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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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 目录 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 1 第一章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 4 一 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4 二 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 5 三 衍生品合约账户资料变更... 6 四 衍生品合约账户其他规定... 7 第二章股票期权资金结算账户和结算路径管理... 7 一 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开通... 7 二 终止股票期权结算业务... 9 三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9 第三章资金保证金账户管理 一 资金划入 二 资金划出 三 资金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第四章日常交易结算 一 结算原则 二 结算流程 第五章行权结算 一 结算原则 二 行权申报有效性检查 三 行权指派与清算 四 行权交收 五 合约标的停牌的行权结算 六 合约标的终止或暂停上市的行权结算 七 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 八 日终处理 第六章保证金制度 一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 二 普通股票期权保证金收取 三 备兑开仓保证金收取 四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管理 第七章强行平仓 一 强行平仓的条件 二 强行平仓流程 三 强行平仓合约选择 四 强行平仓的其他规定 第八章违约风险管理 一 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二 期现风险联合监控 第九章结算担保金 一 基础结算担保金 二 变动结算担保金... 38

3 三 结算担保金的收取及结息 四 结算担保金的使用及补缴 五 结算担保金的返还 第十章风险警示与自律管理 一 风险警示制度 二 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章费用收取 一 收费标准 二 收取方式 第十二章数据接口规格... 43

4 第一章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 一 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 一 ) 开户条件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相关要求, 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请进行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申请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的投资者需提供账户状态正常的合格普通证券账户 ( 只允许 A B D 类账户 ), 不合格账户 冒开账户不能申报 普通证券账户需已指定交易在申请开户代理机构处 ; 一个普通账户只能对应配号开立一个衍生品合约账户 ( 二 ) 办理说明 1. 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采用普通证券账户号码 +3 位标识码 (888) 组成 2. 开户代理机构应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 通过 PROP 按规定数据格式向本公司报送开户数据 中国结算在收到申报数据后实时进行校验, 对通过校验的申报数据进行日终处理, 对未通过校验的申报数据实时反馈未通过校验的原因 3. 日终处理时, 进一步校验申报数据中普通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对应的结算参与人与申报的结算参与人是否一致, 不

5 一致的, 不予配发合约账户 4. 当天普通证券账户指定成功的, 当天可申请配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5. 开户处理结果将于 T 日日终通过衍生品合约账户变动 (op_zhbd) 数据文件反馈开户代理机构 6. 衍生品合约账户自开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可在交易系统中使用 ( 三 ) 注意事项 1.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 如需参加衍生品交易, 应按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我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 并将该普通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期权经营机构, 由该期权经营机构为其进行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2. 对于取得期权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 应按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合约账户开户权限, 取得开户权限后可为投资者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和衍生品合约账户 ; 对于采用委托结算模式的期权经营机构, 由其结算参与人负责为其客户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和衍生品合约账户 二 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 ( 一 ) 销户条件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要求, 按照

6 其内部管理制度申请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 衍生品合约账户内无持仓及未了结债权债务后, 方予以办理销户 ( 二 ) 办理说明 1. 开户代理机构通过 PROP 和自身业务系统, 核查拟销户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持仓及未了结债权债务等情况, 以及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情况 2. 开户代理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时间内, 通过 PROP 按规定数据格式向中国结算报送数据 中国结算在收到申报数据后实时受理合约账户注销申请, 日终反馈处理结果 3. 日终处理时, 进一步校验申报数据中普通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对应的结算参与人与申报的结算参与人是否一致, 不一致的, 不予注销合约账户 4. 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处理结果将于 T 日日终通过衍生品合约账户变动 (op_zhbd) 数据文件反馈给开户代理机构 ; 5. 被销户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不可再恢复使用, 如再次参与股票期权业务, 需重新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重新开立的衍生品合约账户账号与被注销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一致 6. 投资者合约账户销户后方可办理对应普通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 三 衍生品合约账户资料变更 衍生品合约账户无需单独变更账户资料及确认关联关

7 系, 其账户信息变更与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联动, 其与一码 通账户的关联关系也与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联动 四 衍生品合约账户其他规定 1. 衍生品合约账户不进行休眠处理 2. 衍生品合约账户未注销前, 与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 不予办理注销 休眠 申报不合格等业务 第二章股票期权资金结算账户和结算路径管理 一 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开通 已获得中国结算期权结算参与人 ( 以下简称 结算参与人 ) 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股票期权相关结算业务, 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结算参与人的申请进行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 ( 以下简称 资金保证金账户 ) 股票期权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 以下简称 结算担保金账户 ) 证券处置账户及结算路径的维护和管理 结算参与人获得期权结算参与人资格后, 可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相关结算业务 : ( 一 ) 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中国结算出具的期权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书面核准文件 ;

