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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核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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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上 午 九 時 舉 行 的 第 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伍 謝 淑 瑩 女 士 黃 遠 輝 先 生 主 席 副 主 席 陳 華 裕 先 生 陳 弘 志 先 生 梁 乃 江 教 授 林 雲 峰 教 授 杜 本 文 博 士 邱 小 菲 女 士 陳 家 樂 先 生 陳 旭 明 先 生 方 和 先 生 梁 剛 銳 先 生 運 輸 署 助 理 署 長 ( 市 區 ) 盧 劍 聰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 環 境 評 估 ) 黃 漢 明 先 生
2 - 2 - 地 政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 九 龍 林 嘉 芬 女 士 規 劃 署 副 署 長 / 地 區 黃 婉 霜 女 士 秘 書 因 事 缺 席 李 慧 琼 女 士 鄧 淑 明 博 士 李 偉 民 先 生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 2 ) 曾 裕 彤 先 生 列 席 者 規 劃 署 助 理 署 長 / 委 員 會 劉 星 先 生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謝 建 菁 女 士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黃 錦 鳳 女 士
3 - 3 - 議 程 項 目 1 通 過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次 會 議 記 錄 草 擬 本 [ 公 開 會 議 ] 1.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 下 稱 小 組 委 員 會 )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第 次 會 議 記 錄 草 擬 本 無 須 修 訂, 獲 得 通 過 議 程 項 目 2 續 議 事 項 [ 公 開 會 議 ] 核 准 草 圖 2. 秘 書 報 告 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第 9 ( 1 ) ( a ) 條 核 准 禾 徑 山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 將 重 新 編 號 為 S / N E - W K S / 1 0 ) 以 及 壽 臣 山 及 淺 水 灣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 將 重 新 編 號 為 S / H 1 7 / 1 1 ) 核 准 有 關 圖 則 一 事 將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在 憲 報 公 布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區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陳 偉 信 先 生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議 程 項 目 3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K 2 0 / 擬 把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1 地 帶 的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海 泓 道 欣 翔 道 及 友 翔 道 交 界 的 九 龍 內 地 段 第 號 地 下 ( 部 分 ) 及 地 下 高 層 ( 部 分 )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K 2 0 / 號 )
4 秘 書 報 告 說, 申 請 地 點 由 華 人 置 業 集 團 信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南 豐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和 嘉 華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聯 合 發 展 陳 旭 明 先 生 及 方 和 先 生 已 就 這 宗 申 請 申 報 利 益, 因 為 他 們 近 期 與 信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小 組 委 員 會 備 悉 陳 旭 明 先 生 尚 未 到 達, 而 方 和 先 生 此 時 暫 時 離 席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4.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陳 偉 信 先 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把 地 下 及 地 下 高 層 的 部 分 範 圍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當 局 並 沒 有 接 獲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反 對 意 見 ; ( d ) 當 局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並 沒 有 接 獲 公 眾 的 意 見, 而 油 尖 旺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亦 沒 有 接 獲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 意 見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 1 1 段 所 載 的 評 估, 並 不 支 持 申 請 非 住 用 樓 面 空 間 主 要 用 以 提 供 零 售 / 配 套 設 施, 以 應 付 區 內 居 民 的 需 求 擬 議 發 展 有 六 座 住 宅 大 廈 ( 個 單 位 ), 較 為 遠 離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的 零 售 / 服 務 行 業 和 辦 公 樓 宇 中 心 申 請 書 內 沒 有 提 供 充 分 資 料, 支 持 在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增 闢 辦 公 室 空 間 的 建 議 若 批 准 在 有 關 處 所 進 行 擬 議 辦 公 室 用 途, 日 後 為 所 涉 發 展 和 鄰 近 地 區 的 居 民 而 提 供 的 零 售 / 服 務 行 業 設 施 便 會 因 而 減 少 如 日 後 零 售 / 服 務 行 業 設 施 不 足, 發 展 商 未 必 會 全 面 地 把 辦 公 室 空 間 改 作 零 售 / 服 務 行 業 用 途 儘 管 香 港 研 究 指 出,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為 發 展 優 質 辦 公 室 群 提 供 了 良 機, 但 申 請 地 點 較 為 遠 離 零 售 / 服 務
