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碩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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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配 合 產 業 用 人 需 求, 強 化 民 眾 職 場 就 業 能 力,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本 校 辦 理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等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歡 迎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對 以 上 跨 領 域 學 程 有 興 趣 人 士 報 考 報 名 期 間 : 104 年 6 月 16 日 9:00 至 104 年 7 月 14 日 12:00 止 繳 費 期 間 : 104 年 6 月 16 日 9:00 至 104 年 7 月 14 日 15:30 止 報 名 網 址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地 址 :3202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招 生 系 統 : 招 生 信 箱 :icare@cycu.edu.tw 服 務 電 話 : 傳 真 專 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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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 年 5 月 104 年 6 月 104 年 7 月 104 年 8 月 104 年 9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簡 章 公 告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入 學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104 年 5 月 網 路 報 名 ( 請 依 右 列 期 限 完 成 下 列 相 關 程 序 ) 一 網 路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 二 繳 費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 三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 繳 費 完 成 後 半 小 時, 即 可 於 系 統 上 列 印 ) ( 資 訊 查 詢 准 考 證 印 發 ) 完 成 准 考 證 明 列 印, 才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可 親 送 或 郵 寄, 本 校 暑 期 上 班 日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敬 請 注 意 面 試 日 期 ( 詳 參 各 學 程 分 則 ) 開 放 查 詢 榜 單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 資 訊 查 詢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 成 績 複 查 )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就 讀 意 願 完 成 登 錄 ( 請 至 就 讀 意 願,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之 資 訊 查 詢 功 能 查 詢 確 認 ) 公 告 可 報 到 名 單 並 開 始 受 理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到 榜 單 公 告 之 可 報 到 者 即 為 第 一 梯 次 報 到 名 單, 不 另 行 通 知, 報 到 手 續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4 頁 第 一 梯 次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可 現 場 辦 理 或 郵 寄, 本 校 暑 期 上 班 日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敬 請 注 意 缺 額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第 一 梯 次 報 到 截 止 後, 如 遇 缺 額 將 個 別 通 知, 遞 補 至 本 校 公 告 之 104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104 年 9 月 15 日 止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6 月 16 日 9:00 至 104 年 7 月 14 日 12:00 止 繳 費 期 間 104 年 6 月 16 日 9:00 至 104 年 7 月 14 日 15:30 止 104 年 6 月 16 日 ( 二 ) 至 104 年 7 月 14 日 ( 二 ) 止 現 場 受 理 收 件 :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每 日 9:30~12:00 13:30~16: 年 8 月 2 日 ( 日 ) 前 104 年 8 月 6 日 ( 四 )12: 年 8 月 6 日 ( 四 ) 至 104 年 8 月 10 日 ( 一 ) 止 104 年 8 月 6 日 ( 四 ) 至 104 年 8 月 11 日 ( 二 )17:00 止 104 年 8 月 12 日 ( 三 ) 始 現 場 報 到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受 理 時 段 : 9:30~12:00 13:30~16: 年 8 月 12 日 ( 三 ) 至 104 年 8 月 17 日 ( 一 ) 截 止 報 到 現 場 受 理 報 到 :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每 日 9:30~12:00 13:30~16: 年 9 月 15 日 ( 二 ) 遞 補 截 止
4 報 名 流 程 圖 開 始 報 名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並 依 據 簡 章 日 程 及 時 間 辦 理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並 選 擇 招 生 類 別 分 類 查 詢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閱 讀 報 名 宣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同 意 不 同 意 選 擇 報 考 系 ( 所 ) 組 鍵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及 筆 試 試 場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報 名 後 送 出 產 生 繳 費 帳 號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同 一 考 生 可 報 考 不 同 系 組, 若 因 考 試 時 間 相 衝 突 請 自 行 考 量 並 擇 一 應 考, 因 故 放 棄 報 考 者 請 注 意 退 費 時 間, 逾 時 一 律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境 外 生 請 以 居 留 證 號 登 錄 非 每 一 系 ( 所 ) 組 均 有 增 設 南 部 試 場, 請 參 閱 系 ( 所 ) 組 簡 章 分 則, 如 報 考 無 設 置 南 部 試 場 之 考 系 ( 所 ) 組, 則 無 須 選 擇 報 名 表 中 所 有 欄 位, 請 輸 入 正 確 資 料, 並 仔 細 核 對 是 否 正 確, 以 利 聯 繫 並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後 資 料 不 得 更 改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臨 櫃 匯 款 或 ATM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30 分 鐘 後 繳 費 前 請 先 確 認 報 名 系 所 組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誤 請 勿 繳 費, 請 重 新 上 網 填 報 正 確 之 系 ( 所 ) 組 再 以 新 帳 號 繳 費,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網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閱 讀 報 名 宣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或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准 考 證 明 列 印 完 成 即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不 同 意 選 擇 報 考 系 ( 所 ) 組 鍵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不 成 功 同 意 顯 示 繳 費 交 易 結 果 成 功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請 使 用 A4 白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若 無 法 於 系 統 中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時, 有 可 能 是 繳 費 未 完 成,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截 止 前 電 洽 招 生 專 線 (03)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存 查 ( 不 須 寄 回 ), 若 發 現 有 誤,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直 接 手 寫 更 正 後 簽 章 傳 真 回 本 校,Fax:(03) , 或 icare@cycu.edu.tw 依 簡 章 規 定 如 須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請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親 送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5 目 錄 簡 章 通 則 中 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一 學 程 簡 介 1 二 各 學 程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5 三 報 考 資 格 6 四 報 名 費 相 關 規 定 6 五 報 名 程 序 7 六 招 生 名 額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及 面 試 日 期 分 則 索 引 8 七 成 績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8 八 放 榜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9 九 報 到 9 十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1 十 一 附 則 11 簡 章 分 則 學 程 分 則 含 招 生 學 程 組 別 資 格 要 求 名 額 審 查 及 考 試 科 目 12~15 附 錄 附 錄 1: 課 程 規 劃 表 16 附 錄 2 : 繳 費 方 式 21 附 錄 3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22 附 錄 4: 持 境 外 學 歷 入 學 報 到 時 須 檢 覈 之 證 明 文 件 23 附 錄 5: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24 附 錄 6: 試 場 規 則 26 附 錄 7: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27 附 錄 8: 中 原 大 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規 定 28 附 錄 9: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30 附 錄 10: 中 原 大 學 路 線 及 停 車 指 示 圖 32 附 錄 11: 中 原 大 學 校 園 地 圖 33
6 簡 章 通 則 一 學 程 簡 介 :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程 簡 介 設 置 宗 旨 在 資 訊 數 量 呈 現 爆 炸 性 成 長 的 時 代, 如 何 有 效 分 析 與 利 用 商 業 上 的 巨 量 資 料 為 企 業 帶 來 競 爭 優 勢, 是 當 前 炙 手 可 熱 的 議 題 台 灣 企 業 對 於 具 備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管 理 與 應 用 能 力 的 人 力 需 求 也 持 續 不 斷 擴 張 中, 因 此 本 校 為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強 化 與 產 業 之 鏈 結, 於 104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申 請 並 經 審 核 通 過 成 立 學 士 後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Bachelor Program in Commercial Big Data)(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程 ) 本 學 程 設 置 宗 旨 為 培 養 具 備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與 應 用 能 力 的 人 才, 透 過 提 供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行 的 整 合 性 課 程, 使 原 本 已 取 得 大 學 學 位 具 備 特 定 領 域 專 長 的 學 生, 能 將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與 本 身 的 專 長 相 互 結 合, 成 為 具 備 多 元 領 域 專 長 的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與 應 用 人 才 課 程 規 劃 本 學 程 課 程 的 安 排 著 重 實 務 型 課 程 及 學 術 型 課 程 相 互 搭 配 與 整 合, 課 程 的 安 排 結 合 本 校 商 學 院 各 系 所 專 業 師 資 及 學 術 資 源, 也 配 合 實 務 上 專 精 於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的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屬 性 除 了 包 含 專 題 講 座 基 礎 課 程 核 心 專 業 整 合 實 作 等 著 重 於 基 礎 能 力 培 養 的 內 容, 也 涵 蓋 了 行 銷 資 訊 與 商 業 應 用 等 延 伸 課 程, 以 期 能 使 同 學 成 為 在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與 應 用 上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的 優 質 人 才 師 資 特 色 本 學 程 師 資 除 了 來 自 商 學 院 各 系 的 專 業 師 資 外, 也 結 合 業 界 具 備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與 應 用 的 師 資 共 同 規 劃 與 開 授, 所 有 師 資 聘 任 及 課 程 開 設 均 依 照 教 育 部 規 定 審 查 及 聘 任 流 程 辦 理 希 望 能 藉 由 校 內 師 資 提 供 專 業 領 域 知 識 業 界 師 資 引 導 實 務 應 用 與 專 題 實 作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進 策 略,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具 備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與 應 用 第 二 專 長 能 力 的 跨 領 域 人 才, 在 就 業 市 場 上 更 貼 近 企 業 的 需 求 就 業 方 向 當 前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與 應 用 之 人 才 在 業 界 有 十 分 龐 大 的 需 求 量, 透 過 修 習 本 學 程 將 有 助 於 學 生 結 合 現 有 專 長 與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應 用 的 能 力, 具 備 從 事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與 管 理 相 關 工 作 的 基 礎 依 現 行 企 業 對 於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所 需 的 人 才 類 型, 修 習 完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預 期 將 能 從 事 以 下 類 型 的 工 作 : ( 一 ) 資 料 分 析 : 能 熟 練 使 用 資 料 分 析 工 具 ( 例 如 : R SAS SQL), 進 行 基 礎 資 料 整 理 與 分 析 的 工 作 ( 二 ) 資 料 探 勘 : 根 據 本 身 專 長 領 域 從 事 該 領 域 內 數 據 的 蒐 集 與 分 析, 並 依 據 分 析 結 果 做 出 評 估 與 應 用 ( 三 ) 系 統 架 構 : 根 據 不 同 產 業 特 性 與 企 業 需 求, 提 出 合 適 的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與 分 析 解 決 方 案 1
