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2A3A8D6D0D7CAD2F8D0D0B2E3BCB6B6FEA3A9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2A3A8D6D0D7CAD2F8D0D0B2E3BCB6B6FEA3A9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2

3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 (2013 版 ) 公开资料的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银监局对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机构类别 分层级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要求以及近期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的发布和修订情况, 针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 及公开信息资料 (2012 版 ) 的使用情况, 我们对考试题库进行的部分调整, 增加了银监会新出台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银监会新修订的部分监管法规进行了更新调整, 修订了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中启用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 ( 以下简称 2013 版题库 ) 同时根据新题库选用的法规和涉及考试出题条款编制了与 2013 版题库 配套的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 公开资料 )( 以下简称 公开资料 ) 现将 公开资料 的使用方法明确如下 : 一 公开资料的启用时间和范围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 除辖内大型银行以外,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启用 2013 版题库, 同时启用标识 2013 版题库 出题范围的 公开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不再提供考试复习范围 大型银行仍按银监会要求使用银监会考试题库, 其考试范围另行通知, 不以 公开资料 确定考试范围 二 公开资料的内容 公开资料 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 2013 版题库 试题引用的全部法规目录 在 公开资料 中一般每机构及层级考试试题引用的法规不超过 21 部, 其中标有 * 标记的法规为重点考核法规, 其试题量不低于全部试题总量的 50% 二是 2013 版题库 试题所涉及的全部法规条款 在 公开资料 中对涉及考试试题的条款以 黑体 字体着重提示, 供提示参加相应机构和层级任职资格考试人员的考试内容提示参考 三 新版题库的试题类型 2013 版题库 的试题类型为 单选 多选 和 判断 三种类型 公开资料 中虽然对全部涉及试题的条款进行了标识提示, 但不提示该条款对应试题的类型, 该条款可能对应多种试题类型 有关涉及试题条款与具体试题的关系示例请见附件 四 公开资料的修订和更新随银行业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发布和更新,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将组织对考试题库进行修订和更新, 并同时发布与新题库对应的 公开资料 届时,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发布公告, 并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培训报名时进

4 行提示, 请各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参加考试人员及时查看协会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 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们欢迎相关银行业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参加考试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2013 版题库 以及 公开资料 的选用 形式 数量和比例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样欢迎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六 本分册公开信息适用范围参加拟任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其他高管人员 ; 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其他高管人员, 二级分行行长 副行长 ; 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其他高管人员, 二级分行行长 副行长 ; 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 总行行长助理 总审计师 总会计师 内审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 省内城市商业银行的分行行长 副行长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 参加考试人员拟任职务与考试层级对照请查看辽宁省银行业协会网站 ( 本分册提示考试内容涉及 19 部法规的 265 项条款, 比以往高管人员考试所提供的复习范围更加集中 七 联系方式辽宁省银行业协会联系人 : 祁晓濯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pxqixiaozhou@163.com 协会网站 : 北方金融网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5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选用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 涉及试题条款与具体试题的关系示例

6 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12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3 年 12 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明确其职责,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维护金融稳定,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 ( 二 )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 三 ) 发行人民币, 管理人民币流通 ; ( 四 )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 五 ) 实施外汇管理, 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 六 )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 七 ) 持有 管理 经营国家外汇储备 黄金储备 ; ( 八 ) 经理国库 ; ( 九 ) 维护支付 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 十 ) 指导 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 十一 )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 调查 分析和预测 ; ( 十二 )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 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 ( 十三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 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 利率 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 即予执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1

7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 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组成和工作程序, 由国务院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 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 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 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 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 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 企业 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 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人民币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 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 分 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 应当将发行时间 面额 图案 式样 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 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 购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 持有 使用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 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发售代币票券, 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 污损的人民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 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 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 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 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 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 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 2

8 ( 一 )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 ( 二 )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 ( 三 )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 ( 四 )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 ( 五 )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 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 ( 六 )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 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 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 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 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 提供清算服务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 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 期限 利率和方式, 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不得直接认购 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 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一 )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 二 )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 ( 三 )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四 )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 ( 五 )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六 )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 七 )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 ( 八 )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 九 )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 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 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 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 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 3

