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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栖混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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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年 秋 季 入 學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2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項 目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通 訊 報 名 寄 繳 申 請 資 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止 2016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5 時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書 2016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開 始 上 課 2016 年 9 月 中 旬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學 士 班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共 70 名 院 別 系 別 名 額 餐 旅 觀 光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5 休 閒 保 健 學 系 5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5 行 銷 與 物 流 學 系 5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5 數 位 設 計 學 系 5 設 計 學 院 時 尚 造 形 學 系 5 景 觀 與 環 境 設 計 學 系 5 人 文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5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5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5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5 應 用 科 學 院 材 料 與 能 源 工 程 學 系 5 精 緻 農 業 學 系 5 2
3 目 錄 壹 招 生 名 額... 4 貳 申 請 資 格... 4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6 肆 修 業 年 限... 8 伍 申 請 費 用 規 定... 8 陸 放 榜... 8 柒 註 冊 入 學... 8 捌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9 玖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及 附 表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2 明 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聲 明 3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4 入 學 申 請 表 5 切 結 書 6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3
4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名 額 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計 有 人 文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應 用 科 學 院 餐 旅 觀 光 學 院 等 五 大 學 院, 共 14 個 學 系 學 士 班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二 招 生 名 額 : 學 士 班 70 名 貳 申 請 資 格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入 學 : ( 一 )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未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者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 不 含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緬 甸 泰 北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居 留 中 斷 註 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4. 懷 胎 七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二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4
5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予 以 認 定 符 合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註 四 :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註 五 :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教 育 部 為 之 註 六 :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回 國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註 七 :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入 學,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二 )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 三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 含 國 際 學 校 )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且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一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註 二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讀 本 校, 應 加 修 16 個 畢 業 學 分 ( 四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5
6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回 國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曾 在 臺 肄 ( 畢 ) 業 之 高 中 學 生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 三 ) 分 發 錄 取 後 身 分 不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者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自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截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郵 寄 報 名 填 妥 報 名 表 後, 列 印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於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前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三 繳 交 表 件 : 僑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 三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 四 ) 審 查 資 料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三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讀 書 計 畫 推 薦 書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6
7 港 澳 學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 三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四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審 查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三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讀 書 計 畫 推 薦 書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四 前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五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六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本 校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郵 件 上 ) 七 申 請 資 料 寄 ( 送 ) 達 本 校 後, 經 審 查 後 發 現 申 請 資 格 不 符, 其 所 繳 表 件 概 不 退 還,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明 道 大 學 國 際 處 事 務 處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7
8 肆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4 至 6 年 伍 申 請 費 用 規 定 申 請 費 : 免 收 陸 放 榜 一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受 理 報 名,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將 送 各 院 系 進 行 初 審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再 提 送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複 審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二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5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三 入 學 通 知 單 將 於 2016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以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郵 件 寄 發, 並 先 以 通 知 申 請 人 柒 註 冊 入 學 一 經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二 錄 取 生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 網 址 將 載 明 於 入 學 通 知 單 上 ) 三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之 新 生, 仍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者 毋 需 註 冊 );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延 期 或 延 期 期 滿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四 錄 取 新 生 須 繳 驗 下 列 正 式 文 件,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 僑 生 1. 護 照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正 本 3.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4.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港 澳 學 生 1. 護 照 2.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3.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五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育 嬰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依 規 定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者, 8
9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毋 需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徵 召 入 營 服 役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役 期 滿 外, 均 以 一 年 為 限 捌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一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經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三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四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五 來 臺 升 學 學 生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僑 生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含 HIV 等 檢 測,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持 泰 國 護 照 僑 生 因 獲 錄 取 而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簽 證 及 入 境 我 國 機 場 港 口 時, 均 應 繳 驗 具 有 泰 國 公 民 權 之 證 明 註 : 簽 證 申 請 表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 二 )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9
