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18 年第 11 期 重要提示 : 1. 本造价信息是我站经过收集 整理完成的, 仅供各方参考, 并非 政府定价 或者 政府指导价 2. 信息数据与实际市场情况可能存在较大偏差, 使用者应对本造价信息进行充分风险评估, 在工程计价时综合考虑项目特点 品牌档次需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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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示 : 1. 本造价信息是我站经过收集 整理完成的, 仅供各方参考, 并非 政府定价 或者 政府指导价 2. 信息数据与实际市场情况可能存在较大偏差, 使用者应对本造价信息进行充分风险评估, 在工程计价时综合考虑项目特点 品牌档次需求等因素, 结合市场实际, 合理确定相应材料和设备的价格 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地址 : 贺州市新风街 46 号邮政编码 : 咨询电话 : 电子邮箱 :hzzj7861@163.com 信息发布网址 : 政务公开 - 造价信息 ) 1

2 编制说明 1. 本造价信息是我站经过收集 整理完成的, 仅供各方参考, 并非 政府定价 或者 政府指导价 2. 信息数据与实际市场情况可能存在较大偏差, 使用者应对本造价信息进行充分风险评估, 在工程计价时综合考虑项目特点 品牌档次需求等因素, 结合市场实际, 合理确定相应材料和设备的价格 3. 除另有说明外, 本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均为综合价, 已综合考虑了材料运杂费 运输损耗费 采购保管费, 但未考虑对材料进行检验试验等相关费用 4. 材料信息价分为含增值税进项税信息价 ( 简称 含税价格 ) 不含增值税进项税信息价 ( 简称 除税价格 ) 含税价格适用于符合财税 [2016]36 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 除税价格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 5. 本造价信息所有材料的含税价格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 使用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来计取含税价格 6. 我站不干预工程各相关方的活动, 亦不介入询价 采购的过程 2

3 目 录 综合信息 一 政策法规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49 号 ) 4 2.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50 号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住建部令第 16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决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 2018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的通知 ( 桂建标价 号 ) 28 指标指数 一 材料价格指数 1. 贺州市 2018 年 11 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数 钢材价格指数 钢材市场交易价格 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38 价格信息 一 通用材料 1. 黑色及有色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商品混凝土 46 二 水电安装材料 1. 管材 电线电缆 51 3

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49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是指接受委托, 对建设项目投资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应当遵循独立 客观 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 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 ( 一 )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3 年 ; ( 二 ) 企业出资人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60%; ( 三 )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 ( 四 )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 ) 不少于 20 人, 其中, 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 人 ;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 ( 五 )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 出资人除外 ); ( 六 )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 4

5 ( 七 ) 企业近 3 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 ( 八 )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 ( 九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 ( 十 )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 ( 十一 )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 ( 一 ) 企业出资人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 60%; ( 二 )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 ( 三 ) 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12 人, 其中, 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 ;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 ( 四 )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 出资人除外 ); ( 五 )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 ( 六 )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 ( 六 )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 ( 七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 ( 八 )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 ( 九 )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 ( 十 )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其中, 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 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

6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 ( 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 ( 二 ) 专职专业人员 ( 含技术负责人 ) 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造价员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 ( 三 ) 专职专业人员 ( 含技术负责人 ) 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 ( 四 ) 企业章程 股东出资协议 ; ( 五 ) 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 ; 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 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 ( 六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 ( 七 ) 企业营业执照 ; ( 八 )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 ( 九 ) 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 质量控制 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 ( 十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 五 ) 项 第 ( 六 ) 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 ( 一 ) 项至第 ( 九 ) 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 设暂定期 1 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应当在暂定期届满 30 日前, 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 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 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 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 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 3 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 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 资质有效期延续 3 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 住所 组织形式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 30 日内, 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 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6

7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 ( 一 )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 ( 二 ) 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 优化设计 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 ( 三 )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 ( 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 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 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 ( 包括工程变更 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 及工程款支付, 工程结算及竣工结 ( 决 ) 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 ( 四 )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 ( 五 )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 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示范文本 ) 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 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一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 三 ) 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 3 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 ( 四 ) 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 20 日内,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7

8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 ) 以给予回扣 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五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 ) 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 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 ( 二 )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 ( 三 )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并出示执法证件,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一 )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 ( 二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 ( 四 ) 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 ( 五 ) 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8

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 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业资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 ( 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 未申请延续的 ; ( 二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 撤回的 ; ( 三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 业绩 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行为 被投诉举报处理 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 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 逾期不办理的, 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 二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10 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 ( 三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四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0 年 1 月 25 日建设部发布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74 号 ) 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第 ( 二 ) 项 第 ( 六 ) 项和第十条第 ( 一 ) 项 第 ( 五 ) 项的规定, 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10

