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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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1 年 6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S.B.S., J.P. 吳 靄 儀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S.B.S., 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G.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G.B.S. 黃 容 根 議 員,S.B.S., J.P. 劉 江 華 議 員,J.P.

2 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S.B.S., J.P.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方 剛 議 員,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M.H. 李 永 達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S.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B.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S.C.

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3 詹 培 忠 議 員 劉 秀 成 議 員,S.B.S., J.P. 甘 乃 威 議 員,M.H.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J.P. 林 大 輝 議 員,B.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茂 波 議 員,M.H., J.P. 陳 健 波 議 員,J.P. 梁 美 芬 議 員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B.B.S. 葉 偉 明 議 員,M.H. 葉 國 謙 議 員,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G.B.S., J.P. 潘 佩 璆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4 912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譚 偉 豪 議 員,J.P. 梁 家 傑 議 員,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淑 莊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何 鍾 泰 議 員,S.B.S., S.B.ST.J., J.P. 張 學 明 議 員,G.B.S.,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先 生,G.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周 一 嶽 醫 生,G.B.S.,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俞 宗 怡 女 士,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S.B.S., J.P. 發 展 局 局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G.B.S.,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鄭 汝 樺 女 士,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J.P.

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5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吳 文 華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李 蔡 若 蓮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6 912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1 年 古 物 及 古 蹟 ( 歷 史 建 築 物 的 宣 布 ) 公 告 / 年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2)( 第 2 號 ) 公 告 /2011 其 他 文 件 第 97 號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2010/11 年 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27/10-11 號 報 告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提 出 的 質 詢 主 席 : 質 詢 我 准 許 陳 克 勤 議 員 及 張 文 光 議 員 各 自 提 出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由 於 兩 項 急 切 質 詢 均 關 乎 猩 紅 熱 的 問 題, 為 方 便 議 員 作 出 跟 進, 我 會 先 請 兩 位 議 員 分 別 提 出 急 切 質 詢, 並 由 局 長 分 別 就 該 兩 項 質 詢 作 答, 然 後 才 請 陳 克 勤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及 其 他 議 員 就 該 兩 項 質 詢 一 併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我 會 適 當 調 節 時 間, 讓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第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7 控 制 猩 紅 熱 疫 情 1.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多 謝 主 席 容 許 我 提 出 這 項 急 切 質 詢 主 席, 本 年 累 積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已 超 過 600 宗, 較 2008 年 的 235 人 紀 錄 高 出 三 倍, 更 出 現 兩 宗 死 亡 個 案 鄰 近 的 澳 門 及 珠 江 三 角 洲 ( 珠 三 角 ) 地 區 都 出 現 猩 紅 熱 發 病 個 案 的 數 字 上 升, 反 映 此 疫 症 正 在 區 域 內 蔓 延 現 時, 本 港 的 疫 情 仍 然 未 見 有 受 控 跡 象, 對 兒 童 健 康 帶 來 很 大 威 脅 香 港 大 學 微 生 物 學 系 早 前 分 析 病 菌 基 因, 更 發 現 了 變 異 的 情 況, 病 菌 增 加 了 抗 藥 性 及 傳 播 的 能 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由 於 現 時 本 港 流 行 的 猩 紅 熱 病 菌 出 現 了 基 因 改 變, 令 抗 藥 性 及 傳 播 能 力 增 加, 政 府 有 否 準 備 應 對 猩 紅 熱 的 緊 急 措 施, 例 如 臨 床 及 用 藥 指 引 隔 離 安 排, 以 至 學 校 提 前 放 暑 假 等 ; 若 有, 政 府 會 在 哪 種 情 況 下 才 會 實 施 上 述 安 排 ; 若 否, 政 府 會 否 認 為 現 行 的 猩 紅 熱 疫 情 仍 然 可 以 受 控 及 對 市 民 健 康 影 響 有 限 ; 及 ( 二 ) 有 否 證 據 顯 示 猩 紅 熱 在 珠 三 角 地 區 有 不 尋 常 的 傳 播 跡 象 ; 若 有,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和 廣 東 省 衞 生 當 局 有 否 就 猩 紅 熱 的 蔓 延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以 及 商 討 即 時 應 對 之 策?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猩 紅 熱 是 由 甲 類 鏈 球 菌 所 引 致 的 細 菌 性 感 染, 主 要 影 響 10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病 菌 可 以 透 過 飛 沫 或 直 接 與 受 感 染 的 呼 吸 系 統 分 泌 物 接 觸 而 傳 播 懷 疑 感 染 猩 紅 熱 的 病 人, 應 獲 處 方 盤 尼 西 林 類 抗 生 素 作 最 少 10 天 的 療 程, 可 作 有 效 治 療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根 據 既 定 的 法 定 通 報 疾 病 機 制 取 得 有 關 猩 紅 熱 個 案 的 報 告 今 年 4 月 起, 中 心 接 獲 的 個 案 報 告 有 所 上 升 研 究 猩 紅 熱 高 發 原 因 的 工 作 正 在 進 行 今 次 猩 紅 熱 爆 發 個 案 的 整 體 流 行 病 學 和 臨 床 特 徵 與 以 往 的 個 案 相 似, 惟 偶 爾 有 些 病 例 出 現 非 典 型 的 臨 床 症 狀 對 比 歷 史 數 字 及 國 際 數 據, 猩 紅 熱 個 案 死 亡 率 至 今 沒 有 顯 著 提 高 無 論 如 何, 我 們 呼 籲 市 民 提 高 警 覺, 預 防 猩 紅 熱

8 912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就 質 詢 的 兩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已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在 社 區 預 防 和 控 制 猩 紅 熱, 並 應 付 在 未 來 數 月 可 能 上 升 的 個 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正 密 切 監 察 情 況, 並 在 其 網 頁 公 布 猩 紅 熱 每 天 在 本 港 的 最 新 概 況 為 加 強 監 察 社 區 內 嚴 重 的 猩 紅 熱 個 案, 自 2011 年 6 月 24 日 起,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與 各 公 私 營 醫 院 設 立 了 加 強 監 測 的 機 制, 監 測 因 感 染 猩 紅 熱 及 甲 型 鏈 球 菌 而 須 入 住 深 切 治 療 部 或 死 亡 的 個 案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亦 聯 同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制 訂 臨 床 及 用 藥 指 引, 監 察 兒 科 深 切 治 療 部 的 使 用 率 提 醒 前 線 人 員 感 染 控 制 的 措 施, 並 確 保 抗 生 素 的 供 應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聯 同 醫 管 局 及 香 港 大 學, 就 引 致 猩 紅 熱 的 細 菌 合 作 進 行 化 驗, 包 括 就 細 菌 耐 藥 性 血 清 型 毒 性 基 因 及 香 港 大 學 所 呈 報 的 新 基 因 組 段 進 行 測 試 香 港 大 學 微 生 物 學 系 早 前 受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委 託, 進 行 甲 類 鏈 球 菌 的 基 因 研 究 在 本 港 一 宗 猩 紅 熱 個 案 所 分 離 出 來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中, 發 現 一 段 新 的 基 因 組 段 鑒 於 最 新 的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及 化 驗 結 果,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兩 個 相 關 科 學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需 要 就 新 的 基 因 組 段 與 現 時 猩 紅 熱 高 發 情 況 之 間 的 關 係 進 行 較 深 入 科 學 研 究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所 有 分 離 出 來 的 細 菌 株 均 沒 有 對 盤 尼 西 林 出 現 耐 藥 性 在 宣 傳 和 教 育 方 面,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自 今 年 6 月 起 已 加 強 有 關 猩 紅 熱 的 宣 傳 和 衞 生 教 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與 各 持 份 者 和 醫 護 工 作 者 密 切 溝 通 聯 繫, 亦 去 信 各 院 舍 和 學 校 實 施 猩 紅 熱 的 防 控 措 施, 以 防 疫 情 在 學 校 和 院 舍 蔓 延 中 心 亦 透 過 給 醫 生 的 信 和 傳 染 病 直 擊 雙 周 刊, 發 布 猩 紅 熱 的 最 新 情 況 和 猩 紅 熱 病 人 的 臨 床 診 斷 和 治 理 的 最 新 資 訊 至 於 公 眾 教 育 方 面, 當 局 製 作 了 新 的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以 增 加 巿 民 對 猩 紅 熱 的 認 識 有 關 猩 紅 熱 的 醫 療 資 訊 會 經 多 種 渠 道 發 布, 包 括 專 題 網 頁 海 報 和 單 張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舉 辦 了 新 聞 簡 報 會 和 安 排 訪 問, 通 知 大 眾 最 新 的 預 防 措 施 這 些 風 險 通 報 活 動 在 未 來 數 周 仍 會 繼 續 進 行

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9 學 校 爆 發 疫 情 方 面, 在 全 部 的 猩 紅 熱 個 案 中 只 有 7% 涉 及 學 校 羣 組, 而 在 每 一 羣 組 染 病 的 人 數 亦 不 多 ( 由 2 人 至 7 人 不 等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將 會 調 查 猩 紅 熱 爆 發 的 情 況, 並 就 這 些 個 案 的 治 理 和 適 切 的 控 制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或 會 建 議 出 現 猩 紅 熱 個 案 的 個 別 學 校 停 課, 而 在 作 出 建 議 前 會 參 考 流 行 病 學 評 估 我 們 預 計 猩 紅 熱 高 發 情 況 可 能 會 延 續 至 夏 季 衞 生 署 已 召 開 跨 部 門 會 議, 與 會 者 來 自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教 育 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民 政 署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政 府 新 聞 處 ( 新 聞 處 ) 及 醫 管 局, 為 即 將 來 臨 的 暑 假 籌 劃 防 疫 策 略 各 政 府 部 門 會 攜 手 合 作, 在 各 個 場 所 加 強 防 範 猩 紅 熱 的 衞 生 措 施 和 宣 傳 ( 二 ) 跟 香 港 一 樣, 在 中 國 內 地 和 澳 門, 猩 紅 熱 屬 須 呈 報 的 疾 病, 兩 地 均 同 時 出 現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上 升 的 情 況 因 此, 本 港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增 加 可 能 屬 於 區 域 性 現 象 今 年 至 今 呈 報 的 637 宗 猩 紅 熱 個 案 中, 只 有 10 宗 在 潛 伏 期 內 曾 到 訪 中 國 內 地 根 據 粵 港 澳 三 地 突 發 公 共 衞 生 事 件 應 急 合 作 協 議, 三 地 定 期 互 通 傳 染 病 ( 例 如 猩 紅 熱 ) 的 統 計 資 料 和 防 控 措 施, 並 須 就 跨 境 事 宜 通 知 有 關 對 口 單 位 鑒 於 今 年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持 續 上 升, 廣 東 省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衞 生 當 局 已 互 通 猩 紅 熱 的 監 察 數 據 和 分 析 主 席 : 第 二 項 急 切 質 詢 防 止 猩 紅 熱 進 一 步 傳 播 的 措 施 2.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近 月 猩 紅 熱 感 染 個 案 急 增, 出 現 兩 宗 幼 童 死 亡 個 案, 且 香 港 大 學 研 究 發 現 猩 紅 熱 的 病 菌 基 因 出 現 變 種, 增 加 細 菌 傳 播 能 力, 有 微 生 物 學 者 指 細 菌 基 因 變 異 與 濫 用 抗 生 素 有 關, 政 府 應 積 極 正 視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有 否 發 現 基 因 變 種 的 猩 紅 熱 病 菌 ; 鄰 近 地 區 近 期 有 否 出 現 猩 紅 熱 感 染 個 案 急 增 的 情 況 ; 本 港 的 個 案 主 要 是 由 本 地 傳 染 還 是 由 其 他 地 區 傳 入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是 否 需 在 出 入 境 方 面 加 強 監 控 ;

10 913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 二 ) 過 去 半 年, 每 個 月 因 感 染 猩 紅 熱 出 現 併 發 症 甚 至 死 亡 的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嚴 重 個 案 所 感 染 的 是 否 變 種 病 菌 ; 變 種 病 菌 對 治 療 方 法 有 否 影 響 ; 若 然, 當 局 是 否 已 向 公 私 營 醫 生 提 供 有 關 資 訊 ; 及 ( 三 ) 有 何 緊 急 措 施 預 防 疫 情 惡 化 ; 針 對 大 部 分 患 者 都 是 幼 兒, 幼 稚 園 幼 兒 中 心 及 小 學, 而 且 已 出 現 集 體 感 染 個 案,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防 止 猩 紅 熱 在 學 校 和 舉 辦 暑 期 活 動 的 機 構 大 規 模 爆 發 ; 在 何 情 況 下 會 要 求 幼 稚 園 幼 兒 中 心 及 中 小 學 停 學 或 提 前 放 暑 假?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3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監 察 猩 紅 熱 在 本 地 及 鄰 近 地 區 的 情 況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留 意 到, 跟 香 港 同 樣 將 猩 紅 熱 列 為 須 呈 報 疾 病 的 中 國 內 地 和 澳 門, 均 同 時 出 現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上 升 的 情 況 因 此, 本 港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增 加 可 能 屬 於 區 域 性 現 象 今 年 至 今 呈 報 的 637 宗 猩 紅 熱 個 案 中, 只 有 10 宗 在 潛 伏 期 內 曾 到 訪 中 國 內 地 其 餘 均 屬 本 地 個 案 猩 紅 熱 在 許 多 鄰 近 國 家, 例 如 新 加 坡 澳 洲 新 西 蘭 及 馬 來 西 亞, 並 不 屬 於 須 呈 報 的 疾 病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在 各 出 入 境 口 岸 對 懷 疑 猩 紅 熱 個 案 保 持 警 覺 如 有 需 要, 會 建 議 有 關 人 士 求 醫 或 將 嚴 重 個 案 轉 送 醫 院 ( 二 ) 截 至 6 月 28 日, 本 港 今 年 分 別 有 4 宗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出 現 併 發 症 及 兩 宗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死 亡 個 案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化 驗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兩 宗 死 亡 個 案 屬 於 兩 株 不 同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細 菌 株 (emm 1 型 及 emm 12 型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聯 同 醫 管 局 及 香 港 大 學, 就 引 致 猩 紅 熱 的 細 菌 合 作 進 行 化 驗, 包 括 就 細 菌 耐 藥 性 血 清 型 毒 性 基 因 及 香 港 大 學 所 呈 報 的 新 基 因 組 段 進 行 測 試 有 關 研 究 將 繼 續 進 行, 以 找 出 基 因 變 異 的 影 響 及 普 遍 程 度, 以 及 預 測 日 後 爆 發 的 程 度

1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1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所 有 分 離 出 來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細 菌 株 均 沒 有 對 盤 尼 西 林 出 現 耐 藥 性, 顯 示 屬 盤 尼 西 林 類 或 第 一 代 頭 孢 菌 素 (cephalosporins) 的 抗 生 素 仍 是 對 猩 紅 熱 一 個 有 效 的 治 療 選 擇 本 地 對 抗 生 素 耐 藥 性 的 監 測 顯 示, 在 2011 年 分 離 的 約 50% 至 60%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對 紅 霉 素 (erythromycin) 產 生 耐 藥 性 ( 並 因 此 預 期 對 阿 齊 霉 素 (azithromycin) 及 克 拉 霉 素 (clarithromycin) 同 樣 有 耐 藥 性 ) 因 此, 不 應 使 用 大 環 內 酯 類 的 抗 生 素 (macrolides)( 例 如 紅 霉 素 ) 治 療 猩 紅 熱 有 關 猩 紅 熱 的 最 新 情 況 及 臨 床 診 斷 和 治 理 的 資 訊 已 透 過 給 醫 生 的 信 發 放, 並 刊 登 於 傳 染 病 直 擊 雙 周 刊 內 ( 三 ) 大 部 分 猩 紅 熱 個 案 為 零 星 個 案, 當 中 只 有 7% 涉 及 學 校 羣 組, 而 在 每 一 羣 組 染 病 的 人 數 亦 不 多 ( 由 2 人 至 7 人 不 等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將 會 調 查 猩 紅 熱 爆 發 的 情 況, 並 就 這 些 個 案 的 治 理 和 適 切 的 控 制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或 會 建 議 出 現 猩 紅 熱 個 案 的 個 別 學 校 停 課, 而 在 作 出 建 議 前 會 參 考 流 行 病 學 評 估 我 們 預 計 猩 紅 熱 高 發 情 況 可 能 會 延 續 至 夏 季 衞 生 署 已 召 開 跨 部 門 會 議, 與 會 者 來 自 社 署 教 育 局 民 政 署 食 環 署 康 文 署 新 聞 處 及 醫 管 局, 為 即 將 來 臨 的 暑 假 籌 劃 防 疫 策 略 各 政 府 部 門 會 攜 手 合 作, 在 各 個 場 所 加 強 防 範 猩 紅 熱 的 衞 生 措 施 和 宣 傳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自 今 年 6 月 以 來 就 預 防 猩 紅 熱 加 強 了 宣 傳 及 衞 生 教 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與 各 持 份 者 和 醫 護 工 作 者 密 切 溝 通 聯 繫, 又 去 信 各 院 舍 和 學 校 實 施 猩 紅 熱 的 防 控 措 施, 以 防 疫 情 在 學 校 和 院 舍 蔓 延 至 於 公 眾 教 育 方 面, 當 局 製 作 了 新 的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以 增 加 巿 民 對 猩 紅 熱 的 認 識 有 關 猩 紅 熱 的 醫 療 資 訊 會 經 多 種 渠 道 發 布, 包 括 專 題 網 頁 海 報 和 單 張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舉 辦 了 新 聞 簡 報 會 和 安 排 訪 問, 告 知 大 眾 最 新 的 預 防 措 施 這 些 風 險 通 報 活 動 在 未 來 數 周 仍 會 繼 續 進 行

12 913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附 件 2011 年 因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出 現 併 發 症 個 案 及 死 亡 個 案 月 份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出 現 併 發 症 個 案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死 亡 個 案 2011 年 1 月 無 無 2011 年 2 月 無 無 2011 年 3 月 無 無 2011 年 4 月 兩 宗 中 毒 性 休 克 綜 合 症, 已 經 無 出 院 2011 年 5 月 一 宗 咽 旁 膿 腫, 已 經 出 院 一 宗 中 毒 性 休 克 綜 合 症 死 亡 個 案 (7 歲 女 童 ) 2011 年 6 月 一 宗 椎 旁 膿 腫 並 有 敗 血 症, 已 經 出 院 一 宗 中 毒 性 休 克 綜 合 症 死 亡 個 案 (5 歲 男 童 )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現 時 應 把 監 控 猩 紅 熱 的 重 點 放 在 學 校 方 面, 但 兩 星 期 後, 重 點 則 應 該 轉 往 兒 童 經 常 上 暑 期 課 的 音 樂 室 補 習 社 畫 廊 等 地 方, 因 為 這 些 地 方 會 有 很 多 兒 童 聚 集, 有 機 會 出 現 爆 發 的 情 況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向 這 些 機 構 發 出 衞 生 通 知 或 指 引? 一 旦 這 些 畫 廊 補 習 社 或 音 樂 室 出 現 猩 紅 熱 爆 發 的 情 況,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它 們 暫 停 營 業, 以 保 障 兒 童 的 健 康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知 道 猩 紅 熱 較 多 影 響 10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特 別 是 兩 歲 至 8 歲 之 間 的 兒 童, 所 以, 現 時 來 說, 無 論 是 幼 兒 園 幼 稚 園 或 小 學, 均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我 們 明 白 一 定 要 針 對 兒 童 平 時 的 活 動, 但 家 庭 亦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對 象 我 們 除 了 通 知 學 校 院 舍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外, 亦 希 望 透 過 其 他 渠 道 引 起 家 長 注 意 這 種 疾 病 相 當 特 別, 潛 伏 期 很 短, 可 能 只 是 一 兩 天, 早 期 的 病 徵 跟 傷 風 咳 嗽 相 似, 病 者 都 是 會 發 燒 及 喉 嚨 痛, 但 當 皮 膚 出 現 了 顯 著 徵 狀 或 其 他 病 徵 時, 就 變 成 是 一 種 不 難 診 斷 的 病 症 因 此, 如 果 家 長 和 學 校 發 現 兒 童 出 現 上 述 問 題, 便 應 該 盡 快 求 診, 以 及 讓 兒 童 留 在 家 中 休 息 另 一 個 特 殊 之 處 是, 只 要 處 方 抗 生 素, 病 者 在 服 用 了 一 兩 天 後, 傳 染 性 便 會 大 大 減 低 因 此, 無 論 是 學 校 或 於 暑 假 期 間 搞 活 動 或 學 習 班 的 人 士, 一 旦 發 覺 兒 童 有 這 些 徵 狀, 最 重 要 的 是 盡 早 通 知 家 長 帶 兒 童 求 診, 以 減 低 傳 染 的 風 險

1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3 由 於 這 是 一 種 須 呈 報 的 疾 病, 一 旦 我 們 發 覺 有 個 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便 會 立 即 跟 進 如 果 多 於 1 名 兒 童 在 同 一 個 暑 期 班 或 活 動 出 現 這 些 徵 狀,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便 會 視 乎 情 況, 可 能 在 適 當 時 候 要 求 作 出 某 些 措 施, 包 括 停 班 或 採 取 某 些 措 施, 跟 進 其 他 兒 童 的 情 況 我 相 信 衞 生 署 會 緊 密 注 視 有 關 情 況, 亦 希 望 所 有 家 長 和 舉 辦 暑 期 活 動 的 人 士 盡 量 跟 政 府 合 作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大 學 袁 國 勇 教 授 說 今 年 是 猩 紅 熱 4 年 一 次 的 高 發 期, 但 在 爆 發 疫 情 前, 政 府 為 何 沒 有 加 強 宣 傳, 讓 家 長 和 兒 童 有 所 防 範 呢? 此 外, 呈 報 的 個 案 顯 示, 猩 紅 熱 在 今 年 4 月 急 升 至 75 宗,5 月 有 100 宗, 而 主 體 答 覆 的 附 件 亦 顯 示,4 月 及 5 月 已 出 現 併 發 症, 甚 至 死 亡 個 案, 但 政 府 只 是 在 6 月 才 知 會 市 民, 以 及 加 強 猩 紅 熱 的 宣 傳 和 衞 生 教 育 這 是 否 顯 示 政 府 疏 忽, 做 得 太 遲? 政 府 是 否 缺 乏 敏 感 和 應 變 力, 導 致 猩 紅 熱 的 病 情 惡 化 和 蔓 延?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我 們 每 年 均 有 留 意 數 字 由 於 猩 紅 熱 是 一 種 須 呈 報 的 疾 病, 所 以 我 們 每 星 期 都 有 留 意 數 字 有 關 的 個 案 是 在 5 月 出 現 上 升 情 況, 死 亡 個 案 亦 是 在 5 月 和 6 月 才 發 生 我 記 得 我 在 5 月 時 曾 說 我 們 關 注 猩 紅 熱 的 上 升 趨 勢, 同 時 亦 要 求 港 大 就 猩 紅 熱 引 起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看 看 基 因 有 否 任 何 改 變, 而 結 果 證 實 是 出 現 了 一 定 改 變 所 以, 就 數 字 來 說, 我 們 是 在 5 月 中 才 發 現 數 字 開 始 上 升, 但 我 們 已 同 時 通 知 了 社 會 各 界 除 了 考 慮 提 高 社 會 對 這 種 傳 染 病 的 警 惕 外, 我 們 亦 要 確 保 正 常 的 社 會 活 動 得 以 維 持, 當 中 包 括 學 校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會 密 切 注 視 情 況, 然 後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任 何 特 殊 措 施, 例 如 限 制 某 些 活 動 就 此, 衞 生 署 一 定 會 密 切 留 意 我 們 認 為 高 峰 期 有 較 高 機 會 由 6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開 始, 而 我 們 亦 看 到 高 峰 期 可 能 維 持 一 段 較 長 的 時 間, 尤 其 是 如 果 出 現 了 基 因 改 變 按 專 家 所 說, 一 般 而 言, 每 4 年 至 5 年 便 會 出 現 1 次 較 長 的 高 峰 期, 而 今 次 由 於 出 現 了 基 因 改 變, 高 峰 期 可 能 會 延 長, 個 案 數 字 亦 可 能 會 繼 續 增 加 因 此, 我 們 預 測 在 今 年 夏 天, 猩 紅 熱 的 風 險 和 嚴 重 性 是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的

14 913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張 文 光 議 員 : 是 的 港 大 的 袁 國 勇 教 授 說 今 年 是 猩 紅 熱 每 4 年 1 次 的 高 峰 期, 而 4 月 時 的 確 出 現 了 75 宗 個 案,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為 何 在 6 月 才 開 始 向 社 會 廣 泛 宣 傳? 對 於 每 4 年 1 次 高 峰 期 的 說 法, 政 府 事 前 為 何 沒 有 任 何 準 備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所 謂 4 年 是 指 平 均 4 年, 並 非 說 每 4 年 便 會 出 現 1 次 高 峰 期 大 家 要 明 白, 普 遍 來 說, 每 4 年 至 5 年 便 可 能 出 現 1 次 高 峰 期, 但 並 非 到 了 第 四 或 第 五 年 便 一 定 會 出 現 高 峰 期 選 舉 可 能 是 4 年 1 次, 但 高 峰 期 的 出 現 則 並 非 如 此 的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要 視 乎 趨 勢 來 確 定 我 們 的 工 作, 同 時 亦 要 正 確 向 市 民 反 映 疫 情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說 猩 紅 熱 的 高 峰 期 將 會 延 長, 而 現 時 又 正 值 暑 假 大 家 也 看 到, 很 多 時 候, 猩 紅 熱 病 童 初 發 病 時 只 會 出 現 像 感 冒 一 般 的 徵 狀, 所 以 較 難 察 覺 他 們 患 病 既 然 我 們 知 道 現 時 是 出 現 了 很 多 因 素, 亦 瞭 解 幼 兒 園 其 實 並 沒 有 很 長 的 暑 假, 兒 童 還 是 要 繼 續 上 課 及 參 與 很 多 暑 假 班, 我 便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有 關 情 況, 設 立 一 套 有 效 的 預 警 機 制, 好 讓 家 長 知 道 學 校 何 時 可 能 會 停 課, 以 及 讓 他 們 知 道 現 時 的 疫 情 如 何?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會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考 慮 停 課, 但 市 民 很 難 掌 握 何 謂 特 殊 情 況 所 以, 局 長 可 否 有 系 統 地 制 訂 一 套 預 警 機 制, 說 明 現 時 疫 情 到 了 甚 麼 級 別, 方 便 家 長 決 定 應 該 讓 兒 童 繼 續 回 學 校 上 課, 還 是 選 擇 把 他 們 留 在 家 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今 的 父 母 很 愛 護 和 着 緊 自 己 的 子 女, 如 果 他 們 知 道 舉 辦 活 動 的 地 方 爆 發 了 猩 紅 熱, 他 們 很 多 時 候 已 經 會 自 動 選 擇 不 讓 子 女 前 往 參 與 活 動, 這 一 點 是 很 重 要 的 此 外, 我 們 必 須 配 合 不 同 個 案 的 情 況 如 果 某 間 學 校 或 某 個 暑 期 班 有 多 於 1 名 兒 童 同 時 染 病, 我 們 便 會 認 定 是 傳 染 性 增 加, 必 須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會 根 據 情 況 的 演 變, 決 定 要 在 何 時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如 果 有 兒 童 出 現 併 發 症 或 死 亡, 整 個 組 羣 內 的 人 必 然 感 到 一 定 恐 懼 例 如, 在 上 次 出 現 了 死 亡 個 案 後, 雖 然 暫 時 再 沒 有 出 現 其 他 個 案,

1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5 但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也 跟 該 學 校 商 討, 建 議 他 們 先 停 課 1 星 期 進 行 全 面 清 洗, 然 後 再 復 課 所 以, 我 們 是 會 根 據 不 同 的 因 素 作 出 決 定 的 不 過, 大 家 亦 要 明 白, 儘 管 香 港 相 當 重 視 傳 染 病, 但 我 們 同 時 亦 應 為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活 動, 不 是 說 在 暑 假 期 間 把 他 們 困 在 家 中 我 們 必 須 在 這 方 面 取 得 平 衡 政 府 與 有 關 當 局 將 會 密 切 注 意 學 校 及 有 關 人 士, 特 別 是 那 些 會 使 用 公 眾 地 方 的 人 士 的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介 入, 協 助 營 運 者 或 管 理 有 關 地 方 的 人 士 作 出 適 當 決 定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政 府 給 予 張 文 光 議 員 的 主 體 答 覆 局 長 剛 才 亦 提 到 現 時 基 因 出 現 了 一 些 改 變, 而 袁 國 勇 教 授 最 近 亦 說, 導 致 基 因 改 變 的 最 大 原 因 可 能 是 漁 農 業 市 民 和 醫 生 經 常 濫 用 抗 生 素, 引 致 有 50% 至 60% 的 病 菌 對 紅 霉 素 產 生 耐 藥 性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我, 政 府 將 會 如 何 減 少 市 民 醫 生 或 漁 農 業 濫 用 抗 生 素 的 情 況? 濫 用 抗 生 素 是 有 機 會 增 加 抗 藥 性 和 耐 藥 性, 令 我 們 無 法 對 症 下 藥, 無 法 盡 快 減 少 病 毒 蔓 延 和 控 制 疫 情 的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引 起 抗 藥 性 的 原 因 很 多, 濫 用 某 種 藥 物 可 能 只 是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至 於 今 次 的 猩 紅 熱 病 菌 為 何 會 出 現 對 紅 霉 素 產 生 耐 藥 性 的 情 況, 我 們 需 要 在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後 才 可 以 下 定 論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大 家 要 明 白, 醫 生 必 須 對 症 下 藥, 而 很 多 傳 染 病 特 別 是 由 病 毒 引 致 的 疾 病 是 無 需 一 開 始 便 處 方 抗 生 素, 但 這 亦 要 由 醫 生 自 行 作 判 斷 和 決 定 現 時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不 希 望 市 民 貿 貿 然 自 行 到 藥 房 購 買 抗 生 素 有 些 藥 房 確 實 較 不 守 規 則, 向 市 民 售 賣 抗 生 素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應 該 多 做 工 夫 至 於 漁 農 業 方 面,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對 香 港 農 場 的 監 控 是 很 嚴 謹 的, 漁 護 署 清 楚 知 道 農 場 使 用 哪 些 農 藥, 或 在 飼 養 豬 隻 及 雞 隻 時 會 使 用 哪 些 抗 生 素 等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香 港 現 時 的 監 控 是 相 當 有 效 至 於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當 然 便 要 由 其 他 地 方 的 政 府 負 責 監 管 我 們 現 時 看 到, 整 個 地 區, 包 括 內 地 澳 門 和 香 港 也 出 現 了 個 案 增 加 的 情 況, 但 這 些 個 案 是 否 屬 於 同 一 品 種, 即 三 地 的 DNA 是 否 同 時

16 913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變 成 了 新 的 品 種, 我 們 仍 然 未 有 結 論 可 是, 在 集 合 了 三 地 專 家 進 行 更 多 研 究 後, 我 們 便 可 以 分 析 是 否 出 現 了 這 種 情 況 關 於 增 加 的 個 案, 我 們 發 現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同 期 增 加, 即 並 非 香 港 先 增 加 然 後 影 響 內 地, 也 不 是 內 地 先 增 加 才 影 響 到 香 港 所 以, 現 時 的 疫 情 是 否 由 一 個 地 方 傳 到 另 一 地 方, 我 們 暫 時 無 法 下 結 論 潘 佩 璆 議 員 : 主 席, 就 今 次 猩 紅 熱 的 爆 發, 我 認 為 有 數 點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第 一, 盤 尼 西 林 及 第 一 代 頭 孢 菌 素 對 今 次 的 病 菌 是 有 療 效, 這 反 映 出 從 表 面 看 來, 跟 人 類 濫 用 抗 生 素 似 乎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第 二, 現 時 疫 情 是 在 整 個 珠 三 角 地 區 爆 發, 反 映 出 它 是 一 個 區 域 性 的 流 行 病 第 三, 只 有 少 數 本 地 個 案 的 患 者 曾 經 到 訪 內 地 我 認 為 這 次 事 件 反 映 出, 現 時 流 行 病 菌 的 傳 染 途 徑 好 像 已 經 出 現 了 改 變 我 們 以 往 經 常 認 為 香 港 人 是 在 內 地 染 病, 但 隨 着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交 往 越 見 頻 密, 內 地 人 士 到 港 次 數 越 來 越 多, 一 個 更 大 的 可 能 性 會 否 是 內 地 人 士 到 港 後 把 病 菌 傳 染 給 香 港 人, 才 使 香 港 爆 發 流 行 病 呢? SARS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例 子, 最 初 是 內 地 有 人 把 病 菌 帶 到 香 港, 接 着 才 爆 發 的 這 樣 看 來, 我 們 是 否 需 要 改 變 對 傳 染 病 流 傳 方 式 的 檢 討? 我 想... 主 席 : 請 直 接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潘 佩 璆 議 員 : 是 的 我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就 今 次 爆 發 猩 紅 熱 的 途 徑, 重 新 檢 視 香 港 和 內 地 在 流 行 病 方 面 的 通 報 情 況? 我 特 別 關 注 隨 着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交 往 越 益 頻 密, 有 些 以 往 在 香 港 很 少 出 現, 只 出 現 在 內 地 內 陸 地 區 的 流 行 病, 現 時 也 會 傳 染 到 香 港 就 此, 政 府 會 否 加 強 與 內 地 的 溝 通 和 通 報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以 流 行 病 來 說, 基 本 上 是 沒 有 任 何 地 區 或 國 家 界 線 的, 只 要 不 斷 有 人 進 出 香 港, 我 相 信 風 險 是 永 遠 存 在 的 進 出 香 港 的 未 必 單 是 內 地 人, 亦 有 相 當 多 外 地 人 來 香 港 就 引 發 猩 紅 熱 的 病 菌 來 說, 這 種 病 菌 與 SARS 或 其 他 病 毒 稍 有 不 同,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這 種 病 菌 已 存 在 香 港 人 體 內, 只 是 沒 有 病 發 而 已

1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7 因 此, 所 謂 的 病 菌 水 塘 (reservoir) 仍 然 存 在, 這 跟 SARS 時 的 情 況 不 同 如 果 爆 發 SARS 時 沒 有 讓 SARS 病 毒 繁 殖 的 地 方, 它 便 無 法 繼 續 傳 播 所 以, 我 們 要 經 過 長 時 間 監 察, 才 能 瞭 解 為 何 今 次 的 鏈 球 菌 會 出 現 基 因 變 種 此 外, 我 們 與 內 地 在 各 方 面 有 着 非 常 頻 密 的 溝 通, 如 有 需 要, 我 們 基 本 上 一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時 也 可 以 溝 通 當 然, 就 着 今 次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拿 內 地 所 發 現 的 病 情 作 一 比 較, 有 需 要 時 也 會 與 內 地 一 起 討 論, 看 看 如 何 處 理 問 題 所 以, 通 報 方 面 並 非 一 個 重 要 的 問 題 至 於 今 次 這 種 病, 由 於 是 有 藥 物 根 治, 特 別 是 可 以 使 用 一 些 很 普 遍 使 用 的 firstline antibiotic, 所 以 醫 治 並 非 我 們 特 別 關 心 的, 我 們 最 關 心 的 反 而 是 傳 播 我 們 看 到, 它 的 傳 染 性 較 過 往 強, 速 度 亦 很 快, 可 能 使 很 多 小 朋 友 受 感 染 所 以, 我 們 呼 籲 大 家, 如 果 小 朋 友 身 體 不 適, 一 定 要 盡 快 看 醫 生, 對 症 下 藥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議 員 必 須 清 楚 及 準 確 地 提 出 問 題, 局 長 才 知 道 怎 樣 作 答 如 果 議 員 發 表 長 篇 議 論, 我 也 無 法 掌 握 你 們 的 問 題 潘 議 員, 請 重 複 你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潘 佩 璆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稍 作 解 釋, 因 為 這 裏 的 推 理 是 較 為 複 雜... 主 席 : 你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潘 佩 璆 議 員 :... 我 只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加 強 與 內 地 溝 通? 他 說 現 在 已 有 機 制, 但 會 否 使 用 是 很 重 要 的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是 有 實 質 討 論 時 才 要 跟 內 地 溝 通 關 於 猩 紅 熱 的 問 題, 我 們 經 常 與 內 地 溝 通, 我 們 每 天 會 公 布 本 港 受 感 染 的 數 字, 也 有 把 我 們 就 基 因 排 列 的 新 發 現 通 知 他 們 同 時, 他 們 現 時 亦 在 進 行 研 究, 一 旦 有 新 發 現, 他 們 亦 會 盡 快 通 知 我 們

18 913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作 答 時 說, 甲 型 鏈 球 菌 會 透 過 飛 沫 或 呼 吸 系 統 的 分 泌 物 傳 播, 但 根 據 港 大 醫 學 院 微 生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黃 世 賢 所 說, 實 驗 證 明 這 些 病 菌 能 在 物 質 上 生 存 超 過 1 個 月, 所 以, 他 有 理 由 推 斷 這 種 病 菌 能 存 在 食 物 中, 然 後 透 過 食 物 傳 播 局 長, 你 可 否 就 此 澄 清? 因 為 你 剛 才 的 第 一 項 主 體 答 覆 不 夠 全 面, 未 能 概 括 經 食 物 傳 播 的 問 題 如 果 這 種 病 菌 能 透 過 食 物 傳 播, 你 可 否 告 訴 巿 民, 如 何 避 免 透 過 食 物 受 感 染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便 是 病 毒 和 病 菌 的 分 別 一 般 而 言, 病 毒 只 是 在 人 體 內 繁 殖 和 擴 散, 病 菌 則 在 自 然 環 境 下 也 能 生 存 總 括 而 言, 的 確 有 議 員 所 說 的 情 況 存 在 至 於 感 染 方 面, 一 定 是 要 經 接 觸 才 會 受 感 染 的 以 最 常 見 的 猩 紅 熱 而 言, 特 別 是 這 種 鏈 球 菌 的 感 染, 它 是 經 呼 吸 道 引 起 的, 例 如 我 們 呼 吸 時 會 呼 出 大 量 細 菌, 而 隨 着 唾 液 鼻 涕 等, 細 菌 可 能 會 附 在 其 他 地 方, 我 們 受 感 染 的 機 會 便 大 增 如 果 細 菌 附 在 死 物 上, 也 是 能 生 存 的, 只 是 未 必 能 大 量 繁 殖 而 已, 所 以 我 們 受 感 染 的 機 會 便 相 對 地 較 低 對 於 每 一 種 傳 染 病, 我 們 是 會 將 它 最 常 傳 染 的 渠 道 及 因 素 告 訴 大 家 的 今 次 的 猩 紅 熱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呼 吸 道 的 傳 染 病, 我 們 特 別 擔 心 的 是, 小 朋 友 很 多 時 候 一 起 玩 耍 一 起 學 習 有 緊 密 接 觸, 因 而 有 較 大 機 會 受 傳 染, 透 過 食 物 受 傳 染 的 機 會 反 而 較 小 我 不 是 說 沒 有 這 個 機 會, 只 是 相 對 於 經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接 觸 或 經 分 泌 物 受 傳 染, 透 過 食 物 感 染 的 機 會 較 低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何 俊 仁 議 員 : 雖 然 局 長 說 透 過 食 物 受 傳 播 的 機 會 不 大, 但 他 仍 然 沒 有 回 答, 我 們 可 以 如 何 避 免 透 過 食 物 受 傳 染?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據 我 所 知, 較 諸 猩 紅 熱, 其 他 有 很 多 透 過 食 物 傳 播 的 細 菌, 其 風 險 是 更 高 的 我 們 最 重 要 告 訴 大 家, 吃 東 西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吃 不 清 潔 的 食 物 至 於 猩 紅 熱, 由 於 透 過 接 觸 病 者 而 受 到 感 染 的 機 會 較 大, 所 以, 把 患 病 的 小 朋 友 留 在 家 中 隔 離, 這 是 最 佳 的 方 法

1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9 余 若 薇 議 員 : 袁 國 勇 告 訴 大 家, 今 次 這 種 病 菌 變 種, 主 要 是 跟 濫 用 抗 生 素 有 關 主 席, 他 甚 至 說 濫 用 的 情 況 已 達 至 臨 界 點 很 多 香 港 人 也 要 上 班 應 付 考 試, 我 們 如 果 患 病, 當 然 希 望 盡 快 痊 癒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也 會 按 醫 生 指 示 吃 藥, 但 我 們 應 該 如 何 理 解 濫 用 抗 生 素 呢? 是 否 不 應 該 一 開 始 患 病 便 服 用 抗 生 素, 還 是 要 服 滿 7 天 呢? 可 是, 袁 國 勇 卻 說 無 需 服 滿 7 天, 他 說 這 亦 是 一 種 誤 會 所 以, 希 望 局 長 今 天 能 向 我 們 解 釋 何 謂 濫 用 抗 用 素, 以 及 何 謂 到 了 臨 界 點? 袁 國 勇 說 政 府 應 該 正 視 那 麼, 政 府 會 做 些 甚 麼, 令 市 民 瞭 解 如 何 才 不 濫 用 抗 用 素?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主 席, 最 好 的 當 然 是 請 袁 教 授 來 解 釋, 但 一 般 而 言, 濫 用 抗 生 素 是 指 在 不 適 合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包 括 就 無 需 處 方 抗 生 素 的 疾 病 處 方 抗 生 素 例 如, 普 通 的 傷 風 感 冒 大 多 由 病 毒 引 起, 醫 生 應 該 觀 察 病 人 一 段 時 間 才 決 定 是 否 處 方 抗 生 素 不 過,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例 如 病 人 本 身 的 抵 抗 力 較 弱, 或 他 患 有 其 他 慢 性 疾 病, 醫 生 便 會 擔 心 他 除 了 感 染 病 毒 外, 可 能 還 會 感 染 另 一 些 細 菌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醫 生 有 時 候 是 會 處 方 抗 生 素 的 因 此, 我 們 不 可 以 一 本 通 書 讀 到 老, 規 定 每 位 醫 生 也 要 跟 從 指 引 醫 生 應 該 視 乎 病 人 的 需 要 而 處 方 藥 物 所 以, 我 覺 得 醫 生 的 經 驗 及 知 識 是 很 重 要 的 至 於 臨 界 點 的 定 義, 很 多 時 候, 應 該 由 說 出 這 個 詞 語 的 人 來 解 釋 是 甚 麼 意 思 香 港 存 在 抗 生 素 耐 藥 性 的 問 題, 但 我 們 亦 看 到, 我 們 的 情 況 較 一 些 先 進 國 家 好 例 如, 我 們 最 常 研 究 的 所 謂 MRSA 病 毒, 香 港 的 控 制 工 作 做 得 較 外 國 好, 但 這 不 等 於 我 們 因 而 感 到 心 滿 意 足, 我 們 一 定 會 繼 續 在 這 方 面 多 做 工 作 特 別 在 醫 院 方 面, 大 部 分 醫 院, 包 括 所 有 公 立 醫 院 均 設 有 監 察 系 統, 觀 察 抗 生 素 它 是 否 用 得 恰 當, 以 及 病 菌 和 病 毒 的 新 趨 勢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的 研 究 相 當 充 足, 衞 生 署 及 醫 管 局 的 專 家 會 繼 續 監 察 香 港 的 細 菌 及 病 毒 的 自 然 生 態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會 向 醫 生 發 出 有 關 使 用 抗 生 素 的 指 引, 這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最 低 限 度, 我 們 認 為 香 港 的 水 平 並 不 低 當 然, 風 險 是 永 遠 存 在, 不 斷 會 因 自 然 生 態 的 轉 變 而 產 生 新 病 毒 及 病 菌,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可 以 盡 快 察 覺 並 找 出 對 策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20 914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由 於 感 染 猩 紅 熱 的 個 案 持 續 上 升, 亦 出 現 了 死 亡 個 案, 所 以 家 長 感 到 很 害 怕 我 的 女 兒 不 足 10 歲, 屬 高 危 一 羣, 她 早 前 全 身 發 熱, 令 我 十 分 害 怕, 於 是 便 花 了 很 多 時 間 瞭 解 何 謂 猩 紅 熱, 以 及 這 種 病 有 甚 麼 病 徵 就 10 歲 以 下 的 小 朋 友 而 言, 他 們 的 自 理 能 力 或 預 防 意 識 均 非 常 薄 弱 正 如 陳 克 勤 議 員 剛 才 說, 暑 期 活 動 快 將 開 始, 未 來 的 戰 場 應 該 是 有 較 多 兒 童 聚 集 的 地 方, 包 括 一 些 舉 辦 很 多 如 游 泳 班 音 樂 班 等 暑 期 活 動 的 地 方, 以 及 補 習 社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如 果 家 長 知 道 班 組 中 有 小 朋 友 受 到 感 染, 當 然 不 會 讓 小 朋 友 去 上 課, 但 大 部 分 班 組 均 屬 私 人 經 營,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全 港 家 長, 他 們 從 甚 麼 途 徑 可 以 知 道 他 們 子 女 參 加 的 班 組 中, 曾 否 有 一 起 上 課 的 小 朋 友 受 到 感 染?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主 席,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會 繼 續 進 行 宣 傳, 以 及 接 觸 所 有 會 舉 辦 幼 兒 活 動 的 地 方, 包 括 學 校 及 幼 兒 院 很 多 活 動 其 實 均 由 這 些 地 方 舉 辦, 但 亦 有 一 些 是 在 公 眾 地 方 舉 行, 例 如 由 康 文 署 或 其 他 機 構 舉 辦 的 活 動 我 們 會 向 家 長 多 作 宣 傳 最 重 要 的 是, 家 長 要 先 照 顧 自 己 的 子 女 如 果 子 女 患 病, 家 長 便 應 盡 量 不 要 讓 子 女 參 加 任 何 活 動, 因 為 會 影 響 其 他 人 ; 至 於 營 辦 者 及 舉 辦 活 動 的 人 士, 他 們 亦 要 留 意, 如 果 發 現 參 加 活 動 的 小 朋 友 生 病, 便 應 該 向 家 長 作 出 足 夠 的 勸 諭, 告 訴 他 們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不 應 讓 小 朋 友 參 加 活 動, 因 為 會 對 整 項 活 動 造 成 影 響 我 覺 得 要 得 到 數 方 面 合 作, 才 可 以 處 理 問 題 政 府 會 繼 續 進 行 宣 傳, 以 及 接 觸 可 以 接 觸 到 的 營 辦 者 然 而, 我 認 為 很 多 時 候 一 定 要 家 長 配 合, 以 及 令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有 所 警 惕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問 得 十 分 清 楚, 我 是 問 關 於 私 人 營 辦 的 暑 期 活 動 如 果 是 學 校 舉 辦 的 幼 兒 活 動, 我 很 有 信 心 家 長 會 知 道 有 關 情 況, 但 如 何 讓 家 長 知 道 由 私 人 舉 辦 的 暑 期 活 動, 當 中 曾 否 有 小 朋 友 受 到 感 染 呢? 局 長 似 乎 是 說 無 法 知 道, 他 是 否 這 個 意 思 呢?

2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1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主 席, 我 剛 才 說 過, 家 長 有 責 任 向 舉 辦 者 查 詢 情 況,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這 不 等 於 說 小 朋 友 一 旦 受 了 感 染 便 不 可 參 加 暑 期 班 ; 只 要 康 復 了, 他 們 是 可 以 繼 續 參 加 活 動 的 所 以,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果 參 加 活 動 的 小 朋 友 全 都 是 健 康 的, 風 險 便 相 當 低, 但 如 果 小 朋 友 有 病 仍 出 席 活 動, 便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他 小 朋 友 我 覺 得 大 家 要 明 白, 並 非 說 今 天 感 染 了 猩 紅 熱, 小 朋 友 便 整 個 暑 假 也 不 可 參 加 活 動, 只 要 他 們 服 藥 及 康 復 了, 便 可 以 正 常 地 參 加 活 動 因 此, 我 們 要 明 白, 一 定 不 可 以 過 於 恐 慌, 應 該 以 合 理 的 方 法 來 處 理 問 題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主 席 : 第 一 項 質 詢 物 業 價 格 不 斷 上 升 1.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最 近 兩 年 本 港 樓 市 不 斷 升 溫, 累 積 升 幅 已 超 過 六 成, 部 分 樓 宇 的 價 格 更 超 過 1997 年 的 高 位, 不 少 市 民 認 為, 內 地 及 外 來 資 金 不 斷 湧 入 令 樓 宇 價 格 不 斷 上 升, 已 脫 離 一 般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樓 宇 單 位 面 積 ( 即 40 平 方 米 以 下 40 至 69.9 平 方 米 70 至 99.9 平 方 米 100 至 平 方 米, 以 及 160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 劃 分, 在 過 去 3 年 註 冊 的 樓 宇 買 賣 交 易 中, 分 別 涉 及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買 家 的 交 易 的 比 率 為 何 ; 鑒 於 較 早 前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會 的 答 問 會 中 表 示, 要 到 絕 境 時 才 會 考 慮 限 制 本 港 樓 宇 的 銷 售 對 象, 行 政 長 官 提 及 的 絕 境, 所 指 的 具 體 情 況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內 地 資 金 或 人 士 進 入 本 港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趨 勢, 以 及 因 而 對 本 地 社 會 及 經 濟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若 有, 具 體 的 情 況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每 年 需 額 外 供 應 多 少 住 宅 土 地 及 單 位, 才 能 應 付 本 港 房 地 產 的 需 求 ; 及 ( 三 ) 除 置 安 心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外, 當 局 會 否 在 短 期 內 推 出 其 他 資 助 房 屋 措 施, 以 協 助 希 望 置 業 自 住 的 本 地 市 民 能 透 過 該 等 途 徑 置 業 ; 若 會, 具 體 措 施 為 何?

22 914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當 局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的 發 展, 並 對 資 產 市 場 泡 沫 風 險 保 持 警 惕 目 前 的 樓 市 環 境 極 不 尋 常 過 去 一 年 多 以 來, 樓 市 熾 熱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為 流 動 資 金 充 裕 利 率 長 時 期 低 企 所 致 就 此, 政 府 時 刻 提 醒 公 眾, 流 動 資 金 充 裕 利 率 低 企 的 環 境 不 可 能 永 遠 存 在, 樓 價 也 不 可 能 永 遠 上 升, 市 民 務 必 小 心 留 意 息 口 回 升 對 樓 市 的 潛 在 影 響, 在 作 出 置 業 決 定 時 必 須 小 心 衡 量 風 險, 量 力 而 為 當 局 自 去 年 起 一 直 循 着 4 個 方 向 及 透 過 長 中 短 期 的 措 施, 作 出 應 對, 即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遏 抑 物 業 投 機 確 保 物 業 市 場 透 明 度 和 防 止 按 揭 信 貸 過 度 擴 張, 以 確 保 物 業 市 場 平 穩 健 康 發 展 我 現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由 於 本 港 沒 有 限 制 外 資 進 出, 土 地 註 冊 處 只 備 存 有 關 經 該 處 註 冊 的 本 港 物 業 交 易 資 料, 但 並 沒 有 有 關 物 業 交 易 有 多 少 買 家 為 境 外 人 士 或 內 地 人 士 分 類, 和 買 家 置 業 的 目 的 等 資 料 當 局 未 曾 限 制 過 任 何 人 士 購 買 或 轉 讓 本 港 住 宅 物 業 有 關 限 制 包 括 內 地 人 士 在 內 的 境 外 人 士 在 港 購 買 住 宅 物 業 的 建 議, 涉 及 巨 大 的 政 策 改 變 考 慮 有 關 建 議 時, 當 局 需 要 考 慮 此 舉 對 於 資 金 自 由 進 出 香 港 這 個 成 功 的 經 濟 因 素 對 香 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以 至 香 港 長 遠 經 濟 發 展 的 影 響, 對 市 場 會 產 生 甚 麼 回 響, 以 及 執 行 上 的 問 題 由 於 香 港 是 一 個 向 外 型 的 經 濟 體 系, 如 果 對 外 來 人 士 在 投 資 上 有 特 別 限 制, 必 須 小 心 衡 量 後 果 ( 二 ) 當 局 沒 有 特 別 就 內 地 資 金 或 人 士 進 入 本 港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趨 勢 進 行 評 估 在 房 屋 的 整 體 需 求 方 面, 過 往 的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以 任 何 推 算 模 式 所 估 計 出 來 的 硬 數 據, 都 不 能 準 確 地 量 化 需 求, 尤 其 是 私 人 市 場 的 房 屋 需 求, 是 受 眾 多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的 改 變, 例 如 市 場 氣 氛 資 金 的 流 動 性 及 利 率 環 境 等 的 變 化, 往 往 影 響 着 需 求 再 加 上 境 外 因 素, 例 如 其 他 地 區 所 採 取 的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或 調 控 措 施, 以 及 利 率 的 變 化 等, 均 會 令 我 們 更 難 預 測 或 評 估 本 地 及 外 來 投 資 者 對 本 港 房 屋 的 需 求 估 算 出 來 的 結 果 與 實 際 情 況 亦 可 能 大 有 差 異

2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3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會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從 根 本 來 處 理 問 題 政 府 訂 定 了 在 未 來 10 年 內 的 土 地 供 應 目 標, 為 平 均 每 年 提 供 可 興 建 約 2 萬 個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土 地 我 們 預 計 年 度 可 供 應 市 場 作 私 人 住 宅 發 展 的 房 屋 用 地, 可 興 建 約 個 單 位 至 於 公 營 房 屋 方 面,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設 有 以 5 年 為 期, 逐 年 延 展 的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並 會 按 最 新 供 求 情 況 而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的 5 年 期 內, 新 建 公 屋 量 預 測 為 個 單 位, 即 平 均 每 年 約 個 單 位 連 同 每 年 預 計 收 回 的 現 有 公 屋 單 位, 房 委 會 估 計, 這 個 建 屋 水 平 可 維 持 政 府 把 一 般 輪 候 冊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在 大 約 3 年 的 政 策 目 標 現 時 一 般 輪 候 冊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兩 年 房 委 會 在 2011 年 4 月 1 日 提 高 公 屋 輪 候 冊 入 息 和 資 產 限 額 後, 額 外 約 有 個 私 人 樓 宇 非 業 主 戶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我 們 會 密 切 留 意 放 寬 限 額 對 公 屋 需 求 可 能 造 成 的 壓 力,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適 當 調 節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以 維 持 一 般 輪 候 冊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在 約 3 年 的 政 策 目 標 ( 三 ) 在 如 何 處 理 住 屋 問 題 上, 我 們 認 為 必 須 宏 觀 地 看, 整 體 地 處 理 政 府 明 白 安 居 樂 業 的 重 要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會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從 根 本 去 處 理 問 題 面 對 市 場 短 期 的 波 動, 比 較 可 取 的 方 法, 是 為 有 意 及 長 遠 有 能 力 置 業 人 士 提 供 緩 解 措 施, 讓 他 們 可 以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積 聚 資 金, 用 作 置 業 就 此, 政 府 會 與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合 作 推 出 置 安 心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社 會 上 有 人 提 出 復 建 居 屋 或 不 同 形 式 的 資 助 購 買 房 屋, 這 些 訴 求 背 後 的 願 望, 是 希 望 市 民 有 更 多 可 以 負 擔 的 置 業 機 會 和 選 擇 正 如 財 政 司 司 長 早 前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會 在 本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就 這 課 題 作 出 交 代 我 必 須 強 調, 任 何 的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都 不 是 一 項 遏 抑 樓 價 的 措 施, 亦 不 是 調 控 樓 市 的 工 具 私 人 樓 宇 價 格 會 受 各 方 面 因 素 影 響, 例 如 單 位 供 求 經 濟 環 境 利 率 走 勢 等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提 供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並 不 能 解 決 一 些 周 期 性 的 問 題, 亦 不 能 緩 和 市 場 上 的 短 期 波 動 以 居 屋 為 例, 我 們

24 914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在 1996 年 和 1997 年 間, 合 共 推 出 約 個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但 這 段 時 間 的 私 人 樓 宇 價 格 仍 然 上 升 超 過 五 成 任 何 形 式 的 資 助 置 業 計 劃, 只 能 提 供 緩 衝 作 用 政 府 在 自 去 年 2 月 起 循 4 個 方 向 所 推 行 的 多 項 確 保 物 業 市 場 健 康 平 穩 發 展 的 措 施, 是 恰 當 及 適 時 的 在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方 面, 政 府 訂 定 了 在 未 來 10 年 內 的 土 地 供 應 目 標, 為 平 均 每 年 提 供 可 興 建 約 2 萬 個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土 地 年 度 可 供 市 場 作 私 人 住 宅 發 展 的 房 屋 用 地, 估 計 可 興 建 約 個 單 位, 超 出 去 年 提 出 的 平 均 每 年 需 提 供 可 興 建 約 2 萬 個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土 地 的 目 標 此 外, 額 外 印 花 稅 在 遏 抑 短 期 炒 賣 活 動 方 面 的 成 效 是 顯 著 的 根 據 數 字 顯 示, 確 認 人 轉 售 ( 俗 稱 摸 貨 ) 在 2011 年 4 月 份 只 有 72 宗, 較 去 年 首 11 個 月, 即 政 府 宣 布 引 入 額 外 印 花 稅 前 的 每 月 平 均 約 320 宗, 下 跌 了 78%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一 手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的 規 管,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已 成 立 立 法 規 管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具 體 討 論 以 立 法 形 式 規 管 一 手 物 業 銷 售 事 宜 督 導 委 員 會 已 於 2010 年 11 月 展 開 工 作, 並 將 在 2011 年 10 月 向 局 方 提 出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此 外, 金 融 管 理 局 在 本 年 6 月 10 日 推 出 新 的 審 慎 按 揭 措 施, 所 有 價 值 在 700 萬 港 元 以 下 的 住 宅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最 高 成 數 維 持 在 七 成, 但 貸 款 額 不 可 超 過 420 萬 港 元, 並 進 一 步 降 低 了 700 萬 港 元 或 以 上 的 住 宅 物 業 的 按 揭 貸 款 最 高 成 數 我 們 相 信 這 一 籃 子 的 措 施 對 穩 定 樓 市 有 一 定 幫 助 主 席,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市 場,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適 切 措 施, 以 確 保 物 業 市 場 健 康 平 穩 發 展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遺 憾 政 府 的 答 覆 仍 然 是 官 話 連 篇 很 明 顯, 現 時 的 香 港 房 地 產 市 場 受 到 外 來 資 金 影 響 很 大, 這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但 是, 局 長 在 答 覆 的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明 確 表 示, 政 府 現 時 對 外 來 資 金 進 入 本 地 市 場, 並 沒 有 統 計 和 分 析, 亦 沒 有 就 外 來 資 金 對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影 響 作 出 任 何 監 督 和 評 估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怎 能 夠 制 訂 全 面 的 房 屋 政 策 呢? 甚 至 在 公 屋 供 應 方 面, 政 府 亦 是 沒 有 誠 意 和 瞻 前 顧 後, 十 分 害 怕 影 響 地 產 市 場 明 顯 的 證 據 是, 上 星 期 有 風 聲 透 露 可 以 復 建 居 屋, 於 是 二 手 市 場 及 小 型 樓 房 的 買 賣 便 停 滯, 而 樓 價 亦 停 止 上 升 ; 但 是, 政 府 立 即 走 出 來, 明 目 張 膽 地 托 市 房 屋 署 署 長 柏 志 高

2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5 立 即 出 來 表 示 復 建 居 屋 需 時 7 年, 企 圖 緩 和 復 建 居 屋 對 樓 市 的 影 響, 這 樣 對 一 些 想 置 業 安 居 的 市 民 是 非 常 不 公 平 的 我 在 此 想 追 問 政 府 一 個 問 題, 我 的 質 詢 中 清 楚 問 及, 較 早 前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會 的 答 問 會 中 表 示, 要 到 絕 境 時 才 會 考 慮 限 制 本 港 樓 宇 的 銷 售 對 象, 行 政 長 官 提 及 的 絕 境, 所 指 的 具 體 情 況 為 何?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是 完 全 沒 有 回 答 的 我 希 望 局 長 解 釋 清 楚, 甚 麼 是 絕 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非 常 不 同 意 黃 國 健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用 公 屋 政 策 來 托 市, 這 是 完 全 不 正 確 的 公 屋 政 策 的 定 位, 是 為 那 些 在 私 人 市 場 不 能 負 擔 租 務 的 人 士, 以 一 種 方 法 給 予 照 顧 根 據 黃 議 員 的 邏 輯, 我 們 為 何 要 於 4 月 1 日 提 升 入 息 及 資 產 限 額, 令 戶 現 時 正 居 住 於 私 人 樓 宇 的 住 戶 可 額 外 成 為 公 屋 戶? 當 天 在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黃 議 員 也 是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之 一 大 家 也 是 同 意 這 做 法 的 公 屋 政 策 是 我 們 的 房 屋 政 策 的 基 石, 為 不 能 在 私 人 市 場 有 居 所 的 市 民 提 供 一 項 穩 建 的 政 策, 即 平 均 輪 候 約 3 年 時 間 便 獲 分 配 上 樓 我 們 現 時 正 循 這 方 面 努 力 尋 找 適 合 的 土 地 不 過, 我 想 署 長 當 天 以 英 文 說 的 reality check, 是 說 我 們 也 要 現 實 點 香 港 現 時 並 不 是 有 大 量 的 熟 地, 即 可 即 時 用 作 建 屋 的 土 地, 正 在 曬 太 陽, 隨 時 便 可 被 用 作 建 造 房 屋 其 實, 不 是 在 勾 地 表 裏 的 土 地, 我 們 已 努 力 地 爭 取 用 作 興 建 公 屋, 因 為 我 們 要 達 到 每 年 建 造 個 單 位 的 目 標 當 然, 大 家 也 明 白, 建 造 房 屋 需 時 3 至 5 年 的 時 間 但 是,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在 建 屋 前 期 如 果 需 要 作 土 地 用 途 的 改 變, 例 如 把 一 些 工 業 用 地 轉 為 住 宅 用 地, 甚 至 把 學 校 用 地 轉 為 住 宅 用 地, 這 類 土 地 用 途 的 改 變 是 有 一 定 的 規 矩 及 依 據 法 例 處 理 的 過 程, 這 些 前 期 的 工 作 也 需 要 2 年 至 3 年 的 時 間 所 以, 如 果 涉 及 這 些 程 序, 把 這 些 時 間 相 加, 平 均 時 間 可 能 需 要 7 年 他 只 是 基 於 這 種 情 況 作 出 解 釋 至 於 議 員 剛 才 問 究 竟 在 甚 麼 時 候 才 真 正 考 慮 採 用 一 些 方 法, 限 制 包 括 內 地 人 士 在 內 的 境 外 人 士 在 香 港 購 買 住 宅 物 業, 我 想 議 員 的 整 體 意 思 是... 這 項 建 議 真 的 觸 及 了 我 們 一 些 基 本 政 策 及 概 念, 是 一 些 巨 大 的 政 策 改 變, 因 為 這 其 實 不 單 是 說 是 否 准 許 他 們 購 買 樓 宇 那 麼 簡 單, 我 們 亦 需 要 考 慮 到, 這 會 否 影 響 到 資 金 自 由 進 出 香 港 資 金 自 由 進 出 香 港 的 政 策, 是 我 們 賴 以 成 功 的 經 濟 要 素, 也 是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26 914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融 中 心 的 基 石 所 以, 如 果 觸 及 這 基 石, 真 的 會 影 響 到 我 們 長 遠 的 經 濟 發 展, 我 們 不 能 輕 視 有 關 的 影 響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我 們 需 要 非 常 小 心 考 慮 這 事 我 相 信 行 政 長 官 在 答 問 會 上 所 說 的 也 是 這 個 意 思 陳 茂 波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並 沒 有 收 集 有 關 物 業 交 易 中 涉 及 海 外 人 士 或 內 地 人 士 的 數 據, 也 沒 有 特 別 就 這 些 內 地 的 資 金 進 入 本 港 房 地 產 市 場 進 行 評 估 我 相 信 大 家 聽 後 也 會 感 到 很 失 望, 因 為 我 們 在 這 議 會 中 就 海 外 資 金 對 樓 市 的 影 響 進 行 了 多 次 的 討 論 我 想 問 政 府, 如 果 政 府 是 這 樣 的 不 知 不 覺, 那 麼 政 府 依 據 甚 麼, 計 算 出 在 未 來 10 年 每 年 平 均 提 供 2 萬 個 住 宅 單 位, 便 能 滿 足 市 場 的 需 要? 這 數 目 是 怎 樣 計 算 出 來 的 呢? 所 依 的 理 據 是 甚 麼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每 年 提 供 2 萬 個 單 位 之 數, 當 然 不 是 一 個 硬 指 標, 例 如 在 年 度, 我 們 計 劃 提 供 的 是 個 單 位, 這 數 目 已 是 超 標 的 了 所 以, 我 們 會 因 時 制 宜 地 作 出 研 究 但 是, 我 們 覺 得 應 該 有 長 遠 的 目 標, 讓 市 場 也 有 一 個 清 楚 的... 陳 茂 波 議 員 : 主 席, 她 正 在 繞 圈 子,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那 理 據 是 甚 麼 呢? 怎 樣 計 算 出 來 的 呢? 主 席 : 如 果 議 員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就 其 補 充 質 詢 作 答, 請 待 局 長 作 答 完 畢 後 才 提 出 局 長, 請 繼 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正 在 鋪 陳 理 據 第 一, 該 數 字 並 不 是 一 個 硬 指 標 我 們 回 看 過 往 10 年 每 年 平 均 的 物 業 成 交 量, 在 過 往 10 年, 在 市 場 上, 每 年 新 單 位 的 成 交 量 平 均 約 有 2 萬 個 單 位 我 們 也 參 考 了 有 關 香 港 未 來 至 2030 年 的 規 劃 研 究 資 料, 香 港 的 人 口 結 構 及 增 長 方 面, 每 年 增 長 的 平 均 數 也 與 此 大 致 相 若 但 是, 我 想 再 作 闡 述 的 是, 這 並 不 是 一 個 硬 指 標, 我 們 也 會 因 應 現 實 的 情 況 而 作 出 調 整 所 以, 我 們 今 年 提 供 的 單 位 有 個, 是 大 大 超 標 的, 我 所 說 的 正 是 這 個 意 思 主 席, 我 完 全 沒 有 繞 圈 子, 而 是 直 接 地 答 覆 了 他 的 問 題

2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7 陳 茂 波 議 員 : 如 果 政 府 的 測 算 是 這 麼 有 科 學 根 據, 為 何 市 場 會 這 樣 的 呢...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應 該 很 清 楚, 現 在 並 非 辯 論 環 節 如 果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作 答, 你 可 以 提 出 來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我 回 答 他, 這 是 個 廢 指 標 主 席, 黃 國 健 議 員 在 主 體 質 詢 中 提 問 甚 麼 是 絕 境 其 實, 特 首 現 時 便 是 處 於 絕 境, 他 的 民 意 支 持 度 較 董 建 華 更 低 我 們 的 黨 主 席 說 他 廢 廢 地, 其 實, 他 現 時 是 很 廢 主 席, 我 要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說 要 以 置 安 心 計 劃 解 決 問 題, 討 論 了 一 整 年 的 時 間, 但 仍 未 推 出 市 民 要 求 復 建 居 屋, 但 政 府 又 要 在 10 月 才 作 出 宣 布 ; 我 們 要 求 限 制 內 地 人 買 樓, 政 府 又 說 這 是 很 大 的 支 柱, 不 能 動 局 長, 說 得 明 確 點, 就 是 全 部 不 做 所 以, 阿 波, 這 是 個 廢 指 標 我 想 問 局 長, 其 實, 有 甚 麼 計 劃 是 局 長 會 處 理 的 呢? 我 的 問 題 很 簡 單, 局 長 不 處 理 復 建 居 屋 事 宜, 又 不 限 制 內 地 人 士 在 港 買 樓, 這 些 更 好 的 計 劃 不 做, 但 置 安 心 計 劃 又 做 不 了 局 長 真 的 好 像 是 沒 事 做 的, 那 麼, 局 長 坐 在 這 裏 幹 甚 麼 呢? 主 席, 我 是 想 問 她 有 甚 麼 會 做 主 席 : 請 你 把 補 充 質 詢 說 得 清 楚 一 點 李 永 達 議 員 : 我 想 問 局 長, 她 在 回 答 黃 國 健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時 指, 復 建 居 屋 暫 時 不 會 處 理,10 月 時 才 交 代 ; 置 安 心 計 劃 說 了 推 出 已 一 整 年 時 間, 但 又 做 不 到 ; 陳 茂 波 議 員 問 她, 那 2 萬 個 單 位 的 數 據 是 怎 樣 得 來 的, 她 又 不 能 回 答 那 就 是 甚 麼 也 不 用 做 吧 那 麼, 我 便 問 她, 她 是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局 長 現 時 有 甚 麼 工 作 可 做 呢? 在 房 屋 政 策 方 面, 是 不 是 沒 有 事 可 做 呢? 主 席 : 你 是 否 問 局 長 關 於 房 屋 政 策?

28 914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李 永 達 議 員 : 是 的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開 宗 明 義 也 說 了, 我 們 一 直 從 4 個 方 向, 制 訂 短 中 長 期 的 措 施 作 出 應 對 議 員 為 何 看 不 到, 在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遏 抑 物 業 投 機 確 保 市 場 透 明 度 防 止 信 貸 過 度 擴 張 方 面, 就 每 一 項 政 策, 我 們 差 不 多 隔 一 個 月 便 出 招 推 行 所 以, 我 覺 得 應 該 看 整 體 的 大 環 境 這 不 是 說 有 一 些 配 套 措 施 我 也 希 望 是 按 一 個 按 鈕, 便 可 令 樓 價 上 升 5%, 或 按 另 一 個 按 鈕, 樓 價 便 上 升 10% 香 港 並 不 是 一 個 這 樣 的 經 濟 體 系, 我 們 是 一 個 外 向 型 的 經 濟 體 系 現 時 影 響 着 我 們 的 有 很 多 不 尋 常 的 情 況, 包 括 資 金 及 利 率 低 企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會 繼 續 循 那 4 個 方 向 處 理 就 着 一 些 具 體 的 問 題, 我 們 答 應 了, 便 一 定 會 作 出 交 代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中 的 第 ( 三 ) 部 分 第 三 段, 在 1996 年 及 1997 年 推 出 了 個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但 私 人 樓 宇 的 價 格 仍 然 上 升 就 政 府 這 個 答 覆, 我 不 清 楚 政 府 是 否 真 的 不 知 道 市 民 現 時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在 房 屋 問 題 上 存 在 兩 個 問 題 : 第 一, 樓 價 不 斷 上 升, 如 果 這 不 影 響 普 通 市 民 的 選 擇 問 題... 主 席 : 馮 議 員, 請 不 要 長 篇 大 論 馮 檢 基 議 員 : 是 的 我 要 告 訴 局 長, 她 真 的 甚 麼 也... 主 席 : 請 你 盡 快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馮 檢 基 議 員 : 我 也 學 局 長 鋪 陳 理 據 第 二, 應 讓 市 民 可 以 購 得 樓 宇 第 一 是 市 場 價 格 飆 升, 第 二 是 市 民 應 可 購 得 樓 宇, 這 兩 者 可 以 分 為 不 同 的 問 題 處 理 居 屋 未 必 可 以 遏 抑 樓 市, 但 居 屋 可 以 滿 足 市 民 置 業 的 要 求 問 題 是 政 府 既 然 不 能 以 居 屋 遏 抑 市 場 價 格, 那 為 何 不 以 居 屋 滿 足 市 民 置 業 的 要 求? 政 府 指 沒 有 土 地, 但 為 何 又 把 何 文 田 及 北 角 邨 的 公 屋 用 地 出 售 呢? 在 勾 地 表 裏 沒 人 勾 出 的 土 地, 為 何 不 用 作 建 造 居 屋 呢? 為 何 置 安 心 計 劃 的 土 地 不 可 用 作 建 造 居 屋 呢? 其 實, 很 多 土 地 也 可 以 利 用, 為 何 不 可 以 把 它 們 用 作 建 造 居 屋?

2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9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提 出 的 兩 個 問 題, 第 一 個 是 關 於 樓 價 上 升 就 此, 我 們 便 從 根 本 入 手, 從 土 地 供 應 着 手 處 理, 這 是 很 簡 單 的 經 濟 學 供 求 問 題 我 們 相 信,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增 加 供 應, 市 民 便 有 更 多 可 負 擔 及 可 選 擇 的 置 業 機 會, 這 就 是 問 題 的 根 本, 基 本 上 一 定 要 處 理 至 於 以 甚 麼 方 法 處 理, 如 果 短 期 的 波 動 仍 然 使 市 民 未 能 置 業, 那 麼 應 以 何 方 法 來 作 處 理, 社 會 上 當 然 會 有 討 論 關 於 處 理 方 法, 我 們 認 為 市 民 長 遠 而 言 是 應 該 可 以 供 樓 的, 很 多 人 只 是 在 短 期 內 欠 缺 首 期, 所 以, 我 們 便 推 出 置 安 心 計 劃, 幫 助 他 們 度 過 一 段 穩 定 的 時 間, 不 用 捱 貴 租 或 面 對 波 動 的 租 金, 即 每 年 均 加 租 他 們 有 5 年 的 穩 定 期 可 以 儲 蓄, 然 後 有 足 夠 的 首 期 便 可 上 車 我 們 現 時 其 實 有 不 同 的 處 理 措 施, 例 如 限 呎 樓 盤, 或 增 加 中 小 型 單 位 的 供 應 在 未 來 提 供 的 5 萬 個 單 位 中, 有 三 萬 多 個 (63%) 的 平 均 呎 數 是 屬 於 中 小 型 單 位, 面 積 約 700 平 方 呎 或 以 下 所 以, 我 們 在 各 方 面 也 希 望 增 加 市 民 上 車 置 業 的 選 擇 當 然, 提 供 資 助 以 購 買 房 屋, 也 是 另 一 種 方 法 對 此, 我 們 定 會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作 出 具 體 回 應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3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政 府 設 立 的 各 個 基 金 2. 劉 秀 成 議 員 : 主 席, 每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均 預 留 不 少 撥 款 予 政 府 設 立 各 個 基 金, 藉 批 出 資 助 金 資 助 個 人 及 機 構 舉 辦 特 定 用 途 的 計 劃 及 活 動 關 於 這 些 基 金 批 出 的 資 助 金,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政 府 向 其 設 立 的 基 金 提 供 的 撥 款 總 額 為 何 ; 按 各 個 基 金 分 項 列 出 已 批 出 的 資 助 金 額 佔 撥 款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 並 列 出 相 關 的 實 際 金 額 ), 以 及 開 始 接 受 資 助 金 申 請 的 日 期 和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 二 ) 過 去 5 年, 政 府 以 何 途 徑 宣 傳 及 鼓 勵 市 民 團 體 或 專 業 學 會 向 上 述 基 金 申 請 資 助 金, 有 否 評 估 其 成 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30 915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 三 ) 有 否 評 估 過 去 5 年 各 個 基 金 批 出 的 資 助 金 比 率 是 否 偏 低 ; 如 屬 偏 低, 原 因 為 何 ; 有 否 檢 討 現 行 機 制, 以 改 善 基 金 的 運 作 及 其 使 用 撥 款 的 情 況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政 府 一 共 撥 款 約 370 億 元 注 資 16 個 為 特 定 目 的 設 立 的 基 金 在 該 5 年 期 間, 我 們 亦 在 非 經 常 帳 下 為 8 個 基 金 開 立 或 增 加 承 擔 額 共 約 40 億 元 在 該 5 年 期 間, 個 別 基 金 獲 政 府 注 資 的 金 額 及 實 際 使 用 的 金 額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至 於 為 基 金 開 立 或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及 基 金 實 際 開 支 則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在 上 述 24 個 基 金 中, 有 部 分 基 金 ( 例 如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 只 有 個 別 項 目 訂 有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和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有 些 基 金 屬 於 種 籽 基 金, 主 要 運 用 本 金 的 投 資 回 報 應 付 運 作 所 需, 這 類 基 金 已 使 用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並 不 反 映 其 實 際 使 用 情 況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在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列 出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包 括 年 度 至 年 度 基 金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相 當 於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我 想 指 出, 有 些 基 金 在 年 度 之 前 已 經 成 立, 並 在 2006 年 4 月 1 日 有 滾 存 結 餘, 因 此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內 的 支 出 可 能 高 於 同 期 的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我 們 已 在 附 件 中 就 有 關 項 目 加 以 註 釋 ( 二 ) 及 ( 三 )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如 下 : 每 個 基 金 各 有 不 同 的 服 務 範 疇 和 對 象 有 些 基 金 ( 例 如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信 託 基 金 ) 已 停 止 接 受 新 申 請, 所 以 現 在 沒 有 宣 傳 計 劃 有 關 政 策 局 部 門 或 基 金 會 因 應 其 目 標 資 助 對 象, 制 訂 合 適 的 宣 傳 方 法

3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1 部 分 基 金 ( 例 如 香 港 展 能 精 英 運 動 員 基 金 ) 可 能 只 邀 請 特 定 團 體 申 請 撥 款, 因 而 不 作 廣 泛 宣 傳 大 部 分 基 金 會 作 廣 泛 宣 傳, 包 括 : (1) 派 發 單 張 海 報 及 小 冊 子 (2) 刊 登 文 章 或 廣 告 作 出 宣 傳 和 報 道 (3) 利 用 網 頁 對 基 金 作 詳 細 介 紹, 發 布 有 關 申 請 基 金 的 信 息 (4) 發 出 新 聞 稿 回 答 傳 媒 查 詢 及 安 排 傳 媒 專 訪 (5) 向 資 助 或 服 務 對 象, 例 如 學 校 / 學 院 業 界 行 業 協 會 專 業 學 會 等 機 構 發 出 通 函 及 邀 請 函 (6) 舉 辦 研 討 會 簡 介 會 及 分 享 會, 介 紹 基 金 的 運 作, 並 解 釋 申 請 細 節 負 責 基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局 / 部 門 或 基 金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會 監 察 及 檢 討 基 金 的 運 作, 包 括 宣 傳 和 基 金 使 用 情 況 等 在 上 述 基 金 中, 有 4 個 屬 於 種 籽 基 金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相 當 於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並 不 反 映 這 類 基 金 的 實 際 使 用 情 況 至 於 其 他 基 金,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期 間, 有 8 個 基 金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達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 承 擔 額 75% 或 以 上, 另 外 有 3 個 基 金 達 50% 或 以 上 就 支 出 低 於 10% 的 3 個 基 金 而 言 : (1)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在 2011 年 3 月 底 才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2) 長 者 學 苑 發 展 基 金 用 作 支 持 長 者 學 苑 計 劃 的 長 遠 和 持 續 發 展, 並 非 旨 在 於 短 期 內 全 數 發 放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認 為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能 夠 配 合 計 劃 的 發 展 步 伐

32 915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3)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所 資 助 的 計 劃 是 分 批 推 出 的, 而 且 撥 款 都 是 獲 資 助 計 劃 的 3 年 期 間 分 期 支 付, 所 以 基 金 早 期 的 實 際 支 出 會 較 低, 不 能 單 從 目 前 的 支 出 判 斷 其 使 用 率 及 成 效 隨 着 更 多 基 金 計 劃 陸 續 推 出,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預 期 該 基 金 的 支 出 將 會 顯 著 增 加 附 件 一 年 度 至 年 度 由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注 資 的 特 定 目 的 基 金 (1) 期 內 政 府 期 內 基 金 期 內 實 際 使 用 政 策 局 基 金 名 稱 向 基 金 注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相 當 於 政 資 的 金 額 ( 百 萬 元 ) 的 金 額 ( 百 萬 元 )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日 期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1 商 務 及 消 費 者 訴 經 濟 發 訟 基 金 展 局 (i) (ii) (ii/i) % 自 1994 年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2 教 育 局 語 文 基 金 1,000 1, % (2) (3) 自 1994 年 3 教 育 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獎 學 基 金 1, (4) (5) 不 適 用 4 教 育 局 研 究 基 金 18, (5) 不 適 用 5 環 境 局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6) 自 2008 年 (3) 自 2009 年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6)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1, (7) 13% (8) 1999 年 8 月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6 民 政 事 支 援 四 川 務 局 地 震 災 區 重 建 工 作 信 託 基 金 7 民 政 事 粵 劇 發 展 務 局 基 金 8 民 政 事 戴 麟 趾 爵 務 局 士 康 樂 基 金 藝 術 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9,000 6,123 68% 開 始 接 受 非 政 府 機 構 援 建 基 金 申 請 日 期 為 2008 年 10 月 % 2006 年 (3) 3 月 1 日 (5) 3, 不 適 用 (3) 自 1997 年 接 受 非 政 府 機 構 援 建 基 金 申 請 的 最 後 限 期 為 2009 年 11 月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3 政 策 局 基 金 名 稱 9 民 政 事 戴 麟 趾 爵 務 局 士 康 樂 基 金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10 民 政 事 戴 麟 趾 爵 務 局 士 康 樂 基 金 香 港 運 動 員 基 金 11 勞 工 及 香 港 展 能 福 利 局 精 英 運 動 員 基 金 12 勞 工 及 嚴 重 急 性 福 利 局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信 託 基 金 13 勞 工 及 緊 急 救 援 福 利 局 基 金 14 勞 工 及 長 者 學 苑 福 利 局 發 展 基 金 15 勞 工 及 肺 塵 埃 沉 福 利 局 着 病 特 惠 基 金 期 內 政 府 向 基 金 注 資 的 金 額 ( 百 萬 元 ) 期 內 基 金 實 際 使 用 的 金 額 ( 百 萬 元 ) 期 內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相 當 於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日 期 (i) (ii) (ii/i) % (3) 自 1993 年 (3) % 自 1997 年 % (2) (3) 自 2001 年 % (2) 2003 年 11 月 8 日 (3) % 自 1962 年 (5) 16 保 安 局 禁 毒 基 金 3, 不 適 用 註 : (1) 不 包 括 主 要 是 由 徵 費 支 付 開 支 的 基 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2006 年 1 月 1 日 ( 停 止 接 受 新 申 請, 但 仍 繼 續 處 理 續 期 申 請 )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 2010 年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5 月 31 日 % 自 1993 年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自 1996 年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2) 部 分 使 用 金 額 由 基 金 滾 存 的 結 餘 支 付 有 關 基 金 於 2006 年 3 月 31 日 的 結 餘 為 : ( 百 萬 元 ) 語 文 基 金 1,752 香 港 展 能 精 英 運 動 員 基 金 45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信 託 基 金 26

34 915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3) 個 別 項 目 / 每 輪 申 請 有 不 同 的 開 始 及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4) 按 基 金 的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8 月 31 日 計 (5) 基 金 全 數 或 大 部 分 為 種 籽 基 金, 投 資 收 入 用 來 支 付 開 支 (6) 參 與 院 校 各 自 訂 定 開 始 接 受 和 截 止 獎 學 金 申 請 的 日 期 (7) 不 包 括 年 度 批 款 額, 因 數 目 尚 待 受 託 人 報 告 書 完 成 方 能 確 定 (8) 在 2008 年 獲 注 資 10 億 元 後,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環 保 基 金 承 擔 總 額 已 達 9.32 億 元 因 此,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已 於 今 年 5 月 13 日 批 准 再 向 環 保 基 金 注 資 5 億 元, 以 便 繼 續 資 助 值 得 推 行 的 項 目 附 件 二 年 度 至 年 度 在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新 開 立 或 增 加 承 擔 額 的 基 金 期 內 實 際 使 用 期 內 新 開 期 內 實 際 金 額 相 當 於 新 立 或 增 加 使 用 金 額 開 立 或 增 加 承 開 始 接 受 政 策 局 基 金 名 稱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擔 額 的 申 請 日 期 ( 百 萬 元 ) (ii) 百 分 比 (%) (i) (ii/i) 1 商 務 及 盛 事 基 金 % 2009 年 經 濟 發 7 月 展 局 2 商 務 及 中 小 企 市 1,350 1, % (1) 2001 年 經 濟 發 場 推 廣 基 12 月 中 展 局 金 /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3 商 務 及 電 影 發 展 % 2005 年 經 濟 發 基 金 4 月 展 局 4 環 境 局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5 食 物 及 衞 生 及 醫 衞 生 局 護 服 務 研 究 基 金 6 勞 工 及 攜 手 扶 弱 福 利 局 基 金 300-0% 2011 年 3 月 30 日 % 2003 年 2 月 (2) % 自 2005 年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尚 未 確 定, 預 計 將 於 2011 年 下 半 年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2)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5 期 內 實 際 使 用 期 內 新 開 期 內 實 際 金 額 相 當 於 新 立 或 增 加 使 用 金 額 開 立 或 增 加 承 開 始 接 受 政 策 局 基 金 名 稱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擔 額 的 申 請 日 期 ( 百 萬 元 ) (ii) 百 分 比 (%) (i) (ii/i) 持 續 進 修 1,200 2, % (1) 2002 年 基 金 6 月 兒 童 發 展 % 2008 年 基 金 (2) 5 月 7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8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至 基 金 用 罄 為 止 (2)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註 : (1) 部 分 使 用 金 額 由 基 金 滾 存 的 結 餘 支 付 有 關 基 金 於 2006 年 3 月 31 日 的 結 餘 為 : ( 百 萬 元 ) 中 小 企 市 場 推 廣 基 金 /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5,109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4,110 (2) 每 輪 申 請 各 有 開 始 及 截 止 日 期 劉 秀 成 議 員 : 主 席, 多 謝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他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及 第 ( 三 ) 部 分 表 示, 這 些 基 金 的 成 效 及 運 用 情 況, 是 由 負 責 這 些 基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局 來 評 估 和 監 察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發 表 報 告, 讓 各 部 門 或 立 法 會 知 悉, 如 果 這 些 基 金 成 效 良 好 便 繼 續 在 預 算 案 內 預 留 撥 款, 以 及 會 否 檢 討 是 否 因 有 些 基 金 宣 傳 不 足, 以 致 未 能 取 得 成 效 呢?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我 們 看 看 這 些 基 金, 在 附 件 一 的 基 金 中, 有 部 分 是 根 據 法 例 成 立 的, 有 部 分 是 根 據 有 關 的 信 託 條 例 成 立 的 信 託 基 金 這 些 條 例 一 般 訂 明, 基 金 需 要 把 周 年 報 告 及 審 核 帳 目 提 交 立 法 會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是 設 有 報 告 機 制 和 具 透 明 度 的 附 件 二 所 列 的 基 金 是 政 府 一 般 帳 目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每 年 都 會 把 預 算 交 給 立 法 會 審 議 所 以, 對 於 每 年 的 支 出 數 字, 立 法 會 都 會 知 悉

36 915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負 責 統 籌 和 監 察 基 金 的 運 用 很 多 時 候, 在 立 法 會 相 關 政 策 事 宜 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這 些 基 金 的 用 途 都 有 廣 泛 的 討 論 譚 偉 豪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答 覆 時 表 示, 在 資 金 管 理 方 面, 是 由 負 責 基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局 監 察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事 實 上, 每 個 基 金 都 是 有 需 要 才 會 設 立 但 是, 如 果 一 個 基 金 只 是 為 了 設 立 而 設 立, 而 不 運 用 的 話, 這 絕 非 立 法 時 大 家 所 希 望 看 到 的 情 況 所 以, 議 員 提 到 有 關 使 用 率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這 是 好 的 我 希 望 日 後 有 政 策 局 申 請 設 立 新 的 基 金 時, 局 長 要 詢 問 有 關 的 款 項 會 用 多 久, 否 則, 便 永 遠 都 不 知 道 實 際 情 況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表 示 有 些 基 金 可 以 計 算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可 由 此 得 知 有 關 撥 款 可 用 多 久 不 過, 他 剛 才 表 示, 種 籽 基 金 是 不 能 計 算 的, 因 為 種 籽 基 金 是 靠 賺 取 得 來 的 利 息 來 應 付 運 作 所 需 的 所 以,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應 該 用 甚 麼 來 衡 量 這 數 個 種 籽 基 金 的 使 用 率 呢?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譚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說 法 是 正 確 的, 即 種 籽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入 大 致 反 映 每 年 可 撥 出 的 資 源 相 信 我 們 可 以 根 據 這 些 基 金 每 年 預 期 賺 取 的 投 資 收 入 和 其 發 放 的 資 助 金 額 來 評 估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當 然, 每 個 基 金 的 情 況 不 同, 有 些 基 金 可 能 一 早 便 可 啟 動, 提 供 服 務, 而 有 些 則 可 能 需 要 時 間 籌 備 基 本 上, 我 們 可 以 參 考 這 些 資 料 以 評 估 有 關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看 到 有 些 基 金 是 在 政 府 名 下 的 但 是, 有 更 多 基 金 是 在 各 種 法 定 組 織 名 義 下 滾 存, 例 如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在 這 十 多 廿 年 已 滾 存 了 五 億 多 元, 但 只 賠 償 過 二 千 多 萬 元, 即 4% 也 沒 有 理 論 上, 這 些 由 政 府 控 制 參 與 的 基 金, 是 由 誰 來 監 管 及 監 察, 以 及 由 誰 來 檢 討 是 否 需 要 把 基 金 用 途 擴 闊 改 變, 甚 至 停 止 注 資 呢?

