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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罡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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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2014年年会 海华永泰 突破 主任致词 年1月28日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年 年度荣誉 02 会于裕景大饭店五楼宴会厅举行 本次年会主题为 年度要闻 04 突破 本次年会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结 表彰环 研究成果 16 节 本所主任颜学海律师总结了本所2014年度的工作 重要项目 18 情况 2014年度海华永泰在各项工作中都取得全新突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破 执业律师人数突破155人 人员总数突破229人 金融证券 年创收突破1.1847亿 随后 本所高级合伙人 党支 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 部书记张诚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专业建设组组长徐珊珊律师分别宣读2014年度优秀团队 个人及优秀 案例名单 冯加庆律师团队获得 2014年度最佳律师团队 称号 王进 朱焱 王依来 梁洪亮 石 主 传省 陆文昕 周淑贞获得 2014年度优秀律师 称号 顾茜菲 熊欢获得 2014年度优秀律师助 执行主编 盖晓萍 余盛兴 编 颜学海 知识产权 务 公司业务 理 称号 周康成获得 2014年度优秀员工 称号 此外 本所于1月20日开展 第三届优秀案例评 选活动 经申报 演讲 答辩等环节 2014年度优秀案例 名单正式出炉 由颜学海律师团队 编 委 会 张捷律师承办的 力星钢球IPO项目 斩获 年度最具影响力案例奖 徐珊珊律师团队承办的 商 颜学海 冯加庆 沈国勇 张 诚 马靖云 严洁红 徐珊珊 张 陈 峰 王 军 马延军 品归类争议案 斩获 最佳争端解决案例奖 冯加庆律师团队承办的 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之阿里 巴巴小额信贷资产转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斩获 最佳非诉案例奖 马靖云律师团队承办的 武某职务侵占案 斩获 最佳刑辩策略案例奖 聂彦萍律师团队 余盛兴律师团队 周淑贞律师 军 封晓骏 唐秀红 倪志刚 余盛兴 承办的 某外资企业罢工全程处理 斩获 最佳团队合作案例奖 黄武双律师 张怡律师承办的 张 弢 贺 强 王 蓓 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输出转移的整套非诉法律服务 国有集团公司以其核心专利及配 马宁刚 聂彦萍 沈宏罡 套的专有技术对外实施大规模项目改造及技术输出项目 斩获 最佳研发成果转化案例奖 盖晓萍 陈 初 严 嫣 作为本所员工才艺平台的 海华义社 成为年会第二部分文艺环节的主力军 声色嘹亮清脆的京 赵 俊 张 健 丁海滨 剧 贵妃醉酒 活力四射的时装走秀 风趣幽默的小品 三顾茅庐 载歌载舞的 小苹果 充 扶羽斌 郭 斌 欧阳群 蔡 建 罗广建 王 满异域风情的肚皮舞及合唱 年轻的战场 先后粉墨登场 一次次将年会气氛推向高潮 回首2014年 海华永泰在变革中突破 奔向2015年 海华永泰必将征服新的高峰 金融证券 40 梅花香自苦寒来 力星钢球IPO项目办案手记 张捷 破解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难题 小额信贷资产转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冯加庆 沈佳颖 国际业务 47 商品归类争端解决新途径 律师意见获世界海关组织支持 徐珊珊 张豪 进 公司法务 51 张 怡 海华法苑 编辑部 主 办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地 址 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 务广场A楼15楼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网 争端解决 址 律师力挽狂澜 解除罢工危机 聂彦萍 王少汉 知识产权 54 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输出转移的整套非诉法律服务 申能 集团科技公司以其核心专利及配套专有技术对外实施大规模项目改造及 技术输出 黄武双 张怡 法庭风云 56 巧妙制定辩护策略 成功减轻刑事处罚 马靖云 朱焱 编辑助理 冯 蕾
3 目 录 2014年年会 海华永泰 突破 主任致词 年1月28日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年 年度荣誉 02 会于裕景大饭店五楼宴会厅举行 本次年会主题为 年度要闻 04 突破 本次年会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结 表彰环 研究成果 16 节 本所主任颜学海律师总结了本所2014年度的工作 重要项目 18 情况 2014年度海华永泰在各项工作中都取得全新突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破 执业律师人数突破155人 人员总数突破229人 金融证券 年创收突破1.1847亿 随后 本所高级合伙人 党支 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 部书记张诚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专业建设组组长徐珊珊律师分别宣读2014年度优秀团队 个人及优秀 案例名单 冯加庆律师团队获得 2014年度最佳律师团队 称号 王进 朱焱 王依来 梁洪亮 石 主 传省 陆文昕 周淑贞获得 2014年度优秀律师 称号 顾茜菲 熊欢获得 2014年度优秀律师助 执行主编 盖晓萍 余盛兴 编 颜学海 知识产权 务 公司业务 理 称号 周康成获得 2014年度优秀员工 称号 此外 本所于1月20日开展 第三届优秀案例评 选活动 经申报 演讲 答辩等环节 2014年度优秀案例 名单正式出炉 由颜学海律师团队 编 委 会 张捷律师承办的 力星钢球IPO项目 斩获 年度最具影响力案例奖 徐珊珊律师团队承办的 商 颜学海 冯加庆 沈国勇 张 诚 马靖云 严洁红 徐珊珊 张 陈 峰 王 军 马延军 品归类争议案 斩获 最佳争端解决案例奖 冯加庆律师团队承办的 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之阿里 巴巴小额信贷资产转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斩获 最佳非诉案例奖 马靖云律师团队承办的 武某职务侵占案 斩获 最佳刑辩策略案例奖 聂彦萍律师团队 余盛兴律师团队 周淑贞律师 军 封晓骏 唐秀红 倪志刚 余盛兴 承办的 某外资企业罢工全程处理 斩获 最佳团队合作案例奖 黄武双律师 张怡律师承办的 张 弢 贺 强 王 蓓 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输出转移的整套非诉法律服务 国有集团公司以其核心专利及配 马宁刚 聂彦萍 沈宏罡 套的专有技术对外实施大规模项目改造及技术输出项目 斩获 最佳研发成果转化案例奖 盖晓萍 陈 初 严 嫣 作为本所员工才艺平台的 海华义社 成为年会第二部分文艺环节的主力军 声色嘹亮清脆的京 赵 俊 张 健 丁海滨 剧 贵妃醉酒 活力四射的时装走秀 风趣幽默的小品 三顾茅庐 载歌载舞的 小苹果 充 扶羽斌 郭 斌 欧阳群 蔡 建 罗广建 王 满异域风情的肚皮舞及合唱 年轻的战场 先后粉墨登场 一次次将年会气氛推向高潮 回首2014年 海华永泰在变革中突破 奔向2015年 海华永泰必将征服新的高峰 金融证券 40 梅花香自苦寒来 力星钢球IPO项目办案手记 张捷 破解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难题 小额信贷资产转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冯加庆 沈佳颖 国际业务 47 商品归类争端解决新途径 律师意见获世界海关组织支持 徐珊珊 张豪 进 公司法务 51 张 怡 海华法苑 编辑部 主 办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地 址 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 务广场A楼15楼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网 争端解决 址 律师力挽狂澜 解除罢工危机 聂彦萍 王少汉 知识产权 54 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输出转移的整套非诉法律服务 申能 集团科技公司以其核心专利及配套专有技术对外实施大规模项目改造及 技术输出 黄武双 张怡 法庭风云 56 巧妙制定辩护策略 成功减轻刑事处罚 马靖云 朱焱 编辑助理 冯 蕾
4 Contents Message from the Managing Partner 01 Awards and Honors 02 News of the Year 04 Achievements 16 Major Projects 18 Real Estate &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Financial and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Custo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hief Editor: Xuehai Yan Exective Chief Editor: Cindy Ge; Steven Yu Board of Editors: Xuehai Yan Jiaqing Feng Guoyong Shen Cheng Zhang Jingyun Ma Jiehong Yan Shanshan Xu Jun Zhang Xiaojun Feng Feng Chen Jun Wang Yanjun Ma Xiuhong Tang Zhigang Ni Steven Yu Tao Zhang Qiang He Bei Wang Ninggang Ma Lucy Nie Michael Shen Cindy Ge Chu Chen Yan Yan Hansen Zhao Jian Zhang Haibin Ding Yubin Fu Bin Guo Qun Ouyang Jian Cai Robert Luo Jin Wang Yi Zhang Hiways Law Firm Address: 69 Dongfang Road, Eton Place,15/F, Tower A, Pudong, Shanghai, Tel: (86) Fax: (86) Assistant: Lei Feng Corporate Business Dispute Settlement t Financial and Securities 40 Jie Zhang:Fragrance of Plum Blossoms Comes from the Hard Coldness Witness of Lixing General Steel Ball s Successful IPO Jiaqing Feng & Jiaying Shen: A Case Study of Financing for Small & Middle Internet Companies International Law 47 Shanshan Xu & Hao Zhang:New Approaches of Dispute Settlement on Products Classification: How We Win the Ruling with Support from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Corporate Law 51 Yanping Nie & Shaohan Wang: A Case Study of Labor Strike through Legal Ac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54 Wushuang Huang & Yi Zhang: A Case Stud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utsourcing -- Auxiliary Propriety Tech Output by Shenergy Group Sci & Tech Co. Court House Broadcast 56 Jingyun Ma & Yan Zhu: A Perfect Defense Helps to Lower Criminal Penalty
5 突 破 创 新 与 开 放 主 任 致 词 尊 敬 的 客 户 同 事 及 各 界 朋 友 : 二 一 四 年 已 落 下 帷 幕, 回 首 过 往 一 年, 在 事 务 所 全 体 同 仁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我 们 取 得 了 骄 人 的 成 绩 : 事 务 所 整 体 创 收 增 长 率 高 达 40%, 同 时 全 年 创 收 突 破 亿 元, 总 额 近 1.2 亿 这 标 志 着 我 们 突 围 而 出, 正 式 迈 入 全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第 一 梯 队, 也 是 我 们 这 一 年 中 多 方 位 多 层 次 突 破 的 最 真 实 写 照 不 惟 如 此, 在 规 模 上, 事 务 所 上 海 总 部 法 律 服 务 人 员 增 加 至 200 余 人, 上 海 总 部 及 北 京 分 所 总 人 数 已 近 300 人, 成 为 上 海 最 具 规 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此 外, 事 务 所 的 专 业 建 设 也 取 得 了 突 破 性 进 展 : 在 金 融 证 券 领 域, 我 们 的 新 三 板 业 务 总 量 在 上 海 市 名 列 前 茅 ; 我 们 在 上 海 股 交 中 心 挂 牌 业 务 中 的 市 场 份 额 位 居 全 市 第 一 ; 我 们 在 二 一 四 年 中 操 作 过 的 正 在 操 作 的 及 已 签 约 的 新 三 板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OTC) 挂 牌 项 目 总 计 达 200 余 个, 在 全 市 乃 至 全 国 范 围 内 居 于 领 先 地 位 由 此, 我 们 被 上 海 股 权 投 资 协 会 授 予 2014 年 度 最 佳 合 作 机 构 称 号, 被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授 予 2014 年 度 完 成 挂 牌 项 目 最 多 律 师 事 务 所 称 号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我 们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步, 为 华 为 腾 讯 申 能 集 团 等 众 多 知 名 企 业 提 供 知 产 相 关 法 律 服 务, 极 大 地 提 升 了 事 务 所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的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 在 二 一 四 年 取 得 各 项 突 破 的 基 础 上, 我 们 将 长 期 坚 持 创 新 与 开 放 的 道 路 : 我 们 将 创 新 互 联 网 服 务 模 式, 通 过 微 信 等 移 动 互 联 网 平 台, 为 更 多 客 户 提 供 更 及 时 更 全 面 的 法 律 服 务 ; 我 们 将 创 新 事 务 所 业 务 中 心 制 度, 初 步 建 立 金 融 证 券 知 识 产 权 破 产 清 算 等 多 个 业 务 中 心, 致 力 于 将 专 业 领 域 内 最 好 的 团 队 最 优 秀 的 律 师 集 中 到 一 起, 在 健 全 管 理 机 制 的 引 导 下,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凝 聚 集 体 智 慧, 将 事 务 所 专 业 建 设 推 进 到 新 的 高 度 ; 我 们 将 秉 承 开 放 包 容 的 时 代 精 神, 为 事 务 所 的 青 年 律 师 创 造 能 充 分 发 挥 个 人 实 力 的 平 台 ; 同 时, 力 争 吸 引 更 多 有 创 新 思 维 的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加 入 我 们 的 团 队, 增 强 事 务 所 的 活 力 新 年 即 将 来 临, 我 希 望 能 与 诸 位 同 仁 一 道, 继 往 开 来, 锐 意 进 取, 围 绕 专 业 建 设 寻 求 突 破, 立 足 开 放 创 新 谋 求 发 展 主 任 :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01
6 年 度 荣 誉 年 度 荣 誉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批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上 海 市 五 星 级 社 会 组 织 党 组 织 上 海 股 权 投 资 协 会 2014 年 度 最 佳 合 作 机 构 ( 法 律 顾 问 机 构 )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2014 年 度 完 成 挂 牌 项 目 最 多 律 师 事 务 所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学 生 运 动 会 独 家 法 律 服 务 赞 助 商 2013 年 度 经 济 发 展 贡 献 奖 2013 年 度 长 宁 区 五 四 红 旗 团 支 部 中 国 平 安 银 行 长 久 相 伴 守 护 奖 第 一 届 上 海 律 师 学 术 大 赛 辩 护 词 一 等 奖 第 一 届 上 海 律 师 学 术 大 赛 代 理 词 优 秀 奖 第 一 届 上 海 律 师 学 术 大 赛 论 文 和 调 研 课 题 报 告 优 秀 奖 第 五 届 上 海 市 优 秀 青 年 律 师 提 名 奖 第 十 二 届 华 东 律 师 论 坛 论 文 三 等 奖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02
7 年 度 荣 誉 年 度 荣 誉 浦 东 新 区 政 协 常 委 2013 年 度 长 宁 区 先 进 诉 讼 业 务 律 师 2013 年 度 长 宁 区 法 律 服 务 业 拔 尖 专 业 团 队 2013 年 度 长 宁 区 法 律 服 务 业 先 进 行 政 人 员 长 宁 区 第 三 届 领 军 人 才 长 宁 区 首 届 百 姓 英 雄 中 国 民 建 长 宁 区 委 法 治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上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法 律 咨 询 委 员 会 律 师 团 成 员 2014 年 长 宁 区 青 年 辩 论 赛 人 气 选 手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03
8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2014 年 1 月 9 日, 长 宁 区 副 区 长 解 冬 区 司 法 局 党 委 书 记 李 世 樑 一 行 莅 临 本 所 指 导 工 作 2014 年 1 月 9 日, 长 宁 区 副 区 长 解 冬 区 司 法 局 党 委 书 记 李 世 樑 区 财 政 局 副 局 长 马 盛 林 区 税 务 分 局 副 局 长 陈 业 宝 区 商 务 委 楼 宇 科 科 长 刘 益 明 区 司 法 局 公 律 科 科 长 郭 斌 等 领 导 莅 临 本 所 指 导 工 作 本 所 主 任 颜 学 海 律 师 副 主 任 冯 加 庆 律 师 高 级 合 伙 人 倪 志 刚 律 师 徐 珊 珊 律 师 陈 峰 律 师 扶 羽 斌 律 师 负 责 接 待, 并 向 各 领 导 汇 报 了 2013 年 事 务 所 相 关 情 况 及 未 来 工 作 规 划, 同 时 本 所 合 伙 人 针 对 专 业 建 设 财 税 政 策 品 牌 营 销 等 工 作 在 开 展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难 点 与 相 关 领 导 进 行 充 分 沟 通 交 流 区 政 府 领 导 对 于 本 所 过 去 的 工 作 成 绩 给 予 了 充 分 肯 定, 同 时 对 本 所 未 来 工 作 寄 予 厚 望 2014 年, 本 所 党 支 部 荣 获 上 海 市 五 星 级 社 会 组 织 党 组 织 称 号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社 会 组 织 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市 社 会 工 作 党 委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开 展 了 社 会 组 织 五 星 级 党 组 织 达 标 创 建 活 动 经 本 所 党 组 织 自 评 申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审 核 专 家 组 评 审 等 环 节, 本 所 党 支 部 荣 获 上 海 市 五 星 级 社 会 组 织 党 组 织 称 号 本 所 被 列 入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批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名 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经 过 两 轮 评 审, 并 经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企 业 破 产 管 理 人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定, 本 所 被 列 入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二 批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名 册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04
9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本 所 被 上 海 股 权 投 资 协 会 评 为 2014 年 度 最 佳 合 作 机 构 ( 法 律 顾 问 机 构 ) 2015 年 1 月 15 日, 上 海 股 权 投 资 协 会 在 上 海 交 响 乐 团 音 乐 厅 演 艺 厅 举 行 了 协 会 2015 年 迎 新 年 会, 本 所 主 任 颜 学 海 律 师 副 主 任 冯 加 庆 律 师 应 邀 出 席 会 上, 本 所 被 上 海 股 权 投 资 协 会 评 为 2014 年 度 最 佳 合 作 机 构 ( 法 律 顾 问 机 构 ) 本 所 被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评 为 2014 年 度 完 成 挂 牌 项 目 最 多 律 师 事 务 所 2015 年 1 月 28 日, 上 海 股 交 中 心 举 办 2014 年 年 度 总 结 大 会 会 上, 上 海 股 交 中 心 对 163 家 对 市 场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会 员 单 位 挂 牌 企 业 投 资 者 及 合 作 单 位 予 以 了 表 彰 本 所 被 评 为 2014 年 度 完 成 挂 牌 项 目 最 多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所 受 聘 为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学 生 运 动 会 独 家 法 律 服 务 赞 助 商 2014 年 7 月 16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学 生 运 动 会 赞 助 企 业 签 约 仪 式 在 中 华 艺 术 宫 隆 重 举 行, 出 席 签 约 仪 式 的 领 导 有 上 海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宗 明 上 海 市 教 委 主 任 苏 明 副 主 任 王 平 体 育 局 副 局 长 郭 蓓 共 青 团 上 海 市 委 副 书 记 杨 远 飞 等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严 洁 红 律 师 何 菲 菲 律 师 受 邀 参 加 了 签 约 仪 式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学 生 运 动 会 由 教 育 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团 中 央 主 办,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办, 本 所 受 聘 作 为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学 生 运 动 会 独 家 法 律 服 务 赞 助 商 秉 承 关 注 青 少 年 体 质 健 康 就 是 关 注 国 家 的 未 来 民 族 的 希 望 和 推 动 学 校 体 育 事 业 发 展 促 进 青 少 年 健 康 成 长 的 理 念, 带 领 团 队 承 担 本 届 运 动 会 涉 及 的 全 部 法 律 服 务, 赞 助 法 律 服 务 金 额 达 到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05
10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2014 年, 长 宁 区 人 民 政 府 授 予 本 所 2013 年 度 经 济 发 展 贡 献 奖 2014 年 1 月 16 日,2014 年 长 宁 区 重 点 企 业 迎 春 茶 话 会 在 世 贸 商 城 七 楼 多 功 能 厅 举 行 区 委 书 记 卞 百 平, 区 委 副 书 记 区 长 谢 峰,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朱 言 文, 区 政 协 主 席 陈 建 兴 等 四 套 班 子 领 导 各 委 办 局 领 导 本 所 主 任 颜 学 海 律 师 及 其 余 区 重 点 企 业 代 表 共 计 300 余 人 参 加 会 议 会 上, 张 汪 耀 副 区 长 宣 布 表 彰 奖 励 决 定, 本 所 于 2013 年 纳 税 千 万 元 以 上, 长 宁 区 人 民 政 府 授 予 本 所 2013 年 度 经 济 发 展 贡 献 奖 2014 年 1 月, 平 安 数 据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授 予 本 所 长 久 守 护 相 伴 奖 2014 年 1 月 13 日 至 14 日, 平 安 数 据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于 上 海 张 江 平 安 集 团 召 开 第 一 届 委 外 催 收 会 议, 本 所 及 全 国 其 余 委 外 供 应 商 应 邀 出 席 该 会 会 上 举 行 了 2013 年 度 平 安 银 行 信 用 卡 外 包 服 务 商 颁 奖 典 礼, 为 肯 定 本 所 信 用 卡 诉 讼 业 务 的 工 作 成 绩, 表 彰 本 所 长 久 以 来 与 其 携 手 共 进 披 荆 斩 棘 的 专 业 精 神, 本 所 被 平 安 数 据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授 予 长 久 守 护 相 伴 奖 2014 年 2 月, 中 共 长 宁 区 司 法 局 委 员 会 任 命 本 所 为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联 系 点 为 深 入 推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坚 持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建 立 局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实 践 活 动 联 系 点, 本 所 被 任 命 为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李 世 樑 的 联 系 点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06
11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本 所 律 师 分 获 各 项 荣 誉 2014 年 2 月 18 日, 经 总 评 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最 终 讨 论 确 定 获 奖 作 品 名 单, 第 一 届 上 海 律 师 学 术 大 赛 评 审 工 作 圆 满 结 束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徐 珊 珊 律 师 的 某 公 司 涉 嫌 走 私 普 通 商 品 罪 一 案 辩 护 词 获 第 一 届 上 海 律 师 学 术 大 赛 辩 护 词 一 等 奖 高 级 合 伙 人 聂 彦 萍 律 师 的 上 海 JD 发 展 总 公 司 诉 余 某 某 等 其 他 与 公 司 有 关 纠 纷 一 案 代 理 词 获 第 一 届 上 海 律 师 学 术 大 赛 代 理 词 优 秀 奖 施 天 佑 律 师 的 论 票 据 质 押 的 生 效 要 件 获 第 一 届 上 海 律 师 学 术 大 赛 论 文 和 调 研 课 题 报 告 优 秀 奖 2014 年 3 月,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严 嫣 律 师 获 第 五 届 上 海 市 优 秀 青 年 律 师 提 名 奖 由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主 办 的 第 五 届 上 海 市 优 秀 青 年 律 师 评 选 活 动 自 2013 年 11 月 正 式 启 动 该 活 动 旨 在 选 拔 表 彰 和 宣 传 在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发 展 公 益 事 业 等 领 域 中 做 出 突 出 业 绩 和 重 大 贡 献 的 优 秀 青 年 律 师, 帮 助 青 年 律 师 迅 速 成 长, 激 励 青 年 律 师 自 强 不 息, 引 领 广 大 青 年 律 师 建 功 立 业, 为 上 海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参 选 律 师 除 了 需 要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能 力 外, 还 需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治 素 养 良 好 的 职 业 形 象 和 素 质 热 心 公 益 事 业 和 关 心 行 业 发 展 等 条 件 今 后 本 所 会 再 接 再 厉 加 强 各 项 建 设, 督 促 本 所 律 师 特 别 是 青 年 律 师 诚 信 守 纪 敬 业 勤 勉 积 极 探 索 锐 意 进 取 为 服 务 上 海 四 个 中 心 和 自 由 贸 易 区 建 设 做 出 更 大 的 贡 献 华 东 律 师 论 坛 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 至 25 日 在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举 行, 本 届 论 坛 的 主 题 是 改 革 与 使 命 : 律 师 业 的 机 遇 与 拓 展, 上 海 市 律 协 推 选 了 本 所 施 天 佑 等 15 位 律 师 参 加 本 届 论 坛 经 华 东 律 师 论 坛 组 委 会 评 议, 施 天 佑 律 师 撰 写 的 论 票 据 抗 辩 获 得 本 届 论 坛 三 等 奖, 并 作 论 文 交 流 发 言, 该 论 文 收 录 于 第 十 二 届 华 东 律 师 论 坛 优 秀 论 文 集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07
12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2014 年 1 月 13 日, 浦 东 新 区 召 开 五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和 政 协 五 届 三 次 会 议,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封 晓 骏 律 师 高 票 当 选 浦 东 新 区 政 协 常 委, 今 后 将 为 浦 东 新 区 创 新 驱 动 转 型 发 展 实 现 二 次 腾 飞 更 好 地 建 言 献 策, 积 极 发 挥 参 政 议 政 的 作 用 2014 年 4 月 24 日, 由 长 宁 区 律 师 党 委 长 宁 区 法 律 服 务 业 协 会 长 宁 区 律 工 委 主 办 的 2014 年 长 宁 区 法 律 服 务 业 工 作 会 议 于 虹 桥 国 际 会 议 中 心 召 开, 本 所 主 任 颜 学 海 律 师 副 主 任 冯 加 庆 律 师 一 行 代 表 本 所 出 席 会 议 会 议 同 时 颁 发 由 长 宁 区 律 师 党 委 区 法 律 服 务 业 协 会 区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办 的 评 优 活 动 的 各 类 奖 项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封 晓 骏 律 师 荣 获 2013 年 度 长 宁 区 先 进 诉 讼 业 务 律 师 称 号 本 所 陈 峰 律 师 团 队 荣 获 2013 年 度 长 宁 区 法 律 服 务 业 拔 尖 专 业 团 队 称 号 本 所 行 政 财 务 主 管 顾 燕 俊 荣 获 2013 年 度 长 宁 区 法 律 服 务 业 先 进 行 政 人 员 称 号 2014 年 6 月 3 日, 长 宁 区 委 区 政 府 召 开 2014 年 人 才 工 作 推 进 会 暨 领 军 拔 尖 人 才 命 名 表 彰 会, 区 四 套 班 子 主 要 领 导 卞 百 平 谢 峰 朱 言 文 陈 建 兴, 区 人 才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组 长 马 列 坚 副 组 长 陈 志 奇 出 席 会 议, 本 所 主 任 颜 学 海 律 师 高 级 合 伙 人 倪 志 刚 律 师 应 邀 出 席 会 议 会 上, 本 所 主 任 颜 学 海 律 师 被 授 予 长 宁 区 第 三 届 领 军 人 才 称 号 2014 年 10 月 23 日, 为 大 力 宣 传 表 彰 在 法 治 长 宁 平 安 长 宁 建 设 中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先 进 典 型, 长 宁 区 政 法 委 宣 传 部 综 治 委 组 织 开 展 长 宁 区 第 二 届 忠 诚 卫 士 和 首 届 百 姓 英 雄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贺 强 律 师 荣 获 长 宁 区 首 届 百 姓 英 雄 称 号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08
