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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6 7 8 9 10 事業單位名稱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建國 )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俊源 ) 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茂榮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薇薇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備註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物料堆置區作業場所, 未依規定設置高度達九十公分之護欄 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1040203766 號 104 年 11 月 6 日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起重升降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鋼樑上作業, 未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其他設備 ;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程設備未有專業機構簽認 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 1040203930 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對於高差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 未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 第 19 條第 1 項 第 20 條第防護設備 ; 對於多良橋施工構台護欄設置, 高度未達 90 公分以上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且設置中欄杆 1040203701 號 104 年 11 月 2 日 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對勞工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邊坡邊界開口作業, 未設置護欄 護蓋 第 19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對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6 時, 對勞工之進出, 未予確認 點名登記 1040203678 號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104 年 11 月 2 日 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邊坡邊界施工構台開口作業, 未設置護欄 第 19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對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 所作業時, 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 1040203687 號第 29 條之 6 第 1 項暨職業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 對勞工之進出, 未予確認 點名登記 104 年 11 月 2 日 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對勞工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橋樑墩柱開口作業, 未設置護欄 護蓋 第 19 條第 1 項 起重升降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使用於混凝土修補之搭乘設備, 未事前將機具安全規則第 38 條第 1 其構造設計圖 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 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 1040203675 號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可之專業機構簽認 104 年 11 月 2 日 法第 6 條第 1 項 2

項次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事業單位名稱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詹添安 ) 百歐尼仕經貿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月嬌 )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重憲 ) 崇新工程行 ( 代表人 : 蔡宗旻 ) 大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月祝 )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世宗 ) 海洋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德隆 ) 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竺豐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9 條第 2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6 第 1 項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24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3 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對於使用之施工架, 設置之護欄, 未具有高度在 35 公分以上,55 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 ( 以下簡稱中欄杆 ) 等構材 ; 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 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 未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 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 其進入許可未由雇主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 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 對勞工之進出, 未予確認 點名登記, 並作成紀錄保存 1 年 ;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 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爆電氣設備, 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 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 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 未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 鐵條等防護措施 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未於開口部分設置適當強度 寬度的踏板並於下方設置堅固格柵或安全網, 亦未指派屋定作業主管辦理墜落災害防止事項, 且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使其正確戴用, 故不慎由開口部分墜落地面, 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 未有連鎖裝置, 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 7.5 公分以上時, 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 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 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未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 未設置護欄及於施工架工作臺內側未設置交叉拉桿及雙側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 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3 1040203696 號 1040203639 號 1040203674 號 1040203734 號 1040203742 號 1040203621 號 1040203699 號 1040203745 號 1040203759 號 1040203746 號 104 年 11 月 3 日 104 年 11 月 3 日 104 年 11 月 3 日 104 年 11 月 3 日 104 年 11 月 4 日 104 年 11 月 4 日 104 年 11 月 4 日 104 年 11 月 4 日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秋芬 )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佳蓁 ) 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卓財蓬 ) 弘堡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清錦 )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長銘 ) 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雅慧 ) 宏才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才文禮 ) 進吉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鳳娥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3 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4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4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對勞工於工作井內導電性良好之潮濕場所從事電焊危險性作業, 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未具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功效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等場所感電危害 連繫與調整 其工作場所之必要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對於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未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對於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未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須住院治療, 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設置之衝床 ( 腳踏離合器式 ), 未具有安全護圍 設置營建用升降機 1 座, 係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未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即予使用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對於高度約 3.4 公尺之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 ( 下拉桿 ) 或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及該施工架第 1 至 2 層亦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等場所墜落危害 連繫與調整 其工作場所之必要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從事集塵設備噴砂除鏽作業, 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開口部分從事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之虞, 未設置護欄或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 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4 1040203789 號 1040203877 1040203865 1040203730 號 1040203690 號 1040203725 號 1040203726 號 1040203755 號 1040203773 號 104 年 11 月 4 日 104 年 11 月 4 日 104 年 11 月 4 日 104 年 11 月 5 日 104 年 11 月 5 日 104 年 11 月 5 日 104 年 11 月 5 日 104 年 11 月 5 日 104 年 11 月 5 日

