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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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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內政部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解釋函令彙編目錄第一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 三第一章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 查驗及檢查... 三第二章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 一三第三章有效開口之認定... 一五第四章樓地板及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 一八第五章另一場所之認定... 二 第六章複合用途建築物之判斷... 二一第七章各類場所用途分類... 二三第八章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 二八第九章滅火器... 三三第十章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四第十一章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一第十二章自動撒水設備... 四二第十三章水霧滅火設備... 四六第十四章泡沫滅火設備... 四七第十五章二氧化碳 乾粉滅火設備... 五一第十六章海龍及海龍替代品滅火設備... 五三第十七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五四第十八章緊急廣播設備... 六二第十九章標示設備... 六四第二十章避難器具... 六六第二十一章緊急照明設備... 六八第二十二章連結送水管... 六九第二十三章排煙設備... 七二第二十四章緊急電源插座... 八七第二十五章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八七第二十六章耐燃 耐熱電線... 八八第二編檢修申報... 九 第三編防火管理... 九三
2 二第四編危險物品管理... 九四第一章公共危險物品... 九四第二章可燃性高壓氣體... 一 五第三章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一 八截至九十一年十月止
3 三第一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第一章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 查驗及檢查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四)內消字第八四八二六六四號函提案四: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以防火牆或防火門區隔時,其設置自動滅火設備之面積應如何檢討設置?(八十四年十月)決議: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以防火牆或防火門區隔時,得僅就室內停車空間之樓地板面積,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六二二一號函提案十:有關建築物地下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是否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八十五年二月)決議:應依內政部六十八年二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二八八七八號函示: 防空避難設備不兼其他使用者,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無須設置消防設備 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六:新修正之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述之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有無包括地下層,與第三款規定有何差別?(八十五年七月)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應包括該建築物之地下層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八:高層建築物除依新修正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審查外,是否也應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之相關規定?(八十五年七月)決議:有關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 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之相關規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未規範者,仍應從其規定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二六:特種建築物會審 會勘應如何辦理?(八十五年七月)決議:特種建築物雖依建築法規定申請核准免辦建照,但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審(勘)查作業,仍應由所在地之消防主管機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要求設置,至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中,確有排除適用現行法規之必要時,應依上揭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就設備項目,檢附相關資料 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審核認可
4 四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十二:防災中心 中央管理室等處所,其設置標準為何?未達設置上述場所之規定時,是否得免設?(八十五年八月)決議:一 防災中心之設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至該中心之構造 位置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監控 操作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 中央管理室之設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 第一百零七條第四款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十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 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 及同條第三款之 該樓層各部分 及 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 為何?(八十五年八月)決議:一 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 係指符合附圖一至附圖三 二 該樓層各部分 係從各居室出入口而言 三 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 係指符合附圖四至附圖六任一條件者
5 五附圖三:建築物居室間隔牆係不燃材料,且鄰接居室間有陽台等設施相互連通 但獨立式陽台則須附設有避難逃生用設備或器具(如例1 及例2 )附圖四建築物兩端分別設有直通樓梯附圖五建築物周圍設回廊 ( 含建築物內側 ), 且從該樓層各部分均能經由二個以上不同方向通達直通樓梯附圖六樓梯 電梯 廁所等集中在建築物中心部位之核心型建築物, 從該樓層各部分均應由二個以上不同方向通達直通樓梯, 且直通樓梯之間隔並在水平距離三 0 公尺以上
6 六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一:建築物如適用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視為另一場所時,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得單獨檢討?又其總樓地板面積是否單獨計算,抑或整層面積合計?(八十五年九月)決議:建築物符合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之規定視為另一場所時,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得依其樓地板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單獨檢討 至有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之情形者,仍應依該款檢討其消防專用蓄水池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八:有關斜屋頂架(或圓形屋頂)建築物,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應從何處計算?(八十五年九月)決議:斜屋頂(或圓形屋頂)之建築物,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係指斜屋簷(或圓形屋頂)與牆壁連接處起算下方八十公分之範圍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二二號函提案八:對於建造執照消防圖說設計之消防幫浦機組,其額定輸出馬力及揚水量,與現有審核認可通過之消防幫浦機組,同馬力但揚水量相差甚多,造成該案無適當之幫浦機組可用,除非提高馬力以符合揚水量之需求,若用此法,是否必須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改竣工圖即可?(八十六年一月)決議:建築物實際設置之消防幫浦機組,其揚程及揚水量,應大於或等於建造執照圖說設計之幫浦揚程及揚水量,若原設計馬力太大,得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發布之 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 重新設計,並辦理變更設計 至其以提高馬力以符合原設計之揚水量時,得准其於消防勘查時一併修改竣工圖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四五號函提案一:建築物施工中或施工完畢,因逾期未能完工致建造執照被廢照須重新申請建造執照時,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適用法令為何?(八十六年二月)決議:對於廢照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結構體已完成,且消防安全設備均已完工者,得以該建築物原建造執照當時之法規,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一:建築物之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復照)時,於左列情形下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原則為何?(八十六年四月)一 申請復照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已施工而未全部完工 二 領有建照唯消防安全設備尚未辦理審查即廢照,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時 三 領有建照且消防安全設備已審查許可同意,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部分樓層變更為甲類用途)時 決議:一 建築物建造執照逾期申請復照,其消防安全設備已施工未全部完工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原建造執照掛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 二 領有建造執照唯消防安全設備尚未辦理審查即廢照,於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復照掛號日期時法令為準
7 七三 領有建造執照且消防安全設備已審查完成,其消防安全設備已施工而未全部完工者,於申請復照及變更設計(部分樓層變更為甲類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及原建照掛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其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動工者,於申請復照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以復照掛號日期當時法令為準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五一八號函提案二:一棟建築物,地下室整體開挖,地面以上樓層部份分為二棟以上,其各樓層應如何檢討無開口樓層?(八十六年六月)決議:建築物地下室整體開挖,未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以無開口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者,不得視為另一場所,故於檢討無開口樓層時,應合併計算各棟各層樓地板面積檢討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六三號函提案五:原來不符土地分區使用之場所,因都計法規之更動,目前得以提出申請用途變更,有關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源確實無法以水池施設時,可否以不燃性材料作為消防水源之容器?(八十六年八月)決議:原來不符土地分區使用之場所,因都計法規之更動,目前得以提出申請用途變更,有關現場消防水源確實無法以水池施設時,得使用不燃性材料作為水源之容器,惟其有效水源之確保及配管等,仍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九七四號函提案二: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安養機構,於申請建築及變更使用時,消防安全設備應否會審(勘)?(八十六年十一月)決議:本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七五六七號函轉本部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八一八八四號函送會議結論,釋示安養機構於申請建築及變更使用時,消防設備部分均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有關規定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核可;故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安養機構,於申請建築及變更使用時,消防安全設備部分均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有關規定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九七四號函提案一:關於啟動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門之偵煙式探測器,於消防審(勘)查及平時消防檢查時,消防機關是否予以檢查?(八十六年十一月)決議:查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自八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將防火鐵捲門連動控制盤納入應實施檢驗範圍,另參酌本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二五三二四號函意見略以 按平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利用保險絲或其他方法控制,使能在火警發生溫度急遽上昇時自動關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八款所明文規定 故本案有關啟動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門之偵煙式探測器,應屬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一種,建請貴署於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時予以納入,並於消防審(勘)查及平時消防檢查時一併檢查,以求周延,俾能兼顧避難逃生與操作維護之需要 故對於建造執照掛號日期在八十五年六月一日起之案件,啟動建築物防火區劃防火門之偵煙式探測器及其控制盤,於消防審(勘)查及平時消防檢查時,由各地消防單位一併協助檢查其檢驗合格標識及性能
8 八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二六三號函提案三: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標示使用設備之廠牌,致造成執行困擾疑義案?(八十七年四月)決議:消防單位受理會審案件時,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所使用之器材,不宜將指定廠牌列於圖說,如有列舉品牌之需,應由起造人或設計者提具具體說明,至設計所參考之數據及廠牌,可以附錄方式存檔 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四一六號函提案三:有關設置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列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 有關外牆開口面積之百分十五係佔樓地板面積或佔四面外牆之合計面積疑義?(八十七年五月)決議:有關設置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之核算,係以樓地板面積為分母,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合計為分子,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七五六號函提案四:有關發電機室通風換氣設備於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應如何辦理?(八十七年九月)決議:一 目前實施消防會勘時,發電機室之排氣口及機械通風換氣設備之勘查,應以消防審查核准圖說為準;核准圖說未設計者,則以行政指導方式為之 二 發電機設備供作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使用時,其裝置處所之排氣口及機械通風換氣設備等規定,邀集本部營建署 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 消防主管機關 建築 電機 消防相關業界團體等單位,另案開會研商;下列規定並提參考:(一)設置於屋內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第十條規定外,並為防火構造之牆壁 地板所區劃之專用空間 (二)不得設於有妨礙發電機正常機能之處所 (三)為使發電機機能正常,應確保供檢修或維護所需之距離如下:甲 操作部( 指前面) :一公尺以上 乙 供進行檢修之面: 六公尺以上 (四)設於屋內者,為供給燃燒等必需之空氣量,應設置通到外氣之有效通風換氣設備 用以換氣之進風管及排風管,應為專用管道,並符合下列規定:甲 管路不可貫穿防火區劃 乙 若不得不貫穿防火區劃時,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五)引擎等之排氣管應為專用,並直接排放至屋外或連接到煙囟;如需接到共用煙囟時,應注意不可引起逆流,且不可接於一般排氣管道 並應注意排氣管之斷熱措施 (如圖二)(六)通風換氣設備與發電機室照明之電源,應能夠由發電機自動切換 (七)設計圖例如圖一
9 圖一圖號說明 (a) 圖一 發電機配置圖例 (b) [ 備註 ]: 關於 A B C...h 請參照圖號說明表 A B C D E F G H I J a b d e f g h 防火區劃專用室甲種防火門 發電機設備, 禁止進入 之標識 少量危險物品, 嚴禁火源 之標識 發電機審核認可之標示內容 換氣 燃燒管 : 燃料槽油面以下之配管須使用可撓管 可撓管之長度 : 1 未滿 25A 時 :300 mm以上 225A 以上 50A 未滿時 :500 mm以上 350A 以上時 :800 mm以上 燃料槽 : 其容量為內容積之 90%, 需能連續運轉 2 小時以上 ( 有主油槽補給者不在此限 ) 殘油坑 :200 mm 200 mm, 深 100 mm以上 通氣管直徑 30 mm以上, 地上 4000 mm以上, 周圍 1000 mm以內無開口處為其裝置點 但容量在指定數量之 1/5 以下者, 得免設 燃料送油管出口閥裝置於高度 1500 mm以下之處 安全距離 :600 mm以上 高壓 1200 mm以上, 低壓 1000 mm以上 必要換氣面 :100 mm以上 安全距離 :600 mm以上 壁面 :100 mm以上 防油牆 : 高 200 mm以上,1500 mm以上 ; 燃料槽全容量以上 防油牆 : 其周圍為燃料槽 K 尺寸 1/5 或 500 mm以上 燃料槽上側需 500 mm以上 九 圖二 排氣管連接共用煙囪時
10 一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九 九號函提案一:有關以重油為發電燃料之汽電共生廠廠區內露天鍋爐設備附屬之走道及維修平台,是否須單獨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八年七月)決議:有關汽電共生廠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就其廠區整體使用性質,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至有關廠區內露天鍋爐設備附屬之走道及維修平台,應與鍋爐一併考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無需單獨檢討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九 九號函提案四:適用舊法令之建築物,業者為配合政府修正之新法規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然礙於經費不足或其他因素之考量,可否僅就特定幾項消防安全設備依新法規設置?(八十八年七月)決議:有關建築物適用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台(七十八)內字第一七三七三號函頒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檢討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尚未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前,因業者針對各項等因素之考量,擬依據八十五年修正發布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重新檢討,應屬可行,惟應採整體檢討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九 九號函提案五:對於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相關主管建築機關送會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應如何設置?(八十八年七月)決議:基於維護公共安全之考量,有關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仍以配合審查為宜,至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仍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提案一:建築物中之空調機房 空調機械室 空調維修室 純水機房 冰水主機室 幫浦室 熱交換機室 真空幫浦室如上述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 平方公尺,是否應設自動滅火設備?另上述場所如要設滅火設備,是否可採用撒水系統?(八十八年八月)決議:查建築物中之空調機械室 純水機房 冰水主機室 幫浦室 熱交換機室 真空幫浦室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之應設自動滅火設備場所,故即使其樓地板面積超過二 平方公尺,仍無須檢討設置自動滅火設備 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七三三七號函提案二:有關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附表第六項之規定是否係指鍋爐房 廚房等場所只要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即應檢討設置自動滅火設備?另同條附表備註第一點之最大消費熱量應如何計算?(九十年八月)決議:一 有關鍋爐房 廚房等用途場所之最大消費熱量合計未達每小時三十萬千卡以上者,即使該等場所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亦無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附表第六項規定,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 二 至大量使用火源場所最大消費熱量如何計算乙節,係指合計上揭供鍋爐房 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場所內之供給熱水設備 金屬熔解設備 廚房用火設備等之最大消費熱量值在每小時三十萬千卡以上者而言
11 一一 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三三 號函提案二:有關依 民宿管理辦法 申請核准設立之民宿,適用檢修申報 防火管理 防焰等相關制度疑義?(九十一年七月)決議:按民宿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每間客房及樓梯間 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 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辦理,惟民宿經營之規模(面積 客房數)如逾越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具旅(賓)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賓)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 防火管理及防焰等事項 另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發之八十六年四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五決議,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 四號函提案四: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或排煙效能之移動或固定之滅火設備或排煙設備係指何種設備?(八十五年四月)決議:有關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所稱 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或排煙效能之移動或固定之滅火設備或排煙設備,應由業者依其場所用途 構造及實際需求提出使用具同等滅火或排煙效能之設備之設計規劃,依個案申請分別認定 如有認定之困難,得要求業者檢附相關資料提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核 內政部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 四號函提案五: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四條之說明應依現行法令辦理改善;惟修正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準將於七月一日施行,可能造成檢查認定上之差異,是否應採從新從輕之原則?(八十五年四月)決議: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甚為明確,如有該辦法之適用,當然應依現行法令辦理改善,即應採從新原則 內政部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 四號函提案六: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三條之改善期限,請統一訂定?(八十五年四月)決議:查該辦法之改善期限應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分期 分區 分類計畫,自行卓處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七:舊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除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予以檢討外,是否仍得依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規定要求設置適當之消防安全設備?(八十五年九月)決議:舊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應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予以檢討
12 一二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九 九號函提案三: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其附表內之改善方式說明中稱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改善之消防設備,是否適用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改善,或是整套消防設備均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設置?(八十八年七月)決議:有關舊有建築物依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規定改善其消防安全設備時,上揭辦法附表之改善方式說明第一點規定 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改善,其意係指依現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之規定辦理改善,並無上揭辦法第十六條之適用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六二二一號函提案九:解釋令稱: 鋼鐵工廠在確無可燃物存在時,免設消防安全設備,但依舊法己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鋼鐵工廠,可否拆除消防安全設備,並免除列管檢查?(八十五年二月)決議:依消防法第六條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始須列管檢查 唯若僅鋼鐵工廠部分倉庫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並無免列管檢查之適用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提案一:地窖倉庫儲存放射性物質,於地方政府由何單位管理?消防單位是否應列管查察?(八十五年六月)決議:倉庫是否列管查察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係不問其儲存何種物質只要屬於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倉庫就得列管查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五一八號函提案一:有關大眾運輸工具 火車 之消防主管(檢查)機關如何劃分?(八十六年六月)決議:為加強大眾運輸工具之消防安全,各單位應確實依本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E 四九 號函規定,加強執行大眾運輸工具安全檢查工作,並轉知監理單位於辦理大眾運輸工具(大客車)檢驗時,應一併檢查其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二五:有關樓下住戶擅自加裝凸窗妨礙緩降機起降,於開改善通知單時,究應以加裝凸窗者或設置緩降機者為處罰對象?(八十五年七月)決議:依規定設置之緩降機,因他人所為妨礙使用時,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管理權人有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即設置該緩降機之管理權人有維護緩降機良好堪用之義務,故有開改善通知單必要時,應以設置緩降機之管理權人為對象 唯樓下住戶擅自加裝凸窗等行為,如違反其他法規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九:有關精省後各港務消防隊轄內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分機關為何?(八十九年三月)
13 一三決議:按各港務消防隊轄內各類場所之消防主管機關,應依消防法第三條規定,由省(市)政府主政,本部業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台(八四)內消字第八四七四六 九號函示在案;惟目前政策上精省後各港區消防隊業劃規中央主管,故有關港區內各類場所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分程序,應由各港務消防隊函文陳報本部(消防署)辦理違法(規)案件之裁處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七二六 二號令提案二:有關桃園縣消防局所提一棟地下一層整體開挖之四層透天住宅(棟與棟間已區劃,每層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屬集合住宅用途,是否得僅就地下一層停車空間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九十一年十月)決議:有關一棟地下一層整體開挖之四層透天住宅,每層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雖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屬集合住宅用途,惟其地上層透天住宅各棟均屬獨立門戶使用,使用性質單純,且棟與棟間並依規定區劃分隔,與一般集合住宅有別,故火災起火及擴大延燒危險度較低,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 但因場所用途 構造特殊,,適用本標準確有困難者,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規定,考量該透天住宅因用途 構造特殊,其與地下層間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之防火門窗區隔者,得僅就地下一層停車空間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第二章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四:餐廳廚房應否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其規範為何?(八十四年八月)決議:餐廳廚房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屬建議事項,至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應具備內政部核發之認可書 內政部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 四號函提案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經會勘合格後,其各項消防器材之進口報單(發電機 泡沫頭 泡沫原液...等)是否應由消防隊核銷或僅核對數量,其出廠證明(發電機 幫浦...等)是否應由消防隊保管?(八十五年四月)決議: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已決議二十四項重要消防器材應經審查認可,並自本(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消防會勘檢查時,應一併查驗相關器材之審核認可書,至現行各項消防器材除依規定測試其性能外,是否須核對 保管進口報單及出廠證明等佐證資料,則應由各單位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七:對於內銷優甲認可登錄工廠所產製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是否可免貼合格標識紙?(八十五年七月)決議:對於依品質保證制度經檢驗機構認可登錄之廠商,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得經商檢局專案核准將 內銷品保證認可登錄工廠專用標識 自行將其標識圖標印或張貼於產品上,並應加印檢驗機構核定之登錄號碼及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 故於檢查時,除確認其標識外,並要求廠商檢附取得檢驗機構核准使用工廠專用標識之證明文件
14 一四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五:建築物辦理增建或變更用途時,如何適用二十四項器材須經審核認可之規定?如設備 器材屬自設時,是否仍需符合上述器材認可之規定?(八十五年九月)決議:建築物辦理增建或變更用途時,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規定之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其各項構件之構造及功能如能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者,仍應准予持續使用,唯其新設或增設之設備涉需檢附審核認可證明之二十四項器材,仍應依規定檢附審核認可證明 至如設備 器材屬自設時,則應指導業者使用具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提案五:目前建築物地下層使用之固定式避難梯(俗稱不銹鋼製鐵爬梯),是否需經審核認可?(八十五年十月)決議:建築物地下層使用之固定式避難梯(不銹鋼製鐵爬梯),無需經審核認可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九號函提案七:目前取得內政部審核認可書之消防幫浦,其進水口徑 出水口徑認定為何?又於現場檢測幫浦功能時,其額定揚水量 全揚程 電動機之額定電壓 電流之測試結果,是否需全部符合審核認可書所載內容,才合乎規定,或有其他測試核可範圍?(八十五年十一月)決議:對於取得內政部審核認可書之消防幫浦,其進水口徑 出水口徑應與審核認可書相符 而於現場檢測消防幫浦功能時,其額定揚水量 全揚程 電動機之額定電壓 電流之測試結果,均應符合審核認可書所載內容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四五號函提案三:建築物應設緊急昇降機間或特別安全梯間之排煙室,其排煙設備之設置如地下層係分段設置,可否採機械進風 機械排煙之方式設置,不受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限制?(八十六年二月)決議:有關緊急昇降機間或特別安全梯間之排煙設備,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辦理,如採新消防技術設計則應備妥相關資料送內政部審核認可 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九 號函提案八:對於部分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其延長期限至本(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將屆,於實務執行上應如何配合執行?(八十六年五月)說明:一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決議受理二十四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並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二 對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前消防器材已安裝完成,無法提具審核認可證明之建築物,基於實務需要及便民考量,予以合理明訂符合左列任一規定者,准予免附審核認可書 1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造之建築物,在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設置安裝完成者 2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已完成結構體,其消防安全設備已安裝者
15 一五三 而對於發電機設備 蓄電池設備 廣播主機 水霧頭 耐燃電線 耐熱電線 瓦斯漏氣檢知器 火燄探測器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 洩波同軸電纜及防震軟管等十一項,基於實務及便民考量,至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暫不予要求檢附認可書 決議:為確保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及品質,自本(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於消防會勘檢查時,對於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各地消防單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密閉型撒水頭 側壁型撒水頭 自動警報逆止閥 一齊開放閥 泡沫噴頭 泡沫原液 緩降機 救助袋 避難梯 自動滅火器 揚聲器 水霧頭 瓦斯漏氣檢知器 火燄探測器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等,所有會勘現場均應檢附審核認可書,且一併查核現場是否與認可書上登載之認可使用內容及注意事項相符,同時測試其性能 二 消防幫浦機組 廣播主機 發電機設備 耐燃電線 耐熱電線等,應配合說明二之1 2認定應否檢具審核認可書 三 蓄電池設備 洩波同軸電纜及防震軟管等三項,因目前尚無認可產品,俟各地消防單位接獲該等產品審核認可書副本後,再行要求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 二號函提案六:有關發電機是否可裝設於屋外?(八十八年四月)決議:發電機裝設於屋外,應有相關配合條件,且為現行二十三項應經審核認可始准使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之一,故如要裝設於屋外使用,該發電機組應檢具相關具體證明,送請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三三 號函提案一:有關 密閉式撒水頭 業經本部九十年三月六日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二二一號公告為應施認可品目,並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實施認可,且泡沫噴頭 緩降機及一齊開放閥等三項品目業已分別公告實施認可,於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時,各消防機關應如何配合執行採認?(九十一年七月)決議:有關 密閉式撒水頭 業經本部九十年三月六日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二二一號公告為應施認可品目,並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實施認可,且泡沫噴頭 緩降機及一齊開放閥等三項業經公告為應施認可品目,考量現階段因多數產品尚未完成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致仍無法提具型式認可書及附加認可標示,基於實務執行需要及便民考量,針對上揭產品於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時,設計人或監造人等如能提具該項設備於製造出廠或安裝完成日期為內政部核發審核認可書有效期限之具體證明,得免要求檢附型式認可書及附加認可標示,惟仍應由各地消防機關本於權責詳細檢查其數量 品名等是否與現場相符,同時測試其性能 第三章有效開口之認定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三:建築物無開口樓層之有效開口面積檢討時, 開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應如何判定?(八十六年四月)決議:無開口樓層之有效開口構造應符合左列標準之一:
16 一六一 能自外面開啟之窗戶(不得上鎖,但玻璃厚度不拘) 二 如須上鎖時,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一般玻璃門窗,須為可輕易破壞者(厚度不得超過四厘米) (二)鑲嵌鐵絲網玻璃窗,須屬可輕易局部破壞後開其鎖者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一 號函提案二:建築物無開口樓層之有效開口面積檢討時,有關其有效開口構造如須上鎖時,一般玻璃門窗厚度不得超過四厘米,執行上確有困難之疑義案?(八十六年七月)決議:一 本案參照東京都消防廳之作法,將一般玻璃門窗厚度不得超過為四厘米,修正為 一般玻璃門窗厚度不得超過六厘米 二 對於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檢送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亦應依前項決議一併修正 三 另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0四二一號函發 有關加強配合建築物緊急進口之審查及檢查,並督促改善設置必要設施乙案,文中說明二有關緊急進口如採用 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其材料標準,一般玻璃門窗厚度不得超過四厘米,亦應配合修正為 一般玻璃門窗厚度不得超過六厘米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七五六號函提案三:對於各種不同型式之窗戶,設置標準第四條第二項有效開口之認定標準為何?(八十七年九月)決議:對於有效開口面積之核算,應依開口型式分別檢討,其核算標準應依表一所列各項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二二五號函提案六:修正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表一有效開口之認定標準表中 外牆有陽台時 欄,有效開口之核算誤植部分 (八十八年元月)決議:表一有效開口之認定標準表中 外牆有陽台時 欄,有效開口之核算 一 有效開口部分為Α (上揭有效開口之判定,需以Β 在一公尺,欄杆在一點二公尺以上,陽台寬度在 點六公尺以上為前提 ) 中 欄杆在一點二公尺以上 部分係為誤植,修正為 欄杆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詳如附表
17 圓孔外推窗回轉窗對開窗( 或上下窗) 外牆有陽台時型式 有效開口之核算 一七 [ 註 ] θ: 最大開口角度 (0 度 ~90 度 ) [ 註 ] θ: 最大開口角度 (0 度 ~90 度 ) [ 註 ] 1 A 及 C 等於二分之一 D 2 A: 內接直徑 50 公分以上之 有效開口部分為 A A=B(1-cosθ) 有效開口部分為 A A=B(1-cosθ) 一 有效開口部分為下列之一 : ( 一 )A ( 二 )B C 二 開口尺寸符合下列規定時, 視同內接直徑 50 公分以上之圓孔 B=1 公尺 (0.65 公尺 ) 以上 C=0.45 公尺 (0.4 公尺 ) 以上 [( ) 內數字表示有陽台時之尺寸 ] 一 有效開口部分為 A ( 上揭有效開口之判定, 須以 B 在 1 公尺以上, 欄杆在 1.2 公尺以下, 陽台寬度在 0.6 公尺以上為前題 ) 二 無法符合上述條件時, 有效開口部分為 C
18 一八第四章樓地板及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二 號函提案四:騎樓或門廊是否需計入樓地板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一併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八十八年五月)決議:有關各類場所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時,其樓地板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之核算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用語定義第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七四七號函提案一:一棟新建供酒店用途使用建築物,其各層面積為騎樓三二 八四平方公尺,一樓七二 二四平方公尺,二樓一 四 五八平方公尺,三樓一 四 五八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一七 八九平方公尺,本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是否將騎樓面積併入計算檢討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八十九年五月)決議: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十四節停車空間(第五十九條)及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第八十九條)之檢討設置,針對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均有騎樓面積免予列入之規定,故考量國內實務執行上需要及為使法規執行更為合理可行,有關建築物騎樓面積部分,得免予納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檢討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二六三號函提案二:有關發電機室 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電器設備之場所,應設自動滅火設備之樓地板面積應如何認定?(八十七年四月)決議:有關發電機室 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電器設備場所之樓地板面積之核算方式如下:一 距電器設備四周水平距離五公尺範圍(含電器設備)所圍面積(如圖一) 二 二座電器設備以上場所,為各距電器設備四周水平距離五公尺範圍(含電器設備)所圍面積(如圖二) 三 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 乙種防火門窗(常閉型應設自動關閉裝置,常開型應裝置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啟動關閉裝置)區劃間隔之電器設備場所,為該區劃之面積(如圖三)
19 防火牆 防火樓板所區劃之場所 此部分之面積可不必計入 甲種或乙種防火門窗 ( 常閉型應設自動關閉裝置 ) ( 常開型應裝置偵煙式探測器啟動關閉裝置 ) 一九
20 二 第五章另一場所之認定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提案三:兩棟工廠中間以通廊連接,通廊長度為八公尺寬,且兩棟工廠相連接處均有開口時,其消防安全設備應如何要求?(八十五年六月)決議:建築物間設有通廊時,該通廊符合下列規定時,該通廊連接之兩棟建築物始視為另一場所(他棟建築物),分別檢討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一 通廊僅供通行或搬運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 通廊之有效寬度應未滿六公尺 三 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應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之樓層應超過十公尺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限與通廊之連接部分相距三公尺以內者),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建造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不得設有開口 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內,且設有甲 乙種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通廊應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1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所建造 2通廊與兩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應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甲 乙種防火門 3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 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1)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上,應符合下列規定:A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應設有寬度在通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B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通廊兩側應設有寬度在通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2)機械排煙設備應能將走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排至室外,排煙機應連接緊急電源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九一號函提案八:有關建築物申請增建或改建,其面積及條件符合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且與原有建築物相通部分又無法符合前述標準第五條,視為另一場所規定時,原有建築物與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是否應合併檢討並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八十七年三月)決議:建築物申請增建或改建,申請時該增建或改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相連通,並無視為另一場所之適用時,該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以整棟建築物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就應適用增建 改建前之標準,或增建 改建後之標準來檢討,並於增建 改建部分來設置其消防安全設備 至其餘原有部分有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舊有建築物(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時,並應依該改善辦法檢討改善
21 二一 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二六八號函提案二:一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用途變更時,引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一節第八十九條圖89-(1) 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適用第四章第七節時,仍視作為他棟建築物 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是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之規定?(八十八年二月)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一節第八十九條圖89-(1) 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適用第四章第七節時,仍視作為他棟建築物 規定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規定並不相符,故各類場所不得引用上開規則條文及其圖例之規定檢討視為另一場所 第六章複合用途建築物之判斷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一棟五層樓建築物一至三樓為理容院,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 平方公尺,四 五樓為私人住宅,第六條規定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以各目為單元,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依其規定四 五樓應否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依據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第三條第二款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視為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之建築物,而本案一樓 二樓 三樓理容院之合計面積大於四樓 五樓住宅之合計面積,故本案之建築物應以理容院用途及該部分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八:於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中第一點第二款規定中,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中,若集合住宅之停車場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且住宅部分面積為超過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則此類場所是否仍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一棟建築物中有二種以上用途,在符合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第二點任一款之規定時,得免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上揭案例依同基準第二點第二款規定,應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惟有同基準第二點第一款 管理權相同,使用者一致或密切關係,使用時間大致相同 之適用時,則得免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九:一棟建築物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為商場(各層樓地板面積均為二 平方公尺),地上一層及二層樓地板面積均為二 平方公尺且均為無開口樓層,地上三層及四層樓地板面積均為二 平方公尺且均為普通樓層,是否應設自動撒水設備?(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一 本建築物屬 複合用途建築物,故應依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三款探討外,並依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檢討是否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22 二二二 本案地下層及無開口樓層雖屬同一用途,因無開口樓層係針對地面層之樓層,未包含地下層,二者應分別檢討 至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依設置標準第六條檢討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時,不同樓層之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不必合計其樓地板面積 三 本案建築物不必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四:下列案例應如何判定複合式用途建築物及如何檢討室內消防栓設備之設置?(八十六年四月)一 一層建築物,辦公室樓地板面積二五 平方公尺及銀行樓地板面積二五 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為五 平方公尺 二 一層建築物,辦公室樓地板面積一 平方公尺及KTV樓地板面積二五 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為三五 平方公尺 決議:一 案例一依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斷 判定,如為以銀行為主用途之單一用途建築物,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如銀行與辦公室無從屬關係,則係複合用途建築物,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六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達到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標準 二 案例二依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判斷,如為以KTV為主用途之單一用途建築物,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如KTV與辦公室無從屬關係,則係複合用途建築物,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六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達到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標準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九七四號函提案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複合用途建築物同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若其用途屬同目,但經檢討分屬有一般樓層及無開口樓層時,其樓地板面積應如何計算?(八十六年十一月)決議:經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判定為複合用途建築物,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如同目用途之樓層分屬一般樓層及無開口樓層時,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一般樓層之單一場所 另屬無開口樓層之同目用途樓層部分,仍應依其樓地板面積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八七四八號函提案五:一建築物中不同用途間,有主用途與從屬用途關係,惟 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 所列從屬用途,並無該用途,例如餐廳附設員工宿舍 飯店附設辦公室,此類建築物是否構成複合用途建築物?(八十七年十一月)決議:目前關於主用途與從屬用途之認定,係以 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 所列用途為限,惟實務上以彈性規定較符實際,應研修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以為因應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二二五號函提案二:建築物部分樓層辦理使用執照用途變更,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時,可否免予檢討複合用途之適用?(八十八年元月)
23 二三決議:建築物部分樓層申請使用執照用途變更時,該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以整棟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就其適用變更前或變更後之標準檢討之,而針對變更部分要求設置 如有上揭標準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適用,應依其複合用途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一:一棟地上五層建築物(一層店鋪三十平方公尺 停車空間一二八點五八平方公尺,二層店鋪 三層辦公室及四 五層住宅均二六五點二五平方公尺),各層均為開口樓層,於第三層辦理變更為補習班用途,如經認定屬複合用途建築物,是否應合計四 五層住宅樓地板面積,並就第三層變更樓層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九十一年五月)決議:有關一棟地上五層建築物(一層店鋪三十平方公尺 停車空間一二八點五八平方公尺,二層店鋪 三層辦公室及四 五層住宅均為二六五點二五平方公尺),各層均為開口樓層,於第三層辦理變更為補習班用途,如依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規定判斷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以整棟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檢討外,並應依上揭標準第六條規定同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惟本案二個住宅單位(四 五層樓部分),因非屬上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規定之 集合住宅 用途,並無合計四 五層住宅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之適用,應僅就變更用途之樓層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第七章各類場所用途分類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三:K書中心(K書坊)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比照何種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四年八月)決議:比照補習班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七:保齡球館之球道後方設置撿拾球瓶機器房,可否認定為電機房?(八十四年八月)決議:應視同電機房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二五:學校申請之活動中心用途,應依何種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四年八月)決議:比照學校教室用途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二八:有關 汽車展示場 應依設置標準第五條何項用途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四年八月)
24 二四決議: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 展覽場,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四四:寺廟所有之香客大樓得否比照旅館類檢查?(八十四年八月)決議: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三目旅館類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四)內消字第八四八二六六四號函提案五:有關 大型傢俱行(賣場或家具展示場),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何項用途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四年十月)決議:一 因 大型傢俱行(賣場或家具展示場) 之使用性質與展覽場明顯不同,按其場所型態與各類場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之 倉庫 類似,故應比照其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二 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八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八十四消署防字第八四五 七八號函:有關家具展示場應比照各類場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之 展覽場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函釋,應即停止適用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六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三 五二號函提案八:屏東縣枋山鄉 森山花園農場 係一大型遊樂場,內有住宿小木屋 水族館 昆族館 展售屋(小吃部) 迷宮等不同用途且不連棟之建築物,其構造 使用面積如左,應如何認定用途,以利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四年十二月)一 水族館:係屬磚造牆壁,鐵皮屋頂之一樓建築物,展示各種魚類,供遊客欣賞,面積約為一三一七平方公尺,應屬展覽場 陳列館或比照何種場所?二 昆蟲館:係屬木造之一樓建築物,展示各種昆蟲標本(如蝴蝶),供遊客欣賞,面積約六三五平方公尺,應屬展覽場 陳列館或比照何種場所?三 展售區(含小吃部):係屬木造之一樓建築物,販售各種農產品,並供應餐廳,面積約為一五三七平方公尺,應屬商場或餐飲或比照何種場所?四 幻鏡迷宮:係屬磚造牆壁 鐵皮屋頂之一樓建築物,內部粘貼玻璃鏡形成迷宮走道,面積約為三七三方公尺,應屬遊藝場或比照何種場所 決議:大型遊樂場水族館 昆蟲館及展售區係供不特定之多數人使用且具營業性質,故比照展覽場;幻鏡迷宮則比照遊藝場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六二二一號函提案十一:港區碼頭內跨載機維修廠棚應如何認定用途分類,以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五年二月)決議:廠房供跨載機維修作業用,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五目(中度危險工作場所),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25 二五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六二二一號函提案十二:有關 麵粉工廠 稻米處理廠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應歸何類列管?(八十五年二月)決議: 麵粉工廠 及 稻米處理廠,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二目(中度危險工作場所),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七:單層獨棟式之小木屋KTV等用途使用(每間以五十平方公尺計算),應如何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八十五年七月)決議:有關單層獨棟式之小木屋(供KTV等用途使用),如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視為另一場所之適用,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得分別檢討,但為確保此類場所之安全,如獨棟式木屋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導業者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五:電信局申請電信機器室可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附表第七項之電信機械室要求設置自動滅火設備?(八十五年七月)決議:電信機器室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並應視同電信機械室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九號函提案一:臺中縣目前有妓女戶立案者二家 未立案四家,樓地板面積約為二十至三十坪,有關其消防安全設備應如何設置?(八十五年十一月)決議: 妓女戶 應比照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 集合住宅 寄宿舍 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七號函提案一:一棟四樓建築物,一樓樓地板面積四八二六 九平方公尺,用途為魚市場(四周均無外牆開放式);一樓夾層九七 三平方公尺 二樓面積三二四四.三四平方公尺 三樓面積一七七.七四平方公尺 四樓二面積一.八九平方公尺,用途皆為辦公室,其用途認定歸類為何?(八十五年十二月)決議:查 四周均無外牆之開放式魚市場 有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之商場 市場,應比照同標準第四款第三目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至本例之建築物經檢討,具有從屬關係,係屬單一用途建築物 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九 號函提案一:經營 美容瘦身場所 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途疑義案?(八十六年五月)決議:本部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0四五號函送八十六年二月廿四日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 提案十決議: 美容瘦身場所 依其實際使用形態應比照 健身休閒中心 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指
26 二六其實際經營項目有類似健身休閒中心 指壓按摩 三溫暖等設施之場所 惟如該場所僅擺列及講解美容產品,或附設美容椅數座,為單純之經營者,則仍以 辦公室 用途,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八八一號函提案一:時下流行之漫畫出租店(漫畫屋),內部採密閉或半密閉式隔間經營,其營業型態為提供場地供民眾承租閱覽,並且販賣飲料及冷熱餐點等,此種結合出租店 K書中心及小吃店之營業場所,應歸何種類別用途?另其經營型態係以娛樂為主要目的,與單純提供閱讀場所之K書中心顯有不同,其內部隔間與KTV MTV模式相同者,又應歸何用途檢討消防安全設備?(八十六年十月)決議:一 漫畫出租店,其經營型態結合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及視聽歌唱場所(KTV等)之設備及性質者,該場所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及視聽歌唱場所(KTV等),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二 漫畫出租店,其經營型態結合出租店 K書中心及小吃店者,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之 補習班,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四一六號函提案一:坐月子中心應歸何用途檢討消防安全設備?(八十七年五月)決議:坐月子中心收容人員為嬰兒與坐月子之母親,考量此類場所之人員避難逃生 用途屬性及危險程度等,其性質與育嬰中心相近,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比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 育嬰中心 辦理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八一六號函提案一:有關學齡後 兒童托育中心(安親 才藝班) 應歸何用途適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檢討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八十七年八月)決議:學齡後 兒童托育中心(安親 才藝班) 比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 補習班 檢討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二二五號函提案四:有關靶場用途場所應適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何種用途,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八十八年元月)決議:按靶場使用型態具有等待區及射擊區之密閉空間,使用者皆為特定人員,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一:有關營利性健身房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何種用途場所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疑義?(八十九年三月)
27 二七決議:有關供營利性健身房使用場所雖未設置游泳區 三溫暖 韻律室等設施,唯考量其係供不特定人進出使用,且火載量並未減少,為維護其消防安全,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 健身休閒中心 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二:有關供具有教育性或體育性質使用之撞球場,得否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訓練班用途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疑義?(八十九年三月)決議:有關供體育或教育性使用之撞球場,雖未如營業性撞球場具提供冷熱飲販賣或其他服務設施,唯考量其實際使用性質仍屬供不特定人進出使用,且收容人員眾多,仍具相當潛在危險程度,故為維護其消防安全,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 撞球場 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唯涉實質認定部分,仍應依申請個案實際情形,由各縣市消防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八:有關供展覽(演)場所使用之臨時性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疑義?(八十九年三月)決議:查前揭建築物係屬臨時使用性質,且因建築結構特殊,如全部適用前揭標準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勢有困難,且針對此類場所已有地方政府工務單位亦作成 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同意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 處置,故考量地方視個案性質處理之實務需要,針對此類場所仍請依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四二二號函發之 供展覽(演)場所使用之臨時性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 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並由各縣市消防機關就申請個案實際使用性質,本於權責核處,各縣市消防機關於執行上若仍有困難或疑義,再報請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處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五三三號函提案一:有關資訊休閒服務業(網路咖啡)應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何種用途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九十年四月)決議:按有關資訊休閒服務業(網路咖啡),依經濟部公告營業項目之定義為 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 光碟供人使用,考量該等場所係擺設大量電腦及其相關周邊設備,供不特定人進出使用為主,且收容人員眾多,具相當潛在危險程度,為維護其消防安全,得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 遊藝場所 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六三三五六號函提案一:有關臺灣臺北監獄之既有建築物用途歸類及辦理補領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檢討設置疑義案?(九十年十月)決議:一 查有關監獄內之建築物(場所)用途大致含括職員宿舍 辦公室 舍房 外舍 工場 炊事場 補校(教室) 餐廳 倉庫 車庫 崗哨等,故對於其場所用途之歸類,仍由各縣市消防機關本於權責依監獄內個別建築物(場所)之實際使用性質認定之
28 二八二 本案係臺灣臺北監獄對所屬監獄之既有建築物(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工程事宜,對於監獄內之既有建築物如係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前興建完成者,申請補領使用執照時得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對該監獄內個別既有建築物(場所)之使用類組定義,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案件二:學校或工廠等之地下層機車棚是否得檢討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九十一年五月)決議:有關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四十決議 學校或工廠之機車棚依法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規定,係指設置於地上一層之開放式機車棚,始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屬地下層之機車棚則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三目之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第八章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四)內消字第八四八二六六四號函提案二: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八四)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一三號函示, 對於高層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應就申請變更使用之樓層予以檢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其中 申請變更使用之樓層 係指變更層之部分或全部?(八十四年十月)決議:應以變更層之總面積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而就變更範圍要求設置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九:建築物原用途為甲類,辦理變更為其他甲類用途使用時,是否適用設置標準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八十五年七月)決議:建築物原用途為甲類,辦理變更為其他甲類用途使用時,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按現行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二一:已領有使照或建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某單一樓層申請變更用途,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規定之廣播設備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室內消防栓設備 連結送水口等共同設備,其功能是否應依新法令規定從新要求設置 (八十五年七月)決議:對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某單一樓層申請變更用途,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規定之緊急廣播設備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室內消防栓設備 連結送水口等,其各項構件之構造及功如能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者,仍應准予持續使用
29 二九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三: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高層建築物,原使用用途為乙類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應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八十五年八月)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高層建築物之各樓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故原為乙類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如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時,得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十三:建築物變更設計時,僅面積變更,是否仍以舊法規作為審查圖面之依據?若用途變更為乙 丙 丁類用途是否仍依舊法規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若一棟集合住宅內僅有一個樓層或少部分空間變更為甲類場所時,是否整棟建築物須依新法規設置?(上述建築物均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於建管課掛號完成)(八十五年八月)決議:一 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完成申請建造執照掛號之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適用建造執照掛號當時之法令,如已取得使用執照變更用途者,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二 一棟集合住宅內僅有一個樓層或少部分空間變更為甲類場所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就變更範圍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一: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緊急昇降機或特別安全梯之排煙設備,是否得沿用既設之機械進風方式?其連結送水口,可否以既設之六十三公厘專用出水口替代?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是否應要求分層鳴動?(八十五年九月)決議: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緊急昇降機或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之排煙設備,得沿用既設之機械進風方式 且其連結送水口,亦得以既設之六十三公厘消防專用出水口替代 至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考量警報效果及實際裝置情形,該變更部分得不採分區鳴動,揚聲器依新設置標準設置,其擴音機及操作裝置得援用原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九號函提案三: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或增建時,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應依新法令重新檢討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水系統配管原為GIP 管,是否得沿用?火警及廣播設備之耐燃保護是否須重新設置?新增設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是否須另設分路開關及標示?(八十五年十一月)決議:一 對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某單一樓層申請變更用途,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規定之水系統配管GIP 管其功能如能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者,仍應准予持續使用 二 建築物辦理增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應適用增建後之標準時,其水系統之配管,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三 對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新設部分之配線,仍應依現行規定施予耐燃或耐熱保護