13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2014 年 12 月 18 日,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陈 初 律 师 应 邀 参 加 由 上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和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共 同 举 办 的 上 海 科 协 法 律 咨 询 委 员 会 律 师 团 授 证 仪 式 市 科 协 律 师 团 由 上 海 律 师 界 四 十 名 优 秀 律 师 组 成, 执 业 领 域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法 公 司 法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等 今 后, 本 所 将 继 续 贯 彻 四 中 全 会 依 法 治 国 精 神, 为 法 治 中 国 法 治 上 海 献 策 献 言 2014 年 12 月 23 日, 民 建 长 宁 区 委 法 治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立 仪 式 在 本 所 上 海 厅 举 行 会 上, 民 建 长 宁 区 委 主 委 顾 晓 敏 宣 读 了 法 治 委 员 会 正 副 主 任 名 单 并 授 聘 任 书,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严 洁 红 律 师 被 任 命 为 民 建 长 宁 区 法 治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共 青 团 长 宁 区 委 员 会 和 长 宁 区 推 进 学 习 型 城 区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联 合 主 办, 区 建 交 团 工 委 区 机 关 工 委 区 人 社 团 工 委 华 阳 社 区 团 工 委 新 泾 镇 团 委 联 合 承 办 的 2014 年 长 宁 区 青 年 辩 论 赛 于 7 月 23 日 在 长 宁 区 图 书 馆 十 楼 会 场 圆 满 落 下 帷 幕 经 激 烈 角 逐, 来 自 复 旦 华 师 大 等 7 位 专 家 教 授 作 出 精 彩 的 现 场 评 判, 司 法 系 统 代 表 队 从 15 支 队 伍 中 脱 颖 而 出, 获 得 本 次 大 赛 冠 军 ; 本 所 实 习 律 师 顾 茜 菲 代 表 司 法 系 统 参 加 比 赛, 荣 获 人 气 选 手 称 号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09
14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社 会 交 流, 平 台 互 建 2014 年 3 月 27 日, 长 宁 区 虹 桥 街 道 商 会 代 表 汤 德 顺 与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冯 加 庆 律 师 一 同 参 与 了 长 宁 区 工 商 联 第 十 三 届 四 次 执 委 会 暨 长 宁 区 光 彩 事 业 促 进 会 第 三 届 六 次 理 事 会 与 会 期 间, 双 方 代 表 进 行 了 亲 切 友 好 的 会 谈, 并 签 署 了 长 宁 区 街 镇 商 会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协 议 这 一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由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冯 加 庆 律 师 徐 珊 珊 律 师 担 任 长 宁 区 街 镇 商 会 法 律 顾 问 2014 年 6 月 25 日, 由 北 京 炜 衡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办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交 流 会 于 炜 衡 所 地 下 会 议 室 召 开, 炜 衡 所 吉 剑 菁 律 师 顾 靖 律 师 李 琦 律 师 钱 宇 瑾 律 师 负 责 接 待 长 宁 区 司 法 局 公 律 科 科 长 郭 斌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冯 加 庆 律 师 徐 珊 珊 律 师 马 靖 云 律 师 严 嫣 律 师 聂 彦 萍 律 师 蔡 建 律 师 上 海 市 君 悦 律 师 事 务 所 刘 习 赟 律 师 杨 飞 翔 律 师 参 加 本 次 交 流 会 会 上, 各 方 代 表 就 律 师 承 办 案 件 的 利 益 冲 突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专 业 化 建 设 青 年 律 师 的 定 向 培 养 等 问 题 进 行 交 流 探 讨, 并 结 合 各 自 事 务 所 的 建 设 发 展 阐 述 自 身 体 会 分 享 管 理 经 验 2014 年 8 月 15 日, 为 做 好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专 题 党 员 大 会 会 前 准 备 工 作, 本 所 支 部 委 员 于 大 会 议 室 召 开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专 题 支 委 会 本 次 会 议 由 党 支 部 书 记 张 诚 律 师 主 持, 上 海 市 市 委 第 三 督 导 组 长 宁 区 区 委 第 四 督 导 组 代 表 莅 临 会 议 延 伸 督 导 本 所 教 实 工 作 本 次 会 议 分 成 四 部 分 : 一 党 支 部 书 记 对 支 部 班 子 作 对 照 检 查 ; 二 党 支 部 书 记 作 对 照 检 查 发 言, 听 取 批 评 意 见 ; 三 党 支 部 其 他 委 员 开 展 自 我 批 评, 听 取 批 评 意 见 ; 四 上 级 党 委 对 支 委 会 进 行 点 评 会 上, 张 诚 书 记 简 要 回 顾 了 本 所 党 支 部 教 实 活 动 的 基 本 情 况, 宣 读 经 过 前 期 谈 心 谈 话 工 作 搜 集 到 的 党 支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0
15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部 条 目 式 问 题 清 单 ; 在 随 后 的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环 节 中, 各 支 委 会 委 员 从 四 不 问 题 角 度, 进 行 自 我 反 思 和 相 互 排 查 区 司 法 局 党 委 书 记 李 世 樑 首 先 代 表 区 司 法 局 党 委 对 市 委 区 委 长 期 以 来 对 法 律 服 务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高 度 重 视 与 关 心 表 示 感 谢 他 结 合 各 支 部 委 员 开 展 相 互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的 实 际, 对 本 所 党 支 部 即 将 召 开 的 党 员 大 会 提 出 更 高 的 工 作 要 求 市 委 督 导 组 施 纪 平 对 本 所 丰 富 多 彩 的 党 建 工 作 留 下 深 刻 的 影 响, 并 对 本 所 提 出 将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惠 及 广 大 群 众 百 姓, 发 挥 自 身 专 业 法 律 优 势, 有 效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工 作 期 许 为 加 强 事 务 所 管 理, 完 善 事 务 所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增 强 本 所 与 外 所 的 沟 通 交 流, 本 所 副 主 任 冯 加 庆 律 师 高 级 合 伙 人 徐 珊 珊 律 师 倪 志 刚 律 师 蔡 建 律 师 赵 俊 律 师 等 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走 访 北 京 盈 科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盈 科 所 田 力 律 师 沈 彦 炜 律 师 王 效 锋 律 师 毛 玉 瑞 律 师 等 接 待 本 所 代 表, 双 方 于 盈 科 所 纽 约 厅 开 展 交 流 会 会 上, 本 所 代 表 就 盈 科 所 市 场 营 销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管 理 利 益 分 配 业 务 培 训 文 化 活 动 等 多 个 事 务 所 管 理 方 式 进 行 提 问, 盈 科 所 代 表 一 一 详 细 解 答 2014 年 11 月 19 日, 香 港 律 政 司 民 事 法 律 科 高 级 政 府 律 师 蔡 颖 姬 刑 事 检 控 科 高 级 检 控 官 周 天 行 及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外 事 科 李 明 亮 科 长 莅 临 本 所 参 观 交 流 本 所 主 任 颜 学 海 律 师 副 主 任 冯 加 庆 律 师 高 级 合 伙 人 张 诚 律 师 马 靖 云 律 师 徐 珊 珊 律 师 倪 志 刚 律 师 代 表 本 所 参 加 会 议 会 上, 颜 学 海 主 任 介 绍 本 所 的 发 展 情 况 及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蔡 颖 姬 律 师 周 天 行 检 控 官 分 别 介 绍 了 香 港 律 政 司 及 其 所 在 部 门 的 情 况 在 交 流 过 程 中, 马 靖 云 律 师 通 过 自 己 承 办 的 两 则 刑 事 案 件 简 单 介 绍 了 刑 事 案 件 的 操 作 过 程,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律 师 起 到 的 作 用 进 行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1
16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扼 要 阐 述, 并 与 周 天 行 检 控 官 交 流 了 双 方 在 承 办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不 同 之 处 随 后, 双 方 代 表 就 庭 审 程 序 工 作 内 容 及 内 部 工 作 流 程 两 大 法 系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保 持 缄 默 权 量 刑 建 议 权 的 异 同 等 内 容 展 开 讨 论, 促 进 相 互 了 解 为 完 善 江 苏 省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职 能, 加 强 两 地 交 流,2014 年 11 月 12 日, 江 苏 省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陈 秋 律 师 一 行 代 表 江 苏 省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莅 临 本 所 参 观 交 流 本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张 诚 律 师 高 级 合 伙 人 徐 珊 珊 律 师 严 嫣 律 师 负 责 接 待, 双 方 于 本 所 大 会 议 室 召 开 工 作 交 流 会 2014 年 12 月 14 日, 由 上 海 市 仲 裁 委 与 本 所 共 同 主 办 的 房 地 产 并 购 与 基 金 专 题 研 讨 会 顺 利 召 开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浦 东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发 展 部 负 责 人 邓 思 聪 本 所 主 任 颜 学 海 律 师 合 伙 人 孙 伟 律 师 陆 文 昕 律 师 作 为 演 讲 嘉 宾 出 席 本 次 研 讨 会 收 到 了 地 产 行 业 的 积 极 响 应, 城 建 集 团 上 海 建 工 保 利 地 产 华 润 置 地 国 盛 集 团 浦 发 集 团 等 近 30 家 房 地 产 行 业 龙 头 企 业 代 表 作 为 嘉 宾 出 席 了 本 次 研 讨 会 2014 年 6 月 6 日, 印 度 H K Acharya & Company 律 师 事 务 所 Tejal Kampanwala 女 士 等 一 行 到 本 所 进 行 业 务 交 流, 本 所 主 任 颜 学 海 律 师 合 伙 人 张 怡 律 师 段 晓 莉 律 师 等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了 此 次 与 印 方 同 侪 的 会 晤, 双 方 就 中 印 知 识 产 权 的 发 展 进 行 了 友 好 交 流 与 探 讨, 并 就 两 所 今 后 在 涉 外 业 务 上 的 合 作 方 式 交 换 了 意 见, 以 期 共 同 合 作 为 中 国 和 印 度 的 企 业 提 供 相 应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服 务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2
17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公 益 事 业, 点 滴 是 金 2014 年 2 月 27 日, 上 海 市 社 会 工 作 党 委 在 东 方 体 育 大 厦 举 办 了 坚 守 梦 想 与 希 望 上 海 两 新 组 织 公 益 同 行 活 动, 并 举 行 上 海 市 慈 善 基 金 会 两 新 组 织 公 益 同 行 专 项 基 金 启 动 仪 式 上 海 市 慈 善 基 金 会 两 新 组 织 公 益 同 行 专 项 基 金 由 中 共 上 海 市 社 会 工 作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社 会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上 海 市 慈 善 基 金 会 牵 头 组 织, 上 海 市 热 心 公 益 的 部 分 非 公 企 业 共 同 发 起 成 立,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封 晓 骏 律 师 作 为 该 项 基 金 的 发 起 人 之 一, 因 在 发 起 过 程 中 作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大 会 上 被 授 予 两 新 组 织 公 益 同 行 专 项 基 金 发 起 人 荣 誉 证 书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常 思 源 帮 困 助 学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继 续 在 广 大 职 工 中 发 扬 互 帮 互 助 的 优 良 传 统, 本 所 党 支 部 于 第 51 个 学 雷 锋 纪 念 日 (2014 年 3 月 5 日 ) 开 展 一 日 捐 活 动 此 次 活 动 得 到 了 本 所 众 多 律 师 尤 其 是 党 员 律 师 的 踊 跃 支 持 本 次 活 动 为 期 一 周, 截 止 至 活 动 结 束, 党 支 部 共 筹 得 善 款 6600 元 捐 款 将 全 部 纳 入 常 思 源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帮 困 资 金, 用 于 结 对 帮 困 助 学 2014 年 4 月 12 日 至 13 日,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全 力 开 展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着 力 解 决 联 系 服 务 群 众 最 后 一 公 里 问 题, 在 本 所 党 支 部 大 力 支 持 下, 本 所 青 年 律 师 远 赴 浙 江 绍 兴 雅 庄 村 开 展 了 勇 挑 改 革 重 担, 发 挥 青 年 律 师 党 员 先 锋 作 用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本 次 党 日 活 动 主 要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展 开 第 一 部 分 为 雅 庄 村 现 场 法 律 咨 询 走 访 普 法 活 动 4 月 12 日 下 午, 青 年 律 师 们 在 村 庄 的 广 场 上 拉 开 横 幅 设 咨 询 台 分 发 传 单, 主 要 针 对 党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3
18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的 十 八 大 提 出 的 农 村 土 地 新 政 策 以 及 农 村 劳 动 用 工 问 题 开 展 了 面 对 面 法 律 咨 询 解 答 之 后, 青 年 律 师 们 深 入 当 地 村 民 家 中, 以 走 访 的 形 式 向 村 民 们 讲 解 有 关 养 老 劳 务 土 地 流 转 法 律 援 助 等 相 关 法 律 常 识 并 告 知 法 律 咨 询 途 径 等 信 息, 得 到 了 村 民 的 热 情 响 应 第 二 部 分 为 农 村 法 治 宣 传 及 法 律 服 务 座 谈 会,2014 年 4 月 13 日, 青 年 律 师 们 与 雅 庄 村 的 村 委 领 导 代 表 开 展 了 该 座 谈 会 会 上, 青 年 律 师 与 村 领 导 主 要 就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农 村 社 会 矛 盾 的 解 决 农 村 人 口 结 构 与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这 三 个 重 要 问 题 进 行 了 沟 通 交 流, 并 对 以 上 当 地 村 民 们 常 遇 的 法 律 问 题 提 出 相 关 建 设 性 意 见 2014 年 6 月 14 日,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赵 俊 律 师 参 加 长 宁 区 青 年 律 师 联 合 会 于 青 浦 区 米 雪 村 曼 舍 田 园 社 区 营 造 实 践 点 开 展 的 半 农 半 律 师 青 年 律 师 公 益 行 活 动 2014 年 10 月, 本 所 志 愿 者 积 极 响 应 社 会 号 召, 以 实 际 行 动 支 持 无 偿 献 血 活 动 本 次 活 动 有 5 名 志 愿 者 主 动 参 与, 献 血 总 量 达 1000cc, 为 社 会 奉 献 了 一 份 爱 心 本 次 献 血 活 动 分 别 于 20 日 28 日 进 行, 本 所 严 嫣 耿 运 强 林 刚 廖 文 萍 杜 东 东 赴 浦 东 新 区 血 站, 经 填 写 献 血 登 记 表 体 检 等 严 格 审 查 程 序 后 各 献 200cc 全 血 五 名 志 愿 者 在 献 血 完 毕 后 仅 稍 作 休 息 便 立 刻 回 到 工 作 岗 位 上, 充 分 展 现 了 海 华 人 强 烈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高 尚 的 精 神 风 貌 2014 年 11 月 2 日, 由 民 盟 上 海 市 委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和 民 盟 上 海 市 委 司 法 委 员 会 联 合 举 办 的 百 名 律 师 义 务 法 律 咨 询 活 动 在 上 海 市 闵 行 长 宁 浦 东 静 安 等 十 一 个 区 同 时 举 行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贺 强 律 师 投 身 长 宁 分 会 场, 于 中 山 公 园 正 门 口 为 过 往 群 众 提 供 义 务 法 律 咨 询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4
19 年 度 要 闻 年 度 要 闻 高 校 合 作, 植 树 培 茵 2014 年 3 月 18 日, 第 四 届 亚 太 企 业 并 购 模 拟 竞 赛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代 表 队 指 导 老 师 李 俊 明 及 参 赛 学 生 至 本 所 为 该 项 赛 事 做 赛 前 准 备,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冯 加 庆 律 师 余 盛 兴 律 师 严 洁 红 律 师 潘 佳 律 师 等 参 加, 并 就 其 并 购 合 作 意 向 书 的 具 体 内 容 参 赛 队 员 的 台 风 和 论 述 观 点 等 提 供 指 导 意 见 在 随 后 的 第 四 届 亚 太 地 区 企 业 并 购 模 拟 竞 赛 中,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代 表 队 荣 获 年 度 最 佳 并 购 书 类 奖 2014 年,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聘 请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余 盛 兴 律 师 担 任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硕 士 生 导 师, 并 正 式 向 他 颁 发 聘 书 此 前,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还 聘 请 余 律 师 担 任 该 校 兼 职 教 授, 聘 期 三 年 2014 年 6 月 18 日 下 午,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凯 原 法 学 院 本 学 年 企 业 法 务 高 端 讲 座 企 业 法 务 课 程 专 题 研 究 报 告 及 现 场 汇 报 暨 期 末 考 核 在 廖 凯 原 法 学 楼 202 室 开 展 本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余 盛 兴 律 师 聂 彦 萍 律 师 和 封 晓 骏 律 师 凌 希 律 师, 凯 原 法 学 院 杨 力 副 院 长 等 作 为 评 委 应 邀 出 席 余 盛 兴 律 师 应 邀 对 此 次 活 动 进 行 了 总 结 致 辞, 用 风 趣 幽 默 的 语 言 就 同 学 们 当 天 的 表 现 给 予 了 充 分 肯 定, 为 同 学 们 今 后 求 职 就 业 的 道 路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中 肯 意 见 杨 力 副 院 长 向 本 所 对 凯 原 法 学 院 的 一 贯 支 持 表 达 了 诚 挚 的 感 谢 自 2013 年 4 月 本 所 成 立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科 研 实 践 基 地 后, 一 直 立 志 积 极 履 行 结 对 共 建 义 务,2014 年 10 月 至 12 月, 本 所 再 次 向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讲 授 公 司 法 律 实 务 课 程 本 次 课 程 共 8 课 时, 由 本 所 相 关 业 务 领 域 领 先 的 高 级 合 伙 人 担 任 主 讲 人, 力 求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公 司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与 技 能, 得 到 了 学 校 师 生 们 的 好 评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5
20 研 究 成 果 研 究 成 果 浅 议 2013 年 修 改 公 司 法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与 风 险 防 范 文 : 聂 彦 萍 2014 年 2 月 发 表 于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暂 时 进 出 境 货 物 如 何 申 请 便 利 通 关 与 免 税 待 遇? 文 : 张 豪 潘 晓 婷 2014 年 7 月 16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大 型 公 司 屡 犯 走 私 罪 的 原 因 分 析 文 : 潘 佳 2014 年 7 月 22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台 湾 小 三 通 货 运 的 误 区 揭 示 及 风 险 提 示 文 : 潘 佳 张 豪 2014 年 7 月 29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的 困 局 文 : 潘 晓 婷 2014 年 8 月 8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是 物 品 还 是 货 物 简 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监 管 新 政 策 的 影 响 文 : 张 豪 2014 年 8 月 18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自 贸 区 内 的 一 人 公 司 出 资 不 到 位 能 否 顺 利 清 算? 文 : 茹 毅 2014 年 8 月 21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海 关 自 贸 区 内 创 新 14 条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简 介 文 : 茹 毅 2014 年 11 月 3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知 识 产 权 法 研 究 第 12 卷 文 : 黄 武 双 ( 主 编 )2014 年 9 月 知 识 产 权 法 出 版 社 海 关 拍 卖 面 面 观 文 : 茹 毅 2014 年 9 月 2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回 扣 赠 券 研 讨 会 与 商 业 贿 赂 的 距 离 再 谈 药 企 交 易 中 的 商 业 贿 赂 风 险 文 : 徐 珊 珊 陈 映 川 2014 年 9 月 5 日 发 表 于 国 际 商 事 交 易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始 破 一 局 的 汽 车 平 行 进 口 问 题 文 : 徐 珊 珊 潘 晓 婷 2014 年 9 月 10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6
21 研 究 成 果 研 究 成 果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文 : 潘 晓 婷 2014 年 9 月 26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论 我 国 商 品 归 类 司 法 审 查 体 系 的 完 善 以 美 国 海 关 法 为 借 鉴 文 : 徐 珊 珊 2014 年 9 月 30 日 财 税 法 年 会 TTIP 对 中 国 的 负 面 影 响 及 对 策 文 : 潘 晓 婷 2014 年 10 月 16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解 决 归 类 疑 难 新 探 索 简 析 < 广 东 省 内 海 关 商 品 归 类 互 认 与 协 调 办 法 > 文 : 陈 映 川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美 国 商 标 案 件 金 钱 偿 还 额 的 计 算 文 : 黄 武 双 ( 合 著 合 译 )2014 年 11 月 法 律 出 版 社 <A Study on the Cooperation in Trade Remedies among the BRICS Countries> 文 : 余 盛 兴 2014 年 11 月 发 表 于 <AsiaFTAsPublication> 全 球 化 过 程 中 海 关 法 律 服 务 的 探 索 与 机 遇 文 : 徐 珊 珊 陈 映 川 2014 年 11 月 5 日 中 国 企 业 全 球 化 过 程 中 的 法 律 风 险 统 筹 管 理 论 坛 美 国 商 品 归 类 司 法 审 查 体 系 初 探 文 : 陈 映 川 2014 年 11 月 6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从 华 纳 公 司 案 看 美 国 商 品 归 类 的 司 法 审 查 文 : 陈 映 川 2014 年 11 月 12 日 发 表 于 进 出 口 法 律 评 析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专 业 团 队 构 建 与 青 年 律 师 定 位 文 : 徐 珊 珊 2014 年 11 月 15 日 全 国 律 协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之 我 见 反 垄 断 调 查 大 势 下 的 警 示 和 建 议 文 : 潘 晓 婷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发 表 于 国 际 商 事 交 易 ( 公 众 微 信 平 台 ) 走 私 犯 罪 之 明 知 须 慎 推 定 文 : 徐 珊 珊 2014 年 11 月 28 日 2014 海 关 法 论 坛 新 三 板 法 律 尽 调 实 务 解 析 文 : 王 进 2015 年 1 月 上 海 三 联 出 版 社 房 地 产 投 融 资 法 律 操 作 实 务 与 典 型 案 例 文 : 冯 加 庆 2015 年 1 月 法 律 出 版 社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7
22 重 要 项 目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 房 地 产 项 目 ) 中 国 商 用 飞 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总 部 基 地 项 目 ) 本 所 为 中 国 商 飞 总 部 基 地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顾 问 上 海 绿 地 建 设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本 所 作 为 绿 地 建 设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绿 地 建 设 提 供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上 海 金 心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该 公 司 系 上 置 集 团 在 上 海 的 投 资 平 台, 本 所 作 为 上 海 金 心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为 上 置 集 团 上 海 事 业 部 提 供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华 润 置 地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本 所 为 华 润 置 地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在 上 海 的 万 象 城 城 市 综 合 体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华 润 置 地 为 中 国 华 润 集 团 ( 央 属 大 型 国 企 ) 旗 下 所 属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企 业 上 海 万 象 城 国 际 都 市 综 合 体 位 于 位 于 地 铁 10 号 线 紫 藤 路 站 上 盖, 紧 邻 吴 中 路 和 外 环 高 架 内 侧, 由 24 万 平 方 米 万 象 城 顶 级 购 物 中 心,14 万 平 方 米 超 甲 级 写 字 楼 集 群,3 万 平 方 米 国 际 精 品 酒 店 组 成, 总 体 量 达 53 万 平 方 米, 是 截 止 目 前 华 润 置 地 在 上 海 地 区 最 大 的 最 高 端 的 商 业 综 合 体 项 目 上 海 万 象 城 国 际 都 市 综 合 体 延 续 和 超 越 了 万 象 城 产 品 线 的 卓 越 品 质, 在 每 个 业 态 上 都 有 所 创 新 和 突 破 保 利 置 业 集 团 本 所 对 保 利 置 业 集 团 广 西 公 司 涉 及 是 否 按 照 土 地 出 让 条 件 向 相 关 方 无 偿 交 付 8 万 平 方 米 商 业 不 动 产 争 议 案 出 具 法 律 分 析 意 见 书 汇 景 天 地 商 业 广 场 本 所 担 任 位 于 上 海 鲁 班 路 由 华 丽 家 族 开 发 汇 景 天 地 商 业 广 场 项 目 的 租 赁 法 律 顾 问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8
