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台灣名品博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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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一 辦 理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執 行 單 位 : 外 貿 協 會 (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 二 聯 合 徵 展 說 明 ( 一 ) 為 簡 化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報 名 手 續, 外 貿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將 於 本 (2016) 年 度 首 度 採 取 聯 合 徵 展 方 式, 參 展 商 請 配 合 完 成 以 下 報 名 手 續 : 1. 上 網 ( 填 寫 報 名 表 2. 勾 選 欲 報 名 之 展 覽 ( 至 多 可 複 選 4 個 展 覽 ) 展 區 ( 每 展 僅 能 單 選 1 個 ) 申 請 攤 位 類 型 ( 每 展 僅 能 單 選 其 中 1 項 ) 及 攤 位 數 量 3. 附 上 公 司 及 欲 展 出 之 產 品 書 面 資 料, 若 各 展 展 出 產 品 皆 相 同, 產 品 資 料 僅 需 檢 附 乙 次 4. 請 依 本 規 範 第 11 頁 第 七 條 ( 報 名 手 續 ) 繳 交 紙 本 資 料 至 本 會, 即 可 完 成 此 次 聯 合 徵 展 報 名 手 續 ( 二 ) 本 次 為 本 年 度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系 列 展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開 放 以 下 4 展 報 名 : 序 號 展 名 展 出 日 期 展 出 地 點 甘 肅 ( 蘭 州 )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 以 下 簡 稱 甘 肅 ) 4/15( 五 ) 至 4/18(ㄧ) 甘 肅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地 址 : 蘭 州 市 城 關 區 北 濱 河 東 路 69 號 河 北 ( 邯 鄲 )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 以 下 簡 稱 河 北 ) 2016 內 蒙 古 ( 呼 和 浩 特 )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 以 下 簡 稱 內 蒙 古 ) 2016 天 津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 以 下 簡 稱 天 津 ) 5/13( 五 ) 至 5/16(ㄧ) 6/10( 五 ) 至 6/13(ㄧ) 7/7( 四 ) 至 7/10( 日 ) 邯 鄲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地 址 : 邯 鄲 市 叢 台 區 滏 東 北 大 街 555 號 內 蒙 古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地 址 : 內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大 學 東 街 東 口 天 津 市 梅 江 會 展 中 心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區 友 誼 南 路 18 號 * 請 各 位 參 展 廠 商 依 展 覽 檔 期 欲 展 出 產 品 與 舉 辦 地 市 場 適 銷 性 公 司 行 銷 策 略 等 方 向 選 擇 報 名 參 加 之 展 覽 及 合 適 展 區 ( 三 ) 本 會 於 收 到 聯 合 徵 展 報 名 表 後 將 逐 展 審 核, 並 於 各 展 廠 商 協 調 會 前 通 知 審 核 結 果 及 繳 費, 惟 每 展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展 區 規 劃 及 分 配 亦 有 所 不 同, 爰 單 一 展 覽 審 核 通 過 並 不 代 表 其 它 展 覽 亦 同

2 三 展 區 規 劃 及 展 品 範 圍 ( 一 ) 展 品 範 圍 須 以 專 業 產 品 展 示 區 呈 現 台 灣 優 良 產 品 形 象, 參 展 廠 商 須 依 下 列 產 品 屬 性, 選 擇 適 合 之 展 區 報 名 參 展, 惟 本 會 有 最 後 調 整 之 權 利 : 展 區 名 稱 1 農 產 食 品 區 2 寶 島 名 茶 名 酒 區 3 文 創 禮 品 區 4 家 居 生 活 區 5 美 容 生 技 區 6 樂 齡 健 康 區 7 運 動 休 閒 區 8 機 能 紡 織 區 9 親 子 產 品 區 10 連 鎖 加 盟 及 臺 灣 美 食 區 1 展 品 內 容 冷 凍 食 品 ; 休 閒 食 品 ; 糖 果 餅 乾 ; 醬 料 ; 飲 料 ; 臺 灣 生 產 之 生 鮮 蔬 果 ; 精 緻 農 業 臺 灣 栽 植 烘 培 具 臺 灣 產 地 認 證 之 茶 葉 ( 須 提 供 如 茶 葉 產 銷 履 歷 茶 產 地 標 章 等 證 明 ); 臺 灣 產 製 之 酒 類 ( 如 有 財 政 部 優 質 酒 類 認 證 標 誌 者, 優 先 錄 取 ) 工 藝 美 術 精 品 ; 藝 術 畫 作 珍 藏 ; 數 位 內 容 ( 動 漫 動 畫 遊 戲 等 ); 時 尚 文 化 產 品 ; 臺 灣 創 作 之 各 類 圖 書 ( 限 獲 大 陸 允 許 出 版 者 ); 各 類 禮 品 文 具 ; 鐘 錶 ; 皮 飾 ; 宗 教 禮 用 品 ; 節 慶 飾 品 ; 臺 灣 設 計 師 文 創 產 品 ( 由 臺 灣 設 計, 具 文 創 元 素 之 文 具 家 具 禮 品 家 用 品 等 ) 餐 廚 用 品 ; 寢 具 ; 衛 浴 用 品 ; 生 活 用 品 ; 家 居 裝 飾 品 ; 個 人 配 件 ; 箱 包 美 妝 ; 美 容 ; 醫 美 ; 養 身 ; 生 物 科 技 產 品 ( 美 妝 產 品 若 需 於 展 會 現 場 試 銷 者, 應 通 過 中 國 大 陸 美 妝 三 証 驗 證 ), 相 關 網 頁 如 附 : 行 動 輔 具 ; 意 外 預 防 用 品 ; 診 斷 器 材 ; 居 家 照 護 ; 安 養 服 務 ; 定 位 系 統 ; 遠 距 照 護 ; 健 康 食 品 ; 營 養 輔 助 品 ; 樂 齡 用 居 家 衛 浴 用 品 ; 樂 齡 相 關 建 材 ( 如 防 滑 防 撞 等 ); 按 摩 設 備 運 動 用 品 ; 運 動 服 飾 ; 健 身 器 材 ; 自 行 車 ; 戶 外 產 品 ; 各 類 休 閒 用 品 具 機 能 性 ( 如 抗 UV 吸 濕 排 汗 抗 菌 防 霉 除 臭 遠 紅 外 線 降 溫 發 熱 等 ) 之 紡 織 品 產 品 ( 須 提 供 臺 灣 機 能 性 紡 織 品 驗 證 標 章 等 證 明 文 件 ) 孕 婦 產 品 暨 服 務 ( 孕 婦 服 裝 配 件 用 品 服 務 等 ); 產 婦 產 品 暨 服 務 ( 月 子 中 心 月 子 餐 等 ); 學 齡 前 幼 兒 產 品 暨 服 務 ( 消 費 性 產 品 安 全 用 品 書 籍 服 務 等 ); 學 齡 兒 童 產 品 暨 服 務 ( 消 耗 性 產 品 書 籍 服 務 課 程 等 ); 娛 樂 學 習 ; 親 子 課 程 ; 各 式 親 子 相 關 服 務 ; 玩 具 暨 兒 童 用 品 臺 灣 各 式 精 緻 美 食 連 鎖 加 盟 品 牌 業 者, 惟 嚴 禁 展 售 氣 味 濃 郁 之 食 物 ( 如 牛 排 烤 肉 串 臭 豆 腐 炸 魷 魚 等 ), 本 區 可 烹 調, 但 不 可 使 用 明 火 及 煎 烤 炸 11 清 真 產 品 區 通 過 清 真 認 證 的 產 品 ( 須 提 供 HALAL 認 證 文 件 ) 12 汽 機 車 精 品 與 服 汽 機 車 周 邊 消 費 產 品 ;GPS 及 車 載 電 子 產 品 ; 汽 車 換 修 ; 汽