8 2. 与中国结算签署的股票期权结算协议复印件 ; 3. 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 4. 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 一式两联,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 ); 5. 印鉴卡 ( 一式三联 ) ( 二 ) 本公司分配相应账号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 为申请人分配相应资金保证金账户号 结算担保金账户号 证券处置账户号等相关账号 ( 三 ) 缴纳资金结算参与人应于股票期权结算业务正式开通之前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和基础结算担保金 本公司在确认相关资金到账后, 为相关结算参与人开通股票期权结算业务 ( 四 )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配置 PROP 系统业务权限并向结算参与人出具股票结算业务开立通知 在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开通过程中, 请结算参与人注意以下事项 : 1. 资金保证金账户按自营性质及经纪性质分别开立 ; 结算担保金账户不区分自营性质及经纪性质 ; 证券处置账户仅适用于经纪业务 2. 参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 应在证券处置

9 账户开通后, 及时将该账户指定交易至结算参与人股票现货自营交易单元 ( 无自营业务的指定交易至经纪交易单元 ), 以确保后续业务正常开展 3. 结算参与人须以自有资金缴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和基础结算担保金 二 终止股票期权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在名下所有合约账户已注销且无其他未了结的股票期权业务事项的情形下, 可申请终止其股票期权结算业务, 注销各股票期权资金结算账户 申请终止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需向本公司提交 终止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申请, 本公司在审核无误后, 与申请人约定销户日期 结算参与人应在约定的销户日期当日将各期权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全额划出 ; 本公司于当日对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 结算担保金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结算参与人 PROP 用户相应业务权限 三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股票期权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与股票现货交易单元结算 路径一致 现货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变更的, 期权交易单元结 算路径同步变更 本公司不为结算参与人单独设置股票期权

10 结算路径 股票现货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相关内容参见 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第三章资金保证金账户管理 一 资金划入 结算参与人交收资金不足或保证金不足时, 应及时向资金保证金账户补入资金 结算参与人应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在各期权结算银行 ( 以下简称 结算银行 ) 的专用存款账户内 对于该划入资金, 结算银行根据结算参与人注明的资金保证金账号, 通过 PROP 银行端系统向本公司发送资金划入信息, 交收系统收到该信息后, 自动将入账资金记增至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保证金账户 资金保证金账户的入金办理时间为工作日 8:30-16:00 本公司将资金保证金账户入金情况实时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15:00 以后的入金除外 ), 上交所据此更新保证金可用余额并进行开仓规模的前端控制 结算参与人划入资金时须注意 : ( 一 ) 必须注明资金保证金账号结算参与人划入资金时应注明其资金保证金账户账号 (18 位 ) 如不慎遗漏资金保证金账号 :

11 1. 对异地汇款, 付款人应追发划款银行补充报单注明资金保证金账户账号 本公司收妥补充报单后将资金记增入资金保证金账户 2. 对同城划款, 付款人必须出具加盖付款人公章的情况说明及付款人回单原件, 本公司核对一致后将资金记增至相应资金保证金账户 结算参与人注意提醒划款银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不要省略或缩写该账号 ( 二 ) 避免跨行划拨资金结算参与人在划入资金过程中, 应对资金的汇路作出合理安排, 尽可能选择同行划款, 避免资金延误 ( 三 ) 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如有问题, 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二 资金划出 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满足划出条件的,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申报资金预约划出 本公司于日终完成保证金收取后, 检查结算参与人资金可划出余额, 如预约划出金额不大于可划款余额, 则向相应结算银行发送资金划出委托指令, 结算银行收到该指令后, 将相应数额的资金从专用存款账户中划至结算参与人预留指定收款账户

12 预约划款金额大于可划款余额的, 系统不处理 资金预约划出申报时间为 8:30-15:30, 处理时间为 16:00-17:00 三 资金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 对资金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计付利息 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 应计利息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中 如遇利率调整, 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 不分段计息 计算公式 : 利息 = 积数 日利率 第四章日常交易结算 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结算指每日股票期权交易结束后, 本公司通过计算股票期权交易的合约数量以及权利金 费用, 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持仓数量 ; 完成期权合约交易的交收后, 本公司按照期权合约结算价格及结算参与人未平仓义务仓合约数量计算并收取维持保证金 一 结算原则 ( 一 ) 共同对手方结算 : 中国结算作为股票期权交易的 共同对手方, 为期权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13 ( 二 ) 分级结算 : 中国结算作为期权结算的共同对手方, 负责办理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结算, 结算参与人承担对中国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客户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之间的结算 ;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负责办理与所属客户之间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以及非结算参与人机构所属客户之间的合约标的划转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办理 ( 三 )T+0 结算 : 本公司根据 T 日净额清算结果, 于 T 日日终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交收 二 结算流程 ( 一 ) 日常交易清算交易日 (T 日 ) 日终, 本公司按当日交易明细对结算参与人进行权利金 费用和合约持仓变更的清算, 当日全部股票期权交易资金清算结果以资金保证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轧差汇总, 形成结算参与人当日股票期权交易资金应收 / 付净额 ( 若 T 日前一交易日为行权交收日, 资金应收 / 付净额中包含过户费 ) ( 二 ) 日常交易交收 T 日日终, 本公司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完成资金交收和合约持仓数量的变更