23 重 要 项 目 金 融 证 券 私 募 基 金 & 股 权 投 资 委 托 人 申 能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瓮 安 县 文 化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真 金 高 科 技 服 务 业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上 海 通 球 线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币 达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项 目 为 其 发 行 2014 年 第 一 期 超 短 期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申 能 集 团 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 成 功 发 行 本 期 40 亿 超 短 融 债 券 为 其 发 行 2014 年 第 二 期 超 短 期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申 能 集 团 于 2014 年 8 月 5 日 成 功 发 行 本 期 15 亿 超 短 融 债 券 为 其 发 行 2014 年 第 三 期 超 短 期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申 能 集 团 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 成 功 发 行 本 期 15 亿 超 短 融 债 券 为 其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发 行 私 募 债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投 资 南 京 某 新 材 料 公 司 项 目 提 供 尽 职 调 查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投 资 山 东 某 食 品 公 司 项 目 提 供 尽 职 调 查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发 行 2014 年 度 私 募 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并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 万 为 其 B 轮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深 圳 市 梦 之 舵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偶 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海 叮 当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其 B 轮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A 轮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天 使 轮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宁 波 菊 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其 PRE-A 轮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上 海 佳 锐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其 PRE-A 轮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19
24 重 要 项 目 金 融 证 券 私 募 基 金 & 股 权 投 资 & 债 权 委 托 人 服 务 项 目 杭 州 街 蜜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科 新 生 物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龙 元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润 恩 汉 世 纪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诚 鼎 环 境 产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立 达 天 地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恒 大 集 团 嘉 富 诚 基 金 扬 州 莱 茵 东 郡 项 目 浙 江 某 大 型 民 企 上 海 某 大 型 国 有 集 团 为 其 PRE-A 轮 融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提 供 定 向 发 行 股 票 增 资 和 并 购 某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委 托 人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2014 年 度 第 二 期 中 期 票 据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并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5 亿 为 委 托 人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2014 年 度 第 三 期 中 期 票 据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并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5 亿 为 委 托 人 设 立 江 西 润 恩 汉 世 纪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该 基 金 提 供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为 基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事 务 及 对 外 投 资 事 务 提 供 了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为 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的 立 达 系 列 房 地 产 投 资 基 金 提 供 包 括 募 集 设 立 项 目 投 资 存 续 期 维 护 等 在 内 的 全 方 位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参 与 投 资 上 海 煦 仁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上 海 获 信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上 海 齐 和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上 海 御 仟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上 海 和 晴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等 房 地 产 私 募 基 金 项 目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为 嘉 富 诚 基 金 扬 州 莱 茵 东 郡 项 目 投 资 提 供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为 其 设 立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为 发 行 2014 年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0
25 重 要 项 目 金 融 证 券 信 托 & 资 产 管 理 委 托 人 今 日 接 触 盐 商 集 团 中 房 置 业 某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某 知 名 信 托 公 司 某 大 型 国 有 资 产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项 目 作 为 委 托 人 的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搭 建 全 新 的 P2P 平 台, 该 平 台 获 得 2014 第 一 财 经 金 融 价 值 榜 最 佳 创 新 互 联 网 金 融 公 司 为 盐 商 集 团 旗 下 上 海 盐 商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的 盐 商 贷 P2P 项 目 提 供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为 中 房 置 业 旗 下 上 海 圆 达 网 络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的 圆 达 投 资 网 P2P 项 目 提 供 网 站 设 立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及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为 若 干 贷 款 证 券 投 资 类 信 托 计 划 设 立 运 作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该 公 司 设 立 权 益 投 资 房 地 产 信 托 计 划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收 购 上 海 市 中 心 某 办 公 楼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某 央 企 旗 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某 银 监 会 直 属 信 托 公 司 某 上 市 公 司 上 海 良 友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为 其 已 设 立 的 基 金 重 组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权 投 资 信 托 项 目 退 出 提 供 国 有 产 权 交 易 法 律 服 务 为 某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江 西 钟 山 药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目 前 律 师 已 出 具 相 关 法 律 尽 调 报 告, 等 待 交 易 双 方 确 定 交 易 条 件 签 订 收 购 协 议 为 其 收 购 金 山 粮 油 购 销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出 具 了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杭 州 蚯 蚓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其 收 购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晨 龙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诚 鼎 德 同 并 购 基 金 为 委 托 人 整 体 收 购 某 景 区 项 目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并 制 定 有 关 交 易 文 件 为 上 海 诚 鼎 德 同 并 购 基 金 募 集 设 立 提 供 了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该 私 募 基 金 由 上 海 诚 鼎 环 境 产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及 德 同 资 本 合 资 成 立, 募 集 规 模 人 民 币 10 亿 元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1
26 重 要 项 目 金 融 证 券 境 内 外 上 市 ( 新 三 板 ) & 场 外 市 场 委 托 人 江 苏 海 特 服 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许 继 智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光 和 光 学 制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伯 克 生 物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威 拿 卡 商 务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茂 霖 高 分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公 兴 国 际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大 俊 凯 电 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道 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市 城 投 筑 路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瀚 宣 文 化 传 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皆 爱 西 ( 上 海 ) 节 能 环 保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红 酒 客 科 技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立 博 塑 胶 工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罗 亚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伊 莲 家 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项 目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831345)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831396)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831460)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182)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183) 为 其 进 行 业 务 重 组 股 份 制 改 造 并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190)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193)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196)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242)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255)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258)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261) 为 其 业 务 重 组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303)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312)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100329)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已 收 到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关 于 同 意 上 海 伊 莲 家 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的 通 知 ( 沪 股 交 [2014]2169 号 )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2
27 重 要 项 目 金 融 证 券 境 内 外 上 市 ( 新 三 板 ) & 场 外 市 场 委 托 人 浙 江 华 居 装 饰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维 福 特 科 技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飞 鱼 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立 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阿 路 美 格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吉 福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欧 密 格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善 营 自 动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州 市 运 控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向 明 轴 承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远 都 机 床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伊 贝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南 通 德 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三 网 ( 湖 南 )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项 目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已 收 到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关 于 同 意 浙 江 华 居 装 饰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的 通 知 ( 沪 股 交 [2014]2946 号 ) 为 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830900) 为 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831020) 为 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831080) 为 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831145) 为 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股 份 代 码 :831589) 为 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3
28 重 要 项 目 金 融 证 券 境 内 外 上 市 ( 新 三 板 ) & 场 外 市 场 委 托 人 浙 江 天 晟 建 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昆 山 艾 博 机 器 人 系 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大 之 商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赣 南 海 欣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乡 拓 新 生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省 三 阁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市 高 捷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乓 乓 响 农 副 产 品 配 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长 江 楼 宇 智 能 化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奥 图 环 卫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金 华 市 名 仕 化 妆 品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奥 伟 金 属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群 谊 影 视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昱 派 投 资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力 星 通 用 钢 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项 目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申 请 在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交 易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拓 新 股 份 ( 股 票 代 码 :831508) 已 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 成 功 在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为 其 申 请 在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交 易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目 前 项 目 正 处 于 股 改 前 问 题 发 现 与 解 决 阶 段 为 其 申 请 在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交 易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高 捷 联 ( 股 票 代 码 :831894) 已 于 2015 年 2 月 5 日 成 功 在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为 其 申 请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乓 乓 响 股 份 已 于 2015 年 2 月 通 过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的 初 步 审 核 为 其 在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在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股 份 制 改 造 及 在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并 发 行 股 票 提 供 了 法 律 服 务, 力 星 股 份 ( 股 票 代 码 :300421) 已 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 成 功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批 文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4
29 重 要 项 目 国 际 贸 易 与 海 关 业 务 委 托 人 上 海 某 某 聚 能 有 限 公 司 汪 某 某 刘 某 某 杭 州 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Zespri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上 海 美 都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图 聚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上 海 开 能 环 保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 联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星 客 特 汽 车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项 目 为 该 企 业 某 员 工 涉 嫌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提 供 刑 事 辩 护 的 法 律 服 务 该 案 涉 案 金 额 高 达 三 千 八 百 万 元, 一 审 判 处 该 员 工 有 期 徒 刑 3 年 半, 相 比 法 定 刑 10 年 以 上 有 大 幅 减 轻 为 其 涉 嫌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提 供 刑 事 辩 护 的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涉 嫌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提 供 刑 事 辩 护 的 法 律 服 务 为 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某 某 涉 嫌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提 供 刑 事 辩 护 的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提 供 整 体 性 法 律 服 务, 接 受 日 常 法 律 咨 询, 包 括 合 同 审 核 运 营 事 务 协 调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等, 并 协 助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后 续 事 宜 该 客 户 欲 转 让 旗 下 一 不 动 产, 为 该 资 产 转 让 项 目 提 供 包 括 尽 职 调 查 方 案 设 计 合 同 起 草 在 内 的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为 该 企 业 制 定 债 权 股 权 重 组 方 案, 通 过 债 权 让 与 债 权 转 股 权 转 增 资 本 股 权 收 购 等 交 易 结 构 设 计, 最 终 帮 助 企 业 厘 清 了 公 司 内 部 股 权 结 构 与 外 部 债 权 关 系 协 助 该 企 业 处 理 不 良 贷 款, 监 管 银 行 债 务 人 自 售 抵 押 房 产, 拟 定 抵 押 人 买 房 人 买 房 贷 款 银 行 之 间 交 易 监 管 框 架 与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协 助 见 证 买 卖 合 同 签 署 为 该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提 供 国 际 贸 易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审 核 服 务, 并 就 该 企 业 与 某 国 外 企 业 的 潜 在 法 律 纠 纷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为 该 企 业 提 供 日 常 经 营 英 文 合 同 的 审 核 服 务 处 理 该 企 业 在 全 国 多 个 地 区 开 展 的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工 作, 包 括 实 地 走 访 调 查 收 集 涉 案 证 据 提 起 侵 权 诉 讼 等 事 宜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5
30 重 要 项 目 国 际 贸 易 与 海 关 业 务 委 托 人 信 阳 贝 恩 银 光 活 塞 销 有 限 公 司 McMan & Co Ablestick (Shanghai) Ltd. 湖 北 正 和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某 有 限 公 司 Paul Hastings LLP 上 海 兰 生 物 产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International Atelier Limited 上 海 某 德 资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项 目 协 助 该 企 业 处 理 进 口 商 品 归 类 争 议, 通 过 全 方 位 搜 集 国 内 外 专 家 意 见 同 类 产 品 裁 定 行 业 协 会 意 见 等 证 据, 成 功 说 服 海 关 将 争 议 产 品 提 交 给 国 际 海 关 组 织 裁 定, 并 最 终 获 得 国 际 海 关 组 织 支 持, 争 议 产 品 信 息 被 正 式 纳 入 全 国 商 品 信 息 数 据 库, 委 托 人 亦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刑 事 或 行 政 责 任, 开 创 了 海 关 法 领 域 先 河 协 同 该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某 外 国 企 业 向 中 国 海 关 申 请 原 产 地 证 明 真 实 性 文 件, 通 过 赴 工 厂 实 地 调 查, 并 多 次 向 广 州 惠 州 海 关 及 瑞 士 海 关 提 交 情 况 说 明, 最 终 惠 州 海 关 同 意 出 具 文 件 证 明 该 企 业 先 前 原 产 地 证 明 的 真 实 性 该 企 业 因 与 其 关 联 公 司 间 的 交 易 被 海 关 质 疑 商 品 的 成 交 价 格 该 案 的 难 点 在 于 在 海 关 211 号 令 新 出 台 的 背 景 下, 企 业 和 海 关 执 法 机 构 对 于 加 工 贸 易 货 物 内 销 成 交 价 格 的 审 定 存 在 理 解 上 的 偏 差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对 该 法 令 及 其 上 位 法 的 理 解, 帮 助 企 业 确 定 内 销 成 交 价 格, 并 与 海 关 作 进 一 步 磋 商, 更 帮 助 企 业 重 新 设 计 了 合 法 有 效 的 进 口 方 式, 以 避 免 日 后 因 特 殊 关 系 影 响 成 交 价 格 的 问 题 就 美 国 对 华 淡 水 小 龙 虾 尾 肉 反 倾 销 税 令 新 出 口 商 复 审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就 该 企 业 进 口 人 胎 素 是 否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产 品 以 及 是 否 涉 嫌 构 成 走 私 行 为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协 同 该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就 某 国 际 医 药 企 业 进 口 相 同 产 品 前 后 价 格 不 一 致 遭 海 关 质 疑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并 协 助 企 业 与 海 关 审 价 部 门 进 行 价 格 磋 商, 最 终 取 得 了 令 企 业 满 意 的 结 果 受 邀 为 该 企 业 及 兄 弟 单 位 法 务 关 务 操 作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海 关 进 出 口 业 务 法 律 合 规 培 训 协 助 该 企 业 因 合 作 伙 伴 涉 及 走 私 案 件 而 应 对 海 关 稽 查 部 门 调 查, 为 其 提 供 海 关 法 律 咨 询 起 草 情 况 说 明, 并 多 次 赴 办 案 海 关 参 与 会 谈 为 该 公 司 涉 嫌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提 供 刑 事 辩 护, 就 该 诉 讼 案 件 进 展 与 德 国 总 公 司 定 期 交 流 沟 通, 并 协 助 处 理 涉 案 员 工 与 公 司 的 劳 动 争 议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6
