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帳 號 (Account Numbers)... 1 地 址 修 正 (Address Corrections)... 1 輔 助 服 務 (Ancillary Service)... 1 收 費 帳 單 (Billing)... 2 營 業 日 (Business Days/Carrier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 錄 帳 號 (Account Numbers)... 1 地 址 修 正 (Address Corrections)... 1 輔 助 服 務 (Ancillary Service)... 1 收 費 帳 單 (Billing)... 2 營 業 日 (Business Days/Carrier"

Transcription

1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 台 灣 版 )

2 目 錄 帳 號 (Account Numbers)... 1 地 址 修 正 (Address Corrections)... 1 輔 助 服 務 (Ancillary Service)... 1 收 費 帳 單 (Billing)... 2 營 業 日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2 依 據 國 際 公 約 之 運 送 (Carriage Unde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2 貨 運 代 理 人 (Cartage Agents)... 2 索 賠 (Claims)... 2 貨 到 付 現 服 務 (COD Services)... 3 付 款 規 定 (Credit Terms)... 3 清 關 (Customs Clearance)... 3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和 隱 私 法 律 (Data Protection and Privacy Laws)... 3 申 報 價 值 及 責 任 限 度 (Declared Value and Limits of Liability)... 3 遞 送 簽 名 選 項 (Delivery Signature Options)... 4 材 積 重 量 (Dimensional Weight)... 4 自 行 投 遞 服 務 (Drop-Off Service)... 4 關 稅 及 稅 金 (Duties and Taxes)... 4 FedEx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Economy)... 4 FedEx 國 際 特 早 快 遞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First)... 5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Priority Broker Select Option)... 5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Priority Freight)... 5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Priority DirectDistribution)... 6 燃 油 附 加 費 (Fuel Surcharge)... 6 到 站 自 取 服 務 (Hold at FedEx Location Service)... 6 託 運 物 品 之 檢 查 (Inspection of Shipments)... 6 免 責 條 款 (Liabilities Not Assumed)... 6 付 款 辦 法 (Method of Payment)... 8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Money-Back Guarantee Policy)... 8 多 件 包 裹 之 運 送 (Multiple Package Shipments)... 9 併 裝 貨 件 (Package Consolidators)... 9 追 蹤 託 運 貨 件 (Package Tracking/Tracing)... 9 包 裝 與 標 示 (Packing and Marking)... 9 易 腐 品 (Perishables)... 9 取 件 與 送 件 服 務 (Pickup and Delivery Service)... 9 超 過 300 公 斤 貨 件 取 件 服 務 (Pickup for Shipment Over 300kg) 郵 政 信 箱 地 址 (Post Office Box Addresses) 口 頭 送 達 證 明 (Proof of Delivery/Verbal) 書 面 送 達 證 明 (Proof of Delivery/Written) 運 費 報 價 (Rate Quotations) 再 送 件 服 務 (Re-Delivery Service) 收 件 人 的 送 件 指 示 (Recipient s Delivery Instructions) 拒 收 或 退 件 (Refusal or Rejection of Shipments) 運 送 限 制 (Restrictions) 運 送 路 線 及 運 送 路 線 之 變 更 (Routing and Re-Routing) 星 期 六 服 務 (Saturday Service) 倉 儲 費 (Storage Charges) 無 法 遞 送 貨 件 (Undeliverable Shipments) 保 證 (Warranties)... 11

3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 本 文 件 為 英 文 原 文 之 翻 譯,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依 英 文 原 文 為 基 準 ) 以 下 各 頁 之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適 用 於 美 國 以 外 某 些 國 家 至 美 國 或 至 其 他 國 家 之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特 早 服 務 (IF)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IP)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重 貨 服 務 (IPF)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服 務 (IE)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經 濟 重 貨 服 務 (IEF)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經 濟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IED)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IPD)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重 貨 服 務 (IPDF)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IBSO)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託 付 FedEx 及 其 承 包 商 並 利 用 FedEx 自 動 化 系 統 艙 單 及 空 運 提 單 者 託 付 FedEx 國 際 空 運 優 先 服 務 (IXF) 或 FedEx 國 際 機 場 對 機 場 貨 運 服 務 (ATA) 者, 另 見 適 用 之 服 務 條 款 及 其 收 費 標 準 美 國 境 內 包 括 阿 拉 斯 加 夏 威 夷 及 波 多 黎 各 之 運 送 服 務 見 美 國 境 內 服 務 條 款 自 美 國 寄 往 其 他 國 家 目 的 地 之 運 送 服 務 以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美 國 版 所 列 之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條 款 為 準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是 指 對 文 件 及 包 裹 在 限 定 時 間 內 戶 對 戶 及 代 理 處 理 清 關 事 宜 之 國 際 運 送 服 務 若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與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及 空 運 提 單 或 其 他 遞 送 文 件 所 列 之 條 款 有 所 抵 觸 時, 應 以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及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為 準, 但 不 可 抵 觸 華 沙 公 約 或 適 用 之 收 費 標 準 中 與 國 際 運 送 責 任 相 關 之 規 定 除 相 關 空 運 提 單 及 服 務 指 南 之 相 關 條 款 外,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取 代 過 去 之 所 有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及 與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條 款 相 關 之 各 種 說 明 聯 邦 快 遞 保 留 由 其 市 務 部 高 級 副 總 裁 或 其 繼 任 者 隨 時 單 方 面 以 書 面 修 正 修 訂 或 補 充 收 費 費 率 服 務 項 目 產 品 及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之 權 利,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但 聯 邦 快 遞 之 其 他 代 理 人 員 工 或 其 他 任 何 人 士 或 單 位 均 無 此 項 修 正 修 訂 或 補 充 之 權 力 本 公 司 員 工 和 代 理 人 將 依 據 寄 件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提 出 費 率 及 服 務 報 價, 但 最 後 確 定 費 率 及 服 務 得 依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對 實 際 託 運 物 品 而 變 更 任 何 與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及 與 由 美 國 境 外 所 發 行 之 有 關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費 率 服 務 項 目 產 品 及 條 款 之 書 面 或 口 頭 說 明 有 所 抵 觸 時, 應 以 聯 邦 快 遞 最 新 修 訂 之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為 準 本 公 司 不 作 任 何 明 確 或 隱 喻 式 之 保 證 本 公 司 編 印 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用 以 界 定 本 公 司 於 全 球 各 地 提 供 的 各 種 服 務 的 服 務 地 區 及 送 件 承 諾 此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僅 可 由 本 公 司 隨 時 修 訂 並 納 入 為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之 一 部 份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可 向 本 公 司 索 取 及 於 本 公 司 辦 事 處 內 查 閱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之 內 容 得 隨 時 變 更,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向 顧 客 服 務 部 查 詢 有 關 本 公 司 服 務 地 區 和 送 達 承 諾 之 最 新 資 料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所 稱 之 收 件 人 或 收 貨 人 指 收 受 託 運 物 品 其 名 稱 在 空 運 提 單 中 列 為 收 件 人 寄 件 人 或 託 運 人 等 詞 指 託 付 運 送 物 品 其 名 稱 在 空 運 提 單 中 列 為 寄 件 人 空 運 提 單 一 詞 指 聯 邦 快 遞 系 統 所 使 用 之 裝 運 文 件 艙 單 標 籤 電 子 資 料 輸 入 或 類 似 項 目 包 裹 一 詞 指 本 公 司 接 受 運 送 之 任 何 容 器 或 信 封, 包 括 寄 件 人 利 用 本 公 司 之 自 動 化 系 統 艙 單 或 空 運 提 單 交 予 本 公 司 之 物 品 託 運 物 品 一 詞 指 根 據 單 一 一 份 的 空 運 提 單 交 予 本 公 司, 而 本 公 司 接 受 託 運 之 所 有 包 裹 本 公 司 FedEx 及 聯 邦 快 遞 均 指 聯 邦 快 遞 公 司 該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及 其 各 自 之 員 工 承 包 商 代 理 人 及 獨 立 之 承 包 商 寄 件 人 指 寄 件 人 其 員 工 負 責 人 及 代 理 人 條 款 及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指 本 公 司 隨 時 修 正 修 訂 或 補 充 之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運 費 指 託 運 物 品 所 付 之 金 額 但 不 包 括 依 據 本 條 款 內 可 能 徵 收 之 任 何 其 他 服 務 費 或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申 報 費 關 稅 及 稅 金 等 帳 號 (Account Numbers) 除 以 現 金 ( 並 非 全 球 各 地 的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地 區 都 接 受 現 金 付 帳 ) 支 票 匯 票 或 信 用 卡 於 運 送 時 付 款 外, 所 有 運 送 均 需 有 效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使 用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可 確 保 :(a) 聯 邦 快 遞 之 帳 單 寄 至 正 確 之 付 款 地 址,(b) 本 公 司 系 統 可 歸 納 及 整 理 每 一 帳 戶 之 情 況, 以 及 (c) 付 款 人 可 獲 得 適 當 之 折 扣 如 未 能 提 出 有 效 之 付 款 帳 號, 則 或 須 繳 附 加 費 用 至 於 收 件 人 付 款 之 交 易, 收 件 人 必 須 提 供 有 效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並 填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向 第 三 者 收 費 之 交 易 則 必 須 託 付 託 運 物 品 時 提 供 第 三 者 之 有 效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倘 若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未 能 給 付 運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關 稅 及 稅 金 等, 寄 件 人 最 終 需 要 負 責 給 付 帳 號 係 由 運 送 地 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地 區 開 立, 不 得 轉 讓 濫 用 帳 號 可 能 造 成 取 消 折 扣 及 ( 或 ) 停 止 服 務 之 後 果 對 於 使 用 本 公 司 自 動 化 系 統 之 客 戶, 不 論 寄 件 人 付 款 收 件 人 付 款 以 及 向 第 三 者 收 費, 客 戶 必 須 在 託 運 物 品 時 提 供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申 請 帳 號 時, 須 經 本 公 司 信 用 部 及 / 或 Customer Service Account Confirmation Department 先 行 辦 理 信 用 調 查 及 查 證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消 費 者 信 用 額 度 優 惠 本 公 司 部 份 服 務 地 區 提 供 個 人 託 運 帳 號 對 於 大 部 份 無 個 人 帳 號 之 客 戶, 託 運 物 品 時 必 須 先 付 運 費, 或 設 立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運 費 之 FedEx 帳 號 有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者 應 負 責 其 帳 戶 上 之 所 有 費 用 帳 戶 持 有 人 應 負 責 其 帳 號 之 保 管, 該 帳 號 應 僅 提 供 給 被 認 可 使 用 該 帳 戶 的 託 運 者 使 用 帳 戶 持 有 人 應 自 負 其 帳 號 被 擅 用 之 風 險 若 寄 件 人 未 能 準 時 付 清 聯 邦 快 遞 帳 戶 之 到 期 應 付 款 項 時, 該 帳 戶 會 成 為 限 現 金 交 易 之 帳 戶 使 用 限 現 金 交 易 帳 戶 者 於 完 成 付 款 手 續 前, 其 包 裹 可 能 遭 受 耽 擱 在 未 提 出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前, 不 發 放 預 印 之 聯 邦 快 遞 空 運 提 單 地 址 修 正 (Address Corrections) 若 收 收 件 人 之 地 址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時,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找 出 正 確 地 址 來 完 成 送 件,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不 會 承 擔 不 能 完 成 送 件 的 任 何 責 任 收 件 人 之 郵 遞 區 號 錯 誤 遺 漏 門 牌 號 碼 及 收 件 人 搬 遷 前 之 街 道 地 址 均 為 需 要 修 正 地 址 之 實 例 本 公 司 亦 會 對 地 址 之 修 正 徵 收 附 加 費 用 如 無 法 判 斷 正 確 地 址 或 無 法 聯 絡 收 件 人,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查 詢 寄 件 人 有 關 之 正 確 地 址 或 退 回 指 示 就 地 址 不 全 或 錯 誤 之 託 運 物 品, 本 公 司 對 未 能 達 成 送 達 承 諾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見 無 法 遞 送 貨 件 ) 至 於 託 運 至 郵 政 信 箱 之 貨 物, 請 參 閱 郵 政 信 箱 地 址 輔 助 服 務 (Ancillary Service) A. 輔 助 服 務 是 指 FedEx 為 協 助 顧 客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或 FedEx( 或 其 指 定 代 理 人 或 供 應 商 ) 應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登 記 進 口 商 要 求 而 同 意 提 供 的 加 值 服 務 輔 助 服 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協 助 顧 客 準 備 檢 查 及 修 正 託 運 文 件 ( 包 括 空 運 提 單 商 業 發 票 及 / 或 其 它 的 清 關 文 件 ) 協 助 顧 客 包 裝 貨 件 協 助 顧 客 辦 理 清 關 程 序 輔 助 服 務 是 FedEx 除 了 其 國 際 快 遞 服 務 範 圍 內 的 一 般 運 輸 或 清 關 協 助 外, 另 為 顧 客 提 供 的 其 它 額 外 服 務 由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登 記 進 口 商 向 FedEx 提 出 的 輔 助 服 務 要 求, 應 視 為 授 權 FedEx 擔 任 其 合 法 代 理 人, 以 其 名 義 執 行 該 職 務 之 必 要 行 為 B. 對 於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登 記 進 口 商 要 求 的 輔 助 服 務,FedEx 得 收 取 輔 助 服 務 費 收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因 國 而 異, 詳 情 請 至 下 列 網 站 查 詢 或 請 洽 詢 本 公 司 業 務 代 表 此 外, 對 於 海 關 或 其 它 主 管 機 關 向 FedEx 徵 收 之 任 何 規 費,FedEx 亦 得 向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登 記 進 口 商 請 款 C. 本 公 司 將 寄 發 輔 助 服 務 費 帳 單 向 指 定 之 付 款 人 請 款 ; 縱 使 寄 件 人 已 向 FedEx 指 定 付 款 人, 但 若 該 指 定 之 付 款 人 未 付 款 或 拒 絕 付 款, 則 寄 件 人 將 承 擔 最 終 付 款 責 任, 並 同 意 支 付 所 有 的 輔 助 服 務 費 與 其 它 費 用 D. FedEx 毋 須 對 該 輔 助 服 務 之 執 行 或 未 執 行 承 擔 任 何 其 它 責 任, 若 因 FedEx 執 行 或 未 執 行 該 輔 助 服 務 而 造 成 運 送 延 遲 貨 件 丟 失 或 損 壞, 則 FedEx 之 責 任 應 以 這 些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為 準,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責 任 限 度 ( 詳 見 依 據 國 際 公 約 之 運 送 申 報 價 值 及 責 任 限 度 與 免 責 條 款 ) E. 對 於 FedEx 因 提 供 輔 助 服 務 所 引 起 的 相 關 賠 償 請 求 費 用 罰 金 訴 訟 損 失 損 害 賠 償 金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國 內 或 國 外 罰 款 海 關 罰 款 及 合 理 之 律 師 費 ), 您 同 意 免 除 FedEx 及 其 高 級 主 管 董 事 職 員 代 理 人 之 所 有 責 任 F. 對 於 您 或 第 三 人 ( 您 的 代 理 人 ) 因 提 出 不 實 或 虛 假 之 資 料 申 報 或 文 件, 而 引 起 任 何 性 質 之 賠 償 請 求 損 害 責 任 法 律 訴 訟 損 失 費 用 與 開 支, 您 進 一 步 同 意 免 除 FedEx 及 其 高 級 主 管 董 1