9 表 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 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 报表,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 健全本系统的稽核 检查制度, 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 纳入中央预算, 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 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 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 应当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 会计制度, 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编制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并编制年度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伪造 变造人民币, 出售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或者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 使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 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 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 发售代币票券, 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 ( 二 )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 ( 三 ) 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造成损失的,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 4

10 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13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3 年 12 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 年修正 ) (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 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加强监督管理, 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维护金融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5

11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 一 ) 吸收公众存款 ; ( 二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 三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 四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 五 ) 发行金融债券 ; ( 六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 七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 八 ) 从事同业拆借 ; ( 九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 十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 十一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 十二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 十三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 十四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 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 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 实行担保, 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 银行 字样 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 ( 二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三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四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 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6

12 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 所在地 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等 ; ( 二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资料 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章程草案 ; ( 二 ) 拟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三 )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四 )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 股份 ; ( 五 ) 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六 ) 经营方针和计划 ; ( 七 ) 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八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资料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 其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 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 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资产负债比例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 ( 一 )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 营运资金额 业务范围 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 ( 二 ) 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 三 )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四 ) 经营方针和计划 ; ( 五 ) 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六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 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 7

13 续六个月以上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 ) 变更名称 ; ( 二 ) 变更注册资本 ; ( 三 ) 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 四 ) 调整业务范围 ; ( 五 )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 六 ) 修改章程 ; ( 七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时, 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 合并,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 合并,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 禁止伪造 变造 转让 出租 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一 ) 因犯有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 二 )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 三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 四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应当遵循存款自愿 取款自由 存款有息 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冻结 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 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存款利率, 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偿还能力 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 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抵押物 8

14 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 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 评估, 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 确能偿还贷款的, 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 借款用途 金额 利率 还款期限 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 ( 一 )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 ( 二 )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 ( 三 )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 四 )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 五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 在本法施行后, 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 ( 一 ) 商业银行的董事 监事 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 二 )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 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 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 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 汇兑 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 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 收付入账, 不得压单 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有关兑现 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 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 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 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 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 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 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 提供服务, 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 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 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 不得有 9

15 下列行为 : ( 一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 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 ( 二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 挪用 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 ( 三 )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 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 四 ) 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 五 )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第五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建立 健全本行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 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 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呆账准备金, 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l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 建立 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 健全本行对存款 贷款 结算 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 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 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的规定, 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 贷款 结算 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时, 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 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 10

16 ( 二 ) 接管理由 ; ( 三 ) 接管组织 ; ( 四 ) 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 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 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接管终止 : ( 一 )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 ( 二 ) 接管期限届满前, 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 ( 三 ) 接管期限届满前, 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 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 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在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 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 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 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 ( 一 ) 无故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 ( 二 )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 不予兑现, 不予收付入账, 压单 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 ( 三 ) 非法查询 冻结 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 ( 四 ) 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 ( 二 ) 未经批准分立 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 ( 三 )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的 ; ( 四 ) 出租 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 11

17 ( 五 ) 未经批准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的 ; ( 六 )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 买卖金融债券的 ; ( 七 )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 ( 八 )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 ( 二 )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 ( 三 ) 未遵守资本充足率 存贷比例 资产流动性比例 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经批准办理结汇 售汇的 ; ( 二 )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 ( 三 )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 ( 二 )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 ( 三 )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 银行 字样的 ; ( 二 ) 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 ( 三 )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 变造 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12

18 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 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 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 挪用 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 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 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 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法施行前,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外资商业银行 中外合资商业银行 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 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本法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3

19 1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58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 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 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 稳健运行, 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 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应当遵循依法 公开 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14

20 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 公正廉洁,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 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 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 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 地方政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计 监察等机关,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 变更 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 财务状况 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 包括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资本充足率 资产质量 损失准备金 风险集中 关联交易 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 一 )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 15

21 ( 二 )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 终止, 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 ( 三 )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分析 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 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 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 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 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 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 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 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 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及时 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 报表,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 合作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 统计报表 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 ( 一 ) 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 ( 二 ) 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 ( 三 ) 查阅 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 资料予以封存 ; ( 四 )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 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 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16

