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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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NDLA 0 歲至 60 歲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條 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補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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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海外旅行平安 保險 意外身故 意外殘廢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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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更新日期 :107/09/10 疾病急診醫療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 ( 急 ) 診醫療費 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第四條至第七條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

.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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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2/76

使用原則:

險金 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2. 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 含 ) 起, 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 本公司除給付 住院日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各項保險商品 4-1~2 商品名稱、核准或備查日期、文號、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Microsoft Word _04-02_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doc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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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且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一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前項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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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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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優活年年

CV n ( ) PV 5 = 0.85 PV PV C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 P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n: 繳費年期, n < n + 5, n + 5 < < 111, = 111 C 適用商品: 全球人壽新安家幸福定期壽險 MLP/MLQ 全球人壽

國泰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 條款編號 : C 10121D)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火災事故身故保險金 火災事故殘廢保險金 電梯事故身故保險金 電梯事故殘廢保險金 (103)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4-11預定附加費用率: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第五十五期~ 47 ~ 一般而言,除外原因的目的主要有:一 排除故意行為(第一款);保險制度旨在由保險公司承擔不可預料之危險,故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意引致保險事故發生之行為,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二 維護公序良俗(第二 三款);犯罪行為為違背善良風俗且非法之所許,自應將此類保險事故排除於保險制

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等八項, 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 1.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本附約之 保險金額 之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所載比率給付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保單契約條款

宣告利率 NBISE 南山人壽四季得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P.29 ABISE 南山人壽月月澳利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P.30 TISL 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 P.31 ISDA3 南山人壽幸福多利 3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P.32 UISDA3 南山人壽幸福美利

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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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維護單位:商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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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第五項約定之 突發疾病 而必須在海外住院 門診或急診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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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元大-穩鑽-壽險-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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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資訊公開

Microsoft Word - IO_5_2_ _.doc

Microsoft Word - IHE_A (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Enter Title Here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款

費率表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條款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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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使用原則:

險別

保德信國際人壽守護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384 號 ( 詳參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10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 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 本保險非存款商品, 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係由美商安達產物保險提供並負擔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由台新銀行代理招攬其保險商品 商品文號 : 安達產物三年期安心 123 個人傷害保險 安達產物三年期

Microsoft Word - 057BG6.doc

(Microsoft Word - 0FS101_\274\313\261i_.doc)

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受理規定 一 販賣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二 保障內容 : ( 一 ) 祝壽保險金 :( 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 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壽定期壽險

各項保險商品 4-5預定附加費用率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條款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3. 繳費方式及保費折讓率 : (1) 一般商品 :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L/QWX) 全球人壽活力一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A) 首期保費 : 自行繳納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繳付 續期保費 : 限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繳付 保費折讓率 : 集彙團體人數 首期自行繳納首續期金融機構轉帳 首續期信用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_甲型_

收件人姓名:

中 國 人 壽 商 品 簡 易 手 冊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契約投保手冊(網站電子書版)V1-經代部(10510版)(更新轉帳銀行)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上本公司網站, 網址 : 或至本公司索取 免費申訴電話 : 南山產物旅行平安綜合保險 ( 網路版 )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保險金 南山保字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第五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WHA_

(Microsoft Word - G3\261\370\264\332[1].doc)

康健人壽愛要及實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保單契約條款

傷害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附約編號:○○九

H2206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SA500

Microsoft Word G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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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Microsoft Word - FWX_排版條款 _總統令文字

