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台灣名品博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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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麟摄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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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一 辦 理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執 行 單 位 : 外 貿 協 會 (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 二 聯 合 徵 展 說 明 ( 一 ) 為 簡 化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報 名 手 續, 外 貿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將 於 本 (2016) 年 度 首 度 採 取 聯 合 徵 展 方 式, 參 展 商 請 配 合 完 成 以 下 報 名 手 續 : 1. 上 網 ( 填 寫 報 名 表 2. 勾 選 欲 報 名 之 展 覽 ( 至 多 可 複 選 4 個 展 覽 ) 展 區 ( 每 展 僅 能 單 選 1 個 ) 申 請 攤 位 類 型 ( 每 展 僅 能 單 選 其 中 1 項 ) 及 攤 位 數 量 3. 附 上 公 司 及 欲 展 出 之 產 品 書 面 資 料, 若 各 展 展 出 產 品 皆 相 同, 產 品 資 料 僅 需 檢 附 乙 次 4. 請 依 本 規 範 第 11 頁 第 七 條 ( 報 名 手 續 ) 繳 交 紙 本 資 料 至 本 會, 即 可 完 成 此 次 聯 合 徵 展 報 名 手 續 ( 二 ) 本 次 為 本 年 度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系 列 展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開 放 以 下 4 展 報 名 : 序 號 展 名 展 出 日 期 展 出 地 點 甘 肅 ( 蘭 州 )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 以 下 簡 稱 甘 肅 ) 4/15( 五 ) 至 4/18(ㄧ) 甘 肅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地 址 : 蘭 州 市 城 關 區 北 濱 河 東 路 69 號 河 北 ( 邯 鄲 )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 以 下 簡 稱 河 北 ) 2016 內 蒙 古 ( 呼 和 浩 特 )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 以 下 簡 稱 內 蒙 古 ) 2016 天 津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 以 下 簡 稱 天 津 ) 5/13( 五 ) 至 5/16(ㄧ) 6/10( 五 ) 至 6/13(ㄧ) 7/7( 四 ) 至 7/10( 日 ) 邯 鄲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地 址 : 邯 鄲 市 叢 台 區 滏 東 北 大 街 555 號 內 蒙 古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地 址 : 內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大 學 東 街 東 口 天 津 市 梅 江 會 展 中 心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區 友 誼 南 路 18 號 * 請 各 位 參 展 廠 商 依 展 覽 檔 期 欲 展 出 產 品 與 舉 辦 地 市 場 適 銷 性 公 司 行 銷 策 略 等 方 向 選 擇 報 名 參 加 之 展 覽 及 合 適 展 區 ( 三 ) 本 會 於 收 到 聯 合 徵 展 報 名 表 後 將 逐 展 審 核, 並 於 各 展 廠 商 協 調 會 前 通 知 審 核 結 果 及 繳 費, 惟 每 展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展 區 規 劃 及 分 配 亦 有 所 不 同, 爰 單 一 展 覽 審 核 通 過 並 不 代 表 其 它 展 覽 亦 同
2 三 展 區 規 劃 及 展 品 範 圍 ( 一 ) 展 品 範 圍 須 以 專 業 產 品 展 示 區 呈 現 台 灣 優 良 產 品 形 象, 參 展 廠 商 須 依 下 列 產 品 屬 性, 選 擇 適 合 之 展 區 報 名 參 展, 惟 本 會 有 最 後 調 整 之 權 利 : 展 區 名 稱 1 農 產 食 品 區 2 寶 島 名 茶 名 酒 區 3 文 創 禮 品 區 4 家 居 生 活 區 5 美 容 生 技 區 6 樂 齡 健 康 區 7 運 動 休 閒 區 8 機 能 紡 織 區 9 親 子 產 品 區 10 連 鎖 加 盟 及 臺 灣 美 食 區 1 展 品 內 容 冷 凍 食 品 ; 休 閒 食 品 ; 糖 果 餅 乾 ; 醬 料 ; 飲 料 ; 臺 灣 生 產 之 生 鮮 蔬 果 ; 精 緻 農 業 臺 灣 栽 植 烘 培 具 臺 灣 產 地 認 證 之 茶 葉 ( 須 提 供 如 茶 葉 產 銷 履 歷 茶 產 地 標 章 等 證 明 ); 臺 灣 產 製 之 酒 類 ( 如 有 財 政 部 優 質 酒 類 認 證 標 誌 者, 優 先 錄 取 ) 工 藝 美 術 精 品 ; 藝 術 畫 作 珍 藏 ; 數 位 內 容 ( 動 漫 動 畫 遊 戲 等 ); 時 尚 文 化 產 品 ; 臺 灣 創 作 之 各 類 圖 書 ( 限 獲 大 陸 允 許 出 版 者 ); 各 類 禮 品 文 具 ; 鐘 錶 ; 皮 飾 ; 宗 教 禮 用 品 ; 節 慶 飾 品 ; 臺 灣 設 計 師 文 創 產 品 ( 由 臺 灣 設 計, 具 文 創 元 素 之 文 具 家 具 禮 品 家 用 品 等 ) 餐 廚 用 品 ; 寢 具 ; 衛 浴 用 品 ; 生 活 用 品 ; 家 居 裝 飾 品 ; 個 人 配 件 ; 箱 包 美 妝 ; 美 容 ; 醫 美 ; 養 身 ; 生 物 科 技 產 品 ( 美 妝 產 品 若 需 於 展 會 現 場 試 銷 者, 應 通 過 中 國 大 陸 美 妝 三 証 驗 證 ), 相 關 網 頁 如 附 : 行 動 輔 具 ; 意 外 預 防 用 品 ; 診 斷 器 材 ; 居 家 照 護 ; 安 養 服 務 ; 定 位 系 統 ; 遠 距 照 護 ; 健 康 食 品 ; 營 養 輔 助 品 ; 樂 齡 用 居 家 衛 浴 用 品 ; 樂 齡 相 關 建 材 ( 如 防 滑 防 撞 等 ); 按 摩 設 備 運 動 用 品 ; 運 動 服 飾 ; 健 身 器 材 ; 自 行 車 ; 戶 外 產 品 ; 各 類 休 閒 用 品 具 機 能 性 ( 如 抗 UV 吸 濕 排 汗 抗 菌 防 霉 除 臭 遠 紅 外 線 降 溫 發 熱 等 ) 之 紡 織 品 產 品 ( 須 提 供 臺 灣 機 能 性 紡 織 品 驗 證 標 章 等 證 明 文 件 ) 孕 婦 產 品 暨 服 務 ( 孕 婦 服 裝 配 件 用 品 服 務 等 ); 產 婦 產 品 暨 服 務 ( 月 子 中 心 月 子 餐 等 ); 學 齡 前 幼 兒 產 品 暨 服 務 ( 消 費 性 產 品 安 全 用 品 書 籍 服 務 等 ); 學 齡 兒 童 產 品 暨 服 務 ( 消 耗 性 產 品 書 籍 服 務 課 程 等 ); 娛 樂 學 習 ; 親 子 課 程 ; 各 式 親 子 相 關 服 務 ; 玩 具 暨 兒 童 用 品 臺 灣 各 式 精 緻 美 食 連 鎖 加 盟 品 牌 業 者, 惟 嚴 禁 展 售 氣 味 濃 郁 之 食 物 ( 如 牛 排 烤 肉 串 臭 豆 腐 炸 魷 魚 等 ), 本 區 可 烹 調, 但 不 可 使 用 明 火 及 煎 烤 炸 11 清 真 產 品 區 通 過 清 真 認 證 的 產 品 ( 須 提 供 HALAL 認 證 文 件 ) 12 汽 機 車 精 品 與 服 汽 機 車 周 邊 消 費 產 品 ;GPS 及 車 載 電 子 產 品 ; 汽 車 換 修 ; 汽
3 務 區 車 美 容 ; 保 養 設 備 廠 商 ; 汽 車 服 務 業 13 環 保 用 品 區 綠 色 環 保 產 品 ; 環 境 安 全 產 品 ; 淨 水 設 備 ; 空 氣 清 潔 設 備 ; 防 汙 用 品 ( 如 口 罩 ) 14 寵 物 用 品 區 寵 物 美 容 ; 清 潔 ; 保 健 用 品 ; 寵 物 配 件 ; 飼 料 等 15 觀 光 旅 遊 區 臺 灣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 航 空 ; 飯 店 ; 旅 行 社 ; 旅 遊 服 務 等 16 消 費 電 子 產 品 區 電 腦 ; 智 慧 手 機 ; 數 位 相 機 ; 電 視 機 ; 影 音 播 放 設 備 ; 穿 戴 式 電 子 裝 置 ; 安 全 監 控 設 備 ;LED 及 照 明 產 品 ; 網 路 產 品 ; 3D 印 表 機 及 耗 材 ; 機 器 人 產 品 ; 電 腦 相 機 手 機 周 邊 產 品 ; 電 子 遊 戲 周 邊 產 品 及 配 件 ; 其 他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等 ( 若 需 於 現 場 試 銷 者, 應 通 過 中 國 大 陸 資 通 訊 商 品 之 3C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驗 證 ) ( 二 ) 本 次 聯 合 徵 展 各 展 覽 及 展 區 規 劃 如 下 :( 代 表 該 展 有 設 立 該 展 區 ) 甘 肅 河 北 內 蒙 古 天 津 農 產 食 品 區 寶 島 名 茶 名 酒 區 文 創 禮 品 區 家 居 生 活 區 美 容 生 技 區 樂 齡 健 康 區 運 動 休 閒 區 機 能 紡 織 區 親 子 產 業 區 連 鎖 加 盟 及 臺 灣 美 食 區 清 真 產 品 區 汽 機 車 精 品 與 服 務 區 環 保 用 品 區 觀 光 旅 遊 區 城 市 特 色 產 品 區 * 特 別 說 明 事 項 : 內 蒙 古 ( 呼 和 浩 特 )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將 不 設 立 寶 島 名 茶 區, 僅 規 劃 寶 島 名 酒 區 2. 城 市 特 色 產 品 區 僅 於 2016 天 津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及 2016 南 京 台 灣 名 品 交 易 會 設 立 3. 由 於 各 展 所 規 劃 展 區 不 同, 請 參 展 廠 商 上 網 填 寫 時 慎 選 欲 參 加 之 展 覽 及 展 區, 本 會 保 留 修 改 及 調 整 的 權 利 2