7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程 簡 介 設 置 宗 旨 本 學 程 主 要 在 培 訓 及 儲 備 公 共 工 程 法 律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提 供 學 生 於 主 科 系 外, 第 二 專 長 的 整 合 性 學 程 學 習, 提 升 學 習 興 趣, 增 加 學 生 在 職 場 之 競 爭 能 力 本 學 程 之 課 程 設 計, 乃 結 合 工 程 與 法 律 專 業, 對 於 具 工 程 背 景 學 生 給 予 法 律 專 業 教 育, 對 於 具 法 律 背 景 學 生 則 提 供 工 程 所 需 專 業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本 學 程 主 要 在 培 訓 及 儲 備 公 共 工 程 法 律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注 重 實 務 型 課 程 及 學 術 型 課 程 之 搭 配, 學 程 之 課 程 整 合 本 校 法 學 院 之 法 律 專 業 課 程, 並 與 實 務 相 關 之 永 然 法 律 事 務 所 配 合, 提 供 學 生 於 主 科 系 外, 第 二 專 長 的 整 合 性 學 程 學 習 並 整 合 實 務 課 程, 使 了 解 實 務 上 操 作, 提 升 學 習 興 趣, 因 應 產 業 上 之 人 力 需 求,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能 力 為 擴 展 學 生 學 習 工 程 法 律 與 政 策 之 科 技 專 業 知 識 與 能 力, 增 進 與 相 關 領 域 間 之 互 動 與 認 識, 並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具 工 程 與 法 律 科 技 整 合 能 力 之 專 業 人 才 師 資 特 色 工 程 法 律 課 程 偏 向 實 務 應 用 為 主, 上 課 之 教 師 乃 規 劃 已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教 師 為 原 則 ( 如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建 管 與 工 程 之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建 築 師 土 木 技 師 結 構 技 師 大 地 技 師 等 ) 除 本 系 之 專 任 老 師 外, 實 務 界 老 師 之 來 源, 將 與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桃 園 地 方 檢 察 署 桃 園 律 師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省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桃 園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高 雄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桃 園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合 作, 請 予 推 薦 選 派 具 教 師 資 格 及 經 驗 豐 富 之 人 員 到 本 校 上 課 此 外, 並 會 邀 請 具 仲 裁 人 資 格 之 專 業 人 士 ( 如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台 灣 營 建 仲 裁 協 會 ) 來 本 校 上 課, 以 達 到 學 士 後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設 置 欲 達 到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主 要 目 的 學 程 預 期 效 益 本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學 生 來 自 本 校 優 秀 工 科 學 系 校 友 或 工 程 業 界 表 現 優 異 人 士, 給 予 專 業 法 律 技 能 知 識 並 培 養 學 生 解 決 複 雜 問 題 及 原 創 力, 可 透 由 二 年 取 得 第 二 專 長 與 第 二 張 大 學 文 憑 增 強 基 本 專 業 學 識 與 就 業 力, 並 可 解 決 工 程 實 務 上 所 面 臨 之 法 律 問 題, 避 免 因 法 律 知 識 不 足 而 徒 增 紛 爭, 協 助 業 界 降 低 因 而 產 生 之 訴 訟 ; 課 程 安 排 與 相 關 證 照 結 合 可 協 助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增 加 競 爭 力, 提 升 個 人 自 我 價 值, 並 因 專 業 知 識 之 提 高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修 畢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亦 可 報 名 財 經 法 律 所 就 讀, 延 伸 法 律 研 究 觸 角 ; 並 可 請 已 在 業 界 表 現 優 異 之 校 友 回 校 擔 任 講 員, 仰 賴 畢 業 校 友 之 力 量 引 導 學 生 於 畢 業 後 與 業 界 接 軌 2
8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程 簡 介 設 置 宗 旨 中 原 大 學 學 士 後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Postgraduate BS Degree Program in Applied Digital Music)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程 ) 於 103 學 年 度 通 過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審 核 成 立, 分 為 數 位 音 樂 編 曲 創 作 組 (103 學 年 度 起 招 生 ) 及 音 樂 廣 播 企 劃 製 作 組 (104 學 年 度 起 招 生 ) 本 學 程 設 置 宗 旨 為 深 耕 數 位 音 樂 教 育, 促 進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及 相 關 廣 播 傳 媒 之 發 展, 落 實 學 界 與 業 界 之 產 學 媒 合, 特 結 合 本 校 及 業 界 專 業 師 資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並 包 含 專 題 製 作 及 產 學 實 習, 以 達 到 專 業 能 力 傳 承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培 養 及 職 場 倫 理 敬 業 態 度 之 建 立 課 程 規 劃 課 程 規 劃 立 基 於 本 校 全 人 教 育 精 神, 文 化 素 養 傳 承 使 命, 結 合 本 校 人 文 與 教 育 學 院 (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及 設 計 學 院 ( 商 業 設 計 系 ) 等 專 業 師 資 及 學 術 教 學 研 究 資 源, 並 結 合 流 行 音 樂 及 廣 播 媒 體 相 關 領 域 資 深 教 師 共 同 規 劃 緊 貼 時 代 脈 動, 對 焦 產 業 需 求 之 課 程, 課 程 屬 性 包 括 基 礎 能 力 專 業 技 術 音 樂 素 養 創 意 構 思 延 伸 專 業 實 務 操 作 名 師 專 題 跨 域 發 展 整 合 呈 現 職 涯 規 劃 等 類 別 期 培 育 兼 備 人 文 素 養 專 業 知 識 創 新 思 考 實 務 操 作 團 隊 合 作 敬 業 態 度 的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領 域 優 質 人 才 執 行 經 驗 本 校 具 備 多 年 數 位 音 樂 深 耕 教 學 規 劃 及 執 行 經 驗, 自 94 學 年 度 即 已 開 辦 校 內 大 學 部 跨 領 域 數 位 音 樂 學 分 學 程, 於 102 學 年 度 開 始 與 業 界 合 作 夥 伴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轉 型 為 就 業 學 程 成 立 以 來 即 為 本 校 最 受 學 生 歡 迎 的 學 程 之 一, 申 請 並 就 讀 的 學 員 人 數 至 今 已 達 500 人 之 多 本 學 程 於 103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學 程 通 過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審 核, 成 為 全 國 第 一 個 文 創 設 計 領 域 類 的 學 士 後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亦 是 對 本 校 長 年 深 耕 數 位 音 樂 教 育 成 果 之 肯 定 師 資 特 色 本 學 程 結 合 學 界 與 業 界 師 資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所 有 師 資 聘 任 及 課 程 開 設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審 查 及 聘 任 流 程 辦 理, 學 員 學 習 內 容 更 有 保 障 期 經 由 業 界 資 深 專 業 教 師 帶 領 之 專 題 製 作 及 實 習 課 程, 達 到 學 生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能 力 之 強 化 與 整 合, 於 結 業 時 擁 有 相 關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作 品 製 作, 實 習 經 驗, 使 其 成 為 具 備 第 二 專 長 之 跨 領 域 人 才, 並 取 得 第 二 張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為 職 場 能 力 加 值, 並 在 人 生 圓 夢 旅 途 加 分 專 業 設 備 課 程 使 用 本 校 數 位 音 樂 專 用 教 室 文 化 創 意 數 位 錄 音 室 專 業 數 位 編 曲 後 製 工 作 站 專 業 攝 影 棚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室 廣 播 實 習 站... 等 教 學 及 製 作 空 間, 搭 配 符 合 業 界 規 格 之 專 業 軟 硬 體, 具 備 與 業 界 接 軌 之 專 業 能 力 培 訓 條 件 就 業 方 向 ( 一 ) 唱 片 製 作 : 音 樂 製 作 人 製 作 助 理 唱 片 企 劃 唱 片 宣 傳 文 案 企 畫... 等 ( 二 ) 廣 播 傳 媒 : 廣 播 節 目 製 作 人 廣 播 節 目 企 畫 廣 播 製 作 剪 輯 廣 播 節 目 主 持 廣 播 廣 告 製 作 廣 播 配 樂 音 效 製 作... 等 ( 三 ) 編 曲 後 製 : 廣 告 音 樂 編 曲 電 影 配 樂 製 作 流 行 音 樂 編 曲 有 聲 書 配 樂 手 機 鈴 聲 編 曲 電 玩 音 樂 編 曲 兒 童 音 樂 編 曲... 等 ( 四 ) 錄 音 工 程 : 專 業 錄 音 師 廣 播 電 台 錄 音 剪 輯 音 樂 舞 台 現 場 音 控... 等 ( 五 ) 音 樂 表 演 : 錄 音 室 樂 手 樂 團 ( 古 典 現 代 跨 界 流 行 ) 歌 手 ( 流 行 歌 手 錄 音 室 Demo 歌 手 ) 等 3
9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程 簡 介 設 置 宗 旨 中 原 大 學 學 士 後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Postgraduate BS Degree Program in Sport Industry and Fitness)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程 ) 於 104 學 年 度 通 過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審 核 成 立, 分 為 運 動 科 技 組 及 形 塑 健 身 組 本 學 程 設 置 宗 旨 為 發 展 健 身 與 運 動 教 育, 促 進 運 動 科 技 與 健 身 產 業 及 相 關 族 群 對 健 康 人 生 之 整 體 追 求, 落 實 學 界 與 業 界 之 產 學 媒 合, 特 結 合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及 業 界 專 業 師 資, 共 同 規 劃 本 學 程 課 程, 並 包 含 專 題 製 作 及 企 業 實 習, 以 達 到 提 昇 專 業 能 力 傳 承 經 驗 成 果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及 職 場 敬 業 態 度 之 建 立 宗 旨 課 程 規 劃 課 程 規 劃 立 基 於 本 校 全 人 教 育 精 神, 文 化 素 養 傳 承 使 命, 結 合 本 校 體 育 室 商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電 資 學 院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理 學 院 ( 心 理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 及 人 文 與 教 育 學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等 專 業 師 資 及 學 術 教 學 研 究 資 源, 並 結 合 穿 戴 式 晶 片 及 健 身 俱 樂 部 相 關 領 域 資 深 教 師 共 同 規 劃 緊 貼 時 代 脈 動, 對 焦 產 業 需 求 之 課 程, 課 程 屬 性 包 括 基 礎 能 力 專 業 技 術 創 意 構 思 延 伸 專 業 實 務 操 作 科 技 講 座 等 類 別 期 培 育 兼 備 人 文 素 養 專 業 知 識 創 新 思 考 實 務 操 作 團 隊 合 作 敬 業 態 度 的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應 用 領 域 優 質 人 才 執 行 經 驗 本 校 具 備 多 年 健 身 運 動 及 競 賽 訓 練 等 教 學 規 劃 及 執 行 經 驗, 自 80 學 年 度 即 已 開 辦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體 育 室 逾 半 數 以 上 教 師, 每 年 寒 暑 假 均 偕 同 本 校 推 廣 中 心, 開 辦 各 項 運 動 及 球 類 之 運 動 及 冬 夏 營 會 每 學 期 定 期 舉 辦 學 生 教 職 員 運 動 競 賽 及 體 育 課 程, 亦 在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競 賽 及 錦 標 賽, 獲 得 如 數 家 珍 之 卓 越 榮 譽 最 值 得 驕 傲 的 是, 本 校 在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健 美 健 身 錦 標 賽 榮 獲 三 連 霸! 