3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7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基 金, 其 經 費 是 由 徵 費 得 來 的 當 然, 它 也 有 其 政 策 目 標, 便 是 作 賠 償 用 途 我 相 信 政 策 局 及 相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當 然 可 就 這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例 如 基 金 所 滾 存 的 資 金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將 來 賠 償 的 需 要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我 相 信 是 會 在 政 策 局 及 相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問 題...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謝 偉 俊 議 員 : 我 只 是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並 非 限 於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而 是 一 般 政 府 撥 款 注 資 的 基 金, 有 些 可 能 是 政 府 的 種 籽 基 金, 或 是 在 制 訂 措 施 後, 讓 業 界 或 其 他 組 織 參 與... 主 席 : 請 直 接 提 出 你 的 跟 進 質 詢 謝 偉 俊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對 於 這 種 獲 政 府 撥 款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名 下 的 基 金, 當 局 有 否 機 制 來 進 行 持 續 的 監 管 及 檢 討 呢?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相 信 是 有 的 第 一, 就 這 些 基 金 來 說, 一 般 其 透 明 度 是 相 當 高 的 當 然, 每 個 基 金 有 所 不 同 但 是, 相 關 基 金 一 定 受 業 界 或 持 份 者 關 注, 而 政 策 局 也 會 不 時 與 業 界 持 份 者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商 討 陳 淑 莊 議 員 : 我 想 特 別 詢 問, 究 竟 種 籽 基 金 或 其 他 基 金 是 否 也 有 投 資 項 目 呢? 如 果 有 的 話, 請 問 就 投 資 工 具 方 面, 政 府 按 甚 麼 機 制 來 監 察 有 關 基 金 採 用 甚 麼 投 資 工 具? 就 所 選 擇 的 投 資 工 具, 當 局 能 否 提 高 其 透 明 度, 讓 市 民 更 清 楚 瞭 解 政 府 在 投 資 項 目 中 採 用 甚 麼 投 資 工 具 呢?

38 915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如 果 是 種 籽 基 金, 或 是 以 投 資 回 報 作 為 經 費 的 基 金, 基 金 本 身 會 有 管 理 委 員 會 來 管 理 投 資 項 目 至 於 投 資 的 範 圍 或 投 資 工 具, 則 須 要 經 政 府 同 意, 就 這 方 面, 我 們 是 有 監 管 的 陳 淑 莊 議 員 :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做 法 可 否 較 公 開 一 點? 局 長 剛 才 也 說 過, 有 關 的 帳 目 是 由 政 府 審 閱 的 那 麼, 在 條 件 或 準 則 方 面, 能 否 提 高 當 中 的 透 明 度 呢? 主 席 : 局 長, 議 員 問 的 是 透 明 度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個 別 情 況, 我 需 要 回 去 查 看 詳 情, 因 為 政 府 在 投 資 方 面, 應 該 訂 有 清 晰 的 指 引, 但 議 員 所 指 的 個 別 基 金 情 況, 我 則 需 要 回 去 查 看 一 下, 稍 後 會 以 書 面 提 供 資 料, 供 議 員 參 考 ( 附 錄 I) 主 席 : 第 三 項 質 詢 問 責 制 下 的 主 要 官 員 計 劃 參 加 公 職 選 舉 3.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早 前 有 傳 媒 報 道, 政 務 司 司 長 動 用 政 府 公 共 資 源 籌 備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工 程, 包 括 設 計 相 關 網 站,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會 否 就 上 述 事 件 調 查 政 務 司 司 長 涉 嫌 動 用 公 共 資 源 籌 備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工 程, 有 否 違 反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以 及 部 分 公 務 員 就 上 述 網 站 的 設 計 及 技 術 支 援 提 供 意 見, 有 否 違 反 公 務 員 守 則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上 述 網 站 的 內 容 主 要 圍 繞 政 務 司 司 長, 而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也 曾 經 參 與 該 網 站 的 製 作 工 作, 上 述 網 站 是 否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進 行 公 務 工 作 而 設 ; 鑒 於 受 政 府 委 託 推 行 上 網 學 習 支 援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間 機 構 是 由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3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9 會 與 另 一 間 機 構 組 成 的, 若 上 述 網 站 是 為 公 務 工 作 而 設 立, 上 網 學 習 支 援 計 劃 的 遴 選 委 員 又 是 否 知 悉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參 與 該 網 站 的 製 作 工 作 ; 若 該 網 站 不 是 為 公 務 工 作 而 設 立, 政 務 司 司 長 可 有 向 負 責 上 網 學 習 支 援 計 劃 的 政 府 部 門 作 出 申 報 ; 及 ( 三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訂 立 指 引, 明 確 要 求 問 責 制 下 的 主 要 官 員 及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在 計 劃 參 加 公 職 選 舉 時, 必 須 於 指 定 時 間 辭 職, 以 免 被 指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進 行 選 舉 工 程, 亦 確 保 公 職 選 舉 在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發 出 的 守 則 及 指 引, 基 於 首 長 級 人 員 政 務 主 任 警 務 人 員 及 新 聞 主 任 的 職 務 性 質 容 易 被 指 有 偏 私 之 嫌, 這 4 類 人 員 均 被 禁 止 參 與 助 選 活 動 至 於 其 他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當 局 原 則 上 不 反 對 他 們 以 私 人 身 份 參 與 助 選 活 動, 只 要 這 些 活 動 不 會 與 他 們 的 公 務 有 任 何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人 員 亦 須 遵 守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關 於 外 間 工 作 的 規 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般 會 於 選 舉 前 要 求 各 政 策 局 / 部 門 向 員 工 再 次 傳 閱 參 與 助 選 活 動 的 指 引, 提 醒 他 們 有 關 的 規 定 就 有 關 早 前 傳 媒 的 報 道, 政 務 司 司 長 已 發 表 聲 明, 強 調 對 政 府 資 源 的 運 用 均 符 合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至 於 報 道 中 指 稱 有 一 位 公 務 員 及 一 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曾 參 與 網 站 的 設 計 會 議, 政 府 新 聞 處 已 表 明 並 沒 有 派 員 出 席 報 道 所 指 的 會 議 該 處 並 進 一 步 調 查 報 道 中 指 稱 的 兩 位 公 職 人 員 有 否 以 私 人 身 份 出 席 會 議 正 如 該 處 在 6 月 27 日 發 表 的 聲 明 中 指 出,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並 沒 有 參 與 報 道 所 提 及 的 會 議, 從 未 聽 聞 報 道 所 提 及 的 網 站, 亦 從 未 參 與 任 何 助 選 活 動 至 於 該 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以 私 人 身 份 在 私 人 時 間 參 與 職 務 以 外 的 交 流 活 動, 並 沒 有 收 取 任 何 報 酬, 也 沒 有 動 用 政 府 資 源, 亦 不 會 對 其 公 務 構 成 利 益 衝 突 因 此, 政 府 新 聞 處 認 為 這 位 僱 員 沒 有 違 反 相 關 公 務 員 指 引 和 守 則

40 916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的 規 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詳 細 審 視 政 府 新 聞 處 提 交 的 報 告, 並 同 意 調 查 結 果 ( 二 ) 政 務 司 司 長 的 官 方 網 站 只 有 一 個, 網 址 為 < 由 政 府 新 聞 處 負 責 管 理 該 處 為 司 長 職 務 範 圍 內 的 事 宜 提 供 網 頁 設 計 和 技 術 支 援 此 外, 政 務 司 司 長 早 前 已 嚴 正 聲 明, 並 沒 有 參 與 上 網 學 習 支 援 計 劃 的 相 關 工 作 ( 三 )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第 14 條 的 規 定, 受 僱 於 政 府 部 門 或 政 策 局, 並 在 該 政 府 部 門 或 政 策 局 任 職, 不 論 該 職 位 屬 永 久 性 或 臨 時 性 的 人 士, 均 會 喪 失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的 資 格 而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守 則 亦 訂 明,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中 不 合 資 格 被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除 上 述 規 定 外, 如 有 主 要 官 員 或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準 備 參 選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應 在 何 時 請 辭 屬 個 人 判 斷 由 於 參 選 與 否 屬 於 個 別 官 員 或 人 士 的 決 定,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須 訂 明 準 備 參 選 官 員 的 辭 職 時 間 再 者, 根 據 選 舉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 條 例 第 37 條 的 規 定, 每 名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候 選 人 均 須 在 選 舉 後 的 指 定 時 間 內, 向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提 交 選 舉 申 報 書, 列 出 該 候 選 人 在 該 項 選 舉 中 的 選 舉 開 支, 以 及 曾 由 該 候 選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該 候 選 人 在 與 該 項 選 舉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收 取 的 所 有 選 舉 捐 贈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已 有 明 確 及 清 晰 規 定, 確 保 選 舉 在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提 出 這 項 質 詢 的 焦 點 是 公 私 不 分 的 問 題, 且 讓 我 引 述 政 務 司 司 長 於 2011 年 6 月 8 日 發 表 的 聲 明,( 我 引 述 ) 就 今 日 (6 月 8 日 ) 蘋 果 日 報 相 關 報 道, 政 務 司 司 長 唐 英 年 發 表 以 下 聲 明 : 我 不 時 就 如 何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平 台 以 加 強 與 市 民 溝 通, 以 及 公 眾 觀 感 和 個 人 形 象 等 問 題, 聽 取 不 同 人 士 的 意 見 我 要 強 調, 我 對 政 府 資 源 的 運 用 均 符 合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 引 述 完 畢 ) 主 席, 從 6 月 8 日 ( 即 事 件 見 報 當 天 ) 下 午 7 時 06 分, 政 務 司 司 長 發 表 的 聲 明 所 見, 他 似 乎 很 明 顯 指 出 只 是 建 立 了 一 個 官 方 網 站 何 以 政 府 在 今 天 的 答 覆 中 卻 指 出, 該 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以 私 人 身 份 和 在 私 人 時 間 參 與 有 關 活 動, 這 會 否 與 司 長 當 天 的 說 法 出 現 矛 盾? 司 長 當 天 表 示 他 只 是 執 行 公 務, 但 現 在 卻 說 該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以 私 人 身

4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61 份 和 在 私 人 時 間 參 與 相 關 活 動, 那 麼 所 涉 活 動 究 竟 是 公 務 還 是 私 務? 為 何 政 府 就 我 所 提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認 為 無 須 對 司 長 作 出 調 查?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務 司 司 長 已 發 表 聲 明, 而 我 亦 已 在 今 天 作 出 的 答 覆 中 表 明, 經 過 政 府 新 聞 處 的 調 查, 該 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在 私 人 時 間 參 與 交 流 會, 這 與 公 務 員 守 則 並 無 抵 觸 至 於 司 長 的 網 站, 我 亦 已 清 楚 交 代, 只 有 一 個 官 方 網 站 何 秀 蘭 議 員 : 是 否 只 有 一 個 官 方 網 頁, 現 時 仍 屬 未 知 之 數, 因 為 網 頁 尚 未 面 世 便 已 被 揭 發 事 實 上, 我 們 必 須 釐 清 這 個 網 頁 是 官 方 網 頁 還 是 私 人 網 頁 所 以, 行 政 長 官 有 責 任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查 詢, 究 竟 事 涉 公 務 還 是 私 務 有 否 公 私 混 淆 有 否 公 器 私 用, 行 政 長 官 究 竟 有 否 盡 責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作 出 跟 進? 行 政 長 官 有 否 責 成 任 何 人 士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跟 進 此 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必 須 按 照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守 則 行 事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相 關 的 主 要 官 員 當 然 須 向 行 政 長 官 匯 報, 以 及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的 指 示 就 現 時 提 出 的 質 詢, 我 已 清 楚 回 應, 政 務 司 司 長 只 有 一 個 官 方 網 站 相 信 大 家 均 很 有 興 趣 知 道, 相 關 人 士 究 竟 有 否 參 與 準 備 競 選 的 活 動, 我 希 望 就 此 重 申, 我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指 出, 任 何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人 士, 均 須 根 據 相 關 的 選 舉 條 例, 在 選 舉 後 進 行 全 面 的 申 報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可 否 清 晰 直 接 地 回 應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那 就 是 行 政 長 官 有 否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查 詢 這 是 官 方 網 頁 還 是 個 人 網 頁, 又 或 有 否 責 成 任 何 人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作 出 上 述 查 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相 信 無 論 是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同 事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的 同 事 及 相 關 的 領 導 層, 均 清 楚 知 悉 政 務 司 司 長 只 有 一 個 官 方 網 站

42 916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我 認 為 局 長 始 終 在 迴 避, 而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你 是 一 個 富 有 正 義 感 的 人, 我 深 信 你 我 以 至 很 多 富 有 正 義 感 的 市 民, 均 不 會 接 受 及 容 許 任 何 人, 包 括 公 務 員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或 立 法 會 議 員, 濫 用 公 帑 及 浪 費 公 共 資 源 做 事, 從 而 達 到 私 人 利 益 目 的 及 好 處 我 所 說 的 事 情, 當 然 包 括 今 天 這 項 主 體 質 詢 所 指, 政 務 司 司 長 有 否 使 用 政 府 的 公 共 資 源 進 行 競 選 工 作, 亦 可 能 包 括 我 早 前 所 提 及, 公 民 黨 的 梁 家 傑 議 員 有 否 利 用 朱 婆 婆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從 而 阻 延 港 珠 澳 大 橋 工 程... 主 席.. 請 直 接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林 大 輝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提 出 主 體 質 詢 的 梁 家 傑 議 員 和 政 務 司 司 長, 均 被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為 疑 似 的 下 任 特 首 候 選 人 事 實 上, 梁 家 傑 議 員 也 曾 參 選 上 屆 特 首 選 舉, 只 是 最 終 落 敗 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有 否 就 這 問 題 評 估 梁 議 員 的 動 機 是 否 旨 在 抹 黑 或 打 擊 對 手, 從 而 提 升 自 己 的 形 象 實 力 及 優 勢? 這 其 實 也 是 在 曲 線 籌 備 選 舉 特 首 的 工 作, 那 麼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他 是 否 具 有 這 個 動 機, 以 及 這 是 否 在 籌 備 參 選 特 首 的 工 作? 若 然, 當 局 有 否 就 此 進 行 調 查 及 跟 進? 主 席.. 林 議 員, 請 坐 下 李 永 達 議 員 要 提 出 規 程 問 題 李 永 達 議 員 : 規 程 問 題 議 事 規 則 似 乎 並 不 容 許 議 員 在 所 提 問 題 中 揣 測 另 一 議 員 或 官 員 的 動 機, 我 想 知 道 這 說 法 是 否 正 確 主 席.. 林 議 員 問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提 出 這 項 主 體 質 詢 的 議 員 的 動 機 林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並 不 代 表 他 指 其 他 議 員 有 不 正 當 的 動 機, 但 他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跟 主 體 質 詢 並 無 關 係 所 以, 林 議 員, 請 提 出 跟 主 體 質 詢 有 關 的 補 充 質 詢

4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63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當 局 當 然 應 就 此 事 進 行 調 查, 局 長 或 當 局 不 肯 調 查, 只 會 讓 人 感 到 他 有 所 隱 瞞 局 長 特 別 提 出 其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三 ) 部 分, 當 中 交 代 了 甚 麼 人 沒 有 資 格 參 選,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是 其 中 之 一, 這 當 然 包 括 了 司 長 局 長 及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局 長 表 示 他 們 在 何 時 請 辭 屬 個 人 決 定, 無 需 作 出 規 範, 不 過 若 將 來 真 的 參 選, 將 須 申 報 其 選 舉 開 支 主 席,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告 訴 我 們, 何 時 開 始 計 算 選 舉 經 費? 現 在 人 人 均 認 為 唐 英 年 及 梁 振 英 會 參 選, 我 不 知 道 是 否 包 括 梁 家 傑 議 員, 但 梁 議 員 並 非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那 麼 應 在 何 時 開 始 計 算 他 們 使 用 的 選 舉 經 費? 這 項 資 料 可 讓 我 們 知 道, 他 們 日 後 作 出 申 報 時, 原 來 早 在 2011 年 甚 至 2010 年 9 月 12 月 時 已 開 始 使 用 選 舉 經 費, 那 麼 當 時 誰 人 曾 參 與 有 關 工 作 是 否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否 全 部 均 須 作 出 申 報? 還 是 有 關 的 申 報 規 定 其 實 也 非 常 含 糊, 令 市 民 無 從 得 知 他 們 何 時 開 始 及 停 止 使 用 選 舉 經 費? 主 席.. 局 長, 議 員 是 問 何 時 開 始 申 報?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相 信 無 論 是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還 是 其 他 人 士, 一 旦 決 定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便 必 須 依 法 辦 事, 並 須 按 照 選 舉 法 例 就 競 選 經 費 作 出 全 面 的 申 報 關 於 劉 慧 卿 議 員 提 出 何 時 開 始 計 算 選 舉 經 費 的 問 題, 法 例 已 很 清 楚 規 定, 在 選 舉 期 之 前 選 舉 期 當 中 以 至 選 舉 期 之 後 動 用 的 經 費 均 須 計 算 在 內 何 謂 選 舉 期 之 前? 例 如 某 一 候 選 人 在 某 一 日 子 決 定 並 宣 布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他 一 定 要 在 宣 布 參 選 前 作 一 些 準 備 工 夫 候 選 人 往 往 會 提 出 一 份 政 綱, 在 宣 布 參 選 時 告 訴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及 傳 媒, 他 準 備 如 何 參 與 競 選, 以 及 在 當 選 後 如 何 施 政 如 這 份 參 選 政 綱 在 宣 布 參 選 前 已 備 妥, 那 當 然 會 有 人 替 他 進 行 編 製 和 印 製 的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經 費 便 一 定 須 作 出 申 報, 這 便 屬 於 選 舉 期 之 前 的 經 費 此 外, 在 選 舉 期 間 及 選 舉 完 結 後, 如 有 任 何 開 支 需 要 繳 付, 也 須 作 出 申 報 主 席, 無 論 是 選 舉 之 前 選 舉 期 間 及 選 舉 完 結 後 的 經 費, 全 部 均 須 作 出 申 報, 法 例 已 就 此 作 出 清 晰 的 規 定 至 於 如 何 作 出 全 面 申 報, 每 位 候 選 人 均 須 自 行 依 法 作 出 申 報, 如 有 任 何 不 清 楚 的 地 方, 將 須 自

44 916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行 聘 請 律 師 向 其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當 然, 選 舉 事 務 處 及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會 就 選 舉 指 引, 向 每 位 候 選 人 作 出 一 定 的 澄 清 詹 培 忠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可 否 確 認, 現 時 任 何 被 認 為 有 資 格 的 候 選 人 其 實 均 未 具 有 參 選 的 資 格? 任 何 候 選 人 均 須 獲 得 150 個 提 名, 現 時 有 誰 人 敢 保 證 已 取 得 150 個 提 名? 因 為 提 名 參 選 人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將 於 12 月 16 日 才 告 產 生, 所 以 政 府 可 否 確 認 現 時 並 沒 有 任 何 具 有 參 選 資 格 的 候 選 人? 都 是 騙 人 的 說 法 而 已 ( 眾 笑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我 們 將 於 12 月 進 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名 代 表 亦 須 待 至 明 年 2 月 1 日 才 正 式 就 任 任 何 一 位 準 候 選 人 均 須 依 法 爭 取 150 名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支 持 及 提 名, 才 可 正 式 成 為 候 選 人 以 當 下 情 況 而 言, 至 目 前 為 止, 我 並 未 發 現 香 港 社 會 中 有 任 何 人 已 明 確 宣 布 準 備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引 述 政 務 司 司 長 在 6 月 8 日 黃 昏 7 時 06 分 發 表 的 聲 明, 是 為 了 說 明 他 利 用 政 府 新 聞 處 及 其 政 務 司 司 長 的 身 份, 說 明 他 經 常 考 慮 如 何 加 強 與 市 民 的 溝 通 他 的 說 法 只 有 一 個 意 思, 便 是 說 明 這 是 公 務 上 的 網 站, 任 何 事 情 均 與 公 務 上 的 網 站 有 關, 否 則 他 亦 不 會 透 過 這 種 渠 道 發 表 聲 明 若 然 如 此, 而 且 按 照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只 有 < 才 是 他 的 官 方 網 站, 但 主 體 答 覆 卻 又 在 另 一 方 面 指 出, 有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以 私 人 身 份 在 私 人 時 間 參 與 一 項 似 乎 和 私 人 網 站 有 關 的 工 作, 這 事 本 身 是 否 已 有 需 要 作 出 調 查? 唐 英 年 司 長 究 竟 為 何 會 在 6 月 8 日 作 出 這 樣 的 聲 明?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在 6 月 8 日 發 表 的 聲 明 是 相 當 清 楚 的, 我 們 今 天 作 出 的 答 覆 亦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那 就 是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只 有 一 個 官 方 網 站 至 於 調 查 問 題, 政 府 新 聞 處 已 進 行 調 查, 並 已 作 出 清 楚 的 交 代

4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65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海 底 隧 道 的 快 易 通 行 車 線 4.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資 料,2011 年 2 月 收 費 隧 道 及 道 路 的 快 易 通 收 費 系 統 ( 快 易 通 ) 的 合 計 使 用 率 只 有 47%, 其 中 紅 磡 海 底 隧 道 ( 紅 隧 ) 的 快 易 通 使 用 率 只 有 39% 有 不 少 駕 駛 者 反 映, 由 於 海 底 隧 道 提 供 的 快 易 通 行 車 線 不 足, 以 致 經 常 出 現 排 隊 車 龍, 部 分 已 在 快 易 通 開 立 帳 戶 的 駕 駛 者 因 而 被 迫 棄 用 該 等 行 車 線, 改 為 使 用 車 龍 較 短 的 人 手 收 費 亭, 令 隧 道 的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未 能 發 揮 疏 導 車 流 的 效 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沒 有 就 上 述 情 況 作 出 檢 討, 包 括 重 新 評 估 各 條 隧 道 設 立 的 快 易 通 行 車 線 的 數 量 ; 如 有, 情 況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有 沒 有 作 出 如 何 協 助 提 高 快 易 通 使 用 率 的 研 究, 令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可 發 揮 更 大 的 疏 導 車 流 效 用 ; 及 ( 三 ) 鑒 於 紅 隧 的 擠 塞 情 況 嚴 重, 當 局 會 否 首 先 考 慮 增 加 紅 隧 的 快 易 通 行 車 線, 以 吸 引 更 多 駕 駛 者 使 用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減 少 目 前 該 等 行 車 線 經 常 出 現 車 龍 的 情 況 ; 如 會, 將 會 在 何 時 推 行 ; 以 及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於 繁 忙 時 間, 將 部 分 人 手 收 費 行 車 線 改 為 快 易 通 行 車 線?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本 港 所 有 收 費 隧 道 及 道 路, 均 設 有 人 手 繳 費 及 自 動 收 費 通 道, 讓 駕 駛 人 士 可 自 由 選 擇 以 現 金 或 電 子 方 式 繳 付 隧 道 及 收 費 道 路 的 使 用 費 自 1998 年 10 月 起, 本 港 各 收 費 隧 道 及 道 路 的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已 統 一 使 用 快 易 通 全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本 港 的 9 條 收 費 隧 道, 即 紅 隧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 東 隧 ) 西 區 海 底 隧 道 獅 子 山 隧 道 香 港 仔 隧 道 將 軍 澳 隧 道 大 老 山 隧 道, 城 門 隧 道 及 大 欖 隧 道, 以 及 2 條 收 費 道 路, 即 青 嶼 幹 線 及 青 沙 公 路, 均 裝 設 有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各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及 道 路 的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分 布 及 數 量, 一 般 是 根 據 有 關 收 費 隧 道 及 道 路 的 汽 車 流 量 及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使 用 率 而 訂 定

46 916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快 易 通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資 料, 目 前 市 面 上 有 25 萬 張 快 易 通 標 籤 流 通 現 時, 在 各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及 道 路,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數 量 約 佔 所 有 繳 費 通 道 的 總 數 約 30% 至 40%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輛 流 量 則 佔 總 體 車 輛 流 量 約 40% 至 60% 據 運 輸 署 的 觀 察, 由 於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處 理 每 宗 收 費 的 時 間 較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為 短, 可 處 理 的 車 輛 流 量 為 人 手 通 道 的 五 倍 所 以, 雖 然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數 量 佔 所 有 繳 費 通 道 的 比 率, 較 其 處 理 車 輛 流 量 的 比 率 低, 仍 可 應 付 選 擇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的 駕 駛 人 士 的 需 要 至 於 紅 隧 的 情 況, 在 16 條 繳 費 通 道 中,6 條 為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即 在 往 九 龍 及 香 港 方 向 各 佔 3 條, 佔 通 道 總 數 的 38%, 車 輛 流 量 的 比 例 則 為 39%; 即 紅 隧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數 量 與 使 用 通 道 的 車 輛 流 量 的 比 率 相 若 在 紅 隧 而 言, 當 紅 隧 管 道 行 車 擠 塞 時, 有 駕 駛 者 可 能 會 觀 察 到 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龍 相 比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較 長 這 現 象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於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的 數 目 較 多, 可 供 車 輛 分 散 輪 候 繳 費 但 實 際 上,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處 理 車 輛 流 量 是 較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為 高 雖 然 在 部 分 時 間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龍 看 似 較 短, 但 如 把 實 際 交 易 時 間 計 算 在 內,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實 際 行 車 時 間, 其 實 是 較 使 用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為 短 根 據 海 底 隧 道 營 辦 商 於 今 年 6 月 作 出 的 實 地 調 查, 在 早 上 及 傍 晚 的 繁 忙 時 間, 由 連 接 理 工 大 學 的 行 人 天 橋 附 近 至 隧 道 收 費 亭, 即 距 離 約 150 米 的 行 車 時 間, 包 括 在 車 龍 中 的 輪 候 時 間, 使 用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約 需 五 十 多 秒, 而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則 只 需 四 十 多 秒 運 輸 署 會 不 時 檢 視 各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及 道 路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使 用 率, 密 切 監 察 各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及 道 路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使 用 情 況 如 果 檢 討 結 果 顯 示 有 需 要 增 加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數 目, 以 及 有 關 措 施 會 對 疏 導 車 流 有 實 際 幫 助, 以 及 措 施 不 會 因 減 少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數 目 而 對 使 用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的 駕

4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67 駛 人 士 造 成 不 便 等, 便 會 調 整 自 動 及 人 手 繳 費 的 通 道 的 數 目 事 實 上, 因 應 需 求, 紅 隧 港 島 往 九 龍 方 向 及 九 龍 往 港 島 方 向 的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數 目, 分 別 在 2001 年 12 月 及 2002 年 5 月 由 2 條 增 加 至 現 時 的 3 條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在 本 港 所 有 收 費 隧 道 及 道 路 均 設 有 人 手 繳 費 及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讓 駕 駛 人 士 可 因 應 其 需 要, 包 括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可 節 省 的 時 間 方 便 程 度 及 成 本 效 益, 自 由 選 擇 以 現 金 或 電 子 方 式 繳 費 運 輸 署 亦 會 按 各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及 道 路 的 使 用 率 和 車 輛 流 量, 適 當 地 訂 定 適 當 數 量 的 人 手 繳 費 及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讓 道 路 使 用 者 選 擇 以 不 同 方 式 繳 費 ( 三 ) 由 於 現 時 紅 隧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數 目, 應 該 可 以 應 付 選 擇 使 用 這 些 通 道 繳 費 的 駕 駛 人 士 的 需 求, 而 且 使 用 紅 隧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繳 費 所 需 的 時 間, 其 實 是 較 使 用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繳 費 為 快, 增 加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數 量 未 必 可 以 讓 更 多 車 輛 同 時 使 用 海 底 隧 道, 或 進 一 步 疏 導 車 流 至 於 在 繁 忙 時 段 把 紅 隧 部 分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改 為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建 議, 當 中 牽 涉 需 要 在 不 同 時 段 改 變 某 些 繳 費 通 道 的 收 費 模 式 除 了 會 增 加 使 用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繳 費 的 駕 駛 人 士 的 繳 費 時 間 外, 由 於 需 要 在 隧 道 範 圍 及 引 道 設 置 相 應 的 道 路 標 誌 及 交 通 標 記, 以 指 示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如 果 只 於 繁 忙 時 段 將 部 分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改 為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或 改 動 有 關 道 路 標 誌 及 交 通 標 記, 可 能 會 容 易 令 駕 駛 人 士 產 生 誤 會, 造 成 行 車 混 亂 及 對 安 全 造 成 一 些 潛 在 危 險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我 們 認 為 有 關 建 議 未 必 可 以 改 善 紅 隧 的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而 且 亦 有 其 弊 端 然 而, 為 改 善 紅 隧 出 入 口 的 交 通 情 況, 政 府 與 隧 道 管 理 公 司 一 直 採 取 不 同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例 如 於 繁 忙 時 間 會 間 歇 性 封 閉 往 香 港 方 向 部 分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以 疏 導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流, 確 保 整 體 交 通 暢 順 有 關 的 安 排 既 能 改 善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流, 亦 維 持 一 定 的 彈 性, 以 便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隧 道 時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我 們 會 密 切 監 察 紅 隧 的 交 通 情 況, 並 不 時 檢 討 現 有 安 排,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48 916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相 信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由 她 屬 下 同 事 提 供 的, 而 當 中 出 現 了 很 多 邏 輯 上 的 謬 誤 例 如 在 2001 年 及 2002 年 增 加 的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的 行 車 線, 其 實 當 中 有 2 條 是 巴 士 專 線, 即 一 般 駕 駛 者 是 無 法 使 用 的 此 外, 局 長 又 提 到 自 動 收 費 通 道 佔 總 數 的 38%, 車 輛 流 量 的 比 例 則 為 39%, 兩 者 是 一 致 的, 但 為 何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的 輪 候 車 龍 會 較 短 呢? 由 此 可 見, 實 際 上, 政 府 在 隧 道 管 理 方 面 沒 有 做 到 一 些 較 深 入 的 研 究 主 席, 其 實 我 在 較 早 前 曾 詢 問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在 紅 隧 使 用 八 達 通 卡 收 費 系 統, 但 局 長 的 答 覆 是 不 會 考 慮 可 是, 現 時 的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已 造 成 很 嚴 重 的 管 理 問 題,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把 間 歇 性 封 閉 的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改 為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以 增 加 車 輛 流 量, 疏 導 目 前 於 繁 忙 時 間 出 現 的 交 通 擠 塞 問 題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是 要 小 心 觀 察 和 行 事 的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我 們 剛 於 6 月 才 在 紅 隧 完 成 了 另 一 項 實 地 調 查, 而 由 於 紅 隧 是 以 扇 形 進 入 隧 道, 在 感 覺 上 可 能 會 認 為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龍 較 短, 但 實 際 上, 即 使 是 在 最 繁 忙 的 時 段,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時 間 也 較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快 十 多 秒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不 論 在 效 率 或 車 流 處 理 等 方 面,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也 是 可 以 發 揮 一 定 程 度 的 功 能 的 議 員 於 較 早 前 曾 詢 問 有 關 使 用 八 達 通 卡 作 為 收 費 裝 置, 在 現 階 段 來 說, 我 們 有 就 這 項 建 議 與 八 達 通 卡 有 限 公 司 ( 八 達 通 公 司 ) 保 持 溝 通, 以 及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當 然, 日 後 當 我 們 引 進 新 收 費 系 統 時, 亦 需 要 考 慮 是 否 要 提 升 收 費 效 率, 使 車 流 更 為 順 暢, 而 當 中 的 成 本 效 益 又 如 何 至 於 議 員 建 議 在 某 些 時 段 把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改 變 為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提 到, 在 考 慮 這 項 建 議 時, 我 們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以 免 造 成 任 何 混 亂 現 時 駕 駛 者 可 能 已 經 熟 習, 知 道 哪 些 通 道 為 自 動 繳 費 或 人 手 繳 費 模 式, 如 果 在 某 些 時 段 更 改 收 費 模 式, 我 們 不 但 需 要 更 改 收 費 亭, 在 引 道 上 的 交 通 標 誌 等 也 需 要 更 改, 以 提 早 讓 駕 駛 者 可 以 知 悉 安 排 對 於 此 做 法 在 整 體 上 會 否 使 駕 駛 人 士 產 生 誤 會, 繼 而 引 致 出 現 潛 在 危 險 等, 我 們 需 要 小 心 考 慮 所 以,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是 沒 有 這 項 計 劃 的 譚 偉 豪 議 員 : 主 席,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已 經 引 進 一 段 長 時 間, 但 其 使 用 率 仍 然 只 有 38% 至 39%, 我 認 為 這 數 字 是 偏 低 的 大 家 也 知 道 香 港 有 交 通 擠 塞 問 題, 如 果 隧 道 的 繳 費 效 率 能 夠 改 善, 絕 對 可 以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4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69 的 情 況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建 議 增 設 八 達 通 卡 收 費 通 道, 我 認 為 局 長 應 該 盡 快 考 慮 這 項 建 議 我 在 乘 坐 的 士 時, 發 現 那 些 的 士 司 機 經 常 會 很 緊 張, 因 為 如 果 他 們 輪 候 了 一 條 需 要 繳 付 現 金 的 通 道, 但 發 現 自 己 身 上 現 金 不 足 夠 時, 那 便 真 的 不 知 道 怎 辦 了 所 以, 我 認 為 八 達 通 卡 這 項 科 技 應 該 可 以 幫 助 到 一 些 不 使 用 自 動 收 費 通 道 的 駕 駛 者 我 想 問 局 長, 既 然 自 動 繳 費 系 統 已 經 使 用 了 一 段 長 時 間, 但 仍 然 有 大 部 分 司 機 選 擇 不 使 用, 不 知 道 局 長 有 否 就 此 進 行 分 析, 以 瞭 解 為 何 他 們 不 願 意 使 用, 而 經 過 分 析 後, 有 沒 有 方 法 提 高 他 們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比 率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數 量 佔 所 有 繳 費 通 道 總 數 約 30% 至 40%, 但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輛 流 量 高 達 40% 至 六 十 多 個 百 分 比, 即 車 輛 流 量 的 比 率 高 於 繳 費 通 道 的 總 數 至 於 我 們 是 否 要 引 進 例 如 八 達 通 等 其 他 收 費 模 式, 我 認 為 應 該 要 繼 續 跟 八 達 通 公 司 商 討 但 是, 現 階 段 沒 有 遠 距 離 的 科 技, 而 八 達 通 始 終 是 要 拍 卡 的 科 技 我 們 發 現 很 多 隧 道 設 有 不 同 的 收 費, 即 並 非 每 一 部 車 輛 均 收 取 劃 一 收 費 當 司 機 駕 駛 車 輛 至 收 費 亭 時, 如 果 他 告 訴 收 費 員 想 以 八 達 通 繳 費, 收 費 員 便 需 要 為 司 機 揀 選 其 車 輛 所 屬 類 型, 例 如 重 型 貨 車 的 士 或 私 家 車 由 於 有 不 同 收 費, 所 以 仍 有 揀 選 收 費 和 拍 卡 的 動 作, 這 似 乎 未 必 能 增 加 車 輛 流 量, 只 是 增 加 消 費 者 的 繳 費 選 擇 雖 然 如 此, 我 們 仍 然 認 為 應 繼 續 保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並 要 跟 八 達 通 公 司 繼 續 商 討 怎 樣 引 進 才 最 適 合 所 以, 我 們 仍 然 會 跟 八 達 通 公 司 繼 續 溝 通 至 於 會 否 鼓 勵 更 多 司 機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我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是 讓 司 機 有 選 擇 現 時 的 自 動 繳 費 模 式 當 然 有 效 率 快 捷 的 優 點, 但 另 一 方 面 亦 有 月 費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給 予 消 費 者 一 定 的 選 擇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做 到 適 當 的 平 衡, 一 方 面 可 以 提 供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另 一 方 面 亦 不 會 削 減 駕 駛 人 士 的 選 擇 因 此, 自 動 繳 費 模 式 及 人 手 繳 費 模 式 均 會 提 供 我 們 會 繼 續 監 察, 如 果 有 適 當 的 情 況 以 前 亦 曾 有 不 同 的 隧 道 增 加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數 目 有 機 會 我 們 一 定 會 做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50 917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譚 偉 豪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分 析 過, 但 局 長 的 回 應 是 她 估 計 月 費 可 能 是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但 也 可 能 是 其 他 問 題... 主 席 : 譚 議 員, 如 果 你 有 其 他 補 充 質 詢, 請 重 新 排 隊 輪 候, 我 們 是 不 能 展 開 辯 論 的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政 府 是 否 訂 有 政 策, 必 然 要 讓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系 統 的 車 輛, 較 繳 付 現 金 的 車 輛 流 通 得 更 快 呢? 抑 或 整 體 的 設 計 是 要 有 不 同 通 道 讓 最 多 的 車 輛 通 過, 並 使 每 部 車 輛 通 過 平 均 所 需 的 時 間 是 最 少 的 呢? 正 如 在 當 局 的 調 查 中 發 現,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時 間 較 使 用 人 手 繳 付 現 金 的 通 道 快 捷, 我 們 是 否 要 進 一 步 加 開 更 多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使 這 距 離 拉 闊, 以 懲 罰 不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系 統 的 車 主 呢? 當 局 是 否 有 這 樣 的 政 策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現 時 的 安 排 是 希 望 所 有 隧 道 均 有 提 供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選 擇 第 一, 我 們 沒 有 指 明 是 哪 一 類 系 統, 第 二, 我 們 沒 有 訂 下 一 個 特 定 目 標, 要 提 供 多 少 條 通 道 正 如 我 剛 才 解 釋, 亦 曾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及, 一 定 要 保 持 讓 駕 駛 人 士 可 選 擇 以 人 手 繳 費 其 實,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只 佔 整 體 繳 費 通 道 的 30% 至 40%, 而 處 理 的 車 輛 流 量 則 是 40% 至 60% 這 不 是 一 個 硬 指 標, 並 沒 有 要 求 一 定 要 達 到 多 少 百 分 比, 但 如 果 在 整 體 上 不 影 響 駕 駛 人 士 的 選 擇, 而 他 們 亦 能 夠 順 暢 地 用 人 手 的 方 法 繳 付 現 金, 我 們 認 為 是 可 以 讓 駕 駛 者 有 不 同 的 選 擇 但 是, 不 同 繳 費 方 式 的 車 輛 數 量 之 間 的 對 比, 亦 可 能 會 影 響 車 流 的 效 率 所 以, 我 們 會 繼 續 監 察 有 關 情 況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有 快 易 通 標 籤, 不 知 道 局 長 有 沒 有 我 每 天 早 上 駕 車 回 立 法 會, 在 繁 忙 時 間 我 都 會 預 備 25 元 現 金, 因 為 快 易 通 的 兩 條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龍, 遠 遠 長 過 以 現 金 繳 費 的 車 龍 我 每 天 都 需 要 繳 付 現 金, 我 別 無 他 選, 因 為 那 兩 條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龍 較 長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研 究 過 在 早 上 繁 忙 時 間 用 東 隧 過 海, 情 況 遠 遠 差 過 紅 隧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提 及 紅 隧 的 研 究, 我 想 知 道 東 隧 有 否 出 現 我 剛 才 提 出 的 問 題, 以 及 有 否 研 究 解 決 方 法?

5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71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因 為 陳 鑑 林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是 紅 隧 方 面, 所 以 我 們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紅 隧, 我 相 信 有 關 的 理 論 亦 可 以 應 用 在 東 隧 雖 然 觀 感 上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龍 較 短, 但 我 們 不 要 忘 記, 其 實 當 中 有 交 收 過 程, 所 需 的 時 間 大 概 應 為 自 動 繳 費 的 五 倍, 即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大 約 需 時 兩 秒, 人 手 繳 費 的 交 收 過 程 大 約 為 10 秒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時 間 始 終 較 短 如 果 我 有 東 隧 方 面 的 資 料, 當 然 會 提 供 給 議 員 但 我 們 在 6 月 作 出 的 實 地 觀 察 及 調 查, 均 在 紅 隧 進 行, 當 中 研 究 車 龍 的 輪 候 時 間, 以 及 人 手 繳 費 與 自 動 繳 費 兩 者 分 別 需 時 多 少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沒 有 東 隧 方 面 的 資 料 李 華 明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會 否 在 東 隧 進 行 同 樣 的 調 查?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是 可 以 安 排 的, 我 會 跟 運 輸 署 商 討 潘 佩 璆 議 員 : 主 席, 我 認 為 使 用 快 易 通 過 隧 道 的 確 為 駕 駛 者 帶 來 很 大 方 便 根 據 我 的 觀 察, 很 多 職 業 司 機 不 使 用 快 易 通, 主 要 是 月 費 的 問 題 就 這 方 面, 政 府 會 否 運 用 其 影 響 力, 促 使 隧 道 公 司 和 快 易 通 有 限 公 司 達 成 協 議, 免 收 月 費 以 方 便 駕 駛 者 ( 特 別 是 職 業 司 機 ), 讓 更 多 人 可 以 使 用 這 服 務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快 易 通 有 限 公 司 現 時 主 要 是 依 賴 收 取 客 戶 行 政 費 ( 即 每 月 35 元 ) 來 維 持 其 服 務 這 行 政 費 早 在 1998 年 已 經 訂 定, 當 時 商 定, 無 論 行 政 費 或 按 金 均 由 其 自 行 訂 定, 無 須 政 府 同 意 或 批 准 當 然, 如 果 它 願 意 降 低 收 費, 我 們 是 無 任 歡 迎 的, 但 無 論 在 整 體 安 排 或 合 約 方 面, 我 們 並 沒 有 這 樣 的 要 求 同 時 亦 要 小 心 的 是, 如 果 將 來 引 進 其 他 繳 費 模 式, 例 如 我 們 現 時 正 跟 八 達 通 公 司 商 討 有 否 機 會 引 進 八 達 通, 作 為 新 的 繳 費 選 擇, 我 們 便 需 小 心 處 理 收 費 問 題, 因 為 這 是 無 須 政 府 同 意 或 批 准 的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潘 佩 璆 議 員 : 是 的,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會 否 嘗 試 運 用 影 響 力 來 促 成 這 事, 因 為 八 達 通 卡 現 時 是 讓 市 民 免 費 使 用 其 服 務 的

52 917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亦 解 釋 過, 現 時 我 們 並 沒 有 工 具 或 途 徑 來 施 加 影 響, 因 為 現 時 的 收 費 根 本 無 須 經 我 們 批 准 如 果 議 員 提 出 的 所 謂 影 響 力, 是 要 透 過 合 約 或 其 他 途 徑 來 促 成 某 些 事, 這 似 乎 不 是 我 們 現 有 的 工 具 可 以 做 到 的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亦 要 解 釋 一 下 為 何 我 會 提 出 這 項 質 詢 這 主 要 是 因 為 紅 隧 屬 於 政 府 隧 道, 在 管 理 上 作 出 任 何 改 動 都 比 較 容 易, 而 東 隧 仍 然 屬 於 私 有 隧 道, 所 以 要 作 出 任 何 改 動 均 較 困 難, 可 能 需 要 更 長 時 間 我 想 提 出,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三 ) 部 分 指 出, 在 繁 忙 時 段 把 部 分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改 為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建 議, 會 引 致 多 個 問 題 其 實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真 正 瞭 解, 目 前 往 港 島 方 面 的 快 易 通 通 道 之 前 的 引 道 的 擠 塞 情 況, 最 主 要 是 巴 士 停 站 造 成 的, 而 造 成 的 擠 塞 引 致 整 條 隧 道 出 現 一 個 瓶 頸 位, 該 瓶 頸 位 導 致 隧 道 的 九 龍 入 口 出 現 擠 塞 情 況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的 不 是 間 歇 性 封 閉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而 是 把 其 中 一 條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改 為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我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再 深 入 研 究 這 問 題, 盡 快 作 出 決 定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提 及, 我 們 會 繼 續 監 察 整 體 情 況, 因 為 我 們 剛 剛 在 6 月 才 完 成 實 地 調 查, 發 現 使 用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的 車 輛, 在 最 繁 忙 的 時 候 仍 較 使 用 人 手 繳 費 通 道 快 十 多 秒 以 現 時 的 情 況 來 看, 未 必 有 需 要 再 增 加 自 動 繳 費 通 道, 但 正 如 陳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會 密 切 監 察 有 關 情 況, 如 有 需 要 及 有 效 果 的 話, 我 們 當 然 會 這 樣 做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5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73

54 917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香 港 電 台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5. 葉 偉 明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電 台 ( 港 台 ) 第 五 台 有 不 少 以 長 者 為 對 象 的 節 目, 例 如 戲 曲 教 育 文 化 及 迎 合 小 眾 興 趣 的 節 目 不 過, 近 日 有 不 少 長 者 向 本 人 反 映, 由 於 港 台 第 五 台 在 星 期 三 需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須 抽 調 原 有 的 節 目 直 至 會 議 結 束 有 長 者 更 指 出, 今 年 立 法 會 會 議 很 多 時 候 會 延 續 數 天, 令 他 們 連 續 數 天 不 能 收 聽 原 有 的 節 目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港 台 第 五 台 播 放 以 長 者 為 對 象 的 節 目 的 總 時 數 為 何 ; 該 頻 道 的 平 均 收 聽 率 收 聽 人 數 及 聽 眾 年 齡 分 布 為 何 ; 過 去 兩 年, 港 台 第 五 台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總 時 數 及 收 聽 率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除 港 台 外, 現 時 有 沒 有 其 他 非 收 費 電 視 及 電 台 頻 道 會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及 其 委 員 會 的 重 要 會 議, 例 如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等 ; 現 時 港 台 如 何 預 先 知 會 聽 眾, 由 於 星 期 三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而 需 作 出 的 節 目 調 動 的 安 排 ; 及 ( 三 ) 鑒 於 本 地 電 視 及 電 台 正 在 發 展 數 碼 廣 播,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發 展 數 碼 廣 播 的 同 時, 為 立 法 會 設 立 獨 立 的 電 視 及 電 台 頻 道, 以 供 直 播 或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之 用, 並 避 免 因 轉 播 會 議 而 影 響 長 者 收 聽 原 有 的 節 目 ; 若 有, 有 關 計 劃 的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自 1980 年 代 起, 港 台 已 開 始 直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讓 市 民 可 以 第 一 時 間 獲 悉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情 況 現 時, 港 台 第 五 台 直 播 逢 星 期 三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及 其 延 續 議 程,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宣 讀 施 政 報 告 和 財 政 司 司 長 宣 讀 財 政 預 算 案 就 質 詢 的 3 部 分, 我 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港 台 第 五 台 是 一 條 專 門 提 供 長 者 文 化 及 教 育 節 目 的 電 台 頻 道 在 2006 年 至 2010 年 的 5 年 間, 港 台 第 五 台 共 製 作 約 小 時 節 目, 當 中 以 長 者 為 主 要 對 象 的 戲 曲 節 目 約 佔 小 時, 而 其 他 長 者 節 目 約 佔 小 時 現 時, 港 台 第 五 台 每 周 直 播 逢 星 期 三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及 其 延 續 會 議, 在 及 兩 個 立 法 年 度, 港 台 第 五 台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總 時 數 約 為 770 小 時

5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75 根 據 港 台 委 託 獨 立 市 場 研 究 公 司 在 2010 年 年 底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以 過 去 7 天 及 全 港 人 口 約 700 萬 人 為 基 數 計 算, 港 台 第 五 台 於 過 去 7 天 累 積 接 觸 聽 眾 人 數 有 人 聽 眾 年 齡 方 面,50 歲 或 以 上 佔 77%, 40 歲 至 49 歲 佔 12%, 40 歲 以 下 則 佔 11% 至 於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收 聽 率,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立 法 會 會 議 期 間, 即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至 晚 上 10 時 每 半 小 時 的 平 均 收 聽 人 數 為 人, 而 其 他 日 子 相 同 時 段 平 均 收 聽 人 數 為 人 ( 二 ) 現 時 除 港 台 外, 並 沒 有 非 收 費 電 視 或 電 台 頻 道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過 程, 但 有 兩 間 收 費 電 視 台 轉 播 一 些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過 程 港 台 第 五 台 每 逢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前 1 天 及 當 天 均 會 在 該 台 節 目 內 預 先 通 知 聽 眾 有 關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安 排, 並 且 會 在 港 台 網 頁 上 載 有 關 告 示 ( 三 ) 在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啟 播 後, 港 台 當 中 4 條 數 碼 頻 道 初 期 將 用 作 與 現 有 的 4 條 中 波 (AM) 頻 道 同 步 廣 播, 以 改 善 接 收 質 素, 並 會 逐 步 加 強 節 目 內 容 港 台 將 會 實 施 分 途 廣 播, 確 保 長 者 可 繼 續 透 過 中 波 (AM) 頻 道 收 聽 港 台 第 五 台 的 節 目, 而 其 中 一 條 數 碼 頻 道 則 會 轉 播 有 關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政 府 目 前 沒 有 計 劃 於 數 碼 廣 播 平 台, 設 立 獨 立 的 電 視 或 電 台 頻 道 直 播 或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葉 偉 明 議 員 : 主 席, 為 何 我 會 提 出 這 項 質 詢 呢? 在 2008 年 立 法 會 會 期 開 始 後, 連 續 進 行 兩 天 會 議 有 22 次 ;3 天 的 會 議 有 4 次 ;4 天 的 會 議 有 兩 次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港 台 第 五 台 須 待 立 法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才 會 恢 復 播 放 原 有 的 節 目, 令 很 多 不 想 收 聽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長 者 感 到 沒 有 選 擇 既 然 政 府 的 調 查 也 顯 示, 眾 多 的 巿 民 希 望 收 聽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轉 播, 那 為 何 政 府 不 設 立 一 條 獨 立 頻 道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呢?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針 對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三 ) 部 分 局 長 指 出, 港 台 當 中 4 條 數 碼 頻 道 初 期 會 與 現 有 的 4 條 中 波 (AM) 頻 道 同 步 廣 播, 並 將 會 實 施 數 碼 頻 道 及 中 波 (AM) 頻 道 分 途 廣 播, 讓 其 中 一 條 數 碼 頻 道 轉 播 立 法

56 917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會 會 議 我 想 問 局 長, 將 來 會 否 專 門 設 立 一 條 無 須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數 碼 或 中 波 長 者 頻 道, 供 長 者 收 聽?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葉 議 員 說 得 對, 我 回 看 有 關 的 數 字, 在 立 法 會 年 度 裏, 連 續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兩 天 或 以 上 的 次 數 確 有 上 升, 在 年 度 有 7 次 ; 年 度 有 9 次, 而 本 年 的 立 法 會 年 度, 即 年 度 至 6 月 23 日 為 止 已 有 13 次, 其 實 連 續 轉 播 兩 天 以 上 的 會 議 次 數 是 有 所 增 加 的 剛 才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提 及, 港 台 會 在 今 年 年 底 推 出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在 4 條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頻 道 中, 其 中 一 條 將 會 實 施 分 途 廣 播,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議 事 過 程, 以 確 保 長 者 能 繼 續 透 過 中 波 (AM) 頻 道 接 收 港 台 第 五 台 的 節 目 在 年 底 前, 我 們 會 沿 用 港 台 第 五 台 中 波 (AM) 頻 道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議 事 過 程 其 實, 這 項 安 排 已 實 施 多 年,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安 排 是 合 適 的, 因 為 聽 眾 已 習 慣 有 關 的 安 排 實 施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和 分 途 廣 播 的 時 間 距 離 現 在 不 遠,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這 項 安 排 是 適 當 的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主 席, 我 和 葉 偉 明 議 員 一 樣, 也 收 到 相 同 的 投 訴 在 站 街 時, 有 長 者 向 我 投 訴, 指 立 法 會 效 率 低, 阻 礙 他 們 收 聽 節 目 及 看 電 視 我 相 信 他 們 是 指 港 台 第 五 台 我 想 問 局 長, 其 實 有 否 做 過 任 何 調 查, 確 定 長 者 最 喜 愛 收 聽 甚 麼 節 目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關 長 者 最 喜 愛 甚 麼 節 目, 我 手 邊 並 沒 有 具 體 調 查 資 料 不 過, 根 據 電 台 向 我 們 反 映, 長 者 比 較 喜 愛 戲 曲 節 目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長 者 在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時 段, 的 確 不 能 夠 收 聽 戲 曲 節 目 所 以, 我 們 自 2009 年 開 始, 已 在 其 他 時 段 增 加 播 放 這 些 長 者 比 較 喜 愛 的 節 目, 例 如 近 年 每 晚 均 增 加 製 作 3 至 4 小 時 長 者 喜 愛 的 戲 曲 節 目, 以 彌 補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過 程 而 減 少 了 長 者 節 目 的 時 數 潘 佩 璆 議 員 : 主 席,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轉 播 立 法 會 辯 論 其 實 是 否 真 的 適 宜 長 者 收 聽 呢? 議 員 近 年 的 言 辭 越 來 越 激 烈, 火 爆 場 面 亦 越 來 越 多, 遇 到 這 些 場 面 激 辯, 甚 至 接 近 侮 辱 性 的 說 話, 聽 後 會 令 人 心 跳 加 速 血 壓 上 升 老 實 說, 有 不 少 長 者 的 心 臟 可 能 有 隱 疾, 因 此, 我

5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77 也 感 到 有 點 擔 心 局 長 剛 才 提 及, 在 稍 後 數 碼 廣 播 啟 播 後, 中 波 和 數 碼 廣 播 頻 道 會 分 途 廣 播, 這 似 乎 是 一 個 解 決 方 法 但 是, 我 的 印 象 是, 數 碼 廣 播 將 來 會 取 代 目 前 的 廣 播 模 式 如 果 屆 時 取 消 了 現 有 的 廣 播 模 式, 豈 不 是 又 會 回 復 原 狀? 由 於 長 者 沒 有 甚 麼 娛 樂,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為 長 者 的 消 遣 康 樂 生 活 和 健 康 需 要, 開 設 一 條 長 者 節 目 頻 道, 以 免 他 們 受 到 立 法 會 辯 論 所 影 響?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 其 實, 將 來 在 數 碼 廣 播 啟 播 時, 我 們 並 不 會 把 數 碼 頻 道 取 替 原 本 的 AM 或 FM 電 台 頻 道 根 據 我 們 現 時 計 劃, 仍 然 會 保 留 原 本 的 頻 道 我 們 並 沒 有 計 劃 取 代 這 些 頻 道 正 如 我 剛 才 解 釋, 在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啟 播 後, 港 台 計 劃 讓 現 時 AM 的 4 條 頻 道 與 數 碼 聲 音 同 步 廣 播 但 是, 由 於 顧 及 長 者 需 要 收 聽 其 喜 歡 的 節 目, 因 此, 我 們 在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時 段, 會 分 途 廣 播 所 以, 在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啟 播 後, 長 者 仍 然 可 以 在 港 台 第 五 台 收 聽 原 本 的 節 目 因 此, 對 他 們 來 說, 並 沒 有 任 何 影 響, 不 會 因 為 轉 播 立 法 會 的 議 事 過 程 而 不 能 收 聽 節 目, 因 為 這 將 會 撥 到 其 中 一 條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頻 道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在 我 服 務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期 間, 其 實 已 有 很 多 長 者 向 我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他 們 說 每 逢 星 期 三 均 沒 有 長 者 節 目 可 收 聽 現 時, 這 個 情 況 似 乎 越 來 越 嚴 重, 因 為 有 時 候 星 期 三 的 會 議 未 能 完 成, 要 延 至 星 期 四 況 且, 主 席,7 月 13 日 的 會 議 可 能 是 一 連 7 天 至 10 天, 也 要 在 進 行 立 法 會 大 會 局 長, 你 想 想, 長 者 如 何 度 過 由 7 月 13 日 起, 長 達 7 天 至 10 天 的 時 間 呢? 有 甚 麼 節 目 可 以 安 排 給 他 們? 我 認 為 政 府 也 要 想 想 辦 法, 否 則, 這 麼 長 的 時 間, 長 者 可 能 會 抵 受 不 住, 或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精 神 和 健 康?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這 方 面, 港 台 亦 曾 接 到 電 話 查 詢 或 投 訴, 每 年 平 均 也 會 接 到 十 多 個 電 話 查 詢 及 投 訴 我 們 是 明 白 和 理 解 的 所 以, 我 們 在 今 年 年 底 會 推 出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在 這 段 期 間, 立 法 會 連 續 數 天 舉 行 會 議 是 一 個 事 實, 我 們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轉 播 立 法 會 的 議 事 過 程, 其 實 收 聽 率 也 是 相 當 高 的 此 時 段 每 半 小 時 平 均 有 人 收 聽, 所 以, 是 有 一 定 的 聽 眾 羣 的 反 而, 平 常 日 子 的 收 聽 人 數 只 是 人 因 此, 立 法 會 轉 播 的 收 聽 率 是 較 高 的 因 此, 我

58 917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們 必 須 相 應 平 衡 這 方 面 聽 眾 羣 的 需 要 但 是, 由 於 有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的 引 進, 我 相 信 這 問 題 很 快 便 能 解 決 主 席 : 可 是,7 月 13 日 便 無 法 解 決 長 者 的 問 題 譚 耀 宗 議 員 : 他 並 未 回 答 我, 如 何 解 決 轉 播 7 月 13 日 長 達 多 天 的 辯 論 對 長 者 聽 眾 的 影 響? 雖 然 有 聽 眾 羣 喜 歡 聽 轉 播, 但 長 者 聽 眾 喜 歡 的 節 目 是 不 同 的 主 席 : 局 長, 有 否 應 急 的 方 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的 頻 道 數 目 是 有 限 的 我 們 明 白 這 方 面 的 需 要, 會 向 港 台 反 映, 看 看 能 否 在 其 他 時 段 增 加 播 放 長 者 喜 愛 的 節 目 葉 偉 明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轉 播 立 法 會 議 事 過 程 無 疑 有 很 多 人 收 聽 然 而, 一 些 長 者 要 轉 聽 其 他 頻 道, 但 又 不 習 慣 收 聽 流 行 音 樂, 便 會 被 迫 收 聽 我 們 開 會 我 是 說, 他 們 沒 有 選 擇 局 長 說 在 年 底 會 實 施 數 碼 頻 道 及 AM 頻 道 分 途 廣 播, 我 當 然 表 示 歡 迎 長 者 將 來 可 以 有 整 條 AM 頻 道 收 聽 原 有 的 節 目 我 當 然 感 到 高 興 但 是, 他 只 說 及 年 底 究 竟 他 能 否 明 確 說 清 楚 時 間 表, 何 時 才 能 讓 長 者 自 由 選 擇 收 聽 立 法 會 轉 播, 或 原 有 第 五 台 的 節 目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其 實 就 這 方 面, 港 台 的 工 作 人 員 已 很 努 力, 以 盡 快 落 實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但 電 台 暫 時 沒 有 啟 播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的 確 定 日 期 但 是, 我 相 信 同 事 會 很 努 力, 盡 快 提 供 這 項 服 務 ( 代 理 主 席 劉 健 儀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既 然 局 長 也 說 過, 雖 然 沒 有 進 行 民 調, 但 也 知 道 長 者 喜 歡 收 聽 戲 曲 那 麼, 可 否 在 年 底 實 施 數 碼 廣 播 前, 例 如 7 月 13 日 ( 那 時 可 能 有 多 達 項 的 修 訂 ) 在 長 者 睡 覺 時 段 他 們 很 早 睡 覺 播 放 立 法 會 會 議 ( 或 許 他 們 聽 到 轉 播 後

5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79 還 能 更 早 入 睡 ); 而 在 長 者 睡 前 消 閒 時 段, 則 播 放 他 們 喜 歡 的 節 目? 可 否 考 慮 應 變 的 措 施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澄 清 一 下 我 不 知 道 議 員 的 提 問 是 否 希 望 不 直 播, 而 是 把 時 間 調 動 進 行 錄 播?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我 是 問 能 否 局 部 轉 播 立 法 會 程 序, 讓 長 者 在 睡 覺 前 能 收 聽 娛 樂 節 目 及 他 們 心 愛 的 節 目?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由 1980 年 代 開 始, 我 們 已 經 轉 播 立 法 會 議 事 過 程, 而 我 剛 才 也 提 及, 其 實 是 有 很 大 聽 眾 羣 的, 每 半 小 時 平 均 多 達 人 所 以, 是 有 一 定 的 需 求 的 其 實,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也 即 將 引 入, 在 分 途 廣 播 下, 選 擇 多 了, 便 能 解 決 這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數 碼 廣 播 已 說 了 很 多 年, 而 港 台 數 年 前 已 嘗 試 以 數 碼 廣 播 播 放 節 目 但 是, 至 於 正 式 啟 播 日 期, 卻 仍 未 能 確 定 其 實, 政 府 多 年 前 曾 承 諾, 在 落 實 數 碼 廣 播 後, 社 區 電 台 的 使 用 應 該 可 以 大 幅 增 加, 例 如 可 就 着 不 同 小 眾, 無 論 是 長 者 立 法 會 或 弱 勢 社 羣 的 需 要 設 立 頻 道 此 外, 電 視 數 碼 廣 播 實 行 後, 亦 可 以 符 合 小 眾 廣 播 的 需 要, 加 入 手 語 其 實, 外 國 很 多 公 共 廣 播, 均 有 提 供 手 語 服 務 但 是,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仍 然 沒 有 任 何 計 劃 局 長, 就 着 小 眾 的 需 要, 例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長 者 宗 教 弱 勢 社 羣 等, 究 竟 何 時 才 有 獨 特 的 電 台 提 供 給 他 們, 包 括 數 碼 電 視 和 電 台, 以 及 手 語 方 面 究 竟 能 否 有 時 間 表, 何 時 能 夠 提 供 手 語 的 服 務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今 天 的 議 題 是 轉 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議 事 過 程, 以 及 與 港 台 第 五 台 有 關 的 安 排 不 過, 陳 議 員 仍 問 及 將 來 社 區 參 與 的 廣 播 事 宜 其 實, 港 台 現 時 亦 正 制 訂 有 關 細 節, 在 年 底 前 會 作 出 諮 詢 在 進 行 諮 詢 時, 便 會 把 細 節 公 布 陳 偉 業 議 員 : 在 手 語 方 面, 立 法 會 的 頻 道 也 有 手 語...

60 918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已 回 答 說 年 底 會 進 行 諮 詢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他 尚 未 就 手 語 方 面 的 事 宜 作 答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沒 有 補 充 陳 偉 業 議 員 : 何 時 有 手 語 服 務 也 不 能 回 答?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問 題? 如 果 沒 有...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手 語 是 一 項 很 基 本 的 服 務, 局 長 可 否 回 去 研 究? 他 怎 麼 可 以 說 一 句 沒 有 補 充 便 算? 他 現 在 已 坐 正 當 局 長 他 不 是 無 耻 至 連 提 供 手 語 服 務 也 不 考 慮 吧? 代 理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坐 下, 局 長 有 權 選 擇 如 何 作 答 陳 偉 業 議 員 : 他 連 會 否 提 供 手 語 服 務 也 不 能 回 答, 他 當 甚 麼 正 局 長? 代 理 主 席 : 口 頭 質 詢 到 此 為 止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統 計 數 字 6.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2011 年 第 一 季 經 濟 報 告 指 出, 市 民 的 住 宅 樓 宇 按 揭 供 款 相 對 住 戶 入 息 中 位 數 的 比 率 ( 供 款 與 收 入 比 率 ) 由

6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年 第 四 季 的 45%, 進 一 步 上 升 至 本 年 第 一 季 的 約 49% 據 報, 財 政 司 司 長 表 示, 若 銀 行 未 來 提 高 按 揭 貸 款 利 率 3 厘, 該 比 率 會 增 至 63% 關 於 普 羅 市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開 支 及 銀 行 提 高 利 率 對 該 等 開 支 的 影 響,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市 民 的 供 款 與 收 入 比 率 於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調 查 普 羅 市 民 每 月 的 住 屋 租 金 支 出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為 何 ; 如 有,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調 查 普 羅 市 民 每 月 用 於 交 通 方 面 的 支 出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為 何 ; 如 有,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有 否 調 查 普 羅 市 民 每 月 用 於 教 育 方 面 的 支 出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為 何 ; 如 有,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有 否 調 查 普 羅 市 民 每 月 用 於 醫 療 方 面 的 支 出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為 何 ; 如 有,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有 否 調 查 普 羅 市 民 每 月 用 於 外 出 用 膳 及 在 家 煮 食 的 支 出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分 別 為 何 ; 如 有,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有 否 調 查 普 羅 市 民 每 月 用 於 衣 服 及 鞋 履 等 日 常 用 品 的 支 出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為 何 ; 如 有,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有 否 調 查 普 羅 市 民 每 月 用 於 水 電 力 及 燃 氣 等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的 支 出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為 何 ; 如 有,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有 否 調 查 普 羅 市 民 每 月 用 於 娛 樂 方 面 的 支 出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為 何 ; 如 有,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十 ) 有 否 評 估, 銀 行 提 高 按 揭 貸 款 利 率 將 對 以 上 各 項 民 生 需 要 的 支 出 構 成 甚 麼 影 響, 以 及 當 局 有 何 相 應 措 施 改 善 民 生?

62 918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林 大 輝 議 員 的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差 餉 及 物 業 估 價 署 所 編 製 的 資 料, 自 2008 年 起 的 按 揭 供 款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載 於 附 件 一 ( 二 ) 至 ( 九 ) 政 府 統 計 處 每 5 年 進 行 一 次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最 近 的 一 次 調 查 於 年 度 進 行 該 項 統 計 調 查 旨 在 搜 集 一 般 住 戶 的 開 支 資 料, 用 以 更 新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開 支 權 數 由 於 在 該 項 統 計 調 查 並 無 就 住 戶 開 支 佔 住 戶 收 入 的 比 率 作 統 計 及 計 算, 故 此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質 詢 第 ( 二 ) 至 ( 九 ) 部 分 提 及 的 商 品 / 服 務 開 支 佔 收 入 的 比 率 的 有 關 數 據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搜 集 了 質 詢 第 ( 二 ) 至 ( 九 ) 部 分 提 及 的 各 項 商 品 / 服 務 的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進 行 的 調 查 所 搜 集 到 的 有 關 數 據 列 於 附 件 二 ( 十 ) 加 息 對 市 民 生 活 的 影 響 因 人 而 異 對 需 要 為 按 揭 借 貸 還 款 的 人 來 說, 加 息 會 增 加 他 們 的 供 款 負 擔, 可 能 令 他 們 需 要 調 整 其 他 方 面 的 支 出 所 以, 市 民 在 申 請 按 揭 借 貸 前, 必 須 小 心 評 估 自 己 對 利 率 變 動 的 承 受 能 力 另 一 方 面, 對 有 淨 存 款 的 人 來 說, 加 息 則 會 增 加 他 們 的 利 息 收 入 附 件 一 自 2008 年 起 的 按 揭 供 款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2008 年 按 揭 供 款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 第 一 季 38.7 第 二 季 35.8 第 三 季 34.7 第 四 季 31.9

6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年 2010 年 2011 年 按 揭 供 款 與 收 入 的 比 率 *(%) 第 一 季 34.1 第 二 季 34.4 第 三 季 36.6 第 四 季 38.4 第 一 季 42.3 第 二 季 41.6 第 三 季 42.2 第 四 季 44.6 第 一 季 48.7^ 註.. * 四 十 五 平 方 米 單 位 的 按 揭 供 款 ( 假 設 按 揭 成 數 為 70% 及 年 期 為 20 年 ) 相 對 住 戶 入 息 中 位 數 ( 不 包 括 居 於 公 營 房 屋 的 住 戶 ) 的 比 率 ^ 臨 時 數 字 附 件 二 住 戶 就 質 詢 第 ( 二 ) 至 ( 九 ) 部 分 提 及 的 商 品 / 服 務 的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商 品 / 服 務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 港 元 ) 年 度 * 年 度 ( 二 ) 住 屋 租 金 ( 連 差 餉 及 地 租 ) 6,418 5,123 ( 三 ) 交 通 1,792 1,793 ( 四 ) 教 育 1, ( 五 ) 醫 療 服 務 ( 六 ) 外 出 用 膳 3,695 3,078 食 品 ( 外 出 用 膳 以 外 ) 2,164 1,785 ( 七 ) 衣 履 ( 八 ) 電 力 燃 氣 及 水 電 影 娛 樂 ( 九 ) 旅 遊 其 他 娛 樂 及 假 期 開 支 56 78

64 918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商 品 / 服 務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 港 元 ) 年 度 * 年 度 其 他 3,940 3,988 總 開 支 21,623 18,884 註 : * 在 年 度, 政 府 數 項 一 次 性 的 紓 困 措 施 減 低 了 住 戶 的 開 支 上 表 列 載 的 住 戶 開 支 數 字 是 指 住 戶 獲 各 項 寬 減 後 的 實 際 開 支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上 表 內 個 別 項 目 的 數 字 相 加 可 能 不 等 於 總 數 減 輕 中 學 教 師 工 作 壓 力 的 措 施 7.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近 年 學 制 改 革 融 合 教 育 及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等 多 項 教 育 政 策 的 轉 變 對 中 學 教 師 所 承 受 壓 力 的 影 響,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中 學 教 師 在 教 學 和 情 緒 上 面 對 的 困 難 和 壓 力 為 何 ; 當 局 有 何 支 援 措 施 及 改 善 建 議 ; 會 否 進 行 全 面 研 究 調 查, 以 瞭 解 當 前 中 學 教 師 的 工 時 工 作 量 教 學 遇 到 的 困 難 和 壓 力 來 源 等, 並 評 估 該 等 情 況 對 教 學 質 素 及 學 生 成 長 的 影 響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政 府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盡 量 安 排 有 特 殊 學 習 需 要 ( 如 智 障 自 閉 和 讀 寫 障 礙 等 ) 的 學 生 入 讀 普 通 學 校, 教 師 除 了 要 面 對 學 生 的 情 緒 和 行 為 問 題 對 課 堂 秩 序 的 影 響, 又 要 兼 顧 不 同 能 力 的 學 生,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時 仍 然 較 為 偏 重 考 試 成 績 的 評 核 模 式, 對 有 特 殊 學 習 需 要 的 學 生 而 言 是 否 較 為 吃 力, 因 而 引 致 他 們 與 一 般 學 生 的 學 習 能 力 及 進 度 出 現 明 顯 差 異 ; 會 否 加 強 推 動 多 元 智 能 教 育 讓 不 同 的 學 生 發 揮 各 種 潛 能 ;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加 強 協 助 教 師 處 理 班 上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及 進 度 的 差 異, 以 提 升 教 學 質 素 及 學 習 效 能, 並 減 輕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和 壓 力 ; 及 ( 三 ) 鑒 於 有 研 究 發 現, 小 班 教 學 可 令 教 師 授 課 時 感 到 較 輕 鬆 和 投 入, 對 教 與 學 均 有 好 處, 但 教 育 局 局 長 於 去 年 12 月 1 日 回 覆 本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推 行 小 班 教 學 的 時 機 並 不 合 適, 並 要 先 落 實 自 願 優 化 班 級 結 構 計 劃, 讓 學 校 的 形

6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85 穩 定 下 來, 決 定 合 適 時 機 的 考 慮 因 素 為 何 ; 除 了 收 生 人 數 外, 導 致 未 合 時 機 的 因 素 為 何 ; 當 局 有 何 客 觀 的 標 準 評 估 時 機 是 否 合 適, 以 及 會 否 公 開 這 些 標 準 ; 當 局 現 時 有 否 進 行 任 何 預 備 工 作 ( 包 括 在 教 師 培 訓 課 室 配 套 教 學 模 式, 以 及 考 評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調 整 ), 以 配 合 未 來 可 逐 步 減 少 中 學 的 每 班 人 數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議 員 關 注 教 師 的 工 作 壓 力 問 題 的 3 部 分, 逐 項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教 育 局 一 向 重 視 改 善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和 壓 力, 並 於 2006 年 成 立 教 師 工 作 委 員 會, 檢 視 本 港 教 師 的 工 作 和 相 關 問 題 委 員 會 於 2007 年 向 教 育 局 作 出 18 項 建 議, 全 被 接 納, 並 已 逐 步 落 實 在 2009 年 新 高 中 學 制 正 式 開 始 實 施 時, 我 們 亦 進 行 了 新 學 制 實 施 情 況 的 研 究 此 外, 我 們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包 括 各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不 時 探 訪 學 校 校 外 評 核 各 種 小 組 面 談 教 師 陽 光 專 線 電 話 輔 導 與 學 校 議 會 和 教 師 工 會 的 會 議 等, 持 續 與 業 界 溝 通, 瞭 解 教 師 和 學 校 的 情 況, 以 及 教 育 局 支 援 措 施 的 成 效 我 們 明 白 中 學 教 師 的 現 況 和 需 要, 因 此 已 先 後 推 出 多 項 支 援 措 施, 改 善 教 師 的 工 作 情 況 例 如 : 因 應 各 項 教 育 措 施, 增 撥 津 貼, 並 給 予 學 校 更 大 的 彈 性 靈 活 運 用 資 源, 增 聘 人 手 或 外 購 服 務, 以 適 當 支 援 教 師 同 時, 教 育 局 簡 化 了 學 校 問 責 機 制 及 行 政 程 序, 又 在 推 出 各 項 課 程 和 措 施 時 ( 如 新 高 中 學 制 融 合 教 育 通 識 教 育 科 課 程 和 小 班 教 學 等 ), 為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教 師 人 手 或 資 源, 以 及 為 教 師 舉 辦 培 訓 課 程 和 專 業 支 援, 協 助 教 師 適 應 和 掌 握 有 關 的 課 題 我 們 又 透 過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撥 款, 鼓 勵 學 校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處 理 行 政 工 作, 以 減 輕 教 師 在 行 政 工 作 的 負 擔 基 金 又 協 助 學 校 推 行 全 校 參 與 模 式 的 教 師 健 康 計 劃, 建 立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及 關 顧 的 校 園 文 化 基 金 今 年 更 推 出 促 進 有 效 學 校 管 理 / 教 師 身 心 健 康 的 優 先 主 題, 促 進 教 育 專 業 化 及 職 業 健 康

66 918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教 育 局 不 時 為 校 長 和 教 師 舉 辦 壓 力 管 理 課 程, 也 透 過 不 同 活 動 和 課 程 促 進 教 師 身 心 的 健 康 同 時, 為 協 助 教 師 處 理 工 作 壓 力 或 個 人 情 緒 問 題, 教 育 局 亦 設 立 了 教 師 陽 光 專 線 電 話 輔 導 由 2006 年 至 今, 接 獲 的 個 案 數 目 明 顯 下 跌 我 們 考 慮 為 公 營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聘 用 具 備 相 關 知 識 及 經 驗 的 行 政 人 員, 協 助 學 校 更 有 效 地 處 理 行 政 職 務 我 們 將 於 學 年 在 部 分 公 營 學 校 進 行 試 驗 計 劃, 以 找 出 切 實 可 行 的 模 式, 再 考 慮 如 何 有 效 地 將 有 關 措 施 推 行 至 其 他 的 公 營 學 校 ( 二 ) 評 估 是 課 程 學 與 教 和 回 饋 循 環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在 2001 年 發 表 的 學 會 學 習 課 程 發 展 路 向 報 告 中, 已 建 議 學 校 需 要 改 變 評 估 的 方 式, 以 促 進 學 習 為 評 估 的 目 的 教 育 局 推 行 學 制 和 課 程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也 一 直 鼓 勵 教 師 在 學 與 教 的 過 程 中, 識 別 學 生 ( 特 別 是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 在 學 習 上 遇 到 的 困 難, 進 而 提 供 有 效 的 回 饋, 讓 學 生 改 善 學 習 教 育 局 藉 着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裝 備 教 師, 讓 他 們 能 因 應 學 生 需 要 而 適 當 地 運 用 不 同 評 估 模 式 回 饋 學 習 我 們 已 在 教 育 局 網 頁 上 載 了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校 內 考 試 特 別 安 排 指 引, 供 教 師 參 考, 讓 他 們 可 以 因 應 情 況, 調 適 評 估 方 法 此 外, 教 育 局 和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一 直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改 善 各 種 評 核 的 調 適 安 排, 讓 教 師 能 更 有 效 地 照 顧 學 生 的 學 習 差 異, 從 而 減 輕 他 們 的 壓 力 對 取 錄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學 校, 教 育 局 會 按 情 況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專 業 支 援 及 教 師 培 訓, 以 提 升 教 師 的 教 學 質 素 及 學 生 的 學 習 效 能 此 外, 教 育 局 定 期 為 教 師 舉 辦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専 題 講 座 及 工 作 坊, 以 強 化 教 師 及 早 識 別 處 理 和 預 防 學 生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的 能 力, 並 強 化 教 師 團 隊 的 協 作, 以 落 實 全 校 參 與 模 式 的 融 合 教 育 教 育 局 正 逐 步 擴 展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讓 更 多 學 校 可 以 接 受 這 項 更 全 面 的 綜 合 性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會 透 過 訪 校 支 援 和 培 訓, 協 助 教 師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作 出 課 程 教 學 和 評 估 調 適, 支 援 教 師 實 施 有 效 的 課 室 管 理 和 輔

6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87 導 策 略 預 期 在 學 年, 接 受 這 項 服 務 的 公 營 中 小 學 可 增 至 五 百 多 所 ( 三 ) 小 班 教 學 是 一 種 教 學 法 國 際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小 班 教 學 在 小 學 階 段 早 期 較 具 成 效, 而 其 成 效 往 往 會 隨 學 生 年 齡 增 長 而 減 退 因 此, 其 他 教 育 先 進 地 區 在 中 學 階 段 普 遍 採 用 多 元 策 略, 以 便 更 能 配 合 學 生 的 需 要, 以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一 直 以 來, 我 們 都 會 因 應 中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向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和 教 師 人 手, 讓 學 校 靈 活 調 配, 以 便 推 動 全 校 參 與, 特 別 是 照 顧 學 業 成 績 稍 遜 的 學 生,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安 排 小 組 教 學 公 營 中 學 的 教 師 與 學 生 比 例 已 由 學 年 的 1: 18.5 逐 年 改 善 至 學 年 預 計 的 1: 14.9 隨 着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推 行, 學 校 在 高 中 級 別 已 採 用 分 組 教 學 根 據 2010 年 年 底 的 調 查, 有 關 分 組 教 學 的 平 均 人 數 約 二 十 多 人 就 中 學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我 們 早 於 2008 年 已 制 訂 一 系 列 措 施, 將 中 一 每 班 派 位 學 生 人 數 由 學 年 的 38 人 減 至 本 學 年 的 34 人, 並 進 一 步 放 寬 學 校 開 班 人 數, 由 學 年 起, 中 一 開 班 人 數 由 往 年 的 35 人 分 兩 年 下 調 至 30 人, 即 最 少 61 人 便 可 開 辦 3 班, 而 有 關 學 校 平 均 每 班 人 數 可 低 至 約 21 人 為 進 一 步 減 低 中 學 學 生 人 口 大 幅 下 降 對 業 界 的 影 響, 我 們 推 出 了 優 化 班 級 結 構 計 劃 以 穩 定 整 體 局 勢 包 括 教 師 隊 伍, 而 參 與 計 劃 的 學 校 亦 有 較 充 裕 的 人 手 和 額 外 資 源, 以 便 提 升 教 學 質 素 和 推 行 新 高 中 學 制 在 中 學 推 行 小 班 教 學 涉 及 長 遠 結 構 上 的 轉 變, 在 調 適 教 學 模 式 及 教 育 經 費 的 投 放 方 面 有 着 深 遠 的 影 響 當 學 校 的 局 勢 穩 定 下 來, 以 及 我 們 可 以 掌 握 更 準 確 的 學 生 人 口 資 料 時, 我 們 樂 意 與 學 界 繼 續 研 究 適 切 方 法, 以 優 化 中 學 的 學 與 教 非 香 港 居 民 在 物 業 市 場 的 投 資 8.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樓 價 持 續 飆 升, 社 會 有 聲 音 指 內 地 人 來 港 炒 貴 樓 價, 亦 有 要 求 限 制 包 括 內 地 人 在 內 的 境 外 人 士 在 港 置 業 行

68 918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政 長 官 亦 曾 表 示, 香 港 不 能 關 上 門 做 生 意, 要 探 討 限 制 內 地 人 買 樓 有 否 違 反 國 際 條 約, 以 及 要 樓 市 已 到 絕 境 時 才 會 作 此 考 慮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據 當 局 資 料 所 得, 過 去 3 年, 香 港 境 外 人 士 在 港 置 業 情 況 為 何 ( 包 括 有 多 少 內 地 人 士 在 港 置 業, 以 及 當 中 有 多 少 是 因 自 用 或 沒 有 出 租 物 業 而 不 用 繳 付 物 業 稅 ); ( 二 ) 是 否 知 悉, 在 過 去 3 年 內 地 人 士 在 港 置 業 的 個 案 當 中, 有 多 少 是 透 過 銀 行 獲 得 按 揭 貸 款 按 揭 成 數 為 何, 另 有 多 少 是 無 需 向 銀 行 申 請 按 揭 貸 款 而 一 次 過 支 付 樓 價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其 他 地 方 就 限 制 境 外 人 士 在 其 境 內 置 業 而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當 局 未 曾 限 制 過 任 何 人 士 購 買 或 轉 讓 本 港 住 宅 物 業 有 關 限 制 包 括 內 地 人 士 在 內 的 境 外 人 士 在 港 購 買 住 宅 物 業 的 建 議 涉 及 巨 大 的 政 策 改 變 考 慮 有 關 建 議 時, 當 局 需 要 考 慮 此 舉 對 於 資 金 自 由 進 出 香 港 這 個 成 功 的 經 濟 因 素 對 香 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以 至 香 港 長 遠 經 濟 發 展 的 影 響, 對 市 場 會 產 生 甚 麼 回 響, 以 及 執 行 上 的 問 題 由 於 香 港 是 一 個 向 外 型 的 經 濟 體 系, 如 果 對 外 來 人 士 在 投 資 上 有 特 別 限 制, 必 須 小 心 研 究 後 果 我 現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土 地 註 冊 處 備 存 有 關 經 該 處 註 冊 的 本 港 物 業 交 易 資 料, 但 並 沒 有 有 關 物 業 交 易 有 多 少 買 家 為 境 外 人 士 或 內 地 人 士 分 類, 以 及 買 家 置 業 的 目 的 等 資 料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並 沒 有 搜 集 在 港 置 業 人 士 ( 包 括 境 外 人 士 及 內 地 人 士 ) 的 融 資 途 徑, 例 如 透 過 銀 行 進 行 按 揭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貸 款 詳 情, 以 及 無 須 透 過 銀 行 進 行 按 揭 的 個 案 數 目 ( 三 ) 我 們 知 道 有 部 分 國 家 或 地 方 對 非 本 地 居 民 購 買 住 宅 物 業 實 施 限 制, 例 如 內 地 部 分 城 市 限 制 合 資 格 境 外 人 士 及 港 澳 台

6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89 居 民 只 可 購 買 1 個 住 宅 物 業 ; 新 加 坡 限 制 非 本 地 居 民 不 可 購 買 獨 立 屋 ; 澳 洲 禁 止 非 本 地 人 士 購 買 二 手 樓 ( 但 容 許 非 本 地 人 士 買 樓 花 及 建 成 12 個 月 或 以 上 未 出 售 的 一 手 樓 等 ), 而 臨 時 居 民 及 留 學 生 須 取 得 批 准 方 可 置 業, 並 須 於 離 開 澳 洲 兩 年 內 出 售 物 業 上 述 例 子 說 明 這 些 措 施 各 有 不 同, 而 且 並 不 是 一 刀 切 不 容 許 非 本 地 人 購 買 住 宅 物 業 再 者, 這 些 措 施 都 是 根 據 當 地 實 際 情 況 而 作 出, 不 能 簡 單 地 照 搬 到 其 他 地 方 實 施 公 立 醫 院 的 服 務 成 本 上 漲 9. 梁 家 騮 議 員 : 主 席, 過 去 10 年, 公 立 醫 院 的 服 務 成 本 不 斷 上 漲, 增 幅 超 過 求 診 人 次 增 幅 及 本 地 經 濟 增 長 年 度 政 府 開 支 預 算 的 最 新 數 字 顯 示, 住 院 服 務 普 通 科 病 人 每 日 成 本 急 症 室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及 專 科 門 診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將 分 別 上 升 至 3,830 元 830 元 及 950 元, 升 幅 為 4.6% 3.8% 及 5.6%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在 計 算 住 院 服 務 普 通 科 病 人 每 日 成 本 急 症 室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及 專 科 門 診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時 涉 及 的 參 數 及 方 程 式 分 別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第 ( 一 ) 部 分 的 每 項 參 數 的 實 際 數 字 為 何 ; ( 三 ) 是 否 知 悉 各 公 立 醫 院 有 否 就 上 述 單 位 成 本 作 獨 立 計 算 ; 如 有, 過 去 5 年 的 詳 細 數 字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亦 有 計 算 各 種 服 務 ( 例 如 肝 臟 移 植 及 骨 髓 移 植 等 ) 的 專 科 成 本,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醫 管 局 曾 計 算 專 科 成 本 的 服 務 項 目, 以 及 該 等 項 目 的 專 科 成 本 及 服 務 人 次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醫 管 局 採 用 總 成 本 法 的 會 計 方 法 計 算 其 相 關 的 服 務 成 本 概 括 來 說, 醫 管 局 的 服 務 成 本 不 僅 包 括 各 項 臨 床 專 科 的 直 接 服 務 成 本 和 各 種 臨 床 支 援 服 務 的 開 支 ( 如 麻 醉 手 術 藥 劑 病 理 放 射 診 斷 和 專 職 醫 療 ), 亦 包 括 各 種 非 臨

70 919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床 支 援 服 務 和 醫 院 的 日 常 開 支 ( 如 病 人 膳 食 公 用 開 支 醫 療 儀 器 及 機 械 的 維 修 和 保 養 ) 一 些 機 構 項 目 ( 如 保 險 費 用 和 醫 療 電 腦 系 統 的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 醫 管 局 總 辦 事 處 行 政 費 用, 以 及 一 些 由 政 府 部 門 向 醫 管 局 提 供 服 務 的 費 用 ( 例 如 建 築 署 提 供 的 屋 宇 保 養 服 務 ) 上 述 的 醫 管 局 服 務 成 本 中, 並 不 包 括 大 學 教 職 員 進 行 與 教 學 有 關 的 臨 床 服 務 的 成 本 而 個 別 服 務 類 別 的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計 算 方 法, 是 按 照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的 總 成 本 和 相 應 的 服 務 活 動 量 來 計 算 ( 二 ) 過 去 5 年 ( 年 度 至 年 度 ) 醫 管 局 就 普 通 科 住 院 急 症 室 和 專 科 門 診 的 服 務 人 次, 以 及 其 相 應 的 單 位 成 本 載 於 附 件 一 ( 三 ) 過 去 5 年 ( 年 度 至 年 度 ) 醫 管 局 轄 下 各 醫 院 聯 網 的 普 通 科 住 院 病 床 的 每 日 成 本 急 症 室 及 專 科 門 診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載 於 附 件 二 由 於 每 位 病 人 的 病 情 複 雜 程 度 各 異, 而 所 需 的 診 斷 服 務 治 療 及 處 方 藥 物 亦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各 醫 院 聯 網 的 普 通 科 住 院 病 人 急 症 室 專 科 門 診 的 平 均 服 務 成 本 存 在 差 別 此 外, 各 醫 院 聯 網 的 個 案 組 合 ( 即 聯 網 內 不 同 病 情 病 人 的 組 合 ) 可 能 因 人 口 結 構 及 其 他 因 素 ( 包 括 聯 網 提 供 的 服 務 ) 而 不 盡 相 同, 不 同 聯 網 的 服 務 成 本 亦 因 此 存 在 差 別 例 如, 若 聯 網 內 有 較 多 病 情 較 為 複 雜 的 病 人, 或 有 較 多 病 人 需 要 費 用 高 昂 的 診 治, 則 該 聯 網 的 服 務 平 均 成 本 會 較 高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直 接 比 較 聯 網 之 間 的 平 均 服 務 成 本 ( 四 ) 醫 管 局 透 過 跨 專 科 合 作 的 綜 合 服 務 模 式, 為 病 人 提 供 各 種 醫 療 服 務 器 官 移 植 就 是 一 個 需 要 不 同 專 科 合 作 診 治 的 例 子 舉 例 來 說, 肝 臟 移 植 是 透 過 內 科 外 科 深 切 治 療 及 免 疫 學 科 等 不 同 專 科 診 治 的 綜 合 醫 療 服 務, 其 相 應 的 每 宗 醫 療 成 本 約 為 100 萬 元 過 去 5 年 ( 年 度 至 年 度 ) 各 主 要 臨 床 專 科 的 住 院 及 日 間 住 院 服 務 人 次 和 其 相 應 的 平 均 成 本 載 於 附 件 三