4 事 職 員 代 理 人 之 所 有 責 任 對 於 應 取 得 出 口 許 可 證 之 出 口 貨 件, 若 因 您 未 遵 守 適 用 之 出 口 法 規 而 引 起 賠 償 請 求 損 害 責 任 法 律 行 動 損 失 費 用 與 開 支, 您 同 意 免 除 FedEx 及 其 高 級 主 管 董 事 職 員 代 理 人 之 所 有 責 任 收 費 帳 單 (Billing) A. 運 費 應 於 帳 單 日 期 起 三 十 日 內 付 清, 關 稅 及 稅 金 應 於 接 獲 帳 單 時 付 清 B. 寄 件 人 付 款 指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指 定 之 費 用, 寄 件 人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必 須 寫 於 空 運 提 單 中 適 當 位 置, 同 時 其 帳 戶 應 為 目 前 正 常 往 來 者 C. 收 件 人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付 款 指 向 收 件 人 收 費 ( 包 括 關 稅 及 稅 金 ) 若 選 擇 這 種 收 費 方 式, 託 付 運 送 時, 收 件 人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必 須 寫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同 時 付 款 之 帳 戶 必 須 為 正 常 往 來 者 若 收 件 人 在 發 出 帳 單 後 拒 絕 付 款, 致 本 公 司 須 改 向 他 人 收 費, 但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會 由 寄 件 人 負 擔 D. 向 第 三 者 收 費 指 向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以 外 之 其 他 人 士 收 費 選 擇 這 種 收 費 方 式 時, 第 三 者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必 須 寫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如 第 三 者 拒 絕 付 款, 則 本 公 司 自 動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運 費 關 稅 及 稅 金 如 第 三 者 無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則 自 動 向 寄 件 人 收 費 E. 本 公 司 認 定 收 費 對 象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信 用 不 佳 時, 本 公 司 會 延 遲 運 送 或 退 回 託 運 物 品 F. 國 際 託 運 物 品 會 依 其 內 容 及 目 的 地 評 估 其 需 繳 納 的 關 稅 及 稅 金 關 稅 及 稅 金 可 向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收 取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及 向 第 三 者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衹 適 用 於 送 件 至 某 些 特 定 地 點 之 運 送 (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如 託 運 人 未 能 於 空 運 提 單 合 適 的 欄 上 指 明 由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給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則 本 公 司 自 動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如 收 件 人 未 能 付 款, 則 自 動 向 寄 件 人 收 費 如 託 運 物 品 需 繳 納 關 稅 及 稅 金 並 由 本 公 司 墊 付 時, 本 公 司 得 按 固 定 費 率 或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總 額 之 某 一 百 分 比 (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加 收 附 加 費 有 關 目 前 徵 收 附 加 費 之 金 額,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有 關 本 公 司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之 條 款 詳 情, 請 參 閱 關 稅 及 稅 金 G. 不 論 付 款 指 示 如 何 規 定, 寄 件 人 仍 須 負 責 與 託 運 物 品 有 關 之 所 有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公 司 墊 付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H. 就 全 球 回 件 服 務, 無 論 給 予 聯 邦 快 遞 何 種 付 款 指 示, 若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方 未 付 款 或 拒 絕 付 款, 則 向 聯 邦 快 遞 發 起 全 球 回 件 服 務 的 一 方 將 最 終 負 責 被 收 取 並 同 意 支 付 所 有 費 用, 包 括 任 何 特 殊 處 理 費 及 任 何 聯 邦 快 遞 已 墊 付 的 關 稅 及 稅 費 I. 帳 單 調 整 / 溢 收 款 1. 對 自 動 化 裝 置 辦 理 之 空 運 提 單 及 託 運 物 品, 本 公 司 保 留 稽 查 之 權 利, 以 查 證 選 擇 之 服 務 項 目 及 包 裹 或 託 運 物 品 重 量 如 所 選 擇 之 服 務 項 目 或 重 量 錯 誤, 本 公 司 得 隨 時 適 當 地 修 改 有 關 帳 單 2. 標 準 收 費 : 寄 件 人 應 準 確 地 填 寫 空 運 提 單 上 的 選 擇 項 目, 或 在 自 動 化 裝 置 上 輸 入 正 確 的 託 運 物 品 資 料 由 於 包 裹 數 目 及 每 件 包 裹 之 重 量 對 本 公 司 開 具 帳 單 的 準 確 性 十 分 重 要, 如 有 遺 漏 或 填 寫 錯 誤, 本 公 司 將 自 行 估 計 包 裹 數 目 及 自 行 決 定 每 一 包 裹 標 準 重 量 開 具 帳 單, 該 標 準 重 量 會 定 期 調 整 收 件 人 之 郵 遞 區 號 對 正 確 收 費 亦 十 分 重 要, 如 有 遺 漏 或 填 寫 錯 誤, 本 公 司 將 按 標 準 郵 遞 區 號 開 具 帳 單, 請 參 閱 地 址 修 正 3. 對 帳 單 要 求 分 次 付 款 者, 或 依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要 求 退 費 時, 並 不 代 表 已 向 公 司 要 求 調 整 帳 單 金 額 此 要 求 應 在 帳 單 摘 要 或 帳 單 匯 款 單 上 註 明 或 以 書 面 說 明 請 求 內 容 及 分 次 付 款 之 原 因 通 知 本 公 司 時 應 提 出 寄 件 人 之 帳 號 ( 如 有 之 ) 空 運 提 單 或 包 裹 追 蹤 號 碼 託 運 物 品 託 付 日 期 以 及 收 件 人 名 稱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如 適 用 ) 依 本 公 司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辦 法 之 退 費 僅 以 發 生 退 費 之 物 品 運 費 為 限 4. 溢 收 款 指 因 錯 誤 之 折 扣 比 率 服 務 附 加 費 服 務 類 別 不 正 確 之 包 裹 或 託 運 物 品 重 量 和 帳 號 等 超 收 之 費 用 如 溢 收 款 是 因 本 公 司 所 致, 寄 件 人 應 於 原 運 送 日 期 起 三 十 日 要 求 本 公 司 調 整 溢 收 款 或 退 還 重 複 付 款 如 錯 誤 是 由 寄 件 人 所 致, 則 調 整 溢 收 款 或 退 費 之 請 求 應 於 原 發 票 日 期 後 60 天 內 送 達 本 公 司 逾 期 者, 本 公 司 恕 無 調 整 之 義 務 對 於 不 能 履 行 服 務 之 調 整, 請 參 閱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辦 法 營 業 日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營 業 日 指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假 日 或 國 定 假 日 除 外 一 週 之 營 業 天 數 視 世 界 各 地 之 習 慣 而 異 世 界 各 地 之 假 日 亦 影 響 本 公 司 之 運 送 時 間 有 關 假 日 影 響 送 件 承 諾 之 資 料,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依 正 常 時 程 在 假 日 送 件 者 應 順 延 到 下 一 營 業 日 依 據 國 際 公 約 之 運 送 (Carriage Unde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中 所 稱 之 華 沙 公 約 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 於 華 沙 簽 署 之 統 一 若 干 有 關 國 際 航 空 運 送 規 則 之 公 約 或 嗣 後 經 修 正 之 該 公 約, 包 括 蒙 特 利 爾 第 四 號 議 定 書 (MP4) 蒙 特 利 爾 公 約 指 1999 年 5 月 28 日 之 統 一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某 些 規 則 的 公 約 運 送 人 包 括 簽 發 空 運 提 單 之 航 空 運 送 人, 以 及 運 送 物 品 或 對 運 送 辦 理 任 何 其 他 服 務 之 所 有 航 空 運 送 人 B. 除 非 已 申 報 較 高 之 價 值 且 已 支 付 相 關 的 附 加 費 用 ( 參 閱 申 報 價 值 及 責 任 限 度 ), 華 沙 公 約 和 蒙 特 利 爾 公 約 限 制 本 公 司 在 託 運 物 品 遺 失 損 毀 延 誤 或 對 其 他 任 何 索 賠 之 責 任 C. 本 公 司 承 擔 之 物 品 運 送 無 須 根 據 任 何 特 定 航 班 時 刻 使 用 任 何 特 定 航 空 器 按 照 任 何 特 定 路 線 或 經 由 任 何 地 點 本 公 司 可 無 須 通 知 即 以 替 換 之 其 他 運 送 人 或 航 空 器, 按 照 其 他 路 線 或 使 用 動 力 車 輛 或 其 他 運 輸 方 式 實 施 物 品 運 送 寄 件 人 交 付 貨 物 予 聯 邦 快 遞 託 運 時, 與 本 公 司 並 無 約 定 之 停 留 地 點 本 公 司 有 權 自 行 決 定 本 公 司 認 為 適 當 之 運 送 路 線 貨 運 代 理 人 (Cartage Agents) 本 公 司 在 國 際 上 大 部 份 服 務 地 區 提 供 取 件 及 送 件 服 務 (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若 寄 件 人 選 擇 使 用 貨 運 代 理 人 之 取 件 或 送 件 服 務 而 不 直 接 使 用 本 公 司, 寄 件 人 應 自 行 負 責 由 貨 運 代 理 人 釐 定 之 各 種 費 用 及 規 費 索 賠 (Claims) A. 對 於 損 毀 ( 外 露 或 不 顯 露 之 損 毀 ) 延 誤 ( 包 括 延 誤 引 起 之 貨 物 腐 壞 ) 或 遺 失 部 份 託 運 貨 物 之 索 賠, 託 運 人 必 須 在 託 運 貨 物 送 達 後 21 日 內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索 賠 申 請 ( 因 逾 期 送 件 而 要 求 退 還 運 費 之 提 出 限 期, 請 參 閱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辦 法 ) B. 對 於 任 何 其 它 索 賠,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未 能 送 件 或 錯 誤 送 件 之 索 賠, 應 於 將 貨 物 提 交 至 本 公 司 後 9 個 月 內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C. 你 可 以 電 話 形 式 聯 絡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提 出 賠 償 請 求, 但 仍 應 於 前 述 期 限 內 將 書 面 賠 償 請 求 送 達 本 公 司 D. 所 有 有 關 賠 償 之 書 面 文 件 應 於 本 公 司 接 受 託 運 物 品 後 9 個 月 內 送 達 本 公 司 有 關 賠 償 文 件 包 括 買 賣 發 票 正 本 修 理 費 估 價 單 或 發 票 費 用 明 細 表 鑑 定 書 空 運 提 單 影 印 本 或 其 他 記 錄 文 件, 而 這 些 文 件 應 為 可 查 證 屬 實 所 有 運 費 未 付 清 前 本 公 司 並 無 辦 理 賠 償 之 責 任, 請 求 賠 償 之 金 額 亦 不 得 自 運 費 或 未 付 清 的 運 費 中 扣 除 E. 收 件 人 應 容 許 本 公 司 檢 查 原 裝 運 送 之 包 裝 紙 箱 充 填 物 及 內 容 物 品, 及 予 以 保 存 直 至 索 賠 程 序 完 成 為 止 F. 除 以 下 G 項 另 有 規 定 外, 收 件 人 受 領 託 運 物 品 之 收 據 上 若 無 受 領 物 品 毀 損 之 書 面 通 知, 應 屬 託 運 物 品 是 以 良 好 狀 況 送 件 之 初 步 證 2

