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为确保数字证书能正确标识申请人身份, 明确电子认证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在申请和使用中国结算 CA 系统签发的数字证书时, 须认真阅读 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 以下简称 本责任书 ) 申请人在纸质的 个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上签字后或在线阅读电子版的本责任书并选择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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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为确保数字证书能正确标识申请人身份, 明确电子认证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在申请和使用中国结算 CA 系统签发的数字证书时, 须认真阅读 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 以下简称 本责任书 ) 申请人在纸质的 个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上签字后或在线阅读电子版的本责任书并选择接受后, 则表示申请人已经认真阅读和理解本责任书, 并同意接受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若您不同意本责任书的全部或部分规定, 请勿申请和使用中国结算 CA 系统签发的数字证书 ( 一 ) 个人数字证书是经中国结算 CA 系统签发的包含个人信息的数字证书, 它用于标志自然人在进行信息交换 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等网络活动中的身份 ( 二 ) 在申请和使用证书及其相关服务前, 申请人还须了解并遵守 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 ( 试行 ) 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业务指南( 试行 ) 的相关内容及其他与证书相关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 ( 试行 ) 和 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 ( 试行 ) 公布在中国结算网站上( ( 三 ) 申请人应承诺在申请表中所填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完全真实有效, 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 四 ) 申请人的申请一旦获得批准, 无论是否已经接受证书, 申请人自动成为证书持有人 ( 五 ) 证书持有人必须确保其持有的证书用于申请时预定的目的 中国结算 CA 系统签发的各类证书, 仅用于表明证书持有人在申请证书时所要标识的身份, 以及验证其使用该证书内包含的公钥所对应的私钥制作的签名 如果证书持有人将该证书用于其他用途, 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将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 六 ) 证书持有人必须保证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及数字证书下载凭证的安全, 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 如因故意 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盗用 冒用 伪造或篡改时, 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 七 ) 证书持有人在使用自己的私钥或数字证书时, 应当使用可依赖 安全的系统 一旦发生私钥泄密或任何可能导致证书持有人私钥安全性危机的情况, 证书持有人应立刻告知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 如果证书持有人明知私钥安全性出现问题而未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以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 而给中国结算以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 其他证书持有人 证书依赖方或者其它相关方造成损失的, 该证书持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 八 ) 随着技术进步, 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证书持有人及时更换数字证书 证书持有人在收到技术更新通知时,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数字证书 若逾期证书持有人没有按时更新数字证书所导致的后果, 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九 ) 因自然人死亡或单位解散等原因导致证书持有人主体不存在时, 法定责任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 向中国结算或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请求作废数字证书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数字证书在注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 十 ) 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但是, 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 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 (1) 申请使用虚假资料申请数字证书服务 ; (2) 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申请数字证书服务 ; (3) 其它违规申请数字证书服务的情况 ( 十一 ) 中国结算在已谨慎地遵循了国家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 但由于中国结算 CA 系统的软硬件设备或网络故障等无法预见的因素而导致数字证书服务延迟 中断或无法签发, 而有损失产生的, 中国结算 CA 系统将重新签发证书, 但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十二 )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的, 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十三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 ( 试行 )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结算在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时, 只承担法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中国结算的担保免责和赔偿责任详见 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 ( 试行 ) ( 十四 ) 中国结算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责任书时, 应当公告提示, 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书持有人 申请人和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 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执行

