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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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 2 頁, 第 1 頁 ) 國泰世華銀行長榮航空聯名卡申請書 首次申辦 已持有本行正卡申請 VISA 卡別 1. 正卡 / 限勾選一項, 若無勾選優先核發御璽卡 無電子票 EX EY EZ E2 證功能極致無限卡無限卡極致御璽卡御璽卡悠遊卡 E3 悠遊 E4 悠遊 E5 悠遊 E6 悠遊功能極致無限卡無限卡極致御璽卡御璽卡一卡通 E7 一卡通功能極致無限卡 E8 一卡通 E9 一卡通 FF 一卡通無限卡極致御璽卡御璽卡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開啟 ( 倘申辦悠遊卡是否同意預設開啟 ) 同意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預設為開啟 ( 如不同意則毋須勾選 ) ( 開啟後則無法再關閉 ) * 一卡通之自動加值功能預設為開啟 正卡申請人基本資料 ( 申請人填載及提供的各項資料, 均屬本行蒐集的個人資料範圍, 申請人務請詳閱本申請書所載的個資告知內容 ) 中文姓 英文姓 長榮會員卡號 中文名 英文名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學歷 學校名稱 戶籍地址 1. 男性 2. 女性 1. 已婚有子女 3. 未婚 2. 已婚無子女 4. 其他 1. 博士 2. 碩士 3. 大學 4. 專科 5. 高中 ( 職 ) 6. 其他 戶籍電話 ( ) 現居地址 1. 同戶籍地址 現居電話 ( )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2. 如下所列 ( 曾就讀之任一學校皆可 ) 請以英文正楷填寫完整 ( 數字 0 請以 Ø 表示 ; 英文字母請以大寫表示 ), 即可收到 消費通知及電子報通知 若您申辦電子帳單, 此電子信箱亦為您所指定寄送電子帳單之電子信箱, 請務必謹慎填載 電子帳單 暨 電子通知書 服務 ( 限正卡人申請 ) 同意 ( 不同意者請勿勾選本欄位 ) 申請人同意向貴行申請 電子帳單 暨 電子通知書 服務, 並同意遵守 電子帳單 暨 電子通知書 服務申請及約定條款 ( 如附件 ), 並以申請人留存或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為電子郵件送達地址, 申辦本服務後, 第一次寄發信用卡帳單時, 貴行將同時寄送紙本帳單及電子帳單, 嗣後貴行即不再寄發紙本信用卡帳單 如電子信箱欄位為空白或明顯為錯誤電子信箱, 或是未於上述欄位勾選, 則視為 未申辦電子帳單暨電子通知書, 本行仍會將對帳單寄至實體帳單地址 如申請人已勾選對帳單地址, 並有填寫電子信箱並於上述簽名欄勾選, 則視為 申辦電子帳單暨電子通知書 目前居住屋況 1. 本人資產無貸款 2. 本人資產有貸款 3. 親戚產業 4. 租賃 5. 公司宿舍 6. 其他 現居地居住年個月帳單寄送地址 ( 若無勾選, 新戶寄至現居地址, 舊戶同原帳單地址 ) 1. 同戶籍地址 2. 同現居地址 3. 同公司地址 卡片領取方式 ( 若無勾選視為郵寄 ) 1. 郵寄 ( 同帳單地址, 且不得為郵政信箱 ) 4. 分行親領 分行 願意收到長榮航空提供以下資訊 : 限長榮航空新入會者填寫, 既有會員請逕前往長榮航空網站 更新 長榮航空各項訊息 同意 不同意 長榮航空合作廠商 / 聯名卡相關資訊 同意 不同意 星空聯盟相關資訊 同意 不同意 長榮航空提供訊息之閱讀偏好語系 繁體中文 簡體中文 英文 正卡申請人職業資料及財力內容 ( 請務必填寫 ) 公司名稱 行業別 ( 現職年資 年 個月 ) 職稱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 ) 分機 年收入 NT$ 萬元 ( 任職單位萬元 / 其他萬元 ) 申辦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 ( 限正卡申請人 ) 申辦 etag 自動儲值 ( 無勾選視為不同意 ) 正卡申請人茲向貴行申請以申請人之有效信用卡正卡, 代扣繳指定車輛之遠通電收 etag 帳戶 ( 餘額低於 NT$120 時自動儲值 NT$400), 並同意遵守相關注意事項 車牌號碼 : - 車牌號碼範例 :ABC AB 車主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 第三 四碼不需填寫, 身分證字號範例 :A1**456789; 統一編號範例 :12**5678 請確認行照之車主資料與車牌號碼, 以免資料錯誤損及權益 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說明 聲明及同意事項申請人交付本件申請書予貴行之行為, 即視為向貴行保證上述記載及所提供之證明文件均屬真實, 並同意下列事項 : 1. 申請人 ( 包括附卡申請人 ) 茲聲明以上記載及所提供之證明文件均屬真實, 並明瞭貴行得為信用卡契約成立之必要而向對上開記載及證明文件之產出單位及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蒐集 核對及交換申請人信用資料 2. 貴行因業務需要, 將此信用卡債權為資產證券化時,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逕自將本債權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並依法公告後對申請人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3. 申請人如為國泰人壽之客戶, 同意提供與國泰人壽往來保險契約及保單借款之相關資料予貴行, 申請人未將前開資料檢附於申請文件者, 貴行得逕向國泰人壽索取前開資料作為貴行核發信用卡之參考依據之一 4. 聯名信用卡到期, 或因毀損 遺失須換補發時, 如肖像授權或聯名合約因故終止, 將換發貴行一般信用卡 5. 正 附卡及所有卡別均共同使用一信用額度 正卡持卡人就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6.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 同意貴行得於外匯主管機關規定範圍內, 限制申請人於國外刷卡消費之信用額度 ( 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 貴行如發現申請人未據實告知具有學生身分, 且有持卡超過三家及每家信用額度已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之情事, 貴行將立即通知申請人停止卡片的使用 7. 申請人同意委託貴行為投保單位, 代為辦理各項信用卡持卡人團體保險相關事宜, 保險內容以保單上所載條款為準 8. 同意貴行委託第三人辦理與本信用卡有關之附隨業務 ( 包括但不限於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 ) 並同意貴行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 但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時, 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祕密 前項債款催收業務得由貴行所屬國泰金控集團之 聯合催收中心 負責承辦 9. 申請人已經貴行提供必要的審閱期限, 審閱上開聲明事項 申請書背面之注意事項及信用卡約定條款並同意遵守之 惟於收到卡片七日內並未使用時, 申請人得將卡片截斷, 以掛號寄回貴行, 通知貴行解除契約 申請人同意日後倘若因信用卡約定條款涉訟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受理本件申請之貴行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 貴行保留核准發卡與否之權利 不論發卡與否, 本申請書及所附文件貴行均不予退還 經核發信用卡後, 不論是否動用額度, 相關紀錄均會登載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貴行主動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前, 將先徵得申請人同意 11. 若申請人已持有貴行信用卡, 同意同時向貴行申請調高信用卡 信用額度, 惟貴行保留最終核准與否之權利 12. 信用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 電話 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 應以書面 電話或網銀等方式通知貴行 未依前述約定辦理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 由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連帶負責 13. 經貴行依 信用評分系統 進行信用評等結果, 持卡人之信用評等有下降情形者 未提供經貴行認可之財務證明或收入證明, 足以降低貴行對持卡人之信用評估者 持卡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 ( 包括信用卡 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 除以持卡人平均月收入超過 22 倍 或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倍數標準者 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14. 若持卡人未按時依約繳款, 本行得委外催收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聲請強制執行, 並依相關規定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可能影響持卡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 信用卡之權益 15. 貴行就持卡人逾期未清償之債務, 依規定得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16. 