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壹 前 早 期, 我 國 銀 行 的 管 理 傾 向 分 業 或 產 品 區 隔 的 管 理 制 度, 致 銀 行 經 營 的 業 務 主 要 限 制 在 存 放 款 與 匯 兌 方 面 後 來, 銀 行 的 這 些
|
|
|
- 会就 卜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45 *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 楊 蓁 海 摘 要 近 十 餘 年 來,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一 直 處 於 過 度 競 爭 (overbanking) 的 狀 態, 銀 行 業 經 營 困 難, 陷 入 困 境 政 府 為 協 助 銀 行 業 突 破 經 營 困 境, 次 第 效 法 先 進 國 家 銀 行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考 慮 開 放 跨 業 經 營 2000 年, 政 府 頒 布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銀 行 法 修 正 案 等,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並 開 放 銀 行 轉 投 資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2001 年, 政 府 復 參 酌 美 日 模 式 訂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開 放 設 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容 許 其 跨 業 經 營 銀 行 證 券 及 保 險 等 業 務, 以 擴 大 經 營 規 模, 提 升 競 爭 力 ; 同 年 保 險 業 及 證 券 業 相 關 法 規 亦 經 增 修, 開 放 轉 投 資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轉 投 資 及 併 購 大 戰 於 焉 開 啟, 在 2004 年 推 動 的 第 二 次 金 融 改 革 催 化 下, 更 加 速 銀 行 業 的 併 購 活 動, 戰 況 激 烈, 也 頻 出 狀 況 由 於 近 年 來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的 相 關 法 規 主 要 師 法 美 國 法 規 訂 定, 間 酌 參 日 歐 法 規, 該 等 國 家 在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的 運 作 上 並 未 出 現 多 大 問 題, 但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轉 投 資 時, 常 不 順 遂, 時 有 狀 況 發 生, 其 原 因 何 在? 本 文 試 圖 從 美 國 金 融 機 構 放 寬 轉 投 資 ( 或 稱 跨 業 經 營 ) 的 規 範, 探 討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頻 出 狀 況 的 原 因 並 尋 求 改 善 之 道 * 本 文 完 稿 於 2007 年 10 月 本 文 承 蒙 施 局 長 燕 嚴 處 長 宗 大 葉 副 處 長 榮 造 林 副 處 長 宗 耀 與 多 位 匿 名 審 稿 人 之 悉 心 審 閱, 特 致 衷 心 謝 忱 惟 本 文 觀 點 純 屬 個 人 意 見, 與 服 務 單 位 無 關, 若 有 任 何 疏 漏 或 謬 誤, 概 由 作 者 負 責 ** 作 者 為 中 央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處 研 究 員
2 46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壹 前 早 期, 我 國 銀 行 的 管 理 傾 向 分 業 或 產 品 區 隔 的 管 理 制 度, 致 銀 行 經 營 的 業 務 主 要 限 制 在 存 放 款 與 匯 兌 方 面 後 來, 銀 行 的 這 些 特 許 業 務 受 到 非 銀 行 業 務 的 衝 擊, 如 放 款 業 務 受 到 商 業 本 票 或 公 司 債 等 直 接 金 融 工 具 發 行 的 影 響, 存 款 業 務 則 受 到 債 券 型 基 金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或 人 壽 保 險 年 金 等 競 爭 的 衝 擊, 致 銀 行 特 許 權 利 的 經 濟 價 值 日 漸 衰 退, 嚴 重 影 響 銀 行 的 經 營 利 潤 及 經 營 風 險 政 府 為 協 助 銀 行 突 破 經 營 困 境, 次 第 效 法 先 進 國 家 的 銀 行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考 慮 開 放 跨 業 經 營 2000 年 銀 行 法 修 正 時, 開 放 銀 行 轉 投 資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其 經 營 模 式 類 似 歐 洲 的 綜 合 銀 行 制 ;2001 年, 政 府 參 酌 美 日 模 式 訂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開 放 設 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容 許 其 跨 業 經 營 銀 行 證 券 及 保 險 等 業 務, 以 擴 大 經 營 規 模, 並 提 升 競 爭 力 ; 同 年 保 險 業 及 證 券 業 亦 增 訂 相 關 法 規, 開 放 轉 投 資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跨 業 經 營 銀 行 證 券 保 險 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及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時, 以 投 資 設 立 子 公 司 的 方 式 為 之 但 投 資 非 金 融 言 相 關 事 業 時, 仍 多 持 審 慎 保 守 態 度, 採 銀 行 (banking) 與 產 業 (commerce) 分 離 原 則, 以 防 範 銀 行 利 用 其 強 大 經 濟 力 介 入 經 營 產 業, 造 成 不 公 平 競 爭 與 利 益 衝 突, 並 避 免 過 度 暴 露 於 不 易 掌 控 的 風 險 中, 以 確 保 銀 行 的 流 動 性, 防 止 引 發 系 統 性 風 險 近 年 來,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的 相 關 法 規 主 要 師 法 美 國 法 規 訂 定, 間 酌 參 日 歐 法 規, 該 等 註 1 國 家 在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的 運 作 上 似 無 多 大 問 題, 但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轉 投 資 時, 常 不 順 遂, 時 有 狀 況 發 生, 其 原 因 究 係 美 國 法 規 逾 淮 為 枳 水 土 不 服 或 我 國 法 規 有 問 題, 為 本 文 研 究 的 重 點 文 中 所 稱 之 投 資 或 轉 投 註 資, 主 要 指 直 接 投 資 2 註 3, 不 含 財 務 性 投 資 及 不 動 產 投 資 ; 美 國 保 險 法 規 的 主 管 機 關 為 各 州 政 府 保 險 局, 法 規 版 本 較 多, 亦 不 列 入 討 論 範 圍 本 文 內 容 將 依 序 討 論 轉 投 資 的 定 義 方 式 與 優 缺 點 ; 美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的 規 範 ;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的 規 範 ;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問 題 與 分 析 ; 最 後 則 為 本 文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貳 轉 投 資 的 定 義 方 式 與 優 缺 點 一 轉 投 資 的 定 義 ( 一 ) 美 國 法 規 對 轉 投 資 的 定 義 美 國 的 金 融 法 規 對 金 融 機 構 的 投 資 (investment) 均 以 投 資 稱 之, 並 無 轉 投 資 的 稱 謂, 其 意 義 與 我 國 金 融 法 規 母 法 所 稱 的 投 資 類 似 若 以 2006 年 美 國
3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47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Federal Reserve Board, FRB) 所 訂 的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對 非 金 融 公 司 註 4 的 權 益 證 券 投 資 合 併 報 告 編 製 說 明 為 例, 其 權 益 證 券 投 資 (equity investment) 包 括 直 接 投 資 (direct investment) 與 間 接 投 資 (indirect investment) 前 者 指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直 接 對 非 金 融 公 司 的 權 益 證 券 投 資 ; 後 者 指 前 述 公 司 所 投 資 的 基 金 ( 可 為 合 夥 或 公 司 組 織 ) 或 類 似 的 個 體 對 非 金 融 公 司 的 權 益 證 券 投 資, 如 私 募 基 金 註 5 所 為 之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merchant banking investments) ( 二 ) 我 國 法 規 對 轉 投 資 的 定 義 在 我 國 金 融 市 場 上, 常 可 聽 到 有 關 公 司 轉 投 資 的 訊 息, 但 轉 投 資 的 定 義 為 何? 過 去 公 司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曾 對 此 作 解 釋, 但 因 法 條 更 迭 而 失 效, 現 行 法 規 並 未 再 解 釋 至 於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與 銀 行 法 等 金 融 大 法 中 亦 未 出 現 轉 投 資 的 字 眼, 惟 200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的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 財 政 部 與 現 在 的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簡 稱 金 管 會 ) 在 訂 定 金 融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或 準 則 時, 於 其 條 文 中 時 有 採 用 轉 投 資 一 辭, 甚 至 將 其 用 於 準 則 辦 法 的 名 稱 中, 如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申 請 轉 投 資 審 核 原 則 商 業 銀 行 轉 投 資 應 遵 守 事 項 準 則 及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轉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但 都 未 明 確 定 義 本 文 嘗 試 從 公 司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銀 行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及 保 險 法 中 探 求 其 意 義, 簡 述 如 下 : 1. 昔 日 公 司 法 所 稱 的 轉 投 資 經 濟 部 於 1968 年 曾 解 釋 所 稱 轉 投 資 應 以 章 程 有 明 文 規 定, 且 必 須 長 期 經 營 為 目 的, 並 經 認 股 手 續 繳 納 股 款 者 而 言, 其 一 時 收 買 股 票 等 理 財 目 的 之 投 資 不 包 括 在 內 註 6 ( 經 濟 部,1984) 簡 言 之, 轉 投 資 係 指 公 司 以 長 期 經 營 為 目 的 投 資, 理 財 型 的 投 資 則 否 但 因 公 司 法 修 正, 主 管 機 關 於 1979 年 解 釋, 前 文 係 針 對 1966 年 修 正 公 司 法 第 14 條 而 言, 該 條 於 1969 年 修 正 公 司 法 時 業 經 修 正, 原 有 轉 投 資 字 樣 已 刪 除, 上 開 解 釋 已 無 所 附 麗 而 失 效, 至 於 公 司 法 第 13 條 應 以 是 否 為 他 公 司 之 股 東 為 斷, 若 股 東 名 簿 上 已 有 記 載 依 公 司 法 第 165 條 堪 以 認 定 註 7 ( 賴 英 照,1994) 即 1969 年 修 正 的 公 司 法 對 公 司 的 投 資 已 無 轉 投 資 的 用 語 至 1980 年 公 司 法 修 正 時, 於 第 13 條 增 列 第 2 項, 規 定 : 公 司 轉 投 資 達 到 前 項 所 定 數 額 後, 其 因 被 投 資 公 司 以 盈 餘 或 公 積 增 資 配 股 所 得 之 股 份,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再 度 出 現 轉 投 資 字 眼, 探 其 意, 似 指 第 一 項 之 投 資 而 言 2. 現 行 公 司 法 採 用 投 資 用 語, 轉 投 資 用 辭 已 不 再 現 公 司 法 第 13 條 歷 經 多 次 修 正, 過 去 所 稱 之 轉 投 資 用 辭, 已 不 復 出 現, 而 統 註 8 以 投 資 稱 之 從 該 條 規 定 推 敲, 投
4 48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資 一 辭 似 指 公 司 取 得 其 他 公 司 ( 被 投 資 公 司 ) 的 股 權, 成 為 被 投 資 公 司 的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其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實 收 股 本 40%, 但 若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取 得 股 東 同 意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或 其 為 專 業 投 資 公 司, 則 投 資 總 額 得 超 過 前 述 規 定 此 外, 外 國 公 司 轉 註 投 資 準 用 本 法 之 限 制 9 3.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的 投 資 範 圍 較 公 司 法 為 廣 我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業 務 以 投 資 及 對 被 投 資 事 業 之 管 理 為 限, 為 確 保 其 子 公 司 業 務 之 健 全 經 營, 控 股 母 公 司 不 得 從 事 金 融 業 務 或 其 他 商 業 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的 規 定, 其 得 投 資 對 象 包 括 :(1)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2)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3) 短 期 資 金 運 用 項 目 之 債 票 券 ; 與 (4) 自 用 不 動 產 投 資 較 公 司 法 所 稱 之 投 資 不 包 括 不 動 產 投 資 的 範 圍 為 廣 前 述 第 (1) 項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主 要 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36 條 第 2 項 之 10 種 事 業, 係 將 其 視 為 子 公 司 的 態 度 長 期 投 資 經 營, 並 得 100% 持 股 相 對 的, 第 (2) 項 所 謂 的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係 指 同 法 第 37 條 第 1 項 的 其 他 事 業, 投 資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者 資 本 的 5%,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者 資 本 的 15%, 以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為 主, 但 不 得 參 與 該 事 業 的 經 營 第 (3) 項 之 短 期 資 金 運 用 則 不 含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上 述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投 資 其 他 公 司 短 期 債 票 券 或 不 動 產 的 法 條, 均 以 投 資 字 眼 表 示 之, 但 金 管 會 訂 定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申 請 轉 投 資 審 核 原 則 規 範 的 轉 投 資 對 象, 又 為 該 法 第 36 及 37 條 所 稱 的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及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因 此, 此 處 的 轉 投 資 似 指 金 控 公 司 以 長 期 經 營 或 持 有 為 目 的 的 投 資, 較 接 近 1969 年 以 前 的 公 司 法 的 定 義 4. 銀 行 業 證 券 業 及 保 險 業 得 投 資 對 象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雷 同, 但 範 圍 有 別 有 關 銀 行 業 證 券 業 及 保 險 業 的 投 資, 以 後 章 節 將 有 深 入 的 討 論 概 而 言 之, 其 投 資 對 象 業 別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雷 同, 惟 以 保 險 業 的 投 資 範 圍 最 廣 但 各 該 業 母 法 對 其 長 期 投 資 其 他 公 司 都 以 投 資 稱 之, 而 相 關 施 行 規 則 準 則 或 審 核 原 則 則 多 以 轉 投 資 表 示 若 觀 察 商 業 銀 行 轉 投 資 應 具 備 條 件 及 檢 附 文 件 註 10, 商 業 銀 行 的 轉 投 資 對 象 包 括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及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而 對 後 者 之 投 資 應 提 出 配 合 政 府 發 展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計 畫 之 說 明 此 外, 商 業 銀 行 轉 投 資 應 遵 守 事 項 準 則 係 依 據 銀 行 法 第 74 條 第 5 項 註 11 規 定 訂 定, 該 處 的 轉 投 資 似 指 第 5 項 之 銀 行 以 投 資 為 跨 業 經 營 的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而 不 含 第 2 項 註 12 不 得 參 與 該 相 關 事 業 之 經 營 的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綜 合 上 述 討 論, 本 文 所 稱 的 轉 投 資 將 以 金 融 機 構 對 其 他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或 非 金 融
5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49 相 關 事 業 以 意 圖 控 制 維 持 建 全 經 營 或 建 立 密 切 關 係 為 目 的 的 長 期 投 資, 不 包 括 不 動 產 投 資 及 以 理 財 為 目 的 短 期 投 資 二 轉 投 資 的 方 式 任 一 公 司 投 資 其 他 公 司, 取 得 股 權 的 方 式 ( 現 多 直 接 稱 為 轉 投 資 ) 有 許 多 種, 主 要 包 括 股 份 投 資 資 產 收 購 或 營 業 讓 與 及 其 他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股 份 投 資 公 司 的 轉 投 資 除 了 新 發 起 設 立 的 公 司 得 以 現 金 或 其 他 債 權 技 術 或 商 譽 等 投 資 外, 對 已 設 立 公 司 股 份 的 投 資 方 式 包 括 現 金 投 資 資 產 或 技 術 投 資 及 股 份 交 換 根 據 公 司 法 第 156 條 第 5 項 規 定 : 股 東 之 出 資 除 現 金 外, 得 以 對 公 司 所 有 之 貨 幣 債 權, 或 公 司 所 需 之 技 術 商 譽 抵 充 之 ; 其 抵 充 之 數 額 需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不 受 第 272 條 之 限 制 表 示 公 司 可 以 現 金 投 資, 或 以 其 擁 有 之 債 權 技 術 或 商 譽 投 資 他 公 司 ( 資 產 或 技 術 投 資 ) 另 同 法 第 6 項 更 規 定 : 公 司 設 立 後 得 發 行 新 股 作 為 受 讓 他 公 司 股 份 之 對 價, 需 經 董 事 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出 席, 以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決 議 行 之, 不 受 第 267 條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之 限 制 則 屬 股 份 交 換 另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及 企 業 併 購 法 上 尚 有 性 質 類 似 的 股 份 轉 換 註 13 方 式, 其 與 股 份 交 換 差 異 處 在 於 前 者 為 100% 讓 與 自 身 已 發 行 的 股 份, 後 者 則 否 現 行 較 常 見 的 現 金 投 資 方 式 包 括 :1. 在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購 買 目 標 公 司 股 份 ;2. 利 用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價 證 券 標 售 制 度 標 購 股 份 ;3. 利 用 公 開 收 購 方 式 收 購 股 份 ;4. 直 接 與 未 上 市 公 司 大 股 東 協 商, 收 購 其 股 份 第 1 及 2 項 在 公 開 市 場 收 購 股 份 的 方 式, 又 可 分 成 盤 中 競 價 交 易 與 盤 後 交 易 兩 種 ( 詳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相 關 辦 法 ) 兆 豐 金 控 於 2005 年 12 月 16 日 宣 布, 將 以 每 股 9 元 上 限 收 購 台 企 銀 股 票, 即 以 透 過 公 開 市 場 或 盤 後 議 價 方 式 行 之 ; 渣 打 銀 行 則 以 公 開 收 購 方 式 收 購 新 竹 商 銀 股 權 至 於 我 國 14 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設 立, 除 富 邦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採 用 下 節 介 紹 的 營 業 讓 與 方 式 設 立 外, 其 餘 13 家 都 以 股 份 轉 換 方 式 設 立, 即 原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公 司 的 全 體 股 東 將 其 股 分 轉 換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新 發 行 的 股 份, 成 為 後 者 的 股 東, 而 原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公 司 則 成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100% 持 股 的 子 公 司 ( 二 ) 資 產 收 購 或 營 業 讓 與 資 產 收 購 指 收 購 公 司 以 股 份 現 金 或 其 他 財 產 作 為 對 價, 取 得 他 公 司 之 股 份 營 業 或 財 產 之 行 為 依 企 業 併 購 法 第 27 及 28 條 規 定, 資 產 收 購 方 式 有 三, 包 括 :1. 概 括 承 受 或 概 括 讓 與 ;2. 依 公 司 法 第 18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或 第 3 款 讓 與 或 受 讓 營 業 或 財 產, 及 3.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收 購 公 司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分 之 營 業 或 財 產 第 2 項 所 指 者 為 讓 與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分 之 營 業 或 財 產, 與 受 讓 他 人 全 部 營 業 或
6 50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財 產, 對 公 司 營 運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公 司 為 資 產 收 購 或 營 業 讓 與 行 為, 若 屬 前 述 第 1 及 2 項 方 式, 需 經 股 東 會 代 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東 之 出 席, 以 出 席 股 東 表 決 權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方 得 行 之 若 為 第 3 項 方 式, 且 母 子 公 司 符 合 該 子 公 司 為 公 司 百 分 之 百 持 有 子 公 司 以 受 讓 之 營 業 或 財 產 作 價 發 行 新 股 予 該 公 司 及 該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已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則 經 公 司 董 事 會 決 議 行 之 即 可, 不 適 用 公 司 法 第 185 條 第 1 項 至 第 4 項 應 經 讓 與 公 司 與 受 讓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規 定 及 公 司 法 第 186 條 至 第 188 條 之 規 定 金 融 控 股 註 14 公 司 法 第 24 條 亦 訂 有 營 業 讓 與 方 式 轉 換 股 權 的 規 定, 富 邦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於 2001 年 12 月 19 日 即 依 該 法, 由 原 富 邦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以 營 業 讓 與 方 式 轉 換 設 立 ( 三 ) 其 他 方 式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除 可 利 用 上 述 方 式 外, 其 他 常 見 者 尚 有 併 購 ( 或 稱 合 併 ) 分 割 及 三 角 併 購 等, 其 運 作 其 實 仍 多 採 前 述 的 方 式 取 得 股 權 茲 就 其 要 者 簡 述 如 下 : 1. 合 併 合 併 的 類 型 主 要 有 新 設 合 併 及 吸 收 合 併, 前 者 指 參 與 合 併 的 公 司 全 部 消 滅, 由 新 設 的 公 司 概 括 承 受 消 滅 公 司 的 資 產 負 債 及 淨 值 兆 豐 銀 行 及 永 豐 銀 行 即 為 其 例, 前 者 係 由 中 國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及 交 通 銀 行 合 併 而 新 設 者, 後 者 則 為 台 北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及 建 華 商 業 銀 行 合 併 而 新 設 的 吸 收 合 併 指 參 與 合 併 的 公 司 之 一 為 存 續 公 司, 概 括 承 受 消 滅 公 司 的 資 產 負 債 及 淨 值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合 併 萬 通 商 業 銀 行 為 其 例, 後 者 為 消 滅 公 司 2. 分 割 金 融 機 構 在 組 織 再 造 的 過 程 中, 常 運 用 分 割 的 方 式 達 到 公 司 效 率 化 專 業 化 或 節 稅 的 目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分 割, 係 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讓 與 其 部 分 之 營 業 或 財 產 予 既 存 公 司 或 新 設 公 司, 以 繳 足 該 被 分 割 公 司 或 其 股 東 承 購 既 存 公 司 所 發 行 新 股 或 新 設 公 司 發 行 股 份 所 需 股 註 款 所 進 行 的 行 為 15 由 此 可 見, 分 割 亦 有 新 設 分 割 及 吸 收 分 割 兩 類 3. 三 角 併 購 三 角 併 購 係 以 間 接 方 式 達 到 併 購 的 目 的, 即 收 購 公 司 另 設 一 家 100% 控 股 的 從 屬 公 司, 透 過 該 從 屬 公 司 與 被 收 購 公 司 進 行 合 併 其 目 的 係 讓 併 購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無 須 承 擔 消 滅 公 司 的 或 有 債 務, 與 迴 避 併 購 公 司 的 股 東 行 使 表 決 權 及 反 對 股 東 的 收 買 請 求 權, 或 避 免 直 接 合 併 可 能 產 生 的 企 業 文 化 不 合 現 象, 使 消 滅 公 司 的 業 務 或 員 工 完 整 的 繼 續 存 在, 遇 適 當 時 機, 亦 可 直 接 將 其 併 入 母 公 司 註 16 三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的 優 缺 點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有 其 優 缺 點, 以 下 將 按 銀 行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分 述 之 :