4 日期 : 时间 : 资金账号 姓名 证件号码 证券账号 上海 A 股上海 B 股上海基金代办股份 深圳 A 股 深圳 B 股 深圳基金 以上内容不需客户填写自然人投资者资料表 ( 本表中项目务请客户准确清楚填写 ) 客户姓名性别 男 女证件有效期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固定电话号码 ( 含区号 ) 地址 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职业 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签署表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以及国泰君安证券 自然 人证券交易协议书 ( 版本号 ) 中的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买者自负承诺书 开 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 君行天下 业务客户告知书 客户须知 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证 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指定交易协议书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 自助委托及自助开通新业 务协议书 ( 本签署表中统称 上述全部协议 ) 的全部内容, 完全同意并接受上述全部协议的内容 国籍 和条款, 并就此确认 : 自协议双方在本签署表上签章之日起, 上述全部协议生效 第一联证券公司留存. 重要提示 : 1 甲方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 并注意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 同时还应加强身份证件 账号 密码 数字证书 ( 如有 ) 的保护 2 乙方人员 ( 包括乙方所有员工 经纪人 从乙方获取客户开发报酬的任何人员, 下同 ) 均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办理账户开立 注销 转移, 证券认购 交易或者资金存取 划转 查询等事宜, 若甲方坚持将交易密码或资金密码告知乙方人员, 并委托其办理相关业务, 则乙方将视其为个人行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 选择证券种类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 甲方在乙方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使用实名 ; 如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虚假 无效, 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 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 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 4 甲方与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证券营业部发生纠纷时, 可拔打乙方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电话号码 : 甲乙双方确认, 就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协商不成的, 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6 甲方确认乙方已就上述全部协议中的所有加粗条款向甲方进行了重点提示, 甲方签署本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5 签署表时对上述全部协议的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 理解并接受协议条款尤其是加粗条 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港澳台及境外人士请抄写 : 本人已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和风险 : 甲方 ( 投资者 ) 签章乙方 ( 证券营业部 ) 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本人确认本人已验证上述客户交易所需之证明文件及客户之签署 经办人 : 复核人 :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为引导个人投资者 ( 以下简称 投资者 ) 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理性参与证券交易,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 证券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相关业务规则,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 引导和服务, 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 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 合法参与证券交易, 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 买者自负 原则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 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 自主决策, 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 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 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 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 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投资者与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 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 仔细阅读协议条款, 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 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 收入状况 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 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投资品种 投资时机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 资信状况 交易习惯 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 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 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本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 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 风险 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 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 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投资者参与本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 应当根据本所要求, 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 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 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 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 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 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 信息 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防范信息欺诈, 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被本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 本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 接受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 真实 准确 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得侵害国家 社会 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7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 本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 并可依据相关规则, 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 本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8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 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 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 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 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 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 1 宏观经济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 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 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 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 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 规则发生变化, 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 ; 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 ; 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 摘牌, 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 技术风险: 由于交易撮合 清算交收 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 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 同时通讯技术 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 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 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 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 诸如地震 台风 火灾 水灾 战争 瘟疫 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 ; 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 ; 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 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 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 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 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 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 当您有意投资 ST *ST 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 如权证等衍生品 ) 时, 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 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 数字证书保管不当 投资决策失误 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 ; 网上委托 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 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 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 从而造成损失 ; 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 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 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 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 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 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 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 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 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 : 1 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如下 :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9 (1) 证券经纪业务 : 代理登记开户 代理证券买卖 代理资金及证券的清算交收 代理保管有价证券 代理领取红利股息 代理对客户委托 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2) 证券投资咨询 ;(3) 融资融券 ;(4)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5)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6) 代销金融产品 (7)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证券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如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须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证券公司授权的, 则营业部开展上述业务之前还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或授权 上述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 ( 如 : 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资产管理业务 资金拆借等 ), 非经本公司另行特别授权, 证券营业部无权开展, 并无权就这些行为对外签署合同, 否则该合同无效 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 您不得全权委托证券营业部及员工买卖证券, 不得与其有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的约定, 否则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现场资讯 网络资讯 短信资讯等资讯服务均为增值服务, 力求客观公正, 但不担保这些资讯的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和送达性, 内容仅供参考, 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证券经营机构无关 3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 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 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 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 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 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 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 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 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 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 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 股市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0 买者自负承诺函 本证券投资者 ( 下称 本投资者 ) 郑重承诺如下 : 1 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不存在任何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均真实 全面 有效 合法, 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 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 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4 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惯例 证券交易知识 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 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5 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 买者自负 的含义, 本投资者确认 : 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 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 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1 开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 :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 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指数基金 LOF 境内 ETF( 针对沪深证券市场的 ETF, 可细分为境内单市场 ETF 沪市境内跨市场 ETF 深市境内跨市场 ETF) 跨境 ETF( 针对境外证券市场的 ETF) 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开放式基金投资的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特制订本风险揭示书, 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 重要提示 1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全部风险, 我们将保留修改本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的权利 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 ; 2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开放式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没有风险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情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4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进行境内 ETF 及跨境 ETF 认购 申购 赎回交易之前, 必须签订本风险揭示书 本风险揭示书适用于投资人通过本公司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全部 ETF 产品 境内 ETF 跨境 ETF 产品业务规则以招募说明书为准, 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并了解 ; 5 投资人须通过基金适当性管理进行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的评测, 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 务必认真阅读并了解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对申购基金作出独立决策, 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同时, 投资人应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 将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树立长期 稳健 防范风险的投资观念 二 投资人投资开放式基金,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 ( 一 )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 二 ) 操作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可能导致的损失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2 在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 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 等 ( 三 )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基金出现 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 四 )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五 ) 合规风险 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六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七 )ETF 基金特有风险 1 ETF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ETF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 2 ETF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 生风险 其中, 跨境 ETF 因与主权国家或地区风险密切相关, 标的指数所涵盖的国家或地区未来经济的发展 该国家或地区可能对市场进行的直接经济控制或影响市场正常运作的突然性政策措施, 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也 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 3 ETF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标的 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和新股市 值配售收益, 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各种费用和税收的存在,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等原因使 ETF 产生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 另外, 对于跨境 ETF, 其现金管理 外汇风险管理, 也会导致产生跟踪误差 ; 4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ETF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另外, 对于跨境 ETF, 由于基金管理人受外汇额度管制的限制, 当额度用完时, 跨境 ETF 的套利机制失效,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大幅溢价, 使投资人投资 ETF 的风险与成本增加, 产品效率降低 ; 5 ETF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ETF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现风险 ; 6 总额控制风险 跨境 ETF 申购 赎回分别设定日内累计总额上限, 交易系统实时分别计算和控制当日的累计申购量 赎回量不超过申购总额 赎回总额, 交易系统对超出限额后的申报整单作自动失败处理, 从而导致投资人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 ; 7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 对于境内 ETF, 因基金在申购 赎回清单可能不会对所有的成份股 允许使用现金替代, 而且现金替代比例会设置现金替代上限比例进行控制 所以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 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购入申购所需的足够成份股, 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 对于跨 境 ETF, 当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在交收日分别备足足额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 如投资 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 则导致申购或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 ; 8 投资人无法赎回 ETF 的风险 ETF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 9 赎空 风险 由于境内 ETF 基金持有证券或现金数量不足应付赎回所导致的 赎空风险 例如, 基金持有某股票 950 万股,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该股数量为 10 万股, 假设当天基金净赎回量为 100 个最小申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3 购赎回单位, 此时便会出现 赎空 情形 同理, 如基金持有现金 45 万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必须现金替代金额为 5000 元, 假设当天基金净赎回量为 100 个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此时将出现基金现金不足情况 ; 10 撤单风险 跨境 ETF 申购 赎回申报一旦作出, 则不能撤单 申报的结果须投资人承担 ; 11 套利风险 由于跨境 ETF 投资人从事套利活动时不能直接买入或卖出一篮子标的指数对应的成份股, 而要通过在境外市场以成份股或股指期货交易等方式来进行间接套利, 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 12 交收制度差异风险 跨境 ETF 申赎业务均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 较境内 ETF 有所差异 由于交收当事方可能出现的交收违约, 导致投资人面临交收风险 ; 13 交易时差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与国内市场存在节假日 交易时间差异, 交易的时差性可能使投资人 不能同时根据两边市场的运行特点做出决策, 加大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 14 申购 赎回与交易规则差异风险 境内单市场 ETF 沪市境内跨市场 ETF 深市境内跨市场 ETF 跨 境 ETF 对申购 赎回与交易的规定存在差异, 投资人可能因不熟悉规则导致未能实施预期投资行为 15 涨跌停板的风险 境外市场可能不设涨跌停板, 而国内市场规定股票 上市基金涨跌幅不得超过正负 10% 当跨境 ETF 对应的标的指数涨幅超过 10% 时, 套利投资人可能会将跨境 ETF 价格推至 10% 的涨幅上限, 套利机制失效 ; 需要购买跨境 ETF 的投资人只能进行申购 反之亦然 ; 16 汇兑风险 跨境 ETF 以投资海外市场为主, 以外币计价 如果所投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 将对基金收益造成负面影响, 而且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变大, 进而导 致投资人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 17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 ETF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 18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 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比率 替代金额等出错, 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或者投资人将面临远高于正常情况下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退款或补款 ; 19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 20 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 八 ) 沪市境内跨市场 ETF 特有风险 1 根据沪深 300ETF 的交收制度安排, 投资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ETF 份额及其所对应的深市组合证券现金替代资金,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T+1 日安排 逐笔全额结算, 如发生交收失败, 将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 全额获得 T 日申购未卖出的 ETF 份额, 由此可能给投资人的利益带来损失 ; 2 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 退补现金替代 方式, 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 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的原则, 在不超过深市组合证券有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内买入深市组合证券 ( 申购 ) 或卖出深市组合证券 ( 赎回 ), 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成本 (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 费用 税收等 ) 均由申购赎回投资人承担 若因技术系统 通讯链路或其他技术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原则对 退补现金替代 的证券进行处理, 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基金管理人不对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不承担由此给投资人带来的任何损失 ; 3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投资人赎回获得的组合证券当日可卖出 按照现有结算制度安排, 本条可理解为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天可卖出, 当天未卖出的基金份额于 T+1 日进行交收成功后,T+2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 ( 九 ) 深市境内跨市场 ETF 特有风险深市境内跨市场 ETF 的申购 赎回采用组合证券 场外实物申购 赎回 的模式办理, 其申购 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 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 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 ETF 的申购 赎回, 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 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 同时用以申购 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十 ) 其他风险 1 第三方机构服务风险 : (1) 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券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 的风险 ;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4 (2)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 对投资人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 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 理机构 ; 风险 ;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 (4) 因基金管理人或代理券商交收违约导致投资人的组合证券被登记结算机构扣划的风险 2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 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发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 成 风险 3 新投资工具风险 随着符合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 4 密码失密风险 由于投资人密码失密 操作不当 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发生的可能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投资人进 行证券交易中他人做出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属于无效承诺 三 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的特定风险 证券公司作为开放式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负责传送申请数据, 但申请数据的最终确认结果由基金管理 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后果, 作为发售代理机构的券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 素等 1 投资人未完整 真实地填妥各类申请表的内容, 或未附上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 2 因不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而使各类申请无效 ; 3 由于基金管理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的过错, 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 4 其它非由发售代理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况, 如突发性的通讯 设备故障, 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因 四 有关 ETF 基金的其他约定 1 投资人用于申购境内 ETF 基金份额一篮子股票的托管份额以证券交易所托管份额为准 ; 2 如果发生 ETF 现金替代或现金差额需扣款的情况, 发售代理机构有权从投资人资金账户中划扣应补 缴金额, 若资金账户余额不足, 投资人应在 3 个工作日之内补足相应欠款 若投资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欠款, 发售代理机构有权按照欠款金额将投资人账户内相应证券进行抵扣, 或保留追讨的权利 欠款账户不 得办理撤指定 转托管或销户手续 ; 3 投资人在进行申购赎回 ETF 业务操作时, 发售代理机构有权根据投资人当天进行基金交易的规模, 在投资人账户中按照交易规模一定比例设定 禁取资产 额度, 禁取资产 在相应交易完成前可用不可取 ; 4 如果个人投资人在发售代理机构提交认 ( 申 ) 购境内 ETF 的股票属于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 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的 限售股 范畴, 发售代理机构有权根据投资人认 ( 申 ) 购数量, 在资金账户中按其应预缴个人所得税款扣划资金, 若资金账户中余额不足, 发售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投资人的认 ( 申 ) 购交易请求 ; 5 如果发生 ETF 现金替代或现金差额需退款的情况, 本公司将在对应业务的交收款项清算交收到账后, 退还投资人对应款项 本公司不对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投资人款项未及时到账等非自身问题承担责任 ; 6 本公司暂不允许投资人针对上交所跨境 ETF 基金进行 基金空赎 操作 市场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5 君行天下 业务客户告知书 [ 君行天下业务的内容 ] 君行天下业务是指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在公司营业部范围内, 为客户提供在公司内任一营业部 ( 以下简称为 受理营业部 ) 办理开户手续时, 可以指定自己成为另外一个营业部 ( 以下简称为 归属营业部 ) 的客户 ; 同时已是国泰君安证券的客户, 可不受开户营业部 ( 即归属营业部 ) 的限制, 前往国泰君安的任何一个营业部 ( 即受理营业部 ) 办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业务 ( 与前述开户业务合称为 基础业务 ), 从而给客户以就近服务的便利 基础业务的具体范围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制度规定为准 [ 受理营业部与归属营业部的关系 ] 客户跨营业部办理开户业务时, 受理营业部与归属营业部之间存在 代理关系, 受理营业部代理归属营业部收集 审核客户资料, 与客户签署 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 客 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 生效后, 客户关系属于归属营业部, 后续服务由归属营业部向客户提供 [ 受理营业部盖章的效力 ] 受理营业部加盖 开户业务专用章 视为归属营业部同意签署 客户证券交 易开户协议, 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 生效后对客户和归属营业部具有约束力, 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 议 中的权利义务由客户和归属营业部承担 [ 争议解决方式 ] 客户跨营业部办理开户业务发生争议时, 可拨打国泰君安证券 服务热线进行投 诉 ; 若需向监管机关投诉, 应通过归属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投诉 ; 协商不成的, 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6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 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 一 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 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 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 