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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CFA 之 洽 簽 過 程 效 益 及 因 應 衝 擊 方 案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3) 一 ECFA 係 政 府 自 民 國 98 年 推 動 99 年 1 月 與 中 國 大 陸 第 1 次 正 式 協 商 99 年 6 月 29 日 簽 署 的 一 個 經 濟 協 議 由 於 是 架 構 協 議, 需 要 洽 簽 後 續 的 投 資 保 障 服 務 貿 易 貨 品 貿 易 及 爭 端 解 決 協 議 以 充 實 其 內 容 二 由 於 ECFA 附 有 貨 品 貿 易 及 服 務 貿 易 的 早 期 收 穫 清 單, 因 此 可 以 從 早 收 清 單 的 實 施 情 形, 觀 察 ECFA 對 我 國 的 效 益 依 據 經 濟 部 每 月 公 布 的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執 行 情 形, 迄 至 去 (103) 年 年 底, ECFA 估 計 為 我 國 出 口 商 累 積 減 免 關 稅 金 額 達 22.3 億 美 元, 為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商 累 積 減 免 關 稅 金 額 達 2.23 億 美 元, 另 亦 促 進 雙 方 服 務 業 的 相 互 投 資 三 為 因 應 開 放 市 場 可 能 帶 來 的 衝 擊, 政 府 在 洽 談 ECFA 之 初, 即 核 定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計 有 成 衣 等 17 項 產 業 列 入 輔 導 自 99 年 起 分 10 年 匡 列 952 億 經 費, 迄 102 年 底 執 行 率 超 過 9 成 四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網 址 : ( 一 )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重 要 事 件 推 動 進 展 一 覽 表 ( d=0) ( 二 ) 2015/02/11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執 行 情 形 ( &pid=2&cid=2) ( 三 )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 1

6 服 貿 協 議 之 洽 簽 過 程 效 益 及 因 應 衝 擊 方 案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3) 一 服 貿 協 議 是 ECFA 的 後 續 協 議 之 一, 於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宣 布 啟 動 協 商,102 年 6 月 21 日 簽 署, 目 前 仍 待 立 法 院 審 查, 尚 未 生 效 二 服 貿 協 議 內 容 包 括 文 本 ( 即 條 文 ) 特 定 承 諾 表 ( 市 場 開 放 清 單 ) 及 關 於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具 體 規 定 等 3 部 分 除 大 陸 與 香 港 簽 署 之 CEPA 外, 服 貿 協 議 是 大 陸 服 務 業 對 外 開 放 程 度 最 高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為 臺 商 爭 取 到 獨 步 全 球 的 優 惠 待 遇 三 若 服 貿 協 議 生 效 實 施 後, 我 服 務 業 者 可 享 有 優 於 其 他 外 商 的 條 件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有 助 我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及 輸 出 另 一 方 面, 擴 大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亦 有 助 活 絡 經 濟,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此 外, 透 過 服 貿 協 議 展 現 我 國 經 貿 自 由 化 的 決 心, 將 可 激 勵 其 他 國 家 與 我 洽 簽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之 意 願, 並 為 我 國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預 做 準 備 四 經 濟 部 及 各 相 關 機 關 提 出 之 兩 岸 洽 簽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對 我 總 體 經 濟 及 產 業 之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總 體 經 濟 的 模 型 量 化 分 析, 以 及 各 產 業 別 的 社 會 環 境 國 家 安 全 等 非 經 濟 因 素 之 質 化 分 析 評 估, 估 計 我 服 務 業 輸 出 大 陸 總 值 約 可 增 加 120 億 台 幣 ( 成 長 幅 度 達 37.2%) 五 由 於 經 濟 模 型 評 估 之 假 設 條 件 是 基 於 降 低 貿 易 障 礙 將 有 助 於 經 濟 成 長, 故 兩 岸 相 互 開 放 服 務 業 對 於 總 體 經 濟 產 值 及 就 業 皆 為 正 面 效 益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效 果 與 外 資 相 同, 有 助 國 內 產 值 及 就 業 增 加, 但 不 可 諱 言, 市 場 開 放 對 於 國 內 產 業 個 別 廠 商 仍 可 能 帶 來 衝 擊, 針 對 可 能 受 到 衝 擊 的 個 別 行 業, 政 府 已 核 定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2

7 整 支 援 方 案,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採 行 振 興 輔 導 體 質 調 整 損 害 救 濟 等 3 種 調 整 支 援 策 略, 提 升 其 競 爭 力 及 輔 導 轉 型 六 部 分 人 士 質 疑 服 貿 協 議 我 方 開 放 部 分 行 業 可 能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開 放 中 小 型 服 務 業 可 能 對 國 內 產 業 帶 來 衝 擊, 以 及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可 能 衝 擊 國 內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等 疑 慮 事 實 上, 自 98 年 我 國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政 府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陸 資 管 理 制 度,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及 金 融 穩 定, 且 對 於 大 陸 人 士 來 臺 的 條 件 及 人 數 也 有 明 確 規 範, 迄 今 對 國 內 產 業 及 就 業 沒 有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七 檢 附 服 貿 協 議 簡 報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網 址, 供 進 一 步 參 考 : ( 一 )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專 區 ( d=27&pageid=0) ( 二 )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相 關 文 宣 品 及 文 件 下 載 ( pageid=0) 3

8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之 協 商 進 展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3) 一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係 ECFA 後 續 協 議, 自 100 年 2 月 22 日 經 合 會 第 1 次 例 會 宣 布 啟 動 協 商 以 來, 經 濟 部 偕 同 相 關 部 會 已 與 陸 方 進 行 9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就 協 議 文 本 及 市 場 開 放 降 稅 事 宜 進 行 協 商 二 有 關 協 議 文 本, 雙 方 已 取 得 階 段 性 進 展, 目 前 文 本 包 括 條 文 及 3 項 附 件, 條 文 暫 定 為 9 章,3 項 附 件 包 括 產 品 清 單 及 降 稅 安 排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及 原 產 地 規 則 相 關 實 施 程 序, 雙 方 在 部 分 條 文 立 場 仍 有 分 歧, 有 待 進 一 步 協 商 三 有 關 市 場 開 放, 雙 方 同 意 分 為 5 籃 子 降 稅 模 式,A 籃 為 立 即 降 為 零 關 稅,B 籃 為 5 年 降 為 零,C 籃 為 10 年 降 為 零,D 籃 為 15 年 降 為 零,E 籃 是 例 外 或 其 他 ( 例 外 或 其 他 包 括 不 開 放 不 降 稅 或 用 關 稅 配 額 開 放 等 類 別, 此 部 分 較 為 敏 感 ) 由 於 市 場 開 放 降 稅 協 商 範 圍 涵 蓋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以 外 數 千 項 貨 品, 且 涉 及 彼 此 產 業 發 展 及 產 業 利 益, 雙 方 各 有 堅 持, 許 多 產 品 項 目 需 更 多 時 間 協 調, 有 待 雙 方 繼 續 溝 通 四 有 關 協 商 策 略 及 原 則, 秉 持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及 經 濟 利 益 最 大 化 負 面 影 響 最 小 化 原 則 進 行 協 商 ( 一 ) 工 業 品 : 我 方 針 對 面 板 石 化 工 具 機 汽 車 等 臺 灣 具 出 口 利 益 及 產 業 關 切 重 點, 積 極 向 中 國 大 陸 爭 取 降 稅, 確 保 臺 灣 產 品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 至 中 國 大 陸 向 我 方 要 求 降 稅 項 目, 將 針 對 我 內 需 型 及 競 爭 力 較 弱 之 產 業 ( 如 毛 巾 織 襪 石 材 陶 瓷 ), 運 用 協 商 策 略 爭 取 不 開 放 或 不 降 稅 或 較 長 調 適 期, 4

9 並 持 續 輔 導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降 低 國 內 產 業 受 降 稅 之 衝 擊 ( 二 ) 農 產 品 : 我 方 將 積 極 爭 取 我 具 出 口 潛 力 農 產 品 之 關 稅 優 惠, 創 造 臺 灣 農 產 品 之 出 口 利 基 ; 至 中 國 大 陸 向 我 方 要 求 降 稅 項 目, 將 以 確 保 臺 灣 農 業 永 續 發 展 與 農 民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妥 擬 談 判 立 場 針 對 影 響 糧 食 安 全 及 農 民 利 益 之 重 要 農 產 品, 繼 續 維 持 管 制 五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與 韓 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已 完 成 草 簽, 協 商 團 隊 將 持 續 推 動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並 盼 儘 速 完 成, 為 我 產 業 爭 取 最 大 利 益 有 關 貨 貿 第 10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雙 方 同 意 於 農 曆 春 節 後 聯 繫 安 排, 具 體 時 間 須 視 雙 方 準 備 情 形 而 定, 將 於 未 來 適 當 時 間 舉 行 六 為 利 各 界 了 解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相 關 資 訊, 經 濟 部 已 於 103 年 9 月 16 日 建 置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資 訊 網 站 ( 網 站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瞭 解 貨 貿 關 稅 快 查 公 民 參 與 更 多 知 識 等 單 元 網 站 亦 推 出 貨 貿 霹 靂 包, 主 要 透 過 Q 版 漫 畫 搭 配 淺 顯 易 懂 的 說 明 文 字, 讓 社 會 大 眾 能 快 速 瞭 解 貨 貿 協 議 相 關 內 容 七 檢 附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簡 報 QA 及 相 關 資 訊 網 址, 供 進 一 步 參 考 ( 一 ) ECFA 相 關 文 件 下 載 ( d=59&pageid=0) ( 二 )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非 關 稅 障 礙 留 言 板 ( &pid=21) 5

10 ECFA 不 僅 對 大 企 業 有 利, 對 中 小 企 業 亦 有 利 6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3) 一 中 小 企 業 在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中, 一 直 扮 演 著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中 小 企 業 亦 憑 藉 其 彈 性 靈 活 特 性, 在 高 度 競 爭 環 境 下 維 持 高 度 的 調 適 力, 許 多 大 型 企 業 也 是 從 原 本 中 小 企 業 茁 壯 而 成 根 據 2014 年 中 小 企 業 白 皮 書 資 料 顯 示,2013 年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家 數 逾 133 萬 多 家, 占 全 體 企 業 近 98%; 在 就 業 人 數 方 面, 中 小 企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858 萬 8 千 人, 占 全 體 就 業 人 數 78.30%, 顯 見 中 小 企 業 是 臺 灣 經 濟 的 中 流 砥 柱 二 由 於 臺 灣 產 業 大 中 小 企 業 產 業 網 絡 綿 密, 彼 此 間 也 存 在 著 相 互 依 賴 互 利 共 享 的 關 係, 大 企 業 出 口 產 品 組 成 相 當 比 例, 係 由 產 業 鏈 之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因 此 大 企 業 出 口 強 勁, 帶 動 整 體 供 應 鏈 及 產 業 鏈 的 發 展, 中 小 企 業 自 然 受 利, 根 據 相 關 產 業 公 協 會 評 估, 臺 灣 出 口 ECFA 早 收 項 目 中 小 企 業 直 間 接 出 口 金 額 占 近 5 成 三 ECFA 早 收 對 於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站 穩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確 實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在 工 業 品 方 面, 早 收 清 單 中 許 多 成 長 率 較 高 項 目 均 為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之 產 業, 如 家 用 過 濾 裝 置 小 家 電 袋 包 箱 內 衣 手 工 具 襪 類 等 在 農 產 品 方 面, 依 據 農 委 會 統 計,2014 年 農 產 品 早 收 清 單 品 項 外 銷 大 陸 的 出 口 值 2 億 186 萬 美 元, 較 2013 年 同 期 之 1 億 6,884 萬 美 元 成 長 約 19.6%, 其 中 成 長 品 項 如 活 石 斑 魚, 成 長 達 28.4%, 對 臺 灣 以 小 農 生 產 為 主 的 中 小 企 業 甚 有 助 益 四 自 ECFA 早 收 簽 訂 後,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進 入 新 的 競 合 階 段, 目 前, 產 業 層 面 的 交 流 已 經 陸 續 完 成 初 步 的 協 商, 企 業

11 層 面 的 實 質 合 作 將 是 下 一 階 段 的 重 點 尤 其 是 臺 灣 的 中 小 企 業 既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主 力 部 隊, 其 豐 沛 的 生 產 創 新 精 緻 服 務 與 科 技 加 值 活 力 更 是 全 球 首 屈 一 指, 未 來 政 府 將 持 續 透 過 ECFA 後 續 協 議 協 商 及 兩 岸 相 關 合 作 平 台, 掌 握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趨 勢 及 業 者 在 面 對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與 交 流 下 所 面 臨 之 相 關 議 題, 積 極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升 級 轉 型 與 市 場 開 拓 強 化 兩 岸 經 貿 運 作 與 決 策 的 反 饋 機 制, 讓 兩 岸 經 貿 政 策 的 推 動 更 貼 近 中 小 企 業 的 需 求 五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專 業 技 術 優 人 力 素 質 高 經 營 管 理 團 隊 強, 而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大 資 金 充 裕, 兩 者 可 以 優 勢 互 補 ; 共 同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商 機, 進 而 促 進 雙 方 中 小 企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政 府 未 來 將 持 續 透 過 兩 岸 經 合 會 之 定 期 交 流 會 議, 探 討 兩 岸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議 題, 並 發 表 合 作 成 果, 兩 岸 可 共 同 鎖 定 具 高 成 長 爆 發 力 的 東 南 亞 與 新 興 市 場, 憑 藉 雙 方 豐 厚 的 創 意 創 新 與 創 業 實 力 加 乘 效 應 與 在 大 陸 試 驗 成 功 的 創 新 商 業 模 式, 快 速 而 大 量 的 複 製 至 當 地 市 場, 加 深 對 消 費 市 場 的 影 響 力, 進 而 形 成 兩 岸 中 小 企 業 長 久 合 作 發 展 的 根 本 利 益 六 分 享 中 堅 企 業 案 例 ( 一 ) 第 1 個 成 功 案 例 是 廣 美 科 技 廣 美 科 技 屬 中 小 企 業, 以 外 銷 為 主, 專 門 生 產 LED 車 燈 模 組 消 費 性 照 明 設 備 的 製 造 廠, 這 家 公 司 的 頭 家 說 出 他 對 ECFA 地 的 心 聲, 他 說,ECFA 能 給 廠 商 膽 量, 勇 敢 地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賺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民 幣 廣 美 科 技 已 經 連 續 3 年 營 收 成 長 50% 以 上, 員 工 數 從 49 人 增 加 到 150 人 7

12 ( 二 ) 第 2 個 案 例 是 亞 獵 士, 亞 獵 士 主 要 生 產 自 行 車 輪 鋁 輪 圈 及 高 級 輪 組 鍛 造 汽 車 和 卡 車 輪 圈, 該 廠 頭 家 表 示 ECFA 早 收 生 效 後, 其 輸 往 中 國 大 陸 營 業 額 累 計 成 長 達 41%; 未 來 將 台 灣 作 為 主 要 生 產 高 價 值 的 生 產 基 地, 掌 控 整 個 集 團 的 生 產 核 心 技 術, 根 留 台 灣 同 時 整 合 兩 岸 業 務 行 銷 通 路, 並 積 極 培 養 國 內 頂 尖 優 秀 研 發 人 才, 以 臺 灣 為 集 團 營 運 總 部 ( 三 ) 第 3 個 案 例 是 佰 龍 機 械 佰 龍 機 械 透 過 自 動 化 與 模 組 化, 讓 傳 統 的 黑 手 產 業 的 技 術, 直 逼 科 技 業 的 水 準, 成 為 全 球 針 織 機 械 領 頭 羊, 目 前 正 衝 刺 下 一 個 世 界 冠 軍, 即 打 造 全 電 腦 橫 編 針 織 機, 每 部 橫 編 針 織 機 的 造 價 將 達 百 萬 元, 可 望 為 我 國 賺 進 大 筆 外 匯 ( 四 ) 第 4 個 案 例 是 薛 長 興 工 業 公 司, 該 公 司 掌 握 潛 水 衣 製 作 的 關 鍵 技 術 及 材 料, 建 立 獨 立 生 產 線, 成 為 全 球 第 1 大 潛 水 衣 製 造 供 應 商, 市 占 率 達 65%, 年 產 量 450 萬 件, 並 為 全 球 首 家 唯 一 達 成 潛 水 衣 垂 直 整 合 廠 商, 加 上 不 斷 創 新 研 發, 市 占 率 一 直 維 持 不 墜 8

