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部分道路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 案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高雄市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部分道路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 案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 1. 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四條依據 2.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變更都市計畫機關高雄市政府 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本案公開展覽起訖日期 本案舉辦說明會日期 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4 年 3 月 6 日起至 104 年 4 月 8 日止共計 30 天, 並刊登於 104 年 3 月 6 日與 3 月 8 日的聯合報及台灣導報周知民國 104 年 3 月 20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本市前鎮區公所四樓會議室召開說明會 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 高雄市 民國 105 年 4 月 25 日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3 次會議審議通過
目 錄 壹 計畫緣起... 1 貳 法令依據... 2 參 計畫位置與範圍... 3 肆 基地現況分析... 5 一 現行都市計畫... 5 二 土地使用現況... 9 三 公共設施現況... 9 四 土地權屬... 11 五 地區交通系統... 13 六 土地污染及改善狀況... 14 伍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關係說明... 15 陸 變更理由... 16 柒 規劃構想與變更內容... 17 一 規劃構想... 17 二 實質變更內容... 19 捌 變更後實質計畫... 22 玖 事業及財務計畫... 24 一 開發方式... 24 二 財務計畫... 25 拾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基準... 26 附件一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4 月 25 日第 53 次會議紀錄附件二高雄市政府公告解除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公文及公告函附件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事業及財務計畫查核函附件四委託辦理細部計畫同意書附件五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 I
圖目錄 圖一計畫位置示意圖... 3 圖二計畫範圍示意圖... 4 圖三現行都市計畫示意圖... 6 圖四免負擔回饋參與整體開發土地範圍示意圖... 8 圖五本計畫區空拍圖... 9 圖六四鄰現況示意圖... 10 圖七本計畫區土地權屬示意圖... 11 圖八本計畫區交通條件示意圖... 14 圖九本計畫區主要計畫內容示意圖... 15 圖十規劃構想示意圖... 18 圖十一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示意圖... 20 圖十二套繪變更細部計畫地籍示意圖... 21 圖十三變更後都市計畫示意圖... 23 表目錄 表一本計畫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變更統計表... 2 表二計畫區現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 5 表三現行都市計畫變更負擔面積計算表... 8 表四本計畫區土地權屬分析表... 12 表五本計畫區土地清冊... 12 表六實質變更內容綜理表... 19 表七本計畫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 22 表八事業及財務計畫分析表... 25 II
壹 計畫緣起 本案位於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之東隅 ( 詳見圖一 ), 係該特定區之第 11 開發工區, 計畫面積約 8.01 公頃, 土地權屬主要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中石化公司 ) 所有 本計畫區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94 年 7 月 20 日公告部分範圍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中石化公司於同年提出整治計畫, 歷四年整治, 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獲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高市府環二字第 0980034420 號函公告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詳附件一 ), 成為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第一個土壤污染整治成功案例 本計畫區依規定應於民國 96 年 12 月底前提出開發, 然限於土污整治作業冗長, 高雄市政府為加速本計畫區開發, 爰於民國 98 年 6 月 30 日核定高雄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提報 高雄市第 70 期市地重劃區 整體計畫, 並配合變更都市計畫, 於民國 99 年 6 月 9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高雄市政府 