5 - 5 - 行 業 及 辦 公 樓 宇 中 心, 而 擬 議 辦 公 室 用 途 亦 無 助 於 在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發 展 優 質 辦 公 室 群 5. 主 席 問 及 申 請 地 點 附 近 的 土 地 用 途, 陳 偉 信 先 生 借 助 圖 A - 1 作 出 回 應 時 解 釋 說, 緊 貼 申 請 地 點 的 範 圍 主 要 預 留 作 闢 設 休 憩 用 地 和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九 龍 站 的 圓 方 購 物 商 場 和 奧 運 站 的 奧 海 城 是 最 接 近 的 購 物 中 心 欣 翔 道 和 文 昌 街 社 區 園 圃 對 面 的 住 宅 發 展 的 地 面 一 層 有 些 零 售 商 舖 當 局 計 劃 在 西 南 面 的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闢 建 主 要 的 辦 公 室 / 商 業 建 築 群 申 請 人 沒 有 提 供 充 分 資 料, 支 持 在 申 請 地 點 增 闢 辦 公 室 空 間 的 建 議 6.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申 請 地 點 北 面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日 後 的 用 途 陳 偉 信 先 生 表 示, 申 請 地 點 北 鄰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預 留 作 重 置 一 所 受 擬 建 的 中 九 龍 幹 線 影 響 的 警 署, 而 北 面 較 遠 處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則 計 劃 作 學 校 用 途 委 員 備 悉, 申 請 地 點 將 會 提 供 零 售 空 間 方 便 附 近 居 民 主 席 總 結 說, 把 申 請 處 所 用 作 提 供 零 售 / 服 務 行 業 設 施, 以 供 有 關 發 展 和 鄰 近 地 區 日 後 的 居 民 使 用, 做 法 會 較 為 恰 當 [ 杜 本 文 博 士 此 時 到 達 出 席 會 議 ] 商 議 部 分 7. 經 進 一 步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拒 絶 申 請, 理 由 如 下 : ( a ) 申 請 書 內 沒 有 提 供 充 分 資 料, 支 持 在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增 闢 擬 議 辦 公 室 空 間, 而 當 局 已 在 該 區 提 供 / 規 劃 辦 公 室 用 地 ; 以 及 ( b ) 若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日 後 為 有 關 發 展 和 鄰 近 地 區 居 民 而 提 供 的 零 售 / 服 務 行 業 設 施 便 會 因 而 減 少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陳 偉 信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陳 先 生 此 時 離 席 ] [ 方 和 先 生 此 時 返 回 會 議 席 上 ]
6 - 6 -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鄔 文 懿 女 士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議 程 項 目 4 第 1 6 A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K C / 申 請 就 劃 為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商 貿 地 帶 的 葵 涌 青 山 公 路 號 陶 比 工 業 大 廈 ( 葵 涌 市 地 段 第 號 ) 的 已 核 准 酒 店 作 出 B 類 修 訂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K C / 號 ) [ 陳 華 裕 先 生 和 陳 旭 明 先 生 此 時 到 達 參 加 會 議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8.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鄔 文 懿 女 士 告 知 委 員, 文 件 第 9 頁 的 替 代 頁 ( 以 取 代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 已 於 會 上 呈 交 她 繼 而 簡 介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包 括 擬 把 一 幢 現 有 的 1 4 層 工 業 大 廈 原 址 改 建 為 酒 店 發 展 項 目 的 先 前 申 請 ( 編 號 A / K C / ), 而 該 宗 申 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十 日 獲 小 組 委 員 會 批 准, 並 附 加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 ( b ) 申 請 就 已 核 准 酒 店 作 出 B 類 修 訂, 內 容 涉 及 : 把 樓 層 數 目 由 1 9 層 增 加 至 2 1 層 ; 把 上 蓋 面 積 由 5 0 % 增 至 5 5 %, 以 及 改 變 小 巴 站 的 位 置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當 局 並 沒 有 接 獲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反 對 意 見 ; ( d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處 已 聯 絡 了 先 前 曾 就 發 展 項 目 提 出 意 見 的 葵 青 區 議 員 該 三 名 區 議 員 不 反 對 目 前 這 宗 申 請, 其 中 一
7 - 7 - 名 區 議 員 表 示 希 望 日 後 能 獲 知 新 發 展 項 目 的 情 況, 另 一 名 區 議 員 對 申 請 沒 有 意 見, 而 餘 下 的 區 議 員 則 堅 持 須 興 建 一 條 行 人 天 橋, 因 為 有 關 地 點 確 實 需 要 過 路 設 施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 1 1 段 所 載 的 評 估, 並 不 反 對 申 請 目 前 這 宗 擬 作 出 B 類 修 訂 的 申 請 只 涉 及 技 術 性 質 的 修 訂, 而 此 計 劃 的 主 要 規 範, 包 括 地 盤 面 積 總 樓 面 面 積 / 地 積 比 率 客 房 數 目, 均 與 已 核 准 計 劃 無 異 儘 管 建 築 物 高 度 和 上 蓋 面 積 有 所 增 加, 但 建 築 物 體 積 的 擬 議 增 幅 輕 微, 可 以 接 受 建 築 物 高 度 增 加 至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米 左 右, 在 視 覺 上 與 附 近 的 建 築 物 並 非 不 相 協 調 改 變 小 巴 站 的 位 置, 以 便 重 整 內 部 交 通 設 施, 為 使 用 者 提 供 安 全 而 方 便 的 服 務, 做 法 可 以 接 受 雖 然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荃 灣 濾 水 廠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裝 置 的 米 諮 詢 區 之 內, 但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對 這 項 計 劃 並 沒 有 負 面 意 見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該 三 名 區 議 員 並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 陳 弘 志 先 生 此 時 到 達 參 加 會 議 ] 商 議 部 分 9. 一 名 委 員 留 意 到 擬 議 酒 店 會 增 加 兩 層, 遂 詢 問 酒 店 房 間 數 目 有 否 改 變, 鄔 文 懿 女 士 作 出 回 應 時 確 認 說, 房 間 數 目 符 合 先 前 已 核 准 計 劃 就 房 間 數 目 所 訂 的 幅 度 一 名 委 員 留 意 到 整 體 總 樓 面 面 積 並 沒 有 增 加 1 0. 主 席 解 釋 說, 為 了 鼓 勵 發 展 酒 店 項 目, 發 展 商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就 提 供 附 屬 於 酒 店 用 途 的 支 援 設 施 申 請 豁 免 總 樓 面 面 積 秘 書 補 充 說, 樓 層 數 目 有 所 增 加, 是 由 於 擬 議 計 劃 的 詳 細 設 計 所 致, 而 總 地 積 比 率 仍 為 9. 5 倍, 維 持 不 變 1 1. 一 名 委 員 留 意 到 四 樓 及 以 上 樓 層 的 上 蓋 面 積 有 所 增 加 另 一 名 委 員 認 為, 建 築 體 積 增 加 並 沒 有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主 席