13 陸 韓 FTA 之 挑 戰 及 因 應 作 法 9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3) 一 韓 國 是 全 球 唯 一 與 美 國 歐 盟 東 協 及 中 國 大 陸 均 有 洽 簽 FTA 的 國 家, 韓 國 也 加 入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RCEP) 談 判, 及 已 表 達 未 來 將 加 入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二 陸 韓 於 101 年 5 月 展 開 FTA 諮 商, 在 今 年 2 月 25 日 以 換 文 方 式 完 成 草 簽 作 業 預 料 韓 方 將 於 今 年 下 半 年 送 國 會 審 議, 最 快 今 年 下 半 年 或 明 年 初 即 可 能 正 式 生 效, 但 仍 要 看 韓 國 國 會 審 議 情 形 而 定 三 陸 韓 FTA 貨 品 貿 易 部 分 概 要 : ( 一 ) 就 貨 品 貿 易 的 降 稅 期 程 方 面, 韓 方 承 諾 49.9% 商 品 項 目, 總 計 6,108 項, 如 半 導 體 製 造 設 備 醫 藥 品 活 魚 苗 大 豆 粉 等 商 品, 在 協 定 生 效 後 立 即 降 至 零 關 稅 ; 陸 方 則 承 諾 20.1% 商 品 項 目, 總 計 1649 項, 如 塑 膠 加 工 機 器 L 型 鋼 金 屬 製 品 活 鰻 魚 大 豆 等 商 品, 在 協 定 生 效 後 立 即 降 至 零 關 稅 ( 二 ) 陸 韓 雙 方 同 意 分 5-20 年 的 期 間 內, 分 期 逐 漸 將 某 些 商 品 項 目 的 關 稅 降 為 零 但 仍 有 部 分 商 品 不 降 為 零, 此 外 雙 方 還 有 近 7% 左 右 貨 品 項 目 ( 如 稻 米 汽 車 整 車 ) 不 納 入 這 一 次 的 降 稅 範 圍 ( 三 ) 在 協 定 生 效 20 年 後 陸 韓 雙 方 關 稅 降 為 零 的 項 目 約 為 90%, 對 韓 國 而 言, 若 與 其 他 已 簽 定 FTA 比 較, 陸 韓 FTA 的 自 由 化 及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並 不 高 ( 四 ) 在 陸 韓 FTA 談 判 中, 我 方 最 關 切 石 化 汽 車 零 組 件

14 面 板 工 具 機 4 大 產 業 因 為 這 是 我 國 與 韓 國 在 大 陸 市 場 上 高 度 競 爭 的 產 品 分 述 如 下 : 1. 就 石 化 產 品 的 聚 氯 乙 烯 (PVC) 來 看, 陸 方 現 行 關 稅 為 6.5%, 前 5 年 每 年 降 0.46%, 降 至 4.19% 即 停 止 降 稅 2. 汽 車 零 件, 現 行 關 稅 為 10%, 前 5 年 每 年 降 0.2%, 降 至 9% 即 停 止 降 稅 ; 3. 面 板, 現 有 關 稅 為 5%, 第 9 年 才 開 始 降 稅, 第 10 年 降 至 零 ; 4. 工 具 機, 現 有 平 均 關 稅 為 5~15%, 採 20 年 降 稅 及 部 分 降 稅 不 同 降 稅 方 式 ( 五 ) 前 述 產 品 的 降 稅 幅 度 雖 然 並 不 大, 降 稅 的 期 程 也 長, 我 國 的 產 業 似 乎 可 以 稍 微 喘 一 口 氣, 但 是 絕 對 不 能 掉 以 輕 心 因 為 在 這 個 競 爭 激 烈, 利 潤 微 薄 的 年 代, 即 使 是 0.1% 的 差 別, 都 可 能 使 得 我 國 廠 商 失 去 訂 單, 所 以 必 須 提 醒 廠 商 小 心 因 應 ( 六 ) 目 前 我 國 出 口 至 中 國 大 陸 的 產 品 許 多 屬 於 資 訊 科 技 協 定 (ITA) 下 的 電 子 產 品 和 ECFA 早 收 項 目, 若 再 加 上 大 陸 原 已 零 關 稅 的 項 目, 總 計 將 近 70% 對 陸 出 口 貿 易 額 均 可 享 受 零 關 稅 但 這 些 享 受 零 關 稅 的 產 品 項 目 僅 占 總 出 口 項 目 的 20%, 其 餘 80% 項 目 多 屬 傳 統 產 業, 例 如 紡 織 品, 仍 面 臨 10% 以 上 的 高 關 稅, 所 以 我 國 必 須 儘 速 洽 簽 兩 岸 貨 貿 協 議, 讓 我 國 與 韓 國 產 品 在 大 陸 市 場 上 在 公 平 競 爭 10

15 ( 七 ) 整 體 而 言, 陸 韓 FTA 雖 不 會 在 短 期 內 對 我 造 成 太 大 衝 擊, 但 就 長 期 而 言, 陸 韓 FTA 生 效 越 久, 倘 兩 岸 貨 貿 協 議 仍 未 簽 署, 則 衝 擊 程 度 將 逐 年 加 劇, 我 國 必 須 嚴 陣 以 待 四 陸 韓 FTA 服 務 貿 易 部 分 概 要 : ( 一 ) 陸 方 在 兩 岸 服 務 協 議 中 對 我 開 放, 但 未 開 放 給 韓 方 計 有 20 多 項 例 如 : 電 信 加 值 零 售 娛 樂 文 化 演 出 場 所 的 經 營 醫 院 海 運 業 的 貨 物 裝 卸 公 路 運 輸 和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等 商 業 服 務 業 則 有 攝 影 會 計 建 築 設 計 印 刷 會 議 和 展 覽 翻 譯 等 ( 二 ) 陸 方 開 放 給 韓 方, 但 在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中 沒 有 給 我 方 者 僅 5 項, 但 這 5 項 我 方 也 未 開 放 給 陸 方, 包 括 : 法 律 服 務 業 ( 屬 上 海 示 範 區 開 放 內 容, 已 開 放 所 有 外 資, 包 括 我 國 )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享 有 國 民 待 遇 自 有 財 產 之 房 地 產 服 務 專 案 管 理 顧 問 ( 不 含 建 築 ) 以 合 資 方 式 提 供 人 力 仲 介 及 供 給 服 務 ( 三 ) 就 中 國 大 陸 服 貿 市 場 來 看, 儘 管 目 前 我 國 取 得 之 開 放 程 度 較 韓 國 為 多, 但 是 韓 國 未 來 仍 可 能 透 過 後 續 談 判 取 得 更 多 市 場 開 放 優 勢, 這 點, 經 濟 部 將 密 切 注 意 其 後 續 發 展 此 外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若 遲 遲 未 能 通 過, 則 韓 國 將 搶 占 市 場 先 機 五 陸 韓 FTA 除 了 貨 品 貿 易 及 服 務 貿 易 外, 還 包 括 金 融 服 務 投 資 貿 易 救 濟 智 慧 財 產 權 環 境 與 貿 易 及 經 濟 合 作 等 章 節, 係 一 個 全 面 性 FTA 未 來 陸 韓 雙 方 在 FTA 架 構 下 將 成 立 13 個 委 員 會, 協 調 解 決 雙 方 在 通 關 程 序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等 議 題, 有 關 法 規 執 11

16 行 上 的 爭 議, 以 解 決 貿 易 障 礙 六 面 對 上 述 挑 戰, 政 府 對 外 因 應 作 為 : ( 一 ) 加 快 推 動 與 各 國 洽 簽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 二 ) 加 速 完 成 ECFA 後 續 協 商 七 在 對 內 因 應 作 為 方 面 : ( 一 )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強 化 競 爭 力 : 經 濟 部 已 展 開 推 動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將 積 極 透 過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帶 動 眾 多 的 中 小 企 業 朝 中 堅 企 業 發 展, 並 發 展 高 質 化 產 業 ( 指 智 慧 綠 色 文 創 等 產 業 內 涵 ), 帶 動 更 多 的 優 質 就 業 機 會 ( 二 ) 協 助 產 業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 政 府 已 訂 有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並 開 始 研 議 未 來 精 進 作 法 包 括 :1. 設 置 專 款 基 金, 以 充 裕 方 案 輔 導 經 費 2. 提 高 政 策 層 級 及 新 增 個 別 企 業 申 請 機 制, 以 給 予 完 善 保 障 機 制 3. 研 擬 訂 立 專 法, 透 過 專 法 制 定, 彙 集 各 方 意 見, 凝 聚 共 識 以 期 我 國 受 損 廠 商 能 於 調 整 後, 增 加 其 國 際 競 爭 力 ( 三 ) 強 化 溝 通 : 我 朝 野 皆 支 持 對 外 洽 簽 FTA, 政 府 將 妥 善 溝 通 使 兩 岸 協 議 監 督 條 例 先 完 成 立 法, 再 推 動 服 貿 協 議 審 查 生 效 此 外, 先 完 成 貨 貿 是 眼 下 當 務 之 急, 為 我 產 業 爭 取 最 大 利 益 兩 岸 談 判 策 略 將 從 簽 得 早 調 整 為 簽 得 好, 以 爭 取 產 業 利 益 ( 四 ) 凝 聚 推 動 自 由 化 共 識, 面 對 全 球 競 爭 : 面 對 全 球 經 濟 整 合 的 挑 戰, 我 們 應 有 推 動 自 由 化 及 開 放 市 場 的 12

17 決 心, 加 強 對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的 改 善 及 法 規 鬆 綁, 以 吸 引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設 廠 營 運, 面 對 全 球 競 爭 ( 五 ) 提 振 出 口 並 加 強 優 勢 產 業 拓 銷 活 動 及 規 模 : 我 國 出 口 呈 現 出 口 產 品 過 於 集 中 中 間 財 比 重 過 高 及 出 口 市 場 不 夠 分 散, 使 我 國 易 受 如 韓 國 等 競 爭 國 家 與 主 要 市 場 簽 署 FTA 之 貿 易 移 轉 效 果 影 響 經 濟 部 針 對 不 同 市 場, 擬 定 適 地 化 符 合 業 者 所 需 之 出 口 拓 銷 作 法, 以 維 持 我 對 外 貿 易 均 衡 成 長 八 面 對 陸 韓 FTA 挑 戰 之 因 應 作 法 簡 報 可 自 國 際 貿 易 局 網 站 下 載 : ( =514119&did=16173) 13

18 經 濟 部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簡 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 年 3 月

19 經 濟 部 目 錄 壹 前 言 貳 為 什 麼 要 簽 服 貿 協 議?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肆 政 府 對 服 貿 協 議 有 什 麼 配 套 措 施? 伍 外 界 關 切 議 題 及 回 應 陸 結 語 2

20 經 濟 部 壹 前 言 (1/3) ECFA 是 兩 岸 往 來 做 生 意 的 一 個 架 構 協 議, 涉 及 廣 泛 的 經 貿 議 題, 包 括 貨 品 的 降 免 稅 服 務 業 的 市 場 開 放 雙 向 投 資 的 促 進 與 保 障 爭 端 解 決 以 及 產 業 的 合 作 等 領 域, 有 助 於 兩 岸 優 勢 互 補 提 升 競 爭 力 3

21 經 濟 部 壹 前 言 (2/3) 二 什 麼 是 服 務 貿 易? 例 如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透 過 電 話 提 供 國 外 客 戶 諮 詢 服 務 例 如 觀 光 留 學 4

22 經 濟 部 壹 前 言 (3/3) 二 什 麼 是 服 務 貿 易? 例 如 餐 廳 到 他 國 設 立 分 店 例 如 指 派 專 家 到 海 外 提 供 售 後 服 務 5

23 經 濟 部 貳 為 什 麼 要 簽 服 貿 協 議?(1/3) 一 有 助 臺 灣 服 務 業 發 展 及 輸 出 大 陸 市 場 中 國 大 陸 的 服 務 業 市 場 商 機 龐 大, 且 還 有 很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兩 岸 語 言 及 文 化 相 似, 大 陸 市 場 是 臺 灣 業 者 打 造 品 牌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最 佳 的 練 兵 場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6

24 經 濟 部 貳 為 什 麼 要 簽 服 貿 協 議?(2/3) 二 為 我 國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做 準 備 7

25 經 濟 部 貳 為 什 麼 要 簽 服 貿 協 議?(3/3) FTA 比 較 貿 易 總 額 15,480 億 美 元 10,760 億 美 元 7,830 億 美 元 5,750 億 美 元 已 適 用 FTA 佔 貿 易 額 比 重 18.21% 37.95% 76.69% 9.68% 已 生 效 國 家 數 15 國 47 國 32 國 8 國 資 料 來 源 :Global Trade Atlas Navigator 資 料 庫 2014 年 1-6 月 統 計 數 據 整 理 ( 臺 灣 部 分 來 自 我 國 海 關 統 計 )

26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文 本 : 共 4 章 24 條 附 件 一 市 場 開 放 承 諾 表 附 件 二 關 於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具 體 規 定 9

27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 文 本 (1/4) 序 言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1~3 條 ) 第 二 章 義 務 與 規 範 (4~12 條 ) 目 標 定 義 範 圍 公 平 待 遇 訊 息 公 開 與 提 供 管 理 規 範 商 業 行 為 緊 急 情 況 的 磋 商 支 付 和 移 轉 確 保 對 外 收 支 平 衡 的 限 制 例 外 合 作 10

28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 文 本 (2/4) 第 三 章 特 定 承 諾 (13~17 條 ) 第 四 章 其 他 條 款 ( 第 18~24 條 ) 市 場 開 放 其 他 承 諾 特 定 承 諾 表 逐 步 減 少 服 務 貿 易 限 制 承 諾 表 的 修 改 聯 繫 機 制 檢 視 爭 端 解 決 文 書 格 式 附 件 修 正 生 效 11

29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 文 本 (3/4) 一 規 範 對 象 與 適 用 範 圍 ( 第 3 條 ) 適 用 雙 方 各 級 政 府 及 其 授 權 機 構 不 適 用 於 有 關 就 業 或 居 留 之 措 施 二 主 要 規 範 國 民 待 遇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 第 4 條 ) 原 則 上 相 互 給 予 國 民 待 遇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但 不 適 用 於 現 有 不 符 措 施 及 其 修 改 (stand still) 減 少 消 除 不 符 措 施 沒 有 時 程 表, 未 來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的 待 遇 及 開 放 速 度, 仍 操 之 在 我 透 明 化 ( 第 5 條 ) 及 時 公 布 與 服 務 貿 易 有 關 措 施 的 內 容 12

30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 文 本 (4/4) 二 主 要 規 範 ( 續 ) 管 理 規 範 ( 第 6 條 ) 應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將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 應 申 請 人 請 求, 亦 應 提 供 有 關 申 請 的 資 訊 對 已 做 出 開 放 承 諾 之 專 業 服 務 業, 提 供 驗 證 專 業 能 力 之 程 序 ( 註 : 我 方 未 對 專 業 服 務 業 做 出 承 諾 如 : 律 師 會 計 師 醫 師 等 ) 避 免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獨 占 或 聯 合 壟 斷 等 商 業 行 為 ( 第 7 條 ) 磋 商 機 制 ( 第 8 條 ) 若 因 實 施 本 協 議 對 一 方 的 服 務 部 門 造 成 實 質 性 的 負 面 影 響, 受 影 響 的 一 方 可 要 求 磋 商 一 般 性 例 外 國 家 安 全 之 例 外 ( 第 11 條 ) 雙 方 可 採 取 或 維 持 與 GATS 規 定 相 一 致 的 例 外 措 施 逐 步 減 少 限 制 ( 第 16 條 ) 可 在 互 惠 互 利 的 基 礎 上, 就 服 務 貿 易 的 進 一 步 市 場 開 放 展 開 磋 商 13

31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清 單 (1/7) 我 方 64 項 市 場 開 放 承 諾 分 析 我 方 承 諾 新 增 或 擴 大 開 放 項 目 : 管 理 顧 問 印 刷 業 展 覽 第 二 類 電 信 3 項 特 殊 業 務 營 造 醫 院 福 利 機 構 旅 行 社 貨 運 承 攬 美 容 美 髮 洗 衣 殯 儀 館 及 火 化 場 金 融 等 37 項 我 方 已 開 放 項 目 : 電 腦 服 務 租 賃 建 築 物 清 理 批 發 零 售 觀 光 旅 館 餐 飲 公 路 運 輸 支 援 服 務 等 27 項 14

32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清 單 (2/7) 陸 方 80 項 市 場 開 放 承 諾 分 析 陸 方 承 諾 項 目 全 部 優 於 其 WTO 開 放 程 度 (1) 提 高 持 股 比 例 : 市 場 調 研 建 築 物 清 潔 印 刷 批 發 零 售 電 子 商 務 環 保 服 務 醫 療 機 構 福 利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銀 行 業 等 40 項 (2) 擴 大 業 務 範 圍 : 電 影 離 岸 呼 叫 中 心 營 造 業 銀 行 證 券 業 等 15 項 (3) 便 利 化 措 施 : 會 計 建 築 電 腦 服 務 貨 物 運 輸 保 險 等 25 項 15

33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清 單 (3/7) 一 陸 方 承 諾 重 點 項 目 (1/3) 電 子 商 務 : 可 在 福 建 設 立 經 營 性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持 股 比 例 可 達 55%, 服 務 範 圍 可 及 於 全 大 陸, 有 利 我 網 購 平 臺 業 者 在 大 陸 經 營, 及 增 加 我 產 品 在 大 陸 銷 售 管 道 資 訊 服 務 : 放 寬 認 定 我 電 腦 服 務 業 者 資 質, 僅 需 學 歷 及 從 業 經 歷 即 可 評 定 資 格, 在 臺 灣 的 業 績 也 可 計 入 評 定 資 質 之 條 件, 降 低 我 業 者 市 場 進 入 門 檻 展 覽 服 務 : 可 獨 資 經 營 展 覽 公 司, 並 授 權 江 蘇 等 部 分 省 市 審 批 展 覽 許 可, 及 可 以 不 在 大 陸 設 立 據 點 的 方 式 在 上 海 等 部 分 省 市 舉 辦 展 覽, 有 利 我 展 覽 業 者 在 大 陸 布 局 16

