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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仁 寿 经 沐 川 至 屏 山 新 市 ( 含 马 边 支 线 ) 高 速 公 路 仁 寿 至 井 研 试 验 段 仁 寿 连 接 线 路 基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四 川 仁 沐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日 期 :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2 前 言 本 招 标 文 件 是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国 家 七 部 委 2003 年 第 30 号 令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年 版 )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第 1 号 ) 公 路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公 路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9 年 版 )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川 交 函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招 投 标 工 作 严 肃 查 处 串 标 围 标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的 通 知 ( 川 交 发 号 ) 转 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十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贯 彻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制 度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川 交 函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招 投 标 工 作 程 序 的 通 知 ( 川 交 发 号 ) 为 依 据, 由 招 标 人 与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单 位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咨 询 部 结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共 同 编 写 的 执 行 中 如 对 本 文 件 需 要 进 行 任 何 修 改, 都 须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归 招 标 人 招 标 文 件 未 经 准 许, 不 得 翻 印, 否 则 将 依 法 予 以 追 究

3 总 目 录 第 一 卷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7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 另 册 ) 第 二 卷 第 六 章 图 纸 ( 另 册 ) 第 三 卷 第 七 章 技 术 规 范 ( 另 册 ) 第 四 卷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87

4 第 一 卷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二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三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 另 册 ) 1

5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2

6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四 川 省 仁 寿 经 沐 川 至 屏 山 新 市 ( 含 马 边 支 线 ) 高 速 公 路 仁 寿 至 井 研 试 验 段 ( 以 下 称 本 项 目 ) 已 由 四 川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批 准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为 业 主 自 筹 及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发 包 人 为 四 川 仁 沐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现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经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批 准, 由 项 目 发 包 人 四 川 仁 沐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招 标 人, 依 据 川 交 函 号 文 对 本 项 目 仁 寿 连 接 线 路 基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工 程 概 况 : 四 川 省 仁 寿 经 沐 川 至 屏 山 新 市 ( 含 马 边 支 线 ) 高 速 公 路 是 新 增 国 高 网 展 望 线 成 都 - 丽 江 ( 成 都 ~ 仁 寿 ~ 沐 川 ~ 金 阳 ~ 会 东 ~ 攀 枝 花 ~ 丽 江 ) 的 一 段 其 中 成 都 至 仁 寿 段 与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新 增 规 划 路 线 成 都 仁 寿 自 贡 泸 州 遵 义 公 路 共 用, 目 前 已 建 成 通 车 仁 寿 至 井 研 试 验 段 地 处 四 川 南 部, 由 北 向 南 途 经 四 川 省 经 济 较 为 发 达 的 眉 山 及 乐 山 市, 起 于 眉 山 市 仁 寿 县 以 西 的 满 井 镇 周 家 湾, 接 遂 资 眉 高 速 公 路 眉 山 段, 止 于 井 研 县 三 江 镇 同 意 村, 接 乐 自 高 速 公 路, 路 线 全 长 约 49.88km 本 次 招 标 的 仁 寿 连 接 线 起 于 满 井 枢 纽 互 通 仁 寿 收 费 站, 起 点 桩 号 RK1+180, 然 后 路 线 往 北 布 线, 经 过 镇 山 村 付 家 沟 石 大 湾 后 至 宝 马 乡 石 联 村, 然 后 至 烧 坊 湾, 路 线 与 天 府 仁 寿 大 道 相 对 接, 并 与 S106 相 接, 终 点 桩 号 RK , 路 线 长 度 2.097km 2.2 技 术 标 准 : 双 向 两 车 道 二 级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80Km/h, 路 基 宽 度 12m, 桥 梁 与 路 基 同 宽 地 震 动 峰 值 加 速 度 0.05g, 汽 车 荷 载 等 级 公 路 -I 级 2.3 招 标 范 围 : 本 次 招 标 为 本 项 目 仁 寿 连 接 线 路 基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 不 含 沥 青 路 面 工 程 绿 化 及 环 保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工 程 房 建 工 程 和 机 电 工 程 ), 划 分 为 LJ5 共 计 1 个 标 段 预 计 主 要 工 程 数 量 : 路 基 挖 方 万 立 方 米, 填 方 万 立 方 米, 涵 洞 / 通 道 /6 2.4 预 计 施 工 工 期 12 个 月,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24 个 月, 保 修 期 60 个 月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资 格 要 求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2) 具 有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3)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母 体 检 测 机 构 须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综 合 乙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证 书 ; 注 : 如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母 体 检 测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为 母 子 关 系 或 参 股 关 系 时 应 出 具 为 母 子 关 系 或 参 股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 如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母 体 检 测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 仅 限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 为 合 作 关 系 时 应 出 具 与 试 验 检 测 单 位 的 合 作 协 议 书 3

7 (4) 近 五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今 ) 完 成 业 绩 要 求 ( 投 标 人 提 供 业 绩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以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登 记 为 准 ): 国 内 新 建 高 速 公 路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累 计 10 公 里 及 以 上 ; (5) 财 务 要 求 : 近 一 年 (2014 年 ) 财 务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0 (6)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已 纳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企 业 名 录 ( 以 在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结 果 为 准 ), 并 已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办 理 了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登 记, 评 定 信 用 等 级 为 C 级 及 以 上, 且 不 得 处 于 禁 止 投 标 期 内 ( 以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结 果 为 准 );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指 信 用 等 级 均 指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信 用 评 价 等 级 (7) 人 员 设 备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管 理 和 施 工 能 力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3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否 则,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 控 股 关 系,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 4. 评 标 办 法 本 次 招 标 评 标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资 格 后 审, 双 信 封 形 式 5.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1 月 5 日 ~2016 年 1 月 25 日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http// 上 免 费 匿 名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补 充 技 术 规 范 图 纸 参 考 资 料 及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提 供 其 他 任 何 报 名 和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的 方 式 补 遗 书 ( 如 果 有 )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的 相 关 补 丁 ( 如 果 有 )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在 招 标 人 网 站 ( 上 自 行 下 载 ;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在 上 述 网 站 下 载 有 关 内 容, 招 标 人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如 有 问 题, 应 及 时 与 招 标 人 联 系, 否 则,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 如 逾 期 未 联 系 的, 招 标 人 视 为 收 到 或 默 认 已 收 到 5.2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提 出 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及 相 关 事 宜 6.1 现 场 踏 勘 及 投 标 预 备 会 : 现 场 踏 勘 :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需 踏 勘 现 场 的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前 往, 相 关 费 用 自 理, 安 全 责 任 自 行 承 担 投 标 预 备 会 :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6.2 投 标 文 件 的 送 交 : 投 标 文 件 送 交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 上 午 10:00 时 ~ 10: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截 止 时 间 为 4

8 2016 年 1 月 26 日 上 午 10: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人 必 须 将 按 要 求 密 封 完 好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面 交 方 式 送 达 : 四 川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成 都 市 人 民 中 路 三 段 33 号 ) 二 楼 本 项 目 开 标 室 招 标 人 定 于 投 标 文 件 送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同 一 地 点 举 行 第 一 信 封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派 代 表 出 席 并 签 认 开 标 结 果 6.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在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如 下 金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1)B 级 及 以 上 信 用 等 级 投 标 人 : 人 民 币 60 万 元 ; (2)C 级 信 用 等 级 投 标 人 : 人 民 币 90 万 元 (3) 处 于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信 用 处 理 限 制 投 标 期 内, 投 标 时 按 C 级 对 待 的 投 标 人 : 人 民 币 90 万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银 行 保 函 由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出 具 如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不 能 出 具 银 行 保 函, 则 由 该 银 行 系 统 内 其 他 支 行 及 以 上 银 行 出 具, 并 由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提 供 不 能 出 具 银 行 保 函 的 书 面 说 明 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http//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 及 四 川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http// 等 媒 体 上 发 布 9. 招 标 工 作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9.1 公 示 制 度 : 投 标 人 在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述 公 示 资 料 : (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原 文 见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表 7-1) (2) 拟 在 本 项 目 任 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表 ( 原 文 见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表 7-2) (3) 近 五 年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原 文 见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表 7-5) 各 投 标 人 应 将 上 述 公 示 表 以 WORD 格 式 的 电 子 文 档 (U 盘 ) 单 独 密 封 后 装 入 投 标 文 件 总 封 套 内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电 子 文 档 与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致 性, 否 则 以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进 行 公 示 招 标 人 按 照 各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公 示 资 料 与 评 标 结 果 同 时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 上 公 示 5 日 以 接 受 社 会 公 开 监 督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将 评 标 结 果 即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 四 川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http// com/sczw/) 及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http// 上 公 示 5 日 以 接 受 社 会 公 开 监 督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9.2 投 诉 处 理 :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5

9 诉 处 理 办 法 (2004 年 7 月 6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11 号 ) 关 于 规 范 交 通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处 理 行 为 的 通 知 ( 川 交 函 [2008]331 号 ) 的 规 定 接 受 针 对 公 示 内 容 的 投 诉 和 举 报 举 报 材 料 要 求 举 报 受 理 条 件 及 查 处 参 照 七 部 委 令 第 11 号 和 川 交 函 [2008]331 号 对 投 诉 的 规 定 执 行 超 出 投 诉 或 举 报 时 效 的, 则 不 予 受 理 10.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四 川 仁 沐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二 环 路 西 一 段 90 号 ( 四 川 高 速 大 厦 )5 楼 A0516 室 电 话 :(028) 传 真 :(028) 邮 编 : 联 系 人 : 杨 女 士 谭 女 士 网 址 : 招 标 人 : 四 川 仁 沐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1 月 5 日 6

