鴨 群 達 初 產 日 齡 整 齊 一 致 蛋 重 較 大 死 亡 率 較 低 產 蛋 期 較 長 其 限 飼 方 法 參 考 給 料 管 理 產 蛋 期 (14 週 齡 以 後 )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產 地 面 蛋 或 產 蛋 於 水 池 有 二 種 方 法, 可 培 養 母 禽 在 產 蛋 箱 產 蛋, 一 為 產 蛋 箱 內 鋪 稻 草 或 粗 糠, 並 晚 上 點 燈, 以 吸 引 母 禽 至 此 產 蛋 ; 二 為 自 產 蛋 開 始 每 晚 驅 趕 母 禽 入 產 蛋 欄 舍, 母 禽 即 能 養 成 習 慣 在 產 蛋 箱 提 供 足 夠 產 蛋 箱, 以 減 少 地 面 污 染 蛋 之 發 生 產 蛋 箱 的 材 質 可 為 木 製 箱 子 或 以 輪 胎 當 產 蛋 箱 ( 圖 2-5 與 2-6) 換 羽 期 (62 週 齡 ) 蛋 鴨 初 產 後 經 10 個 月 產 蛋, 產 蛋 率 下 降, 為 獲 較 佳 的 產 蛋 成 績, 多 數 實 施 強 制 換 羽, 並 同 時 淘 汰 健 康 不 良 鴨 隻 強 制 換 羽 一 般 採 用 斷 食 法 效 果 較 佳, 即 停 止 餵 料, 方 法 請 參 考 給 料 管 理 營 養 管 理 蛋 鴨 各 生 長 階 段 的 營 養 需 求 不 同, 蛋 鴨 育 雛 期 (0-4 週 齡 ) 生 長 期 (4-9 週 齡 ) 育 成 期 (9-14 週 齡 ) 與 產 蛋 期 (14 週 齡 以 後 ) 之 營 養 需 要 量 可 參 考 表 在 強 制 換 羽 後 鴨 隻 進 入 第 二 產 蛋 期, 此 時 鴨 隻 對 鈣 與 磷 的 吸 收 利 用 變 差, 因 此 需 提 高 飼 糧 中 的 鈣 含 量, 可 補 充 蠔 殼 粉, 以 維 持 正 常 產 蛋 47

48 集 蛋 集 蛋 的 托 盤 及 蛋 箱 必 須 清 潔, 從 蛋 商 回 收 的 蛋 盤 與 蛋 箱 應 消 毒 後, 才 可 重 複 使 用 產 蛋 箱 與 水 池 距 離 要 足 夠, 避 免 鴨 隻 玩 水 後 弄 濕 地 面, 而 其 身 體 易 受 潮 溼 糞 泥 而 污 染, 因 而 使 產 蛋 箱 及 蛋 亦 受 到 污 染 集 蛋 工 作 人 員 集 蛋 前 需 洗 手 消 毒, 並 著 工 作 服 ( 乾 淨 的 衣 物 並 且 最 好 是 白 色 ) 穿 工 作 鞋 並 帶 頭 帽 與 口 罩 水 禽 產 蛋 時 間 分 佈 以 凌 晨 居 多, 至 清 晨 大 多 已 產 畢, 然 而 蛋 暴 露 在 外 的 時 間 越 長, 蛋 受 污 染 的 風 險 則 越 高, 故 宜 在 清 早 集 蛋 並 把 水 禽 驅 離 產 蛋 箱, 最 好 每 天 二 次 以 上 集 蛋 可 減 少 破 殼 蛋 或 蛋 受 污 染 集 蛋 時 應 將 破 蛋 軟 蛋 大 小 蛋 薄 殼 蛋 及 污 染 蛋 另 外 集 存, 不 做 鮮 蛋 出 售 水 禽 蛋 收 集 好 之 後 應 在 一 天 之 內 運 輸 出 售, 或 是 存 放 在 陰 涼 乾 燥 的 密 閉 儲 蛋 室 產 蛋 鴨 具 機 警, 但 也 易 受 到 驚 嚇 的 習 性, 故 禽 舍 避 免 受 到 野 狗 入 侵 而 影 響 到 產 蛋 率 在 產 蛋 期 間 如 發 現 有 母 禽 偷 吃 蛋, 則 應 檢 查 飼 料 中 蛋 白 質 鈣 磷 及 鹽 含 量 是 否 足 夠, 並 是 否 有 提 供 足 夠 產 蛋 箱 墊 料 及 勤 於 撿 蛋, 減 少 蛋 之 間 碰 撞 而 發 生 破 殼 蛋, 誘 使 母 禽 偷 吃 蛋 2.3 種 用 水 禽 飼 養 管 理 種 用 水 禽 之 改 鴨 北 京 鴨 番 鴨 蛋 鴨 及 種 鵝, 其 各 生 長 階 段 之 育 雛 期 生 長 期 及 育 成 期 可 參 考 肉 用 水 禽 的 管 理 方 式 種 用 改 鴨 北 京 鴨 與 番 鴨 在 育 雛 與 生 長 階 段 要 注 意 其 體 重, 不 可 過 重, 48

49 其 限 飼 方 法 可 參 考 蛋 鴨 在 產 蛋 期 間 要 進 行 人 工 受 精 前, 應 注 意 鴨 群 之 發 育 整 齊 度, 使 其 初 產 日 齡 同 期 或 接 近, 此 對 人 工 受 精 的 實 施 與 管 理 作 業 影 響 很 大 種 鴨 實 施 人 工 受 精 之 適 當 時 機 為 鴨 群 產 蛋 率 達 50% 以 上 營 養 管 理 種 用 改 鴨 北 京 鴨 蛋 鴨 番 鴨 與 種 鵝 各 生 長 階 段 營 養 需 要 量 請 參 照 表 2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3 4 與 表 防 疫 計 畫 肉 種 鴨 蛋 種 鴨 及 肉 種 鵝 防 疫 計 畫 實 施 免 疫 注 射 疫 苗 之 建 議 如 下 : 水 禽 小 病 毒 疫 苗 於 產 蛋 前 2 週 需 至 少 完 成 2 次 疫 苗 施 打, 分 別 於 產 蛋 前 4-6 週 及 產 蛋 前 2 週 各 施 打 一 劑 量 (0.5ml) 皮 下 或 肌 肉 注 射, 每 年 補 強 一 次, 種 鴨 及 種 鵝 免 疫 後 可 藉 由 移 行 抗 體, 預 防 雛 鴨 雛 鵝 感 染 水 禽 小 病 毒 家 禽 霍 亂 菌 苗 及 水 禽 雷 氏 桿 菌 症 多 價 不 活 化 菌 苗 ( 暫 定 ) 於 每 半 年 補 強 一 次 或 至 少 每 年 補 強 一 次 鴨 病 毒 性 肝 炎 疫 苗 ( 暫 定 ) 於 產 蛋 前 週 各 施 打 一 次, 第 二 產 蛋 期 後 種 鴨 於 產 蛋 前 2-4 週 再 補 強 一 次 在 施 行 防 疫 注 射 前 後 3 天, 飼 料 需 添 加 抗 生 素 及 綜 合 維 生 素, 以 避 免 因 防 疫 造 成 緊 迫 而 併 發 疾 病 集 蛋 種 蛋 收 集 可 參 考 蛋 鴨, 惟 種 蛋 若 未 及 時 入 孵 應 在 18 低 溫 貯 藏, 以 避 免 孵 化 率 下 降 49

