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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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NDLA 0 歲至 60 歲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條 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補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

5-3 ???O?d???????O????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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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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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則: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各項保險商品 4-1~2 商品名稱、核准或備查日期、文號、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Microsoft Word _04-02_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doc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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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優活年年

CV n ( ) PV 5 = 0.85 PV PV C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 P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n: 繳費年期, n < n + 5, n + 5 < < 111, = 111 C 適用商品: 全球人壽新安家幸福定期壽險 MLP/MLQ 全球人壽

國泰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 條款編號 : C 10121D)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火災事故身故保險金 火災事故殘廢保險金 電梯事故身故保險金 電梯事故殘廢保險金 (103)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4-11預定附加費用率: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保單契約條款

宣告利率 NBISE 南山人壽四季得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P.29 ABISE 南山人壽月月澳利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P.30 TISL 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 P.31 ISDA3 南山人壽幸福多利 3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P.32 UISDA3 南山人壽幸福美利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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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新光人壽資訊公開

Microsoft Word - IHE_A (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保險契約的構成】

費率表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條款

條款

險別

保德信國際人壽守護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384 號 ( 詳參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10

(Microsoft Word - 0FS101_\274\313\261i_.doc)

各項保險商品 4-5預定附加費用率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條款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3. 繳費方式及保費折讓率 : (1) 一般商品 :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L/QWX) 全球人壽活力一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A) 首期保費 : 自行繳納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繳付 續期保費 : 限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繳付 保費折讓率 : 集彙團體人數 首期自行繳納首續期金融機構轉帳 首續期信用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_甲型_

中 國 人 壽 商 品 簡 易 手 冊

新契約投保手冊(網站電子書版)V1-經代部(10510版)(更新轉帳銀行)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WHA_

(Microsoft Word - G3\261\370\264\332[1].doc)

康健人壽愛要及實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保單契約條款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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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Transcription:

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 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比較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之總和, 本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給付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變額萬能壽險投 新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 無 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無 台灣人壽好鑫安保險 ( 乙型 ) 滿期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住院手術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四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 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紅利給付項目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 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不保事項 1/23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台灣人壽五年定期 123 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重大疾病保險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 重大疾病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死亡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無 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台灣人壽歲歲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歲歲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珍安心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特別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住院診療或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險金的責任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手術看護保險金 門診手術未逐 ) 醫療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意外傷除外責任 ( 原因 ) 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加 )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 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 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特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定事故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 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住院手術慰問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8/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殘廢扶助金責任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 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台灣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加 )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主約規定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9/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治療 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補充保險金及 日額型住院 醫療保險金 選擇給付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 1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無 (105) 台灣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之批註條款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依大都會國際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之規定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定期提領批註條款台灣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甲型 無 無 生存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除外責任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1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殘廢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特別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者, 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13/236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特別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特別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特別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台灣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 生存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除外責任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二十九條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殘廢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條之責任 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或殘廢 型 )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者, 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1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台灣人壽愛心安防癌保險 1. 特定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癌症保險金 3. 滿期保險金 4. 完全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1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險 特定低侵襲性癌症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 及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 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 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 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附加條款 無 無 台灣人壽愛美鑫美元增額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增有利增額終身壽險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給付項目 )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或完全殘廢 契約轉換 )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祝壽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1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 無 無 投資日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 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 元計價 )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殘廢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元計價 ) 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民幣計價 ) 1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 返還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4. 保單價值加值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豐碩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保單價值加值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無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保單價值加值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1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無 無 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 無 無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年 1. 年金給付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八條定外幣計價 ) 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無 20/236