7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51 ( 一 ) 銀 行 的 轉 投 資 1. 優 點 銀 行 轉 投 資 的 優 點, 可 從 業 務 面 及 組 織 面 分 述 之 (1) 業 務 面 贊 成 銀 行 投 資 經 營 廣 泛 業 務, 或 反 對 訂 定 太 多 規 範 限 制 銀 行 業 務 者 認 為 銀 行 進 行 轉 投 資, 有 下 列 優 勢 : a. 銀 行 可 利 用 規 模 經 濟 及 範 疇 經 濟, 收 集 及 處 理 企 業 資 訊, 推 銷 金 融 服 務, 為 顧 客 管 理 風 險, 建 立 聲 譽 資 本 ; b. 增 加 銀 行 特 許 權 價 值, 激 勵 其 審 慎 行 為 ; c. 收 入 來 源 多 樣 化, 增 加 銀 行 穩 定 度 ; d. 降 低 政 府 將 銀 行 資 金 分 配 到 低 生 產 力 融 資 案 件 的 能 力, 提 升 銀 行 經 營 績 效 與 穩 健 經 營 (2) 組 織 面 a. 轉 投 資 之 子 公 司 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制, 其 轉 投 資 之 股 權 部 份 為 其 承 擔 之 經 營 風 險, 故 可 有 效 分 散 與 區 隔 母 子 公 司 間 的 風 險 ; b. 母 子 公 司 獨 立 經 營 業 務, 可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與 金 融 安 全 網 補 貼 的 濫 用 ; c. 不 同 業 別 金 融 機 構 獨 立 經 營, 可 避 免 組 織 文 化 及 領 導 風 格 的 差 異, 更 能 展 現 其 經 營 效 率 2. 缺 點 銀 行 轉 投 資 的 缺 點, 亦 可 從 業 務 面 及 組 織 面 分 述 之 (1) 業 務 面 a. 銀 行 投 資 經 營 不 同 種 類 的 業 務, 可 能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 b. 銀 行 經 營 多 種 業 務, 遭 遇 風 險 機 會 增 加, 若 有 存 款 保 險 時 易 發 生 道 德 風 險 ; c. 銀 行 業 務 範 圍 愈 廣, 形 成 金 融 集 團 的 可 能 性 愈 大, 金 融 監 理 愈 加 困 難 ; d. 大 型 機 構 的 政 治 與 經 濟 力 量 大, 容 易 形 成 太 大 而 難 以 約 制 (too big to discipline) 現 象 ; e. 金 融 集 團 的 形 成, 將 降 低 金 融 部 門 的 競 爭 與 效 率 (2) 組 織 面 a. 子 公 司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時, 可 能 影 響 金 融 母 公 司 的 商 譽 ; 母 公 司 為 維 護 聲 譽, 而 給 予 子 公 司 財 務 支 援 時, 可 能 影 響 金 融 母 公 司 的 經 營 安 全 b. 轉 投 資 設 立 子 公 司 的 成 本 與 日 常 營 運 成 本, 較 綜 合 銀 行 成 立 部 門 方 式 經 營 為 高 根 據 Barth 等 (2004) 對 55 個 國 家 的 銀 行 許 可 業 務 比 較 研 究 中, 發 現 無 一 個 國 家 禁 止 其 銀 行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但 有 四 分 之 一 的 國 家 禁 止 其 銀 行 經 營 不 動 產 業 務 德 國 紐 西 蘭 及 瑞 士 的 銀 行 則 可 毫 無 限 制 的 經 營 證 券 保 險 及 不 動 產 業 務 各 國 容 許 銀 行 轉 投 資 商 業 活 動 的 限 制 程 度 有 很 大 差 異, 就 銀 行 與 非 銀 行 事 業 的 相 互 投 資 限 制 而 言, 銀 行 投 資 非 銀 行 事 業 的 限 制 較 多, 而 非 銀 行 事 業 投 資 銀 行 的 限 制 較 少,
8 52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只 有 15% 的 國 家 許 可 其 銀 行 100% 的 投 資 非 銀 行 事 業, 但 有 40% 的 國 家 許 可 其 非 銀 行 事 業 100% 的 投 資 銀 行 各 國 中, 紐 西 蘭 對 銀 行 與 非 銀 行 事 業 間 相 互 投 資 的 限 制 最 少, 而 日 本 模 里 西 斯 (Mauritius) 及 薩 爾 瓦 多 則 限 制 較 嚴 惟 一 般 而 言, 高 所 得 國 家 的 限 制 較 低 所 得 國 家 為 少 雖 然 各 國 規 範 銀 行 投 資 非 銀 行 事 業 的 規 定 有 所 不 同, 惟 其 最 終 目 標 是 一 致 的, 係 為 促 進 金 融 體 系 的 穩 定 銀 行 的 健 全 發 展 與 提 升 經 營 效 率 ( 二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轉 投 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透 過 轉 投 資 跨 業 經 營 的 優 缺 點 如 下 ( 彭 金 隆,2004): 1. 優 點 (1) 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架 構 下, 可 發 揮 規 模 經 濟 與 範 疇 經 濟 之 效, 並 提 供 全 方 位 金 融 服 務 ; (2) 根 據 各 產 業 發 展 前 景, 機 動 調 整 各 子 公 司 資 本, 投 資 於 最 有 發 展 潛 力 或 最 有 效 益 的 業 務 上, 使 集 團 資 本 作 最 有 效 率 運 用 ; (3) 充 分 運 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財 務 及 管 理 資 源, 降 低 經 營 成 本 ; (4)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各 自 為 有 限 責 任 的 獨 立 法 人, 其 中 一 家 子 公 司 發 生 經 營 失 敗 或 破 產 情 事, 尚 不 致 影 響 其 他 正 常 營 運 的 子 公 司 ; (5)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將 母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間 建 立 防 火 牆 機 制, 避 免 人 員 資 訊 及 資 金 的 不 當 流 用, 將 降 低 利 益 衝 突 及 內 線 交 易 的 可 能 性 2. 缺 點 (1)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共 同 行 銷 活 動, 易 造 成 客 戶 資 料 的 濫 用, 影 響 消 費 者 權 益 ; (2) 母 子 公 司 間 內 部 交 易 行 為 密 切, 業 務 複 雜, 風 險 容 易 感 染, 金 融 監 理 成 本 較 高 目 前 我 國 採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制 度, 容 許 金 融 機 構 藉 成 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跨 業 經 營 其 他 金 融 業 務 及 非 金 融 業 務 此 外, 現 行 銀 行 法 保 險 法 及 證 券 商 管 理 規 則 等 亦 多 允 許 各 該 業 跨 足 其 他 業 別, 經 營 金 融 相 關 業 務, 甚 至 非 金 融 相 關 業 務 此 種 制 度 設 計, 理 論 上 有 助 於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績 效 提 升, 與 金 融 穩 定 但 實 施 後, 確 產 生 一 些 問 題,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法 規 是 否 出 現 問 題? 本 文 擬 從 美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規 範, 探 討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是 否 妥 適, 並 提 出 建 言 參 美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的 規 範 傳 統 上, 美 國 的 銀 行 法 規 多 限 制 銀 行 業 經 營 非 銀 行 業 務, 以 及 非 銀 行 事 業 ( 或 稱 產 業 ) 經 營 銀 行 業 務, 與 其 他 高 度 工 業 化 國 家 如 德 國, 其 銀 行 部 門 與 產 業 部 門 之 間 關 係 緊 密, 截 然 不 同 近 年 來, 我 國 的 金 融 法 規 多 師 法 美 國 及 日 本, 且 多 以 美 國 為 主 要 模 仿 對 象, 故 本 文 擬 探 討 1999 年 11 月 公 布 的 美 國 金 融 服 務 業 現 代 化 法 (Financial Service
9 53 Modernization Act Gramm-Leach-Bliley Act GLBA 一 美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概 況 ( ) GLBA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BHCA National Bank Act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of 1977, CRA GLBA 1. GLBA (1) GSA (2) closely related :(GLBA sec 103(a) 18 ) a. financial in nature GLBA sec 103 a 4 b. incidental to financial activities c. complementary to financial activities (3) GLBA (1) a.
10 54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券 業 及 保 險 業 GLBA 實 施 後, 銀 行 可 轉 投 資 證 券 商,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亦 可 設 子 公 司 將 銀 行 證 券 商 納 為 關 係 企 業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若 經 營 狀 況 良 好, 風 險 又 低, 更 得 向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申 請 成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經 核 准 後 可 從 事 商 業 銀 行 證 券 業 務 及 保 險 業 務, 此 外, 更 可 從 事 其 他 金 融 本 質 金 融 附 屬 及 金 融 互 補 的 業 務 惟 其 各 項 業 務 將 分 由 不 同 之 功 能 監 理 機 關 監 理, 即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轄 下 的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會 員 銀 行 由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監 理, 證 券 業 由 證 管 會 監 理, 保 險 業 與 其 他 的 一 般 保 險 公 司 一 樣 須 接 受 州 保 險 局 監 理 但 聯 準 會 理 事 Laurence H. Meyer 在 GLBA 施 行 一 年 後, 驚 訝 的 發 現 有 四 分 之 三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其 資 產 規 模 低 於 5 億 美 元, 其 中 有 半 數 之 資 產 低 於 1.5 億 美 元, 且 其 業 務 偏 好 保 險 代 理 (insurance agency) 與 商 人 銀 行, 而 非 證 券 及 保 險 的 承 銷 業 務 b. 開 放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證 券 及 保 險 子 公 司 從 事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業 務 GLBA 原 訂 該 法 制 定 滿 五 年 後, 若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與 財 政 部 長 考 慮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從 事 商 人 銀 行 業 務 及 其 對 存 款 機 構 與 金 融 體 系 之 影 響 等 因 素 後, 認 為 恰 當 時, 得 允 許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金 融 子 公 司 從 事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4(K)(4)(H) 規 定 之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註 業 務 20 (merchant banking investments) 但 2001 年 1 月,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與 財 政 部 即 發 布 聯 合 新 聞 稿, 公 布 當 年 2 月 15 日 生 效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商 人 銀 行 業 務 規 則 該 規 則 規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證 券 與 保 險 關 係 企 業, 以 及 銀 行 獨 立 的 市 政 債 券 自 營 商 部 門 得 從 事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業 務, 但 存 款 貨 幣 機 構 不 得 投 資 經 營 註 21 ; 前 述 機 構 不 得 介 入 資 產 組 合 公 司 註 22 (portfolio company) 的 日 常 管 理 或 經 營 註 23 ; 商 人 銀 行 的 投 資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10 註 年, 但 可 在 到 期 前 90 天 向 聯 準 會 申 請 延 期 24, 惟 私 募 基 金 (private equity fund) 的 投 資 存 續 期 間 最 長 為 15 年 註 25 ; 商 人 銀 行 的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第 一 類 資 本 (Tier 1 capital) 的 30%, 或 扣 除 私 募 基 金 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第 一 類 資 本 的 20% 註 26 此 外, 對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業 務 的 風 險 管 理 交 叉 銷 售 的 限 制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的 限 制 等, 在 12 CFR 及 CFR 均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c. 仍 然 禁 止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經 營 非 金 融 相 關 業 務 GLBA 原 則 上 仍 禁 止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從 事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惟 其 已 有 條 件 的 放 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轄 下 的 商 業 銀 行 對 一 般 產 業 持 股 的 限 制, 即 其 投 資 不 得 無 限 期, 且 不 得 積 極 介 入 管 理 被 投 資 產 業 的 條 件 下, 得 持 有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股 份 但 從 銀 行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幾 乎 看 不 到 其 對 一 般 產 業 的 股 權 投 資 該 法 定 義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資 產 中, 至 少 應 有 85% 為 金 融 性 資 產, 亦 即 對 非 金 融 事 業 及 不 動 產 資 產 的 投 資 不 得 超 過 資 產 的 15% 若 有
11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55 超 過 限 定 比 率, 超 出 部 份 如 係 修 法 前 擁 有 者 (grandfathered), 得 延 長 十 年 處 分 ( 經 核 准 得 再 延 五 年 ) (Saunders, 2003) 但 該 法 對 銀 行 業 不 得 兼 營 非 銀 行 業 ( 商 業 或 製 造 業 ) 的 基 本 原 則 仍 未 改 變, 惟 對 何 者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所 稱 的 金 融 業 務 活 動, 則 授 權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與 財 政 部 長 共 同 商 定 d. 繼 續 有 效 的 重 要 規 定 社 區 再 投 資 法 ( C R A ) 規 定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對 所 在 地 區 之 授 信 須 達 一 定 標 準, 尤 其 是 對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授 信 主 管 機 關 評 分 結 果 分 成 優 良 (outstanding) 滿 意 (satisfactory) 須 改 善 (need to improve) 及 未 符 規 定 (substantial noncompliance) 等 四 級 過 去, 財 政 部 銀 行 局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OCC) 對 中 大 型 銀 行 的 CRA 的 檢 查 約 二 年 一 次, 對 資 產 規 模 小 於 10 億 美 元 之 小 型 銀 行, 則 按 CAMEL 評 等 而 定, 評 等 為 1 2 級 者, 每 三 年 檢 查 其 CRA 一 次, 評 等 為 3 級 以 上 者, 每 二 年 檢 查 一 次 CRA 的 良 窳, 影 響 銀 行 或 其 控 股 公 司 從 事 併 購 金 融 機 構 或 設 置 分 行 營 運 子 公 司 及 新 金 融 業 務 等 的 准 駁 以 及 審 核 時 程 GLBA 規 定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或 控 股 公 司 若 欲 為 其 子 公 司 申 請 新 業 務, 或 收 購 從 事 新 業 務 的 金 融 子 公 司, 該 銀 行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CRA 評 等 須 至 少 達 滿 意 等 級 (2)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a. 開 放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經 營 的 業 務 項 目 (a) 承 銷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憑 證 依 據 GLBA 第 F 節 第 151 條 (subtitle F, sec 151),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若 資 本 適 足, 即 可 開 放 從 事 市 屬 企 業 或 各 州 政 府 發 行 之 債 務 憑 證 ( 如 有 限 責 任 債 券 收 益 債 券 及 符 合 1986 年 內 地 稅 法 sec 142(b) 之 債 券 ) 之 承 銷 及 買 註 27 賣 (b) 設 立 子 公 司 經 營 金 融 相 關 業 務 GLBA 仍 允 許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繼 續 透 過 或 註 籌 設 營 運 子 公 司 28 (operating subsidiaries) 從 事 聯 邦 銀 行 法 禁 止 銀 行 從 事 的 金 融 業 務 其 經 OCC 核 准 者, 亦 得 設 立 或 投 資 金 融 子 公 司 (financial subsidiaries), 從 事 金 融 性 業 務 金 融 附 屬 業 務 及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可 直 接 經 營 的 業 務 金 融 子 公 司 的 業 務 範 圍 較 營 運 子 公 司 為 大, 但 管 理 較 嚴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申 請 以 金 融 子 公 司 型 態 轉 投 資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時, 所 有 金 融 子 公 司 的 總 資 產 不 得 超 過 母 銀 行 合 併 資 產 的 45%, 或 500 億 美 元, 以 金 額 較 低 者 為 準, 若 銀 行 連 同 轉 投 資 事 業 的 整 體 規 模 超 過 上 述 金 額 限 制, 必 須 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模 式 經 營, 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無 此 規 模 上 的 限 制 b. 禁 止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及 其 子 公 司 經 營 的 業 務 項 目 : (a) 不 得 在 州 內 承 銷 保 險 依 據 GLBA sec 302,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及 其 子 公 司 不 得 在 州 內 承 辦 保 險, 惟 已 經 OCC 核
12 56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註 29 對 於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新 商 品, 經 州 保 險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保 險 商 品 者,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不 得 承 辦 (b) 不 得 承 銷 產 權 保 險 依 據 GLBA sec 303,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及 其 子 公 司 不 得 從 事 涉 及 產 權 保 險 註 30 (title insurance) 承 銷 及 銷 售 業 務 惟 在 該 法 制 定 前 已 依 法 經 營 者, 仍 得 繼 續 從 事 該 保 險 業 務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若 有 保 險 關 係 企 業 (affiliate) 從 事 保 險 業 務, 後 者 非 前 者 的 子 公 司, 則 該 銀 行 及 其 子 公 司 不 得 從 事 產 權 保 險 承 銷 業 務 又 若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的 關 係 企 業 未 從 事 保 險 業 務, 而 有 保 險 子 公 司 從 事 保 險 業 務 者, 則 該 銀 行 不 得 從 事 產 權 保 險 承 銷 業 務 (c) 不 得 經 營 不 動 產 投 資 與 開 發 業 務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金 融 子 公 司 不 得 經 營 保 險 損 害 賠 償 傷 害 等 保 險 項 目 或 收 入 年 金 承 銷 不 動 產 投 資 與 開 發 業 務 及 商 人 銀 行 等 業 務 註 31 ( 二 ) 美 國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註 32 的 轉 投 資 業 務 1.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1)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的 成 立 條 件 根 據 經 GLBA 修 正 後 的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若 一 家 公 司 欲 成 為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應 事 先 向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申 請 核 准 若 該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他 銀 行 或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超 過 25%, 或 控 制 選 舉 董 事 多 數 席 次, 或 經 聽 證 會 後,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認 為 其 對 經 營 或 政 策 有 控 制 性 影 響 力, 則 表 示 該 公 司 對 他 銀 行 或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有 控 制 權, 其 即 為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註 33 若 該 公 司 對 他 銀 行 或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之 經 營 或 政 策 的 控 制 有 影 響 力, 但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之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不 超 過 5%, 則 表 示 其 無 控 制 權 惟 若 前 述 持 股 超 過 5%( 含 5%) 且 經 證 實 其 對 經 營 或 政 策 的 控 制 有 影 響 力, 則 視 為 有 控 制 權 (2)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得 轉 投 資 銀 行 股 權 或 資 產 a.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轉 投 資 應 先 經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核 准 依 據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S e c. 3 ( a ) 及 註 34 Regulation Y 之 規 定,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應 先 經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核 准, 始 得 辦 理 下 列 交 易 : (a) 投 資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 (b) 購 買 銀 行 子 公 司 ; (c)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購 買 銀 行 或 其 他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超 過 5%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增 購 時 亦 同, 但 若 為 分 配 股 票 股 利 或 股 票 分 割 時 除 外 ; (d)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或 其 非 銀 行 子 公 司 購 買 其 他 銀 行 所 有 或 大 部 分 (substantially) 資 產 ; (e)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間 的 併 購 或 整 合, 包 括