10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件 1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附 件 2 地 理 位 置 图 7

11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是 用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中 的 未 尽 事 宜,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和 填 写,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无 抵 触 且 与 招 标 文 件 其 他 章 节 相 衔 接 前 附 表 内 容 与 须 知 不 一 致 的, 以 前 附 表 内 容 为 准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的 附 录 表 格 同 属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内 容,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 四 川 仁 沐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二 环 路 西 一 段 90 号 ( 四 川 高 速 大 厦 )5 楼 A0516 室 电 话 :(028) 传 真 :(028) 邮 编 : 联 系 人 : 杨 女 士 谭 女 士 网 址 : scrmgs.com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名 称 四 川 省 仁 寿 经 沐 川 至 屏 山 新 市 ( 含 马 边 支 线 ) 高 速 公 路 仁 寿 至 井 研 试 验 段 仁 寿 连 接 线 路 基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地 点 四 川 省 眉 山 市 资 金 来 源 业 主 自 筹 及 银 行 贷 款 出 资 比 例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招 标 范 围 见 招 标 公 告 计 划 工 期 质 量 目 标 计 划 施 工 工 期 :12 个 月, 缺 陷 责 任 期 : 24 个 月, 保 修 期 : 60 个 月 预 计 开 工 日 期 : 具 体 开 工 时 间 以 监 理 工 程 师 下 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标 段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的 质 量 评 定 : 合 格 竣 工 验 收 的 质 量 评 定 : 优 良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本 须 知 附 录 1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本 须 知 附 录 2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本 须 知 附 录 3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本 须 知 附 录 4 5 主 要 人 员 要 求 : 见 本 须 知 附 录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8

12 1.4.3 关 联 关 系 1 第 (13) 项 修 改 为 : 涉 及 会 对 承 担 本 项 目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正 在 诉 讼 的 案 件 ( 注 : 投 标 人 涉 及 正 在 诉 讼 的 案 件 是 否 会 对 承 担 本 项 目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评 标 阶 段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中 标 公 示 阶 段 由 招 标 人 调 查 后 报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认 定 ) 2 本 项 补 充 : (16)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关 系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否 则,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注 : 控 股 关 系,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1 分 包 本 项 目 严 禁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合 法 分 包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印 发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交 公 路 发 号 ) 及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现 行 相 关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重 大 偏 离, 详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第 一 卷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 另 册 ) 第 二 卷 第 六 章 图 纸 ( 另 册 ) 第 三 卷 第 七 章 技 术 规 范 第 四 卷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补 遗 书 或 通 知 书 ( 如 有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8 天 前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时, 不 提 供 投 标 人 的 信 息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将 以 补 遗 书 形 式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补 遗 书 公 布 在 招 标 人 网 站 ( 上,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下 载, 下 载 过 程 如 有 疑 问 请 及 时 与 招 标 人 联 系, 如 逾 期 未 联 系 的, 招 标 人 视 为 收 到 或 默 认 已 收 到 否 则,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投 标 人 从 招 标 人 网 站 ( 上 自 行 下 载, 不 要 求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发 出 确 认 函 9

13 2.3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同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款 款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3 投 标 保 证 金 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5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如 果 有 )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成 8 承 诺 函 9 招 标 文 件 补 遗 书 或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10 其 他 材 料 二 第 二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文 件 ) 1 投 标 报 价 函 2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3 预 算 文 件 ( 单 独 成 册 ) 4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含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 及 预 算 文 件 电 子 版 (U 盘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填 写,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 上 自 行 下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载, 相 关 补 丁 由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人 网 站 ( 上 自 行 下 填 写 方 式 载 下 载 过 程 如 有 疑 问 请 及 时 与 招 标 人 联 系, 如 逾 期 未 联 系 的, 招 标 人 视 为 收 到 或 默 认 已 收 到 否 则,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是 否 接 受 调 价 函 否 价 格 调 整 否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120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在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每 个 标 段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如 下 金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1B 级 及 以 上 信 用 等 级 投 标 人 : 人 民 币 60 万 元 ; 2C 级 信 用 等 级 投 标 人 : 人 民 币 90 万 元 ; 3 处 于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信 用 处 理 限 制 投 标 期 内, 投 标 时 按 C 级 对 待 的 投 标 人 : 人 民 币 90 万 元 注 : 以 开 标 当 日 投 标 人 信 用 等 级 情 况 为 准 (2)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银 行 保 函 由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出 具 如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不 能 出 具 银 行 保 函, 则 由 该 银 行 系 统 内 其 他 支 行 及 以 上 银 行 出 具, 并 由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提 供 不 能 出 具 银 行 保 函 的 书 面 说 明 银 行 保 函 应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若 采 用 银 行 自 有 格 式, 保 函 内 容 不 10

14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情 形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要 求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得 做 实 质 性 修 改, 且 保 函 有 效 期 不 低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招 标 人 如 果 按 本 章 第 项 的 规 定 延 长 了 投 标 有 效 期,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也 相 应 延 长 (3)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单 独 密 封, 统 一 装 入 投 标 文 件 总 封 套 内,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开 封 ; 银 行 保 函 的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应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之 中 本 项 细 化 为 : 退 还 时 间 : 确 定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5 个 工 作 日 后 开 始 退 还, 最 迟 应 不 超 过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其 他 非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5 个 工 作 日 后 开 始 退 还 退 还 方 式 : 银 行 保 函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凭 单 位 介 绍 信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银 行 保 函 收 条 在 招 标 人 处 领 取 本 项 细 化 为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近 一 年 (2014 年 ) 近 五 年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 近 三 年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 本 项 修 改 为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包 括 有 关 资 料 澄 清 ) 应 真 实 可 信, 不 存 在 虚 假 ( 包 括 隐 瞒 ) 投 标 人 声 明 不 存 在 限 制 投 标 情 形 但 被 发 现 存 在 限 制 投 标 情 形 的, 构 成 隐 瞒, 视 为 虚 假 投 标 行 为 如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虚 假, 在 评 标 阶 段,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后 发 现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取 消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中 标 资 格, 同 时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还 将 上 报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四 川 省 重 点 公 路 建 设 从 业 单 位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川 交 发 号 给 予 信 用 处 理 不 允 许 本 项 修 改 为 : (1)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内 容 必 须 与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名 称 一 致 (2)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签 署 的 地 方 亲 自 签 署, 并 不 得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3)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盖 章 的 地 方 都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法 定 名 称 ), 11

15 3.7.4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装 订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封 套 上 写 明 不 得 使 用 专 用 印 章 (4)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有 ) 具 体 要 求 见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 份 本 项 修 改 为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和 预 算 文 件 应 编 制 目 录 且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采 用 粘 贴 或 装 订 方 式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A4 纸 幅 ), 并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预 算 文 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等 可 随 时 拆 换 的 方 式 装 订, 否 则, 由 于 投 标 文 件 页 码 编 制 和 装 订 造 成 的 丢 失 散 落 缺 页 或 其 它 后 果 概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原 件 的, 应 一 律 附 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内 本 项 修 改 为 : (1) 内 层 封 套 :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 含 正 本 副 本 ) 第 二 信 封 ( 含 正 本 副 本 预 算 文 件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预 算 文 件 电 子 版 (U 盘 )) 投 标 人 公 示 资 料 电 子 文 件 (U 盘 )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应 分 别 单 独 装 入 内 层 封 套 密 封, 内 层 封 套 应 密 封 完 好, 且 在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2) 外 层 封 套 : 将 上 述 单 独 密 封 的 内 容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总 外 层 封 套 中 外 层 封 套 应 加 贴 封 条 或 加 盖 密 封 章, 外 层 封 套 上 不 应 有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识 别 标 志 一 外 层 总 封 套 ( 内 装 第 一 信 封 第 二 信 封 公 示 资 料 U 盘 银 行 保 函 ): 招 标 人 地 址 招 标 人 名 称 项 目 全 称 第 标 段 投 标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二 内 层 封 套 (1) 第 一 信 封 ( 内 装 第 一 信 封 正 本 副 本 ) 封 套 外 写 明 : 项 目 全 称 第 标 段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投 标 人 名 称 : (2) 第 二 信 封 ( 内 装 第 二 信 封 正 本 副 本 预 算 文 件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及 预 算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U 盘 ) 封 套 外 写 明 : 项 目 全 称 第 标 段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 投 标 人 名 称 : (3) 公 示 资 料 封 套 ( 电 子 文 档 U 盘 ) 项 目 全 称 第 标 段 公 示 资 料 投 标 人 名 称 : (4) 银 行 保 函 封 套 (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 项 目 全 称 第 标 段 银 行 保 函 12

