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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條黏貼處 網路辦卡綜合版 本次申請 正卡 附卡 正卡+附卡 同時進件多張申請書 急件 預計用卡日期 日 (如需以快遞寄送卡片 快遞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卡片 新 戶 刷 卡 禮 勾 選 集團 MasterCard 卡別 網購 電信 百貨 餐飲 VISA JCB 數位生活卡 005 鈦金 御璽 晶緻 數位生活LINE FRIENDS卡 0061 鈦金 請勾選數位生活系列卡新戶刷卡禮 (限2016/3/31前申請 如未勾選視為選擇行李 箱 恕不與網路辦卡好禮活動重複贈送) 20吋熊大行李箱(PC556) 熊大隨身碟(PC514) 富利生活卡 0067 鈦金 富利生活悠遊聯名卡 006 鈦金 富利生活icash聯名卡 006 鈦金 請勾選富利生活系列卡新戶刷卡禮 (限2016/3/31前申請 如未勾選視為選擇行李 箱 恕不與網路辦卡好禮活動重複贈送) 25吋金 安德森行李箱(PC54) 眼部按摩器(PC547) 紅利5倍30天(PC566) 尊榮 禮遇 世界卡/無限卡 商務卡 0000 B004 輕鬆 回饋 財神卡 財神悠遊聯名卡 鈦金 世界 商務 無限 保費 分期 VISA 集團 MasterCard 卡別 0053 鑽保卡 JCB 0ØØØ 鈦金 台茂聯名卡 請勾選台茂聯名卡新戶刷卡禮 (限2016/6/30前申請 如未勾選視為選擇300元 台茂禮卷) 300元台茂禮卷(PC 567) MUVA旅樂電子行李秤(PC 56) 廣三SOGO聯名卡 W000 鈦金 廣三SOGO百貨禮券300元(PC563) 聯名 團體 夢時代聯名卡 0045 福華聯名卡 H000 鈦金 國賓大飯店聯名卡 F000 鈦金 國賓大飯店 自助式下午茶一客或麵包NT$500抵用券 (PC562) 網路辦卡好禮四選一適用卡別 世界卡 無限卡 商務卡 財神(悠遊) 卡 富邦數位生活系列卡 富邦富利生活系列卡 請勾選網路辦卡專屬新戶刷卡禮(如未勾選視為選擇Fujitek富士電通無線手持吸塵器) Oster隨行杯咖啡機(PC557) Fujitek富士電通彈力美肌儀(PC55) Fujitek富士電通手持吸塵器(PC55) 晶亮航空行李子母箱(24吋+12吋)(PC560) 麗嬰房聯名卡 A000 鈦金 采盟聯名卡 0054 鈦金 DHC聯名卡 X000 台灣大哥大聯名卡 0036 御璽 台灣大哥大聯名卡須為台灣大哥大電信用戶始符合申辦資格 世界/無限卡僅能擇一申請 其他卡別同一國際組織之同一主題卡/聯名卡每人以申請一張為原則 如未勾選視為申請數位生活卡萬事達鈦金卡 新戶定義與各項新戶刷卡禮之限制詳見各活動網站 首次辦理 已是本行持卡戶 請填寫標記*之項目及簽名即可 正卡 申 請 人 資 料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教 育 程 度 現 居 所 有 *出生日 民國 日 須與護照相同且以大寫書寫 若未填寫則授權本行翻譯 1.博士 2.碩士 3.大學 4.專科 5.高 中職 6.其他 居住 1本人所有 2配偶所有 3親屬所有 4租賃 5其他 1.已婚 婚 姻 狀 況 2.未婚 子女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請務必填寫 區 以利本行作業) 戶 籍 地 址 同戶籍資料 另列如下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請務必填寫 區 以利本行作業) 現 居 地 址 *戶 籍 地 電 話 *現 居 地 電 話 *領 卡 方 式 0掛號郵寄 若未勾選視同掛號郵寄 *卡片及帳 單 地 址 * 信箱 電 子 帳 單 首次辦理 本行舊戶 * 行動電話號 4親自至台北富邦銀行 分行領取 同戶籍地址 同現居地址 同公司地址 同原帳單地址 若需變更 請務必詳填於下 英文字母請以大寫書寫 數字0請以0書寫 本行將寄送最新優惠訊息給您 支持環保 我同意以 信箱申請電子帳單 且不寄送實體帳單 第 1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無 信箱

2 職業資料 公 司 名 稱 職 行 * * 稱 業 別 1軍公教 2金融保險 3醫療服務 4製造業 5營造業 6服務業 7資訊科技 批發零售 住宿餐飲 10運輸倉儲 11自由業 12學生 13家管 14退休 15其他 公 司 電 話 *現職收入 萬元 (本欄依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填寫)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請務必填寫 區 以利本行作業) 公 司 地 址 前服務公司 資 (現職未滿一必須填寫) 職 稱 資 附卡 申 請 人 資 料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與申請人關係 出生日 民國 日 身分證字號 須與護照相同且以大寫書寫 若未填寫則授權本行翻譯 1配偶 2父母 3子女 4兄弟姐妹 7配偶父母 現居地電話 行 動 電 話 附卡人卡片將寄送至同正卡人卡片郵寄/帳單地址 信用卡帳 款 自 動 轉 帳 付 款 授 權 申請人(即授權人)為便於支付本人於 貴行所持有之所有信用卡正卡及其附卡之應付帳款 茲授權 貴行按期於繳款截止日之 隔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自本人下列存款帳戶中扣取 授權扣款金額 以繳付前開帳款 如遇帳戶 餘額不足時 並得逐日扣取至約定金額為止 且正卡人就支付延遲而產生之利息 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仍應負責 請填妥以下帳戶資料始得辦理申請手續 (限正卡人本人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扣 款 帳 號 銀 行 代 號 012 開戶行 科目 存戶號 授權扣款金額 應繳總金額 最低應繳金額 (請勾選 若未勾選則以應繳 總金額扣繳) 若上述資料不符 則視同未申請本項業務 代扣繳富邦 人 壽 保 費 同 意 事 項 緣申請人已填具 信用卡/自行繳費付款授權書 授權以新申辦之 富邦信用卡 支付特定富邦人壽保險契約之應繳保 險費 茲同意使用下列勾選之富邦信用卡代扣繳前揭保費 並同意下列事項 (限勾選一卡 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世界卡 無限卡 商務卡 財神卡 財神悠遊聯名卡 數位生活卡 數位生活LINE FRIENDS卡 富利生活 卡 富利生活悠遊聯名卡 富利生活iCash聯名卡 A money卡 鑽保卡 1.申辦卡片核卡未製卡前 貴行得先將卡號拋送至富邦人壽 以利後續保費扣款作業 2.未收到核准卡片或尚未開卡前 貴行仍得以所授權代扣繳者逕予扣繳經授權付款之保費 並寄送帳單 3.如勾選與申辦卡別不符 貴行有權於上開卡別範圍內修改為同申辦卡別 另如勾選2卡以上者 則依 貴行系統判定為準 4.如卡片勾選欄位未指定申請卡別 則依已勾選欲代扣繳富邦人壽保費之富邦信用卡視為申請之卡別 共同行銷運 用 告 知 同 意 事 項 申請人瞭解 貴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 將申請人姓名 地址提供予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昇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 公司 富昇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同屬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未來如因組織異動有增減子公司 時 請參閱官網 網址 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 申請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約定下述事項 自即日起 以本聲明內容取代申請人先前就此事項 同意 不同意 之一切表示 貴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 將申請人姓名 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 往來交易資料等 (包括帳務 信用 投資 保險等資料) 提供予上開公司 於共同行銷之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 處理及利 用 申請人已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權益及未經申請人親簽於後者 將無法獲得上開公司相關優惠 活動或行銷訊息 申請人瞭解可隨時透過 貴行之營業據點 客服中心電話(02) 要求 貴行與上開公司停止交互運 用申請人資料進行共同行銷 第 2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如未勾 選則視 為不同 意

