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案第 1 案 : 線西鄉公所函為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壹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本府以 98 年 3 月 27 日府建城字第 A 號公告公開展覽, 公告期間自 98 年 4 月 1 日起至 98 年 4 月 30 日, 並於 98 年 4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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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99 次會議紀錄 壹 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9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30 分 貳 地點 : 本府三樓簡報室 參 主席 : 卓主任委員伯源 ( 宣布開會時主任委員另有要公, 不克出席, 由預備主持人張副主任委員瑞濱代表主席 ) 肆 出席委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伍 出席單位及人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陸 審議案件一覽表 審議案件共 4 案 : 紀錄彙整 : 陳詩芸 審議案第 1 案 : 線西鄉公所函為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審議案第 2 案 : 彰化縣政府為 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計畫 案 審議案第 3 案 : 彰化縣政府為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配合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 ) 案 審議案第 4 案 : 彰化縣政府為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討論案件共 2 案 : 討論案第 1 案 : 彰化縣政府為 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11 案 再提會討論案 討論案第 2 案 : 彰化縣政府為利審查經濟部暨所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電所用地等鄰避性設施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研擬審議原則提請委員會討論, 俾供本會委員未來審議是類案件之參考 柒 散會 ( 下午 5 時 30 分 ) 1

2 審議案第 1 案 : 線西鄉公所函為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壹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本府以 98 年 3 月 27 日府建城字第 A 號公告公開展覽, 公告期間自 98 年 4 月 1 日起至 98 年 4 月 30 日, 並於 98 年 4 月 22 日假線西鄉公所舉行公開說明會完竣 二 法令依據 :1.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 條 三 變更計畫範圍 : 請詳計畫書 四 變更理由及內容 : 請詳計畫書及詳表一 二 五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 公開展覽期間共收到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 2 案, 詳表三 六 本案經簽奉核可由謝委員政穎 ( 召集人 ) 謝委員靜琪 呂委員麗純 林委員書德 周委員傑 許委員國威 ( 接替林委員書德任期 ) 葉委員名山( 接替謝委員靜琪任期 ) 林委員綠香 ( 接替呂委員麗純任期 ) 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分別於 98 年 6 月 11 日 98 年 7 月 28 日 99 年 2 月 11 日 99 年 4 月 30 日 99 年 8 月 12 日召開 5 次專案小組會議, 獲致初步具體建議意見, 由線西鄉公所以 100 年 3 月 30 日線鄉建字第 號函送對照表方式研提處理情形暨修正計畫書 圖報府後, 提送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貳 決議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 其餘依照會中所提修正後計畫書圖及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如附件 ) 通過, 並退請線西公所修正計畫 2

3 書 圖後, 送縣府報請內政部核定, 免再提會討論 一 變 6 案有關學校用地 ( 國小二 ) 變更為住宅區乙案暫予保留, 請線西鄉公所再次調查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為農業區之意願後, 提會討論 二 變 12 案有關人行步道變更為 4m 道路較不利車行 ; 為提昇行車動線, 由公兒九劃設 4m 寬度併入, 使本案達 8m 之計畫道路 三 變 13 案有關公兒六西南側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乙案, 請加註未來道路設計應確保既有灌漑排水溝之暢通 四 變 14 案及人陳第 2 案有關變更停車場用地 ( 停四 ) 為市場用地乙案, 因本變更案致停車場用地面積未達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 21 條 停車場用地面積之規定, 爾後應予其它可建築用地予於適時補足 五 人陳第 3 案有關機關用地六南側住宅區於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誤植為農業區乙案, 請於本次計畫圖中更正 3

4 附件 表一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綜理表 4 原編號 新編號 位置 原計畫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1 1 計畫目標年民國 92 年民國 110 年 2 2 加油站用地 加油站用地 ( 公頃 ) 註 : 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加油站專用區 ( 公頃 ) 變更理由 現行計畫目標年已屆滿, 故配合台灣中部區域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草案之目標年, 將本計畫目標年訂為民國 110 年 1. 該用地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後已無設置 開闢需求 ( 詳附件三 ) 2. 考量該用地位於本區聯結彰濱工業區主要聯絡道路 Ⅰ 號道路旁, 區位適當, 且現行區內僅有一處加油站, 未來仍有設置需求 故依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意願調查結果, 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 詳附件三 ) 備註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建議照案通過 1. 依 彰化縣都市計建議照案通過 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本變更案應提供 30% 公共設施回饋 ( 約 660 m2 ), 並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 2. 變更範圍地號為重振段 (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三 )

5 表一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綜理表 ( 續 1) 5 原編號 新編號 3 3 位置 Ⅰ 道路與 Ⅵ-1 號道路交叉口東側之二邊截角 原計畫 ( 公頃 ) 道路用地 ( 公頃 ) 註 : 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新計畫 ( 公頃 ) 商業區 ( 公頃 ) 變更理由 1.Ⅰ 道路 ( 彰濱工業區 3 號聯絡道路 ) 與 Ⅵ-1 號道路交叉之截角, 於民國 80 年辦理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 盤檢討 ), 依經濟部工業局規劃及取得之道路土地範圍, 予以由商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2. 經濟部工業局 函得知, 本變更範圍係屬公所權責, 請公所依權責辦理 ( 詳附件四 ) 3. 現行該變更案西側二邊之截角業已徵收開闢完成 ; 東側二邊截角尚未徵收開闢且現況已有合法建物 (84 年取得使照, 詳附件四 ), 在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與促使土地有效利用, 變更回原使用分區 備註 1. 本案符合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得免回饋 2. 變更範圍地號為 : 中興段 部分土地, 面積 47 m2 ; 中興段 地號 部分土地, 面積 46 m2 (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四 ) 縣都委會專案小 組初步建議 建議照案通過

