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655C3FEB3F5A9D2AEF8A8BEA677A5FEB35DB3C6B35DB86DBCD0B7C7B3A1A4C0B1F8A4E5ADD7A5BFC160BBA1A9FA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untitled

<4D F736F F D20ADECA6B3A658AA6BABD8BF76AAABA8BEA4F5C1D7C3F8B35DAC49A4CEAEF8A8BEB35DB3C6A7EFB5BDBFECAA6B>

第一章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3 第一章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一 民國 100 年消防法修正要旨 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修正要點 :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增訂第 14 條之 1 41 條之 1 條

28# 相關解釋令 (1/4) 內政部 98 年 6 月 25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提案二 :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疑義 決議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 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

<4D F736F F D20ABD8BF76AAABA8BEA4F5C1D7C3F8B35DAC49BB50B35DB3C6A677A5FEC0CBAC64B3F8A769AED12E646F63>

PowerPoint 簡報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4DA46A2DABD8BF76AAABA4BDA640A677A5FEC0CBAC64A4CEABC7A4BAB8CBADD7BADEB27ABFECAA6BBBA1A9FAB77C205BB0DFC5AA5D>


TablesDivision_Chinois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執照用途歸類表

<4D F736F F D20A8BEA4F5C1D7C3F8BAEEA658C0CBB051B3F8A769AED1A5D3BDD0BB7BA569AD6EC24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ch02.doc

<4D F736F F D20B7E7BC79BDD7A4E52DBC66A977A5BB>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 組別及其使用項目列舉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類別 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使用項目舉例規模檢查及申報期間 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1. 保齡球館 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 室內球類運動場 室內機械遊

Microsoft PowerPoint - 整份.ppt [相容模式]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WP48R1_繁中_

雀 无 声, 大 家 都 在 专 心 的 自 习, 没 有 人 交 谈 韵 锦 心 里 自 嘲 地 想, 就 算 四 周 闹 哄 哄 地 笑 闹 成 一 团 又 怎 样, 自 己 始 终 融 不 进 里 边 班 里 和 所 有 的 理 科 班 一 样 阳 盛 阴 衰, 分 班 后 全 班 57 人,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 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12)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設場所 1. 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 1000m 2, 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供甲複合使用之地下層, 樓地板面積合計 1000m 2, 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500m 2, 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4D F736F F F696E74202D A67EA4BDA677C1BFB2DF28A7F5A9F6B DA64C205BACDBAE65BCD2A6A15D>


賽 隊 數 135 隊, 額 滿 截 止 3 國 中 組 :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在 學 正 式 學 生 為 限, 參 賽 隊 數 90 隊, 額 滿 截 止 ( 二 ) 每 隊 選 手 5 人 或 6 人 ( 報 名 6 人 比 賽 時 僅 能 5 人 上 場, 其 中 1 人 休 息 輪

有些時間


tc_1002web

( 二 )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 三 ) 室內設之床位, 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 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 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 ( 四 ) 至少設一扇門, 其淨寬度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 五 ) 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 應備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 六 ) 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與天花板密接 (

Microsoft Word - 02貳 管理制度篇.doc

<4D F736F F D20BDC6BB732D FA4BAAC46B3A1AEF8A8BEA677A5FEAA6BA54FB0F5AA6BBAC3B871ACE3B051B77CB77CC4B3ACF6BFFDB8D1C4C0A8E7A54FB74ABD732E646F63>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院青字〔2005〕第18号

審計部函報一覽表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A454B3B9AEF8A8BEA677A5FEBADEB27A205BACDBAE65BCD2A6A15D>

LP _p.xls

Microsoft Word 羅東_四通_計畫書送縣政府.doc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建築物區劃延燒控制技術之研究(Ι)---自動滅火設備與區劃延燒替代調查研究


<4D F736F F D DA46AABACB0D3B3F5A8BEA4F5C1D7C3F8A677A5FEB5FBA6F4ABFCBCD0B1B4B0512DA6A8AA47B3F8A7692E646F63>

gb_1002web

2c87a4.tpf

九年一貫課程的理念與實務

untitled

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七八次會議議程

<4D F736F F D20A5AEB1D0B14DAF5ABFECAA6B2DC160BBA1A9FA>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目 錄

untitled

一、研究動機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物業管理服務業法令制度整合暨評鑑與示範團隊獎勵制度之研究