14 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完成股票期权交易的资金交收 系统以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为单位, 根据资金应收 / 付净额完成股票期权交易的资金交收, 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 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未到期合约的维持保证金可用于股票期权日常交易资金交收 本公司根据交易记录和清算结果在合约账户相应增加或减少投资者期权合约持仓 对同一期权合约, 交易时段投资者可以双向持仓, 日终上交所和本公司对投资者双向头寸自动进行对冲 ( 取净头寸, 优先对冲非备兑义务仓 ), 调整为单向持仓 本公司按对冲后的非备兑义务仓向结算参与人计收维持保证金 [ 案例 1] 日终对冲 ( 对同一期权合约, 单位 : 张 ): 权利仓 非备兑义务 仓 备兑义务仓对冲后 张权利仓 张权利仓 张非备兑义务仓 3 张备兑持仓 张非备兑义务仓 2 张备兑持仓 张备兑持仓

15 第五章行权结算 一 结算原则 ( 一 ) 共同对手方结算 : 本公司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共同对手方, 为期权行权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 二 ) 分级结算 : 中国结算作为期权结算的共同对手方, 负责办理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结算, 结算参与人承担对中国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客户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之间的结算 ;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负责办理与所属客户之间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以及非结算参与人机构所属客户之间的合约标的划转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办理 ( 三 )E+1 货银对付 : 本公司根据 E 日 ( 即 行权日 ) 行权清算结果, 于 E+1 日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完成行权交收 二 行权申报有效性检查 行权申报日 (E 日 ) 日终, 本公司对行权方行权申报记录按合约账户合约代码汇总后核查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行权方合约账户内期权合约是否足额 ; ( 二 ) 认沽期权行权方行权所需合约标的是否足额 ( 仅检查流通股, 当天买入合约标的当天可以用于行权申报, 当

16 日被待交收的证券除外 ; 行权最小单位是单张合约, 不允许对单张合约部分行权 ;) 投资者相应账户内用于行权的合约或者合约标的不能满足其所有行权申报的, 不足部分所对应的行权申报无效 通过核查的行权申报为有效行权申报, 参与行权指派 本公司按行权方认沽期权合约行权价从高到低的顺序选取认沽期权合约进行指派 注意事项 : 结算参与人应确保行权申报交易单元对应清算编号与对应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单元对应清算编号的一致性, 日终本公司将对两者是否一致进行校验 三 行权指派与清算 ( 一 ) 行权指派 E 日日终, 本公司根据行权申报检查结果, 按照 按比例指派 零头按尾数大小指派 原则对有效行权申报与被行权方进行行权指派 [ 案例 2] 行权指派 50ETF 认购期权, 行权比例 ( 行权数 / 总净义务仓数 =7176/8000) 为 0.897, 甲有 1700 张净义务仓, 应被指派 张 ( ); 乙有 2500 张净义务仓, 应被指派 张 ( ); 丙和丁各有 1900 张净义务仓, 应各被指派 张 ( ) 按照规则, 甲乙丙丁先被指派整数张, 即甲被指派 1524 张 ; 乙被指派 2242 张 ; 丙丁各被指派 1704 张 零头合约按从大到小排列, 甲排第一 (0.9 张 ) 乙排第二 (0.5 张 ); 丙和丁同排第三 (0.3 张 ) 于是, 所剩余张数为 2 张 ( ) 先指派甲一张, 如有

17 剩余 ( 实际剩余 1 张 ) 再指派乙一张, 如仍有剩余, 则丙和丁由系统随机分配 如果到乙处已指派完, 丙和丁则不再指派 本公司将行权指派结果发结算参与人, 并在认沽期权行权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中锁定行权交割所需合约标的 ( 锁定合约标的数量 = 有效认沽行权张数 相应合约单位 ) 行权指派完成后, 对于到期的备兑期权合约, 本公司按已指派备兑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相应合约标的, 对未被指派的到期备兑期权合约, 本公司当日不再锁定合约标的 对于已被指派的到期非备兑期权合约义务仓, 本公司按当日价格情况收取保证金, 对未被指派的到期非备兑期权合约义务仓, 本公司当日不再收取维持保证金 若认购期权义务方既持有备兑义务仓又持有非备兑义务仓的, 按其义务仓总数进行指派 得到的指派数量, 本公司优先分配备兑义务仓, 然后再分配非备兑义务仓 对于被指派到的备兑义务仓锁定相应合约标的, 对于被指派到的非备兑义务仓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 [ 案例 3] 行权指派结果分配根据案例 2, 投资者甲 50ETF 认购期权有 1525 张认购被指派, 甲持认购备兑义务仓 1000 张, 普通认购义务仓 700 张 根据上述业务做法, 本公司最终对于甲 1000 张备兑及 525 张普通认购义务仓合约为被指派的合约 不被指派的普通认购义务合约后续不再收取保证金 ( 二 ) 行权清算本公司在行权指派后对行权应收应付资金进行清算, 以