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 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 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 进行查询 三 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 应当出示本人 / 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使用实名, 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四 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如您的交易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 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 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 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证券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五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 账户密码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 我们特此提醒您, 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 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 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 生日 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 并定期修改密码 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 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 ( 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 由于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 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 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 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 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 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在投资之前, 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 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 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 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 ( 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 或个人 ( 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 擅自销售金融产品 因此, 在购买金融产品时, 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 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 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 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其中, 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 电话委托 热键委托等, 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 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 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 由于您操作不当而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7 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 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 黑客攻击 病毒感染等风险, 避免造成损失 八 审慎授权代理人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 我们建议您, 在选择代理人以前, 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 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 代理人向您负责, 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 包括证券经纪人 ) 作为您的代理人 九 切勿全权委托投资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 ( 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 或个人 ( 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 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 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 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 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十 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 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电话号码 :95521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8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为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相关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 ( 以下简称 客户账户 或 账户 ) 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 1. 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中国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 2.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 3. 甲方保证, 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 以及存续期间内, 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承担因资料不实 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 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 4.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 5. 甲方确认, 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 客户须知 和本协议所有条款, 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双方权利 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 1. 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 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 2. 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 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 3. 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 4.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的规定 ; 5. 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 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 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 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 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 6.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一 ) 甲方权利 1. 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 2. 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 委托方式 操作方法 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 利率 交易明细 资产余额等信息 ; 3. 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 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 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 4. 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19 5.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甲方义务 1.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以及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开立账户, 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 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亦不得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 2. 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 业务规定等, 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 3. 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 过期的, 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 4.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 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 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 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 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 5. 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 资金记录等 如发现有他人冒用 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 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 6. 甲方承诺不得通过账户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亦不得借用乙方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 7.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一 ) 乙方权利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的规定, 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 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 2.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 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 3. 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 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 4.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乙方义务 1. 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 2. 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 及时 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 查询 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 3. 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 4. 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 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 出售 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 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 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 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由乙方承担 ; 5.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的规定, 履行投资者教育 适当性管理 客户回访 反洗钱等 有关职责和义务 ;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0 6.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注销第五条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 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通过见证 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 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 法规 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 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按照乙方业务规定, 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 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 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 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 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 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授权委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 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授权权限 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 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 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 生日 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 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 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为保护甲方权益,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 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 如回访时出现异常, 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 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 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 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客户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职业 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 应当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 甲方须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十二条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 1. 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 2. 账户内交易的结算 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 3.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 4.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 5. 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应按乙方业务规定, 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 甲方须到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 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章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 收益分配 支付结算 计付利息等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1 第十五条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为保护甲方权益, 甲方在操作账户时, 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 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 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 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 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 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 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 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 数量限制 金额限制 品种限制等,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 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 佣金 服务手续费, 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 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 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 告知甲方 第二十条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 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 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 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 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 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 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或发现有他人冒用 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 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 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 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 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 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 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 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 选择证券种类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 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 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自行承担 1. 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 应立即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 如甲方拒绝, 乙方有权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 2. 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不符合乙方业务规则要求的, 乙方应当要求甲方进行更新 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乙方认为必要时, 可限制甲方交易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 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 3.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 乙方应当依法协助 配合司法机关和行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2 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 海关 税务等部门查询 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 4. 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 5. 甲方违反其承诺 声明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所述义务的 ;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甲方对乙方负有逾期债务 ( 包括但不限于因融资融券交易 普通证券交易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而产生的债务等等 ) 时,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 限制交易 留置 扣划 强制平仓等 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 乙方有权追偿 前述约定不具有排他性, 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所列处分措施予以违约救济 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前述约定的救济措施, 无论何种情况, 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五章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六条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瘟疫 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 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 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 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九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 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 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证券纠纷调解专业中心委员会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 双方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第六章协议的生效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 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若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按新修订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若前款所述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 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3 本协议的, 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 则公告内容生效, 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五条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 ( 以下称为 解除通知 ) 的方式告知甲方, 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 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 本协议即解除 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八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 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 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 本协议即告终止 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 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 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七条如遇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调整, 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 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在此情况下, 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 可以是书面通知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 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 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 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 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 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 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 ; 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 ( 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 ) 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 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所涉及名词 术语的解释, 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 适用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4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 ( 包括证券 衍生品 ) 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 1 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 ) 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形 ; 2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合法, 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 3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买者自负承诺函 等相关文件, 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 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 4 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 5 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 1 乙方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 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 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 3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 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 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 4 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 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 5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双方同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 1 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 证券的清算 交收; 3 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 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 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 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规定的, 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 应先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 清算交收和计 付利息等 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约定 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 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 磁卡 ( 小 键盘 ) 委托 热键委托 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 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通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 必须提供委托人 ( 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下同 ) 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 并填写委托单, 否则, 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5 方的委托,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 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 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是通过电话录音委托的, 甲方应当在委托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的营业场所补填委托单据, 在这三个交易日内该电话录音作为甲方的委托凭证, 由乙方予以保存 若甲方在三个交易日内补填了委托单据的, 则该补填的委托单据就成为其委托凭证, 由乙方予以保存 ; 若甲方未在三个交易日内补填委托单据的, 则在三个交易日后将以电脑交易记录作为甲方的委托凭证, 由乙方予以保存 第七条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 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 包 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 直接利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 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 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网上委托系统的设备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 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 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 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如需使用外围软件通过国泰君安证券交易系统外围接口接入乙方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委托的, 须事先征得乙方 的书面同意并按照乙方业务规则办理接入手续, 并签署相关协议 外围软件 是指由甲方或第三方在乙方 外围接口 规范基础上所开发的用于甲方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软件 外围接口 是指乙方交易系统外围接口规范 凡使用甲方的资金帐号 交易密码通过 外围软件 接入乙方交易系统所进行的交易, 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保证 外围软件 所用服务器及终端的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管理安全 可靠 ; 及时升级补丁, 关闭无关服务 网络端口 ; 安装杀毒和防木马软件, 并进行定期升级和在线扫描 ; 对于因系统故障 感染病毒以及非法入侵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由于甲方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 外围软件 不相匹配, 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的 或由于 外围软件 的不正常运行导致甲方交易系统发生故障, 而造成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甲方 外围软件 的运行危及到乙方的交易系统安全和稳定时, 乙方有权单方切断经由 外围接口 的连接, 若已经给乙方造成损失, 则甲方应予以赔偿 甲方系统若有重大变更或升级 ( 包括策略调整为高频交易策略 ), 甲方应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若甲方擅自变更系统导致乙方系统发生交易故障, 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 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对 外围接口 的使用, 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 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若甲方采用专线接入方式将 外围软件 接入乙方交易系统的, 甲方须自行承担接入风险, 同时甲方确认, 由于专线及分仓接口系由本协议之外的其他方 ( 如运营商 资产管理系统等 ) 提供服务, 乙方不对专线及分仓接口故障等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条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 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 1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 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 停顿 延迟 数据错误等情况 ; 2 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 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 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 4 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 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 5 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 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 6 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 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 由于网络故障, 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 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 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 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 ; 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 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6 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 