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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 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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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編者的話 將以鍥而不捨的態度 於今年白皮書持續提出 殷望相關主管機關能夠採納與改善 並加強與業 界溝通對話 對於 建議參考英國模式 其氣候捐之課徵從起草法案到實施大約花費3年時間 和 建請 恢復重油合約優惠價格 等建言 即使我業界多表示 不滿意 但我們決定在今年白皮書中不 再續提 主要是體諒若干問題盤根錯節 或受整體環境的限制 或因受法規限制無法在短期內完 成所致 希望讓政府有更多的調適時間 綜合以上分析 本會2009年白皮書244項建言 因政府已有改善 決定不再續提者達2/3 對政府的努力 我們給予高度肯定 2010年本會白皮書 新提的建言 計有151項 連同續提部份 合計有232項 緣於國內 外經濟環境在過去一年中已有重大的轉變 其中包括兩岸即將簽署ECFA協定而引起的關切 故在 本年白皮書中 我們也特別針對如何因應後ECFA時代的來臨及其應有之配套 提出我們具體的看 法 希望在產業界與政府通力合作下 共同為台灣打造黃金十年而努力 總之 在 2010年本會白皮書 編輯 製作與審查期間 承蒙各委員會召集人 專家學 者 以及本會理監事的積極參與 協助與配合 不斷提出各項具體意見 讓白皮書內容更加具 體 詳實 同時 也承蒙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名譽董事長李伸一 知名財稅學者吳琮璠教授 知名 環工學者鄭福田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王健全等編輯指導委員 為11個單元 111個議題 232 項建言 補充據數 論述及潤飾 使本會白皮書內容更具前瞻性 並可受公評 尤其是因為有本 會相關會務同仁的努力及熱情投入 讓 2010年本會白皮書 得以順利出版 謹表示無限感激之 意 最後我們十分高興行政院組織再造正如火如荼般進行 這將是民國史上最大的變革 目標 在101年起三至五年內 政府效能和整體競爭力能夠擠進全球前10名 對政府的決心與魄力 我 們至為感奮 然而我們更關心的是政府行政革新的腳步是否能同時跟進 避免因官僚體系與冗長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秘書長 的行政流程 阻礙了經濟互動與國家競爭力的表現 3
6 第一章 第一章 緒 緒 言 言 009年 儘管在金融海嘯與八八水災的 2 受到馬總統對提振台灣競爭力 引領台灣 雙重襲擊下 台灣經濟嚴重地衰退 走出鎖國心態的用心 因此 我們願給馬 失業率急遽攀升 不過 在中央與地方 總統及其所率領的行政團隊一個肯定的掌 政府與人民的攜手努力下 台灣不僅克服 聲 了重重難關 也度過了最困難的一年 特別是 去年國內外經濟研究機構 路 維繫我產業競爭優勢 搶佔大陸廣 原對我國經濟表現的預測為-10% 呈現 大市場商機 以及吸引台外商回 來 台 悲觀趨勢 但是經過政府採取諸多的振 投資 正積極推動與對岸簽訂經濟協議 興經濟措施和工商業界的努力 行政院 ECFA 俾一來佈局及回應亞洲區域經 主計處於3月間除了公佈去年台灣經濟成 濟整合 二則鞏固中國大陸這塊最大的出 長率為-1.8% 比原先的預期還要好 口市場 對此 我們產業界也都非常地認 更預估 台灣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將達到 同與支持 4.72% 有大幅回升的預期 甚至經濟部 不過 我們也要提醒馬政府團隊 政 施顏祥部長在4月底接受立委質詢時 更 治治理從來不是 只問耕耘 而必須時 樂觀地表示 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有衝破 時 在乎人民感受 因此 在政策形成 5 的可能性 過程中 應積極加強與外界說明與溝通 以台灣在遭受金融海嘯與八八水災襲 擊後 竟能在短短一 二年間就有這樣的 切勿閉門造車 否則最後連最起碼的政策 辯護能力都喪失 成績 既顯示台灣經濟體質良好經得起考 例如去年政府在推動兩岸簽署ECFA與 驗 更說明馬政府就任兩年以來 積極推 租稅協定 再生能源產業 調漲健保費率 動兩岸和解 活路外交 迥異於民進黨的 及開放美國牛肉進口等諸多政策措施時 烽火外交 與 鎖國政策 因而讓台 都因欠缺與國人溝通說明 因而在推動該 灣的經濟成長迅速恢復生機使然 政策措施時 引發相關關係人及產業的不 回顧自馬政府就任以來 積極卯足 4 尤其目前馬政府為讓台灣的經濟有出 信任 反彈與抵制 事後彌補不易 全力推動諸多政策 包括 兩岸三通直 因此 政府在推動政策措施時 唯有 航 解除40 大陸投資上限 開 事先與相關關係人及產業溝通 了解其看 放大陸人民來台觀光 遺產 贈與 法與衝擊 再謀求多贏的解決方案 才必 稅由最高邊際稅率50%調降為單一比例稅 能在推動政策措施時 達到政通人和 率10% 營業所得稅由25 調降為 本會代表國內151個產業 有責任擔 17 開放陸資來台 等 而這些政 負與發揮為產業代言的角色與功能 俾有 策 確實對吸引台外資回 來 台投資 效促使政府重視並維護產業權益 紓解產 營造與提供我產業一個能夠持續性地創 業經營與發展困境 共同為台灣營造一個 新 充份運用全球運籌管理策略的經營環 有利於經濟永續發展的環境 基此 特站 境 以及挽救原已低迷不振的台灣經濟 在國際經濟情勢的觀察角度 檢視當前國 產生很大效益 我們產業界都能深刻感 內經濟體制 以及延續製作2008及2009年
7 第一章 與困境 逐一檢討及論述 彙整成具國際 敘述本白皮書旨在提供政府營造產業 觀 前瞻性的 2010年本會白皮書 針 具全球競爭力的發展環境之藍圖 同時讓 對 產業發展 等11大類別 提出111個 政府鎖定產業界所關切的問題 進行追蹤 議題 232項建言 期望政府審慎考量 瞭解 繼而給予具體回應與落實 俾使台 儘快形成政策方案 俾為台灣產業營造一 灣產業永續發展 個有利於經營與發展的優質環境 結語 附表一 2010年建言簡表 2010年本會白皮書內容共分為 緒 將2010年白皮書的11個單元 111個 言 台灣如何面對後E C F A時代 議題 232項建言摘要列表簡述 並詳列 及 結語 政府主辦機關 方便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彙 四大章節 以及 2010年建言簡表 辦與回覆 以及讀者摘要與運用 2009年建言主管機關回應滿意度 兩大 附表 謹簡述如后 第一章 緒言 附表二 2009年建言主管機關回應 滿意度 將主管機關回應2009年白皮書的11個 敘述本白皮書研擬背景與內容摘要 單元 112個議題 244項建言之滿意度列 第二章 表 方便追蹤了解與摘要運用 台灣如何面對後ECFA時代 言 第四章 緒 白皮書的作法 就產業界當下面臨的問題 E C F A為台灣參與經濟全球化之一部 分 既可藉此排除經貿競爭壓力 更可突 破市場狹隘與資源侷限之威脅 形成吸引 國際投資之優勢 固然簽署ECFA會對台灣 整體經濟 產業 人才等帶來程度不一的 衝擊 但亦可為台灣產業帶來轉型升級的 契機 為此 在後ECFA時代 除了需要政 府落實輔導救濟措施 協助受衝擊產業發 展及轉型 亦應透過產業政策之協助 讓 台灣產業趁勢而起 加速產業結構轉型升 級 找到產業版圖新定位 以提升台灣於 全球發展之關鍵地位 進一步厚植台灣於 全球經濟實力板塊 台灣產業發展困境及問題 依下列11個單 元分別提出具體政策建言 包括 產業 發展 能源政策 環保暨勞工安 全政策 公平交易暨消費者關係 賦稅暨金融政策 勞資關係暨人力 資源 國際經貿 兩岸政策 智慧財產權 中小企業發展 及 依本會15個委員會之任務 分別針對 工業團體發展 等 以供政府施政參 考 5
8 第二章 第二章 台灣如何面對後 台灣如何面對後ECFA時代 壹 前言 同時 在ECFA首次正式協商中 雙方 同意應本著 先易後難 求同化異 循序 時代 ECFA 兩岸經濟協議 ECFA 為台灣參與經 濟全球化之重要關鍵 除可藉此排除經貿 競爭壓力 突破市場狹隘與資源侷限之威 脅 形成吸引國際投資之優勢 漸進 積極穩妥 的原則 儘快推動商簽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程 上述共識與我方目前所規劃之E C F A 架構內容 相當一致 特別是根據ECFA 簽署E C F A對整體經濟 產業 人才 共同研究建議 為讓雙方企業與民 帶來之衝擊固然不一 然而亦為台灣產 眾儘早享受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部分 業帶來轉型升級的契機 除了需要政府落 成果 建議商談 早期收穫計畫 顯 實輔導救濟措施 協助受衝擊產業發展及 示兩岸已經確定 先建立涵蓋貨物貿易 轉型 在後ECFA時代 亦應透過產業政策 服務貿易 投資及經濟合作等領域之框架 之協助 加速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尋找產 或架構條文 並同時協商 早期收穫計 業版圖新定位 以提升於全球發展之關鍵 畫 與 清單 之共識 地位 進一步厚植台灣於全球經濟實力板 2010年3月31日至4月1日 海基會與 大陸海協會於在桃園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塊 協議 ECFA 舉行第二次正式協商 雙方 貳 ECFA之進展 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貨品貿易及服 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 協議文本主要內容 2009年12月22日 兩岸兩會舉行第四 次領導人會談 就推動商簽ECFA原則性交 6 及未來協商工作安排等深入交換意見 雙 方取得多項共識 換了意見 同意作為2010年第五次會談重 一 同意納入早期收穫計畫的產品項 點推動的協商議題 儘快安排兩會框架下 目和服務業別應考慮彼此之關切 以及急 的 專家級磋商 迫性 必要性及較易達成協議等原則 E C F A首次協商於2010年1月26日落 二 大陸方面表示充分了解台灣農民 幕 雙方針對協議的名稱 基本結構 建 的關切 故在商談中未要求我方進一步開 立雙方商談工作機制的問題等達成共識 放大陸農產品輸台 在其早期收穫要價中 確認協議中文名稱 台灣稱之為 海峽兩 亦將不包括農產品 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大陸稱之為 海 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三 大陸方面願意在早收計畫中盡力 不影響台灣的弱勢產業和中小企業 ECFA首次正式協商確認協議的基本內 2010年6月13日兩岸在北京舉行 海 容 涵蓋兩岸間主要的經濟活動 包括貨 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簡稱兩岸經 物貿易及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 原產地規 濟協議)的第三次正式協商 雙方完成的 則 早期收穫計畫 貿易救濟 爭端解 兩岸經濟協議文本 列入序言 五章 決 投資和經濟合作等 今後將按業務議 十六條條文 包括貨品貿易 服務貿易 題進行協商 投資保障 經濟合作 涵蓋智慧財產權保
9 第二章 護 金融合作 貿易便捷化及產業合作 額上是大陸的4倍 等項 雙方訂定未來進一步磋商的原則與 台灣如何面對後 項目 此外 已制訂爭端解決條款 以解 參 簽訂ECFA的影響研析 決關於協議解釋 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雙 方亦同意在協議內納入終止條款 就協議 一 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 終止的程序及相關問題加以規範 中經院 2009 評估報告依據各國評 估自由貿易區通常採用的全球貿易分析模 與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的相關條款的五個附 型 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 件 包括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 簡稱G T A P 模型進行模擬 研究結果顯 及降稅安排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 示 E C F A對我國G D P 進出口 貿易條 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適用於貨 件 社會福利方面均有正面效果 以GTAP 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模擬 若我國暫不考慮解除目前對大陸農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工產品的進口限制 而僅調降現已開放的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 農工產品之進口關稅至0 則經濟成長 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的主要內容達成基 率將提高1.65 至於ECFA對台灣的就業 本共識 影響的短期模擬結果則顯示 台灣目前約 目前兩岸經濟協議的文本及五個附件 均已接近完成階段 雙方後續將就相關問 1,010萬的總就業人數可望增加25.7~26.3 萬人 有效降低總失業人口數 題積極展開溝通 進一步確認相關文件的 二 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大陸市場 具體內容 以爭取及早完成協商 並儘速 對我國產品原本進入大陸 仍須繳 舉行第五次 江陳會談 及簽署協議 雙 納5%至15%關稅 若工業產品之關稅降為 方同意 在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 儘速展 零 將較日韓等競爭對手國更早取得進入 開後續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協議的商談 大陸市場之優勢 以石原化料為例 2007 至於 貨品早期收穫產品清單部份 年大陸進口總值約763億美元 台灣 韓 根據2010年6月15日經濟部等單位向立法 國與日本分別占15% 20%與18 % 如將中 院報告E C F A第3次正式協商情形時指出 國大平均進口關稅6.17%降為零 有助於 大陸同意台灣列清單 調降關稅的貨品有 我國取代日韓原有38%之市占率 約380億 500項 約占出口額120億美元 第一大類 美元 三 成為外商之優先合作夥伴 織纖維 紡織化學品 第二大類包括鋼 我國因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較為周全 鐵 鋁 銅 機械 機械零組件 工具 享有銷往大陸之關稅優惠 兩岸開放大三 機 工具機零組件 汽車零組件 自行 通及政府補助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租稅優 車 自行車零組件 第三大類則有部分電 惠措施等優勢 將有助於歐 美 日企業 子產品 材料 以及若干光學產品 不 選擇將台灣作為進入大陸市場之門戶 優 過 塑膠 工具機 汽車 水泥及人造纖 先與台商合作研發及生產 將區域研發 維等兩岸主要貿易交流的重要產業項目尚 生產或營運總部設立於台 讓我國成為跨 未列入 均遭大陸排除 國企業 全球創新中心 及實行 亞太經 貿區樞紐 的第一選擇 關稅的貨品有250項 約占出口額30億美 四 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台灣 元 清單數目上 台灣是大陸的2倍 金 若ECFA簽署 我出口至大陸大部分工 包括化學品 石化原料 塑膠 橡膠 紡 最後 台灣同意大陸列清單 調降 時代 ECFA 同時 雙方就執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7
10 第二章 ECFA衝擊與建議對策 建議政府之因應對策 暫不予降稅 並且緩衝期應至少10年 磁磚業 如需開放市場 實施進口配額管制 大陸低價進口劣質毛巾 列為保留降稅之項目 毛巾業 防杜偽標原產地進口 關稅調降 中國鞋大舉進入我國市場 維持反傾銷措施 建議暫不予降稅 製鞋業 可能面臨關場後的勞工問題 易受大陸低價進口貨品衝擊 現行之大陸鋼鐵產品管制進口措施應予保 鋼鐵業 造紙 持 強化貿易救濟與進口防衛機制 重電機業 內需產業易受大陸進口貨品衝擊 採漸進式之開放原則 塑膠業 易受大陸進口貨品衝擊 目前尚未開放之項目應維持5至10年內暫不開 (PVC軟 硬質膠布) 放 大陸成品農藥劣質低價 偽禁農藥猖 不予開放成品進口 植物保護業 獗 安定性不佳 也會造成政府農藥管 理最大問題 中國大陸限用國產品之限制 建議中國大陸公共工程優先採用我國產品 營建工程類 中國大陸對於國家工程指定使用材料 台灣如何面對後 產業別 可能受到的衝擊 開放後低價進口貨品衝擊 時代 ECFA 資料來源 本會2009年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市場開放與貿易障礙意見調查報告 業產品關稅降為零後 台灣可就強項產業 早期收穫項目的 石化 機械及紡織中上 進行專業分工 增加中間產品 零組件運 游等產業 回台灣加工後 再外銷之誘因 將有助於 同時 金融 營建 資產 航運 觀 整體供應鏈根留台灣 例如大陸機車零組 光 百貨產業因受惠服務貿易協議可能簽 件關稅由約10 降為零後 各零組件衛星 訂 再加上兩岸直航及陸資來台所帶來的 工廠將可改由台灣出貨 除可維持在台經 商機 成為潛在的受惠廠商業者 濟生產規模及高品質外 更能繼續創造就 業機會 8 但值得注意的是 塑膠 工具機 汽 車 水泥及人造纖維等未列入 早收清 五 簽署ECFA的受惠產業 單 導致相關產業界之反彈 主要是 根據中經院 2009 模型評估顯示 因為早收清單已被產業界認定是因應中國 在個別產業生產部分 製造業生產金額 東協自由貿易協定之有效作法 以塑料 增幅較大者依序為化學塑膠橡膠業 約 業為例 中國大陸是全球P V C P E之主力 87~92億美元 機械業 約83~85億美 市場 台灣石化產業有60 70 產品都 元 紡織業 約28~31億美元 鋼鐵 是出口到大陸 在主要產品都未列入早收 業 約21 億美元 與石油及煤製品業 後 必須持續支付6.5 關稅 對台灣塑 約19 億美元 生產金額減少幅度較 化業者來說 實為重大衝擊 大者依序為電機及電子產品業 約減少76 六 傳統產業可能受影響 億美元 其他運輸工具業 約減少2~4 由於傳統產業的內銷比重均達到七成 億美元 及木材製品業 約減少1 億美 以上 目前仍受到關稅保護 且我國相 元 我國石化 機械 鋼鐵 紡織產業 關產品進口關稅仍高於東協+1間的協議關 過去感受關稅障礙較明顯 由於ECFA 屬 稅 可能將是未來兩岸簽訂ECFA 的小幅 於自由貿易協定 因此受惠產業自然主要 受害者 如 食品 汽車 水泥 家電 以台灣的強勢出口產業為主 其中最快受 玻陶 紙業 紡織下游織品成衣等產業 惠的產業 即是政府目前希望爭取能納入 經濟部預估簽訂ECFA以後 有十項產
11 第二章 部門 也可能遭受到意外衝擊 同時 大 襪 內衣 毛衣 製鞋等高敏感性產業 量劣質 廉價產品進入我國市場後 也影 及成衣 泳裝 家電 袋包箱 提袋 包 響市場秩序 因此 產業界希望政府提供協助的 三千五百家企業 十萬多人的生計將受影 在已開放進口產品部分 主要是課徵反傾 響 受衝擊的產值將近一千億元 若政府 銷稅 嚴查高價低報 逐批加強檢驗 加 對於上述產業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預期受 強查驗產地標示 在有條件開放進口產品 害程度將有限 部分 主要是希望設置預警系統監視 逐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中國大陸產品對 批加強檢驗 在未開放進口產品部分 希 我產業之威脅 卻是業者所關切的問題 望設置預警系統監視 逐批加強檢驗 全 根據工業總會 2009年各國進口貨品低 面禁止進口或者禁止專案申請 時代 ECFA 包 箱子 等一般敏感性產業 預計有近 台灣如何面對後 業受到衝擊最大 包括毛巾 寢具 織 價威脅狀況調查 結果顯示 有79.3 的 問卷填答者表示 受到進口貨物的衝擊 肆 對推動ECFA的政策建議 而在受進口威脅的來源國家別中 和往常 一樣 皆以中國大陸為首 占58.5 在 一 分階段實施 早收清單 經過剔除各國重覆的產品稅則項目後 共 由於塑膠 工具機 汽車 水泥及人 有166項產品表示受到各國貨品的進口威 造纖維等未列入 早收清單 導致相關 脅 在這166項產品中 來自中國大陸的 產業界之反彈 對此 依據第三次正式協 有112項 占67.5 商有關 實施早期收穫的產品及服務業別 在影響程度方面 業者認為其產品因 清單 將由雙方進一步確認後 納為協議 各國貨品進口造成國內同類貨物市價 產 的附件 以及 本於 循序漸進 原 銷 獲利下降和存貨增加的程度皆高達20 則 進一步增進雙方貿易與投資關係 之 以上者 共計有107項產品 其中 中 共識 其他未列入清單的產品 應該在雙 國大陸就有92項 方後續商談 確認清單時 明確規定採取 至於這些產品是採何途徑進口來台 分階段實施 早收清單 策略 在未正式 在112項產品中 有59.8 是循正當管 實施 貨品貿易自由化 之前 先將調 道 其次是自香港或其他地區轉口 占 低部分關稅 進而 分時程逐步擴大降 21.4 再者是以出具虛偽產地證進口和 稅 之模式 才能符合台灣在ECFA的實質 偽標產地 分別占20.5 和17.9 最後 利益需求 以彰顯 兩岸特色 是以走私進口 占12.5 二 ECFA協議應強化貿易救濟規範 為消除大陸產品 包括對大陸開放 道 走私 偽標產地 出具虛偽產地證或 200多項產品 衝擊台灣同類產品與產業 自香港 其他地區轉口進到台灣市場的產 的疑慮 台灣應爭取在E C F A協議中明訂 品 幾乎都是因為價格低廉的因素 使得 雙方保留依照WTO下的GATT 1994及反傾 國內同類產品受到進口貨品的衝擊 銷協定 補貼協定 防衛協定 採行反傾 根據工業總會2009年 兩岸經濟合作 銷措施 平衡稅 反補貼 措施 防衛措 架構協議(ECFA)之市場開放與貿易障礙意 施的權利 俾使早期收穫及其他產品進 見調查報告 業者擔心簽訂ECFA後 我國 口 對台灣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 必然需要開放許多目前禁止進口的大陸產 衝擊與產業損害時 得以實施貿易救濟 品進入我國市場 未被列入敏感性產業的 三 擴大ECFA 經濟合作議題範圍 依據回卷業者反應 不論是循正當管 9
12 第二章 台灣如何面對後 ECFA 經濟合作 條文只涵蓋智慧財 面對ECFA開放政策與推動其他FTA市場開 產權保護 金融合作 貿易便捷化及產 放承諾之衝突問題 特別是台灣不對大陸 業合作等 也應爭取擴大其 合作議題 開放農產品之承諾 未來在與其他國家協 範圍 ECFA 經濟合作 條文中 應將 商時 勢必將面對挑戰 因此 政府對未 海關關務合作 列ECFA 經濟合作 項 來貿易投資自由化政策應有全盤之規劃與 目 明訂兩岸加強資訊交換與查核等義 推動策略 事實上 台灣想要加速全球運籌中心 務 防杜虛報產地等違法行為 共同防制 時代 ECFA 走私 確保台灣產業利益 四 江陳會談 協議應列為E C F A 經濟合作 的重要項目 由於前四次 江陳會談 有關兩岸 食品衛生 金融合作 農產品 檢疫檢驗合作 和 標準計量檢驗認證 合作 等協議 攸關兩岸經貿問題與合作 之構想儘早實現 並建構對外經貿網絡 也有必要加快台灣經濟全球化之進程 因 此 將全面性貿易投資自由化列為國家發 展目標 應為開展全球布局應有之基本思 維 二 強化民眾對貿易投資自由化政策 之教育 議題的落實 尤其應列為E C F A 經濟合 國內反對ECFA的主要原因在於國內民 作 的重要項目 並在ECFA 兩岸經濟合 眾對貿易投資自由化可能的衝擊與疑慮 作委員會 架構之下 分別成立 工作小 而該疑慮則源自於政府推動兩岸經貿自由 組 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研議執行 化效應的認識不清 一味地認為自由化或 工作計畫 並檢討落實狀況 才能進一步 降低關稅將對台灣產業帶來衝擊 但事實 解決兩岸經貿問題機制 彰顯ECFA 建立 上 全球經貿自由化為台灣的出口提供拓 制度化的經濟合作機制 之實質效益 展之機會 而台灣自1980年代中期起開始 推動經貿自由化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等政 伍 後ECFA時代的產業政策建議 策 對台灣經濟也發揮帶動效果 如今 在政府推動ECFA 並進而尋求與其他貿易 10 隨著全球區域經濟不斷整合 加以金 伙伴簽署F T A的情況下未來勢必得近一步 融海嘯過後加快產業洗牌重組的腳步 台 擴大開放幅度 若無法使民眾對貿易投資 灣產業最終還是必須面對全球的競爭 面 自由化有正確認知 則未來勢必將對面更 對簽訂ECFA後未來的關鍵十年 政府除了 大國內阻力 因此 根本之道在於強化民 應研擬完整配套措施 以弱化ECFA洽簽對 眾對自由政策 透過宣導與研討活動 的 受衝擊產業之不利影響外 亦應趁勢調整 教育 才能增加國內共識 我國產業結構 順應國際經濟之脈動與趨 三 提出具體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勢 厚植既有傳統產業實力 並布局因應 由於自由貿易協定之市場開放程度遠 新潮流順勢而起的新興產業 大於加入W T O之承諾 對於可能受影響之 一 推動全面性自由化的經貿政策 產業 則應提出具體的中長期發展目標 政府對於融入區域經濟整合之一貫立 調整策略與時間表 特別是對於可能受 場是在推動與中國大陸洽簽ECFA的同時 ECFA後續開放影響的產業而言 政府在規 亦積極推動與美 日 歐盟及東協國家等 劃早期收穫計畫與商品 服務貿易協議之 主要貿易伙伴洽簽F T A 但是 當政府把 談判策略時 應事先模擬相關產業在不同 ECFA作為台灣邁向全球化的敲門磚 並進 開放階段可能面對的產業競爭情境 可能 一步尋求與其他國家洽簽F T A時 勢必將 受影響之程度 擬以規劃其應有的開放進
13 第二章 程 同時 對於相關產業尤其應探索其提 業走出去拓展貿易實績 六 增加傳統產業產品通路 產業轉型與升級之輔導 引導產業創造新 目前許多大型通路只販售低價產品 的競爭優勢 四 落實貿易調整措施與產業輔導策 台灣如何面對後 昇競爭力之關鍵因素 俾利於提供必需的 台灣產品品質好 價格高 一般通路多不 願意販售 而通路要求的貨品保證回收制 度 對業者也形成過度負擔 故傳統產業 略 ECFA一旦簽訂 中國大陸的廉價產品 傳產產品之銷售通路 低價戰因應 具備品質與技術也不必然 工業局及相關單位雖據此規劃各量 得以面對進口產品的衝擊 因此 協助產 販店及大賣場開闢 台灣精品專區 業建立與強化品牌是未來政策重點 目前 不過傳產業者認為政府的規劃立意良善 政府已規劃有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 未來恐遭致大賣場業者或其他產品業者之 支援方案 分三階段協助可能受創的產 反對 因為若是設立 台灣精品專區 業 從輔導產業轉型升級到發展品牌 都 就是自曝陳列在專區以外的其他產品 均 在規劃之列 非 台灣製 產品 其他產品並非 精 雖然在功能性的獎勵下 能刺激產業 品 不但賣場必然會擔心嚇走消費者 轉型或升級 然而對產業來說 其本身要 進口業者也會反彈 對賣場施壓撤銷專 花費相當多的時間與資源 即使積極配合 區 政府進行調整 也非一蹴可及 若是要發 基於上述原因 賣場之 台灣精品 展品牌 行銷 更是龐大的投資 所以政 專區 勢將窒礙難行 所以業者們希望 府的輔導方式與提供資源的手段 都影響 能夠擁有自己的銷售通路 並由政府協助 到產業進行調整的意願 所以 若欲讓各 建立 傳統產業業者的建議是希望政府相 項方案收到實效 政府單位必須向業者宣 關單位 由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 導申請輔導或申請補助的流程 或是向業 援方案 中提撥部分經費 修建規劃目前 者說明疑問可以向哪些單位反應 甚或建 之閒置公設場地 作為 台灣精品館 之 立單一窗口簡化流程 用 而後續場地費用則以 前五年免租 五 協助業者加強會展覽行銷 金 後五年租金減半 的方式 協助 甫於本年1月公佈施行之 貿易 傳統業者長遠經營 目前政府類似之輔導執行作法 係與 灣製造重要產品 於參展廠商及產品達 各縣市既有商圈 農會超市研擬設置台灣 一定規模時 應於其他國家主要貿易展覽 製產品M I T展售專區 另推動一鄉鎮一特 場 館 設置臺灣產品館 區 為拓 產 地方產業主題館 建置 台灣製產 展臺灣精品形象 得於國內適當館 區 品M I T展售專區 同時推動網購與電視 設置臺灣精品館 區 以協助廠商拓展 購物等通路 多方推銷MIT產品 貿易 七 提升MIT標章的辨識度與認同感 業者建議 上開條文應從寬解釋 除 工業局雖然輔導產業界製作 台灣製 立即設置 台灣精品館 外 亦應立即協 產品 M I T 標章 但此一標章並無認 助國內產業於中國大陸之適當地點設置臺 證 防偽 查驗 核對等功能 現今已有 灣產品館 區 同時並由外貿協會協助 許多產品佯稱為台灣製品在國內販售 未 傳統產業組團赴大陸拓銷 以協助傳統產 來更可能仿造該標章 使得M I T標章之功 法 第20條明定 主管機關為拓展臺 時代 ECFA 可藉低關稅長驅直入 國內產品將難以用 曾多次建請政府協助取得適當地點 建立 11
14 第二章 台灣如何面對後 能盡失 所以產業界希望能夠更強化標章 者的密切合作 加強海關對產品特性與查 的功能設計 使用標章者要經過政府或是 核技巧的掌握 如此依來 將增加海關查 驗證單位的查核 方准使用 且標章的發 驗進口異常產品時的準確性與效果 而針 行要經過登記及數量管控 避免不肖商人 對國內市場上偽標與產地標示不實之不法 重複使用 情事 建議政府應以類似保智大隊的方式 業者也希望政府單位在規劃行銷時 加強查緝 能夠深化 MIT標章 之意涵 因為MIT標 時代 ECFA 章不僅代表產地 同時也應代表品質 才 伍 結語 能夠讓M I T標章具有 台灣精品 的象徵 意義 同時業者也建議政府在宣傳M I T標 整體而言 產業業認同ECFA之簽訂 章時 應透過總統或高層級的官員宣示支 將因為關稅削減與障礙減低 而使兩岸間 持M I T產品的決心 輔之以廣告及文宣 產業合作關係更加密切 兩岸的分工將更 以提升MIT標章的辨識度與認同感 明顯地呈現垂直整合與水平整合 也有利 八 強化防衛機制與相關的認證程序 於加速推動與各國洽簽各項自由貿易協定 ECFA對優勢產業與敏感型產業的影響 FTA 程度 不能一概而論 大陸製品產品品質 我們期待政府積極地透過E C F A之談 良莠不齊 且目前大陸違法進口商品已流 判 提供國內相對具競爭力的產業善用市 竄市面 一旦大幅開放 更會對敏感性產 場進入 排除中國大陸市場之進入障礙 業造成衝擊 雖然區域貿易協定中通常訂 以積極尋求洽簽後所帶來的商機 有反傾銷措施 平衡措施與防衛措施 且 同時 ECFA的洽簽勢必使得兩岸都必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也 須調降大部分產品之關稅與貿易限制 使 提供損害救濟的階段性協助政策 但政府 國內產業憂慮未來極有可能遭受到大陸進 也應從源頭開始防範未然 在貿易救濟制 口產品的威脅 對此除了行政院規劃之 度之外 應制訂符合ECFA之原產地規則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之 建立E C F A架構下之貿易救濟措施門檻與 外 產業界深切的期待 政府能夠正視並 認定標準 且從海關的邊境管理到後市場 且掌握國內敏感產業所受到的衝擊並妥善 端 建置全面性的市場監管制度 規劃風險管理配套機制 九 防杜異常進口產品 保護國內合 法商品 目前大陸違法進口之商品流竄市面 不但影響國內合法業者權益 亦有可能危 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 為防範進口異常產 品流竄市面 衝擊產業經營環境 業者建 議應透過海關之邊境措施 查緝經海關夾 藏進口 非經海關私運進口等違法行為 同時 也應嚴加查核進口產品通關過程 並提高相關貨物之查驗比率 避免未准許 開放輸入之大陸物品迂迴第三國虛報產地 轉運進口 也防杜虛報貨品號列 虛報貨 12 價等情事發生 上述查驗應透過政府與業 最後 面對後ECFA時代的產業發展 尤其應提出具體的中長期發展目標與調整 策略 才能真正提昇國家的競爭力
15 本 會鑑於代表著國內151個產業 有責 察角度 檢視當前國內經濟體制 以及延 任擔負與發揮為產業代言的角色與 續製作2008及2009年白皮書的作法 就產 功能 以有效促使政府重視並維護產業權 業界當下面臨的關鍵性及迫切性問題與困 益 紓解產業經營困境 共同為台灣營造 境 逐一分類 檢討及論述 並彙整提出 一個有利於經濟永續發展的環境 同時 如下 產業發展 等11大單元 共111個 本會也基於是全國最大產業團體 理應站 議題 232項建言 期望政府審慎考量 在時代洪流的前鋒 籲請政府建立通往未 儘快形成政策方案 俾為台灣營造一個有 來的願景 面對挑戰 保護我們的價值 利於經濟發展的優質環境 為此 本會特站在國際經濟情勢的觀 13
16 第一節 產業發展 政院主計處公布台灣今 99 年 行 然而政府應該用什麼方法來感動人民 全年G D P預估值已由4.39%上修至 帶領人民朝向經濟的康莊大道 台灣的 4.72% 顯現景氣逐漸復甦中 而最近 經濟動能及競爭力一向是來自民間 此時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 I M D 的2010年 此刻 做為台灣產業界龍頭的全國工業總 世界競爭力報告 已出爐 台灣名次 會 責無旁貸地肩負起整合產業界意見的 躍進十五名 從去年的第廿三名躍升至第 重任 希望透過蒐集產業界務實與創新的 八名 創歷年最佳 除了鼓舞政府部門 建議 能提供政府有效解決當前的諸多產 之外 也使得企業與人民對未來應更具信 業發展課題 帶領台灣渡過經濟難關 第一節 產業發展 心 14 檢視 2009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 受全球金融海嘯影響 我國去年經濟 書 有關產業發展部份所提出16個議題 負成長1.87% 為何國家競爭力排名還能 42項建言 大部份都已獲得政府正面回 躍升至第八名 主要是政府效能及企業競 應 並逐一將現階段處理結果以書面回 爭力排名均大幅提升的結果 政府效能從 覆 經本會調查 業界對政府各單位有關 第十八名進步到第六名 企業競爭力從去 產業發展的回應有39%表示滿意 57%表示 年的第廿二名躍升到第三名 其中 企業 尚可 不滿意者約為4% 回答滿意及尚可 效能評分達七十七點六三分 僅比冠亞軍 者 主要係基於政府已有的處理方式 雖 的新加坡和香港少兩分 說明了在面對景 未達很滿意 但亦頗能體諒許多盤根錯節 氣困境及金融海嘯 企業的應變能力仍展 的問題或受整體經濟環境不佳的限制 或 現出比政府更積極 因受法規限制 無法一蹴可及 至於填答 不容否認的是2010年對政府決策者而 不滿意者 主要是在公共工程方面 多數 言 是個複雜的一年 台灣當前的經濟困 認為政府針對許多問題不應以應付心態 境的確比其他國家都要來的艱難 我們目 而應以更積極的作為 協助業者解決問題 前面臨二大挑戰 首先 最重要的是 兩 相關滿意度調查統計詳如附表一 這 岸經濟協議 ECFA 的簽署問題 與中 才符合人民對政府的期待 也是政府應有 國大陸剪不斷理還亂的複雜關係 使得面 的基本態度 對此類議題 總是有立場及顏色等複雜的 為此 本會乃將其中對企業影響較大 考量 而簽署後的利弊得失亦考驗著朝野 且具延續性的議題加以整併 並在2010年 雙方 甚至是全台灣的所有民眾 其次 白皮書中再度提出 盼政府能更加重視 面對低碳能源時代的來臨 我們如何再創 此外 面對兩岸一旦簽署ECFA 勢必牽動 台灣的綠色經濟奇蹟 面對上述二項議 兩岸的產業發展 所以本會將在 國際經 題 關鍵在於我政府與產業界如何化危機 貿與兩岸政策單元 中另行深入討論外 為轉機 以強化台灣競爭力 為台灣締造 針對 溫室氣體減量法 未來之實施 我 一個黃金的十年 們認為政府應儘速調整低碳產業結構 並 面對上述挑戰 需要政府睿智的帶領 在 能源政策單元 中繼續予以探討 為 人民 而人民也應配合政府 共同因應 因應2010年整體環境改變 本會在2010年
17 白皮書中新增多項新議題 期能促使政府 產業政策能更貼近民意 議題十六 修改醫療法讓健康照護產 業有發展空間 面所提出的二十七個議題分別為 議題一 在兩岸經濟協議 E C F A 議題十七 彰化精密機械園區應加速 開發 並儘速通過環境影響評估 使廠商 順利進駐 下 建請迅速協商簽訂解決檢驗檢疫等相 關問題 議題十八 建請內政部修改非都市土 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8點之1 議題二 台灣農機產業申請農地擴 增 建廠房受限 影響產能與競爭力 議題十九 建請工程會採納國際慣用 之調解機制 以提高調解品質及效率 議題三 公務船艦建造標案應改列重 大投資案發包 並建請台南市政府延長與 議題二十 建請訂定公平契約範本 避免衍生爭議 造船業者租約 議題四 表面處理產業為提升台灣工 為典型中小企業經營型態之產業 極需政 府之重視與扶植 議題五 政府應積極推動並補助冷凍 空調耗能設備的汰舊更新 並協助產業人 才培訓 議題六 修訂限量燃放火藥量之標準 議題七 適度開放爆竹煙火個別認可 標示預購 議題八 爆竹煙火不得於儲存倉庫內 逕行張貼標籤作業 造成公共安全之危險 疑慮 議題二十一 建議變更設計應有變更 給付 議題二十二 建議明定工程設計者不 第一節 產業發展 業產品價值及競爭力的 美妝師 且多 本會2010年白皮書在 產業發展 方 得兼任同案監造 議題二十三 建請檢討修正營造工程 物價指數調查機制 議題二十四 建請工程主辦機關應自 行規劃設置土資場 議題二十五 建請對欲赴海外承攬工 程的本國營造廠提供銀行配合 議題二十六 建請協調金融機關 就 各相關保證業務 提供廠商必須之融資 議題二十七 建請成立 陶瓷產業 專責輔導機構 並推廣建築瓷的使用比例 議題九 汽車修理業技工證照嚴重不 足 議題十 印刷技術應用領域極為寬 廣 相關產值亦應納入印刷業計算 議題一 在兩岸經濟協議 ECFA 下 建請迅速協商簽訂解決檢驗檢疫等相關 問題 議題十一 政府應將融合設計科技的 共同提升產業創新價值 議題十二 政府應規劃印刷專區 以 輔導產業發展 議題十三 政府應協助凹版業者提升 環保方面的技術 議題十四 建立安全產品檢驗轉認證 機制 我國原為生產冷凍 藏 豬肉外銷日 本之大國 全盛時期佔日本進口市場半 數以上 屠宰 分切 加工 技術等均晉 世界水準 但民國86年因受毛豬口蹄疫事 件影響 冷凍 藏 豬肉全面停止外銷 使冷凍肉類工廠營運陷入困境 至今十餘 載 目前仍一蹶不振 亟待紓解 蕭副總統於去 98 年2月間視察台 議題十五 積極修訂鼓勵地方政府招 商獎勵機制 印刷業納入文創產業 以擴大印刷領域 畜公司時 曾明示上述技術應沒有理由禁 止投資及輸往大陸地區 加上我國豬肉加 15
18 工熟食產品技術與品質已獲日本等國肯 定 倘能早日解決此類問題 則我冷凍肉 類之營運應大有可為 者 ] 三 建議農委會協調經濟部工業局 比照糧商與擴建碾米設備設施審查業要 因此建議在兩岸經濟協議 E C F A 點 訂定將農機器械成品列為支持性農業 下 迅速協商解決檢驗檢疫等相關問題 產品 訂定 農機具器械產業使用農業用 尤以豬肉加工熟食產品為優先考量 俾我 地擴 增 建農機器械生產製造設施審查 國生產之優質豬肉產品 得順利銷往大 作業要點 開放農地供農機器械生產製 陸 重現養豬產業之榮景 造業者擴建廠房 四 建請農委會協調環保署依農業發 議題二 台灣農機產業申請農地擴 增 建廠房受限 影響產能與競爭力 展條例第46條訂定[農機具器械製造產業 使用農業用地擴 增 建農機器械生產製 造設施污染防治作業要點] 以防止對環 農機器械製造產業雖名屬機械製造 第一節 產業發展 業 然生產之農機器械全為農民使用 作 境之污染及其他對農業生產 農村環境 水資源 土地 空氣之污染 為支持農業生產之工具 與農業發展關係 密切當屬支持性農業產品 應視同為農業 服務業 但卻無法比照糧商與碾米工廠享 受農業發展條例之優惠措施 顯非公平 議題三 公務船艦建造標案應改列重大 投資案發包 並建請台南市政府延長與 造船業者租約 農機器械成品製造業者為就近服務農 民 多需設廠於農村 由於農村多屬農業 台灣造船技術精良 但業者之前外受 用地 農機業者申請農業用地以 擴 建 金融風暴衝擊 內受國艦國造政策未能落 廠房 常受法令限制 形成困擾 建議政 實 及漁業署漁船限建與禁止輸出政策的 府開放農業用地提供農機器械成品製造業 約束 使業者面臨極大困境 而公務船舶 者使用 俾有助產業發展 故建議如下 建造動輒數億 目前相關單位僅依財務採 一 建請內政部修訂非都市土地變更 編定執行要點第八點 增訂 擴 增 建 另外 台南安平漁港港口已開通 港 直接支援農業生產之農機器械成品之製造 口正對造船廠下水道 有海砂掏空之虞 設施 影響船廠作業安全 由於台南市政府簽訂 二 建請農委會 之租期過短 目前僅願一年換租一次 不 一 修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 若高雄 基隆 台中港務局對於造船業者 款 增列農機器械成品製造設施地得視同 租用之土地已延長為九年租約 由於造船 農業用地 廠 安平 投資龐大 若業者無法保障穩 二 修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4 定經營 不敢貿然作長期投資 以及從事 款 並依內政部 業必歸會 之原則 將 安全設施之改善 影響業者經營及地方發 農機器械成品製造業且為台灣區農機工 展至鉅 業同業公會正式會員者列入 農業服務 因此建議 業 並依第22條 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 一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轉飭相關單 規定予以免稅與獎勵 三 修訂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 16 購發包 悖離事實 [ 經農業 或事業 主管機關登記 位 對於公務船艦建造標案應改列重大投 資案發包 以維公平 二 建請台南市政府比照高雄港務局
19 等與造船業者簽訂租約方式 延長與安平 區造船業者土地租約之租賃期限為九年 議題四 表面處理產業為提升台灣工業 產品價值及競爭力的 美妝師 且多 為典型中小企業經營型態之產業 極需 政府之重視及扶植 以利業者之投資規劃及永續發展 議題五 政府應積極推動及補助冷凍空 調耗能設備的汰舊更新 並協助產業人 才培訓 國內空調系統冰水主機能源效率標準 經92年及94年的提升 已達國際水準 但 國內冰水主機在此標準以下者 仍充斥在 市面 政府應以身作則加速不符合能效標 準冰水機儘快汰換 擴大國內產業內需 表面處理產業為提升台灣工業產品 提升國內冷凍空調製造業及工程服務業業 價值及競爭力的 美妝師 無法獨立 績 並增加金屬機械 電氣 儀器等相關 創造產品 常久以來未能獲得政府重視 產業需求 其次 國內冷凍空調產業大都為中小 上游產業西進 大陸業者快速崛起 台灣 企業 又因冷凍空調產業的特性 培訓人 表面處理產業在面臨客戶流失及大陸低價 才不易 造成產業人力不足 雖然教育部 競爭 已到了必需轉型的時期 但我國專 已於98年度核准20科納入 產業特殊需求 業表面處理廠平均員工人數多少於20人 類科免試入學及免學費獎補助 之列 而 資本額低於新台幣四千萬元的廠商高達 冷凍空調科雖列入電機群 但產業工作範 70% 為典型中小企業經營型態之產業 圍含蓋廣泛 使高職生投入冷凍空調業的 亟需政府之重視及扶植 意願降低 造成基層從業人員缺乏 如何 由於台灣表面處理業專業化程度極 加強冷凍空調業基層人力的補充 以利於 高 具有優異的供應體系 且產品系統 產業的長遠發展 實有待產官學共同深思 廠積極發展O D M 兼具地利 製造及設計 與努力 優勢 若能透過政府之重視及輔導 定能 另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使台灣工業產品之地位躍升及產值大幅提 會員業已超過千家 而目前取得甲級冷凍 升 空調裝修技術士證照者僅563人 其中由 於取得甲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照之人 一 請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優惠融資及 數不符產業需求 部份業者乃以非從事本 研發獎勵補貼政策 協助小型表面處理廠 業者230人專任冷凍空調技師 電機技師 轉型升級 並積極規劃都會邊緣之工業用 或機械技師執行甲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 地設立 表面處理專區 完成專區之污 業務 易形成本業與異業混淆 造成會員 廢水排放管之設置 並儘速敦促內政部營 升等困難 建署完成 灌溉流域內污水下水道之建 此外 目前甲級訓練場地僅有桃園及 置 以達到 灌溉 及 排水 渠道分 台南職訓中心兩處 雖在平日日間或夜 離之目標 以有效控管污染源 間開班 但因基層從業人員工作屬性難以 二 專案輔導業者污染處理設備升 級 而非不斷提高罰金及處罰條款 三 提高表面處理業者之外勞配額至 35% 配合 且兩處交通較偏遠 實不適短期在 職進修 經多年的申請及協調 僅桃園職 訓中心98年底同意一梯次的訓練 造成冷 因此建議 第一節 產業發展 反而經常成為環保稽查的首要目標 由於 凍空調業甲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人才不 足 使產業升級及未來充滿變數 17
20 因此建議 規定始得施放 導致國內合法製造業者面 一 政府機關應加速不符合能源效率 臨訂單銳減 生產線停工及人員裁減 致 標準冰水機之汰換 同時獎勵補助民間機 使被裁人員為謀生計轉為地下非法工廠之 構更新設備 以落實節約能源的政策 臨工 更給予非法走私之劣質品充斥市場 二 高級職業學校冷凍空調科招生不 之空間 憑添社會公共安全之危險性 台 易 建議教育部將冷凍空調科納入 產 南縣蘇煥智受傷即是本事件最佳說明 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及免學費獎補 因此建議 修訂限量燃放火藥量之標 助 協助產業培育人力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產業人才投資 計畫中 原定三年五萬元補助 應依國內 準 如低於標準者可不需事先申請 或由 購買者及施放者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備 即可 產業及ECFA衝擊 訂立更大額度的補助金 額 同時建議降低自付額部份 以增加學 員的參與率及降低財務負擔 議題七 適度開放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標 示預購 第一節 產業發展 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應對產 業委訓或租借場地廣開門戶 同時兼顧全 有關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 國各地區域性的分配 協助產業培育人 個別認可標示 之取得 依規定 販 力 例如協助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 賣一般爆竹煙火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 業公會於週末假日租借職訓中心場地 師 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經發給型式認可證書 資由公會自理 辦理會員員工訓練 以舒 及附加認可標示後 始得為之 及依 緩未來產業升級困難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 辦法 以下簡稱認可作業辦法 第13條 議題六 修訂限量燃放火藥量之標準 前段規定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案 件 經審查合格者 發給個別認可標示 根據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 此一法規意旨在一般爆竹煙火之產品 認可作業辦法 第五條第五款第一項規 經取得型式認可證書後 申請個別認可 定 一般爆竹煙火升空類每個發射煙火之 經檢驗合格 發給個別認可標示後 方可 筒管直徑不得超過7.5公分 每筒火藥量 販售 此舉僅方便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所 在20公克以下 多筒式者 總火藥量在 大量開放進口之爆竹煙火 但對國內合法 200公克以下 國內合法製造業者製造銷 製造之廠商業者 卻造成需多次拆封檢驗 售30多年之7.5公分以下之一般煙火 並 之重工作業 除造成成本增加之負擔外 經美國安檢通過的產品 多施放於國內廟 亦造成無法於節慶前及時販售 嚴重影響 會慶典之用 業者常遇臨時接獲施放煙火 營運 之訂單 不過 主管機關卻以施放主體未達 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業者 雖未能於法 7.5公分 惟其性能效果類似高空煙火之 令條文中明載 但同意業者可預購標示作 煙火產品 因為火藥量及尺寸超過一般爆 業 沿襲多年 如今卻突然停止預購 又 竹煙火型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規定等 無配套措施得以改善缺失 造成打壓本土 等 將其納入專業爆竹煙火 現行高空煙 業者 圖利進口貿易業者之嫌 火 範疇 施放前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18 且於立法之初 中央主管機關承諾台 請 其安全管理及施放人員亦應符合相關 因此建議 可視國內合法製造業者之 產量 適度開放個別認可標示預購