7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91 附 件 一 年 度 至 年 度 醫 管 局 普 通 科 住 院 急 症 室 和 專 科 門 診 的 服 務 人 次 及 其 相 應 的 單 位 成 本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服 務 的 提 供 住 院 服 務 普 通 科 病 * 人 出 院 人 次 及 死 亡 人 數 普 通 科 病 * 人 住 院 日 次 普 通 科 病 * 人 平 均 住 院 時 間 ( 日 ) 日 間 病 人 * 出 院 人 次 及 死 亡 人 數 急 症 室 服 務 急 症 室 服 * 務 人 次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專 科 門 診 * 服 務 人 次 單 位 成 本 ( 元 ) 普 通 科 每 19,170 19,550 20,230 18,920 19,100 # 名 出 院 病 人 的 成 本 普 通 科 住 院 病 人 的 每 日 成 本 3,290 3,440 3,650 3,590 3,660 #

72 919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急 症 室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專 科 門 診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 # 註 : * 臨 時 數 字 # 預 算 附 件 二 年 度 至 年 度 醫 管 局 轄 下 各 醫 院 聯 網 的 普 通 科 住 院 病 床 的 每 日 成 本 急 症 室 及 專 科 門 診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醫 院 聯 網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 預 算 ) 元 元 元 元 元 普 通 科 住 院 病 床 的 每 日 成 本 港 島 東 3,380 3,480 3,710 3,710 3,700 港 島 西 3,780 3,960 4,240 4,200 4,300 九 龍 中 3,050 3,140 3,410 3,300 3,480 九 龍 東 3,260 3,530 3,740 3,700 3,730 九 龍 西 3,140 3,320 3,540 3,470 3,520 新 界 東 3,230 3,330 3,520 3,450 3,580 新 界 西 3,450 3,590 3,700 3,590 3,540 醫 管 局 整 體 3,290 3,440 3,650 3,590 3,660 急 症 室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港 島 東 港 島 西 九 龍 中

7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93 醫 院 聯 網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 預 算 ) 元 元 元 元 元 九 龍 東 九 龍 西 新 界 東 新 界 西 醫 管 局 整 體 專 科 門 診 每 次 診 症 的 成 本 港 島 東 港 島 西 ,090 1,100 九 龍 中 九 龍 東 九 龍 西 新 界 東 新 界 西 醫 管 局 整 體 年 度 至 年 度 醫 管 局 各 主 要 臨 床 專 科 的 住 院 及 日 間 住 院 服 務 人 次 和 其 相 應 的 平 均 成 本 附 件 三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住 院 及 日 間 住 院 病 人 出 院 人 次 及 死 亡 人 數 內 科 * (1) 外 科 * 婦 產 科 * (2) 兒 科 * 矯 形 及 創 * 傷 外 科 每 名 出 院 病 人 的 成 本 ( 元 ) 內 科 12,340 12,760 13,180 12,410 12,600 # (1) 外 科 15,150 15,360 15,790 15,380 15,580 #

74 919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婦 產 科 10,320 10,940 11,230 10,930 10,980 # (2) 兒 科 16,000 16,840 17,060 16,210 15,750 # 矯 形 及 創 傷 外 科 23,450 25,410 26,960 24,890 25,120 # 註 : (1) 外 科 專 科 的 服 務 包 括 心 胸 外 科 服 務 (2) 兒 科 專 科 的 服 務 包 括 為 初 生 嬰 兒 提 供 的 服 務 * 臨 時 數 字 # 預 算 促 進 脊 醫 的 發 展 10.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促 進 脊 醫 在 本 港 的 發 展, 以 及 提 高 脊 醫 治 療 的 普 及 程 度,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現 時 有 否 計 劃 : ( 一 ) 加 強 宣 傳 及 推 廣 脊 醫 對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功 能 性 疾 病 的 治 療 功 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在 公 營 醫 療 的 門 診 服 務 中 加 入 脊 醫 服 務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建 議 或 鼓 勵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開 辦 脊 醫 課 程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時, 有 13 類 醫 療 衞 生 專 業 人 員 受 香 港 現 行 法 例 規 管 法 定 規 管 各 醫 療 專 業 的 制 度 均 以 專 業 自 我 規 管 作 為 大 前 提, 並 由 有 關 法 例 所 設 立 的 規 管 機 構 執 行, 以 保 障 公 眾 不 會 因 接 受 不 合 資 格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醫 護 服 務 而 可 能 遭 受 健 康 風 險 規 管 制 度 雖 由 法 例 所 設 立, 但 有 關 法 例 均 賦 予 業 界 高 度 自 主 權 和 地 位 ; 規 管 機 構 均 獲 授 權 自 行 制 訂 執 業 守 則 / 專 業 操 守 指 引, 供 成 員 遵 守 ; 有 關 機 構 亦 設 立 處 理 和 調 查 公 眾 投 訴 的 紀 律 機 制,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成 員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政 府 的 角 色 則 為 從 旁 監 察 及 向 有 關 機 構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7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95 政 府 認 為 脊 醫 在 本 港 醫 療 服 務 中 扮 演 一 定 的 角 色 脊 醫 註 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28 章 ) 早 於 1993 年 制 定, 對 脊 醫 的 註 冊 註 冊 脊 醫 專 業 事 務 的 紀 律 管 制 及 與 該 等 註 冊 及 紀 律 管 制 有 關 的 事 宜 作 出 規 定 現 時 大 部 分 在 本 港 執 業 的 脊 醫 在 美 國 澳 洲 加 拿 大 及 歐 洲 接 受 訓 練, 持 有 經 4 個 海 外 委 員 會 認 可 的 脊 醫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脊 骨 神 經 科 學 位 直 至 2011 年 5 月 1 日, 註 冊 脊 醫 的 人 數 為 137 人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不 同 種 類 的 醫 療 服 務 的 功 效 均 有 所 不 同, 政 府 鼓 勵 業 界 在 不 違 反 其 專 業 守 則 的 情 況 下, 向 公 眾 介 紹 服 務 相 關 學 會 及 團 體 亦 可 向 市 民 推 廣 服 務, 增 加 市 民 的 認 識 ( 二 ) 現 時 公 立 醫 院 內 的 服 務 及 相 關 專 職 醫 護 人 員 所 處 理 的 病 症, 已 包 括 脊 醫 所 治 療 的 病 症, 因 此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現 時 沒 有 計 劃 增 設 脊 醫 服 務 醫 管 局 會 視 乎 社 會 大 眾 對 不 同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考 慮 新 的 服 務 和 設 施 ( 三 ) 我 們 對 在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設 立 任 何 醫 療 專 業 的 訓 練 課 程 持 開 放 態 度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會 在 每 3 年 期 進 行 的 學 術 發 展 計 劃 中 考 慮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開 辦 新 資 助 課 程 的 申 請 在 現 正 進 行 中 的 年 度 至 年 度 三 年 期 學 術 發 展 計 劃 中, 教 資 會 並 無 收 到 任 何 院 校 有 意 開 辦 脊 醫 訓 練 課 程 的 申 請 故 此, 現 階 段 未 有 計 劃 於 下 一 個 3 年 期 內 開 設 有 關 脊 醫 訓 練 的 資 助 課 程 香 港 司 機 在 內 地 申 領 駕 駛 證 11.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最 近 內 地 當 局 實 施 新 規 定, 要 求 香 港 司 機 在 內 地 申 領 中 國 駕 駛 證 時, 必 須 出 示 由 公 安 部 門 發 出 的 境 外 人 員 臨 時 住 宿 證 明, 有 香 港 司 機 因 並 非 在 內 地 居 住, 不 能 提 交 有 關 證 明, 而 無 法 辦 理 中 國 駕 駛 證 報 道 指 有 些 中 港 司 機 為 了 生 計 被 迫 光 顧 中 介 人, 利 用 虛 假 的 內 地 住 址 證 明 申 領 中 國 駕 駛 證, 這 樣 他 們 不 但 可 被 控 使 用 虛 假 文 件 罪,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更 會 影 響 保 險 賠 償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76 919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 一 )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同 時 持 有 中 國 駕 駛 證 的 香 港 司 機 人 數, 以 及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以 從 事 運 輸 業 為 生 ; 如 有,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多 少 名 香 港 司 機 因 上 述 新 規 定 而 曾 向 香 港 政 府 求 助 ; 及 ( 三 ) 當 局 如 何 協 助 並 非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本 港 司 機 以 合 法 途 徑 申 請 中 國 駕 駛 證?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港 人 在 申 請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時 須 依 照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據 當 局 與 內 地 有 關 發 證 及 執 法 單 位 瞭 解, 境 外 人 員 ( 包 括 港 人 ) 在 申 請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時 須 提 供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核 發 的 居 住 或 暫 住 證 明, 是 已 實 施 多 年 的 恆 常 規 定 就 各 部 分 質 詢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無 須 向 運 輸 署 申 報 是 否 同 時 擁 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發 出 的 駕 駛 執 照 及 相 關 資 料 此 外, 擁 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發 出 的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如 按 法 例 透 過 免 試 簽 發 申 請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只 須 在 申 請 時 證 明 其 持 有 有 效 的 其 他 駕 駛 執 照, 之 後 亦 無 須 向 運 輸 署 申 報 有 否 為 其 持 有 的 其 他 駕 駛 執 照 續 期 因 此, 當 局 沒 有 同 時 持 有 香 港 及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的 香 港 人 的 確 實 數 字 然 而, 根 據 過 境 車 輛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資 料, 估 計 有 約 5 萬 名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持 有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其 中 約 人 持 有 駕 駛 跨 境 商 用 車 輛 執 照 運 輸 署 並 無 有 關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的 職 業 的 資 料, 因 此 無 法 知 悉 在 上 述 估 計 數 字 中, 當 中 多 少 人 是 從 事 運 輸 行 業 ( 二 ) 當 局 沒 有 收 到 香 港 司 機 因 內 地 發 牌 規 例 執 行 問 題 而 求 助 的 紀 錄 ( 三 ) 境 外 人 士 在 申 請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時 須 提 供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核 發 的 居 住 或 暫 住 證 明 屬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要 求, 已 實 施 多 年 我 們 知 悉 有 關 業 界 與 內 地 相 關 單 位 有 保 持 恆 常 聯 絡, 以 瞭 解 內 地 相 關 法 規 的 情 況 就 早 前 有 關 要 求 提 供 內 地 住 址 證 明 規 定 的 報 道, 運 輸 署 已 聯 絡 有 關 內 地 單 位, 而 有 關 內 地 單 位 亦 向 運 輸 署 表 示, 這 規 定 已 實 施 多 年 我 們 會 繼 續 就 瞭 解 內 地 法 規 事 宜, 向 業 界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7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97

78 919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失 業 及 工 種 錯 配 問 題 的 應 對 措 施 12. 陳 健 波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資 料 ( 臨 時 數 字 ),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的 失 業 率 由 本 年 1 月 至 3 月 的 3.4% 上 升 至 2 月 至 4 月 的 3.5%, 同 期 的 就 業 不 足 率 亦 由 1.8% 上 升 至 1.9%; 而 本 年 2 月 至 4 月, 不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的 失 業 及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分 別 為 人 及 人 另 一 方 面, 勞 工 處 於 本 年 5 月 共 收 到 個 私 人 市 場 職 位 空 缺, 較 4 月 的 個 上 升 了 12.3%, 其 中 飲 食 零 售 清 潔 保 安 和 物 業 管 理 5 個 低 薪 行 業 的 職 位 佔 個, 較 4 月 的 二 萬 一 千 多 個 上 升 了 21.4%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如 何 解 讀 上 述 數 字, 有 否 評 估 香 港 現 時 是 否 出 現 工 種 嚴 重 錯 配 的 問 題 ; 若 是,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政 府 有 何 措 施 解 決 問 題 ; 若 否, 為 何 私 人 市 場 出 現 大 量 職 位 空 缺, 卻 仍 有 逾 20 萬 名 失 業 及 就 業 不 足 人 士 ; ( 二 ) 政 府 有 否 就 未 來 香 港 各 工 種 的 供 求 進 行 詳 細 分 析 ; 若 有, 詳 情 及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計 劃 展 開 研 究 ; 若 有, 何 時 進 行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實 施 後, 有 沒 有 出 現 大 量 低 薪 職 位 ( 例 如 清 潔 工 和 洗 碗 工 ) 有 工 無 人 做 的 現 象 ; 若 有, 會 否 制 訂 措 施 解 決 低 薪 職 位 空 缺 不 斷 增 加 的 問 題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據 報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實 施 後, 大 批 年 輕 人 加 入 工 時 較 長 的 保 安 行 業, 影 響 大 批 低 學 歷 及 低 技 術 的 中 年 人 士 就 業, 在 現 有 的 措 施 以 外, 政 府 會 否 增 加 對 中 年 人 士 就 業 的 支 援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鑒 於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的 資 料 顯 示, 本 年 4 月 底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的 個 案 總 數 為 宗, 其 中 屬 失 業 類 別 的 個 案 有 宗, 政 府 有 否 分 析 這 些 綜 援 受 助 人 的 失 業 原 因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過 去 5 年,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人 士 的 失 業 時 間 及 領 取 綜 援 的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 列 出 每 年 這 些 個 案 中 最 長 最 短 及 平 均 的 有 關 時 間 ); 他 們 獲 轉 介 到 勞 工 處 求 職 的 情 況 為 何 ; 成 功 求 職 的 比 率 為 何 ; 求 職 失 敗 的 原 因 為 何 ; 及

7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99 ( 六 ) 過 去 5 年, 失 業 但 健 全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為 何 ; 有 多 少 人 透 過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覓 得 有 薪 工 作, 並 在 綜 援 計 劃 的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安 排 下 獲 豁 免 計 算 部 分 或 全 部 入 息 以 評 估 其 應 得 的 綜 援 金 額 ; 他 們 當 中 最 高 最 低 及 平 均 賺 取 的 工 資 為 何 ; 接 受 支 援 的 年 期 為 何 ;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及 分 析 該 計 劃 的 成 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最 新 勞 動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最 新 季 度 (2011 年 3 月 至 5 月 )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的 失 業 率 為 3.5%( 臨 時 數 字 ), 與 2011 年 2 月 至 4 月 的 水 平 相 同 就 業 不 足 率 在 該 兩 段 期 間 亦 同 時 保 持 不 變, 維 持 在 1.9% 的 水 平 ( 臨 時 數 字 ) 受 惠 於 經 濟 強 勁 增 長 及 新 職 位 持 續 增 加, 總 就 業 人 數 在 2011 年 3 月 至 5 月 進 一 步 增 加 約 人, 達 至 人 的 歷 史 新 高 同 期 的 總 勞 動 人 口 上 升 至 人, 增 加 約 人 新 開 創 的 職 位 有 助 吸 納 大 部 分 新 增 的 勞 動 人 口, 以 致 失 業 人 數 於 期 間 僅 輕 微 增 加 約 人, 最 新 數 字 為 人 就 業 不 足 人 數 則 輕 微 增 加 700 人, 至 人 勞 工 處 在 本 年 首 5 個 月 共 刊 登 個 私 人 機 構 的 職 位 空 缺, 較 去 年 同 期 個 上 升 18.9% 在 未 來 數 月 將 會 有 新 一 批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離 校 人 士 投 入 勞 工 市 場, 而 近 期 最 低 工 資 實 施 後 亦 會 吸 引 一 些 新 的 求 職 人 士 加 入 勞 動 市 場, 兩 者 都 會 對 就 業 構 成 一 定 影 響 但 是, 在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及 招 聘 意 欲 依 然 高 企 下, 勞 工 需 求 在 短 期 內 可 望 保 持 堅 穩 的 狀 況, 有 助 紓 緩 勞 工 供 應 方 面 增 加 對 失 業 率 的 影 響 我 們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勞 動 市 場 的 發 展, 並 全 力 協 助 所 有 求 職 人 士 ( 二 ) 政 策 局 / 部 門 在 研 究 具 體 的 就 業 和 人 力 情 況 時, 會 參 考 各 項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據 和 研 究, 包 括 政 府 的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和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進 行 的 人 力 調 查 政 府 正 進 行 新 一 輪 的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從 宏 觀 層 面, 評 估 未 來 的 人 力 供 求, 以 及

80 920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按 教 育 水 平 劃 分 的 人 力 供 求 平 衡 情 況, 預 計 可 於 2011 年 年 底 完 成 職 訓 局 亦 定 期 進 行 人 力 調 查, 提 供 某 些 行 業 的 短 期 人 力 需 求 預 測 等 數 據 ( 三 ) 受 惠 於 現 時 的 經 濟 持 續 暢 旺, 勞 工 處 在 5 月 刊 登 的 私 人 機 構 職 位 空 缺, 與 4 月 比 較 亦 有 所 增 加, 或 許 有 部 分 僱 主 在 填 補 個 別 空 缺 時 會 出 現 招 聘 困 難 針 對 此 情 況, 勞 工 處 已 加 強 就 業 服 務, 協 助 填 補 該 等 空 缺 除 透 過 12 所 就 業 中 心 電 話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及 設 於 全 港 多 處 地 點 的 搵 工 易 空 缺 搜 尋 終 端 機, 發 放 職 位 空 缺 資 訊 外, 為 加 強 就 業 資 訊 流 通, 勞 工 處 不 時 在 不 同 地 區 舉 辦 大 型 招 聘 會, 與 不 同 行 業 的 僱 主 聯 絡, 網 羅 各 行 各 業 的 空 缺, 包 括 較 受 最 低 工 資 影 響 的 行 業 的 空 缺 及 基 層 職 位 勞 工 處 在 本 年 首 5 個 月 舉 辦 了 5 個 大 型 招 聘 會, 吸 引 約 求 職 人 士 參 加 ; 另 將 於 7 月 在 東 涌 舉 辦 兩 個 大 型 招 聘 會 勞 工 處 亦 會 不 時 在 全 港 各 區 的 就 業 中 心 舉 辦 地 區 性 的 招 聘 會, 以 迅 速 地 回 應 僱 主 的 招 聘 需 要 及 向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最 新 的 空 缺 資 訊 此 外, 勞 工 處 的 兩 個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差 不 多 每 個 工 作 天 都 有 安 排 飲 食 業 及 零 售 業 的 僱 主 在 中 心 內 進 行 招 聘 活 動, 即 場 面 見 求 職 人 士 此 外, 勞 工 處 每 周 會 將 最 多 登 記 求 職 者 尋 找 的 工 作 和 最 多 職 位 空 缺 的 工 作 作 一 比 較 有 關 資 料 會 在 勞 工 處 的 網 頁 和 各 就 業 中 心 公 布, 方 便 求 職 者 和 僱 主 參 考, 以 瞭 解 最 新 的 勞 工 供 求 情 況 我 們 在 搜 羅 適 當 的 職 位 空 缺 及 舉 辦 招 聘 活 動 時, 亦 會 參 考 這 些 資 料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多 元 化 的 措 施, 促 進 就 業 資 訊 的 流 通, 以 協 助 求 職 人 士 掌 握 最 新 的 職 位 空 缺 情 況, 擴 闊 求 職 的 選 擇 及 協 助 僱 主 招 聘 人 手 ( 四 ) 在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及 招 聘 意 欲 依 然 高 企 下, 不 少 機 構 都 計 劃 增 聘 人 手 勞 工 處 在 本 年 5 月 刊 登 的 私 人 機 構 職 位 空 缺 為 個, 與 本 年 4 月 的 個 上 升 12.3%, 較 去 年 同 期 個 上 升 7.9%, 而 這 些 私 人 機 構 職 位 空 缺 中, 來 自 零 售 飲 食 物 業 管 理 及 保 安 服 務, 以 及 清 潔 服 務 業 等 低 薪 行 業 的 空 缺, 與 4 月 份 比 較 均 有 所 上 升 整 體 空 缺 數 目 的 增

8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01 加 有 助 吸 納 不 同 年 齡 階 層 的 求 職 人 士, 包 括 年 青 人 低 學 歷 及 低 技 術 的 中 年 人 士 就 業 勞 工 處 一 向 關 注 中 年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情 況, 推 行 以 中 年 人 為 對 象 的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透 過 向 僱 主 提 供 津 貼, 鼓 勵 僱 主 聘 用 年 滿 40 歲 或 以 上 的 中 年 失 業 人 士,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此 外,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推 行 各 個 就 業 計 劃 ( 包 括 以 中 年 人 為 對 象 的 中 年 就 業 計 劃 ), 協 助 有 特 別 需 要 或 就 業 有 困 難 的 求 職 人 士 我 們 會 密 切 留 意 最 低 工 資 實 施 後 對 勞 動 市 場 的 確 實 影 響, 並 會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以 促 進 他 們 就 業 如 有 需 要, 我 們 會 考 慮 進 一 步 加 強 該 就 業 計 劃, 以 提 升 對 中 年 人 士 的 就 業 支 援 在 培 訓 方 面, 因 應 經 濟 情 況 及 市 場 需 要, 包 括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生 效 後 勞 工 市 場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化,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計 劃 在 年 度 把 培 訓 學 額 增 加 至 13 萬 個, 並 預 留 資 源 額 外 提 供 3 萬 個 學 額 該 局 會 密 切 留 意 業 界 的 情 況, 靈 活 調 配 學 額 以 回 應 需 求 再 培 訓 局 的 服 務 對 象 包 括 15 歲 或 以 上 具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的 香 港 居 民, 不 同 年 齡 及 背 景 的 市 民, 包 括 中 年 人 士, 都 可 受 惠 ( 五 ) 截 至 2011 年 5 月 底, 領 取 綜 援 的 個 案 總 數 為 宗, 當 中 失 業 個 案 類 別 共 有 宗 在 過 去 5 年,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按 持 續 領 取 綜 援 時 間 1 年 或 以 下 及 5 年 以 上 劃 分 的 人 數 載 於 附 件 因 失 業 而 申 領 綜 援 的 60 歲 以 下 健 全 人 士, 一 般 均 需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 計 劃 ), 接 受 包 括 就 業 配 對 等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截 至 2011 年 4 月 底, 計 劃 的 參 加 者 覓 得 工 作 的 比 率 為 26.4% 由 於 計 劃 的 電 腦 系 統 並 沒 有 備 存 受 助 人 失 業 的 原 因 失 業 年 期, 以 及 個 別 參 加 者 未 能 覓 得 工 作 的 原 因, 因 此 社 署 無 法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六 ) 在 過 去 5 年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的 人 數 載 於 附 件 ; 當 中 獲 部 分 或 全 部 豁 免 計 算 入 息 的 人 數, 截 至 每 年 年 底 分 別 為 1 935

82 920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及 由 於 計 劃 的 電 腦 系 統 並 沒 有 備 存 受 助 人 的 最 低 平 均 及 最 高 工 作 入 息, 以 及 他 們 接 受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的 年 期, 因 此 社 署 無 法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社 署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各 項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的 進 度, 並 檢 討 其 成 效 例 如 較 早 時 社 署 委 託 了 香 港 大 學 評 估 專 為 綜 援 單 親 家 長 及 兒 童 照 顧 者 而 設 的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欣 曉 計 劃 的 成 效 結 論 是 欣 曉 計 劃 對 參 加 者 及 其 子 女 均 有 利 附 件 (1)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按 持 續 領 取 綜 援 時 間 劃 分 的 人 數 持 續 領 取 綜 援 的 時 間 (2) 2006 年 (2) 2007 年 (2) 2008 年 (2) 2009 年 (2) 2010 年 1 年 或 以 下 年 以 上 至 2 年 年 以 上 至 3 年 年 以 上 至 4 年 年 以 上 至 5 年 年 以 上 總 計 註 : (1)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指 受 助 人 失 業 或 從 事 有 薪 工 作 但 工 作 入 息 少 於 指 定 的 水 平 ( 該 水 平 於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年 底 分 別 為 每 月 1,435 元 1,450 元 1,555 元 1,630 元 及 1,630 元, 由 2011 年 2 月 1 日 起 為 1,685 元 ) (2) 指 在 該 年 年 底 的 數 字 資 助 學 校 聘 用 合 約 教 師 13.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曾 要 求 教 育 局 提 供 資 助 學 校 以 核 准 教 師 編 制 的 常 額 職 位, 聘 用 有 時 限 合 約 教 師 的 人 數 及 相 關 學 校 的 數 目, 並 得 悉 有 關 的 聘 用 方 式 相 當 普 遍 為 此, 本 人 去 信 要 求 教 育 局 確 保 遏 止 學 校 在 聘 請 編 制 內 的 常 額 教 席 時 濫 用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任 常 額 教 師 的 情 況 當 局 於 去 年 6 月 下 旬 回 覆 表 示, 已 敦 促 學 校 檢 視 有 關 安

8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03 排, 並 承 諾 會 適 時 向 出 現 濫 用 情 況 的 學 校 作 出 跟 進, 從 而 確 保 教 師 工 作 的 穩 定 性 及 符 合 學 校 的 長 遠 發 展 需 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學 年, 以 核 准 教 師 編 制 內 的 常 額 教 師 職 位 聘 用 合 約 教 師 的 資 助 中 小 學 數 目 和 該 等 合 約 教 師 的 人 數,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以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以 及 較 學 年 增 加 或 減 少 的 數 目 ; 區 議 會 分 區 當 區 資 助 中 學 數 目 ( 間 ) 學 年 數 目 較 學 年 增 加 / 減 少 的 數 目 以 核 准 教 師 編 制 內 的 常 額 職 位 聘 用 合 約 教 師 ( 資 助 中 學 ) 學 校 數 目 ( 間 ) 合 約 教 師 ( 人 ) 學 年 數 目 較 學 年 增 加 / 減 少 的 數 目 學 年 數 目 較 學 年 增 加 / 減 少 的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當 區 資 助 小 學 數 目 ( 間 ) 學 年 數 目 較 學 年 增 加 / 減 少 的 數 目 以 核 准 教 師 編 制 內 的 常 額 職 位 聘 用 合 約 教 師 ( 資 助 小 學 ) 學 校 數 目 ( 間 ) 合 約 教 師 ( 人 ) 學 年 數 目 較 學 年 增 加 / 減 少 的 數 目 學 年 數 目 較 學 年 增 加 / 減 少 的 數 目

84 920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 二 ) 當 局 會 否 為 資 助 學 校 以 核 准 教 師 編 制 常 額 職 位 聘 用 的 合 約 教 師 的 每 校 人 數 比 例 設 定 上 限, 讓 學 校 有 所 依 循 ; 如 會, 該 比 例 為 何 ; ( 三 ) 當 局 去 年 分 別 致 函 多 少 間 中 學 及 小 學, 敦 促 其 檢 視 有 關 的 聘 任 安 排 ; 當 中 有 多 少 間 中 學 及 小 學 至 今 仍 未 作 出 合 理 改 善 該 些 學 校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任 的 常 額 教 師 人 數 為 何, 並 按 所 在 區 域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及 ( 四 ) 對 於 有 學 校 長 期 或 大 量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任 常 額 教 師, 以 及 經 敦 促 後 仍 沒 有 改 善, 當 局 將 如 何 處 理 ; 當 局 曾 否 要 求 該 等 學 校 大 幅 減 少 以 此 方 式 聘 用 的 常 額 教 師 數 目?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資 助 學 校 核 准 教 師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是 常 額 教 席, 出 任 的 教 師 ( 除 了 臨 時 或 代 課 教 師 外 ) 都 是 常 額 教 師 根 據 學 校 聘 用 教 師 的 資 料, 大 部 分 常 額 教 師 都 沒 有 任 期 規 限, 但 有 小 部 分 的 常 額 教 師 的 聘 用 合 約 有 清 楚 列 明 合 約 的 時 限, 而 這 些 教 師 與 其 他 沒 有 任 期 規 限 的 常 額 教 師 一 樣, 均 可 參 與 津 貼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計 劃 在 學 年, 教 育 局 轄 下 各 分 區 資 助 中 小 學 的 數 目 學 校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請 常 額 教 師 的 統 計 數 字, 以 及 與 學 年 的 相 關 比 較 分 別 列 於 附 件 一 及 二 ( 二 ) 據 瞭 解, 部 分 學 校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請 常 額 教 師, 是 基 於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及 未 來 數 年 人 手 需 求 等 因 素, 例 如 學 校 預 計 日 後 或 會 因 減 班 出 現 超 額 教 師 或 部 分 常 額 教 席 屬 有 時 限 性 質 或 考 慮 課 程 規 劃 彈 性 與 師 資 配 對 等 教 育 局 一 直 鼓 勵 學 校 按 校 本 的 持 續 發 展 需 要, 以 最 合 適 的 安 排 聘 用 教 師, 為 學 生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與 此 同 時, 學 校 亦 需 盡 可 能 為 教 師 提 供 穩 定 的 工 作 環 境, 以 挽 留 人 才 和 提 升 教 師 士

8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05 氣 由 於 校 情 不 盡 相 同, 而 學 校 採 用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請 常 額 教 師 的 原 因 亦 各 有 異, 故 此 不 宜 硬 性 訂 定 每 校 聘 用 這 類 教 師 的 上 限 人 數 或 百 分 比 ( 三 ) 去 年, 我 們 曾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 包 括 口 頭 查 詢 發 信 及 訪 校 磋 商 等 ) 檢 視 資 助 中 小 學 在 聘 用 教 師 方 面 的 情 況, 並 得 知 大 部 分 學 校 都 是 基 於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而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方 式 聘 請 常 額 教 師 然 而, 為 促 進 教 師 工 作 的 穩 定 性, 教 育 局 曾 發 信 予 10 間 小 學 和 49 間 中 學, 促 請 學 校 檢 視 聘 用 安 排, 以 確 保 有 時 限 合 約 的 聘 用 安 排 不 會 超 出 學 校 的 長 遠 發 展 需 要 今 年, 我 們 跟 進 這 59 間 學 校 的 情 況, 發 現 大 部 分 學 校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方 式 聘 請 的 常 額 教 師 的 數 目 已 有 所 減 少 至 於 有 5 間 小 學 和 17 間 中 學 的 情 況 尚 待 改 善, 其 學 校 數 目 相 關 教 師 人 數 及 所 在 區 域 列 於 附 件 三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這 些 學 校 跟 進 ( 四 ) 我 們 一 直 與 長 期 或 大 量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任 常 額 教 師 的 學 校 聯 繫, 據 大 部 分 學 校 解 釋, 暫 時 未 能 改 善 問 題 的 原 因 是 教 師 的 合 約 期 尚 未 屆 滿, 但 學 校 已 計 劃 在 未 來 一 兩 個 新 學 年 將 他 們 轉 為 沒 有 任 期 規 限 的 常 額 教 師 也 有 部 分 學 校 在 新 高 中 學 制 實 施 初 期, 需 時 間 評 估 學 生 需 要 及 對 選 修 科 目 組 合 作 出 規 劃, 為 了 更 靈 活 將 教 師 與 科 目 配 對, 因 而 較 多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任 常 額 教 師, 但 學 校 表 示 待 新 高 中 課 程 實 施 情 況 穩 定 下 來 後, 亦 會 將 他 們 轉 為 沒 有 任 期 規 限 的 常 額 教 師 而 有 小 部 分 學 校 因 為 近 年 學 童 人 口 下 降, 預 算 未 來 或 會 縮 減 班 級 數 目, 遂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任 常 額 教 師, 以 應 付 可 能 出 現 超 額 教 師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學 校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任 常 額 教 師 的 情 況, 若 持 續 出 現 異 常 的 情 況 而 又 沒 有 合 理 原 因, 教 育 局 會 與 學 校 及 辦 學 團 體 磋 商, 並 要 求 它 們 嚴 肅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86 920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附 件 一 資 助 中 學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請 的 常 額 教 師 教 育 局 分 區 當 區 資 助 中 學 數 目 以 核 准 教 師 編 制 內 的 常 額 職 位 聘 用 合 約 教 師 ( 資 助 中 學 ) ( 間 ) 學 校 數 目 ( 間 ) 合 約 教 師 ( 人 )* 較 較 較 學 年 增 加 學 年 (+)/ 學 年 減 少 (-) 的 數 目 學 年 增 加 (+)/ 學 年 減 少 (-) 的 數 目 學 年 增 加 (+)/ 減 少 (-) 的 數 目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深 水 埗 油 尖 旺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離 島 葵 青 總 數 註 : *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的 常 額 教 師 統 計 數 字 包 括 全 職 及 兼 職 教 師

8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07 附 件 二 資 助 小 學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請 的 常 額 教 師 教 育 局 分 區 當 區 資 助 小 學 數 目 以 核 准 教 師 編 制 內 的 常 額 職 位 聘 用 合 約 教 師 ( 資 助 小 學 ) ( 間 ) 學 校 數 目 ( 間 ) 合 約 教 師 ( 人 )* 較 較 較 學 年 增 加 學 年 (+)/ 學 年 減 少 (-) 的 數 目 學 年 增 加 (+)/ 學 年 減 少 (-) 的 數 目 學 年 增 加 (+)/ 減 少 (-) 的 數 目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深 水 埗 油 尖 旺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離 島 葵 青 總 數 註 : *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的 常 額 教 師 統 計 數 字 包 括 全 職 及 兼 職 教 師

88 920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附 件 三 學 年 以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方 式 聘 請 常 額 教 師 情 況 有 待 改 善 的 學 校 分 區 資 料 資 助 中 學 資 助 小 學 教 育 局 學 校 數 目 相 關 教 師 學 校 數 目 相 關 教 師 分 區 ( 間 ) 總 數 * ( 間 ) 總 數 * 東 區 離 島 南 區 九 龍 城 觀 塘 西 貢 深 水 埗 北 區 沙 田 屯 門 荃 灣 元 朗 總 數 註 : * 有 時 限 合 約 期 的 常 額 教 師 統 計 數 字 包 括 全 職 及 兼 職 教 師 承 認 註 冊 脊 醫 簽 發 的 病 假 證 明 書 14.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本 港 推 行 脊 醫 註 冊 制 度 已 近 10 年, 其 執 業 資 格 及 專 業 守 則 均 受 法 例 監 管 近 年, 脊 醫 服 務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加, 惟 現 時 脊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俗 稱 病 假 紙 ) 仍 未 在 勞 工 法 例 下 獲 承 認 政 府 就 研 究 在 勞 工 法 例 下 應 否 承 認 脊 醫 簽 發 的 病 假 紙 而 於 2005 年 成 立 的 跨 部 門 / 政 策 局 工 作 小 組 ( 工 作 小 組 ) 指 出, 脊 醫 業 界 未 有 制 訂 簽 發 病 假 紙 的 指 引, 香 港 脊 醫 管 理 局 的 守 則 亦 沒 有 明 確 要 求 脊 醫 保 存 病 人 的 病 歷 工 作 小 組 經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當 中 包 括 現 時 只 有 少 數 市 民 曾 接 受 脊 醫 的 治 療, 反 映 公 眾 對 脊 醫 的 認 識 不 深, 並 不 建 議 承 認 脊 醫 簽 發 的 病 假 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8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09 ( 一 ) 鑒 於 有 業 界 人 士 向 本 人 反 映, 現 時 本 港 已 有 業 界 組 織 ( 例 如 香 港 執 業 脊 醫 協 會 ) 制 訂 了 簽 發 病 假 紙 的 指 引 供 其 會 員 參 考, 亦 有 不 少 脊 醫 保 存 病 人 的 醫 療 病 歷, 當 局 有 否 瞭 解 及 考 慮 這 些 最 新 情 況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可 否 提 供 工 作 小 組 的 詳 細 報 告 ; ( 二 ) 有 否 評 估, 只 有 少 數 市 民 接 受 脊 醫 治 療 和 市 民 對 脊 醫 的 認 識 不 深 是 否 因 為 政 府 現 時 未 有 在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中 加 入 脊 醫 服 務 ; 此 外, 鑒 於 脊 醫 註 冊 制 度 推 行 已 久, 執 業 資 格 亦 已 受 規 管, 當 局 為 何 仍 未 在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中 加 入 脊 醫 服 務 ; ( 三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就 脊 醫 註 冊 制 度 及 簽 發 病 假 紙 等 問 題 諮 詢 公 眾 ; 若 有, 時 間 表 及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現 時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重 新 檢 討 脊 醫 簽 發 在 勞 工 法 例 下 獲 承 認 的 病 假 紙 的 可 行 性 ; 若 有,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李 國 麟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一 ) 工 作 小 組 在 研 究 應 否 在 勞 工 法 例 下 承 認 脊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時, 曾 與 香 港 脊 醫 學 會 香 港 執 業 脊 醫 協 會 及 脊 醫 管 理 局 的 代 表 舉 行 會 議, 邀 請 他 們 表 達 意 見 和 提 供 有 助 研 究 的 資 料 工 作 小 組 其 後 雖 然 收 到 各 團 體 提 供 的 多 項 資 料, 但 一 直 未 有 收 到 通 知, 指 有 脊 醫 團 體 已 制 訂 了 簽 發 病 假 的 指 引 一 般 而 言, 個 別 醫 療 界 別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制 訂 任 何 指 引, 都 會 經 相 關 的 註 冊 及 監 管 機 構 審 核 及 頒 布, 以 供 所 有 業 內 人 士 遵 守 因 此, 工 作 小 組 曾 於 2007 年 7 月 31 日 及 2009 年 9 月 29 日 致 函 脊 醫 管 理 局, 查 詢 有 否 計 劃 制 訂 簽 發 病 假 的 指 引 脊 醫 管 理 局 於 2009 年 12 月 4 日 回 覆, 脊 醫 團 體 正 草 擬 有 關 指 引, 並 會 於 完 成 後 呈 交 管 理 局 考 慮 及 後, 勞 工 處 一 直 與 脊 醫 管 理 局 保 持 聯 絡, 跟 進 有 關 事 項, 直 至 2011 年 3 月, 勞 工 處 獲 悉 脊 醫 管 理 局 尚 未 有 收 到 脊 醫 團 體 所 草 擬 的 病 假 指 引 在 保 存 醫 療 病 歷 方 面, 工 作 小 組 明 白 有 不 少 脊 醫 自 發 性 保 存 病 人 的 醫 療 病 歷, 但 亦 留 意 到 由 脊 醫 管 理 局 頒 布 的 註 冊

90 921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脊 醫 專 業 守 則 並 沒 有 明 確 要 求 脊 醫 保 存 醫 療 紀 錄 脊 醫 管 理 局 曾 於 2009 年 12 月 4 日 向 工 作 小 組 表 示, 正 檢 討 該 守 則, 並 考 慮 加 入 有 關 病 人 紀 錄 的 新 條 文, 以 列 明 必 須 記 錄 的 資 料 根 據 脊 醫 管 理 局 所 刊 載 的 資 料, 該 守 則 至 今 尚 未 作 出 修 訂 有 關 工 作 小 組 的 報 告 方 面, 由 於 報 告 內 包 含 個 別 團 體 及 人 士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而 他 們 的 意 見 只 供 工 作 小 組 作 內 部 參 考, 因 此,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的 全 文 將 不 會 公 開, 但 其 研 究 結 果 的 主 要 內 容 已 於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資 料 文 件 ( 文 件 編 號 :CB(2)2044/10-11(03)) 中 有 詳 細 交 代 ( 二 ) 工 作 小 組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研 究 應 否 在 勞 工 法 例 下 承 認 由 脊 醫 所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因 此 並 沒 有 探 究 脊 醫 的 普 及 程 度 與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有 否 包 括 脊 醫 治 療 兩 者 的 關 係 但 是, 工 作 小 組 留 意 到 脊 醫 在 本 地 的 華 人 社 會 缺 乏 種 族 文 化 的 根 基, 即 使 根 據 現 行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工 傷 僱 員 可 獲 付 還 脊 醫 診 治 的 費 用, 亦 只 有 少 數 市 民 曾 接 受 脊 醫 的 診 治 勞 工 處 曾 於 2007 年 10 月 和 2010 年 11 月 對 前 往 該 處 辦 理 銷 假 手 續 的 工 傷 僱 員 進 行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分 別 有 0.5% 和 2.9% 的 受 訪 工 傷 僱 員 曾 接 受 脊 醫 治 療 勞 工 處 在 2003 年 亦 曾 就 工 傷 僱 員 接 受 中 醫 治 療 的 情 況 進 行 同 類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32.1% 受 訪 的 工 傷 僱 員 曾 接 受 中 醫 治 療, 而 當 時 的 勞 工 法 例 尚 未 承 認 註 冊 中 醫 的 醫 事 職 能, 公 營 醫 療 機 構 亦 未 有 提 供 中 醫 的 診 治 服 務 此 外, 現 時 公 立 醫 院 內 的 服 務 及 相 關 專 職 醫 護 人 員 所 處 理 的 病 症, 已 包 括 脊 醫 所 治 療 的 病 症, 因 此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現 時 沒 有 計 劃 增 設 脊 醫 服 務 醫 管 局 會 按 社 會 大 眾 對 不 同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考 慮 新 的 服 務 和 設 施 ( 三 ) 及 ( 四 ) 為 了 能 更 全 面 瞭 解 市 民 對 脊 醫 的 認 知 及 使 用 脊 醫 治 療 的 最 新 情 況, 以 評 估 脊 醫 治 療 在 本 港 的 普 及 程 度, 勞 工 處 計 劃 委 託 政 府 統 計 處 進 行 一 項 深 入 調 查, 初 步 預 計 於 2012 年 下 半 年 進 行 勞 工 處 會 盡 快 與 政 府 統 計 處 展 開 有 關 問 卷 調 查

9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11 的 預 備 工 作, 並 歡 迎 脊 醫 業 界 就 有 關 調 查 提 供 意 見 同 時, 政 府 亦 會 繼 續 與 各 相 關 人 士 就 這 議 題 保 持 溝 通, 以 及 密 切 留 意 脊 醫 在 香 港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最 新 發 展 自 願 優 化 班 級 結 構 計 劃 15.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為 解 決 中 學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令 部 分 中 學 收 生 不 足 而 面 臨 殺 校 危 機 的 問 題, 教 育 局 推 行 自 願 優 化 班 級 結 構 計 劃 ( 縮 班 計 劃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縮 班 計 劃 下, 政 府 有 否 就 未 來 5 年, 每 年 縮 減 的 全 港 中 學 學 位 數 字, 以 及 每 間 中 學 最 少 需 縮 減 的 學 位 數 字 設 定 目 標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政 府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及 理 據 設 定 該 等 數 字,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學 校 辦 學 的 優 劣 及 其 所 在 地 區 ; ( 二 ) 當 局 推 行 縮 班 計 劃 是 否 主 要 從 經 濟 效 益 的 角 度, 或 保 障 教 師 生 計 的 目 標 出 發 ; 此 外, 推 行 縮 班 計 劃 所 依 據 的 教 育 理 念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前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在 2004 年 6 月 向 本 會 2002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文 件 內 表 示, 所 有 官 校 均 由 其 各 自 成 立 的 學 校 管 理 委 員 會 ( 校 管 會 ) 管 理 及 制 定 學 校 發 展 計 劃 然 而, 近 日 有 傳 統 官 立 學 校 ( 如 英 皇 書 院 和 皇 仁 書 院 ) 被 指 自 願 參 與 縮 班 計 劃 減 少 中 一 收 生 人 數, 但 學 校 表 示 當 局 沒 有 將 該 計 劃 交 由 其 校 管 會 表 決,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這 做 法 是 否 與 前 教 統 局 當 年 的 說 法 互 相 矛 盾 ; 若 是, 會 否 與 有 關 官 立 學 校 的 校 管 會 重 新 討 論 是 否 參 與 縮 班 計 劃?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一 直 以 來, 教 育 當 局 會 監 察 人 口 升 降 對 學 位 供 求 的 影 響 人 口 上 升 時 會 增 加 班 級 數 目, 人 口 下 降 時 會 減 少 班 級 數 目, 而 中 學 學 位 供 求 是 以 全 港 計 算 的 近 年 學 童 人 口 下 降, 升 讀 中 一 的 學 生 人 數 持 續 減 少, 對 中 學 造 成 極 不 穩 定 的 局 面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最 新 發 表 的 香 港 人 口 推 算, 入 讀 中 一

92 921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的 學 生 數 目, 預 計 由 學 年 的 人 跌 至 學 年 的 人, 跌 幅 超 過 20% 鑒 於 學 童 人 口 下 降 的 問 題 嚴 峻, 教 育 局 於 2010 年 推 出 縮 班 計 劃, 以 期 開 辦 5 班 中 一 班 級 的 學 校 可 減 收 1 班 學 生, 以 紓 緩 學 童 人 口 於 未 來 數 年 大 幅 下 降 對 學 界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因 此, 參 與 的 學 校 愈 多, 穩 定 學 界 的 效 果 愈 見 彰 顯 去 年 11 月 在 推 出 縮 班 計 劃 的 加 強 措 施 後, 我 們 共 接 獲 202 所 中 學 申 請 參 加 縮 班 計 劃, 佔 合 乎 資 格 參 與 的 學 校 約 九 成 除 了 1 所 不 符 合 參 與 計 劃 的 條 件, 以 及 另 1 所 退 出 申 請 外, 其 餘 200 所 學 校 已 全 獲 批 准 在 學 年 參 加 計 劃 按 照 目 前 的 推 算, 預 計 學 生 數 目 要 待 學 年 之 後 才 可 稍 為 回 升, 但 具 體 情 況 仍 須 作 進 一 步 的 評 估 ( 二 ) 在 推 行 縮 班 計 劃 前, 我 們 曾 廣 泛 諮 詢 學 界, 學 界 和 主 要 持 份 者 都 普 遍 認 同, 減 少 班 級 數 目 是 紓 緩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的 有 效 方 法, 認 為 措 施 有 助 學 校 處 理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的 影 響, 同 時 讓 學 校 釋 出 教 學 空 間, 提 升 教 學 質 素 措 施 亦 幫 助 學 校 解 決 因 減 班 而 出 現 的 過 剩 教 師, 以 及 教 師 與 科 目 錯 配 的 問 題 越 多 學 校 參 與 計 劃, 越 能 穩 定 學 校 局 勢, 維 持 香 港 整 個 教 育 生 態 的 健 康 發 展 這 不 但 可 以 保 持 學 校 體 制 多 元 化, 以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亦 可 讓 教 師 更 專 注 及 安 心 地 進 行 教 學, 順 利 落 實 新 高 中 學 制 ( 三 ) 在 校 本 管 理 的 原 則 下, 所 有 官 立 學 校 均 由 各 自 成 立 的 校 管 會 管 理 學 校, 而 校 管 會 成 員 均 須 按 其 章 程 賦 予 的 職 權 履 行 職 務 官 校 校 管 會 章 程 清 楚 列 明, 校 管 會 應 積 極 推 行 教 育 局 倡 議 的 政 策, 執 行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指 示, 以 及 須 確 保 辦 學 團 體 訂 定 的 抱 負 和 辦 學 使 命 得 以 實 踐 官 校 校 管 會 亦 是 在 上 述 的 前 提 下, 商 討 縮 班 計 劃 的 事 宜 縮 班 計 劃 是 政 府 倡 議 的 政 策, 教 育 局 作 為 政 策 的 推 行 者 及 官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必 須 以 身 作 則, 要 求 官 校 參 與 計 劃 官 校 參 加 縮 班 計 劃, 是 履 行 官 校 推 行 教 育 局 倡 議 的 教 育 政 策 的 責 任, 以 及 遵 照 上 述 校 管 會 章 程 行 事 無 可 否 認, 縮 班 計 劃 之 所 以 獲 得 學 界 廣 泛 和 積 極 的 支 持, 官 校 的 參 與 起 了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9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13 事 實 上, 教 育 局 在 決 定 有 關 官 校 參 與 縮 班 計 劃 的 過 程 中, 已 審 慎 考 慮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各 學 校 的 個 別 校 情, 然 後 才 作 出 決 定 推 廣 中 國 藝 術 文 化 16.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推 廣 中 國 藝 術 文 化,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有 否 政 策 或 措 施 推 廣 中 國 的 文 化 藝 術, 製 造 更 多 機 會 讓 有 價 值 的 藝 術 品 和 文 物 來 港 展 出, 同 時 配 合 西 九 龍 文 化 區 的 發 展, 加 強 和 內 地 聯 繫 發 揚 中 國 藝 術 文 化 ; ( 二 ) 鑒 於 電 子 動 態 版 清 明 上 河 圖 在 港 展 出 期 間, 反 應 熱 烈, 近 日, 分 隔 兩 地 三 百 六 十 多 年 的 富 春 山 居 圖 的 前 半 段 剩 山 圖 與 後 半 段 無 用 師 卷 在 台 灣 的 故 宮 博 物 院 同 場 展 出, 吸 引 大 批 遊 客 參 觀, 有 報 道 指 台 灣 有 關 當 局 花 費 近 億 港 元 (3.68 億 元 新 台 幣 ) 製 作 數 碼 3D 動 畫 版 富 春 山 居 圖, 將 於 下 月 底 展 出, 亦 可 能 在 本 年 9 月 轉 到 內 地 展 覽,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與 台 灣 有 關 當 局 協 商, 爭 取 3D 動 畫 版 富 春 山 居 圖 在 內 地 展 覽 期 間, 一 併 在 港 展 出, 讓 本 港 市 民 也 有 機 會 欣 賞 畫 卷 的 藝 術 價 值, 並 且 把 握 機 會 推 廣 中 國 藝 術 及 文 化 知 識 ; 及 ( 三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這 次 富 春 山 居 圖 展 出 引 發 旅 遊 潮, 外 地 有 旅 遊 業 舉 辦 富 春 山 居 圖 展 旅 行 團, 可 見 舉 辦 有 關 展 覽 有 一 定 商 機,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當 成 功 爭 取 3D 動 畫 版 富 春 山 居 圖 來 港 展 出 時, 順 勢 配 合 相 關 業 界 進 行 推 廣, 吸 引 臨 近 粵 澳 遊 客, 既 有 助 推 廣 中 國 藝 術 文 化, 也 為 本 港 製 造 商 機?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轄 下 博 物 館 經 常 與 內 地 博 物 館 合 作, 將 中 國 藝 術 精 品 和 文 物 帶 到 香 港 展 出, 例 如 2007 年 在 香 港 藝 術 館 國 之 重 寶 故 宮 博 物 院 藏 晉 唐 宋 元 書 畫 展 中 展 出 故 宮 博 物 院 珍 藏 的 張 擇 端 清 明 上 河 圖 及 其 他 書 畫 精 品, 以 及 2009 年 在 香 港 藝 術 館 繁 華 都 市

94 921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遼 寧 省 博 物 館 藏 畫 展 中 展 出 遼 寧 省 博 物 館 珍 藏 的 明 清 書 畫 精 品, 包 括 明 代 仇 英 的 清 明 上 河 圖 康 文 署 正 與 一 些 內 地 著 名 的 博 物 館, 例 如 故 宮 博 物 院 等, 商 討 進 行 更 緊 密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在 其 轄 下 的 博 物 館 及 藝 術 館 舉 辦 更 多 大 型 文 物 和 藝 術 展 覽, 以 及 將 更 多 中 國 藝 術 珍 品 和 歷 史 文 物 帶 到 香 港 供 市 民 欣 賞 ( 二 ) 康 文 署 現 階 段 暫 未 有 計 劃 引 入 3D 動 畫 版 富 春 山 居 圖 於 香 港 展 出, 但 會 向 主 辦 單 位 索 取 更 多 有 關 展 覽 的 資 料, 進 一 步 探 討 展 出 的 可 行 性 我 們 認 同 動 畫 製 作 是 向 公 眾 推 廣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藝 術 一 項 十 分 有 效 的 演 繹 手 法 事 實 上, 康 文 署 於 去 年 11 月, 在 上 海 世 博 會 結 束 後, 立 即 將 智 慧 的 長 河 : 電 子 動 態 版 清 明 上 河 圖 安 排 在 香 港 展 出, 並 藉 展 覽 向 參 觀 者 介 紹 宋 代 的 文 化 歷 史 和 科 技 我 們 會 繼 續 尋 找 類 似 的 機 會, 安 排 合 適 的 展 覽 在 港 展 出 ( 三 ) 政 府 一 直 聯 同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積 極 發 展 和 推 廣 本 港 的 文 化 旅 遊, 令 本 港 的 旅 遊 項 目 更 多 元 化, 從 而 增 加 本 港 作 為 首 選 旅 遊 目 的 地 的 吸 引 力 雖 然 現 時 未 決 定 於 香 港 展 出 3D 動 畫 版 富 春 山 居 圖, 但 日 後 若 有 機 會, 旅 發 局 會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 包 括 網 站 旅 客 熱 線 及 諮 詢 中 心 ) 宣 傳 展 覽, 並 與 旅 遊 業 界 商 討 推 出 相 關 主 題 行 程, 吸 引 旅 客 來 港 觀 賞 這 個 展 覽 規 管 以 預 繳 方 式 購 買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消 費 交 易 17. 潘 佩 璆 議 員 : 主 席, 本 港 有 不 少 預 繳 式 消 費 交 易, 要 求 消 費 者 簽 訂 時 期 較 長 的 合 約 及 預 繳 大 額 費 用 近 日 本 人 收 到 投 訴, 投 訴 人 指 其 1 名 患 有 精 神 病 20 年 的 家 人, 疑 被 連 鎖 式 健 身 中 心 的 職 員 以 不 良 手 法 推 銷 後, 簽 下 合 約 參 加 健 身 課 程 及 購 買 健 身 會 籍 並 總 共 預 繳 六 萬 多 元 他 們 其 後 要 求 退 款, 並 出 示 該 名 家 人 患 有 精 神 病 的 醫 生 證 明, 然 而 該 健 身 中 心 卻 以 尊 重 合 約 精 神 為 由 拒 絕 退 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及 相 關 執 法 部 門 曾 收 到 或 處 理 多 少 宗 涉 及 以 不 良 手 法 向 殘 疾 人 士 銷 售 產 品 或 預 繳 式 服 務 的 投 訴 ; 投 訴 的 原 因 涉 及 的 金 額 和 結 果 為 何 ;

9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15 ( 二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有 多 少 宗 涉 及 以 不 良 手 法 銷 售 產 品 或 預 繳 式 服 務 的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循 民 事 訴 訟 方 式 索 償 ; 涉 及 的 金 額 為 何 ; 法 庭 處 理 該 等 個 案 平 均 所 需 的 時 間 為 何, 以 及 申 索 人 最 終 能 否 成 功 索 償 ; ( 三 ) 現 時 有 甚 麼 政 府 部 門 為 因 不 良 手 法 銷 售 產 品 或 預 繳 式 服 務 而 受 屈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協 助 及 諮 詢 服 務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修 訂 法 例, 讓 能 提 供 證 明 其 為 殘 疾 的 人 士 享 有 比 健 全 人 士 較 長 的 消 費 交 易 冷 靜 期 及 申 索 期 限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加 強 消 委 會 的 調 查 權 力 範 圍, 以 及 改 善 其 申 訴 機 制, 令 日 後 消 委 會 能 及 時 處 理 消 費 者 與 商 戶 因 預 繳 式 消 費 交 易 而 引 起 的 爭 議, 並 賦 權 消 委 會 就 該 等 投 訴 個 案 中 止 用 以 預 繳 相 關 費 用 的 銀 行 信 用 卡 分 期 付 款 安 排, 從 而 避 免 投 訴 人 需 透 過 繁 複 及 冗 長 的 訴 訟 程 序 索 償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消 委 會 及 香 港 海 關 ( 海 關 ) 於 處 理 有 關 以 不 良 手 法 銷 售 產 品 或 預 繳 式 服 務 的 投 訴 時, 並 不 會 詢 問 投 訴 人 的 身 體 或 精 神 狀 況 因 此, 消 委 會 及 海 關 並 無 殘 疾 人 士 提 出 的 投 訴 個 案 的 統 計 數 字 ( 二 ) 司 法 機 構 並 無 備 存 就 涉 及 懷 疑 以 不 良 手 法 銷 售 產 品 或 預 繳 式 服 務 的 個 案 的 統 計 數 字 因 此,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三 ) 現 時, 消 委 會 有 專 設 部 門 就 消 費 事 宜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亦 就 消 費 糾 紛 進 行 調 解 及 提 供 協 助 此 外, 如 任 何 市 民 遇 到 懷 疑 有 人 在 營 商 過 程 中, 就 貨 品 作 出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而 干 犯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條 例 ), 亦 可 聯 絡 海 關 ; 海 關 會 按 條 例 跟 進 為 了 更 有 效 地 打 擊 不 良 的 營 商 手 法, 我 們 於 去 年 就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立 法 保 障 消 費 權 益 立 法 建 議 諮 詢 公 眾, 並 於 本 年 1 月 發 表 諮 詢 報 告

96 921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就 消 費 合 約 強 制 設 立 冷 靜 期 安 排 方 面, 考 慮 諮 詢 期 收 到 的 意 見 後, 我 們 在 諮 詢 報 告 中 建 議 貨 品 及 / 或 服 務 提 供 的 消 費 合 約 如 有 效 期 不 少 於 6 個 月, 則 須 包 括 7 天 冷 靜 期 條 款 冷 靜 期 容 許 消 費 者 在 有 需 要 時 徵 詢 第 三 者 意 見, 以 及 在 沒 有 任 何 在 交 易 過 程 當 中 可 能 出 現 不 當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重 新 考 慮 決 定 此 外, 冷 靜 期 亦 可 以 對 不 良 行 為 例 如 威 嚇 手 法 產 生 阻 嚇 作 用 如 為 殘 疾 人 士 設 立 較 長 的 冷 靜 期, 這 些 人 士 必 須 向 商 戶 披 露 其 殘 疾 狀 況 我 們 認 為 這 種 安 排 並 非 理 想 較 穩 妥 的 做 法 是 設 立 一 個 合 適 長 度 的 冷 靜 期, 以 能 保 障 所 有 消 費 者 我 們 認 為, 為 期 7 天 的 冷 靜 期, 應 能 為 消 費 者 ( 不 論 其 精 神 或 身 體 情 況 ), 提 供 適 當 的 保 障 ( 四 ) 於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立 法 保 障 消 費 權 益 立 法 建 議 中, 其 中 一 項 建 議 是 修 訂 條 例, 實 施 遵 從 為 本 機 制 執 法 機 關 除 了 可 提 出 刑 事 檢 控 外, 亦 可 採 取 機 制 下 的 民 事 途 徑, 處 理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及 其 他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具 體 而 言, 執 法 機 關 會 就 投 訴 作 出 調 查, 如 投 訴 理 據 充 分, 可 按 實 際 情 況 要 求 企 業 承 諾 終 止 及 不 再 作 出 違 反 公 平 營 商 條 文 的 行 為 執 法 機 關 有 權 公 布 企 業 作 出 的 承 諾 如 企 業 違 反 任 何 作 出 的 承 諾 或 在 執 法 機 關 認 為 適 當 的 其 他 情 況 下, 執 法 當 局 有 權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法 庭 可 頒 令, 飭 令 企 業 履 行 承 諾, 或 不 再 作 出 構 成 或 可 能 構 成 不 公 平 營 商 罪 行 的 行 為 擬 議 制 度 設 立 之 後, 消 委 會 會 繼 續 擔 當 現 時 進 行 調 解 的 角 色 我 們 預 期 在 執 法 機 關 可 啟 動 遵 從 為 本 機 制, 以 及 最 終 可 提 出 刑 事 檢 控 的 保 障 下, 消 委 會 調 解 工 作 的 成 效 將 會 加 強 此 外, 我 們 理 解, 部 分 消 費 者 以 信 用 卡 作 分 期 付 款 的 安 排, 事 實 上 是 消 費 者 向 其 發 卡 銀 行 貸 款 用 作 預 繳 費 用, 並 根 據 貸 款 協 定 以 信 用 卡 作 分 期 清 還 銀 行 並 不 屬 於 消 費 者 與 貨 品 或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交 易 的 一 方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賦 權 消 委 會 ( 或 任 何 行 政 機 關 ) 承 擔 仲 裁 角 色, 強 制 要 求 銀 行 當 消 費 者 與 貨 品 或 服 務 供 應 商 出 現 糾 紛 時 暫 停 收 取 還 款, 並 不 適 當

9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17

98 921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馬 鞍 山 欣 安 邨 18.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接 連 收 到 馬 鞍 山 欣 安 邨 首 批 於 本 年 5 月 入 伙 的 居 民 投 訴, 指 房 屋 署 ( 房 署 ) 外 判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管 理 公 司 ) 於 他 們 入 伙 時 濫 收 費 用, 邨 內 的 設 施 及 商 鋪 又 沒 有 開 放, 而 停 車 場 更 被 管 理 公 司 的 人 員 濫 用, 令 他 們 感 到 非 常 不 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欣 安 邨 於 本 年 7 月 正 式 入 伙 時, 總 共 將 會 有 多 少 人 入 住 ; 屆 時 邨 內 將 會 有 多 少 間 商 鋪, 以 及 經 營 甚 麼 行 業 ; ( 二 ) 政 府 有 否 作 出 評 估 以 確 定 欣 安 邨 的 居 民 入 伙 時, 邨 內 的 商 店 已 開 始 營 業 ; 若 有, 現 時 為 何 沒 有 商 鋪 營 業 ; 若 否,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沒 有 因 而 忽 略 居 民 的 需 要 ; ( 三 ) 鑒 於 上 述 居 民 中, 有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人 士 長 者 及 傷 殘 人 士 指, 管 理 公 司 要 他 們 必 須 先 向 其 繳 付 泥 頭 費, 才 協 助 他 們 簽 訂 租 約 及 安 排 入 伙, 即 使 有 些 居 民 已 簽 訂 聲 明 書 表 明 不 會 裝 修 單 位, 仍 被 管 理 公 司 要 求 先 繳 交 泥 頭 費, 這 是 否 符 合 政 府 的 現 有 規 定 ; 若 是, 為 何 在 向 他 們 發 出 的 公 共 租 用 房 屋 的 配 房 通 知 書 中 沒 有 列 明 該 費 用 ; 若 否, 房 署 有 否 跟 進 管 理 公 司 濫 收 費 用 的 情 況, 以 及 立 即 協 助 已 簽 訂 該 聲 明 書 或 不 會 裝 修 單 位 的 居 民, 要 求 管 理 公 司 向 他 們 退 回 泥 頭 費, 並 勒 令 管 理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收 取 這 費 用 ; ( 四 ) 鑒 於 上 述 居 民 指, 在 領 取 綜 援 的 居 民 入 伙 時, 管 理 公 司 要 求 他 們 先 行 以 綜 援 金 繳 交 按 金, 拒 絕 即 時 為 他 們 作 出 減 免, 令 他 們 生 活 困 難, 政 府 會 否 評 估 這 安 排 是 否 變 相 扣 減 綜 援 受 助 人 的 生 活 費, 政 府 又 會 否 立 即 撥 亂 反 正, 並 且 立 即 退 回 有 關 按 金 給 該 等 綜 援 受 助 人 ; ( 五 ) 欣 安 邨 內 的 停 車 場 將 會 在 何 時 開 放 給 居 民 使 用 ; 停 車 場 正 式 開 放 前, 政 府 有 否 為 停 車 場 購 買 建 築 物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 ( 六 ) 政 府 有 否 瞭 解, 在 停 車 場 開 放 予 居 民 使 用 前, 有 否 私 家 車 輛 停 泊 在 停 車 場 內 ; 該 等 車 輛 是 否 屬 管 理 公 司 的 人 員 所 有, 以 及 他 們 有 否 繳 付 泊 車 費 用 ;

9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19 ( 七 ) 政 府 會 否 立 即 在 欣 安 邨 的 路 口 加 設 交 通 燈, 以 便 居 民 安 全 地 到 附 近 油 站 購 物 或 到 公 園 做 運 動 ; 若 會, 何 時 執 行 此 項 建 議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八 ) 政 府 會 否 立 即 要 求 有 關 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增 加 行 經 欣 安 邨 的 巴 士 路 線, 以 方 便 居 民 出 入 ; 若 會, 何 時 進 行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任 何 承 辦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轄 下 公 共 租 住 屋 邨 管 理 的 管 理 公 司 都 必 須 嚴 格 按 照 房 委 會 與 該 公 司 所 簽 訂 的 管 理 服 務 合 約, 如 實 地 執 行 相 關 的 屋 邨 管 理 工 作 房 署 會 密 切 監 察 該 等 管 理 公 司 日 常 的 整 體 工 作 表 現 及 服 務 水 平, 以 確 保 該 等 管 理 公 司 能 為 公 屋 居 民 提 供 優 質 屋 邨 管 理 服 務 我 現 就 質 詢 的 8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馬 鞍 山 欣 安 邨 將 在 2011 年 7 月 正 式 入 伙, 提 供 共 個 公 屋 單 位, 可 供 約 人 入 住 該 邨 共 有 3 間 商 鋪, 分 別 可 經 營 的 行 業 為 便 利 店 餐 廳 及 糧 食 雜 貨 店 ( 二 ) 房 委 會 分 別 已 租 出 欣 安 邨 內 兩 間 商 鋪, 經 營 便 利 店 及 糧 食 雜 貨 店, 預 計 該 兩 間 商 鋪 將 於 本 年 8 月 營 業 房 委 會 亦 正 就 該 邨 內 1 間 可 用 作 經 營 餐 廳 的 商 鋪 進 行 招 標 此 外, 鄰 近 的 恆 安 邨 設 有 商 場, 提 供 各 種 餐 飲 服 務 零 售 服 務 銀 行 郵 局 診 所 及 街 市 等, 可 為 欣 安 邨 居 民 提 供 不 同 的 服 務 ( 三 ) 根 據 管 理 服 務 合 約, 管 理 公 司 可 按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向 新 入 伙 的 公 屋 租 戶 徵 收 相 應 的 泥 頭 費 房 署 在 辦 理 住 戶 入 伙 手 續 前, 會 向 準 租 戶 派 發 裝 修 手 冊 入 伙 通 知 書 及 入 伙 備 忘 錄, 有 關 文 件 中 已 清 楚 列 明 租 戶 需 繳 交 泥 頭 費 及 有 關 費 用 的 數 額 此 外, 管 理 公 司 在 入 伙 簡 介 會 時 亦 會 通 知 準 租 戶 有 關 徵 收 泥 頭 費 的 事 宜 如 果 新 租 戶 為 全 長 者 戶 ( 指 戶 主 及 全 部 家 庭 成 員 均 已 年 滿 60 歲 的 住 戶 ) 正 領 取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綜 援 ( 指 戶 主 或 戶 主 及 全 部 / 部 分 家 庭 成 員 ) 或 其 本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為 殘 疾

100 922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人 士, 他 們 可 在 辦 理 入 伙 手 續 時 向 房 署 申 請 豁 免 繳 付 泥 頭 費 此 外, 若 租 戶 聲 明 不 會 就 單 位 進 行 任 何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公 司 會 在 租 戶 簽 訂 租 約 後 3 個 月 內 安 排 巡 查, 並 在 核 實 後, 於 1 個 月 內 安 排 退 還 泥 頭 費 若 有 個 別 租 戶 在 入 伙 時 已 符 合 豁 免 繳 付 泥 頭 費 的 資 格 但 當 時 未 有 申 請 有 關 豁 免 並 已 繳 付 有 關 費 用, 房 署 會 在 接 獲 豁 免 申 請 後 會 盡 快 安 排 退 款 ( 四 )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正 領 取 社 署 綜 援 ( 指 戶 主 或 戶 主 及 全 部 / 部 分 家 庭 成 員 ) 但 未 獲 社 署 支 付 租 金 按 金 的 準 公 屋 租 戶 可 在 辦 理 公 屋 入 伙 手 續 時 向 房 署 申 請 豁 免 繳 付 公 屋 租 金 按 金 若 有 個 別 住 戶 在 入 伙 時 已 符 合 豁 免 繳 付 按 金 的 資 格 但 當 時 未 有 申 請 有 關 豁 免 並 已 繳 付 有 關 費 用, 房 署 會 在 接 獲 豁 免 申 請 後 會 盡 快 安 排 退 款 ( 五 ) 欣 安 邨 停 車 場 將 在 本 年 7 月 開 放 予 屋 邨 居 民 使 用, 而 房 委 會 亦 已 為 該 停 車 場 購 買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 六 ) 由 於 欣 安 邨 剛 於 本 年 5 月 底 落 成, 而 邨 內 現 時 仍 有 其 他 執 修 工 程 需 要 跟 進, 因 此, 現 時 有 若 干 建 築 及 工 程 公 司 的 車 輛 停 泊 在 欣 安 邨 停 車 場 內, 以 便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該 等 因 工 程 任 務 需 要 而 停 泊 在 欣 安 邨 停 車 場 內 的 執 勤 車 輛 並 無 須 繳 付 泊 車 費 不 過, 房 署 會 加 強 監 管 該 停 車 場 的 使 用, 以 防 止 有 濫 用 的 情 況 出 現 ( 七 ) 現 時 位 於 欣 安 邨 東 北 面 恆 泰 路 轉 入 恆 輝 街 前 已 設 有 行 人 過 路 處, 方 便 欣 安 邨 居 民 往 返 鄰 近 的 恆 安 邨 及 公 園 該 行 人 過 路 處 已 設 有 交 通 標 誌 及 道 路 標 記, 提 示 駕 駛 人 士 慢 駛 及 小 心 行 人, 以 及 提 示 行 人 須 注 意 行 車 方 向 及 小 心 橫 過 馬 路 恆 輝 街 亦 設 有 一 個 大 型 的 安 全 島, 方 便 行 人 橫 過 馬 路 經 考 慮 該 路 段 的 交 通 情 況 及 現 有 的 行 人 過 路 處 設 施, 運 輸 署 未 有 計 劃 在 該 處 加 設 交 通 燈 ( 八 ) 運 輸 署 已 為 欣 安 邨 安 排 適 切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包 括 兩 條 途 經 該 邨 的 專 營 巴 士 線 及 一 條 專 線 小 巴 線, 以 方 便 居 民 往 來 新 界 及 九 龍 等 地 區 運 輸 署 會 密 切 監 察 相 關 專 營 巴 士 線 及 專 線 小 巴 線 在 欣 安 邨 正 式 入 伙 後 的 乘 客 量, 並 視 乎 實 際 情 況 檢 討 有 關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安 排

10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21

102 92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傳 媒 間 涉 及 抄 襲 新 聞 的 糾 紛 19.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近 年 各 傳 媒 機 構 經 常 就 抄 襲 新 聞 的 問 題 發 生 糾 紛, 該 問 題 更 有 急 劇 惡 化 的 趨 勢, 不 少 傳 媒 機 構 已 就 抄 襲 新 聞 的 問 題 展 開 訴 訟, 有 關 的 訴 訟 對 雙 方 均 造 成 嚴 重 經 濟 損 失, 對 傳 媒 及 新 聞 業 的 發 展 亦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更 令 傳 媒 機 構 的 營 運 成 本 急 增, 影 響 其 日 常 運 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否 試 圖 瞭 解 近 年 傳 媒 機 構 之 間 經 常 就 抄 襲 新 聞 發 生 糾 紛 的 問 題, 以 及 向 它 們 提 供 協 助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每 年 涉 及 傳 媒 機 構 抄 襲 新 聞 的 訴 訟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深 入 研 究 上 述 問 題, 以 及 制 訂 政 策 或 修 改 法 例, 以 減 少 涉 及 抄 襲 新 聞 的 訴 訟 及 糾 紛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傳 媒 機 構 是 社 會 上 主 要 的 內 容 提 供 者, 無 論 是 透 過 印 刷 品 或 互 聯 網 發 布 新 聞 及 信 息, 均 應 以 負 責 任 的 手 法 行 事 和 遵 守 法 例 為 締 造 一 個 公 平 和 有 利 創 意 工 業 持 續 發 展 的 營 商 環 境, 香 港 有 健 全 的 法 律 制 度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包 括 版 權 我 們 不 時 檢 討 版 權 條 例 ( 第 528 章 ) 的 成 效, 確 保 它 切 合 當 前 的 環 境 就 質 詢 的 第 ( 一 ) 及 ( 三 )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版 權 條 例 賦 予 版 權 擁 有 人 多 項 專 有 權 利, 以 保 障 他 們 的 創 作 成 果 版 權 是 一 項 私 有 產 權, 維 護 相 關 權 益 的 渠 道 跟 其 他 民 事 侵 權 情 況 相 若 權 利 擁 有 人 一 般 須 主 動 透 過 民 事 途 徑, 並 舉 證 提 出 申 索, 來 保 障 他 們 的 權 益 ; 若 侵 權 事 件 涉 及 刑 事 成 分, 權 利 人 可 向 海 關 投 訴 在 民 事 訴 訟 方 面, 司 法 機 構 自 2009 年 4 月 起, 推 行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以 提 高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的 成 本 效 益, 務 求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内, 盡 速 有 效 處 理 民 事 案 件, 並 利 便 解 決 爭 議 改 革 措 施 包 括 鼓 勵 訴 訟 各 方 通 過 調 解, 就 糾 紛 進 行 自 願 協 商, 尋 求 解 決 方 案 相 對 訴 訟 而 言, 成 功 運 用 調 解 機 制 解 決 糾 紛, 能 有 效 節 省 訴 訟 各 方 的 時 間 和 金 錢

10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23 目 前 傳 媒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傳 媒 機 構 報 道 同 一 新 聞 時, 或 會 因 內 容 及 表 達 方 法 類 似 而 產 生 有 關 版 權 的 糾 紛 為 了 讓 傳 媒 及 前 線 記 者 更 明 白 他 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責 任, 妥 善 處 理 他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知 識 產 權 署 特 別 印 備 了 香 港 記 者 與 版 權 小 冊 子 (1), 所 闡 明 的 事 宜 包 括 : (i) 版 權 法 保 護 意 念 的 表 現 形 式 或 有 關 的 製 成 品 ( 有 形 的 ), 而 非 保 護 意 念 本 身 ( 無 形 的 ) (ii) 版 權 條 例 除 保 障 創 作 成 果, 同 時 兼 顧 合 理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故 此 條 例 內 亦 訂 明 允 許 作 為, 包 括 為 批 評 評 論 及 新 聞 報 道 而 公 平 處 理 版 權 作 品 ( 條 例 第 39 條 ) 知 識 產 權 署 會 在 未 來 1 年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途 徑 推 行 相 關 的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包 括 舉 辦 講 座, 以 加 強 傳 媒 機 構 和 社 會 各 界 認 識 和 尊 重 知 識 產 權 就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當 局 並 沒 有 有 關 傳 媒 機 構 侵 犯 新 聞 報 道 版 權 的 訴 訟 個 案 的 統 計 數 字 在 過 去 3 年, 海 關 共 接 獲 4 宗 涉 及 傳 媒 機 構 侵 犯 版 權 的 投 訴 ; 而 知 識 產 權 署 則 並 沒 有 接 獲 任 何 相 關 投 訴 (1) 小 冊 子 可 見 於 < 法 案 法 案 首 讀 代 理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2011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2011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104 922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法 案 二 讀 代 理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2011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2011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訂 明 上 市 法 團 有 責 任 適 時 披 露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和 就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施 加 民 事 制 裁 同 時, 條 例 草 案 也 會 簡 化 程 序, 使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可 直 接 在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 審 裁 處 ) 提 起 研 訊 程 序 我 們 亦 藉 此 機 會 賦 權 證 監 會 成 立 跨 界 別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局, 和 對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作 出 若 干 技 術 性 修 訂 目 前, 上 市 法 團 披 露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的 規 定, 載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的 上 市 規 則 內, 有 關 監 管 力 度 是 否 足 夠, 一 直 備 受 關 注 為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建 立 法 定 披 露 制 度, 可 以 提 高 市 場 透 明 度 和 質 素, 令 我 們 的 制 度 更 貼 近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做 法, 也 可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首 選 集 資 中 心 的 地 位 我 們 已 在 去 年 就 立 法 建 議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為 界 定 何 謂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借 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中, 打 擊 內 幕 交 易 制 度 現 時 使 用 有 關 消 息 的 概 念 換 言 之,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會 相 等 於 現 時 被 禁 止 作 內 幕 交 易 的 資 料, 而 該 等 資 料 將 改 稱 為 內 幕 消 息 此 做 法 與 英 國 及 其 他 歐 盟 成 員 國 所 採 用 的 方 式 一 致 我 們 在 諮 詢 期 收 到 的 意 見 亦 普 遍 贊 成 這 種 做 法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上 市 法 團 須 在 知 道 任 何 內 幕 消 息 後, 在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向 公 眾 披 露 該 消 息 我 們 既 須 確 保 市 場 有 足 夠 的 透 明 度, 亦 要 保 障 上 市 法 團 的 合 理 權 益, 讓 他 們 可 把 某 些 資 料 保 密, 以 利 便 營 運 及 業 務 發 展 為 了 在 這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條 例 草 案 會 提 供 數 個 安 全 港, 涵 蓋 被 香 港 法 庭 或 香 港 法 例 禁 止 披 露 的 資 料, 和 關 乎 未 完 成 的 商 議 或 計 劃 等 資 料 有 鑒 於 不 少 上 市 法 團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有 主 要 業 務, 為 顧 及 它 們 的 實 際 需

10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25 要,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若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依 法 禁 止 披 露 某 些 資 料, 上 市 法 團 可 向 證 監 會 就 其 個 別 情 況 申 請 豁 免 披 露 為 方 便 合 規, 證 監 會 會 就 何 謂 內 幕 消 息 和 安 全 港 何 時 適 用 頒 布 指 引 證 監 會 也 會 就 披 露 規 定 提 供 非 正 式 的 諮 詢 服 務, 初 步 為 期 24 個 月 如 上 市 法 團 違 反 披 露 規 定, 上 市 法 團 個 別 的 高 級 人 員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亦 可 能 會 違 反 披 露 規 定 第 一 種 情 況 是, 該 法 團 違 反 規 定 是 由 某 高 級 人 員 的 蓄 意 罔 顧 後 果 或 疏 忽 的 行 為 所 導 致 ; 及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某 高 級 人 員 沒 有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措 施, 以 確 保 有 妥 善 的 預 防 措 施 防 止 該 項 違 規 當 上 市 法 團 及 其 高 級 人 員 違 反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法 定 披 露 規 定, 審 裁 處 將 處 理 有 關 指 稱 違 規 事 宜, 並 可 施 加 多 項 民 事 制 裁, 包 括 : ( 一 ) 取 消 該 高 級 人 員 擔 任 上 市 法 團 董 事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參 與 上 市 法 團 管 理 事 務 的 資 格, 為 期 不 超 過 5 年 ; ( 二 ) 向 該 高 級 人 員 發 出 冷 淡 對 待 令, 即 在 不 超 過 5 年 的 期 間, 不 得 使 用 市 場 設 施 ; ( 三 ) 分 別 向 該 上 市 法 團 每 名 董 事 及 / 或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處 以 最 高 800 萬 元 的 規 管 性 罰 款 ; 及 ( 四 ) 命 令 高 級 人 員 接 受 培 訓 命 令 上 市 法 團 委 任 獨 立 專 業 顧 問 檢 討 其 合 規 程 序 及 就 合 規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以 避 免 類 似 的 違 規 情 況 再 發 生 過 往, 市 場 人 士 就 甚 麼 情 況 下 不 作 披 露 會 構 成 違 法 及 有 關 的 刑 事 後 果, 表 達 了 嚴 正 的 關 注 因 此, 在 整 個 諮 詢 過 程, 我 們 承 諾 專 注 於 以 民 事 方 式 制 裁 上 市 法 團 不 披 露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的 情 況 市 場 人 士 亦 普 遍 支 持 實 施 民 事 制 裁 制 度 當 中, 很 多 上 市 法 團 認 為, 建 議 的 民 事 制 裁 措 施 已 屬 嚴 厲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循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制 裁 違 反 披 露 規 定 的 人, 可 用 較 低 的 舉 證 標 準, 所 以 較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更 為 有 效 我 們 相 信, 條 例 草 案 現 時 建 議 的 民 事 制 裁 制 度 是 合 適 的, 既 能 鼓 勵 合 規, 亦 有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106 922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根 據 現 行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只 有 財 政 司 司 長 才 可 在 審 裁 處 提 起 研 訊 程 序, 而 提 控 官 則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委 任 以 進 行 研 訊 程 序 為 簡 化 程 序 以 實 施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法 定 披 露 規 定, 以 及 處 理 現 時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所 訂 明 的 6 種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賦 權 證 監 會 可 在 無 須 先 把 個 案 提 交 財 政 司 司 長 作 決 定 的 情 況 下, 直 接 在 審 裁 處 提 起 研 訊 程 序 條 例 草 案 亦 建 議 由 證 監 會 取 代 律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委 任 提 控 官 進 行 研 訊 程 序 現 時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訂 明 的 6 種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受 兩 種 不 能 同 時 並 用 的 方 式 規 管, 即 是 刑 事 檢 控 及 在 審 裁 處 提 起 的 民 事 研 訊 程 序 為 確 保 不 影 響 刑 事 檢 控, 條 例 草 案 會 訂 明, 除 非 證 監 會 取 得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同 意, 否 則 證 監 會 不 得 就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在 審 裁 處 提 起 研 訊 程 序 這 可 容 許 律 政 司 司 長 先 行 考 慮 是 否 就 有 關 失 當 行 為 提 起 刑 事 檢 控 程 序 不 過, 由 於 違 反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披 露 規 定 的 個 案 不 會 引 致 任 何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因 此, 證 監 會 無 須 先 獲 律 政 司 司 長 同 意, 便 可 在 審 裁 處 提 起 民 事 研 訊 程 序 有 鑒 於 金 融 市 場 的 不 斷 發 展,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賦 權 證 監 會, 可 以 全 資 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形 式, 成 立 跨 界 別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局, 以 全 面 審 視 整 體 投 資 者 教 育 的 需 要 和 推 行 情 況 投 資 者 教 育 局 旨 在 透 過 提 升 公 眾 的 金 融 知 識 水 平 及 理 財 能 力, 影 響 他 們 的 理 財 態 度 及 行 為 其 他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均 支 持 建 議, 公 眾 也 表 示 歡 迎 國 際 經 驗 顯 示, 把 投 資 者 教 育 局 設 於 監 管 機 構 內, 更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也 能 發 揮 更 大 的 協 同 效 應 在 香 港 的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中, 只 有 證 監 會 獲 法 例 明 文 賦 權 推 動 證 券 及 期 貨 界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此 外, 我 們 亦 建 議 藉 此 機 會, 對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作 出 數 項 技 術 性 修 訂, 以 更 新 該 條 例 總 的 來 說,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設 立 的 法 定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披 露 制 度, 有 助 推 動 上 市 法 團 持 續 披 露 資 料 的 文 化, 令 投 資 者 能 適 時 獲 取 更 全 面 的 資 訊, 以 助 他 們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而 設 立 投 資 者 教 育 局, 亦 有 助 提 升 公 眾 的 金 融 知 識 水 平 及 理 財 能 力 因 此, 條 例 草 案 可 令 我 們 的 整 體 金 融 規 管 制 度 更 完 備, 並 進 一 步 保 障 投 資 者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10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27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1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這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代 理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10 年 11 月 10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代 理 主 席 : 審 議 上 述 條 例 草 案 的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鑑 林 議 員 會 就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陳 鑑 林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以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並 就 審 議 工 作 的 數 項 重 點 作 出 匯 報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制 訂 法 律 架 構, 以 實 施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特 別 組 織 ) 的 各 項 規 定, 包 括 : ( 一 ) 向 指 明 金 融 機 構 施 加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規 定 及 備 存 紀 錄 規 定 ; ( 二 ) 規 管 貨 幣 兌 換 及 匯 款 服 務 的 經 營, 以 及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的 領 牌 事 宜 ; 及 ( 三 ) 設 立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覆 核 審 裁 處 ( 審 裁 處 ) 法 案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15 次 會 議, 並 曾 邀 請 公 眾 ( 包 括 相 關 業 界 及 專 業 團 體 ) 就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意 見

108 922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在 審 議 過 程 中, 委 員 主 要 關 注 條 例 草 案 所 載 的 建 議 在 顧 及 符 合 國 際 規 定 的 同 時, 是 否 有 足 夠 措 施 及 適 當 的 機 制, 確 保 受 規 管 的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僱 員 和 受 影 響 的 公 眾 人 士 的 權 利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所 訂, 對 於 屬 政 治 人 物 定 義 之 內 的 客 戶, 金 融 機 構 須 採 取 額 外 措 施, 包 括 取 得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批 准 採 取 充 分 措 施 確 立 財 富 及 資 金 的 來 源, 以 及 採 取 額 外 措 施 監 察 與 有 關 人 士 的 業 務 關 係 根 據 擬 議 政 治 人 物 的 定 義, 政 治 人 物 是 指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以 外 地 方 擔 任 或 曾 擔 任 重 要 公 職 的 個 人 其 家 庭 成 員 或 與 其 關 係 密 切 的 人 部 分 委 員 關 注 到 該 定 義 的 涵 蓋 範 圍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在 擬 訂 政 治 人 物 的 定 義 時, 當 局 參 考 了 特 別 組 織 所 公 布 的 現 行 國 際 標 準 根 據 有 關 標 準, 政 治 人 物 指 在 外 國 擔 任 或 曾 擔 任 重 要 公 職 的 個 人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外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以 外 的 國 家 法 案 委 員 會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倘 某 客 戶 或 實 益 擁 有 人 擔 任 重 要 公 職, 但 並 非 條 例 草 案 所 界 定 的 政 治 人 物, 應 對 他 們 施 行 哪 些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對 於 此 類 客 戶 或 實 益 擁 有 人, 金 融 機 構 應 在 考 慮 所 有 因 素 及 情 況 後, 評 估 有 關 業 務 關 係 是 否 被 視 為 可 引 致 高 度 洗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風 險 ; 若 有 這 種 高 度 風 險,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遵 從 條 例 草 案 內 適 用 於 高 度 風 險 情 況 的 特 別 規 定 政 府 當 局 亦 確 認, 條 例 草 案 中 適 用 於 屬 政 治 人 物 定 義 的 人 的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規 定, 與 適 用 於 高 度 風 險 情 況 的 相 關 規 定 相 若 有 關 的 監 管 安 排 違 反 規 定 的 後 果 及 處 分 亦 相 同 條 例 草 案 第 5(6) 及 (8) 條 訂 定 關 乎 違 反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的 規 定 並 涉 及 意 圖 詐 騙 成 分 的 刑 事 罪 行 的 條 文 第 5(6) 條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而 第 5(8) 條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僱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關 注 該 等 條 文 並 無 指 明 被 詐 騙 的 任 何 特 定 人 士 政 府 當 局 在 初 步 回 應 時 表 示, 根 據 律 政 司 的 意 見, 意 圖 詐 騙 指 意 圖 向 他 人 行 騙, 或 意 圖 作 出 損 害 他 人 權 利 的 作 為 一 般 而 言, 有 關 的 刑 事 條 文 並 無 指 明 被 詐 騙 的 任 何 特 定 人 士, 亦 沒 有 規 定 必 須 導 致 經 濟 損 失 一 般 的 詐 騙 意 圖 已 足 以 構 成 犯 罪 思 想 元 素 涂 謹 申 議 員 認 為, 條 例 草 案 的 刑 事 罪 行 條 文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不 應 過 大, 並 應 局 限 於 與 條 例 草 案 所 訂 的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措 施 有 關 的 罪 行 在 此 前 提 下, 他 認 為 應 該 修 訂 有 關 條 文, 以 指 明 被 詐 騙