4 4. 若 勾 選 該 展 且 通 知 審 核 通 過 及 繳 費, 但 未 在 繳 費 期 限 前 主 動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取 消 參 加, 將 影 響 後 續 展 覽 獲 選 資 格, 爰 請 審 慎 評 估 展 覽 檔 期 後 勾 選 ( 三 ) 展 品 注 意 事 項 1. 展 品 須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進 口 法 規, 參 展 廠 商 務 必 隨 身 攜 帶 進 口 展 品 清 單 報 關 單 完 稅 證 明 等 備 查 2. 參 展 廠 商 應 如 實 申 報 單 貨 相 符 若 由 於 單 貨 不 符 申 報 不 全 而 造 成 不 能 順 利 通 關 不 能 按 時 送 貨 展 中 受 到 大 陸 地 區 稽 查 員 查 處 等, 參 展 廠 商 應 自 行 承 擔 責 任 3. 如 因 法 律 規 定 其 他 原 因 導 致 展 品 不 能 進 口, 未 能 及 時 運 抵 展 覽 場 地 等 情 況, 相 關 風 險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承 擔, 參 展 廠 商 仍 應 支 付 全 部 參 展 費 用 4. 大 陸 地 區 政 府 禁 止 進 口 產 品, 均 不 得 在 本 系 列 展 展 出 5.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系 列 展 係 推 廣 臺 灣 名 品, 故 除 臺 商 區 外, 展 出 展 品 應 為 臺 灣 製 之 優 質 產 品, 以 及 獲 得 政 府 主 辦 支 持 之 產 品 設 計 品 質 競 賽 相 關 獎 項 之 產 品 6. 貨 物 包 裝 注 意 事 項 : (1) 請 依 我 國 出 口 規 定 及 進 口 地 市 場 之 規 定 辦 理, 以 免 通 關 受 阻, 徒 生 爭 議 (2) 貨 品 外 箱 及 包 裝 現 場 陳 列 之 文 宣 品 請 勿 出 現 國 旗 等 圖 樣 (3) 製 造 日 期 及 有 效 日 期 請 標 示 西 元 年, 勿 標 示 中 華 民 國 年 分, 避 免 產 生 通 關 客 訴 糾 紛 四 參 展 資 格 : ( 一 ) 已 在 我 國 完 成 設 立 登 記, 經 營 相 關 產 品 之 臺 灣 製 造 商 貿 易 商 ( 二 ) 無 貿 易 糾 紛 不 良 參 展 紀 錄 其 他 不 良 紀 錄 者 ( 以 政 府 單 位 及 本 會 資 料 為 準 ), 且 配 合 填 寫 主 辦 單 位 所 發 參 展 廠 商 意 見 調 查 表 者 五 參 展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及 罰 則 : ( 一 ) 資 格 審 查 順 序 : 外 貿 協 會 將 依 據 廠 商 報 名 資 料 及 下 述 條 件 優 先 順 序 審 查 參 展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之 參 展 廠 商 須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在 期 限 內 繳 交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年 後 ( 含 2014 年 ) 有 出 口 實 績 無 不 良 參 展 紀 錄 者, 出 口 實 績 高 者 優 先 年 後 ( 含 2013 年 ) 曾 獲 台 灣 精 品 獎 國 內 外 產 品 設 計 獎 項 ( 德 國 if 3
5 德 國 reddot 美 國 IDEA 日 本 G-mark 臺 灣 金 點 設 計 獎 等 ) 國 內 重 要 經 貿 獎 項 ( 金 貿 獎 國 家 磐 石 獎 小 巨 人 獎 等 ) 者 3. 獲 得 臺 灣 製 產 品 MIT 標 章 證 明 者 4. 具 有 鄧 白 氏 企 業 認 證 (D&B D-U-N-S Registered TM ) 者 5. 生 鮮 蔬 果 業 者 : 須 為 登 錄 合 格 之 臺 灣 廠 商 及 農 民 團 體 ( 以 政 府 單 位 及 本 會 資 料 為 準 ), 且 產 地 以 在 臺 灣 為 限 6. 農 產 食 品 業 者 : 展 品 以 臺 灣 生 產 並 取 得 國 際 性 驗 證 ( 如 HACCP ISO) 國 內 輔 導 認 證 ( 如 GMP CAS 優 良 食 品 GAP 吉 園 圃 有 機 認 證 國 產 優 良 品 牌 水 果 蔬 菜 等 ) 者 優 先 錄 取 7. 茶 葉 業 者 : 展 品 限 以 臺 灣 生 產 並 取 得 政 府 認 證 標 章 ( 如 茶 葉 產 銷 履 歷 茶 產 地 標 章 等 ) 者 方 可 錄 取 8. 機 能 紡 織 業 者 : 展 品 以 臺 灣 生 產 並 通 過 認 證 ( 如 臺 灣 機 能 性 紡 織 品 驗 證 標 章 等 ) 者 優 先 錄 取 9. 清 真 產 品 業 者 : 展 品 限 已 獲 得 HALAL 認 證 產 品, 並 檢 附 HALAL 證 書 影 本 者 方 可 錄 取 * 有 關 申 請 清 真 驗 證 事 務, 請 參 考 台 灣 清 真 產 業 品 質 保 證 推 廣 協 會 網 站 : 電 該 會 : 向 台 灣 清 真 產 業 品 質 保 證 推 廣 協 會 提 出 申 請 10. 酒 類 業 者 : 展 品 以 臺 灣 生 產 並 通 過 認 證 ( 如 財 政 部 優 質 酒 類 認 證 標 誌 者 等 ) 者 優 先 錄 取 以 上 條 件 皆 相 同 者, 則 以 完 成 報 名 時 間 較 早 者 ( 二 )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及 罰 則 : 1. 本 會 有 權 視 展 品 性 質 展 區 規 模 大 小 及 參 展 廠 商 以 往 參 加 本 會 所 辦 理 之 國 內 外 推 廣 活 動 之 紀 錄,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報 名 2. 申 請 空 地 攤 位 之 參 展 廠 商, 除 須 具 備 2014 年 後 ( 含 2014 年 ) 出 口 實 績 超 過 100 萬 美 元 者, 本 會 將 視 過 去 參 展 裝 潢 形 象 紀 錄 及 裝 潢 實 圖 後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租 用 空 地, 審 圖 未 過 者, 本 會 得 要 求 改 用 標 準 攤 位 3. 如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攤 位 數, 超 過 大 會 可 分 配 數, 本 會 將 依 本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選 定 合 適 展 出 產 品 之 參 展 廠 商, 並 對 報 名 攤 位 數 及 展 區 進 行 調 整,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4. 參 展 廠 商 於 協 調 會 後, 不 得 變 更 產 品 品 項, 參 展 廠 商 若 展 出 非 屬 報 名 品 項, 一 經 本 展 巡 查 小 組 查 證 屬 實 並 登 記, 本 會 得 隨 時 停 止 其 展 出, 直 到 參 4
6 展 廠 商 承 諾 不 再 展 出 違 規 產 品 ; 經 巡 查 小 組 於 同 一 展 期 內,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並 得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5. 參 展 廠 商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原 報 名 之 公 司 名 稱 ; 大 會 手 冊 及 攤 位 招 牌 板 只 能 標 示 原 報 名 之 公 司 名 稱, 如 有 違 反, 將 立 即 取 消 參 展 資 格, 停 止 展 出,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並 得 以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6. 參 展 廠 商 所 租 攤 位, 不 得 私 自 分 租 轉 讓 以 非 報 名 時 申 請 之 公 司 名 稱 參 展 如 有 違 反, 本 會 除 立 即 收 回 分 租 轉 讓 之 攤 位, 停 止 非 報 名 廠 商 繼 續 展 出 外, 同 時 將 沒 收 參 展 廠 商 之 保 證 金 及 取 消 展 出 資 格, 並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及 非 報 名 廠 商 參 加 1 至 3 年 內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7.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 為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本 展 覽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他 人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業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本 會 除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其 所 繳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期 間 若 遭 人 檢 舉 展 示 之 產 品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本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該 項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其 所 繳 保 證 金,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 (1) 經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確 屬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之 事 實 者 (2) 經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認 定 確 屬 該 著 作 有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之 事 實 者 (3) 疑 受 有 專 利 權 侵 害 之 廠 商 已 將 可 能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產 品 其 目 標 物 送 請 專 業 機 構 鑒 定, 取 得 鑒 定 報 告, 且 事 先 同 時 通 知 可 能 侵 害 之 製 造 商 參 展 廠 商, 要 求 前 述 製 造 商 參 展 廠 商 排 除 侵 害 者 * 本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8. 