8 - 8 - 表 示,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豁 免 支 援 設 施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機 制, 是 政 府 鼓 勵 發 展 酒 店 的 措 施 1 2. 經 進 一 步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的 有 效 期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九 日 止 除 非 在 該 日 期 前, 所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這 項 許 可 已 獲 續 期, 否 則 這 項 許 可 會 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 有 關 許 可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 a ) 設 計 並 提 供 車 輛 通 道 停 車 場 和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運 輸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b ) 提 供 滅 火 水 源 和 消 防 裝 置,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以 及 ( c ) 提 交 並 落 實 經 修 訂 的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1 3.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並 不 代 表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批 准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項 目 有 關 非 住 用 地 積 比 率 的 建 議, 以 及 就 支 援 設 施 豁 免 總 樓 面 面 積 的 建 議 申 請 人 須 直 接 聯 絡 屋 宇 署, 以 取 得 必 要 許 可 ; ( b ) 留 意 地 政 總 署 荃 灣 及 葵 青 地 政 專 員 的 意 見, 即 申 請 人 須 就 申 請 用 途 的 契 約 修 訂 事 宜 徵 詢 地 政 總 署 的 意 見 ; ( c ) 留 意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即 提 供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之 事 宜 須 完 全 符 合 消 防 和 救 援 進 出 途 徑 守 則 第 V I 部 的 規 定 ; ( d ) 留 意 屋 宇 署 總 屋 宇 測 量 師 / 新 界 西 的 意 見, 即 擬 議 上 蓋 面 積 和 地 積 比 率 不 應 超 出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2 0 和 第 2 1 條 附 表 1 內 就 甲 類 地 盤 訂 定 的 核 准 上 蓋 面 積 和 地 積 比 率 ; 應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2 5 條, 為 甲 類 地 盤 提 供 足 夠 的 休 憩 用
9 - 9 - 地 ; 以 及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7 2 條,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通 道 和 設 施, 並 履 行 設 計 手 冊 :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所 載 的 規 定 ; 以 及 ( e ) 留 意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的 意 見, 即 申 請 人 須 就 街 景 設 計 落 實 情 況 和 維 修 保 養 事 宜, 向 相 關 部 門 / 當 局 取 得 許 可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鄔 文 懿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鄔 女 士 此 時 離 席 ] 港 島 區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張 華 安 先 生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議 程 項 目 5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進 一 步 考 慮 在 半 山 區 東 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上 劃 為 綜 合 發 展 區 地 帶 的 司 徒 拔 道 前 嶺 南 學 院 用 地 的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2 9 / 0 9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1 4.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張 華 安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簡 介 此 議 項,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林 雲 峰 教 授 此 時 到 達 參 加 會 議 ] ( a )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十 日 考 慮 有 關 用 地 的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並 同 意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適 宜 向 灣 仔 區 議 會 進 行 諮 詢 有 關 用 地 坐 落 在 半 山 區 東 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編 號 S / H 1 2 / 1 1 上 的 綜 合 發 展 區 地 帶 內 最 高 總 樓 面 面 積 訂 為 平 方 米
10 ( 包 括 不 少 於 平 方 米 的 住 用 總 樓 面 面 積 ),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訂 為 連 開 敞 式 停 車 間 在 內 最 高 七 層, 最 高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為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米 ( 包 括 天 台 構 築 物 ) ; ( b ) 當 局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就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徵 詢 灣 仔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灣 仔 區 議 會 對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大 體 上 並 無 負 面 意 見 灣 仔 區 議 會 的 主 要 意 見 / 疑 問 現 撮 述 如 下 : ( i ) 有 關 地 點 東 北 角 的 擬 議 上 落 客 貨 區 會 否 開 放 予 公 眾 接 送 學 生 ; ( ii) 連 開 敞 式 停 車 間 在 內 最 高 七 層 和 最 高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米 ( 包 括 天 台 構 築 物 )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之 間 有 何 關 係 ; ( iii) 就 提 供 每 人 一 平 方 米 私 人 休 憩 用 地 的 規 定 而 言, 當 局 如 何 確 定 每 單 位 的 人 口 比 率 以 及 擬 議 發 展 項 目 所 需 的 私 人 休 憩 用 地 ; 以 及 ( i v) 闊 1 0 米 的 非 建 築 用 地 是 否 屬 法 定 規 定, 是 否 可 擴 大 以 達 致 更 佳 的 綠 化 效 果 ( c ) 規 劃 署 在 灣 仔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所 作 的 相 關 回 應 現 撮 述 如 下 : ( i ) 有 關 用 地 東 面 界 線 沿 線 的 現 有 樓 梯 將 予 保 留 和 改 善 有 關 用 地 東 北 角 的 擬 議 上 落 客 貨 區 會 按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所 規 定 開 放 供 公 眾 ( 包 括 校 巴 和 私 家 車 ) 使 用, 以 方 便 接 駁 行 人 道 ; ( ii) 連 開 敞 式 停 車 間 在 內 最 高 七 層 及 最 高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米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規 劃 意 向, 是 保 存 寶 雲 道 沿 路 的 公 眾 景 觀 和 區 內 的 整 體 市 容 有 關 用 地 的 地 形 陡 斜, 由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7 0 米 遞 升 至 米 以 上 最 高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米 的 高 度 限 制 可 令 整 個 發 展 項 目 不 致 超 出
