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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倡 导 口 袋 书 本 书 由 欧 盟 与 环 保 组 织 自 然 大 学 合 作 的 提 升 污 染 受 害 者 和 民 间 组 织 应 对 中 国 化 学 品 安 全 问 题 能 力 项 目 以 及 德 国 罗 莎 卢 森 堡 基 金 会 与 自 然 大 学 合 作 的 促 进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项 目 共 同 提 供 资 助

2 本 书 内 容 由 自 然 大 学 负 责, 而 不 反 映 项 目 资 助 方 的 任 何 观 点 促 进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项 目 是 德 国 罗 莎 卢 森 堡 基 金 会 资 助 的 项 目, 旨 在 促 进 中 国 民 间 环 保 组 织 和 公 众 真 实 理 性 地 参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过 程 提 升 污 染 受 害 者 和 民 间 组 织 应 对 中 国 化 学 品 安 全 问 题 能 力 项 目 是 欧 盟 资 助 的 项 目 由 消 除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国 际 网 络 (IPEN) 捷 克 环 保 组 织 阿 妮 卡 (Arnika) 和 中 国 环 保 组 织 自 然 大 学 共 同 执 行 其 目 的 在 于 提 升 民 间 组 织 和 受 污 染 影 响 的 公 众 的 应 对 能 力, 促 进 中 国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本 项 目 ( 又 称 中 国 化 学 品 安 全 项 目 ) 在 欧 盟 支 持 下 已 经 实 施 了 两 年 多 欧 盟 目 前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成 员 国 致 力 于 将 彼 此 的 知 识 资 源 和 使 命 逐 渐 融 合 在 欧 盟 不 断 增 加 新 成 员 的 50 年 间, 成 员 国 共 同 造 就 了 地 区 稳 定 民 主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局 面, 同 时 维 持 了 各 国 的 文 化 多 元 性 包 容 性 和 独 立 自 由 欧 盟 致 力 于 与 其 成 员 国 之 外 的 国 家 和 人 民 分 享 其 成 就 和 价 值

3 公 众 参 与, 你 也 可 以! 写 给 普 通 人 的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入 门 本 书 前 五 章 是 主 体 部 分 : 环 评 程 序 信 息 公 开 公 众 参 与 各 方 责 任 法 律 救 济 笔 者 以 问 答 的 方 式 展 示 了 公 众 参 与 环 评 过 程 可 能 遇 到 的 问 题, 更 像 是 工 具 书 ; 第 六 章 是 案 例, 目 的 展 现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角 度 的 多 样 性, 为 公 众 发 起 倡 导 提 供 借 鉴 这 本 手 册 并 不 是 很 薄, 但 笔 者 希 望 普 通 公 众 哪 怕 只 看 前 面 几 页, 就 能 快 速 入 门, 上 手, 开 始 行 动, 参 与 环 评 毕 竟 面 对 中 国 已 经 十 分 惨 烈 的 环 境 状 况, 用 行 动 去 改 变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如 果 有 幸, 一 些 环 评 业 内 人 士 成 为 了 本 书 的 读 者, 你 们 可 能 会 发 现, 这 里 讲 的 全 是 程 序 性 的 东 西, 连 一 个 数 学 公 式 都 没 有! 公 众 看 过 之 后 还 是 什 么 都 不 懂, 还 是 那 么 不 专 业! 对 此, 笔 者 想 说, 公 式 是 为 人 服 务 的, 不 可 能 是 人 为 公 式 服 务 公 式 要 么 为 公 众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服 务, 要 么 为 企 业 通 过 审 批 服 务 我 们 当 然 需 要 数 学 工 具 来 弄 清 一 些 基 本 事 实, 但 是, 数 学 永 远 无 法 代 替 人 来 做 出 价 值 判 断, 这 恐 怕 是 一 个 科 学 哲 学 问 题 但 不 妨 举 个 例 子, 就 算 监 测 技 术 可 以 非 常 准 确 而 且 精 确 地 测 出 PM 2.5 的 数 值 ; 就 算 医 学 也 可 以 告 诉 我 们 PM 2.5 达 到 35 微 克 / 立 方 米 和 5 微 克 / 立 方 米 的 情 况 下 分 别 会 对 人 体 产 生 哪 些 不 良 影 响 ;35 微 克 / 立 方 米 和 5 微 克 / 立 方 米 达 到 哪 个 水 平 空 气 质 量 才 能 算 作 优, 仍 然 是 由 人 主 观 判 断 的 用 事 实 说 话 : 在 自 然 大 学 接 触 过 的 现 实 案 例 中, 没 有 一 个 能 做 到 环 评 程 序 滴 水 不 漏 信 息 公 开 及 时 全 面 公 众 参 与 真 实 可 信 的 在 环 保 领 域, 缺 失 的 不 是 高 智 商, 而 是 对 本 职 对 社 会 的 一 份 责 任 心 相 信 如 果 环 评 单 位 都 如 实 评 估, 环 保 部 门 都 依 法 依 职 权 审 批, 企 业 都 依 法 履 行 环 境 社 会 责 任, 中 国 的 环 境 状 况 必 定 大 有 改 观 在 这 个 不 专 业 的 方 面, 专 业 人 员 未 必 专 业 本 手 册 目 前 是 第 一 版, 今 后 还 有 许 多 改 进 的 空 间, 也 会 逐 渐 专 业 起 来 但 无 论 怎 么 改 变, 希 望 我 们 都 不 要 忘 记 我 们 的 初 衷 是 为 了 改 善 我 们 的 生 存 环 境 那 么, 我 们 就 开 始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之 旅 吧! 一 什 么 是 环 评? 政 策 环 评 规 划 环 评 与 项 目 环 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简 称 环 评 ) 是 在 决 策 之 前, 对 决 策 方 案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事 前 评 估 的 环 境 管 理 手 段, 体 现 了 环 境 保 护 的 预 防 原 则 所 谓 的 决 策, 在 宏 观 上 指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在 中 观 上 指 行 业 规 划 区 域 规 划, 在 微 观 上 指 建 设 项 目 方 案 因 此, 环 评 也 就 可 以 大 致 分 为 政 策 环 评 规 划 环 评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我 国 目 前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得 最 详 细 的 是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环 评 单 位 执 行, 除 了 有 技 术 上 的 要 求 之 外, 环 评 还 须 经 过 公 众 参 与,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才 能 形 成 环 评 全 本, 报 送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环 保 部 门 批 准 后, 建 设 单 位 才 能 开 工 建 设 经 过 试 生 产 调 试, 环 保 措 施 达 到 要 求 后, 环 保 部 门 将 进 行 验 收, 并 且 出 具 验 收 批 复, 企 业 才 能 正 式 生 产 I

4 根 据 新 环 保 法, 编 制 有 关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不 得 组 织 实 施 实 际 上 是 强 调 了 规 划 环 评 的 重 要 性 及 其 与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的 承 接 新 环 保 法 还 规 定,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经 济 技 术 政 策,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听 取 有 关 方 面 和 专 家 的 意 见 实 际 上 是 为 政 策 环 评 打 开 了 一 道 门 要 重 视 政 策 环 评 和 规 划 环 评 的 原 因 是 : 政 策 是 各 类 决 策 的 源 头, 没 有 政 策 环 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就 是 带 有 先 天 缺 陷 的, 源 头 治 理 的 预 防 原 则 就 不 可 能 得 到 贯 彻 这 是 因 为, 政 策 解 决 的 是 是 否 建 设 为 什 么 建 设 的 问 题 ; 规 划 解 决 的 是 产 量 和 地 域 分 布 ; 而 到 了 项 目 环 评 阶 段, 产 量 选 址 都 已 经 确 定 下 来, 只 能 考 虑 怎 么 达 标 排 放 的 问 题 了, 然 而 即 使 不 考 虑 监 管 的 漏 洞, 达 标 排 放 还 是 排 放, 污 染 已 经 不 可 避 免 只 有 进 行 政 策 环 评, 人 们 常 说 的 替 代 方 案 零 方 案 比 选 的 讨 论 才 能 在 制 度 上 成 为 可 能 以 垃 圾 管 理 的 决 策 过 程 为 例, 各 相 关 方 至 今 没 有 讨 论 垃 圾 分 类 的 实 施 计 划, 以 及 焚 烧 堆 肥 填 埋 等 处 理 方 式 所 占 比 重 的 合 理 性 的 正 式 平 台, 而 只 能 讨 论 具 体 某 个 焚 烧 厂 的 对 于 各 类 污 染 物 的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只 有 建 立 政 策 环 评 制 度, 对 于 焚 烧 的 替 代 方 案 的 讨 论 才 能 进 入 程 序, 富 有 成 效 政 策 环 评 和 规 划 环 评 的 制 度 设 计 还 远 远 不 够, 需 要 致 力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人 们 进 行 立 法 倡 导 二 环 评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程 序 中 的 位 置 环 评 与 其 他 行 政 审 批 的 边 界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并 不 是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这 一 个 阶 段 产 生 的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有 8 项 必 要 条 件, 其 中 每 一 个 步 骤 发 生 错 位, 都 有 可 能 产 生 环 境 影 响 这 8 项 条 件 包 括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市 场 准 入 标 准 ; 发 改 委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 规 划 许 可 ;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环 评 批 复 ; 节 能 审 查 ;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开 工 报 告 ; 法 律 法 规 其 他 要 求 也 就 是 说, 一 个 建 设 项 目 从 想 法 的 孕 育, 到 落 地 投 产, 要 许 多 轮 论 证, 包 括 政 策 制 定 规 划 立 项 选 址 等 环 节, 涉 及 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发 改 规 划 国 土 等 多 个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在 经 济 发 展 仍 占 主 流 的 今 天, 经 济 和 技 术 的 可 行 性 是 这 些 论 证 的 主 要 内 容, 环 保 方 面 的 论 证 介 入 的 时 间 晚, 通 常 在 政 策 和 规 划 早 已 订 好, 项 目 已 经 立 项, 选 址 也 已 经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才 姗 姗 来 迟 这 种 境 况 下 的 项 目 环 评, 只 是 墙 内 几 百 米, 墙 外 几 公 里 的 事 情, 许 多 决 定 已 经 无 法 改 变 对 于 公 众 而 言, 在 一 个 项 目 上 马 的 过 程 中, 可 能 还 会 遇 到 选 址 征 地 搬 迁 等 问 题 这 些 并 不 是 环 评 的 问 题 有 些 环 评 业 内 人 士 觉 得 公 众 不 了 解 这 里 面 的 职 责 分 工, 对 环 评 单 位 提 出 了 不 切 实 际 的 要 求 三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程 序, 区 分 环 评 的 问 题 验 收 的 问 题 运 行 监 管 的 问 题 环 评 单 位 的 职 责 范 围, 在 理 论 上 仅 限 于 编 制 环 评 报 告 到 环 评 报 告 通 过 审 批 之 间, 通 过 审 批 后, 环 评 单 位 就 差 不 多 可 以 说 万 事 大 吉 了 按 照 目 前 的 制 度, 环 评 单 位 是 咨 询 方, 业 主 ( 也 就 是 建 设 单 位 或 企 业 ) 向 其 提 供 项 目 资 料, 例 如 主 体 工 程 是 多 大 产 量, 采 用 什 么 工 艺 ; 环 评 单 位 据 此 计 II