102 年 6 月 4 日公告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案 規定, 為促進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之開發, 同時考量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環境品質 ( 如劃設水岸綠帶及成功路維持 50 米 ), 對可於 6 年期限內辦理開發工區, 提出調降負擔規定, 並依調降後負擔比例直接劃設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縮短申請開發期程 另高雄市政府 102 年 6 月 4 日公告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規定,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土地利用, 得依法重新檢討變更細部計畫, 調降負擔比例 爰中石化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細部計畫 -1-
貳 法令依據一 都市計畫法 第 24 條 本案係中石化公司等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 依據 都市計畫法 第 24 條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細部計畫 二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第 11 條 依據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第 11 條規定, 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自行變更細部計畫者, 以市地重劃開發, 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開發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 得僅檢附同意者之姓名 住址 權利證明文件及同意書 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 7 人, 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共 80,025 m2, 其中同意參與本案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6 人, 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共 79,899 m2, 符合上述規定 ( 詳表一 ) 表一本計畫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變更統計表 私有土地有權人人數私有土地面積 ( m2 ) 總人數 同意人數不同意人數同意人數不同意人數總面積人數比例人數比例面積比例面積比例 7 6 85.71% 1 14.29% 80025 79899 99.84% 126 0.16% 註 : 本案公有土地面積 56 m2-2-
參 計畫位置與範圍 本計畫區位於本市前鎮區, 位屬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範圍, 南與國防部軍備局 205 廠區相鄰, 北以一心一路為界, 西至一心一路 203 巷 東抵籬仔內路, 計畫面積約 8.01 公頃, 計畫位置與範圍詳圖一及圖二所示 計畫位置 圖一計畫位置示意圖 -3-
圖二計畫範圍示意圖 -4-
肆 基地現況分析一 現行都市計畫 本計畫區前經高雄市政府 99 年 6 月 9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案內變更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 高雄市政府 102 年 6 月 4 日公告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案 暨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本計畫區範圍外西南側增設 15M 計畫道路, 其與本案 20M 計畫道路相接處留設道路截角, 故變更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道路用地 ( 約 6.26 m2 ), 其餘仍維持本計畫區現行計畫 ( 一 ) 土地使用計畫本計畫區現行計畫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 特貿六 A 特貿六 B) 綠地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 計畫面積 8.01 公頃, 計畫面積詳表二及圖三 表二計畫區現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 分區名稱 編號 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區比例 特貿六 A 3.02 37.71%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特貿六 B 1.90 23.75% 小計 4.92 61.46% 公園用地 0.70 8.73% 兒童遊樂場用地 0.30 3.75% 公共設施用地 綠地 0.59 7.31% 道路用地 1.50 18.75% 小計 3.09 38.54% 總計 8.01 100.00% 資料來源 :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計畫書及本計畫整理 -5-
資料來源 :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及本計畫整理 圖三現行都市計畫示意圖 -6-