10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 國 外 )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遷 入 如 欲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者, 應 提 憑 最 近 一 期 之 房 屋 稅 單 房 屋 所 有 權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欲 遷 入 他 戶, 應 提 憑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及 原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最 近 2 年 內 拍 攝 之 符 合 規 格 相 片 1 張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可 至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 查 詢 ] 印 章 ( 或 簽 名 ), 至 原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並 同 時 請 領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港 澳 生 檢 具 入 境 申 請 表 1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1 件, 向 香 港 或 澳 門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錄 取 考 生 持 入 境 證 入 境 並 到 校 註 冊 後, 檢 具 居 留 申 請 書 1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相 同 ) 入 學 通 知 書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1 件 香 港 或 澳 門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1 件 (20 歲 以 下 免 附 )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1 件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件 規 費 及 由 本 校 國 際 處 所 出 具 學 校 公 文, 至 移 民 署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玖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申 請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學 系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非 參 加 本 項 申 請 入 學 之 考 生 ( 二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三 )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 四 ) 逾 申 訴 期 限 ( 五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書 面 審 查 或 口 試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10
11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二 海 外 學 生 家 長 應 指 定 在 臺 親 友 一 人 為 監 護 人 三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四 本 校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不 得 自 行 招 收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五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六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自 2009 年 1 月 起, 凡 申 請 來 台 居 留 簽 證, 不 分 性 別 均 須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七 僑 生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其 延 期 居 留 之 注 意 事 項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僑 生 入 國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時, 無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入 學 通 知 書, 居 留 效 期 一 律 自 入 國 日 核 發 至 當 年 9 月 30 日,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二 ) 延 期 居 留 時,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居 留 效 期 自 當 年 10 月 1 日 延 期 至 翌 年 9 月 30 日 止,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三 ) 僑 生 畢 業 即 返 回 僑 ( 原 ) 居 地, 無 需 延 期 居 留 至 畢 業 當 年 9 月 30 日 者, 其 最 後 一 次 辦 理 延 期 居 留 時, 得 自 其 入 國 之 日 起 算, 按 已 繳 納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規 費 補 居 留 效 期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有 關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之 明 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之 聲 明 九 本 申 請 入 學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辦 理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11
1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12
13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 略 ) 第 四 條 ( 略 )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 略 )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13
14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15 明 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聲 明 一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項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試 務, 提 供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 考 試 成 績 審 查 資 料 分 發 及 報 到 等 招 生 資 訊 服 務, 並 作 為 招 生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新 生 學 籍 管 理 作 業 及 發 放 獎 助 學 金 使 用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方 式 : 經 由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或 書 面 資 料 蒐 集,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將 相 關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三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類 別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公 民 身 份 證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 國 籍 出 生 地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學 歷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緊 急 聯 絡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情 形 工 作 資 料 婚 姻 狀 況 財 力 證 明 健 康 狀 況 等 四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本 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電 子 檔 保 存 期 間, 為 自 本 招 生 之 學 年 度 起 算 4 個 學 年 度, 並 於 期 限 屆 滿 後 主 動 銷 毀 ; 個 人 書 面 資 料 則 於 1 年 後 主 動 銷 毀 五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及 對 象 : 本 校 所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的 利 用 地 區 為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本 校 各 級 人 員 依 權 責 及 業 務 的 不 同, 設 定 必 要 的 系 統 存 取 權 限, 只 有 經 過 授 權 的 人 員, 才 能 接 觸 考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六 考 生 如 提 供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可 能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審 查 相 關 試 務 及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的 權 益 七 考 生 確 認 填 寫 的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如 需 更 改, 除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不 得 更 改 的 欄 位 外, 其 餘 欄 位 可 於 報 名 截 日 前 修 改 八 考 生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15
16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依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於 裝 訂 線 中 ) 申 請 學 系 : 秋 季 班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連 絡 電 話 : * 應 繳 交 表 件 ( 申 請 人 請 自 行 勾 選 所 繳 各 項 文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1 三 僑 生 1.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份 加 簽 影 本 港 澳 生 1 1.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2.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擇 一 繳 交 ) 四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五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1 三 ) 成 績 單 正 本 六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1 七 其 他 申 請 人 之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申 請 表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96 號 明 道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處 收 ( 申 請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詢 問 : 轉 2002) 16
17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表 2016 年 秋 季 班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學 系 : 編 號 : ( 由 明 道 大 學 填 寫 ) 申 請 人 資 料 家 長 資 料 學 歷 姓 名 國 籍 中 文 性 別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祖 籍 : 省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縣 ( 市 ) 於 西 元 護 照 號 碼 : 民 國 年 由 經 居 留 證 號 碼 :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僑 居 地 僑 居 地 地 址 在 台 通 訊 地 址 父 親 姓 名 母 親 姓 名 國 別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出 生 地 籍 貫 籍 貫 僑 居 地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在 台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省 縣 ( 市 ) 省 縣 ( 市 ) 校 名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或 中 六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中 三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入 學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備 註 畢 業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1. 入 學 申 請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2.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3. 本 校 為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聯 絡 方 式 :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電 話 : , 分 機 2002, ching3365@mdu.edu.tw 申 請 人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17
18 切 結 書 持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學 歷 ( 力 ) 證 件 申 請 轉 學 用 本 人 欲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 請 勾 選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明 道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 年 月 日 明 道 大 學 為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電 話 : , 分 機 2002, ching3365@mdu.edu.tw 18
19 FROM: (Full name in Chinese) (Full name in English)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Address TO: 明 道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處 收 台 灣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MingDao University No. 369 Wenhua Rd., Pitow, Changhua, TAIWAN(R.O.C.)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Please attach this application cover sheet to the outside of the envelope 本 區 請 勿 填 寫 containing your application package, and send by registered mail or courier. Please do not write in this space (DCS DHL or FedEx service is recommended for application packages mailed from overseas.) 申 請 編 號 : 收 件 日 期 : 申 請 學 系 : 寄 送 日 期 /Date application submitted: 19 審 查 人 員 : 審 查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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