5 算 哪 些 工 艺 流 程 会 产 生 什 么 样 的 污 染 物, 这 些 污 染 物 能 不 能 内 部 消 化 ; 不 能 消 化 的 需 要 上 哪 些 污 染 处 理 设 施, 这 些 设 施 的 处 理 效 果 如 何, 会 产 生 多 少 建 设 成 本 和 运 营 成 本 ( 企 业 据 此 计 算 经 济 可 行 性, 毕 竟 企 业 是 为 了 盈 利 ); 即 使 安 装 了 除 尘 器 或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率 不 可 能 是 100%, 绝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还 要 有 部 分 外 排, 那 么 受 纳 这 些 外 排 污 染 物 的 水 体 和 大 气 目 前 的 环 境 质 量 如 何, 如 果 已 经 快 超 标 或 已 经 超 标, 那 么 新 上 项 目 很 可 能 就 不 合 适 了 ( 除 非 在 区 域 内 采 取 其 他 减 排 措 施, 例 如 关 闭 其 他 污 染 源 ), 环 评 单 位 要 对 此 把 关 如 果 为 业 主 提 供 的 污 染 治 理 方 案 ( 即 环 评 报 告 ) 没 什 么 技 术 上 的 问 题, 那 么 环 评 单 位 的 职 责 就 到 此 为 止, 接 下 来 是 建 设 单 位 应 该 按 照 环 评 报 告 来 施 工 和 运 营 施 工 完 毕 后, 有 一 个 试 生 产 阶 段, 试 生 产 结 束 后, 环 保 部 门 要 进 行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这 在 环 保 部 门 中 也 属 于 环 评 业 务, 但 对 于 环 评 单 位, 却 已 经 解 放 了 一 半 如 果 建 设 单 位 没 有 按 照 环 评 单 位 的 方 案 来 执 行, 而 出 现 问 题, 应 该 由 建 设 单 位 而 不 是 环 评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了 如 果 这 时 候 您 去 找 环 评 单 位 的 麻 烦, 环 评 单 位 一 定 会 大 呼 冤 枉 ; 如 果 环 评 单 位 敏 感 一 点, 甚 至 忌 讳 环 保 组 织 说 验 收 的 问 题 是 环 评 的 问 题 除 非,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环 评 报 告 实 施 了, 却 还 是 照 样 出 了 问 题, 那 这 时 候 对 环 评 单 位 追 责, 就 不 冤 枉 它 了 ; 当 然, 这 时 候 环 评 审 批 部 门 也 有 责 任, 因 为 它 批 准 了 这 个 环 评 报 告, 而 没 有 预 料 到 按 照 这 不 合 格 的 环 评 报 告 执 行 的 后 果 如 果 环 评 报 告 真 的 合 格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也 真 的 合 格 ( 必 须 排 除 造 假 的 情 况, 造 假 按 上 文 处 理 ), 那 么 您 再 说 是 环 评 的 问 题, 环 评 单 位 和 环 评 审 批 部 门 的 同 仁 就 都 要 和 您 没 完 了 因 为 对 于 他 们 而 言, 这 时 候 项 目 已 经 进 入 了 运 营 期 环 境 监 管 阶 段 这 时 候 您 只 需 出 了 环 评 科 左 转 向 环 保 局 的 环 境 监 测 科 询 问 企 业 是 否 超 标 排 放, 或 者 在 企 业 涉 嫌 违 法 的 情 况 下 出 环 保 局 大 门 右 转 向 环 境 监 察 大 队 举 报 即 可 四 澄 清 笔 者 一 方 面 想 对 环 评 业 内 人 士 做 一 点 点 澄 清 : 大 多 数 认 真 严 肃 的 环 保 组 织 以 及 理 性 抗 污 维 权 的 受 害 者 把 各 种 责 任 关 系 都 搞 得 很 清 楚, 他 们 冤 枉 环 评 单 位 或 环 保 部 门 的 情 况 很 少 见 这 可 以 从 大 量 他 们 所 写 的 公 开 信 微 博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中 都 可 以 看 出 来 他 们 在 环 评 方 面 所 提 出 来 的 建 议 大 都 具 有 针 对 性, 应 该 得 到 环 评 单 位 和 环 保 部 门 的 重 视 而 非 无 视 另 一 方 面, 笔 者 也 希 望 刚 刚 开 始 参 与 环 评 的 公 众 仔 细 阅 读 上 面 的 文 字, 注 意 不 同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机 构 在 职 责 上 的 区 分, 避 免 误 伤 这 并 不 影 响 您 继 续 追 究 环 保 问 题 接 下 来, 我 们 就 看 看 怎 么 参 与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评 吧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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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五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案 例 亮 点 现 实 是 个 多 棱 镜, 只 有 通 过 案 例,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角 度 的 多 样 性 才 被 折 射 出 来 最 典 型 最 理 想 的 公 众 参 与 当 然 是 圆 明 园 听 证 会 的 范 本, 我 们 期 待 听 证 会 成 为 公 众 参 与 的 重 要 平 台 ; 发 生 污 染 之 后 追 究 环 评 责 任 的 安 徽 望 江 化 纤 公 司 案 例 也 很 典 型, 毕 竟 现 在 大 多 数 公 众 还 只 是 在 受 到 污 染 后 才 想 着 维 权 ; 而 重 庆 两 江 环 保 中 心 的 环 评 第 三 方 审 核, 则 为 专 业 NGO 监 督 环 评 过 程 提 供 了 参 考 ; 北 京 六 里 屯 的 居 民 自 学 垃 圾 焚 烧 知 识, 最 终 阻 止 焚 烧 厂 落 户 在 自 家 门 口, 无 疑 是 这 个 时 代 公 民 科 学 的 标 杆 但 是, 本 手 册 的 案 例 并 不 限 于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过 程, 甚 至 不 限 于 环 评 的 公 众 参 与 : 从 听 说 千 岛 湖 引 水 工 程 方 案 要 出 台, 甚 至 还 没 到 发 改 委 立 项, 千 岛 湖 下 游 各 县 居 民 就 通 过 平 和 理 性 的 方 式 表 达 诉 求 ; 而 重 庆 市 为 小 南 海 水 电 站 而 调 整 保 护 区 时, 自 然 之 友 就 敏 感 地 察 觉 了, 开 始 了 艰 难 的 守 护 鱼 类 家 园 的 过 程 ; 湖 北 路 网 的 公 众 参 与 显 得 有 些 特 别, 因 为 环 评 单 位 费 尽 心 思 也 找 不 到 公 众 来 提 意 见, 这 说 明 公 众 自 身 的 意 识 还 有 待 提 高 ; 还 有 一 个 案 例 甚 至 不 是 环 评 作 者 认 为 PX 项 目 更 多 影 响 的 是 社 会 环 境, 政 府 除 了 更 加 公 开 透 明 更 加 关 注 群 众 利 益 之 外, 没 有 更 好 的 办 法 获 得 公 众 的 信 任 最 后 两 个 案 例 是 大 数 据 时 代 专 业 化 的 产 物 : 一 个 是 要 求 各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公 开 专 家 意 见 和 专 家 信 息, 唯 有 如 此, 决 策 过 程 才 能 更 加 透 明, 防 止 舞 弊 现 象 ; 另 一 个 则 是 举 报 借 用 真 环 评 单 位 资 质 的 假 环 评 公 司 和 只 挂 靠 而 不 对 环 评 报 告 负 责 的 环 评 师, 这 无 疑 是 对 环 评 行 业 整 体 的 净 化 圆 明 园 铺 膜 防 渗 事 件 :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一 个 样 本 到 2015 年, 正 好 是 圆 明 园 铺 设 防 渗 膜 环 评 听 证 会 十 周 年 当 时, 媒 体 专 家 政 府 公 众 民 间 环 保 组 织 等 多 方 的 瞩 目 促 成 了 中 国 首 例 环 境 影 响 公 众 听 证 会 的 召 开, 是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里 程 碑 式 事 件 各 种 观 点 的 展 示 和 碰 撞 通 过 新 华 网 和 人 民 网 的 网 络 直 播 在 第 一 时 间 传 送 给 社 会 公 众 言 辞 激 烈 处, 甚 至 有 代 表 中 途 退 场 在 听 证 会 发 言 的 29 人 中, 有 一 大 半 明 确 反 对 圆 明 园 铺 设 防 渗 膜 不 少 人 认 为, 这 是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乃 至 民 主 法 治 的 历 史 上 的 里 程 碑 然 而 不 幸 的 是, 环 评 听 证 会 制 度 自 从 那 次 听 证 会 之 后 似 乎 戛 然 而 止, 在 后 来 的 许 多 多 方 争 议 的 环 评 事 件 中 并 没 有 发 挥 作 用 那 么, 那 次 听 证 会 是 如 何 落 地 的? 各 方 在 其 中 扮 演 了 什 么 角 色? 十 年 后, 我 们 能 否 唤 醒 环 评 法 中 的 睡 美 人 条 款, 再 次 运 用 听 证 会 来 推 动 公 众 真 实 理 性 地 参 与 环 评 过 程? 小 南 海 水 电 站 前 期 的 公 众 参 与 为 了 长 江 上 的 水 电 站 建 设 而 调 整 稀 有 鱼 类 保 护 区 的 范 围, 这 是 一 场 典 型 的 发 展 与 保 护 之 间 的 博 弈 这 一 次, 战 火 已 经 蔓 延 到 了 环 评 程 序 之 前 小 南 海 水 电 站 的 环 评 并 没 有 开 始, 但 是 由 于 水 电 站 的 选 址 在 原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调 整 保 护 区 范 围 就 是 为 了 确 保 水 电 站 上 马 保 护 区 范 围 调 整 由 农 业 部 提 出, 而 审 批 权 在 环 保 部 自 然 之 友 等 多 家 环 保 组 织 在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的 同 时, 发 现 保 护 区 调 整 已 经 通 过 审 批, 于 是 向 农 业 部 申 请 论 证 记 录 和 报 告 公 开, 遭 到 拒 绝 后, 以 继 续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国 务 院 最 终 裁 决, 最 终 却 石 沉 大 海 然 而 环 保 组 织 没 有 放 弃, 而 是 继 续 对 小 南 海 水 电 站 环 评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并 且 提 出 重 庆 市 用 电 的 替 代 方 案 小 南 海 水 电 站 至 今 为 止 没 有 动 工 垃 圾 焚 烧 与 二 恶 英 争 议 的 前 车 之 鉴 北 京 六 里 屯 V