( 二 ) 基地發展定位本計畫區以發展住宅 社區服務及日常消費商業活動為主, 結合光華路 一心路 籬仔內一帶的鄰里社區, 帶動地區再開發基礎, 並適度串聯特貿四商業活動 ( 三 ) 開發方式本計畫區前經高雄市政府 99 年 6 月 9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案內規劃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並經高雄市政府編定為本市第 70 期公辦重劃區 ( 四 )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規定依據現行計畫及 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它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 規定計算, 本案公共設施及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 38.8% 本計畫區西側部分道路用地 ( 詳見圖四 ), 計畫面積約 0.03 公頃原係 86 年 7 月 26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 ( 籬子內舊部落地區 )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第四種住宅區, 後於民國 88 年擬定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都市計畫時, 為銜接籬仔內路, 復將其劃設為道路用地, 該都市計畫規定其參與整體開發並免負擔回饋 ( 用地部分 ) 本計畫區除上開部分道路用地免負擔回饋用地外, 其餘計畫區土地之負擔標準應依 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其它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 規定 ( 詳見表三 ), 負擔比例為 38.8%, 負擔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3.09 公頃 -7-
資料來源 :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圖四免負擔回饋參與整體開發土地範圍示意圖 表三現行都市計畫變更負擔面積計算表 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面積 (ha) 變更為住宅區負擔 (I) 剩餘住宅區變更為特貿區負擔比例 (C) 剩餘特貿區容積增加負擔比例 (F) 負擔比例 總計 D=I+C+F 用地負擔面積 (ha) 7.97 32% (100%-32%) *10%=6.8% 0% ( 容積無增加 ) 32%+6.8%+ 0%=38.8% 3.09 資料來源 :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8-
二 土地使用現況 本計畫區大部分土地為中石化公司所有 ( 約 6.66 公頃 ) 民國 65 年, 中石化公司於本計畫區臨一心一路側建立中石化公司高雄廠, 主要生產醯胺 環已酮等製程工廠, 該廠區已於 90 年 12 月停止生產 ; 另為產品運輸需求, 本計畫區南側原設有可銜接至臺鐵臨港線之鐵道支線, 於廠區停產後相關鐵道設施亦已拆除, 目前本計畫區土地閒置中 本計畫區東北側為籬仔內地區, 為發展密集之住宅社區, 商業活動主要分佈於一心一路沿街面 ; 西側為已開發之硫酸錏重劃區, 南側為國防部軍備局 205 廠, 負責國軍槍彈生產, 目前尚未遷廠 ( 詳圖五及圖六 ) 資料來源 :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及本計畫整理 圖五本計畫區空拍圖 三 公共設施現況 本計畫區範圍內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遊樂場用地 綠地及道路用地 ( 詳表二 圖三 ), 均未開闢 -9-
正新醫院高雄警察局前鎮分局基地東側籬仔內路 ( 北向南 ) 基地西側一心一路 203 巷 ( 北向南 ) 圖六四鄰現況示意圖 基地西南側軍備局 205 廠 -10-
四 土地權屬 本計畫區計畫面積約 8.01 公頃, 除本市前鎮區憲德段地號 355 等 1 筆土地 ( 約 56 m2 ) 為國有土地, 其餘均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計 7 人, 中石化公司持有土地面積約 66,585 m2, 佔本計畫區面積 83.15 %, 其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面積合計約 13,440 m2, 佔本計畫區面積 16.78% 本計畫區土地權屬及面積表詳圖七 表四及表五所示 圖七本計畫區土地權屬示意圖 -11-
表四本計畫區土地權屬分析表 土地所有權人 ( 土地管理機關 ) 土地面積 ( m2 ) 佔計畫區比例 (%) 中石化公司 66,585 83.15 私有土地 其它私人 ( 計 6 人 ) 13,440 16.78 合計 80,025 99.93 公有土地 中華民國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56 0.07 合計 80,081 100.00 註 : 表列面積僅供統計參考, 實際面積應依分割測量者為準 表五本計畫區土地清冊 編號行政區地段地號面積 ( m2 ) 持分比例土地所有權人 1 前鎮區憲德段 351-3 126 全部 謝 平 2 前鎮區憲德段 354-1 133 二分之一王 聰二分之一陳 惠 3 前鎮區憲德段 355 56 全部 中華民國 ( 國有財產署 ) 4 前鎮區憲德段 356 30,109 全部 中石化公司 5 前鎮區憲德段 356-10 1 全部 中石化公司 6 前鎮區憲德段 356-12 10,652 全部 中石化公司 7 前鎮區憲德段 356-13 10,447 全部 中石化公司 8 前鎮區憲德段 356-15 5,456 全部 中石化公司 9 前鎮區憲德段 356-16 3,725 全部 中石化公司 10 前鎮區憲德段 356-17 35 全部 中石化公司 11 前鎮區憲德段 356-21 1 全部 中石化公司 12 前鎮區憲德段 356-22 7 全部 中石化公司 13 前鎮區憲德段 356-25 960 全部 中石化公司 14 前鎮區憲德段 356-26 3,417 全部 中石化公司 15 前鎮區憲德段 356-27 1,638 全部 中石化公司 16 前鎮區憲德段 356-28 27 全部 中石化公司 17 前鎮區憲德段 357-1 283 全部 蔡 雲 18 前鎮區憲德段 357-7 157 全部 蔡 雲 19 前鎮區憲德段 357-8 503 全部 蔡 雲 20 前鎮區憲德段 357-9 56 全部 蔡 雲 21 前鎮區憲德段 637 2,893 全部 蔡 雲 22 前鎮區憲德段 637-1 975 全部 蔡 雲 23 前鎮區憲德段 637-2 2,791 全部 蔡 雲 24 前鎮區憲德段 637-3 372 全部 蔡 雲 -12-
