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案例研討專班 - 考核獎懲 1
壹 前言貳 平時考核參 獎懲業務肆 考績業務伍 考績委員會陸 結語 2
考核宗旨 考績法第 2 條明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目的在績效管理 考核相關法規 考績法 考績法施行細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3
平時考核相關規定 考績法第 13 條及施行細則第 17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具體記載屬員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之優劣事實 其考核紀錄格式, 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 自行訂定 4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各機關主管人員每年四月 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 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 上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閱 各機關公務人員調離本機關時, 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 應隨同密送新職機關首長參考 機關內部調動時, 原職主管應將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密移新職主管參考 各機關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資料, 自紀錄之次年起保存三年, 期滿後始得銷毀 但與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不法侵害具有關聯者, 各機關得延長其保存期限 5
案例討論 小新是新進人員, 今 (104) 年第 1 次辦理平時考核時, 發現有小美於 104 年 1 月 25 日調離他機關, 也有小君係同年 2 月 5 日支援他部門, 另外阿豪專門委員在同年 3 月 1 日起代理某區公所區長一職, 請問他要如何辦理他們的平時考核? 6
函釋 - 受考人職務未異動, 僅係工作指派而配置或支援其他機關, 依前開規定, 其平時考核獎懲之程序, 仍應由其原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惟為符合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 其所支援之單位主管評擬之意見, 得作為原單位主管考評之參考 ( 銓敘部 99.03.31 部法二字第 0993184065 號書函 ) 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 其平時考核與差假由借調機關負責辦理 7
辦理面談之時點? 如何面談? 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 D 或 E 者, 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談, 就其工作計畫 目標 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 面談內容及結果應紀錄於 面談紀錄 欄, 以提升其工作績效, 並作為年終考績評列等第及機關人事管理之重要依據 如受考人考評結果無提醒改進之必要者, 則 面談紀錄 欄得不予填列 8
獎懲相關規定 平時考核獎懲 考績法第 12 條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 另訂記一大功 一大過之標準, 報送銓敘部核備 嘉獎 記功或申誡 記過之標準, 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 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9
一次記一大功標準 執行重要命令, 克服艱難, 圓滿達成使命者 辦理重要業務, 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搶救重大災害, 切合機宜, 有具體效果者 對於重大困難問題, 提出有效方法, 順利予以解決者 在惡劣環境下, 盡力職務, 圓滿達成任務者 10
一次記一大過標準 曠職繼續達 2 日, 或 1 年內累積達 5 日 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 10 年懲處權 故意或重大過失, 貽誤公務 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 誣陷侮辱同事 故意曲解法令 11
5.1 平時考核獎懲程序 1. 受考人平時工作表現如符合獎懲規定, 多由單位主管提出獎懲建議 2. 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 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 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核定 ( 細則 13-4) 3.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 得簽註意見,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細則 13-5) 4. 各機關平時考核獎懲之記功 ( 過 ) 以下案件, 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者, 得先行發布獎懲令, 並於獎懲令發布後 30 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 ; 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 應依前 2 項程序變更之 ( 細則 13-6) 12
專案考績 一次記 二大過 圖謀背叛國家, 有確實證據者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 或怠忽職責, 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 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有確實證據者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 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有確實證據者 涉及貪污案件, 其行政責任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脅迫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曠職繼續達四日,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13
一次記二大功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為限 : 針對時弊, 研擬改進措施, 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對主辦業務, 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 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察舉嚴重不法事件, 對維護國家安全 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 確有卓越貢獻 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 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 能予有效控制, 對維護生命 財產或減少損害, 確有重大貢獻 14