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 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当发生上述风险事项, 导致甲方损失的, 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在签订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 后乙方为其开通网上委托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 应取 得乙方网上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 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 安装 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是网上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 不得擅自泄露 转交 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 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 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凡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 资金账号 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 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 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 连续 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 甲方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 承担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 不得与他人共享 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并从 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四 十五条约定的情形时, 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 并采取适当的方 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 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 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 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 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 议约定, 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 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 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 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 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 由此导 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 ( 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但由于市 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 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 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 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 代征税金, 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 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 由于市场或设备 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 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格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 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 红利领取 红股上市等信息, 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 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7 第二十六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 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 1 交易所已开市, 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 2 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 委托记录有异常; 3 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 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 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 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 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 由此而导致的后果 损失和风险, 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根据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要求, 乙方对甲方证券交易和资金进行监控, 当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下列情形时, 乙方有权采取拒绝委托等有效措施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1 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 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 2 同一证券账户 或参与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3 委托 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 4 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 5 大笔申报 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 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 6 单独或合谋, 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 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 7 巨额申报, 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 8 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 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 9 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 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 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 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 10 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11 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2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3 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 通过异常申报, 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 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 ; 14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 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5 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6 乙方依据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乙方发现甲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 乙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 数据仅供甲方参考, 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九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 如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 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 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三十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 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 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 方式查询和打印 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 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 双方需另行签订指定交易 协议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 或现有的委托交易方式及证券业务品种,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 乙方将视该项业务的具体情况, 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上述业务时, 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 ( 或股东账号 ) 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 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 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 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 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8 第三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甲方开设账户后, 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 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 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甲方 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 变更和撤销等应当在乙方柜台进行, 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第三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 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授权权限 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 必须到乙方柜台书面通知乙方或及时提供经公证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通知乙方, 否则, 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 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交乙方保管, 且该等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组成 部分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 视同甲方本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乙方人员 ( 包括乙方所有员工 经纪人 从乙方获取客户开发报酬的任何人员 ) 办 理账户开立 注销 转移, 证券认购 交易或者资金存取 划转 查询等事宜, 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 选择证券种类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四十条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四十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 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 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 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 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 留置 扣划 强制平仓等, 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有权追偿 前述约定不具有排他性, 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所列处分措施予以违约救济 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前述约定的救济措施, 无论何种情况, 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当乙方发现甲方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时, 乙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制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委托 限制交易 冻结证券 限制取款等, 由此造成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 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 根据成交结果完成其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 甲方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 由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证券账户与乙方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对于根据登记公司安排可以采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的情况, 甲方应当确保账户中留有充足的证券或资金用于交收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交收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 : 1 甲方账户证券或资金余额不足 ; 2 交易对手方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或资金余额不足 ; 3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履行与乙方的交收责任 第四十三条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 乙方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 并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 乙方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甲方 本条约定不具有排他性, 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本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 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及如何采取本条项下约定的救济措施, 无论何种情况, 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如果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 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 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 第四十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数字证书和密码的保管和保密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29 任何使用甲方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 ( 包括证券交易委托 资金转账委托 客户资料修改 签署文件等 ) 均视为甲方 行为 ; 由于密码失密或数字证书丢失 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 因甲方保管不善, 或者他人伪造 ( 变造 ) 证券账户卡 身份证和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瘟疫 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 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 四十九所述事件发生后, 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 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 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 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申请调 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 双方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第六章协议的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 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 (1) 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 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 (2) 甲乙双方已签署了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且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已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若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若前款所述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 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 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 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五十六条甲方办理撤销上海证券指定交易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 须到乙方柜台办理, 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甲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上海 ( 深圳 ) 证券账户卡到乙方柜台亲自签署有关文件 授权代理人可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和甲方身份证明及上海 ( 深圳 ) 证券账户卡办理 第五十七条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 但甲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 休眠账户的 ; 2. 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 3. 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 4. 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 ( 如司法冻结等情形 ) 的 ; 5. 甲方对乙方或乙方证券营业部负有未了结负债的 ; 6.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 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 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30 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 1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 证件严重失实; 2 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 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 5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需书面通知甲方, 并说明理由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办理销户手续期间, 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外的所 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 本 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 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 邮件通知或 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联系地址时生效, 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 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 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 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 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 ; 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 ( 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任何一种报刊上发布 ) 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 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 术语的解释, 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 适用证券监督管理机 关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 如未另有协议约定, 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 参照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的约定执行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 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 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本协议有关网上委托 自助委托和自助开通新业务的条款与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 自助委托及自助开 通新业务协议书 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31 指定交易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及其有关规定, 经过自愿协商, 甲方选择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 并以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 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 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 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如因故延迟, 乙方应告之甲方, 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 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 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 为甲方建立明细账, 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 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 代领记名证券红利 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 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 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 须遵守乙方有关证券交易代理的规定, 不得擅自 卖空 交易 第七条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 应先行向乙方挂失, 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 甲方补办遗失的证券账户, 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的手续办理 第八条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 (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 ), 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甲方如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 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 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 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签署表 中选择本协议并在签署表上签字盖章, 即视为双方签订本协议, 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32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经友好协商, 就网上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章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第一条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 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 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 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 1 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 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 停顿 延迟 数据错误等情况 ; 2 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 3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 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 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 4 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 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 5 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 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 6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分析 预测性资料, 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7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 有软件自带证书密码加密的身份识别方式, 甲方充分了解和认识这种加密方式从事网上交易, 存在的安全性方面风险, 并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二章网上交易第二条本协议所表述的 网上交易 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 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 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甲方还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本人的资金及股票余额 明细, 设定 修改本人的交易密码, 并可以获得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时股票行情等公开信息及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三条甲方为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 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第四条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 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保证用于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的电脑系统管理安全 可靠 对于因电脑系统故障 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 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交易的申请, 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交易 第六条凡使用甲方的资金账号 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 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 开通柜台委托 电话委托 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 当网络中断 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 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若甲方不办理其他委托交易方式的, 在无法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时, 产生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 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 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交易方式 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 甲方的网上交易被冻结后, 甲方可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九条甲方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参考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乙同意不得向他人传播或扩散 第十条为了甲方的交易安全,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 不得与他人共用, 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不为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第十一条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 攻击乙方网络, 破坏乙方系统,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九 十 十一条约定的情形时, 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交易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 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以甲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为准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33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终止 : 1. 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 2. 一方违反本协议, 另一方要求终止 ; 3.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在 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 中选择本协议并在签署表上签章, 即视为双方签订本协议, 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34 自助委托及自助开通新业务协议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 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的规定, 甲乙双方就甲方通过自助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的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自助委托 第一条术语释义 自助委托 : 指投资者通过电话 可视电话 钱龙热自助系统或小键盘自助系统等向券商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 指令, 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相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委托方式, 但不包括使用电脑和手持设备通过互联网向券 商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指令实现证券买卖委托和相关信息查询的委托方式 第二条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的自助委托方式, 以乙方实际提供的自助委托方式为准 交易密码是甲方进行自助委托的唯一凭证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务必注意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 凡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 均视为甲方亲 自办理之有效委托, 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 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 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 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 须在查询当 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 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二章自助开通新业务 第六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 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交易品种不断增加 为了方 便甲方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 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 业务品种的服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 CALL-Center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委托 国泰君安网站和网上交易以及乙方认可并提供的 其它自助服务系统, 自助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 第七条 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交易品种的业务内容 是否开通以及开通时间等, 由乙方根据业务特 点和操作流程决定 第八条 甲方自助开通新的交易方式和新业务品种, 视为甲方已充分掌握该类操作方式的相关细节和注意事 项, 了解该种交易方式和业务品种的各类风险, 并能够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甲方申请开通新的交易方式和新业务品种, 应当通过乙方的 CALL-Center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委 托 国泰君安网站或网上交易等方式, 输入个人的账号和密码, 经过乙方电脑系统验证无误后, 乙方视为甲 方本人操作办理和有效的开通业务请求, 即可为甲方开通该类业务, 甲方应当自行承担新业务开通及相关交 易的结果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对因不可抗力, 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其它因素造成的甲方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中未尽事宜, 以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为准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终止 : 1. 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 2. 一方违反本协议, 另一方要求终止 ; 3.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在 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签署表 中选择本协议并在签署表上签字盖章, 即视为双方签订本协议, 协议发生法津效力 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 (201602)