21 議題十 印刷技術應用領域極為寬廣 相關產值亦應納入印刷業計算 議題八 爆竹煙火不得於儲存倉庫內逕 行張貼標籤作業 造成公共安全之危險 疑慮 政府統計印刷產業及其輔助業之產 依據內政部於93年發文字號 台內消 值 人力 廠商家數 其數據往往侷限於 字第 號函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 傳統印刷廠 且偏重於文化及商業印刷 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中第四條 影響政府對於印刷產業之重視程度 事實上印刷技術之應用領域極為寬 貼商標 隸屬作業區 因此張貼商標須於 廣 不只公司登記為印刷相關名稱之廠商 作業室內作業 不容置疑 而非中央主管 才從事印刷行為 有許多製造業者 資訊 機關所釋貿易商於合法之爆竹煙火儲存倉 業者同樣運用印刷技術生產製造 相關產 庫張貼認可標示 除需符合安全管理辦法 值亦應納入印刷業計算 以免統計數據只 規定 設置爆竹煙火監督人 訂定安全防 侷限於文化印刷 失去客觀性與正確性 護計畫 爆竹煙火監督人監督現場作業及 因此建議 政府統計單位應再細分印 不得於該場所進行火藥配置 加工 修補 刷產業之類別而非以印刷 製版 裝訂及 等作業之四要件 即得以在儲存場所內張 後加工三類區分 使印刷統計數據更為明 貼標籤 台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主張儲 確 第一節 產業發展 明載 成品倉庫為庫儲區 包裝間 包括 存倉庫使用目的即為儲放功能 一旦作業 即須在合法的作業室操作 人員及場地的 安全不能輕視 因此建議 消防署應規定不得於儲存 議題十一 政府應將融合設計科技的印 刷業納入文創產業 以擴大印刷領域 共同提升產業創新價值 倉庫內逕行張貼標籤作業以免造成公共安 全之危險疑慮 張貼標籤為包裝作業行 為 應依規定限於合法作業室中操作 印刷業未被列入新興的文化創意產 業 使得在產品設計創意有所貢獻的印刷 業未受重視 議題九 汽車修理業技工證照嚴重不足 印刷業有不少廠商藉由新技術開發提 升印刷產品的設計與附加價值 且具備資 訊內容加值的專業能力 應將融合設計科 的養成教育為例 醫學院需7年 且需實 技的印刷業納入文創產業 以擴大印刷領 習與考照 如此尚經常發生誤診情事 但 域 共同提升產業創新價值 在一般汽車保養 修理廠擁有丙級及乙級 因此建議 政府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的 技工執照 其養成學習與考照相對容易許 定義 將具有色彩科技應用的印刷產業納 多 若因汽車發生事故 少則一人 多則 入 以增加產業資源 做好產業發展環境 數人受害 因此 政府應注重汽車修理人 的改善與提升 員專業之養成 否則極易產生重大傷害 因此建議 政府相關單位修法 凡汽 車修理技工基本必須擁有丙級技工執照 議題十二 政府應規劃印刷專區 以輔 導產業發展 汽車修理關係行車人身安全 以醫生 丙級技工執照可由公會辦理 使修車技工 能提升相關技能 並可促進行車安全 國內缺乏印刷專區的規劃 業者的產 19
22 能無法集中以降低營運及環保成本 且無 一 政府應該禁止污染性高的行業進 法如新加坡 韓國 泰國的出版印刷專區 入台灣 以免加重對台灣的污染 並輔導 一般 集中力量爭取外銷大單若不再進行 國內凹版業者朝環保方向來改善製程 規劃 將會削弱台灣的外銷競爭優勢 台北縣印刷產業家數居全台灣之冠 同時也是紙漿 紙 及紙製品製造業 印 後加工業的主要群聚縣市 加以出版產 業大多集中於台北地區 上中下游廠商密 二 政府撥經費給印刷研究中心 建 立綠色環保製程認證 所有政府印刷標 案 需有中心認證才能符合投標資格 三 推廣認證機制才能使印刷產業與 世界接軌 發展外銷才能成功 集構成完整的產業鏈 儼然成為重要的文 化出版產業聚落 若能加以整併規劃 建 議題十四 建立安全產品檢驗轉認證機制 立全台唯一之印刷文化產業園區 必然可 使台北縣的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藍圖更趨周 延 增添特色 全球安全產業市場約有800億美元產 值 因我國安全產業規模較小 以致現有 第一節 產業發展 因此建議 透過老舊工業區提升的相 之研發 輔導獎勵措施及資金等資源嚴重 關計畫 於全國印刷 紙業最集中的台北 不足 也缺乏適當的檢驗 認證機制及 縣 結合文創 包裝及印刷 規劃成立印 配套的法令規章 且目前諸多國際認證事 刷文化創意專區 項 皆需透過國際認證授權之外商營利機 構辦理 為此 本會2009年白皮書建議 議題十三 政府應協助凹版業者提升環 保方面的技術 政府部門及其成立之法人機構宜強化認 證的國際公信力 俾減輕國內廠商的負 擔 台灣的凹版業上游客戶出走 例如鞋 對此議題 經濟部標檢局的回應為 廠 貿易商等 在內需市場已經面臨激烈 經濟部已於 推動成立 財團法 的價格競爭 如果大陸凹版業者再來台灣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 A F 提供實驗 投資 並以在台灣接單 大陸設計 使用 室 檢驗機構 管理系統驗證機構 產品 大陸進口台灣版材 在台灣製版 電鍍 驗證機構 人員驗證機構 能力試驗執行 再由台灣外銷往其他國家的模式經營 台 機構等認證機制與服務 另為強化商品檢 灣凹版業者將會失去價格競爭優勢 員工 驗 以建立具危害風險之消費性商品產業 失業更嚴重 且最具污染的電鍍在台灣進 之檢驗制度 辦理相關產品檢驗業務及協 行 會加重台灣環境的污染 助產業簡化檢驗措施 保障消費安全 除 凹版需以鍍鉻方式保護雕刻面 此電 業已依據 商品檢驗法 公告輪胎 玩具 鍍方式對台灣環境的影響更是劇烈 政府 等化工類商品及電子 電機類商品為應施 應協助凹版業者提升環保方面的技術 而 檢驗範圍 並依相關國家標準檢驗及依產 非開放中國來台投資 開放凹版製版來台 品特性 產銷型態選用適當的檢驗方式 投資只是助長台灣凹版印刷更加興盛 價 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積極推動安全產品 格更加低廉 對於台灣印刷對環保的重視 V P C自願性產品驗證 對於執行測試之試 並無幫助 此外 數位製程漸趨成熟 產 驗室 均要求獲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 業價值鏈改變 更造成出版業客戶市場委 會之認證 縮 20 對於經濟部標檢局上述的回應 產業 因此建議 界表示肯定 惟認為目前各國安全檢驗或
23 認證之標章不一 政府是否可以有更積極 作法 因此 本會2010年白皮書再度提出 如下建議 議題十六 修改醫療法使健康照護產業 有發展空間 一 如何建立轉證機制以減少認證重 覆之作業 協助廠商掌握商機 二 國內標章種類繁多 請儘量簡 化 並加強抽驗 俾確保品質 鑑於健康照護產業為新興產業 其法 源依據尚未完備 營運模式亦亟待建立 故本會2009年白皮書的訴求為 健康照護 產業屬新興產業 營運模式尚屬探索期 議題十五 積極修訂鼓勵地方政府招商 獎勵機制 因其法源亦未完備 政府應辦理公聽會 了解各業界 而非祇有醫療界的看法 再 行立法 衛生署醫事處的回應為 醫療法 地方政府招商獎勵機制 建議於 促產 係規範醫療機構之法規 有關健康照護產 條例 中有關貧瘠地區獎勵投資誘因 於 業中之 護理之家 係為護理機構 而 產業創新條例 中應可予以擴大修訂 非醫療機構 其設立及相關規範 係依據 成為地方招商投資的誘因 並應增列相關 護理人員法 辦理 而非 醫療法 條文或章節 以完備相關法令與措施 按醫療機構設立之目的 係為辦理醫療保 依經濟部工業局回覆 配合 輕稅簡 健業務 以增進國民健康 故非以營利為 政 稅制改革方向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 目的 為防止醫療機構經營商業化 爰於 會議已達成營所稅稅率調降 個人綜所稅 醫療法 立法之初即規定 申請設立醫 稅率調降 刪除產業別租稅獎勵 保留研 療機構 除公立醫院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究發展 人才培訓 營運總部 國際物流 外 應以財團法人或醫師為限 及至 醫 配銷中心等功能性租稅優惠之共識 其中 療法 於 修正時 為避免醫療 保留租稅優惠項目已納入 產業創新條 服務過度商業化 仍未同意醫院由公司組 例 中 另為營造優良投資環境 鼓勵地 織設立 另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將併 方政府積極參與招商 經濟部將依前開條 同經建會辦理25縣巿長照保險規劃溝通座 例草案之授權 研訂相關獎勵招商機制之 談會 一併聽取各縣巿服務提供業者意 辦法規定 以促進產業投資 見 作為法規訂定之參考 隨著人口的老化 政府已將健康照護 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9年5月12日 產業納入六大新興產業之中 因此政府在 總統公布施行 其有關營所稅於預定的 觀念上應有所調整 如限制醫療機構之設 20%降至17% 且不分產業規模大小 一體 立 除原公立醫院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適用 並持續對企業研究發展進行補助 外 以財團法人或醫師為限 此一限制勢 對此 業界認為相較於大陸政府積 將扼殺健康照護產業之發展 因此建議 極鼓勵地方政府招商 而我地方政府卻 政府應放寬健康照護產業之營運模式 方 顯得消極 政府應積極研訂相關獎勵招商 能促進其發展 機制 以激勵地方政府 促進地方產業發 展 因此建議 修訂相關法規 提高地方 政府稅收之分配比例 以鼓勵地方政府積 極招商 繁榮地方經濟 議題十七 彰化精密機械園區應加速開 發 並儘速通過環境影響評估 使廠商 順利進駐 目前 產業創新條例 已於99年4 第一節 產業發展 本會2009年白皮書在擴大修訂鼓勵 21
24 台灣機械工業是製造業發展之基石 日本 美國 英國 德國 澳洲等先 所有製造活動皆需要精良的機械設備來完 進國家均無限制採取土石或採礦的地形平 成 而我機械業所生產之機械設備舉凡工 均坡度應低於30 之規定 各國對於採取 具機 半導體製程設備 TFT-LCD製程設 土石 採礦的主要條件僅限定需通過環境 備 印刷電路板製程設備 塑橡膠機械及 影響評估 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對於 紡織機械與精密零組件等 皆為台灣賺進 開發坡度 通常要求需通過地質邊坡穩定 大量外匯收入 並為我政府列為第三兆之 分析 精密機械產業 在全球機械產業界扮演重 倘土石採取 採礦要求地形平均坡度 要之角色 更為支撐台灣經濟不可或缺之 應低於 那麼設計 重要產業 的採掘殘壁是否也應低於 第一節 產業發展 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會員有意進 全世界不可能有其他國家會要求土石採取 駐彰化精密機械工業園區之面積已達42萬 或採礦的坡度應低於 因為 8000坪 並有100家左右的機械業者預先 設計開採坡度太平緩 會採不到土石 礦 登記進駐 但據了解 因該園區環境影響 石資源 評估遲遲未通過 無法取得開發許可 彰 我國現存土石或礦石資源的山 化縣政府表示最快也要在民國101年才能 坡地 其平均坡度幾乎都大於30 建廠進駐 進度嚴重落後 已經影響我機 若要求申請案的平均 械業者進駐之意願 造成我機械業者投資 坡度應低於30 幾乎無案可送審查 又 之損失 若開採時須依規範第17點留設保育區 開 政府強調產業 根留台灣 必須創 採後土地二次利用時又要另再留設保育 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吸引業者加碼投資 區 我國私有地將不可能有土石或礦石開 以提升台灣機械產業之優勢 不但能增 發案提送審議 國內缺料問題將無法解 加台灣產業競爭力以外 更能增進就業機 決 會 因此建請 政府同意於非都市土地開 因此建議 政府相關單位能居中協 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8點之1增列土石採取 調 儘速促使彰化精密機械科學園區通過 專區 礫石層土石採取 碎石母岩土石採 環境影響評估 並於民國100年即可讓廠 取 非屬土石採取專區 礫石層土石採 商進駐園區 期使機械產業能快速回應國 取 碎石母岩土石採取 仍受規範第16點 際景氣復甦所增加的訂單 及第17點限制 及採礦申請案 排除適用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6點及第 22 議題十八 建請內政部修改非都市土地 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8點之1 民國92年以前在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 17點 議題十九 建請工程會採納國際慣用之 調解機制 以提高調解品質及效率 大面積採取土石 指面積5公頃以上 屬 於容許使用 當時不須變更使用分區及使 本會2009年白皮書針對本議題之訴求 用地類別 故採取土石不會受非都市土地 為 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由 採購申訴 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6點及第17點限制 審議委員會 掌控 違反調解精神 為期 在此一情況下 我國合法土石供給量仍然 建立公平 合理之調解機制 建請工程會 不足 相當數量土石係由盜採供給 儘速採納國際慣用之調解機制 以提高調
25 解品質及效率 召開之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之組織機制及 運作座談會 與會之工程會申訴委員 專 一 政府採購法 第85條之1條修 家學者及各機關代表多數表示 合議審議 正案 立法院於2008年7月提出朝野協商 調解建議係屬合法適當 並有助於調解建 版本 目前修正案進行朝野協商中 議品質之提升 二 按政府採購之一方為機關 與雙 由於營造業者對於工程會上述的回覆 方當事人均為私人者 誠有不同 政府採 不滿意 認為以合議制處理工程履約爭 購之費用係屬公帑 來自於全民納稅所 議 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故本會2010年 得 應使調解建議符合公正 公平為基本 白皮書再度提出如下建議 要求 而於當事人雙方合意內容如有不適 法或欠周之處 申訴會當不應受雙方當事 一 必須健全公平 公正之仲裁與調 解機制 二 機關對爭議解決之前置程序流於 解建議 經委員會議議決後再行發文 形式反造成時間拖延之問題 機關應予以 與政府採購調解基本精神係屬一致 重視 並設法解決 三 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 第 第一節 產業發展 人意思拘束 否則反不符公平正義 故調 86條第1項規定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 對此 工程會回覆說明如下 三 應正視機關對於仲裁制度的排 斥 致爭議解決一再拖延之現象 縣 市 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 四 建立公平 公正的履約爭議調解 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 機制 不僅可以保護機關與廠商合法權 解 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益 且可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 有利國 另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計民生 政府不可推三阻四 否則即為失 6條第2項規定 申訴會委員會議之決 職 議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 五 工程會一再宣稱目前對調解之作 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 法 已確保案件處理之公平性與公正性 裁決之 故申訴會依法採合議審議機 但廠商卻仍對調解機制不滿意 問題在於 制 再者 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規定 工程會不願採用國際間慣用之作法 如此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 保守 豈能期待我國對履約爭議之處理可 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以與國際機制接軌 調解建議既須以申訴會名義發文 並參照 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 經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 議題二十 建請訂定公平契約範本 避 免衍生爭議 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議決 係更符合立法 意旨 鑑於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常見霸王 條款 造成諸多爭議 本會2009年白皮 四 調解建議於調解委員擬議後提 書訴求為 一 自2008年10月以來 工程 經委員會議逐案審議 透過討論不僅可 會雖已積極研修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廣納各委員之專業意見 且可避免同一類 但進度上應再加速 二 契約範本應納入 爭議 因不同委員之調解有不同之調解結 工程主辦機關若有任何變更設計需要 果 導致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情事 時 應先與承商就新增工作之單價 預定 五 工程會 召開之 公共工 給付工程款時間 應展延之工期 以及契 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座談會 及 約權益更動等事宜進行協商 並俟雙方合 案 之規定 故調解建議於發文前應 23
26 意 始得要求承商進場施工 內容 三 加減 無法另行議價 極不合理 應改善 工程會應強制要求工程主辦機關 除有特 之 二 建議工程會強制要求各機關於變 殊需要須先報奉行政院核准外 其餘一律 更設計時 確實檢討新增工作之單價 避 按訂頒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作為辦理 免原約不合理單價續用於新增項目中 不 招標及簽約依據 俾減少履約爭議 但可避免承商不合理之虧損 亦可避免原 工程會的回應說明為 一 為與國際接軌 並訂定公平合理 工程會的回覆為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供各界參考使用 工 一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程會自2008年起已參考FIDIC施工契約一 號令規定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般條款 召開多次會議聽取營造公會 協 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 會及相關機關建議後 於 修正 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 不包含漏列 發布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項目 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 第一節 產業發展 二 工程會訂頒 採購契約要項 第 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 並 20點第1項內容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 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 其底價訂定 並 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除契 應符合 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 第46 約另有規定外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 條規定 工程會業依上開規定及採購契約 關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 履約期限 付款 要項第20點 訂定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第20條第1款內容 第24點內容 契約變更 非經機關及廠商 二 上開契約範本第3條第2款 第3 雙方之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並簽名或蓋 款並有 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 章者 無效 工程會 工程採購契約範 量增減達30%以上時 其逾30%之部分 得 本 並已納入上開內容 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 三 為利招標機關訂定採購契約之參 24 單價過高時 持續不當給付 價金 考 工程會持續進行各類契約範本之修 由於營造業者對工程會的回應 認為 正 通函發布時 各機關大多已參採使用 仍有調整之處 故本會2010年白皮書再度 工程會所訂範本 提出如下建議 工程主辦機關有任何變更 針對工程會的回應 營造業者表示不 設計需要時 應先與承商就新增工作之單 滿 因公平契約是公平交易之根本 制定 價 預定給付工程款時間 應展延之工期 公平契約範本是工程會無可旁貸的責任 及契約權益更動等事宜進行協商 並俟雙 廠商對契約範本仍不滿意 顯見工程會努 方合意 始得要求承商進場施工 力有所不足 必須儘速改進 故本會2010 年白皮書再度提出如下建議 訂定公平契 約範本 避免衍生爭議 議題二十一 建議變更設計應有變更給付 議題二十二 建議明定工程設計者不得 兼任同案監造 本會2009年白皮書針對本議題所提出 的訴求為 一 設計兼任同案監造者 易 本會2009年白皮書針對本議題所提出 因設計疏失或錯誤等 為掩飾責任而對其 的訴求為 一 已施工中之工程 現行方 做出有利解釋 有球員兼裁判情形 故應 式主辦機關仍要求就新工作中 若原契 將採購契約範本納入國際顧問工程司協會 約已有之單價 仍依該單價據以變更追 (FIDIC)所採行履約爭議之DRB或DAB處理
27 機制 二 工程會以公務員不乏具技師資 情況 並減少廠商疑慮 對此議題 行政院主計處回應為 其監造工作 其理難以服人 按目前機關 一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取樣方式 實際負責監造者多為約聘人員(例 台北 查價項目及權重係配合每5年更換基期時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程度參差不齊 因 委託具營造工程背景之專業機構 2006 缺乏升遷管道 普遍欠缺主動積極任事工 年基期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 辦 作態度 遇有設計疏失或與現場不符等情 理 並經專家及業界代表審查 過程極為 事 皆無法立即透過協商解決 祇知檢討 嚴謹 設計者責任及扣款 同時壓迫承攬廠商自 二 每月調查結果亦與C I P商品行情 行設法解決問題及吸收額外支出費用 如 網 工程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 營建院 有不從 即以延緩計價為手段 實屬不 營建物價 雙月刊比對趨勢 經反覆審 妥 故強烈建議應排除機關自辦監造 核後方行公布 工程會的回應為 三 主計處向來重視營造工程物價指 數資料品質 近年來在調查資源有限之情 D A B處理機制 係適用大型工程 尚非不 況下 亦經常檢討樣本配置 如重要資材 論工程規模均一概適用 且其係基於雙方 增加查價花色 調整樣本分配等 以符營 合意之基礎 政府採購法 亦未排除其 建資材市場供需特性 提高樣本代表性 使用 故招標機關可視其工程規模 特性 四 物價指數或權數結構具地區 規 第一節 產業發展 一 F I D I C所採行履約爭議之D R B或 採用 格且具實務經驗之工程師為由 拒絕排除 格及時間上之多重平均特性 和單一個案 二 依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 及特定日期價格走勢或有不同 且工程種 則 下稱本規則 規定應實施設計 類繁多 差異懸殊 是以主計處已配合工 監造簽證之工程 機關需有相關法律 包 程會持續修正之各項相關物調方案 提供 括依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為依據方能自 更細之分類及查價項目指數供參 辦 且依本規則第7條規定 應由機關內 由於營造業者不滿意主計處的說明 部依法取得相關類科技師證書之人員辦 故再度於本會2010年白皮書提出如下建 理 機關如無法令依據或內部無具有相關 議 建立公平合理之物價指數調查機制 技師資格之人員即應委外辦理 營造廠商 是政府無可旁貸責任 行政院主計處須再 與機關如有履約上爭議 請循 政府採購 接再厲 以符營造業期待 法 爭議處理機制解決 由於營造業者對工程會的回應 認為 提出如下建議 明定工程設計者不得兼任 同案監造 本會2009年白皮書針對本議題所提出 的訴求為 一 至今招標文件所規劃之土 議題二十三 建請檢討修正營造工程物 價指數調查機制 資場 仍有但書 最終仍落入廠商必須自 行覓妥合法土資場 經主辦機關核准後始 能據以執行 致迄未實質解決餘土處理問 本會2009年白皮書針對本議題所提出 題 廠商必須背負此一不合理之風險及責 的訴求為 主計處對取樣方式 查價項目 任 故建議仍應由各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規 及權重調整 應繼續謀求改進 以符市場 劃設置土資場為宜 二 由於餘土常被地 仍有調整之處 故本會2010年白皮書再度 議題二十四 建請工程主辦機關應自行 規劃設置土資場 25
28 方有力人士作為謀利之工具 營造業者根 近地區合法土資場或自行設置專用收容處 本無法駕馭 故建議由中央整合餘土問題 理場所 並由工程計畫審議機制嚴格要求 為要 落實 有關此議題 工程會作如下回應 一 工程會 修正 工程採 方制度法 係屬地方自治事項 並且已有 購契約範本 第9條第31款載明 廠商處 18處地方政府訂有管理自治條例 其餘則 理營建土石方應運送 或向 訂有管理要點等據以管理 內政部依據營 借土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 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輔導地方政府加 土資場或借土區 或於不影響履約 不 強收容處理場所管理 台灣本島營建剩餘 重複計價 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 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遠端監控及紀錄設備 用價差之前提下 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 已全面建置完成 並要求地方政府現地抽 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 依契約變 查所管收容處理場所按季回報 以落實執 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 廠商如於投標 行管理作業 第一節 產業發展 文件中建議其他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 並 經機關審查同意者 亦可 二 工程會 函頒 振興經 對於上述的回應說明 營造業者認為 仍有調整之處 因而於本會2010年白皮書 再度提出建議如下 濟擴大公共建設 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 一 各工程主辦機關應確實落實執行 方案 中 已有輔導設置土資場 強化土 行政院經續會所達成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 方交換平台及土資場轉型為土方銀行等措 時 即應先規劃合法足夠容量之棄土場 施 以協調處理土石方之問題 共識 三 工程會業已配合修訂 公共工程 二 請中央主管營建剩餘土石管理機 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明訂工程規模或土 關內政部修定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 石方產出量達一定規模以上 設計單位提 案 明定單一工程產出一萬方餘土以上 送機關審查之成果之剩餘土石方專案處理 者 各工程主辦機關應自行規劃設置土資 計畫 應包含評估自行設置 審查或特約 場或與合法設置之土資場 不限一家 簽 收容處理場所之建議 定特約指定收受 再由營造廠商依據招標 涉及此議題之內政部 營建署 回應 如下 26 三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依據 地 文件所示之指定土資場位置自行估算與工 區間之運距及費用後投標 俟得標後即將 一 目前全國各地方政府營建剩餘土 工區產出餘土僱車運入指定土資場處理 石方管理自治法規 除規定公開收容處理 將可免除業主與承商間之土方問題爭議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規 定外 亦都有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設收容 處理場所之規定 且依據各地方政府於營 議題二十五 建請對欲赴海外承攬工程 的本國營造廠提供銀行配合 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登錄之場所能 量 尚足支應處理全國工程產出之剩餘土 石方 本會2009年白皮書針對本議題所提出 的訴求為 工程會亟盼營造業能進軍海 二 有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 外 但金融機構對進軍海外的營造業 並 處理 應由主辦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 不願意提供必要之配合 故營造業進軍海 妥善規劃挖填平衡 土方減量及交換 如 外將只是紙上談兵 因此 建議政府先飭 有剩餘土石方產出 則應評估考量使用鄰 請國營行庫配合政策協辦 得使營造業有
29 進軍海外機會 俟成效良好 再擴及民間 金 可行性座談會 請營造公會就成立 行庫 營造業專業基金部分 提供內政部營建署 詳細之分析及論述資料 如基金成立之必 一 有關建議政府先飭請國營行庫配 要性 貸款情形 營造業成本分析及其 合協辦欲發展海外工程的本國營造廠部 押標金 保證金及保留款對成本之影響 分 經工程會 召開之 研商協 等 並副知工程會 助營造業參與政府愛台12建設 成立 營 造業專業基金 可行性座談會 時 行政 涉及此議題之內政部 營建署 回應 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已就成立營 業務 係屬其業務經營自主範圍 為兼顧 造業專業基金召開會議 並請營造公會提 投資人及存款人之權利 除應依信用評估 供成立營造業專業基金詳細之分析及論述 原則 綜合審查借款戶信用 資金用途 資料提供予內政部營建署 俟該會提供資 還款來源 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因素 料另案研處 內政部營建署的回應為 將 外 並應注意風險訂價及依照銀行授信準 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之 提升 則辦理 以維健全經營 工程相關產業國際競爭力政策白皮書 機 工程會另於 召開 因應我國 第一節 產業發展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 銀行授信 二 為利國內營造業者拓展國外商 對此 工程會的回應為 擬協助廠商專案融資 提供低利率保證與 貸款 內政部將配合協助辦理 加入政府採購協定 G P A 協助國內營造 就此項回應 營造業者仍不滿意 故 業者拓展國外商機座談會 會中建請內 本會2010年白皮書再度提出建議如下 成 政部營建署就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 協助 立營造業專業基金 可促進營造業正常發 業者拓展國外商機部分 研議可行機制 展 並利國家建設 希望相關單位給予必 以協助營造業者參與及承攬海外工程業 要之重視 務 對於上述的回應說明 營造業者認為 政府迄今仍交白卷 因而於本會2010年白 議題二十七 建請成立 陶瓷產業 專 責輔導機構 並推廣建築瓷的使用比例 皮書再度提出建議如下 請對欲赴海外承 攬工程的本國營造廠提供銀行配合 陶瓷產業是台灣最具代表性的傳統 產業 全盛時期 全國有100多家陶瓷廠 議題二十六 建請協調金融機關 就各 相關保證業務 提供廠商必須之融資 商 每年總產值達200~300億元 如今 面對簽署E C F A後中國陶瓷業強勢壓 本會2009年白皮書針對本議題所提 此 國內陶瓷產業已進入一個關鍵的轉型 出的訴求為 請主管機關內政部邀集財 期 期待政府積極輔導陶瓷產業 茲建議 政部 金管會 銀行公會與工程產業業者 如下 共同開會研商具體可行作法 並向行政院 一 建立專責輔導機構 請政府比照 爭取核定專款專用額度 以助業者度過困 石材業者有一專責輔導機構 財團法人 境 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 或成立 對於上述的回應說明 工程會 財團法人陶瓷產業研究發展中心 召開之 研商協助營造業參與 二 工程會業已將廢陶列入資源利用 政府愛台12建設 成立 營造業專業基 材料 希望營建署應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將 境 勢必對於磁磚產業有巨大影響 因 27
30 廢棄陶瓷料 級配 設計於工程採購中 以達政府節能減碳及資源再利用之美意 五 請政府同意衛浴陶瓷 省水馬 桶 可以申請 綠建材標章 三 綠建材之推廣應多方考量業者成 本及能力 同時提高建築瓷的使用比例 小結 一 陶瓷面磚再生材料摻配比率 建議按現有C N S國家標準吸水率特性分級 兩岸經濟協議 ECFA 簽署後 為兩大類 第一類吸水率1 以上產品 將帶動目前經濟情勢及產業的升級轉型 摻配比率20 第二類吸水率1 以下產 政府配套措施的規劃與執行力仍有待考 品 摻配比率12 第一類產品包括陶石 驗 但是 綜觀本會2010年白皮書提出的 瓷質地 壁磚 馬賽克面磚 第二類產品 產業發展議題 幾乎是攸關產業現存的實 包括瓷質拋光磚 窯燒花崗石面磚 務問題 有些甚至是老調重談 產業界雖 二 建議將清潔生產之陶瓷納入綠 建材之評定基準 但是 除了 傾聽業界聲音外 政府行政 第一節 產業發展 三 綠建材標章之評定項目 應 部門可以展現解決問題的積極執行力 也 比照C N S標章將建築瓷磚分為四大類別 許獲得解決問題中的60% 業界就會有所 如 陶質 石質 瓷質及拋光磚 項 感受 期盼上述所列二十七項攸關產業發 目 展的議題 在本年度即可獲得解決 2011 四 瓷製外牆磚應納入高性能建材 評比 28 知無法期待所有問題可以100%獲得解決 年時可以不再重提
31 第二節 國自然資源缺乏 進口能源比例高 我達99.2% 但2300萬人卻創造了世界 的 溫室氣體減量法 草案雖已經研擬多 第四高的外匯存底 其所憑藉的是運用腦 案在範疇 減碳效果及公平 合理性等方 力 胼手胝足地做 才能創造舉世聞名的 面 各界都仍有很大的疑慮與爭議 故由 經濟奇蹟 如今回顧政府以往促進產業發 立法院王院長金平於隔年 月11 展所實施的能源價格管制制度 是奠定了 日在主持黨團朝野協商會議時 裁示應再 我國產業快速擴張 成長的基石 它讓國 召開公聽會 廣納各界意見後再行審議 內產業在穩定的能源價格政策下 得到快 惟迄今尚無進展 年 且於2008年底通過立法院一讀 此法 速發展 雖然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舉行的 C O P15會議中 各國尚未能就減碳目標達 可靠度的持續供應十分重要 所以產業界 成協議 但超過80個國家在C O P15之後簽 也一直重視能源政策走向 深切囑目未來 署 哥本哈根協定 初步的全球減碳架 能源價格走向與供給的穩定度 近年隨著 構於焉形成 又綜觀近年來國際趨勢 除 全球節能減碳議題熱燒 亦遂有反映能源 了多數國家透過能源管理法規及再生能源 消費的外部成本 徵收能源稅或溫室氣體 法規來加強節能及能源結構調整之外 部 排放稅 碳稅 的主張出現 對此 產業 份國家(包含我國的競爭國)又制定了氣候 界基本上不反對徵收能源稅 但期望能有 變遷的基本法 內容包括節能減碳 低碳 合理的激勵性配套措施 而若依據聯合國 能源 低碳經濟 低碳社會 總量管制與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中的 成 碳交易 氣候調適等 以更通盤及有效的 本有效原則 在節能減碳時欲兼顧社 規劃 推展氣候變遷的相關工作 會 經濟成本 首要者就是需要避免嚴重 第二節 能源政策 能源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之一 高 地衝擊產業競爭力及人民生計 能源政策 我國最應關注的是情況與台灣相近的 韓國 已於今年一月完成 綠色成長基本 法 立法 將促進綠色成長列為國家第一 已於2006年9月採行浮動計價公式 在電 優先的課題 兼顧了氣候調適與經濟成長 費方面 依據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08年11 的問題 該基本法包括產業轉型 低碳能 月5日有關電價調整之決議 台電公司擬 源 綠色工作 低碳社會 法規合理化 訂了 電價燃料條款機制 並據以調整 環境友善 綠色生活 氣候變化因應 電價 政府另為加速再生能源利用 建立 永續水資源 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碳交易 再生能源永續發展環境 去 2009 年7 等 宏觀而周延 我國各界亦高度關注氣 月8日也已公布實施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候變遷問題 但是各種環境立法對產業發 對於後者 我們認為再生能源基金繳交之 展的衝擊評估十分不足 產業界希望政府 對象設定 應該避免反而處罰了使用高效 能綜合我國環境 能源 經濟 社會的需 率能源及回收再利用之業者 肇致與節能 求 仿效日韓等國競爭國制定上位基本 減碳的目標背道而馳 法 今年政府宣示了兩大施政目標 其中 本會2009年白皮書針對能源政策方面 之一就是節能減碳政策 與此政策相關 共提出七個議題 18項建議 政府主管機 在我國各項主要能源價格方面 油價 29
32 關對前述18項建議都已全面給予回應 經 源 經濟 社會的需求 兼顧環境保護與 本會意見調查顯示滿意度普遍偏低 其 經濟發展 中對於政府回應滿意度最高的是 開放民 我國目前已經訂定完成 再生能源 間參與我國之核能發電 (滿意50% 尚 發展條例 能源管理法 制定中 可50%)及 建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 的有 溫室氣體減量法 及 能源 碳稅 專利相關制度進行深入了解及分析 以 法 這些法規需要上位法規來予以規 求制度上的公平及合理的競爭 (滿意 範 才能兼顧各方面的需求 建議政府參 50% 尚可50%) 其次是有關議題一 適 考國際主流做法 制定符合未來低碳經濟 度提高核能發電比例 建立合理電源結 及低碳社會的基本法 就是因應氣候變遷 構 (滿意33.33 尚可66.67 ) 的上位法規- 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 第二節 能源政策 在 建議汽電餘電收購價格比照再生能 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 調整能源結 源收購辦法 由政府專案補貼 並落實 構 供應端及消費端共同節能減碳與綠色 煤電連動制度 (滿意16.67 成長 帶動經濟及社會的低碳化 兼顧環 尚可83.33 ) 對於配合國家政策已 境保護 能源安全與低碳經濟 整合評估 進行節約能源與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業 各個面向的風險並加以管控 包含各前述 者 給予免稅措施 尚可 相關子法對產業 交通 住商 農牧所面 ) 滿意度稍低 在有關議題二 對的成本 執行實務的衝擊因應 使台灣 審慎評估課徵能源稅之時機與配套租稅 的減碳法案成為前瞻性 可兼顧台灣產業 結構調整 與議題四有關 檢討工業用 競爭力的良法 燃油料價格 尚可33.33 不滿意度 不滿意度高達六成以上 盼政 制訂我國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應考量 其為合理有效 重點應包括下述五項 府能夠正視 本會延續2009年提出能源政策建言的 一 責任分擔 說明中央政府 地方 政府 企業 人民各別的責任 做法 針對積極因應氣候變遷 能源稅 二 政府施政重點 例如能源結構之 能源結構 再生能源等提出下列4項議 調整 產業轉型 低碳消費 低碳生產文 題 期盼政府能予以採納 化之塑造 以及協助企業 引導人民的做 議題一 研擬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 法等 議題二 審慎建立能源稅機制 三 企業及人民的配合 規劃適當機 議題三 積極提升我國核能發電佔比 制 使企業及人民知所遵循 企業並可據 議題四 建議高效率之汽電共生設備 以進行中長程規劃 及屬 廢熱及製程廢氣 之自用發電設 30 備 免繳交再生能源基金 四 規劃 推行 報告及檢討改進 包括國家委員會之組成 五年碳計劃 運 作體系 獨立的評估報告 自我矯正機制 議題一 研擬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 等 五 法規 財稅工具之配合 包括國 氣候變遷是環境議題 也是經濟議 題 訂定氣候基本法是國際趨勢 各國傾 內法規之調整 國際法規之因應 財稅工 具之應用等 向於訂定綜合各相關部門的基本法 例如 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的內容並應涵蓋 韓國今年1月完成氣候變遷基本法 日本 下述原則要點 將更易獲得各界的支持 的地球氣候對策基本法 以及歐盟的氣候 一 定位為基本法 內容以方向性 與能源包裹法 皆平衡考量到環境 能 原則性為主 使符合短中長期發展所需
33 大都期待政府能體認 溫減法草案 的不 業對策及細節可留待制定作業要點時深入 足 應以更周延 宏觀而前瞻的氣候變遷 研議 使能靈活符合國際動向與我國國 因應基本法來替代的必要性 減少修法與困擾(與環境基本法類似) 專 情 二 提高決策位階與功能 應由最高 議題二 審慎建立能源稅機制 行政首長擔綱並可延攬具專業或實務經驗 產業界基本上不反對制訂能源稅 但 者為委員 提供有益的專業協助 三 推動低碳消費與低碳生產 制定 期望能有相關合理之減免性配套措施 碳足跡 碳標籤 系統 引導消費 兼顧節能減碳之成效及降低社會 經濟成 大眾減少過度消費並選購低碳商品 降低 本 尤其應遵照成本有效原則 避免嚴重 其碳足跡 並引導產業調向低碳生產 以 衝擊產業競爭力及人民生計 本會建議能源稅條例應基本採用前此 其產品的排放強度達到國際標竿為目標 提昇競爭力 業者界認同之95年財政部送審版本 各 產業別之能源稅賦及其他相關稅賦加總後 各部門的減碳潛力與邊際成本 並將代價 不應超過我國之主要競爭對手國 例如韓 低成效高者優先納入規劃 並以成本有效 國 新加坡 同業之稅負 建議明確估算 觀念帶動境內合作減碳與碳交易的發展 對各部門及產業別的稅負增額 並使利害 五 重視氣候變遷之調適 對環海多 關係者了解及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以維護 山的我國而言 氣候變遷的調適及防災甚 程序正義 並留意開始徵稅的時機是否恰 為重要 應比照先進國家將之納入母法 當 使各利害關係者能有足夠的因應時 與其他議題做整合性考量 間 第二節 能源政策 四 低代價高成效的理念 全盤檢視 六 兼顧產業公平競爭 審慎防止碳 洩漏及產業外移現象 並藉內部結構之強 議題三 積極提升我國核能發電佔比 化改善經營環境 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 七 架構完整文字簡單 可提昇溝通 單靠節能無法達到國家減碳總目標 效果 獲得各界的認同 避免多重的內耗 調整能源結構絕對是必要的 電力業為國 與延宕 家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源 發電方式與國 家碳排放量高低絕對相關 降低化石燃料 道 母法中以適當文字彰顯我國積極的減 的佔比是發電業減碳的必要手段 雖然風 碳態度 避免母法中因有過度 過早的量 力及太陽光等再生能源可以有效抑低溫室 化承諾而衍生困擾 可考慮的條文包括 氣體排放 但我國受限於國土面積狹小等 待國際情勢明朗時 政府應參酌我國角 地理條件 再生能源佔比有其侷限性 因 色盡快訂定減碳目標及期程 此溫室氣體減量成效將十分有限 九 罰則與鄰國相近 避免因過嚴的 罰則傷及產業經營環境及國際競爭力 核能發電為低碳能源 因此國際各先 進國家如英 美 日等先進國家與韓國 制定良好的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可在 中國均已積極投入核能機組之延役及增 兼顧產業公平競爭下 帶動節能減碳與氣 建 藉以調整國家整體之發電結構 將對 候調適 並帶動經濟及社會轉型 與國際 於溫室氣體之減量有極為正面之助益 建 上的減碳新法進行比較可知 我國 溫減 議我國除了持續加強再生能源之開發外 法草案 未能符合諸多重要原則 也因 積極提升核能發電之佔比 將核能列為目 而造成各界的質疑與立法的延宕 產業界 前低碳能源選項 辦理核能發電機組延役 八 適當描述減碳目標 宜採中庸之 31