16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拒 收 招 标 人 通 知 延 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第 一 信 封 开 标 程 序 第 一 信 封 开 标 现 场 出 现 不 符 合 情 况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程 序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现 场 出 现 不 符 合 情 况 投 标 人 名 称 : 同 招 标 公 告 同 招 标 公 告 当 标 段 投 标 人 少 于 3 家 ( 不 含 3 家 ) 将 不 予 开 标, 原 封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款 办 理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收 : (1)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 (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原 定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招 标 人 将 以 通 知 书 形 式 对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的 变 更 告 知 各 投 标 人 ( 如 果 有 ), 通 知 书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在 四 川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 http// com/sczw/ ) 招 标 人 网 站 ( 上 下 载, 不 能 下 载 的 应 及 时 与 招 标 人 联 系, 如 逾 期 未 联 系 的, 招 标 人 视 为 收 到 或 默 认 已 收 到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投 标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不 再 向 招 标 人 发 出 确 认 函 第 一 信 封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同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不 再 邀 请 投 标 人 参 加 (4)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监 督 部 门 人 员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封 的 密 封 情 况, 并 当 场 予 以 确 认 ; 当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封 未 按 第 款 密 封 时, 将 当 场 确 认, 不 予 开 标, 原 封 退 还 (5) 开 标 顺 序 : 随 机 本 项 修 改 为 : 开 标 过 程 中, 若 招 标 人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经 监 标 人 确 认 后 当 场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中 予 以 记 录 : (1) 在 第 一 信 封 投 标 函 上 出 现 投 标 报 价 ; (2) 外 层 封 套 上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与 内 装 投 标 文 件 所 投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不 一 致 (2) 将 对 通 过 商 务 技 术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入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不 再 邀 请 投 标 人 参 加 (5) 开 标 顺 序 : 随 机 本 项 修 改 为 : 依 据 第 项 开 标 形 式, 第 二 信 封 (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 开 标 过 程 中, 若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经 监 标 人 确 认 后 当 场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中 予 以 记 录 : (1) 未 在 投 标 报 价 函 上 填 写 投 标 总 价 ; (2) 投 标 报 价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大 写 金 额 超 出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13

17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7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2 人 专 家 5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在 四 川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本 次 招 标 评 标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资 格 后 审, 双 信 封 形 式 (, 其 6.3 评 标 方 法 中 第 一 信 封 采 用 合 格 制, 第 二 信 封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具 体 详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本 款 修 改 为 : (1)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1~3 名 ( 若 不 足 3 名, 则 按 相 应 数 量 ) 具 体 推 荐 原 则 详 见 评 标 办 法 (2)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招 标 人 将 评 标 结 果 即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 四 川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http// com/sczw/) 及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http// 上 公 示 5 日 以 接 受 社 会 公 开 监 督 7.1 定 标 方 式 履 约 担 保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3) 招 标 人 不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4)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或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1) 名 词 定 义 : 1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第 二 信 封 投 标 报 价 函 上 的 投 标 人 报 价 大 写 金 额 2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标 段 的 工 程 内 容 和 工 程 量 编 制 的 投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包 含 竞 争 性 部 分 费 用 和 非 竞 争 性 部 分 费 用 ( 其 中 非 竞 争 性 部 分 费 用 包 括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安 全 生 产 费, 除 此 之 外 的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 3 评 标 价 : 评 标 价 = 投 标 报 价 - 修 正 后 的 暂 列 金 额 - 修 正 后 的 专 项 暂 估 价 - 修 正 后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4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人 第 二 信 封 投 标 报 价 函 上 的 投 标 人 报 价 大 写 金 额 (2)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公 布 : 非 竞 争 性 部 分 费 用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竞 争 性 部 分 标 段 号 安 全 生 产 费 专 项 暂 估 暂 列 金 额 ( 万 元 ) 费 用 ( 万 元 ) ( 万 元 ) 价 ( 万 元 ) ( 万 元 ) LJ

18 公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作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控 制 上 限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其 投 标 将 予 以 否 决 (3) 招 标 人 将 向 符 合 第 7.1 款 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要 求 中 标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1 当 D1/A 85%, 则 履 约 担 保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10% 的 银 行 保 函 ; 2 当 D1/A< 85%, 则 履 约 担 保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10% 的 银 行 保 函, 另 加 (85%-D1/A) 10 A 的 超 额 履 约 现 金 担 保 最 高 超 额 履 约 现 金 担 保 金 额 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100% 注 :D1=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价,A= 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中 竞 争 性 部 分 费 用 总 和 (4) 银 行 保 函 应 由 支 行 及 以 上 国 有 或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开 具 ; 现 金 担 保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5)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含 超 额 履 约 现 金 担 保, 如 果 有 ) 时 间 : 应 在 中 标 通 知 履 约 担 保 书 发 出 后 14 天 内, 并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之 前 (6) 履 约 担 保 将 依 据 四 川 省 重 点 公 路 建 设 从 业 单 位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川 交 发 号 执 行 下 列 规 定 ( 信 用 评 价 等 级 以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间 为 准 ) a.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为 AA 级 的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需 要 交 纳 的 履 约 担 保 现 金 可 全 额 采 用 保 函 方 式 提 交 ; b.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为 A 级 的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需 要 交 纳 的 履 约 担 保 现 金 全 额 的 60% 可 采 用 保 函 方 式 提 交 ; c.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为 B 级 的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按 照 上 述 (3) 规 定 提 交 ; d.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为 C 级 或 处 于 限 制 投 标 期 内 ( 投 标 时 按 C 级 对 待 ) 的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履 约 担 保 及 超 额 履 约 现 金 担 保 均 按 照 应 提 交 保 证 金 金 额 ( 上 述 (3) 规 定 ) 的 1.5 倍 提 交 ( 最 高 超 额 履 约 现 金 担 保 金 以 不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限 ) 本 款 细 化 为 : (1) 招 标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按 第 款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中 标 人 (2) 在 招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起 14 天 内, 中 标 人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签 订 合 同 书, 同 时 签 订 第 四 章 第 三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所 列 相 关 合 同 合 同 文 件 必 须 由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确 定 原 则 中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3) 中 标 人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将 上 报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建 议 给 予 D 级 的 信 用 处 理 本 项 修 改 为 :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函 上 的 投 标 报 价 大 写 金 额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时 如 需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子 项 报 价 进 行 相 应 修 正 的, 修 正 原 则 如 下 : 投 标 报 价 函 中 投 标 总 报 价 大 写 金 额 与 依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子 目 数 量 及 单 价 ( 或 总 额 价 )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报 价 函 中 投 标 总 报 价 大 写 金 15

19 7.4.4 签 订 合 同 事 项 8.1 重 新 招 标 9.5 监 督 部 门 额 为 准 修 正 单 价 : 首 先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有 关 规 定, 对 于 投 标 人 不 符 合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报 价 要 求 的 对 其 相 应 内 容 报 价 予 以 修 正 ; 然 后 再 对 其 他 单 价 ( 或 总 额 价 ) 按 比 例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中 标 人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中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本 项 修 改 为 : 合 同 协 议 书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和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同 时 需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签 订 第 四 章 第 三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所 列 相 关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可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3)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能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 (4) 出 现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4) 项,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 (5)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纪 检 监 督 部 门 : 四 川 省 监 察 厅 驻 交 通 运 输 厅 监 察 室 地 址 : 成 都 市 武 侯 祠 大 街 180 号 电 话 及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四 川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党 委 ( 纪 委 ) 工 作 部 电 话 : 四 川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开 发 总 公 司 纪 检 监 察 ( 审 计 ) 室 地 址 : 成 都 市 二 环 路 西 一 段 90 号 电 话 : 传 真 :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 眉 山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电 话 :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建 管 处 地 址 : 成 都 市 武 侯 祠 大 街 180 号 电 话 及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投 标 人 的 通 讯 要 求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 投 标 人 在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前 无 需 向 招 标 人 登 记 有 关 投 标 人 信 息, 不 提 供 联 系 方 式,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自 行 参 加 开 标 会, 自 行 从 招 标 人 指 定 网 站 下 载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 含 补 丁 ) 补 遗 书 及 有 关 通 知, 不 能 下 载 的 应 及 时 与 招 标 人 联 系, 否 则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投 标 人 收 16

