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路版】申請書(7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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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頁 本申請書共6頁 *125* 推薦人資格:限本行卡友 如無推薦人則不必填寫 推薦人 姓名 *年利率為0%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 *非指定商店分期年利率1~8期為15.60% 9~12期為0%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3.65% *指定商店及國外交易 分期年利率1~4期為15.60% 5~12期為0%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8.41% 婚姻 狀況 *非指定商店分期年利率1~14期為16.80% 15~18期為0%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5.8% *指定商店及國外交易 分期年利率1~10期為16.8% 11~18期為0%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3.36% *非指定商店分期年利率1~20期為18.00% 21~24期為0%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46% *指定商店及國外交易 分期年利率1~16期為18.00% 1~24期為0%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5.98% 戶籍地 現居地 我確認要預付NT$500的購物儲值金 方可享有一年購物金回饋 我不參加 若未勾選 則由系統設定不申請購物儲值金功能 目的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同意書 戶籍地電話 現居地電話 行動電話 請務必填寫以取得最新信用卡訊息 英文字母請以大寫 數字0請以Ø書寫 請務必勾選 我同意申請電子帳單寄至上述填寫之 並取代紙本帳單 (紙本與電子帳單於申辦後第1個月帳單仍將同時寄送 第2個月起停止寄送紙本帳單) 帳單寄送地址 戶籍地址 現居地址 公司 卡片寄送地址 戶籍地址 現居地址 公司 若現職未滿一年 請填寫前職到職日 申請人茲聲明經貴行向本人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目的 範圍及同意與否對本人權益之影響後 本人 同意 不同意(無勾選視為不同意) 貴行於下列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本人個人資料 貴行基於提 供特定優惠 服務或業務需要並遵守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下 為宣傳推廣 進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 得 將本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 貴行之關係企業(如大眾綜合證券(股)公司 眾銀人身/財產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及/或 與 貴行有特約合作關係之第三人(如保險公司 特約合作優惠廠商 特約行銷中心 郵購商 聯名單位) 於共 同行銷之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 處理 國際傳輸及利用 本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惟若拒絕提 供相關個人資料 將無法享有貴行之關係企業或與貴行有合作關係之第三人提供之優惠內容 申請人得隨時至 貴行官方網站(關於大眾/公告事項/一般性公告 網址 特約合作關係之第三人名單 本人 同意 不同意(無勾選視為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予所申辦貴行聯名卡/認同卡所屬之該聯名/認同團 體(如申請卡片搭載電子票證 聯名/認同團體亦包含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或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若申辦icash聯名卡同意 1.本人同意貴行得將本人申請icash聯名卡之基本資料(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生日 電話 地址 )提供予愛金 卡公司做為該卡之icash記名資料 愛金卡公司應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愛金卡公司應告 知事項已載明於官網 若有任何疑義 請撥打愛金卡客服專線 洽詢 (如不同意 則無法申辦icash聯名卡) 2. 本人同意愛金卡公司得將本人之icash記名卡號及身分證號提供予統一超商 俾使統一超商及其點數特約機構得 提供本人OPENPOINT之消費累/兌點及卡片掛失後之點數保障 統一超商應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之 個人資料 統一超商應告知事項已載明於官網 若有任何疑義 請撥打OPENPOINT客服專 線 洽詢 (如不同意 則無法申辦icash聯名卡) 3.icash聯名卡具備icash自動加值功能 經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並於指定特約機構進行購貨交易而產生一筆連線自 動加值後 其icash功能即可正式啟用(包含連線/離線之自動加值 現金加值 扣款交易..等功能) 本人同意若不欲 使用icash功能則不進行前述啟用程序 (指定之特約機構依愛金卡公司公告為準) 如不同意將無法核發所申請之該聯名/認同卡 建議勾選同意或可以改申請其他卡別 如日後變更為不同意 即視 為申請停用該聯名/認同卡 並同意貴行得轉發其他信用卡(申請人如勾選同意而嗣後不同意上述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與利用 得隨時以電話或書面通知 貴行取消之 貴行並應於接獲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 立即依其通知辦 理 另 貴行得逕行終止申請人/持卡人使用該聯名/認同卡之權利 若申辦愛PASS卡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已將應告知事項載於官網 若有任何疑義 歡迎您撥打一卡通客服專線(0) ) 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正卡申請人 附卡申請人 請您簽上中文大名同意下列事項 請勾選申請信用卡種類 icash樂享卡 icash愛現卡 行動 電話 愛PASS JCB晶緻卡(932) 世界卡 Mastercard鈦金卡(810) Mastercard鈦金卡(801) Mastercard鈦金卡(820) JCB哆啦A夢晶緻卡(931) 分享卡 VISA御璽卡(00) 大眾現賺卡 Mastercard白金卡(650) VISA白金卡(550) Mastercard世界卡(852) Mastercard白金卡(61) VISA御璽卡(10) VISA白金卡(51) 錢進卡 Mastercard白金卡(680) VISA白金卡(580) 每人僅限申請一張錢進卡 高醫認同卡 申請人業經合理期間詳細審閱本申請書各項信用卡產品權益說明及約定條款 已完全了解並同意接受後列聲明事項及本申請 書背面所載 大眾銀行信用卡注意事項 包含 信用卡使用之主要費用收取計費說明 大眾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及 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約定事項 之內容 並同意簽名如下以示遵守 本人申請委託以大眾銀行信用卡代繳公用事業費用 並同意本申請書所載之 信用卡代繳中華電信費用約定事項 並同意 簽名如下以示遵守 (限正卡持卡人名下登記之費用) 即日起大眾銀行信用卡提供代繳中華電信費用 無須檢附任何單據即可申請 方便又快 速 本人已詳閱本申請書代繳中華電信費用約定事項 同意貴行核卡後得查詢本人登記於 中華電信各項服務之用戶編號與繳款金額 逕以本人持有之大眾銀行信用卡代扣繳本人約 定之中華電信費用 行動電話費用 居住地址電話費用 戶籍地址電話費用 Mastercard鈦金卡(821) 正 (以上資料同本申請書留存資料) (僅限申請錢進卡) 有大眾銀行存款帳戶 他行存款帳戶 銀行 分行 帳號 條碼黏貼處

2 第2頁 本申請書共6頁 申請人聲明事項 收費標準及說明 一 各卡年費 世界卡 正卡NT$5,000 附卡NT$2,500 白金卡 正卡NT$2,000 附卡NT$1,000 御璽卡/鈦金卡商務卡/鈦金卡/晶緻卡 正卡NT$3,000 附卡NT$1,500 金卡/普卡 正卡NT$1,000 附卡NT$500 二 收費標準 年費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金卡 普卡第一年免年費 御璽卡/鈦金商務 卡/分享鈦金卡/晶緻卡正卡自核卡日起每年刷卡消費NT$60,000(含)以上即可享次年免年費 御 璽卡/鈦金商務卡/分享鈦金卡/晶緻卡附卡自核卡日起每年刷卡消費NT$30,000(含)以上即可享次 年免年費 愛PASS卡/icash聯名卡正卡自核卡日起每年刷卡消費自動加值6次(含)或NT$30,000 (含)以上即可享次年免年費 愛PASS卡/icash聯名卡附卡自核卡日起每年刷卡消費自動加值3次 (含)或NT$15,000(含)以上即可享次年免年費 高醫認同卡正 附卡自核卡日起每年刷卡消費自 動加值6次(含)或NT$6,000(含)以上即可享次年免年費 白金卡自核卡日起每年刷卡消費 NT$12,000(含)以上 或每年刷卡12次即可享次年免年費 金卡 普卡自核卡日起每年刷卡消費 NT$6,000(含)以上 或每年刷卡6次即可享次年免年費 世界卡首次核卡之卡正卡客戶享第一年 優惠年費NT$2,500 正卡自核卡日起每年刷卡消費NT$200,000(含)以上可享次年免年費 附卡 自核卡日起每年刷卡消費NT$100,000(含)以上可享次年免年費 本行信用額度採多張信用卡(含 附卡)共用同一額度 普卡/金卡/白金卡/御璽卡/鈦金商務卡/鈦金卡/晶緻卡/世界卡信用額度最低 為NT$20,000 本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 於本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下者 本行不得拒絕 最低應繳金額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下列(一)~(七)項金額之合計 (一)當期一般消費款項之百分之十 (二)當期預借現金及前期未清償之消費款項及預借現金等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 (三)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及利息 (四)循環信用利息及各項費用 (五)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六)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七)利害關係人超過NT$20 萬元之帳款 (一) 至(五)項合計如低於NT$1,000 以NT$1,000 計 持卡人如同時持有貴行二張以上之信用卡者 其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各卡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 實例:假設王先生之信用卡 每月結帳日為20 日 繳款截止日為隔月4 日 王先生前期有消費款 項未清償部分NT$4,000 及循環信用利息總額NT$101 