6 表一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綜理表 ( 續 2) 6 原編號 4 新編號 位置 - 機三 4 原計畫 ( 公頃 ) 機關用地 (0.18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電信事業專用區 ( 公頃 ) 商業區 ( 公頃 ) 註 : 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變更理由 備註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配合 國家資產 1. 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 地號 本案業已併入中 管理委員會 有 2. 經查該機關用地於擬定線西都市計畫時即已華電信公司用地 關國營事業民 劃定, 現為中華電信之機房設施使用, 配合專案通盤檢討案 營化相關政 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 有關國營事業民營辦理, 於本次通盤 策, 依實際使用 化相關政策, 依實際使用範圍變更為電信事檢討不予納入檢 範圍變更為電 業專用區, 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討 信事業專用區 則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 ( 金融保險業 一般批發業 一般零售業 健身服務業 餐 飲業 一般商業辦公大樓 ) 使用, 因使用性質 維持不變, 故免予回饋 機三劃定範圍部分未使用之土地, 原需地單位中華電信公司已無使用需求且無擴建計畫 ( 詳附件五 ), 故本次變更擬將其未使用部分, 依鄰近使用分區變更之 1. 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本變更案 ( 容積率小於 300% 者 ) 應提供 35% 公共設施回饋 ( 約 287 m2 ) 2. 因回饋之公設用地未達 500 m2, 得以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並於建造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 3. 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 等 3 筆土地, 已取得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 詳附件五 ) 建議照案通過

7 表一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綜理表 ( 續 3) 原編號 新編號 位置 原計畫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變更理由 備註 縣都委會專案小 組初步建議 5 5 編號 Ⅲ-3 號區內環狀道路 道路用地 ( 公頃 ) 註 : 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園道用地 ( 公頃 ) 為營塑都市景觀意象, 在不影園道剖面示意圖 ( 詳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 擬將編號 Ⅲ-3 號區內環狀道路附件六 ) 規劃為園道用地, 並劃設自行車道, 以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及提昇居住環境品質 建議照案通過 說明 : 修正後之園道用地其植栽寬度達 8.5m, 符合綠化面積應達 1/3 之規定 7

8 表一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綜理表 ( 續 4) 8 原編號 新編號 位置 6 6 國小二 原計畫 ( 公頃 ) 學校用地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住宅區 ( 公頃 ) 註 : 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變更理由備註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1. 自民國 711. 本案於縣都委會專案小組第 4 次會議請線西鄉公所研提變更為其 年劃設至今仍未徵 建議 : 請提出公共設施用地配置方它公共設施用地之可行方案, 主要計畫變更總面積之 10% 為公案, 提請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收 及 開 共設施用地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並審議 闢, 經函詢教育主管 保留將來參與市地重劃分配之權利 說明 : 另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應另行擬 1. 本案經再次徵詢土地所有權 機 關 得 訂細部計畫 ( 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 人之變更意願, 其私有土地 知, 該區已無設校需 用地 ( 佔總變面積之 25%) 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 部分其同意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者, 佔總面積之 求, 同意變 2. 變更範圍地號為重光段 %, 已無變更為住宅區 更為其它 之意願 用地使用 ( 詳附件七 ) 依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 : 公 等 25 筆土地 2. 為促使土地有效利用及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在不響整體發展 3. 經再次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就都委會專案小組第 4 次會議建議方案之變更意願調查 ( 詳附件七 ) 說明如下 : 1 私有土地部分其同意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者, 佔總面積之 73.24%( 面積為 17,534 m2 ); 未表示意見者, 佔總面 積之 19.29%( 面積為 4,619 m2 ) 之 情 況 2 公有土地部分, 其土地由台灣省農田 下, 變更為 住宅區 水利代管者, 為維持原有灌排功能, 建議編定為行水區, 佔總面積之 6.20% 園 體育場所 綠地 廣場及兒童遊樂場, 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 作有系統之布置, 除具有特殊情形外, 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 10% 之規定, 本計畫區內上開用地之劃設面積仍有不足, 應予適當補足 3. 如無適當方案, 建議維持國小用地

9 表一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綜理表 ( 續 5) 9 原編號 新編號 位置 7 7 公兒 ( 九 ) 北側 8 8 線西國中北側 原計畫 ( 公頃 ) 農業區 ( 公頃 ) 住宅區 ( 公頃 ) 註 : 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新計畫 ( 公頃 ) 社教用地 ( 公頃 ) 學校用地 ( 公頃 ) 變更理由 備註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為線西鄉公所於民國 98 年完變更範圍地號為德興建議照案通過 工啟用之 2F 聯合托兒所, 依現段 1084 地號, 土地管況使用情況變更為社教用地 理者為彰化縣線西鄉公所 (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八 ) 1. 原住宅區之劃設過於畸零狹小, 現況已為線西國中開放設施之一部分 2. 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經清查得知, 該用地大部分土地屬線西國中 鄉西鄉所有 ; 部分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 ( 詳件九 ), 部分為私有地 ; 其中私有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業以簽立捐贈同意書予線西國中 ( 詳件九 ) 3. 變更合併為學校用地以利於整體使用 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 ( 為公有 裡地, 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 )920-1 地號等 19 筆地籍圖及土地 ( 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九 ) 建議照案通過