34 及增建之相關工作 如此可以有效增加我 源之投入 故 廢熱 及 製程廢氣 之 國電力基載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 多管道 充份回收利用 理應亦列為最優先推動及 進行減碳 達成目標 獎勵之項目 不應本末倒置 查總裝置容量在30萬瓩以下 假設為 議題四 建議高效率之汽電共生設備及 屬 廢熱及製程廢氣 之自用發電設 備 免繳交再生能源基金 29.5萬瓩 使用傳統石化能源 煤 油 天然氣 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不必 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而總裝置容量在 30萬瓩以上 假設為30.5萬瓩 但使用 第二節 能源政策 我國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 廢熱及製程廢氣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卻 定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 必須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明顯有違公 量者須繳交再生能源基金 該條例中並 平合理及鼓勵廢熱及製程廢氣充份回收利 未考量發電設備之效率差異 導致高效率 用之原則 故建議修訂 電業及自用發電 之汽電共生系統與其他低效率之發電設備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同樣需繳交該基金 此一規定與政府鼓勵 之自用發電設備費率 屬 廢熱及製程廢 高效率能源政策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政 氣 之自用發電設備 比照30萬瓩以下之 策目標背道而馳 自用發電設備 不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 自用發電設備中之汽電共生設備 係 金 或檢討修正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 屬生產所需設備與電業性質有很大差異 七條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 且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規定 汽電共生乃 置容量以上者 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 法律強制要求設置之設備 主要為推廣高 源 廢熱及製程廢氣發電部分之總發電 效率能源使用 另外世界各國並把推廣汽 量 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作為再生能 電共生作為抑制溫室氣體之主要能源政策 源發展之用 並追溯至98年07月10 之ㄧ 故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繳交 應將 日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起算 法定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除外 以符合再生 能源發展條例及能源管理法之規範意旨 小結 依據經濟部委託台綜院專案研究資料 顯示 汽電共生熱效率達52%以上 遠高 能源政策攸關我國經濟與環境甚鉅 於傳統火力機組35%之效率 故有節約能 故在研擬能源政策時 必須兼顧考量我國 源 減碳及穩定電力供應之效益 每年 競爭力及全球化下之貿易行銷 生產與物 對國家總體效益為337億元~558億元(92 流等 深入分析產業蒙受的衝擊與承受 年~96年間) 實質貢獻大 力 同時參酌先進國家的實施經驗(尤其 因此 建議本條文中有關繳交基金項 是競爭國家的做法) 研擬適當的法令與 目應將汽電共生系統排除 建議增訂 合宜的執行政策 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自用發電設備屬能源管理法所稱之汽電 進行節約能源與開發替代能源 穩定能源 共生設備 其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 供應 減少不必要的能源使用 增加潔淨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免繳交基金 以 能源的比例 以降低對環境的衝擊 鼓勵高效率能源政策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之政策目標 另外有關 廢熱 及 製程廢氣 之 能量密度 技術成熟度 經濟可行性等均 32 優於大部份再生能源 亦未有傳統石化能
35 第三節 009年底哥本哈根舉行的C O P15會議 2 於0.495元 4.14元 均較我國現行費率 超過80個國家在COP15之後簽署的 哥 低 僅美國南加州開徵金額與我國調高後 本哈根協定 已形成了全球節能減碳的 費率相當 今年2月3日配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綠色環保政策邁進 為順應國際趨勢 並 整治法 修正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兼顧能源 環保與經濟 政府今年宣示的 治費收費辦法 爰予修正 目前該辦法草 兩大施政目標 其一即為節能減碳政策 案規劃擴大徵收的來源與規模 針對煤 另一方面則為擴大就業 並將失業率降至 鐵 鋅 鎳及銅等之使用者徵收土污費 5 以下 然而改善就業 需要吸引資金 不僅目前全世界並沒有國家徵收土污費 投資台灣 吸引資金的投入 亟需友善的 且違反 環境基本法 第28條規定 中央 投資環境 但是目前我國重大投資計畫面 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 臨環評時 不僅在審查時一再延宕 甚至 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 中央政府已核定通過的環評案件 經常還 費用 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 所強調 面臨地方政府提出其他訴求 而須提供相 的污染者付費原則 不具有課徵特別公課 對資金改善當地生態環境 如企業不從 的正當性 則對其施工許可文件加以刁難 延宕 不 政府開徵污染稅費時 亦應同時考量 僅斲傷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施政一體性 兼顧國際租稅的競爭性 不應使本國廠商 亦不利於政府推動各項投資建設 令企業 比其他競爭對手國家的廠商負擔更高的稅 對於投資產生疑慮 對國家產業競爭已造 費 對產業公平競爭造成殺傷力 成嚴重影響 第三節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共識 各國為求永續發展 莫不爭相朝向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改善環境品質與投資環境有雙贏的策 略與方法 最基本的是要符合經濟效率 開徵二期VOC空污費 費率將由現行12元/ 遵行經濟有效原則 達到行政效率 符合 公斤 逐漸增加至20~30元/公斤 並再加 排放者付費原則 主管機關徵收費用本應 徵有害VOC (含苯 苯乙烯 四氯乙烯等) 符合立法所要實現的環境保護政策目標 空污費 每年徵收業者數十億的空污費 不得悖離徵收特別公課的目的 本屬當 但卻很少輔導及補助業者進行空氣污染防 然 1997年大法官第426號解釋中有大法 制等先期污染預防工作 且空污防制設備 官提出目前徵收環境費用的亂象為 以假 及耗材抵減空污費之門檻過高 抵減費用 藉行為制約之名 行財政收入之實 並非 過低 無法達到鼓勵業者減少空污排放之 是一種公眾認知上的誤解 而毋寧是現行 經濟誘因 徵收的費率也遠較國外為高 制度的實態 政府能不警惕之 依據OECD組織調查及各國開徵費率資料 本會2009年白皮書針對環保政策方面 我國的競爭對手國家如日本及韓國均未開 共提出7個議題 25項建議 政府主管機 徵V O C空污費 即使是先進國家如美國 關對前述25項建議都給予回應 但經本會 絕大部分地區(緬因州 新罕布夏州 明 意見調查顯示 有關環評 土污費與空污 尼蘇達州等) 其每公斤開徵費率約略介 費方面的議題 滿意度仍低 有關議題2 環保署擬於明 100 年起分三階段 33
36 環評方面建議 簡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 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序 對環評審查範疇須予以明確規範 事 議題六 建議計算水污費各項污染物 項 與 增訂環評追蹤機制落日條款 明 排放量時 應先扣除原水中本來之污染物 定環評審查時程 建議 不滿意度皆達六 濃度 成以上 不滿意66.67 滿意16.67 議題七 建議明定環保單位於放流水 尚可16.67 主管機關應過濾各委 稽查取樣時 事業單位有權請求環保單位 員意見 統一並簡化後再公告 不應將委 針對當日水樣進行同步分樣 並由環保單 員的所有意見 全盤要求廠商接受 不滿 位將分樣樣品送第三方合格檢測公司檢測 意亦達五成 不滿意50 滿意16.67 議題八 協助增設或補助合法廢棄物 尚可33.33 而有關議題3土污費方面 掩埋處理設施 建議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使 議題九 建議解除列管B P A為第四類 用條件應更為明確 不滿意41.67 毒性化學物質 並檢討合理之毒化物列管 滿意16.67 尚可41.67 建議先 原則 第三節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行停徵土污費 俟擬定更完善之收費方 議題十 建議在相關整體架構未完備 式後 再行徵收 不滿意33.33 滿 及和產業界未充份溝通並取得共識前 不 意 尚可50 與議題4空污 宜貿然實施高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 費 建議適時檢討空污費基金之用途及考 議題十一 建議煉鋼爐碴(石)之再利 量減半徵收空污費 不滿意33.33 用應立即停止 不得與土壤直接接觸 之 滿意 尚可33.33 相關 公告再利用行為 環保標準制定 如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 議題十二 建請放寬 固定污染源空 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內容 不滿意50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 滿意 尚可33.33 滿意度仍 準值 低 顯見政府仍需再加強處理此類環保積 年沉痾 今年對這些議題 業界仍舊有許 議題十三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申報 作業應更具彈性 多的意見與建議 政府應有魄力去謀求解 決之道 以免業界對於政府投資環境信心 動搖 議題一 確立環評審查範疇與增訂追蹤 落日條款 本會延續2009年所提之環保政策建 言 針對環評 空污 土污基金收費正義 政府應先確立我國產業政策 評估我 及合理性 與排放標準的認定等提出下列 國個別產業競爭力 不具競爭力企業 環 15項議題 期盼政府能予以採納 保做的再好 終將被淘汰 若具競爭力 議題一 確立環評審查範疇與增訂追 蹤落日條款 議題二 建議 廢棄物清理法 條文 第二十八條 三十九條修正條文 議題三 建議先停徵土污費 待研擬 更完善之收費方式後 再重新開徵 議題四 應檢討合理之V O C空污費費 率 34 政府應鼓勵投資 要求企業做到最佳可行 控制技術 BACT 且盡力協助企業排除 投資障礙 不具競爭力產業 政府輔導轉 型 企業投資不應一味交由環評來決定 才能兼顧經濟與環保並重 環評審查過程中 有些環評委員依據 個人經驗及專長盡情發揮極盡要求 不斷 地要求補充資料 甚至超過開發單位能力 議題五 建議修訂揮發性有機空氣污 所及 這對開發單位來說並不公平 委員
37 事業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方式有二種 一 如委員附和民眾要求給予地方回饋金或福 屬性質安定 無毒無害且回收再利用技術 利措施 此項應不屬於環評審查議題 故 成熟者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等) 環保署針對環評審查之範疇 應有明確規 之管理辦法進行回收再利用 二 其他事 定 業廢棄物之處理 則均應取得環保署核發 另以產業開發案為例 環評委員以空 證照 多採用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 由環 污總量管制避免空氣品質再度惡化為由 保署進行嚴格管理 近來南部地區發生再 要求開發單位必須以外部減量方式 以抵 利用廢棄物遭任意棄置之污染事件 有鑑 減開發案的排放增量 否則就要求企業減 於此 行政院遂認為應加強再利用廢棄物 產 但是減產將使企業喪失競爭力 之管理 故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 將原本回收再利用之廢棄物中 明訂有危 新開發案要求外部抵換減量 因企業對既 害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改由環保署依 有空污排放額度視為奇貨可居的商品 要 廢棄物清理法 管理 藉此杜絕再利用 求支付巨額費用或納為未來擴建用或顧慮 廢棄物遭任意棄置之污染事件 施工期間影響生產線等因素不願配合 然本草案送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 實際運作上窒礙難行 外部減量計畫之 部分委員主張應加嚴修法 不再區分有 執行 實非單一民間企業所能獨立承擔 害 無害 可回收或不可回收之廢棄物 建議應由政府整體規劃改善 凡此環評事 提案將全部廢棄物改由環保署依證照許可 件 皆嚴重影響企業投資 更嚴重打擊外 方式 嚴格管理 並於今年1月4日一讀審 商投資意願 查通過 其立意良好 但實務恐無法執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二章第十八 行 以發電業之煤灰為例 國內每年煤灰 條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使用時 應 產生量高達8百萬噸以上 目前國內合格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 並由主管機關 掩埋廠商7家 其總掩埋容量僅72萬噸 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 評估書及審查結論 根本無法負荷 另其他如廢鐵 廢紙 原 之執行情形 必要時 得命開發單位定期 水污泥等廢棄物均產生相同困擾 因此若 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現況中是許多 依一讀版本修法通過 勢必嚴重衝擊業者 開發案已穩定生產 且經長期觀測對環境 廢棄物再利用之管道 且事業單位則因無 並無重大影響 卻仍需由環評委員定期開 法順利清理廢棄物 而必須被迫停工減產 會審查 造成環評委員人力浪費 且影響 因應 茲事體大 綜上所述 協助將草案第39條條文由 動部分或全部完成後 由開發單位向目的 通過一讀版本改為行政院提送之版本(另 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完工證明 作為環評追 將有危害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明確定 蹤審查之落日期限 監督之權責回歸地方 義為法定有害事業廢棄物) 亦即再利用 環保主管機關 依各類環保法規之規定辦 之廢棄物原則上仍維持由經濟部管理 屬 理 而非由環評委員會定期開會檢查 法定有害事業廢棄物 才由環保署管理 並配合將第28條(增訂再利用前之清除規 議題二 建議 廢棄物清理法 條文第 二十八條 三十九條修正條文 依據現行 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 定)配合修訂回歸為現行版本 議題三 建議先停徵土污費 待研擬更 完善之收費方式後 再重新開徵 其他開發案之進度 故建議應增訂開發活 第三節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環評審查對位於空氣品質惡化區域之 所提問題有時超出該委員之專業範疇 諸 35
38 國外無任一國家針對生產化學品廠商 徵收土污費 世界各國對於土壤及地下水 降低以空污費補助之門檻 以擴大補助範 圍 污染之管制係採取行政法規管制措施 過 環保署擬於100年起分三階段開徵二 去僅有美國對石化業者徵收土污費 然美 期VOC空污費 費率將由現行12元/公斤 國超級基金亦於1996年起停止徵收 逐漸增加至20~30元/公斤 並再加徵有害 土污費已累計相當結餘 足以應付現 V O C (含苯 苯乙烯 四氯乙烯等)空污 況土壤 地下水污染整治之費用 依土污 費 遠較國外費率為高 降低我國產業之 費收費辦法 業界每年平均繳交7.8億土 國際競爭力 第三節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污費 惟目前每年僅使用約2.19億元 使 依O E C D組織調查及各國開徵費率資 用之費用約為徵收總數之28% 且依環保 料 我國的競爭對手國家如日本及韓國 署資料 約僅有44%用於污染土壤整治 均未開徵V O C空污費 即使是先進國家如 故實際用於污染土壤整治之費用約12% 美國 絕大部分地區(緬因州 新罕布夏 依96年度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年 州 明尼蘇達州等) 其每公斤開徵費率 報 自91年至96年底 土污費累計收入 約略介於0.495元 4.14元 均較我國現 46.91億元 累計支出13.16億元 累計結 行費率低 僅美國南加州開徵金額與我國 餘33.75億元 政府施政應先評估整治國 調高後費率相當 內不明場址所需使用之預算 再檢討每年 政府開徵污染稅費應同時兼顧國際租 擬徵收金額 不應先徵收過多之土污費而 稅的競爭性 不應使本國廠商比其他競爭 未完全使用於整治不明場址 對手國家的廠商負擔更高的稅費 而比較 煤炭及鐵礦砂均為天然礦產 使用後 國際租稅競爭力 一定要 找對國家 並不會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且目前環 也就是說要與我國的主要競爭國家(如日 保署公告之整治 控制場址中 並無煤 本 韓國)來比較 而不是不切實際地去 炭 鐵礦砂或其使用後產物所造成 即現 比較美國南加州的稅費 狀並沒有污染土壤 地下水之情形 故環 建議應依據98年11/23二期VOC空污費 保署擬針對煤 鐵礦徵收土污費 違反環 費率研商公聽會議記錄 儘速參考國外先 境基本法第28條污染者付費原則 國際上 進國家及臨近競爭對手國家之空污費之費 也無先例 建議環保署不應針對煤 鐵之 率 與產業界協商檢討修訂合理之空污費 使用者或進口者徵收土污費 費率 另外政府為提升國內空氣污染防制工 議題四 應檢討合理之VOC空污費費率 36 作 對於空氣污染防制費增收對象及費率 仍陸續調整中 趨嚴格 對此專款基金 依據空污費收費辦法第18條 空氣污 之運用及執行管理 工商團體理應有權利 染防制費可支用項用包含用於補助及獎勵 及義務參與委員會運作 以即時提供空污 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費制資訊並表達工商團體對於基金應用建 然現今環保署雖已制定空污費抵減辦法 議 藉以提升基金應用成效 共創環保與 規定新設空污防制設備及其耗材可抵減空 產業雙贏局面 據此建議比照 土壤及地 污費 惟門檻過高 抵減費用過低 無法 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達到鼓勵產業減少空污排放的經濟誘因 第三條規定 增列工商團體代表為基金管 因此建議政府應增加以空污防制基金輔導 理委員會委員 及補助業者進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 並
39 議題五 建議修訂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 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下季檢測前皆無洩漏 建議依設備元件洩 漏檢測情節輕重 訂定缺失記點原則 對 於已依法檢測維修仍無法防範之設備元件 環保署於2008年6月11日函釋說明石 化 煉油業廢氣燃燒塔如應符合最佳可行 洩漏缺失 得以行政指導方式 要求事業 機構限期改善 控制技術(BACT) 除緊急狀況外 平日不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 可使用 不符目前產業界之作法 造成業 標準 第二十三條所訂設備元件 因未訂 者立即違法 定圖示範例 致各級主管機關 認證檢測 目前國內外產業界工程實務技術 均 機構及事業單位在實際檢測過程中 因認 是將流量變化大之廢氣排往廢氣燃燒塔處 知不一 致檢測作業不一致而衍生眾多爭 理 若依環保署新解釋函規定 將造成業 議 石化業設備元件定期檢測規定實施已 德州及歐盟)法規發現均無相同規定 國 久 對於建檔 檢測方式理應不該發生 內同業亦多無法符合該項解釋 故建議除 任何爭議 然根據現況仍存在各級主管機 緊急狀況外 另製程開 停車時及不可燃 關 認證檢測機構及事業單位認定不一問 氣體亦可排至廢氣燃燒塔 題 徒增眾多爭議 建議比照 檢查鑑定 主管機關進行廠區設備元件檢測稽核 公司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 時 針對壓力錶或採樣器管路上之接頭等 規範 規定 以圖像方式明訂規範 統一 小於1/2英吋以下之 其他連接頭 要 標準使得各方有所遵循 第三節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者現地違法 且蒐集國外(美國南加州 求列管並進行每季定期檢測 然因此類 管件數量眾多且洩漏可能性低 如依現有 設備元件之管制方式將浪費大量人力 物 力 而無污染防制之效果 議題六 建議計算水污費各項污染物排 放量時 應先扣除原水中本來之污染物 濃度 壓力錶或採樣器管路上之接頭等小 依據環保署於1998年 廢(污)水排放 屬固定式 平常並不作動 開關且屬低 收費辦法 說明 為建立水污費徵收之經 溫設備 並無保溫包覆 故實際上洩漏率 濟誘因 當事業排放廢水水質低於起徵值 極低 如要求列管並進行每季定期檢測 時 得享減免收費的優惠 以鼓勵事業將 將浪費大量人力 物力而無污染防制之效 廢水處理至較佳的水質 然2005年版 水 果 建議小管徑設備元件另訂管理方式 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將該項做法刪除 與現行設備元件分級管理 如此一來 正與水污費制度的經濟誘因有 主管機關進行設備元件檢測時 單一 設備元件檢測值大於10,000p p m即遭開罰 很大的牴觸 對台灣整體河川環境的改善 效果有限 單 由於目前石化 煉油廠之設備元件眾 水污費收費精神為污染者付費原則 多 且時常開關作動 造成業者縱使努力 事業取用自然中水質即存在相當的污染 管制仍易遭開罰單 物 如以海水製程為例 海水背景值C O D 石化廠處因製程複雜 設備元件眾 約達30~40mg/L 工廠使用過後僅增量2~3 多 若以單一元件洩漏便遭開罰單 實不 mg/l 若依現行收費辦法計算 工廠除須 合理 且設備元件為動態性質 難以確認 負擔自己所造成污染的水污費 2~3 mg/ 數量如此龐大之設備元件於本季檢測後至 L 外 尚須繳交背景污染量 30~40m g/ 於1/2英吋以下之 其他連接頭 設施為 37
40 L 的水污費 故在計算水污費費額時 處理設施不足的窘境 環保署目前核可之 自應將自然中的污染物濃度剔除計算才合 廢棄物掩埋場只有7家 年掩埋量約72萬 理 噸 且部分掩埋場即將飽和 除造成廢棄 為提供水污費徵收制度之經濟誘因 物處理成本高漲 若核可之掩埋量小於產 以鼓勵事業追求放流水水質的改善 達到 生量 將造成部分廢棄物無法妥善處理之 提升整體河川水質環境的目的 且落實污 隱憂 事業廢棄物尋覓場所日益困難 故 染者付費原則 由事業負擔實際造成環境 建議政府協助增設或補助合法廢棄物掩埋 污染的防治費用 建議計算水污費各項污 處理設施 染物排放量時 應先扣除原水中本來之污 染物濃度 第三節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議題七 建議明定環保單位於放流水稽 查取樣時 事業單位有權請求環保單位 針對當日水樣進行同步分樣 並由環保 單位將分樣樣品送第三方合格檢測公司 檢測 議題九 建議解除列管雙酚A(BPA)為第 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並檢討合理之毒化 物列管原則 環保署日前列管雙酚A(BPA)為第四類 毒化物 除造成業者需定期記錄 申報等 作業外 亦會造成民眾對於使用相關產品 之恐慌心理 目前國際間對雙酚A(B P A) 為避免業者運轉操作皆正常但仍遭環 是否會產生對人體不良之影響仍無定論 保主管機關檢測超限開罰單之不合理情 而現行之管制重點 僅有加拿大禁止用於 形 經多次反應環保署後 環保署業於98 有關嬰兒奶瓶之進口行為 故建議應回歸 年6月2日公告 環境稽查樣品採樣分樣試 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 限制嬰兒奶 辦作業規範 訂定有關試辦稽查採樣分 瓶之雙酚A(B P A)檢出值 現如列管雙酚 樣之樣品採集 保存 運送 接收 檢 A(BPA)為毒化物 將造成民眾恐慌心理 測 廢棄及相關佐證紀錄文件之製成等作 致使用大部分含雙酚A(BPA)之塑膠成品遭 業規定 以提昇稽查樣品檢測結果之證據 到質疑其安全性 將造成廠商莫大損失 力與公信力 保障事業單位權益 並於98 有鑑於此 建議解除列管雙酚A(BPA)為第 年6~12月進行試辦 現試辦計畫已結束 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並檢討合理之毒化物 建議環保署儘速檢討執行成效 並擬定正 列管原則 式實施辦法 環保署研議新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建請環保署修訂水污染防治相關法 時 並未徵詢相關遭受影響之產業意見 規 明定環保單位於放流水稽查取樣時 且列管大宗使用之原料為毒性化學物質 事業單位有權請求環保單位針對當日水樣 時 未有相關因應配套措施 如輔導轉 進行同步取樣 分樣 並由環保單位將分 業 提供新的替代品等 常導致產業整體 樣樣品送第三方合格檢測公司檢測 以保 重大損失 建議政府列管運作量大之化學 障事業單位權益 物質時 應進行 社會經濟衝擊評估 於研議法規時 應加入相關產業公會之參 議題八 協助增設或補助合法廢棄物掩 埋處理設施 與 以採納人民及產業界之意見 作為對 經濟損害及後續因應評估之基礎 以期能 減少對產業界之衝擊 以環評法為例 當 38 目前企業單位面臨事業廢棄物掩埋 業者進行重大工程投資時 環評法即要求
41 並配合政府整體的力量 針對可產生危害 能影響當地之環境情形 居民健康風險 或重大損失之產業由工業局協助污染減量 風土民情等皆需進行審密而全面的評估 或輔導產業轉型 將影響程度降至最低 現環保署擬列管毒化物 限制 禁止某一 而不應只偏重環保而忽視社會 經濟 就 產業的發展 亦應評估整體性對產業及民 業等相關問題 眾使用情形的影響 及限制後是否能確實 建議實施空污總量管制前 應收集國 降低環境或人體的影響 達到環保署訴求 外已實施空污總量管制及交易制度之重 的目的 並應跨部會協調工業局評估採取 點 並對其可能衍生之問題 衝擊與避免 相關輔導產業轉型 員工就業等措施 之道 均應有相當瞭解 現行國際上常用 之空氣品質改善及防治策略甚多 如加嚴 查 時 如全國製造及輸入之運作量合計 排放標準管理 老舊汽機車汰換管制 獎 大於10萬噸/年 表示該項化學物質使用 勵業者投資減量改善策略 環保署應整體 情形廣泛 列管後對社會影響重大 應進 評估各項管制方式之社會成本及效益 採 行 社會經濟衝擊評估 作為毒性化學 取最有效且成本最少的方法 而不應貿然 物質公告列管審查會議之參考 實施空污總量管制 第三節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基此 建議於 運作及現況資料調 業者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針對建廠後可 目前環保署已加強與個別產業 企業 議題十 建議在相關整體架構未完備及 和產業界未充份溝通並取得共識前 不 宜貿然實施高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 溝通 本來促進空氣品質 降低空氣污染 是全民共同的責任 當然產業界亦樂於參 與 然建議環保署與產業界溝通取得共 識 並由產業界及早進行污染減量改善研 環保署規劃擬於今 2010 年7月起 擬等相關措施 將衝擊減至最少 於高高屏地區實施空污總量管制計畫 包 括新(擴)建的工廠需取得增量抵減額度 既有工廠應進行排放量削減 並要求於 2013年時進行 將對高高屏地區產業生存 議題十一 建議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 應立即停止 不得與土壤直接接觸 之 公告再利用行為 及發展帶來嚴重衝擊 目前總量管制實施 環保署片面要求停止爐碴與土壤直接 應有相關之整體管制架構 惟目前僅見到 接觸之使用方式 此點於爐碴再利用方式 環保署預告兩套相關的草案( 空氣污染 及工程實務上窒礙難行(僅約20~30%可再 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管理辦 利用) 爐碴資源化將面臨無法去化而造 法 及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 成大量囤積 爐碴為煉鋼過程之副產物 可準則 ) 至於明確的作法如排放量交 特性穩定 爐碴資源化工作為全球鋼鐵業 易平台設置 抵換排放量認定 先期改善 推展重點之一 先進國家之資源化方式可 排放量認定機制等業者應依循的方向皆未 分為 一 製程回收再利用 二 道路 明確規範 貿然實施將為高高屏地區產業 土木 港灣等工程材料 三 水泥或混凝 生存及發展帶來嚴重衝擊 土材料 四 其它如肥料 土壤改質劑 有鑑於實施空氣污染管制將嚴重影響 掩埋 棄置等用途 高高屏地區產業之生存及發展 環保署作 目前引起環境問題皆為不肖業者之違 此重大決策之前 應先評估此政策對民生 法行為所造成(混入有害集塵灰 非於指 經濟 就業人口 產業發展的影響程度 定地點貯存等) 勿因廠商違法之行為而 之配套措施不足 實施空污總量管制計畫 39
42 表一 管制情形 值 管制項目 SOx NOx F硫酸液滴 HCl 氯氣 H2S Pb Cd 異味污染物 排放標準 周界 300~650 ppm 250~500 ppm 10 mg/nm3 100~200mg/NM3 80 ppm 30 ppm 100 ppm 10 mg/nm3 1 mg/nm ppm 0.25 ppm 10μg/NM3 50μg/NM3 0.1 ppm 0.02 ppm 0.1 ppm 10μg/NM3 0.5μg/NM3 50 表二 第三節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排放標準 排放管道 高度h 公尺 H 18 異味污染物 18<h 50 h>50 大氣稀釋倍數 排放管道 1000~2166倍 1000~2000倍 1000倍 2000~4000倍 800倍 1500倍 1000倍 1000倍 2000倍 80倍 備註 液 固態燃料 燃料外製程 逕排大氣 由行之有年之50000驟降至4000 加嚴了 12.5倍 與周界值50相比 稀釋倍數僅80 空氣污染物 原標準值 建議標準值 影響合法業者再利用之權力 倍 與諸多污染物於制定排放標準所考量 之稀釋倍數1000倍以上相比 似乎應修改 為更合理可行的排放標準 環保署依據2008年惡臭陳情案件己佔 陳情案件總數達72% 而驟然於2008年9月 爐石取代天然砂石不僅可節省大量成 11日起將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由 本並可達到零廢棄 資源再利用 永續資 50000降至4000 各產業事實上大致無法 源等目標 建議應以正面積極之態度 符合標準 除非再投下鉅資 提升燃燒 結合產 官 學界共同推動爐石資源化 收集效率 方能達標 更讓各產業在不景 例如參考國外經驗 加強鋼廠自我管理及 氣之當下 營運更是艱難 查核機制 建立爐石各種資源化相關規範 眾所周知 臭味具有相當的 主觀 與法規配套 導入第三者驗證機制等 將 特質 且聞臭判定員之嗅覺感受亦有相當 爐碴視為有效資源加以推廣 避免遭污名 的差異特性 易造成主觀判定誤差 而致 化 產業遭受不當處分 殊不合理 因此建議 放寬排放標準 40 議題十二 建請放寬 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 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 準值 故建議排放標準如表二 議題十三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申報作 業應更具彈性 目前由法令制定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 分為排放管道以及周界和各類污染物排放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標準 可見制法者已充分考量排放管道至 規定 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送直 周界有1000倍以上的大氣擴散能力 列舉 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如表一 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 始得營運 與事 但在新訂定之排放標準中 以煙囪 業廢棄物產生 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 亦 高度50M以上排放管道之異味排放標準 同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須填寫廢棄物
43 亦應參酌先進國家的實施經驗 研擬適當 定合約導致清理方式改變時 往往需事先 的法令與合宜的執行政策 真正兼顧我國 進行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申請 經主 環保與經濟 清理方式 當廢棄物產生業者因重新訂 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清除 而在主管機關 審核這段時間 廢棄物需暫存廠內 造成 業者貯存壓力 故建議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若僅進行清理方式之變更 環保單位應於 一定期限內盡快完成審查 或是同一廢棄 物 可在清理計畫書內增列二種以上的未 來廢棄物可能的清理方式 另外對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填寫的 項目範圍 事業與主管機關迭有爭議 因 主管機關片面認定為廢棄物 例如空氣污 第三節 環保暨勞工安全政策 染防制設備為製程末端處理廢氣之污染防 制設備 處理後之集塵灰 而企業認定 該集塵灰均為紙漿製程的原料或藥品 世 界各國之紙漿廠均將集塵灰直入製程再 用 是屬於製程之一部份 各企業之主 副製程污染防制設備所截留之物品 若係 直接送回製程再用之物料 不應界定為廢 棄物 而要求填報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中 應回歸環保署91年10月17日環署督字 第 號函以及95年12月27日環署 廢字第 號釋示要旨 如係屬 事業產生與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 且惟 該事業不能 不再或不願再用者 縱使該 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 仍應判 定屬產出者之事業廢棄物 另一方面企業未列入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中 主管機關若堅持其認定標準 亦可 處分 此恐增民怨之滋生 小結 全球化商機瞬息萬變 政府於研擬環 境政策時 應切記依據最基本的評估準 則 採用符合經濟效率 以較低執行成本 要求企業填報變更即可 但對於企業即行 來達成行政效率 並符合污染者付費等原 則 在顧及產業的承受力與衝擊下 同時 41
44 第四節 公平交易暨消費者關係 國自從2001年加入W T O後 隨著市 我 定與研修 更需加快腳步 方能為愈趨開 場逐步開放 各式各樣的商品如雨 放的市場建立一套公平的遊戲規則 為消 後春筍般的湧進國內市場 由於相關法規 費者的安全與健康建立一套防護機制 制定與配套措施未臻完善 以致近年來陸 本會對公平交易與消費者相關之法 續爆發黑心商品威脅民眾健康與安全事 規 向來十分重視 在 2009年全國工業 件 消費爭議事件層出不窮 為確保商品 總會白皮書 中 我們提出了六項建言 安全 保護消費者權益 對於市售不安全 大部分都獲得政府正面的回應 並在極短 商品實施監督管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 的時間內陸續落實 第四節 公平交易暨消費者關係 95年5月29日發布不安全商品處理原則 依據調查 全國工業總會對 2009年 於2008年1月1日建置完成 商品安全資訊 工總白皮書 在公平交易與消費者關係方 網 提供業者及消費者商品事故線上通 面各項建言政府之答覆 除部分仍待進一 報功能及商品安全相關資訊 並新增多項 步努力外 都給予相當的肯定 回覆 滿 強制性商品檢驗 以確保市售商品的安 意 與 尚可 加總的百分比都在六至八 全 經濟部商業司為協助消費者獲得完整 成之間 商品訊息 近年來亦陸續增修 商品標示 賡續 2009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 法暨相關標示基準 並多次函請各縣市 公平交易與消費者關係 六項建言之辦理 政府加強查核市售商品 是否依規定進行 與回覆情形 本會再度綜合業界意見提出 商品標示 特別是 原產地 部分 是否 下列五項議題 建請予以修法或採取必要 未標示或有不實標示情形 而行政院衛生 措施 俾進一步為維護我市場交易秩序 署為落實馬總統對食品衛生安全議題所提 建立自由 公平 合理的市場經濟環境 設立 食品衛生安全委員會 之政見 更 促進產業正常發展 提供消費者健康安全 於去 2009 年6月1日通過 行政院食品 的生活品質而努力 議題一 建請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19 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以任務編組方式 政策指導食品安全 國民營養及重大食品 條及第19條之1 議題二 建請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29 安全事件之諮詢與協調 同年5月12日配 42 合立院三讀通過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條 理局組織法 將食品邊境查驗業務回歸該 議題三 建請修正 食品良好衛生規 局 為統籌食品風險管控機制 提升食品 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辦法 草案第32條 安全管理效率 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 第三項和第6條第二項第十款 益 再次進行 食品衛生管理法 的研修 工作 議題四 建請嚴格把關進口食品 並 強化國家檢驗機構 以保障國人食的安全 對於政府相關部會前述努力 我們在 議題五 建請修正 食品衛生管理 此表示肯定 然而由於國內外經濟環境 法 第17條第一項第四款 增列規定食品 變化快速 尤其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應標示原產地 國 (ECFA) 已陸續展開實質協商 法規的訂
45 議題一 建請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及第19條之1 食品 有些根本無法保存7日以上 又書 本 光碟等產品 極可能在7日內就被閱 讀完畢或進行備份 倘若上類商品以郵購 本會在 2008白皮書 和 2009白皮 買賣方式行銷 消費者於法定無條件退貨 書 中兩度提出本修正建議 惟行政院消 期內 因商品已腐壞質變或閱讀完畢而退 費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稱消保會 都以消 回 必造成企業莫大損失 費者保護團體針對本修法提案 均基於 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規定 業者與消費者目前尚非處於平衡地位以 前二條規定 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 及消保法制定十餘年 是否已達到消費者 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 準用之 對市場 濫用權利致影響交易安定及業者利益之情 服務交易亦造成嚴重影響 因為服務交易 形 尚有疑義 之理由 表示將持續協商 既已完成 消費者已享受服務成果 怎能 各界意見 並納入 消費者保護法 以 如同一般商品退貨 基於前述理由 本會乃建議於消費者 無積極作為 令人深感遺憾 經本會與相 保護法第19條後加但書 郵購或訪問 關業者進行溝通後 渠等仍認為郵購或訪 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 問買賣7日無條件退貨之規定 對於生鮮 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 退回商品或 農漁產品 年菜等不易保存之食品以及書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 本 光碟等容易備份之文化產品 十分不 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易 公平 要求本會應繼續追蹤此一議題並促 腐 壞或可備份之商品不在此限 第19 請消保會能以負責的態度積極考量修法之 條之1修正為 前二條規定 於經中央主 必要性 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項目係以郵購買賣或訪 針對消保團體 業者與消費者目前尚 第四節 公平交易暨消費者關係 下稱消保法 往後修法之參考 然迄今並 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 準用之 非處於平衡地位以及消保法制定十餘年 是否已達到消費者濫用權利致影響交易安 議題二 建請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 定及業者利益之情形 尚有疑義 的看 法 本會難以苟同 以去年發生的 戴爾 本修正建議 在工總 2008白皮書 事件 為例 姑且不談事件的是與非 單 和 2009白皮書 中都曾提出過 今年經 看網友發現這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後 透過 討論後決定再提 可見此問題對企業影響 plurk twitter MSN BBS等各種網路傳 的重大 對於近年來消保團體為保護消費者 內 湧入超過10萬筆訂單 就叫人不得不 對市售商品進行檢驗等把關工作 俾對不 對現今網路的影響力 感到敬畏 此一事 肖企業的產品造成抵制 本會對此表示支 件 在經媒體報導成為頭條新聞後 有關 持 惟對部分團體及單位在進行檢驗時 人性貪婪的潛在因素 也蔚為話題 或因檢驗方式不夠嚴謹 或因國內無明確 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標準 或因被以更高標準來檢視 經媒體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 的報導 擴大解釋或斷章取義之後 往往 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 造成企業商譽嚴重的崩解 就算日後發現 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錯不在企業 也難復商譽 因此對於少數 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 消保團體的輕率行為 本會甚表關切 因 用或價款 然而實務上 像生鮮農漁等 商譽是企業第二生命 不容輕易毀傷 亟 播工具 快速傳播後 在短短8 9個小時 43
46 待政府謀求改進 例如今年3月9日 某消保團體發布市 售 紅麴 食品含有可能引起慢性腎衰 桿菌事件 和 麥當勞油炸事件 就是兩 個明顯的例子 竭 甚至會對肝臟造成傷害的 橘黴素 4月15日 食品藥物管理局接獲疾病 檢驗報告 報告說台酒公司近年熱銷的紅 管制局通報 有2名疑似肉毒桿菌病患 麴養生薄餅含有0.4ppm橘黴素 若長期食 食品藥物管理局正追查原因中 初步調 用 極可能損害肝和腎 此訊息公布對業 查結果 造成此次中毒案之可疑食物為2 者極為不公 因為業者產品的含量只有 件豆干製品(正祥食品行出產260克裝之大 0.4ppm 較衛生署規定的2ppm標準為低 滷干 日昌豆干店出產250克之大溪小印 如果食用過量真會影響健康 應是建請主 干) 及醃漬蚵仔(傳統市場散裝裝罐 追 管機關重擬標準 或請業者加註 食用過 查來源中) 該局已請轄區衛生局針對案 量 的說明 而不應任意發布訊息 造 內涉嫌食品業者進行稽查 以釐清中毒原 成消費者恐慌 因 並要求業者將案內產品立即下架停止 第四節 公平交易暨消費者關係 又前年4月 某消保團體針對醬油總 氮含量進行檢測 發現國內各大醬油廠的 44 府其他單位 如前不久發生的 豆干肉毒 販售 且再次呼籲民眾暫停食用可能受污 染食品 醬油總氮含量都不合格 公會及廠商在知 事件消息傳開後 大溪豆干門市業績 悉後 深知其中一定有誤會 因為各大醬 立即下滑三分之一 業者叫苦連天 對於 油廠的研究室每天都會進行檢測並預留樣 衛生單位因擔心檢驗空窗期 有人因此受 本 為避免事件擴大 公會馬上邀請該消 害 就任意的將廠商名稱提前曝光乙事 保團體及其配合之檢驗單位一同前往工廠 感到遺憾 就算4月21日公告初步結果未 採樣 該配合之檢驗單位在參觀廠商的研 檢出肉毒桿菌 對業者的傷害也已然造 究室及檢驗方式 回去重測後 終於承認 成 卻求償無門 令人遺憾 是自己的疏失 事後雖然該消保團體有刊 而 麥當勞炸油事件 係爆發於去 登一則小小的聲明 但會注意到的人不 年6月22日 起因為台北縣法制室消保官 多 此案所幸公會及業者急速處理 才未 檢測包含麥當勞等5家知名速食業炸食用 造成業者更大的損失 油 發現用油品質不合格 其中會影響身 諸如上述的例子不勝枚舉 故本會相 體健康的酸價檢驗項目中 以麥當勞受檢 關業者認為 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應增列 餐廳超出合法標準值12倍為最嚴重 之 第三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前項檢驗 後 並在後續檢驗中 發現麥當勞用油含 結果時 應同時公布其取樣 使用之檢驗 高出標準甚多的無機砷 設備 檢驗方法及經過 並副知被檢驗企 此事件的爭議點為 封存的檢體有無 業經營者及所屬公會 同法施行細則增 讓麥當勞簽字承認 包裝炸油檢體的塑膠 列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29條 袋 有無可能溶出重金屬砷 委託沒有通 規定發表檢驗結果前 應讓企業經營者有 過重金屬砷檢驗認證的台美檢驗公司 檢 說明之機會 並副知所屬公會 這樣才 驗結果有無法律效力 公布廠商名稱時 能進行雙重確認 提高消費資訊之可信度 麥當勞的炸油對消費者是否已發生重大損 並降低因檢驗 抽樣或參考之標準等的不 害 或有重大損害之虞 且情況危急 同 而造成之傷害 此案後來經板橋地檢署分案調查結 除了消保團體外 近年來也有些造成 果 以罪證不足簽結 主要是因為無法分 業者商譽損失的案例是起因於消保官及政 辨油中所驗出的砷是有害的無機砷 俗稱