11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50 号 )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 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 资格互认,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 以下简称执业资格 ), 并按照本办法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 ( 一 ) 取得执业资格 ; ( 二 ) 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 勘察设计 施工 招标代理 工程监理 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 册 ( 三 ) 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 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 )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 ) 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 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 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注册机关 ) 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 延续注册的, 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审查完毕, 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 变更 延续注册, 逐步实行网上申报 受理和审批 则 11

12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 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初始注册申请表 ; ( 二 ) 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 ( 三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 四 ) 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 ( 五 )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 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 六 )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或者劳动 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 ( 七 ) 外国人 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延续注册申请表 ; ( 二 ) 注册证书 ; ( 三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 四 ) 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 ( 五 )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 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变更注册申请表 ; ( 二 ) 注册证书 ; ( 三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 四 )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 ( 五 )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或者劳动 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 ( 六 ) 外国人 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12

13 ( 二 )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 三 )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 ( 四 )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 ( 五 ) 受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 六 )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 ( 七 )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 ( 八 ) 被吊销注册证书, 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 ( 九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 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 ( 十 ) 法律 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 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 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 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 执业印章, 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执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 ( 一 ) 建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 项目经济评价, 工程概 预 结算 竣工结 ( 决 ) 算的编制和审核 ; ( 二 ) 工程量清单 标底 ( 或者控制价 ) 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 调整 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 ( 三 )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 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 ( 四 )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 ( 二 ) 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 ( 三 )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 ( 四 )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 五 )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 六 ) 参加继续教育 业 13

14 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有关管理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 ; ( 二 )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 ( 三 ) 接受继续教育, 提高执业水平 ; ( 四 )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 ( 五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 ; ( 六 )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 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 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 并签字盖章 ; 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 二 ) 在执业过程中, 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 三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四 ) 签署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五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 六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 七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 八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 九 ) 法律 法规 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 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 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 60 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 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14

15 ( 一 ) 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 ( 二 )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 ( 三 )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 ( 四 )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并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 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注册证书失效 : ( 一 )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 ( 二 )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 三 )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四 )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 ( 一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 ( 二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 ( 四 )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 ( 五 )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 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 ( 一 ) 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 ( 二 )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 ( 三 )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 ( 四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 业绩 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 被投诉举报处理 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15

16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 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 ( 二 )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 ( 三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 ( 四 ) 利用职务之便, 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五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0 年 1 月 21 日发布的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75 号 ) 同时废止 16

17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住建部令第 16 号 )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 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 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 ) 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进行工程结算, 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 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 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 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 ( 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 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 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 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 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第十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 工程计价有关规定 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17

18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 预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 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 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 技术难度较低 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 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 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 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法 :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 ( 一 ) 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 ( 二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 ( 三 ) 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 ( 四 ) 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 ( 五 )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结合工程款 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 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 一 )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 )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 逾期未答复的,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的, 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 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的, 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 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 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18

19 ( 三 )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 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 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国家没有规定的, 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 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未经对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 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 二 )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 ( 三 ) 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 签署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 依照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进行查处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 出具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 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 第二十六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 2001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07 号 ) 同时废止 19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决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决定 已经 2018 年 1 月 17 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1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8 年 1 月 24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进行修改 :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一 ) 第四条中的 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 修改为 征求财政 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 ( 二 ) 第八条第一款中的 项目立项管理级次 修改为 项目审批管理级次 ( 三 ) 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 ( 四 ) 第十七条中的 建设项目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检测 咨询 供货等单位, 修改为 建设单位 ( 五 )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 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 20

21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一 )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还应当执行财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 二 )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有关条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11 年 11 月 9 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70 号令发布根据 2018 年 1 月 24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监督 本自治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主要包括 : ( 一 ) 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 政府专项建设资金 ( 基金 ) 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50% 以上的建设项目, 或者不足 50%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 二 ) 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 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 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接受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 组织 企业 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 三 ) 政府接受使用社会资金的重点基础设施 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21

22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 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征求财政 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已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再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含代建单位, 下同 ) 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 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审计工作 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的聘请 监督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资产权属关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审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 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审计 ;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 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单项工程结算 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22

23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实施审计, 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检测 咨询 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条对投资较大 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 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预算 ( 概算 ) 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 真实性 ; 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 合理性 ; ( 二 ) 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 合法性 ; ( 三 ) 成本的真实性 合法性 ;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 合法性 ; ( 四 ) 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 使用的合法性 ; 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 独立核算的真实性 ; ( 五 ) 设备 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 ; ( 六 )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检测 咨询 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 ; ( 七 ) 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项目, 有关部门可以将审计机关已经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调整预算 ( 概算 ) 的依据 第十三条竣工决算审计, 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3 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下达竣工决算审计通知书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 3 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 应当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 ( 二 ) 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 ; 23