嚴 禁 展 示 未 經 有 權 廠 商 自 然 人 授 權 展 示 販 賣 及 / 有 違 我 國 及 當 地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商 品 標 示 法 商 品 檢 驗 法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安 全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產 品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有 前 述 違 法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本 會 除 得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5
7 * 本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9. 展 覽 結 束 前 ( 每 展 展 覽 最 後 一 日 下 午 5 時 ) 撤 離 攤 位 者, 經 巡 查 小 組 登 記 者,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0. 展 覽 期 間 禁 止 使 用 擴 音 設 備 ( 含 隨 身 式 擴 音 機, 俗 稱 小 蜜 蜂 ) 現 場 叫 賣 解 說, 因 現 場 操 作 導 致 發 出 噪 音 ( 超 過 85 分 貝 ) 灰 塵 惡 臭 導 致 走 道 壅 塞, 影 響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時 展 品 大 量 堆 疊 攤 位 內 超 過 接 待 桌 高 度 影 響 整 體 形 象 者, 經 巡 查 小 組 於 同 一 展 期 內,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得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11.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範 圍 僅 限 於 各 自 攤 位 內, 不 得 在 攤 位 以 外 區 域 如 公 共 設 施 走 道 牆 柱 上 陳 列 商 品 張 貼 任 何 宣 傳 物 品 分 發 型 錄 出 版 品 紀 念 品 等 宣 傳 資 料, 如 有 違 反 並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2. 為 維 護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形 象, 嚴 禁 參 展 商 於 攤 位 門 楣 及 攤 位 立 柱 懸 掛 及 張 貼 宣 傳 用 品 及 展 品, 如 有 違 反 並 經 巡 查 小 組 連 續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3. 參 展 廠 商 展 出 販 售 贈 送 過 期 即 期 食 品, 經 客 戶 反 映 巡 查 小 組 查 獲 者, 本 會 除 得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於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14. 參 展 廠 商 對 其 現 場 試 銷 產 品 負 有 法 律 責 任, 如 有 品 質 瑕 疵 與 宣 傳 不 符 者 : (1) 展 中 參 展 廠 商 應 給 予 客 戶 無 條 件 退 換 貨, 並 應 立 即 將 該 項 產 品 下 架 及 停 止 試 銷, 必 要 時 得 依 照 當 地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2) 展 覽 結 束 後 若 客 戶 向 本 會 申 訴, 參 展 廠 商 同 意 本 會 有 權 以 該 參 展 廠 商 所 繳 保 證 金 代 為 償 付 (3) 展 中 暨 展 覽 結 束 後 參 展 廠 商 若 未 妥 善 處 理 客 訴, 本 會 得 隨 時 禁 止 其 展 出 權 利, 並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15. 為 維 護 臺 灣 產 品 之 優 良 商 譽, 參 展 廠 商 之 產 品 標 示 須 符 合 我 國 及 當 地 法 令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如 中 國 大 陸 之 產 品 質 量 法 廣 告 法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法 等 ), 且 定 價 須 具 備 公 平 合 理 性, 若 有 每 日 價 格 浮 動 不 一 哄 抬 售 價 等 危 害 臺 灣 名 品 商 譽 之 情 節, 經 稽 查 單 位 巡 查 小 組 查 獲, 且 於 同 一 展 覽 因 同 一 事 由 登 記 2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得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6
8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16. 本 展 係 推 廣 臺 灣 名 品 為 目 的, 參 展 廠 商 若 展 出 非 屬 臺 灣 產 品, 一 經 本 展 巡 查 小 組 查 證 屬 實 並 登 記, 本 會 得 隨 時 停 止 該 項 產 品 展 出, 直 到 參 展 廠 商 承 諾 不 再 展 出 違 規 產 品 ; 經 巡 查 小 組 於 同 一 展 期 內, 登 記 3 次 以 上 者, 本 會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並 得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17. 本 會 提 供 之 標 準 攤 位 所 附 插 座 僅 含 供 筆 記 型 電 腦 使 用 之 基 本 用 電, 嚴 禁 廠 商 使 用 擴 充 座 延 長 線 燈 具 及 高 耗 能 電 器, 如 : 煮 水 壺 等, 若 因 廠 商 私 自 使 用 上 述 設 備 導 致 跳 電,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 廠 商 如 需 使 用 高 耗 能 電 器, 請 自 行 向 主 場 裝 潢 商 申 請 額 外 用 電 並 應 另 行 付 費 18. 本 系 列 展 一 律 禁 止 廠 商 私 架 燈 具 未 經 許 可 進 行 任 何 危 害 安 全 之 用 電 行 為, 如 需 增 加 燈 具 務 必 洽 本 展 合 約 裝 潢 公 司 申 請 付 費 後 由 合 格 之 電 工 進 行 安 裝 若 參 展 廠 商 私 架 燈 具,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六 攤 位 費 用 及 付 款 辦 法 ( 一 ) 攤 位 費 用 : 費 用 項 目 甘 肅 河 北 內 蒙 古 NT$26,000 NT$26,000 NT$26,000 參 展 分 攤 費 (9M 2 / 攤 位 ) USD$810 USD$810 USD$810 標 準 攤 位 空 地 攤 位 參 展 保 證 金 (9M 2 / 攤 位 ) 參 展 分 攤 費 (36M 2 /4 個 攤 位 ) 參 展 保 證 金 (36M 2 /4 個 攤 位 ) NT$20,000 USD$645 NT$30,000 USD$966 NT$20,000 USD$645 NT$20,000 USD$645 NT$30,000 USD$966 NT$20,000 USD$645 NT$20,000 USD$645 NT$30,000 USD$966 NT$20,000 USD$645 7
9 天 津 展 一 般 攤 位 連 鎖 加 盟 及 美 食 區 NT$31,000 參 展 分 攤 費 參 展 分 攤 費 (9M 2 / 攤 位 ) (15M USD$1,000 2 / 攤 位 ) 標 準 攤 位 空 地 攤 位 參 展 保 證 金 (9M 2 / 攤 位 ) 參 展 分 攤 費 (36M 2 /4 個 攤 位 ) 參 展 保 證 金 (36M 2 /4 個 攤 位 ) NT$25,000 USD$800 NT$33,000 USD$1,065 NT$25,000 USD$800 參 展 保 證 金 (15M 2 / 攤 位 ) 參 展 分 攤 費 (36M 2 /4 個 攤 位 ) 參 展 保 證 金 (36M 2 /4 個 攤 位 ) NT$40,000 USD$1,290 NT$25,000 USD$800 NT$42,000 USD$1,355 NT$25,000 USD$800 參 展 廠 商 繳 交 保 證 金, 即 確 認 履 行 參 展 承 諾, 且 保 證 全 程 參 與 期 間 無 違 反 本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本 會 將 於 活 動 結 束, 自 保 證 金 中 扣 除 參 展 廠 商 應 繳 付 費 用 後, 無 息 返 還 餘 額 1. 標 準 攤 位 : A. 每 一 攤 位 (9 平 方 米 ), 由 本 會 統 一 設 計, 提 供 配 備 包 含 : 地 毯 隔 間 板 公 司 招 牌 乙 式 洽 談 桌 洽 談 椅 垃 圾 桶 長 臂 燈 (4 個 ) 插 座 乙 個 ( 與 攤 位 內 照 明 / 招 牌 看 板 / 燈 柱 共 同 電 力, 若 需 特 殊 規 格 用 電 需 大 量 用 電 者, 需 自 行 向 主 場 裝 潢 商 申 請 並 付 費 ) B. 