30 三 四 新增設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其電氣配線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即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應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而其電源回路,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九號函提案二:學校增建 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與原建物相連接,其適用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情形為何?(八十五年十一月)決議:學校增建部分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時,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適用增建後之標準,故其增建部分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惟其原設置設備 器材之性能符合現行規定者,得准予使用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七號函提案二:各類場所於辦理用途變更時,是否須檢討 無開口樓層?(八十五年十二月)決議:各類場所於辦理用途變更時,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檢討 無開口樓層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二二號函提案七:辦理變更使用時,未達公眾使用之補習班及工廠等之送審圖說,是否應依法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六年一月)決議:辦理變更使用時,對於未達公眾使用之補習班及工廠等之送審消防圖說,消防機關仍應依法指導其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六三號函提案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辦理變更用途,如其停車空間部份檢討後其停車數不變(或減少),致建管單位未要求變更用途(如地上五層變更為旅館,地下層原為停車空間兼避難室,地下層建管單位未要求變更),類似此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適用,究係整棟(含停車空間)要求重新檢討,抑或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檢討其變更部份即可?(八十六年八月)決議: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整棟變更用途時,對於經建築主管機關檢討其停車空間之停車數有增加者,其停車空間之消防安全設備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設置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九七四號函提案四:七層建築物二至七層各層面積均為二三.二九平方公尺,申請變更使用為安養中心,且各層均為無開口樓層,一層樓地板面積為二五.二九平方公尺,用途為飲食店,經認定本建築物應屬複合用途建築物,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同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為一三八一.七四平方公尺,視為單一場所,是否應依同標準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檢討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八十六年十一月)
31 三一決議:本案建築物依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判定如屬複合用途建築物,且各層均為無開口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第二至七層同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為一三八一.七四平方公尺,視為單一場所時,因有同標準第十七條第三款 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之適用,於第二至七層部分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九一號函提案八:有關建築物申請增建或改建,其面積及條件符合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且與原有建築物相通部分又無法符合前述標準第五條,視為另一場所規定時,原有建築物與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是否應合併檢討並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八十七年三月)決議:建築物申請增建或改建,申請時該增建或改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相連通,並無視為另一場所之適用時,該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以整棟建築物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就應適用增建 改建前之標準,或增建 改建後之標準來檢討,並於增建 改建部分來設置其消防安全設備 至其餘原有部分有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舊有建築物(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時,並應依該改善辦法檢討改善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六 號函提案一:有關場所用途名稱更改,是否須以辦理變更用途為要件,其消防安全設備始有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檢討設置之執行疑義?(八十七年七月)決議:消防機關對於場所用途之名稱更改,是否須辦理變更使用,存有疑義時,應會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表示意見,對無需辦理變更用途場所,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無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二 號函提案一:既有建築物部分甲類場所辦理使用執照用途變更為同款目之他種用途,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適用變更用途前之標準?(八十八年五月)決議:有關甲類場所變更用途時,縱使變更為同款目之他種用途,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七三三七號函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內部結構變動如增 減牆 樓梯 電梯或內部空間變動,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涉結構上變動,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惟其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用途未有變動者,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疑義乙案?(九十年八月)決議:對於建築物申請內部結構變動如增 減牆 樓梯 電梯或內部空間變動,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涉結構上變動,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惟其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用途未有變動者(即變更前後用途一致),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得適用原核准當時之法規
32 三二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六三三五六號函提案五: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部分樓層辦理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依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時,其原設置之採水口及緊急電源插座是否得繼續沿用之?決議:對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部分樓層申請辦理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時,其中適用建造執照核准當時法規設置完成之採水口及緊急電源插座,得持續沿用,不必重新檢討設置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七二六 二號令提案四:有關七十八年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頒布施行前,已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核准使用當時並無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規定),於辦理改建或變更用途時,是否得檢討免設消防專用蓄水池?(九十一年十月)決議:按建築物(各類場所)辦理改建或變更用途使用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並就改建或變更使用範圍,依其用途類別檢討設置之 惟查上揭設置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及第二款 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明定消防專用蓄水池係以 建築基地面積 樓地板面積 及 建築物高度 總樓地板面積 為設置單位,尚非綜以建築物之 用途 面積 及 樓層 等變數,為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時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故對於七十八年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頒布施行前,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核准使用當時並無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規定),於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改建或變更用途時,該建築物之專用蓄水池得免依同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重新檢討,其餘消防安全設備仍應依規定辦理 8406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五五號函提案二:受理工商單位會辦一般行業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案,有關消防安全檢查事宜?(八十四年六月臨時動議)一 非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列用途,亦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如純理髮廳 美髮美容業 機車修理店 泡沫紅茶店等,應否要求消防設備?如要求設置,應歸哪一類?二 一般行業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是否需檢附消防圖說?決議:一 對於應辦理變更用途之場所,應先確認其是否依建築法第七十六條辦理變更使用 二 非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列用途,亦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之場所:其所在之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仍依原核准使用執照檢查其消防安全設備 三 對於無法檢附消防圖說者,消防單位得依使用執照圖面所示之面積或現場實際勘查認定,依消防法令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九號函提案九:原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影片映演場所因一廳改多廳,依電影法之相關規定,應重新核發許可證,並會建管 消防等單位,因其未涉及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等,其消防安全設備應用新法或舊法要求?(八十五年十一月)
33 三三決議:領有使用執照,並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影片映演場所因一廳改多廳,未涉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等事項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得以原使用執照核發時之法令檢討 第九章滅火器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五九號函提案六:集合住宅之住戶廚房空間,是否需按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目,按大量使用火源場所來設計,設置滅火器?(八十六年三月)決議:因集合住宅之住戶廚房,使用火源器具有限,故不必按大量使用火源場所設置滅火器 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九 號函提案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另設一滅火器 之規定,其意係指依同條第一款檢討滅火效能之後,再每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滅火器,抑或每一百平方公尺設一滅火器即可?(八十六年五月)決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應另設一滅火器,其意係指該場所依同條第一款檢討其最低滅火效能值之後,再針對其中 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增設一具適用C類火災之滅火器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一:有關醫院內供收容精神病患之部分場所,其已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滅火器,是否得集中放置於各樓層護理站疑義?(九十一年二月)決議:有關醫院內供收容精神病患部分場所,因收容之病患具暴力傾向,為維護相關人員安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考量該等場所因用途特殊,其已依上揭設置標準設置滅火器者,得採集中放置於各層護理站,不受上揭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步行距離之限制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七二六 二號令提案一:有關低溫冷凍庫滅火器設置疑義?(九十一年十月)決議:按低溫冷凍庫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規定之 倉庫 用途場所,至其滅火器之設置應依上揭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目 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及第三目 鍋爐房 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及所須滅火器數量,另依國家標準總號一三八七第十二節使用溫度範圍規定,滅火器在攝氏零 以上 四十 以下溫度範圍使用時,應能有效發揮其滅火及噴射之機能,故對於依上揭設置標準檢討設置滅火器(乾粉 泡沫或二氧化碳等)之低溫冷凍庫,為確保其操作及使用性
34 三四能,避免有結冰硬化之虞,爰依上揭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 但因場所用途 構造特殊,,適用本標準確有困難者,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規定,考量該場所因用途 構造特殊,得採配置於低溫冷凍庫外周圍入口處之方式,而不受上揭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步行距離之限制 第十章室內消防栓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六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三 五二號函提案二:飛機修理廠房進出開口寬一 公尺 廠房深六十八公尺,設置室內消防栓及室外消防栓時,其無法涵蓋之範圍,可否以加設水帶方式取代?(八十四年十二月)決議:飛機修理廠房出入口寬一 公尺 深六十八公尺,設置室內消防栓及室外消防栓時,應先依規定之防護半徑(二十五及三十公尺)檢討設置,至有無法涵蓋之範圍時,該部分得以加設水帶方式,以達防護之目的,惟有關出水量及放射壓力仍應符合規定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一:斜屋頂建築物(工廠或建築物)無法設置屋頂水箱及測試用出水口時,是否仍應依設置標準要求設置?(八十五年七月)決議:因建築物屋頂形態,完全無法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等規定設置屋頂水箱 測試用出水口時,得免設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三:室內消防栓步行距離之計算,應含蓋建築物之天井 梯間 機械室及台電配電室等部分,若依現行規定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於該設備有效範圍內,適用得免設置室內消防栓之規定時,對於上述應含蓋之部分,如有得免設撒水頭之適用時,是否仍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八十五年七月)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所列得免設撒水頭處所,除同條第七款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 之場所外,均不得視為自動撒水設備之有效範圍,即對非屬有效範圍部分仍應檢討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得免裝設撒水頭之場所,是否仍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其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二層得免設,何謂 有效滅火範圍內?(八十五年八月)決議:一 於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提案三業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所列得免設撒水頭處所,除同條第七款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 之場所外,均不得視為自動撒水設備之有效範圍,即對非屬有效範圍部分仍應檢討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35 三五二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有效滅火範圍內,檢討免設第一 二層室內消防栓設備時,第一層以水平距離四十公尺所涵蓋範圍為限,第二層則以距離室外消防栓步行距離四十公尺範圍為限 三 對於變電所係屬不宜進行射水搶救之特殊場所,如依規定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時,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五:夾層部分可否與原樓層共用消防栓設備與火警分區?(八十五年八月)決議:一 有關夾層設置室內消防栓應依左列原則辦理:(一)複層式建築物室內消防栓之設置,仍應依各樓層分別檢討其水平距離 (二)有關建築物於樓層內設置夾層,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未視為另一樓層時,則該樓層與夾層得共用室內消防栓 二 有關夾層部分之火警分區,該夾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未視為另一樓層時,得與原樓層共用,否則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檢討其火警分區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三: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配管之規定,何種狀況始須使用國家標準總號四六二六之配管?(八十五年九月)決議:在額定全揚程時,配管壓力值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之部分,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總號四六二六(壓力配管用碳鋼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 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五: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啟動壓力如何設定?(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一 室內消防栓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啟動裝置,除依設置標準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外,使用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連動啟動,該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處之配管內壓降至左列二者較大壓力值時,加壓送水裝置應即啟動 (一)使用第一種消防栓時,最高或最遠消防栓開關至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間之落差壓力(H1) 加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使用第二種室內消防栓時,為落差壓力(H1) 加每平方公分三公斤及第二種消防栓之開關 水帶瞄子之摩擦損失(H0) (二)屋頂水箱至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之落差壓力(H2) 加每平方公分零點五公斤 ( 如附圖一) 二 自動撒水設備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壓力值之設定,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使用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連動啟動,該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處之配管內壓降至左列二者較大壓力值時,加壓送水裝置應即啟動 1最高處撒水頭至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間之落差壓力(H1 )加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
36 三六2屋頂水箱至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間之落差壓力(H2 )加每平方公分零點五公斤 3設有補助撒水栓時,為最高處補助撒水栓至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間之落差壓力(H3 )加每平公方三公斤及補助撒水栓之開關 水帶 瞄子等摩擦損失(H0 ) (二)使用自動警報逆止閥連動啟動時,屋頂水箱至最高處撒水頭間之落差(H )加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設有補助撒水栓時,不得使用此種啟動方式) (如附圖二)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八:消防水源之有效水量應如何計算?(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一 設專用水箱時,有效水量之計算應依左列圖示之規定 附圖一附圖二
37 ( 自連通管底部 ) 此處有效水量須扣除 H( 水位差 ) 使用二個以上閥基時須設連通管 或 三七 A: 管內斷面積 ( m2 ) D: 連通管內徑 (m) Q: 流量 ( ) g: 重力加速度 (9.8m/s 2 ) H: 水位差 (m) 因連通管太小時阻力大影響有效水量, 故其大小須在上式計算值以上,( 唯此式 L=1.5m 以下 )
38 三八二 與其他用水併用時,有效水量之確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設置:(一)使用自動控制時,以底閥至該控制水位間之水位為有效水量(如附圖一) (二)消防幫浦與給水幫浦間底閥有高低差時,以該底閥間高低差之水位為有效水量(如附圖二) (三)使用重力水箱時,以一般給水管與消防設備配管間之水位為有效水量(如附圖三) 三 有效水量應依 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基準 第五點第二款幫浦吸水性能之規定,在幫浦最大吸水性能全揚程之內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七號函提案四:設有一棟地下一層 地上六層建築物,地下層為室內停車空間,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一至六層為集合住宅,各層面積一百平方公尺,有室內安全梯直通地下層,地下層設有室內消防栓設備,一至六層集合住宅各層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是否需設室內消防栓?(八十五年十二月)決議:依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室內消防栓 之規定,本案應全棟設置室內消防栓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二二號函提案三:有關複層式之集合住宅,由其居室任一點至該層或其上 下樓層消防栓接頭之步行距離未超過二十五公尺時,其上 下樓層之居室是否可免設消防栓?又其連結送水管出水口 水帶箱及緊急電源插座是否得比照減免?(八十六年一月)決議:複層式之集合住宅,由其居室任一點至其上 下樓層消防栓接頭之步行距離在二十五公尺範圍內時,其上 下樓層得免設消防栓;而連結送水管出水口 水帶箱及緊急電源插座亦得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
39 三九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四五號函提案四: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之五層以下及六層以上建築物是否包含地下層?又其與同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有何差別?(八十六年二月)決議: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檢討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時,應整棟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此時即應包括地下層 而建築物如無前述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適用者,方以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針對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予以檢討,如符設置規定者,則該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五九號函提案一:室外消防栓設備 自動撒水設備 水霧及泡沫滅火設備與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其消防幫浦之停止方式,法規並未明示,應如何處置?是否應與消防栓幫浦相同,僅限於手動停止之方式?(八十六年三月)決議:有關室外消防栓設備 自動撒水設備 水霧及泡沫滅火設備與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其消防幫浦之停止方式,應與室內消防栓幫浦相同,僅限於手動操作停止,不得採用自動停止之方式 故消防單位於消防會勘時,應確實要求,不得再採用傳統之壓力表設定上限自動停止之方式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六:消防安全設備供水系統使用之配管,申請建造執照時會審圖面已註記使用SGP管,但據業者表示該產品目前於市面不易取得有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者,是否可以GIP管代替?(八十六年四月)決議:有關水系統之配管材質,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而於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尚未公告應施檢驗前,得以生產商廠內檢驗報告逕予確認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八八一號函提案二:有關消防幫浦機組之啟動可以自動或手動啟動,唯停止依規定僅限於手動操作之方式,如因管系壓力下降而自動啟動,恐造成幫浦長期運轉,應如何處置?(八十六年十月)決議:為確保消防幫浦機組之正常運作,各消防機關(單位)得以行政指導方式指導業界將消防幫浦機組之運轉信號連接至經常有人駐守處之受信總機,使監視人員得以掌握機組之運轉情形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九七四號函提案五:七層綜合性用途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均為一 平方公尺,用途如下:地下一樓專用停車場 一 二樓百貨公司 三樓辦公室 四樓餐廳 五樓舞廳 六樓三溫暖 七樓遊藝場,各用途管理權人皆不同,則該建築物應如何檢討其室內消防栓設備?(八十六年十一月)
40 四 決議:本棟建築物經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判定為複合用途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第一 二層同目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時,因上揭單一場所,雖在第五層以下,但既屬該七層建築物,自有同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 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之適用,故本棟建築物應整棟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九一號函提案七: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採用之加壓幫浦是否有規定在多少kW 以上時應設補助幫浦,如需設置,其出水量及電動機容量如何決定?(八十七年三月)決議:為因應非火災狀況配管壓降,避免消防幫浦無謂自動啟動,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得自設補助幫浦,唯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可設置:一 補助幫浦應為專用 二 補助幫浦水源不得以呼水槽兼用 三 須在減壓時確實啟動,達停止壓力時自動停止,即須依設定壓力自動啟動 停止 四 補助幫浦須連接在加壓送水裝置出水側閘閥的二次側配管 五 縱使補助幫浦啟動加壓中,若撒水頭等感熱動作,啟動撒水系統時,須無礙於主幫浦的啟動加壓 六 得免接緊急電源 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 一號函提案二:研議教育部 國民中小學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議修正表?(八十七年六月)決議:國民中小學學校教室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因有上揭標準第二條之適用,有關室內消防栓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得依左列辦理:一 室內消防栓設備:五層以下建築物,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二 緊急廣播設備:對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已建造執照掛號之建築物,緊急廣播設備,得沿用原有廣播設備;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建造執照掛號之建築物,應依八十五年三月份修正發布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辦理 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 一號函提案四:設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否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八十七年六月)決議: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標準設有泡沫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另依同標準第十八條規定,室內停車空間外牆開口面積( 常時開放部分)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泡沫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故符合本標準規定之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41 四一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六 號函提案四:變電所採用不燃性六氟化硫(SF6 )氣體開關設備之房間(GIS 室)可否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八十七年七月)決議:有關變電所採用不燃性六氟化硫(SF6) 氣體開關設備之房間(GIS 室),前經函釋防火區劃符合規定且設有通風換氣設備時,得免設自動滅火設備;另基於變電所係屬不宜進行射水搶救之特殊場所,故雖免設自動滅火設備,GIS 室亦可免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八七四八號函提案六:地上六層地下一層建築物,地上層均為集合住宅用途,各層樓地板面積一四 平方公尺,地下一層為防空避難室,樓地板面積一六 平方公尺(其中台電受電室佔十五平方公尺),則該建築是否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八十七年十一月)決議:本案例建築物地下一層樓地板面積雖超過一五 平方公尺,惟防空避難室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途,是以本案例並無上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提案三:有關室內 外消防栓設備共用消防幫浦時,其幫浦出水量及全揚程如何計算疑義?(八十八年八月)決議:有關室內 外消防栓設備共用消防幫浦時,其幫浦出水量及全揚程如何計算乙節,查室內消防栓消防幫浦原則應為專用,若與室外消防栓設備共用時,其消防幫浦出水量應為兩者最大出水量之合計,全揚程應為兩者中之較大者,且須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 第十一章室外消防栓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得免裝設撒水頭之場所,是否仍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其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二層得免設,何謂 有效滅火範圍內?(八十五年八月)決議:一 於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提案三業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所列得免設撒水頭處所,除同條第七款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 之場所外,均不得視為自動撒水設備之有效範圍,即對非屬有效範圍部分仍應檢討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二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有效滅火範圍內,檢討免設第一 二層室內消防栓設備時,第一層以水平距離四十公尺所涵蓋範圍為限,第二層則以距離室外消防栓步行距離四十公尺範圍為限 三 對於變電所係屬不宜進行射水搶救之特殊場所,如依規定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時,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42 四二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提案四:依法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其室外消防栓得否採用口徑六十三公厘之出水口,併設於水帶箱內?另室外消防栓設備是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幫浦啟動表示燈?(八十八年八月)決議:有關室外消防栓設備採口徑六十三公厘出水口併設於水帶箱內之方式,原則應屬可行 另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消防幫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於每一室外消防栓箱上方設置紅色啟動表示燈 第十二章自動撒水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六二二一號函提案七: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或泡沫滅火設備,設有警報功能之一齊開放閥,可否免設自動警報逆止閥?(八十五年二月)決議:對於特殊之新設備器材,應依規定送請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核認可,始得使用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四:自動撒水設備免設撒水頭處所,除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外,如在自動撒水設備設有補助撒水栓,可否檢討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八十五年九月)決議:自動撒水設備免設撒水頭處所,除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外,依左列設置補助撒水栓時,得依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討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一 各層任一點至水帶接頭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下 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撒水頭之部分,不在此限 二 設有補助撒水栓之任一層,以同時使用該層所有補助撒水栓時,各瞄子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應在每分鐘六十公升以上 但全部補助撒水栓數量超過二支時(鄰接補助撒水栓水帶接頭之水平距離超過三十公尺時,為一個),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 補助撒水栓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補助撒水栓箱表面應標示 補助撒水栓 字樣 (二)補助撒水栓箱上方,應設置紅色標示燈 四 瞄子應具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五 補助撒水栓之開關閥,應設在距地板面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 補助撒水栓箱內之水帶,應能便於操作延伸 七 補助撒水栓之配管,應從各層自動警報逆止閥或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置
43 四三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七:設置標準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有關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及幫浦出水量之規定,若同一建築物同時設有密閉式及開放式撒水頭時,其水源及幫浦出水量如何核算?(八十五年九月)決議:同一建築物同時設有密閉式及開放式撒水設備,共用消防幫浦時,其水源容量及幫浦出水量應就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核算結果中,取其最大者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四五號函提案二: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所謂十公尺認定標準為何?(八十六年二月)決議: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其高度之認定標準如左:一 該場所具有水平天花板者,為自室內地板面至其天花板面之高度 二 斜屋頂或圓弧屋頂之場所,即其室內之天花板或屋頂板高度不同時,以平均高度計之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五九號函提案四:十二層集合式住宅大樓採複層式設計(即兩層一戶,由下層進出,上層無出入口),且每一梯間均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區隔且無通路可互通,請就左列問題釋示:(八十六年三月)一 上下兩層之樓地板面積和不超過五 平方公尺,依設置標準第一一二條第一款規定得二層共用一火警分區,上述面積係分層分梯間各自檢討或分層各梯間面積合併檢討?二 自動撒水設備(密閉濕式系統)是否可兩層共用同一警報逆止閥且各戶室內樓梯位置之上方和下方是否亦須設置撒水頭?三 依據設置標準第一三六條第一款規定,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時,是否可兩層共用同一個啟動裝置?四 依據設置標準第一五七條規定,避難器具設置數量檢討時,因無道路可互通,是否該分梯間檢討收容人數設置?決議:一 採複層式住宅(即兩層一戶,由下層進出,上層無出入口),其上下兩層之樓地板面積和未超過五 平方公尺時,依法得設定同一火警分區 至於同一建照分數座安全梯者,於衡量二層共用一火警分區時,基於迅速 確實警報之原則,應採分層分梯間各自檢討為宜 二 有關自動撒水設備(密閉濕式系統)可否兩層共用同一套自動警報逆止閥乙節,應採分層各梯間面積合併檢討原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但書之規定辦理 (即上下兩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兩層共用 )三 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採分層分梯間設置之原則 惟複層式住宅(即兩層一戶,由下層進出,上層無出入口),其上下兩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採一戶設置一個啟動裝置之方式