18 资金保证金账户为单位形成结算参与人 E+1 日应收付行权资金净额, 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形成 E+1 日各证券账户某一合约标的应收付证券数额, 相关清算结果本公司在日终文件中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四 行权交收 ( 一 ) 合约标的的交割 E+1 日日终, 本公司将于证券现货二级市场担保交收后 非担保交收前, 根据 E 日清算结果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的合约标的的交割, 并代为办理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间的合约标的划付 若结算参与人合约标的交割不足, 本公司对未交付部分按照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的 110% 进行现金结算, 相应的资金交收并入到该结算参与人 E+1 日行权资金交收中完成 对于应收合约标的的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根据应收证券相应合约持有情况, 对合约标的净应收投资者按 相应合约行权价从高到低 同等行权价先认沽合约后认购合约 同等价格同等合约按证券账户应收证券数量由小到大 的顺序给付合约标的 注意事项 : 1. 行权交收合约标的必须已上市流通, 未上市流通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行权交收

19 2. 认购期权被行权方当天买入合约标的可用于当天行权交收, 若投资者当日买入 ETF 或赎回 ETF 获得合约标的以完成行权交收, 可能出现由于 ETF 份额或 ETF 成份股被待交收而行权交割不足的情形 3. 在行权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情形下, 若深度虚值行权投资者被现金结算, 可能产生 倒付钱 的情况 [ 案例 4] 虚值行权投资者倒付钱案例假设投资者 A 于行权日申报 9 张行权价为 12 元的认购期权行权 ( 该投资者仅持有该合约, 合约单位 10000) E+1 日, 标的证券 ( 股票 ) 市价为 10 元, 当日市场发生证券交收不足, 投资者 A 全部应收证券被现金结算, 投资者 A 的资金收付为 :10 ((1+10%) = 元 ( 二 ) 行权资金交收 E+1 日日终, 本公司首先完成当日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 再根据最新持仓情况, 暂不释放所有未到期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 按 E 日结算价进行计算, 对 E+1 日新挂合约, 按上交所公布的 E 日参考结算价计算 ) 对于到期被指派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本公司按 Min[ 结算准备金余额 /( 行权交收资金 - 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100%] 的比例, 释放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用于交收 即 : 资金保证金账户可用于行权交收的资金 = 上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余额 ( 含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 当日权利金交收应付资金 + 当日权利金交收应收资金 + 当日入金

20 - 当日出金 -E+1 日日终未到期合约 (E+1 日最新持仓 ) 按 E 日结算价计算的维持保证金 - 到期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 + 按比例释放的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 - 冻结资金 注意事项 : 1. 若结算参与人为行权资金净应收方, 则到期被指派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全部释放 ; 2. 若结算准备金小于零, 则按 0 处理, 即不释放到期被指派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 3. 若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加上被指派合约维持保证金大于或等于行权净应付金额, 则到期被指派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全部释放 [ 案例 5] 按比例释放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假设某结算参与人 E+1 日日终应付行权资金为 100 元, 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为 30 元, 则按比例释放的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计算如下 : (1) 如果 E+1 日日终结算参与人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为 70 元, 则本公司按 70/(100-30)=100% 的比例释放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30 元, 即可用于行权交收的资金为 70+30=100 元, 该结算参与人正常完成行权资金交收 ; (2) 如果 E+1 日日终结算参与人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为 35 元, 则本公司按 35/(100-30)=50% 的比例释放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15 元, 即可用于行权交收的资金为 35+15=50 元, 该结算参与人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50 元, 本公司暂不交付违约结算参与人 50 元市值的证券, 并扣取 15 元的维持保证金 (3) 如果 E+1 日日终结算参与人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为 0 元, 则本公司不释放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即可用于行权交收的资金为 0 元, 该结算参与人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100 元, 本公司暂不交付违约结算参与人 100 元市值的证券, 并扣取 30 元的维持保证金 如果行权资金净应付方资金足额, 本公司根据当日清算

21 结果完成资金交收 五 合约标的停牌的行权结算 合约标的停牌的, 对应股票期权合约交易同步停牌 ; 合约标的复牌后, 对应股票期权合约交易同步复牌 对于停牌情形下的行权结算, 本公司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 ( 一 ) 最后交易日 (E 日 ) 全天停牌或临时停牌直至收盘 ( 若 E 日盘中停牌且收盘前复牌, 则按正常情况处理 ) 对 E 日提出行权的认购期权, 本公司正常进行有效性检查 指派和清算 对 E 日提出行权的认沽期权, 本公司首先按正常情形进行有效性检查, 对有效行权正常进行行权清算 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 本公司按上交所 E 日公布的合约标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对实值合约进行现金清算 以上清算结果与 E 日未停牌标的证券的行权清算结果进行轧差后, 形成 E 日最终行权清算结果 注意事项 : 在上述情形下, 本公司仅对提出行权申报且为实值合约的认沽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 未提出行权申报的合约或者虚值期权合约, 本公司不进行现金结算