<4F4B5F4C50352D B971B8A3B35DB3C6A655B2D5A9FAB2D32E786C73>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A4E2BEF7B4FAB8D5B3F8A F52322E786C7378>

<4D F736F F D20B2C4A4ADB3B920BCE4B262ABC7A8BEA4F5A7EFB5BDAD70B9BAAED12D312E646F63>

( ) (1) (2) (3) (4) 2

前項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 應包括不符規定之項目 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 比較 分析 六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 建築師公會 各障礙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untitled

目錄

世界卡優惠手冊含封面

工程管制主要功能

公司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Brochure Chinese

<A8E0BAD620B065A6ABA677A4DFA4E2A5552DA4BAADB62E696E6464>

untitled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3033A440A977B357BCD2A74BC5DCAA6BA54F28BC66AC64A448ADFB2DA977BD5AAAA929ABD8BADE E BACDBAE65BCD2A6A15D>

法令規定 影響機電工程法令一 政府採購法與相關子法 建築法及其施行細則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共同管道法 都市計畫法與相關子法 ( 都審 ) 環境影響評估法 公路法 市區道路條例 水土保持法 水利法 下水道法 空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防治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噪音管制法

untitled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Wire Wound Ceramic Chip Inductor 繞線式陶瓷晶片大电流電感 HPWS Series for High Frequency HPWS 系列適用於高頻 INTRODUCTION 產品介紹 The HPWS is the chip inductors of a wire w

hm.indd

(FDA )

45.4%

untitled

<4C50355F A7EBBC76BEF7BCD03939A67EB3E6BA6AA7EBBC76BEF7A9FAB2D E786C73>

Transcription: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於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 曾歷經七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發布 鑑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南市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災致人傷亡災例, 爰修正護理之家機構應設自動撒水設備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定, 提高是類場所之消防安全 ; 另因相關法規修正, 本標準相關條文用語有配合修正之必要, 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 修正要點如下 : 一 配合條文刪除, 修正複合用途建築物適用之相關條文 ( 修正條文第六條 ) 二 配合相關法規用語修正, 將 課後托育中心 修正為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社區復健中心 修正為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康復之家 修正為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靈骨塔 修正為 供存放骨灰 ( 骸 ) 之納骨堂 ( 塔 ) 及 幼稚園 托兒所 修正為 幼兒園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條 ) 三 降低護理之家機構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地板面積, 提高是類場所自我防護能力 (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四 增列護理之家機構不論面積大小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俾便是類機構能及早偵知火災 即時避難 增加待援時間 (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 五 增列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之居室內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 六 修正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規定 ( 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之一 ) 七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 器材及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無須再行規範 ( 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 )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供第十二條第五款 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 途時, 適用本標準各編規 定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 款 第五款 第十九條第 一項第四款 第五款 第 二十一條第二款 第一百 四十九條第二款 第三 款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 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除 外 ), 以各目為單元, 按 各目所列不同用途, 合計 其樓地板面積, 視為單一 場所 第六條供第十二條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 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五款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五款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除外 ), 以各目為單元, 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 合計其樓地板面積, 視為單一場所 第十二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 一 甲類場所 : ( 一 ) 電影片映演場所 ( 戲院 電影院 ) 歌廳 舞廳 夜總會 俱樂部 理容院 ( 觀光理髮 視聽理容等 ) 指壓按摩場所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 MTV 等 ) 視聽歌唱場所 (KTV 等 ) 酒家 酒吧 酒店 ( 廊 ) ( 二 ) 保齡球館 撞球場 集會堂 健身休閒中心 ( 含提供指壓 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 ) 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 遊藝場所 第十二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 一 甲類場所 : ( 一 ) 電影片映演場所 ( 戲院 電影院 ) 歌廳 舞廳 夜總會 俱樂部 理容院 ( 觀光理髮 視聽理容等 ) 指壓按摩場所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 MTV 等 ) 視聽歌 唱場所 (KTV 等 ) 酒家 酒吧 酒店 ( 廊 ) ( 二 ) 保齡球館 撞球場 集會堂 健 身休閒中心 ( 含提供指壓 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 ) 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 遊藝場所 配合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刪除, 酌作修正 一 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百十六條規定, 課後托育中心修正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及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托兒所 幼稚園應申請改制為幼兒園, 爰修正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 二 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十 一日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爰修正第二款第五目, 將 靈骨塔 文字修正為 供存放骨灰 ( 骸 ) 之納骨堂 ( 塔 ) 三 配合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修正施行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爰修正第二款第六目及第七目, 將 社區 2

