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人壽摩利 100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全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02-87806028; 電子信箱 (E-mail):Customer_Service@first-aviva.com.tw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105) 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 00012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基本保額 :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 惟增加基本保額, 需經本公司同意 ; 減少後之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 : 係指下列數值 : ( 一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 : 百分之一百三十 ( 二 )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 七十歲以下者 : 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 三 )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樣本 : 百分之一百零一 三 淨危險保額 : 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別, 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 其淨危險保額為零 : ( 一 ) 甲型 : 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 但不得為負值 ( 二 ) 乙型 : 基本保額 保險金扣除額之計算方式詳如第二十一條之約定 四 保險金額 : 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 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 其中, 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 全殘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當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五 保險費 : 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繳付之保險費, 或本契約成立後, 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不定期繳付之保險費, 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六 保費費用 : 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 包含核保 發單 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 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 每月扣除額 :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月的保單週月日計算, 並依第十一條約定之時點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 包含以下二項 : ( 一 ) 管理費用 :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及投資管理所產生之費用, 分為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維護費二種,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1. 保單管理費 : 係用以支付本契約營運時各項行政業務所產生之固定成本, 每月按固定金額收取之 2. 帳戶維護費 : 係用以支應本公司保單營運時除固定行政成本以外之所有支出, 每月按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比收取之 ( 二 ) 保險成本 :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 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體況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詳如附表二 八 解約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 部分提領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 一 ) 要保人首次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 二 )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1
( 三 )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本契約應扣除之首次每月扣除額 ; ( 四 )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 依三行庫於本契約生效日起, 每月的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約定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二 首次投資配置日 : 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三 投資標的 : 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其內容如附件一 十四 資產評價日 : 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 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 投資標的價值 : 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基準, 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 ( 一 )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 二 )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第一保單年度 : 1. 當年度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 2. 扣除當年度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 3. 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1. 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 2. 加上當年度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 3. 扣除當年度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 4. 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前述減少之金額含依第十一條約定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第十五條約定轉出之金額及第二十條約定部分提領之金額 十七 保單帳戶價值 : 係指以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樣本 ;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八 保單週月日 :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十九 三行庫 : 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行庫定義, 惟必須於知悉上述情事後, 於變更前十個本公司營業日, 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 約定外幣 : 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下列幣別之一 : 美元 澳幣 二十一 匯款費用 : 係指包含匯出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 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等相關費用及因跨行匯款所經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但不含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入帳手續費 二十二 全額到匯 : 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 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帳戶之匯款方式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首次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首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全殘廢者, 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日 ( 即滿期日 ) 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應 2
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 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五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 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 如有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 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樣本,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 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險成本,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十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 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十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 如要保人身故或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保險費的處理首次投資配置日後, 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 將該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述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亦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 : 一 該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保險費, 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 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保險費的交付及限制本契約之保險費, 以匯款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前項保險費繳交後累積已繳的保險費總和不得超過本保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之比例, 應在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以上, 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一 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之餘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兩者之較大值 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 再扣除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之值, 且不得為負值 3