有起營造工程有限公 27 司 ( 代表人 : 林晉譽 ) 28 29 30 31 32 33 永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啟章 ) 甲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永津 ) 捷揚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志成 ) 勁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連春 ) 吉裔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錫傳 )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葉美惠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1 條第 2 6 款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4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 第 22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 第 3 款 第 4 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部施工架工作臺, 未於該處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對於設置之護蓋, 未能有效防止滑溜 掉落 掀起或移動, 表面未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未依規定於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設置下拉桿及內側交叉拉桿, 並於樓梯及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 對於施工架工作臺, 未舖滿密接之踏板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 ( 高約 13.6 公尺 ) 工作臺, 未設置護欄 ( 內交叉拉桿 下拉桿 ) 防護設備 對於緊急發電機房上方工作平台高度超過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 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等防護措施 對於高差 2 公尺以上作業, 未依規定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 使用合梯作業, 未禁止勞工站於頂板處作業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工作場所負責人, 未確實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未落實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未執行工作場所之巡視以及未有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將其承造工程之帷幕工程 不銹鋼複合板工程交付承攬時, 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從事帷幕工程 不銹鋼複合板工程安裝作業之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對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 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 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 置備施工圖說, 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1040203777 號 1040203779 號 1040203808 號 1040203818 號 1040203786 號 1040203733 號 1040203767 號 1040203768 號 1040203770 號 104 年 11 月 5 日 104 年 11 月 5 日 104 年 11 月 6 日 104 年 11 月 6 日 104 年 11 月 6 日 104 年 11 月 6 日 104 年 11 月 6 日 104 年 11 月 6 日 104 年 11 月 6 日 5

項次 34 35 36 37 38 39 40 事業單位名稱 東樺金屬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健成 ) 賴明全 ( 即尊惠工程行 ) 國立體育大學 ( 代表人 : 高俊雄 ) 大山土石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奕順 )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 )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清錦 ) 興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卓長興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2 項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第 59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1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將其承造帷幕工程 不銹鋼複合板工程之鋁板安裝及帷幕牆安裝交付再承攬人承攬時, 未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從事鋁板安裝及帷幕牆安裝作業之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 未使其檢視荷物之形狀 大小及材質等特性, 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事業單位作業場所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 ( 游泳池室內池二樓平台高度 4.7 公尺 ) 從事開窗作業, 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亦未採用安全網 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須住院治療, 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未訂定年度自動檢查計畫 ; 未規定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或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之 ) 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且未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與承攬人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未設置協議組織, 未協議健康管理規範事項及未對承攬人指導及協助安全衛生教育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等場所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且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 ; 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 對於施工架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 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電鍍槽未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1040203771 號 1040203772 號 1040203791 號 1040203740 號 1040203739 號 1040203720 號 1040203722 號 1040203721 號 1040203715 號 1040202153 號 104 年 11 月 6 日 104 年 11 月 6 日 104 年 11 月 6 日 1040203714 號 6

亞祿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俊彥 )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7 條 第 300 條第 1 項第 1 款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 第 21 條 第 2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金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燦 ) 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簡平清 ( 即豐德工程行 )( 代表人 : 簡平清 ) 偉基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榮欽 ) 瑞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水木 ) 洪世雄 ( 即世茂企業行 ) 大芳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基本 ) 保潔管理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雅苓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第 44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 第 3 款 第 4 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 使勞工於從事滑石粉 鈦白粉等礦物性粉塵作業時, 未提供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 並未使勞工確實使用 ; 對於勞工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 85 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 50 時, 未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 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 未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 勞工作業情形 空氣流通效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 未將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 通告全體有關勞工 ; 未公告粉塵作業場所禁止飲食或吸菸, 並揭示於明顯易見之處所 ; 使勞工從事裝卸料之作業時, 未供給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未於該處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設置下拉桿及內側交叉拉桿 對於室內施工架, 未維持踏板部分之牢穩 ; 對於進入工作場所作業人員, 未使其正確戴用安全帽 將其承造工程之施工架工程交付承攬時, 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使用積載型卡車從事作業之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未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未落實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未執行工作場所之巡視以及未有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塗裝室前方出入口通道放置部品置物架, 通道寬度僅 43 公分, 未依規定於室內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寬度不得小於 1 公尺 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 未待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即起動 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勞工於勞動場所從事清潔作業時, 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1040203765 號 1040203813 號 1040203819 號 1040203792 號 1040203793 號 1040203907 號 1040203794 號 1040203795 號 1040203845 號 104 年 11 月 10 日 7