5 據 G. 就 送 件 時 未 發 現 之 隱 藏 性 損 壞 而 提 出 索 賠 要 求,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發 現 損 壞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但 不 得 遲 於 送 件 日 期 後 21 日 如 託 運 物 品 送 件 日 期 至 本 公 司 接 獲 賠 償 請 求 通 知 日 超 過 21 日,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應 提 供 良 好 之 理 由, 說 明 為 何 未 及 早 發 現 損 壞 及 按 時 提 出 請 求 賠 償 通 知 H. 聯 邦 快 遞 在 審 查 損 壞 賠 償 請 求 時, 不 考 慮 震 動 計 傾 斜 計 或 溫 度 計 之 測 量 結 果 I. 若 寄 件 人 未 能 於 託 運 物 品 送 件 日 期 起 或 託 運 物 品 應 已 送 件 之 日 起 兩 年 內 向 法 院 提 起 索 賠 訴 訟, 寄 件 人 向 本 公 司 追 討 損 失 的 權 利 會 自 動 終 止 J. 對 於 未 於 本 條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之 賠 償 請 求, 聯 邦 快 遞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K. 包 裹 狀 態 信 息 不 得 作 為 提 起 索 賠 的 依 據 貨 到 付 現 服 務 (C.O.D. Services) 本 公 司 在 國 際 性 運 送 上 不 提 供 貨 到 付 現 服 務 本 公 司 將 退 回 包 裝 上 註 明 C.O.D ( 貨 到 付 現 ) 之 託 運 物 品, 並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付 款 規 定 (Credit Terms) 付 款 期 限 自 帳 單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運 費 應 於 帳 單 日 期 起 30 日 內 付 清 關 稅 稅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應 於 接 獲 帳 單 之 日 即 時 付 清 如 運 費 關 稅 及 稅 金 是 於 同 一 帳 單 上, 所 有 費 用 應 於 接 獲 帳 單 之 日 即 時 付 清 未 依 時 限 付 清 之 帳 戶 會 成 為 限 現 金 交 易 之 帳 戶, 可 能 影 響 寄 件 人 無 法 享 有 本 公 司 之 服 務 亦 可 能 影 響 本 公 司 提 供 之 折 扣 優 惠 對 於 未 按 時 付 款 列 為 限 現 金 交 易 之 帳 戶, 於 付 清 所 有 到 期 應 付 之 餘 額 及 聯 邦 快 遞 催 收 該 餘 額 所 發 生 之 所 有 費 用 前, 將 不 享 有 信 用 額 度 即 使 所 有 到 期 應 付 之 餘 額 及 聯 邦 快 遞 催 收 該 餘 額 所 發 生 之 所 有 費 用 已 付 清, 本 公 司 亦 可 不 再 提 供 信 用 額 在 展 開 追 討 逾 期 未 付 款 的 訴 訟 時, 寄 件 人 同 意 負 擔 所 有 合 理 之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律 師 費 利 息 及 法 庭 費 用 等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消 費 者 信 用 額 度 逾 期 未 付 達 60 日 以 上 之 帳 戶 若 有 溢 收 費, 本 公 司 不 辦 理 溢 收 運 費 之 退 費 手 續, 溢 收 金 額 應 用 於 抵 消 逾 60 日 尚 未 給 付 之 帳 單 清 關 (Customs Clearance) A. 所 有 跨 國 託 運 物 品 會 於 送 達 到 收 件 人 之 前, 在 目 的 地 國 家 之 海 關 清 關 B. 除 本 條 F 項 另 有 規 定 或 寄 件 人 指 定 聯 邦 快 遞 以 外 之 清 關 代 理 人 外, 本 公 司 會 就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之 託 運 物 品 向 海 關 及 其 他 機 關 清 關, 並 代 表 寄 件 人 與 收 件 人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但 以 事 先 經 安 排 適 當 之 付 款 辦 法 者 為 限 ( 請 參 閱 收 費 帳 單 關 稅 及 稅 金 及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 C.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由 本 公 司 決 定 使 用 根 據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指 定 的 清 關 代 理 人 以 代 替 由 寄 件 人 指 定 的 清 關 代 理 人 D. 託 運 物 品 因 錯 誤 或 遺 失 文 件 而 遭 海 關 或 其 他 機 關 扣 留 時,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先 通 知 收 件 人 如 當 地 法 律 規 定 須 由 收 件 人 提 出 正 確 之 資 料 或 文 件, 而 收 件 人 未 能 於 本 公 司 認 定 之 合 理 期 限 內 提 出, 則 該 託 運 物 品 會 被 視 為 無 法 遞 送 ( 參 閱 無 法 遞 送 貨 件 ) 如 收 件 人 未 能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料 或 文 件, 而 當 地 法 律 容 許 由 寄 件 人 提 供,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先 通 知 寄 件 人 如 寄 件 人 未 於 本 公 司 認 定 之 合 理 期 限 內 提 出, 則 該 託 運 物 品 會 被 視 為 無 法 遞 送 ( 參 閱 無 法 遞 送 貨 件 ) E. 對 於 除 國 際 空 運 提 單 以 外 尚 需 其 他 文 件 ( 例 如 商 業 發 票 ) 之 託 運 物 品, 可 能 需 要 額 外 之 運 送 時 間 提 供 齊 全 的 所 需 文 件 及 正 確 之 商 品 說 明 ( 例 如 : 男 襯 衫 /100% 棉 / 香 港 製 造 ) 包 括 適 當 的 海 關 稅 則 編 碼 應 由 寄 件 人 自 行 負 責 F. 對 於 某 些 物 品 在 運 送 至 某 些 國 家 後, 必 須 由 收 件 人 負 責 清 關 在 此 情 況 下, 於 清 關 文 件 交 付 給 收 件 人 後, 即 已 構 成 聯 邦 快 遞 送 達 託 運 物 品 G. 美 國 海 關 規 定 某 些 進 口 美 國 之 託 運 物 品 須 出 示 於 美 國 之 收 件 人 之 IRS 公 司 識 別 碼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EIN) 或 個 人 之 社 會 褔 利 保 險 號 碼 (Social Security Number SSN), 所 有 自 美 國 境 外 進 口 美 國 之 託 運 物 品 應 在 國 際 空 運 提 單 及 商 業 發 票 上 包 括 此 項 資 料 EIN 或 SSN 應 向 美 國 海 關 備 案 若 公 司 名 稱 地 址 或 EIN/SSN 有 需 要 更 改 時, 應 通 知 聯 邦 快 遞 以 便 更 新 記 錄 若 託 運 物 品 抵 達 美 國 後 但 無 正 確 之 EIN 或 SSN, 此 貨 件 或 會 被 扣 留 直 至 收 件 人 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或 作 另 行 決 定 本 項 美 國 海 關 規 定 適 用 於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1,250 美 元 (US$1,250) 以 上 之 託 運 物 品, 以 及 下 列 商 品 ( 不 論 價 值 多 寡 ): 紡 織 或 紡 織 品 皮 革 或 皮 革 產 品 或 其 他 需 經 美 國 海 關 正 式 通 關 之 管 制 品 以 及 經 Automated Broker Interface/ 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 (ABI/ACS) 電 子 處 理 的 託 運 物 品 H. 託 運 由 多 個 美 國 政 府 部 門 ( 如 美 國 農 業 局 聯 邦 通 訊 委 員 會 食 物 藥 品 管 理 局 ) 管 制 的 物 品 時, 清 關 時 間 可 能 會 延 遲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和 隱 私 法 律 (Data Protection and Privacy Laws) A. 對 於 寄 件 人 提 供 的 任 何 與 收 件 人 或 與 貨 物 相 關 的 協 力 廠 商 相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寄 件 人 申 明 其 已 遵 守 了 所 有 適 用 的 隱 私 和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律, 包 括 其 已 做 出 所 有 必 要 的 披 露, 且 獲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同 意, 以 將 此 類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聯 邦 快 遞, 並 由 聯 邦 快 遞 其 代 理 商 和 / 或 分 包 商 為 貨 物 交 付 之 目 的 對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處 理 受 制 於 適 用 的 法 律, 必 要 的 披 露 一 般 包 括 如 下 幾 項 : 聯 邦 快 遞 作 為 資 料 使 用 者 或 控 制 者 的 身 份 ; 對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處 理 的 目 的, 即 為 貨 物 交 付 ; 寄 件 人 將 傳 送 至 聯 邦 快 遞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類 別 ; 向 個 人 資 料 初 始 提 供 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和 / 或 外 的 聯 邦 快 遞 其 代 理 商 和 / 或 分 包 商 ( 包 括 聯 邦 快 遞 的 關 聯 公 司 ) 發 送 與 貨 物 交 付 相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通 知, 包 括 收 件 人 的 送 件 指 示 將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聯 邦 快 遞 的 強 制 性 或 非 強 制 性 要 求 以 及 拒 絕 提 供 此 類 資 料 的 後 果 ; 及 個 人 資 料 主 體 獲 取 其 個 人 資 料, 要 求 更 正 錯 誤 資 料 或 反 對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的 權 利, 以 及 個 人 資 料 主 體 可 以 用 來 行 使 此 類 權 利 的 聯 繫 方 式 B. 對 於 聯 邦 快 遞 及 其 管 理 人 員 董 事 雇 員 和 代 理 因 寄 件 人 未 能 遵 守 上 述 第 A 款 規 定 而 遭 受 或 引 致 的 所 有 成 本 索 賠 損 害 和 費 用, 寄 件 人 應 對 聯 邦 快 遞 及 其 管 理 人 員 董 事 雇 員 和 代 理 做 出 賠 償, 為 其 辯 護 並 使 其 免 受 損 害 申 報 價 值 及 責 任 限 度 (Declared Value and Limits of Liability) A. 若 在 任 何 理 由 下 聯 邦 快 遞 的 責 任 不 受 華 沙 公 約 或 蒙 特 利 爾 公 約 之 管 轄 者, 除 寄 件 人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對 託 運 物 品 申 報 較 高 之 價 值, 並 依 本 條 C 項 規 定 給 付 適 當 費 用 外, 本 公 司 對 託 運 物 品 遺 失 毀 損 延 誤 或 任 何 其 他 索 賠 之 責 任 以 每 票 貨 件 100 美 元 或 每 公 斤 20 美 元 ( 每 磅 9.07 美 元 ) 為 限, 以 金 額 較 高 者 為 準 B. (1) 若 經 由 蒙 特 利 爾 第 四 號 議 定 書 (MP4) 修 訂 之 華 沙 公 約 適 用, 本 公 司 對 託 運 物 品 遺 失 毀 損 延 誤 或 任 何 其 他 索 賠 之 責 任 以 下 列 兩 項 之 一 為 限 : i. 當 地 法 律 采 納 之 華 沙 公 約 規 定 的 最 高 責 任 限 額 ; 或 ii. 除 寄 件 人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對 託 運 物 品 申 報 較 高 之 價 值 並 依 本 條 C 項 規 定 給 付 適 當 費 用 外, 為 每 公 斤 17 個 特 別 提 款 權 (SDR) (2) 若 蒙 特 利 爾 公 約 適 用, 則 本 公 司 對 託 運 物 品 遺 失 毀 損 延 誤 或 任 何 其 他 索 賠 之 責 任 以 每 公 斤 19 個 特 別 提 款 權 為 限, 除 非 寄 件 人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對 託 運 物 品 申 報 較 高 之 價 值 並 依 本 條 C 項 規 定 給 付 適 當 費 用 3