信用卡各項費用說明詳如本申請書第 2 頁表列之收費標準及說明 17. 申請極致無限卡 / 無限卡 / 極致御璽卡若無法獲發時, 茲同意本申請文件轉為申請無限卡 / 極致御璽卡 / 御璽卡, 並授權貴行代為選擇卡面 同意 不同意 ( 若無勾選, 視為同意 ) 18. 是否同意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 同意 ( 如不同意使用, 則勿須勾選 ; 如同意, 則您已持有本行之信用卡將一併開啟預借現金功能, 本行將於核卡後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 ) 19. 遵循 FATCA 法案約定條款 : 申請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因遵循美國 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下稱 FATCA 法案 ) 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 ( 下稱 協議 ) 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以下稱 IGA ) 之相關規定, 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 須提供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 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 包含但不限於姓名 地址 美國稅籍編號 美國實質股東資訊 帳號 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 申請人有義務依貴行之請求立即向貴行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 申請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行要求提供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 資訊予貴行 嗣後申請人之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 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 如申請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申請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 貴行得依 FATCA 法案或 IGA 之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拒絕提供表示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行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 不合作帳戶 時,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依據 FATCA 法案 協議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 FATCA 法案或 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20. 正卡申請人勾選後併代表同意下方個別條款 曾同意者, 無須再勾選本欄位, 欲變更意思表示者請於後方欄位載明變更意旨 :, 或撥免付費電話 特定目的外使用個人資料之個別同意條款 ( 本條款並非強制條款, 申請人請審慎考量後決定之, 請依據上開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位所記載的方式表達您的同意行為 )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為行銷業務 ( 含共同行銷 ) 資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 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 電子商務服務及調查及統計與研究分析等目的,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等, 均以貴行 個資法告知事項 所載內容為限, 並已得知個資法第 3 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但因共同行銷之目的, 貴行得交互運用申請人 姓名 及 地址 以外之其他個人資料之對象僅限於貴行所從屬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之 所有子公司 ( 包括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 ) 注意事項 : 申請人於簽署本申請書前, 已詳閱重要約定條款 聲明及同意事項 注意事項及個資法的告知內容等 申請人簽署本欄位亦代表已充分知悉且同意上開事項 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名務必簽名 本人已確知上述聲明及同意事項約定內容, 並以此簽名為據 電子票證同意條款及聲明事項 同意 不同意 ( 未勾選視為不同意, 恕無法核發具電子票證功能之聯名卡 ) 本人知悉且同意所申請之附加電子票證 ( 悠遊卡或一卡通 ) 功能聯名卡將採記名式, 該電子票證發行公司將使用本人個人資料作為記名服務之用 票證公司已將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之相關事項載於其官網, 申請人如有任何疑義得撥打悠遊卡客服專線 (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 02), 或一卡通客服電話 (07) 查詢 ( 如不同意, 恕本行無法核發附加電子票證功能之聯名卡或改依本申請書勾選之信用卡等級核發一般聯名卡 ) 同意悠遊卡 ( 股 ) 公司可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作為各項優惠及促銷活動之依據或行銷業務之特定目的使用 ( 如不同意則毋須勾選 ) 長榮航空聯名卡同意條款 ( 一 ) 本聯名卡之聯名團體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於提供各項會員權益及行銷之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 處理 國際傳輸及利用持卡人及附卡申請人之中英文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電話 地址 信用卡卡別及效期 長榮航空無限萬哩遊 會員卡別及卡號 信用卡累積哩程點數 年費繳交狀況 年費有效期間 同意長榮航空及其合作廠商行銷註記 閱讀偏好語系 搭機記錄等基本資料, 且貴行得為核卡或行銷之目的, 向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蒐集其持有之申請人之會員等級 累積哩程數及搭機紀錄等相關資料, 並得處理 利用或國際傳輸該等資料 ( 二 ) 申請人於核卡前已自行加入長榮航空會員者, 長榮航空會員資料不依本申請書所填載內容更新 會員欲更新資料須逕向長榮航空辦理 ( 三 ) 有關 長榮航空無限萬哩遊 哩程數之兌換相關事宜及限制, 申請人同意遵守 無限萬哩遊酬賓辦法 規定 若申請人申請時尚未成為長榮航空會員, 貴行將依以上授權為申請人申請加入會員, 以利哩數累積與使用,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將申請人前項個人資料於申請會員及為享有長榮航空提供各項行銷資訊與優惠之目的範圍內提供予長榮航空 若未獲核發信用卡時並不影響申請人的長榮航空會員資格, 欲取消會員資格請申請人逕向長榮航空辦理 ( 四 ) 申請人同意於持用聯名卡期間, 貴行得為業務推廣之需要與長榮航空交換運用有關申請人於本聯名卡之個人信用消費紀錄 ; 並同意長榮航空使用申請人個人資料作為各項優惠及促銷活動依據 ( 五 ) 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等, 除有關長榮航空部分應根據其網站之 客戶隱私政策 ( 外, 均以國泰世華銀行 個資法告知事項 所載內容為限, 並已得知個資法第三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若無簽名視為不同意, 即無法享有 長榮航空 提供之優惠, 本行亦無法核發長榮航空聯名卡 您持有本聯名卡後如欲變更為不同意, 請來電本行客服客服中心申請, 本行將依您通知辦理, 惟您須終止使用本聯名卡且不再獲取聯名團體提供之優惠及服務 本申請書及所附文件將不予退還 本申請書所載之內容為保密資料 申請日期年月日 正卡申請人 案件來源 推薦人簽名 推薦人 ID 身分證換補發日期換補代號發證地點 年月日 1. 初發 2. 補發 3. 換發 A : 客戶主動申請 2: 陌生開發 3: 專案設攤 4: 卡友介紹 5: 親友介紹 6: 集團客戶 7: 電話行銷 8: 跨產品行銷 已核對身分 是 否已親訪並確認在職 是 否推薦人聯絡電話對保人簽章 : 評等 / 類 悠遊 一卡通聯名卡友請務必勾選 單位主管 務必簽名 請務必連同第 2 頁條款簽名一併寄回 版