31 重 要 项 目 国 际 贸 易 与 海 关 业 务 委 托 人 宝 钢 不 锈 钢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宝 新 不 锈 钢 有 限 公 司 宝 山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DOWNHOLE PIPE & EQUIPMENT, LP 马 来 西 亚 三 林 集 团 上 海 新 四 合 木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倍 源 木 业 有 限 公 司 安 信 伟 光 ( 上 海 ) 木 材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申 林 木 业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欧 贝 黎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机 械 设 备 成 套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太 平 洋 活 性 炭 有 限 公 司 宁 夏 广 华 奇 思 活 性 炭 有 限 公 司 大 同 市 巨 强 活 性 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航 天 科 学 技 术 开 发 公 司 上 海 森 傲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项 目 代 表 公 司 在 欧 盟 对 华 不 锈 钢 冷 轧 板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调 查 案 中 应 诉 代 表 公 司 在 欧 盟 对 华 取 向 电 工 钢 反 倾 销 调 查 案 中 应 诉 代 表 公 司 就 美 国 商 务 部 对 华 活 性 炭 反 倾 销 税 令 第 三 次 行 政 复 审 终 裁 向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获 得 法 院 支 持 美 国 商 务 部 最 终 将 公 司 的 税 率 修 改 为 零 代 表 公 司 就 美 国 商 务 部 对 公 司 出 口 美 国 多 层 木 地 板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提 起 诉 讼, 获 得 美 国 法 院 支 持 美 商 务 部 最 终 将 公 司 的 税 率 改 为 零, 被 裁 定 不 被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代 表 公 司 在 美 国 对 华 复 合 木 地 板 反 倾 销 第 二 次 年 度 行 政 复 审 案 中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代 表 公 司 在 美 国 对 华 太 阳 能 电 池 反 倾 销 第 一 次 年 度 行 政 复 审 案 中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代 表 公 司 在 美 国 对 华 活 性 炭 反 倾 销 第 7 次 年 度 行 政 复 审 案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代 表 公 司 在 美 国 对 华 钢 钉 反 倾 销 第 6 次 年 度 行 政 复 审 案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7
32 重 要 项 目 知 识 产 权 委 托 人 上 海 申 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及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 腾 讯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 专 项 法 律 咨 询 ) 中 国 商 用 飞 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 服 务 项 目 上 海 申 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申 能 公 司 ) 为 申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在 燃 煤 机 组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改 造 领 域, 拥 有 一 系 列 世 界 领 先 的 创 新 技 术, 涉 及 核 心 专 利 五 十 多 项, 技 术 秘 密 以 万 计 运 用 相 关 配 套 技 术 新 建 设 施 或 对 旧 设 施 实 施 改 造 可 以 大 大 提 升 产 业 价 值, 在 成 功 试 点 后, 对 外 大 规 模 推 广 本 所 作 为 申 能 公 司 燃 煤 机 组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改 造 项 目 的 特 聘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对 其 核 心 专 利 及 配 套 专 有 技 术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并 就 其 产 业 化 运 作 的 商 务 谈 判 法 律 文 件 起 草 及 核 心 技 术 输 出 过 程 中 的 整 套 保 密 措 施 的 制 定 及 实 施 提 供 全 套 法 律 服 务 目 前 已 经 成 功 对 接 华 润 电 力 神 华 集 团 的 燃 煤 机 组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改 造 项 目 腾 讯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腾 讯 公 司 ) 是 高 速 成 长 中 的 极 具 影 响 力 的 互 联 网 公 司, 腾 讯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业 务 模 式 发 展 中 的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问 题, 特 别 是 互 联 网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相 关 研 究 本 所 依 托 在 与 互 联 网 行 业 有 关 的 政 策 法 律 问 题 特 别 是 不 正 当 竞 争 问 题 上 的 学 术 研 究 成 果 及 法 律 实 务 上 的 丰 富 经 验, 结 合 企 业 特 点, 对 互 联 网 竞 争 行 为 正 当 性 的 判 断 标 准 司 法 审 判 如 何 平 衡 相 关 主 体 利 益 以 及 纠 纷 解 决 应 当 考 量 何 种 因 素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并 出 具 专 业 咨 询 意 见 中 国 商 用 飞 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商 飞 公 司 ) 主 要 从 事 民 用 飞 机 及 相 关 产 品 的 科 研 生 产 试 验 试 飞, 从 事 民 用 飞 机 销 售 及 服 务 租 赁 和 运 营 等 相 关 业 务 公 司 致 力 于 机 制 创 新 技 术 创 新, 实 现 项 目 自 主 研 制 的 同 时, 非 常 注 重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尤 其 是 商 业 秘 密 的 法 律 保 护 本 所 通 过 对 企 业 进 行 与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相 关 的 全 面 尽 职 调 查 并 结 合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帮 助 企 业 建 立 完 善 的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体 系, 制 定 相 应 的 商 业 秘 密 管 理 制 度 并 落 实 具 体 的 保 密 措 施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8
33 重 要 项 目 公 司 业 务 委 托 人 服 务 项 目 上 海 爱 建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国 盛 古 贤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浩 亚 达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添 宝 百 货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处 理 日 常 法 律 事 务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处 理 日 常 法 律 事 务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处 理 日 常 法 律 事 务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处 理 日 常 法 律 事 务 仕 驰 汽 车 配 套 部 件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为 其 提 供 整 体 性 法 律 服 务, 接 受 日 常 法 律 咨 询 ; 为 其 与 其 他 合 作 商 之 间 的 加 工 合 同 纠 纷 提 供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服 务 上 海 环 东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欧 爱 喜 商 务 服 务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纯 翠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辛 宇 自 动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晶 桓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星 杰 设 计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某 外 资 企 业 上 海 阿 凡 提 卡 通 艺 术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某 置 业 公 司 上 海 星 杰 设 计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提 供 整 体 性 法 律 外 包 服 务, 接 受 日 常 法 律 咨 询 合 同 审 查 运 营 事 务 协 调 劳 动 人 事 工 程 材 料 等 五 大 类 尽 职 调 查 争 端 解 决 等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组 成 联 合 团 队 驻 场 处 理 该 公 司 罢 工 事 宜, 在 公 司 未 做 任 何 妥 协 并 满 足 罢 工 员 工 请 求 的 情 况 下, 使 公 司 尽 快 复 工 并 与 个 别 罢 工 领 导 者 顺 利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在 后 期 公 司 劳 动 仲 裁 案 件 中, 代 表 公 司 应 诉 并 全 胜 利, 为 公 司 累 计 挽 回 数 百 万 元 损 失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代 理 其 多 项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商 标 保 护 合 同 起 草 等 受 其 委 托, 就 某 集 团 投 资 入 股 上 海 某 置 业 公 司 的 法 律 事 宜 提 供 全 程 的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设 计 合 作 方 案 起 草 合 作 协 议 参 与 谈 判, 并 最 终 促 成 了 本 项 目 的 合 作, 实 现 了 合 作 各 方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为 其 提 供 整 体 性 法 律 外 包 服 务, 接 受 日 常 法 律 咨 询 合 同 审 查 运 营 事 务 协 调 劳 动 人 事 工 程 材 料 等 五 大 类 尽 职 调 查 争 端 解 决 等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29
34 重 要 项 目 公 司 业 务 委 托 人 新 中 物 业 管 理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上 海 同 济 科 技 园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证 大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沪 光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华 天 房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海 慈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运 力 集 装 箱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国 冶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奇 特 园 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荣 誉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华 润 时 代 广 场 ( 上 海 ) 服 务 项 目 为 其 及 其 关 联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及 其 关 联 单 位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关 联 公 司 人 员 清 退 项 目 提 供 有 效 的 员 工 清 退 方 案, 并 跟 踪 实 施, 最 终 顺 利 解 决 了 多 名 员 工 的 清 退 问 题 成 功 为 其 办 理 两 次 增 资 共 5900 万 美 金, 并 办 理 股 权 质 押 成 功 为 其 增 资 900 万 美 金, 并 办 理 股 权 质 押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设 计 拟 定 全 套 操 作 流 程 和 法 律 文 件, 该 项 目 获 得 2014 年 自 贸 区 创 新 项 目, 并 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 正 式 上 线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与 其 他 公 司 的 股 权 变 更 合 并 分 立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众 多 关 联 企 业 提 供 清 算 股 权 结 构 设 计 等 法 律 服 务 担 任 其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为 其 产 业 与 商 业 模 式 转 型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为 其 提 供 日 常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0
35 重 要 项 目 争 端 解 决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苏 州 杜 某 诉 周 某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苏 州 杜 某 诉 周 某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通 过 调 查 充 分 的 证 据 并 据 理 力 争, 对 方 建 筑 为 违 章 建 筑 得 到 政 府 拆 除 通 知, 所 提 诉 讼 请 求 亦 极 大 可 能 得 到 法 院 支 持 南 京 某 服 务 发 展 公 司 与 南 京 某 铁 道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南 京 某 服 务 发 展 公 司 与 南 京 某 铁 道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涉 诉 标 的 金 额 较 大 目 前 案 件 历 时 一 年 仍 在 仲 裁 审 理 中 贵 州 某 某 公 司 诉 贵 州 某 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本 案 历 时 四 年, 一 审 被 告 败 诉,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在 上 诉 期 内 介 入 后 为 被 告 提 起 上 诉, 二 审 法 院 以 事 实 不 清 发 回 重 审 承 办 律 师 在 重 审 过 程 中 从 事 实 法 律 情 理 等 各 方 面 入 手, 据 理 力 争, 重 审 法 院 最 终 驳 回 了 原 告 的 大 部 分 诉 讼 请 求, 为 委 托 人 挽 回 了 1000 多 万 元 的 损 失 陆 女 士 诉 上 海 某 投 资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在 本 案 中 担 任 陆 女 士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该 案 中 陆 女 士 证 据 极 为 缺 乏, 且 该 案 存 在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的 危 险, 承 办 律 师 以 商 品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为 突 破 口, 化 解 诉 讼 时 效 的 危 机, 并 凭 借 仅 有 投 资 公 司 签 字 的 认 购 书, 为 陆 女 士 成 功 拿 回 三 年 前 支 付 的 由 投 资 公 司 占 有 的 全 部 款 项 合 肥 某 工 程 公 司 合 肥 某 建 工 公 司 安 徽 某 设 计 院 与 合 肥 某 科 技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担 任 被 告 合 肥 某 科 技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三 原 告 与 被 告 合 肥 某 科 技 公 司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竣 工 后 双 方 就 涉 案 工 程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1
36 重 要 项 目 争 端 解 决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差 价 人 工 费 差 价 等 方 面 的 费 用 产 生 严 重 分 歧, 涉 案 金 额 近 千 万 元 通 过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积 极 寻 找 有 利 证 据 合 理 表 达 诉 求, 该 案 经 过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两 次 审 理, 法 院 驳 回 了 原 告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某 央 企 与 小 业 主 就 某 项 目 回 款 批 量 诉 讼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某 央 企 向 小 业 主 就 某 项 目 回 款 批 量 诉 讼 案 件 及 时 结 案, 协 助 追 回 购 房 款 数 千 万 元 房 地 产 项 目 并 购 失 败 索 赔 纠 纷 仲 裁 案 本 案 仲 裁 请 求 标 的 金 额 高 达 人 民 币 2.48 亿 元, 因 房 地 产 项 目 转 让 方 毁 约, 将 项 目 另 行 以 更 高 价 格 转 让 第 三 方, 导 致 项 目 并 购 方 的 信 赖 利 益 受 损 而 向 项 目 转 让 方 提 出 索 赔 本 所 代 理 项 目 并 购 方, 为 当 事 人 谋 取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房 地 产 项 目 转 让 所 涉 企 业 所 得 税 承 担 纠 纷 仲 裁 案 本 案 仲 裁 请 求 标 的 金 额 高 达 人 民 币 6000 万 元, 涉 及 在 房 地 产 项 目 转 让 过 程 中, 因 公 司 采 取 先 分 立 后 转 股 的 方 式 而 产 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是 否 可 以 按 照 约 定 由 交 易 一 方 承 担 的 问 题 本 所 代 理 国 内 上 市 知 名 房 企, 为 当 事 人 谋 取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某 商 业 区 房 地 产 项 目 权 益 确 权 案 本 所 代 理 外 商 对 早 年 所 投 资 上 海 市 中 心 商 业 区 房 地 产 项 目 权 益 确 权 案, 本 案 涉 及 标 的 金 额 人 民 币 1.5 亿 元 房 地 产 合 作 开 发 项 目 前 期 操 作 中 借 款 环 节 引 发 的 民 间 群 体 性 纠 纷 仲 裁 案 本 案 仲 裁 请 求 标 的 金 额 高 达 人 民 币 2.2 亿 元, 涉 及 当 事 人 到 达 五 十 人, 本 所 代 理 项 目 并 购 方, 为 当 事 人 谋 取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2
37 重 要 项 目 争 端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北 京 某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负 责 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犯 罪 二 审 改 判 案 北 京 某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负 责 人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因 涉 嫌 侵 犯 他 人 商 业 秘 密, 分 别 被 一 审 法 院 判 处 四 百 万 巨 额 罚 金 和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六 个 月, 本 所 律 师 接 受 当 事 人 委 托 代 理 二 审 上 诉, 将 辩 护 的 重 点 放 在 了 对 侵 权 损 失 的 认 定 标 准 和 定 罪 量 刑 上, 通 过 多 方 论 证, 推 翻 了 一 审 法 院 对 侵 权 损 失 的 认 定 标 准, 将 原 来 的 一 千 多 万 元 侵 权 损 失 认 定 改 定 为 五 十 多 万 元, 从 而 最 终 免 除 了 被 告 公 司 四 百 万 罚 金, 同 时 免 除 了 被 告 人 四 年 六 个 月 的 有 期 徒 刑, 有 效 维 护 了 我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某 中 文 网 站 被 诉 侵 犯 著 作 权 刑 事 及 民 事 案 件 某 中 文 网 站 因 转 载 未 经 授 权 的 网 络 小 说, 网 站 及 经 营 负 责 人 被 权 利 人 刑 事 报 案 并 进 行 民 事 索 赔 900 万 元 因 转 载 的 小 说 数 量 达 到 三 千 多 篇,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其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应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本 所 律 师 接 受 当 事 人 委 托 后 积 极 从 权 利 权 属 证 明 瑕 疵 相 似 度 比 例 异 议 作 品 完 整 度 异 议 鉴 定 报 告 瑕 疵 和 被 告 人 认 罪 态 度 较 好, 积 极 退 赔 获 得 被 害 人 谅 解 并 主 动 预 缴 罚 金 等 多 方 面 寻 求 突 破, 最 终 法 院 判 决 被 告 人 适 用 缓 刑, 且 民 事 赔 偿 也 以 250 万 达 成 和 解 某 水 处 理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与 某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承 办 律 师 在 承 办 某 A 水 处 理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的 水 处 理 项 目 仲 裁 纠 纷 中 出 现 案 中 案 : A 承 建 福 建 某 市 的 水 处 理 工 程, 但 将 专 利 设 备 全 部 图 纸 交 付 甲 方 后, 甲 方 与 W 公 司 合 谋, 共 同 侵 犯 A 公 司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律 师 通 过 W 公 司 的 虚 假 证 据 找 到 长 期 与 A 公 司 恶 意 竞 争 蛛 丝 马 迹, 并 通 过 前 往 涉 诉 工 程 实 地 调 查 取 证 并 公 证, 获 得 了 本 案 关 键 性 证 据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3
38 重 要 项 目 争 端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山 东 某 医 药 股 份 公 司 诉 上 海 某 软 件 系 统 股 份 公 司 与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被 告 上 海 某 软 件 系 统 股 份 公 司 涉 案 合 同 为 ERP 项 目 技 术 实 施 服 务 合 同, 原 告 山 东 某 医 药 股 份 公 司 在 项 目 进 行 中 不 履 行 配 合 义 务, 导 致 项 目 流 程 无 法 继 续 ; 但 其 以 被 告 延 期 交 付 技 术 成 果 为 由 抢 先 起 诉 委 托 人 本 案 技 术 性 强, 几 乎 所 有 证 据 全 部 是 电 子 邮 件,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巧 妙 设 计 诉 讼 策 略, 全 力 取 证, 反 败 为 胜 北 京 某 知 名 出 版 公 司 与 上 海 某 小 学 侵 害 作 品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侵 权 纠 纷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在 本 案 中 担 任 被 告 上 海 某 小 学 的 代 理 人 原 告 公 司 诉 称, 被 告 小 学 在 未 经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擅 自 将 原 告 享 有 网 络 信 息 传 播 权 的 近 30 部 知 名 作 品 上 传 允 许 公 众 任 意 浏 览 传 播 等, 已 严 重 侵 权, 索 赔 100 余 万 元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通 过 灵 活 应 用 诉 讼 策 略, 促 使 原 告 同 意 以 5 万 元 调 解 结 案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4
39 重 要 项 目 争 端 解 决 其 他 盗 窃 罪 变 更 为 职 务 侵 占 罪 案 某 当 事 人 涉 嫌 盗 窃 罪 且 涉 案 金 额 逾 百 万 元, 属 于 数 额 十 分 巨 大, 法 定 刑 期 在 十 年 以 上,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后, 认 真 研 究 案 情, 发 现 关 键 证 据, 向 检 察 院 提 出 罪 名 变 更 的 法 律 意 见, 最 终 被 检 察 院 采 纳, 又 与 法 院 取 得 有 效 沟 通, 在 未 退 赃 的 情 况 下 以 职 务 侵 占 罪 定 罪 量 刑, 为 该 当 事 人 取 得 了 较 轻 刑 罚, 仅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涉 嫌 盗 窃 罪 最 终 获 得 缓 刑 案 某 当 事 人 涉 嫌 盗 窃 罪 且 涉 案 金 额 巨 大,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后 认 真 研 究 卷 宗, 发 现 检 察 机 关 在 量 刑 适 用 标 准 问 题 有 瑕 疵, 适 时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最 终 被 法 院 采 纳, 为 当 事 人 争 取 到 缓 刑 某 自 然 人 危 险 驾 驶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通 过 与 被 告 人 法 院 等 多 方 沟 通, 充 分 调 查 取 证, 步 步 为 营 的 法 庭 辩 护, 最 终 法 院 采 信 了 辩 护 意 见, 对 被 告 人 作 出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的 判 决, 维 护 了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某 贴 牌 代 工 合 同 胜 诉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上 海 某 公 司 与 广 州 某 公 司 贴 牌 代 工 合 同 纠 纷, 通 过 充 分 庭 前 准 备 举 证 及 详 实 的 开 庭 陈 述, 最 终 上 海 某 公 司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获 得 法 院 支 持, 为 上 海 某 公 司 追 回 巨 额 损 失 数 百 万 元 某 融 资 租 赁 借 款 纠 纷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某 A 公 司 与 某 B 实 业 公 司 之 间 的 融 资 租 赁 借 款 案 件, 法 律 关 系 复 杂, 某 A 公 司 索 赔 金 额 达 人 民 币 2 亿 元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5
40 重 要 项 目 争 端 解 决 其 他 沈 某 某 与 刘 某 某 投 资 款 纠 纷 案 诉 讼 未 必 是 解 决 纠 纷 的 最 佳 途 径 本 所 律 师 承 办 本 案 后,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叙 述 和 提 供 的 材 料, 权 衡 诉 讼 成 本 和 诉 讼 风 险,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了 通 过 非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争 端 的 建 议 并 为 其 设 计 了 环 环 相 扣 具 体 可 行 的 方 案, 参 与 协 调 谈 判, 最 终 为 委 托 人 通 过 和 平 谈 判 的 方 式 挽 回 了 全 部 款 项 朱 某 某 与 张 某 某 胡 某 某 委 托 合 同 纠 纷 案 本 所 律 师 承 办 本 案 后 首 先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成 功 使 本 案 从 浙 江 某 法 院 移 送 到 委 托 人 所 在 地 上 海 某 法 院 审 理 继 而 从 原 告 主 体 资 格 角 度 着 手, 搜 集 证 据 展 开 辩 论 最 终 法 院 支 持 了 承 办 律 师 的 意 见, 驳 回 了 原 告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某 公 司 公 司 决 议 撤 销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在 本 案 中 担 任 公 司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该 公 司 两 股 东 在 短 时 间 内 相 继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股 东 会 会 议, 企 图 剥 夺 董 事 长 职 权, 夺 取 公 司 控 制 权 在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的 不 懈 努 力 下, 成 功 将 三 个 决 议 撤 销, 为 公 司 争 取 了 权 益 许 某 诉 上 海 某 轮 船 公 司 股 权 确 认 纠 纷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在 本 案 中 担 任 许 某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许 某 曾 系 上 海 某 轮 船 公 司 职 员,22 年 前 许 某 认 购 了 上 海 某 轮 船 公 司 股 份 150 股, 经 过 多 次 配 股 送 股 转 股 增 为 3135 股 许 某 希 望 该 3135 股 变 更 登 记 到 自 己 名 下 并 获 得 分 红 上 海 某 轮 船 公 司 认 为 其 与 许 某 间 是 借 款 合 同 关 系, 股 份 应 由 公 司 享 有 承 办 律 师 主 张 许 某 与 公 司 之 间 是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6
41 重 要 项 目 争 端 解 决 其 他 委 托 合 同 关 系, 积 极 为 许 某 争 取 权 利 该 案 通 过 一 二 两 审, 最 终 法 院 判 令 公 司 将 该 3135 股 变 更 至 许 某 名 下, 并 支 付 期 间 红 利 通 过 承 办 律 师 的 努 力, 长 达 22 年 之 久 的 被 悬 空 的 股 份 终 于 尘 埃 落 定 某 国 际 贸 易 公 司 与 上 海 某 贸 易 公 司 等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承 办 某 国 际 贸 易 公 司 与 上 海 某 贸 易 公 司 上 海 某 地 产 公 司 等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该 案 件 标 的 额 超 过 九 千 万 某 国 际 贸 易 公 司 与 江 苏 某 矿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等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承 办 某 国 际 贸 易 公 司 与 江 西 某 矿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某 矿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该 案 件 标 的 额 超 过 三 千 五 百 万 宁 夏 某 公 司 与 南 非 某 矿 业 公 司 某 银 行 宁 夏 区 分 行 中 止 支 付 信 用 证 纠 纷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在 本 案 中 担 任 原 告 宁 夏 某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由 于 南 非 某 矿 业 公 司 未 依 约 将 货 物 于 连 云 港 交 付 给 原 告 宁 夏 某 公 司, 但 该 南 非 公 司 仍 向 某 银 行 发 出 索 赔 函 要 求 支 付 备 用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5000 万 美 元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宁 夏 某 公 司 向 银 川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中 止 支 付 前 述 信 用 证 项 下 款 项, 法 院 于 48 小 时 内 裁 定 中 止 支 付, 有 效 为 申 请 人 挽 回 巨 额 损 失 钱 某 与 赵 某 等 四 人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责 任 纠 纷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在 本 案 中 担 任 被 告 赵 某 等 四 名 股 东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原 被 告 入 股 的 某 公 司 于 2014 年 召 开 股 东 会 形 成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原 告 认 为 该 行 为 侵 害 自 身 股 东 权 益 请 求 100 万 元 赔 偿 ; 我 方 承 办 律 师 找 准 方 向, 通 过 该 股 东 会 决 议 本 身 和 原 告 方 自 身 过 错 等 角 度 反 驳 原 告 观 点, 法 院 最 终 驳 回 原 告 所 有 诉 讼 请 求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7