1月份新增一般消費款項NT$10,000 故 1月20日結帳後信用卡帳單累積應繳金額為NT$14,101 最低應繳金額為NT$1,301 (當期一般消 費NT$10,000x10%+ 前期有消費款項未清償部分NT$4,000x5%+ 循環信用利息總額NT$101) (以上自104/6/24起生效) 其他費用 項目 國外交易結匯 手續費 在您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提出信用卡及相關服務申請之前 請務必詳閱下列條款 申 請獲得本行核准後 下列條款將構成信用卡條款之一部份 一 信用卡使用之主要費用收取計費說明 計息期間 1/3~2/20 預借現金手續費 十五 貴行於主動調高信用卡額度前 會先徵得申請人之同意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公式=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年利率 天數/365 逾期延滯金 十四 申請人經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稱 個資法 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 向本人明確告知貴行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行 使之權利及方式/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等事項 本人已清 楚了解並同意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依法令規 定利用之機構 例如 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其他 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 通匯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 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信用保證機構 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 等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本人所同意之對象 例如貴 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 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 司等 於前述告知內容之特定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 處 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之個人資料 循環信用利息 一 正卡申請人及附卡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聲明所提供之資料均屬真實 並授權 貴行因辦理信用卡業務得向有關單位核對 交換及登錄該等資料 二 申請人同意貴行之總行及其分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往來金融機 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 金融信用評等機 構 票據交換所 擬受讓貴行權利或義務之第三人 為瞭解本人之信用 分析 授信及交易風險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登記及其他合於其營業項目等特定目的所 需或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及其他相關 交易資料 三 申請人同意履行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各項專案所訂定之注意事項 若對於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異議時 應於收到新卡七日內將信用卡剪斷並掛號寄回 以通 知貴行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但已使用卡片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同意貴行以本人名義開設信用卡帳戶 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卡人所使用 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 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 申請人授權貴行為本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處理於貴行信用卡名下 所有外幣消費之結帳 六 申請人同意本申請書及所附證明文件 不論貴行核准發卡與否 均無須退還 貴行保留最終發卡及核准與否之權利 七 貴行就申請人逾期未清償之債務 依規定得出售予貴行委託處理之資產管理公 司 八 申請人如目前已持有貴行信用卡時 申請人同意貴行依本次申請信用卡所檢附 之財力證明或與貴行往來情形調高申請人之信用額度 惟實際調整額度以貴行 最後核定結果為準 九 一經貴行核發卡片後 不論是否動用額度 相關記錄均應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 十 若申請人未按時依約繳款 貴行得委外催收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聲請強制執行 並依相關規定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可能影響申請人未來申辦其 他貸款及信用卡之權益 十一 貴行如發現申請人未據實告知具有學生身份 且有持卡超過三家及每家信用 額度已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情事 貴行將立即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信用卡 倘申請人之申請書填載為學生身份 貴行將通知申請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有關發卡之情事 請其注意申請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形 十二 申請人同意本申請書所載 信用卡使用之主要費用收取計費說明 十三 申請人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予貴 行 但貴行因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其最近一年內之所得或財力等 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逕行利用作為申請信用卡使 用 惟貴行如要求申請人另行檢附證明文件時 申請人乃須配合提供 一 持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 或等於最低 應繳金額 款項繳付本行 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 並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且得隨時 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部份金額 二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利息起算 日起(各筆帳款利息起算日 (一)信用卡消費款項 各筆帳款入帳日 (二)各類消費分期金額 各期分期款入帳日 (三)預借現金金額 各筆預借現金入帳日 (四)各類預借現金分期金額 各期分期款入帳日 ) 就該帳款之未繳餘額以本行針對持卡人依定 期覆核持卡人之繳款記錄 卡片使用情形 於聯合徵信中心之債信記錄 負債情形 與金融機構往 來資料 本行資金成本 營運成本或營運利潤等事由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系統每季定期覆審結 果所訂定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百分之十八點八八:約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若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利率調整時 前調整前所產生之消費款不得適用調整後之循環信用利 率 持卡人所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若有調整之情形者 本行應於60日前以書面或約定之電子 文件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及適用期間 持卡人如有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所訂各款 事由之一時(遲延繳款除外) 本行得調高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 並自本行依前開方式通 知持卡人起60日後生效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 付帳款 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NT$1,000 則當期之循環信用利息 不予計收 三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實例說明 假設王先生之信用卡 每月結帳日為20日 繳款截止日為隔月4日 王先生無前期應繳總額 1月 1日刷卡消費NT$5,000 入帳日為1月3日 1月20日結帳後信用卡帳單累積應繳金額為 NT$5,000 最低應繳金額為NT$1,000 王先生2月3日繳款NT$1,000 入帳日為2月4日 餘款 NT$4,000以循環信用支付 若王先生1月21日至2月20日間未有其他消費款入帳 則王先生2月 20日結帳後信用卡帳單累積應繳金額列有消費款項未清償部分NT$4,000外 另列循環信用利息 總額NT$101 天數 49 本金計算基準 5,000-1,000=4,000 利息 101 計算方式 4,000x18.88%x49/365=101 持卡人如未能於本行規定及自行訂定之繳款期限內付清於當月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 限者 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即逾期延滯金)係以當期之應付帳款扣除年費 掛失停用手續費 各 項應繳手續費及持卡人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繳付之帳款後未清償金額 以下列方式計付 1.帳單 金額應繳金額NT$999(含)以下者 無須繳納逾期延滯金 2.