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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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凡年满 16 周岁 ( 含 ) 至 65 周岁 ( 含 ),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从事下列职业或工种者, 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 一 高空作业, 指离开地面 3 米以上 ( 含 3 米 ) 的建筑工程 大楼外墙壁清洁 防盗网或窗户安装 外墙电器安装 电线或电信设备架设 其他安装或架设工程 ; 二 采石 采矿 ( 不论坑道内 ), 隧道挖掘 矿藏钻勘, 水坝工程, 港口工程, 桥梁工程, 电梯安装及维修, 道路路面清洁, 道路看护及维修 ; 三 海上作业, 包括海上打捞 海上渔业 海上运输 海上勘探 海上钻井平台 海上救难 海上缉私 ; 四 港口引航, 海洋航运船舶维修, 直升机飞行员, 高压电工作人员, 爆破工人 ; 五 航空执勤, 刑警, 消防员, 硫酸 盐酸 硝酸制造, 烟花爆竹制造 气体制造 ; 六 杂技 武打 特技演员, 赛车运动员, 动物园训兽师 ; 七 现役军人 ; 八 货柜车司机, 包括营业用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 砂石车司机及随车人员 液化 汽化油罐车人员 工作卡车人员 凡隐瞒上述一至八项而仍向保险人投保的, 即使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 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 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不受此限 )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

2 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要变更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 附表一 )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残疾程度 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两项或两项以上者, 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 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 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 保险人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应予以扣除 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四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五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高原反应 中暑 ; 六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 外科手术 ;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八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九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 注射毒品 ; 十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十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3 十二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 十三 恐怖袭击 ; 十四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 ; 十五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及费率调整系数计算,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提出书面批改申请的, 保险人审核同意后, 应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保

4 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按其差额增收应补交保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中的未成年子女因结婚或超龄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条款释义中的 未成年子女 定义的, 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资格丧失之日零时起终止, 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自其资格丧失之日零时起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二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四 )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 五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七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 残疾保险金申请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二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四 ) 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法律 )

5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一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二 保险单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 三 保险费交付凭证 ; 四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未成年子女: 指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的出生 30 天后并已出院, 且未满 18 岁的未婚亲生子女 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3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4 本保险: 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5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9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1 特技: 指从事马术 杂技 训兽等特殊技能 12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4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5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 1-3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 16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 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 ) 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 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1) 主要运营目的是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 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1) 精神病院 ; (2) 老人院 疗养院 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 疗养或康复院 19 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 指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并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 的鉴定机构 (2) 在一名或若干名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 疗, 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

7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 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主合 同条款 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个人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本附加合同未约事项, 以 主合同相应条款为准 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亦 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条 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 第三条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 个人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 必要治疗, 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 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 的赔付比例给付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具体的免赔额 赔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保险合同未载明, 保险人按照每次 200 元免赔额 90% 的比例进行赔付 如在境外治疗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 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二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多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医疗 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 医疗费用 ; 二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 费项目和药品 ; 限额 三 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一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 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 投保人 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 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及费率调整系数计收, 并于保险 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一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则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

8 二 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则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开始 ( 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 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与主合同的满期日相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保险金赔偿通知书 ; 二 保险单 其它保险凭证正本 ; 三 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 四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五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 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还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退还收据原件 如被保险人在社保机构 保险公司或其它单位已经获得部分医疗费用赔偿,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已被赔付或报销单位留存, 保险金申请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 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财务分割单或在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上注明已赔付金额, 并加 盖赔付单位的财务章 释义 一 认可的医疗机构 :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 ) 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 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 一 ) 主要运营目的是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 二 ) 在一名或若干名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 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 ( 三 )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 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 ( 四 )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 一 ) 精神病院 ; ( 二 ) 老人院 疗养院 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 三 )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 疗养或康复院

9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主合同条款 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个人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本附加合同未约事项, 以主合同相应条款为准 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亦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三条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 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并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与扣除免赔天数后的住院天数的乘积给付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可领取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天数以保险合同约定天数为限 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免赔天数及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可领取住院津贴的天数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保险合同未载明, 保险人按照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免赔 3 天 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住院治 疗可领取住院津贴的天数 180 天的标准进行赔付 二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 = 该被保险人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 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可领取住院津贴的累计天数 一次或多次给付的保险金达 + 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在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原因多次入住医院, 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 则视为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住院的,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 二 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 三 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一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 被保险人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 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及费率调整系数计收, 并于保险

10 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一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 二 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则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开始 ( 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 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与主合同的满期日相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保险金赔偿通知书 ; 二 保险单 其它保险凭证正本 ; 三 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 四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 五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化验检查及其它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 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 病历和治疗过程 ) 住院小结或者住院病历全套资料 ; 六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一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 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 上, 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 ( 含 ) 以上, 视为自动出院 二 挂床住院 : 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 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三 认可的医疗机构 :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 ) 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 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 一 ) 主要运营目的是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 二 ) 在一名或若干名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 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 ( 三 )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 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 ( 四 )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 一 ) 精神病院 ; ( 二 ) 老人院 疗养院 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 三 )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 疗养或康复院

险费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 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 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不受此限 )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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