3 務 區 車 美 容 ; 保 養 設 備 廠 商 ; 汽 車 服 務 業 13 環 保 用 品 區 綠 色 環 保 產 品 ; 環 境 安 全 產 品 ; 淨 水 設 備 ; 空 氣 清 潔 設 備 ; 防 汙 用 品 ( 如 口 罩 ) 14 寵 物 用 品 區 寵 物 美 容 ; 清 潔 ; 保 健 用 品 ; 寵 物 配 件 ; 飼 料 等 15 觀 光 旅 遊 區 臺 灣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 航 空 ; 飯 店 ; 旅 行 社 ; 旅 遊 服 務 等 16 消 費 電 子 產 品 區 電 腦 ; 智 慧 手 機 ; 數 位 相 機 ; 電 視 機 ; 影 音 播 放 設 備 ; 穿 戴 式 電 子 裝 置 ; 安 全 監 控 設 備 ;LED 及 照 明 產 品 ; 網 路 產 品 ; 3D 印 表 機 及 耗 材 ; 機 器 人 產 品 ; 電 腦 相 機 手 機 周 邊 產 品 ; 電 子 遊 戲 周 邊 產 品 及 配 件 ; 其 他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等 ( 若 需 於 現 場 試 銷 者, 應 通 過 中 國 大 陸 資 通 訊 商 品 之 3C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驗 證 ) ( 二 ) 本 次 聯 合 徵 展 各 展 覽 及 展 區 規 劃 如 下 :( 代 表 該 展 有 設 立 該 展 區 ) 甘 肅 河 北 內 蒙 古 天 津 農 產 食 品 區 寶 島 名 茶 名 酒 區 文 創 禮 品 區 家 居 生 活 區 美 容 生 技 區 樂 齡 健 康 區 運 動 休 閒 區 機 能 紡 織 區 親 子 產 業 區 連 鎖 加 盟 及 臺 灣 美 食 區 清 真 產 品 區 汽 機 車 精 品 與 服 務 區 環 保 用 品 區 觀 光 旅 遊 區 城 市 特 色 產 品 區 * 特 別 說 明 事 項 : 內 蒙 古 ( 呼 和 浩 特 )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將 不 設 立 寶 島 名 茶 區, 僅 規 劃 寶 島 名 酒 區 2. 城 市 特 色 產 品 區 僅 於 2016 天 津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及 2016 南 京 台 灣 名 品 交 易 會 設 立 3. 由 於 各 展 所 規 劃 展 區 不 同, 請 參 展 廠 商 上 網 填 寫 時 慎 選 欲 參 加 之 展 覽 及 展 區, 本 會 保 留 修 改 及 調 整 的 權 利 2

4 4. 若 勾 選 該 展 且 通 知 審 核 通 過 及 繳 費, 但 未 在 繳 費 期 限 前 主 動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取 消 參 加, 將 影 響 後 續 展 覽 獲 選 資 格, 爰 請 審 慎 評 估 展 覽 檔 期 後 勾 選 ( 三 ) 展 品 注 意 事 項 1. 展 品 須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進 口 法 規, 參 展 廠 商 務 必 隨 身 攜 帶 進 口 展 品 清 單 報 關 單 完 稅 證 明 等 備 查 2. 參 展 廠 商 應 如 實 申 報 單 貨 相 符 若 由 於 單 貨 不 符 申 報 不 全 而 造 成 不 能 順 利 通 關 不 能 按 時 送 貨 展 中 受 到 大 陸 地 區 稽 查 員 查 處 等, 參 展 廠 商 應 自 行 承 擔 責 任 3. 如 因 法 律 規 定 其 他 原 因 導 致 展 品 不 能 進 口, 未 能 及 時 運 抵 展 覽 場 地 等 情 況, 相 關 風 險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承 擔, 參 展 廠 商 仍 應 支 付 全 部 參 展 費 用 4. 大 陸 地 區 政 府 禁 止 進 口 產 品, 均 不 得 在 本 系 列 展 展 出 5.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系 列 展 係 推 廣 臺 灣 名 品, 故 除 臺 商 區 外, 展 出 展 品 應 為 臺 灣 製 之 優 質 產 品, 以 及 獲 得 政 府 主 辦 支 持 之 產 品 設 計 品 質 競 賽 相 關 獎 項 之 產 品 6. 貨 物 包 裝 注 意 事 項 : (1) 請 依 我 國 出 口 規 定 及 進 口 地 市 場 之 規 定 辦 理, 以 免 通 關 受 阻, 徒 生 爭 議 (2) 貨 品 外 箱 及 包 裝 現 場 陳 列 之 文 宣 品 請 勿 出 現 國 旗 等 圖 樣 (3) 製 造 日 期 及 有 效 日 期 請 標 示 西 元 年, 勿 標 示 中 華 民 國 年 分, 避 免 產 生 通 關 客 訴 糾 紛 四 參 展 資 格 : ( 一 ) 已 在 我 國 完 成 設 立 登 記, 經 營 相 關 產 品 之 臺 灣 製 造 商 貿 易 商 ( 二 ) 無 貿 易 糾 紛 不 良 參 展 紀 錄 其 他 不 良 紀 錄 者 ( 以 政 府 單 位 及 本 會 資 料 為 準 ), 且 配 合 填 寫 主 辦 單 位 所 發 參 展 廠 商 意 見 調 查 表 者 五 參 展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及 罰 則 : ( 一 ) 資 格 審 查 順 序 : 外 貿 協 會 將 依 據 廠 商 報 名 資 料 及 下 述 條 件 優 先 順 序 審 查 參 展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之 參 展 廠 商 須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在 期 限 內 繳 交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年 後 ( 含 2014 年 ) 有 出 口 實 績 無 不 良 參 展 紀 錄 者, 出 口 實 績 高 者 優 先 年 後 ( 含 2013 年 ) 曾 獲 台 灣 精 品 獎 國 內 外 產 品 設 計 獎 項 ( 德 國 if 3