帳單金額於NT$1,000(含)以上者 逾期一期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NT$300 連續逾期兩期時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NT$400 連 續逾期三期時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NT$500 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若持卡人次期 依約正常繳款 即中斷連續違約之計算而重新起算 一 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乘以3.5%加計NT$100計算 (若持卡人申請將預借現金轉入非大眾銀 行帳戶 則每筆另須扣除跨行匯款手續費NT$30) 二 預借現金之上限不得超過本行核給之額度或本行隨時另設定之較低比例 且預借現金與簽帳 消費總額之合計總額 不得超過本行核給之信用額度 並應遵守自動化服務設備關於每日提 領限額之規定 持卡人臨時調高額度時 預借現金之上限仍依原信用額度為計算依據 持 卡人不得以信用卡自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自向第 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 如交易 含辦理退款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 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 則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並 加收本行需給付予各信用卡組織之手續費(VISA1% MasterCard1%;JCB1%)及本行自身作業所 需之手續費(0.5%)後結付 世界卡免收本行自身作業所需之手續費0.5 (排除網路交易) 本行 不得賺取任何差價 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 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臺幣 1.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每筆NT$100 國外消費每筆NT$100(若對某筆帳款有疑問 可向 本行提出申請 惟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提出調閱簽帳單副本 逾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 2.補寄帳單手續費:每月份NT$100(補寄最近二個月帳單則免收) 3.清償證明手續費:每份收取處理手續費NT$300 4.支票付款退票手續費:若付款之支票經本行提出交換不能兌現者 酌收手續費NT$300 5.掛失手續費:每卡NT$200(不論補發與否) 6.補發新卡費用:IC晶片信用卡因掛失 毀損或其他原因補發時 應負擔每卡NT$200之製卡手續 費(自104年1月1日起免費).跨行匯款手續費:辦理各項分期預借現金或電話預借現金 如採跨行通匯須自付跨行匯款手續費 NT$30 8.退回溢繳手續費:每筆手續費NT$100 如採跨行匯款或開立支票辦理退回溢繳款則每筆手續費 NT$130 二 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預借現金機構預借現金時 應在簽帳單上簽具與信 用卡相同簽名 一經簽帳 經持卡人對貨物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價格或其他項目不滿意或 對預借現金金額有爭議 持卡人仍應支付帳款 就信用卡或一般交易習慣 型態而毋須由持 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之消費或借貸 如電話訂購 傳真訂購 電訊網路服務 郵購或於自動 提款機上預借現金等 縱無持卡人之簽名於簽帳單上 持卡人仍須支付該等帳款 三 卡片使用 (一)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時 應即詳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會員權益手冊及其他相關約定說 明 並於卡片簽名欄上簽名 以示同意各相關規定內容並完成啟用手續後 方得使用信用 卡 (二)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 部分 之美食街 電影院 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免簽名方式結帳係 指持卡人得於一定金額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之交易 但不包含原即無法以簽名方式確 認之交易(如透過電話 網際網路訂購或自助加油機等)適用免簽名交易之特約商店由收單機 構認定並於結帳時由特約商店告知持卡人 本行將不另行列舉各特約商店名稱 ) (三)信用卡之正 附卡均屬於本行之財產 限由持卡人本人依本行相關規定之方式使用 不 得移作他用或讓與 轉借他人使用 (四)若信用卡核發之後 信用卡因故停止使用者 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下之所有帳款及費用均 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應當期立即付清 四 卡片遺失被竊之責任與義務 持卡人應妥慎保管使用信用卡 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 應立 即通知本行 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 自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起至辦理掛失停用手 續前 持卡人應負擔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並以NT$3,000為上限 但下列情形 持卡人辦 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全部自行負擔 (一)持卡人未辦妥掛失手續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與特約商店共謀詐欺 或有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三)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 係由持卡人的配偶 家屬或其同住之人 受雇人 代理人 直系 血親或四等親內旁系血親 或三等親內姻親冒用者 但持卡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 不在 此限 (四)信用卡被冒用後 持卡人拒絕被調查者 (五)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遭冒用於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者 由持卡人負擔原約定額度(係 指其固定用額度或持卡人來電意思表示之調整額度) 不包括冒用者來電冒用所調整之信用 額度以及本行未徵得持卡人同意而調高之額度 五 信用卡消費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如持卡人對月結帳單的某筆簽帳之正確性有疑義 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申請調閱簽 帳單 逾時不得再提出申請或以任何理由請求調整帳單或退款

3 第3頁 本申請書共6頁 六 契約涉訟 因本契約涉訟時 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 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七 學生身分申請人注意事項 (一)對於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信用卡申請人 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且法定代理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向本行調閱持卡人帳單或要求終止 合約 (二)對於二十歲以上之信用卡申請人 1.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 如未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 年薪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或依本 行規定之年薪標準 及充分之還款能力 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本行將依法函知持卡人父母 發卡情事 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情形 2.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學生身分者 本行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申請人 將主動瞭解並查詢其 是否為學生 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長指示處理 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 學生身分 (三)學生身分之申請人 不得為其正卡名下加申請附卡 八 附卡申請人注意事項 (一)附卡人須年滿十五歲以上 (二)附卡人須為正卡人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 並與正卡持卡人指定同一 存款帳戶扣付或繳付全部應付款項 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卡人所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 連帶清償責任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三)附卡持卡人可透過本行客服專線查詢每月消費明細 或經由本行透過附卡持卡人提供之 電子信箱 手機號碼每月發送電子郵件 簡訊方式告知 *持卡人於核卡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本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 而可能影響持 卡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 含現金卡 或信用卡之權益 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 網站 社會大眾專區 之 資料揭露期限 查詢 *本行保留隨時變更或終止上述規定之權利 *其餘條款及約定 請詳閱大眾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信用卡相關權益手冊及相關產品說明書/注意事項 大眾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大眾商業銀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稱 個資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向 臺端告知 下列事項 請 臺端詳閱 臺端已清楚瞭解本行蒐集 處理或利用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 途 嗣後下列告知事項有變動時 以本行於網站或營業場所公告為準 一 蒐集之目的 依 臺端與本行簽訂之往來交易契約相關業務必要範圍為準 (一)往來業務類別 信用卡業務 包含022外匯業務06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 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共通特定目的 包含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 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90消費者 客戶管 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 (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資通安全與管理15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 