22 ( 二 ) 行权交收日 (E+1 日 ) 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临时停牌直至收盘 E+1 日, 本公司按 E 日清算结果进行行权交收 因合约标的停牌导致交收不足的,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 E+1 日公布的合约标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相应的资金交收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行权资金交收中完成 在合约标的的给付顺序上, 根据应收合约标的相应合约持有情况, 对合约标的净应收投资者按行权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给付合约标的 ( 三 ) 合约行权日在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之间, 且期间合约标的停牌最后交易日 合约行权日顺延至配股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 ( 四 ) 若行权交收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行权日延至除权除息日 对于其他特殊情况, 上交所和本公司有权采用其他现 金结算价格标准或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具体解决方法以公 告为准

23 六 合约标的终止或暂停上市的行权结算 当合约标的发生终止或暂停上市, 在合约标的停止交易前, 上交所将未到期的期权合约行权日调整至终止或暂停上市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行权交收日也相应调整至终止或暂停上市最后交易日, 本公司按照正常结算流程进行行权结算 七 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 ( 一 ) 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转入 E+1 日, 如结算参与人客户发生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出指令, 委托本公司将客户行权应收合约标的划转至结算参与人证券处置账户内, 并可根据相关规定或与客户的约定对证券处置账户内的合约标的予以处置 E+1 日日终,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指令及行权合约标的应收数量完成相应合约标的的划转, 划转证券数量取当日结算参与人申报数量与该客户对应合约标的行权应收券数量 ( 不包含现金结算的数量 ) 的较小者 ( 二 ) 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转回结算参与人对证券处置账户的合约标的进行处置后, 如有剩余或客户已补足资金,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出指令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合约标的划回客户证券账户,

24 划出至该客户证券账户的数量应不超过与该客户相关的划入数量 划回客户证券账户合约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处置证券账户相应合约标的持有数量 结算参与人应在业务开展前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 用以存放暂不交付给客户的合约标的 ( 三 ) 注意事项 1. 若行权交收日结算参与人发生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则本公司对该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证券处置指令不予处理 ; 2.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将证券处置账户指定交易至其自营交易单元上 ( 仅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指定在其交易单元上 ), 以确保后续业务的开展 ; 3. 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并根据业务安排进行合约标的处置后, 应及时 ( 最晚划回日期不得晚于下一个行权申报日 ) 将多余合约标的划回客户证券账户 ; 4. 本公司仅为结算参与人经纪业务开立证券处置账户, 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不得申报处置合约标的 ; 5. 证券处置账户中合约标的发生权益派发的,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或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对相关权益进行处理 ; 6. 对于参与人申报的处置证券指令及转回指令, 本公司校验申报交易单元对应清算编号与对应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单元对应清算编号的一致性, 不一致的不予处理

25 八 日终处理 ( 一 ) 交易日当日买入合约标的 当日申购且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 (ETF 被待交收的情形除外 ) 当日赎回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 获得 ETF 成份股 (ETF 成份股被待交收的情形除外 ) 大宗交易获得的合约标的可用于当日备兑证券锁定 当日发放到证券账户的送股 配股 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及当日非担保交收业务中获得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备兑证券锁定 ( 二 ) 行权清算日 1. 当日买入合约标的 当日申购且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 (ETF 被待交收的情形除外 ) 当日赎回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 获得 ETF 成份股 (ETF 成份股被待交收的情形除外 ) 大宗交易获得的合约标的可用于当日备兑证券锁定及认沽有效性检查合约标的锁定 当日发放到证券账户的送股 配股 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及当日非担保交收业务中获得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备兑证券锁定及认沽有效性检查合约标的锁定 2. 本公司在完成股票期权交易结算后, 根据行权申报完成行权申报有效性检查 行权指派及行权清算, 再根据当日持仓情况完成维持保证金的收取 ; 3. 本公司按以下顺序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合约标的

26 进行处理 : (1) 按认购期权未到期备兑最新持仓情况锁定对应的合约标的 ; (2) 按到期备兑开仓合约持仓情况锁定对应的合约标的 ; (3) 进行有效性检查和行权指派 : 对行权的认沽期权合约行权需要的合约标的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锁定 ; (4) 对所有有效行权申报 ( 含认沽和认购 ) 进行指派 行权指派后, 保持被指派的到期备兑合约对应的备兑证券的锁定状态, 对其余到期未被指派到的备兑合约对应的备兑证券进行解除锁定 [ 案例 6] 行权清算日证券锁定顺序 5 月行权清算日, 投资者 A 日终备兑证券锁定前持有 50ETF 份 当日投资者 A 持有 50ETF 为标的 6 月到期备兑合约 3 张,5 月到期的备兑合约 5 张, 5 月到期标的证券为 50ETF 认沽期权 2 张, 合约单位均为 当日投资者 A 申报认沽行权 2 张 系统首先分别锁定未到期备兑 到期备兑担保证券, 共计锁定 份 ( 未到期备兑 3 张, 到期备兑 5 张 ) 再做认沽有效性检查, 该投资者无未锁定标的证券满足认沽行权要求, 则认沽 2 张行权无效 系统再处理行权指派, 投资者 A5 张到期备兑被指派 3 张, 系统对未指派的到期备兑证券进行释放, 释放 份 最终投资者 A 持有 6 月备兑合约 3 张, 锁定 份 50ETF, 同时锁定 份 50ETF 作为到期备兑行权交收使用 认沽行权失败 投资者 A 证券账户仍有 份 50ETF 未锁定 ( 三 ) 行权交收日