42 重 要 项 目 争 端 解 决 其 他 某 矿 产 品 公 司 与 某 实 业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原 被 告 双 方 签 订 工 矿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原 告 矿 产 品 公 司 履 约 付 款 两 千 三 百 余 万 元 后 多 次 催 促 被 告 公 司, 被 告 公 司 仍 不 履 约 交 货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受 某 矿 产 品 委 托, 发 现 对 方 态 度 强 硬 且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管 辖 地 为 原 告 所 在 地 后, 立 即 向 委 托 方 所 在 地 提 起 诉 讼, 及 时 掌 握 主 动 权, 致 使 被 告 公 司 主 动 协 商 最 终 达 成 庭 外 和 解 某 公 司 与 林 某 劳 动 争 议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某 公 司 与 其 员 工 林 某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林 某 因 长 期 找 人 代 班 严 重 违 纪 被 某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林 某 认 为 公 司 系 违 法 解 除, 先 后 提 出 仲 裁 及 诉 讼, 本 所 律 师 在 本 身 证 据 不 十 分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充 分 利 用 对 方 提 供 的 证 据 对 其 仲 裁 请 求 进 行 反 驳, 本 案 历 经 仲 裁 一 审 二 审, 最 终 以 某 公 司 胜 诉 结 束 武 汉 某 公 司 与 多 名 员 工 劳 动 争 议 案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武 汉 某 公 司 处 理 与 其 多 名 员 工 群 体 性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本 案 件 因 涉 及 公 司 内 部 的 矛 盾, 员 工 仲 裁 准 备 比 较 充 分, 情 况 比 较 复 杂, 在 本 所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现 已 仲 裁 完 结 的 案 件, 员 工 的 仲 裁 请 求 多 数 被 仲 裁 委 驳 回 某 商 品 交 易 所 处 理 中 间 仓 业 务 的 担 保 纠 纷 案 本 所 承 办 的 某 商 品 交 易 所 处 理 中 间 仓 业 务 的 担 保 纠 纷 案, 涉 及 标 的 金 额 人 民 币 1 亿 元 某 投 资 中 心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该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出 资 纠 纷 案, 为 民 诉 法 司 法 解 释 颁 布 后 上 海 法 院 受 理 的 微 信 证 据 第 一 案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8
43 重 要 项 目 争 端 解 决 其 他 上 海 林 某 与 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贷 合 同 纠 纷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上 海 林 某 与 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贷 合 同 纠 纷, 涉 案 金 额 较 大, 取 得 胜 诉 判 决, 目 前 进 入 执 行 阶 段 上 海 强 某 与 某 发 展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上 海 强 某 与 某 发 展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经 过 本 所 律 师 积 极 调 查 取 证, 积 极 与 当 事 人 及 法 院 沟 通,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及 时 转 变 办 案 思 路,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案 情 走 向 对 当 事 人 较 为 有 利 目 前 案 件 等 待 法 院 判 决 中 融 鑫 融 资 租 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委 托 人 诉 武 汉 某 发 电 设 备 公 司 等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诉 讼 标 的 4500 多 万 元 重 阳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委 托 人 ( 香 港 公 司 ) 诉 上 海 某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企 业 借 贷 纠 纷, 代 理 委 托 人 向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再 审 向 上 海 市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提 起 民 事 抗 诉 北 京 某 某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代 理 委 托 人 诉 广 某 线 路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协 议 纠 纷 诉 讼 标 的 500 多 万 元 本 案 为 投 资 公 司 与 标 的 公 司 原 股 东 业 绩 对 赌 协 议 纠 纷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39
44 金 融 证 券 梅 花 香 自 苦 寒 来 力 星 钢 球 IPO 项 目 办 案 手 记 文 / 张 捷 2015 年 1 月 9 日,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办 的 江 苏 力 星 通 用 钢 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力 星 股 份 ) 首 发 申 请 过 会,2015 年 2 月 17 日, 力 星 股 份 成 功 在 深 交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力 星 股 份 的 成 功 上 市 为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2015 年 迎 来 了 开 门 红, 也 迎 来 了 满 堂 彩 同 事 朋 友 们 祝 贺 之 余 也 希 望 项 目 组 能 够 分 享 一 下 办 案 心 得, 我 就 代 表 项 目 组 谈 点 体 会 吧 成 功 的 花, 人 们 只 惊 羡 她 现 时 的 明 艳! 然 而 当 初 她 的 芽 儿, 浸 透 了 奋 斗 的 泪 泉, 洒 遍 了 牺 牲 的 血 雨 这 句 话 最 能 代 表 我 此 刻 的 心 情 没 做 IPO 之 前, 谁 若 和 我 说 做 个 IPO 很 辛 苦, 我 肯 定 嗤 之 以 鼻, 不 就 是 出 份 法 律 意 见 书 加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吗, 有 啥 了 不 起 的, 我 和 石 传 省 律 师 都 是 从 业 五 年 以 上 的 资 深 律 师, 有 那 么 多 现 成 的 案 例, 还 有 那 么 多 的 参 考 资 料, 勤 奋 刻 苦 些 就 是 了 难 大 概 就 难 在 怎 么 开 拓 客 户 了, 只 要 谈 定 客 户, 我 们 一 定 能 帮 客 户 顺 利 通 过 IPO 抱 着 如 是 想 法, 我 开 始 了 IPO 征 途, 只 是 没 想 到 的 是 这 条 路 我 们 一 直 走 了 5 年 敏 锐 嗅 觉 发 掘 潜 在 客 户 2008 年, 我 陪 客 户 去 南 通 辖 下 的 如 皋 市 商 谈 投 资 事 宜, 在 商 业 谈 判 中 认 识 了 当 地 金 融 办 的 领 导, 闲 聊 中 得 知 如 皋 市 现 今 只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而 南 通 市 及 如 皋 市 的 两 级 政 府 领 导 们 都 希 望 当 地 能 再 出 几 家 上 市 公 司 以 提 升 南 通 的 投 资 环 境 同 时 也 能 以 此 为 契 机 将 更 多 的 企 业 带 入 资 本 市 场, 使 当 地 经 济 腾 飞 我 敏 感 的 觉 得 这 是 个 机 会, 应 该 抓 住 于 是 大 力 向 当 地 金 融 办 的 领 导 宣 传 我 们 律 所 包 括 推 荐 颜 学 海 律 师 石 传 省 律 师 和 自 己 的 从 业 经 历, 期 望 能 在 金 融 办 的 帮 助 下 接 触 到 上 市 后 备 企 业 金 融 办 领 导 在 了 解 了 海 华 永 泰 的 过 往 业 绩 和 对 我 业 务 能 力 认 可 的 情 况 下, 带 我 去 了 几 家 上 市 后 备 企 业, 并 帮 我 引 荐 了 企 业 主, 其 中 就 有 力 星 钢 球 ( 当 时 是 江 苏 力 星 钢 球 厂 ) 服 务 两 年 取 得 客 户 信 任 2008 年 正 式 和 力 星 钢 球 的 施 祥 贵 董 事 长 接 触, 我 们 花 了 将 近 两 年 的 时 间 与 客 户 建 立 信 任 关 系 期 间 一 直 为 客 户 提 供 免 费 的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因 为 力 星 钢 球 当 时 和 美 国 纳 斯 达 克 上 市 的 一 家 公 司 共 同 合 资 成 立 了 三 家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施 董 并 不 是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了 让 施 董 下 定 决 心 踏 入 资 本 市 场, 我 们 反 复 和 他 说 明 上 市 的 好 处, 并 帮 他 出 主 意 拿 回 对 力 星 钢 球 的 控 股 权 两 年 的 接 触 和 磨 合 使 我 们 充 分 获 取 了 客 户 的 信 任, 最 终 在 2010 年 5 月 力 星 钢 球 和 我 们 所 签 订 了 IPO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合 同 尽 调 谈 判, 高 效 获 审 核 签 约 后, 我 们 和 券 商 会 所 一 起 进 场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并 出 具 尽 调 报 告, 尽 调 中 列 出 了 不 少 问 题 : 合 资 企 业 架 构 重 复 中 方 对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不 明 显 公 司 由 集 体 企 业 改 制 而 来 公 司 有 关 联 交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0
45 金 融 证 券 易 公 司 支 付 销 售 代 理 费 用 给 外 商 股 东 等 等 问 题 券 商 和 我 们 一 致 认 为, 只 有 将 改 制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做 好, 公 司 未 来 的 IPO 之 路 才 能 走 的 顺 畅 为 此, 我 们 协 助 券 商 先 拟 定 方 案 并 就 此 制 定 时 间 表 先 告 知 公 司 支 付 销 售 代 理 费 用 的 问 题 会 影 响 上 市, 必 须 调 整, 为 此, 我 们 代 表 公 司 和 美 方 沟 通, 拿 回 销 售 主 动 权 再 协 同 公 司 与 美 方 展 开 了 艰 苦 的 谈 判, 调 整 公 司 架 构 去 除 重 复 的 结 构, 并 在 现 行 基 础 上 将 中 方 控 制 权 扩 大, 整 个 谈 判 以 及 方 案 的 调 整 确 认 一 直 做 到 了 当 年 8 月 中 旬 才 结 束 同 时 考 虑 到 直 接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的 股 份 公 司 审 批 程 序 复 杂 所 耗 时 间 冗 长, 为 了 加 快 IPO 进 程, 我 们 设 定 了 先 成 立 内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美 方 股 东 以 股 权 出 资 形 式 增 资 进 入, 再 变 更 为 中 外 合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改 制 在 2010 年 8 月 26 日 完 成 公 司 还 是 江 苏 省 第 一 例 的 以 股 权 出 资 的 中 外 合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了 让 江 苏 省 工 商 局 审 核 通 过 美 方 以 股 权 出 资 入 股 力 星 股 份, 我 们 几 次 陪 企 业 上 南 京 找 省 商 委 和 省 工 商 局 沟 通, 同 他 们 解 释 法 律 法 规 提 供 其 他 地 区 成 功 案 例 和 本 案 可 操 作 性, 终 于 在 2010 年 9 月 30 日 取 得 审 核 通 过 专 业 严 谨, 改 制 方 案 成 典 范 集 体 企 业 改 制 省 政 府 确 认 一 事 力 星 钢 球 最 早 成 立 于 1990 年 是 一 家 集 体 企 业, 之 后 在 2000 年 进 行 了 集 体 企 业 改 制, 当 时 的 改 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一 切 该 走 的 程 序 也 走 了, 但 为 了 能 加 快 IPO 进 程, 我 们 提 前 向 省 政 府 申 请 确 认 于 是 开 始 制 作 集 体 企 业 改 制 确 认 法 律 意 见 书, 先 向 如 皋 市 市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再 逐 级 向 江 苏 省 政 府 申 请, 期 间 又 历 时 半 年 时 间, 先 后 多 次 陪 企 业 去 南 通 和 南 京 解 释 说 明, 最 终 获 得 批 准 我 们 制 作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引 用 了 论 文 写 作 模 式, 引 注 清 晰 解 释 说 明 易 懂, 被 南 通 市 金 融 办 推 荐 为 优 秀 模 板, 要 求 以 后 的 企 业 能 参 照 此 模 板 写 作 方 便 公 务 员 们 审 阅 期 间, 美 方 股 东 母 公 司 之 实 际 控 制 人 因 经 营 需 要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整 体 出 售 给 世 界 轴 承 业 生 产 巨 头 SKF, 其 中 也 涉 及 到 股 份 公 司 部 分 股 权 为 此, 我 们 又 代 表 公 司 和 美 方 再 一 次 展 开 艰 苦 的 谈 判, 经 历 多 次 拉 锯 战 后 终 于 如 愿 以 合 适 的 价 格 拿 下 美 方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股 份 又 和 券 商 一 起 帮 助 公 司 寻 找 到 合 格 投 资 人, 在 上 市 前 为 公 司 先 期 筹 集 到 一 部 分 资 金 整 个 过 程, 我 们 反 复 和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开 会 制 定 各 种 方 案, 最 终 确 定 了 一 套 既 遵 守 法 律 又 能 使 公 司 最 大 利 益 化 ( 持 股 比 例 融 资 金 额 缴 纳 税 金 ) 的 方 案 施 行 2010 年 11 月 我 们 进 驻 力 星 钢 球, 开 始 制 作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我 和 石 传 省 律 师 带 着 助 理 谢 丹 律 师 和 金 晨 洁 律 师 开 始 了 为 时 两 个 多 月 的 艰 苦 工 作 期 间 我 们 几 乎 天 天 朝 九 晚 十 的 在 企 业 工 作, 搜 集 底 稿 访 谈 各 类 相 关 企 业 和 人 员 核 对 资 料 审 阅 各 种 合 同 文 本 解 决 各 种 法 律 问 题, 终 于 在 农 历 新 年 前 完 成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2011 年 春 节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券 商 也 顺 利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了 力 星 钢 球 的 IPO 申 请 IPO 暂 停, 百 转 千 回 成 正 果 按 正 常 的 进 度,2011 年 年 底 前 力 星 钢 球 的 IPO 申 请 将 会 有 结 果 当 然, 这 是 美 好 的 愿 望, 现 实 却 很 骨 感, 当 愿 望 照 进 现 实, 他 往 往 出 乎 你 的 意 料, 总 让 人 很 受 伤 很 受 伤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1
46 金 融 证 券 证 监 会 出 于 众 所 周 知 的 缘 由, 中 止 了 IPO 审 核 工 作,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申 请 的 企 业 都 处 于 停 滞 排 队 状 态, 何 时 恢 复 审 核, 没 有 任 何 消 息 于 是, 力 星 钢 球 的 IPO 之 路 也 不 得 不 停 顿 审 核 停 顿, 不 等 于 中 介 机 构 工 作 停 顿, 我 们 和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还 是 要 为 企 业 的 IPO 之 路 持 续 保 驾 护 航, 于 是 开 始 了 我 们 每 半 年 一 次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路 整 个 IPO 之 路 走 完, 我 们 加 反 馈 一 共 出 具 了 9 次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期 间 的 甜 酸 苦 辣, 我 不 想 一 一 陈 述, 但 遗 憾 的 是, 担 任 助 理 的 两 位 律 师 都 另 谋 高 就 了 谁 的 生 命 中 有 5 年 时 间 可 以 浪 费 在 漫 长 的 等 待 中? 若 力 星 钢 球 和 他 们 的 高 管 不 是 性 格 坚 韧, 若 我 们 这 些 中 介 机 构 不 是 持 续 看 好, 谁 能 坚 持 梦 想 谁 能 忍 受 无 尽 的 等 待? 真 是 要 感 谢 上 帝 给 我 们 勇 气 和 坚 强 才 能 走 过 这 5 年 岁 月 2014 年 11 月 初 接 到 券 商 的 通 知, 让 我 们 赶 快 进 场 出 具 2014 年 三 季 度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赶 在 12 月 上 旬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我 们 接 到 通 知 后 像 打 了 鸡 血 一 样 兴 奋, 冲 到 力 星 钢 球 开 始 工 作, 因 为 这 意 味 着 等 待 即 将 结 束 我 和 钟 黎 峰 律 师 用 一 周 半 的 时 间 赶 出 文 本, 整 个 中 介 团 队 在 11 月 23 日 提 前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了 相 关 文 本 之 后, 是 一 路 绿 灯, 通 过 预 审 员 审 核, 通 过 初 审 会 审 核, 终 于 在 2015 年 1 月 9 日 我 们 迎 来 了 发 审 会 当 天 45 分 钟 的 现 场 问 核 后, 我 问 保 代, 审 核 是 否 会 通 过, 两 位 保 代 异 口 同 声 的 说 这 么 好 的 企 业 还 不 能 过 的 话, 这 世 界 就 没 天 理 了 11 点 的 时 候, 证 监 会 工 作 人 员 把 我 们 叫 到 会 议 室 宣 布 结 果, 当 他 读 到 江 苏 力 星 通 用 钢 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创 业 板 审 核 通 过 时, 全 场 一 片 寂 静, 10 秒 钟 后 大 家 才 醒 悟 过 来 开 始 互 相 拥 抱 鼓 励, 我 当 时 就 红 了 眼 睛, 再 看 周 围 项 目 组 成 员 几 乎 个 个 红 了 眼 睛 五 年 的 辛 苦 付 出 和 煎 熬, 似 乎 都 在 这 一 刻 得 到 了 回 报! 回 首 来 路,5 年 的 历 程 虽 然 辛 苦, 但 我 们 获 益 良 多 : 首 先, 我 们 坚 持 了 ; 第 二, 我 们 付 出 了 ; 第 三, 我 们 收 获 了 ; 最 后, 我 们 成 长 了 ; 借 用 圣 经 的 话 语 : 我 只 有 一 件 事, 就 是 忘 记 背 后, 努 力 面 前 向 着 标 杆 直 跑! 感 谢 5 年 来 为 了 项 目 持 续 付 出 的 项 目 组 同 仁, 感 谢 颜 学 海 主 任, 感 谢 内 核 律 师, 感 谢 同 事 们 的 鼓 励 和 支 持 ( 栏 目 主 持 人 : 冯 加 庆 ) 张 捷 律 师,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毕 业 于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从 业 以 来 分 别 为 无 锡 易 通 精 密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阴 泰 博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龙 乡 度 假 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山 泉 花 卉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将 来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威 市 嘉 星 种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湖 北 高 曼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高 捷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中 技 桩 业 借 壳 澄 海 实 业 江 苏 力 星 通 用 钢 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2
47 金 融 证 券 一 背 景 概 述 (1) 互 联 网 金 融 企 业 旗 下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困 境 随 着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兴 起, 快 速 诞 生 了 一 大 批 互 联 网 在 线 投 资 理 财 新 模 式 某 互 联 网 金 融 企 业 在 2010 年 和 2011 年 先 后 在 浙 江 和 重 庆 成 立 网 络 小 额 贷 款 ( 以 下 简 称 小 贷 ) 公 司, 开 启 互 联 网 金 融 新 时 代 该 小 贷 公 司 依 存 于 其 庞 大 的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向 无 法 在 传 统 金 融 渠 道 获 得 贷 款 的 微 小 企 业 和 个 人 创 业 者 提 供 50 万 元 以 下 金 额 小 期 限 短 随 借 随 还 的 纯 信 用 小 额 贷 款 服 务 但 依 照 规 定, 小 贷 公 司 的 主 要 资 金 来 源 为 股 东 缴 纳 的 资 本 金 捐 赠 资 金, 以 及 来 自 不 超 过 两 个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融 入 资 金 ; 且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小 贷 公 司 从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融 入 资 金 的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50%; 再 加 上 小 贷 公 司 没 有 银 行 牌 照 不 能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无 法 利 用 社 会 闲 散 资 金, 小 贷 公 司 只 贷 不 存 的 模 式 面 临 钱 荒 的 尴 尬 困 境 (2) 参 与 本 次 融 资 的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本 项 目 主 要 资 金 来 源 于 成 本 较 低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意 图 通 过 信 托 公 司 为 小 贷 公 司 提 供 融 资 服 务 但 针 对 银 行 与 信 托 合 作 ( 以 下 简 称 银 信 合 作 ), 银 监 会 先 后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限 制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对 银 信 合 作 的 操 作 模 式 做 出 了 严 格 限 制 受 制 于 该 等 规 定, 银 信 合 作 的 操 作 难 度 过 大, 本 项 目 最 终 方 案 调 整 为 : 由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对 接 券 商 资 管 计 划, 以 券 商 资 管 计 划 作 为 信 托 计 划 的 优 先 级 委 托 人, 最 终 由 信 托 公 司 发 行 信 托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受 让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3) 类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操 作 模 式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在 我 国 历 史 已 久, 但 由 于 行 政 审 批 原 因 发 展 不 快, 部 分 时 间 几 处 于 停 滞 状 态 直 到 2014 年 11 月 银 监 会 发 布 关 于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备 案 登 记 工 作 流 程 的 通 知 ( 银 监 办 便 函 1092 号 文 ), 将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改 为 备 案 制 在 资 产 证 券 化 领 域, 除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外, 近 年 来, 证 监 会 发 布 了 证 券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公 司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发 布 了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资 产 支 持 票 据 指 引, 为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子 公 司 非 金 融 企 业 等 主 体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提 供 了 支 持 破 解 互 联 网 金 融 企 业 融 资 难 题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系 列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与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相 比, 本 项 目 存 在 以 下 区 别 : 文 / 冯 加 庆 沈 佳 颖 (1) 在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项 目 中, 发 起 机 构 必 须 为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由 其 将 其 所 有 的 信 贷 资 产 信 托 给 受 托 机 构 ; 本 项 目 中 发 起 机 构 为 小 贷 公 司, 区 别 于 银 行 资 产, 其 信 贷 资 产 为 基 于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3
48 金 融 证 券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而 合 法 享 有 的 债 权 (2)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项 下 的 证 券 或 票 据 可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发 行 和 交 易 而 本 项 目 属 于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虽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信 托 受 益 权 可 以 转 让, 但 目 前 并 不 具 备 其 公 开 发 行 的 条 件 本 项 目 为 小 贷 公 司 盘 活 了 资 产, 实 现 了 小 贷 公 司 表 内 资 产 移 出 表 外 的 目 的, 为 其 融 资 困 境 提 供 了 出 路 ; 同 时 相 较 于 证 监 会 力 推 的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具 有 信 托 法 的 上 位 法 支 持, 在 信 托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和 隔 离 性 方 面 具 有 法 定 的 优 势 二 律 师 工 作 内 容 (1) 设 计 交 易 结 构 i. 交 易 框 架 本 项 目 项 下 信 托 计 划 为 结 构 化 信 托 计 划, 委 托 人 区 分 为 优 先 委 托 人 ( 券 商 资 管 计 划 ) 及 劣 后 委 托 人 ( 作 为 融 资 主 体 的 小 贷 公 司 ), 委 托 人 指 定 受 托 人 将 信 托 资 金 用 于 受 让 小 贷 公 司 的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通 过 收 取 借 款 人 偿 付 的 债 务 本 息 向 受 益 人 进 行 利 益 分 配 对 于 拟 受 让 的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交 易 文 件 中 设 定 了 一 定 的 入 池 标 准, 小 贷 公 司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满 足 该 等 标 准 的 信 用 贷 款 而 合 法 享 有 的 债 权, 方 可 作 为 受 让 标 的 为 控 制 风 险, 交 易 文 件 同 时 约 定 在 信 托 存 续 期 间, 若 发 现 入 池 的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不 符 合 以 上 标 准, 则 小 贷 公 司 需 无 条 件 回 购 ii. 增 信 措 施 (1) 分 层 结 构 设 计 : 优 先 级 委 托 人 和 劣 后 级 委 托 人, 按 照 固 定 比 例 配 比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2) 担 保 及 补 充 支 付 承 诺 ( 适 用 系 列 产 品 中 的 1 号 到 3 号 产 品 ): 某 互 联 网 金 融 企 业 旗 下 的 担 保 公 司 为 本 项 目 作 担 保 及 补 充 支 付 承 诺 保 证 补 充 支 付 承 诺 人 为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合 同 项 下 由 转 让 方 转 让 给 受 让 方 的 每 一 笔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的 借 款 人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或 保 证 保 险 ( 适 用 系 列 产 品 中 的 4 号 产 品 ): 某 互 联 网 金 融 企 业 旗 下 的 保 险 公 司 对 信 托 计 划 优 先 级 本 金 和 收 益 提 供 优 先 额 保 障 iii. 其 他 亮 点 (1) 特 殊 环 节 设 计 : 为 与 所 受 让 的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的 回 收 周 期 匹 配, 信 托 产 品 内 部 按 照 不 同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设 置 了 不 同 类 别 的 信 托 单 位 ; 同 时, 为 缓 解 资 金 募 集 的 压 力, 信 托 产 品 分 轮 发 行, 分 期 成 立, 每 期 信 托 资 金 独 立 核 算 ; 此 外, 系 列 信 托 产 品 中 1 号 到 3 号 产 品 在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受 让 过 程 中 还 设 置 了 回 收 贷 款 资 金 用 于 循 环 购 买 新 的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的 交 易 环 节, 以 此 满 足 融 资 主 体 短 债 长 借 的 融 资 需 求 (2) 运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账 户 : 全 体 委 托 人 指 定 受 托 人 同 第 三 方 签 署 服 务 合 同, 为 以 各 期 信 托 资 金 受 让 的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分 别 开 立, 用 于 归 集 划 付 各 期 信 托 资 金 受 让 的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收 益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账 户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4