遇重大事件, 不為利誘, 不為勢劫, 而秉持立場, 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 有具體事實 在工作中發明 創造, 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 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 會議, 對增加國庫收入 經濟產值 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 確有重大貢獻 各款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 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15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銓敘審定程序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送銓敍部銓敍審定時, 應檢附具體事實表 除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 送銓敍部銓敍審定後, 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 銓敍部銓敍審定第一項專案考績, 除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 應依本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 應就專案考績案件之性質 規模 困難度及複雜度等, 為妥適性及衡平性之考量, 並得依原送審程序, 退還主管機關再行審酌 專案小組審查 16
懲戒 懲戒情事 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處分 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審酌情形 行為之動機 目的 所受之刺激 手段 生活狀況 品行 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行為後之態度 17
各院 部 會首長, 省 直轄市 縣 ( 市 ) 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 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 2 條所定情事者, 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 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 應提出移送書, 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 職級 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連同有關卷證, 一併移送, 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 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免議之判決 : 同一行為, 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 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18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第 4 點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對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 及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除依規定辦理外, 應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對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移付懲戒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執行情形, 應將副本陳報行政院備查 第 5 點 各機關知悉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 於司法機關偵審中者, 應與該管司法機關切實聯繫, 瞭解訴訟進行情況, 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 並造冊列管追蹤 調職人員如有前項涉案情事, 原職機關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新職機關持續追蹤辦理 19
公務人員違反第 13 條 ( 不得經營商業 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或公務員利用權力 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 ) 情事, 應予撤職 應予撤職 : 司法院院解字第 3036 號及第 4017 號解釋,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 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 銓敘部 103 年 3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11811 號書函 ) 第 22 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懲處 : 指依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懲處而言 ( 銓敘部 86 年 9 月 11 日 86 台法二字第 1513850 號書函 ) 20
第 23 條公務員有違反服務法之行為, 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 應受懲處 長官 : 係對於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之公務員, 具有行政懲處或移付司法懲戒權限之人員 ( 銓敘部 102 年 9 月 27 日部法一字第 1023767245 號書函 ) 第 16 條公務人員違反本法, 應按情節輕重, 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 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 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21
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各機關人員涉嫌刑事案件者, 各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 應即查明實情, 蒐集證據後, 逕送司法機關偵辦 ; 並副知直屬上級機關及本府 被通緝或羈押者, 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停職 涉犯貪污 瀆職罪嫌, 經提起公訴者, 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規定檢討擬議送本府核辦 其情節重大者, 得先行停止職務 經法院為有罪判決者, 應即審究行政責任 ; 未停職且未追究行政責任者, 於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亦同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2