22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 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风险管理状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区别情形, 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 ( 二 )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 ( 三 ) 限制资产转让 ; ( 四 )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 ( 五 ) 责令调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六 )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 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 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 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 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 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 重组或者被撤销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 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二 )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 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 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 二 ) 查阅 复制有关财务会计 财产权登记等文件 资料 ; ( 三 )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 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 资料, 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 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对依法采取的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 不得拒绝 阻碍和隐瞒 第五章法律责任 17

23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 变更 终止, 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 ( 二 ) 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 ( 三 )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 ( 四 ) 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 ( 五 ) 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 ( 六 )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 ( 七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 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 ( 二 ) 未经批准变更 终止的 ; ( 三 ) 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 ( 四 )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 ( 二 )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 ( 三 )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 报告等文件 资料的 ; ( 四 )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 ( 五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 ( 六 )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 报告等文件 资料的,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 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 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 二 )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 调查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18

24 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60 号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已经 1999 年 1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 维护金融秩序, 防范金融风险,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包括银行 信用合作社 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 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留用察看 开除, 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 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 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 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 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 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行长 副行长 主任 副主任 ; 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主任 副主任 ; 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 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 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19

25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 合并 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金融机构擅自设立 合并 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给予警告, 并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 一 ) 变更名称 ; ( 二 ) 变更注册资本 ; ( 三 ) 变更机构所在地 ; ( 四 )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 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第 ( 四 ) 项所列情形的,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 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 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 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 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 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 构成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 ( 一 ) 办理存款 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 登记, 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 ( 二 ) 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 ( 三 ) 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 ( 四 ) 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 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 20

26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统计报告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统计报告的, 给予警告,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 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 保函 票据 存单 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 保函 票据 存单 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 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不得承兑 贴现 付款或者保证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予以承兑 贴现 付款或者保证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造成资金损失的,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 付款 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 吸收存款 ; ( 二 ) 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 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三 ) 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 ( 四 ) 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 期限和最低限额 ; ( 五 ) 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 ( 六 )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 二 )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 三 )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 ( 四 )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 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 ( 二 ) 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 ( 三 ) 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 ( 四 ) 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 21

27 ( 五 )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 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不得为证券 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 股权 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 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给予警告, 并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 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 给予警告, 并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 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 扣划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 造成税款流失的, 给予警告,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对大额购汇 频繁购汇 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 22

28 ( 二 ) 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并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构成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 商业银行为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 ( 二 ) 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 ( 三 ) 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 ( 四 )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 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 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 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 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执行, 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执行,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 刑法有关条款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严重损 23

29 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造成较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 ;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 ;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 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 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 票据 存单 资信证明, 造成较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者保证,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 24

30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 二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 三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30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 年第 7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的决定 已经 2006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5 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法 (2006 年 1 月 12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 2 号令发布, 根据 2006 年 12 月 28 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银监会 ) 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 明确行政许可事项 条件 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 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 :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25

31 定, 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 : 机构设立, 机构变更, 机构终止,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的章程 ; ( 二 )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 ( 三 )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 ( 四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五 )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至少包括 : ( 一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 ( 二 ) 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 ( 三 ) 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 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 ( 四 ) 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 ( 五 ) 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 ( 六 ) 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 ( 七 ) 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 促进金融稳定 第八条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发起人包括 : 境内金融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 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 ( 二 )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 50%(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 三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四 ) 公司治理良好,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 五 )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 ( 六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0 亿美元 ; ( 二 ) 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 2 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 ( 三 ) 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四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 8%;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 ( 五 )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 六 )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 ( 七 ) 所在国 ( 地区 ) 经济状况良好 ; 26

32 ( 八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 优化治理 业务合作 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 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 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 ; ( 二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 ( 三 )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 ( 四 )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 ( 五 )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 ( 六 ) 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七 ) 年终分配后, 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30%(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 八 )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 (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 九 )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 ( 十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 ( 一 )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 ( 二 ) 关联企业众多 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 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 ( 三 )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 ( 四 )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 ( 五 ) 资产负债率 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 六 ) 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 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筹建申请,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 该机构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 逾期未提交的, 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 应向银监会提交,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 该机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监会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 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 27