8 垃 圾 焚 烧 是 最 近 在 国 内 争 议 很 大 的 话 题 令 人 惊 讶 的 是, 除 了 一 两 位 来 自 正 式 科 研 机 构 的 学 者 外, 许 多 带 有 某 种 专 业 头 衔 的 技 术 专 家 或 与 垃 圾 管 理 有 关 的 政 府 官 员 都 站 在 焚 烧 产 业 一 边, 并 不 遗 余 力 地 为 该 行 业 去 毒 化 然 而, 这 种 专 业 的 傲 慢 并 没 有 说 服 公 众, 更 没 有 找 到 垃 圾 管 理 的 正 确 道 路 相 反, 受 垃 圾 影 响 的 社 区 居 民 开 始 自 发 学 习 和 垃 圾 焚 烧 及 二 恶 英 有 关 的 科 学 知 识, 与 隐 约 形 成 联 盟 的 政 府 官 僚 焚 烧 产 业 及 技 术 专 家 相 抗 衡 这 种 网 络 时 代 的 公 民 科 学 无 疑 打 破 了 专 业 的 藩 篱, 使 原 本 躺 在 学 术 期 刊 中 本 应 由 专 家 口 中 传 出 的 焚 烧 产 物 有 毒 有 害 的 知 识, 通 过 论 坛 小 册 子 迅 速 传 播 开 来 他 们 还 广 泛 动 员 了 人 大 代 表 媒 体 等 多 种 社 会 资 源, 最 终 迫 使 焚 烧 厂 另 行 选 址 安 徽 省 望 江 县 农 民 行 政 诉 讼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批 复 某 粘 胶 纤 维 项 目 违 法 安 徽 望 江 某 化 纤 公 司 污 染 严 重, 周 围 居 民 癌 症 多 发 一 位 农 民 在 律 师 的 帮 助 下, 申 请 撤 销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对 于 该 项 目 的 批 复 ; 而 后 向 环 保 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在 环 保 部 维 持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不 予 撤 销 的 决 定 后, 他 向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所 在 地 的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败 诉 后 上 诉 到 合 肥 市 中 院 尽 管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存 在 未 按 期 出 示 证 据, 未 依 法 告 知 公 民 听 证 权 利, 未 审 查 环 境 容 量, 未 审 查 环 评 单 位 资 质, 未 追 究 化 纤 公 司 超 期 试 生 产, 其 工 作 人 员 兼 任 环 评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诸 多 问 题, 但 二 审 仍 然 判 农 民 败 诉 尽 管 如 此, 环 境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事 后 还 是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了 整 改 更 重 要 的 是, 本 案 开 启 了 安 徽 省 环 境 司 法 执 法 领 域 民 告 官 之 门, 对 于 推 进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维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监 督 环 境 执 法 司 法, 推 动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或 许 只 有 各 地 公 众 都 行 动 起 来,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的 环 境 权 益, 中 国 的 环 境 状 况 才 会 得 到 根 本 性 改 观 湖 北 省 骨 架 公 路 网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案 例 本 案 例 最 大 的 特 点 就 是 没 有 公 众 主 动 参 与 这 项 公 路 网 的 规 划 环 评 作 为 环 评 工 程 师, 作 者 列 出 了 汽 车 尾 气 噪 声 道 路 占 地 和 水 土 流 失 导 致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下 降 穿 越 保 护 区 引 起 地 质 灾 害 甚 至 非 传 统 的 对 民 族 文 化 方 面 的 影 响 如 果 公 众 认 真 参 与, 一 定 还 会 发 现 更 多 潜 在 的 问 题 然 而, 环 评 单 位 采 取 了 研 讨 会 非 正 式 访 谈 问 卷 调 查 网 上 调 查 等 方 式, 主 动 联 系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交 通 设 施 使 用 者 ( 包 括 行 业 协 会 ) 交 通 设 施 服 务 提 供 者 ( 包 括 行 业 协 会 ) 环 保 NGO, 但 除 了 几 个 政 府 部 门 关 心 用 地 情 况 外, 湖 北 的 3 个 环 保 组 织 和 普 通 公 众 均 认 为 与 自 身 无 关, 或 者 认 为 向 环 评 单 位 反 映 问 题 起 不 到 什 么 作 用 这 从 一 个 侧 面 反 映 出 了 规 划 环 评 所 处 的 尴 尬 境 地 : 一 方 面 规 划 可 能 对 环 境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和 污 染 工 厂 开 始 排 放 开 始 造 成 健 康 影 响 相 比, 规 划 似 乎 距 离 我 们 的 切 身 利 益 还 很 远, 于 是 事 不 关 己 高 高 挂 起 杭 州 第 二 水 源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环 评 千 岛 湖 下 游 的 新 安 江 经 富 春 江 汇 入 钱 塘 江, 途 中 流 经 淳 安 建 德 桐 庐 富 阳, 直 至 杭 州 2003 年, 浙 江 省 曾 经 提 出 过 从 千 岛 湖 直 接 ( 通 过 管 道 而 非 河 床 ) 引 水 至 杭 州 和 嘉 兴 的 计 划, 主 要 是 因 为 两 个 城 市 水 质 性 缺 水, 而 用 管 道 引 水 不 会 受 到 污 染 但 由 于 前 水 利 部 部 长 钱 正 英 说, 引 水 要 先 治 污, 像 千 岛 湖 这 么 好 的 水, 要 留 给 子 孙 用 ; 引 水 计 划 搁 置 了 然 而, 在 浙 江 省 提 出 五 水 共 治 的 治 污 方 案 的 同 时,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又 被 提 上 了 议 事 日 程 这 是 很 奇 怪 的, 因 为 如 果 治 污 确 实 有 成 效, 引 水 工 程 就 失 去 了 必 要 性 配 水 工 程 还 会 引 起 其 他 VI

9 问 题 : 工 程 取 水 量 没 有 列 入 流 域 保 护 规 划 的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 配 水 会 导 致 千 岛 湖 水 位 下 降, 生 态 是 否 能 有 保 障 取 决 于 新 安 江 水 电 站, 而 后 者 的 调 度 权 不 在 浙 江 省 ; 新 安 江 下 游 来 水 减 少 会 导 致 水 质 恶 化 ; 配 水 将 造 成 杭 州 市 要 么 水 价 上 涨, 要 么 财 政 亏 空 的 两 难 局 面 公 众 在 发 改 委 立 项 环 评 等 环 节 都 主 动 提 出 意 见, 还 通 过 微 博 # 留 住 千 岛 湖 # 展 示 照 片 等 方 式 表 达 反 对 配 水 工 程 的 民 意 尽 管 政 府 部 门 展 现 出 开 明 的 姿 态, 多 次 召 开 讨 论 会, 但 始 终 没 有 正 面 回 应 上 述 几 个 重 要 问 题 2014 年 12 月, 工 程 动 工 但 公 众 的 意 见 不 是 徒 劳 的, 引 水 工 程 的 总 量 从 原 来 的 每 年 亿 立 方 米 下 调 到 9.78 亿 立 方 米, 嘉 兴 取 消 了 引 水 计 划 从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的 角 度 解 析 PX 系 列 事 件 PX 项 目 是 我 国 近 期 争 议 很 大 的 又 一 话 题 除 了 环 境 影 响 之 外,PX 项 目 带 来 更 多 的 是 社 会 影 响 有 人 说 公 众 太 敏 感, 谈 PX 色 变 然 而, 这 种 局 面 是 如 何 造 成 的, 十 分 值 得 各 地 方 政 府 反 思 社 会 影 响 评 价 理 论 打 开 了 观 察 环 境 问 题 的 另 外 一 个 视 角 它 强 调 政 府 应 该 及 时 真 实 全 面 地 公 开 信 息, 在 这 个 信 息 社 会, 片 面 公 示 甚 至 不 公 示 信 息, 只 会 引 起 公 众 的 反 感 和 恐 慌, 受 损 的 是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社 会 也 会 因 此 而 变 得 不 稳 定 而 且 社 会 影 响 是 具 有 累 积 性 的, 厦 门 PX 事 件 起, 项 目 处 置 始 终 是 一 笔 糊 涂 账, 一 直 影 响 到 以 后 的 一 系 列 PX 项 目 因 此, 要 允 许 有 限 冲 突, 给 公 众 表 达 诉 求 的 平 台, 对 公 众 的 问 题 要 作 出 回 应 最 重 要 的 是, 执 政 者 心 目 中 一 定 要 有 公 众 利 益, 尽 量 避 免 公 众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不 能 避 免 的 情 况 下 要 把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并 且 要 予 以 补 偿 一 位 厦 门 受 访 者 说 : 在 PX 事 件 中, 到 处 都 是 感 到 自 己 的 利 益 可 能 受 到 损 害 的 人, 却 没 有 看 到 感 觉 自 己 会 从 项 目 受 益 的 人 恐 怕 只 有 执 政 者 不 再 一 切 向 GDP 看, 目 中 无 人, 中 国 的 环 境 问 题 才 能 彻 底 改 观 吧 重 庆 武 陵 光 伏 和 安 美 电 镀 环 评 第 三 方 审 核 项 目 重 庆 两 江 志 愿 服 务 发 展 中 心 ( 简 称 两 江 环 保 中 心 ) 是 着 力 关 注 环 评 各 个 方 面 的 环 保 组 织, 本 手 册 的 最 后 三 个 案 例 都 来 自 于 该 机 构 两 江 环 保 中 心 最 开 始 关 注 的 重 点 是 污 染 现 场, 在 寻 求 解 决 污 染 问 题 的 时 候, 追 根 溯 源, 发 现 是 环 评 存 在 着 一 些 普 遍 性 问 题 但 是, 两 江 环 保 中 心 认 为, 环 评 制 度 的 设 计 其 实 还 是 比 较 完 备 的, 还 有 公 众 参 与 的 空 间, 难 点 在 于 落 实 于 是 两 江 环 保 中 心 就 试 图 通 过 民 间 组 织 对 环 评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组 织 公 众 参 与 积 极 将 民 间 组 织 发 现 的 环 评 问 题 及 时 反 馈 给 相 关 方, 以 实 现 环 评 程 序 正 义 质 量 提 高 公 众 参 与 有 效, 最 后 能 真 正 削 减 污 染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通 过 把 环 评 第 三 方 审 核 报 告 递 交 给 环 评 单 位 当 地 环 保 局 市 政 府 公 开 信 箱, 并 密 集 沟 通 交 流, 两 江 环 保 中 心 解 决 了 武 陵 光 伏 项 目 涉 嫌 环 评 造 假 未 批 先 产 等 问 题, 安 美 电 镀 也 迁 入 了 专 门 的 电 镀 工 业 园 环 评 专 家 库 信 息 公 开 行 政 诉 讼 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查 专 家 库 是 环 评 制 度 中 的 重 要 一 环, 关 系 着 环 评 文 件 的 最 终 质 量, 关 乎 环 评 审 批 决 策 专 家 库 的 透 明 度 及 社 会 监 督 将 影 响 专 家 的 公 平 公 正 性 尽 管 许 多 环 评 业 内 人 士 认 为 环 保 组 织 和 公 众 的 环 评 专 业 能 力 有 待 提 高, 而 公 示 专 家 意 见 实 际 上 将 使 这 一 能 力 得 到 快 速 提 高, 但 公 示 的 过 程 并 不 容 易 两 江 环 保 中 心 向 环 保 部 和 31 个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申 请 公 开 环 评 专 家 库 名 单, 包 含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家 的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所 属 单 位 等 内 容 一 些 环 保 部 门 不 熟 悉 有 关 规 定, 甚 至 设 置 人 为 门 槛 两 江 环 保 中 心 依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查 专 家 库 VII