13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57 購 買 資 產 與 承 擔 負 債 ; (f)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上 述 交 易 註 35 b. 主 管 機 關 對 轉 投 資 的 核 准 程 序 (a) 申 請 人 宜 先 向 地 區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洽 詢 意 見 後 再 正 式 遞 件 後 者 收 件 後, 應 知 會 被 併 機 構 之 主 管 機 關, 該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30 日 內 表 示 意 見 ; (b) 申 請 人 應 於 所 在 地 報 紙 刊 載 申 請 內 容 至 少 30 日,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FRB) 則 於 聯 邦 公 報 公 告 並 公 開 徵 詢 意 見, 有 意 見 者 應 於 30 日 內 提 出 ; (c) 地 區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收 件 後, 應 於 7 日 內 決 定 是 否 審 查, 並 於 30 日 內 作 成 准 駁 決 定 案 件 需 送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決 定 者, 該 會 應 在 60 日 內 裁 決,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91 日 ; (d)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或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核 准 案 件 應 通 知 檢 察 總 長 (Attorney General) 表 示 意 見, 後 者 可 以 違 反 拖 拉 斯 法 規 定 於 30 日 內 駁 回 許 可 ; (e) 上 述 程 序 必 要 時 可 辦 公 聽 會 若 係 處 理 金 融 機 構 倒 閉 的 併 購 案, 則 不 受 上 述 公 告 期 限 及 舉 辦 公 聽 會 之 限 制 註 36 c.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的 審 核 重 點 (a) 競 爭 因 素 : 併 購 若 造 成 獨 占 或 有 礙 競 爭 者, 不 予 准 許 但 合 併 的 公 共 利 益 正 面 效 益 大 於 反 競 爭 的 負 面 效 益 者 除 外 ; (b) 銀 行 業 務 及 社 區 因 素 : 衡 酌 公 司 的 財 務 及 管 理 資 源, 及 其 對 社 區 的 便 利 性 與 需 要 性 主 要 係 遵 循 前 述 社 區 再 投 資 法 (CRA) 的 規 定 ; (c) 監 理 因 素 : 若 申 請 者 無 法 保 證 可 適 時 提 供 監 理 所 需 資 訊, 或 外 國 銀 行 的 母 國 監 理 機 關 無 法 有 效 合 併 監 理, 則 不 予 核 准 ; (d) 對 銀 行 股 權 融 資 的 處 理 : 銀 行 股 權 融 資 若 不 符 銀 行 安 全 穩 健 原 則, 則 不 予 核 准 ; (e) 管 理 資 源 : 銀 行 管 理 人 員 董 事 及 主 要 股 東 的 能 力 經 驗 與 操 守 應 符 合 規 定 ; (f) 洗 錢 防 制 : 評 估 公 司 或 銀 行 洗 錢 防 制 的 有 效 性 d. 加 速 審 核 案 件 若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的 資 本 健 全 管 理 良 註 37 好 未 受 處 分 及 併 購 規 模 在 規 定 範 圍 內 者, 得 申 請 加 速 審 核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會 在 公 開 徵 詢 意 見 期 限 屆 滿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核 定 ( 不 得 短 於 3 個 營 業 日 ), 即 最 快 可 在 33 日 內 核 定 但 審 核 程 序 仍 按 前 述 規 定 辦 理 (3)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原 則 上 不 得 轉 投 資 的 非 銀 行 股 權 或 資 產 a.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定 義 的 銀 行 美 國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所 稱 的 銀 行, 有 別 於 一 般 人 對 銀 行 的 概 念, 必 須 釐 清, 才 不 致 混 淆, 其 係 專 指 : (a) 美 國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法 sec.3(h) 定 義 的 被 保 險 銀 行 ; 或 (b) 收 受 活 期 存 款 或 支 票 存 款 或 類 似 支 票 作 為 支 付 工 具 之 存 款, 同 時 經 營 商 業 貸 款 者 下 列 金 融 機 構, 在 我 國 可 能 稱 為 銀 行,
14 58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但 不 是 美 國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所 稱 的 銀 行 : (a) 外 國 銀 行 ; (b) 已 保 險 儲 貸 機 構 (savings associations); (c) 未 在 美 國 營 業 的 外 國 機 構 ; (d) 信 託 機 構 ; (e) 信 用 合 作 社 ; (f) 信 用 卡 機 構 ; (g) 根 據 聯 邦 準 備 法 sec.25 或 sec.25 (a) 從 事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的 契 約 公 司 (agreement corporation) 與 艾 奇 公 司 (Edge corporation); (h) 工 業 貸 款 公 司 工 業 銀 行 或 類 似 機 構 ; (i) 座 落 在 密 蘇 里 州 肯 薩 市 的 投 資 人 信 託 公 司 (j) 美 國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法 sec.3(9) 定 義 的 儲 蓄 銀 行 b.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不 得 轉 投 資 非 銀 行 股 權 或 資 產 依 據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Sec.4(a) 規 定,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購 買 擁 有 或 控 制 非 銀 行 事 業 有 表 決 權 的 股 權 ; 在 設 立 前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或 控 制 的 公 司 股 權, 若 其 非 屬 銀 行 或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或 從 事 管 理 控 制 銀 行 與 子 公 司 的 業 務, 與 辦 理 銀 行 業 務 相 關 及 其 附 屬 業 者, 應 於 設 立 後 兩 年 內 結 束, 若 經 申 請 並 為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核 准 者, 得 每 次 延 長 一 年, 如 經 診 斷 延 長 不 致 損 害 公 共 利 益 者, 最 多 可 延 長 三 年 註 依 Regulation Y (12 CFR ) 規 定,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除 了 從 事 或 購 買 12 CFR 的 豁 免 非 銀 行 業 務 外,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只 得 辦 理 該 法 核 准 的 業 務 管 理 或 控 制 銀 行 與 其 他 子 公 司, 若 經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核 准 成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則 得 辦 理 銀 行 業 務 相 關 及 其 附 屬 業 務 但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購 買 BHCA sec.4(c) 所 列 舉, 如 證 券 投 資 公 司 有 表 決 權 5% 以 下 的 股 權, 不 受 上 述 規 定 限 制 總 之, 除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同 意 外,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不 得 轉 投 資 非 銀 行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若 一 家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取 得 一 家 儲 蓄 銀 行, 前 者 須 在 取 得 兩 年 內 停 止 該 法 不 許 可 的 非 銀 行 業 務 c.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得 經 營 的 非 銀 行 業 務 (permissible nonbanking activities) 根 據 12 CFR , 下 列 業 務 因 其 與 銀 行 業 務 管 理 或 控 制 銀 行 有 緊 密 關 連, 故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得 經 營 之 : (a) 授 信 與 放 款 服 務 ; (b) 不 動 產 與 動 產 商 業 不 動 產 融 資 的 仲 介 等 與 授 信 相 關 的 業 務 ; (c) 動 產 與 不 動 產 租 賃 ; (d) 經 營 工 業 銀 行 及 儲 蓄 協 會 等 非 銀 行 存 款 機 構 ; (e) 受 託 經 紀 或 保 管 等 公 司 信 託 業 務 ;
15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59 (f) 擔 任 個 人 金 融 與 投 資 顧 問 業 務 ; (g) 證 券 經 紀 及 證 券 私 募 等 顧 客 投 資 交 易 服 務 代 理 業 務 ; (h) 政 府 債 券 與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的 承 銷 與 自 營 外 匯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的 投 資 交 易 業 務 ; (i) 公 司 組 織 職 工 福 利 及 職 涯 規 劃 等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 (j) 金 融 機 構 間 重 要 文 件 的 快 遞 服 務 及 磁 性 墨 水 (MICR) 票 據 的 印 刷 及 銷 售 等 支 援 業 務 ; (k) 保 險 代 理 與 承 保 業 務 ; (l) 提 升 社 區 發 展 的 融 資 投 資 與 顧 問 業 務 ; (m) 發 行 並 銷 售 匯 票 儲 蓄 債 券 及 旅 行 支 票 ; (n) 資 料 處 理 業 務 2.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1)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得 經 營 的 銀 行 業 務 美 國 BHC 法 sec 3(k) 規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得 從 事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核 准 的 具 有 金 融 本 質 業 務 或 金 融 附 屬 業 務, 或 金 融 互 補 業 務, 惟 該 業 務 不 得 對 存 款 機 構 或 金 融 體 系 的 安 全 與 穩 健 造 成 重 大 風 險, 並 可 購 買 及 持 有 從 事 上 項 業 務 的 任 何 公 司 的 股 權 a. 金 融 業 務 的 判 定 機 關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如 從 事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4 條 第 (k) 項 列 舉 的 業 務 ( 詳 下 節 c. 金 融 本 質 業 務 舉 例 ), 或 其 他 業 經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核 准 的 業 務, 不 須 事 先 核 准, 僅 須 於 事 後 30 日 內 通 知 理 事 會 即 可 但 若 金 融 業 申 請 新 種 金 融 業 務 時,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須 先 諮 詢 財 政 部, 如 財 政 部 有 異 議,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不 得 認 定 其 為 金 融 業 務, 財 政 部 亦 可 建 議 某 項 業 務 為 金 融 業 務 b. 研 判 金 融 本 質 業 務 或 金 融 附 屬 業 務 考 慮 的 因 素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判 斷 何 者 為 金 融 本 質 業 務 或 金 融 附 屬 業 務 時, 考 慮 的 因 素 如 下 : (a)bhca 及 GLBA 的 立 法 目 的 ; (b)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競 爭 市 場 的 改 變 或 預 期 的 改 變 ; (c) 金 融 服 務 技 術 的 改 變 或 預 期 的 改 變 ; (d) 該 項 業 務 是 否 能 使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有 效 的 與 美 國 市 場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公 司 競 爭, 能 否 利 用 科 技 工 具 ( 包 括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或 金 融 交 易 系 統 安 全 或 效 率 的 方 法 ) 有 效 的 傳 遞 具 金 融 本 質 的 資 訊 或 服 務, 及 能 否 提 供 顧 客 在 使 用 金 融 服 務 時 有 效 的 或 新 興 的 科 技 方 法 c. 金 融 本 質 業 務 舉 例 依 據 12 U.S.C.1843k( 或 BHCA sec 4 (k)(4)), 下 列 業 務 為 金 融 本 質 業 務 : (a) 放 款 匯 兌 資 金 移 轉 投 資 信 託 現 金 或 證 券 保 管 ; (b) 保 險, 保 證, 或 對 損 失 傷 害 疾 病 殘 障 及 死 亡 的 賠 償, 或 提 供 與 發 行 年 金 保 險, 擔 任 上 述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代 理 人 或 經
16 60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紀 人 ; (b) 提 供 金 融 投 資 或 經 濟 諮 詢 服 務 ; (c) 發 行 或 銷 售 銀 行 可 直 接 持 有 的 金 融 工 具 ; (d) 證 券 承 銷 自 營 或 經 紀 ; (e)glba 生 效 後,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核 准 之 金 融 相 關 業 務 ; (f)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在 海 外 得 經 營 的 業 務 d. 研 判 金 融 互 補 業 務 考 慮 的 因 素 至 於 何 者 為 金 融 互 補 業 務, 原 則 上 係 指 與 金 融 有 關 之 商 業 活 動, 但 非 金 融 活 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欲 從 事 或 購 買 其 認 為 與 金 融 業 務 有 互 補 性 的 公 司 超 過 5% 有 表 決 權 的 股 權 時, 應 事 先 經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核 准, 後 者 審 核 時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 (a) 該 項 業 務 是 否 與 金 融 業 務 互 補 ; (b) 該 業 務 不 得 對 存 款 機 構 或 金 融 體 系 的 安 全 與 穩 健 造 成 重 大 風 險 : (c) 預 期 該 業 務 產 生 的 公 共 利 益 超 過 可 能 的 負 面 效 果 該 潛 在 的 公 共 利 益 如 對 公 眾 有 較 大 的 便 利 性 增 加 競 爭 或 提 高 效 率 ; 負 面 效 果 則 含 蓋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降 低 競 爭 或 不 註 公 平 競 爭 或 其 他 風 險 39 (2)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不 得 經 營 的 銀 行 業 務 除 前 述 禁 止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經 營 非 銀 行 業 務 外,2000 年 12 月 美 國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與 財 政 部 長 共 同 發 佈 新 聞 稿, 計 畫 准 許 銀 行 子 公 司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從 事 不 動 產 經 紀 與 管 理 業 務, 向 社 會 大 眾 徵 求 意 見 結 果 不 動 產 產 業 工 會 反 對, 認 為 其 等 於 非 法 將 銀 行 與 產 業 混 雜 在 一 起 ; 但 銀 行 業 工 會 則 贊 成 該 方 案 此 外, 參 眾 院 議 員 更 準 備 提 案 禁 止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從 事 不 動 產 業 務 2002 年 4 月 財 政 部 長 宣 佈 延 至 2003 年 決 定 惟 根 據 網 路 版 法 規 資 料, 該 項 業 務 並 未 列 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許 可 業 務 另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亦 不 得 從 事 不 動 產 的 投 資 與 開 發 業 務 (Couch,2001) 二 美 國 仍 堅 持 銀 行 與 產 業 分 離 原 則 ( 一 ) 堅 持 銀 行 與 產 業 分 離 的 理 由 美 國 一 般 產 業 公 司 兼 營 非 銀 行 金 融 公 司 的 情 況 相 當 普 遍, 如 製 造 汽 車 的 General Motors 公 司, 旗 下 擁 有 可 以 向 社 會 大 眾 集 資 並 對 個 人 及 企 業 貸 款 的 General Motors Acceptance 公 司, 這 種 產 業 與 金 融 的 組 合, 雙 方 互 換 資 訊, 相 互 支 援, 互 蒙 其 利, 獲 利 頗 豐 但 美 國 自 1864 年 起, 分 別 立 法 ( 如 聯 邦 銀 行 法 聯 邦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改 進 法 及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等 ) 禁 止 銀 行 與 產 業 結 合 其 堅 持 銀 行 與 產 業 應 該 分 離 的 主 要 理 由 歸 納 為 : 可 能 發 生 利 益 衝 突 增 加 銀 行 獨 占 能 力 及 威 脅 金 融 安 全 網 等, 另 1997 年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的 教 訓, 更 讓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及 國 會 堅 決 維 持 上 項 原 則, 茲 分 述 如 下 :(Sounders,1994; Bernard,1999) 1. 可 能 發 生 利 益 衝 突 ( c o n f l i c t s o f interest) 若 一 公 司 同 時 擁 有 銀 行 與 產 業 公 司, 常
17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61 會 讓 人 疑 慮 可 能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其 可 能 的 衝 突 方 式 如 :(1) 銀 行 可 能 拒 絕 貸 款 予 其 關 係 企 業 的 競 爭 對 手 ;(2) 可 能 以 低 於 市 場 的 利 率 貸 款 予 其 關 係 企 業 ;(3) 不 配 合 購 買 銀 行 關 係 企 業 的 產 品, 銀 行 即 拒 絕 貸 款 但 若 銀 行 處 於 完 全 競 爭 的 市 場 情 況, 以 上 情 況 均 會 消 失 此 外, 聯 邦 準 備 法 第 23A 條 限 制 對 單 一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的 總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銀 行 淨 值 的 10%, 對 所 有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的 總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銀 行 淨 值 的 20%, 同 法 第 23B 條 規 定 銀 行 應 按 市 場 條 件 貸 款, 亦 可 防 止 第 (2) 種 情 況 發 生 (Walter, 1996) 至 於 第 (3) 種 以 搭 售 (tying) 關 係 企 業 產 品 為 銀 行 貸 款 條 件 的 狀 況, 已 屬 非 法 行 為, 從 1997 年 美 國 會 計 總 署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對 銀 行 貸 款 搭 售 證 券 的 分 析 報 告 中, 可 發 現 搭 售 案 例 已 不 多 見 2. 增 加 銀 行 獨 占 能 力 在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的 立 法 過 程 中, 防 止 增 加 獨 占 能 力 是 禁 止 銀 行 與 產 業 結 合 的 理 由 之 一 (Bernard,1999) 當 時, 美 國 參 議 院 銀 行 委 員 會 在 報 告 中 提 及, 由 於 銀 行 在 國 家 經 濟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非 常 不 樂 見 銀 行 獨 占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因 此 要 防 止 銀 行 業 務 過 度 集 中 至 於 過 度 集 中 是 指 水 平 的 集 中 或 縱 向 集 團 的 集 中, 則 未 明 確 說 明, 前 者 係 指 一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下 結 合 多 家 的 銀 行, 致 其 控 制 很 高 的 銀 行 佔 有 率, 後 者 指 一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下 結 合 多 家 的 銀 行 及 非 銀 行 公 司, 使 其 在 銀 行 業 或 非 銀 行 業 都 有 很 高 的 佔 有 率 (Sounders,1994) 但 由 1974 年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否 決 BankAmerica Corporation 與 Allstate Insurance 於 海 外 共 組 創 投 的 案 例, 認 為 將 導 致 其 在 美 國 國 內 與 海 外 經 濟 資 源 過 度 集 中, 與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不 符, 顯 示 美 國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顧 慮 的 是 集 團 的 集 中 1970 年 代 以 後, 銀 行 間 與 銀 行 及 非 銀 行 產 業 間 的 競 爭 情 勢 逐 漸 加 劇, 銀 行 在 其 本 業 或 欲 合 併 的 其 他 產 業 業 務 上, 操 縱 獨 占 權 力 的 機 會 大 幅 降 低 故 當 GLBA 通 過 後, 美 國 即 准 許 大 型 銀 行 與 大 型 非 銀 行 ( 保 險 公 司 及 證 券 商 ) 的 合 併 3. 威 脅 金 融 安 全 網 有 如 前 述, 美 國 以 利 益 衝 突 及 憂 慮 獨 占 權 力 的 擴 張 作 為 禁 止 銀 行 與 產 業 結 合 的 理 由, 尚 不 充 分 比 較 具 說 服 力 的 理 由, 應 是 恐 懼 金 融 安 全 網 受 到 威 脅 銀 行 的 關 係 企 業 可 能 運 用 下 列 方 式 移 轉 損 失, 以 致 增 加 金 融 安 全 網 的 威 脅 :(Sounders,1994) (1) 為 保 護 關 係 企 業 聲 譽, 將 損 失 移 轉 至 銀 行 在 控 股 公 司 架 構 下, 如 果 容 許 銀 行 與 產 業 結 合, 產 業 子 公 司 為 遮 掩 投 資 人 及 分 析 人 員 耳 目, 可 能 將 其 損 失 移 轉 至 銀 行, 以 維 護 其 管 理 與 經 營 的 聲 譽, 亦 可 避 免 其 融 資 人 提 高 融 資 利 率, 影 響 未 來 的 收 益 在 控 股 公 司 架 構 下, 為 什 麼 損 失 會 移 轉