二 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兩者之和 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三項數值之判斷時點, 以要保人當次繳交保險費時, 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第十一條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扣除之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首次每月扣除額, 依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前項每月扣除額之扣除順序, 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要保書約定處理 第十二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 給付各項保險金 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 應以要保書上之約定外幣為貨幣單位, 若未於要保書做指定時, 本公司將以美元為約定外幣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 一 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 : 本公司根據第二條第十二款及第九條約定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 給付各項保險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 本公司根據收齊相關申請文件或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 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 投資標的之轉換 : 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樣本, 依收到申請書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 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五 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 : 本公司根據收到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全數數額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 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其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 同本契約約定外幣之貨幣帳戶的投資比例不受此限 ), 且本公司有權於至少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 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亦適用前項但書之限制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 ( 詳見附件一 ), 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或其他相關費用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有應由經理機構自投資資產中提減 ( 撥回 ) 固定比例金額予要保人之約定者 ( 詳見附件一 ), 本公司應將提減 ( 撥回 ) 資產分配予要保人 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或其他相關費用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提減 ( 撥回 ) 資產, 要保人得選擇現金給付或非現金給付方式之一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時, 本公司則依非現金給付方式給付 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之處理方式如下 : 一 現金給付 : 本公司應於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之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依要保人約定下列方式主動給付之 : ( 一 ) 投入本契約約定外幣之貨幣帳戶 ( 二 ) 匯款方式給付 但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 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單一投資標的依約定外幣計算之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小於附件二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之現金給付門檻對應幣別之金額且其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指定帳戶非開立於本公司外匯指定銀行之中華民國 4
境內分行時, 該次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將改為投入與該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相同之貨幣帳戶 ; 若本契約未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則改為投入本契約約定外幣之貨幣帳戶 二 非現金給付 : 若屬收益分配, 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實際分配日再投入該投資標的 ; 若屬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 則按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金額及提減 ( 撥回 ) 日之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 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分配日已終止 停效 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 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項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四項分配之處理方式, 本公司得依下列情況通知要保人 一 本公司修改第四項分配之處理方式時, 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 本公司於配合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修改第四項分配之處理方式時, 於接獲其通知後, 本公司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轉換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 ( 無單位淨值者則為金額 ) 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 於本公司收到前項申請書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第一項轉換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十二次之免費轉換次數後, 將自轉出之金額中扣除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所列之轉換費用 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或清算時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終止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 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前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 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低於附表一之規定時樣本,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新增 關閉與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 新增 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 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 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 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 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 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 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並另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 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 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 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 : 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 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 :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 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 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 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亦不收取提領費用 第十七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 致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 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 一 因天災 地變 罷工 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5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 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 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致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 且不加計利息 待特殊情事終止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 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 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於每年三月 