49 金 融 证 券 (3) 余 额 投 资 :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限 内, 受 托 人 根 据 优 先 级 委 托 人 的 指 定 授 权 小 贷 公 司 将 受 托 人 第 三 方 支 付 账 户 内 的 闲 置 资 金 进 行 余 额 投 资, 并 在 不 晚 于 信 托 利 益 计 算 日 将 全 部 投 资 及 收 益 按 原 路 径 划 付 回 相 应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账 户 (2) 制 定 交 易 文 件 序 号 法 律 文 件 名 称 签 署 方 文 件 概 要 或 目 的 1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信 托 公 司 2 信 托 合 同 ( 优 先 / 劣 后 ) 信 托 公 司 与 优 先 级 / 劣 后 级 委 托 人 3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合 同 信 托 公 司 与 小 贷 公 司 4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信 托 公 司 与 小 贷 公 司 5 担 保 及 承 诺 支 付 函 / 保 证 保 险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信 托 公 司 与 担 保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 6 资 金 保 管 合 同 信 托 公 司 与 保 管 行 用 于 设 立 募 集 信 托 计 划 的 法 律 文 件 确 认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用 于 确 认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相 关 事 宜 的 法 律 文 件 用 于 确 认 信 托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信 贷 资 产 授 权 小 贷 公 司 进 行 管 理 相 关 事 宜 的 法 律 文 件 用 于 约 定 相 关 增 信 措 施 的 法 律 文 件 用 于 约 定 信 托 财 产 保 管 相 关 事 宜 的 法 律 文 件 (3)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项 目 中, 本 所 律 师 针 对 (1) 信 托 计 划 受 托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2) 关 于 设 立 信 托 计 划 的 授 权 (3) 信 托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受 益 人 (4) 信 托 计 划 的 信 托 目 的 (5) 信 托 计 划 规 模 与 期 限 (6) 信 托 计 划 的 推 介 成 立 及 后 续 募 集 (7)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的 运 用 (8) 信 托 财 产 (9) 关 于 信 托 计 划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10)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的 保 管 关 于 信 托 计 划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11) 信 托 计 划 的 信 息 披 露 (12) 信 托 计 划 的 文 件 的 齐 备 性 和 合 法 合 规 性 等 问 题,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信 托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法 律 意 见, 为 本 项 目 项 下 系 列 信 托 计 划 的 设 立 分 别 出 具 了 法 律 意 见 书 (4) 法 律 难 点 分 析 在 本 项 目 的 推 进 过 程 中, 考 虑 到 银 监 会 出 台 的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业 务 的 通 知 ( 银 监 发 号, 以 下 简 称 102 号 文 ) 对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业 务 进 行 了 严 格 规 范,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操 作 方 式, 如 适 用 该 规 定, 则 很 难 操 作 针 对 上 述 难 题, 本 所 律 师 就 102 号 文 进 行 了 分 析 研 究, 最 后 得 出 小 贷 公 司 应 不 属 于 102 号 文 所 约 束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重 要 结 论, 为 本 项 目 的 顺 利 推 进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此 外, 在 本 系 列 信 托 产 品 中, 前 3 项 产 品 由 担 保 公 司 为 项 目 提 供 担 保 及 补 充 支 付 承 诺, 承 诺 为 信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5
50 金 融 证 券 贷 资 产 转 让 合 同 项 下 的 每 一 笔 小 额 信 贷 资 产 的 借 款 人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第 4 项 产 品 取 消 了 担 保 公 司 的 担 保, 改 为 由 保 险 公 司 对 项 目 的 优 先 级 本 金 和 收 益 提 供 一 定 限 额 的 保 障 鉴 于 为 信 托 计 划 提 供 的 保 证 保 险 属 于 近 几 年 产 生 的 新 兴 保 险 品 种, 本 所 律 师 应 信 托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保 险 公 司 增 信 模 式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问 题 出 具 了 相 应 的 法 律 意 见, 为 本 项 目 扫 清 了 潜 在 性 法 律 障 碍 本 项 目 是 互 联 网 金 融 下 的 创 新 成 果, 所 涵 盖 的 法 律 问 题 包 括 类 资 产 证 券 化 小 贷 公 司 融 资 信 托 计 划 保 证 保 险 等 多 个 方 面, 体 现 了 律 师 在 金 融 法 及 民 法 领 域 全 面 的 把 握 能 力 和 超 高 的 执 业 能 力, 同 时 为 解 决 小 贷 公 司 的 融 资 问 题 寻 找 到 了 出 路 ( 栏 目 主 持 人 : 冯 加 庆 ) 冯 加 庆 律 师,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副 主 任 武 汉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信 托 研 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长 宁 区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长 宁 区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团 成 员 专 长 于 金 融 证 券 和 房 地 产 投 融 资 法 律 业 务, 为 多 家 信 托 公 司 基 金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房 地 产 公 司 提 供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或 项 目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沈 佳 颖,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毕 业 于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并 获 得 民 商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目 前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为 : 基 金 信 托 房 地 产 融 资 企 业 并 购 等 方 面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6
51 国 际 业 务 案 情 介 绍 商 品 归 类 争 端 解 决 新 途 径 律 师 意 见 获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支 持 文 / 徐 珊 珊 张 豪 X 公 司 是 一 家 知 名 的 活 塞 销 实 体 销 售 厂 商, 多 年 来 对 外 进 出 口 活 塞 销 类 产 品 X 公 司 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 向 S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点 燃 式 活 塞 内 燃 发 动 机 用 活 塞 销 ( 申 报 商 品 编 号 , 税 率 5%) 11 月 28 日,S 海 关 归 类 中 心 向 X 公 司 出 具 海 关 归 类 违 法 涉 嫌 移 送 告 知 书, 指 出 X 公 司 进 口 的 上 述 货 物 商 品 编 号 错 误, 应 为 ( 税 率 10%) 因 涉 嫌 商 品 归 类 申 报 不 实, 该 批 货 物 已 被 移 送 缉 私 局 接 受 调 查 另 外,X 公 司 在 同 期 也 向 Z 海 关 以 同 样 税 号 申 请 进 口 同 类 产 品 根 据 我 国 海 关 法 进 出 口 货 物 商 品 归 类 管 理 规 定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及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X 公 司 如 构 成 申 报 不 实 的 行 为, 需 面 临 罚 款 补 税 等 行 政 处 罚 如 X 公 司 存 在 故 意 伪 报 商 品 名 称 的 行 为, 甚 至 需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为 了 妥 善 处 理 该 起 归 类 争 议,X 公 司 委 托 了 本 团 队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本 团 队 在 了 解 了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后, 首 先 向 X 公 司 出 具 了 风 险 评 估 法 律 意 见 书, 告 知 X 公 司 鉴 于 其 申 报 的 税 号 与 出 口 商 申 报 一 致, 在 海 关 总 署 网 站 上 查 询 活 塞 销 也 显 示 了 X 公 司 适 用 的 税 号, 且 先 前 进 口 时 税 号 未 被 海 关 纠 正 过, 故 X 公 司 不 存 在 错 用 税 号 逃 税 的 故 意, 并 建 议 X 公 司 主 动 向 Z 海 关 披 露 上 述 争 议 以 避 免 事 态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至 于 行 政 处 罚 及 补 税 风 险, 本 团 队 建 议 X 公 司 在 专 业 律 师 协 助 下 向 海 关 提 交 争 议 产 品 的 详 细 资 料, 争 取 说 服 海 关 改 变 归 类 意 见, 或 承 认 该 产 品 属 归 类 疑 难, 从 而 避 免 相 关 行 政 责 任 本 案 亮 点 1. 全 方 位 剖 析 涉 案 产 品 及 商 品 归 类 依 据 本 案 涉 案 产 品 活 塞 销 是 内 燃 发 动 机 的 必 备 专 用 零 件 之 一 依 据 税 则 第 十 六 类 类 注 二 机 器 零 件 的 归 类 条 文, 1 及 第 十 六 类 类 注 一 ( 七 ) 的 排 除 条 款, 2 再 结 合 HS 归 类 总 规 则 三 的 描 述, 3 可 看 出, 如 果 活 塞 销 属 于 销 类, 则 按 更 为 具 体 的 列 名 归 入 7318; 若 不 属 于 销 类, 则 按 内 燃 机 的 专 用 零 件 归 入 8409 因 此, 争 议 的 焦 点 在 于 活 塞 销 究 竟 是 不 是 销 笔 者 从 多 个 角 度 进 行 了 论 述, 以 证 明 活 塞 销 不 是 销, 具 体 如 下 : (1) 活 塞 销 不 是 税 则 国 标 所 指 的 销 笔 者 通 过 查 找 税 则 品 目 注 释 等 商 品 归 类 依 据, 以 及 相 关 的 国 家 标 准, 发 现 税 则 品 目 7318 所 说 的 销 主 要 用 途 在 于 固 定, 而 活 塞 销 没 有 紧 固 功 能, 其 本 身 还 需 要 用 活 塞 销 套 环 加 以 固 定 通 俗 地 说, 活 塞 销 的 功 能 相 当 于 轴, 它 将 活 塞 的 直 线 运 动 变 为 连 杆 的 圆 周 运 动 这 与 定 位 作 用 的 销 在 分 类 上 有 着 本 质 的 不 同 此 外, 中 国 内 燃 机 工 业 协 会 活 塞 活 塞 销 分 会 出 具 的 定 义 描 述 也 证 明 了 笔 者 的 上 述 观 点, 活 塞 销 与 销 的 本 质 作 用 不 同 4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7
52 国 际 业 务 (2) 依 权 威 词 典 活 塞 销 是 轴 非 销 笔 者 追 根 溯 源, 从 产 品 的 英 文 名 称 来 论 证 其 本 质 税 则 中 销 的 英 文 是 cotter, 而 活 塞 销 的 英 文 是 piston pin 英 文 词 典 可 显 示 出 两 个 事 物 的 明 显 区 别 争 议 商 品 活 塞 销 确 实 不 具 有 防 止 相 对 移 动 的 紧 固 功 能, 而 是 起 到 轴 和 轴 承 的 作 用, 具 体 地 安 装 好 的 活 塞 销 是 不 与 连 杆 及 活 塞 接 触 的, 而 是 全 浮 游 离 其 间, 自 己 在 做 规 律 的 自 传 运 动 (3) 活 塞 销 与 传 统 销 的 连 接 功 能 也 不 同 笔 者 参 考 了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 机 械 工 程 中 关 于 联 结 的 分 类, 其 可 分 为 静 联 结 和 动 联 结 传 统 意 义 的 销 联 结 属 于 静 联 结, 而 安 装 好 的 活 塞 销 是 全 浮 游 离 其 间, 自 己 在 做 规 律 的 自 传 运 动, 属 于 上 述 定 义 中 的 动 联 结 (4) 权 威 机 构 在 不 同 文 书 上 将 活 塞 销 归 入 编 码 8409 海 关 总 署 的 官 方 网 站 预 归 类 公 司 出 具 的 意 见 英 美 海 关 的 同 类 产 品 裁 定 S 海 关 归 类 分 中 心 出 版 的 指 导 手 册 商 品 归 类 专 家 的 意 见 笔 者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均 找 到 了 支 持 X 公 司 观 点 的 依 据 2. 打 通 归 类 争 议 解 决 新 途 径 交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WCO) 认 定 笔 者 先 后 向 S 海 关 归 类 中 心 缉 私 局 递 交 了 两 次 书 面 说 明, 辅 以 大 量 的 专 业 依 据 作 为 辅 助, 并 且 同 X 公 司 负 责 人 一 同 拜 访 了 专 门 负 责 机 电 类 产 品 商 品 归 类 的 T 海 关 归 类 中 心, 可 依 然 未 能 让 X 公 司 获 得 海 关 的 支 持 但 可 喜 的 是, 海 关 方 面 最 终 也 认 定 该 产 品 存 在 归 类 争 议, 并 且 同 意 将 相 关 的 案 件 材 料 提 交 至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WCO) 进 行 认 定, 允 许 X 公 司 的 货 物 在 支 付 税 款 保 证 金 后 放 行 本 案 结 果 经 过 本 团 队 多 次 向 归 类 中 心 及 海 关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在 漫 长 的 等 待 之 后, 近 期 我 们 终 于 获 悉 WCO 支 持 了 X 公 司 申 报 的 商 品 编 码, 并 且 通 过 相 关 渠 道 查 询 到 争 议 产 品 活 塞 销 已 经 被 收 录 进 全 国 商 品 信 息 库 ( 见 下 图 ), 参 考 税 号 正 是 该 商 品 信 息 库 是 海 关 内 部 在 审 核 商 品 归 类 时 的 重 要 参 考 途 经 注 释 : 1 参 见 进 出 口 税 则 商 品 及 品 目 注 释 ( 下 册 ),2012 年 版, 第 十 六 类 类 注 二, 第 996 页 凡 在 第 84 章 第 85 章 的 品 目 列 明 的 货 物, 均 应 归 入 该 两 章 的 相 应 品 目 ; 专 用 于 或 主 要 用 于 某 一 种 机 器 或 同 一 品 目 的 多 种 机 器 的 其 他 零 件, 应 与 该 种 机 器 一 并 归 类, 或 酌 情 归 入 品 目 等 ; 所 有 其 他 零 件 应 酌 情 归 入 品 目 等 ; 由 不 同 独 立 部 件 组 成 的 机 器, 如 果 组 合 后 明 显 具 有 一 种 第 八 十 四 章 或 第 八 十 五 章 某 个 品 目 所 列 功 能, 则 全 部 机 器 应 按 其 功 能 归 入 有 关 品 目 2 参 见 进 出 口 税 则 商 品 及 品 目 注 释 ( 下 册 ),2012 年 版, 第 十 六 类 类 注 一 ( 七 ), 第 996 页 本 类 不 包 括, 第 十 五 类 注 释 二 所 规 定 的 贱 金 属 制 通 用 零 件 及 塑 料 制 的 类 似 品 3 参 见 进 出 口 税 则 商 品 及 品 目 注 释 ( 上 册 ),2012 年 版, 归 类 总 规 则 三, 第 3-5 页 列 明 比 较 具 体 的 品 目, 优 先 于 列 明 一 般 的 品 目 但 是, 如 果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品 目 都 仅 述 及 混 合 或 组 合 货 品 所 含 的 某 部 分 材 料 或 物 质, 或 零 售 的 成 套 货 品 中 的 部 分 货 品, 即 使 其 中 某 个 品 目 对 该 货 品 描 述 得 更 为 全 面 详 细, 这 些 货 品 在 有 关 品 目 的 列 名 应 视 为 同 样 具 体 ; 混 合 物 不 同 材 料 构 成 或 不 同 部 件 组 成 的 组 合 物 以 及 零 售 的 成 套 货 品, 如 果 不 能 按 照 规 则 三 ( 一 ) 归 类 时, 在 本 款 可 适 用 的 条 件 下, 应 按 构 成 货 品 基 本 特 征 的 材 料 或 部 件 归 类 4 引 自 中 国 内 燃 机 工 业 协 会 2013 第 16 号 文 件, 第 三 段 安 装 模 式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8
53 国 际 业 务 全 国 商 品 信 息 库 商 品 详 细 信 息 类 别 : 商 品 名 称 ( 中 文 ): 规 格 型 号 : 商 品 名 称 ( 英 文 ): 第 2 类 : 机 电 产 品 与 仪 器 活 塞 销 C14D, 无 品 牌 PISTON PIN 其 他 名 称 : 参 考 税 号 : 该 司 进 口 商 品 为 活 塞 销, 型 号 C14D, 材 质 为 合 金 钢, 加 工 工 艺 为 : 下 料 - 冷 挤 - 清 洗 - 磨 外 圆 - 片 倒 - 热 处 理 - 清 洗 - 磨 端 面 - 粗 磨 - 精 外 倒 角 - 研 磨 - 中 磨 - 探 伤 退 磁 - 刻 商 品 详 细 描 述 : 印 - 超 精 磨 用 途 是 : 从 中 部 穿 过 连 杆 小 头 孔, 把 活 塞 连 杆 连 接 一 体, 把 活 塞 承 受 的 气 体 作 用 力 传 给 连 杆, 汽 油 燃 烧 产 生 压 力 推 动 活 塞 上 下 往 复 运 动, 通 过 连 杆 传 导 给 曲 轴, 进 而 使 发 动 机 转 动 上 述 商 品 品 名 为 活 塞 销, 用 于 汽 油 发 动 机 的 气 缸 从 中 部 穿 过 连 杆 小 头 孔, 把 活 塞 连 杆 连 接 一 体, 把 活 塞 承 受 的 气 体 作 用 力 传 给 连 杆 经 咨 询 WCO 秘 书 处, 备 注 : 上 述 商 品 符 合 税 则 税 目 及 其 子 目 条 文 的 描 述, 根 据 归 类 总 规 则 一 及 六, 应 将 其 按 主 要 用 于 点 燃 式 活 塞 内 燃 发 动 机 的 其 他 零 件 归 入 税 则 号 列 生 产 厂 家 : 商 品 牌 号 : 分 子 式 : CAS 登 记 号 :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 成 分 或 组 成 : 价 格 / 单 位 : 生 产 国 别 : 美 国 信 息 来 源 : 归 类 指 导 意 见 ( 决 定 ) (W ) 相 关 图 片 :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49
54 国 际 业 务 目 前 海 关 正 在 依 据 上 述 意 见 制 发 针 对 活 塞 销 的 归 类 决 定, 今 后 同 类 型 产 品 都 将 可 以 适 用, 给 整 个 活 塞 销 行 业 带 来 了 巨 大 利 好 而 对 于 X 公 司 本 身, 其 不 存 在 申 报 不 实 的 行 为,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的 刑 事 或 行 政 责 任, 可 谓 是 取 得 了 一 个 皆 大 欢 喜 的 满 意 结 果 简 评 : 本 案 是 一 起 典 型 的 商 品 归 类 争 议 案 件, 行 政 相 对 人 并 不 存 在 任 何 伪 报 品 名 的 故 意, 且 根 据 从 业 经 历 进 行 了 申 报, 但 是 强 势 的 海 关 部 门 起 初 坚 持 认 定 申 报 的 商 品 编 码 不 正 确 从 笔 者 办 理 多 起 同 类 案 件 的 经 验 来 看,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明 智 选 择 应 该 是 在 专 业 机 构 的 协 助 之 下 同 海 关 据 理 力 争, 如 果 理 论 依 据 足 够 充 分, 海 关 也 不 会 轻 易 无 视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诉 求 在 本 案 之 中, 我 们 始 终 坚 持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在 几 乎 用 尽 了 所 有 的 救 济 方 法 之 后, 又 成 功 地 打 通 了 一 条 解 决 商 品 归 类 争 议 的 新 途 径, 最 终 不 但 成 功 地 保 障 了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使 得 整 个 活 塞 销 行 业 受 益, 更 是 开 创 了 海 关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的 先 河, 为 今 后 同 类 案 件 的 办 理 提 供 了 新 思 路, 意 义 重 大 ( 栏 目 主 持 人 : 余 盛 兴 ) 徐 珊 珊 律 师,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复 旦 大 学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法 学 博 士, 全 国 律 协 国 际 业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律 协 国 际 贸 易 与 反 倾 销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为 海 关 与 国 际 商 事 交 易, 公 司 运 行 及 资 本 市 场 业 务 ; 代 理 多 起 涉 案 金 额 巨 大 的 走 私 案 件, 并 为 多 家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专 业 海 关 法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张 豪,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曾 协 助 办 理 多 起 走 私 类 刑 事 案 件, 并 为 大 型 跨 国 果 品 企 业 提 供 日 常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包 括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合 同 审 核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等 法 律 咨 询 事 项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50
55 公 司 法 务 律 师 力 挽 狂 澜 解 除 罢 工 危 机 文 / 聂 彦 萍 王 少 汉 案 情 介 绍 某 外 商 独 资 公 司 因 连 年 亏 损, 实 际 控 制 人 欲 转 让 部 分 股 权 ;2014 年 9 月 5 日, 实 际 控 制 人 通 过 会 议 将 该 意 向 传 达 给 公 司 管 理 层, 希 望 管 理 层 向 员 工 准 确 传 达 控 制 人 意 图, 实 现 公 司 平 稳 过 渡, 但 随 即 遭 受 全 员 罢 工 员 工 诉 求 文 件 表 示 对 公 司 及 员 工 未 来 职 业 发 展 表 示 不 安 与 担 忧, 要 求 向 员 工 提 供 经 济 补 偿, 补 偿 标 准 为 员 工 入 职 日 起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止 的 在 职 年 限 折 合 工 资 及 额 外 两 个 月 工 资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了 解 中 国 法 律 后 认 为 员 工 诉 求 既 无 法 律 依 据, 也 不 合 情 理, 向 承 办 律 师 团 队 提 出 处 理 本 次 罢 工 事 件 的 三 原 则 :1 不 会 满 足 任 何 员 工 的 非 法 诉 求, 坚 决 不 作 退 让 ;2 任 何 处 理 必 须 合 法 合 规 ;3 必 须 尽 快 复 工, 减 少 罢 工 损 失 处 理 经 过 承 办 律 师 了 解 到 公 司 为 生 产 加 工 型 企 业, 绝 大 部 分 员 工 受 教 育 程 度 低 异 动 率 高, 但 在 本 次 罢 工 中 却 表 现 出 罕 见 的 一 致 性 及 特 定 的 暴 力 性, 初 步 可 以 断 定 是 有 组 织 有 预 谋 的 罢 工 ; 如 果 处 理 不 当, 不 但 使 公 司 陷 入 群 体 性 事 件 处 理 的 尴 尬 境 地 从 而 迫 使 资 方 作 出 让 步, 甚 至 可 能 侵 害 公 司 财 产 乃 至 对 资 方 人 身 安 全 造 成 威 胁 为 妥 善 处 理, 承 办 律 师 团 队 首 先 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管 理 层 团 队 做 多 次 谈 话, 深 入 了 解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发 展 轨 迹 及 员 工 变 动 情 况, 对 每 位 管 理 层 作 背 景 考 察, 最 终 确 认 罢 工 是 由 个 别 管 理 层 为 谋 求 个 人 私 利 而 利 用 股 权 转 让 导 演 的 挟 员 工 以 令 老 板 的 罢 工 事 件 承 办 律 师 团 队 综 合 分 析 后 以 事 实 为 依 托, 以 法 律 为 基 础, 逐 步 稳 妥 地 解 除 罢 工 危 机 一 扎 实 做 好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首 先, 积 极 寻 求 政 府 及 其 他 方 面 支 持 在 罢 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9 月 9 日 ) 第 一 时 间 向 公 司 所 在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罢 工 并 请 求 介 入 处 理 鉴 于 公 司 外 资 性 质, 同 步 联 系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局, 通 报 公 司 罢 工 并 要 求 经 发 局 及 时 介 入 并 协 调 同 时, 在 得 知 外 国 在 华 商 人 组 织 外 中 投 资 促 进 会 后, 多 次 陪 同 资 方 向 该 外 资 所 属 某 投 资 促 进 会 报 告 公 司 罢 工 详 情 并 希 望 协 会 为 在 华 外 商 发 声 并 向 外 方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馆 寻 求 帮 助, 总 领 馆 及 投 资 促 进 会 应 要 求 分 别 向 江 苏 省 外 事 办 苏 州 市 政 府 发 函, 要 求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及 时 介 入 处 理 其 次, 取 回 公 司 控 制 权 9 月 5 日 罢 工 发 生 时, 公 司 财 务 印 鉴 支 票 公 章 营 业 执 照 劳 动 合 同 等 重 要 公 司 印 鉴 证 件 和 文 件, 均 由 参 与 罢 工 的 管 理 层 保 管, 尤 其 是 人 事 经 理 的 参 与, 一 旦 激 化 劳 资 矛 盾 致 使 相 关 文 件 资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51
56 公 司 法 务 料 被 破 坏, 会 进 一 步 加 剧 取 证 困 难 承 办 律 师 团 队 在 向 外 方 充 分 说 明 并 取 得 授 权 后 在 尽 可 能 不 激 化 员 工 对 立 情 绪 的 前 提 下, 将 公 司 全 部 重 要 印 鉴 证 照 合 同 等 安 全 收 回 再 次, 锁 定 罢 工 领 导 者 承 办 律 师 在 第 一 时 间 与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了 解 情 况 后, 初 步 认 定 该 罢 工 是 有 组 织 有 预 谋 的, 且 领 导 者 就 在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中 承 办 律 师 采 取 分 而 击 之 的 方 式, 要 求 与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单 独 面 谈, 但 过 程 并 不 顺 利,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罢 工 是 全 体 员 工 一 致 要 求 为 由 拒 绝 单 独 谈 判, 尤 其 是 个 别 负 责 人 抵 触 情 绪 更 为 明 显 在 向 公 司 总 经 理 详 细 了 解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情 况 并 集 合 先 期 取 得 的 信 息, 基 本 锁 定 公 司 人 事 部 经 理 物 流 部 经 理 生 产 部 经 理 为 本 次 罢 工 事 件 第 一 领 导 者 二 有 效 取 证, 重 点 突 破 首 先, 要 求 物 流 经 理 发 货, 及 时 取 证 公 司 自 罢 工 发 生 以 来, 生 产 部 门 关 闭 机 器 停 止 生 产, 物 流 部 门 亦 停 止 收 发 货, 至 罢 工 日, 公 司 尚 有 约 100 吨 待 发 货 物 承 办 律 师 首 先 与 公 司 总 经 理 一 一 核 对 库 存 情 况, 将 所 有 货 物 分 为 可 直 接 发 货 待 打 包 发 货 不 能 发 货 三 部 分, 同 时 总 经 理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要 求 物 流 部 门 发 货 因 总 经 理 与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日 常 沟 通 为 英 语, 物 流 经 理 ( 高 中 文 化 ) 以 英 语 理 解 障 碍 为 由 要 求 总 经 理 以 中 文 沟 通 总 经 理 再 次 要 求 物 流 经 理 按 期 发 货, 物 流 经 理 以 全 部 门 均 病 假 为 由 告 知 无 法 发 货 为 防 止 物 流 经 理 的 各 种 借 口, 承 办 律 师 全 程 协 助 总 经 理 聘 用 外 部 人 员 于 公 司 外 随 时 待 命, 再 三 要 求 物 流 经 理 发 货 在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的 要 求 下, 物 流 经 理 终 于 露 出 破 绽, 表 明 自 己 不 可 能 发 货, 除 非 公 司 满 足 其 要 求 该 期 间, 承 办 律 师 驻 场 协 助 总 经 理, 全 程 录 音, 取 得 了 物 流 经 理 罢 工 的 有 效 证 据 其 次, 罢 工 期 间 工 资 暂 缓 发 放, 员 工 区 别 对 待 公 司 每 月 21 日 至 30 日 为 公 司 考 勤 结 算 及 工 资 发 放 日, 罢 工 事 件 发 生 后, 一 线 操 作 人 员 全 面 停 工, 内 勤 岗 位 员 工 在 岗 不 在 工, 如 果 工 资 照 常 发 放, 则 无 疑 于 公 司 向 员 工 妥 协, 进 一 步 加 剧 员 工 罢 工 心 理 ; 如 果 明 确 不 予 发 放, 则 可 能 会 导 致 尤 其 是 一 线 员 工 对 公 司 财 产 及 资 方 人 员 进 行 二 次 侵 害 承 办 律 师 向 资 方 充 分 说 明 发 放 与 否 的 后 果 并 充 分 评 估 工 资 发 放 与 罢 工 事 件 有 效 处 理 的 关 系 并 结 合 现 有 劳 动 规 范, 建 议 公 司 暂 缓 发 放 9 月 30 日, 承 办 律 师 根 据 江 苏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明 确 表 明 公 司 暂 缓 发 放 工 资 的 合 法 性 为 进 一 步 分 化 员 工 的 攻 守 同 盟, 固 定 内 勤 员 工 的 罢 工 事 实, 承 办 律 师 建 议 公 司 向 员 工 发 放 员 工 复 工 申 请, 并 经 公 司 充 分 授 权, 承 诺 签 署 申 请 的, 既 往 不 咎 工 资 按 时 按 标 准 发 放, 不 签 署 申 请 的, 视 为 继 续 停 工, 工 资 暂 缓 发 放 10 月 8 日, 承 办 律 师 与 公 司 23 名 内 勤 员 工 座 谈 并 充 分 说 明, 最 终 除 人 事 经 理 外 所 有 内 勤 员 工 均 签 署 员 工 复 工 申 请 公 司 按 承 诺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放 上 月 工 资, 该 举 直 接 导 致 生 产 部 部 分 员 工 主 动 申 请 要 求 复 工 再 次, 妥 善 应 对 政 府 的 指 责 在 承 办 律 师 多 次 请 求 沟 通 后,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就 罢 工 问 题 作 出 指 示, 尽 管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实 际 处 理 中 并 无 有 效 作 用, 但 积 极 的 沟 通, 使 该 公 司 在 本 次 事 件 中 处 于 合 法 合 理 地 位,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借 口 罢 工 向 公 司 施 压 致 使 公 司 妥 协 针 对 事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承 办 律 师 的 一 些 意 见, 承 办 律 师 有 礼 有 节 予 以 应 对, 如 :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52