11 寶 雲 道 的 水 平, 而 最 高 七 層 的 限 制 則 可 確 保 擬 議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與 附 近 主 要 為 三 至 四 層 住 宅 建 築 物 的 發 展 項 目 互 相 協 調 ; ( iii) 有 關 用 地 內 的 私 人 休 憩 用 地 將 按 提 交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階 段 商 定 的 每 單 位 人 口 假 定 而 闢 設 一 般 而 言, 發 展 商 均 盡 可 能 在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內 闢 建 園 景 設 施 和 提 供 私 人 休 憩 用 地 ; 以 及 ( i v) 擬 議 闊 1 0 米 的 非 建 築 用 地 是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所 訂 的 規 劃 要 求 之 一 申 請 人 須 為 有 關 用 地 提 交 一 份 包 括 非 建 築 用 地 在 內 的 園 境 設 計 總 圖 和 保 護 樹 木 建 議, 以 作 為 日 後 遞 交 的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的 一 部 分 非 建 築 用 地 內 的 現 有 樹 木 和 植 物 須 盡 量 原 地 保 存 如 砍 伐 現 有 樹 木 無 可 避 免, 應 提 供 補 償 植 樹 由 於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亦 已 訂 明 整 體 最 低 綠 化 比 率 為 3 0 %, 故 此 無 須 在 有 關 用 地 西 北 界 線 沿 線 劃 設 較 闊 的 非 建 築 用 地, 因 為 這 樣 會 降 低 日 後 發 展 的 設 計 靈 活 性 ( d ) 當 局 在 考 慮 灣 仔 區 議 會 有 關 綠 化 事 宜 的 意 見 後, 建 議 微 調 綠 化 比 率, 進 一 步 訂 明 在 地 面 應 進 行 至 少 2 0 % 的 綠 化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已 作 出 修 訂, 以 加 入 綠 化 比 率 的 修 訂 以 及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編 號 S / H 1 2 / 1 1 所 收 納 關 乎 有 關 用 地 的 其 他 修 訂 1 5. 主 席 得 悉 有 關 用 地 位 處 斜 坡 上, 他 詢 問 如 何 界 定 地 面 綠 化 張 華 安 先 生 解 釋, 綠 化 比 率 是 根 據 1. 6 公 頃 的 總 地 盤 面 積 計 算 出 來, 而 綠 化 面 積 中 有 2 0 % 應 在 地 面 提 供 秘 書 表 示, 地 面 指 在 其 上 興 建 建 築 物 的 地 台 水 平 斜 坡 上 的 植 物 不 會 計 入 地 面 綠 化 比 率 張 先 生 在 回 應 一 名 委 員 的 提 問 時 解 釋, 有 關 用 地 日 後 的 建 築 物 至 少 建 於 兩 個 地 台 上, 而 在 其 上 興 建 建 築 物 的 地 台 水 平 可 視 作 地 面 並 計 入 2 0 % 的 綠 化 比 率 內 1 6.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新 發 展 項 目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會 否 低 於 現 有 建 築 物 張 華 安 先 生 解 釋, 當 局 在 有 關 用 地 施 加 了 最 高 七 層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因 此 日 後 的 重 建 項 目 將 較 目 前 1 2 層 的 建 築 物 為 低
12 同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是 否 准 許 建 築 物 建 於 排 水 隧 道 保 護 區 之 上 以 及 會 否 計 入 2 0 % 的 地 面 綠 化 比 率 張 華 安 先 生 表 示, 排 水 隧 道 保 護 區 內 不 准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區 內 的 斜 坡 將 計 入 3 0 % 的 整 體 綠 化 比 率 但 不 會 計 入 2 0 % 的 地 面 綠 化 比 率 內 1 8.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 ( a ) 備 悉 灣 仔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有 關 意 見 撮 載 於 文 件 第 3 段 和 附 件 I V ; 以 及 ( b ) 通 過 載 於 文 件 附 件 I 的 修 訂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以 便 為 有 關 用 地 的 規 劃 申 請 提 供 指 引 和 作 為 參 考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張 華 安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詢 問 張 先 生 此 時 離 席 ]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葉 子 季 先 生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議 程 項 目 6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H 8 / 擬 在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地 帶 的 前 北 角 邨 用 地 西 部 興 建 酒 店 ( 擬 議 內 地 段 第 號 )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H 8 / 號 ) 1 9. 秘 書 報 告, 這 宗 申 請 由 地 政 總 署 港 島 東 區 地 政 專 員 提 交, 申 請 地 點 是 賣 地 地 點 林 嘉 芬 女 士 是 地 政 總 署 代 表, 她 就 這 宗 申 請 申 報 利 益 [ 林 嘉 芬 女 士 此 時 離 席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 0.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葉 子 季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告 知 小 組 委 員 會,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所 發 一 份 附 有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意
13 見 的 便 箋 於 會 上 呈 交, 供 委 員 參 閱 他 接 着 簡 介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提 出 下 列 各 點..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建 的 酒 店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設 計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表 示, 有 關 用 地 有 超 過 米 的 廣 闊 臨 海 面 除 了 6 0 % 的 上 蓋 面 積 限 制 外, 宜 規 定 在 發 展 計 劃 中 採 取 改 善 建 築 物 透 風 度 的 措 施 ( 例 如 分 隔 建 築 物 空 中 花 園 參 差 的 建 築 物 輪 廓 等 )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支 持 申 請, 因 為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會 增 加 酒 店 房 間 數 目, 擴 闊 旅 客 的 住 宿 選 擇, 並 可 支 援 急 速 發 展 的 會 議 展 覽 旅 遊 和 酒 店 業 ; ( d )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當 局 沒 有 接 獲 公 眾 意 見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寶 馬 山 區 居 民 關 注 北 角 區 新 建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此 外, 東 區 區 議 會 轄 下 規 劃 工 程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曾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和 九 月 十 日 會 議 上 討 論 有 關 用 地 的 發 展 項 