本 校 自 今 年 開 始 成 立 中 原 大 學 產 業 學 院, 引 進 68 家 企 業 並 開 設 59 個 就 業 學 程, 未 來 將 與 運 動 相 關 業 界 合 作 夥 伴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並 為 高 度 之 就 業 導 向 學 程 本 學 程 於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學 程 通 過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審 核, 成 為 全 國 第 一 個 運 動 科 技 與 健 身 產 業 領 域 類 的 學 士 後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亦 是 對 本 校 長 年 深 耕 體 育 運 動 與 教 育 訓 練 成 果 之 肯 定 師 資 特 色 本 學 程 結 合 學 界 與 業 界 師 資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所 有 師 資 聘 任 及 課 程 開 設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審 查 及 聘 任 流 程 辦 理, 學 員 學 習 內 容 更 有 保 障 期 經 由 業 界 資 深 專 業 教 師 帶 領 之 專 題 討 論 及 實 習 課 程, 達 到 學 生 運 動 與 健 身 應 用 能 力 之 強 化 與 整 合, 於 結 業 時 擁 有 相 關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專 業 知 能 實 務 經 驗, 使 其 成 為 具 備 第 二 專 長 之 跨 領 域 人 才, 並 取 得 第 二 張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為 職 場 能 力 加 值, 並 在 人 生 圓 夢 旅 途 加 分 專 業 設 備 課 程 使 用 本 校 運 產 體 能 專 用 教 室 多 功 能 體 適 能 中 心 飛 輪 教 室 多 媒 體 韻 律 舞 蹈 教 室, 並 整 合 全 屏 式 攝 錄 影 設 備 功 能... 等 教 學 及 空 間, 搭 配 符 合 業 界 規 格 之 專 業 軟 硬 體, 具 備 與 業 界 接 軌 之 專 業 能 力 培 訓 條 件 就 業 方 向 ( 一 ) 科 技 研 發 : 網 路 資 訊 工 程 師 賽 會 資 料 工 程 師 穿 戴 式 晶 片 工 程 師 運 動 科 技 產 品 企 畫... 等 ( 二 ) 健 身 教 師 : 飛 輪 教 師 體 能 教 師 舞 蹈 教 師 健 身 指 導 員 個 人 教 練... 等 ( 三 ) 健 身 從 業 人 員 : 健 身 俱 樂 部 經 理 課 程 規 劃 經 理 企 業 活 動 企 畫 健 身 業 務 主 管 健 身 防 護 員... 等 4
10 二 各 學 程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 學 程 名 稱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程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程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程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學 位 授 予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1 年 2 年 1 年 1 年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修 滿 該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1 學 期 至 2 學 年 不 受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之 限 制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各 學 程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48 學 分 : 含 必 修 36 學 分 ( 含 專 題 實 作 課 程 ) 選 修 12 學 分 畢 業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為 48 學 分, 營 建 管 理 組 與 法 律 管 理 組 必 修 課 程 各 18 學 分, 二 組 之 共 同 必 修 21 學 分, 合 計 必 修 39 學 分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48 學 分 : 含 必 修 40 學 分, 選 修 8 學 分 ( 選 修 無 法 超 修 ), 專 題 實 習 及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48 學 分 : 含 必 修 36 學 分, 選 修 12 學 分, 並 應 修 習 專 題 製 作 及 相 關 實 習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 參 閱 附 錄,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畢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層 級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或 相 關 規 定 抵 免 ; 抵 免 後, 其 實 際 修 習 取 得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40 學 分 上 課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日 間 為 主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日 間 為 主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課 程 視 情 況 仍 可 於 其 他 時 段 排 課 ( 含 夜 間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 依 實 際 開 課 公 告 為 準 學 程 特 殊 規 定 ( 一 )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程 : 無 ( 二 )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程 : 無 ( 三 ) 數 位 音 樂 學 程 : 1. 先 修 課 程 : 新 生 入 學 後 將 於 學 期 初 舉 行 學 程 音 樂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考, 若 無 相 關 基 礎 能 力 或 未 達 標 準, 應 先 行 補 選 修 本 校 跨 領 域 數 位 音 樂 學 程 之 相 關 基 礎 課 程, 方 可 修 習 專 題 實 作 課 程 2. 專 題 實 習 : 為 使 學 生 能 將 所 學 與 產 業 聯 結, 修 習 專 題 實 作 類 課 程 者, 需 同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所 對 應 之 專 題 實 習, 實 習 時 間 地 點 及 方 式, 由 學 程 辦 公 室 與 任 課 教 師 安 排 後 於 學 期 中 公 告 ( 四 )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程 : 1. 先 修 課 程 : 新 生 入 學 後 將 於 學 期 初 舉 行 學 程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考, 若 無 相 關 基 礎 能 力 或 未 達 標 準, 應 先 行 補 選 修 本 學 程 之 相 關 基 礎 能 力 選 修 課 程, 方 可 修 習 專 題 實 作 課 程 2. 專 題 實 習 : 為 使 學 生 能 將 所 學 與 產 業 聯 結, 修 習 專 題 設 計 與 實 作 課 程 者, 需 同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所 對 應 之 專 題 實 習, 實 習 時 間 地 點 及 方 式, 由 學 程 辦 公 室 與 任 課 教 師 安 排 後 於 學 期 中 公 告 3. 優 秀 學 生 : 為 提 供 本 學 程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取 得 就 業 機 會, 本 學 程 訂 定 優 秀 學 生 就 業 辦 法, 符 合 本 辦 法 者, 將 依 企 業 訂 定 之 相 關 規 定, 優 先 給 予 就 業 機 會 其 他 非 屬 優 秀 學 生, 依 上 述 規 定, 視 學 生 興 趣 及 意 願 予 以 輔 導 就 業 以 上 修 業 規 定 待 經 本 校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以 本 校 學 程 及 教 務 處 公 告 為 準 5
11 三 報 考 資 格 : 中 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 一 ) 具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並 符 合 簡 章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之 條 件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程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 二 ) 持 國 外 大 學 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報 考 者 : 1. 需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 持 國 外 大 學 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學 歷, 其 畢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大 學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錄 之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簽 名 後 附 上 學 歷 證 明 相 關 審 查 文 件 傳 真 至 , 獲 錄 取 者 於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報 名 時 所 陳 明 之 學 歷 證 明 相 關 審 查 文 件 正 本 無 誤 後 始 得 入 學 4. 報 到 時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最 遲 應 於 入 學 註 冊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補 繳,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三 ) 考 生 資 格 含 學 歷 其 他 相 關 條 件 要 求 之 認 定, 以 報 名 完 成 送 達 本 校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準, 所 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均 於 報 到 時 驗 證 審 查, 經 驗 證 若 與 考 生 登 錄 之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或 證 件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考 生 能 否 應 試 錄 取 後 能 否 就 讀,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報 名 費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報 名 費 :NT$1,400 ( 二 ) 繳 費 方 式 :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規 定 之 繳 費 方 式, 詳 參 本 簡 章 附 錄, 可 使 用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費 完 成 方 可 參 加 考 試 ( 三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額 減 免 : 凡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享 有 免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優 待, 惟 各 次 考 試 報 名 費 全 額 減 免 以 一 學 程 / 組 為 限 ( 四 ) 退 費 規 定 : 1. 考 生 得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傳 真 或 親 送 書 面 聲 明 之 方 式 提 出 放 棄 報 名, 報 名 費 扣 除 處 理 手 續 費 400 元 後, 其 餘 退 回 考 生, 逾 期 辦 理 者 一 律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2. 如 於 初 試 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或 報 名 條 件 不 符 學 程 / 組 要 求 者, 將 取 消 其 報 名 並 退 費, 報 名 費 扣 除 審 查 資 料 及 作 業 費 600 元 後, 其 餘 退 回 考 生 ; 如 於 筆 試 後 或 複 試 時 發 現, 則 不 予 退 費 3. 未 依 學 程 規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視 同 該 科 成 績 缺 考,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4. 本 學 程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各 學 程 報 名 人 數 如 未 達 15 人,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得 辦 理 該 學 程 該 學 年 度 停 招, 報 名 費 全 額 無 息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12 五 報 名 程 序 : 請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可 同 時 參 考 目 錄 前 頁 之 報 名 流 程 圖 操 作 程 序 步 驟 1 : 線 上 報 名 步 驟 2 : 繳 費 步 驟 3 :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104 年 6 月 16 日 ( 二 ) 9:00 至 104 年 7 月 14 日 ( 二 )12:00 止 現 場 受 理 報 名 :7 月 14 日 12:00 前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每 日 9:30~12:00 13:30~16:00 報 名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路 報 名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線 上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系 統 會 於 畫 面 上 顯 示 繳 費 帳 號, 並 以 簡 訊 傳 送 繳 費 帳 號 至 考 生 報 名 時 提 供 之 手 機 號 碼, 報 名 後 亦 可 於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帳 號 104 年 6 月 16 日 ( 二 ) 9:00 至 104 年 7 月 14 日 ( 二 )15:30 止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自 動 櫃 員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銀 行 郵 局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 毋 須 繳 費,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將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註 明 聯 絡 電 話 及 報 考 系 所 傳 真 (Fax: ) 或 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逾 期 者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於 期 限 內 繳 費 完 成 30 分 鐘 後 操 作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資 訊 查 詢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考 生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網 頁 上 自 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完 成 此 步 驟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具 學 士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役 畢 或 免 役 2.