47 應符合下列規定中的第(十)款 從業 康的法律前提要件 也沒有消費者因吃了 人員於從業期間 每年應接受衛生主管 該食物後 身體產生不適而提起告訴 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講 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檢測結果 對麥當 習或訓練 至少四小時以上 建議增 勞商譽及營運績效都造成嚴重傷害 更對 加 或邀請 3個字 修訂為 從業人員 麥當勞長期辛苦經營的社會形象與品牌信 於從業期間 每年應接受或邀請衛生主管 賴造成無可彌補之傷害 機 建議食品業者可外派從業人員 為此 建請 消保官及政府相關單位 參加訓練或邀請衛生機關人員至工廠講 在發表檢驗結果時 應同時公布取樣 使 習 減輕業者每年因外派而造成人員調度 用之檢驗設備 檢驗方法及經過 並副知 問題 被檢驗企業經營者及所屬公會 且讓企業 三 建議第6條第二項增加第十一 經營者有說明之機會 避免因檢測過程疏 款 本條文之從業人員係指從事衛生管理 忽對業者造成不必要之傷害 工作之專業人員 砒霜 而且本案並沒有達到危害人體健 議題三 建請修正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辦法 草案第32條 第三項和第6條第二項第十款 第四節 公平交易暨消費者關係 業者表示 食品技師考試係專技高 考 每年合格率僅16%左右 近14年來總 錄取人數也不過381人 平均每年只錄取 27人 而國內食品廠約有3萬家 根本不 敷眾多食品工廠聘用 此規定將造成掛牌 為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於97年6月11 人頭充斥 且對於領有食品技師證書之人 日修正結果 將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及 員 恐有大開方便之門 預留圖利空間之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之法規名稱修正為 嫌 辦法 俾使符合現行法制體例 衛 再者 各產業有其專業性 工廠現有 生署擬具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 且為食品相關科系畢業人員 在經相關訓 管制系統辦法 草案 以法規形式分條定 練合格 並依規定再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 之 該辦法雖仍在草擬階段 惟業者已發 可之機構在職專業訓練後 其實際工作能 現若干窒礙難行之處 故趁本法尚未定案 力及專業知識即足以擔任第33條管制小組 之際 提出相關建議 以降低修法成本 之3項職責 實無需再聘任食品技師 增 一 將原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 加人事成本 至於草案第6條第二項條文 如果不 項 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應為食品 增加 或邀請 衛生機關人員至工廠授課 相關科系 所 畢業人員 但具工廠登記 及不增加第十一款 本條文之從業人員 證且從業員工人數在二十人以上之食品 係指從事衛生管理工作之專業人員 將 業 另應符合至少一人具備食品技師證 造成工廠每一位員工每年都要外派至衛生 書 之規定 修定為 管制小組成 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參加衛生講 員中至少一人應為食品相關科系 所 畢 習或訓練 造成工廠內經常性的人員不足 業人員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 問題 構辦理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食品安全管 綜言之 建請政府研修 食品良好衛 制系統及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相關訓練至 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辦法 時 應 少30小時以上領有合格證書 考量目前合格證照之取得人數 以免徒法 二 將草案中第6條第二項從業人員 難以致行 更應考量現行食品工廠實務之 品安全管制系統辦法 草案第32條第三 45
48 可行性 訊 並成為產品安全管控之重要手段與必 要措施 議題四 建請嚴格把關進口食品 並強 化國家檢驗機構 以保障國人食的安全 對於一般商品 我國在92年時即已修 正商品標示法 明文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 市場時 應標示生產 製造商名稱 電 第四節 公平交易暨消費者關係 近年來大陸經濟突飛猛進 儼然已成 話 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但食品部分 則 為 世界工廠 之前是仿冒品充斥全 晚於96年 行政院衛生署始以授權命令之 球 現在則是黑心商品到處流竄 包括大 方式 公告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應 陸製的奶粉添加致命的化工原料 三聚氰 以中文顯著方式 標示原產地或原產國 胺 大陸製的牙膏含有有毒的二甘醇 為使一般民眾及廠商能夠易於掌握此 大陸製的玩具被檢驗出含有鉛 大陸製的 一重要資訊 建議修改此一法律之位階 壓力鍋鍋蓋容易脫落 大陸製的電暖爐會 將原來以行政命令發佈之公告 循正式立 發生破裂和冒火意外等 大陸黑心劣質商 法程序進行法規修正 建請修正 食品衛 品充斥 不僅破壞經濟秩序 也危害消費 生管理法 第17條第一項第四款 將原產 者生命 財產安全 另 自我國加入W T O 地或原產國之標示規定納入 而非以授權 後 開放外國食品進口日增 更有嚴格把 命令之方式 公告原產地應標示之相關規 關的必要 故 定 一 建請經濟部工業局協助台灣食 品產業全力推動實施 M I T 產品標章制 小結 度 透過各產業公會參與合作 建立 台 灣製產品 的工廠登錄 於產品上加註 總而言之 對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M I T 雷射防偽標示 全面推廣 台灣 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 經濟部標準檢驗 製 產品 促進台灣食品產業再升級 局 經濟部商業司等各相關機關 近年來 二 建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加強 為了順應時勢所趨 建立安全健康的消費 邊境管制 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仿傚美國 市場所做的各項努力 產業界都抱以肯定 F D A 對進口產品採取 預審制度 先 及支持之態度 然而 隨著網路 資訊通 以書面資料審查進口產品 並搭配標準檢 信科技等技術變革 消費者能發揮的影響 驗局之 輸入食品抽驗制度 於邊境提 力已今非昔比 因此 希望相關單位在保 早查出 黑心食品 以預先防範方式 護消費者的同時 能夠多考量產業界的需 保障國人食品安全 並降低食品產業對 要 以避免造成影響經濟運作的阻礙 因 於政府簽定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惟有產業正常的發展 才能帶動國民消費 (ECFA)之疑慮 減少衝擊 品質的提升 議題五 建請修正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17條第一項第四款 增列規定食品應 標示原產地 國 商品標示 尤其是原產地之標示 在 消費資訊與產品安全課題上 近年來已成 46 為各國提供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之重要資
49 第五節 進產業升級條例 自80年1月1日公 政府應進一步調降綜所稅 使兩稅稅率能 布施行 並於89年延長實施 目的 趨於一致 當為政府未來努力之方向 促 當然賦稅減免並非萬靈丹 其較類似 來對於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的升級轉型有重 一個催化劑 能夠誘發企業投資設廠 並 大助益 鑒於促產條例定於98年12月31日 設立研發機構及裁培跨領域的人才 推升 落日 為因應經濟全球化競爭及我國產業 企業蛻變成長為更具競爭力的新事業 像 快速邁向知識經濟時代 政府乃規劃 產 宏碁 華碩便是由中小企業一步一步循著 業創新條例 來接續協助產業發展之重責 政府獎勵升級的通道 轉化為世界知名的 大任 企業 以上種種便是說明完善的賦稅制度 產業創新條例 草案原擬於99年1 對企業的不可或缺性 當然我們也期待政 月1日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包括將營利事 府能夠持續向輕稅簡政的方向繼續邁進 業所得稅全面降至20% 另外規劃對研究 2009年白皮書中有關賦稅與金融政 發展 人才培訓 營運總部以及物流配銷 策 本會共提出14項議題 26項建言 政 等四項予以租稅優惠 其他尚包括技術輔 府對每項建言皆有詳盡的回應 其中有多 導及產業園區管理設置等二項 項獲得5成以上的滿意度 顯示政府對這 由於該草案在立法院遲遲未能如期於 去(98)年底前完成三讀 致使產業憂心 些議題的回應已深獲多數委員認可 在此 要向政府財政金管部門表示感激之意 政府政策的不確定性 將使企業無所適 不過還有許多政府的回應仍難以令人 從 在企業訂定研究發展計畫時 會因少 滿意 多數委員要求在2010年的白皮書中 了租稅的誘因 而躊躇不前 甚至減少研 持續提出 究發展的範圍及人才培訓計畫之推動 影 響台灣產業未來的發展 為此 本會在2010年白皮書 關於 賦稅與金融政策 部分 共提出12項議 題如下 其中議題一至議題八為舊議題之 (99)年4月間順利完成立法 將營所稅由 續提 議題九到議題十二 為本(99)年度 預定的20%降至17% 且不分產業規模大 新增之議題 期盼政府能因應環境情勢 小 一體適用 此外 在 產業創新條 積極面對賦稅改革之議題 能與企業共同 例 第十條規定 為促進產業創新 公 為台灣的賦稅與金融環境盡一份心力 十五限度內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 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以獎 勵研發 連同遺贈稅之調降 使台灣企業 的租稅負擔能與星 港等鄰近國家地區趨 議題一 為擴大企業投資意願 建請 調降企業未分配盈餘課徵10%營所稅稅率 議題二 建請政府順應時勢 取消最 低稅負制 廢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議題三 檢討綜合所得稅制 調降綜 所稅最高稅率 以健全政府稅制 近 對提升我產業競爭力 吸引外人投資 議題四 檢討外國人薪資所得稅制 當有助益 惟為免影響企業盈餘之分配 以吸引國外頂尖人才 提升台灣企業競爭 產創條例最終於朝野協商後 於今 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 第五節 賦稅與金融政策 為促進產業升級 健全經濟發展 十多年 賦稅與金融政策 47
50 力 在避免營所稅率與綜所稅最高稅率差距過 議題五 檢討外國資本利得稅制 以 大 誘發企業大股東產生避稅動機 將盈 增加國外資金來台投資機會 健全資金市 餘保留在公司 而不分配於個人 但以下 場流通 各點值得深思 議題六 建請檢討印花稅課徵機制 避免重複課稅 議題七 建請取消民生必需品之貨物 一 現今社會 產業已是微利時代 甚至在金融海嘯衝擊下 企業已產生虧 損 根本無力保留其盈餘來供企業使用 稅課徵 二 企業縱使有盈餘 也希望能將盈 議題八 建請修正 所得稅法 第89 餘保留 因應未來投資及擴廠需要 倘若 條 將扣繳義務人改為公司 以落實稅務 在經濟景氣之際 保留盈餘課稅自當合 公平 理 但在金融海嘯衝擊的當下 不景氣瞬 議題九 建請政府修訂相關金融法規 命令 應廣納各界建言 間侵襲而來 企業應收帳款逾期或直接認 列為壞帳比比皆是 造成企業實際營運資 第五節 賦稅與金融政策 議題十 建請修正 證券交易法 第 金不足 此時 若能取消或降低保留盈餘 157條之1及171條 讓內線交易罪責之刑 課徵所得稅 就能讓企業安然度過 保留 法構成要件更明確 一線生機 議題十一 建請興櫃公司員工股票紅 三 保留盈餘課稅只是一種 預繳 利所得之計算應以淨值計算 而非以平均 性質 如取消課徵 雖然在第一年時會造 收盤價計算 成約二百億元稅收損失 但隨著後續保留 議題十二 建請所得稅法60條比照固 盈餘分配給股東 原本政府應沖退給股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訂定無形資產之攤銷年 東的退稅 也會因為當初已取消課稅而免 限 退 議題十三 修正企業併購法之相關規 四 企業保留盈餘加徵10%所得稅為 定 使得企業在購併時能更符合公平原則 過渡性做法 乃因應兩稅合一於87年實施 議題十四 建請免稅所得的分攤計算 時 避免稅損過大的暫時性措施 而促產 公式 收入比例方式 及 成本比例方 條例於去(98)年底落日後 政府收回的稅 式 兩者僅得擇一適用 不可重疊併用 損高達1300億 此時正是檢討保留盈餘課 稅之最佳時機 議題一 為擴大企業投資意願 建請調降 企業未分配盈餘課徵10%營所稅稅率 48 綜上所言 建請政府能酌量調降企業 未分配盈餘課徵10%營所稅稅率 以照顧 企業 兩稅合一制度規定所得稅只在股東階 段課徵 如選擇分配盈餘之企業 已課徵 之公司所得稅 可以當成股東綜所稅的扣 議題二 建請取消最低稅負制 廢除所得 基本稅額條例 抵稅款 最終稅負隨股東個人稅率不同 最高可達40% 選擇不分配盈餘的企業 政府為維護租稅公平 確保國家稅 公司繳納之營所稅 必須留在稅法指定設 收 特別在民國94年12月28日制定 所 置的 可扣抵稅額帳戶 保留盈餘須再 得基本稅額條例 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 課徵10%所得稅 行 企業保留盈餘課徵所得稅主要目的 該條例之訂定起因 在政府為扶植企
51 業 獎勵企業投資 而制定了 促進企業 避稅動機 反而能增加政府稅收 健全賦 升級條例 運用功能性獎勵 來促進產 稅制度 業升級轉型 但為避免部份產業因租稅優 惠 致企業營所稅繳納稅率過低 產生不 公現象 而訂定最低稅負制 要求企業在 議題四 檢討外國人薪資所得稅制 以吸 引國外頂尖人才 提升台灣企業競爭力 租稅補助下 仍必須繳納一定比率的稅 賦 為因應全球化的浪潮 政府積極針對 由於現今政府已將營所稅的稅率由 我國新興產業 延攬具開創性的全球高階 25%一舉調降至17% 並廢除人才培訓 營 人才 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故近年來政府 運總部以及物流配銷等三項租稅優惠 僅 積極透過各種管道 以延攬國際專業人士 保留研究發展一項租稅補助 在企業一視 來台工作 但按照我國現行規定 外籍人士在台 補助下 過去企業因享有租稅優惠 致實 居留183天以內 薪資所得直接扣繳稅率 質稅率過低甚至於免稅之情形已不復見 18% 若外籍人士居留超過183天 則要比 況實施最低稅負制 政府以及企業皆需負 照中華民國居民申報所得稅 由於來台工 擔計算及稽徵成本 徒增政府及企業相關 作之高階人士 其薪資等所得往往偏高 人員困擾 也違背政府 簡政 之良意 適用邊際稅率便高達40% 形成台灣對外 基於以上各點 建請政府能順應時 國人課稅稅率較其他國家為高 明顯影響 勢 取消最低稅負制 以達輕稅簡政目 的 第五節 賦稅與金融政策 同仁享有同等稅率 並免除對特定企業的 外國專業人才來台工作意願 若非以最高稅率比較 香港對外國人 課稅稅率為17% 新加坡對外國人居住滿 議題三 檢討綜合所得稅制 調降綜所稅 最高稅率 以健全政府稅制 60天課稅稅率為15% 台灣則是對外國人 薪資所得課稅稅率為18% 跟新加坡及香 港等地區相比 台灣稅率仍然偏高 因此 我國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 難以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台 依財政部97年資料顯示 一年約有3,048 因此 建請檢討外國人薪資所得稅 多億元的稅收 是我國所得稅制中重要的 率 以吸引國外優秀人才來台工作 提升 收入來源 其中繳納40%稅率者(年淨得 台灣企業競爭力 超過409萬)約41,402人 只佔總納稅單位 546萬人之0.76% 其繳納的稅收達1,432 集中高所得階層 建議政府應擴大稅基 議題五 檢討外國資本利得稅制 以增加 國外資金來台投資機會 健全資金市場 流通 降低綜所稅稅率 以達到 廣稅基 低稅賦 的目標 避免稅賦過度偏斜之 不合理現象 面對全球化發展之國際趨勢 政府一 方面積極調整兩岸經貿 藉由兩岸產業 營所稅調降至17%後 營所稅與綜所 合作 強化全球布局 以拓展我國經貿發 稅最高稅率之差距已擴大到23% 造成企 展空間 另方面 積極推動 輕稅簡政 業會藉保留盈餘以規避課稅 為健全政府 政策 加速財經法規鬆綁 營造台灣成為 財政 建議政府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 將 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 以吸引外資來 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差距縮小 降低企業 台 其政策方向令人十分稱許 億元 佔總稅收的46.98% 顯示稅賦過度 49
52 表一 97年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各級距統計表 納稅 單元 級距 萬元 NET= 以上 合計 1,943,343 2,232, , ,544 97,767 41,402 5,463,186 綜合所得 總額 所得淨額 金額 百分比 $681,452 $0 單位 金額(百萬) 應納稅額 金額 百分比 0.00% $1,428,049 $363, % $1,106,216 $567, % $669,740 $440, % $365,342 $279, % 505, , % 4,755,970 2,109, % $0 0.00% 稅後所得 金額 百分比 $681, % $21, % $1,406, % $45, % $1,060, % $49, % $619, % $44, % $320, % 143, % 361, % 304, % 4,451, % 資料來源 財政部 但去(98)年財政部決議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O B U)自今(99)年起 對結構型商品 低廉之環境 不但資金自然流通無礙 經 濟亦隨之成長 第五節 賦稅與金融政策 (又稱連動性債券 為結合固定收益商品 國外許多國家對投資商品免稅 但國 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創新理財工具 透過 內卻針對O B U結構型商品課稅 結構型商 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 品為固定收益商品連結國外衍生性金融商 使投資報酬與連結標的資產表現產生連動 品之產品 若以課稅來源來區分 國外 效應)交易所得採15 分離課稅 造成回 衍生性金融商品所得為國外所得 不應採 流的國外資金大舉出走 預估至少有30 分離課稅 如今一體適用皆採課稅 明顯 至50 O B U資金流出 轉往結構型商品交 為資本利得稅制不合理之處 應該予以檢 易免稅之地區 如香港 新加坡等地 討 香港與新加坡積極鼓勵國外資金流 因此 建請檢討外國資本利得稅制 入 打造投資免稅區 讓國外資金大舉前 以增加外資來台投資金額 健全資本市場 往投資 由於國外投資資金享有租稅優 流通 惠 連帶使國內產業亦獲得資金挹注 得 以蓬勃發展 而政府課稅稅基自然隨之擴 大 稅收也因而增加 塑造資本利得稅率 議題六 建請檢討印花稅課徵機制 避免 重複課稅 表二 各國個人所得課稅稅率 國家 台灣 居住天數 未滿183天 超過183天 50 愛爾蘭 新加坡 未滿60天 滿60天 香港 日本 越南 大陸 馬來西亞 美國 泰國 菲律賓 資料來源 本會整理 未滿183天 超過183天 超過90天 超過180天 超過183天 所得課稅稅率 薪資所得18% 投資所得15% 0-40% 12.5% 0% 15% 17% 20% 25% 0-40% 25% 27% 30% 5-37% 0-35% 印花稅課徵係以銀錢收據 買賣動 產契據 承攬契據以及典賣 讓受及分 割不動契據為主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 收 到 銀錢 所書立的單據 簿摺 每件應 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但以票據 包括匯票 本票及支票 支付 即可免 貼印花稅 又 買賣動產 課稅為每件稅 額4元 金額過小因而對企業影響不大 故印花稅課稅自然以承攬契據以及典賣 讓受及分割不動契據為主 以營造業為例 業主與廠商簽訂之承 攬契約 印花稅按合約千分之一金額課 徵 工程分包後 在不動產買賣業的 買
53 的目的而定 其或為寓禁於徵者(例如 金額課徵 造成同一工程案件 印花稅重 菸酒) 或者抑制奢侈者(例如汽車 家 複課徵之現象 實有課稅不公之情事 電) 或為節約能源者(例如油氣產品) 而印花稅採 輕稅重罰 原則 納稅 或為防止污染者(例如水泥 輪胎等) 然 人如被查獲漏貼印花稅票 罰鍰將從五倍 而應隨著時代環境不同與國民所得增加而 起跳 最高可罰15倍 對於納稅人而言 調整 如果開立的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稅額較大 因此 建請儘速檢討目前貨物稅課徵 者 可向各稅捐分處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 稅目 取消平板玻璃 電器產品 橡膠輪 或大額總繳 但浪費許多人工作業成本 胎及飲料等民生必需品的貨物稅 如有必 亦徒增企業之困擾 印花稅為輕稅 但稽 要當另擇奢侈商品納入課徵 以求租稅公 徵成本過高 實不符成本比例原則 宜早 平 賣契約 上 印花稅又要按合約千分之一 日予以廢除 基於以上各點 建請政府全面檢討印 承攬契約 及不動產買賣業的 買賣契 第五節 賦稅與金融政策 花稅課徵機制 尤其對於營建工程業的 議題八 建請修正 所得稅法 第89條 將扣繳義務人改為公司 以落實稅務公 平 約 重複課稅課題 應速謀解決之道 依所得稅法規定 公司負責人為課稅 議題七 建請取消民生必需品之貨物稅課 徵 扣繳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 條所訂之各項所得時 扣繳義務人應按規 定扣繳稅款並繳納申報之 並另訂有違反 本會2009年白皮書建議修正取消民生 扣繳義務之罰則 由於現行法係把扣繳義 必需品之貨物稅課徵 依財政部回覆 行 務課予公司負責人 而非為給付所得之公 政院業已研議修正 貨物稅條例 擬取 司 公司違規未扣繳卻處罰負責人 有權 消橡膠輪胎 飲料品 平板玻璃及電器類 責不符之嫌 之貨物稅 彰顯政府廣納民意之德政 但 此外 扣繳罰則亦有未妥之處 例 將此改革方案 列為實施能源稅稅收運用 如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之一倍罰鍰 未訂 之配套措施 由於能源稅法案在國內尚缺 金額上限 扣繳義務人未於限期內補繳稅 乏共識 通過期程仍遙遙無期 必將對取 款 罰鍰倍數直接從一倍跳增為三倍 造 消民生必需品貨物稅之時間 造成拖延 成人民沉重負擔 且有害人民行政救濟之 貨物稅之課徵係以貨物稅條例規定之 權益 更有違比例原則 因此 建請 稅 同時現行貨物稅之課徵分別採從量與 一 修正所得稅法第89條 將扣繳義 從價兩種課徵方式 其稅率或稅額 則依 務人由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 以求權 貨品種類分別訂定 對非必需品重課 對 責平衡 民生必需品不課或輕課 兼具杜絕奢侈的 二 相關處罰規定亦須加以修正 例 政策意義 依此意義 對於目前已成為民 如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之罰鍰訂為一倍以 生必需用品的商品 諸如平板玻璃 電器 下 且有金額之上限 並刪除扣繳義務人 產品 橡膠輪胎及飲料等物品 課徵貨物 未於限期內補繳稅款處三倍罰鍰之規定 特定貨物為限 未列舉者 不課徵貨物 稅 顯與當初立法意旨不符 而貨物稅課徵合理與否應視其課徵 議題九 建請政府修訂相關金融法規命 51
54 令 應廣納各界建言 管會於西元1942年所訂頒之Rule 10b-5而 制訂 而Rule 10b-5明文規定 依預定計 據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將增訂證交法 草案 強制上市櫃公司將成立薪酬委員 之石 自有可參考之處 會 解決公司經營虧損 但董監事及經理 實者 2009年白皮書即建議主管機關 人等卻坐領高薪之現象 主管機關金管會 應增列 依預定計畫之交易 得豁免內線 也將另定成員資格 職權相關辦法 交易處罰之規定 惟主管機關以該條文可 根據證交所4月1日公布的資料 上市 能遭有心人士利用作為內線交易之護身符 櫃公司連續2年虧損 董監事酬勞卻增加 為由而予以婉拒 然而 法律條文之規定 的公司 共計有41家上市公司及57家上櫃 在於建立一套普世且公平之遊戲規則 該 公司 以電子 紡織及金融公司最多 條文是否遭有心人士利用乃執法層面之問 提案指出 董監事 經理人酬金應與 題 與法律本身之制訂無關 第五節 賦稅與金融政策 公司經營績效成正比 才能保障公司及投 另外 立法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三讀 資人權益 因此 有必要修改證券交易 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 法 增訂強制設薪酬委員會 依董監事及 雖將內線交易豁免條款擱置 但立法院作 經理人對公司貢獻 訂定合理酬金 成附帶決議 請金管會與法務部 參考國 故該提案新增證交法第14條之6草 外作法 在年底前提出豁免條款之修正草 案 內容為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案 俾使市場交易資訊更公平 透明 足 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 見立法院亦肯認內線交易豁免條款存在之 資報酬委員會 其所定成員專業資格 職 必要性 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 定之 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 犯前 項之罪 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草案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 以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 資格 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 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 管機關定之 此規定為一般公認之處理 金 中 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原則 但若能在修訂相關辦法時舉行公聽 以上之詞 為共犯金額合計達一億元以 會 來徵詢各界之意見 尤其是企業界及 上 亦或個人犯罪所金額達一億元以上 專家學者的意見 將能使此法更具公信 亦有模糊空間 力 亦可免除法條瑕疵 減少將來政府進 行修法之行政成本 52 畫之交易 得豁免內線交易之處罰 他山 另有關犯罪所得的計算 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2項立法理由 第二項所稱犯 因此建請政府未來修訂相關金融法規 罪所得 其確定金額之認定 宜有明確之 命令時 應先聽取企業界及專家學者建 標準 俾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 故對 言 以確保法規確實符合社會需要 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 依照刑法理論 應 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 議題十 建請修正 證券交易法 第157 條之1及171條 讓內線交易罪責之刑法 構成要件更明確 場交易價格 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 準 至於計算方法 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 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 計算 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 我國關於內線交易之規範 主要係參 之股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 照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0條(b)項及美國證 差額計算之 不法炒股亦可以炒作行為期
55 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漲跌幅度比 若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 較乘以操縱股數 計算其差額 簽證之財務報告者 則依交付股票日公司 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犯罪行為既遂 買進股票 或 結果 按現行稅法規定 員工取得由公司辦 發生 賣出股票獲利 之時 以 股票 理員工紅利轉增資所發行之股票 視為員 市價 或 資產市值 為準 但問題是 工之薪資所得 並自99年1月1日起 應於 計算的時點不同 行為既遂 或 結 交付股票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果發生 方法各異 股票市價 或 以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並依同法第88 資產市值 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報繳事宜 扣繳率 孰難判斷以何者為準 常造成實務上很多 為6 問題 興櫃市場是政府為了使未上市股票交 因此 本會建請 易有共同的平台及公開的報價而建立的 一 證券交易法應增列 依預定計畫 市場 讓未上市的股票能在公平可信賴的 平台上交易 而實務上興櫃股票成交量極 二 政府應重新檢討證券交易法第 低 且易被大股東操縱 若以平均收盤價 171條之認定 明確訂定犯罪金額的判斷 計算將不客觀 應以淨值來計算較為合 與計算 以利社會大眾遵循 理 第五節 賦稅與金融政策 之交易 得豁免內線交易處罰之規定 依照這個說明 犯罪所得金額應依照 因此 本會建議興櫃公司員工股票紅 議題十一 建請興櫃公司員工股票紅利所 得之計算應以淨值計算 而非以平均收 盤價 財政部表示 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 利所得之計算應以淨值計算 而非以平均 收盤價計算 議題十二 建請所得稅法60條比照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訂定無形資產之攤銷年限 資發行股票時 自99年1月1日起 應依財 政部98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 營業權 商標 號函令規定 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 權 著作權 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 均 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88 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 以自其成本中 標的股票有無上市 櫃而分為下列情形 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 一 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 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 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 交付股票日無交 但在取得後 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 易價格者 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 年數攤折時 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 價格之收盤價 關核准更正之 二 屬興櫃股票者 為交付股票日之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 一 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 準 格者 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 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二 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 準 三 其他未上市 未上櫃或非屬興櫃 三 商標權 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 股票者 為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最近1期 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攤折之標準 條規定辦理扣繳 前述所稱 時價 因 53
56 但實務上無法定享有年數之無形資產 再行核課 攤銷數 實務上多遭國稅局剔除 若依收 而企業併購法第38條規定 公司合 入費用配合原則 無形資產攤銷數應准予 併 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 會計帳冊簿 認列 建議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資產之攤 據完備 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稱 銷年限表 以維納稅人權益 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且如 因此本會建請所得稅法60條比照固定 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 合併後存 資產耐用年數表訂定無形資產之攤銷年 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限 申報時 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 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五年 議題十三 修正企業併購法之相關規定 使得企業在購併時能更符合公平原則 內各期虧損 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 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 之金額 自虧損發生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 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 公司進行 度純益額中扣除 第五節 賦稅與金融政策 併購而產生之商譽 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 兩年損除虧損年限明顯有差異 應基 銷 基於一致性及公平性原則 企業併 於法令一致性原則 應配合修正企業併購 購產生之無形資產 應比照商譽按5至15 法第38條 年內攤銷 現行企業併購法中 分割僅限以股份 企業併購法93年5月5日修正前 公司 為對價 既合併及收購均不限以股份為對 進行分割時僅得就母子式分割或兄弟式分 價 建議分割應開放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產 割兩種態樣擇一進行 尚不得採部份兄弟 為對價 式分割 部份母子式分割 民國93年修正 因此本會建議 後 放寬併購之彈性 規定公司於分割時 一 企業併購法35條增訂併購產生之 得採部份兄弟式 部份母子式分割之方式 無形資產應均得於5至15年內攤銷 不僅 進行 惟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3項並未隨 限於商譽 分割態樣之放寬而予以修正 僅規定公司 二 企業併購法放寬有關公司進行分 進行分割時將取得之股份 全數 給予股 割 得採部份兄弟式 部份母子式進行 東者 即全部採兄弟式分割者 始得免徵 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3項應配合該修正 營利事業所得稅 是以公司若因部分採兄 就其中採兄弟式分割部分仍得免徵營利事 弟式分割 部分採母子式分割 致其中兄 業所得稅 弟式分割部分無法適用企業併購法第39條 三 企業併購法第38條應配合所得稅 第3項之規定 實與該條文租稅中立性之 法第39條之修正 將虧損扣抵繼受由5年 立法意旨不符 實應該就其中採兄弟式分 改為10年 割部分仍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以往年度營 四 新增分割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 為對價 業之虧損 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公司 組織之營利事業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虧 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 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如期 議題十四 建請免稅所得的分攤計算公式 收入比例方式 及 成本比例方式 兩者僅得擇一適用 不可重疊併用 申報者 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 54 年內各期虧損 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 依財政部98年10月30日台財稅字第
57 將較提供4項功能獎勵 增加稅收約104億 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元 上揭總稅收之減少 如企業不分配另 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 將增加未分配盈餘加徵10 營利事業所得 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計算要點 稅稅收約為38億元 因此降稅之後 短 第六點規定 免稅所得的分攤計算公式 期對總稅收影響約減少343億元 但長期 包括 收入比例方式 及 成本比例方 看來 將推動整體經濟復甦及厚植產業發 式 展 吸引國外資金來台投資 並增加國民 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全年所得額 就業 企業所得以及個人所得皆會因此而 乘上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大幅增加 最後反有助於擴大所得稅之稅 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意即 收入 基 整體稅賦不減反增 配合目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已進 機器設備成本 全部機器設備成本 (意 入協商洽簽階段 預訂於六月上旬正式簽 即 成本比例 ) 實際上重疊使用 收 署 ECFA第三次協商亦將把金融服務 入比例 與 成本比例 之分攤方式 致 業納入早收清單項目 目標為爭取我金融 使公司所得額中本應依法列為 免稅所得 業前往大陸市場參股與設立分行更優惠條 額 者 卻因雙重稀釋效果而大打折扣 件 並協商讓陸銀來台參股條件 再決定 而該遭到稀釋的部份將反被納入應納所得 放行陸銀來台參股等相關期程 綜合以上 政府用產業創新條例做為 稅額內 實乃違反法律獎勵意旨而限縮人 民本得依法享有租稅優惠範圍 第五節 賦稅與金融政策 比例 ) 再乘上 生產投資計畫產品之 號函發布 製造業及其相關 臺灣內部發展的重要養份 加以簽署兩 因此 本會建議 收入比例方式 及 岸經濟協議可對外增加臺灣產品之出口競 成本比例方式 兩者僅得擇一適用 爭力 內外發展使得台灣能夠在國際上站 不可重疊併用 穩立基 但是賦稅與金融政策更是國家經 濟發展的根基 本會期許政府能正視白皮 小結 書所提建言 積極回應 並與企業攜手打 造台灣更好的租稅環境 如此便能再造台 輕稅簡政一直是政府努力的方向 因 此政府規劃產業創新條例將營利事業所得 灣奇蹟 光耀台灣並於世界舞台上發光發 熱 稅調降至17 僅保留創新研發之租稅優 惠 營所稅稅率由98年度之25 大幅調降 為17 可達到政府輕稅目標 並將原促 施 縮減為一項功能性獎勵創新研發之租 稅優惠 簡便政府稽徵程序 達到簡政的 目標 調降後之營所稅稅率17 與新加坡 相當 僅低於香港 不但可提升我國產業 之競爭力 亦可吸引外資來台投資設廠 厚實台灣之國際競爭力 依目前規劃之產業創新條例 營利事 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之30餘項租稅優惠措 業所得稅稅率再降為17 估計稅收損失 約為485億元 另僅保留創新研發獎勵 55
58 第六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台法定勞動成本佔薪資成本比例卻有 立即充電計畫 產業人才投資方 增無減 近幾年實施諸如 企業提撥勞 給付期間 等措施 協助勞工及工商企業 工退休金 94年 基本工資調漲 因應金融海嘯衝擊 我們在此表示肯定 96年 勞工保險費率調整 98 今年以來 國內經濟回溫 但台灣失業率 年 擴大育嬰留職停薪 98年 仍居高不下 而此刻廠商卻仍反映 高 及今年擬修訂之 婦女安胎假 勞基 級專業人才不足 基層勞動人力缺 法部分條文修訂 以及行政院刻正規劃 乏 而形成缺工現象 實顯政府人力資 之 長期照護保險 等政策 均於極短時 源有效規劃之重要 簡而言之 政府應正 間內推動執行 雖彰顯政府照顧廣大勞工 視因 教育制度 及 職業訓練 失衡 的德政 但卻未考量企業經營需支付之龐 而產生之結構性失業及不當外勞政策引發 大成本 尤其國際經濟大環境瞬息多變 基層人力不足問題 灣企業面對全球競爭環境 但我國 案 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勞工失業 第六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儘管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針對本會2009 產業已邁入微利競爭時代 使企業經營確 實面臨存續關鍵 年白皮書在勞資關係與人力資源方面之 政府施政應以追求全民最大利益為依 建言 多所回應 但有許多業界關注的問 歸 企業界是推動經濟成長的主動力 在 題仍未獲改善 依本會所作的滿意度調查 謀求勞工福祉的同時 亦應顧及企業生存 得悉 平均滿意為13% 尚可為72% 不滿 與活力暨加重企業負擔應符合憲法第23條 意為15% 為促進國內勞資關係暨人力資 比例原則 兩者不可偏廢 源正常發展 改善國內勞力不足及合理降 我國企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 佔企業 低國內勞動成本等問題 勞工政策主管機 總數97.7% 其勞工就業人數佔總勞動人 關仍應積極檢討現行相關政策 以利國家 數77 然而無論是勞保負擔比例的7 經濟發展 俾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以利就 2 1 或是健保負擔比例的6 3 1 資 業率之提升 因此本會特就 勞資關係暨 方負擔的比例永遠是最高的 企業界了解 人力資源 部分 重申如下產業問題及建 善盡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但前提是要在能 議 供我政府施政參酌 議題一 重新檢討大學及技職教育 力範圍內且屬必要 不宜無止盡 無限度 地加重企業負擔 影響企業競爭力 造成 議題二 重新檢討外籍勞工申請引進 企業無法生存而關廠歇業 影響勞工就業 機會 徒增勞工失業不斷擴大 造成就業 機制 以符產業需求 議題三 廢除外籍勞工禁止操作堆高 問題 勢必留由政府處理 形成難以收尾 的惡性循環 非但無助經濟發展 且斲傷 機 起重機或天車等設備之函釋 議題四 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相關議 國內就業率 更不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 比例原則 政府為因應金融海嘯帶來大量失業 在人力資源方面採取 大專畢業生至企業 56 有效促成產業人力之供需平衡 職場實習方案 立即上工計畫 題 議題五 重新考量勞工保險費勞雇負 擔比例 議題六 強制退休年齡應依產業特性
59 分別訂定 議題七 訂定合理勞動派遣法規 以 源並與產業公會結合 規劃符合產業需求 符產業需求 三 政府職訓單位應整合相關訓練資 之訓練課程 議題八 不增加雇主健保費前題下推 動二代健保 議題九 雇主不應負擔長期照護保險 議題二 重新檢討外籍勞工申請引進機 制 以符產業需求 議題十 放寬台灣人後代申請中華民 自民國78年開放製造業引進外籍勞工 費 國國籍 議題十一 勞資相關法規鬆綁 以來 在人力資源充分互補情況下 對我 國人力之有效分配有莫大幫助 如能引導 我國受高等教育之勞動力 積極參與高 議題一 重新檢討大學及技職教育 有 效促成產業人力之供需平衡 附加價值之生產行列 而由外勞從事基層 辛苦行業 將具有防止產業外移加速惡化 之效能 所以政府應以靈活彈性開放引進 外籍勞工 以滿足企業需求 減緩企業外 高等教育人口 以及技職教育長久被忽 移 以增加就業機會 不宜以殺鵝取卵方 略 與台灣邁入少子化年代的影響 在人 式限制外勞 導致企業外移 增加失業 人都可進大學的現狀下 大學教育不再是 率 菁英教育 加上大學生多半不願進入傳統 政府及勞工團體擔心開放引進外籍勞 產業 造成大學生找不到工作 企業找不 工將排擠本勞之工作機會 使失業率上 到人才窘境 使人力市場供需出現明顯落 升 然過去廿年來之事實證明 引進外勞 差 之人數與失業率並無直接關係 如85年至 89年平均失業率2.78 而製造業引進外 至29歲失業率達8.77% 其中大學以上失 勞約21萬8千人 90年至93年平均失業率 業人數為16萬3千人 更創新高 目前景 4.79 引進外勞人數已降到16萬人左 氣雖已逐步復甦 但為何失業率仍居高 右 另勞委會因金融海嘯引起全球經濟風 不下 廠商仍反映 高級專業人才不 暴 於98年3月起停止3班外勞申請案 並 足 基層勞動人力缺乏 原因在於 限定製造業重新招募申請案 聘僱外勞比 大學課程無法有效配合就業市場需求 且 率不得逾20% 期使產業釋出相關工作提 在年輕人不願進入傳統產業工作 造成傳 供本勞就業機會 但從數據得知 國內失 統產業管理階層步入高齡化現象 中堅幹 業率從98年10月後始稍有改善 事實上係 部有斷層之虞 政府應正視因教育制度失 拜經濟景氣復甦之賜 與嚴格限制外勞無 衡所產生之結構性失業及人力不足問題 關 因此 我們建議 另有人質疑企業引進外勞是貪圖低廉 一 大學課程規劃應與產業趨勢結 工資 但事實是目前台灣之外勞工資屬世 合 並且重視技職教育 重視專業 提升 界高水準之列 雇主聘用一名外勞 每月 專業證照的價值 打破文憑主義 除基本工資17,280元 另須繳交就業安定 二 由政府或企業提供獎學金供高中 基金2,000元 勞保792元 健保846元 職 生免學費就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 此外尚需補貼食宿費用約2,000元 合計 並規定於畢業後須進入相關產業工作四 約22,918元 上述金額尚不包含管理及回 年 如紡織染整相關科系 國機票費用 以一位粗級勞工而言 如此 根據主計處統計指出 98年平均25歲 第六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因受台灣教育政策改變 全面性提升 57