10 管 理 办 法 和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对 广 东 省 环 保 厅 不 公 开 环 评 审 查 专 家 库 开 展 了 行 政 诉 讼 最 终 经 过 法 院 调 解, 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公 开 了 专 家 库 信 息 环 评 资 质 挂 靠 与 假 环 评 公 司 环 评 市 场 的 供 不 应 求,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逐 利 本 性 形 成 了 大 量 的 环 评 挂 靠 现 象 现 实 中 有 大 量 的 假 环 评 单 位 利 用 真 环 评 单 位 的 资 质 在 开 展 环 评 业 务, 真 环 评 单 位 从 中 抽 取 管 理 费 用 ; 一 些 有 资 质 的 环 评 单 位 为 了 降 低 成 本 往 往 会 选 择 一 些 环 评 工 程 师 挂 靠 在 本 单 位 以 便 于 取 得 资 质, 但 这 些 挂 靠 的 人 员 都 是 不 编 写 环 评 文 件 的 这 两 种 挂 靠 行 为 首 先 就 是 违 法 违 规 的, 环 评 的 效 果 也 难 以 得 到 保 证 两 江 环 保 中 心 组 建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网, 在 录 入 环 评 信 息 的 同 时, 发 现 了 大 量 环 评 单 位 环 评 工 程 师 违 法 挂 靠 现 象 该 机 构 先 后 发 布 了 9 期 环 评 单 位 违 法 报 告 1 期 针 对 百 度 公 司 发 布 违 法 开 展 环 评 业 务 公 司 百 度 推 广 的 公 开 信 1 期 环 评 工 程 师 违 法 违 规 报 告, 涉 及 假 环 评 公 司 23 家 环 评 单 位 25 家 以 上, 环 评 工 程 师 上 百 人 这 些 推 动 得 到 了 相 关 部 门 的 积 极 反 馈 环 保 部 直 接 对 违 规 环 评 单 位 作 出 了 停 业 整 顿 的 处 理, 对 环 评 技 术 人 员 作 出 了 撤 销 证 书 和 通 报 批 评 的 处 理, 并 将 处 置 结 果 对 全 国 通 报 这 无 疑 是 对 环 评 行 业 的 净 化 六 法 律 救 济 所 谓 法 律 救 济, 这 里 主 要 是 指 公 民 或 法 人 在 要 求 政 府 部 门 依 法 做 出 行 政 行 为 ( 如 信 息 公 开, 撤 销 环 评 批 复 或 验 收 批 复 等 ) 时, 政 府 部 门 不 作 为 或 不 依 法 作 为, 公 民 或 法 人 进 行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或 法 院 受 理 并 作 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活 动 的 过 程 看 到 上 面 的 案 例, 读 者 可 能 已 经 发 现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是 督 促 政 府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的 非 常 有 力 的 手 段 那 么,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应 该 怎 么 操 作? 无 论 责 任 归 属 如 何, 申 请 环 评 全 本 的 公 开, 对 于 公 众 识 别 环 保 问 题 区 分 究 竟 是 建 设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还 是 环 保 部 门 的 责 任 而 言,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这 也 是 环 保 部 门 应 尽 的 义 务 因 此, 在 问 题 找 不 到 突 破 口 的 时 候, 一 定 要 先 申 请 公 开 环 评 报 告 厘 清 责 任, 问 题 才 能 向 解 决 的 方 向 前 进 因 此, 笔 者 以 向 某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为 例, 说 明 法 律 救 济 程 序 : (1) 公 民 向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申 请 环 评 信 息 公 开, 收 到 信 息 公 开 的 环 保 部 门 应 该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否 则 要 向 公 民 说 明 延 期 答 复, 但 答 复 期 限 总 共 不 得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2) 收 到 政 府 部 门 答 复 后 ( 或 过 了 15 个 工 作 日 仍 不 答 复 的 ), 公 民 可 以 60 日 内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3)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在 5 日 内 应 提 出 不 予 受 理 及 其 理 由, 否 则 视 为 在 收 到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已 经 受 理 受 理 后, 复 议 机 关 须 在 60 日 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否 则 要 作 出 说 明, 但 决 定 期 限 总 共 不 得 超 过 90 日 (4) 收 到 复 议 机 关 答 复 ( 从 公 民 收 到 复 议 机 关 答 复 之 日 起 计 算 ), 或 其 不 予 受 理 ( 从 公 民 收 到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时 开 始 计 算 ), 或 不 作 答 复 的 ( 复 议 机 关 在 收 到 公 民 复 议 申 请 后 60 日 起 计 算 ), 公 民 可 以 在 15 日 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公 民 也 可 以 不 经 复 议, 直 接 起 诉, 时 间 为 在 收 到 受 申 请 信 息 的 政 府 部 门 答 复 后 6 个 月 之 内 ( 强 烈 建 议 先 复 议, 再 诉 讼, 因 为 行 政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2015 年 5 月 1 日 实 施 后, 复 议 机 关 为 避 免 被 诉 讼, 更 可 能 会 作 出 对 申 请 人 有 利 的 决 定 ) VIII

11 (5) 法 院 7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对 于 法 院 不 予 立 案 又 不 出 具 不 予 立 案 裁 定 的, 公 民 可 以 向 上 级 法 院 投 诉, 上 级 法 院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并 对 责 任 人 给 予 处 分 (6) 立 案 后 45 日 内 审 结 ( 信 息 公 开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普 通 程 序 6 个 月 之 内 ) (7) 公 民 收 到 一 审 判 决 书 后 15 日 内 可 以 上 诉, 收 到 裁 定 书 10 日 内 上 诉 (8) 二 审 法 院 3 个 月 内 作 出 判 决 如 果 上 面 那 段 文 字 还 是 不 好 懂, 请 您 结 合 下 面 这 张 图, 希 望 它 已 经 能 够 让 您 可 以 着 手 开 始 申 请 环 评 信 息 公 开 了! 一 张 图 看 懂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之 法 律 救 济 查 出 是 哪 个 部 门 编 写 的 信 息 向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或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复 议 向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基 层 法 院 起 诉 ( 诉 国 家 部 委 或 县 以 上 政 府 在 中 级 法 院 ) 向 一 审 法 院 的 上 一 级 法 院 公 民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个 工 作 日 收 到 政 府 部 门 答 复 或 期 满 不 答 复 60 日 公 民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日 收 到 复 议 决 定 15 日 公 民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7 日 法 院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45 日 一 审 判 决 15 日 公 民 提 起 上 诉 3 个 月 二 审 判 决 政 府 部 门 15 日 内 不 能 答 复 应 说 明 延 期 复 议 机 关 5 日 内 不 提 出 不 予 受 理, 视 为 受 理 ;60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应 说 明 延 期 法 院 应 接 收 起 诉 状, 出 具 凭 证 ; 否 则 向 上 级 法 院 投 诉 信 息 公 开 属 简 易 程 序 45 日 一 审 判 决 ; 普 通 程 序 6 个 月 如 果 一 审 法 院 下 达 的 是 裁 定 书, 要 在 10 日 内 上 诉 由 于 具 体 案 例 可 能 不 仅 是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还 会 遇 到 其 他 复 杂 情 况, 因 此, 建 议 您 咨 询 律 师 或 联 系 环 保 组 织 IX

12 目 第 一 章 什 么 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定 义 和 范 围...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是 什 么?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2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需 要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2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分 为 哪 些 类 别?... 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的 工 作 流 程 分 为 哪 些 步 骤?...3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报 告 书 应 该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3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报 告 书 ( 表 ) 中 应 该 附 有 评 价 机 构 的 哪 些 信 息?...3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对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的 审 批 权 限 如 何 确 定?...4 环 评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程 序 中 的 位 置 是 什 么?... 4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的 程 序 和 时 限 是 什 么?...5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需 要 重 新 报 批 和 重 新 审 核?...7 从 建 设 项 目 获 得 环 评 批 复 到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简 称 环 保 验 收 ) 的 程 序 权 限 时 限 如 何?... 7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环 保 验 收, 需 要 提 交 什 么 材 料?... 8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才 能 通 过 环 保 验 收?... 8 建 设 项 目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进 行 后 评 价?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9 哪 些 规 划 需 要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9 规 划 环 评 与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有 何 不 同? 规 划 环 评 需 要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专 项 规 划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综 合 性 规 划 和 上 述 专 项 规 划 中 的 指 导 性 规 划 的 环 境 影 响 篇 章 或 说 明 应 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11 专 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审 查 意 见 应 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11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审 查 小 组 对 专 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提 出 修 改 并 重 新 审 查 的 意 见?...11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审 查 小 组 对 专 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提 出 不 予 通 过 的 意 见?...11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的 跟 踪 评 价 应 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的 跟 踪 评 价 包 括 哪 些 具 体 程 序? 第 二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的 信 息 公 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过 程 中 各 方 应 当 公 开 的 信 息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中,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不 同 阶 段 分 别 公 开 哪 些 信 息?...13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中,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应 当 在 不 同 阶 段 分 别 公 开 哪 些 信 息?...13 环 评 简 本 应 该 包 括 哪 些 信 息? 公 众 还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中 的 哪 些 其 他 信 息?...14 专 项 规 划 环 评 中 的 各 方 应 当 公 开 哪 些 信 息? 公 众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哪 些 信 息?...14 在 依 申 请 公 开 的 情 况 下, 政 府 部 门 在 回 复 中 有 哪 些 义 务? 信 息 的 获 取 方 式...15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报 批 前, 建 设 单 位 或 评 价 机 构 通 过 什 么 方 式 公 布 信 息?...15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报 批 后,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通 过 什 么 方 式 公 布 信 息?...16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未 主 动 公 开 上 述 信 息, 公 众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 知 情 权?...16 公 众 如 何 通 过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的 方 式 获 取 有 关 的 环 评 信 息?...16 公 众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录 i