顧問服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通訊方式及其他 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 並以本行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 帳戶或服務 及自 臺端或第三人處 例如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 準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 法令所定 如 洗錢防制法 商業會計法等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 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 地區 依個人資料利 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 對象 1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 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例如 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3 其 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 通匯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證機構 信用卡國際組 織 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4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 臺端所同意之 對象 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 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 等 四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得透過書面或致電客戶服務專線(電話 ) 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 外 得向本行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 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 處理或利用 臺 端之個人資料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 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 端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得向本行請求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 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 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 別 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 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 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 服務 敬請見諒 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約定書 本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約定書 係指持卡人書面同意將大眾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信用 卡帳款約定為分期付款之用 壹 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一般條款 1.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如分享卡自動分期 大眾消費分期樂 帳單樂分期 分期預借現金 等交易係由貴行一次墊付消費款項予商店 並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貴行 分期 付款交易限於貴行核給持卡人原信用額度內承作 分期付款期間以二年六個月(即30期)為 限 2.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作業時 持卡人得依書面 簡訊 電子文件 電話或其他貴行指定 之方式申請 並同意本條款所載分期產品之期數 付款方式 總費用年百分率及收取費 用等重要資訊 無須逐筆簽訂書面契約 爾後如有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利率或費用收取 調高(利率或費用調降時不另行通知)及期數變更時 貴行應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 3.持卡人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額繳付當期應付之分期帳款(含本金 利息及手續費) 若逾當 期繳款截止日仍未全額清償 就抵沖後未清償之分期本金餘額 將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 翌日起依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利率開始計算遲延期間之利息 4.貴行保留修改 變更及取消信用卡分期付款之服務之權利 貳 特別約定條款 (一)大眾消費分期樂約定條款 1.大眾消費分期樂服務目前提供非分享卡交易3/6/12/18/24/30期 分享卡 交易12/18/24/30期之分期方式 惟貴行保留新增期數與核准與否之權 利 2.大眾消費分期樂分期總金額及分期利息自核准日起 依申請分期期數按 每月一期平均攤還(每月應攤還之利息及本金以下簡稱 分期利息 每月應攤還金額 ) 分期利息 及 每月應攤還金額 將全額計入 信用卡帳單 每月最低應繳金額 中 持卡人應於繳款期限內繳清 若 未按時繳納 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逾期延滯金 年利率為 14.4%~15.6%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8.09%~15.6% 3.大眾消費分期樂若採用分享卡交易 依照分享卡原有設定若享有免利息 期數之交易 亦可減免同等期數(末4期或末8期)之分期利息 該筆分期 交易若提前清償將不給予減免期數之利息回饋 持卡人不得異議 總費 用年百分率指定特店12期為8.09% 18期為11.6% 24期為 12.94% 30期為13.3% 非指定特店12期為13.13% 18期為 13.98% 24期為14.15% 30期為14.12% 4.大眾消費分期樂服務完成申請後 若因故取消 須於申請日翌日起算七 日內向客服專線申請取消 若於指定時間之後取消或提前清償 所有未 攤還金額 本金 將一次入帳 且全額納入最低應繳款項 並依剩餘未 清償期數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剩餘期數在13期(含)以上者收取 NT$300 在~12期者收取NT$249 在4~6期者收取NT$199 在3期 (含)以下者則收取NT$149 5.本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說明 以分期帳款金額NT$100,000為例 大眾 消費分期樂(1)非分享卡交易分12期 年利率為15.0% 各項相關利息及 費用總金額為NT$8,312元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5.0% (2)分享卡交易分 12期(以指定特店末8期0利息為例) 年利率為15.0% 各項相關利息及 費用總金額為NT$4,413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8.09% 註 (1)本廣告揭露 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 實際條件 仍 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 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 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利率 (3)本 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1年5月11日 (二)帳單樂分期約定條款 1.帳單樂分期服務期數可分為3/6/12/18/24/30期 惟貴行保留核准與否之 權利 2.帳單樂分期分期總金額及分期利息自核准日起 依申請分期期數按每月 一期平均攤還(每月應攤還之利息及本金以下簡稱 分期利息 每月 應攤還金額 ) 分期利息 及 每月應攤還金額 將全額計入信用卡 帳單 每月最低應繳金額 中 持卡人應於繳款期限內繳清 若未按時 繳納 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逾期延滯金 年利率為1.5%~19.3%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5%~19.3% 3.帳單樂分期完成申請後 若因故取消 須於當次繳款截止日後第日 22:00以前向客服專線申請取消 逾時取消或提前清償 所有未攤還金 額 本金 將一次入帳 且全額納入最低應繳款項 並依剩餘未清償期 數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剩餘期數在13期(含)以上者收取NT$300 在 ~12期者收取NT$249 在4~6期者收取NT$199 在3期(含)以下者則 收取NT$149 4.本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說明 以分期帳款金額NT$100,000為例 分12 期 年利率為18.8%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NT$10,42 總費用年百 分率為18.8% 註 (1)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 計算範例予以計算 實際條件 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 且每一客戶 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2)總費用 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利率 (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1年 5月11日 (三)如意金(分期預借現金)約定條款 1. 如意金 分期期數為6/12/18/24/30期 開辦費為NT$2,999(於核撥 時一次收取) 年利率6期為9% 12期為13.8% 18期為15.6% 24期 為14.4% 30期為15.6% 惟貴行保留新增期數與核准與否之權利 2.如意金預借現金總金額及分期利息自核准日起 依申請分期期數按每月 一期平均攤還(每月應攤還之利息及本金以下分稱 分期利息 每月 應攤還金額 ) 分期利息 及 每月應攤還金額 將全額計入信用卡 帳單 每月最低應繳金額 中 持卡人應於繳款期限內繳清 若未按時 繳納 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逾期延滯金 年利率為9%~15.6% 總 費用年百分率為1.4%~19.6% 3.