18 62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至 銀 行? 主 要 因 銀 行 的 規 模 較 大, 損 失 移 入 註 40 帳 簿 較 不 容 易 被 發 覺, 另 有 研 究 認 為 銀 行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較 產 業 公 司 不 透 明, 如 果 銀 行 帳 務 不 透 明 的 現 象 屬 實, 則 損 失 移 轉 至 銀 行 就 有 可 能 不 會 受 到 關 注 此 外, 產 業 公 司 如 有 高 風 險 關 係 企 業, 其 貸 款 人 會 以 提 高 利 率 方 式 作 為 懲 罰, 但 銀 行 即 使 有 高 風 險 關 係 企 業, 其 債 權 人 因 有 存 款 保 險 的 保 障, 缺 乏 前 述 的 動 機, 故 損 失 亦 容 易 移 轉 至 銀 行 (2) 利 用 股 東 有 限 責 任 漏 洞, 移 轉 損 失 由 納 稅 人 負 擔 上 例 是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轄 下 資 本 小 的 子 公 司 將 損 失 移 轉 至 資 本 大 的 子 銀 行, 本 例 則 反 之, 由 資 本 大 的 產 業 子 公 司 將 損 失 移 轉 至 資 本 小 的 子 銀 行, 並 利 用 子 銀 行 股 東 有 限 責 任 的 漏 洞, 銀 行 於 資 本 額 賠 光 後, 剩 餘 的 損 失 由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或 最 終 由 全 體 納 稅 人 賠 付 對 控 股 公 司 而 言, 如 此 操 作, 其 僅 賠 光 投 資 銀 行 的 資 本 額, 但 對 其 整 體 淨 值 損 失 最 小,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美 國 在 1953 年 曾 發 生 由 產 業 子 公 司 移 轉 損 失 至 銀 行 子 公 司, 致 該 小 銀 行 倒 閉 的 案 例 如 果 產 業 子 公 司 的 債 權 人 相 信 該 公 司 可 以 將 其 損 失 移 轉 至 銀 行 或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則 會 要 求 較 低 的 利 率, 減 少 其 資 本 成 本, 結 果 大 量 的 資 本 流 向 該 產 業 子 公 司, 造 成 經 濟 資 源 的 浪 費 上 述 利 用 股 東 有 限 責 任 的 漏 洞 移 轉 損 失, 造 成 納 稅 人 的 損 失, 與 可 能 浪 費 寶 貴 經 濟 資 源 的 現 象, 是 促 成 美 國 禁 止 銀 行 與 產 業 結 合 的 動 機 之 一, 因 而 設 法 規 範 阻 止 損 失 移 轉 至 銀 行 4.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的 教 訓 1997 年 亞 洲 發 生 金 融 危 機 前, 東 南 亞 國 家 如 印 尼 與 泰 國, 以 及 韓 國 等 的 銀 行 大 量 承 作 關 係 企 業 貸 款, 貸 款 給 與 銀 行 的 大 股 東 董 事 經 理 人 或 家 族 等 有 金 融 利 益 的 產 業 公 司, 以 致 影 響 該 等 國 家 金 融 體 系 的 穩 定 其 形 成 的 原 因 主 要 如 下 : (1) 對 關 係 企 業 貸 款 借 款 人 的 信 用 狀 況 未 經 評 估 即 予 貸 放, 致 多 數 成 為 逾 期 放 款 ; (2) 關 係 企 業 並 非 運 用 投 資 企 劃 案 的 優 勢 取 得 貸 款, 而 係 依 賴 銀 行 內 部 人 的 關 係, 造 成 資 源 的 錯 誤 配 置 ; (3) 關 係 企 業 貸 款 常 出 現 超 貸, 形 成 過 度 舉 債 融 資 金 融 危 機 發 生 後, 這 些 國 家 因 為 銀 行 資 產 品 質 不 良 資 源 錯 誤 配 置 及 高 槓 桿 舉 債 等 因 素, 嚴 重 影 響 其 經 濟 發 展 與 金 融 穩 定 在 危 機 處 理 的 過 程 中, 緊 縮 關 係 企 業 貸 款 是 其 金 融 重 整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此 外, 在 金 融 危 機 中 受 創 國 家 的 金 融 自 由 化 步 調 失 當, 亦 是 造 成 其 金 融 體 系 脆 弱 的 原 因, 故 IMF 等 機 構 力 促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金 融 改 革, 運 用 的 方 法 應 正 確, 且 要 先 後 有 序 基 於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的 教 訓,FED 極 力 主 張 美 國 的 金 融 自 由 化 應 按 部 就 班, 不 要 操 之 過 急 因 此, 對 銀 行 與 產 業 中 間 的 防 火 牆 要 築 多 高, 或 銀 行 與 產 業 要 如 何 整 合 等 困 擾 美 國 150 年 的 問 題, 不 急 於 立 刻 解 決, 惟 仍 強
19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63 調 應 維 持 銀 行 與 產 業 要 分 離 的 原 則 (Fed Report,1999) ( 二 ) 銀 行 與 產 業 分 離 原 則 下 已 建 立 的 防 範 措 施 1.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法 已 建 立 防 火 牆 為 避 免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架 構 下 之 關 係 企 業 將 損 失 移 轉 至 銀 行, 損 失 最 終 由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或 納 稅 人 負 擔, 聯 邦 準 備 法 已 在 第 23A 條 及 23B 條 設 立 防 火 牆 (firewalls), 規 範 銀 行 ( 含 所 有 被 保 險 銀 行 及 儲 蓄 機 構 )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之 交 易, 並 由 監 理 單 位 每 年 或 每 一 年 半 檢 查 一 次, 若 發 現 有 違 反 規 定 即 予 懲 處 上 述 防 火 牆, 如 第 23A 條 規 定, 銀 行 對 其 任 一 關 係 企 業 的 貸 款 與 購 買 資 產, 不 得 超 過 銀 行 資 本 的 10%, 對 全 體 關 係 企 業 則 不 得 超 過 銀 行 資 本 的 20%, 其 運 作 均 係 單 向 行 為, 以 防 止 關 係 企 業 將 損 失 轉 移 至 銀 行, 而 未 防 範 銀 行 將 損 失 轉 移 至 關 係 企 業 1999 年 的 GLBA, 限 制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擁 有 非 銀 行 子 公 司 的 類 型, 且 其 規 模 均 應 遠 小 於 子 銀 行 因 其 規 模 較 小, 將 來 所 產 生 的 損 失 會 讓 銀 行 倒 閉 的 可 能 性 降 低 許 多 2. GLBA 採 取 傘 狀 監 理 GLBA 規 定,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對 於 擁 有 銀 行 證 券 及 保 險 等 子 公 司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應 採 取 傘 狀 監 理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確 保 證 券 及 保 險 等 關 係 企 業 的 虧 損 不 會 危 及 銀 行, 且 銀 行 的 資 源 未 被 挪 用 到 非 銀 行 關 係 企 業 對 證 券 業 及 保 險 業 監 理 資 訊 的 來 源, 則 分 別 來 自 各 業 的 監 理 主 管 機 關 ( 證 券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各 州 保 險 局 ) 為 了 防 止 發 生 損 失 移 轉 交 易, 該 法 更 授 權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得 命 令 停 止 該 項 行 為 或 終 止 對 非 銀 行 關 係 企 業 的 控 制 3.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投 資 或 併 購 非 銀 行 關 係 企 業 前, 監 理 單 位 應 詳 加 審 查 根 據 GLBA,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投 資 或 併 購 許 可 經 營 的 非 銀 行 關 係 企 業, 不 須 事 先 向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僅 須 於 投 資 或 併 購 後 30 日 內 通 知 監 理 機 關 即 可 但 不 欲 轉 型 為 金 控 之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仍 應 於 投 資 或 併 購 非 銀 行 關 係 企 業 前, 向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監 理 單 位 應 詳 加 審 查 肆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的 規 範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的 投 資 可 概 分 為 金 融 事 業 投 資 非 金 融 事 業 投 資 短 期 資 金 運 用 及 自 用 不 動 產 投 資 等 四 種 金 融 事 業 投 資 主 要 係 以 投 資 子 公 司 為 目 的 所 作 之 長 期 投 資 ; 非 金 融 事 業 投 資 主 要 基 於 金 融 與 產 業 分 離 原 則, 以 分 散 風 險 為 目 的 的 其 他 投 資 ; 短 期 投 資 則 主 要 以 維 持 資 金 流 動 性 及 增 加 資 產 收 益 為 目 的 投 資, 但 其 在 市 場 行 情 低 迷, 或 另 有 其 他 目 的 時, 可 能 變 成 長 期 投 資, 惟 此 情 況 較 為 複 雜, 其 與 自 用 不 動 產 投 資, 將 不 在 本 文 討
20 64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論 範 圍 以 下 將 按 金 融 機 構 業 別 分 述 相 關 的 規 範 :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指 對 一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商 有 控 制 性 持 股, 並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設 立 之 公 司 目 前 我 國 已 有 14 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其 投 資 業 別 投 資 額 度 等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投 資 業 別 依 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36 條 及 37 條 規 定, 我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業 務 以 投 資 及 對 被 投 資 事 業 之 管 理 為 限, 以 確 保 其 子 公 司 業 務 之 健 全 經 營 這 些 子 公 司 可 按 金 融 事 業 投 資 與 非 金 融 事 業 投 資 分 類 如 下 : 1. 金 融 事 業 的 投 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得 投 資 之 金 融 事 業, 共 有 下 列 30 餘 種 業 類, 包 括 :(1) 銀 行 業, 包 括 商 業 銀 行 專 業 銀 行 及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 (2) 票 券 金 融 業 ;(3) 信 用 卡 業 ;(4) 信 託 業 ;(5) 保 險 業, 包 括 財 產 保 險 業 人 身 保 險 業 再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經 紀 人 ;(6) 證 券 業, 包 括 證 券 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及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7) 期 貨 業, 包 括 期 貨 商 槓 桿 交 易 商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及 期 貨 顧 問 事 業 ;(8)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投 資 之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 及 (9) 依 據 2003 年 7 月 9 日 財 政 部 台 財 融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之 其 他 金 融 業 務 相 關 事 業, 包 括 :a.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公 司 ;b.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 以 收 購 金 融 機 構 不 良 資 產 為 目 的 之 公 司 ;c. 資 產 服 務 公 司 : 處 理 銀 行 不 良 資 產 鑑 價 工 作 或 公 正 第 三 人 資 產 拍 賣 之 公 司 ;d. 金 融 ( 財 務 投 資 ) 管 理 ( 諮 詢 顧 問 ) 服 務 公 司 ;e. 應 收 帳 款 管 理 公 司 ;f. 外 匯 經 紀 商 ;g. 證 券 交 易 所 ; h. 期 貨 交 易 所 ;i.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 結 算 ) 公 司 ;j. 融 資 性 租 賃 事 業 2. 非 金 融 事 業 的 投 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得 投 資 下 列 二 種 非 金 融 事 業 :(1)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 及 (2) 其 他 事 業 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或 職 註 員 不 得 擔 任 其 創 業 投 資 子 公 司 之 經 理 人 41, 若 擔 任 不 負 日 常 經 營 業 務 的 董 事, 則 是 許 可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若 有 投 資 其 他 事 業, 則 不 得 參 與 經 營 該 事 業 我 國 14 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轉 投 資 概 況, 按 金 融 事 業 投 資 與 非 金 融 事 業 投 資 分 類 彙 總 如 表 1, 表 中 列 示 者 主 要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母 公 司 所 為 之 轉 投 資, 不 含 金 融 子 公 司 的 轉 投 資 全 體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均 有 投 資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重 點 在 銀 行 業 證 券 業 及 保 險 業,14 家 金 控 均 有 投 資 證 券 業, 13 家 投 資 銀 行 業, 9 家 投 資 保 險 業 至 於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的 投 資 則 集 中 在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僅 3 家 未 投 資 創 投 從 前 表 尚 不 足 以 觀 察 到 單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的 全 貌, 因 其 金 融 子 公 司 的 轉 投 資 並 未 顯 現 出 來, 如 以 中 型 的 永 豐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21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65 為 例, 其 母 公 司 雖 未 投 資 保 險 業 期 貨 業 及 外 國 金 融 公 司, 但 其 子 銀 行 有 投 資 保 險 業 及 海 外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後 者 又 投 資 海 外 銀 行 業 及 證 券 業 ; 其 子 證 券 公 司 則 投 資 國 內 期 貨 業 及 海 外 證 券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後 者 又 投 資 海 外 的 證 券 期 貨 及 資 產 管 理 等 事 業 雖 然 各 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轉 投 資 管 理 策 略 不 同, 但 多 已 完 成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與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的 投 資, 有 助 於 分 散 經 營 風 險, 並 提 升 整 體 競 爭 力 表 1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轉 投 資 概 況 金 控 公 司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證 券 業 票 券 業 信 用 卡 業 信 託 業 期 貨 外 國 金 融 其 他 創 投 其 他 事 業 兆 豐 金 控 ˇ ˇ ˇ ˇ ˇ ˇ ˇ 華 南 金 控 ˇ ˇ ˇ ˇ ˇ ˇ ˇ 國 票 金 控 ˇ ˇ ˇ 富 邦 金 控 ˇ ˇ ˇ ˇ ˇ ˇ 國 泰 金 控 ˇ ˇ ˇ ˇ ˇ 新 光 金 控 ˇ ˇ ˇ 永 豐 金 控 ˇ ˇ ˇ ˇ ˇ ˇ 中 信 金 控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開 發 金 控 ˇ ˇ ˇ 台 新 金 控 ˇ ˇ ˇ ˇ ˇ 玉 山 金 控 ˇ ˇ ˇ ˇ 日 盛 金 控 ˇ ˇ ˇ 元 大 金 控 ˇ ˇ ˇ ˇ ˇ ˇ 第 一 金 控 ˇ ˇ ˇ ˇ ˇ ˇ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整 理 自 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年 報 ( 二 ) 投 資 額 度 1.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投 資 總 額, 法 未 明 訂 金 控 法 對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投 資 總 額 未 作 規 定, 因 而 將 回 歸 公 司 法 第 13 條 的 規 範, 即 其 轉 投 資 不 得 超 過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的 40% 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得 透 過 章 程 或 經 股 東 會 特 別 決 議, 提 高 投 資 總 額 2. 金 控 法 第 36 條 所 列 各 事 業 之 投 資 額 度 亦 未 明 訂 金 控 法 第 36 條 所 列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得 投 資 之 事 業, 包 括 前 述 之 金 融 事 業 及 非 金 融 事 業 中 之 創 投 事 業, 其 對 各 機 構 之 投 資 額 度, 法 未 明 文 惟 根 據 金 控 轉 投 資 審 核 準 則 第 一 點 規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對 被 投 資 事 業 之 首 次 投 資 額 度 至 少 不 低 於 被 投 資 事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或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5%, 且 該 投 資 行 為 應 自 核 准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完 成 但 目 前 有 些 金 控 公 司 帳 列 投 資 集 保 公 司 及 金 融 大 樓 者, 其 投 資
22 66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股 份 多 小 於 5%, 主 要 為 其 於 金 控 法 立 法 前 所 為 之 投 資 若 根 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4 條, 其 欲 將 銀 行 保 險 或 證 券 納 為 子 公 司, 則 必 須 掌 握 有 控 制 性 持 股, 即 持 有 該 等 子 公 司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額 超 過 25%, 或 直 接 間 接 選 任 或 指 派 該 等 子 公 司 過 半 數 之 董 事 ; 對 其 他 金 融 公 司 則 應 持 有 超 過 50% 之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額, 或 其 過 半 數 董 事 由 金 控 公 司 直 接 間 接 選 任 或 指 派, 最 高 以 持 有 子 公 司 100% 的 股 權, 最 低 為 25% 或 50%, 以 達 到 長 期 持 有 全 盤 掌 控 的 目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轉 投 資 之 事 業, 不 論 欲 將 其 納 入 成 子 公 司 或 純 粹 投 資, 均 須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後, 始 可 進 行 投 資 3. 對 其 他 事 業 之 投 資 總 額 為 資 本 之 15% 為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我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得 申 請 投 資 金 控 法 第 36 條 所 述 十 大 事 業 以 外 之 其 他 事 業, 其 投 資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事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或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的 5%;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15% 4.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母 子 公 司 不 得 交 叉 持 股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持 有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20% 以 上 或 控 制 性 持 註 份 42, 以 避 免 母 子 公 司 交 叉 持 股 5.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短 期 資 金 之 運 用 不 含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 三 ) 子 公 司 轉 投 資 的 處 理 1. 不 同 類 型 子 公 司 轉 投 資 處 理 原 則 不 一 由 於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得 投 資 之 事 業 業 別 與 銀 行 相 當 ( 參 表 2), 為 達 前 者 綜 合 經 營 效 率 及 區 隔 投 資 風 險, 爰 規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由 銀 行 轉 換 設 立 者, 原 屬 銀 行 之 投 資 應 轉 列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投 資 但 對 於 由 保 險 票 券 或 證 券 公 司 轉 換 設 立 者, 其 原 有 投 資 並 無 轉 列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投 資 的 規 定, 且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證 券 子 公 司 不 得 轉 投 資 銀 行 業 票 券 金 融 業 及 信 託 業, 其 於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設 立 前 已 依 規 定 投 資 者, 得 繼 續 持 有 該 股 份, 但 不 得 增 加 投 資 額 度, 已 出 售 的 股 份 亦 不 得 回 補 註 43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設 立 時, 若 其 子 公 司 業 務 或 投 資 逾 越 規 定 範 圍 者, 應 於 三 年 內 調 整,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二 次, 每 次 二 年, 即 最 遲 應 在 七 年 內 調 整 完 畢 但 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設 立 前, 銀 行 的 投 資 事 業,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繼 續 持 有 其 股 份, 惟 不 得 增 加 投 資 額 度 此 外, 依 銀 行 法 設 立 之 專 業 銀 行, 其 對 生 產 事 業 之 投 資, 不 須 轉 列 母 公 司, 亦 可 增 加 投 資 額 度 股 之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持 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股
23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67 表 2 金 融 機 構 投 資 事 業 比 較 表 投 資 事 業 名 稱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商 業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證 券 公 司 銀 行 業 ˇ ˇ 票 券 金 融 業 ˇ ˇ 信 用 卡 業 ˇ ˇ 信 託 業 ˇ ˇ 保 險 業 ˇ ˇ 證 券 業 ˇ ˇ ˇ 期 貨 業 ˇ ˇ ˇ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100% 5% 25% 25%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ˇ ˇ 國 外 投 資 其 他 相 關 事 業 金 融 金 融 保 險 金 融 融 資 性 租 賃 業 ˇ 其 他 事 業 ˇ ˇ ˇ 註 :ˇ 表 示 可 投 資 的 金 融 事 業 列 為 其 他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列 為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二 銀 行 業 ( 一 ) 銀 行 投 資 業 別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相 當 商 業 銀 行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投 資 於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其 為 配 合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計 畫,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投 資 於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註 44 註, 但 不 得 參 與 該 事 業 之 經 營 45 銀 行 法 所 稱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包 括 : 銀 行 票 券 證 券 期 貨 信 用 卡 融 資 性 租 賃 保 險 信 託 事 業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銀 行 之 投 資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若 屬 同 一 業 別, 除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經 核 准 者 外, 以 一 家 為 限 銀 行 投 資 業 別 若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比 較, 兩 者 相 當, 惟 對 創 投 事 業 之 投 資, 前 者 以 5% 為 限, 後 者 則 未 明 訂, 即 可 100% 的 投 資 創 投 事 業 ( 二 ) 投 資 額 度 商 業 銀 行 之 投 資 額 度 如 下 : 1.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時 銀 行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扣 除 累 積 虧 損 之 40%; 其 中 投 資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時 銀 行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扣 除 累 積 虧 損 之 10% 2. 投 資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對 每 一 事 業 之 投 資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被 投 資 事 業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或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5% 2000 年 11 月 銀 行 法 修 正 前, 投 資 總 額 及 對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金 額 超 過 上 述 比 率 者, 以 及 銀 行 合 併 前, 個 別 銀 行 投 資 同 一 事 業 部 分,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維 持 原 投 資 金 額 有 關 銀 行 對 創 業 投 資 公 司 的 投 資, 主 管 註 46 機 關 認 為 其 屬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應 依 照 財 政 部 1996 年 3 月 22 日 台 財 融 字 第