50 種 水 禽 若 未 進 行 限 飼 而 太 早 產 蛋, 則 種 蛋 孵 化 率 不 佳, 雛 禽 育 成 率 也 不 佳, 故 建 議 於 產 蛋 1 個 月 後 再 開 始 收 集 種 蛋 種 水 禽 雖 進 行 限 飼, 但 初 產 蛋 重 較 輕, 所 以 不 適 宜 當 種 蛋 2.4. 給 料 規 範 水 禽 的 給 料, 以 粒 狀 飼 料 較 乾 狀 飼 料 及 溼 狀 飼 料 為 佳, 因 粒 狀 飼 料 可 解 決 乾 粉 料 之 鴨 隻 採 食 浪 費 及 溼 狀 飼 料 容 易 酸 敗 或 發 黴 之 缺 點 粒 狀 飼 料 之 長 度 過 長 將 使 雛 鴨 吞 嚥 困 難, 雛 鴨 粒 狀 飼 料 之 長 度 最 好 不 要 超 過 7.94mm,2 週 齡 後 雛 北 京 鴨 對 直 徑 4.76mm 及 長 度 12.7mm 之 粒 狀 飼 料, 採 食 不 會 有 困 難 當 飼 料 槽 內 有 殘 餘 的 粉 狀 飼 料 時, 一 定 要 讓 鴨 隻 採 食 乾 淨, 再 添 加 新 的 飼 料, 如 此 才 能 確 保 飼 料 採 食 的 均 勻 與 穩 定, 因 為 殘 餘 的 飼 料 可 能 含 有 礦 物 質 及 其 他 微 量 元 素 水 禽 每 次 餵 飼 量 要 適 當, 讓 鴨 與 鵝 群 在 短 時 間 內 採 食 完 畢 飼 槽 必 須 天 天 檢 視 清 理 乾 淨, 避 免 殘 餘 料 被 糞 便 污 染 或 水 氣 受 潮 結 塊 而 產 生 發 霉 對 鵝 提 供 纖 維 質 飼 料 ( 新 鮮 牧 草 或 乾 草, 圖 2-7), 有 助 於 鵝 隻 消 化 生 理 健 康 之 需 求 及 減 少 啄 羽 依 環 境 氣 候 溫 度 及 水 禽 週 齡 的 不 同, 注 意 水 禽 之 攝 食 量 的 變 異 並 以 是 否 發 生 啄 羽 軟 殼 蛋 等 因 素 來 判 斷 飼 料 營 養 是 否 均 衡 種 鴨 及 蛋 鴨 因 飼 養 管 理 不 當 所 導 致 的 產 蛋 率 下 降, 或 因 感 染 疾 病 ( 產 道 發 炎 ), 需 藉 停 產 治 療, 或 因 調 整 市 場 價 格 時, 可 採 用 降 低 營 養 成 分 或 斷 食, 以 造 成 其 停 產 或 進 行 強 制 換 羽 飼 料 桶 飼 料 槽 及 輸 送 管 線 等 設 備 平 時 應 定 期 清 洗 消 毒 保 持 衛 生, 避 免 飼 料 殘 留 變 質 或 藥 物 交 叉 污 染 50

51 2.4.9 依 水 禽 各 生 長 階 段 之 不 同, 更 換 飼 料, 以 符 合 營 養 需 求, 且 不 應 在 飼 料 中 額 外 添 加 致 使 飼 料 污 染 的 添 加 劑 及 藥 物 育 成 期 的 給 料 控 制 是 影 響 蛋 用 鴨 產 蛋 率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適 當 的 給 料 可 延 長 性 成 熟 的 時 間, 至 適 當 期 才 產 蛋 ; 若 飼 養 不 當, 則 容 易 提 早 產 蛋 或 延 遲 產 蛋, 對 蛋 鴨 生 產 性 能 影 響 頗 大 限 食 方 法 有 三, 一 為 間 隔 限 飼 法 : 有 任 食 一 天, 絕 食 一 天 或 有 任 食 二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天 絕 食 一 天 二 為 定 時 法 : 每 日 只 飼 養 一 次, 每 次 2 小 時 三 為 採 限 量 法 : 即 以 正 常 鴨 隻 採 食 量 之 70-80% 給 飼 是 較 佳 方 法, 係 自 10 週 齡 起 ( 長 出 大 翅 後 ), 每 天 供 給 飼 料 一 次,2 小 時 期 間 任 食, 其 攝 食 量 約 可 達 全 日 任 食 的 70-80%, 限 食 至 產 蛋 前 4-6 週, 才 逐 漸 恢 復 正 常 給 量 及 提 高 飼 料 營 養 分 種 用 水 禽 在 育 成 期 需 進 行 限 飼, 欲 提 高 產 蛋 量 而 不 損 及 受 精 率, 則 種 用 水 禽 應 維 持 適 當 體 重, 如 給 料 過 量 則 易 產 生 雙 黃 蛋 造 成 產 道 受 傷 發 炎, 將 不 再 適 合 做 為 種 用, 限 食 方 法 參 考 正 確 的 產 蛋 飼 料 的 轉 換 期, 應 在 產 蛋 前 二 週 換 料 時 應 採 漸 漸 增 加 產 蛋 期 飼 料 的 方 式, 不 可 急 劇 變 更, 以 避 免 因 飼 料 成 分 的 改 變, 而 成 鴨 隻 適 口 性 差 異 而 減 少 採 食 ; 另 外, 育 成 期 飼 料 和 產 蛋 期 料, 營 養 成 分 差 異 頗 大, 突 然 攝 食 高 質 量 的 飼 料, 造 成 雙 黃 蛋 比 率 的 增 加, 在 產 蛋 鴨 產 道 發 育 尚 未 完 成 時, 太 大 的 蛋 容 易 造 成 產 道 的 傷 害, 加 以 禽 舍 衛 生 不 佳, 糞 便 污 染 產 道, 容 易 發 炎, 嚴 重 影 響 產 蛋 性 能 蛋 鴨 育 成 期 使 用 藥 物 需 符 合 含 藥 飼 料 添 加 物 使 用 規 範 添 加, 進 入 產 蛋 期 之 後 必 須 遵 守 停 藥 之 規 範 畜 牧 場 之 蛋 鴨 飼 料 應 使 用 合 乎 無 藥 物 殘 留 標 準 廠 商 生 產 之 蛋 鴨 飼 料, 並 要 求 提 供 適 當 之 保 證 產 蛋 階 段 應 禁 止 任 意 使 用 藥 物 及 違 禁 之 添 加 物 51