如意金服務完成申請後 若因故取消 須於申請日翌日起算七日內向客 服專線申請取消 若於指定時間之後取消或提前清償 所有未攤還金額 本金 將一次入帳 並依剩餘未清償期數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剩餘 期數在13期(含)以上者收取NT$300 在~12期者收取NT$249 在4~6 期者收取NT$199 在3期(含)以下者則收取NT$149 4.各項分期總費用年百分率說明 如意金以申請總金額10萬元分12期為 例 開辦費為NT$2,999 年利率為13.8%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 NT$10,62 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9.55% 註 (1)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 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 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 之產品為準 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 況而有所不同 (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預借現金利率 (3)本總費用 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1年5月11日 參 特店刷卡分期注意事項 1.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係由貴行一次墊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 並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 帳款予貴行 2.貴行於分期付款交易中 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瑕疵等買賣之實體 關係 相關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 持卡人應先洽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如仍無 法解決 持卡人得要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辦理 3.持卡人進行郵購買賣或特店買賣交易 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退回商品或以 書面通知特約商店解除買賣契約 4.特店刷卡分期付款專案需使用貴行信用卡支付商品價金 有關信用卡分期付款之商品及 其價格 分期期數 手續費 分期付款優惠及分期付款單筆刷卡金額之下限 悉依貴行 及特約商店公告為準

4 第4頁 本申請書共6頁 分享卡 消費分期付款 及 購物儲值金 注意事項 適用期間 101/5/11~104/12/31 一 消費分期付款 相關費用 1 消費分期付款 分期期間每期應付利息依本行規定收取 2 變更設定手續費 每次NT$50 3 提前清償違約金 分期4期/8期之分期款項得隨時一次提前全部清償 免收提 前清償違約金 其餘期數之分期款項一次提前全部清償 若已繳款期數未滿分期總 期數之1/2(含) 需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NT$250 已繳款期數超過分期總期數之1/2 以上需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NT$100 二 消費分期付款 消費自動分期功能限正卡持卡人方得設定 附卡同正卡之設定 每 期分期金額均全額納入最低應繳金額 三 消費分期付款 12期 18期及24期之自動分期金額下限設定 每期應付之分期 金額不得低於$1(含) 但4期 8期之自動分期單筆刷卡金額下限不得低於$999 (含) 且4期 8期之自動分期單筆刷卡金額上限不得逾$200,000(含) 若持卡人帳 戶額度未達$200,000則以該帳戶額度為準 同一帳戶額度使用 消費分期付款 分 期4期 8期之累積未清償消費總金額不得逾$500,000(含) 四 本注意事項之 消費分期付款 不適用於本行其他信用卡分期專案之分期消費款 預借現金 賭金及各 類分期預借現金 購物儲值金 循環信用利息 退款 延滯金 年費...等信用卡衍生之相關費用 另4 期 8期分期付款除不適用上述項目外 並同時不適用於代繳稅款 水 電 電信 瓦斯費等公用事業 費 用 學雜費 及本行代銷 代扣款之基金及保險費等款項 五 購物儲值金 NT$500 限正卡持卡人方可申請 持卡人提出申請核准後 本行將於第一期帳單 向持卡人收取(若未開卡 仍於核准後二個月強制出帳) 核准續行之 購物儲值金 NT$500 本 行將於回饋期滿當月帳單向持卡人收取 當月帳單分享卡新增消費金額達NT$100(含)以上 即可於次 月帳單獲得回饋金 回饋期間自購物儲值金出帳之當月帳單日起算12期 逾期未繳清 購物儲值金 或每月帳單新增消費金額未達NT$99(含)者 則不予回饋 且全年回饋金額累積未滿NT$500者 差額不 予退還 回饋方式如下表所示 回饋金額可直接抵扣每月消費款 當月帳單分享卡新增消費金額(NT$) 100 ~ 3,000 3,001 ~ 8,000 8,001以上 次月帳單回饋金額(NT$) 六 同一分享卡持卡人僅限申請一個 購物儲值金 服務 七 購物儲值金 之 新增消費 係指分享卡一般刷卡購物消費排除每月應繳付之分期消費款 預借現 金 賭金及各類分期預借現金 循環信用利息 退款 分期手續費 延滯金 年費 等信用卡衍生之 相關費用及稅款 水 電 電信 瓦斯費等公用事業費用 學雜費 及本行代銷 代扣款之基金及保 險費等款項 八 回饋期間持卡人要求停用 購物儲值金 服務 終止信用卡契約 信用卡強制停卡或有其他信用貶落 或債務不履行之虞時 恕不退還已繳交的 購物儲值金 及尚未回饋之購物金 回饋期間屆滿 持卡 人若無反對之表示 則視同依本行之規定續行申請 但本行有權依持卡人之消費狀況准駁其續行申 請 九 本行保有最終核准與否及隨時變更或終止本服務相關規定之權利 1.8期的金額設定與4的金額設定及規範一致 無需另行設定8期分期最低設定金額 2.4期分期最低設定金額須達NT$999(含) 若未填寫最低金額 則由系統設定單筆簽單達 NT$3,000自動分4期 3.申請填入之4期自動分期金額皆以NT$200,000為上限 4.分期期間各期之利息依年金法計算(本息平均攤還) 依上述各期期數之年利率計算之 12期 18期及24期分期期數之自動分期最低金額 每期應付之金額不得低於$1(含) 5.目前若無12 24期分期需要 得先不設定 待日後有此需求再來電設定 6.變更分期設定 每通來電酌收設定費NT$50.國外消費交易不含國外預借現金及賭金交易 1. 立合約書人(以下簡稱本人)同意以本人持有大眾銀行(以下簡稱貴行)之有效信用卡代繳中華電信費用 2. 本人委託貴行代繳中華電信費用 以本申請書為同意委託代繳之憑據 無須另行使用簽帳單 3. 本人同意貴行及中華電信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4. 本人向貴行申請代繳中華電信費用後 經貴行受理洽妥中華電信同意之月份起履行代繳義務 在未洽 妥同意前 各月份費用仍由本人或用戶自行繳納 (生效日約受理後45天) 5. 貴行受託代繳當月中華電信費用後 其費用收據概由中華電信逕行郵寄予用戶 貴行不負責寄送繳費 通知及明細 貴行已代繳之費用明細將列示於本人信用卡帳單中 中華電信將不另行寄發繳費通知 本人不得以自己或用戶未收到中華電信之繳費通知為由而拒繳貴行已代繳之費用 6. 本人知悉貴行代繳中華電信費用 需以本人之信用卡期限至少仍有2個月可使用為前提方可為之 本人 指定代繳之信用卡若有遺失或毀損時 本人同意致電貴行 以重新申請或掛失卡片 倘若本人之信用 卡因遺失 毀損或到期續卡等情事而換發新卡時 本人同意貴行自動為本人將代繳中華電信費用之設 定轉換至新卡 無須重新填寫申請書. 本人所委託代繳中華電信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 如貴行接獲中華電信改號通知時 本人同意貴行得 逕行以新編號或號碼所發生之費用 由本人名下有效信用卡代繳 貴行或本人皆得隨時以書面送達(須 另填終止代繳約定書)或電話或傳真通知他方終止代繳約定 貴行將於發出終止通知或接獲本人終止之 電話或書面或傳真時起 始停止代繳下期之費用 本人終止代繳委託後 如欲重新辦理 須另行提出 書面申請 8. 貴行以本人之信用卡代繳中華電信費用後 該筆中華電信費用將併入當月份之信用卡消費明細中 本 人於收到當月份之帳單後 可依帳單上之金額全數繳納或依信用卡契約使用循環信用繳納最低應繳金 額 未繳清之餘額本人同意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利率加計利息 9. 申請人如欲終止授權代繳中華電信費用 需本人以電話通知貴行客服中心終止代繳服務 始生效力 10.雙方之約定如有未盡事宜者 本人同意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相關規定辦理 錢進卡加值金條款 1.錢進卡之 加值金 係指卡友刷卡消費達NT$888(含)以上 每筆交易尾數本行回饋卡友的金額 2. 加值金 功能為每筆新增刷卡消費NT$888(含)以上為計算基準 單筆消費未達NT$888(不含) 則不 列入計算 3. 加值金 將於每筆新增消費款入帳日之次一工作日存入正卡持卡人指定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正 附卡之 加值金 金額將合併計算 並回饋予正卡持卡人 若指定帳戶為他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當 加值金 每次累積達NT$100 含 以上時 本行將自動轉帳存入卡友指定帳戶 惟需由正卡持卡 人負擔每筆NT$5的轉帳手續費 嗣後該手續費收取標準變動時 以台灣票據交換所規定為準 4.若持卡人未繳付當月最低應繳金額或連續二個月遲誤繳款期限 本行有權暫停 加值金 功能 直到 持卡人將遲誤或未繳付款項全數繳清為止 方得恢復 5.若持卡人要求停用 加值金 功能 終止信用卡契約 信用卡強制停卡 涉及套利 不法情事 高風 險交易 其他信用貶落或債務不履行之虞時 本行有權將 加值金 功能立即停止 6.若持卡人自本行核卡日起未指定帳戶或中途取消原指定之存入帳戶 以致本行無法將 加值金 存入 指定帳戶時 本行將於核卡日起算第13個月 將持卡人累積之 加值金 優先扣抵年費 如有 後 餘額不予回饋. 加值金 功能如遭暫停或停止 或其他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包括但不限於指定帳戶被列為警示 帳戶 結清銷戶等 致本行無法將 加值金 存入指定帳戶時 本行將不予回饋 8.持卡人自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時 若符合上述第 點之情形 而有 加值金 尚未存入指定 帳戶者 將不予回饋 9. 加值金 功能之新增消費係指國內 外一般消費 (含網路交易 )交易款項及代扣繳公用事業費用為 限 不含賭金 循環信用利息 退款 分期手續費 延滯金 年費等信用卡衍生之相關費用 預借現 金 稅款 交通罰款 汽車燃料費 換發汽機車行照規費 繳納學雜費及本行代銷 代扣款之保險 費 基金 定期定額基金 BT代償等款項 惟退貨或列入爭議款發生於入帳日後 則該筆交易款項仍 列入計算 本行將依加值金回饋計算方式收取調整費用 每筆退貨金額達NT$888(含)以上 將依該筆 退貨消費尾數金額收取調整費用並直接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單 10.若有每月分期金額(例如 消費分期樂 NCCC分期)則以原始交易總金額為計算基準 之後每月的分期 出帳 則不再列入新增消費 11. 加值金 依稅法規定為持卡人之其他所得 全年給付金額累計超過NT $1,000(含)以上 本行將依法 開立扣繳憑單 12.本行保留最終核准與否及隨時修改 變更或終止本功能相關規定之權利 錢進卡指定帳戶注意事項 1.