24 68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號 函 有 關 商 業 銀 行 投 資 總 額 及 對 個 別 轉 投 資 企 業 持 股 之 規 定 辦 理 換 言 之, 商 業 銀 行 得 在 其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5% 的 範 圍 內 投 資 創 投 事 業 3. 銀 行 改 制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後, 其 原 有 投 資 應 由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之 三 證 券 業 ( 一 ) 投 資 業 別 證 券 商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其 資 金 得 購 買 一 定 比 率 之 有 價 證 券 及 轉 投 資 證 券 期 註 貨 金 融 等 相 關 事 業 47 ( 二 ) 投 資 額 度 證 券 商 轉 投 資 證 券 期 貨 金 融 等 相 關 事 業 及 有 價 證 券 總 金 額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資 本 淨 值 之 40%, 其 中 具 有 股 權 性 質 之 投 資, 除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者 外, 其 投 資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之 40% 另 依 據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 現 為 金 管 會 證 券 暨 期 貨 局 ) 民 國 93 年 4 月 28 日 台 財 證 二 字 第 號 函 釋, 綜 合 證 券 商 以 自 有 資 金 投 資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之 股 份, 不 得 逾 該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25%, 且 證 券 商 之 負 責 人 或 受 僱 人 不 得 擔 任 該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所 投 資 事 業 之 經 理 人 經 營 自 行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業 務 之 證 券 商, 持 有 任 一 公 司 股 份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之 10%; 其 持 有 任 一 公 司 所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之 成 本 總 額, 並 不 得 超 過 其 資 本 淨 值 之 20%; 持 有 櫃 檯 買 賣 第 二 類 股 票 之 成 本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資 本 淨 值 之 10% ( 三 ) 經 理 人 兼 職 之 限 制 證 券 商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證 券 商 之 任 何 職 務 但 因 投 資 關 係,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兼 任 被 投 資 證 註 48 券 商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四 保 險 業 保 險 業 除 可 投 資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及 一 般 資 金 運 用 外, 尚 可 作 大 量 國 外 投 資 及 專 案 運 用 公 共 及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投 資, 因 此, 保 險 業 得 投 資 的 項 目 及 範 圍 較 銀 行 業 及 證 券 業 為 廣 簡 述 如 下 :( 詳 參 保 險 法 第 146 條 及 第 至 條 ) ( 一 ) 投 資 業 別 保 險 業 資 金 ( 包 括 業 主 權 益 及 各 種 責 任 準 備 金 ) 得 運 用 於 存 款 有 價 證 券 不 動 產 放 款 辦 理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專 案 運 用 公 共 及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投 資 國 外 投 資 投 資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及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資 金 運 用 上 述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係 指 保 險 金 融 控 股 銀 行 票 券 信 託 信 用 卡 融 資 性 租 賃 證 券 期 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如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92 年 3 月 4 日 台 財 保 字 第 號 令 ) 等, 保 險 業 得 投 資 的 範 圍 可 謂 涵 蓋 銀 行 證 券 及 保 險 業
25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69 ( 二 ) 投 資 額 度 1.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投 資 保 險 業 購 買 每 一 公 開 發 行 之 公 司 股 票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保 險 業 資 金 5% 及 該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10% 但 不 得 擔 任 被 投 資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 行 使 表 決 權 支 持 其 關 係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職 員 擔 任 被 投 資 金 融 機 構 董 事 監 察 人 ; 以 及 指 派 人 員 為 被 投 資 公 司 的 經 理 人 購 買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之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業 資 金 35% 2.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保 險 業 投 資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股 票, 各 別 投 資 額 度 未 設 限 制, 可 100% 投 資 任 一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但 投 資 總 額 則 受 限 制,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該 保 險 業 淨 值 ; 若 因 投 資 而 與 被 投 資 公 司 有 控 制 與 從 屬 關 係 者, 則 其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保 險 業 淨 值 40% 3. 國 外 投 資 保 險 業 的 國 外 投 資 總 額 由 主 管 機 關 視 各 保 險 業 之 經 營 情 況 核 定,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保 險 業 資 金 45% 國 外 投 資 之 項 目, 主 要 包 括 : 外 匯 存 款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設 立 或 投 資 國 外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代 理 人 公 司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及 投 資 4. 專 案 運 用 公 共 及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投 資 此 外, 保 險 業 資 金 尚 可 辦 理 專 案 運 用 及 註 公 共 投 資 49, 其 投 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保 險 業 資 金 10%; 對 於 同 一 對 象 投 資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保 險 業 資 金 5%; 對 於 同 一 對 象 專 案 運 用 或 公 共 投 資 之 投 資,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對 象 實 收 資 本 額 或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10%; 其 被 投 資 對 象 為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者, 不 得 超 過 該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實 收 資 本 額 或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25% 伍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問 題 與 分 析 我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係 參 照 美 國 模 式 訂 定, 因 此 在 母 法 的 基 本 規 範 上 均 能 遵 循 其 原 則 訂 定, 立 法 精 神 差 異 有 限, 惟 某 些 需 因 地 制 宜 事 項, 立 意 雖 佳, 但 因 時 間 急 迫 環 境 未 臻 成 熟 或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國 人 尚 無 法 調 適, 致 出 現 下 列 狀 況 :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透 過 創 投 事 業 投 資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未 設 限 制, 風 險 不 易 掌 控, 亦 有 違 銀 行 與 產 業 分 離 原 則 美 國 金 融 服 務 業 現 代 化 法 維 持 1864 年 以 來 的 精 神, 仍 堅 持 銀 行 與 產 業 分 離 原 則 但 亦 授 權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及 財 政 部 考 慮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金 融 子 公 司 可 否 經 營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業 務 經 該 二 監 理 單 位 考 慮 後, 共 同 發 布 自 2001 年 2 月 15 日 起,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證 券 及 保 險 子 公 司 得 投 資 經 營 商 人 銀
26 70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行 投 資 業 務, 以 取 得 被 投 資 事 業 (portfolio company) 之 股 權 資 產 或 其 他 利 益, 包 括 債 務 或 權 益 證 券 權 證 選 擇 權 信 託 憑 證 或 其 他 代 表 所 有 權 利 益 的 交 易 工 具 同 時 訂 定 監 理 規 則 規 範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業 務, 舉 凡 可 否 介 入 被 投 資 事 業 的 經 常 性 的 經 營 管 理 投 資 期 限 投 資 總 額 度 投 資 私 募 基 金 的 限 制 與 管 理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風 險 管 理 交 叉 行 銷 的 限 制 及 聯 邦 準 備 法 第 23A 條 與 23B 條 有 關 關 係 人 交 易 的 限 制 等, 均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尤 其 在 投 資 總 額 方 面, 限 制 不 得 超 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不 含 存 款 機 構 母 子 公 司 ) 第 一 類 資 本 的 30%, 或 扣 除 私 募 基 金 利 益 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第 一 類 資 本 的 20% 另 在 個 別 投 資 限 額 方 面, 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取 得 被 投 資 事 業 有 表 決 權 股 權 5% 以 上, 或 私 募 基 金 取 得 上 項 利 益 超 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第 一 類 資 本 5% 或 2 億 美 元, 應 於 30 日 內 以 書 面 告 知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依 據 我 國 現 行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範 圍 與 輔 註 50 導 辦 法, 創 投 事 業 可 投 資 之 範 圍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若 與 舊 法 以 投 資 科 技 事 業 其 他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及 一 般 製 造 業 為 限 的 規 範 比 較, 現 行 辦 法 可 謂 毫 無 限 制 的 擴 張 其 業 務 範 圍 就 其 經 營 屬 性 觀 之, 該 事 業 除 提 供 資 金 外, 亦 對 被 投 資 事 業 提 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及 諮 詢 服 務 同 時,2006 年 3 月 底 修 法 時, 將 主 管 機 關 由 財 政 部 改 為 經 濟 部, 並 明 定 執 行 機 關 為 工 業 局, 可 見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應 非 屬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36 條 賦 予 創 投 事 業 等 同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的 待 遇, 投 資 金 額 不 設 限, 即 得 投 資 該 事 業 100% 之 股 份, 不 受 同 法 第 37 條 對 其 他 事 業 投 資 限 額 及 不 得 參 與 該 事 業 經 營 的 規 範 既 然 認 為 該 創 投 事 業 非 屬 其 他 事 業,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對 其 投 資 金 額 亦 不 受 同 條 第 3 項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事 業 實 收 資 本 5%, 與 投 資 總 額 不 超 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15% 的 限 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原 本 以 投 資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為 主, 但 透 過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可 大 規 模 的 轉 投 資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雖 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第 36 條 第 7 項 規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不 得 擔 任 該 公 司 之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所 投 資 事 業 之 經 理 人, 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對 創 投 事 業 及 其 被 投 資 事 業 仍 有 控 制 力 與 影 響 力, 可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操 控 一 般 產 業 的 經 營, 擴 張 其 經 濟 力, 影 響 該 產 業 的 公 平 競 爭 對 投 資 創 投 事 業 股 份 額 度 的 規 範, 除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外, 其 他 金 融 相 關 法 規 亦 有 類 似 規 定, 如 保 險 法 證 券 商 管 理 規 則 及 銀 行 法 相 關 解 釋 分 別 規 定 保 險 業 及 證 券 商 可 持 有 創 投 事 業 25% 股 份, 銀 行 可 持 有 創 投 事 業 5% 股 份 若 同 一 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轄 下 的 銀 行 保 險 及 證 券 子 公 司 都 擁 有 投 資 創 投 事 業 股 份, 則 該 金 融 集 團 之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將 極 為 龐 大 與 複 雜, 投 資 風 險 的 控 管 及 業 務 經 營 的 監 理 將 極 為 艱 辛 據 統 計, 國 內 的 14 家 金 控, 除 開 發 金 新 光 金 日 盛 金, 其 餘 11
27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71 家 金 控, 共 有 多 達 13 家 創 投 子 公 司, 且 這 些 創 投 公 司, 絕 大 多 數 是 金 控 母 公 司 100% 持 股, 此 外, 金 控 的 金 融 子 公 司 亦 有 投 資 創 投 者 為 了 避 免 金 控 透 過 轉 投 資 創 投 的 方 式, 投 資 非 金 融 事 業, 甚 至 進 一 步 取 得 經 營 權, 金 控 母 子 公 司 持 有 創 投 的 股 權 及 投 資 被 投 資 事 業 的 額 度 似 應 有 所 限 制, 以 降 低 金 控 對 創 投 及 其 他 產 業 的 控 制 力, 並 分 散 風 險 但 2007 年 8 月 21 日 行 政 院 審 查 完 成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旗 下 的 創 投 業, 凡 符 合 首 期 創 業 投 資, 且 投 資 非 上 市 櫃 公 司 等 條 件 者, 其 投 資 金 額 不 受 對 投 資 非 金 融 事 業 的 總 量 管 制 比 例 的 限 制, 以 鼓 勵 創 投 業 扶 持 高 科 技 數 位 內 容 等 新 興 產 業 其 思 考 重 點 置 於 輔 導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但 風 險 則 交 由 金 融 機 構 自 行 控 管 我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體 質 是 否 較 美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優, 其 能 否 承 受 較 高 風 險, 與 監 理 單 位 的 監 理 技 術 有 無 化 解 較 高 風 險 於 無 形 的 能 力, 均 值 得 金 融 監 理 單 位 深 思 二 我 國 公 營 及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並 存, 以 致 在 併 購 過 程 狀 況 較 多 我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既 係 參 照 美 國 模 式 訂 定, 因 此 在 母 法 的 基 本 規 範 原 則 上 差 異 有 限 但 美 國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都 屬 民 營 性 質, 且 金 融 機 構 與 非 金 融 機 構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故 其 處 理 轉 投 資 事 宜, 除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他 事 項 按 商 業 慣 例 辦 理 即 可, 紛 爭 較 少 然 而,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因 公 營 民 營 屬 性 並 存, 公 營 或 公 私 合 營 之 金 融 機 構 公 婆 多, 致 其 監 督 督 導 管 理 或 關 心 者 眾, 且 公 私 合 營 金 融 機 構 的 組 織 管 理 經 理 人 員 及 員 工 心 理 建 設 尚 未 完 全 調 適 到 純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的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致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或 併 購 公 私 合 營 金 融 機 構 時, 社 會 大 眾 及 業 者 的 意 見 多 雜 音 多 疑 慮 多 此 外, 大 部 分 之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多 與 財 團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關 聯, 在 其 轉 投 資 或 併 購 公 私 合 營 金 融 機 構 的 過 程 中, 常 引 發 財 團 化 的 疑 慮, 因 此 較 民 營 對 民 營 的 轉 投 資 或 併 購 案 件 複 雜 許 多 此 外, 指 導 式 或 限 於 短 期 完 成 的 併 購 模 式, 併 購 者 與 被 併 購 者 常 郎 無 情 妹 無 意 ( 如 兆 豐 金 投 資 台 企 銀 ), 或 迫 於 時 限, 導 致 併 購 價 格 偏 離 預 期 等, 都 會 造 成 併 購 的 困 擾, 致 狀 況 連 連 三 推 動 金 融 機 構 整 併 購 過 程 中, 出 現 財 團 化 的 疑 慮 註 51 第 一 次 金 融 改 革 成 功 打 銷 國 內 銀 行 累 積 的 壞 帳, 獲 得 各 界 贊 賞 第 二 次 金 融 改 註 52 革 以 興 利 的 角 度 推 動 銀 行 整 併, 期 望 國 內 銀 行 大 型 化 與 國 際 化,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但 在 推 動 銀 行 整 併 的 過 程 中, 各 界 擔 心 公 營 銀 行 落 入 少 數 家 族 掌 控, 將 形 成 金 融 機 構 財 團 化, 若 其 掌 握 國 家 經 濟 金 融 命 脈, 甚 至 可 能 演 變 成 財 團 治 國 的 現 象
28 72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會 有 此 疑 慮, 主 要 關 鍵 在 併 購 者 的 公 司 治 理, 尚 不 足 以 讓 外 界 放 心 把 銀 行 交 給 他 們 經 營 在 推 動 公 營 銀 行 民 營 化 或 降 低 公 股 市 場 占 有 率 的 政 策 下, 有 能 力 發 動 併 購 銀 行 者, 一 定 是 在 社 會 上 具 有 財 力 的 家 族, 亦 即 所 謂 的 財 團, 否 則 孰 有 能 力 併 購 銀 行? 因 此, 各 界 不 應 擔 心 財 團 併 購 銀 行, 而 應 擔 心 讓 沒 有 做 好 公 司 治 理 的 家 族 掌 控 更 多 的 銀 行 資 源 國 際 間 併 購 案 例 不 勝 枚 舉, 但 外 界 鮮 少 對 花 旗 銀 行 渣 打 銀 行 或 香 港 上 海 匯 豐 銀 行 併 購 其 他 銀 行 的 案 例 產 生 太 多 質 疑, 原 因 即 在 於 這 些 國 際 級 的 金 融 機 構, 都 有 健 全 的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我 國 的 金 融 機 構 要 能 夠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競 爭, 一 定 要 大 型 化 與 國 際 化, 何 況 台 灣 尚 有 過 度 競 爭 的 問 題, 因 此, 在 推 動 銀 行 整 併 的 過 程 中, 同 時 加 強 公 司 治 理, 應 可 化 解 財 團 化 的 疑 慮 四 金 融 機 構 由 少 數 股 權 控 制, 易 引 發 道 德 風 險 問 題 近 年 來, 幾 家 公 私 合 營 的 金 融 機 構 改 選 董 監 事, 政 府 在 徵 求 委 託 書 的 競 爭 中 敗 給 持 註 股 較 少 的 股 東 53, 以 致 有 未 能 掌 控 經 營 權 者 註 54 這 種 民 股 出 資 不 多 卻 可 取 得 經 營 權 的 現 象 引 起 質 疑 我 國 因 散 戶 投 資 人 特 別 多, 上 市 櫃 公 司 又 多 缺 乏 單 一 擁 有 過 半 股 權 的 大 股 東, 企 業 要 由 誰 來 負 責 經 營, 便 成 難 題 於 是 有 委 託 書 制 度 的 設 計, 其 係 讓 不 能 出 席 股 東 會 的 人 把 權 力 委 請 最 可 信 任 的 人 代 理, 支 持 他 們 認 為 最 好 的 其 他 股 東, 則 透 過 委 託 書 當 選 的 董 監 事 及 經 營 者, 就 是 多 數 股 東 認 為 最 好 或 最 可 信 賴 的 人 立 意 良 好 的 制 度 在 我 國 常 會 變 調, 即 持 股 較 少 的 股 東 利 用 徵 求 委 託 書 作 業 上 的 技 巧, 爭 得 多 數 董 監 席 次 而 政 府 因 為 法 令 及 預 算 的 限 制, 與 政 府 行 為 必 須 符 合 眾 所 期 待 的 道 德 標 準, 以 致 不 僅 在 徵 求 委 託 書 的 技 巧 上 不 如 民 股, 有 些 技 巧 甚 至 不 是 政 府 所 能 採 用, 因 此 政 府 在 委 託 書 大 戰 中 常 遭 敗 北 而 民 股 勝 出 的 那 組 也 很 可 能 不 是 受 較 多 股 東 信 任 的 一 組, 而 是 徵 求 委 託 書 技 巧 較 好 或 較 大 膽 的 一 組, 形 成 異 常 不 合 理 和 市 場 失 靈 的 現 象 若 取 得 經 營 權 者 心 術 不 正, 掏 空 公 司, 則 不 但 股 東 和 企 業 的 利 益 難 保, 更 將 損 失 公 股 及 全 民 的 利 益 金 控 公 司 多 同 時 擁 有 數 家 子 公 司, 掌 握 資 源 豐 富, 單 一 金 控 公 司 資 產 總 額 即 達 數 千 億 元, 甚 至 上 兆 元, 且 金 控 公 司 為 股 權 分 散 之 上 市 公 司, 通 常 持 股 無 須 過 半, 利 用 徵 求 委 託 書 方 式 或 靠 關 係 企 業 持 股 取 得 經 營 權 的 人, 特 別 是 持 股 多 拿 去 抵 押 的 人, 實 際 所 拿 出 來 的 資 金 更 只 是 金 融 機 構 資 產 的 很 小 一 部 分, 卻 能 取 得 經 營 權, 掌 握 上 千 億 元 甚 至 上 兆 元 之 資 產 換 言 之, 經 營 者 所 投 入 之 資 本 與 能 掌 握 之 資 產 顯 不 相 當, 甚 至 可 說, 投 資 者 投 入 的 資 本 有 限, 但 可 操 縱 龐 大 的 金 融 集 團,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經 營 者 努 力 經 營 公 司
