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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私募基金部分摘录 1. 2 0 1 3 年 7 月 5 日新闻发布会问 : 请介绍一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 答 : 根据中央编办发 [2013] 2 2 号文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 组织拟定监管政策 标准和规范, 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依法査处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 两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 实现信息共享 证监会目前由基金监管部负责私募基金监管,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拟定监管政策 标准和规范,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等 为尽快建立起私募基金监管体制, 近期我会将着重推动以下工作 : 一是尽快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将私募证券基金和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统一纳人调整规范范围 二是逐步建立私募基金监管分工协作机制, 由基金部 派出机构 基金业协会分工负责, 加强备案管理 风险监测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 三是建立与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2. 2 0 1 3 年 8 月 9 日新闻发布会问 : 目前针对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进展如何? 答 : 目前, 我会正在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的要求, 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拟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人统一调整范围 办法将主要基于基金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登记备案, 实施事后监督管理 现行法规如与新基金法有冲突, 将一并修订调整 79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汇编 3. 2013 年 8 月 2 3 日新闻发布会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说明近日, 有媒体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 P E 基金备案, 导致 P E 基金所投企业 IP O 申请受到影响 现将有关情况澄清如下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会受理和审核企业 IP O 申请时, 如果申请企业的股东存在 P E 基金, 视同一般股东对待, 该 P E 基金是否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备案与企业 IP O 发行条件无关 今年 6 月, 中央编办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能赋予我会后, 我会即结合贯彻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研究起草统一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 该法规发布实施后, 我会将基于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登记备案后所提供的基础性信息, 对各类私募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我会将尽快推动出台相关管理法规, 并与发展改革委建立共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 4. 2013 年 1 0 月 1 1 日新闻发布会问 : 请问关于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目前的制定情况如何? 答 : 目前, 我会正在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的要求, 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 拟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人统一调整范围 该法规将明确我会对私募基金采取区别于公募基金的适度监管制度 按照适度监管制度, 我会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实行前置审批, 而是要求其自主依法设立后在一定期限内到行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我会基于行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信息, 对其实行事后监督管理 为配合法规实施, 行业协会也在同时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5. 2014 年 2 月 2 8 日新闻发布会关于私募基金监管思路及登记备案情况根据新修订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我会正在探索建立包括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 在行业自律基础上的适度监管体制 即对各类私募基金 80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私募基金部分摘录 及其管理人不设准人门槛, 由其在自主设立后向基金业协会进行事后登记备案 ; 我会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监测和监管 同时, 我会将与相关部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共同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基金业协会已于今年 1 月 1 7 日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2 月 7 日正式启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截至 2 月 2 6 日, 累计有 4 9 9 家机构在线申请系统注册用户名, 其中 4 5 7 家机构已经开始在线填报,1 3 0 家已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登记申请 希望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快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6. 2 0 1 4 年 3 月 7 日新闻发布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 1)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有关规定, 所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报送基本情况 ;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均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 私募基金未备案等情形, 作出了处罚性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后, 我会正在制定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统一监管法规 按照 统一 公平 的原则,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否则, 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目前,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经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4 月底以前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 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 ; 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2 )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也须履行登记手续的问题根据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 中央编办发 [2013] 2 2 号 ) 和近期中央编办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 我会负责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因此,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 ( 包括以公司 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 也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1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汇编 7. 2 0 1 4 年 3 月 2 8 日新闻发布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开户的情况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今年 2 月 7 日, 基金业协会正式启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以来, 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踊跃申请登记备案 截至 3 月 2 7 日, 累计有 2 3 7 5 家机构在线申请系统注册用户名, 其中 2 1 4 9 家机构已经开始在线填报,8 5 9 家已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登记申请 已有两批共 100 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了登记工作, 基金业协会还将陆续公告巳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2 ) 关于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登记证书的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基金业协会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颁发登记证书, 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 不意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登记也不构成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 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辅之以事中 事后的适度监管, 以充分维护私募基金市场活力 与此同时, 通过统计分析, 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 推动促进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 ( 3 ) 关于私募基金账户开立情况近期,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修订并发布 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 增加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特殊单位客户, 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相关内容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可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 3 月 2 5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 私募基金今后无需再借道开立期货账户, 契约型的私募基金也无需借道, 而是可以直接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此举有利于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 提高市场的认可度,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 82 8. 