60 的成本已接近本國勞工工資水平 製造業 自限 設定總量管制 另在現行總量管制 引進外勞 絕大部份是填補國人不願意做 下 因台灣人口日趨老化 對社福性外勞 的3K製程及夜班職缺 以維持工廠整體運 需求增加 符合標準者越多 引進外勞就 轉 如缺此部份 企業將無法正常營運 越多 將排擠產業外勞的引進 更影響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 第六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58 四 勿須再訂定 營造業 與 製造 政府應正視產業待解決的問題 重新 業 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 檢討外籍勞工申請引進機制 以符產業需 條件薪資基準 本會在 2008白皮書 和 求 因此 我們建議 2009白皮書 中兩度提出本修正建議 一 放寬外勞核准配額比例至30%以 惟勞委會均以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為理 上及本勞與外勞比例1:1 本會在 2008 由 持續公佈薪資基準 但勞動基準法第 白皮書 和 2009白皮書 中兩度提出 21條明確規定 勞 資雙方的薪資應該由 本修正建議 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 雙方自行議定 只要不低於法律規定的基 稱勞委會 多以保障及穩定國人就業之思 本工資即可 勞委會目前強行規定雇主應 維修訂外勞政策 非以產業實際需求為依 先以其所訂定合理聘僱薪資 在國內辦理 據 但業界普遍認為本國勞工從事傳統製 招募 明顯行政強制介入 違反勞基法第 造業意願低落 對於進入3K產業更是興趣 21條的規定 故再次提出本項建議 缺缺 即使從事3k工作 離職率偏高 造 五 政府應繼續與泰國及越南研商配 成企業人力調度的困難 因一般生產線短 合我國調漲基本工資後 雇主可酌予調高 缺勞工人數至少佔全體員工的30% 故經 外勞膳宿費 9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每 討論後決定再提於今年白皮書中 月新台幣15,840元調升為17,280元 勞委 二 取消外勞重新招募一次限制 並 會訂定配套措施 將外勞膳宿費由每月新 擴大放寬範圍 本會在 2008白皮書 和 台幣4千元得提高至5千元 勞委會雖已陸 2009白皮書 中兩度提出本修正建議 續與外勞來源國協商應尊重本國規定 但 勞委會為避免外勞配額有者恆有不公平現 目前泰國及越南仍不配合膳宿費最高限額 象 且經 外籍勞工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 5000元之機制 勞委會應再透過各種管道 議 結論 認為不宜取消外勞重新招募一 與該兩國協商 次限制之規定 本會透過調查結果 一般 六 重新核發營造業之 一般營造 均認為限制外勞僅可重招一次 對企業影 業 可循環之外勞配額 本會在 2008白 響重大 要求續提本建議案 並建議勞委 皮書 和 2009白皮書 中兩度提出本修 會定期檢討擴大產業申請外勞適用範圍 正建議 惟勞委會鑑於營造業缺工率較低 針對缺工嚴重的產業應准許引進外籍勞 且失業率較高 國內人力應足以供應營造 工 業之需求為由 要求業者應優先聘僱本國 三 外勞引進不應設總量控管 並 勞工 實務上 因國人不願從事營造業工 增加產業外勞的數量 由於少子化與教 作 且本國營造勞工越區工作或加班意願 育普及 本國勞工從事傳統製造業意願低 均不高及不穩定 容易影響民間投資發展 落 外勞引進具有防止產業加速外移之效 及公共工程進度 另為鼓勵營造工程業廠 能 讓企業繼續在台打拼 其對台灣經濟 商長期聘僱本國勞工 協助營造業獲取穩 發展及就業之提升有特殊貢獻 以紡織業 定之補充本國勞工之人力 勞委會應正視 而言 引進一名外勞將可維持九名本籍勞 營造業勞動力不穩定問題 重新開放 一 工之就業機會 政府應以經濟發展的必 般營造業 可循環之外勞配額 要性 靈活彈性的開放引進 毋需劃地 七 放寬重大公共工程專案引進之外
61 有 一 外勞僅是間歇性 短暫性操作上 期限至工期完工日期(含驗收期) 本會在 述設備 為外勞從事體力工作外之搬運輔 2008白皮書 和 2009白皮書 中兩度 助設備 非屬技術性工作 二 當每位外 提出本修正建議 惟勞委會均以 就業服 勞從事體力性之製造工作時 如需再聘僱 務法 第47條規定 需先以合理勞動條件 一位本國勞工僅在旁協助操作上述設備搬 辦理國內招募 如經招募不足始得申請聘 運原物料 將形成人力資源浪費 三 凡 僱外勞 但如工程工期(含驗收期)僅剩半 具有操作證照者 應該人人均可操作堆高 年即可完成 卻要再歷經冗長之重新招募 機 起重機或天車等設備 禁止外籍勞工 作業程序 如此 將影響施工進度 實有 操作上述設備 實有種族歧視之嫌 四 害公共利益及增加無謂成本支出 建議勞 外勞依法取得上述設備操作證照 現函釋 委會應有彈性的作法 以解決廠商所面臨 禁止 實屬不合理 五 廠商如須晚上或 的困境與問題 假日加班時 如依規定 因本國勞工聘僱 不易且不願加班 恐將造成生產線停頓 白皮書 和 2009白皮書 中兩度提出本 就上述問題 本會曾於98年9月24日 修正建議 惟勞委會認為如降低就業安 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建議廢除該項函 定費 恐將影響就業促進業務之推動 衝 釋 並於10月13日邀請勞委會前來與業界 擊弱勢勞工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及外勞管 進行溝通 但勞委會均以外勞應從事體力 理業務 爰不宜降低就業安定費 但目前 性工作 不得從事技術性工作 以及外勞 雇主每聘用一名外勞 每月除基本工資 於廠內從事固定起重機等技術性操作工 17,280元 另須繳交就業安定基金2,000 作 恐影響本國人從事該等工作類別之就 元 勞保792元 健保846元 此外尚須 業機會為由 而不同意放寬該項函釋 因 補貼食宿費用約2,000元 合計約22,918 此本會盼勞委會應確實瞭解外勞在3k環境 元 上述金額尚不包含管理及回國機票費 中之實際生產流程 以及短暫使用堆高 用 另依勞委會公告97年度工業部門初任 機 起重機或天車等設備之必要性 所以 人員屬 非技術及體力工 平均經常性薪 我們重申下列建議 資19,674元 明顯僱用外籍勞工成本已比 一 外籍勞工並非在製造工廠生產線 本國勞工高 故建議勞委會慎重考量降低 中專門操作堆高機 起重機或天車等設 廠商就業安定費之徵收 以減輕企業之經 備 實為8小時工作中之短暫性 間歇性 營壓力 工作 故應放寬外籍勞工在製造工廠生產 第六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八 調降就業安定費 本會在 2008 勞(含遞補)得依工程人力需要 延長聘僱 線臨時 短暫地操作堆高機 起重機或天 車等設備之限制 以降低業界生產成本 二 同意加強外籍勞工培訓 含吊 掛 及協助取得證照 至於已有證照者應 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管 可繼續使用 字第 號令核釋 外籍勞工禁止 三 目前須有外僑居留證方能報考技 操作堆高機 起重機或天車等設備 以 術士技能檢定 使外籍勞工被排除在外 來 本會屢獲廠商強烈反映認為該核釋令 故建議外籍勞工操作吊掛 堆高機 起重 於實務上並不可行 且造成廠商生產線人 機或天車等設備 應以考證照為主 勿須 員調度困難 徒增生產成本及人力浪費 通過技術士技能檢定 議題三 廢除外籍勞工禁止操作堆高 機 起重機或天車等設備之函釋 本會建議廢除 外籍勞工禁止操作堆 高機 起重機或天車等設備 函釋之理由 議題四 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相關議題 59
62 年 擴大育嬰留職停薪 98年 本會2008年白皮書中建議 外勞工資 及今年 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漲 與 婦 與基本工資脫勾 並於2009年再次提出 女安胎假 等政策 均於極短時間內接續 建請政府應慎重考量基本工資存廢問題或 推動執行 雖彰顯政府對廣大勞工的照 先行修訂勞動基準法21條規定 工資應由 顧 但卻未考量企業經營需支付之龐大成 勞雇雙方議定之 惟勞委會均以現行勞動 本 尤其國際經濟大環境瞬息多變 產業 基準法規定及國際勞工公約與國際人權之 已邁入微利競爭時代 企業經營實面臨存 考量 表示不宜獨將外籍勞工排除於基本 續關鍵 政府應深刻體會 皮不存 毛焉 工資之適用 附 的道理 如企業經營受困 最後受害 查勞動基準法立法之要旨 在透過法 律之制訂 使處於弱勢之勞工可獲得應有 第六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60 的必將是勞工 所以政府對勞工的照顧與 產業發展 兩者間必需同時加以兼顧 的保障與工作權 但勞工基本工資之規 勞保年金制自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定 因不論本 外國勞工均可一體適用 並規劃勞工保險費率每年調漲及所得替代 致使企業勞動成本升高 喪失引進外勞降 率為1.55% 如費率每增加0.5% 企業每 低勞動成本的優勢 而紛紛西遷南奔 造 年將累進增加負擔約100億元 反觀 一 成台灣產業空洞化 失業率節節升高 使 般先進國家保險費負擔比例均採勞雇各半 本國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方式辦理 德國及日本 所得替代率亦 事實上一般勞工月薪均高於基本工 較低 德國1.5% 日本0.7125% 基於 資 依基本工資起薪者 多屬社會弱勢族 保險給付受益者均是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 群勞工 由於此族群的工作能力及產出相 費負擔比例實應重新考量 對較低 因受基本工資限制 反使得原先 企業界了解善盡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工資應低於基本工資的勞工 如低技術 但勞委會日前表示勞保基金未來潛藏債務 低學歷及沒經驗者 找不到工作 而喪失 高達5兆餘元 即使調漲至13%也難以彌補 就業機會 此外 因我國基本工資未與外 缺口 面對無底洞似的勞保財務狀況 要 勞薪資脫勾 故調漲基本工資 最大受惠 負擔比例最重的企業買單 實屬不合理 者僅有外籍勞工 本勞並未實際受惠 故 這是本會在 2009白皮書 中提請勞委會 勞委會不應再墨守成規 以現有規定回覆 重視的原因 故建請政府高層在謀求勞工 本會建議 基於上述理由 本會再次強烈 福祉的同時 亦應照顧並維繫企業生存與 建請勞委會應重新考量基本工資存廢問題 活力 暨加重企業負擔應符合憲法第23條 或先行修訂勞動基準法21條規定 工資應 比例原則 兩者不可偏廢 期使國家發展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除法律另有規定 臻於長治久安 因此 本會在此重申建議 外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俾將來另以 勞 資 政保險費負擔比例至少應調整為 法律調整之 議題五 重新考量勞工保險費勞雇負擔 比例 議題六 強制退休年齡應依產業特性分 別訂定 我國法定勞動成本佔薪資成本比例 本會2008年及2009年白皮書中均建議 有增無減 近幾年實施諸如 企業提撥 政府應重新評估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 勞工退休金 94年 基本工資調漲 歲之必要性 惟勞委會卻昧於現實 均以 96年 勞工保險費率調整 98 勞工年齡與是否足以勝任工作 並無絕對
63 保障 雇主競爭能力的提升下 訂出勞 修正通過 不宜旋即調整作回覆 對此實 資 政三贏之法律規範 基此 本會針對 難令人接受 勞委會於99年1月1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 業界反對的理由 在於政府以法律強 制規定退休年齡延至65歲 將使企業無法 分條文修正草案中 有關派遣規定之建議 如下 作最合適的人力安排 並對企業造成下 一 要派企業僅需針對與 派遣公 列的影響一 衝擊人才汰換機制 影響組 司 訂定之勞務契約 負擔交易價格給付 織新陳代謝 二 排擠中低年齡層進入職 責任 不應負擔與派遣公司有關之補充責 場機會 造成企業人力老化 三 高年齡 任 如派遣公司積欠員工薪資 則要派企 層員工增加 現場工安維護之風險提高 業需負給付責任 及連帶責任 如要派公 四 增加人事成本 大幅降低企業競爭 司已克盡責任 仍發生職業災害 但卻規 力 尤其強制退休年齡至65歲 勢將衝擊 定派遣公司得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可向要 企業人才汰換機制 阻礙年輕人進入職 派公司求償 二 要派單位使用之派遣勞工 應至 際瞭解企業人力調度之困境 重新審視政 少佔該事業單位受僱員工總額之百分之 策制定正確與否 二十 針對特殊產業之派遣比例 主管機 第六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場 不利於就業率之提升 故勞委會應實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2項雖規定 對 關係為由 並以強制退休甫於 關另訂之 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 三 如某派遣工作需特殊技能 如無 工作者 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法指定特定勞工 恐造成要派企業在安全 予以調整 但不得少於55歲 但依實 及效率上產生疑慮 故要派單位應可向派 務 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請予以調 遣事業單位指定派遣特定勞工 整 幾乎均無法批准 勞委會應依實際需 要酌予放寬 否則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2項例外條款 對企業而言是行不通的 議題八 不增加雇主健保費前題下推動 二代健保 在未修法前 建議勞委會應依勞基法第54 條第2項規定 按產業特性分別訂定強制 退休年齡 行政院二代健保規劃小組最初係以 固定責任 且不增加雇主負擔之精神 作為二代健保規劃之原則 如二代健保雇 議題七 訂定合理勞動派遣法規 以符 產業需求 主負擔之保險費已接近或高於舊制所應負 擔之金額 再採取與被保險人連動必定增 加雇主之負擔 且更改雇主負擔的原則 與被保險人連動 則被保險人將發現 的時代 如何架構人力資源運用彈性化 每一元的保險支出 實際負擔約僅有0.4 極大化 組織精簡化及競爭優勢化的經營 元 如此 醫療浪費的情況將持續發生 管理能力 已成為企業生存及永續經營的 恐破壞二代健保抑制醫療成長失控的精 關鍵 神 人力派遣之新興服務產業已逐漸於國 99年4月1日健保費率由4.55%調漲至 內生根萌芽 且各國亦行之有年 依據行 5.17% 實為實施二代健保前之過渡時 政院主計處資料 截至98年5月止 臨時 期 故應將現行全民健保雇主負擔比例先 性或派遣工作者人數計有68萬7千人 與 由6成降為5成 即為先將雇主負擔二代健 其防堵其成長 不如考量兼顧勞工權益的 保費率 全國雇主負擔健保費用 全國雇 在全球競爭激烈 經濟情勢變化萬千 61
64 主給付全國勞工薪資 之分子縮小 或以 則 未調漲前之雇主負擔健保費為基準 目前二代健保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 但從草案中雇主無法得知實施二代健保對 議題十 放寬台灣人後代申請中華民國 國籍 產業及企業的影響程度 基此 本會建議 衛生署應於立法院審議前先將雇主負擔健 我國國籍法的立法精神應是 血統 保費及費率的精算數字公告 並在不增加 主義 也就是屬人主義為主 屬地主義為 雇主健保費前題下推動二代健保 且雇主 輔 目前我國有不少企業主的子女因在國 保費負擔率不宜與被保險人保費成長連 外出生 就學 如今學後且事業有成想歸 動 國時 卻發現歸國之路漫漫 少則3年 多則5年 因歸化必須按外國人的歸化程 議題九 雇主不應負擔長期照護保險費 序 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第六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政府鑒於人口老化所帶來的長期照顧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每年合計有 需求 以及馬總統在競選時提出 四年內 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開辦長期照護保險 而由行政院經建會 續五年以上 及第4條第1項規定 積極研訂 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比照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每年合計有 現行全民健康保險 雇主須負擔3成或6成 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 的保險費 年以上 甚至於現行入出國及 由於目前我國法定勞動成本 如勞 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條第2項 保 健保 勞退 佔薪資成本的比 規定 申請者須在台灣地區連續居留1 例 已經超過鄰近國家 為避免造成企業 年 或居留滿2年 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居 用人費用過度增加 影響企業競爭力與投 住270日以上 或居留滿5年每年在台灣地 資意願 政府不應再增加企業雇主的負 區居留183日以上 然而 在全球化 擔 事實上 勞工於工作期間 開始工作 國際化的時代 事業有成的優秀青年人 至65歲 不是職業關係發生失智或失能 須常在國際間飛來飛去 鮮少長時間在一 之機率 幾乎為零 依行政院衛生署推估 個地點停留 如要依規定想歸化為本國國 約有39萬6,943人之失智失能人口 如要 籍 除非放棄事業經營 否則幾乎無法達 雇主負擔部分長期照護保費 實屬不合 到歸化目的 理 62 台灣人口急遽老化 素質日益下降 因雇主於勞工工作期間 已經負擔勞 國籍法之該規定使得有意在台深根之優秀 工保險 職業災害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 學子及職場人才難以取得身分核可 無異 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 故勞工不僅在工作 將其拒於門外 尤以部分父母均為台灣國 期間已充份獲得保障 且於退休後 亦可 民之 台灣之子 致無法根留台灣為祖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 以及雇主每月提撥不 國效命 且無法增加稅收 政府應為提昇 低於工資6%之退休金 享受一定水準之退 國力 擴大台灣與國際接軌 深耕台灣 休生活 所以勞工退休後 不幸罹患失智 國籍法之限制亟待取消 以符實際 因 或失能症 應由社會福利措施來協助其支 此 我們建議 應 或由其本身負擔長期照護保險費 如 一 國籍法第4條改為無論已成年或 法律強制由雇主部份負擔3成或6成保費 未成年之外國人其具本法第2條資格者均 顯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必要原 得不受限 即可逕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65 二 同法第3條與第4條天數與年限上 之限制均予取消或放寬 論是否住院將併入1年之住院病假中 本 會曾於勞委會2月24日召開 勞工請假規 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 表達現行 議題十一 勞資相關法規鬆綁 勞工安胎遇有請假需求者 依現行 勞工 請假規則 第4條及第5條 留職停薪的規 現行部分勞資相關法規 產生不合理 的現象 故建議修正如下 定 之規定已可解決勞工安胎問題 爰建 議無修法之必要 但未獲採納 目前勞工 請假規則已公告實施 本會建議的配套措 列預算 不宜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就業 施有 一 因修法而衍生雇主法定成本之 保險法訂定目的在於提升勞工就業技能 增加 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 企 促進就業 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 業如有人力調度困難者,建議設立通報機 期間之基本生活 反觀 如因育嬰留職停 制 於業者通報行政院勞委會後 再由該 薪津之發放 使員工原本尚在猶豫是否要 會提供符合條件之僱用參考名單 三 離職 因家中有3歲以下孩童 可申請領 應建立防弊機制 懷孕婦女須安胎者 認 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恐造成於請領期間 定單位應以公立醫療院所為主 另外謀職 並於請領給付結束後即離職 四 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 分母應 如此 不但失業率提高 也造成企業人力 加計加班工時 本會在 2009白皮書 的不穩定 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就業保 中提出 計算平均工資時 加班費不應計 險基金支應 實與就業保險法訂定目的相 入 惟勞委會認為依勞基法工資定義 違背 本會在 2009白皮書 中提出相關 加班費屬工資 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建議 惟未獲滿意答覆 故重申建議將就 但加班費係因特殊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 業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給付育嬰留職 之報酬 並非常態性工資水準 且因加班 停薪津貼刪除 改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 工資均以倍數給付 分母未加計加班時數 應 或天數 造成平均工資快速增加 如將加 二 原民會應負責媒介法律規定企業 班費計入平均工資範疇 並據以核計資遣 需僱用之原住民族額 否則 應取消強制 費及退休金 未竟合理 故重申建議每日 企業僱用原住民或繳納代金之規定 本會 超過八小時之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 分母 在 2008白皮書 和 2009白皮書 中兩 應加計加班工時 第六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一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由內政部編 度提出相關建議 惟政府的答覆均是為保 障弱勢族群 不宜刪除或修正 否則易引 小結 起社會輿論攻擊 企業當然願意配合政策 97年下半年發生金融風爆 我國 的困難是 招募不到足額的原住民 且因 失業率一路攀升 直至98年8月失業率 其民族特性 工作流動性高 造成雇主人 6.04% 方從高點緩降 企業放無薪假 力調度之困難性 故建請原民會應以務實 的人數也從最多約23萬人降至數百人 由 態度承擔原住民工作媒合之責任 否則 此可見 金融海嘯對企業的影響甚鉅 目 應取消強制企業僱用原住民或繳納代金 前景氣已慢慢回升 企業須面對全球的競 勿僅以法律強制規定企業僱用 爭壓力 我們期盼政府能體恤企業經營困 三 懷孕婦女請安胎假應有配套措 境 實際瞭解企業面臨的問題 務實的全 施 勞委會已於5月6日公告實施懷孕婦 面進行人力規劃及法規鬆綁 以營造台灣 女經醫師診斷後可請安胎假 安胎假不 有利的經營環境 照顧弱勢族群 但是 實務上企業遭遇到 63
66 第七節 國際經貿 壹 國際經貿環境 銀行 World Bank 的報告指出 至少有 17個國家實施或打算採取保護措施 包括 到金融風暴的影響 去 2009 年 受 提高關稅 貿易禁令 出口補貼及其他形 全球貿易量與整體經濟表現都呈現 式的非關稅貿易障礙 此外W T O祕書長拉 衰退 不過自今(2010)年起 全球經濟景 米也多次提及 金融危機以降各國利用反 氣似乎開始回溫 逐步走出陰霾 根據國 傾銷 防衛措施的比例有增加之趨勢 第七節 國際經貿 際貨幣基金(IMF)今年4月初發佈的世界經 國際金融研究中心(I n s t i t u t e o f 濟展望報告(World Economic Outlook, International Finance, IIF)今年度的 WEO)指出 2010年的全球GDP經濟成長率 最新報告預估 2010年新興市場吸收的外 將由去年的負成長 -0.6% 轉為成長 國直接投資(F D I)幅度 不但將高於 % 顯示經過金融風暴的衝擊後 各國 年的水準 也會高於已開發的工業國 此 的振興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經濟成 與IMF的報告不謀而合 因為IMF的報告也 長 同時在世界貿易的表現上 I M F亦預 指出 亞洲地區今明兩年的經濟增長速度 測2010年全球貨品貿易量的成長率將由 將分別達到6.9%和7.0% 所以可預期包括 2009年的-11.8% 轉為正成長8% 不過值 台灣在內的亞洲地區顯是全球復甦力道最 得注意的是 全球經濟景氣顯然並非結構 強勁的地區 外國資金也將先後湧進亞洲 性的復甦 例如希臘債信問題 仍可能對 新興國家 若我國政府此時能順水推舟 歐盟乃至美國的引發骨牌效應 形成新一 吸引外國對我國的投資 並積極創造國內 波的經濟警訊與衝擊 目前各國出現的 就業機會 不啻是降低失業率的有效良 無就業復甦 jobless recovery 景 方 基此 如何促進與外國產業的交流合 況 也使各國政府芒刺在背 使得諸多國 作 並去除國外來台投資的障礙 理應是 家仍持續採取金融風暴以來的景氣振興方 政府應積極協助處理的重要經貿目標之 案 期望能夠強化各自的國家競爭力 並 一 促使國內失業率有效下降 64 與此同時 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 各國政府持續投入資金與資源 似 (FTA)領銜的區域主義正在興起 FTA內的 將政策手段視為景氣復甦的重要工具 各項自由化規範 正逐步取代停滯不前 但這些政策往往都附帶了貿易保護的效 的W T O杜哈回合談判 例如亞洲各國已簽 果 例如美國的購買美國貨條款 B u y 署或生效的貿易協定已達89個 東協與中 America 歐盟對於航空 汽車及鋼鐵 國自由貿易區 A S E A N+1 已於今年初成 等產業的補貼 中國大陸的家電下鄉多採 形 各項F T A對成員國創造有利貿易條件 購海爾 H a i e r 家電 日本汽車家電購 的同時 也對區域外的國家造成貿易轉向 買補貼限定國產品等 換言之 當這些國 的不利益 面對此種發展趨勢 我國擬藉 家提振國內產業發展的同時 也排擠了他 與中國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突 國產品進入市場競爭的機會 即使是多次 破與其他重要貿易夥伴簽署F T A的政治阻 聲明抵制貿易保護主義的G20 也被世界 礙 然而 洽簽F T A雖可獲致新的海外市
67 F T A的國家進一步開放 產業界將無可避 會 經濟部以及外交部等相關單位皆於接 免地面臨許多新的挑戰 對此 政府也應 獲本會建言後 針對各項議題之建議提出 未雨綢繆 諸如如何防杜大量低價的進口 具體之說明 基此 本會乃於今年2月透 產品衝擊國內市場 以及如何透過原產地 過本會 貿易發展委員會 暨 國際經貿 的認證 避免其他非F T A締約國產品搭便 事務委員會 全體委員 針對前述回應進 車 同時 如何強化台灣產證之簽發管 行滿意度的意見調查 依據調查結果 本 理 避免我國出口產品被誤認是其他F T A 會委員對政府 協助產業建立台灣品牌優 締約國產品之轉運而受到不利影響 是以 良形象 的滿意度最高( 65.95%) 其次 加強邊境查驗 避免虛報貨名 虛報產地 為 加強協助各產業公會參與國際經貿事 及高價低報等情事 落實中國大陸物品 務 61.34% 上述二議題均有六成以 進口監測機制 強化產業安全網執行效 上 至於 強化對貿易救濟措施與產業安 果 適時協助產業展開貿易救濟措施等制 全網執行效果之評估 增設IAF或ISO 度性架構等 都是政府應該預先思考的方 等組織核可的認證機構 兩項議題之滿意 向 以避免某些產業成為貿易自由化下的 度 約為五成左右 其餘議題包括 積極 犧牲品 擴建國際展覽場地 44.44% 建請 本會去年所提出的白皮書中 雖然已 政府與各國(含中國)洽簽各項自由貿易協 針對多項國際經貿形勢提出建言 但盱衡 定 45.00% 及 建請政府簡化外國民 國際局勢變化多端 為因時制宜 本會仍 眾簽證程序 33.33% 等議題滿意度 持續蒐集產業界建言 期能透過產業與政 則不及五成 府間的溝通合作 有效地帶領產業界衝破 桎梏 邁向無限商機 第七節 國際經貿 的建言 國內主管機關包括勞委會 經建 場 但我國的國內市場也必須對與我締結 分析調查結果後可以發現 國內業者 對於政府相關單位的回應雖然表示滿意者 大多達五成以上 但相較2008年的滿意度 貳 主管機關對我2009年建言之回應情 形及滿意度 有稍稍滑落 顯示出產業界對於亟待解決 的問題 仍殷切期盼政府的持續協助 同 時使國內經貿政策符合產業界的利益 以2009年的 新鄭和計畫 為例 依 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 對政府政策的建 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的資料 該計畫目標 言 並在國際經貿政策部分向政府提 商機原訂166億美元 執行至2009年底為 出了七項建言 大部分都獲得政府正面的 止 已實際爭取商機達251億美元 明顯 回應 並在極短的時間內陸續落實 這七 具推動成效 因此產業界希望賡續推行 項建言包括 加強協助各產業公會參與國 除了精英招募平台等各項方案外 更盼搭 際經貿事務 協助產業建立台灣品牌優良 配駐外單位的協助 掌握具出口利益之市 形象 積極擴建國際展覽場地 建請政府 場狀況及進口商資料 以有效協助我國廠 與各國(含中國)洽簽各項自由貿易協定 商切入當地市場 對於新興市場 如金磚 F T A 建請政府簡化外國民眾來台簽 四國等經濟體 也期盼政府加強研議如何 證程序 強化對貿易救濟措施與產業安全 促進實質經貿交流 以提升我外銷產業在 網執行效果之評估及增設IAF或ISO等組織 這些市場的競爭實力 核可的認證機構等 針對2009年本會在國際經貿政策提出 2009年6月 本會慎重提出 2009年 部分產業因為缺乏銷售通路與品牌行 銷能力 使其在內外銷市場均蒙受競爭之 65
68 不利益 因此政府應在各大展覽場合設立 trade creation 的效果 有助於提升 台灣整體形象館 介紹我國精品 同時協 其經濟福利 其次 參與區域貿易協定有 助業者參加具產業代表性的國際展覽 打 助於增加國際競爭與技術移轉 擴大參與 造台灣精品的意象 當然 為招攬國外廠 國的市場腹地與整合生產要素 提升經濟 商或買主來國內參展 國內場館的軟硬體 效率與形成經濟規模效應 促進企業發展 設備與周邊設施 應妥為規畫 另有鑒於 並吸引更多外商投資 第三 參與區域貿 目前國際級的大型展館多設立於北部 政 易協定有助於推動參與國的經濟改革與落 府也應考慮於中 南部設立國際級的展 實制度化建設 第四 參與區域貿易協定 館 以兼顧南北產業的平衡發展 也是避免被排除在區域經濟整合外的必要 途徑 防範本國經濟在區域競爭中處於不 參 2010年新提建言 利的地位 第五 參與區域貿易協定可以 促進多邊經濟自由化以達成個別國家經濟 變遷中的國際經貿現勢 也帶來幾項 第七節 國際經貿 急迫的新興議題 本會謹依據往年的建言 化的轉型代價 方向 持續從整體產業的觀點 擬定下列 基於上述各項好處 以及近年來W T O 六大國際經貿議題 期能透過與政府相關 的回合談判停滯不前 無法進一步有效推 單位的持續交流 藉由國際經貿政策的落 動全球貿易自由化 所以各國均積極地推 實 有效協助國內業者立足台灣 布局全 動雙邊或區域間之經濟合作 根據W T O秘 球 書處發布的數字 截至2010年4月止 全 議題一 建請政府加速推動與各國洽 簽各項自由貿易協定 FTA 議題二 打造ECFA架構下的動態競爭 球已經有277個已經生效並具體執行的區 域貿易協定 其中更以自由貿易協定佔大 多數 區域貿易協定不僅出現在地理鄰 近 經濟發展水平相似的國家之間 如歐 策略 議題三 積極吸引外人來台投資 強 化產業資訊平台 議題四 建請政府積極協助廠商爭取 政府採購協定 GPA 商機 議題五 建請政府積極研究如何避免 我國業者涉入反規避調查 議題六 形塑 台灣品牌 優良形 66 自由化的目標 避免該國單方面經濟自由 象 落實 產地標示 與 產品分級 盟 也有橫跨不同經濟發展水準國家間 的狀況 如美 加 墨組成的北美自由貿 易區 甚至跨越不同地域 如歐盟與墨 西哥 智利締結之自由貿易區 台灣屬於外銷導向的經濟體 對外貿 易可說是維持經濟成長之主要動能 當 然不應自外於F T A的洽簽 否則會因為其 他F T A所造成的貿易轉向效果 而蒙受不 利 因此 本會今年度針對此項議題 提 議題一 建請政府加速推動與各國洽簽 各項自由貿易協定 FTA 出下列相關措施的建議 一 建請加速推動與我國主要貿易對 手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在全球化架構下 各國之所以願意簽 二 建請協助廠商掌握相關資訊與積 訂區域貿易協定 係因區域經濟整合會出 極因應各項市場變化 藉此幫助台灣廠商 現以下幾種不同的正面效果 第一 若 進行全球化布局 尤其是掌握正在整合中 一國簽訂區域貿易協定的對象是它的主 的亞太經濟局勢 要貿易伙伴 則可以產生 貿易創造 三 建議政府將參與 泛太平洋戰
69 各項政策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 該項措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施是否具備可行性 同時又能符合產業界 Agreement, TPP 列為加入區域經濟整合 的期待 仍然有待檢視 產業界深切的期 之優先考量 並儘速開始規劃參與之具體 待 政府能夠正視並且掌握國內敏感產業 策略 同時利用國際場域 例如A P E C會 所受到的衝擊並妥善規劃風險管理配套機 議 正式提出官方宣告 表達我加入之 制 意願 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Trans-Pacific 除了憂心ECFA可能帶來衝擊的業者以 四 建請政府積極啟動自2007年後 外 相對具有競爭力的台商 則積極尋求 即已停擺之 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 洽簽後所帶來的商機 是以如何積極地透 TIFA 諮商會談 以擴大並深化台美 過ECFA之談判 提供國內相對具競爭力的 間之經貿合作 進而確保美國對我參與其 產業善用市場進入 擴大中國大陸市場之 他區域經濟整合之支持 利基 也是政府不容忽視之課題 綜上 本會針對此項議題 提出下列 相關建議 第七節 國際經貿 議題二 打造ECFA架構下的動態競爭策略 一 為確保環境與國家糧食安全 消 協商中的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費者健康 及維護國內農藥生產業者之發 (ECFA)同時面臨正反兩面的聲浪 各界對 展與權益 建請勿開放大陸農產品及成品 ECFA的目標 定位 原則 自由化進程等 農藥進口 議題尚未能全面達成共識 但是站在產業 二 與中國洽簽ECFA過程中 應重視 界的立場 已深刻體認必須利用中國大陸 國內弱勢產業所受之衝擊 妥善規劃風險 的市場與其他國家進行經濟接軌 再度站 管理配套機制 並且於簽署或生效前即啟 上世界經濟的舞台 進而維持成長 動相關措施 不過兩岸對於ECFA的早期收穫清單以 三 協助國內產業因應ECFA帶來之進 及架構協議條文之談判結果 是否能如國 口威脅 輔導國內產業善用 貿易救濟 內敏感產業業者所期待的 繼續管制農產 之防禦機制 品 提供敏感性產業的調適期與降稅期 四 研擬產業轉型與升級之輔導措 程 甚至不設定完全零關稅之貿易自由化 施 協助傳統與敏感產業進行轉型 提高 目標時間 也是眾所關注的 由於大三通 產品創新設計能力 以及高附加價值產品 和當前兩岸經貿的熱絡交流 對於農民與 之比重 基層民眾經濟生活的改善 並未產生實質 和工作機會的不確定性 將使國內各界產 生更深的憂慮 無法在兩岸經貿往來中感 受到 實質利益 乃是目前推動ECFA的 必須正視的問題 並且協助業者開拓中國大陸市場 六 要求中國承諾不妨礙我國與其他 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七 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 心 配合雙邊貨品關稅降低及非關稅障礙 ECFA的洽簽勢必使得兩岸都必須調降 消除等貿易自由化效果 重新塑造台灣成 大部分產品之關稅與貿易限制 國內產業 為兼具轉口 物流配銷 終端產品加工等 早已開始憂慮未來極有可能遭受到大陸進 全功能運籌中心之機會 口產品的威脅 雖然行政院已規劃了 因 八 搭配政府放寬台商赴大陸投資之 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然而 限制 鼓勵台商回台上市等激勵措施 助益 加上ECFA生效之後帶來的經濟環境 五 建置ECFA早期收獲清單資料庫 67
70 促成台灣成為台商運籌帷幄之 營運總 部 議題四 建請政府積極協助廠商爭取政 府採購協定 GPA 商機 九 加強駐外單位的職能 透過全球 資源的蒐集 協助國內廠商進行全球布 台灣自2009年7月15日起成為政府採 局 克服區域經濟整合之可能產生的貿易 購協定 G P A 之締約國 預期可以提供 轉向效果 並且分散向中國大陸經貿傾斜 台灣廠商在參與其他G P A締約國之政府採 的風險 購市場上一個公平競爭的立足點 尤其具 國際競爭優勢的產業更會是優先受惠的族 議題三 積極吸引外人來台投資 強化 產業資訊平台 群 然而 截至目前為止 台灣廠商僅獲 得16件標案 獲分包商機僅2.2億美元 對於每年約9,600億美元規模的GPA大餅 第七節 國際經貿 外人投資不僅可帶來資金與技術技 後續顯然還有很大可以努力之空間 故如 術 更可增加民間就業機會 實為經濟發 何透過政府駐外單位協助國內廠商爭取 展相當重要之動力 然而以下因素卻使得 G P A招標案 應列為外交部 經濟部 外 台灣在吸引外資時並不容易 貿協會共同努力之重點工作 儘管台灣產業在亞洲有相當深入的佈 經濟部雖已委託外貿協會建置專屬網 局 惟國內企業在全球的知名度卻相對較 站 刊登各國的政府採購訊息 但由於各 低 外人對台灣的產業或投資環境的瞭解 國採購法規不盡相同 國內業者無法從現 也極其有限 雖然許多日本中小企業相當 有建置網站中獲取此類關鍵資訊 故協助 有意願與台灣產業合作 歐僑商會也曾經 業者爭取商機之成效仍有待檢視 對此 本會提出下列相關措施的建 呼籲歐洲廠商來台投資 但這些外國企業 卻缺乏對台灣經營環境的瞭解 再加上國 內企業多屬中小企業 缺乏適合的窗口協 一 建議由外交部或經濟部或外貿協 助雙邊產業相互溝通與資訊傳遞 以致錯 會各駐外單位 務實了解具競爭力之外銷 失吸引外資的機會 職是之故 本會 提 產業的實際需求 即時提供渠等所需之各 出下列相關措施的建議 國政府採購標案資訊 俾利國內廠商及時 一 由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架構產業資 掌握競標之商機 訊平台 與產業供需資料庫 媒合台灣與 二 建議政府駐外單位協助國內廠 外國產業合作 促進外國企業來台投資 商瞭解G P A個別締約國的政府採購法規重 二 透過產業資訊平台 進一步針對 點 特別是採購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方式 重點產業與重要貿易夥伴 介紹國內最新 上亦可洽邀G P A締約國之相關官員來台說 的投資法規 並提供各項投資規定與流 明 以便在平時即開始建構廠商參與這些 程 國家政府採購標案的能力 三 透過我駐外經貿單位或藉由舉辦 三 政府應透過既有資源與管道如外 國際論壇方式 積極介紹台灣重點產業的 貿協會 擴大並深化G P A平台之效能 協 產業供應鏈 以及台灣產業在海外的佈局 助各大產業進一步組成團隊 合作競標 概況 同時介紹我國目前已簽定的雙邊投 爭取海外商機 資保障協定與租稅協定等 提高我國在政 策與法規上的透明度 68 議 議題五 建請政府積極研究如何避免我 國業者涉入反規避調查
71 特別是近年來中國的山寨產品氾濫 其中 告傾銷案最多的國家 也是被課徵反傾 有許多產品即是由台灣零件廠商供應關鍵 銷稅產品最多的國家 外銷歐美等市場既 零組件製成 或是偽稱該產品為台灣製 然受阻 中國為去化其產能 勢必會將產 造 導致國際上將台灣產品與部份仿冒產 品銷售至鄰近市場 我國向與其貿易往來 品產生不當聯想 甚而在將台灣視為中國 密切 一旦簽署ECFA後 密切程度將更加 的一部份 究其原因即是因為台灣缺乏自 提升 若中國將其遭歐美課徵反傾銷稅之 有品牌 對此 產業界非常憂心 台灣與 產品 進口至我國後再簡單加工出口 或 中國關係愈趨緊密的結果 將使台灣產品 乾脆直接轉口以混充為我國產品 一旦我 失去自己的發展策略 尤有甚者 業者反應中國產品在國際 銷 將使我國業者被他國懷疑與中國業者 間偽冒成台灣製品廉價販售 使得台灣製 勾串以規避反傾銷稅 有可能致使國內全 品進入外國市場時 遭致污名化 部份遭 體業者 陷入反規避調查之泥沼 被迫繳 國外課徵反傾銷稅之中國產品 更以進口 交與中國產品相同之反傾銷稅 簡單加工或直接轉口混充為台灣的產品 因此 本會針對此項議題 提出下列 相關措施的建議 一 請經濟部強化現有之進口監控機 制 並將中國被外國課徵反傾銷稅之產品 納入長期監控 以有效提醒廠商並慎防因 此遭致外國反規避調查 第七節 國際經貿 國不察 發予其產證 或遭其偽造產證外 中國自1995年起即成為被全世界控 對此 政府實有必要協助國內製造之終端 消費產品建立自有品牌 形塑 台灣品 牌 優良形象 進而以M I T的高質化形象 行銷全球 因此 本會今年度再次針對此項議 題 提出下列相關措施的建議 二 積極建置反規避調查法規與制 一 建議經濟部加強控管產證簽發單 度 以備未來調整產業與貿易狀態之用 位之簽發品質與效率 尤其是簽發產地證 明時 應確實執行審核的工作 以達成 議題六 形塑 台灣品牌 優良形象 落實 產地標示 與 產品分級 打造及維護台灣製造 生產 之品牌 的目標 二 建議經濟部積極協助 M I T標 本會在2009年的白皮書中 曾經提議 章 之驗證 登錄與防偽 使 M I T標 推出台灣整體形象館 協助業者參加具產 章 確實代表優良品質的保證 鼓勵不同 業代表性的國際展覽等建言 並且獲得經 行業之產品 包括食品 工業產品 消費 濟部回應表示 在品牌台灣的發展下 已 產品 均應建置並申請 MIT標章 標 也獲得參展廠商的好評 惟國內廠商一致認為 政府協助廠 三 建議經濟部透過各種管道 宣 導 協助並且鼓勵國內消費者 認識與購 買具有 MIT標章 之優良台灣商品 商建立品牌的工作 非屬一朝一夕型的 工作 故仍應持續 並隨著產業的動態發 肆 小結 展積極進行 尤其在 東協加一 逐步生 效 ECFA即將完成簽訂之際 以出口為導 受金融風暴之累 各國於2008年起大 向的台灣產業更須積極提昇產業競爭力以 規模編列預算 採取振興經濟方案刺激需 為因應 當務之急就是建立品牌形象 並 求 終於促使景氣在今年回溫 不過 由 且透過 M I T 的行銷 拓銷海外市場 於目前金融市場仍然脆弱 投資者信心亦 達到吸引國際買主重視與媒體報導之目 69
72 尚未完全恢復 面對國內仍高的失業率 續在世界舞台上展現精良且創新的價值 各國政府若選擇迅速退場 有可能需承受 本會也將持續善盡產業龍頭的責任 提出 國內經濟再度衰退的風險 因此預計短 各項具體且符合產業需求之國際經貿建 期內主要工業國家立即退場的可能性並不 言供政府參考 使台灣的產業可以穩健發 高 其他國家必然也不會貿然逆勢而行 展 再創新局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 如何協助我國廠商免 受各國保護主義之害 實為維持我國產業 國際競爭地位於不墜之重要課題 此外 台灣產業面對當前國際經濟整 合的浪潮 若被摒除於各大經濟板塊之 外 等於將四處受到高關稅的歧視效果 對於進入他國市場競爭相當不利 反之 如果台灣能透過雙邊或多邊的自由貿易協 第七節 國際經貿 定降低貿易障礙 再搭配產業界過往策略 佈局之經驗 延伸產業價值鏈與擴大整合 流程 必然可趁勢扶搖直上 因此積極的 對外簽訂各項自由貿易協定 刻不容緩 當然 自由貿易協定所帶來的貿易自由化 也可能對部分產業造成衝擊與耗損 因此 政府有必要針對特定產業規劃自由化下的 動態競爭策略 而在兩岸經貿關係越來愈 緊密的同時 政府也應該透過既有機制 積極研究如何避免我國業者因中國產品而 被捲入反規避調查 再者 對於加強國際間的投資與合 作 政府駐外單位往往可以扮演最佳的觸 媒 並將資訊彙整至國內 因此政府若能 建立完整有效的平台 增進國外與台灣產 業的互相了解 對於我國招徠外資或是對 外爭取政府採購標案商機 都將會有顯著 的成效 最後 在政府疾呼產業轉型的同時 建立高附加價值的品牌與產品聲名 實屬 必要 然而品牌的建立並非一蹴可幾 因此政府應戮力協助台灣品牌 發展精品 優良形象 並利用公權力維繫品牌免受侵 害 面對國際形勢的新變局 政府制定政 策時的思維應該更加宏觀 並思考如何透 70 過政府與民間的共同合作 讓台灣產品持
73 第八節 多人參與的 桂台經貿合作論壇 開啟 展 經貿往來更加緊密 據統計 了兩岸大型經貿交流的首例 同年11月 自1988年至2009年底為止 兩岸的貿易總 工業總會與蘇台經貿文化交流促進會 江 額高達8622.4億美元 2009年台灣對中國 蘇省工商業聯合會共同舉辦的 台灣江蘇 大陸貿易占台灣外貿比重高達22.9% 出 周 包括經貿參訪團 採購團 表演團 口占台灣總出口比重30.5% 如果加計香 體 旅遊團等 參與人數超過4000人 創 港部分 我對大陸及香港貿易占台灣外貿 下了 來台層級最高 參與人數最 總額比重為28.9% 出口占台灣總出口比 多 活動最豐富 的兩岸交流紀錄 重為41.1% 中國大陸對台灣貿易占中國 同年12月 原河南省委書記徐光春率領近 大陸外貿之比重則為3.92 進口占中國 千人的大型訪問團赴台舉辦 中原文化寶 大陸總出口比重的6.17% 中國大陸與主 島行 活動 要國家 地區 貿易金額排名上 在貿易 總額台灣居第4位 進口居第3名 今年初 包括陜西 清海 貴州等省 份 也都在副省長的率團下來台參訪 今 在兩岸經貿關係更為緊密的同時 年4月上旬 上海市長韓正百餘人 應邀 兩岸經貿政策也屢有突破 顯而易見的 率團來台 除了與台灣企業家座談餐敘 包括 不斷擴大的兩岸交流 持續增加的 也舉辦了 上海陸資企業赴台說明會 兩岸直航 大陸地區人民赴台旅遊 開放 並進行採購與參訪 4月下旬 大陸湖北 陸資企業來台投資 兩岸搭橋產業合作 省在省委書記羅清泉率團下 包括官方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的推動 及企業代表共有1千多人 首次來台舉辦 等等 這些合作與突破 促使兩岸經貿關 台灣湖北周 的大型經貿交流活動 福 係逐漸朝向正常化發展 建 山東 四川 河北 甘肅等省份 也 都在副省級以上官員的率團下 於5月份 基會與海協會恢復制度性協商 在4次兩 來台舉辦各式各樣的經貿交流活動 在6 會的會談中 12項協議與1個共識順利簽 月份之後 包括浙江 廣西 湖南 廣東 訂 兩岸在包括旅遊 空運 海運 食品 等省份 亦都將在省級以上官員的率團下 安全 郵政 金融合作 共同打擊犯罪及 來台舉辦大型經貿活動 司法互助 陸資來台等議題 得到許多具 除了這些大型經貿參訪活動 大陸各 體成果 兩岸經貿合作不斷深化 兩岸往 省直轄市官員亦紛紛來台進行經貿參訪 來也逐漸從經濟議題延伸到社會及民生議 再加上其他學術 文化 宗教等各方面的 題的合作 交流 兩岸互動往來之頻繁 創下了前所 迄今 大陸省級以上官員所組成的大型 未有的氣象 而也由於兩岸互動的密切 為兩岸關係帶來深遠影響 經貿參訪團來台絡繹不絕 深化了兩岸 在持續增加兩岸直航方面 兩岸不但 關係 2009年5月 由工業總會與廣西桂 已經達成初步直航 也透過兩岸的協商逐 台經濟科技文化交流協會共同舉辦了2千 漸增班 兩岸一日生活圈已逐漸成行 在 事實上 由於兩岸政策的開放 海 在擴大兩岸交流方面 自2009年5月 第八節 兩岸政策 自 去(2009)年以來 兩岸關係持續進 兩岸政策 71