電子遊戲場 資訊休閒場所 ( 三 ) 觀光旅館 飯店 旅館 招待所 ( 限有寢室客房者 ) ( 四 ) 商場 市場 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 零售市場 展覽場 ( 五 ) 餐廳 飲食店 咖啡廳 茶藝館 ( 六 ) 醫院 療養院 長期照顧機構 ( 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 ) 安養機構 老人服務機構 ( 限供日間照顧 臨時照顧 短期保護及安置者 ) 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機構 安置及教養機構 ( 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 ) 護理之家機構 產後護理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者 )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 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 啟明 啟智 啟聰等特殊學校 ( 七 ) 三溫暖 公共浴室 二 乙類場所 : ( 一 ) 車站 飛機場大廈 候船室 電子遊戲場 資訊休閒場所 ( 三 ) 觀光旅館 飯店 旅館 招待所 ( 限有寢室客房者 ) ( 四 ) 商場 市場 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 零售市場 展覽場 ( 五 ) 餐廳 飲食店 咖啡廳 茶藝館 ( 六 ) 醫院 療養院 長期照顧機構 ( 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 ) 安養機構 老人服務機構 ( 限供日間照顧 臨時照顧 短期保護及安置者 ) 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機構 安置及教養機構 ( 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 ) 護理之家機構 產後護理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者 )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 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 啟明 啟智 啟聰等特殊學校 ( 七 ) 三溫暖 公共浴室 二 乙類場所 : ( 一 ) 車站 飛機場大廈 候船室 復健中心 修正為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康復之家 修正為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3

( 二 ) 期貨經紀業 證券交易所 金融機構 ( 三 ) 學校教室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補習班 訓練班 K 書中心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 四 ) 圖書館 博物館 美術館 陳列館 史蹟資料館 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五 ) 寺廟 宗祠 教堂 供存放骨灰 ( 骸 ) 之納骨堂 ( 塔 ) 及其他類似場所 ( 六 ) 辦公室 靶場 診所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老人文康機構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七 ) 集合住宅 寄宿舍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 八 ) 體育館 活動中心 ( 九 ) 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 ( 十 ) 電影攝影場 電視播送場 ( 十一 ) 倉庫 傢俱展示販售場 ( 二 ) 期貨經紀業 證券交易所 金融機構 ( 三 ) 學校教室 課後托育中心 補習班 訓練班 K 書中心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 四 ) 圖書館 博物館 美術館 陳列館 史蹟資料館 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五 ) 寺廟 宗祠 教堂 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 六 ) 辦公室 靶場 診所 社區復健中心 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老人文康機構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七 ) 集合住宅 寄宿舍 康復之家 ( 八 ) 體育館 活動中心 ( 九 ) 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 ( 十 ) 電影攝影場 電視播送場 ( 十一 ) 倉庫 傢俱展示販售場 ( 十二 ) 幼稚園 托兒所 三 丙類場所 : ( 一 ) 電信機器室 4

( 十二 ) 幼兒園 三 丙類場所 : ( 一 ) 電信機器室 ( 二 ) 汽車修護廠 飛機修理廠 飛機庫 ( 三 ) 室內停車場 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 丁類場所 : ( 一 )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 二 )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 三 )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 戊類場所 : ( 一 )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 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 二 ) 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 三 ) 地下建築物 六 己類場所 : 大眾運輸工具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第十四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 一 甲類場所 地下建築物 幼兒園 二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 丙 丁類場所 三 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 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 四 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 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 二 ) 汽車修護廠 飛機修理廠 飛機庫 ( 三 ) 室內停車場 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 丁類場所 : ( 一 )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 二 )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 三 )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 戊類場所 : ( 一 )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 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 二 ) 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 三 ) 地下建築物 六 己類場所 : 大眾運輸工具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第十四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 一 甲類場所 地下建築 物 幼稚園 托兒所 二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 丙 丁類場所 三 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 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 四 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 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修正第一款 幼稚園 托兒所 為 幼兒園, 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一 5

