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結算申報實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謝春惠 102.11.29 1
大 綱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貳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 所得稅適用標準 簡稱免 稅標準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肆 支出比例計算 伍 機關團體網路申報 2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簡稱 機關團體 符合行 政院規定標準者 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 本法稱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 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 案成立者為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稱之附屬作業組織 指教育 文化 公 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為達成其創設目的而另設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 之組織 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3 項 合於第 4 條第 13 款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 作業組織 應依第 71 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其不合免稅要件者 仍 應依法課稅 3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結算申報期限及延期申報 1. 採歷年制會計年度者 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止 辦理結算申報 不得延期申報 2. 採特殊會計年度者 應於年度結束後第 5 個月內辦理結 算申報 例如 採 7 月制者 則以 11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為申報期間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 申報日期 1. 人工申報 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 2. 郵寄申報 應以掛號寄送 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 期為申報日期 3. 網路申報 應以申報資料傳輸至稽徵機關之日為 申報日期 4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 1. 法人登記證 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立案文件 暨組織章程 之影本 2. 若經財政部核准免受 免稅標準 之限制者 應檢附財政部 核准文件 3. 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研究 捐贈或運用結餘計畫 申報時應 檢附該計畫書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4. 結算稅額繳款書 5. 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或虧損計算表 6. 如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 核報告書 7. 基金及各項收入如有運用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應 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5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108 條 逾期申報 加徵滯怠報金 原 則 1.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 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 10 滯報金 行為罰 1,500~ 7,500 2. 接獲滯報通知書 15 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 按 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 20 怠報金 行為罰 4,500~ 90,000 例外 1. 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 免徵 2. 依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者 不適用 所得稅法第 69 條第 4 款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 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6 67 68 條暫繳申報規定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69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款 依所得 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 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 2 項 機關團體 有前項 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 不計入所得額 課稅 其可扣抵稅額 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 額 並不得申請退還 機關團體免申報未分配盈餘 7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第 1 2 款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 成 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合於前款規定者 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 5 限度內一次提撥 每 年 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 20 限度內 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 5 限度內一次提撥 每年得在不 超 過提撥金額 20 限度內 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 0.05 至 0.15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 20 至 40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 以實際提撥數為準 但按每 月 8 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 其最後 1 個月應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第 6 款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並依規定提撥職 工福利金者 其舉辦員工文康 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 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不足時 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累積結存之福利金提經委員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動用 舉凡有關改善事業單位職工之食 衣 住 行 育 樂各 項福利設施或活動 均可依照規定動支職工福利金辦理 職 工福利機構每年度結存職工福利金應併入次年度收入預算 用以推展次年度職工福利工作計畫事項 本案事業單位職工 福利委員會歷年累積結餘職工福利金 除依照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第 8 款規定 已報准累積備用者外 其餘累積結存之職工福利金 均可辦理職工食 衣 住 行 育 樂各項福利設施或活動 但仍應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9 得動支
貳 免稅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第 1 項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 其本 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 得外 免納所得稅 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 適用對象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依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 如 職工福利委員會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 禁止盈餘分配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 不 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 10 配
貳 免稅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賸餘財產歸屬 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 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但依其設立之目 的 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 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 得經財政部同意 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如 依法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受剩餘財產歸屬之限制 財政部 860807 台財稅第 861910253 號 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 經營業務之限制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 資金存放運用規定 其基金及各項收入 除零用金外 均存放於金融機構 或購買公債 公 司債 金融債券 國庫券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銀行承兌匯票 銀 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 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 其比率由財 政部定之 11