52 當 產 蛋 鴨 發 生 疾 病 時, 必 須 會 商 獸 醫 師 診 治 及 處 方 用 藥, 並 注 意 生 物 用 藥 安 全, 例 如 用 藥 治 療 期 間 所 產 生 的 蛋 不 得 做 為 食 用 蛋 販 售 2.5 水 禽 光 照 管 理 規 範 蛋 鴨 與 蛋 雞 屬 於 長 光 照 ; 即 增 加 光 照 長 度 有 益 於 產 蛋 數 之 提 升 在 0-4 週 齡 育 雛 階 段 可 24 小 時 點 燈 光 照, 在 4-16 週 齡 採 自 然 光 照,16 週 齡 後 採 自 然 光 照 加 人 工 光 照, 每 週 增 加 30 分 鐘, 直 到 光 照 時 間 達 16 小 時 為 止 光 照 強 度 20 lux 以 上 在 換 羽 期 夜 間 不 給 予 鴨 隻 人 工 光 照 種 鵝 屬 於 短 光 照, 即 在 其 進 入 產 蛋 期 時, 增 加 光 照 長 度 會 造 成 其 休 產 種 鵝 光 照 管 理 應 注 意 光 照 強 度 及 光 照 時 間 ( 圖 2-8), 在 傳 統 開 放 式 鵝 舍 種 鵝 在 季 節 內 繁 殖, 切 記 不 要 增 加 光 照 點 燈 時 間, 即 採 用 自 然 光 照 時 數, 夜 間 不 點 燈, 以 防 止 因 光 照 時 數 增 加 造 成 提 早 休 產 種 鵝 要 進 行 產 期 調 節, 宜 在 環 控 鵝 舍 ( 圖 2-9) 飼 養, 並 進 行 換 羽 及 環 控, 光 照 時 間 不 宜 超 過 11 小 時, 光 照 強 度 50 lux 以 上, 詳 細 狀 況 可 參 照 鵝 飼 養 管 理 手 冊 (2003) 所 建 議 的 說 明 執 行 2.6 水 禽 飼 養 密 度 管 理 規 範 飼 養 水 禽 要 有 適 宜 的 密 度, 因 水 禽 的 生 長 發 育 與 飼 養 密 度 是 息 息 相 關, 若 飼 養 密 度 過 高, 則 群 體 之 體 重 參 次 不 齊, 且 容 易 發 生 啄 羽 剛 孵 出 的 雛 鴨 每 隻 鴨 所 需 飼 養 空 間 在 平 方 公 尺, 而 雛 鵝 每 隻 所 需 育 雛 舍 面 積 為 平 方 公 尺 飼 養 所 需 的 面 積 隨 其 週 齡 之 增 加 而 面 積 亦 增 大 水 禽 舍 床 面 主 要 分 有 地 面 及 網 狀, 而 網 狀 地 面 較 易 保 持 禽 舍 內 之 乾 淨 且 可 提 高 飼 養 密 度 有 關 於 水 禽 在 各 生 長 階 段 飼 養 密 度 參 考 ( 表 7) 2.7 水 禽 舍 批 次 管 理 規 範 水 禽 群 應 採 用 統 進 統 出, 並 且 要 避 免 不 同 週 齡 的 水 禽 群 混 養 52

53 2.7.2 每 批 次 飼 養 結 束 後, 應 全 面 清 洗 禽 舍 及 所 有 使 用 之 器 具 並 消 毒, 且 須 經 至 少 2 週 以 上 空 舍, 才 可 再 進 下 批 次 的 水 禽 每 一 批 次 的 水 禽 生 產 應 保 存 完 整 的 生 產 紀 錄, 包 括 品 種 來 源 飼 料 用 量 免 疫 計 畫 攝 食 量 水 質 監 測 週 增 重 育 成 率 產 蛋 率 蛋 重 疾 病 發 生 與 治 療 紀 錄 等 2.8. 死 廢 水 禽 與 排 泄 物 等 廢 棄 物 處 理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水 禽 於 飼 養 過 程 中, 因 天 候 飼 養 管 理 及 疾 病 等 因 素, 偶 有 死 亡, 其 屍 體 依 相 關 法 規 均 應 作 妥 適 處 理, 如 掩 埋 自 設 焚 化 爐 逕 予 焚 化 ( 圖 2-10) 此 外 可 和 地 區 化 製 廠 簽 約 化 製 等, 不 可 任 意 丟 棄 死 廢 水 禽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範 為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的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可 自 行 或 委 託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及 處 理 機 構 來 負 責 清 除 與 處 理, 唯 需 注 意 死 廢 禽 留 置 期 間 及 清 運 車 出 入 之 消 毒 防 疫 高 床 與 籠 飼 目 前 可 採 機 械 式 刮 糞 將 糞 便 集 中 至 糞 池 發 酵 或 經 固 液 分 離, 固 體 作 堆 肥 或 廢 棄 物 資 源 化 使 用, 液 體 經 廢 水 處 理 後 排 放, 但 要 符 合 畜 牧 事 業 放 流 水 標 準 或 經 處 理 過 廢 水 可 回 流, 作 為 清 洗 禽 舍 等 再 利 用 目 前 家 禽 放 流 水 標 準 宜 在 生 化 需 氧 量 80 ppm, 化 學 需 氧 量 600 ppm, 懸 浮 固 體 150 毫 克 / 公 升 以 下 要 降 低 放 流 水 懸 浮 固 體 之 含 量, 可 考 慮 使 用 固 液 分 離 機 將 固 體 先 分 離 ( 圖 2-11) 2.9 飲 水 規 範 雛 水 禽 在 育 雛 階 段 可 用 小 水 球 當 飲 水 器, 水 球 高 度 約 為 比 其 背 部 高 一 吋, 並 隨 著 水 禽 之 生 長 而 調 整 飲 水 器 的 高 度, 以 減 少 飲 水 器 受 糞 便 污 染 在 雛 水 禽 之 飲 水 器 可 投 與 水 溶 性 維 生 素, 以 增 加 育 成 率 提 供 水 禽 足 夠 飲 水 設 備 及 清 潔 的 水 源 ( 圖 2-12), 開 放 式 應 提 供 適 當 面 積 的 水 池, 並 經 常 保 持 水 質 乾 淨 53