同一獎勵案件涉不同機關時, 應由主辦機關統籌辦理, 各機關辦理涉及其他機關學校人員之獎懲案件, 應先擬定建議獎懲額度 人數或由主辦機關事先訂頒計畫擬定獎懲標準, 經簽會本府人事處並陳請縣長核准後, 通知各該機關依獎懲程序辦理 獎懲原則 : 以業務實際承辦及作業人員為優先 ; 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對象, 不可獎勵均分或爭功諉過 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 2 個月內辦理, 如逾期過久應先詳審其有無正當理由, 再決定應否辦理 凡逾第 2 年度辦理者, 如無正當理由, 應一律不再受理並追究延誤責任 23
調職 ( 含辭職再任 ) 人員於原職機關所發生之獎懲案件, 如於調職後始核定者, 由原職機關列舉獎懲事實, 擬具獎懲種類, 送請新職機關參辦 新職機關對於原職機關獎懲建議, 應將辦理情形函知或將獎懲令副本抄送原職機關 上開規定依據 : 銓敘部 89.4.27.(89) 銓二字第 1886018 號函原任職機關已無發布獎懲令之權限, 惟以考績委員會設計意旨, 主要係為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藉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爰原任職機關於建議新職機關為獎懲前, 為求審慎公正, 並符合上開考績委員會設計意旨, 允宜先提經原機關考績委員會審核是否符合該機關適用之獎懲標準 服務機關如對公務人員為獎懲, 須踐行提本機關考績委員會討論之法定作業程序, 並由考績委員會依具體事蹟及相關證明, 依本機關所適用之獎懲標準覈實認定 ( 銓敘部 97 年 6 月 16 日部法二字第 0972951555 號書函 ) 2 24
案例討論 小新機關辦理為民服務考核第 1 名, 經研考會簽請市府核定前局長 ( 政務人員 ) 嘉獎 2 次, 調職人員小美記功 1 次, 又阿國係退休於 104 年 5 月 30 日再任人員, 小新接獲其前任機關建議敘嘉獎 2 次, 他要如何辦理是類人員獎懲? 阿國的嘉獎可否計入年終另予考績的獎懲計錄? 25
案例討論 小陳因 101 年任職他機關時貪污, 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機關承辦人小新如何處理? 嗣後小新聽說小陳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2 年, 並禠奪公權 6 個月時, 如何處理? 如果是判決有期徒刑 6 個月 緩刑 2 年, 未受褫奪公權宣告? 如果小陳已先於判決前辦理退休, 小新又如何處理? 26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依規定不設置考績委員會者 2 種情形, 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 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作業程序 1 各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 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 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9) 2 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 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 送單位主管 ( 細則 18) 3 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就考績表項目評分 依規定加註意見簽章 (14 細則 18) 4 由人事單位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14 細則 18) 5 機關長官覆核 有意見循復議方式退回考績委員會重行初核 (14 細則 19) 6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經機關長官覆核後, 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 併送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並轉銓敘部銓敘審定 (14 細則 20-1) 27
考績相關規定 考績種類及辦理時機 考績種類年資 / 事由辦理時機 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各官等人員任職 1~12 月年終考核 (3--1) 任職未滿 1 年, 連續任職 6 個月以上之考核 (3--2) 平時重大功過 (3-3). 功過情形 (12-3 細則 14) 於每年年終舉行, 特殊情形得展期辦理, 不逾次年 6 月底 ( 細則 2-1) 於年終辦理之 但特殊情形應隨時辦理 ( 細則 7-2~7-5) 隨時辦理 (3--3) 28
考績年資 年資計算 (3 細則 2) 以月計之 -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 以月計之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年資併計 -(4-1: 調任且繼續任職 ) 其他公務年資併計 (4-2: 教育 公營事業 政務人員年資 ) 參照考績法第 4 條規定, 實務放寛, 受考人於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期間, 以另具任用資格調任其他機關且年資銜接者, 得併資辦理年終考績 29
考績項目及細目 項目 (5-1) 占比總和 工作 50% 操行 20% 學識 15% 100% 才能 15% 考績表格式, 由銓敘部定之 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 另行訂定, 報銓敘部備查 ( 細則 3) 平時考核獎懲 : 於考績時併入增減分數 ( 即平時考核獎懲分數內含於考績分數中 ; 細則 16) 30
考績等次規定 - 甲等 擬列甲等者, 除考績法及細則另有規定外, 須具有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 2 目以上之具體事蹟 (6-2, 細則 4-1) 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考列甲等 ( 細則 4-3) 1.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 受緩刑者, 亦不得考列甲等 ; 但未含緩起訴 ) 2.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 經扣考處分者 3.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 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4. 曠職 1 日或累積達 2 日者 5. 事 病假合計超過 14 日者 ( 應扣除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安胎所請之假 ) 6.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態度惡劣, 影響政府聲譽, 有具體事實者 31
今年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加不得考列甲等條件 現行 6 款增為 15 款 涉嫌犯內亂 外患或貪污之罪, 經提起公訴者 負責業務, 處置失當, 造成人員傷亡 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者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有具體事實, 經疏導無效者 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 有具體事實, 經疏導無效者 對他人為性騷擾, 經查證屬實者 故意洩漏公務機密, 經查證屬實者 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 經查證屬實者 稽延公務或執行職務畏難規避 推諉誤事, 造成人民權益損害, 影響機關聲譽, 經查證屬實者 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 影響機關聲譽, 有具體事實者 工作態度不佳, 影響政府聲譽, 有具體事實者 32