3 申請人瞭解 貴行基於合作關係有需要提供個人資料(含姓名 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 生日 通訊地址 聯 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卡號及往來交易紀錄等)及該卡往來交易資料予下列之聯名 認同團體供申辦 行銷 使用 據此申請人可選擇是否將下列種類之資料提供予該團體進行建檔 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 惟勾選不同 意者將無法享受該聯名 認同團體提供之優惠服務 並且無法核發該聯名 認同卡(如未勾選則視為不同意) 貴行基於服務卡友之立場 如所核發之卡片中含悠遊聯名卡 得將申請人基本資料提供予悠遊卡(股)公司 作 為名下所有悠遊聯名卡之記名服務依據 申請人亦同意 貴行將其名下原所有之無記名式悠遊聯名卡正卡均轉 換為記名式 申請人可至悠遊卡公司官網 若有疑義 請撥打悠遊卡 客服專線(02)412-0洽詢 貴行基於服務卡友之立場 如所核發之卡片中含icash聯名卡 得將申請人基本資料提供予愛金卡(股)公司 作 為icash聯名卡之記名服務依據 申請人亦同意愛金卡(股)公司得將icash記名卡號及身分證字號提供予統一超 商(股)公司 以作為提供OPENPOINT之消費累/兌點及卡片掛失後之點數保障服務 申請人瞭解 如欲使用icash聯名卡中之icash2.0(以下簡稱icash)相關功能時 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後 並透 過愛金卡公司指定地點及設備完成一筆自動加值後 該卡之icash功能方能正式啟用(包含連線/離線之自動加 值 現金加值 扣款交易) 倘申請人不欲使用icash功能 則請勿進行前述自動加值程序 申請人可至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官網 若有疑義 請撥打愛 金卡客服專線 洽詢 申請人可至統一超商OPENPOINT官網 若有疑義 請 撥打OPENPOINT客服專線 洽詢 申請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 貴行或致電 貴行客戶服務中心停止共同行銷單位或合作之聯名 認同團體對申請 人資料之上開交互運用 惟申請人若於核卡後通知停止合作之聯名 認同團體之個人基本及消費資料之使用 視為申請人該聯名 認同卡之契約 並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三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預先開啟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 不同意及未申請悠遊聯名卡者即毋須勾選 勾選同意者 則本件所申請之悠遊聯名卡其自動加值功能將於核卡後開啟 開啟後即無法再關閉 (1/A) 如勾選 此欄恕 無法核 發聯名 卡 請以親筆正楷中文簽名(請勿使用可擦拭或水性的書寫文具) 1 * * 請簽名 正卡申請人親簽 請簽名 附卡申請人親簽 日 請正附卡申請人在 簽 名 欄 簽 名 以 示 同 意 下 述 聲 明 申請人收到 貴行所核發之信用卡 可以在七日內通知 貴行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但已使用卡片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對上述各項記載均保證正確無訛 並同意遵守隨新卡寄發之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條款主要內容詳用卡須知) 申請人 並同意 貴行得不定期寄送各類郵購商品資訊予本人 申請世界/無限卡者 如無法獲發時 茲同意將本文件轉為申請商務卡 申請商務卡者 如無法獲發時 茲同意將本文件轉為申請 富邦數位生活萬事達鈦金卡 申請鈦金卡/御璽卡/晶緻卡者 如無法獲發時 茲同意將本文件轉為申請同一國際組織同一富邦主題/ 聯名卡之白金卡 申請富邦夢時代聯名卡萬事達鈦金卡者 如無法獲發時 茲同意將本文件轉為申請富邦夢時代聯名卡之JCB白金 卡 並瞭解以上轉換後之卡別均無法享有原申請卡別之專屬優惠 若申請人仍為在學學生 貴行會將發卡之情事通知申請人之父母 請其注意申請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形 貴行如發現申請人未據實 告知具有學生身份 且有持卡超過三家及每家信用額度已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情事 貴行將立即通知申請人停止卡片的使用 若申請人齡為二十歲至二十四歲 貴行經申請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以書面通知或經其他管道確認申請人為全職學生身分 且申 請人有超出清償能力之刷卡情事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拒絕授權 降低申請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 或金額 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申請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以 貴行製發之信用卡繳交富邦人壽保險費者 當期保費已超過貴行核准可用額度之上限或持卡人有信用不良或違約情況者 貴 行得拒絕持卡人以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繳付保險費 持卡人為保障個人權益 應自行向富邦人壽繳付之 但 貴行同意繳付者 即視 為 貴行同意持卡人申請臨時調高信用額度 並以該期信用卡帳單列載之消費說明為書面通知 持卡人不得藉詞拒付帳款 申請人經 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如後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 申請人瞭解並 同意上述告知事項所列對象得於上述告知事項所列特定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 對申請人之資料為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 輸 申請人並同意 貴行得提供各項業務 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訊息 及寄送各項業務之消費 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 若申請人未按時依約繳款 貴行得委外催收或依法進行訴訟程序及聲請強制執行 就申請人逾期未清償之債務 並得依規定出售 予資產管理公司 正卡人指定本申請書附卡申請人之附卡每期消費限額為 仟元(請正卡人填寫 指定後附卡人每期帳單消費金額皆不得超 過該金額 可指定之金額最低為三仟元 若正卡人未曾指定前開限額或指定之金額等同或超過本行核准之信用額度時 則視為同 意未限制附卡人每期消費金額 若正卡人之前已指定而本次並未指定者 則原本之附卡每期消費限額設定仍為有效 另正卡人可 隨時向 貴行提出附卡每期消費限額之異動申請 ) 貴行得依據持卡人持卡消費情形寄發信用額度調整通知函予正卡人 由正卡人簽名同意寄回 並由正卡人將通知函轉予附卡 人 若正卡人主動要求調升額度 則由貴行審核核准後通知正卡人 以上如附卡人有異議時得隨時通知 貴行契約 正附卡暨所有卡別均共用同一信用額度 正卡人就附卡人使用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附卡人則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 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貴行要主動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前 會先徵得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就持卡人的信用狀況 繳款記錄 保留核准與調整預借現金比例之權利 申請人瞭解 貴行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並同意 貴行無需退還本申請表與各項所附文件 申請人同意於符合 貴行各項推廣活動之獲贈資格時 貴行得將申請人之姓名 電話 地址提供予投遞廠商以利贈品之寄送 申請人同意貴行核卡後 得以 電子光碟型式提供權益手冊 申請人同意 若申請人於核卡後十二個內未開卡 貴行得不經通知契約 申請人已清楚瞭解並同意 貴行依本申請書所核發之LINE FRIENDS版數位生活卡 其卡樣為特定活動期間之限量版專屬圖樣 故 僅限於首次核發之卡片使用 日後如因任何原因(如 屆期換發 遺失/毀損補發等)須另製發新卡時 該新卡之卡面即非LINE FRIENDS版 專屬圖樣 而係數位生活卡卡樣 第 3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4 除同意上述聲明事項外 本人已詳閱並同意下列所載之 富邦信用卡利率及各項費用計算說明 及其他用卡須知與 富邦悠遊聯名卡約 定條款摘錄 富邦icash聯名卡約定條款摘錄 一經本行核發卡片後 不論是否動用額度 相關紀錄均會登載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核卡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本行將依主管機關 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 而可能影響您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 上述信用不 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 社會大眾專區 之 資料揭露期限 查詢 請以親筆正楷中文簽名(請勿使用可擦拭或水性的書寫文具) 2 * * 務必簽名 正卡申請人親簽 務必簽名 附卡申請人親簽 附卡申請人未滿20歲 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為保證人 (正卡持卡人若為附卡申請人之父母 