續表五本計畫區土地清冊 編號行政區地段 地號 面積 ( m2 ) 持分比例 土地所有權人 25 前鎮區憲德段 637-4 1,510 全部 蔡 雲 26 前鎮區憲德段 637-5 1,512 全部 蔡 雲 二分之一 蔡 廷 27 前鎮區憲德段 638 176 二分之一 蔡 鴻 28 前鎮區憲德段 639 67 全部 蔡 雲 29 前鎮區憲德段 639-1 50 全部 蔡 雲 30 前鎮區憲德段 639-2 101 全部 蔡 雲 31 前鎮區憲德段 640 84 全部 蔡 雲 32 前鎮區憲德段 641 968 全部 蔡 雲 33 前鎮區憲德段 641-1 327 全部 蔡 雲 34 前鎮區憲德段 641-2 40 全部 蔡 雲 35 前鎮區憲德段 645 151 二分之一蔡 廷二分之一蔡 鴻 36 前鎮區憲德段 645-1 42 二分之一蔡 廷二分之一蔡 鴻 37 前鎮區憲德段 645-2 14 二分之一蔡 廷二分之一蔡 鴻 38 前鎮區憲德段 646 90 全部 蔡 雲 39 前鎮區憲德段 646-1 15 全部 蔡 雲 40 前鎮區憲德段 646-2 4 全部 蔡 雲 41 前鎮區憲德段 647 110 全部 中石化公司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五 地區交通系統 合計 80,081 本計畫區位於前鎮區一心一路及籬仔內路口 ( 詳圖八 ), 以一心路及籬仔內路 ( 銜接和平路 ) 為主要聯外道路, 且距中山高速公路及臺 88 快速道路等交流道僅約 2.5 公里, 另高雄市重要運輸場站 ( 如小港國際機場 高雄港區 高雄車站 ) 亦都在計畫區周圍 5 公里範圍內, 且基地鄰近捷運輕軌路線, 不論陸 海 空運以及大眾運輸條件均相當便利, 交通區位佳 -13-
資料來源 :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圖八本計畫區交通條件示意圖 六 土地污染及改善狀況 中石化公司高雄廠場址業於 90 年 12 月停止生產, 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93 年 10 月於場址內進行 26 處 (36 個 ) 土壤採樣及檢測計有 4 個土壤樣品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高雄市政府於 94 年 7 月 20 日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本計畫區復經中石化公司進行土壤污染整治, 經高雄市政府 98 年 6 月 12 日高市環二字第 0980034420 號公告解除中石化公司高雄廠土壤污染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14-
伍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關係說明 本計畫區位屬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範圍, 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綠地及道路用地 ( 詳圖九 ) 依據 102 年 6 月 4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條規定, 基於公平原則, 如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土地利用, 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檢討變更細部計畫, 調降負擔比例 本計畫區範圍 圖九本計畫區主要計畫內容示意圖 -15-
陸 變更理由 一 市地重劃平均負擔比率過高, 影響本計畫區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意願 民國 98 年 5 月高雄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評估本計畫區市地重劃可行性, 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 38.63%, 費用平均負擔比率 12.63 %, 合計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高達 51.26%, 高於法定比例 45%,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第 3 項規定, 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 然因平均重劃負擔比例偏高, 影響本計畫區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意願, 致使本案未能符合上開法定要件, 影響整體開發進度 為整體性加速推動多功能經貿園區發展, 高雄市政府 102 年 6 月 4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通案性檢討各開發工區之負擔比例, 並規定本計畫區得於期限內依都市計畫程序, 調降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 二 基於公平原則, 依現行計畫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依據高雄市政府 99 年 6 月 9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本計畫區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38.8% 高雄市政府辦理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案 及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期間, 中石化公司陳情調降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率, 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98 次會議審決基於公平原則, 如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土地利用, 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檢討變更細部計畫, 調降負擔比例 是以本計畫區得依規定重新檢討變更細部計畫, 調降負擔比例為 34.8% -16-