貳 免稅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 主要捐助人擔任總監事 人數限制 其董監事中 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 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 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 事人數 1/3 所稱主要捐贈人 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 基金總額 1/2 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 禁止非常規交易 與其捐贈人 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 關係 12
貳 免稅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 判定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之 標準 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不低於基 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60 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 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二 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已就該 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 4 年內與其創設目的 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 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 帳證完備 13 其財務收支應給與 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 有完
貳 免稅標準 第 2 條第 2 項 稅務簽證之規定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 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 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 定外 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 核簽證申報 第 2 條第 3 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主要捐贈人 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 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第八款 但書各目所稱結餘款 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之合計數減除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 14
貳 免稅標準 第 2 條第 4 項 本項新增 結餘款保留 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 用計畫支出項目 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 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 個月內檢附變 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變更前 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 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 4 年為限 15
貳 免稅標準 第 2 條第 5 項 本項新增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當年度 結餘款未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或前項規定 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 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 或其支用有不符合本 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就 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第 2 條第 6 項 本項新增 主管機關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或第 4 項規 定核發同意函時 應副知該機關或團體所在 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16
貳 免稅標準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 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 得將該不 足支應部分扣除外 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符合前條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或私立 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其銷售貨物或 勞務之所得 免納所得稅 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 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應由該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 校擬訂使用計畫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 並於所 得發生年度結束後三年內使用完竣 屆期未使用部分 應依法課徵 所得稅 17
貳 免稅標準 第 4 條 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 團體 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限制 前項所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 機關或團體 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之 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第 5 條 本標準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 適用本標 準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8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機關團體應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並編配統一編號 扣繳編 號 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後 為方便扣繳作業或帳務處理 須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申請時請攜帶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辦 理 一 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 房屋稅單影本 三 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 正反面 影本 四 單位印章 五 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私章 設立登記後 如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 或結束 註銷時 亦請 於向主管機關辦妥註銷登記後 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以使稅籍資料保持正確 機關團體於申請統一編號後 地址遷移或負責人或扣繳義務人 變更或結束註銷等 未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致稅 籍資料不正確 而稅籍資料不正確 易生扣繳資料填報錯誤 19 增加扣繳義務人之困擾 財政部 910819 新聞稿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創立以後年度始成立職工福利會仍可補提職工福利 金並分年攤列 營利事業於創立時未成立職工福利會者 如在以後年度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 成立職工福利會 仍可依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81 條第 2 款第 1 目之 規定提列職工福利金 並自提列年度起 分年攤列作為 費用 財政部 660114 台財稅第 30302 號 免稅適用標準之支出比率係以當年度之收支核算 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 以往年度之結餘款應 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 財政部 731027 台財稅第 61981 號 以往年度之結餘款 及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按創立或增資 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 均免納入當年度收入 70 之免稅 標準的計算範圍內 財政部 930824 新聞稿 910819 新聞稿 20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公司的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 不得比照下 腳提撥福利金 非製造業的行業 營運過程中不會產生殘餘 之渣滓 廢料的情形 自然就無下腳變價收入 職工褔利委員會之組織因毋需依權責制計算損益 平時採現 金收付制作為入帳基礎 年終結算時 對已發生會計交易行 為 產生應付科目時 可依權責發生制 列為當年度的支出 財政部 930824 新聞稿 機關團體之課稅所得 仍應比照一般營利事業 對新設營業 未滿 1 年者 予以 1 年化核算應納稅額 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 860409 台財稅第 861890732 號 21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機關團體之所得徵免所得稅時損益計算項目之認定原則 三 機關團體之成本 費用等支出 若同與其創設目的活動及銷 售貨物或勞務有關 其損益計算項目認定如下 一 可由機關團體依其實際支出性質 採前後年度一致處理且 不重複列報原則 自行劃分並申報為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 費用 再由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情形核實 認定 二 