金保險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 定外幣計價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 還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4.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久久變額萬能壽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無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2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祝壽保險金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享富 100 外幣變額 1. 年金給付 無 年金保險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 1. 年金給付 無 額年金保險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無 無 的 ( 一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三 ) 批註條款 無 無 台灣人壽鑫洋洋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 2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珍愛佳人婦女終身保險 1. 祝壽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完全殘廢保險金 4. 生存保險金 5. 健康檢查保險金 6. 特定癌症保險金 7. 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 8. 全身性紅斑狼瘡症併狼瘡性腎炎醫療保險金 9. 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 10.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11. 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 12. 豁免保險費 ( 本險 特定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 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險 疾病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ㄧ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疾病 或 傷害, 或致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六條 條款第二十七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及不負條款第二十九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23/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付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富加寶保險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 1. 滿期保險金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保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4. 生活扶助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5. 豁免保險費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前項第一款及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條全殘廢程度之一致契約終止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滿期保險費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十五條第三項 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無豁免保險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負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十九條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保險金的責任, 亦無豁免保險費 2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 GoFun 心終身醫療保險 ( 新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2. 特別病房保險金 3. 手術保險金 4. 骨髓移植保險金 5. 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6. 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7. 滿期保險金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9. 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其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 ( 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及不負第三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2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 26/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健康寶終身醫療保險 ( 新 ) 除外責任(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一 ) 2. 特別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 3.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致成金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 4.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 5.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責任及不負第二十七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6.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7. 祝壽保險金未遂 )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金稱之毒品 9. 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利給付項目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 ( 本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十日之期間, 但被保險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人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歲者, 其新生兒先天性代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 ( 以情形不在此限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準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 1. 子宮外孕 ( 本保險可能發生累積所繳 2. 葡萄胎 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 3. 前置胎盤 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4. 胎盤早期剝離 2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2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台灣人壽一年期豁免保險費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安心首護一年期帳戶型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ㄧ者, 本公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給付項目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無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2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台灣人壽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年金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3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3. 祝壽保險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4. 豁免保險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美利旺 618 美元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無 1. 生存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2.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計價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3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鑫加值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生存保險金 2. 滿期保險金 3.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 殘廢保險金 5. 生活扶助保險金 6.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7.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 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三項 第十九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無豁免保險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九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負本契約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亦 3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無豁免保險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美利信美元增額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2.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3.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計價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3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鑫增億增額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美年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 新 ) 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葬費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2. 完全殘廢保險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3. 祝壽保險金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4. 豁免保險費保險金之責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或殘廢 利給付項目 )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或完全殘廢 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計價 ) 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八條的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契約轉換 )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永保安康終身保險 1. 生存保險金除外責任 2.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三十葬費用保險金條的責任 3.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5.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6.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7.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8.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9. 長期住院保險金 10. 住院手術保險金 11.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12.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13.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14. 豁免保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第三十條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三十條之責任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第三十七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級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第 3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級殘廢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守護之愛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提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級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行使之限制條件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 不得適用之 : 一 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 本契約距保險期間屆滿日未滿一年 台灣人壽金利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1. 生存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2.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5. 豁免保險費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或完全殘廢 3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給付項目 )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心滿醫足防癌保險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癌症保險金 3. 癌症照護保險金 4. 滿期保險金 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6. 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低侵襲性癌症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及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 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 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健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 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 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 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 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 台灣人壽健康久久終身醫療保本保險 ( 新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一 ) 2. 特別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 3. 手術保險金接受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 4. 骨髓移植保險金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5. 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6. 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未遂 ) 7.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稱之毒品 9. 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治療者, 本公司 37/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的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給付項目 ) 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 本保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三十日之期間, 但被保險人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歲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者, 其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情形不在此限 : 常疾病篩檢項目 ( 以中央衛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不受 1. 子宮外孕 等待期間限制 ) 2. 葡萄胎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 3. 前置胎盤 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健 4. 胎盤早期剝離 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5. 產後大出血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 6. 子癲前症 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 7. 子癇症 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 8. 萎縮性胚胎 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費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3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還鑽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新澳利滿億澳幣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1. 生存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2.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紅利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 )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40/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之人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看護保險金 4. 滿期保險金 5.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6. 完全殘廢保險金 7.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健康增額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幸福加值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4. 健康吉利金 5. 滿期保險金 6.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4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 同依附之契約 台灣人壽澳利充沛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 新 ) 台灣人壽美年雙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 新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4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 金 滿期保險金 台灣人壽吉利沛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 新 ) 台灣人壽享利中國人民幣利率變動型保險 ( 新 ) 台灣人壽常愛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滿期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紅保險, 不參加紅利分配,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民幣計價 ) 或完全殘廢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契約轉換 ) 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癌症保險金 特定癌症保險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金 癌症照護保險金 滿期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費用保險金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43/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福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好福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常保幸福定期壽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台灣人壽澳利雙享澳幣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 新 ) 無 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 4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吾愛久久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健康加值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4. 