44 四四四 對於同一建照分數座安全梯之建築物,檢討其避難器具設置數量時,如同一樓層無法使用另一安全梯逃生時,應採分梯間之方式檢討其收容人員數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七:使用開放式撒水頭場所,其高度超過八公尺時,應使用何種探測器感應連動啟動一齊開放閥?(八十六年四月)決議:對於使用開放式撒水頭場所,其高度超過八公尺時,得依場所特性就差動式分布型 補償式一種 火焰式探測器等選擇設置之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一 號函提案四:高架式儲存倉庫高度為三十公尺,面積大於七百平方公尺,其密閉濕式之撒水頭是否有設置高度之限制?又火警探測器是否需強制採用火焰式?或是得免設火警探測器?(八十六年七月)決議:一 有關高架儲存倉庫之撒水頭裝置,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七條業有明確規定,應依規定辦理 二 為能有效早期自動預警,高架儲存倉庫之火警探測器應以選設偵煙式探測器為主,不必強制採用火焰式探測器 三 基於高架儲存倉庫整體安全考量,依法應設自動撒水設備時,仍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為宜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一 號函提案九:免設撒水頭處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外,對防火區劃符合規定且在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下者可否免設 (八十六年七月)決議:免設撒水頭處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外,對左列場所其防火區劃符合規定且在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下者,得免設撒水頭 (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不含地下層 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中,供該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部分,與其它部分間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間隔,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設撒水頭:1區劃間隔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開口面積合計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且任一開口面積不得超過四平方公尺 2前揭開口部應設甲種防火門窗 且開口部與走廊 樓梯間不得使用防火鐵捲門 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劃間隔部分能二方向避難者,得使用乙種防火門窗 (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不含地下層 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中,供該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部分,其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與其他部分間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間隔,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設撒水頭:1區劃間隔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2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 3開口部分符合前揭規定
45 四五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六 號函提案二:設置補助撒水栓時,有關自動撒水設備幫浦出水量,是否需要另外增加補助撒水栓部分;另地下停車場設有泡沫滅火設備,而未設泡沫頭之洗手間 儲存室 機房等場所可否逕自地面一層所設之自動撒水設備立管,裝接配管至地下層設補助撒水栓來防護?(八十七年七月)決議:一 自動撒水設備併設補助撒水栓時,其消防幫浦出水量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八條有關自動撒水設備所換算之幫浦出水量為準,無需另外加入補助撒水栓部分 二 有關補助撒水栓之配管裝接應從各層自動警報逆止閥或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置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九 九號函提案七:有關高層建築物內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之台電配電室及電信機房等場所,自動撒水設備設置疑義?(八十八年七月)決議:按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八決議 有關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 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之相關規定,於前揭設置標準未規範者,仍應從其規定 故高層建築物依上揭規則檢討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於各層有分散設置之配電室或電信機房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此類場所係屬得檢討免設撒水頭之處所,惟須同時依據上揭標準第十八條檢討乾粉 二氧化碳等滅火設備之設置 是以,高層建築物內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之台電配電室及電信機房等場所,在屬於得免設撒水頭處所,且無上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之適用時,應無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必要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提案六:有關特別安全梯間排煙室 昇降機間及緊急昇降機間可否免設撒水頭疑義?(八十八年八月)決議:查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係採以列舉方式明定免設撒水頭之場所,故特別安全梯間排煙室 昇降機間及緊急昇降機間等場所仍應就建築物整體依規定檢討撒水頭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四:高科技電子廠房設計之無塵室,以三樓層為一回風區,其樓層間之樓地板為孔狀之鏤空地板構造,因氣流為由上往下流動,該樓層是否得免設排煙設備及探測器?另前揭場所之自動撒水設備,其分層設置之自動警報逆止閥,因會產生積塵,得否集中設置於一樓?(八十九年三月)決議:一 高科技電子廠房之無塵室仍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檢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排煙設備之設置,若因場所用途 構造特殊,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確有困難者,得依同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
46 四六二 為避免無塵室自動撒水設備自動警報逆止閥之積塵現象影響無塵室之功能,應由強化平時保養維護工作著手,以防範其積塵產生,且考量無塵室所設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警報逆止閥於分層設置時並無實務上之困難,故本案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一條規定以分層設置為原則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三: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警報逆止閥維修孔是否有規格尺寸限制 (九十一年五月)決議: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一條第四款就自動警報逆止閥之裝置,規定應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不得大於一點五公尺,小於零點八公尺,並在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 制水閥 字樣之標識,業明定自動警報逆止閥制水閥之設置高度及標識 另所附設維修孔,為便於操作使用及檢修,其規格應以功能性為著眼,並無尺寸大小之必要 第十三章水霧滅火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九:水霧滅火設備放射區域二區以上時,經核算水霧頭之數量,其放水量大於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所規範之水源及幫浦出水量最小值時,是否依實際來核算檢討?(八十五年九月)決議:水霧滅火設備放射區域二區以上時,依實設水霧噴頭數量 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結果,其幫浦出水量超過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目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時,應以其實際核算值檢討 而其水源容量則以能供放射區域二區同時放水二十分鐘核算,且應為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47 四七第十四章泡沫滅火設備8406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五五號函提案四:泡沫設備設置電磁閥之高度為何?(八十四年六月)決議: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之場所,其天花板高度超過五公尺時,感知裝置應使用火警探測器連動電磁閥 8406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五五號函提案十五: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之感知裝置探測器及感知撒水頭是否應要併設?(八十四年六月)決議:感知裝置就探測器及感知撒水頭擇一設置即可 8406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五五號函提案十六:泡沫滅火設備之一齊開放閥管徑大小應如何要求?(八十四年六月)決議:應以一齊開放閥之容許流量為準,如:現場探用40 l /min 之泡沫頭一個放水區域設有六個泡沫頭,故其一區之放射量為240 l /min,所以一齊開放閥應選設供給240 l /min 以上之一齊開放閥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十九:汽車坡道應否設泡沫頭?(八十四年八月)決議:建築物之層間坡道得免設泡沫頭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四一:泡沫滅火系統之支管,應否需設Y型過濾器?(八十四年八月)決議:比例混合器前之立管上應要求設置Y型過濾器,至支管部分得免設
48 四八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混合裝置可否使用吸取式?其泡沫消防栓箱內泡沫消防栓及水帶等規格為何?(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一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消防栓及水帶等規格比照室內消防栓第一種消防栓規格設置 二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混合裝置不可採用吸取式,應就左列方式選擇設置 (如左圖所示)圖一管路比例混合式圖二差壓混合式 ( 原液槽 混合器須置於泡沫消防栓箱內 ) 圖三加壓混合式 ( 其混合器須置於箱內或距泡沫消防栓箱五公尺範圍內 ) 1 混合器 2 開關 3 水帶 4 泡沫瞄子 5 泡沫消防栓箱 6 原液槽 7 泡沫幫浦 1 開關 2 原液槽 3 水帶 4 泡沫瞄子 5 泡沫消防栓箱
49 四九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一:泡沫滅火設備有關泡沫藥劑之計算,是否全部均應加計配管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另是否應加計會勘時測試用之藥劑量?(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依設置標準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僅於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採全區放射時,方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算總泡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二:設置標準第七十三條有關泡沫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之開口部洩漏補充量規範為何?(八十五年九月)決議:設置標準第七十三條本文但書明定 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在開口部有補充洩漏量之必要時,應由設計者視個案條件辦理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四五號函提案七:大型汽車修護廠以鐵皮鋼架建構為斜式屋頂,樓高最低處六公尺,最高處十一.五公尺,設置泡沫滅火設備時,其自動啟動裝置採用探測器時,應使用何種類?(八十六年二月)決議: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之場所,其高度超出定溫式一種探測器之有效探測範圍時,得選用補償式一種探測器作為感知裝置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五九號函提案十二:採三層機械或停車之室內停車場,設置泡沫滅火設備時,其天花板高度超過五公尺時,自動啟動裝置應使用火警探測器連動電磁閥方式,惟其高度計算是以樓地板至天花板或屋頂板之高度?或以筏基至天花板或屋頂板之高度計算?(八十六年三月)決議:應以樓地板至天花板或屋頂板之高度核算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八:泡沫配管之主管是否須比照自動撒水管延伸至屋頂水箱?(八十六年四月)決議:考量泡沫之滅火特性,於充足水源與加壓送水裝置發揮功能下,即可達自動滅火之目的,故泡沫滅火設備之立管得免延伸至屋頂水箱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九一號函提案二:泡沫滅火設備之配管,當配置泡沫噴頭一至二個時,其管徑是否有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二十五厘米之規定?(八十七年三月)決議:現行法規除室內消防栓等滅火設備之立管有最小管徑之規定外,其餘配管則未明定;查泡沫滅火設備之配管,應依設置標準第七十四條規定,以水力計算配置,並無不得小於二十五厘米之規定
50 五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九一號函提案三:泡沫滅火設備依設置標準第七十四條規定準用第五十三條,比照開放式撒水設備採用一齊開放閥控制時,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應裝試驗用裝置,在該放水區域不能放水情形下能測試一齊開放閥之動作,有關試驗用裝置配管之管徑大小,應如何設計,另泡沫滅火設備部分可直接放水測試時,是否有比照設置之必要 (八十七年三月)決議:一 泡沫滅火設備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之試驗用裝置,應以能達測試功能即可,並無最小管徑之限制,至該裝置之操作開關位置,以設在便於操作處為原則 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泡沫滅火設備在綜合檢查時,應選擇全部放射區域數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放射區域,進行逐區放水試驗,因此基於泡沫滅火設備可直接放水測試之考量,除無法直接放水測試之放射區域外,得免設置試驗用配管裝置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九一號函提案五:依設置標準第七十五條規定,使用泡沫噴頭時,每一放射區域應在樓地板面積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如為複層式機械停車位(二至三層)時,其放射區域面積是為樓地板面積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為一區即可,或為樓地板面積加上機械停車位面積來核算?(八十七年三月)決議:依設置標準第七十五條規定,使用泡沫噴頭時,每一放射區域應在樓地板面積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此規定係以樓地板面積來核算,無須加上機械停車位面積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九 九號函提案二:同一棟大樓內之不同樓層停車場,分別設置固定式及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可否共用同一配管系統及同一套消防幫浦機組(如地下層設置固定式,地上層設置移動式)?若可共用時,則該泡沫消防幫浦之出水量 揚程及泡沫原液儲存量應如何設計?(八十八年七月)決議:有關同一棟大樓內之不同樓層停車場,分層配置固定式及移動式放射方式泡沫滅火設備時,得於同一配管系統中設置一套消防幫浦即可,唯其使用之泡沫種類應採用低發泡原液,而幫浦之出水量 揚程與泡沫原液儲存量應採兩個不同放射方式中之較大者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六三三五六號函提案四:有關供複合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地下層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檢討設置偵煙式探測器時,對於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之地下層停車場部分,是否得檢討免設偵煙式探測器?決議:有關供複合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地下層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檢討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時,對於已檢討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之地下層停車場部分,其感知裝置於啟動時能將信號移報至火警受信總機者,該地下層停車場部分得免重複設置偵煙式探測器
51 五一第十五章二氧化碳 乾粉滅火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三: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目之A及a如何計算?(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依設置標準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A為防護空間體積牆壁面積(指假想防護空間)之合計,因A係指假想防護空間,故不論其周圍 六公尺範圍內是否有牆壁存在,均應合計假想防護空間體積之牆壁面積 依上揭同目規定 a為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故該實存牆壁面積應以防護空間範圍內之實存牆壁合計之 (如左列圖示)1 防護對象高為 2.4 m, 且四周距離牆壁均在 0.6 m 以上 A=( ) ( ) 2 +( ) ( ) 2 =54 m2 a =0 2 防護對象高為 2.4 m, 且一面靠牆壁, 其餘三面均距離牆壁 0.6 m 以上 A=( ) ( ) 2 +( ) ( ) 2 =54 m2 a =( ) ( ) =15 m2 3 防護對象高為 2.4 m, 且一面或二面距離牆壁 0.6m 以下, 其餘距離牆壁 0.6 m 以上 A=( ) ( ) 2 +( ) ( ) 2 =54 m2 (1) 一面靠牆壁 ( 距牆壁 0.6 m 以下 ) a =( ) ( )=15 m2 (2) 二面靠牆壁 ( 距牆壁 0.6 m 以下 ) a =( ) ( )+( ) ( ) =23.4 m2
52 五二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四: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選擇閥之啟動 容器閥之開放裝置 防護區域自動關閉裝置及開口部使用玻璃時,應注意事項為何?(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一 選擇閥之啟動,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選擇閥之氣體壓力啟動時,應按各選擇閥設置啟動用氣體容器 (二)至啟動用氣體容器電磁閥之配線應施予耐熱保護 二 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放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容器閥之開放裝置,應具有以手動方式也能開啟之構造 (二)容器閥使用電磁閥直接開啟時,同時開啟之儲存容器數在七支以上時,該儲存容器應設二個以上之電磁閥 三 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氣體壓力時,不得使用啟動用氣體容器之氣體 四 防護區域之開口部為玻璃時,應使用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提案六: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應設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之場所(如電力公司之變壓器室等),其內部均以防火牆區劃間隔,並以安全門相連通(但無走廊 通道之設置),是否得按各區劃設置滅火設備?(八十五年十月)決議:對於依規定應設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之場所,以防火牆區劃間隔成兩個以上防護區域,並以安全門相連通時,得按各防護區域設置滅火設備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四五號函提案五: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場所,採全區放射方式,在該放射區域內有一高十二公尺以上 寬十公尺以上之防火鐵捲門,平時保持關閉狀態,僅於每半年大型機器移出維修時,方有需要打開,其滅火藥劑量設計是否應考量補充此一開口部之洩漏量?(八十六年二月)決議:該放射區域之大型防火鐵捲門僅供機器移出維修時使用,且能確保平時關閉之狀態,則無需考量該開口部之洩漏量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六 號函提案三:有關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儲存容器可否設於地下層?(八十七年七月)決議: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儲存容器儲存場所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並未有不得設於地下層之規定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三:有關全區放射方式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防護區域,其區劃間隔材料使用玻璃(含強化玻璃)時,是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疑義?(八十九年三月)
53 五三決議:為維護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防護區域構造之一致性及完整性,其區劃間隔材料使用玻璃時,為防範一般玻璃無法有效抵抗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藥劑放射時之壓力,故仍應以使用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為限 第十六章海龍及海龍替代品滅火設備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八一六號函提案二:基於海龍滅火葯劑之運用及管制,同一機關(構)或管理權人之既設海龍滅火系統可否整組移設?(八十七年八月)決議:同一機關(構)或管理權人之既設海龍滅火系統之移設,應依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條但書規定,經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之審核認可,始得整組移設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 二號函提案四:依規定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有關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若於設計階段即送審查,須選定廠牌方可辦理,將造成獨家壟斷情形,易生爭議 為利公共工程之進行,有關海龍替代品部分之審勘查程序得否有更便民之措施?(八十八年四月)決議:基於簡政便民及避免獨家壟斷,於建築物其他依法應設之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完竣後,對於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系統,得於申請建造執照之消防圖說上,以註記其名稱(如FM-200 IG-541 PCA-410 NAF-S-3 HFC-23 等...)方式,先行通過消防審查 俟建築物竣工後,再依內政部針對該建築物核發之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審核認可書,進行消防會勘檢查
54 五四第十七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三五: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臺東機務分段柴客車修棚,及保養庫高度超過八公尺且裝設偵煙型探測器易生誤報時,應設置何種火警探測器較為適宜?(八十四年八月)決議:得設差動式分佈型或火焰式等探測器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四)內消字第八四八二六六四號函提案十:火警探測器之探測範圍是以圓面積計算或以該探測器所涵蓋範圍設置即可?(例:辦公室面積二 m2,四公尺以下設有天花板則須設二 七 (差動式)= 二八 六故至少設二十九個即可)(八十四年十月)決議:火警探測器之設置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十九條之有效探測範圍及相關規定,核算應設數量,並無圓面積計算可資適用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四:有關通話連絡用之電話設置數量,於受信總機內設二具即可?抑或於受信總機與每一手動報警機均應附設一具?(八十五年七月)決議:有關火警受信總機與手動報警機之通話用電話,於受信總機處設置二具以上即可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七:發電機室 泵浦室 台電受電室 配電場所 機械室 昇降機械室等場所火警探測器應採用何種型式?(八十五年八月)決議:一 發電機室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七條第三項表列之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選擇適用之探測器 二 泵浦室 台電受電室 配電場所 機械室 昇降機械室等場所火警探測器,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之規定選擇設置,並參酌附表選擇設置適當之探測器
55 五五附表環境狀況因吸煙而有煙滯留之換氣不良場所作為就寢設施使用之場所有煙以外微粒子浮遊之場所容易受風影響之場所煙須經長距離移動力能到達探測器之場所有成為燻燒火災之虞之場所大空間且天花板高等熱 煙易擴散之場所設置場所具體例示會議室 接待室 休息室 控制室 康樂室 後台(演員休息室) 咖啡廳 餐廳 等候室 酒吧等之客房 集會室 宴會廳等 飯店(旅館 旅社)之房間 休息(小睡)房間等 地下街通道(通道)等 大廳(門廳) 禮拜堂 觀覽場 在大樓頂上之機械室等 走廊 樓梯 通道 傾斜路 昇降機昇降路等 電信機械室 通信機器室 電腦室 機械控制室等 體育館 飛機停機庫 高天花板倉庫 工場 觀眾席上方等探測器裝置高度在八公尺以上之場所 差動式 補償式 適用之感熱式探測器定溫式非蓄積型離子式蓄積型 非蓄積型 光電式蓄積型 非蓄積型 適用之偵煙式探測器光電式分離型蓄積型 火焰式探測齊 備設考差動式探測器時,應使用分布型差動式探測器應使用分布型
56 五六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九號函提案四:應設手動報警設備之場所是否仍應設置火警受信總機?(八十五年十一月)決議:設有手動報警設備之場所仍應設置一回路以上之火警受信總機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九:偵煙式探測器在走廊 通道之設置個數應如何認定?(八十六年四月)決議:走廊 通道之偵煙式探測器設置個數,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辦理,惟探測器距走廊 通道盡頭之牆壁,應在十五公尺(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時,為十公尺)以下 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九 號函提案七:高層建築物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採分區鳴動,而其安全梯間或特別安全梯間(以下簡稱梯間)部分之火警警鈴應如何動作?(八十六年五月)決議: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火警警鈴;故於梯間採前述之作為時,其火警警鈴即無分區鳴動之問題 二 於梯間已設置綜合盤者,則可採梯間回路單獨鳴動方式,不必採分區鳴動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一 號函提案五: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一十八條表列設置場所 地下層 無開口樓層及十一層以上各樓層(限供本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二目 第六目 第八目至第十目及第五款使用者) 應就偵煙式 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選擇設置,其括符內場所之適用對象係指地下層 無開口樓層及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抑或僅指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八十六年七月)決議:括符內場所之適用對象係指地下層 無開口樓層及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 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三二號函提案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排煙設備及泡沫滅火設備已設有火警探測器,並連動至受信總機,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可否免設疑義?(八十七年二月)決議:已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排煙設備及泡沫滅火設備之場所,其火警感知裝置已規劃設置火警探測器,並將火警訊號移報至火警受信總機,且火警探測器之設置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之規定時,該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部分得免重複設置火警探測器 但有關排煙設備部分,採火警探測器共用時,如非使用定址式,其火警分區應配合防煙區劃設計
57 五七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九一號函提案四:探測器依種類及裝置面高度,明定探測區域面積,探測器之探測區域面積因設置高度而有不同,故有關高度之認定,係樓地板面至天花板面之高度,或是依建築物申請建照時之樓高高度?(八十七年三月)決議:核算火警探測器應設探測器數,有關裝置場所高度之認定,設置標準第一百二十條至一百二十二條均明定以裝置面高度來核算,即以探測器實際按裝之樓板高度或天花板高度為準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九一號函提案六:依設置標準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每一火警分區應設置手動報警機,如建築物每一小隔間採用定址式探測器自成一火警分區,或樓梯 管道設探測器自成一火警分區時,各火警分區是否均須依上揭規定設置手動報警機?(八十七年三月)決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設置定址式探測器,雖能顯示各探測位址,其火警分區之劃定及手動報警機之設置,能符合設置標準第一百一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即可;至樓梯或管道間之火警分區,考量設置困難及實效性,得免設手動報警機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 二號函提案三:有關各類場所以格子樑方式施工,因其樑身超過四十(或六十)公分,因各樑間之距離及探測區域面積均很小(小區劃空間),依現行有關探測區域之規定,配置火警探測器時,各小區劃空間均應設置探測器,不符經濟原則亦不合理,故對於此類小區劃空間之探測區域是否有較合理之規定?(八十八年四月)決議:火警探測器裝置面有小區劃空間,在符合下列規定時,有關探測區域得不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 探測器裝置面由未滿一公尺之樑構成接連小區劃時,依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附表一所示面積範圍內之小區劃(如附圖一),得視為同一探測區域 二 探測區域僅臨接一個小區劃,在該小區劃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差動式分布型或偵煙式探測器為六十公分)以上未滿一公尺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且其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偵煙式探測器為十平方公尺)以下時,該小區劃得與其鄰接區域合併為同一探測區域來檢討火警探測器之設置(如附圖二)
58 附表一物防它火火築建構建物築造築構物建物造築及置探度建面高測器種類裝滿滿一差種動式二分種布一補種償動式式二局局種限限型型特定種溫式一局種限型一偵種煙二式種探三測種器五八 型差4m 25m 2 未20m 2 20m 2 15m 2 15m 2 13m 2 60m 2 60m 2 20m 2 4m~8m 25m 2 20m 2 20m 2 15m 2 15m 2 13m 2 60m 2 60m 2 未15m~20m 4m 40m 2 20m 2 20m 2 15m 2 10m 2 10m 2 8m 2 60m 2 60m 2 20m 2 4m~8m 20m 2 20m 2 15m 2 10m 2 10m 2 8m 2 60m 2 60m 2 8m~15m 25m 2 20m 2 40m 2 40m 2 防15m~20m 40m 2 8m~15m 20m 2 20m 2 40m 2 40m 2 其
59 五九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三二一號函提案三:有關具有強烈燈光光源直接照射之文化中心演藝廳等場所,且其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火警探測器設置疑義?(八十八年十一月)決議:有關探測器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文化中心演藝廳等類似場所,其裝置面受強烈燈光光源直接照射,致火焰式探測器無法有效探測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並無探測器可資選用設置,唯基於早期偵測火災考量,仍應建議設置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為宜 附圖二
60 六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六三三五六號令提案二:有關火警探測器感知部分與底座分離時是否應發出警報之執法認定疑義案?(九十年十月)決議:查有關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台(七八)內字第一七三七三號函核定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八十條第五款 探測器感知部分與底座分離時應發出警告 規定,因考量探測器構造屬規格範圍,國家標準有較周詳規定,復因火警探測器為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三八 三號令修正發布上揭設置標準時,業予刪除 故有關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含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如係適用八十五年版設置標準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時,自得使用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附有檢驗合格標識之探測器 至既有建築物如有探測器故障或損壞需更換時,仍應以更換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附有檢驗合格標識之探測器即可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六條第二款就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規定得免設探測器,至無外牆之開放式構造建築物,其外氣流通範圍應如何認定 (九十一年五月)決議: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六條第二款就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規定得免設探測器乙節,係以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為前提 在無外牆之開放式構造建築物並非完全無法有效探測,因有其範圍限制,故此類場所依上揭設置標準檢討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時,有關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得免設火警探測器之認定,係以無外牆面部分之建築物上方構造物外緣向內算起水平距離五公尺以內部分為原則,其適用情形得參照下圖所示
61 六一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就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規定應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乙節,是否指探測器設置之場所,其背部須設有牆壁?又對於大跨距空間之場所,其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應如何設置 (九十一年五月)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有關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規定應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係指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背部如有牆時,則設在距牆壁一公尺範圍內,以確保探測器有效探測範圍,避免形成探測死角,並非一律規定探測器背部應設置牆壁 至設於超過探測器標稱監視距離之大跨距空間場所者,應採圖一之方式設置,以避免產生無法完全探測之情形 但設置位置如有供維修保養之類似通路時,得採圖二以鄰接探測器之水平間距維持在一公尺範圍以內之方式設置
62 六二第十八章緊急廣播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五:集合住宅是否一戶為一單獨廣播區域?或是依設置標準第一三三條之規定,一戶內之各寢室( 居室) 樓地板面積超過六平方公尺時,仍需個別設置揚聲器?(八十五年九月)決議:集合住宅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應設緊急廣播設備時,其居室部分得免設揚聲器,僅檢討其走廊 通道等部分即可,其揚聲器應以設置L級為原則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十:挑空場所或樓高十公尺以上廠房,其揚聲器之裝置是否也依法考量其水平距離十公尺範圍?(八十六年四月)決議:對於高空間場所揚聲器之設置,應於符合法規規定性能下,由設計者考量個案特性依據實際情形設計
63 六三 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四一六號函提案二:建築物於變更使用時,原有廣播主機容量足夠,但由於無法增設緊急廣播設備之手動啟動裝置,而另設一具廣播主機,因不符實際,有關廣播主機於變更使用時是否得免設手動啟動裝置?(八十七年五月)決議:建築物因變更使用,檢討原有緊急廣播設備之設置時,仍應依現行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設置啟動裝置 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時,則可免設啟動裝置 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 一號函提案二:研議教育部 國民中小學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議修正表?(八十七年六月)決議:國民中小學學校教室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因有上揭標準第二條之適用,有關室內消防栓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得依左列辦理:一 室內消防栓設備:五層以下建築物,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二 緊急廣播設備:對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已建造執照掛號之建築物,緊急廣播設備,得沿用原有廣播設備;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建造執照掛號之建築物,應依八十五年三月份修正發布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辦理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七五六號函提案一:有關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緊急廣播設備是否仍依規定設置手動啟動裝置?(八十七年九月)決議:一 有關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緊急廣播設備應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檢討設置,若達設置標準時,並依同標準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各條辦理 二 關於緊急廣播設備歷次釋示部分,經檢討繼續適用者,整理如左:(一) 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廣播主機)之輸出瓦特數,應在該系統所連接使用之揚聲器之瓦特數相加所得瓦特數以上 (二) 集合住宅依設置標準設置緊急廣播設備時,其居室部分得免設揚聲器,僅檢討其走廊 通道等部分即可,其揚聲器以設置L 級為原則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提案七: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應如何設置?採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緊急廣播設備,且緊急電話設於室內消防栓箱內,則其標示燈是否可併用?梯間之緊急廣播回路,是否一定要與該梯間之火警探測器連動?(八十八年八月)決議:一 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緊急電源,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二十八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設置,即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 二 緊急廣播設備採緊急電話方式啟動,其緊急電話如與室內消防栓箱(與報警綜合盤一體者)併設時,其標示燈得兼用