2 ( 全 2 頁, 第 2 頁 ) 長榮航空聯名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注意事項在您決定向本行申請信用卡之前, 請您務必詳讀下列注意事項, 以確保您的權益 一 信用卡各項費用說明 :(105 年度適用 ) 年費 卡片等級 年費標準 次年度免年費門檻 極致無限卡 NT$20,000 無 無限卡 NT$2,400 無 極致御璽卡 NT$800 無 NT$300 御璽卡無 ( 首年免年費 ) 掛失手續費每卡 NT$200 ( 無限卡免收 )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金額 3%+NT$150 或 US$5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張 NT$100 補發帳單手續費每次 NT$100( 補發近 2 期帳單免費 ) 1.3%~1.5%( 含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國外交易手續費應收取之費用 ) 當期 NT$300 違約金連續第二期 NT$400 連續第三期 NT$500 循環信用利息年利率 6.75%~15% 循環信用利息年利率之調整將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每季評估一次, 但有信用卡約定條款所定之違約事由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調整之, 其餘各項費用將每年度評估調整與否 二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 ( 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或網站交易 ) 時, 則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交易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加計本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本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 0.5 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 國外交易手續費目前費率為交易金額之 0.8%~1%, 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率可能隨時變更, 並詳載於信用卡帳單或銀行網站 ) 持卡人授權本行為其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三 以本行製發之信用卡繳交國泰人壽保險費者, 累計當期保險費已超過本行核給之信用額度, 或持卡人有信用不良或違約情形者, 本行得拒絕持卡人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繳付保險費, 持卡人為保障個人權益, 應自行向國泰人壽繳付之 但本行同意繳付者, 即視為本行同意持卡人申請臨時調高信用額度, 並以該期信用卡帳單列載之消費說明為書面通知, 持卡人不得藉詞拒付帳款 持卡人收受本行製發之信用卡並授權自信用卡帳戶中扣繳保費者, 視同開卡完成 四 消費帳款疑義之處理 :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 或與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 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訂服務未獲提供, 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本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 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 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 並得就該筆交易對本行暫停付款 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通知本行, 視為對帳單上所載事項 金額無錯誤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 如經本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 持卡人於受本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 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 依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予本行 五 信用卡使用說明 : 1. 信用卡屬於本行之財產, 僅授權您本人親自持用, 不得轉借 讓與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使用 如違反前述約定所生之損害, 概由您及您的保證人連帶負責 特約商店亦得逕行沒收該信用卡 2. 請您務必於收到信用卡後, 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欄上簽名, 並妥慎保管 3. 您以信用卡簽帳消費時, 應使用與信用卡簽名欄上相同之簽名, 不得以簽名不同為由, 拒絕付款 4. 您若持有本行不同卡別之信用卡, 則共同使用同一額度, 如需超額使用時, 應事前徵得本行之同意 5. 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6.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 ( 或轉帳卡或電子票證 ), 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 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 將無法進行交易 7. 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消費金額於 NT$3,000 以下者, 部分之美食街 電影院 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8. 當您在國外簽帳消費後, 該帳款會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交易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加計本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本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 0.5 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因市場匯率波動, 故特約商店請款當日匯率與您簽帳消費當日之匯率可能不同 六 信用卡遺失 被竊時之處理與責任 : 1. 您的信用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 應儘速按下列方式處理 : 國內 : 請立即以電話或相當之方法通知本行, 並於受本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並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國外 : 除可比照上列信用卡在國內遺失 被竊之處理方式外, 尚可到國外當地任何一家有發行與您所失竊的相同卡別之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惟仍須於受本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2. 當您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除約定之自負額外由本行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1)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3)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3.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 NT$3,000 為上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信用卡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信用卡之簽名不相同者 (3) 冒用者於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感應式付款交易時, 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 4.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負擔, 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5.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且本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本條第 3 項之約定 :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 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者仍未通知本行者 (2) 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信用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4) 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 三親等親屬 或其同居人 受雇人 代理人 ( 受任人 ) 所竊取或冒用 但可證明已對冒用者提起刑事告訴者, 不在此限 6. 