則免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日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告 知 事 項 台北富邦銀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稱個資法 第八條規定向申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 蒐集之機關名稱 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 以下稱本行 二 蒐集之目的 信用卡 電子票證業務 徵信業務 授信業務 核貸與授信業務 行銷業務 金融服 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金融爭議處理業務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 消費者保護事務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票據交換業務 會計與相關服務 調 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資 通 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 三 蒐集之個人 資料類別 例如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 財力等 除詳如上述各業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外 並包括申請人往 來之帳務 交易 信用 保險 投資及親屬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 方式及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來 源 一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限 如 商業會計法等 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 本國 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 通匯行所在地 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 收者所在地 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 本行 本行海外分支機構 通匯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信用卡國 際組織 收單機構 業務委外機構 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本行所屬金控公司 本行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 其他 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 前開(三)所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亦為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申請人就本行保有申 請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申請人可隨時撥打本行客服專線 (02) 行使之 一 得向本行 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法申請人應為適 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惟法令另有規定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 得不依申請 人請求為之 六 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惟申請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 及處理作業 致無法提供申請人相關服務 身分證影本 正卡申請人 身分證(正面)影印本 黏 貼 處 正卡申請人 身分證(反面)影印本 黏 貼 處 (如同時申辦附卡 請將附卡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連 同本申請書寄回本行) (如同時申辦附卡 請將附卡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連同本申請書寄回本行) 資: 台北富邦銀行記錄欄 請勿填寫 Empl : IC : CR : e: DA : G: 轉: A: A/B-S : B: A:IN W: TOP : 主管核章確認 確實檢核無誤 P/S V 信用額度 IN SC 版本 EA02 Y /N 仟元 仟元 NO : /1/1~105/6/30 DMS: NAME : AP Tel ( 1 ) 同戶 同卡 代 : 同H 其他 號 : Tel ( 2 ) 號 : 同AS400 第 4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同帳 S F

5 富邦信用卡用卡須知 提醒您 為維護您的權益 請您於填寫申請書前可至 本行網站或來電客服查詢最新公告與相關約定事項 在您決定向本行申請信用卡之前 請您務必詳讀下列注意事項 單位 新臺幣(元) 第一條 應付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項目 費用收取標準及說明 費 1.費收費標準(每計算乙次 除經本行同意減收或免 收外 費收取標準如下) 白金卡 正卡1,500元 鈦金卡/御璽卡/晶緻卡 正卡1,00元 商務卡 正卡 3,000元 世界/無限卡 正卡5,000元 以上附卡均終 身免費 2.費減免辦法 (1)第一免費 (2)核卡後度消費 達以下金額 即可享次免費 白金卡正卡達2,400 元 鈦金卡/御璽卡/晶緻卡正附卡合併達6萬元或累計 消費次數達12次 商務卡正附卡合併達1萬元 世界/ 無限卡正附卡合併達36萬元 3.數位生活卡及數位生活LINE FRIENDS卡如另有約定 費收取辦法 將依其約定為準 循環 信用 利息 及 遲延 利息 1.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結帳日加十六日 以前 應繳 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 款 存入指定帳戶以供本行扣帳或逕行繳付本行或其所 指定之代收處所 上述期限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 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持卡人如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而 未能兌現 本行每張將收取手續費300元整 2.持卡人應依上項約定繳款 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 後付款 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 利息 每期應 付之定期定額基金申購帳款及分期本金 前期剩餘未付 款項 當期帳款之本金 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 依下揭第三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但主管機關規定 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 除 費用 利息外 得約定優先於其它帳款抵沖 3.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採浮動式 利率 由本行視持卡人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評定 計算至各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4.前項浮動利率=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 不同客戶區 隔適用之加利率4.60%~13.60% 上限依銀行法最高 利率之限制規定 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訂定標準依 本行網站公告 並於每5日依定價方式於本行網站公 告調整 如為例假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利率調整生效 日 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高時 本行將於營業場所及 其網站公告(不適用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 約定) 循環信用利率(加利率部份)則依本行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定期調整 並逕以帳單通 知持卡人 5.本行將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6.