34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清 單 (4/7) 一 陸 方 承 諾 重 點 項 目 (2/3) 線 上 遊 戲 : 對 臺 灣 研 發 的 線 上 遊 戲 產 品 進 行 內 容 審 查 的 工 作 時 限 為 2 個 月, 有 助 我 業 者 爭 取 市 場 先 機, 解 決 因 產 品 審 查 時 間 冗 長 而 被 大 陸 業 者 模 仿 的 問 題 臺 灣 圖 書 進 口 : 簡 化 臺 灣 圖 書 進 口 審 批 程 序, 建 立 臺 灣 圖 書 進 口 綠 色 通 道, 將 有 助 臺 灣 圖 書 出 口 大 陸 市 場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 可 在 大 陸 設 立 由 我 方 控 股 或 占 主 導 地 位 的 合 資 合 作 音 樂 廳 劇 場 等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將 有 助 臺 灣 表 演 藝 術 經 營 者 與 團 隊 赴 大 陸 深 耕 開 拓 市 場 電 影 片 後 製 及 沖 印 : 大 陸 電 影 片 及 合 拍 片 可 在 臺 灣 進 行 後 期 製 作 及 沖 印 作 業, 有 助 於 建 立 臺 灣 電 影 後 製 產 業 之 環 境 及 人 才 養 成, 擴 大 我 電 影 後 製 的 市 場 規 模 17

35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清 單 (5/7) 一 陸 方 承 諾 重 點 項 目 (3/3) 海 運 服 務 : 陸 方 開 放 我 試 點 獨 資 經 營 港 口 裝 卸 及 貨 櫃 場 服 務, 設 立 條 件 比 照 國 民 待 遇, 有 助 我 海 運 業 者 布 局 大 陸 港 口, 進 一 步 帶 動 貿 易 成 長 旅 行 社 及 旅 遊 服 務 : 在 大 陸 投 資 設 立 旅 行 社 的 條 件 比 照 國 民 待 遇, 降 低 市 場 進 入 的 門 檻, 有 助 臺 灣 的 旅 行 社 赴 大 陸 設 點, 為 前 進 大 陸 市 場 跨 出 第 一 步 金 融 服 務 : 支 持 臺 灣 保 險 業 者 經 營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業 務 ; 臺 灣 的 銀 行 可 申 請 在 大 陸 設 立 村 鎮 銀 行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服 務 對 象 包 括 從 第 三 地 投 資 的 臺 商 ; 放 寬 臺 資 證 券 公 司 的 合 資 持 股 比 例 等, 都 是 我 方 金 融 業 者 的 重 點 訴 求, 有 助 我 金 融 業 者 開 拓 大 陸 市 場 18

36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清 單 (6/7) 二 我 方 承 諾 各 界 關 切 項 目 (1/2) 印 刷 業 : 限 陸 資 投 資 我 現 有 事 業, 持 股 不 得 超 過 50%, 以 換 取 陸 方 更 大 印 刷 市 場 雙 方 均 未 開 放 出 版 業 我 方 爭 取 到 陸 方 簡 化 我 圖 書 進 口 審 批 程 序 美 容 美 髮 及 洗 衣 服 務 : 陸 方 已 對 我 開 放 考 量 我 國 市 場 小, 競 爭 激 烈, 陸 資 來 臺 誘 因 不 大 我 方 設 有 事 前 審 查 及 事 後 查 核 機 制, 倘 有 衝 擊 情 事, 亦 有 因 應 措 施 殯 儀 館 及 火 化 場 : 大 陸 為 成 長 中 市 場, 需 求 高, 我 方 業 者 具 開 拓 大 陸 廣 大 市 場 潛 力 其 中, 陸 方 開 放 我 方 經 營 禮 儀 社 而 我 方 未 開 放, 為 我 業 者 帶 來 商 機 而 此 類 設 施 我 方 設 立 條 件 規 定 嚴 格, 陸 資 進 入 不 易 19

37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清 單 (7/7) 二 我 方 承 諾 各 界 關 切 項 目 (2/2) 營 造 業 : 我 方 僅 允 許 陸 資 合 資,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過 12%, 不 具 控 制 力, 換 取 陸 方 開 放 我 業 者 承 攬 合 營 建 設 項 目 時, 不 受 外 資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機 構 : 大 陸 市 場 需 求 大, 我 方 僅 開 放 小 型 合 夥 且 陸 資 不 得 具 控 制 力, 我 業 者 可 開 拓 大 陸 廣 大 市 場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 我 方 場 所 有 限, 且 陸 資 來 臺 持 股 須 低 於 50%, 不 得 具 控 制 力, 對 我 影 響 有 限 ; 而 陸 方 則 同 意 我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可 控 股 或 占 主 導 地 位 中 藥 材 批 發 :98 年 6 月 30 日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中 藥 材 批 發 業, 並 未 開 放 中 藥 材 零 售 業 ; 此 次 服 貿 協 議 我 也 沒 有 開 放 中 藥 材 零 售 業 中 藥 材 批 發 業 開 放 迄 今, 對 臺 灣 的 中 藥 材 批 發 市 場 並 沒 有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20

38 經 濟 部 參 服 貿 協 議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SWOT 分 析 S 優 勢 臺 灣 服 務 業 市 場 已 自 由 化 ( 我 服 務 業 市 場 早 已 開 放 外 商 投 資, 有 能 力 面 對 外 來 競 爭 ) 臺 灣 服 務 業 具 競 爭 力 ( 我 服 務 業 品 牌 管 理 及 人 才 皆 優 於 大 陸 ) O 機 會 有 助 我 國 服 務 業 發 展 及 輸 出 ( 依 據 評 估, 我 服 務 業 總 值 約 可 增 加 120 億 台 幣 ) 有 助 我 簽 署 其 他 經 貿 協 議 (ECFA 簽 署 後, 我 相 繼 與 星 紐 簽 署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 W 劣 勢 產 業 就 業 衝 擊 疑 慮 ( 大 陸 企 業 資 本 規 模 龐 大, 業 者 憂 心 衝 擊 本 土 產 業 及 國 內 就 業 市 場 ) 國 安 資 安 疑 慮 ( 兩 岸 關 係 敏 感, 國 人 憂 心 市 場 開 放 將 造 成 國 家 安 全 及 資 訊 安 全 風 險 ) T 威 脅 可 能 增 加 對 大 陸 市 場 依 賴 ( 若 只 有 服 貿 及 貨 貿, 而 未 能 順 利 參 加 TPP 及 RCEP, 將 增 加 對 大 陸 依 賴 之 風 險 ) 面 臨 邊 緣 化 風 險 ( 協 議 遲 不 生 效, 將 影 響 我 參 與 TPP 及 RCEP 等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 21

39 經 濟 部 肆 政 府 對 服 貿 協 議 有 什 麼 配 套 措 施?(1/3) 持 續 精 進 現 行 陸 資 管 理 機 制 軍 方 投 資 獨 占 壟 斷 投 資 移 民 不 利 金 融 穩 定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大 陸 勞 工 政 府 定 期 訪 視 調 查 陸 資 企 業, 違 法 者 罰 鍰 或 撤 資 22

40 經 濟 部 肆 政 府 對 服 貿 協 議 有 什 麼 配 套 措 施?(2/3)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洗 衣 美 容 美 髮 印 刷 中 藥 批 發 業 等 列 入 輔 導 匡 23

41 經 濟 部 肆 政 府 對 服 貿 協 議 有 什 麼 配 套 措 施?(3/3) 經 濟 部 已 訂 定 協 助 台 灣 服 務 業 布 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作 法, 內 容 包 括 : 一 協 助 業 者 建 構 服 務 業 輸 出 能 量 二 廣 邀 大 陸 B2B 服 務 業 需 求 者 來 台 與 我 業 者 媒 合 三 協 助 業 者 赴 中 國 大 陸 布 局 及 設 立 據 點 四 建 立 兩 岸 綿 密 交 流 網 絡 五 提 升 我 服 務 業 者 中 國 大 陸 之 能 見 度 台 灣 服 務 貿 易 商 情 網 24

42 經 濟 部 伍 外 界 關 切 議 題 及 回 應 黑 箱 作 業? 雙 方 開 放 內 容 不 對 等?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開 放 大 陸 勞 工 來 臺 搶 工 作? 開 放 大 陸 人 來 臺 投 資 移 民? 服 貿 協 議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程 序 的 爭 議? 太 陽 花 運 動 對 臺 灣 的 經 貿 政 策 有 無 影 響? 25

43 經 濟 部 黑 箱 作 業? 服 貿 協 議 談 判 過 程 不 是 黑 箱 作 業 協 商 前 協 商 期 間 1.ECFA 第 4 條 規 定 : 雙 方 同 意 就 服 貿 協 議 展 開 磋 商, 並 儘 速 完 成 年 2 月 雙 方 共 同 宣 布 將 展 開 服 務 貿 易 及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的 協 商 1. 各 服 務 業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保 密, 以 小 型 非 公 開 方 式 徵 詢 業 者 意 見, 進 行 110 次 諮 商 或 小 型 座 談 2. 在 協 議 簽 署 前 向 立 法 院 進 行 3 次 專 案 報 告, 其 中 1 次 是 秘 密 會 議 簽 署 後 1. 立 法 院 舉 行 20 場 公 聽 會, 邀 請 政 府 官 員 民 意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與 會, 涵 蓋 我 方 對 大 陸 開 放 的 64 個 產 業 2. 政 府 各 部 門 舉 行 309 場 說 明 會 及 產 業 座 談 會 26

44 經 濟 部 雙 方 開 放 內 容 不 對 等? 貿 易 談 判 是 雙 方 出 價 要 價 的 過 程 (give and take) 服 貿 協 議 第 4 條 公 平 待 遇 : 處 理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歧 視 問 題 我 方 開 放 64 項, 其 中 27 項 原 已 開 放, 僅 新 增 或 擴 大 開 放 37 項 ( 均 已 對 外 資 開 放 ), 且 其 中 仍 有 多 項 未 達 我 WTO 承 諾 開 放 程 度 陸 方 開 放 80 項, 均 為 WTO plus 27

45 經 濟 部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4 道 防 線,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不 開 放 有 可 能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的 行 業 例 如 第 一 類 電 信 未 納 入 開 放 限 制 敏 感 行 業 業 務 範 圍 或 持 股 比 例 例 如 旅 行 社 限 陸 資 只 能 做 國 民 旅 遊, 不 得 接 陸 客 來 臺 旅 遊 ; 第 二 類 電 信 3 項 特 殊 業 務 限 制 陸 資 持 股 不 超 過 50%, 不 得 具 控 制 力 營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業 陸 資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過 12%, 且 不 具 控 制 力 所 有 陸 資 投 資 案 均 須 經 過 主 管 部 會 及 國 安 單 位 嚴 格 審 查 例 如 印 刷 業 須 經 過 經 濟 部 文 化 部 國 安 單 位 等 組 成 的 聯 審 會 進 行 審 查 隨 時 進 行 業 務 檢 查, 違 規 者 嚴 罰 或 撤 銷 投 資 例 如 彭 博 商 業 週 刊 利 用 香 港 人 當 作 人 頭, 然 後 再 用 香 港 人 的 名 義 來 投 資, 經 濟 部 查 證 屬 實 之 後, 就 撤 銷 其 投 資 案 28

46 經 濟 部 開 放 大 陸 勞 工 來 臺 搶 工 作? 服 貿 協 議 沒 有 開 放 就 業 市 場, 沒 有 涉 及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來 臺 問 題 在 整 體 服 務 需 求 固 定 大 陸 勞 工 不 能 來 臺 的 情 況 下, 實 際 提 供 服 務 的 員 工 當 然 在 本 地 聘 用 自 98 年 6 月 開 放 陸 資 至 去 (103) 年 12 月 底 止,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共 619 件, 申 請 核 准 陸 籍 主 管 及 技 術 人 員 ( 含 眷 屬 ) 來 臺 共 361 人 次, 截 至 去 (103) 年 9 月 底, 陸 資 企 業 雇 用 臺 灣 本 地 員 工 數 共 11,289 人 29

47 經 濟 部 開 放 大 陸 人 來 臺 投 資 移 民? 服 貿 協 議 沒 有 開 放 就 業 投 資 移 民, 更 無 涉 永 久 居 留 權 及 公 民 權 陸 籍 主 管 及 技 術 人 員 須 具 學 士 或 碩 士 學 位 或 擁 有 相 關 技 術, 且 須 有 工 作 經 驗, 亦 有 每 年 營 業 額 須 達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之 要 求 僅 核 發 1 年 期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沒 有 居 留 證 自 98 年 6 月 開 放 陸 資 至 去 (103) 年 12 月 底 止,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共 619 件, 申 請 核 准 陸 籍 主 管 及 技 術 人 員 ( 含 眷 屬 ) 來 臺 僅 361 人 次 30

48 經 濟 部 服 貿 協 議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程 序 的 爭 議 服 貿 協 議 應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或 備 查?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 協 議 內 容 涉 及 法 律 之 修 正 或 應 以 法 律 定 之 者 : 審 議 協 議 內 容 未 涉 及 法 律 之 修 正 或 無 須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者 : 備 查 服 貿 協 議 因 不 涉 及 修 法, 故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但 立 法 院 朝 野 協 商 決 議 應 逐 條 逐 項 審 查 及 表 決 行 政 部 門 可 否 逕 行 宣 布 服 貿 協 議 生 效?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61 條 規 定,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行 政 命 令, 應 於 院 會 交 付 審 查 後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之 ; 逾 期 未 完 成 者, 視 為 已 經 審 查 部 分 兩 岸 協 議 ( 例 如 核 電 安 全 協 議 投 保 協 議 等 ) 於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後, 立 法 院 未 於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審 查, 即 可 宣 布 生 效 服 貿 協 議 依 法 雖 可 視 為 已 完 成 審 查, 惟 行 政 部 門 尊 重 立 法 院 審 查 的 程 序 與 結 果, 盼 依 據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結 論, 早 日 進 行 後 續 審 查 程 序 31

49 經 濟 部 太 陽 花 運 動 對 臺 灣 的 經 貿 政 策 有 無 影 響? 市 場 開 放 是 否 需 要 繼 續 做? 能 成 嗎? 臺 灣 經 濟 成 長 必 須 仰 賴 對 外 貿 易, 參 與 經 濟 整 合 及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對 我 國 而 言 不 是 選 項, 是 必 走 之 路 ECFA 後 續 的 服 貿 貨 貿 怎 麼 辦? 目 前 立 法 院 朝 野 黨 團 對 於 本 會 期 審 查 兩 岸 協 議 監 督 條 例 草 案 已 有 共 識, 待 監 督 條 例 完 成 立 法 後, 期 盼 立 法 院 能 儘 速 審 查 服 貿 協 議 未 來 在 貨 貿 協 商 過 程 中, 會 更 加 注 重 程 序 透 明 與 溝 通, 並 維 護 我 中 小 企 業 利 益 政 府 執 行 對 外 經 貿 政 策, 會 不 會 有 不 一 樣 的 做 法? 太 陽 花 運 動 之 後, 政 府 將 在 資 訊 透 明 及 擴 大 參 與 的 原 則 下, 持 續 辦 理 各 項 溝 通 工 作 政 府 在 擬 定 各 種 政 策 時, 會 更 多 加 思 考 中 小 企 業 的 需 求, 透 過 經 貿 談 判, 為 中 小 企 業 爭 取 更 好 的 機 會, 為 可 能 受 經 貿 自 由 化 政 策 影 響 的 產 業, 做 好 因 應 措 施 32

50 經 濟 部 陸 結 語 面 對 全 球 化 趨 勢, 我 國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腳 步 已 大 幅 落 後, 即 使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署 之 ECFA, 也 僅 是 架 構 協 議, 必 須 完 成 後 續 兩 岸 服 貿 及 貨 貿 協 議 才 算 一 完 整 的 FTA, 以 為 我 業 者 開 拓 大 陸 市 場, 營 造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亦 有 助 我 國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雖 然 目 前 兩 岸 協 議 監 督 條 例 尚 未 立 法 通 過, 行 政 部 門 仍 將 依 草 案 相 關 規 定, 落 實 公 開 透 明 及 國 會 監 督 的 原 則, 持 續 推 動 協 商, 為 臺 灣 民 眾 及 產 業 爭 取 最 大 利 益 目 前 重 大 政 策 的 推 動 將 以 尋 求 共 識 為 前 提, 經 濟 部 正 循 此 方 向 持 續 精 進 對 國 會 產 業 及 大 眾 的 溝 通, 並 利 用 新 型 態 的 媒 體 及 網 路 平 台, 爭 取 各 界 支 持, 以 推 動 服 貿 協 議 儘 速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貨 貿 儘 速 完 成 協 商 33

51 經 濟 部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FB 粉 絲 頁 : ECFA 官 方 網 頁 :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資 訊 網 站 :ecfagoods.tw ECFA 服 務 中 心 免 付 費 電 話 :

52 經 濟 部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簡 介 經 濟 部 104 年 3 月

53 經 濟 部 目 錄 壹 協 商 目 標 及 依 據 貳 協 商 進 展 參 協 議 可 能 內 容 肆 預 期 效 益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伍 結 語 附 件 1 兩 岸 貿 易 及 稅 率 概 況 附 件 2 兩 岸 工 業 產 品 稅 率 結 構 比 較 1

54 經 濟 部 壹 協 商 目 標 及 依 據 依 據 ECFA 序 言, 雙 方 同 意, 本 著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基 本 原 則, 考 量 雙 方 的 經 濟 條 件, 逐 步 減 少 或 消 除 彼 此 間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障 礙, 創 造 公 平 的 貿 易 與 投 資 環 境, 進 一 步 增 進 雙 方 的 貿 易 與 投 資 關 係, 建 立 有 利 於 兩 岸 經 濟 繁 榮 與 發 展 的 合 作 機 制 依 據 ECFA 第 3 條, 雙 方 同 意, 在 貨 品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基 礎 上, 不 遲 於 本 協 議 生 效 後 六 個 月 內 就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展 開 磋 商, 並 儘 速 完 成 2

