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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 ) 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十五日后 ( 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因疾病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门 ( 急 ) 诊治疗,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 一 ) 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 根据被保险人每次门 ( 急 ) 诊 ( 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 ) 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在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内, 按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 具体的免赔额 给付比例以及每次门 ( 急 ) 诊给付的最高限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 ( 二 ) 本附加险合同为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保险单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 在扣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后, 对其余额按本条第 ( 一 ) 款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 三 )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若主险合同中责 1

2 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的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前罹患的 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 ( 二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以及等待期后与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门诊急诊治疗费用 ; ( 三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 四 ) 被保险人流产 ( 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 堕胎 分娩 不孕症 避孕或绝育手术 变性手术 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 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 ( 五 )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 麻醉 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 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 ( 六 ) 用于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的费用 ; ( 七 )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除外 ; ( 八 ) 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 脑中风 心肌梗塞 慢性肾功能衰竭 肝硬化 糖尿病 高血压 (Ⅱ 期以上 ) 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 ( 九 ) 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变性或染色体异常 ; 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 职业病 地方病 精神和行为障碍 心理疾病 性病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 ( 十 ) 预防性手术 ( 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预防性扁桃体切除 ) 椎间盘突出症 痤疮 脱发 医疗咨询 健康教育 ; ( 十一 ) 被保险人发生的营养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伙食费 误工费 丧葬费 挂号费 院外会诊费 出诊费 就 ( 转 ) 诊交通费 急救车费 急诊手术费 住院医疗费用 外配药等费用 ; ( 十二 )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 ( 十三 )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 免赔率 保险期间第六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 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 2

3 款和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 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 保险人有权根据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 本保险续保前投保人 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通知第七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 48 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若因急诊未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应在 48 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认可的医疗机构 若确需转入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对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四 )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 病历及医疗 医药费原始单据 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二 ) 被保险人申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 应按门诊急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 并于门诊急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释义 1. 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 3

4 限, 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 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1) 精神病院 ; 2) 老人院 疗养院 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 疗养或康复院 2. 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含 ) 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 视为续保 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后第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 为新投保 3. 每次门诊 : 指被保险人一日内 (0 时起至 24 时止 ) 在同一所医院同一科室就诊的门 急诊 如因同一原因导致的两次门诊间隔在三天内的, 视为一次门 ( 急 ) 诊 4. 职业病 : 在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 一种或几种对健康有害的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范围以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5. 地方病 : 在一定地区或人群中发生的疾病 新病例来自本地 与地区的地质 地貌 水土 气候等因素密切相关, 并在条件相似地区蔓延流行 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公布为准 6. 先天性疾病 :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 ( 病症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 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7. 特定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甲类和乙类发生暴发流行疫情的情况, 相关法律发生调整, 则本定义作相应调整 甲类 : 鼠疫 霍乱 乙类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甲型 H1N1 流感 [1]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结核 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 梅毒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甲型 H1N1 流感 ( 原称人感染猪流感 ) 8. 遗传性疾病 : 4

5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 性病全名性传播疾病 (STD), 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方式的一组疾病 国家卫生部制定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中所指定的性病为 8 种, 即艾滋病 淋病 梅毒 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非淋菌性尿道炎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 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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