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上本公司網站, 網址 : 或至本公司索取 免費申訴電話 : 南山產物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返國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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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 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比較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之總和, 本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給付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變額萬能壽險投 新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 無 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無 台灣人壽好鑫安保險 ( 乙型 ) 滿期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住院手術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四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 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紅利給付項目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 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不保事項 1/23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台灣人壽五年定期 123 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重大疾病保險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 重大疾病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死亡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無 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台灣人壽歲歲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歲歲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珍安心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特別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住院診療或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險金的責任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手術看護保險金 門診手術未逐 ) 醫療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意外傷除外責任 ( 原因 ) 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加 )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 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 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特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定事故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 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住院手術慰問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8/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殘廢扶助金責任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 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台灣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加 )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主約規定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9/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治療 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補充保險金及 日額型住院 醫療保險金 選擇給付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 1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無 (105) 台灣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之批註條款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依大都會國際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之規定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定期提領批註條款台灣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甲型 無 無 生存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除外責任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1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殘廢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特別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者, 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13/236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特別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特別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特別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台灣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 生存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除外責任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二十九條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殘廢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條之責任 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或殘廢 型 )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者, 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1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台灣人壽愛心安防癌保險 1. 特定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癌症保險金 3. 滿期保險金 4. 完全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1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險 特定低侵襲性癌症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 及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 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 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 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附加條款 無 無 台灣人壽愛美鑫美元增額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增有利增額終身壽險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給付項目 )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或完全殘廢 契約轉換 )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祝壽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1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 無 無 投資日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 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 元計價 )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殘廢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元計價 ) 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民幣計價 ) 1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 返還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4. 保單價值加值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豐碩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保單價值加值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無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保單價值加值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1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無 無 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 無 無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年 1. 年金給付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八條定外幣計價 ) 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無 20/236