29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73 可 獲 得 的 報 酬 有 限, 掠 取 的 公 眾 資 產 無 限 使 其 有 高 度 經 濟 誘 因 為 利 益 輸 送 掏 空 公 司 行 為, 在 金 控 公 司 此 種 代 理 成 本 十 分 高 昂 之 情 形 下, 如 何 避 免 有 心 人 以 投 入 有 限 資 產 方 式 取 得 經 營 權 後 掠 奪 屬 於 大 眾 集 資 之 公 司 資 產, 實 為 一 值 得 注 意 與 預 防 的 課 題 五 動 用 保 險 業 資 金 併 購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引 發 爭 議 由 於 金 融 市 場 亟 需 整 合, 主 管 機 關 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列 為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使 保 險 公 司 可 動 用 資 金 介 入 金 融 機 構 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發 動 金 融 機 構 併 購 之 預 備 動 作, 案 例 屢 見 不 鮮 其 中 較 矚 目 者, 為 中 信 集 團 入 主 開 發 金 控 經 營 權 爭 奪 戰, 即 動 用 到 中 國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資 金, 引 發 爭 議 依 據 保 險 法, 保 險 公 司 投 資 股 票 的 方 式 有 兩 種 : 一 為 依 該 法 第 146 條 之 1 的 一 般 資 金 運 用 ( 簡 稱 146-1); 另 為 依 同 法 第 146 條 之 6 的 轉 投 資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前 者 投 資 目 的 在 於 獲 取 資 本 利 得 與 股 利 收 益 為 主, 多 以 短 期 投 資 處 理, 但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可 列 為 長 期 投 資, 業 者 可 自 行 決 定 投 資 金 額 與 操 作 方 式, 但 投 資 單 一 標 的 上 限 為 總 資 金 的 5% 與 被 投 資 事 業 股 權 的 10%, 投 資 股 票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公 司 總 資 金 的 35%; 後 者 投 資 目 的 為 取 得 被 投 資 事 業 之 經 營 控 制 權, 或 意 圖 建 立 特 殊 業 務 關 係 為 主, 必 須 以 長 期 投 資 處 理, 且 需 事 前 申 請 核 准, 投 資 總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業 股 本 減 去 累 積 虧 損 的 40% 一 般 見 解 認 為, 投 資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應 以 公 司 自 有 資 金 為 之, 而 則 類 似 以 保 戶 的 資 金 投 資, 因 此 外 界 觀 感 上 會 有 顯 著 的 不 同 當 時, 開 發 金 公 司 派 指 控 中 壽 大 量 購 入 開 發 金 股 票, 並 非 看 好 開 發 金 當 時 經 營 狀 況, 反 而 是 為 中 信 證 券 持 股, 並 意 圖 共 同 入 主 開 發 金 推 翻 當 時 經 營 團 隊, 有 違 保 險 業 股 票 投 資 常 理 及 保 險 法 之 嫌, 而 且 中 壽 持 股 目 的 係 為 中 信 證 券 而 非 中 壽, 將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等 中 壽 則 主 張 投 資 開 發 金 之 金 額 及 股 數 均 在 合 法 範 圍 ( 持 有 開 發 金 股 票 約 佔 中 壽 保 險 業 資 金 3 % 及 開 發 金 資 本 額 2.6%), 且 既 已 投 入 鉅 資, 理 應 進 入 董 事 會 監 督 及 參 與 決 策, 以 確 保 公 司 獲 利, 並 指 國 內 同 業 也 有 同 樣 做 法 壽 險 公 司 的 投 資 資 金 有 9 成 以 上 來 自 保 戶, 因 此 資 金 運 用 必 須 以 保 戶 之 利 益 為 最 大 考 量 中 壽 投 資 開 發 金 之 金 額 與 股 數, 符 合 保 險 法 應 無 疑 義, 若 中 壽 依 其 持 股 被 選 任 開 發 金 董 事, 並 從 事 監 督 與 收 集 資 訊 目 的 之 任 務, 亦 稱 合 理 但 如 中 壽 藉 此 選 任 董 事, 積 極 介 入 經 營, 並 意 圖 或 實 際 控 制 開 發 金 時, 則 有 違 上 述 法 規 之 意 旨 過 去 金 融 機 構 間 併 購 並 不 常 見, 但 目 前 已 成 常 態, 保 險 業 資 金 因 具 有 金 額 大 彈 性 高 與 管 制 少 的 特 色, 頓 時 成 為 併 購 市 場 的 要 角, 也 成 為 公 司 經 營 權 爭 奪 爭 議 的 焦 點, 應 積 極 設 法 解 決, 以 維 持 公 平 競 爭
30 74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惟 上 述 爭 議, 已 於 2007 年 7 月 18 日 公 佈 的 保 險 法 增 修 第 146 條 之 1 第 3 項 及 146 條 之 9 予 以 解 決 規 定 保 險 業 對 一 般 資 金 運 用 的 投 資, 不 得 以 保 險 業 或 其 代 表 人 擔 任 被 投 資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 不 得 行 使 表 決 權 支 持 其 關 係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職 員 擔 任 被 投 資 金 融 機 構 董 事 監 察 人 ; 與 不 得 指 派 人 員 獲 聘 為 被 投 資 公 司 經 理 人 則 規 定 保 險 業 因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行 使 股 東 權 利 時, 不 得 有 股 權 交 換 或 利 益 輸 送 之 情 事, 並 不 得 損 及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 保 險 業 及 其 從 屬 公 司, 不 得 擔 任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委 託 書 徵 求 人 或 委 託 他 人 擔 任 委 託 書 徵 求 人 此 外, 查 美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有 650 多 家, 以 保 險 為 主 的 不 超 過 4 家, 目 前 我 國 以 保 險 為 主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已 有 3 家, 未 來 若 還 有 機 會 開 放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執 照 時, 似 可 仿 照 美 國 的 做 法, 限 制 以 保 險 為 主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亦 有 助 於 消 除 財 團 化 的 疑 慮 六 公 司 治 理 失 靈, 產 業 財 務 問 題 造 成 銀 行 擠 兌 王 又 曾 家 族 投 資 力 霸 集 團 與 中 華 商 銀, 而 力 霸 集 團 與 中 華 商 銀 間 的 交 叉 持 股 關 係, 讓 王 氏 家 族 掌 握 該 集 團 旗 下 公 司 與 中 華 商 銀 的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因 此, 可 在 現 行 的 公 司 法 所 允 許 的 公 司 治 理 架 構 範 圍 內, 運 用 其 在 該 些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中 佔 多 數 的 優 勢, 做 出 最 有 利 於 其 家 族 的 決 策 處 置 但 該 集 團 公 司 的 外 部 監 督 機 制 亦 未 善 盡 責 任, 如 公 司 董 事 會 所 聘 僱 的 會 計 師 傾 向 依 集 團 利 益 出 具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意 見, 無 法 忠 實 表 達 該 集 團 實 際 的 財 務 狀 況, 如 2002 年 至 2005 年 嘉 食 化 與 力 霸 公 司 的 會 計 師 均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財 務 報 表 報 告 書, 使 得 本 來 較 單 純 的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經 營 不 善 的 數 個 公 司 的 財 務 問 題, 演 變 成 震 驚 社 會 的 中 華 商 銀 擠 兌 風 暴 綜 觀 上 列 問 題, 我 國 金 融 法 規 在 轉 投 資 的 立 法 方 向 及 原 則, 未 發 現 有 重 大 偏 離, 而 以 國 內 特 殊 環 境 因 素 造 成 者 居 多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自 1864 年 以 來, 美 國 分 別 立 法 ( 如 聯 邦 銀 行 法 聯 邦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改 進 法 及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等 ) 禁 止 銀 行 與 產 業 結 合, 即 將 銀 行 業 務 與 一 般 商 業 活 動 作 適 當 區 隔, 堅 守 銀 行 與 產 業 分 離 原 則 其 主 要 理 由 可 歸 納 為 : 可 能 發 生 利 益 衝 突 增 加 銀 行 獨 占 能 力 及 威 脅 金 融 安 全 網, 另 1997 年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更 凸 顯 銀 行 與 產 業 關 係 過 份 緊 密 所 發 生 的 風 險, 其 間 交 織 的 複 雜 結 構, 令 相 關 單 位 難
31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75 以 監 督 分 析 與 管 理 金 融 風 險, 促 成 美 國 國 會 及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堅 持 長 久 以 來 主 張 的 銀 行 與 產 業 分 離 政 策 但 因 工 業 化 的 結 果 企 業 融 資 方 式 的 改 變 及 新 興 資 訊 科 技 的 進 步 等 諸 多 因 素, 逐 漸 模 糊 銀 行 與 產 業 的 界 限 1999 年 11 月, 美 國 為 確 保 其 金 融 服 務 業 在 國 內 與 國 外 的 公 平 競 爭, 維 持 美 國 金 融 體 系 在 全 球 經 濟 的 領 導 地 位, 頒 布 金 融 服 務 業 現 代 化 法, 提 出 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主 軸 的 跨 業 經 營 模 式, 以 避 免 銀 行 遭 受 傷 害, 提 供 銀 行 及 金 融 體 系 較 佳 的 保 障, 防 止 金 融 安 全 網 利 益 與 相 關 的 道 德 風 險 成 本 之 差 額 流 入 證 券 業 及 保 險 業, 減 少 存 款 機 構 與 保 險 基 金 的 風 險, 建 立 安 全 穩 健 的 銀 行 及 金 融 體 系 更 將 舊 版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銀 行 業 務 的 定 義 由 與 銀 行 緊 密 關 聯, 改 為 金 融 事 業 包 括 金 融 本 質 業 務 金 融 附 屬 業 務 及 金 融 互 補 業 務, 大 幅 擴 張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的 轉 投 資 範 圍 在 金 融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與 大 型 化 的 浪 潮 下, 各 國 金 融 機 構 為 提 升 競 爭 力 與 降 低 風 險, 紛 紛 跨 業 經 營 銀 行 證 券 及 保 險 業 務, 再 整 合 過 程 中 逐 步 發 展 出 綜 合 銀 行 制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制 兩 大 模 式 我 國 則 選 擇 參 照 美 國 模 式, 於 2001 年 7 月 頒 布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作 為 金 融 機 構 組 織 再 造 的 基 本 規 範 該 法 已 歷 經 四 次 修 正 但 若 深 入 探 討 我 國 的 銀 行 證 券 及 保 險 等 法 規, 可 發 現 上 述 金 融 機 構 原 本 即 呈 現 綜 合 銀 行 制 的 架 構, 不 須 成 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亦 可 同 時 經 營 銀 行 證 券 及 保 險 業 務 故 嚴 格 說,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應 屬 兼 採 綜 合 銀 行 制 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制 雙 軌 並 行 之 架 構, 惟 若 能 正 式 組 成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其 營 業 範 圍 仍 較 非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廣, 故 金 融 機 構 紛 紛 以 組 成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其 經 營 策 略 目 標 我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既 係 參 照 美 國 模 式 訂 定, 因 此 在 母 法 的 基 本 規 範 原 則 上 差 異 有 限, 惟 我 國 對 創 投 事 業 的 管 理 過 於 寬 鬆, 及 先 前 為 落 實 差 異 化 管 理, 採 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轉 投 資 自 動 核 准 隔 日 生 效 機 制, 其 作 法 有 異 於 美 國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的 規 定 外, 美 國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都 屬 民 營 性 質, 其 處 理 轉 投 資 事 宜, 除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他 事 項 按 商 業 慣 例 辦 理 即 可, 故 紛 爭 較 少 然 而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因 公 營 民 營 屬 性 並 存, 監 督 督 導 管 理 或 關 心 公 營 或 公 私 合 營 金 融 機 構 者 眾, 因 此 在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或 併 購 公 私 合 營 金 融 機 構 的 過 程 中, 社 會 大 眾 意 見 多 雜 音 多 疑 慮 多, 相 對 的 主 管 機 關 需 考 慮 的 因 素 亦 多, 承 擔 的 政 治 責 任 亦 重, 因 此 較 民 營 對 民 營 的 轉 投 資 或 併 購 案 件 複 雜 許 多 此 外, 指 導 式 或 限 期 完 成 的 併 購 模 式, 併 購 者 與 被 併 購 者 多 為 公 私 合 營 金 融 機 構, 可 能 郎 無 情 妹 無 意 ( 或 妹 有 意 ), 或 迫 於 時 限, 導 致 併 購 價 格 偏 離 預 期, 都 會 造 成 併 購 的 困 擾 此 外, 金 融 機 構 由 少 數 股 權 控 制, 易 引
32 76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發 道 德 風 險 問 題 ; 推 動 金 融 機 構 整 併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財 團 化 的 質 疑 ; 以 及 動 用 保 險 業 資 金 併 購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引 發 不 平 爭 議 等, 亦 會 增 加 整 併 的 阻 力 但 最 近 政 府 已 根 據 過 去 金 融 機 構 在 轉 投 資 過 程 中 遭 遇 的 不 合 理 現 象, 修 訂 許 多 法 規, 如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轉 投 資 作 業 管 理 規 則 等, 應 有 助 於 未 來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的 順 利 進 展 但 仍 有 須 進 一 步 建 議 者 臚 列 於 后 二 建 議 ( 一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母 子 公 司 所 屬 創 投 事 業 的 轉 投 資 宜 仿 美 國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對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業 務 的 監 理 作 適 當 規 範, 以 便 掌 控 風 險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投 資 對 象 以 科 技 事 業 為 主, 應 屬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亦 為 低 度 管 理 的 事 業 但 於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36 條 賦 予 創 投 事 業 等 同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的 待 遇, 得 100% 投 資 該 事 業 股 份, 同 時, 不 受 同 法 第 37 條 對 其 他 事 業 投 資 限 額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事 業 實 收 資 本 5%, 與 投 資 總 額 不 超 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15% 的 限 制, 以 及 不 得 參 與 該 事 業 經 營 的 規 範 ; 另 2006 年 3 月 底,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的 主 管 機 關 由 財 政 部 改 為 經 濟 部, 並 明 定 執 行 機 關 為 工 業 局, 似 已 將 其 排 除 於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尚 可 管 理 的 其 他 事 業 之 外, 成 為 另 類 的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雖 然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與 其 被 投 資 事 業 多 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組 織, 股 東 僅 就 其 投 資 股 份 負 擔 其 有 限 責 任, 但 公 司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時 常 出 現 傳 染 效 果, 會 影 響 其 關 係 企 業, 包 括 其 母 公 司 關 係 銀 行 甚 至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經 營 及 聲 譽, 更 甚 者 可 能 發 生 銀 行 擠 兌 現 象, 如 力 霸 案 引 發 中 華 商 銀 擠 兌 故 美 國 在 開 放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金 融 子 公 司 投 資 商 人 銀 行 時, 將 銀 行 子 公 司 排 除 在 外, 並 訂 定 許 多 規 範, 以 有 效 掌 握 經 營 風 險, 並 維 持 其 銀 行 與 產 業 分 離 政 策 美 國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對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業 務 的 監 理 規 定 頗 為 詳 細, 舉 凡 可 否 介 入 被 投 資 事 業 的 經 常 性 的 經 營 管 理 投 資 期 限 投 資 總 額 度 投 資 私 募 基 金 的 限 制 與 管 理 商 人 銀 行 投 資 風 險 管 理 交 叉 行 銷 的 限 制 及 聯 邦 準 備 法 第 23A 與 23B 有 關 關 係 人 交 易 的 限 制 等, 均 有 詳 細 的 規 範 尤 其 在 投 資 總 額 方 面, 限 制 不 得 超 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不 含 存 款 機 構 母 子 公 司 ) 第 一 類 資 本 的 30%, 或 扣 除 私 募 基 金 利 益 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第 一 類 資 本 的 20% 另 在 個 別 投 資 限 額 方 面, 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取 得 被 投 資 事 業 有 表 決 權 股 權 5% 以 上, 或 私 募 基 金 取 得 上 項 利 益 超 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第 一 類 資 本 5% 或 2 億 美 元, 應 於 30 日 內 以 書 面 告 知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等 措 施, 均 值 得 我 國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 金 管 會 與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參 考, 作 為 共 同 訂 定 適 合 我 國 國 情 的 管 理 規 範, 以 有 效 掌 控 風 險 管
33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77 理 風 險 並 化 解 風 險 於 無 形 此 外, 美 國 1999 年 之 GLBA 明 確 規 定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的 種 類 及 認 定 標 準 ; 我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36 條 亦 有 類 似 規 定, 惟 第 10 種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與 金 融 業 務 相 關 事 業, 似 宜 仿 美 國 做 法, 明 確 公 佈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標 準 ( 二 ) 加 強 金 融 機 構 公 司 治 理, 以 化 解 財 團 化 的 疑 慮 金 融 機 構 的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可 分 內 部 機 制 與 外 部 機 制 前 者 著 重 在 股 東 與 經 營 管 理 階 層 間 的 互 動, 其 核 心 在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負 責 公 司 的 經 營 政 策, 並 監 督 其 管 理 階 層, 以 維 護 公 司 的 最 大 利 益 後 者 著 重 在 主 管 機 關 監 理 單 位 會 計 師 及 相 關 的 公 會 組 織 等, 藉 所 制 定 的 規 範 監 督 約 束 公 司 行 為, 使 其 不 踰 矩, 以 保 護 存 款 人 貸 款 人 及 投 資 人, 進 而 達 到 公 平 競 爭 的 境 界 從 公 司 治 理 內 部 機 制 的 角 度,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首 先 必 須 要 有 足 夠 席 次 的 獨 立 董 事, 一 般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金 融 機 構 都 有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的 外 部 獨 立 董 事, 如 加 拿 大 最 大 的 金 控 公 司 - 皇 家 銀 行 集 團 (RBC Group) 全 數 17 席 董 事 中, 獨 立 董 事 占 15 席 ; 香 港 上 海 匯 豐 銀 行 (HSBC)20 席 董 事 中, 獨 立 董 事 占 11 席 而 我 國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資 本 額 500 億 元 的 上 市 櫃 公 司 與 金 控 公 司, 始 要 求 必 須 要 有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獨 立 董 事, 與 國 際 間 須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的 獨 立 董 事 規 定, 相 距 甚 遠 雖 然 公 司 治 理 的 成 效 並 非 一 蹴 可 及, 但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要 併 購 別 家 公 司, 對 其 公 司 治 理 的 要 求 也 須 比 一 般 公 司 高 因 此, 建 議 欲 發 動 併 購 之 金 融 機 構, 其 獨 立 董 事 比 重 至 少 要 達 到 三 分 之 一 的 標 準, 如 此 雖 然 仍 與 國 際 標 準 有 一 段 距 離, 但 訂 定 比 國 內 一 般 公 司 高 的 要 求, 才 能 讓 市 場 寬 心, 亦 可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因 併 購 而 形 成 財 團 化 憂 慮 此 外, 獨 立 董 事 能 否 發 揮 功 能, 選 任 方 式 是 個 關 鍵, 一 般 由 公 司 大 股 東 推 薦 的 獨 立 董 事, 客 觀 上 較 不 易 發 揮 功 能, 在 某 些 關 鍵 時 刻 有 可 能 向 公 司 大 股 東 傾 斜 若 財 團 法 人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中 心 將 其 事 後 保 護 投 資 人 的 角 色 改 為 事 前 之 預 防, 即 以 修 法 取 得 獨 立 董 事 的 提 名 權, 推 薦 或 派 遣 適 格 的 獨 立 董 事 進 入 董 事 會, 為 眾 多 的 小 股 東 監 督 公 司, 定 可 減 少 弊 端 發 生 後 的 訴 訟 事 件 致 於 公 司 治 理 的 外 部 機 制, 則 需 要 主 管 機 關 監 理 單 位 會 計 師 及 相 關 的 公 會 組 織 等, 共 同 創 造 與 徹 底 執 行 公 司 治 理 的 外 部 環 境, 如 強 化 金 融 業 財 務 資 訊 揭 露 品 質, 嚴 格 監 視 關 係 人 交 易 避 免 破 壞 防 火 牆, 徹 底 執 行 立 即 導 正 措 施 與 退 場 機 制, 使 金 融 機 構 健 全 發 展, 並 提 升 競 爭 力