癌症照護保險金 5. 生存保險金 6. 滿期保險金 7.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 2. 一般癌症保險金任 3. 特定癌症看護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4.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6. 豁免保險費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或殘廢 4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 間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 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 間 )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 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 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 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 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 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 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珍心照護終身保險 1. 生存保險金 2. 生活扶助保險金 3.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4. 特定傷病暨全殘關懷保險金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6. 豁免保險費 台灣人壽超金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特定傷病 及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 特定傷病暨全殘保險金 特定傷病暨全殘關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46/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好利雙享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 120 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豁免保險費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殘廢保險金除外責任 ( 一 )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 本公司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 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豁免保險費未遂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4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台灣人壽增鑫成雙終身保險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4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金鑽 320 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 ( 甲型 ) 台灣人壽紅利雙收分紅終身保險 ( 乙型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的責任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為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的責任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一所 4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為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康寧特定傷病分紅終身保險 特定傷病保險金 豁免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費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傷害或致成條款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5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定期保險 台灣人壽定期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金安心保本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51/23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特定傷病保險金 身故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險人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彩富養老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的責任 期保險金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 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重大燒 用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金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增精彩定期壽險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 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 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二所 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5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收入補助保險附約安家保險金 :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殘廢之疾病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保障保險 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故意行 為, 而致保險事故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 獄 四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 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被保險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重大疾病 二至六級殘廢之豁免保險費 身故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殘廢之豁免保險費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而致保險事故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 身故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故意行為, 而致保險事故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5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 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富利多外幣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增利多外幣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廢保險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 5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實支實付型 : 每日病房費用 保險金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 科手術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 門診保險金 日額給付型 : 住院費用補償 保險金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醫療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其最高給付金額以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5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5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殘廢保險附約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57/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世紀醫療保險附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約保險金 特別加護保險金 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雜費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責任 金 特別雜費保險金 健康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增值保險金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 5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 5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 新 )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雜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保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住院未遂 ) 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重大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健康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增值保險金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 6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二至六級殘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無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八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等級二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6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殘扶金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等級一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保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6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6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新住院日額型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健責任 康增值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6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 生產者 6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 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療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67/236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台灣人壽一年期住院醫療日額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 新 )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雜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附加之契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6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 6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無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傷害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7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燙傷保險金 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一至六級殘扶金健康保險附約 一至六級殘廢扶助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等級一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7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變額萬能壽險定期定額提領批註條款 變額萬能壽險定期定額提領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指 投資型保險商品指定投資 定投資標的扣除每月費用批 標的扣除每月費用批註條 註條款 款 台灣人壽生命尊嚴批註條款生命尊嚴保險金 台灣人壽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無 無 同附加主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保單價值加值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條款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 7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 無 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 保單價值加值金 台灣人壽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 無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 台灣人壽新雙帳戶變額年金保險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 無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 特別加值金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資產撥 投資型保險資產撥回投資 無 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標的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鴻運人生變額萬能 鴻運人生變額萬能壽險投 無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珍愛一生變額萬能 珍愛一生變額萬能壽險投 無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金鑽一生變額萬能 金鑽一生變額萬能壽險投 無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 逍遙人生變額萬能壽險投 無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指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批註條款 投資型保險商品指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 無 撥回投資標的 ( 二 ) 批註條款 資標的 ( 二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指定標的再投入批註條款 投資型保險指定標的再投入批註條款 無 台灣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無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長期 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 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 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 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 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 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 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 手術保險金 台灣人壽終身手術醫療健康 保險附約 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無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7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7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 7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避孕及絕育手術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 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 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台灣人壽美利雙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扶愛微型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無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無 76/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撥回投資標的 ( 三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無無撥回投資標的 ( 四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富加鑫保險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款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保保險金 第一級殘廢保險險金的責任 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住院手術保險金 住院手術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看護金 豁免保險費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無豁免保險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仍負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給付之責 7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無豁免保險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健健美美元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喜洋洋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一般癌症保險金 特定癌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滿期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費用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78/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之人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台灣人壽洋洋得利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鑫美福美元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五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保險金年金給付 ( 甲型 ) 批註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無無 無 從主契約約定 7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豁免 保險費 台灣人壽安心復健補償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安心殘扶保險金貼現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無撥回投資標的 ( 六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無撥回投資標的 ( 