指定帳戶為大眾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時 需為正卡持卡人於本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排除特 殊專案帳戶 相關開戶事宜依本行規定辦理 2.指定帳戶為非大眾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時 須為正卡持卡人於他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且他 行須為參加ACH機制之金融機構(上述他行指定帳戶之銀行名稱及分行名稱請以中文正楷填寫 ACH會 員銀行請至台灣票據交換所網站查詢 當加值金每次累積滿NT$100(含)以上時 本 行將自動轉帳存入正卡持卡人指定之他行帳戶 惟須由正卡持卡人負擔每筆NT$5之轉帳手續費 嗣後 該手續費收取標準變動時 以台灣票據交換所規定為準 3.若指定帳戶非正卡持卡人本人帳戶 非ACH金融機構會員銀行 帳號填寫不全 錯誤 結清銷戶 或其 他可歸責於正卡持卡人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指定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以致本行無法入帳時 本行得 不予受理 4.嗣後正卡持卡人如欲變更指定帳戶 須由正卡持卡人以書面 電話或網路銀行向本行提出申請 經本 行審核無誤後 始完成變更指定帳戶手續 未完成變更手續前 因可歸責於正卡持卡人之事由 致本 行無法將加值金存入指定帳戶之損失 概由正卡持卡人自行負擔 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貴行 申辦具有信用卡與一卡通功能之一卡通聯名 卡 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完整約定條款於核卡後隨同寄出) 一卡通約定條款簡介 第一條 一卡通卡片之有效期限 一卡通有效期限與聯名卡相同 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 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 一卡通功能及自動加值 功能亦隨之終止 第二條 一卡通卡片之申請使用 一 申請及使用 一卡通聯名卡核卡時已開啟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 持卡人如欲使用一卡通功能時 應先 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 持卡人倘未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而使用聯名卡一卡通功能 仍應對 一卡通 已完成自動加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 二 一卡通之功能及使用範圍由一卡通公司提供 持卡人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 依一卡通公司公 告 一卡通電子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 或一卡通公司網站 網址 公告之使用 範圍內及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三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一卡通聯名卡 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一卡通聯名 卡摘取晶片 天線或竄改 干擾一卡通聯名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 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 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貴行或一卡通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貴行及一 卡通公司均有權依法向持卡人主張權利 四 一卡通聯名卡持卡人於貴行之申請書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 則以持卡 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或一卡通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或一卡 通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連絡地址發出 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三條 一卡通卡片加值與限額 一卡通內無押金 可重複加值使用 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一卡通公司公告為準 目前以新臺幣(以下同) 10,000元為上限 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一 自動加值 當一卡通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 2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一卡通 一卡通自動加值免手續費且無列印單據 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 額 悉依法令規定及一卡通公司與貴行所訂標準辦理 每卡當日限額自動加值之設備 依現行一卡通 公司規定 包括高雄捷運閘門 臺鐵閘門等設備 每卡當日自動加值限額1 000元 其他不受 一 卡通聯名卡當日限額自動加值 限制之設備 包括 一卡通加值設備(AVM)及特約機構一卡通端末設 備 其自動加值金額上限由貴行自行訂定 相關自動加值機制悉以一卡通票證公司官方網站公告為 準 二 人工加值 持卡人得於一卡通公司設置或授權合作之指定特約機構或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 以現金加 值方式進行一卡通加值 每次加值金額最低100元 並以100元之倍數計算加值 三 設備加值 持卡人得於一卡通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 包括但不限於捷運車站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之一卡 通加值機設備 AVM 進行現金加值 每次加值金額為100元或其倍數 四 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信託機構及相關權益 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五 一卡通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 信用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 其一卡通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 中 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 供持卡人扣抵信用卡帳單應付帳款 六 一卡通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 單筆交易金額以1,000元為上限 每卡每日交易金額上限為3,000元 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 學雜費 醫藥費 公共運輸 含渡輪 公共自行車 停車等服務費用 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 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 第四條 一卡通聯名卡遺失 被竊 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 一卡通聯名卡卡體及其上晶片係屬貴行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 片遺失 被竊 詐取 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 一卡通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 悉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之規範辦理 聯名信用卡掛失停用時 將停止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並同時進行一卡通停用手續 三 一卡通聯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 如一卡通內之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 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40個工作日內 按持卡人掛失時間起 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儲值金餘額紀錄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但若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 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 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 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悉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辦理 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 遭冒用自動加值及一卡通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一卡通公司負 責 若返還持卡人儲值餘額低於該自動加值冒用損失時 則儲值餘額將返還予貴行 第五條 一卡通聯名卡遺失補發 毀損換發及有效期限屆期續發 一 一卡通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於持卡人依聯名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完成掛失停用手續並提出 補發申請 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 一卡通聯名卡發生污損 消磁 刮傷 毀損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得申請補發新卡 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 並將卡片掛 號寄回貴行 三 一卡通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 其一卡通即無法繼續使用 自動加值功能亦隨同終止 除發生任何終 止一卡通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 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 並將卡片掛號寄回貴行 貴 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四 續發或補發之新一卡通儲值金餘額為零 舊卡之一卡通儲值金餘額將由貴行於收到卡片後約40個工 作日內 轉撥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扣抵信用卡消費款 