五 設有鍋爐房 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六 大眾運輸工具 第十七條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 一 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五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 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 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六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 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七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五 設有鍋爐房 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六 大眾運輸工具 第十七條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 一 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五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 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 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六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 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七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第一項第九款增列護理之家機構, 係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二條所列之護理之家場所 考量其服務對象一般為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其收容人員行動能力較低或需人協助, 避難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 與長期照護機構收容人員性質相似 為提升是類場所火災時自我防護之能力, 爰增列護理之家機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6

八 高層建築物 九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 ( 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限照顧植物人 失智症 重癱 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 ) 護理之家機構使用之場所,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 依本標準設有水霧 泡沫 二氧化碳 乾粉等滅火設備者, 在該有效範圍內, 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第十九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一 五層以下之建築物,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 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或供同條第二款 ( 第十二目除外 ) 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 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四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第五目及第五款 ( 限其中供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五目使用者 ) 使用之場所, 樓地板面積在一 八 高層建築物 九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 ( 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限照顧植物人 失智症 重癱 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 ) 使用之場所,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 依本標準設有水霧 泡沫 二氧化碳 乾粉等滅火設備者, 在該有效範圍內, 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第十九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一 五層以下之建築物,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 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或供同條第二款 ( 第十二目除外 ) 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 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四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第五目及第五款 ( 限其中供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五目使用者 ) 使用之場所, 樓地板面積在一 第一項第七款增列護理之家機構不論面積大小皆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其理由同第十七條 7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供同條第一款其他各目及其他各款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六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七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 ( 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 ) 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限照顧植物人 失智症 重癱 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 ) 護理之家機構場所使用者 前項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 除供甲類場所 地下建築物 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 如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 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 ( 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 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 ) 者, 在該有效範圍內, 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二十四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一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供同條第一款其他各目及其他各款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六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七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 ( 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 ) 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限照顧植物人 失智症 重癱 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 ) 場所使用者 前項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 除供甲類場所 地下建築物 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 如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 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 ( 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 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 ) 者, 在該有效範圍內, 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二十四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一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考量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之消防安全需要, 增列住宿型精神復 8

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二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三目 ( 學校教室除外 ) 第四目至第六目 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第八目 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 ( 學校教室除外 ) 四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五 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 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 樓梯間 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 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第一百十一條之一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 視排油煙管之斷面積 警戒長度及風速, 配置感知元件及噴頭, 其設置數量 位置及放射量, 應能有效滅火 二 排油煙管內風速超過每秒五公尺, 應在警戒長度外側設置放出藥劑之啟動裝置及連動閉鎖閘門 但不設置閘門能有效滅火時, 不在此限 三 噴頭之有效射程內, 應涵蓋煙罩及排油煙 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健機構之居室內亦應設置緊場所使用之居室 急照明設備 二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三目 ( 學校教室除外 ) 第四目至第六目 第八目 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 ( 學校教室除外 ) 四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五 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 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 樓梯間 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 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第一百十一條之一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 視排油煙管之斷面積 警戒長度及風速, 配置感知元件及噴頭, 其設置數量 位置及放射量, 應能有效滅火 二 排油煙管內風速超過每分鐘五公尺, 應在警戒長度外側設置放出藥劑之啟動裝置及連動閉鎖閘門 但不設置閘門能有效滅火時, 不在此限 三 噴頭之有效射程內, 應涵蓋煙罩及排油煙 一 參照日本油煙罩等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之性能及設置基準,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每分鐘五公尺 為 每秒五公尺 二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9