64 六四三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並未強制要求緊急廣播設備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唯若採連動方式設計時,梯間之緊急廣播回路應與火警探測器動作連動 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一九九號函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室內安全梯及特別安全梯間緊急廣播設備鳴動方式疑義案?(九十年一月)決議: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間緊急廣播設備廣播分區之劃定,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惟前揭梯間係屬垂直連通之區劃空間,基於建築物整體避難逃生之考量,梯間廣播鳴動方式應採全區一齊鳴動方式 另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座以上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間時,應採各梯間單獨一齊鳴動之方式 第十九章標示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八:電影院 戲院場所裝設出口標示燈之型式是否一律裝設大型出口標示燈?(八十五年七月)決議:一 有關出口標示燈之型式選用原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選擇設置,並非一定設置大型出口標示燈 二 對於使用性質特殊須考量觀眾觀賞視覺之場所(如電影院 戲院等場所),得依國家標準總號一 二 七第2 十三之規定及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或採三線式配線等予減光或消燈之方式辦理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九:新修正之設置標準未要求設置出口標示燈之場所,其安全梯之出口標示燈是否仍應設置?(八十五年七月)決議:對於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免設出口標示燈之場所,其安全梯之出口仍應依上揭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設置避難指標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三一:戲院 劇場等場所觀眾席位通路之避難方向指示燈應如何設置?(八十五年九月)決議:戲院 劇場等場所觀眾席位通路得設座位避難方向指示燈替代室內避難方向指示燈,且其照度應在零點二勒克斯以上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七號函提案七:集合住宅通往安全梯間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是否須設出口標示燈(指標)?另集合住宅之居室是否須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指標)?(八十五年十二月)
65 六五決議:集合住宅之居室得免設標示設備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一 號函提案一:有關室內停車場或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其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高度疑義?(八十六年七月)決議:有關室內停車場或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所設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裝設高度如無法距樓地板面一公尺以下者,得比照室內通道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設置,此時燈具距樓地板之高度應在二.五公尺以下,且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四周不得設有遮視物,其裝設並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三章第一節之相關規定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八七四八號函提案一:有關緊急照明燈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採用內置蓄電池時,基於設備功能 實務工程之可行性及日常保養維護之困難度,關於專用回路 耐燃保護及不得裝置開關 插座等規定可否重新檢討?(八十七年十一月)決議:一 緊急照明設備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外接緊急電源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條規定辦理;如為內置蓄電池者,其電源回路係供平時充電之用,未具有火災時緊急供電之功能,得免施予耐燃保護,且不受上揭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 規定之限制 二 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之規定,在緊急照明設備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內置蓄電池時,因其電源回路非屬外接緊急電源之用,得不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應設專用回路之限制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八七四八號函提案四: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自居室任一點能直接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規定,其主要出入口之認定如何?(八十七年十一月)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 自居室任一點能直接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左列規定者,得免設標示設備 之規定,其中主要出入口之認定,係以該居室為單元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七四七號函提案二:供各類場所使用之地下層及無開口樓層內之居室,由各部分能容易到達其出入口時,是否得檢討免設標示設備?(八十九年五月)決議:為使法令規定更加合理可行,對於能容易避難之場所,於各類場所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檢討免設標示設備外,另依該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得免設標示設備:一 由居室任一點能直接觀察識別供通往平常出入走廊或通道使用之出入口,且各居室之用途 樓地板面積符合下表規定者:
66 六六用途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三目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 第五目 第七目 第二款第十目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 第二款第一至第九目 第十一目 第十二目 第三款 第四款居室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二百平方公尺以下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二 集合住宅之居室 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一九九號函提案二:防火門或安全門上方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設置出口標示燈後,可否視為避難方向指示燈來檢討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設置?(九十年一月)決議:基於合理設置之考量,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對於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所列出入口上方檢討設置之出口標示燈與設於最近之走廊或通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時,該出口標示燈得視為避難方向指示燈 第二十章避難器具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六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三 五二號函提案四: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可否免設避難器具?(八十四年十二月)決議:內政部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三)內消署字第八三八六一五二號函,已明示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比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五條第一款第九目 室內停車場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惟如內部平時除其維修人員外,並無其他人員進入,且其各層並無樓地板者,同意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及避難器具等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六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三 五二號函提案六:建築物外牆設置自走式安全梯,可否視為避難器具?(八十四年十二月)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已明定避難器有七種,查自走式安全梯,非屬法定避難器具,惟國家標準總號一三二三一及一三二三,已訂有避難梯相關之構造 材料及強度,倘自走式安全梯能合於上揭國家標準之規定,得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六二二一號函提案五:對於醫院 養老院 療養院 幼稚園 托兒所等不宜使用緩降機之場所,應如何選用避難器具?以便於執法時有所依據,作法一致 (八十五年二月)
67 六七決議:此類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一 第二層應優先就滑台 避難橋 救助袋 避難梯選擇設置 二 第三層至第五層應優先就滑台 避難橋及救助袋等選擇設置 三 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應就滑台 避難橋及救助袋選擇設置,不得設置緩降機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四: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檢討避難器具之設置時,有關收容人員數應如何計算?(八十五年七月)決議:收容人員之計算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一 收容人員之計算應以樓層為單位 二 依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該場所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構成從屬於主用途時,以主用途來核算其收容人員 三 從業員工數之計算,依下列規定:(一)從業員工,不分正式或臨時,以平時最大服勤人數計算 但雇用人員屬短期,且臨時性質者,得免計入 (二)勤務制度採輪班制時,以服勤人員最多時段之從業員工數計算 但交班時,不同時段從業員工重複在勤情形,該重複時段之從業員工數不列入計算 (三)外勤員工有固定桌椅者,應計入從業員工數 四 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面積,依下列規定:(一)樓地板面積除單位面積所得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二)走廊 樓梯及廁所,原則上不列入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面積 五 固定席位係指構造上固定,或設在一定場所固定使用且不易移動者 下列情形均應視為固定席位:(一)沙發等座椅 (二)座椅相互連接者 (三)平時在同一場所,固定使用,且不易移動之座椅 六 各類場所在核算收容人員時,依下列規定:(一)保齡球館之球場以合計附屬於球道之座椅數為準 (二)視聽歌唱場所之包廂,以合計其固定座椅數及麥克風數為準 (三)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應列為其他部分核算,即每四平方公尺核算為一收容人員 (四)醫院等場所育嬰室之嬰兒,應列為收容人員計算 (五)集合住宅之收容人員,每戶以三人計算
68 六八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十八:地下層設置避難梯時,避難梯之出口是否應開設在避難層建築空地?或可開設在室內?(八十五年八月)決議:設於地下層之避難梯,其出口確實無法開設於避難層建築空地時,得直接通往避難層之室內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六:有關收容人員之計算,若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用途,且不構成從屬用途時,其避難器具之核算依據為何?(八十五年九月)決議: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用途,且不構成從屬用途時,其收容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依個別用途計算,設置避難器具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七:辦公室之收容人員人數計算,是否適用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條第十四款之規定?其中供從業人員以外者所使用部分係指哪些部分?(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一 辦公室之收容人員人數計算,應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條表列十四項之規定 二 所謂 供從業人員以外者所使用部分 係指主要供從業人員以外者所使用部分,例如銀行的大廳 會客室等等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六三號函提案七:非屬建管法規應設之樓梯,且設置後不違反建管相關法規前提下,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三章第二節有關避難梯相關規定之鐵製樓梯,可否替代避難梯?(八十六年八月)決議:因其具有提供緊急避難逃生之功能,且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故得替代 避難梯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緩降機所使用繩子之長度,應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 規定之適用疑義 (九十一年五月)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緩降機所使用繩子之長度,應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 規定,係指自緩降機裝置位置至緊結金屬構件部分(連接繩索及穿著用具之部分),其有超過或短於降落面(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五十公分者(含五十公分),皆屬緩降機繩子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有效操作距離範圍 第二十一章緊急照明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集合住宅是否應設緊急照明設備?(八十五年七月)決議:有關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外,左列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69 六九一 集合住宅之居室 二 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壁區劃之部分 三 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四 洗手間 浴室 廁所 盥洗室 儲藏室或機械室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 二號函提案五:有關緊急照明設備連接之緊急電源,可否採用蓄電池設備與發電機設備併設之方式?(八十八年四月)決議:有關緊急照明設備之緊急電源,考量國內實務需要,並參考日本相關技術規範,對於採能提供十分鐘以上容量之蓄電池設備與在常用電源中斷後四十秒內供應正常電力之發電機設備併設時,得視為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具有同等性能,唯發電機設備之容量應能持續供給三十分鐘以上 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一六六號函提案一:有關出口標示燈 避難方向指示燈連接之緊急電源,可否採用蓄電池設備與發電機設備併設之方式?(九十一年一月)決議:有關出口標示燈 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併設,參酌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 二號函發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對於採能提供十分鐘以上容量之蓄電池設備與在常用電源中斷後四十秒內供應正常電力之發電機設備併設時,得視為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具有同等性能,唯發電機設備之容量應能持續供給二十分鐘以上 第二十二章連結送水管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 號函提案三八:消防水源容量應為各滅火系統基本水量之和,再加消防專用蓄水池容量之和,或僅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容量即可?(八十四年八月)決議:消防水池共用時,其容量應為各系統水量之和,再加上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水量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六二二一號函提案三:一建築物分別在不同位置設有數組消防幫浦機組,其發電機應以一組幫浦機組設置乙台發電機供該泵浦機組獨自使用或以數組泵浦機組合併計算其容量,設置乙台發電機供全部機組使用?(八十五年二月)決議:供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用之發電機,在容量符合規定下,得設置乙台供全部機組使用
70 七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二:連結送水管之送水口 出水口可否與室內消防栓箱共用?其十二樓以上之雙口式出水口得否設於水帶箱內,而免再設出水口保護箱?(八十五年七月)決議:一 對設於第十層以下樓層之連結送水口出水口,得併設於室內消防栓箱內,且應依規定標明 消防栓 及 出水口 等字樣,但該室內消防栓箱應具有足夠裝設之深度,且箱面表面積應在 八平方公尺以上 二 連結送水管之雙口式出水口,在水帶箱容量足夠裝置時,得併設於水帶箱內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六: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其連結送水管與室內消防栓設備共用立管時,其屋頂上之測試用出水口是否得共用一個?(八十五年九月)決議:因連結送水管出水口與室內消防栓出水口之口徑不同,故為測試其管系出水是否正常,仍應個別設置始符合測試之需求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提案三:七層之建築物,其第六層以下任一層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其變更部分是否應設置連結送水管?(八十五年十月)決議: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應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故七層建築物,其第六層以下任一層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其變更部分仍應依規定檢討連結送水管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提案七:高層建築物設置之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應如何設置中繼幫浦?(八十五年十月)決議: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其幫浦(一次幫浦)全閉揚程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設中繼幫浦使串聯運轉,且一次幫浦之全揚程,在中繼幫浦處,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揚程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提案八:依據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七款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是否只適用連結送水管設備,其他水系統不適用?(八十五年十月)決議: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係指中繼幫浦之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至其他水系統滅火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等),亦得比照辦理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提案九:連結送水管設有中繼幫浦時,其送水設計壓力之計算水量為何?(八十五年十月)
71 七一決議:有關連結送水管之中繼幫浦,其送水設計壓力之計算水量,應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 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其他樓層為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 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五九號函提案五: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容量(負載)計算時,是否可將自動撒水泵之輔助泵容量免予列入?(八十六年三月)決議:因輔助幫浦係作為平時補充管系內壓降使用,非於緊急使用,得免列入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容量之負載 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三二號函提案四: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出水口應設置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滅火位置,其中緊急昇降機間係為三層以上之樓層抑或各樓層均須設置疑義?(八十七年二月)決議:設有緊急昇降機間之各樓層,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設置出水口 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 一號函提案三:一棟十四樓建築物( 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 室內消防栓設備與連結送水管共用立管時,其十一樓以上之雙口式出水口得否設於室內消防栓箱內?(八十七年六月)決議:室內消防栓設備與連結送水管共用立管時,其十一樓以上之雙口式出水口,在室內消防栓箱容量足夠時,得與室內消防栓併設於室內消防栓箱內,且應依規定標明 消防栓,及 出水口,等字樣;該室內消防栓箱應具有足夠裝設之深度,箱面表面積應在 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 二號函提案二:連結送水管設置中繼幫浦時,其中繼水箱水量不得少於二點五噸,可否與其他水系統(室內消防栓設備 自動撒水設備等)之中繼水箱共用?如可共用時其水量如何計算?另中繼水箱之材質可否使用一般不銹鋼水塔?(八十八年四月)決議:有關連結送水管設置中繼幫浦時,其中繼水箱得與其他水系統滅火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 自動撒水設備)共用,且其水源容量應合併計算 另法規對於中繼水箱之材質並未規定,故中繼水箱採用具有防蝕且具一定耐壓 耐震特性之不銹鋼材質,應屬可行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提案八: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應設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出水口),該出水口是否一定要設於排煙室內?另地下層未設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是否不論其樓地板面積大小,均可免設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八十八年八月)決議:建築物設有緊急昇降機間時,其出水口之位置,基於消防人員易於使用施行救火之考量,應設於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內 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連結送水管出水口應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樓層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故地下層未設有緊急昇降機間時,得免設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
72 七二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三二一號函提案二:有關建築物十一層以上樓層供連結送水管設備使用之水帶箱是否得併設於室內消防栓內?(八十八年十一月)決議:建築物室內消防栓設備與連結送水管共用立管時,其十一樓以上雙口式出水口之設置,除依八十七年六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辦理外,另基於該等設備於火災發生時操作使用之一貫性及方便性,其連結送水管水帶箱之設置,得參照前揭決議內容將水帶箱與室內消防栓栓箱併設之,惟其仍應具有足夠裝設各項設備之深度,且箱面表面積應在 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應依規定標明 消防栓 出水口 及 水帶箱 等字樣 第二十三章排煙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一:室內排煙設備採自然排煙方式,其開口是否可以設計以一般窗戶設置(八十五年七月)?決議:有關室內排煙採自然排煙方式時,如以一般窗戶替代排煙口時,該窗戶仍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有關排煙口之規定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設置排煙設備,此項規定適用於丁類場所時,過於嚴苛,得否依工廠之特性而有免設之考量?(八十五年七月)決議:有關免設排煙設備場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外,左列場所得免設排煙設備:一 機器製造工廠 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或其他同等以上起火危險性小之構造者 二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供集合住宅使用,其住戶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學校教室 體育館 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八:各類場所依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設置室內排煙設備時,其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範圍內,於各走廊 通道設置排煙口後,其每一居室是否可免設排煙口?(八十五年八月)決議:走廊 通道設置之排煙口,不得兼供居室排煙口使用
73 七三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依 設置標準 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自然排煙設備,是否可免設自然進風管道?新發布的 設置標準 是否已強制規定不得採用機械進風方式?建築物一樓門廳如屬開放式門廳可否免設置排煙口及進風口?建築物基於使用機能上的設計及實務上排煙及進氣的效果考量,排煙管道及進風管道是否可免整棟建築物均需直通的原則,而改以分段設置排煙設備及進風設備的方式處理?例如將地下層之排煙管道 進風管道於地面層設排煙設備成為一獨立系統,地面層以上樓層排煙管道 進風管道則又另成為一獨立系統,於屋頂層設排煙機將煙排出?超高層建築物之排煙設備是否可分成數個系統來處理排煙設備的問題?(八十五年八月)決議:一 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其方式有兩種,一為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二為設置排煙 進風管道,如採設置排煙 進風管道之方式,其進風口如直接面臨室外時,得由該進風口直接進風,否則該進風口應直接連通進風管道,且直接連通戶外,故並無採用機械進風之規定 另基於使用機能上及實務上之考量,地下層及地面層以上樓層之排煙管道 進風管道採各成獨立系統方式設計,應屬可行 二 有關建築物一樓門廳如屬開放式,因避難層依法得免設機間,故得免設置梯間排煙室之排煙口及進風口 三 超高層建築物之排煙設備,得依其實際需要分成數個系統設計排煙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十九: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設置排煙機時,其排煙口之面積有無規定?(八十五年九月)決議: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設置排煙機時,其排煙口之面積應依實際需求設計,並無 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 之限制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十: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設置排煙設備時,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可否以二處以上之有效開口面積合計?(八十五年九月)決議: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採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時,其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得以二處以上之有效開口面積合計,並非法所不許,該有效開口合計面積,仍應符合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一: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緊急昇降機或特別安全梯之排煙設備,是否得沿用既設之機械進風方式?其連結送水口,可否以既設之六十三公厘專用出水口替代?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是否應要求分層鳴動?(八十五年九月)決議: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緊急昇降機或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之排煙設備,得沿用既設之機械進風方式 且其連結送水口,亦得以既設之六十三公厘消防專用出水口替代 至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考量警報效果及實際裝置情形,該變更部分得不採分區鳴動,揚聲器依新設置標準設置,其擴音機及操作裝置得援用原機
74 七四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提案十:依 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緊急昇降機間進風管道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今將進風管道分為二處,且斷面積之和大於或等於二平方公尺,如此設計方式是否可行?(八十五年十月)決議:將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之進風管道分為二處之設計方式應屬可行,惟其進風口之位置及開口面積仍應符合 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五目之規定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七號函提案三: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採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 時,其天花板高度在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是否仍應設置一平方公尺(兼用時為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之窗戶有效進風開口?(八十五年十二月)決議: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採 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 戶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無須再於其天花板高度在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窗戶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七號函提案十: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排煙口之手動開關裝置,如設於牆面時,其開關裝置是否僅限於機械性之錘鍊(或垂桿),又手動之電氣式按鈕是否可行?(八十五年十二月)決議:排煙口之手動開關裝置,並不侷限於以整個過程均須以機械性動作完成,而是要以人為用手動方式去啟動,故手動開關裝置如設於牆面時,其開關裝置得採錘鍊或垂桿或電氣式按鈕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七號函提案九:有關各類場所(如KTV MTV等)之居室有劃分數個小居室(包廂)營業之場所,其小居室內是否得免設排煙口,而共用設於大廳或通道之排煙口,另其排煙口是否應保持常閉狀態?(八十五年十二月)決議:各類場所(如KTV MTV等)之居室有劃分數個小居室(包廂)營業之場所,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者,始有免設排煙設備(免設排煙口)之適用 惟其同一防煙區劃內之居室有符合左列圖一所示之情形者,小居室得免設排煙口,而其同一防煙區劃之排煙風管符合左圖二所示之原則者,其排煙口得保持常開狀態
75 圖一 ( 一 ) 居室及走道 2A+B+C 500 m2 ( 二 ) 居室 A 在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開口面積 A 1/50 時, 居室 A 得免設 七五 圖二 ( 一 ) 居室 A+B+C 500 m2 ( 二 ) 各居室之排煙口得設平時開放式 ( 即不必平時保持關閉 ), 但要在排煙風管內設防火閘門
76 七六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二二號函提案六: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應否檢討排煙設備?(八十六年一月)決議: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係屬居室,仍應依法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二二號函提案四:地下三層以上之建築物,若其地下層三層均為停車空間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設置特別安全梯,但若建築師依八十九條第五款規定;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扣除後,其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又可不必設置特別安全梯 如建築師依此方式檢討未設置特別安全梯,消防單位審查是否就依建築師之檢討,免予要求排煙設備,如未依八十九條檢討而設置特別安全梯,則其排煙設備係屬自設或應設?(八十六年一月)決議:建築物有關特別安全梯設置之審查,係屬建築主管機關之權責,如對於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建築圖說,依法得免設特別安全梯時,則該安全梯即無設置排煙設備之問題 反之,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建築圖說,設有特別安全梯時,其排煙室即應依法設置排煙設置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四五號函提案三:建築物應設緊急昇降機間或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其排煙設備之設置如地下層係分段設置,可否採機械進風 機械排煙之方式設置,不受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限制?(八十六年二月)決議:有關緊急昇降機間或特別安全梯之排煙設備,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辦理,如採新消防技術設計則應備妥相關資料送內政部審核認可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四五號函提案六:斜屋頂建築物之排煙設備,其排煙口應如何設置?(八十六年二月)決議:斜屋頂建築物有濃煙發生時,係由其屋頂部往下蓄積,故於接近屋頂頂部設置排煙口,其排煙效果最好,此時其排煙口除應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外,亦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啟動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四五號函提案八:設置室內排煙機時,排煙閘門以偵煙式探測器連動開啟,偵煙式探測器是以每一排煙閘門一只,或是以該防煙區劃面積來核算?(八十六年二月)決議:連動開啟室內排煙機排煙口之偵煙式探測器,為期有效偵測並迅速啟動該排煙口及排煙機,應以該防煙區劃面積及探測器有效探測範圍來核算設置數量
77 七七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十三:保齡球館其樓地板面積大部分均供球道 機房或小型辦公室使用,實際供消費者使用之面積約僅三分之一,且場所空曠,天花板多非平面式,係波浪式無法設置防煙壁區劃,得否比照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發八十五年七月廿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 學校教室 體育館 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等,得免設排煙設備?(八十六年四月)決議:一 學校教室 體育館等運動設施場所,在使用及空間型態上,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均低,且容易避難逃生等特性,故有得免設排煙設備之適用;至保齡球館就營業及使用型態而言,具有遊藝場之性質,故仍應設置排煙設備 二 保齡球館應設排煙設備時,在球場(道)與其他部分間,以防煙壁區劃,且其天花板及牆面以不燃材料裝修時,球場(道)得免設排煙設備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十四:一層建築物之KTV總樓地板面積為四百五十平方公尺,各包廂區劃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應如何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八十六年四月)決議:對於各區劃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之居室,於其場所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適用情形時,依同條文第二款之規定,無須檢討其排煙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十五:有關必須達無塵狀態之居室,其面積達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應設排煙設備規定,若採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其排煙口平時雖關閉,但仍有塵埃侵入,無法使該居室保持無塵狀態,恐得影響製造過程及破壞儀器設備,此等場所是否可免設排煙設備?(八十六年四月)決議:對於必須達無塵狀態使用之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應設排煙設備時,有塵埃侵入無法使該居室保持無塵狀態,將影響製造過程及破壞儀器設備之顧慮,擬申請免設排煙設備者,得擬具適當替代方案,依前揭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 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九 號函提案五: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之規定,應否設置排煙設備?(八十六年五月)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一一七七五號函釋略以: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規定,供居住 工作 集會 娛樂 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為居室 門廳 走廊... 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而建築物依法附設
78 七八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上揭條文規定,應非屬居室 故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情形,依法得免設排煙設備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一 號函提案六:平時幾乎無人活動之一般工廠 倉庫或其他類似場所,是否可免設排煙設備?(八十六年七月)決議:平時幾乎無人活動之一般工廠 倉庫或其他類似場所,是否可免設排煙設備,由各消防機關依現有相關規定及其實際使用情況,自行判定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一 號函提案七: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廿八日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提案十四決議之 對於各區劃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之居室,於其場所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適用時,依同條文第二款之規定,無須檢討其排煙設備之設置 中所謂 各區劃 是否指各包廂之隔間,又其用以 區劃 之材質是否必須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並用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方可適用,抑或以非防火材料 區劃 者亦可?(八十六年七月)決議:一 提案所稱之 各區劃 係指各包廂之隔間 二 對於各區劃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之居室,於其場所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適用時,依同條文第二款之規定,無須檢討其排煙設備之設置,其中 各區劃 係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五條風管之區劃及第八十六條分界牆及分間牆之構造者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六三號函提案四:斜屋頂工廠用途其防煙區劃之防煙壁應如何設置?其排煙主機及排煙口之位置又如何設置?(八十六年八月)決議:一 斜屋頂工廠用途其排煙設備防煙區劃之防煙壁應自天花板或樓板下垂至斜屋頂與牆壁交界處下方八十公分以上 二 斜屋頂建築物有濃煙時,係由其屋頂部往下蓄積,故於接近屋頂頂部設置排煙口,其排煙效果最好,此時其排煙口除應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外,亦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啟動 三 採機械排煙時,其排煙主機應設於排煙口上或比排煙口高之位置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六三號函提案六:學校教學活動中心可否比照 學校教室 體育館,得免設排煙設備?(八十六年八月)決議:學校教學 活動中心 在使用及空間型態上與 體育館 類似,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低,且容易避難逃生等特性,故比照 學校教室 體育館 得免設排煙設備
