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

Transcription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 致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或 我们 ) 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上市公司 奥特佳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 ) 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1 月 25 日作出的 关于对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 ( 需行政许可 ) 2017 第 7 号 )( 以下简称 问询函 ) 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 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金茂大厦 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 3401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 邮编 : 邮编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电话 : 电话 :

2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采用了面谈 书面审查 实地调 查 查询 计算 复核等方法, 勤勉尽责 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 行核查和验证 ; 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 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明确需要核查和验 证的事项, 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 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4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 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 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7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需经本所律师对相关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2 / 9

3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对 问询函 的回复材料, 随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 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 问询函 问题 2 报告期内, 海四达电源下属的工程中心研究五室开发的一款处在研发中阶段的新产品在满电态搁置库发生一起燃爆事故, 事故造成海四达电源 1 人死亡 11 人受伤 请对以下事项补充披露, 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1) 海四达电源对该起事故的赔偿及保障措施等后续处理情况 整改措施 面临的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风险 ;(2) 该起事故对海四达电源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该起事故对海四达电源经营业绩的影响 ( 一 ) 海四达电源对该起事故的后续处理情况及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启东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5 31 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及启东市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 市政府关于对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5 31 燃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启政复 [2016]25 号 ), 该起事故为因个别电池隔膜缺陷引发的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上述燃爆事故共造成海四达电源 1 人死亡 11 人受伤 该起事故发生后, 海四达电源配合死者家属及伤者办理了工伤理赔手续 同时, 根据海四达电源于 2016 年 6 月 3 日与死者家属签署的 协议书, 海四达电源全额支付了死者的全部医疗费及相关救治费用, 并另行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 647,327 元 经核查, 本次燃爆事故相关死者及伤者的工伤理赔手续已经完成 ; 海四达电源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死者的全部医疗费及相关救治费用, 并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向死者家属支付了约定补偿款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燃爆事故所涉及的 11 名伤者均已出院, 其中 8 人已恢复工作, 其余 3 人处于疗养阶段 3 / 9

4 根据该起事故所涉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说明, 所涉死者家属及伤者均同意海四达电源关于该起事故的处理及赔偿方案, 确认不存在有关该起事故针对海四达电源的任何诉讼 仲裁主张或请求 此外, 针对该起事故, 海四达电源实际控制人沈涛 张曼尼 沈晓峰 沈晓彦及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 承诺函, 承诺 若相关死者家属或伤者就该起事故对海四达电源提起任何诉讼 仲裁或主张, 海四达电源实际控制人沈涛 张曼尼 沈晓峰 沈晓彦及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保证海四达电源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海四达电源针对该起事故的相关赔付程序已经处理完毕, 不存在与该次事故相关的诉讼 仲裁案件或面临与该起事故相关的潜在诉讼 仲裁等法律风险 ( 二 ) 海四达电源针对该起事故的整改措施根据上述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5 31 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引起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2500mAh 镍钴铝三元材料试验锂离子电池隔膜缺陷, 该试验锂离子电池为处在研发中试阶段的新产品, 受国内技术条件所限, 具有人力不可抗拒性, 这是一起小概率偶发事件, 具有不可预见性 上述事故发生后, 海四达电源启动了如下整改措施 :1 隐患排查及整改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 海四达电源接受该起事故调查专家组 ( 以下简称 专家组 ) 对海四达电源安全隐患情况的排查, 进行了全面整改, 就该等整改措施向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了 关于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生产专家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6 年 6 月 13 日, 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 关于同意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产品恢复生产的批复 ( 启安监 [2016]64 号 ), 确认海四达电源对查出的隐患已完成整改, 同意海四达电源对老产品恢复生产, 就引发事故的圆柱形三元 2.5Ah 实验锂离子电池不得组织生产 2 多次召开事故专题会议 海四达电源组织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多次召开事故专题会 4 / 9