新崙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49 ( 代表人 : 劉素完 ) 50 51 52 53 54 55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宗桂 )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宗桂 ) 延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建順 )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欣夷 ) 森耕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翁林瑞明 ) 慶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陸鴻慶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108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5 款 第 9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高壓氣體容器 ( 瓦斯桶, 液化石油氣 ), 使用時, 未標明所裝氣體, 亦未加固定 ; 對於高壓氣體 ( 乙炔及氧氣之鋼瓶 ) 之貯存, 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未分開貯存 未裝妥護蓋, 且貯存處附近, 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未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 ; 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 未妥善規劃並標示堆高機搬運之運輸路線等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工作場所勞工被撞危害 連繫調整 採取妥善規劃機動車輛搬運運輸路線之必要措施 對於以堆高機搬運物料, 未妥善規劃並標示運輸路線 未依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使勞工確實遵行, 且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從事定型機配管作業, 使用強度不足鐵鉤支撐手搖式吊車及風管, 未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 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 使勞工戴用,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對於施工架第 1 至 2 層 ( 高度約 1.7 至 3.4 公尺 ) 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等場所墜落危害 連繫與調整 其工作場所之必要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對勞工於施工架第 1 至 2 層 ( 高度約 1.7 至 3.4 公尺 ) 之場所從事作業時, 勞工有遭受墜落之虞, 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8 1040203843 號 1040203751 號 1040203752 號 1040203796 號 1040203837 號 1040203847 號 1040203849 號 1040203850 號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年 11 月 11 日 104 年 11 月 11 日 104 年 11 月 11 日 104 年 11 月 11 日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 56 司 ( 代表人 : 洪世祥 ) 57 58 59 60 61 葉姜勇 ( 即富合企業社 ) 誼昇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世昕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寳郎 ) 建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大慶 ) 益昌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建智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備註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 未於施工架工作臺內側設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置交叉拉桿及雙側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1040203862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12 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須住院治療, 未於 8 第 2 項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040203830 號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樓梯開口等場所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之虞者,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1040203891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 對於液氨加熱器實施定期開放檢查後, 進行復歸系統作業時, 未 標準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 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在未完全關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閉連接氮氣充吹軟管手動閥且未拆卸氮氣充吹軟管情形下就執行第 1 項液氨轉槽出料作業, 因該加熱器隔離閥內漏, 導致液氨逆流回氮 1040203783 號 氣充吹軟管, 發生氮氣充吹軟管因低溫脆化破裂, 造成氨氣洩漏 事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 第 1 項第 2 3 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 第 4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 第 3 款 4 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開口部分從事作業, 未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等場所墜落危害 連繫與調整 其工作場所之必要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開口部分從事作業, 未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砂石輸送帶系統之輸送帶尾輪及轉軸部分, 未設護罩 護圍等設施, 未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已設置協議組織, 惟未有指揮 監督及協調紀錄 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未實施工作場所巡視, 亦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相關安全衛生教育, 致發生承攬人所僱勞工於作業中發生衣服及左手遭輸送帶尾輪及轉軸部分捲入之職業災害 9 1040203823 號 1040203824 號 1040203821 號 1040203825 號 1040203826 號

項次 事業單位名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備註 62 全旺營造有限公司 ( 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 2 樓樓板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防護設備 表人 : 周三仁 ) 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 1040203838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大偉 )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中威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國平 )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毓民 ) 上湧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詹炳煌 ) 松業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天賜 ) 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錫木 )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雅菁 ) 永續鷹架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宗英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 第 45 條 第 5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使勞工於砂石加工區內從事作業, 所設砂石輸送帶系統之輸送帶尾輪 轉軸部分未設護罩 護圍等設施, 及未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且對於勞工從事輸送帶之清除作業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 未停止機械運轉並採上鎖或設置標示,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未於該處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設置下拉桿及內側交叉拉桿, 並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 未設置下拉桿 內側交叉拉桿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開口部分, 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開口部分, 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處所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對於不能藉梯子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 2 公尺以上高處施工架處所營造作業, 未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施工架工作臺寬度未在 40 公分以上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拆除作業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未 指揮 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 ;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 未設護欄或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場所墜落危害 連繫調整 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或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10 1040203839 號 1040203844 號 1040203858 號 1040203866 號 1040203891 號 1040203811 號 1040203798 號 1040203800 號 104 年 11 月 16 日 104 年 11 月 16 日 104 年 11 月 16 日