受考人得考列丁等條件 一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 2 大過者 (12-1-1) 二 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6-3) ( 一 )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 二 ) 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 三 )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 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有確實證據者 ( 四 ) 品行不端, 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33
平時考核與考績之關係 1 2 3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5-1 13) 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 平時考核獎懲之嘉獎 記功 記大功與申誡 記過 記大過於年終辦理考績時, 得互相抵銷 (12-1-1 細則 15)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 所剩獎勵或懲處應併入年終 ( 另予 ) 考績增減分數, 且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考績評分內 (12-1- 1 13 細則 16) 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 (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 外 (13) 曾記 2 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 列甲等 曾記 1 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 列甲等或乙等 曾記 1 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 列丙等或丁等 34
案例討論 A 君 104 年度累計記大功 1 支 嘉獎 14 支, 記過 1 支 ;B 君則為記功 6 支, 嘉獎 16 支, 渠等 104 年終考績, 得否適用考績法第 13 條規定不得考列乙等以下? 又如果機關考績已經首長核定後, B 君記大過 1 次之懲處令於 12 月 28 日發布, 如何處理? 依本部 97 年 12 月 31 日部法二字第 0973008101 號書函略以, 無論考 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13 條之適用, 均應於辦理年終考績時, 先將平時核之獎勵與懲處相互抵銷, 惟其不同在於第 12 條於獎懲 抵銷後, 積餘之懲處得以累積, 累積至二大過, 即應考列丁等, 至第 13 條於獎懲抵銷後, 積餘獎勵或懲處無法累積 ( 如獎懲抵銷 後積餘記功 3 次, 尚不得累積視為記一大功 ), 須有完整之記一大 功 2 次 ( 即第 13 條所稱之曾記二大功 ) 記一大功 1 次 記一大過 1 次, 始有第 13 條之適用, 且專案考績 (1 次記二大功或 1 次記二大 過 ) 無法與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 35
考績結果執行 - 獎金給與標準 ( 細則第 9 條 ) 區分 考績辦理時間 考績辦 理機關 考績獎金給與標準 考績獎金 發給機關 年終考績 年終 最後任 職機關 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俸給總額 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在職機關 12 月 2 日以後調職者 年終 原任職機關 ( 以原職務辦理 ) 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俸給總額 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在職機關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 年終 本職機關 ( 以本職辦理 ) 次年 1 月 1 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 借調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 50 % 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之俸 ( 薪 ) 給總額 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 借調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 50% 以上之財團法人 36
( 續 ) ( 考細 9 ) 區分 考績辦理時間 考績辦 理機關 考績獎金給與標準 考績獎金 發給機關 另予考績 (7-12 月任職 ) 年終 最後任 職機關 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俸給總額 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在職機關 12 月 2 日以後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 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 ( 調 ) 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 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 年終 最後在職機關 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 1 月 1 日之俸給總額 辦理考績機關 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 ( 按 :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 隨時 最後在職機關 受考人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 辦理考績機關 37
( 續 ) ( 考細 9 ) 區分 考績辦理時間 考績辦理機關 考績獎金給與標準 考績獎金發給機關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復應其他考試錄取, 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 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 隨時 原任職之機關 原職務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 辦理考績機關 轉任教育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 如其轉任前之年資, 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 考成或考核者之另予考績 年終 轉任前之機關 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 1 月 1 日之俸給總額 辦理考績機關 專案考績 有重大 功過時 任職 機關 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 辦理考績機關 38