20 10.2 异 议 10.3 公 示 及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10.4 投 标 报 价 到 补 遗 书 后, 不 再 向 招 标 人 发 出 确 认 函 本 项 目 不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及 投 标 预 备 会, 需 踏 勘 现 场 的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组 织 前 往, 相 关 费 用 自 理, 安 全 责 任 自 行 承 担 (2) 投 标 人 在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登 记 投 标 人 信 息 及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至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前, 必 须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联 系 方 式 处 于 有 效 工 作 状 态,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由 于 与 投 标 人 联 系 中 断 给 投 标 人 带 来 的 任 何 损 失 责 任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依 法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招 标 人 收 到 异 议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答 复 的, 或 者 答 复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依 法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 公 示 制 度 招 标 人 将 对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下 述 内 容 作 为 公 示 资 料 进 行 公 示 : A.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原 文 见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表 7-1) B. 拟 在 本 项 目 任 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表 ( 原 文 见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表 7-2) C. 近 5 年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原 文 见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表 7-5) 各 投 标 人 上 述 公 示 资 料 以 WORD 格 式 的 电 子 文 件 (U 盘 ) 单 独 密 封,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提 交,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电 子 文 件 与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一 致 性, 否 则 以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进 行 公 示 招 标 人 按 照 各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公 示 资 料 与 评 标 结 果 同 时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截 止 日 为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截 止 日, 公 示 期 间 接 受 社 会 公 开 监 督 (2) 投 诉 处 理 :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2004 年 7 月 6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11 号 ) 关 于 规 范 交 通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处 理 行 为 的 通 知 ( 川 交 函 [2008]331 号 ) 的 规 定 接 受 针 对 公 示 内 容 的 投 诉 和 举 报 举 报 材 料 要 求 举 报 受 理 条 件 及 查 处 参 照 七 部 委 令 第 11 号 和 川 交 函 [2008]331 号 对 投 诉 的 规 定 执 行 超 出 投 诉 或 举 报 时 效 的, 则 不 予 受 理 (1) 承 包 人 因 承 包 本 合 同 工 程 需 缴 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并 包 含 在 所 报 的 单 价 或 总 额 价 内, 不 单 独 报 价 其 中 建 安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缴 纳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项 (2) 由 于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 不 包 含 由 承 包 人 施 工 不 当 引 起 的 变 更 ) 所 增 加 产 生 的 临 时 占 地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审 查, 发 包 人 确 定, 其 单 价 参 照 承 包 人 合 同 单 价 ( 即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临 时 占 地 总 额 价 除 以 招 标 文 件 公 路 临 时 占 地 表 中 临 时 占 地 总 数 量 所 得 单 价 ) 除 此 之 外 所 有 的 临 时 占 地 费 用 均 包 含 在 报 价 中,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详 见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 目 (3) 临 时 便 道 及 便 桥 修 建 养 护 保 畅 拆 除 恢 复 原 貌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100 章 中 按 总 额 报 价, 包 干 使 用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4) 借 用 乡 村 道 路 的 保 通 保 畅 维 修 整 治 日 常 维 护 恢 复 原 状 等 费 用 ( 含 用 地 费 用 使 用 完 后 的 集 中 恢 复 费 用 ), 由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100 章 中 按 总 额 单 独 报 价, 包 干 使 用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5) 县 道 国 省 干 道 的 维 护 费 用,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100 章 中 按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0 万 元 报 价, 由 承 包 人 包 干 使 用 若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20 万 元, 签 订 合 同 时 将 按 20 万 元 进 行 修 正 详 见 项 目 17

21 10.4 投 标 报 价 10.5 投 标 报 价 资 料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6) 安 全 生 产 费 不 作 为 竞 争 性 报 价,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100 章 中 按 招 标 文 件 公 布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数 额 单 独 报 价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7)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费 用, 按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 万 元 单 独 报 价, 包 干 使 用 若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10 万 元, 签 订 合 同 时 将 按 10 万 元 予 以 修 正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8) 标 准 化 建 设 费 用 工 地 标 准 化 建 设 中 的 承 包 人 驻 地 建 设 费 用 及 标 识 牌 管 理 文 明 施 工 费 用 及 施 工 管 理 标 准 化 等 费 用,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100 章 中 以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 万 元 报 价, 包 干 使 用 若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50 万 元, 签 订 合 同 时 将 按 50 万 元 进 行 修 正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9) 信 息 化 施 工 管 理 : 本 项 目 管 理 将 采 用 项 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管 理,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联 合 专 业 软 件 公 司 提 供 项 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做 好 日 常 系 统 维 护, 确 保 系 统 稳 定 及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其 费 用 按 人 民 币 10 万 元 暂 估 价 在 100 章 计 列, 由 发 包 人 掌 握 使 用 (10)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不 调 价 (11) 承 包 人 编 制 竣 工 文 件 费 用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100 章 中 以 20 万 元 总 额 报 价, 包 干 使 用 若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20 万 元, 签 订 合 同 时 将 按 20 万 元 予 以 修 正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8.9 款 (12)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100 章 ( 不 含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及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保 险 费 ) 至 第 700 章 的 合 计 金 额 ( 不 含 暂 估 价 ), 保 险 费 率 不 低 于 4.5, 由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100 章 中 单 独 报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报 价 低 于 4.5, 签 订 合 同 时 将 按 4.5 予 以 修 正 承 包 人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的 保 险 合 同 金 额 在 该 项 合 同 金 额 以 内 时, 保 险 费 按 承 包 人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的 保 险 合 同 金 额 据 实 支 付 ; 承 包 人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的 保 险 合 同 金 额 超 过 该 项 合 同 金 额 时, 保 险 费 按 该 项 承 包 人 合 同 金 额 支 付, 超 过 承 包 人 合 同 金 额 的 部 分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1 款 (13)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见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4 条,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费 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调 查, 事 故 次 数 不 限, 不 计 免 赔 额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0.4 款 (14) 人 员 工 伤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包 含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相 关 子 目 中, 不 单 独 报 价 详 见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款 (15) 质 量 专 项 检 测 费 在 100 章 中 按 人 民 币 30 万 元 暂 估 价 计 列 ;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费 用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200 章 中 按 30 万 元 暂 估 价 计 列 ;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费 用 每 标 段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200 章 中 按 30 万 元 暂 估 价 计 列 ; 上 述 暂 估 价 由 监 理 人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指 令 全 部 或 部 分 地 使 用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4.5 条 (16) 其 他 有 关 报 价 内 容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1) 本 项 目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以 下 投 标 报 价 资 料 : 参 照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JTG B ) 公 路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预 算 编 制 办 法 (JTG B )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公 路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预 算 编 制 办 法 > 及 其 配 套 定 额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川 交 函 [2008]412 号 ) 和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调 整 公 路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养 护 工 程 和 小 修 保 养 工 程 项 目 估 算 概 算 和 预 算 编 制 办 法 中 税 金 计 取 标 准 的 通 知 ( 川 18

22 10.6 放 弃 中 标 的 处 理 10.7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名 词 修 改 交 函 [2013]137 号 ) 的 规 定 及 补 充 定 额, 并 结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投 标 预 算 文 件 一 套, 其 中 应 含 甲 乙 组 文 件 及 编 制 说 明 ( 预 算 文 件 单 独 成 册, 与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信 封 包 装 在 同 一 封 套 内 ) 投 标 人 预 算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唯 一 的 报 价 分 析 基 础 性 资 料, 应 包 含 每 个 子 目 单 价 内 涵 及 外 延 的 所 有 费 用, 因 漏 算 错 算 造 成 的 一 切 问 题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同 时 两 者 编 制 依 据 必 须 对 应 并 保 持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以 书 面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2)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人 在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须 提 交 U 盘 一 份 ( 应 确 保 能 正 常 打 开 ), 内 装 该 标 段 的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含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 电 子 文 档 和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编 制 的 预 算 分 析 资 料 数 据 文 件 一 份 该 U 盘 应 标 明 标 段 和 投 标 人 标 记, 且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后, 与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信 封 包 装 在 同 一 封 套 内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遵 循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中 的 数 据 格 式 及 运 算 定 义, 严 禁 投 标 人 修 改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中 的 数 据 格 式 及 运 算 定 义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若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不 予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将 上 报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建 议 给 予 D 级 的 信 用 处 理 (3)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订 后, 中 标 人 放 弃 合 同, 招 标 人 将 不 退 还 中 标 人 履 约 担 保 和 超 额 履 约 现 金 担 保, 并 将 上 报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作 为 不 良 记 录 纳 入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全 文 有 关 废 标 字 眼 均 修 改 为 否 决 投 标 19

23 附 录 1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资 质 最 低 要 求 ) 标 段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2) 具 有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LJ5 (3)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母 体 检 测 机 构 须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综 合 乙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证 书 ; 注 : 如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母 体 检 测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为 母 子 关 系 或 参 股 关 系 时 应 出 具 为 母 子 关 系 或 参 股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 如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母 体 检 测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 仅 限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 为 合 作 关 系 时 应 出 具 与 试 验 检 测 单 位 的 合 作 协 议 书 附 录 2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财 务 最 低 要 求 ) 标 段 LJ5 财 务 要 求 (1)2014 年 度 财 务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0 注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 年 度 净 利 润 年 末 净 资 产 )ⅹ100% 附 录 3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业 绩 最 低 要 求 ) 标 段 LJ5 业 绩 要 求 近 五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今 ) 完 成 业 绩 要 求 ( 投 标 人 提 供 业 绩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以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登 记 为 准 ): 国 内 新 建 高 速 公 路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累 计 10 公 里 及 以 上 附 录 4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信 誉 最 低 要 求 ) 标 段 信 誉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已 纳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LJ5 中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企 业 名 录 ( 以 在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结 果 为 准 ), 并 已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办 理 了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登 记, 评 定 信 用 等 级 为 C 级 及 以 上, 且 不 得 处 于 禁 止 投 标 期 内 ( 以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结 果 为 准 ) 20

24 附 录 5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主 要 人 员 最 低 要 求 ) 人 员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总 工 各 标 段 要 求 人 数 主 选 1 备 选 1 主 选 1 备 选 1 资 格 要 求 (1)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2) 具 有 在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注 册 类 别 公 路 工 程, 且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前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且 未 处 于 暂 停 执 业 处 罚 期 内, 未 被 取 消 资 格 ; (3) 具 有 交 安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4) 提 供 2015 年 7 月 ~12 月 连 续 参 加 投 标 人 单 位 社 保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1) 高 级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称 ( 公 路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职 称 ( 不 含 交 通 工 程 )), 且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前 取 得 该 证 ; (2) 交 安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3) 提 供 2015 年 7 月 ~12 月 连 续 参 加 投 标 人 单 位 社 保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主 选 1 (1) 具 有 交 安 C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安 全 负 责 人 (2) 提 供 2015 年 7 月 ~12 月 连 续 参 加 投 标 人 单 位 社 保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备 选 1 料 注 :1 公 路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职 称 包 括 公 路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公 路 与 桥 梁 工 程 交 通 土 建 隧 道 ( 地 下 结 构 )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等 专 业 职 称 2 投 标 人 拟 报 的 项 目 经 理 ( 含 备 选 ) 可 以 选 择 本 项 目 已 开 工 路 基 土 建 标 段 项 目 经 理 3 投 标 人 上 述 主 要 人 员 须 分 别 提 供 1 名 备 选 人 员,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要 求 同 主 要 人 员 且 主 要 人 员 及 备 选 人 员 均 须 列 明 在 公 示 资 料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表 ) 中 否 则 资 格 审 查 不 予 通 过 21