正卡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者, 如不再補發新卡, 其相關附卡應停止使用並交回本行, 如仍再使用者, 其因使用所生之帳款及費用, 正 附持卡人保證人仍應負連帶責任 如為附卡遺失, 僅需辦理附卡掛失手續, 正卡仍可繼續使用 七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 本行參考您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紀錄 本行資金成本及營運 成本變化, 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每季定期評估審視您的信用狀況, 調整分級循環信用利率 您適用之分級循環利率倘有變更時, 本行將以信用卡帳單 書面 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您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利率及適用期間, 但調高分級循環信用利率, 將於 60 日前通知 如您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之帳款但未全額繳清, 則本行將依各筆帳款於本行實際為您撥付消費款予特約商店之日 ( 起息日 ) 應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 ( 最高為年利率 15%) 就您尚未清償之信用卡帳款, 自起息日起按日計算利息 其計算公式如下 : 累積未繳消費款 天數 年利率 ( 以 15% 為例 ) 365= 循環信用利息 ( 註 : 本行實際撥款日即消費往來明細表上之入帳日 ) 循環信用計息方式範例說明 : 1. 假設 : 以 6 月 3 日至 7 月 3 日為一循環週期 (1) 本行結帳日為 6 月 3 日 (2) 本行最後繳款日為 6 月 19 日 (3) 持卡人 5 月 20 日簽帳消費 NT$7,000, 入帳日為 5 月 22 日 ; 6 月 1 日消費 NT$3,000, 入帳日為 6 月 2 日 ;6 月 2 日入帳分期本金 NT$1,000 (4) 持卡人於 6 月 19 日還款 NT$5,000, 故至 7 月 3 日止上期累積未繳消費款為 NT$6, 計算公式 : (1) 各筆帳款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抵沖順序依序抵沖 ( 順序相同者, 按比例沖抵 ) (2) 起息日為 5 月 22 日 6 月份對帳單暫不計利息, 俟 7 月份一併計算 (3)7 月份對帳單上所列循環信用利息為 : 累積未繳消費款 天數 年利率 = 循環信用利息 5/22~6/01 NT$(7,000-4,000) 11 (15%/365)= NT$14 6/02~6/18 NT$(7,000-4,000+3,000) 17 (15%/365) =NT$42 6/19~7/03 NT$(10,000-4,000) 15 (15%/365)= NT$37 合計 =NT$93 當您選擇循環信用彈性付款時, 每期應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之帳款 最低應繳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 因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辦之分期服務所產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 ( 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一般消費分期本金 預借現金分期本金 ) 及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 需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額繳付, 故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下列各款金額之總和 : 1. 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辦之各項分期付款服務 ( 包括信用卡一般消費分期本金 預借現金分期本金及持卡人與本行約定分期清償之其他款項等 ) 而與本行約定應清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及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 2. 持卡人當期新增信用卡一般消費全部款項之百分之十 前稱 一般消費全部款項 不含預借現金 本行現有各項簡易通信貸款 餘額代償及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申辦之預借現金等分期專案產品 3. 扣除前款所稱當期 信用卡一般消費全部款項 後之全部應付帳款百分之五 ( 例如 : 預借現金 本行現有各項簡易通信貸款 餘額代償及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申辦之預借現金等分期專案產品 ) 4. 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5.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及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補發手續費 國外交易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6. 其他經持卡人與本行約定應計入最低應繳金額之應付款項 前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金額合計如低於 NT$1,000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以 NT$1,000 計 但持卡人同時持有本行二張 ( 含 ) 以上之信用卡時, 係依各卡別之交易金額分別計算 ( 各卡別如低於 NT$1,000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各以 NT$1,000 計 ) 若您未能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時或遲誤繳款期限者, 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但未繳納或未如期繳納金額中, 屬於分期付款服務所產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或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部分, 不在此限, 應另按未如期繳納之當期分期本金餘額或沖抵後定期定額申購基金款項之餘額,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至該期分期本金全部清償日止, 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 持卡人並同意本行得依約定條款收取違約金 ( 含違約處理手續費 ) 或催收費用 違約金計算方式 : 每期違約金為 NT$300, 但有連續繳款延滯時, 第二期需計付 NT$400, 第三期 NT$500 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期間依約繳款者, 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 1. 依前例之假設, 持卡人於 6 月 19 日僅還款 NT$500( 不足最低應繳 NT$2,000), 餘款 NT$10,500 延後支付 2. 計算公式 : (1) 各筆帳款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抵沖順序依序抵沖 ( 順序相同者, 按比例沖抵 ) (2) 6 月份對帳單暫不計利息, 俟 7 月份一併計算 (3) 循環信用利息起息日為 5 月 22 日 7 月份對帳單上所列循環信用利息為 : 累積未繳消費款 天數 年利率 = 循環信用利息 5/22~6/01 NT$7, (15%/365)=NT$32 6/02~6/18 NT$(7,000+3,000) 17 (15%/365)= NT$70 6/19~7/03 NT$10, (15%/365)=NT$62 合計 =NT$164 (4) 遲延利息起息日為 6 月 19 日 7 月份對帳單上所列遲延利息為 : 累積未繳消費款 天數 年利率 = 遲延利息 6/19~7/03 NT$ (15%/365)=NT$3 合計 =NT$3 (5) 當期違約金為 NT$300 八 學生持卡人注意事項 : 1. 建議您在使用本行信用卡前, 先閱讀信用卡的契約條款, 以瞭解契約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2. 建議您於使用 循環信用 前需考量還款能力, 避免過度信用擴張, 導致負債過多或信用不良的記錄, 造成經濟負擔 ; 預借現金是一項臨時救急之服務, 必需負擔手續費及利息, 請審慎使用 3. 平時應特別留意信用卡之使用與保管, 信用卡一旦遺失需立即掛失 4. 建議您在使用信用卡時, 先向法定代理人告知溝通 5. 本行於核發卡時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學生持卡人之父母或監護人, 得因學生持卡人之父母或監護人要求, 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 暫時停止其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如其父母或監護人要求本行提供其消費明細, 本行得逕予提供, 無須取得學生持卡人同意 本行待學生持卡人提出 學生卡同意恢復信用卡確認書, 再行恢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學生卡持卡人年滿二十歲者, 同意其父母行使前項權利 九 作業委外處理 : 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信用卡有關之附隨業務 ( 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及輸出, 資訊系統之開發 監控及維護, 行銷, 客戶資料輸入, 表單列印 封裝及付交郵寄, 表單 憑證等資料保存, 卡片製作及送達, 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 等 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 ), 於必要時本行將依主管機關核准, 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十 信用卡分期功能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 ( 一 ) 本申請書所指之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係包含信用卡帳單金額分期 單筆消費分期 ( 如刷卡樂分期 稅款分期 學費分期及保費分期等 ) 及預借現金分期 ( 如錢易通等 ) 產品 ( 以下簡稱分期產品 ), 且分期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之信用卡永久額度 ( 二 ) 分期產品之每期應繳金額計收方式採用本金平均攤還法, 即分期本金採取分期平均清償方式, 以一個月為一期, 依申請金額按申請期數平均攤還, 分期利息則依分期本金餘額依約定年利率計算, 首期利息則係以當期分期本金之全部計付 分期利息及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均全額計入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內, 若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除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違約金外, 將依申請人當期適用循環利率計收分期本金之遲延利息 ( 三 ) 分期產品利率說明 :1. 