七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增美成雙美元終身保險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無 無 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身故除外責任 ( 一 )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8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批 無 從主契約約定 註條款 台灣人壽利率變動型保險商 無 從主契約約定 品增值回饋分享金月給付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單借款成數變更批註條款 無 從主契約約定 台灣人壽窩心 200 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Go 實在醫療帳戶終身健康保險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長期除外責任 ( 一 ) 照顧分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長期照顧狀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態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醫院各項雜費及手術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任 日額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未遂 ) 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 8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82/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民揚四海人民幣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8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金 祝壽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 保險費 台灣人壽月月鑽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愛美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加值給付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無 台灣人壽超鑽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分享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8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四 ) 批註條款 無 無 台灣人壽樂生活遞延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樂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返還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無 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金 雜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各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項保險金的責任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未遂 ) 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8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 8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愛十全終身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除外責任 ( 一 ) 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 本公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照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護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照護保險金 及 豁免保險費 的責任 : 8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免保險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及 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88/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增福成雙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除外責任 ( 一 ) 險金 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 本公司活扶助保險金 祝壽保險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金 豁免保險費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台灣人壽安心殘扶保險金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提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無 傷害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8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金 台灣人壽圓滿 216 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吉滿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享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9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民利中國人民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 100 變額萬能壽險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享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的責任 : 之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加值給付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9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金采 100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100 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 100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的責任 : 之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定外幣計價 ) 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9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五 ) 批註條款 無 無 台灣人壽一陸旺美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OIU) 台灣人壽一陸發人民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OIU) 台灣人壽一陸鑽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OIU) 台灣人壽 GO 健康終身醫療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民幣計價 ) 無 無 1. 身故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2. 祝壽保險金的責任 : 3. 加值給付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定幣別計價 ) 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要保人 1. 住院病房保險金除外責任 ( 一 ) 2. 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 3. 加護病房保險金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 4.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各 5. 雜費保險金項保險金的責任 6. 特別處置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7. 外科手術保險金未遂 ) 8.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9.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10. 祝壽保險金稱之毒品 93/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1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費用保險金付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 9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9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吉美樂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美利 GO 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增值回饋分享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元計價 ) 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生存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2.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費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祝壽保險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元計價 ) 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9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 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退 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之人 台灣人壽富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2. 完全殘廢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4.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元計價 ) 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 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 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台灣人壽享富贏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好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OIU) 之人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 ) 1. 年金給付無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9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 增值回饋分享金 2. 身故保險金 3. 完全殘廢保險金 4.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 元計價 ) 台灣人壽增信安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OIU)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台灣人壽美年富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除外責任 ( 一 )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用保險金的責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4. 增值回饋分享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5. 豁免保險費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情形致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元計價 ) 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係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保單條款第十九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98/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金樂活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幸福醫族終身醫療保本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無 1. 住院日額保險金除外責任 ( 一 ) 2. 特別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 3. 住院手術保險金接受治療或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 4. 門診手術保險金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十九 5. 特定傷病保險金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及不負第二十四條豁 6. 健康增值保險金免保險費的責任 7. 滿期保險金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未遂 ) 9. 豁免保險費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99/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100/236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幸福醫族終身醫療保險附約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2. 特別病房保險金 3. 住院手術保險金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 101/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4. 健康增值保險金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四 5. 豁免保險費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及不負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 102/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103/236 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鑽滿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澳滿福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滿期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增值回饋分享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滿期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增值回饋分享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 10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 )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 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 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 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之人 台灣人壽增如意增額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超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豁免保險費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1. 增值回饋分享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2.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完全殘廢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105/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4. 祝壽保險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 台灣人壽鼎極守護終身保險 1. 滿期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完全殘廢保險金 4. 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5.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6.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7. 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8. 長期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9.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之人 除外責任( 一 )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二 )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三項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及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106/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真心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金有利還本終身保險 107/236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第三十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仍負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給付之責 不保事項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三項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及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 A 型 台灣人壽金采人生退休終身保險 B 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的責任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存的責任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 10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糖糖人生定期醫療保險 A 型 (0101) 住院醫療保險金 手術醫療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除外責保險金 末期腎病變保險任 金 雙眼失明保險金 肢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重度殘障保險金 身故保險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滿期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健康險部分 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 末期腎病變 雙眼失明或肢體重度殘障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109/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11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糖糖人生定期醫療保險 B 型 (0101) 住院醫療保險金 手術醫療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除外責保險金 末期腎病變保險任 金 雙眼失明保險金 肢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重度殘障保險金 身故保險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健康險部分 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 末期腎病變 雙眼失明或肢體重度殘障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11/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112/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新珍愛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0701) 身故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 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金 祝壽保險金 長期照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一次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條款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長期照顧狀態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保險金及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11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還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非意外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 