74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方面 據觀光局統 全球連結 是此時刻不容緩的要務 由於 計 自台灣大幅度開放大陸旅客來台灣旅 中國大陸已成為亞洲經濟的中心 因此 遊以來 2009年已經有97萬陸客來台了 透過兩岸經貿關係的改善參與全球市場 今年第1季大陸來台旅客為34萬4,136人 應是政府此階段的重要工作 所以 本會 次 全年將突破150萬人次 今年7月中 持續已往的主張 希望政府在兩岸經貿政 旬 大陸所有省份的民眾將都可以來台灣 策方面應持續積極開放 並透過政策的不 旅遊 屆時 相信會再掀起一波大陸旅客 斷檢討 讓兩岸經貿事務能有更完整的規 來台的熱潮 劃與秩序 兩岸間的貨物 資金 技術 在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方面 過去兩岸 人員能更為便捷的往來 同時 我們亦強 投資以單向為主 台灣企業到大陸投資與 調兩岸經貿正常化的步伐仍只是個開始 日俱增 但陸資來台投資仍在禁止之列 政府應以更全方位的服務 積極地推動及 形成兩岸資金流動單向傾斜的問題 因 落實各項經貿政策 讓兩岸共榮發展 這 此 去年4月第三次 江陳會談 中 兩 才是台灣真正利益之所在 第八節 兩岸政策 岸達成陸資來台投資的共識 配合此次開 工業總會作為台灣最大產業界代表 放陸資來台政策 政府訂定 大陸地區人 長期以來一直倡議兩岸經貿的正常化和自 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作為陸資投資之基 由化 並自2008年開始 固定於每年6月 本規範 同年6月30日政府公布192項陸資 提出 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 對政府政 可來台投資項目 7月1日正式開放申請 策的建言 在兩岸政策方面 迄今已共 自此 台灣開啟了所謂 陸資元年 的新 提出了13項重要建言 大部分已都獲得政 紀元 也讓兩岸產業合作開啟了契機 與 府正面的回應 並逐漸落實 2009年兩岸 此同時 政府也透過兩岸搭橋專案 建立 政策部分 本會共向政府提出了6項重要 兩岸產業交流合作 企圖營造更開放的產 建言 包括儘速簽訂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業發展環境 進而創造兩岸合作商機 連 協議 (ECFA) 逐步擴大 陸資來台 投 結跨國企業 並攜手進軍國際市場 進行 資 推動兩岸金融正常化以解決台商融資 全球布局 問題 在W T O架構下建立兩岸商務糾紛解 除此之外 包括兩岸銀行 保險 證 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 O U) 72 決機制 簡化大陸人士來台手續 強化對 大陸台商之輔導等等 的簽署 將加速兩岸直接投資業務的鬆 本會也針對2009年兩岸政策建言 對 綁 包括國內銀行 券商直接到大陸申設 在大陸投資的台灣企業進行了滿意度調 分支機構 或大陸銀行 券商直接來台申 查 整體來說 產業界對過去一年政府的 設分支機構等 更有助於台灣成為亞太金 兩岸經貿政策普遍感覺到滿意 但同時也 融中心 更重要地是 政府推動 兩岸經 認為政府應當持續推動 同時深化既有的 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協商兩岸相互 兩岸經貿政策 減免對方的關稅 讓台灣企業能夠參與 在儘速簽訂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 更大的市場 都將為台灣創造新一波的契 議 (E C F A)方面 產業界對政府目前的 機 而這些兩岸經貿政策的重大突破 都 政策方向普遍表示肯定 滿意53.8% 尚 讓兩岸經貿關係朝向正常化邁進了前所未 可33.8% 但對簽定E C F A後敏感性產業 有的一大步 的補救措施 則仍有部分的疑慮 不滿 因此 我們延續過去的立場與建言 意36.4% 在擴大 陸資來台 投資方 認為在經濟全球化浪潮下 台灣積極地與 面 台灣產業界對肯定目前政府開放的進
75 動開放的兩岸經貿政策 並在這個過程中 台持股比例30%的規範持肯定的態度 滿 建立兩岸經貿往來的秩序與規範 讓兩岸 意23.5% 尚可52.3% 但對陸資來台產 經貿正常化能更上軌道 也讓這條有利台 業別 負面表列 的限制 以及陸資來台 灣的道路能夠大步開展 總量和項目上的管制 仍覺得有改進的空 間 不滿意度分別為49.8%及64.7% 基於上述原因 工業總會延續過去提 出的兩岸政策建言方向 在兩岸經貿正常 在推動兩岸金融正常化以解決台商 化 自由化的思維下 謹擬下列六大議 融資問題方面 企業較為肯定 滿意 題 衷心期盼能夠透過與政府相關單位的 18.4% 尚可52.2% 在建立兩岸商務 努力 讓兩岸產業進一步的合作互惠 共 糾紛解決機制方面 有7成的企業表達正 創 兩岸合 贏天下 的歷史新局 面的態度 滿意34.2% 尚可36.1% 但亦有3成企業希望兩岸能儘速洽簽 兩 議題一 鼓勵台商回流 加速推動經 貿特區 議題二 持續推動陸資來台投資 大陸人士來台手續 企業界普遍認為政 議題三 加速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定 府已在法令上所有放寬 滿意64.6% 議題四 兩岸直航增加航班 擴大航 從嚴審核大陸經貿人士來台申請單位 32.5% 並認為大陸經貿人員交流 放寬至縣市層級或當地有成立台商協會 組織的縣市級城市此工作應更加落實 第八節 兩岸政策 岸投資保障協定 29.7% 至於簡化 尚可23.1% 但部分企業認為政府應 度 滿意32.2% 尚可38.6% 對陸資來 點 議題五 簡化大陸人士來台手續 開 放陸客來台自由行 議題六 強化大陸台商輔導 協助拓 展大陸內需市場 36.3% 在強化對大陸台商之輔導方 面 在大陸經營環境變動快速 世界工廠 逐漸轉變為世界市場的今日 企業界對政 議題一 鼓勵台商回流 加速推動經貿 特區 府現有台商輔導機制仍認為有其不足之處 不滿意35.3% 且認為政府協助參與 為促使兩岸經貿發展平衡 增加台灣 大陸內需市場的工作仍可再加強 不滿意 民間投資 我們主張 政府應除利用產業 30.4% 創新條例來提供租稅優惠外 應盡快設立 經貿特區 進行兩岸產業結構分工 提出的政策建言 仍未完全落實 具體 同時讓跨國企業利用台灣作為進軍大陸市 來說 包括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場平台 規劃自由貿易港區五海一空為特 (ECFA)的落實 擴大陸資企業來台投資 區 或利用加工出口區規劃為特區 除提 簡化大陸人士來台手續 強化對大陸台商 升外勞比例 並擴及服務業以利物流運籌 之輔導等等 而為了兩岸經貿正常化進一 業進駐意願 同時 我們建議外勞薪資與 步的推動 包括加速推動經貿特區 加速 國際接軌 以增加台灣投資誘因 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定 兩岸直航增點增 我們認為 台商返台投資 不但有助 班等等工作 都有賴政府透過和產業界更 於平衡兩岸的經貿情勢 同時 有利於 多的交流 逐一落實 厚植台灣產業發展 增進台灣就業 因 我們再次強調 兩岸經貿正常化的發 此 我們建議政府不但持續推動台商回流 展 現在只是個開始 政府應以更積極地 的 鮭魚返鄉 計畫 並在政策上更為鬆 態度面對 在維護台灣利益前提下持續推 綁 以利此目標的達成 換言之 本會2009年兩岸政策部分 73
76 事實上 自2000年以來 政府便開始 且在融資上予以協助 除讓有意願回台投 推動台商返台投資計畫 但由於經濟形勢 資的台商 能夠得到政府的協助 以厚植 不佳 加上政策限制 返台投資事項並 台灣產業發展 更可創造傳統產業的新契 無重大進展 平均每月僅7家台商返台 機 2007年全年累計回流金額不足2億美元 此外 多數為大陸所淘汰的產業 台 但2008年後 一方面因為大陸土地與勞工 灣將更不適合其發展 因此 我們也建 的成本增加 內 外銷市場都受到很大的 議 政府對於台商回流應有一套整體的思 衝擊 再加上大陸 產業升級 政策 使 維與戰略 應鼓勵有助強化台灣居全球經 得台商經營受到很大的衝擊 不少虧損倒 濟價值鏈地位之台商產業回流 並鼓勵回 閉者 有些還打算外移 換言之 台商在 流台商建立研發基地或營運總部 大陸經營的環境不如往昔 海基會2009年 台商回流的資金 都是台灣經濟動能 公布的問卷調查顯示 目前有近40 的大 力的一部分 但站在利於台灣產業發展的 陸台商 願意考慮在兩年後返台投資 角度來看 吸引資金回流的最大目的 是 第八節 兩岸政策 租稅優惠和外勞工資是吸引台商回 希望海內外投資人來台投資 進而改善 流 增加民間投資的兩個關鍵 根據大陸 台灣的經濟 並在台灣創造更多的就業機 台商反映 目前政府鼓勵大陸台商回流的 會 然而以目前來看 這股龐大的資金潮 相關政策規劃仍舊不足 最主要稅賦及產 僅有少部分是作為產業的投資 大部分仍 業群聚等問題 然而 日前產創條例通過 是作為個人或企業的資產配置 因此 我 後 我國營所稅從25%降為17% 則與香 們強調 政府應將這股龐大的回流資金導 港 新加坡不相上下 因此 若政府能解 引至產業面的投資 增進台灣產業研發 決台商回台投資的勞工問題 則有助於台 創新的能力 不要讓這股資金僅成為投資 商回流 還能鼓勵企業擴大投資 提高區 甚至投機的工具 以免造成台灣貧富差距 域貿易的競爭力 同時能減少失業率並進 的擴大 而刺激消費 74 台商回流資金若能導引至產業發展與 兩岸洽簽ECFA將確立製造業的產地證 投資 促成台灣產業再一次的轉型升級 明標準 有助於台商產品取得 台灣製造 將更能加速兩岸產業的分工 讓兩岸產業 M I T 認證 可使產品在國際市場的 能夠更進一步的合作 政府應協助企業有 價格增加15% 有助吸引製造業將組裝環 效地將大陸作為台灣產業全球布局的一部 節設在台灣 因此 台灣若能成為製造業 分 同時 根據台商群聚特性進行配套措 組裝的最後一站 在全球運籌布局趨勢 施 並利用大陸的經濟崛起及廣大的內需 下 國際企業和台商都會願意來談投資 市場 如此一來 將使台灣產業發展再創 兩岸簽定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 C F A) 一次新的高峰 後 台灣將增加許多投資的優勢 因此 我們建議 政府應推動租稅 勞工 金 議題二 持續推動陸資來台投資 融 海關等特殊政策 或採境內關外營運 模式的 經貿特區 並加速研議 台商 據統計 近20年來 台商至大陸的投 特區 幫助台商解決土地 租稅 尤其 資金額為800億美金 但若加計第三地轉 是勞工供應的問題 並提高目前30 的雇 投資 台商至大陸的總投資金額將超過 用外勞比例 並使外勞薪資與國際接軌 3000億美元 因此 我方應適度開放 鼓 再藉 Made in Taiwan 來提升價值 勵陸資來台投資 我們認為 政府應持續
77 擔保 照此標準 此公司亦將視為陸資公 資限制 包括人員往來居留 投資程序等 司 此外 股東尚未行使之股權權益 即 等 以有利於陸資企業來台考察投資 非實際持股 實不應計入陸資股東之股份 我們建議 陸資應按一般外資管理 數 縱令計入 依投審會目前見解 其計 在來台投資產業別方面 政府可制定妥善 算30%之分母仍以公司實際發行股數為基 管理機制 對安全敏感性高的產業 採 準 此種計算標準實難使投資人接受 因 負面表列 的方式限制即可 此外 現 此 我們建議 對陸資企業的認定 應以 行規範 間接陸資之30%認定標準不夠明 股東實際持股數額作為30%之計算基礎 確 因此 我們建議 應以股東實際持股 數額作為30%之計算基礎 推動陸資來台政策 並放寬陸資在台的投 此外 包括對來台投資陸資企業的審 理流程 陸資企業人員往來程序 大陸人 士來台投資不動產等方面 我們建議 政 政策 因此 禁止陸資投資項目應重新 府應全面檢討現有陸資來台政策 若該 檢討 盡量不要有太多設限項目 此外 陸資企業已符合來台投資相關規範 則在 兩岸銀行 證券 保險等金融業應具體合 陸資企業人員來台程序上應予以放寬 若 作 並促進金融業互設分支機構 以擴大 為具實力之陸資企業 如大陸上市公司前 兩岸金融交流 目前台灣開放大陸投資 500強 負責人或經理人欲來台考察 亦 各界反映目前開放投資項目 大多非陸資 應在來台程序上予以便利 對其所持入台 投資人有興趣投資之產業 因此 我們建 證給予多次入境簽證 議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開放投資項目之 與此同時 我們建議 政府應比照僑 範圍 有效達成鼓勵投資之政策目標 然 外商來台投資的相關規範及精神 在評 而 我們也認為 政府應制定妥善管理機 估 申請及營運等階段 都能提供更多服 制 對於安全敏感性高的產業 明訂禁止 務以取代管制 此外 我們也建議放寬降 類及限制類項目 凡不屬於禁止類及限制 低初次來台投資陸資資本額及營業額 並 類者 則歸於一般准許類 放寬來台人數 在大陸人士來台投資不動 我們再三呼籲 政府應儘速放寬大陸 產相關規定方面 我們建議加快銀行授信 資金來台投資 甚至可再進一步開放大陸 作業 並明訂各縣市政府審核大陸人士投 企業來台投資生產事業 吸引對岸企業投 資不動產之審查標準及所需文件 資長期性的基礎建設 從外部引進資金 陸資來台政策今年已正式推動 政府 活絡台灣經濟 為台灣提供豐沛的資金動 除應協助陸資企業赴台投資列為年度經 能 並且增加台灣的就業機會 常性服務工作 並以專人專責提供土地廠 房協尋 投資優惠諮詢與轉介及赴台投資 資許可辦法 第三條對陸資企業身份的 考察安排等相關服務 與此同時 並應在 認定是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 兩岸產業優勢互補 的原則下 整合運 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然而 用現有資源 以更具策略性的方式落實陸 投審會目前對於30%股權之計算方式 認 資來台投資政策 讓陸資來台能夠成為兩 為所謂陸資持股除應計入陸資股東實際持 岸產業互利提升的良策 同時 在建構兩 有股份外 尚應包括其持有之其他股權權 岸經貿正常化的前提下 為兩岸穩定發展 益 如員工認股權 質權等 因此若有一 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公司縱使沒有陸資股東 但因向大陸銀行 總的來說 陸資來台勢必會對台灣的 借款而大股東將30%股權設質給大陸銀行 產業及經濟造成影響 然而 陸資來台有 與此同時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 第八節 兩岸政策 我們認為 兩岸經貿鬆綁已是既定 75
78 諸般利多 也會促成兩岸經貿的正常化 出口退稅 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 但不可諱言 若政府未擬定陸資來台相關 得稅 稅捐稽徵到稅務管理 潛藏了許多 的配套措施 勢必會使得台灣在未受其利 的稅務地雷 如何在變動快速的大陸租稅 前而蒙其害 因此 在政府極力研擬陸資 環境下因應 是台商在當地經營面臨的首 來台相關措施的此刻 如何透過與大陸的 要問題 此外 大陸諸多新法令出台 影 協商談判 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有效引進外 響台商經營大陸甚鉅 包括 企業所得稅 來資金 相信對台灣才能產生具體的正面 法 勞動合同法 及 循環經濟法 效益 等 如何因應新法律的頒布及實行 是台 商必須面對的問題 議題三 加速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定 在融資上 台商一向都有融資困難的 問題 因稅務考量 大陸台商企業財務報 第八節 兩岸政策 76 兩岸經貿關係日益緊密 大陸已是台 告多呈現虧損 這也是台商不易獲得銀行 灣第一大貿易夥伴 第一出口市場 第二 融資的癥結所在 因為資金周轉問題 致 大進口來源 但台商在大陸投資迄今仍沒 使台商在財務必須依靠母公司 以及匯錢 有足夠的保障 台商若以間接投資方式投 不易及被截用等問題 此外 台商在大陸 資大陸 雖可利用第三地區國家與大陸簽 融資困難 大部分要靠關係 有的被額外 有投資保障協定主張其權益 但在大陸若 收取5 手續費 沒有設置 住所 或 公司總部 則不 在政策上 大陸政策多變 對台商來 符合有關協定的要求 很難受到保護 台 說是經營的頭痛問題 大陸政策及法令多 商若採直接投資 因為兩岸沒有簽訂投資 變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是為發展成現代 保障協定 以致只有受大陸國內法規保護 化國家 大陸必須增訂許多法令 現代 的法規效力 沒有投資保障協定國際法上 化的工商業國家 需要數百個上軌道的法 保護的條約效力 令 改革開放後的大陸 平均一年須增訂 由於台海兩岸貿易依存度高度密切 五十多個法令 當然會顯得政策及法令多 逐年累積龐大投資與貿易額 因此伴隨著 變 二是為求效率 行政命令影響法的安 發生投資與貿易的摩擦也日益增加 由 定 大陸為求快速發展及改革開放 認為 於台灣非聯合國成員 無法適用 國際投 完全由立法機關立法緩不濟急 立法機關 資爭端解決公約 的多邊條約 因此 國 人代會 乃授權行政機關 國務院 制 際投資有關多邊的國際法律保障措施與仲 定有關經濟性之法令 裁 難以適用於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案件 因此 大陸行政機關制定之 行政命 故台商在大陸的投資保障相對顯得薄弱 令 也相當於 法律 對法的安定性 財產 生命隨時處在不確定的風險狀態 影響很大 也為政策的變動增強了影響 綜合相關研究的分析 台商在大陸經 力 在產業升級方面 大陸投資環境已經 營主要面臨五大問題 一 稅制法律繁 改變 不再是以往那個勞力廉價的地方 複 二 融資困難 三 政策多變化 在這投資的台商必須隨著環境的改變做調 四 產業升級 五 人身安全與經貿糾紛 整 過去台商都是以生產事業為主 現在 等 生產的外銷產品多希望轉內銷 台北經營 在租稅問題上 租稅法律繁複是台商 管理研究院於2008年1月針對大陸廣東 面臨的第一個難題 稅務問題一直是大 福建 上海 江蘇4地台商投資最密集的 陸台商的一大隱憂 從發票 增值稅 地區調查 有60.8 台商認為 如不升
79 面 一直刻意將協議定位在民間性 並且 話 有95.4 的大陸台商會被淘汰 因 強調必須是雙向互惠的投資保障 此外 此 可以瞭解產業升級是現今台商所迫切 由於敏感政治因素 大陸一直將 台商投 的問題 資保護法 視為國內法 並以此作為保障 人身安全及經貿糾紛 則是台商遇到 台商的法律根源 因此 國際投資有關多 很大的一個問題 包括人身自由被限制 邊的國際法律保護措施與仲裁 難以適用 失蹤 遭殺害 意外或因病身亡 遭綁架 在台商的大陸投資案件 及非法拘禁等 根據海基會的統計 台商 兩岸雙向投資保障協議 一直是政 投資經貿糾紛 其發生糾紛比例最高之 府預定的政策目標 並預定在兩會的協 地區為上海 糾紛種類多 糾紛類型從產 商中進行 事實上 台商投資大陸 若以 品 貨款到人身安全等不一而足 間接投資方式 雖可利用第三地區國家與 大陸的投資保障協定的關係主張其權益 後 兩岸經貿交流將更為頻繁 兩岸經 但在大陸若沒有設置 住所 或 公司總 貿交流過程中的經濟糾紛仍無可避免 然 部 則不符合有關協定的要求 很難受 而 迄今兩岸仍是以單方法規處理經濟糾 到保護 而直接投資因為兩岸沒有投資保 紛 如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涉 護協定的關係 只有受大陸國內法規保護 外經濟合同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的法規效力 沒有投資保護協定國際法上 法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及 關於 保護的條約效力 因此 兩岸的雙向投資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 等等 保障協議 將使台商權益以更透明的方式 我們認為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 第八節 兩岸政策 在我政府開放陸資企業赴台投資之 級會在4年內被淘汰 若10年內不升級的 被保障 議 (ECFA)簽訂後 兩岸經貿關係將更為 密切 因此 政府應盡速與大陸協商 積 議題四 兩岸直航增加航班 擴大航點 極洽簽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 在W T O架 構下建立兩岸商務糾紛解決機制 規範包 今年四月第三次江陳會後 兩岸將包 括 一 投資者入境 旅行保護與居留 機直航改為定期直航航班 客運航班每週 二 投資者個人基本自由權 三 投資者 往返班次增至270個往返班次 貨運定期 的待遇標準 四 投資者的財產保護與尊 航班每週28個航班 開放廣州及上海浦東 重 五 管理及經營企業權利 六 外匯 每週各7個往返貨運航班 雙方並同意相 管制與資金移轉 七 投資者稅收待遇 互開放客運定期航班腹艙載貨 八 爭議處理與管轄等問題 兩岸直航後 兩岸一日生活圈建立 許多台商可省去舟車勞頓的辛苦 許多外 協議 納入兩岸協商會談的議程 與此同 派人數也可逐漸降低 一些人即使仍在大 時 政府經貿主管部門應先各自與國內業 陸工作 但假日就可隨時飛回台灣 這樣 者溝通意見 整合共識 或者公開徵求意 一來根本不須常駐 甚至整家遷移 由於 見稿 以尋求共識 使兩岸協議更務實 這些人普遍是中 上收入階級 若能把他 周延 可行 亦可透過產業公會進行調查 們的家人留在台灣消費 有利於增加國內 研究 了解大陸台商目前的現狀與投資爭 消費力 因此 我們建議 兩岸直航應增 議 加航班 並擴大航點 讓兩岸之間的往來 台商投資保障協議一直是政府過去在 兩岸協商時積極爭取的談判要項 大陸方 我們建議 應將 兩岸雙向投資保障 更為便捷 事實上 兩岸在2008年12月15日實施 77
80 平日包機 每週108班 上海航點每週限 化 語言等等的優勢 兩岸更為緊密的互 20班 2009年8月31日 兩岸實施定期航 動往來 都將有利於兩岸的合作與發展 班 航班數大幅增加到每週270班 其中 也將能創造兩岸的共同繁榮 上海增為每週28班 然而 隨著兩岸交流 升溫 兩岸現有每週270個航班已不敷需 求 尤其是上海 杭州 南京 廣州 深 第八節 兩岸政策 圳等部份航點一票難求 票價仍居高不 下 在航點方面 大陸目前已開放31個航 為因應兩岸日益熱絡的經貿往來 我 點 台灣開放8個航點為兩岸直航機場 們延續去年的建言 建議修訂 大陸地區 陸籍航空雖飛滿31個大陸航點 但台灣航 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16 點卻只集中在松山及桃園 台籍航空則只 條第2款 將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 售後 飛大陸20個航點 台灣航點則飛松山 桃 服務 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的大陸人士停 園及台中等三個機場 除此之外 現有31 留期由3個月放寬至6個月 同時 我們建 個航點中 有4個航點有航數限制 上海 議 讓大陸經貿團來台相關法規應更為鬆 每週限飛28班 廣州限14班 北京及深圳 綁 專業交流與商務人士來台手續簡化 各限10班 而上海等4個限制航班的熱門 例如開放到第三地的大陸商務人士可直接 航點能突破限制 整體增班才有意義 否 來台旅遊 不用再回大陸辦證件 則給再多航班 業者也不見得有興趣飛 此外 我們亦延續去年的建言 再次 因此 我們建議 兩岸應透過協商 強調為維護大陸經貿人士來台的秩序 以 增加現有直航航班 並擴大航點 包括新 及台灣良好形象 政府應嚴格審核大陸經 增客貨運航點 擴增上海等熱門航點的航 貿人士來台申請單位 特別是申請單位的 班數 觀光包機制度化 開航松山虹橋航 資格與條件 使得大陸經貿人士來台參訪 線 每周直航班機總數增加 以利兩岸交 能有一定的規範 流的正常化 78 議題五 簡化大陸人士來台手續 開放 陸客來台自由行 兩岸人員往來越來越頻繁 我們也建 兩岸直航班機的增班擴點 亦有利於 議 政府應思考一套機制 讓已通過審核 更多陸客赴台 有助台灣經濟成長 以觀 的大陸地區人士能盡早取得入台證 同 光為例 去年整個亞太區觀光為目的旅 時 我們也建議 大陸大型經貿團來台參 客下跌2% 但台灣在開放陸客後 反而逆 訪或舉辦活動 若已通過審核並符合 大 勢成長14% 今年第一季陸客人數已超過 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台從事相關經貿活 日本 其所帶來的龐大商機可以想見 增 動申請案件審核處理原則 等相關規定 班後勢將帶動更大的觀光潮 也將對台灣 移民署應建置單一窗口辦證及取證 避免 的經濟作出一定的貢獻 而松山虹橋線的 因為入台證分散不同窗口製作 而使得經 開航 不僅是馬總統 東北亞黃金航圈 貿團團員入台證無法同一時間取得 造成 理念的實現的第一步 預計今年10月松山 符合程序卻因時程延誤而無法入台 或延 再與日本羽田機場 南韓津浦機場對飛之 誤來台行程及活動 後 松山航站非但可以更加便利台商往返 需求 也將轉型為國際商務機場 我們建議 陸客來台的行程應該要區 隔化 推出專業的深度旅遊團 多多吸引 我們認為 台灣為海島型國家 因此 大陸的菁英分子 都會白領階級 和年 更不能閉關自守 應積極努力與全世界鏈 輕族群來台 並且讓台資企業的大陸籍幹 結 中國大陸和台灣具有地理 血緣 文 部 也能夠多到台灣旅遊 我們認為 開
81 放陸客來台自由行 更能讓陸客深入體驗 大陸內需市場 台灣文化 有助於改善兩岸關係 降低台 我們建議 政府各部門應持續並強化 目前陸客來台採團進團出方式 且依 既有的大陸台商輔導工作 透過產業公會 江陳會 簽署的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 強化與大陸台商的聯繫 並透過調查研究 民赴台旅遊協議 陸客來台最高限額為 等基礎工作的落實 進一步完善對大陸台 每日3000人 進一步來說 來台陸客人 商的輔導 協助台商在全球金融海嘯衝擊 數 一般觀光加上商務 考察 一天約有 下得以轉型升級 並得以由出口順利轉向 4千多人次 且大陸目前開放25個省分居 開拓大陸內需市場 民來台旅遊 組團社則開放146家 若大 2010年 大陸中央及各省都全面實施 陸能擴大開放組團社家數 減少陸客遭壟 擴大內需戰略 許多城市更以戰略的角度 斷 台灣旅行社接團價格被壓低的機會降 將擴大內需作為經濟發展的主軸 同時頒 低 陸客低劣旅遊品質情形就會減少 布相關的內銷扶持政策 擴大內需更成為 2010年大陸各地兩會的熱點話題 然而 遊的人數 保守估計超過7 8千萬人 兩 隨著大陸勞動合同法實施 出口退稅調整 岸往來對雙方互相認知與和平相處 如果 等一系列出口貿易加工政策調整 以外向 要產生更高的外部效益 兩岸應該可以建 型企業為主的台商產業帶來巨大的衝擊 立一個默契 提高菁英分子 都會白領階 再加上全球金融風暴影響 對企業的經營 級 年輕族群的比例 並且讓台資企業的 更是雪上加霜 台商產品銷路愈發變得舉 大陸籍幹部 也能夠多到台灣旅遊 此 步維艱 轉內銷市場必將是未來外銷企業 外 根據政府公布的資料 自2008年7月 轉型升級的重要出路 拓展大陸內銷市場 開放大陸居民來台觀光至2010年4月底 成為許多台商的選擇 台商如何為自己的 逾期停留且行蹤不明者僅占來台觀光總人 產品打開大陸內銷市場成為最大的挑戰 數之比例僅為10萬分之2.5 與鄰近開放 但由於法規 市場 秩序 政策 法令及 大陸觀光客的國家相比 台灣把關最有成 通路等種種現實因素的束縛 要能夠落實 效 陸客脫隊比例最低 需很大的努力 面對原來就已競爭激烈的 增加兩岸人民了解 促進台灣消費市場 第八節 兩岸政策 根據初步了解 大陸有意願到台灣旅 因此 我們認為 為擴大兩岸交流 海軍事風險 大陸內需市場 台商出口企業想要轉為內 銷市場 還是非常困難的 台商在拓展大陸內需市場的過程中 協商 有條件的開放所得較高的大陸民 普遍遇到 融資 行銷通路 品 眾 來台自由行 初階段至少讓大陸49個 牌 智慧財產權 等等問題 這些問 可前往港澳自由行的城市 同樣也能來台 題的解決 不但有賴我政府透過兩岸現有 自由行 機制與大陸政府協商 同時也需要我政府 我們相信 惟有透過交流才能增進了 的輔導協助 因此 我們亦延續2009年的 解 台灣民主 自由的制度與民眾素質 建言 建議政府應採取產業別 地區別 都可作為大陸民眾的典範 相信擴大兩岸 上下游供應鏈別 功能別進行輔導 才能 的交流與往來 對兩岸發展與未來關係的 達到受益擴散的效果 以有限的資源讓更 穩定 相信都將發揮實質的效應 多的台商受益 在有健全配套措施的前提下 兩岸應透過 台灣的產品在大陸具有競爭優勢 在 議題六 強化大陸台商輔導 協助拓展 大陸南京 東莞等地舉辦的台灣名品展 79
82 都獲得很大的迴響 然而 目前在大陸建 小結 立的台灣商品城 仍由台商獨立設置 或 和大陸地方政府合作 我政府應掌握此一 兩岸經貿政策的屢屢突破 不但促使 契機 思考如何透過台商輔導機制 進入 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亦使得兩岸關係相 大陸內需市場 因此 我們延續去年的建 對穩定 因此 我們再次強調 兩岸經貿 議 政府在大陸協助輔導成立行銷資源整 正常化的步伐只是個開始 包括兩岸直 合公司 由該公司在一級 二級城市建立 航班機的不足 人員往來便利性的加強 台商產品推廣的行銷中心及通路 降低企 兩岸雙向投資比例的平衡等等政策 仍有 業各自設立通路的成本 企業只需負擔少 待進一步的調整與開放 兩岸洽簽 經濟 許的推廣費用 即可利用該通路進行產品 合作架構協議 (ECFA)之後 其經貿往來 展示及推銷 做到資源共享 有了通路品 將更為密切 因此 兩岸經貿事務將更為 牌 自然就可以推展開來 繁雜 因此 政府也應扮演更為積極的角 此外 我們去年也曾提出建言 政府 第八節 兩岸政策 應整合各部會的台商輔導資源 針對有利 慧財產權 產品走私等問題的解決 台灣建立全球產業的台資企業 依產業別 兩岸經貿正常化的路還有一段路要 及地區別投入資源予以輔導 協助其建立 走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 C F A) 兩岸分工體系及全球布局 此外 在進行 只是一個開始 台灣應藉此機會 參與經 台商輔導之前 應依產業別 地區別 上 濟全球化的道路 並加速產業升級 尋求 下游供應鏈別等 對大陸台商現狀進行調 新的產業發展定位 同時善用良好的亞太 查研究 透過事前的了解與分析 才能擬 地緣區位 發展成為 高附加價值製造中 定切確的輔導方向與策略 因此 我們認 心 以保持目前技術領先的優勢 並提 為 現有補助產業公會或相關台商輔導體 升台灣在全球高科技發展的關鍵角色 當 系赴大陸進行調查研究仍非常不足 以致 然 產業結構的調整及技術的升級都需要 輔導不易產生效益 大陸市場變化快速 穩定的產業政策 產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升 政府應投注資源強化輔導機制 從調查研 級非一蹴可幾 政策的貫徹與否 將是台 究 策略研擬到實際輔導 建立完整且有 灣產業是否能再次提升的關鍵 計畫的台商輔導機制 扶持有利台灣產業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的 發展及整體布局的台商 此外 去年我們 簽訂只是個開始 未來台灣產業必須加速 也提出建言 應考慮放寬對科專計畫研究 升級 自動化 技術密集化 知識密集化 成果在大陸地區實施之限制 以利大陸台 都將是台灣產業發展的方向 與此同時 商產業技術升級 兩岸透過經貿合作產生的互惠雙贏 也將 台商在大陸發展已逾20年 我政府若 促使兩岸更進一步的和平穩定 對產業界 能有效地輔導並協助台商 除了能夠創造 來說 將是一個新的契機 也是兩岸經貿 兩岸產業合作的契機 加速台灣產業的發 邁向正常化的正確道路 展 更能厚植台灣經濟發展 以及有利於 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 因此 在大陸台商 面臨轉型升級困境的此刻 我政府應擴大 對大陸台商的輔導與關注 致使兩岸雙贏 及共榮 80 色 思考如何因應包括台商權益保護 智
83 第九節 慧財產權是國際競爭的利器 也是 近年來 我國政府積極規劃重要施政 智衡量國家現代化程度之重要指標 政策 舉凡推動鼓勵產業轉型升級 提 智慧財產權之發展已成為國家產業競爭的 昇附加價值 創新研發 品牌創造 智財 戰略議題 近年來 各國因應知識經濟時 佈局全球等措施 也已獲致相當成果 去 代與全球化競爭的挑戰 均已將智慧財產 2009 年 世界經濟論壇 公布的全球 政策定位為國家戰略 諸如 競爭力報告 在133個經濟體中 我國創 新排名第六 其中 每一百萬人的專利 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 振奮企業精 數 項目 台灣名列全球第一 去年瑞士 神 首先將智慧財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 洛桑國際管理學院研究各國專利的生產 戰略的層面 從此智慧財產權戰略成為美 力 台灣排名第三 顯示我國在技術創 國企業與政府的統一戰略 並於2002年提 新 研發能力的表現 備受國際知名機構 出以智慧財產權為骨幹所架構之國際戰略 的肯定 此外 兩岸經濟貿易合作的項目中 二 日本於2002年7月3日頒布 智 攸關台商權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更是不 慧財產權戰略大綱 明確宣示以 智 可或缺的議題 因此 於去 98 年12月 慧財產立國 為目標 並於2003年設置以 23日舉行的第4次江陳會中 兩岸已同意 首相擔任部長的 智慧財產戰略本部 將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及智慧財產權 負責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之策略 創造 議題 同時列為今 99 年6月第5次會議 保護 運用與教育等推動計畫 以及重大 協商的議題 而為使國人在大陸的智慧財 施政方針之調查審議 推動實施與整合調 產權獲得有效 及時的保障 經濟部智慧 整 財產局刻正積極進行推動兩岸洽簽智慧財 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工作 工業總會多年 產權競爭力作為智慧財產權的發展目標 來作為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的重要溝通平 於2000年由大統領召集協調各部會分工推 臺之外 更關切大陸台商的智慧財產權保 動無形資產鑑價結合融資的機制 於2004 護問題 工業總會殷盼能與政府有關單位 年3月公佈旨在促進智慧財產權策略 創 合作 共同有效又及時協助解決大陸台商 造 保護 運用及教育等的 智慧財產權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所碰到的問題 產業政策統籌協調的知識經濟部 檢視過往 政府在推動優質的智慧財 產權環境上所做的各項努力 例如在法 四 大陸於2008年6月5日發佈 國家 制面 參照國際規範 先進國家 業界需 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強調增強自主創新 求及社會脈動 已大幅度修正專利法 商 能力 建設創新型國家 形成在胡錦濤主 標法及著作權法等 以使我國法制更為健 席領導下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 全 並與世界接軌 如本 99 年2月10 際聯席會議 含28個成員單位 統籌協 日公佈實施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 調 各地區和各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分工負 案 著作權法有關 二次公播 廣告 責協作推進的戰略實施體系 音樂 第53條視聽覺障礙者合理使用等 三 韓國以提升知識創造力和智慧財 管理 願景和目標 於2008年成立負責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一 美國於1979年即提出 要採取獨 的 21世紀戰略計畫 智慧財產權 81
84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82 修正案 本年3月4日函請行政院審查之商 新條例 已公佈施行 經濟部已建置 協 標法修正草案 去 98 年12月11日送請 助中小企業運用及管理智慧財產權輔導計 立法院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 在執行 畫 智慧財產流通運用計畫 及 建 面 不論在建構電子化環境 強化審查品 置具國際競爭力的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商業 質與效能 加強人才培育 強化教育宣導 運作計畫 等活化研發成果運用機制 智 及協助創新發明等工作均有顯著成效 如 慧財產局也積極推動兩岸洽簽著作權認證 推動 清理專利積案計畫 擴大 發明 等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工作 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之適用事由及調 針對17項建言 經透過工業總會智慧 降專利年費等 在查緝面 政府已成立保 財產權委員會的調查 在委員以高標準檢 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 其成果備受各方 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與回覆情形及其是 重視 在司法面 智慧財產法院已於97年 否符合產業期待 普遍呈現較低之滿意 7月正式展開運作 相信將可使我國智慧 度 僅在釐清 以研究 實驗為目的實施 財產案件之審理制度更臻專業化目標 在 發明之必要行為 之適用範圍 55 跨部會統籌協調推動面 已研訂 貫徹保 增訂專利權濫用之法律救濟 55 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 透過跨部會協 加強專利人才培養及建立資格鑑定機制 調會報 統籌協調推動各項智慧財產權保 55 將著作權及商標權第一審刑事 護工作 亦已獲國際高度肯定 不但為台 案件納入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50 及制 灣建構一個優勢的創新研發環境 並使台 定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並強化合作關 灣得以擺脫美國301法案之陰霾 係 50 等五個部份 呈現五成以上 作為台灣最大產業界代表的工業總 的滿意度 其次為建立兩岸著作權認證 會 長期以來協助政府推動智慧財產權創 機制 45 通盤考量調降專利年費 新 保護與運用政策 進行業界智慧財產 40 將專利品質列為科專計畫查核 權專業人才培訓 以及進行大陸台商智慧 重點 40 校園使用網路管理仍有待 財產權保護問題調查研究 擔任兩岸智慧 加強 40 推動建置智慧財產加值流 財產權交流溝通平臺與大陸台商智慧財產 通單位及機制 40 建構 智慧財產 權資訊與問題之平臺 提供政府及反映 銀行 共用機制 35 及儘速訂定 技 業界有關智慧財產權建言等工作不遺餘 術信用保證基金法 並指定智財權融資承 力 去 2009 年6月 工業總會賡續提 辦單位 35 此外 在專案補助工總 出 2009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 對政府 在大陸台商密集地區成立 智慧財產權服 的政策建言 並在智慧財產權政策部份 務處 25 儘速訂定 產業創新加 向政府提出了17項建言 部份都獲得政府 值條例 之立法 20 調查時本條例 正面的回應 並在短時間內陸續落實 如 尚未立法通過 於行政院設置智慧財產 專利法修正草案第62條修法理由說明已釐 權政策溝通平臺 15 儘速完成簡併 清 以研究 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 專利商標爭議審議層級的立法 15 及 行為 之適用範圍 公平交易法 已有 儘速充實專利審查人力並設置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濫用之相關規範 技術處現行科專 服務中心 10 等部份 則呈現不到三 計畫有關績效評估機制已落實專利效益之 成甚或只有一成的滿意度 顯見政府在智 提升 教育部已進行落實校園網路管理的 慧財產權業務的推動仍有很大改善的空 相關措施及加強智慧財產權法治教育 司 間 法院已賡續辦理各地方法院承辦智慧財 針對工業總會在2009年智慧財產權政 產權案件法官相關在職訓練 產業創 策所提出的建言 仍有部份尚未落實 具
85 在著作權人權益保護及專利有效性之 強專利人才培養並建立資格鑑定機制 儘 行政與司法救濟等方面 網路侵權依舊嚴 速充實專利審查人力並設置智慧財產權服 重及公開使用音樂之付費比率甚低 致相 務中心 儘速完成簡併專利爭議審議層級 關著作權利人權益繼續遭受侵害 此外 的立法 儘速訂定 技術信用保證基金 著作權侵權案件緩起訴比例過高 對於遏 法 並指定智財權融資承辦單位 於行政 止智慧財產犯罪有負面之影響 因此 我 院設置智財權政策溝通平臺等項 當然 們認為政府應修法將營利性的網路侵權 目前仍面臨一些挑戰 加上情勢之演變與 行為列入公訴罪 持續加強宣導使用者付 發展 還有一些新的議題 也都必須迫切 費的觀念 適度降低緩起訴比例或課予一 地解決 這些都是建構優質的國內智慧財 定程度之懲罰或負擔之替代處分 此外 產權環境及落實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益保 校園教學或研究相關之合理使用範圍 始 障等必須面對之課題 也都有賴政府透過 終無法釐清 亟需構築著作權人 出版界 和產業界更緊密的合作 共同逐一努力解 與師生三贏之合理使用空間 尤有進者 決 專利侵權案專利權人敗訴比例偏高 智慧 財產局與智慧財產法院對專利有效性不一 各種嚴峻挑戰 諸如 在面向把智慧財產 致的審定與判決 政府除應檢視其偏高之 權當國家戰略的美 日 韓及大陸等諸多 原因外 並應尋求修法以調合不一致的情 競爭對手 智慧財產局雖已引進撤回專利 形 或可做出部分有效或部分無效之審定 申請之退費機制 擴大 發明專利加速審 與判決 在專利人才培育 鑑定 考選及派遣 成立 財團法人智慧財產事務中心 與 方面 值此我國產業由製造導向轉型為創 專利發展基金 等長期規畫 惟 目前 新導向之際 卻面臨台灣專利界無法為企 就清理14萬餘件之發明專利積案及降低平 業有系統培養可競逐世界各國專利市場的 均逾38個月的審結期間而言 實無濟於事 專業人力 智慧財產局及智慧財產法院專 與緩不濟急 未能解決實質問題 另為提 業人才 系統化教育訓練及研究不足 以 升行政效率 縮短爭訟時程 避免虛耗資 及大專院校科技法律研究所及法學院的專 源 及早確定權利與達到客觀 公正且專 利師資與教材均有所不足等問題 因此 業性之目的 而所應儘速完成簡併專利商 我們建議政府以國家戰略層級之高度 破 標爭議審議層級的立法並設置一專業專責 除現行相關體制的籓籬 整合行政院 司 單位 惟礙於政府現行人事及審計相關體 法院及考試院等資源成立 智慧財產研究 制 似有窒礙難行跡象 因此 我們認為 院 佐以跨院之配套機制與措施 以培 財團法人智慧財產事務中心 與 專利 育 鑑定及考選專利師 專利律師及專利 發展基金 之成立 及專業專責單位之設 法官等專業人才 並仿傚日本等先進國家 立與層級之簡併 政府委實應以國家戰略 作法 建置智慧財產專業人才派遣機制 層級之高度破除現行體制的籓籬 早日落 以提供企業有關智慧財產創新 管理及運 實 俾能儘速大量增加專利審查人員 除 用所需之人才 維持年度進結案量的平衡 大幅降低平均 最後 在智慧財產策略 創新 管理 審結期間及清理14萬餘件之發明專利積案 及流通運用發展方面 眾所皆知 中小企 外 並可達專業審議及儘早定紛止爭 否 業係我國經濟擴張之基石與社會穩定發展 則台灣在未來國際競爭力上 將明顯地在 之骨幹 惟其仍普遍缺乏把智慧財產提升 起步上處於劣勢的賽局之中 到策略之觀念 實有參考日本統合政策與 查作業方案 之適用事由等措施 及提出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現階段我國智慧財產權環境仍然面臨 體而言包括 通盤考量調降專利年費 加 83
86 執行的作法之必要 協助中小企業建立自 須付費的觀念 有的智慧財產策略 藉以強化中小企業之 競爭力 議題三 將營利性網路侵權行為列為 公訴罪 此外 國立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因受 制於國有財產法 致影響創新成果之流通 議題四 降低著作權侵權案件緩起訴 比率 運用 同時專業人才及經費等資源不足也 議題五 通盤考量調降專利年費 無法達到廠商所需之專利品質 因此 我 們建議政府應以國家戰略的高度 除鬆綁 議題六 專利有效性之舉發與訴訟的 修法調合及承認部分有效或無效 有關規定外 並主導成立以購置或信託管 理方式 能夠取得國內外學研機構優質專 議題七 通盤檢討專利訴訟原告敗訴 居多之現象 利的國家級智慧財產管理機構 俾有利智 慧財產的流通運用及支援企業所需之專利 議題八 儘速充實專利審查人力 設 置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及專利發展基金 組合 另外 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融資及鑑 議題九 儘速完成簡併專利爭議審議 層級的立法並設置一專業專責單位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價機制 雖有中小企業處 促進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資金融通計畫 及行政院金 議題十 建立智慧財產人才培育 鑑 定 考選及派遣機制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無形資產評價準則公 報 政策支持 惟一般銀行基於擔保債權 議題十一 協助中小企業建立自有的 智慧財產策略 之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問題 債權違約拍賣 後手承接意願 及智慧財產權價值難以確 議題十二 鬆綁法規活絡國立大學及 政府科研機構研發成果之運用 認之風險考量等 致意願不高而使企業難 以取得融資 緣智慧財產鑑價及融資機 議題十三 推動由政府主導成立之國 家級智慧財產管理機構 制 不但涉及之面向廣闊亦關連跨部會之 權責 並需資源均能配置到位 韓國大統 議題十四 建置結合技術鑑價與科技 融資之機制 領基於國家級戰略思維 爰於2000年召集 議題十五 研提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 及協調各部會 分工推動無形資產鑑價結 及建構以 總統為首之政策與執行整合平 合融資之機制及其相關配套措施 活絡了 臺 該國技術交易市場 因此 我們認為政府 應以整體國家戰略目標考量 仿傚韓國有 關作法 以協助企業取得技術商品化之資 議題一 構築著作權人 出版界與師生 三贏之合理使用空間 金 來提升國家競爭力 如上所述 工業總會延續2009年提出 有關校園教學或研究 依著作權法規 的智慧財產權建言方向 謹擬具下列十五 定有合理使用之空間 惟其範圍到底如 項議題 殷切期盼能透過與政府相關單位 何 始終無法確定 造成師生人人自危 的密切合作 為建構我國智慧財產相關創 動輒有觸法危機 亟需訂定明確規範 新 運用 保護與教育更加健全與發展之 政府嚴厲取締校園非法影印 除要求 環境 並落實大陸台商智財權權益保護 購買正版或宣導二手書市場外 對於校園 擬訂下列共同努力的目標 內常見將數本教材部分內容或數篇論文影 議題一 構築著作權人 出版界與師 生三贏之合理使用空間 84 議題二 持續加強宣導公開使用音樂 印合訂為 課程教材(Coursepack) 或 於教學平臺提供電子檔之現象 我們認為 政府有關主管機關應鼓勵並協助出版業界