24 ( 三 ) 工程价款结算 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四 ) 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 设备及工具 器具购置费用核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 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 完整性 ; ( 五 )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铺底资金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的真实性 完整性 ; ( 六 ) 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 重点审计是否留足投资, 有无虚列尾工工程等情况 ; ( 七 ) 建设项目应交税费 基建收入 包干结余的核算 分配 上缴 留成情况 ; ( 八 ) 从建设工期 工程造价 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 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 ( 九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列入审计计划项目的下列事项, 应当以审计机关已经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依据 : ( 一 )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 ( 二 ) 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 ( 三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要求与建设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单位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财务资料, 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 处理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 ( 二 )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 账簿 报表及有关合同 预 ( 概 ) 算 工程结算 竣工决算 工程监理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 ( 三 )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 ( 预 ) 算书 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 应当及时组织核对,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24

25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时, 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 项目管理 成本控制 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 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 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 分阶段 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有违法 违规行为, 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及时 不真实 不完整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8 年 9 月 25 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43 号令发布根据 2018 年 1 月 24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25

26 第四条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 材料 设备 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 ( 定额 ) 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修订计价依据时, 应当进行调查研究, 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组织专家论证 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 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 公布建设工程费率 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 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 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应当按月采集 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 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 材料 设备 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 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 分析 处理 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其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 标底 ( 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 ), 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应当严格执行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 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改变的, 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还应当执行财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应当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 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 并在投标截止日 7 日前公布 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应当采用国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十一条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26

27 依法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 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批准限额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以及相应造价文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经确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一次 发包人 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 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结算备案情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 ; 逾期不备案的, 责令限期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 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 投标报价 竣工结算文件, 应当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无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 ; 招标标底 ( 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 ) 工程量清单 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员, 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编制 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 不得弄虚作假 抬价 压价, 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对从业人员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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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贺州市 2018 年 11 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数 ( 以贺州市 2014 年第 10 期为计算基期 ) 一 单项材料价格指数 材料名称 单项材料价格指数 材料名称 单项材料价格指数 一 钢材 五 商品混凝土 圆钢 HPB 以内 130 商品普通砼 C 螺纹钢筋 HRB 以内 125 六 砖 螺纹钢筋 HRB 以上 122 页岩标准砖 131 二 水泥 水泥 32.5R 119 多孔页岩砖 240*115*90 砼空心砌块 390*190*190 水泥 42.5R 122 七 木材 三 砂周转板材 99 粗砂 110 周转枋材 99 中砂 104 周转圆木 99 细砂 121 胶合板 3mm 100 砂 ( 综合 ) 104 胶合板 四 石 八 其他材料 碎石 112 石灰膏 96 毛石 107 石油沥青 60#-100# 70 二 类型材料价格指数 改性沥青 70 类型材料名称 类型材料价格指数 类型材料名称 类型材料价格指数 一 钢材 125 五 商品混凝土 109 二 水泥 121 六 砖 98 三 砂 105 七 木材 103 四 石 111 八 其他材料 78 三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31 11 月第 1 周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小幅下降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卓创资讯 月第 1 周, 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为 点 ( 以 2010 年 1 月第 1 周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 ), 比上周下降 0.74 点 本周各钢材品种价格指数全数下跌, 其中长材 板材 管材 型材 棒材价格指数分别比上期下降 0.56 点 0.91 点 0.68 点 0.58 点 0.59 点 过去一年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图 ( 本指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卓创资讯共同编制 ) 31

32 11 月第 2 周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继续下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卓创资讯 月第 2 周, 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为 点 ( 以 2010 年 1 月第 1 周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 ), 比上周下降 1.93 点 本周各钢材品种价格指数全数大幅下跌, 其中长材 板材 管材 型材 棒材价格指数分别比上期下降 点 1.15 点 1.57 点 1.65 点 过去一年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图 ( 本指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卓创资讯共同编制 ) 32

33 11 月第 3 周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小幅下降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卓创资讯 月第 3 周, 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为 点 ( 以 2010 年 1 月第 1 周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 ), 比上周下降 2.60 点 本周各钢材品种价格指数均继续大幅下跌, 其中长材 板材 管材 型材 棒材价格指数分别比上期下降 3.59 点 1.97 点 2.02 点 2.16 点 2.64 点 过去一年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图 ( 本指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卓创资讯共同编制 ) 33

34 11 月第 4 周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继续下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卓创资讯 月第 4 周, 本周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为 点 ( 以 2010 年 1 月第 1 周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 ), 比上周下降 4.79 点 本周各钢材品种价格指数继续全部下跌, 跌幅较上周扩大, 其中长材 板材 管材 型材 棒材价格指数分别比上期下降 6.35 点 3.80 点 3.42 点 4.47 点 4.68 点 过去一年中价卓创钢材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图 ( 本指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卓创资讯共同编制 ) 34