管, 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四 防護範圍內之噴頭, 應一齊放射 五 儲存鋼瓶及加壓氣體鋼瓶設置於攝氏四十度以下之位置 前項第二款之警戒長度, 指煙罩與排油煙管接合處往內五公尺 第一百五十七條避難器具, 依下表選擇設置之 : 設置場所應設數量 1 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 第二款第十二目使用, 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 ( 其下面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 第七目 第二款第二目 第六目 第七目 第三款第三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時, 應為十人 ) 以上一百人以下時, 設一具 ; 超過一百人時, 每增加 ( 包含未滿 ) 一百人增設一具 2 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 第二款第七目使用, 其收容人員在三十人 ( 其下面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四目 第五目 第七目 第二款第二目 第六目 第七目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或第四款 地第二下層層 避避難難梯 梯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臺 避避難難梯 梯避難橋 避難繩索 緩降機 救助袋 滑臺 滑杆 第三層 第四層或第五層 避難橋 救助袋 滑臺 避難梯 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臺 第六層以上之樓層 避難橋 救助袋 滑臺 避難梯 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臺 管, 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四 防護範圍內之噴頭, 應一齊放射 五 儲存鋼瓶及加壓氣體鋼瓶設置於攝氏四十度以下之位置 前項第二款之警戒長度, 係指煙罩與排油煙管接合處往內五公尺 第一百五十七條避難器具, 依下表選擇設置之 : 設置場所應設數量 1 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 第二款第十二目使用, 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 ( 其下面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 第七目 第二款第二目 第六目 第七目 第三款第三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時, 應為十人 ) 以上一百人以下時, 設一具 ; 超過一百人時, 每增加 ( 包含未滿 ) 一百人增設一具 2 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 第二款第七目使用, 其收容人員在三十人 ( 其下面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四目 第五目 第七目 第二款第二目 第六目 第七目之康復之家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 地第二第三下層層 層第四層或第五層 避避難難梯 梯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臺 避避難難梯 梯避難橋 避難繩索 緩降機 救助袋 滑臺 滑杆 避難橋 救助袋 滑臺 避難梯 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臺 第六層以上之樓層 避難橋 救助袋 滑臺 避難梯 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臺 表格項目 2 康復之家 修正為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三 10

所列場所使用時, 應為十人 ) 以上一百人以下時, 設一具 ; 超過一百人時, 每增加 ( 包括未滿 ) 一百人增設一具 3 第二層以上之避同上同上同上樓層或地下層難供第十二條第梯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四目 第五目 第七目或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 第八目 第九目所列場所使用, 其收容人員在五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時, 設一具 ; 超過二百人時, 每增加二百人 ( 包括未滿 ) 增設一具 4 第三層以上之避同上同上樓層或地下層難供第十二條第梯二款第六目 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 其收容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時, 設一具 ; 超過三百人, 每增加三百人 ( 包括未滿 ) 增設一具 5 第十二條所列同上同上同上各類場所第三層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 或供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二樓有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時, 應為二樓 ) 以上之樓層, 其直通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僅一座, 且收容人員在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時, 應設一具, 超過一百人時, 每增加 ( 包括未滿 ) 一百人增設一具 註 : 設置場所各樓層得選設之器具, 除依本表規定外, 亦得選設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避難器具 用時, 應為十人 ) 以上一百人以下時, 設一具 ; 超過一百人時, 每增加 ( 包括未滿 ) 一百人增設一具 3 第二層以上之避同上同上同上樓層或地下層難供第十二條第梯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四目 第五目 第七目或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 第八目 第九目所列場所使用, 其收容人員在五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時, 設一具 ; 超過二百人時, 每增加二百人 ( 包括未滿 ) 增設一具 4 第三層以上之避同上同上樓層或地下層難供第十二條第梯二款第六目 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 其收容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時, 設一具 ; 超過三百人, 每增加三百人 ( 包括未滿 ) 增設一具 5 第十二條所列同上同上同上各類場所第三層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 或供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二樓有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時, 應為二樓 ) 以上之樓層, 其直通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僅一座, 且收容人員在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時, 應設一具, 超過一百人時, 每增加 ( 包括未滿 ) 一百人增設一具 註 : 設置場所各樓層得選設之器具, 除依本表規定外, 亦得選設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避難器具 11