機關團體依前開規定自行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 費 用支出 因超越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之列支標 準 未准列支時 如該部分支出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 且有支 付事實及取具合法憑證 可於依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計算 80 編註 現為 60 支出比例時 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財政部 850327 台財稅第 851900292 號 22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應依規定課徵所 得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准比照公司組織之 營利事業 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規定 得自 以後 5 年 編註 現為 10 年 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 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 840301 台財稅第 841607554 號 公益團體未依報准計畫使用之結餘款應按所得發生 年度課稅 公益團體 其結餘款若有未依其報經核准之計畫使用者 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財政部 900110 台財稅第 0890458465 號 23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非屬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 入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列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自職工薪 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 自提儲金 屬福利基金之增加 可不視為年度之收入 但福利基金 之孳息不包括在內 財政部 741008 台財稅第 23200 號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 機關團體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可不必計入所得 額課稅 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 也不得用以扣抵機關團 體應納的所得稅額 並不得申請退還 但於計算其支出 比例 是否達收入 70 編註 60 時股利淨額是 要計入收入額 財政部 920414 新聞稿 24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財團法人受贈未上市公司股票其所得稅之徵免釋疑 1. 財團法人接受捐贈未公開發行並上市之公司股票 如已轉 入財產總額並辦妥變更法人登記者 核與免稅標準第 2 條 第 1 項第 5 款所規範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方式尚無相關 並無涉及不符合該條款規問題 2. 財團法人受贈之未上市股票轉為財產總額後 嗣後獲配之 股票股利 仍應依本部 69 年 10 月 8 日台財稅第 38431 號 函後段規定 併依前開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財團法人如因併計 該股票股利 致年度支出未達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 80 編註 現為其他各項收入 60 者 其當年度結餘經 費仍應依同條款但書規定 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 辦理 財政部 881118 台財稅第 881959021 號 25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福委會之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 取得利息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 依照財政部 90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第 0900453599 號令規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存入公 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利息所得 可依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 即 得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 明 惟利息給付單位仍應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 690717 台財稅第 35797 號 26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公益團體免稅標準有關 70 編註 60 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 1. 創設目的有關收入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 物或勞務之收入 2. 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包括銷售 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3. 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則不得列為支出項下 計算 財政部 890601 台財稅第 0890453088 號 27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機關團體依規定提列之基金準備經核准者可 列為支出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 作業組織 依其設立之法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之業務監督準則 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提列 撥 之基金或準備金 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者 可列為提列 撥 年度之支出 惟嗣 後實際支付相關費用時 應先由該基金或準備金 項下沖轉 不足時 其餘額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 支 財政部 850508 台財稅第 851903992 號 28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職工福利會舉辦旅遊等活動經費非屬員工之薪資所 得 財政部 701231 台財稅第 40901 號 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 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 予個人 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 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 准免予扣繳所得稅 凡舉辦旅遊 慶生會 敬老會等費用 可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免 視為員工之薪資 並免扣繳所得稅 職工褔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 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 費不同 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 惟應由職工 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並由受領職工於辦 理結算申報時 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 費 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 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 1,800 元以內者 可免視為 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29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會給付職工之補助費免扣繳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 含 禮品 實物 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 給付時可免 扣繳 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 500 元 編註 現為 1,000 元 者 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 關 財政部 720202 台財稅第 30794 號 核釋機關團體依法申報繳納之所得稅費用准於計算支出比例 時 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 關 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 依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 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財政部 1000314 台財稅字第 09900520170 號 30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 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各項補助費 如其職工福 利委員會係依據 職工福利金條例 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 者 應屬來自另一團體之所得 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 可 不列入本機關薪資所得扣繳 惟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 補助費之資料送稽徵機關 並提示各領取補助費人於辦理結算 申報時 將所領各項補助費 列入其他所得申報 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 結婚 生育 死亡 住院等補助費 發給時可免扣繳 但應列單申報 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 績為一定條件者 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8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無扣繳問題 各領取補助費人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 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 