目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就 前 北 角 邨 用 地 擬 議 發 展 的 規 劃 大 綱 擬 稿 進 行 諮 詢 時, 該 委 員 會 的 數 名 委 員 認 為 北 角 已 有 不 少 酒 店, 區 內 對 酒 店 設 施 的 需 求 並 不 殷 切, 因 此 有 關 用 地 應 用 作 興 建 劇 院 不 過, 有 一 名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擬 議 的 酒 店 用 途, 因 為 區 內 並 無 廉 價 酒 店 設 施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十 日 討 論 文 件 增 市 肺 保 健 康 時, 一 名 委 員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從 供 申 請 售 賣 土 地 一 覽 表 中 剔 除 該 幅 擬 作 酒 店 用 途 的 土 地 數 名 委 員 亦 重 申 北 角 人 口 稠 密, 欠 缺 休 憩 用 地, 有 關 用 地 應 改 劃 為 興 建 劇 院 或 康 樂 設 施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 1 1 段 所 作 評 估,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當 局 為 前 北 角 邨 用 地 的 規 劃 大 綱 制 訂 擬 議 用 途 和 發 展 參 數 時, 已 充 分 顧 及 海 旁 布 局 附 近 的 土 地 用 途 共 建 維 港 委 員 會 的 海 港 規 劃 指 引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研 究 的 結 果 以 及 政 府 部 門 對
14 相 關 技 術 事 宜 的 意 見 擬 建 酒 店 的 發 展 參 數 符 合 規 劃 大 綱 的 規 定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與 附 近 混 雜 住 宅 商 貿 和 酒 店 發 展 的 地 區 互 相 協 調 訂 明 最 大 總 樓 面 面 積 最 高 建 築 物 高 度 和 最 大 上 蓋 面 積 可 確 保 與 海 旁 布 局 互 相 協 調, 改 善 海 港 的 視 覺 和 空 氣 滲 透 度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不 會 對 附 近 地 區 造 成 任 何 嚴 重 的 負 面 影 響 相 關 部 門 對 申 請 並 無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至 於 寶 馬 山 居 民 普 遍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的 最 高 建 築 物 高 度 為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8 0 米, 較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准 許 的 最 高 建 築 物 高 度 低 2 0 米 建 築 署 總 建 築 師 / 技 術 諮 詢 及 圖 則 審 核 認 為 擬 議 發 展 與 毗 鄰 發 展 互 相 協 調, 不 會 對 景 觀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至 於 保 留 有 關 用 地 作 劇 院 用 途 的 意 見, 民 政 事 務 局 表 示, 闢 設 劇 院 須 考 慮 整 體 規 劃 背 景 現 有 表 演 場 地 是 否 可 供 使 用 文 化 政 策 及 財 政 承 擔 港 島 目 前 已 有 大 會 堂 伊 利 沙 伯 體 育 館 上 環 和 西 灣 河 文 娛 中 心 等 場 地, 已 規 劃 的 場 地 包 括 改 建 油 麻 地 戲 院 高 山 劇 場 新 翼 以 及 西 九 文 化 區 北 角 並 非 急 需 另 一 座 劇 院 至 於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的 意 見, 當 局 已 附 加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規 定 須 提 交 擬 議 發 展 的 建 築 物 設 計 及 規 劃 2 1. 一 名 委 員 得 悉 有 關 用 地 有 米 的 臨 海 面, 建 議 附 加 條 件, 清 楚 訂 明 平 台 上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最 小 分 隔 距 離, 例 如 參 照 有 關 用 地 整 體 闊 度 的 百 分 比, 以 免 產 生 屏 風 效 應 和 負 面 的 通 風 影 響 葉 子 季 先 生 回 應 說, 當 局 沒 有 訂 明 建 築 物 之 間 所 需 的 分 隔 距 離, 以 便 日 後 的 發 展 項 目 有 較 高 的 設 計 靈 活 性 此 外, 當 局 已 附 加 提 交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報 告 的 附 帶 條 件, 以 確 保 酒 店 發 展 不 致 對 空 氣 流 通 造 成 負 面 的 影 響 再 者, 正 如 前 北 角 邨 用 地 整 體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所 建 議, 琴 行 街 和 書 局 街 沿 路 將 分 別 維 持 兩 條 通 風 廊, 以 改 善 區 內 的 空 氣 流 通 2 2. 同 一 名 委 員 雖 同 意 有 必 要 容 許 日 後 的 發 展 有 更 大 的 設 計 靈 活 性, 但 認 為 訂 明 建 築 物 的 分 隔 距 離, 可 避 免 日 後 產 生 爭 議 發 展 商 和 業 內 人 士 均 希 望 有 清 楚 明 確 的 賣 地 條 款 該 名 委 員 援 引 優 化 建 築 設 計, 締 造 可 持 續 建 築 環 境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訂 明 相 等 於 有 關 用 地 臨 海 面 2 0 % 的 建 築 物 空 隙 秘 書 請 委 員 注 意 有 關 用 地 的 最 高 上 蓋 面 積 已 訂 為 6 0 %, 再 就 平 台 上 的 建 築
15 物 施 加 分 隔 距 離 規 定, 或 會 產 生 設 計 問 題, 因 為 酒 店 發 展 通 常 建 於 一 座 大 樓 內 為 回 應 委 員 所 表 達 的 關 注, 她 建 議 要 求 規 劃 署 研 究 如 何 擬 備 特 定 的 規 定, 並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研 究 結 果, 以 供 考 慮 主 席 補 充 說, 有 關 用 地 的 三 面 已 訂 有 建 築 物 後 移 三 米 的 規 定 當 局 可 研 究 在 一 或 兩 面 作 進 一 步 後 移 同 一 名 委 員 不 反 對 建 議, 並 表 示 訂 明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最 小 分 隔 距 離, 旨 在 分 開 建 築 群, 因 為 有 關 用 地 的 臨 海 面 頗 長, 把 兩 面 的 建 築 物 後 移 不 能 達 致 此 目 的 他 援 引 和 富 中 心 作 為 例 子, 指 發 展 商 傾 向 用 盡 地 段 的 臨 海 面 以 盡 量 擴 闊 海 景 這 名 委 員 並 表 示, 以 天 橋 把 兩 幢 分 隔 的 大 樓 連 接 起 來 是 可 行 的 設 計 之 一 2 3. 杜 本 文 博 士 是 東 區 區 議 員 東 區 區 議 會 曾 舉 辦 北 角 汀 綜 合 發 展 城 市 設 計 概 念 比 賽 他 就 此 申 報 利 益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為 杜 博 士 並 無 涉 及 直 接 利 益, 可 留 在 會 議 席 上 2 4. 一 名 委 員 得 悉 東 區 區 議 會 假 設 方 案 所 提 的 意 見 以 及 東 區 區 議 會 舉 辦 的 設 計 概 念 比 賽 的 獲 獎 作 品 已 轉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他 詢 問 現 有 的 計 劃 如 何 回 應 這 些 意 見 葉 子 季 先 生 回 答, 假 設 方 案 是 用 作 日 後 發 展 的 指 引, 而 東 區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已 連 同 規 劃 大 綱 獲 小 組 委 員 會 一 併 考 慮 申 請 涉 及 的 酒 店 發 展 符 合 規 劃 大 綱 的 規 定 這 名 委 員 亦 支 持 加 入 分 隔 建 築 物 的 規 定, 但 表 示 有 關 規 定 應 具 足 夠 靈 活 性 以 容 許 創 新 的 設 計 2 5. 一 名 委 員 支 持 訂 明 分 隔 建 築 物 的 建 議, 因 為 可 為 日 後 的 發 展 商 提 供 清 晰 的 指 引, 容 許 設 計 靈 活 性 和 保 持 公 平 另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應 清 楚 訂 明 如 何 分 隔 建 築 物, 以 免 日 後 出 現 紛 爭, 例 如 分 隔 距 離 應 與 海 旁 成 直 角 或 可 成 斜 角 另 一 名 委 員 認 為 同 一 原 則 應 適 用 於 前 北 角 邨 用 地 內 的 用 地 A 和 用 地 B 2 6. 一 名 委 員 得 悉 申 請 地 點 對 面 的 渣 華 道 市 政 大 廈 和 渣 華 道 街 市 呈 狹 長 狀, 其 建 築 物 建 至 路 邊, 因 此 詢 問 是 否 有 任 何 改 善 街 市 建 築 物 與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之 間 街 道 環 境 的 建 議 葉 子 季 先 生 回 答, 現 有 渣 華 道 市 政 大 廈 和 渣 華 道 街 市 與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由 北 角 邨 里 所 分 隔 北 角 邨 里 將 予 擴 闊, 而 擬 議 發 展 亦 會 後 移 三 米, 令 現 有 建 築 物 與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之 間 相 隔 超 過 1 6 米 後 移 區 將 加 以 美 化 以 改 善 區 內 的 市 容 他 會 把 該 名 委 員 就 現 有 建 築 物 日 後 臨 街 面 處 理 方 式 所 表 達 的 關 注, 轉 交 相 關 部 門 考 慮