57 公 司 法 务 1 政 府 部 门 认 为 企 业 9 月 30 日 未 按 时 足 额 向 员 工 发 放 工 资 是 错 误 的, 企 业 需 承 担 责 任 律 师 的 应 对 方 案 : 企 业 罢 工 是 现 实 存 在 的, 生 产 线 自 9 月 5 日 停 工,9 月 日 物 流 发 货 是 通 过 公 司 总 经 理 自 己 联 系 外 面 的 叉 车 货 车 进 行, 而 非 公 司 员 工 操 作, 此 举 显 然 是 事 实 罢 工 员 工 不 履 行 劳 动 义 务, 公 司 有 权 不 发 工 资 总 体 上, 公 司 采 取 的 措 施 是 暂 停 发 放 工 资, 员 工 一 旦 复 工,10 月 15 日 前 一 定 发 ( 实 际 上 也 在 10 月 15 日 发 放 了 大 部 分 员 工 的 工 资 ), 已 取 得 同 意 复 工 员 工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法 律 上, 此 举 应 以 非 无 故 拖 延 发 放 工 资 论 2 政 府 部 门 认 为 公 司 处 理 员 工 过 于 温 和, 或 过 于 粗 暴 律 师 的 应 对 方 案 :(1) 公 司 此 次 罢 工 事 件 是 有 组 织 的 罢 工, 一 方 面, 背 后 显 然 由 专 业 人 士 指 导, 公 司 给 员 工 发 的 指 令, 员 工 都 用 各 种 理 由 回 避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除 总 经 理 外, 全 体 员 工 罢 工, 在 取 证 方 面 非 常 困 难 (2) 公 司 希 望 以 合 法 的 方 式 来 处 理 目 前 国 内 执 法 不 统 一, 厦 门 已 有 开 除 罢 工 员 工 被 判 非 法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公 司 以 及 承 办 律 师 对 于 处 理 方 案 充 分 论 证, 以 较 为 保 守 的 方 式 处 理, 避 免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不 谨 慎, 导 致 被 判 非 法 解 除, 使 公 司 蒙 受 更 大 的 损 失, 使 作 恶 者 从 中 受 益 处 理 结 果 经 过 承 办 律 师 团 队 的 不 懈 努 力, 参 与 罢 工 的 员 工 主 动 或 被 动 离 职 超 过 员 工 总 数 的 31%; 对 于 罢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5 例 劳 动 仲 裁 案 件, 律 师 代 理 公 司 取 得 了 全 胜 本 次 罢 工, 无 任 何 一 名 员 工 的 不 法 诉 求 被 满 足, 承 办 律 师 团 队 累 计 为 公 司 挽 回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70 余 万 元, 挽 回 间 接 损 失 超 过 500 万 元 公 司 在 承 办 律 师 团 队 的 协 助 下 合 法 有 效 地 解 除 了 罢 工 危 机 目 前, 公 司 已 经 恢 复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资 方 对 承 办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成 果 予 以 高 度 肯 定 ( 栏 目 主 持 人 : 聂 彦 萍 ) 聂 彦 萍 律 师,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1999 年 6 月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和 律 师 执 业 证, 从 事 律 师 执 业 十 余 年 聂 律 师 擅 长 办 理 公 司 治 理 相 关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案 件 民 商 事 案 件 现 担 任 多 家 内 外 资 ( 含 台 资 ) 企 业 的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范 围 涉 及 企 业 的 各 项 法 律 事 务 2010 年 底 合 作 出 版 了 中 小 企 业 常 见 法 律 问 题 与 风 险 管 理 王 少 汉 律 师,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专 注 公 司 与 商 事 业 务, 在 公 司 治 理 与 管 理 劳 动 人 事 有 着 深 刻 的 理 解 与 实 践, 同 时 亦 处 理 多 种 类 法 律 专 项 事 务, 包 括 互 联 网 金 融 房 地 产 开 发 合 同 纠 纷 等 均 有 深 入 研 究, 并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53
58 知 识 产 权 核 心 技 术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及 技 术 输 出 转 移 的 整 套 非 诉 法 律 服 务 申 能 集 团 科 技 公 司 以 其 核 心 专 利 及 配 套 专 有 技 术 对 外 实 施 大 规 模 项 目 改 造 及 技 术 输 出 文 / 黄 武 双 张 怡 项 目 简 介 上 海 申 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申 能 公 司 ) 为 申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在 燃 煤 机 组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改 造 领 域 (2 1000MW 超 超 临 界 燃 煤 机 组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改 造 项 目 ), 拥 有 一 系 列 世 界 领 先 的 创 新 技 术, 涉 及 核 心 专 利 五 十 多 项, 技 术 秘 密 数 以 万 计, 在 节 能 减 排 领 域 走 在 世 界 前 端 运 用 相 关 配 套 技 术 新 建 设 施 或 对 旧 设 施 实 施 改 造 可 以 大 大 提 升 产 业 价 值, 在 成 功 试 点 后, 对 外 大 规 模 推 广, 项 目 经 改 造 后, 大 大 降 低 机 组 能 耗 及 污 染 排 放, 预 计 每 年 可 直 接 获 益 1~2 亿 元 人 民 币 我 所 作 为 申 能 公 司 燃 煤 机 组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改 造 项 目 的 特 聘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对 其 核 心 专 利 及 配 套 专 有 技 术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并 就 其 产 业 化 运 作 的 商 务 谈 判 法 律 文 件 起 草 及 核 心 技 术 输 出 过 程 中 的 整 套 保 密 措 施 的 制 定 及 实 施 提 供 全 套 法 律 服 务 目 前 已 经 成 功 对 接 华 润 电 力 神 华 集 团 的 燃 煤 机 组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改 造 项 目 法 律 服 务 申 能 公 司 燃 煤 机 组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改 造 项 目 是 涉 及 技 术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转 移 输 出 的 大 型 技 术 合 作 项 目, 需 要 整 体 筹 划 布 局 并 分 布 实 施 基 于 我 所 丰 富 的 法 律 服 务 经 验, 本 项 目 具 体 的 法 律 服 务 事 项 将 分 为 两 大 内 容 : 一 帮 助 企 业 建 立 完 善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体 系, 制 定 相 应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制 度 并 落 实 具 体 措 施 ( 一 ) 帮 助 企 业 搭 建 并 不 断 完 善 切 实 有 效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明 确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根 据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结 合 企 业 自 身 业 务 和 人 员 特 点, 搭 建 并 不 断 完 善 适 合 企 业 自 身 发 展 需 求 的 以 最 高 管 理 者 管 理 者 代 表 及 各 部 门 协 同 运 作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各 部 门 则 负 责 落 实 与 其 部 门 相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具 体 工 作, 将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实 际 运 作 起 来 ( 二 ) 对 企 业 进 行 以 专 利 及 专 有 技 术 保 护 为 主 的 知 识 产 权 尽 职 调 查 1 企 业 的 业 务 内 容, 包 括 1) 已 经 建 设 完 成 且 投 入 运 行 的 项 目 在 建 项 目 及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2) 企 业 现 行 的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3) 企 业 对 外 业 务 合 作 事 项 及 签 订 的 重 要 合 同 2 企 业 的 部 门 及 人 员, 包 括 1) 企 业 各 部 门 的 职 能 及 人 员 分 工 ;2) 与 企 业 员 工 的 保 密 事 项 竞 业 限 制 事 项 相 关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保 密 协 议 等 资 料 3 在 第 1 2 项 尽 调 的 基 础 上 梳 理 企 业 的 专 利 及 专 有 技 术 4 企 业 的 硬 件 设 施, 尤 其 是 与 技 术 秘 密 保 护 相 关 的 办 公 设 备 及 网 络 设 施 ( 三 ) 制 定 相 应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制 度 并 落 实 具 体 措 施 1 制 定 专 利 管 理 规 定 商 业 秘 密 管 理 规 定 商 标 管 理 规 定 等 系 列 制 度 2 商 业 秘 密 的 认 定 保 管 保 密 协 议 的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及 物 理 隔 离 等 商 业 秘 密 软 硬 件 配 套 措 施 3 企 业 员 工 的 定 期 学 习 与 培 训 制 度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54
59 知 识 产 权 二 在 建 立 完 善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体 系 基 础 上, 帮 助 企 业 就 其 核 心 专 利 及 专 有 技 术 对 外 实 施 大 规 模 项 目 改 造 及 技 术 输 出 1 协 助 企 业 制 定 技 术 输 出 及 商 业 运 作 方 案, 根 据 项 目 需 要 对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必 要 的 尽 职 调 查, 并 依 据 尽 职 调 查 的 结 果 给 出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供 企 业 决 策 2 协 助 或 代 理 企 业 与 项 目 公 司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及 其 他 配 套 合 作 单 位 进 行 商 务 谈 判, 起 草 修 订 和 审 核 相 关 商 务 合 作 协 议, 并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需 要 对 相 关 协 议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改, 协 调 处 理 上 述 合 同 履 行 争 议 3 协 助 或 代 理 企 业 与 项 目 公 司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及 其 他 配 套 合 作 单 位 进 行 与 技 术 输 出 相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及 商 业 秘 密 保 密 谈 判, 起 草 修 订 和 审 核 相 关 的 技 术 输 出 及 保 密 协 议, 并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需 要 对 相 关 协 议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改, 协 调 处 理 上 述 合 同 履 行 争 议 4 根 据 项 目 进 程, 参 加 相 关 保 密 协 议 的 签 署 及 保 密 资 料 的 移 交 保 管, 配 合 企 业 做 好 重 点 技 术 输 出 的 会 议 保 密 工 作, 并 对 关 联 企 业 及 员 工 进 行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律 师 点 评 随 着 全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程 度 加 深, 我 国 自 身 经 济 不 断 发 展 国 内 企 业 面 对 日 益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渐 渐 意 识 到 技 术 创 新 的 重 要 性 对 于 自 身 的 核 心 技 术, 各 企 业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越 来 越 强, 迫 切 需 要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建 立 自 身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尤 其 是 掌 握 了 大 量 先 进 技 术 同 时 又 有 技 术 输 出 需 求 的 企 业, 其 在 对 外 合 作 过 程 中 的 法 律 风 险 控 制 就 显 得 更 加 重 要, 要 想 确 保 企 业 在 对 外 合 作 项 目 中 做 到 核 心 技 术 零 泄 密, 至 少 要 做 到 以 下 两 点 : 一 是 对 企 业 自 身 技 术 成 果 进 行 系 统 化 梳 理, 这 是 技 术 输 出 的 前 提 企 业 需 要 专 业 律 师 帮 助 其 对 技 术 成 果 进 行 梳 理 和 筛 选 并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式 进 行 有 效 的 保 护, 同 时 帮 助 企 业 搭 建 完 善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体 系, 制 定 相 应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制 度 并 落 实 具 体 措 施, 以 便 为 后 续 的 技 术 运 用 及 输 出 工 作 奠 定 基 础 二 是 在 已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体 上 进 行 技 术 输 出 由 专 业 律 师 代 表 或 配 合 企 业 进 行 商 务 及 知 识 产 权 谈 判 并 拟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文 件, 同 时 还 需 对 技 术 输 出 过 程 进 行 项 目 跟 踪 以 确 保 保 密 制 度 及 措 施 的 有 效 落 实 ( 栏 目 主 持 人 : 严 洁 红 ) 黄 武 双 律 师,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家 顾 问,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知 识 产 权 学 院 副 院 长,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 美 国 Saint Louis 大 学 法 学 院 访 问 学 者 ; 我 国 首 批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兼 任 中 国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会 人 才 培 养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会 专 利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法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上 海 市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会 理 事, 上 海 市 中 医 药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中 心 理 事,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客 座 研 究 员 ; 担 任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张 怡 律 师,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硕 士 谙 熟 民 商 事 公 司 业 务, 尤 其 擅 长 处 理 专 利 商 标 著 作 权 商 业 秘 密 不 正 当 竞 争 等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法 律 相 关 事 务, 同 时 为 拥 有 先 进 高 新 技 术 的 企 业 提 供 投 融 资 及 IPO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55
60 法 庭 风 云 巧 妙 制 定 辩 护 策 略, 成 功 减 轻 刑 事 处 罚 文 / 马 靖 云 朱 焱 引 言 本 案 较 为 完 整 地 体 现 了 律 师 在 刑 事 辩 护 的 各 个 阶 段 中, 调 整 工 作 重 心 巧 妙 寻 找 突 破 口 制 定 刑 事 辩 护 策 略, 最 终 成 功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减 轻 刑 事 处 罚 的 整 个 工 作 过 程 案 情 简 介 90 后 吴 某 为 某 仓 储 公 司 ( 被 害 人,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仓 库 进 货 登 记 员,2013 年 4 5 月 份 到 上 海 打 工, 发 现 公 司 人 员 有 监 守 自 盗 行 为, 又 被 上 海 的 灯 红 酒 绿 所 诱 惑, 于 是 在 2013 年 8 月 某 一 周 末 的 日 间, 吴 某 伙 同 公 司 外 部 人 员 王 某 等 人 趁 仓 库 管 理 员 不 在, 以 伪 装 出 库 提 货 的 方 式, 填 写 虚 假 出 库 单, 将 客 户 存 放 在 仓 库 的 一 整 批 化 学 品 X 提 出, 卖 给 其 他 同 案 犯, 经 评 估 该 批 化 学 品 总 价 值 为 人 民 币 一 百 万 元, 被 害 人 报 案 后 侦 查 机 关 以 盗 窃 罪 立 案 侦 查, 此 时 吴 某 已 经 将 赃 款 挥 霍 殆 尽 本 所 马 靖 云 律 师 代 理 此 案 后, 针 对 案 件 事 实, 提 出 吴 某 涉 嫌 罪 名 应 为 职 务 侵 占 罪 等 法 律 意 见, 被 检 察 院 法 院 采 纳 尽 管 本 案 涉 案 金 额 巨 大, 但 最 终 法 院 仅 对 吴 某 判 处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案 件 进 程 一 侦 查 阶 段 案 发 后, 经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取 证, 决 定 将 吴 某 按 盗 窃 罪 移 送 检 察 院 审 查 起 诉, 且 未 予 以 认 定 自 首 及 坦 白 情 节 同 时 吴 某 态 度 绝 望, 不 予 配 合, 对 案 情 经 过 没 有 非 常 清 晰 完 整 的 陈 述, 对 自 己 的 罪 名 更 不 能 认 识 因 此 其 在 陈 述 中 始 终 坚 持 自 己 是 负 责 进 货 登 记 工 作 的, 甚 至 在 掌 握 了 立 功 线 索 时 主 动 明 确 不 需 要 立 功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如 果 按 照 盗 窃 罪 定 罪 量 刑, 则 涉 案 金 额 已 经 达 到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标 准, 法 定 刑 在 14 年 左 右 即 使 按 照 职 务 侵 占 罪 量 刑, 法 定 刑 也 在 8 年 以 上 二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本 案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后, 代 理 律 师 在 阅 卷 中 发 现 被 害 人 公 司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无 意 中 提 到 了 进 出 库 管 理 职 责 的 问 题, 代 理 律 师 便 将 工 作 重 点 放 在 了 吴 某 罪 名 的 变 更 上 经 仔 细 询 问 吴 某, 代 理 律 师 根 据 侦 查 阶 段 掌 握 的 案 件 事 实, 向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认 为 被 害 人 公 司 因 其 所 在 公 司 人 员 少, 管 理 不 规 范, 对 于 出 货 的 管 理 并 不 是 仅 限 于 专 人 负 责, 从 职 务 管 理 以 及 行 为 模 式 上 分 析, 吴 某 提 取 仓 库 货 物 的 行 为 实 际 上 是 利 用 了 职 务 之 便 得 以 操 作 的, 符 合 职 务 侵 占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同 时 也 并 不 存 在 秘 密 窃 取 的 特 征, 因 而 定 为 职 务 侵 占 罪 更 为 恰 当 检 察 机 关 收 到 律 师 意 见 后, 第 一 次 退 回 补 充 侦 查, 但 因 被 害 人 公 司 老 板 不 配 合,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证 据 由 于 被 害 人 公 司 老 板 知 道 吴 某 家 境 不 好, 公 司 无 法 得 到 经 济 补 偿, 于 是 便 希 望 在 量 刑 上 惩 罚 吴 某, 因 此 始 终 陈 述 公 司 人 员 职 责 有 明 确 分 工 吴 某 无 权 办 理 出 货 手 续 通 过 代 理 律 师 的 努 力, 检 察 机 关 随 后 又 进 行 了 第 二 次 退 回 补 充 侦 查, 但 当 时 被 害 人 员 工 已 经 有 一 部 分 离 职, 甚 至 离 开 上 海, 代 理 律 师 指 导 家 属 找 到 他 们 的 联 系 方 式, 提 供 给 公 安 机 关 核 查, 做 出 了 有 利 于 吴 某 的 陈 述 经 过 二 次 补 充 侦 查, 最 终 检 察 机 关 采 纳 律 师 变 更 罪 名 的 意 见, 以 吴 某 涉 嫌 职 务 侵 占 罪 提 起 公 诉, 并 且 认 定 吴 某 有 从 轻 情 节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56
61 法 庭 风 云 三 审 判 阶 段 罪 名 变 更 后, 代 理 律 师 将 审 判 阶 段 的 工 作 重 点 放 在 提 出 从 轻 减 轻 情 节 以 减 轻 最 终 量 刑 上 在 与 法 官 沟 通 的 过 程 中, 重 点 强 调 吴 某 犯 罪 意 图 的 产 生 源 于 家 庭 问 题 因 吴 某 与 其 妻 子 家 境 悬 殊, 妻 子 家 庭 条 件 较 好 而 吴 家 经 济 困 难, 吴 某 夫 妻 多 次 发 生 矛 盾, 案 发 半 年 前 妻 子 与 之 离 婚, 离 婚 时 其 妻 子 已 经 怀 孕 五 个 月, 在 未 告 知 吴 某 的 情 况 下 做 了 流 产 手 术, 吴 某 因 此 受 到 非 常 大 的 刺 激 和 打 击, 急 于 多 赚 钱 赚 大 钱, 不 想 再 受 人 歧 视, 由 此 才 产 生 了 本 案 的 犯 罪 动 机 律 师 指 导 吴 某 家 属 向 法 院 提 交 了 离 婚 协 调 时 的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成 功 博 取 了 审 判 法 官 的 同 情 另 外, 代 理 律 师 将 关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家 庭 困 难 的 材 料 在 法 庭 当 庭 出 示, 并 就 此 问 题 进 行 充 分 阐 述, 取 得 了 理 想 的 庭 审 效 果 在 衡 量 量 刑 情 节 时, 经 与 法 官 沟 通, 法 官 表 示 本 案 吴 某 家 属 在 审 判 前 不 予 退 赃 也 不 会 影 响 量 刑 律 师 工 作 成 果 辩 护 词 尊 敬 的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被 告 人 吴 某 的 委 托, 指 派 马 靖 云 律 师 作 为 其 辩 护 人 参 加 诉 讼, 辩 护 人 本 着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经 过 全 面 阅 卷, 多 次 会 见 被 告 人, 现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发 表 如 下 意 见, 供 法 庭 参 考 辩 护 人 对 被 告 人 构 成 职 务 侵 占 罪 无 异 议, 但 从 被 告 人 吴 某 的 犯 罪 事 实 来 看, 希 望 法 庭 从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出 发 在 量 刑 方 面 对 被 告 人 依 法 予 以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理 由 如 下 : 一 被 告 人 经 口 头 传 唤 即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应 认 定 为 自 首 吴 某 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 1:00 经 公 安 机 关 口 头 传 唤, 即 在 当 天 3:30 分 所 做 笔 录 时 对 案 发 经 过 进 行 了 详 细 供 述,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处 理 自 首 和 立 功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规 定, 应 视 为 自 动 投 案, 应 当 认 定 为 自 首 具 体 理 由 如 下 : 首 先, 口 头 传 唤 不 属 于 强 制 措 施 吴 某 被 口 头 传 唤 后 归 案 符 合 解 释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在 未 受 到 讯 问 未 被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前 的 时 间 范 围 其 次, 经 传 唤 归 案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具 有 归 案 的 自 觉 性 和 主 动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经 传 唤 后, 自 主 选 择 的 余 地 还 是 很 大 的, 其 可 以 选 择 归 案, 也 可 以 拒 不 到 案 甚 至 逃 离, 而 吴 某 能 在 被 口 头 传 唤 后, 马 上 交 代 全 部 案 情, 就 表 明 其 有 认 罪 悔 改 接 受 惩 罚 的 主 观 目 的, 具 有 归 案 的 自 觉 性 和 主 动 性 再 次,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的 卷 宗 材 料, 在 吴 某 主 动 交 代 案 情 之 前, 仅 有 被 害 人 的 报 案 材 料 以 及 同 案 犯 王 某 的 第 一 次 询 问 笔 录, 且 他 们 对 吴 某 的 犯 罪 行 为 并 没 有 全 面 清 晰 确 切 的 陈 述, 甚 至 都 未 明 确 指 证 吴 某 可 见, 即 便 公 安 机 关 已 经 怀 疑 到 吴 某, 但 是 因 为 案 发 当 天 至 少 有 三 个 人 可 疑, 即 吴 某 李 某 张 某, 公 安 机 关 并 未 明 确 锁 定 吴 某 即 为 本 案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正 因 如 此 公 安 机 关 当 时 才 未 对 吴 某 采 取 任 何 强 制 措 施 而 正 是 因 为 吴 某 的 主 动 交 代, 让 案 情 真 相 大 白, 公 安 机 关 当 天 即 将 吴 某 和 王 某 拘 留, 并 逐 步 抓 捕 到 其 他 同 案 共 犯 最 后, 关 于 被 口 头 传 唤 后 主 动 交 代 犯 罪 事 实 而 被 认 定 为 自 首 的 判 例 不 在 少 数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第 一 庭 第 二 庭 编 : 刑 事 审 判 参 考 2005 年 第 4 集 中 相 关 判 例 即 将 口 头 传 唤 的 主 动 交 代 行 为 认 定 为 自 首 在 法 学 理 论 界 也 有 许 多 专 家 认 为 口 头 传 唤 的 主 动 交 代 行 为 认 定 为 自 首 更 符 合 立 法 精 神, 也 是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的 体 现 二 被 告 人 是 初 犯 及 偶 犯, 无 犯 罪 前 科, 主 观 恶 性 不 大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57