10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29 的 人, 例 如 有 關 的 金 融 機 構 及 / 或 有 關 當 局 政 府 當 局 其 後 接 納 涂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同 意 動 議 修 正 案, 把 條 例 草 案 第 5(6) 條 中 的 意 圖 詐 騙 改 為 如 出 於 詐 騙 任 何 有 關 當 局 的 意 圖, 以 及 在 條 例 草 案 第 5(8) 條 的 出 於 詐 騙 後 加 入 該 金 融 機 構 或 任 何 有 關 當 局 在 條 例 草 案 第 10(7) 及 10(8) 條, 以 及 第 13(7) 及 13(8) 條 下, 任 何 受 僱 為 金 融 機 構 工 作 或 關 涉 金 融 機 構 的 管 理 的 人, 如 出 於 詐 騙 意 圖 致 使 或 容 許 該 金 融 機 構 沒 有 遵 從 某 些 指 明 的 要 求 或 作 出 某 些 指 明 的 行 為, 該 人 即 屬 犯 罪 吳 靄 儀 議 員 關 注 到, 不 論 僱 員 是 否 有 權 容 許 有 關 的 金 融 機 構 沒 有 遵 從 有 關 要 求 或 作 出 某 項 行 為, 條 例 草 案 第 10(7) 10(8) 13(7) 及 13(8) 條 的 條 文 均 適 用 於 該 僱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認 為, 倘 若 該 僱 員 無 權 阻 止 同 事 作 出 某 項 行 為, 即 使 他 知 道 有 關 行 為 可 導 致 金 融 機 構 違 規, 亦 不 應 為 此 而 負 上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法 案 委 員 會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以 案 例 法 為 參 考 依 據, 澄 清 此 等 事 宜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及 財 務 匯 報 局 條 例 中 可 資 比 較 的 條 文 亦 有 使 用 致 使 或 容 許 ( 某 機 構 ) 沒 有 遵 從 的 字 眼 金 融 機 構 沒 有 遵 從 獲 授 權 人 或 調 查 員 向 其 施 加 提 供 資 料 或 交 出 文 件 或 紀 錄 的 要 求, 可 能 是 因 個 別 僱 員 致 使 視 乎 案 件 的 事 實 和 情 況, 如 某 僱 員 無 權 控 制 是 否 提 供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被 要 求 交 出 的 資 料, 該 僱 員 將 不 受 條 例 草 案 第 10(7) 10(8) 13(7) 及 13(8) 條 所 訂 的 罪 行 囿 制 由 於 當 局 無 法 找 到 可 直 接 闡 明 容 許 一 詞 涵 義 的 權 威 解 釋, 涂 謹 申 議 員 建 議 有 關 的 公 職 人 員 在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時, 應 明 確 指 出 立 法 原 意 政 府 當 局 接 納 涂 議 員 的 建 議 除 了 上 述 數 項 重 點 外, 法 案 委 員 會 亦 曾 研 究 以 下 事 項 : ( 一 ) 條 例 適 用 於 政 府 的 安 排 ; ( 二 ) 適 用 於 不 同 情 況 的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的 規 定 ; ( 三 ) 有 關 當 局 的 監 管 及 調 查 權 力 ; ( 四 ) 規 管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的 安 排 ; ( 五 ) 條 例 草 案 所 訂 的 刑 事 罪 行 的 涵 蓋 範 圍 及 相 應 罰 則 ;

110 923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 六 ) 審 裁 處 的 委 任 及 程 序 事 宜 ; 及 ( 七 ) 有 關 保 障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的 條 文 有 關 討 論 的 詳 情 已 載 於 書 面 報 告 內 為 回 應 委 員 及 團 體 提 出 的 關 注 及 意 見,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提 出 多 項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法 案 委 員 會 同 意 當 局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並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代 理 主 席, 以 下 是 我 個 人 的 意 見 香 港 是 一 個 開 放 和 靈 活 的 市 場, 經 常 有 大 量 熱 錢 流 入 保 證 香 港 金 融 制 度 與 世 界 接 軌, 對 維 護 香 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尤 為 重 要 現 時, 市 場 上 有 不 同 的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其 中 銀 行 證 券 行 及 保 險 機 構, 分 別 由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及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所 規 管 ; 至 於 找 換 店 及 匯 款 商, 則 只 須 向 警 方 作 簡 單 登 記 條 例 草 案 引 入 發 牌 制 度, 由 香 港 海 關 關 長 對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進 行 統 一 監 管 整 體 而 言, 這 有 助 改 善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打 擊 洗 黑 錢 制 度, 使 該 制 度 可 進 一 步 與 現 行 的 國 際 標 準 接 軌, 故 此 值 得 支 持 最 受 條 例 出 台 影 響 的, 固 然 是 找 換 和 匯 款 代 理 我 認 為 條 例 規 範 了 金 錢 服 務 市 場, 有 利 於 行 業 長 遠 發 展, 對 匯 款 代 理 而 言, 其 實 是 一 件 好 事 但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實 施 法 例 時 可 以 簡 化 程 序, 減 少 妨 礙 其 運 作 及 效 率, 以 及 不 要 造 成 額 外 的 成 本 負 擔 ; 要 有 清 晰 的 指 引, 加 強 對 匯 款 代 理 的 教 育, 讓 匯 款 代 理 能 清 楚 有 關 的 監 管 制 度 ; 在 過 渡 期 內 亦 應 有 具 體 安 排, 不 至 於 要 匯 款 代 理 一 窩 蜂 進 行 登 記, 又 或 可 以 遲 遲 不 作 登 記, 因 而 造 成 混 亂 代 理 主 席, 在 過 去 這 一 兩 年, 一 些 找 換 和 匯 款 代 理 常 常 向 我 求 助, 他 們 的 銀 行 帳 戶 常 被 無 故 終 止 服 務, 曾 一 度 在 兩 個 星 期 內, 有 數 十 個 匯 款 代 理 的 帳 戶 全 部 被 終 止 沒 有 銀 行 帳 戶, 匯 款 商 根 本 沒 法 做 生 意 銀 行 亦 無 需 給 予 任 何 理 由, 只 簡 單 的 說 一 句 商 業 決 定, 匯 款 商 亦 拿 他 們 沒 法 即 使 經 過 多 番 交 涉, 銀 行 恢 復 他 們 的 帳 戶, 他 們 依 然 誠 惶 誠 恐, 不 知 道 帳 戶 在 甚 麼 時 候 又 會 被 取 消, 以 致 手 停 口 停 更 讓 他 們 為 難 的, 是 有 時 連 家 人 的 帳 戶 也 被 取 消 大 家 都 知 道, 在 現 今 的 日 常 生 活 裏, 甚 麼 都 離 不 開 銀 行, 如 果 一 家 人 的 帳 戶 均 被 取 消, 連 孩 子 的 學 費 也 無 法 繳 交

11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31 我 們 明 白, 對 於 大 筆 的 匯 款, 銀 行 有 他 們 的 顧 慮, 如 今 有 正 式 的 監 管 制 度, 正 可 以 解 除 他 們 的 顧 慮 然 而, 我 擔 心 銀 行 為 了 避 免 審 查 手 續, 節 省 行 政 成 本, 而 拒 絕 服 務 這 些 客 戶 我 自 己 正 好 有 一 次 親 身 經 歷 我 的 女 兒 最 近 想 在 滙 豐 銀 行 開 一 個 人 民 幣 帳 戶, 卻 遭 銀 行 拒 絕, 理 由 竟 是 銀 行 知 道 她 的 父 親 是 一 位 政 治 人 物 我 個 人 認 為, 這 個 理 由 真 的 不 太 充 分 不 過, 我 女 兒 所 得 到 的 待 遇 已 較 匯 款 商 好 很 多, 何 解 呢? 銀 行 至 少 給 她 一 個 理 由 現 時 很 多 香 港 市 民 愛 到 外 地, 特 別 是 到 內 地 遊 玩, 又 或 在 網 上 購 物, 他 們 也 許 都 有 人 民 幣 帳 戶, 開 立 個 人 的 人 民 幣 帳 戶 其 實 是 很 平 常 的 事 我 從 政 與 我 女 兒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她 亦 沒 有 參 與 我 的 工 作, 我 的 帳 戶 亦 沒 有 不 良 的 財 政 紀 錄, 因 此, 這 個 理 由 缺 乏 說 服 力 我 覺 得 銀 行 主 要 是 不 想 麻 煩, 為 了 免 卻 額 外 審 查 的 手 續 我 想 銀 行 對 匯 款 代 理 亦 一 樣, 因 為 少 一 個 匯 款 代 理, 便 少 一 項 可 能 會 產 生 麻 煩 的 工 作 我 們 希 望 銀 行 可 以 履 行 他 們 的 社 會 責 任, 該 審 查 的 便 審 查, 提 高 審 查 的 透 明 度, 不 要 對 匯 款 代 理 施 加 額 外 限 制, 為 他 們 製 造 不 必 要 的 麻 煩, 甚 至 扼 殺 他 們 的 生 存 空 間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順 帶 一 提, 數 年 前 我 們 收 到 不 少 匯 款 代 理 向 我 們 投 訴 銀 行 終 止 他 們 的 服 務, 有 關 投 訴 最 主 要 針 對 的 是 中 國 銀 行 不 過, 我 也 要 說 句 公 道 話, 其 實 匯 款 代 理 一 直 以 來 在 其 他 銀 行 均 無 法 開 立 帳 戶, 後 來 他 們 最 終 可 以 在 中 國 銀 行 開 立 帳 戶 然 而, 隨 着 國 際 間 打 擊 洗 黑 錢 的 規 範 越 趨 嚴 謹, 中 國 銀 行 最 後 才 決 定 不 讓 他 們 開 立 帳 戶, 以 待 洗 黑 錢 的 規 範 更 清 晰 時, 才 做 這 些 事 務 以 我 個 人 的 遭 遇 為 例, 可 以 看 到 銀 行 為 避 免 外 幣 戶 口 產 生 一 些 手 續 上 的 麻 煩, 他 們 寧 願 不 做 這 類 匯 款 工 作, 以 免 有 可 能 引 致 違 規, 甚 至 出 現 管 制 上 較 困 難 的 情 況 此 外,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審 議 的 過 程 中 亦 關 注 到, 在 現 行 的 登 記 制 度 下, 其 實 有 兩 種 制 度 固 定 的 服 務 牌 照 和 非 固 定 的 流 動 服 務 牌 照 我 曾 經 向 政 府 提 出, 我 擔 心 兩 種 制 度 的 規 管 可 能 會 出 現 一 些 漏 洞 固 定 的 服 務 牌 照 在 規 管 要 求 方 面 比 較 嚴 謹, 而 流 動 牌 照 的 要 求 則 可 能 較 寬 鬆 在 打 擊 洗 黑 錢 方 面, 我 們 希 望 能 達 致 較 高 的 警 惕 性, 並 希 望 在 規 管 懲 罰 及 罰 則 等 各 方 面 做 得 更 完 善 如 果 本 港 在 這 方 面 有 不 完 善 之 處, 對 香 港 金 融 服 務 中 心 的 聲 譽 可 能 會 有 影 響 我 希 望 政 府 在 推 行 這 個 新 制 度 後, 能 不 時 檢 視 本 港 的 制

112 923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度 是 否 完 善, 儘 管 可 能 已 符 合 國 際 要 求, 但 如 果 可 以 在 監 管 方 面 做 得 更 好, 我 相 信 會 更 有 利 於 這 個 行 業 的 發 展 代 理 主 席, 我 和 民 建 聯 支 持 政 府 提 出 的 條 例 草 案 及 當 局 提 出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我 謹 此 陳 辭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本 身 並 不 是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但 在 原 則 性 和 概 念 性 上, 我 也 認 同 是 要 打 擊 洗 黑 錢 這 行 為 的 我 想 透 過 今 天 這 個 機 會 表 示 我 的 憂 慮,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已 經 反 映 了 絕 大 部 分 的 問 題, 在 過 去 1 年 間 我 亦 收 到 不 少 市 民 的 求 助, 個 案 內 容 是 關 於 他 們 的 銀 行 戶 口 被 終 止 的 問 題 在 法 例 草 擬 階 段 和 政 府 提 出 法 例 的 階 段, 有 些 銀 行 可 能 基 於 對 條 例 草 案 未 能 完 全 掌 握, 但 為 了 避 免 在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會 引 致 出 現 行 政 或 技 術 上 的 繁 瑣 問 題, 故 此 便 在 沒 有 任 何 具 體 證 據 和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對 一 些 可 能 涉 及 經 常 會 與 內 地 有 金 錢 往 來 的 戶 口, 單 方 面 地 終 止 了 戶 口 服 務, 導 致 須 利 用 這 些 戶 口 進 行 經 營 的 人 士 的 生 計 大 受 影 響 很 多 有 關 戶 口 的 負 責 人 基 本 上 與 內 地 人 士 可 能 只 是 親 戚 朋 友 或 有 商 業 上 的 往 來, 他 們 是 透 過 與 內 地 進 行 財 務 上 的 安 排, 讓 他 們 可 以 在 香 港 進 行 一 些 商 業 或 投 資 活 動, 從 而 使 其 生 計 或 家 庭 可 以 擁 有 穩 定 的 收 入, 當 中 並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顯 示 他 們 是 涉 及 恐 怖 分 子 洗 黑 錢 或 有 非 法 金 錢 往 來 等 行 為 然 而, 在 缺 乏 具 體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銀 行 卻 單 方 面 指 由 於 政 府 即 將 推 行 這 項 法 例, 而 現 時 法 例 的 內 容 亦 已 公 布, 故 此 便 決 定 要 終 止 這 些 戶 口 其 實, 這 類 戶 口 的 數 量 是 不 少 的, 在 我 與 中 國 銀 行 的 書 信 往 來 中 在 過 去 1 年 我 們 的 書 信 是 數 以 十 封 計 算 的 在 我 們 介 入 後, 銀 行 便 表 示 會 酌 情 處 理, 所 以 就 絕 大 部 分 向 議 員 求 助 的 個 案, 銀 行 其 後 也 已 經 重 開 他 們 的 戶 口 因 此, 這 項 法 例 使 我 感 到 有 些 擔 憂, 究 竟 法 例 落 實 後, 類 似 我 剛 才 提 出 的 問 題 會 否 屢 次 出 現 呢? 我 最 擔 心 的 便 是 誤 中 副 車, 任 何 政 策 也 是 這 樣 的, 當 政 府 想 通 過 任 何 政 策 進 行 一 些 正 當 行 為 時, 即 使 出 發 點 是 正 確 正 義 及 獲 公 眾 支 持, 但 任 何 法 律 也 會 出 現 灰 色 地 帶, 而 且 在 演 繹 上 也 會 出 現 不 清 晰 的 地 方, 而 這 些 不 清 晰 之 處 很 容 易 便 會 導 致 有 關 方 面 特 別 是 銀 行, 它 們 為 了 減 少 行 政 方 面 的 煩 惱, 或 減 少 可 能 會 出 現 的 問 題, 便 終 止 某 些 客 戶 的 戶

11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33 口, 因 為 即 使 銀 行 少 了 一 些 客 戶, 對 銀 行 的 整 體 運 作 亦 不 會 有 太 大 影 響 可 是, 對 市 民 來 說, 這 些 戶 口 的 存 在 可 能 便 是 他 們 生 計 的 依 靠 可 能 有 些 市 民 在 過 去 十 多 二 十 年 間, 也 是 依 靠 這 類 財 政 上 的 安 排, 以 協 助 處 理 財 政, 而 且 他 們 是 使 用 一 些 合 法 模 式, 這 是 已 經 存 在 了 十 多 二 十 年 可 是, 現 時 便 因 為 一 項 新 法 例 的 落 實, 很 可 能 只 是 基 於 某 些 不 成 熟 的 演 繹 或 過 分 憂 慮 的 行 政 行 為, 便 使 到 他 們 的 生 計 受 損 害 可 是, 在 這 方 面 其 實 是 沒 有 任 何 保 證 的, 法 例 沒 有 任 何 機 制 能 夠 讓 這 些 人 士 可 以 取 回 公 道, 因 為 銀 行 是 擁 有 絕 對 的 行 政 權, 而 市 民 亦 沒 有 任 何 申 訴 或 索 償 渠 道 如 果 市 民 想 經 由 民 事 控 告 銀 行, 他 們 幾 乎 是 一 定 會 敗 訴 的, 因 為 銀 行 終 止 戶 口 是 不 需 要 解 釋, 只 須 說 不 能 夠 再 對 這 個 戶 口 提 供 服 務, 便 可 以 終 止 戶 口 服 務, 它 只 需 要 說 一 句 話 便 可 以 了 代 理 主 席, 銀 行 只 需 要 這 樣 做, 便 會 使 一 整 家 人 沒 有 飯 吃 對 於 我 剛 才 提 出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局 長 已 經 很 熟 悉 了 我 希 望 有 關 方 面 和 銀 行, 特 別 是 在 法 例 落 實 初 期, 各 方 面 可 能 需 要 商 討 一 個 終 止 戶 口 的 機 制 及 作 清 楚 的 交 代 我 希 望 不 論 是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或 局 長, 可 以 與 銀 行 商 討 出 一 個 各 方 面 也 獲 認 同 的 模 式, 而 不 要 濫 殺 無 辜, 這 一 點 是 很 重 要 的 我 想 順 道 帶 出 一 個 問 題,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他 女 兒 的 例 子, 這 情 況 其 實 也 有 出 現 在 我 身 上 最 近 銀 行 的 情 況 是 像 風 聲 鶴 唳 般, 不 少 市 民 在 開 設 戶 口 時 特 別 是 一 些 政 治 人 物 在 開 設 戶 口 時 是 出 現 了 極 大 的 不 便 我 在 上 星 期 遇 到 局 長 時, 也 曾 向 他 反 映 這 個 問 題 我 與 黃 毓 民 議 員 成 立 的 新 團 體 想 開 設 戶 口, 但 申 請 了 個 多 兩 個 月 也 未 能 成 功 開 設 最 後, 我 們 便 請 同 事 致 電 到 銀 行 詢 問, 結 果 銀 行 便 指 出 因 為 我 們 是 極 度 敏 感 人 物, 屬 於 高 危 一 族, 所 以 便 不 能 夠 批 准 我 們 開 戶 口, 因 為 我 們 是 使 用 人 民 力 量 的 名 義 來 開 設 戶 口 的 香 港 自 稱 為 金 融 中 心, 我 們 這 些 人 物 已 經 存 在 了 二 十 多 年, 又 不 是 恐 怖 分 子, 但 現 時 竟 然 說 我 們 是 危 險 人 物 雖 然 我 們 有 拋 擲 香 蕉 及 掃 場, 但 我 們 又 沒 有 欠 債 於 銀 行, 對 嗎? 我 認 為 這 真 是 天 大 的 笑 話 不 過, 我 不 知 道 是 否 應 該 感 到 安 慰, 當 我 聽 到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女 兒 在 開 設 戶 口 時 也 出 現 了 類 似 問 題, 即 是 說 高 危 一 族 不 止 是 我 們 這 些 反 對 派, 是 連 根 正 苗 紅 的 民 建 聯 及 保 皇 黨 的 核 心 分 子 的 家 屬, 在 開 設 銀 行 戶 口 時 也 會 遇 到 這 些 問 題 局 長, 你 不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極 度 荒 謬 的 笑 話 嗎? 我 以 為 只 有 我 們 這 些 二 打 六, 只 有 我 們 這 些 反 對 派 才 可 能 出 現 被 歧 視 和 針 對 的 情 況, 因 為 銀 行 大 班 理 所 當 然 會 認 為 我 們 很 麻 煩

114 923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可 是, 原 來 現 時 連 保 皇 黨 骨 幹 的 家 屬 也 出 現 了 類 似 問 題, 我 認 為 便 必 須 正 視 和 作 出 糾 正 我 聽 到 有 人 解 釋 說 這 是 美 國 銀 行 的 傳 統, 指 這 是 美 國 制 度 的 傳 統, 在 美 國 任 何 涉 及 政 治 的 人 物 想 開 設 戶 口 時, 銀 行 方 面 也 會 使 用 這 種 尺 度 可 是, 香 港 是 一 個 金 融 中 心, 這 些 事 情 沒 理 由 要 跟 從 美 國 的 做 法, 對 嗎? 現 時 是 連 一 些 英 資 銀 行 也 依 照 美 國 做 法, 我 認 為 這 便 是 絕 對 不 能 夠 接 受 的 所 以, 我 想 透 過 今 天 這 個 機 會, 敦 促 局 長 就 我 剛 才 指 出 打 擊 洗 黑 錢 可 能 會 誤 中 副 車 的 問 題, 避 免 令 一 些 依 靠 這 類 戶 口 維 生 的 市 民 受 害 第 二, 如 果 所 謂 的 危 險 人 物 或 其 家 屬 在 開 設 戶 口 時 受 到 阻 撓, 這 便 會 使 香 港 這 個 金 融 中 心 的 聲 譽 蒙 羞 黃 定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的 目 的 是 改 善 現 行 香 港 金 融 機 構 打 擊 洗 錢 制 度 的 不 足, 使 之 可 進 一 步 與 國 際 標 準 接 軌, 於 是 提 出 制 定 條 文, 規 定 向 指 明 金 融 機 構 施 加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的 規 定 ; 規 管 貨 幣 兌 換 及 匯 款 服 務 的 經 營 及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的 領 牌 事 宜 ; 設 立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覆 核 審 裁 處 ; 以 及 賦 予 當 局 多 項 監 管 及 執 法 權 力 等 在 審 議 過 程 中, 政 府 當 局 聽 取 了 團 體 及 議 員 的 意 見, 從 善 如 流, 作 出 多 項 修 正 故 此, 民 建 聯 是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及 修 正 案 的 不 過, 我 想 說 出 數 點, 是 民 建 聯 較 為 關 注 的 首 先, 有 關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的 規 定, 民 建 聯 認 同 採 取 風 險 為 本 的 原 則, 訂 明 對 於 風 險 較 低 的 指 明 客 戶 可 採 取 簡 化 的 盡 職 審 查 措 施, 而 在 風 險 較 高 的 情 況 下, 則 需 遵 行 特 別 的 規 定 措 施 這 樣 可 較 有 彈 性, 一 方 面 可 減 輕 金 融 機 構 承 擔 繁 苛 責 任 的 壓 力, 另 一 方 面 亦 確 保 金 融 機 構 嚴 謹 處 理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檢 視 客 戶 的 情 況, 不 會 只 作 例 行 公 事 處 理 此 外, 在 採 取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措 施 時,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需 識 別 實 益 擁 有 人, 並 核 實 其 身 份 ; 而 條 例 草 案 界 定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門 檻 是 擁 有 或 控 制 客 戶 10% 以 上 的 股 份 或 行 使 客 戶 10%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於 是, 凡 持 有 超 過 10% 股 權 的 股 東, 都 需 要 提 供 資 料 作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之 用, 這 樣 會 對 金 融 服 務 經 營 者 造 成 相 當 大 的 壓 力, 因 為 其 客 戶 會 感 到 要 求 繁 苛, 匯 款 收 款 人 會 拒 絕 合 作, 不 願 意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況 且, 英 國 澳 洲 及 新 加 坡 的 定 義 門 檻 是 25%, 香 港 律 師 會 及 銀 行 公 會 亦 因 而 提 出 建 議 將 門 檻 放 寬 至 25% 與 海 外 看 齊 但 是, 當 局 解 釋 在 金 管 局 的 指 引 中 採 用 10% 門 檻 行 之 已 久, 並 無 問 題 不 過, 問 題 是 海 外 標 準 與 香 港 的 標 準 存 在 差 別 條 例 草 案 又 建 議 施 行 較 重 的 罰 則, 香 港

11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35 是 否 有 必 要 訂 立 這 麼 嚴 謹 和 高 的 門 檻, 超 英 趕 澳, 並 令 金 融 服 務 經 營 者 增 添 擾 民 工 作? 最 後, 我 們 很 高 興 看 見 當 局 能 接 納 建 議, 作 出 修 正 此 外, 有 關 監 管 機 構 獲 授 權 對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視 察 及 調 查 所 需 的 紀 錄 及 文 件 方 面 的 規 定, 民 建 聯 希 望 監 管 當 局 在 行 使 有 關 權 力 時, 要 有 適 當 的 制 衡 透 明 度 及 一 致 性, 避 免 出 現 濫 權 的 情 況 ; 並 且, 監 管 機 構 應 妥 善 處 理 有 關 紀 錄 及 文 件, 讓 有 關 資 料 得 以 適 當 運 用, 避 免 出 現 濫 用 的 情 況 至 於 對 經 營 金 錢 服 務 的 規 管,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貨 幣 兌 換 服 務 的 定 義 不 包 括 為 方 便 入 住 的 顧 客 而 提 供 貨 幣 兌 換 服 務 的 酒 店 透 過 酒 店 為 客 戶 進 行 貨 幣 兌 換 而 出 現 洗 黑 錢 的 情 況, 相 信 機 會 不 大 不 過, 我 覺 得 當 局 亦 不 能 掉 以 輕 心, 應 留 意 酒 店 有 關 服 務 的 情 況 ; 甚 至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不 法 之 徒 可 以 通 過 收 購 酒 店 而 從 事 貨 幣 兌 換 洗 黑 錢 行 動 的 可 能 性 呢? 因 為 現 時 香 港 有 不 少 服 務 式 的 小 型 酒 店, 要 進 行 收 購 活 動 並 非 難 事 所 以, 我 認 為 當 條 例 實 施 後, 對 洗 黑 錢 行 動 加 強 打 擊, 可 能 會 促 使 不 法 分 子 設 法 利 用 其 他 途 徑 進 行 有 關 的 非 法 活 動, 故 此 希 望 當 局 加 以 關 注 此 外, 有 些 持 牌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是 採 取 流 動 經 營 模 式 的, 民 建 聯 質 疑 他 們 似 乎 比 在 固 定 地 點 運 作 的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所 受 的 規 管 寬 鬆 或 較 不 容 易 受 監 管, 故 此 當 局 對 流 動 的 經 營 模 式 應 加 強 監 察, 研 究 如 何 避 免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試 圖 瞞 騙 原 是 固 定 地 點 運 作, 而 轉 為 以 流 動 模 式 經 營 還 有, 過 去 我 及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收 過 一 些 匯 款 代 理 的 請 求, 他 們 不 滿 銀 行 在 沒 有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下 結 束 他 們 持 有 的 所 有 戶 口, 對 他 們 的 經 營, 甚 至 生 活 造 成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有 意 經 營 貨 幣 兌 換 或 匯 款 代 理 業 務 的 經 營 者 需 申 領 牌 照, 問 題 是, 日 後 即 使 他 們 根 據 條 例 盡 量 迎 合 發 牌 要 求 而 獲 發 牌 照, 但 如 果 銀 行 依 舊 拒 絕 提 供 帳 戶 服 務, 結 果 他 們 所 做 的 一 切 均 也 徒 勞 故 此, 民 建 聯 希 望 當 局 能 與 銀 行 商 討, 鼓 勵 他 們 對 已 獲 發 牌 照 的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加 強 信 心, 並 提 高 處 理 其 戶 口 的 透 明 度, 避 免 他 們 被 銀 行 任 意 取 消 戶 口 至 於 條 例 草 案 所 訂 定 的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金 融 機 構 的 負 責 人 及 僱 員 如 明 知 或 出 於 詐 騙 意 圖 而 致 使 金 融 機 構 違 反 規 例, 便 須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民 建 聯 促 請 當 局 應 加 強 宣 傳, 協 助 負 責 人 瞭 解 有 關 規 則 的 詳 情, 以 知 悉 何 謂 明 知 或 意 圖 詐 騙, 避 免 誤 墮 法 網

116 923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此 外, 對 於 當 局 就 有 關 涉 及 意 圖 詐 騙 或 出 於 詐 騙 意 圖 的 罪 行 而 施 以 的 最 高 罰 款 額 為 100 萬 元, 我 認 為 是 過 重 和 不 太 恰 當 的 我 曾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按 照 金 融 機 構 就 干 犯 有 關 罪 行 而 可 能 獲 得 的 利 潤 的 某 個 比 例 作 為 最 高 罰 款 額, 可 惜 當 局 沒 有 採 納, 並 回 應 表 示 有 關 刑 罰 與 類 似 罪 行 的 刑 罰 相 同 我 對 此 有 所 保 留 最 後, 民 建 聯 促 請 當 局 在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盡 快 就 制 訂 有 關 規 例 指 引 諮 詢 業 界 意 見, 與 業 界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並 且 在 過 渡 期 內 盡 量 給 予 協 助, 有 助 日 後 條 例 暢 順 推 行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及 修 正 案 余 若 薇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代 表 公 民 黨 發 言 支 持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其 實,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並 不 是 甚 麼 新 鮮 的 做 法, 早 在 1989 年, 國 際 間 已 成 立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 銀 行 方 面 也 一 直 有 對 政 治 人 物 進 行 審 查 所 以,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才 會 指 出 他 的 女 兒 受 到 牽 連, 以 致 在 兌 換 人 民 幣 或 開 設 人 民 幣 戶 口 時 遇 到 困 難, 而 陳 偉 業 議 員 亦 表 示 他 所 屬 組 織 人 民 力 量 無 法 在 滙 豐 銀 行 開 設 戶 口, 因 此 他 聽 到 陳 鑑 林 議 員 說 他 的 女 兒 有 此 遭 遇 後, 也 感 到 有 點 欣 慰 不 知 道 他 在 得 知 公 民 黨 亦 遇 到 相 同 困 難 時, 會 否 同 樣 感 到 欣 慰 我 們 同 樣 不 可 以 在 滙 豐 銀 行 開 設 戶 口, 雖 然 折 騰 多 時, 但 始 終 不 成 功 我 常 常 感 到 這 些 法 例 的 目 的 是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或 恐 怖 分 子, 但 卻 往 往 先 打 擊 了 守 法 的 人 士, 使 他 們 在 生 活 上 遇 到 種 種 不 便 至 於 法 例 能 否 一 如 其 原 來 目 的, 在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或 清 洗 黑 錢 的 不 法 分 子 方 面 發 揮 實 際 成 效, 我 們 很 多 時 候 其 實 不 得 而 知 儘 管 如 此, 我 們 今 天 仍 然 支 持 恢 復 二 讀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以 及 局 長 稍 後 提 出 的 各 項 修 正 案 條 例 草 案 的 最 主 要 部 分 是 金 融 機 構 須 進 行 盡 職 審 查, 特 別 是 審 查 我 們 曾 作 長 時 間 討 論 的 政 治 人 物 (PEP) 在 條 例 草 案 就 政 治 人 物 所 作 定 義 中, 明 確 訂 定 了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以 外 的 規 定, 換 言 之, 內 地 台 灣 或 澳 門 等 地 區 的 人 士, 並 不 在 政 治 人 物 的 涵 蓋 範 圍 內 所 以, 我 們 在 討 論 時 也 曾 詢 問, 為 何 要 豁 除 這 些 人 士? 既 然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女 兒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公 民 黨 等 均 須 受 到 審 查, 為 何 不 審 查 內 地 澳 門 或 台 灣 的 政 治 人 物?

11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37 政 府 的 解 釋 是 無 需 擔 心, 因 為 附 表 2 所 載 有 關 對 待 政 治 人 物 的 規 定, 其 實 與 另 外 各 有 關 部 分 的 規 定 相 同 所 以, 無 論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以 外 或 以 內 的 政 治 人 物, 均 會 受 到 相 同 的 盡 職 審 查 因 此, 這 部 分 的 規 定 其 實 已 一 直 運 作, 條 例 草 案 只 是 將 之 規 範 化, 而 將 來 亦 會 訂 定 很 多 守 則, 為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亦 即 匯 款 代 理 人 和 陳 鑑 林 議 員 及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所 提 及, 經 營 貨 幣 兌 換 業 務 的 人 訂 定 發 牌 制 度 這 是 新 的 規 定, 因 為 按 以 往 或 現 時 的 做 法, 經 營 貨 幣 兌 換 業 務 的 人 需 要 向 香 港 警 務 處 登 記 陳 鑑 林 議 員 及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已 提 到, 議 員 經 常 接 獲 投 訴, 指 有 很 多 經 營 貨 幣 兌 換 業 務 的 人 士 均 須 在 中 國 銀 行 開 設 戶 口 不 能 在 其 他 銀 行 開 設 戶 口 的 理 由 是, 跟 內 地 有 業 務 往 來 的 人 士 很 多 時 候 均 須 依 靠 中 國 銀 行 提 供 服 務, 因 為 很 多 省 市 或 偏 遠 細 小 的 地 方 均 只 設 有 中 國 銀 行 的 分 行, 故 此 如 要 經 營 匯 款 業 務, 便 一 定 須 在 中 國 銀 行 開 設 戶 口 但 是, 中 國 銀 行 經 常 突 然 終 止 戶 口 的 服 務, 而 且 不 單 針 對 經 營 貨 幣 兌 換 業 務 的 人 士, 還 會 株 連 九 族, 甚 至 其 依 然 在 學 的 子 女 也 會 被 取 消 銀 行 戶 口 此 情 況 還 會 衍 生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一 旦 受 到 株 連 而 被 終 止 戶 口 服 務, 便 會 終 身 背 負 不 良 紀 錄, 將 來 想 要 開 設 戶 口 也 會 非 常 困 難 因 為 曾 被 一 間 銀 行 拒 絕 開 設 戶 口 或 終 止 戶 口 服 務 的 人 士, 其 他 銀 行 將 不 敢 接 受 其 開 戶 申 請 這 不 但 會 導 致 經 營 貨 幣 兌 換 業 務 的 人 士 的 生 計 出 現 問 題, 亦 對 其 家 人 構 成 影 響, 例 如 他 們 的 女 兒 日 後 踏 足 社 會, 需 要 開 設 支 薪 銀 行 戶 口 時, 可 能 會 無 法 開 戶 牽 連 程 度 也 可 包 括 在 國 內 經 營 生 意 的 弟 弟, 因 為 需 要 經 常 出 外 公 幹 而 授 權 姐 姐 代 為 處 理 銀 行 提 存 事 務, 如 姐 姐 從 事 貨 幣 兌 換 工 作, 而 中 國 銀 行 又 查 出 她 有 權 處 理 弟 弟 戶 口 的 提 存 事 宜, 那 麼 弟 弟 的 業 務 戶 口 也 會 遭 到 凍 結 我 們 經 常 在 收 到 此 類 投 訴 後 向 中 國 銀 行 及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作 出 反 映, 正 如 陳 偉 業 議 員 所 說, 初 時 也 有 效 用, 但 中 國 銀 行 漸 漸 對 此 不 予 理 會, 以 致 投 訴 無 門 所 以, 我 很 高 興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把 貨 幣 兌 換 及 匯 款 代 理 業 務 規 範 化, 日 後 透 過 發 牌 制 度 作 出 規 管, 此 事 相 當 重 要 我 認 為 在 推 行 發 牌 制 度 後, 首 要 的 是 有 法 可 依 只 要 牌 照 沒 有 被 吊 銷, 政 府 便 有 責 任 確 保 經 營 此 類 業 務 的 人 有 辦 法 開 設 戶 口 如 他 們

118 923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有 任 何 不 當 行 為, 因 違 反 守 則 或 發 牌 條 件 而 被 政 府 吊 銷 牌 照, 銀 行 當 然 不 會 為 他 們 開 設 戶 口 但 是, 如 他 們 完 全 守 法, 政 府 亦 無 法 證 明 他 們 曾 作 出 任 何 錯 誤 行 為, 那 麼 陳 家 強 局 長, 政 府 便 真 的 有 責 任 確 保 他 們 獲 提 供 適 切 的 銀 行 服 務 所 以, 我 支 持 局 長 今 次 透 過 發 牌 制 度, 把 相 關 行 業 的 業 務 規 範 化 我 認 為 在 這 方 面, 有 責 任 亦 有 權 利 政 府 將 來 必 須 確 保 一 旦 出 現 我 剛 才 所 提 及 的 問 題, 金 管 局 及 陳 家 強 局 長 便 有 責 任 跟 銀 行 進 行 交 涉, 查 明 銀 行 終 止 這 些 人 士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銀 行 戶 口 服 務 的 原 因 在 這 方 面, 我 希 望 能 記 錄 在 案 問 題 是 過 去 並 未 設 有 發 牌 制 度 時, 守 法 的 人 會 向 警 務 處 處 長 登 記, 讓 銀 行 知 道 他 在 經 營 貨 幣 兌 換 業 務, 但 不 守 規 矩 的 人 卻 不 會 進 行 登 記 因 此, 法 例 的 實 施 往 往 是 針 對 守 法 人 士, 卻 讓 不 守 法 的 人 有 空 子 可 鑽 因 此, 我 希 望 在 今 天 恢 復 二 讀 條 例 草 案 時, 特 別 指 出 經 營 貨 幣 兌 換 或 匯 款 代 理 業 務 的 人 士, 今 後 將 須 遵 守 這 方 面 的 規 範, 但 政 府 同 時 亦 須 對 他 們 承 擔 一 定 的 責 任,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點 此 外, 我 們 今 次 亦 就 條 例 草 案 的 某 些 細 節 進 行 了 很 多 討 論, 例 如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或 條 例 草 案 是 否 適 用 於 政 府 的 問 題, 我 們 均 曾 作 出 詳 細 的 討 論, 而 政 府 亦 從 善 如 流, 盡 可 能 接 納 各 項 修 正 建 議, 並 會 於 稍 後 提 出 各 項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我 不 會 在 稍 後 再 作 發 言, 但 希 望 在 此 指 出, 對 於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了 最 大 的 努 力, 我 表 示 歡 迎 然 而, 我 曾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時 提 出 一 點, 但 卻 未 獲 政 府 接 納, 那 就 是 執 法 人 員 入 屋 進 行 搜 查 時, 很 多 時 候 均 會 就 屋 內 所 有 東 西 進 行 搜 查, 即 使 是 很 多 無 關 重 要 的 東 西 亦 然 他 們 有 時 會 搜 獲 一 些 與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或 個 人 私 隱 有 關, 但 卻 未 必 關 乎 有 關 案 件 或 涉 嫌 個 案 的 東 西 在 這 方 面, 當 事 人 應 有 權 要 求 執 法 人 員 把 有 關 文 件 或 敏 感 資 料 密 封, 以 便 他 有 足 夠 時 間, 所 指 的 當 然 是 在 短 時 間 內 盡 快 向 法 庭 申 請 作 出 裁 決, 然 後 才 可 將 這 些 資 料 或 文 件 解 封 否 則, 執 法 人 員 如 獲 准 搜 查 並 閱 覽 所 有 文 件 或 資 料 的 內 容, 將 有 可 能 侵 犯 有 關 人 士 的 法 律 專 業 保 密 權 或 與 案 無 關 的 私 隱 但 是, 政 府 在 討 論 條 例 草 案 時 不 肯 就 此 作 出 清 楚 說 明 我 希 望 局 長 在 發 言 時 可 向 執 法 人 員 表 明, 他 們 最 低 限 度 須 訂 定 適 當 的 指 引 執 法 人 員 當 然 有 權 執 法, 但 他 們 進 行 搜 查 時 亦 須 對 當 事 人 或 涉 嫌 人 士 作

11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39 出 足 夠 的 保 障 如 他 們 要 求 把 一 些 敏 感 資 料 及 文 件 密 封, 以 便 可 在 極 短 時 間 內 向 法 庭 尋 求 作 出 裁 決, 這 方 面 的 保 密 安 排 應 該 可 以 做 到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涂 謹 申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做 這 類 反 洗 黑 錢 的 法 例 審 議 工 作, 已 經 做 了 20 年, 審 議 過 很 多 項 法 例 我 很 簡 單 重 申 一 次, 我 的 態 度 由 始 至 終 都 是, 香 港 只 應 該 做 根 據 國 際 公 約 和 國 際 標 準 所 應 做 的 工 作, 我 們 不 需 要 過 猶 不 及, 更 不 需 要 超 過 別 人 做 先 鋒, 儘 管 香 港 在 很 多 方 面 的 實 踐 工 作 都 做 得 不 錯 我 為 何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香 港 固 然 必 須 跟 隨 世 界 的 大 趨 勢, 但 同 一 時 間, 我 們 作 為 中 國 其 中 一 個 金 融 中 心, 有 部 分 交 易 或 部 分 金 錢 流 動, 未 必 跟 其 他 金 融 體 系 的 交 易 模 式 一 模 一 樣 所 以, 由 始 至 終 我 都 覺 得, 我 們 要 探 討 的 是, 我 們 是 否 要 點 到 即 止 是 否 剛 好 足 夠 便 算, 不 需 要 太 過 分 起 初 審 議 這 項 法 例 的 時 候, 在 首 10 次 8 次 會 議 上, 有 七 八 成 時 間 是 我 在 發 言, 提 出 了 很 多 觀 點, 但 政 府 似 乎 聽 不 入 耳 初 時 我 真 的 有 點 擔 心, 心 想 : 糟 了, 如 果 政 府 到 最 後 也 是 這 樣, 我 的 修 正 案 可 能 會 跟 有 關 竊 聽 的 條 例 的 修 正 案 不 遑 多 讓, 屆 時 便 問 題 大 了, 我 要 數 天 不 眠 不 休 地 工 作 後 來, 其 他 同 事 都 看 到 問 題 所 在, 不 同 黨 派 都 提 醒 政 府 甚 麼 是 行 不 通 的, 以 及 這 裏 有 問 題 那 裏 也 有 問 題 等 似 乎 政 府 開 始 聽 教, 今 天 所 看 到 的 絕 大 多 數 修 正 案, 看 來 都 是 聆 聽 了 法 案 委 員 會 同 事 的 意 見 後 提 出 的 我 想 特 別 提 出 數 點, 但 匯 款 商 的 困 難 我 便 不 再 重 複 了, 因 為 匯 款 商 都 有 向 各 大 政 黨 反 映 他 們 的 問 題 我 尤 其 同 意 余 若 薇 議 員 剛 才 的 說 法, 就 是 在 條 例 通 過 後, 如 果 匯 款 商 確 實 是 遵 守 了 法 例 的 要 求, 而 且 沒 有 任 何 執 法 機 關 可 以 根 據 法 例 提 出 檢 控 的 話, 銀 行 是 否 仍 然 能 以 合 情 合 理 的 原 因 拒 絕 他 們 開 戶 口, 以 繼 續 經 營 他 們 的 匯 款 業 務 呢? 我 最 擔 心 的 是 甚 麼 呢? 其 實 過 往 都 曾 經 提 過, 有 些 銀 行 以 商 業 理 由 拒 絕 這 些 匯 款 商 開 戶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所 有 銀 行 都 以 商 業 理 由 拒 絕

120 924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這 些 匯 款 商, 而 匯 款 商 又 能 夠 在 法 例 監 管 下 實 踐 到 基 本 的 要 求, 並 且 沒 有 被 人 檢 控 的 話,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可 以 甚 麼 也 不 理 會, 讓 所 有 銀 行 我 不 是 單 指 中 國 銀 行, 雖 然 中 國 銀 行 對 匯 款 商 來 說 是 比 較 方 便 的 繼 續 拒 絕 他 們 開 戶 如 果 所 有 銀 行 都 遵 守 法 例, 以 商 業 理 由 拒 絕 他 們, 令 他 們 不 能 繼 續 做 匯 款 的 生 意 和 開 戶 口 的 話, 那 麼, 我 覺 得 政 府 這 個 責 任 非 常 沉 重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特 別 留 意 日 後 的 發 展,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就 政 治 人 物 方 面, 政 府 說 法 例 現 時 的 定 義 不 包 括 在 內 地 台 灣 和 澳 門 擔 任 公 職 的 人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表 示 即 使 是 一 般 人, 銀 行 都 有 盡 職 審 查, 所 以 這 類 人 物 跟 本 地 的 其 實 沒 有 分 別 但 是, 我 相 信 在 實 踐 過 程 上 是 有 分 別 的, 在 監 管 的 層 次 上 也 有 分 別 問 題 是, 在 實 際 上 會 否 有 一 些 漏 洞 呢? 我 不 知 道 不 過, 如 果 單 說 這 類 內 地 澳 門 和 台 灣 的 政 治 人 物 透 過 香 港 洗 黑 錢 的 情 況, 其 實 過 往 已 經 有 例 子, 包 括 在 澳 門 負 責 土 地 事 宜 的 前 任 官 員 的 個 案, 但 他 的 個 案 不 是 由 銀 行 發 現, 而 是 由 執 法 機 關 發 現 的 我 相 信, 如 果 按 照 法 例 現 在 的 定 義 作 規 管, 也 許 政 府 在 跟 銀 行 商 討 指 引 時, 需 要 特 別 要 求 他 們 留 意 這 一 方 面 由 於 實 在 有 太 多 修 正 案, 我 不 會 逐 項 談 論, 我 特 別 想 說 一 說 其 中 一 點, 便 是 在 這 法 例 下, 有 些 人 員 可 以 容 許 他 們 的 下 屬 違 反 某 些 法 例 規 定 現 在 的 修 正 案 會 在 這 概 念 下 加 入 一 定 的 控 制, 這 樣 便 比 較 公 平 否 則, 原 本 的 容 許 概 念, 會 容 易 造 成 無 辜 犯 罪 的 情 況 出 現 最 後 一 點 是 法 例 沒 有 涵 蓋, 但 卻 是 我 想 提 醒 政 府 的, 便 是 未 來 有 一 個 趨 勢, 國 際 的 打 擊 洗 黑 錢 組 織 都 開 始 留 意 那 些 牽 涉 大 額 交 易 的 古 董 買 賣 或 特 別 生 意 最 近 我 有 一 些 線 索 有 一 些 線 報, 留 意 到 有 一 個 比 較 困 難 的 處 境 可 能 開 始 出 現 了, 便 是 售 賣 二 手 的 名 貴 物 品, 可 能 包 括 手 袋 我 不 是 特 別 針 對 最 近 上 市 的 某 些 公 司, 不 過, 因 為 這 些 二 手 物 品 的 價 值 可 能 以 10 萬 元 8 萬 元 計 算, 而 又 有 出 生 證 明 書, 亦 可 以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或 其 他 東 南 亞 國 家 以 物 易 錢, 我 們 是 需 要 密 切 留 意 的 正 如 我 一 開 始 所 說, 香 港 不 一 定 要 做 先 鋒, 但 似 乎 其 他 地 方 較 少 有 這 一 類 問 題, 便 是 較 少 有 以 二 手 物 品 ( 除 了 古 董 或 名 畫 ) 換 回 現 金 的 情 況 當 然, 意 大 利 或 法 國 等 名 牌 只 出 售 一 手 商 品, 沒 有 同 時 經 營 由

12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41 二 手 物 品 換 回 現 金 的 服 務 我 希 望 政 府 要 小 心, 假 如 國 際 打 擊 洗 黑 錢 組 織 開 始 留 意 我 們 時, 我 們 卻 完 全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或 線 報, 我 認 為 這 便 不 太 好 了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開 始 留 意 這 方 面 最 後, 我 想 說 的, 是 剛 才 數 位 同 事 所 說 的 情 況, 好 像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提 及 他 女 兒 的 經 驗, 以 及 人 民 力 量 公 民 黨 或 其 他 同 事 所 說 的 經 驗 這 是 否 反 映 了 一 種 歧 視 呢? 我 認 為 不 是 的, 最 重 要 的 是 當 事 人 能 否 開 立 戶 口 我 們 的 法 律 要 求 銀 行 特 別 留 意 審 批 開 戶 申 請, 甚 至 是 問 清 楚 申 請 者 的 業 務 所 需 的 銀 行 服 務 是 甚 麼 等 如 果 銀 行 沒 有 特 別 可 信 和 有 把 握 的 證 據 而 拒 絕 開 戶, 這 是 有 問 題 的 我 反 而 認 為, 如 果 相 關 人 士 能 開 戶, 現 存 的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監 察 制 度 ( 包 括 執 法 機 關 或 銀 行 ) 便 需 要 比 較 密 切 留 意 情 況, 例 如 其 行 為 或 活 動 有 沒 有 涉 及 特 別 頻 繁 的 現 金 交 易, 或 很 大 額 而 不 知 名 的 交 易 如 果 其 運 作 沒 有 問 題, 我 覺 得 這 似 乎 便 是 法 例 要 尋 求 的 平 衡 位, 因 為 法 例 就 是 要 銀 行 特 別 留 意 這 方 面 不 過, 有 同 事 會 認 為, 別 的 商 行 可 能 需 要 1 星 期 便 可 以 開 戶, 但 我 們 議 員 的 直 系 親 人 卻 需 要 1 個 月 然 而, 這 正 正 是 現 時 法 例 的 規 定, 是 全 球 要 求 我 們 做 到 的 標 準 我 希 望 大 家 能 深 入 瞭 解 現 時 實 施 的 這 套 標 準, 我 們 應 該 較 有 耐 性, 因 為 我 們 確 是 敏 感 的 政 治 人 物, 而 全 球 覺 得 這 類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的 界 別, 是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當 然, 我 們 可 能 覺 得 香 港 的 政 治 人 物 在 這 方 面 沒 有 權 力, 尤 其 是 議 員 沒 有 權 力, 其 他 地 方 的 議 員 很 容 易 便 成 為 首 相, 然 後 又 做 回 議 員, 即 輪 替 執 政, 情 況 跟 我 們 可 能 未 必 一 樣 我 們 可 能 較 為 光 火 的 是, 我 們 不 能 成 為 政 府 一 員 但 是, 因 為 這 是 全 球 訂 定 的 標 準, 香 港 既 然 要 跟 從, 並 且 已 經 立 法, 我 希 望 同 事 能 夠 明 白 社 會 上 有 些 人 ( 尤 其 是 我 們 的 親 屬 ) 亦 可 能 不 太 理 解, 為 何 會 這 樣 麻 煩 我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這 是 我 們 作 為 議 員 其 中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是 沒 有 其 他 選 擇 的, 因 為 我 們 擔 當 這 職 位, 我 們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多 或 少 會 受 到 影 響 在 別 國 或 鄰 近 地 區, 這 類 活 動 可 能 真 的 很 猖 獗 也 說 不 定, 我 們 便 因 而 要 受 到 特 別 審 查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詹 培 忠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談 及 防 止 洗 黑 錢 的 問 題, 我 們 當 然 義 正 詞 嚴, 那 會 有 人 不 支 持 呢? 但 是, 我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首 先 要 瞭 解 香 港 的 特 殊 環 境 香 港 環 境 特 殊, 因 為 在 回 歸 前, 甚 至 很 久 以 前, 香 港 是 一 個 僑 匯

122 924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的 中 介 地, 不 論 是 舊 金 山 的 華 僑 或 是 東 南 亞 的 華 僑, 每 年 也 會 匯 錢 回 鄉, 這 習 慣 由 來 已 久, 至 現 在 亦 然 在 1960 年 代 初 期, 國 內 的 環 境 非 常 艱 苦 貧 苦, 香 港 人 寄 郵 包 回 鄉, 寄 舊 衣 服, 寄 甚 麼 東 西 也 有,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在 遵 從 國 際 條 例 之 前, 必 須 先 瞭 解 香 港 的 特 殊 環 境 在 過 去 十 多 年, 甚 至 二 三 十 年 來, 人 民 幣 已 經 間 接 流 通, 但 還 有 很 多 公 司 和 個 人 使 用 不 同 渠 道 匯 款 至 國 內 我 不 相 信 政 府 對 這 事 不 知 情, 因 為 很 多 香 港 商 家 和 廠 家 在 珠 三 角, 甚 至 長 三 角 地 區 和 中 國 其 他 地 方 經 商 和 從 事 有 關 業 務 所 以, 即 使 今 天 通 過 了 這 項 法 例, 政 府 也 要 心 中 有 數, 一 方 面 要 維 護 法 律, 另 一 方 面 正 如 剛 才 同 事 所 說, 亦 要 盡 快 發 牌 給 營 業 商 找 換 商, 不 要 難 為 他 們, 特 別 是 一 向 沒 有 犯 罪 紀 錄 的 商 人, 在 法 例 訂 立 後, 是 沒 有 理 由 歧 視 他 們 的 法 例 是 用 來 保 障 香 港 巿 民 及 有 關 參 與 者 的, 並 非 用 來 為 難 自 己 的 人 民 及 居 民 故 此, 首 先, 我 認 為 政 府 對 一 些 在 法 例 訂 立 前 已 經 營 業 務 的 商 人, 應 豁 免 其 審 查, 發 牌 給 他 們 ; 第 二, 要 提 醒 有 關 銀 行, 雖 然 他 們 獲 得 牌 照, 但 並 非 高 一 人 等, 他 們 也 是 服 務 性 行 業 特 別 在 雷 曼 事 件 後, 很 多 銀 行 的 真 面 目 已 被 揭 露 它 們 平 日 在 電 視 和 傳 媒 大 賣 廣 告, 甚 至 有 些 銀 行 現 在 仍 賣 廣 告 招 攬 生 意, 但 他 們 不 瞭 解, 經 雷 曼 事 件 後, 他 們 的 行 為 及 做 法 已 經 失 信 於 香 港 巿 民 因 此, 政 府 應 該 提 醒 銀 行, 他 們 不 可 以 為 所 欲 為, 是 有 責 任 服 務 社 區 服 務 巿 民, 以 及 為 他 們 提 供 方 便 的 當 然, 若 它 們 服 務 不 周, 巿 民 及 客 戶 有 權 作 出 選 擇 政 府 有 責 任 及 義 務 處 理 這 事 情, 並 不 是 訂 立 這 項 法 例, 借 打 擊 洗 黑 錢 為 名, 卻 容 許 銀 行 再 次 騎 在 巿 民 的 頭 上 洗 黑 錢 行 為, 當 然 會 令 整 體 社 會 和 金 融 業 蒙 羞, 但 從 雷 曼 事 件 中 可 看 見, 在 金 管 局 錯 誤 的 政 策 下, 銀 行 為 求 爭 取 更 多 的 生 意, 在 市 民 一 知 半 解 的 情 況 下 誤 導 了 他 們, 才 是 更 嚴 重 的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還 可 看 見, 由 於 人 民 幣 正 式 的 兌 換 途 徑 仍 然 未 清 晰, 因 此 不 能 自 由 兌 換 在 這 情 況 下, 政 府 仍 強 調 CEPA 有 多 成 功, 但 我 們 同 時 亦 可 看 到, 一 些 股 票 經 紀 卻 要 偷 偷 地 在 國 內 招 攬 生 意, 因 為 若 他 們 不 這 樣 做, 別 人 也 會 這 樣 做, 那 麼 他 們 的 競 爭 力 便 會 降 低 及 受 到 衝 擊 然 而, 政 府 對 他 們 有 何 保 障 呢? 有 沒 有 正 式 的 合 法 途 徑, 讓 他 們 在 國 內 公 開 招 攬 生 意? 我 真 的 看 不 見 這 一 來, 政 府 其 實 是 暗 示 他 們 可 暗 地 裏 這 樣 做, 只 要 他 們 不 公 開 便 行 這 即 是 叫 他 們 暗 地 裏 違 例 犯 法 政 府 需 要 勇 敢 地 承 擔 責 任, 與 國 內 有 關 部 門 討 論 及 尋 求 真 正 解 決 方 法, 不 能 在 日 後 法 例 訂 立 後, 才 追 溯 以 往 個 案, 檢 控 他 們, 說 他 們 違 例 犯 法 其 實, 政 府 是 在 變 相 鼓 勵 別 人 犯 法 何 解? 因 為 政

12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43 府 告 訴 他 們 CEPA 是 如 何 出 色, 但 實 際 上 股 票 經 紀 保 險 經 紀, 甚 至 其 他 金 融 行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所 涉 及 的 業 務 範 圍 卻 並 不 清 晰 然 而, 政 府 卻 仍 鼓 勵 他 們 在 這 不 清 晰 的 情 況 擴 展 業 務 這 是 甚 麼 意 思 呢? 作 為 政 府, 應 該 把 實 際 情 況 清 晰 告 訴 大 家, 否 則 很 多 大 行 便 會 用 自 己 的 辦 法 渠 道 他 們 與 內 地 的 關 係 來 處 理 上 星 期 三 我 們 辯 論 如 何 促 進 中 小 企 的 發 展 我 曾 說 過, 中 小 企 並 非 只 是 工 商 業 的 中 小 企, 還 包 括 律 師 和 會 計 師, 甚 至 是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當 然, 稍 後 還 有 醫 生 醫 療 界 的 人 士, 但 金 融 業 現 時 已 在 面 對 這 情 況 第 四 點,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要 清 晰 地 分 析 條 例 證 監 會 現 時 對 部 分 人 士... 有 案 底 的 人 士, 即 由 於 犯 刑 事 罪 而 被 法 庭 判 坐 監 和 刑 期 的 人 士... 證 監 會 所 謂 的 適 當 人 選, 是 否 因 為 某 人 有 案 底 便 要 他 永 遠 不 能 從 事 或 不 能 擁 有 某 行 業 呢? 法 庭 已 經 有 判 決, 例 如 禁 止 某 人 在 某 年 期 內 出 任 公 司 董 事 理 論 上, 如 果 禁 止 他 10 年, 他 在 10 年 後 便 可 以 自 動 取 消 這 限 制 可 是, 證 監 會 的 做 法 並 非 如 此, 在 10 年 後 仍 然 認 為 不 是 適 當 的 人 選, 即 英 文 的 fit and proper 證 監 會 是 在 間 接 地 行 使 私 刑 法 庭 的 判 決 是 公 刑 ( 正 式 承 認 的 合 法 刑 罰 ), 但 再 次 利 用 適 當 人 選 這 字 眼 作 理 由, 便 是 行 使 私 刑 政 府 必 要 研 究 和 清 晰 界 定 我 們 不 能 在 立 法 之 時, 以 為 把 權 力 給 了 政 府 便 不 會 做 錯 現 時, 大 家 看 到 了, 做 錯 事 的 往 往 是 政 府 故 此, 整 體 社 會 必 須 尋 求 比 較 清 晰 的 準 則 所 以, 我 借 此 機 會 希 望 局 長 作 出 澄 清, 告 訴 我 們 證 監 會 有 沒 有 濫 用 這 條 例 若 法 庭 已 判 決 是 沒 有 問 題, 那 除 非 再 次 提 交 立 法 會 進 行 條 例 修 訂 才 作 別 論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奉 行 三 權 分 立, 除 了 行 政 機 關 外, 還 有 司 法 機 關, 但 其 實, 司 法 機 關 對 於 立 法 會 任 何 法 案 都 沒 有 權 提 出 意 見 即 使 不 清 晰, 司 法 機 關 也 只 能 依 據 立 法 會 所 制 定 的 法 例, 無 論 是 否 正 確, 依 法 裁 決 如 果 法 例 不 清 晰, 法 庭 只 能 要 求 行 政 當 局 到 立 法 會 進 行 修 訂 所 以, 儘 管 大 家 也 同 意 打 擊 洗 黑 錢, 但 我 仍 希 望 大 家 瞭 解, 通 過 條 例 並 不 是 要 令 香 港 更 受 約 束 和 捆 綁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瞭 解 香 港 有 其 特 殊 的 環 境 香 港 沒 有 資 源, 但 若 仍 然 放 棄 一 切 的 話... 我 們 看 到, 香 港 並 非 由 於 洗 黑 錢 而 蒙 羞, 或 欺 騙 甚 麼 人 反 之, 香 港 是 被 全 世 界 熟 悉 條 例 的 大 鱷 魚 肉, 以 及 合 法 地 欺 詐 現 時 交 易 所 美 其 名 要 香 港 成 為 金 融 中 心 而 實 施 很 多 諮 詢 和 改 革, 但 基 本 上, 這 些 改 革 都 是 對 整 體 香 港 的 金 融 不 公 平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期 望 借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發 言 我 希 望 教 授 能 憑 着 自 己 對 金 融 的 認 識, 令 政 府 能 以 這 法 例 保 障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謹 此 陳 辭

124 924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局 長 答 辯 後, 這 項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首 先, 我 感 謝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鑑 林 議 員 和 各 位 委 員, 詳 細 審 議 了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改 善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打 擊 洗 黑 錢 制 度, 使 該 制 度 可 進 一 步 與 現 行 的 國 際 標 準 接 軌,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法 案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規 管 制 度 提 出 了 很 多 寶 貴 意 見, 以 完 善 條 例 草 案 我 們 在 吸 納 了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提 交 了 若 干 修 正 案 我 會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時 動 議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特 別 組 織 ) 是 制 訂 打 擊 洗 黑 錢 國 際 標 準 的 組 織, 而 香 港 是 該 組 織 的 成 員 特 別 組 織 於 年 度 對 香 港 作 出 的 評 核 中, 確 認 了 香 港 整 體 打 擊 洗 錢 制 度 的 優 點, 但 同 時 亦 特 別 指 出 制 度 中 一 些 有 待 改 善 的 地 方, 當 中 最 主 要 部 分 包 括 在 規 管 金 融 業 界 方 面, 尚 未 把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規 定 納 入 法 例 ;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在 監 管 合 規 情 況 方 面 的 監 管 及 執 行 權 力 有 限 ; 沒 有 為 針 對 違 規 行 為 訂 出 相 關 罰 則 ; 以 及 並 未 引 入 適 用 於 匯 款 代 理 人 和 貨 幣 兌 換 商 的 打 擊 洗 黑 錢 監 管 制 度 制 定 條 例 草 案 是 為 處 理 這 些 不 足 之 處 在 引 進 條 例 草 案 之 前,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已 於 2009 年 進 行 了 兩 輪 的 公 眾 諮 詢 目 前,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規 定 載 於 由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及 保 險 業 監 督 向 有 關 業 界 發 出 的 指 引 中 條 例 草 案 涵 蓋 的 相 關 規 定 大 致 反 映 這 些 指 引 所 載 的 現 行 要 求, 並 經 參 照 特 別 組 織 的 有 關 規 定 及 公 眾 諮 詢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訂 定 了 具 體 的 條 文, 賦 予 監 管 機 構 適 當 的 監 管 和 執 法 權 力, 以 及 制 訂 有 關 的 罰 則 此 外, 條 例 草 案 亦 設 立 一 個 適 用 於 匯 款 代 理 人 和 貨 幣 兌 換 商, 即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下 所 指 的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的 發 牌 制 度, 並 成 立 獨 立 的 覆 核 審 裁 處, 以 覆 核 各 有 關 監 管 機 構 就 違 法 行 為 所 施 加 的 監 管 罰 則, 以 及 海 關 關 長 就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發 牌 事 宜 所 作 的 有 關 決 定

12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45 條 例 草 案 的 其 中 一 項 建 議, 是 就 違 反 條 例 草 案 下 的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措 施, 以 及 有 關 當 局 就 視 察 及 調 查 金 融 機 構 而 施 加 的 資 料 提 供 的 要 求, 訂 定 刑 事 罪 行 法 案 委 員 會 討 論 了 條 例 草 案 第 5(6) 及 (8) 條 涉 及 意 圖 詐 騙 或 出 於 詐 騙 意 圖 成 分 而 違 反 附 表 2 的 指 明 條 文 的 刑 事 罪 行 條 文 為 求 清 晰 起 見, 我 們 採 納 了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在 第 5(6) 及 (8) 條 關 於 所 述 的 犯 罪 意 圖, 即 意 圖 詐 騙 及 出 於 詐 騙 意 圖, 訂 明 被 詐 騙 的 對 象, 包 括 金 融 機 構 及 有 關 當 局 正 如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提 及, 法 案 委 員 會 曾 討 論 條 例 草 案 的 相 關 刑 事 罪 行 條 文 中 容 許 一 詞 的 解 釋 當 局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已 解 釋 了 在 第 10(7) 及 (8) 條 和 第 13(7) 及 (8) 條 下, 金 融 機 構 僱 員 或 受 僱 為 金 融 機 構 工 作 或 涉 及 金 融 機 構 管 理 的 人, 致 使 或 容 許 某 機 構 沒 有 遵 從 向 有 關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要 求 的 條 文 中, 容 許 一 詞 的 涵 義 在 本 地 法 例 下 的 刑 事 罪 行 條 文 中, 容 許 一 詞 的 使 用 是 常 見 的 應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我 們 曾 尋 找 有 否 案 例 就 容 許 一 詞 的 涵 義 作 出 權 威 性 的 解 釋, 但 我 們 並 沒 有 找 到 本 地 法 院 有 相 關 的 判 決 反 之, 在 一 宗 外 地 法 院 的 判 決 中, 曾 有 就 容 許 一 詞 作 出 詮 釋 該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指 容 許 一 詞 包 含 明 知 且 能 夠 控 制 的 意 思 當 局 確 認 這 個 就 容 許 一 詞 的 詮 釋 充 分 反 映 當 局 的 立 法 原 意 根 據 這 詮 釋, 在 考 慮 金 融 機 構 的 人 員 是 否 觸 犯 該 條 文 時, 視 乎 案 件 的 事 實 和 情 況, 如 某 金 融 機 構 人 員 無 權 控 制 金 融 機 構 是 否 提 供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被 要 求 交 出 的 資 料, 該 人 員 將 不 須 負 上 相 關 的 刑 事 責 任 法 案 委 員 會 亦 會 見 了 相 關 的 業 界 團 體, 聽 取 他 們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意 見 業 界 意 見 普 遍 認 同, 香 港 須 遵 行 打 擊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國 際 標 準, 但 希 望 將 來 的 法 例 要 求 不 會 超 越 相 關 的 國 際 標 準 現 時 條 例 草 案 下 所 要 求 的 措 施, 包 括 就 政 治 人 物 所 作 的 定 義, 以 及 對 該 類 客 戶 及 實 益 擁 有 人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是 完 全 按 照 國 際 標 準 而 制 訂 我 們 考 慮 過 業 界 就 條 例 草 案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及 與 法 案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在 不 影 響 香 港 符 合 特 別 組 織 要 求 的 大 前 提 下, 提 出 修 正 案,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附 表 2 下 某 些 條 文, 以 減 輕 金 融 機 構 就 將 來 合 規 方 面 的 疑 慮 就 新 法 例 下, 雖 然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可 以 選 擇 以 固 定 地 點 或 以 流 動 模 式 經 營, 但 我 們 可 以 保 證, 將 來 無 論 是 以 任 何 模 式 經 營, 皆 受 到 同 一 規 管 要 求 限 制, 海 關 關 長 作 為 監 管 當 局 必 定 會 以 同 一 標 準 執 法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及 匯 款 商 的 銀 行 戶 口 問 題 正 如 我 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表 示, 是 否 與 某 些 客 戶 維 持 業 務 關 係 是 屬 於 金 融 機 構 ( 包 括 銀

126 924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行 ) 的 決 定 在 考 慮 是 否 與 客 戶 建 立 或 維 持 業 務 關 係 時, 銀 行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有 關 業 務 關 係 會 否 為 銀 行 帶 來 風 險 或 銀 行 管 理 這 些 風 險 的 能 力 匯 款 業 務 往 往 涉 及 巨 額 資 金 轉 移 ( 不 論 是 單 一 交 易 或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多 次 匯 款 ), 此 等 資 金 轉 移 交 易 通 常 會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之 間 透 過 中 介 人 ( 有 時 候 更 會 透 過 多 名 中 介 人 ) 跨 境 進 行, 鑒 於 這 些 業 務 的 特 質, 匯 款 業 界 本 身 屬 高 風 險 行 業 條 例 草 案 引 入 多 項 監 管 要 求, 當 中 特 別 要 求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符 合 發 牌 要 求, 遵 從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規 定, 以 及 接 受 合 規 監 管, 確 保 遵 從 這 些 規 定, 此 等 監 管 要 求 給 予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某 程 度 上 的 保 證, 讓 它 們 有 信 心 與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維 持 業 務 關 係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原 則 上 認 為, 只 要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符 合 發 牌 準 則, 並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獲 發 牌 照, 而 且 按 照 相 關 的 監 管 指 引 完 全 遵 從 法 定 的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和 備 存 紀 錄 規 定, 則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沒 有 理 由 因 有 洗 錢 /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風 險 而 不 獲 銀 行 提 供 服 務 假 如 在 不 涉 及 高 風 險 業 務 關 係 的 情 況 下, 金 融 機 構 須 就 某 些 人 士 進 行 核 實 身 份 措 施 的 門 檻, 由 擁 有 或 控 制 不 少 於 10% 的 比 重 的 股 權 或 投 票 權 放 寬 至 25%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加 入 法 定 免 責 辯 護 條 款, 訂 明 金 融 機 構 的 人 員 如 果 已 按 照 金 融 機 構 為 確 保 遵 從 相 關 指 明 條 文 而 訂 立 的 既 定 政 策 及 程 序 行 事, 將 可 得 到 保 障 特 別 組 織 根 據 其 對 香 港 作 出 評 核 的 結 果, 把 香 港 列 入 其 定 期 的 跟 進 程 序, 因 此 香 港 須 每 年 定 期 向 特 別 組 織 作 出 跟 進 報 告 根 據 特 別 組 織 的 程 序, 香 港 在 不 遲 於 明 年 年 中 須 已 改 善 香 港 整 體 打 擊 洗 錢 制 度 的 主 要 不 足 之 處, 以 及 尋 求 大 會 同 意 免 除 跟 進 程 序 因 此,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將 於 2012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以 符 合 特 別 組 織 所 訂 的 時 間 表 代 理 主 席, 條 例 草 案 及 當 局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已 得 到 法 案 委 員 會 支 持, 我 懇 請 議 員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及 當 局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2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47 代 理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代 理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以 下 條 文 納 入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第 至 至 至 及 81 至 89 條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第 至

128 924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至 至 及 81 至 89 條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第 及 80 條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剛 讀 出 的 條 文 這 些 條 文 的 修 正 案 已 載 於 分 發 給 各 委 員 的 文 件 內 我 剛 才 已 解 釋 部 分 修 正 案 的 目 的 至 於 其 他 修 正 案, 大 致 而 言 包 括 以 下 4 類.. 第 一 類 修 正 案 是 關 於 條 例 草 案 下 的 刑 事 罪 行, 例 子 包 括 我 在 恢 復 二 讀 的 發 言 中 所 述, 在 第 5(6) 及 5(8) 條 的 刑 事 罪 行 條 文 中, 就 犯 罪 意 圖, 即 意 圖 詐 騙 及 出 於 詐 騙 意 圖, 訂 明 被 詐 騙 的 對 象, 以 及 訂 明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僱 員 或 受 僱 為 金 融 機 構 工 作 的 人 士 的 法 定 免 責 辯 護 條 款 第 二 類 修 正 案 的 目 的, 是 使 適 用 於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持 牌 人 的 發 牌 制 度, 可 容 許 以 流 動 方 式 經 營 業 務 修 正 條 文 包 括 以 下 數 個 例 子.. 取 消 第 29(1)(b) 條 所 訂 有 關 在 牌 照 指 明 以 外 的 地 點 經 營 金 錢 服 務 的 刑 事 罪 行 的 條 文, 使 以 流 動 經 營 模 式 運 作 的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不 會 受 有 關 刑 事 罪 行 條 文 囿 制 ; 修 訂 第 30(2) 條, 刪 除 條 文 對 在 該 牌 照 指 明 的 處 所 的 提 述, 以 容 許 流 動 經 營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無 須 在 牌 照 上 指 定 處 所 經 營 金 錢 服 務, 以 及 修 訂 第 30(3)(b) 條, 訂 明 香 港 海 關 關 長 雖 信 納 有 關 處 所 適 合 用 作 經 營 金 錢 服 務 才 可 批 給 牌 照 的 規 定, 只 適 用 於 選 擇 於 固 定 地 點 經 營 的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第 三 類 修 正 案 涉 及 有 關 當 局 的 法 定 權 力, 包 括 增 加 有 關 當 局 行 使 法 定 權 力 的 制 衡 措 施,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是 修 訂 第 46(2)(d) 條, 把 根 據 該

12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49 款 可 能 被 扣 留 的 人 限 於 獲 授 權 人 覺 得 可 能 或 相 當 可 能 有 能 力 提 供 有 關 涉 嫌 罪 行 的 調 查 資 料 的 人 士 最 後 一 類 修 正 案 涉 及 條 例 草 案 中 文 文 本 的 文 字 改 動, 以 更 準 確 地 反 映 英 文 文 本 的 意 思 此 外, 還 有 一 些 文 字 上 的 修 訂, 以 釐 清 及 理 順 有 關 條 文 法 案 委 員 會 經 審 視 上 述 修 正 案 後, 支 持 相 關 修 訂 我 懇 請 委 員 支 持 修 正 案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第 3 條 ( 見 附 件 I) 第 5 條 ( 見 附 件 I) 第 9 條 ( 見 附 件 I) 第 12 條 ( 見 附 件 I) 第 18 條 ( 見 附 件 I) 第 21 條 ( 見 附 件 I) 第 24 條 ( 見 附 件 I) 第 25 條 ( 見 附 件 I) 第 27 條 ( 見 附 件 I) 第 29 條 ( 見 附 件 I) 第 30 條 ( 見 附 件 I) 第 33 條 ( 見 附 件 I) 第 34 條 ( 見 附 件 I) 第 36 條 ( 見 附 件 I)

130 925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第 38 條 ( 見 附 件 I) 第 40 條 ( 見 附 件 I) 第 42 條 ( 見 附 件 I) 第 45 條 ( 見 附 件 I) 第 46 條 ( 見 附 件 I) 第 47 條 ( 見 附 件 I) 第 52 條 ( 見 附 件 I) 第 53 條 ( 見 附 件 I) 第 77 條 ( 見 附 件 I) 第 80 條 ( 見 附 件 I)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13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51 秘 書 : 經 修 正 的 第 及 80 條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經 修 正 的 第 及 80 條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新 訂 的 第 38A 條 新 訂 的 第 86A 條 申 請 在 特 定 處 所 經 營 金 錢 服 務 修 訂 第 130 條 ( 存 放 紀 錄 或 文 件 的 處 所 的 適 合 性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新 訂 的 第 38A 及 86A 條 代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的 發 言 所 述, 其 中 一 類 修 正 案 的 目 的, 是 使 適 用 於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持 牌 人 的 發 牌 制 度 可 容 許 流 動 經 營 的 模 式 (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新 訂 的 第 38A 條 旨 在 處 理 以 流 動 模 式 經 營 的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在 獲 發 牌 照 後, 希 望 轉 為 在 固 定 地 點 經 營 業 務 的 情 況 這 項 新 增 條 文, 要

132 925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求 以 流 動 模 式 經 營 的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在 固 定 地 點 經 營 金 錢 服 務 前, 須 先 取 得 香 港 海 關 關 長 的 許 可, 違 反 這 項 要 求 屬 刑 事 罪 行 至 於 新 訂 的 第 86A 條, 則 旨 在 修 訂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571 章 ) 第 130 條, 訂 明 持 牌 法 團 須 就 用 作 存 放 紀 錄 的 處 所 獲 得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批 准 的 規 定, 同 樣 適 用 於 本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須 由 持 牌 法 團 備 存 的 紀 錄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新 訂 的 第 38A 及 86A 條, 予 以 二 讀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新 訂 的 第 38A 及 86A 條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增 補 新 訂 的 第 38A 及 86A 條

13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53 擬 議 的 增 補 第 38A 條 ( 見 附 件 I) 第 86A 條 ( 見 附 件 I)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本 條 例 草 案 增 補 新 訂 的 第 38A 及 86A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附 表 1 至 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附 表 1 至 4 對 附 表 1 所 作 的 修 訂, 是 為 了 使 其 中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的 定 義 與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 第 575 章 ) 的 相 關 條 文 一 致 對 附 表 2 的 修 訂 涉 及 金 融 機 構 的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以 及 備 存 紀 錄 的 規 定 部 分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是 考 慮 過 業 界 就 將 來 合 規 方 面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後 而 提 出, 目 的 主 要 讓 有 關 規 定 更 切 合 金 融 機 構 實 際 的 運 作 情 況, 以 釋 除 業 界 就 將 來 合 規 方 面 的 疑 慮, 有 關 修 訂 不 會 影 響 香 港 整 體 符 合 相 關 的 國 際 要 求

134 925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就 附 表 3 適 用 於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發 牌 制 度 的 相 關 費 用 而 提 出 的 修 訂, 是 因 應 剛 才 通 過 對 條 例 草 案 第 5 部 與 容 許 流 動 模 式 經 營 相 關 的 修 訂 而 制 定 的 至 於 對 附 表 4 的 修 訂, 則 因 應 法 案 委 員 會 就 條 例 草 案 下 成 立 的 覆 核 審 裁 處 主 席 及 成 員 的 辭 職 通 知, 以 及 就 其 主 席 作 為 審 裁 處 的 唯 一 成 員 時, 向 審 裁 處 作 出 報 告 的 意 見 而 制 定 法 案 委 員 會 經 審 視 上 述 修 正 案 後, 支 持 相 關 修 訂, 我 懇 請 委 員 支 持 修 正 案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附 表 1( 見 附 件 I) 附 表 2( 見 附 件 I) 附 表 3( 見 附 件 I) 附 表 4( 見 附 件 I)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13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55 秘 書 : 經 修 正 的 附 表 1 至 4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經 修 正 的 附 表 1 至 4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法 案 三 讀 主 席 : 法 案 : 三 讀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經 修 正 後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動 議 此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136 925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10 年 2 月 3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主 席 : 審 議 上 述 條 例 草 案 的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國 謙 議 員 會 就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匯 報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13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的 目 的, 是 修 訂 建 築 物 條 例, 透 過 推 行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和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 下 稱 兩 項 計 劃 ), 授 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 監 督 ) 要 求 業 主 為 樓 宇 進 行 周 期 性 的 檢 驗 及 修 葺, 以 達 致 更 優 質 和 更 安 全 的 居 住 環 境, 並 就 負 責 處 理 檢 驗 及 修 葺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委 任 管 制 及 職 責 的 事 宜 訂 定 條 文 法 案 委 員 會 與 政 府 當 局 共 舉 行 了 22 次 會 議, 並 聽 取 了 有 關 人 士 ( 包 括 商 會 及 專 業 學 會 )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意 見 法 案 委 員 會 普 遍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的 立 法 原 意 在 商 議 過 程 中, 有 委 員 特 別 關 注 到 有 否 足 夠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付 市 場 的 需 求 及 確 保 市 場 競 爭 政 府 當 局 預 計, 應 有 足 夠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付 預 計 的 需 求 屋 宇 署 亦 會 與 各 專 業 學 會 合 作, 鼓 勵 合 資 格 的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註 冊 及 提 供 檢 驗 服 務 法 案 委 員 會 希 望 當 局 能 確 保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機 構, 包 括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及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均 有 足 夠 的 人 力 資 源 執 行 及 支 援 兩 項 計 劃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會 提 供 足 夠 資 源, 特 別 是 屋 宇 署 的 人 手, 以 應 付 因 推 行 兩 項 計 劃 而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亦 會 預 留 充 足 的 人 手 和 資 源, 支 援 推 行 兩 項 計 劃 法 案 委 員 會 關 注 到, 不 少 樓 宇 業 主 ( 尤 其 是 舊 樓 的 長 者 業 主 ) 可 能 沒 有 財 力 及 技 術 知 識, 安 排 定 期 進 行 檢 驗 及 修 葺, 以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而 且 大 部 分 樓 宇 業 主 可 能 不 熟 悉 招 標 程 序, 以 及 如 何 分 析 投 標 價 格 委 員 促 請 當 局 整 合 各 項 資 助 計 劃, 向 有 需 要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及 業 主 提 供 財 政 專 業 意 見 及 技 術 方 面 的 支 援, 並 協 助 業 主 瞭 解 如 何 揀 選 檢 驗 人 員 和 承 建 商, 以 及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等 有 委 員 要 求 當 局 開 發 有 關 工 程 價 格 的 資 料 庫, 為 業 主 提 供 客 觀 的 資 料 參 考, 以 及 探 討 有 何 措 施 可 以 防 止 建 築 物 保 養 及 修 葺 工 程 出 現 貪 污 及 不 當 行 為 ( 例 如 圍 標 ) 等 問 題 在 這 方 面, 當 局 承 諾 會 協 調 各 政 府 部 門 和 夥 伴 機 構 的 工 作, 整 合 各 項 資 助 計 劃 及 簡 化 申 請 程 序, 並 會 聯 同 房 協 市 建 局 及 專 業 學 會 制 訂 相 關 指 引 標 準 表 格, 以 及 裝 飾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的 標 準 合 約 等, 以 及 會 在 不 同 的 樓 宇 檢 驗 及 修 葺 階 段, 向 樓 宇 業 主 提 供 全 面 支 援 此 外,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亦 正 研 究 制 訂 不 同 典 型 工 程 項 目 的 指 標 性 價 目 表, 供 業 主 及 法 團 參 考

138 925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就 處 理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及 內 部 改 建 工 程 方 面, 法 案 委 員 會 曾 作 出 詳 細 討 論 部 分 委 員 極 為 關 注, 條 例 草 案 並 沒 有 規 定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就 在 訂 明 檢 驗 或 訂 明 修 葺 期 間 發 現 的 任 何 緊 急 情 況, 以 及 在 公 用 部 分 和 建 築 物 外 部 的 任 何 僭 建 物, 通 知 業 主 及 法 團 為 回 應 委 員 的 關 注, 當 局 表 示 會 在 附 屬 法 例 中 訂 明,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將 提 交 予 監 督 的 文 件 ( 例 如 檢 驗 報 告 及 完 工 報 告 ) 的 副 本, 亦 交 予 業 主 及 法 團, 而 交 付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向 監 督 提 交 文 件 的 日 期 屋 宇 署 已 經 在 作 業 守 則 擬 稿 中 訂 明,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把 緊 急 情 況 通 知 業 主 和 住 戶 屋 宇 署 亦 會 透 過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提 醒 業 主 及 法 團, 在 與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合 資 格 人 士 簽 訂 的 合 約 中 加 入 這 項 要 求 一 名 委 員 極 為 關 注, 作 業 守 則 及 作 業 備 考 屬 建 議 性 質, 在 法 律 上 不 可 強 制 執 行 該 委 員 曾 表 示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規 定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均 須 遵 守 有 關 委 聘 的 招 標 程 序 最 佳 做 法 的 作 業 備 考 在 罰 則 方 面, 法 案 委 員 會 察 悉, 業 主 如 已 獲 法 團 通 知, 但 在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下, 拒 絕 分 擔 法 團 要 求 為 遵 從 兩 項 計 劃 的 法 定 通 知 所 需 的 檢 驗 或 修 葺 工 程 的 費 用,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以 第 3 級 罰 款 ( 即 1 萬 元 ) 及 監 禁 6 個 月 多 名 委 員 認 為, 擬 議 監 禁 罰 則 過 重 為 釋 除 委 員 的 疑 慮,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刪 除 監 禁 刑 罰, 但 調 高 罰 款 額 至 第 4 級 罰 款 ( 即 25,000 元 ), 以 維 持 對 不 合 作 業 主 發 揮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法 案 委 員 會 支 持 此 項 擬 議 修 正 案 法 案 委 員 會 亦 察 悉, 監 督 可 向 未 有 遵 從 兩 項 計 劃 通 知 的 業 主 追 討 其 所 支 付 的 費 用, 並 徵 收 20% 的 附 加 費 部 分 委 員 提 議 把 附 加 費 的 上 限 定 為 20%, 即 監 督 將 可 靈 活 徵 收 較 低 的 附 加 費, 而 上 限 為 監 督 所 支 付 費 用 的 20%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就 此 提 出 修 正 案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政 府 當 局 曾 建 議 加 入 一 系 列 的 修 正 案, 以 納 入 若 干 新 的 樓 宇 安 全 措 施, 進 一 步 加 強 現 行 的 法 定 樓 宇 安 全 監 管 制 度 但 是, 由 於 委 員 對 在 現 階 段 引 入 此 類 修 正 案 持 有 不 同 意 見, 而 立 法 會 的 法 律 顧 問 亦 表 示 難 以 看 到 擬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何 與 兩 項 計 劃 有 關, 政 府 當 局 因 此 決 定 撤 回 有 關 修 正 案, 並 會 盡 快 透 過 提 交 另 一 項 法 案, 引 入 這 些 修 正 案 法 案 委 員 會 支 持 在 2011 年 6 月 29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恢 復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13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59 主 席, 以 下 是 我 對 條 例 草 案 表 達 的 意 見 我 代 表 民 建 聯 就 條 例 草 案 發 表 意 見, 民 建 聯 是 支 持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的 人 年 紀 越 大, 毛 病 便 越 多, 這 是 非 常 正 常 的 生 理 現 象 定 期 進 行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及 早 找 出 病 源, 對 症 下 藥, 作 出 根 治, 是 保 持 身 體 健 康 的 方 法 之 一 樓 宇 和 人 的 身 體 一 樣, 隨 着 時 間 過 去, 如 果 不 作 出 定 期 維 修 保 養, 便 會 日 久 失 修 這 亦 是 正 常 現 象 所 以, 樓 宇 亦 應 該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以 確 保 樓 宇 結 構 質 素 古 人 總 結 經 驗 而 得 出 的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的 說 法, 非 常 清 晰 易 明 香 港 是 一 個 高 度 發 展 人 口 稠 密 及 樓 宇 老 化 的 城 市 樓 宇 失 修 已 是 一 個 長 期 積 壓 的 問 題 樓 宇 結 構 損 耗 導 致 石 屎 剝 落, 誤 中 途 人, 甚 至 有 途 人 因 而 喪 命 的 事 件, 偶 有 發 生 大 家 也 看 到, 最 近 有 整 個 屋 簷 倒 塌, 對 周 邊 環 境 及 途 人 的 安 全 構 成 很 大 威 脅 這 些 不 理 想 的 情 況 不 但 對 樓 宇 住 戶, 而 且 對 其 他 樓 宇 使 用 者 和 附 近 途 人 均 構 成 嚴 重 安 全 威 脅, 而 業 主 亦 要 負 上 沉 重 的 賠 償 責 任 此 外, 窗 戶 欠 缺 適 當 保 養 和 不 適 當 使 用 窗 戶, 亦 會 造 成 窗 戶 從 高 空 墮 下 的 事 件, 同 樣 會 對 公 眾 安 全 構 成 嚴 重 威 脅 樓 宇 和 窗 戶 失 修 的 代 價 及 對 社 會 和 個 人 層 面 的 影 響, 均 是 非 常 巨 大 的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的 強 制 性 驗 樓 及 驗 窗 政 策, 並 非 一 時 三 刻 的 倉 卒 決 定 由 有 關 政 策 自 2003 年 起 進 行 廣 泛 公 眾 諮 詢, 到 今 天 達 成 共 識, 以 及 由 政 府 草 擬 條 例 草 案 呈 交 本 會 討 論, 前 後 歷 時 接 近 8 年, 其 間 已 有 足 夠 而 充 分 的 時 間 醞 釀, 讓 社 會 大 眾 建 立 共 識 : 業 主 應 負 責 保 持 其 樓 宇 於 良 好 維 修 狀 態, 並 應 承 擔 所 需 的 費 用, 這 才 是 顧 己 及 人 的 做 法 對 於 條 例 草 案 的 精 神 及 原 則, 民 建 聯 是 非 常 贊 同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22 次 會 議 作 出 討 論, 而 參 與 的 委 員 之 所 以 反 覆 討 論 條 例 草 案 實 施 的 情 況 及 帶 來 的 影 響 等, 便 是 務 求 在 平 衡 公 眾 安 全 和 業 主 責 任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以 達 致 樓 宇 質 素 得 到 保 證, 讓 社 會 大 眾 可 以 有 更 優 質 更 安 全 的 居 住 環 境 我 作 為 中 西 區 區 議 員, 面 對 區 內 私 人 大 廈 林 立, 見 盡 樓 宇 失 修 對 業 主 及 住 客 帶 來 困 擾 和 苦 況, 深 明 兩 項 計 劃 要 取 得 成 功, 先 決 條 件 是 必 須 得 到 業 主 支 持 當 然, 亦 要 向 有 需 要 的 業 主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特

140 926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別 是 一 些 老 區, 因 為 區 內 有 不 少 樓 宇 業 主 ( 尤 其 是 舊 樓 的 長 者 業 主 ), 最 大 問 題 是 他 們 根 本 沒 有 財 力, 亦 無 能 力, 當 然 更 無 技 術 知 識, 安 排 定 期 進 行 樓 宇 檢 驗 和 修 葺, 以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全 港 現 時 約 有 4 萬 幢 私 人 樓 宇, 當 中 40% 已 成 立 法 團, 而 在 條 例 草 案 鎖 定 樓 齡 達 30 年 以 上 的 目 標 樓 宇 中, 約 有 26% 是 三 無 樓 宇, 即 無 法 團 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和 無 管 理 委 員 會 面 對 這 些 大 廈, 政 府 首 要 應 確 保 資 源 可 以 用 得 其 所, 能 夠 對 準 焦 點, 支 援 這 類 最 需 要 予 以 支 援 的 樓 宇, 從 而 令 條 例 草 案 的 規 定 在 生 效 後 可 以 落 實 執 行 主 席, 我 另 一 個 想 談 的 問 題 是, 在 面 對 大 廈 維 修 時, 確 實 有 部 分 業 主 不 負 責 任, 拒 絕 分 擔 檢 驗 或 修 葺 工 程 費 用 俗 語 有 云, 一 樣 米 養 百 樣 人 雖 然 大 家 住 在 同 一 幢 大 廈 的 屋 簷 下, 即 使 確 保 大 廈 結 構 安 全 是 自 身 居 住 大 廈 的 頭 等 大 事, 但 總 有 人 以 闊 佬 懶 理 拒 絕 合 作 的 態 度 處 理 針 對 這 些 業 主 的 頑 劣 行 徑, 條 例 草 案 作 出 修 訂, 擬 議 調 高 罰 款 額 至 第 4 級 罰 款 ( 即 25,000 元 ) 此 舉 確 實 可 以 對 不 合 作 的 業 主 發 揮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故 此 民 建 聯 是 支 持 有 關 修 訂 的 其 次, 針 對 失 責 業 主,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監 督 在 追 討 整 項 工 程 所 支 付 的 費 用 時, 會 額 外 徵 收 20% 的 附 加 費, 以 作 懲 罰 人 貴 乎 有 自 知 之 明, 有 責 任 的 業 主 本 來 應 該 自 覺 地 遵 從 通 知 所 作 的 規 定 現 在 既 然 要 動 用 罰 款, 才 可 令 他 們 盡 責, 對 他 們 加 重 罰 則 亦 正 常 不 過 對 此 項 修 訂, 民 建 聯 也 表 示 支 持 主 席, 樓 宇 老 化 但 不 作 維 修, 是 社 會 長 久 以 來 的 老 問 題 我 深 信 在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將 會 為 樓 宇 維 修 保 養 政 策 確 立 新 方 向 雖 然 走 出 第 一 步 永 遠 需 要 克 服 障 礙, 而 現 時 以 強 制 性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問 題, 市 民 也 需 要 時 間 適 應 和 接 受, 但 只 要 大 家 有 着 共 同 的 目 標, 為 樓 宇 安 全 結 構 着 想, 作 詳 細 考 慮, 我 相 信 長 遠 而 言, 條 例 草 案 的 落 實 可 以 減 輕 社 會 因 樓 宇 日 久 失 修 所 帶 來 的 沉 重 社 會 成 本 我 相 信 這 點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亦 希 望 在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大 家 一 同 攜 手 合 作, 做 好 屋 宇 維 修 及 窗 戶 維 修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多 謝 主 席