10 表一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綜理表 ( 續 6) 10 原編號 新編號 位置 9 9 機四北側 機七 11 - 機六 屠宰場用地 原計畫 ( 公頃 ) 住宅區 ( 公頃 ) 機關用地 ( 公頃 ) 機關用地 ( 公頃 ) 屠宰場用地 ( 公頃 ) 註 : 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新計畫 ( 公頃 ) 機關用地 ( 公頃 ) 學校用地 ( 公頃 ) 郵政事業專用區 ( 公頃 ) 機關用地 ( 公頃 ) 變更理由 1. 變更土地為鄉有地, 且原住戶已補償拆遷, 現為鄉公所停車場之一部分 2. 變更合併為鄉公所之機四用地以符實際, 並利於整體使用 1. 該用地緊鄰線西國小, 原為國防軍事使用, 現已移交供線西國小作停車場使用 2. 為利後續管理變更為學校用地 配合 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 有關國營事業民營化相關政策, 依實際使用範圍便為郵政事業專用區, 且不得為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者 1. 原屠宰場已移至他處, 現供鄉公所清潔隊使用 2. 配合公所清潔隊資源回收使用之需, 變更為機關用地, 並補辦建築執照 備註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建議照案通過 段 地號等 3 筆土地 (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十 ) 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 1095 地號部分土地 (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十一 ) 建議照案通過 併中華郵政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 1. 編定為機七 建議照案通過 2. 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 地號等 9 筆土地 (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十二 )

11 表一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綜理表 ( 續 7) 11 原編號 新編號 位置 公兒九東 南側 公兒六西南側 原計畫 ( 公頃 ) 人行步道 ( 公頃 ) 人行步道 ( 公頃 ) 住宅區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4m 道路 ( 公頃 ) 道路用地 ( 公頃 ) 道路用地 ( 公頃 ) 註 : 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變更理由備註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配合整體發展構想, 區內規劃之人行步道, 未涉及整體發展構想人行環境之建構, 且現況開闢使用情形, 確有汽車行駛之必要, 依實際使用情形, 變更為 4m 道路以符實需 區內規劃之 4m 人行變更範圍地號為步道, 經檢討配合現重振段 況開闢使用情形, 確 有汽車行駛之必 等 5 要, 變更道路用地, 筆土地, 均屬台並拓寬為 8m 道路以灣省農田水利會符實需 所代管之土地 一 依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一 : 本計畫規劃之人行步道用地, 請依內政部 90 年 2 月 6 日台九十內營字第 號函之說明, 如有作汽車行駛使用之必要, 予以適切之變更 辦理 二 建議照案通過 一 依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一 : 本計畫規劃之人行步道用地, 請依內政部 90 年 2 月 6 日台九十內營字第 號函之說明, 如有作汽車行駛使用之必要, 予以適切之變更 辦理 二 建議照案通過 說明 : 1. 考量該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及變更案現況已開闢為 8m 道路, 確有汽車行駛之必要 2. 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該土地屬中華民國所有, 現為彰化農田水利會所管理 ; 考量與該土地毗鄰之住宅區現已建築使用, 且該地屬畸零地無法整體開發建築利用, 應配合上開說明 1 變更之 3. 本案提送大會審議時亦請農田水利會與會說明

12 表一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綜理表 ( 續 8) 12 原編號 新編號 位置 - 14 停四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原計畫 ( 公頃 ) 停車場用地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市場用地 ( 公頃 ) -- 增 ( 修 ) 訂內容 註 : 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變更理由 1. 該用地由鄉公所承租規劃作為線西鄉臨時攤販集中市場已逾 15 年, 現為線西鄉唯一集中市場 2. 為達土地最適使用及鄉民之消費習慣, 依使用現況變更為市場用地 配合實際發展需求 相關法令規定, 於以檢討修訂, 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 備註 1. 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 地號等 6 筆土地及中興段 993 地號部分土地 ( 地籍圖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 所有權變更意願調查詳附件十三 ) 2. 編定為市三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1. 請線西鄉公所釐清是否為合法建物? 若為合法建物, 其登載用途為何? 並提供相關文件後, 建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市場用地 2. 因本變更案致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 21 條 停車場用地面積之規定, 應予其它適當地點予於補足 詳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

13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13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 ( 增 ) 訂理由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三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 四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 初步建議 一 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配合內政部 台內建議照案通過 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中營字第 號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令修正 都市計畫法臺灣定之 省施行細則 檢討修正 二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未修正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 三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300 % 四 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未修正 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建議照案通過 經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建議照案通過 施行細則 第 34 條之規定原則檢討, 本計畫區之居住密度為 315( 人 / 公頃 ), 現行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超過 15%, 其容積率不得超過 280%; 考量計區內商業區多屬鄰里型為主, 故斟量調降原容積率至 300% 建議照案通過

14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1) 14 增訂 增訂 增 ( 修 ) 訂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 ( 增 ) 訂理由 五 機關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五 郵政事業專用區之土地以增訂郵政事業專用區之供郵政事業及其有關設施管制內容 使用,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 六 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土地以增訂電信事業專用區之供電力事業及其有關設施管制內容 使用,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 其建築及土地使用依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30-1 條第 1 項第 1 至 4 款規定辦理 七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80% 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管理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管理 1. 調整加油站用地之管制內容為加油站專用區 2. 增訂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管理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管理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 11 案 中華電信現正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 故土管要點建議由該專案通檢訂定, 建議本條刪除 1. 建議參酌本縣其他案例修正 2. 若容積率由 80% 提升至 120%, 請補充修正原因說明, 若維持 80%, 則建議照案通過 八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調整條次, 並刪除 建築建議照案通過 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物 字眼, 以求統一 250%

15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2) 15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 ( 增 ) 訂理由 六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七 市場用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並依 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 相關規定辦理 八 加油站用地之土地以供興建刪除加油站及其有關設施使用,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九 屠宰場用地之土地以供興建刪除屠宰場及其有關設施使用,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十 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九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十 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 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調整條次 1. 調整條次 2. 刪除 建築物 字句, 以求統一 3. 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已廢止, 故刪除, 並依 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 相關規定辦理之字句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建議照案通過 建議照案通過 原加油站用地已變更為建議照案通過 專用區, 爰刪除其規定 原屠宰場用地已變更為機關用地, 爰刪除其規定 十一 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調整條次 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50% 建議照案通過 建議照案通過