55 經 濟 部 貳 協 商 進 展 (1/2) 在 兩 會 的 安 排 下, 自 100 年 2 月 22 日 經 合 會 第 1 次 例 會 啟 動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迄 至 103 年 9 月 以 來, 雙 方 已 舉 行 9 次 協 商, 目 前 就 協 議 文 本 及 市 場 開 放 降 稅 事 宜 持 續 協 商 中, 相 關 議 題 在 雙 方 努 力 下 已 有 一 定 進 展 有 關 第 10 次 協 商, 雙 方 同 意 於 農 曆 春 節 後 聯 繫 安 排, 具 體 時 間 將 視 雙 方 準 備 情 形 而 定 我 方 係 由 經 濟 部 主 談, 參 與 單 位 包 括 陸 委 會 農 委 會 財 政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海 基 會 等 陸 方 由 商 務 部 主 談, 參 與 單 位 包 括 海 關 總 署 工 信 部 財 政 部 農 業 部 發 改 委 國 臺 辦 質 檢 總 局 及 海 協 會 等 3

56 經 濟 部 貳 協 商 進 展 (2/2) 雙 方 近 期 (103 年 9 月 - 第 9 次 ) 溝 通 情 形 ECFA - 雙 方 確 認, 協 議 文 本 包 括 條 文 及 3 項 附 件, 條 文 暫 定 為 9 章, 3 項 附 件 包 括 產 品 清 單 及 降 稅 安 排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及 原 產 地 規 則 相 關 實 施 程 序 - 有 關 市 場 開 放, 雙 方 重 申 分 為 5 籃 子 降 稅 模 式,A 籃 為 立 即 降 為 零 關 稅,B 籃 為 5 年 降 為 零,C 籃 為 10 年 降 為 零,D 籃 為 15 年 降 為 零,E 籃 是 例 外 或 其 他 - 雙 方 針 對 ECFA 早 收 情 形 關 稅 調 降 貨 品 結 構 如 何 調 降 產 業 結 構 進 出 口 貿 易 統 計 等 內 容, 及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貿 易 救 濟 透 明 化 及 協 議 文 本 相 關 內 容 等 議 題, 充 分 交 換 意 見 4

57 經 濟 部 參 協 議 可 能 內 容 (1/8) 本 協 議 之 架 構, 係 參 考 一 般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作 法,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協 議 本 文 關 稅 減 讓 表 ( 立 即 實 現 零 關 稅 分 階 段 降 稅 例 外 或 其 他 產 品 等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PSR) 5

58 經 濟 部 參 協 議 可 能 內 容 (2/8) 協 議 本 文 依 據 ECFA 第 3 條 規 定 並 參 考 一 般 FTA 內 容, 除 序 言 外, 目 前 包 括 : 總 則 例 如 用 字 的 定 義 市 場 進 入 與 待 遇 原 產 地 規 則 海 關 程 序 約 定 要 照 關 稅 表 ( 價 格 表 ) 履 約 生 產 / 加 工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可 零 關 稅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貿 易 救 濟 遇 到 傾 銷 倒 貨 時 廠 商 可 申 請 救 濟 訊 息 提 供 及 與 協 議 管 理 有 關 的 規 範 貨 品 通 關 程 序 6

59 經 濟 部 參 協 議 可 能 內 容 (3/8) 總 則 議 題 說 明 明 訂 協 議 目 標 適 用 範 圍 及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市 場 進 入 與 待 遇 原 產 地 規 則 明 訂 一 方 進 口 貨 品 應 受 到 的 待 遇 參 考 國 際 規 範 與 兩 岸 特 性 訂 定 享 受 優 惠 關 稅 產 品 所 適 用 之 原 產 地 規 則, 防 止 兩 岸 以 外 的 第 3 國 產 品 有 搭 便 車 情 形, 以 維 護 雙 方 產 業 之 利 益 另 針 對 不 同 產 品 特 性 訂 定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PSR) 7

60 經 濟 部 參 協 議 可 能 內 容 (4/8) 議 題 海 關 程 序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說 明 規 範 進 出 口 貨 物 一 般 通 關 事 項, 透 過 加 強 雙 方 海 關 合 作, 提 高 通 關 效 率, 便 利 兩 岸 貨 物 往 來, 以 促 進 貿 易 便 捷 化 明 訂 雙 方 採 取 的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驗 等 措 施, 應 在 保 護 人 類 及 動 植 物 生 命 及 健 康 的 同 時, 進 一 步 解 決 兩 岸 食 品 與 農 產 品 檢 驗 與 檢 疫 問 題, 降 低 不 必 要 的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促 進 兩 岸 貿 易 往 來 明 訂 雙 方 應 確 保 標 準 技 術 性 法 規 及 符 合 性 評 鑑 程 序 等 措 施, 對 雙 方 貿 易 不 會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貿 易 障 礙, 以 促 進 雙 邊 貿 易 8

61 經 濟 部 議 題 貿 易 救 濟 參 協 議 可 能 內 容 (5/8) 說 明 為 市 場 開 放 之 配 套 規 定, 在 產 業 因 貿 易 自 由 化 受 到 損 害 時, 可 採 行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訊 息 提 供 規 定 影 響 貨 品 貿 易 之 法 規 措 施 應 透 明 化 其 他 管 理 規 範 明 訂 協 議 一 般 性 適 用 規 則 及 管 理 條 款, 包 括 爭 端 解 決 處 理 方 式 為 落 實 執 行 所 建 立 的 聯 繫 機 制, 以 及 修 正 生 效 等 條 款 9

62 經 濟 部 參 協 議 可 能 內 容 (6/8) 市 場 開 放 (1/2) 洽 談 目 標 : 依 據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第 2 條 ( 合 作 措 施 ) 規 定, 雙 方 同 意, 考 量 雙 方 的 經 濟 條 件, 逐 步 減 少 或 消 除 雙 方 之 間 實 質 多 數 貨 品 貿 易 的 關 稅 和 非 關 稅 障 礙 降 稅 模 式 : 目 前 雙 方 刻 正 就 如 何 將 產 品 納 入 五 個 籃 子 討 論 相 關 細 節 ( 含 零 關 稅 及 已 納 入 早 期 收 穫 清 單 項 目 ) A 籃 : 貨 貿 生 效 立 即 降 稅 B 籃 : 貨 貿 生 效 5 年 內 降 稅 C 籃 : 貨 貿 生 效 10 年 內 降 稅 D 籃 : 貨 貿 生 效 15 年 內 降 稅 E 籃 : 例 外 或 其 他 可 能 結 果 : 雙 方 市 場 開 放 協 商 之 目 的, 係 為 消 除 雙 方 實 質 多 數 之 關 稅 和 非 關 稅 障 礙, 故 協 商 的 結 果 往 往 是 有 得 有 捨 (take and give), 有 獲 益 產 業, 也 會 有 受 損 產 業, 經 由 協 商 平 衡 雙 方 利 益, 總 體 利 大 於 弊 雙 方 才 會 達 成 協 議 10

63 經 濟 部 參 協 議 可 能 內 容 (7/8) 市 場 開 放 (2/2) 我 方 協 商 原 則 :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一 工 業 產 品 優 先 爭 取 出 口 主 力 產 業 : 屬 臺 灣 具 有 出 口 競 爭 力 或 出 口 潛 力 之 產 業 ( 如 石 化 面 板 工 具 機 ), 將 爭 取 雙 方 對 等 互 惠 開 放 市 場, 創 造 我 國 出 口 機 會 ; 爭 取 產 業 關 切 且 關 聯 性 大 產 業 : 雖 尚 無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實 績, 但 因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商 機 大 且 屬 產 業 界 高 度 關 切 項 目 ( 如 汽 車 ), 將 要 求 中 國 大 陸 降 稅, 爭 取 出 口 機 會 ; 協 助 產 業 取 得 所 需 原 材 料 : 屬 國 內 產 業 生 產 所 需 之 原 料 或 零 組 件 ( 如 石 化 原 料 鋼 鐵 ), 可 優 先 考 量 開 放 國 內 市 場, 以 有 助 於 國 內 業 者 降 低 原 料 取 得 成 本 ; 敏 感 產 業 爭 取 有 利 降 稅 條 件 : 1) 關 稅 較 高 之 產 業, 將 爭 取 採 分 年 開 放 方 式, 避 免 立 即 降 稅 對 產 業 之 影 響 ; 2) 國 內 內 需 型 及 競 爭 力 較 弱 之 產 業 ( 如 毛 巾 織 襪 石 材 陶 瓷 ), 則 將 運 用 協 商 策 略 爭 取 不 開 放 或 不 降 稅 或 較 長 調 適 期, 並 持 續 輔 導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降 低 國 內 產 業 受 到 進 口 降 稅 之 不 利 影 響 11

64 經 濟 部 參 協 議 可 能 內 容 (8/8) 市 場 開 放 (2/2) 我 方 協 商 原 則 :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二 農 產 品 - 以 確 保 臺 灣 農 業 永 續 發 展 與 農 民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妥 擬 談 判 立 場 - 針 對 影 響 糧 食 安 全 及 農 民 利 益 之 重 要 農 產 品, 繼 續 維 持 管 制 - 積 極 爭 取 我 具 銷 陸 潛 力 農 產 品 之 關 稅 優 惠 12

65 經 濟 部 肆 預 期 效 益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1/5) 一 預 期 效 益 為 產 業 營 造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 主 要 出 口 產 業 受 益 : 若 能 透 過 貨 貿 協 議 調 降 中 國 大 陸 關 稅, 石 化 面 板 塑 膠 工 具 機 等 出 口 主 力 產 業 可 以 鞏 固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市 占 率, 而 食 品 紡 織 品 等 陸 方 高 關 稅 產 品, 我 方 也 有 機 會 打 開 陸 方 市 場, 爭 取 外 銷 商 機, 同 時 擴 大 在 臺 生 產 降 低 進 口 原 料 成 本 : 臺 灣 資 源 有 限,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原 料 因 為 ECFA 貨 貿 協 議 調 降 關 稅, 可 以 協 助 國 內 產 業 取 得 所 需 原 料, 降 低 成 本 促 進 產 業 根 留 臺 灣 : 臺 灣 產 業 以 外 銷 導 向 為 主, 洽 簽 貨 貿 協 議 可 讓 臺 商 根 留 臺 灣, 增 加 我 國 人 才 就 業 機 會 吸 引 外 資 來 臺 投 資 :ECFA 貨 貿 帶 來 的 輸 陸 降 稅 優 惠, 搭 配 臺 灣 產 業 技 術 及 人 才 優 勢, 可 吸 引 外 人 及 臺 商 回 臺,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及 增 加 就 業 13

66 經 濟 部 肆 預 期 效 益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2/5) 二 影 響 評 估 ( 一 ) 對 產 業 之 影 響 評 估 在 追 求 臺 灣 貨 品 透 過 ECFA 貨 貿 協 議 減 免 關 稅 增 加 外 銷 中 國 大 陸 機 會 的 同 時, 中 國 大 陸 貨 品 也 會 透 過 市 場 開 放 進 入 臺 灣 市 場, 可 能 造 成 市 面 上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產 品 增 加, 或 售 價 降 低, 難 免 對 國 內 部 分 產 業 造 成 衝 擊 經 評 估 可 能 受 衝 擊 的 產 業 主 要 為 國 內 內 需 型 競 爭 力 較 弱 易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之 產 業, 政 府 於 協 商 時, 將 爭 取 有 利 條 件, 如 不 開 放 不 降 稅 或 較 長 降 稅 調 適 期, 並 擬 妥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以 對 國 內 產 業 衝 擊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 二 ) 其 他 層 面 之 影 響 評 估 依 據 行 政 院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訂 定 協 議 處 理 及 監 督 條 例 草 案 之 規 定, 貨 貿 協 議 除 進 行 經 濟 影 響 評 估 外, 亦 將 進 行 社 會 及 安 全 等 層 面 之 影 響 評 估 14

67 經 濟 部 肆 預 期 效 益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3/5) 三 因 應 措 施 (1/2)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ECFA 貨 貿 協 議 帶 來 的 影 響, 並 設 下 5 道 防 線, 以 預 防 可 能 的 負 面 衝 擊 : 簽 署 前 : 事 先 預 防 防 線 1: 透 過 協 商 爭 取 有 利 條 件 ECFA 貨 貿 協 議 談 判 過 程, 將 為 國 內 內 需 型 弱 勢 產 業 爭 取 較 有 利 降 稅 條 件 如 果 爭 取 到 維 持 現 況 ( 如 不 降 稅 或 不 開 放 ), 就 不 會 造 成 衝 擊 如 果 要 降 稅, 亦 盼 爭 取 5 到 15 年 的 緩 衝 調 適 降 稅 期 程, 讓 產 業 及 勞 工 有 充 足 因 應 時 間 防 線 2: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編 列 新 臺 幣 982 億 預 算, 成 立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針 對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提 供 振 興 輔 導 措 施, 包 括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輔 導 ( 如 推 動 MIT 微 笑 標 章 )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信 用 保 證 拓 展 外 銷 市 場 勞 工 就 業 服 務 等 提 前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並 提 供 融 資 信 用 保 證 協 助 拓 展 外 銷 市 場 等 輔 導 措 施, 以 協 助 國 內 產 業 預 先 因 應 貨 貿 市 場 開 放 之 衝 擊 在 農 業 方 面, 農 委 會 已 就 整 體 經 貿 自 由 化 研 擬 產 業 因 應 策 略 與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推 動 農 業 加 值,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促 進 地 產 地 消, 建 立 市 場 區 隔 加 速 結 構 調 整, 發 揮 產 業 與 資 源 綜 效 實 施 直 接 給 付, 保 障 農 民 所 得 強 化 檢 疫 檢 驗, 維 護 優 質 環 境 等 15

68 經 濟 部 肆 預 期 效 益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4/5) 三 因 應 措 施 (2/2) 簽 署 後 : 事 後 救 濟 防 線 3: 採 取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開 放 後 如 果 衝 擊 到 國 內 產 業, 產 業 可 申 請 採 行 反 傾 銷 稅 等 相 關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 如 目 前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毛 巾 鞋 靴 水 泥 及 不 銹 鋼 品 等 經 調 查 認 定 後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 防 線 4: 體 質 調 整, 協 助 產 業 渡 過 難 關 如 經 審 核 認 定 為 受 衝 擊 產 業 及 受 損 產 業, 政 府 會 再 提 供 體 質 調 整 措 施 及 損 害 救 濟 措 施 ( 如 提 高 研 發 補 助 比 率 專 案 調 整 措 施 等 ) 加 以 協 助 農 委 會 將 妥 善 運 用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妥 為 因 應 貨 貿 協 議 對 我 農 業 可 能 之 影 響 16

69 經 濟 部 肆 預 期 效 益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5/5) 勞 工 面 救 助 : 防 線 5: 提 供 勞 工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提 供 勞 工 就 業 安 定 及 再 就 業 協 助 透 過 勞 工 技 能 提 升 協 助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創 業 技 能 培 訓 等 措 施, 協 助 勞 工 提 升 技 能 或 取 得 第 2 專 長, 以 面 臨 未 來 的 挑 戰 或 具 備 轉 換 工 作 條 件 透 過 薪 資 補 貼 就 業 協 助 待 業 生 活 協 助 勞 資 爭 議 協 處 創 業 協 助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等 措 施, 協 助 勞 工 再 就 業 17

70 經 濟 部 伍 結 語 ECFA 貨 貿 協 議 可 逐 步 減 少 或 消 除 雙 方 間 的 關 稅 和 非 關 稅 障 礙, 建 立 公 平 透 明 便 捷 的 貿 易 環 境, 降 低 廠 商 關 稅 成 本,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協 助 國 內 業 者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市 場, 並 為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做 好 準 備 及 累 積 條 件 陸 韓 FTA 已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完 成 草 簽, 協 商 團 隊 將 持 續 推 動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期 儘 速 完 成, 為 我 產 業 爭 取 最 大 利 益 本 部 將 檢 視 陸 韓 FTA 簽 訂 內 容,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就 該 協 定 對 我 產 業 之 影 響 及 我 方 因 應 措 施 進 行 研 議, 爭 取 比 照 納 入 貨 貿 協 議 政 府 已 舉 行 300 餘 場 座 談 會 與 產 業 界 就 貨 貿 協 議 進 行 溝 通, 並 加 強 對 勞 工 及 學 生 族 群 溝 通, 未 來 會 持 續 蒐 集 各 界 需 求 與 建 議, 納 入 後 續 協 商 參 考, 同 時 作 好 國 會 溝 通 工 作 本 部 重 視 各 界 意 見, 未 來 會 在 資 訊 透 明 及 擴 大 參 與 的 原 則 下, 持 續 辦 理 各 項 溝 通, 政 策 的 決 定 也 將 尋 求 最 大 共 識, 爭 取 各 界 支 持, 以 推 動 後 續 協 商 政 府 將 持 續 從 國 內 經 貿 自 由 化 及 對 外 爭 取 支 持 兩 策 略 面 向 推 動 落 實, 強 化 與 各 國 經 貿 關 係,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展 現 我 國 自 由 化 之 決 心 及 努 力, 為 產 業 界 與 消 費 者 謀 福 利 18