6 C. 如 寄 件 人 申 報 較 高 之 託 運 物 品 價 值, 本 公 司 將 就 託 運 物 品 申 報 價 值 按 每 百 美 元 收 取 0.4 美 元 之 費 用 ( 不 滿 百 元 部 分, 按 比 例 計 算 ) D. 不 論 任 何 目 的 地, 每 件 FedEx 快 遞 封 (FedEx Letter) 或 FedEx 快 遞 袋 (FedEx Pak) 之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及 託 運 物 品 申 報 值, 以 每 票 貨 件 100 美 元 或 每 公 斤 20 美 元 ( 每 磅 9.07 美 元 ) 為 限, 以 金 額 較 高 者 為 準 價 值 ( 申 報 價 值 或 實 際 價 值 ) 超 過 100 美 元 之 物 品 不 應 以 FedEx 快 遞 封 或 FedEx 快 遞 袋 之 方 式 運 送 E. 除 FedEx 快 遞 封 或 FedEx 快 遞 袋 外,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之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及 託 運 物 品 申 報 值 之 上 限,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網 站 ( com) 顯 示 之 各 國 家 / 地 區 網 頁 或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亦 或 致 電 聯 邦 快 遞 客 戶 服 務 部 門 垂 詢 F. 對 於 下 列 特 殊 價 值 項 目 之 運 送, 其 申 報 價 值 以 每 票 貨 件 1,000 美 元 或 每 公 斤 20 美 元 ( 每 磅 9.07 美 元 ) 為 限, 以 金 額 較 高 者 為 準 1. 藝 術 品, 包 括 運 用 技 術 品 味 或 創 造 才 能 創 作 或 開 發 用 於 出 售 陳 列 或 蒐 集 之 任 何 作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繪 畫 圖 面 花 瓶 繡 帷 限 量 發 行 之 印 刷 品 美 術 作 品 人 像 雕 塑 收 藏 鑑 賞 精 品 攝 影 負 片 攝 影 膠 版 攝 影 幻 燈 片 及 其 他 容 易 受 損 之 商 品 或 其 市 場 價 格 特 別 容 易 變 化 或 不 易 確 定 價 值 之 商 品 等 2. 古 董, 包 括 顯 示 古 代 風 格 之 任 何 商 品 其 歷 史 性 年 代 或 稀 有 性 造 成 其 價 值 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傢 俱 餐 具 玻 璃 器 具 以 及 諸 如 錢 幣 郵 票 運 動 卡 禮 品 及 紀 念 等 收 藏 品 3. 玻 璃 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標 誌 鏡 子 陶 器 磁 器 瓷 器 水 晶 玻 璃 鑲 框 玻 璃 及 其 他 易 碎 用 品 4. 珠 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手 錶 和 其 零 件 已 切 割 或 未 切 割 之 貴 重 和 次 等 珠 寶 或 寶 石 人 造 鑽 石 及 人 造 珠 寶 5. 貴 金 屬,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黃 金 銀 塊 粉 沉 澱 物 或 白 金 ( 電 子 機 械 構 件 除 外 ) 6. 毛 皮 製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毛 皮 衣 物 毛 皮 裝 飾 衣 物 和 皮 草 7. 含 有 比 例 模 型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建 築 模 型 娃 娃 屋 等 ) 或 原 型 之 貨 件 G. 託 運 物 品 之 申 報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H. 對 於 寄 件 人 未 載 明 空 運 提 單 上 每 一 包 裹 之 託 運 物 品 申 報 價 值 時, 而 只 載 明 全 部 包 裹 之 總 申 報 價 值, 則 每 一 包 裹 之 申 報 價 值 會 以 空 運 提 單 所 示 的 總 申 報 價 值 除 以 包 裹 總 數 而 均 分, 但 寄 件 人 就 其 價 值 分 配 提 出 憑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任 何 包 裹 之 申 報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全 部 託 運 物 品 之 申 報 價 值 I. 縱 使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另 有 其 他 規 定, 對 於 不 可 接 受 之 託 運 物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現 金 或 貨 幣 等 之 遺 失 損 毀 或 延 誤 ; 錯 誤 送 件 或 不 能 送 件,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J. 申 報 價 值 超 過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所 允 許 之 最 高 金 額 均 屬 無 效, 接 受 申 報 價 值 超 過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所 允 許 之 託 運 物 品 申 報 價 值 之 最 高 金 額 的 託 運 物 品, 並 不 等 於 本 運 送 條 款 的 任 何 條 款 已 不 適 用 縱 使 已 申 報 較 高 的 價 值, 本 公 司 對 遺 失 損 毀 或 延 誤 之 責 任 並 不 會 超 過 託 運 物 品 之 修 理 費 折 舊 後 之 價 值 或 其 更 換 成 本,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遞 送 簽 名 選 項 (Delivery Signature Options) A. 聯 邦 快 遞 向 寄 件 人 提 供 遞 送 簽 名 選 項 這 些 選 項 不 適 用 於 所 有 貨 件 或 所 有 寄 件 地 和 目 的 地 - 詳 情 請 聯 繫 客 服 1. 無 指 定 聯 邦 快 遞 可 以 在 沒 有 人 簽 收 的 情 況 下 放 行 包 裹 2. 需 要 間 接 簽 收 聯 邦 快 遞 可 以 通 過 下 列 三 種 方 法 之 一 獲 取 簽 名 : a) 在 收 件 人 地 址 的 任 何 一 人 簽 收 ; 或 b) 由 鄰 居 大 樓 管 理 人 或 鄰 近 地 址 的 其 他 人 簽 收 ; 或 c)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收 件 人 可 以 在 聯 邦 快 遞 留 下 的 便 簽 上 簽 名 或 者 採 用 聯 邦 快 遞 允 許 的 其 它 方 式 授 權 FedEx 於 無 人 在 遞 送 地 址 時 投 遞 包 裹 如 果 無 法 以 上 述 方 式 完 成 交 付 包 裹, 聯 邦 快 遞 將 再 次 嘗 試 遞 送 3. 需 要 直 接 簽 收 聯 邦 快 遞 將 從 收 件 人 地 址 的 任 何 一 人 取 得 簽 名 若 無 人 在 收 件 地 址 時,FedEx 將 再 次 嘗 試 遞 送 4. 需 要 成 年 人 簽 收 對 於 寄 送 到 美 國 的 貨 件, 聯 邦 快 遞 將 取 得 遞 送 地 址 處 任 一 位 21 歲 以 上 人 士 的 簽 名 ( 需 提 供 政 府 發 行 的 有 照 片 證 件 ) 對 於 寄 送 到 其 它 目 的 地 的 貨 件, 聯 邦 快 遞 將 取 得 位 於 遞 送 地 址 處 任 一 位 超 過 目 的 地 國 家 法 定 成 年 人 年 齡 的 簽 名 遞 送 時, 需 提 供 政 府 發 行 的 有 照 片 證 件 或 者 地 方 當 局 通 常 認 可 的 其 它 身 份 證 明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果 在 遞 送 地 址 沒 有 符 合 條 件 的 簽 收 人, 聯 邦 快 遞 將 再 次 嘗 試 遞 送 當 需 要 成 年 人 簽 收 被 選 為 包 裹 遞 送 的 簽 收 選 項 時, 聯 邦 快 遞 不 得 將 包 裹 轉 投 到 其 他 地 址 B. 將 適 用 特 別 處 理 費 參 見 fedex.com 的 價 目 表 或 者 撥 打 客 服 電 話 詢 問 詳 情 C. 如 果 未 選 擇 簽 名 選 項, 則 聯 邦 快 遞 將 遵 循 標 準 遞 送 流 程 這 些 程 序 可 能 包 括 在 未 取 得 簽 名 的 情 況 下 放 行 貨 件 如 果 您 的 貨 件 需 要 取 得 簽 名 才 能 交 付, 則 需 要 選 擇 適 當 的 遞 送 簽 名 選 項 D. 選 擇 的 遞 送 簽 名 選 項 將 優 先 於 簽 名 放 行 E. 同 時 請 參 見 免 責 條 款 以 及 取 件 與 送 件 服 務 章 節 材 積 重 量 (Dimensional Weight) 材 積 價 格 適 用 於 使 用 自 備 包 裝 材 料 的 貨 件, 並 且 以 每 件 貨 件 為 計 算 基 礎 採 用 FedEx 包 裝 材 料 的 貨 件 也 可 能 適 用 材 積 價 格 材 積 重 量 的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長 (cm) 寬 (cm) 高 (cm) 5000( 立 方 公 分 / 公 斤 的 標 準 密 度 ) 另 外, 若 以 英 吋 計 算, 則 除 數 為 305( 立 方 英 吋 / 公 斤 的 標 準 密 度 ) 或 139( 立 方 英 吋 / 英 磅 的 標 準 密 度 ) 若 材 積 重 量 超 過 實 際 重 量, 我 們 將 以 材 積 重 量 來 計 算 運 費 若 顧 客 未 採 用 材 積 重 量 來 計 算 包 裹 運 費,FedEx 將 按 材 積 重 量 來 計 算 運 費 自 行 投 遞 服 務 (Drop-Off Service) 託 運 物 品 若 (1) 自 行 送 至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中 心 或 投 遞 箱 以 及 (2) 以 現 金 ( 非 所 有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地 區 均 接 受 現 金 ) 支 票 匯 票 或 信 用 卡 付 款 或 以 有 效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收 費 者, 得 享 有 折 扣, 但 此 項 折 扣 並 非 所 有 國 家 均 能 提 供 客 戶 可 享 有 依 現 行 定 價 折 扣 計 算 之 淨 價, 但 已 參 與 本 公 司 固 定 客 戶 折 扣 計 劃 之 付 款 人 除 外, 此 類 付 款 人 可 享 受 (1) 自 行 投 遞 折 扣 或 (2) 付 款 人 在 該 計 劃 中 之 折 扣,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關 稅 及 稅 金 (Duties and Taxes) A. 為 完 成 某 些 項 目 之 清 關 作 業, 本 公 司 或 需 代 墊 付 海 關 官 員 所 徵 收 之 某 些 關 稅 及 稅 金 除 指 明 為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或 向 第 三 者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之 託 運 物 品 外, 本 公 司 或 會 於 完 成 清 關 前 聯 絡 收 件 人, 以 確 定 償 還 代 墊 金 額 之 安 排 在 本 公 司 單 方 面 認 為 收 件 人 信 用 不 佳 或 託 運 物 品 之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屬 高 等 情 況 時, 本 公 司 得 要 求 在 完 成 清 關 或 送 件 前 確 定 償 還 墊 付 款 之 辦 法 B. 通 常 關 稅 及 稅 金 得 向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收 取 如 寄 件 人 未 於 空 運 提 單 上 指 定 付 款 人, 則 自 動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或 向 第 三 者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僅 適 用 於 某 些 送 件 地 點 詳 情 請 與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聯 絡 不 論 任 何 關 4

7 稅 給 付 指 示, 如 原 指 定 之 給 付 人 拒 絕 付 款, 寄 件 人 最 終 應 負 責 支 付 有 關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C. 如 本 公 司 代 表 給 付 人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本 公 司 得 按 固 定 價 格 或 墊 款 總 額 之 某 一 百 分 比 向 給 付 人 收 取 附 加 費, 詳 細 金 額 請 與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聯 絡 D. 要 求 收 件 人 確 認 同 意 償 還 代 墊 款 時, 如 收 件 人 拒 絕 給 付 海 關 放 行 託 運 物 品 所 須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本 公 司 將 聯 絡 寄 件 人 支 付 如 寄 件 人 拒 絕 提 供 令 本 公 司 滿 意 之 償 還 安 排, 則 託 運 之 貨 物 將 退 還 寄 件 人 或 存 放 於 一 般 倉 庫 或 海 關 保 稅 倉 庫 寄 件 人 須 負 責 給 付 原 有 運 費 及 退 運 之 運 費 如 本 公 司 於 原 目 的 地 或 退 運 時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寄 件 人 亦 應 負 責 此 墊 付 款 E. 如 本 公 司 無 法 聯 絡 收 件 人 或 未 獲 得 滿 意 之 償 還 代 墊 關 稅 及 稅 金 確 認, 或 會 另 註 明 為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之 託 運 物 品 延 遲 送 達, 另 若 本 公 司 未 獲 得 滿 意 之 償 還 代 墊 關 稅 及 稅 金 確 認, 則 託 運 物 品 會 延 遲 送 達 此 類 延 遲 屬 於 免 責 範 圍 亦 非 不 履 行 服 務, 也 非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所 涵 蓋 之 範 圍 ( 詳 見 免 責 條 款 及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辦 法 ) F. 關 稅 及 稅 金 之 帳 單 應 於 接 到 該 帳 單 時 立 即 給 付 G. 關 稅 及 稅 金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給 付 : 現 金 支 票 ( 個 人 支 票 或 公 司 支 票 以 能 辨 別 其 有 效 性 者 為 限 ) 匯 票 旅 行 支 票 各 大 信 用 卡 ( 聯 邦 快 遞 所 接 受 者 ) 賒 帳 或 遲 緩 付 款 帳 戶 H. 當 本 公 司 要 求 收 件 人 確 認 償 還 代 墊 款 之 償 還 方 式 時, 本 公 司 將 於 託 運 物 品 於 目 的 地 國 家 可 進 行 清 關 的 當 日 聯 絡 收 件 人, 並 通 知 收 件 人 估 計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如 本 公 司 滿 意 償 還 之 方 式, 則 託 運 物 品 將 完 成 清 關 手 續 並 且 予 以 遞 送 如 本 公 司 已 代 寄 件 人 完 成 清 關 手 續 而 寄 件 人 仍 未 有 付 款 安 排, 託 運 物 品 將 會 於 付 款 後 才 予 以 遞 送 FedEx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Economy) FedEx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服 務 是 一 項 限 日 送 達 和 戶 對 戶 的 服 務, 由 世 界 各 地 的 特 定 寄 件 地 運 送 貨 件 到 世 界 各 地 的 指 定 的 目 的 地 以 下 一 些 額 外 的 條 款 應 用 到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服 務 : A. 不 同 寄 件 地 和 目 的 地 的 有 不 同 的 運 送 承 諾 詳 情 請 向 我 們 的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所 有 國 際 運 送 服 務 會 因 應 國 際 不 同 的 時 區 報 關 和 其 他 法 規 限 制 而 導 致 延 誤 B. 適 用 於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提 供 取 件 及 送 件 服 務 除 非 星 期 六 是 正 常 的 營 業 日, 則 星 期 六 不 會 提 供 取 件 及 送 件 服 務 C. 不 接 受 運 送 危 險 物 品 D. FedEx 快 遞 封 10 公 斤 和 25 公 斤 快 遞 箱 託 運 不 適 用 於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服 務 E. FedEx 快 遞 封 和 快 遞 袋 不 適 用 於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IE) 服 務 所 有 使 用 FedEx 快 遞 封 和 快 遞 袋 而 透 過 FedEx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IE) 服 務 寄 件 之 貨 件, 將 按 貨 件 重 量 以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服 務 價 格 計 算 運 費 F. 貨 件 超 過 FedEx 限 制 的 重 量 和 大 小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IE) 服 務 可 能 不 被 接 受 或 被 我 們 單 方 面 接 受 而 當 作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IPF) 服 務 或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大 貨 (IEF) 服 務 貨 件 處 理 時, 不 論 貨 件 真 實 的 重 量 是 多 少, 收 費 將 以 每 一 託 運 最 少 重 量 68 公 斤 計 算 FedEx 國 際 特 早 快 遞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First) FedEx 國 際 特 早 快 遞 服 務 是 一 項 定 時 和 直 接 到 府 的 國 際 快 遞 服 務, 通 常 只 需 1 到 4 個 工 作 天 內 送 達 美 國 或 其 他 大 城 市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查 詢 收 件 地 點 截 件 時 間 以 及 目 的 地 城 市 本 標 準 條 款 內 的 條 款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特 早 快 遞 服 務, 但 有 以 下 例 外 : A. 寄 件 人 需 在 當 地 截 件 時 間 前 交 付 託 運 物 品 詳 情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B. 不 同 國 家 所 收 取 的 FedEx 國 際 特 早 快 遞 服 務 運 費 不 同 詳 情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C. 每 宗 託 運 物 品 不 能 超 過 150 磅, 限 長 108 英 吋, 長 加 圍 長 不 能 超 過 130 英 吋 D. 寄 件 人 需 在 FedEx 國 際 空 運 提 單 相 應 地 方 註 明 選 用 此 項 服 務 E. 以 下 服 務 不 能 與 FedEx 國 際 特 早 快 遞 服 務 同 時 使 用 : 1. 到 站 自 取 2. 貨 到 付 款 服 務 (C.O.D.) 3. 星 期 六 遞 送 服 務 ; 以 及 4. FedEx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F.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不 接 受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雖 然 乾 冰 在 某 些 地 區 接 受 運 送 詳 情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Priority Broker Select Option)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讓 使 用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的 託 運 人 可 以 在 聯 邦 快 遞 或 本 公 司 特 約 清 關 行 之 外 指 定 其 他 清 關 行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只 在 部 份 國 家 提 供, 並 在 使 用 該 服 務 時 於 空 運 提 單 上 標 示 (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項 目 及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但 部 份 條 款 修 訂 如 下 : A. 送 件 承 諾 : 如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指 定 聯 邦 快 遞 或 本 公 司 特 約 清 關 行 以 外 之 清 關 行 ( 以 有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之 地 點 為 限 ), 而 託 運 物 品 是 在 保 稅 倉 庫 內 發 放 給 指 定 之 清 關 行, 則 本 公 司 在 運 送 貨 物 預 定 可 在 目 的 地 國 家 通 關 之 第 一 個 營 業 日 通 知 該 清 關 行 時, 即 完 成 本 公 司 之 送 件 承 諾 但 若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指 定 聯 邦 快 遞 或 本 公 司 特 約 清 關 行 以 外 之 清 關 行, 而 由 本 公 司 保 管 託 運 物 品, 負 責 於 取 得 其 他 清 關 行 交 來 之 海 關 放 行 文 件 後 運 送 託 運 物 品, 如 海 關 放 行 文 件 之 發 放 因 檢 查 抽 樣 規 定 或 寄 件 人 文 件 上 之 錯 誤 或 疏 失 或 該 指 定 清 關 行 之 行 為 錯 誤 或 疏 失 而 延 誤, 則 每 延 誤 一 天, 本 公 司 之 送 件 承 諾 時 間 應 順 延 一 個 營 業 日, 延 誤 時 間 不 足 一 天 者 按 一 天 計 算 B.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 對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務 之 託 運 物 品, 如 本 公 司 未 能 達 成 本 條 A 項 之 送 件 承 諾, 則 依 本 公 司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辦 法 規 定 退 費 C.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之 運 送 不 提 供 星 期 六 服 務 D. 如 遇 下 列 情 況,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之 運 送 應 加 收 額 外 路 線 (additional routing) 附 加 費 : 1. 由 寄 件 人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辦 理 託 運 物 品 之 清 關 安 排 ; 2. 本 公 司 將 託 運 物 品 送 遞 給 收 件 人 ; 同 時 3. 收 件 人 所 在 地 與 該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所 在 地 分 屬 聯 邦 快 遞 不 同 之 清 關 服 務 站 服 務 範 圍 E. 每 一 空 運 提 單 所 運 送 之 商 品 數 量 不 限 F. 託 運 物 品 之 託 運 總 申 報 價 值 及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之 上 限 因 不 同 國 家 而 有 分 別,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G. 可 接 受 託 運 之 商 品 : 1.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目 前 所 接 受 之 所 有 商 品 2. 此 外,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接 受 以 下 項 目, 但 某 些 限 制 適 用 至 於 各 目 的 地 之 規 定,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 5