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表列收容人員之計算, 依下表規定 : 各類場所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各觀眾席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之 ( 一 ) 設固定席位部分以電影片映該部分座椅數計演場所之 如為連續式席 ( 戲院 位, 為該座椅正面電影寬度除零點四公 1 院 ) 歌尺所得之數 ( 未滿廳 集會一之零數不計 ) 堂 體育 ( 二 ) 設立位部分以該部館 活動分樓地板面積除中心零點二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 三 )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零點五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遊樂用機械器具能供遊藝場進行遊樂之人數 所 電子三 供觀覽 飲食或休息 2 遊戲場 使用設固定席位者, 資訊休閒以該座椅數計之 如場所為連續式席位, 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舞廳 舞場 夜總會 俱樂部 酒家 酒吧 酒店 ( 廊 ) 理容院 指壓按摩場所 節目 3 錄影帶播映場所 視聽歌唱場所 保齡球館 室內溜冰場 撞球場 健身休閒中心 ( 含提供指壓 三 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各客人座席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之 : ( 一 ) 設固定席位部分, 以該部分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位, 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 二 )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三 保齡球館之球場以附屬於球道之座椅數為準 四 視聽歌唱場所之包 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表列收容人員之計算, 依下表規定 : 各類場所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 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各觀眾席部分以下列 數額合計之 ( 一 ) 設固定席位部分 電影片映演場所 ( 戲院 以該部分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位, 為該座 電 影 椅正面寬度除零 1 院 ) 歌廳 集會堂 體育館 活動中心 點四公尺所得之數 (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 二 ) 設立位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 除零點二平方公 尺所得之數 ( 三 ) 其他部分以該部 分樓地板面積除 零點五平方公尺 所得之數 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 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遊樂用機械器具能供 遊藝場 進行遊樂之人數 所 電子三 供觀覽 飲食或休息 2 遊戲場 資訊休閒場所 使用設固定席位者, 以該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 位, 為該座椅正面寬 度除零點五公尺所 得之數 ( 未滿一之零 數不計 ) 舞廳 舞場 夜總會 俱樂部 酒家 酒吧 酒店 ( 廊 ) 理容院 指壓按摩場 3 所 節目錄影帶播映場所 視聽歌唱場所 保齡球館 室內溜冰場 撞球場 健身休閒中心 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各客人座席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之 : ( 一 ) 設固定席位部分, 以該部分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位, 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 二 )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三 保齡球館之球場以附屬於球道之座椅數 表格項目 8 托兒所 幼稚園 修正為 幼兒園 表格項目 12 靈骨塔 修正為 供存放骨灰 ( 骸 ) 之納骨堂 ( 塔 ), 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一 二 另將表格項目 8 長期照護機構 養護機構 修正為 長期照顧機構 ( 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 ) 育嬰中心 修正為 托嬰中心, 俾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用語一致 12

溫暖等設廂, 以其固定座椅數施之美容及麥克風數之合計瘦身場為準 所 ) 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 餐廳 飲食店 咖啡廳 茶藝館及其他類似場所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供從業人員以外者使用部分, 以下列數額商場 市合計 : 場 百貨 ( 一 ) 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商場 超分, 以該部分樓地 4 級市場 板面積除三平方公零售市尺所得之數 場 展覽 ( 二 )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場樓地板面積除四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三 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 應列為其他部分核算 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各客房部分, 以下列數額合計 : ( 一 ) 西式客房之床位數 ( 二 ) 日式客房以該房間之樓地板面積除六平方公尺 ( 以團體觀光飯為主之宿所, 應為店 飯三平方公尺 ) 所得店 旅之數 5 館 招待三 供集會 飲食或休息所 ( 限有用部分, 以下列數額寢室客房合計 : 者 ) ( 一 ) 設固定席位部分, 以該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位, 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 二 )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集合住合計其居住人數, 每戶以 6 宅 寄宿三人計算 舍 7 醫療機構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 ( 含提供為準 指壓 三四 視聽歌唱場所之包溫暖等設廂, 以其固定座椅施之美容數及麥克風數之合瘦身場計為準 所 ) 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 餐廳 飲食店 咖啡廳 茶藝館及其他類似場所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供從業人員以外者使用部分, 以下列數額商場 市合計 : 場 百貨 ( 一 ) 供飲食或休息用商場 超部分, 以該部分樓 4 級市場 地板面積除三平零售市方公尺所得之數 場 展覽 ( 二 ) 其他部分以該部場分樓地板面積除四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三 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 應列為其他部分核算 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二 各客房部分, 以下列數額合計 : ( 一 ) 西式客房之床位數 ( 二 ) 日式客房以該房間之樓地板面積除六平方公尺 ( 以觀光飯團體為主之宿店 飯所, 應為三平方公店 旅尺 ) 所得之數 5 館 招待三 供集會 飲食或休息所 ( 限有用部分, 以下列數額寢室客房合計 : 者 ) ( 一 ) 設固定席位部分, 以該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位, 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 二 )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13