金保險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 定外幣計價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 還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4.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久久變額萬能壽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無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2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祝壽保險金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享富 100 外幣變額 1. 年金給付 無 年金保險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 1. 年金給付 無 額年金保險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無 無 的 ( 一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三 ) 批註條款 無 無 台灣人壽鑫洋洋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 2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珍愛佳人婦女終身保險 1. 祝壽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完全殘廢保險金 4. 生存保險金 5. 健康檢查保險金 6. 特定癌症保險金 7. 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 8. 全身性紅斑狼瘡症併狼瘡性腎炎醫療保險金 9. 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 10.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11. 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 12. 豁免保險費 ( 本險 特定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 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險 疾病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ㄧ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疾病 或 傷害, 或致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六條 條款第二十七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及不負條款第二十九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23/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付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富加寶保險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 1. 滿期保險金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保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4. 生活扶助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5. 豁免保險費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前項第一款及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條全殘廢程度之一致契約終止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滿期保險費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十五條第三項 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無豁免保險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負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保險金的責任, 亦無豁免保險費 2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 GoFun 心終身醫療保險 ( 新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2. 特別病房保險金 3. 手術保險金 4. 骨髓移植保險金 5. 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6. 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7. 滿期保險金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9. 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其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 ( 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及不負第三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2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 26/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健康寶終身醫療保險 ( 新 ) 除外責任(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一 ) 2. 特別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 3.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致成金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 4.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 5.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責任及不負第二十七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6.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7. 祝壽保險金未遂 )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金稱之毒品 9. 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利給付項目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 ( 本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十日之期間, 但被保險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人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歲者, 其新生兒先天性代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 ( 以情形不在此限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準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 1. 子宮外孕 ( 本保險可能發生累積所繳 2. 葡萄胎 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 3. 前置胎盤 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4. 胎盤早期剝離 2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2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台灣人壽一年期豁免保險費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安心首護一年期帳戶型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ㄧ者, 本公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給付項目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無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2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台灣人壽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年金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3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3. 祝壽保險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4. 豁免保險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美利旺 618 美元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無 1. 生存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2.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計價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3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鑫加值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生存保險金 2. 滿期保險金 3.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 殘廢保險金 5. 生活扶助保險金 6.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7.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 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三項 第十九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無豁免保險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九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負本契約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亦 3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無豁免保險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美利信美元增額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2.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3.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計價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3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鑫增億增額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美年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 新 ) 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葬費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2. 完全殘廢保險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3. 祝壽保險金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4. 豁免保險費保險金之責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或殘廢 利給付項目 )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或完全殘廢 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計價 ) 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八條的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契約轉換 )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永保安康終身保險 1. 生存保險金除外責任 2.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三十葬費用保險金條的責任 3.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5.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6.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7.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8.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9. 長期住院保險金 10. 住院手術保險金 11.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12.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13.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14. 豁免保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第三十條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三十條之責任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第三十七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級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第 3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級殘廢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守護之愛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提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級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行使之限制條件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 不得適用之 : 一 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 本契約距保險期間屆滿日未滿一年 台灣人壽金利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1. 生存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2.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5. 豁免保險費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或完全殘廢 3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給付項目 )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心滿醫足防癌保險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癌症保險金 3. 癌症照護保險金 4. 滿期保險金 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6. 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低侵襲性癌症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及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 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 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健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 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 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 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 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 台灣人壽健康久久終身醫療保本保險 ( 新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一 ) 2. 特別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 3. 手術保險金接受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 4. 骨髓移植保險金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5. 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6. 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未遂 ) 7.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稱之毒品 9. 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治療者, 本公司 37/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的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給付項目 ) 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 本保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三十日之期間, 但被保險人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歲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者, 其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情形不在此限 : 常疾病篩檢項目 ( 以中央衛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不受 1. 子宮外孕 等待期間限制 ) 2. 葡萄胎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 3. 前置胎盤 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健 4. 胎盤早期剝離 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5. 產後大出血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 6. 子癲前症 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 7. 子癇症 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 8. 萎縮性胚胎 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費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3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還鑽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新澳利滿億澳幣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1. 生存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2.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紅利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 )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40/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之人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看護保險金 4. 滿期保險金 5.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6. 完全殘廢保險金 7.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健康增額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幸福加值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4. 健康吉利金 5. 滿期保險金 6.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4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 同依附之契約 台灣人壽澳利充沛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 新 ) 台灣人壽美年雙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 新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4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 金 滿期保險金 台灣人壽吉利沛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 新 ) 台灣人壽享利中國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險 ( 新 ) 台灣人壽常愛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滿期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紅保險, 不參加紅利分配,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民幣計價 ) 或完全殘廢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契約轉換 ) 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癌症保險金 特定癌症保險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金 癌症照護保險金 滿期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費用保險金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43/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福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好福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常保幸福定期壽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台灣人壽澳利雙享澳幣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 新 ) 無 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 4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吾愛久久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健康加值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4. 癌症照護保險金 5. 生存保險金 6. 滿期保險金 7.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 2. 一般癌症保險金任 3. 特定癌症看護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4.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6. 豁免保險費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或殘廢 4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 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 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 間 )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 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 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 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 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 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 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珍心照護終身保險 1. 生存保險金 2. 生活扶助保險金 3.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4. 特定傷病暨全殘關懷保險金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6. 豁免保險費 台灣人壽超金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特定傷病 及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特定傷病暨全殘關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46/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好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 120 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豁免保險費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殘廢保險金除外責任 ( 一 )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 本公司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 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豁免保險費未遂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4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增鑫成雙終身保險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4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金鑽 320 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 ( 甲型 ) 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 ( 乙型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的責任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為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的責任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一所 4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為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康寧特定傷病分紅終身保險 特定傷病保險金 豁免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費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傷害或致成條款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5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定期保險 台灣人壽定期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金安心保本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51/23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特定傷病保險金 身故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險人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彩富養老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的責任 期保險金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 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重大燒 用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金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增精彩定期壽險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 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 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二所 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5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收入補助保險附約安家保險金 :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殘廢之疾病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保障保險 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故意行 為, 而致保險事故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 獄 四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 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被保險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重大疾病 二至六級殘廢之豁免保險費 身故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殘廢之豁免保險費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而致保險事故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 身故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故意行為, 而致保險事故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5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 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富利多外幣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增利多外幣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廢保險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 5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實支實付型 : 每日病房費用 保險金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 科手術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 門診保險金 日額給付型 : 住院費用補償 保險金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醫療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其最高給付金額以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5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5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殘廢保險附約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57/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世紀醫療保險附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約保險金 特別加護保險金 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雜費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責任 金 特別雜費保險金 健康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增值保險金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 5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 5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 新 )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雜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保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住院未遂 ) 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重大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健康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增值保險金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 6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二至六級殘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無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八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等級二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6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殘扶金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等級一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保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6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