5 德 國 reddot 美 國 IDEA 日 本 G-mark 臺 灣 金 點 設 計 獎 等 ) 國 內 重 要 經 貿 獎 項 ( 金 貿 獎 國 家 磐 石 獎 小 巨 人 獎 等 ) 者 3. 獲 得 臺 灣 製 產 品 MIT 標 章 證 明 者 4. 具 有 鄧 白 氏 企 業 認 證 (D&B D-U-N-S Registered TM ) 者 5. 生 鮮 蔬 果 業 者 : 須 為 登 錄 合 格 之 臺 灣 廠 商 及 農 民 團 體 ( 以 政 府 單 位 及 本 會 資 料 為 準 ), 且 產 地 以 在 臺 灣 為 限 6. 農 產 食 品 業 者 : 展 品 以 臺 灣 生 產 並 取 得 國 際 性 驗 證 ( 如 HACCP ISO) 國 內 輔 導 認 證 ( 如 GMP CAS 優 良 食 品 GAP 吉 園 圃 有 機 認 證 國 產 優 良 品 牌 水 果 蔬 菜 等 ) 者 優 先 錄 取 7. 茶 葉 業 者 : 展 品 限 以 臺 灣 生 產 並 取 得 政 府 認 證 標 章 ( 如 茶 葉 產 銷 履 歷 茶 產 地 標 章 等 ) 者 方 可 錄 取 8. 機 能 紡 織 業 者 : 展 品 以 臺 灣 生 產 並 通 過 認 證 ( 如 臺 灣 機 能 性 紡 織 品 驗 證 標 章 等 ) 者 優 先 錄 取 9. 清 真 產 品 業 者 : 展 品 限 已 獲 得 HALAL 認 證 產 品, 並 檢 附 HALAL 證 書 影 本 者 方 可 錄 取 * 有 關 申 請 清 真 驗 證 事 務, 請 參 考 台 灣 清 真 產 業 品 質 保 證 推 廣 協 會 網 站 : 電 該 會 : 向 台 灣 清 真 產 業 品 質 保 證 推 廣 協 會 提 出 申 請 10. 酒 類 業 者 : 展 品 以 臺 灣 生 產 並 通 過 認 證 ( 如 財 政 部 優 質 酒 類 認 證 標 誌 者 等 ) 者 優 先 錄 取 以 上 條 件 皆 相 同 者, 則 以 完 成 報 名 時 間 較 早 者 ( 二 )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及 罰 則 : 1. 本 會 有 權 視 展 品 性 質 展 區 規 模 大 小 及 參 展 廠 商 以 往 參 加 本 會 所 辦 理 之 國 內 外 推 廣 活 動 之 紀 錄,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報 名 2. 申 請 空 地 攤 位 之 參 展 廠 商, 除 須 具 備 2014 年 後 ( 含 2014 年 ) 出 口 實 績 超 過 100 萬 美 元 者, 本 會 將 視 過 去 參 展 裝 潢 形 象 紀 錄 及 裝 潢 實 圖 後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租 用 空 地, 審 圖 未 過 者, 本 會 得 要 求 改 用 標 準 攤 位 3. 如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攤 位 數, 超 過 大 會 可 分 配 數, 本 會 將 依 本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選 定 合 適 展 出 產 品 之 參 展 廠 商, 並 對 報 名 攤 位 數 及 展 區 進 行 調 整,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4. 參 展 廠 商 於 協 調 會 後, 不 得 變 更 產 品 品 項, 參 展 廠 商 若 展 出 非 屬 報 名 品 項, 一 經 本 展 巡 查 小 組 查 證 屬 實 並 登 記, 本 會 得 隨 時 停 止 其 展 出, 直 到 參 4

6 展 廠 商 承 諾 不 再 展 出 違 規 產 品 ; 經 巡 查 小 組 於 同 一 展 期 內,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並 得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5.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原 報 名 之 公 司 名 稱 ; 大 會 手 冊 及 攤 位 招 牌 板 只 能 標 示 原 報 名 之 公 司 名 稱, 如 有 違 反, 將 立 即 取 消 參 展 資 格, 停 止 展 出,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並 得 以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6. 參 展 廠 商 所 租 攤 位, 不 得 私 自 分 租 轉 讓 以 非 報 名 時 申 請 之 公 司 名 稱 參 展 如 有 違 反, 本 會 除 立 即 收 回 分 租 轉 讓 之 攤 位, 停 止 非 報 名 廠 商 繼 續 展 出 外,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及 取 消 展 出 資 格, 並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1 至 3 年 內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7.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 為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本 展 覽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他 人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業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本 會 除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其 所 繳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期 間 若 遭 人 檢 舉 展 示 之 產 品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本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該 項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其 所 繳 保 證 金,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 (1) 經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確 屬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之 事 實 者 (2) 經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認 定 確 屬 該 著 作 有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之 事 實 者 (3) 疑 受 有 專 利 權 侵 害 之 廠 商 已 將 可 能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產 品 其 目 標 物 送 請 專 業 機 構 鑒 定, 取 得 鑒 定 報 告, 且 事 先 同 時 通 知 可 能 侵 害 之 製 造 商 參 展 廠 商, 要 求 前 述 製 造 商 參 展 廠 商 排 除 侵 害 者 * 本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8. 嚴 禁 展 示 未 經 有 權 廠 商 自 然 人 授 權 展 示 販 賣 及 / 有 違 我 國 及 當 地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商 品 標 示 法 商 品 檢 驗 法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安 全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產 品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有 前 述 違 法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本 會 除 得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5

