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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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寶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96) 保單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附約無解約金 等待期間 : 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 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者, 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樣核准文號 :83/03/16 台財保第 號最新修訂文號 :97/09/22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7 23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修正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 本公司網址 : 給付項目 : 甲型 ( 實支實付型 ) 1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2 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3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4 手術費用保險金乙型 ( 定額給付型 ) 住院日額保險金第一條 :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寶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96)(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本附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本附約所稱 被保險人 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 或其子女, 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二 本附約所稱 配偶 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 本附約所稱 子女 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自出生至保險年齡二十三歲止未婚之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四 本附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 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者, 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五 本附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 本附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 本附約所稱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九 本附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括 日間住院 十 前款所稱 日間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必須接受非全日住院的復健治療方式, 病人於白天時間在病房接受護理 復健與醫藥團隊組成之專業性治療, 晚間與假日則返家休息 第三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4W 第二版 - 1

2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 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 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 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 其生效日為附加之受理日期, 並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第四條 :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 保險金的給付 樣甲型 ( 實支實付型 ): 被保險人具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 本公司自其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 依下列規定給付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或 手術費用保險金 等四項保險金 一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 但每日以本附約所載的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為限 1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二 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加護病房費用核付 ; 但每日以本附約所載的 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為限, 且同一住院期間以十日為限 三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 但同一住院期間以本附約所載的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為限 1 指定醫師 2 醫師指示用藥 3 血液( 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 4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5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6 手術室 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7 敷料 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 但不包括特別支架 ) 8 化驗室檢驗 心電圖 基礎代謝檢查 9 物理治療 10 麻醉劑 氧氣及其應用 11 X 光檢查及放射性治療 12 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倘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之前後七日內, 因同一住院期間必需門診醫療時, 該項門診醫療費用將併入住院期間內之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計算, 惟每日以一次且每次給付金額以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五十元為限 四 手術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 但以不超過本附約所載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乘以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 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 按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4W 第二版 - 2

3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 若不在附表二中所載手術項目內時, 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 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乙型 ( 定額給付型 ): 被保險人未具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 本公司自其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 按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六條 :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五條甲型 ( 實支實付型 ) 之給付, 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 ;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七十 % 給付, 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七條 : 無給付優惠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證續保期間內已連續有效滿三年, 且三年內無任何理賠事故發生時, 要保人於次年度續保時享有當年度保險費百分之四十的折扣, 享有折扣的次年度開始, 契約每連續有效滿三年, 且三年內無任何理賠事故發生時, 於次年度可再享有當年度保險費百分之四十的折扣, 以此類推, 不受次數限制 ; 如係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中途申請附加者, 自申請附加後之第一保單週年日開始計算 樣第十條 :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本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 得併入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計算但以本附約所載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之十分之一為限且併入後之總額仍不得超過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第八條 :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 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 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九條 : 甲型 ( 實支實付型 )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申領甲型 ( 實支實付型 ) 保險金時, 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 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4W 第二版 - 3

4 1 產程遲滯: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十四小時 初產婦超過二十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二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一百六十次或少於一百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三十次且持續六十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七點二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三十七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四千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十公分以下或中骨盆九點五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樣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二十四周以上, 胎兒體重五百六十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二十四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一條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 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 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 如尚屬有效契約, 本附約得按年繳保險費方式, 繼續附加於主契約 第十二條 : 附約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期間屆滿時, 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但於本附約保單週年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本公司得不予續保該被保險人部分之附約 : 一 主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二 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保險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三 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或已婚 本附約續保時, 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 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 一 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保險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4W 第二版 - 4

5 二 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保險費, 本公司將以主契約 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同時自動墊繳主契約 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主契約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 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及總公司 ) 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與主契約 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主契約 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十四條 :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於主契約仍然有效或主契約申請復效同時申請本附約復效 樣前項復效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 自當日午夜十二時起, 本附約開始恢復效力 ; 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傷害或疾病而住院醫療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主契約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主契約被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主契約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附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本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 應通知要保人 但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本第十六條 : 附約的終止( 一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 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第十七條 : 附約的終止( 二 ) 本附約於下列情形之一時, 其效力即行終止 : 一 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 但要保人得以年繳方式交付保險費,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依前述方式繼續交付保險費時,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 主契約經辦理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本公司依主契約條款約定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 本附約其餘被保險人之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八條 :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投保單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應補足其差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投保單位, 而不得請求 4W 第二版 - 5