13 2.3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网 简 介...16 第 三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范 围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是 什 么? 它 有 什 么 效 力?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是 什 么?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中 的 公 众 包 括 哪 些 单 位 和 个 人?...19 评 价 机 构 组 织 的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具 体 如 何 操 作? 公 众 参 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程 序 和 保 障 方 式 公 众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的 哪 些 阶 段 可 以 参 与? 除 了 上 述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之 外,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中 的 各 方 对 保 障 公 众 参 与 有 什 么 义 务?...21 公 众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中 有 什 么 参 与 权 利?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的 方 式 包 括 哪 几 类? 分 别 如 何 进 行? 公 众 参 与 专 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程 序 和 保 障 方 式 专 项 规 划 环 评 中 的 各 方 对 保 障 公 众 参 与 有 什 么 义 务?...23 第 四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各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各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需 要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任?...25 预 审 审 核 审 批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需 要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任?...25 评 价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需 要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任?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中 各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需 要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任?...27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需 要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任?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各 方 的 法 律 责 任...28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有 关 人 员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28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有 关 人 员 需 要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任?...28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有 关 人 员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任?...29 审 查 小 组 及 其 成 员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任?.29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机 构 ( 规 划 评 价 机 构 )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任?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参 与 中 各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的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参 与 中 各 方 有 什 么 法 律 责 任?...30 专 项 规 划 环 评 的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参 与 中 各 方 有 什 么 法 律 责 任?...30 第 五 章 救 济 方 式...31 什 么 是 救 济? 什 么 是 法 律 救 济?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中 可 以 寻 求 救 济 的 情 况 包 括 哪 些? 分 别 可 以 如 何 救 济?.31 法 律 救 济 的 程 序 ( 以 信 息 公 开 为 例 )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公 众 和 环 保 组 织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32 行 政 复 议 的 复 议 机 关 程 序 和 时 限 是 怎 么 样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可 能 有 哪 些 情 况? 应 该 如 何 执 行?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公 众 和 环 保 组 织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时 限 如 何?...34 行 政 诉 讼 的 管 辖?...34 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如 何 确 定? ii

14 行 政 诉 讼 的 程 序 和 时 限 是 怎 么 样 的? 行 政 诉 讼 判 决 可 能 有 哪 些 情 况? 应 该 如 何 执 行? 第 六 章 案 例 与 常 见 问 题...36 圆 明 园 铺 膜 防 渗 事 件 :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一 个 样 本 小 南 海 水 电 站 前 期 的 公 众 参 与 垃 圾 焚 烧 与 二 恶 英 争 议 的 前 车 之 鉴 北 京 六 里 屯...49 安 徽 省 望 江 县 农 民 行 政 诉 讼 安 徽 省 环 保 厅 批 复 某 粘 胶 纤 维 项 目 违 法...55 湖 北 省 骨 架 公 路 网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案 例 杭 州 第 二 水 源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环 评 公 众 持 续 参 与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从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的 角 度 解 析 PX 系 列 事 件 重 庆 武 陵 光 伏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6 万 吨 铁 合 金 生 产 线 技 改 项 目...77 重 庆 安 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生 产 线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环 评 专 家 库 信 息 公 开 行 政 诉 讼 案 环 评 资 质 挂 靠 与 假 环 评 公 司 附 录 1 愿 意 提 供 咨 询 和 帮 助 的 相 关 机 构 和 个 人...93 附 录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目 录...95 附 录 3 附 件...9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编 制 要 求 环 境 保 护 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表 iii

15 第 一 章 什 么 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定 义 和 范 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是 什 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首 先 是 一 种 技 术 方 法 : 对 人 类 的 生 产 或 生 活 行 为 ( 如 政 策 规 划 项 目 建 设 等 ) 可 能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在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和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模 型 计 算 类 比 分 析 等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估, 提 出 预 防 和 减 缓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措 施 的 技 术 方 法 同 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也 是 由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种 制 度 : 一 旦 被 法 律 所 确 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范 围 内 容 和 申 报 程 序, 就 成 为 有 约 束 力 的 管 理 制 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2003 年 起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简 称 环 评 法 ) 第 二 条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定 义 为 : 本 法 所 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是 指 对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估, 提 出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的 方 法 与 制 度 按 照 评 价 对 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可 以 分 为 :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按 照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可 以 分 为 :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土 壤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生 态 环 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按 照 评 价 专 题,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可 以 分 为 : 人 群 健 康 评 价 清 洁 生 产 与 循 环 经 济 分 析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按 照 时 间 顺 序,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可 以 分 为 :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跟 踪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小 提 示 : 环 评 法 首 次 将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化, 成 为 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并 列 的 章 节 ;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跟 踪 评 价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都 属 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范 围 ; 由 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审 批 以 及 相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都 是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因 此 可 以 适 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

16 1.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需 要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 简 称 评 价 机 构 ) 为 其 提 供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服 务 ; 评 价 机 构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登 记 表 )( 简 称 环 评 文 件, 其 中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称 环 评 报 告 ); 建 设 单 位 就 环 评 报 告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 建 设 单 位 向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简 称 环 保 部 门 ) 申 请 报 批 环 评 报 告 ;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受 理 并 审 批 环 评 报 告 ; 建 设 单 位 开 工 建 设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与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 简 称 三 同 时 ); 试 生 产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简 称 环 保 验 收 ); 后 评 价 小 提 示 : 尽 管 一 般 认 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阶 段 到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 批 复 ) 环 评 报 告 为 止 就 告 一 段 落, 但 是 从 广 义 上 讲, 三 同 时 和 环 保 验 收 也 属 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的 范 围 环 评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条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分 为 哪 些 类 别? 国 家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或 者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以 下 统 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应 当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对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全 面 评 价 ; 可 能 造 成 轻 度 环 境 影 响 的, 应 当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对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或 者 专 项 评 价 ; 对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不 需 要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应 当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环 评 法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2

17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的 工 作 流 程 分 为 哪 些 步 骤? 评 价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研 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等 文 件 初 步 现 场 踏 勘 走 访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筛 选 评 价 因 子 环 境 敏 感 点 公 众 参 与 第 一 次 公 示 编 制 环 评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详 细 的 现 场 踏 勘 及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 在 采 取 环 保 措 施 情 况 下, 开 展 大 气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等 专 题 的 影 响 评 价, 以 及 对 周 边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具 体 影 响 情 况, 并 得 出 初 步 评 价 结 论 )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公 众 参 与 第 二 次 公 示 开 展 评 价 范 围 内 公 众 参 与 问 卷 调 查 根 据 公 众 反 馈 意 见 情 况 补 充 完 善 报 告 书 汇 编 报 告 书 报 送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报 告 书 应 该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建 设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现 状 ;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的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估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影 响 的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 对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环 境 监 测 的 建 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结 论 涉 及 水 土 保 持 的 建 设 项 目, 还 必 须 有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和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环 评 法 第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除 此 之 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还 必 须 包 括 公 众 参 与 的 内 容 对 于 存 在 事 故 风 险 的 建 设 项 目, 特 别 是 在 原 料 生 产 产 品 储 存 运 输 中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还 必 须 有 环 境 风 险 的 内 容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报 告 书 ( 表 ) 中 应 该 附 有 评 价 机 构 的 哪 些 信 息? 编 制 人 员 名 单 表 主 持 该 项 目 及 各 章 节 各 专 题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的 姓 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登 记 证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岗 位 证 书 编 号 主 持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编 制 人 员 在 名 单 表 中 签 字 按 原 样 边 长 三 分 之 一 缩 印 的 资 质 证 书 正 本 缩 印 件 缩 印 件 上 应 当 有 所 承 担 项 目 的 名 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类 型 3

18 评 价 机 构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P58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对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的 审 批 权 限 如 何 确 定?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环 保 部 ) 负 责 审 批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核 设 施 绝 密 工 程 等 特 殊 性 质 的 建 设 项 目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的 建 设 项 目 ; 由 国 务 院 审 批 的 或 者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审 批 权 限,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造 成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有 争 议 的, 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由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环 评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规 定 第 五 条 上 述 规 定 之 外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审 批 权 限, 由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参 照 以 下 原 则 提 出 的 分 级 审 批 建 议,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且 抄 报 环 境 保 护 部 :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矿 山 开 发 钢 铁 加 工 电 石 铁 合 金 焦 炭 垃 圾 焚 烧 及 发 电 制 浆 等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由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化 工 造 纸 电 镀 印 染 酿 造 味 精 柠 檬 酸 酶 制 剂 酵 母 等 污 染 较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由 省 级 或 地 级 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法 律 和 法 规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规 定 第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造 成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对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有 争 议 的, 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由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规 定 第 九 条 2011 年 12 月, 环 保 部 印 发 关 于 加 强 西 部 地 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西 部 地 区 (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新 疆 内 蒙 古 广 西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予 以 倾 斜, 委 托 部 分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部 分 审 批 权 限 关 于 加 强 西 部 地 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第 ( 六 ) 项 第 ( 七 ) 项 环 评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程 序 中 的 位 置 是 什 么?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2004), 目 前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 发 改 委 ) 只 审 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对 于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采 用 核 准 制 和 备 案 制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新 开 工 项 目 管 理 的 通 知 (2007) 列 出 了 新 开 工 项 目 的 8 项 必 备 条 件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4