79 七九 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六九 五三六號函提案一:有關建築物天花板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挑高空間,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設於距樓地板高度二點一公尺以上,可否視為符合 排煙口應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 之規定?又戲院 電影院 歌廳 集會堂等場所之觀眾席部分,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於設有有效排煙設備時,防煙區劃面積是否得不受 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內之限制 疑義?(八十六年十二月)決議:建築物樓高在三公尺以上之挑高空間,其排煙設備之設置,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外,經考量左列方式具有本條文同等以上效能,並參考日本相關規定;依據上揭標準第二條規定,其排煙口及防煙區劃面積得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下列規定,可視為符合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排煙口應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 之規定 (一)排煙口設於距樓地板高度二點一公尺以上,且大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牆壁之位置 (二)排煙口應設於防煙壁下緣高度以上 (三)排煙口應為有效排煙之構造 二 戲院 電影院 歌廳 集會堂等場所之觀眾席部分,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於符合下列規定時,其防煙區劃面積得不受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內之限制 (一)防煙壁應符合上開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天花板或樓板高度在三公尺以上 (三)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 (四)排煙設備設置排煙機時,其排煙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五 立方公尺,而且不得小於該防煙區劃(二區以上為其樓地板面積合計)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 三 有關挑高空間樓地板高度在一定高度以上,採蓄煙方式作為排煙設備雖屬可行,唯其煙控事涉火災初期煙層下降速度不得太快及穩定的煙層須在一定高度以上,須作排煙的定量檢討分析,故此一設計方式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或完整設計送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採用 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三二號函提案二:自然排煙設備,設計為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有關手動開關裝置疑義?(八十七年二月)決議:自然排煙設備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時,其應設之手動開關裝置,須具 單一動作 即能開啟至定位,並確保其穩定開啟狀態之功能 因此對開式窗戶需解鎖及開窗二個動作才能開啟時,不得視為單一動作能開啟之窗戶 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 一號函提案一: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可否免設排煙設備疑義?(八十七年六月)
80 八 決議: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對排煙設備之設置,得比照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檢討,即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得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係以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乙 丙 丁場所為限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七五六號函提案二:依據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得免設排煙設備規定,應如何檢討?(八十七年九月)決議: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得免設排煙設備規定,係指該樓層部分居室每一百平方公尺以內,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則可免設排煙設備,其餘超過一百平方公尺部分仍應設排煙設備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八七四八號函提案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 三款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時,其面向室外之開口,可否免用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八十七年十一月)決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 三款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時,關於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 規定中,開口需設置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係以室內部分為主,面向室外部分,不在此限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八七四八號函提案七:有關緊急昇降機間或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如依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直接開向戶外窗戶時,其窗戶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可直接使用手推方式(單一動作)即可將窗戶推開達定點固定於九十度處,是否可視為符合上開規定之手動開關裝置?(八十七年十一月)決議:設置直接開向室外窗戶作為排煙設備,其開啟使用手推方式,且可以單一動作開啟至定位,並確保其穩定開啟狀態時,得視為手動開關裝置 內政部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 五一號函提案一:建築物天花板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挑高空間,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設於距樓地板高度二點一公尺以上,符合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一決議之規定時,其自然排煙口之手動開關裝置須單一動作即能開啟,但該開關裝置所連動之排煙口是否需同時開啟動作?抑或可由數個或單個分別設啟動開關進行個別開啟動作?另若該場所挑高五公尺四周設有大型窗戶,其開口位於距樓地板高度一點五公尺至三公尺之間,則其距樓地板高度二點一公尺以上之窗戶部分可否視為自然排煙口或有效通風口檢討?又其是否需設置啟動開關,如直接以手分別打開窗戶是否可行 (八十七年十二月)
81 八一決議:一 排煙目的在於有效的阻擋煙的快速擴散,避免危及人群,利於搶救,並減少煙害而造成的財物損失,故排煙設備排煙口之手動開關裝置仍應以防煙區劃為單位,連動開啟區劃內所設之排煙口 二 樓高五公尺之建築物其四周設有大型窗戶,且開口位於距樓地板高度一點五公尺至三公尺之間時,如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一決議之規定時,其二點一公尺以上之窗戶部分得視為自然排煙口 惟其手動開關裝置仍須具單一動作即能開啟至定位,而對開式窗戶需解鎖及開窗二個動作才能開啟時,不得視為單一動作開啟之窗戶 另有關有效通風面積之檢討,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 五一號函提案五:有關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設置排煙設備,其有效通風之開口應如何認定?(八十七年十二月)決議:有關有效通風之開口,應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二日(八六)消署預字第八六 三五四九號函 其中 有效通風面積,係指經簡易操作 自動啟動或開放式之窗戶或開口,煙量得以流通之實際斷面積 釋示辦理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二二五號函提案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區劃成數間居室使用(諸如辦公室 會議室 病房 旅館房間 等),其各居室樓地板面積均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且各居室均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隔間並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則各居室是否可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免設排煙設備,抑或仍需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要求其開口以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 (八十八年元月)決議: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各居室樓地板面積均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適用,無須設置排煙設備,自無上揭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之適用,要求其開口以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二二五號函提案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 是否指樓地板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之居室即有上揭規定之適用,免設排煙設備;抑或該樓層內只要有任一居室大於一百平方公尺時,即要求該樓層全部設置排煙設備 (八十八年元月)決議: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其中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 係指居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符合上開條文相關規定者
82 八二 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二六八號函提案一: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之建築物原核准未檢討無開口樓層設置室內排煙設備之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時,是否檢討設置排煙設備?(八十八年二月)決議:有關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之建築物辦理使用執照用途變更為乙類場所時,該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就滅火器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手動報警設備 緊急廣播設備 標示設備及避難器具等部分,以用途變更後之標準檢討之 至其他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用途變更前之標準,各地方消防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二六八號函提案三:建築物依法設置緊急昇降機之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未與室內安全梯間區劃分隔,且平面圖說業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建造執照核准在案,消防單位於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時應如何因應?(八十八年二月)決議:建築物緊急昇降機間與室內安全梯間之構造,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八十八營署建字第 三五一五號函說明二 按有關緊急昇降機間及室內安全梯之構造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業已有明文 至個案設計是否符合前揭規定,涉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權責 之釋示辦理,故各地方消防單位於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發現緊急昇降機間與室內安全梯間未以甲 乙種防火門區劃間隔時,應即移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提案二:有效通風之開口使用一般窗戶未能以一次動作開啟時,是否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二日( 八六) 消署預字第八六 三五四九號函釋之簡易操作方式?(八十八年八月)決議: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二日( 八六) 消署預字第八六 三五四九號函所述之有效通風面積,係指經簡易操作 自動啟動或開放式之窗戶或開口,煙量得以流通之實際斷面積 故以一般窗戶未能以一次動作開啟時,其窗戶或開口部分煙量得以流通之實際斷面積,基本上橫拉窗(對拉窗)取窗戶面積之一半,外推窗或旋轉窗則窗戶面積全為有效通風面積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提案九: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是否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八八條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其非居室部分是否包括空調主機室 風機室 幫浦室 冰水主機室 發電機室 台電受電室 變電室 鍋爐室 機房或電器室等類似場所 儲藏室 室內停車空間等場所?(八十八年八月)決議:一 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考量因場所用途特殊,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樓地板面積每一 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規定者,得依前揭標準第二條但書之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至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供乙 丙 丁類場所使用
83 八三者,其排煙設備之檢討免設仍應依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五 一號函發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之決議一辦理 二 另有關 居室 之認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十六款之規定辦理,而空調主機室 風機室 幫浦室 冰水主機室 發電機室 台電受電室 變電室 鍋爐室 機房或電器室等類似場所 儲藏室及室內停車空間等,依前揭規定不視為居室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提案十: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其排煙口可否僅設置手動開關裝置開啟排煙口,而不採用偵煙式探測器連動?若採用探測器連動開啟排煙口時,可否採用煙熱複合型探測器連動?(八十八年八月)決議:有關排煙設備排煙口之啟動方式,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僅設手動開關裝置即可 而若採手動開關裝置與偵煙式探測器連動方式併設時,其探測器得使用具有偵煙式探測器功能之煙熱複合型探測器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三二一號函提案四:有關寺廟用途場所,供 膜拜大廳 使用部分得否免予檢討有效通風及免設置排煙設備疑義?(八十八年十一月)決議:有關寺廟用途場所供 膜拜大廳 使用部分,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討其有效通風面積,且於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以上時,方有免設排煙設備之適用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四:高科技電子廠房設計之無塵室,以三樓層為一回風區,其樓層間之樓地板為孔狀之鏤空地板構造,因氣流為由上往下流動,該樓層是否得免設排煙設備及探測器?另前揭場所之自動撒水設備,其分層設置之自動警報逆止閥,因會產生積塵,得否集中設置於一樓?(八十九年三月)決議:一 科技電子廠房之無塵室仍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檢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排煙設備之設置,若因場所用途 構造特殊,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確有困難者,得依同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 二 避免無塵室自動撒水設備自動警報逆止閥之積塵現象影響無塵室之功能,應由強化平時保養維護工作著手,以防範其積塵產生,且考量無塵室所設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警報逆止閥於分層設置時並無實務上之困難,故本案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一條規定以分層設置為原則
84 八四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五: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 第三款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時,其區劃間隔之防火牆得否依玻璃替代疑義?(八十九年三月)決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時,其區劃間隔之防火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七條規定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至防火牆採設置玻璃之方式,是否符合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規定,依前揭技術規則規定應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始得使用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六:有關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之不燃物儲藏室 水箱室 熱源機房 幫浦室 空調機室 發電機室等是否得免設排煙設備疑義?(八十九年三月)決議:有關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檢討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內政部已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發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九決議在案,至不燃物儲藏室 水箱室 熱源機房 幫浦室 空調機室 發電機室等場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十六款之規定,不視為居室,自得依前揭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四二二號函提案七:有關排煙設備之排煙風管,於貫穿防火區劃處所設之防火閘門,其熔鍊或感溫裝置關閉溫度疑義?(八十九年三月)決議:一 查排煙設備動作後,當火勢仍持續發展到達一定程度時,為避免火 熱及煙流藉由排煙風管擴大延燒,此時於風管貫穿防火區劃處所設之防火閘門當即關閉,以遮斷火 熱及煙流之流竄,故考量國內實務需要,並參酌日本建築法規相關技術規範,排煙設備防火閘門,其熔煉或感溫裝置應於攝氏二百八十度動作,使防火閘門自動關閉 至其設置圖例如附圖 二 另有關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處所設之防火閘門,其性能認定,業務單位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後,一併考慮公告納入應經審核認可消防安全設備器材之範圍
85 八五 附圖
86 八六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七四七號函提案三:有關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之走廊 通道等以外,平時無人常駐或進出使用之不燃物儲藏室 水箱室 熱源機房 幫浦室 空調機室 發電機室及電氣室等非居室,是否得檢討免設排煙設備疑義?(八十九年五月)決議:對於各類場所內(含地下層)供不燃物儲藏室 水箱室 熱源機房 幫浦室 空調機室 發電機室及電氣室等使用之非居室,因其平時無人員常駐使用,僅供機器需維修保養時方有人員進出,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四款 其他類似部分 之適用,與其他部分間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時,得予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二二一號函提案一:有關供各類場所用途使用之一層樓建築物,經檢討應設排煙設備時,其以無外牆部分之開放空間或外牆上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之開口部分,做為自然排煙之排煙口時,其排煙口是否得免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平時保持關閉狀態 之規定?(八十九年十一月)決議:對於供各類場所用途使用之一層樓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應設排煙設備,且其防煙區劃僅一區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考量該等場所因構造特殊,其無外牆部分之開放空間或外牆上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之開口部分,得做為自然排煙設備之常開式排煙口,其排煙口免依前揭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平時保持關閉狀態 之規定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二二一號函提案二:有關供醫院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內,周圍外牆 頂版以鋼筋混凝土造,並加襯鉛板阻隔防止輻射外洩之供直線加速器 鈷六十治療室等具放射性醫療使用空間,是否得檢討免設排煙設備?(八十九年十一月)決議:對於醫院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內(含地下層)供直線加速器 鈷六十治療室等使用空間(居室),因具有輻射線外洩擴散之虞,其周圍外牆 頂版以鋼筋混凝土造,並加襯鉛板阻隔防止輻射外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考量該等居室因場所用途 構造特殊,且該等居室其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時,得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一六六號令提案二:有關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之走廊 通道等以外,平時無人員常駐,僅供取用物品時方有人員進出使用之儲藏室,是否得檢討免設排煙設備?(九十一年一月)決議:按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七四七號函發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 對於各類場所內(含地下層)供不燃物儲藏室 等使用之非居室,,得予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規定,其中 不燃物儲藏室 係指提供保管或儲存不燃性物品者 故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之 儲藏室 如確係儲存不燃性物
87 八七品者,自得依上揭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惟儲藏室所儲存物品非屬不燃性者,其排煙設備之檢討免設,仍應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六 六一號函發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九決議辦理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七:排煙設備防煙區劃之防煙壁使用玻璃(含強化玻璃)材質者,是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 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 規定之疑義 (九十一年五月)決議..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 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 之規定,有關不燃材料係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款之規定者,但使用玻璃(含強化玻璃)材質時,基於避免破損產生危險及防火安全之考量,應以使用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同等強度以上者為限 第二十四章緊急電源插座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二:依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緊急電源插座應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是否須每一回路均設置?或是僅在每一保護箱上方任意取一回路設置即可?(八十五年九月)決議:緊急電源插座應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僅在每一保護箱上方任意取一回路設置即可 至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等併設時,其標示燈得兼用 第二十五章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 七號函提案十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二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應使用洩波電纜之規定,有左列疑義:一 對於梯間及門廳空間較小及獨立因洩波電纜屬先進科技產品施工不易,恐影響通訊品質,可否採用天線方式設計施工?二 對於電氣室較容易干擾電波或電氣室較易受電波干擾等之機房,是否仍要考慮設計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八十五年七月)決議:一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得使用同軸電纜及天線之組合,替代漏波同軸電纜,唯該同軸電纜及天線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始准使用 二 應設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場所中,任一部分均應能以無線電通信連絡 但下列場所,得免設洩波同軸電纜:(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開口以甲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倉庫 儲藏室 電氣設備室 (二)從室內各部分任一點至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之房間
88 八八(三)能有效通信之直通樓梯間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八八一號函提案三:有關捷運車站等建築物依法設置之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接頭保護箱,其尺寸及規格應如何要求?(八十六年十月)決議: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接頭保護箱,除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九二條規定外,並應具有足夠裝設之空間深度 第二十六章耐燃 耐熱電線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提案二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九四條第二款所稱 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為何?(八十五年九月)決議: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九四條第二款所規定之電線列舉如下:一 六 V耐熱聚氯乙烯絕緣電線(HIV)(CNS八三七九) 二 聚四氟乙烯(特夫綸)絕緣電線(CNS一 六一二) 三 聚乙烯(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氯乙烯)被覆耐火電纜(CNS一一三五九) 四 六 V聚乙烯絕緣電線(IE)(CNS一 三一四) 五 六 V乙丙烯橡膠(EPR)絕緣電纜(CNS一 五九九) 六 鋼帶鎧裝電纜 七 鉛皮覆電纜(CNS二一四六) 八 矽椽膠絕緣電線 九 匯流排槽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八 七一 號函提案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之 操作回路 定義為何?又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手動報警機(未連動消防幫浦時) 報警標示燈及火警探測器其配線是否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八十六年七月)決議: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之電源回路 操作回路(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係依上揭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五條附表應施予耐燃保護 耐熱保護之配線區分 二 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手動報警機(未連動消防幫浦時) 報警標示燈及火警探測器之配線,並未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五條之附表規範內,故得自行選用一般配線(IV線)或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
89 八九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八:有關排煙設備之排煙閘門(排煙口)與控制盤間配線設置之疑義 (九十一年五月)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五條就緊急供電系統配線於附表所定排煙設備耐燃 耐熱保護區分部分,雖未標示控制盤與排煙閘門(排煙口)間之配線應施予何種耐燃 耐熱保護措施,唯查上開區段係同屬控制回路之配線,基於確保排煙設備於火災發生時能順利啟動排煙閘門之考量,俾發揮應有之排煙功能,控制盤與排煙閘門間之配線應採耐熱保護措施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九:緊急供電系統回路中之控制盤,其內部配線應如何設置設置?(九十一年五月)決議..緊急供電系統控制盤內部之配線,應比照 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 第十五點第二款第六目 控制盤內之低壓配線,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規定辦理
90 九 第二編檢修申報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五三三號函提案二:對於各類場所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對象,暫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之規定,是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九十年四月)決議:有關各類場所應辦理檢修申報之對象,現階段仍應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八七)消署預字第八七E 三四二號函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第二案決議事項辦理為原則,唯對於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卻係依法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如診所 小型餐廳 飲食店 便利商店 辦公室等),各地消防機關仍應加強消防安全檢查,以維公共安全 至是否要求辦理檢修申報事宜,應由各地消防機關考量轄區特性及整體執行情形,本於權責辦理 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一三二號函提案一:有關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中滅火器性能之數量應如何分配問題?(八十七年二月)決議:查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有關滅火器自製造年份起超過三年以上八年以下者或超過八年者,依該類樣本數之多寡,應依下表所列周期全數檢查完畢,並依次自製造年份較久者開始抽驗之規定,係指每次檢修時滅火器性能檢查應抽樣之數量,應將抽樣數量在其周期內,以檢修申報期限為單位,約取其平均數之方式,將樣本數全部檢查完畢為止 (抽樣情形例示如附件)製造年份抽樣數量說明三年至八年(一)一至六支三年(二)七支三點五年(三)八支四年(四)九支四點五年(五)十支以上五年自製造年份起超過三年以上八年以下者,依該類樣本數之多寡,應依上列周期全數檢查完畢,並依次自製造年份較久者開始抽驗之 超過八年(一)一至七支一點五年(二)八至九支二年(三)十支二點五年自製造年份起超過八年者,依該類樣本數之多寡,應依上列周期全數檢查完畢,並依次自製造年份較久者開始抽驗之
91 抽樣數量上半年 第一年 下半年 上半年 第二年 下半年 上半年 第三年 下半年 上半年 第四年 下半年 上半年 第五年 下半年 1 具 2 具 3 具 4 具 5 具 6 具 7 具 8 具 9 具 10 具 13 具 九一 15 具 22 具
92 九二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七二六 二號令提案三:有關使用糖度計測定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水溶液混合比率適用疑義?(九十一年十月)決議:一 有關泡沫滅火設備綜合檢查之泡水溶液發泡倍率測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係利用糖度計法或比色計法(利用糖度計或比色計採用光折射原理),測其混合比率,而實務執行上並以糖度計的讀出值視為其混合比率值 惟因上揭基準並未針對糖度計之使用測定原理 方法加以規範,故以糖度計之讀出值直接視為混合比率值並非妥適 二 本案經參酌美國NFPA11 低發泡沫溶液標準(Standard for Low-Expansion Foam )附錄C 泡沫溶液物理屬性測試方法之規定(Tests for the Physical Properties of Foam ),有關泡水溶液混合比率之測定應具備100ml 以上含有蓋子之量筒 標有刻度之虹吸管或注射器 折射反射計(如糖度計或比色計) 直尺 標準對照曲線圖等設備 圖表工具,經採集泡水溶液,測定泡水溶液折射值後,再依據 標準對照曲線圖 予以比對,即可得知泡水溶液混合比率 故對於泡沫滅火設備泡水溶液混合比率之測定,原則應採上述測定方法,經測定比對後,量測出其實際泡水溶液之混合比率值,至前揭 標準對照曲線圖 應一併納入申請沫沫滅火藥劑審核認可時檢附之文件資料範圍
93 九三第三編防火管理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五三三號函提案三:有關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製作消防防護計畫時,其適用大 中 小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本之標準為何?(九十年四月)決議: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員工在五十人以上時,應依大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本製作;員工在十至五十人時,應依中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本製作;員工在十人以下時,應依小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本製作 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七三三七號函提案三:有關地面層達十一層以上集合住宅之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是否得取代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並委託保全公司或樓管公司執行共同防火管理業務?(九十年八月)擬辦:依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六五 號函示有關訂定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之規定,對於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組成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並遴任共同防火管理人賦予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等相關事宜,惟考量地面層達十一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係屬供特定人居住且使用性質單純,為便於進行防火管理業務其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代運作之,且對於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中之 自衛消防編組 滅火 通報 避難訓練之實施相關事宜 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 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相關事宜 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 等業務事項,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或樓管公司執行,其餘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法執行之
94 九四第四編危險物品管理第一章公共危險物品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提案一:地窖倉庫儲存放射性物質,於地方政府由單位管理?消防單位是否應列管查察?(八十五年六月)決議:倉庫是否列管查察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係不問其儲存何種物質只要屬於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倉庫就得列管查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二二一號函提案三:製成品為公共危險物品或使用公共危險物品為原料作成之製成品為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是否均屬於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範之製造場所?又儲槽區之儲槽,係屬管理辦法何類場所?(八十九年十一月)決議:管理辦法所稱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 係指不論其最初使用原料是否為公共危險物品,而其製成品為公共危險物品者;至於製造場所以公共危險物品為原料,但其製成品為非公共危險物品者,則屬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 ;另儲槽區之儲槽係屬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 九十) 內消字第九 八六一九九號令提案三:應設置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之場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改善期限屆滿前,可否由防火管理人暫時充任?各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可否自行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九十年一月)決議:依規定應設置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之場所,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改善期限屆滿前,得由符合前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條件之防火管理人充任,並代為製定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另各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亦得依本署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十九)消署預字第八九E 一一三六號函頒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實施要點 規定,自行規劃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 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七三三七號函提案四:有關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本文所稱 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應如何計算?(九十年八月)