14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61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二 讀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令 我 們 有 些 感 觸, 因 為 在 不 多 久 前, 紅 磡 馬 頭 圍 道 一 幢 唐 樓 發 生 嚴 重 火 警 這 場 火 本 來 不 是 很 大, 卻 竟 釀 成 4 屍 5 命 在 火 警 發 生 後, 居 民 逃 生 無 門, 在 一 幢 唐 樓 裏 發 生 這 樣 的 慘 劇, 令 大 家 感 到 慘 不 忍 睹 主 席, 在 這 宗 慘 劇 發 生 前 不 久, 同 樣 是 土 瓜 灣 的 舊 樓, 澎 的 一 聲, 一 幢 舊 樓 在 數 秒 間 倒 塌 當 天, 我 們 在 電 視 上 看 到 災 民 呼 天 搶 地 痛 不 欲 生, 在 搖 搖 欲 墜 的 危 樓 上 求 救 我 還 記 得 當 時 好 像 碰 巧 在 舉 行 星 期 三 的 例 會, 我 們 在 會 議 廳 內 聽 到 有 關 消 息, 走 到 前 廳 看 電 視, 因 而 看 到 這 個 畫 面, 所 以... ( 有 議 員 指 出 當 天 是 星 期 五 ) 當 天 是 星 期 五 嗎? 多 謝 同 事 提 醒 當 天 也 許 在 進 行 一 場 很 長 的 辯 論, 可 能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我 們 看 到 這 個 情 景, 其 實 感 到 很 心 酸 及 心 痛 故 此, 對 於 政 府 今 天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我 是 歡 迎 的, 儘 管 這 來 得 遲, 總 勝 過 沒 有, 而 今 天, 條 例 草 案 終 能 提 呈 立 法 會 表 決 主 席, 有 關 舊 樓 意 外 的 個 案 又 豈 止 土 瓜 灣 這 兩 宗? 其 實, 全 港 有 超 過 幢 樓 齡 達 30 年 或 以 上 的 樓 宇, 當 中 有 不 少 正 面 對 日 久 失 修 缺 乏 管 理, 甚 至 無 人 管 理 的 問 題, 像 石 屎 剝 落 擊 中 途 人 一 類 的 事 件 便 時 有 發 生 近 期 城 中 熱 門 話 題 是 劏 房, 立 法 會 剛 才 亦 就 此 提 出 了 多 項 質 詢 劏 房 的 數 目 可 以 倍 數 增 加, 情 況 非 常 嚇 人 這 不 單 揭 示 了 香 港 樓 宇 安 全 存 在 很 大 問 題, 更 顯 露 了 在 人 口 密 集 的 都 市 裏, 這 些 計 時 炸 彈 無 處 不 在 因 此, 對 於 確 保 樓 宇 安 全 的 工 作,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是 責 無 旁 貸 的 主 席, 儘 管 我 們 感 到 痛 心, 我 們 總 不 能 只 依 靠 事 後 的 修 補 措 施, 這 是 無 補 於 事 的 ; 相 反, 我 們 要 以 實 際 行 動, 長 遠 解 決 相 關 的 樓 宇 安 全 問 題, 才 可 以 做 到 標 本 兼 治 因 此, 強 制 驗 樓 及 驗 窗, 簡 單 來 說, 即 是 對 樓 宇 強 制 驗 身, 正 是 預 防 危 機 發 生 最 基 本 要 做 的 第 一 步 有 見 及 此, 工 聯 會 支 持 政 府 提 交 的 條 例 草 案, 但 我 們 不 贊 成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不 過, 我 們 會 待 甘 議 員 提 出 其 修 正 案 後, 才 發 言 表 達 我 們 的 意 見 主 席, 政 府 就 修 例 提 出 了 多 項 建 議, 務 求 以 定 期 檢 驗 和 預 防 性 的 維 修 方 式, 長 遠 解 決 樓 宇 失 修 的 問 題 此 法 例 不 僅 與 舊 樓 居 民 和 途 人 的 安 全 有 密 切 關 係, 同 時 亦 涉 及 建 築 業 界 的 運 作, 以 及 專 業 資 格 的 評

142 926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定 及 註 冊, 故 此, 我 在 審 議 過 程 中 反 映 了 多 方 面 的 關 注 及 建 議, 盼 政 府 採 納 及 進 一 步 完 善 相 關 法 例 在 這 過 程 中, 我 看 到 政 府 吸 納 了 我 的 部 分 意 見 主 席,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分 別 涵 蓋 樓 齡 達 30 年 或 以 上 及 10 年 或 以 上 的 私 人 樓 宇 除 了 不 超 過 3 層 高 的 住 用 樓 宇 外, 在 實 際 執 行 時, 當 局 最 要 關 注 的 是 如 何 提 供 支 援 因 為 在 這 些 舊 樓 之 中, 我 們 最 擔 心 亦 看 到 最 有 迫 切 需 要 的, 是 那 些 三 無 的 失 修 舊 樓, 即 無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無 管 理 無 維 修 現 時, 約 有 幢 這 類 樓 宇 沒 有 聘 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亦 沒 有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其 他 居 民 組 織, 加 上 當 中 的 居 民 多 為 沒 有 多 少 積 蓄 缺 乏 流 動 現 金 的 長 者, 他 們 現 時 所 居 住 或 擁 有 的 單 位 可 能 已 是 其 全 部 資 產, 他 們 根 本 無 法 負 擔 數 萬 元 的 維 修 費 所 以, 這 些 樓 宇 很 多 也 無 法 進 行 定 期 維 修, 而 且 欠 缺 管 理 即 使 由 屋 宇 署 代 為 進 行 驗 樓 驗 窗, 他 們 亦 無 法 償 還 相 關 費 用, 更 遑 論 罰 他 們 繳 交 附 加 費, 他 們 如 何 負 擔 得 起 呢? 因 此, 我 建 議 當 局 應 考 慮 推 行 各 項 措 施, 協 助 這 些 業 主 組 織 起 來, 處 理 樓 宇 的 檢 驗 修 葺 事 務 像 土 瓜 灣 馬 頭 圍 道 這 類 難 以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樓 宇,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加 快 步 伐, 以 街 道 區 域 或 合 作 社 的 形 式 來 改 善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問 題 呢? 當 局 曾 經 在 某 次 會 議 上 作 出 正 面 回 應, 並 承 諾 可 作 考 慮, 那 麼, 現 時 有 何 進 展 呢? 不 知 道 局 長 稍 後 可 否 就 此 回 應 一 下? 再 者, 我 反 對 把 業 主 拒 絕 分 擔 檢 驗 及 修 葺 工 程 費 用 列 作 刑 事 罪 行 即 使 業 主 拒 絕 分 擔 工 程 費 用 ( 他 們 當 然 有 各 種 理 由 ), 就 其 性 質 而 言, 不 過 屬 於 錢 債 官 司, 只 須 欠 債 還 錢 或 交 由 法 庭 或 審 裁 處 處 理, 不 用 列 為 刑 事 並 施 加 懲 罰, 這 做 法 實 在 過 分 嚴 苛 此 外, 由 於 部 分 業 主 並 非 故 意 不 合 作, 而 是 實 在 沒 錢 繳 付 工 程 費 用 因 此, 如 果 業 主 有 合 理 辯 解 而 沒 有 遵 從 監 督 命 令, 當 局 不 應 規 定 他 們 須 繳 付 20% 的 附 加 費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考 慮, 如 果 他 們 有 合 理 辯 解 而 又 有 真 實 的 經 濟 困 難, 當 局 會 酌 情 處 理 就 以 上 兩 方 面, 我 曾 要 求 當 局 取 消 對 拒 絕 分 擔 工 程 費 用 的 業 主 施 以 監 禁 罰 則 的 建 議, 並 應 以 押 記 形 式 把 有 關 費 用 註 冊 在 不 合 作 的 業 主 的 物 業 業 權 上 ; 同 時 建 議 當 局 在 業 主 及 住 戶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在 向 他 們 追 討 由 監 督 支 付 的 費 用 時 才 徵 收 附 加 費 當 局 終 於 採 納 了 這 些 意 見, 我 對 此 表 示 歡 迎

14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63 不 過, 就 當 局 在 是 次 立 法 過 程 中 剔 除 了 關 於 招 牌 的 規 管 及 進 入 私 人 處 所 的 手 令 的 原 來 擬 議 修 正 案, 我 是 有 所 保 留 的 香 港 現 時 有 19 萬 個 招 牌, 其 中 大 部 分 屬 違 例 僭 建 在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下, 要 求 檢 驗 合 法 招 牌 及 找 出 違 例 的 招 牌, 讓 屋 宇 署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最 適 當 的 做 法, 是 一 旦 發 現 違 規 招 牌 可 能 造 成 危 險, 便 應 該 立 即 拆 除 ; 如 果 在 檢 查 後 認 為 沒 有 問 題, 便 應 允 許 有 關 招 牌 在 完 成 一 些 登 記 或 註 冊 程 序 後 可 以 繼 續 使 用, 這 樣 便 不 用 一 刀 切, 但 也 要 按 照 條 例 拆 除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來 承 擔 責 任 另 一 方 面, 我 亦 同 意 賦 權 屋 宇 署 在 某 種 情 況 下, 例 如 根 據 條 例 向 法 庭 申 請 手 令, 進 入 私 人 處 所 進 行 查 核 勘 察, 由 法 庭 進 行 把 關 會 較 為 公 允 因 此, 我 希 望 當 局 盡 快 提 交 相 關 法 案, 以 跟 進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事 實 上, 對 於 是 次 提 交 的 條 例 草 案 並 沒 有 包 含 關 於 這 兩 方 面 的 內 容, 我 感 到 有 點 失 望 主 席, 小 型 工 程 承 辦 商 註 冊 制 度 方 面, 自 去 年 12 月 31 日 開 始, 承 接 任 何 小 型 工 程 均 必 須 先 行 註 冊, 但 有 關 承 辦 商 除 了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外, 還 要 另 付 註 冊 費, 才 能 在 名 冊 上 登 記 及 合 法 進 行 工 程, 這 種 做 法 變 相 把 本 來 屬 於 政 府 內 部 行 政 工 作 的 費 用 轉 嫁 到 申 請 人 身 上 當 局 要 求 承 辦 商 或 相 關 人 士 補 讀 課 程 而 獲 得 合 格 成 績 後, 應 可 以 直 接 取 得 正 式 牌 照, 為 何 仍 要 向 他 們 額 外 收 取 註 冊 費 呢? 至 於 在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下, 合 乎 申 請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又 要 經 過 甚 麼 步 驟, 才 能 成 為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呢? 有 工 會 表 示, 有 關 註 冊 制 度 的 事 宜, 現 時 仍 處 於 不 瞭 解 不 清 楚 的 階 段 就 此, 我 建 議 當 局 在 計 劃 正 式 實 施 之 前, 要 多 加 宣 傳, 以 提 高 業 界 對 新 措 施 的 認 知, 亦 應 簡 化 申 請 和 註 冊 程 序 及 行 政 工 作 ;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免 除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士 的 註 冊 費 用, 避 免 多 重 收 費 隨 着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快 將 落 實, 除 了 剛 才 提 及 的 各 項 要 素 外, 還 要 有 一 羣 前 線 聯 絡 主 任 及 社 區 幹 事 的 協 助, 才 能 有 效 處 理 和 推 廣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不 過, 單 靠 現 有 聯 絡 主 任 的 數 目, 根 本 不 足 以 支 援 當 局 在 推 廣 大 廈 管 理 方 面 的 目 標 現 時 全 港 有 110 名 聯 絡 主 任, 把 他 們 分 派 到 18 區, 每 區 只 有 五 六 名, 試 問 在 人 手 不 足 社 區 幹 事 又 不 能 代 替 聯 絡 主 任 的 情 況 下, 又 怎 能 應 付 每 區 數 以 千 計 的 私 人 樓 宇 呢? 為 了 應 付 實 際 需 要,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不 但 要 增 聘 聯 絡 主 任, 同 時 亦 應 把 一 些 富 經 驗 及 資 歷 的 社 區 幹 事 轉 聘 為 長 期 僱 員, 以 保 留 具 經

144 926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驗 及 適 當 資 歷 的 社 區 幹 事, 並 為 工 作 表 現 未 達 標 者 提 供 進 一 步 培 訓, 藉 此 提 升 有 關 水 平 最 後, 我 歡 迎 當 局 接 納 我 的 提 議, 終 於 實 施 紀 錄 電 腦 化 多 謝 主 席 甘 乃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代 表 民 主 黨 發 言 支 持 二 讀 有 關 強 制 檢 驗 窗 戶 及 樓 宇 計 劃 的 條 例 草 案 剛 才 有 同 事 在 發 言 時 指 出, 近 日 發 生 了 不 少 和 樓 宇 安 全 有 關 的 慘 劇 我 認 為 每 當 發 生 此 類 慘 劇 後, 大 家 一 定 會 問, 為 何 條 例 草 案 已 審 議 多 時 而 尚 未 獲 得 通 過, 局 長 亦 會 趁 機 呼 籲 議 員 盡 快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可 是, 我 想 向 公 眾 清 楚 說 明, 即 使 今 天 通 過 了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有 關 樓 宇 安 全 的 問 題 仍 無 法 悉 數 獲 得 解 決, 因 為 在 培 養 業 主 妥 善 處 理 樓 宇 修 葺 工 作 的 意 識 的 教 育 工 作 上, 仍 有 一 條 很 漫 長 的 道 路 要 走 這 項 立 法 工 作 其 實 早 在 2003 年 SARS 爆 發, 政 府 成 立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時 已 見 雛 型 當 時,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已 提 出 樓 宇 維 修 管 理 問 題, 而 民 主 黨 亦 已 向 政 府 提 出 可 推 行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的 想 法 到 了 2003 年 年 底, 政 府 推 出 有 關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諮 詢 文 件, 並 就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問 題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諮 詢 工 作 時, 民 主 黨 亦 贊 同 強 制 驗 樓 的 原 則, 認 為 政 府 有 責 任 協 助 業 主 進 行 樓 宇 檢 驗 工 作, 因 為 這 不 單 涉 及 業 主 的 安 全, 同 時 亦 涉 及 公 眾 安 全 民 主 黨 當 時 建 議 政 府 為 業 主 提 供 樓 宇 的 首 次 免 費 檢 驗 服 務, 以 及 提 供 免 息 或 低 息 貸 款, 協 助 進 行 樓 宇 檢 驗 及 維 修 工 作, 以 確 保 樓 宇 安 全 可 是, 政 府 的 諮 詢 工 作 進 行 多 時, 和 現 時 的 遞 補 機 制 無 須 進 行 諮 詢 不 同, 有 關 強 制 檢 驗 樓 宇 及 窗 戶 的 諮 詢 工 作 進 行 了 年 多 兩 年 的 時 間 結 果, 政 府 在 2005 年 再 次 推 出 第 二 階 段 的 諮 詢 工 作, 就 強 制 檢 驗 樓 宇 及 窗 戶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兩 相 比 較 之 下, 便 可 發 現 一 些 影 響 我 們 選 舉 權 利 的 法 例 並 無 需 要 進 行 諮 詢, 但 有 關 強 制 檢 驗 樓 宇 的 工 作 卻 要 諮 詢 多 年 在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完 結 後, 政 府 原 計 劃 在 2007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案, 但 結 果 卻 要 待 至 2010 年 即 去 年 才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剛 才 也 提 到, 我 們 就 強 制 驗 樓 問 題 進 行 了 二 十 多 次 會 議 根 據 當 年 的 建 議, 樓 齡 30 年 以 上 的 樓 宇 須 每 7 年 檢 驗 一 次 ; 樓 齡 50 年 以 上 的 樓 宇 則 須 每 5 年 檢 驗 一 次 可 是, 條 例 草 案 最 終 規 定, 樓 齡 30 年 以 上 的 樓

14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65 宇 可 以 每 10 年 才 檢 驗 一 次, 至 於 強 制 驗 窗 方 面, 更 調 升 至 樓 齡 10 年 以 上 的 樓 宇 才 需 要 進 行 檢 驗, 就 當 初 的 建 議 作 出 了 不 少 更 改 民 主 黨 原 則 上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贊 成 立 法 規 定 進 行 驗 樓 和 驗 窗 工 作 可 是, 民 主 黨 亦 希 望 強 調, 我 們 當 初 曾 建 議 政 府 為 樓 宇 提 供 首 次 免 費 檢 驗 服 務 眾 所 周 知, 樓 宇 檢 驗 很 多 時 候 均 以 政 府 最 常 使 用 的 目 測 方 法 進 行, 但 政 府 現 在 卻 堅 持 須 訂 有 資 格 審 核 規 定, 我 們 對 此 表 示 失 望 政 府 如 能 為 樓 宇 提 供 首 次 目 測 檢 驗 服 務, 其 實 將 百 利 而 無 一 害, 因 為 此 舉 可 提 高 檢 驗 計 劃 初 期 的 公 信 力, 令 業 主 更 樂 意 參 與 政 府 如 先 行 派 員 檢 查, 待 發 現 樓 宇 出 現 問 題 時 才 要 求 業 主 進 行 維 修, 相 信 業 主 會 更 樂 意 和 積 極 履 行 維 修 責 任, 同 時 亦 可 讓 政 府 更 有 效 而 全 面 地 掌 握 樓 宇 檢 驗 方 面 的 更 準 確 資 料, 從 而 建 立 相 關 資 料 庫 可 是, 政 府 現 在 要 求 業 主 自 行 負 責 驗 樓, 而 政 府 只 會 推 出 資 助 計 劃 提 供 協 助 不 過, 我 認 為 這 類 資 助 計 劃 有 很 多 限 制, 例 如 現 時 提 出 由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提 供 的 驗 樓 資 助 計 劃, 便 規 定 只 有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不 超 過 每 年 10 萬 元 的 市 區 單 位, 以 及 不 超 過 76,000 元 的 其 他 地 區 單 位 才 可 獲 得 資 助 我 近 日 收 到 不 少 業 主 特 別 是 市 區 單 位 業 主 的 查 詢, 指 出 近 日 樓 價 飆 升, 但 政 府 推 出 的 某 些 整 合 式 貸 款 計 劃 依 然 採 取 這 種 方 法 釐 定 接 受 資 助 的 資 格 因 此, 有 業 主 提 議 政 府 與 上 述 兩 個 機 構 磋 商, 探 討 可 否 每 年 就 資 助 計 劃 所 訂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水 平 作 出 檢 討 因 為 樓 宇 價 格 不 斷 上 升, 市 區 樓 宇 的 每 平 方 呎 售 價 最 低 限 度 也 要 1 萬 元, 其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亦 隨 之 水 漲 船 高 政 府 本 來 預 計 可 能 有 八 成 業 主 符 合 資 助 資 格, 但 實 際 上 現 時 已 有 很 多 業 主 被 淘 汰 掉 而 不 合 乎 政 府 所 提 供 資 助 的 資 格 所 以, 希 望 政 府 可 就 此 作 出 承 諾, 每 年 就 資 助 準 則 進 行 檢 討 此 外, 民 主 黨 亦 希 望 政 府 能 委 託 有 關 機 構 如 剛 才 提 及 的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設 立 樓 宇 維 修 資 料 庫, 方 便 小 業 主 從 中 作 出 比 較 由 於 政 府 現 時 規 定 業 主 自 行 進 行 驗 樓 工 作, 但 根 據 地 區 經 驗, 業 主 如 要 自 行 進 行 維 修 工 作, 往 往 會 遇 到 很 多 無 良 的 顧 問 公 司 或 承 辦 商 所 以, 如 果 政 府 可 在 這 方 面 設 立 供 業 主 參 考 的 資 料 庫, 就 諸 如 每 一 維 修 項 目 的 大 約 價 格 等 事 項 提 供 資 料 並 作 出 比 較, 業 主 將 可 得 到 較 多 支 援 這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點 我 曾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多 次 強 調, 根 據 我 們 在 地 區 的 觀 察 所 得, 很 多 顧 問 公 司 和 承 辦 商 的 表 現 其 實 均 令 人 相 當 失 望 當 然, 我 們 並 沒 有 實 質 證 據 證 明 它 們 曾 作 出 貪 污 舞 弊 的 行 為, 但 他 們 的 工 作 表 現 卻 令 很 多 業 主 感 到, 聘 用 顧 問 公 司 的 原 意 是 監 督 工 程, 但 卻 反 過 來 要

146 926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監 督 這 些 顧 問 公 司 的 工 作, 他 們 把 這 種 情 況 稱 為 多 個 香 爐 多 隻 鬼, 徒 令 維 修 工 作 更 添 困 難 由 於 稍 後 須 每 年 檢 驗 幢 樓 宇, 所 涉 生 意 額 將 相 當 龐 大, 因 此, 我 將 為 此 動 議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並 會 在 稍 後 再 就 此 問 題 作 出 評 論 可 是, 我 想 提 醒 有 關 的 檢 驗 人 員, 條 例 草 案 第 30D 條 已 訂 明,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必 須 親 自 進 行 有 關 的 檢 驗 現 時, 顧 問 公 司 的 認 可 人 士 即 劉 秀 成 議 員 所 屬 界 別 的 人 士, 經 常 出 現 一 種 所 謂 借 牌 的 行 為 換 言 之, 牌 照 持 有 人 根 本 從 來 沒 有 出 現, 但 卻 被 指 為 顧 問 公 司 的 認 可 人 士, 這 情 況 在 有 關 行 業 中 可 說 屢 見 不 鮮 因 此, 我 想 在 今 天 的 辯 論 中 提 醒 將 來 可 能 擔 任 檢 驗 人 員 的 人 士, 條 例 草 案 有 此 規 定 檢 驗 人 員 並 不 局 限 於 認 可 人 士, 現 時 負 責 執 行 驗 樓 工 作 的 人 士 約 有 人, 此 數 目 將 增 至 人, 是 頗 大 幅 度 的 增 加 政 府 指 出 數 字 上 的 增 加 可 慎 防 市 場 遭 到 壟 斷, 但 我 很 擔 心 在 剛 才 所 說 的 人 中, 活 躍 於 驗 樓 市 場 的 不 知 可 有 180 人 當 有 關 數 目 增 至 人 時, 局 長 真 的 要 研 究 一 下 活 躍 於 市 場 的 究 竟 有 多 少 人 政 府 能 否 承 諾 會 有 人 親 自 作 出 監 督, 確 保 檢 驗 人 員 親 自 進 行 有 關 的 檢 驗? 我 本 人 對 此 有 極 大 疑 問 在 如 何 改 善 專 業 人 士 的 監 督 工 作 方 面, 民 主 黨 曾 建 議 由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就 這 些 工 作 進 行 初 步 審 批, 但 政 府 不 表 同 意, 理 由 是 它 們 並 非 執 法 機 構 如 此 一 來, 政 府 究 竟 有 多 少 人 手 落 實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頓 成 疑 問 政 府 較 早 前 曾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為 執 行 強 制 驗 樓 和 驗 窗 的 工 作 增 設 一 個 署 長 級 職 位 政 府 當 時 聲 稱 會 就 30% 檢 驗 工 作 進 行 抽 查,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在 初 期 階 段 尤 其 應 該 如 此, 因 為 當 局 必 須 建 立 具 公 信 力 的 制 度 如 出 現 未 能 令 人 滿 意 的 情 況, 令 市 民 感 到 檢 驗 制 度 不 但 繁 複, 而 且 擾 民, 並 且 因 難 以 完 成 而 不 願 執 行, 即 使 政 府 要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也 無 法 把 所 有 個 案 訴 諸 法 庭 現 時 的 條 例 草 案 對 小 業 主 相 當 嚴 苛, 訂 定 了 頗 嚴 厲 的 罰 則 如 每 天 罰 款 不 作 檢 驗 會 被 判 處 監 禁 等, 對 小 業 主 而 言 可 說 是 頗 為 嚴 苛 的 法 例 但 是, 當 局 不 能 單 靠 懲 罰 實 施 有 關 規 定 如 小 業 主 在 制 度 上 難 以 尋 求 承 辦 商 或 認 可 人 士 的 協 助, 而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又 不 可 靠, 這 制 度 便 會 崩 潰 同 樣 地, 民 主 黨 也 有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要 求, 我 當 初 也 不 知 道 曾 發 生 這 樣 的 事 情 關 於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人 士, 簡 單 而 言 是 負 責 進 行

14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67 驗 樓 或 驗 窗 工 作 的 人 士, 在 完 成 檢 驗 工 作 後 的 文 件 及 紀 錄, 原 來 當 初 並 未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規 定 須 提 交 給 業 主 局 長, 我 告 訴 你 確 曾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有 關 人 士 在 完 成 檢 驗 工 作 後 將 報 告 提 交 政 府 便 了 事, 而 沒 有 將 之 提 交 業 主 這 情 況 堪 稱 匪 夷 所 思, 令 人 感 到 費 解 他 們 可 能 在 未 經 業 主 同 意 或 過 目 的 情 況 下, 在 業 主 對 自 己 樓 宇 的 情 況 毫 無 所 知 之 下 便 已 將 報 告 呈 交 政 府 雖 然 應 該 訂 有 專 業 守 則, 規 定 業 主 不 可 改 動 其 報 告, 但 他 們 最 低 限 度 要 讓 業 主 知 情 所 以, 政 府 最 後 同 意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加 入 條 文, 規 定 須 把 檢 驗 報 告 提 交 業 主 過 目 我 認 為 這 做 法 可 提 高 透 明 度, 令 業 主 可 加 強 監 察 有 關 的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此 事 亦 相 當 重 要 有 同 事 剛 才 也 曾 提 到 應 如 何 把 業 主 組 織 起 來 的 問 題, 這 可 能 不 屬 局 長 的 職 責 範 疇 我 們 就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討 論 時, 也 曾 探 討 民 政 事 務 處 如 何 可 在 這 方 面 提 供 協 助 我 認 為 民 政 事 務 處 人 員 在 會 議 上 的 表 現 可 以 呆 若 木 雞 來 形 容, 對 相 關 問 題 不 敢 回 答, 這 方 面 的 知 識 亦 欠 奉, 形 成 在 有 關 強 制 驗 樓 和 驗 窗 的 組 織 工 作 上, 莫 說 是 技 術, 即 使 是 普 通 程 序 也 一 竅 不 通 希 望 局 長 可 明 確 向 曾 德 成 局 長 作 出 反 映, 表 明 須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人 手 屋 宇 署 須 增 加 人 手 進 行 巡 查, 民 政 事 務 處 也 須 增 加 人 手 提 供 協 助, 因 為 如 須 每 年 檢 查 幢 樓 宇, 市 場 將 頗 為 混 亂 從 現 時 推 行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的 經 驗 可 見, 一 年 處 理 的 樓 宇 數 目 不 足 幢, 一 年 多 以 來 只 處 理 了 接 近 幢 樓 宇, 所 以 市 場 必 然 會 出 現 一 些 狀 況, 希 望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屋 宇 署 可 加 強 人 手 處 理 最 後 需 要 一 提 的 是, 政 府 最 後 撤 回 了 有 關 強 制 入 屋 檢 驗 及 規 管 招 牌 的 規 定, 民 主 黨 希 望 政 府 能 盡 快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這 兩 方 面 的 立 法 建 議, 以 作 討 論 我 們 支 持 就 招 牌 及 強 制 入 屋 檢 驗 作 出 規 管, 雖 然 未 必 同 意 政 府 現 時 就 這 兩 方 面 所 提 建 議 的 內 容, 而 且 亦 認 為 在 處 理 招 牌 的 規 管 及 強 制 入 屋 檢 驗 的 事 宜 方 面 須 小 心 行 事, 但 我 們 支 持 政 府 盡 快 提 交 有 關 建 議, 以 便 立 法 會 可 進 行 審 議, 在 改 善 樓 宇 安 全 方 面 有 效 地 解 決 其 他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其 實,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進 展, 可 以 令 市 區 舊 樓 開 始 有 一 個 較 制 度 化 的 維 修 保 養 和 檢 查 的 過 程, 我 對 於 這 一 點 甘 乃 威 議 員 代 表 民 主 黨 講 述 各 專 業 上 的 問 題, 我 不 重 複 了 我 想 說 的, 反 而 是 我 根 據 多 年 來 的 觀 察 所 得, 認 為 現 時 情 況 已 到 了 頗 嚴 重 的 程 度, 很 需 要 政 府 多 個 政 策 局 作 出 檢 討

148 926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我 們 知 道 樓 宇 的 維 修 保 養 走 火 安 全 和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並 非 純 粹 是 屋 宇 署 工 程 師 或 技 術 人 員 可 以 處 理 的 問 題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可 能 還 比 較 輕 微, 從 某 個 角 度 來 看, 新 屋 苑 或 新 落 成 的 樓 宇 一 般 都 有 良 好 的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問 題 會 比 較 少, 因 為 第 一, 樓 宇 比 較 新 ; 第 二, 即 使 不 是 較 新, 例 如 美 孚 新 邨 或 太 古 城 等, 雖 然 落 成 已 三 四 十 年, 但 由 於 管 理 公 司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或 業 主 委 員 會 管 理 良 好, 所 謂 良 好 的 意 思 是 最 低 限 度 有 管 理 架 構, 即 使 亂 來 也 有 譜 模, 有 所 依 據, 有 人 會 跟 進 情 況 我 由 1985 年 成 為 區 議 員 至 今, 問 題 不 斷 重 複, 正 如 甘 乃 威 議 員 所 說, 樓 宇 要 有 良 好 的 管 理 是 不 可 能 沒 有 業 主 參 與 的, 也 沒 有 理 由 不 建 立 一 個 良 好 架 構, 讓 維 修 保 養 等 工 作 做 好 局 長 可 能 覺 得 這 些 事 跟 她 無 關, 問 為 何 跟 她 說 這 些 事, 但 這 才 是 問 題 的 核 心 坦 白 說, 如 果 有 良 好 的 樓 宇 管 理, 現 時 就 法 例 所 指 出 的 問 題 對 她 根 本 是 沒 意 思 的, 不 是 沒 有 意 思, 而 是 她 無 須 因 此 太 煩 惱 她 會 否 對 美 孚 新 邨 的 業 主 說 大 廈 石 屎 剝 落 公 用 地 方 的 天 線 滿 天 飛 而 無 人 理 會? 這 些 事 情 是 不 會 在 那 裏 發 生 的 現 時 的 問 題 是, 民 政 事 務 局 經 常 說 鼓 勵 大 廈 業 主 成 立 法 團 或 業 主 委 員 會, 我 聽 到 他 們 的 想 法 策 略 和 programme 的 做 法, 已 經 到 了 一 個 階 段, 便 是 質 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有 沒 有 能 力 管 理 好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這 等 於 我 們 在 1992 年 至 1996 年 辯 論 的 一 個 問 題 : 房 屋 署 靠 公 務 員 管 理 屋 邨 是 否 一 個 很 有 效 率 的 方 法 公 務 員 聽 到 這 問 題 的 反 應 是 不 喜 歡 李 永 達, 因 為 我 在 某 些 地 方 是 支 持 房 屋 署 管 理 工 作 的 外 判 制 度 但 是, 制 度 最 終 是 有 改 變 的, 就 是 管 理 公 司 每 年 要 被 評 分, 管 理 不 善 會 被 解 僱 我 以 前 是 房 委 會 委 員, 不 要 說 居 民, 即 使 李 永 達 是 委 員, 我 要 求 經 理 晚 上 7 時 開 會, 也 會 被 他 反 問 : 李 委 員, 你 要 我 在 晚 上 7 時 開 會? 你 多 說 一 次, 你 要 我 在 晚 上 7 時 開 會 嗎? 主 席, 這 事 情 是 真 的, 即 使 是 房 委 會 委 員 也 不 能 要 求 經 理 在 晚 上 7 時 開 會, 我 只 是 說 這 問 題, 而 不 是 指 其 他 有 些 管 理 上 的 文 化 是 不 能 改 變 的 今 天 的 問 題 很 簡 單, 一 個 普 通 區 議 員 有 甚 麼 法 律 常 識 訓 練 呢? 我 李 永 達 也 沒 有 受 法 律 訓 練, 想 參 選 政 黨 或 社 區 的 人 在 社 區 工 作, 會 接 受 甚 麼 法 律 訓 練 呢? 然 而, 他 們 也 幫 助 業 主 組 織 法 團 李 慧 琼 議 員 也 笑 了, 她 的 兄 弟 姊 妹 做 得 很 好, 但 當 然, 我 的 也 不 差, 他 們 都 是 這 樣 做 我 們 知 道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內 容 大 概 是 甚 麼, 雖 然 我 提 出 的 並 非 是 很 嚴 肅 的 法 律 意 見, 但 都 是 這 樣 做 的 可 是,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聯 絡 主 任 出 席, 也 不 過 是 列 席 而 已, 當 問 他 們 意 見 時, 他 們 會 說 要 回 去 總 部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主 席, 這 問 題 由 1985 年 1986 年 至 今, 談 了 二

14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69 三 十 年, 比 基 本 法 的 草 擬 過 程 還 差 就 基 本 法 的 草 擬 過 程, 也 不 過 是 在 1985 年 1986 年 成 立 草 委, 在 1990 年 頒 布 主 席, 對 嗎? 歷 時 16 年, 問 題 大 概 也 可 以 解 決 吧 但 是, 就 當 前 的 問 題, 你 問 葉 國 謙 議 員 也 可 以,1980 年 代 有 這 問 題 嗎? 有 的 現 在 有 沒 有 這 問 題 呢? 也 有 為 何 沒 有 改 善 呢? 因 為 架 構 不 容 許 更 改 由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處 理 這 工 作, 效 果 有 不 同 嗎? 是 有 的 我 看 到 房 協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的 職 員 處 理 這 工 作, 是 比 較 大 膽 的, 因 為 他 們 不 是 公 務 員 如 果 問 房 協 職 員 如 何 成 立 法 團, 他 們 不 會 說 要 回 去 問 房 協 總 幹 事 黃 先 生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他 們 不 會 這 樣 回 答 的, 主 席 如 果 問 市 建 局 職 員, 他 們 亦 不 會 說 要 回 去 問 張 震 遠 主 席 如 何 成 立 法 團 才 答 覆, 他 們 是 不 會 這 樣 做 的 主 席, 我 認 為 這 已 到 了 desperate 和 令 人 死 心 的 情 況 了 我 不 會 覺 得 甘 乃 威 議 員 或 葉 國 謙 議 員 說 100 次, 再 多 說 15 年, 問 題 便 會 改 變, 這 問 題 是 不 會 改 變 的, 除 非 把 這 職 務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分 割 出 來, 無 須 它 負 責 我 知 道 這 建 議 很 大 膽, 我 知 道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未 必 贊 成, 主 席, 但 我 看 不 到 這 文 化 會 改 變, 我 看 不 到 會 轉 變, 除 非 把 這 職 務 分 割 給 另 一 個 架 構, 而 這 個 架 構 本 身 相 對 地 有 彈 性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市 建 局 設 有 社 工 隊, 主 席, 有 沒 有 人 要 求 它 設 立 社 工 隊 呢? 是 沒 有 的, 沒 有 人 認 為 就 市 區 重 建 要 組 織 社 工 隊, 但 為 何 它 要 這 樣 做 呢? 這 是 人 的 常 識 常 理 有 社 工 隊 可 以 跟 業 主 公 公 婆 婆 傾 談, 無 論 是 維 修 保 養 或 復 修, 又 或 是 為 舊 樓 組 織 法 團, 都 會 較 為 容 易 處 理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為 何 不 這 樣 做 呢? 你 問 100 次 也 得 不 到 答 案 這 做 法 的 確 較 有 效 率, 但 它 就 是 不 做 你 跟 它 提 出, 它 說 會 有 新 方 法, 會 找 專 業 法 律 等 服 務 但 是, 局 長, 每 個 人 都 知 道 這 些 是 很 輕 微 的 改 變, 但 效 益 是 十 分 低 的 所 以, 下 次 我 會 大 膽 向 曾 德 成 局 長 表 達 這 項 意 見 我 認 為 要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改 革, 如 果 認 為 公 務 員 系 統 已 不 適 合 做 這 工 作, 便 要 大 膽 地 把 這 工 作 分 割 出 來, 讓 其 他 有 關 機 構 負 責 看 看 社 區 內 的 區 議 員 和 從 事 社 區 工 作 的 朋 友, 他 們 正 在 做 這 樣 的 工 作 關 於 組 織 法 團 和 業 主 委 員 會, 促 進 維 修 保 養 舊 樓 的 工 作, 交 由 房 協 處 理, 還 是 交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處 理 較 好 呢? 我 肯 定 是 房 協 較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好 當 然, 局 長 不 能 在 我 們 面 前 責 罵 其 同 事 主 席, 這 情 況 是 真 的, 除 非 其 他 立 法 會 直 選 同 事 不 同 意 我, 但 這 是 真 的 為 甚 麼 處 理 這 項 工 作 會 這 麼 困 難 呢? 這 是 我 第 一 件 想 說 的 事 如 果 我 們 不 改 變, 局 長 現 時 所 做 的, 因 為 這 源 頭 產 生 而 所 做 的 其 他 事

150 927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情... 樓 宇 組 織 和 業 主 如 果 珍 惜 自 己 的 地 方, 又 怎 會 不 理 會 窗 門 好 不 好 樓 宇 管 理 好 不 好 要 不 要 驗 樓 等? 人 人 都 知 道, 樓 宇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可 保 持 樓 宇 的 價 值, 甚 至 增 值 房 協 替 市 民 進 行 市 區 更 新 工 作, 跟 我 說 : 阿 達, 樓 宇 內 部 做 一 點 工 夫, 外 牆 髹 漆 髹 得 漂 亮, 樓 宇 價 錢 也 升 了 10% 大 家 看 到 市 建 局 和 房 協 在 樓 宇 外 牆 髹 上 漂 亮 的 油 漆, 這 是 很 聰 明 的 做 法, 有 時 候 便 是 如 此 簡 單 為 何 這 樣 簡 單 的 事,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做 會 變 得 如 此 複 雜 呢? 做 了 數 十 年 也 變 不 了 這 是 第 一 件 我 要 說 的 事, 都 已 談 了 八 九 分 鐘, 因 為 我 是 不 吐 不 快 的 當 局 再 不 處 理, 過 數 年 便 可 能 有 法 例 是 關 於 屋 宇 維 修 或 其 他 事 項, 而 根 源 便 是 我 剛 才 談 及 的 現 時 仍 解 決 不 了 的 問 題 第 二, 法 案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另 一 個 大 問 題, 便 是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之 間 的 關 係 我 多 次 跟 業 主 談 天 時 都 提 醒 他 們 : 各 位 業 主 先 生 女 士, 不 要 貪 圖 便 宜 的 維 修 保 養 費, 價 錢 便 宜 隨 時 會 害 苦 他 們 很 多 時 候, 現 時 的 顧 問 公 司 和 真 正 執 行 維 修 的 建 築 公 司 串 通 有 一 次 我 開 法 案 委 員 會, 劉 秀 成 議 員 也 有 出 席, 其 建 築 師 學 會 的 代 表 ( 好 像 是 鄺 女 士 ) 也 有 出 席, 她 被 問 到 有 些 consultant( 顧 問 公 司 ) 也 是 建 築 師, 投 標 替 一 幢 大 廈 進 行 顧 問 工 程, 需 要 多 少 錢 呢? 答 案 是 需 要 3,000 元 主 席, 那 位 是 劉 秀 成 議 員 的 選 民, 是 有 牌 建 築 師, 做 一 個 項 目 可 以 賺 取 很 多 錢 的 AP, 會 做 一 份 project 的 consultant 而 只 賺 取 3,000 元? 怎 麼 可 能? 我 沒 有 證 據 指 她 和 建 築 商 串 通, 但 這 令 人 很 懷 疑, 這 是 找 很 廉 價 的 顧 問 公 司 讓 業 主 選 擇, 然 後 由 該 顧 問 公 司 推 薦 承 辦 商, 而 賺 錢 的 是 承 辦 商 其 實, 這 種 關 係 跟 圍 標 沒 有 分 別, 或 跟 串 謀 推 薦 劣 質 建 造 公 司 沒 有 分 別 我 其 後 問 建 築 師 學 會, 學 會 有 否 懲 罰 過 這 些 人? 他 們 以 低 價 出 標, 但 服 務 質 素 差 而 被 人 投 訴, 學 會 有 否 查 過 這 情 況 並 懲 罰 他 們 呢? 主 席, 當 然 我 得 不 到 答 案 我 們 看 到, 很 多 時 候, 不 是 業 主 不 想 花 錢 維 修 過 去 10 年 是 有 點 改 變, 我 記 得 11 年 前 到 大 廈 法 團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業 主 表 示 屋 宇 署 發 信 給 他 們, 他 們 首 先 是 把 信 扔 到 垃 圾 箱 在 十 多 年 前, 大 多 數 業 主 也 不 會 跟 進 主 席, 現 時 情 況 較 好, 因 為 維 修 保 養 早 晚 都 要 進 行, 他 們 便 問 我 : 李 議 員, 每 個 人 都 說 自 己 是 承 辦 商, 在 名 冊 中 的, 哪 一 個 較 好 呢? 這 是 十 分 難 選 擇 的 這 方 面 的 協 助 是 需 要 的, 所 以 我 認 為 第 一 方 面, 專 業 上 的 監 督 可 否 做 好 一 點 呢? 防 止 圍 標 的 工 作 可 否 做 好 一 點 呢? ICAC 在 這 四 五 年 重 複 提 出 意 見, 指 私 人 樓 宇 大 廈 的 工 程 出 現 一 種

15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71 情 況, 便 是 我 剛 才 所 說, 有 一 定 數 量 的 圍 標 和 貪 污 情 況 出 現, 這 是 很 嚴 重 的 問 題 我 甚 至 知 道 在 一 些 地 區, 有 些 所 謂 特 別 業 主 專 門 想 成 為 法 團 委 員, 他 們 看 似 很 熱 心, 但 其 實 是 想 影 響 投 標 決 定 我 看 過 這 些 業 主 在 不 同 的 舊 樓 內 購 買 最 細 的 單 位, 目 的 便 在 這 裏 主 席, 即 使 這 項 工 作 是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負 責, 我 希 望 發 展 局 也 考 慮 到, 如 果 它 不 能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協 助 願 意 出 錢 維 修 的 小 業 主, 確 保 這 些 錢 是 用 得 其 所, 便 會 令 他 們 感 到 有 很 大 壓 力 多 謝 主 席 余 若 薇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亦 有 很 多 人 稱 之 為 驗 樓 驗 窗 法 例, 是 在 去 年 2010 年 2 月 3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我 們 曾 就 條 例 草 案 舉 行 了 22 次 會 議, 可 說 是 次 數 甚 多, 而 且 時 間 冗 長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雖 然 大 家 原 則 上 也 是 支 持 驗 樓 驗 窗, 但 在 執 行 時 卻 會 產 生 很 多 問 題 例 如 沒 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樓 宇 應 該 怎 樣 做 ; 即 使 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但 在 未 獲 得 所 有 住 戶 同 意 時 應 怎 樣 做 ; 罰 則 會 否 過 重 ; 應 否 刑 事 化 等 此 外, 投 標 時 又 會 出 現 很 多 問 題 還 有 的 是, 有 沒 有 足 夠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註 冊 人 士, 而 他 們 收 取 的 價 錢 又 是 怎 樣 的 這 些 都 是 議 員 不 斷 反 覆 討 論 的 問 題 還 有 一 個 原 因 令 我 們 要 舉 行 多 達 22 次 的 會 議, 便 是 在 這 期 間 裏 發 生 了 很 多 樓 宇 安 全 的 問 題, 例 如 樓 宇 倒 塌 招 牌 倒 塌 簷 篷 倒 塌 等 事 件 因 此, 議 員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裏 或 多 或 少 也 會 提 出 一 些 關 注 問 題, 例 如 劏 房 及 招 牌 等 問 題 是 否 可 以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處 理 ; 伸 展 物 的 定 義 是 甚 麼, 而 伸 展 物 能 否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一 併 處 理 等 另 一 個 令 我 們 很 關 注 的 問 題, 是 所 謂 搜 查 令 或 稱 入 屋 搜 查 的 權 力 這 權 力 是 否 應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呢? 現 行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2 條 訂 明, 可 在 有 警 務 人 員 在 場 的 情 況 下, 破 門 進 入 任 何 處 所 但 是, 根 據 現 時 香 港 特 區 的 社 會 情 況 而 言, 破 門 而 入 以 處 理 僭 建 問 題, 很 多 人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所 以, 有 很 多 同 事 提 出, 應 否 給 予 政 府 搜 查 的 權 力, 讓 他 們 入 屋 搜 查, 或 檢 驗 樓 宇, 甚 至 入 屋 搜 查 懷 疑 有 劏 房 及 僭 建 物 的 樓 宇 這 些 問 題 我 們 來 來 回 回 討 論 了 很 多 次 起 初 政 府 在 聽 取 我 們 的 意 見 時, 有 一 些 議 員 建 議 制 訂 搜 查 令, 第 二 次 會 議 時, 另 外 一 些 議 員 則 反 對 搜 查 令 ; 接 着, 在 第 三 次 會 議 時, 支 持 搜 查 令 的 議 員 又 重 提 有 關 的 建 議, 但 到 第 四 次 會 議 時, 大 家 又 要 重 新 翻 案 所 以, 為 着 這 個 問 題, 法 案 委 員 會 反 反 覆 覆 舉 行 了 多 次 會 議

152 927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其 實, 有 很 多 問 題 並 不 屬 於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範 圍 我 想 指 出, 政 府 習 慣 在 提 交 的 條 例 草 案 加 入 一 個 long title( 即 詳 題 ), 以 說 明 條 例 草 案 的 範 圍 我 想 引 述 藍 紙 條 例 草 案 所 述 的 範 圍 : 修 訂 建 築 物 條 例, 以 就 關 於 防 止 建 築 物 變 得 不 安 全 而 對 建 築 物 作 定 期 檢 驗 及 相 關 修 葺 的 事 宜 訂 定 條 文 ; 以 及 作 出 相 關 相 應 及 其 他 輕 微 修 訂 換 句 話 說, 該 條 例 草 案 只 有 一 個 目 的, 便 是 規 定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當 然, 我 們 可 以 就 着 定 期 檢 查 提 出 相 關 的 建 議, 但 如 果 因 為 當 時 社 會 上 發 生 的 事 件, 而 順 帶 加 入 其 他 的 條 文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一 併 處 理, 便 有 可 能 會 超 出 了 條 例 草 案 的 範 圍 因 此, 政 府 在 聽 取 意 見 後, 最 終 決 定 不 加 入 我 剛 才 所 指 的 其 他 曾 作 討 論 條 文, 而 決 定 盡 快 另 擬 一 項 條 例 草 案 來 處 理 入 屋 搜 查 劏 房 或 懷 疑 僭 建 等 問 題 為 何 我 會 特 別 提 出 這 問 題 呢? 我 明 白 議 員 希 望 條 例 草 案 能 處 理 最 多 事 宜, 但 我 亦 希 望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的 時 候, 有 一 個 合 理 的 範 圍, 並 維 護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時 應 該 遵 守 的 基 本 規 則 如 果 連 這 些 基 本 的 規 則 也 不 理 會 的 話, 便 會 破 壞 立 法 會 的 程 序, 產 生 很 大 的 後 遺 症, 令 大 家 沒 有 程 序 或 基 本 的 準 則 可 以 依 循, 破 壞 這 些 框 架 只 會 令 我 們 將 來 處 理 事 情 更 困 難 我 在 此 除 了 特 別 提 出 這 點 外, 亦 希 望 跟 林 鄭 月 娥 局 長 說, 我 明 白 樓 宇 安 全 是 一 個 需 要 處 理 的 根 本 問 題, 但 這 問 題 其 實 牽 涉 很 多 範 疇 剛 才 李 永 達 議 員 發 言 時 提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或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職 員, 對 於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業 主 委 員 會 的 糾 紛, 能 否 做 到 調 解 的 角 色 呢? 他 們 能 否 提 供 資 訊, 並 使 相 關 的 程 序 在 一 個 合 理 公 正 的 情 況 下 運 作?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這 些 建 築 物 的 糾 紛 也 會 導 致 執 行 條 例 時 出 現 很 大 的 困 難 有 很 多 意 見 曾 經 提 及, 是 否 應 該 成 立 一 個 審 裁 處, 讓 有 關 的 業 主 能 簡 單 快 速 有 效 率 及 以 最 便 宜 的 費 用 來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如 果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負 責 這 項 工 作, 而 另 外 亦 有 特 別 的 審 裁 處 處 理 這 項 工 作, 我 相 信 這 對 於 樓 宇 的 維 修 及 推 行 有 關 法 例, 是 相 當 有 幫 助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林 鄭 月 娥 局 長 能 把 問 題 帶 回 特 區 政 府 作 詳 細 考 慮 因 為 此 項 有 關 驗 樓 驗 窗 的 法 例, 其 實 只 能 處 理 小 部 分 的 問 題, 我 們 現 時 真 正 面 對 的 大 部 分 難 題, 的 確 是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不 能 處 理 的 此 外, 當 然 是 有 關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的 問 題 政 府 有 責 任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人 數 註 冊 或 合 格, 亦 要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願 意 做 這 項 工 作, 而 且 是 收 取 合 理 的 價 錢 否 則, 在 實 施 條 例 時 將 會 遇 到

15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73 很 大 的 困 難 除 此 之 外, 還 要 有 足 夠 資 訊, 令 業 主 明 白 處 理 這 些 程 序 時 必 須 留 意 的 細 則 或 當 中 的 問 題, 而 政 府 也 有 責 任 確 保 宣 傳 推 廣 及 教 育 等 工 作 均 做 得 妥 善 最 後, 主 席, 我 想 談 一 談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他 的 修 正 案 是 分 為 3 部 分 的, 第 一 部 分 是 關 於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在 招 標 過 程 中 必 須 遵 從 最 佳 做 法 的 作 業 備 考 ; 第 二 部 分 是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招 標 過 程 中 必 須 遵 從 最 佳 做 法 的 作 業 備 考 至 於 第 三 部 分, 便 是 假 如 上 述 兩 種 人 士 ( 即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和 合 資 格 人 士 ) 違 反 最 佳 做 法 的 作 業 備 考, 便 屬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而 且 會 被 罰 款 甘 乃 威 議 員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也 有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但 沒 有 提 到 罰 款 的 部 分 他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主 要 是 希 望 增 加 一 項 條 文, 指 明 這 兩 種 人 士 ( 即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和 合 資 格 人 士 ) 必 須 遵 從 最 佳 做 法 的 作 業 備 考 我 和 公 民 黨 也 支 持 可 以 有 這 類 條 文, 因 為 法 例 中 其 實 有 很 多 這 類 的 條 文,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的 寫 法 當 然 有 少 許 不 同, 不 大 符 合 現 時 法 例 的 一 般 寫 法, 但 這 類 條 文 的 確 是 存 在 的 我 隨 便 讀 出 一 種, 這 是 有 關 氣 體 安 全 的, 而 且 是 關 於 遵 從 工 作 守 則 的 有 關 條 文 訂 明, 任 何 人 未 能 遵 守 經 批 准 的 工 作 守 則 的 條 文, 不 會 純 粹 因 此 而 遭 受 民 事 或 刑 事 起 訴, 但 裁 判 官 或 法 庭 如 果 認 為 工 作 守 則 的 條 文 遭 違 反 這 是 最 經 典 的 撰 寫 條 文 方 式, 便 是 經 或 遭 違 反, 採 用 的 是 passive voice, 意 思 就 是 有 人 違 反 這 些 工 作 守 則 在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中, 這 項 條 文 可 以 接 受 成 為 證 據 換 言 之, 在 香 港 的 法 例 中, 其 實 有 很 多 條 文 規 定 要 遵 守 各 式 各 樣 的 守 則, 不 論 是 實 務 守 則 或 最 佳 做 法 守 則, 即 使 採 用 的 是 不 同 的 名 詞, 但 同 樣 都 是 指 一 些 本 身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指 引, 而 是 一 些 最 佳 做 法 的 指 引 一 般 的 寫 法, 便 是 你 要 遵 守, 但 如 果 不 遵 守, 本 身 並 不 會 構 成 刑 事 或 民 事 罪 行 但 是, 如 果 被 人 控 告, 這 違 反 了 守 則 的 情 況 便 可 能 成 為 在 被 人 控 告 的 程 序 中 的 證 據 之 一 條 文 的 寫 法 主 要 是 這 樣 的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的 前 面 兩 個 部 分, 即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和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遵 守 最 佳 做 法 的 作 業 備 考, 這 些 規 定 在 法 律 中 是 有 先 例 的, 很 多 時 候 也 是 說 要 遵 守 一 些 守 則 或 做 法 等 但 是, 並 沒 有 出 現 過, 如 果 不 遵 守 這 些 最 佳 做 法 指 引 或 實 務 守 則, 本 身 便 已 經 構 成 觸 犯 法 例 原 因 很 簡 單, 因 為 這 樣 的 規 定 本 身 是 矛 盾 的 如 果 是 法 例 條 文, 違 反 條 文 當 然 會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可 被 處 以 罰 款 但 是, 很 多 時 候, 有 些 要

154 927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求 並 不 是 這 麼 嚴 謹, 而 是 最 佳 的 做 法 ( 所 謂 的 best practice) 或 一 些 指 引, 亦 不 希 望 寫 得 這 麼 嚴 謹, 因 為 目 的 旨 在 訂 立 道 德 標 準, 或 把 最 佳 做 法 訂 立 得 高 一 點 或 含 糊 一 點, 而 有 時 候 亦 會 因 時 間 而 改 變, 訂 立 在 法 例 中 便 會 很 難 修 改, 而 是 希 望 業 界 能 進 行 諮 詢, 然 後 作 出 修 訂 因 此, 一 般 而 言, 違 反 守 則 指 引 或 所 謂 best practice( 最 佳 做 法 ) 或 作 業 備 考, 本 身 不 會 構 成 罪 行 而 導 致 罰 款 基 於 這 主 要 原 因, 很 抱 歉, 我 不 能 支 持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的 第 三 部 分 如 果 開 了 先 例, 亦 會 影 響 很 多 其 他 這 類 的 指 引 備 考 或 守 則, 使 其 性 質 混 淆 多 個 不 同 的 業 界 曾 去 信 我 們, 我 亦 特 別 提 到 測 量 師 學 會 也 支 持 訂 立 作 業 備 考 及 守 則, 認 為 這 是 好 事, 但 認 為 不 應 該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對 於 這 一 點, 我 亦 非 常 同 意 所 以, 我 現 在 說 清 楚 這 情 況, 可 能 在 稍 後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便 不 用 重 複 發 言 多 謝 主 席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強 制 驗 樓 及 加 強 對 舊 樓 的 法 定 監 管 這 項 議 題, 其 實 已 在 這 議 事 廳 討 論 了 十 多 年 政 府 多 次 把 強 制 驗 樓 的 法 案 提 上 來 討 論, 但 我 多 次 也 表 示 原 則 性 的 反 對 這 並 非 由 於 我 認 為 不 應 為 舊 樓 設 立 檢 驗 程 序 我 曾 多 次 指 出, 現 時 舊 樓 在 業 權 問 題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均 存 在 問 題, 若 現 時 在 沒 有 向 有 關 業 主 法 團 業 主 組 織 或 沒 有 業 主 組 織 的 業 主 提 供 適 當 和 適 切 的 專 業 法 律 工 程 和 招 標 支 援 的 情 況 下, 強 行 以 法 律 高 壓 迫 使 業 主 履 行 法 例 下 的 責 任, 只 會 對 很 多 弱 勢 社 羣 雪 上 加 霜 和 落 井 下 石 過 去 數 年, 在 局 長 領 導 下, 局 方 在 這 方 面 其 實 是 做 多 了 很 多 工 作 首 先, 我 要 讚 揚 局 長 在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令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和 市 建 局, 增 加 了 這 方 面 的 專 業 支 援 但 是, 有 一 個 嚴 重 的 缺 憾, 主 席, 我 在 這 個 議 事 廳 上 已 多 次 提 過, 雖 然 我 理 解 這 不 屬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職 責 範 圍, 是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範 圍 我 多 次 指 出, 並 非 必 須 透 過 法 律 的 高 壓 來 迫 使 業 主 驗 樓, 因 為 有 些 業 主 是 迫 不 來 的 若 沒 有 法 團 或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統 籌 和 執 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即 使 有 部 分 業 主 很 樂 意 分 擔 財 政 開 支,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也 是 無 濟 於 事 的 即 使 絕 大 部 分 業 權 人 願 意 做, 但 卻 沒 有 能 力 組 織 法 團 的 話, 他 們 也 是 有 心 無 力 業 主 很 可 能 有 心 無 力, 但 到 了 最 後 卻 仍 會 因 為 不 能 夠 履 行 法 律 上 指 定 的 職 責 而 被 檢 控 這 些 情 況 我 相 信 是 會 出 現 的

15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75 剛 才 有 議 員 指 出, 數 以 千 計 舊 樓 業 主 未 能 夠 組 織 法 團 其 實, 在 現 時 的 機 制 下, 我 已 多 次 指 出,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是 有 權 就 着 某 些 沒 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管 理 公 司 的 樓 宇, 運 用 其 權 力 指 令 聘 用 某 些 管 理 公 司 當 然, 我 仍 建 議 透 過 公 開 的 招 標 程 序 來 進 行 這 個 任 命, 然 後 由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管 理 或 接 管 某 些 樓 宇 我 的 邏 輯 很 簡 單 政 府 最 終 的 目 的 是 要 某 些 樓 宇 有 人 管 理, 透 過 合 適 和 合 法 的 方 式 執 行 樓 宇 日 常 管 理, 特 別 在 維 修 保 養 等 方 面 這 是 政 府 希 望 最 終 達 到 的 目 的 如 果 這 目 的 可 以 透 過 政 府 的 法 定 權 力 來 達 到... 如 果 現 今 的 多 層 建 築 物 ( 業 主 法 團 ) 條 例 ( 即 現 時 香 港 法 例 第 344 章 ) 的 條 文 仍 未 夠 清 晰, 是 可 以 對 條 文 作 出 修 訂 的, 這 是 政 府 的 職 責 很 多 舊 樓... 所 有 物 業 所 有 樓 宇, 在 樓 宇 落 成 的 時 候, 透 過 公 契 九 成 九 都 有 管 理 公 司 但 是, 發 展 商, 特 別 是 四 五 十 年 前 的 發 展 商, 在 賣 樓 賺 錢 後 便 主 動 放 棄 管 理 權 那 些 有 千 多 二 千 個 單 位 三 四 千 個 單 位 的 私 人 屋 苑, 卻 從 來 沒 有 發 展 商 願 意 放 棄 管 理 權, 主 席 這 個 世 界 便 是 這 樣, 有 錢 賺 可 以 剝 削 可 以 欺 壓 小 業 主 可 以 掘 金 的, 是 沒 有 發 展 商 會 放 棄 管 理 權 的, 特 別 是 那 些 有 三 四 千 個 單 位 的 屋 苑 但 是, 那 些 只 有 6 層 一 梯 兩 伙, 合 共 只 有 12 個 單 位 的 樓 宇, 在 管 理 一 段 時 間 後, 發 展 商 便 自 願 放 棄, 把 管 理 權 交 回 小 業 主, 給 他 們 3 個 月 通 知, 便 放 棄 管 理 權, 接 着 便 甚 麼 也 不 理 我 過 去 幫 助 過 不 少 這 類 樓 宇 的 小 業 主, 他 們 收 到 管 理 公 司... 特 別 是 在 十 多 年 前 我 曾 處 理 過 很 多 這 類 個 案 當 時 荃 灣 區 很 多 這 類 舊 樓, 管 理 公 司 放 棄 管 理 權 便 通 知 小 業 主, 但 老 人 家 根 本 不 知 怎 樣 做, 我 便 教 他 們, 甚 至 幫 他 們 出 通 告, 協 助 他 們 主 持 會 議 並 設 立 法 團 但 是, 當 這 些 法 團 要 委 任 管 理 公 司 的 時 候, 卻 沒 有 管 理 公 司 肯 受 委 任, 因 為 只 有 十 多 個 單 位, 管 理 費 不 多, 經 理 人 酬 金 很 少 所 以, 沒 有 管 理 公 司 肯 承 擔 管 理 工 作 很 多 時 候 法 團 便 要 自 己 負 責 管 理 工 作, 例 如 收 費 等 但 是, 涉 及 到 維 修 保 養 的 時 候... 近 年 的 情 況 好 一 點, 房 協 會 協 助 處 理 一 些 問 題, 有 一 定 的 改 善 但 是, 仍 然 有 不 少 舊 樓 面 對 管 理 上 的 問 題 其 實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是, 我 建 議 過 很 多 次, 但 政 府 也 好 像... 很 不 幸, 今 天 只 有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席, 其 實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也 應 該 在 席

156 927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其 實 簡 單 的 方 法 便 是, 若 某 舊 區 有 很 多 幢 沒 有 管 理 公 司 甚 至 法 團 的 大 廈, 例 如 最 少 有 數 十 幢 大 廈,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便 可 透 過 第 344 章 所 授 予 的 權 力, 就 着 整 個 區 數 十 幢 大 廈 進 行 聯 合 招 標, 並 訂 立 經 理 人 酬 金 的 百 分 比 現 時 一 般 來 說, 一 個 大 管 理 權 或 大 型 物 業, 經 理 人 酬 金 一 般 是 2% 至 3% 管 理 公 司 有 了 法 定 權 力 後, 便 可 以 負 責 管 理 這 些 大 廈, 很 多 是 6 層 高 的 舊 式 大 廈 沒 有 法 團 也 好 有 法 團 也 好, 都 可 以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按 第 344 章 所 獲 授 予 的 權 力 來 委 任 和 指 派 管 理 公 司 之 後, 管 理 公 司 便 可 以 履 行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期 望, 就 着 樓 宇 的 維 修 窗 戶 有 沒 有 損 壞 等, 進 行 日 常 管 理 其 實 這 是 一 個 治 標 治 本 的 方 法, 而 整 幢 樓 宇 的 其 他 日 常 管 理 事 務, 例 如 處 理 垃 圾 或 其 他 日 常 問 題 等, 亦 可 以 一 併 處 理 但 是, 很 不 幸 地, 連 好 打 得 的 局 長 也 動 不 了 其 他 局 長, 對 嗎? 因 為 旁 邊 的 局 長 疏 懶, 認 為 自 己 沒 有 責 任 這 便 是 吊 吊 揈 司 長 失 職 的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是 應 該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從 整 體 的 角 度 作 出 處 理 他 應 該 召 集 數 位 有 關 局 長 一 起 商 討, 請 他 們 一 起 研 究 如 何 解 決 問 題 可 是, 吊 吊 揈 司 長 現 時 卻 繼 續 吊 吊 揈, 他 的 民 望 不 斷 插 水 便 是 因 為 他 繼 續 吊 吊 揈 他 作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我 們 就 着 這 問 題 其 實 已 經 討 論 了 十 多 年 我 印 象 中, 我 們 已 經 先 後 兩 次 在 這 議 事 堂 內 否 決 政 府 提 出 的 有 關 建 議 現 時 的 局 長 好 打 得, 於 是 她 打 贏 了, 現 時 議 事 堂 內 的 議 員 基 本 上 也 是 支 持 政 府 的 建 議 的 然 而, 以 往 政 府 是 要 收 回 有 關 建 議 的, 是 被 我 們 否 決 的 這 正 正 便 是 我 剛 才 所 指 出 的 問 題 主 席, 最 後 是 會 出 現 一 個 問 題 的 沒 有 人 會 否 定 條 例 草 案 的 原 意 和 精 神, 沒 有 人 會 否 定 我 們 需 要 確 保 舊 樓 居 民 的 生 命 安 全, 包 括 一 些 路 經 舊 樓 街 道 的 普 通 市 民 的 生 命 安 全 是 沒 有 人 會 對 此 作 出 否 定 的 可 是, 最 後 卻 必 然 會 出 現 一 個 問 題, 便 是 那 些 居 住 在 舊 樓 的 業 主 沒 有 法 團 組 織, 他 們 亦 沒 有 能 力 組 織 法 團 最 後, 他 們 可 能 便 會 被 檢 控 違 規, 指 他 們 並 沒 有 按 法 例 要 求 進 行 管 理 工 作 在 社 工 看 來, 這 情 況 便 是 受 害 者 被 責 備 和 責 怪, 是 blaming the victim 業 主 並 非 不 想 做 這 件 事, 他 們 是 想 做 及 想 請 大 家 教 他 們 如 何 去 做 的 正 如 一 些 需 要 坐 輪 椅 的 人 士, 你 說 他 們 不 想 走 路 嗎? 他 們 也 希 望 可 以 站 起 來 走 路, 可 以 站 起 來 邊 跳 邊 走 的 可 是, 他 們 需 要 坐 輪 椅, 沒 有 能 力 站 起 來 走 路 然 而, 你 卻 責 怪 他 們 不 懂 得 走 路 我 們 現 時 便 是 在 責 怪 一 位 坐 輪 椅 的 人 士 不 懂 得 走 路!

15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77 事 實 上, 我 已 經 多 次 向 局 長 表 示 請 她 先 解 決 這 部 分, 因 為 這 部 分 是 可 以 把 她 心 目 中 想 到 的 問 題 也 一 併 解 決 的 可 是, 很 不 幸 地, 現 時 由 於 旁 邊 的 局 長 繼 續 疏 懶, 繼 續 漠 視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導 致 舊 樓 問 題 不 斷 惡 化 主 席, 這 項 建 議 我 已 經 提 出 了 多 年, 並 不 是 今 天 才 提 出 的 我 記 得, 最 低 限 度 在 六 七 年 前 我 便 已 經 提 出 有 關 建 議, 但 現 時 問 題 卻 仍 然 存 在, 政 府 仍 繼 續 使 用 高 壓 方 法 來 處 理 事 情 的 當 然, 我 早 前 亦 提 及 過,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專 業 支 援 方 面 其 實 已 經 做 了 很 多 事 情, 但 我 相 信 我 所 提 出 的 憂 慮 及 問 題 是 仍 然 會 存 在 的 所 以, 在 最 後 我 亦 想 敦 促 政 府... 當 然, 我 是 高 度 讚 揚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然 而, 若 整 個 政 府 及 其 他 政 策 局 不 在 物 業 管 理 問 題 上 作 出 徹 底 改 善, 這 些 問 題 仍 然 會 引 致 災 難 不 絕 及 悲 劇 不 絕 的 主 席, 所 以, 我 個 人 是 不 會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但 我 由 於 理 解 現 時 舊 樓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所 以 我 亦 不 會 反 對 條 例 草 案 所 以, 基 本 上, 在 稍 後 投 票 時, 我 會 投 棄 權 票 多 謝 主 席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關 於 強 制 驗 窗 和 驗 樓 計 劃 的 修 訂 法 例, 相 信 沒 有 人 反 對 其 用 意 良 好 理 論 上, 是 次 修 訂 並 沒 有 把 原 有 的 業 主 法 律 責 任 推 前 太 多 當 然, 有 同 事 會 認 為 把 這 項 責 任 推 前, 會 令 基 層 或 不 太 富 裕 的 業 主 百 上 加 斤, 在 經 濟 上 不 能 接 受, 但 且 讓 我 解 釋, 在 現 行 法 例 下, 業 主 本 身 已 有 絕 對 責 任, 須 確 保 他 們 的 屋 宇 不 單 絕 對 安 全, 亦 不 能 危 及 其 他 人 士 的 安 全 在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普 通 法 的 案 例 中, 這 項 責 任 已 然 存 在, 因 此, 現 時 的 修 訂 只 是 希 望 在 悲 劇 發 生 之 前, 訂 立 一 個 防 止 悲 劇 發 生 的 機 制 所 以, 它 理 論 上 並 沒 有 嚴 重 加 重 或 加 劇 業 主 在 維 修 保 養 屋 宇 方 面 的 根 本 責 任, 應 不 會 引 起 太 大 爭 議 然 而,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事 實 上 確 有 其 問 題, 何 解? 現 時 的 建 議 並 非 有 欠 理 想, 而 是 必 然 會 帶 出 屋 宇 署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要 求 業 主 驗 樓 或 採 取 樓 宇 修 葺 行 動 的 後 果 顧 名 思 義,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驗 樓 要 求, 必 然 是 在 該 署 未 進 行 驗 樓 前 發 出, 因 為 如 已 驗 樓 便 無 須 發 出 這 項 書 面 通 知, 直 接 要 求 業 主 進 行 修 葺 或 防 止 樓 宇 結 構 繼 續 惡 化 便 可 因 此, 從 定 義 上 可 以 發 現, 這 項 書 面 通 知 其 實 是 把 責 任 推 前, 藉 以 要 求 業 主 驗 樓 既 然 如 此, 便 有 可 能 帶 出 兩 個 執 行 上 的 問 題, 第 一 是 時 間 上 的 問 題, 第 二 是 質 素 上 的 問 題

158 927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很 多 時 候, 大 家 都 會 認 為 樓 齡 30 年 的 樓 宇 在 結 構 上 可 能 會 有 問 題, 例 如 我 最 近 往 訪 何 文 田 一 個 屋 邨, 發 現 他 們 在 維 修 大 廈 時 出 現 很 大 爭 議, 因 為 對 於 是 否 需 要 拆 除 窗 唇 出 現 意 見 分 歧,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相 關 費 用 竟 有 高 達 一 千 多 二 千 萬 元 的 差 距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執 行 上 的 空 間 是 甚 麼? 那 就 是 在 時 間 上 可 能 出 現 一 種 情 況, 在 驗 樓 後 發 現 將 來 確 會 出 現 問 題, 但 有 關 問 題 可 能 會 在 10 年 後 才 浮 現, 那 麼 應 該 現 時 進 行 修 葺, 還 是 在 5 年 後 或 10 年 後 才 進 行 修 葺 呢? 這 便 構 成 一 個 問 題 第 二, 以 剛 才 那 個 窗 唇 問 題 的 案 例 作 為 例 子, 究 竟 應 棄 用 窗 唇, 還 是 建 造 一 個 鋪 有 鋼 筋 的 窗 唇? 甚 至 應 否 建 造 一 個 堂 而 皇 之, 鋪 設 了 雲 石 的 窗 唇? 這 亦 構 成 另 一 問 題, 就 是 在 質 素 上 應 如 何 訂 定 有 關 準 則? 應 以 達 到 最 低 限 度 的 安 全 性 為 目 的, 還 是 在 維 修 方 面 同 時 加 入 美 化 或 改 善 樓 宇 的 要 求? 在 這 方 面 存 在 較 大 的 爭 辯 空 間, 因 此 政 府 在 提 出 這 個 機 制 時, 是 否 有 責 任 將 這 個 空 間 縮 窄, 甚 至 明 確 一 點 訂 定 一 個 大 家 易 於 遵 循 的 準 則 和 水 平? 政 府 提 出 的 處 理 方 法 是, 讓 某 些 人 註 冊 成 為 專 責 驗 樓 人 員, 對 此 我 表 示 認 同 但 是, 註 冊 基 準 只 要 求 這 些 人 士 在 技 術 經 驗 或 行 業 專 業 知 識 方 面 符 合 某 一 水 平, 對 於 他 們 如 何 執 法, 在 驗 樓 後 會 向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提 供 甚 麼 意 見, 卻 存 在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頗 寬 闊 的 空 間 究 竟 應 該 即 時 修 葺 稍 遲 一 點 才 修 葺 僱 用 哪 一 承 辦 商 工 程 費 用 較 昂 貴 還 是 較 便 宜, 可 爭 辯 的 空 間 實 在 不 小 假 如 存 在 較 大 的 爭 辯 空 間, 便 有 機 會 遭 人 濫 用 有 關 條 文 和 機 制, 甚 至 從 中 取 利 我 們 尤 其 對 樓 齡 較 高 樓 宇 的 情 況 感 到 擔 憂 正 如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基 層 業 主 對 樓 宇 結 構 的 認 知 度 不 高, 如 果 遇 上 一 位 存 心 牟 利 的 驗 樓 人 員, 聲 稱 某 承 辦 商 可 辦 妥 所 有 工 程, 業 主 最 後 可 能 會 發 現 他 們 所 選 擇 的 是 一 個 全 包 宴, 而 不 是 僅 可 充 饑 的 餐 蛋 飯, 當 中 其 實 存 在 極 大 鴻 溝 所 以, 民 主 黨 甘 乃 威 議 員 所 提 修 正 案 的 背 後 理 據, 是 可 以 接 受 和 正 確 的, 因 為 政 府 有 責 任 訂 定 較 易 捉 摸 和 較 細 緻 的 法 定 準 則 訂 定 這 樣 的 準 則, 是 否 可 以 減 低 條 例 遭 到 濫 用 或 被 利 用 以 從 中 牟 利 的 機 會? 我 向 來 認 為 如 監 管 機 制 較 為 完 善 和 全 面, 一 定 會 有 幫 助 因 此, 我 認 為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建 議 有 其 可 取 之 處 不 過, 我 必 須 同 時 承 認, 作 為 一 名 律 師, 他 的 修 正 案 讓 我 有 些 皺 眉 雖 然 它 的 行 文 可 能 令 我 不 太 感 到 滿 意, 但 我 認 為 無 需 斟 酌 其 行 文, 而 應 執 着 於 有 關 的 問 題 在 這 方 面, 相 信 吳 靄 儀 議 員 比 我 更 有 資 格 作 出 批 評 但 是, 對 於 修 正 案 背 後 的 想 法, 我 認 為 應 予 以 支 持 所 以, 我 不 大 明 白 為 何 政 府 不 接 受 訂 定 更 深 入 基 準 的 建 議

15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79 余 若 薇 議 員 剛 才 曾 提 及, 在 訂 定 法 定 基 準 及 水 平 背 後, 是 否 有 必 要 多 加 一 重 刑 責 余 若 薇 議 員 的 意 思 似 乎 是 涉 及 雙 重 刑 責 的 問 題, 我 對 此 並 不 完 全 同 意, 因 為 甘 乃 威 議 員 所 提 的 刑 責 是 驗 樓 人 士 的 刑 事 責 任, 而 非 業 主 的 刑 事 責 任 條 例 所 訂 的 刑 責 是 加 諸 業 主 身 上 的 責 任, 兩 者 有 所 不 同,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未 必 是 反 對 甘 乃 威 議 員 所 提 修 正 案 的 刑 責 條 文 的 充 分 理 由 不 過, 我 同 意 當 中 的 最 基 本 問 題 是, 應 否 將 有 關 行 為 刑 事 化, 從 而 確 保 負 責 驗 樓 的 專 業 人 士 沒 有 走 上 歪 路? 主 席, 我 認 為 但 凡 涉 及 專 業 判 斷, 很 多 時 候 均 會 出 現 輕 微 的 意 見 分 歧, 即 使 是 法 律 界, 不 同 律 師 的 意 見 也 有 可 能 不 盡 相 同, 這 議 事 堂 內 的 很 多 律 師 均 有 不 同 意 見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如 即 時 把 有 關 行 為 列 為 刑 事 行 為, 我 認 為 似 乎 是 過 分 了 一 點 雖 然 理 由 不 盡 相 同, 但 我 亦 認 為 甘 乃 威 議 員 所 提, 就 專 業 人 士 及 註 冊 驗 樓 人 員 的 行 為 作 出 刑 事 化 規 範 的 建 議, 的 確 有 其 問 題, 故 此 較 難 給 予 支 持 但 是, 對 於 其 基 本 理 念, 我 認 為 有 需 要 正 視 政 府 須 向 業 主 提 供 絕 大 的 幫 助, 使 他 們 能 夠 更 明 察 秋 毫 而 容 易 地 作 出 決 定 因 為 他 們 究 竟 需 要 作 出 多 麼 快 捷 多 麼 全 面 或 甚 麼 程 度 的 修 葺 工 程, 很 多 時 候 對 他 們 來 說 是 一 大 難 題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在 這 方 面 從 善 如 流, 即 使 今 次 不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日 後 也 可 基 於 相 同 理 念 訂 定 相 近 條 文, 就 註 冊 驗 樓 人 員 作 出 規 管, 使 制 度 更 臻 完 善 多 謝 主 席 ( 余 若 薇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主 席 : 余 若 薇 議 員, 湯 家 驊 議 員 是 否 誤 解 了 你 的 發 言 內 容? 余 若 薇 議 員 : 對, 湯 家 驊 議 員 誤 解 了 我 的 發 言 內 容 很 抱 歉, 可 能 因 為 他 剛 才 因 要 接 聽 電 話 而 離 席, 所 以 沒 有 聽 得 很 清 楚 主 席, 我 從 來 沒 有 表 示 不 能 支 持 甘 乃 威 議 員 所 提 有 關 刑 事 責 任 的 修 正 案, 是 因 為 當 中 涉 及 雙 重 刑 事 責 任 我 明 白 這 並 不 涉 及 雙 重 刑 事 責 任 的 問 題, 而 是 涉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檢 驗 人 員 的 刑 事 責 任 我 不 能 支 持 甘 乃 威 議 員 修 正 案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這 類 守 則 作 業 備 考 或 指 引, 很 多 時 候 均 不 會 構 成 或 導 致 刑 事 責 任 因 為 這 類 條 文 一 般 並 非 以 法 律 條 文 的 形 式 草 擬, 而 且 會 經 常 作 出 改 動, 所 以 不 適 宜 以 之 作 為 可 導 致 刑 事 責 任 的 條 文

160 928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大 家 可 能 還 記 得, 在 十 多 年 前, 土 瓜 灣 道 唯 一 大 廈 的 一 個 大 型 簷 篷 倒 塌, 導 致 多 人 死 傷 肇 事 的 唯 一 大 廈 在 我 的 區 議 員 選 區 辦 事 處 對 面, 所 以, 在 每 次 經 過 的 時 候, 我 也 會 想 起 這 宗 意 外 我 擔 任 區 議 員 已 十 多 年, 無 論 是 石 屎 剝 落 或 僭 建 物 意 外, 這 些 問 題 真 的 是 多 不 勝 數 今 屆 有 幸 當 選 立 法 會 議 員, 我 又 在 馬 頭 圍 道 開 設 了 辦 事 處, 對 面 便 是 已 倒 塌 的 大 廈 每 次 返 回 辦 事 處 的 時 候, 我 也 會 想 起 這 幢 大 廈 倒 塌 的 情 況, 當 天 的 意 外 是 印 象 難 忘 的 再 向 前 走 數 個 街 口, 就 是 近 日 火 災 的 肇 事 大 廈 這 些 發 生 過 慘 劇 或 意 外 的 大 廈, 均 與 我 的 辦 事 處 距 離 很 近 由 於 我 會 經 常 路 過, 我 也 會 提 醒 自 己, 要 繼 續 在 議 會 裏 督 促 政 府 及 局 長, 在 樓 宇 安 全 及 管 理 方 面 多 做 一 點 工 夫 林 局 長 在 這 方 面 已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她 的 表 現 實 在 值 得 讚 揚 我 記 得 在 馬 頭 圍 道 塌 樓 事 件 發 生 之 後 大 家 均 記 得, 那 宗 意 外 是 本 港 開 埠 以 來, 其 中 一 宗 被 喻 為 最 嚴 重 的 塌 樓 個 案 法 案 委 員 會 剛 開 始 審 議 本 條 例 草 案 時, 我 被 邀 請 出 席 多 個 電 台 及 電 視 節 目 並 作 出 評 論, 大 家 亦 開 始 對 劏 房 問 題 作 廣 泛 討 論 過 去 也 有 的, 不 過, 我 認 為 電 視 節 目 廣 泛 討 論 劏 房 問 題, 在 塌 樓 事 件 後 才 變 得 白 熱 化 很 多 與 我 一 起 參 加 電 台 節 目 討 論 的 工 程 師 及 來 電 的 市 民 均 要 求 我 們 藉 強 制 驗 樓 及 驗 窗 計 劃 的 法 例, 處 理 劏 房 的 情 況 當 然, 市 民 只 說 一 句 要 處 理, 但 如 何 把 這 些 加 入 在 法 例 裏, 作 為 法 例 的 一 部 分 呢? 這 原 來 真 的 非 常 困 難 我 以 往 擔 任 區 議 員 的 時 候, 也 只 懂 要 求 政 府 作 妥 善 處 理, 然 而, 如 何 處 理 如 何 把 這 演 繹 為 法 例 的 一 部 分 呢? 這 確 實 是 很 困 難 的 所 以, 我 記 得 在 開 始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的 時 候, 我 便 要 求 條 例 強 制 要 求 檢 驗 人 員 記 錄 劏 房 的 情 況, 即 他 們 現 時 每 年 檢 驗 了 幢 大 廈 時, 透 過 目 測 方 式, 記 錄 劏 房 的 情 況, 再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並 要 求 跟 進 我 一 直 要 求 設 立 劏 房 資 料 庫, 以 評 估 劏 房 對 整 體 大 廈 的 樓 宇 結 構 消 防 安 全 的 影 響, 這 些 事 實 上 真 的 有 道 理 現 時 劏 房 的 情 況 十 分 嚴 重, 我 上 周 日 也 進 行 了 一 項 簡 單 的 調 查, 以 我 們 有 限 的 資 源, 巡 查 了 兩 個 劏 房 重 災 區 我 剛 才 所 指 土 瓜 灣 道 及 馬 頭 圍 道, 還 有 紅 磡 深 水 埗 一 帶 的 樓 宇 以 我 們 有 限 的 人 手 進 行 巡 查, 推 論 所 得 的 結 果 把 大 家 嚇 了 一 跳 局 長, 原 來 單 在 西 九 龍 區, 估 計 可 能 有 超 過 4 萬 個 劏 房, 而 並 非 我 之 前 在 質 詢 中 提 及 的 1 萬 個 這 個 數 字 當 然 未 必 很 準 確, 但 仍 可 向 局 長 提 出 某 些 例 子, 指 出 當 中 嚴 重 的 情 況

16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81 在 土 瓜 灣 道, 有 一 幢 樓 高 7 層 一 梯 兩 伙 的 大 廈, 原 單 位 只 有 14 個, 8 個 單 位 已 經 被 劏 開, 每 個 單 位 劏 為 5 個 房 間 把 8 乘 以 5, 已 經 變 為 40 戶, 再 加 上 未 被 劏 的 6 戶, 總 數 便 是 46 戶 如 果 以 戶 數 來 看, 這 較 最 初 14 戶 其 實 是 多 了 數 倍 局 長 經 常 說, 這 對 樓 宇 的 結 構 似 乎 沒 有 甚 麼 大 影 響, 然 而, 除 了 樓 宇 結 構 之 外, 電 力 裝 置 及 消 防 安 全 其 實 均 是 一 些 大 家 很 關 心 的 議 題 所 以, 我 期 望 可 以 借 強 制 驗 樓 及 驗 窗 計 劃 的 東 風, 讓 屋 宇 署 更 準 確 掌 握 劏 房 資 料, 讓 當 局 可 以 整 體 檢 視 每 幢 被 驗 身 的 大 廈 的 實 際 情 況 到 了 甚 麼 程 度, 然 後 須 做 些 甚 麼 工 作 秘 書 長 也 記 得, 在 審 議 驗 樓 及 驗 窗 的 條 文 過 程 中, 我 也 說 過 多 次 了, 不 過, 可 惜 的 是, 到 了 今 天 仍 無 法 把 這 些 條 文 納 入 有 關 法 例 中 我 對 此 也 是 理 解 的, 因 為 第 一, 這 些 檢 驗 人 員 不 要 說 檢 驗 人 員 了, 局 長 經 常 說 即 使 屋 宇 署 人 員 也 沒 有 權 力 進 入 處 所 查 看 內 部 間 隔, 而 這 些 劏 房 實 在 是 屬 於 內 部 間 隔 的 改 動 所 以, 如 果 法 例 強 制 規 定 檢 驗 人 員 一 定 要 匯 報, 以 及 如 果 違 反 了 相 關 法 例 是 可 能 要 負 上 不 同 責 任 時, 這 對 他 們 是 不 公 道 的 因 此, 政 府 最 後 建 議 把 這 項 要 求 納 入 作 業 備 考 內, 鼓 勵 或 要 求 檢 驗 人 員 在 檢 驗 大 廈 之 後,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匯 報 相 關 情 況 我 希 望 局 長 稍 後 在 發 言 時 可 以 再 重 申 這 一 點, 並 確 認 會 督 促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或 屋 宇 署 的 同 事, 催 促 相 關 檢 驗 人 員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檢 視 這 些 大 廈 的 劏 房 的 總 體 現 況, 對 大 廈 的 電 力 樓 宇 結 構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影 響 有 多 大 我 希 望 局 長 稍 後 可 以 在 這 方 面 給 予 我 們 信 心, 讓 我 們 知 道 局 方 實 在 也 很 着 緊 並 會 予 以 落 實 除 了 討 論 劏 房 的 問 題 之 外, 我 想 還 要 作 少 許 補 充 自 從 發 生 火 災 之 後, 局 長 曾 在 立 法 會 就 多 項 質 詢 作 出 回 應, 指 出 政 府 現 時 非 常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並 說 每 年 的 目 標 是 巡 查 150 幢 大 廈 及 檢 驗 個 單 位 正 如 我 之 前 多 次 指 出,3 000 個 單 位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相 比 現 有 的 劏 房 數 目, 這 實 在 是 太 少 了 我 們 也 記 得 局 長 曾 說 過, 不 單 依 靠 巡 查, 驗 樓 及 驗 窗 只 是 一 種 工 具 ; 除 了 驗 樓 及 驗 窗, 還 要 加 強 市 民 的 維 修 保 養 意 識 既 然 局 長 也 承 認, 驗 樓 及 驗 窗 是 一 種 工 具, 讓 她 更 全 面 掌 握 現 時 劏 房 的 現 況, 我 期 望 她 在 稍 後 的 回 應 中, 確 認 我 剛 才 所 言, 即 她 會 督 促 屋 宇 署 或 透 過 屋 宇 署 督 促 檢 驗 人 員, 向 她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以 便 作 進 一 步 的 跟 進 除 了 談 及 這 個 問 題 之 外, 我 接 着 也 想 談 談, 這 項 有 關 驗 樓 及 驗 窗 的 法 例 通 過 後, 具 體 落 實 的 安 排 有 部 分 工 作 可 能 並 非 局 長 負 責 的 範