87 釐清校園合理使用範圍 並建立教材合法 罪 以有助於權利人及執法單位打擊網路 單張(章)重製授權機制 構築著作權人 侵權活動 出版界與師生三贏之合法及和協環境 議題二 持續加強宣導公開使用音樂須 付費的觀念 議題四 降低著作權侵權案件緩起訴比 率 目前各地檢署對於著作權侵權相關案 國內C D唱片銷售額年年下滑 來自 件 大多判處緩起訴 依2007至2009年10 營業場所公開使用音樂所收取的使用報 月相關案件統計資料披露 246件有202件 酬 已逐漸成為唱片業者重要的收入來源 緩起訴 比例高達80%以上 且緩起訴處 之一 就目前唱片業者所收取到的使用報 分中亦多未課予侵權行為人服勞務或捐款 酬 約只佔公開使用音樂市場的十分之 予國庫或公益性團體之處罰 對於犯罪者 一 難收懲治及警惕之效果 並對遏止智慧財 產犯罪有負面之影響 因此 我們認為地 會透露 一般民眾與營業場所 對於公 檢署對於著作權侵權案件不宜過度濫用緩 開使用 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 音樂必須 起訴處分 縱需作出緩起訴處分 亦應課 付費 取得授權同意之認知仍然不足 嚴 予侵權行為人一定程度之懲罰或負擔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據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 重影響相關著作權利人合法權益 該基金 會並表示 政府機關每年舉辦的各項活動 議題五 通盤考量調降專利年費 中不乏有利用音樂的情形 但確實取得同 意授權公開使用且支付使用報酬者不多 針對本會去 2009 年建請主管機關 因此 我們認為政府實應持續加強有關宣 通盤考量調降專利年費 乙案 主管 導 並帶頭示範 也避免自曝侵權之風 機關智慧財產局表示 我國政府機關均 險 將其歲入全額繳交國庫 並無專款專用 故無盈餘之理念 而有關專利規費收取制 議題三 將營利性網路侵權行為列為公 訴罪 度 智慧財產局已做通盤之檢討 惟專利 年費之調降 須配合整體專利規費調整方 案 無法單就 調降年費部分 逕予施 行 未來處理方向 基於專利審查配套措 施逐步採行 有關專利規費調整方案 將 泛濫 已成為合法唱片業者當前最頭痛的 於2009年下半年續行討論 並將與各界充 問題 對於網路侵權活動 特別是P2P侵 分溝通 權活動 著作權利人缺乏充足資源與之對 智慧財產局雖已自本 2010 年1月1 抗 實有賴執法單位之積極查緝 但囿於 日起調降專利年費 惟我們仍認為既然目 告訴乃論之限制 著作權人與執法單位並 前30億規費收入遠高於17億支出 仍可設 無法有效遏止網路侵權行為 法通盤考量再調降專利年費 以減低企業 足資借鏡之92年著作權法修正案 將 專利維持費負擔 特別是針對中小企業及 販售與散佈盜版光碟行為改列為公訴罪 個人等 弱勢 發明人 並可相對適度調 後 實體盜版音樂CD的侵權案件即大幅減 高專利申請規費 以提升專利品質 惟對 少 緣此 我們建議政府修法將侵害法益 上開 弱勢 發明人之申請規費應有配套 較嚴重的營利性網路侵權行為改列為公訴 的優惠措施 目前實體C D盜版已不再是唱片業主 要的問題 惟未經授權之網路音樂充斥 85
88 示 行政院函復 有關擬規劃成立財團 議題六 專利有效性之舉發與訴訟的修 法調合及承認部分有效或無效 法人智慧財產事務中心部分 為免引起其 他機關援引比照 並對政府整體組織運作 及施政品質產生負面影響 請依據政府組 關於智慧財產局對專利有效性審定的 織改造政策及專利商標審查特性 再予全 結果 與智慧財產法院對專利有效性的判 面規劃設計機關組織及人力調整問題 決不一致的現象 我們建議政府修法以調 另充實專利審查人力部份 該局指出 曾 合審定與判決不一致之情形 於系爭專利 撰具 專利審查面臨困難與建議改善方 同時在智慧財產局舉發審定 且在智慧財 案 轉陳行政院以專案請增職員員額99 產法院之本案訴訟涉及專利有效性之審理 名及專案聘用員額300名 惟行政院僅同 時 智慧財產局應中止審查系爭專利之有 意核增職員預算員額60名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效性 待智慧財產法院針對有效性做出判 據悉 該局日前提出 清理發明專利 決後再為審定 此外 我們也建議政府可 積案措施 現已(即將)實施的措施 包 參考大陸專利法規定 修法使智慧財產局 括前述60審查人員 辦理檢索的100位研 及智慧財產法院得就專利有效性做出部分 發替代役 擴大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 有效或部分無效之審定與判決 方案 之適用事由 引進撤回專利申請之 退費機制 該局預估每年約有1,000件申 議題七 通盤檢討專利訴訟原告敗訴居 多之現象 請撤回案件 發明專利規費採逐項收費 及擴大參考國外專利檢索及審查結果等 短期措施包括補實該局編制空缺39名加入 86 自97年7月正式展開運作之智慧財產 審案 擴增外聘審查委員協助檢索 專案 法院 使我國智慧財產訴訟邁入專業化的 增聘170名5年任期制人員等 中長期措施 新紀元 惟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統計資料 包括設立 財團法人智慧財產事務中心 顯現專利訴訟以原告敗訴居多之情形 對 及 專利發展基金 各項短中長期措施 專利權人明顯不利 此情況若仍持續 終 若可順利執行 至2012年將可達成結案量 將影響企業在台灣部署專利之意願 因 大於進案量 及至2016年平均審結期間可 此 我們建議司法院探究何以專利權人敗 望降至約22個月 可審結33萬件 惟如無 訴比例偏高之原因 以從中通盤檢討舉證 相關措施配合 至2016年僅能審結20萬 責任之比例配置是否合理 或是否有對專 件 利權人權益偏頗之情事 另外 我們也建 上開 專利發展基金 將規劃以每年 議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時 公 專利規費收入之20%至30% 循預算程序撥 佈技術審查官之技術報告書 以求公開透 款挹注及基金之孳息作為基金來源 專款 明 專用以支應專利業務 財團法人智慧財 產事務中心 將辦理非審查核心業務 使 議題八 儘速充實專利審查人力 設置 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 專利發展基金 現有專業人力集中於專利 商標審查核心 業務 以加速案件審查 提升審查品質 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針對本會去 2009 年建請政府 充 全球排名第六大並有遠超過17億支出 實專利審查人力 並設置財團法人智慧財 之30億規費收入的智慧財產局 囿於現行 產權服務中心 乙案 其中設置本服務 人事及審計體制 致未能募足專利審查人 中心部份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 員 該局雖已實施 規劃有關措施 然實
89 無濟於事及緩不濟急 未能解決實質問 台灣將明顯地在起步上處於劣勢的賽局之 題 因此 我們認為政府應以國家戰略 中 層級之高度 破除現行相關人事及審計體 制的籓籬 將長期措施之 財團法人智慧 財產事務中心 及 專利發展基金 的設 議題十 建立智慧財產人才培育 鑑 定 考選及派遣機制 立 改列為短期措施 以早日大量增加專 利審查人員 清理目前14萬餘件之發明專 目前台商多半已將可在大陸生產的技 利積案 大幅降低現行平均逾38個月之審 術和產品轉由大陸生產 而核心技術的研 結期間 維持年度進結案量的平衡 否 發團隊則多半仍留在台灣 為使台灣研發 則在面向把智慧財產權當國家戰略的美 團隊所研發的各類創新技術 能有效成為 日 韓及大陸等諸多競爭對手 台灣將明 台商競逐大陸及全球市場的利器 並使台 顯地在起步上處於劣勢的賽局之中 商能在世界市場中與各國的高科技廠商相 抗衡及創造高額的利潤 台商企業的專利 保護技巧與運用能力亟需大幅提升 但目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議題九 儘速完成簡併專利爭議審議層 級的立法並設置一專業專責單位 前台灣專利界無法為臺灣企業有系統的培 養可競逐世界各國專利市場的專利人才 專利爭議審議層級過多 嚴重影響權 另外 目前台灣多數企業雖皆已體認智慧 利人之權益 對發現真實亦毫無幫助 另 財產對於企業發展獲利的重要性 但面臨 由不具專利實務專長的人員兼職承辦專利 專業智慧財產人才短缺的困境 或於聘用 訴願案件 亦影響審議品質 因此 我們 內部專業智慧財產人才或外部事務所時 建議政府參考韓國智慧財產局設立工業財 無法評估相關人員智慧財產背景經驗是否 產審判庭 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 合適之問題 此外 智慧財產議題牽涉層 複審委員會等專業專責單位 審議專利爭 次廣泛 除法律專業領域 企業如欲利用 議案的作法 廢除現行專利訴願程序 並 智慧財產創造獲利 亦需思考將其事業發 設立隸屬智慧財產局的專業專責單位 審 展方向與研發策略納入思考 且企業智慧 理專利之再審查 舉發案件 當事人不服 財產策略之制定亦因其產品技術特性不同 者即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以提升行政效 而異 惟目前國內企業受限於規模與資 率 縮短爭訟時程 節省人民支出 及早 源 較難以自身能力自行聘請具備上述能 確定權利與達到客觀 公正且專業性之目 力之專業人才 目前智慧財產局及智慧財產法院的運 的 作效能與經費與先進國家尚有落差 對於 併專利爭議審議層級 乙案 惟未獲經濟 精通世界各國專利法規 專利申請及訴訟 部採納 仍以維持現行制度並強化訴願功 實務的人才也沒有積極的引進 對於世界 能之方向處理 目前制度仍是虛耗資源 各國專利法規 專利申請及訴訟實務也沒 此項議題的落實刻不容緩 因此 我們認 有做有系統的研究 來改進台灣的專利申 為政府應以國家戰略層級之高度 破除現 請及專利訴訟制度 以及建立系統化的專 行相關人事及審計體制的籓籬 儘速完 利教育及訓練機制 成簡併專利爭議審議層級的立法並設置一 另外 目前台灣各大專院校的科技法 專業專責單位 以可專業審議 及早定紛 律研究所及法學院的專利師資與教材均有 止爭 否則在面向把智慧財產權當國家戰 所不足 因此無法對有心想成為專利師 略的美 日 韓及大陸等諸多競爭對手 專利律師或專利法官的學生提供紮實的訓 本會去 2009 年建請主管機關 簡 87
90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88 練 此外 大學校院老師或學生整體氣氛 構智慧財產權專家 非本國從事智慧財產 對對專利議題的興趣或投注研究的意願亦 權相關工作專家及與國外智慧財產訓練機 不高 構合作等有關作法 由智慧財產局及智慧 針對本會去 2009 年建議 加強專 財產法院挪出固定比例的收入 比照工研 利人才培養 建立資格鑑定機制 乙案 院結構設立 智慧財產研究院 引進國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 自 內外精通世界各國專利法規 專利申請及 2005年起成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培育國 專利訴訟實務的資深人員作為研究員 研 內智慧財產人才 而在建立專利人才資格 究及改善台灣專利申請與專利訴訟制度及 鑑定機制方面 智慧局規劃推動建立智慧 法規 建立完備的專利申請與專利訴訟工 財產專業人員職能基準與能力鑑定 2009 作手冊 協助智慧財產局及智慧財產法院 年將先規劃 專利工程人員之職能基準及 建立完善的內部訓練制度與教材 協助各 能力鑑定認證制度 預計2010年起將實 大專院校法律研究所及科技法律研究所 施 專利工程人員能力鑑定認證制度 引進或培養可教導各主要工業國家專利申 對專利分析師 智慧財產權管理師等產業 請與訴訟實務的師資 發展所需之 智慧財產專業人員 將持 二 建立專利律師與專利法官制度 續進行其職能基準能力鑑定制度之規劃 建議智慧財產法院針對通過專利師與律師 另就專利審查人才之培養 針對新進審查 考試者 及通過專利師與法官考試者 分 人員訂有為期4個月之基礎訓練 及配合 別建立專利律師及專利法官的制度 使智 在職訓練課程 然嚴謹而論 上開措 慧財產法院的運作更趨專業 讓台灣的專 施係屬推廣性質的智慧財產人才培訓 檢 利訴訟能夠有效而專業的進行 使專利權 測智慧財產人才培訓教學成效的初步的智 人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而即時的保障 慧財產人員職能鑑定 一般性的專利審查 三 由智慧財產局及智慧財產研究院 人員訓練 值此我國產業由製造導向轉型 的專家擔任專利師考試的出題 專利師的 為創新導向之際 為能有系統 全面性的 出題 改由智慧財產局及智慧財產研究院 建立涉及行政院 司法院及考試院權責的 的專家擔任 以測試專利申請與救濟程序 智慧財產人才培育 鑑定 考選及派遣機 的法規實務 專利申請及答辯寫作能力 制 以培養可競逐美 歐 日 韓等先進 使受過專利實務訓練並有基本專利申請與 國家的專利師 專利律師 專利審查人 答辯寫作能力的工程師 均能夠通過考試 員 專利法官等智慧財產專業人才 我們 成為專利師 並且依據考試引導教學的原 建議政府以國家戰略層級之高度 破除現 理 引導台灣各大專院校的科法所及法學 行相關體制的籓籬 整合行政院 司法院 院 能有系統的建立專利申請與訴訟實務 及考試院等有關政策與執行 並參考韓國 的教學課程與學程 以有系統的培養專利 智慧財產局國際智慧財產訓練研究院之模 師 專利律師以及專利法官等人才 式 設立 智慧財產研究院 並佐以如下 四 建立專利師及專利律師在職訓練 配套的制度及措施 以提供企業有關智慧 制度 為了使專利師及專利律師的專業水 財產創新 保護 管理及運用所需之人才 準能持續進步 智慧財產研究院 對已 與協助 領證的專利師及專利律師提供定期的在職 一 設立智慧財產研究院 建議政府 訓練 使兩者的專業水準能夠保持不墜 參考韓國智慧財產局設立國際智慧財產訓 五 建立專利審查員及專利法官在職 練研究院 辦理訓練該局官員 從事智慧 訓練 評鑑及品管制度 智慧財產研究院 財產權相關工作官員 私人企業或研究機 協助智慧財產局及智慧財產法院 建立專
91 業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外 亦提供如專 專業評鑑及品管等制度 作為兩者升等或 利技術分析 專利地圖製作 專利申請方 淘汰的依據 以維持智慧財產局及智慧財 針 類似技術調查 智慧財產策略制定 產法院的審查及審理品質 研究開發策略制定 市場調查 智慧財產 六 建立相關大專院校專利師及專利 利審查人員及專利法官的定期在職訓練 運用策略等多面向之協助 律師學程評鑑制度 智慧財產研究院協助 教育部對於提供專利師及專利律師學程的 各大專院校建立評鑑制度 使各校能夠建 議題十一 協助中小企業建立自有的智 慧財產策略 立和維持有水準的專利教育訓練制度 讓 中小企業囿於資源 人力問題及資訊 有心成為專利師 專利律師或專利法官的 學生能夠學以致用 來源管道有限 縱有心投入研發轉型 往往不知從何著手 不論在研發設計與方 權的獲證量作為大專院校教師遴選及升等 向 技術資源的掌握及保護 專利申請程 的評鑑標準 為使大學校院老師與學生正 序及降低申請之成本 專利鑑價及商品化 視專利與其專業密不可分 並鼓舞老師帶 等 較諸大型企業 往往需獨自摸索且處 領學生投入專利的領域 可鼓勵國內大學 境更為艱困 校院將專利相關計畫的參與及專利權的獲 在中小企業研發之輔助上 日本特許 證量 作為教師遴選及升等的評鑑標準 廳除建置特許電子圖書館 I P D L 及發 並透過大學法的修正 使各校在擬訂相關 行各類產業白皮書提供研發重要技術資訊 辦法時有法源的依據 外 為讓微型企業及中小企業瞭解 如何 八 建立智慧財產專業人才鑑定制度 取得研發及國家資源 自我保護及運用研 及人才資料庫 建立與智慧財產相關各類 發成果 委託財團法人日本特許情報機構 型(如依權利別)且分等級之考試制度 並 (Japio)於日本全國各都道府縣 配置60 於之後建立人才資料庫 供企業評估聘用 位顧問人員 對中小企業提供免費服務與 適合人才之依據 目前國內與智慧財產相 指導 包含如何活用 管理專利情報 如 關之考試制度僅有律師與專利師制度 然 何檢索專利相關資訊 以協助日本中小企 企業所需之人才除與智慧財產訴訟相關或 業建立自有之智慧財產戰略 強化競爭 專利申請相關之人才外 亦需管理人才 力 相較於日本政府大力倡導企業之事業 業秘密 公平競爭等人才 國外方面為衡 經營策略 研發策略與智慧財產策略三位 量 培養智慧財產管理人才 相繼建立智 一體之概念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雖然也許 慧財產管理師制度 瞭解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但普遍仍缺乏 九 建立智慧財產專業人才派遣制 智慧財產策略之觀念 多將專利申請視為 度 建立智慧財產專業人才派遣至企業 研發之副產品 且多未能形成專利策略 進行智慧財產診斷與策略制定之制度 目 徒然增加專利申請費用的產生而無質實效 前國內僅有工業局推廣的協助企業建置智 益 也未能正確評估所屬產業競爭者之智 慧財產管理制度計畫 然相較於各國推 慧財產佈局狀況與自身之智慧財產需求 行的企業智慧財產專業人才派遣制度 不 更甚者因而作出錯誤的事業經營方向 論規模與協助項目皆小於國外所推行的制 中小企業為國家經濟擴張之基石與社 度 日本 法國 新加坡及大陸等所推行 會穩定發展之重要骨幹 我國經濟依賴中 的智慧財產專業人才派遣制度 除協助企 小企業之比重較諸日 韓更深 惟我國近 除專利外 亦須熟悉著作權 商標 營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七 訂定以參與專利相關計畫及專利 89
92 年在產業政策上協助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 仍困難重重 甚難實施 因此嚴重影響智 轉型的力道似仍嫌不足 另外 較諸日本 慧財產的流通運用 經濟產業省由特許廳統合政策與執行的作 緣此 我們建議政府以國家戰略層級 法 國內權責與執行單位則遍及經濟部下 之高度 破除現行相關體制的籓籬 針對 屬之工業局 商業司 中小企業處 智慧 國有財產法 仍有不明確或可調整之處 財產局等不同機關分別進行 除政府橫向 的 國有財產 之範圍及使用等規定予以 政策整合與執行溝通的難度與成本更高 釐清 或修訂科技基本法 或由行政院統 企業亦須自行接洽多個機關方能取得所有 一解釋 明示 國立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 資源與資訊 因此 我們建議政府以國家 的科技研發成果的讓與 得不受國有財產 戰略層級之高度 參考日本統合相關政策 法的限制 國立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可將 與執行的作法 提供更多實質 主動的輔 專利及專利申請權讓與他人 也可將權利 導與協助 以有計畫 系統地協助中小企 終止 以活絡研發成果之多元運用 業建立自有的智慧財產策略 厚植中小企 業產業結構的轉型與升級力道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議題十二 鬆綁法規活絡國立大學及政 府研究機構研發成果之運用 議題十三 推動由政府主導成立之國家 級智慧財產管理機構 專利已經是企業在國際市場競爭時的 必備工具 基於商業利益考量 企業除須 根據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 擁有一些高品質的專利外 擁有適當數量 研究調查 計有94所國內大專院校於 的專利亦可增加嚇阻效果 然國內企業囿 2004~2007年期間 獲得4,318件我國專利 於規模及經營理念型態等 基本上仍無法 及505件美國專利 由於國立大專院校屬 如國外跨國企業般能夠質量兼顧 亟需一 國有 受到國有財產法對國有財產讓與之 個專業 專利庫 支援 以及時取得智慧 法規限制 不利智慧財產流通運用 以執 財產權 充實自身的專利庫存 因應外界 行科專計畫之法人研究機構為例 由於成 挑戰 國內大學及研究機構創新成果雖豐 果下放 執行單位可透過多種方式辦理專 碩 但囿於智慧財產管理流通人才 專業 利讓與 專利授權標售 發揮不錯效益 及經費等不足 致取得的專利品質及保護 國立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是國內智慧 力度皆無法滿足廠商市場發展的需要 財產的重要產出機構 雖然 科技基本 企業需要專利組合支援 惟國立大學 法 第6條規定 政府補助 委辦或出資 及研究機構之專利品質及運用率亟需提 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其所獲得之智慧財 升 因此 我們建議政府以國家戰略層級 產權與成果 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研究 之高度 破除現行相關體制的籓籬 主導 機構或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 不受國有財 成立國家級智慧財產管理機構(或公司) 產法之限制 行政院 政府科學技術研 以購置或信託管理方式取得國內外學研機 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也據以規定 構有用的專利 或發掘具有商業運用潛力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的發明 並取得專利申請權以申請多國專 除經資助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 歸 利 然後將取得的專利分門別類及評估 屬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 但因國立 去推廣行銷 以利企業瞭解及較方便取得 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屬政府單位 其所屬 所需的專利 財產仍被歸為國有財產 處分仍受國有財 90 產法限制 致在智慧財產權讓與的執行上 議題十四 建置結合技術鑑價與科技融
93 資之機制 ITEP 韓國科學文化財團 等為智 慧財產權鑑價的承辦單位 三 技術信 用保證基金 屬於產業資源部 2008年擴 管機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謂 韓國係以 編改制為知識經濟部 之金融機構 擁 技術信用保證基金法 規範 技術信用 有充沛資金可運用 可對投顧公司及中 保證基金 承辦智財權融資擔保業務 及 小企業作直接幫助 其下10個鑑價中心 指定 等為智財權融資的承辦單位 工總 T A C s 約有200位各領域的鑑價師 整 白皮書 由於其對智慧財產權創新 保 個組織約1500個成員 四 韓國產業技 護 流通 運用有整體思維 且資源能 術評價院 屬於產業資源部之一個單純以 夠配置到位 我國是否能夠參照韓國訂定 評價為主之單位 本身並無自己資金 技術信用保證基金法 建議宜由行政 五 技術交易所 K T T C 於2000年3月成 院層級整體考量 立 建置營運國家技術訊息資料庫及專家 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融資及鑑價機 制 雖有中小企業處 促進中小企業智慧 針對本會去 2009 年相關建議 主 資料庫 並承辦技術交易士之登記與管 理 是技術擴散政策之核心所在 本項建議悠關技術流通與運用發展成 理委員會 無形資產評價準則公報 政策 敗與否之關鍵 因此 本會今 2010 年 支持 惟一般銀行基於擔保債權之智慧財 仍續提出 並建請政府以國家級的戰略高 產權的管理問題 債權違約拍賣後手承接 度 仿傚韓國上開有關作法 建立完善的 意願及智慧財產權價值難以確認等風險考 技術鑑價結合科技融資之機制與相關配套 量 致意願不高 使企業難以取得融資 措施 以協助企業取得技術商品化所需之 影響智慧財產的流通與運用發展 資金 進而提升吾國之整體競爭力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財產資金融通計畫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智慧財產鑑價及融資機制 不但涉 及之面向廣亦關連跨部會之權責 並需 資源均能配置到位 韓國大統領基於國家 議題十五 研提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及 建構以 總統為首之政策與執行整合平臺 級戰略思維於2000年召集 協調各部會 智慧財產權之發展已為攸關國家產業 及其相關配套措施 活絡了技術交易市 競爭的戰略議題 惟檢視過往 政府特 場 韓國於推動智慧財產權鑑價及融資擔 別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權利維護上 但 保規範方面 已有整體規劃與落實 諸 對於智慧財產策略 創新 流通運用及人 如 一 依 技術移轉促進法 制定技 才培育考選等層面 重視程度相對不足 術鑑價相關標準 規劃成立專職鑑價機 也缺乏對未來挑戰之前瞻與準備的國家智 構 採國家鑑價 國家保證 國家融資 慧財產戰略擘畫 致未能將智慧財產權戰 方式 協助業者取得智慧財產權融資 略成為企業與政府的統一戰略 只能順應 所以取得資金額度可高達鑑價之九成 產業自然發展 而無智慧財產國家發展願 二 技術信用保證基金法 規範 技 景 策略目標及實施方案 例如我們須先 術信用保證基金 承辦智慧財產權融資 有國家級的智慧財產權戰略 才能論證台 擔保業務 及指定 技術信用保證基金 灣下一波經濟成長應優先發展的智慧型產 Korea Technology Credit Guarantee 業到底是什麼 是生物科技 還是台灣最 Fund, KOTEC 韓國產業技術評價 引以為傲又能解決糧食危機的農業科技 院 Kore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全球面臨糧食短缺 或台灣最迫切需 Technology Evaluation & Planning, 要的環保科技 只要氣溫上升2度 台灣 分工推動無形資產鑑價結合融資之機制 91
94 是氣候變遷的第一波國際難民 或能源 臺 以凝聚全國的力量 帶動台灣下一 科技 台灣對外能源依存度不降 永續發 波經濟成長 並使台灣的科研與經濟得以 展無望 從而再決定智慧財產有關策 永續發展 略 創新 產業化 人才培訓及公共利益 平衡等的整體宏觀佈局 小結 又因欠缺國家智慧財產戰略致未能統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 合政策與執行 以協助中小企業建立自有 智慧財產權之發展在今天已成為攸關 的智慧財產策略 鬆綁或修正有關法規 國家產業競爭的戰略議題 美 日 韓及 來活絡國立大學及政府科研機構研發成果 大陸等諸多競爭對手 均高瞻遠矚將智慧 之運用 建置結合技術鑑價與科技融資之 財產政策定位為國家戰略 國內產業在面 機制來活絡技術交易市場等 影響智慧財 臨大陸崛起及亞洲新興國家追趕的競爭壓 產有關策略 創新 管理及流通運用 另 力 誠如上開所述 政府實迫切需要建立 如基於美國301壓力由經濟部召集的跨部 國家發展層級的智慧財產戰略 從創新研 會 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 仍停留 發端開始 全面性的發展及轉型升級國內 在有卓越成效的法制面及保護面 而無智 各種產業 以因應知識經濟時代與全球化 慧財產政策與執行之宏觀規畫 我國智慧 競爭的挑戰 財產局雖已排名全球第六大並有遠超過新 相較於大陸於2008年6月5日發佈 國 台幣17億支出之30億規費收入 然因缺乏 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強調增強自主創 得以破除現行人事及審計體制籓籬的國家 新能力 建設創新型國家 馬總統於本 智慧財產戰略 致無經費募足專利審查人 2010 年5月20日就職2週年記者會中 員 以解決嚴重的專利積案問題 同時該 首次提出 創新強國 的方向 強調創新 局係三級機關亦無設立一專業專責單位 是競爭力的核心 要用創新來提升台灣的 簡併專利爭議審議層級的政策制定權 競爭力 並指示行政院協調經濟部 國科 此外 現行國內智慧財產相關政策及 會等部會選出優先的關鍵性技術項目進行 事務之訂定與推動 係由不同機關各自進 深耕計畫 以加強研發及提高自製能力 行 但事權及資源分散 造成執行的深度 對此我們感到無比欣慰 我們殷盼在 及強度不足 而政府是一體的 從分工視 統 創新強國 號召率領下 凝聚全國的 之 有時需跨部會甚或跨院處理 如涉及 力量 邁入 國家智慧財產戰略 新紀 行政院 考試院及司法院權責之專利師 元 以帶動台灣下一波經濟成長 提升國 智慧財產法官及專利律師等專業人才的培 家的全球競爭力 育考選 須有整合政策與執行之溝通平 臺 用以統合資源配置與指引宏觀方向 我們認為仿效美 日 韓及大陸等諸 多競爭對手 將智慧財產政策定位為國家 級戰略 並參採日 韓及大陸等由最高領 導人統籌協調國家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訂定 與執行 實為政府當前首要之務 因此 我們建議政府召開由 總統召集的 國家 智慧財產權戰略論壇 以研提我國 國 家智慧財產權戰略 並建構以 92 總統為 首之 國家智慧財產政策與執行整合平 總
95 第十節 小企業是促進台灣經濟成長與帶動 中產業發展的支柱 過去60餘年來 措施陸續加以落實 依據本會對中小企業 無論對於拓展對外貿易 增加國民所得 所作出之回應 業者大致給予高度肯定與 或是創造就業機會 協助社會安定等方 評價 但是仍有部分滿意 不含尚可 程 面 均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然而 中小 度略顯偏低或有待加強 亦即政府相關主 企業因受到普遍規模較小 先天條件不足 管機關對於中小企業所迫切之輔導服務需 之限制 若要其利用 內部成長 作法 求 雖已有部分政策措施已經開始推動並 在經營上解決其所存在之問題 的確有所 獲得業者肯定 但部分政策措施或因宣導 困難 是故 政府對於協助中小企業自立 不足或輔導工作內容較為不符業者需求 成長 理應透過 外部成長 模式 擬訂 使得一些中小企業 尤其中 南部地區 明確的政策措施 並且採取宏觀之行政手 尚未完全感受政府相關單位所提供的協 段 例如透過經營輔導 創新育成 人才 助 造成經營困難之時求助無門困境 均 培訓 行銷佈局 租稅優惠及融資協助等 是未來值得加以改善與精進之處 業者的意見調查顯示 政府對於各項建議 在此同時 為能促使政府相關主管機 境 藉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體質與競爭條 關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發展困境 本會除了 件 以及強化其因應兩岸簽署ECFA對中小 持續2009年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所提出建言 企業的衝擊 之外 盱衡今後中小企業所可能面對之 其實 近些年來 中小企業所面對的 經營環境 以及針對中小企業較迫切之需 經營環境急遽變化 尤其在全球金融海嘯 求 於2010年本會白皮書中小企業單元中 期間 政府為落實照顧中小企業 推動一 彙整歸納發展六個議題 期盼政府主管相 連相關緊急輔導措施 包括積極主動關懷 關機關能夠配合目前中小企業所面對之問 業者 深化輔導地方特色產業發展 縮短 題 採取更週延完善的輔導政策措施 俾 數位落差 擴大融資協助 增加信保基金 以滿足中小企業需求 進而再造中小企業 保證等 這些均已獲得一定成效 經營活力 茲將這些議題臚列說明如下 議題一 建請加強行政院中小企業政 策審議會發揮政策協調與預算整合功能 條例 之內容 雖納入中小企業相關補助 以落實憲法保障中小企業發展之宗旨 規定 但為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 政府 議題二 建請適度整併規劃中小企業 更應參考先進國家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所採 財務融通各項措施 並且加強宣導各項資 取之作法 於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中修 金協助方案 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資金融通 正相關租稅減免條款 俾提供中小企業一 問題 本會於2009年白皮書中針對協助中小 企業發展 計提出七個議題 21項建議 感謝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對於本會所提出 的各項建議給予具體回應 並且配合相關 議題三 建請定期辦理中小企業經營 狀況調查 以利各界掌握中小企業發展動 向資料 另一方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已 於2009年底落日 取而代之的 產業創新 第十節 中小企業發展 做法 形塑有利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環 個更公平 合理的經營環境 中小企業發展 議題四 建請合理配置中小企業輔導 資源 擴大中小企業服務能量 93
96 議題五 建請增設中小企業 輔導 規劃兩大構面 若無完善週延整體規劃 券 措施 落實中小企業輔導工作地方化 則就不易協調整合政府相關單位輔導資 議題六 建請經濟部及公平會隨時監 源 是故 唯有加強行政院中小企業審議 視原物料價格動向 降低中小企業經營成 會 發揮政策協調與資源整合功能 才能 本 深化輔導中小企業發展 爰此 為能落實憲法保障中小企業精 議題一 建請加強行政院中小企業政策 審議會發揮政策協調與預算整合功能 以落實憲法保障中小企業發展之宗旨 神 本會持續建議 一 為能提高中小企業輔導政策協 調 建議參照現行 行政院婦權會 模 式 提高其運作層級 敦請行政院副院長 第十節 中小企業發展 94 由於中小企業產業屬性鬆散 主管相 擔任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召集人 並且增 關分散相關部會 政府為能加強中小企業 加有政策研究經驗之專家人數 參與審議 輔導政策協調與資源 預算 整合 特別 與規劃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的政策議 參考日本經驗 於行政院下以任務編組之 題與預算 資源 俾以發揮中小企業跨 作法設置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 作為跨部 部會政策協調與預算編列整合性平台功 會整合性平台 回顧近些年來其運作情形 能 可以看出 不但政策協調角色有所不足 二 為能增加中小企業輔導資源來 而且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每年所編列的預算 源 建議政府未來每一年度在編列預算 之中 直接投入輔導中小企業經費 其成 時 應依據中小企業政策協調機制決議編 長仍是有限 因此 本會於2009年白皮書 列一定比例之經費 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 中 再度建請政府落實憲法保障中小企業 展之用 並且責成相關行政體系妥善規劃 發展條款精神 參考日本政府作法 於每 與有效運用 俾以達到改善中小企業經營 年年度預算中編列一定比例經費 以利協 體質與提升其競爭優勢 助中小企業發展 經濟部回覆 依據2008 三 為能加強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策略 年中小企業白皮書初步統計 政府於2008 規劃 建議整合中小企業研究相關智庫資 年中用於中小企業資源高達 億元 源 定期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現況 問題 (包含捐助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其中經濟 動向 輔導政策 經營策略 輔導需求等 部編列260.66億元 未來將會加強行政院 構面 分工投入調查與規劃 俾以透過中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功能 俾以協調相關 小企業政策協調提供政府相關部會或相關 部會實列中小企業輔導經費 有效解決中 輔導單位 據以編列輔導資源協助中小企 小企業發展相關問題 業發展 本會認為 雖近年經濟部及其所屬單 位投入協助中小企業發展經費呈現成長趨 勢 加上政府相關單位輔導中小企業發展 亦是投入不少預算 然而中小企業似乎感 議題二 建請適度整併規劃中小企業財務 融通各項措施 加強宣導各項資金協助方 案 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資金融通問題 受不到其實質內容 探究其原因 此乃促 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策略規劃體系投入不 本會2009年白皮書之中 建請行政院 足 以致無法經由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平台 金管會將 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 透過協調爭取更多輔導資源 亦即在研擬 款方案 調整為常態性或永久性計畫 或 中小企業發展上 必須包括 供給面 的 是再行延長3年 並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輔導政策規劃 與 需求面 的經營策略 調查業者融資需求 轉請中央銀行送交銀
97 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3,000億 取得金融機構資金問題 政府相關主管機 元 並且促請信保基金配合提供5至9成融 關回覆如下 資保證 經濟部國貿局 美國金融風暴引發全 中小企業放款方案 相關措施係基於整體 球經濟衰退 為能提振出口動能 振興國 經濟金融環境不佳時 為鼓勵銀行辦理 內景氣 於 年兩年內 將於經 中小企業放款 始予以啟動 考量自2008 濟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挹注55億8,200萬 年下半年起受到全球景氣衰退衝擊 金融 元 支援輸銀辦理 三保專案 亦即 環境尚未穩定 為協助中小企業順利取得 優惠出口貸款方案 轉融資促進出口 營運資金 故持續推動本項方案 未來將 方案暨582 我保你 輸出保險專案 計 視經濟狀況加以檢討調整 至於授信屬於 畫 2009年經費分配 優惠出口貸款方 由銀行自主經營之業務 風險亦由銀行承 案 30億元 轉融資促進出口方案 10 擔 不宜採取常態性或永久性以金融政策 億元 582 我保你 輸出保險專案 2 來鼓勵放款 長期而言可以參照各國作 億6,200萬元 俾以協助廠商降低出口資 法 回歸強化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及加 金成本及提供貿易風險保障 並且提供國 強中小企業輔導機制 亦即以尊重市場機 外進口商採購資金利率減碼 擴大對台採 制之作法 仍由銀行基於風險控管考量 購能力 自行決定最適放款結構 以免影響存款人 及投資人之權益 本會認為 資金問題始終是中小企業 在經營上最大的瓶頸 雖全球金融海嘯所 造成之衝擊已漸緩和 經濟景氣業已開始 款成長情形 針對企業貸款衰退銀行 追 復甦 但未來類似這種外在環境變化所衍 蹤其放款衰退原因 並且以銀行放款辦理 生之衝擊 隨時均有可能發生 所以 本 情形作為准駁其申購央行存單之參考 同 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 應該 時邀集主要銀行會議研商 促請銀行不宜 改為常態性或永久性計畫 俾利協助中小 緊縮放款 善盡金融中介角色 其次 有 企業順利取得融資 此外 由於本國銀行 關銀行辦理中小企業信保業務 除邀集信 對中小企業之產業特性及需求不夠充分了 保基金及信保簽約銀行會議研商 瞭解銀 解 加上信用市場供需變化亦缺乏掌握 行送保融資衰退原因外 另再摘要美國近 通常對中小企業之放款採取較保守的態 期強化信保機制措施與我國制度之比較 度 造成無法提供中小企業較完善週延的 提供主管機關決策參考 並且持續關注及 財務融通協助 導致中小企業對國內金融 追蹤信保基金擴大保證等相關措施成效 體系之融資放款反應不佳 另一方面 政 此外 中央銀行整合政府各機關 包括財 府為能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 提供各項 政部 經濟部 金管會 銀行公會 信保 專案融資 增加信保基金保證等 雖然甚 基金等 協助企業貸款資訊於網頁中公 為用心 但是目前專案融資項目甚多 各 布 並且於2009年2月5日財政部召開 政 種申貸規定不一 加上使用目的限制 手 府協助企業經營資金專案小組第5次會 續繁瑣等 在在降低中小企業申請意願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金管會主辦 本 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 爰此 為能積極協助中小企業經營安 定 以及有效解決其資金融通問題 本會 持續建議 目前刻推動第四期 期間 至 一 為能積極落實協助中小企業經營 止 預期目標為該期間本 資金順利取得 建議行政院金管會所推動 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持續追蹤銀行放 議 中提報 第十節 中小企業發展 行政院金管會 本國銀行加強辦理 行公會協助處理 俾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 95
98 之 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 案 改為常態性或永久性計畫 爰此 為能確實掌握中小企業發展現 況與動向 本會建議 二 為能確保中小企業經營資金融通 一 為能創新中小企業白皮書架構內 管道 建議行政院金管會儘速訂定銀行合 容 建議參考日本中小企業白皮書編撰作 併對中小企業融資之規範 亦即針對銀行 法 除了彙整政府所公佈之統計資料之 整併之後在一定期間內 必須維持或增加 外 每年針對中小企業各項經營活動指標 合併之前對中小企業放款之比例 進行調查 並且以淺顯易讀之文字敘述鋪 三 為能因應中小企業經營資金多元 陳於中小企業白皮書中 以利各界掌握最 需求 建議行政院金管會協助國內金融機 新中小企業資料 並且提供政府相關單位 構有效掌握產業特性及知識 並且隨時檢 作為研擬規劃中小企業輔導政策措施或增 視金融單位對中小企業放款之不當限制或 修法規依據 規定 提供中小企業更優質之財務融通服 務 二 為使中小企業白皮書所陳列之資 料更加完善週延 建議中小企業主管機關 第十節 中小企業發展 四 為能提高創新或新創中小企業經 於每年編撰中小企業白皮書前 邀集中小 營資金籌措能力 建議落實中小企業智財 企業研究相關智庫及政府相關單位(包括 鑑價機制 加強智財融通輔導 協助中小 財政部財稅中心 勞委會勞保局與職訓 企業生存發展 局 中央銀行 金管會等) 針對該年中 五 為能促進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或擴 小企業白皮書架構內容 相關統計資料加 大規模經營資金多樣需求 建議整併現行 以研商 並就每一構面進行分工撰述 再 各項專案融資 同時簡化相關作業流程與 行責交編印單位整合 俾使所彙整歸納編 規定 並且加強宣傳政府各項資金協助方 印出來的中小企業白皮書更加完善週延 案 例如 馬上辦解決問題中心各項諮詢 並且符合各界需求 服務 信保基金各項保證業務 各項專案 三 為能即時掌握中小企業經營問題 貸款等 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資金融通問 與輔導需求 建議加強現行調查機制 包 題 括調查面向 內容 方法及統計分析 亦 即定期透過較專業的調查系統深入調查 議題三 建請定期辦理中小企業經營狀 況調查 以利各界掌握中小企業發展動 向資料 中小企業在促進台灣經濟成長或產業 96 俾以確實反映中小企業潛在困境與發展動 向 議題四 建請合理配置中小企業輔導資 源 擴大中小企業服務能量 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 尤其對於創造就業 機會與協助社會安定更是貢獻非凡 但 雖資訊科技大幅進步 但中小企業散 是 目前國內與中小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 佈各地 仍有許多中小企業不善利用網際 基本資料 包括中小企業所面對的經營問 網路搜尋與利用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所提供 題或所迫切之輔導需求 除了從經濟部每 之相關輔導資源 以致在整體中小企業家 年所出版的中小企業白皮書中獲得之外 數中曾利用現行輔導體系資源的家數比重 的確相當不足 不但各行各業不易更進一 偏低 或是出現不少重複申請輔導資源現 步瞭解中小企業發展現況與動向 而且政 象 此外 加上現行許多大型中小企業輔 府相關單位亦是難以據以研擬規劃中小企 導工作計畫往往被少數全國性法人團體挾 業輔導政策或工作計畫 藉其單位知名利基取得承攬之後 並未直
99 接執行輔導工作 而是再行分包給其他單 位 不利一些有專業能力的地方性小型民 間輔導廠商取得參與輔導機會 不但影響 議題五 建請增設中小企業 輔導券 措施 落實中小企業輔導工作地方化 藉此建立或擴大中小企業輔導網路 而且 亦有可能減少直接用於中小企業輔導資 現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推動的創新 源 在此同時 為使政府相關單位中小企 券措施 對於鼓勵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 業輔導資源能夠普及化及深層化 除了加 發 促進升級轉型有正面之意義 然而 強透過多元管道 包括產業公 協會及地 由於中小企業規模大小差異甚大 加上行 方工商服務網絡等 廣宣說明之外 現行 業屬性不同 並非所有中小企業均有需要 大型中小企業輔導工作計畫招標及遴選適 或適合投入創新研發 使得輔導對象仍侷 合廠商模式 實有必要重新檢視或調整 限於少數較具有規模的中型企業 此外 俾以增加中小企業服務能量 加上中小企業散佈各地 以及輔導需求多 元多樣 為能提高地方中小企業業者申請 源 擴大中小企業服務能量 本會建議 輔導意願 以及藉此建立地方中小企業輔 一 為能普及中小企業輔導工作範 導服務網絡 除了既有已實施的中小企業 圍 建議現行中小企業輔導工作計畫之 創新券之外 增設中小企業輔導券 鼓勵 中 每年必須提供一定經費 投入輔導服 業者尤其小 微型企業 可以依據自己所 務中 南部偏遠地區中小企業及弱勢產 面對之問題與輔導需求提出申請 如此將 業 有助於使政府輔導經費落實至業者直接受 二 為能深化中小企業輔導工作層 面 建議現行中小企業輔導體系每年所輔 導服務之對象之中 未曾接受輔導服務的 廠商家數之比重 至少必須超過三分之 第十節 中小企業發展 爰此 為能合理配置中小企業輔導資 惠 達到擴大主動關懷中小企業目的 爰此 為能擴散中小企業輔導資源 深化中小企業輔導工作 本會建議 一 為能擴大輔導券輔導層面 建議 申請廠商以小 微型企業為對象 惟仍必 二 三 為能擴大中小企業輔導工作網 須具有一定條件 例如 正常經營 未曾 絡 建議檢視與調整現行大型中小企業輔 欠稅等 而且均需先診斷之後提出簡易 導工作計畫招標模式 依據每一計畫輔導 輔導計畫 經由審查通過再行發給 提供 工作目標分成數個輔導工作計畫 每一參 這些小 微型企業自行找尋較適合之輔導 與輔導廠商僅可擇一投標 避免輔導工作 單位 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單位 二 為能提高輔導券輔導成效 建議 建立合格輔導執行單位名單 包括大學院 方 建議每年提供一定經費鼓勵地方政府 校 法人團體 企管顧問 研究機構 個 自行研擬輔導服務計畫提出申請 除了可 人專家 除了提供業者作為輔導選擇之 以避免現行部分輔導計畫過度集中部分法 外 藉此建立地方中小企業輔導網絡 不 人(公 協會或學會)單位再行分包現象之 但可以使得輔導更具便利性 而且亦可進 外 亦可藉此建立地方中小企業輔導網 而發展顧問業與培育顧問師 絡 五 為能提高中小企業輔導資源成 效 建議每年定期透過研究單位針對各項 議題六 建請經濟部及公平會隨時監視原 物料價格動向 降低中小企業經營成本 四 為使中小企業輔導工作深入地 中小企業輔導工作計畫進行評估 以作為 次一年度預算編列之參考 國內所擁有的天然資源有限 產業所 97