35 11 月第 1 周全国主要钢材品种市场交易价格 全国主要钢材品种市场交易价格周汇总表 发布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 采价日期 :2018 年 11 月 1 日 年 11 月 7 日 ) 类别 品种 规格 本期价格 环比 ±% 同比 ±% 螺纹钢 Φ12mm,HRB400E 螺纹钢 Φ16mm,HRB400E 螺纹钢 Φ20mm,HRB400E 长材 螺纹钢 Φ28mm,HRB400E 线材 高线 6.5,HPB 线材 高线 8,HPB 长材平均价格 热轧中厚板 12,Q 热轧中厚板 20,Q 热轧中厚板 40,Q 热轧卷板 4.75,Q235B 热轧卷板 3,Q 板材 热轧卷板 6,Q 冷轧卷板 0.5mm 冷轧卷板 1mm 冷轧卷板 1.5mm 镀锌板 0.5,80g 镀锌板 1.0,80g 板材平均价格 管材 棒材 型材 镀锌管 焊管 4 寸 *3.75,Q235 ( 或 100,Q235) Φ25mm ( 或 1 寸 *3.0mm) 无缝管 ,20# 管材平均价格 圆钢 Φ16mm,Q 圆钢 Φ18mm,Q 圆钢 Φ20mm,Q 碳结钢 Φ40mm,45# 棒材平均价格 工字钢 16,Q 槽钢 10,Q 槽钢 20,Q 角钢 ,Q 角钢 ,Q 型材平均价格

36 11 月第 2 周全国主要钢材品种市场交易价格 全国主要钢材品种市场交易价格周汇总表 发布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 采价日期 :2018 年 11 月 8 日 年 11 月 14 日 ) 类别 品种 规格 本期价格 环比 ±% 同比 ±% 螺纹钢 Φ12mm,HRB400E 螺纹钢 Φ16mm,HRB400E 螺纹钢 Φ20mm,HRB400E 长材 螺纹钢 Φ28mm,HRB400E 线材 高线 6.5,HPB 线材 高线 8,HPB 长材平均价格 热轧中厚板 12,Q 热轧中厚板 20,Q 热轧中厚板 40,Q 热轧卷板 4.75,Q235B 热轧卷板 3,Q 板材 热轧卷板 6,Q 冷轧卷板 0.5mm 冷轧卷板 1mm 冷轧卷板 1.5mm 镀锌板 0.5,80g 镀锌板 1.0,80g 板材平均价格 管材 棒材 型材 镀锌管 焊管 4 寸 *3.75,Q235 ( 或 100,Q235) Φ25mm ( 或 1 寸 *3.0mm) 无缝管 ,20# 管材平均价格 圆钢 Φ16mm,Q 圆钢 Φ18mm,Q 圆钢 Φ20mm,Q 碳结钢 Φ40mm,45# 棒材平均价格 工字钢 16,Q 槽钢 10,Q 槽钢 20,Q 角钢 ,Q 角钢 ,Q 型材平均价格

37 11 月第 3 周全国主要钢材品种市场交易价格 全国主要钢材品种市场交易价格周汇总表 发布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 采价日期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年 11 月 21 日 ) 类别 品种 规格 本期价格 环比 ±% 同比 ±% 螺纹钢 Φ12mm,HRB400E 螺纹钢 Φ16mm,HRB400E 螺纹钢 Φ20mm,HRB400E 长材 螺纹钢 Φ28mm,HRB400E 线材 高线 6.5,HPB 线材 高线 8,HPB 长材平均价格 热轧中厚板 12,Q 热轧中厚板 20,Q 热轧中厚板 40,Q 热轧卷板 4.75,Q235B 热轧卷板 3,Q 板材 热轧卷板 6,Q 冷轧卷板 0.5mm 冷轧卷板 1mm 冷轧卷板 1.5mm 镀锌板 0.5,80g 镀锌板 1.0,80g 板材平均价格 管材 棒材 型材 镀锌管 焊管 4 寸 *3.75,Q235 ( 或 100,Q235) Φ25mm ( 或 1 寸 *3.0mm) 无缝管 ,20# 管材平均价格 圆钢 Φ16mm,Q 圆钢 Φ18mm,Q 圆钢 Φ20mm,Q 碳结钢 Φ40mm,45# 棒材平均价格 工字钢 16,Q 槽钢 10,Q 槽钢 20,Q 角钢 ,Q 角钢 ,Q 型材平均价格