連 鎖 加 盟 及 美 食 區 : 每 一 攤 位 (15 平 方 米, 其 中 6 平 方 米 是 倉 儲 室 ), 提 供 配 備 包 含 : 地 毯 隔 間 板 公 司 招 牌 乙 式 洽 談 椅 垃 圾 桶 長 臂 燈 (4 個 ) 插 座 二 個 ( 與 攤 位 內 照 明 / 招 牌 看 板 / 燈 柱 共 同 電 力, 若 需 特 殊 規 格 用 電 需 大 量 用 電 者, 需 自 行 向 主 場 裝 潢 商 申 請 並 付 費 ) C. 轉 角 攤 位 分 攤 費 : 即 2 面 開 之 轉 角 攤 位 每 轉 角 攤 位 加 收 特 殊 攤 位 分 攤 費 新 臺 幣 3,000 元 美 金 100 元 整 2. 空 地 攤 位 : A. 單 一 企 業 一 次 須 租 用 4 個 空 地 攤 位 (36 平 方 米 ) 以 上 ( 雙 數 ), 自 費 裝 潢 施 工, 且 攤 位 設 計 及 變 更 均 須 經 本 會 審 核 同 意, 現 場 攤 位 設 計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本 會 有 權 利 禁 止 展 出 B. 連 鎖 加 盟 及 美 食 區 每 一 攤 位 9 平 方 米, 單 一 企 業 一 次 須 租 用 4 個 空 地 攤 位 (36 平 方 米 ) 以 上 ( 雙 數 ), 自 費 裝 潢 施 工, 且 攤 位 設 計 及 變 更 均 須 經 本 會 審 核 同 意, 現 場 攤 位 設 計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本 會 有 權 利 禁 止 展 出 8
10 上 述 標 準 及 空 地 攤 位 參 展 分 攤 費 均 不 含 展 品 關 稅 通 關 及 運 輸 電 費 ( 標 準 攤 位 含 基 本 用 電 ) 安 裝 電 話 電 信 費 進 出 場 搬 運 費 各 地 展 覽 館 館 方 收 取 之 施 工 管 理 費 及 押 金 ( 二 ) 付 款 規 定 : 1. 本 會 將 在 審 查 參 展 資 格 後 通 知 參 展 廠 商 並 發 送 繳 款 通 知 單, 請 收 到 繳 款 通 知 單 再 行 繳 款 2. 請 依 照 繳 款 通 知 單 所 列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並 於 所 示 期 限 內 繳 交 費 用 3. 完 成 繳 費 之 參 展 廠 商 始 得 出 席 協 調 會 進 行 攤 位 分 配, 未 於 期 限 內 繳 費 則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參 展, 其 報 名 之 攤 位 由 本 會 收 回, 並 通 知 候 補 廠 商 遞 補,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4. 廠 商 協 調 會 中 選 取 轉 角 攤 位 之 參 展 廠 商, 轉 角 攤 位 分 攤 費 將 從 參 展 廠 商 繳 交 之 參 展 保 證 金 中 直 接 扣 除 收 取 ( 三 ) 繳 費 方 式 : 請 以 新 臺 幣 即 期 支 票 銀 行 電 匯 方 式 繳 付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足 額 : 1. 即 期 支 票 付 款 : 受 款 人 抬 頭 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並 加 劃 線 及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字 樣 及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報 名 展 區, 以 掛 號 郵 寄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4 樓 401 室,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黃 雅 雯 小 姐 杜 耀 羽 先 生 許 家 瑋 先 生 收 2. 銀 行 電 匯 付 款 : 請 以 新 臺 幣 匯 付 至 合 作 金 庫 世 貿 分 行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帳 戶, 並 註 明 : (1) 展 覽 之 活 動 名 稱 (2) 貴 公 司 名 稱 (3) 繳 款 通 知 單 號 ( 英 文 字 母 P 加 上 十 碼 阿 拉 伯 數 字 ) 及 展 覽 之 活 動 名 稱 3. 大 陸 臺 商 繳 費 方 式 : 請 以 美 元 匯 付 至 臺 灣 銀 行 世 貿 分 行 帳 號 : , 並 註 明 繳 款 通 知 單 號 及 欲 參 加 展 覽 之 活 動 名 稱 9
11 七 報 名 手 續 ( 一 ) 報 名 日 期 : 自 即 日 起 至 各 展 報 名 截 止 日 額 滿 為 止 報 名 時 間 一 律 以 向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各 分 局 投 郵 之 郵 戳 時 間 為 憑 ; 親 交 者 以 本 會 收 據 時 間 為 憑 甘 肅 河 北 內 蒙 古 天 津 欲 報 名 甘 肅 及 其 餘 三 展 : 1 月 22 日 前 欲 報 名 河 北 及 其 餘 二 展 : 2 月 15 日 前 欲 報 名 內 蒙 古 及 天 津 展 : 3 月 11 日 前 欲 報 名 天 津 展 : 4 月 1 日 前 報 名 截 止 日 ( 二 ) 報 名 資 料 : 請 於 報 名 時 備 齊 下 列 書 表 ( 報 名 後 十 日 內 未 繳 齊 相 關 書 表 者, 本 會 將 不 另 行 通 知, 即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1. 報 名 表 1 份 ( 請 上 網 至 聯 合 徵 展 報 名 網 站 : 填 寫 完 成 後 印 出, 並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鑒 ) 2. 公 司 登 記 證 影 本 1 份 : 得 以 列 印 公 開 於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網 站 之 資 料 代 之 3. 公 司 產 品 型 錄 2 份 4. 如 於 報 名 表 上 勾 選 國 內 外 獲 獎 紀 錄 及 認 證, 應 附 上 國 內 外 獲 獎 紀 錄 認 證 檔 影 本 1 份, 若 未 檢 附 檔 影 本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相 關 展 區 如 下 : A. 農 產 食 品 產 業 區 報 名 廠 商 若 有 各 項 食 品 認 證 與 驗 證 書 影 本 ( 如 HACCP ISO GMP CAS 等 ); B. 清 真 產 品 區 報 名 廠 商 須 有 HALAL 認 證 ; C. 機 能 紡 織 產 業 區 報 名 廠 商 須 有 國 內 認 證 ( 如 臺 灣 機 能 性 紡 織 品 驗 證 標 章 等 ); D. 寶 島 名 茶 區 報 名 廠 商 須 有 國 內 認 證 ( 如 茶 葉 產 銷 履 歷 茶 產 地 標 章 等 ); E. 寶 島 名 酒 區 報 名 廠 商 須 以 臺 灣 生 產 者 且 獲 有 國 內 認 證 ( 如 財 政 部 優 質 酒 類 認 證 標 誌 ) 等 ; 5. 攤 位 示 意 圖 1 份 ( 申 請 空 地 攤 位 之 廠 商 ) 10
12 ( 三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取 線 上 報 名, 其 紙 本 報 名 資 料 可 用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繳 交 : 1. 通 訊 繳 交 : 報 名 資 料 請 以 掛 號, 並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報 名 展 區, 郵 寄 至 :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4 樓 401 室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黃 雅 雯 小 姐 杜 耀 羽 先 生 許 家 瑋 先 生 收, 信 封 請 註 明 台 灣 名 品 展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2. 現 場 繳 交 : 請 親 自 繳 交 報 名 文 件 至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4 樓 401 室 外 貿 協 會 拓 展 處 黃 雅 雯 小 姐 杜 耀 羽 先 生 許 家 瑋 先 生 八 攤 位 分 配 ( 一 ) 完 成 繳 費 之 參 展 廠 商 始 得 派 員 出 席 協 調 會 以 分 配 展 覽 攤 位, 並 分 發 參 展 手 冊 等 相 關 文 件 ( 二 ) 攤 位 分 配 原 則 1. 參 展 廠 商 於 依 報 名 時 所 選 擇 擬 展 出 之 產 品 區 圈 選 攤 位, 同 一 產 品 區, 由 參 展 攤 位 數 目 較 多 者 先 選 ; 攤 位 數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順 序 決 定 先 後 排 序 (1) 攤 位 類 型 : 空 地 攤 位 先 於 標 準 攤 位 (2) 完 成 繳 交 費 用 時 間 (3) 完 整 報 名 書 表 送 達 時 間 2. 同 一 參 展 廠 商 之 攤 位 均 應 相 連 接, 且 不 得 跨 越 走 道 選 位, 攤 位 一 旦 選 定 後,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本 會 要 求 更 換 攤 位 產 品 區 3. 協 調 會 中 臨 時 放 棄 部 分 攤 位 者, 選 位 順 序 須 待 減 位 後 相 同 攤 位 之 廠 商 選 完 後 才 得 選 位 ; 參 展 廠 商 於 協 調 會 現 場, 不 得 要 求 增 租 空 出 攤 位 4. 本 會 有 權 視 展 場 容 納 及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廠 商 專 業 區 別 及 參 展 攤 位 數,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5. 未 出 席 協 調 會 之 參 展 廠 商 ( 含 委 託 本 會 及 未 以 書 面 委 託 代 理 人 選 位 者 ), 選 位 順 序 則 調 為 該 攤 位 大 小 順 位 最 後, 並 由 本 會 分 配 攤 位,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九 退 展 ( 一 ) 基 於 保 障 本 系 列 展 會 順 利 運 行 及 保 障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之 權 益,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日 期 前 一 日 以 公 司 大 小 章 蓋 印 之 書 面 向 本 會 申 請 退 展 者 且 經 本 會 同 意,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將 無 息 退 還 ;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當 日 當 日 後 申 請 退 展 者, 所 訂 攤 位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將 不 予 退 還,( 接 下 頁 ) 11