35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 负责为证券账户申请人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开立证券账户, 用于记载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及其变更情况, 并提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挂失与补办 注销与合并等服务 二 使用相同姓名 / 名称 相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立多个账户的申请人, 可选择开通一个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然后登录登记公司网站, 根据网站提示, 利用账户关联功能将其他账户与该账户关联在一起 此后, 申请人可使用关联账户中任一证券账户号及密码登录登记公司网站, 办理关联账户的证券查询及相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三 申请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 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或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 以下简称 申请表 ) 申请人在 申请表 上签名后, 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 申请表, 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 四 对于拒绝在 申请表 上签名的申请人, 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五 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的规定 六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 并对开户注册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七 申请人应当对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八 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 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 否则, 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九 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 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十 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 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 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否则, 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十一 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 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但是, 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 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 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 2. 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 3.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开户 ; 4. 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 十二 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 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 登记公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 应当公告提示, 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 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 执行

36 天汇宝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风险揭示书 质押式报价回购 ( 以下简称 报价回购 ) 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 报价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 客户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 实际需求 风险承受能力 以及内部制度 ( 若为机构客户 ), 慎重决定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避免因不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三 客户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前, 了解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 ) 是否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资质 四 在报价回购交易中, 国泰君安既是客户的交易对手方, 同时又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有关交易申报 资金结算等事宜, 存在因国泰君安内部控制疏漏所导致的利益冲突风险 五 报价回购业务中, 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均可能出现因应付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不足额导致资金划付失败 当日初始交易及到期购回的资金划付均延迟至次一交易日 如果 T+1 日仍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则属于违约, 相应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委托, 按上交所确定的原则, 报价回购交易全部质押券设定的质权由证券公司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 客户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券品种, 客户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 1