95 九五決議: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本文所稱 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係指廠區內製造作業區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與場所外鄰近場所外牆之水平距離 圖例如后附件 辦公室公共危險物品製造作業區 ( 製造場所 ) 辦公室工作場所建築物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乙工廠外牆 ( 圍牆 ) 甲工廠外牆 ( 圍牆 )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六三三五六號函提案八:領有保安監督人受訓合格證書者,且為管理監督之幹部層次,惟學歷不符者,可否暫時充任保安監督人?(九十年十月)決議:考量現階段應設置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之場所(如加油站),多無大專理工學歷之員工,在短期內要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保安監督人資格,實有其困難性 另本署現正針對保安監督人之資格條件研修管理辦法中 基此,對於領有保安監督人合格證書者,且為管理監督之幹部層次,得暫時充任保安監督人 惟對於上揭應設保安監督人之場所(如加油站),地方消防主管機關仍得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於適當 公平 效果三原則,予以限期改善
96 九六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六三三五六號函提案九:對於未能依限設置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之場所,可否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限期改善?(九十年十月)決議:基於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機構自本(九十)年八月中旬起,始開始辦理保安監督人訓練工作,由於上開時間與改善屆期時間(九十年十月十九日)相距不遠,按此,對於未能依限設置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之場所,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得本於適當 公平 效果三原則,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限期改善 另業者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時,應檢具參加保安監督人訓練名單及預定完成選任時間等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消防主管機關得核予適當之改善期限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六三三五六號函提案十:一棟新建地下三層 地上七層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申請供廠房 倉庫 辦公室等用途使用,廠房主要生產項目為液晶顯示平面,其中一 二 五 六 七層供無塵室使用,製程處理中使用多種公共危險物品且已達管制量,該場所是否認定為處理場所?如為處理場所如何適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九十年十月)決議:本案場所應屬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 另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立法旨意,係考量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地面一層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可能發生爆炸現象,為使火災或爆炸時壓力從上方釋出,以減少對周圍影響 惟本案係為建築物一部分供作處理場所使用,得排除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 屋頂以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之適用 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一六六號令提案四:申請設立塗料行 油漆行,消防單位是否應予審查?另前該場所是否可設於住宅區內?(九十一年一月)決議:塗料及油漆之種類龐雜,其中亦含有屬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液體,另其販賣場所亦均有兼賣溶劑油 基此,塗料及油漆之販賣場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並經檢查合格後,始發給營利事業登記 惟從事販賣之塗料及油漆種類,如均非屬公共危險物品,並於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加註 不含公共危險物品 時,則免會消防單位 另有關前開場所得否設於住宅區乙節,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略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 儲存 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本案事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一六六號令提案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所稱 製造或處理場所 之範圍係指該製造或處理之居室 樓層或整棟建築物?(九十一年一月)決議: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處理場所原則以一棟或一連續工程( 室外) 為其範圍,但處理場所如係屬噴漆塗裝作業 淬火作業 鍋爐或油壓公共危險物等類似之處理場所,其範圍得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97 九七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二: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第四款所稱 可隨時開啟之自動閉鎖式甲種防火門 其構造規定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有關 可隨時開啟之自動閉鎖式甲種防火門 其構造應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六條有關常時關閉式之甲種防火門相關規定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 製造或處理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應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溝 其中所謂 不滲透構造 係指何種構造?另集液溝之大小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一 不滲透構造係指建築物地板為混凝土造或金屬板造 二 集液溝應能使洩漏之液體公共危險物有效送至集液池,其設置大小應視製造或處理場所建築物面積 設備配置及現場作業情況等,進行設計,且並非以一個為限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四: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前段所稱 機械器具或其他設備,應採用可防止公共危險物品溢漏或飛散之構造 係指為何?另該款但書規定之 設備中設有防止溢漏或飛散之附屬設備 係指何種設備?(九十一年二月)決議:一 有關 機械器具或其他設備,應採用可防止公共危險物品溢漏或飛散之構造 係指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機械器具及其他設備,在一般使用狀況下,有充份之容量 強度及性能,不致造成公共危險物品外洩 溢出或飛散者 二 有關但書 設備中設有防止溢漏或飛散之附屬設備 係指儲槽 幫浦類等設備所設置之回流管 溢流管 混和裝置或攪拌裝置等,設有防飛散之覆蓋 擋流板等,或於周圍設置圍欄等措施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五: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中之 測溫裝置 係指為何?其設置原則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測溫裝置係指能供正確掌握加熱 冷卻設備或處理公共危險物混合 反應設備之溫度變化,俾採必要因應措施者,如溫度計等 設置時,應充分考量處理公共危險物品設備之種類 公共危險物品特性及量測溫度範圍等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中 不直接用火加熱之構造,其方式為何?另但書規定 預防火災之附屬設備 係指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一 所謂 不直接用火加熱 之方式係指以水蒸氣 熱水 熱媒體 熱風等方式進行加熱;但如使用可燃性液體 可燃性氣體等作為燃料或使用外露鎳鉻電熱線加熱等,均屬直接用火加熱
98 九八二 所謂 預防火災之附屬設備 係指於直接用火加熱之構造上附加能使其有效預防火災之設備者,例如在鎳鉻電熱線上加裝保護裝置等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七款 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有發生靜電之虞者 係指為何?又何謂 有效消除靜電之裝置 (九十一年二月)決議:一 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有發生靜電之虞者 係指處理可燃性液體或可燃性微粒等之公共危險物品設備流動摩擦產生靜電,原則上其導電率在10-8s/m 以下者 二 所謂 有效消除靜電之裝置,一般採接地方式,但視處理物質及作業形態等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或以組合方式設置:(一)使用惰性氣體填塞 (二)使用導體性之構造 (三)增加液體的導電率( 如加入添加劑等) (四)中和靜電( 如使空氣離子化等) (五)限制流速 (六)調整溼度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七)防止人體帶電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十: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 有延燒之虞之外牆 為何?另無延燒之虞之外牆,得否設置開口?(九十一年五月)決議:有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 有延燒之虞之外牆 係指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外牆與鄰地之境界線 道路之中心線或同一基地內鄰棟建築物外牆中心線,第一層在三公尺以內 第二層在五公尺以內之部分( 如圖) 至於無延燒之虞之外牆,倘設置開口,並未違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99 九九 5m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二樓一樓 3m 鄰地境界線 5m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二樓一樓 3m 同一基地內與鄰棟外牆之中心線 5m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二樓一樓 3m 道路中心線倉庫斜線範圍係屬有延燒之虞之外牆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十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 應有充分之採光 照明及通風設備 其設置標準為何?(九十一年五月)決議:有關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應有充分之採光 照明及通風設備 其設置應符合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節通風及換氣與第四節採光及照明之相關規定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十二: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電動機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之幫浦 安全閥 管接頭等,應裝設於不妨礙火災預防及搶救位置,其設置考量因素為何?(九十一年五月)
100 一 決議:一 有關設於不妨礙火災預防及搶救位置,其在設計上應考量電動機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之幫浦 安全閥 管接頭等與製造或處理場所使用火源或加熱設備之距離 在作業管理上可防止誤操作之位置 易於維修及公共危險物品洩漏時,不至被淹沒等因素 二 安全閥及相關表計以設置地上式為原則,並應便於檢修及消防搶救 內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七七二號令提案十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內設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應以防火牆與其它場所隔離,並應設置有效通風裝置,其 有效通風裝置 係指為何?(九十一年五月)決議:有關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效通風裝置 規定,係指能將調配室內所積存之可燃性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七二六 二號令提案五: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分級及管制量,在未完成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和相關配套措施前,如何認定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九十一年十月)決議:在未完成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和相關配套措施前,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管制量認定標準如下..
101 一 一分類名稱種類分級列舉物質名稱管制量第一種氧化性固體氯酸鉀 氯酸鈉 氯酸銨 過氯酸鉀 過氯酸鈉 過氯酸銨 五 公斤第二種氧化性固體過氧化鉀 過氧化鈉 過氧化鎂 過氧化鈣 過氧化鋇 過氧化氫 過氧化丁酮 過氧化苯 甲醯三 公斤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一 氯酸鹽類二 過氯酸鹽類三 無機過氧化物四 次氯酸鹽類五 溴酸鹽類六 硝酸鹽類七 碘酸鹽類八 過錳酸鹽類九 重鉻酸鹽類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十一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第三種氧化性固體硝酸鉀 硝酸鈉 硝酸銨 過錳酸鉀 過錳酸鈉一 公斤一 硫化磷二 赤磷三 硫磺一 公斤可燃性固體四 鐵粉:係指鐵的粉末 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µm) 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五 公斤第一種可燃性固體鎂粉 鋁粉 鋅粉 鋁箔鎂帶及閃光粉一 公斤第二類五 金屬粉:係指鹼金屬 鹼土金屬 鐵 鎂 銅 鎳以外之金屬粉 但以孔徑一百五十微米(µm) 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六 鎂: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公釐篩網者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八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第二種可燃性固體鐵粉五 公斤
102 一 二九 易燃性固體:係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固態酒精一 公斤一 鉀二 鈉三 烷基鋁四 烷基鋰一 公斤五 黃磷二 公斤第一種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一 公斤第二種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五 公斤第三類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六 鹼金屬( 鉀和鈉除外) 及鹼土金屬七 有機金屬化合物( 烷基鋁 烷基鋰除外)八 金屬氫化物九 金屬磷化物十 鈣或鋁的碳化物十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十二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第三種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碳化鈣( 電石)磷化鈣生石化三 公斤一 特殊易燃物:係指乙醚 二硫化碳 乙醛 環氧丙烷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著火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烯硝化棉膠五 公升非水溶性液體苯甲苯汽油二 公升第四類易燃性液體二 第一石油類:係指丙酮 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 水溶性液體丙酮四 公升
103 一 三三 酒精類:係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 含變性酒精) 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與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四 公升非水溶性液體二甲苯煤油柴油一 公升四 第二石油類:係指煤油 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 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水溶性液體二 公升非水溶性液體重油( 燃料油)鍋爐油木餾油二 公升五 第三石油類:係指重油 鍋爐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 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水溶性液體四 公升六 第四石油類:係指齒輪油 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 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潤滑油齒輪油活塞油六 公升
104 一 四七 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 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 但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一 公升第一種爆炸性物質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一 公斤第五類爆炸性物質一 有機過氧化物二 硝酸酯類三 硝基化合物四 亞硝基化合物五 偶氮化合物六 疊氮化合物七 聯胺的誘導體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九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第二種爆炸性物質賽璐珞三硝基甲苯一 公斤第六類氧化性液體一 過氯酸二 過氧化氫三 硝酸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五 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三 公斤高空煙火一.五公斤摔炮類玩具煙一火.五公斤第七類爆竹煙火一 高空煙火二 玩具煙火非摔炮類玩具煙火二十五公斤
105 一 五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七二六 二號令提案七: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營業場所,應位於其公司 分公司 商號或其分支機構之所在地,並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之規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修正之管理辦法中已刪除,消防機關對於未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是否仍能予以處罰?(九十一年十月)決議:消防機關對於未依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者,不應依消防法予以處分 但得移請商業主管機關依違反商業登記相關法令查處 另查上開場所如有設置位置 構造及設備不符管理辦法規定者,消防機關仍應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裁處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七二六 二號令提案八:有關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其現場僅供辦公聯絡處所使用,在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時,消防單位究否審查該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證明?(九十一年十月)決議: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定 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 基此,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其現場僅供辦公聯絡處所使用,在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時,應要求業者提具其放置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位置證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所主管之汽柴油批發業者 二 公共危險物品批發業者提具無需設置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與供應商之相關契約書,足以佐證係自供應商直接提貨送至所服務客戶處者) 第二章可燃性高壓氣體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二二一號函提案七:有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稱 距離 之認定,依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十八消署預字第八八E一五七七號函示,係以實際測量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之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間之最近路程距離為準 惟實際測量時,有關測量工具之選定並無統一規範,易生疑義,且道路實際狀況不易掌握,上開認定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八十九年十一月)決議:基於道路實際狀況確有不易掌握之情事,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之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間之距離計算,應以水平距離為準 另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十八消署預字第八八E一五七七號函應即停止適用 內政部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六七三號函提案二:有關受理業者申請石油類製品批發或販賣之營利事業登記時,無法判定其是否為販賣供家庭燃料使用之溶劑油或類似油品時,應如何處理?(九十年五月)決議:商業主管機關受理業者申請石油類製品批發或販賣之營利事業登記於會同消防機關審查時,消防機關除應依消防相關法令審查外,並應注意其是否係販賣供家庭燃料使用之溶劑油或成分類似之油品,如係販賣前述油品,其容器及附屬設備之規格,應符合規定,
106 一 六倘無法確認是否販賣該類油品時,亦應予簽註意見,建議工商單位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加註 販賣供家庭燃料使用之易燃性液體,其盛裝之容器 供氣管線及相關配線,須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內政部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六七三號函提案四:水容積超過二十五公升未滿五十公升之液化石油氣鋼瓶,從鋼瓶完成檢驗合格日起算滿九年至未滿十年,及滿十九年至未滿二十年,其下次檢驗日期,應如何計算?(九十年五月)決議:有關水容積超過二十五公升未滿五十公升之液化石油氣鋼瓶,因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三年須檢驗一次 故從其鋼瓶完成檢驗合格日期起算第九年執行定期檢驗,則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係以第十年推算其定期檢驗,故應於第十三年再檢驗,而非九年加五年(即第十四年)再行檢驗;又因二十年以上者每年須檢驗一次,故於完成檢驗合格日期起算第十九年執行定期檢驗者,則下次定期檢驗日期比照上開推算方式應為第二十一年再檢驗一次,而非十九年加三年(即第二十二年)再行檢驗 水容積五十公升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升以及水容積二十五公升以下之鋼瓶,其定期檢驗日期之規定,應比照類推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六三三五六號函提案十一:有關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等高壓氣體製造場所設置之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消防機關應否審查或檢查?(九十年十月)決議: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等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不含容器儲存室) 設置之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其設置內容及標準,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暨其相關基準 中業己明定 為避免管理競合,消防機關不宜再就該設備進行審查或檢查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十: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嚴禁煙火標示 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有關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嚴禁煙火標示 得比照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處理及販賣場所標示板規格 就第二類易燃性固體 第四類易燃性液體及第五類爆炸性物質所規定紅底白字之 嚴禁煙火 之字樣 ( 如附圖)嚴禁煙火30 公分以上底 ( 紅色 ) 文字 ( 白色 ) 60 公分以上第二種標示板
107 一 七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十一: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設置基準,其性能(包含:作動方式 濃度設定 靈敏度 遲延時間 電源 指示計刻度 警報發出與停止) 構造(包含:耐久性 防蝕性 受信回路 防爆性 警報發出形式) 設置處所(包含:檢知端設置處所及數目 設置高度)等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暨相關基準之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及其設置處所 相關規範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十二: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之設置,係採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之任一種方式進行通風,其自然通風之換氣口面積 設置位置及機械通風之通風能力 吸 放氣口設置位置 廢氣濃度之計測裝置等,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暨相關基準之 不滯留之構造 相關規範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十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九款之 不燃材料 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九款之 不燃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款之規定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十四: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輕質之金屬板或具同等性能材質 等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輕質之金屬板或具同等性能材質,係指薄鐵板 鋁板 石綿瓦或玻璃纖維板或具同等性能材質等 但使用玻璃纖維板時,其面積不得超過屋頂總面積之四分之一,且僅限於採光之用途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十五:有關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可否承租或共用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九十一年二月)決議: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明定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設置容器儲存室;基此,在上揭辦法尚未修正前,無租用或共用之適用 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三三 號令提案三:有關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聯合設置容器儲存室,可否以一家分銷商名稱申請設置?應如何申請?(九十一年七月)決議:有關 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核發及管理作業須知 四 (三):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聯合設置容器儲存室 所稱 聯合設置,係指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設置容器儲存室後,供二家以上之分銷商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之使用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申設上開場所及供瓦斯行代為儲放,則應依照上揭須知二 申請及核發之作業流程辦理;至辦理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時,應否標明聯合設
108 一 八置乙節,查 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或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附件三 用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僅規範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並無標明聯合設置之規範 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三三 號令提案四:有關液化石油氣分銷商於配送時收回未灌氣之逾期鋼瓶,放置於營業場所待一定數量送驗瓶場檢驗,是否應予舉發?(九十一年七月)決議: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略以:液化石油氣分銷商應於鋼瓶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前,將鋼瓶送往認可之驗瓶機構(場),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 上開規定並未將 未灌氣過期鋼瓶 排除 惟基於消費者鋼瓶油氣用罄後,送回販賣場所時,鋼瓶不無逾期之可能,且於目前驗瓶場尚未普遍設立,責由分銷商單支送驗,確有事實之不便 基此,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如於販賣地點有明確劃定未灌氣逾期鋼瓶送驗區(如區域標示界線),面積以一平方公尺為原則,儲存量不超過十支,且未灌氣逾期鋼瓶亦有明確標示送驗者(如油漆標示),得視為逾期鋼瓶送驗前之準備工作,免依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裁罰 惟消防機關發現上開情形時,仍應勸導業者儘速依規定送驗 另本部消防署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消署危字第 九一 九三八一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第三章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提案十一:有關 直轄市 縣( 市) 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檢查注意事項 業發布施行,擬停止適用相關規定案,提請討論 (八十五年十月)決議:有關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及油庫等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台( 八五) 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四六號函發 直轄市 縣( 市) 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檢查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 至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六七五號函發 直轄市 縣( 市) 消防機關( 構) 辦理液化石油氣加氣站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檢查注意事項 及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 八五) 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發 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二有關 油庫消防安全設備 之規定,應即停止適用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七號函提案五:有關高雄縣轄內某工廠增設二座溶劑儲槽,儲存二甲苯(閃火點攝氏十七至廿五度)及苯乙烯(閃火點攝氏三十一度),每座容量五萬公升,直徑六公尺 高度七公尺,該溶劑儲槽應依何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五年十二月)決議:有關高雄縣轄內某工廠增設二座溶劑儲槽,儲存二甲苯(閃火點攝氏十七至廿五度)及苯乙烯(閃火點攝氏三十一度),每座容量五萬公升,直徑六公尺 高度七公尺,應依照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 加氣站 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 之油庫儲槽規定,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109 一 九 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四一六號函提案六:關於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油庫儲存重質油料設置消防設備疑義?(八十七年五月)決議: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之重質油料係指閃火點於攝氏七 度以上未滿攝氏二 者,故儲槽儲存非屬重質石油類之潤滑油等油品時,得免設泡沫或冷卻撒水設備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八七四八號函提案三: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有關泡沫放出口數核算減免時,產生免設放出口之疑義?(八十七年十一月)決議: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有關泡沫放出口數核算減免時,產生免設放出口之疑義?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九 九號函提案一:有關以重油為發電燃料之汽電共生廠廠區內露天鍋爐設備附屬之走道及維修平台,是否須單獨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八十八年七月)決議:有關汽電共生廠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就其廠區整體使用性質,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至有關廠區內露天鍋爐設備附屬之走道及維修平台,應與鍋爐一併考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無需單獨檢討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二二一號函提案四:已設置之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申請使用執照時,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需依現行規定辦理?消防器具是否需經審核認可?(八十九年十一月)決議:已設置之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申請使用執照時,如能檢具儲槽設置時之相關證明文件,則其消防安全設備得依設置時之相關法規辦理( 七十八年以前適用建築及勞工等相關法規;七十八年以後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 另其消防器材是否應檢附認可書乙節,准予依照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八之決議,略以: 對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前已完成結構體且消防安全設備已安裝完竣,無法提具審核認可證明之建築物,基於實際需要及便民考量准予免附審核認可書 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二二一號函提案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儲槽區之消防安全設備,其室內消防栓設備與冷卻撒水設備可否共用消防幫浦,其揚程 出水量應如何計算?(八十九年十一月)
110 一一 決議: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儲槽區,其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之消防幫浦及配管應以專用為原則,於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其室內消防栓設備與冷卻撒水設備之消防幫浦及配管得併用,此時其揚程應為兩者中之最大者,出水量應為兩者最大出水量之合計計算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二二一號函提案六: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儲槽區消防安全設備所需水源,在不影響其水源容量下,可否採用海水?(八十九年十一月)決議: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儲槽區無法以自來水作消防水源時,在不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各項性能及確保有效水源容量下,得採用海水當作消防水源,惟各項設備 器材應採取有效之防蝕措施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五三三號函提案五: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如何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九十年四月)決議: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每五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具乾粉滅火器,並不得少於二具,且每具滅火器對油類火災應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二 氣體漏氣警報設備得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及其相關基準檢討設置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五三三號函提案六:有關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 第四點明定儲存輕質及中質油料之油槽應設置泡沬及冷卻撒水設備,儲存重質油料之油槽應設置泡沬或冷卻撒水設備,是否不論儲槽大小均應依前開規定設置?(九十年四月)決議:有關油槽消防安全設備設置除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 檢討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室外油槽高度未達六公尺且儲存液體表面積未達四十平方公尺( 相當於直徑七公尺) 者,免設泡沫滅火設備及冷卻撒水設備,但應依其潛在火災性質,設置符合CNS 一三八七規定之大型滅火器及滅火器各一具以上 二 前項大型滅火器距油槽場所任一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尺;滅火器距油槽場所任一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內政部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六七三號函提案一:有關供建築物發電機接管使用之油槽,是否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 放置場所?可否設於建築物地下層?另地下儲槽場所應如何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九十年五月)決議:一 有關建築物發電機接管使用之油槽,得視為發電機之油箱,為其構造或設備之一部分,非屬公共危險物品之放置場所,故並無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 不得放置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之適用 二 地下儲槽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得設置滅火器二具以上