16 商 議 部 分 2 7. 經 進 一 步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延 期 對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並 要 求 規 劃 署 就 平 台 上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最 小 分 隔 距 離 擬 訂 規 定, 稍 後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作 出 匯 報 [ 林 嘉 芬 女 士 此 時 返 回 會 議 席 上 ] 議 程 項 目 7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A / H 1 5 / 擬 在 劃 為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商 貿 ( 2 ) 地 帶 的 香 港 仔 黃 竹 坑 道 1 9 及 2 1 號 ( 香 港 仔 內 地 段 第 號 及 第 號 ) 闢 建 加 油 站 及 工 業 樓 宇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H 1 5 / 號 ) 2 8. 秘 書 報 告 說, 申 請 人 部 分 由 恒 基 兆 業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恒 基 ) 旗 下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陳 旭 明 先 生 現 時 與 恒 基 有 業 務 往 來, 已 就 此 項 目 申 報 利 益 由 於 有 關 文 件 只 涉 及 申 請 人 的 延 期 考 慮 申 請 要 求, 委 員 同 意 陳 先 生 可 以 留 在 會 議 席 上 2 9. 小 組 委 員 會 備 悉 申 請 人 代 表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要 求 延 期 兩 個 月 考 慮 申 請, 以 便 有 時 間 準 備 額 外 資 料, 處 理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3 0.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 延 期 就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小 組 委 員 會 又 同 意 應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兩 個 月 內, 把 申 請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此 外,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兩 個 月 時 間 準 備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除 非 情 況 非 常 特 殊, 否 則 不 會 批 准 再 延 期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葉 子 季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詢 問 葉 先 生 此 時 離 席 ]
17 [ 梁 乃 江 教 授 陳 家 樂 先 生 及 杜 本 文 博 士 此 時 暫 時 離 席 ] 九 龍 區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九 龍 黎 定 國 先 生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議 程 項 目 8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K 7 / 9 8 擬 在 劃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 1 ) 地 帶 的 何 文 田 天 光 道 2 號 英 皇 佐 治 五 世 學 校 校 園 兩 塊 用 地 ( 九 龍 內 地 段 第 號, 現 由 一 座 兩 層 的 課 室 大 樓 及 一 座 一 層 的 食 堂 大 樓 佔 用 ) 重 建 兩 座 六 層 的 學 校 建 築 物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K 7 / 9 8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 1.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九 龍 黎 定 國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特 別 指 出 這 宗 規 劃 申 請 旨 在 修 訂 編 號 A / K 7 / 9 5 的 先 前 核 准 計 劃, 以 便 把 兩 座 現 有 的 一 層 / 兩 層 學 校 建 築 物 重 建 為 兩 座 六 層 的 建 築 物 ; ( b ) 擬 議 重 建 兩 座 六 層 的 學 校 建 築 物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當 局 並 無 接 獲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的 反 對 ; [ 陳 家 樂 先 生 此 時 返 回 會 議 席 上 ]
18 ( d ) 當 局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接 獲 一 份 由 一 名 個 別 人 士 提 交 的 公 眾 意 見, 提 意 見 人 表 示 擬 議 重 建 會 影 響 附 近 建 築 物 的 景 觀 及 通 風, 更 會 令 交 通 擠 塞 的 問 題 惡 化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 1 0 段 所 作 的 評 估, 並 不 反 對 申 請 兩 座 六 層 的 擬 議 學 校 建 築 物 ( 即 科 學 中 心 及 演 藝 表 演 / 文 娛 中 心 ) 與 附 近 的 低 層 建 築 物 互 相 協 調 現 時 的 計 劃 只 涉 及 略 為 增 加 建 築 物 的 體 積, 擬 議 的 科 學 中 心 無 論 在 座 向 外 形 或 所 涉 範 圍 方 面, 都 與 核 准 計 劃 大 同 小 異 主 要 的 改 動 是 將 擬 議 演 藝 表 演 / 文 娛 中 心 地 面 一 層 的 面 積 須 予 擴 大, 俾 能 與 現 有 景 觀 更 為 融 合 擬 議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為 六 層, 符 合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上 該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 1 ) 地 帶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申 請 人 所 提 交 的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研 究 已 證 明, 重 建 不 會 對 通 風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3 2. 委 員 並 無 就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3 3.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有 關 許 可 將 有 效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九 日 ; 除 非 在 該 日 期 前, 獲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許 可 已 獲 續 期, 否 則 許 可 會 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 這 項 許 可 並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 a ) 須 提 供 滅 火 水 源 及 消 防 裝 置 和 設 備,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b ) 須 提 交 排 污 影 響 評 估 和 落 實 該 評 估 所 確 定 的 排 污 改 善 措 施,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c ) 須 提 交 並 落 實 保 護 樹 木 及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以 及