25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 正 文 ) 本 须 知 另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年 版 )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9 年 版 上 册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购 买 22

26 附 件 1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 仅 供 参 考 ) 一 工 程 概 况 及 建 设 条 件 ( 一 ) 工 程 概 况 四 川 省 仁 寿 经 沐 川 至 屏 山 新 市 ( 含 马 边 支 线 ) 高 速 公 路 是 新 增 国 高 网 展 望 线 成 都 - 丽 江 ( 成 都 ~ 仁 寿 ~ 沐 川 ~ 金 阳 ~ 会 东 ~ 攀 枝 花 ~ 丽 江 ) 的 一 段 其 中 成 都 至 仁 寿 段 与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新 增 规 划 路 线 成 都 仁 寿 自 贡 泸 州 遵 义 公 路 共 用, 目 前 已 建 成 通 车 仁 寿 至 井 研 试 验 段 地 处 四 川 南 部, 由 北 向 南 途 经 四 川 省 经 济 较 为 发 达 的 眉 山 及 乐 山 市, 起 于 眉 山 市 仁 寿 县 以 西 的 满 井 镇 周 家 湾, 接 遂 资 眉 高 速 公 路 眉 山 段, 止 于 井 研 县 三 江 镇 同 意 村, 接 乐 自 高 速 公 路, 路 线 全 长 约 49.88km 本 次 招 标 的 仁 寿 连 接 线 起 于 满 井 枢 纽 互 通 仁 寿 收 费 站, 起 点 桩 号 RK1+180, 然 后 路 线 往 北 布 线, 经 过 镇 山 村 付 家 沟 石 大 湾 后 至 宝 马 乡 石 联 村, 然 后 至 烧 坊 湾, 路 线 与 天 府 仁 寿 大 道 相 对 接, 并 与 S106 相 接, 终 点 桩 号 RK , 路 线 长 度 2.097km 预 计 主 要 工 程 数 量 : 路 基 挖 方 万 立 方 米, 填 方 万 立 方 米, 涵 洞 / 通 道 /6, 管 理 中 心 1 处 ( 不 含 房 建 工 程, 房 建 工 程 另 行 招 标 ) 技 术 标 准 : 双 向 两 车 道 二 级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80Km/h, 路 基 宽 度 12m, 桥 梁 与 路 基 同 宽 地 震 动 峰 值 加 速 度 0.05g, 汽 车 荷 载 等 级 公 路 -I 级 ( 二 ) 建 设 条 件 1 地 理 位 置 地 形 地 貌 1) 地 理 位 置 本 项 目 工 作 区 位 于 东 经 ~104 20, 北 纬 ~29 30 区 域, 行 政 区 划 上 属 四 川 省 眉 山 市 仁 寿 县 乐 山 市 井 研 县 路 线 总 体 走 向 为 由 北 向 南, 属 四 川 盆 地 中 部 浅 丘 区 2) 地 形 地 貌 本 路 段 路 线 由 北 向 南, 经 过 四 川 盆 地 中 南 部 低 缓 宽 谷 浅 丘, 属 典 型 的 丘 陵 地 貌 走 廊 带 地 貌 根 据 成 因 类 型 可 分 为 构 造 剥 蚀 地 貌 侵 蚀 堆 积 地 貌 两 大 类, 分 述 如 下 : (1) 构 造 剥 蚀 地 貌 工 作 区 内 的 丘 陵 区 属 构 造 剥 蚀 地 貌, 分 布 面 积 广 大, 按 切 割 程 度, 分 浅 中 深 三 类 切 割 深 度 小 于 30m 为 浅 丘,30~60m 为 中 丘,60~100m 为 深 丘 1 低 缓 宽 谷 浅 丘 分 布 于 仁 寿 以 南, 岷 江 以 北, 平 缓 单 斜 向 斜 区, 以 仁 寿 至 井 研 一 带 罗 城 镇 附 近 分 布 最 为 集 中 主 要 由 侏 罗 系 上 沙 溪 庙 组 遂 宁 组 蓬 莱 镇 组 地 层 组 成 丘 陵 分 布 零 散, 形 态 圆 缓, 沟 谷 宽 阔 低 平, 第 四 系 覆 盖 比 较 普 遍 浅 丘 地 貌 海 拔 高 程 在 300~500m 之 间, 切 割 深 度 小 于 30m 2 宽 谷 箱 形 多 形 态 中 丘 分 布 于 仁 寿 以 南, 岷 江 以 北 平 缓 单 斜 区, 解 译 区 内 以 三 江 镇 至 黄 钵 乡 伏 龙 乡 至 龙 孔 镇 一 带 最 为 集 中 主 要 由 侏 罗 系 上 沙 溪 庙 组 遂 宁 组 及 部 分 蓬 莱 组 地 层 组 成, 沟 谷 纵 横, 岗 丘 杂 陈, 形 态 受 岩 石 性 质 影 响, 具 23

27 多 样 特 色 在 泥 岩 发 育 区, 以 圜 丘 宽 谷 为 主, 在 砂 岩 分 布 区, 则 出 现 桌 状 丘 脊 状 丘 鸡 爪 丘, 发 育 梯 形 箱 谷 形 及 较 陡 窄 沟 谷, 且 多 曲 折, 第 四 系 覆 盖 层 不 如 浅 丘 区 发 育 中 丘 地 貌 海 拔 高 程 在 300~500m 之 间, 切 割 深 度 30~60m 3 窄 谷 脊 状 鸡 爪 状 深 丘 主 要 分 布 于 犍 为 县 城 以 南 以 东 地 区, 由 白 垩 系 上 统 高 坎 坝 组 三 合 组 及 部 分 侏 罗 系 上 沙 溪 庙 组 遂 宁 组 蓬 莱 镇 组 地 层 组 成, 丘 陵 形 态 多 样, 以 脊 状 丘 鸡 爪 丘 发 育 沟 谷 一 般 上 源 较 陡 窄, 下 游 较 宽 展, 多 数 比 较 曲 折 狭 长, 第 四 系 覆 盖 层 亦 不 如 浅 丘 区 普 遍 深 丘 地 貌 海 拔 高 程 在 300~500m 之 间, 切 割 深 度 60~ 100m (2) 侵 蚀 堆 积 地 貌 主 要 分 布 于 岷 江 两 侧, 除 岷 江 流 域 外, 一 般 面 积 狭 小 1 河 流 堆 积 漫 滩 和 一 级 阶 地 堆 积 漫 滩 由 近 代 冲 积 粉 砂 土 砂 卵 石 构 成 表 面 低 平, 宽 数 十 至 千 余 米, 后 缘 高 出 岷 江 水 面 4~10m 一 级 阶 地 由 近 代 冲 积 粘 质 砂 土 粉 砂 土 砂 卵 石 组 成 表 面 平 整 开 阔, 略 倾 向 江 面, 顺 江 延 伸, 长 数 至 十 余 公 里, 宽 约 1km, 前 缘 一 般 高 出 江 水 面 10~30m 2 冰 水 堆 积 高 阶 地 上 部 堆 积 为 黄 色 砂 质 粘 土, 下 部 为 粘 土 夹 卵 砾 石, 组 成 二 级 及 三 级 基 座 阶 地 阶 地 台 面 不 平 整, 切 割 处 可 见 基 岩 出 露 二 级 阶 地 高 出 江 水 面 25~50m, 最 高 60m 三 级 阶 地 高 出 江 水 面 50~80m, 最 高 可 达 95m 2 气 象 水 文 1) 气 象 本 项 目 所 经 仁 寿 县, 属 亚 热 带 气 候, 具 气 温 高 湿 度 大 雨 量 充 沛 无 霜 期 长 的 特 点, 南 部 山 区 由 地 形 高 差 造 成 的 气 候 垂 直 变 化 明 显 丘 陵 地 区 多 年 月 平 均 气 温 为 18 左 右 夏 季 长, 极 端 最 高 温 度 为 39.4 冬 季 短,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2.6 南 部 山 区 气 温 较 低, 春 夏 季 节 比 丘 陵 地 区 迟 15~20 天, 冬 季 山 区 可 见 积 雪 多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为 83%, 其 中 3~5 月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小 于 80%, 其 余 各 月 均 在 80% 以 上, 潮 湿 系 数 在 1.3 以 上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为 1190mm, 但 分 配 不 均 匀, 集 中 在 四 个 月, 占 全 年 的 70% 以 上 红 层 丘 陵 区 常 常 出 现 冬 春 两 头 旱, 夏 雨 来 得 迟, 秋 季 洪 害 的 情 况 2) 水 文 路 线 经 过 区 河 流 均 属 长 江 上 游 一 级 支 流 的 岷 江 水 系, 沿 线 主 要 水 系 为 灌 溉 沟 渠 3 地 层 岩 性 场 地 出 露 及 钻 孔 揭 露 的 地 层 有 新 生 界 第 四 系 全 新 统 松 散 堆 积 层 和 中 生 界 侏 罗 系 地 层, 现 由 新 至 老 分 述 如 下 : 1) 第 四 系 地 层 (Q 4 ) 1 第 四 系 全 新 统 冲 洪 积 层 (Q al+pl 4 ): 粉 质 粘 土 : 红 褐 色, 稍 湿, 软 ~ 可 塑 状, 成 分 主 要 为 粘 粒 等 24