持卡人每期最低應付款項為當期一般消費金額之 百分之十 信用卡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 利息 加計其 餘未償還 應付帳 款 之百分之五(生效日為104/7/1 104/6/30(含)以前為百分之二)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交 易金額 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總 和 基金消費 循環信用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暨其他 費用 包含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調 閱簽單手續費 基金手續費 費等 如低於00元 以00元計 前述 一般消費金額 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 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一次付款之金 額 不包含預借現金及代償交易性質之金額 7.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期限前依當期帳單所列帳款結清全 部應付帳款 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1,000元或等 值約定結付外幣 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 息 不予計收 且本行對同時持有乙方兩張以上信用卡 循環 信用 利息 及 遲延 利息 違 約 金 之持卡人 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 之計算 採歸戶合併處理 即非依卡片類別分開 處理.持卡人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 項者 應依前揭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並就未繳清 之應付分期本金計付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之計算 除另 有約定外 係依各筆分期本金餘額按其於逾期時所適用 之循環信用利率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計算至清 償之日止 持卡人並同意本行依右列規定收取違約金.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公式如下 累加各筆未繳消費帳款(不含當期) 利率(分依各 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365 各筆計 息天數=結帳當日應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 範例 持卡人 在11/10消費3,000元 11/15為銀行代墊簽帳消費款入帳 日 金額為3,000元 12/2銀行結帳時 持卡人尚有前期 未繳清消費帳款2,500元(適用利率為息11.%) 利 息50元 加上一般消費款3,000元(適用利率為息 13.%) 所以結帳日之應繳總金額為5,550元 12/1 帳單繳款期限 收到持卡人繳納最低應繳總額為00 元 12/20銀行代墊簽帳消費入帳日 金額20,000元 1/2 銀行結帳應繳總額為24,23元 最低應繳金額為2,311 元 循環信用利息為73元 其圖解及計算方式如下 11/10 持卡 人消 費 NT$ /15 12/2 12/1 12/20 1/2 銀行代 墊簽帳 消費款 入帳日 NT$ 3000 銀行結帳應繳 帳款繳 銀行代墊 銀行 款期限 簽帳 結帳 帳款 持卡人 消費款入 應繳 NT$5550 繳 帳日 帳款 (前期尚有未繳 NT$ NT$ 清之消費帳款 NT$ NT$2500 利息 00 NT$50) 1/2結帳帳單通知 循環信用利息(本範例係以1041日生效者為例) (1)(2,500元 (00元 50元)) (12/2至1/1)/ % 1,750元 31/ % 17.1元 (2)(3,000元 (11/15至1/1))/ % 3000元 4/ % 55.15元 (1) (2) 17.1元 55.15元 73元 最低應繳金額 20,000(當期一般消費) 10% 4,750 5% 73 2,311元 總應繳金額 4,750 20, ,23元 各期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係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 算上限 逾期應按繳付違約金 該違約金係以當期 應付帳款扣除循環信用利息 分期利息及遲延利息 違約金 各項應繳手續費及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止日 止已償付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 按下列方式計收 1.持卡人每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 外幣 不含 以下者 無須繳納違約金 2.持卡人每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 外幣 含 以上者 逾期一期時 當計收違約金 300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 當計收違約金400元 連 續逾期三期時 當計收違約金500元 範例 (承上循環信用利息範例) 假設1/2帳單結帳後 若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日(1/1)止 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 2/2結帳時則另需繳納違約金 300元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持卡人未繳清金額 上期應付 帳款 上期利息 上期違約金 上期手續費用 繳款 截止日前已付款項 24, ,750 因未繳清金額在1,000元 含 以上且為逾期 一期 故計收違約金300元 第 5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6 預借 現金 手續 費 持卡人以信用卡向本行指定機構辦理預借現金時 須 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並應繳付本行依每筆預借現金總額x 元計算 之手續費 併入每帳款計收 預借金額於當期繳款 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 本行得計收循環信用利 息或違約金 國外 交易 服務 費 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 結付 如交易 含辦理退款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 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 該筆帳款是以當地特約商店請 款/退款當天的匯率為準 並授權本行依據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與有關信用卡國際組織所約定匯率與本行結 算 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並加收1.3% 1.5% 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其中0.% 1%為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取之費用) 其他 費用 1.掛失手續費 每卡收取200元 2.調閱簽帳單手續 費 每筆收取100元 若確定此筆交易無誤 持卡人則 另須支付調閱期間的利息費用 3.補印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補印收取100元 惟補印最近三個內帳單 (當期以外限一次) 或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者免 收 4.支票付款退票手續費 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 而未能兌現 每張收取300元的退票處理手續費 5.溢 繳款退回費用 (1)退回至本行存款帳戶 每筆收取 其他 費用 100元作業處理費 (2)退回至其他銀行存款帳戶 每 筆收取130元匯款暨作業處理費 6.清(代)償證明手續 費 每份收取200元 7.中華電信數據語音系統及網際 網路繳費之手續費 (1)中華電信之費用 每筆收取10 元 (2)規費(汽機車換發行車執照) 每筆收取20元 (3)交通罰鍰(包含車籍屬台北市與高雄市之違反汽車強 制責任保險罰鍰) 每筆收取20元 (4)汽機車燃料費 每筆收取燃料費金額之1 (自即日起至10512底享 免手續費優惠).各項查(核)定稅手續費 包含繳納 房屋稅 地價稅 汽機車牌照稅 營業稅 綜合所得 稅補徵稅款 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 手續費為每筆15 元加計每筆繳稅金額之0.2%(自即日起至10512底 享免手續費優惠). 電子化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 平台 繳納各項公務費用及學雜費手續費 每筆定額 收取20元 學雜費自即日起至10412底享免手續 費優惠 10. 臺北市民e點通 手續費 原則上 2000元(含)以上之收費項目 收取1%手續費 2000元 以下之收費項目 收取20元手續費 11.