37 质权 当证券公司违约时, 全体质权人可以共同行使质权 质押券处置所得由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七 国泰君安与客户已在 天汇宝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 以下简称 客户协议 ) 中明确约定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品种与相对应的标准券折算率, 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八 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终止后, 将首先由国泰君安根据 客户协议 的约定对质押券进行处置, 并由其将处置所得与临时现金质押物之和按债权比例向客户公平清偿 仅当国泰君安怠于 不当或无法处置时, 将由国泰君安依据 客户协议 的约定委托进行质押券处置的机构对质押券进行处置 九 报价回购的收益率由国泰君安公布, 客户发出初始交易委托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收益率 客户已知悉并完全理解, 该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 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若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已达成的收益率不会进行相应调整, 客户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十 客户充分了解自动续做或代理委托的业务规则, 避免因资金被自动续做或代理委托后影响客户的资金安排 十一 报价回购业务到期资金 提前购回资金 不再续做资金 当日可用, 次一交易日可取 ; 客户资金账户中, 仅可取资金与报价回 购到期 / 提前购回资金可用于报价回购交易 客户应充分了解业务流 动性 十二 报价回购发生大额不再续做或提前购回时, 国泰君安有 2

38 权根据 客户协议 的约定拒绝不再续做或提前购回申请, 可能影响 客户的资金使用安排和流动性 十三 国泰君安交易系统接受初始交易委托 不再续做委托 提前购回委托和代理委托的截止时间存在差异, 国泰君安交易系统将不接受客户在 客户协议 约定的时间段之外提交的委托, 可能影响客户的资金使用安排和流动性 以上截止时间均以国泰君安系统时间为准 十四 在任一交易日内, 国泰君安有权按照 客户协议 约定 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 不接受任何可能导致规模超限 的委托 若客户已选择到期自动续做功能, 可能导致该交易日到期自 动续做无法正常进行 十五 如因折算率调整 质押券到期 质押券被司法冻结或扣 划等原因导致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 国泰君安证券可能选择提前购回 部分客户报价回购, 通过降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来满足质押券足额 的要求 十六 报价回购业务中, 客户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以及 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因国泰君安原因导致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 因质押券价值波动 折算率调整 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导致质押券不能足额担保所有报价回购债务, 以及国泰君安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权限 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 十七 代理委托是国泰君安为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 由于可代 理委托总额度不足 系统执行交易时间超过交易截止时间 客户 VIP 排序名单变化等原因, 国泰君安不保证所有开通代理委托功能的客户 3