27 1 当日买入合约标的 当日申购且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 (ETF 被待交收的情形除外 ) 当日赎回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 获得 ETF 成份股 (ETF 成份股被待交收的情形除外 ) 大宗交易获得的合约标的可用于当日行权交收及备兑证券锁定 当日发放到证券账户的送股 配股 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及当日非担保交收业务中获得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当日行权交收及备兑证券锁定 2 本公司在完成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后, 根据行权清算结果, 完成行权交收, 再根据当日持仓情况完成维持保证金的收取 3 行权合约标的交割时, 本公司将释放备兑合约对应的备兑证券, 完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后再根据备兑合约持仓情况锁定未到期备兑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 即证券账户内备兑证券 ( 包括到期备兑证券及未到期备兑证券 ) 均可用于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 [ 案例 7] 行权证券交收可使用备兑担保证券 5 月, 投资者 A 行权交收日应付 50ETF 标的 份 行权日日终, 该投资者有标的证券为 50ETF 的 6 月到期备兑合约 3 张, 锁定证券 份 ; 标的证券为 50ETF 的 5 月到期被指派备兑合约 1 张, 锁定证券 份 当日投资者证券账户未锁定 50ETF 有 份 ( 投资者 A 共计持有 50ETF 份 ) 行权交收日日终, 投资者 A 证券账户内所有备兑锁定证券可用于行权交收, 即证券账户内 份 50ETF 均可用于行权交收 当日投资者 A 行权交收 50ETF 份后, 当日再按未到期备兑合约数量进行备兑锁定, 备兑锁定需要 份, 当日将收到备兑不足强行平仓通知

28 第六章保证金制度 一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由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开展股票期权自营 经纪业务应交纳自营 客户保证金, 分别存放于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自营 客户资金保证金账户内 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期权交易结算在保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 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 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二 普通股票期权保证金收取 本公司根据价格波动及当日日终持仓情况逐日盯市, 对持有期权合约义务仓的结算参与人收取维持保证金, 其中收取的客户维持保证金等于该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所有投资者维持保证金的总和 维持保证金计算公式如下 : ( 一 ) 股票为标的的股票期权合约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 权利金结算价 +Max(21% 合约标的收盘价 - 认购期权虚值,10% 标的收盘价 )] 合约单位

29 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Min[ 权利金结算价 +Max (19% 合约标的收盘价 - 认沽期权虚值,10% 行权价 ), 行权价 ]} 合约单位认购期权虚值 =Max( 行权价 - 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 =Max( 合约标的收盘价 - 行权价,0) ( 二 )ETF 为标的的股票期权合约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 权利金结算价 +Max(12% 合约标的收盘价 - 认购期权虚值,7% 合约标的收盘价 )] 合约单位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Min[ 权利金结算价 +Max (12% 合约标的收盘价 - 认沽期权虚值,7% 行权价 ), 行权价 ]} 合约单位认购期权虚值 =max( 行权价 - 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 =max( 合约标的收盘价 - 行权价,0) 本公司目前仅收取现金形式的维持保证金 ( 暂不收取证券形式的保证金 ) 当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本公司有权临时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每一交易日日终, 本公司将按上述公式计算每张合约的单位保证金 (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并根据结算参与人非备兑期权合约义务仓数量计算并收取维持保证金

30 三 备兑开仓保证金收取 备兑开仓合约指以全额合约标的充当保证金的认购股票期权卖出开仓合约 一张备兑开仓期权合约应使用等于合约单位数额的合约标的做保证金 对备兑开仓合约, 本公司不再收取现金保证金 本公司于每一交易日日终对备兑开仓相应合约标的进行交收锁定, 如备兑证券不足 ( 例如由于当日买入 ETF 被待交收 行权交收日备兑证券用于行权交收等原因 ), 本公司将通知结算参与人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 如结算参与人未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 本公司将通知上交所进行强行平仓 当合约标的发生权益分配 送股 配股等情况时, 在除权除息日, 本公司按上交所调整后的合约单位锁定合约标的, 若投资者证券账户内所持已流通股份加上送股 转增等等后备兑证券足额的, 本公司将维持备兑开仓状态 如备兑证券不足, 本公司将通知结算参与人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 如结算参与人未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 本公司将通知上交所进行强行平仓 行权交收时, 被指派行权的备兑期权合约必须使用流通股份进行交收, 对于不足部分应当及时补足, 否则, 不足部

31 分按照合约标的交收日收盘价的 110% 进行现金结算 四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管理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 200 万元, 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有资金交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足的, 结算参与人须在下一交易日 09:00 前补足 ;9:00 前未补足的, 该结算参与人不得进行开仓交易 第七章强行平仓 一 强行平仓的条件 当结算参与人 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公司 上交所有权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 ( 一 )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小于零, 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 次一交易日上午 11:30 前 ) 补足或自行平仓 ; ( 二 ) 备兑证券不足, 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 次一交易日上午 11:30 前 ) 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采取平仓措施的 ; ( 三 ) 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 人为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出现重大结算风险的