緊急製卡費 用 每卡00元 12.緊急替代卡申請費用 (1)VISA 白金卡 御璽卡 無限卡免費 (2)MasterCard 白金 卡 鈦金卡 商務卡 世界卡皆為5000元 (3)JCB 白金卡 晶緻卡皆為2500元 13.爭議帳款仲裁處理 費 美金500元 二 信用額度之調整及通知 本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往來情形核給信用額度 且得依持卡人之申請或本行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調整之 持卡人如不同意者 得以 書面通知本行調回原額度或契約 本行並得自發卡後定期 至少每半一次 審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 若 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與原額度不同 本行應通知持卡人 且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高於原額度 應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 卡人信用額度 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低於原額度 持卡人如不同意者 得通知本行契約 持卡人得要求本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 本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 於本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 本行不得拒 絕 持卡人如需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時 須事先徵得本行同意 持卡人及其保證人對超過額度使用之帳款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全部超額之帳款 且就該信用卡停止使用生效前或生效後所發生之帳款及費用仍應負清償責任 三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1.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 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 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2.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 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訂服務 未獲提供 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 時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理由及本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行協助處理 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後 請求本行向收單 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惟如調查結果發現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 該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本行 負擔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 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 得請本行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 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 仲裁等主張 並得就該等交易對本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如持卡人未依上開規定通知本行者 推定帳單所 載事項無錯誤 3.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 如經本行證明無誤或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 持卡人於受本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 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 按該期帳單持卡人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差別利率計付利息予本行 四 卡片被竊 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1.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應儘速以電 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繳交掛失手續費 但如本行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 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2.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本行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及其保證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 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 知悉者 (3)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4)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 家屬 與其同住之人 受僱人 代理人 直系或四等親內旁系血親 三等親內姻親冒用者 但持卡人持有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3.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及其保證人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本行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本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者除外 (1)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 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 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2)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後 未於信用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4.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及其保證人負擔 第 6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7 五 學生使用信用卡應注意事項 1.本行得因持卡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要求提供持卡人消費明細 無須另行取得持卡人之同意 2.持卡人齡為二十歲至二十四歲 本行經持卡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以書面通知或經其他管道確認持卡人為全職學生身分 且持卡人有 超出清償能力之刷卡情事 本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拒絕授權 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六 個人資料之蒐集 利用 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 持卡人及其保證人皆瞭解並同意本行於辦理徵信調查或未來之信用授權之需要 得與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勞工保險局 於法令許可之範 圍內蒐集 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相互交付利用持卡人及其保證人現在及將來一切業務往來之各種資料 持卡人發現前述資料有錯誤 或爭議時 願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行辦理更正或爭議註記 七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本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有關之附隨業務 如客戶資料輸入 表單列印 裝封及付交郵寄 表單 憑 證等資料保存 卡片製作及送達 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及輸出 資訊系統之開發 監控及維護 行銷推廣 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 等 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搜集及電腦處理 ) 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准 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 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持卡人並同意本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與該第三人 該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 仍應依法令規 定並保守秘密 八 其他信用卡使用說明 1.