麥箖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唐寳勳 ) 71 72 73 74 75 宏葉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寶瑞 ) 欣昱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新郎 ) 允在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王美燕 ) 佳原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國護 ) 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文聰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備註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對於就業場所 ( 倉庫前停車棚 ) 作業之堆高機, 未使駕駛者離開其 第 116 條第 12 款暨職業安位置時將貨叉放置於地面, 並將原動機熄火, 致發生勞工自停車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棚支架經由堆高機頂蓬處返回地面時, 因左腳碰觸堆高機桅桿之 1040203905 號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啟動桿, 致其頭部被夾在堆高機桅桿與頂蓬支架間, 違反職業安 104 年 11 月 16 日 職業災害 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 未有連鎖裝置, 使搬器地板第 9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與樓板相差 7.5 公分以上時, 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1040203778 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16 日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電氣箱前置放雜物, 未保持有水平工作空間 ( 未依規定對於 600 伏第 26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 至少應有 80 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 1040203764 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16 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雇主未於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未於 8 第 2 項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040203544 號 104 年 11 月 16 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對於 H 型鋼吊掛作業, 於起重機具運轉時未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掛 第 92 條第 1 項 重升降機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 未適當決定配置具安全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 吊掛作業者 指揮者及其他相關作業者 1040203537 號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雇主未於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未於 8 第 2 項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040203873 號 104 年 11 月 16 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未設置協議組織, 指定工作 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 第 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未協助及指導承攬 3 款 第 4 款人辦理安全衛生教育,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護蓋 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帽 安全帶等具有嚴重危害 1040203532 號 104 年 11 月 16 日 勞工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場所墜落 危害 連繫調整 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1 項 設置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 4 座, 係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未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即予使用 1040203790 號 104 年 11 月 17 日 11

項次 76 77 78 79 80 事業單位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5 第 1 項 第 29 條之 6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文第 197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淵 ) 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南京新星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水源 ) 東廣順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為仁 )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正岳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3 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3 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 未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 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 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 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 其進入許可未由雇主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 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 氫氣壓縮收機未能維持正常操作, 致該氫氣壓縮機第三段第 2 缸入口卸載閥法蘭螺栓斷裂, 造成高壓氫氣大量外洩, 發生氫氣氣爆災害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及室內 3 樓至 5 樓樓梯開口部分, 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 及於室內 3 樓至 5 樓樓梯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未設置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 及室內 3 樓至 5 樓樓梯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場所 2 公尺以上處所墜落危害 連繫調整 其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及室內 3 樓至 5 樓樓梯開口部分, 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及室內 3 樓至 5 樓樓梯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入口處雨遮型鋼上方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對於入口處雨遮型鋼上方場所 ( 高差超過 1.5 公尺 ), 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對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 亦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等場所墜落危害 連繫與調整 其工作場所之必要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開口部分從事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之虞, 未設置護欄 護蓋 安全網或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護設備 12 1040203935 號 1040203760 號 1040203856 號 1040203860 號 1040203861 號 1040203892 號 1040204042 號 1040204043 號