54 2.9.4 水 池 的 水 一 般 供 水 禽 戲 水 理 毛 游 泳 運 動 交 配 繁 殖 用 ( 圖 2-13), 最 好 能 有 專 用 的 水 源 作 為 飲 水 用, 尤 其 在 產 蛋 期 間, 水 禽 的 飲 水 清 潔 非 常 重 要, 以 防 因 水 污 染 而 感 染 疾 病, 並 致 使 產 蛋 率 下 降 訂 定 飲 水 系 統 清 洗 消 毒 程 序, 包 括 水 塔 及 管 路, 固 定 每 月 實 施 水 質 品 質 檢 測 水 禽 籠 飼 或 平 飼 採 水 杯 式 ( 圖 2-14) 或 水 槽 式 飲 水 器, 應 常 清 洗 容 器 保 持 乾 淨 ; 並 預 防 颱 風 來 襲 突 然 斷 電 而 缺 水, 備 有 發 電 設 備 抽 水 應 急, 以 減 少 蛋 鴨 採 食 量 下 降 而 導 致 產 蛋 率 急 遽 下 降 籠 飼 蛋 鴨 舍 若 使 用 乳 頭 式 飲 水 器, 需 加 裝 水 壓 控 制 箱, 以 免 水 壓 太 大 時, 造 成 漏 水 或 注 意 乳 頭 器 故 障 而 漏 水 必 須 確 定 乳 頭 式 飲 水 系 統 管 內 有 水, 並 時 時 檢 查 管 路 是 否 有 異 物 堵 塞 而 影 響 出 水 量, 因 此 可 考 慮 裝 設 水 質 過 濾 設 備 飲 水 器 的 需 求 請 參 照 鴨 生 產 系 統 手 冊 (2008) 與 鵝 飼 養 管 理 手 冊 (2003) 之 建 議, 禽 舍 內 依 不 同 型 態 飲 水 器 給 予 鴨 與 鵝 隻 足 夠 之 給 水 空 間 採 用 水 杯 水 槽 或 水 盤 之 飲 水 器 時, 應 與 飼 料 槽 保 持 適 當 的 距 離, 以 降 低 水 禽 將 飼 料 弄 濕 2.10 配 種 管 理 規 範 水 禽 外 觀 有 滑 翅 ( 飛 機 翼 ; 圖 2-15 與 2-16) 嘴 畸 形 咬 合 不 正 ( 圖 2-17) 與 歪 尾 等 缺 陷, 應 淘 汰 不 宜 當 種 用 留 種 用 之 飼 養 期 限 在 蛋 鴨 以 不 超 過 2 年 為 宜, 在 北 京 鴨 與 番 鴨 為 1 年, 而 鵝 為 3-4 年 水 禽 自 然 配 種 公 母 比 例 要 適 當, 以 提 高 受 精 率 在 自 然 配 種 制 度 下, 輕 型 鵝 白 羅 曼 之 公 母 比 為 1:4; 重 型 鵝 愛 姆 登 之 公 母 比 為 1:2-3; 種 蛋 鴨 公 母 比 為 1:10; 種 番 鴨 與 種 北 京 鴨 公 母 比 為 1:4; 土 番 鴨 生 產 制 度 採 54

55 人 工 授 精, 則 種 番 鴨 與 改 鴨 公 母 比 為 1: 公 母 鵝 的 自 然 配 種 常 有 特 定 的 對 象, 要 配 對 成 功, 最 好 自 雛 鵝 即 飼 養 在 一 起, 如 非 一 起 飼 養 長 大, 則 必 須 在 繁 殖 季 節 前 1-2 個 月 混 養 在 一 起 實 施 人 工 授 精 的 適 當 時 機, 應 該 是 在 鴨 群 產 蛋 率 50% 以 上 ; 而 公 鴨 採 精 頻 率 建 議 2-3 天 採 精 1 次, 如 果 公 鴨 超 過 1 週 以 上 未 採 精, 則 第 1 次 採 精 的 精 液 最 好 捨 棄, 待 第 2 次 採 精 才 開 始 進 行 人 工 授 精 為 維 持 精 液 品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質, 不 宜 把 精 液 暴 露 在 空 氣 中 太 久, 最 好 在 1 小 時 內 注 精 完 畢 母 鴨 應 每 隔 3-4 天 授 精 1 次, 超 過 4 天 則 受 精 率 將 受 影 響 授 精 時 間 以 早 晨 為 宜, 因 一 般 母 鴨 以 凌 晨 0-4 時 產 蛋 居 多, 至 清 晨 時 已 產 畢, 故 在 早 上 7-10 時 實 施 人 工 授 精 每 次 每 隻 母 鴨 人 工 授 精 之 稀 釋 精 液 注 射 量 為 ml 種 鴨 經 長 期 產 蛋 後, 生 殖 道 肌 肉 鬆 弛, 容 易 造 成 產 道 外 翻 現 象, 故 人 工 授 精 後 作 業 人 員 要 將 翻 出 的 產 道 推 回 其 體 腔 內 表 1. 土 番 鴨 飼 糧 營 養 分 之 需 要 量 營 養 分 育 雛 期 (0-3 週 齡 ) 生 長 期 (3 週 齡 - 上 市 ) 代 謝 能,kcal/kg 粗 蛋 白 質,% 甲 硫 胺 酸 + 胱 胺 酸,% 鈣,% 有 效 磷,% 表 2. 北 京 鴨 飼 糧 營 養 分 之 需 要 量 育 雛 期 生 長 期 營 養 分 種 鴨 (0-2 週 齡 ) (2-10 週 齡 ) 代 謝 能,kcal/kg