但若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 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六條 一卡通申請停用及一卡通餘額處理 一卡通功能因一卡通聯名卡補發 到期或停用而停止時 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可透過 下列管道辦理一卡通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一 由持卡人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自一卡通公司或指定地點辦理一卡通退卡 卡片完成退卡作業 後並返還予持卡人 一卡通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 二 將卡片保持完整並以掛號寄回貴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三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約40個工作日內 轉撥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扣抵信用卡消費款 但若餘額為負 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七條 一卡通優惠 一卡通聯名卡之一卡通票種為普通卡 享有一卡通公司發行之 一卡通 普通卡優惠折扣 一卡通之優惠 如有異動 悉依一卡通公司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費用收取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掛失補發及換發費 終止契約作業 手續費...等) 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貴行轉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之一卡通餘額將扣 抵信用卡帳款 扣抵後仍有餘額時 依貴行溢繳款規定處理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以下作業

5 第5頁 本申請書共6頁 時 一卡通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如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持卡人除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 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一卡通公司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一卡通交易紀錄 收費標 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20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5元 例一 小捷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8月5日一卡通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20元 例 二 小捷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12月25日一卡通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20元+ 第二頁5元+第三頁5元 共計30元 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及其他約定事項 本特別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 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與一卡通公司之 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 契約 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icash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行)申辦具有信用卡與icash2.0功能之icash聯名卡 並 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 icash2.0 指愛金卡公司以 icash2.0 為名稱發行的電子票證 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 以所儲存的金額支付 各項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 大眾運輸 停車費等服務費用 二 icash聯名卡 指發卡機構與愛金卡公司合作發行具記名式icash2.0功能之信用卡 (以下稱icash聯名卡中之icash功能 皆意指為icash2.0相關功能) 三 發卡機構 指與愛金卡公司訂約合作發行 icash聯名卡 之金融機構 四 特約機構 指與愛金卡公司訂定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使用icash聯名卡之icash功能 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及其他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 自動加值 指持卡人與發卡機構約定 於具有自動加值功能之設備使用icash聯名卡 其icash儲值餘額不足以支付當 次交易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自動以該icash聯名卡之信用卡功能將一定之金錢價值(足以支付當次交易金額 之新臺幣500元的最小倍數或加值至上限新臺幣10,000元)撥付儲存至該icash內 六 餘額返還 指將icash聯名卡之icash餘額結清 其餘額透過發卡機構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 若icash餘額為負數 仍由發卡機構將該負值金額視為一般消費款並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七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係持卡人預先付款後 分期或分次取得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申辦 持卡人應依發卡機構之規定填寫申請書向發卡機構申辦icash聯名卡 持卡人需同意發卡機構在核發卡片 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愛金卡公司 以完成icash記名作業及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持卡人填載之基本資 料有所變動時 應依發卡機構之規定通知發卡機構 以利同步更新icash記名資料 愛金卡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已將應告知事項登載於官網( 持卡人如有任何 疑問 或撥打客服專線 手機請撥 洽詢 第三條 icash聯名卡之icash使用方式 一 開始使用 icash聯名卡持卡人依發卡機構規定完成相關信用卡之開卡作業後 須再透過指定地點 包括但不限部分特約機構 及設備進行連線至發卡機構取得授權完成一筆自動加值後 該卡之一 切icash功能方能正式啟用(包含連線/離線之自動加值 現金加值 扣款交易..等功能) 倘持卡人不欲 使用icash功能 則請勿進行前述啟用程序 倘誤啟用icash功能且欲停用icash功能時 請依第六條 icash聯名卡停用第二項程序辦理 二 使用範圍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愛金卡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 公共運輸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 用icash聯名卡之icash 功能 請參考網址 三 卡片效期 icash聯名卡中的icash功能與信用卡使用效期相同 信用卡功能有效期限屆滿時 該卡之 icash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四 icash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愛金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五 icash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 icash聯名卡續發或補發時 該卡之icash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 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 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返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 六 每張icash聯名卡之icash儲值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壹萬元 單筆交易金額以儲值餘額為上限 七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擅自偽造 變造icash聯名卡 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卡片摘取晶片 天線及 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 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愛金卡公司因此受 有損害者 愛金卡公司得依法向持卡人請求賠償 第四條 icash聯名卡遺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 icash聯名卡係屬發卡機構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 被 竊 詐取 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 icash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發卡 機構或向其他經發卡機構指定機構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 發卡機構將通知愛金卡公司進行icash同步 掛失 如發卡機構或愛金卡公司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 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卡機構或愛金卡公司 惟持卡人於辦理掛 失手續後 未提出發卡機構或愛金卡公司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 未依本項規定報案或有其 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其icash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三 icash聯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 該時點之前icash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 