19 市 场 准 入 标 准 ; 发 改 委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 规 划 许 可 ;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环 评 批 复 ; 节 能 审 查 ;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开 工 报 告 ; 法 律 法 规 其 他 要 求 这 对 于 审 批 制 核 准 制 备 案 制 都 一 样 但 三 者 的 具 体 程 序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 1 审 批 制 建 设 单 位 (1) 向 发 改 委 报 批 项 目 建 议 书 ;(2) 获 得 批 复 后 分 别 向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规 划 选 址 用 地 预 审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手 续 ;(3) 拿 到 上 述 三 种 手 续 后, 向 发 改 委 报 批 可 研 报 告 ;(4) 拿 到 可 研 报 告 批 复 后, 向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手 续, 向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正 式 用 地 手 续 (5) 有 些 项 目 发 改 委 还 要 审 批 初 步 设 计 和 概 算 也 就 是 说, 在 审 批 制 中, 发 改 委 要 先 后 审 批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研 报 告 ( 有 些 还 审 批 初 步 设 计 和 概 算 ); 而 规 划 部 门 和 国 土 部 门 相 当 于 要 先 后 审 批 两 次 ;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一 次 2 核 准 制 建 设 单 位 (1) 分 别 向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规 划 选 址 用 地 预 审 和 环 评 审 批 手 续 完 成 相 关 手 续 后 ;(2) 拿 到 上 述 三 种 手 续 后, 向 发 改 委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3) 拿 到 核 准 文 件 后, 向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手 续, 向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正 式 用 地 手 续 在 核 准 制 中, 建 设 单 位 先 拿 到 规 划 国 土 环 保 三 部 门 批 复 后, 才 能 申 请 发 改 委 核 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核 准 后 还 要 到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办 理 第 二 次 审 批 3 备 案 制 建 设 单 位 (1) 到 发 改 委 备 案 ;(2) 分 别 向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规 划 选 址 用 地 和 环 评 审 批 手 续 发 改 部 门 项 目 建 议 书 ( 立 项 ) 规 划 部 门 选 址 意 见 书 国 土 部 门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环 保 部 门 环 评 审 批 发 改 部 门 ( 审 批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规 划 部 门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国 土 部 门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规 划 部 门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发 改 部 门 开 工 报 告 图 1 审 批 制 项 目 审 批 流 程 5

20 规 划 部 门 选 址 意 见 书 国 土 部 门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环 保 部 门 环 评 审 批 发 改 部 门 ( 核 准 )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规 划 部 门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国 土 部 门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规 划 部 门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部 门 施 工 许 可 证 图 2 核 准 制 项 目 审 批 流 程 发 改 部 门 ( 备 案 ) 规 划 部 门 选 址 意 见 书 国 土 部 门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环 保 部 门 环 评 审 批 规 划 部 门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国 土 部 门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规 划 部 门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部 门 施 工 许 可 证 图 3 备 案 制 项 目 审 批 流 程 6

21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的 程 序 和 时 限 是 什 么? 建 设 项 目 没 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其 环 评 文 件 由 建 设 单 位 报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建 设 项 目 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其 环 评 文 件 应 当 经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预 审 后, 报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审 批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收 到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收 到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分 别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环 评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需 要 重 新 报 批 和 重 新 审 核? 对 于 以 下 情 况,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评 文 件 需 要 重 新 审 批 或 审 核 : 环 评 文 件 批 准 后 ( 动 工 前 ), 建 设 项 目 的 性 质 规 模 地 点 采 用 的 生 产 工 艺 或 者 防 治 污 染 防 止 生 态 破 坏 的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报 批 环 评 文 件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超 过 五 年, 建 设 项 目 方 决 定 开 工 建 设 的, 其 环 评 文 件 应 当 报 原 审 批 部 门 重 新 审 核 原 审 批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环 评 文 件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将 审 核 意 见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 逾 期 未 通 知 的, 视 为 审 核 同 意 环 评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从 建 设 项 目 获 得 环 评 批 复 到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简 称 环 保 验 收 ) 的 程 序 权 限 时 限 如 何?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或 运 行 ( 包 括 试 生 产 阶 段 );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向 有 环 评 文 件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提 出 试 生 产 申 请 ;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应 自 接 到 试 生 产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组 织 或 委 托 下 一 级 环 保 部 门 对 项 目 环 保 设 施 及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并 做 出 审 查 决 定 逾 期 未 做 出 决 定 的, 视 为 同 意 ; 经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后, 建 设 单 位 方 可 进 行 试 生 产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提 出 环 保 验 收 申 请 ; 进 行 试 生 产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试 生 产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提 出 环 保 验 收 申 请 ;3 个 月 内 不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的, 应 当 试 生 产 3 个 月 内 申 请 延 期 验 收, 说 明 延 期 理 由 及 拟 验 收 时 间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继 续 试 生 产 ; 试 生 产 时 间 最 多 不 超 过 1 年 ( 核 设 施 试 生 产 不 超 过 2 年 )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应 自 收 到 环 保 验 收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完 成 验 收 小 提 示 :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申 请 表 或 登 记 卡 ) 未 经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正 式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七 条 7

22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环 保 验 收, 需 要 提 交 什 么 材 料?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类 别 不 同,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向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提 供 : 项 目 类 别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建 设 项 目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环 保 验 收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 环 境 污 染 型 项 目 ) 或 调 查 报 告 ( 生 态 影 响 型 项 目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申 请 表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表 ( 环 境 污 染 型 项 目 ) 或 调 查 表 ( 生 态 影 响 型 项 目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登 记 卡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建 设 项 目 小 提 示 :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调 查 报 告 ( 表 ) 可 以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评 价 机 构 编 制, 但 此 机 构 不 得 与 编 制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评 价 机 构 相 同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才 能 通 过 环 保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条 件 是 : 建 设 前 期 环 境 保 护 审 查 审 批 手 续 完 备, 技 术 资 料 与 环 境 保 护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及 其 他 措 施 等 已 按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和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建 成 或 者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经 负 荷 试 车 检 测 合 格, 其 防 治 污 染 能 力 适 应 主 体 工 程 的 需 要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安 装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和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专 业 工 程 验 收 规 范 规 程 和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 具 备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正 常 运 转 的 条 件, 包 括 : 经 培 训 合 格 的 操 作 人 员 健 全 的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及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原 料 动 力 供 应 落 实, 符 合 交 付 使 用 的 其 他 要 求 ; 污 染 物 排 放 符 合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和 设 计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标 准 及 核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要 求 ; 各 项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按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规 定 的 要 求 落 实,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受 到 破 坏 并 可 恢 复 的 环 境 已 按 规 定 采 取 了 恢 复 措 施 ; 环 境 监 测 项 目 点 位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提 出 需 对 环 境 保 护 敏 感 点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验 证, 对 清 洁 生 产 进 行 指 标 考 核, 对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工 程 环 境 监 理 的, 已 按 规 定 要 求 完 成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采 取 措 施 削 减 其 他 设 施 污 染 物 排 放, 或 要 求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方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区 域 削 减 措 施 满 足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的, 其 相 应 措 施 得 到 落 实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进 行 后 评 价? 在 项 目 建 设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不 符 合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情 形 的, 8

23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环 境 影 响 的 后 评 价,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并 报 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部 门 和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备 案 ; 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部 门 也 可 以 责 成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的 后 评 价,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其 中, 产 生 不 符 合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情 形 的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情 况 : 在 建 设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品 方 案 主 要 工 艺 主 要 原 材 料 或 污 染 处 理 设 施 和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污 染 物 种 类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 或 生 态 影 响,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预 测 情 况 相 比, 有 较 大 变 化 的 在 建 设 运 行 过 程 中, 建 设 项 目 的 选 址 选 线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运 行 方 式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可 能 对 新 的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或 可 能 产 生 新 的 重 要 生 态 影 响 的 在 建 设 运 行 过 程 中,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对 项 目 所 涉 及 区 域 的 环 境 功 能 做 出 重 大 调 整,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后 评 价 的 跨 行 政 区 域 存 在 争 议 或 存 在 重 大 环 境 风 险 的 环 评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P45 小 提 示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没 有 规 定 后 评 价 的 内 容 具 体 程 序 资 质 要 求 法 律 地 位 等 1.3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哪 些 规 划 需 要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的 下 列 规 划 需 要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土 地 利 用 的 有 关 规 划 区 域 流 域 海 域 的 建 设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工 业 农 业 畜 牧 业 林 业 能 源 水 利 交 通 城 市 建 设 旅 游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的 有 关 专 项 规 划 其 中, 前 两 者 为 综 合 性 规 划, 第 三 项 为 专 项 规 划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对 本 辖 区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编 制 的 规 划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评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2004 年,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制 定 了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规 划 的 具 体 范 围 ( 试 行 ) 和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篇 章 或 说 明 的 规 划 的 具 体 范 围 ( 试 行 ), 规 定 了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规 划 的 具 体 范 围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可 以 分 为 哪 些 类 别? 综 合 性 规 划 和 上 述 专 项 规 划 中 的 指 导 性 规 划 需 要 编 制 有 关 环 境 影 响 的 篇 章 或 者 说 明 ; 上 述 专 项 规 划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环 评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规 划 的 具 体 范 围 ( 试 行 ) 和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篇 章 或 说 明 的 规 划 的 具 体 范 围 ( 试 行 ) 分 别 列 出 了 具 体 哪 些 规 划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哪 些 规 划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篇 章 或 说 明 9

24 规 划 环 评 与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有 何 不 同? 规 划 是 由 政 府 部 门 编 制, 编 制 机 关 组 织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需 要 进 行 环 评 却 未 进 行 环 评 的 规 划, 规 划 的 审 批 部 门 不 予 审 批 ; 规 划 本 身 需 要 审 批, 但 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不 需 要 审 批, 只 需 要 审 查 ( 专 项 规 划 的 环 评 报 告 书 由 环 保 部 门 召 集 有 关 部 门 代 表 和 专 家 组 成 审 查 小 组 审 查, 综 合 性 规 划 以 及 专 项 规 划 的 指 导 性 规 划 直 接 由 规 划 审 批 部 门 审 查 ); 审 查 小 组 对 专 项 规 划 的 审 查 意 见 是 规 划 审 批 部 门 决 策 的 重 要 参 考, 但 规 划 审 批 部 门 不 一 定 需 要 采 纳 环 评 法 第 七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条 例 ( 简 称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小 提 示 : 规 划 环 评 涉 及 到 的 主 体 都 是 政 府 部 门 规 划 环 评 需 要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第 一 类,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篇 章 或 说 明 的 综 合 性 规 划 或 专 项 规 划 的 指 导 性 规 划 :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在 有 关 规 划 中 编 写 环 境 影 响 篇 章 或 说 明 环 境 影 响 篇 章 或 说 明, 作 为 规 划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送 规 划 审 批 部 门 审 查 第 二 类,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专 项 规 划 :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在 有 关 规 划 报 送 审 批 前, 编 制 或 组 织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专 项 规 划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送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审 查 相 关 环 保 部 门 组 织 审 查 小 组, 对 专 项 规 划 环 评 报 告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小 组 的 成 员 不 得 是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写 者 专 项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参 考 该 规 划 的 环 评 报 告 及 其 审 查 意 见, 对 该 规 划 进 行 审 批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结 论 以 及 审 查 意 见 不 予 采 纳 的, 应 当 逐 项 就 不 予 采 纳 的 理 由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存 档 备 查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专 项 规 划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实 施 该 规 划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的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估 (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分 析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以 及 与 相 关 规 划 的 环 境 协 调 性 分 析 );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政 策 管 理 或 者 技 术 等 措 施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结 论 ( 规 划 草 案 的 环 境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的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以 及 规 划 草 案 的 调 整 建 议 ) 环 评 法 第 十 条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10