71 經 濟 部 報 告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ECFA 官 方 網 頁 :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資 訊 網 站 :ecfagoods.tw ECFA 服 務 中 心 免 付 費 電 話 : 讓 臺 灣 走 出 去, 讓 世 界 走 進 來 19

72 經 濟 部 附 件 1 兩 岸 貿 易 及 稅 率 概 況 (1/2) 兩 岸 貿 易 概 況 : 中 國 大 陸 為 臺 灣 第 1 大 進 口 來 源 **, 及 第 1 大 出 口 地 區 ; 臺 灣 是 中 國 大 陸 第 6 大 進 口 來 源, 第 10 大 出 口 地 區 臺 灣 中 國 大 陸 單 位 : 億 美 元 臺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貿 易 值 中 國 大 陸 自 臺 灣 進 口 貿 易 值 2012 年 (15.60%) * 2012 年 1, (7.95%) * 2013 年 (16.29%) * 2013 年 1, (8.64%) * 臺 灣 自 全 球 進 口 資 料 貿 易 值 中 國 大 陸 自 全 球 進 口 貿 易 值 2012 年 2, 年 16, 年 2, 年 17, 資 料 來 源 : 兩 岸 海 關 統 計 資 料 *: 括 號 內 比 例 為 該 進 口 貿 易 值 占 自 全 球 進 口 貿 易 值 之 比 重 **:2014 年 1-6 月 自 大 陸 香 港 進 口 總 額 億 美 元 ( 年 增 率 10.17%), 超 越 日 本 億 美 元 為 最 大 進 口 來 源 20

73 經 濟 部 附 件 1 兩 岸 貿 易 及 稅 率 概 況 (2/2) 兩 岸 工 業 產 品 稅 項 及 關 稅 相 較, 陸 方 平 均 關 稅 高 過 我 方 1 倍, 透 過 貨 貿 協 議 爭 取 降 稅 優 惠, 具 有 實 益 臺 灣 中 國 大 陸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HS 稅 項 總 數 平 均 關 稅 7,142 7,142 7,144 6,738 6,792 6, % 4.23% 4.23% 8.92% 8.89% 8.87%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整 理 21

74 經 濟 部 附 件 2 兩 岸 工 業 產 品 稅 率 結 構 比 較 2. 兩 岸 工 業 產 品 稅 率 結 構 比 較 從 工 業 產 品 稅 率 結 構 觀 察, 臺 灣 稅 率 結 構 相 對 陸 方 較 為 自 由 化,58.4% 項 目 稅 率 低 於 5%, 且 有 36.5% 項 目 為 零 關 稅 中 國 大 陸 零 關 稅 項 目 數 僅 占 16.5%,73.3% 項 目 稅 率 超 過 5%, 亟 待 爭 取 關 稅 級 距 ECFA 早 收 清 單 零 關 稅 及 零 關 稅 項 目 臺 灣 (2012 年 ) 中 國 大 陸 (2012 年 ) 項 數 占 總 項 數 百 分 比 項 數 占 總 項 數 百 分 比 2, % 1, % 原 零 關 稅 2, % % ECFA 早 收 清 單 零 關 稅 % % 0% < 稅 率 < 5% 1, % % 5% 稅 率 < 10% 1, % 2, % 10% 稅 率 < 15% 1, % 1, % 15% 稅 率 100% % 1, % 合 計 7, % 6, %

75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Q&A 目 錄 總 體 面 談 判 面 產 業 面 國 際 面 題 目 頁 碼 (1) 政 府 簽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的 目 的 為 何? 1 (2)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是 什 麼? 2 (3) 如 果 不 簽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臺 灣 會 如 何? 3 (4) 政 府 進 行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人 民 如 何 反 映 其 需 求? 4 (5)ECFA 早 收 成 效 為 何? 如 果 沒 效 為 何 還 要 簽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5 (6) 請 問 雙 方 是 否 已 敲 定 下 次 協 商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有 沒 有 向 陸 韓 FTA 一 樣, 訂 定 完 成 貨 貿 協 商 的 目 標 時 間? 6 (7) 政 府 與 對 岸 談 判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人 民 應 如 何 有 效 監 督? 7 (8)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談 判 進 展 為 何? 8 (9)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文 本 內 容 為 何? 9 (10) 兩 岸 協 商 原 產 地 規 則, 其 目 的 及 可 能 內 容 為 何? 10 (11) 請 問 海 關 程 序 可 能 內 容? 11 (12) 兩 岸 協 商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 簡 稱 SPS), 其 目 的 及 可 能 內 容 為 何? (13) 兩 岸 協 商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 簡 稱 TBT), 其 目 的 及 可 能 內 容 為 何? (14) 貨 貿 協 議 是 否 納 入 貿 易 救 濟? 其 目 的 及 可 能 內 容 為 何? 14 (15)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市 場 開 放 內 容 為 何? 15 (16) 貨 貿 協 議 談 判 是 否 處 理 開 放 大 陸 農 產 品 進 口? 16 (17) 貨 貿 協 議 有 沒 有 談 農 產 品 降 稅 事 宜? 17 (18) 簽 了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對 臺 灣 產 業 的 機 會 及 影 響 為 何? 18 (19) 受 影 響 的 產 業 該 怎 麼 辦? 政 府 有 對 策 嗎? 19 (20) 簽 了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萬 一 大 陸 低 價 或 大 量 進 口 產 品 淹 沒 臺 灣, 我 們 該 怎 麼 辦? 20 (21)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即 使 有 利, 是 不 是 只 獨 厚 財 團? 21 (22)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可 以 為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帶 來 什 麼 實 際 的 好 處? 22 (23) 兩 岸 協 商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 簡 稱 SPS) 可 為 我 業 者 帶 來 什 麼 好 處? 23 (24) 兩 岸 協 商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 簡 稱 TBT) 可 為 我 業 者 帶 來 什 麼 好 處? 25 (25)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會 不 會 增 加 臺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之 依 賴, 而 危 及 臺 灣 經 濟? 該 如 何 因 應? 26 (26)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若 簽 成, 臺 灣 在 FTA 之 路 真 能 通 行 無 阻 嗎?

76 (27) 臺 灣 以 前 沒 加 入 WTO, 經 濟 很 好, 過 得 也 不 錯, 為 何 急 著 要 自 由 化? 28

77 Q1: 政 府 簽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的 目 的 為 何? A: ( 一 ) 與 中 國 大 陸 洽 簽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幫 助 業 者 排 除 貿 易 障 礙, 這 些 障 礙 不 只 是 貨 品 關 稅, 也 包 括 檢 驗 檢 疫 等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換 言 之,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是 將 兩 岸 商 貿 往 來 引 導 向 制 度 化 發 展, 以 協 助 業 者 降 低 經 營 風 險, 拓 展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此 外, 隨 著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環 境 改 善 及 制 度 化 發 展, 將 增 加 外 商 來 臺 投 資 意 願 或 吸 引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以 臺 灣 作 為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跳 板, 有 助 臺 灣 產 業 發 展, 進 而 增 加 國 內 勞 工 的 就 業 機 會,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與 工 資 所 得 ( 二 )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中 臺 灣 也 必 須 回 應 大 陸 開 放 市 場 之 要 求, 讓 大 陸 產 品 進 入 臺 灣 市 場 一 樣 享 有 相 同 的 好 處, 臺 灣 廠 商 如 果 使 用 從 大 陸 進 口 的 中 間 原 材 料, 會 因 為 關 稅 調 降 而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提 升 出 口 競 爭 優 勢, 如 果 從 大 陸 進 口 消 費 產 品, 也 會 因 為 關 稅 調 降, 可 以 降 低 市 場 售 價, 提 供 臺 灣 的 消 費 者 更 多 選 擇 然 而, 如 果 臺 灣 廠 商 也 有 生 產 相 同 的 商 品, 就 有 可 能 受 到 大 陸 進 口 產 品 的 競 爭, 政 府 除 將 透 過 協 商 爭 取 最 有 利 條 件, 亦 會 採 取 輔 導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貿 易 預 警 與 救 濟 及 就 業 輔 導 等 措 施, 將 負 面 衝 擊 降 至 最 低 ( 三 ) 綜 上, 與 中 國 大 陸 洽 簽 經 貿 協 議 的 目 的 在 於 要 求 對 岸 排 除 經 貿 障 礙, 協 助 臺 商 做 生 意, 排 除 臺 商 遭 遇 的 經 營 障 礙 積 極 布 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韓 國, 正 傾 全 力 儘 快 完 成 陸 韓 FTA 談 判 可 以 預 見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談 判 的 延 遲, 反 將 讓 韓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領 先 臺 灣 進 行 區 域 整 合 期 待 社 會 各 界 的 了 解 與 支 持, 臺 灣 特 殊 的 處 境 與 國 際 經 貿 環 境 已 形 成 與 對 岸 協 商 的 最 佳 後 盾, 才 能 以 自 信 穩 健 的 態 度 與 中 國 大 陸 展 開 對 話, 取 得 最 有 利 於 臺 灣 的 條 件 1

78 Q2: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是 什 麼? A: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經 濟 合 作 ECFA (ECFA 貨 品 及 服 貿 早 收 )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投 保 協 議 爭 端 解 決 協 議 圖 1 ECFA 涵 蓋 內 容 ECFA 符 合 WTO 規 範, 就 如 一 般 國 際 FTA, 涵 蓋 服 務 貿 易 貨 品 貿 易 投 保 協 議 爭 端 解 決 及 經 濟 合 作 等 重 要 組 成 內 容 ( 圖 1) 其 中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是 針 對 貨 品 貿 易 關 稅 減 讓 及 降 低 非 關 稅 障 礙 之 協 議, 即 兩 岸 約 定 互 相 削 減 彼 此 的 進 口 關 稅 及 非 關 稅 障 礙, 讓 臺 灣 的 產 品 可 以 較 優 惠 的 關 稅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2

79 Q3: 如 果 不 簽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臺 灣 會 如 何? A: ( 一 )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是 兩 岸 約 定 削 減 彼 此 進 口 關 稅 的 協 議, 此 將 直 接 影 響 雙 方 廠 商 出 口 到 對 方 市 場 所 需 負 擔 的 關 稅 成 本, 及 相 對 於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的 出 口 競 爭 力 ( 二 ) 以 臺 灣 主 要 出 口 競 爭 對 手 韓 國 為 例, 由 於 韓 國 已 經 與 美 國 歐 盟 及 東 協 簽 署 了 FTA, 韓 美 FTA 生 效 後, 韓 國 非 零 關 稅 產 品 在 美 國 市 場 的 年 平 均 出 口 金 額 及 市 占 率 領 先 臺 灣 愈 來 愈 多, 同 樣 的 情 況 亦 發 生 在 東 協 市 場 若 陸 韓 FTA 先 行 生 效, 而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遲 未 完 成, 則 可 能 同 樣 情 況 也 會 發 生 在 大 陸 市 場 ( 三 ) 基 於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已 是 世 界 主 要 貿 易 大 國, 更 是 許 多 國 家 的 經 濟 夥 伴, 在 兩 岸 關 係 趨 於 和 緩 的 情 形 下, 將 有 利 於 拓 展 臺 灣 國 際 發 展 空 間, 對 於 臺 灣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具 有 指 標 意 義,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即 是 在 ECFA 架 構 協 議 完 成 後, 臺 灣 便 與 紐 西 蘭 及 新 加 坡 分 別 簽 署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然 而 若 無 法 與 中 國 大 陸 完 成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之 簽 署, 使 ECFA 逐 步 完 成 為 一 完 整 FTA, 未 來 在 國 際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的 參 與 上, 他 國 可 能 因 顧 慮 兩 岸 關 係, 而 在 中 國 大 陸 與 臺 灣 間 選 邊 站, 此 將 不 利 於 臺 灣 未 來 在 經 濟 貿 易 與 外 交 之 發 展 3

80 Q4: 政 府 進 行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人 民 如 何 反 映 其 需 求? A: ( 一 ) 政 府 採 取 事 前 溝 通 事 中 溝 通 與 事 後 政 策 說 明 三 個 階 段, 於 談 判 前 聽 取 各 方 意 見, 形 成 共 識, 擬 定 談 判 策 略 ; 談 判 中 持 續 與 業 界 溝 通, 並 將 各 界 考 量 納 入, 及 調 整 談 判 策 略 ; 談 判 完 成 後, 將 立 即 提 供 協 議 文 本, 並 對 社 會 大 眾 解 釋 其 內 容 影 響 評 估 及 因 應 對 策 ( 二 ) 由 於 目 前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正 在 進 行 協 商, 政 府 針 對 產 業 國 會 校 園 勞 工 及 民 眾 等 五 大 群 體 設 立 溝 通 管 道, 收 集 各 群 體 之 意 見 和 看 法, 同 時 也 透 過 不 同 管 道 將 相 關 資 訊 傳 播 到 需 要 的 團 體, 此 不 僅 為 兩 岸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談 判 的 資 訊 傳 達 管 道, 也 是 談 判 策 略 形 成 溝 通 的 管 道, 以 下 就 產 業 民 眾 學 生 及 勞 工 等 溝 通 管 道 說 明 如 次 : 1. 在 產 業 方 面, 已 舉 辦 各 種 大 小 規 模 的 溝 通 會 議 以 徵 詢 產 業 意 見, 特 別 針 對 個 別 產 業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讓 工 作 小 組 與 所 屬 產 業 的 代 表 舉 行 會 議, 以 了 解 各 產 業 之 處 境 及 需 求 另 於 2014 年 2~3 月 份, 依 總 體 製 造 業 及 個 別 產 業 辦 理 14 場 座 談 會, 聽 取 業 界 對 於 兩 岸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之 相 關 建 議 2. 在 與 民 眾 的 溝 通 方 面, 經 濟 部 自 ECFA 生 效 後 即 設 有 ECFA 服 務 中 心 ( 專 線 電 話 : ), 回 應 各 界 ECFA 相 關 提 問, 是 民 眾 能 表 達 心 聲 解 決 疑 惑 的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各 界 想 要 瞭 解 的 資 訊, 同 時 也 透 過 網 站 收 集 民 眾 關 心 的 問 題, 提 供 解 答 3. 在 與 學 生 及 勞 工 溝 通 方 面, 政 府 將 主 動 配 合 學 校 及 勞 工 團 體 的 活 動, 派 員 至 現 場 說 明 最 新 進 展 所 關 心 的 就 業 問 題 及 政 府 配 套 措 施, 並 收 集 各 界 的 意 見, 提 供 協 商 團 隊 參 考, 充 分 反 應 各 界 的 聲 音 4

81 Q5:ECFA 早 收 成 效 為 何? 如 果 沒 效 為 何 還 要 簽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A: ( 一 ) 早 收 已 見 成 效,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涵 蓋 的 商 品 範 圍 將 更 多, 效 益 自 然 更 大 : 年 臺 灣 出 口 至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項 目 金 額, 較 早 收 實 施 前 的 2010 年 金 額 成 長 了 34.99%, 不 僅 大 幅 超 越 臺 灣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總 成 長 率 6.31%, 亦 高 於 臺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早 收 項 目 成 長 率 25.70% 2. 早 收 使 臺 灣 農 產 品 對 大 陸 貿 易 從 逆 差 轉 變 為 順 差, 而 且 早 收 已 為 我 國 廠 商 節 省 關 稅 約 億 美 元 ( 迄 2014 年 6 月 ) ( 二 ) 臺 灣 早 收 產 品 僅 539 項, 還 有 6 千 多 項 產 品 未 納 入 降 稅 清 單, 其 中 不 乏 面 板 工 具 機 等 臺 灣 優 勢 出 口 產 品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將 擴 大 降 稅 產 品 範 圍, 臺 灣 在 大 陸 市 場 獲 益 不 會 縮 小, 只 會 擴 大 5

82 Q6: 請 問 雙 方 是 否 已 敲 定 下 次 協 商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有 沒 有 向 陸 韓 FTA 一 樣, 訂 定 完 成 貨 貿 協 商 的 目 標 時 間? A: 有 關 下 次 的 協 商 時 間, 雙 方 雖 然 有 初 步 談 到, 但 因 為 此 次 盤 點 的 結 果, 雙 方 都 還 需 要 各 自 徵 詢 內 部 相 關 意 見, 所 以 具 體 的 時 間 還 必 須 要 再 進 一 步 聯 繫 商 定 至 於 地 點, 雙 方 初 步 的 共 識 是 下 次 協 商 在 大 陸 舉 行 至 於 何 時 完 成 貨 貿 協 商 一 事, 雙 方 同 意 加 快 協 商, 儘 速 完 成 6