5 议, 就原因排查 善后处置及各项整改工作进行部署并督促落实 3 修改完善了与安全生产 应急处理相关的公司制度, 包括 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等 根据上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的规定, 当公司生产新产品 使用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时, 必须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编制变更方案, 明确相关责任, 组织进行风险分析, 严格审批 在新产品开发和试制过程中, 严格采用安全风险分析方法, 对新品开发和试制的每个环节进行风险辨识, 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方案, 避免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4 开展员工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及应急演练等 本所律师认为, 海四达电源完成了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并采取多项自我整改措施, 已获得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完成隐患整改的确认及恢复生产的批准, 海四达电源已完成该起事故相关的整改措施 ( 三 ) 该起事故对海四达电源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根据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5 31 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该起事故对海四达电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万元, 主要包括医疗救治费用 死者家属抚恤费用 电池报废损失以及厂房维修费用等, 扣除工伤保险赔付 商业保险赔付, 海四达电源实际承担的经济损失为 万元 该起事故对海四达电源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1 产能方面,2016 年 5 月 31 日发生该起事故后, 海四达电源接受专家组的建议和意见, 对相关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排查与整改 ;2016 年 6 月 13 日, 海四达电源在收到上述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同意恢复生产的批复后恢复生产 此外, 事故现场远离锂离子电池主体生产区域, 未对生产设备造成毁损 由于停产时间较短且未对生产设备造成毁损, 该起事故对产能方面影响较小 2 市场声誉方面, 该起事故发生后, 海四达电源与主要客户进行了积极沟通, 得到了客户的普遍理解和认同, 市场声誉未受影响, 并开拓了包括中植一客 南京金龙等国内新能源商用车厂商在内的新客户 3 核心团队方面, 该起事故发生后, 海四达电源主要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动, 保持了稳定 4 经济损失方面, 因海四达电源支付该起事 5 / 9

6 故相关的医疗救治费用 死者家属抚恤费用 电池报废损失以及厂房维修费用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万元, 扣除工伤保险 企业商业保险赔付后, 海四达电源实际承担的经济损失为 万元, 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为 4.39%, 占比较小 5 主营业务收入方面, 海四达电源 2015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54, 万元, 同比增长 21.44%;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84, 万元, 同比增长 54.64% 该起事故未对主营业务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该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 未对海四达产能 市场声誉 核心团队 主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 该起事故对海四达电源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二 问询函 问题 7 预案披露称, 若本次交易未通过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将导致本次交易终止实施 请从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总额 所占市场份额等方面对本次交易可能未通过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 ) 规定的反垄断行为之一 反垄断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 商务部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 反垄断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考虑的因素包括 :( 一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二 )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三 )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 技术进步的影响 ; ( 四 )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五 )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15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海四达电源未经审计的 2015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2015 年 )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为 亿元, 海四达电源上一会计年度 (2015 年 )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为 4.32 亿元, 即, 上市公司及海四达电源上一会计年度 (2015 年 )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总额合计已超 6 / 9

7 过 20 亿元且均超过 4 亿元, 满足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一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 二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中的第 ( 二 ) 项经营者集中应当申报的标准 虽然上市公司及海四达电源上一会计年度 (2015 年 )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总额满足上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但其程度仅为达到并非远高于申报标准 尤其是,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海四达电源上一年度 (2015 年 )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仅为 4.32 亿元, 接近上述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 4 亿元的法定最低申报标准 因此, 从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总额方面考量, 上市公司及海四达电源经营规模均不大, 本次交易后两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的能力有限 此外,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空调压缩机和汽车空调系统, 而海四达电源主要产品包括锂离子电池和镍系电池, 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 储能 电动工具及电器 应急照明 轨道交通 航空航天 军事装备等领域 上市公司与海四达电源产品不存在横向重叠, 也不存在实际的纵向关系 就上市公司及海四达电源各自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2015 年上市公司汽车空调压缩机国内新车市场销量约为 510 万台 ( 包括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量, 不包括汽车后车市场销量 ) 汽车空调系统国内销量约为 14.4 万件, 按照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的 2015 年国内汽车产量为 2, 万辆计算,2015 年上市公司汽车空调压缩机及汽车空调系统分别占有的市场份额约为 21% 和 0.6%; 海四达电源的主要产品锂离子电池及镍系电池的主要市场均为中国国内市场,2015 年海四达电源锂离子电池销量为 5,414 万 Ah( 不包括东莞纳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消费型锂离子电池 ), 按照平均 3.4V 标称电压估算,2015 年海四达电源锂 7 / 9