33 许可注销手续, 收回其金融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应设立在地级以上城市, 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的章程 ; ( 二 )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且为实缴资本 ;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 三 ) 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 10%; ( 四 )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的从业人员 ; ( 五 )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 六 )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是合并重组后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6%,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3%; ( 二 ) 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 15%, 资产总额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 ; ( 三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 ( 四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最近 2 年未发生大案要案 ; ( 五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盈利能力, 对于历史累积的经营亏损, 应首先冲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权益, 不足部分由原股东或地方政府以现金方式补足, 人均资产至少应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 ( 经济欠发达地区至少应达到 500 万元人民币 ) 以上, 提出申请前一年末的资产费用率一般应不高于 1.35%, 资产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 0.2%, 资本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 8%( 利润的计算以足额提取当年各类贷款的损失准备为前提 ), 利息回收率至少应达到 80% 以上 ; ( 六 ) 流动性比例 存贷款比例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指标均满足有关监管要求 ; ( 七 ) 按规定提足损失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发起人包括 : 境内金融机构 境内非金融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 由拟设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 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银监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 逾期未提交的, 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 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决定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抄报银监会 第二十六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 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银监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28

34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 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收回其金融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第二十七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指经整顿后同一城市内多家或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并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该企业法人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的章程 ; ( 二 )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为实缴资本 ;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 三 ) 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 15%; ( 四 )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 ( 五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六 )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 七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参与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城市信用合作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6%,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3%; ( 二 ) 资产质量状况较好, 不良贷款比例不超过 18%; ( 三 ) 盈利状况良好, 人均资产一般应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申请前一年末的资产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 0.2%, 资本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 4%, 资产费用率一般应不超过 1.4%; ( 四 ) 流动性状况良好, 流动性比例 存贷款比例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指标, 均满足有关监管要求 各城市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参与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可以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还可吸收境内金融机构 境内非金融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作为发起人 以上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但境外金融机构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 第三十一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二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申请, 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应向拟设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银监分局征求监管意见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 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 银监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 逾期未提交的, 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 由银监局受理并决定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抄送银监会 当地银监分局 第三十五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 到工商行政 29

35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 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银监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 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收回其金融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三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 分行级专营机构 支行 自助银行设施等 第三十七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 ( 二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 三 )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 ( 四 ) 资本充足率 不良资产比例 盈利能力等重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 ( 五 )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 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 60%; ( 六 )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七 ) 风险评级结果较好 ; ( 八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八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银行卡中心 票据中心 资金营运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 ; ( 二 ) 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 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 ( 三 ) 公司治理良好,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 ; ( 四 ) 开办专营业务 2 年以上, 专营业务具备一定规模, 积累了一定经验 ; ( 五 ) 专营业务资产质量 盈利能力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 ; ( 六 ) 具有安全 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 ; ( 七 ) 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 ; ( 八 )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 ( 九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九条设立境内分支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 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监会提交,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一条分行 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 其总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 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 逾期未提交的, 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30

36 第四十二条分行的开业申请, 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 由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 应向银监会提交,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营运资金足额到位 ; ( 二 )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 ( 三 )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 四 ) 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分行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分行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 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内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开业申请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分行和分行级专营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 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收回其金融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 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 1 年以上, 资产质量良好 ; ( 二 ) 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 最近 1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 ( 三 )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 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 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 60%; ( 四 ) 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监督 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 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 ( 五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五条设立支行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 1 个支行 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 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第四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筹建支行由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提交申请, 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八条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 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 筹建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 逾期未提交的, 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支行的开业申请, 应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 由筹建受理机关受理 审查并决定 筹建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机构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营运资金足额到位 ; ( 二 )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 ( 三 )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31

37 第五十条支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 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开业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 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收回其金融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自助银行指商业银行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 具有独立营业场所, 提供存取款 贷款 转账 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 但在商场 酒店 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 转账 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在拟设地设有分行 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 资产质量良好 ; ( 二 ) 在拟设地已设立的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 最近 1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 ( 三 )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 四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二条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最多只能申请设立 3 个自助银行 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设立的批复或获得设立批准后, 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 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四条自助银行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原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 原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 原批准设立文件失效, 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 自助银行开业后,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该自助银行运营 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主要监管指标应达到监管要求, 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 ( 二 ) 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合法合规经营 ; ( 三 ) 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 ( 四 ) 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则上只能在被收购中小金融机构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 ( 五 ) 收购对象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 其资产质量应当较好 规模较小 ; ( 六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 应当在同当地政府签定的协议中明确, 收购资金只能用于清偿被收购城市信用社的债务 同时, 政府应出具承诺函, 承诺全权负责做好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区域内已经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出工作, 并确保被收购的城市信用社实现完全市场退出, 不遗留任何问题 对已由地方政府向中央财政借款并已进入停业整顿阶段的城市信用合作社, 其风险已得到控制, 原则上不纳入收购范围 第五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经过收购和开业两个阶段 收购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支行的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 收购中小金融机构并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机构的, 应设立分行 第五十八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在所在城市范围内设立分社 设 32