162 928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疇, 但 這 也 是 值 得 關 注 的 現 時 要 求 每 年 巡 查 幢 或 幢 的 目 標 大 廈, 無 論 是 驗 窗 或 驗 樓, 事 實 上, 增 加 多 項 強 制 性 的 檢 驗, 對 市 場 的 衝 擊, 實 在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剛 才 很 多 議 員 也 說 過, 現 時 很 多 街 坊 都 懷 疑 這 些 顧 問 公 司 與 承 建 商 之 間 是 串 通 的, 而 他 們 的 懷 疑 也 是 有 道 理 的 多 年 以 來, 我 處 理 地 區 工 作, 看 到 很 多 標 價 低 至 無 法 相 信, 現 在 可 能 因 為 說 得 多 而 有 所 改 善, 似 乎 再 沒 有 一 二 千 元 的 全 包 宴 價 錢, 但 如 果 以 1,000 元 2,000 元 甚 至 3,000 元 計 算, 由 最 初 檢 驗 至 包 括 維 修 時 監 察 承 建 商, 以 至 最 後 向 屋 宇 署 報 告 完 工, 如 果 以 3,000 元 計 算, 實 際 只 有 107 小 時 ( 即 8 至 9 個 工 作 天 ), 我 認 為 如 果 認 真 處 理, 實 際 需 要 花 的 時 間,8 至 9 天 根 本 是 沒 可 能 完 成 的 ; 而 計 算 出 來 的 工 資, 甚 至 低 於 最 低 工 資 所 以, 他 們 所 申 報 的 價 錢, 實 在 令 人 感 到 懷 疑 我 也 明 白, 價 錢 是 難 說 的 我 曾 與 劉 秀 成 議 員 討 論 過 有 關 能 否 由 行 業 或 專 業 議 會 訂 出 一 些 合 理 的 價 格 的 問 題 我 記 得 劉 議 員 說, 事 實 上 是 可 以 的, 不 過, 並 不 容 易 做 得 到, 訂 定 了 價 格 是 否 等 於 能 消 除 這 問 題 呢? 這 樣 也 說 不 定 訂 定 的 價 格 有 可 能 成 為 一 個 最 低 價 格, 而 訂 定 最 低 價 格 是 否 代 表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在 業 主 眼 中, 是 完 全 維 護 業 主 的 利 益 呢? 這 樣 也 說 不 定 所 以, 說 來 說 去, 問 題 都 未 能 有 效 處 理 我 感 謝 局 長 今 次 推 出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市 建 局 及 房 協 確 實 給 予 很 大 的 協 助, 亦 直 接 介 入 政 府 資 助 的 維 修 項 目 透 過 擴 大 招 標 範 圍 及 向 業 主 提 供 意 見, 我 看 到 情 況 確 實 有 少 許 收 斂 很 多 業 主 仍 然 感 到 懷 疑, 我 也 很 擔 心 這 種 情 況, 因 為 雖 然 說 是 驗 樓 驗 窗, 但 坦 白 說 在 檢 驗 後, 一 般 都 是 需 要 維 修 的, 顧 問 公 司 一 般 會 推 薦 業 主 進 行 維 修 根 本 上, 那 些 顧 問 公 司 的 目 標 並 不 在 於 只 賺 取 一 二 千 元 或 六 七 千 元 的 檢 驗 費, 而 是 接 着 的 維 修 項 目 所 以, 如 果 市 場 遊 戲 規 則 沒 有 改 變, 那 麼, 如 何 令 業 主 放 心?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能 否 真 的 保 障 業 主 的 利 益 呢? 我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繼 續 思 考 有 甚 麼 方 式 可 以 處 理 其 中 一 個 建 議 可 能 不 是 太 成 熟 不 過, 是 很 多 業 內 人 士 都 向 我 提 出, 我 記 得 我 也 曾 在 議 事 堂 提 過, 便 是 他 們 希 望 能 夠 有 選 擇, 可 否 由 政 府 或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這 類 型 的 服 務? 如 果 業 主 願 意 花 多 一 點 金 錢, 例 如 市 建 局 或 房 協 的 專 業 人 士, 可 以 為 業 主 安 排 招 標 或 監 管 承 辦 商 的 工 程 雖 然 費 用 可 能 較 高, 但 最 低 限 度, 業 主 能 信 任 他 們, 因 為 政 府 公 營 或 資 助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務, 令 他 們 有 信 心, 最 低 限 度 他 們 能 夠 選 擇 有 業 主 提 過,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提 供 這 項 服 務,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選 擇 他 們 有 信 心 的 專 業 人 士

16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83 當 然, 劉 議 員 稍 後 亦 會 回 應 這 個 問 題 究 竟 這 樣 會 否 變 成 與 民 爭 利, 或 政 府 成 為 專 業 人 士 的 一 部 分 呢?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確 實 要 考 慮 因 為, 在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我 相 信 整 個 市 場 會 有 一 定 的 變 化 如 果 一 切 依 舊, 我 相 信 業 主 的 懷 疑, 以 至 廉 政 公 署 的 個 案 也 會 不 斷 上 升 就 這 方 面, 雖 然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最 後 會 通 過, 但 我 希 望 局 長 也 應 繼 續 思 考 有 甚 麼 問 題, 以 及 有 甚 麼 解 決 方 法 能 妥 善 處 理 接 着, 談 到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人 手 安 排, 我 記 得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王 議 員 及 很 多 議 員 也 提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以 現 行 的 人 手 安 排, 是 非 常 不 足 的 如 果 再 加 上 推 行 強 制 驗 樓 和 驗 窗 的 計 劃, 估 計 他 們 的 工 作 量 亦 會 大 增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再 檢 視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人 手, 以 便 他 們 有 足 夠 人 手 與 居 民 開 會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除 了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人 手 安 排 不 足 外, 對 於 向 法 團 提 供 的 協 助, 雖 然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過 去 也 有 努 力 處 理, 不 過 實 在 是 不 足 夠 如 果 大 家 回 想, 對 於 今 年 通 過 的 法 例 或 今 年 實 施 的 法 例, 對 於 法 團 的 要 求 不 斷 提 高, 由 第 三 者 保 險 開 始 至 最 低 工 資, 然 後 有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現 在 還 有 強 制 驗 樓 和 驗 窗 的 計 劃, 這 些 對 於 法 團 的 工 作 或 法 團 成 員 的 要 求 不 斷 提 升 大 家 也 明 白, 他 們 是 義 務 工 作 的, 很 多 舊 區 更 是 由 長 者 擔 任, 他 們 根 本 不 知 道 應 該 如 何 去 做 就 這 方 面, 我 看 到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有 開 辦 培 訓 班, 但 如 何 追 上 法 例 要 求 或 其 他 需 求, 確 實 是 需 要 再 加 把 勁 最 後, 我 藉 此 機 會 再 讚 賞 局 長 在 處 理 舊 樓 方 面 的 努 力 我 記 得, 我 在 一 個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對 局 長 說 過, 我 認 為 舊 樓 的 問 題, 如 果 只 有 好 打 得 的 局 長 努 力 工 作, 也 未 必 能 夠 處 理 我 亦 公 開 提 議 及 要 求 政 務 司 司 長 考 慮 成 立 一 個 跨 部 門 的 工 作 小 組, 以 處 理 現 時 舊 樓 的 問 題 除 了 發 展 局 外,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也 提 過,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角 色 是 很 重 要 的 如 果 我 們 仔 細 考 慮, 為 何 有 些 缺 乏 管 理 的 舊 樓 有 這 麼 多 問 題? 這 根 本 是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問 題, 而 非 樓 齡 的 問 題, 的 確 是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問 題 在 這 方 面, 除 了 民 政 事 務 局, 消 防 處 甚 至 其 他 部 門, 亦 需 要 努 力 協 調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反 映 意 見, 我 們 稍 後 也 會 盡 力 約 見 他, 希 望 他 能 處 理 這 個 燙 手 山 芋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好 打 得 的 局 長 有 很 多, 層 出 不 窮 曾 蔭 權 說 林 鄭 月 娥 局 長 好 打 得, 現 在 林 瑞 麟 打 得 所 以, 是 否 打 得, 這 是 視 乎 政 權 的 需 要

164 928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林 瑞 麟 之 所 以 打 得, 真 是 蓋 世 無 雙 他 是 為 了 當 政 務 司 司 長, 所 以 效 法 葉 太 當 年 呂 布 戰 三 英, 對 嗎? 現 在 我 不 談 他, 談 談 同 樣 是 姓 林 的 林 鄭 月 娥 林 鄭 月 娥 局 長 如 何 打 得 呢? 她 第 一 件 打 得 的 是 李 慧 琼 議 員 剛 才 說 的 劏 房 問 題 政 府 在 面 對 不 想 做 的 事 時, 總 會 說 出 2 萬 個 理 由, 例 如 沒 有 道 路, 政 府 會 說 它 不 會 付 錢 收 地 來 提 供 道 路 ; 沒 有 道 路 是 市 民 的 事, 他 們 可 以 跟 對 方 商 談 只 要 是 政 府 不 想 做 的 事, 它 總 會 說 出 4 萬 個 理 由 劏 房 是 一 個 血 淚 史, 那 是 因 為 房 屋 署 以 前 錯 誤 地 把 3 名 老 人 家 安 排 居 住 在 同 一 個 公 屋 單 位 內, 才 造 成 劏 人 的 劏 房 這 個 情 況 現 在 開 始 消 失, 因 為 實 在 太 殘 酷 了, 但 現 在 卻 出 現 了 新 的 情 況 香 港 人 為 何 這 麼 喜 歡 用 劏 字 呢? 是 否 因 為 生 活 過 於 困 苦, 導 致 他 們 這 麼 暴 戾, 甚 麼 事 情 也 用 劏 字 來 形 容? 劏 房 的 問 題 當 然 要 解 決 主 席, 有 一 句 說 話 是 所 有 人 都 知 道 的, 便 是 議 會 除 了 不 能 令 男 人 變 女 人, 或 令 女 人 變 男 人 外, 甚 麼 事 情 也 能 做 現 在 其 實 是 已 經 可 以 做 到 的 了 這 個 議 會 當 然 沒 有 用, 因 為 廢 了 一 半, 只 剩 下 一 半 讓 我 把 剛 說 的 那 句 英 國 諺 語 改 一 改 : 政 府 除 了 不 能 令 男 人 變 女 人, 令 女 人 變 男 人 外, 其 他 無 所 不 能 劏 房 是 另 一 種 籠 屋, 但 它 較 籠 屋 更 慘, 因 為 四 周 也 被 封 着, 籠 屋 最 低 限 度 也 能 看 到 外 邊 的 景 況 如 果 政 府 以 處 理 遞 補 機 制 的 雄 才 偉 略 及 魄 力 來 處 理 劏 房 的 問 題, 一 經 改 例, 問 題 便 能 即 時 解 決 政 府 可 以 請 打 得 局 長 來 游 說 我 們, 我 們 是 想 投 政 府 一 票 的 據 說 議 會 內 所 有 議 員 均 不 想 看 見 劏 房, 因 為 這 是 耻 辱, 而 且 也 不 符 合 聯 合 國 經 社 文 公 約 中, 人 人 要 有 合 適 居 所 的 規 定 局 長 心 裏 一 定 會 反 駁, 人 人 有 合 適 的 居 所 是 沒 有 標 準 的, 但 其 實 是 有 標 準 的 : 公 屋 便 規 定 面 積 要 有 7 平 方 米 即 是 說, 以 公 帑 興 建 的 單 位, 面 積 要 有 7 平 方 米 才 可 讓 人 居 住, 否 則 便 會 被 嘲 笑, 也 不 能 帶 人 去 參 觀 這 便 是 問 題 所 在 鄭 汝 樺 局 長 或 林 鄭 月 娥 局 長 一 定 會 帶 貴 賓 參 觀 最 美 觀 的 公 屋 單 位, 還 會 告 訴 他 們 我 們 的 公 屋 建 築 得 美 輪 美 奐, 既 有 Y 型, 又 有 和 諧 式 ; 低 下 階 層 經 常 造 謠, 指 責 政 府 沒 有 辦 好 社 會 福 利, 但 單 看 房 屋 建 設, 便 看 到 我 們 的 福 利 已 經 做 得 很 好 可 是, 他 們 會 否 帶 人 參 觀 劏 房 呢? 我 以 人 頭 擔 保, 一 定 不 會 他 們 把 垃 圾 掃 到 地 氈 下, 吃 剩 的 豬 肉 也 掃 到 地 氈 下, 當 然 會 發 臭 當 年 董 建 華 說 不 想 看 見 籠 屋, 於 是 便 着 手 處 理 現 在 特 首 較 董 建 華 差, 他 看 見 劏 房 也 無 動 於 衷, 真 是 有 這 樣 的 特 首 便 有 這 樣 的 局

16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85 長 他 根 本 沒 有 時 間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單 是 富 豪 找 土 地 已 弄 得 他 頭 昏 腦 脹, 還 要 為 興 建 骨 灰 龕 找 土 地, 興 建 房 屋 也 要 找 土 地 再 者, 在 僭 建 的 問 題 上, 被 鄉 下 佬 嚇 唬 一 下 便 立 即 改 變 主 意, 還 是 一 天 內 多 次 改 變 主 意 李 慧 琼 議 員 現 在 不 在 席 她 不 停 說 劏 房 不 能 容 忍 我 真 想 請 教 這 個 無 事 不 能 無 所 不 為 的 政 府, 這 樣 的 一 件 小 事, 有 否 想 過 修 訂 法 例, 予 以 取 締 呢? 如 果 沒 有, 政 府 便 只 是 光 說, 告 訴 我 們 這 是 巿 場 的 需 要 把 一 個 單 位 分 拆 多 間 房 間 出 租, 美 其 名 是 房, 實 際 上 是 棺 材 主 席, 你 應 該 知 道, 棺 材 屬 於 商 品, 因 為 自 己 是 不 會 多 要 一 副 的 這 個 社 會 製 造 了 很 多 活 棺 材 提 供 給 市 民, 利 潤 相 當 高, 直 白 地 說, 睡 在 活 棺 材 的 人, 是 苦 於 貧 無 立 錐 之 地, 苦 於 政 府 不 能 夠 為 他 們 提 供 7 平 方 米 作 為 合 適 的 居 所 這 是 政 府 縱 容 地 產 炒 賣 而 引 起 的 漣 漪 效 應, 令 有 些 人 可 以 製 造 活 棺 材, 繼 續 漁 利 狗 尾 永 遠 也 不 能 搖 狗 頭 的, 對 嗎? 狗 頭 處 的 炒 賣 活 動 頻 繁, 甚 至 炒 至 狗 尾 我 認 識 很 多 居 住 在 活 棺 材 的 人, 他 們 的 特 徵 是 貧 窮, 沒 有 技 能, 所 以 要 在 居 所 附 近 就 業, 而 且 大 多 數 是 年 紀 老 邁, 他 們 全 是 一 個 實 施 仁 政 的 政 府 必 須 照 顧 的 人, 但 他 們 卻 選 擇 自 食 其 力 他 們 當 中 或 許 有 些 是 領 取 綜 援 的, 但 綜 援 受 助 人 的 情 況 則 更 不 堪, 因 為 政 府 要 他 們 把 所 得 的 綜 援 金 及 房 屋 津 貼, 完 完 全 全 奉 送 給 漁 利 的 吸 血 鬼 自 食 其 力 的 人 也 這 麼 不 堪, 他 們 日 做 夜 做, 回 家 只 能 睡 棺 材, 但 租 金 卻 已 佔 去 他 們 收 入 的 一 半 主 席, 他 們 不 如 真 的 睡 棺 材 好 了, 可 能 還 可 以 收 到 金 銀 衣 紙 我 說 的 不 是 你, 你 不 用 害 怕 我 不 會 對 你 不 敬, 因 為 只 有 你 可 以 趕 我 離 開 會 議 廳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是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是 的 由 於 李 慧 琼 議 員 說 劏 房, 所 以 我 便 請 他 就 此 提 出 修 正 案 他 沒 有 提 出 這 方 面 的 修 正 案, 對 嗎? 這 個 議 會 是 無 事 不 可 議 的, 只 是 不 可 以 離 題 太 遠 李 慧 琼 議 員 談 到 劏 房, 所 以 我 才 會 說 劏 房 主 席 是 英 明 的, 他 以 為 我 離 題, 但 其 實 凡 事 都 不 會 離 題 的 劏 房 引 申 至 另 一 個 問 題 我 剛 才 只 是 隨 便 說 說, 我 聽 到 李 慧 琼 議 員 說 甚 麼 便 跟 着 她 說, 所 以 一 定 不 會 離 題 的

166 928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現 在 談 談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或 民 政 事 務 局, 即 由 主 席 你 的 兄 弟 管 理 的 政 策 局 這 跟 主 席 你 當 然 沒 有 關 係, 你 聽 了 後 回 去 轉 告 他 好 了 談 到 民 政 事 務 局, 何 謂 民 政? 在 港 英 政 府 時 代, 是 由 街 坊 福 利 會 開 始 組 織 社 羣, 然 後 設 立 華 民 政 務 司, 由 華 人 管 理 華 人, 這 便 是 由 來 不 過, 暴 動 之 後, 政 府 認 為 華 民 政 務 司 太 不 堪, 於 是 改 名 為 民 政 司 署, 但 又 覺 得 民 政 司 署 不 好 聽, 才 易 名 民 政 署, 及 後 因 為 改 官 制, 於 是 改 稱 民 政 事 務 局 說 到 民 政, 何 謂 民 政? 凡 與 民 生 有 關 的 都 是 民 政, 對 嗎? 衣 食 住 行 這 4 方 面, 我 們 現 在 談 住 這 跟 他 有 關, 但 民 政 事 務 局 做 了 些 甚 麼? 小 弟 已 經 歷 了, 便 是 申 辦 亞 運, 折 戟 沉 沙 大 家 都 明 白 甚 麼 是 申 辦 亞 運, 但 折 戟 沉 沙 又 是 甚 麼? 說 得 難 聽 一 點, 便 是 死 無 葬 身 之 地 申 辦 亞 運 浪 費 了 我 們 很 多 時 間 局 長 的 鼻 子 只 要 靈 一 點, 他 便 會 嗅 到 劏 房 這 一 塊 掃 到 地 氈 下 的 豬 肉 的 臭 味 他 只 要 找 他 的 老 宗 曾 蔭 權, 阿 曾 帶 阿 曾, 由 曾 德 成 帶 曾 蔭 權 這 次 不 是 曾 鈺 成 去 看 一 看, 然 後 告 訴 他 那 種 情 況 是 不 行 的 前 任 特 首 董 建 華 看 到 籠 屋 也 覺 得 不 能 接 受, 如 果 曾 蔭 權 親 自 瞭 解 過 情 況, 你 說 問 題 會 否 迎 刃 而 解 呢? 政 府 有 各 種 措 施, 例 如 驗 樓 驗 窗 最 低 工 資 等, 這 些 全 部 是 李 慧 琼 議 員 說 過 的, 一 定 不 會 離 題 不 論 是 受 者 或 施 者, 這 些 措 施 都 會 引 起 民 生 的 變 化, 民 政 事 務 局 究 竟 做 過 甚 麼? 民 政 事 務 局 是 搞 國 民 教 育 的 嗎? 國 民 教 育 是 不 包 括 民 生 的 嗎? 何 謂 民 國? 民 國 者, 人 民 之 國 家 也 所 以, 主 體 是 人 民, 人 民 的 生 活 最 重 要, 而 不 是 教 人 們 說 甚 麼 是 國 家 或 人 民 大 家 有 否 看 過 乞 丐 王 子 的 故 事 呢? 王 子 走 到 民 間 才 知 道 民 間 的 情 況, 而 乞 丐 當 了 王 子 便 知 道 官 廷 是 怎 樣 的 所 以, 朝 廷 命 官 把 民 間 疾 苦 告 訴 皇 帝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政 府 要 繼 續 安 排 九 省 巡 案 這 個 官 制...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偏 離 了 現 時 處 理 的 議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沒 有 離 題, 我 在 說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李 慧 儀... 不 是 李 慧 儀, 是 李 慧 琼 說 民 政 事 務 局 人 手 不 足 不 夠 專 業 不 到 位, 她 可 以 這 樣 說 給 局 長 聽, 我 當 然 也 可 以 我 的 結 論 很 簡 單 建 築 物 的 問 題 並 非 你 的 範 疇, 原 本 應 該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負 責, 而 這 項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對 施 者 或 受 者

16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87 所 引 起 的 諸 種 問 題, 應 該 先 由 政 府 考 慮, 然 後 通 過 局 方 安 排, 把 問 題 理 順 現 在 不 是 喜 歡 說 理 順 的 嗎? 你 也 差 不 多 被 理 順 了 我 說 的 其 實 是 你, 要 不 就 是 說 曾 德 成, 因 為 你 知 道 了 很 多 建 築 署 的 情 況 我 暫 時 不 說 棺 材 房, 你 有 否 問 過 曾 德 成 有 沒 有 足 夠 人 手? 你 已 經 做 了 五 大 改 革, 那 是 生 死 攸 關 的, 無 論 施 者 或 受 者 都 會 一 鑊 熟 在 早 禱 會 時, 除 了 祈 禱 和 吃 早 餐 外, 你 有 否 告 訴 曾 德 成, 民 政 事 務 局 要 為 這 件 事 作 準 備 呢? 正 如 沒 有 足 夠 骨 灰 龕 場 一 樣 主 席, 我 絕 對 沒 有 離 題 這 證 明 了 這 個 政 府 有 好 事 不 幹, 只 會 做 壞 事 全 香 港 沒 有 人 說 遞 補 機 制, 但 政 府 就 是 做 了, 但 對 於 一 項 策 劃 了 數 年 的 改 革, 它 卻 沒 有 善 後 措 施 可 能 是 林 鄭 月 娥 局 長 沒 有 吩 咐 曾 鈺 成 考 慮 不 是 曾 鈺 成, 是 曾 德 成, 不 好 意 思 否 則 便 是 曾 德 成 聽 了 但 沒 有 考 慮 又 或 可 能 特 首 根 本 是 廢 了, 沒 有 駕 馭 能 力, 明 明 知 道 事 態 嚴 重, 但 卻 不 處 理 這 也 難 怪, 特 首 較 阿 松 能 幹, 在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時, 阿 松 說 他 忘 記 了 就 買 車 的 事 作 出 申 報, 但 特 首 卻 眼 光 光 說 不 知 道 他 在 麥 當 奴 道 的 物 業 有 否 僭 建 我 現 在 再 想 一 想, 也 很 難 怪 你 們 兩 位, 特 首 為 了 自 己 物 業 的 僭 建 問 題 已 非 常 煩 惱 主 席, 我 沒 有 離 題 這 裏 是 監 察 政 府 的 地 方, 我 今 天 就 是 要 監 察 政 府 這 項 有 關 建 築 物 的 條 例 草 案 是 沒 有 實 行 的 細 節, 沒 有 政 策, 也 沒 有 配 套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劉 秀 成 議 員 : 主 席, 我 當 然 要 多 謝 葉 國 謙 議 員, 他 是 審 議 這 項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的 主 席 法 案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二 十 多 次 會 議, 余 若 薇 議 員 剛 才 亦 講 解 了 我 們 為 何 要 花 這 麼 多 時 間 來 處 理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以 及 談 論 到 是 否 真 的 可 以 完 善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的 內 容 今 天, 我 們 終 於 可 以 恢 復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主 席, 王 國 興 議 員 說 得 沒 有 錯, 他 談 到 馬 頭 圍 道 的 塌 樓 事 件 令 香 港 人 相 當 震 撼 當 然, 我 作 為 立 法 會 代 表 建 築 界 的 議 員, 事 件 發 生 時 亦 有 機 會 即 時 到 現 場 視 察 這 場 慘 劇 的 情 況 我 認 為,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需 要 做 足 工 夫, 所 以 在 我 回 到 立 法 會 後 便 提 議 要 成 立 樓 宇 安 全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並 得 到 各 位 議 員 同 意 就 此, 我 認 為 全 體 議 員 是 相 當 關 注 香 港 樓 宇 安 全 的 問 題 的, 而 這 項 關 注 是 很 重 要 的 我 亦 要 多 謝 發 展 局 的 配

168 928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合, 在 這 方 面 做 了 不 少 工 夫, 而 最 重 要 的 是, 發 展 局 是 可 以 動 用 大 筆 資 金, 協 助 很 多 有 問 題 的 舊 樓 進 行 維 修 主 席, 我 其 實 想 在 此 提 出, 關 於 樓 宇 安 全 的 問 題, 有 一 點 是 很 重 要 的, 便 是 市 民 和 所 有 業 主 必 須 留 意 自 己 居 住 地 方 的 建 築 物 設 計 主 席, 我 教 授 建 築 物 設 計 這 門 課 程 已 經 31 年, 很 多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我 的 學 生 做 事 怎 樣 怎 樣, 但 我 對 他 們 剛 才 所 說 的 相 當 失 望 因 為, 他 們 不 瞭 解 培 訓 一 位 專 業 人 士 需 要 很 長 時 間, 他 們 的 經 驗 亦 可 以 協 助 他 們 將 來 的 工 作 正 如 在 我 們 的 議 會 內, 有 多 位 醫 生 和 法 律 人 士 不 論 是 大 狀 或 律 師 他 們 也 是 需 要 很 長 時 間 才 可 以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在 道 德 方 面 亦 要 有 很 高 的 操 守, 不 然 我 們 亦 不 會 設 立 這 麼 多 的 學 會 來 進 行 監 察 所 以, 李 永 達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我 的 一 位 學 生 做 了 某 些 不 妥 善 的 事 情, 我 希 望 李 永 達 議 員 可 以 指 出 那 位 人 士 是 誰, 我 們 的 學 會 很 歡 迎 他 作 出 投 訴, 並 且 會 認 真 檢 視 有 關 的 問 題 有 多 位 議 員 剛 才 亦 指 出 有 關 樓 宇 安 全 的 法 例 所 針 對 的 問 題, 我 也 希 望 可 以 在 這 短 短 的 發 言 時 間 內 逐 一 談 談 主 席, 我 當 然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因 為 如 果 沒 有 這 項 立 法, 我 們 便 不 會 有 強 制 驗 樓 和 強 制 驗 窗 的 計 劃 因 為, 強 制 驗 樓 是 可 以 為 樓 宇 安 全 的 問 題 備 存 紀 錄 湯 家 驊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在 製 備 紀 錄 後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做 事 我 認 為 這 項 立 法 的 目 的 其 實 是 希 望 所 有 業 主 可 以 自 行 負 責, 在 發 現 樓 宇 出 現 任 何 問 題 時 可 以 自 行 進 行 維 修, 這 便 是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原 意 不 然, 如 果 樓 宇 外 牆 出 現 剝 落 情 況, 又 或 是 窗 戶 可 能 鬆 脫 掉 落 街 上, 這 不 但 未 能 夠 保 障 住 戶 安 全, 同 時 亦 會 影 響 別 人 安 全 所 以, 落 實 這 項 立 法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主 席, 事 實 上, 我 是 感 到 有 些 失 望 的 因 為, 香 港 政 府 一 直 很 少 教 育 市 民 有 關 香 港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以 及 當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問 題 我 曾 經 多 次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建 議, 香 港 有 需 要 成 立 一 個 建 築 物 規 劃 館, 讓 市 民 瞭 解 到 不 同 樓 宇 的 設 計 及 其 安 全 性, 例 如 是 走 火 通 道 的 安 全, 或 需 要 留 意 的 樓 宇 安 全 問 題, 這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在 公 眾 教 育 方 面 多 下 工 夫 如 果 連 興 建 博 物 館 也 做 不 到, 很 多 市 民 便 無 法 瞭 解 有 關 自 己 居 住 的 樓 宇 的 設 計, 以 及 居 所 的 環 境 等 如 果 想 瞭 解 這 個 問 題, 便 要 知 道 香 港 的 發 展 一 直 相 當 迅 速, 在 這 50 年 來 樓 宇 設 計 有 頗 大 的 改 變 大 家 也 記 得 在 1950 年 代 發 生 石 硤 尾 大 火, 那 裏 的 木 屋 全 數 被 燒 毀, 很 多 新 移 民 失 去 居 所, 但 當 時 殖 民 地 政 府 已 推 行 了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政 策, 香 港 市 民 如 果 無 能 力 入 住 私 人 樓 宇, 可 以 選 擇 公 屋 棲 身, 這 是 一 項 十 分 好 的 政 策

16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89 有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亦 提 到 這 些 社 會 問 題, 如 果 他 對 香 港 的 歷 史 沒 有 認 識, 他 便 不 會 瞭 解 我 們 發 展 迅 速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其 實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這 些 樓 齡 已 30 年 或 50 年 的 樓 宇, 這 些 樓 宇 都 有 同 一 特 點, 便 是 走 火 問 題, 我 們 要 在 這 方 面 多 加 注 意 最 近 馬 頭 圍 道 該 幢 發 生 火 警 的 樓 宇, 因 為 走 火 通 道 阻 塞, 有 住 客 因 沒 有 辦 法 知 道 濃 煙 的 情 況 而 犧 牲 了, 這 是 很 可 惜 的 李 慧 琼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劏 房 的 問 題, 我 也 想 在 這 裏 談 談 劏 房 的 問 題 議 員 都 理 解 到 這 是 一 個 社 會 問 題, 由 於 他 們 只 負 擔 得 起 這 些 房 間 的 租 金 或 未 輪 候 到 公 共 房 屋, 基 於 經 濟 問 題, 而 居 住 在 這 些 單 位 問 題 在 哪 裏 呢? 其 實 劏 房 未 必 會 令 樓 宇 承 受 不 起 相 關 的 重 力, 最 重 要 的, 其 實 是 防 火 問 題 我 們 的 法 例 在 規 管 宿 舍 或 其 他 方 面, 有 一 點 是 很 重 要 的, 那 便 是 需 要 設 置 良 好 的 消 防 設 備, 例 如 花 灑, 而 且 最 少 要 有 一 個 煙 霧 感 應 器 當 發 生 火 警 時, 濃 煙 會 令 樓 宇 的 警 鐘 響 起, 令 住 客 知 道 發 生 火 警, 這 樣 便 不 會 出 現 這 次 馬 頭 圍 道 火 警 的 情 況, 居 住 在 單 位 內 的 住 客 因 睡 着 不 知 道 發 生 火 警, 結 果 活 活 被 燒 死, 這 是 我 們 需 要 着 力 處 理 的 問 題 我 現 在 想 回 過 來 說 一 說, 為 何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工 作 需 要 這 麼 長 的 時 間 我 很 多 謝 發 展 局 認 同 我 們 的 看 法, 把 入 屋 要 有 法 庭 手 令 這 項 條 文 抽 出, 避 免 產 生 不 清 晰 的 法 律 問 題, 委 員 都 十 分 支 持 正 如 余 若 薇 議 員 所 說, 立 法 會 的 法 律 顧 問 都 清 楚 表 示, 入 屋 手 令 的 建 議, 似 乎 涉 及 強 制 驗 窗 驗 樓 的 計 劃 以 外 的 有 關 加 強 樓 宇 安 全 的 措 施, 不 一 定 是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所 應 包 括 的 條 文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其 實 是 要 防 止 建 築 物 出 現 不 安 全 情 況, 訂 明 要 對 建 築 物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和 相 關 的 修 葺, 這 才 是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精 神 所 在 所 以, 在 進 行 檢 驗 時, 是 要 看 看 這 樓 宇 外 部 或 外 牆 伸 出 的 物 件 是 否 存 在 危 險 在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局 長 撤 回 入 屋 手 令 的 條 文, 我 們 是 應 該 支 持 的 當 然,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還 有 甘 乃 威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我 想 剛 才 兩 位 大 狀 已 作 出 了 很 清 晰 的 解 釋, 指 出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所 存 在 的 問

170 929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題 稍 後 待 他 提 出 修 正 案 時, 我 會 再 詳 細 解 釋 建 築 師 學 會 和 測 量 師 學 會 都 提 出 了 專 業 意 見, 清 楚 解 釋 了 為 何 這 項 修 正 案 有 問 題 主 席, 除 了 這 個 問 題 之 外, 有 議 員 指 出, 樓 宇 安 全 其 實 跟 樓 宇 的 管 理 息 息 相 關 當 然, 這 有 一 定 的 重 要 性 議 員 理 解 到, 這 類 舊 式 建 築 物 的 管 理 大 多 存 在 問 題, 例 如 有 同 事 提 到 的 三 無 問 題 等 我 想 說 的 是,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很 多 時 候, 香 港 的 舊 樓 會 進 行 市 區 重 建 現 時, 局 長 在 市 區 重 建 方 面, 投 放 了 很 多 心 力, 制 訂 了 新 的 方 法, 希 望 可 以 理 順 這 些 問 題 在 以 前 情 況 而 言, 市 區 重 建 其 實 是 一 個 大 問 題, 因 為 很 多 被 市 區 重 建 局 選 中 要 進 行 重 建 的 地 方, 很 多 業 主 只 管 等 待 收 樓 或 賠 償, 樓 宇 修 葺 的 工 作 都 不 願 意 去 做, 我 見 過 很 多 樓 宇 失 修 的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強 制 驗 樓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元 素 我 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也 多 次 討 論, 便 是 有 否 足 夠 人 手 做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亦 討 論 過 很 多 相 關 問 題 測 量 師 學 會 給 了 我 們 一 個 信 心, 表 示 他 們 有 足 夠 的 專 業 人 士 應 付 這 項 龐 大 工 作 我 相 信 他 們 是 清 楚 知 道,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樓 宇 測 量 師 可 以 做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因 為 如 果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暢 順 支 持, 這 項 法 例 便 很 難 成 功 剛 才 多 位 議 員 都 提 到, 現 時 在 維 修 方 面 為 何 出 現 這 麼 多 問 題, 我 稍 後 會 再 作 詳 細 解 釋 在 這 方 面, 自 從 我 跟 廉 政 公 署 討 論 後, 他 們 也 加 緊 了 相 關 的 工 作, 已 經 或 多 或 少 解 決 了 一 些 問 題 主 席, 最 困 難 的 地 方 是, 人 人 都 認 為 投 標 都 是 價 低 者 得 我 們 是 否 應 該 檢 視 一 下 這 個 價 低 者 得 的 概 念 呢? 這 便 是 關 鍵 所 在, 其 實 我 們 是 很 需 要 多 些 專 業 人 士 正 正 式 式 做 他 們 的 工 作 的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17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91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發 展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局 長 答 辯 後, 這 項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衷 心 感 謝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國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何 鍾 泰 議 員 及 其 他 委 員, 為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提 供 了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法 案 委 員 會 合 共 召 開 了 22 次 會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審 議 期 間, 法 案 委 員 會 亦 邀 請 了 多 個 業 界 相 關 團 體 發 表 意 見, 為 條 例 草 案 的 實 施 及 運 作 細 節 作 詳 細 討 論 我 們 吸 納 了 法 案 委 員 會 及 業 界 的 意 見, 並 會 作 出 相 關 修 訂, 使 條 例 草 案 內 容 更 為 完 善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透 過 修 訂 建 築 物 條 例, 推 行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和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及 相 關 事 宜, 希 望 從 根 源 改 善 香 港 樓 宇 失 修 的 問 題 剛 才 王 國 興 議 員 發 言 時 說, 今 天 在 這 裏 恢 復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令 他 有 點 感 觸, 我 亦 有 同 樣 的 感 覺 如 果 議 員 記 得, 條 例 草 案 的 首 讀 是 在 去 年 2 月 3 日 進 行, 而 當 天 亦 在 立 法 會 進 行 李 慧 琼 議 員 提 出 的 休 會 辯 論, 因 為 在 2 月 3 日 大 約 10 天 前, 馬 頭 圍 道 發 生 了 一 宗 傷 亡 慘 重 的 塌 樓 事 件, 所 以 在 同 一 天 我 既 提 出 了 有 關 強 制 驗 樓 和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的 條 例 草 案, 亦 回 應 了 議 員 關 注 香 港 舊 樓 安 全 的 問 題 立 法 會 今 天 恢 復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是 本 港 加 強 樓 宇 安 全 工 作 的 一 個 里 程 碑, 因 為 如 果 業 主 未 能 建 立 定 期 檢 查, 適 時 維 修 他 們 擁 有 的 物 業 的 意 識 和 文 化, 執 法 部 門 只 會 不 斷 地 疲 於 奔 命, 而 無 法 徹 底 解 決 這 個 與 公 眾 安 全 息 息 相 關 的 問 題 今 天 恢 復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希 望 稍 後 能 夠 通 過, 時 間 上 亦 是 最 合 適 不 過, 因 為 在 過 去 數 年, 正 如 剛 才 有 數 位 議 員 也 提 及, 發 展 局 屋 宇 署 以 至 我 們 的 夥 伴 機 構, 實 在 做 了 大 量 的 支 援 和 配 套 的 工 作 所 以 梁 國 雄 議 員 可 以 放 心, 其 實 我 們 預 計 了 條 例 草 案 的 落 實, 已 經 在 過 去 數 年 做 了 很 多 配 套 的 工 作, 希 望 能 夠 配 合 強 制 驗 樓 和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的 推 行, 為 有 需 要 的 業 主 提 供 支 援 樓 宇 老 化 和 失 修 是 香 港 一 個 長 期 存 在, 並 日 趨 嚴 重 的 現 象 現 時 全 港 約 有 一 萬 八 千 多 幢 樓 齡 達 30 年 或 以 上 的 樓 宇, 其 中 約 幢 樓 齡 更 高 達 50 年 或 以 上 去 年 1 月 發 生 我 剛 才 說 的 馬 頭 圍 道 塌 樓 事 件 後, 屋 宇 署 巡 查 了 超 過 四 千 多 幢 樓 齡 超 過 半 百 的 樓 宇, 發 覺 當 中 的 兩 成 半, 即 約 幢 樓 宇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欠 妥 地 方, 須 向 業 主 發 出 維 修 或 勘 測 命 令 為 進 一 步 瞭 解 本 港 樓 宇 狀 況,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去 年 進 行 一 項 對 於 本 港 樓 齡 30 年 或 以 上 的 舊 樓 的 深 入 研 究 研 究 分 成 兩 階 段, 市 建 局 首 先 研 究 過 去 一 些 同 類 調 查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然 後 進 行 實 地 的 樓 宇 狀 況 研 究, 包 括 現 場 樓 宇 勘 察 及 住 戶 問 卷 調 查 其 中 樓 宇 勘

172 929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察 的 部 分, 是 針 對 目 標 樓 宇 的 外 牆 天 台 樓 宇 內 的 公 用 地 方 及 部 分 單 位 的 室 內 部 分 進 行 目 視 檢 測, 亦 有 在 抽 樣 的 樓 宇 進 行 較 詳 細 的 勘 察 及 測 試, 包 括 量 度 混 凝 土 炭 化 氯 化 侵 蝕 及 其 鋼 筋 銹 蝕 的 情 況 初 步 的 結 果, 顯 示 部 分 這 些 舊 樓 存 在 炭 化 問 題, 鋼 筋 失 去 保 護, 銹 蝕 情 況 日 趨 嚴 重 此 外, 這 些 樓 宇 很 多 沒 有 電 梯, 亦 存 在 石 屎 剝 落 設 施 殘 舊 滲 水 缺 乏 大 廈 管 理 維 修 等 問 題 從 以 上 的 研 究 結 果, 加 上 本 月 初 發 生 於 馬 頭 圍 道 舊 樓 導 致 嚴 重 傷 亡 的 大 火, 以 至 最 近 連 串 關 於 違 例 建 築 物 及 樓 宇 失 修 的 事 故, 更 令 我 深 信 加 強 樓 宇 安 全 的 工 作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我 們 必 須 採 取 更 有 效 措 施, 令 業 主 負 起 妥 善 維 修 和 保 養 其 物 業 的 責 任, 提 高 樓 宇 安 全, 避 免 意 外 事 故 再 次 發 生 強 制 驗 樓 及 強 制 驗 窗 兩 項 計 劃 正 是 從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這 理 念 出 發, 要 求 舊 樓 業 主 定 期 檢 驗 樓 宇, 及 早 找 出 問 題 並 進 行 妥 善 的 維 修, 從 根 源 開 始 保 障 樓 宇 安 全 葉 國 謙 議 員 剛 才 打 了 一 個 比 喻, 說 樓 宇 就 像 自 己 的 身 體, 必 須 要 有 定 期 檢 查, 才 能 保 障 身 體 的 安 全 實 際 上, 樓 宇 比 個 人 的 身 體 要 做 定 期 檢 查 更 困 難, 因 為 香 港 的 高 層 大 廈 這 麼 多 業 主, 要 齊 心 做 檢 查 實 在 不 容 易 事 實 上, 強 制 驗 樓 及 驗 窗 這 政 策 已 醞 釀 多 年, 在 社 會 上 亦 經 過 廣 泛 諮 詢 及 討 論 各 專 業 團 體 和 市 民 總 體 上 認 同 立 法 規 定 業 主 定 期 檢 驗 和 維 修 樓 宇 的 政 策 方 向 是 正 確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亦 普 遍 支 持 應 盡 快 落 實 有 關 方 案 在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下, 除 了 不 高 於 3 層 的 住 用 樓 宇 外, 所 有 樓 齡 達 30 年 或 以 上 的 私 人 樓 宇 的 業 主, 須 每 10 年 進 行 一 次 檢 驗, 以 及 視 乎 需 要 維 修 樓 宇 的 公 用 地 方 外 牆 及 伸 出 物 在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下, 除 了 不 高 於 3 層 的 住 用 樓 宇 外, 所 有 樓 齡 達 10 年 或 以 上 的 私 人 樓 宇 的 業 主, 須 每 5 年 一 次 檢 驗, 以 及 視 乎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條 例 草 案 為 此 訂 立 了 適 當 的 法 律 框 架 在 推 行 計 劃 時, 屋 宇 署 會 根 據 樓 齡 樓 宇 狀 況 維 修 紀 錄 地 區 等 因 素, 每 年 揀 選 幢 及 幢 目 標 樓 宇, 分 別 進 行 強 制 驗 樓 和 強 制 驗 窗 揀 選 樓 宇 時, 屋 宇 署 會 參 考 由 包 括 民 間 代 表 及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的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為 盡 量 減 少 對 業 主 造 成 不 便, 我 們 認 同 議 員 指 出, 在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下 被 揀 選 的 樓 宇, 應 盡 可 能 在 同 一 周 期 被 揀 選 為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的 樓 宇, 令 業 主 可 以 同 時 進 行 兩 項 計 劃 下 的 檢 驗 和 維 修 工 程

17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93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的 推 行, 亦 會 有 助 屋 宇 署 進 行 打 擊 僭 建 物 的 執 法 行 動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獲 委 聘 就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分 及 外 牆 進 行 訂 明 檢 驗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須 找 出 公 用 部 分 及 外 牆 上 的 僭 建 物, 評 估 這 些 僭 建 物 的 安 全 狀 況, 以 及 就 此 在 檢 驗 報 告 中 向 屋 宇 署 報 告 屋 宇 署 將 參 考 有 關 資 料, 按 照 最 新 執 法 政 策,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由 今 年 4 月 開 始 擴 大 執 法 範 圍 至 沒 有 迫 切 危 險 或 嚴 重 滋 擾, 但 位 於 天 台 平 台 天 井 後 巷 的 僭 建 物, 肯 定 有 助 於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和 去 年 落 實 的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亦 可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由 於 在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或 外 牆 進 行 修 葺 工 程 時 一 併 處 理 僭 建 物, 會 更 方 便 和 便 宜, 我 們 會 鼓 勵 業 主 參 與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下 的 家 居 小 型 工 程 檢 核 計 劃, 在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和 所 需 的 補 救 工 程 後, 保 留 部 分 合 規 格 的 小 型 家 居 僭 建 物, 即 冷 氣 機 支 架 晾 衣 架 和 小 型 簷 篷, 繼 續 使 用 經 檢 核 的 僭 建 物 須 在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的 往 後 周 期 再 次 被 檢 驗 至 於 近 期 社 會 關 注 的 分 間 房 間 ( 即 劏 房 ) 問 題, 李 慧 琼 議 員 特 別 關 注 這 問 題 我 們 已 向 法 案 委 員 會 解 釋, 要 求 在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中, 對 每 一 個 個 別 單 位 的 內 部 進 行 檢 驗 是 會 為 業 主 帶 來 嚴 重 不 便 及 實 際 上 亦 有 困 難 由 於 個 別 單 位 屬 私 人 處 所, 加 上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並 非 公 職 人 員, 沒 有 法 定 權 力 進 入 私 人 處 所, 未 必 所 有 業 主 均 願 意 讓 這 些 獲 委 聘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進 入, 這 樣 會 拖 慢 整 幢 建 築 物 遵 守 法 定 的 要 求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由 法 定 機 構 在 收 到 轉 介 後, 檢 驗 個 別 單 位, 並 採 取 所 需 的 跟 進 行 動 實 際 上, 如 果 劏 房 構 成 樓 宇 結 構 的 危 險, 有 關 的 跡 象 一 般 可 以 在 公 用 部 分 和 外 牆 上 發 現, 樓 宇 的 專 業 人 員 和 業 界 均 認 同 這 觀 點 註 冊 的 檢 驗 人 員 如 果 在 公 用 部 分 或 外 牆 上 發 現 有 結 構 損 壞 的 跡 象, 或 其 他 的 表 徵, 顯 示 劏 房 已 經 影 響 了 樓 宇 結 構 的 部 件, 須 在 檢 驗 報 告 內 或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即 時 向 監 督 報 告 我 們 相 信 這 安 排 能 讓 我 們 發 現 大 多 數 存 在 嚴 重 分 間 房 間 的 樓 宇 在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的 法 定 職 責 以 外, 我 們 會 在 作 業 守 則 中 訂 明,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如 果 發 現 劏 房 的 進 一 步 可 疑 跡 象, 例 如 出 現 多 個 單 位 門 口 門 鐘 信 箱 排 水 渠 的 接 駁 等, 亦 應 該 通 知 監 督 跟 進 此 外, 正 如 各 位 議 員 也 知 道, 我 們 在 加 強 本 港 樓 宇 安 全 的 新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中, 已 經 要 求 了 屋 宇 署 加 強 巡 查 劏 房, 並 在 往 後 收 到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的 報 告 後, 迅 速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至 於 在 規 管 劏 房 方 面 的 工 作, 我 們 在 稍 後 亦 會 引 入 一 些 修 訂 規 例, 將 劏 房 涉 及 的 工 程 加 入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中, 我 留 意 到 議 員 對 強 制 計 劃 的 運 作 上 有 兩 個 特 別 關 注 的 要 點, 剛 才 葉 國 謙 議 員 亦 有 提 及, 第 一 是 政 府 必 須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和 監 管 其 質 素, 第 二 是 要 充 分 協 助 缺 乏 專 業 知 識 或 財 政 資 源 的 業 主 進 行 檢 驗 和 維 修

174 929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事 實 上, 強 制 驗 樓 和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要 順 利 執 行,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是 非 常 重 要, 議 員 的 關 注 是 正 確 事 實 上, 當 年 我 們 引 入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法 例 審 議 時, 議 員 也 有 同 樣 的 關 注, 但 我 在 這 裏 很 高 興 向 大 家 匯 報,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推 出 至 今 近 半 年, 大 致 上 運 作 良 好, 在 註 冊 人 數 方 面 亦 相 當 可 觀 截 至 今 年 5 月, 屋 宇 署 接 獲 了 宗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的 註 冊 申 請, 當 中 有 宗 是 個 人 註 冊, 屋 宇 署 已 經 批 出 共 宗 的 承 建 商 註 冊 申 請,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應 有 足 夠 的 人 員 進 行 這 些 小 型 工 程 就 強 制 驗 樓 和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我 們 會 致 力 確 保 市 場 上 有 足 夠 的 檢 驗 人 員 和 承 建 商 供 業 主 選 擇 在 驗 樓 方 面, 檢 驗 人 員 的 範 圍 將 由 現 時 在 建 築 物 條 例 下 註 冊 的 認 可 人 士 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擴 大 至 包 括 註 冊 建 築 師 相 關 界 別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和 相 關 界 別 的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均 會 註 冊 為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估 計 人 數 將 會 由 人 大 幅 增 加 至 約 人 在 驗 窗 方 面, 檢 驗 人 員 的 範 圍, 更 會 進 一 步 擴 大 至 包 括 註 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和 註 冊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預 計 合 資 格 的 檢 驗 人 員 的 數 目 可 達 3 萬 人 建 築 物 條 例 將 設 立 新 名 冊 及 規 管 機 制, 並 成 立 檢 驗 人 員 註 冊 委 員 會, 審 核 及 監 督 檢 驗 人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屋 宇 署 亦 會 發 出 有 關 驗 樓 驗 窗 及 維 修 工 程 的 規 定 與 標 準 的 詳 細 指 引, 並 抽 樣 覆 核 檢 驗 人 員 所 提 交 的 檢 驗 報 告 的 內 容, 如 發 現 欠 妥 之 處, 將 作 出 適 當 懲 罰 各 相 關 的 專 業 學 會 普 遍 同 意, 檢 驗 人 員 的 資 格 要 求 恰 當, 而 估 計 人 數 亦 足 以 滿 足 推 行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後 的 市 場 需 求, 並 促 進 業 界 競 爭 屋 宇 署 將 與 各 專 業 學 會 緊 密 合 作, 鼓 勵 合 資 格 的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註 冊 為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並 為 樓 宇 業 主 提 供 檢 驗 及 修 葺 服 務 議 員 亦 非 常 關 注 業 主 聘 用 驗 樓 驗 窗 人 員 的 細 節, 特 別 是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對 業 主 負 責 的 問 題 應 議 員 的 要 求, 我 們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及 在 將 來 的 規 例 中 加 入 條 文, 提 高 對 業 主 的 保 障 為 增 加 業 主 在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中 選 擇 聘 請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彈 性, 我 們 建 議 取 消 原 條 例 草 案 中 必 須 由 同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窗 戶 進 行 訂 明 檢 驗 及 訂 明 維 修 的 規 定, 讓 業 主 可 委 任 不 同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檢 驗 及 維 修 我 們 亦 將 會 在 將 來 的 規 例 中, 要 求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必 須 將 檢 驗 報 告 的 副 本 提 交 樓 宇 業 主 ; 並 會 加 入 條 文, 規 定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下 必 要 的 訂 明 修 葺 工 程 須 清 楚 列 出, 這 一 點 剛 才 湯 議 員 也 提 醒 我

17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95 們, 盡 量 透 過 清 楚 的 列 明, 將 可 能 會 爭 拗 的 空 間 收 窄 我 們 亦 會 把 法 團 或 共 同 業 主 希 望 同 時 進 行 的 額 外 工 程 分 別 開 來, 而 必 要 的 修 葺 工 程 的 範 圍, 是 使 建 築 物 達 到 建 造 時 的 法 定 標 準 或 其 後 法 例 要 求 的 提 升 標 準 招 標 程 序 亦 是 議 員 相 當 關 心 的 問 題 雖 然 此 項 目 並 非 建 築 物 條 例 法 定 管 轄 的 樓 宇 安 全 事 宜, 但 為 協 助 業 主 處 理 招 標 程 序, 我 們 將 參 照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及 市 建 局 經 諮 詢 廉 政 公 署 後 就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發 出 的 維 修 工 程 指 引, 以 作 業 備 考 形 式, 發 出 一 份 招 標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建 議 挑 選 強 制 驗 樓 及 驗 窗 計 劃 下 的 檢 驗 及 修 葺 人 員 的 過 程 應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我 們 會 提 醒 業 主 應 在 招 標 文 件 中 加 入 道 德 承 擔 條 款, 並 要 求 呈 交 標 書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承 建 商 簽 署 聲 明, 確 認 遵 守 各 項 道 德 承 擔 條 款, 披 露 任 何 利 益 衝 突 屋 宇 署 的 作 業 備 考 會 向 業 界 提 供 清 晰 指 引, 以 便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於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的 整 個 招 標 過 程 中 跟 從 相 關 的 專 業 學 會 亦 確 認 它 們 將 會 處 理 針 對 其 會 員 有 關 不 遵 從 上 述 道 德 承 擔 條 款, 或 根 據 其 各 自 的 專 業 守 則 或 憲 章 中 於 招 標 過 程 中 有 違 道 德 的 做 法 的 投 訴 如 有 證 據 顯 示 有 關 的 會 員 曾 觸 犯 有 關 行 為 失 當 的 相 關 守 則 或 使 其 專 業 聲 譽 受 損, 有 關 學 會 將 展 開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對 於 甘 乃 威 議 員 提 出 在 是 次 立 法 過 程 中 強 制 要 求 從 業 員 遵 從 上 述 最 佳 做 法, 並 在 建 築 物 條 例 中 加 入 相 關 條 文, 我 們 認 為 招 標 程 序 乃 商 業 行 為 及 樓 宇 管 理 事 宜, 其 規 管 並 不 屬 於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範 圍, 有 關 的 建 議 並 不 恰 當 我 稍 後 會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詳 述 我 們 的 觀 點 和 一 兩 位 議 員 提 到 的 觀 點 樓 宇 業 主 會 在 當 局 正 式 發 出 法 定 通 知 前 獲 知 會, 讓 他 們 有 時 間 作 出 準 備 及 籌 劃 每 幢 大 廈 均 會 獲 安 排 一 個 聯 絡 點, 業 主 可 獲 一 站 式 查 詢 及 支 援 服 務 我 們 會 為 樓 宇 安 排 地 區 簡 報 會, 向 業 主 解 釋 強 制 驗 樓 和 驗 窗 計 劃 及 各 項 支 援 計 劃 的 詳 情 政 府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亦 會 主 動 接 觸 及 聯 絡 樓 宇 業 主, 特 別 是 沒 有 法 團 的 業 主, 鼓 勵 及 協 助 他 們 組 織 檢 驗 及 修 葺 工 作, 並 在 長 遠 成 立 法 團 我 們 理 解 如 果 業 主 沒 有 足 夠 專 業 知 識 或 財 政 能 力 履 行 業 主 對 樓 宇 的 責 任, 立 法 強 制 定 期 檢 驗 和 修 葺 樓 宇 的 工 作 將 舉 步 維 艱 有 見 及 此, 發 展 局 透 過 我 們 的 夥 伴 機 構 在 過 去 數 年 已 不 斷 加 強 和 豐 富 我 們 向 有 需 要 的 業 主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其 中 最 有 效 的 是 透 過 推 行 樓 宇 更 新 大

176 929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行 動, 鞏 固 了 屋 宇 署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在 推 動 樓 宇 安 全 上 的 夥 伴 關 係 屋 宇 署 現 時 重 點 擔 當 執 法 行 動 的 法 定 角 色, 而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則 向 業 主 提 供 實 際 意 見 和 技 術 支 援 我 們 會 運 用 這 個 夥 伴 模 式 所 得 的 經 驗, 向 業 主 為 遵 從 兩 項 強 制 計 劃 提 供 他 們 所 需 的 意 見 和 支 援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會 為 法 團 及 業 主 提 供 的 全 面 支 援, 包 括 在 技 術 上 涵 蓋 招 標 過 程 揀 選 檢 驗 人 員 及 承 建 商, 以 及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各 方 面 兩 間 機 構 會 特 別 提 醒 樓 宇 業 主 有 關 防 貪 及 防 止 圍 標 的 程 序 我 們 注 意 到 很 多 樓 宇 業 主 之 前 可 能 未 有 進 行 大 型 樓 宇 保 養 及 維 修 工 程 的 經 驗, 可 能 亦 不 太 熟 習 招 標 程 序, 特 別 是 評 核 接 獲 的 招 標 價 格 為 在 這 方 面 便 利 業 主 的 工 作, 房 協 制 訂 了 一 套 樓 宇 維 修 實 務 指 南, 當 中 包 含 為 招 標 程 序 而 設 的 指 引 標 準 表 格 和 清 單, 供 樓 宇 業 主 使 用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亦 已 出 版 了 一 套 裝 飾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的 標 準 合 約, 為 樓 宇 業 主 訂 明 必 要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樓 宇 業 主 如 有 疑 問, 亦 可 透 過 房 協 或 市 建 局 全 港 各 區 的 辦 事 處 尋 求 意 見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正 與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商 討, 制 訂 一 張 參 考 價 目 表, 為 業 主 就 維 修 項 目 價 格 提 供 客 觀 參 考 針 對 樓 宇 失 修 的 問 題, 新 的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賦 予 市 建 局 更 大 的 復 修 任 務 作 為 其 核 心 業 務, 市 建 局 在 未 來 5 年 會 投 入 13 億 元, 協 助 二 千 多 幢 樓 宇 進 行 復 修 市 建 局 會 在 今 個 年 度, 在 大 角 咀 設 立 樓 高 3 層 的 市 建 一 站 通 中 心, 為 舊 區 居 民 提 供 與 重 建 和 復 修 相 關 的 服 務 我 們 亦 會 和 市 建 局 探 討, 是 否 能 如 劉 秀 成 議 員 提 到 的, 在 市 建 一 站 通 提 供 更 多 的 資 訊 或 展 覽, 讓 舊 樓 業 主 知 道 他 們 樓 宇 的 狀 況 市 建 局 亦 正 在 其 他 地 區 物 色 適 合 的 場 地, 設 立 更 多 市 建 一 站 通 中 心 服 務 市 民 在 財 政 支 援 方 面, 我 們 已 獲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承 諾 向 合 資 格 的 業 主 就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下 的 首 次 檢 驗 提 供 全 費 資 助, 我 們 估 計 約 八 成 業 主 可 獲 資 助 甘 乃 威 議 員 提 到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隨 着 近 年 樓 宇 價 格 的 上 升 可 能 需 要 檢 討, 事 實 上, 房 協 一 向 也 有 定 期 檢 討, 亦 會 因 應 最 新 由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提 供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來 進 行 新 一 輪 的 檢 討 李 慧 琼 議 員 亦 應 該 很 高 興 知 道, 我 們 在 這 計 劃 中 亦 剔 除 了 過 去 400 個 單 位 的 上 限, 所 以 我 們 正 在 不 斷 優 化 對 業 主 的 財 政 支 援 措 施, 希 望 為 業 主 帶 來 更 多 方 便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已 將 他 們 先 前 的 5 個 財 政 支 援 計 劃 整 合 為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並 於 今 年 4 月 1 日 推 出 支 援 計 劃 的 申 請 條 件 及 條 款 與 細 則 將 統 一 適 用 於 全 港 所 有 樓 宇, 樓 宇 業 主 只 需 填 妥 一 套 申 請 表 格, 即 可 獲 得 一 系 列 的 全 面 支 援 此 外, 部 分 計 劃 的 申 請 資 格 亦 獲 放 寬, 而 其 可 獲 資 助 的 工 程 範 圍 亦 已 擴 大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其 中 對 單

17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97 位 數 目 的 限 制, 即 400 戶 或 以 下, 已 經 取 消, 而 長 者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及 綜 合 樓 宇 安 全 貸 款 計 劃, 亦 會 繼 續 為 合 資 格 業 主 提 供 津 貼 及 貸 款 假 如 有 些 舊 樓 業 主 在 組 織 上 有 嚴 重 實 際 困 難, 在 上 述 多 方 協 助 下 最 終 仍 無 法 自 行 進 行 檢 驗 及 修 葺 工 程, 為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屋 宇 署 會 介 入, 代 業 主 進 行 工 程, 然 後 分 攤 有 關 費 用 並 向 個 別 業 主 追 討 為 防 止 業 主 濫 用 有 關 安 排, 原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中, 訂 明 未 有 遵 從 法 定 通 知 的 業 主, 於 追 討 由 屋 宇 署 支 付 的 費 用 上, 可 施 加 定 額 20% 的 附 加 費 應 議 員 的 要 求, 我 們 稍 後 將 提 出 修 訂 條 文, 容 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擁 有 酌 情 權, 可 施 加 較 低 的 附 加 費, 上 限 為 20% 為 阻 嚇 不 合 作 業 主 拒 絕 承 擔 其 責 任 及 阻 礙 法 團 進 行 工 程, 我 們 在 原 條 例 草 案 中 建 議, 業 主 如 果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拒 絕 分 擔 為 遵 從 強 制 驗 樓 或 驗 窗 計 劃 下 的 法 定 通 知 所 需 的 檢 驗 或 修 葺 工 程 的 費 用, 當 局 可 對 有 關 業 主 施 加 刑 事 懲 罰, 包 括 第 3 級, 即 1 萬 元 的 罰 款 及 監 禁 6 個 月 考 慮 到 議 員 對 擬 議 罰 則 的 關 注, 認 為 過 於 嚴 苛, 我 們 建 議 取 消 監 禁 罰 則, 但 調 高 擬 議 罰 款 至 第 4 級, 即 25,000 元 最 後,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亦 會 提 出 一 些 技 術 性 修 訂, 令 到 建 築 物 條 例, 包 括 強 制 驗 樓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的 運 作 更 為 暢 順 在 完 成 修 訂 主 體 法 例 的 條 例 草 案 的 立 法 工 作 後, 我 們 下 一 步 會 繼 續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草 擬 工 作 正 如 我 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向 議 員 解 釋, 相 關 的 附 屬 法 例 會 訂 明 註 冊 為 檢 驗 人 員 所 需 的 詳 細 資 格 及 經 驗 ; 訂 明 檢 驗 及 修 葺 所 涵 蓋 建 築 物 的 詳 細 範 圍 ; 訂 明 檢 驗 及 修 葺 的 程 序 ; 以 及 文 件 的 提 交 等 技 術 性 事 宜 我 們 會 在 草 擬 過 程 中 繼 續 聽 取 業 界 的 意 見, 亦 會 多 加 宣 傳, 並 把 相 關 規 例 盡 快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一 提, 強 制 驗 樓 和 驗 窗 計 劃 只 是 當 局 一 系 列 改 善 樓 宇 安 全 措 施 的 其 中 之 一, 我 們 採 取 的 策 略 是 多 管 齊 下, 我 亦 多 次 在 立 法 會 的 辯 論 或 質 詢 中, 詳 細 說 明 這 些 相 關 的 立 法 執 法 支 援 業 主 和 公 眾 教 育 的 措 施 順 帶 一 提 的 是, 部 分 新 措 施 需 要 修 訂 法 例, 而 為 使 有 關 措 施 能 及 早 實 施, 發 展 局 在 今 年 年 初 經 諮 詢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樓 宇 安 全 及 相 關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後, 於 今 年 2 月 向 法 案 委 員 會 提 交 擬 議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建 議 引 進 的 新 措 施, 包 括 對 所 有 建 築 物 條 例 要 求 進 行 工 程 的 失 責 業 主 徵 收 附 加 費 對 拒 絕 分 擔 法 團 相 關 工 程 費 用 的 個 別 業 主 作 出 懲 處 讓 屋 宇 署 就 進 入 個 別 處 所 申 請 手 令 引 入 招 牌 監 管 制 度, 以 及 要 求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報 告 樓 宇 外 部 位 於 私

178 929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人 處 所 的 僭 建 物 議 員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於 今 年 2 月 至 5 月 期 間 的 多 次 會 議 上, 詳 細 討 論 各 項 建 議 修 正 案 除 了 對 申 請 手 令 的 建 議, 部 分 議 員 有 所 保 留, 認 為 應 作 更 詳 細 討 論 及 政 府 應 加 入 條 文 清 楚 說 明 其 目 的 外, 議 員 對 其 他 修 正 案 的 原 則 及 細 節 均 普 遍 支 持 儘 管 不 少 法 案 委 員 會 委 員, 包 括 今 天 發 言 的 委 員, 均 支 持 包 括 申 請 手 令 的 各 項 建 議, 但 也 有 部 分 議 員 參 考 了 立 法 會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提 出 的 法 律 意 見, 認 為 有 關 修 訂 不 應 包 含 在 為 落 實 強 制 驗 樓 及 驗 窗 計 劃 而 草 擬 的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內 雖 然 當 局 對 此 持 有 不 同 的 觀 點, 但 我 是 完 全 尊 重 議 員 的 看 法 早 前 的 提 議 亦 並 非 要 破 壞 立 法 會 審 議 此 法 案 的 基 本 規 則, 只 是 經 諮 詢 過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樓 宇 安 全 及 相 關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當 時 我 們 以 為 大 部 分 的 委 員 也 贊 成 我 們 盡 速 引 入 額 外 修 例 的 措 施 但 是, 既 然 有 部 分 議 員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我 是 完 全 尊 重 的, 同 時 為 免 影 響 強 制 驗 樓 及 強 制 驗 窗 的 立 法 工 作, 我 們 因 此 決 定 於 是 次 立 法 程 序 中 剔 除 所 有 相 關 的 擬 議 修 正 案, 並 於 今 年 稍 後 盡 快 提 交 另 一 條 包 含 擬 議 修 正 案 條 文 的 條 例 草 案, 以 便 設 定 法 律 基 礎 讓 其 他 措 施 能 順 利 推 行 由 於 大 部 分 額 外 的 修 正 案 條 文 已 在 過 去 數 月 獲 議 員 審 議, 我 們 會 與 立 法 會 緊 密 配 合, 希 望 能 盡 快 通 過 新 的 條 例 草 案, 以 落 實 更 全 面 的 改 善 樓 宇 安 全 措 施 最 後, 主 席, 強 制 驗 樓 及 強 制 驗 窗 兩 項 計 劃 的 實 施, 是 政 府 致 力 提 高 本 港 樓 宇 安 全 策 略 中 重 要 的 一 環 但 是, 這 不 是 萬 應 靈 丹, 我 很 清 楚 明 白 要 做 好 香 港 的 樓 宇 安 全, 還 有 很 多 方 面 的 工 作 要 做 就 像 今 天 各 位 議 員 的 發 言, 一 方 面 有 與 樓 宇 維 修 息 息 相 關 的 樓 宇 管 理 工 作 要 處 理, 另 一 方 面 由 劏 房 引 發 出 來 的 房 屋 問 題 所 以 我 已 應 李 慧 琼 議 員 的 要 求,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提 了 李 議 員 的 意 見, 認 為 需 要 有 更 高 層 次 統 籌 各 局 和 各 部 門 的 工 作, 司 長 亦 向 我 表 示, 他 是 很 樂 意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作 出 協 調 由 於 我 本 人 曾 經 亦 擔 任 過 一 段 短 時 間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之 前 作 為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亦 很 理 解 舊 樓 的 情 況, 我 亦 打 算 當 手 上 的 工 作 沒 那 麼 緊 張 時, 或 在 這 個 暑 假 期 間, 我 會 勾 劃 出 舊 樓 的 整 體 安 全 管 理, 以 至 各 方 面 的 問 題, 然 後 交 由 司 長 作 出 高 層 次 的 統 籌 主 席, 本 港 樓 宇 正 急 速 老 化, 落 實 強 制 驗 樓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已 刻 不 容 緩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及 我 稍 後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讓 兩 項 提 高 樓 宇 安 全 水 平 的 計 劃 能 盡 早 實 施 多 謝 主 席

17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299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李 永 達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湯 家 驊 議 員 劉 秀 成 議 員 甘 乃 威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茂 波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潘 佩 璆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譚 偉 豪 議 員 及 陳 淑 莊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棄 權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80 930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主 席 宣 布 有 44 人 出 席,41 人 贊 成,2 人 棄 權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以 下 條 文 納 入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第 至 至 至 及 46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18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01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第 至 及 44 條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訂 剛 讀 出 的 條 文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發 送 各 委 員 的 文 件 內 我 在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時 已 介 紹 部 分 修 訂 正 如 我 在 剛 才 的 發 言 中 解 釋, 為 阻 嚇 不 合 作 業 主 拒 絕 承 擔 其 責 任 及 阻 礙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進 行 工 程, 我 們 在 原 先 的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中 建 議, 業 主 如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而 拒 絕 分 擔 為 遵 從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 驗 樓 計 劃 ) 或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 驗 窗 計 劃 ) 下 的 法 定 通 知 所 需 的 檢 驗 及 修 葺 工 程 費 用, 當 局 可 對 有 關 業 主 施 加 刑 事 懲 罰, 包 括 第 3 級 罰 款 ( 即 1 萬 元 的 罰 款 ) 及 監 禁 6 個 月 考 慮 到 議 員 對 建 議 罰 則 的 關 注, 認 為 監 禁 對 業 主 來 說 可 能 是 太 嚴 重 的 懲 罰, 我 們 因 此 建 議 取 消 監 禁 罰 則, 但 調 高 擬 議 罰 款 至 第 4 級 罰 款, 即 25,000 元 此 建 議 已 獲 得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的 同 意 條 例 草 案 第 25 條 原 本 建 議 修 訂 現 行 建 築 物 條 例 ( 條 例 ) 第 39B 條, 將 業 主 拒 絕 分 擔 其 大 廈 的 法 團 為 遵 從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就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發 出 的 通 知 而 為 公 用 地 方 所 進 行 的 檢 驗 及 維 修 費,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最 高 處 以 第 3 級 罰 款 ( 即 1 萬 元 ) 及 6 個 月 監 禁 我 們 現 時 作 出 修 訂, 將 有 關 罪 行 與 現 行 條 例 第 39B 條 分 開, 並 以 新 訂 的 第 39(1A) 條 處 理 因 應 上 述 的 分 拆 處 理, 第 39B(1) 條 亦 在 行 文 上 作 出 相 應 的 技 術 修 訂 我 理 解 本 會 將 於 完 成 此 部 分 的 表 決 後, 另 行 處 理 此 項 新 修 訂 的 罰 則 條 例 草 案 第 10(16) 條 第 11(1) 條 第 13(6) 條 及 第 14(1) 條, 是 關 於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承 建 商 就 其 註 冊 申 請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向 高 等 法 院 作 出 上 訴 的 時 限 當 局 的 原 意 是 讓 有 關 人 士 可 在 送 達 決 定 及 命 令 的 書 面 通 知 日 期 起 計 28 天 內, 就 有 關 決 定 及 命 令 提 出 上 訴 參 考 立 法 會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182 930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的 意 見, 並 得 到 法 案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我 們 建 議 廢 除 上 述 條 文, 而 有 關 的 上 訴 時 限 將 直 接 按 照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4A 章 ) 處 理 與 此 同 時, 為 釐 清 我 們 的 政 策 原 意, 清 楚 表 明 註 冊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可 對 註 冊 承 建 商 紀 律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命 令 提 出 上 訴, 我 們 建 議 將 註 冊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一 詞 加 入 條 例 草 案 第 13(6) 條, 以 修 訂 條 例 第 13(7) 條 條 例 草 案 第 23(3) 條 建 議 在 條 例 加 入 新 訂 的 第 38(1)(kg)(ii) 條, 以 賦 予 發 展 局 局 長 權 力, 可 就 建 築 物 窗 戶 的 訂 明 檢 驗 及 訂 明 修 葺 的 涵 蓋 範 圍 標 準 和 規 定 制 定 附 屬 法 例 立 法 會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指 出, 因 為 在 我 剛 才 讀 出 擬 議 新 訂 條 文 內 的 建 築 物 一 詞, 實 際 上 已 涵 蓋 建 築 物 的 窗 戶, 我 們 亦 同 意 有 關 觀 點, 所 以 建 議 廢 除 上 述 條 文 引 進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的 2008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已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全 面 生 效, 而 條 例 草 案 內 有 關 條 文 亦 需 作 出 更 新 及 技 術 修 訂 我 們 因 而 建 議 移 除 條 例 草 案 第 10 條 第 13 條 第 24 條 第 26 條, 以 及 第 44 條 內 與 2008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有 關 的 參 照 同 時,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第 4(6) 條 及 第 23 條 中 文 文 本 內 部 分 條 文, 以 修 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38(1)(ka)(ii) (iii) 及 (iv) 條 第 38(1)(kd)(ii) 條, 以 類 型 取 代 類 別 一 詞, 以 確 保 條 例 與 建 築 物 ( 小 型 工 程 ) 規 例 的 用 詞 一 致 最 後, 在 修 正 案 中 的 其 他 條 文 亦 包 括 一 些 文 字 及 技 術 性 的 改 動, 包 括 條 例 草 案 第 6(18) 條 及 第 36 條 的 中 文 文 本, 使 條 文 更 為 清 晰 準 確 主 席, 上 述 的 修 正 案 均 已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詳 細 討 論, 並 獲 得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我 懇 請 各 委 員 支 持 及 通 過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第 4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6 條 ( 見 附 件 II)

18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03 第 10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11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13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14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23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24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25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26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36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44 條 ( 見 附 件 II)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發 展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184 930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秘 書 : 經 修 正 的 第 至 及 44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以 上 讀 出 的 經 修 正 的 條 文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第 19 及 27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發 展 局 局 長 已 作 出 預 告, 動 議 修 正 第 19 及 27 條 局 長 就 第 19 條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旨 在 修 正 建 議 的 第 30A 條 的 標 題 及 刪 去 該 條 的 第 (1) 款, 以 及 修 正 建 議 的 第 30B 條 的 第 (5) (6) 及 (11) 款 建 議 的 第 30C 條 的 第 (8) 及 (9) 款, 以 及 建 議 的 第 30E 條 的 第 (1) 至 (8) 款, 並 在 建 議 的 第 30E 條 加 入 第 (1A) 款 局 長 就 第 27 條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旨 在 修 正 該 條 第 (1) (2) (5) 至 (10) 及 (13) 至 (15) 款, 以 及 在 該 條 加 入 第 (14A) 及 (16) 款 甘 乃 威 議 員 亦 已 作 出 預 告, 動 議 修 正 第 19 及 27 條 甘 乃 威 議 員 就 第 19 條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是 在 建 議 的 第 30D 條 加 入 第 (2A) 款, 以 及 在 建 議 的 第 30E 條 加 入 第 (1B) 款 甘 議 員 就 第 27 條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是 在 建 議 的 第 40 條 第 (2AD) 款 之 前 加 入 第 (2ADA) 款 不 論 發 展 局 局 長 就 第 19 及 27 條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是 否 獲 得 通 過, 甘 乃 威 議 員 均 可 動 議 他 就 第 19 條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如 甘 乃 威 議 員 就 第 19 條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他 便 可 就 第 27 條 動 議 修 正 案 ; 否 則, 他 便 不 可 動 議 修 正 第 27 條

18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05 全 委 會 主 席 : 各 位 委 員 現 在 可 以 就 第 19 及 27 條 原 本 的 條 文, 以 及 發 展 局 局 長 和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我 會 先 請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修 正 案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第 19 及 27 條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發 送 各 委 員 的 文 件 內 我 剛 才 在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及 介 紹 當 局 的 修 正 案 時 已 概 述 部 分 修 訂 我 會 先 介 紹 只 有 政 府 修 正 的 部 分, 然 後 再 解 釋 我 們 對 甘 乃 威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的 觀 點 首 先, 正 如 我 在 剛 才 的 二 讀 辯 論 中 提 及, 假 如 有 些 舊 樓 業 主, 在 組 織 維 修 上 有 嚴 重 實 際 困 難, 在 多 方 協 助 下 最 終 仍 無 法 自 行 進 行 檢 驗 及 修 葺 工 程, 為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屋 宇 署 會 介 入, 代 業 主 進 行 工 程, 然 後 分 攤 有 關 費 用 並 向 個 別 業 主 追 討 不 過, 為 防 止 業 主 濫 用 有 關 安 排, 原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訂 明 未 有 遵 從 法 定 通 知 的 業 主, 屋 宇 署 於 追 討 由 該 署 支 付 的 費 用 上, 會 施 加 定 額 20% 的 附 加 費 議 員 認 為 不 應 把 附 加 費 劃 一, 當 局 應 考 慮 事 件 的 嚴 重 程 度, 在 某 些 個 案 考 慮 較 低 附 加 費 應 議 員 的 要 求, 我 們 將 修 訂 條 文, 容 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擁 有 酌 情 權, 可 施 加 較 低 的 附 加 費, 上 限 為 20%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19 條, 在 建 築 物 條 例 ( 條 例 ) 下 擬 議 新 的 第 30B(11) 及 30C(9) 條 中, 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在 追 討 他 為 未 有 遵 從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或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下 的 通 知 的 業 主 所 預 支 的 費 用 而 施 加 的 附 加 費, 由 劃 一 的 20%, 修 訂 為 不 多 於 20% 我 們 亦 應 議 員 的 要 求, 建 議 取 消 條 例 草 案 中 有 關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必 須 由 同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同 一 窗 戶 進 行 訂 明 檢 驗 及 監 督 訂 明 修 葺 的 規 定, 讓 樓 宇 業 主 留 有 彈 性, 可 委 任 不 同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驗 窗 及 監 督 修 葺 的 進 行 我 們 建 議 刪 除 條 例 下 擬 議 新 的 第 30E(1) 條 中, 有 關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必 須 由 同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同 一 窗 戶 進 行 訂 明 檢 驗 及 監 督 訂 明 修 葺 的 規 定, 改 為 容 許 不 同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分 別 進 行 訂 明 檢 驗 及 訂 明 修 葺 條 例 草 案 第 19 條 下 擬 議 條 例 新 的 第 30C(8) 條 30E(2) 至 (8) 條 及 第 27(8) 條 下 條 例 新 的 第 40(2AD) 條 亦 因 而 需 要 作 相 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強 制 驗 樓 的 檢 驗 範 圍 包 括 大 廈 的 公 用 部 分 外 牆 及 伸 出 物 法 案 委 員 會 同 意, 條 例 草 案 第 19 條 中 擬 議 條 例 新 的 第 30A 條 內 提 及 伸 出 物 的 定 義, 會 於 相 關 的 附 屬 規 例 中 訂 定 較 為 適

186 930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合,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廢 除 新 的 第 30A(1) 條 中 伸 出 物 的 定 義, 該 條 文 的 標 題 亦 需 作 出 相 應 修 改, 而 新 的 第 30B(5) 條 中 亦 會 以 規 例 所 訂 明 者 字 眼 取 代 招 牌 除 外 全 體 委 員 會 剛 才 已 通 過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第 25 條 的 修 正 案, 在 條 例 加 入 新 的 第 39(1A) 條, 分 開 處 理 將 業 主 拒 絕 分 擔 其 大 廈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為 遵 從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就 強 制 驗 樓 或 驗 窗 計 劃 發 出 的 通 知, 而 為 公 用 地 方 所 進 行 的 檢 驗 及 維 修 費,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的 建 議 現 我 動 議 就 有 關 拒 絕 分 擔 公 用 地 方 檢 驗 及 維 修 費 的 罰 則, 在 條 例 中 新 增 第 40(4C) 條, 原 建 議 中 的 監 禁 罰 則 將 被 移 除, 但 罰 款 就 由 原 建 議 的 第 3 級 調 升 至 第 4 級, 即 增 至 25,000 元 最 後, 與 剛 才 全 體 委 員 會 已 通 過 的 修 正 案 類 似, 我 們 建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第 27 條 引 進 技 術 性 修 訂, 移 除 條 例 草 案 內 與 剛 實 施 的 2008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有 關 的 參 照, 並 修 訂 條 例 第 40 條 中 文 文 本 內 的 相 關 條 文, 以 確 保 條 例 與 建 築 物 ( 小 型 工 程 ) 規 例 的 用 詞 一 致 主 席, 上 述 的 建 議 均 已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詳 細 討 論, 並 獲 得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我 懇 請 各 委 員 支 持 及 通 過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與 此 同 時, 甘 乃 威 議 員 亦 就 條 例 草 案 第 19 及 27 條 提 出 修 正 案, 要 求 於 條 例 內 規 定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須 遵 從 有 關 招 標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的 作 業 備 考, 如 果 不 遵 從 即 屬 犯 罪 我 們 已 多 次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解 釋, 目 前 這 些 作 業 備 考 屬 於 行 政 性 質, 立 法 規 定 專 業 人 士 遵 從 這 些 作 業 備 考, 不 符 合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在 技 術 上 亦 不 配 合 該 條 例 的 運 作 跟 余 若 薇 議 員 一 樣, 對 於 甘 議 員 3 項 修 訂, 我 們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保 留 對 於 要 刑 事 化, 我 們 有 高 度 保 留, 甚 至 可 說 是 反 對 至 於 將 作 業 備 考 寫 入 法 例, 正 如 余 議 員 提 出, 很 多 其 他 法 例, 包 括 本 局 最 近 提 出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草 案, 我 們 亦 有 相 近 條 款, 規 定 這 些 實 務 守 則 的 發 出, 所 以 很 難 在 原 則 上 有 很 大 反 對, 但 我 認 為 在 這 階 段, 就 招 標 程 序 做 這 事, 恐 怕 甘 議 員 未 有 深 思 熟 慮, 所 以 有 需 要 作 更 廣 泛 的 業 界 諮 詢 及 討 論, 才 能 付 諸 實 行 無 論 如 何, 讓 我 解 釋 目 前 我 們 在 建 築 物 規 管 的 三 層 架 構, 以 及 為 何 我 認 為 今 天 將 作 業 備 考 以 立 法 形 式 規 定 並 不 合 適 香 港 的 建 築 安 全 標 準 及 要 求 一 向 由 一 個 三 層 架 構 規 管, 多 年 來 行 之 有 效 第 一 層 是 訂 明 主 要 法 律 框 架 的 主 體 法 例, 即 條 例 第 二 層 是 在 條 例 下 制 定 的 附 屬 法 例, 訂 明 詳 細 的 程 序 及 技 術 細 節, 亦 屬 法 定 要 求 第 三 層 則 包 括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行 政 作 業 備 考 作 業 守 則 及

18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07 指 引, 向 業 界 及 公 眾 說 明 有 關 主 體 及 附 屬 法 例 要 求 的 程 序 技 術 標 準 及 最 新 作 業 的 細 節 和 最 佳 做 法 這 些 行 政 文 件 亦 不 時 會 把 某 些 不 在 條 例 範 疇 以 內, 但 於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時 會 觸 及 的 事 宜 作 出 指 引 和 建 議, 例 子 包 括 防 止 噪 音 滋 擾 減 少 使 用 木 材, 以 至 法 案 委 員 會 關 心 的 強 制 驗 樓 及 驗 窗 計 劃 的 招 標 程 序 等 發 出 這 些 行 政 文 件 的 原 意, 是 知 會 從 業 員 有 關 的 做 法 及 鼓 勵 他 們 遵 從, 其 目 的 並 非 要 令 這 些 樓 宇 安 全 及 設 計 範 圍 以 外 的 有 關 最 佳 做 法 成 為 法 定 的 必 須 採 用 的 要 求 這 些 最 佳 做 法, 是 我 們 鼓 勵 從 業 員 在 法 定 要 求 以 外 跟 從 的 理 想 水 平 事 實 上, 基 於 作 業 備 考 這 類 文 件 屬 行 政 性 質,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不 遵 從 這 些 指 引, 以 及 不 採 用 這 些 文 件 中 訂 明 的 最 佳 做 法, 不 會 亦 不 應 構 成 違 反 條 例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是 透 過 管 制 規 劃 設 計 及 建 造, 以 確 保 樓 宇 安 全 甘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訂, 具 體 涉 及 招 標 程 序 這 個 是 從 業 員 與 業 主 之 間 的 商 業 行 為, 我 們 認 為 在 條 例 中 涵 蓋 這 類 商 業 行 為 和 有 關 人 士 的 操 守 事 宜, 以 及 其 他 樓 宇 管 理 事 宜, 實 屬 不 恰 當 甘 議 員 的 擬 議 修 正 案 提 及 的 作 業 備 考, 是 屋 宇 署 參 考 了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及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發 出 的 維 修 工 程 指 引 而 制 訂, 而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的 維 修 工 程 指 引 建 基 於 兩 間 機 構 在 過 去 數 年 實 施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中 取 得 的 經 驗 明 顯 地, 招 標 程 序 並 非 認 可 人 士 及 承 建 商 等 專 業 人 士, 在 樓 宇 建 造 及 維 修 方 面 的 主 要 法 定 專 業 職 責 屋 宇 署 擬 訂 作 業 備 考, 旨 在 鼓 勵 各 持 份 者 採 納 由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經 驗 總 結 得 來 的 招 標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這 是 出 於 署 方 深 切 明 白, 良 好 的 樓 宇 管 理 有 助 改 善 樓 宇 的 保 養 及 維 修, 而 議 員 對 有 關 建 議 亦 表 示 支 持 該 作 業 備 考 建 議 在 推 展 與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和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有 關 的 檢 驗 及 維 修 時, 所 有 樓 宇 業 主 就 採 購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和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服 務 而 進 行 的 招 標 程 序, 均 應 以 公 開 招 標 的 形 式 進 行 任 何 遞 交 標 書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均 須 同 時 提 交 一 份 道 德 及 反 圍 標 聲 明, 承 諾 不 會 參 與 圍 標 行 為 我 們 認 為, 與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和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引 起 的 招 標 程 序 有 關 的 事 宜, 屬 於 專 業 人 士 的 商 業 行 為 和 樓 宇 管 理 事 項, 有 關 事 項 不 配 合 條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挑 選 檢 驗 或 修 葺 從 業 員 的 招 標 程 序 進 行 此 等 程 序 與 否 及 以 何 等 方 式 進 行, 樓 宇 業 主 本 身 有 權 作 最 後 決 定, 而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根 本 亦 未 必 能 直 接 參 與 其 中 或 控 制 當 中 程 序 因 此, 透 過 修 訂 條 例, 將 不 遵 從 這 些 招 標 程 序 最 佳 做 法 的 行 為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把 責 任 加 諸 有 關 的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身 上, 實 在 有 欠 公

188 930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允 我 得 悉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均 對 甘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提 出 極 大 保 留 或 反 對, 亦 已 即 時 致 函 立 法 會 表 達 他 們 強 烈 的 意 見 再 者, 作 業 備 考 在 條 例 中 並 沒 有 法 律 地 位, 目 前 所 有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的 作 業 備 考 均 是 行 政 性 質,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不 遵 從 任 何 備 考, 並 不 會 直 接 構 成 條 例 下 的 罪 行 將 不 遵 從 關 乎 招 標 的 行 政 作 業 備 考 列 為 條 例 下 的 直 接 罪 行, 做 法 並 不 妥 當 有 關 的 做 法 亦 有 可 能 間 接 減 低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投 身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註 冊 行 列 以 提 供 服 務 的 意 欲, 實 在 不 利 於 這 兩 項 計 劃 的 推 行 我 們 會 積 極 透 過 公 眾 教 育 及 宣 傳, 建 議 業 主 依 循 有 關 最 佳 做 法 我 們 相 信 有 關 的 行 政 指 引 將 為 樓 宇 業 主 在 安 排 招 標 及 決 定 批 出 合 約 時 提 供 有 用 的 參 考 我 們 並 已 取 得 相 關 專 業 學 會, 包 括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的 確 認, 對 於 任 何 因 偏 離 或 不 遵 從 該 作 業 備 考 而 引 致 疏 忽 或 專 業 失 德 的 情 況, 有 關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人 士 均 可 能 要 面 對 所 屬 專 業 學 會 及 註 冊 管 理 局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總 的 來 說, 我 們 認 為 將 行 之 有 效 的 行 政 作 業 備 考 下 的 最 佳 做 法 訂 為 法 定 要 求, 並 不 適 合, 而 且 會 帶 來 極 大 的 不 良 效 果 因 此, 我 懇 請 各 位 委 員 否 決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第 19 條 ( 見 附 件 II) 第 27 條 ( 見 附 件 II)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甘 乃 威 議 員 發 言, 但 他 在 現 階 段 不 可 動 議 修 正 案 甘 乃 威 議 員 : 主 席, 就 今 天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民 主 黨 看 到 在 過 去 的 時 間 可 能 很 多 地 區 議 員 亦 提 及 在 有 關 招 標 過 程 中, 維 修 顧

18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09 問 的 表 現 有 相 當 多 令 人 懷 疑 的 地 方 今 次 的 修 正 案 其 中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部 分, 便 是 把 招 標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賦 予 法 律 效 力 ;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更 能 保 障 小 業 主 可 以 聘 請 到 有 誠 信 的 專 業 人 士, 為 他 們 提 供 驗 樓 和 驗 窗 服 務, 這 是 最 重 要 的 我 先 談 談 背 景, 再 回 應 局 長 剛 才 提 出 的 數 點 有 關 樓 宇 的 檢 驗 工 作, 在 檢 討 時 可 看 看 現 時 的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我 們 經 常 說 有 很 多 維 修 老 鼠 的 問 題 甚 麼 是 維 修 老 鼠 呢? 例 如 有 顧 問 建 議 進 行 各 種 各 類 不 必 要 的 維 修 工 作, 以 增 加 工 程 顧 問 的 費 用 ; 以 圍 標 方 法 抬 高 工 程 費 ; 有 不 良 顧 問 更 與 承 建 商 合 作, 以 低 價 入 標, 先 取 得 顧 問 合 約, 再 透 過 顧 問 建 議 揀 選 早 已 預 定 的 承 建 商, 由 顧 問 從 中 分 取 部 分 工 程 費 用, 業 主 最 終 需 要 付 出 更 高 的 工 程 費 由 於 顧 問 與 承 建 商 是 合 作 夥 伴, 所 以 工 程 監 督 工 作 質 素 亦 存 在 很 大 疑 問 就 剛 才 提 及 的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截 至 2011 年 3 月 4 日, 計 劃 已 協 助 幢 樓 宇 由 政 府 直 接 監 督, 透 過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監 督 的 樓 宇, 其 中 亦 有 48 宗 涉 嫌 違 反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要 求 的 個 案, 而 需 發 出 警 告 和 提 醒 信 件, 更 有 23 宗 要 轉 介 至 廉 政 公 署 跟 進, 其 中 有 20 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決 定 與 違 規 顧 問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在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中, 我 們 亦 看 到 一 些 奇 怪 現 象 在 985 項 工 程 項 目 中, 其 中 一 間 顧 問 公 司 承 接 了 143 個 項 目, 佔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工 程 的 13.6%, 另 一 間 顧 問 公 司 亦 承 接 了 9.6%, 差 不 多 10% 的 工 程 為 甚 麼 個 別 顧 問 能 承 接 這 麼 多 工 程 呢? 成 功 投 得 顧 問 工 程 項 目 的 一 或 兩 間 承 辦 商, 究 竟 有 否 涉 及 不 合 理 的 工 程 估 價 和 回 標 價 等 呢? 這 都 是 很 大 的 疑 問 我 們 剛 才 提 及,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在 地 區 工 作 上... 我 剛 才 聽 到 有 議 員 說, 顧 問 費 用 只 需 2,000 元 3,000 元, 這 些 工 程 顧 問 替 業 主 做 足 整 年 的 工 作, 不 知 他 們 如 何 做 得 到 但 是, 小 業 主 根 本 沒 有 專 業 知 識, 究 竟 如 何 揀 選 維 修 顧 問 呢? 我 認 為 有 需 要 加 強 監 管 剛 才 局 長 提 及, 在 今 次 的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中, 我 們 強 制 小 業 主 驗 樓, 當 中 有 很 多 限 制 和 罰 則, 大 家 剛 才 也 讀 出 不 少, 我 是 替 小 業 主 擔 心 的 如 果 業 主 違 反 驗 樓 和 驗 窗 的 規 定,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罰 款 5 萬 元, 監 禁 1 年, 此 外 每 天 罰 款 5,000 元 如 果 業 主 違 反 驗 窗 的 規 定, 定 額 罰 款 1,500 元, 若 被 起 訴,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罰 款 25,000 元, 監 禁 3 個 月 剛 才 亦 有 提 及, 原 本 的 罰 則 是 拒 絕 分 擔 費 用 的 業 主 需 被 監 禁, 現 時 修 改 為 罰 款 如 果 有 業 主 不 肯 分 擔 費 用, 需 要 政 府 替 他 處 理, 業 主 便 要 額 外 繳 付 20% 的 附 加 費 這 些 是 加 諸 在 不 願 意 和 不 遵 守 有 關 強 制 驗 窗 和 驗 樓 計 劃 的 小 業 主 的 罰 則, 但 對 專 業 人 士 和 維 修 顧 問, 法 律 中 稱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註