8 离子电池销量为 1.84 亿瓦时, 按照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数据显示的 2015 年国内动力电池总需求量超过 160 亿瓦时计算,2015 年海四达电源锂离子电池销量约占国内动力电池总需求量的 1.15%;2015 年海四达电源镍系电池国内销售收入为 1.45 亿元, 按照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数据显示的 2015 年国内镍系电池销售收入为 54.4 亿元计算,2015 年海四达电源镍系电池的销量占国内镍系电池市场份额的 2.67% 根据上述市场份额计算, 上市公司及海四达电源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比较小, 本次交易可根据商务部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不在同一相关市场 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 25% 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 上市公司及海四达电源不存在横向重叠, 也不存在实际的纵向关系, 且上市公司及海四达电源在各自市场所占份额较小, 因此,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使上市公司或海四达电源获得市场控制力或增强其市场控制力或导致 反垄断法 规定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而应被商务部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导致上市公司及海四达电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风险较小, 因此, 本次交易无法通过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存在的可能性较小 ( 以下无正文, 下接签字盖章页 ) 8 / 9

9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对奥特佳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之专项法律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 谢发友 雷富阳 本所地址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 年 2 月 6 日 9 / 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 致 :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四维图新 或 公司 )

More information

-2-

-2-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靖丰煤业有限公司 1 20 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2- -3- -4- -5- -6- -7- 二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8- -9- -10- -11- 三 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12- -13- -14- 四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 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情况 -15- -16- 六 事故原因和性质 -17- -18-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9CFCDF832A3BAB1B1BEA9CAD0CCECD4AA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5DAB6FEC6DAB9C9C6B1C6DAC8A8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2D D66696E616C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C9CFCDF832A3BAB1B1BEA9CAD0CCECD4AA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5DAB6FEC6DAB9C9C6B1C6DAC8A8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2D D66696E616C2E646F6378> 北京市天天元律师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汽车车集团股股份有限公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激励计划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市天元律师事事务所北京市西西城区丰盛胡胡同 28 号太平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2 目录 目录... 1 释义... 2 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予... 4 二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6 三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6 四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More information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7) 第 024 号 致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5) 第 157 号 致 :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 127

More information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7) 第 266 号 致 :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3 号院 1 号楼 19

More information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624 号 致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和晶科技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和晶科技拟定的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624 号 致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和晶科技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和晶科技拟定的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624 号 致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013 号 致 :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6) 第 682 号 致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开

More information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656 号 致 :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More information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6) 第 399-4 号 致 :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8620-38219668 传真 :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 (2017)0212 号 致 :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 :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广州 GUANGZHOU 西安 XI AN 致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或 本所 ) 受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海航基础 ) 委托, 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海航基础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目录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2 二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3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4

More information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More information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意字 [2018] 第 027 号 致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碧水源公司或公司 ) 委托为碧水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就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E8B1A6BFC6BCBCA3BA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

<4D F736F F D20B9E8B1A6BFC6BCBCA3BA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邮编 :610041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 电话 : (86-28)6510-5777;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210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210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210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开

More information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 2 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34 层 电话 :(0532)83885959 传真 :(0532)83895959 邮编 :266071 2-6-1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More information

Agilent N5700 N5741A-49A, N5750A-52A, N5761A-69A, N5770A-72A W 1500 W 600 V 180 A 1 U Vac AC LAN,USB GPIB Agilent N5700 1U 750W 1500W 24