7 * 本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9. 展 覽 結 束 前 ( 每 展 展 覽 最 後 一 日 下 午 5 時 ) 撤 離 攤 位 者, 經 巡 查 小 組 登 記 者,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0. 展 覽 期 間 禁 止 使 用 擴 音 設 備 ( 含 隨 身 式 擴 音 機, 俗 稱 小 蜜 蜂 ) 現 場 叫 賣 解 說, 因 現 場 操 作 導 致 發 出 噪 音 ( 超 過 85 分 貝 ) 灰 塵 惡 臭 導 致 走 道 壅 塞, 影 響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時 展 品 大 量 堆 疊 攤 位 內 超 過 接 待 桌 高 度 影 響 整 體 形 象 者, 經 巡 查 小 組 於 同 一 展 期 內,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得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11.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範 圍 僅 限 於 各 自 攤 位 內, 不 得 在 攤 位 以 外 區 域 如 公 共 設 施 走 道 牆 柱 上 陳 列 商 品 張 貼 任 何 宣 傳 物 品 分 發 型 錄 出 版 品 紀 念 品 等 宣 傳 資 料, 如 有 違 反 並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2. 為 維 護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形 象, 嚴 禁 參 展 商 於 攤 位 門 楣 及 攤 位 立 柱 懸 掛 及 張 貼 宣 傳 用 品 及 展 品, 如 有 違 反 並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3. 參 展 廠 商 展 出 販 售 贈 送 過 期 即 期 食 品, 經 客 戶 反 映 巡 查 小 組 查 獲 者, 本 會 除 得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14. 參 展 廠 商 對 其 現 場 試 銷 產 品 負 有 法 律 責 任, 如 有 品 質 瑕 疵 與 宣 傳 不 符 者 : (1) 展 中 參 展 廠 商 應 給 予 客 戶 無 條 件 退 換 貨, 並 應 立 即 將 該 項 產 品 下 架 及 停 止 試 銷, 必 要 時 得 依 照 當 地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2) 展 覽 結 束 後 若 客 戶 向 本 會 申 訴, 參 展 廠 商 同 意 本 會 有 權 以 該 參 展 廠 商 所 繳 保 證 金 代 為 償 付 (3) 展 中 暨 展 覽 結 束 後 參 展 廠 商 若 未 妥 善 處 理 客 訴, 本 會 得 隨 時 禁 止 其 展 出 權 利, 並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15. 為 維 護 臺 灣 產 品 之 優 良 商 譽, 參 展 廠 商 之 產 品 標 示 須 符 合 我 國 及 當 地 法 令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如 中 國 大 陸 之 產 品 質 量 法 廣 告 法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法 等 ), 且 定 價 須 具 備 公 平 合 理 性, 若 有 每 日 價 格 浮 動 不 一 哄 抬 售 價 等 危 害 臺 灣 名 品 商 譽 之 情 節, 經 稽 查 單 位 巡 查 小 組 查 獲, 且 於 同 一 展 覽 因 同 一 事 由 登 記 2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得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6

8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16. 本 展 係 推 廣 臺 灣 名 品 為 目 的, 參 展 廠 商 若 展 出 非 屬 臺 灣 產 品, 一 經 本 展 巡 查 小 組 查 證 屬 實 並 登 記, 本 會 得 隨 時 停 止 該 項 產 品 展 出, 直 到 參 展 廠 商 承 諾 不 再 展 出 違 規 產 品 ; 經 巡 查 小 組 於 同 一 展 期 內,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並 得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7. 本 會 提 供 之 標 準 攤 位 所 附 插 座 僅 含 供 筆 記 型 電 腦 使 用 之 基 本 用 電, 嚴 禁 廠 商 使 用 擴 充 座 延 長 線 燈 具 及 高 耗 能 電 器, 如 : 煮 水 壺 等, 若 因 廠 商 私 自 使 用 上 述 設 備 導 致 跳 電,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 廠 商 如 需 使 用 高 耗 能 電 器, 請 自 行 向 主 場 裝 潢 商 申 請 額 外 用 電 並 應 另 行 付 費 18. 本 系 列 展 一 律 禁 止 廠 商 私 架 燈 具 未 經 許 可 進 行 任 何 危 害 安 全 之 用 電 行 為, 如 需 增 加 燈 具 務 必 洽 本 展 合 約 裝 潢 公 司 申 請 付 費 後 由 合 格 之 電 工 進 行 安 裝 若 參 展 廠 商 私 架 燈 具,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六 攤 位 費 用 及 付 款 辦 法 ( 一 ) 攤 位 費 用 : 費 用 項 目 甘 肅 河 北 內 蒙 古 NT$26,000 NT$26,000 NT$26,000 參 展 分 攤 費 (9M 2 / 攤 位 ) USD$810 USD$810 USD$810 標 準 攤 位 空 地 攤 位 參 展 保 證 金 (9M 2 / 攤 位 ) 參 展 分 攤 費 (36M 2 /4 個 攤 位 ) 參 展 保 證 金 (36M 2 /4 個 攤 位 ) NT$20,000 USD$645 NT$30,000 USD$966 NT$20,000 USD$645 NT$20,000 USD$645 NT$30,000 USD$966 NT$20,000 USD$645 NT$20,000 USD$645 NT$30,000 USD$966 NT$20,000 USD$645 7