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不 受 理 通 訊 及 書 面 報 名 3.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維 澈 401 室 )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班 時 段 提 供 現 場 線 上 報 名 服 務 4.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 亦 需 於 線 上 報 名,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並 取 得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繳 費 帳 號 ( 暫 毋 須 繳 費 ) 5. 為 免 權 益 受 損,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郵 遞 區 號 收 件 地 址 手 機 電 話 信 箱 等 聯 絡 方 式, 請 謹 慎 確 認 如 有 因 登 錄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有 誤, 而 遭 退 件 及 延 誤 等 情 事,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6. 同 時 報 名 一 學 程 / 組 以 上 者, 請 自 行 注 意 考 試 及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相 關 事 宜, 遇 有 時 間 衝 突 或 其 他 情 事 時, 不 得 要 求 招 生 委 員 會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或 要 求 退 費, 其 結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7. 本 學 程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各 學 程 報 名 人 數 如 未 達 15 人,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得 辦 理 該 學 程 該 學 年 度 停 招, 報 名 費 全 額 無 息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 繳 費 前 請 先 確 認 報 名 學 程 / 組 是 否 有 誤, 如 有 誤 請 勿 繳 費, 請 重 新 上 網 報 名 並 選 擇 正 確 之 報 考 學 程 / 組, 取 得 新 繳 費 帳 號 後 再 行 繳 費 2. 繳 費 後, 請 確 認 轉 帳 或 匯 款 交 易 是 否 確 實 入 帳 3.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費 完 成 30 分 鐘 後, 請 立 即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如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請 儘 速 持 金 融 機 構 之 繳 費 明 細 存 根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確 認 4. 繳 費 完 成 後, 除 報 考 學 程 /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應 試 考 區 等 不 得 修 正 外, 若 發 現 其 他 報 名 個 人 資 料 有 誤, 請 列 印 後 直 接 以 手 寫 更 正, 並 簽 名 傳 真 至 本 校 修 正 (Fax: ) 1. 完 成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方 可 確 保 報 名 成 功 2.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考 生 : 證 明 核 驗 後 符 合 報 名 費 減 免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以 簡 訊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至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後, 即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報 名 成 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學 程 / 組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4. 任 一 招 生 初 複 試 時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之 規 定 攜 帶 准 考 證 明 及 身 分 證 ( 或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5. 准 考 證 明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前 自 行 於 招 生 網 頁 上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7
13 操 作 程 序 步 驟 4 :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104 年 7 月 14 日 ( 二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現 場 受 理 繳 件 :7 月 14 日 前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每 日 9:30~16:00 操 作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資 訊 查 詢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列 印 報 名 封 面 將 學 程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放 入 信 封, 報 名 封 面 貼 於 信 封 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或 直 接 交 至 本 校 注 意 事 項 1. 繳 費 成 功 後 方 可 上 網 列 印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之 信 封 封 面, 依 學 程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順 序 排 列 文 件, 寄 送 前 請 再 次 檢 查 確 認 2. 可 於 本 校 上 班 日 每 日 9:30~16:30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登 錄 收 件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退 費 不 退 件 未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送 者, 若 遺 失 信 件 將 無 憑 證 可 追 查 3. 審 查 資 料 請 務 必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免 影 響 收 件 速 度, 收 件 狀 態 可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http: // 資 訊 查 詢 資 料 收 件 查 詢 ) 4. 報 名 繳 交 所 有 資 料,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留 校 存 查, 概 不 退 還 重 要 文 件, 請 勿 以 正 本 送 審 5. 考 生 如 繳 交 之 報 名 資 料 不 全 而 遭 取 消 報 名 無 法 應 試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前, 務 必 再 次 確 認 6. 未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者, 其 審 查 資 料 等 成 績 以 缺 考 計 7. 如 複 試 需 繳 交 資 料, 其 期 限 由 各 學 程 自 訂, 請 參 閱 簡 章 內 學 程 分 則 或 複 試 公 告 8.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另 將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及 學 歷 證 明 相 關 審 查 文 件 傳 真 至 六 招 生 名 額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及 面 試 日 期 分 則 索 引 : 審 查 資 料 分 則 學 程 ( 組 ) 別 名 額 面 試 日 期 繳 交 期 限 頁 碼 104 年 7 月 29 日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程 40 P.12 ( 星 期 三 ) 營 建 管 理 組 年 7 月 26 日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程 P.13 法 律 管 理 組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數 位 音 樂 編 曲 創 作 組 20 ( 星 期 二 ) 前 104 年 7 月 29 日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程 以 郵 戳 為 憑 P.14 音 樂 廣 播 企 劃 製 作 組 20 ( 星 期 三 ) 運 動 科 技 組 年 8 月 1 日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程 P.15 形 塑 健 身 組 30 ( 星 期 六 ) 名 額 總 計 190 面 試 地 點 : 一 律 於 本 校 校 區 內 舉 辦,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公 告 日 期 詳 參 各 學 程 分 則, 並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消 息 七 成 績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 ( 一 )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 1. 依 各 項 成 績 相 關 規 定,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凡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非 正 取 者, 均 為 備 取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各 學 程 相 關 規 定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 各 學 程 組 別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以 各 8
14 學 程 組 別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處 理 3. 初 試 成 績 與 複 試 成 績 按 各 學 程 組 別 訂 定 之 比 例 計 算, 以 所 得 總 分 高 低 錄 取 ( 二 )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 1.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2.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至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不 足 額 錄 取 者,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八 放 榜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 ( 一 ) 錄 取 考 生 除 在 網 路 公 告, 並 專 函 寄 發 成 績 單 通 知, 考 生 可 自 行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資 訊 查 詢 ( 含 榜 單 ) 登 入 後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或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查 詢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而 逾 各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二 ) 網 路 查 榜 :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資 訊 查 詢 ( 含 榜 單 ) 招 生 項 目 初 試 結 果 榜 單 可 報 到 名 單 查 詢 ( 三 )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如 下 : 1. 複 查 期 限 :104 年 8 月 6 日 ~104 年 8 月 10 日 止 2. 申 請 網 址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後 需 繳 費 完 成 方 屬 申 請 完 成, 繳 費 方 式 詳 參 附 錄 3. 複 查 成 績 為 筆 試 科 目 時, 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4. 考 生 成 績 經 複 查 後 如 有 更 異,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重 新 計 算 成 績 排 序 後 重 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成 績 低 於 新 錄 取 標 準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如 產 生 考 試 糾 紛 時, 得 依 本 校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九 報 到 報 到 程 序 分 為 二 階 段, 考 試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錄 取 標 準 者 ( 即 正 備 取 生 ) 皆 須 辦 理, 並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方 可 入 學 操 作 程 序 第 一 階 段 : 上 網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對 象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放 榜 日 起 至 104 年 8 月 11 日 ( 二 )17:00 截 止 操 作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就 讀 意 願 / 報 到 手 續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按 下 同 意 登 錄 後, 請 登 出, 並 再 次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就 讀 意 願 / 報 到 手 續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查 詢 就 讀 意 願 登 錄 狀 態 9 注 意 事 項 1.