行負擔 惟以辦理掛失手續時當下之餘額為應負擔損失之上限 四 icash聯名卡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 遭冒用之icash自動加值之損 失由發卡機構負擔 完成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之前遭冒用之icash自動加值之損失 持卡人僅須負 擔自負額 其自負額上限由各發卡機構自行視本身狀況約定收取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之金額 完成 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 遭冒用icash自動加值及icash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愛金卡公司負擔 第五條 icash聯名卡補發 換發及屆期續發 一 icash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發卡機構得依持卡人之申請 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icash餘額為零之新 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 icash聯名卡發生污損 消磁 刮傷 毀損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持卡人得向發卡機 構申請補發新卡 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icash功能不得繼續使用 補發新卡之icash儲值餘額為零 舊卡之icash儲值餘額得依第七條進行餘額返還作業 三 icash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 該卡之icash功能即無法繼續使用 除發生任何終止icash聯名卡契約之 事由外 發卡機構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icash儲值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到期舊卡 之icash儲值餘額將依第七條進行餘額返還作業 第八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 icash餘額查詢 持卡人除得於愛金卡公司官方網站 愛金卡客服中心 手機請撥 或愛金卡公司委託其他第三人設置之電子終端機設備免費進行查詢交易 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付費向愛金卡公司申請提供5年內之交易紀錄書面 二 發卡機構應於持卡人的信用卡帳單中顯示icash聯名卡之icash自動加值之日期與金額 三 持卡人如對icash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 得向愛金卡公司要求查證處理 四 持卡人以icash聯名卡之icash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 發生消費糾紛而受有損害時 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 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 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有交易事實之 憑證等 及原購貨卡片 且經愛金卡公司查證無誤後 由愛金卡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第九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發卡機構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icash聯名卡 並向愛金卡公司提出icash餘額返還作業 將該餘額優先抵銷持卡人未清償之信用卡帳款 同時icash功能將 隨之終止 一 持卡人以所持icash聯名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 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 融通資金或不法 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遭發卡機構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 或 強制停卡 第十條 應付費用處理 愛金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icash聯名卡之icash儲值餘額中扣抵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持卡人除得於愛金卡公司或其委託其他第三人設置之電子終端機設備免費查詢icash 聯名卡之icash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向愛金卡公司申請提供5年內之icash交易紀錄 書面 交易紀錄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20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5元 第十一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 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依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其他 icash聯名卡之icash使用 除本使用須知已有規定者外 說明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 與愛金卡公司之 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及愛金卡公司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申請必備文件 申請資格及文件說明 正附卡人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卡需20至0歲) 附卡申請人需為正卡 申請人之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及配偶之父母 且需年滿15歲以上 請檢附相關財力證明文件(年收入達20萬元以上) 近一期薪資單 近三個月薪資轉帳存摺資料 銀行定期存款單影本 申請書版本 申辦正附卡(可複選) VER 6 UB1 正卡 附卡 UB2 大眾銀行與聯名企業合作期間 一卡通票証股份有限公司:至2018/8/31止 高雄醫學大學:至2018/8/31止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至2020/6/30止 上述合作期間如有變動以大眾銀行及各合作企業官網最 新公告為準 第六條 icash聯名卡停用 一 辦理icash聯名卡之信用卡停用時 不得再使用該卡之icash功能 發卡機構與愛金卡公司得將該卡進 行鎖卡 惟若該卡於鎖卡前產生icash自動加值 持卡人仍應繳納該筆自動加值帳款 二 欲辦理icash聯名卡之icash停用 須透過愛金卡公司指定地點及指定設備 如ibon 完成icash聯名卡 之icash退卡 完成退卡程序後該卡之信用卡功能仍可正常使用 第七條 icash餘額返還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愛金卡公司在可確定icash聯名卡內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後 應退回 icash之餘額 透過發卡機構返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 若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 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一經餘額返還後 該卡片之icash功能不得再 使用 故不能部分餘額返還 一 icash聯名卡非掛失情況之icash儲值餘額返還 1.透過設備退卡 如icash聯名卡之卡片感應狀態正常 持卡人可持卡至愛金卡公司指定地點及指定 設備(如ibon)完成icash聯名卡之icash退卡程序 完成退卡程序後icash將被鎖卡並啟動餘額還作業 一經鎖卡後 該卡片之icash功能將無法再使用 2.向發卡機構申請 icash聯名卡持卡人向發卡機構申請卡片毀損補發 卡片停用 應將該卡寄回發 卡機構 發卡機構收到該卡後啟動餘額還作業 如持卡人不願將卡片寄回 須自行透過設備退卡 方可完成icash餘額返還作業 3.icash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或被鎖卡時將啟動餘額還作業 二 icash聯名卡掛失後之icash餘額返還 1.icash聯名卡完成掛失作業手續後3小時之icash餘額透過發卡機構返還 發卡機構將依持卡人應負擔 之掛失責任計算後返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 2.倘若掛失當下之icash餘額為負值該筆負值款項仍將透過發卡機構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

6 第6頁 本申請書共6頁 24小時客服專線(02) (0)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信用卡循環信用年利率為5.88~18.88%(基準日103/09/01) 預借現金手續費 預借現金金額X3.5%+NT$100 其他費用請查詢大眾銀行官方網站 寄出前請您確認 正附卡人身分證影本 如為學生請加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及財力證明文件 財力證明資料影本 530 申請人簽名欄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中 山 二 路 2號 4樓 消費金融事業處消金作業部 收

過指定地點 ( 包括但不限部分特約機構 ) 及設備進行連線至發卡機構取得授權完成一筆自動加值後, 該卡之一切 icash 功能方能正式啟用 ( 包含連線 / 離線之自動加值 現金加值 扣款交易.. 等功能 ); 倘持卡人不欲使用 icash 功能, 則請勿進行前述啟用程序 ; 倘誤啟用 icash

過指定地點 ( 包括但不限部分特約機構 ) 及設備進行連線至發卡機構取得授權完成一筆自動加值後, 該卡之一切 icash 功能方能正式啟用 ( 包含連線 / 離線之自動加值 現金加值 扣款交易.. 等功能 ); 倘持卡人不欲使用 icash 功能, 則請勿進行前述啟用程序 ; 倘誤啟用 icash i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2015.5.20 訂定 持卡人茲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發卡機構 ) 申辦具有信用卡與 icash 功能之 icash 聯名卡, 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 : 第一條名詞定義 一 icash2.0: 指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愛金卡公司 ) 以 icash2.0 為名稱發行的電子票 證, 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 以所儲存的金額支付各項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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