9 天 津 展 一 般 攤 位 連 鎖 加 盟 及 美 食 區 NT$31,000 參 展 分 攤 費 參 展 分 攤 費 (9M 2 / 攤 位 ) (15M USD$1,000 2 / 攤 位 ) 標 準 攤 位 空 地 攤 位 參 展 保 證 金 (9M 2 / 攤 位 ) 參 展 分 攤 費 (36M 2 /4 個 攤 位 ) 參 展 保 證 金 (36M 2 /4 個 攤 位 ) NT$25,000 USD$800 NT$33,000 USD$1,065 NT$25,000 USD$800 參 展 保 證 金 (15M 2 / 攤 位 ) 參 展 分 攤 費 (36M 2 /4 個 攤 位 ) 參 展 保 證 金 (36M 2 /4 個 攤 位 ) NT$40,000 USD$1,290 NT$25,000 USD$800 NT$42,000 USD$1,355 NT$25,000 USD$800 參 展 廠 商 繳 交 保 證 金, 即 確 認 履 行 參 展 承 諾, 且 保 證 全 程 參 與 期 間 無 違 反 本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本 會 將 於 活 動 結 束, 自 保 證 金 中 扣 除 參 展 廠 商 應 繳 付 費 用 後, 無 息 返 還 餘 額 1. 標 準 攤 位 : A. 每 一 攤 位 (9 平 方 米 ), 由 本 會 統 一 設 計, 提 供 配 備 包 含 : 地 毯 隔 間 板 公 司 招 牌 乙 式 洽 談 桌 洽 談 椅 垃 圾 桶 長 臂 燈 (4 個 ) 插 座 乙 個 ( 與 攤 位 內 照 明 / 招 牌 看 板 / 燈 柱 共 同 電 力, 若 需 特 殊 規 格 用 電 需 大 量 用 電 者, 需 自 行 向 主 場 裝 潢 商 申 請 並 付 費 ) B. 連 鎖 加 盟 及 美 食 區 : 每 一 攤 位 (15 平 方 米, 其 中 6 平 方 米 是 倉 儲 室 ), 提 供 配 備 包 含 : 地 毯 隔 間 板 公 司 招 牌 乙 式 洽 談 椅 垃 圾 桶 長 臂 燈 (4 個 ) 插 座 二 個 ( 與 攤 位 內 照 明 / 招 牌 看 板 / 燈 柱 共 同 電 力, 若 需 特 殊 規 格 用 電 需 大 量 用 電 者, 需 自 行 向 主 場 裝 潢 商 申 請 並 付 費 ) C. 轉 角 攤 位 分 攤 費 : 即 2 面 開 之 轉 角 攤 位 每 轉 角 攤 位 加 收 特 殊 攤 位 分 攤 費 新 臺 幣 3,000 元 美 金 100 元 整 2. 空 地 攤 位 : A. 單 一 企 業 一 次 須 租 用 4 個 空 地 攤 位 (36 平 方 米 ) 以 上 ( 雙 數 ), 自 費 裝 潢 施 工, 且 攤 位 設 計 及 變 更 均 須 經 本 會 審 核 同 意, 現 場 攤 位 設 計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本 會 有 權 利 禁 止 展 出 B. 連 鎖 加 盟 及 美 食 區 每 一 攤 位 9 平 方 米, 單 一 企 業 一 次 須 租 用 4 個 空 地 攤 位 (36 平 方 米 ) 以 上 ( 雙 數 ), 自 費 裝 潢 施 工, 且 攤 位 設 計 及 變 更 均 須 經 本 會 審 核 同 意, 現 場 攤 位 設 計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本 會 有 權 利 禁 止 展 出 8

10 上 述 標 準 及 空 地 攤 位 參 展 分 攤 費 均 不 含 展 品 關 稅 通 關 及 運 輸 電 費 ( 標 準 攤 位 含 基 本 用 電 ) 安 裝 電 話 電 信 費 進 出 場 搬 運 費 各 地 展 覽 館 館 方 收 取 之 施 工 管 理 費 及 押 金 ( 二 ) 付 款 規 定 : 1. 本 會 將 在 審 查 參 展 資 格 後 通 知 參 展 廠 商 並 發 送 繳 款 通 知 單, 請 收 到 繳 款 通 知 單 再 行 繳 款 2. 請 依 照 繳 款 通 知 單 所 列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並 於 所 示 期 限 內 繳 交 費 用 3. 完 成 繳 費 之 參 展 廠 商 始 得 出 席 協 調 會 進 行 攤 位 分 配, 未 於 期 限 內 繳 費 則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參 展, 其 報 名 之 攤 位 由 本 會 收 回, 並 通 知 候 補 廠 商 遞 補,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4. 廠 商 協 調 會 中 選 取 轉 角 攤 位 之 參 展 廠 商, 轉 角 攤 位 分 攤 費 將 從 參 展 廠 商 繳 交 之 參 展 保 證 金 中 直 接 扣 除 收 取 ( 三 ) 繳 費 方 式 : 請 以 新 臺 幣 即 期 支 票 銀 行 電 匯 方 式 繳 付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足 額 : 1. 即 期 支 票 付 款 : 受 款 人 抬 頭 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並 加 劃 線 及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字 樣 及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報 名 展 區, 以 掛 號 郵 寄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4 樓 401 室,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黃 雅 雯 小 姐 杜 耀 羽 先 生 許 家 瑋 先 生 收 2. 銀 行 電 匯 付 款 : 請 以 新 臺 幣 匯 付 至 合 作 金 庫 世 貿 分 行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帳 戶, 並 註 明 : (1) 展 覽 之 活 動 名 稱 (2) 貴 公 司 名 稱 (3) 繳 款 通 知 單 號 ( 英 文 字 母 P 加 上 十 碼 阿 拉 伯 數 字 ) 及 展 覽 之 活 動 名 稱 3. 大 陸 臺 商 繳 費 方 式 : 請 以 美 元 匯 付 至 臺 灣 銀 行 世 貿 分 行 帳 號 : , 並 註 明 繳 款 通 知 單 號 及 欲 參 加 展 覽 之 活 動 名 稱 9