8 a) 動 物 海 洋 生 物 或 家 禽 產 品 ; 註 : 輸 出 至 美 國 者 只 接 受 運 送 至 以 下 城 市 : DFW/Dallas/Ft. Worth, TX ORD/Chicago, IL JFK/New York City, NY PDX/Portland, OR LAX/Los Angeles, CA SEA/Seattle, WA MIA/Miami, FL SFO/San Francisco, CA MSY/New Orleans, LA MCO/Orlando, FL HNL/Honolulu, HI (b) 槍 炮 及 其 零 件 (c) 植 物 及 植 物 產 品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Priority DirectDistribution)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讓 寄 件 人 可 一 次 裝 運 許 多 件 個 別 包 裝 的 貨 物, 以 戶 對 戶 的 方 式 交 給 同 一 目 的 地 國 家 的 不 同 收 件 人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之 提 供 只 適 用 於 某 些 國 家 詳 情 請 洽 顧 客 服 務 部 除 以 下 例 外 條 款 外,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 A.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之 運 輸 時 間 為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之 運 輸 時 間 加 兩 個 工 作 日 (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B. 所 有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下 之 運 送, 寄 件 人 須 完 成 相 關 文 件 準 備 並 與 本 公 司 業 務 代 表 事 先 預 約 C.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之 託 運 物 品 僅 在 預 先 安 排 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站 接 收 (d) 申 報 免 稅 之 個 人 用 品 ; 以 及 D. 週 六 不 提 供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e) 以 臨 時 輸 入 証, 只 限 於 進 口 美 國 之 託 運 物 品 對 於 曾 經 以 臨 時 輸 入 証 進 口 而 再 從 美 國 運 送 出 口 之 貨 物 恕 不 接 受 H. 如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地 址 不 齊 全 或 錯 誤,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找 出 正 確 之 地 址, 完 成 送 件,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若 未 能 完 全 送 件,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郵 遞 區 號 錯 誤 遺 漏 門 牌 號 碼 或 使 用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遷 移 前 之 舊 地 址 均 為 需 要 更 正 地 址 之 實 例 每 一 地 址 更 正 之 服 務 均 會 加 收 特 別 處 理 費 現 行 費 率 詳 情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如 無 法 判 斷 正 確 地 址 或 無 法 聯 絡 該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本 公 司 會 設 法 聯 繫 寄 件 人 要 求 澄 清 地 址, 或 指 示 退 運 就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地 址 不 齊 全 或 錯 誤 之 運 送, 本 公 司 對 未 能 在 承 諾 時 間 內 送 達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見 無 法 遞 送 貨 件 ) I. FedEx 快 遞 封 (FedEx Envelope) 及 FedEx 快 遞 袋 (FedEx Pak) 運 送 均 不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J. 如 選 用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不 墊 付 或 代 收 任 何 關 稅 及 稅 金 K. 如 該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不 能 或 不 願 清 關, 或 未 提 供 其 聯 絡 資 料 如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及 郵 遞 區 號, 聯 邦 快 遞 保 留 為 託 運 物 品 清 關 之 權 利 如 由 聯 邦 快 遞 清 關, 則 應 適 用 正 常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之 所 有 條 款 L. 聯 邦 快 遞 得 將 託 運 物 品 運 至 最 接 近 該 清 關 行 之 聯 邦 快 遞 保 稅 倉 庫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FedEx International Priority Freight) A. 本 標 準 條 款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但 有 以 下 例 外 : 1. 尺 寸 與 重 量 限 制 請 注 意 貨 運 的 尺 寸 與 重 量 貨 物 限 高 70 英 吋, 限 長 119 英 吋, 每 件 包 裝 長 度 與 周 長 合 計 限 長 300 英 吋 包 裝 尺 寸 因 目 的 地 不 同 而 有 差 別 詳 情 請 洽 顧 客 服 務 部 貨 物 限 重 151 至 1500 磅 託 運 物 品 超 過 1500 磅, 須 經 批 準 後 才 能 託 運, 但 包 裝 需 符 合 上 述 限 制 條 件 2.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不 適 用 於 併 裝 貨 件 B. 貨 物 包 裝 超 出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的 要 求, 但 符 合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的 要 求 時, 將 由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託 運 最 低 收 費 重 量 為 151 磅 C. 目 的 地 不 同 承 諾 的 託 運 時 間 均 不 同, 並 由 FedEx 國 際 優 先 運 輸 時 間 及 以 具 有 此 服 務 之 地 點 的 航 運 送 件 的 標 準 而 定 D. 週 六 遞 送 服 務 不 適 用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E. 至 各 地 的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之 最 高 託 運 總 申 報 價 值 為 50,000 美 元 詳 情 請 洽 業 務 代 表 或 顧 客 服 務 部 E. 每 一 批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之 託 運 物 品 必 須 由 同 一 寄 件 人 所 託 運 F.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不 接 受 危 險 品 之 運 送 詳 情 請 洽 顧 客 服 務 部 G. 每 一 批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之 託 運 物 品 必 須 有 一 位 登 記 進 口 商, 但 登 記 進 口 商 不 必 是 實 際 收 件 人 H. 定 價 ( 請 洽 本 公 司 業 務 代 表 ) 包 括 件 數 費 及 重 量 費 I. 運 費 按 材 積 重 量 或 實 際 重 量 計 算,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J. 運 費 得 向 寄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收 取, 但 不 接 受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K. 關 稅 及 稅 金 得 向 寄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收 取, 但 不 接 受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L. 託 運 物 品 未 能 按 時 送 達, 按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退 費 時, 是 以 託 運 物 品 中 不 能 準 時 遞 送 的 件 數 及 重 量 之 比 例 計 算 燃 油 附 加 費 (Fuel Surcharge) 由 於 航 空 燃 料 及 車 輛 燃 料 之 價 格 具 有 重 大 變 動 之 可 能 性, 本 公 司 保 留 收 取 燃 油 附 加 費 之 權 利, 恕 不 先 行 通 知 此 項 附 加 費 會 以 公 平 之 方 式, 適 用 於 所 有 性 質 相 似 之 託 運 物 品, 其 適 用 期 間 以 本 公 司 認 定 為 必 要 者 為 準 到 站 自 取 服 務 (Hold at FedEx Location Service) 某 些 指 定 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站 可 應 收 件 人 之 請 求 提 供 到 站 自 取 服 務, 由 收 件 人 自 行 提 貨 並 非 每 一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站 均 提 供 此 服 務 (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收 件 人 若 未 能 於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到 目 的 地 之 服 務 站 取 件, 則 視 為 無 法 遞 送 ( 見 無 法 遞 送 貨 件 ) 託 運 物 品 之 檢 查 (Inspection of Shipments) 本 公 司 可 自 行 決 定 隨 時 開 封 檢 查 任 何 託 運 物 品 政 府 單 位 亦 得 隨 時 開 封 檢 查 任 何 託 運 物 品 免 責 條 款 (Liabilities Not Assumed) 對 於 根 據 本 服 務 條 款 實 施 的 每 一 票 托 運 貨 物 因 運 輸 而 導 致 的 損 失, 不 論 本 公 司 是 否 知 悉 或 應 該 知 悉 可 能 發 生 此 種 損 失 的 可 能 性, 如 果 損 失 超 過 如 下 金 額, 聯 邦 快 遞 對 超 過 部 分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i) 申 報 價 值,(ii)100 美 金,(iii) 蒙 特 利 爾 或 華 沙 公 約 ( 修 訂 案 ) 規 定 金 額, 取 其 金 額 較 高 者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聯 邦 快 遞,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其 代 理 人 承 包 人 雇 員 及 關 聯 公 司, 不 論 是 否 已 經 知 悉 發 生 此 種 損 失 的 可 能 性, 都 不 對 任 何 特 別 損 害 附 帶 損 害 或 間 接 損 害,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利 潤 或 收 入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若 本 公 司 非 故 意 地 接 受 寄 託 運 貨 物 而 該 托 運 貨 物 的 運 送 目 的 地 城 市 雖 6