38 立城市信用社分社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十九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筹建由所在地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 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拨付营运资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 60% 其筹建 开业的其他条件 程序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和开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境外机构设立 第六十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 参股 收购境外机构,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 二 )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 50%(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 三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四 ) 申请前 1 年末资产余额达到 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 ( 五 ) 有合法足额的外汇资金来源 ; ( 六 ) 公司治理良好,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 七 )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 ( 八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 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代表机构 第六十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境外机构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机构变更 第一节法人机构变更 第六十二条法人机构变更包括 : 变更名称, 变更股权, 变更注册资本, 修改章程, 变更住所, 变更组织形式, 存续分立 新设分立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等 第六十三条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 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新设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其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 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 以上 10% 以下股东的变更申请, 由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申请, 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0% 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 由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银监会审查并决 33

39 定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时, 应按照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完整 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第六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 其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其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 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 在变更注册资本前, 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 方案审批的受理 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六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 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 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发行股份和上市, 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 由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 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城市信用合作社变更住所, 由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 城市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应当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股东投资入股条件 由国有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 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 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七十条中资商业银行分立, 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立,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存续分立的, 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 存续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 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 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 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 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七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合并, 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合并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 其他合并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34

40 吸收合并的, 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 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 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终止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 应按照分支机构开业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 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 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 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七十二条本节变更事项, 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 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 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月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 审查并决定的,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七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分行 分行级专营机构 支行 分理处 储蓄所 自助银行等变更名称, 机构升格 降格, 变更营业场所, 临时停业等 第七十四条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 银监分局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第七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总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有效 ; ( 二 ) 总行拨付营运资金足额到位 ; ( 三 ) 拟升格支行连续 2 年盈利 ; ( 四 ) 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连续 2 年无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 五 ) 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 ( 六 )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 七 )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支行升格为分行的, 由商业银行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 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七十六条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 ; ( 二 ) 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三 ) 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 ( 四 ) 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 五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 银监局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 由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 银监分局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 由银监分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第七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分行降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总行 降格申请向拟降格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 由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第七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 应当具备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条件 第七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由设立在地区 ( 含地级市 ) 以上的, 拟变更机构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 应选择在原址继续营业 或临时停业 或与其他营业性机构合署营业等方式, 并在变更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八十条本节变更事项, 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 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 自上级监管机关收 35

41 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月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 审查并决定的,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 3 天以上 6 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临时停业的申请人应当是拟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分行或分行以上管理机构 ; 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 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 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 5 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 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 消防合格证明方可复业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 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节境外机构变更 第八十二条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 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 重大投资事项 变更股权 分立 合并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须经银监会许可 第八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由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向银监会申请,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章机构终止 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 第八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请解散 : ( 一 )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 ( 二 )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三 ) 因分立 合并需要解散 第八十五条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 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 与分立 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八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 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 ( 一 )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 ( 二 ) 因解散而清算, 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应当申请破产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破产的, 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分支机构终止 36

42 第八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 ( 被依法撤销除外 ), 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八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的终止营业申请, 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 ( 含自助银行设施 ) 的终止营业申请, 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九十条已设立但未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除结汇 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 或者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依法合规经营,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经营状况良好 ; ( 二 )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 三 ) 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 ( 四 ) 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 ( 五 )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一条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第九十二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 且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 ( 二 )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 三 )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 ( 四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 ( 五 ) 最近 3 年未发生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当符合前款第一 三 四 五项条件, 且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5% 第九十三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 由银监会受理 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 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九十四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经营状况良好, 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 37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 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明确其职责,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 正确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维护金融稳定,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结构 ( 本章知识所占比例为 8%) 2