19 ( d ) 須 為 擬 議 重 建 發 展 提 供 泊 車 設 施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和 車 輛 通 道,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運 輸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3 4.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 a ) 申 請 獲 批 給 許 可, 並 不 表 示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建 築 物 規 例 的 規 定 申 請 人 須 直 接 聯 絡 屋 宇 署, 以 便 取 得 所 需 許 可 ; ( b ) 須 留 意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即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安 排 須 符 合 由 屋 宇 署 負 責 執 行 的 消 防 和 救 援 進 出 途 徑 守 則 第 V I 部 的 規 定 ; ( c ) 須 留 意 地 政 總 署 九 龍 西 區 地 政 專 員 關 於 提 供 泊 車 和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詳 情 的 意 見 ; ( d ) 須 留 意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的 意 見, 包 括 : ( i )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不 會 對 英 皇 佐 治 五 世 學 校 的 貝 璐 樓 涼 亭 及 管 理 員 宿 舍 造 成 滋 擾 ; ( i i ) 在 施 工 期 間 須 就 貝 璐 樓 及 涼 亭 實 施 監 察 和 保 護 措 施 ; ( i i i ) 擬 議 科 學 中 心 及 演 藝 表 演 / 文 娛 中 心 ( 即 擬 議 新 建 築 物 ) 的 設 計 和 特 色 須 與 貝 璐 樓 的 建 築 特 色 互 相 協 調 ; 以 及 ( e ) 須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解 決 這 項 發 展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土 地 問 題
20 議 程 項 目 9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K 9 / 擬 在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4 地 帶 的 紅 磡 蕪 湖 街 8 8 至 號 ( 雙 數 ) ( 紅 磡 內 地 段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和 第 號 ) 興 建 酒 店 ( 賓 館 )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K 9 / 號 ) [ 梁 乃 江 教 授 此 時 返 回 會 議 席 上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 5.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九 龍 黎 定 國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議 酒 店 ( 賓 館 )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警 務 處 處 長 對 申 請 有 所 保 留, 因 為 車 身 長 1 2 米 的 旅 遊 車 由 酒 店 駛 出 蕪 湖 街 時 轉 動 會 有 困 難 旅 遊 車 如 右 轉 入 蕪 湖 街 西 行 線, 兩 邊 行 車 線 的 交 通 都 會 受 影 響 運 輸 署 助 理 署 長 / 市 區 對 於 警 務 處 處 長 提 出 的 問 題 同 樣 表 示 關 注, 並 建 議 訂 定 一 項 條 件, 禁 止 駛 離 發 展 的 車 輛 右 轉 入 蕪 湖 街 西 行 線, 以 免 對 蕪 湖 街 西 行 線 的 交 通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干 擾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基 於 發 展 可 以 增 加 新 酒 店 房 間 的 供 應 量 和 擴 大 訪 客 住 宿 類 別 而 支 持 申 請, 並 支 持 迅 速 發 展 會 議 和 展 覽 業 旅 遊 業 及 酒 店 業 ; [ 杜 本 文 博 士 此 時 返 回 會 議 席 上 ] ( d ) 當 局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接 獲 一 份 公 眾 的 意 見, 提 意 見 人 認 為 擬 議 發 展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和 地 積 比 率 過 高, 會 在 公 眾 健 康 環 境 和 車 輛 交 通 方 面 對 該 區 造 成 負 面
21 影 響 他 促 請 政 府 降 低 紅 磡 區 日 後 發 展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和 發 展 密 度, 以 促 進 當 地 居 民 的 健 康 和 改 善 該 區 環 境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 1 1 段 所 作 的 評 估, 並 不 反 對 申 請 與 先 前 的 核 准 計 劃 ( 編 號 A / K 9 / 申 請 ) 相 比, 客 房 的 整 體 數 目 已 因 房 間 面 積 改 變 而 由 個 增 至 個, 而 所 提 供 的 泊 車 設 施 和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亦 已 相 應 增 加 申 請 地 點 坐 落 在 紅 磡 一 個 發 展 蓬 勃 的 主 要 商 業 / 住 宅 區 內 擬 議 酒 店 用 途 與 附 近 發 展 並 非 不 相 協 調 擬 議 地 積 比 率 和 建 築 物 高 度 並 沒 有 超 過 現 有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訂 明 的 限 制 至 於 警 務 處 處 長 和 運 輸 署 助 理 署 長 / 市 區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建 議 訂 定 一 項 條 件, 禁 止 車 輛 駛 離 擬 議 酒 店 後 右 轉 入 蕪 湖 街 西 行 線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預 計 不 會 對 該 區 的 交 通 環 境 及 基 建 設 施 造 成 重 大 負 面 影 響 3 6. 委 員 並 無 就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3 7. 主 席 留 意 到 與 先 前 的 核 准 計 劃 相 比, 房 間 數 目 已 因 房 間 面 積 縮 小 而 大 幅 增 加 由 於 運 輸 署 助 理 署 長 / 市 區 沒 有 就 交 通 影 響 提 出 負 面 意 見, 委 員 普 遍 同 意 申 請 可 獲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3 8. 