11 七 報 名 手 續 ( 一 ) 報 名 日 期 : 自 即 日 起 至 各 展 報 名 截 止 日 額 滿 為 止 報 名 時 間 一 律 以 向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各 分 局 投 郵 之 郵 戳 時 間 為 憑 ; 親 交 者 以 本 會 收 據 時 間 為 憑 甘 肅 河 北 內 蒙 古 天 津 欲 報 名 甘 肅 及 其 餘 三 展 : 1 月 22 日 前 欲 報 名 河 北 及 其 餘 二 展 : 2 月 15 日 前 欲 報 名 內 蒙 古 及 天 津 展 : 3 月 11 日 前 欲 報 名 天 津 展 : 4 月 1 日 前 報 名 截 止 日 ( 二 ) 報 名 資 料 : 請 於 報 名 時 備 齊 下 列 書 表 ( 報 名 後 十 日 內 未 繳 齊 相 關 書 表 者, 本 會 將 不 另 行 通 知, 即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1. 報 名 表 1 份 ( 請 上 網 至 聯 合 徵 展 報 名 網 站 : 填 寫 完 成 後 印 出, 並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鑒 ) 2. 公 司 登 記 證 影 本 1 份 : 得 以 列 印 公 開 於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網 站 之 資 料 代 之 3. 公 司 產 品 型 錄 2 份 4. 如 於 報 名 表 上 勾 選 國 內 外 獲 獎 紀 錄 及 認 證, 應 附 上 國 內 外 獲 獎 紀 錄 認 證 檔 影 本 1 份, 若 未 檢 附 檔 影 本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相 關 展 區 如 下 : A. 農 產 食 品 產 業 區 報 名 廠 商 若 有 各 項 食 品 認 證 與 驗 證 書 影 本 ( 如 HACCP ISO GMP CAS 等 ); B. 清 真 產 品 區 報 名 廠 商 須 有 HALAL 認 證 ; C. 機 能 紡 織 產 業 區 報 名 廠 商 須 有 國 內 認 證 ( 如 臺 灣 機 能 性 紡 織 品 驗 證 標 章 等 ); D. 寶 島 名 茶 區 報 名 廠 商 須 有 國 內 認 證 ( 如 茶 葉 產 銷 履 歷 茶 產 地 標 章 等 ); E. 寶 島 名 酒 區 報 名 廠 商 須 以 臺 灣 生 產 者 且 獲 有 國 內 認 證 ( 如 財 政 部 優 質 酒 類 認 證 標 誌 ) 等 ; 5. 攤 位 示 意 圖 1 份 ( 申 請 空 地 攤 位 之 廠 商 ) 10

12 ( 三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取 線 上 報 名, 其 紙 本 報 名 資 料 可 用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繳 交 : 1. 通 訊 繳 交 : 報 名 資 料 請 以 掛 號, 並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報 名 展 區, 郵 寄 至 :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4 樓 401 室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黃 雅 雯 小 姐 杜 耀 羽 先 生 許 家 瑋 先 生 收, 信 封 請 註 明 台 灣 名 品 展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2. 現 場 繳 交 : 請 親 自 繳 交 報 名 文 件 至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4 樓 401 室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黃 雅 雯 小 姐 杜 耀 羽 先 生 許 家 瑋 先 生 八 攤 位 分 配 ( 一 ) 完 成 繳 費 之 參 展 廠 商 始 得 派 員 出 席 協 調 會 以 分 配 展 覽 攤 位, 並 分 發 參 展 手 冊 等 相 關 文 件 ( 二 ) 攤 位 分 配 原 則 1. 參 展 廠 商 於 依 報 名 時 所 選 擇 擬 展 出 之 產 品 區 圈 選 攤 位, 同 一 產 品 區, 由 參 展 攤 位 數 目 較 多 者 先 選 ; 攤 位 數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順 序 決 定 先 後 排 序 (1) 攤 位 類 型 : 空 地 攤 位 先 於 標 準 攤 位 (2) 完 成 繳 交 費 用 時 間 (3) 完 整 報 名 書 表 送 達 時 間 2. 同 一 參 展 廠 商 之 攤 位 均 應 相 連 接, 且 不 得 跨 越 走 道 選 位, 攤 位 一 旦 選 定 後,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本 會 要 求 更 換 攤 位 產 品 區 3. 協 調 會 中 臨 時 放 棄 部 分 攤 位 者, 選 位 順 序 須 待 減 位 後 相 同 攤 位 之 廠 商 選 完 後 才 得 選 位 ; 參 展 廠 商 於 協 調 會 現 場, 不 得 要 求 增 租 空 出 攤 位 4. 本 會 有 權 視 展 場 容 納 及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廠 商 專 業 區 別 及 參 展 攤 位 數,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5. 未 出 席 協 調 會 之 參 展 廠 商 ( 含 委 託 本 會 及 未 以 書 面 委 託 代 理 人 選 位 者 ), 選 位 順 序 則 調 為 該 攤 位 大 小 順 位 最 後, 並 由 本 會 分 配 攤 位,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九 退 展 ( 一 ) 基 於 保 障 本 系 列 展 會 順 利 運 行 及 保 障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之 權 益,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日 期 前 一 日 以 公 司 大 小 章 蓋 印 之 書 面 向 本 會 申 請 退 展 者 且 經 本 會 同 意,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將 無 息 退 還 ;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當 日 當 日 後 申 請 退 展 者, 所 訂 攤 位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將 不 予 退 還,( 接 下 頁 ) 11