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结构 ( 本章知识所占比例为 8%) 2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Education Provided by Academy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APA) 银行从业资格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十九讲 中国人民银行法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讲师 :TiffanyTang ACCAspace 中国 ACCA 国际注册会计师教育平台 Copyright ACCAspace.com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结构 ( 本章知识所占比例为 8%) 2

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结构 ( 本章知识所占比例为 8%) 2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Education Provided by Academy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APA) 银行从业资格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二十讲 和 反洗钱法 讲师 :TiffanyTang ACCAspace 中国 ACCA 国际注册会计师教育平台 Copyright ACCAspace.com 第十五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9A3A8B2C6CEF1B9ABCBBE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9A3A8B2C6CEF1B9ABCBBEA3A92E646F63>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2013.7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 (2013 版 ) 公开资料的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银监局对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机构类别 分层级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要求以及近期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的发布和修订情况, 针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 及公开信息资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30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CCB7A8D0DED5FDB0B8A3A8C1F9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30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CCB7A8D0DED5FDB0B8A3A8C1F9A3A92E646F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六 )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 ) 一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More information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13 号 发布日期 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13 号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More information

AA+ AA % % 1.5 9

AA+ AA % % 1.5 9 2014 14 01 124753 2014 6 23 AA+ AA+ 2013 12 31 376.60 231.36 227.85 38.57% 2013 4.36 4.75 4.67 2011-2013 9.18 6.54 4.67 6.80 12 56.64% 1.5 9 2013 12 31 376.60 231.36 227.85 38.57% 2013 4.36 4.75 4.67 2013

More information

公开资料2015.doc

公开资料2015.doc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5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5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公开资料编辑委员会 编辑委员会 主 任 : 李林 副主任 : 张廷玉 周蕊 王伟 委 员 : 刘伟峰 李丹 吴猛 庞晓斌 寇大明 江泳 王俊挺 张小龙 李艳红 张晶 李辉 唐玉石 杨铁军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8A3A8D7CAB2FAB9DCC0EDB9ABCBBE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8A3A8D7CAB2FAB9DCC0EDB9ABCBBEA3A92E646F63>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 (2012 版 ) 公开资料的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银监局对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机构类别 分层级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要求, 我们编制了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 ( 以下简称 新版题库 ), 新版题库完全依照银行业管理法律 法规以及银监会监管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编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1A3A8D6D0D7CAD2F8D0D0B2E3BCB6D2BB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1A3A8D6D0D7CAD2F8D0D0B2E3BCB6D2BBA3A92E646F63>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2013.7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 (2013 版 ) 公开资料的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银监局对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机构类别 分层级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要求以及近期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的发布和修订情况, 针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 及公开信息资料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审计机关

河南省审计机关 鹿审 2015 11 号 鹿邑县审计局关于转发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 局各股室 : 现将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3A3A8D6D0D7CAD2F8D0D0B2E3BCB6C8FD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3A3A8D6D0D7CAD2F8D0D0B2E3BCB6C8FDA3A92E646F63>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2013.7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 (2013 版 ) 公开资料的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银监局对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机构类别 分层级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要求以及近期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的发布和修订情况, 针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 及公开信息资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5A3A8CDE2D7CAD2F8D0D0B2E3BCB6C8FD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5A3A8CDE2D7CAD2F8D0D0B2E3BCB6C8FDA3A92E646F63>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2013.7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 (2013 版 ) 公开资料的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银监局对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机构类别 分层级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要求以及近期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的发布和修订情况, 针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 及公开信息资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7A3A8C5A9B4E5BBFAB9B9B2E3BCB6C8FD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7A3A8C5A9B4E5BBFAB9B9B2E3BCB6C8FDA3A92E646F63>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 (2012 版 ) 公开资料的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银监局对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机构类别 分层级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要求, 我们编制了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 ( 以下简称 新版题库 ), 新版题库完全依照银行业管理法律 法规以及银监会监管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编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7A3A8C5A9B4E5BBFAB9B9B2E3BCB6C8FD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7A3A8C5A9B4E5BBFAB9B9B2E3BCB6C8FDA3A92E646F63>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2013.7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 (2013 版 ) 公开资料的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银监局对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机构类别 分层级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要求以及近期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的发布和修订情况, 针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 及公开信息资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6A3A8C5A9B4E5BBFAB9B9B2E3BCB6D2BBB6FE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ABBFAAD7CAC1CF36A3A8C5A9B4E5BBFAB9B9B2E3BCB6D2BBB6FEA3A92E646F63>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3 版 公开信息资料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2013.7 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考试题库 (2013 版 ) 公开资料的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银监局对辽宁省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机构类别 分层级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要求以及近期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的发布和修订情况, 针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 (2012 版 ) 及公开信息资料