殘廢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 金 二十年滿期保險金 意 外傷害一至六級傷殘補償 保險金 意外傷害一級傷殘 器材購置保險金 意外傷害 二級傷殘器材購置保險 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 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意 外傷害加護病房保險金 意 外傷害燒燙傷病房保險 金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 保險金 台灣人壽龍 FUN 心保本終身保險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重大燒燙傷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非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非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四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十四 114/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龍福寶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除外責任 ( 一 ) 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傷害一級殘廢保險金 滿期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保險金 意外傷害二至六級二項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或第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豁免十九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保險費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11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或第十九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健康龍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金 手術醫療保險金 重大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手術看護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本險無解約金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 11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117/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新健康滿分終身醫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療養 醫療部分 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療保險 (0501) 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金之除外責任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前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手術醫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 接受治療處置 接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療養保受放射線診療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門診手術療養保險險單條款第六條至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各金 治療處置保險金 放射項保險金的責任 線診療保險金 重大手術慰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問保險金 無理賠增額保險未遂 ) 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金 祝壽保險金 一至六級稱之毒品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 接受治療處置 接受放射線診療或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六條至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 11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11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的責 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任 健康檢查保險金 重度系統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 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 二 被保險女性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 險金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醫療保險金 特定婦科手術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手術保險金 燒燙傷醫療保三 被保險女性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 險金 妊娠期特定醫療保險死或全殘廢 金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 險金 新生兒出生保險金 被保險女性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 婦女關懷保險金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女性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 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 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女性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 被保險女性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 殺未遂 ) 12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女性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女性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樂活無憂防癌定期保險 台灣人壽美滿加倍外幣終身保險 (0101)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除外責任 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的責任 期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除外責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任 保險金 特定疾病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條款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特定疾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疾病者, 本 12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特定疾病保險金及第十八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健康加倍終身保險 (0101) 台灣人壽新好安心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之除外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定傷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特定傷病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無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 12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保險金 骨髓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保險費的豁免 無解約金 台灣人壽放心 200 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 FUN 心照護終身保險附約 A 型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除外責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任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殘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保險金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金 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健康險部分 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殘廢保險金 一至六級殘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除外責安養扶助保險金 所繳保險任 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12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健康險部分 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 FUN 心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B 型 殘廢保險金 一至六級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台灣人壽新新平安傷害保險意外身故 殘廢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有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12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汔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大愛微型傷害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台灣人壽集體投保型微型傷害保險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除外責任 ( 原因 ) 用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125/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八八得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金豐富人生分紅保險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26/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台灣人壽金富利保險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舞動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新智多鑫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生命的責任 : 末期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自成生命末期狀態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後, 依保險單條款附件一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的責任 : 保險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12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 依保險單條款附件四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鑫澳利旺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新超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保險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128/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鑫美緣外幣利率變動型保險 台灣人壽鑫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除外責任 ( 一 ) 還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全殘廢者, 喪葬費用保險金 非特定意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或第十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 保險金 特定意外全殘廢保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險金 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險金 滿期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12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外 ), 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仍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非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非特定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真愛 520 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命末期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 13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超好鑽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新好利 388 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新優渥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新鑫富變額年金保險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年金無 年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的責任 : 131/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險金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年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台灣人壽新鑫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美世情外幣終身壽險 的責任 :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命末期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自成生命末期狀態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13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澳世情澳幣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鑫美鑽外幣保險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命末期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自成生命末期狀態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13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澳富利澳幣保險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滿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期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 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 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 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 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美年發外幣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新真心定期壽險附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的責任 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生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3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好安心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好元氣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元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B 型 (0101) 台灣人壽元氣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C 型 (0101)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無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骨髓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保險費的豁免 無解約金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無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特定傷病保險金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13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身故 第一級至第九級殘 廢 重大疾病及嚴重燒燙傷 之豁免保險費 台灣人壽鑫真愛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 A 型 (0101) 台灣人壽鑫真愛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 B 型 身故 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及嚴重燒燙傷之豁免保險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險人身故 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 重大疾病或嚴重燒燙傷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因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 或因第四款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四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前二項各款情形而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而本公司免負豁免保險費責任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險人身故 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因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 或因第四款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13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四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前二項各款情形而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而本公司免負豁免保險費責任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 A 型 (0101) 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 重大疾病及嚴重燒燙傷之豁免保險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險人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 重大疾病或嚴重燒燙傷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因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致成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 或因第四款原因致成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或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四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前二項各款情形而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而本公司免負豁免保險費責任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13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 B 型 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及嚴重燒燙傷之豁免保險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險人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因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致成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 