信濃營造股份有限公 81 司 ( 代表人 : 黃進興 ) 凱捷營造工程股份有 82 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益哲 ) 83 84 85 86 陳平順 ( 即松樺工程行 )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碧霞 ) 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柏源 ) 華翔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順德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3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2 3 4 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第 2 層至第 3 層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 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 ) 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 未設置護欄 ( 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 ) 防護設備 使勞工於構造物 ( 混凝土地界及其上方之圍籬 ) 有發生倒塌之虞之場所作業, 未設置防止發生倒塌之設施,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 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對使勞工於構造物之周邊有發生倒塌之虞之場所作業, 未設置防止發生倒塌之設施 將工程部分交付承攬, 未於事前具體明確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未設置協議組織, 協調倒塌危害作業管制 ; 工作場所負責人, 未確實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工作 ; 未對於該場所具倒塌危害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亦未對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確實巡視 ; 未採積極具體作為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 使勞工於構造物有發生倒塌之虞之場所作業, 設置防止發生倒塌之設施 ; 亦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教育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 1 樓 ~4 樓樓梯 外部施工架工作臺等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外部施工架工作臺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 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1040203899 號 1040203900 號 1040203923 號 1040203926 號 1040203925 號 1040203927 號 1040203928 號 1040203929 號 1040203920 號 13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87 朱昱維 ) 88 89 90 91 92 93 普渼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何靜宜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義弘原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明傑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慶京 ) 潔瑞清潔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瑞銘 ) 永立傑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籃淑貞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8 條第 1 項 第 289 條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2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 第 19 條第 1 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9 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從事蝕刻槽體保養清洗工作, 使用軟管以動力從事輸送氫氧化鈉溶液等對皮膚有腐蝕性之液體時, 軟管與與沉水馬達之接頭, 未以連結用具確實連接 ; 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 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 氫氯酸屬特定化學丁類物質, 供輸管路未標示輸送對象設備 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須住院治療, 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對於堆置物料, 為防止倒塌 崩塌或掉落, 未採取繩索捆綁 護網 擋樁 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 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從事作業時, 所設置協議組織, 未使承攬人參與, 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之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 對於該工程地下室 2 樓至地下室 1 樓間車道板側牆模板拆除作業場所, 其中間樁移除後遺留之孔位開口處,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 對於車道板處中間樁移除後遺留孔位之預留鋼筋, 未採取彎曲尖端 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 對於該車道板處所通道, 未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 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對於使用之鋼筋彎折機, 未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 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使勞工於大廈戶外從事清潔作業時, 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三角托架組立作業, 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1040203831 號 1040203919 號 1040203918 號 1040203917 號 1040203591 號 1040203631 號 1040203880 號 1040203962 號 1040203881 號 14

東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鈞豪 )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柯任安 ) 八禾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秀君 ) 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李明陽 )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甘錫瀅 ) 福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天貴 ) 顯昌眼鏡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文雄 )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潘國順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8 條第 1 項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缺氧症預防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第 5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對於承攬人勞工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從事三角托架組立作業, 工作場所負責人未即指揮 監督停止該危險作業 ; 對於承攬人勞工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作業區域開口部分, 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工作場所墜落危害 連繫調整 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起重吊掛作業, 未設置防止該移動式起重機之吊鉤或吊具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 碰撞之過捲預防裝置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對於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未設置護罩 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 未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 ; 雇主對於 600 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 未有 80 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 未將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之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 使作業勞工周知 ;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 不論盛裝或空容器, 使用時, 容器使用時未加固定 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 未有連鎖裝置, 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 7.5 公分以上時, 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 樓梯及樓板開口等場所作業,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且對於施工架等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 ; 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15 1040203894 號 1040203952 號 1040203979 號 1040203776 號 1040203855 號 1040203859 號 1040203782 號 1040203713 號 104 年 11 月 20 日