25 综 合 性 规 划 和 上 述 专 项 规 划 中 的 指 导 性 规 划 的 环 境 影 响 篇 章 或 说 明 应 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规 划 实 施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的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估 (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分 析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以 及 与 相 关 规 划 的 环 境 协 调 性 分 析 )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政 策 管 理 或 者 技 术 等 措 施 )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小 提 示 : 环 评 法 中 没 有 对 综 合 性 规 划 和 专 项 指 导 性 规 划 的 环 境 影 响 篇 章 或 说 明 的 内 容 作 出 规 定 ;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的 规 定 中, 专 项 规 划 环 评 报 告 比 前 者 多 出 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结 论 这 部 分 内 容 专 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审 查 意 见 应 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基 础 资 料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 评 价 方 法 的 适 当 性 ;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估 的 可 靠 性 ;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的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公 众 意 见 采 纳 与 不 采 纳 情 况 及 其 理 由 的 说 明 的 合 理 性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的 科 学 性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审 查 小 组 对 专 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提 出 修 改 并 重 新 审 查 的 意 见? 基 础 资 料 数 据 失 实 的 ; 评 价 方 法 选 择 不 当 的 ; 对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估 不 准 确 不 深 入, 需 要 进 一 步 论 证 的 ;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的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不 明 确 不 合 理 或 者 错 误 的 ; 未 附 具 对 公 众 意 见 采 纳 与 不 采 纳 情 况 及 其 理 由 的 说 明, 或 者 不 采 纳 公 众 意 见 的 理 由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 内 容 存 在 其 他 重 大 缺 陷 或 者 遗 漏 的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审 查 小 组 对 专 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提 出 不 予 通 过 的 意 见? 依 据 现 有 知 识 水 平 和 技 术 条 件, 对 规 划 实 施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程 度 或 者 范 围 不 能 作 出 科 学 判 断 的 ; 规 划 实 施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并 且 无 法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对 策 和 措 施 的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小 提 示 : 在 不 能 做 出 科 学 判 断 的 情 况 下, 审 查 小 组 应 该 提 出 不 予 通 过 的 意 见, 这 点 体 现 了 环 境 保 护 中 的 预 防 原 则 11

26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的 跟 踪 评 价 应 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规 划 实 施 后 实 际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预 测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之 间 的 比 较 分 析 和 评 估 ; 规 划 实 施 中 所 采 取 的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有 效 性 的 分 析 和 评 估 ; 公 众 对 规 划 实 施 所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的 意 见 ; 跟 踪 评 价 的 结 论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的 跟 踪 评 价 包 括 哪 些 具 体 程 序? 对 环 境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规 划 实 施 后,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的 跟 踪 评 价, 将 评 价 结 果 报 告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并 通 报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部 门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重 大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向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报 告, 并 通 报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重 大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核 查 经 核 查 属 实 的, 向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提 出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或 者 修 订 规 划 的 建 议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在 接 到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的 报 告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建 议 后,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论 证, 并 根 据 论 证 结 果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或 者 对 规 划 进 行 修 订 规 划 实 施 区 域 的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超 过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规 定 的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应 当 暂 停 审 批 该 规 划 实 施 区 域 内 新 增 该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小 提 示 :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就 规 划 的 环 境 影 响 及 其 跟 踪 评 价, 对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环 保 部 门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提 出 了 要 求 ; 其 中, 最 后 一 条 为 区 域 限 批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12

27 第 二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的 信 息 公 开 2.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过 程 中 各 方 应 当 公 开 的 信 息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中,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不 同 阶 段 分 别 公 开 哪 些 信 息? 对 于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确 定 了 承 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后 7 日 内, 公 开 如 下 信 息 : 建 设 项 目 的 名 称 及 概 要 ;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 承 担 评 价 工 作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主 要 事 项 ; 公 众 提 出 意 见 的 主 要 方 式 建 设 单 位 或 评 价 机 构 在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报 送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或 者 重 新 审 核 前, 公 开 如 下 信 息 : 建 设 项 目 情 况 简 述 ;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的 概 述 ;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的 要 点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的 要 点 ; 公 众 查 阅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以 及 公 众 认 为 必 要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索 取 补 充 信 息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范 围 和 主 要 事 项 ;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具 体 形 式 ; 公 众 提 出 意 见 的 起 止 时 间 小 提 示 : 公 众 提 出 意 见 的 时 间 由 建 设 单 位 规 定, 但 不 得 少 于 10 日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中,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应 当 在 不 同 阶 段 分 别 公 开 哪 些 信 息? 在 受 理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后, 应 当 公 告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受 理 的 有 关 信 息 ; 同 时 应 当 公 开 环 评 全 本 在 批 复 之 前, 应 当 公 开 拟 批 复 或 拟 不 予 批 复 的 决 定 在 作 出 审 批 或 者 重 新 审 核 决 定 后, 应 当 公 告 审 批 或 者 审 核 结 果 ( 环 评 批 复 文 件 ) 验 收 受 理 后, 应 当 公 示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 对 于 污 染 )/ 验 收 调 查 报 告 ( 对 于 生 态 影 响 ) 全 本 在 批 复 之 前, 应 当 公 开 拟 批 复 或 拟 不 予 批 复 的 决 定 在 进 行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后, 应 当 公 布 验 收 结 果 ( 验 收 批 复 ) 小 提 示 : 在 受 理 环 评 报 告 书 之 前,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并 没 有 公 开 环 评 报 告 书 的 义 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13

28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一 条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第 二 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环 评 简 本 应 该 包 括 哪 些 信 息? 详 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编 制 要 求 公 众 还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中 的 哪 些 其 他 信 息?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经 权 利 人 同 意 或 者 环 保 部 门 认 为 不 公 开 可 能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隐 私 的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环 保 部 门 可 以 予 以 公 开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相 关 的 下 述 材 料, 公 众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 建 设 单 位 或 评 价 机 构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应 当 将 所 回 收 的 反 馈 意 见 的 原 始 资 料 存 档 备 查 因 此, 公 众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这 些 反 馈 意 见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可 以 组 织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由 其 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有 关 公 众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的 说 明 进 行 审 议, 判 断 其 合 理 性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因 此, 公 众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这 些 处 理 建 议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对 公 众 意 见 较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采 取 调 查 公 众 意 见 咨 询 专 家 意 见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等 形 式 再 次 公 开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而 座 谈 会 应 该 保 存 会 议 纪 要, 论 证 会 保 存 论 证 结 论, 听 证 会 保 存 听 证 笔 录, 公 众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这 些 材 料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小 提 示 :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评 价 机 构 组 织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和 听 证 会, 其 会 议 材 料 一 般 也 会 发 给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公 众 也 可 以 向 后 者 申 请 公 开 专 项 规 划 环 评 中 的 各 方 应 当 公 开 哪 些 信 息? 公 众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哪 些 信 息? 依 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专 项 规 划 区 域 规 划 但 是,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可 能 会 认 为, 这 里 所 指 的 专 项 规 划 是 经 审 批 后 的 专 项 规 划, 未 经 环 评 的 专 项 规 划 草 案 不 包 括 在 此 列 然 而, 行 政 机 关 制 作 的 政 府 信 息, 由 制 作 该 政 府 信 息 的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公 开 ; 并 且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不 公 开 可 能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隐 私 的 政 府 信 息, 可 以 予 以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七 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未 规 定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专 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审 查 机 关 和 专 项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哪 些 信 息, 但 公 众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如 下 信 息 : 向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申 请 公 开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及 其 草 案 ),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和 公 众 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草 案 的 意 见, 以 及 编 制 机 关 对 意 见 采 纳 或 者 不 采 纳 的 说 明 向 审 查 机 关 申 请 公 开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和 公 众 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草 案 的 意 见 和 编 制 机 关 对 意 见 采 纳 或 者 不 采 纳 的 说 明, 以 及 审 查 机 关 的 审 查 意 见 向 审 批 机 关 申 请 公 开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审 查 机 关 的 审 查 意 见, 审 批 机 14

29 关 未 采 纳 审 查 意 见 中 关 于 公 众 参 与 内 容 的 处 理 建 议 时 所 作 出 的 说 明, 审 批 机 关 就 不 予 采 纳 环 评 报 告 书 结 论 或 审 查 意 见 的 理 由 作 出 的 逐 项 说 明 小 提 示 : 在 专 项 规 划 环 评 中, 只 有 环 评 报 告 书 的 审 查 机 关 是 环 保 部 门, 一 般 来 说, 规 划 编 制 机 关 和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都 不 是 环 保 部 门, 因 此 不 适 用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 公 众 向 后 两 者 申 请 公 开 的 依 据 可 以 是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规 划 环 评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依 申 请 公 开 的 情 况 下, 政 府 部 门 在 回 复 中 有 哪 些 义 务? 分 情 况 回 复 对 申 请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答 复 : 属 于 公 开 范 围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获 取 该 政 府 信 息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 属 于 不 予 公 开 范 围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公 开 或 者 该 政 府 信 息 不 存 在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对 能 够 确 定 该 政 府 信 息 的 公 开 机 关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该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 申 请 内 容 不 明 确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作 出 更 改 补 充 公 开 可 以 公 开 的 内 容 涉 及 隐 私 的, 应 征 求 第 三 方 意 见 ; 但 不 公 开 可 能 影 响 公 共 利 益 的, 应 予 以 公 开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如 需 延 期 回 复, 延 期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形 式 回 复 ; 无 法 做 到 的, 可 以 安 排 申 请 人 查 阅 提 供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形 式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小 提 示 : 征 求 第 三 方 意 见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而 且 理 论 上 第 三 方 回 复 可 以 无 限 期 拖 延 2.2 信 息 的 获 取 方 式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报 批 前, 建 设 单 位 或 评 价 机 构 通 过 什 么 方 式 公 布 信 息? 建 设 单 位 或 评 价 机 构 公 布 信 息 公 告,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 在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公 共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 公 开 免 费 发 放 包 含 有 关 公 告 信 息 的 印 刷 品 ; 其 他 便 利 公 众 知 情 的 信 息 公 告 方 式 建 设 单 位 或 评 价 机 构 公 开 便 于 公 众 理 解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的 简 本,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式 : 在 特 定 场 所 提 供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简 本 ; 制 作 包 含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简 本 的 专 题 网 页 ; 在 公 共 网 站 或 者 专 题 网 站 上 设 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简 本 的 链 接 ; 其 他 便 于 公 众 获 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简 本 的 方 式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小 提 示 :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或 评 价 机 构 应 当 公 布 环 评 简 本, 但 未 对 公 布 环 评 简 本 的 方 式 作 出 强 制 性 规 定, 而 是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规 定 ; 建 设 单 位 可 能 以 并 不 便 于 公 众 获 取 的 方 式 公 布 环 评 简 本 15