9 位 於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服 務 國 家 內, 但 卻 不 在 本 公 司 的 服 務 範 圍 內, 本 公 司 會 設 法 完 成 送 件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任 何 送 達 證 明, 對 該 國 家 的 送 件 承 諾 亦 不 適 用, 運 費 為 該 國 家 的 最 高 費 率 加 上 最 高 的 延 伸 服 務 區 域 附 加 費 在 此 情 況 下,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不 適 用 對 本 公 司 無 法 控 制 的 事 件 所 造 成 之 遺 失 損 毀 或 延 誤,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除 非 完 全 因 為 本 公 司 的 過 失 責 任, 本 公 司 不 會 為 任 何 遺 失 損 毀 延 遲 送 達 誤 送 未 送 達 錯 誤 資 料 或 未 能 提 供 資 料 而 負 任 何 責 任, 亦 不 提 供 任 何 運 費 調 整 退 款 或 補 償 本 公 司 不 會 為 由 全 部 或 部 分 下 列 原 因 引 起 的 遺 失 損 毀 延 遲 送 達 誤 送 未 送 達 錯 誤 資 料 或 未 能 提 供 資 料 而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亦 不 提 供 任 何 運 費 調 整 退 款 或 補 償 : A. 聯 邦 快 遞 以 外 的 任 何 個 人 或 實 體, 包 括 任 何 本 地 州 或 聯 邦 政 府 機 構 的 行 為 違 約 或 疏 忽 B. 托 運 貨 物 的 性 質, 包 括 任 何 瑕 疵 特 性 或 固 有 缺 陷 C. 您 違 反 本 公 司 所 不 時 修 訂 或 補 充 的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空 運 提 單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或 適 用 於 您 的 托 運 貨 物 的 其 它 條 款,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寄 運 貨 件 的 包 裝 安 全 保 障 標 誌 或 位 址 書 寫 不 當 或 不 完 整, 使 用 信 用 狀 況 不 佳 的 帳 號, 或 未 能 按 照 注 明 的 方 式 與 時 間 提 供 說 明 D. 發 生 空 難 事 故 公 敵 入 侵 任 何 個 人 或 實 體 的 犯 罪 行 為,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恐 怖 襲 擊, 政 府 當 局 行 使 實 際 或 表 見 權 力, 法 律 許 可 權, 地 方 爭 端, 民 眾 騷 亂, 戰 爭 或 地 方 國 家 或 國 際 天 氣 狀 況 所 帶 來 的 危 險 ( 由 聯 邦 快 遞 自 行 判 斷 之 ), 地 方 國 家 或 國 際 空 中 或 地 面 交 通 網 絡 中 斷 ( 由 聯 邦 快 遞 自 行 判 斷 之 ), 罷 工 或 預 期 將 會 發 生 的 罷 工 ( 由 任 何 實 體 實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其 它 承 運 人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供 應 商 ), 流 行 病 或 其 它 公 共 健 康 事 件 或 狀 況 導 致 的 勞 力 中 斷 或 短 缺, 自 然 災 害 ( 例 如 : 地 震 洪 水 和 龍 捲 風 ), 將 本 公 司 人 員 置 於 危 險 境 地 的 狀 況, 以 及 通 訊 和 資 訊 系 統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公 司 的 系 統 ) 發 生 干 擾 或 故 障 E. 本 公 司 遵 循 或 未 能 遵 循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寄 件 / 收 件 人 代 理 的 口 頭 或 書 面 指 示 F. 本 公 司 遵 循 或 未 能 遵 循 有 關 截 取 轉 運 中 貨 件 或 阻 止 遞 送 的 要 求 G. 如 果 包 裹 在 送 達 時 封 口 未 破 損, 包 裝 基 本 保 持 完 整, 且 收 件 人 在 接 受 貨 件 時 未 在 遞 送 記 錄 上 注 明 貨 物 損 壞, 由 寄 件 人 或 依 照 寄 件 人 指 示 行 事 的 人 員 完 成 包 裝 和 封 口 的 托 運 物 品 的 損 毀 或 遺 失 H. 因 海 關 或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的 行 為 或 疏 忽, 導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或 未 能 完 成 遞 送, 或 遞 送 延 誤 I. 因 遵 循 聯 邦 快 遞 的 關 稅 及 稅 金 或 其 他 收 費 支 付 政 策 所 致 的 延 誤 J. 本 公 司 無 法 提 供 送 件 記 錄 影 印 件 或 送 達 時 獲 得 的 簽 名 的 副 本 K. 磁 帶 檔 或 其 它 存 儲 媒 體 中 資 料 被 消 除 遺 失 或 無 法 恢 復, 或 曝 光 底 片 的 影 像 或 音 帶 被 消 除 或 損 壞 L. 任 何 個 人 或 財 務 資 訊 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社 保 號 碼 出 生 日 期 駕 照 號 碼 信 用 卡 號 碼, 以 及 財 務 帳 戶 資 訊 M. 本 公 司 未 能 遵 循 包 裝 上 的 方 向 指 示 ( 如 : 向 上 箭 頭, 此 端 向 上 符 號 ), 易 碎 標 籤 或 有 關 包 裝 的 其 它 特 別 指 示 N. 本 公 司 事 先 建 議 或 要 求 寄 件 人 使 用 經 本 公 司 核 准 的 包 裝 後, 您 未 使 用 本 公 司 在 寄 運 前 核 准 的 包 裝 O. 日 光 燈 管 氖 燈 霓 虹 燈 X 光 燈 管 鐳 射 管 燈 泡 石 英 晶 體 石 英 燈 用 於 樣 品 的 玻 璃 管, 及 實 驗 檢 測 環 境 下 使 用 的 玻 璃 容 器 的 運 輸 P. 本 公 司 未 能 將 貨 件 的 運 送 延 誤 丟 失 或 損 壞 事 宜 通 知 您 或 該 等 通 知 內 容 有 任 何 不 準 確 之 處 Q. 在 檔 中 注 明 無 需 簽 收 即 可 放 行 時, 未 取 得 簽 名 而 放 行 寄 運 貨 件 R. 本 公 司 未 能 或 無 法 就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地 址 或 其 他 收 件 人 信 息, 不 正 確 不 完 整 不 準 確 或 遺 漏 檔, 對 於 放 行 貨 件 而 言 必 要 的 關 稅 和 稅 金 支 付, 或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的 海 關 代 理 人 地 址, 嘗 試 聯 絡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S. 未 能 適 當 指 定 遞 送 地 址 是 住 宅 遞 送 或 商 業 遞 送, 包 括 通 過 任 何 位 址 確 認 功 能 或 程 式 而 獲 得 的 遞 送 位 址 T. 根 據 本 公 司 記 錄, 寄 件 人 並 未 委 託 聯 邦 快 遞 遞 送 的 任 何 包 裹 U. 在 實 際 並 未 委 託 聯 邦 快 遞 寄 送 物 品 的 情 況 下, 寄 件 人 未 能 刪 除 已 經 輸 入 聯 邦 快 遞 自 動 開 票 系 統 聯 網 托 運 設 備 或 其 它 任 何 用 於 托 運 包 裹 的 電 子 托 運 方 式 的 所 有 貨 物 資 訊 如 果 您 因 此 尋 求 退 款 額 度 或 帳 單 調 整, 您 必 須 符 合 收 費 帳 單 部 分 的 帳 單 調 整 / 溢 收 款 一 節 的 通 知 條 款 如 果 您 不 符 合 上 述 通 知 條 款, 本 公 司 將 不 承 擔 任 何 退 款 額 度 或 運 費 調 整 V. 您 在 托 運 檔 的 開 單 指 示 部 分, 使 用 了 不 完 整 不 準 確 或 無 效 FedEx 帳 戶, 或 者 您 未 能 提 供 具 備 良 好 信 用 狀 況 的 有 效 FedEx 帳 戶 W. 因 粘 貼 標 籤 和 運 輸 過 程 中 的 汙 損 或 標 記, 導 致 手 提 包 行 李 箱 衣 物 袋 鋁 箱 塑 膠 箱, 或 其 它 未 使 用 外 包 裝 的 物 體, 或 其 它 一 般 托 運 容 器 受 損 X. 托 運 貨 件 為 易 腐 物 品 或 可 能 因 暴 露 在 高 溫 / 低 溫 環 境 下 而 受 損 的 商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任 何 含 酒 精 飲 料 植 物 與 植 物 材 料 煙 草 產 品 鴕 鳥 蛋 或 鴯 鶓 蛋, 或 者 水 產 活 物 Y. 寄 件 人 未 能 提 供 準 確 的 遞 送 位 址 資 訊 Z. 採 用 非 以 下 包 裝 方 式 的 電 腦 電 腦 部 件, 或 其 它 電 子 設 備 的 損 壞 : 1. 製 造 商 的 原 始 包 裝, 而 且 原 始 包 裝 並 未 受 損, 處 於 良 好 堅 固 狀 態 2. 符 合 聯 邦 快 遞 線 上 包 裝 指 南 ( 網 址 :fedex.com/packaging) 要 求 的 包 裝 3. 聯 邦 快 遞 專 門 用 於 托 運 筆 記 本 電 腦 的 FedEx 筆 記 型 電 腦 包 裝 4. 聯 邦 快 遞 專 門 用 於 托 運 蜂 窩 電 話 掌 上 型 電 腦 MP3 播 放 機 及 其 它 類 似 物 品 的 FedEx 小 型 電 子 設 備 包 裝 5. 聯 邦 快 遞 專 門 用 於 托 運 平 板 電 腦 的 FedEx 平 板 電 腦 包 裝 AA. 任 何 包 含 違 禁 品 的 貨 件 BB. 本 公 司 提 供 包 裝, 以 及 有 關 貨 件 適 當 包 裝 的 建 議 協 助 與 指 導, 並 不 構 成 本 公 司 承 擔 相 關 責 任 的 承 諾, 除 非 這 些 建 議 協 助 與 指 導 已 經 獲 得 了 聯 邦 快 遞 包 裝 設 計 與 發 展 部 門 的 書 面 批 准, 並 清 楚 注 明 聯 邦 快 遞 在 發 生 貨 件 損 毀 時 承 擔 責 任 CC. 因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的 位 址 而 未 能 履 行 本 公 司 對 任 何 貨 件 的 遞 送 承 諾,( 見 無 法 遞 送 的 托 運 貨 物 一 節 ) DD. 如 果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要 求 延 遲 遞 送, 或 通 知 聯 邦 快 遞 收 件 地 址 在 原 定 遞 送 時 間 關 門, 未 能 或 未 能 嘗 試 在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內 完 成 包 裹 遞 送 EE. 由 任 何 震 盪 顯 示 器 傾 斜 計 或 溫 度 計 所 表 明 的 損 壞 FF. 含 酒 精 貨 件 的 遺 失 或 損 毀, 除 非 已 經 使 用 了 核 准 的 包 裝, 或 者 聯 邦 快 遞 包 裝 設 計 與 發 展 部 門 已 經 在 寄 件 人 托 運 貨 件 之 前 核 准 了 您 使 用 的 包 裝 GG. 寄 件 人 未 能 正 確 申 報 的 危 險 品 貨 件 ( 如 適 用 法 律 許 可 ), 包 括 : 7

10 適 當 檔 標 誌 標 籤 和 包 裝 聯 邦 快 遞 不 會 賠 付 未 申 報 或 隱 藏 危 險 品 的 貨 件, 聯 邦 快 遞 的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條 款 亦 不 適 用 HH. 如 果 本 公 司 記 錄 未 表 明 寄 件 人 選 擇 了 某 服 務 或 服 務 選 項, 聯 邦 快 遞 不 會 為 未 能 提 供 該 服 務 或 服 務 選 項 而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付 款 辦 法 (Method of Payment) 本 公 司 接 受 之 付 款 辦 法 為 : 支 票 匯 票 以 FedEx 接 受 的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的 FedEx 帳 號 及 現 金, 但 部 份 服 務 地 區 不 接 受 現 金 及 信 用 卡 本 公 司 接 受 電 子 劃 撥, 但 須 經 事 先 書 面 協 議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Money-Back Guarantee Policy) 本 公 司 為 我 們 的 服 務 提 供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1 但 本 公 司 有 權 在 不 事 先 通 知 您 的 條 件 下, 自 行 決 定 暫 停 修 改 或 廢 除 本 政 策 A.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 若 托 運 貨 物 送 達 的 時 間 超 過 本 公 司 承 諾 送 件 時 間 達 60 秒 以 上 時, 經 運 費 付 款 人 請 求, 本 公 司 可 以 選 擇 將 運 費 退 回 運 費 付 款 人 或 同 意 抵 扣 對 應 帳 單 中 的 運 費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政 策 適 用 於 使 用 下 列 服 務 的 貨 件 :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特 早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重 貨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經 濟 重 貨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經 濟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重 貨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本 項 政 策 不 適 用 於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在 發 生 服 務 失 敗 事 件 時,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政 策 是 您 收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貨 件 運 費 的 唯 一 救 濟 如 果 本 政 策 暫 停 使 用, 則 對 服 務 失 敗 沒 有 救 濟 或 運 費 退 回 對 於 暫 停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的 貨 件, 不 存 在 遞 送 承 諾 B. 限 制 條 件 : 以 下 限 制 條 件 適 用 : 1. 運 費 欠 記 僅 適 用 於 支 付 人 帳 戶, 退 款 將 僅 適 用 於 支 付 人 2. 每 個 包 裹 僅 能 獲 得 一 次 退 款 或 欠 記 採 用 多 件 包 裹 時,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條 款 適 用 於 一 個 貨 件 內 的 每 個 包 裹 如 果 一 個 多 件 包 裹 內 的 任 何 一 個 包 裹 遭 遇 服 務 失 敗,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退 款 或 欠 記 將 與 該 包 裹 運 費 占 適 用 於 該 貨 件 的 運 費 的 比 例 相 一 致 就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重 貨 服 務 這 兩 項 服 務 而 言,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將 根 據 未 能 按 服 務 承 諾 完 成 遞 送 的 貨 件 所 含 包 裹 的 數 量 與 重 量 按 比 例 計 算 3.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政 策 下 的 退 款 或 欠 記, 不 會 超 出 導 致 欠 記 發 生 的 貨 件 的 運 費 4. 確 切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只 能 通 過 電 話 聯 繫 本 公 司 國 際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的 方 式 獲 得, 並 且 還 需 提 供 如 下 資 訊 : 1. 托 運 商 品 2. 托 運 日 期 3. 確 切 目 的 地 4. 貨 件 重 量 5. 貨 件 價 值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以 上 五 項 必 要 資 訊,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或 其 它 資 料 公 佈 的 或 聯 邦 快 遞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引 用 的 任 何 中 轉 時 間, 僅 為 估 算 時 間, 並 非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您 同 意 : 本 公 司 有 關 引 用 遞 送 時 間 的 記 錄, 將 構 成 有 關 此 類 引 用 的 確 證 5. 如 果 寄 件 人 在 第 一 次 嘗 試 遞 送 之 前 要 求 延 遲 原 定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適 用 的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將 按 照 寄 件 人 要 求 的 遞 送 日 期 和 / 或 時 間 進 行 調 整 如 果 收 件 人 向 聯 邦 快 遞 提 供 了 特 定 的 遞 送 指 示, 則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此 貨 件 ( 見 收 件 人 遞 送 指 示 一 節 ) 6. 如 果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通 知 聯 邦 快 遞 收 件 人 地 址 將 在 某 日 或 某 時 關 閉,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適 用 的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將 變 更 為 最 初 選 擇 服 務 的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的 下 個 工 作 日 7.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政 策 不 適 用 於 基 於 溢 收 款 ( 見 收 費 帳 單 一 節 ) 的 帳 單 金 額 調 整 要 求, 或 寄 送 至 可 接 受 為 遞 送 地 址 的 郵 政 信 箱 地 址 的 貨 件 ( 見 郵 政 信 箱 地 址 一 節 ) 8. 對 於 目 的 地 在 本 公 司 延 伸 服 務 區 內 的 貨 件,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條 款 不 適 用 9.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條 款 僅 適 用 於 支 付 人 已 經 支 付 的 運 費, 不 適 用 於 關 稅 稅 金 或 其 它 收 費, 包 括 輔 助 清 關 服 務 費 10. 國 際 區 域 的 節 假 日 將 影 響 本 公 司 的 中 轉 時 間 請 電 話 聯 繫 本 公 司 的 國 際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瞭 解 可 能 因 遵 守 這 些 節 假 日 而 受 到 影 響 的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原 定 在 節 假 日 送 達 的 遞 送 將 被 重 新 安 排 在 節 後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遞 送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適 用 的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將 順 延 與 此 類 節 假 日 相 當 的 時 間 11. 如 果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特 別 指 定 聯 邦 快 遞 或 聯 邦 快 遞 選 擇 的 清 關 代 理 ( 如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 之 外 的 清 關 代 理 人, 本 公 司 將 在 貨 件 抵 達 目 的 國 進 入 該 國 清 關 程 式 的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的 中 午 12 點, 通 知 該 清 關 代 理 人 該 通 知 構 成 準 時 送 達 C. 例 外 條 款 : 在 以 下 條 件 下, 聯 邦 快 遞 將 不 承 擔 退 還 或 欠 記 您 的 運 費 的 責 任 : 1. 本 公 司 提 供 準 時 遞 送 證 明, 包 括 遞 送 日 期 與 時 間, 以 及 如 適 用, 貨 件 簽 收 人 的 姓 名, 或 反 映 因 免 責 條 款 所 述 之 狀 況 而 導 致 準 時 遞 送 失 敗 的 服 務 例 外 資 訊 2. 全 部 或 部 分 因 為 發 生 免 責 條 款 所 述 之 任 何 狀 況 導 致 服 務 失 敗 3. 付 款 人 的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信 用 狀 態 不 良, 或 付 款 指 示 無 效, 以 及 直 到 確 保 支 付 安 排 有 效 後 的 延 遲 遞 送 4. 寄 件 人 採 用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或 聯 邦 快 重 貨 國 際 服 務, 且 預 定 遞 送 日 期 在 感 恩 節 前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三, 或 在 耶 誕 節 前 7 天 內, 且 在 適 用 於 所 選 服 務 與 目 的 地 的 公 開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後 90 分 鐘 內 送 達 5. 貨 件 不 可 遞 送 或 被 退 回 6. 貨 件 內 含 有 危 險 品 或 乾 冰 7. 因 位 址 錯 誤 無 法 找 到 適 當 或 有 權 接 收 包 裹 或 簽 收 包 裹 的 人, 或 其 拒 絕 接 收 或 簽 收 包 裹 而 導 致 的 貨 件 遞 送 延 誤 8. 因 海 關 或 主 管 機 構 導 致 的 遞 送 延 誤,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因 遵 循 預 先 通 知 或 事 先 通 知 要 求 而 導 致 的 延 誤 9. 因 遵 守 聯 邦 快 遞 有 關 在 清 關 前 或 遞 送 時 支 付 關 稅 和 稅 金 的 政 策 而 導 致 遞 送 延 誤 10. 客 戶 操 作 聯 邦 快 遞 電 子 托 運 設 備, 並 為 包 裹 或 貨 件 輸 入 了 錯 誤 的 聯 邦 快 遞 追 蹤 號 碼 11. 將 貨 件 委 託 給 本 公 司 時, 未 能 提 供 完 整 的 收 件 人 資 訊, 必 須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或 通 過 任 何 聯 邦 快 遞 電 子 托 運 設 備 提 供 完 整 的 收 件 人 資 訊 12. 您 未 按 要 求 預 定 任 何 國 際 重 貨 服 務 D. 退 款 或 欠 記 要 求 : 要 達 到 因 服 務 失 敗 而 索 取 退 款 或 欠 記 的 條 件, 您 必 須 通 知 本 公 司 服 務 失 敗, 並 按 下 列 條 款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退 還 或 欠 記 運 費 的 要 求 如 果 不 符 合 下 列 條 款, 您 將 無 權 獲 取 退 款 或 欠 記, 且 不 得 在 任 何 訴 訟 中 因 該 項 服 務 失 敗 而 獲 得 賠 償 1. 您 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對 服 務 失 敗 提 出 運 費 退 還 或 欠 記 要 求 : a. 如 果 您 是 註 冊 用 戶, 可 以 登 錄 網 址 :fedex.com, 使 用 本 公 司 的 線 上 帳 單 系 統 b. 登 錄 網 址 :fedex.com, 使 用 write-to-fedex 功 能, 提 交 您 的 要 求 c. 通 過 本 公 司 的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提 出 要 求 8