( 醫院 各款合計之數額 : 診所 ) 療一 從業員工數 養院二 病房內病床數 三 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四 醫院等場所育嬰室之嬰兒, 應列為收容人員計算 長期照顧機構 ( 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 ) 安養機構 老人服務機構 ( 限供從業員工數與老人 幼日間照兒 身體障礙者 精神耗 8 顧 臨時弱者及其他需保護者之人照顧 短數合計之 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 ) 兒童福利設施 幼兒園 托嬰中心 護理之家機構 產後護理機構學校 啟明 啟聰 啟智等特殊學校 補習班 訓練教職員工數與學生數合計 9 班 兒童之 與少年福利機構 K 書中心 安親 ( 才藝 ) 班圖書館 博物館 從業員工數與閱覽室 展美術館 示室 展覽室 會議室及 10 紀念館 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史蹟資料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合館及其他計之 類似場所三溫暖 從業員工數與供浴室 更公共浴室衣室 按摩室及休息室之 11 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合計之 12 寺廟 宗神職人員及其他從業員工 集合住合計其居住人數, 每戶以 6 宅 寄宿三人計算 舍其收容人員人數, 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 : 一 從業員工數 醫療機構二 病房內病床數 ( 醫院 三 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 7 診所 ) 療積和除三平方公尺養院所得之數 四 醫院等場所育嬰室之嬰兒, 應列為收容人員計算 長期照護機構 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 老人服務機構 ( 限供日間照顧 臨時照從業員工數與老人 幼顧 短期兒 身體障礙者 精神耗 8 保護及安弱者及其他需保護者之置使用人數合計之 者 ) 兒童福利設施 托兒所 育嬰中心 幼稚園 護理之家機構 產後護理機構學校 啟明 啟聰 啟智等特殊學校 補習 班 訓練 9 班 兒童與少年福利機構 K 書中心 安親 ( 才藝 ) 班圖書館 博物館 美術館 10 紀念館 史蹟資料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教職員工數與學生數合計之 從業員工數與閱覽室 展示室 展覽室 會議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合計之 14

祠 教數與供禮拜 集會或休息堂 供存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放骨灰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合 ( 骸 ) 之納計之 骨堂 ( 塔 ) 及其他類似場所車站 候機室 室內停車場 室內停車空間 電影 13 攝影場 從業員工數之合計 電視播送場 倉庫 傢俱展示販售場等工作場所從業員工數與供從業員以外者所使用部分之樓地板 14 其他場所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合計之 註 : 一 收容人數之計算應以樓層為單位 二 依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判定該場所不同用途, 在管理及使用型態上, 構成從屬於主用途時, 以主用途來核算其收容人數 三 從業員工數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 : ( 一 ) 從業員工, 不分正式或臨時, 以平時最多服勤人數計算 但雇用人員屬短期 臨時性質者, 得免計入 ( 二 ) 勤務制度採輪班制時, 以服勤人員最多時段之從業員工數計算 但交班時, 不同時段從業員工重複在勤時, 該重複時段之從業員工數不列入計算 ( 三 ) 外勤員工有固定桌椅者, 應計入從業員工數 四 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面積, 依下列規定 : ( 一 ) 樓地板面積除單位面積所得之數,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二 ) 走廊 樓梯及廁所, 原則上不列入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面積 五 固定席位, 指構造上固定, 或設在一定場所固定使用且不易移動者 下列情形均應視為固定席位 : ( 一 ) 沙發等座椅 ( 二 ) 座椅相互連接者 ( 三 ) 平時在同一場所, 固定使用, 三溫暖 從業員工數與供浴室 更公共浴室衣室 按摩室及休息室之 11 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合計之 寺廟 宗神職人員及其他從業員祠 教工數與供禮拜 集會或休 12 堂 靈骨息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塔及其他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類似場所數, 合計之 車站 候機室 室內停車場 室內停車空間 電影 13 攝影場 從業員工數之合計 電視播送場 倉庫 傢俱展示販售場等工作場所從業員工數與供從業員 以外者所使用部分之樓 14 其他場所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合計之 註 : 一 收容人數之計算應以樓層為單位 二 依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判定該場所不同用途, 在管理及使用型態上, 構成從屬於主用途時, 以主用途來核算其收容人數 三 從業員工數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 : ( 一 ) 從業員工, 不分正式或臨時, 以平時最多服勤人數計算 但雇用人員屬短期 臨時性質者, 得免計入 ( 二 ) 勤務制度採輪班制時, 以服勤人員最多時段之從業員工數計算 但交班時, 不同時段從業員工重複在勤時, 該重複時段之從業員工數不列入計算 ( 三 ) 外勤員工有固定桌椅者, 應計入從業員工數 四 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面積, 依下列規定 : ( 一 ) 樓地板面積除單位面積所得之數,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二 ) 走廊 樓梯及廁所, 原則上不列入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面積 五 固定席位, 指構造上固定, 或設在一定場所固定使用且不易移動者 下列情形均應視為固定 15