2 0 1 4 年 4 月 4 日新闻发布会 问 : 有报道称, 国务院法制办正就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送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私募基金部分摘录 审稿征询各界意见, 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 : 为落实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 中央编办发 [2013] 2 2 号 ), 我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 送审稿 ) ( 以下简称 条例 ), 拟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目前, 国务院法制办已将 条例 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地方政府和市场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下一步, 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 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修改完善 条例 9. 2 0 1 4 年 5 月 3 0 日新闻发布会问 : 近日有媒体报道, 目前部分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或存在虚假推介 关联方融资 监管套利 违规私售 信用风险频发 备案缺失乃至利益输送等多种问题, 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 : 自中编办确立由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以来, 我会按照功能监管 适度监管的原则, 逐步建立以行业自律为主 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的私募基金监管职责体系, 一方面制定并不断完善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规则, 建立完善监管框架 ; 一方面委托基金业协会开展登记备案工作, 并推动登记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具有不同于公募基金的行业市场化程度高 业态多样化等特点, 我会以 坚持诚信守法, 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 坚守私募的基本原则, 不得变相进行公募 ; 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 为底线, 给行业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 在宏观上强化行业风险监测 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微观上以问题与风险为导向, 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严厉打击违反行业底线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媒体对私募基金行业继续进行舆论监督, 我会将根据具体线索进行核查 若媒体报道的部分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能存在的行为经查证确属违法违规, 我会将依法查处, 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0. 2 0 1 4 年 6 月 6 日新闻发布会 问 : 有报道称,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不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 83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汇编 式出台, 改为由证监会制定部门规章, 请问相关情况如何? 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有哪些考虑? 答 : 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发布后, 特别是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印发后, 我会秉承大力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 对各类私募基金进行统一功能监管的思路, 在与国务院立法部门沟通基础上, 经反复论证和修改, 研究形成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 送审稿 ) ( 以下简称 条例 ), 于去年征求了国务院 1 3 个部委意见, 并在吸收意见修改完善后, 于今年 1 月上报国务院 不久, 国务院法制办即正式受理了 条例, 很快将 条例 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业界的意见 目前, 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汇总各方面意见 考虑到最近市场迫切期待私募基金运作有规可循, 而 条例 出台有个过程, 为加快贯彻落实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中央编办的职责分工要求, 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 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 我们研究起草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 办法 ), 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当前, 私募基金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 按照我会监管转型的总体思路, 我们正在积极探索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工作思路 其根本宗旨是 : 坚持适度监管, 维护私募市场活力 ;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是 : 重在自律原则 底线监管原则和促进发展原则 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置前置审批, 仅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 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 通过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 引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同时明确私募基金行业 = 条底线, 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 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 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 二是要坚守 私募 的原则, 不得变相进行公募 ; 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在适度监管的同时, 通过加强服务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 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乂快又好发展 问 :P E / V C 能否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答 : 我会倡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三大类私募基金专业化发展, 目前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分别成立相应专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私募基金部分摘录 业委员会, 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 与此同时, 充分尊重市场自主决策, 不强行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 我会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拓展业务范围 11. 2014 年 6 月 2 7 日新闻发布会问 : 有媒体报道, 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将投资信息 投资者数量等信息备案, 有违私募基金私密性特点, 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未来在释放私募基金活力方面有何考虑? 答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定, 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当 如实填报基金名称 资本规模 投资者 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为便于对私募基金运行进行事后监测, 这一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其中, 投资者 信息仅涉及可能用作 拖斗 拖拉机 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名称 ( 法人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无需填报 ) 由于要求提供的基本信息非常简单, 且协会制定有严格的保密制度, 不存在 有违私募基金私密性 的问题 从协会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看, 仅涉及私募基金的名称 成立时间 备案时间 主要投资领域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其中的 主要投资领域, 根据协会登记备案系统的设置, 仅要求选择填报是主要从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 还是股权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等大致投资领域, 不涉及私募基金的商业机密 为释放私募基金活力, 我会坚持 重在行业自律 原则,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置前置审批, 仅基于协会登记备案的基本信息进行事后统计和风险监测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主要关注其风险外溢性, 同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坚守 诚信守法 不变相公募 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条底线 对私募基金的日常运作, 特别是投资方向 持仓比例等投资活动不作限制 为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 发挥其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服务实体经济 的作用, 我会还将着力于完善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体系 : 一是推动财税部门完善财税政策 ; 二是推动解决私募基金长期资金来源问题, 吸引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 85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汇编 三是积极协调解决账户开设和工商登记等问题 ; 四是指导会管机构建立完善私募基金交易平台, 为私募基金挂牌转让提供报价 登记结算等各项服务, 促进私募基金提高流动性 ; 五是研究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支持私募基金行业走出去 12. 2 0 1 4 年 7 月 1 1 日新闻发布会问 : 能否介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最新情况? 答 : 截至 7 月 4 日, 基金业协会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3563 家, 管理私募基金 5 2 3 2 只, 管理规模为 1.9 8 万亿元 其中,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1036 家, 管理基金 1903 只, 管理规模 0.2 7 万亿元 ; 股权基金管理人 2 0 8 0 家, 管理基金 2 6 8 8 只, 管理规模 1.5 1 万亿元 ;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4 2 1 家, 管理基金 6 0 4 只, 管理规模 0.1 8 万亿元 ; 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人 2 6 家, 管理基金 3 7 只, 管理规模 150 亿元 13. 