56 粗 蛋 白 質,% 甲 硫 胺 酸 + 胱 胺 酸,% 鈣,% 有 效 磷,% 表 3. 番 鴨 飼 糧 營 養 分 之 需 要 量 育 雛 期 生 長 期 肥 育 期 營 養 分 0-3 週 齡 ( 公 母 ) 3-7 週 齡 ( 公 母 ) 公 母 種 鴨 代 謝 能,kcal/kg 粗 蛋 白 質,% 甲 硫 胺 酸 + 胱 胺 酸,% 鈣,% 總 磷,% 表 4. 改 鴨 飼 糧 營 養 分 之 推 薦 量 營 養 分 育 雛 期 (0-3 週 齡 ) 生 長 期 (4-9 週 齡 ) 育 成 期 (10-20 週 齡 ) 產 蛋 期 (20 週 齡 以 後 ) 代 謝 能,kcal/kg 粗 蛋 白 質,% 甲 硫 胺 酸 + 胱 胺 酸,% 鈣,% 有 效 磷,% 表 5. 蛋 鴨 飼 糧 營 養 分 之 推 薦 量 營 養 分 育 雛 期 (0-4 週 齡 ) 生 長 期 (4-9 週 齡 ) 育 成 期 (9-14 週 齡 ) 產 蛋 期 (14 週 齡 以 後 ) 代 謝 能,kcal/kg 粗 蛋 白 質,% 甲 硫 胺 酸 + 胱 胺 酸,% 鈣,% 有 效 磷,%

57 表 6. 鵝 飼 糧 營 養 分 之 推 薦 量 營 養 分 育 雛 期 (0-4 週 齡 ) 肉 鵝 生 長 期 (4-8 週 齡 ) 育 成 期 (8 週 齡 - 上 市 ) 維 持 期 種 鵝 產 蛋 期 代 謝 能,kcal/kg 粗 蛋 白 質,% 甲 硫 胺 酸 + 胱 胺 酸,% 鈣,% 有 效 磷,%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表 7. 鴨 與 鵝 在 各 生 長 階 段 適 宜 的 飼 養 密 度 鴨 種 鵝 週 齡 土 番 鴨 北 京 鴨 番 鴨 蛋 鴨 肉 鵝 平 飼 網 狀 平 飼 網 狀 平 飼 網 狀 平 飼 網 狀 平 飼 網 狀 隻 / 平 方 公 尺 週 齡 週 齡 週 齡

58 圖 1-1 近 紅 外 線 光 譜 儀 可 快 速 檢 驗 飼 料 組 成, 資 料 可 從 電 腦 銀 幕 呈 現 圖 1-2 飼 料 運 輸 車 輛 使 用 專 料 專 車 圖 1-3 飼 料 的 飼 料 桶 及 輸 送 管 線 及 場 地 必 須 定 期 清 理 圖 2-1 小 鵝 育 雛 時, 鋪 稻 草 當 墊 料 圖 2-2 鵝 禽 掌 炎 圖 2-3 鴨 腳 長 繭 58

59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圖 2-4 水 禽 舍 內 的 屋 頂 以 曼 陀 羅 通 風 圖 2-5 木 製 產 蛋 箱, 鋪 上 粗 糠 圖 2-6 橡 膠 輪 胎 鋪 上 粗 糠 當 產 蛋 箱 圖 2-7 鵝 隻 啄 食 纖 維 質 飼 料 ( 乾 草 ) 圖 2-8 環 控 鵝 舍 之 種 鵝 光 照 管 理 圖 2-9 種 鵝 環 控 鵝 舍 之 外 觀 大 風 扇 排 氣 59

60 圖 2-10 自 設 小 型 焚 化 爐 圖 2-11 固 液 分 離 機 圖 2-12 提 供 水 禽 足 夠 的 飲 水 設 備 及 清 潔 的 水 源 圖 2-13 提 供 乾 淨 的 水 池, 讓 鴨 戲 水 與 清 理 羽 毛 圖 2-14 水 禽 鴨 舍 平 飼 提 供 水 杯 式 之 飲 水 器 圖 2-15 菜 鴨 的 滑 翅 ( 飛 機 翼 ) 60

61 第 三 飼 養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圖 2-16 華 鵝 的 飛 機 翼 圖 2-17 鵝 嘴 畸 形 咬 合 不 正 ( 蕭 智 彰 提 供 ) 圖 2-18 參 觀 人 員 穿 上 隔 離 衣 圖 2-19 水 禽 舍 之 糞 應 經 常 的 清 理, 避 免 滋 生 蚊 蠅 及 發 生 惡 臭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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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 4 疫 苗 與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第 四 疫 苗 與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作 者 : 中 興 大 學 獸 醫 系 沈 瑞 鴻 教 授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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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 4 疫 苗 與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第 四 疫 苗 與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1. 減 毒 活 毒 疫 苗 規 範 : 1.1 所 謂 減 毒 活 毒 疫 苗 又 稱 弱 毒 疫 苗 或 活 疫 苗 (live vaccine), 疫 苗 內 的 微 生 物 仍 具 生 命 力, 可 在 動 物 體 內 存 活 及 增 殖 減 毒 活 毒 疫 苗 是 以 減 毒 的 病 原 體 做 為 免 疫 抗 原, 減 毒 活 毒 疫 苗 多 為 病 毒 性 疫 苗, 疫 苗 病 毒 感 染 動 物 後 能 在 胞 內 增 殖, 成 為 源 源 不 斷 的 內 源 性 抗 原 1.2 目 前 水 禽 類 使 用 的 活 毒 疫 苗 計 有 水 禽 小 病 毒 ( 圖 1-1) 及 鴨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1.3 活 毒 疫 苗 接 種 方 法 的 建 議 : 噴 霧 法 : 水 禽 疫 苗 噴 霧 接 種 的 先 決 條 件 是 必 需 在 健 康 狀 況 下 須 備 有 專 用 的 噴 霧 器, 使 用 前 後 均 需 以 煮 沸 熱 水 沖 洗 消 毒 備 用 理 想 免 疫 操 作 上, 日 齡 免 疫 顆 粒 大 小 為 150µm~200µm, 而 補 強 免 疫 則 調 為 70µm~150µm 需 可 達 覆 蓋 鴨 群, 太 小 的 顆 粒 容 易 隨 空 氣 飄 移 噴 霧 顆 粒 大 小 及 疫 苗 加 水 量, 仍 須 遵 照 疫 苗 廠 商 推 薦, 一 般 噴 霧 用 水 以 5 % 葡 萄 糖 液 或 蒸 餾 水, 每 千 隻 用 量 約 350mL 左 右, 並 建 議 每 一 公 升 水 中 加 入 20~30mL 甘 油 以 緩 和 噴 霧 反 應 及 加 強 免 疫 效 果 根 據 臨 場 對 照 試 驗 結 果, 添 加 甘 油 顯 示 確 有 減 輕 反 應 的 程 度 65