所得申報 財政部 671226 台財稅第 38505 號 31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自提撥之福利金發給之補助費屬薪資提繳部分不課 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 其中屬職工 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 因係領回提繳薪資 而該 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 自應准免再計徵所 得稅 財政部 690916 台財稅第 37749 號 尾牙聚餐費用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 係屬事業 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 非一般 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 故尾牙聚餐 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勞委會 800626 勞福一第 15538 號 32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摸彩發給獎金或獎品之扣繳問題 一 中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應按照給付金額 中獎額 扣繳 10 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 免予扣繳 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又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 除免扣繳外 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 中獎人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則不論中獎金額 多寡 一律按給付金額扣繳 20 三 公司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 應按購買獎品之 統一發票 含營業稅 或收據之金額為獎額 如該獎品 係由公司自行生產製造 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 再依照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財政部 981228 新聞稿 33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對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現金捐贈 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除需有捐贈事實 尚須注意受贈 單位是否屬於已依法登記或立案且確實符合所得稅法所稱教育 文 化 公益 慈善機關團體之規定 並須檢具受贈單位所開立捐贈收 據正本 始可認列捐贈扣除額 甲君於 98 年度採存摺匯款方式 捐贈 50 萬元予所服務A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 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筆贈與 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於申報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 列報一般現金捐贈扣除額 50 萬元 並提示前揭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作為捐贈事實之憑證 經該局查核受贈單位A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提供之捐助及組織章程 發現該會章程係依照勞工業務財團法人監 督準則及職工福利金條例訂定 且該組織解散後 其賸餘財產應依 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 由董事會妥議處理方式 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後發給職工 該會雖為財團法人但不屬公益團體 與民法第 44 條 第 1 項但書規定及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22 條規定不符 非屬所得稅法所稱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團體 經該局剔 除甲君捐贈扣除額並補稅 財政部 1000113 新聞稿 34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職工福利社兼營場所出租應使用統一發票 局職工福利社如係屬依法組設經營 不對外營業之 員工福利機構 其對員工銷售之貨物 依照統一發票使 用辦法第 4 條第 9 款規定 得免用統一發票 至其兼營 體育館對外出租場所收取之租金收入 應依法使用統一 發票 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 750530 台稅二發第 7524567 號 職工福利員會漏報收入無應納稅額者免罰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漏報收入 經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 仍無應納稅額者 尚無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 780720 台財稅第 781148105 號 35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建購員工福利設施所有權未移轉予員工其進項稅額可 扣抵 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酬 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 額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非供營業個體使用或係酬勞特定員工 之貨物或勞務者 如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 員工旅行 費用 員工生日禮品 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 員工婚 喪喜慶之禮品 其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但 營業人興建或購進體育館 員工宿舍 餐廳及各項員工 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 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 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 依財政部 89 年 6 月 9 日台財稅第 890453794 號函釋規定 其進項稅額應准予 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 960709 新聞稿 36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營業事業間調動員工其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 二 查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用以辦理在 職員工之福利業務 一經撥出 即為職工福利委 員會所有 不屬事業單位及任一職工 又依內政 部函釋 調用人員以在調用單位享受福利為原則 故甲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調至乙公司服務 其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 財政部 800102 台財稅第 790391454 號 37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核釋機關團體適用 102 年 2 月 26 日修正後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4 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之規定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 102 年 2 月 26 日修 正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 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 一個年度非 102 年度或以後年度 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 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 2 條第 4 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 限規定辦理 甲基金會 98 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 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 於 99 年度至 101 年度之使用計畫 並於 99 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 嗣後 該會倘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於 101 年度執行完竣 原應於 102 年 3 月 31 日再申請變更 惟於 102 年 4 月中旬始提出變 更計畫之申請 依旨揭令釋規定 其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期限 無須受修正後同標準第 2 條第 4 項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 個月內規定之限制 38 財政部 1020909 台財稅字第 10200607690 號令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 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 之稅捐 免徵 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如下 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營業稅 貨 物稅 菸酒稅 證券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 契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 之滯納金 利息 滯報金 怠報金及罰鍰 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 幣 下同 三百元以下者 免徵 四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營業稅 貨 物稅 菸酒稅 證券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 契稅 娛樂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 利息 滯報金 怠報金及罰鍰 每案 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三百元以下 財政部 1020401 台財稅字第 10200551680 號令 39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財團法人醫院等購置醫療用途建物等資產於 計算課稅所得額之規定 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購置與其創設 目的有關之醫療用途建物 設備等資產之支出 依本部 71 年 12 月 10 日台財稅第 38931 號函說明 7 規定 選擇 於購置當年度全額計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 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支出比例之 分子 但於計算同年度課稅所得額時 未選擇全額列為與 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 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 之收入中減除者 得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依規定按年提列 折舊 自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財政部 1020107 台財稅字第 10104664650 號令 財政部 1020114 新聞稿 40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41