32 二 强行平仓流程 对于符合本公司强行平仓条件的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强行平仓 : ( 一 ) 发送强行平仓通知结算参与人出现结算准备金小于零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 本公司在日终通知信息文件中向有关结算参与人发送平仓通知, 相关文件发送后即视为已送达结算参与人, 由本公司特别送达的除外 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 ( 二 ) 自行平仓相关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发送平仓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上午 11:30 前, 按要求对保证金或者备兑备用证券未予补足部分进行平仓, 直至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 三 ) 强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补足保证金 备兑备用证券或者完成自行平仓的, 不足部分由上交所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强行平仓通知单, 于当日 13:00 起实施强行平仓 ( 四 ) 发送平仓结果通知本公司强行平仓实施日日终以书面方式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相关强行平仓结果通知

33 三 强行平仓合约选择 ( 一 ) 保证金不足本公司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市场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 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 再根据结算参与人该合约持仓量, 由大到小选取合约账户通知上交所进行强行平仓, 直至相应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足额 ( 二 ) 备兑证券不足本公司按照备兑证券不足的同一合约标的的认购期权的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 优先选取该合约品种中认购期权持仓量最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 并按照持有该合约备兑开仓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待平仓账户 注意事项 : 1. 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时, 如所选待平仓合约处于涨停状态, 则依次选取其后顺位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 2. 同时出现保证金不足 备兑证券不足 持仓超限的情形时, 按持仓超限 备兑证券不足 保证金不足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3. 需要对多个结算参与人强行平仓的, 本公司按照保

34 证金账户需补足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 对该保证金账 户对应的合约账户依次实施强行平仓 四 强行平仓的其他规定由于期权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涨停价格或者其他市场原因, 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当日无法全部完成的, 本公司可委托上交所于次一交易日 13:00 起对按照上述平仓原则重新确定的待平仓合约及合约账户实施强行平仓 因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 备兑证券不足原因, 由本公司实施的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和费用由结算参与人承担, 结算参与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投资者 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追偿 第八章违约风险管理 一 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行权交收日 (E+1 日 ) 交收时点, 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金额不能满足行权资金交收要求的, 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若结算参与人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本公司不释放违约结算参与人违约资金部分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并做如下处理 : ( 一 ) 本公司在结算系统开立衍生品待清偿证券账户, 用于存放暂不交付给行权资金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合约标的

35 ( 二 )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违约金额按照投资者行权应收合约标的的市值, 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 确定暂不交付证券账户和合约标的, 并将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划入衍生品待清偿证券账户 ( 三 ) 本公司自实际构成交收违约时起, 按天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额 0.1% 的违约金, 并按资金保证金账户利率逐日向结算参与人收取所垫付资金的利息 ( 四 )E+2 日, 违约结算参与人如补足违约资金或提交足额担保品 ( 含利息和违约金 ), 本公司在计收利息和违约金后将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划付给违约结算参与人, 释放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维持保证金, 用于弥补该违约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 ( 包括本金 利息 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 如结算参与人未补足或部分补足违约资金或提交足额担保品, 本公司日终不退还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 不释放结算参与人维持保证金 ( 五 )E+2 日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交收资金的, 本公司自 E+3 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卖出暂不交付的合约标的, 所得资金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 ( 包括违约交收资金的本金 利息 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 对于多余合约标的及资金, 本公司退还结算参与人, 仍有不足的, 本公司向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继续追索

36 ( 六 ) 对于发生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 暂不交付合约标的 补充资金或交收担保不足以弥补违约金额的, 本公司有权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并动用该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存放的其他自有资金弥补交收违约 扣划自营证券的范围包括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或交易的证券 注意事项 : 行权交收是否违约以日终具体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为准 行权交收完成后, 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如虽有资金但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及业务规则规定不可用于行权资金交收, 本公司仍认定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行权交收违约, 并进行相关违约处理 二 期现风险联合监控 如认沽期权的行权方 E 日买入证券用于行权, 同时 E+1 日结算参与人二级市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 本公司有权锁定 扣划其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相应的结算准备金用于弥补现货市场的交收违约损失 如认购期权被行权方 E+1 日在现货市场买入证券用于行权交收, 同时 E+2 日发生现货市场资金交收违约的风险, 本公司检查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结算参与人 E+1 日现货市场预交收后备付金账户透支情况及被行权方证券账户中被行权证