34 78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附 註 ( 註 1) 美 國 及 我 國 金 融 相 關 母 法 將 一 公 司 再 投 資 另 一 公 司 的 行 為, 稱 其 為 投 資, 但 我 國 相 關 準 則 或 習 慣 上 則 稱 其 為 轉 投 資 ( 註 2) 指 銀 行 以 直 接 參 與 經 營 為 目 的 的 投 資 或 為 建 立 長 久 持 續 的 經 濟 關 係 而 長 期 投 資 他 公 司 之 股 票 ( 註 3) 指 以 賺 取 投 資 利 得 為 目 的 的 投 資 ( 註 4) 參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2006), Instructions for Preparation of Consolidated Bank Holding Company Report of Equity Investments in Nonfinancial Companies", December 31. ( 註 5) 商 人 銀 行 之 業 務 包 括 私 人 銀 行 基 金 管 理 ( 含 私 募 基 金 ) 及 顧 問 業 務 ( 註 6) 行 政 院 57 年 5 月 10 日 台 (57) 經 字 第 5708 號 令 及 經 濟 部 57 年 6 月 6 日 台 (57) 商 字 第 號 ( 註 7) 經 濟 部 68 年 11 月 23 日 商 號 ( 註 8) 公 司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司 不 得 為 他 公 司 無 限 責 任 股 東 或 合 夥 事 業 之 合 夥 人 ; 如 為 他 公 司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時, 其 所 有 投 資 總 額, 除 以 投 資 為 專 業 或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依 左 列 各 款 規 定, 取 得 股 東 同 意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者 外,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實 收 股 本 百 分 之 四 十 ( 註 9) 依 公 司 法 第 377 條 規 定 : 第 十 二 條 至 第 二 十 五 條, 於 外 國 公 司 準 用 之 是 以, 外 國 公 司 自 得 準 用 公 司 法 第 13 條 規 定, 經 外 國 公 司 本 ( 總 )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或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而 排 除 投 資 總 額 之 限 制 ( 經 濟 部 94 年 8 月 10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 ( 註 10) 請 參 財 政 部 90 年 5 月 8 日 台 財 融 ( 一 ) 字 第 號 令 ( 註 11) 銀 行 法 第 74 條 第 5 項 規 定 : 為 利 銀 行 與 被 投 資 事 業 之 合 併 監 督 管 理, 並 防 止 銀 行 與 被 投 資 事 業 間 之 利 益 衝 突, 確 保 銀 行 之 健 全 經 營, 銀 行 以 投 資 為 跨 業 經 營 方 式 應 遵 守 之 事 項, 由 主 管 機 關 另 定 之 ( 註 12) 同 上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商 業 銀 行 為 配 合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計 畫,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投 資 於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但 不 得 參 與 該 相 關 事 業 之 經 營 ( 註 13)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所 稱 的 股 份 轉 換, 指 金 融 機 構 經 其 股 東 會 決 議, 讓 與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予 預 定 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作 為 對 價, 以 繳 足 原 金 融 機 構 股 東 承 購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新 股 或 發 起 設 立 所 需 股 款 之 行 為 ( 註 14) 所 稱 營 業 讓 與, 指 金 融 機 構 經 其 股 東 會 決 議, 讓 與 全 部 營 業 及 主 要 資 產 負 債 予 他 公 司, 以 所 讓 與 之 資 產 負 債 淨 值 為 對 價, 繳 足 承 購 他 公 司 發 行 新 股 所 需 股 款, 並 於 取 得 發 行 新 股 時 轉 換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同 時 他 公 司 轉 換 為 其 子 公 司 之 行 為 ( 註 15) 參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33 條 ( 註 16) 參 劉 連 煜 公 司 合 併 態 樣 與 不 同 意 見 股 東 股 份 購 買 請 求 權, 月 旦 法 學, 第 128 期,2006 年 1 月 ( 註 17) 美 國 1933 年 的 銀 行 法 (Banking Act of 1933 亦 稱 葛 拉 斯 - 史 帝 格 法 (Glass-Steagall Act, GSA 或 簡 稱 葛 史 法 GS 法 )) ( 註 18) GLBA sec 103(a) 為 美 國 金 融 服 務 業 現 代 化 法 或 稱 葛 蘭 牡 - 李 奇 - 布 來 理 法 第 103 條 第 a 項 ( 註 19) 參 GLBA sec 121 及 sec 122 ( 註 20) 參 GLBA sec 122 ( 註 21) 參 12 CFR 前 代 號 指 聯 邦 法 典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第 12 部 (Title) 第 條 ( 註 22) 資 產 組 合 公 司 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透 過 商 人 銀 行 所 投 資 的 公 司, 其 經 營 之 業 務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依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4 條 不 得 經 營 之 業 務 此 處 所 稱 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包 括 金 控 母 子 公 司, 但 不 含 存 款 機 構 之 母 子 公 司 及 金 控 控 制 的 資 產 組 合 公 司 ( 註 23) 參 12 CFR ( 註 24) 參 12 CFR ( 註 25) 參 12 CFR ( 註 26) 參 12 CFR ( 註 27) 過 去,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必 須 透 過 子 公 司 從 事 地 方 政 府 債 券 之 承 銷 及 買 賣 ( 註 28) 係 銀 行 的 子 公 司, 從 事 聯 邦 法 規 禁 止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直 接 經 營 之 業 務 ( 註 29) 過 去, 聯 邦 立 案 銀 行 及 其 子 公 司 得 從 事 之 保 險 業 務, 係 依 據 聯 邦 銀 行 法 經 OCC 認 定 為 具 銀 行 業 務 本 質 或 銀 行 附 屬 業 務 者
35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79 ( 註 30) 產 險 的 一 種, 被 保 險 標 的 以 不 動 產 為 主, 該 不 動 產 若 在 契 約 期 限 內 出 現 瑕 疵, 致 損 害 被 保 險 人 權 益 時, 可 獲 理 賠 ( 註 31) 參 GLBA sec 121(a)(2)(B) ( 註 32) GLBA 更 動 之 主 要 規 定 已 集 中 在 前 節 說 明, 本 節 所 述 者 為 修 正 後 的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法 (BHCA), 其 內 容 包 含 該 法 立 法 以 來 仍 有 效 的 規 定 ( 註 33) 參 BHCA sec. 2(a), 或 12 U.S.C.1841(a) ( 註 34) Regulation Y 指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規 則 Y 第 條 ( 註 35) 詳 參 BHCA sec 3(a)& 3(b) 及 Regulation Y ( 註 36) 詳 參 BHCA sec 3(c) 及 12 C.F.R ( 註 37) 被 併 購 者 風 險 性 資 產 不 超 過 合 併 後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35%, 或 被 併 購 者 風 險 性 資 產 不 超 過 75 億 美 元 ( 註 38) 12 CFR 指 聯 邦 法 典 第 12 部 第 條, 與 Regulation Y 的 規 定 是 一 樣 的 ( 註 39) 參 12 CFR ( 註 40) Morgan(2000) 認 為 銀 行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透 明 度 較 一 般 公 司 為 差, 其 檢 驗 係 依 據 兩 家 評 等 機 構 對 前 述 三 類 業 者 衡 量 其 不 一 致 的 頻 率, 他 發 現 兩 家 評 等 機 構 對 銀 行 及 保 險 公 司 看 法 不 一 致 的 頻 率 較 其 他 公 司 高, 主 因 評 量 不 透 明 的 銀 行 資 產 負 債 表 較 困 難 ( 註 41) 依 財 政 部 92 年 2 月 11 日 解 釋, 經 理 人 不 包 括 董 事 長 在 內 ( 註 42) 參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38 條 ( 註 43) 證 期 會 91 年 9 月 18 日 台 財 證 二 字 第 號 ( 註 44) 參 銀 行 法 第 74 條 ( 註 45) 依 財 政 部 92 年 2 月 11 日 解 釋, 將 不 得 參 與 該 事 業 之 經 營 界 定 於 不 得 參 與 日 常 業 務 經 營 範 圍, 即 不 得 擔 任 該 事 業 經 理 人, 但 容 許 擔 任 董 監 事 ( 包 括 董 事 長 在 內 ) 職 務 ( 註 46) 參 財 政 部 1998 年 8 月 31 日 台 財 融 字 第 號 函 ( 註 47) 參 證 券 商 管 理 規 則 第 18 條 ( 註 48)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51 條 ( 註 49) 保 險 業 資 金 辦 理 專 案 運 用 的 投 資 或 放 款 對 象 包 括 : 政 府 核 定 之 新 興 重 要 策 略 性 事 業 或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工 業 區 或 區 域 開 發 計 畫 無 自 用 住 宅 者 之 購 屋 文 化 教 育 之 保 存 及 建 設 ( 參 保 險 業 資 金 專 案 運 用 及 公 共 投 資 審 核 辦 法 第 2 條 ) 為 配 合 政 策 辦 理 之 公 共 投 資 包 括 : 公 路 鐵 路 港 灣 停 車 場 及 機 場 等 交 通 運 輸 之 設 施 ; 水 力 電 力 電 信 等 公 用 事 業 之 設 施 ; 國 民 住 宅 之 興 建 ; 河 川 下 水 道 之 整 治, 垃 圾 廢 棄 物 處 理 等 環 境 保 護 之 設 施 ; 國 民 休 閒 等 公 眾 福 利 之 設 施 ; 以 及 其 他 配 合 政 府 獎 勵 及 建 設 之 公 共 事 業 ( 同 上 辦 法 第 3 條 ) ( 註 50)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範 圍 與 輔 導 辦 法 (2006 年 3 月 31 日 修 正 ) 第 三 條 規 定 :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之 範 圍, 指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臺 幣 二 億 元 以 上, 並 專 業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之 公 司 : 一 對 被 投 資 事 業 直 接 提 供 資 金 二 對 被 投 資 事 業 提 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及 諮 詢 服 務 ( 註 51) 第 一 次 金 改 又 稱 258 金 改, 指 金 融 機 構 需 於 2 年 內, 將 其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降 低 至 5% 以 下, 資 本 適 足 率 維 持 8% 以 上 ( 註 52) 第 二 次 金 改 指 2005 年 底 3 家 金 融 機 構 市 場 佔 有 率 須 達 10% 以 上,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至 少 減 為 6 家 ; 2006 年 底 至 少 一 家 金 融 機 構 由 外 資 經 營 或 在 國 外 上 市, 且 將 14 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減 半 ( 註 53) 如 華 南 金 董 監 事 改 選, 最 大 民 股 林 明 成 家 族 掌 握 的 股 權 加 計 委 託 書 遠 高 於 官 股, 但 投 票 前 夕 林 明 成 主 動 向 官 股 釋 出 善 意, 由 官 股 取 得 過 半 席 次 ; 去 年 6 月 底 兆 豐 金 控 董 監 改 選, 中 信 辜 家 加 計 委 託 書 以 8 比 7 取 得 過 半 席 次, 但 在 政 府 出 面 協 調 下, 民 股 簡 鴻 文 與 獨 立 董 事 吳 榮 義 自 行 請 辭, 最 後 讓 官 股 維 持 過 半 席 次 ( 註 54) 如 開 發 金 辜 家 透 過 委 託 書 徵 求 取 得 過 半 席 次, 全 面 掌 控 經 營 權 參 考 資 料 中 文 部 份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2000), 美 國 金 融 服 務 業 現 代 化 法,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朱 德 芳 (2005), 效 率 公 司 治 理 與 敵 意 併 購 之 法 規 研 究, 敵 意 併 購 與 公 平 交 易 法 研 討 會, 台 灣 大 學 法 學 院 台 灣 法 學 會 主 辦,12 月
36 80 中 央 銀 行 季 刊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周 一 鴻 楊 德 庸 (2004),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解 析,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彭 金 隆 (2004),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制 監 理 與 經 營 策 略,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1984), 最 新 公 司 法 解 釋 彙 編 廖 兆 毅 莊 豐 昌 林 秉 輝 林 麗 真 (2000), 銀 行 投 資 行 為 規 範 之 比 較 研 究, 財 政 部 儲 委 會 金 融 研 究 小 組 賴 英 照 (1994), 公 司 法 論 文 集,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劉 俞 青 (2006), 辜 二 少 面 臨 垮 台 危 機, 今 周 刊, 第 484 期 劉 連 煜 (2006), 公 司 合 併 態 樣 與 不 同 意 見 股 東 股 份 購 買 請 求 權, 月 旦 法 學, 第 128 期 英 文 部 份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U. S. Code. Title 12, sec 1843c. Barth James R., Gerad Caproi, and Daniel E. Nolle (2004),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Banking, OCC Working Paper Barth James R., Dan Brumbaugh Jr. and James A. Wilcox (2000), The Repeal of Glass-Steagall and the Advent of Broad Banking, Economic and Policy Analysis Working Paper, Bernard Shull(1994), Banking and Commerce in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8(March) Bernard Shull(1999), The Separation of Banking and Commer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 Examination of Principal Issues OCC Working Paper,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and 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2001), Federal Reserve and Treasury Department Announce Final Rule on Merchant Banking Activities, Joint Press Release. January 10.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2006), Instructions for Preparation of Consolidated Bank Holding Company Report of Equity Investments in Nonfinancial Companies, December 31. Couch Karen, Robert Mahalik and Robert R. Moore (2001), Bank as Real Estate Brokers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Dallas Southwest Economy, May/June. Federal Reserve s First Monetary Policy Report For 1999,Hearing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Housing, and Urban Affairs U.S. Senate, Feb.23, 1999 Haubrich, Joseph G. and James B. Thomson (1998), Large Shareholders and Market Discipline in a Regulated Industry:A Clinical Study of Mellon Bank.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leveland:Working Paper 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 Shleifer, and R.W. Vishny (1998), Law and Financ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06(6). Morgan, Donald P.(2000), Rating Banks: Risk and Uncertainty in an Opaque Industry.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Staff Report. National Bank Act U. S. Code. Title 12, sec. 24.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2006), Activities Permissible for a National Bank. Santos Joao A.C.(1998), Banking and Commerce:How does the United States Compare to Other Countries?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leveland Economic Review 34. Sounders Anthony and Marcia M. Cornett (2003),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 McGraw Hill, Fourth Edition. Sounders Anthony and Marcia M. Cornett (2007), Financial Market and Institutions:An Introduction to the Risk Management Approach, McGraw Hill, Third Edition. Sounders Anthony(1994), Banking and Commerce:An Overview of the Public Policy Issues,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8(March) Testimony of Chairman Alan Greenspan H.R. 10,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of 1998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Housing, and Urban Affairs, U.S. Senate, June 17, 1998 Walter, John R.(1996), Firewalls.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Richmond Economic Quarterly 82(Fall)
CIP / ISBN Ⅰ. Ⅱ. 1 2 Ⅲ Ⅳ. D CIP ISBN /D http / /cbs. pku. edu.
CIP /. 2006. 1 ISBN 7-301 - 10221-6 Ⅰ. Ⅱ. 1 2 Ⅲ. - - - Ⅳ. D922. 294. 4 CIP 2005 140726 ISBN 7-301 - 10221-6 /D 1375 205 100871 http / /cbs. pku. edu. cn 62752015 62750672 62752027 pl@pup. pku. edu. cn
广 州 蓝 皮 书 社 会 保 障 关 键 词 :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由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福 利 住 房 保 障 四 大 系 统 以 及 慈 善 事 业 和 其 他 补 充 保 险 构 成 在 主
2013 年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报 告 总 报 告 General Report 1 2013 年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报 告 广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院 课 题 组 摘 要 :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在 覆 盖 面 保 障 水 平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领 域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本 报 告 通 过 分 析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的 现 状, 指 出
國際貨幣基金與國際貨幣制度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 2 3 4 5 6 7 8 9 10 SDR 11 12 13 1981-1985 1986-1990 1991-1995 1996-2000 14 1999-2000 2001-2005 15 2001 1 19 1 19 0.4260 0.94160 0.401122 21.0000
Microsoft Word - 2015专业学位培养方案.doc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2015 年 ) 研 究 生 部 2015 年 9 月 目 录 经 济 学 院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3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表... 5 保 险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6 保 险 硕 士
关 于 本 报 告 欢 迎 阅 读 中 国 港 中 旅 集 团 公 司 香 港 中 旅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的 第 六 份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本 报 告 全 面 阐 述 了 中 国 港 中 旅 集 团 服 务 于 客 户 员 工 伙 伴 社 会 环 境 等 利 益 相 关
中 国 港 中 旅 集 团 公 司 2015 企 业 社 会 责 2015 任 本 报 告 采 用 环 保 纸 印 制 报 告 中 国 港 中 旅 集 团 公 司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关 于 本 报 告 欢 迎 阅 读 中 国 港 中 旅 集 团 公 司 香 港 中 旅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的 第 六 份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本 报 告 全 面 阐 述 了 中 国
01-article.doc
59 1990 (top-down) (bottom-up) 1980 ( ) 1970 ( ) ( ) ( ) 1990 ( ) 1970 60 ( ) 1977 66% 1986 31%(Hoshi, ( ) Kashyap and Scharfstein, 1990) 84 8 ( ) (firewall) ( ) ( ) 1980 ( (Savings and Loans Association))
148 全球金融危機專輯 default swap, CDS) 43%31% 17% ( ) (originate-todistribute) 4 (shadow b a n k i n g ) ( g o v e r n m e n t sponsored enterpris
第七章美國金融監理制度改革方案 147 謝人俊 (boom-andburst) ( ) 1 ( ) 2 (20012006) (loan-to-value, LTV) 3 ( ) (monoline insurer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 Credit Insights 2007 (credit
招生宣传册
金 融 学 院 S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财富管理方向 招生简章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 2 学 院 介 绍 / 5 院 长 寄 语 / 7 项 目 概 况 / 8 课 程 设 置 / 9 部 分 师 资 / 10 学 生 概 况 / 12 学 生 感 言 / 13 招 生 信 息 / 15 1 财 富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120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A3A92E646F63>
同 策 房 产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ospur Real Estate Consulting Co., Ltd.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泖 港 镇 兴 乐 路 51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海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HaiJi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2020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The Company Act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 companies limited by
- ( Sabah Sarawak ) Labuan Putrajaya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akaful Operator) Bank Negara Malaysia Shariah 2006 8 Malaysi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MIFC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慈禧太后
... 3... 3... 4... 5... 8... 9... 10... 13... 17... 18... 19... 22... 23... 25... 32... 32... 38... 40... 42 ... 45... 47... 47... 48... 50... 52... 54... 57... 57... 62... 64... 67... 69 1901... 69...