111 一一一 內政部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八六六七三號函提案三:有關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灌裝台及氣槽車卸收區如何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九十年五月)決議:有關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灌裝台及氣槽車卸收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得依下列規定設置乾粉滅火器及防火設備 另有關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得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暨相關基準 規定設置 一 乾粉滅火器:灌裝台及氣槽車卸收區,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至少設置二具,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每五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具(包括未滿),每具乾粉滅火器對油類火災應具有十個以上滅火效能值 二 防火設備:係指就冷卻撒水設備 固定式射水槍 移動式射水槍及室外消防栓,依其防護對象規模 周圍狀況擇一適當設備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冷卻撒水設備之撒水量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 (二)固定式射水槍 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之設置依下列規定:1應設於能有效防護對象物之位置,並能從不同方向進行防護 2與防護對象周圍各部分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3操作位置距離防護對象物應在十五公尺以上 4出水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出水量不得小於每分鐘四百公升 但全部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防火設備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最大放水量,連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 六三三五六號函提案十二:對於公共危險物品製造 處理或儲存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細部設計,無法與結構基礎 製程配管 操作平台及機電等項設計同步進行時,可否先行審查該場所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等,並俟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完成其數量配管等細部之審查?(九十年十月)決議:大規模公共危險物品製造 處理或儲存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細部設計,大都須俟結構及基礎設計 製程配管設計 操作平台設計 機電設計完成後,方可設計 對於在施工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數量 配線等圖說細部審查,確有其困難者,得先檢具下列資料審查該場所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等,並於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完成細部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一 建築物之圖說 概要等資料 二 設計所引用之消防法令條文 三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種類(不含其數量)及其設置位置 四 消防幫浦種類 數量及緊急電源概況 五 其他說明資料
112 一一二 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一六六號令提案三:有關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檢查注意事項 (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中明定油庫儲存輕質 中質或重質油料之儲槽應設置冷卻撒水設備,其設置規定為何?(九十一年一月)決議:有關冷卻撒水設備之設置規定,除撒水量及水源容量於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四款及第七款已有明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撒水噴孔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二八五四第5.2 節之規定 二 撒水管應設於槽壁頂部,撒水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及撒水量核算;儲槽設有風樑或補強環等阻礙水路徑者,應於風樑或補強環等下方增設撒水管及撒水噴孔 三 撒水管得於槽壁圓周分割一至四個撒水區域 ( 圖一為分割四個撒水域區)四 前款於儲槽分割二個以上之撒水區域,應設置選擇閥,其與止水閥 排水閥及過濾裝置之關係位置圖及其標示分別如圖二及圖三 五 過濾裝置 排水閥 選擇閥( 未設選擇閥者為開關閥,以下簡稱選擇閥等),應設於防液堤外 火災不易殃及且容易接近之處所,其操作位置距離地面之高度應在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之間 六 加壓送水裝置應設置手動啟動裝置及遠隔啟動裝置,但加壓送水裝置之送水區域距加壓送水裝置在三百公尺以內者,得免設遠隔啟動裝置 (一)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部應設於加壓送水裝置設置之場所 (二)遠隔啟動裝置由下列方式之一啟動加壓送水裝置 1開啟選擇閥等使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或流水檢知裝置連動啟動 2設於監控室等平常有人駐守處所,直接啟動 七 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應能有效撒水 另加壓送水裝置距撒水區域不得超過五百公尺
113 圖一冷卻撒水設備撒水管於槽壁周圍分割成四個撒水區域之圖示 A 2 4 B C 2 4 D 一一三
114 圖二 : 冷卻撒水設備之止水閥 選擇閥 排水閥及過濾裝置之關係位置 排水閥 選擇閥 儲槽側 過濾裝置 加壓送水裝置側 止水閥 平時管內無水 平時配管內充滿水 一一四
115 一一五 300mm 250 mm 冷卻撒水設備選擇閥儲槽編號 : 防護範圍圖三 : 撒水設備用選擇閥之標示標示板規格如下 : 一 尺寸 : 如下圖 二 材質 : 不燃村料 三 顏色 : 白底黑字, 下圖防護範圍 ( 斜線部分 ) 以紅色表示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八: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為何?(九十一年二月)決議:有關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之消防安全設備準用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 中之加油站 加氣站設置 另加油設施設置地上式儲油槽者,應準用前揭注意事項之油庫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但儲油槽面積高度未達六公尺且儲存液表面積未達四十平方公尺( 相當直徑七公尺) 者,免設泡沫滅火設備及冷卻撒水設備,並應依其潛在火災性質,設置符合CNS一三八七規定之大型滅火器及滅火器各一具以上
116 一一六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八四八五號令提案九: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儲槽區應設置何種消防安全設備?(九十一年二月)決議: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儲槽區應比照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有關灌裝台及氣槽車卸收區設置乾粉滅火器及防火設備,其中乾粉滅火器應設置三具以上 已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設置冷卻用撒水設備或其他冷卻裝置者,得免設防火設備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 九一 八九七二六 二號令提案六: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 安全管理部分 係指為何?另既設合法之分銷商其原本租設於分裝場之容器儲存室,如在中止契約後,其與容器儲存室之距離究應依據管理辦法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九十一年十月)決議:一 有關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 安全管理部分 係指設置位置 構造或設備以外之規定,如保安監督人制度 玩具煙火標示制度 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制度等 二 查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除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及儲存場所之構造及設備 安全管理部分及已逾改善期限,仍未符合修正施行前之構造 設備者外,其餘在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前既設之合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及處理場所之位置 構造及設備之規定,均適用修正前之管理辦法 基此,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前既設合法之分銷商所租設之容器儲存室,如因租約到期或其他因素,須另覓容器儲存室,其與容器儲存室之距離得適用管理辦法修正前之規定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4D F736F F D20ADECA6B3A658AA6BABD8BF76AAABA8BEA4F5C1D7C3F8B35DAC49A4CEAEF8A8BEB35DB3C6A7EFB5BDBFECAA6B>
96.05. 內政部令 : 修正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名稱為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並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60876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6 條 ; 並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第 1 條本辦法依建築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供第十二條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 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五款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五款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除外 ), 以各目為單元, 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 合計其樓地板面積, 視為單一場所 第十二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 一 甲類場所 : ( 一 ) 電影片映演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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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教學目標 消防安全設備琳瑯滿目, 但是其中卻有許多密不可分之關連性, 藉由深入淺出地介紹各種設備之性能, 以期協助各位釐清其中各種設備之關係 講師介紹 姓名 : 梁全順任職機構 : 台南市政府消防局職稱 : 副局長聯絡信箱 :[email protected] 1 猜猜看 1. 發現火警至失控時大約經過多久? 30 秒 一分鐘 五分鐘 十分鐘 2. 火災失控後逃生, 你有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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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4D F736F F D20A655C3FEB3F5A9D2AEF8A8BEA677A5FEB35DB3C6B35DB86DBCD0B7C7B3A1A4C0B1F8A4E5ADD7A5BFC160BBA1A9FA2E646F6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於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 曾歷經七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發布 鑑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南市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災致人傷亡災例, 爰修正護理之家機構應設自動撒水設備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定, 提高是類場所之消防安全 ; 另因相關法規修正, 本標準相關條文用語有配合修正之必要,
ZT0102_Cb-00封面
50Hz Your Peace of Mind is Our Top Priority Qwik Jon Ulitma Drain Pump 202 132, 133... 3 Qwik Jon 103... 7... 13... 17 1 : 2012 Zoeller Qwik Jon Ulitma 202 ----- 6 7 3 9.6 m /hr Qwik Jon 103 270 271 117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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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撒水設備 4-001 第四章 自動撒水設備 壹 重點整理 第 17 條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場所或樓層一 10F 以下建築物之樓層 : 甲類第 1 目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00 2 以上該樓層設置 供甲類其他目 乙類第 1 目樓地板面積 1500 2 以上二 11F 以上建築物, 供 : 甲類 整棟設置 或含甲類之複合用途三 11F 以上樓層 100m 2 以上之樓層設置 四 地下層 無開口樓層 (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4D F736F F D20ABD8BF76AAABA8BEA4F5C1D7C3F8B35DAC49BB50B35DB3C6A677A5FEC0CBAC64B3F8A769AED12E646F63>
檢查項目檢查標準檢查內容 ( 符合者標註 不符合者標註 無涉關事項標註 /) 檢查結果(十層以下樓層面積區劃一)防火區劃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 F2-1-3 檢查登記號碼 : 年度檢查申報案 檢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壹 申報建築物概要 申報建築物或營業場所名稱 建築物地址 現況用途 ( 使用類組 ) ( 類組 ) 建造執照字號字第號發照日期年月日 最近一次變更使用執照 ( 許可 )
CBM PROPOSAL
Maya Grigorovich-Barsky EDU 605 Fall 2011 Professor Durham CBM PROJECT Counting 1-10 in Japanese Recognizing the Kanji Characters and Correctly Pronouncing Them Student Information Name: Melinda Baskin
頁次 : 使用於室內停車空間之滅火藥劑, 其主成分以何種乾粉為限? 碳酸氫鉀 碳酸氫鉀與尿素 碳酸氫鈉 磷酸二氫銨 8 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 撒水頭位置之裝置時, 撒水頭迴水板下方 X 公分及水平方向 Y 公分以內, 應保持 淨空間, 不得有障礙物 下列 X,Y 何者正確? X=45,Y
代號 :40240 頁次 :4-1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驗船師 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 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普通考試地政士 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試題 等別 : 普通考試類科 : 消防設備士科目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 申論題部分 :(50
A reconstruction of Smogulecki and Xue s table of trigonometrical logarithms (ca. 1653) Denis Roegel 21 October 2011 This document is part of the LOCOMAT project: http://locomat.loria.fr 1 Smogulecki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一)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理論與實務 1 流量計原理與破裂原因 流量計 呼水槽壓力計 連成計 測試閥 幫浦 6D 以上 6D 以上水源 流量調整閥 底閥 2 壓力槽不能保壓之原因 呼水管 幫浦 P 壓力水槽內壓入壓縮空氣配管內有一定之水壓壓口徑 25A 以上壓力力開計關止水閥逆水閥吸水管壓力水槽 100l 以上 排水管 幫浦起動用 當消防栓放水時, 壓力水槽壓力會降低, 當降至設定值時, 幫浦起動用壓力開關就會動作,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4DA46A2DABD8BF76AAABA4BDA640A677A5FEC0CBAC64A4CEABC7A4BAB8CBADD7BADEB27ABFECAA6BBBA1A9FAB77C205BB0DFC5AA5D>
壹 法令依據 貳 何謂建物使用執照 參 何謂建物權狀 肆 變更申請 伍 安檢及室內裝修申請檢討項目 陸 建立學校各棟使用情形監控及變更事項履歷表 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二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安全審查評定委員會防火避難性能審查原則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間防火避難性能審查原則 分戶牆防火避難性能審查原則 依據 : 106 年 8 月 10 日防火避難安全審查評定委員會決議備查日期 : 106 年 10 月 12 日內政部營建署備查 ( 營署建管字第 1060100143 號 ) 實施日期 : 自本中心公告日起實施 (106 年 10 月 17 日 )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105 年第 2 次 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 會議紀錄 壹 研討事項 : 有關本局火災預防業務執行情形疑義研討暨座談 貳 會議時間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 30 分 參 會議地點 : 本局 5 樓會議室 ( 前鎮區凱旋四路 119 號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105 年第 2 次 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 會議紀錄 壹 研討事項 : 有關本局火災預防業務執行情形疑義研討暨座談 貳 會議時間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 30 分 參 會議地點 : 本局 5 樓會議室 ( 前鎮區凱旋四路 119 號 ) 肆 主席 : 陳專門委員天來 伍 出 ( 列 ) 席單位及人員 : 詳如簽到表 陸 主席致詞 (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untitl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 180,000,000 0.62 0.38 1% 0.0027% 0.005% 1711 38D 0.62 0.38 0.621%0.005%0.0027% 0.62 www.hkexnews.hk www.ulferts.com.hk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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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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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檢 ( 複 ) 查 稽查業務作業要點 主講人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股長李俊宏 2012 臺中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檢 ( 複 ) 查 稽查教育訓練 ( 壹 ) 防火避難設施類 一 防火區劃 : 防火區劃廣義包含構造體 ( 防火與非防火 ) 四周外牆區隔 ; 而非狹義所稱為面積區劃所作之該道分隔牆 如棟與棟間設有防火間隔以外牆自成一區劃區之防火牆面 ( 分界牆 ), 一般具有一小時 ( 至少半小時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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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 技術報告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常見缺失與改善策略研究 Investigation on Common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Strategies for Fire Prevention Safety Equipment Maintenance 學系別 : 營建管理學系碩士班學號姓名 :M09816007 王瑞慶指導教授 : 楊錫麒博士 中華民國 104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法規名稱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建築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 組別及其定義, 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 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 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 組別, 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旺角 香港 39%7.61 5.48 38% 4.89 3.54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8% 44% 3% The H Collection 62% 11 18 12 進行發展中物業及已建成主要存貨, 樓面總括如下 : 項目數目 集團自佔實用 / 樓面面積 ( 百萬平方呎 ) ( 註一 ) 備註 ( 甲 ) 可於二零一八年銷售之樓面 : 1. 24 1.1 2. 6 0.6 ( 乙 ) 市區項目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EC-W1035RL說明書.cdr
電壓 AC 110V/60Hz 消耗功率 1200W 額定電流 9.5A 吸入功率 350W 淨重 約5. 3 k g 外型尺寸 W420 X D260 X H350(mm) 生產國別 中國 警告 為了避免火災或是電擊的危險 請勿讓本機暴露於雨中或濕氣中 電源線請確實插牢於電源插座內 以免因未插牢而引起插頭產生高熱 而造成意外 目錄 1 2 各部名稱 8 清潔集塵桶 3 本機特點 8 清潔過濾機芯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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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日期 : 2008 年 9 月 17 日 Mobile Java Applet 手機安裝測試報告表 已完成測試機型數量 :317 台 ; 無問題 ( 可安裝 / 可執行 ) 機型 :315 台無法使用 :2 台 ; 特殊註記機型 :2 台 廠牌 機型 測試狀況 OK 不 OK 安裝資料夾 ( 目錄 ) 備註 NOKIA N95 應用程式 NOKIA 6110 應用程式 NOKIA 3120 應用程式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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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 87 3 27 07012 1 2 3 ㈠ 4 5 ㈡ ㈢ ㈣ 0 6 0 7 8 9 0 0 壠 0 0 0 0 10 11 壠 0 0 0 0 0 0 0 0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㈠ ㈡ 0 ㈢㈣ 0 ㈤ ㈥ ㈦ ㈢㈣ 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2
98 2009115 1 2 / 3 18-1 1-1 2 2 25 1 4 - - - - - - 5 140 1 60 5 2 8 7 6 229 1-2 - - 26 1-30 32 3 - - - - 1-36 2 - - - - - 1-3 - 1 - - - - - - 4 2 - - - - - - 6 5 4 - - - - - - 9 1 8 - - - - -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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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都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98 年 5 11 都 09830205400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類 更 令 都 27 1 4 說 六 年 北 路 年 都 都 老 落 都 更 83 年 12 23 都 83082356 路 北路 北 勵都 更 勵都 更 89 年 6 26 都 8904521800 北 都 更 都 更 91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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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V01 1.5 1. 1.5 2. 1. 2. 3. 1 2 34 5 6 7 7 7 7 8 8 8 8 89 910 10 11 12 13 14 15 14 15 16 16 17 17 17 18 110 V60 Hz 110 V () ( 1.5) 15 50 1 2 1. 2. 3. 4. 5. 6. 7. 8. 2 9. 10 cm() 10. 1. () () () 2. () 1.
武神少年p1_3.indd
目錄 自序 楔子 六 八 第一章 : 武林至尊. 天下武宗 1. 沒落的少林. 崛起的 武林 十二 2. 兩個失落的少年. 求武之道 十八 3. 武林學藝. 不打不識 二七 第二章 : 武練人生. 武域神人 1. 初到貴境. 大鬧練武院四二 2. 遇奇人, 練奇功八九 第三章 : 學武真義. 天下第一 1. 五里雲的時空結界 一一二 2. 三老絕學, 苦中破極限 一三四 3. 洞中奇人, 走火入魔的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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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合約編號 :M6-15-007 附件一 工作說明書 2015~2017 年高鐵桃園站消防設備法定檢驗及故障維修 合約草案 附件一 2015 年 2 月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合約編號 :M6-15-007 第一章一般說明 1.1 服務範圍本合約服務範圍台灣高速鐵路桃園站, 工作範圍涵蓋桃園站消防安全設備之年度檢修申報及維修服務 1.2 設備簡介 a ) 滅火器 室內消防栓設備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2015 002 024 004 026 005 027 011 028 021 043 023 048 James William Beeke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中 Maples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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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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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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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中信局首頁 ] 吋筆記型電腦 Core i5-00u(windows 作業系統 ) < 訂購數量限 ~0 台 > V DELL Latitude 50 (00/0/)] NT$, 吋筆記型電腦 Core i5-00u(windows 作業系統 ) < 訂購數量限 ~0 台 > 5 Fujitsu LIFEBOOK U-Pro5 日本 NT$, 吋筆記型電腦 Core i5-00u(wind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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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投影片 1
104 年度 04 月份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 建築技術規則技術會議 召開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辦理依據 :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102 年抽查業務督導事項辦理 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抽查案件數 : 共 42 件 ( 含 3 月份核照案件量補抽, 補抽 7 件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2012 1 2 1 2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97 98 101 2011 1 848 6 2010 12 76 508 59 84.6430 71.5363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TablesDivision_Chinois
Exemple Tables de division Chinois http://www.memrise.com/ 除以 chúyǐ divisé par (diviser par) 等于 děngyú égale (être égal à) 八除以四等于二 bā chúyǐ sì děngyú èr 8 divisé par 4 égale 2 Table de division par 1 一除以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_print.aspx?pcode=d0070109 第 1 頁, 共 18 頁 名稱建築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列印時間 :100/03/09 16:30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 以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8# 相關解釋令 (1/4) 內政部 98 年 6 月 25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提案二 :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疑義 決議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 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
第一章法規 ( 消防設備設置標準 )97/5/15 相關解釋令 實務應用及注意事項 1 28#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 一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 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 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四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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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4 5~6 7~8 9~10 11 12 13 14 15 16~18 16 16 17 17 18 18 18 19 19 19 20 21 22 23~26 23 24 24 25 26 27 27 27 : 110V 1 110V 110V 15A 2 3 23 24 4 ( ) 5 6 1 2 26 20 l 1 7 3 4 5 15 17 18 12 7~13 6 ~ 8 ~
Microsoft Word - 02貳 管理制度篇.doc
貳 管理制度篇 問 10: 如何判別建築物是否屬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答 : 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許可, 惟實務上為便於管理, 概依內政部 99.3.3 台內營字第 0990801045 號令修正發布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據為認定, 明列 22 款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整理如下表 : 號序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1 戲院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合約編號 :M6-15-008 附件一 工作說明書 2015~2017 年高鐵新竹站消防設備法定檢驗及故障維修 合約草案 附件一 2015 年 2 月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合約編號 :M6-15-008 第一章一般說明 1.1 服務範圍本合約服務範圍台灣高速鐵路新竹站, 工作範圍涵蓋新竹站消防安全設備之年度檢修申報及維修服務 1.2 設備簡介 a ) 滅火器 室內消防栓設備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4D F736F F F696E74202D A67EA4BDA677C1BFB2DF28A7F5A9F6B DA64C205BACDBAE65BCD2A6A15D>
105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查核及複查說明會 簡報人 : 李易軒建築師日期 :105 年 5 月 20 日 1 簡報內容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複查作業說明貳 公安複查項目叁 公共安全複查項目法令依據及檢討要項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伍 104 年度複查結果不合格項目比率統計表陸 複查不符合原因柒 結語 2 一 工作規定說明 作業說明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市府交付複檢場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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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解說與近期新法令說明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李豪偉正工程司 2015/11/24 1 簡報大綱 免辦變使辦法修正說明 近期使用管理室內裝修審查相關法令及函釋說明 2 壹 免辦變使辦法 修正條文說明 3 一定規模免變修法內容 ( 併室裝審查 )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修正說明 第九條依本辦法申請變更之項目, 同時涉及室內裝修者, 得合併於室內裝修申請案辦理 其得同時申請之變更項目,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 ; 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 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 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
內政部營建署 102.4.17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17797 號函 [ 第 1 章第 1 條第 1 款 ] 主旨 : 有關新社莊園休閒農場之興辦事業計畫擬申請變更編定為 同區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得否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乙案說明 : 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款規定 : 一宗土地 : 本法第 11 條所稱一宗土地, 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 但建築基地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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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中信局首頁 ] 1 筆記型電腦記憶體模組 Unbuffered SO-DIMM DDR2 800 1.8V 2GB 200PIN 1189 Silicon Power DDR2 800 SO-DIMM - 2GB 200PIN 臺灣沒跟進 2 筆記型電腦記憶體模組 Unbuffered SO-DIMM DDR2 800 1.8V 4GB 200PIN 3 筆記型電腦記憶體模組 Unbuffered
Microsoft PowerPoint - 設計相關法規(二)_12.ppt [相容模式]
設計相關法規 ( 二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建築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 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 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 但不包括壁紙 壁布 窗簾 家壁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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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 設計與規劃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上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SUN-YUAN ARCHITECTS & ASSOCIATES 簡報人 許義明建築師 一 何謂高層建築二 建築法令依據三 特殊檢討四 結構設計 一 何謂高層建築 所謂高層建築物, 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 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 ( 含 ) 之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第一節 227 條 二 建築法令依據 一般通則 防火避難設施 建築設備 依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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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4 [email protected] +852 2922 2292 05 06 07 聯排別墅平面圖 A B C D 二層 A B C D A A BB CC DD 地下室 A,D 邊戶型別墅 一層 四房三廳五衛 所有實用面積以精裝修交樓作標準 銷售面積 262平方米 實用面積 405平方米 庭院面積 150平方米 三層 B,C 中間戶型別墅 四房三廳五衛 所有實用面積以精裝修交樓作標準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家具使用說明書_實體版2016.9
續上頁 居家甲醛對策 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甲醛會緩慢地釋放於空氣中 因此平時就需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尤其新居落成時 請盡量將窗子開到最大 以利通風透氣 由於室內溫度 溼度升高時 會大量釋放甲醛 在夏季或梅雨季節 室內經常長時間處於密閉狀態 請特別謹慎注意 此外 若屋內有數個窗戶時 建議保持至少2 扇窗的通風 收納家具用游離甲醛吸附紙/4入 160元 主成分為多孔天然礦石與紙漿 並添加具吸附 分解效果的胺基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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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柴油引擎發電機 發電機室配置參考圖 東元榮獲國家品質獎及 ISO-9001 ISO-14001國家品質認證 1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2 自動電源接換開關 3 自動電池充電器 4 燃料箱 5 消音器 6 排氣管 (1) 消音器由客戶安裝 高度視安裝場所調整固定 排氣管自行配管至室外 (2) 排氣管總長在20m以內 其彎頭係採4個直角以內 (3) 基礎螺絲使用4-m16 貨櫃拖車型 防音型 精密拖車型 併聯盤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方法及研究的範圍及限制 並對 飲食散文的義界 作一觀念的釐清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就將本研究的理 論建構中的概念作釐清 分別為 現代文學 飲食文學的重要論著 等兩個部 分來描述目前文獻的研究成果 並探討其不足待補述的地方 本研究以 文化研 究 為主要研究基礎 統攝整個研究架構 在不同章節裡 佐以相關研究方法進 行論述 茲圖示如下 研究方法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提昇全球競爭力的關鍵是開放社會 ~ (Michael E. Porter) Chapter 1 入門篇 1-1 房地產之定義 1-2 土地使用的種類 Project 1-3 房屋有哪些種類? 1-4 產權的意義 1-5 何謂建築業和代銷業? 關係如何? 1-6 不動產開發及市場分析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1-1 房地產之定義 土地 產權 房地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