16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3) 16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 ( 增 ) 訂理由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增訂 十二 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大於 45% 增訂公園用地之管制內容 一 依 業務單位意見及 第 1 次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增訂公園用地土地使用管制 二 建議照案通過 增訂 增訂 十三 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超過 30% 增訂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管制內容 十四 停車場用地增訂停車場用地之管制內 ( 一 ) 平面使用 : 建蔽率不得大於容 10% 其附屬設施之容積率不得大於 20% ( 二 ) 立體使用 : 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960% 一 依 業務單位意見及 第 1 次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增訂兒童遊樂場用地土地使用管制 二 建議照案通過 一 依 業務單位意見及 第 1 次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增訂停車場用地土地使用管制 二 建議照案通過

17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4) 17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 ( 增 ) 訂理由 十一 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於計畫書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 一 ) 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 得依第十二條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 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者 2. 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在住宅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 )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少年 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一條第 ( 一 )( 二 ) 款刪除 十五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 一 )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少年 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業已公告廢止 調整條次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建議照案通過 建議照案通過

18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5) 18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 ( 增 ) 訂理由 十二 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所得增加樓地板面積 ( FA) 按下式核計, 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 : FA = S I A= 基地面積 S= 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 鼓勵係數, 依下列規定計算 : 1. 商業區 : Ⅰ = 2.89 S / A 住宅區及機關用地 : 刪除 Ⅰ = 2.04 S / A 1.0 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劃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十三 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設置公共開刪除 放空間之建築基地, 其面臨道路為十五公尺以上, 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二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 FA) 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核計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逕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議照案通過 第 15 章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規定辦理, 無需另予規定 逕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議照案通過 第 15 章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規定辦理, 無需另予規定

19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6) 19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 ( 增 ) 訂理由 增設 十六 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之改建, 凡基地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並經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依 都市更新條例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一 ) 建築基地為一完整街廓或面積在商業區達 1,000 平方公尺, 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 二 ) 基地面臨道路寬度及臨街最小長度規定 : 道路寬 W ( 公尺 ) 臨街長度 ( 公尺 ) W=8 8<W 12 12<W 20 W> 縣都委會專案 小組初步建議 增訂都市更新條文內建議照案通過 容, 俾利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之改建

20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7) 20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修 ( 增 ) 訂理由初步建議 增訂 十七 本計畫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 ( 一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 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 增訂建築退縮之規定 一 依 業務單位意見及 第 1 次縣都委會專案 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小組初步建議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增訂退縮建築商業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之規定 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圍內需留設人行通二 建議照案通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過 退縮 3 公尺 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 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建築線 2 公尺範圍內需留設人行通路,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 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 二 )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法令辦理

21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8) 21 原條修正後條文文增訂十八 建築物新建 改建 變更用途增建部分, 應依左表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但 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建築用途基準停車位數 1. 住宅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2.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咖啡廳 酒家 俱樂部 夜總會 保齡球館 市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250 m2 ( 含 ) 以下者, 應設置一部停車位 超過部分每滿 150 m2及其零數應設置一個停車位, 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 每滿 80 m2設置乙位 3. 百貨商場 百貨公司 商場 ( 店 ) 餐廳 飲食店 超級市場 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80 m2設置乙位 4. 辦公 事務所 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70 m2設置乙位 5. 旅館 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100 m2或每四個房間設置乙位 6. 集會堂 體育場 市內游泳池 展覽館 博 物館 紀念館, 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100 m2設置乙位 7. 醫院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 每滿五個床位或每 70 m2設置乙位 8. 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每滿 150 m2設置乙位 9. 學校 每班設置 1.5 位 10. 運輸服務業 以營業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11. 殯儀館 每滿 100 m2設置乙位 12. 其它建築 每滿 150 m2設置乙位 註 :1. 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 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 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 騎樓或門廊 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 變電室 蓄水池 屋頂突出物 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2. 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 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 3. 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 應儘量設於交叉路口 30 公尺以上地方, 並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其出入口鄰接騎樓 ( 或人行道 ), 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 或人行道 ) 內側境界線起計之 4. 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 每滿 40 間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乙位, 每設置乙位大型停車位得減少表列三輛停車位 5. 建築基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本表規定加倍留設 公有建築物 係依建築法界定為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6. 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 並未達整數時, 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修 ( 增 ) 訂理由 1. 增訂停車空間設置 2. 依內政部訂定之 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 規範屬整體開發之住宅區 商業區留設停車空間標準, 而舊有住宅區 商業區建築基地留設停車空間規定則回歸 建築 技術規則 管制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一 依 業務單位意見及 第 1 次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增訂停車空間之土地使用管制 二 參照建築法規及本縣其他都市計畫區停車空間之規定修正

22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9) 22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 ( 增 ) 訂理由 十四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花草樹木 十九 本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花草樹木 增訂二十 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綠地空間, 園道用地劃設應依實際發展狀況, 以延續 連貫設置為原則, 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園道用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增列公共開放空間之相關綠化規定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建議照案通過 1. 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建議修正後通過 系統原則下, 營塑都市說明 : 景觀意象, 使本區主要道路沿街景觀與彰濱工業區協調 2. 增列園道用地應經都市設計審議 為求一致性, 原已增訂園道用地 ( 土地使管制第二十條 ) 應經都市設計審議, 併入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之規定條文