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皆 須 於 放 榜 後, 使 用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之 就 讀 意 願 登 錄 功 能, 登 錄 並 傳 送 就 讀 意 願, 逾 期 未 成 功 登 錄 者 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2. 為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登 錄 後 請 務 必 於 登 錄 截 止 日 前, 再 次 進 入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之 就 讀 意 願 功 能 項 下, 查 詢 並 確 認 個 人 之 就 讀 意 願 欄 是 否 已 變 更 為 同 意 就 讀, 以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15 第 二 階 段 :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前 的 準 備 ( 驗 證 注 意 事 項 ) 1. 持 國 內 大 學 院 校 以 上 學 歷 證 明 者, 應 繳 交 網 路 報 名 時 所 提 之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如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可 於 報 到 系 統 勾 選 切 結, 保 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繳 交 相 關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者, 其 缺 額 依 規 定 由 入 學 考 試 備 取 生 遞 補,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2.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之 文 件 請 參 照 簡 章 附 錄 證 明 文 件 如 無 法 於 報 到 日 備 齊, 可 先 簽 立 切 結 書, 最 遲 應 於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繳 驗, 否 則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操 作 程 序 第 二 階 段 :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對 象 榜 單 中 狀 態 為 可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第 一 梯 次 : 104 年 8 月 12 日 ( 三 ) 至 104 年 8 月 17 日 ( 一 ) 截 止 受 理 時 間, 暑 期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 每 日 9:30~12:00 13:30~16:00 第 二 梯 次 起 請 以 網 路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公 告 之 報 到 截 止 日 為 準 操 作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就 讀 意 願 / 報 到 手 續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登 入 就 讀 報 到 手 續, 檢 核 並 修 正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完 成 後, 自 行 列 印 報 到 單 並 簽 名 掛 號 郵 寄 或 至 現 場 繳 交 : 簽 名 後 之 報 到 單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 郵 戳 為 憑 ) 暫 時 無 法 繳 交 學 歷 證 書 者, 需 於 報 到 系 統 勾 選 切 結, 並 可 於 備 註 欄 說 明 延 遲 繳 交 之 原 因, 請 務 必 將 簽 名 後 之 報 到 單 傳 真 或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注 意 事 項 1. 第 一 梯 次 報 到 者 請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前 辦 理, 爾 後 遞 補 報 到 者 請 於 報 到 通 知 規 定 之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辦 理,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年 8 月 12 日 公 告 之 榜 單 狀 態 為 可 報 到 者 即 為 第 一 梯 次 報 到 名 單,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爾 後 遞 補 報 到 之 考 生 將 另 以 簡 訊 及 通 知, 敬 請 留 意 3. 繳 交 簽 名 後 之 報 到 單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請 於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郵 戳 為 憑 ), 或 至 現 場 繳 交, 亦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交 4. 每 梯 次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均 公 告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消 息, 請 上 網 參 閱 5. 收 件 地 址 :3202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位 於 本 校 維 澈 樓 401 室 )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可 於 線 上 報 到 系 統, 完 成 個 人 資 料 檢 核 後 下 載 列 印 6. 一 人 同 時 錄 取 ( 含 遞 補 錄 取 ) 多 學 程 ( 組 ) 時, 報 到 時 僅 可 選 定 一 學 程 ( 組 ) 辦 理 報 到, 除 未 獲 遞 補 錄 取 之 學 程 ( 組 ) 仍 可 等 待 遞 補 外, 其 餘 已 錄 取 ( 含 遞 補 錄 取 ) 之 學 程 ( 組 )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7. 未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或 逾 各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8. 未 依 各 報 到 程 序 及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者 ( 以 104 學 年 度 公 告 之 第 一 學 期 新 生 註 冊 日 為 準 ), 亦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均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10
16 十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學 程 名 稱 學 雜 費 其 他 費 用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大 學 部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03 學 年 度 為 NT$52,260, 若 有 調 整 將 比 照 新 標 準 收 費 ) 1. 每 學 期 另 需 繳 交 : 電 腦 實 習 費 NT$2,500 元 延 修 生 則 收 電 腦 實 習 費 1,500 元 2. 修 習 專 題 實 作 ( 一 ) ( 二 ) 課 程 因 需 配 合 特 殊 軟 體 與 資 料 集 的 使 用 及 專 人 指 導, 故 酌 收 專 題 實 作 費 1,500 元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法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大 學 部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03 學 年 度 為 NT$46,060, 若 有 調 整 將 比 照 新 標 準 收 費 ) 無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設 計 學 院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03 學 年 度 為 NT$54,870, 若 有 調 整 將 比 照 新 標 準 收 費 ) 1. 專 業 場 地 器 材 維 護 使 用 費 NT$6,000 元 2. 修 習 專 題 製 作 ( 一 )( 二 ) 課 程, 每 學 期 須 繳 交 個 別 指 導 費 NT$2,500 元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本 校 人 文 與 教 育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03 學 年 度 為 NT$52,260 元, 若 有 調 整 將 比 照 新 標 準 收 費 ) 無 上 列 為 暫 定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實 際 以 通 過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公 告 為 準 十 一 附 則 : ( 一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 二 ) 有 關 考 試 規 則 及 處 理 辦 法, 悉 依 本 校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見 簡 章 附 錄 ) ( 三 ) 權 利 與 義 務 : 1.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當 學 年 度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2. 入 學 甄 試 或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情 節 重 大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3. 畢 業 資 格 : 取 得 學 位 之 畢 業 條 件, 請 參 考 本 校 應 修 科 目 表 網 頁 4. 凡 錄 取 學 生,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註 銷 其 畢 業 證 明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5. 如 有 考 試 糾 紛 得 依 本 校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11
17 學 程 分 則 含 招 生 學 程 組 別 資 格 要 求 名 額 審 查 及 考 試 科 目 : 招 生 學 程 學 士 後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程 代 號 5011B 招 生 名 額 40 招 生 對 象 歡 迎 對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與 應 用 有 興 趣 者 報 考 報 名 條 件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考 試 科 目 及 配 分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評 分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檢 定 標 準 審 查 資 料 % 2 -- 面 試 % 1 1. 學 歷 證 件 : 學 生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男 性 考 生 需 另 檢 附 役 畢 或 免 役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大 學 及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日 期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繳 交 資 料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04 年 7 月 29 日 ( 三 ) 4. 自 傳 及 學 習 經 歷 : 以 A4 規 格 書 面 2 張 為 限, 若 可 附 相 關 證 明 為 佳 5. 讀 書 計 劃 : 可 包 括 就 讀 動 機 修 課 計 畫 未 來 規 劃 等 內 容, 以 A4 規 格 書 面 2 張 為 限 6. 競 賽 成 果 或 獲 獎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若 無 則 免 繳 ) 7. 請 檢 附 上 述 資 料 以 A4 規 格 裝 訂 成 冊 8.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詳 參 簡 章 第 8 頁 複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公 告 日 期 學 程 資 訊 104 年 7 月 23 日 ( 四 ) 於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公 告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招 生 專 區 網 址 : 學 程 服 務 電 話 學 程 辦 公 室 管 理 大 樓
18 招 生 學 程 學 士 後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程 代 號 5511B 5513B 組 別 營 建 管 理 組 法 律 管 理 組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對 象 報 名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及 配 分 營 建 管 理 組 限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報 考, 法 律 管 理 組 限 土 木 建 築 及 營 建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報 考 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2. 營 建 管 理 組 限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法 律 管 理 組 限 土 木 建 築 及 營 建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 畢 業 相 關 系 所 以 招 生 學 程 認 定 為 準 ) 評 分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檢 定 標 準 審 查 資 料 % 2 -- 面 試 % 1 日 期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繳 交 資 料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04 年 7 月 26 日 ( 日 ) 1. 學 歷 證 件 : 學 生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男 性 考 生 需 另 檢 附 役 畢 或 免 役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個 人 簡 歷 及 自 述 自 述 部 分 包 含 下 列 重 點 : (1) 攻 讀 本 學 位 動 機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2) 希 望 修 習 之 課 程 及 修 習 之 目 的 (3) 畢 業 後 生 涯 規 劃 4. 大 學 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盡 可 能 附 上 排 名 資 料 5. 專 業 證 照 或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印 本 ( 如 : 通 過 國 家 律 師 司 法 官 考 試 公 務 員 特 考 高 普 考 或 專 業 證 照 等, 無 則 免 附 ) 6. 教 師 或 主 管 推 薦 函 二 至 三 封, 由 推 薦 人 親 自 彌 封 及 簽 章 ( 推 薦 函 未 規 定 格 式, 亦 無 指 定 表 格 ) 7.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8.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詳 參 簡 章 第 8 頁 流 用 原 則 兩 組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任 一 組 須 待 該 組 備 取 生 遞 補 用 盡, 方 得 流 用 另 一 組 複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公 告 日 期 學 程 資 訊 104 年 7 月 20 日 ( 一 ) 於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公 告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招 生 專 區 網 址 : 學 程 服 務 電 話 學 程 辦 公 室 全 人 北 棟