或因第四款原因致成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四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前二項各款情形而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而本公司免負豁免保險費責任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二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3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 重大 疾病及嚴重燒燙傷之豁免 保險費 台灣人壽新金關愛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 A 型 (0101) 台灣人壽新金關愛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 B 型 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及嚴重燒燙傷之豁免保險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險人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 重大疾病或嚴重燒燙傷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因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 或因第四款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四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前二項各款情形而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而本公司免負豁免保險費責任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險人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因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者, 或因第四款原因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13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四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前二項各款情形而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而本公司免負豁免保險費責任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一級至第九級殘廢或嚴重燒燙傷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 LONG 好康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A 型 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放射線診療保險金 治療處置保險金 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無理賠增額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健康險部分 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接受手術治療 放射線診療或治療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140/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 放射線診療或治療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14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 LONG 好康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B 型 手術醫療保險金 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放射線診療保險金 治療處置保險金 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 放射線診療或治療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接受手術治療 放射線 14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診療或治療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14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手術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保險金 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項保險金的責任 : 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次院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 144/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等親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14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含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溫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醫療費用保險金 重大手術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看護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住院日額償金擇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給付 無理賠記錄之增額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 14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147/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真勇健醫療健康保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療養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險附約 A 型 (0501) 保險金 手術醫療保險金 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手術療養保險金 重大手術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看護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無未遂 ) 理賠增額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14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 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14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真勇健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 型 (0501)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無理賠增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150/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151/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龍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骨折保險金 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台灣人壽龍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同台灣人壽龍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15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骨折保險金 關節整復手術 保險金 台灣人壽新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約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同台灣人壽龍平安傷害保險附約葬費用保險金 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電梯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溺水意外事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 15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 一 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約 台灣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附約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5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附約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殘保險金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二至十一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5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二至十一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汔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內扣式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內扣式傷害保險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內扣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除外責任 ( 原因 ) 險金 ( 意外身故 假日意外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身故 電梯意外身故 火災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意外身故 海陸運輸意外身責任 故 航空運輸意外身故 海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意外身故 ) 殘廢保險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依所附加之主約或附約而定 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療養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保險金 手術保險金 手術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癌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156/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轉遂 ) 診保險金 無理賠增額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 15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新特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意外一至六級殘廢保險金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5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除外責任 ( 原因 ) 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 療保險金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 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 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 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 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 除外責任 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而住院 急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 159/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診醫療保險金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 16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安寧保險金批註條款 無 無 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無 無 161/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台灣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無無 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領航世紀變額年金保險貨幣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台灣人壽掌握人生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貨幣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轉換指定交易日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匯率參考機構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增值回饋分享金批註條款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台灣人壽新全家保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除外責任( 原因 ) 險金 子女教育保險金 父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母奉養保險金 殘廢保險燒燙傷或接受醫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金的責任 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特別病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房保險金 出院後療養保險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162/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接受醫療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好利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滿鑽 325 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 生存保險金 完全殘的責任 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的責任 期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16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美滿 325 美元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新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的責任 費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 3. 滿期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增值回饋分享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殘廢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元計價 ) 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本保險可能發生累積所繳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險金給付之情形 ) 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16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防癌保險 無 無 台灣人壽新防癌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保險金 在家療養無保險金 因癌身故保險金 非癌身故退還金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無症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無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16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166/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長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增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16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 168/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永健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出院 除外責任 療養保險金 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 手術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轉診保險金 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169/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 17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B 型 台灣人壽萬全 123 傷害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新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無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除外責任( 原因 ) 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燙傷保險金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或致本附約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除外責任( 原因 ) 險金 殘廢保險金 實支實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療保險金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171/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一年期二至十一級殘廢健康保險附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無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不保事項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72/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住院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 金 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 台灣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加特約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 17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 避孕及絕育手術 17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 廢保險金 台灣人壽附加意外傷害 ( 含因病殘廢 ) 特約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加特約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住院給付金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特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特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175/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 療保險金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附加特約 台灣人壽附加意外傷害特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住院給付金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特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特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本特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特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特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176/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台灣人壽平安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除外責任( 原因 ) 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療保險金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77/236