經 進 一 步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有 關 許 可 將 有 效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九 日 ; 除 非 在 該 日 期 前, 獲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許 可 已 獲 續 期, 否 則 許 可 會 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 這 項 許 可 並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 a ) 須 制 定 交 通 措 施, 禁 止 車 輛 由 擬 議 酒 店 出 口 右 轉 入 蕪 湖 街 西 行 線,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運 輸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以 及 ( b ) 須 提 供 滅 火 水 源 及 消 防 裝 置,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22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 a ) 申 請 獲 批 給 許 可, 並 不 表 示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批 准 把 申 請 涵 蓋 的 支 援 設 施 豁 免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申 請 人 須 直 接 聯 絡 屋 宇 署, 以 便 取 得 所 需 許 可 ; ( b ) 須 就 擬 議 發 展 的 契 約 事 宜 諮 詢 地 政 總 署 九 龍 西 區 地 政 專 員 的 意 見 ; 以 及 ( c ) 須 就 酒 店 的 發 牌 規 定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意 見 議 程 項 目 1 0 第 1 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 A / K 1 8 / 擬 把 劃 為 住 宅 ( 丙 類 ) 7 地 帶 的 九 龍 塘 筆 架 山 道 1 2 號 ( 新 九 龍 內 地 段 第 號 )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由 五 層 略 為 放 寬 至 六 層, 以 作 准 許 的 住 宅 發 展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K 1 8 /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4 0.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九 龍 黎 定 國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由 五 層 略 為 放 寬 至 六 層, 以 作 准 許 的 住 宅 發 展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當 局 並 無 接 獲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的 反 對 ;
23 ( d ) 當 局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接 獲 兩 份 公 眾 意 見, 提 意 見 人 對 申 請 沒 有 負 面 意 見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亦 沒 有 接 獲 區 內 人 士 提 出 的 反 對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 1 0 段 所 載 的 評 估, 並 不 反 對 申 請 擬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由 五 層 放 寬 至 六 層, 主 要 是 為 了 在 地 形 傾 斜 的 申 請 地 點 較 低 部 分 建 造 一 個 地 下 低 層 停 車 場 擬 議 發 展 對 視 覺 造 成 的 影 響, 特 別 是 從 沿 申 請 地 點 北 面 界 線 的 最 高 水 平 眺 望, 與 一 座 五 層 的 核 准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視 覺 影 響 無 異 就 建 築 物 高 度 輪 廓 而 言, 在 由 北 面 至 南 面 傾 斜 的 筆 架 山 山 坡 上, 位 於 同 一 住 宅 區 內 的 建 築 物 現 時 的 高 度 由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6 2 米 至 7 4 米 不 等, 由 於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該 區 的 較 高 部 分, 主 水 平 基 準 上 米 的 擬 議 建 築 物 高 度 ( 即 最 高 一 層 的 天 花 水 平 ) 會 與 周 圍 的 住 宅 發 展 協 調 一 致 申 請 地 點 呈 扇 形 且 坐 落 在 一 個 傾 斜 的 地 點 之 上 擬 設 的 地 下 低 層 停 車 場 可 以 讓 地 面 一 層 的 空 間 得 到 更 妥 善 的 運 用, 讓 設 計 具 有 靈 活 性, 並 降 低 圍 牆 高 度 和 提 供 更 佳 的 街 景 劃 設 非 建 築 用 地 和 在 前 臨 筆 架 山 道 的 方 向 後 移 建 築 物 以 及 在 地 面 一 層 提 供 美 化 環 境 設 施, 將 有 助 改 善 通 風, 令 景 觀 更 為 開 揚 擬 議 發 展 基 於 交 通 環 境 景 觀 及 基 建 方 面 的 理 由 可 予 以 接 受 4 1. 委 員 並 無 就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4 2.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有 關 許 可 將 有 效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九 日 ; 除 非 在 該 日 期 前, 獲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許 可 已 獲 續 期, 否 則 許 可 會 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 這 項 許 可 並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 a ) 須 為 擬 議 發 展 設 計 和 提 供 車 輛 通 道,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運 輸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24 ( b ) 須 提 供 滅 火 水 源 及 消 防 裝 置,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以 及 ( c ) 須 提 交 並 落 實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4 3.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 ( a ) 申 請 獲 批 給 許 可, 並 不 表 示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批 准 申 請 內 的 擬 議 總 樓 面 面 積 豁 免 申 請 人 須 直 接 聯 絡 屋 宇 署, 以 便 取 得 所 需 許 可 ; ( b ) 須 就 擬 議 發 展 所 涉 及 的 契 約 修 改 事 宜 諮 詢 地 政 總 署 ; ( c ) 申 請 人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就 有 關 建 築 工 程 提 交 建 築 圖 則 包 括 岩 土 設 計, 以 供 批 核 ; 以 及 ( d ) 申 請 人 須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所 頒 布 的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第 1 / 9 7 號 的 規 定, 填 寫 自 我 評 估 表 格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九 龍 黎 定 國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詢 問 黎 先 生 此 時 離 席 ] 議 程 項 目 1 1 其 他 事 項 4 4. 餘 無 別 事, 會 議 於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結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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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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