39 账上可代理资金全部或部分被代理交易 十八 国泰君安 上交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给客户带来风险 十九 客户妥善保管资金账户卡 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 料, 如客户将证券账户 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由 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二十 在报价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 国泰君安将以 客户协议 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 向客户发送通知 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 将视作国泰君安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 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知晓有关通知内容, 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一 在报价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 客户联系方式发生变 化, 但未及时变更预留在国泰君安的有效联系方式, 导致国泰君安无 法通知客户相关信息, 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二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上交所规则的变化 修改等原因, 可能会对客户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甚至造成经济 损失 二十三 在报价回购交易过程中, 可能因为国泰君安 上交 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十四 在报价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 如果因出现火灾 地 震 瘟疫 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 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 可能 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4

40 二十五 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 纠纷, 由客户和 国泰君安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 与任何第三方无关, 客 户不得就本报价回购业务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报价回购交易的所有风险 客户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前, 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 客户协议 条款, 掌握报价回购上交所特有的业务规则, 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避免因参与报价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已认真阅读 理解并接受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充分知晓报 价回购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 签名或盖章 ):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5

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汇宝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1

42 客户 ( 投资者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汇宝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资料 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 ( 仅限机构客户 ) 住所或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资金账户 ( 必填 ) 身份证件号码电子邮箱移动电话上海证券账户 乙方资料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红客户服务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甲方乙方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及附件全部条款, 已充分知悉 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乙方工作人员已向甲方全面介绍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规则, 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甲方自愿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 盖章 ) ( 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经办 : 复核 : 注 : 上海证券账户为经证券结算公司确认的在乙方建立账户指定交易关系的证券 2

43 账户 鉴于 : 1. 甲方具有合法的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 2.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且该业务权限未被暂停或终止 ; 3. 甲方拟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 并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 资金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该等委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及相关规定, 甲乙双 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定义及解释 本协议中,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的以外, 下述各词语和表达应具有如下含义 : 报价回购折算比率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初始交易 指证券公司将符合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 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 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 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 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 报价回购业务质押券折算率根据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质押券折算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指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自身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 由乙方提供相应自有资产作为质物向甲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 3

44 自动续做不再续做购回交易提前购回提前购回价格 业务办法 质押专用账户 指客户选择到期自动续做功能后,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如果甲方在回购到期日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 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 ( 不含回购收益 ) 根据其选择自动续做相应期限或 1 天期回购品种 自动续做期间, 甲方不需要下达初始交易委托指令, 由乙方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其集中交易系统进行批量续做委托申报, 完成该品种回购初始交易 自动续做期间的收益率等于乙方自动续做成交日在交易系统公布该品种到期年收益率 ; 指自动续做期间, 品种到期当日, 甲方于 9:00 至 15:00 发出不再续做指令, 若系统还未进行批量续做委托申报, 视为终止到期自动续做功能, 系统将不再进行批量续做委托申报, 仅接受甲方下达的新交易委托指令 ; 若系统已进行批量续做委托申报, 已成交的自动续做实时撤单 对于一笔回购交易, 甲方不能选择部分不再续做 ; 指甲方于到期日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 指在回购到期日前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 提前结束回购交易 回购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进行计算 ; 指甲方提前购回的回购交易在交易达成日的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 指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 乙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 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自有证券 ; 4

45 质押券 报价回购可用资金 指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自有资产 ; 客户资金账户内可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 该资金同时也可用于其他证券交易 ; 可取资金客户资金账户内可用于取款的资金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交易的日子 ; 元 指人民币元 二 一般规定 1. 甲方同意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 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 报 资金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该等委托 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 在报价回购业务中, 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同时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交易申报 资金结算等事宜 甲乙双方均确认, 乙方向上交所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 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的申报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 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2. 甲方承诺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账户指定交易关系 当甲方存在未到 期报价回购时, 不得撤销 变更指定交易 ; 甲方申请撤销 变更指定交易的, 乙方有权拒绝 3.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并获得交易权限 资质审查 条件包括 : 是否实名开通证券账户并建立账户指定交易关系 开户时间 信 用状况 投资偏好 风险测评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5

46 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应当与甲方签订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 4.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需使用其在乙方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甲乙双方 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 并记载甲方资金余额 5. 甲方保证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 否则乙方有权拒 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6.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甲方由于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资金不足, 但已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 当日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 但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乙方根据向甲方实际融入的资金和资金实际占用天数, 按达成报价回购交易当日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或到期年收益率计算并支付收益 三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 a) 查询乙方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 及甲方对应的未到期报价回购总 量 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 b) 其按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 c) 按本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 d) 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2. 甲方的义务 : a) 甲方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 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和资金划付责任 ; b) 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 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 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 则甲方不撤销 变更指定交易 四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 a) 有权拒绝可能导致总量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 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 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 6

47 b) 当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时, 可以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 当乙方提供现金作为临时质押物时, 乙方可在采取其他措施使得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零后, 申请质押现金的解除锁定 ; c) 发生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时, 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 d) 交易存续期内, 甲方申请撤销 变更指定交易的, 乙方有权拒绝 2. 乙方的义务 : a)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及时 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 b) 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 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 c) 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 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向其提供 查询服务 ; d) 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五 质押券及质押关系 1. 乙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报价回购业务质押专用账户, 保管乙方提交的质押 券 乙方应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证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 转 入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履约担保质押券 2. 双方同意, 全部质押券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 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券品种, 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 质押券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 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不享有质权 ; 质押券转出后, 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券 3. 双方同意, 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需符合 业务办法 的规定 质押券的标 准券折算率按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 第 3 款进行公告 4. 如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券因折算率调整 质押券到期等原因导致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或被司法冻结时, 乙方须及时向质押专用账户转入足额质押券或选择提前购回部分报价回购交易, 通过降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来满足质押券足额的要求 若乙方选择提前购回甲方报价回购交易, 须按照成交日公布 7