38 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2018 年 10 月 日 ) 来源 : 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 : :30 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2018 年 10 月 日 ) 产品名称 38 单位 本期价格 比上期价格涨跌 涨跌幅 (%) 一 黑色金属螺纹钢 (Φ16-25mm,HRB400) 吨 线材 (Φ6.5mm,HPB300) 吨 普通中板 (20mm,Q235) 吨 热轧普通薄板 (3mm,Q235) 吨 无缝钢管 (219*6,20#) 吨 角钢 (5#) 吨 二 有色金属电解铜 (1#) 吨 铝锭 (A00) 吨 铅锭 (1#) 吨 锌锭 (0#) 吨 三 化工产品硫酸 (98%) 吨 烧碱 ( 液碱,32%) 吨 甲醇 ( 优等品 ) 吨 纯苯 ( 石油苯, 工业级 ) 吨 苯乙烯 ( 一级品 ) 吨 聚乙烯 (LLDPE,7042) 吨 聚丙烯 (T30S) 吨 聚氯乙烯 (SG5) 吨 顺丁胶 (BR9000) 吨 涤纶长丝 (FDY150D/96F) 吨 四 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 (LNG) 吨 液化石油气 (LPG) 吨 汽油 (95# 国 Ⅴ) 吨 汽油 (92# 国 Ⅴ) 吨 柴油 (0# 国 Ⅴ) 吨 石蜡 (58# 半 ) 吨 五 煤炭无烟煤 (2 号洗中块 ) 吨 普通混煤 (4500 大卡 ) 吨 山西大混 (5000 大卡 ) 吨 山西优混 (5500 大卡 ) 吨 大同混煤 (5800 大卡 ) 吨 焦煤 (1/3 焦煤 ) 吨 焦炭 ( 二级冶金焦 ) 吨

39 产品名称 单位 本期价格 比上期价格涨跌 涨跌幅 (%) 六 非金属建材复合硅酸盐水泥 (P.C 32.5R 袋装 ) 吨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42.5 散装 ) 吨 浮法平板玻璃 (4.8/5mm) 吨 七 农产品稻米 ( 粳稻米一级 ) 吨 小麦 ( 国标三等 ) 吨 玉米 ( 黄玉米二等 ) 吨 棉花 ( 皮棉, 白棉三级 ) 吨 生猪 ( 外三元 ) 千克 大豆 ( 黄豆 ) 吨 豆粕 ( 粗蛋白含量 43%) 吨 花生 ( 油料花生米 ) 吨 八 农业生产资料尿素 ( 小颗料 ) 吨 复合肥 ( 硫酸钾复合肥, 氮磷钾含量 45%) 吨 农药 ( 草甘膦,95% 原药 ) 吨 九 林产品人造板 (1220*2440*15mm) 张 纸浆 ( 漂白化学浆 ) 吨 瓦楞纸 ( 高强 ) 吨 注 : 上期为 2018 年 10 月 日 39

40 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2018 年 11 月 1-10 日 ) 来源 : 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 : :30 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2018 年 11 月 1-10 日 ) 产品名称 40 单位 本期价格 比上期价格涨跌 涨跌幅 (%) 一 黑色金属螺纹钢 (Φ16-25mm,HRB400) 吨 线材 (Φ6.5mm,HPB300) 吨 普通中板 (20mm,Q235) 吨 热轧普通薄板 (3mm,Q235) 吨 无缝钢管 (219*6,20#) 吨 角钢 (5#) 吨 二 有色金属电解铜 (1#) 吨 铝锭 (A00) 吨 铅锭 (1#) 吨 锌锭 (0#) 吨 三 化工产品硫酸 (98%) 吨 烧碱 ( 液碱,32%) 吨 甲醇 ( 优等品 ) 吨 纯苯 ( 石油苯, 工业级 ) 吨 苯乙烯 ( 一级品 ) 吨 聚乙烯 (LLDPE,7042) 吨 聚丙烯 (T30S) 吨 聚氯乙烯 (SG5) 吨 顺丁胶 (BR9000) 吨 涤纶长丝 (FDY150D/96F) 吨 四 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 (LNG) 吨 液化石油气 (LPG) 吨 汽油 (95# 国 Ⅴ) 吨 汽油 (92# 国 Ⅴ) 吨 柴油 (0# 国 Ⅴ) 吨 石蜡 (58# 半 ) 吨 五 煤炭无烟煤 (2 号洗中块 ) 吨 普通混煤 (4500 大卡 ) 吨 山西大混 (5000 大卡 ) 吨 山西优混 (5500 大卡 ) 吨 大同混煤 (5800 大卡 ) 吨 焦煤 (1/3 焦煤 ) 吨 焦炭 ( 二级冶金焦 ) 吨