30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报 批 后,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通 过 什 么 方 式 公 布 信 息? 环 保 部 门 公 布 受 理 情 况 环 评 简 本 审 批 结 果 和 验 收 结 果, 一 般 都 通 过 本 部 门 的 政 府 网 站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未 主 动 公 开 上 述 信 息, 公 众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 知 情 权? 公 众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不 依 法 履 行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的, 可 以 向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众 如 何 通 过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的 方 式 获 取 有 关 的 环 评 信 息? 以 向 环 保 部 申 请 为 例,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 详 见 当 面 提 交 申 请 人 下 载 打 印 并 如 实 填 写 环 境 保 护 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表 如 附 录 3 后, 到 环 境 保 护 部 政 府 信 息 申 请 公 开 办 理 场 所, 当 面 递 交 申 请 表 邮 寄 信 函 申 请 人 下 载 打 印 并 如 实 填 写 环 境 保 护 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表 后, 通 过 信 函 方 式 邮 寄 至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请 在 信 封 左 下 角 注 明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字 样 邮 寄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直 门 南 小 街 115 号 邮 编 : 电 子 邮 件 申 请 人 下 载 并 如 实 填 写 环 境 保 护 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表 后,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发 送 至 环 境 保 护 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电 子 邮 箱 (zwgk@mep.gov.cn) 提 交 申 请 在 线 申 请 环 境 保 护 部 开 通 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在 线 申 请 系 统 公 众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在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按 照 环 保 部 公 布 的 方 式 以 及 采 用 环 境 保 护 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表, 向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一 事 一 申 请 一 张 申 请 表 最 好 只 填 写 一 项 申 请 信 息 注 意 保 存 申 请 材 料, 以 便 在 环 保 部 门 回 复 不 符 合 规 范 的 情 况 下,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进 行 行 政 诉 讼 提 供 证 据 保 存 申 请 材 料 需 要 注 意 : 邮 寄 时 应 使 用 挂 号 信, 并 保 存 票 根 挂 号 信 能 确 保 在 环 保 部 门 收 到 时, 留 下 签 收 记 录 和 签 收 时 间 对 申 请 人 签 字 单 位 盖 章 后 的 申 请 书, 应 拍 照 留 底 2.3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网 简 介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网 ( 中 国 环 评 地 图 ) 是 一 个 基 于 地 图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数 据 库 平 台, 主 要 集 成 涉 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环 评 项 目 信 息, 环 评 单 位 信 息, 审 批 单 位 ( 环 保 部 门 ) 信 息 环 评 项 目 信 息 包 括 项 目 4 次 公 示, 环 评 简 本 环 16

31 评 全 本 审 批 报 告 验 收 报 告 ; 环 评 单 位 信 息 包 括 其 所 承 担 编 制 项 目 信 息 和 其 违 规 信 息 ; 审 批 单 位 信 息 包 括 其 审 批 验 收 项 目 信 息 和 环 评 专 家 库 信 息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网 是 一 个 基 于 公 众 参 与 的 数 据 平 台, 公 众 可 以 对 每 一 个 在 公 示 期 的 项 目 进 行 评 价, 网 站 后 台 会 自 动 整 合 评 价 信 息, 经 网 站 运 营 方 整 理 后, 把 评 价 意 见 发 送 给 相 关 环 评 单 位 项 目 业 主 和 审 批 单 位 ; 网 站 也 开 发 有 环 评 订 阅 功 能, 公 众 可 以 订 阅 某 个 地 方 其 所 关 心 的 行 业 的 环 评 信 息, 当 网 站 上 传 相 关 信 息 后, 会 发 送 邮 件 至 订 阅 人 以 提 醒 其 参 与 评 价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网 现 已 上 传 了 环 评 项 目 信 息 8000 条, 环 评 单 位 信 息 1158 条, 审 批 部 门 信 息 3000 多 条, 记 录 了 400 多 个 环 评 单 位 的 违 规 信 息, 积 累 了 部 分 审 批 部 门 的 审 批 专 家 库 信 息 预 计 到 2013 年 底, 网 站 会 记 录 信 息 总 量 超 过 条,2014 底, 记 录 信 息 总 量 超 过 条 即 时, 网 站 将 成 为 国 内 的 环 评 数 据 最 为 丰 富 的 数 据 库 平 台, 将 成 为 公 众 环 保 组 织 企 业 媒 体 环 评 公 司 环 保 部 门 综 合 使 用 的 环 评 数 据 库 平 台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网 是 一 个 开 放 共 享 的 公 众 参 与 数 据 库 网 站, 由 重 庆 两 江 志 愿 服 务 发 展 中 心 发 起, 每 个 省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选 择 一 个 环 保 组 织 作 为 合 作 伙 伴, 主 要 负 责 1) 所 属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环 评 信 息 收 集 整 理 上 传 省 级 周 报 编 制 ; 2) 招 募 指 导 和 维 护 地 级 市 网 站 管 理 志 愿 者 ;3) 区 域 内 环 评 文 本 审 核 和 现 场 审 核 ;4) 联 合 发 布 研 究 报 告 每 个 地 级 市 选 择 一 个 志 愿 者 作 为 管 理 员, 负 责 所 在 地 级 市 环 境 数 据 的 收 集 整 理 上 传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网 公 益 产 品 规 划 : 基 本 产 品 ( 部 分 ): 环 评 项 目 数 据 库 : 收 集 国 内 各 环 评 单 位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发 布 的 环 评 公 示 信 息 环 评 简 本 信 息 环 评 全 本 信 息 环 评 审 批 信 息 环 评 验 收 信 息 环 评 单 位 信 息 环 评 单 位 违 法 违 规 信 息 审 批 单 位 信 息 审 批 单 位 专 家 库 信 息 等 内 容, 为 国 内 最 大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综 合 性 数 据 库 环 评 文 本 审 核 : 对 环 评 发 布 的 一 次 公 示 二 次 公 示 审 批 公 示 验 收 公 示 环 评 简 本 环 评 全 本 进 行 文 本 审 核, 掌 握 其 环 评 的 程 序 违 法 违 规 工 程 分 析 不 合 理, 公 众 参 与 不 充 分 等 问 题, 督 促 其 整 改 或 停 止 项 目 环 评 现 场 审 核 : 作 为 公 益 组 织, 对 高 风 险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包 括 环 境 基 础 信 息, 公 众 态 度, 建 设 项 目 的 风 险 程 度 以 及 防 治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评 估 等 内 容, 调 查 其 问 题, 督 促 问 题 项 目 整 改 或 停 止 项 目 环 评 重 点 行 业 省 级 周 报 : 每 周 针 对 省 内 的 高 环 境 风 险 行 业 和 项 目, 编 辑 省 级 周 报, 通 过 微 博 微 信 BBS 订 阅 用 户 进 行 传 播, 提 醒 受 影 响 人 群 参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应 用 产 品 ( 举 例 ):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点 源 污 染 识 别 : 当 发 生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时, 可 以 利 用 网 站 地 理 和 行 业 检 索, 直 接 快 速 识 别 灾 害 点 附 近 的 高 环 境 风 险 点 源, 以 快 速 作 为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区 域 PM2.5 变 化 趋 势 研 究 : 利 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预 测 性 排 放 数 据, 可 掌 握 某 区 域 的 PM2.5 绝 对 增 量, 以 预 测 该 区 域 的 PM2.5 增 量 趋 势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网 网 址 : 17

32 第 三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3.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范 围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是 什 么? 它 有 什 么 效 力?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并 没 有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下 定 义, 但 从 环 评 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看,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或 其 委 托 的 评 价 机 构 环 评 审 批 部 门 向 公 众 征 集 意 见, 并 对 公 众 意 见 进 行 反 馈, 公 众 通 过 提 出 意 见 对 环 评 进 行 影 响 的 过 程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公 众 参 与 是 加 入 参 加 咨 询, 因 而 参 与 不 是 决 策 主 体 内 部 的 行 为, 而 是 一 种 由 外 向 内 的 渗 入, 介 入 所 以, 就 参 与 行 为 本 身 而 言, 它 并 不 意 味 着 决 定, 而 是 属 于 涉 入 性 质 的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研 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审 批 权 ( 决 策 权 ) 属 于 环 保 部 门,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同 时 也 负 责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验 收 环 评 法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尽 管 如 此, 环 评 法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报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附 具 对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和 公 众 的 意 见 采 纳 或 者 不 采 纳 的 说 明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则 进 一 步 提 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没 有 公 众 参 与 篇 章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受 理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简 而 言 之, 按 照 目 前 的 法 律 规 定, 只 有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建 设 项 目 和 专 项 规 划 应 当 进 行 公 众 参 与 具 体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情 况 :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应 当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建 设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经 批 准 后, 项 目 的 性 质 规 模 地 点 采 用 的 生 产 工 艺 或 者 防 治 污 染 防 止 生 态 破 坏 的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报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建 设 项 目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超 过 五 年 方 决 定 开 工 建 设, 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重 新 审 核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业 农 业 畜 牧 业 林 业 能 源 水 利 交 通 城 市 建 设 旅 游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的 有 关 专 项 规 划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规 划 ), 可 能 造 成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并 直 接 涉 及 公 众 环 境 权 益 的, 应 当 在 该 规 划 草 案 报 送 审 批 前,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小 提 示 :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或 登 记 表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上 述 专 项 规 划 之 外 的 规 划, 对 公 众 参 与 没 有 要 求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是 什 么? 维 护 公 众 合 法 的 环 境 权 益, 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的 原 则 更 全 面 地 了 解 环 境 背 景 信 息, 发 现 潜 在 环 境 问 题, 提 高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科 学 性 和 针 对 性 提 高 环 保 措 施 的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公 众 参 与 ( 征 求 意 见 稿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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