CFA
CFA CFA http://www.tfra.org/ CFA CFA Hotter than an MBA CFA Source: AIMR CFA ( CFA 35 15 ) CFA 1994-2004 CFA Source: AIMR 5 5 CFA Source: AIMR CFA Source: AIMR CFA CFA AIMR CFA 2005 12 LI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25% 100% (i) (ii)676,020, % 60,000, % (i) (ii) (iii)(iv) % 2
KONG SUN HOLDINGS LIMITED 295 44.587% 44.587% 347,800,000 10,000,000 337,800,000 1 25% 100% (i) (ii)676,020,000 6.9% 60,000,000 35.331% (i) (ii) (iii)(iv) 44.587% 2 (1) (2) 371044.587% (3) (4) 44.587%
外 资 银 行 SFC 民 营 银 行 互 联 网 金 融 期 货 公 司 产 业 基 金 CBRC 投 资 银 行 securities company 再 保 险 公 司 Direct bank 直 销 银 行 Consulting firm The private 咨 询 公 司 bank PE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Foreign Bank 网 络 支 付 平 台 VC 众 筹 平 台 in
2
2 强 3 4 5 6 滙 7 8 强 9 10 11 12 滙 13 14 滙 滙 滙 滙 15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16 滙 麽 17 滙 18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50 19 强 20 21 22 23 滙滙 滙 滙 滙 滙 滙 滙 滙 滙 滙 滙 滙
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ebookg 54-2
2 (Learning Objectives) 1. 2. 3. ( = + ) 4. 5. 6. 7. 8. 9. 10. P l a y s t a t i o n Nintendo 64 P l a y s t a t i o n 1997 24 S e g a S a t u r n D S L 3 - D ( P C ) P l a y s t a t i o n Nintendo 64
ETF %PCI P3 ETF P2
Here for good 盡享先機成就美好 2016 Wealth Magazines 2016 Wealth Management Awards The Best Wealth Management Foreign Bank The Best Service Foreign Bank The Best RM Team Foreign Bank The Most Preferred Foreign
2 4 6 20 27 46 57 59 60 62 63 65 150 151 Huang James Chih-Cheng Huang James Chih-Cheng Appleby Trust (Cayman) Ltd.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88 1306
Paul Einzig ( 9 7 0 )
3 4 5 6 7 8 Paul Einzig ( 9 7 0 ) 3. () (2) (3) (4) S F i H i F (5) (6) 20 25 3.2 3.2. 66 3.2.2 998 4 43 B I S 999 3-998 6370 32. % 350 490 998 820 5400 580 5 000 4 000 000 998 290 999 4 9 588 998 New
钱潮项目
股 票 代 码 :600633 上 市 地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简 称 : 浙 报 传 媒 浙 报 传 媒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Zhejiang Daily Media Group Co.,Ltd.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预 案 ( 修 订 版 )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承 诺 本 预 案 不 存
2009 900957 2009 1... 2 2... 2 3... 3 4... 3 1 900957 2009 1 1.1 1.2 1.3 1.4 2 2.1 : (%) ( ) 692,688,125.78 702,146,782.48-1.35 ( ) 433,224,478.64 436,935,378.03-0.85 ( ) 1.24 1.25-0.80 1-9 (%) ( ) -10,293,615.05
2013 10 1.50 2
6030 2013 2013 12 31 2013 2013 2014 4 30 H http://www.hkexnews.hk http://www.cs.ecitic.com 1 2013 10 1.50 2 ... 4... 7... 8... 17... 20... 22... 52... 59... 71... 80... 92... 123... 214... 215.... 216....
476651 (Citic Securities) RA Chi.indb
6030 2012 2012 12 31 2012 2012 2013 4 30 H http://www.hkexnews.hkhttp://www.cs.ecitic.com 1 2012 103.00 2 ............................................................................................ 4...................................................................................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 份代號 3606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3606 2016 2016 中期報告 Interim Report 2016 中期報告 Interim
1
89 90 0 1 1998 Directive of Settlement Finality 1 2 2 3 4 / ISP ASP format) 5 / / 6 3 7 8 9 A B B A 10 5 11 7 rule 12 13 14 (trilogy) 15 1 2 ( ) (ownership) central bank-owned systems) 16 RTGS DNS 1997
人力资源部意见反馈单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摘 要 建 信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CC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2016 年 第 2 季 度 1 公 司 简 介 和 报 告 联 系 人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 建 信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 CC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Microsoft PowerPoint - chen20130325.ppt [\254\333\256e\274\322\246\241])
金 融 證 照 與 職 涯 發 展 報 告 人 : 陳 曉 珮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副 主 任 2013 年 3 月 25 日 1 報 告 綱 要 金 融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介 紹 取 得 金 融 專 業 證 照 之 管 道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從 業 人 員 規 定 金 融 相 關 測 驗 模 組 化 方 案 金 控 與 非 金 控 公 司
我 國 利 率 衍 生 性 商 品 的 發 展 約 可 追 溯 至 1994 年, 新 台 幣 利 率 交 換 及 遠 期 利 率 協 定 (FRA) 等 產 品, 由 外 商 銀 行 向 銀 行 局 取 得 營 業 執 照 後 開 始 逐 步 發 展, 現 今 利 率 交 換 已 成 為 金 融
Regulars Regulars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實 務 與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及 借 鏡 簡 忠 陵 〡 凱 基 證 券 債 券 部 副 總 經 理 18 在 自 由 化 及 國 際 化 的 趨 勢 下, 金 融 市 場 波 動 增 大 且 迅 速, 使 投 資 人 避 險 需 求 強 勁, 加 上 法 規 持 續 放 寬, 及 財 務 工 程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衍 生 性
untitled
S S FOSUN INTERNATIONAL LIMITED 00656) www.fosun.comwww.hkexnews.hk 20132013 2013 (i)(ii) 1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www.fosun.com www.hkexnews.hk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2013 S 2 201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CA540ACC9A544AD6EB0EAAE61A751AF71B06AC1D7A8EEABD7A4C0AA5230313232>
第 四 章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世 界 上 任 何 國 家, 無 論 其 制 度 之 成 長 發 展 與 運 作, 均 受 到 自 身 傳 統 文 化 與 環 境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雖 非 一 定 適 合 於 我 國, 但 人 類 的 需 求 相 近, 文 化 的 演 化 常 有 趨 同 性 (convergence), 本 於 他 山 之 石,
封 面 故 事 復 活 節 復 活 節 假 期 通 常 都 是 由 星 期 五 開 始, 直 至 星 期 一 聖 經 上 面 記 載 著, 耶 穌 基 督 被 門 徒 出 賣, 繼 而 被 帶 上 法 庭, 並 在 星 期 五 被 人 釘 死 於 十 字 架 上, 弟 子 們 在 星 期 五 日 落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No. 政 風 室 政 風 宣 導 電 子 報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74 102/04 April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復 活 節 封 面 故 事 廉 政 座 談 會 最 新 消 息 電 子 發 票 消 費 者 權 益
,499,990,000
32 32 622 622 1,499,990,000 Taiko Kikai Industrial Co. Ltd. 40% 60% 70% 30% 98% 2% 22 3 Zhao Sizhen 76.17% 23.83% 737,164,130 BT eipo 60% 30% 10% 12 12 1% 0.003% 0.005% 450,000,000 Baring Private Equity
Microsoft Word - AH22-CH01.doc
第 一 章 人 事 機 構... 1 人 事 機 構 之 類 型... 1 一 人 事 機 構 類 型 之 要 義...1 二 各 國 人 事 機 構 之 發 展...4 各 國 人 事 行 政 機 構 原 始 的 設 計 可 分 為 那 些 類 型? 其 利 弊 得 失 如 何?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又 趨 向 那 一 類 型? 試 說 明 之 /7 以 往 對 各 國 人 事 機 關 體 制
1 1 IMD WEF 1979 1975 1978 2-1 1948 12 1 1983 9 1995 3 18 1997 3 4 1998 2 13 2002 3 4 10 108 181 ( 202 )1049 51,000 1979 3 4 2-1 : () (1993 11 ) 1994 3 1994 4 19 1994 4 26 () 5 1984 1 1 500 2000 1951 1979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Microsoft Word - 102年赴澳洲研習成果報告.doc
1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研 習 內 容 介 紹 3 一 研 習 課 程 表 3 二 出 國 研 習 人 員 名 單 5 三 參 訪 機 關 ( 構 ) 簡 介 7 參 臺 澳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之 比 較 與 探 討 12 一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12 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39 肆 臺 澳 環 境 資 源 之 政 策 68 一 澳 洲 環 境 與
,293,855 2,511,075 (2,716,920) (2,103,804) 576, ,271 5,902 3,252 (4,646) 3,346 (20,935) (21,529) (35,235) (27,022) (
HENAN JINMA ENERGY COMPANY LIMITED 6885 2 0 1 8 6 3 0 3,293.9 363.0 0.68 0.05 2018 6 30 2017 6 30 1 2018 6 30 6 30 2018 2017 3 3,293,855 2,511,075 (2,716,920) (2,103,804) 576,935 407,271 5,902 3,252 (4,646)
10412final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 參 加 摩 根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另 類 投 資 研 習 參 訪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臺 灣 銀 行 信 託 部 姓 名 職 稱 : 何 美 蕙 副 經 理 派 赴 國 家 : 美 國 出 國 期 間 :10 104 年 10 月 3 日 至 10 月 14 日 報 告 日 期 :10 104 年 12 月 21 日 摘 要 近 年
1 Annual Report 08 2 Financial Summary Sincere Watch (Hong Kong)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
1 Annual Report 08 2 06 10 7 9 5 8 1 Sincere Watch (Hong Kong)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 00444 1 Annual Report 08 2 Financial Summary 06 10 8 7 9
目 录 一 基 本 信 息... 3 二 主 要 指 标... 9 三 实 际 资 本... 10 四 最 低 资 本... 11 五 风 险 综 合 评 级... 11 六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12 七 流 动 性 风 险... 13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摘 要 中 华 联 合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ina United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2016 年 第 2 季 度 目 录 一 基 本 信 息... 3 二 主 要 指 标... 9 三 实 际 资 本... 10 四 最 低 资 本... 11 五 风 险 综 合 评 级... 11 六 风 险 管
untitled
1 4 7 12 20 22 24 37 38 40 126 1 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 LTD CIMC 2 86 755-2669 1130 86 755-2682 6579 [email protected] 2 2 518067 http://www.cimc.com http://www.cninfo.com.cn
書冊C_ indb
38D 1933 0440 36.89 32,533,8312.00 8 1 8 10 (i)(ii) (iii) (i)(ii) (iii) i 6D 6D 6D 6D 6D 708 707 6D 6D ii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 CMSA CMSA 229(1)(b) 230(1)(b) 6 7 iii CMSA 5 Securities Act
PowerPoint 簡報
No. 政 風 室 102/09 79 September 政 風 電 子 報 祝 大 家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封 面 故 事 人 有 悲 歡 離 合, 月 有 陰 晴 圓 缺, 此 事 古 難 全 但 願 人 長 久, 千 里 共 嬋 娟 廉 政 故 事 避 免 黑 箱 作 業 的 韓 愈 廉 政 新 聞
2 4 7 23 30 44 55 57 58 60 61 63 136 137 Huang James Chih-Cheng Huang James Chih-Cheng Appleby Trust (Cayman) Ltd.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88 1306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目 次 壹 前 言... 2 貳 支 付 系 統 概 述... 4 一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4 二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5 參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與 創 新... 7 一 傳 統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7 二 電 子 商 務 帶 動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9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近 期 發 展 與 監 管 議 題 服 務 機 關 : 中 央 銀 行 姓 名 職 稱 : 王 怡 涵 業 務 局 辦 事 員 派 赴 國 家 : 新 加 坡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4 月 25 日 至 5 月 1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7 月 28 日 目 次 壹 前 言... 2 貳 支 付 系
2016 6 2015 6 % 135,010 142,099 (7,089) (5%) IT 125,234 135,150 (9,916) (7%) 555 422 133 32% 941 596 345 58% 1,225 920 305 33% 4,487 4,340 147 3% 2,56
Legend Holdings Corporation 3396 2016 6 306 2016 6 306 2015 1,349.845% 25.8436% 1.10 45% 2016 6 2015 6 134,984 142,101 135,010 142,099 16 9 (42) (7) 2,584 4,015 2,214 2,295 689 2,129 (319) (409) 1.10 2.00
untitled
1949 10 2016500 119 02328 68.98% 75.0% 80.0% 95.45% 100% 100% 100% 2 3 25 42 43 81 2016 6 30 2015 12 31 (%) 902,276 843,468 7.0 738,847 686,273 7.7 163,429 157,195 4.0 (1) 2.85 2.74 4.2 6 30 6 2016 2015
Microsoft Word - REM165R21SC-m FI
一 般 查 询 电 话 : (852) 2233 3000 ( 汇 丰 个 人 理 财 客 户 适 用 )/(852) 2748 8288 ( 商 业 客 户 适 用 ) 传 真 : (852) 2288 2400 ( 汇 丰 个 人 理 财 客 户 适 用 )/(852) 2288 2332 ( 商 业 客 户 适 用 ) SWIFT : HSBCHKHHHKH 重 要 事 项 本 行 会 尽 力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红 星 美 凯 龙 家 居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第 二 期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注 册 金 额 : 发 行 金 额 : 发 行 期 限 : 担 保 情 况 :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信 用 等 级 : 15 亿 元 9 亿 元 5 年 无 担 保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目 录 前 言 2012 年 德 勤 高 科 技 高 成 长 中 国 50 强 項 目 介 紹 評 選 結 果 說 明 成 长 最 快 的 五 家 公 司 2012 年 德 勤 -36 氪 明 日 之 星 企 业 2012 年 德 勤 高 科 技 高 成 长 中 国 50 强 排 名 榜 合 作 伙
2012 德 勤 高 科 技 高 成 长 中 国 50 强 榜 单 及 分 析 目 录 前 言 2012 年 德 勤 高 科 技 高 成 长 中 国 50 强 項 目 介 紹 評 選 結 果 說 明 成 长 最 快 的 五 家 公 司 2012 年 德 勤 -36 氪 明 日 之 星 企 业 2012 年 德 勤 高 科 技 高 成 长 中 国 50 强 排 名 榜 合 作 伙 伴 介 紹 德 勤
利用電腦輔助金融檢查之研究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6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 契 約 編 號 :96A004) 利 用 電 腦 輔 助 金 融 檢 查 之 研 究 委 託 單 位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研 究 單 位 :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研 究 人 員 : 許 林 舜 江 東 儒 吳 筱 雯 鄭 怡 婷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俤
022311-8811 [email protected] 俤 022311-8811 [email protected] 77 022311-8811 http://www.tcfhc.com.tw/ 77 022311-8811 http://www.tcb-bank.com.tw/ 325 2 6 022731-9987 http://www.tcfhc-sec.com.tw/ 8587 14 (02)2522-1656
1638
1638 1999 2009 12 9 1638.HK 2 4 8 12 24 40 45 48 56 69 71 73 74 75 76 77 138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3306 2 8 20 2001 Butterfield Fulcrum Group
2015 10 5.00 2
6030 2015 2015 12 31 2015 2015 2016 4 30 H http://www.hkexnews.hk http://www.cs.ecitic.com 1 2015 10 5.00 2 ... 4... 7... 8... 18... 22... 23... 65... 72... 92... 103... 117... 150... 228... 229... 230...
序 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按 照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範 圍 編 纂 而 成, 該 考 試 試 題 將 按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擬 定 內 文 每 章 結 尾 部 份 另 列 有 模 擬 試 題 供 參 考 在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的 應 允 下,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2010 年 版 序 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按 照 投 資 相 連 長 期 保 險 考 試 範 圍 編 纂 而 成, 該 考 試 試 題 將 按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擬 定 內 文 每 章 結 尾 部 份 另 列 有 模 擬 試 題 供 參 考 在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新 創 公 司 的 快 速 成 長 與 擴 張 促 進 就 業, 根 據 卡 夫 曼 基 金 會 (Kauffman Foundation) 所 做 的 研 究,1977 至 2005 年 間, 若 扣 除 新 創 企 業 所 帶 來 的 工 作 機 會, 當 年 度 的 總 就 業 創 造 將 是
Angel investment in the U.S. helping startups be successful 美 國 天 使 投 資 - 協 助 新 創 邁 向 成 功 1. ACA (Angel Capital Association) 簡 介 : (1) 天 使 資 本 協 會 (The Angel Capital Association,ACA) 是 由 北 美 投 資 高 成 長
最 簡 單 的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是 單 純 型 (plain vanilla) 的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舉 例 來 說, 假 設 在 2011 年 3 月 1 日 甲 方 與 乙 方 簽 定 名 目 本 金 1 億 萬 美 的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乙 方 同 意 未 來 的 三
主 題 報 導 Regulars 利 率 交 換 交 易 集 中 結 算 制 度 之 發 展 建 議 周 行 一 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徐 政 義 〡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副 教 授 6 2007 至 2008 年 之 間 的 金 融 風 暴, 對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乃 至 於 經 濟 發 展 帶 來 嚴 重 的 衝 擊 金 融
,292, ,561, ,292, ,498, ,787, ,498, () () ()
2012 2012 1 1.1 1.2 1.3 1.4 1.5 1.6 2 2.1 B 900957 1088 1088 1201 1201 021-68400880 021-68400880 021-68401110 021-68401110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2.2 2.2.1 : : (%) 428,562,945.04 430,841,382.24-0.53
2013 10 1.50 2 5 6 16 20 22 62 65 80 88 106 141 290 291 292 298 299 2013 12 24 2 2013 CLSA BV 2013 7 31 2013 12 2 2013 2013 CASA BV Crédit Agricole Securities Asia BV 3 A 1.00 600030 H 1.00 6030 A A H
c01833.pdf
INTIME RETAIL (GROUP) COMPANY LIMITED 1833 2014 6 9 2015 7 20 19-1- 2014 6 9 2015 7 20 19 2014 3 30 (a) (b) 220,541,892 3,706,066,630.16 489,600,722 (i) (ii) 30% 26 1 2014 6 19 2014 6 24-2- 2015 7 20 398,040,000
台灣經濟研究院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國 內 總 體 經 濟 預 測 暨 景 氣 動 向 調 查 新 聞 稿 2015.04.24 觀 察 近 期 全 球 經 濟 情 勢, 美 國 就 業 改 善 進 度 有 減 緩 趨 勢, 而 中 國 首 季 經 濟 表 現 也 不 盡 理 想, 不 過 歐 元 區 及 日 本 分 別 在 資 金 寬 鬆 及 消 費 稅 利 空 淡 化 後, 緩 步 回 到 復 甦 軌
untitled
1.01 (accounts) (affiliated company) (announcement) 16.17 (Application Proof)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12 (Article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ssociate) 20.06(2)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5.24 (balance
Annual Report 2012 CNPC Finance (HK) Limited
Annual Report 2012 CNPC Finance (HK) Limited Contents 1 2 3 4 2 Company Profile 6 Chairmans Statement 8 Business Review 10 Board of Directors and Senior Executives 14 Corporate Governance, Internal Contro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