66 噴 霧 時 禽 群 須 均 勻 分 佈, 使 噴 霧 面 能 涵 蓋 所 有 水 禽, 並 以 反 覆 二 次 噴 霧 即 可, 因 過 多 的 反 覆 噴 霧 仍 是 過 度 反 應 的 因 素 活 毒 疫 苗 稀 釋 時, 避 免 直 接 接 觸 空 氣 噴 霧 給 予 後 可 抽 樣 100 隻 鴨, 觀 察 其 鼻 嘴 有 稀 釋 液 顏 色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者, 如 此 免 疫 接 種 才 算 落 實 種 禽 補 強 後 四 週, 需 採 血 監 測 血 清 抗 體, 以 瞭 解 補 強 是 否 有 效 注 射 法 : 注 射 器 具 應 清 洗 及 消 毒, 注 射 針 頭 宜 常 更 換, 以 免 感 染 病 原 注 射 時 應 分 群 分 別 處 理, 以 防 止 推 擠 造 成 緊 迫 或 死 亡 疫 苗 使 用 前 宜 回 溫 至 21~25 左 右 時 使 用, 以 免 過 低 的 溫 度 刺 激 注 射 組 織 部 位 影 響 吸 收 及 免 疫 效 果 活 毒 疫 苗 注 射 時 應 隨 時 搖 動 疫 苗, 使 疫 苗 獲 得 充 分 的 均 勻 注 射 部 位 力 求 精 準, 現 場 在 做 病 性 鑑 定 剖 檢 水 禽 時 曾 發 現 注 射 入 腹 腔 或 腿 部 肌 肉 等 不 當 部 份 的 現 象 種 禽 補 強 後 四 週, 需 採 血 監 測 血 清 抗 體, 以 瞭 解 補 強 是 否 有 效 2. 不 活 化 疫 苗 ( 或 稱 死 毒 或 死 菌 ) 疫 苗 規 範 : 2.1 所 謂 不 活 化 疫 苗, 或 一 般 所 稱 的 死 毒 ( 或 死 菌 ) 疫 苗, 是 擇 取 具 有 高 抗 原 性 的 病 毒 或 細 菌 的 種 子 毒 株, 於 合 適 的 雞 胚 胎 或 鴨 胚 胎 或 組 織 培 養 細 胞 中 增 殖 ( 病 毒 性 ) 或 於 合 適 的 特 定 培 養 基 中 培 養 後 ( 細 菌 性 ) 經 過 純 化 處 理 濃 縮 調 整 每 劑 中 所 需 的 抗 原 含 有 量, 復 經 過 不 活 化 處 理 ( 非 動 化 殺 死 ) 再 添 加 適 當 的 佐 劑 之 後 所 製 成 的 生 物 製 劑 2.2 目 前 水 禽 類 使 用 的 死 毒 ( 或 死 菌 ) 疫 苗 包 括 : 家 禽 霍 亂 及 傳 染 性 漿 膜 炎 ( 雷 66

67 氏 桿 菌 症 ) 等, 而 死 毒 ( 或 死 菌 ) 疫 苗 通 常 都 有 添 加 佐 劑, 鋁 膠 佐 劑 ( 俗 稱 水 質 疫 苗 ) 已 延 用 三 十 多 年, 近 十 多 年 來 已 逐 漸 被 油 質 疫 苗 所 取 代, 油 劑 死 毒 疫 苗 從 多 年 來 抗 體 檢 測 其 產 生 的 抗 體 反 應 比 水 質 疫 苗 好, 而 且 可 突 破 移 形 抗 體 的 限 制, 也 就 是 在 相 當 移 形 抗 體 存 在 下 打 油 劑 死 毒 仍 可 產 生 相 當 好 的 抗 體 反 應 2.3 不 活 化 疫 苗 接 種 方 法 的 建 議 : 皮 下 或 肌 肉 注 射 方 法 : 不 活 化 油 劑 疫 苗 刺 激 性 相 當 強, 肌 肉 注 射 後 水 禽 往 第 四 疫 苗 與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往 有 相 當 時 間 的 精 神 不 振, 注 射 量 越 多 影 響 時 間 越 長, 而 不 活 化 油 劑 內 若 含 有 細 菌 性 抗 原 則 刺 激 性 比 只 含 病 毒 抗 原 的 疫 苗 更 強 ; 不 活 化 油 劑 皮 下 注 射 後 4-5 週 即 在 注 射 部 位 消 失, 肌 肉 注 射 只 含 病 毒 抗 原 的 油 劑 疫 苗 需 10 週 左 右 才 會 從 注 射 部 位 消 失, 如 含 有 細 菌 性 抗 原 則 有 可 能 需 更 長 的 時 間 才 會 消 失, 所 以 不 活 化 油 劑 的 使 用 肉 禽 就 需 考 量 其 注 射 時 日 齡 及 其 注 射 部 位, 而 種 禽 產 蛋 前 要 完 成 不 活 化 油 劑 疫 苗 的 補 強 免 疫 不 活 化 疫 苗 的 頸 後 皮 下 注 射 接 種 : 較 年 幼 的 鴨 隻 常 使 用 頸 後 皮 下 注 射 的 方 式 接 種 不 活 化 疫 苗 用 拇 指 及 食 指 將 禽 隻 頸 背 部 的 皮 膚 提 起, 在 皮 膚 與 肌 肉 之 間 形 成 一 個 空 間 (pocket), 以 注 射 針 穿 過 表 皮, 以 頭 向 尾 的 方 式, 針 頭 平 行 刺 入 皮 下 部 位 針 頭 應 儘 量 與 頸 部 平 行 刺 入 注 射 部 位 應 落 實 在 頭 部 與 頸 基 部 中 段, 頸 背 1/2 到 2/3 的 部 位 讓 疫 苗 藥 液 能 確 實 停 留 在 適 當 的 部 位 注 射 部 位 不 正 確 : 打 得 太 高 會 引 起 嚴 重 的 頭 部 腫 大 ( 腫 臉 ), 打 進 頸 部 肌 肉 內 會 造 成 肌 肉 壞 死 打 入 皮 內 會 引 起 過 度 肉 芽 腫 注 意 不 可 將 疫 苗 打 入 皮 膚 肌 肉 組 織 皮 內 頸 部 脊 椎 或 頭 基 部 距 離 頭 部 過 近 的 範 圍 內 ( 圖 2-1 圖 2-2 圖 2-3) 不 活 化 疫 苗 的 肌 肉 注 射 接 種 : 較 大 禽 隻 的 肌 肉 注 射 一 般 打 在 胸 肌 或 內 側 大 腿 肌 肉 上 以 針 頭 縱 向 最 大 45 度 刺 向 胸 肌 或 大 腿 最 厚 實 的 部 位, 讓 疫 苗 藥 液 儲 留 在 表 層 肌 肉 內 絕 對 避 免 接 觸 到 羽 毛 軟 骨 骨 組 織 打 到 這 些 67