信用卡屬於本行之財產 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使用 不得讓與 轉借 擔保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使用 2.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簽名欄上簽名 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 3.持卡人以信用卡簽帳消費時 經查對無誤應使用與信用卡簽名欄上相同之簽名 不得以簽名式樣不同 拒絕付款 4.持卡人以信用卡向本行指定機構或自動櫃員機(ATM)辦理預借現金時 應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持卡 人於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辦理預借現金前 應先致電本行申請寄發預借現金密函 持卡人並應向本行確認預借現金功能業已開 啟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並可向本行申請鎖定信用卡預借現金之固定額度 5.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 部分之美食街 電影院 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 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6.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 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 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 將 無法進行交易 九 其他事項 1.持卡人及其保證人與本行如因信用卡使用契約涉訟時 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2.上述說明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循環利率 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利率 4.60%~1.60%(依信用評分系統評定 基準日為103/12/1 104//1起為 4.60%~13.60%) 上限依民法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104//1起依銀行法最高利率之 限制規定) 預借現金手續費 預借金額 3.5%+NT$100 其他費用請至http // 第 7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8 富邦悠 遊 聯 名 卡 約 定 條 款 摘 錄 持卡人茲向台北富邦銀行 以下簡稱 貴行 申辦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卡 有關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 貴行信 用卡約定條款外 並願遵守富邦悠遊聯名卡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 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 依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 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 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自民國10131日起新申辦之悠遊聯名卡均為記名式 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 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 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 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 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 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 第一條 悠遊聯名卡遺失 被竊 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 悠遊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 續 停止悠遊卡之功能 二 記名式悠遊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 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 約7個工作日內 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 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 如有剩餘餘額 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 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 開啟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二條 悠遊聯名卡換發及作業處理費 悠遊聯名卡發生污損 消磁 刮傷 毀損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得申請換發新卡 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 隨之 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 並將卡片掛號寄回 貴行 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為零 舊卡之悠遊卡儲值 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毀損換發時 貴行將收取作業處理費新臺幣50元 惟非可歸責於持卡人者免 收 第三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內 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時 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一經退卡退費 即無法再 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 惟信用卡仍維持有效 一 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 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 並收取契約作業手續費 二 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 AVM 執行退卡交易 嗣由 貴行構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第四條 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 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 一 持卡人以所持悠遊聯名卡至 悠遊卡 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 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 