41 产品名称 单位 本期价格 比上期价格涨跌 涨跌幅 (%) 六 非金属建材复合硅酸盐水泥 (P.C 32.5R 袋装 ) 吨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42.5 散装 ) 吨 浮法平板玻璃 (4.8/5mm) 吨 七 农产品稻米 ( 粳稻米一级 ) 吨 小麦 ( 国标三等 ) 吨 玉米 ( 黄玉米二等 ) 吨 棉花 ( 皮棉, 白棉三级 ) 吨 生猪 ( 外三元 ) 千克 大豆 ( 黄豆 ) 吨 豆粕 ( 粗蛋白含量 43%) 吨 花生 ( 油料花生米 ) 吨 八 农业生产资料尿素 ( 小颗料 ) 吨 复合肥 ( 硫酸钾复合肥, 氮磷钾含量 45%) 吨 农药 ( 草甘膦,95% 原药 ) 吨 九 林产品人造板 (1220*2440*15mm) 张 纸浆 ( 漂白化学浆 ) 吨 瓦楞纸 ( 高强 ) 吨 注 : 上期为 2018 年 10 月 日 41

42 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2018 年 11 月 日 ) 来源 : 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 : :30 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2018 年 11 月 日 ) 产品名称 42 单位 本期价格 比上期价格涨跌 涨跌幅 (%) 一 黑色金属螺纹钢 (Φ16-25mm,HRB400) 吨 线材 (Φ6.5mm,HPB300) 吨 普通中板 (20mm,Q235) 吨 热轧普通薄板 (3mm,Q235) 吨 无缝钢管 (219*6,20#) 吨 角钢 (5#) 吨 二 有色金属电解铜 (1#) 吨 铝锭 (A00) 吨 铅锭 (1#) 吨 锌锭 (0#) 吨 三 化工产品硫酸 (98%) 吨 烧碱 ( 液碱,32%) 吨 甲醇 ( 优等品 ) 吨 纯苯 ( 石油苯, 工业级 ) 吨 苯乙烯 ( 一级品 ) 吨 聚乙烯 (LLDPE,7042) 吨 聚丙烯 (T30S) 吨 聚氯乙烯 (SG5) 吨 顺丁胶 (BR9000) 吨 涤纶长丝 (FDY150D/96F) 吨 四 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 (LNG) 吨 液化石油气 (LPG) 吨 汽油 (95# 国 Ⅴ) 吨 汽油 (92# 国 Ⅴ) 吨 柴油 (0# 国 Ⅴ) 吨 石蜡 (58# 半 ) 吨 五 煤炭无烟煤 (2 号洗中块 ) 吨 普通混煤 (4500 大卡 ) 吨 山西大混 (5000 大卡 ) 吨 山西优混 (5500 大卡 ) 吨 大同混煤 (5800 大卡 ) 吨 焦煤 (1/3 焦煤 ) 吨 焦炭 ( 二级冶金焦 ) 吨

43 产品名称 单位 本期价格 比上期价格涨跌 涨跌幅 (%) 六 非金属建材复合硅酸盐水泥 (P.C 32.5R 袋装 ) 吨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42.5 散装 ) 吨 浮法平板玻璃 (4.8/5mm) 吨 七 农产品稻米 ( 粳稻米一级 ) 吨 小麦 ( 国标三等 ) 吨 玉米 ( 黄玉米二等 ) 吨 棉花 ( 皮棉, 白棉三级 ) 吨 生猪 ( 外三元 ) 千克 大豆 ( 黄豆 ) 吨 豆粕 ( 粗蛋白含量 43%) 吨 花生 ( 油料花生米 ) 吨 八 农业生产资料尿素 ( 小颗料 ) 吨 复合肥 ( 硫酸钾复合肥, 氮磷钾含量 45%) 吨 农药 ( 草甘膦,95% 原药 ) 吨 九 林产品人造板 (1220*2440*15mm) 张 纸浆 ( 漂白化学浆 ) 吨 瓦楞纸 ( 高强 ) 吨 注 : 上期为 2018 年 11 月 1-10 日 43

44 序号 贺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一 通用材料 1 黑色及有色金属 编码 名称规格 单位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螺纹钢筋 HRB 以内 ( 综合 ) t 螺纹钢筋 HRB 以上 ( 综合 ) t 圆钢 HPB300 Φ10 以内 ( 综合 ) t 圆钢 HPB300 Φ10 以上 ( 综合 ) t 扁钢 ( 综合 ) t 工字钢 ( 综合 ) t 槽钢 ( 综合 ) t 等边角钢 ( 综合 ) t 不等边角钢 ( 综合 ) t H 型钢 ( 综合 ) t 薄钢板 0.5~4mm t 中厚钢板 4.1~20mm t 厚钢板 20.1~60mm t 镀锌铁皮 ( 综合 ) m 镀锌铁皮 18 # 1.2mm m 镀锌铁皮 20 # 1mm m 镀锌铁皮 22 # 0.8mm m 镀锌铁皮 24 # 0.7mm m 镀锌铁皮 26 # 0.5mm m 镀锌铁丝 ( 综合 ) kg 铝板 ( 综合 ) kg 铝合金型材 ( 综合 ) kg 注 :1 圆盘螺纹钢筋价格不含钢筋调直费, 钢筋调直费的计取参照 关于如何计取三级螺纹圆盘钢筋调直费用的答复 ( 桂造价函 [2012]18 号 ) 执行 2 同规格钢筋带 E 的市场含税价格增加 50 元 /t 备注 44