13 ( 二 ) 參 展 廠 商 應 派 員 準 時 參 加 展 覽 如 未 依 時 參 加 展 覽, 所 訂 攤 位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本 會 將 不 退 還 所 繳 交 之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且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於 1 年 內 參 加 由 本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推 廣 活 動 十 攤 位 裝 潢 須 知 ( 一 ) 標 準 攤 位 廠 商 不 得 要 求 主 場 裝 潢 商 自 行 將 標 準 攤 位 間 之 隔 間 板 任 意 拆 除, 以 維 護 展 覽 形 象 ( 二 ) 空 地 攤 位 搭 建 限 高 5 公 尺,4 公 尺 以 上 5 公 尺 以 下 之 建 築 物, 周 邊 必 須 自 走 道 外 緣 內 縮 1 公 尺 ( 三 ) 四 面 臨 走 道 之 攤 位 裝 潢, 其 中 一 牆 面 可 做 為 背 牆, 其 餘 三 面 不 得 採 封 閉 式 設 計, 須 採 視 覺 穿 透 之 設 計, 若 採 視 覺 穿 透 設 計 之 牆 面, 其 連 續 牆 面 之 長 度 不 可 超 過 該 面 攤 位 長 度 二 分 之 一 ( 四 ) 空 地 攤 位 面 臨 走 道 相 鄰 攤 位 之 隔 牆 背 牆 及 招 牌 背 板 應 予 以 美 化, 與 隔 鄰 攤 位 相 鄰 之 隔 牆 背 牆 不 得 出 現 公 司 品 牌 及 產 品 之 名 稱 圖 樣 ( 五 ) 空 地 攤 位 廠 商 應 依 據 本 系 列 展 展 館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自 行 搭 建 裝 潢 攤 位 ; 詳 細 裝 潢 須 知 及 展 館 相 關 規 定 將 列 於 參 展 手 冊,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時 分 發 十 一 其 它 條 款 ( 一 ) 一 般 條 款 : 1.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本 會 不 承 擔 超 出 其 合 理 控 制 範 圍 所 導 致 的 任 何 違 約 不 履 行 遲 延 履 約, 包 括 任 何 自 然 災 害 ( 火 災 洪 水 爆 炸 地 震 暴 雨 其 他 災 難 ); 罷 工 勞 動 爭 議 ; 伺 服 器 癱 瘓 備 份 問 題 ; 瘟 疫 疾 病 隔 離 限 制 ; 差 旅 受 限 ; 任 何 政 府 民 事 軍 事 機 構 的 行 為 ( 禁 運 戰 爭 暴 亂 民 眾 騷 亂 材 料 供 應 短 缺 ) 等 2. 展 覽 更 改 取 消 : 本 會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候 取 消 展 會 對 其 作 出 實 質 性 更 改 縮 小 規 模 延 長 縮 短 重 新 安 排 展 會 舉 辦 時 間 的 權 利 本 會 將 在 公 正 合 理 和 適 當 前 提 下, 決 定 是 否 無 息 退 還 參 展 廠 商 所 繳 納 與 展 會 相 關 的 款 項, 將 該 筆 款 項 轉 到 延 期 舉 行 的 展 會 3. 責 任 排 除 : 外 貿 協 會 對 下 列 情 況 概 不 負 責 : (1) 廠 商 商 品 財 產 的 任 何 遺 失 遭 竊 損 壞 (2) 對 參 展 廠 商 其 雇 員 代 表 代 理 商 損 害 傷 亡, 除 非 由 於 本 會 員 工 的 故 意 過 失 引 起 12

14 (3) 因 與 本 系 列 展 有 關 的 服 務 商 合 約 商 的 行 為 所 造 成 參 展 廠 商 的 任 何 損 失 ( 二 ) 參 展 人 員 嚴 禁 於 展 館 內 吸 菸, 若 經 稽 查 單 位 巡 查 小 組 查 獲 者, 除 自 行 承 擔 相 關 法 令 罰 鍰 外,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得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 另 參 展 廠 商 須 確 實 遵 守 當 地 展 館 之 安 全 管 理 及 防 火 規 定, 並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相 關 規 定 將 列 於 參 展 手 冊,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時 分 發 ( 三 )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應 於 開 展 首 日 配 合 出 席 主 辦 單 位 所 辦 理 之 一 對 一 採 購 洽 談 會, 展 覽 活 動 期 間 內 亦 應 派 員 在 場 照 料 樣 品 與 接 洽 交 易, 並 適 時 提 供 洽 談 成 效 現 場 成 交 情 形 後 續 商 機 參 展 績 效 等 資 料 及 完 整 填 寫 參 展 廠 商 意 見 調 查 表, 俾 本 會 統 計 拓 銷 成 果, 評 估 參 展 效 益 其 中 如 涉 及 業 務 機 密 部 分, 本 會 將 予 審 慎 保 密 ( 四 )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報 名 表 中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會 於 年 透 過 電 話 郵 件 等 通 訊 方 式 與 之 聯 繫 接 洽 及 進 行 本 會 相 同 類 似 活 動 推 廣 用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可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向 本 會 進 行 下 列 請 求 : 1. 答 覆 查 詢 提 供 閱 覽 2. 製 給 複 製 本 3. 補 充 更 正 4.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5. 刪 除 其 餘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未 盡 事 宜,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十 二 連 鎖 加 盟 及 美 食 區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 一 ) 請 儘 量 在 自 己 攤 位 清 洗 食 材 器 具 因 洗 滌 區 空 間 有 限, 請 參 展 商 自 備 置 物 箱 收 納 用 具 在 攤 位 上 清 洗 食 材, 請 將 要 傾 倒 的 廢 水 濾 掉 殘 渣 後 方 可 倒 進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並 嚴 禁 在 衛 生 間 清 洗 食 材 器 具, 因 衛 生 間 是 供 大 眾 使 用 不 能 當 做 洗 滌 區 ( 二 ) 嚴 禁 在 洗 滌 區 及 衛 生 間 傾 倒 有 殘 渣 的 廚 餘 請 務 必 將 要 傾 倒 的 廚 餘 在 用 濾 網 過 濾 後 丟 入 廚 餘 桶, 方 可 把 廢 水 倒 進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另 外, 有 販 賣 油 炸 食 品 的 參 展 商, 請 將 油 炸 廢 油 預 冷 後 裝 在 油 桶 中, 請 清 潔 人 員 收 走, 請 勿 直 接 倒 入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 三 ) 嚴 禁 在 洗 滌 區 及 衛 生 間 清 洗 油 膩 鍋 具 展 館 展 覽 時 間 到 下 午 5 點, 請 需 要 清 理 鍋 具 的 參 展 商 預 先 保 留 時 間, 敬 請 配 合 預 先 準 備 抹 布 餐 巾 紙, 將 鍋 具 油 膩 部 分 及 殘 渣 先 行 擦 拭 丟 棄, 再 至 13