23 表二變更線西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續 10) 23 增訂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 ( 增 ) 訂理由 十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廿一 本計畫區內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如下 : ( 一 ) 都市計畫區內公共工程 : 1. 綠地 廣場 公園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兒童遊樂場 停車場之開闢基地面積在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2.30 公尺寬以上之道路工程案及其他經本府指定為特殊或特定之商業或景觀街道 3. 經指定之人行陸橋 地下道 高架道路及橋樑 ( 二 ) 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 6,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三 ) 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達 3,000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 新增條文 2. 參考本縣 97 年 5 月 29 日府法制字第 號令修正 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及地區發展需求, 增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確保本計畫區開發後之環境景觀品質 調整條次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一 依 業務單位意見及 第 1 次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增訂應辦理都市計設審議之規定 二 建議修正後通過 說明 : 為求一致性, 原已增訂園道用地 ( 土地使管制第二十條 ) 應經都市設計審議, 併入本條文 建議照案通過

24 編號 表三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 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 1 黃明新線西鄉中興段 地號 2 黃良雄 黃仁甫 黃鵬哲 黃煥昇等 4 人 線西鄉中興段 ~ 等 11 筆地號 地為三七五耕地, 相關法令未處理, 因而不同意變更 1. 黃良雄等 4 人座落於線西鄉中興段 至 等土地均被規劃為道路或停車場預定地, 影響私人權益至鉅 2. 線西鄉都市計畫已逾二十五年, 而停四預定地迄今尚未徵收且由鄉公所規劃為攤販集中市場亦逾十五年, 本市場是線西鄉唯一集中市場, 若將停四預定地部分 ( 目前做市場使用部分 ) 變更為市場用地應屬名符其實, 並能符合鄉民之消費習慣與期待 中興段 二筆土地為三七五租地, 收入為負所得, 請幫忙處理 建請將線西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停四預定地部分變更為市場用地, 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以名符其實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 4 案 1. 請線西鄉公所釐清是否為合法建物? 若為合法建物, 其登載用途為何? 並提供相關文件後, 建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市場用地 2. 因本變更案致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 21 條 停車場用地面積之規定, 應予其它適當地點予於補足 24

25 編號 3 線西鄉公所 表三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 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 機關用地六旁農業區 本鄉 71 年 5 月 12 日擬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機關用地六旁劃設為住宅區 ( 詳圖一 ),80 年 3 月 28 日 變更線西都市計畫 ( 第一次通盤檢討 ) 案 僅部分個案依現況使用辦理變更, 該住宅區無變更情事, 因都市計畫圖面誤植為農業區 ( 詳圖二 ), 與原擬定計畫不符 爰請鈞府淮予更正計畫圖面為住宅區 圖一原擬定計畫圖 - 為住宅區 圖二一通核定圖 - 為農業區 25

26 審議案第 2 案 : 彰化縣政府為 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計畫 案 壹 說明 : 一 本案延續本府於 98 年辦理 彰化市舊城區再發展先期規劃案, 進一步依都市更新條例在彰化市舊城區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並挑選 4 處優先更新單元, 期改善市區環境品質 促進地方再發展 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規定, 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 經本府於 100 年 03 月 11 日向專案小組簡報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配合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 ) 案時, 徵得該專案小組委員同意與其併審, 並於該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 並經規劃單位於 100 年 06 月 01 日檢送修正後都市更新計畫書 1 式 20 份至府, 爰提大會審議 二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條 三 計畫範圍與內容 : 詳計畫書 貳 決議 : 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 其餘依本次提會修訂版之計畫書通過, 並退請縣府修正計畫書後依法公告實施, 免再提會討論 一 請加強 目標體系 之內容及其構想 二 針對位於都市更新地區之西北側 3 處單元之銜接, 請補充其附近現有巷道可供串連之具體方案 三 經本縣文化局列席代表表示, 縣府於 100 年 04 月 29 日召開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 100 年度第 1 次會議, 針對鐵路醫院列為縣定古蹟乙案, 業已審議通過, 惟尚未公告, 但仍具有法定效力, 建議鐵路醫院更新單元勿採重建之處理方式辦理, 其規劃構想以及處理方式請採用計畫書所列之替選方案 26

27 審議案第 3 案 : 彰化縣政府為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 配合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 ) 案壹 說明 : 一 本案前經本府以 99 年 10 月 27 日府建城字第 號函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又本府於 99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100 年 01 月 17 日止辦理公告公開展覽完竣, 且於 99 年 12 月 29 日假彰化市公所辦理公開說明會, 而該公開展覽期間計有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5 件 二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 三 變更計畫範圍 : 詳見計畫圖 四 變更理由及內容 : 詳計畫書 五 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5 件 六 本案因案情複雜, 經簽奉核可由周委員傑 ( 召集人 ) 謝委員政穎 許委員松 陳委員若華 葉委員名山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並於 100 年 03 月 11 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獲致具體建議意見, 並經規劃單位於 100 年 06 月 01 日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及回覆意見對照表 1 式 20 份至府, 爰提大會審議 貳 決議 : 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 其餘依本次會中所計畫書圖及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如附件 1 2) 通過, 並退請縣府修正計畫書 圖後, 報請內政部核定, 免再提會討論 一 建議將計畫書 伍 原都市計畫概要 乙節改在 肆 都市更新計畫概要說明 之前敘明 27

28 二 有關變更案第 3 案, 考量當地民眾陳情意見, 兼顧人行廣場之設置需要, 建議維持 6M 寬道路用地, 但東側部分商業區仍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 含原計畫與新計畫之間公開展覽草案一小塊商業區 ( 包括彰化市民權段 部分 地號等 5 筆土地 ) 未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的部分 另變更理由之第 3 點非屬變更理由, 應修正至新計畫內容, 其中 參照 字句須修正為 依照 三 計畫書圖封面日期及審核摘要表誤植部分請修正 28