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 102 司 ( 代表人 : 盧沂郁 )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志 103 聖 )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元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韋呈 ) 山爵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朝乾 ) 諸達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巫萬來 )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彭箕萬 ) 全豐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惠渝 ) 逸家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菱家 ) 漢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木澤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備註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 未設置內側交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1040203828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20 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未於 8 第 2 項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040203921 號 104 年 11 月 20 日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勞工從事輕隔間鋼製骨材儲放作業, 未採取預防傾斜 滾落應第 32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等防護設施 1040203922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20 日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 交叉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拉桿 下拉桿 ) 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1040203947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20 日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 未設置內側交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1040203958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20 日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 未設置內側交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1040203960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20 日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勞工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處開口部分作業時, 未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1040203965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20 日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 內側交叉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拉桿 下拉桿 ) 等防護設備 1040203980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20 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從事庫板隔間工程時, 勞工站立於合梯約 2.4 公尺處作業, 使用合第 225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梯 ( 總高度 3 公尺 ) 於 2 公尺以上作業, 未採取勞工防止墜落措施 1040203983 號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連續鑄造機及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 未採取適當之防第 18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範措施並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以防止高熱物之飛散 1040203975 號法第 6 條第 1 項溢出等引起之灼傷或其他危害 16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元銘 )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長森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雯萍 ) 榮晟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榮吉 ) 彰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正發 ) 長虹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志龍 ) 陸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武泰 )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仁宗 ) 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譚本榮 )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鶴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4 條第 1 項第 3 款 第 184 條之 1 第 2 項 第 198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使用之黑化 LD-A 液含氧化性物質亞氯酸鈉, 未依規定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酸性物質, 致亞氯酸鈉分解產生氯氣及二氧化氯 ; 使用 DC-100 抑制劑欲中和亞氯酸鈉, 未依規定確認 DC-100 抑制劑與亞氯酸鈉之反應條件便逕予混合, 產生大量熱進而生成更多氯氣與二氧化氯, 致中繼槽槽體無法承受而爆裂 ; 使勞工從事黑化線副槽清潔作業, 未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 且未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 2~4 樓樓梯 樓板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開口部分, 未於 2~4 樓樓梯 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或安全網, 及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樓梯 樓板及外部施工架工作臺等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安全網及外部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未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4 條設置熱媒鍋爐 1 座, 係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其操作人員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即行操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1 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1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設置熱媒鍋爐 1 座, 係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未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即予使用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 未具有安全護圍 安全模 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 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 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 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 具有高敏感度 高速型, 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 未有連鎖裝置, 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 7.5 公分以上時, 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露天開挖深度達 5.6 公尺之作業場所施作之擋土支撐, 未繪製施工圖說, 並指派或委請前項專業人員簽章確認其安全性後按圖施作 將工程交付承攬時, 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17 1040203916 號 1040203972 號 1040203990 號 1040203994 號 1040203996 號 1040203851 號 1040203945 號 1040203931 號 1040203907 號 1040203871 號

項次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事業單位名稱 鈞 )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潘國順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俊彥 ) 友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月里 ) 大謙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阮文凱 ) 立烽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政儒 ) 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歐昶凌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 第 3 款 第 4 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 第 48 條第 1 項 第 5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未設置協議組織,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未協助及指導承攬人辦理安全衛生教育,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 護蓋 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帽 安全帶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場所墜落危害 連繫調整 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使用之合梯不符相關規定 ( 強度不足 梯腳未具止滑座套 梯面寬度不足 ); 結構物四周外牆施工架部分未設置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或長條型防墜網 ;2F 樓梯開口未設置護欄 ; 結構物四周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未具專任工程人員簽認之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 施工架部分踏板寬度不足 40 公分及施工架未確實以插銷連接固定 使用之合梯不符相關規定 ( 強度不足 梯腳未具止滑座套 梯面寬度不足 );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場所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 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 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及巡視工作場所之規定 對於機械之原動機 轉軸 齒輪 帶輪 飛輪 傳動輪 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 未有護罩 護圍 套胴 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 未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 未於施工架工作臺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對於含有有害物之廢氣 廢液 殘渣等廢棄物, 未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排出廢棄之, 致造成勞工中毒危害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未於該處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設置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18 1040203875 號 1040204047 號 1040203933 號 1040203993 號 1040203933 號 1040203940 號 1040203934 號 1040203997 號 1040204007 號 104 年 11 月 27 日

項次 事業單位名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條款 椿城營造有限公司 ( 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6 表人 : 李伯雄 ) 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司 ( 代表人 : 呂錦銓 ) 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欣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岳忠 ) 信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進興 ) 弘億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榮山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石國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俊彥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 條第 2 項 第 58 條第 5 款 第 78 條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3 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鋼構工程外牆施工架內側開口部分, 未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對於該工程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及屋頂開口部分, 未於施工架工作臺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及屋頂開口部分設置護欄及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外牆施工架開口及樓梯外側開口, 未於該外牆施工架開口設置護欄 ( 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 及樓梯外側開口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未於該處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設置下拉桿及雙側交叉拉桿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未於該處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設置下拉桿及內側交叉拉桿, 並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對於離心機械 ( 脫水機 ), 未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 蓋門開啟, 即應停止運轉裝置 ) 對有接觸塑膠皮膜製皮機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時, 未設置警示標誌 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 ; 對自動化機械具 ( 真空成型機 ) 具有危險之部分未設置護罩 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對具有捲入點之塑膠皮膜製皮機有危害勞工之虞, 未設護圍 導輪等設備 ; 對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 超過額定荷重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從事作業時, 工作場所負責人未立即指揮停止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 1 號機旁施工架組立作業, 對於 1 號機旁施工架組立危險作業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亦未採積極之 連繫調整 作為 1040204011 號 1040204025 號 1040203977 號 1040204032 號 1040204033 號 1040203785 號 1040203775 號 1040204004 號 對於施工架最上層所設置之護欄未具有高度 90 公分以上之上欄杆 1040204003 號 104 年 11 月 26 日 19