帳單金額 / 單筆消費分期產品 : 分期期數 3~24 期, 年利率 6%~14.4%( 依個人信用評等調整 ), 總費用年百分率即為分期利率 ;2. 預借現金分期產品 : 分期期數 3~30 期, 年利率 7.2%~14.4% ( 依個人信用評等調整 ), 帳戶管理費用為新台幣 888 元, 以貸款金額新台幣 10 萬元, 貸款期間 1 年 ( 即 12 期 ) 計算, 總費用年百分率 8.88%~16.12% 1: 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其申辦條件及適用期間係依本行官網所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2: 上述分期產品如日後本行提供適用之分期利率低於上述揭露之分期利率, 則申請人同意本行不須另行通知即可適用該優惠利率 ( 四 ) 申請人可以提前清償分期產品之全部分期本金, 提前清償不收違約金, 但已繳付之帳戶管理費及利息不退還 ( 五 ) 申請人發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或第二十二條所載各款事由者, 本行得依前開約定條款之約定, 將未入帳之金額列於次期帳單, 申請人應立即償還 ( 六 ) 本申請書自本行收件登錄日起有效期限為一年, 期滿時經本行審核同意續約且未接獲申請人終止本申請書, 本行將自動續約一年, 其後亦同 ( 七 ) 分期付款產品申請成功後, 申請人可於七日猶豫期內來電取消, 且申請人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 八 ) 本行保留上述分期產品 期數及利率之最終核准權, 其他未盡事項,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或參考本行網站 十一 其他事項 : 上述條款若有未盡事宜, 適用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請您於詳閱並同意注意事項後, 在以下欄位親自簽名, 謝謝 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務必簽名 本申請書及所附文件將不予退還 本申請書所載之內容為保密資料 請務必連同第 1 頁條款簽名一併寄回 版

3 附件 長榮航空聯名卡申請書 本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合約期間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止 本行與一卡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合約期間至 109 年 11 月 20 日止 既有卡友如各欄位未填寫或未勾選者, 本行有權利用卡友既有的個人資料審理 若勾選已持本行正卡客戶, 檢附財力證明文件, 本行將一併審理您的信用額度 此份申請書請勿使用可擦拭或水性之書寫文具 重要約定條款務請詳閱申請人倘係於 ( 含 ) 後與貴行為業務往來, 已瞭解貴行依法得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蒐集 處理及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範圍限姓名及地址 ( 含 電郵地址 ), 申請人之其他個人資料, 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於 ( 含 ) 以前已與貴行為業務往來 並且未行使退出權者 ( 以申請人最新的意思通知為準 ), 貴行及上開公司依法得進行交互運用之資料範圍限於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內 申請人資料如有變更, 得隨時通知貴行或上開公司修正變更資料, 並得隨時通知貴行或上開公司停止前開資料之交互運用 ( 含蒐集 處理及利用 )( 免付費電話 ) 申請人同意貴行所屬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得為管理被投資事業及風險控管, 向貴行取得申請人資料以建置資料庫並進行業務分析, 但非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將申請人之往來交易資料揭露予其他子公司或第三人 申辦 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 注意事項辦理 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 注意事項 : 1. 正卡申請人倘經本行核卡後, 同意本行以上開資料向遠通電收申請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服務, 遠通電收保有核決權限 2. 正卡申請人同意本行得以申請人歸戶下任一有效信用卡自動扣繳, 且無論開卡與否, 皆得以該卡號進行扣繳 3. etag 自動儲值服務申請成功或失敗, 本行將以正卡申請人留存之行動電話號碼發送簡訊通知 4. 正卡申請人確認填寫資料無誤且業經取得本人及第三人 ( 車主 ) 同意, 本行得對於上述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 並得交付遠通電收 5. 詳細 etag 自動儲值約定事項業已登載於本行官網, 正卡申請人得自行前往下載 審閱 申請說明 ( 資料填寫完全者優先處理 ) 一 申請資格年滿 20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可申請正卡年薪 : 200 萬元, 現職滿一年者可申請長榮航空聯名極致無限卡 60 萬元, 現職滿一年者可申請長榮航空聯名無限卡 40 萬元, 現職滿一年者可申請長榮航空聯名極致御璽卡 20 萬元, 現職滿一年者可申請長榮航空聯名御璽卡二 必備文件 正卡申請人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及扣繳憑單或近三個月薪資入帳存摺之內頁及封面影本 註 : 如需徵求保證人, 本行將另行通知 填妥後, 請附上相關文件郵寄至 100 台北郵政 號信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作業部收 國泰世華長榮航空聯名卡聯名團體告知事項 長榮航空公司 ( 下稱本公司 )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限萬哩遊 為確保會員的個人資料 隱私及權益之保護, 於交易的過程中將使用會員之個人資料, 謹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 一 蒐集目的及方式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限萬哩遊 蒐集目的在於進行會員管理 提供交通運輸管理 消費者 客戶管理 各項會員服務 行銷商品與會員資料統計調查與分析等運用 ( 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為 ), 蒐集方式將透過申請加入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限萬哩遊 方式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 二 個人資料類別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限萬哩遊 蒐集個人資料包括 : ( 一 ) C001: 辨識個人者 ( 包括但不限於會員中文姓名 會員英文姓名 職稱 住家地址 工作地址 住家電話 手機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等 ) ( 二 ) 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 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等 ) ( 三 ) C011: 個人描述 ( 包括但不限於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籍 居住國家等 ) ( 四 ) 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 包括但不限於監護人卡號等 ) ( 五 ) C031: 住家及設施 ( 包括但不限於住家地址等 ) ( 六 ) C034: 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 ( 包括但不限於旅行起訖點相關旅行細節等 ) ( 七 ) C035: 休閒活動及興趣 ( 包括但不限於運動類 藝術及其它相關嗜好等 ) ( 八 ) C038: 職業 ( 包括但不限於職業類別 工作職稱 公司名稱等 ) 三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 地區 目的 對象和方式 ( 一 ) 期間 : 本公司營運期間 ( 二 ) 地區 : 會員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公司位於全球各地之營業處所, 以便提供相關服務項目 ( 三 ) 目的和對象 : 1. 