柒 規劃構想與變更內容 一 規劃構想 為兼顧後續開發可行性及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完整性, 整體規劃構想說明如下 ( 詳圖十 ): ( 一 ) 配合本計畫區西側範圍外增設 15M 計畫道路, 廢除本計畫區特貿六 B 之 12M 計畫道路, 規劃本計畫區可建築土地為大街廓 ( 特貿六 A 特貿六 B), 可集中留設法定空地 除維持特貿六 B 街廓完整性, 並減少道路交會處之交通衝突點及路衝問題 ( 二 ) 考量本計畫區西側公共設施用地集中劃設及配合計畫區西側範圍外增設之 15M 計畫道路與符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等原則, 調整原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形狀與面積, 除適度提供本計畫區休憩空間, 亦可結合計畫範圍外之機關用地 停車場用地及公園用地, 共同提昇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17-
圖十規劃構想示意圖 -18-
二 實質變更內容 依據規劃構想, 廢除原計畫 12M 道路用地, 於計畫區西側 20M 道路與 15M 道路交會處調整原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形狀與面積, 變更內容詳表六 圖十一及圖十二所示 1 2 3 位置 特貿六 B 街廓 特貿六 B 街廓 特貿六 B 街廓 變更前 道路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 特貿六 B) 表六實質變更內容綜理表 變更內容面積 ( 公頃 ) 0.29 (2904 m2 ) 0.20 (1966 m2 ) 0.21 (2140 m2 ) 變更後計畫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 特貿六 B)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 特貿六 B) 兒童遊樂場用地 註 1: 表列面積括弧部分係以參考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記面積與圖面量測計算所得 註 2: 表列面積僅供統計參考, 確實面積應依實際分割測量者為準 變更理由 1. 維持特貿六 B 街廓的完整性, 基地空間得以整體規劃 2. 減少道路交會處造成交通衝突點及路衝問題 配合周邊已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配合計畫區西側範圍外增設之 15M 計畫道路與符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等原則, 調整原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形狀與面積, 除可增加本基地內之生活品質外, 亦能提昇周邊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19-
圖十一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示意圖 -20-
圖十二套繪變更細部計畫地籍示意圖 -21-
捌 變更後實質計畫 一 計畫人口與居住密度 依據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中規定, 特貿六之計畫面積為 14.08 公頃, 其計畫人口總量管制為 4,551 人 本案共劃設特貿六 5.20 公頃, 推估本計畫之計畫人口為 1,681 人, 居住密度為每公頃約 324 人 二 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 本計畫區規劃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 特貿六 A 特貿六 B) 綠地用地 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 計畫面積 8.01 公頃, 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 詳表七與圖十三所示 表七本計畫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 分區名稱編號面積 ( 公頃 ) 佔計畫區比例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特貿六 A 3.01 (30109 m2 ) 37.60% 特貿六 B 2.19 (21875 m2 ) 27.31% 小計 5.20 (51984 m2 ) 64.91% 公園用地 0.70 ( 7019 m2 ) 8.77% 綠地用地 0.59 ( 5884 m2 ) 7.35% 公共設施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0.30 ( 3018 m2 ) 3.77% 道路用地 1.22 (12176 m2 ) 15.20% 小計 2.81 (28097 m2 ) 35.09% 總計 8.01 (80081m2) 100.00% 註 1: 表列面積括弧部分係以參考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記面積與圖面量測計算所得 註 2: 表列面積僅供統計參考, 確實面積應依實際分割測量者為準 三 道路系統計畫 本計畫區以一心路及籬仔內路為主要聯外道路, 通往本市前金 新興 苓雅區及鳳山等行政區, 計畫區內規劃東西向 20 米細部計畫道路, 聯通籬仔內舊聚落及光華路 -22-
圖十三變更後都市計畫示意圖 -23-