190 931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冊 檢 驗 人 員, 其 罰 則 究 竟 是 甚 麼? 我 們 只 是 輕 輕 帶 過 就 有 關 修 正 案, 我 今 天 提 出 進 行 招 標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這 不 是 我 創 作 的, 是 來 自 政 府 屋 宇 署 的 作 業 備 考 我 想 在 電 視 機 旁 邊 的 小 業 主 可 能 根 本 不 知 道, 原 來 政 府 有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舉 例 來 說, 當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 即 工 程 顧 問 ) 獲 得 委 任 時, 需 要 向 業 主 遞 交 一 份 由 他 簽 署 的 信 件, 在 信 中 聲 明 過 去 曾 否 因 涉 及 與 任 何 工 程 有 關 的 貪 污 或 詐 騙 等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原 來 該 維 修 顧 問 需 要 寫 信 給 業 主, 告 訴 業 主 過 去 他 有 否 做 過 這 些 事 這 是 作 業 備 考 的 其 中 一 點, 我 不 把 全 部 內 容 讀 出 來 了 作 為 小 業 主, 根 本 不 知 道 有 這 一 類 的 資 料, 如 果 不 把 其 作 立 法 規 定, 試 問 那 些 工 程 顧 問 又 怎 會 落 實 處 理 呢?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提 及 這 是 商 業 行 為, 招 標 程 序 不 是 專 業 人 士 的 職 責, 但 如 果 不 是 他 們 的 職 責, 究 竟 是 甚 麼 人 的 職 責 呢? 如 果 並 非 由 屋 宇 署 參 考 作 業 備 考 來 查 看 實 施 情 況, 究 竟 甚 麼 人 監 察 這 些 人 有 否 進 行 作 業 備 考 的 程 序 呢? 如 果 我 們 不 為 它 附 予 法 律 效 力, 作 業 備 考 便 可 能 只 是 廢 紙 一 張, 形 同 虛 設 為 何 這 樣 說 呢? 在 上 星 期 6 月 15 日 的 討 論 中,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了 一 項 有 關 招 牌 的 質 詢 葉 議 員 的 部 分 質 詢 提 到, 根 據 現 時 的 法 例, 懸 掛 於 外 牆 的 招 牌 不 受 大 廈 公 契 監 管, 更 無 需 得 到 法 團 的 批 准, 所 以 四 周 也 懸 掛 了 這 些 招 牌 我 看 到 局 長 的 部 分 答 覆 是 這 樣 的.. 屋 宇 署 在 有 關 豎 設 招 牌 的 作 業 備 考 中 已 提 醒 相 關 人 士 即 協 助 裝 設 招 牌 的 承 辦 商 或 顧 問 應 該 為 豎 設 招 牌 一 事, 分 別 得 到 有 關 樓 宇 業 主 或 法 團 的 同 意 坦 白 說, 你 可 向 所 有 地 區 議 員 查 問, 也 向 葉 國 謙 議 員 查 問, 這 些 工 程 顧 問 究 竟 有 否 跟 隨 作 業 備 考 辦 事? 對 不 起, 是 沒 有 的, 作 業 備 考 等 同 一 張 廢 紙 當 局 的 答 覆 已 經 指 出, 它 設 有 作 業 備 考, 但 卻 是 形 同 虛 設 的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不 把 作 業 備 考 看 作 是 主 體 法 例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局 長 說 這 些 並 非 專 業 人 士, 即 並 非 維 修 顧 問 的 職 責, 為 何 還 要 推 出 作 業 備 考 呢? 我 真 的 感 到 很 奇 怪 此 外, 林 鄭 月 娥 局 長 亦 指 出, 業 主 可 以 決 定 不 使 用 招 標 方 法 我 明 白 業 主 在 聘 請 專 業 人 士 的 時 候, 如 果 訂 明 並 告 訴 他 在 招 標 的 時 候, 不 會 使 用 招 標 的 方 法, 只 要 在 作 業 備 考 中 寫 清 楚 便 可, 以 及 得 到 業 主 的 同 意, 便 無 需 採 用 作 業 備 考, 這 樣 便 不 會 違 法 你 可 以 在 作 業 備 考 中 加 上 這 句, 這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我 為 何 刻 意 不 在 法 例 中 加 入 整 份 作 業

19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11 備 考 呢? 便 是 因 為 作 業 備 考 這 部 分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是 可 以 被 修 改 的 得 到 小 業 主 的 同 意, 受 委 託 的 人 便 可 以 不 採 用 作 業 備 考 因 此, 我 覺 得 如 果 不 在 主 體 法 例 中 加 入 作 業 備 考, 很 明 顯, 作 業 備 考 便 形 同 虛 設 主 席, 我 很 感 謝 你 早 前 的 裁 決 政 府 早 前 說 我 的 修 正 案 牽 涉 到 政 府 的 支 出, 即 所 謂 有 charging effect, 建 議 這 是 不 應 該 獲 得 批 准 它 以 甚 麼 作 例 子 呢? 政 府 說 如 果 這 項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遵 從 作 業 備 考 便 會 成 為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法 定 要 求, 即 維 修 顧 問 的 法 定 要 求 ; 屋 宇 署 的 法 定 職 責 亦 因 而 需 要 擴 展 至 涵 蓋 此 新 工 作 範 圍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屋 宇 署 並 沒 有 具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員 編 制, 以 承 擔 涉 及 樓 宇 管 理 道 德 及 私 人 合 約 事 宜 的 新 工 作 範 疇 這 正 再 一 次 說 明 作 業 備 考 形 同 虛 設, 作 業 備 考 只 是 一 張 廢 紙, 屋 宇 署 根 本 沒 有 打 算 巡 查 及 跟 進, 這 根 本 並 非 它 的 工 作 範 圍 我 真 的 不 太 明 白 屋 宇 署 訂 出 作 業 備 考 是 為 了 甚 麼? 再 者,3 個 專 業 學 會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及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一 起 提 出 反 對 我 想 問, 在 過 去 多 年, 這 數 個 學 會 有 否 就 這 些 樓 宇 維 修 的 工 程 顧 問 出 現 的 問 題, 作 出 任 何 專 業 處 分 呢? 他 們 過 去 收 到 多 少 宗 投 訴? 在 接 獲 投 訴 之 後, 有 多 少 位 專 業 人 士 曾 遭 紀 律 處 分 呢? 對 不 起, 我 從 來 沒 有 聽 過 這 些 專 業 學 會 究 竟 有 否 發 揮 它 們 的 作 用? 我 剛 才 說 有 人 以 2,000 元 擔 任 工 程 顧 問, 也 提 到 有 人 借 牌 照, 有 否 調 查 過 這 些 情 況 呢? 誰 負 責 監 督 這 羣 我 們 稱 為 維 修 老 鼠 的 人 呢? 屋 宇 署 訂 出 作 業 備 考, 原 來 對 情 況 卻 不 予 理 會, 不 予 管 理, 究 竟 這 是 誰 的 工 作 呢? 有 關 這 種 實 際 的 情 況, 局 長 剛 才 也 提 及, 如 果 設 有 這 麼 多 限 制, 是 沒 有 人 願 意 承 擔 工 程 的, 這 也 會 減 少 參 與 驗 樓 及 驗 窗 工 作 的 人 數 主 席, 局 長 這 種 心 態, 即 是 告 訴 業 界 這 是 無 皇 管 的, 你 可 以 做 維 修 老 鼠, 可 以 欺 騙 一 些 小 業 主, 這 也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你 怎 樣 做 也 沒 有 問 題, 是 否 這 樣 呢? 是 否 要 導 致 市 場 出 現 這 樣 的 情 況 呢? 坦 白 說, 我 真 的 很 擔 心, 我 剛 才 說 過, 過 去 的 認 可 人 士 有 人, 現 時 被 稱 為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的 人 數 將 會 增 加 至 人 ; 不 要 讓 我 猜 中, 屆 時 有 多 少 人 在 行 業 中 運 作, 局 長 便 要 自 行 檢 討 了 我 擔 心 屆 時 行 業 良 莠 不 齊, 問 題 叢 生, 無 人 監 管 所 以, 我 提 出 的 是 一 種 對 等 的 做 法, 有 小 業 主 方 面 的 罰 則, 小 業 主 不 遵 守 強 制 驗 樓 的 法 例, 便 會 被 處 以 有 關 罰 則, 他 要 被 判 監 禁 及 罰 款 ; 同 樣 地, 如 果 任 何 維 修 顧 問 合 資 格 人 士 不 根 據 招 標 程 序, 他 也

192 931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應 該 被 處 以 罰 則 沒 理 由 業 主 便 要 罰 款 坐 牢, 但 這 些 自 認 是 專 業 人 士 的 人 違 反 招 標 程 序, 跟 承 建 商 串 通 便 不 用 被 罰, 這 怎 能 說 得 過 去 呢? 我 只 希 望 提 出 一 個 對 等 的 身 份, 在 強 制 驗 樓 及 驗 窗 計 劃 下, 更 多 小 業 主 可 以 聘 請 有 誠 信 專 業 的 人 士, 為 他 們 提 供 專 業 的 服 務 多 謝 主 席 劉 秀 成 議 員 : 主 席, 我 之 所 以 發 言, 是 為 了 對 局 長 剛 才 的 說 法 表 示 同 意, 但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要 反 對 甘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對 於 甘 議 員 提 出 把 最 佳 做 法 的 作 業 備 考 納 入 法 例 之 中, 要 求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均 須 按 法 例 要 求, 遵 守 原 本 只 屬 於 行 政 指 引 性 質 的 作 業 備 考, 不 遵 守 的 便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的 建 議, 我 與 業 界 均 大 力 反 對 我 想 向 大 家 解 釋 清 楚, 屋 宇 署 之 所 以 提 供 作 業 備 考 作 業 守 則 及 指 引, 目 的 是 為 專 業 人 士 及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最 佳 做 法 的 參 考 我 強 調, 凡 此 種 種, 均 只 屬 參 考 性 質 只 要 有 關 人 士 予 以 配 合, 便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下 規 劃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法 定 標 準 要 求, 而 並 非 要 求 他 們 強 制 性 地 遵 守 以 此 邏 輯, 如 果 強 制 要 求 專 業 人 士 在 設 計 建 築 物 時 遵 守 有 關 的 參 考 指 引 或 守 則, 根 本 是 不 可 能 的 只 要 有 關 人 士 能 提 供 合 理 辯 解, 便 可 以 獲 得 彈 性 處 理, 而 不 會 被 視 為 違 反 法 例, 這 才 是 較 可 取 的 做 法 甘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建 議 把 最 佳 做 法 的 作 業 備 考 納 入 法 例 中, 並 對 違 規 人 士 處 以 罰 則, 這 會 對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的 工 作 帶 來 深 遠 影 響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果 甘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在 法 例 中 加 入 對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法 定 要 求, 那 麼 有 關 人 士 便 須 承 擔 樓 宇 管 理 道 德 及 私 人 合 約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屆 時 恐 怕 會 有 很 多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不 願 意 進 行 驗 樓 或 驗 窗 的 工 作, 導 致 人 手 短 缺, 收 費 上 升, 最 終 會 害 苦 業 主, 因 為 他 們 要 支 付 昂 貴 的 檢 驗 及 維 修 費 用 主 席,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已 表 明 不 支 持 甘 議 員 的 修 訂 我 在 此 引 述 他 們 的 意 見 :... 反 對 以 罰 款 形 式, 處 罰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人 士 其 實, 正 在 草 擬 中 為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而 設 的 作 業 備 考 要 求 他 們 簽 署 聲 明, 以 確 保 恰 當 的 招 標 程 序, 並 且 要 求 他 們 以 白 紙 黑 字 的 方 式 作 道 德 承 擔, 保 證 他 們 不 會 及 從 未 從 事 例 如 貪 污 有 利

19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13 益 衝 突 泄 密 或 詐 騙 等 行 為 這 些 規 管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措 施, 是 為 了 保 障 業 主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利 益 而 設 的 而 且, 如 果 有 關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人 士 身 為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而 違 反 法 例, 亦 自 然 會 受 建 築 物 條 例 中 的 規 定 制 裁 如 果 他 們 是 註 冊 專 業 人 士, 相 關 的 專 業 學 會 也 會 對 他 們 採 取 適 當 的 紀 律 行 動 所 以,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不 認 為 有 需 要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引 入 罰 則 此 外,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也 有 類 似 意 見 : 雖 然 本 學 會 同 意 透 過 作 業 備 考 來 為 招 標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提 供 指 引, 但 對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引 入 刑 事 罰 則 卻 有 強 烈 保 留 本 學 會 重 申, 作 業 備 考 並 非 法 定 文 書, 只 是 發 予 專 業 人 士 作 參 考 用 途, 並 非 管 制 或 規 管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下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操 守 的 正 確 渠 道 此 外, 本 學 會 亦 認 為,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應 為 註 冊 專 業 人 士, 他 們 須 遵 守 其 所 屬 的 相 關 註 冊 團 體 的 規 章 及 紀 律 行 動, 而 且 一 直 以 來 均 有 效 地 運 作 況 且,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多 年 來 為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保 障, 而 執 法 人 員 在 行 內 打 擊 貪 污 活 動 的 努 力 也 是 毫 不 鬆 懈 的 主 席,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是 局 長 所 說 的 公 眾 教 育 我 希 望 全 港 各 階 層 予 以 配 合, 以 期 盡 快 落 實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而 政 府 亦 應 作 出 配 合,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從 而 加 快 改 善 樓 宇 安 全, 為 市 民 建 設 一 個 安 全 舒 適 又 美 化 的 居 住 環 境 多 謝 主 席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首 先 要 對 政 府 的 修 正 案 表 示 歡 迎 政 府 接 納 了 我 們 在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便 是 如 果 有 個 別 業 主 因 有 實 際 的 經 濟 困 難, 未 能 承 擔 公 共 地 方 的 維 修 費 的 話 ( 他 並 非 蓄 意 不 承 擔 ), 便 不 應 該 被 判 入 獄 政 府 接 納 這 項 建 議, 透 過 修 正 案 把 相 關 條 文 刪 除, 以 提 高 罰 款 額 代 替 我 們 亦 建 議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向 失 責 業 主 徵 收 的 附 加 費, 以 其 所 支 付 費 用 的 20% 為 上 限 我 歡 迎 政 府 接 納 我 們 的 意 見 事 實 上, 有 很 多 舊 樓 的 年 老 業 主 均 有 可 理 解 及 值 得 同 情 的 生 活 及 經 濟 困 難 因 此, 對 於 政 府 願 意 採 納 我 們 的 意 見, 不 把 有 生 活 困 難 的 業 主 送 進 監 獄 ( 因 為 此 舉 不 能 解 決 問 題 ), 我 是 表 示 歡 迎 的

194 931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主 席, 至 於 甘 議 員 在 修 正 案 中 提 出 的 建 議, 我 認 為 是 不 可 行 的, 而 工 聯 會 也 不 表 支 持 為 甚 麼 呢? 局 長 剛 才 在 發 言 時 亦 曾 提 出 一 項 周 延 性 的 理 由 為 何 我 們 認 為 不 能 夠 接 納 甘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呢? 原 因 是 作 業 備 考 只 向 承 辦 商 及 其 僱 員 提 供 最 佳 做 法, 讓 他 們 達 到 行 政 要 求 那 麼, 如 果 有 承 辦 商 顧 問 公 司 或 投 標 者 未 能 按 照 作 業 備 考, 採 用 最 佳 做 法, 應 否 被 視 為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呢? 在 性 質 上,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是 十 分 嚴 重 的 如 果 真 的 要 把 這 種 情 況 提 升 至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的 層 面, 我 認 為 需 要 非 常 嚴 謹 地 審 視 相 關 條 例 的 內 容 細 則, 以 及 為 各 種 操 作 及 行 為 訂 下 釋 義, 而 並 非 一 如 甘 議 員 這 項 修 正 案 般, 以 簡 單 的 措 辭 便 行 要 把 不 按 照 作 業 備 考 的 做 法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必 須 有 詳 盡 的 理 據 我 相 信 甘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並 不 能 達 到 嚴 謹 的 要 求 同 時, 將 有 關 情 況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其 實 是 有 點 矯 枉 過 正 的 在 現 階 段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把 這 種 情 況 刑 事 化,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再 者, 刑 事 化 會 牽 連 甚 廣 業 界 的 打 工 仔 往 往 對 投 標 的 事 宜 不 知 情, 或 並 不 牽 涉 在 內, 他 們 只 負 責 測 量 檢 驗 或 提 出 建 議 的 工 作 不 過, 甘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卻 令 他 們 無 緣 無 故 不 知 就 裏 而 牽 涉 刑 事 罪 行 就 此, 業 界 的 工 會 有 強 烈 的 反 對 聲 音 在 芸 芸 工 會 中, 除 了 有 技 術 工 人 及 前 線 員 工 外, 亦 有 不 少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他 們 亦 不 贊 成 粗 疏 地 把 有 關 情 況 刑 事 化, 因 為 他 們 覺 得 不 公 平 及 不 公 道 他 們 以 民 主 黨 這 個 有 地 位 及 有 影 響 力 的 政 黨 為 例, 指 出 其 主 席 也 無 法 保 證 或 無 法 向 公 眾 確 保 其 成 員 各 有 高 尚 的 道 德 操 守 話 說 回 頭, 一 般 的 投 標 公 司 如 何 保 障 其 僱 員 皆 有 高 尚 的 道 德 操 守 呢? 工 友 們 所 提 出 的 比 喻 相 當 妥 帖 對 於 應 否 落 實 這 樣 嚴 謹 的 規 定, 我 認 為 是 需 要 細 心 考 慮 的, 並 不 能 夠 粗 疏 處 理 此 外, 一 眾 打 工 仔 亦 曾 向 其 所 屬 的 工 會 表 示, 如 果 真 的 要 刑 事 化 的 話, 便 需 要 進 行 深 入 而 詳 細 的 諮 詢 就 此, 當 局 似 乎 沒 有 向 他 們 進 行 諮 詢 我 們 不 要 持 雙 重 標 準, 而 他 們 亦 認 為 難 以 接 受 我 們 認 為 在 現 階 段 把 未 能 採 用 最 佳 做 法 的 情 況 刑 事 化, 既 不 可 行, 也 不 實 際 所 以, 我 們 會 反 對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19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15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民 建 聯 不 會 支 持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但 對 於 他 的 修 正 案... 在 地 區 上 的 維 修 和 保 養 工 作 中, 我 們 發 現 確 實 有 很 多 顧 問 公 司 或 工 程 人 員 對 大 型 維 修 工 程 的 監 管 或 運 作 很 粗 疏, 亦 出 現 很 多 不 熟 悉 工 程 的 街 坊 所 不 能 理 解 的 事 情 所 以, 對 於 如 何 嚴 格 執 行 的 事 宜, 我 們 十 分 關 注 如 何 可 以 令 所 有 技 術 人 員 工 程 人 員 或 顧 問 公 司 嚴 格 遵 守 作 業 備 考 的 問 題 民 建 聯 認 為, 我 們 必 須 充 分 重 視 這 點, 亦 必 須 進 一 步 考 慮 如 何 加 強 監 管, 以 及 讓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或 個 別 業 主 可 知 悉 作 業 備 考 的 內 容, 從 而 能 夠 敦 促 技 術 人 員 予 以 遵 守 在 地 區 工 作 中, 我 們 感 到 這 點 十 分 重 要 雖 然 甘 乃 威 議 員 相 當 強 調 圍 標 的 問 題, 但 我 認 為 這 不 是 作 業 備 考 所 要 處 理 的 唯 一 問 題, 而 是 眾 多 問 題 之 一, 因 為 作 業 備 考 在 各 方 面 均 提 出 多 項 技 術 要 求 所 以, 就 圍 標 問 題 而 言, 以 我 個 人 或 擔 任 區 議 員 的 經 驗 來 說, 可 能 需 透 過 其 他 法 例 ( 包 括 現 時 所 談 論 的 公 平 競 爭 法 及 防 貪 法 例 等 ) 的 執 行, 才 能 更 好 地 獲 得 解 決 我 相 信 圍 標 問 題 可 以 逐 步 獲 得 處 理 基 於 這 原 因, 民 建 聯 不 能 支 持 單 純 地 把 作 業 備 考 提 升 至 主 體 法 例 的 層 次, 把 不 遵 從 作 業 備 考 的 最 佳 做 法 刑 事 化 的 建 議 可 是, 我 們 希 望... 即 使 我 們 今 天 已 就 作 業 備 考 表 達 強 烈 的 意 見, 但 這 是 否 代 表 事 情 便 告 一 段 落 呢? 我 認 為 並 非 如 此 我 希 望 局 長 和 局 方 可 以 關 注 作 業 備 考 的 落 實 和 執 行, 讓 工 程 師 和 技 術 人 員 可 以 強 烈 的 責 任 感 來 遵 從 及 執 行 作 業 備 考 當 然, 我 亦 明 白 作 業 備 考 載 有 專 業 操 守, 可 以 對 有 關 人 士 作 出 監 管 或 懲 處 就 此, 我 希 望 當 局 可 以 完 善 相 關 機 制 除 了 讓 專 業 學 會 執 行 作 業 備 考 外, 當 局 可 否 亦 讓 業 主 或 法 團 在 過 程 中 獲 得 瞭 解, 又 或 是 透 過 相 關 機 制 來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監 察 呢? 凡 此 種 種, 我 認 為 今 後 需 要 繼 續 討 論 所 以, 雖 然 我 們 不 支 持 甘 乃 威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但 我 們 希 望 今 後 可 以 就 這 些 方 面 作 進 一 步 探 討 多 謝 主 席

196 931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真 的 很 可 笑, 我 們 不 論 討 論 甚 麼 法 例 都 說 要 諮 詢 現 時 又 要 諮 詢 了 他 剛 離 席 了 選 舉 遞 補 機 制 卻 說 不 用 諮 詢, 只 要 有 大 多 數 人 拍 心 口 支 持 便 行 但 是, 可 惜 連 提 出 的 人 也 沒 有 林 鄭 月 娥 這 麼 硬 淨, 拉 三 倒 四, 今 天 說 一 套, 明 天 說 另 一 套...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說 回 現 時 處 理 的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明 白 所 以, 其 實 我...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們 已 進 入 了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正 如 議 員 知 道, 在 此 階 段, 議 員 可 以 就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發 言 多 於 1 次, 正 因 如 此...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是 可 以 發 言 多 於 1 次?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發 言 時 一 定 不 能 離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明 白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一 定 要 圍 繞 我 們 現 時 處 理 的 條 文 和 修 正 案 發 言, 否 則, 我 便 不 能 容 許 你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其 實 談 及 個 人 操 守, 自 然 是 個 人 的 道 德 問 題 操 守 是 道 德 的 問 題, 如 何 規 管 呢? 當 然,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是 有 規 管 操 守 的, 例 如 道 德 重 整 會 或 專 業 組 織, 例 如 大 律 師 公 會 等 大 律 師 公 會 是 談 操 守 的, 然 而, 如 果 大 律 師 有 操 守 問 題, 其 他 人 卻 不 可 以 規 管, 只 有 大 律 師 公 會 有 權 規 管 除 非 某 大 律 師 犯 上 刑 事 罪 行, 大 律 師 自 己 犯 法, 那 當 然 要 受 法 律 制 裁 了 所 以, 規 管 別 人 的 操 守 的, 首 先 必 要 是 專 業 組 織, 還 要 獲 政 府 賦 予 權 力, 全 部...

19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17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時 的 發 言, 跟 這 項 條 文 有 甚 麼 關 係? 梁 國 雄 議 員 : 因 為 議 員 們 都 是 這 樣 說 的, 有 議 員 談 及 操 守 王 國 興 議 員 談 及 操 守, 葉 國 謙 議 員 又 表 示 很 關 心 操 守 我 也 很 關 心 操 守 他 表 示 今 天 通 過 後, 亦 希 望 有 所 跟 進, 那 我 便 解 釋 操 守 該 如 何 維 持, 但 我 還 未 說 完 我 是 說, 將 來 這 些 小 型 工 程 的 註 冊 人 士, 可 能 會 組 織 一 個 會, 自 行 解 決 操 守 問 題, 例 如 不 讓 某 人 加 入 組 織 但 這 方 法 卻 不 行, 因 為 這 些 註 冊 人 士 並 不 是 一 個 profession, 即 是 說, 它 並 沒 有 獲 政 府 確 認 可 以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因 此, 要 那 些 註 冊 人 士 自 行 規 管 操 守, 是 沒 有 機 制 的 主 席, 你 聽 不 明 白, 真 是... 我 覺 得 你 沒 有 理 由 聽 不 明 白...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不 太 明 白 我 們 現 時 處 理 的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反 正 大 家 都 在 談 操 守 葉 國 謙 議 員 節 外 生 枝, 他 說 通 過 後, 沒 有 問 題, 不 過, 他 明 白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關 注, 所 以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跟 進 但 是, 他 沒 有 談 及 最 後 如 何 跟 進, 但 你 又 容 許 他 說 他 說 的 也 只 是 廢 話 而 已, 因 為 要 麼 支 持, 要 麼 反 對 如 果 我 說 的 是 廢 話, 他 說 的 肯 定 也 是 廢 話, 即 是 沒 有 需 要 的 東 西 我 真 的 有 所...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葉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葉 國 謙 議 員 : 不 知 道 為 何 我 剛 才 的 發 言 是 廢 話? 我 想 澄 清 甚 麼 是 廢 話? 我 沒 有 說 廢 話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圍 繞 我 們 現 正 審 議 的 條 文 和 修 正 案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是 延 續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討 論 我 的 記 性 很 好 的 他 說, 他 不 會 贊 成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不 過, 甘 乃 威 議 員 有 關 圍 標 的 關

198 931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注, 民 建 聯 都 很 關 注, 故 此 他 表 示 即 使 投 下 贊 成 票, 局 長 也 得 打 醒 十 二 分 精 神, 大 致 是 這 樣 子, 我 略 有 修 改 那 也 得 想 個 方 法 於 是, 我 便 替 他 想 個 方 法 他 叫 局 長 想 方 法, 我 便 向 局 長 建 議 方 法, 這 有 何 不 可 呢? 基 於 這 個 動 機... 我 也 認 為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建 議 過 於 嚴 苛, 一 次 殺 了 全 家 似 的 這 可 不 行 所 以, 其 實 我 真 的 明 白 我 在 說 甚 麼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是 否 知 道 甘 乃 威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內 容 是 甚 麼?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當 然 知 道 當 然 知 道 我 的 說 法 是, 如 果 在 專 業 的... 等 一 等 等 一 等 你 知 道 嗎? 不 如 你 先 說 我 剛 剛 抄 了 下 來 由 於 你 說 得 那 樣 差, 我 才 指 正 你 而 已,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也 說 成 這 個 樣 子 即 是 說... 等 一 等 等 一 等, 主 席, 我 剛 剛 抄 了 下 來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甘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是 建 議 加 入 條 文, 規 定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要 遵 守 作 業 備 考 梁 國 雄 議 員 : 是 的, 他 是 要 求 刑 事 化 我 一 直 聆 聽 整 個 辯 論 官 員 表 示 作 業 備 考 其 實 不 是 法 例, 只 是 列 出 最 佳 的 做 法 而 已 我 是 有 聆 聽 的, 是 找 不 到 作 業 備 考 這 4 個 字 而 已 他 表 示 要 刑 事 化 嘛 這 有 甚 麼 好 笑 呢? 我 沒 有 參 加 這 個 會 議 也 比 你 說 得 好 啊, 我 沒 有 參 加 過 審 議, 只 是 在 此 聆 聽 也 聽 得 懂 啊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你 說 回 對 有 關 條 文 的 意 見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問 我 嘛 我 忘 記 了, 我 沒 有 參 加, 只 是 不 停...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你 發 表 你 對 有 關 條 文 的 意 見

19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19 梁 國 雄 議 員 : 他 說 刑 事 化 是... 王 國 興 議 員 說, 他 們 工 會 中 有 很 多 人 表 示 我 也 不 知 道 這 是 否 真 的 他 說 不 單 前 線 勞 工, 還 有 技 術 人 員, 也 說 如 果 他 們 沒 有 辦 法 在 過 程 作 主 或 知 情, 他 們 犯 了 法 是 很 無 辜 他 是 這 樣 說 的 說 到 這 裏, 其 實 我 一 直 坐 在 這 裏 聆 聽, 怎 麼 會 聽 不 明 白 呢? 葉 國 謙 議 員 是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他 說... 我 也 不 知 道 他 想 說 甚 麼 他 說, 他 不 能 贊 成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建 議, 但 他 認 為, 他 們 亦 很 關 心 這 個 問 題, 所 以, 便 告 訴 局 長 要 如 何 令 作 業 備 考 能 達 到 目 的 我 一 直 在 解 釋, 但 你 卻 中 斷 我 的 發 言 作 業 備 考 中 提 及 操 守, 而 我 們 經 常 說 操 守 吳 靄 儀 議 員 回 來 了 大 律 師 公 會 便 是 規 管 大 律 師 操 守 的 組 織, 我 所 說 的 是 正 確 的 如 果 這 些 人 員 本 身 不 是 專 業, 或 政 府 沒 有 給 予 他 們 權 力 開 除 某 個 人, 終 止 某 個 人 的 資 格, 那 操 守 在 哪 兒 呢? 難 道 在 天 堂 嗎? 如 果 真 的 要 這 樣 做, 便 要 立 法 界 定 這 些 人 員 的 法 定 地 位, 以 及 容 讓 他 有 一 個 自 治 的 組 織, 並 非 像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一 樣, 聲 稱 自 己 管 治 自 己, 但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管 治, 以 致 並 無 甚 麼 操 守 可 言 所 以, 其 實 我 是 有 所 本 的 我 是 在 說, 若 局 長 並 沒 有 想 過 這 個 問 題, 那 麼, 今 天 他 取 得 了 票 數, 離 開 這 裏 後, 便 會 不 作 跟 進, 就 是 這 樣 簡 單 還 有, 我 曾 接 獲 兩 宗 投 訴 剛 才 局 長 提 及 有 關 小 型 工 程 註 冊 專 業 人 員, 指 出 他 們 的 制 度 行 之 有 效 有 人 立 即 打 電 話 給 我, 指 出 確 實 有 很 多 人 註 冊 然 而, 完 成 工 程 後 14 天 要 報 工, 而 實 施 這 個 新 措 施 後, 有 關 部 門 根 本 趕 不 及 處 理, 使 他 們 完 成 工 作 後 不 能 取 得 工 資, 因 為 政 府 規 定 要 報 工, 即 報 告 完 工, 發 展 局 屋 宇 署... 屋 宇 甚 麼, 根 本 趕 不 及 簽 妥 文 件 他 請 我 跟 你 說, 局 長, 你 知 其 一, 不 知 其 所 以 焉, 我 曾 要 你 的 政 治 秘 書, 請 你 到 前 廳 和 我 談 談 議 事 堂 是 為 民 發 聲 的 地 方, 我 知 道 各 位 覺 得 我 的 發 言 離 題, 但 老 實 說, 哥 倫 布 也 說, 只 要 朝 着 一 個 方 向 直 向 前 走, 便 會 走 回 原 點 其 實 我 是 為 大 家 發 言 的 如 果 我 們 真 的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第 一, 我 認 為 局 長 的 標 準 答 案 應 該 是, 圍 標 的 問 題 根 本 不 是 在 這 裏 解 決 的 ; 圍 標 的 問 題 是 要 由 廉 署 來 解 決 的, 因 為 圍 標 是 犯 法 的 前 來 我 的 議 員 辦 事 處 投 訴 的 人 大 多 哭 着 臉 說, 廉 署 請 他 們 取 得 證 據 後 才 找 他 們 處 理, 所 以, 各 位 老 兄, 如 果 你 們 真 的 關 心 這 些 小 業 主, 為 何 不 督 促 廉 署 的 人 員 呢? 你 們 見 到 廉 署 的 人 時, 沒 有 人 發 言 你 們 沒 有 質 問 究 竟 他 們 的 社 區 主 任 有 否 努 力 工 作, 有 沒 有 主 動 跟 小 業 主 苦 主 聯 絡

200 932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我 們 在 議 事 廳 裏 發 言, 說 了 等 於 沒 說 有 一 位 自 稱 自 己 是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人... 我 現 在 說, 主 席, 我 再 說 一 遍, 談 及 操 守 的 問 題, 第 一, 有 關 人 員 必 須 是 專 業 的 ; 第 二, 取 得 這 個 專 業 後, 政 府 應 給 予 他 們 權 力, 自 己 管 治 自 己, 並 非 像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一 樣 胡 亂 來 的 如 果 局 長 不 是 這 樣 做 的 話, 在 本 會 裏 討 論 監 管 操 守 的 人, 所 說 的 話 便 全 是 廢 話 豬 這 是 很 清 楚 明 白 的, 你 現 在 明 白 嗎? 第 二 是, 圍 標 問 題 是 廉 署 要 處 理 的 問 題 如 果 今 天 我 們 覺 得 需 要 解 決 圍 標 的 問 題, 便 要 知 道 這 並 非 是 在 這 條 例 中 解 決, 而 是 要 採 取 現 時 行 之 有 效, 或 其 實 是 行 之 失 效 的 方 法, 舉 報 圍 標 行 為, 加 強 廉 署 的 財 政 支 援, 使 他 能 增 聘 人 手, 聘 請 多 些 社 區 主 任 第 三 是, 民 政 事 務 局 轄 下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當 有 人 前 來 求 助 時 不 要 讓 紛 爭 出 現 我 在 北 角 的 新 威 園 曾 親 眼 目 睹, 有 一 位 梁 伯 伯 掌 摑 一 位 女 士, 當 時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人 員 也 在 場, 被 掌 摑 的 女 士 找 他 做 證 人, 他 竟 然 說 看 不 見 這 樣 的 朝 廷 命 官 怎 樣 取 得 小 巿 民 的 信 心 呢? 他 看 見 一 位 女 士 被 人 掌 摑, 但 為 免 麻 煩 卻 不 敢 做 證 人, 以 便 能 拘 捕 對 方 這 便 是 政 府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又 離 題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想 說 的 是, 如 果 真 的 要 向 局 長 提 出 建 議, 便 要 建 議 一 些 較 好 的 意 見, 不 要 廢 老 實 說, 如 果 我 是 離 題, 其 他 發 言 的 人 也 一 定 是 離 題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就 着 這 項 修 正 案 的 主 要 條 文... 不 好 意 思, 由 於 我 剛 才 有 另 一 些 事 情 要 處 理, 所 以 錯 過 了 在 二 讀 辯 論 時 發 言, 但 我 現 在 是 會 就 這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馮 議 員, 請 不 要 在 現 階 段 發 表 應 在 二 讀 辯 論 時 提 出 的 意 見

20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21 馮 檢 基 議 員 : 我 知 道, 所 以 我 先 澄 清, 好 讓 主 席 可 以 安 心 我 會 在 這 裏 說 明 一 些 原 則 原 則 上, 我 是 同 意 整 項 法 例 的 精 神, 例 如 驗 樓 和 驗 窗 等 現 時 有 很 多 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或 沒 有 法 團 的 大 廈, 特 別 是 在 舊 樓 林 立 的 地 區, 的 確 有 需 要 加 以 管 理 或 管 制 局 長 知 道 我 一 直 倡 議 小 區 管 理, 但 現 在 當 然 不 是 說 小 區 管 理 關 於 這 項 修 正 案, 我 不 知 道 是 否 一 定 需 要 我 拿 着 的 這 份 屋 宇 署 文 件, 名 稱 是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作 業 備 考 如 果 主 席 容 許 的 話, 我 想 讀 出 一 小 部 分, 讓 大 家 知 道 作 業 備 考 的 內 容 是 甚 麼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基 本 上 是 政 府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合 作 推 行 的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在 其 實 施 過 程 中, 讓 當 局 獲 得 了 寶 貴 經 驗, 用 以 教 育 公 眾 ( 包 括 樓 宇 業 主 及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 採 用 適 當 的 委 聘 程 序 就 此,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在 與 廉 政 公 署 緊 密 聯 繫 下, 印 發 了 一 份 維 修 工 程 指 引 ( 指 引 ), 闡 明 有 關 各 方 的 角 色 及 責 任 反 圍 標 的 最 佳 做 法, 以 及 甄 選 和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和 承 建 商 的 適 當 程 序 這 份 指 引 已 上 載 於 房 協 的 網 頁 這 份 指 引 提 到... 全 委 會 主 席 : 馮 議 員, 你 現 在 讀 出 的 內 容, 在 剛 才 進 行 的 二 讀 辯 論 中 已 有 人 說 明 了 議 員 如 果 因 為 某 段 時 間 不 在 席, 不 知 道 之 前 曾 討 論 了 甚 麼, 待 自 己 返 回 會 議 時 只 顧 讀 出 自 己 要 讀 的 內 容, 這 並 非 理 想 的 做 法, 我 希 望 各 位 日 後 盡 量 避 免 馮 檢 基 議 員 : OK 由 於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一 番 話, 令 我 覺 得 要 讀 出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因 為 可 以 澄 清 最 重 要 的 招 標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而 政 府 是 有 作 業 備 考 讓 大 家 參 考 的, 特 別 說 明 委 聘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和 合 資 格 人 士, 以 及 委 聘 註 冊 承 辦 商 的 一 些 方 式 我 覺 得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對 業 主 或 法 團 都 是 重 要 和 有 意 思 的, 可 以 幫 助 他 們 在 整 個 維 修 過 程 上 做 得 妥 善 和 公 平, 也 讓 他 們 可 以 放 心 將 來 所 聘 請 或 中 標 的 人 或 公 司 是 真 正 按 照 合 情 合 理 的 步 驟 揀 選, 以 及 減 低 貪 污 的 情 況 出 現, 我 覺 得 這 是 重 要 及 值 得 重 視 的 現 時 的 問 題 是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並 不 是 法 例, 換 句 話 說, 這 只 是 一 份 指 引 或 參 考, 而 其 受 重 視 的 程 度 則 很 視 乎 兩 個 層 次 的 人 士, 其 一 是 被 委 聘 執 行 作 業 備 考 的 人 士, 另 一 則 是 聘 請 有 關 人 士 的 法 團 或 業 主 重 點 在 於 他 們 是 否 重 視 或 懂 得 重 視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並 在 維 修 過 程 中 做 足 指 引 說 明 應 該 要 做 的 工 作 和 工 序

202 93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唯 一 令 我 擔 心 的 地 方, 是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並 不 是 法 例, 以 致 難 有 約 束 力, 要 確 保 被 委 聘 人 士 依 足 作 業 備 考 亦 有 困 難 我 們 知 道, 如 果 要 把 作 業 備 考 變 成 法 例 的 一 部 分, 可 能 會 出 現 另 一 種 困 難, 特 別 是 給 業 界 帶 來 難 題, 我 們 應 該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呢? 如 果 成 為 法 例, 作 業 備 考 會 很 有 力, 換 個 角 度 來 看, 是 情 況 被 規 定 了, 欠 缺 彈 性, 因 為 現 時 專 業 人 士 來 到 某 些 地 方, 可 能 需 要 一 些 空 間 讓 他 們 可 以 處 理 問 題 另 一 個 情 況 是 可 能 會 被 罰 兩 次, 即 可 能 被 罰 款 及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但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是 否 真 的 這 麼 嚴 重 呢? 這 是 我 們 聽 到 一 些 業 內 人 士 對 作 業 備 考 變 成 法 例 的 擔 心 在 這 情 況 下, 究 竟 如 何 處 理 才 是 最 理 想 呢? 我 覺 得, 能 夠 把 作 業 備 考 變 成 法 例 而 不 涉 及 刑 事 罪 責, 會 否 是 可 行 的 方 法 呢? 但 是, 無 論 如 何, 我 作 為 在 舊 區 為 小 業 主 做 了 很 長 時 間 工 作 的 民 意 代 表, 我 覺 得 在 法 例 上 能 夠 幫 助 他 們, 讓 當 事 人 或 業 界 着 緊 和 小 心 地 依 足 指 引, 總 是 一 件 好 事 因 為 大 部 分 舊 區 小 業 主 和 法 團 真 的 不 太 掌 握 這 些 問 題, 亦 不 知 道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所 以, 對 於 這 項 修 正 案, 我 支 持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可 以 按 法 例 的 角 度 來 處 理, 但 我 對 處 分 方 面 卻 有 保 留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劉 秀 成 議 員 說 出 數 點 原 因, 表 明 他 對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有 所 保 留, 我 也 要 就 甘 乃 威 議 員 提 出 的 一 點, 作 出 補 充 發 言 他 特 別 提 及 的 所 謂 對 等 原 則, 意 思 是 指 如 果 當 事 人 有 法 律 上 的 責 任, 而 他 違 反 這 責 任 是 會 有 刑 事 後 果 的, 則 負 責 替 他 檢 查 監 管 甚 至 審 核 的 專 業 人 士, 不 論 是 法 例 中 提 及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或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果 他 們 不 完 全 依 從 作 業 備 考 來 辦 事 的 話, 便 同 樣 地 對 等 地 也 應 該 有 刑 事 責 任 對 於 這 種 概 念, 我 也 有 很 大 保 留 作 為 專 業 人 士 之 一, 我 明 白 所 有 專 業 界 別 其 實 均 存 在 類 似 問 題, 如 果 開 啟 了 這 閘 門, 恐 怕 會 後 患 無 窮 在 日 常 生 活 裏, 不 論 是 會 計 師 也 好, 律 師 也 好, 工 程 界 人 士 也 好, 很 多 時 候 要 協 助 甚 至 是 監 管 一 些 工 作, 而 根 據 法 律 是 要 肩 負 一 些 核 證 責 任 如 果 專 業 人 士 違 反 了 本 身 的 專 業 操 守, 便 可 能 有 一 些 專 業 的 後 果, 但 假 如 動 輒 使 用 這 種 所 謂 對 等 原 則, 迫 使 他 們 或 確 保 他 們 完 全 跟 從 規 則 來 辦 事 的 話, 這 個 社 會 恐 怕 便 無 法 運 作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除 非 有 更 好 的 理 由, 或 是 過 於 離 譜

20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23 的 現 象 事 實 上 不 斷 出 現, 即 使 依 靠 現 時 已 有 的 專 業 機 制 也 不 能 解 決, 才 會 考 慮 使 用 這 種 方 法 ; 否 則, 刑 事 責 任 及 刑 事 後 果 是 可 大 可 小 的, 所 以 不 能 隨 意 開 啟 這 閘 門 在 這 方 面, 有 同 事 剛 才 提 及 作 業 備 考 只 屬 參 考 性 質, 如 果 不 遵 守 現 有 機 制 的 話, 是 已 經 有 專 業 機 制 來 處 理 的 劉 秀 成 議 員 剛 才 亦 特 別 提 出, 如 果 有 這 樣 的 要 求 的 話, 恐 怕 會 令 很 多 相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卻 步, 不 會 參 與 強 制 驗 樓 和 驗 窗 計 劃, 導 致 有 關 的 費 用 可 能 會 更 高 這 些 意 見 均 是 合 理 的, 而 我 也 覺 得 這 些 是 應 該 關 注 的 問 題 然 而,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恐 怕 不 能 接 受 這 種 所 謂 對 等 原 則 我 覺 得 對 專 業 界 別 來 說, 這 是 一 種 不 可 能 存 在 及 不 能 接 受 的 概 念 謝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甘 乃 威 議 員, 請 你 再 次 發 言 甘 乃 威 議 員 : 主 席, 有 同 事 剛 才 指 我 這 項 修 正 案 不 嚴 謹, 我 也 聽 到 局 長 說 我 未 經 深 思 熟 慮 我 想 問 在 座 有 多 少 位 議 員 如 局 長 所 說 那 般, 曾 經 看 過 那 份 作 業 備 考 呢? 電 視 機 旁 的 觀 眾 又 是 否 知 道 那 份 作 業 備 考 的 內 容 究 竟 是 甚 麼, 是 否 與 道 德 操 守 有 關 呢? 其 實 我 剛 才 只 說 了 一 點, 但 為 了 以 正 視 聽, 讓 大 家 知 道 這 些 所 謂 作 業 備 考 是 否 很 簡 單, 是 否 專 業 人 士 應 要 遵 行 的 事, 我 為 大 家 讀 出 數 點 : 任 何 有 意 參 加 投 標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即 我 們 所 說 的 維 修 顧 問 ) 在 遞 交 標 書 時, 須 提 交 一 份 由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和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其 所 屬 公 司 共 同 簽 署 的 聲 明, 承 諾 在 業 主 ( 即 聘 用 他 們 的 人 ) 公 布 招 標 結 果 前, 他 ( 即 該 維 修 顧 問 ) 本 人 所 屬 的 公 司 的 董 事 僱 員 代 理 人 及 分 判 的 顧 問 公 司, 從 未 及 不 會... 須 遵 守 以 下 數 點 : 一, 不 向 業 主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披 露 任 何 招 標 的 價 格 ( 即 維 修 顧 問 不 可 向 他 人 披 露 招 標 價 格 ); 二, 透 過 與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的 安 排, 調 整 投 標 的 價 格 ; 三, 與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就 投 標 訂 立 任 何 協 議, 及 就 有 關 投 標 以 任 何 方 式 或 串 通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而 作 出 任 何 詐 騙 的 行 為

204 932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主 席, 其 實 這 些 是 很 基 本 的 要 求 換 言 之, 既 然 得 到 業 主 的 委 託 及 信 任, 為 業 主 進 行 招 標, 不 應 向 任 何 人 披 露 招 標 的 價 錢, 因 為 業 主 尚 未 作 出 公 布 這 是 否 一 個 很 基 本 很 低 微 的 要 求? 不 要 說 專 業 人 士, 人 家 聘 請 你 做 這 項 工 作, 你 也 不 應 該 向 別 人 披 露 價 錢 吧, 這 是 一 個 很 基 本 的 要 求 再 者, 我 剛 才 接 着 亦 提 及, 為 訂 明 修 葺 工 程 安 排 進 行 招 標 時, 維 修 顧 問 須 遵 守 指 引 所 訂 的 最 佳 做 法, 並 確 保 招 標 的 程 序 均 以 公 開 招 標 的 形 式 進 行 此 外, 所 有 招 標 文 件 應 以 業 主 的 名 義 發 出, 而 不 得 披 露 任 何 與 維 修 顧 問 ( 即 那 些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 合 資 格 人 士 及 其 公 司 有 關 的 資 料 大 家 知 不 知 道, 在 進 行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期 間, 那 些 維 修 顧 問 其 實 並 不 用 刊 登 其 名 字, 他 們 是 怎 樣 作 出 公 布 呢? 他 們 只 須 公 布 某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招 標, 在 招 標 期 間 請 聯 絡 某 先 生, 並 刊 出 電 話 號 碼 原 來 在 行 內, 當 看 到 有 關 電 話 號 碼, 即 使 沒 有 刊 登 名 字, 即 知 道 該 項 工 程 是 由 某 顧 問 公 司 處 理, 大 家 便 懂 得 怎 樣 落 標 了 為 何 我 們 要 列 明 不 可 以 披 露 自 己 的 名 字, 只 可 以 業 主 的 名 義 作 出 公 布, 為 何 要 這 樣 做 呢? 為 何 要 做 得 這 麼 細 緻 呢? 其 實 是 很 簡 單 的, 這 並 不 是 什 麼 道 德 操 守 的 問 題, 有 議 員 剛 才 花 了 一 番 唇 舌 談 道 德 操 守 的 問 題 這 些 是 很 簡 單 的 招 標 程 序, 要 遵 守 的 是 一 些 簡 單 的 規 則 議 員 說 我 不 嚴 謹, 我 是 很 嚴 謹 的, 因 為 我 曾 經 要 求... 這 份 東 西 不 是 我 作 出 來 的, 馮 檢 基 議 員 剛 才 讀 了 開 首 那 段 引 言, 主 席 卻 叫 他 不 要 讀 了 那 段 引 言 已 道 出 是 汲 取 了 這 數 年 來 推 行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OBB) 的 經 驗 而 制 訂 的 作 業 備 考, 絕 對 是 非 常 嚴 謹 的, 並 非 未 經 深 思 熟 慮 如 果 局 長 認 為 我 沒 有 深 思 熟 慮, 便 應 詢 問 屋 宇 署 的 同 事, 為 何 沒 有 深 思 熟 慮 便 寫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出 來, 這 份 東 西 不 是 我 寫 的, 是 政 府 的 官 員 寫 的 有 人 認 為 那 些 人 並 不 知 道, 現 時 再 加 上 罰 則, 既 然 他 們 並 不 知 道, 那 是 不 公 道 的, 而 且 又 沒 有 諮 詢 有 同 事 剛 才 亦 提 及, 有 甚 麼 要 進 行 諮 詢, 有 甚 麼 不 用 進 行 諮 詢 其 實, 我 覺 得 在 這 項 法 例 獲 得 通 過 後, 實 在 要 進 行 廣 泛 宣 傳, 就 像 林 局 長 所 說 的 遞 補 機 制 一 樣, 至 少 要 宣 傳 一 年 一 年 也 未 必 足 夠, 因 為 現 時 的 對 象 包 括 老 人 家, 大 家 都 知 道, 有 30 年 樓 齡 的 樓 宇, 當 中 有 很 多 居 民 是 老 人 家 即 使 進 行 了 宣 傳, 很 多 老 人 家 可 能 仍 不 知 道

20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25 所 以, 如 果 不 把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加 進 法 例, 以 賦 予 罰 則, 老 實 說, 那 些 手 無 寸 鐵 的 老 人 家, 對 着 這 些 維 修 老 鼠, 一 塊 這 麼 大 的 肥 豬 肉, 每 年 有 幢 樓 宇 要 強 制... 我 想 強 調, 這 是 一 項 強 制 計 劃,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點, 與 過 去 不 同 的 是, 以 前 並 不 是 強 制 的, 如 果 一 幢 樓 宇 沒 有 出 現 問 題, 以 前 是 不 用 檢 驗 的, 即 使 那 幢 樓 宇 有 100 年 樓 齡, 也 不 用 進 行 檢 驗 現 時, 一 幢 樓 齡 30 年 的 樓 宇 即 使 身 光 頸 靚, 也 要 進 行 檢 驗, 現 時 是 強 制 規 定 的 為 何 要 強 制 檢 驗 呢? 是 為 了 實 施 更 多 規 管 對 維 修 顧 問 來 說, 現 時 的 規 管 是 否 恰 當 呢? 我 認 為 有 需 要 作 廣 泛 宣 傳, 讓 業 界 知 道... 我 剛 才 已 讀 出 所 有 內 容... 我 是 要 告 訴 那 些 維 修 顧 問, 別 以 為 可 以 不 用 親 身 進 行 檢 驗 一 會 兒, 王 國 興 議 員 可 能 又 會 說 : 我 的 工 友 並 不 知 道 要 親 身 進 行 檢 驗, 叫 我 落 沓 了, 政 府 卻 沒 有 作 廣 泛 宣 傳, 又 沒 有 進 行 諮 詢, 我 不 知 道 工 友 們 是 否 知 道 要 親 身 進 行 檢 驗, 不 然 他 們 到 時 可 能 又 會 去 借 牌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是 否 對 等 的 問 題, 即 是 說 專 業 人 士 受 委 託, 便 不 應 該 有 罰 則 我 明 白, 香 港 的 專 業 人 士 有 一 套 專 業 的 規 管 制 度 在 這 套 專 業 規 管 制 度 下, 如 果 有 專 業 人 士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便 會 在 該 制 度 下 被 懲 處 但 是, 我 想 問, 如 果 我 們 這 次 沒 有 罰 則, 由 誰 來 執 法?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它 們 會 執 法 嗎? 它 們 會 監 管 嗎? 我 剛 才 已 提 及, 過 去 這 麼 多 次, 長 久 以 來, 我 剛 才 舉 出 的 例 子, 在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中 有 這 麼 多 投 訴, 有 這 麼 多 要 終 止 停 止... 我 剛 才 已 提 過 數 字, 不 再 重 複 了... 這 些 專 業 學 會 究 竟 做 過 甚 麼 呢? 可 否 告 訴 我 過 去 的 數 字, 因 為 做 小 型 樓 宇 的 維 修... 這 3 個 學 會 可 否 告 訴 我, 究 竟 處 罰 過 多 少 人 有 多 少 人 被 停 牌 判 處 了 多 少 罰 款 呢? 對 不 起, 答 案 是 零 究 竟 由 誰 來 監 管 呢? 如 今 屋 宇 署 說 這 不 是 他 們 的 職 責, 這 些 是 商 業 行 為, 不 是 專 業 人 士 的 職 責, 那 麼, 由 誰 來 監 管 呢? 我 便 是 想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難 道 真 的 是 天 在 看 嗎? 這 個 法 案 委 員 會 開 了 二 十 多 次 會 議, 大 部 分 會 議 我 都 有 出 席, 你 不 妨 問 問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我 非 常 着 緊, 因 為 我 有 落 區, 我 做 了 20 年 地 區 工 作, 絕 大 部 分 是 協 助 這 些 大 廈 做 維 修 看 到 這 些 維 修 顧 問, 實 在 是 見 一 次 罵 一 次, 每 次 都 是 這 樣, 那 些 專 業 學 會 做 過

206 932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甚 麼 呢? 我 們 叫 居 民 寫 信 到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投 訴, 結 果 便 是 這 樣 而 已, 實 在 沒 有 辦 法 我 們 現 時 有 一 個 這 麼 清 楚 的 程 序 來 規 管, 很 簡 單 的, 只 是 規 定 不 可 把 價 錢 告 訴 第 三 者, 因 為 人 家 尚 未 開 標, 這 樣 也 不 行? 這 樣 的 事 情 你 也 容 許? 我 覺 得 這 不 僅 是 對 等 的 問 題, 現 在 是 無 皇 管 的 問 題 主 席, 我 這 項 修 正 案 是 為 了 未 來 的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讓 小 業 主 得 到 保 障,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我 的 修 正 案 ( 吳 靄 儀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全 委 會 主 席 : 吳 靄 儀 議 員, 你 是 否 想 發 言? 吳 靄 儀 議 員 : 主 席, 我 知 道 應 該 要 在 較 早 時 間 發 言, 但 我 不 知 道 可 否 現 在 發 言? 因 為 因 應 甘 乃 威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話, 特 別 是 牽 涉 到 專 業 操 守, 我 想 簡 單 評 論 一 下 主 席, 不 是 說 作 業 備 考 是 否 重 要 或 具 體, 還 是 要 受 道 德 規 範, 這 等 於 專 業 操 守 是 否 要 受 道 德 規 範 或 應 該 刑 事 化 ; 而 是 很 簡 單, 我 們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立 法 原 則, 便 是 刑 事 條 文 並 不 能 間 接 訂 立, 即 是 無 論 是 專 業 操 守, 還 是 作 業 備 考, 我 們 都 不 能 透 過 某 項 條 文, 指 明 但 凡 觸 犯 / 違 反 這 守 則 的 條 文, 便 要 面 對 刑 事 的 後 果 如 果 我 們 在 那 本 專 業 操 守 或 作 業 備 考 訂 立 規 則, 並 認 為 重 要 至 應 該 有 刑 事 後 果, 便 要 把 那 些 條 文 ( 即 專 業 操 守 的 項 目 ) 提 出 來, 明 文 在 法 例 中 訂 立 我 們 法 律 界 有 時 候 也 會 遇 到 這 種 問 題 在 專 業 操 守 方 面, 律 師 在 工 作 上 經 常 接 觸 一 般 市 民 大 眾, 有 時 候 我 們 認 為 並 不 能 單 靠 專 業 操 守, 便 能 應 付 問 題, 而 是 要 有 刑 事 的 後 果 如 果 有 刑 事 的 後 果, 而 有 關 要 求 與 專 業 操 守 條 文 相 同 的, 我 們 便 會 將 之 列 入 法 例, 正 式 通 過, 使 其 成 為 一 項 刑 事 罪 行 主 席, 我 提 出 這 點, 是 因 為 我 們 過 去 在 處 理 一 些 法 案 時, 也 遇 到 這 種 情 況 例 如, 有 些 附 屬 法 例 可 賦 權 一 些 機 構 訂 定 一 些 守 則, 而 這 些 守 則 是 有 刑 事 後 果 的, 我 們 一 般 都 非 常 不 願 意 有 這 類 授 權 條 文 存 在, 但 即 使 如 此, 那 些 授 權 條 文 也 定 要 明 文 授 權, 而 這 些 條 文 經 通 過 制 定 後, 便 會 成 為 附 屬 法 例

20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27 因 此, 主 席, 我 並 不 認 為 作 業 備 考 的 內 容 不 夠 準 確 或 不 夠 嚴 重, 便 不 應 該 有 刑 事 後 果, 而 只 是 我 們 須 遵 循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立 法 原 則, 便 是 但 凡 刑 事 條 文, 是 不 能 間 接 訂 立 的 多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劉 秀 成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告 訴 甘 乃 威 議 員, 在 我 擔 任 建 築 師 學 會 會 長 時, 如 我 們 的 會 員 是 證 據 確 鑿 而 被 定 罪 後, 我 們 的 罰 則 也 是 很 嚴 格 的 我 很 遺 憾 地 告 訴 各 位, 我 曾 經 到 過 監 獄 探 訪 我 其 中 一 名 學 生 甘 乃 威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一 次 處 罰 也 沒 有, 但 這 位 學 生 便 是 觸 犯 了 投 標 的 其 中 一 項 罪 行 當 然, 這 罪 行 很 嚴 重 正 如 吳 靄 儀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是 很 嚴 重 的 行 為 才 會 被 定 罪, 而 我 們 的 學 會 亦 會 開 除 其 會 籍, 這 是 相 當 嚴 重 的 一 件 事 大 家 要 理 解 到, 並 非 像 甘 乃 威 議 員 所 說 般 我 今 天 很 高 興 聽 到 梁 國 雄 議 員 發 言, 竟 與 我 的 意 見 有 相 同 看 法, 便 是 對 專 業 人 士 要 予 以 尊 重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甘 乃 威 議 員 在 聽 到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發 言 後 不 作 出 反 駁, 我 亦 不 明 白, 在 他 聽 到 梁 國 雄 議 員 說 了 一 句 我 認 為 並 不 尊 重 他 的 話 時, 為 何 不 反 駁, 但 我 認 為 也 有 可 能 有 人 告 訴 我, 這 是 很 cutie 的 我 真 的 很 不 明 白 這 點 所 以, 我 希 望 他 可 以 真 正 明 白 到, 專 業 人 士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是 很 大 的 我 到 監 獄 探 訪 這 名 學 生 時, 也 感 到 很 不 開 心, 但 他 犯 了 罪 便 是 犯 了 罪, 並 非 一 如 甘 乃 威 議 員 所 說, 是 完 全 沒 有 受 罰 這 類 事 情 他 剛 才 說 他 是 從 沒 聽 到, 但 在 我 擔 任 會 長 時, 便 確 曾 遇 到 這 類 事 情 多 謝 主 席 甘 乃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澄 清 一 點, 我 剛 才 發 言 是 問, 在 一 些 小 型 樓 宇 的 維 修 工 程 中, 過 去 究 竟 有 否 一 些 例 子? 在 很 大 型 的 工 程 中, 也 有 可 能 出 現 一 些 違 反 了 專 業 操 守 所 謂 失 德 的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的 情 況 我 現 時 說 的 是, 面 對 一 些 小 業 主 年 老 的 業 主, 一 幢 30 年 樓 齡 的 樓 宇, 大 家 均 知 道 是 甚 麼 人 居 住 在 那 兒 大 家 均 明 白, 在 那 裏 居 住 的 大 多 數 是 長 者 我 說 的 是, 我 們 面 對 的 問 題 是, 在 過 去 進 行 一 些 維 修

208 932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工 程 時, 有 否 一 些 例 子 可 告 訴 我 們? 劉 教 授 作 為 業 界 代 表, 我 希 望 他 能 夠 解 說 一 下, 過 去 有 否 這 樣 的 例 子, 即 是 因 為 這 些 小 型 維 修 樓 宇 維 修 而 致 被 判 罰 款 坐 牢 不 要 說 坐 牢 了, 單 是 罰 款 停 牌 一 段 時 間 等,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例 子 呢? 我 希 望 聽 到 劉 教 授 的 回 應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發 展 局 局 長 再 次 發 言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的 發 言 已 解 釋 政 府 不 能 支 持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的 立 場, 我 在 此 只 想 稍 作 補 充 首 先, 雖 然 我 們 不 支 持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但 正 如 葉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理 解 他 為 何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正 如 我 們 在 兩 年 半 前 開 展 的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 更 新 行 動 ), 我 們 透 過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接 觸 到 很 多 舊 樓 維 修 的 個 案, 亦 察 覺 到 令 甘 議 員 很 動 氣 的 現 象, 便 是 超 低 投 標 價, 亦 可 能 出 現 圍 標 的 情 況 所 以, 我 們 很 快 便 認 識 到, 除 透 過 更 新 行 動 協 助 舊 樓 業 主 維 修, 並 透 過 更 新 行 動 創 造 就 業 外, 我 們 必 須 利 用 更 新 行 動 來 總 結 經 驗, 並 且 分 享 經 驗, 讓 舊 樓 業 主 日 後 進 行 維 修 時 知 道 如 何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對 於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用 到 的 一 些 字 眼, 例 如 未 經 深 思 熟 慮 不 嚴 謹 等, 我 希 望 甘 議 員 瞭 解 這 並 非 針 對 他 個 人 提 出 修 正 案 背 後 的 目 的, 甘 議 員 亦 無 需 長 篇 轉 述 屋 宇 署 署 長 草 擬 的 作 業 備 考 當 然, 作 業 備 考 的 內 容 是 基 於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總 結 得 來 的 經 驗, 是 一 份 好 指 引 和 好 做 法,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全 面 推 廣 可 是, 對 於 今 次 的 修 正 案, 我 們 覺 得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未 能 達 到 立 法 所 需 要 的 嚴 謹 尺 度 我 們 認 為 這 項 修 正 案 未 經 深 思 熟 慮, 是 因 為 它 未 考 慮 把 作 業 備 考 賦 以 法 律 地 位 的 整 體 配 套, 加 上 把 刑 責 加 諸 於 專 業 人 士 身 上, 我 們 認 為 並 不 合 理

20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29 如 果 真 的 要 引 入 作 業 備 考 作 規 管, 我 們 必 須 仔 細 考 慮 整 體 的 配 套 措 施, 以 及 對 建 築 物 條 例 ( 條 例 ) 的 其 他 條 文 和 運 作 的 影 響, 而 不 是 一 如 這 項 修 正 案, 很 簡 單 地 加 入 數 項 條 文 及 罰 則 便 可 以 雖 然 條 例 目 前 沒 有 讓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作 業 備 考 的 條 文, 但 我 們 提 議 過 讓 現 時 正 在 審 議 的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具 有 同 樣 的 條 文, 以 賦 權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及 獲 其 授 權 人 士 按 有 關 條 例 而 發 出 實 務 守 則 我 不 想 花 大 家 太 多 時 間 讀 出 有 關 條 文 就 條 例 草 案 實 務 守 則 的 發 出, 足 足 有 一 頁 半 的 內 容 說 明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署 長 會 發 出 法 定 的 實 務 守 則 簡 單 來 說, 便 是 必 須 關 乎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事 宜 條 文 說 得 很 清 楚, 任 何 人 如 沒 有 遵 守 實 務 守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正 如 余 若 薇 議 員 早 前 所 引 述 本 身 並 不 會 令 該 人 可 被 人 循 任 何 民 事 或 刑 事 途 徑 起 訴 有 人 會 問, 如 果 不 能 起 訴, 實 務 守 則 有 甚 麼 用 途 呢? 條 文 接 着 指 出, 在 一 些 法 律 程 序 中, 當 法 院 要 信 納 實 務 守 則 或 其 他 部 分 受 爭 議 時, 便 會 作 出 考 慮 因 此, 要 有 相 當 嚴 謹 的 配 套 才 能 提 出 來 的, 以 一 個 法 定 的 地 位 或 身 份 處 理 屋 宇 署 現 時 的 行 政 作 業 備 考, 在 條 例 下 並 沒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安 排 因 此, 只 把 某 一 份 作 業 備 考 納 入 條 例 的 條 文, 而 沒 有 其 他 所 謂 深 思 熟 慮 或 獲 持 份 者 同 意 的 配 套, 是 並 不 適 合 的 事 實 上, 如 果 有 朝 一 日 真 的 有 法 定 的 地 位, 我 對 於 是 否 選 擇 把 招 標 程 序 定 為 有 法 定 地 位 的 作 業 備 考, 我 亦 很 有 保 留, 因 為 它 必 須 與 條 例 的 目 的, 即 建 築 物 的 安 全 相 關, 而 不 是 與 採 購 服 務 事 宜 有 關 我 剛 才 已 詢 問 參 加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會 議 的 同 事, 得 悉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其 實 是 屋 宇 署 應 議 員 要 求, 稍 為 勉 為 其 難 地 把 一 些 跟 建 築 安 全 無 關 的 事 宜, 以 作 業 備 考 的 形 式 作 廣 泛 宣 傳, 希 望 專 業 人 士 能 夠 有 所 遵 從 所 以, 把 招 標 的 最 佳 做 法 定 為 專 業 人 士 的 直 接 法 律 責 任, 對 其 他 現 行 由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作 業 備 考 的 地 位 將 構 成 影 響, 甚 至 不 符 合 相 稱 性 現 時 屋 宇 署 發 出 了 很 多 讓 業 界 遵 從 的 作 業 備 考, 所 以 我 們 要 考 量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其 他 作 業 備 考, 而 單 單 把 招 標 程 序 以 這 種 做 法 處 理, 的 確 令 我 們 很 有 保 留 招 標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的 對 象 是 包 括 所 有 參 與 招 標 的 專 業 人 士 其 所 屬 公 司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按 照 最 佳 做 法 的 建 議, 上 述 所 有 人 士 均 應 該

210 933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呈 交 反 圍 標 的 聲 明 及 道 德 承 擔 的 條 款 不 過, 甘 議 員 建 議 的 有 關 法 定 職 責 和 罰 則 卻 只 限 於 最 終 獲 委 任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和 合 資 格 人 員 雖 然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所 屬 的 公 司 屬 獨 立 的 法 人 團 體, 但 卻 無 須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而 其 他 參 與 招 標 程 序 的 人 士, 亦 無 須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這 做 法 是 不 公 平 的 顧 名 思 義, 最 佳 做 法 本 身 並 非 一 種 唯 一 可 行 的 做 法, 招 標 程 序 或 許 需 要 因 應 大 廈 本 身 的 實 質 情 況 而 作 出 調 整, 最 佳 做 法 無 法 亦 無 意 提 供 能 符 合 所 有 狀 況 的 通 則 故 此, 不 完 全 遵 照 這 些 最 佳 做 法 即 屬 違 法 的 建 議, 實 在 是 不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的 對 於 建 築 界 的 專 業 人 士 而 言, 這 亦 有 欠 公 允 過 去 多 年 來, 對 於 樓 宇 安 全 及 維 修 的 工 作, 我 們 希 望 教 育 和 鼓 勵 業 主 認 同 管 理 及 維 修 樓 宇 最 終 是 業 主 的 責 任, 而 業 主 對 招 標 程 序 亦 擁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如 果 透 過 這 項 修 訂, 我 們 反 而 把 刑 責 交 予 一 些 協 助 招 標 程 序 的 專 業 人 士 這 或 許 跟 我 剛 才 所 說 對 業 主 的 教 育 工 作 有 少 許 背 道 而 馳, 亦 是 我 們 有 保 留 的 地 方 無 論 如 何, 我 聽 到 很 多 議 員 均 認 為 目 前 在 樓 宇 維 修 和 採 購 服 務 方 面 的 招 標 工 作 有 改 善 空 間 我 們 在 往 後 的 日 子 裏 會 聯 同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繼 續 努 力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的 工 作 我 剛 才 在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時 已 列 舉 我 們 進 行 的 多 項 工 作, 包 括 跟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 測 量 師 學 會 ) 商 討 訂 定 修 葺 工 程 價 格 資 料 庫, 我 相 信 此 舉 在 日 後 能 有 助 業 主 在 招 標 的 工 作 上 做 得 更 完 善 最 後, 應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我 們 近 月 已 跟 3 個 專 業 學 會, 即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測 量 師 學 會 聯 繫 它 們 會 很 認 真 地 確 認, 並 嚴 肅 處 理 針 對 會 員 有 關 不 遵 從 屋 宇 署 行 將 發 布 招 標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中 的 道 德 承 擔 條 款, 或 根 據 各 自 的 專 業 守 則 和 憲 章, 處 理 在 招 標 過 程 中 就 有 違 道 德 的 做 法 的 投 訴 如 果 有 證 據 顯 示 有 關 會 員 曾 觸 犯 有 關 行 為 失 當 的 相 關 守 則, 或 使 其 專 業 聲 譽 受 損, 有 關 學 會 及 相 關 的 註 冊 管 理 局 將 會 展 開 紀 律 處 分 的 程 序 因 此, 我 懇 請 各 位 委 員 考 慮 政 府 的 立 場, 以 及 剛 才 數 位 議 員 的 發 言, 反 對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21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31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發 展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黃 宜 弘 議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宜 弘 議 員, 我 們 現 在 是 就 發 展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進 行 表 決 ( 黃 宜 弘 議 員 表 示 他 不 是 要 表 決 反 對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甘 乃 威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甘 乃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進 一 步 修 正 第 19 條, 以 在 建 議 的 第 30D 條 加 入 第 (2A) 款, 以 及 在 建 議 的 第 30E 條 加 入 第 (1B) 款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第 19 條 ( 見 附 件 II) 全 委 會 主 席 : 在 我 就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提 出 待 決 議 題 之 前, 我 想 提 醒 各 位, 如 甘 乃 威 議 員 該 項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他 便 不 可 就 第 27 條 動 議 修 正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甘 乃 威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212 933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甘 乃 威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甘 乃 威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正 如 一 貫 的 做 法, 我 會 在 晚 上 10 時 左 右 暫 停 會 議, 明 天 上 午 9 時 正 恢 復 會 議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吳 靄 儀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及 李 國 麟 議 員 贊 成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李 鳳 英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劉 秀 成 議 員 陳 茂 波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潘 佩 璆 議 員 及 謝 偉 俊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 李 永 達 議 員

21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33 湯 家 驊 議 員 甘 乃 威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及 陳 淑 莊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及 黃 國 健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5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6 人 出 席,17 人 贊 成,8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由 於 甘 乃 威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因 此, 他 不 可 動 議 修 正 第 27 條 秘 書 : 經 修 正 的 第 19 及 27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經 修 正 的 第 19 及 27 條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214 933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秘 書 : 新 訂 的 第 10A 條 承 建 商 名 冊 等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消 防 安 全 ( 商 業 處 所 ) 條 例 前 的 新 標 題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披 露 透 過 公 職 取 得 的 資 料 的 罪 行 新 訂 的 第 47 條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前 的 新 標 題 新 訂 的 第 47 條 披 露 透 過 公 職 取 得 的 資 料 的 罪 行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剛 讀 出 的 新 訂 條 文 及 新 標 題, 有 關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發 送 各 委 員 的 文 件 內 為 方 便 獲 委 任 檢 驗 及 修 葺 樓 宇 的 專 業 人 士 查 核 樓 宇 內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曾 作 出 改 善 工 程, 以 確 認 檢 驗 及 修 葺 標 準, 我 們 建 議 條 例 草 案 新 增 第 45A 及 47 條, 就 消 防 安 全 ( 商 業 處 所 ) 條 例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引 進 相 應 的 修 訂, 讓 指 定 的 公 職 人 員 可 獲 合 法 權 限, 為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緣 故 包 括 為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的 緣 故 披 露 與 改 善 消 防 安 全 有 關 的 建 築 工 程 資 料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加 入 第 10A 條, 在 條 例 第 8A 條 的 中 文 文 本 中 以 類 型 取 代 類 別 一 詞, 以 確 保 條 例 與 建 築 物 ( 小 型 工 程 ) 規 例 的 用 詞 一 致 主 席, 上 述 新 訂 條 文 已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討 論, 並 獲 得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我 懇 請 各 委 員 支 持 及 通 過 有 關 的 新 訂 條 文 多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新 訂 的 第 10A 條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前 的 新 標 題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新 訂 的 第 47 條 前 的 新 標 題 及 新 訂 的 第 47 條, 予 以 二 讀

21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35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新 訂 的 第 10A 條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前 的 新 標 題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新 訂 的 第 47 條 前 的 新 標 題 及 新 訂 的 第 47 條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增 補 新 訂 的 第 10A 條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前 的 新 標 題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新 訂 的 第 47 條 前 的 新 標 題 及 新 訂 的 第 47 條 擬 議 的 增 補 新 訂 的 第 10A 條 ( 見 附 件 II)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前 的 新 標 題 ( 見 附 件 II) 新 訂 的 第 45A 條 ( 見 附 件 II) 新 訂 的 第 47 條 前 的 新 標 題 ( 見 附 件 II) 新 訂 的 第 47 條 ( 見 附 件 II)

216 933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本 條 例 草 案 增 補 剛 讀 出 的 新 標 題 及 新 訂 的 條 文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法 案 三 讀 主 席 : 法 案 : 三 讀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經 修 正 後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動 議 此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21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37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主 席 : 審 議 上 述 條 例 草 案 的 委 員 會 主 席 劉 江 華 議 員 會 就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匯 報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218 933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的 目 的, 是 設 立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將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及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 電 訊 局 長 ) 的 職 能 轉 移 給 通 訊 局, 解 散 廣 管 局, 以 及 就 附 帶 及 相 關 事 宜 訂 定 條 文 ( 代 理 主 席 劉 健 儀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法 案 委 員 會 與 政 府 當 局 共 舉 行 了 11 次 會 議, 並 曾 就 通 訊 局 的 設 立 條 例 草 案 的 條 文 及 相 關 事 宜, 與 廣 管 局 代 表 交 換 意 見 法 案 委 員 會 亦 聽 取 了 廣 播 界 電 訊 業 界 及 多 個 商 會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意 見 法 案 委 員 會 大 致 上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的 立 法 原 意, 即 成 立 通 訊 局 作 為 單 一 規 管 機 構, 接 管 廣 管 局 及 電 訊 局 長 的 現 有 職 能, 以 規 管 廣 播 業 及 電 訊 業 在 商 議 過 程 中, 有 委 員 認 為 規 管 廣 播 及 電 訊 界 別 的 相 關 法 例 不 合 時 宜, 為 了 應 付 科 技 匯 流 帶 來 的 各 種 挑 戰, 當 局 應 同 步 檢 討 相 關 法 例 當 局 解 釋, 把 兩 者 糅 合 是 非 常 複 雜 及 費 時 的 工 作, 亦 會 拖 慢 成 立 通 訊 局 的 進 度, 而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是 較 務 實 的 做 法 在 通 訊 局 成 立 後, 當 局 及 通 訊 局 會 優 先 檢 討 電 訊 條 例 及 廣 播 條 例 就 此,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稍 後 會 在 他 的 發 言 中 承 諾 作 出 相 關 安 排 有 委 員 建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的 詳 題 中 應 提 述 一 個 獨 立 的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以 及 在 通 訊 局 職 能 的 條 文 內 訂 明 該 局 在 執 行 本 條 例 之 下 的 職 能 時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當 局 表 示,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通 訊 局 並 非 政 府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亦 不 享 有 政 府 的 任 何 地 位 豁 免 權 或 特 權 條 例 草 案 及 其 他 條 例 賦 予 通 訊 局 的 權 力, 已 經 容 許 通 訊 局 自 行 行 使 這 些 權 力 雖 然 當 局 的 政 策 是 要 通 訊 局 以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的 角 色 行 事, 但 現 有 本 地 法 定 機 構 的 賦 權 法 例 中 並 沒 有 使 用 獨 立 一 詞 此 外, 通 訊 局 會 依 靠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 通 訊 辦 ) 的 營 運 基 金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亦 需 由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及 通 訊 辦 執 行 其 決 定 如 果 就 建 議 作 出 修 訂, 或 會 令 人 質 疑 通 訊 局 是 否 會 財 政 獨 立, 或 通 訊 局 會 否 依 靠 日 後 的 通 訊 辦 執 行 職 能 因 此, 當 局 認 為 不 能 接 納 該 修 訂 亦 有 委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把 通 訊 局 的 公 共 使 命 ( 特 別 是 保 障 表 達 意 見 自 由 的 使 命 )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就 此, 當 局 表 示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以 闡 明 通 訊 局 在 履 行 其 職 能 時 須 顧 及 的 事 宜, 包 括 :

21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39 (i) 營 造 有 利 通 訊 業 蓬 勃 發 展 的 環 境, 以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區 域 通 訊 樞 紐 的 地 位 ; (ii) 鼓 勵 通 訊 市 場 的 創 新 與 投 資 ; (iii) 推 動 通 訊 市 場 內 的 競 爭, 以 及 推 動 通 訊 市 場 採 納 最 佳 做 法, 以 令 通 訊 業 界 及 消 費 者 受 惠 ; 及 (iv) 以 符 合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條 文 的 方 式 行 事 對 於 行 政 長 官 在 委 任 通 訊 局 成 員 方 面 的 權 力, 法 案 委 員 會 普 遍 表 示 關 注 多 名 委 員 建 議 通 訊 局 成 員 的 委 任 須 由 立 法 會 通 過, 以 提 高 透 明 度 及 加 強 公 眾 問 責 性 委 員 並 建 議 修 正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通 訊 局 的 候 任 主 席 須 出 席 立 法 會 的 就 職 前 聆 訊 但 是, 當 局 表 示, 現 行 由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委 任 的 機 制 沿 用 已 久, 而 且 運 作 暢 順 行 政 長 官 會 採 用 相 同 的 機 制, 以 公 平 公 開 及 具 透 明 度 的 方 式 委 任 通 訊 局 成 員, 確 保 公 正 無 私 及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為 提 高 委 任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多 名 委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考 慮 讓 業 界 和 社 會 各 界 提 名 通 訊 局 成 員, 包 括 由 民 間 團 體 提 名 或 選 出 一 定 數 目 的 非 官 方 成 員 當 局 亦 應 委 任 學 者 和 業 內 的 年 青 一 代 加 入 通 訊 局, 但 應 避 免 委 任 看 法 相 同 的 人 士 鑒 於 電 子 通 訊 業 的 獨 特 性 質, 獲 委 任 的 成 員 及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應 具 備 所 需 的 業 界 知 識 及 專 長 就 此, 委 員 建 議 當 局 應 在 條 例 草 案 清 楚 訂 明 有 關 委 任 準 則 當 局 表 示, 由 於 通 訊 局 將 會 作 為 行 業 的 規 管 機 構, 接 受 業 內 人 士 提 名 很 可 能 會 引 起 利 益 衝 突 方 面 的 關 注 為 釋 除 委 員 的 疑 慮, 當 局 會 動 議 修 正 案 加 入 額 外 的 委 任 準 則, 訂 明 獲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非 官 方 成 員 必 須 具 有 豐 富 通 訊 服 務 知 識 經 驗 或 經 歷, 或 在 管 理 會 計 財 務 教 育 法 律 或 社 區 服 務 方 面 具 有 知 識 或 經 驗, 或 具 有 專 業 或 其 他 經 驗 而 適 合 獲 委 任 多 名 委 員 表 示, 通 訊 局 成 員 人 數 偏 少, 故 此 質 疑 在 合 併 後, 通 訊 局 未 必 能 有 效 履 行 電 訊 局 長 及 廣 管 局 各 項 複 雜 和 繁 重 的 職 務 當 局 表 示, 因 應 公 眾 的 關 注, 建 議 的 通 訊 局 非 官 方 成 員 人 數 已 由 5 名 增 加 至 不 少 於 5 名 亦 不 多 於 10 名 ( 包 括 1 名 非 官 方 身 份 的 主 席 ) 通 訊 局 亦 會 包 括 1 名 公 職 人 員 及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此 外,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通 訊 局 可 向 其 他 委 員 會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或 任 何 公 職 人 員 授 權, 以 維 持 其 工 作 效 率 及 成 效

220 934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有 委 員 關 注 到, 如 果 有 來 自 業 界 的 非 全 職 成 員, 或 有 可 能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委 員 建 議 當 局 應 委 任 全 職 人 士 受 薪 成 為 通 訊 局 成 員, 而 成 員 須 具 備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以 處 理 關 乎 業 界 的 複 雜 問 題 當 局 表 示, 通 訊 局 將 由 通 訊 辦 這 個 公 務 員 行 政 部 門 提 供 秘 書 法 律 及 技 術 等 方 面 的 支 援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通 訊 局 成 員 時, 會 考 慮 通 訊 局 工 作 量 的 情 況 在 委 任 全 職 通 訊 局 主 席 一 事 上 若 有 決 定, 當 局 會 知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此, 當 局 會 動 議 修 正 案,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在 決 定 通 訊 局 成 員 的 酬 金 及 委 任 條 件 和 條 款 方 面 的 權 力 有 委 員 建 議 條 例 草 案 應 訂 明 撤 銷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委 任 準 則 當 局 接 納 建 議, 並 會 動 議 修 正 案, 訂 明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認 為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因 相 關 條 文 已 提 述 的 任 何 原 因, 或 其 他 充 分 因 由 而 不 能 或 不 適 宜 執 行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的 職 能, 可 撤 銷 有 關 委 任 有 委 員 亦 促 請 當 局 承 諾, 通 訊 局 成 員 的 委 任 將 會 符 合 六 六 規 則 或 性 別 觀 點 主 流 化 的 原 則 當 局 確 認 會 依 循 這 些 政 策 關 於 會 議 的 安 排, 多 名 委 員 提 出, 除 了 涉 及 敏 感 資 料 的 會 議 外, 當 局 應 考 慮 把 通 訊 局 及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公 開 讓 公 眾 旁 聽, 以 及 在 通 訊 局 網 站 刊 登 有 關 的 會 議 紀 錄, 以 提 高 透 明 度 當 局 表 示, 鑒 於 將 要 處 理 的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數 量 龐 大, 通 訊 局 應 可 彈 性 決 定 是 否 及 何 時 開 放 會 議 讓 公 眾 旁 聽 法 案 委 員 會 亦 關 注 到, 透 過 電 話 視 像 會 議 或 其 他 電 子 方 式 參 與 通 訊 局 會 議, 可 能 會 被 濫 用, 並 可 能 有 保 密 方 面 的 問 題 委 員 建 議 當 局 修 訂 條 文, 訂 明 通 訊 局 可 擬 訂 會 議 常 規, 就 這 些 會 議 方 式 作 出 規 定 當 局 同 意 動 議 修 正 案, 訂 明 通 訊 局 須 就 此 方 面 制 訂 常 規 當 局 會 向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有 關 常 規 內 容, 包 括 規 管 通 訊 局 在 任 何 一 個 年 度 內 舉 行 會 議 的 次 數 及 會 議 程 序 當 局 告 知 法 案 委 員 會, 按 照 原 來 的 草 擬 方 式, 在 通 訊 局 及 其 委 員 會 討 論 事 項 時, 披 露 利 害 關 係 的 規 定 只 適 用 於 通 訊 局 成 員 當 局 會 動 議 修 正 案, 令 有 關 披 露 的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本 身 不 是 通 訊 局 成 員 的 委 員 會 委 員, 以 消 除 這 項 不 一 致 之 處 法 案 委 員 會 察 悉, 對 在 討 論 事 項 中 披 露 了 利 益 的 通 訊 局 成 員 參 加 通 訊 局 會 議 時, 主 持 會 議 者 可 就 有 關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以 及 就 某 成 員 不 得 就 某 項 事 宜 參 與 討 論 及 投 票 作 出 決 定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主 持 會 議 者