83 Q7: 政 府 與 對 岸 談 判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人 民 應 如 何 有 效 監 督? A: ( 一 )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引 發 爭 議 後, 政 府 考 量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兩 岸 協 議 的 高 度 關 注, 於 103 年 4 月 3 日 由 行 政 院 通 過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訂 定 協 議 處 理 及 監 督 條 例 草 案, 並 轉 送 立 法 院 審 查 未 來 兩 岸 正 式 談 判 或 是 簽 署 的 任 何 協 議, 都 將 依 據 上 述 這 個 監 督 條 例 受 到 更 周 延 的 監 督, 而 對 於 已 經 簽 訂 並 且 送 到 立 法 院 審 議 的 協 議, 可 以 同 時 進 行 審 查, 並 行 不 悖 ( 二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訂 定 協 議 處 理 及 監 督 條 例 草 案 在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規 範 的 基 礎 上, 加 上 了 四 階 段 對 外 溝 通 諮 詢 機 制 及 國 家 安 全 審 查 機 制 兩 項 機 制, 是 此 監 督 條 例 的 主 要 特 點 四 階 段 對 外 溝 通 諮 詢 機 制 將 向 社 會 大 眾 公 開 並 溝 通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談 判, 讓 民 眾 在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談 判 的 形 成 期 溝 通 期, 及 協 議 簽 署 前 後 的 各 階 段, 都 能 參 與 並 監 督 ; 國 家 安 全 審 查 機 制 對 協 商 的 議 題 及 內 容 進 行 國 家 安 全 評 估, 相 關 機 關 將 就 國 防 外 交 兩 岸 產 業 社 會 各 層 面 提 出 衝 擊 與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行 政 部 門 會 向 立 法 院 及 社 會 說 明 影 響 評 估 及 因 應 方 案 藉 此 監 督 條 例 草 案 的 兩 項 機 制, 民 眾 不 僅 能 充 分 瞭 解 我 國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談 判 的 內 容, 更 能 就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對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的 影 響, 進 行 有 效 的 監 督 ( 三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訂 定 協 議 處 理 及 監 督 條 例 之 設 立, 將 提 升 兩 岸 協 商 的 透 明 度 與 公 眾 的 參 與 感 民 眾 可 以 透 過 此 條 例 充 分 監 督 兩 岸 政 府 間 的 談 判, 政 府 也 期 望 藉 由 社 會 大 眾 之 參 與, 達 到 一 致 的 共 識, 獲 得 社 會 大 眾 之 支 持 7

84 Q8: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談 判 進 展 為 何? A: ( 一 ) 兩 岸 已 於 2011 年 1 月 6 日 成 立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委 員 會 ( 簡 稱 經 合 會 ), 轄 下 分 成 貨 品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投 資 爭 端 解 決 產 業 合 作 海 關 合 作 共 6 個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年 均 召 開 例 會, 並 於 會 後 發 布 新 聞 稿, 對 外 說 明 各 工 作 小 組 進 度 報 告 與 未 來 工 作 規 劃, 其 中 亦 包 括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進 展 ( 二 ) 自 2011 年 2 月 經 合 會 舉 行 第 1 次 例 會 啟 動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以 來, 兩 岸 已 就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文 本 與 市 場 開 放 舉 行 9 次 協 商 關 於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部 分, 我 方 由 經 濟 部 貿 易 局 主 談, 參 與 單 位 包 括 陸 委 會 農 委 會 財 政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標 檢 局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等 ; 陸 方 由 商 務 部 主 談, 參 與 單 位 包 括 工 信 部 農 業 部 發 改 委 財 政 部 海 關 總 署 國 臺 辦 等 ( 三 ) 根 據 一 般 FTA 協 議 之 內 容,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文 本 將 包 含 總 則 市 場 進 入 與 待 遇 原 產 地 規 則 海 關 程 序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貿 易 救 濟 資 訊 提 供 及 協 議 管 理 有 關 規 範 等 內 容 ( 四 ) 政 府 目 前 正 積 極 協 商, 且 談 判 團 隊 除 謹 守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的 目 標, 也 積 極 向 中 國 大 陸 爭 取 開 放 臺 灣 具 出 口 潛 力 或 優 勢 的 產 品 產 業 關 聯 性 大 的 產 品 及 國 內 產 業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也 針 對 臺 灣 較 敏 感 的 弱 勢 產 業 謹 守 最 有 利 的 開 放 模 式 8

85 Q9: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文 本 內 容 為 何? A: 根 據 一 般 FTA 協 議 文 本 內 容,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文 本 將 包 含 總 則 市 場 進 入 與 待 遇 原 產 地 規 則 海 關 程 序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貿 易 救 濟 訊 息 提 供 及 協 議 管 理 有 關 規 範 等 內 容 請 參 考 下 表 說 明 議 題 說 明 總 則 明 訂 協 議 目 標 適 用 範 圍 及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市 場 進 入 與 待 遇 明 訂 一 方 進 口 貨 品 應 受 到 的 待 遇 原 產 地 規 則 參 考 國 際 規 範 與 兩 岸 特 性 訂 定 享 受 優 惠 關 稅 產 品 所 適 用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防 止 兩 岸 以 外 的 第 三 方 產 品 有 搭 便 車 情 形, 以 維 護 雙 方 產 業 的 利 益 另 針 對 不 同 產 品 特 性 訂 定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PSR) 海 關 程 序 規 範 進 出 口 貨 物 一 般 通 關 事 項, 透 過 加 強 雙 方 海 關 合 作, 提 高 通 關 效 率, 便 利 兩 岸 貨 物 往 來, 以 促 進 貿 易 便 捷 化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明 訂 雙 方 採 取 的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驗 的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旨 在 保 護 人 類 及 動 植 物 生 命 及 健 康 的 同 時, 進 措 施 一 步 解 決 兩 岸 食 品 與 農 產 品 檢 驗 與 檢 疫 問 題, 降 低 不 必 要 的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促 進 兩 岸 貿 易 往 來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明 訂 雙 方 應 確 保 標 準 技 術 性 法 規 及 符 合 性 評 鑑 程 序 等 措 施, 對 雙 方 貿 易 不 會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貿 易 障 礙, 以 促 進 雙 邊 貿 易 貿 易 救 濟 係 市 場 開 放 的 配 套 措 施, 在 產 業 因 貿 易 自 由 化 受 到 損 害 時, 可 採 行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訊 息 提 供 規 定 影 響 貨 品 貿 易 之 法 規 措 施 應 透 明 化 其 他 管 理 規 範 明 訂 協 議 一 般 性 適 用 規 則 及 管 理 條 款, 包 括 爭 端 解 決 處 理 方 式 為 落 實 執 行 所 建 立 的 聯 繫 機 制, 以 及 修 正 生 效 等 條 款 9

86 Q10: 兩 岸 協 商 原 產 地 規 則, 其 目 的 及 可 能 內 容 為 何? A: ( 一 ) 原 產 地 規 定 (Rules of Origin) 主 要 目 的 是 確 定 貨 品 的 國 籍, 係 參 考 國 際 規 範 與 兩 岸 特 性 訂 定 享 受 優 惠 關 稅 產 品 所 適 用 之 原 產 地 規 則, 防 止 兩 岸 以 外 的 第 3 方 產 品 有 搭 便 車 情 形, 以 維 護 雙 方 產 業 之 利 益 ( 二 ) 原 產 地 規 則 內 容, 可 能 包 括 雙 方 參 考 國 際 規 範 所 訂 定 的 通 則 相 關 之 實 施 程 序, 以 及 針 對 每 項 產 品 不 同 特 性 所 訂 定 之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PSR) 未 來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之 貨 品 要 適 用 ECFA 減 讓 關 稅, 需 為 臺 灣 或 大 陸 原 產 貨 物, 原 產 貨 物 必 須 符 合 相 關 原 產 地 規 則 規 定, 以 認 定 其 原 產 資 格, 否 則 無 法 適 用 優 惠 關 稅 ( 三 ) 原 產 地 規 則 文 本 條 文 訂 定 將 參 考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狀 況, 並 就 早 期 收 穫 實 施 期 間 產 生 之 通 關 問 題 及 業 者 之 建 議, 如 : 直 接 運 輸 產 證 數 量 之 填 寫 產 證 發 票 價 格 編 號 及 日 期 之 填 寫 等, 協 商 訂 定 相 關 內 容, 以 期 符 合 實 際 之 需 求 10

87 Q11: 請 問 海 關 程 序 可 能 內 容? A: 海 關 程 序, 係 規 範 進 出 口 貨 物 一 般 通 關 事 項, 透 過 加 強 雙 方 海 關 合 作, 提 高 通 關 效 率, 便 利 兩 岸 貨 物 往 來, 以 促 進 貿 易 便 捷 化 11

88 Q12: 兩 岸 協 商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 簡 稱 SPS), 其 目 的 及 可 能 內 容 為 何? A: 透 過 SPS 章 節 協 商, 未 來 我 方 將 享 有 與 中 國 大 陸 農 產 品 貿 易 之 互 惠 待 遇 及 技 術 合 作 資 訊 分 享 等 市 場 進 入 之 契 機 另 外, 爭 取 可 直 接 提 供 業 者 相 關 諮 詢 窗 口, 有 助 及 時 解 決 我 業 者 於 邊 境 遭 遇 之 檢 疫 通 關 障 礙, 減 少 因 訊 息 不 明 或 程 序 不 完 備 造 成 之 通 關 延 宕 與 財 務 損 失 12

89 Q13: 兩 岸 協 商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 簡 稱 TBT), 其 目 的 及 可 能 內 容 為 何? A: ( 一 ) 隨 著 國 際 間 關 稅 的 減 讓, 貨 品 在 國 際 間 流 通 所 面 臨 的 標 準 技 術 性 法 規 及 符 合 性 評 鑑 程 序 等 非 關 稅 措 施, 已 成 為 國 際 貿 易 關 切 的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此 類 非 關 稅 措 施 涉 及 相 當 專 業 的 技 術 細 節, 且 隨 著 科 技 進 步 及 消 費 者 對 產 品 安 全 的 要 求 提 高, 其 實 施 的 範 圍 持 續 擴 大 ( 二 ) WTO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TBT) 協 定 便 是 國 際 上 規 範 各 會 員 在 採 行 標 準 技 術 性 法 規 及 符 合 性 評 鑑 程 序 等 措 施 時, 確 保 不 會 對 貿 易 造 成 不 必 要 障 礙 的 行 為 準 則 ( 三 ) 國 際 間 及 兩 岸 迄 今 各 自 與 其 他 國 家 所 洽 簽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中, 均 包 含 TBT 議 題, 其 主 要 內 容 除 了 重 申 落 實 WTO/TBT 協 定 有 關 措 施 之 必 要 性 及 透 明 化 等 重 要 權 利 義 務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加 強 相 關 領 域 的 合 作, 以 促 進 雙 邊 貿 易 13

90 Q14: 貨 貿 協 議 是 否 納 入 貿 易 救 濟? 其 目 的 及 可 能 內 容 為 何? A: ( 一 ) 有, 早 在 ECFA 協 商 時 即 已 規 劃 貨 貿 協 議 納 入 貿 易 救 濟 機 制, 依 據 ECFA 第 3 條 第 2 款 規 定 :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磋 商 內 容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 五 )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WTO 一 九 九 四 年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第 六 條 執 行 協 定 補 貼 及 平 衡 措 施 協 定 防 衛 協 定 規 定 的 措 施 及 適 用 於 雙 方 之 間 貨 品 貿 易 的 雙 方 防 衛 措 施 ( 二 ) 一 般 FTA 納 入 貿 易 救 濟 機 制 之 目 的, 係 提 供 產 業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可 以 彈 性 運 用 之 一 項 工 具 如 國 內 產 業 因 貿 易 自 由 化 而 受 到 大 量 或 低 價 進 口 產 品 衝 擊 時, 可 以 申 請 啟 動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 三 ) 目 前 貿 易 救 濟 協 商 範 圍 涵 蓋 WTO 協 定 之 反 傾 銷 措 施 補 貼 與 平 衡 措 施 全 球 防 衛 措 施, 及 一 般 FTA 常 見 之 雙 方 防 衛 措 施, 雙 方 正 就 相 關 措 施 適 用 範 圍 形 式 條 件 及 期 限 等 進 行 協 商, 尚 未 完 成 14

91 Q15: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市 場 開 放 內 容 為 何? A: ( 一 ) 雙 方 已 明 確 就 降 稅 模 式 達 成 共 識, 將 分 成 5 種 市 場 開 放 模 式, 即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生 效 後 立 即 降 稅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生 效 後 5 年 內 降 稅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生 效 後 10 年 內 降 稅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生 效 後 15 年 內 降 稅 及 例 外 或 其 他 等 上 述 所 謂 的 降 稅, 是 指 貨 品 依 分 類 立 即 或 分 年 度 降 為 零 關 稅 ; 而 例 外 或 其 他 則 包 括 產 品 維 持 原 有 安 排 或 改 以 配 額 限 制 進 口 等 情 形 簡 單 來 說, 兩 岸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就 是 要 將 約 7,000 項 產 品 的 詳 細 開 放 內 容 談 妥, 因 此 困 難 度 很 高, 需 要 細 緻 的 準 備 ( 二 ) 貨 貿 協 議 雖 涉 及 市 場 開 放, 但 是 民 眾 也 毋 須 過 於 擔 憂, 談 判 團 隊 謹 守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的 目 標, 積 極 向 中 國 大 陸 爭 取 開 放 臺 灣 具 出 口 潛 力 或 優 勢 的 產 品 及 產 業 關 聯 性 大 的 產 品, 也 針 對 臺 灣 較 敏 感 的 弱 勢 產 業 謹 守 最 有 利 的 開 放 模 式 ( 三 ) 同 時, 政 府 也 將 持 續 召 開 相 關 座 談 會 及 說 明 會, 與 產 業 民 眾 學 生 勞 工 與 立 委 進 行 對 話 溝 通, 蒐 集 各 方 意 見, 並 且 透 過 ECFA 網 站, 持 續 更 新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與 座 談 會 等 最 新 動 態 與 資 訊, 使 資 訊 更 加 透 明 化, 讓 各 界 能 即 時 掌 握 且 了 解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談 判 進 展 15

92 Q16: 貨 貿 協 議 談 判 是 否 處 理 開 放 大 陸 農 產 品 進 口? A: ( 一 ) 馬 政 府 自 97 年 5 月 20 日 上 任 以 來, 未 增 加 開 放 任 何 一 項 大 陸 農 產 品 進 口 ; 兩 岸 於 99 年 6 月 簽 署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時, 為 維 護 農 民 權 益, 政 府 對 國 內 有 產 製 之 敏 感 農 產 品, 也 繼 續 管 制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 二 ) 有 關 ECFA 後 續 協 商, 政 府 係 秉 持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原 則 與 陸 方 進 行 協 商 在 農 產 品 方 面, 政 府 係 以 下 列 原 則 進 行 協 商 : 1. 以 確 保 臺 灣 農 業 永 續 發 展 與 農 民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妥 擬 談 判 立 場 2. 針 對 影 響 糧 食 安 全 及 農 民 利 益 之 重 要 農 產 品, 繼 續 維 持 管 制 3. 積 極 爭 取 我 具 銷 陸 潛 力 農 產 品 之 關 稅 優 惠 16

93 Q17: 貨 貿 協 議 有 沒 有 談 農 產 品 降 稅 事 宜? A: ( 一 ) 兩 岸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與 農 業 相 關 內 容 包 括 市 場 進 入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PSR) 及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SPS): 1. 市 場 進 入 : 在 降 稅 方 面, 參 照 各 國 簽 署 FTA/ECA 慣 例, 分 為 立 即 降 稅 分 年 降 稅 及 排 除 降 稅 2. PSR: 規 定 出 口 方 產 品 生 產 過 程 須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才 可 被 認 定 為 原 產 而 享 有 優 惠 關 稅 3. SPS: 支 持 和 加 強 雙 方 於 SPS 領 域 的 合 作, 並 履 行 WTO 之 SPS 協 定, 於 保 護 人 類 及 動 植 物 健 康 的 同 時, 進 一 步 解 決 兩 岸 農 產 品 檢 疫 檢 驗 問 題, 降 低 不 必 要 之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促 進 兩 岸 農 產 品 貿 易 發 展 ( 二 ) 針 對 農 產 品 降 稅 議 題, 我 方 將 積 極 爭 取 我 具 出 口 潛 力 農 產 品 之 關 稅 優 惠, 創 造 臺 灣 農 產 品 之 出 口 利 基 ; 至 中 國 大 陸 向 我 方 要 求 降 稅 項 目, 則 將 以 確 保 臺 灣 農 業 永 續 發 展 與 農 民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妥 擬 談 判 立 場 17

94 Q18: 簽 了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對 臺 灣 產 業 的 機 會 及 影 響 為 何? A: ( 一 ) 兩 岸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可 讓 我 方 數 千 項 產 品 銷 往 中 國 大 陸 享 有 關 稅 減 免 優 惠, 特 別 是 我 們 具 有 出 口 競 爭 力 或 出 口 潛 力 多 項 產 業 將 因 此 受 惠, 有 利 於 業 者 開 拓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此 外,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亦 有 助 於 改 善 兩 岸 經 貿 環 境, 增 加 外 商 來 臺 投 資 意 願, 以 臺 灣 作 為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的 跳 板 這 些 正 面 效 益, 都 有 助 於 臺 灣 產 業 發 展, 提 升 企 業 的 獲 利 表 現, 也 有 助 於 提 高 薪 資 水 準 ( 二 ) 兩 岸 簽 訂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後, 臺 灣 也 必 須 降 低 中 國 大 陸 部 分 商 品 的 進 口 關 稅, 或 有 可 能 對 國 內 部 分 產 業 造 成 衝 擊 針 對 可 能 受 影 響 之 產 業 企 業 與 勞 工, 政 府 在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中 已 規 劃 調 整 支 援 措 施 其 中, 對 於 受 影 響 的 勞 工, 勞 動 部 會 提 供 1. 在 職 勞 工 薪 資 補 貼 ;2. 職 務 再 設 計 補 貼 ; 以 及 3. 在 職 勞 工 技 能 提 升 措 施 對 於 無 法 升 級 轉 型 之 顯 著 受 損 型 產 業 的 勞 工, 勞 動 部 則 提 供 1. 再 就 業 協 助 ;2. 就 業 能 力 協 助 ;3. 創 業 協 助 ;4. 轉 業 協 助 ; 以 及 5. 待 業 生 活 協 助, 以 期 降 低 衝 擊 並 協 助 勞 工 更 平 順 地 度 過 調 適 期 18