68 部 位 會 導 致 疫 苗 藥 液 逆 流 胸 肌 注 射 : 通 常 以 左 手 拇 指 按 住 胸 骨 前 三 角 凹 槽 的 部 位, 注 射 針 頭 則 刺 入 拇 指 旁 不 遠 的 胸 肌 最 厚 實 的 部 位 針 頭 可 以 向 尾 部 方 向 直 接 刺 入, 打 入 疫 苗 藥 液 注 射 部 位 一 定 要 正 確 ( 圖 2-4), 特 別 是 幼 齡 的 水 禽 是 不 建 議 實 施 若 是 部 位 不 正 確, 誤 將 不 活 化 油 質 疫 苗 打 入 肝 臟 或 其 他 內 臟, 會 讓 禽 隻 一 針 斃 命 如 果 接 種 正 確, 疫 苗 藥 液 會 均 勻 地 分 佈 在 肌 肉 層 內, 順 利 地 刺 激 免 疫 系 統 激 發 免 疫 反 應 ( 圖 2-5 圖 2-6 圖 2-7) 腿 部 肌 肉 注 射 : 應 將 疫 苗 注 入 腿 部 中 段, 於 身 體 及 膝 關 節 之 間 的 腓 腸 肌 之 內 使 疫 苗 貯 停 於 表 層 肌 肉 內 注 射 器 的 針 頭 應 避 免 太 靠 近 或 接 觸 到 主 要 的 血 管 神 經 或 股 骨 等 部 位 ( 圖 2-8 圖 2-9 圖 2-10) 使 用 注 射 用 具 之 清 潔 與 消 毒 : 接 種 前 連 續 注 射 器 針 頭 甚 至 注 射 器 與 疫 苗 瓶 之 間 的 橡 皮 管 都 必 需 經 徹 底 物 理 消 毒 僅 可 使 用 清 潔 乾 淨 的 針 頭 注 射 筒 及 配 件, 不 可 用 化 學 藥 物 消 毒 使 用 遭 污 染 不 潔 的 注 射 器 材 接 種, 常 會 導 致 水 禽 充 血 壞 死 肌 肉 出 血 廣 泛 地 膿 腫, 並 常 可 見 到 乾 酪 樣 炎 症 反 應 物 的 出 現 嚴 重 的 話 將 引 起 全 身 性 反 應, 甚 至 造 成 敗 血 症 死 亡 建 議 每 注 射 500-1,000 隻 水 禽 更 換 一 次 針 頭, 以 保 持 針 頭 的 乾 淨 及 銳 利 而 注 射 針 頭 的 大 小, 日 齡 免 疫 為 21 號, 而 成 鴨 鵝 補 強 免 疫 則 選 用 18 號, 需 視 禽 齡 及 禽 隻 的 大 小 慎 選 使 用 大 小 不 合 宜 的 針 頭 可 能 導 致 嚴 重 的 後 果 ( 圖 4-11) 疫 苗 保 存 規 定 : 不 活 化 疫 苗 應 儲 存 於 +2~8 的 冷 藏 環 境 中, 避 免 過 高 溫 或 過 低 溫 的 環 境, 絕 不 可 冷 凍 儲 存 溫 度 的 不 正 確 將 導 致 疫 苗 的 解 離 或 失 效 不 活 化 疫 苗 置 於 過 熱 或 冷 凍 的 環 境 中, 將 導 致 乳 化 物 的 改 變 或 裂 解, 因 而 影 響 到 疫 苗 本 身 的 效 力 疫 苗 使 用 前 回 溫 要 點 : 不 活 化 疫 苗 的 回 溫 當 冷 藏 低 溫 (+2~8 ) 的 疫 苗 立 即 打 到 體 溫 37 的 水 禽 體 內, 對 水 禽 而 言 也 是 一 種 緊 迫 因 此, 不 活 化 68

69 疫 苗 使 用 前 的 回 溫,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工 作 例 如 視 氣 溫 狀 況, 當 天 下 午 要 注 射 疫 苗, 上 午 可 從 冰 箱 中 取 出, 讓 其 自 然 回 到 室 溫 若 隔 天 上 午 要 接 種, 也 可 前 一 天 晚 上 從 冰 箱 中 取 出 回 溫 在 使 用 前 及 接 種 的 過 程 中, 需 將 疫 苗 輕 微 震 盪 均 勻, 以 保 持 抗 原 在 疫 苗 瓶 中 的 均 勻 性 3.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3.1 正 確 選 購 動 物 用 藥 品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第 四 疫 苗 與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注 意 藥 品 容 器 或 包 裝 盒 上 是 否 貼 有 中 文 標 籤 並 附 有 說 明 書 注 意 標 籤 及 說 明 書 上 有 無 登 載 動 物 用 政 府 核 准 登 記 的 許 可 證 字 號 國 產 藥 品 : 動 物 藥 製 字 第 XXXX 號, 進 口 藥 品 : 動 物 藥 入 字 第 XXXX 號 注 意 藥 品 之 保 存 期 限 或 有 效 日 期, 避 免 買 到 過 期 的 藥 品 注 意 標 籤 是 否 有 標 示 工 廠 或 輸 入 業 者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以 確 認 其 來 源 注 意 藥 品 是 否 有 變 質 沉 澱 或 污 染 等 情 形 注 意 藥 品 標 籤 上 是 否 清 楚 標 示 成 份 含 量 效 能 用 法 用 量 及 停 藥 期 等 事 項 選 購 生 物 藥 品 ( 疫 苗 ) 時, 應 注 意 瓶 口 上 有 無 黏 貼 合 格 封 緘, 並 注 意 是 否 於 冷 藏 狀 態 下 保 存 及 輸 送 3.2 家 禽 業 者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時 應 遵 守 的 規 定 : 含 藥 物 飼 料 添 加 物 限 供 依 法 登 記 之 飼 料 廠 及 領 有 畜 牧 場 登 記 證 且 依 法 登 記 之 自 製 自 用 飼 料 戶 使 用, 於 使 用 時 應 設 置 簿 冊 詳 載 使 用 情 形, 並 保 存 一 年 備 查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應 確 實 遵 守 動 物 用 藥 品 準 則 的 規 定 69