13 ( 二 ) 參 展 廠 商 應 派 員 準 時 參 加 展 覽 如 未 依 時 參 加 展 覽, 所 訂 攤 位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本 會 將 不 退 還 所 繳 交 之 參 展 分 攤 費 及 保 證 金, 且 得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於 1 年 內 參 加 由 本 會 於 大 陸 辦 理 之 推 廣 活 動 十 攤 位 裝 潢 須 知 ( 一 ) 標 準 攤 位 廠 商 不 得 要 求 主 場 裝 潢 商 自 行 將 標 準 攤 位 間 之 隔 間 板 任 意 拆 除, 以 維 護 展 覽 形 象 ( 二 ) 空 地 攤 位 搭 建 限 高 5 公 尺,4 公 尺 以 上 5 公 尺 以 下 之 建 築 物, 周 邊 必 須 自 走 道 外 緣 內 縮 1 公 尺 ( 三 ) 四 面 臨 走 道 之 攤 位 裝 潢, 其 中 一 牆 面 可 做 為 背 牆, 其 餘 三 面 不 得 採 封 閉 式 設 計, 須 採 視 覺 穿 透 之 設 計, 若 採 視 覺 穿 透 設 計 之 牆 面, 其 連 續 牆 面 之 長 度 不 可 超 過 該 面 攤 位 長 度 二 分 之 一 ( 四 ) 空 地 攤 位 面 臨 走 道 相 鄰 攤 位 之 隔 牆 背 牆 及 招 牌 背 板 應 予 以 美 化, 與 隔 鄰 攤 位 相 鄰 之 隔 牆 背 牆 不 得 出 現 公 司 品 牌 及 產 品 之 名 稱 圖 樣 ( 五 ) 空 地 攤 位 廠 商 應 依 據 本 系 列 展 展 館 裝 修 施 工 管 理 規 定 自 行 搭 建 裝 潢 攤 位 ; 詳 細 裝 潢 須 知 及 展 館 相 關 規 定 將 列 於 參 展 手 冊,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時 分 發 十 一 其 它 條 款 ( 一 ) 一 般 條 款 : 1.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本 會 不 承 擔 超 出 其 合 理 控 制 範 圍 所 導 致 的 任 何 違 約 不 履 行 遲 延 履 約, 包 括 任 何 自 然 災 害 ( 火 災 洪 水 爆 炸 地 震 暴 雨 其 他 災 難 ); 罷 工 勞 動 爭 議 ; 伺 服 器 癱 瘓 備 份 問 題 ; 瘟 疫 疾 病 隔 離 限 制 ; 差 旅 受 限 ; 任 何 政 府 民 事 軍 事 機 構 的 行 為 ( 禁 運 戰 爭 暴 亂 民 眾 騷 亂 材 料 供 應 短 缺 ) 等 2. 展 覽 更 改 取 消 : 本 會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候 取 消 展 會 對 其 作 出 實 質 性 更 改 縮 小 規 模 延 長 縮 短 重 新 安 排 展 會 舉 辦 時 間 的 權 利 本 會 將 在 公 正 合 理 和 適 當 前 提 下, 決 定 是 否 無 息 退 還 參 展 廠 商 所 繳 納 與 展 會 相 關 的 款 項, 將 該 筆 款 項 轉 到 延 期 舉 行 的 展 會 3. 責 任 排 除 : 外 貿 協 會 對 下 列 情 況 概 不 負 責 : (1) 廠 商 商 品 財 產 的 任 何 遺 失 遭 竊 損 壞 (2) 對 參 展 廠 商 其 雇 員 代 表 代 理 商 損 害 傷 亡, 除 非 由 於 本 會 員 工 的 故 意 過 失 引 起 12
14 (3) 因 與 本 系 列 展 有 關 的 服 務 商 合 約 商 的 行 為 所 造 成 參 展 廠 商 的 任 何 損 失 ( 二 ) 參 展 人 員 嚴 禁 於 展 館 內 吸 菸, 若 經 稽 查 單 位 巡 查 小 組 查 獲 者, 除 自 行 承 擔 相 關 法 令 罰 鍰 外, 本 會 將 沒 收 其 參 展 保 證 金, 並 得 視 情 節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參 加 未 來 1 至 3 年 內 由 本 會 辦 理 之 海 外 推 廣 活 動 ; 另 參 展 廠 商 須 確 實 遵 守 當 地 展 館 之 安 全 管 理 及 防 火 規 定, 並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相 關 規 定 將 列 於 參 展 手 冊,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時 分 發 ( 三 )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應 於 開 展 首 日 配 合 出 席 主 辦 單 位 所 辦 理 之 一 對 一 採 購 洽 談 會, 展 覽 活 動 期 間 內 亦 應 派 員 在 場 照 料 樣 品 與 接 洽 交 易, 並 適 時 提 供 洽 談 成 效 現 場 成 交 情 形 後 續 商 機 參 展 績 效 等 資 料 及 完 整 填 寫 參 展 廠 商 意 見 調 查 表, 俾 本 會 統 計 拓 銷 成 果, 評 估 參 展 效 益 其 中 如 涉 及 業 務 機 密 部 分, 本 會 將 予 審 慎 保 密 ( 四 )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報 名 表 中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會 於 年 透 過 電 話 郵 件 等 通 訊 方 式 與 之 聯 繫 接 洽 及 進 行 本 會 相 同 類 似 活 動 推 廣 用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可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向 本 會 進 行 下 列 請 求 : 1. 答 覆 查 詢 提 供 閱 覽 2. 製 給 複 製 本 3. 補 充 更 正 4.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5. 刪 除 其 餘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未 盡 事 宜,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十 二 連 鎖 加 盟 及 美 食 區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 一 ) 請 儘 量 在 自 己 攤 位 清 洗 食 材 器 具 因 洗 滌 區 空 間 有 限, 請 參 展 商 自 備 置 物 箱 收 納 用 具 在 攤 位 上 清 洗 食 材, 請 將 要 傾 倒 的 廢 水 濾 掉 殘 渣 後 方 可 倒 進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並 嚴 禁 在 衛 生 間 清 洗 食 材 器 具, 因 衛 生 間 是 供 大 眾 使 用 不 能 當 做 洗 滌 區 ( 二 ) 嚴 禁 在 洗 滌 區 及 衛 生 間 傾 倒 有 殘 渣 的 廚 餘 請 務 必 將 要 傾 倒 的 廚 餘 在 用 濾 網 過 濾 後 丟 入 廚 餘 桶, 方 可 把 廢 水 倒 進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另 外, 有 販 賣 油 炸 食 品 的 參 展 商, 請 將 油 炸 廢 油 預 冷 後 裝 在 油 桶 中, 請 清 潔 人 員 收 走, 請 勿 直 接 倒 入 洗 滌 區 流 理 台 ( 三 ) 嚴 禁 在 洗 滌 區 及 衛 生 間 清 洗 油 膩 鍋 具 展 館 展 覽 時 間 到 下 午 5 點, 請 需 要 清 理 鍋 具 的 參 展 商 預 先 保 留 時 間, 敬 請 配 合 預 先 準 備 抹 布 餐 巾 紙, 將 鍋 具 油 膩 部 分 及 殘 渣 先 行 擦 拭 丟 棄, 再 至 13
15 洗 滌 區 略 為 清 洗, 清 洗 完 畢 後 請 將 流 理 臺 上 的 油 漬 水 痕 擦 拭 乾 淨, 方 可 離 開, 現 場 將 視 使 用 人 數, 安 排 排 隊 動 線 並 規 定 使 用 每 家 使 用 時 間, 同 時 並 嚴 禁 在 衛 生 間 清 洗 ( 四 ) 現 場 人 員 請 注 意 衛 生 局 相 關 規 定 美 食 區 操 作 人 員 請 一 律 戴 口 罩 ( 建 議 配 戴 透 明 防 塵 口 罩, 方 便 交 談 ) 及 帽 子, 雙 手 須 使 用 消 毒 水 酒 精 清 洗, 操 作 時 請 配 戴 一 次 性 手 套 ; 並 要 求 有 呼 吸 道 腸 胃 等 疾 病 與 皮 膚 感 染 症 狀 者, 嚴 格 禁 止 擔 任 烹 調 食 品 工 作, 並 請 準 備 健 康 證 臺 灣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書 以 備 查 驗 ( 五 ) 請 依 規 定 申 請 使 用 電 力, 嚴 禁 私 接 電 器 電 箱 及 電 線 旁 邊 禁 止 擺 放 水 桶 及 有 液 體 的 容 器, 以 免 觸 電 造 成 危 險, 嚴 禁 將 照 明 設 備 插 座 私 接 電 器 使 用 延 長 線 接 通 多 樣 電 器 若 需 特 殊 規 格 用 電 需 大 量 用 電 者, 需 自 行 向 主 場 裝 潢 商 展 館 申 請 並 完 成 付 費, 方 會 派 工 處 理 ( 六 ) 展 館 內 部 全 面 禁 煙, 現 場 禁 止 抽 煙 吃 檳 榔, 發 現 違 規 事 項 將 拍 照 並 開 立 違 規 單, 如 情 節 重 大 者, 將 由 衛 生 局 人 員 進 行 告 發 布 展 期 間 請 密 切 注 意 布 展 進 度, 以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支 出, 各 項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展 商 詳 讀 本 會 之 參 展 手 冊 十 三 本 系 列 展 承 辦 人 及 聯 絡 方 式 外 貿 協 會 (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 地 址 :110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4 樓 401 室 市 場 拓 展 處 大 陸 組 黃 雅 雯 小 姐 / 杜 耀 羽 先 生 / 許 家 瑋 先 生 / 林 君 翰 先 生 電 話 : 分 機 1510 / 1484 / 1540 /1517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傳 真 : / 十 四 本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適 用 臺 灣 民 法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且 本 會 得 隨 時 修 訂 本 參 加 作 業 規 範 14