37 券变动情况 若被行权方结算参与人 E+1 日预交收资金不足, 且待交收证券市值小于预交收不足金额, 同时, 被行权方 E 日证券账户持有的行权合约标的数量小于行权实付合约标的数量, 则本公司对合约标的应付方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中部分资金作锁定处理 锁定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 锁定资金金额 =min[(e+1 日预交收后被行权方结算参与人现货市场结算备付金账户预交收资金不足金额 - 质押式回购融资应付款 - 待处分证券价值 -E+1 日被行权方结算参与人待交收证券市值 ), (E+1 日被行权方证券账户行权证券实付数量 -E 日被行权方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数量 ) E+1 日行权证券收盘价格 ] 锁定资金不得划出, 也不得用作保证金 如可锁定资金不足, 本公司有权就差额部分按证券账户应收证券数量价值由大到小确定暂不交付应收合约标的 E+2 日, 如结算参与人完成现货系统二级市场资金交收, 则本公司解锁其资金保证金账户中的被锁定资金 如果结算参与人未完成现货系统二级市场资金交收, 本公司有权将被锁定资金扣划至现货市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弥补不足金额 第九章结算担保金 股票期权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

38 参与人向本公司以自有资金交纳的, 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 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 保金 结算担保金以现金形式交纳 一 基础结算担保金 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参与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必须交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 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不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 500 万元 二 变动结算担保金 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 变动结算担保金根据结算参与人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 本公司按照每季度首个交易日确定的本季度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基数计算各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 结算参与人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金额超出其基础结算担保金金额的, 超出部分即为该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缴纳的变动结算担保金金额 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 = 结算担保金基数 (20% 该结算参与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 / 全市

39 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 +80% 该结算参与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 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时间以及结算担保金基数, 并有权提高个别结算参与人应当交纳的结算担保金金额 三 结算担保金的收取及结息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结算担保金账户用于收取结算担保金 ( 不区分自营及经纪性质 ) 本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结算银行的协商利率, 对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计付利息, 计息方式同资金保证金账户计息方式一致 四 结算担保金的使用及补缴 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本公司有权使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结算担保金用于弥补交收透支, 不足部分再按照分摊比例使用其他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未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使用分摊比例为其结算互保金余额占当前未违约参与人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 由于结算担保金动用或者结算担保金收取变动导致参与人结算担保金不足的, 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交易日补足

40 五 结算担保金的返还 结算参与人不再参与衍生品结算业务并办理衍生品结算业务终止手续的, 在结清与本公司相关债权债务并商定销户日后, 于销户日当天将结算担保金余额划出, 本公司在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划出后对其结算担保金账户进行销户 第十章风险警示与自律管理 一 风险警示制度结算参与人发生以下情况的,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 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结算参与人报告情况 谈话提醒和书面风险警示等措施, 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 一 ) 结算参与人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的保证金占用比例达到较高比例 ; ( 二 ) 结算参与人资金出现异常 ; ( 三 ) 结算参与人涉嫌违规 违约 ; ( 四 ) 结算参与人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 ; ( 五 ) 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 自律管理措施 结算参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可以对其实施

41 自律管理措施 : ( 一 ) 向客户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收取的保证金低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 ( 二 ) 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被动用后未及时补足 ; ( 三 ) 日终结算后资金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标准 ; ( 四 ) 保证金账户日终结算准备金小于零, 且未在次一交易日 9:00 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 ( 五 ) 结算参与人未及时处置证券处置账户内合约标的, 或者处置后未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将处置剩余的合约标的返还投资者 ; ( 六 ) 保证金账户日终结算准备金小于零, 且未能在次一交易日 11:30 前补足或者自行采取平仓措施 ; ( 七 ) 结算参与人备兑证券数量不足, 且未能在次一交易日 11:30 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采取平仓措施 ; ( 八 ) 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发生行权合约标的交割不足, 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异常情形除外 ; ( 九 ) 结算参与人发生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 ( 十 )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结算参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 本公司视情况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 ( 一 ) 要求该结算参与人报告情况 ;

42 ( 二 ) 约见谈话 ; ( 三 ) 书面警示 ; ( 四 ) 将违约 违规情况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五 ) 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 ( 六 ) 提请上交所限制该结算参与人期权自营或者经纪业务 ; ( 七 ) 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除上述规定外, 本公司有权按照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及参与机构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章费用收取 一 收费标准 股票期权业务结算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 收费项目 成交数量 股票 收费标准 ETF 缴纳方 交易结算费每张合约 0.45 元 / 张 0.3 元 / 张交易双方结算单位 行权结算费每张合约 0.9 元 / 张 0.6 元 / 张行权方结算单位 行权过户费股票面值 股票面值乘以 0.5 ( 按证券净过户数量 ) 无 过入方投资者

43 二 收取方式 股票期权相关结算费用均通过参与人相应资金保证金账户进行收取, 具体清算交收时间如下 : ( 一 ) 交易结算费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费采用 T+0 结算模式,T 日期权合约交易对应交易结算费于 T 日清算, 并入 T 日期权合约交易资金完成交收 ( 二 ) 行权结算费行权结算费向期权合约有效行权方收取, 未通过行权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不收取行权结算费 行权结算费于 E 日 ( 行权日 ) 清算,E+1 日并入行权资金中完成交收 ( 三 ) 行权过户费行权过户费仅向股票过入方收取, 不向 ETF 过入方及被现金结算的投资者收取 对于 E+1 日行权交收的股票过入方, 系统于 E+2 日完成行权过户费的交收 第十二章数据接口规格 股票期权交易结算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格见 期权交易 结算数据接口规格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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