15 洗 滌 區 略 為 清 洗, 清 洗 完 畢 後 請 將 流 理 臺 上 的 油 漬 水 痕 擦 拭 乾 淨, 方 可 離 開, 現 場 將 視 使 用 人 數, 安 排 排 隊 動 線 並 規 定 使 用 每 家 使 用 時 間, 同 時 並 嚴 禁 在 衛 生 間 清 洗 ( 四 ) 現 場 人 員 請 注 意 衛 生 局 相 關 規 定 美 食 區 操 作 人 員 請 一 律 戴 口 罩 ( 建 議 配 戴 透 明 防 塵 口 罩, 方 便 交 談 ) 及 帽 子, 雙 手 須 使 用 消 毒 水 酒 精 清 洗, 操 作 時 請 配 戴 一 次 性 手 套 ; 並 要 求 有 呼 吸 道 腸 胃 等 疾 病 與 皮 膚 感 染 症 狀 者, 嚴 格 禁 止 擔 任 烹 調 食 品 工 作, 並 請 準 備 健 康 證 臺 灣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書 以 備 查 驗 ( 五 ) 請 依 規 定 申 請 使 用 電 力, 嚴 禁 私 接 電 器 電 箱 及 電 線 旁 邊 禁 止 擺 放 水 桶 及 有 液 體 的 容 器, 以 免 觸 電 造 成 危 險, 嚴 禁 將 照 明 設 備 插 座 私 接 電 器 使 用 延 長 線 接 通 多 樣 電 器 若 需 特 殊 規 格 用 電 需 大 量 用 電 者, 需 自 行 向 主 場 裝 潢 商 展 館 申 請 並 完 成 付 費, 方 會 派 工 處 理 ( 六 ) 展 館 內 部 全 面 禁 煙, 現 場 禁 止 抽 煙 吃 檳 榔, 發 現 違 規 事 項 將 拍 照 並 開 立 違 規 單, 如 情 節 重 大 者, 將 由 衛 生 局 人 員 進 行 告 發 布 展 期 間 請 密 切 注 意 布 展 進 度, 以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支 出, 各 項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展 商 詳 讀 本 會 之 參 展 手 冊 十 三 本 系 列 展 承 辦 人 及 聯 絡 方 式 外 貿 協 會 (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 地 址 :110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4 樓 401 室 市 場 拓 展 處 大 陸 組 黃 雅 雯 小 姐 / 杜 耀 羽 先 生 / 許 家 瑋 先 生 / 林 君 翰 先 生 電 話 : 分 機 1510 / 1484 / 1540 /1517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傳 真 : / 十 四 本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適 用 臺 灣 民 法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且 本 會 得 隨 時 修 訂 本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14

16 報 名 期 限 : 請 參 照 各 展 報 名 期 限, 一 律 採 取 線 上 報 名 方 式 2016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公 司 資 料 ( 以 下 資 料 將 印 製 為 團 員 名 冊,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序 號 ( 由 貿 協 填 寫 )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地 址 中 文 中 文 電 話 ( ) - 傳 真 ( ) - 負 責 人 網 址 URL 展 覽 聯 絡 人 先 生 女 士 聯 絡 電 話 ( ) - 行 動 電 話 主 要 產 品 及 報 名 展 覽 產 品 品 名 ( 限 10 項 以 內 ) 序 號 甘 肅 河 北 內 蒙 古 天 津 備 註 : 1. 參 展 產 品 需 與 本 欄 相 符 2. 若 參 展 商 4 系 列 展 皆 有 意 參 加, 且 參 展 產 品 4 展 皆 同, 參 展 商 可 於 甘 肅 展 填 寫 參 展 產 品 乙 次, 其 餘 系 列 展 之 參 展 產 品 可 填 同 左 品 牌 無 有 品 牌 名 稱 : 說 明 : 申 請 報 名 展 覽 展 區 及 攤 位 數 量 ( 請 於 欲 報 名 之 展 覽 及 設 有 該 展 區 之 塗 黑, 並 填 寫 申 請 攤 位 數 ) 展 覽 ( 複 選 ) 展 區 ( 單 選 ) 甘 肅 (4/15~18) 河 北 (5/13~16) 內 蒙 古 (6/10~13) 天 津 (7/7~7/10) 農 產 食 品 區 寶 島 名 茶 名 酒 區 文 創 禮 品 區 家 居 生 活 區 美 容 生 技 區 15

17 獎 項 標 章 ( 請 檢 附 影 本 ) 茶 葉 認 證 ( 請 檢 附 影 本 ) 農 產 食 品 獲 頒 認 證 ( 請 檢 附 影 本 ) 清 真 食 品 獲 頒 認 證 ( 請 檢 附 影 本 ) 機 能 紡 織 獲 頒 認 證 ( 請 檢 附 影 本 ) 樂 齡 健 康 區 運 動 休 閒 區 機 能 紡 織 區 親 子 產 業 區 連 鎖 加 盟 及 臺 灣 美 食 區 清 真 產 品 區 汽 機 車 精 品 與 服 務 區 環 保 用 品 區 觀 光 旅 遊 區 城 市 特 色 產 品 區 申 請 標 準 攤 位 數 量 申 請 空 地 攤 位 數 量 * 請 注 意 : 1. 至 多 可 複 選 4 個 展 覽 2. 每 展 僅 能 單 選 1 個 展 區 3. 每 展 僅 能 單 選 申 請 攤 位 類 型 其 中 1 項 4. 參 展 廠 商 及 攤 位 數 需 經 外 貿 協 會 審 核 同 意 無 台 灣 精 品 獎 國 家 磐 石 獎 小 巨 人 獎 金 貿 獎 if Red Dot IDEA G-Mark MIT 微 笑 標 章 其 他 : 無 茶 葉 產 銷 履 歷 茶 產 地 標 章 無 CAS GMP SO-9001 ISO-9002 HACCP 有 機 認 證 無 HALAL 證 書 無 TFT( 臺 灣 機 能 性 紡 織 品 驗 證 標 章 認 證 ) 本 公 司 ( 單 位 ) 願 遵 守 貴 會 2016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參 展 辦 法 所 有 規 定 事 項, 本 公 司 ( 單 位 ) 亦 了 解 貴 會 保 留 是 否 接 受 本 公 司 ( 單 位 ) 參 加 之 權 利 此 致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公 司 印 鑑 : 負 責 人 印 鑑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以 上 個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會 年 度 透 過 電 話 郵 件 等 通 訊 方 式 與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聯 繫 接 洽 用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可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 一 查 詢 請 求 閱 覽 二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三 請 求 補 充 更 正 四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五 請 求 刪 除 如 欲 行 使 以 上 權 利 可 洽 本 會 拓 展 處 林 君 翰 專 員 ( 分 機 1517) 若 不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無 法 獲 得 本 會 即 時 之 相 關 資 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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