Agilent N5700 N5741A-49A, N5750A-52A, N5761A-69A, N5770A-72A W 1500 W 600 V 180 A 1 U Vac AC LAN,USB GPIB Agilent N5700 1U 750W 1500W 24 Agilent N700 N71A-9A, N70A-2A, N761A-69A, N770A-72A 2 70 W 100 W 600 V 180 A 1 U 8-26 Vac AC LAN,USB GPIB Agilent N700 1U 70W 100W 2 6V 600V 1.A 180A N700 1U 19 100W LED N700 OVP UVL UVL OVP N700 GPIB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5]AN30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目录 一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 本公司 / 公司 / 爱 朋医疗 爱普有限 指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南通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上市 本次上市 指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2016 年 2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致 :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立美达与本所签订的 律师服务协议, 本所作为海立美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事宜出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More information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相关事项调整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More information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205 号 致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 238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 /Tel:

More information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7) 第 202 号 致 :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北京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召开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More information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本所 ) 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高盟新材 或 上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本所 ) 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高盟新材 或 上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More information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办公地址 : 武汉市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电话 :027-85772657 85791895 传真 :027-85780620 网址 :www.zxlaw.net 邮政编码 : 43002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More information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More information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633 号 致 :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More information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61 号 袁茂倩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 ( 或陈述 申辩未被采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More information

银江股份

银江股份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稿 ) 终止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 (200120) 15/16F,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China 电话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或 本所 ) 受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海航基础 ) 委托, 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海航基础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2004 2005 2006 06 05 682,464,370 751,945,603 869,228,274.72 15.60% 427,209,939.84 504,098,607.43 656,153,539.94 30.16% 170,800,079.99 161,079,391.28 198,457,079.61 23.20% 630,837,903.13 615,638,094.08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里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里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B 座 2 层 (100052) 电话 :010-59336116 传真 :010-5933611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北京市金杜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 释义 在本文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华自科技 / 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704 室 电话 :021-60897070 传真 :021-60897590 邮编 :20012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20160097 号 致 :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高慧律师 朱琴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o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 4 层 (518026) 3/F, 4/F, Block A,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More informatio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 地址 :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 :(0551)62620429 传真 :(0551)626204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 ( 三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三 ) 致 :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时达 或 公司 ) 的委托,

More information

确 认 函

确 认 函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二十二 A 二十三 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6) 第 135-7 号 致 :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1

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邮编 100027 F5, C,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电话 /TEL:(8610)5086 7666 传真 /FAX:( 8610)6552 7227 网址 /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210005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723732 传真 (Fax):025-84730252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致 :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G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G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 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703-1704 室 电话 :021-60897070 传真 :021-60897590 邮编 :20012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160057-00002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确 认 函

确 认 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3 楼 1301 室邮编 :510623 电话 :(86-20)2805-9088 传真 :(86-20)2805-9099 junheg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

More information

银江股份

银江股份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 (200120) 15/16F,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China 电话 : 86-21-5878 5888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More information

施刚

施刚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1] 第 008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 (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More information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C4CFD6D8B9A4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5F66696E616C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C4CFD6D8B9A4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5F66696E616C5F2E646F63>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 年 7 月 )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field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邮编 :100033 电话 (Tel):010-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网址 :www.grandfieldlaw.com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JINGTIAN & GONGCHENG

JINGTIAN & GONGCHENG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 209 号财富广场 2 号楼 603 室 Add: Room 2-603, Fortune Plaza, 209 Zhuyuan Rd, Suzhou, China 电话 :0512-68026095 传真 :0512-6802606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北京中伦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楼邮编 :510623 电话 :(+86)(20) 3879 9345 传真 :(+86)(20) 3879 9345-200 国浩律师 ( 广州 ) 事务所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根据本所与申请人签署的 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根据本所与申请人签署的 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证券代码 :000002 200002 证券简称 : 万科 A 万科 B 公告编号 :< 万 >2008-05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万科东海岸裙楼 C0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08 万科 G1 08 万科 G2 证券代码 :112005 112006 发行总额 : 人民币 59 亿元上市时间 :2008 年 9 月 18 日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人