70 3.2.3 家 禽 動 物 發 生 疾 病 時, 應 請 執 業 獸 醫 師 ( 佐 ) 診 斷 治 療, 不 可 擅 自 用 藥 不 得 以 來 歷 不 明 或 未 經 農 業 主 管 機 構 核 準 登 記 之 動 物 用 藥 品 來 防 治 動 物 疾 病 不 得 以 動 物 用 原 料 藥 或 人 用 藥 品 ( 含 原 料 藥 ) 來 防 治 動 物 疾 病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的 家 禽 及 蛋 等, 應 在 該 等 藥 品 的 停 藥 期 間 屆 滿 後, 始 得 出 售 供 宰 加 工 或 食 用 3.3 家 禽 業 者 應 防 範 家 禽 產 品 殘 留 藥 物 : 請 勿 購 買 來 歷 不 明 標 示 不 清 或 不 合 法 的 動 物 用 藥 品 請 向 合 法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業 者 或 業 務 人 員 購 買 藥 品 請 依 照 處 方 箋 藥 品 標 籤 或 說 明 書 上 所 登 載 的 用 法 用 量 及 使 用 上 應 注 意 事 項 正 確 用 藥 自 製 自 用 飼 料 戶 應 確 實 依 含 藥 物 飼 料 添 加 物 使 用 規 範 的 規 定, 合 理 使 用 含 藥 物 飼 料 添 加 物 對 於 標 有 停 藥 期 的 藥 品, 應 確 實 遵 守 停 藥 時 間 後, 才 可 以 將 家 禽 水 產 及 其 產 品 出 售 供 宰 加 工 或 食 用 請 勿 輕 信 廣 告, 錯 誤 用 藥 造 成 損 失, 發 現 不 法 藥 品, 應 向 農 政 主 管 機 關 檢 舉 請 勿 將 生 病 或 病 癒 不 久 的 家 禽 出 售 供 宰 家 禽 動 物 經 投 藥 或 注 射 抗 生 素 製 劑 治 療 後, 應 作 隔 離 處 理, 勿 連 同 其 他 健 康 家 禽 一 起 出 售 請 勿 購 買 及 使 用 動 物 用 原 料 藥 動 物 上 市 時, 切 勿 於 運 輸 前 或 途 中 使 用 藥 物 70

71 3.4 家 禽 業 者 使 用 非 法 品 質 不 良 或 不 當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之 危 害 : 不 當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易 導 致 病 原 細 菌 產 生 抗 藥 性 或 造 成 藥 物 殘 留, 危 害 國 民 健 康 不 當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除 無 法 發 揮 預 期 的 療 效, 更 延 誤 治 療 疾 病 的 時 機, 嚴 重 者 甚 至 造 成 中 毒 死 亡 等 損 失 不 當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之 罰 則, 請 參 考 附 錄 :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法 相 關 條 文 第 四 疫 苗 與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3.5 家 禽 業 者 應 遵 守 停 藥 期 : 動 物 及 其 產 品 在 屠 宰 或 供 人 食 用 之 前 應 停 止 投 藥, 以 確 保 肉 及 蛋 中 藥 物 殘 留 量 符 合 法 定 的 標 準, 而 應 該 停 止 投 藥 的 期 間 稱 為 停 藥 期 所 使 用 的 動 物 用 藥 品 的 標 籤 或 說 明 書 如 標 示 停 藥 期 3 天, 即 表 現 動 物 依 規 定 用 量 最 後 一 次 投 藥 後 的 隔 天 算 起,3 天 內 不 得 屠 宰, 且 經 投 藥 後 生 產 的 肉 或 蛋, 不 得 供 人 食 用 或 必 需 廢 棄 附 錄 :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第 三 十 三 條 製 造 或 輸 入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動 物 用 禁 藥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製 造 或 輸 入 第 四 條 所 定 動 物 用 偽 藥 或 輸 入 第 五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動 物 用 禁 藥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前 二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三 十 五 條 分 裝 販 賣 運 送 寄 藏 牙 保 轉 讓 或 意 圖 販 賣 而 陳 列 或 貯 藏 71

72 第 四 條 所 定 動 物 用 偽 藥 或 第 五 條 所 定 動 物 用 禁 藥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因 過 失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拘 役 或 科 新 臺 幣 七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三 十 六 條 製 造 或 輸 入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動 物 用 劣 藥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分 裝 販 賣 運 送 寄 藏 牙 保 轉 讓 或 意 圖 販 賣 而 陳 列 或 貯 藏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動 物 用 劣 藥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三 十 九 條 動 物 用 藥 品 製 造 業 者 或 販 賣 業 者, 對 其 生 產 或 販 賣 藥 品 之 成 分 或 效 能, 超 越 登 記 內 容 範 圍, 作 虛 偽 誇 張 之 廣 告 或 宣 播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72

73 第 四 疫 苗 與 藥 物 使 用 規 範 1-1 水 禽 小 病 毒 活 毒 疫 苗 2-1 疫 苗 在 雛 禽 頸 後 皮 下 注 射 接 種 2-2 疫 苗 在 成 禽 頸 後 皮 下 注 射 接 種 2-3 注 射 部 位 力 求 精 準, 注 射 入 皮 下 感 染 2-4 疫 苗 在 成 禽 胸 肌 肌 肉 注 射 接 種 2-5 無 病 灶 的 健 康 肌 肉 組 織 73

Ch8.PDF

Ch8.PDF 8.1 a) b) c) 8.2 8.2.1 1. 2. 3. 4. 5. 6. 8.2 8.2.2 a) 7.1 b) 8.2 ( ) 8.2 ( ) 4.2.4 8.5.2 CNS 13351-1 CNS 13351-2 CNS 13351-3 ( ) ( ) / / (1) 1. 2. 3. 4. 5. 6. (2) ( ) (3) ( ) (4) 1. 2. ( ) ISO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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