62 法 庭 风 云 被 告 人 吴 某 一 贯 表 现 较 好, 此 次 触 犯 职 务 侵 占 罪, 是 一 时 糊 涂 被 眼 前 利 益 所 蒙 蔽 吴 某 最 初 在 工 作 中 表 现 很 好, 但 毕 竟 刚 踏 入 社 会 收 入 有 限, 每 月 仅 有 2000 元 的 收 入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在 上 海 的 生 存 看 到 公 司 管 理 的 纰 漏, 其 他 人 做 过 类 似 事 情 也 未 受 到 任 何 惩 罚, 为 了 尽 快 改 善 生 活 同 时 也 为 父 亲 减 轻 一 些 家 庭 负 担, 他 才 一 时 糊 涂, 被 贪 念 所 蒙 蔽 踏 上 了 犯 罪 道 路 比 起 那 些 情 节 恶 劣 手 段 残 忍 的 犯 罪 分 子 来 讲, 其 主 观 恶 性 不 大, 造 成 的 社 会 危 害 尚 不 严 重 三 被 告 人 悔 罪 态 度 良 好, 有 积 极 退 赃 表 现 在 主 动 交 代 犯 罪 事 实 之 后, 吴 某 亦 主 动 交 代 了 赃 款 的 去 向 除 此 之 外, 吴 某 还 多 次 主 动 提 出 希 望 其 家 人 协 助 尽 快 筹 款 退 赔 剩 余 赃 款 由 此 可 见, 吴 某 的 悔 罪 态 度 是 非 常 好 的, 他 已 经 深 刻 的 认 识 了 自 己 的 错 误, 认 识 到 了 他 的 行 为 给 社 会 和 亲 人 带 来 的 伤 害 四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与 其 家 庭 遭 遇 有 直 接 关 系 吴 某 生 长 在 贫 苦 家 庭 在 案 发 前 与 妻 子 通 过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刚 刚 办 理 完 分 手 手 续 分 手 的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男 女 双 方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悬 殊, 导 致 在 生 活 中 矛 盾 不 断, 且 女 方 打 掉 了 五 个 多 月 的 胎 儿, 并 要 求 吴 某 支 付 17 万 元 的 赔 偿 金 这 件 事 给 吴 某 造 成 一 定 的 心 理 创 伤, 给 吴 某 本 来 困 苦 的 家 庭 也 带 来 更 大 的 经 济 负 担 吴 某 是 家 中 的 独 生 子, 父 母 需 要 他 的 照 顾, 且 父 亲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因 此 次 事 件, 更 是 受 到 了 精 神 和 身 体 上 的 双 重 打 击, 使 整 个 家 庭 雪 上 加 霜, 希 望 法 庭 在 对 吴 某 定 罪 量 刑 时, 能 充 分 考 虑 吴 某 的 家 庭 遭 遇 及 现 状, 对 他 酌 情 从 轻 处 理 综 上 所 述, 恳 请 法 庭 能 够 对 吴 某 认 定 自 首 并 考 虑 其 他 相 关 情 节, 对 其 减 轻 从 轻 处 罚, 给 这 个 年 轻 人 一 个 改 过 自 新 重 新 做 人 的 机 会 此 致 上 海 市 XX 区 人 民 法 院 案 件 结 果 尽 管 吴 某 涉 案 金 额 巨 大, 但 最 终 法 院 仅 判 处 其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在 其 他 同 案 犯 均 退 赃 的 情 况 下, 法 官 未 要 求 吴 某 家 属 在 审 判 前 退 赔 赃 款 ( 栏 目 主 持 人 : 罗 广 建 ) 马 靖 云 律 师,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长 宁 区 第 一 届 十 大 优 秀 青 年 律 师 之 一, 上 海 市 第 四 届 优 秀 女 律 师 之 一 1999 年 考 取 律 师 资 格,2000 年 入 黑 龙 江 学 院 律 师 事 务 所 任 专 职 律 师,2004 年 成 为 黑 龙 江 天 辅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分 所 合 伙 人,2006 年 以 合 伙 人 身 份 加 入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2008 年 成 为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朱 焱 律 师, 上 海 市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拥 有 扎 实 的 法 学 理 论 功 底, 擅 长 处 理 企 业 法 律 事 务, 包 括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建 设 及 合 同 风 险 评 估 和 预 防 等, 在 公 司 法 律 风 险 控 制 与 防 范 股 权 转 让 投 融 资 合 同 拟 定 与 审 核 公 司 治 理 劳 资 纠 纷 处 理 等 方 面 均 有 丰 富 的 法 律 服 务 经 验 对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涉 及 的 经 济 或 刑 事 纠 纷 亦 有 深 入 研 究 和 成 功 操 作 案 例 海 华 法 苑 2014 年 终 特 刊 58
63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我 们 致 力 于 提 供 一 流 严 谨 的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海 华 永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1995 年, 总 部 位 于 陆 家 嘴 金 融 区, 北 京 设 有 分 所, 是 上 海 市 综 合 实 力 名 列 前 茅 的 大 型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全 所 人 员 二 百 二 十 余 名, 执 业 律 师 超 过 一 百 五 十 名 设 立 至 今 为 近 千 家 知 名 企 业 提 供 了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金 融 证 券 国 际 贸 易 与 海 关 业 务 公 司 业 务 新 型 法 律 服 务 ( 不 良 资 产 和 应 收 账 款 清 收 与 处 置 娱 乐 传 媒 环 保 新 能 源 等 ) 知 识 产 权 争 端 解 决 等 方 面 专 业 赢 得 尊 重 携 手 成 就 理 想 是 海 华 永 泰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事 务 所 的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都 围 绕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实 现 展 开 团 队 强 大 复 合 背 景 与 实 务 经 验 保 证 我 们 法 律 服 务 专 业 的 品 质 ; 业 务 的 团 队 化 操 作 保 证 我 们 对 所 承 接 的 项 目 提 供 精 准 及 时 的 服 务 ; 协 助 客 户 实 现 商 业 目 标 成 为 我 们 追 求 的 不 变 理 想 业 务 领 域 概 览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土 地 储 备 与 开 发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工 程 房 地 产 销 售 与 物 业 租 赁 房 地 产 并 购 转 让 交 易 房 地 产 投 融 资 法 律 服 务 金 融 与 证 券 私 募 基 金 资 本 市 场 境 内 外 上 市 风 险 投 资 资 产 证 券 化 银 团 贷 款 并 购 贷 款 融 资 租 赁 保 险 业 务 信 托 业 务 债 务 重 组 与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信 用 卡 业 务 债 券 发 行 金 融 衍 生 品 国 际 贸 易 与 海 关 业 务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保 障 措 施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WTO 争 端 解 决 市 场 准 入 服 务 贸 易 国 际 仲 裁 其 它 国 际 贸 易 争 端 解 决 商 品 归 类 原 产 地 加 工 贸 易 海 关 估 价 设 备 进 出 口 关 务 培 训 海 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公 司 业 务 常 年 顾 问 劳 动 法 内 控 制 度 设 计 公 司 设 立 变 更 公 司 并 购 对 外 投 资 改 制 重 组 破 产 清 算 风 险 管 理 税 收 法 律 事 务 新 型 业 务 不 良 资 产 应 收 账 款 清 收 与 处 置 环 保 与 新 能 源 娱 乐 传 媒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商 标 著 作 权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综 合 服 务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商 业 秘 密 互 联 网 及 电 子 商 务 技 术 贸 易 争 端 解 决 诉 讼 仲 裁 调 解 与 和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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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论 道 创 新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实 践 和 思 考 党 建 征 文 紧 跟 改 革 步 伐 勇 担 发 展 责 任 心 情 随 笔 那 些 年 和 字 母 恋 爱 的 美 好 时 光 SHENZHEN INVESTMENT HOLDINGS 深 圳 投 控 危 废 处 理 行 业 任 重 道 远 两 会 聚 焦 国 企 改 革 刘 仲 健 : 与 兰 为 伴, 创 新 不 止 深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概 要 编 号 : 新 世 纪 跟 踪 [2016]100323 存 续 期 间 5(3+2) 年 期 债 券 50 亿 元 人 民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处 键 入 本 期 债 券 名 称 全 称 ] 2016 年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AAA 级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 AAA 级 评 级 时 间 : 2016 年 6 月 24 日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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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5 8 9 12 15 44 2 1 He Bei Cheng De LoLo Company Limited 2 000848 3 8 8 http://www.lolo.com.cn 067000 [email protected] 4 5 6 03142059888 (03142059100 [email protected] 6 (0314)2059698 (0314)205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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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封 面 宜 信 出 书 : 小 额 信 贷 管 理 实 务 14 16 为 行 业 写 书, 为 自 己 代 言 19 公 司 里 的 写 书 人 21 思 利 及 人 宜 信 传 递 正 能 量 新 书 抢 先 读 22 小 额 信 贷 的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影 像
EDITORIAL 卷 首 多 重 防 线, 立 体 保 障 资 金 安 全 普 惠 金 融 服 务 的 目 标 客 户 群 主 要 是 需 要 周 转 资 金 的 小 微 企 业 主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急 需 用 钱 的 中 低 收 入 人 群, 这 些 客 户 通 常 无 法 提 供 抵 押 品, 因 此 服 务 风 险 较 一 般 银 行 目 标 客 户 群 要 高 为 了 更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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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E julio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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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文 試 題 評 析 王 冕 老 師 一 形 式 範 疇 : 序 別 類 別 題 數 配 分 備 註 字 字 音 2 4 形 聲 偏 旁 外 來 語 音 譯 詞 字 形 1 2 六 書 ( 會 意 ) 一 測 字 義 3 6 同 字 異 義 通 同 字 驗 成 語 3 6 字 形 改 錯 文 義 運 用 二 修 辭 6 12 對 偶 轉 品 鑲 嵌 ( 增 字 ) 借 代 ( 年 齡 ) 設 問
2 34 2 41 2 39 37
2 34 2 41 2 39 37 1955 64 14 1957 4 2 1972 3 1 138 7 20 79 8 7 28 66 14 60 25 2 9 79 17 12 189 190 6 43 1 138 1 2 166 174 145 163 468 31 34 358 1118 131 132 513 514 865 58 292 37 21 1 142 232 244
CIP /. 2005. 12 ISBN 7-5062 - 7683-6 Ⅰ.... Ⅱ.... Ⅲ. Ⅳ. G624.203 CIP 2005 082803 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 17 710001 029-87232980 87214941 029-87279675 87279676 880 1230 1/64 4.0 110 2006 2 1 2006 2 1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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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5 8 9 12 16 45 2 1 He Bei Cheng De LoLo Company Limited 2 000848 3 8 8 http://www.lolo.com.cn 067000 [email protected] 4 5 6 03142066791 3088 (0314)2063525 [email protected] 6 (0314)2061585 03142066791
编 号 : 新 世 纪 债 评 [2014]010766 概 述 新 世 纪 评 级 评 级 对 象 : 华 立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 简 称 本 期 短 券 ) 信 用 等 级 : A-1 评 级 时 间 : 2014 年 12 月
华 立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处 键 入 本 期 债 券 名 称 全 称 ] 2015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告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 A-1 级 评 级 时 间 : 2014 年 12 月 4 日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Brilliance Credit 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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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Bodybuilding and Fitness 019 ``The Belt and Road`` Worldwide Bodybuilding and Fitness Championships 10-14.10.019, Xi`an, O F F I C I A L C O N T E S T R E S U L T S Men's Clas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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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2010 10 28 1 106 ... 5... 6... 7... 10... 15... 18... 18... 22... 25... 27... 27... 40... 40... 43... 50... 50... 59... 59... 68... 69 2 106 ... 71... 72... 73... 75... 76... 77... 77... 77... 78... 79...
(CIP) : /. :, (/ ) ISBN T S H CI P (2006) XIANGPIAOWANLI JIUW ENH UA YU CH ENGYU
(CIP) : /. :, 2006. 12 (/ ) ISBN 7-81064-916-7... - - - - -. T S971-49 H136. 3 CI P (2006) 116729 XIANGPIAOWANLI JIUW ENH UA YU CH ENGYU 105 100037 68418523 ( ) 68982468 ( ) www.cnup.cnu.cn E- mail cnup@
海航实业 封面
15 2015 年 9 月 刊 主 管 单 位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办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人 资 行 政 部 出 版 : 海 航 云 端 文 化 传 媒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编 辑 委 员 会 Editorial Committee 总 顾 问 逯 鹰 主 任 赵 权 执 行 主 任 李 同 双 委 员 童 甫 / 于 波 / 曾 标 志 / 姜 杰 / 梁 军 General
Closing Ceremony
3 Team 702 - Malvern College Chengdu - Haoqing Gean Yang, Weichen William Luo, Kairui Wan 2 Team 708 - Oxford International College of Chengdu - Kevin Li, Jerry Zhen, Lee Li 1 Team 713 - QSI International
A 股 简 称 : 广 汽 集 团 A 股 代 码 :601238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6-071 H 股 简 称 : 广 汽 集 团 H 股 代 码 :02238 债 券 简 称 :12 广 汽 01/ 02/03 债 券 代 码 :122242 122243 122352 广 汽 转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GUANGZHOU
2012 年 宜 兴 市 城 市 发 展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概 要 编 号 : 新 世 纪 跟 踪 (2016)100272 存 续 期 间 12 兴 城 投 债 :7 年 期 公 司 债 券 13 亿 元 人 民 币,2012 年 10 月 10 日
2012 年 宜 兴 市 城 市 发 展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AA +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 AA + 级 级 评 级 时 间 : 2016 年 6 月 22 日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Brilliance Credit Rating & Investors
Meet Results: 2015 CHN Nationals Baoji
2015 CHN Nationals Baoji April 9-16, 2015 Results Women Open 800 LCM Freestyle Entrant Age Affiliation Prelims Finals 1 Zhang, Yuhan 20 China 8:40.08 8:31.93 2 Cao, Yue 19 China 8:33.62 3 Xin, Xin 1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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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岚 卷 第 二 编 第 二 编 岚 卷 121 日 照 122 第 二 编 安东卫城池图 丁士价 1676 1727 字介臣 号龙溪 丁景次子 日照丁氏 十支 六世 日照市岚区后村镇丁家皋陆人 康熙五十六年 1717 丁酉科举人 与同邑秦 yi 尹纯儒为同科举人 拣选 知县 后参加会试屡试不第 遂弃举子业 居家课子训侄 以故四弟士 可考中甲辰科举人 诸子孙皆累试前茅 丁士价教育子弟兢兢业业 读
2003 2003 2
2003 SHANGHAI BRIGHT DAIRY & FOOD CO.,LTD 2003 1 2003 2003 2 2003 4 6 7 7 10 12 52 3 2003 1 SHANGHAI BRIGHT DAIRY & FOOD CO., LTD 2 578 201103 021 54584520 021 64655033 E-mail [email protected] www.brightdairy.com
yòu xù 373 375 xiá : guà jué qi n mi o dú k ng tóng luán xié háng yè jiào k n z z n shèn chì x 1óng l n t n kuáng qi q ch qì yì yùn yo q w zhuàn sù yí qìng hé p suì x tán cuàn mi o jù yú qìng shì sh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ppt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及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法 律 部 2010 年 9 月 大 连 彭 文 革 目 录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义 务 三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法 律 责 任 一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法 律 框 架 一 上 市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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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南 京 港 ( 集 团 ) 有 公 司 发 行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江 苏 致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JiangSu Co Far Law Firm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石 头 城 6 号 05 幢 邮 编 :210013 电 话 :025-68515999 传 真 :025-68156199 网 址 :http://www.co-far.com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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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007 11 27 (1) Galaxy Earnest Limited 20 2007 2006 2007 2004 2003 2004 CIHAF 2009 (1) 254 1986 901994 39 2007 11 27 (2) Galaxy Earnest Limited 2003 100 15 1994 1998 2008 1994 1997 2006 36 2007 11 27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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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策 房 产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ospur Real Estate Consulting Co., Ltd.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泖 港 镇 兴 乐 路 51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海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HaiJi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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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 O: 未 来 商 业 发 展 的 必 然 趋 势 让 采 购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海 口 塔 : 城 市 未 来 的 新 名 片 农 村 电 子 商 务 领 跑 城 镇 化 新 模 式 犹 抱 琵 琶 半 遮 面 国 内 REITs 等 几 何 为 了 生 存, 创 新 势 在 必 行 2015 年 7 月 号 刊 主 管 海 航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办 海 航 实 业
成 为 中 国 最 著 名 的 商 业 地 产 公 司 之 一 成 为 中 国 最 具 价 值 商 业 管 理 品 牌 之 一 成 为 中 国 商 业 运 营 知 名 企 业 成 为 中 国 高 端 物 业 管 理 标 杆 企 业 Mar.2013 30 十 周 年 特 刊 ront F notes 卷 首 语 光 耀 东 方, 凭 什 么? 光 耀 东 方 编 辑 部 10 年, 有 人 成
2 PRIVATE BANKING PRIVATE BANKING 3
PRIVATE BANKING 1 国 商 部 & 21 世 纪 传 媒 联 合 出 品 14 年 第 三 期 总 第 十 期 2 PRIVATE BANKING PRIVATE BANKING 3 4 PRIVATE BANKING PRIVATE BANKING 5 主 编 寄 语 为 繁 荣 辩 护 02 年 财 经 作 家 迈 克 尔 刘 易 斯 在 纽 约 时 报 上 发 表 了 一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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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e. 2 0 1 6. 第 三 期 ( 总 第 5 8 期 ) 信 永 中 和 集 团 董 事 长 张 克 一 行 拜 访 特 变 电 工 The team headed by Mr. Zhang, Ke, the Chairman of ShineWing Group, visited Tebian Electric Appar atus (TBEA) 信 永 中 和 金 融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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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5 7 11 14 16 18 29 31 35 68 2 He Bei Cheng De LoLo Company Limited 6 0314 2066791 3088 (0314)2063525 [email protected] 6 (0314)2061585 0314 2066791 3061 (0314)2063525 8 8 067000 http://www.lolo.com.cn
某某某某详细报告
中 国 金 融 数 据 及 解 决 方 案 首 席 务 商 A 股 资 金 流 向 排 名 日 报 () 上 海 万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Wind Information Co., Ltd.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33 号 建 工 大 厦 9 楼 邮 编 Zip: 200120 电 话 Tel: (8621) 6888 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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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 录 / 2013.01-02 合 刊 聚 光 灯 SPOTLIGHT 收 官 2012 24 第 一 线 Forefront 66 方 略 Strategy 98 市 场 扫 描 : 直 击 2012 全 国 主 要 灯 具 市 场 重 新 界 定 隐 形 营 销 : 中 国 LED 照 明 项 目 信 息 获 取 策 略 研 究 05 CONTENTS 目 录 / 201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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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
中 国 媒 体 发 展 研 究 报 告 (2005 年 卷 ) 武 汉 大 学 媒 体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武 汉 大 学 新 闻 与 传 播 学 院 武 汉 大 学 新 闻 传 播 与 媒 介 化 社 会 创 新 基 地 主 办 编 委 会 成 员 主 编 罗 以 澄 张 金 海 单 波 执 行 主 编 张 金 海 强 月 新 编 委 ( 以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 王 松 茂 石 义 彬
诗 经 简介 诗经 是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 它汇集了从西周初年到春秋中期 五百多年间的诗歌三百零五篇 诗经 在先秦叫做 诗 或者取诗的 数目整数叫 诗三百 本来只是一本诗集 从汉代起 儒家学者把 诗 当作经典 尊称为 诗经 列入 五经 之中 它原来的文学性质就 变成了同政治 道德等密切相连的教化人的教
诗经 目录 诗经 简介 国风 关睢 葛覃 卷耳 螽斯 桃夭 阿芣苢 汉广 汝坟 鹊巢 采蘩 草虫 甘棠 行露 摽有梅 小星 江有汜 野有死麕 驺虞 柏舟 绿衣 燕燕 日 月 击鼓 凯风 雄雉 匏有苦叶 谷风 式微 简兮 泉水 北门 静女 二子 乘舟 柏舟 墙有茨 相鼠 载驰 考磐 硕人 芄兰 氓 河广 有狐 木瓜 黍离 君子阳阳 葛蕉 采葛 大车 将仲子 叔于田 遵大路 女曰鸡鸣 有 女同车 狡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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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周 综 述 本 周 首 次 发 布 国 企 改 革 的 地 方 主 要 是 武 汉 市, 其 他 省 市 广 东 上 海 和 合 肥 进 入 国 企 改 革 的 实 施 阶 段 央 企 方 面 本 周 最 大 的 看 点 是 中 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 和 中 国 航 空 工 业 集 团
中 国 金 融 数 据 及 解 决 方 案 首 席 服 务 商 国 资 改 革 政 策 与 企 业 动 态 跟 踪 周 报 : 央 企 改 革 开 启 两 股 六 连 板 (9 月 26 日 ) 上 海 万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Wind Information Co., Ltd.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33 号 建 工 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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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Ling Zhoujiu Shi Kuang
Ling lun Kui Ling Zhoujiu Shi Kuang Boya Kong Zi Confucius Li Yannian jing Fang Huan Tan Cai Yong Du Kui ji Kang Xun Xu He Chengtian Dai Yong Huan Yi Qian Lezhi Chen Zhongru Cao Miaoda Zheng Yi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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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補 助 學 術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表 單 編 號 :QP-R02-02-14 保 存 年 限 :5 年 填 表 日 期 : 97 年 11 月 9 日 研 究 團 隊 學 術 研 討 會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活 動 類 別 讀 書 會 鼓 勵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申 請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其 他 97 年 大 陸
2013 ISSUE 10-11 宜 信 公 司 内 部 刊 物 2013 年 10-11 月 合 刊 第 18 期 硅 谷 对 话 北 京 国 际 视 野 下 的 金 融 创 新 16 唐 宁 对 话 陈 超 美 : 纵 论 P2P 国 内 外 实 践 19 大 数 据 时 代 下 的 信 用 创 新 如 何 做? 20 移 动 支 付 : 提 升 客 户 消 费 体 验 21 虚 拟 货 币 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