考績業務 - 常見問題 問題一 小陳因貪污於 104 年 6 月 1 日至同年 8 月 1 日羈押,104 年可以辦考績嗎? 問題二 同仁 12 月 5 日調離他機關, 如何辦理年終考績? 如果他是 12 月 10 日試用合格者? 問題三 同仁今年因辦理重大業務辦理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但因其去年違反服務法兼職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今年作成記過 1 次之處分, 請問他的考績等次? 同仁於 104 年委任公務人員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 於 104 年 10 月 31 日升任改派薦任官等職務時, 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高於原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時, 其 104 年併資辦理年終考績, 可否晉敘? 問題四 39
考績業務 - 常見問題 問題五 同仁於 7 月 16 日退休, 如何辦理另予考績? 問題六 問題七 問題八 同仁原為委任第四職等合格實授人員,104 年 12 月 3 日因高考分發至本機關, 他的年終考績由何機關辦理? 考績獎金何機關發放? 原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員, 於 12 月 2 日以後調他機關科長, 敘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三級 630 俸點, 年終以原職 [ 八職等年功六 ( 頂 )630 俸點 ] 辦考績, 其考績獎金? 同仁已敘薦任第八職等年功六, 但 103 年 1 月曾受記過懲戒處分, 如果 104 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考績獎金? 40
考績升等 - 升等條件 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 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 降職 減俸或記過人員 一. 2 年列甲等者二. 1 年列甲等 2 年列乙等者 在不得晉敍期間考列甲等或乙等的考績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例外情形 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 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11-2 但 ) 併政務人員 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 如 41 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 併資當年度考績得作為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4 細則 12-1) 41
考績升等實例 案例 : 受考人原敘薦任第八職等專員, 有薦任第八職等甲等年終考績 1 年, 嗣調任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科員職務, 仍敘原俸級, 其日後於薦任第九職等職缺時, 可否以降調科員期間之甲等年終考績, 取得薦任第九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Ans: 可以, 因受考人降調科員期間, 仍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 仍以薦任第八職等參加考績 42
考績委員會設置 ( 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 各機關原則均應設考績委員會, 下列例外情形得不設置考績委員會, 而逕由機關長官考核 (14-1): 1 長官僅有一級 2 因特殊情形 ( 如機關因受考人數過少 )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者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43
考績委員任期及委員人數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 1 年 ( 規程 2) 考績委員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 人數究以奇數或偶數為宜, 應視機關實務運作所需而定, 不必然以奇數為準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 44
委員組成 當然委員 : 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票選委員 : 考績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 ; 以本機關受考人為限 學校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亦為受考人之一, 得擔任考績委員會委員及參與投票 指定委員 : 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 人事 會計 統計及政風人員得為指定委員 ; 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 應有 1 人為該協會代表 ;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 為兼顧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不包括所屬機關首長及所屬機關推薦人員 45
考績委員會職掌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 ( 一 ) 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 ( 成 ) 另予考績 ( 成 ) 專案考績 ( 成 ) 及平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 規程 3-1) ( 二 ) 其他有關考績 ( 成 ) 之核議事項及本機關長官交議考績 ( 成 ) 事項 ( 規程 3-2 3-3), 如 : 試用期滿成績考核 涉嫌刑責之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案 46
年終核議考績案程序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 係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考績清冊 考績表及有關資料, 核議分數, 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 由主席簽名蓋章後, 報請本機關長官覆核 考績委員會如已踐行整體包裹核議機制, 即已符合核議程序, 並非須就受考人之考績相關資料逐一審閱表決 考績委員會雖得經由決議採取適當方式變更單位主管評擬之分數, 惟該項變更之結果, 應經考績委員會確認 47
考績委員會 - 常見問題 問題一 兼辦他機關人事業務之人事人員, 可否為兼辦機關考績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問題二 不具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人? 實務訓練人員 留職停薪人員 借調人員 雇員? 問題三 機關考績委員會由 17 個委員組成, 票選委員應有幾人? 問題四 為符合性別比例, 票選委員出缺時, 可否選擇候補順位第 2 之單一性別人員替補? 48
考績委員會 - 常見問題 問題五 當考績委員會委員有應行迴避者, 於決議如何計算半數以上同意? 問題六 問題七 考績委員會主席可否直接參與表決? 考績委員會審議考績案件, 是否一定要就受考人之考績相關資料逐一審閱表決? 問題八 考績委員可否基於同事情誼, 透露考績審議過程? 49
小組 討論 落實常務人員考核與激勵機制 強化績效考核, 拔擢優秀人才, 輔導績效不佳人員 50
人事人員要如何協助單位主管辦理考核, 導正考績偏失 強化考績之公正 客觀? 51
結語 為利業務辦理順遂, 歡迎各位如面臨問題, 可於桃園市人事網路交流, 大家共同學習與分享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