2 0 1 4 年 8 月 1 5 日新闻发布会问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能否介绍一下意见征集情况? 何时正式发布实施? 答 :7 月 1 1 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公开征求意见以来, 证监会共收到 5 8 份书面反馈意见, 总体来看, 社会各界对 私募办法 普遍认可, 认为 办法 符合监管转型要求和市场化原则, 体现了功能监管和适度监管的理念 同时, 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 私募办法 与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规定的衔接 合格投资者标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和是否穿透计算 基金宣传推介和适当性管理 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只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和利益冲突防范等问题 目前, 我会正在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 私募办法, 修改完成后发布实施 14. 2 0 1 4 年 8 月 2 9 日新闻发布会问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提出要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请问具体通过哪些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答 : 按照我会监管转型的总体思路, 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最具活力 86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私募基金部分摘录 的领域, 我们将充分尊重市场规律, 维护市场活力 同时, 为防范风险 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加快建立私募基金监管框架体系, 明确系统内相关各单位监管职责分工及协作机制, 加强监管协调, 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 指导基金业协会做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 通过自律检查 纪律处分 黑名单制度等措施, 促进行业规范运作 三是建立统一信息报送及监测机制, 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信息收集 分析和风险监测, 并有重点的对私募基金运作情况与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及风险预警 四是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 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依法予以査处 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坚守 诚信守法 不变相公募 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条底线 同时运用负面清单监管模式,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是建立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协作机制, 协助地方政府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并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加强沟通与协作, 防范区域性 系统性风险 15. 2014 年 9 月 1 2 日新闻发布会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的解释 ( 1) 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 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 手机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有市场人士认为, 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不得通过讲座 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是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 不特定对象 宣传推介, 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 该规定不禁止通过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手机短信 微信 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 87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法规? 丨 : 编 的方式, 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別能力和承担能力的 特定对象 宣传推介 ( 2 ) 关于禁止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和基金财产混同 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 ( 一 ) 项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有市场人士认为, 何种情形属于财产混同不太明确,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 是否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该项规定系对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第 ( 一 ) 项的沿用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具有独立性, 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人基金财产 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 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 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 有两种情形 : 一是跟投项目, 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 不属于基金财产 ; 二是跟投基金, 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 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 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 3 ) 关于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的规定 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有市场人士咨询,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是否必须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做? 是否有统一的风险评级标准? 我们认为, 此规定目的是为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 做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办法 对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 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 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 一是私募基金运作更多体现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 二是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好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 具有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将其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的动力 ; 三是基金管理人对 Cl 身管理的产品更为 88

中 R 证监会新闻发布会私募基金部分摘录 了解 对于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 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 第三方机构制定, 今后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指引 16. 2 0 1 4 年 9 月 1 9 日新闻发布会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的解释 ( 1) 关于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 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有市场人士认为, 此规定操作性不强, 且不同基金如策略不同, 基金管理人实践中会区別对待 该项规定系对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第 ( 二 ) 项的沿用 禁止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是指当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若干只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 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只基金, 对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应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有效管理的义务, 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管理基金财产 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行为, 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也违背了受托人义务, 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 2 ) 关于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该项规定系对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项的沿用 禁止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 一是,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 除依法取得管理费等报酬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 二是,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 ; 否则, 就违背了受托人义务, 侵害了投资者权利 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必要参照适用 ( 3 ) 关于禁止泄露丙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 泄 89

私簕基金监管政策法规? 丨 : 编 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该项规定系对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第 ( 六 ) 项的沿用 未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依照规定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由于职务上的便利, 掌握了大量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破坏了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 必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 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必须坚决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