事業單位名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項次 條款協侑營造有限公司 ( 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表人 : 鄭國盛 ) 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 133 第 1 項第 2 3 款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侑進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秀密 ) 大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源釗 ) 宇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毓釗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素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香 ) 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卓燦然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部嘉年華購物中心 ( 代表人 : 陳耐斯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志鴻 ) 豐榮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玉蓮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5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 未設置護欄 ( 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 ) 防護設備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未設置護欄 ( 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 ) 等防護設備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依規定 確實巡視 ; 亦未對於該場所 2 公尺以上處所墜落危害 連繫調整 其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 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 未設置護欄 ( 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 ) 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 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 樓梯間等開口部分, 未於施工架工作臺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及於該處樓梯間設置護欄或安全網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 內側交叉拉桿 下拉桿 ) 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廢水處理場內, 對鼓風機及曝氣沉砂池馬達之帶輪 傳動輪 傳動帶等, 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 未有護罩 護圍 套胴 跨橋等設備 對於電氣設備, 平時未注意發電室 變電室 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 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 舖 衣架等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外牆施工架開口 兩側樓梯外側開口及雨遮平台前方開口, 未於該建築物外牆施工架開口設置護欄 ( 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 及兩側樓梯外側開口與雨遮平台前方開口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20 1040203999 號 1040204000 號 1040204001 號 1040204002 號 1040204038 號 1040204050 號 1040204057 號 1040204048 號 1040203938 號 1040203978 號 104 年 11 月 26 日

項次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事業單位名稱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涂美華 ) 金裕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志明 )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茂森 ) 寓國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寅唐 ) 義格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夏淑鳳 ) 上禾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勇智 )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淑綿 )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欽明 ) 大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豐航機械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振宮 )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龍星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 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握把 覆蓋等防護措施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樓板 樓梯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未於該處樓板 樓梯開口設置護欄, 及於施工架工作臺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雙側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或安全網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 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管道間開口部分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 未於該 5 樓管道間設置護欄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 ( 交叉拉桿 下拉桿 ) 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鋼構 ( 夾層 屋頂 ) 場所作業時, 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鋼構 ( 夾層 ) 場所,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外牆及 2 樓樓版等場所作業, 未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對於不能藉梯子 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 2 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 ( 牆模組立作業 ), 未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 轉軸 齒輪 帶輪 飛輪 傳動輪 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 未有護罩 護圍 套胴 跨橋等設備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對於抿石子作業之墜落危害, 未確實巡視及連繫調整, 採取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 低溫 非游離輻射線 生物病原體 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 未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 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 低溫 非游離輻射線 生物病原體 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 未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 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1 1040204005 號 1040204027 號 1040204061 號 1040204066 號 1040204068 號 1040204040 號 1040204012 號 1040204051 號 1040204074 號 1040203628 號 1040203988 號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年 11 月 30 日 104 年 11 月 30 日 104 年 11 月 30 日 104 年 11 月 30 日

造豐營造有限公司 ( 153 代表人 : 賴裕娟 ) 154 155 總麗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國欽 ) 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謝瑞貞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備註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開口部分, 未於施工架工作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臺內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1040204039 號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 年 11 月 30 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未以 第 225 條第 1 項 第 230 條 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且未依規定對於使用之合梯 第 1 項第 3 款 營造安全, 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 及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所作業人員, 未提供適當安全帽, 並使其正確戴用, 違反職業安 1040204080 號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104 年 11 月 30 日 條第 1 項致發生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 ( 硫酸 ) 之作業場所, 未每 6 個月監測其濃第 3 項度一次以上 1040204029 號 104 年 11 月 30 日 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7 條第 1 項 第 50 條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40204028 號 104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 未於作業場所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 對處制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 未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以上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接觸該物質等引起皮膚障害必要之不浸透性防護衣及防止對視機能之影響必要之防護眼鏡等適當必要防護具, 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實勞工確實實用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