29 附件 1 變更內容綜理表 編號 縣都委會專案小組計畫位置原計畫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變更理由初步建議意見 1. 依 彰化市舊城區再發展先期規劃案 之指導, 修正通過 延續辦理 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2. 考量變更範圍土地現況為商業使用, 經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並變更為商業使用, 透過重建方式定光佛廟古蹟保存區 (0.0053) 商業區 (0.0053) 開發, 集中商業發展使用及解決鄰近裏地無法建更新單元築問題, 以彰顯古蹟 ( 定光佛廟 ) 建築特色, 改善地區景觀風貌, 並促進土地利用 3. 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審議原則 規定辦理 原市 20 用地更新單元 附帶條件 : 附一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 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公平合理之事業或財務計畫 ), 並俟細部計附帶條件 : 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八 : 市場變更為住宅區部分, 應提供 25%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 含一處停車場 ); 市場變更為商業區部分, 應提供 35%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 含一處停車場 ); 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 附十 : 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 商業區 (0.0473) 慶安宮南側更新單元道路用地 (0.0570)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提供 30% 之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 ( 含一處停車場 ), 並以都市更新或市地重劃等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人行廣場用地 (0.0473) 商業區 (0.0407) 附帶條件 : 部分道路用地 ( 民權段 及部分 地號 ) 變更商業區之回饋方式得以民權段 487 地號 ( 變更商業區為人行廣場用地 ) 回饋 人行廣場用地 (0.0163) 修正事項 : 變更理由之第 3 點非屬變更理由, 應修正至新計畫內容如下 : 商業區 (0.0053) 附帶條件 : 依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 縣都委會審決意見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 規定辦理 修正通過 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 修正事項 : 一 原計畫與新計畫應載明分區 ( 商業 1. 依 彰化市舊城區再發展先期規劃案 之指導, 區 ) 延續辦理 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二 本計畫係配合都市更新辦理, 故開 2. 原市 20 用地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發方式刪除市地重劃 盤檢討依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 並於第一次通三 變更理由之第 3 點非屬變更理由, 盤檢討修正附帶條件 然本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應修正至新計畫內容, 其中 參照 比例偏高及自償性不足等因素, 長久以來所有權字句須修正為 依照 人整合困難, 至今仍未開發, 故調整公共設施回饋比例, 以鼓勵本區加速開發建設 3. 參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規定辦理 1. 依 彰化市舊城區再發展先期規劃案 之指導, 延續辦理 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2. 為保留舊有生活巷道及提供常民生活區之開放性空間, 故劃設人行廣場用地, 並調整道路系統, 以提升整體居住環境品質 3. 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規定辦理 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 一 考量當地民眾陳情意見, 兼顧人行 廣場之設置需要, 建議維持 6M 寬道路用地, 但東側部分商業區仍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 含原計畫與新計畫之間公開展覽草案一小塊商業區 ( 包括彰化市民權段 530 部分 地號等 4 筆土地 ) 未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的部分 二 變更理由之第 3 點非屬變更理由, 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 一 考量當地民眾陳情意見, 兼顧人行廣場之設置需要, 建議維持 6M 寬道路用地, 但東側部分商業區仍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 含原計畫與新計畫之間公開展覽草案一小塊商業區 ( 包括彰化市民權段 部分 地號等 5 筆土地 ) 未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的部分 應修正至新計畫內容, 其中 參照 二 變更理由之第 3 點非屬變更理字句須修正為 依照 由, 應修正至新計畫內容, 其中 參照 字句須修正為 依照 備註 29

30 附件 2 人民或團體陳情案綜理表 編號 1 2 陳情人及陳情理由陳情位置徐清枝 6 米道全線打通才能帶動設計人行廣場之民權段 528 號目的 ( 永樂街 81 巷 10 號 ) 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 配合彰化市舊城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區都市更新 案計畫書公告機十二機關用地司台中營業處範圍與現址內機關使用範圍及所有權地號牛稠子段牛稠子小段之地籍圖不符 地號 3 徐清枝等 10 人 4 吳天養民權段 567 地號 5 高四川等 12 人 建議事項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利用都市更新, 打通 81 巷旁 6 米計畫道 併變更案第 3 案 路帶動地方發展, 打通 6 米道為民所願 建請貴府依本公司所有權地號 : 牛稠子段牛稠子小段 地號之地籍圖並參考彰化市公所鄰里辦公室用地 (22-168) 使用情形重新劃定機十二機關用地範圍 彰化市都市計畫 ( 配合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建議依原計畫辦理不得變更, 同意道路沿併變更案第 3 案 新 ) 案 變 3 案 區域即彰化市永樂街 81 線用地地上物拆除, 以利都市更新之美意巷計畫巷道一帶, 若能打通連結永樂街與民及理想 權路, 對整個鄰近居家住戶, 生活機能將有重大改善, 與都市的美化有絕對加分作用, 若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 對居家環境品質將造成不利的衝擊與影響, 連署人等懇請貴府參酌辦理 為彰化市永樂街夜市繁華興隆延攬至民權請將永樂街至民權路 6M 巷道全部拆除 併變更案第 3 案 路 民生路等商業區發展順暢 故應將行人 6M 巷道全部直通, 以利繁榮夜市 本巷道狹小又彎彎曲曲不規則形狀, 裡面都建議勿廢除 6 米計畫道路 併變更案第 3 案 是幾十年老舊房屋, 無法申請合法建築, 只能翻修整理, 因通路不好進出, 修繕費用比一般修繕貴上好幾成, 巷道只可供機踏車出入, 萬一生病 發生火災 救護車 消防車都無法到達, 今政府有舊城區都市更新的德政, 原彰化都市計畫中 6 米計畫道路為民權路至永樂街應全線開闢打通, 請絕不可廢除此計畫道路, 實感德便 所陳位置非屬本計畫範疇, 不予討論 備註 30