11 2. 您 的 服 務 失 敗 通 知 必 須 包 含 您 的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 如 有 ) 聯 邦 快 遞 追 蹤 號 碼, 以 及 寄 件 日 期 3. 所 有 運 費 退 還 或 欠 記 要 求 必 須 通 過 許 可 的 管 道 于 帳 單 日 後 15 個 日 曆 日 內 送 達 本 公 司, 如 果 您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預 付 現 金 支 票 或 匯 票, 則 必 須 在 托 運 日 後 15 個 日 曆 日 內 送 達 本 公 司 4. 對 帳 單 的 部 分 支 付, 將 不 被 視 為 帳 單 金 額 調 整 的 要 求 或 退 款 要 求 的 通 知 您 的 未 付 運 費 理 由 通 知, 也 不 被 視 為 帳 單 金 額 調 整 的 要 求 或 退 款 要 求 的 通 知, 如 果 理 由 與 服 務 失 敗 有 關 注 1 : 如 相 關 法 律 禁 止, 則 本 條 款 無 效 多 件 包 裹 之 運 送 (Multiple Package Shipments) A. 本 公 司 各 國 之 服 務 地 區 均 接 受 多 件 包 裹 之 運 送 B. 每 一 份 空 運 提 單 可 運 送 多 達 999 件 包 裹 (FedEx 快 遞 封 包 裝 除 外 ), 但 運 送 中 每 一 件 包 裹 之 重 量 不 得 超 逾 目 的 地 國 家 所 訂 之 限 制, 涉 及 裝 運 商 品 不 得 超 過 四 種 寄 件 人 得 以 相 同 之 服 務 類 別 (FedEx 快 遞 封 包 裝 除 外 ) 自 同 一 出 發 點 以 一 份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空 運 提 單 託 運 多 件 包 裹 予 單 一 收 件 人 C. 一 千 五 百 磅 以 上 之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及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必 須 事 先 向 本 公 司 預 約 詳 情 請 洽 顧 客 服 務 部 D. 同 一 運 送 中 之 每 一 包 裹 必 須 貼 上 單 獨 之 地 址 標 籤 收 件 人 之 全 名 及 完 整 地 址 必 須 清 楚 地 列 出 E. 每 一 空 運 提 單 只 可 託 運 一 份 FedEx 快 遞 封 併 裝 貨 件 (Package Consolidators)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或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選 擇 的 託 運, 不 接 受 轉 運 商 的 併 裝 貨 件 追 蹤 託 運 貨 件 (Package Tracking/Tracing) 追 蹤 託 運 貨 件 狀 況 時, 請 致 電 顧 客 服 務 部, 並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空 運 提 單 號 碼 ; B. 運 送 日 期 ; C. 收 件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 D. 包 裹 數 目 及 託 運 物 品 總 重 量 ; E. 託 運 物 品 內 容 及 價 值 ; 及 F. 您 的 名 稱 及 電 話 號 碼, 以 便 本 公 司 答 覆 寄 件 人 所 需 之 資 料 貨 件 之 簽 收 證 明 (POD) 可 應 要 求 提 供 之,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洽 詢 時 請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A. 取 件 編 號 碼 ; 或 B. 空 運 提 單 或 包 裹 追 蹤 號 碼 包 裝 與 標 示 (Packing and Marking) A. 所 有 包 裹 應 由 寄 件 人 自 行 準 備 和 包 裝, 確 保 在 一 般 裝 卸 作 業 下 可 安 全 地 運 送 容 易 受 到 空 運 時 可 能 發 生 之 情 況, 例 如 溫 度 或 大 氣 壓 力 之 變 化, 而 造 成 毀 損 之 物 品 應 由 寄 件 人 加 以 適 當 之 保 護 每 一 運 送 物 品 應 清 晰 地 牢 固 地 標 明 寄 件 人 及 收 件 人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包 裹 兩 側 均 應 黏 貼 地 址 標 籤, 每 一 盒 子 內 部 亦 應 另 附 一 地 址 標 籤 包 裝 應 使 用 良 好 堅 固 之 FedEx 包 裝 或 瓦 楞 紙 箱, 其 大 小 應 足 於 在 其 內 容 物 品 上 下 及 四 側 放 置 襯 墊 材 料 手 提 包 行 李 箱 成 衣 袋 鋁 箱 塑 膠 箱 電 腦 紙 箱 或 類 似 項 目 其 外 裝 易 受 粘 性 標 籤 污 物 標 示 等 損 壞 或 正 常 裝 卸 作 業 時 常 見 之 其 他 表 面 損 壞 者, 運 送 時 應 放 置 在 具 有 保 護 性 之 容 器 內 B. 危 險 性 物 品 ( 包 括 干 冰 ) 不 得 以 FedEx 包 裝 材 料 運 送 C. 血 液 尿 液 及 其 他 液 態 診 斷 檢 體 之 運 送, 只 接 受 以 水 密 式 容 器 作 為 內 包 裝, 再 加 水 密 性 外 包 裝, 同 時 目 的 地 國 家 不 禁 止 其 進 口 者 為 限 內 包 裝 和 外 包 裝 間 應 設 置 吸 水 性 材 料 如 外 包 裝 內 放 置 多 個 包 裝 容 器, 則 必 須 個 別 包 裹 以 防 止 彼 此 接 觸 吸 水 性 材 料 諸 如 棉 花 等, 應 足 夠 吸 收 內 包 裝 容 器 之 全 部 內 容 物 寄 件 人 應 負 責 使 用 合 適 之 吸 水 性 材 料 外 層 包 裝 材 料 必 須 使 用 堅 固 之 紙 板 / 瓦 楞 紙 板 木 板 金 屬 板 或 塑 膠 板 構 造 此 外 層 包 裝 不 得 小 於 8 吋 長 6 吋 寬 及 4 吋 深, 其 大 小 應 足 於 容 納 一 份 聯 邦 快 遞 空 運 提 單 和 透 明 提 單 袋 FedEx 包 裝 材 料 聚 苯 乙 烯 泡 沫 Styrofoam 塑 料 袋 或 紙 質 信 封 等 包 裝, 恕 不 接 受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不 符 合 本 條 規 定 或 任 何 聯 邦 規 定 之 包 裹 聯 邦 快 遞 投 遞 箱 或 聯 邦 快 遞 授 權 寄 件 中 心 不 接 受 此 項 託 運 有 關 包 裝 材 料 之 其 他 資 料 或 需 協 助,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D. 除 經 聯 邦 快 遞 包 裝 設 計 暨 開 發 部 事 先 同 意 者 外, 聚 苯 乙 烯 泡 沫 塑 料 Styrofoam 之 運 送 應 使 用 堅 固 之 外 包 裝 容 器 E. 寄 件 人 應 負 責 填 寫 空 運 提 單 及 危 險 性 物 品 之 申 報, 並 核 實 所 有 資 料 均 正 確 無 誤 易 腐 品 (Perishables) 除 非 包 裹 的 包 裝 適 合 的 轉 運 時 間 超 過 貨 件 的 遞 送 承 諾 時 間 外, 再 增 加 至 少 24 小 時, 否 則 本 公 司 不 承 擔 有 關 易 腐 品 的 任 何 責 任 本 公 司 不 鼓 勵 在 週 末 或 假 日 期 間 托 運 易 腐 品, 而 且 要 求 寄 件 人 為 該 類 貨 件 提 供 能 滿 足 較 長 轉 運 時 間 要 求 的 包 裝 本 公 司 建 議 您 選 擇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特 早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重 貨 服 務 來 托 運 易 腐 品, 並 且 由 FedEx 包 裝 設 計 與 發 展 部 來 評 估 您 希 望 採 用 的 包 裝 有 關 包 裝 評 估 的 申 請 方 式, 見 網 址 :fedex.com/packaging 部 分 易 腐 品 屬 於 禁 運 品 關 於 非 禁 運 易 腐 品 而 言, 您 未 能 使 用 適 合 的 包 裝, 將 免 除 本 公 司 對 腐 壞 貨 件 本 應 承 擔 的 所 有 責 任 ( 見 免 責 條 款 ) 取 件 與 送 件 服 務 (Pickup and Delivery Service) A. 本 公 司 於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在 各 主 要 服 務 區 域 提 供 免 費 取 件 服 務 星 期 六 取 件 或 送 件 會 加 收 特 別 處 理 費 ( 如 具 有 此 服 務 之 地 點 為 限 ), 目 前 之 費 率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B. 本 公 司 於 世 界 各 國 目 的 地 之 主 要 服 務 區 域 內 免 費 提 供 送 件 服 務 C. 非 直 接 服 務 區 域 之 送 件 委 由 代 理 商 服 務 視 最 後 目 的 地 而 定, 可 能 加 收 非 直 接 服 務 區 附 加 費 有 關 託 運 物 品 是 否 加 收 非 直 接 服 務 區 附 加 費 及 其 現 行 費 率,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D. 在 託 運 物 品 送 到 收 件 人 之 地 址, 不 需 由 指 定 收 件 人 親 自 簽 收 送 件 地 址 應 包 括 收 件 人 之 詳 細 街 道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收 件 人 已 簽 署 放 行 授 權 及 免 責 同 意 書, 託 運 物 品 得 以 免 簽 收 之 方 式 放 行 E. 寄 送 到 使 用 信 件 收 發 室 或 集 中 收 件 區 之 旅 館 政 府 機 關 大 學 校 園 或 其 他 組 織 之 託 運 物 品, 會 送 件 至 信 件 收 發 室 或 集 中 收 件 區 F. 預 約 寄 件 者 若 非 寄 件 人 本 人, 則 應 提 示 有 效 之 FedEx 帳 號, 否 則 應 由 寄 件 人 預 約 寄 件 由 預 約 寄 件 之 當 時 及 至 實 際 取 件 時 間 會 有 一 小 段 時 間, 詳 細 請 洽 顧 客 服 務 部 一 再 前 往 收 取 而 未 能 取 件 者, 本 公 司 得 取 消 其 取 件 服 務 G. 如 本 公 司 因 疏 忽 而 接 受 運 送 之 目 的 地 城 市 雖 位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國 家 內, 但 卻 不 在 本 公 司 服 務 範 圍, 本 公 司 會 設 法 完 成 送 件, 但 適 用 某 些 限 制 條 件 ( 見 免 責 條 款 ) H. 如 本 公 司 認 定 收 費 對 象 之 FedEx 帳 戶 信 用 不 佳, 本 公 司 會 延 遲 或 退 回 寄 件 人 之 託 運 物 品 I.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服 務 可 使 用 FedEx 之 貨 運 代 理 收 件 或 送 件, 並 需 繳 付 附 加 費 詳 細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J. 如 托 運 人 所 交 運 之 包 裹 在 數 量 類 型 尺 寸 或 重 量 方 面 超 出 該 托 運 人 一 年 中 在 該 處 交 運 包 裹 的 平 均 水 平 較 多, 則 本 公 司 雖 可 同 意 接 9