六月 九月 十二月之末日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 ( 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 包括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 ) 八 期末之保險金額 解約金金額 樣本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情形 第十九條契約的終止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 且無息退還已扣除而未到期的保險成本,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不得低於附表一之規定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 無單位淨值者則為金額 ) 或比例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 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扣除額的計算保險金扣除額係要保人投保保險型別甲型者, 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 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而需於保險金額計算時用以扣除之金額 該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 要保人一旦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保險費時, 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該扣除額 其計算方式為 : 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 = 計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 - 要保人當次繳交之保險費 + 要保人當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但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6
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檢具被保險人之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還原保險金扣除額為零, 該還原之部分按第三十七條基本保額之增加之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契約終止之效力不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日 ( 即滿期日 ) 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按滿期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險金額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滿期日計算 第一項滿期時之保險金額中的保險金扣除額, 係指滿期日當時的保險金扣除額 受益人申領 祝壽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樣本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中的保險金扣除額, 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時的保險金扣除額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 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 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 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 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六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六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 附 )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 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條全殘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全殘廢程度之一, 並經全殘廢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之保險金額中的保險金扣除額, 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時的保險金扣除額 7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項以上全殘廢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保險金 受益人依本條約定申領全殘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全殘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 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受益人申領 全殘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展延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 或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或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全殘廢而提出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申請者, 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殘廢診斷書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樣本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未還款項的扣除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 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 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 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8
前三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 按當時本公司公布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 本契約無效, 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及要保人已部分提領之金額總和後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 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 並重新計算身故 全殘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 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 並重新計算身故 全殘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應按原身故 全殘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樣本 : 一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述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 匯率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慎選投資標的, 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 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 受益人者, 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並基於要保人 受益人之利益, 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六條基本保額之減少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 但是減少後的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前項減少基本保額之申請, 自本公司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日後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第三十七條基本保額之增加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檢具被保險人之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增加基本保額 基本保額增加的申請須經本公司同意後, 自本公司同意日後的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9
第三十八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 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 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 應以全額到匯方式承擔匯款費用 本公司則承擔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入帳手續費 二 本公司返還或給付要保人或受益人保險費 保單帳戶價值 各項保險金 保險單借款 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 本公司應以全額到匯方式承擔匯款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則承擔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入帳手續費 三 本公司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時, 應扣除可能產生之相關匯款費用後給付 要保人另需承擔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入帳手續費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費用, 由匯款人負擔之, 但匯入銀行收取 ( 或扣除 ) 之入帳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之收取與否與金額高低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 一 保戶所指定之銀行與本公司之指定銀行是否屬於同行境內匯款 二 不同匯出銀行 匯入銀行與國外中間行之實際收取標準 第三十九條變更住所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條時效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批註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二條第三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十四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管轄法院樣本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0