且不易移動之座椅 席位 : ( 一 ) 沙發等座椅 ( 二 ) 座椅相互連接者 ( 三 ) 平時在同一場所, 固定使用, 且不易移動之座椅 第一百八十九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 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 : 一 設置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 ( 二 ) 窗戶有效開口面積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 三 ) 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 ( 以下簡稱兼用 ), 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 四 ) 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 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 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二 設置排煙 進風風管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排煙設備之排煙口 排煙風管 進風口 進風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 二 ) 排煙 進風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 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 ; 該風管與貫穿 第一百八十九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 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 : 一 設置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 ( 二 ) 窗戶有效開口面積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 三 ) 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 ( 以下簡稱兼用 ), 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 四 ) 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 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 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二 設置排煙 進風風管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排煙設備之排煙口 排煙風管 進風口 進風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 二 ) 排煙 進風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 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 該閘門應符合 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按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 器材及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本條無規定之必要, 爰予刪除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之文字 16

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 ; 其跨樓層設置時, 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 不在此限 ( 三 ) 排煙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與直接連通戶外之排煙風管連接, 該風管並連接排煙機 進風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內 ; 其直接面向戶外, 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 ( 兼用時, 為一點五平方公尺 ) 以上 ; 或與直接連通戶外之進風風管連接, 該風管並連接進風機 ( 四 ) 排煙機 進風機之排煙量 進風量在每秒四立方公尺 ( 兼用時, 每秒六立方公尺 ) 以上, 且可隨排煙口 進風口開啟而自動啟動 ( 五 ) 進風口 排煙口依前款第四目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 ; 除以該等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外, 平時保持關閉狀態, 開口 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 ; 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 ; 其跨樓層設置時, 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 不在此限 ( 三 ) 排煙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與直接連通戶外之排煙風管連接, 該風管並連接排煙機 進風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內 ; 其直接面向戶外, 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 ( 兼用時, 為一點五平方公尺 ) 以上 ; 或與直接連通戶外之進風風管連接, 該風管並連接進風機 ( 四 ) 排煙機 進風機之排煙量 進風量在每秒四立方公尺 ( 兼用時, 每秒六立方公尺 ) 以上, 且可隨排煙口 進風口開啟而自動啟動 ( 五 ) 進風口 排煙口依前款第四目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 ; 除以該等裝置 17

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啟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 ( 六 ) 排煙口 進風口 排煙機及進風機連接緊急電源, 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第二百三十五條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 並依下列規定 : 一 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 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 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 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 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 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 電源回路之配線, 依下列規定, 施予耐燃保護 : ( 一 ) 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 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 混凝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 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 得免埋設 ( 二 ) 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 得按電纜裝設法, 直 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外, 平時保持關閉狀態, 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啟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 ( 六 ) 排煙口 進風口 排煙機及進風機連接緊急電源, 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第二百三十五條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 並依下列規定 : 一 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 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 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 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 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 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 電源回路之配線, 依下列規定, 施予耐燃保護 : ( 一 ) 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 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 混凝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 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 得免埋設 ( 二 ) 使用 MI 電纜或符合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規定之耐 一 刪除第三款第二目 第四款第二目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之文字, 理由同第一百八十九條 二 修正第三款第二目 耐燃電線 文字為 耐燃電纜 第四款第二目 耐熱電線 為 耐熱電線電纜, 俾符實際 18

接敷設 ( 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 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 依下列規定, 施予耐熱保護 : ( 一 ) 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 二 ) 使用 MI 電纜 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時, 得按電纜裝設法, 直接敷設 ( 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燃電線時, 得按電纜裝設法, 直接敷設 ( 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 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 依下列規定, 施予耐熱保護 : ( 一 ) 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 二 ) 使用 MI 電纜或符合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規定之耐燃電線或符合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規定之耐熱電線時, 得按電纜裝設法, 直接敷設 ( 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