31 審議案第 4 案 : 彰化縣政府為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壹 說明 : 一 本案第二次通盤檢討於民國 94 年 3 月 10 日發布實施, 迄今已超過 3 年, 且現況發展與計畫內容已有相當差異, 故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 辦理通盤檢討作業 本案業經本府以 97 年 10 月 15 日府建城字第 號函公告通盤檢討範圍, 並於 98 年 11 月 9 日府建城字第 號函公告公開展覽 ( 自 98 年 11 月 16 日至 98 年 12 月 15 日止 ), 其間分別於 98 年 12 月 7 日在彰化市公所及和美鎮公所,98 年 12 月 10 日在秀水鄉公所及花壇鄉公所舉辦公開說明會完竣 二 本案計畫圖係於民國 66 年 8 月 11 日發布實施時測製, 其測製年代久遠, 圖上地形地貌與現地已相去甚遠, 造成實際執行之困擾, 故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並配合計畫圖重製, 提高法定計畫圖精確度, 其中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程序與重製疑義處理原則已提送本會 96 年 10 月 26 日第 176 次會議報告在案, 並據以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完成, 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納入本次通盤檢討內容辦理 三 法令依據 : ( 一 )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 ( 二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 四 變更計畫範圍 : 詳見計畫圖示 五 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 : 詳計畫書 六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 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31

32 七 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周委員傑 ( 召集人 ) 王委員銀和 葉委員名山 許委員國威及劉前委員曜華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分別於 99 年 5 月 13 日 99 年 6 月 22 日 99 年 7 月 14 日 99 年 10 月 12 日 99 年 11 月 24 日 100 年 1 月 19 日 100 年 3 月 11 日 100 年 4 月 28 日召開 8 次專案小組獲致初步具體建議意見, 爰提大會討論 貳 決議 :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 其餘准照公開展覽及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如附件 1) 通過, 並退請縣府修正計畫書 圖後, 報請內政部審議, 免再提會討論 一 有關表 1 變更內容綜理表 編號 4 乙種工業區 ( 現為社區使用 ) 及編號 23 案乙種工業區 ( 現為全興工業公司等使用 ) 之整體開發地區, 仍應依原附帶條件辦理, 故維持原計畫 二 有關表 3 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B12 案嘉安宮陳情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案, 經縣府民政處書面意見 ( 如附件 2) 及列席人員表示, 嘉安宮係補辦登記有案寺廟, 符合本府辦理都市計畫內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審查原則規定, 本案同意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並依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辦理 另嘉安宮列席人員所提因變更範圍內已無土地可回饋為公共設施用地, 擬另以非都市土地回饋乙節不予同意, 請改以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規定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三 有關表 3 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B31 李榮仁陳情 6 公尺計畫道路路口段東移乙節, 依規劃單位按其陳情內容所提替代方案將使路口呈現銳角相交, 加以附近已有兩處既成道 32

33 路之交叉路口, 恐影響交通安全, 且該路段東移將影響東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故維持原計畫 四 有關表 3 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C11 案昇隆織帶公司陳情住宅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乙案, 經縣府建設處工業科列席人員表示, 該公司確為都市計畫發布前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工廠, 建議參照 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 作業要點之精神, 請陳情人補充廢水 廢氣 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後, 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惟其建蔽率及容積率則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 住宅區 ) 規定 ( 建蔽率 60%, 容積率 150%), 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敘明 附錄 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建議意見 : 一 本案專案小組整體性建議意見如下 : ( 一 ) 計畫書內 違章工廠 名詞統一調整為 未登記工廠, 另未登記工廠相關資料請規劃單位洽本府工業科更新資訊 ( 二 ) 本案推估計畫人口增加 5000 人與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劃設面積請相互檢核, 避免劃設面積超過計畫人口之需求 ( 三 ) 新增公共設施宜導入多元彈性之開發方式, 以利未來土地取得 ( 四 ) 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請比照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製作主要計畫公共設施規劃示意圖, 做為未來執行之參考 33

34 ( 五 ) 有關農業區檢討原則, 建議增列農業區基地條件特殊之處理原則 : 基地條件特殊不適宜農業使用 ( 受天然或人為地形阻隔不適宜作為農業使用, 或基地現況使用以非農業使用為主 ), 且規模難以達到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申請變更規定之基地 ( 如基地規模在 1 公頃以下者 ), 得變更為其他適宜之土地使用分區, 並納入通盤檢討辦理 ( 六 ) 有關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二案部分, 請縣府另召開說明會調查土地權利關係人意願 二 本案各變更案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人民陳情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分別詳表 1 變更內容綜理表 圖 1 變更計畫位置示意圖 表 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對照表及表 3 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34