22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41 的 權 力 或 會 令 人 關 注 當 局 同 意 動 議 修 正 案, 提 出 有 關 決 定 應 由 與 會 其 他 大 多 數 成 員 決 定, 而 非 由 主 持 會 議 者 決 定 當 局 亦 同 意 提 出 修 正 案, 設 立 利 害 關 係 登 記 冊, 指 定 通 訊 局 及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須 登 記 利 害 關 係, 並 且 訂 明 如 有 成 員 不 遵 守 有 關 披 露 利 害 關 係 的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可 宣 布 該 成 員 的 職 位 出 缺 至 於 規 定 會 議 文 件 不 得 交 給 與 待 議 事 項 有 利 害 關 係 衝 突 的 成 員 的 建 議, 當 局 認 為 有 關 事 宜 應 由 通 訊 局 制 訂 的 常 規 處 理 就 此, 當 局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表 明 通 訊 局 訂 立 的 常 規, 亦 會 規 管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當 局 承 諾 會 就 披 露 利 害 關 係 擬 訂 的 常 規, 知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有 委 員 認 為, 通 訊 局 的 行 政 部 門 應 為 獨 立 機 構, 而 非 由 公 務 員 組 成 的 政 府 部 門 當 局 表 示, 如 果 同 時 成 立 單 一 規 管 機 構 及 非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行 政 機 構, 工 作 會 太 繁 重, 而 且 這 些 是 複 雜 和 具 爭 議 性 的 課 題, 討 論 時 機 尚 未 成 熟 長 遠 而 言, 當 局 不 排 除 會 成 立 獨 立 的 行 政 部 門, 並 會 因 應 日 後 通 訊 局 與 通 訊 辦 的 運 作 情 況 再 作 研 究 有 委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清 楚 列 出 將 由 通 訊 局 委 出 的 各 個 法 定 委 員 會 當 局 表 示, 唯 一 須 由 通 訊 局 強 制 成 立 的 委 員 會 是 廣 播 投 訴 委 員 會 就 此, 當 局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清 楚 訂 明 通 訊 局 可 委 出 其 他 委 員 會, 以 支 援 其 運 作, 以 及 訂 明 通 訊 局 就 某 委 員 會 委 任 的 主 席 須 為 通 訊 局 的 成 員 法 案 委 員 會 亦 察 悉, 條 例 草 案 就 通 訊 局 成 員 真 誠 地 行 事 提 供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豁 免, 而 通 訊 辦 營 運 基 金 將 為 日 後 的 訴 訟 費 提 供 資 金 有 委 員 關 注 若 營 運 基 金 一 旦 因 支 付 未 來 通 訊 局 涉 及 的 訴 訟 費 用 而 耗 盡, 政 府 會 否 進 行 注 資 當 局 表 示,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出 一 筆 備 用 貸 款, 供 營 運 基 金 取 用 當 局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訂 明 通 訊 局 訴 訟 費 會 由 營 運 基 金 支 付 法 案 委 員 會 支 持 當 局 因 應 委 員 的 關 注 而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劉 慧 卿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發 言 是 支 持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代 理 主 席, 正 如 劉 江 華 議 員 剛 才 匯 報, 我 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222 934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深 切 檢 討 了 很 多 事 項 大 家 都 同 意, 科 技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電 訊 和 廣 播 兩 個 市 場 的 匯 流, 當 局 需 要 重 組 規 管 架 構, 以 及 全 面 檢 討 電 訊 條 例 和 廣 播 條 例, 而 當 局 亦 同 意 這 樣 做 代 理 主 席, 當 局 在 2006 年 3 月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舉 辦 了 一 些 諮 詢 會, 其 中 一 個 更 在 任 志 剛 的 新 辦 公 室 舉 辦 我 相 信 蘇 錦 樑 局 長 恭 喜 你 正 式 成 為 局 長, 你 也 任 重 道 遠 了 當 時 尚 未 加 入 政 府, 但 我 是 有 份 參 與 的 相 距 2006 年 已 四 五 年, 現 時 才 再 討 論 這 事 宜, 但 遞 補 機 制 卻 要 在 1 個 月 內 通 過 局 長 和 司 長 在 稍 後 晚 上 9 時 召 開 記 者 招 待 會, 我 希 望 他 們 宣 布 撤 回 該 條 例 草 案 有 些 事 情 可 以 花 那 麼 長 時 間 諮 詢, 而 當 時 諮 詢, 大 家 亦 有 共 識 大 家 會 認 為 諮 詢 後 便 會 落 實 大 家 想 做 的 事 情, 便 是 檢 討 兩 項 條 例, 看 看 有 何 問 題, 然 後 提 出 把 兩 局 合 併 豈 料 並 非 如 此, 現 時 是 2011 年, 還 說 要 循 序 漸 進, 代 理 主 席, 這 不 就 是 劉 江 華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倒 過 來 走, 不 是 先 檢 討 兩 項 條 例, 而 是 成 立 新 的 管 理 局, 然 後 它 便 會 跟 當 局 合 作 檢 討, 這 真 的 糟 糕 了 代 理 主 席, 所 以, 很 多 議 員 都 因 而 感 到 不 滿 由 2006 年 到 現 在, 為 何 要 花 這 麼 長 時 間? 我 也 不 明 白, 很 多 議 員 也 問 特 區 的 效 率 到 哪 裏 去 了? 然 而, 處 理 某 些 事 情, 政 府 卻 很 有 效 率,1 個 月 便 要 完 成, 現 時 便 弄 至 數 十 萬 人 要 上 街 遊 行, 但 處 理 這 事 情, 卻 拖 延 了 這 麼 久 我 不 理 會 那 麼 多 了, 新 局 長 上 場 三 把 火, 我 希 望 他 任 局 長 至 來 年 年 中 屆 時 他 可 能 落 任 或 無 須 落 任, 可 能 會 連 任, 我 不 知 道 請 他 好 好 處 理 這 事 情 雖 然 做 不 到 我 們 的 要 求, 但 他 們 承 諾 會 切 實 地 做 和 檢 討 檢 討 包 括 了 甚 麼 呢? 代 理 主 席, 當 時 政 府 承 諾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檢 討 跨 媒 體 擁 有 權 外 資 擁 有 權 的 限 制 發 牌 機 關 上 訴 機 制 電 訊 條 例 及 廣 播 條 例 的 規 管 制 度, 還 會 給 予 時 間 表 代 理 主 席, 請 你 留 意 這 幾 項, 看 看 何 時 會 檢 討 如 果 不 幸 的 話, 我 們 可 能 又 要 再 等 5 年 或 6 年, 那 便 真 是 糟 透 了 因 此, 我 們 其 實 很 不 高 興 不 過, 劉 江 華 議 員 剛 才 也 表 示, 既 然 就 某 些 事 情, 他 們 願 意 作 出 修 正, 所 以 我 們 也 表 示 在 成 立 新 管 理 局 後, 應 盡 快 處 理 吳 靄 儀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會 切 切 實 實 地 體 現 新 管 理 局 是 獨 立 的 其 實, 政 府 有 說 它 是 獨 立 的, 而 吳 議 員 建 議 不 如 把 這 點 寫 進 去 法 例, 說 清 楚 它 將 來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但 政 府 不 肯 這 樣 做 但 是, 代 理 主 席, 除 了 寫 進 法 例 說 明 不 受 干 預 外, 如 何 體 現 一 個 組 織 機 構 或 機 關 是 獨 立 呢? 當 然, 該 管 理 局 的 人 員 是 怎 樣 產 生 是 很 重 要 的 但 是, 這 些 人 員 均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更 可 笑 的 是, 政 府 告 訴 大 家

22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43 這 過 程 是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的, 我 不 知 道 這 是 如 何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地 委 任 那 些 人 員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看 看 外 國 的 做 法, 有 兩 個 國 家 是 不 經 國 會 程 序 的, 便 是 加 拿 大 和 澳 洲 但 是, 英 國 和 美 國 的 國 會 有 份 參 與, 尤 其 是 美 國, 是 由 總 統 提 出, 然 後 由 參 議 院 決 定, 即 互 相 制 衡 ; 英 國 也 有 無 法 律 效 力 的 規 定, 但 當 一 個 人 獲 委 任, 還 未 上 任 時, 他 要 到 下 議 院 接 受 質 詢, 進 行 聆 訊 然 而, 我 們 甚 麼 都 沒 有, 政 府 卻 表 示 過 程 是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我 們 希 望 有 個 制 度, 真 正 有 更 多 透 明 度, 讓 立 法 機 關 參 與 所 以, 劉 江 華 議 員 剛 才 說 得 很 正 確, 多 位 議 員 都 認 為 立 法 機 關 應 該 參 與, 尋 找 適 合 人 選,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新 的 管 理 局 有 很 大 權 力, 好 像 有 些 同 事 形 容, 是 一 塊 很 大 的 肥 豬 肉, 當 中 涉 及 很 多 利 益, 它 的 人 員 日 後 如 何 公 平 及 公 正 地 履 行 職 責, 是 社 會 很 關 心 的 所 以, 我 很 高 興, 當 局 會 就 關 於 披 露 資 料 利 害 關 係 等 事 項 提 出 修 正 但 是, 我 們 不 認 為 它 是 獨 立 的 代 理 主 席, 除 了 產 生 過 程 外, 有 沒 有 獨 立 執 行 機 關? 劉 江 華 議 員 剛 才 說 得 很 清 楚, 日 後 的 執 行 機 關 是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D6), 日 後 會 到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說 明 是 公 務 員, 其 實 所 有 職 員 均 是 公 務 員 他 又 表 示 外 國 有 些 情 況 都 是 這 樣, 但 如 果 該 局 人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屬 下 執 行 職 務 的 全 是 公 務 員, 那 又 如 何 說 服 我 們 管 理 局 是 很 獨 立 呢? 我 希 望 新 上 任 局 長 稍 後 用 他 三 寸 不 爛 之 舌 來 向 我 們 解 釋 代 理 主 席, 更 可 笑 的 是, 有 關 人 員 是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最 初 寫 明 行 政 長 官 可 以 隨 時 撤 銷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政 府 後 來 才 願 意 修 改, 說 明 按 訂 下 的 規 矩, 如 何 才 可 撤 銷, 以 及 要 有 十 分 合 理 的 理 由 但 是, 這 讓 大 家 看 到, 其 實 這 是 政 府 呼 之 則 來, 揮 之 則 去 的 人 代 理 主 席, 我 希 望 我 是 錯 的 通 過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後, 很 快 便 會 委 任 人 員 我 們 亦 很 擔 心 工 作 量 如 此 重, 如 果 這 些 人 並 非 全 職 工 作, 如 果 本 身 也 是 日 理 萬 機 的 政 府 最 喜 愛 邀 請 一 些 很 富 有 身 兼 數 職 的 人, 我 便 不 知 他 們 可 怎 樣 做 了 所 以, 我 們 對 此 是 很 關 心 的,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真 的 明 白 議 員 的 關 注, 不 要 做 出 一 些 事 情, 將 來 令 大 家 覺 得 這 是 完 全 貨 不 對 板 的 此 外, 代 理 主 席, 劉 江 華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及, 我 們 很 關 心 6+6 的 守 則 或 規 矩, 我 們 希 望 這 是 能 夠 遵 守 的, 而 現 時 還 有 三 四 十 個 機 構

224 934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是 無 法 遵 守 的 當 然, 這 是 一 項 新 守 則, 但 也 希 望 有 了 新 的 開 始, 大 家 便 更 要 遵 守 再 者, 在 性 別 觀 點 主 流 化 方 面,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現 時 是 達 標 有 餘, 但 我 們 希 望 新 的 管 理 局 將 來 亦 會 達 標 當 局 的 標 準 是 三 成, 無 論 男 或 女 性 均 不 會 低 於 三 成 我 們 希 望 是 達 到 四 成 或 五 成, 我 希 望 當 局 在 這 方 面 能 夠 做 到 接 着, 代 理 主 席, 我 稍 後 會 提 出 的 一 項 修 正 案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做 法, 我 要 說 清 楚 這 是 有 使 命 及 宗 旨, 指 出 這 目 的 是 甚 麼 當 然, 香 港 現 時 最 關 心 的 是 我 們 的 自 由 在 通 訊 及 廣 播 方 面, 這 裏 指 的 是 言 論 自 由 表 達 自 由 及 新 聞 自 由 所 以, 我 提 出 了 這 一 點 此 外, 我 們 當 然 亦 很 關 心 市 場 的 發 展, 這 是 要 有 公 平 的 競 爭, 以 及 亦 要 關 心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然 而, 我 留 意 到 局 長 亦 提 出 了 一 項 修 正 案, 但 他 不 稱 這 為 宗 旨, 而 是 說 在 執 行 職 能 的 時 候, 要 顧 及 一 些 東 西 劉 江 華 議 員 剛 才 已 讀 出 這 4 點 了 包 括 要 顧 及 人 權 法, 這 是 我 們 非 常 關 注 的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瞭 解, 市 民 現 時 尤 其 被 政 府 嚇 得 如 此 厲 害, 好 像 驚 弓 之 鳥, 任 何 涉 及 人 權 自 由 的 事 宜, 均 是 我 們 非 常 關 注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提 到 我 感 到 很 高 興, 當 局 會 提 出 一 些 關 於 利 益 衝 突 方 面 的 修 正 案, 我 對 此 是 會 支 持 的 另 一 點 是 關 於 會 議 的 開 放 當 局 說 有 關 安 排 會 仿 效 廣 管 局, 該 局 現 時 會 開 放 某 些 會 議 供 市 民 旁 聽, 我 希 望 新 的 管 理 局 將 來 也 會 這 樣 做, 以 及 它 可 以 披 露 一 些 重 要 的 決 定 及 開 會 的 議 程, 而 可 以 披 露 的 資 料, 也 要 在 網 頁 內 披 露, 令 市 民 知 悉 代 理 主 席, 大 家 對 這 個 管 理 局 的 產 生, 其 實 存 有 很 大 憂 慮, 無 數 人 跟 我 們 說, 這 是 由 於 當 中 實 在 存 在 太 多 利 益 ; 將 來 如 何 擺 平 如 何 傾 斜 為 一 些 可 能 是 地 產 商 或 它 的 老 友 輸 送 利 益, 這 並 非 我 們 想 看 到 的 但 是, 趨 勢 是 匯 流, 是 要 組 成 新 的 架 構 然 而, 政 府 要 檢 討 的 事 項 卻 未 處 理, 這 是 倒 轉 了 次 序 的 當 局 有 時 候 真 的 令 人 感 到 很 氣 憤, 這 麼 長 的 時 間 也 不 處 理, 現 時 說 要 先 成 立 這 個 管 理 局, 接 着 才 會 檢 討 大 家 亦 會 擔 心, 現 時 先 成 立 管 理 局, 而 又 未 作 檢 討, 將 來 是 否 可 以 理 順 它 的 運 作 呢? 所 以, 我 們 會 問 : 人 事 上 如 何 把 工 作 理 順, 新 的 管 理 局 能 否 銜 接 並 能 好 好 地 運 作, 會 否 有 利 益 衝 突, 將 來 聘 請 甚 麼 人, 那 些 人 是 否 要

22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45 全 職 工 作, 以 及 管 理 局 是 否 真 的 是 獨 立 呢? 還 有, 也 沒 有 一 個 獨 立 秘 書 處 的 行 政 機 關 幫 助 它, 這 些 均 讓 人 覺 得 管 理 局 可 能 是 先 天 不 足 因 此, 我 很 希 望 當 局 真 的 盡 快 處 理, 尤 其 現 時 在 議 會 裏, 我 相 信 局 長 是 有 支 持 者 的, 但 很 多 人 也 想 你 先 理 順 一 些 事 項, 盡 快 做 好 我 們 很 關 心 競 爭 法, 新 任 局 長 也 很 關 注, 我 們 亦 非 常 同 意, 我 們 希 望 這 一 屆 會 通 過 一 項 優 良 的 社 會 接 受 的 競 爭 法 代 理 主 席, 這 項 條 例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在 這 一 屆 完 結 之 前, 會 看 到 有 很 好 的 發 展 我 謹 此 陳 辭 吳 靄 儀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要 把 現 時 的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和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合 併, 成 為 一 個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以 統 一 監 管 電 視 電 台 電 話 及 互 聯 網 等 服 務 這 是 個 超 級 監 管 機 制, 權 力 非 常 大, 通 訊 局 如 何 成 立 將 來 如 何 運 作, 以 及 由 誰 來 掌 管, 對 全 香 港 巿 民 的 生 活 資 訊 娛 樂, 以 致 基 本 的 言 論 和 資 訊 自 由, 都 有 極 大 的 影 響, 所 以 今 天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今 時 今 日 的 廣 播 及 電 訊 服 務 已 經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二 合 為 一, 繼 續 由 廣 管 局 和 電 訊 局 分 開 管 理 的 確 是 不 理 想, 而 世 界 潮 流 也 是 服 務 融 合 統 一 監 管 所 以, 公 民 黨 是 支 持 合 併 的 做 法 但 是,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需 要 有 一 套 明 確 完 善 的 維 護 言 論 自 由 和 資 訊 自 由 的 通 訊 政 策, 由 一 個 具 公 信 力 的 獨 立 機 構 執 行 這 個 通 訊 局 一 定 要 有 清 晰 的 使 命 和 原 則, 由 對 公 眾 利 益 有 承 擔 有 才 幹 的 人 士 掌 管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首 先 檢 討 現 時 的 法 例 及 政 策, 以 一 整 套 的 法 例 來 訂 立 完 整 的 政 策, 同 時 成 立 執 行 政 策 的 法 定 機 構, 這 才 是 合 邏 輯 的 做 法 可 惜, 政 府 為 了 自 己 的 原 因, 決 定 分 階 段 進 行 改 革 剛 才 我 聽 到 有 人 說 這 是 循 序 漸 進, 我 不 明 白 這 是 怎 樣 的 漸 進, 這 其 實 是 分 階 段 突 然 間 做 的, 而 且 是 不 合 邏 輯 的 做 法 先 處 理 機 構 合 併 的 立 法 工 作, 卻 把 訂 立 政 策 的 任 務 押 後, 由 新 成 立 的 通 訊 局 日 後 再 與 政 府 商 議, 我 覺 得 這 是 本 末 倒 置 的 做 法, 製 造 很 大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現 在 成 立 的 是 一 個 怎 樣 的 通 訊 局, 究 竟 該 通 訊 局 能 否 達 到 巿 民 的 期 望, 全 都 是 很 難 衡 量 的 但 是, 如 果 有 一 套 政 策, 而

226 934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該 政 策 是 經 過 諮 詢 巿 民, 並 在 立 法 會 獲 得 通 過 的, 然 後 才 說 明 通 訊 局 是 執 行 這 一 套 政 策, 這 樣 便 不 會 出 現 不 明 朗 因 素 面 對 這 樣 的 一 項 法 案, 可 說 是 一 個 跛 腳 的 條 例 草 案, 如 果 我 們 不 拒 絕 通 過 這 樣 的 條 例 草 案, 便 惟 有 盡 量 將 之 變 得 比 較 完 善 因 此, 首 先 我 們 要 求 加 入 明 確 的 使 命 條 文, 包 括 說 明 通 訊 局 有 推 動 及 維 護 言 論 自 由 的 使 命 和 原 則, 同 時 說 明 將 來 成 立 的 通 訊 局 在 執 行 其 職 務 和 實 現 其 使 命 時, 會 獨 立 自 主,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否 則, 如 果 通 訊 局 淪 為 政 府 限 制 言 論 自 由 的 工 具, 我 們 今 天 通 過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就 會 變 成 做 了 一 件 大 壞 事 因 此, 我 稍 後 會 提 出 兩 項 修 正 案, 將 獨 立 及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這 兩 個 原 則 加 入 法 例 中 其 實 政 府 在 條 例 草 案 的 審 議 期 間, 三 番 四 次 表 示 這 兩 個 原 則 與 立 法 的 原 意 脗 合, 亦 清 楚 說 明 通 訊 局 是 獨 立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的 甚 至 在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 即 條 例 草 案 的 資 料 摘 要 ) 中, 亦 清 楚 說 明 通 訊 局 的 工 作 是 推 動 及 維 護 言 論 自 由 既 然 是 這 樣, 政 府 應 該 是 同 意 我 的 修 正 案, 但 不 幸 的 是, 政 府 不 願 意 將 之 寫 出 來, 而 且 其 所 持 的 理 由 是 非 常 奇 怪 的 第 一 個 理 由 是, 現 時 的 條 例 草 案 第 3 條 已 經 說 明 通 訊 局 不 是 政 府 的 一 部 分, 有 其 自 己 的 法 團 名 稱, 並 非 政 府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亦 不 享 有 政 府 任 何 地 位 豁 免 權 或 特 權 所 以, 政 府 認 為 這 便 已 經 足 夠 但 是, 其 實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耳 熟 能 詳 的, 是 訂 立 一 個 法 定 機 構 的 基 本 條 文 然 後, 政 府 指 出, 既 然 該 機 構 是 獨 立 的, 而 現 時 還 有 很 多 獨 立 運 作 的 機 關, 如 果 我 們 加 入 這 些 條 文, 便 會 影 響 其 他 機 構 其 實 這 是 絕 對 說 不 通 的, 所 以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政 府 既 然 同 意 該 原 則, 但 仍 不 肯 光 明 正 大 地 寫 出 來 代 理 主 席, 另 一 個 要 注 意 的 項 目, 便 是 要 說 明 委 任 通 訊 局 主 席 及 其 他 成 員 的 準 則 目 前 條 例 草 案 第 8 條 只 是 訂 明 那 些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人 數 不 少 於 5 名 亦 不 多 於 10 名, 而 稍 後 政 府 會 就 此 提 出 修 正 案 但 是, 我 要 指 出 的 是, 第 8 條 只 是 說 明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並 沒 有 說 明 任 命 的 準 則 很 多 法 定 機 構 均 肩 負 重 要 的 使 命 和 任 務, 假 如 我 們 希 望 這 些 機 構 能 夠 獨 立 和 有 原 則 地 代 表 公 眾 利 益, 其 成 員 的 任 命 便 須 經 過 一 個 公 開 透 明 的 程 序, 以 及 有 很 清 楚 的 準 則 例 如 有 關 的 人 選 要 符 合 一 些 甚 麼 條 件, 希 望 有 公 開 的 招 聘, 而 即 使 最 後 是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委 任 過 程 亦 必 須 是 一 個 客 觀 的 過 程

22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47 然 後, 該 條 亦 說 明 這 個 通 訊 局 的 成 員 有 5 至 10 人 我 們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時 曾 經 多 次 表 示, 如 果 現 在 的 廣 管 局 都 有 這 麼 多 人 ( 我 記 得 好 像 是 8 至 9 人 左 右 ), 現 在 這 個 通 訊 局 會 一 併 處 理 廣 播 事 務 監 督 的 工 作, 但 也 只 是 5 至 10 名 成 員, 這 是 很 令 人 擔 心 的 特 別 是 如 果 通 訊 局 有 5 個 人, 而 其 中 的 兩 名 成 員 有 1 名 是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公 職 人 員, 另 外 還 包 括 1 名 總 監, 那 麼, 這 個 通 訊 局 的 獨 立 性 便 很 成 疑 了 此 外, 要 注 意 的 是 負 責 執 行 的 部 門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第 14 條 和 第 15 條 的 說 法 很 有 趣, 第 14 條 說 明 決 策 是 由 通 訊 局 來 做, 決 定 是 由 他 們 來 做, 但 監 督 要 負 責 盡 量 令 決 定 得 到 落 實 ; 而 第 15 條 則 說 明,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 通 訊 辦 ) 要 支 持 支 援 總 監 說 得 這 麼 迂 迴 曲 折, 其 實 很 簡 單, 便 是 這 個 通 訊 局 的 成 員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指 揮 監 督, 亦 沒 有 辦 法 指 揮 通 訊 辦, 他 們 的 任 免 亦 不 是 由 通 訊 局 的 成 員 話 事 所 以, 這 令 我 們 更 覺 得, 一 定 要 說 清 楚 這 個 通 訊 局 是 獨 立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的 ; 否 則, 這 便 會 變 成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只 是 在 決 策 層 方 面, 會 包 括 數 名 非 政 府 人 員 代 理 主 席, 為 何 我 覺 得 上 述 數 點 這 麼 重 要 呢? 因 為 這 個 通 訊 局 將 來 能 否 為 公 眾 利 益 運 作, 很 大 程 度 視 乎 委 任 甚 麼 人 做 這 個 通 訊 局 的 主 席 副 主 席 和 成 員 有 些 議 員 認 為 他 們 的 工 作 很 繁 重, 一 定 要 給 予 他 們 適 當 的 報 酬, 要 有 金 錢 報 酬 要 有 薪 酬, 要 求 他 們 全 職 做 這 工 作 但 是, 我 不 相 信 這 便 可 以 令 一 些 適 當 的 人 願 意 負 起 這 個 責 任 因 為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有 數 個 特 點, 首 先, 一 定 是 非 常 複 雜 的 工 作, 從 法 律 觀 點 而 言 一 定 有 很 大 的 複 雜 性, 而 其 決 定 一 定 關 乎 一 些 大 機 構 的 利 益, 同 時 亦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小 市 民 的 直 接 投 訴, 而 處 理 投 訴 要 有 公 信 力 現 在 這 個 時 勢, 很 多 時 候, 不 論 是 大 機 構 或 受 影 響 的 小 市 民, 如 果 覺 得 決 定 不 公 正 的 話, 他 們 都 會 尋 求 司 法 覆 核 所 以, 通 訊 局 做 決 定 的 時 候, 一 定 要 很 明 白 這 些 道 理, 以 及 經 過 很 細 密 很 詳 細 很 穩 陣 的 考 慮 那 麼, 需 要 找 些 甚 麼 人 選 呢? 很 多 時 候, 到 頭 來 是 要 找 一 位 法 律 界 的 資 深 人 士 但 是, 是 否 給 他 多 些 金 錢, 要 他 全 職 做 這 工 作, 這 個 人 便 會 願 意 做, 願 意 放 下 自 己 的 執 業 擔 當 這 工 作 呢? 我 相 信 一 定 不 會

228 934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他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願 意 做 呢? 假 如 他 認 為 值 得 做, 他 對 公 眾 服 務 有 一 份 承 擔, 他 便 會 願 意 做, 不 會 斤 斤 計 較 付 出 了 多 少 時 間 和 精 力 但 是, 他 一 定 要 有 保 證, 他 做 這 些 事 是 可 以 獨 立 地 做, 可 以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地 做, 可 以 真 正 做 到 自 己 的 抱 負 和 目 標 所 以, 如 果 政 府 當 局 不 釐 清 這 些 東 西, 不 給 他 自 由, 讓 他 決 定 由 甚 麼 執 行 部 門 來 支 援 他, 究 竟 是 由 公 務 員 還 是 非 公 務 員 來 做, 我 相 信 很 多 人 都 不 會 願 意 擔 當 這 工 作 他 不 接 受 委 任 的 時 候, 政 府 可 以 怎 樣 呢? 於 是 便 採 用 遞 補 機 制, 找 不 到 最 合 適 的, 便 退 而 求 其 次 ; 找 不 到 其 次 的, 便 找 再 其 次 再 其 次 再 其 次 的 最 後 只 能 夠 找 到 一 些 很 平 庸 的 人, 這 樣, 即 使 這 個 通 訊 局 手 握 大 權, 都 不 是 市 民 的 福 祉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我 今 天 提 出 這 些 當 局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絕 對 不 是 一 些 小 修 小 補 的 問 題 當 制 度 仍 然 有 欠 缺 的 時 候, 便 需 要 找 一 些 很 有 才 幹 的 人 很 有 原 則 的 人 來 做 事 政 府 唯 一 可 以 令 這 些 人 願 意 擔 當 此 工 作 的, 便 是 他 們 認 為 這 項 工 作 是 值 得 做, 這 個 使 命 是 值 得 做, 而 他 們 有 機 會 做 亦 能 做 得 到, 政 府 會 尊 重 他 們 的 專 業 獨 立, 並 會 尊 重 他 們 的 目 的, 這 樣 他 們 才 會 做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我 稍 後 會 提 出 一 些 修 正 案, 政 府 就 某 些 條 文 也 提 出 修 正 案, 雖 然 未 必 每 項 修 正 案 都 令 我 滿 意, 但 始 終 比 不 提 出 修 正 案 好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黃 定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科 技 發 展 日 新 月 異, 藉 數 碼 技 術 在 媒 體 上 進 行 廣 播 或 通 訊, 現 已 是 等 閒 事 情, 例 如 電 台 和 電 視 台 均 可 在 網 上 進 行 廣 播, 新 聞 網 站 也 有 視 頻 影 片 播 放, 亦 可 進 行 通 訊 聯 繫, 正 如 我 們 不 時 在 街 上 或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時 所 見, 不 少 市 民 均 在 其 手 提 電 話 或 ipod 等 多 媒 體 工 具 上 不 斷 掃 視 和 點 擊, 沉 醉 在 互 聯 網 的 世 界 中, 不 斷 收 發 廣 播 和 資 訊 其 實, 我 也 正 在 為 了 追 趕 這 些 新 科 技 而 努 力 學 習 由 於 電 訊 和 廣 播 兩 個 市 場 不 斷 在 混 合 匯 流, 因 此 對 有 關 規 管 架 構 進 行 重 組, 以 及 檢 討 兩 者 之 間 的 規 管 制 度 和 相 關 法 例, 已 變 得 相 當 有 必 要 對 於 當 局 提 出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考 慮 將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和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 電 訊 局 長 ) 的 職 能 轉 移 給 新 成 立 的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以 及 制 定 有 關 條 文, 民 建 聯 認 為 是

22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49 與 時 並 進 的 做 法, 故 此 會 予 以 支 持 我 們 會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及 當 局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至 於 劉 慧 卿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在 條 例 草 案 的 條 文 中 加 入 通 訊 局 的 宗 旨 在 於 提 倡 及 維 護 言 論 自 由 及 新 聞 自 由 ; 促 進 通 訊 市 場 的 長 遠 發 展 及 公 平 競 爭 ; 以 及 促 進 消 費 者 在 通 訊 市 場 的 權 益, 民 建 聯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條 例 草 案 第 4 條 作 出 修 正 以 加 入 第 (4) 款, 其 中 包 括 營 造 有 利 通 訊 業 蓬 勃 發 展 的 環 境, 以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區 域 通 訊 樞 紐 的 地 位 ; 鼓 勵 市 場 創 新 與 投 資 ; 推 動 競 爭, 以 最 佳 做 法 令 業 界 和 消 費 者 受 惠 ; 並 以 符 合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人 權 法 ) 的 方 式 行 事, 實 在 已 涵 蓋 劉 議 員 所 提 的 修 正 同 時, 我 們 認 為 當 局 的 修 正 案 較 為 全 面 其 中, 劉 議 員 規 定 通 訊 局 的 宗 旨 在 於 提 倡 及 維 護 言 論 自 由 及 新 聞 自 由, 但 沒 有 顧 及 言 論 自 由 及 新 聞 自 由 貴 乎 真 確, 當 局 的 修 正 案 則 規 定 通 訊 局 在 執 行 職 能 時 須 顧 及 並 以 符 合 人 權 法 的 方 式 行 事 就 此, 在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第 十 六 條 關 於 意 見 和 發 表 的 自 由 的 規 定 中, 第 ( 二 ) 款 訂 明 人 人 有 發 表 自 由 之 權 利 ; 此 種 權 利 包 括 以 語 言 文 字 或 出 版 物 藝 術 或 自 己 選 擇 之 其 他 方 式, 不 分 國 界, 尋 求 接 受 及 傳 播 各 種 消 息 及 思 想 之 自 由 可 見 發 表 自 由 的 權 利 比 言 論 自 由 及 新 聞 自 由 廣 泛 該 條 的 第 ( 三 ) 款 亦 規 定, 有 關 權 利 的 行 使 附 有 特 別 責 任 及 義 務, 故 得 予 以 某 種 限 制, 而 且 必 須 尊 重 他 人 的 權 利 或 名 譽, 以 及 保 障 國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或 公 共 衞 生 或 風 化 可 見 發 表 自 由 的 權 利 亦 有 其 自 身 的 道 德 操 守, 比 提 倡 及 維 護 更 加 全 面 由 於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第 十 六 條 是 參 照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十 九 條 編 寫, 可 見 亦 合 乎 國 際 標 準 故 此, 我 們 認 為 並 無 再 作 修 訂 的 需 要 至 於 吳 靄 儀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在 條 例 草 案 詳 題 中 加 入 設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的 規 定, 以 及 在 第 4 條 加 入 第 (1A) 款, 規 定 通 訊 局 在 執 行 本 條 例 之 下 的 職 能 時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民 建 聯 認 同 當 局 所 指, 通 訊 局 並 非 政 府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亦 不 享 有 政 府 的 任 何 地 位 豁 免 權 或 特 權, 而 條 例 草 案 條 文 亦 已 清 晰 訂 明 通 訊 局 可 自 行 行 使 相 關 的 權 力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有 關 規 定 較 修 正 案 的 字 眼 內 容 來 得 更 為 實 際 和 具 體, 所 要 表 達 的 意 思 亦 無 重 大 差 異 況 且,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把 廣 管 局 和 電 訊 局 長 的 職 能 合 併 而 為 單 一 規 管 機 構, 亦 即 通 訊 局, 所 執 行 的 實 際 工 作 與 現 時 並 無 太 大 分 別, 故 此, 我 們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是 確 保 兩 者 合 併 後, 能 繼 續 實 施 和 執 行 現 行 的 規 管 及 發 牌 制 度 特 別 加 入 獨 立 干 預 等 字 眼, 似 乎 扯 得 太 遠, 實 在 無 須 畫 蛇 添 足

230 935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此 外, 我 希 望 特 別 指 出,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當 局 將 會 刪 除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和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 影 視 處 ), 並 以 負 責 行 政 的 部 門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 通 訊 辦 ) 取 代 在 針 對 影 視 處 及 電 訊 局 的 投 訴 方 面,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亦 會 作 出 相 關 法 例 修 訂, 訂 明 在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可 繼 續 向 申 訴 專 員 提 出 有 關 投 訴 雖 然 當 局 表 示 會 透 過 宣 傳 工 作 說 明 新 成 立 的 通 訊 局 和 通 訊 辦 的 職 能, 並 同 時 向 公 眾 說 明 申 訴 專 員 接 受 投 訴 的 範 圍 並 無 改 變, 但 關 於 如 何 進 行 具 體 的 宣 傳 工 作, 暫 時 尚 未 知 曉 希 望 當 局 能 在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盡 快 展 開 宣 傳 工 作, 除 了 讓 業 界 和 市 民 瞭 解 監 管 機 構 的 整 體 轉 變 和 運 作, 亦 確 保 業 界 和 市 民 清 楚 知 悉 詳 細 的 投 訴 方 法 和 程 序 等, 與 過 去 可 有 任 何 分 別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本 條 例 草 案 及 政 府 的 修 正 案, 反 對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吳 靄 儀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譚 偉 豪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這 項 條 例 已 討 論 了 差 不 多 六 七 年 的 時 間, 究 竟 為 何 要 討 論 這 麼 長 的 時 間? 其 他 國 家 又 為 何 能 這 麼 快 處 理? 我 覺 得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真 的 值 得 作 出 檢 討 我 知 道 英 國 和 台 灣 均 先 後 設 立 了 新 的 管 理 局, 使 當 地 整 體 電 訊 政 策 可 以 更 配 合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發 展 現 在 要 把 這 兩 個 管 理 局 合 併, 那 麼 這 兩 個 管 理 局 以 前 的 工 作 表 現 是 如 何 的 呢? 其 實, 平 心 而 論, 這 兩 個 管 理 局 在 過 往 的 確 發 揮 了 不 少 功 用, 特 別 是 電 訊 管 理 局 在 過 往 十 多 年 間, 電 訊 管 理 開 放, 引 入 競 爭, 該 局 使 香 港 發 展 成 最 開 放 的 競 爭 最 激 烈 的, 以 至 現 時 發 展 成 高 質 素 而 價 錢 又 較 其 他 地 方 相 對 便 宜 的 地 方 雖 然 我 們 經 常 指 電 訊 管 理 局 較 側 重 技 術 層 面 或 單 一 地 監 管, 但 成 效 卻 不 錯 至 於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我 則 較 為 失 望 廣 管 局 在 過 去 所 做 的 工 作 只 是 單 一 地 做 好 其 本 份 在 以 往 還 是 可 以 的, 但 進 入 現 時 的 互 聯 網 世 代 後, 它 所 發 揮 的 功 用, 差 不 多 像 是 每 天 均 被 綁 起 了 一 隻 手 般 它 純 粹 監 管 一 些 發 牌 的 機 構, 但 對 於 在 網 絡 上 進 行 的 廣 播 工 作, 則 完 全 不 能 接 觸 到, 儼 如 無 牙 老 虎 般 所 以, 如 果 不 把 這 兩 局 合 併 成 為 單 一 機 構, 將 來 出 現 的 亂 子 便 可 想 而 知 亂 子 多 了, 香 港 的 整 體 發 展 也 會 變 成 國 際 笑 柄 所 以, 我 贊 成 兩 局 合 併 當 然, 在 香 港, 如 果 大 家 通 過 了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兩 個 管 理 局 便 會 即 時 合 併 但 是, 我 們 的 祖 國 仍 未 合 併 我 們 的 祖 國 仍 是 採 用 三 網 匯 流, 由 數 個 部 門 管 理 但 是, 我 堅 信 如 果 香 港 處 理 得 好, 這 絕 對 可 讓 國 內 借 鑒

23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51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就 着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兩 個 觀 察 : 第 一, 很 多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及 有 關 6+6 成 員 委 任 的 規 則 雖 然 成 員 只 是 5 至 9 位, 卻 對 管 理 局 日 後 能 否 發 揮 作 用, 非 常 重 要 我 到 過 台 灣 會 見 有 關 成 員, 他 們 大 權 在 握, 所 以 很 多 人 想 影 響 他 們, 試 圖 改 變 他 們 的 意 見, 從 而 改 變 政 策 所 以, 委 任 成 員 絕 對 需 要 小 心 處 理 以 我 所 知, 台 灣 的 成 員 有 些 是 支 薪 的, 有 些 是 不 支 薪 的 在 策 略 上, 如 果 要 找 一 些 合 適 的 人 才, 讓 他 們 長 時 間 投 入 工 作, 我 覺 得 支 薪 是 較 好 的 吳 靄 儀 議 員 經 常 說 可 以 找 一 些 有 心 人, 未 必 需 要 支 薪 的 但 是, 如 果 那 些 有 心 人 已 上 岸 了 退 休 了, 這 樣 便 會 使 整 個 管 理 局 全 都 是 退 休 人 士, 這 是 我 最 擔 心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在 日 後 制 訂 政 策 委 任 人 才 時, 就 如 我 過 去 所 說 般, 千 萬 不 要 全 部 委 任 一 些 德 高 望 重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的 人 士 豐 富 經 驗 是 指 甚 麼 呢? 究 竟 是 指 30 年 的 經 驗 還 是 40 年 的 經 驗 呢? 如 果 全 部 都 是 這 樣 的 話, 新 的 管 理 局 便 糟 糕 了, 變 成 了 老 人 退 休 俱 樂 部 這 個 管 理 局 以 後 要 面 對 的 就 是 新 媒 體 新 網 絡, 全 都 是 新 的 東 西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委 任 一 些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人 士, 特 別 是 委 任 一 些 較 為 年 輕 的 具 有 新 的 視 野 的 人 士 雖 然 他 們 在 管 理 方 面 未 必 有 豐 富 經 驗, 但 他 們 絕 對 可 以 為 整 個 管 理 局 帶 來 新 的 角 度 在 委 任 委 員 方 面, 我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聽 取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至 於 第 二 個 關 注 的 問 題, 就 是 人 力 安 排 現 在 兩 個 管 理 局 的 職 員 日 後 會 到 合 併 後 的 新 管 理 局 工 作, 人 力 安 排 將 會 是 怎 樣 呢? 其 實, 我 曾 跟 電 訊 管 理 局 的 一 些 同 事 討 論 過, 文 件 上 指 他 們 基 本 上 是 滿 意 的 但 是, 我 也 希 望 局 長 於 日 後 兩 局 合 併 時, 在 人 力 編 制 方 面 要 更 謹 慎 及 關 心, 因 為 兩 局 合 併 後, 管 理 層 會 改 變, 職 位 也 會 改 變, 工 作 上 也 難 免 會 有 所 改 變 究 竟 職 員 是 否 能 夠 很 好 地 發 揮, 全 心 全 意 工 作 呢? 有 些 電 訊 管 理 局 的 同 事 早 前 反 映, 電 訊 管 理 局 已 開 始 把 某 些 職 位 凍 結, 不 再 僱 用 那 麼 多 工 程 師, 而 僱 用 一 些 商 業 或 法 律 方 面 的 專 業 人 士, 這 產 生 了 不 少 的 風 波 因 為 如 果 純 粹 把 一 切 依 商 業 方 向 處 理, 便 會 失 去 專 業 的 水 平, 這 種 去 專 業 化 又 是 否 好 事 呢? 希 望 局 長 將 來 跟 我 們 再 作 交 代 我 認 為 絕 對 不 要 純 粹 一 面 倒 地 向 商 業 化 發 展 而 去 專 業 化, 因 為 在 電 訊 及 廣 播 行 業 中, 會 涉 及 很 多 專 業 的 常 識, 以 及 在 與 國 際 接 軌 時, 如 果 沒 有 專 業 的 工 程 師, 絕 對 不 是 一 件 好 事 所 以, 希 望 於 兩 局 合 併

232 935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時, 在 人 力 安 排 上, 可 保 留 足 夠 專 業 的 崗 位, 使 新 的 管 理 局 既 有 商 業 管 理 的 能 力, 亦 可 保 持 其 一 貫 的 專 業 水 準 我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局 長 答 辯 後, 這 項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 李 永 達 議 員 走 進 會 議 廳 並 示 意 想 發 言 ) 代 理 主 席 : 李 永 達 議 員, 請 發 言 李 永 達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對 不 起, 因 為 電 視 正 在 直 播 黃 仁 龍 司 長 發 表 有 關 遞 補 機 制 的 言 論 代 理 主 席, 關 於 這 項 新 法 例 及 新 成 立 的 局, 從 科 技 角 度 看, 原 則 上 是 無 可 厚 非 的 原 因 是, 大 家 也 瞭 解 到 世 界 發 展 的 情 況, 一 般 媒 體 例 如 電 視 電 台 及 互 聯 網 之 間 的 分 界 是 越 來 越 小, 故 此 規 管 形 式 亦 是 需 要 作 出 相 應 修 改 其 實, 很 多 國 家 在 規 管 架 構 方 面 是 比 香 港 的 改 變 更 為 快 的 可 是, 當 我 們 想 成 立 一 個 新 的 局 時, 我 們 必 須 堅 守 的 原 則 究 竟 是 甚 麼 呢? 香 港 在 廣 播 通 訊 的 問 題 上 有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原 則, 就 是 要 維 護 言 論 表 達 資 訊 及 廣 播 自 由 香 港 在 過 去 多 年 發 生 的 辯 論 其 實 也 涉 及 上 述 例 子, 而 且 很 多 時 候 亦 能 夠 警 醒 政 府, 便 是 通 訊 廣 播 和 言 論 自 由 是 香 港 很 重 要 的 核 心 價 值 以 香 港 電 台 ( 港 台 ) 為 例, 它 多 年 來 想 公 司 化 (corporatization), 但 也 是 失 敗 的 可 是, 這 件 事 的 核 心 顯 現 了 一 個 問 題, 即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可 否 擔 任 兩 個 角 色, 既 以 政 府 部 門 的 身 份 來 執 行 政 府 任 務, 同 時 亦 體 現 完 全 的 廣 播 及 表 達 自 由, 甚 至 擁 有 批 評 政 府 的 自 由 呢?

23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53 在 這 10 年 間, 這 差 不 多 可 以 說 是 社 會 上 辯 論 次 數 最 多 的 題 目, 其 中 涉 及 的 便 是 言 論 自 由 這 件 事 情 雖 然 港 台 的 資 金 是 來 自 公 帑, 但 市 民 對 此 事 的 看 法 是 很 堅 定 的 此 外, 我 們 又 可 以 再 看 看 電 視 的 情 況 每 次 在 討 論 續 牌 事 項 時... 我 相 信 副 局 長 亦 有 看 過 報 告, 他 甚 至 可 能 聽 過 在 討 論 電 視 和 電 台 續 牌 時, 一 些 有 份 參 與 的 市 民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其 實, 當 中 最 常 提 到 的... 當 然, 他 們 有 時 候 亦 會 談 論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無 綫 ) 和 亞 洲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亞 視 ) 的 節 目 是 否 好 看 等 然 而, 很 多 參 與 續 牌 諮 詢 會 及 公 聽 會 的 市 民 其 實 也 反 映 出 一 個 原 則, 便 是 電 視 台 究 竟 可 否 堅 持 新 聞 自 主 和 獨 立 過 去 數 年 每 當 電 視 台 申 請 續 牌 時 我 亦 曾 參 與 過 一 兩 次 討 論, 亦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聽 到 一 些 意 見 亞 視 經 常 被 指 其 新 聞 報 道 路 線 緊 跟 中 央, 好 像 變 成 為 一 個 中 央 台 般 ; 無 綫 近 年 亦 被 批 評 變 成 另 一 個 中 央 台 當 然, 這 些 批 評 在 某 程 度 上 未 必 可 以 反 映 所 有 情 況, 但 提 出 這 些 意 見 的 市 民 或 羣 眾, 無 疑 表 達 了 一 種 很 緊 張 的 心 態, 便 是 電 視 台 的 新 聞 報 道 必 須 不 偏 不 倚 及 真 正 獨 立 所 以, 當 我 們 提 到 將 來 的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在 執 行 工 作 時... 當 然, 它 並 非 一 個 獨 立 營 運 的 電 視 台, 亦 不 是 一 個 獨 立 營 運 的 電 台 我 想 向 局 長 提 出 一 些 例 子, 說 明 市 民 對 這 個 新 成 立 的 局 是 抱 有 很 大 期 望 的 市 民 希 望 它 是 一 間 獨 立 機 構, 並 擁 有 很 清 楚 的 理 念 維 護 新 聞 自 由 表 達 自 由 和 通 訊 自 由 原 因 是, 該 局 的 成 員 將 來 會 擁 有 很 多 職 能, 包 括 發 牌 續 牌 及 對 電 視 和 電 台 等 機 構 進 行 監 管 等 所 以, 這 個 局 的 組 成 人 員 越 獨 立 越 不 受 政 府 影 響, 它 便 越 能 給 予 市 民 信 心 當 然, 對 我 來 說, 一 個 由 政 府 委 任 成 員 的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在 意 識 形 態 對 社 會 政 策 的 看 法 或 其 行 事 習 慣 方 面, 相 對 地 是 一 定 較 為 靠 近 政 府 的 觀 念 的 這 是 世 界 上 所 有 國 家 的 情 況, 只 是 其 他 國 家 的 執 政 黨 由 選 舉 產 生, 若 一 個 由 其 委 任 的 局 表 現 太 差, 下 次 市 民 便 可 以 不 選 舉 某 人 成 為 總 統, 或 不 選 舉 某 政 黨 為 國 會 的 大 多 數 黨 便 行 然 而, 香 港 政 府 卻 不 是 由 選 舉 產 生 所 以, 我 對 於 由 政 府 委 任 的 局 一 向 也 是 很 有 戒 心 的, 而 我 亦 曾 這 樣 告 訴 一 些 我 較 熟 悉 的 局 長 或 常 任 秘 書 長 若 任 何 機 構 委 任 的 大 多 數 成 員 均 與 政 府 持 相 同 意 見, 它 便 會 變 得 沒 有 意 思 了 我 有 時 候 亦 會 想, 近 親 繁 殖 或 是 在 局 內 尋 找 相 同 意 見, 對 政 府 有 甚 麼 益 處 呢? 只 有 越 傻 的 政 府 才 越 喜 歡 這 樣 做 不 論 是 管 理 局 或 其 他 法 定 機 構, 當 中 必 須 存 在 不 同 聲 音, 這 樣 才 可 以 協 助 政 府 在 處 理 問 題

234 935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時, 在 大 體 上 即 使 不 是 全 部 取 得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意 見 在 政 府 推 出 的 政 策 或 正 在 構 思 的 政 策 與 社 會 的 主 流 意 見 出 現 很 大 分 歧 時, 最 低 限 度 亦 可 以 由 局 內 持 不 同 意 見 的 人 發 出 警 號, 並 且 提 出 他 們 的 看 法, 這 樣 政 府 才 會 獲 益 良 多 找 來 意 見 相 同 的 人 士, 成 立 一 個 管 理 局 又 有 何 用 處 呢? 特 別 是, 大 家 必 須 緊 記 這 個 管 理 局 將 來 是 會 擁 有 發 牌 續 牌 及 監 督 機 構 營 運 等 功 能, 而 這 些 事 情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強 調 一 點, 獨 立 的 管 理 局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第 二, 這 個 局 是 否 具 有 強 而 有 力 的 信 念 和 任 務 來 維 護 新 聞 自 由 和 表 達 自 由 呢? 這 一 點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我 的 同 事 劉 慧 卿 議 員 稍 後 將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我 不 重 複 內 容 了 不 過, 我 想 再 舉 一 個 例 子 我 是 有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IT Panel) 的 成 員, 我 當 了 一 屆 委 員 ( 應 只 是 三 年 多 仍 未 夠 一 屆 ) 今 屆 是 我 首 次 加 入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內, 有 一 個 問 題 已 多 次 重 複 討 論, 而 這 問 題 反 映 出, 政 府 即 使 不 是 想 控 制 也 是 想 影 響 管 理 局, 而 當 政 府 持 不 同 看 法 時, 它 是 有 很 多 方 法 阻 撓 的 民 間 電 台 便 是 一 例 每 當 我 提 及 民 間 電 台, 有 人 便 會 說 我 為 阿 牛 發 聲 我 希 望 他 們 不 要 這 樣 想 世 界 上 大 多 數 的 先 進 地 區 及 城 市 我 不 用 複 述 了 均 設 有 非 常 多 電 台 香 港 是 極 少 數 只 擁 有 數 個 電 台 的 國 際 都 市 台 灣 台 北, 甚 至 蘇 聯 的 的 莫 斯 科 的 電 台 數 目 均 較 香 港 多 當 然, 政 府 會 問, 怎 可 能 有 這 麼 多 電 台? 當 然 不 對, 代 理 主 席, 現 時 的 技 術 已 能 做 到, 實 施 數 碼 化 後, 便 能 成 立 很 多 電 台, 並 且 無 須 像 從 前 一 般 作 出 這 麼 大 規 管 這 是 我 的 想 法 再 者, 政 府 其 實 無 須 擔 心 這 樣 做 只 是 對 某 些 人 有 利 我 們 的 社 會 多 元 化, 有 人 喜 愛 音 樂 戲 劇 宗 教 藝 術, 喜 愛 讀 書 喜 愛 談 政 治,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聚 眾 或 小 眾 或 中 眾, 我 不 知 道 有 多 少 眾? 他 們 的 興 趣 未 必 是 主 流 的 電 視 台 及 電 台 所 能 滿 足 的 這 個 問 題 在 IT Panel 討 論 過 很 多 次 政 府 在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時, 表 示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以 往 也 討 論 過, 認 為 香 港 並 非 不 能 實 行, 不 過 要 有 很 多 規 限 其 實, 我 認 為 政 府 政 策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了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導 致 它 在 開 放 大 氣 電 波 方 面, 制 訂 這 麼 嚴 謹 的 政 策 我 覺 得 這 顯 示 出,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現 代 化 社 會, 在 表 達 自 由 方 面, 其 實 並 不 成 熟 其 實, 即 使 開 設 一 個 電 台 給 法 輪 功, 那 又 so what 呢? 有 人 收 聽 才 行 呢 我 曾 經 與 人 辯 論, 即 使 開 設 一 個 電 視 台 channel 或 電 台 channel, 讓 曾 蔭 權 由 早 說 到 晚, 我 們 也 不 反 對 不 過, 第 一, 他 沒 有 這 麼 多 話 說 ; 第 二, 有 沒 有 人 收 聽 呢? 香 港 現 時 也 有 報 紙, 撰 寫 某 種

23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55 意 見, 大 公 報 及 文 匯 報, 我 並 不 反 對 它 們, 因 為 社 會 要 多 元 化 不 過, 有 沒 有 人 看 這 些 報 章 看 多 少 是 否 相 信 它 們? 這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所 以, 讓 某 種 意 識 形 態 的 人, 即 使 在 政 治 上 走 得 較 前 和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設 立 電 台, 有 甚 麼 問 題 呢? 當 然, 政 府 會 說 在 網 上 設 立 便 行 了 然 而, 這 一 來 便 不 要 規 管 網 上 電 台 了 我 要 說 的 第 三 個 重 點, 是 關 於 這 個 新 的 局 將 來 在 工 作 上 遇 到 的 問 題 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曾 提 及 很 多 次, 以 我 的 觀 察,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及 OFTA, 即 電 訊 管 理 局 在 過 去 數 年 的 任 務 越 來 越 多 我 是 法 案 委 員 會 其 中 一 個 委 員, 我 詢 問 BA, 即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一 年 舉 行 多 少 次 會 議 每 次 會 議 歷 時 多 久 及 討 論 甚 麼 議 程 我 為 何 要 這 樣 問, 代 理 主 席? 其 實, 我 並 非 不 相 信 那 10 個 8 個 委 員, 不 過, 坦 白 說, 小 弟 並 不 是 當 過 很 多 間 法 定 機 構 的 成 員, 因 為 政 府 覺 得 我 太 勞 嘈 小 弟 被 前 殖 民 地 政 府 錯 誤 委 任 成 為 房 委 會 成 員, 不 知 道 它 有 否 感 到 後 悔? 我 當 房 委 會 委 員 是 相 當 辛 苦 的, 因 為 當 時 我 差 不 多 全 職 當 議 員, 也 當 房 委 會 委 員, 我 要 付 出 很 多 時 間, 才 能 處 理 房 委 會 事 務, 令 我 有 信 心 已 能 履 行 責 任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中 我 忘 記 了 好 像 有 八 九 位 非 官 守 委 員, 但 它 現 時 處 理 的 事 務 越 來 越 多 越 來 越 繁 重, 負 責 電 視 續 牌 監 督 電 視 台 的 工 作 及 其 他 很 多 工 作, 甚 至 還 要 處 理 關 於 亞 視 投 訴 無 綫 有 否 壟 斷 整 個 電 視 媒 體 問 題 委 員 是 相 當 辛 苦 的, 雖 然 他 們 很 勤 力 我 已 經 提 出, 是 否 需 要 較 多 委 員 分 擔 工 作? 第 二, 有 些 國 家 有 相 對 較 多 的 專 職 總 監 擔 任 某 些 委 員 會 的 全 職 負 責 人 就 現 時 的 運 作 模 式, 我 開 始 感 到 有 點 擔 心, 因 為 這 個 局 的 任 務 將 增 加, 它 們 管 理 的 事 務 越 來 越 多, 但 能 使 用 的 時 間 卻 越 來 越 少 所 以, 我 希 望 即 使 在 此 法 例 通 過 後, 亦 須 不 時 檢 討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否 足 夠 令 人 覺 得 它 處 理 事 務 有 效 率 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上 問 過 何 沛 謙 主 席, 為 何 處 理 亞 視 對 無 綫 的 投 訴, 需 時 要 那 麼 長 他 們 的 答 案 是 我 們 很 審 慎 這 點 我 同 意 但 是, 公 眾 的 感 覺 是, 由 亞 視 開 始 投 訴 至 今, 沒 有 1 年 也 有 八 九 個 月, 但 仍 未 有 結 果 代 理 主 席, 何 時 完 結 也 不 知 道 因 此, 我 希 望 看 到 新 成 立 的 局 在 接 受 這 挑 戰 時, 要 留 意 這 一 點 我 主 要 是 說 這 3 點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236 935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代 理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首 先, 我 衷 心 向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主 席 劉 江 華 議 員 及 法 案 委 員 會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謝 意 法 案 委 員 會 共 進 行 了 11 次 會 議, 詳 細 研 究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各 個 環 節, 並 於 過 去 1 年 完 成 條 例 草 案 的 審 議 工 作 在 審 議 過 程 中, 議 員 對 條 例 草 案 整 體 上 均 表 示 支 持, 並 提 出 了 許 多 寶 貴 及 具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我 們 已 採 納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大 部 分 意 見, 修 正 條 例 草 案 稍 後 我 會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動 議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我 們 成 立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的 目 的, 是 要 設 立 單 一 規 管 機 構, 規 管 整 個 電 子 通 訊 業 科 技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電 訊 與 廣 播 之 間 的 傳 統 分 界 已 逐 漸 變 得 模 糊, 兩 個 市 場 正 出 現 匯 流 不 少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已 成 立 統 一 規 管 電 訊 及 廣 播 業 的 機 構, 或 將 分 別 規 管 電 訊 及 廣 播 業 的 機 構 合 併 成 為 單 一 規 管 機 構 香 港 處 於 全 球 科 技 應 用 及 媒 體 匯 流 的 前 線, 有 需 要 重 組 我 們 的 規 管 體 制 安 排, 與 時 並 進 成 立 通 訊 局 是 我 們 重 組 電 訊 業 及 廣 播 業 規 管 制 度 的 第 一 步, 正 式 成 立 通 訊 局 後, 我 們 承 諾 會 馬 上 着 手 部 署 檢 討 電 訊 條 例 與 廣 播 條 例 的 工 作, 並 與 通 訊 局 一 起 就 檢 討 的 事 宜 及 檢 討 時 間 表 制 訂 周 詳 的 計 劃, 然 後 盡 快 進 行 檢 討 我 們 注 意 到 條 例 草 案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時, 有 議 員 提 出 當 局 應 盡 快 檢 討 兩 項 條 例, 我 完 全 同 意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就 此 作 出 清 楚 承 諾 除 了 會 馬 上 檢 討 電 訊 條 例 和 廣 播 條 例 外, 我 亦 想 藉 此 機 會 清 楚 說 明 檢 討 法 例 的 方 向 電 訊 條 例 和 廣 播 條 例 分 別 制 定 成 法 例 時, 當 時 的 技 術 背 景 及 規 管 環 境 和 制 度 均 與 目 前 大 有 不 相 同 因 此, 目 前 電 訊 與 廣 播 規 管 法 例 的 確 存 有 不 少 差 異, 包 括 跨 媒 體 擁 有 權 及 外 資 擁 有 權 的 限 制 不 同 發 牌 機 關 及 上 訴 機 制 的 安 排 不 一 致 等 兩 套 規 管 制 度 雖 然 過 去 多 年 一 直 有 進 行 更 新 和 修 改, 但 在 匯 流 環 境 下, 實 在 有 需 要 進 行 檢 討 和 整 合 因 此, 我 們 檢 討 法 例 時 會 優 先 處 理 上 述 議 題, 並 循 整 合 條 例 之 間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出 發, 以 回 應 科 技 發 展 與 時 並 進 的 新 趨 勢 新 成 立 的 通 訊 局, 作 為 規 管 電 訊 與 廣 播 的 機 構, 其 職 能 是 要 執 行 現 時 由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及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所 履 行 的 職 責 條 例 草 案 將 賦 權 通 訊 局 執 行 電 訊 條 例 廣 播 條 例 廣 播 (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通 訊 局 亦 會 參 與 制 訂 政 府 政 策 的 工

23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57 作,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第 4 條, 通 訊 局 會 就 其 規 管 範 疇 的 政 策 向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 通 訊 局 在 執 行 其 職 能 時, 應 顧 及 營 造 有 利 通 訊 業 蓬 勃 發 展 的 環 境, 以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區 域 通 訊 樞 紐 的 地 位, 並 鼓 勵 通 訊 市 場 創 新 與 投 資, 推 動 通 訊 市 場 內 的 競 爭 及 推 動 市 場 採 納 最 佳 做 法, 令 業 界 和 消 費 者 俱 受 惠 通 訊 局 在 規 管 業 界 時, 亦 應 符 合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的 條 文, 維 護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當 局 經 詳 細 考 慮 後, 決 定 順 應 議 員 的 意 見, 將 上 述 各 點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內, 作 為 通 訊 局 執 行 職 能 時 必 須 予 以 考 慮 的 事 宜, 以 進 一 步 確 立 通 訊 局 對 其 工 作 的 承 擔 我 將 會 稍 後 就 此 動 議 修 正 案 通 訊 局 主 要 會 由 非 官 方 人 士 組 成, 行 政 長 官 會 按 這 些 人 士 的 個 人 能 力 資 歷 或 專 業, 作 出 委 任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通 訊 局 的 非 官 方 成 員 最 多 可 有 10 人, 連 同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一 名 公 職 人 員 及 作 為 當 然 成 員 的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通 訊 局 最 多 會 有 12 名 成 員 我 注 意 到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議 員 關 注 到 通 訊 局 的 工 作 涵 蓋 電 訊 和 廣 播 範 疇, 工 作 量 龐 大, 因 此 提 出 通 訊 局 需 要 有 全 職 主 席 或 成 員, 以 應 付 其 工 作 我 希 望 在 此 作 出 回 應 首 先, 我 們 希 望 說 明, 通 訊 局 會 有 一 支 具 備 多 年 規 管 經 驗 的 團 隊 協 助 執 行 職 務, 這 支 團 隊 將 會 在 通 訊 局 辦 公 室 服 務, 向 通 訊 局 提 供 有 效 的 支 援 其 次, 通 訊 局 可 設 立 委 員 會, 並 將 部 分 工 作 交 予 委 員 會 處 理, 以 減 輕 工 作 量 再 者, 因 應 通 訊 局 工 作 的 複 雜 性 和 工 作 量, 我 們 並 不 排 除 委 任 全 職 成 員 進 入 通 訊 局 的 可 能 性 事 實 上, 條 例 草 案 保 持 彈 性, 讓 行 政 長 官 可 委 任 通 訊 局 全 職 成 員, 而 他 們 的 薪 金, 亦 會 由 行 政 長 官 決 定 我 相 信 這 套 具 有 靈 活 性 的 制 度 可 助 吸 引 具 備 才 幹 和 對 通 訊 事 務 有 承 擔 的 人 士, 出 任 通 訊 局 成 員 無 論 當 局 最 終 決 定 委 出 全 職 通 訊 局 成 員 與 否, 我 們 定 會 向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交 代, 藉 此 加 強 委 任 成 員 的 透 明 度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通 訊 局 成 員 作 為 法 定 機 構 的 一 分 子, 會 參 與 行 使 法 定 權 力, 並 根 據 法 例 作 出 各 種 決 定, 因 此 有 需 要 適 當 作 出 申 報,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並 確 保 各 成 員 能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客 觀 和 無 私 的 精 神 處 理 事 務 法 案 委 員 會 曾 就 條 例 草 案 內 關 於 利 益 衝 突 的 條 文 作 多 番 討 論 在 聽 取 議 員 意 見 後, 我 們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在 原 有 的 利 益 申 報 條 文 外, 加 入 規 定 通 訊 局 採 用 兩 層 申 報 利 益 制 度, 即 第 一 層 : 在 成 員 及 委 員 會 委 員 獲 委 任,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須 申 報 利 益 ; 第 二 層 : 如 果 在 任 何 會 議 討 論 事

238 935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項 中 有 利 益 衝 突, 亦 需 申 報 上 述 機 制 可 進 一 步 完 善 通 訊 局 的 利 益 申 報 制 度, 亦 順 應 了 法 案 委 員 會 議 員 的 提 議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通 訊 局 可 為 規 管 其 會 議 次 數 及 會 議 程 序 制 訂 常 規, 對 會 議 的 各 項 事 宜 作 出 更 仔 細 的 規 範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上, 有 議 員 提 出 條 例 草 案 容 許 通 訊 局 成 員 透 過 電 子 方 式 參 與 會 議, 此 舉 可 能 會 影 響 會 議 的 保 密 性 因 此, 考 慮 到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當 局 決 定 通 訊 局 的 會 議 常 規 應 包 括 確 保 會 議 保 密 性 的 規 定, 並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加 入 適 當 條 文, 在 確 保 通 訊 局 會 議 保 密 性 的 情 況 下 成 員 才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參 與 會 議 與 此 同 時, 為 配 合 我 剛 才 所 提 及 的 利 益 申 報 安 排, 我 們 亦 建 議 在 通 訊 局 的 常 規 內, 包 括 是 否 向 申 報 利 益 的 成 員 發 放 會 議 資 料 和 文 件 的 規 定 為 了 增 加 通 訊 局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當 局 會 在 通 訊 局 成 立 並 就 以 上 事 宜 制 訂 常 規 後, 向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常 規 的 內 容 主 席, 自 當 局 建 議 成 立 通 訊 局 以 來, 各 界 普 遍 對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當 然, 社 會 上 對 成 立 通 訊 局 的 詳 細 建 議 及 條 例 草 案 作 出 了 多 項 提 議, 而 議 員 亦 透 過 法 案 委 員 會 提 出 很 多 寶 貴 意 見 我 們 已 盡 力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予 以 回 應, 以 完 善 建 議 的 安 排 在 通 訊 局 成 立 後, 當 局 便 會 着 手 與 通 訊 局 共 同 檢 討 現 有 電 訊 和 廣 播 的 法 例, 讓 我 們 的 規 管 制 度 能 配 合 社 會 及 科 技 發 展, 與 時 並 進 我 懇 請 議 員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及 我 稍 後 將 會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23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59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以 下 條 文 納 入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第 及 26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以 上 讀 出 的 條 文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240 936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第 及 23 條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訂 剛 讀 出 的 條 文, 修 正 案 的 內 容 已 經 載 於 發 放 給 各 位 議 員 的 文 件 內 在 條 例 草 案 審 議 期 間, 法 案 委 員 會 提 出 很 多 寶 貴 及 有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以 上 的 修 正 案 是 回 應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此 外, 有 部 分 是 技 術 文 字 或 草 擬 方 面 作 輕 微 的 修 正, 以 進 一 步 完 善 條 例 草 案, 我 希 望 特 別 解 釋 以 下 數 項 修 正 案 的 建 議 在 第 8 條 中, 我 們 建 議 為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通 訊 局 成 員 訂 下 清 晰 的 準 則,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須 認 為 該 人 在 通 訊 服 務 方 面 具 有 豐 富 知 識 經 驗 或 經 歷, 或 該 人 具 有 專 業 知 識 或 其 他 經 驗 而 適 合 獲 委 任 此 外, 我 們 亦 回 應 了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提 議, 把 沒 有 遵 守 條 例 草 案 內 披 露 利 害 關 係 的 要 求, 列 為 行 政 長 官 可 宣 布 通 訊 局 成 員 出 缺 的 理 由 此 外, 當 局 建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清 楚 說 明, 為 顧 及 委 出 全 職 通 訊 局 成 員 的 可 能 性, 通 訊 局 成 員 的 酬 金 由 誰 人 或 如 何 釐 定 當 局 建 議 修 正 第 8 條 以 加 入 條 文, 確 定 由 行 政 長 官 決 定 成 員 的 酬 金 及 委 任 的 條 件 在 第 10 條 中, 我 們 接 納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規 定 通 訊 局 必 須 制 訂 常 規, 而 有 關 常 規 除 規 管 原 擬 的 會 議 次 數 及 會 議 程 序 外, 亦 會 加 入 規 定, 確 保 成 員 利 用 電 子 方 式 進 行 會 議 時, 通 訊 局 能 保 障 會 議 的 保 密 性, 以 及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由 披 露 利 益 的 通 訊 局 成 員 提 供 或 不 提 供 相 關 事 宜 的 文 件 或 資 料 在 第 13 條 中, 為 進 一 步 確 保 涉 及 通 訊 局 及 其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利 益 適 切 地 獲 申 報, 我 們 建 議 將 原 來 只 要 求 通 訊 局 成 員 在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須 申 報 利 益 的 安 排, 延 展 至 通 訊 局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亦 應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將 有 成 員 或 委 員 申 報 利 益 後, 可 否 繼 續 出 席 會 議 投 票, 以 及 計 入 法 定 人 數 的 決 定 權, 由 主 持 會 議 的 人 轉 移 至 其 他 成 員 的 大 多 數

24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61 法 案 委 員 會 已 經 討 論 並 支 持 上 述 的 修 正 案, 我 懇 請 委 員 通 過 這 些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第 2 條 ( 見 附 件 III) 第 8 條 ( 見 附 件 III) 第 9 條 ( 見 附 件 III) 第 10 條 ( 見 附 件 III) 第 13 條 ( 見 附 件 III) 第 16 條 ( 見 附 件 III) 第 17 條 ( 見 附 件 III) 第 19 條 ( 見 附 件 III) 第 21 條 ( 見 附 件 III) 第 23 條 ( 見 附 件 III)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吳 靄 儀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特 別 談 談 局 方 就 第 8 條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第 8 條 的 內 容 和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成 員 有 關, 而 按 照 局 長 所 說, 法 案 委 員 會 希 望 清 楚 訂 明 委 任 的 準 則 但 是, 現 時 所 訂 的 委 任 準 則, 其 實 並 無 多 大 意 義, 那 準 則 是 甚 麼 呢? 按 新 加 入 的 第 (1A) 款 所 訂, 是 (a) 並 非 公 職 人 員 ;(b)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並 已 如 此 居 港 最 少 7 年 ; 及 (c) 行 政 長 官 認 為 (i) 該 人 具 有 豐 富 通 訊 服 務 知 識 經 驗 或 經 歷, 這 即 是 甚 麼 意 思? 差 不 多 任 何 獲 得 委 任 的 人 士, 均 可 被 稱 為 具 有 豐 富 的 通 訊 服 務 知 識 經 驗 或 經 歷 我 們 每 天 都 收 看 很 多 電 視 節 目, 一 定 有 豐 富 的 經 歷, 所 以 這 絕 非 甚 麼 客 觀 的 標 準

242 936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至 於 第 (ii), 則 是 該 人 在 管 理 會 計 財 務 教 育 法 律 或 社 區 服 務 方 面 具 有 知 識 或 經 驗, 或 具 有 專 業 或 其 他 經 驗 而 適 合 獲 委 任, 意 思 其 實 只 是 適 合 獲 委 任 而 已, 對 嗎? 有 沒 有 專 業 知 識 並 不 打 緊, 因 為 還 有 社 區 服 務, 否 則, 其 他 經 驗 亦 可 包 括 在 內 所 以, 文 字 確 有 一 大 堆, 但 都 是 一 些 毫 無 意 義 的 準 則, 是 一 些 沒 有 人 知 道 是 甚 麼 的 準 則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能 訂 定 更 公 平 公 開 和 更 具 透 明 度 的 準 則, 不 一 定 需 要 有 就 職 前 的 聆 訊 或 類 似 東 西, 但 總 得 有 一 套 客 觀 而 大 家 均 可 看 到 的 準 則, 包 括 被 委 任 的 人 是 否 適 合 擔 任 一 名 公 職 人 員 主 席, 我 們 在 這 個 會 議 廳 內 曾 多 次 提 及 英 國 下 議 院 的 Nolan Principles, 亦 即 委 任 公 職 人 員 時 的 應 有 準 則 我 們 並 非 要 全 盤 抄 襲 別 人 的 做 法, 但 時 至 今 天, 若 希 望 委 任 人 選 具 有 一 定 公 信 力, 便 一 定 要 有 這 樣 的 要 求 他 必 須 對 所 擔 當 的 公 職 有 要 求, 當 局 對 他 所 持 的 原 則 人 格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承 擔 精 神 亦 要 有 一 定 要 求 如 果 毫 無 要 求, 只 是 例 行 公 事 似 的 提 出 一 些 準 則, 我 認 為 實 在 無 補 於 事 因 此, 雖 然 我 不 會 因 為 條 文 的 不 完 善 而 否 決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但 我 必 須 指 出, 對 於 這 種 敷 衍 態 度, 我 們 絕 對 不 能 認 同 多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這 數 項 修 正 案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討 論 時, 委 員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政 府 亦 有 吸 納 關 於 委 任 的 成 員 人 數 方 面, 雖 然 現 在 已 由 5 名 改 為 5 名 至 10 名, 但 委 員 之 間 是 傾 向 委 任 較 多 的 成 員, 原 因 是 大 家 估 計 屆 時 的 工 作 量 非 常 繁 重, 特 別 是 其 轄 下 會 設 立 一 些 委 員 會, 希 望 能 吸 納 更 多 成 員, 以 分 擔 工 作 量 及 深 入 進 行 工 作 至 於 吳 靄 儀 議 員 提 出 的 準 則, 如 果 對 比 原 本 的 條 例 草 案, 基 本 上 是 多 了 一 些 要 求 及 客 觀 的 事 實 剛 才 提 出 的 (1A)(c) 部 分 訂 明, 該 人 具 有 豐 富 通 訊 服 務 知 識 經 驗 或 經 歷 吳 靄 儀 議 員 剛 才 的 演 繹 是, 多 看 電 視 的 人 也 符 合 這 個 準 則, 但 這 裏 清 楚 說 明 是 通 訊 服 務 的 經 驗, 看 電 視 的 人 並 不 屬 於 通 訊 服 務, 這 是 我 的 理 解 所 以, 如 果 能 從 業 內 吸 納 這 類 人 士 加 入 將 來 新 成 立 的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對 將 來 通 訊

24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63 局 的 工 作 及 熟 悉 業 界 的 運 作, 以 及 如 何 提 升 競 爭 力 等, 我 覺 得 是 有 幫 助 的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討 論 期 間, 有 委 員 提 出 需 要 加 入 選 舉 成 分, 我 覺 得 這 是 不 需 要 的, 因 為 如 果 加 入 選 舉 成 分, 某 些 代 表 便 可 能 需 要 代 表 某 一 類 人 的 利 益, 並 須 作 出 一 些 交 代 但 是, 通 訊 局 將 來 的 責 任 非 常 重 要, 希 望 其 未 來 的 成 員 人 選 能 夠 不 偏 私, 有 良 好 的 操 守, 並 能 投 入 工 作, 假 如 成 員 純 粹 是 由 通 訊 業 界 的 代 表 組 成, 是 不 足 夠 的 除 了 通 訊 業 界 能 提 供 其 豐 富 知 識 外, 其 他 的 界 別, 包 括 會 計 法 律 教 育, 甚 至 是 吳 靄 儀 議 員 提 及 的 電 視 觀 眾 或 使 用 者 用 家 也 有 幫 助 如 果 只 是 側 重 一 方 面, 對 平 衡 各 方 面 的 看 法 未 必 有 利 所 以, 我 覺 得 現 在 的 修 正 案 是 合 適 的, 希 望 大 家 會 支 持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要 再 次 發 言? ( 局 長 搖 頭 示 意 無 需 再 次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244 936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秘 書 : 經 修 正 的 第 及 23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剛 讀 出 的 經 修 正 的 條 文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第 4 條 新 訂 的 第 3A 條 管 理 局 的 宗 旨 全 委 會 主 席 : 吳 靄 儀 議 員 已 作 出 預 告, 動 議 修 正 第 4 條, 以 在 該 條 加 入 第 (1A) 款 如 吳 靄 儀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她 稍 後 可 就 詳 題 動 議 修 正 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亦 已 作 出 預 告, 動 議 修 正 第 4 條, 以 在 該 條 加 入 第 (4) 款 此 外, 劉 慧 卿 議 員 亦 已 作 出 預 告, 動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增 補 新 訂 的 第 3A 條 不 論 吳 靄 儀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是 否 獲 得 通 過,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均 可 動 議 他 的 修 正 案, 而 吳 靄 儀 議 員 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修 正 案 通 過 與 否, 亦 不 會 影 響 劉 慧 卿 議 員 動 議 她 的 議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各 位 委 員 現 在 可 以 就 第 4 條 原 本 的 條 文, 以 及 吳 靄 儀 議 員 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就 該 條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以 及 劉 慧 卿 議 員 建

24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65 議 新 訂 的 第 3A 條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我 會 先 請 吳 靄 儀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修 正 案 吳 靄 儀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第 4 條, 以 加 入 第 (1A) 款 主 席, 第 4 條 關 於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的 職 能, 在 這 項 條 文 內, 除 了 說 明 通 訊 局 具 有 根 據 廣 播 條 例 和 電 訊 條 例 所 賦 予 的 職 能 外, 還 具 有 下 列 職 能 : 就 關 乎 電 訊 廣 播 反 濫 發 電 子 信 息 或 與 電 訊 界 或 廣 播 界 有 關 連 的 活 動 的 任 何 法 例 立 法 建 議 及 規 管 政 策, 向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 這 些 是 說 明 其 職 能 我 的 修 正 案 是 在 第 (1A) 款 說 明 通 訊 局 在 執 行 本 條 例 之 下 的 職 能 時,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即 是 說 在 執 行 以 下 的 職 能 時 不 受 干 預, 不 是 其 他 甚 麼 事 情 都 不 受 干 預, 只 是 執 行 其 職 能 時 不 受 干 預 主 席, 我 剛 才 亦 有 提 及, 如 果 我 的 修 正 案 獲 通 過, 我 會 在 詳 題 提 出 修 正, 就 現 時 討 論 的 通 訊 局 加 入 一 個 獨 立 的 的 字 眼 這 兩 項 修 正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令 獨 立 性 質 和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的 原 則, 能 明 文 體 現 出 來 主 席, 為 甚 麼 我 要 那 麼 着 意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呢? 原 因 是, 除 了 我 在 剛 才 的 二 讀 辯 論 時 談 及 的 原 則 性 問 題, 通 訊 局 的 獨 立 性 亦 是 很 重 要 我 們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的 階 段, 特 別 聽 取 了 現 任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的 一 些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 的 意 見 他 們 認 為 成 立 通 訊 局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是 甚 麼 呢? 他 們 提 供 了 很 多 意 見, 其 中 最 清 晰 的 意 見 是, 他 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是 通 訊 局 將 來 是 要 真 正 獨 立 的, 以 及 要 專 注 執 行 這 些 職 務 他 們 認 為 這 樣 做, 讓 市 民 看 到 通 訊 局 是 獨 立 而 專 注 地 執 行 職 務, 通 訊 局 才 有 公 信 力 因 此, 我 們 問 他 們 現 時 的 條 文 究 竟 是 否 能 體 現 這 些 特 質 呢? 主 席, 有 決 心 和 承 擔 做 這 份 工 作 的 人, 是 會 用 這 項 條 文 內 所 有 的 保 障 來 保 護 通 訊 局 的 獨 立 性 的 但 是, 我 們 覺 得 在 這 階 段, 無 論 是 為 了 市 民 或 為 了 將 來 的 通 訊 局, 我 們 也 要 讓 它 在 獨 立 和 不 受 干 預 方 面, 在 條 文 上 得 到 最 大 的 保 障, 所 以, 我 覺 得 應 該 提 出 這 些 修 正 其 實, 這 個 獨 立 專 注 和 不 受 干 預 的 原 則, 政 府 是 同 意 的 政 府 三 番 四 次 跟 我 們 說, 它 的 目 標 和 我 們 是 一 致 的 因 此, 我 們 便 問 政 府, 如 果 目 標 一 致, 為 何 不 清 清 楚 楚, 堂 堂 正 正 寫 出 來 呢? 這 不 單 可 以 讓 市 民 放 心, 明 白 通 訊 局 日 後 運 作 時, 會 有 很 清 晰 的 保 障, 不 用 顧 慮 當 時 官 員 的 意 思 和 意 見 是 如 何 只 要 看 通 過 的 條 例, 便 可 以 很 清 楚 知 道 目 標 是 甚 麼

246 936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政 府 提 出 的 反 對 理 由 是 奇 怪 的 它 在 文 件 內 首 先 指 出, 第 一, 其 實 是 沒 有 需 要 作 出 這 些 修 正 的, 因 為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市 區 重 建 局 等, 都 是 很 獨 立 的 機 構, 但 也 沒 有 寫 明 它 們 是 獨 立 和 不 受 干 預 等 條 文 所 以, 是 無 須 寫 出 來 的 如 果 寫 出 來, 政 府 表 示, ( 我 引 述 ) 加 入 刻 意 顯 示 通 訊 局 獨 立 地 位 的 用 語, 會 令 人 質 疑 通 訊 局 是 否 會 由 政 府 提 供 資 金 運 作 或 財 政 獨 立, 或 通 訊 局 會 否 依 靠 日 後 的 通 訊 辦 執 行 職 能 我 覺 得 真 的 很 可 笑, 因 為 是 絕 對 不 會 引 起 這 樣 的 誤 會 的 在 這 項 條 文 下 執 行 權 力, 即 表 示 要 遵 守 這 項 條 例, 而 這 項 條 例 已 說 明 日 後 會 如 何 運 作 我 剛 才 二 讀 辯 論 時, 已 經 提 及 第 14 及 第 15 條, 即 關 於 執 行 部 門 如 何 執 行 通 訊 局 的 決 定, 以 及 營 運 基 金 如 何 支 持 通 訊 局 的 運 作 的 條 文 所 以, 若 說 提 出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或 提 出 它 是 獨 立 後, 會 令 這 些 條 文 成 疑, 主 席, 我 覺 得 是 杞 人 憂 天 的, 絕 對 不 會 發 生 的 主 席, 通 訊 局 的 權 力 如 此 大, 故 此 它 是 否 獨 立 的 後 果 可 以 十 分 堪 虞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原 則 上 澄 清 了 立 法 會 及 當 局 一 致 的 意 見, 而 既 然 沒 有 任 何 壞 效 果, 為 何 我 們 不 這 樣 做 呢? 如 果 我 們 把 這 原 則 列 明 在 條 例 內, 大 家 反 而 會 覺 得 政 府 是 公 正 的, 但 如 果 在 這 個 時 候, 政 府 顯 得 很 猶 豫, 提 出 很 多 別 人 一 看 就 知 道 是 不 通 的 道 理, 主 席, 我 恐 怕 市 民 會 懷 疑, 究 竟 今 天 成 立 的 通 訊 局 是 否 真 的 有 獨 立 性 真 的 不 受 干 預, 抑 或 政 府 只 是 打 算 暗 地 裏 把 它 作 為 其 工 具 主 席, 所 以, 為 了 政 府 的 誠 信, 為 了 通 訊 局 將 來 的 公 信 力 和 順 利 運 作, 為 了 令 政 府 可 吸 引 所 需 人 才 擔 任 通 訊 局 的 職 位, 我 覺 得 政 府 應 該 支 持 我 的 修 正 案, 我 亦 呼 籲 本 會 議 員 支 持 我 的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第 4 條 ( 見 附 件 III) 全 委 會 主 席 : 接 下 來, 我 會 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及 劉 慧 卿 議 員 發 言, 但 他 們 在 現 階 段 不 可 動 議 修 正 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稍 後 會 動 議 修 訂 第 4 條, 以 加 入 第 (4) 款, 說 明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在 執 行 其 職 能 時 需 要 顧 及 的 事

24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67 宜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不 少 議 員 對 通 訊 局 的 公 共 使 命 提 出 意 見, 認 為 條 例 草 案 必 須 確 保 通 訊 局 能 夠 秉 持 保 障 言 論 和 新 聞 自 由 的 原 則 行 事 亦 有 議 員 認 為, 雖 然 通 訊 局 有 責 任 保 障 表 達 意 見 的 自 由, 但 當 局 亦 必 須 關 注 保 障 公 共 秩 序 公 眾 道 德 及 風 化 等 在 仔 細 考 慮 議 員 的 意 見 後, 我 們 提 出 了 對 第 4 條 的 修 正 案, 該 修 正 案 (d) 段 部 分, 指 通 訊 局 須 以 符 合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條 文 的 方 式 行 事 該 條 例 指 明 發 表 意 見 的 自 由 附 有 責 任 和 義 務, 因 此 須 符 合 法 例 內 對 一 些 事 宜 的 限 制, 例 如 尊 重 他 人 的 權 利 和 名 譽, 或 保 障 風 化 等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訂, 平 衡 合 理 地 回 應 了 法 案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關 注 主 席, 我 知 道 吳 靄 儀 議 員 及 劉 慧 卿 議 員 分 別 對 條 例 草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政 府 認 為 這 些 修 訂 既 無 需 要, 亦 不 恰 當, 我 會 在 稍 後 第 二 次 發 言 時 詳 細 作 出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建 議 增 補 第 3A 條, 訂 明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的 宗 旨 在 審 議 期 間, 我 們 曾 參 考 外 國 的 經 驗, 發 現 有 很 多 例 子 均 會 明 文 訂 定 機 構 的 使 命 及 宗 旨 所 以, 我 認 為 應 突 出 通 訊 局 的 宗 旨 並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中, 這 是 原 則 問 題 正 如 局 長 所 說, 有 很 多 事 情 其 實 大 家 均 表 示 同 意, 問 題 是 如 何 納 入, 以 及 在 納 入 後 會 有 甚 麼 效 力 因 此, 多 位 議 員 剛 才 也 在 發 言 時 提 及, 在 電 訊 廣 播 業 界 方 面, 市 民 極 感 關 心 的 宗 旨 是 (a) 款 所 提 及 的 維 護 言 論 自 由 及 新 聞 自 由 李 永 達 議 員 剛 才 已 指 出, 關 於 開 放 大 氣 電 波, 我 們 已 爭 取 多 年, 但 老 是 不 明 白 為 何 以 香 港 一 個 如 此 先 進 的 城 市, 電 台 數 目 竟 然 這 麼 少 多 個 亞 洲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城 市 均 擁 有 很 多 電 台, 唯 獨 是 香 港 只 設 有 這 麼 少 的 電 台 當 局 這 種 做 法 令 人 甚 感 氣 憤, 尤 其 在 進 行 諸 多 審 查 後, 很 多 人 均 自 稱 被 列 入 黑 名 單 而 無 法 發 聲 我 們 認 為 通 訊 局 將 來 以 此 作 為 宗 旨 是 一 件 很 重 要 的 事 情, 它 的 使 命 是 維 護 言 論 自 由 及 新 聞 自 由 開 辦 更 多 電 台, 讓 更 多 人 有 機 會 發 表 不 同 意 見, 更 是 非 常 重 要 此 外, 我 還 提 出 公 平 競 爭 及 市 場 發 展 的 問 題, 相 信 大 家 對 此 均 無 異 議, 但 對 於 如 何 落 實, 亦 屬 非 常 重 要 我 們 極 盼 當 局 不 要 延 續 數 十 年 來 的 政 策, 讓 政 府 政 策 向 地 產 業 及 數 個 大 地 產 商 傾 斜 上 一 代 及 我 們 這 一 代 已 是 如 此, 我 們 不 願 看 見 下 一 代 依 然 要 為 數 個 大 地 產 商 而 活 因 此, 希 望 在 有 關 宗 旨 內 可 清 楚 列 明, 通 訊 局 的 日 後 工 作 是 促 進

248 936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公 平 競 爭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令 人 們 可 在 合 理 收 費 下 得 到 快 捷 及 高 效 率 的 服 務 局 長 說 他 會 作 出 修 正, 訂 定 類 似 的 規 定, 並 將 之 納 入 通 訊 局 的 職 能 內 但 是, 按 他 剛 才 的 說 法, 他 只 是 會 就 這 些 事 情 作 出 考 慮 而 已 相 信 任 何 人 均 會 知 道, 一 旦 如 此 規 定, 層 次 必 然 下 降 數 級 我 們 主 張 以 推 動 所 述 各 項 作 為 宗 旨, 但 他 卻 將 之 納 入 為 通 訊 局 的 職 能, 在 推 動 時 考 慮 一 下 這 當 然 比 完 全 不 作 規 定 優 勝, 但 通 訊 局 的 權 力 如 此 龐 大, 我 們 希 望 它 在 成 立 後 能 以 公 眾 已 有 共 識 並 認 為 非 常 重 要 的 事 情 作 為 宗 旨, 因 此 才 將 之 納 入 為 通 訊 局 的 使 命 如 果 局 長 希 望 以 之 作 為 職 能 方 面 的 考 慮, 我 也 沒 有 太 大 意 見, 但 我 們 希 望 能 在 通 訊 局 的 宗 旨 中 清 楚 列 明 為 何 局 長 不 願 意 這 樣 做 呢? 你 也 曾 參 考 外 國 眾 多 例 子, 這 是 廣 獲 採 用 的 寫 法, 有 些 甚 至 稱 之 為 使 命, 為 何 我 們 不 能 明 文 寫 出 來 呢? 主 席, 且 讓 我 在 此 談 談 吳 靄 儀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我 們 的 修 正 案 其 實 是 一 脈 相 承, 所 涉 及 的 是 相 同 的 事 宜 如 要 以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作 為 宗 旨 及 使 命, 便 要 設 立 獨 立 組 織 作 出 推 動, 否 則, 若 組 織 及 其 職 員 均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須 聽 命 於 行 政 長 官, 又 或 更 糟 糕 的 是 須 為 大 財 團 服 務, 又 怎 能 推 動 那 些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的 事 務? 所 以, 我 贊 成 及 支 持 在 法 案 中 加 入 獨 立 的 元 素 但 是,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二 讀 發 言 時 所 說, 只 有 憑 藉 獨 立 的 執 行 機 構, 才 能 真 正 體 現 上 述 所 說 的 種 種 如 果 這 機 構 只 有 數 名 工 作 人 員, 而 且 並 非 全 職 擔 任 其 職 務, 他 們 又 能 有 多 大 作 為? 而 且, 較 下 層 的 工 作 人 員 原 來 全 屬 公 務 員, 至 於 屬 D6 職 級, 將 來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的 總 監, 文 件 中 亦 已 很 清 楚 表 明, 其 上 司 是 常 任 秘 書 長 通 訊 局 本 身 的 委 任 過 程 及 其 他 安 排, 已 不 能 令 大 家 相 信 它 是 真 正 獨 立, 加 上 其 核 下 職 員 全 屬 公 務 員, 並 須 向 一 名 高 級 公 務 員 負 責, 這 樣 又 怎 能 體 現 它 的 獨 立, 它 又 是 否 真 能 執 行 大 家 所 認 同 的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的 宗 旨 呢? 因 此, 雖 然 局 長 不 肯 作 出 修 改, 但 也 不 能 自 圓 其 說 我 們 雖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但 它 確 實 存 在 這 種 種 缺 陷, 我 們 希 望 不 會 很 快 應 驗 現 在 所 言, 今 天 提 出 的 憂 慮 全 數 實 現 獲 委 任 的 人 既 不 獨 立, 亦 可 能 有 很 多 利 益 衝 突, 兼 且 不 依 從 這 些 宗 旨 行 事, 那 麼 香 港 社 會 便 會 感 到 很 失 望, 也 會 大 為 失 色 現 時 所 做 的 一 切, 其 方 向 是 正 確 的, 但 我 們 希 望 在 落 實 時 能 真 正 讓 人 看 到, 它 可 以 獨 立 行 事 及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我 謹 此 陳 辭

24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69 暫 停 會 議 主 席 : 現 在 剛 好 是 晚 上 10 時 我 宣 布 暫 停 會 議, 明 天 上 午 9 時 正 恢 復 會 議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10 時 零 1 分 暫 停 會 議

250 937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附 件 I

25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71

252 937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5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73

254 937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5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75

256 937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5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77

258 937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5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79

260 938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6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81

262 938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6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83

264 938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6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85

266 938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6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87

268 938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6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89

270 939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7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91

272 939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附 件 II

273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93

274 939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75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95

276 939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7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97

278 939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79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399 被 否 決 被 否 決 不 繼 續 處 理

280 940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附 件 III

281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401

282 9402 立 法 會 2011年 6月 29日

283 立 法 會 2011年 6月 29日 9403

284 9404 立 法 會 2011年 6月 29日

285 立 法 會 2011年 6月 29日 9405

286 940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287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407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吳 靄 儀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建 議 修 正 案 詳 題 在 設 立 之 後 加 入 一 個 獨 立 的 不 繼 續 處 理 4 加 入 - 被 否 決 (1A) 管 理 局 在 執 行 本 條 例 之 下 的 職 能 時 不 受 政 府 干 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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