19 招 生 學 程 學 士 後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別 數 位 音 樂 編 曲 創 作 組 音 樂 廣 播 企 劃 製 作 組 組 別 代 號 8011B 8013B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對 象 歡 迎 從 事 流 行 音 樂 作 曲 編 曲 錄 音 等 幕 後 工 作 或 廣 播 節 目 製 作 工 作 者, 或 對 數 位 音 樂 製 作 應 用 ( 編 曲 錄 音 後 製 ) 流 行 音 樂 創 作 ( 作 詞 作 曲 及 演 奏 唱 ) 跨 界 展 演, 及 對 廣 播 媒 體 音 樂 類 節 目 企 劃 製 作 等 相 關 領 域 有 興 趣 者 前 來 報 考 報 名 條 件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考 試 科 目 及 配 分 評 分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檢 定 標 準 審 查 資 料 % 2 -- 面 試 % 1 日 期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繳 交 資 料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04 年 7 月 29 日 ( 三 )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面 試 主 要 由 考 生 就 其 學 習 計 劃 及 作 品 集 做 綜 合 說 明, 之 後 進 行 問 答 若 考 生 備 有 演 奏 唱 或 其 他 特 殊 才 藝 亦 可 於 面 試 時 展 現, 若 無 則 免 1. 學 歷 證 件 : 學 生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男 性 考 生 需 另 檢 附 役 畢 或 免 役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大 學 或 大 學 以 上 最 高 學 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正 本 一 份 ) 4. 自 傳 及 學 習 經 歷 : 若 可 附 相 關 證 明 為 佳 5. 學 習 計 劃 (Study Plan): 可 包 括 為 何 報 考 未 來 的 修 課 創 作 製 作 表 演 等 相 關 學 習 計 畫 6. 作 品 集 ( 作 品 集 內 容 可 選 擇 性 包 括 :(1) 數 位 音 樂 編 曲 創 作 組 : 詞 曲 創 作 作 品 演 奏 唱 錄 影 音 音 樂 會 節 目 單 音 樂 相 關 活 動 籌 備 企 劃 書 (2) 音 樂 廣 播 企 劃 製 作 組 : 音 樂 評 論 報 告 流 行 唱 片 評 論 報 告 等 或 其 他 足 以 展 現 個 人 獨 特 創 意 及 才 華 之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如 得 獎 紀 錄 語 言 能 力 或 服 務 學 習 經 驗 等 ) 7. 推 薦 函 ( 若 無 則 免 繳 ) 8. 數 位 音 樂 編 曲 創 作 組 可 附 音 樂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表, 音 樂 廣 播 企 劃 製 作 組 可 附 廣 播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表 ( 若 無 則 免 繳 ) 9. 以 上 資 料 請 以 A4 規 格 裝 訂 或 編 輯 成 冊 影 音 資 料 可 另 附 光 碟 ( 如 為 共 同 創 作, 則 請 註 明 作 品 中 屬 於 自 己 創 作 的 部 份 ) 10.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詳 參 簡 章 第 8 頁 流 用 原 則 兩 組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任 一 組 須 待 該 組 備 取 生 遞 補 用 盡, 方 得 流 用 另 一 組 複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公 告 日 期 學 程 資 訊 104 年 7 月 23 日 ( 四 ) 於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公 告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招 生 專 區 網 址 : 學 程 服 務 電 話 學 程 辦 公 室 學 程 網 址 全 人 村 南 棟 mp?mp=
20 招 生 學 程 學 士 後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別 運 動 科 技 組 形 塑 健 身 組 學 程 代 號 8021B 8023B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對 象 歡 迎 對 運 動 健 康 相 關 產 業, 如 運 動 科 技 穿 戴 裝 置 RFID 晶 片 競 賽 系 統 資 料 處 理 運 動 行 銷 產 品 銷 售 活 動 企 劃 健 檢 諮 詢 健 身 教 練 有 氧 教 師 運 動 防 護 體 適 能 指 導 媒 體 傳 播 業 務 客 服 健 身 俱 樂 部 相 關 職 務 等 領 域 有 興 趣 者 前 來 報 考 及 修 習 本 學 程 報 名 條 件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考 試 科 目 及 配 分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要 求 評 分 項 目 滿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序 檢 定 標 準 審 查 資 料 % 2 -- 面 試 % 1 日 期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繳 交 資 料 本 項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04 年 8 月 1 日 ( 六 ) 1. 學 歷 證 件 : 學 生 證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男 性 考 生 需 另 檢 附 役 畢 或 免 役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自 傳 及 學 經 歷 : 除 自 傳 外, 經 歷 部 份 可 選 擇 性 包 括 運 動 或 健 康 相 關 活 動 賽 會 服 務 等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亦 可 另 附 得 獎 紀 錄 志 工 服 務 學 習 經 驗 之 證 明 等, 以 A4 規 格 書 面 2 張 為 限, 可 另 附 相 關 證 明 4. 學 習 計 劃 (Study Plan): 可 選 擇 性 包 括 報 考 緣 由 未 來 在 修 課 專 業 發 展 運 動 產 業 生 涯 等 相 關 學 習 計 劃, 以 A4 規 格 書 面 2 張 為 限 5. 證 照 集 : 可 提 供 相 關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之 研 習 或 執 照 證 明 6. 推 薦 函 ( 若 無 則 免 繳 ) 7.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表 ( 若 無 則 免 繳 ) 以 上 資 料 請 以 A4 規 格 裝 訂 成 冊, 影 音 資 料 可 另 附 光 碟 8.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繳 交, 繳 交 方 式 詳 參 簡 章 第 8 頁 流 用 原 則 兩 組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任 一 組 須 待 該 組 備 取 生 遞 補 用 盡, 方 得 流 用 另 一 組 複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公 告 日 期 學 程 資 訊 104 年 7 月 27 日 ( 一 ) 於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公 告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招 生 專 區 網 址 : 學 程 服 務 電 話 學 程 辦 公 室 體 育 室 15
21 附 錄 附 錄 1 課 程 規 劃 表 學 士 後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程 必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必 修 課 程 課 程 屬 性 學 分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講 座 Workshop in Big Data Analytics 講 座 課 程 3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3 資 料 庫 系 統 Principles of Database System 基 礎 課 程 3 資 訊 安 全 Information Security 3 應 用 統 計 分 析 Applied Statistical Analysis 3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Big Data Analytics 3 巨 量 資 料 平 台 部 署 Big Data Platform Deployment 3 巨 量 資 料 薈 萃 實 務 Big Data ETL Practice 核 心 專 業 3 商 業 簡 報 製 作 實 務 Multi-Media Presentation System for Business 3 資 訊 倫 理 專 題 Seminar in Information Ethics 3 巨 量 資 料 專 題 實 作 ( 一 ) ( 二 )Big Data Projects I, II 整 合 實 作 6 必 修 學 分 小 計 36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學 士 後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程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網 際 網 路 與 電 子 商 務 Internet and E-Commerce 選 修 課 程 課 程 屬 性 學 分 網 路 行 銷 實 務 Practice of Online Marketing 3 產 業 分 析 與 預 測 Competitive Industry Analysis and Forecasts 行 銷 應 用 3 消 費 者 行 為 實 務 Practice of Consumer Behavior 3 市 場 研 究 實 務 Practice of Marketing Research 3 3 深 度 機 器 學 習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Deep Machine Learning 3 人 工 智 慧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3 商 業 智 慧 與 組 織 策 略 Business Intelligence and Organizational Strategy 3 資 訊 應 用 文 字 檢 索 與 探 勘 Information Retrieval and Text Mining 3 社 群 網 路 分 析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3 雲 端 計 算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Cloud Computing 3 商 業 及 經 濟 預 測 Business and Economic Forecasting 3 商 業 資 料 分 析 Business Intelligence Data Analyst 3 財 務 分 析 方 法 Methods of Financial Analysis 商 業 應 用 3 巨 量 資 料 分 析 實 務 Practice of Big Data Analytics 3 商 業 模 式 與 價 值 創 造 Business Models and Value Creation 3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16
22 ( 一 ) 營 建 管 理 組 課 程 學 士 後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課 程 名 稱 必 / 選 修 開 課 年 級 學 分 擬 延 聘 師 資 工 程 契 約 與 規 範 必 修 一 上 3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必 修 一 上 3 工 程 財 務 管 理 必 修 一 上 3 施 工 法 必 修 一 上 3 拱 祥 生 _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局 長 風 險 管 理 必 修 一 下 3 營 建 法 規 必 修 一 下 3 結 構 系 統 概 論 選 修 一 下 3 品 質 管 理 選 修 一 下 3 學 分 小 計 必 修 :18 學 分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 二 ) 法 律 管 理 組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必 / 選 修 開 課 年 級 學 分 擬 延 聘 師 資 法 學 緒 論 必 修 一 上 3 民 法 總 則 必 修 一 上 2 民 法 債 編 必 修 一 上 4 刑 法 必 修 一 上 3 行 政 法 必 修 一 下 3 民 事 訴 訟 法 必 修 一 下 3 刑 事 訴 訟 法 選 修 一 下 3 行 政 程 序 法 選 修 一 下 3 學 分 小 計 必 修 : 18 學 分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 三 ) 營 建 管 理 組 與 法 律 管 理 組 之 共 同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必 / 選 修 開 課 年 級 學 分 擬 延 聘 師 資 工 程 仲 裁 實 務 必 修 二 上 3 王 明 德 _ 桃 園 市 副 市 長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實 務 必 修 二 上 3 勞 動 法 規 實 務 必 修 二 上 3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實 務 必 修 二 下 3 強 制 執 行 實 務 必 修 二 下 3 周 春 櫻 _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局 長 工 程 鑑 定 實 務 必 修 二 下 3 工 程 法 律 專 題 論 文 必 修 二 下 3 施 義 芳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長 土 地 開 發 法 規 實 務 選 修 二 上 3 不 動 產 估 價 實 務 選 修 二 下 3 工 程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選 修 二 下 3 工 程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選 修 二 下 3 工 程 行 政 訴 訟 實 務 選 修 二 下 3 學 分 小 計 必 修 :21 學 分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程 畢 業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48 學 分, 其 中 必 修 :39 學 分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17