團體險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萬安團體定期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或自成 重大疾病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 死或殘廢或重大疾病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 險人殘廢或重大疾病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 八條或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或 重大疾病保險金 178/23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台灣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或喪葬費用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保險金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責任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附加 )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台灣人壽團體醫療保險 病房費用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179/236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條款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形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形,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 180/236

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 181/236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曁險金 殘廢保險金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 --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加 ) 條款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加 ) 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 182/236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同附加之契約或附約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183/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殘廢保險金 醫療中不能工作的補償保 險金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台灣人壽新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被保險人所致之職業災害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之故意行為所導致者 二 因被保險人 受益人之故意行為所導致者, 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其他受害之被保險人,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84/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 185/236

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 186/236

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87/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醫師診查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癌症費用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家團體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門診接受外科手術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門診接受外科手術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188/236

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 189/236

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90/2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團體防癌保險附約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六十日前,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癌症休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 台灣人壽新萬全團體特定傷 搭乘空中交通工具意外傷 與所附加之契約相同 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害身故 海外傷害身故給付 台灣人壽團體特定公共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特定公共傷害事故身故 特與所附加之契約相同定公共傷害事故殘廢給付 台灣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191/236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甲型 )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乙型 )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丙型 ) 台灣人壽團體防癌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實支實付型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休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 / 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與所附加之契約相同 與所附加之契約相同 與所附加之契約相同 無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192/236

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193/236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甲型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乙型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丙型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丁型 ) 台灣人壽團體被保險人異動批註條款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住院前後一週門診保險金與所附加之契約相同 加護病房保險金 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 所得補償保險金 團體被保險人異動批註條款 與所附加之契約相同 與所附加之契約相同 與所附加之契約相同 無 台灣人壽團體保險退休人員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無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194/236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 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實支實付型 :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 加護病房寬額保險金 住院費用增額補償保險金 醫院各項雜費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醫師診查費保險金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剖腹產之給付 日額給付型 :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195/236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三 牙齒治療或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療時, 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給付型二擇一給付 )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各項附屬品之給付 ( 不含義肢 義眼 ), 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以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 之二倍為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最高給付總額 ( 含義肢 義眼 ) 不得超過 每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 之十倍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毒血症 產後大出血之住院診療 ; 或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流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 不在此限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癌症死亡保險金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前,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仍給付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196/236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 197/236

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198/236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 無疾病等待期 保險無疾病等待期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保險 未指定各項身故 ( 死亡 ) 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金受益人指定及變更批註條 益人時之處理方式 款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異動加退保方式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加 退保方式投保內容及薪資異動之變更 傷害醫療保險金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無 無 無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199/236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重大傷殘給付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特定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特定燒燙傷保險金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特定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200/236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特定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201/236

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 202/236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職業災害給付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海外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傷病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於海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203/236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204/236

台灣人壽扶愛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殘廢保險金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205/236

台灣人壽扶愛微型團體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門診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無 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五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206/236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207/236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六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 208/236

台灣人壽金融事業機構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疾責任 病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 209/236

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工作時段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七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同本險所批註之商品 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有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形或天生畸形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 210/236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限 二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三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同一意外事故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五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引發併發症 六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 不在此限 二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三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五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 ( 二 )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安胎 ( 三 ) 懷孕合併症 :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離 產後大出血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妊娠毒血症 先兆性流產 妊娠劇吐症 ( 四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提出相關檢查報告, 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十四小時, 初產婦超過二十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二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11/236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手術暨加護病房日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二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附約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 選擇附加 ) 疾病殘廢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2. 胎兒窘迫 ( 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一百六十次或少於一百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三十次且持續六十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兒骨盆不對稱 ( 指下列情形之者 ): a. 胎兒頭圍三十七公分以上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四千公克以上 ) 或胎頭過大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十公分以下或中骨盆九點五公分以下 ) d. 骨盆腔腫瘤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及多胞胎必須剖腹者 5. 子宮頸未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6. 兩次以上的死產 7. 母親的合併症 a. 前置胎盤 b. 子癇前兆症及子癇症 c. 顯著胎盤分離過早 d. 早期破水超過二十四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心臟或肺部疾病而有產科問題時 f. 高齡產婦 ( 第一胎超過三十五歲 ) g. 兩次以上的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h. 產道傳染病不適合自然產者 8. 其他醫療因素必須行剖腹產經本公司醫師認定者 六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同本險所附加之商品 疾病殘廢保險金的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疾病而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意外殘廢保險金的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意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12/236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新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台灣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意外殘廢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無症身故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附加醫療保險金 (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無身故保險金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同本險所附加之商品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213/236