45 2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序号 编码名称规格单位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硅酸盐水泥 PC32.5Mpa( 袋装 ) t 硅酸盐水泥 PO42.5Mpa( 散装 ) t 白色水泥 t 砂 ( 综合 ) m³ 细砂 m³ 中砂 m³ 粗砂 m³ 机制砂 m³ 碎石 ( 综合 ) m³ 石屑 m³ 石粉 m³ 生石灰 kg 石灰膏 m³ 毛石 ( 块石 ) m³ 页岩标准砖 千块 多孔页岩砖 千块 多孔页岩砖 千块 加气砼彻块 ( 容重 750kg/m3 以下 ) m³ 砼空心砌块 块 砼空心砌块 块 砼空心砌块 块 砼多孔砖 块 砼多孔砖 块 砼空心砌块配块 m³ 陶粒砌块 块 备注 45

46 3 商品混凝土 序号 编码名称规格单位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碎石 GD40 商品普通砼 C10 m 备注 碎石 GD40 商品普通砼 C15 m 碎石 GD40 商品普通砼 C20 m 碎石 GD40 商品普通砼 C25 m 碎石 GD40 商品普通砼 C30 m 碎石 GD40 商品普通砼 C35 m 碎石 GD40 商品普通砼 C40 m 碎石 GD40 商品普通砼 C45 m 碎石 GD40 商品普通砼 C50 m 碎石 GD40 商品水下砼 C20 m 碎石 GD40 商品水下砼 C25 m 碎石 GD40 商品水下砼 C30 m 碎石 GD40 商品水下砼 C35 m 碎石 GD40 商品水下砼 C40 m 碎石 GD40 商品水下砼 C45 m 碎石 GD40 商品水下砼 C50 m 碎石 GD40 商品防水砼 C20 m 碎石 GD40 商品防水砼 C25 m 碎石 GD40 商品防水砼 C30 m 碎石 GD40 商品防水砼 C35 m 碎石 GD40 商品防水砼 C40 m 碎石 GD40 商品防水砼 C45 m 碎石 GD40 商品防水砼 C50 m 碎石 GD31.5 商品砼 δ4 m 碎石 GD31.5 商品砼 δ4.5 m 碎石 GD31.5 商品砼 δ5 m 粗粒式沥青混凝土 m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m 细 ( 微 ) 粒式沥青混凝土 m 细 ( 微 ) 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 m 说明 :1 其他特殊砼 : 早强砼增加 25 元 /m 3 ; 抗渗砼 P6 增加 30 元 /m 3 ;P8 增加 40 元 /m 3 ; 微膨胀砼增加 40 元 /m 3 ; 细石砼增加 30 元 /m 3 2 价格不含泵送费, 如需泵送时, 按相应专业定额子目计取泵送费用 3 本说明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46

47 二 水电安装材料 1 管材 ( 未标注均为 1.6MPa) 47 序含税价格除税价格编码名称及规格单位号 焊接钢管 t 焊接钢管 DN15 m 焊接钢管 DN20 m 焊接钢管 DN25 m 焊接钢管 DN32 m 焊接钢管 DN40 m 焊接钢管 DN50 m 焊接钢管 DN65 m 焊接钢管 DN70 m 焊接钢管 DN80 m 焊接钢管 DN100 m 焊接钢管 DN125 m 焊接钢管 DN150 m 焊接钢管 DN200 m 镀锌钢管 ( 热镀 ) t 镀锌钢管 DN15 m 镀锌钢管 DN20 m 镀锌钢管 DN25 m 镀锌钢管 DN32 m 镀锌钢管 DN40 m 镀锌钢管 DN50 m 镀锌钢管 DN65 m 镀锌钢管 DN80 m 镀锌钢管 DN100 m 镀锌钢管 DN125 m 镀锌钢管 DN150 m 镀锌钢管 DN200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备注

48 序号 编码名称规格单位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备注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管 DN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不锈钢方管 材质 m 无缝钢管 ( 综合 ) t 无缝钢管 D108 t 无缝钢管 D219 t 球墨铸铁给水管 DN100 m K9 级 球墨铸铁给水管 DN200 m K9 级 球墨铸铁给水管 DN300 m K9 级 球墨铸铁给水管 DN400 m K9 级 球墨铸铁给水管 DN500 m K9 级 球墨铸铁给水管 DN600 m K9 级 48