23 學 士 後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程 - 數 位 音 樂 編 曲 創 作 組 必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必 修 課 程 課 程 屬 性 學 分 數 位 音 樂 名 師 專 題 Music Master Series 2 名 師 專 題 文 化 創 意 名 師 專 題 Arts Master Series 2 流 行 音 樂 風 格 ( 一 )( 二 ) Style of Popular Music I II 4 流 行 歌 詞 創 作 Popular Lyric Writing 2 專 業 技 巧 流 行 歌 唱 錄 音 演 繹 Popular Vocal Singing for Recording 2 流 行 曲 調 創 作 ( 一 )( 二 ) Popular Melody Writing I II 6 音 樂 專 輯 創 意 文 案 Music Album Creative Copywriting 2 創 意 構 思 音 樂 跨 界 創 意 展 演 Music in Creative Interdisciplinary Practice 2 流 行 音 樂 編 曲 實 作 ( 一 )( 二 ) Seminar on Arranging I II 6 流 行 音 樂 編 曲 實 習 ( 一 )( 二 ) Internship of Arranging I II 實 作 實 習 2 流 行 錄 音 後 製 實 作 ( 一 )( 二 ) Seminar on Recording & Post-Production I II 6 流 行 錄 音 後 製 實 習 ( 一 )( 二 ) Internship of Recording & Post-Production I II 2 專 題 製 作 ( 一 )( 二 ) Project Study I II 整 合 呈 現 2 必 修 學 分 小 計 40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學 士 後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程 - 音 樂 廣 播 企 劃 製 作 組 必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必 修 課 程 課 程 屬 性 學 分 數 位 音 樂 名 師 專 題 講 座 Master Series 2 名 師 講 座 文 化 創 意 名 師 專 題 講 座 Master Series 2 流 行 音 樂 風 格 ( 一 )( 二 ) Contemporary Style of Popular Music I II 4 口 語 表 達 Mandarin Phonetics 專 業 技 巧 2 聲 音 表 情 Vocal expression practice 2 音 樂 創 意 文 案 ( 一 )( 二 ) Proposal writting I II 創 意 構 思 4 廣 播 採 訪 編 輯 ( 一 )( 二 ) Radio Reporting and Editing I II 6 廣 播 採 訪 編 輯 實 作 ( 一 )( 二 ) Radio Reporting and Editing practice I II 2 音 樂 節 目 製 作 ( 一 )( 二 ) Music program production I II 6 實 作 實 習 音 樂 節 目 製 作 實 作 ( 一 )( 二 ) Music program production I II 4 廣 播 錄 音 工 程 Broadcast Sound Engineering 2 廣 播 錄 音 工 程 實 作 ( 一 )( 二 )Broadcast 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 I II 2 畢 業 製 作 Project Study 整 合 呈 現 2 必 修 學 分 小 計 40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程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請 參 閱 下 頁 ) 18
24 學 士 後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程 - 數 位 音 樂 編 曲 創 作 組 及 音 樂 廣 播 企 劃 製 作 組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音 樂 基 礎 訓 練 Musicianship 選 修 學 分 科 目 表 課 程 屬 性 學 分 爵 士 和 聲 Pop & Jazz Harmony 2 音 樂 創 作 新 思 維 Music Concept Writing 2 基 礎 能 力 音 樂 的 構 成 Music Structure 2 鍵 盤 樂 Keyboard Music 2 歌 唱 技 巧 入 門 Introductory Study of Singing Skill 2 樂 器 選 修 Elective Instruments 1 數 位 編 曲 聲 音 設 計 Digital Music Composing and Sound Design 基 礎 錄 音 技 術 Basic Recording Technology 延 伸 專 業 2 進 階 錄 音 技 術 Advanced Recording Technology 2 音 樂 創 意 企 劃 製 作 Creative Music Planning & Production 整 合 呈 現 2 鋼 琴 音 樂 三 百 年 Three Centuries of Piano Music 音 樂 劇 賞 析 Appreciation of Musicals 2 臺 灣 民 間 音 樂 賞 析 Appreciation & Analysis of Taiwanese Folk Music 音 樂 素 養 2 古 典 電 影 配 樂 賞 析 Classical Music Made Famous in Films 2 管 弦 樂 作 品 鑑 賞 Appreciation of Symphony Music 2 表 演 藝 術 初 探 Performing Arts 2 跨 域 發 展 溝 通 與 口 語 創 意 表 達 Creative Colloquial Expression 2 華 語 正 音 Mandarin Pronunciation 基 礎 敘 事 影 片 製 作 Narrative Film Production 廣 告 影 片 製 作 TV Commercial Production 跨 域 發 展 2 影 片 製 作 實 務 技 巧 Film Technique Workshop 2 廣 告 創 意 與 策 略 Creative Strategy 2 人 生 管 理 講 座 Seminar on Management of Life 就 業 競 爭 力 講 座 Employability and Competitiveness 職 涯 規 劃 2 創 業 計 畫 與 表 達 Business plan and presentation skills 2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備 註 : 一 名 師 講 座 為 學 程 必 修 課 程, 秉 持 跨 域 整 合 與 多 元 學 習 之 理 念, 由 本 學 程 專 兼 任 師 長 依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需 求 每 學 期 推 薦 講 員 及 講 座 主 題, 期 能 透 過 相 關 文 創 領 域 名 師 和 菁 英 之 講 座 或 展 演 分 享, 協 助 師 生 拓 展 視 野, 為 自 我 專 業 生 涯 發 展 定 位, 並 掌 握 產 業 潮 流 脈 動 二 修 習 專 題 製 作 研 究 指 導 需 依 規 定 繳 交 研 究 指 導 費, 本 課 程 為 本 學 程 結 業 重 要 之 整 合 呈 現 成 果 導 向 課 程 課 程, 非 以 傳 統 課 堂 授 業 方 式 進 行, 學 生 應 依 其 組 別 依 規 定 完 成 數 位 音 樂 編 曲 創 作 或 音 樂 廣 播 節 目 企 製 完 成 專 題 製 作 及 成 果 展 現 ( 詳 見 中 原 大 學 學 士 後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位 學 程 專 題 製 作 實 施 要 點 ) 三 選 修 樂 器 選 修 的 學 生 需 自 行 付 費, 詳 細 課 程 內 容 及 收 費 方 式 將 由 數 位 音 樂 學 程 官 網 上 公 告 四 下 學 期 期 末 將 舉 辦 畢 業 製 作 發 表 會 (103 學 年 畢 業 製 作 時 程 為 104 年 6 月 25 日, 於 台 北 市 河 岸 留 言 演 出, 歡 迎 蒞 臨 ) 五 音 樂 廣 播 企 劃 製 作 組, 將 於 下 學 期 進 行 畢 業 製 作, 由 全 班 同 學 一 齊 製 作 節 目 內 容, 並 在 期 末 時 於 流 行 音 樂 廣 播 電 台 發 表
25 學 士 後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程 必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必 修 課 程 課 程 屬 性 學 分 數 運 動 科 技 與 產 業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Sport Tech & Business 運 動 與 倫 理 專 題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Sport & Ethics 核 心 課 程 2 運 動 與 健 康 Sport & Health 2 應 用 運 動 行 銷 學 Applied Sport Marketing 應 用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Applied Biomechanics 3 應 用 動 作 學 習 與 發 展 Applied Motor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3 健 身 與 運 動 心 理 學 Health & Exercise Psychology 3 專 業 特 色 人 體 解 剖 與 生 理 學 Human Anatomy and Physiology 3 應 用 體 適 能 訓 練 法 Applied Fitness and Training 3 運 動 資 訊 系 統 與 管 理 Sport information System and Management 3 運 動 傷 害 與 復 建 處 方 Sport Injury and Rehabilitation Treatment 3 專 題 設 計 與 實 作 ( 一 )( 二 ) Project Design and Study I,II 20 實 作 實 習 專 題 實 習 Internship of Project Study I, II 2 小 計 必 修 36 學 分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學 士 後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程 - 基 礎 能 力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選 修 課 程 課 程 屬 性 學 分 數 創 意 思 解 Creation and Consideration 2 運 動 技 術 分 析 Analysis of Sport Techniques 2 人 際 溝 通 學 Personal Communication 2 運 動 科 技 組 休 閒 活 動 與 科 技 Recreational activity and Technology 2 運 動 賽 會 與 管 理 Sport Games and Management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Profession and Safey 2 教 練 領 導 學 Sport Leadership 運 動 與 營 養 Sport and Nutrition 2 肌 力 訓 練 學 Muscular & Strength Training 2 形 塑 健 身 組 運 動 經 絡 按 摩 Sport Meridian & Message 2 老 年 心 理 學 Elderly Psychology 2 健 身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Fitness Counselling Theory and Skill 2 以 上 選 修 課 程 須 選 修 6 課 程, 計 12 學 分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學 士 後 運 動 健 康 產 業 學 程 - 專 業 特 色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選 修 課 程 課 程 屬 性 學 分 數 電 資 通 訊 與 運 動 科 技 Informational communication and Sport Technology 2 智 慧 型 應 用 軟 體 程 式 設 計 Smart Application Software Design 2 運 動 器 材 學 與 設 計 Sport tools and Design 2 運 動 科 技 組 人 體 運 動 測 驗 與 資 料 分 析 Human Sport Assessment and Data Analysis 2 運 動 產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Sport Industry and Management 2 運 動 資 料 庫 與 雲 端 管 理 Sport Database and Cloud Management 2 健 康 促 進 的 理 論 與 應 用 Theory and Application in Health Promotion 飛 輪 有 氧 設 計 與 訓 練 Course Design on Aerobic Flying Wheel 2 拳 擊 有 氧 健 身 課 程 Aerobic Boxing Fitness Course 2 形 塑 健 身 組 有 氧 階 梯 與 動 感 舞 蹈 Aerobic Step and Musical Motion Course 2 瑜 珈 及 皮 拉 提 斯 Yoga and Plates 2 特 殊 族 群 運 動 訓 練 學 Sport training for Special Group 2 以 上 選 修 課 程 須 選 修 6 課 程, 計 12 學 分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開 課 以 通 過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公 告 為 準