台灣人壽團體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除外責任( 原因 ) 葬費用保險金 航空意外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廢保險金 海外意外身故保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特定意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保險金 特定意外殘廢保險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金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醫師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診查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費用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任 金 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選擇給付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214/236

台灣人壽役男輸送期間團體保險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型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 非因診療目的之牙齒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三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五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引致之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流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 ( 二 ) 懷孕期間因子宮外孕 葡萄胎 毒血症 產後大量出血等四種妊娠併發症之住院治療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提出相關檢查報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產程過長 ( 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況下, 第一產程活動期子宮頸開口超過二小時仍未再擴張或在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未下降者 ) 2. 胎兒窘迫 ( 胎心音圖顯示胎心音持續下降, 胎兒心跳嚴重不穩定或胎兒頭皮酸鹼度測定值少於 PH7.2) 3. 胎兒體重四 公克以上 4. 胎兒水腦症 5. 多胞胎 6. 胎位不正 ( 額位 臀位或橫位者 ) 7.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8. 骨盆嚴重變形 但選擇性之剖腹生產, 例如懼產痛 擇吉時等而所施行之剖腹生產,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六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215/236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凡於本保險生效以前即已明顯確認或經有關 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保險金 傷病保險金 台灣人壽團體職業災害傷病 傷病保險金 保險金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團體意外門診日額 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 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險金 台灣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健康 加護病房提高之日額保險 保險附加條款 金 台灣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 害保險附加條款 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所導致之事故者, 不在本保險範圍內 凡未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者,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倘職業災害係因為被保險員工之故意行為而導致者, 本公司對該員工不負賠償責任, 但其他受害之被保險員工, 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不論因直接或間接, 或因完全或部分之關係而導致之災害,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同本險所附加之商品 同本險所附加之商品 同本險所附加之商品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216/236

台灣人壽團體兒童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台灣人壽團體特定燒燙傷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同本險所附加之商品 險金特定燒燙傷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 217/236

台灣人壽團體生育給付健康生育保險金保險附加條款台灣人壽團體住院日額無疾無疾病等待期病等待期健康保險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費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附加條用保險金款 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人工流產不得申請本項保險金, 但因疾病 傷害或符合優生保健法而施行者, 不在此限 同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 218/236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 219/236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無疾病等待期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無疾病等待期 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同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220/236

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無疾病等待期健康保險批註條款台灣人壽新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提高住院給付日數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無疾病等待期 同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進住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而進住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提高傷害住院給付日數 同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 除外責任 ( 原因 ) 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金 意外傷害燒燙傷病房保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險金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21/236

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加護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急診診療者, 本公司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門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診手術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急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 222/236

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223/236

台灣人壽團體門診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 門診手術保險金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急診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選擇給付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同本險所附加之商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急診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急診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224/236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 225/236

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B 型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急診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急診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226/236

台灣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台灣人壽金平安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同本險所附加之商品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 227/236

台灣人壽金安心團體一年期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附加條款台灣人壽新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B 型 台灣人壽金福企團體住院醫療實支實付健康保險附約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本險所附加之商品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進住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而進住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醫療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費用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急診治療者, 本公司 228/236

金 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選擇給付 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急診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229/236

台灣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230/236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團體海外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海外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231/236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232/236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安心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殘廢保險金 一至六級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而殘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團體微型傷害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除外責任 ( 原因 ) 用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團體新旅行平安保險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除外責任 ( 原因 ) 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 233/236

台灣人壽團體新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療保險金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 除外責任 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而住院 急診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診醫療保險金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 急診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 234/236

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 235/236

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236/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