玖 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 開發方式 依據高雄市政府 99 年 6 月 9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規定, 本計畫區係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 38.8% 高雄市政府辦理通盤檢討期間, 中石化公司逕向內政部陳情調降負擔比例為 34.8%, 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98 次會議決議 ( 略 ): 基於公平原則, 如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 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重新檢討變更細部計畫, 調降負擔比例, 爰本細部計畫區調降負擔比例為 34.8% 本計畫區劃設公園用地 0.70 公頃 綠地用地 0.59 公頃 兒童遊戲場用地 0.30 公頃 道路用地 1.22 公頃, 合計 2.81 公頃, 佔計畫區比例 35.09%( 詳見表七 ), 符合上開規定 其中本計畫區綠地 ( 綠 7) 西側部分道路用地 ( 本市前鎮區憲德段地號 355 351-3 354-1 及 356-17 等 4 筆土地 ) 約 0.03 公頃 ( 約 350 m2 )( 詳見圖四 ), 係原 86 年 7 月 26 日公告實施 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 ( 籬子內舊部落地區 )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中變更綠地為第四種住宅區之部分土地, 後於 88 年擬定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都市計畫時, 為銜接和平路 ( 籬仔內路 ), 復又將其劃設為道路用地, 同時規定免負擔回饋 ( 用地部分 ) 參與整體開發 故免其用地負擔, 僅負擔整體開發所需之重劃相關費用, 有關該道路用地負擔部分係由區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因此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至少應劃設約 2.81 公頃 ( 約 28097 m2 ), 計算式說明如下 : (80081 m2 ( 計畫區面積 )-350 m2 ( 免負擔回饋土地 )) 34.8%( 不含免負擔回饋土地之公設用地負擔比例 )+350 m2 28097 m2 另依據現行計畫規定, 本計畫區如於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 -24-
定完主辦費來源徵特定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公告實施之次日起 6 年內完成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產權點交, 則其負擔比例為 34.8%; 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 則恢復原計畫規定之 38.8% 二 財務計畫 本計畫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98 年 5 月 20 日高市地政四字第 0980007704 號函送之開發成本為基礎, 依據變更內容及土地使用現況等因素進行調整事業及財務計畫, 並呈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查核 ( 詳附件二 ), 事業及財務計畫分析表詳表八 表八事業及財務計畫分析表 公共設施種類 面積 ( 公頃 ) 土地取得開發經費 ( 萬元 ) 方式區市捐段地工程規劃徵重整地公共設施設計及監購收劃贈工程費工程費造費 合計 單位預成期限經公園用地 0.70 ˇ 189 174 4,182 4,525 綠地用地 0.59 ˇ 54 66 1,141 1,261 兒童遊樂場用地 0.30 ˇ 34 48 828 910 道路用地 1.22 ˇ 474 352 10,554 11,380 合計 2.81 ˇ 751 640 16,705 18,096 註 1: 表列面積僅供統計參考, 實際面積應依分割測量者為準 註 2: 本表開發經費及預定完成期限得視主辦單位財務狀況酌予調整 高雄市政府 依平均地權條 106 年例暨相關規定辦理 -25-
拾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基準 本計畫區位屬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 範圍, 復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 102 年 6 月 4 日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故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及土地使用除應依下列規定管制外, 餘未規定事項, 仍應依上開特定區細部計畫規定辦理 : 一 本計畫區特貿六之建蔽率不得超過 50%, 容積率不得超過 300% 二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不得設置圍籬, 退縮建築之空地除應留設寬度 3.9 公尺之無遮簷人行步道外, 其餘應植栽綠化, 退縮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若該基地為角地, 應於臨接計畫道路兩側退縮建築 -26-
附件一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4 月 25 日第 53 次會議紀錄