12 受 托 運, 但 有 權 自 行 決 定 原 適 用 之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暫 停 適 用 或 調 整 承 諾 送 件 時 間 超 過 300 公 斤 貨 件 取 件 服 務 (Pickup for Shipment Over 300kg) 當 您 計 劃 使 用 下 列 的 服 務 託 運 大 貨 時, 請 預 先 致 電 我 們 的 客 戶 服 務 部 並 提 供 空 運 提 單 號 碼 這 樣 可 以 預 留 飛 機 上 的 位 置, 令 貨 件 準 時 送 達 以 及 實 踐 我 們 的 服 務 承 諾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IP) 服 務 ( 超 過 300 公 斤 )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大 貨 (IPF) 服 務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IPD) 服 務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IE) 服 務 國 際 經 濟 快 遞 大 貨 (IEF) 服 務 郵 政 信 箱 地 址 (Post Office Box Addresses) 除 了 以 美 國 為 目 的 地 及 美 軍 之 郵 政 信 箱, 例 如 APO 及 FPO 及 其 他 目 的 地 外, 聯 邦 快 遞 所 服 務 的 地 區 均 接 受 以 郵 政 信 箱 為 地 址 的 遞 送 若 需 查 詢, 請 洽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收 件 人 之 有 效 名 稱 有 效 電 話 / 傳 真 / 電 報 號 碼 必 須 註 明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如 未 提 供 有 效 的 電 話 / 傳 真 / 電 報 號 碼, 本 公 司 得 加 收 地 址 更 正 附 加 費 由 於 經 常 需 要 額 外 的 地 址 查 證, 本 公 司 之 正 常 送 件 時 間 承 諾 和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錢 辦 法 不 適 用 於 此 類 遞 送 口 頭 送 達 證 明 (Proof of Delivery/Verbal)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要 求 時, 本 公 司 可 提 供 口 頭 之 送 達 確 認 ( 日 期 時 間 及 簽 收 人 姓 名 ) 在 本 公 司 提 供 遞 送 服 務 之 許 多 國 家 中, 通 常 可 在 預 定 送 達 日, 當 天 送 達 國 家 時 間 午 夜 十 二 時 前 提 供 此 項 資 料 至 於 目 的 地 為 阿 爾 及 利 亞 (Algeria), 安 哥 拉 (Angola), 安 圭 拉 (Anguilla), 阿 根 廷 (Argentina), 澳 洲 (Australia), 奧 地 利 (Austria), 孟 加 拉 (Bangladesh), 巴 布 達 島 (Barbuda), 貝 寧 (Benin), 玻 利 維 亞 (Bolivia), 玻 那 尼 (Bonaire), 波 札 納 (Botswana), 巴 西 (Brazil),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布 吉 納 法 索 (Burkina Faso), 浦 隆 地 (Burundi), 喀 麥 隆 (Cameroon), 維 德 角 群 島 (Cap Verde), 智 利 (Chile), 中 國 (China), 哥 倫 比 亞 (Colombia), 剛 果 (Congo), 克 羅 埃 西 亞 (Croatia), 丹 麥 (Denmark), 吉 布 地 (Djibouti), 多 明 尼 加 (Dominica), 厄 瓜 多 爾 (Ecuador), 埃 及 (Egypt), 衣 索 比 亞 (Ethiopia), 斐 濟 (Fiji), 芬 蘭 (Finland), 加 彭 (Gabon), 甘 比 亞 (Gambia), 德 國 (Germany), 加 納 (Ghana), 希 臘 (Greece), 幾 內 亞 (Guinea), 幾 內 亞 比 索 (GuineaBissau), 印 度 (India), 印 尼 (Indonesia), 愛 爾 蘭 ( 共 和 國 )(Ireland(Republicof)), 象 牙 海 岸 (IvoryCoast), 肯 亞 (Kenya), 賴 索 托 (Lesotho), 馬 達 加 斯 加 (Madagascar), 馬 拉 威 (Malawi), 馬 利 (Mali), 茅 利 塔 尼 亞 (Mauritania), 蒙 特 色 拉 島 (Montserrat), 摩 洛 哥 (Morocco), 莫 三 比 克 (Mozambique), 那 米 比 亞 (Namibia), 新 喀 里 多 尼 亞 (New Caledonia), 尼 日 (Niger), 北 愛 爾 蘭 ( 英 國 )Northern Ireland (U.K.), 挪 威 (Norway), 巴 基 斯 坦 (Pakistan), 巴 布 亞 新 幾 內 亞 (Papua NewGuinea), 菲 律 賓 (Philippines), 波 蘭 (Poland), 葡 萄 牙 (Portugal), 留 尼 旺 島 (Reunion), 羅 馬 尼 亞 (Romania), 盧 安 達 (Rwanda), 沙 巴 島 (Saba), 塞 內 加 爾 (Senegal), 塞 席 爾 群 島 (Seychelles), 獅 子 山 國 (Sierra Leone), 南 非 (South Africa), 西 班 牙 (Spain), 斯 里 蘭 卡 (SriLanka), 聖 巴 德 利 米 群 島 (St. Barthelemy), 聖 俄 斯 塔 途 斯 島 (St.Eustatius), 聖 啟 斯 島 及 納 維 斯 島 (St.Kittsand Nevis), 蘇 丹 (Sudan), 史 瓦 濟 蘭 (Swaziland), 瑞 典 (Sweden), 瑞 士 (Switzerland), 泰 國 (Thailand), 土 耳 其 (Turkey), 烏 干 達 (Uganda), 英 國 (United Kingdom), 美 屬 維 京 群 島 (U.S.VirginIslands), 委 內 瑞 拉 (Venezuela), 尚 比 亞 (Zambia) 及 辛 巴 威 (Zimbabwe), 境 內 某 些 地 點, 可 在 預 定 送 達 日 當 天 或 數 個 營 業 日 後 送 達 國 家 時 間 午 夜 十 二 時 前 提 供 此 項 資 料 對 於 寄 至 突 尼 西 亞 之 文 件,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送 達 證 明 (Turkey), 烏 干 達 (Uganda), 英 國 (United Kingdom), 美 屬 維 京 群 島 (U.S.VirginIslands), 委 內 瑞 拉 (Venezuela), 尚 比 亞 (Zambia) 及 辛 巴 威 (Zimbabwe), 境 內 某 些 地 點, 可 在 預 定 送 達 日 當 天 或 數 個 營 業 日 後 送 達 國 家 時 間 午 夜 十 二 時 前 提 供 此 項 資 料 對 於 寄 至 突 尼 西 亞 之 文 件,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送 達 證 明 對 於 寄 往 赤 道 幾 內 亞 之 文 件 或 非 文 件, 本 公 司 亦 不 提 供 送 達 證 明 書 面 送 達 證 明 (Proof of Delivery/Written) 如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於 遞 送 日 期 後 一 年 內 提 供 要 求, 本 公 司 可 選 擇 提 供 目 的 地 送 件 記 錄 之 影 印 本 或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供 文 件 資 料, 但 如 無 法 提 供 送 件 記 錄 之 影 本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對 於 寄 至 突 尼 西 亞 之 文 件,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送 達 證 明 對 於 寄 往 赤 道 幾 內 亞 之 文 件 或 非 文 件, 本 公 司 亦 不 提 供 送 達 證 明 運 費 報 價 (Rate Quotations) 本 公 司 員 工 和 代 理 人 將 依 據 寄 件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提 出 運 費 及 服 務 報 價, 但 最 後 確 定 之 運 費 及 服 務 得 依 實 際 託 運 貨 件 及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之 適 用 情 形 而 定 對 於 實 際 託 運 貨 件 前 之 運 費 或 服 務 報 價 與 實 際 帳 單 金 額 間 之 差 異,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亦 不 給 予 任 何 調 整 退 費 或 抵 消, 但 若 原 帳 單 開 出 時 所 使 用 之 運 費 或 服 務 與 實 際 託 運 貨 件 不 符 時 則 不 在 此 限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關 稅 或 稅 金 之 報 價 或 估 計 註 : 費 率 及 特 別 服 務 費 以 託 運 貨 件 之 寄 送 國 家 為 準, 並 以 當 地 之 貨 幣 計 算 如 付 款 人 希 望 以 不 同 於 寄 送 國 家 之 另 一 貨 幣 給 付, 則 運 費 及 特 別 服 務 費 將 會 兌 換 至 付 款 人 認 為 合 適 之 貨 幣 收 件 人 的 送 件 指 示 (Recipient s Delivery Instructions) A. 聯 邦 快 遞 可 以 在 某 些 地 區 向 收 件 人 提 供 多 種 送 件 方 案 這 些 送 件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延 遲 送 件 時 間,(ii) 交 付 給 鄰 居 ;(iii) 交 付 到 與 空 運 單 上 寫 明 的 地 址 和 / 或 收 件 人 不 同 的 其 他 地 址, 但 該 地 址 需 與 空 運 單 上 寫 明 的 地 址 在 同 一 國 家 內 ;(iv) 送 件 時 不 簽 字 即 可 放 貨 ;(v) 將 貨 物 放 在 收 集 點 ( 如 當 地 商 店 ), 或 (vi) 上 述 各 項 的 組 合 聯 邦 快 遞 按 照 收 件 人 指 示 臨 時 存 放 貨 物 應 視 為 運 輸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B. 可 行 的 送 件 方 案 將 受 時 間 地 域 和 其 他 因 素 限 制, 聯 邦 快 遞 可 自 行 決 定 隨 時 對 送 件 方 案 進 行 更 改, 且 無 需 事 先 通 知 寄 件 人 有 責 任 就 與 收 件 人 送 件 指 示 條 款 相 關 的 限 制 條 件 與 收 件 人 進 行 溝 通 欲 瞭 解 詳 細 送 件 方 案 及 其 條 件, 請 登 錄 查 詢 C. 寄 件 人 明 確 同 意 受 收 件 人 與 送 件 方 案 相 關 的 指 示 之 約 束, 包 括 對 承 諾 送 件 時 間 的 變 更 ( 參 見 : 免 責 條 款 和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政 策 ) 如 果 收 件 人 要 求 延 遲 送 件 時 間 或 通 知 聯 邦 快 遞 收 件 人 在 承 諾 送 件 時 間 關 門, 聯 邦 快 遞 可 不 按 照 寄 件 人 最 初 要 求 的 服 務 承 諾 送 件 時 間 送 件 或 試 圖 送 件, 但 收 費 應 根 據 寄 件 人 最 初 選 擇 的 服 務 計 算 D. 儘 管 有 上 述 第 C 款 的 規 定, 如 果 寄 件 人 在 空 運 單 上 對 貨 物 的 送 件 方 案 做 了 明 確 指 示, 且 該 指 示 與 收 件 人 的 送 件 指 示 相 矛 盾 的, 應 以 寄 件 人 的 送 件 指 示 為 准 再 送 件 服 務 (Re-Delivery Service) 本 項 服 務 將 係 應 要 求 時 免 費 提 供, 但 如 遞 送 至 住 宅 地 址 ( 包 括 以 住 宅 單 位 作 為 辦 公 室 ) 之 託 運 貨 件, 未 能 於 首 次 投 遞 時 送 達, 則 本 公 司 自 行 決 定, 可 再 作 嘗 試 派 遞 或 將 託 運 物 品 退 回 本 公 司 之 服 務 站, 直 至 本 公 司 與 收 件 人 取 得 接 觸, 並 取 得 確 實 之 派 遞 指 示 經 嘗 試 投 遞 三 次 後, 或 嘗 試 通 知 收 件 人 三 次 後, 或 託 運 物 品 抵 達 目 的 地 通 關 五 個 工 作 日 後 仍 無 法 送 件 ( 以 先 屆 者 為 準 ), 則 視 為 無 法 遞 送 之 貨 件 ( 參 閱 無 法 遞 送 貨 件 條 款 ) 拒 收 或 退 件 (Refusal or Rejection of Shipments) 如 依 據 本 公 司 之 認 定, 託 運 貨 件 會 造 成 其 他 託 運 貨 件 設 備 或 人 員 之 損 害 或 延 誤, 或 其 運 送 是 法 律 所 禁 止 或 違 反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規 定 時, 本 公 司 保 留 拒 絕 接 受 或 退 件 之 權 利 運 送 限 制 (Restrictions) A. 尺 寸 限 制 視 國 別 而 異 B. 每 一 包 裹 之 重 量 限 制 得 視 國 別 而 異 C. 多 件 包 裹 式 之 運 送 並 無 總 重 量 之 限 制 ( 阿 根 廷 除 外 ), 但 運 送 中 每 一 個 別 包 裹 之 重 量 不 得 大 於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中 對 目 的 地 國 規 定 的 每 一 包 裹 重 量 上 限 運 送 重 量 超 過 1,500 磅 時, 應 事 先 向 本 公 司 預 約 收 件 及 送 件 時 間 請 先 洽 本 公 司 安 排 之 保 證 準 時, 否 則 退 10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Index Account Numbers Address Corrections Billing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Carriage Under Warsaw Convention Cartage Agents Claims C.O.D. Service

Index Account Numbers Address Corrections Billing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Carriage Under Warsaw Convention Cartage Agents Claims C.O.D. Service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 香 港 及 澳 門 版 Index Account Numbers Address Corrections Billing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Carriage Under Warsaw Convention Cartage Agents Claims C.O.D. Services Credit Terms Customs Clearance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104 學 年 度 雲 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國 中 學 校 操 作 說 明 政 高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目 錄 宣 導 事 項... 1 國 中 端 ( 承 辦 人 員 ) 系 統 操 作 流 程 圖... 4 學 生 端 ( 模 擬 選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電 子 發 票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暨 消 費 通 路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作 業 要 點 法 規 簡 介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電 子 發 票 推 動 小 組 法 規 組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1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一 般 性 規 範 參 B2B 作 業 規 範 肆 B2C 作 業 規 範 2 壹 前 言 3 法 規 沿 革 電 子 發 票 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長 庚 科 大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1 招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1/3)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Google Apps - 雲 端 硬 碟 查 看 使 用 者 自 己 雲 端 硬 碟 中 的 檔 案 注 意 : 離 線 版 雲 端 硬 碟 只 會 同 步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1) 查 看 雲 端 硬 碟 已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More information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Version 2.1 Sep. 2016 0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2 1.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2 2.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3 3.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5 1. 選 擇 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2418420_2

2418420_2 如 對 本 公 告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亦 不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作 出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NCKU elearning Manual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