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逕行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五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 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 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 額中扣抵 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 辦理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聯名卡之使用 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說明若未盡事宜 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 及 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貴行將於寄發卡片時附寄完整悠遊聯名卡約定條款供持卡人閱覽 第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9 富邦ica s h 聯 名 卡 約 定 條 款 摘 錄 icash聯名卡由台北富邦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與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愛金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icash2.0(以下 簡稱icash)功能之晶片信用卡 icash之使用功能由愛金卡公司提供 持卡人得憑icash內儲值之金錢價值 依愛金卡公司之 icash2.0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或愛金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持卡人玆向 貴行申辦具有信用卡及icash功能之icash聯名卡 有關icash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 並願遵守 以下各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 持卡人如有疑義可隨時向 貴行提出本icash聯名卡契約) 第一條 icash聯名卡之icash使用方式 一 icash功能開啟 持卡人如欲使用icash相關功能時 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後 並透過愛金卡公司指定地點及設備完成一筆自動 加值後 該卡之icash功能方能正式啟用(包含連線/離線之自動加值 現金加值 扣款交易) 倘持卡人不欲使用icash功能 則請勿 進行前述自動加值程序 二 自動加值 持已開啟icash功能之icash聯名卡於具有自動加值功能設備進行扣款消費 當icash儲值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交易或低 於一定金額時 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足以支付當次交易金額之新臺幣(以下同)500元的 最小倍數或加值至儲值餘額上限新臺幣10,000元)至該icash內 惟單筆自動加值上限為新臺幣3,000元 第二條 icash聯名卡遺失 被竊 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 icash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 續 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200元 貴行並將通知愛金卡公司掛失icash 二 icash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 icash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惟以辦理掛失手續時當下之餘額為應 負擔損失之上限 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10個工作日內 按愛金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記錄之儲值餘額 扣除由 貴 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 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 如有剩餘餘額 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三 icash聯名卡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後 無論掛失前或掛失後遭冒用之icash自動加值之損失 持卡人均無需負擔 完成掛失手續逾三 小時起 遭冒用icash自動加值及icash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愛金卡公司負擔 四 若掛失當下系統記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 取 第三條 icash聯名卡換發及作業處理費 icash聯名卡發生污損 消磁 刮傷 毀損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持卡人得申請換發新卡 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icash功 能不得繼續使用 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 並將卡片掛號寄回 貴行 補發新卡之icash儲值餘額為零 舊卡之icash儲 值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 餘額返還 作業 毀損換發時 貴行將收取作業處理費新臺幣50元 惟非可歸責於持卡人者免收 第四條 icash功能停用及icash餘額處理 一 icash聯名卡有效期間內 持卡人欲停用icash功能時 須透過愛金卡公司指定地點及指定設備 如ibon 完成icash聯名卡之icash 退卡 嗣由 貴行辦理 餘額返還 作業 二 完成退卡程序後 即不得再使用該卡之icash相關功能 惟信用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第五條 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愛金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持卡人使用icash聯名卡 icash功能將隨 之 一 持卡人以所持icash聯名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 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逕行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六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 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持卡人除得於愛金卡公司或其委託其他第三人設置之電子終端機設備免費查詢icash聯名卡之icash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如持卡人 自行向愛金卡公司申請提供5內之icash交易紀錄書面 愛金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icash聯名卡之icash儲值餘額中 扣抵 手續費金額依愛金卡公司之 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辦理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交易紀錄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20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5元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icash聯名卡之使用 除本 特別約定條款摘錄 已有規定者外 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 化契約 愛金卡公司官方網站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貴行將於寄發卡片時附寄完整icash聯名卡約定條款供持卡人閱覽 如申請前欲閱覽完整悠遊聯名卡/icash聯名卡約定條款 請至富邦官網查詢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 循環利率 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利率 4.60%~1.60%(依信用評分系統評定 基準日為103/12/1 104//1起為 4.60%~13.60%) 上限依民法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104//1起依銀行法最高利率之 