100 需要的原物料幾乎仰賴國外進口 其進口 附記 台灣中小企業結構現況 價格高低直接影響至中小企業經營成本負 擔之多寡 在此同時 由於國內原物料進 一 行業別 依據2008年底統計 口大多由財團或其相關企業所控制 主宰 中小企業家數共有123.47萬家 佔全部 原物料市場價格 不但未能配合國際原物 萬家的97.70% 其中 批發零售業 料市場價格變化進行必要調整 往往採取 64.84萬家最多 其次依序製造業13.18 升多降少做法 使得中小企業經營成本高 萬家 住宿及餐飲業11.02萬家 營造業 居不下 降低市場競爭能力 9.23萬家 其他服務業6.75萬家 專業 爰此 為能有效監視原物料價格動 向 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較低廉之原物料價 格 本會建議 一 為使中小企業取得較合理之原物 料價格 建議經濟部配合公平會積極監視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3.53萬家 運輸及倉儲 業3.05萬家等 二 組織型態別 獨資71.29萬家 合夥1.93萬家 有限公司34.27萬家 股 份有限公司11.42萬家等 第十節 中小企業發展 各項原物料國內 外市場價格 並且公佈 三 分佈地區別 台北市20.08萬家 各項合理價格資訊 俾利中小企業有效掌 (16.26%) 台北縣19.33萬家(15.65%) 握經營成本 高雄市9.17萬家(7.43%) 桃園縣9.14萬 二 為能降低中小企業經營成本 建 家(7.40%) 台中縣8.63萬家(6.99%) 台 議在經濟景氣尚未完全恢復前或在遭到國 中市7.13萬家(5.77%) 彰化縣6.64萬家 際性 突發性環境因素衝擊時 不宜急遽 (5.38%) 高雄縣5.55萬家(4.49%)等 調升油電相關產品價格 俾讓中小企業有 調適之空間 四 經營年數別 21年以上佔 20.47% 11~20年佔24.63% 6~10年佔 20.64% 5年以下佔34.26% 小結 五 就業行業別 全部就業人數 萬人 中小企業就業人數796.6萬 綜上所述 2008年美國所掀起的全球 人(佔76.58%) 其中 製造業219.1萬 金融風暴 重創許多國家經濟 之後在各 人 批發零售業165.2萬人 營造業82.3 國積極透過各種振興經濟方案刺激下 儘 萬人 其他服務業51.3萬人 住宿及餐飲 管自2010年起各項經濟指標均有或多或少 業65.9萬人等 復甦趨勢 但是國內中小企業仍面對著許 六 受僱行業別 全部受僱人數 多新的挑戰 包括兩岸簽署ECFA之後帶給 790.2萬人 中小企業受僱人數546.9萬人 中小企業可能衝擊 自由化及全球化潮 (佔69.21%);其中 製造業190.7萬人 批 流之下中小企業所面對的新機會與新威脅 發零售業87.9萬人 營造業68.6萬人等 等 爰此 為使中小企業改善經營體質與 七 銷售值別 全部企業銷售值共 提高競爭優勢 除了積極協助中小企業投 計35.24兆元 中小企業銷售額10.13兆 入升級轉型 以及輔導中小企業加強海外 元(佔28.75%) 其中 全部企業內銷值 市場行銷之外 唯有透過政府政策相挺 25.76兆元 中小企業內銷值8.82兆元(佔 尤其加強協助具有潛力性 成長性中小企 34.23%) 全部企業出口值9.48兆元 中 業成為下一世代產業典範 我們更是衷心 小企業出口值1.64兆元(佔17.36%) 期盼政府能與業者共同打拼 以再次創造 中小企業之經營活力 98 八 新設企業別 全部新設企業 8.66萬家 其中中小企業8.63萬家(佔 99.73%)
101 第十一節 業總會轄下目前共有151個團體會 工員 其中包括7個贊助會員 長期以 定至今 有多項條文已不符工業團體所 來 工業團體均秉持工業團體法中第一章 會工業團體發展委員召開委員會議 共同 第四條之宗旨與任務 致力服務產業界 審視 工業團體法 中不合時宜之相關條 然而 大環境的遽然改變 在國內包 文 提供主管機關修法之參考 相關修法 括勞工 稅賦等高生產成本 以及市場規 對照表已於本 99 年2月1日以武會字第 模的考量下 企業整廠經營轉至大陸或關 號函行文主管機關內政部查 廠歇業者 不勝枚舉 也導致工業團體面 照 需 乃於99年1月14日 星期四 召集本 由於 工業團體法 部分條文對工業 力 更甚者 將面臨被解散的危機 在許 團體影響甚鉅 為此 本會於本 2010 多公會普遍面臨人員有限 經費不足的情 年 特針對工業團體所關注且亟需政府相 況下 工業團體確實難以期待能成為政府 關單位儘速協助解決之問題 再次提出建 與企業之橋樑 以及落實對會員廠商之服 言 並敦促政府儘速修法 使工業團體法 務 政府主管機關面對此一問題 實應加 能符合工業團體之需要 以正視 2010年白皮書建言中 有關工業團體 為此 工業團體發展委員會於2009年 發展者 含2009年已提出而仍未獲得解 首度提出有關工業團體發展的白皮書建 決之問題 議題一 議題二 以及針對 言 其中多項建言都是與 工業團體法 工業團體法修法新增之議題 共計四項議 息息相關 包括 將工業團體主管機關改 題 希望政府能給予支援與協助 議題如 為單軌管理 而非現今分屬主管機關與 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二軌管理 建請修改 議題一 修改工業團體法第36條 有 工業團體法 輔導公會興辦自助性事 關事業費總額及其分擔 由會員大會決議 業 允許廠商提出入會及退會之請求等 即可 針對上項問題 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題辦理情形 主管機關均提出留供未來 為瞭解政府回應是否符合工業團體之 需求 本會於今 99 年初 特針對2009 議題二 修改工業團體法第14條 允 許廠商更改營業項目時要求退會之請求 議題三 建請增加工業團體法第1條 之1 明確定出工業團體法的適用對象 議題四 建請修改工業團體法第13 條 擴大工業團體的會員適用範圍 年所提出的7項議題 11項建議 進行滿 意度調查 結果顯示 回覆 滿意 者約 佔三成 回覆 尚可 者 約佔六成 但 對工業團體法相關修正之建言 則仍有二 議題一 修改工業團體法第36條 有關 事業費總額及其分擔 由會員大會決議 即可 成以上對政府的回覆表示不滿意 相關 滿意度調查統計詳如附表一 本會鑑於工業團體法於民國63年制 工業團體法 修法之參考 第十一節 工業團體發展 臨會員流失 會費減少而須大幅精簡人 員會彙整的 2009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議 工業團體發展 為了解決公會業務日益萎縮 服務空 間日漸限縮的困境 期望政府對有意願興 99
102 辦自助性事業之工業團體 能給予協助及 目前適用工業團體法之營造業 礦 輔導 然由於會員廠商多角化經營及產品 業 以及相關工程工業 均未領有 工 生產有其差異性 現行工業團體法對於事 廠登記證照 以致該業會員欠缺入會要 業費強制規定每一位會員皆須認購一份以 件 產生法律規範不夠周延完備的現象 上 實不符實際需要且窒礙難行 建議修 建議明確定出工業團體法適用對象 改工業團體法相關規定 事業費總額及 所謂 工業 定義如下 其分擔 應由會員大會決議 報請主管機 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 依工廠管理法領有工廠登記證之 製造業 二 依營造業法領有登記證書之營造 議題二 修改工業團體法第14條 允許 廠商更改營業項目時要求退會之請求 業 三 依礦業法取得礦業執照之礦業 四 依其他相關法律依法取得營業執 依現行 工業團體法 第59條意旨 政府對於工業團體係採 業必歸會 及 照之其他工業 使相關營造業 礦業及工 程工業能依法有據 第十一節 工業團體發展 強制入會 政策 本會及所屬團體會員 盼政府能積極加強落實 另有關工業團體 法第14條規定 工廠非因廢業 遷出公 議題四 建請修改工業團體法第13條 擴大工業團體的會員適用範圍 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份 不得退 會 然因經營環境改變及多角化的經營 為配合企業全球化佈局 正視兩岸產 模式 廠商可能會隨著環境與消費者品味 業分工事實 以及工業團體經營之實際需 變更 而更改產品生產項目 建議廠商於 要 爰參考經濟部工業局研修之版本 擴 更改營業項目時 能退出原加入之產業公 大工業團體的適用範圍 建議修正工業團 會 並依規定同時加入新行業別之產業公 體法第13條為 同一區域內 經依法取 會 讓加入產業公會會員能名實相符 具 得工廠登記證 營造業登記證書 礦業執 有實質助益 照或其他工業營業執照之業者 除國防軍 事工廠外 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 加入 議題三 建請增加工業團體法第1條之 1 明確定出工業團體法的適用對象 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其兼營兩種 以上工業之業者 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 同業公會為會員 100 工業團體法於民國63年制定時 於第 同一區域內 依公司法取得之公營或 7條明訂 凡在同一組織區域內 有依法 民營公司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並經工業同 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同業工廠滿五家以上 業公會章程明定得入會者 得加入工業同 時 應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 業公會 第13條中 同一區域內 經依法取得 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 除國防 軍事工廠外 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 加 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同時該法第14 條 第15條 第25條 第34條 第35條 第49條 第50條 第52條 第53條 第55 條 第56條第59條 第61條等條文中 亦 以 工廠 為主要適用對象 一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營 運總部者 二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研 究發展中心者 三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 對外投資者 四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對中國 大陸投資者
103 第四章 第四章 人尚未提出財經政見之前 即邀其參加 自由貿易協定 以避免被邊緣化 台灣經濟發展論壇 與國家未來領導 兩岸最好能夠在不涉及彼此的政治立 人對談 除一方面利用這個場合提出其 場 傚仿歐盟成員國 共組 經濟區 財經政見 另方面則請其就產業界關注的 使兩岸的人員 資金 甚至是貨物 服務 如下六大議題提出看法 甚至納入其當選 皆可在區內自由流動 則兩岸不僅可逐步 後重要的財經政策 解決兩岸諸多經貿問題 更能解決台灣被 一 台灣如何面對全球區域經濟整合 的排擠效應 二 在全球化競爭下 我政府應如何 改善兩岸關係 讓我台商善用大陸市場 提升在全球競爭地位 亞 紐西蘭等東亞國家共同參與的 東亞 排擠的問題 等8項建言 則皆在努力兌 現中 如果未來能夠順利兌現做到 則台 灣重回四小龍之首將可預期 在馬總統及其執政團隊就任滿兩週年 的同時 我們產業界對於馬總統在選前對 三 面對日益落後的國際競爭力評 產業界的承諾 除已兌現60 外 更將未 比 政府應採何種策略 以提升台灣國際 兌現的40 列為當前的重要財經政策 表 競爭力 示肯定 四 如何維持我能源供應的穩定性與 安全性 以確保國內產業之持續發展 五 如何增進立法院議事效率 俾加 速民生經濟法案增修 六 如何放大輕稅簡政格局 以簡化 稅政 吸引資金及獎勵投資 如今對照六大議題中的20項建言 當 不過 我們產業界也要提醒馬政府團 隊 對於政治治理 應有所認知它從來不 是 只問耕耘 而且永遠都要 在乎人 民感受 尤其對若干預期爭議頗高的政 策 切勿拒絕或忽略與民意對話而閉門決 策 否則到最後連最起碼的政策辯護能力 都逐步喪失 特別是 本會基於代表著國內151個 速開放大陸客來台觀光 每年將帶來新台 產業 有責任擔負與發揮為產業代言的角 幣600億元的商機 以挽救當下低迷的 色與功能 以有效促使政府重視並維護 觀光產業和提振台灣經濟 因調降 產業權益 紓解產業經營與發展困境 共 或取消遺贈稅所產生的效益及相關稅收的 同為台灣營造一個有利於經濟永續發展的 增加 遠超過其稅收損失 故可仿傚新加 環境 故特就產業界當下面臨的問題與困 坡 香港的做法 調降或取消遺贈稅 以 境 逐一檢討 論述 並彙整成具國際 吸引外資及資金回流 應深入了解先 觀 前瞻性的 2010年本會白皮書 期 進國家稅基廣 稅率低的歷史背景及配套 望政府行政部門除了傾聽業界聲音外 也 作法 進而全面檢討我國稅制 建構具全 應展現解決問題的積極執行力 儘快將上 球競爭力的賦稅環境 等12項 因而健全 述建言納入政策方案 俾為台灣產業營造 及厚植台灣的經濟體質 一個有利於經營與發展的優質環境 選的馬總統及其執政團隊已兌現做到 加 至於 設法讓台灣加入由東盟10 語 記商團體 在朝野兩組正副總統候選 國 日本 中國 南韓 印度 澳大利 得兩年多前 我們產業界 六大工 結 結 語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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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附表一 2010年建言簡表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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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附表二 2009年建言主管機關回應滿意度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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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九十九期
记 忆 九 十 九 期 目 录 专 稿 周 家 琮 文 革 春 秋 文 革 与 历 史 关 系 的 几 点 思 考 唐 金 鹤 浅 谈 孙 耘 的 我 的 文 革 心 路 历 程 清 华 文 革 孙 耘 直 面 良 知 : 我 的 文 革 心 路 历 程 读 良 知 的 拷 问 之 后 的 一 次 谈 话 ( 二 ) 述 往 公 孙 雨 抬 马 记 插 队 轶 事 之 二 序 与 跋 启 之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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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开朗琪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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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目 目 錄 錄 言 序... 2 編者的話... 4 第一章 緒言... 6 第二章 突破 悶經濟 的產業發展策略...... 8 15 第 一 節 產業發展... 16 第 二 節 能源政策... 31 第 三 節 環境及安全衛生政策 第 四 節 賦稅暨金融政策... 35... 41 第 五 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50 第 六 節 國際經貿... 61 第 七 節 兩岸政策...
是 這 個 洗 手 台? 莫 嘸 錯, 就 是 洗 碟 子 的 這 個 洗 手 台 我 看 你 們 洗 盤 子 相 好 卡 小 心 師 傅 講 得 口 沫 橫 飛, 吸 引 了 大 家 的 思 緒 擱 莫 完 擱 莫 完, 被 黑 貓 嚇 到 後, 我 放 下 盆 栽, 去 廚 房 拿 出 大 刀,
角 落 在 餐 廳 打 工, 並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有 兩 件 事 情 最 讓 我 討 厭, 卻 天 天 都 要 做, 第 一 件 事 情 是 洗 盤 子, 第 二 件 事 情 是 清 洗 廁 所 我 相 信 討 厭 的 事 情 會 越 來 越 多, 直 到 我 無 法 負 荷 的 那 天 那 天, 我 應 該 會 辭 職 吧 碗 盤 端 入 洗 手 台, 須 先 將 盤 裡 的 殘 渣 倒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協 同 主 持 人 : 劉 大 年 研 究 員 : 顧 瑩 華 楊 書 菲 林 俊 甫 彭 素 玲 研 究 助 理 : 邱 依 婷 楊 明 敏 陳 淑 娟 吳 莉 容 胡 聚 男 陳 澤 嘉 吳 崴 涵 本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5 月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協 同 主 持 人 : 劉 大 年 研 究 員 : 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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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OECD 7 8 9 10 11 年 年 年 令 力 律 令 行 令 令 見 兩 令 令 令 令 論 不 漏 不 廉 不 行 六 不 力 利 不 利 行 力 切 不 狀 不 立 留 不 離 不 不 例 輪 行 年 行 不 令 不 兩 行 不 不 利 力 利 令 離 令 不 令 不 領 令 離 離 年 不 離 年 利 理 行 利 利 不 不 說 六 隸 論 不 不 行 利 行 不 利 不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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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屏 地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量 管 制 計 畫 ( 草 案 ) 研 商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00 分 二 地 點 : 高 雄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崇 德 路 801 號 ) 大 禮 堂 三 主 席 : 陳 處 長 咸 亨 記 錄 : 李 宜 娟 四 出
Microsoft Word - 兵团精神全文
意 见 : 一 代 前 言 中 应 加 上 : 邓 小 平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的 同 志 们, 你 们 在 新 疆 的 业 绩, 党 中 央 不 会 忘 记 你 们, 全 国 人 民 不 会 忘 记 你 们 的 论 述, 江 泽 民 关 于 三 个 放 到 的 论 述 和 四 个 模 范 的 论 述 和 胡 锦 涛 关 于 兵 团 是 党 中 央 治 国 安 邦 的 战 略 决 策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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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2003/12/03 2 3 1984 1992 1996 1997 1998 2002 1984 1988 4 1993 1997 2003 10 68 5 6 2002 7 1987 1997 1998 8 2001 12 1979 1980 1987 1989 1991 1996 2001 2001 12 2002 10 1995 1997 < > 9 1998 10 2001
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1)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第 6 條 因 機 關 提 前 使 用 目 的, 採 部 分 驗 收, 並 於 部 分 驗 收 後 將 相 關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部 分 發 還 (2) 機 關 無
資 料 產 生 日 期 :102/03/22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概 要 選 擇 題 編 答 試 題 依 據 法 源 號 案 1 2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適 用 範 圍? (1) 購 買 遠 期 外 匯 (2) 購 買 第 2 條 冷 凍 食 品 ( 肉 品 ) (3) 公 開 標 售 土 石 (4) 以 上 皆 非 2 2 下 列 何 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改变自己,改变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线索刍议.doc
20 5 20 20 19 20 20 / / 20 20 20 20 5 20 (1840-1911) 1840 1911 3 19 40 50 60 70 1861 1864 1866 1873 70 30 80 90 19 60 80 70 1894 1895 20 19?? (1911-1927) 1911 1956 83 1919 80 20 1921 7 1924 1 1927 1911
新潮实业招股意向书_1_.PDF
A 600777 98 2003 6 5 1-1-1 (2003) 0240 : 2003 4 1: 2003 2: 3: 4: 2 2000 2001 2002 2003 2003 1. 2. 3. 4. 5. 6., 7. 8. 9. 2 3 ( ) 2003 2002 4 1. 2003 2002 2003,, 2003 2002 12.74 (1) 2002 2003 2002 (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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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指 考 趨 勢 預 測 歷 史 考 歷 科 史 科 文 / 朱 詩 堯 老 文 師 / 朱 詩 堯 老 師 1 前 言 大 考 中 心 根 據 101 課 綱, 將 指 考 歷 史 科 測 驗 分 為 四 項 可 相 互 依 存 的 指 標 : 基 礎 知 識 文 本 閱 讀 歷 史 解 釋 資 料 證 據, 每 項 指 標 又 將 記 憶 閱 讀 分 析 推 證 等 能 力 納 入 一
1 DO 1986 1987 1991 1992 1993 1994 DO mg/l 7.43 11.01 10.11 9.00 8.67 2 DO COD DO mg L A B C D E COD mg/l 1991 4 7 10.89 12.40 11.20 12.75 12.00 4.78 11 1991 7 15 10.32 10.47 9.65 10.37 10.00 5.23 16 1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書, 但 書 名 大 雄 卻 又 讓 我 想 到 卡 通 哆 啦 A 夢 裡 的 大 雄 在 好 奇 心 的 驅 使 下, 我 翻 開 了 這 本 書, 原
投 稿 類 別 : 文 學 類 篇 名 : 純 情 與 色 情 試 論 鯨 向 海 詩 集 大 雄 作 者 : 許 惠 雯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高 二 五 班 劉 思 亭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高 二 五 班 指 導 老 師 : 甘 能 嘉 老 師 1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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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示 本 ) 建 设 单 位 : 攀 枝 花 旺 能 环 保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评 价 单 位 : 二 一 五 年 一 月 第 一 章 总 论 1.1 建 设 项 目 由 来 我 国 正 处 于 城 镇 化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城 镇 居 民 数 量 快 速 增 长, 城 市 化 的 比 例 大 幅 度 提 高, 随 之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激 增 因 此, 十 二 五
[ 編 號 :31271] 海 關 總 署 第 163 號 令 發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關 於 大 嶝 對 台 小 額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管 理 辦 法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廢 止 1999 年 3 月 26 日 廈 門 海 關 公 佈 的
前 言 對 臺 對 臺 灣 地 區 小 額 貿 易 ( 簡 稱 對 台 小 額 貿 易, 俗 稱 小 三 通 ) 是 指 臺 灣 地 區 居 民 在 大 陸 沿 海 指 定 口 岸 ( 福 建 廣 東 江 蘇 山 東 上 海 )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的 貨 物 交 易 對 台 小 額 貿 易 只 能 由 大 陸 指 定 的 對 台 小 額 貿 易 公 司 進 行 一 對 台 小 額 貿
文档 1
2005 3 100 2005 10 20 100 100 2003 9 30 266,303,262.93 100 941,105,695.50 532,672,384.52 1 2 100 100 100 90% 100 50% 100 100 2005 8 21 "75% 100 + 25% " 2005 8 22 100 95%+ 5% 3 75% + 25% 2005 7 1 2005 9
2016 年 地 质 工 程 系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2016 学 年 我 系 将 在 总 结 过 去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今 年 学 院 以 抓 质 量 强 内 涵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建 品 牌 细 管 理 重 过 程 为 宗 旨, 以 规 范 管 理 深 化 内 涵 为
2016 年 地 质 工 程 系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2016 年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2015 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二 O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日 2016 年 地 质 工 程 系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2016 学 年 我 系 将 在 总 结 过 去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今 年 学 院 以 抓 质 量 强 内 涵 促 改 革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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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 八 八 年 创 刊 回 忆 与 研 究 第 十 六 辑 上 海 市 新 四 军 历 史 研 究 会 浙 东 浙 南 分 会 编 二 O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1 ( 封 面 折 页 字 ) 编 委 会 顾 问 丁 公 量 丁 柯 吴 文 达 汪 志 荣 戚 南 强 李 国 经 主 编 陈 晓 光 副 主 编 葛 奇 忠 方 思 朋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 方 思 朋 王
( )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121.2 117.5 125.8 122.0 130.9 126.8 135.4 131.5 140.3 136.0 144.9 140.2 153.5 147.9 160.6 154.7 165.1 160.3 167.7 163.9 169.3 165.8 169.6 166.7 170.0 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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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评 共 产 党 大 纪 元 系 列 社 论 2004 年 11 月 http://dajiyuan.com http://epochtimes.com 目 录 公 告 大 纪 元 发 表 系 列 社 论 九 评 共 产 党... 3 九 评 之 一 评 共 产 党 是 什 么... 4 前 言... 5 一. 以 暴 力 恐 怖 夺 取 和 维 持 政 权... 5 二. 以 谎 言 为 暴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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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评 共 产 党 大 纪 元 系 列 社 论 2004 年 11 月 http://dajiyuan.com http://epochtimes.com 目 录 公 告 大 纪 元 发 表 系 列 社 论 九 评 共 产 党... 4 九 评 之 一 评 共 产 党 是 什 么... 4 前 言...5 一. 以 暴 力 恐 怖 夺 取 和 维 持 政 权... 5 二. 以 谎 言 为 暴 力
理 论 探 索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五 点 思 考 余 路 [ 摘 要 ]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是 中 国 改 革 的 重 要 环 节, 其 影 响 力 和 难 度 不 亚 于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本 文 着 重 围 绕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应 考 虑 的 五 个 方 面
目 录 理 论 探 索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五 点 思 考 1 信 息 交 流 省 编 办 刘 维 寅 副 主 任 到 我 市 对 市 县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工 作 进 行 实 地 评 估 11 我 市 部 分 部 门 试 点 实 行 部 门 内 部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13 我 市 三 项 措 施 确 保 机 构 编 制 监 督 活 动 常 态 化 14 基 层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高 职 物 流 管 理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的 创 新 与 实 践 1 李 选 芒 2 赵 居 礼 摘 要 高 职 物 流 管 理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重 点 是 明 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构 建 适 应 培 养 目 标 的 课 程 体 系, 营 造 职 业 技 术 训 练 的 教 环 境, 建 设 双 师 结 构 的 师 资 队 伍 陕 西 工 业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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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评 共 产 党 大 纪 元 系 列 社 论 2004 年 11 月 http://dajiyuan.com http://epochtimes.com 目 录 公 告 大 纪 元 发 表 系 列 社 论 九 评 共 产 党... 4 九 评 之 一 评 共 产 党 是 什 么... 5 前 言... 5 一. 以 暴 力 恐 怖 夺 取 和 维 持 政 权... 5 二. 以 谎 言 为 暴 力
实 习 上 下 点 表 格 解 释 和 相 关 纪 律 要 求 : 1 表 格 中 所 有 名 词 都 为 简 称, 包 括 医 院 名 称 四 年 级 五 年 级 各 专 业 名 称 等 所 有 时 间 都 为 学 生 装 好 行 李 出 发 时 间, 请 提 前 0 分 钟 将 行 李 运 到
附 件 :.014 年 实 习 生 进 出 实 习 单 位 用 车 方 案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014 年 6 月 实 习 学 生 进 出 实 习 单 位 用 车 计 划 教 务 处 编 014 年 6 月 5 日 实 习 上 下 点 表 格 解 释 和 相 关 纪 律 要 求 : 1 表 格 中 所 有 名 词 都 为 简 称, 包 括 医 院 名 称 四 年 级 五 年 级 各 专 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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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干 部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简 报 第 15 期 ( 总 第 158 期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农 村 党 员 干 部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领 导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喜 迎 十 八 大 威 海 市 组 织 开 展 系 列 主 题 宣 传 活 动 迎 接 党 的 十 八 大 一 是 发 挥 党 建 电 视 栏 目 作 用 强 化 宣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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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評 共 產 黨 大 紀 元 系 列 社 論 2004 年 11 月 http://dajiyuan.com http://epochtimes.com 目 錄 公 告 大 紀 元 發 表 系 列 社 論 九 評 共 產 黨... 3 九 評 之 一 評 共 產 黨 是 甚 麼... 4 前 言... 4 一. 以 暴 力 恐 怖 奪 取 和 維 持 政 權... 5 二. 以 謊 言 為 暴 力
103.06.23退休權益.ppt [相容模式]
臺 中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不 可 不 知 之 退 休 權 益 1 大 綱 一 退 休 撫 卹 理 論 二 現 行 退 休 制 度 (85 制 ) 三 再 任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四 案 例 分 享 五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90 制 ) 六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法 103 年 1 月 29 日 修 法 七 結 語 一 退 休 撫 卹
Microsoft Word - 1.《國文》試題評析.doc
許 清 龍 老 師 試 題 評 析 國 文 試 題 評 析 / 命 中 事 實 100 學 年 度 私 醫 聯 招 的 國 文 科 考 題, 有 上 課 的 同 學 應 該 發 出 會 心 一 笑, 甚 至 狂 笑, 因 為 老 師 的 命 中 率 實 在 太 高 了 除 了 基 本 的 字 音 字 形 字 義 成 語 的 題 型 外, 時 序 的 題 型 考 了 干 支 判 別 題 目 完 全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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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PGM装置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说 明 上 海 化 工 研 究 院 ( 评 价 机 构 ) 受 巴 斯 夫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单 位 ) 委 托, 开 展 巴 斯 夫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PGM 装 置 扩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现 根 据 国 家 及 本 市 法 规 规 定, 并 经 巴 斯 夫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向 公 众 进 行 第 二 次 信 息 发 布, 公 开 环
目 錄
104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暨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問 答 集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目 錄 壹 參 訓 資 格 一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委 升 薦 訓 練 ) 交 通 事
菩提道次第廣論
菩 提 道 次 第 广 论 下 士 道 ( 二 ) 深 信 业 果 18 ( 分 别 业 的 轻 重 3 ) 最 尊 贵 的 净 莲 上 师 讲 解 我 们 继 续 说 明 为 什 么 业 特 别 重 大 的 原 因 第 二 个, 是 它 所 依 门, 所 依 门 的 缘 故, 依 它 所 依 的 内 容 而 有 轻 重 的 差 别 第 一 个, 它 所 依 的 是 什 么 呢? 就 是 你 是 不
繁 華 國 小 101 學 年 母 親 節 感 恩 惜 福 - 跳 蚤 市 場 暨 科 學 闖 關 遊 戲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校 務 計 畫 及 行 事 曆 二 目 的 : 1. 培 養 學 生 感 恩 惜 物 知 福 惜 福 的 節 儉 觀
屏 東 縣 繁 華 國 小 慶 祝 101 學 年 度 母 親 節 活 動 實 施 計 劃 壹 依 據. 一. 本 校 101 年 度 推 廣 教 育 優 先 區 親 職 教 育 及 社 區 化 教 育 辦 理 二.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行 事 曆 計 劃 辦 理 貳 目 的. 一. 建 立 正 確 的 現 代 父 母 角 色, 發 揮 親 職 教 育 之 功 能 二. 增
45 45 67 1935 10 7 1937 4 6 1943 1945 4 1952 46 47 5 5 1 5 1979 1964 1949 1954 1966 1967 1 9 48 49 1960 70 12 16 1 2 3 4 5 6 1970 1964 1966 50 51 1993 2001 1990 1993 9 25 1950 6 5 7 96 811 12 8 10 1972
育儿小故事(四)
9998.00 (1CD, ) I...1...2...4...6...7...8...9... 11...12...14...15...16...21...23...38...44...44...50...52...70...74...79...84...89...9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東 山 里 橫 坑 9 林 志 明 0932-511633 巷 89-5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小 漿 果 核 果 柑 桔 9210065 103.2.21 107..19 210065 無 107.2.12 10 陳 錦 生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序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1 劉 士 魁 2 林 東 詳 3 林 俊 堯 廖 本 源 5 林 碧 龍 10 年 驗 戶 名 冊 (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 地 址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崙 子 村 九 分 路 192 巷 21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空 翔 里 2 鄰 迪 化 一 街 67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育 誠 街 12 巷 1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華 盛
99下民主法治教育 法律常識測驗題庫
嘉 義 興 華 高 中 (101.2)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2)1 同 學 大 空 因 為 缺 錢, 於 是 邀 集 另 2 同 學 小 空 與 不 空 一 起 到 孝 廟 偷 香 油 錢, 大 空 小 空 及 不 空 一 起 偷 錢 的 行 為, 會 構 成 何 罪?(1) 普 通 竊 盜 罪 (2) 加 重 竊 盜 罪 (3) 共 同 侵 占 罪 (4) 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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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筆 試 科 目 職 業 道 德 與 倫 理 題 庫 1. ( B ) 工 作 是 人 類 生 活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但 是 對 於 工 作 的 態 度 有 人 是 抱 怨 連 連, 有 人 又 神 采 奕 奕, 這 兩 種 極 端 的 區 別, 是 下 列 哪 一 種 原 因 所 造 成?(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1 1.1 1.2 1.3 2 2.1 2.2 3 4 4.1 4.2 5 5.1 5.2 5.3 5.4 6 6.1 6.2 6.3 2 7 7.1 7.2 7.3 7.4 8 9 10 11 3 1 1.1 30% 20% 20% 45-50% 30% 15% 10000 50 5000 2.5 3 100 100 m 2 600 4 5 3000 4 38% 10% 24% 10 0.82t/m
HSK(基础)样题
HSK( 基 础 ) 样 题 试 卷 注 意 事 项 1. 基 础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基 础 ) 包 括 三 项 内 容 : (1) 听 力 理 解 (50 题, 约 35 分 钟 ) (2) 语 法 结 构 (40 题,40 分 钟 ) (3) 阅 读 理 解 (50 题,60 分 钟 ) 全 部 考 试 时 间 约 需 135 分 钟 2. 答 案 必 须 写 在 答 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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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2 食 品 類 共 同 科 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1: 食 品 概 論 1.(2) 澱 粉 回 凝 ( 老 化 ) 變 硬 的 最 適 溫 度 是 25 5-18 -30 2.(2) 植 物 中 含 蛋 白 質 最 豐 富 的 是 穀 類 豆 類 蔬 菜 類 薯 類 3.(3) 牛 奶 製 成 奶 粉 最 常 用 熱 風 乾 燥 冷 凍 乾 燥 噴 霧 乾 燥 滾 筒 乾 燥 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