6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主契約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 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及總公司 ) 計算 第十九條 :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 :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樣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一條 :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 申請甲型 ( 實支實付型 ) 醫療保險金者, 應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若未能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 本公司依第五條乙型 ( 定額給付型 ) 之規定辦理 五 依第十條第二項第六款之但書所列之情形申請者, 另需檢附產前檢查門診記錄 腹部超音波檢查記錄及胎兒心音記錄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住院證明或各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二條 :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本,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三條 :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四條 :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五條 :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W 第二版 - 6

7 附件 : 短期費率表 ( 一 ) 年繳期間對年繳保費比 日 % 15% 25% 35% 45% 55% 65% 75% 80% 85% 90% 95% 100% 保險期間破者, 其對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訂定, 每以三十日計, 超過三百六十日者以一年計樣 ( 二 ) 半年繳 期 間 對半年繳 保費比 1 日 % 30% 50% 65% 80% 90% 100% 保險期間破者, 其對半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訂定, 每以三十日計 ( 三 ) 季繳 期間對季繳保費比 1 1 日 2 本 3 20% 55% 85% 100% 保險期間破者, 其對季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訂定, 每以三十日計 附表一 : 每一單位給付項目與給付金額 類別給付項目每一單位 單位 : 元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日 ) 100 甲 型 每日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日 ) 100 ( 實支實付型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每次 ) 3,000 手術費用保險金 ( 每次 ) 3,000 乙型 ( 定額給付型 ) 住院日額保險金 150 各項保險金 = 投保單位 每一投保單位給付內容 4W 第二版 - 7

8 附表二 :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最高補償金手術名稱給付百分比給付百分比 一 腹腔 1 從角膜去除異物 2.50% 1 闌尾切除術 50.00% 2 視網膜剝離( 多發性融合 ) % 2 腸切除 75.00% 3 白內障 50.00% 3 胃切除 75.00% 4 青光眼 31.25% 4 胃腸吻合術 62.50% 5 眼球去除 31.25% 5 肝 胰臟手術 62.50% 6 異狀贅肉去除 15.00% 6 膽囊摘除 75.00% 7 麥粒腫或霰粒腫臉板腺囊腫 5.00% 樣 7 因診斷治療而摘除一處或多處器官之腹腔切開 ( 除另定外 ) 因一次腹部切開行兩種以上之手術仍算一次手術 50.00% 12 一或多椎骨壓迫性骨折 37.50% 本 4W 第二版 - 8 九 骨折 ( 以手術開刀校正者為限 ) 1 單純性鎖骨 肩胛骨或前臂骨之一骨治療 15.00% 2 尾骨 趾骨 蹠骨或跟骨 10.00% 8 胃造廔 5.00% 3 股骨 37.50% 二 膿瘍 4 上臂或小腿之一骨 25.00% 一或多表皮膿庖癤子切開 5.00% 5 指或趾每項或肋骨 5.00% 三 截肢術 6 前臂兩骨 膝蓋或股盆( 不需牽引 1 指或趾截斷( 一隻 ) 7.50% 術 ) 20.00% 2 切斷手掌 前臂或在足踝部截斷 25.00% 7 小腿之二骨 30.00% 3 切斷小腿 上臂或大腿之截斷 37.50% 8 下顎骨 17.50% 4 切斷至股關節處之大腿 75.00% 9 腕骨 掌骨 鼻骨 二或二隻以上 5 骨盤截斷術 % 之肋骨或胸骨 7.50% 6 腱成形術, 不管多次手術 50.00% 10 骨盆 31.25% 四 乳房 11 每一脊椎橫突起 6.25% 1 根治切除至腋窩之一側或兩側乳房 75.00% 切除術 13 手腕 11.25% 2 切除一側或兩側乳房切除術( 單純 註 : 開發性複合骨折可增加上述補償之 50%, 如需作 37.50% ) 切開手術, 包括骨移植或骨接合, 則增加上述補 五 胸腔 1 完整之胸廓成形術 % 償之 100% 但不能超過最高手術費用補償金額 2 肺或部分肺之切除 75.00% 十 生殖泌尿系統 3 因診斷治療而行之胸腔切開, 穿刺 1 腎摘除 75.00% 25.00% 除外 2 腎固定 75.00% 4 膿液去除術, 穿刺除外 12.50% 3 腫瘤切除或切開手術取出腎石 輸 5 人工氣胸 12.50% 尿管石 膀胱石 62.50% 6 上項手術, 每加一次充氣, 但不超 4 上項由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 20.00% 2.50% 過六次 5 尿道狹窄 用切開手術 30.00% 7 因診斷之氣管鏡檢查 12.50% 6 上項由尿道內手術 15.00% 8 其他胸腔手術( 不包括切片檢查之 7 用切開手術之攝護腺完全摘除( 全 25.00% 手術 ) 部操作 ) 75.00% 六 耳部 8 用內視鏡檢法之攝護腺部分切除 25.00% 1 耳鼓膜切除 5.00% 9 用其他切除手術切除攝護腺 50.00% 2 一側之乳突鑿開根除手術 50.00% 10 睪丸或副睪丸切除術 25.00% 3 兩側之乳突鑿開根除手術 62.50% 11 精索水腫或精索靜脈瘤 12.50% 4 一側或兩側開窗術 % 12 子宮切除 癌症根除術( 因癌症七 食道 子宮根除術) 75.00% 1 狹窄手術 37.50% 13 子宮切除並取出全部輸卵管卵巢 2 食道癌切除與食道重建手術 % 或有無闌尾切除術 62.50% 3 胃鏡檢查 12.50% 14 非分娩性之子宮頸燒灼術或刮匙 10.00% 4 食道鏡檢查 7.50% 15 非分娩性之子宮頸擴張刮匙術 12.50% 八 眼部