48 的报价回购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和相应报价回购品种的约定回购天数向甲 方支付本金及收益 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 乙方转入的 用于报价回购的质押券可能会因标准 券折算率的调整 司法冻结 强制执行 质押券到期等原因而不足以足额担 保乙方履行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义务 5. 乙方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 须先行向质押专用账户提交拟用于质押担保的 证券, 根据所提交的证券数量获得一定的报价回购额度, 乙方保证其报价回 购业务的总量不得超过该额度 6. 根据市场需求及上交所确定的回购额度,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确定各个回购品 种的规模上限 在任意交易日内, 乙方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 据, 不接受任何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 7. 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 的,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 甲方可向乙方或登记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报价回购相关信息, 可查询的信息包 括乙方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 该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乙方未到 期报价回购总量 8. 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 六 回购品种 1. 乙方提供 1 天期 7 天期 14 天期 28 天期 91 天期等多种回购期限固定 的交易品种, 回购期满后进行本金与收益结算和支付 客户可通过公司交易 系统查询当日可交易品种 七 委托 申报与成交 1. 当日甲方卖出证券资金和质押式回购到期所得的资金, 当日不能用于报价回 购交易 8

49 2. 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自身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甲方初始交易的委托一经确认, 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等年收益率 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 该等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 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3. 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5:10, 乙方可依交易所通知 调整交易时间, 并按第十七条第 3 点规定进行通知 4.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委托, 其中初始交易委托的系统接收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00 至 15:10; 提前购回委托和不再自动续做委托的系统接收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00 至 15:00 乙方可调整交易系统委托时间, 并按第十七条第 3 点规定进行通知 5. 甲方可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查询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 避免提交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初始交易委托 当实时可用余额接近零时, 甲方提交的初始交易委托可能会导致该品种回购规模超过限额, 此时乙方交易系统将不接受该委托 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可能时刻发生变化, 当实时可用余额足额时, 乙方交易系统将继续接受新的初始交易委托 6. 甲方的报价回购委托应当包括证券账户 交易代码 交易类型 委托日期和 时间 委托数量 委托价格 提前购回价格等内容 7. 委托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 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 益 8. 到期年收益率 = 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100; 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 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 报价回购最低限额 1000 元人民币, 超出部分须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10. 乙方按照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上交所申报, 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 账户内的相应初始交易资金 11. 初始交易金额 = 成交数量 100, 其中成交数量单位为张 9

50 12. 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 交易即告生效, 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 果, 履行资金划付义务 1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回购交易生效后,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该回购交 易或变更其数量 价格或期限等 14. 对于到期购回, 购回金额 = 成交数量 (100 + 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实际回购天数 /365); 其中, 实际回购天数为成交日起至到期终止日 ( 不含该日 ) 期间的日历天数 乙方根据该公式逐笔计算购回金额, 并进行资金结算, 客户资金当日即为报价回购可用资金 15. 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收益 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 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 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 甲方不须申报 16. 甲方应自行了解回购到期日期, 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的义务 17. 回购到期日, 甲方资金账户内相应的回购本金为报价回购可用资金, 次一交 易日该笔回购到期资金 ( 包括本金和收益 ) 为可取资金 八 到期自动续做 1. 甲方在进行特定期限品种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时, 可选择 到期自动续做原期限 或 到期自动续做 1 天期 ( 以下简称 到期自动续做 ) 功能 其中 1 天期品种在初始交易委托时默认选择 到期自动续做原期限, 甲方可取消该选择 2. 甲方选择到期自动续做功能后, 在回购到期日, 资金账户内相应的回购本金 仍然处于冻结状态, 次一交易日该笔回购到期收益为可取资金 3. 在任一交易日内, 若该回购的当日累计不再续做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 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 30% 时, 乙方当日有权不再接受甲方的不再续做申请 4. 在任一交易日内, 若乙方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不足, 乙方有权不进行 批量续做委托申报 若甲方于该交易日前已选择到期自动续做功能, 可能 10

51 导致该交易日到期自动续做无法正常进行 乙方由于可用余额不足导致甲方该日到期自动续做无法正常进行的, 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 并按照该交易日公布的 1 天期回购到期年收益率向甲方支付收益 次一交易日, 甲方若需继续到期自动续做的, 应自行重新提交申请, 按照本协议关于初始交易的约定操作 5. 甲方应自行了解自动续做到期日期, 乙方没有提醒甲方自动续做到期的义 务 九 提前购回 1. 对于 3 天期 7 天期 14 天期等非 1 天期报价回购品种, 甲方可在回购到期日前 ( 不包括该笔回购成交当日 ) 向乙方发出提前购回指令 乙方受甲方委托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提前购回, 经上交所确认后, 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 2. 提前购回日, 甲方资金账户内相应回购资金 ( 本金 + 收益 ) 为报价回购可用 资金, 次一交易日回购到期资金为可取资金 3. 回购提前购回的, 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 率进行计算 4. 甲方提前购回回购的委托应当包含终止的报价回购的成交日期 成交编号 证券账号等内容 5. 在任一交易日内, 若任一回购品种的当日累计未预约提前购回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 30%, 或甲方当日提前购回委托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没有在前一交易日 15:00 之前与乙方进行预约, 即认为发生大额赎回, 此时乙方有权拒绝提前购回委托申请 6. 对于提前购回, 购回金额 = 成交数量 (100 + 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实际回购天数 /365) 其中, 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按该笔回购初始交易成交日达成的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计算, 实际回购天数为成交日起至提前购回日 ( 不含该日 ) 期间的日历天数 7. 甲方在回购成交日和回购到期日做出提前购回回购的委托, 将视为无效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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