由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簽約商 代理商與合作夥伴提供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 : 一般 / 網路訂位購票 網路購物 網路辦理劃位報到手續 簡訊發送服務 網路活動及會員酬賓計畫等, 以及為提供服務所為之統計調查與分析 2. 介紹及行銷產品, 如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特約合作關係之第三人所提產品和服務 3. 基於安全 保安或法律目的, 如機場主管當局 政府或司法警察機關等要求 ( 四 ) 方式 : 透過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進行電腦處理 國際傳輸必要資訊予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簽約商 代理商與合作夥伴, 以利提供產品和服務 本公司將盡力確保本公司員工 代理商 簽約商 及相關服務合作夥伴遵守隱私政策條款 四 其他告知事項 : 會員之個人資料將提供予本公司聯名卡之聯名團體使用 ( 一 ) 目的 : 為告知會員有關聯名卡之推廣 促銷及優惠訊息 ( 二 ) 提供之個人資料包括 : 中英文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 會員卡號 卡別 出生年次 電話 手機及地址 ( 三 ) 期間 : 公司與聯名團體合作關係之存續期間, 或依相關法令或依聯名團體之相關規定所訂之保存年限 ( 四 ) 對象及地區 : 聯名團體於台灣之營業所及其委託處理事務之廠商所在地 ( 五 ) 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蒐集 處理 國際傳輸及利用 ( 例如使用電子文件 紙本 電話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 五 會員個人資料之權利 旅客交付本公司個人資料者, 依個資法得行使以下權利 : ( 一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三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四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五 ) 請求刪除 ( 六 ) 會員如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 可透過網站相關功能或致電本公司服務專線 (02) , 經確認身分無誤後, 本公司將迅速進行處理 ( 七 ) 如果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 ( 如使用暱稱 ), 因無法確定您的真實身分, 本公司將無法配合您的隱私權主張 ( 個資法第 3 條有關查詢或閱覽等權利 ) 六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開個人資料, 惟若您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將無法提供本聯名團體提供之會員權益 ( 如點數累積等 )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限萬哩遊一般規則與條款一 請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 入會者僅能擁有一個會員號碼, 會員卡號不可轉讓 銀卡 ( 含 ) 會籍以上之會員卡若遺失時, 請通知 無限萬哩遊 會員服務中心, 即可申請重新發卡 您亦可下載長榮航空 EVA Mobile App- 電子會員卡, 提供您最即時的會員卡籍資訊, 其效力等同於正式的卡片 二 您的會員卡為長榮航空所有, 必要時長榮航空有權收回 三 長榮航空保留本規章及程序之解釋及適用之權利, 在每一個案中長榮航空所做之決定應被視同最後的裁決 四 會員欲查詢或變更個人資料, 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 1. 以電話通知各地會員服務中心, 僅限會員本人辦理 2. 以傳真或書面方式通知各地會員服務中心 ( 列印 * 會員資料變更申請表 ) 3. 於長榮航空全球資訊網站之中查詢或修改個人基本資料 五 會員不得以旅行社或旅館做為會員郵寄地址 六 若因未預先通知個人資料變更而導致郵件遺失或延誤, 或因郵件遺失或延誤而造成之權益損失者, 本公司恕不負責 七 使用各項設備或享受優惠服務時, 請出示會員卡 若無法出示使用者身份證明, 服務人員有權停止服務 八 此哩程酬賓辦法及哩程累計方案均因各地法律或規章的不同而可能被視為不合法或無法執行 如有此情況發生時, 此哩程酬賓辦法及哩程累計方案將不再適用, 且長榮航空對此事件之產生恕不負任何責任 九 若因非長榮航空所能控制而發生之事件影響哩程酬賓辦法之執行, 例如內亂 戰爭 罷工 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 長榮航空有權部份或全面暫停或中 ( 終 ) 止這些被影響地區的哩程酬賓活動 十 若會員之哩程累計與優惠待遇與實際情況不符時, 長榮航空保留更正或追回之權利 十一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會籍 十二 會員身故時, 會籍即自動終止 十三 會員若有透過網路 報章雜誌等交易平台, 買賣 互易 贈與 租借 轉讓 質押累積哩程或電子升等憑證, 或委由他人為該等行為, 本公司得終止其會籍 散佈或委由他人散佈前揭交易訊息者, 亦同 十四 會員如於航空器內從事涉及違反公共秩序 危害飛行安全 損害公共利益或妨礙服務提供之虞之行為, 經本公司認有拒絕往來之必要, 本公司得終止其會籍 十五 其餘違反 無限萬哩遊 各項優惠辦法 規章及程序之情形, 本公司有權採取適當法律行動, 並終止該會員資格 十六 會籍終止時, 會員所屬專戶不予保留, 累積哩程與電子升等憑證亦將作廢 十七 受贈的哩程不得與自有的哩程 ( 即會員本人賺取及購買的哩程 ) 或第三人贈送的哩程合併使用 十八 各項酬賓內容, 長榮航空得逕行修改或終止 酬賓內容概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請上長榮航空網頁獲取最新訊息 十九 長榮航空及立榮航空保留依航班訂位狀況限制或調整酬賓機票 / 艙位升等機位座位數的權利, 部分航班可能不提供酬賓機票 / 艙位升等機位, 即使仍有付費機票機位 二十 會員必須遵守上述條款之規範並有責任審閱及了解 無限萬哩遊 之各項會員權益與規定 版

4 附件 長榮航空聯名卡申請書 電子帳單 暨 電子通知書 服務約定條款 申請人茲向貴行申請辦理 電子帳單 暨 電子通知書 服務 ( 以下簡稱 本服務 ), 並同意遵守下列約款 : 一 本服務限正卡申請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申請辦理, 並以申請人留存或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為電子郵件送達地址 二 本服務之項目如下 : ( 一 ) 電子帳單服務 : 申請人每期之信用卡帳單將以電子帳單方式, 傳送至申請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申辦本服務後, 申請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及未來新申請之信用卡, 都將以電子帳單取代紙本郵寄帳單之通知服務 ( 二 ) 電子通知服務 : 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相關法令之規定, 應通知申請人之各該約款 權益或優惠事項等相關變動訊息, 將併同於電子帳單或另以電子郵件為通知 三 本服務之通知效力 :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明細資料 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主管機關之規定, 應由貴行為通知之各該事項, 一經貴行向申請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為傳送者, 即視為已為通知, 其效力與實體書面之郵寄相同 貴行依申請人指定之電子信箱寄送電子帳單或電子通知書時, 將以電子帳單或電子通知書進入信箱系統視為已寄達 若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原因造成寄送失敗 (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信箱地址錯誤 變更或取消電子信箱未通知貴行 指定之電子信箱系統故障等 ), 以貴行寄送時間視為已寄達 四 申請人申辦本服務後, 第一次寄發信用卡帳單時, 貴行應同時寄送紙本帳單及電子帳單 ( 申請人過去已申辦不寄發實體帳單者不在此限 ) 予申請人, 俾利申請人注意後續通知方式之變更, 嗣後貴行即得不再寄發紙本之信用卡帳單或通知書 五 申請人應自行確認留存予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資料是否正確無誤, 申請人變更電子郵件信箱者, 應立即利用貴行網路銀行進行變更, 或立即通知貴行 (02) , 以避免發生寄送延誤或錯誤之情形 若因申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資料錯誤或未主動通知貴行電子郵件信箱變動所衍生之利息 違約金或其他損失, 申請人需自行負責, 概與貴行無關 申請人於申辦本服務後, 再向貴行另為信用卡之申請並填載新電子郵件信箱者, 視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變更 六 本服務項目之效力 : 電子帳單與電子通知書之效力與紙本郵寄方式相同, 申請人申辦本服務後即不得以未具書面要件而主張該通知無效 七 終止服務 : 申請人得隨時通知貴行終止本服務者, 一經終止, 即自次期結帳日起, 恢復寄送紙本帳單 但如有人為不當之情況, 貴行有權變更或終止申請人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恢復寄送紙本郵寄帳單, 無須事先通知 八 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 貴行有權暫時中斷或停止本服務, 惟貴行將盡速恢復, 以確保申請人權益不受影響 : 1. 