More information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恒生银行 ( 中国 ) 银行结构性投资产品表现报告 步步稳 系列部分保本投资产品 产品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当前观察期 是否发生下档触发事件 挂钩标的 最初价格 * 最新价格 累积回报 EFZR36 2016 年 9 月 13 日 2017 年 9 月 13 日 3 否 盈富基金 24.85 26.00 不适用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102.40 106.90 OTZR95 2016 年 9 月 14

More information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邦宝益智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星期三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邦宝益智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星期三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 :021-5598 9888 传真 :021-5598 9898 邮编 :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20160057-00011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邦宝益智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More information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 [2018] 第 057 号 致 :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郝卿 蒋慧律师出席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 [2018] 第 057 号 致 :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郝卿 蒋慧律师出席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88065558 传真 :(0591)88068008 网址 :http://www.zenithlawyer.com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释义 在本文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所 简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含义 迪森股份 / 公司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释义 在本文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所 简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含义 迪森股份 / 公司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 首开幸福广场 )C 座 40-3 四层 五层 电话 /TEL:(8610)5086 7666 传真 /FAX:( 8610)5086 7998 网址 /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康达法意字 [2014]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 (8610) 5776-3888; 传真 : (8610) 5776-3777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致 :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沪锦律非证字第 01F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致 :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沪锦律非证字第 01F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友利控股 ) 拟通过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拟向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下称 承诺方 ) 出售资产 ( 下称 本次交易 ) 承诺方作为友利控股的控股股东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现承诺如下 : 1 承诺方将及时向友利控股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 : 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棕榈泉国际金融中心 16 17 楼 电话 :028-86625656 传真 :028-8676112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 ( 五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 (8610) 5776-3888; 传真 : (8610) 5776-3777

More information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8519-1300 传真 :(86-10)8519-1350/1351/1354 电子邮件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解锁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 致 :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339-3 号 致 :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339-3 号 致 :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339-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2015 年 12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致 :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More information

2 法律意见书

2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邮编 :100044 Add:15F,Bulding1,No.59,GaoliangqiaoRd,Haidian,District,Beijing.China. 100044 电话 :(Tel):010-82653566 传真 :(Fax):010-88381869

More information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6-010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6-010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德恒 D201511232843320051BJ-2 号致 :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尤洛卡的委托, 担任尤洛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月 致 :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九典制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理 财 资 金, 则 客 户 面 临 产 品 期 限 延 期 调 整 等 风 险 8.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本 说 明 书 有 关 信 息 公 告 的 约 定, 进 行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客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理 财 资 金, 则 客 户 面 临 产 品 期 限 延 期 调 整 等 风 险 8.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本 说 明 书 有 关 信 息 公 告 的 约 定, 进 行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客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鑫 意 理 财 福 通 日 鑫 H14001 期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尊 敬 的 客 户 : 由 于 理 财 资 金 管 理 运 用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面 临 多 种 风 险 因 素, 因 此, 根 据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的 要 求, 在 您 选 择

More information

(譯本)

(譯本)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九 時 舉 行 的 第 466 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梁 焯 輝 先 生 主 席 黄 仕 進 教 授 副 主 席 何 培 斌 教 授 許 智 文 教 授 劉 文 君 女 士 李 律 仁 先 生 陸 觀 豪 先 生 陳 祖 楹 女 士 張 孝 威 先 生 何 立

More information

,,,,, 5,,, :,,,,,, ( ), 6,,,,,,,,, 7,, ( ),,,,,,,,,, 8,,,,,,,,,,,,,,,,, 9,,,,, :, :, :, :,,,,,

,,,,,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或 本所 ) 接受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通富微电 或

More information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