bpa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4 月 25 日第 53 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 : 民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一 ) 下午 2 時 30 分二 地點 : 高雄市政府第四會議室三 主席 : 陳主任委員金德記錄 : 陳惠美四 出席委員 : 陳主任委員金德 徐副主任委員中強 賴委員文泰 白委員金安 陳委員啟仁 ( 請假 ) 丁委員澈士( 請假 ) 張委員學聖( 請假 ) 魏委員健宏 李委員佩芬( 請假 ) 趙委員子元( 請假 ) 黃委員士賓 劉委員富美 謝委員榮祥 張委員志清 ( 孫暐炫代 ) 張委員桂鳳( 翁薇謹代 ) 李委員怡德 趙委員建喬 黃委員進雄 陳委員勁甫 ( 林弘慎代 ) 蔡委員長展 曾委員文生 ( 林英斌代 ) 五 會議承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區審科 ) 薛淵仁 胡怡鴦黃嘉怡六 列席單位 : ( 一 ) 列席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陳慧君 許峻榮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林建聰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鄭問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朱文忠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梁錦淵 黃柏棻林雅鈴 劉鑌鋈楊智能 1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黃登福 劉淑娟楊燿榮 郭展義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鄭光泰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薛信男 陳志宏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陳俊名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吳惠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蔡翹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余俊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高雄市茄萣區公所邱金寶 歐勝昌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青 吳俊彥 陳麗文 曾慶玓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王啟川 張文欽唐一凡 王智聖李季持 鄭志敏賴郁晴 蔡宙蓉許瀞文 ( 二 ) 高雄市議會 : 列席議員陳麗娜議員服務處王芯瑜秘書 ( 三 ) 審議案第一案陳情代表 : 邱天化 邱裕峰 邱福利 邱元福 邱漢權 邱吉賢 邱共 郭妙娥 胡明和 侯全義 邱銘朗 于乃衡 鄭連財七 審議案件 : 第一案 : 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 ( 配合茄萣海岸防護改善工程 ) 案決議 : 2
( 一 ) 基於海岸防護需要暨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本案同意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詳附錄一 ) 通過 另有關繁 ( 養 ) 殖業搬遷輔導部分, 請水利局會同海洋局, 持續與當地民眾協調溝通, 保障其權益 ( 二 ) 海岸綠地未來於規劃設計時, 請水利局針對海岸特性選用適當植栽 附錄一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如下: 本案尊重市府政策及配合海岸防災之迫切需要, 除下列意見修正外, 餘同意照公展草案通過並逕提大會審議 ; 惟請市府 ( 海洋局會同水利局 ) 就養殖戶搬遷輔導方案向當地養殖戶溝通說明, 並請提案機關水利局將辦理情形併提市都委會報告 1. 請提案機關水利局就本案變更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暨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於變更理由內補充論述 2.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有關市府研析意見部分, 請再就本案變更之急迫性 必要性及針對養殖戶 地上物說明市府已召開專案會議處理, 並就搬遷輔導方案等補充說明, 以回應陳情人訴求, 並請都發局協助檢核後依修正後之研析意見 ( 如附綜理表一 ) 通過 3. 有關變更都市計畫說明書誤繕部分, 請提案機關釐清修正 第二案 : 變更大寮都市計畫 ( 配合林園排水上游改善工程 ) 案決議 : 照公展草案內容通過 第三案 : 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 ( 凹子底地區 ) 細部計畫 ( 轉運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調整 ) 案決議 : 本案先組成專案小組討論, 研提建議意見後再提會審 3
議, 並請提案單位交通部高鐵局將本次會議委員建議之下列意見納入考量及補充相關資料 : ( 一 ) 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並無提高, 係將部分轉運專用區樓地板面積轉換為商業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故應加強增加商業使用設施之合理性 公益性論述暨與原轉運功能的關係及影響 ( 二 ) 本案作為轉運專用區的實質功能及效益為何? 建議從公共利益角度, 思考基地是否有其他對高雄未來發展更有利之公共設施或建設規劃方案 ( 三 ) 現況高鐵左營站本身之停車空間已不敷需求, 本案變更後增加之商業設施所誘發的停車需求, 恐將產生更大的停車問題, 請提出具體協助解決高鐵站周邊停車需求之規劃 ( 四 ) 有關變更負擔回饋部分, 不應以增加之商業樓地板面積乘以變更負擔比例計算, 建議以增加之商業樓地板面積所創造之價值依比例核算 第四案 :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部分道路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 案決議 : 本案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詳附錄二 ) 通過 附錄二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如下: 一 有關公展草案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 (34.65%) 未達本市負擔比例標準 (34.8%), 經釐清係 88 年主要計畫已規定免計用地負擔且應併同參與本計畫區整體開發之部分道路用地所致 考量近年時空環境轉變, 本府為促進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 通案性調降本計畫區之負擔比例 4%( 調降後 34.8%), 並增訂及 4