限制規定) 預借現金手續費 預借金額 3.5%+NT$100 其他費用請至http // 第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10 * * 信用卡委託代繳各事業單位費用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茲向 貴行申請以本人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委託代繳下表所列之各事業單位費用 並同意依照貴行之 信用卡代繳各事業單位費用 約定事項 規定辦理 此致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日 以下紅色框線欄位請務必填寫 以免造成申請失敗 立約定書人(限正卡持卡人) (親筆正楷中文簽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號/手機) 聯絡電話 ( ) 委託代繳信用卡卡號 註1 以上聯絡方式僅為聯繫使用 不影響立約人原留存於貴行之基本資料 註2 申辦代繳路邊停車費 欄位務必填寫 立約定書人簽名 (限正卡持卡人中文正楷簽名) 銀行專用 主管 欄 經辦 日期 位 委託 代繳項目 台湾大哥大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 大區 台灣自來水公司水費 站所 台灣電力公司電費 中華電信電信費 瓦斯費用 台湾大哥大行動電話號(立約定書人須與行動電話申請人為同一人) 中區 號 共 6 戶 檢號 用 戶 編 共 檢號 電 號 共 11 營運處代號 用 戶 號 不需填寫區域號 代 用戶號 欣高 I J K L M N Q S T U 7 6 5~ 6 台北市 新北市 汽車 機車 路邊停車費 第 10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車 號 竹名 欣隆 H 6 欣嘉 G 欣雄 F 7 竹建 欣芝 E 南鎮 裕苗 D 欣泰 C 欣林 B 10 欣中 A 天然氣 中 油 7 新竹 新海 欣南 欣欣 6 欣彰 欣湖 5 欣雲 陽明山 4 用戶 號 欣桃 大台北 代 瓦斯 公司

11 信用卡代繳各事業單位費用約定事項 1.本人同意以此內容為同意委託代繳之憑據 並於簽名處簽名 無需另行使用簽帳單 2.本人需為貴行有效卡之正卡持卡人 以本人持有之有效卡正卡代繳貴行開辦之各項費用 若本人持有兩張以上貴行有效卡 由本人自行指定欲代繳之信用卡卡號 若本人無 指定 或其指定之卡號非有效卡 則同意由貴行代為指定 惟信用卡須於完成開卡作業後 方得代繳各項費用 3.如本人路邊停車費原已設定其他代繳帳戶需另行取消原設定 有關代繳停車費之扣款時間,請參考各縣市業者公告之作業時間為準 車輛所有人異動時(例如車輛辦理買賣過 戶) 本人同意應事先向貴行辦理代繳 如未代繳,則視為同意由約定之信用卡卡號繼續代繳該車輛之代繳停車費 另貴行提供之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僅為服務 性質,並無通知或提醒之義務,本人不得以 未收到通知提醒信件 或 手機號登錄錯誤 等作為逾期繳款之理由 4.本人同意貴行 各公用事業單位 台灣大哥大 中華電信 公用停車事業單位及其他經貴行公告受託代繳費用之團體(以下統稱 各事業單位 )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 理 利用及國際傳遞本人之個人資料 5.本人向貴行申請代繳各項費用後,於貴行接受委託並開始履行代繳前 各項費用仍應由本人或用戶自行繳納(生效日約為申請起45天後,可向貴行客服中心查詢) 6.貴行受託繳訖當份之各項費用後 其費用收據概由各事業單位逕行提供予用戶或以繳費通知單及信用卡帳單代扣繳明細取代 貴行不寄送繳費通知或明細 貴行已代繳之 費用明細將列示於本人之信用卡帳單中 各事業單位將不另行寄發繳費通知 本人不得以自己或用戶未收到各事業單位之繳費通知為由或主張已代繳之費用有爭議 而拒絕 向貴行繳納貴行已代繳之費用 並同意由本人自行向各事業單位查詢並尋求解決 如經各事業等單位確認費用應減收或補收時,亦由該事業單位直接退款予用戶或於下次應 繳納費用中調整 因代繳費用以信用卡扣款前 各事業單位須提前1 3個工作天提供貴行代繳明細進行授權作業,故代繳費用之帳單列帳日期以各事業單位提供貴行之作業 時間為準 7. 本人委託代繳各項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 倘貴行接獲各事業單位改號通知時 本人同意貴行得無須通知本人 而以新編號 或號發生之費用 繼續以本人原約定之有效 卡正卡逕行代繳 扣繳公用停車事業費用之車輛車號若有異動應注意生效日期 未生效前所產生相關費用 退費或罰款部分由本人向公用停車事業申辦處理.貴行或本人皆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平台通知對方變更或原指定代繳之費用項目 或代繳約定 在本人未委託代繳約定或貴行接受代繳申請生效前 仍須依 信用卡契約及本約定條款向貴行繳納貴行已代繳之各項費用 代繳約定後如欲重新辦理 需由本人重新依貴行同意之方式提出申請. 各爭議款項如貴行認有調查之必要時 本人有向各事業單位調閱使用 計費 通聯紀錄提供貴行並配合調查之義務 本人若 違反本義務 應自行負擔損失 10.本人信用卡之信用額度餘額應足敷各委託代繳項目當時應繳費用,若本人與貴行間之信用卡契約解除或(含信用卡註銷停用 不續卡 管制 強制停用等) 或發生超過信 用額度應付帳款延遲繳款 或其他信用瑕疵 貶落等情事 或經各事業單位停止其服務者,貴行無須另行通知 得逕行與本人間之代繳約定,並得將代繳各費用資料退回 各事業單位 由各事 業單位按其收費程序處理 如本人因此遭遇各事業單位之罰款 停用或有其他損失及責任 概由本人自行負責 11.貴行以本人之信用卡代繳各項費用後,該筆費用將併入當份之信用卡應付帳款 本人於收到當份之信用卡帳單後 可依信用卡契約之約定 全部繳清 或繳納最低應繳 金額並加計循環信用利息 12.本人委託貴行代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包含台電 省水 市水 瓦斯)及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 不適用貴行各項紅利回饋辦法(含現金回饋及哩程數累計辦法 惟數位生活 卡及LINE FRIENDS卡因另有回饋規定 不在此限) 13.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者 悉依法令 貴行信用卡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循環利率 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利率 4.60%~1.60%(依信用評分系統評定 基準日為103/12/1 104//1起為 4.60%~13.60%) 上限依民法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104//1起依銀行法最高利率之 限制規定) 預借現金手續費 預借金額 3.5%+NT$100 其他費用請至http // 第 11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12 謝謝您完成申辦 為加速卡片之核發 請協助確認已備妥下列文件 1 新式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黏貼於申請書) 4 資料欄位完整填寫 2 正卡人財力證明文件(請提供下列任一項) 5 如申請附卡 請將附卡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連同本申請書寄回本行 3 簽名欄位務必親筆簽名 上班族 財力證明文件 薪資轉帳存摺 存摺封面及最近三個明細內頁 活期存款存摺存摺封面 存摺封面及最近三個明細內頁 定期存款存摺 有效且已存滿三個以上 扣繳憑單/所得清單 最近一申請之影本 鉛印密封薪資單(條) 最近三個內任兩個之影本 人壽保單可借貸餘額 最近一個資料且需要保人親簽 房屋稅單/地價稅單/土地謄本 最近一申請之影本 註 公司負責人 自由業/家管/退休 1.薪轉及活存可使用網路銀行明細及對帳單 但須可清楚辨識申請人姓名及帳號 2.學生請附最近一存款財力證明 3.自營或合夥之企業老闆 公司需成立滿兩 4.外籍人士另備護照及有效期限六個以上之居留証影本 如須徵求保證人 本行將另行通知 5.台北富邦銀行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2 請您將本頁印出後連同申請資料一併沿虛線對折後 再將三邊以膠帶封口投入郵筒即可 第 12 頁 / 共 12 頁 ( ) - 網路辦卡綜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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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三SOGO網路版申請書 *1050015-1* MP ISAP MT W000 SOGO 除同意上述聲明事項外, 申請人已詳閱並同意如後所載之 富邦信用卡利率及各項費用計算說明 及其他用卡須知 1 http://www.fubon.com 028751-1313 2 *1050015-2* 申請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下列紅色框線欄位請務必填寫 以免造成申請失敗 立約定書人 身分證 字 號 (限正卡持卡人) 聯 絡 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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