16 報 名 期 限 : 請 參 照 各 展 報 名 期 限, 一 律 採 取 線 上 報 名 方 式 2016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公 司 資 料 ( 以 下 資 料 將 印 製 為 團 員 名 冊,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序 號 ( 由 貿 協 填 寫 )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地 址 中 文 中 文 電 話 ( ) - 傳 真 ( ) - 負 責 人 網 址 URL 展 覽 聯 絡 人 先 生 女 士 聯 絡 電 話 ( ) - 行 動 電 話 主 要 產 品 及 報 名 展 覽 產 品 品 名 ( 限 10 項 以 內 ) 序 號 甘 肅 河 北 內 蒙 古 天 津 備 註 : 1. 參 展 產 品 需 與 本 欄 相 符 2. 若 參 展 商 4 系 列 展 皆 有 意 參 加, 且 參 展 產 品 4 展 皆 同, 參 展 商 可 於 甘 肅 展 填 寫 參 展 產 品 乙 次, 其 餘 系 列 展 之 參 展 產 品 可 填 同 左 品 牌 無 有 品 牌 名 稱 : 說 明 : 申 請 報 名 展 覽 展 區 及 攤 位 數 量 ( 請 於 欲 報 名 之 展 覽 及 設 有 該 展 區 之 塗 黑, 並 填 寫 申 請 攤 位 數 ) 展 覽 ( 複 選 ) 展 區 ( 單 選 ) 甘 肅 (4/15~18) 河 北 (5/13~16) 內 蒙 古 (6/10~13) 天 津 (7/7~7/10) 農 產 食 品 區 寶 島 名 茶 名 酒 區 文 創 禮 品 區 家 居 生 活 區 美 容 生 技 區 15
17 獎 項 標 章 ( 請 檢 附 影 本 ) 茶 葉 認 證 ( 請 檢 附 影 本 ) 農 產 食 品 獲 頒 認 證 ( 請 檢 附 影 本 ) 清 真 食 品 獲 頒 認 證 ( 請 檢 附 影 本 ) 機 能 紡 織 獲 頒 認 證 ( 請 檢 附 影 本 ) 樂 齡 健 康 區 運 動 休 閒 區 機 能 紡 織 區 親 子 產 業 區 連 鎖 加 盟 及 臺 灣 美 食 區 清 真 產 品 區 汽 機 車 精 品 與 服 務 區 環 保 用 品 區 觀 光 旅 遊 區 城 市 特 色 產 品 區 申 請 標 準 攤 位 數 量 申 請 空 地 攤 位 數 量 * 請 注 意 : 1. 至 多 可 複 選 4 個 展 覽 2. 每 展 僅 能 單 選 1 個 展 區 3. 每 展 僅 能 單 選 申 請 攤 位 類 型 其 中 1 項 4. 參 展 廠 商 及 攤 位 數 需 經 外 貿 協 會 審 核 同 意 無 台 灣 精 品 獎 國 家 磐 石 獎 小 巨 人 獎 金 貿 獎 if Red Dot IDEA G-Mark MIT 微 笑 標 章 其 他 : 無 茶 葉 產 銷 履 歷 茶 產 地 標 章 無 CAS GMP SO-9001 ISO-9002 HACCP 有 機 認 證 無 HALAL 證 書 無 TFT( 臺 灣 機 能 性 紡 織 品 驗 證 標 章 認 證 ) 本 公 司 ( 單 位 ) 願 遵 守 貴 會 2016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第 一 次 聯 合 徵 展 參 展 辦 法 所 有 規 定 事 項, 本 公 司 ( 單 位 ) 亦 了 解 貴 會 保 留 是 否 接 受 本 公 司 ( 單 位 ) 參 加 之 權 利 此 致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公 司 印 鑑 : 負 責 人 印 鑑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以 上 個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會 年 度 透 過 電 話 郵 件 等 通 訊 方 式 與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聯 繫 接 洽 用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可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 一 查 詢 請 求 閱 覽 二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三 請 求 補 充 更 正 四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五 請 求 刪 除 如 欲 行 使 以 上 權 利 可 洽 本 會 拓 展 處 林 君 翰 專 員 ( 分 機 1517) 若 不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無 法 獲 得 本 會 即 時 之 相 關 資 訊 16
高雄縣政府八十八年度(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六月止)工作報告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業 務 報 告 壹 前 言 復 進 欣 逢 貴 會 第 1 屆 第 2 次 大 會 開 議, 應 邀 前 來 提 出 業 務 報 告, 甚 感 榮 幸 承 蒙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對 本 局 各 項 業 復 進 務 不 吝 賜 教 與 督 導, 使 本 局 業 務 能 順 利 推 展, 在 此 先 表 示 最 誠 摯 的 感 謝 本 市 耕 地 面 積 為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的签章页)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汉 中 珑 津 茶 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股 转 公 司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廣 告
廣 告 目 錄 CAS 專 題 宣 導 2/ 臺 灣 食 品 大 事 紀 關 鍵 人 士 採 訪 - 林 子 清 CAS 產 業 報 導 5/ 運 動 家 所 成 立 的 食 品 公 司 ~ 吉 康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產 製 一 條 線 堅 持 用 心 創 新 打 造 優 質 美 味 豬 肉 王 國 ~ 思 牧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高 津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2003 1 2003 2003 2003 2003 2 2003 2003 2003 2003 2003 216,908.54 8.90% 100,071.86 16.70% 2003 2002 216,908.54 199,184.58 17,723.96 8.90% 100,071.86 85,755.00 14,316.86 16.70% 36,702.59 33,022.18 3,680.41
福 建 省 农 业 科 学 院 科 技 下 乡 双 百 行 动 工 作 报 告 ( 十 二 ) 福 建 省 区 域 农 业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报 告 (2013 年 ) 福 建 省 农 业 科 学 院 2013 年 12 月 福 建 省 区 域 农 业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报 告 (2013 年 ) 福 建 省 农 业 科 学 院 科 技 下 乡 双 百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主 编
2016 173 2016 7 27 1 2016 2020 2 2011 2015 2015 3 4 98% GMP GSP 100% 100 19 12331 12345 6 521 5 6 12345 12331 2015 7000 98% 200 150 7 8 9 10 11 1 2 3 4 12 13 1 98% 100% 2 45% 40 3 60% 95% 4 2017 80% HACCP
1-1配股说明书.PDF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39 1140 1141 1142
中餐烹調丙級95.6.27.doc
076029103013 92 12 2 93 3 9 93 9 7 93 10 22 94 11 2 95 6 29 ...1...2...3...26...32...34 3 6 6 6 () 6 () () () () () 1 () () () () 2 () 1 () 2 3 07602-910301 ( )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10.
中餐烹調乙級940930.doc
076029102013 93 3 9 93 9 7 94 3 14 94 11 2 95 6 29 ...1...2...3...6...9...11...17 4 7 7 7 () 6 () () () () () 1 2 1 2 3 07602-910201 1. 2. 3. 4. 5. 6. 4 07602-910202 1. 2. 3. 5 07602-910203 1. 2. 3. 4.