對貴行信用卡電子帳單系統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維護 2. 發生突發性系統設備故障或失靈, 或貴行協力廠商專線故障 3.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電子帳單服務 九 貴行修訂 變更或終止本服務辦法及權益說明書之相關約定時, 應於 60 日前於貴行網站公告, 並以電子通知書方式通知申請人 但因法令之限制 變更 禁止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十 其他約定事項 : 1. 申請人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網際網路使用慣例, 不得有入侵或破壞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 主機 伺服器正常運作之意圖或行為, 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2. 電子帳單將於每月帳單結帳日後五到七日寄送, 申請人將於每月帳單週期日注意是否收到電子帳單, 如未收到電子帳單, 應盡速通知貴行, 以免遲誤繳款期間 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內容 ( 申請人務請詳閱 ) 親愛的申請人, 您好! 當本行與您具有信用卡及相關業務往來關係時, 本行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都是在以下所列舉的範圍內, 本行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個資法 ) 第八條的規定, 逐一向您告知各項內容, 請您務必詳閱, 以確保您的權利 ( 以下有關蒐集目的所列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所為分類, 該等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時, 隨同變更不另公告 ): 一 蒐集的目的 : 本行會在以下的目的範圍內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 067 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01 人身保險 030 仲裁 036 存款與匯款 ( 自動授扣 匯款與轉帳交付 ) 040 行銷 ( 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 044 投資管理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 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 預借現金 代償 信貸及長期循環轉換貸款業務 ) 090 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13 陳情 請願 檢舉案件處理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135 資 ( 通 ) 訊服務 136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4 徵信 160 憑證業務管理 ( 含 OTP 動態密碼及 MyB2B 智慧印鑑 ) 157 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含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業務 ) 及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本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會包括您的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 及您所提供的一切資料等, 詳細內容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 ( 一 ) 期間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 如 : 商業會計法等 ) /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二 ) 地區 : 本國 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 通匯行所在地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 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 三 ) 對象 : 本行 本行海外分支機構 通匯行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聯合信用卡中心 臺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公司 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 信用保證機構 業務委外機構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本行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 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四 ) 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您就本行保有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得向本行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但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但是依法申請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 三 )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但是, 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 得不依申請人請求為之 五 申請人倘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但是, 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者, 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致無法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 六 特定目的外使用個人資料之個別同意條款 : ( 本條款並非強制條款, 申請人請審慎考量後決定之, 請依據第 1 頁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位所記載的方式表達您的同意行為 )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為行銷業務 ( 含共同行銷 ) 資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 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 電子商務服務及調查及統計與研究分析等目的,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等, 均以貴行 個資法告知事項 所載內容為限, 並已得知個資法第 3 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但因共同行銷之目的, 貴行得交互運用申請人 姓名 及 地址 以外之其他個人資料之對象僅限於貴行所從屬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之 所有子公司 ( 包括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 ) 國泰世華銀行悠遊聯名卡注意事項一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二 聯名卡係屬本行之財產,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 被竊 詐取 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作業資訊 三 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繳交掛失手續費, 停止 悠遊卡 之自動加值功能 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手續費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 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四 記名式悠遊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前, 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完成掛失手續後, 儲值餘額將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餘額, 扣除由本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 ( 該款項將返還予本行 ), 如有剩餘餘額, 約於 40 日後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 實際餘額轉置天數視帳單結帳週期而定 ) 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 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五 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 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 1.