28 2 坡 洪 积 (Q dl+pl 4 ) 淤 泥 质 粉 质 粘 土 : 呈 层 状 分 布 于 坡 洪 积 层 上 部, 静 缓 水 成 因, 水 田 区 分 布 深 灰 灰 黑 色, 软 塑 ~ 流 塑 状 为 主, 粘 性 较 强, 韧 性 一 般, 具 摇 振 反 应 及 震 动 触 变 特 征, 含 微 量 炭 化 物 及 有 机 质, 易 缩 径, 局 部 粉 砂 粒 富 集 粉 质 粘 土 : 棕 褐 色 灰 褐 色, 呈 软 塑 ~ 可 塑 状, 粘 性 中 等, 可 成 2~3mm 圆 土 条 韧 性 中 等, 风 干 强 度 中 等, 表 层 0.5m 含 植 物 根 系 为 根 植 土 广 泛 分 布 于 丘 脊 斜 坡 下 部 之 微 冲 沟 内 地 段 3 残 坡 积 层 (Q el+dl 4 ) 粉 质 粘 土 : 棕 褐 色 灰 褐 色, 呈 可 塑 状, 粘 性 中 等, 可 成 2~3mm 圆 土 条, 偶 含 泥 岩 角 砾 韧 性 中 等, 风 干 强 度 中 等 零 星 分 布 于 丘 脊 斜 坡 上 部 2) 侏 罗 系 地 层 (J) 1 蓬 莱 镇 组 (J 3 p) 泥 岩 : 棕 红 色, 矿 物 成 分 以 粘 土 矿 物 为 主, 钙 泥 质 胶 结, 粉 粒 泥 质 结 构, 薄 ~ 中 厚 层 状 构 造 ; 岩 体 破 碎 ~ 较 破 碎, 手 捏 易 碎 具 饱 脱 水 开 裂 特 征 地 表 多 出 露 在 斜 坡 缓 坡 带 及 陡 坡 砂 岩 露 头 下 部 长 石 砂 岩 : 青 灰 色 浅 灰 色, 矿 物 成 分 以 长 石 石 英 为 主, 粘 土 矿 物 次 之, 泥 钙 质 胶 结, 细 粒 结 构, 中 ~ 厚 层 状 构 造 ; 岩 体 较 完 整, 多 呈 柱 状 短 柱 状 2 遂 宁 组 (J 3 s) 粉 砂 质 泥 岩 : 棕 红 色, 矿 物 成 分 以 粘 土 矿 物 为 主, 钙 泥 质 胶 结, 粉 粒 泥 质 结 构, 薄 ~ 中 厚 层 状 构 造 ; 岩 体 破 碎 ~ 较 破 碎, 手 捏 易 碎 具 饱 脱 水 开 裂 特 征 地 表 多 出 露 在 斜 坡 缓 坡 带 及 陡 坡 砂 岩 露 头 下 部 砂 岩 : 灰 白 色, 矿 物 成 分 以 长 石 石 英 为 主, 粘 土 矿 物 次 之, 泥 钙 质 胶 结, 细 粒 结 构, 块 层 状 构 造 ; 岩 体 较 完 整, 多 呈 柱 状 短 柱 状 3 沙 溪 庙 组 (J 2 s) 粉 砂 质 泥 岩 : 紫 红 暗 紫 灰 紫 色, 矿 物 成 分 以 粘 土 矿 物 为 主, 钙 泥 质 胶 结, 粉 粒 泥 质 结 构, 薄 ~ 中 厚 层 状 构 造 ; 岩 体 破 碎 ~ 较 破 碎, 手 捏 易 碎 具 饱 脱 水 开 裂 特 征 地 表 多 出 露 在 斜 坡 缓 坡 带 及 陡 坡 砂 岩 露 头 下 部 泥 质 砂 岩 : 青 灰 色 浅 灰 色, 矿 物 成 分 以 长 石 石 英 为 主, 粘 土 矿 物 次 之, 泥 钙 质 胶 结, 细 粒 结 构, 块 层 状 构 造 ; 岩 体 较 完 整, 多 呈 柱 状 短 柱 状 4 地 质 构 造 及 地 震 1) 地 质 构 造 测 区 位 于 新 华 夏 系 第 三 沉 降 带 四 川 盆 地 西 南 缘, 区 内 构 造 以 褶 皱 为 主, 构 造 线 方 向 呈 NE 至 SW 向 测 区 内 位 于 识 经 岗 背 斜 西 翼 倾 末 端, 该 背 斜 走 向 近 南 北, 南 翼 翘 起, 向 北 倾 没, 长 8~10 公 里, 呈 鼻 状, 两 翼 对 称, 倾 角 2~4 测 区 西 侧 发 育 的 仁 寿 逆 断 层 : 发 育 于 仁 寿 赵 家 场 周 坡 一 带, 断 于 仁 寿 向 斜 核 部 的 沙 溪 庙 与 蓬 莱 镇 组 之 间, 长 约 25 公 里, 走 向 东 北, 倾 向 北 西, 倾 角 30 ~50, 断 距 200~600 25

29 米 不 等, 断 层 带 挤 压 破 碎, 曹 家 场 之 西 被 东 西 向 断 层 切 断, 断 层 东 盘 相 对 向 南 扭 动 ( 顺 扭 ), 为 压 扭 性 逆 断 层 2) 地 震 据 2001 年 版 中 国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GB ) 和 洪 雅 - 眉 山 - 乐 至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场 地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报 告 ( ), 工 程 区 地 震 动 峰 值 加 速 度 为 0.05g, 动 反 应 谱 特 征 周 期 为 0.45s, 对 应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为 Ⅵ 度 5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根 据 地 下 水 含 水 介 质 及 赋 存 条 件 的 不 同, 区 内 地 下 水 可 划 分 为 第 四 系 松 散 岩 类 孔 隙 水 基 岩 裂 隙 水 二 大 类 1) 第 四 系 松 散 岩 类 孔 隙 水 该 类 型 地 下 水 主 要 赋 存 于 山 体 表 层 坡 脚 与 山 涧 盆 地 表 层 的 松 散 - 半 松 散 的 第 四 系 全 新 统 残 坡 积 坡 洪 积 层 内 以 冲 洪 积 层 内, 主 要 受 大 气 降 水 补 给, 水 量 季 节 性 变 化 明 显, 一 般 较 为 贫 乏 斜 坡 段 植 被 较 发 育, 主 要 为 旱 地 林 地 ; 冲 沟 区 为 水 田 农 户 生 产 用 水 主 要 靠 降 水 储 水 ( 冬 水 田 水 ) 或 引 用 较 远 的 冲 沟 水, 生 活 用 水 则 多 用 井 水 或 自 来 水 2) 基 岩 裂 隙 水 主 要 赋 存 于 侏 罗 系 基 岩 的 风 化 裂 隙 及 构 造 裂 隙 中, 以 裂 隙 发 育 带 为 主 要 富 水 部 位, 其 余 地 段 富 水 性 差 ; 主 要 接 受 大 气 降 水 的 补 给, 以 裂 隙 上 升 泉 形 式 出 露 或 受 地 形 切 割 排 出 地 表, 水 量 的 大 小 受 地 貌 岩 性 与 构 造 控 制, 接 受 大 气 降 水 补 给 ; 风 化 裂 隙 水 依 地 形 由 高 处 到 地 处 径 流, 层 间 裂 隙 水 依 岩 层 倾 向 径 流, 多 以 泉 的 形 式 排 泄, 在 低 洼 处 或 是 深 埋 区, 往 往 形 成 裂 隙 承 压 水, 接 受 层 间 侧 向 渗 透 补 给 大 气 降 水 和 地 表 水 补 给, 富 水 性 一 般, 在 构 造 条 件 有 利 及 补 给 条 件 较 好 时, 也 可 形 成 富 水 区 6 不 良 地 质 及 特 殊 地 质 现 象 测 区 所 属 地 貌 类 型 为 丘 陵 地 貌,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较 为 单 一, 不 良 地 质 地 质 现 象 及 特 殊 路 基 主 要 表 现 为 丘 间 沟 槽 形 成 的 软 弱 路 基 路 线 经 过 丘 间 谷 地 时, 因 地 势 低 洼, 且 多 为 水 田, 地 表 水 长 期 排 泄 不 畅, 其 间 沉 积 的 低 ( 高 液 限 ) 粘 ( 粉 ) 土 粉 质 粘 土, 多 呈 软 ~ 可 塑 状 为 了 查 明 沿 线 的 软 弱 路 基 的 分 布 范 围 厚 度 及 其 工 程 地 质 性 质, 采 用 了 静 力 触 探 工 程 钻 探 以 及 坑 槽 探 等 手 段 通 过 地 质 调 查, 本 段 软 弱 路 基 厚 度 大 多 3~11m, 地 基 承 载 力 一 般 50~100kPa, 这 类 土 体 以 饱 和 度 高, 孔 隙 比 大, 抗 剪 强 度 低, 压 缩 性 高 和 沉 降 固 结 缓 慢 为 主 要 特 征, 形 成 软 弱 地 基 当 填 方 路 堤 高 度 较 大 时, 其 沉 降 和 稳 定 均 不 能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如 不 处 理 或 处 理 不 当 会 导 致 路 基 产 生 较 大 沉 陷 或 失 稳 破 坏 等 公 路 病 害, 影 响 公 路 的 正 常 使 用 ( 三 ) 沿 线 筑 路 材 料 及 运 输 条 件 测 区 内 已 建 或 在 建 多 条 高 速 公 路, 开 发 利 用 了 多 处 料 场, 沿 线 的 天 然 筑 路 材 料 较 丰 富, 但 分 布 不 均 匀 设 计 路 线 临 近 国 道 G213, 测 区 内 路 网 发 达, 运 输 条 件 较 好 1 路 基 填 料 26