95 Q19: 受 影 響 的 產 業 該 怎 麼 辦? 政 府 有 對 策 嗎? A: ( 一 ) 政 府 已 於 2013 年 7 月 26 日 針 對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進 行 第 三 次 修 正, 將 可 能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的 部 門, 分 為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可 能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之 產 業 受 衝 擊 產 業 以 及 受 損 產 業 推 動 期 程 從 2010 年 起 至 2019 年, 整 合 各 部 會 預 算 共 新 臺 幣 億 元 對 於 內 需 型 競 爭 力 較 弱 易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之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及 可 能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的 產 業, 提 供 振 興 輔 導 措 施, 分 為 行 政 協 助 與 產 業 輔 導 ; 對 於 進 口 已 經 增 加, 但 尚 無 顯 著 受 損 之 產 業, 除 了 振 興 輔 導 外, 主 動 提 供 協 助 調 整 體 質 等 措 施 ( 二 ) 另 一 方 面,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與 一 般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一 樣, 會 在 協 議 中 規 劃 納 入 貿 易 救 濟 機 制, 作 為 產 業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可 以 彈 性 運 用 之 一 項 工 具, 例 如 我 國 在 ECFA 貨 品 貿 易 早 收 清 單 的 雙 方 防 衛 措 施 臺 紐 FTA 第 5 章 貿 易 救 濟 臺 星 FTA 第 3 章 貨 品 貿 易 的 反 傾 銷 與 平 衡 措 施 等 此 等 貿 易 救 濟 機 制 即 是 為 了 保 護 國 內 產 業 而 設 計, 如 產 業 受 到 對 手 國 低 價 或 大 量 進 口 影 響 時, 可 向 政 府 申 請 啟 動 此 類 救 濟 機 制, 協 助 產 業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可 能 之 衝 擊 19

96 Q20: 簽 了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萬 一 大 陸 低 價 或 大 量 進 口 產 品 淹 沒 臺 灣, 我 們 該 怎 麼 辦? A: ( 一 ) 產 業 體 質 調 整 及 損 害 救 濟 措 施 : 未 來 貨 貿 協 議 簽 署 生 效 後, 經 濟 部 將 持 續 針 對 降 稅 產 品 進 口 量 進 行 監 測, 如 降 稅 產 品 進 口 量 異 常 增 加, 甚 至 造 成 產 業 顯 著 受 損, 政 府 將 運 用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中, 有 關 體 質 調 整 或 損 害 救 濟 等 調 整 支 援 策 略, 包 括 提 高 科 專 計 畫 之 研 發 補 助 比 率 協 助 業 者 轉 換 業 種 與 產 業 融 資 等, 並 依 個 別 受 衝 擊 產 業 之 特 殊 需 要, 提 供 專 案 調 整 措 施 ( 二 ) 協 助 產 業 運 用 貿 易 救 濟 機 制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已 規 劃 納 入 貿 易 救 濟 機 制, 如 產 業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低 價 或 大 量 進 口 影 響 時, 可 向 政 府 申 請 啟 動 此 類 救 濟 機 制, 協 助 產 業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可 能 之 衝 擊 產 業 申 辦 貿 易 救 濟 案 件 如 有 困 難, 也 可 要 求 提 供 資 訊 及 法 律 協 助 20

97 Q21: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即 使 有 利, 是 不 是 只 獨 厚 財 團? A: ( 一 ) 政 府 推 動 洽 簽 ECFA, 為 因 應 當 前 嚴 峻 國 際 經 貿 環 境 作 法 之 一, 將 有 助 於 經 濟 成 長 率 提 高 及 總 就 業 人 數 增 加, 而 經 濟 成 長 之 利 益 將 由 全 民 共 享, 不 會 有 圖 利 大 財 團 之 情 形 ( 二 ) 兩 岸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互 降 關 稅, 不 僅 可 以 提 高 大 陸 臺 商 自 臺 灣 採 購 機 器 設 備 及 原 物 料 的 意 願, 臺 灣 零 組 件 供 應 商 也 可 以 不 必 被 迫 隨 著 終 端 產 品 製 造 商 一 同 至 大 陸 投 資, 有 助 於 整 體 供 應 鏈 完 整 地 根 留 臺 灣, 及 吸 引 跨 國 企 業 來 臺 投 資 此 外, 即 使 上 游 企 業 為 大 企 業, 其 因 ECFA 受 惠, 自 然 會 對 下 游 中 小 型 工 廠 下 訂 單, 中 小 企 業 就 有 生 意 可 做, 帶 動 更 多 的 生 產 與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21

98 Q22: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可 以 為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帶 來 什 麼 實 際 的 好 處? A: ( 一 )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競 爭 力 : 1. 臺 灣 產 品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面 臨 的 關 稅 障 礙 很 高 兩 岸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簽 署 後, 臺 灣 產 品 可 以 免 關 稅 或 較 低 關 稅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對 臺 商 拓 展 大 陸 市 場 將 有 實 質 幫 助 2. 臺 灣 產 業 聚 落 之 生 產 網 絡 關 係 非 常 緊 密 切,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業 與 大 型 企 業 的 上 下 游 關 係 緊 密 若 臺 灣 出 口 大 陸 市 場 成 長, 將 帶 給 提 供 中 間 原 材 料 及 零 組 件 的 中 小 企 業 商 機 ( 二 ) 鞏 固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 根 據 2013 年 中 小 企 業 白 皮 書 統 計, 中 國 大 陸 ( 含 港 澳 ) 是 臺 灣 中 小 型 製 造 業 最 大 的 外 銷 市 場, 占 中 型 製 造 業 總 出 口 的 25.61%, 占 小 型 製 造 業 總 出 口 的 28.83% 因 此 兩 岸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也 有 助 於 鞏 固 業 者 於 大 陸 市 場 的 占 有 率, 因 應 來 自 韓 國 等 同 質 產 品 的 激 烈 競 爭 ( 三 ) 擴 大 經 營 規 模, 透 過 中 國 大 陸 進 軍 世 界 市 場 : 由 於 臺 灣 本 地 市 場 有 限, 中 小 企 業 可 以 利 用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為 腹 地, 累 積 經 營 實 力 後 進 而 拓 展 世 界 市 場 ( 四 ) 對 於 以 從 事 內 銷 為 主 的 中 小 企 業, 政 府 亦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希 望 降 低 衝 擊 1. 爭 取 排 除 降 稅 或 拉 長 降 稅 期 程 以 減 緩 衝 擊 : 政 府 在 與 中 國 大 陸 協 商 中, 會 盡 可 能 爭 取 將 可 能 受 損 產 業 排 除, 或 爭 取 較 長 的 調 適 期, 讓 廠 商 有 機 會 升 級 轉 型, 將 傷 害 降 到 最 低 2. 已 規 劃 完 整 的 因 應 經 貿 自 由 化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政 府 已 編 列 982 億 經 費, 對 弱 勢 的 內 需 型 企 業 及 勞 工 提 供 振 興 輔 導 體 質 調 22

99 整 及 損 害 救 濟 等 輔 導 及 補 救 措 施, 以 降 低 衝 擊 及 協 助 調 整 ( 五 )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 由 於 臺 灣 本 地 市 場 有 限, 出 口 是 帶 動 臺 灣 經 濟 持 續 成 長 的 重 要 動 能, 臺 灣 若 不 能 對 外 簽 署 FTA, 將 難 與 其 他 國 家 立 於 平 等 的 競 爭 地 位 而 中 國 大 陸 為 目 前 臺 灣 重 要 的 出 口 市 場,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主 要 目 的 即 在 排 除 兩 岸 貿 易 往 來 各 項 障 礙, 協 助 臺 灣 產 業 布 局 大 陸 市 場 在 貿 易 障 礙 排 除 與 完 整 的 配 套 措 施 下,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將 可 望 提 振 臺 灣 出 口 表 現, 且 效 益 將 擴 及 中 小 企 業 在 內 的 各 類 型 業 者 23

100 Q23: 兩 岸 協 商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 簡 稱 SPS) 可 為 我 業 者 帶 來 什 麼 好 處? A: ( 一 ) 為 因 應 未 來 兩 岸 農 產 品 貿 易 量 之 增 加 隨 之 而 來 的 疫 病 害 蟲 入 侵 風 險 之 挑 戰, 我 國 將 以 WTO/SPS 協 定 之 原 則 與 科 學 根 據, 以 及 相 關 國 際 標 準 準 則 與 建 議 為 邊 境 檢 疫 措 施 把 關 ( 二 ) 透 過 雙 方 於 風 險 評 估 及 檢 測 技 術 等 合 作 與 交 流, 將 集 合 產 官 學 各 方 資 源, 配 合 建 構 我 具 外 銷 潛 力 農 產 品 之 價 值 鏈, 協 助 突 破 檢 疫 障 礙, 拓 展 我 農 產 品 外 銷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 三 ) 兩 岸 SPS 章 節 協 商 完 成 後, 主 管 機 關 可 透 過 該 協 定 直 接 獲 取 更 充 分 與 透 明 之 資 訊 加 強 技 術 合 作 及 進 口 檢 查 等 安 排, 將 更 有 助 我 採 取 適 當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與 邊 境 把 關, 並 突 破 檢 疫 障 礙, 拓 展 我 農 產 品 外 銷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維 護 國 內 動 植 物 健 康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態 安 全 24

101 Q24: 兩 岸 協 商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 簡 稱 TBT) 可 為 我 業 者 帶 來 什 麼 好 處? A: ( 一 ) 中 國 大 陸 的 商 品 檢 驗 制 度 與 我 國 存 在 許 多 差 異, 我 國 業 者 反 映 輸 陸 產 品 遭 遇 的 問 題 主 要 為 陸 方 法 規 措 施 本 身 及 實 施 過 程 之 不 透 明, 並 期 望 我 實 驗 室 的 檢 測 報 告 能 夠 被 大 陸 接 受 ( 二 ) 透 過 TBT 議 題 的 協 商, 希 望 爭 取 提 高 商 品 檢 驗 制 度 相 關 資 訊 的 透 明 化 避 免 強 制 性 檢 驗 措 施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貿 易 障 礙 即 時 解 決 貨 品 通 關 問 題 並 積 極 溝 通 協 處 緊 急 事 件, 使 我 業 者 可 以 充 分 掌 握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進 入 之 規 定, 並 在 遭 遇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時 可 以 獲 得 快 速 處 理 至 於 業 者 所 期 待 實 驗 室 檢 測 報 告 的 接 受, 兩 岸 法 規 主 管 機 關 將 可 利 用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所 提 供 的 討 論 平 臺, 就 雙 方 都 有 共 識 的 產 品 領 域 進 一 步 討 論 具 體 合 作 細 節, 協 助 我 國 相 關 產 品 拓 銷 大 陸 市 場 25

102 Q25: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會 不 會 增 加 臺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之 依 賴, 而 危 及 臺 灣 經 濟? 該 如 何 因 應? A: ( 一 ) 臺 灣 的 產 業 發 展, 從 未 自 限 於 兩 岸, 而 是 善 加 利 用 中 國 大 陸 作 為 發 展 的 腹 地, 展 開 全 球 市 場 的 布 局 目 前 臺 灣 在 主 要 市 場 正 因 不 公 平 競 爭 而 逐 漸 失 去 競 爭 優 勢, 若 臺 灣 再 失 去 與 其 他 國 家 在 公 平 競 爭 基 礎 上 競 逐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機 會, 將 危 及 臺 灣 的 經 濟 ( 二 )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協 商 的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要 協 助 業 者 取 得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的 商 機, 一 旦 關 上 協 商 大 門, 將 不 利 業 者 拓 展 大 陸 市 場 其 次, 積 極 布 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韓 國, 正 傾 全 力 儘 快 完 成 陸 韓 FTA 談 判, 可 以 預 見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談 判 的 延 遲, 反 而 讓 韓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坐 收 好 處 26

103 Q26: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若 簽 成, 臺 灣 在 FTA 之 路 真 能 通 行 無 阻 嗎? A: ( 一 ) 政 府 整 體 經 濟 戰 略 目 標 為 壯 大 臺 灣 連 結 亞 太 佈 局 全 球 兩 岸 經 貿 是 臺 灣 對 外 貿 易 重 要 的 一 環, 無 法 忽 視, 而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貿 合 作 及 拓 展, 也 必 須 同 時 併 進, 以 確 保 臺 灣 的 主 體 性 及 安 全 ( 二 ) 臺 灣 與 其 他 國 家 洽 簽 FTA 須 做 好 準 備, 以 因 應 FTA 自 由 化 所 帶 來 的 各 項 議 題, 才 能 提 高 其 他 國 家 與 臺 灣 洽 簽 FTA 的 意 願 ( 三 ) 若 臺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能 夠 簽 署 完 成, 將 可 展 現 臺 灣 已 充 分 做 好 加 入 區 域 經 貿 整 合 的 準 備, 減 少 其 他 國 家 的 疑 慮, 紓 緩 臺 灣 與 其 他 國 家 洽 簽 FTA 的 阻 力, 使 得 臺 灣 能 夠 成 為 其 他 國 家 未 來 洽 簽 FTA 的 考 量 對 象 27

104 Q27: 臺 灣 以 前 沒 加 入 WTO, 經 濟 很 好, 過 得 也 不 錯, 為 何 急 著 要 自 由 化? A: ( 一 ) 臺 灣 在 加 入 WTO 之 前, 時 常 受 到 他 國 不 公 平 的 歧 視 待 遇, 必 須 透 過 每 年 和 美 國 等 國 家 的 個 別 貿 易 談 判, 才 能 讓 臺 灣 的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這 種 立 足 點 不 公 平 的 談 判 在 我 加 入 WTO 後 已 消 失 但 自 從 WTO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停 滯 不 前, 各 國 積 極 簽 署 FTA 或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且 此 類 市 場 開 放 只 適 用 於 簽 署 國, 對 於 非 簽 署 國 將 形 成 歧 視 性 障 礙 因 此, 臺 灣 若 一 直 無 法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署 FTA, 將 在 許 多 重 要 市 場 面 臨 不 公 平 的 競 爭 目 前 臺 灣 在 雙 邊 FTA 及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僅 與 五 個 中 美 洲 邦 交 國 及 新 加 坡 紐 西 蘭 簽 了 六 個 FTA, 僅 占 臺 灣 出 口 涵 蓋 率 是 6.6% 貿 易 涵 蓋 率 是 5.2%, 對 我 國 出 口 拓 銷 貢 獻 有 限 ( 二 ) 目 前 FTA 大 多 標 榜 高 標 準, 市 場 開 放 幅 度 都 很 大, 臺 灣 未 來 面 對 的 挑 戰 將 更 加 嚴 峻, 因 此 當 務 之 急 是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貿 整 合, 協 助 產 業 立 於 公 平 競 爭 之 地 位, 擴 展 出 口, 帶 動 經 濟 持 續 成 長 如 不 做 突 破, 臺 灣 被 邊 緣 化 之 風 險 將 越 來 越 高, 未 來 所 面 臨 的 處 境 將 更 為 艱 難 28

105 面 對 陸 韓 FTA 挑 戰 之 因 應 作 法 經 濟 部 部 長 鄧 振 中 104 年 3 月 9 日 1

106 大 綱 壹 國 際 經 濟 整 合 現 況 貳 陸 韓 FTA 內 容 及 影 響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肆 我 國 因 應 方 案 伍 結 論 2

107 壹 國 際 經 濟 整 合 現 況 3

108 壹 國 際 經 濟 整 合 現 況 (1/5) 2001 年 展 開 WTO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迄 今 沒 有 具 體 成 果 雙 邊 或 區 域 FTA 較 易 取 得 共 識 及 做 出 政 治 決 定 2015 年 3 月 初 全 球 生 效 之 FTAs 共 計 406 個 4

109 壹 國 際 經 濟 整 合 現 況 (2/5) 全 球 主 要 區 域 整 合 RCEP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P16 (29%) CJK 陸 日 韓 FTA (21%) RCEP16 國 : 東 協 10 國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韓 國 紐 西 蘭 澳 洲 印 度 ( 以 ASEAN+ 為 主 體 ) TPP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P12:(38%) P12 國 家 : 美 國 新 加 坡 紐 西 蘭 澳 洲 智 利 秘 魯 汶 萊 馬 來 西 亞 越 南 墨 西 哥 加 拿 大 及 日 本 僅 我 國 及 北 韓 未 參 與 全 球 區 域 整 合 NAFTA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區 (27%) TTIP 跨 大 西 洋 貿 易 與 投 資 夥 伴 協 定 (46%) PA 太 平 洋 聯 盟 (3%) EU 歐 盟 (24%) 目 前 成 員 :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墨 西 哥 及 秘 魯 資 料 來 源 :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s 註 :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該 區 域 內 各 成 員 國 占 2013 年 全 球 GDP 之 比 例 5

110 壹 國 際 經 濟 整 合 現 況 (3/5) 韓 國 參 與 區 域 整 合 現 況 歐 盟 土 耳 其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ASEAN 澳 洲 截 至 2015 年 2 月 底, 韓 國 已 與 51 國 簽 署 ( 含 草 簽 )FTA 加 拿 大 美 國 秘 魯 智 利 全 球 唯 一 與 美 國 歐 盟 東 協 及 中 國 大 陸 均 洽 簽 FTA 之 國 家 已 加 入 RCEP 談 判, 且 除 日 本 以 外, 均 與 RCEP 其 他 成 員 簽 有 FTA 已 獲 美 國 支 持 加 入 TPP 第 二 輪 談 判 6