Microsoft Word - Some_regulation_on_drug_bulk_pruchasing.doc
关 于 印 发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厅 ( 局 ), 计 委 ( 物 价 局 ), 经 贸 委, 药 品 监 管 局, 中 医 药 局, 纠 风 办 : 上 海 会 议 以 来,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试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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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 ( 3,956,424,598.96 3,759,181,789.81 3,770,902,604.23 5.25% 4,034,773,517.03 4,064,957,672.94 4,066,031,765.87-0.74% 7,242,241,407.50 6,943,135,944.56 6,958,987,345.18 4.31% 2,528,876,071.85 2,435,374,469.93
股份公司1999年度报告_全_.PDF
1 28 2 28 http://www.cninfo.com.cn 1999 1998 1998 ( ) ( ) 1997 1 462349897.42 412915734.28 412915734.28 416985857.65 2 77489405.99 58737824.93 63309505.5 64278644.56 3 1032802692.21 560319600.34 564891280.91
使 小 趙 有 機 可 趁 二 員 工 法 紀 觀 念 薄 弱 小 趙 身 為 主 管, 竟 假 藉 職 務 之 便, 利 用 平 時 得 經 常 申 請 出 差 之 機 會, 虛 立 出 差 名 目, 實 係 法 紀 觀 念 薄 弱 使 然 肆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或 建 議 一 訂 定 或
案 例 一 未 實 際 出 差, 詐 領 差 旅 費 壹 案 情 摘 要 小 趙 為 某 機 關 主 管, 負 責 該 機 關 業 務 之 進 行 及 督 導 等 職 務, 為 依 法 令 服 務 於 國 家 所 屬 機 關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之 公 務 員 小 趙 自 101 年 9 月 19 日 起, 意 圖 為 自 己 不 法 所 有, 利 用 出 差 督 導 辦 理 業 務
2014zb9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政 府 办 公 厅 2014 年 第 9 期 ( 总 第 559 期 ) 目 录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关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1)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藏 自 治 区 整 改 落 实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意 见 方 案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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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縣 高 屏 信 鴿 聯 合 會 競 翔 比 賽 規 則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會 定 名 屏 東 縣 高 屏 信 鴿 聯 合 會 第 二 條 : 本 會 以 連 絡 會 員 感 情 提 倡 高 尚 風 氣, 以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之 原 則 下 進 行 比 賽, 促 進 養 鴿 技 術, 陶 冶 身 心 康 樂 為 宗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所屬隊會登山途徑說明
中 華 民 國 山 岳 協 會 所 屬 隊 會 7~8 月 份 登 山 活 動 預 定 表 日 期 7.1 7.2 6.25~7.2 ( 六 ~ 六 ) 7.3 7.3 7.3 7.3 7.5 7.6 ( 三 ) 7.7 ( 四 ) 7.8 7.9 7.10 7.10 7.10 7.10 7.12 目 的 地 乘 車 地 點 下 車 集 合 出 發 里 附 交 通 工 具 路 線 嚮 導 員 時 間
2009年总站工作计划-2009-0102
附 件 : 全 国 地 表 水 国 控 断 面 基 础 信 息 调 查 表 序 号 省 份 流 域 城 市 河 流 断 面 名 称 1 安 徽 长 江 安 庆 市 长 江 前 江 口 2 安 徽 长 江 安 庆 市 长 江 皖 河 口 3 安 徽 长 江 池 州 市 秋 浦 河 入 江 口 4 安 徽 长 江 滁 州 市 滁 河 汊 河 5 安 徽 长 江 马 鞍 山 长 江 江 宁 县 三 兴 村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各 行 业 工 程 设 计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21 个 行 业 的 相 应 工 程 设 计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3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学 习 目 标 知 识 目 标 : 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性 质 作 用 和 职 能 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认 识 办 公 室 秘 书 应 具 备 的 职 业 素 养 能 力 目 标 : 培 养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工 作 悟 性 完 善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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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2 2002 3 2002 4 2002 5 2002 2002 497,436,769.87 398,874,507.07 359,317,320.34 1,009,717,057.82 6,259,557.58 331,224,008.07 78,162,839.02 82,594,331.83 5,455,590.95 742,195,671.99-28,879,459.87 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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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2002 3 3 4 6 8 11 13 14 26 28 32 60 2002 2003 1 18 2002 2002 5 31 3100001006917 310115739764252 310115739764252 312,377,217.73 360,048,073.09 360,048,073.09 204,681,114.81 204,681,114.81 2,253,777.5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977A656BBB2BEC9A4E2A5555FA4BDA769AAA92E646F6378>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餐 旅 職 前 教 師 定 向 輔 導 暨 產 業 參 訪 研 習 活 動 手 冊 Teacher-2013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協 辦 單 位 : 臺 南 高 商 南 英 商 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第 九 屆 系 學 會 活 動 日 期 :102 年 10 月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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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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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一 個 傳 播 教 育 的 新 嘗 試 慈 濟 大 學 傳 播 學 系 成 立 於 2001 年, 當 1999 年 向 育 部 送 案 申 請 增 設 時, 台 灣 傳 播 科 系 早 已 林 立, 並 且 集 中 於 北 部, 花 東 地 區 並 無 傳 播 科 系 當 時 台 灣 傳 播 相 關 科 系 紛 立, 招 生 名 額 暴 增, 各 校 教 育 內 涵 雖 趨 向 多 元 發 展,
江 西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曝 光 台 写 入 两 会 报 告 摘 要 1 月 27 日, 江 西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举 行 第 二 次 全 体 会 议,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张 忠 厚 向 大 会 作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安 徽 : 道 德 信 贷 帮 助 想 干 事 的 好 人 干 成 事 摘 要 安 徽 省 实 施 道 德 信 贷 工 程 两 年 多 来, 通 过 对 道 德 模 范 和 身 边 好 人 优 先 评 级 授 信 优 惠 贷 款 利 率 等 举 措, 为 有 需 要 的 道 德 模 范 和 身 边 好 人 化 解 资 金 之 渴 道 德 模 范 和 身 边 好 人 用 善 行 义 举 温 暖 了 社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将 说 明 原 因 并 予 退 回, 不 予 重 新 修 改 提 交 ( 形 式 审 查 常 见 主 要 问 题 参 考 附 件 3) ( 三 ) 申 请 人 下 载 打 印 网 上 状 态 为 请 交 纸 质 材 料 至 窗 口 受 理 的 申 报 书, 报 送 项
关 于 申 报 2016 年 度 广 东 省 基 础 与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专 项 资 金 (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项 目 的 通 知 来 源 : 广 东 省 科 技 厅 基 础 研 究 与 科 研 条 件 处 发 布 日 期 : 2015-08-12 粤 科 函 基 字 (2015)1150 号 按 照 广 东 省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2016
撤 离 你 听 到 了 吗? 它 们 已 经 进 了 墙 里 边 了 那 些 金 属 的 撞 击 声 在 狂 风 之 中 很 难 听 清, 但 断 然 不 会 有 错 围 坐 在 桌 边 的 四 人 靠 得 更 紧 了 些, 并 不 是 因 为 害 怕, 而 是 为 了 取 暖 你 们 觉 得 呢?
撤 离 你 听 到 了 吗? 它 们 已 经 进 了 墙 里 边 了 那 些 金 属 的 撞 击 声 在 狂 风 之 中 很 难 听 清, 但 断 然 不 会 有 错 围 坐 在 桌 边 的 四 人 靠 得 更 紧 了 些, 并 不 是 因 为 害 怕, 而 是 为 了 取 暖 你 们 觉 得 呢? 普 雷 斯 科 特 完 全 没 有 掩 饰 他 的 紧 张, 我 想 那 些 墙 壁 很 厚,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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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啟 者 : 招 標 承 投 小 食 部 營 辦 商 及 學 生 午 膳 飯 盒 服 務 現 誠 邀 7 月 31 日 貴 機 構 承 投 提 供 隨 付 的 投 標 附 表 上 所 列 的 服 務, 合 約 期 由 2016 年 9 月 1 日 至 2019 年 投 標 書 及 報 價 表 ( 見 附 件 一 ) 必 須 填 具 一 式 兩 份, 並 放 置 信 封 內 封 密 信 封 面 應
日 0750 時 等 計 4 次 逾 時 返 艦, 且 均 未 向 艦 隊 部 報 告 ( 二 )2 次 不 假 離 營 : 1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第 8 條 規 定 : 陸 海 空 軍 現 役 軍 人 應 受 懲 罰 之 過 犯 如 左 : 九 怠 忽 職 責 或 託 故 圖 免 勤 務
懲 戒 議 決 書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102 年 度 鑑 字 第 12455 號 102 年 3 月 8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方 自 仁 海 軍 艦 隊 指 揮 部 艦 隊 作 戰 中 心 上 校 主 任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違 法 失 職 案 件 經 監 察 院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 主 文 方 自 仁 記 過 貳 次 理 由 一 被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2C2E0BEC7A6D2A4ADB14DB0EAA4E52DB8D5C344A8F72E646F63>
一 選 擇 題 1. 師 說 : 巫 醫 樂 師 百 工 之 人, 君 子 不 齒, 今 其 智 乃 反 不 能 及 君 子 不 齒 意 謂 : (A) 不 足 君 子 掛 齒 (B) 君 子 不 屑 與 之 同 列 (C) 使 君 子 不 敢 輕 視 (D) 使 君 子 感 到 羞 辱 2. 道 之 所 存, 師 之 所 存 也 意 謂 : (A) 凡 通 曉 道 業 之 人, 皆 可 為 吾 師