49 序号 编码名称规格单位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球墨铸铁给水管 DN800 m K9 级 球墨铸铁给水管 DN1000 m K9 级 硬聚氯乙烯 (PVC-U) 给水管 de2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给水管 de25 m 硬聚氯乙烯 (PVC-U) 给水管 de32 m 硬聚氯乙烯 (PVC-U) 给水管 de4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给水管 de5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给水管 de63 m 硬聚氯乙烯 (PVC-U) 给水管 de75 m 硬聚氯乙烯 (PVC-U) 给水管 de9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给水管 de110 m PP-R 给水管 de20 m PP-R 给水管 de25 m PP-R 给水管 de32 m PP-R 给水管 de40 m PP-R 给水管 de50 m PP-R 给水管 de63 m PP-R 给水管 de75 m PP-R 给水管 de90 m PP-R 给水管 de110 m PP-R 给水管 de16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2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25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32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4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5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63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75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9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11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16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18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20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225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25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28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315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355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400 m 备注 49

50 序编码名称规格单位号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450 m 聚乙烯 (PE) 给水管 de50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排水管 De5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排水管 De75 m 硬聚氯乙烯 (PVC-U) 排水管 De11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排水管 De16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排水管 De20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排水管 De250 m 硬聚氯乙烯 (PVC-U) 排水管 De315 m 硬聚氯乙烯 (PVC-U) 消音排水管 De75 m 中空螺旋 硬聚氯乙烯 (PVC-U) 消音排水管 De110 m 中空螺旋 硬聚氯乙烯 (PVC-U) 消音排水管 De160 m 中空螺旋 HDPE( 聚乙烯 ) 双壁波纹排水管 DN200 m SN8 扩口 HDPE( 聚乙烯 ) 双壁波纹排水管 DN300 m SN8 扩口 HDPE( 聚乙烯 ) 双壁波纹排水管 DN400 m SN8 扩口 HDPE( 聚乙烯 ) 双壁波纹排水管 DN500 m SN8 扩口 HDPE( 聚乙烯 ) 双壁波纹排水管 DN600 m SN8 扩口 HDPE( 聚乙烯 ) 双壁波纹排水管 DN800 m SN8 扩口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200 m SN8 扩口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300 m SN8 扩口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400 m SN8 扩口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500 m SN8 扩口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600 m SN8 扩口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800 m SN8 扩口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1000 m SN8 扩口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1200 m SN8 直管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1400 m SN8 直管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缠绕管 DN1600 m SN8 直管 钢塑复合管 DN15 m 钢塑复合管 DN20 m 钢塑复合管 DN25 m 钢塑复合管 DN32 m 钢塑复合管 DN40 m 钢塑复合管 DN50 m 钢塑复合管 DN65 m 钢塑复合管 DN80 m 钢塑复合管 DN100 m 钢塑复合管 DN125 m 钢塑复合管 DN150 m 备注 50

51 2 电线电缆 序号 编码名称及规格单位 51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1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1.5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2.5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4.0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6.0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10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16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25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35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50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70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95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120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150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185 m 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BV-240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1.0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1.5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2.5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4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6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10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16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25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35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50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70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95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120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150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185 m 阻燃铜芯塑料绝缘导线 ZR-BV240 m 塑料软铜绝缘导线 BVR-1.5 m 塑料软铜绝缘导线 BVR-2.5 m 塑料软铜绝缘导线 BVR-4 m 塑料软铜绝缘导线 BVR-6 m 塑料软铜绝缘导线 BVR-10 m 塑料软铜绝缘导线 BVR-16 m 备注

52 序编码名称及规格单位号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塑料软铜绝缘导线 BVR-25 m 备注 塑料软铜绝缘导线 BVR-35 m 铜芯双绞线 RVS m 铜芯双绞线 RVS m 铜芯双绞线 RVS m 铜芯双绞线 RVS m 铜芯双绞线 RVS 2 1 m 铜芯双绞线 RVS m 铜芯双绞线 RVS m 铜芯软线 RV 0.2 m 铜芯软线 RV 0.3 m 铜芯软线 RV 0.4 m 铜芯软线 RV 0.5 m 铜芯软线 RV 0.75 m 铜芯软线 RV 1 m 铜芯软线 RV 1.5 m 铜芯软线 RV 2.5 m 铜芯软线 RV 4 m 铜芯软线 RV 6 m 铜芯软线 RV 10 m 铜芯软线 RV 16 m 铜芯软线 RV 25 m 铜芯软线 RV 35 m 电话线 HPVV4 0.5 m 射频同轴电缆 m 超五类双绞线 m 六类双绞线 m

53 电缆 序号 编码名称规格单位 铜芯电力电缆 VV-0.6/1KV 2 53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1.5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一芯 35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二芯 35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三芯 6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备注

54 序编码名称规格单位号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四芯 35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五芯 35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mm 2 m 备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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