30 路 基 填 方 所 需 填 料 可 就 近 利 用 挖 方 来 填 筑 路 堤, 表 层 耕 植 土 ( 即 Ⅰ 类 土 ) 上 覆 的 低 液 限 粘 土 低 液 限 粉 土 除 外 挖 方 中 V 类 石 方, 以 及 采 用 常 规 爆 破 方 式 挖 出 的 石 方, 其 规 格 尺 寸 一 般 不 能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须 对 其 进 行 加 工 破 碎, 使 其 粒 径 大 小 规 格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以 保 证 施 工 压 实 度 2 片 块 石 料 场 建 设 所 需 的 石 料, 分 布 不 均 匀 丘 陵 地 区 以 侏 罗 系 遂 宁 组 蓬 莱 镇 组 砂 泥 岩 互 层 为 主, 由 于 组 织 结 构 及 矿 物 成 份 不 同, 其 强 度 有 所 差 异, 但 石 料 强 度 普 遍 较 低 ; 同 时 丘 陵 区 地 形 起 伏 较 小, 不 利 于 大 规 模 的 开 采, 可 就 近 采 用 灰 岩 料 场 生 产 片 块 石 中 低 山 区 出 露 有 白 垩 系 夹 关 组 长 石 石 英 砂 岩, 中 细 粒 结 构, 中 厚 ~ 巨 厚 层 状, 石 质 较 坚 硬, 可 开 采 利 用 临 近 岷 江 段 落, 可 在 两 岸 河 漫 滩 开 采 卵 石 利 用 片 石 块 石 卵 石 主 要 用 于 浆 砌 干 砌 换 填 等 工 程, 上 路 运 距 7~26km 3 天 然 砂 砂 砾 石 天 然 砂 砂 砾 石 料 场 集 中 分 布 于 岷 江 段, 砾 石 成 分 以 花 岗 岩 辉 岩 英 安 岩 为 主, 石 英 岩 玄 武 岩 次 之, 粒 径 一 般 2~10 厘 米, 结 构 松 散 砂 及 砂 砾 石 洪 水 季 节 予 以 补 充, 储 量 丰 富 目 前 沿 江 两 岸 有 多 家 砂 石 场, 已 大 量 开 采, 筛 制 成 不 同 规 格 的 成 品, 为 高 速 公 路 以 及 地 方 道 路 建 设 提 供 筑 路 材 料 其 中 砂 以 细 砂 为 主 料 场 分 布 不 均 匀, 上 路 运 距 5~91km 4 碎 石 机 制 砂 路 线 附 近 出 露 侏 罗 系 自 流 井 组 雷 口 坡 组 灰 岩 泥 灰 岩, 分 布 较 均 匀, 中 薄 层 状, 致 密 较 坚 硬 现 有 多 个 石 料 厂 正 在 开 采, 可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生 产 各 种 规 格 的 灰 岩 碎 石 石 屑 及 机 制 砂, 其 产 量 根 据 需 求 量 而 调 整, 料 场 原 材 料 储 量 丰 富 碎 石 可 用 作 Ⅲ 类 混 凝 土 粗 集 料 和 路 面 基 层 底 基 层, 上 路 运 距 3~47km 岷 江 两 岸 的 河 漫 滩 上 可 采 集 卵 砾 石 轧 碎 碎 石 机 制 砂 质 量 较 好 碎 石 可 用 作 Ⅱ 类 混 凝 土 粗 集 料 和 路 面 中 下 面 层, 料 场 分 布 不 均 匀, 上 路 运 距 5~91km 机 制 砂 需 用 湿 法 挤 磨 成 型, 由 专 门 的 制 砂 机 械 设 备 和 生 产 线 加 工, 不 能 用 碎 石 机 破 碎 石 后 的 石 屑 或 石 粉 代 替 机 制 砂 枝 术 要 求 应 滿 足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用 砂 (GB/T ) 部 颁 公 路 桥 涵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JTG/TF ) 相 关 规 定 5 中 粗 砂 测 区 内 天 然 中 粗 砂 缺 乏, 需 在 沙 湾 区 龚 咀 镇 购 买, 砂 系 花 岗 岩 风 化 而 成 粒 径 以 粗 中 砂 粒 为 主, 成 分 以 石 英 质 为 主 储 量 丰 富, 目 前 经 营 规 模 较 大, 可 直 接 购 买 成 品 运 输 条 件 较 好, 上 路 运 距 105~ 178km 中 粗 砂 材 料 主 要 用 于 高 标 号 混 凝 土 细 集 料, 也 可 用 掺 配 机 制 砂 使 用 6 玄 武 岩 碎 石 玄 武 岩 碎 石 需 从 峨 眉 山 市 九 里 镇 玄 武 岩 碎 石 加 工 厂 购 买, 呈 灰 黑 色 节 理 发 育, 质 量 优 良 可 用 于 Ⅰ 类 混 凝 土 粗 集 料 和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表 面 层, 上 路 运 距 80~100km 7 工 程 用 水 沿 路 线 有 通 江 河 殷 家 河 石 谷 河 茫 溪 河 及 其 支 流, 还 可 就 近 采 用 河 水 或 塘 水, 水 源 丰 富 能 满 足 27

31 工 程 要 求, 水 样 试 验 表 明 地 表 水 质 对 砼 无 侵 蚀 性, 部 分 地 下 水 对 钢 筋 混 凝 土 有 侵 蚀 性, 须 对 其 进 行 特 殊 处 理 ; 饮 用 水 须 临 时 搭 建 水 塔 蓄 水 池, 经 净 化 处 理 后 方 可 饮 用 工 程 用 水 平 均 运 距 为 1.5km, 生 活 用 水 平 均 运 距 为 3.5km 8 外 购 材 料 1) 水 泥 : 大 厂 水 泥, 峨 眉 山 市 乐 都 镇 峨 眉 水 泥 厂, 该 厂 生 产 有 各 种 标 号 的 水 泥, 其 质 量 稳 定 可 靠, 能 满 足 本 工 程 的 要 求 上 路 运 距 为 90~115km 小 厂 水 泥, 有 仁 寿 县 仁 寿 人 民 水 泥 厂 犍 为 县 犍 为 水 泥 厂, 上 路 运 距 为 10~34km 2) 石 灰 : 石 灰 可 在 威 远 县 新 场 矿 业 公 司 犍 为 县 泉 水 镇 黄 家 山 村 黄 家 山 购 买 为 一 般 烧 窑 烧 制, 需 要 量 大 可 扩 大 生 产, 用 前 应 联 系 协 订 上 路 运 距 25~55km 3) 粉 煤 灰 : 粉 煤 灰 可 在 乐 山 市 犍 为 热 电 厂 购 买, 该 厂 每 天 可 出 粉 煤 灰 约 600 吨, 质 量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要 求, 用 前 应 联 系 协 订 上 路 运 距 25km 4) 钢 材 桥 梁 伸 缩 缝 : 由 业 主 招 标 归 口 定 价 供 应, 本 合 同 段 可 在 眉 山 市 乐 山 市 或 四 川 省 内 供 货 5) 沥 青 木 材 炸 药 等 外 购 材 料 : 一 律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采 购, 业 主 协 助 配 合, 但 材 料 进 场 时, 须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认 可 9 施 工 供 电 可 就 近 从 沿 线 乡 镇 供 电 所 搭 接 1 万 伏 电 力 专 用 线, 但 也 应 根 据 其 工 作 量 及 用 电 量, 需 自 备 50~100KW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一 台 至 多 台, 以 不 至 于 因 停 电 而 影 响 必 须 连 续 作 业 的 工 程, 如 水 下 砼 的 浇 注 等 10 临 时 通 讯 项 目 区 内 通 讯 方 便, 无 线 网 络 全 线 无 隙 覆 盖, 若 需 要 有 线 通 讯, 可 到 当 地 的 电 信 局 办 理 二 工 程 范 围 标 段 划 分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图 纸 及 参 考 资 料 28

32 附件 2 地理位置图 仁沐高速 满井枢纽互通 仁沐高速 仁寿收费站 成都 仁寿连接线 天府大道 沐川 仁寿连接线项目位置图 遂宁 29

33 附 表 一 : 开 标 记 录 表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第 一 信 封 开 标 记 录 表 序 号 投 标 人 密 封 情 况 公 示 资 料 电 子 文 件 提 交 情 况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提 交 情 况 签 名 启 封 人 : 唱 标 人 : 记 录 人 : 监 督 人 :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30