早開發之容積獎勵規定, 相當程度提升本案市地重劃開發可行性 綜上政策調整因素及兼顧本案採公辦市地重劃開發之公益性, 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原則依都發局所提計算方式辦理, 請提案單位中石化公司依前開意見修正計畫書, 並補充上開時空背景轉變之緣由 二 有關交通局書面意見建議原計畫 12 公尺計畫道路調整成直線部分, 因涉及增加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 ( 此與本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原意相違 ) 及變更部分計畫範圍外土地, 尚不可行 另有關基地開發衍生之交通衝擊部分, 因本案未來開發前仍須依規定提送都市設計及交通影響評估審議, 故納入後續程序處理, 惟請提案單位回應說明交通影響情形 三 請地政局協助查明免計用地負擔參與整體開發之道路用地 (350 平方公尺 ) 土地所有權人取得產權時間點, 以釐清其免計用地負擔之合理性 四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審議建議詳如附綜理表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欄 ( 詳如附綜理表二 ) 第五案 : 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鳳山厝部分 )( 部分道路用地為農業區 ) 案決議 : 照公展草案內容通過 第六案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高雄直升機棚廠興建工程減少 ( 免 ) 設置停車空間案決議 : 照提案內容通過 八 臨時動議 : 無九 散會 : 下午 5 時 10 分 5
附表二 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 ( 部分道路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 區 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部分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為 兒童遊樂場用地 )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建議意見綜理表 編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市府研析意見號 1 地政局 1. 查本計畫書表七土地使用計畫同左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如下 : 面積表所載 佔計畫區比例 計算有誤, 請修正, 又本計畫區內部分道路用地面積約 350 平方公尺免計扣用地負擔, 依該表 註 2: 表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於扣除免用地負擔面積 ( 約 350 平方公尺 ) 後為 34.80% 規定辦理, 其免計扣用地負擔部分倘由區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建議載明於本計畫書中 2. 依本特定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定本計畫 1. 本計畫範圍內 免負擔用地回饋參與整體開發 之道路用地 (350 平方公尺 ), 原係 86 年 7 月 26 日發布實施 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 ( 籬子內舊部落地區 )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第四種住宅區,88 年擬定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時, 為銜接和平路 ( 籬仔內路 ), 復將其劃設為道路用地, 並規定以免負擔回饋 ( 用地部分 ) 參與整體開發 故本計畫區 ( 不含免負擔回饋土地 ) 之公設 區得依規定調降回饋負擔比例 用地負擔比例為 34.8%, 經計算 為 34.80%, 惟經計算表七劃設 公設用地面積為 28,097 平方公 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尚未達上 尺, 計 算 式 : (80,081- 開法定用地負擔比例, 請於計畫書載明其不足之部分處理方式 3. 另本計畫書玖 事業及財務計畫中二 財務計畫 所列開發成本經費, 經查係本局依 99 年 6 月公告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容評估, 惟本變更內容及土地使用現況與 99 年評估當時已有差異, 為免造成土地所有權人誤解, 請修正本節內容 350)*34.8%+350 28,097, 故公展草案公設用地僅劃設 2.77 公頃, 應予修正補足公設用地面積, 並參酌地政局意見於計畫書敘明本計畫 免負擔回饋土地 由區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2. 併請本計畫申請人依地政局意見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 以及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檢送修正後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予地政局審認, 並於本計畫核定前, 將審認結果書 面文件納入計畫書 市都委會市都委專案小組會決議建議意見照市府研照專案 析意見通小組建 過 議意見通過 12
附件二高雄市政府公告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公文及公告函
附件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事業及財務計畫查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