9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給付百分比 16 非產後之會陰或陰道裂傷修補術, 包括膀胱 直腸膨出 37.50% 17 非開腹式之纖維肌瘤切除 20.00% 十九 瘤腫 十二 疝氣 5 腱鞘囊腫 3.75% 樣 本 1 惡性腫瘤之根治手術( 全部手術期 4W 第二版 - 9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給付百分比 2 因診斷而使用喉窺鏡 5.00% 3 氣管切開術 12.50% 18 副腎全摘除術 % 1 惡性瘤之外科切除, 但粘液膜 皮 19 腎移植 % 膚和皮下組織之惡性瘤除外 50.00% 十一 甲狀腺腫 2 粘液膜 皮膚和皮下組織之惡性瘤 25.00% 1 甲狀腺單純腫病手術 30.00% 3 沿毛性竇或囊腫之切開術 25.00% 2 取除甲狀腺包括一切手術期 75.00% 4 睪丸或乳房之良性瘤切除 20.00% 1 單側疝氣 25.00% 6 除另有規定外需住院治療一或多 2 二側性疝氣 50.00% 良性瘤 12.50% 十三 關節與脫臼 7 疣 黑痣 2.50% 1 除另有規定及穿刺外, 因疾病脫臼註 : 上述腫瘤需 X 線及鐳錠治療者, 包括需手術切除 12.50% 或病狀而行之關節切除術腫瘤, 可獲得同部位手術切除最高額之補償金 2 切開肩 骨 脊椎關節做關節固定二十 靜脈 75.00% 截除或形成術 1 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 20.00% 3 切開膝 肘 腕或踝關節做關節固射治療之全部操作 35.50% 定 截除或形成術 2 靜脈曲張二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 30.00% 4 脫臼 指或趾 ( 每隻 ) 5.00% 射治療 5 脫臼 肩 肘 腕或踝關節 15.00% 二十一 神經系統 6 脫臼 下顎 6.25% 1 脊髓硬膜內 外手術 % 7 脫臼 股或膝, 膝蓋不計 20.00% 2 脊髓腫瘍摘出術 % 8 脫臼 膝蓋 5.00% 3 腰部或胸部交感神經切除術 75.00% 註 : 因脫臼需行切開手術, 其補償金額為上述之雙倍 4 下腹部神經叢切除術 75.00% 十四 鼻部 5 神經形成術 神經移植術 37.50% 1 竇穿刺 2.50% 6 神經腫切除術 37.50% 2 鼻腔內竇手術 17.50% 二十二 循環器 3 鼻腔外竇手術 37.50% 1 血管形成術 37.50% 4 切除一或多息肉 5.00% 2 心臟手術 % 5 粘膜下切除 25.00% 3 心膜切開縫合術 % 6 鼻甲切除術 7.50% 4 動脈瘤切除術 % 十五 穿刺術 1 腹腔 12.50% 2 胸腔或膀胱( 導尿不計 ) 7.50% 3 耳鼓 囊腫關節或脊椎 5.00% 十六 直腸 ), 包括直腸造廔 % 2 痔瘡外痔切除手術( 全部操作 ) 7.50% 3 痔瘡內痔或內外痔包括脫肛 全部手術切除或注射治療 20.00% 4 痔廔 17.50% 5 肛裂 5.00% 6 其他直腸切開手術 17.50% 十七 顱腔 1 切開腦腔 穿顱術及穿刺術不計 % 2 取除骨 穿顱術或解壓術 31.25% 3 腦瘤手術 % 十八 咽喉 1 扁桃腺切除術或扁桃腺切除術和增殖腺切除術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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