34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记 录 表 序 号 投 标 人 密 封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 人 民 币 : 元 ) 启 封 人 : 记 录 人 : 监 督 人 :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31

35 附 表 二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投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或 电 邮 至 ( 邮 箱 地 址 ) 采 用 传 真 或 电 邮 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招 标 人 处 评 标 委 员 会 : 年 月 日 32

36 附 表 三 : 问 题 的 澄 清 编 号 : 问 题 的 澄 清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 已 收 悉, 现 澄 清 如 下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33

37 附 表 四 :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 元 工 期 :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 符 合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 ( 姓 名 ) 项 目 总 工 : ( 姓 名 ) 请 你 方 在 本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的 日 内 到 ( 指 定 地 点 ) 与 我 方 签 订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在 此 之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7.3 款 规 定 向 我 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其 中 履 约 银 行 保 函 :, 超 额 履 约 现 金 担 保 : 特 此 通 知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34

38 附 表 五 :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 未 中 标 人 名 称 ): 人 我 方 已 接 受 ( 中 标 人 名 称 )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 中 标 人 名 称 ) 为 中 标 感 谢 你 单 位 对 我 们 工 作 的 大 力 支 持!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35

39 附 表 六 : 确 认 通 知 确 认 通 知 ( 招 标 人 名 称 ): 我 方 已 接 到 你 方 年 月 日 发 出 的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关 于 的 通 知, 我 方 年 月 日 收 到 特 此 确 认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36

40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一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二 评 标 办 法 ( 正 文 ) 37

41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一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用 于 明 确 评 标 的 方 法 因 素 标 准 程 序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详 细 列 明 全 部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没 有 列 明 的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前 附 表 内 容 与 正 文 不 一 致 的, 以 前 附 表 内 容 为 准 2.1 第 一 信 封 评 审 标 准 条 款 号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重 要 内 容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字 迹 印 章 清 晰 可 辨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章 盖 章 齐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3.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时 效 内 容 提 供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4.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需 提 交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及 应 附 的 证 明 材 料 (1) 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工 期 及 工 程 质 量 目 标 ; (2) 投 标 函 附 录 的 数 据 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承 诺 函 文 字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一 致, 未 进 行 修 改 和 删 减 ; (4)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编 制 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相 关 图 表 ; (5)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承 诺 函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有 ) 及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的 地 方,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均 签 署 姓 名,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 (2)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承 诺 函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有 ) 及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的 地 方 均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3)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改 动 之 处 均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 (4) 单 位 章 内 容 与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名 称 一 致, 且 未 使 用 专 用 印 章 (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款 要 求 ; (2)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保 函 的 格 式 开 具 保 函 的 银 行 银 行 保 函 有 效 期 或 银 行 保 函 的 提 交 满 足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款 要 求 (1) 提 交 了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2)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均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签 名,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3) 授 权 委 托 书 须 经 公 证, 且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后 附 公 证 书 原 件, 并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之 中 ; (4) 公 证 书 满 足 : 由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加 盖 钢 印 并 盖 有 公 证 员 签 名 章, 且 钢 印 清 晰 可 辨 ; 公 证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在 其 之 后 (5)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委 托 代 理 人 只 能 是 一 个 人, 且 不 能 再 授 予 他 人 (6) 授 权 委 托 书 后 应 附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且 身 份 证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应 清 晰 有 效 38

42 5.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若 亲 自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供 了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6. 投 标 人 如 有 分 包 计 划,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填 写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1)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2)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上 签 名,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须 经 公 证, 且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之 中 附 公 证 书 原 件 公 证 书 应 加 盖 公 证 机 关 钢 印 并 盖 有 公 证 员 签 名 章, 且 钢 印 清 晰 可 辨 ; 公 证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在 其 之 后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后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且 身 份 证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应 清 晰 有 效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7.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了 公 示 资 料 电 子 文 件 8. 投 标 人 第 一 信 封 中 无 投 标 报 价 金 额 9. 外 层 封 套 上 标 注 的 所 投 项 目 标 段 名 称 与 内 装 投 标 文 件 所 投 项 目 标 段 名 称 一 致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3.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下 述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1 营 业 执 照 2 资 质 证 书 (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 3 投 标 人 母 体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若 有 )( 如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母 体 检 测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为 母 子 关 系 或 参 股 关 系 时 应 出 具 为 母 子 关 系 或 参 股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 如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母 体 检 测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为 合 作 关 系 ( 仅 限 投 标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 时 应 出 具 与 试 验 检 测 单 位 的 合 作 协 议 书 ) 4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5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 (1)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 (2) 提 供 了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近 一 年 (2014 年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 损 益 表 )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几 项 内 容 齐 全 39

43 4. 投 标 人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5.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6.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人 员 资 格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1) 投 标 人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2) 提 供 下 述 证 明 材 料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1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证 书 或 发 包 人 证 明, 在 其 证 明 材 料 中 应 能 够 反 映 其 工 程 规 模 ( 如 路 线 长 度 等 ),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主 要 施 工 内 容 及 完 工 时 间 等 3 提 供 项 目 业 绩 在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查 询 结 果 网 页 (1)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 (2)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企 业 名 录 和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信 用 等 级 登 记 网 页 信 息 资 料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1)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人 员 资 格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项 规 定 ; (2) 提 供 下 述 证 明 材 料 影 印 件 ( 黑 白 或 彩 色 ): 1 项 目 经 理 : 身 份 证 职 称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 注 册 级 别 一 级 专 业 类 别 公 路 工 程 ) 且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前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交 安 B 类 );2015 年 7 月 ~12 月 连 续 参 加 投 标 人 单 位 社 保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应 加 盖 社 保 机 构 单 位 章 ) 2 项 目 总 工 : 身 份 证 职 称 资 格 证 书 ( 公 路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职 称 ( 不 含 交 通 工 程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交 安 B 类 );2015 年 7 月 ~12 月 连 续 参 加 投 标 人 单 位 社 保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应 加 盖 社 保 机 构 单 位 章 ) 3 安 全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交 安 C 类 );2015 年 7 月 ~12 月 连 续 参 加 投 标 人 单 位 社 保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应 加 盖 社 保 机 构 单 位 章 ) 7. 投 标 人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函 上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工 期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期 2. 投 标 函 上 载 明 的 工 程 质 量 目 标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条 要 求 3.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无 40

44 2.2 第 二 信 封 评 审 标 准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评 标 价 计 算 算 术 性 校 核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重 要 内 容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字 迹 印 章 清 晰 可 辨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章 盖 章 齐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1) 投 标 报 价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投 标 报 价 ;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子 项 及 数 量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一 致, 未 进 行 修 改 和 删 减 ; (3)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1)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报 价 函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未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逐 页 签 署 姓 名 ( 本 页 正 文 内 容 已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姓 名 的 可 不 签 署 ) 或 未 遂 页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本 页 正 文 内 容 已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除 外 ); (2)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改 动 之 处 均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 (3) 单 位 章 内 容 与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名 称 一 致, 且 未 使 用 专 用 印 章 3.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应 只 有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提 交 选 择 性 报 价 ; 也 不 得 有 调 价 函 4. 投 标 报 价 函 及 报 价 清 单 不 应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5. 采 用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方 式, 投 标 人 对 填 写 完 毕 的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电 子 文 件 中 的 数 据 格 式 和 运 算 定 义 未 进 行 修 改 评 标 价 = 投 标 报 价 函 中 大 写 金 额 的 投 标 报 价 - 修 正 后 的 暂 列 金 额 - 修 正 后 的 专 项 暂 估 价 - 修 正 后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对 投 标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算 术 性 修 正 的 原 则 : (1) 投 标 报 价 函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计 算 评 标 价 时 暂 列 金 额 专 项 暂 估 价 安 全 生 产 费 与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报 价 要 求 不 符 合 的 将 按 条 款 规 定 予 以 修 正 (3)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其 他 内 容 报 价 有 计 算 错 误 的, 评 标 阶 段 不 作 修 正, 在 签 约 合 同 时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规 定 予 以 修 正 (4)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其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41

45 3.3 澄 清 或 补 正 3.4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投 标 人 收 到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后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 含 传 真 ) 形 式 给 予 答 复,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若 未 影 响 到 评 标 排 序, 则 可 不 予 澄 清 ; 若 影 响 到 评 标 排 序 的 应 进 行 澄 清, 并 取 得 投 标 人 的 确 认 (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4) 凡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或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未 曾 要 求 的 利 益 的 变 化 偏 差 或 其 他 因 素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5) 当 投 标 人 收 到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后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予 以 确 认 的, 其 投 标 将 予 以 否 决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评 审 的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先 按 照 评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进 行 排 序, 若 多 个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相 同 时, 首 先 按 投 标 人 在 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若 信 用 等 级 也 相 同 时, 按 财 务 评 审 中 近 一 年 度 (2014 年 ) 货 币 资 金 从 大 到 小 进 行 排 序, 若 再 出 现 相 等 情 况 时, 则 按 照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方 式 排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最 终 的 评 标 价 排 序 推 荐 前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 若 不 足 3 名, 则 按 相 应 数 量 推 荐 ) 42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3531C6DA2DD4ECBCDBD0C5CFA22DC5C5B0E62E64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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