附表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一 保費費用無 二 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註 1 1. 管理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 每張保單每月為下表保單管理費所列之金額, 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者註 2, 免收當月保單管理費 約定外幣幣別保單管理費美元 3 澳幣 4 (2) 帳戶維護費 : 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四保單年度收取, 每月為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比, 如下表 ; 惟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免收當月帳戶維護費 保單年度每月帳戶維護費之百分比 1 0.125% 2 0.1167% 3 0.1083% 4 0.0667% 註 1: 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用及高保費優惠標準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且保單管理費每月最多以下表保單管理費可調整上限之金額為限 約定外幣幣別保單管理費可調整上限樣本美元 7 澳幣 9 註 2: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係指收取保單管理費當時之本契約已繳納的保險費總額扣除所有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達下表各約定外幣幣別之高保費優惠標準者 約定外幣幣別高保費優惠美元 100,000 以上澳幣 110,000 以上 2.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 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 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體況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每年每萬元淨危險保額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將逐年增加, 且為附表二之值累積繳交 12 個月後而得 三 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手續費 1.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貨幣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經理 / 管理費 1.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註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已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2.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貨幣帳戶 :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不另外收取 3. 保管費 1.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1
2.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貨幣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贖回手續費 1.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貨幣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轉換費用 1. 每一保單年度十二次免費, 超過十二次時, 每次收取轉換費用如下表 本公司得調整該轉換費用, 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約定外幣幣別轉換費用美元 15 澳幣 20 2. 所有轉出投資標的換算後金額總和不得低於下表所列之金額 約定外幣幣別投資標的換算後金額美元 150 澳幣 200 6. 其它費用無 註 : 管理費上限為每年 1.2%( 其中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保險公司收取之管理費為每年 1%, 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收取之管理費為每年 0.2%)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將從保單帳戶價值中依當時保單年度扣除解約或部分提領費用, 其費用率詳如下表 樣本保單年度解約或部分提領費用率 1 5% 2 4% 3 2% 第 4 年以後 0% 2. 每次最低提領金額如下表, 且提領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 不得低於每次最低提領金額 約定外幣幣別最低提領金額美元 150 澳幣 200 註 : 自第二保單年度起, 要保人辦理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時, 如該保單年度未曾申請部分提領者, 本公司將依收到申請文件通知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十以內的部分, 不收取解約或部分提領費用 五 其他費用匯款費用詳細請參考第三十八條 發行或經理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要保人如欲查詢發行或經理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 請詳本公司商品說明書或網站 (http:///www.first-aviva.com.tw/) 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 12
附表二 每萬元淨危險保額每月的保險成本表 ( 標準體適用 ) ( 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14 0.40 0.22 47 3.59 1.69 80 63.67 39.70 15 0.56 0.26 48 3.88 1.87 81 69.55 43.87 16 0.76 0.29 49 4.20 2.06 82 75.95 48.46 17 0.95 0.32 50 4.54 2.26 83 82.91 53.52 18 0.97 0.36 51 4.92 2.47 84 90.46 59.08 19 0.98 0.38 52 5.33 2.68 85 98.65 65.21 20 0.98 0.40 53 5.78 2.89 86 107.53 71.94 21 0.99 0.40 54 6.29 3.11 87 117.14 79.34 22 0.98 0.40 55 6.84 3.35 88 127.52 87.44 23 0.98 0.39 56 7.45 3.64 89 138.73 96.31 24 0.98 0.39 57 8.13 4.00 90 150.79 106.02 25 0.97 0.38 58 8.88 4.42 91 163.76 116.62 26 0.97 0.38 59 9.71 4.92 92 177.68 128.18 27 0.98 0.38 60 10.62 5.47 93 192.59 140.76 28 0.99 0.40 61 11.62 6.08 94 208.50 154.41 29 1.01 0.42 62 12.71 6.72 95 225.44 169.20 30 1.04 樣本 0.44 63 13.90 7.41 96 243.42 185.17 31 1.09 0.48 64 15.20 8.15 97 262.45 202.37 32 1.15 0.52 65 16.62 8.96 98 282.54 220.86 33 1.22 0.56 66 18.17 9.85 99 303.61 240.61 34 1.31 0.60 67 19.88 10.84 100 325.59 261.58 35 1.41 0.65 68 21.74 11.95 101 348.39 283.74 36 1.53 0.70 69 23.79 13.19 102 371.93 307.05 37 1.65 0.75 70 26.02 14.57 103 396.13 331.49 38 1.78 0.81 71 28.47 16.11 104 420.92 357.02 39 1.92 0.86 72 31.15 17.81 105 446.23 383.63 40 2.07 0.93 73 34.08 19.69 106 471.98 411.28 41 2.24 1.00 74 37.28 21.76 107 498.11 439.96 42 2.42 1.08 75 40.77 24.06 108 523.56 468.42 43 2.61 1.18 76 44.59 26.60 109 548.54 496.94 44 2.83 1.28 77 48.76 29.41 110 833.33 833.33 45 3.06 1.40 78 53.31 32.50 46 3.32 1.54 79 58.26 35.92 註 : 本公司保留依本公司實際經驗發生率而調整此表的權利 13
附表三 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一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殘廢程度 二三四五六七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樣本,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14
附件一 1. 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幣別 名稱 種類 是否有單位淨值 是否配息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名稱 美元美元貨幣帳戶貨幣型帳戶無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澳幣澳幣貨幣帳戶貨幣型帳戶無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提減 ( 撥回 ) 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提減 ( 撥回 ) 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幣別 投資標的名稱 是否有單位淨值 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機制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類型 美元 第一金人壽全權委託摩根投信投資帳戶 - 多重入息平衡組合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樣本 有 註有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組合型 註 : (1) 第一金人壽全權委託摩根投信投資帳戶- 多重入息平衡組合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之提減( 撥回 ) 日為每月第 10 個資產評價日 (2) 第一個計算提減 ( 撥回 ) 之基準日為 : 委託投資資產首次投入本全權委託帳戶日 30 日後之該月第 9 個資產評價日, 如已逾該月第 9 個資產評價日則指次月第 9 個資產評價日 (3) 資產提減 ( 撥回 ) 機制為每月於第 10 個資產評價日提減 ( 撥回 ) 第 9 個資產評價日委託投資資產年利率 5% 之委託投資資產, 計算公式 = 當月第 9 個資產評價日參考單位淨值 (0.4167%) 當月第 9 個資產評價日持有單位總數 ; 但當月第 9 個資產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小於美金 $8.00 元 ( 不含美金 $8.00 元 ) 時, 則當月份之年化提減 ( 撥回 ) 率, 將採前月最後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組合 ( 係指子基金及 ETF) 之加權平均當期年化收益率提減 ( 撥回 ) (4) 不固定資產提減 ( 撥回 ) 機制係指每月於第 10 個資產評價日提減 ( 撥回 ) 第 9 個資產評價日委託投資資產, 當月第 9 個資產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大於美金 $10.30 元時進行提減 ( 撥回 ) 以( 當月第 9 個資產評價日單位淨值 - 美金 $10.00) 30% 當月第 9 個資產評價日持有單位總數計算 15
附件二 收益分配或提減 ( 撥回 ) 投資資產之現金給付門檻 約定外幣幣別 美元 澳幣 依約定外幣計算之金額 100 美元 100 澳幣 樣本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