More information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监会令 2015 年第 2 号公布, 根据 2017 年 7 月 5 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8 月 17 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监会令 2015 年第 2 号公布, 根据 2017 年 7 月 5 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8 月 17 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5 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国银保监会 2018 年第 2 次主席会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 郭树清 2018 年 8 月 17 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实施内 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中国银保监会决定

More information

,,,,, 5,,, :,,,,,, ( ), 6,,,,,,,,, 7,, ( ),,,,,,,,,, 8,,,,,,,,,,,,,,,,, 9,,,,, :, :, :, :,,,,,

,,,,,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2004-12-6 8:01:00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 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 保护 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托管业务, 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2012 2 2013 3 2013 6 6001000 5020 6000000 6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620000 500000 120000 1 2012 3 2012 4 1 2 2012 5 2012 6 1 2 3 10 2012 7 2012 8 3 20 250000 250000 100000 5 20000 20000 4 2012 9 2012

More information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 --------------------------------------------3 ------------------------------4 ----------------------------6 ------------------------------ ---------7 ------------------------------------------------9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

附件2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决定 ( 草案送审稿 )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作如下修改 : 一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 ( 一 ) 保险人的名称 住所及联系方式 ;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 ( 二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及联系方式,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及联系方式 ; 二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More information

8. 对物业 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 电子黄金投资 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8. 对物业 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 电子黄金投资 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More information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61 号 袁茂倩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 ( 或陈述 申辩未被采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More information

2004 600099 2004 1 1 3 4 4 7 8 25 1 600099 2004 1 LINHAI CO., LTD. LH 2 600099 3 14 14 225300 http://www.linhai.cn lh.tz@public.tz.js.cn 4 5 14 0523 6551888-2228 0523 6551403 2 600099 2004 LHDLTZ@PUB.TZ.JSINFO.NET

More information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财富管理中心 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办公室 问责委员会 战略发展部绍兴分行金华分行开发区支行高新支行秀洲支行湖州分行 监督委员会 经营管理委员会 金融市场部小微业务部个人业务部梅湾支行提名委员会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公司业务部办公室秀水支行 贷款评审委员会 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电子银行部国际业务部授信评审部总行营业部南湖支行海宁支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7 2

7 2 1 财务报表报表内容 1 7 2 当期净利润 ;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 所有者投入资本 ; 利润分配 ; 所有者内部结转 会计政策变更 ; 前期差错更正 ; 本期利润的分配 13 所有者权益 ( 股东权益 ) 变动表的要点 根据变动性质反映 ( 原按组成项目反映 ): 包括 : 原利润分配表中的项目反映在该表中 包括 : 3 资金从哪里来资金投资在哪里 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More information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 5... 10... 13... 16... 17... 18... 19... 22... 23... 24... 28... 29... 33 5 6 7 至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序号项目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 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7 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已经中国银保监会 2018 年第 6 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 年 12 月 2 日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 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600527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20151231802,089,390100.90 ()72,188,045.10, 1 / 85 2015... 3... 4... 7... 8... 15... 18... 20... 21... 25... 27... 28... 85 2 / 85 2015 第一节 释义 2015 1 1 2015 12 31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募集第五章基金份额的交易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4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8 第四章基金的募集... 12 第五章基金份额的交易... 16 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七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18 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3 第 1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了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经 2013 年 9 月 18 日第 14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 发布, 自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 行长 : 周小川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More information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83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促进资金融通,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 防范风险,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 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 所称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审慎经营,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立法依据 )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发布日期 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4-06-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3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3]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3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3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More information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5 年第 1 号 )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已经 2005 年 6 月 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 35 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 五年八月八日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规范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More information

中银2015年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中银2015年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69,901.41 2016 / / A 56,100.00 80.26% 2019 2 28 AAA AAA B 8,450.00 12.09% 2019 2 28 AA AA 5,351.41 7.65% 2019 2 28 69,901.41 2019 2 28 A B 7.65% 2016 1 20 2016 2 26 2 A B 2016 1 8 3 4 2015 [2015] 320 ...