課稅所得額 ( 情況一 ) 固定資產選 ( 情況二 ) 固定資產選擇 擇列為資本支出 按年提列折舊 收入部分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A) 1,800 1,800 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B) 200 200 支出部分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或費用 (C) 0 150 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或費用 1,500 0 (D) 全部所得額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A-C) 1,800 註 2 1,650 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B-D) -1,300 200 註 1 2 條規定之機關團體 其銷 500 1,650 註課稅所得額 l 依免稅標準第 3 條第 l 項規定 符合第 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 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 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 依法課徵所得稅 註 2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得於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內按年提列折舊 將折舊 數額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42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一 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 金額及期限 使用計畫之期限 以次年度起算四年為限 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二個年度以上 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二 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 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 應辦理之業務相符 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 金額相符 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 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 收入編列 三 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 該項不動產之用途 應與其章 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 如作為彌補以往年度累積 虧損 應注意帳列累積虧損數之正確性 四 結餘款如轉列基金 或財產總額 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 應儘速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 書檢送稽徵機關供核 財政部 1020503 新聞稿 43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行政院院會通過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 修正草案 財政部 1021024 新聞稿 行政院第 3369 次院會今 24 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 第 102 條之 1 及第 126 條修正草案 增訂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所得稅各 式憑單相關規定 財政部說明 近年來 該部積極推動各項強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 措施 101 年度以稅額試算完成結算申報之比率達 32 以網路完成 結算申報之比率達 55 兩者合計達 87 另稽徵機關亦於結算申報 期間提供所得歸戶資料查詢服務 因此 大多數納稅義務人不須取得紙 本所得憑單 亦可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 該部規劃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 採行 原則免填發憑單 例外予以填發 之作業 爰擬具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 第 102 條之 1 第 126 條修正草案 規定機關 團體 學 校 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以下簡稱憑單填發單位 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 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44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一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 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機關 團體 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者 二 所得稅各式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 查詢服務者 三 其他該部規定之情形 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 規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 憑 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該部亦將要求憑單填發單位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 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財政部表示 本方案實施後 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下列多元管道查詢所 得憑單資料 一 於結算申報期間 以自然人憑證等該部認可之憑證透過網路查詢 二 稅額試算案件由稽徵機關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三 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四 向憑單填發單位查詢 或要求憑單填發單位填發憑單 45
肆 支出比例計算 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 支出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 或勞務之支出 當年度銷售貨 附屬作業組織之虧 損 物或勞務的所得稅 創設目的有關 收入 包括銷 創設目的以外 售與非銷售貨 之所得額 物或勞務之收 附屬作業組織 之所得額 46
肆 支出比例計算 某職工福利委員會 102 年度結算申報帳載數資料如下 1.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500,000 元 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 400,000 元 支出比例 400,000/500,000 80 60 符合 免稅 2.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 1,000,000 元 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 550,000 元 支出比例 550,000 元 /1,000,000 元 55 60 47
肆 支出比例計算 甲財團法人 102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200 萬元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 400 萬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 100 萬元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支出 250 萬支出比例為 100 250 200 400 58.33 60 且結餘款大於 50 萬元 200 400 100 250 250 依法結餘款 250 萬元應課徵所得稅 惟 甲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以免稅標準第 3 條第 1 項規 定計算應納稅額為 17 萬 200 萬元 100 萬元 稅率 17 於計算支出比例時 依照上開規定 可將當年度應繳 納之所得稅計入支出項下 則 102 年度支出比例為 61.17 100 萬元 250 萬元 17 萬元 200 萬元 400 萬元 支出已達收入之 60% 符合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 規定 因此 甲財團法人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100 萬元應 計算繳稅外 另 150 萬元部分免納所得稅 48
伍 機關團體網路申報 49
伍 機關團體網路申報 50
伍 機關團體網路申報 51
伍 機關團體網路申報 52
伍 機關團體網路申報 沒有收編的書表 但可列印 p.1 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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