111 壹 國 際 經 濟 整 合 現 況 (4/5) 我 國 與 FTA 夥 伴 貿 易 額 占 我 貿 易 總 額 比 例 ( 覆 蓋 率 ) 已 簽 署 FTA 洽 簽 中 FTA 中 中 美 洲 5 國 FTA 臺 紐 臺 新 ECFA 早 收 清 單 ECFA 貨 貿 協 議 9.69% 17.32%( 扣 除 早 收 重 復 ) 簽 署 貨 貿 協 議 可 使 我 國 FTA 覆 蓋 率 達 27.01% 7

112 壹 國 際 經 濟 整 合 現 況 (5/5) 貿 易 依 存 度 (%) 我 國 現 有 FTA 覆 蓋 率 9.69% 完 成 貨 貿 及 服 貿 協 議 簽 署 FTA 覆 蓋 率 約 可 達 27.01% 韓 國 現 有 FTA 覆 蓋 率 37.95% 我 國 加 入 TPP/RCEP FTA 覆 蓋 率 將 再 提 升 陸 韓 FTA 生 效 後 FTA 覆 蓋 率 約 可 達 62.6% FTA 覆 蓋 率 (%) 8

113 貳 陸 韓 FTA 內 容 及 影 響 9

114 貳 陸 韓 FTA 內 容 及 影 響 (1/7) 103 年 11 月 10 日 104 年 2 月 25 日 預 計 104 年 上 半 年 預 計 104 年 底 生 效? 101 年 5 月 14 日 在 北 京 展 開 首 輪 諮 商 歷 經 13 回 合 談 判 後 已 完 成 實 質 性 談 判 雙 方 領 袖 於 APEC 會 議 期 間 宣 布 完 成 實 質 性 談 判 完 成 草 簽 並 對 外 公 開 協 定 內 容 正 式 簽 署 視 韓 國 國 會 審 議 時 間 而 定 10

115 貳 陸 韓 FTA 內 容 及 影 響 (2/7) 貨 品 貿 易 - 降 稅 期 程 立 即 降 稅 ( 協 議 生 效, 立 即 將 關 稅 降 為 零 ) 韓 方 :49.9% 商 品 項 目 (6,108 項 ) 陸 方 :20.1% 商 品 項 目 (1,649 項 ) 分 期 降 稅, 且 有 部 分 排 除 項 目 分 5-20 年 不 等, 將 關 稅 降 為 零, 惟 有 部 分 項 目 不 降 為 零 雙 方 均 排 除 約 7% 左 右 貨 品 項 目 ( 如 稻 米 汽 車 整 車 ) 協 定 生 效 20 年 後 關 稅 降 為 零 韓 方 :92% 貨 品 項 目 (11,272 項 ) 陸 方 :91% 貨 品 項 目 (7,428 項 ) 11

116 貳 陸 韓 FTA 內 容 及 影 響 (3/7) 我 方 關 切 輸 陸 4 大 產 業 降 稅 期 程 石 化 產 品 ( 以 PVC 聚 氯 乙 烯 為 例 ) 陸 方 現 行 稅 率 汽 車 零 件 10% 6.5% 調 降 現 行 稅 率 的 35% 降 稅 幅 度 降 稅 期 程 調 降 後 稅 率 調 降 現 行 稅 率 的 10% ( 即 1%) 面 板 5% 降 至 零 關 稅 每 年 約 降 0.46% 共 降 5 年 每 年 約 降 0.2% 共 降 5 年 前 8 年 不 調 降 第 9 年 起 開 始 降 稅 共 降 2 年 每 年 約 降 2.5% 4.23% 9% 0% 工 具 機 5~15% 降 至 零 關 稅 :15 項 ( 以 陸 韓 FTA 降 稅 清 單 計 算 ) 部 分 降 稅 :11 項 ( 以 陸 韓 FTA 降 稅 清 單 計 算 ) 分 5-20 年 不 等 0% 5 年 內 分 不 同 比 例 降 稅 7.1~9.6% 12

117 貳 陸 韓 FTA 內 容 及 影 響 (4/7) 我 國 傳 統 產 業 處 境 雖 然 我 國 出 口 至 中 國 大 陸 之 70% 貿 易 額 已 為 零 關 稅 ( 屬 於 大 陸 零 關 稅 ITA 產 品 及 ECFA 早 收 項 目 ), 惟 此 僅 占 出 口 品 項 的 20% 其 餘 80% 出 口 項 目 ( 如 紡 織 品 鋼 鐵 品 等 陸 方 關 稅 10% 至 35%) 多 屬 傳 統 產 業, 仍 面 臨 高 關 稅, 若 不 儘 速 簽 署 兩 岸 貨 貿 協 議, 會 因 此 阻 礙 我 國 傳 統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整 體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13

118 貳 陸 韓 FTA 內 容 及 影 響 (5/7) 服 務 貿 易 陸 方 在 兩 岸 服 務 協 議 中 對 我 開 放, 但 未 開 放 給 韓 方 計 有 20 多 項, 包 括 : 電 信 加 值 零 售 娛 樂 文 化 (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 醫 院 海 運 ( 貨 物 裝 卸 ) 公 路 運 輸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商 標 代 理 殯 葬 設 施 等 商 業 服 務 : 例 如 攝 影 會 計 建 築 設 計 印 刷 會 議 和 展 覽 等 陸 方 開 放 給 韓 方, 但 在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沒 有 給 我 方 者 僅 5 項 法 律 服 務 業 金 融 自 有 財 產 之 房 地 產 服 務 專 案 管 理 顧 問 ( 不 含 建 築 ) 及 以 合 資 方 式 提 供 人 力 仲 介 及 供 給 服 務 14

119 貳 陸 韓 FTA 內 容 及 影 響 (6/7) 對 服 務 貿 易 之 影 響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服 貿 市 場, 儘 管 我 國 取 得 之 開 放 程 度 較 韓 國 為 多, 惟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若 遲 未 通 過, 我 國 取 得 的 商 機 難 以 落 實, 韓 國 將 搶 占 市 場 先 機, 例 如 市 場 調 研 環 境 文 化 娛 樂 等 服 務 業 韓 國 未 來 透 過 後 續 談 判 取 得 更 多 市 場 開 放 優 勢 15

120 貳 陸 韓 FTA 內 容 及 影 響 (7/7) 小 結 為 使 陸 韓 FTA 有 效 運 作, 雙 方 採 全 面 對 話 機 制, 成 立 部 長 級 共 同 委 員 會 (Join Commission), 並 分 議 題 設 立 13 個 委 員 會 因 陸 韓 FTA 談 判 未 結 束 前, 外 界 無 法 掌 握 其 開 放 詳 細 情 形, 本 部 曾 以 陸 韓 關 稅 及 服 務 業 全 面 開 放 假 設 下, 估 計 對 我 將 造 成 6,500 億 新 臺 幣 之 損 失 經 檢 視 陸 韓 FTA 草 簽 後 公 布 之 內 容, 因 其 實 際 開 放 程 度 較 低 且 開 放 期 程 較 長, 將 依 其 內 容 進 行 調 整, 預 計 1 個 月 內 完 成 影 響 評 估 16

121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17

122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1/16) 2014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居 四 小 龍 之 冠 % % 3.3% 3% 2.8% 中 華 民 國 韓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18

123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2/16) 2014 年 出 口 成 長 率 為 四 小 龍 之 首 % % 2.4% 中 華 民 國 韓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0.1% -2.1% 19

124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3/16) 2014 年 物 價 上 漲 率 (CPI) 表 現 穩 定 % % % 1.3% 1% 0 中 華 民 國 韓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20

125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4/16) 我 國 未 過 度 依 賴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占 我 出 口 比 重 (%)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美 國 歐 盟 日 本 21

126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5/16) 我 國 外 銷 金 額 及 海 外 生 產 比 重 年 度 外 銷 訂 單 金 額 _ 美 元 ( 百 萬 美 元 ) 海 外 生 產 比 (%) , , , , , , , , , , , , , , ,

127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6/16) 我 國 出 口 在 主 要 市 場 占 有 率 (%)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日 本 東 協 5 國 歐 盟 ( 註 ) 改 善 幅 度 62% 轉 為 正 成 長 轉 為 正 成 長 轉 為 正 成 長 22% 註 : 東 協 五 國 統 計 最 新 資 料 至 2014 年 8 月 為 止 23

128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7/16) 我 國 我 國 在 簽 訂 臺 紐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ANZTEC) 臺 星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ASTEP) 後, 上 升 為 9.55%, 成 長 69 倍 FTA 項 目 占 出 口 總 值 各 多 少? 100% 50% 0 我 國 2014 年 :9.69% 2008 年 :0.14% 韓 國 :37.95% 新 加 坡 :76.69% 24

129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8/16) ECFA 早 收 效 益 25

130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9/16) ECFA 早 收 清 單 -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站 穩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ECFA 早 收 項 目 出 口 金 額 中 小 企 業 占 近 5 成 大 企 業 出 口 產 品 組 成 相 當 比 例, 由 產 業 鏈 之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早 收 清 單 中 許 多 成 長 率 較 高 項 目 均 為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之 產 業 ECFA 早 收 清 單 使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之 農 產 品 出 口 由 大 幅 逆 差 轉 變 為 順 差 26

131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10/16) ECFA 早 收 清 單 -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站 穩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案 例 1 廠 商 名 稱 : 廣 美 科 技 主 要 產 品 :LED 車 燈 模 組 及 消 費 性 LED 照 明, 其 中 LED 模 組 適 用 早 收 ( 原 有 關 稅 8%, 早 收 清 單 生 效 2 年 後 降 為 零, 2014 每 月 訂 單 人 民 幣 500 萬 元 ) 頭 家 觀 點 : 連 續 3 年 營 收 成 長 50% 以 上, 員 工 數 從 49 人 增 加 到 150 人,ECFA 讓 公 司 有 膽 量 加 速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開 發, 從 臺 灣 設 計 主 零 件, 再 經 由 中 國 大 陸 組 裝 和 銷 售, 從 養 市 場 階 段, 轉 為 搶 市 場, 賺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幣 27

132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11/16) ECFA 早 收 清 單 -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站 穩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案 例 2 廠 商 名 稱 : 亞 獵 士 主 要 產 品 : 自 行 車 輪 鋁 制 輪 圈 及 高 級 輪 組 鍛 造 汽 卡 車 輪 圈 ; 其 中 非 機 動 腳 踏 車 輪 圈 及 幅 條 適 用 早 收 ( 原 有 關 稅 12%, 早 收 清 單 生 效 1 年 後 降 為 零, 2014 出 口 額 約 新 臺 幣 9,108 萬 元 ) 頭 家 觀 點 : 為 全 球 供 應 量 最 大 的 專 業 自 行 車 鋁 合 金 輪 圈 製 造 廠, 亦 是 亞 洲 唯 一 通 過 德 國 TÜ V 認 證 企 業, 其 自 行 車 鋁 合 金 輪 圈 產 品 市 占 率 位 居 全 球 第 一, ECFA 早 收 生 效 後, 該 公 司 輸 往 中 國 大 陸 營 業 額 累 計 成 長 達 41%;ECFA 簽 署 前, 原 計 劃 赴 大 陸 山 東 省 設 廠 投 資, 也 因 為 該 協 議 生 效 而 決 定 續 留 臺 灣 未 來 臺 灣 為 主 要 生 產 高 價 值 的 生 產 基 地, 掌 控 整 個 集 團 的 生 產 核 心 技 術, 根 留 臺 灣 同 時 整 合 兩 岸 業 務 行 銷 通 路, 並 積 極 培 養 國 內 頂 尖 優 秀 研 發 人 才, 以 臺 灣 為 集 團 營 運 總 部 28

133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12/16) 我 國 中 堅 企 業 表 現 亮 眼 案 例 1 廠 商 名 稱 : 佰 龍 機 械 主 要 產 品 : 圓 編 針 織 機 橫 編 針 織 機 (2014 出 口 額 約 新 臺 幣 億 元 ) 頭 家 觀 點 : 佰 龍 透 過 自 動 化 與 模 組 化, 讓 傳 統 的 黑 手 產 業 的 技 術, 直 逼 科 技 業 的 水 準, 成 為 全 球 針 織 機 械 領 頭 羊, 公 司 目 前 正 衝 刺 下 一 個 世 界 冠 軍, 即 打 造 全 電 腦 橫 編 針 織 機, 讓 每 部 橫 編 針 織 機 造 價 達 百 萬 元 29

134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13/16) 我 國 中 堅 企 業 表 現 亮 眼 案 例 2 廠 商 名 稱 : 薛 長 興 主 要 產 品 : 潛 水 衣 (2014 出 口 額 約 新 臺 幣 6.2 億 元 ) 頭 家 觀 點 : 薛 長 興 掌 握 潛 水 衣 製 作 的 關 鍵 技 術 及 材 料, 建 立 獨 立 生 產 線, 成 為 全 球 第 1 大 潛 水 衣 品 製 造 供 應 商, 市 占 率 65%, 年 產 量 450 萬 件, 並 為 全 球 首 家 唯 一 達 成 潛 水 衣 垂 直 整 合 廠 商, 加 上 不 斷 創 新 研 發, 市 佔 率 才 能 維 持 不 墜 30

135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14/16) 面 臨 挑 戰 : 韓 東 協 FTA 生 效 後, 韓 國 市 占 率 大 幅 超 越 臺 灣 韓 國 % 我 國 韓 東 協 FTA 生 效 資 料 來 源 :Global Trade Atlas Navigator 資 料 庫 統 計 數 據 整 理 31

136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15/16) 面 臨 挑 戰 : 即 使 面 臨 歐 債 危 機, 韓 國 市 占 率 仍 穩 定 成 長 韓 國 % 2 2 我 國 韓 歐 盟 FTA 生 效 資 料 來 源 :Global Trade Atlas Navigator 資 料 庫 統 計 數 據 整 理 32

137 參 我 國 經 濟 表 現 及 面 臨 挑 戰 之 處 (16/16) 面 臨 挑 戰 : 美 韓 FTA 生 效 後, 韓 國 市 占 率 大 幅 成 長 韓 國 % 我 國 美 韓 FTA 生 效 資 料 來 源 :Global Trade Atlas Navigator 資 料 庫 統 計 數 據 整 理 33

138 肆 我 國 因 應 方 案 34

139 肆 我 國 因 應 方 案 (1/6) 對 外 作 為 加 快 推 動 與 各 國 洽 簽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秉 持 多 元 接 觸 逐 一 洽 簽 策 略, 持 續 洽 簽 ECA, 並 採 取 堆 積 木 策 略, 推 動 雙 方 先 就 ECA 部 分 章 節 簽 署 雙 邊 協 定 加 速 完 成 ECFA 後 續 協 商 1. ECFA 早 收 清 單 生 效 後, 對 我 國 產 業 界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造 成 正 面 效 益 2. 推 動 ECFA 是 為 了 中 小 企 業,ECFA 早 收 項 目 出 口 金 額 中 小 企 業 占 近 5 成, 足 以 佐 證 並 非 圖 利 大 財 團 35

140 肆 我 國 因 應 方 案 (2/6) 對 內 作 為 1. 強 化 競 爭 力 - 執 行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1/2) 主 軸 維 新 傳 統 產 業 鞏 固 主 力 產 業 育 成 新 興 產 業 推 動 策 略 推 高 值 / 質 -- 提 升 產 品 品 級 及 價 值 補 關 鍵 -- 建 構 完 整 產 業 供 應 鏈 體 系 展 系 統 -- 建 立 系 統 解 決 方 案 能 力 育 新 興 -- 加 速 新 興 產 業 推 動 助 中 堅 帶 動 更 多 中 堅 企 業 發 展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推 動 高 質 化 產 業 發 展 ( 即 具 智 慧 綠 色 文 創 之 產 業 內 涵 ) ( ) 製 造 業 總 產 值 兆 兆 ( 新 臺 幣 ) 高 質 化 比 重 42.61% 60.4% 高 質 化 產 品 出 口 比 重 47.2% 63.12% 36

141 肆 我 國 因 應 方 案 (3/6) 對 內 作 為 1. 強 化 競 爭 力 - 執 行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2/2) 7 項 政 策 工 具 合 理 稅 制 環 境 建 置 資 金 取 得 土 地 取 得 創 投 投 資 人 才 培 育 科 技 預 算 37

142 肆 我 國 因 應 方 案 (4/6) 對 內 作 為 2.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 執 行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1/2) 現 階 段 作 法 : 為 協 助 國 內 產 業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所 產 生 之 衝 擊, 政 府 推 動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自 99 年 起 以 10 年 為 期 共 匡 列 982 億 元 新 臺 幣, 分 振 興 輔 導 體 質 調 整 損 害 救 濟 3 階 段 協 助 國 內 產 業 提 升 競 爭 力 ECA 生 效 降 稅 前 ECA 生 效 降 稅 後 對 象 加 強 輔 導 型 可 能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產 業 受 衝 擊 產 業 受 損 產 業 億 元 振 興 輔 導 : 億 元 體 質 調 整 : 億 元 損 害 救 濟 : 75 億 元 投 入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輔 導 及 低 利 融 資 年 181 億 元 目 前 暫 無 受 衝 擊 產 業, 尚 未 動 支 目 前 暫 無 受 損 產 業, 尚 未 動 支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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