26 附 錄 2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間 :104/6/16( 二 )9:00~104/7/14( 二 )15:30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繳 費 期 間 :104/8/6( 四 )~104/8/10( 一 ) 報 名 費 :1400 元 成 績 複 查 費 : 每 科 50 元 報 名 程 序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程 序 線 上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ATM 轉 帳 : 一 律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 或 郵 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7 元,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方 式 繳 款 轉 帳 交 易 查 詢 :( 於 繳 費 30 分 鐘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 網 路 報 名 查 詢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自 動 櫃 員 機 交 易 紀 錄 存 根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流 程 方 式 一 : 持 兆 豐 商 銀 金 融 卡 至 兆 豐 商 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 免 轉 帳 費 用 )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輸 入 密 碼 後 選 擇 自 行 轉 帳 項 目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請 按 確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若 忘 記 列 印, 請 持 存 摺 至 銀 行 補 登 ) 線 上 報 名 : 成 績 複 查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ATM 轉 帳 : 一 律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 或 郵 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7 元,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方 式 繳 款 轉 帳 交 易 查 詢 :( 於 繳 費 30 分 鐘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 成 績 複 查 查 詢 轉 帳 帳 號 若 成 績 複 查 轉 帳 金 額 或 帳 號 忘 記, 可 上 網 至 成 績 複 查 複 查 轉 帳 查 詢 方 式 二 : 持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金 融 卡 至 任 何 一 銀 行 或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輸 入 密 碼 後, 銀 行 提 款 機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項 目, 郵 局 提 款 機 請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戶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 請 輸 入 017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請 按 確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若 忘 記 列 印, 請 持 存 摺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補 登 後 ) 注 意 :1.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備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 或 郵 局 )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2. 完 成 轉 帳 後,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只 能 將 存 款 轉 出 而 無 法 轉 入, 請 小 心 查 證 以 免 上 當 臨 櫃 繳 款 流 程 方 式 一 : 至 兆 豐 商 銀 臨 櫃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用 ) 填 寫 代 收 帳 單 繳 款 專 用 憑 條 ( 一 式 二 聯 ) 繳 款 編 號 ( 代 收 碼 + 銷 帳 編 號 ): 請 填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戶 名 : 中 原 大 學 填 入 應 繳 金 額 至 櫃 台 繳 費 ( 免 收 手 續 費 ), 收 據 留 存 備 查 方 式 二 :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臨 櫃 繳 款 ( 匯 款 手 續 費 30 元 )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 一 式 二 聯 ) 受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中 壢 分 行 ( 代 號 ) 帳 號 : 請 填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戶 名 : 中 原 大 學 匯 款 人 : 考 生 姓 名 備 註 : 報 名 費 或 複 查 費 ( 無 則 免 填 ) 至 櫃 台 繳 費 ( 手 續 費 30 元 ), 收 據 留 存 備 查 21
27 附 錄 3 中 原 大 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入 學 考 試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切 結 書 報 考 學 程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聯 絡 電 話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學 校 所 屬 國 家 / 州 別 ( 城 巿 別 ) 學 校 全 稱 系 組 准 考 證 號 英 文 姓 名 ( 請 填 寫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 ( 或 居 留 證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 籍 行 動 電 話 系 所 全 稱 取 得 學 位 修 業 起 迄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學 校 地 址 應 備 審 查 文 件 ( 請 考 生 選 勾 選 並 檢 核 ) 境 外 學 歷 ( 非 香 港 澳 門 或 非 大 陸 學 歷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一 分 (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一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外 國 人 士 僑 民 免 附 ) 說 明 : 1.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104 年 7 月 1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影 本 連 同 本 切 結 書 一 併 寄 送 或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3202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收,FAX: ) 2. 應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至 該 學 期 註 冊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驗 證 無 誤 後, 方 屬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切 結 聲 明 事 項 1. 本 人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3. 本 人 具 結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將 於 報 到 驗 證 時 繳 交 上 列 審 查 文 件 正 本 4.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結 果 有 不 符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即 由 貴 校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中 原 大 學 立 書 人 ( 報 考 人 ) 簽 章 : 年 月 日 22
28 附 錄 4 境 外 學 歷 類 別 境 外 學 歷 非 香 港 澳 門 或 非 大 陸 學 歷 持 境 外 學 歷 入 學 須 檢 覈 之 證 明 文 件 檢 覈 之 證 明 文 件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一 份 (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 三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一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法 規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23
29 附 錄 5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101 年 04 月 03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四 條 申 請 人 為 入 學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得 以 受 理 學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代 替 之 ; 第 二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五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六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七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八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24
30 第 九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十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並 以 此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5
31 中原大學104學年度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 招生簡章 附 錄 6 26
32 附 錄 7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學 年 度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維 護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訂 定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本 程 序 ) 第 二 條 考 試 糾 紛 之 處 理,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常 務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常 務 小 組 ) 研 議 之 第 三 條 常 務 小 組 應 有 成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糾 紛 之 處 理, 應 有 出 席 成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方 得 決 議 第 四 條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決 議, 認 為 不 當 致 有 損 其 權 益 者, 得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處 理 第 五 條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如 下 : 一 考 生 於 知 悉 措 施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常 務 小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原 則 上 不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逾 期 者, 得 向 常 務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許 可 申 訴 處 理 書 應 記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處 理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二 常 務 小 組 之 召 開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考 生 到 會 說 明 三 常 務 小 組 自 受 理 申 訴 處 理 案 件 之 次 日 起,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決 議 正 式 回 復 考 生, 並 告 知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四 常 務 小 組 會 議 中 之 言 論, 涉 及 考 生 之 隱 私 及 其 基 本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決 議 書 由 主 席 署 名,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決 議 書, 其 內 容 包 括 主 文 和 理 由 ) 五 原 則 上, 同 一 案 件 之 申 訴 處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服 申 訴 處 理 決 議,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時 並 應 檢 附 本 校 決 議 書 第 七 條 申 訴 處 理 案 有 調 查 或 實 地 瞭 解 之 必 要 時, 經 常 務 小 組 會 決 議, 得 推 派 委 員 三 人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為 之 第 八 條 申 訴 處 理 案 提 起 後, 若 考 生 就 申 訴 處 理 事 件, 提 起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民 事 訴 訟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常 務 小 組 常 務 小 組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研 議, 俟 中 止 研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研 議 考 生 於 常 務 小 組 未 作 成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處 理 案 第 九 條 常 務 小 組 做 成 決 議 書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時, 應 副 知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有 與 法 規 抵 觸 或 事 實 上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及 理 由 呈 報 校 長, 並 副 知 常 務 小 組, 校 長 如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移 請 常 務 小 組 再 議 ( 以 一 次 為 限 ) 決 議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常 務 小 組 應 將 決 議 書 送 考 生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應 即 採 行 第 十 條 依 訴 願 決 定 或 行 政 訴 訟 判 決 另 為 處 分 者, 學 校 即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撤 銷 原 處 理,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第 十 一 條 本 程 序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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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虎 尾 技 大 103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記 錄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受 文 者 : 國 立 虎 尾 技 大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05859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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