More information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英文译本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2003.10.28 实施日期 2004.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法规类别 证券法规/ 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点击目录可跳转至对应章节, 电脑使用 Ctrl+F 可查找具体内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 年修订 )... 49

点击目录可跳转至对应章节, 电脑使用 Ctrl+F 可查找具体内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 年修订 )... 49 信托业务相关法规汇编 201809 点击目录可跳转至对应章节, 电脑使用 Ctrl+F 可查找具体内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 年修订 )...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 年修订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 年修订 )...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订 )... 60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7... 8... 9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股东

More information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不予批准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 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应当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不予批准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 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应当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由中国 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于 2001 年 1 月 10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行令 (2001) 第 2 号 其目的是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 理, 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 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2 号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067-1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 (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C8CBC3F1D2F8D0D0C1EEA1B A1B3B5DA31BAC52DBDF0C8DABBFAB9B9B7B4CFB4C7AEB9E6B6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C8CBC3F1D2F8D0D0C1EEA1B A1B3B5DA31BAC52DBDF0C8DABBFAB9B9B7B4CFB4C7AEB9E6B6A82E646F63>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1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 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经 2006 年 11 月 6 日第 25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 :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 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 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 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信托公司 字样 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 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 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信托公司 字样 法律法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银监会令 2007 2 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07 年 1 月 24 日印发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 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 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More information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 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已经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8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04 年 8 月 12 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同时废止 经 2004 年 8 月 12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0C5CDD0B9ABCBBEB9DCC0EDB0ECB7A8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D0C5CDD0B9ABCBBEB9DCC0EDB0ECB7A82E646F637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2 号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于 2006 年 12 月 28 日经会第 55 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 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 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More information

remhang20061.doc

remhang20061.doc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1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 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经 2006 年 11 月 6 日第 25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行长 :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 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More information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 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More information

<C4FEB2A8D2F8D0D C4EAD7CAB1BEB3E4D7E3C2CAB1A8B8E E616C2D312E706466>

<C4FEB2A8D2F8D0D C4EAD7CAB1BEB3E4D7E3C2CAB1A8B8E E616C2D312E706466> 2015 1 1.... 4 1.1... 4 1.2... 4 1.3... 4 2.... 5 2.1... 5 2.2... 5 2.3... 6 3.... 7 3.1... 7 3.2... 7 3.3... 10 4.... 11 4.1... 11 4.2... 11 5.... 13 5.1... 13 5.2... 14 6.... 16 6.1... 16 6.2... 18 6.3...

More information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More information

2004 ...2...4...5...5...7...11...11 000977 1 1 Shandong Langchao Cheeloosoft Co.,Ltd 2 600756 3 224 250013 http://www.langchaosoft.com.cn 600756@langchao.com 4 5 224 0531-8932888- 8461 0531-8522334 E-mail:600756@langchao.com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 修订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A3A C4EAD0DEB6A9A3A9>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A3A C4EAD0DEB6A9A3A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 修订版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10... 11... 12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七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8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摘自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七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8 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More information

(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

(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12 年 9 月 20 日证监会令第 84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 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More information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公司 ), 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More information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84 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已经 2012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 19 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 郭树清 2012 年 9 月 20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2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6B9ABB9B2BBF9B4A1B4AEBDB2A1B72DD6D0B9FAD2F8D0D0CCE5CFB5B8C5BFF62D 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6B9ABB9B2BBF9B4A1B4AEBDB2A1B72DD6D0B9FAD2F8D0D0CCE5CFB5B8C5BFF62D E646F63>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简介 摘自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教辅之 公共基础要点串讲 ( 中信出版社 2008 年 9 月出版 ) 第 3-17 页诚迅金融培训编写 第 1 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中央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律组织 : 中国银行业协会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银行体系 大型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More information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 0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 号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