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持卡人向悠遊卡公司申請全部儲值餘額退費時, 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NT$20 ( 卡片使用滿 5 次 ( 含 ) 以上且滿 3 個月 ( 含 ), 免收 NT$20 手續費 ) 2.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 持卡人除得於悠遊卡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悠遊卡公司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 NT$20,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 NT$5 ( 例一 : 小悠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 NT$20 例二 : 小遊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NT$20+ 第二頁 NT$5+ 第三頁 NT$5, 共計 NT$30 ) 六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使用, 除國泰世華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其他未盡事項,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 悠遊卡約定條款 及悠遊卡公司網站之公告為準 國泰世華銀行一卡通聯名卡注意事項一 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以保障持卡人權益, 信託機構及相關權益, 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二 一卡通聯名卡之卡片及其上晶片係屬本行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 被竊 詐取 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三 一卡通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本行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 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 四 一卡通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 如一卡通內之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 ( 實際餘額轉置天數視帳單結帳週期而定 ), 按持卡人掛失時間起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儲值金餘額紀錄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但若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五 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 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 遭冒用自動加值及一卡通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一卡通公司負責, 若返還持卡人儲值餘額低於該自動加值冒用損失時, 則儲值餘額將返還予本行 六 當持卡人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 一卡通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 持卡人除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一卡通公司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一卡通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 20 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 5 元 例一 : 小捷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一卡通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 20 元 例二 : 小捷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一卡通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20 元 + 第二頁 5 元 + 第三頁 5 元, 共計 30 元 七 一卡通聯名卡之一卡通使用, 除國泰世華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其他未盡事項,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 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及一卡通公司網站之公告為準 客服專線 (02)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信用卡暨預借現金之各級別循環信用年利率為 6.75%~15%( 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定期評估 ) 預借現金手續費 : 預借現金金額乘以 3% 加上新臺幣 150 元或美元 5 元, 其他相關費率係依本行網站公告 版

5 廣告回信 台北郵局登記證 台北廣字第 號 郵資已付免貼郵票 國泰世華銀行 台北郵政一一九八八號信箱 收 寄出前請再次確認 : 是否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是否附上您的財力證明影本 是否在簽名欄上簽名

/ ( ) (02) ( )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 (846/803) VISA (845/804)

/ ( ) (02) ( )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 (846/803) VISA (845/804) / () (02)2576-8000 1 2 www.citibank.com.tw 1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846/803) VISA(845/804) VISA(028/432) VISA(451) VISA(461) VISA(802) VISA(263) VISA(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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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_元大鑽金icash卡申請書-(M網路版)-2校

201708_元大鑽金icash卡申請書-(M網路版)-2校 收入證明文件已附( 近三個薪資單 近三個含封面薪轉存摺或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已附( 含正附卡,外籍人士請檢附護照及有效居留證影本) 107.07 版 107.07 icash ( ) (icash Corp.) ( )icash0 icash icash icash icash www.icash.com.tw e-mailservice@- mail.icash.com.tw0800-233-888(02-2657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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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 B179B943C170A657A564B773C2C2B1F8A4E5B9EFB7D3AAED FBAF4ADB6A4BDA769AAA95F2E646F63> 親愛的華銀卡友您好 : 茲將本行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與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內容重覆處酌予修改, 並調整部分文字, 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 悠遊卡約定條款請詳悠遊卡公司官網 www.easycard.com.tw 華南銀行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款生效日 :104 年 9 月 1 日 條款項次修訂後內容修訂前內容 前言 第一條第一項 第一條第三項 第一條第四項 第一條第六項 第一條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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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申請書含網路閱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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