2 14 3 20 4 24 5 * 27 7 * 2015 * 2015 2016 2017 2015 2015 1 1 2015 12 31 [email protected] * 2015 02 03 2015 ISO 9001 2008/ISO 14001 2004/ OHSAS 18001 2007 2015 LED 1 2003 2 13H 2015 2015 309 223 3,655
松 區 ( 專 1 部 1) 仁 武 區 ( 專 1 部 4) 大 合 計 40 名 樹 區 ( 部 5) 岡 山 區 ( 專 2 部 4) 燕 巢 區 ( 部 3) 湖 內 第 4 組 路 竹 區 路 竹 國 小 區 ( 專 1 部 2) 橋 頭 區 ( 專 1 部 3) 永 安 區 ( 部 2)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基 本 條 件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二 ) 無 幼 兒 教
誠泰綜合版申請表格 共六頁
新 光 銀 行 晶 片 COMBO 卡 申 請 書 填 寫 完 畢 請 寄 : 台 北 郵 局 第 36-282 號 信 箱 新 光 銀 行 信 用 卡 部 收 信 用 卡 申 請 說 明 一 申 請 條 件 正 卡, 須 年 滿 20 歲 且 小 於 75 歲 : 附 卡, 須 年 滿 15 歲 且 小 於 75 歲 : ( 一 ) 僅 限 正 卡 人 之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000597C.DOC
1993 6 10 (1993)32 1996 5 3 199642, 4500 A 1998 5 1997 194,750,000 103 1999 5 1998 253,175,000 10 2 2004 303,810,000 182,520,000 12,480,000 108,810,000 21010011010121-1 1 1 1 12 31 4 5 6 7 1 2, ; 3 8 1
Microsoft Word - 98年報_9大分組完整版_.doc
0 壹 種 原 發 展 : 一 種 猪 : 台 灣 畜 牧 業 以 毛 猪 產 值 為 最 大 宗, 因 此 種 猪 性 能 改 良 是 養 猪 產 業 發 展 之 根 本, 為 持 續 改 良 種 猪 生 產 與 繁 殖 性 能 及 增 進 養 猪 產 業 的 生 產 效 率, 完 成 種 猪 登 錄 4,411 頭 移 轉 血 統 登 記 3,662 頭 處 理 種 猪 配 種 10,257 次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舟 山 海 洋 综 合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注 册 金 额 : 人 民 币 16 亿 元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 人 民 币 10 亿 元 发 行 期 限 担 保 方 式 : 365 天 : 无 担 保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Az b.doc
2 3 1002 A 28-29 [email protected] 4 ( ) % 3,393,749,214.71 3,273,980,343.05 3.66% 2,360,180,498.76 2,296,580,689.47 2.77% 4,174,797,415.06 4,110,437,177.16 1.57% 1,136,492,340.64 1,141,524,993.3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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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资 料 全 国 主 要 获 批 区 域 发 展 规 划 天 津 滨 海 综 合 发 展 研 究 院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1 2 目 录 甘 肃 省 循 环 经 济 总 体 规 划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5 黄 河 三 角 洲 高 效 生 态 经 济 区 发 展 规 划 9 促 进 中 部 地 区 崛 起 规 划 55 关 中 天 水 经 济 区 发 展 规 划 91 广 西
高雄市政府(機關名稱)97年度施政績效成果報告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101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成 果 報 告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執 行 成 果 與 效 益 壹 農 產 行 銷 輔 導 一 農 產 運 銷 ( 一 )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建 立 國 產 水 果 品 牌, 實 施 農 產 品 共 同 運 銷 措 施, 提 升 運 銷 效 率 及 市 場 競 爭 力 ( 二 ) 水 果 花 卉 產 銷 失 衡 調 節 業 務
国科〔2013〕号
苏 南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5-2020 年 ) 二 一 五 年 八 月 1 目 录 前 言 6 一 基 础 与 形 势 7 ( 一 ) 基 础 条 件 7 ( 二 ) 发 展 形 势 10 二 总 体 要 求 12 ( 一 ) 指 导 思 想 12 ( 二 ) 战 略 定 位 13 ( 三 ) 推 进 思 路 15 ( 四 ) 发 展 目 标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18 号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9 年 2 月 23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二 〇 〇 九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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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INTERNATIONAL INDUSTRY CO.,LTD. ANNUAL REPORT 2003 - - 1 , - - 2 ----------------------------------------------------4 -------------------------------------5 -------------------------------------------6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雙 月 報 2009 年 8 月 第 21 期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台 北 字 第 3632 號 本 期 焦 點 協 會 第 七 屆 董 事 長 張 晁 祥 先 生 上 任 感 言 賀 本 協 會 常 務 董 事 劉 廷 英 博 士 榮 獲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雙 月 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輔 導 發 行 人 : 張 晁 祥 顧 問 : 許 桂 森. 林 子 清. 陳 樹 功 陳 育 信. 翁 榮 洲 編 輯 委 員 沈 永 銘. 楊 明 全. 蔡 弘 聰. 盧 巧 玲 洪 美 英. 張 淑 美 執 行 編 輯 : 楊 明 全. 盧 巧 玲. 莊 佳 燕 發 行 所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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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 http://www.cas.org.tw/content/popularize/c6.asp C 22 26 99 7 CAS 2 6 菓 CAS 10 CAS 14 CAS 2010 15 10074 2010 18 51 1 11 02-23567417 02-23567416 www.cas.org.tw E-mail [email protected] 24 2010 26 0800-0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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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WW 藻 目 錄 總 論...1 壹 市 場 面 分 析...11 一 商 品 概 述...11 二 市 場 概 況 分 析... 13 三 競 爭 者 分 析... 17 貳 技 術 面 分 析...23 一 商 品 安 全 性... 23 二 主 功 能 成 分 確 認... 24 三 生 產 技 術 確 認... 25 四 生 產 成 本 預 估... 26
C09003706.doc
- 1 - 2001-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19951030 (www.ficdc.com.cn - 10 - 50 21-11 - GMPCAS WTO HACCP GMP 19-1991 - 12 - 1700-13 - ( ) CTMRI X - 14 - - 15 - 1-2 - 16 - 30 70 120 119-17
I 我国中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分析
中 国 中 药 行 业 分 析 报 告 (2002 年 4 季 度 ) 出 版 日 期 : 2003 年 2 月 WWW.CEI.GOV.CN 编 写 说 明 本 期 报 告 由 中 药 协 会 军 事 医 学 科 学 院 专 家 分 析 撰 写 而 成 报 告 还 附 上 第 四 批 国 家 非 处 方 药 药 品 目 录 之 中 成 药 部 分, 力 图 为 专 业 市 场 沟 通 提 供 最
600530招股书.PDF
5000 A 2001 6 18 5000 A 2001 6 17 2 00---6 30 2001 6 17 2 00 6 30 http://chinaroadshow.com http://www.homeway.com.cn 2001 6 17 2 00 4 00 55 2001 6 13 1.00 13.77 0.465 13.305 50,000,00 0 688,500,000 23,252,250
OO 3..3..4..6..8.....12.....14. 15..... 22. 24......28.29.30-2 NORTHEAST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NEP 37 024-25806963 024-25806888 [email protected] 110141 37 110026 [email protected] 3 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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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0 1 1 2 5. 8 10 13 14 23 26. 28. 64 2 1. BEIJING SHUNXIN AGRICULTURE CO.,LTD 2. 3. 010 69420860 69428900 010 81499846 [email protected] 4. 101300 : http:// www.0860.com.cn :[email protected]
2004 ( ) 1 YUNNAN BAIYAO GROUP CO.,LTD : : (0871) (0871)
2004 2004 1 2 4 6 7 9 9 1 42 2004 ( ) 1 YUNNAN BAIYAO GROUP CO.,LTD. 2 000538 3 : :650118 www.ynby.com.cn [email protected] 4 5 (0871)8324159 [email protected] (0871)5350538 [email protected] 222 (0871)8324169 6 http://www.cninfo.com.cn
WIPO对第9版尼斯分类的修订
对 第 九 版 商 标 注 册 用 商 品 和 服 务 国 际 分 类 的 修 订 根 据 尼 斯 联 盟 专 家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整 理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月 印 制 二 〇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说 明 我 国 自 1988 年 11 月 1 日 起 采 用 商 标 注 册 用 商 品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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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明 地 区 生 物 医 药 产 业 质 量 分 析 报 告 2015 年 11 月 目 录 前 言... 1 1 昆 明 地 区 生 物 医 药 产 业 发 展 现 状...2 1.1 基 本 概 况...2 1.1.1 昆 明 地 区 生 物 医 药 工 业 经 济 主 要 指 标 完 成 情 况...2 1.1.2 昆 明 地 区 生 物 医 药 商 业 企 业 经 济 指 标 完 成 情
廣 告
廣 告 目 錄 CAS 專 題 宣 導 2/ CAS MART 臺 灣 館 開 幕 暨 新 聞 發 佈 會 CAS 產 業 報 導 4/ 便 利 商 店 鮮 食 工 廠 用 心 堅 持 的 好 鄰 居 ~ 晉 欣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產 銷 一 體 快 樂 無 比 ~ 保 證 責 任 嘉 義 縣 崙 尾 果 菜 運 銷 合 作 社 CAS 驗 證 單 元 10/ 米 食 加 工 製
( ) YUNNAN BAIYAO GROUP CO.,LTD ( ) ( ) ( ) : ww
2 3 4 8 11 12 13 21 22 23 60 1 60 ( ) YUNNAN BAIYAO GROUP CO.,LTD ( ) ( ) 222 0871-8324159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222 0871-8350538 [email protected] 0871-8324169 ( ) : 222 650118 www.yunnanbaiya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