35 附件 1 編號 原計畫 1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圖 ( 比例尺 : 1/3000)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圖 ( 比例尺 : 1/1000) 表 1 變更內容綜理表 35 變更理由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現行計畫圖係 66 年測繪, 比建議照案通過 例尺為 1/3000, 沿用迄今已逾 30 年, 其精度較差, 且地形地物已多所變動 為提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 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重製圖作業重測地形圖並展繪新計畫圖, 比例尺調整為 1/ 民國 100 年 民國 110 年 依中部區域計畫 ( 第二次通建議修正計畫年期為民國盤檢討 )( 草案 ) 之計畫目標 120 年, 並請周邊現正辦理年修訂本特定區計畫之計畫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區配合 年期為民國 110 年 統一調整 3 46,000 人 51,000 人 以歷年人口成長趨勢, 訂定 計畫人口為 51,000 人 4 乙種工業區 (0.98 公頃 ) 附帶條件 : 應提供 30% 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5 乙種工業區 (0.22 公頃 ) 農業區 (0.98 公頃 ) 住宅區 (0.98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應提供 35% 之公共設施用地 2. 前項捐贈公共設施應以捐贈土地為原則, 經地方政府同意, 得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 40% 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道路用地 (1.20 公頃 ) 該工業區現況已作為住宅使用, 為提高計畫執行可行性及考量社會公帄原則,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 並依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 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調整回饋比例 建議修正計畫年期為民國 120 年, 並配合修正計畫人口為 54,000 人 1. 建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 乙種工業區 ), 並調整附帶條件增列限期 3 年內開發規定 2. 捐贈 公共設施之用語請修正為 回饋 3. 相關資料彙整及修正後, 提請大會討論 4. 有關回饋方式應依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辦理部分, 請納入附帶條件敘明 理由 : 1. 周邊土地使用分區仍為乙種工業區, 且現況使用仍以工業區土地申請建築使用 2. 增列限期開發規定以加速完成附帶條件 因應社區聚落東西向交通需建議維持原計畫 求, 配合和美鎮公所提列地理由 : 方建設辦理變更 1. 道路範圍內主要為彰化縣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 現況作為水利灌排 ( 東西三圳 ) 使用, 依彰化縣農田水利會列席代表表示農業灌排應以明渠方式設計以利水利管

36 編號 原計畫 6 農業區 (0.84 公頃 ) 變更內容 7 農業區 ( 公頃 ) 新計畫 道路用地 (0.84 公頃 ) 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 公頃 ) 附帶條件 : 得依據 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申請開發許可 36 變更理由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理, 因此建議避免使用灌排土地 2. 該道路功能係以社區間聯絡性交通為主, 目前南側 10M-17 號道路 ( 東發路 ) 已具有相同之交通功能, 交通功能已有替代方案, 因此建議維持原計畫 因應社區聚落東西向交通需建議照案通過 求, 配合和美鎮公所提列地方建設辦理變更 1. 現況未登記工廠密集, 且多屬金屬相關產業 2. 配合中央未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輔導政策, 劃設開發許可地區進行管理與合法化輔導 3. 配合開發許可方式提供低污染無公害之輕工業發展使用, 並以集中管理方式減少對農業區土地之衝擊 本案建議規劃單位除依照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及修正變更內容外, 其餘原則同意公開展覽變更方案及規劃單位所提配合相關法令變動修正 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之建議 修正建議 1. 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以輔導未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為目的, 因此建議依照中央未登記工廠輔導措施訂定其發展定位, 並針對特定區內未登記工廠已群聚或具有產業特色之區域, 評估劃入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範圍, 以達輔導未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之政策目標 2. 加強劃設原則之說明, 作為開發許可範圍之劃設依據 3. 有關建築退縮部分, 建議主要聯外道路或景觀道路 ( 如彰鹿路 線東路及洋仔厝溪兩側道路等 ) 兩側退縮寬度應予增加, 並輔以都市設計審議方式, 以形塑地區景觀意象及提升生產環境之品質 4. 請預先製作開發許可地區主要道路系統規劃構

37 編號 原計畫 8 乙種工業區 (0.31 公頃 ) 廣場用地 (0.16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應提供 30% 之 廣場兼停車場 用地 2. 以市地重劃方 式開發 9 變電所用地 (0.27 公頃 ) 10 住宅區 (0.64 公頃 )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0.41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應提供 50% 之 土地供作公園 兼兒童遊樂場 使用 2.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變更內容 新計畫 乙種工業區 (0.31 公頃 ) 廣場用地 (0.16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應提供 30% 之廣場用地 2.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捐贈 30% 廣場用地後, 始得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3. 前項捐贈 30% 廣場用地經彰化縣政府同意, 得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 40% 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電力事業用地 (0.27 公頃 ) 住宅區 (0.59 公頃 ) 兒童遊樂場用地 (0.32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應提供 35% 之土地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2.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變更理由 部分廣場用地 (0.13 公頃 ) 已捐贈予彰化縣政府, 乙種工業區地籍已分割且皆面臨現有道路, 為提高計畫執行可行性及符合現況使用情形, 參照廣二用地之附帶條件內容, 不足部分以代金方式繳納, 免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以縮短開發時程, 促進工業區土地有效利用 現況作為台電工程設施存放 使用, 並已於對側興建變電 所設施, 依照台電公司陳情 意見變更為電力事業用地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想示意圖, 提供未來審議開發許可地區申請案土地使用計畫之參考 建議修正後通過 修正建議 : 1. 建議修正附帶條件用語, 有關 捐贈 一詞修正為 回饋, 回饋代金部分應限定回饋不足 30 % 廣場用地部分得以代金方式回饋 2. 有關回饋方式應依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辦理部分, 請納入附帶條件敘明 3. 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已超過需求面積, 因此廣場用地建議不兼供停車使用部分, 請納入變更理由敘明 建議照案通過 1. 為提高計畫執行可行建議修正後通過 性, 配合 彰化縣都市計修正建議 : 畫整體開發地區規劃研究案 建議, 依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調整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公共設施比例 2. 配合重製疑義處理方式, 依據土地權屬範圍與使用現況納入部分原道路用地土地 3. 調整統一公共設施名稱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1. 因公共設施劃設區位土地所有權人仍缺乏共識 ( 詳人民陳情案件 B3 B14 B15 B28 B29 C8), 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及土地所有權人整合, 且保持規劃之彈性, 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應劃設計畫面積 35 % 之鄰里性公共設施 ( 建議優先劃設公園 兒童遊樂場及綠地等 ), 並以市地 37

38 編號 原計畫 道路用地 (0.01 公頃 ) 11 農業區 變更內容 新計畫 住宅區 (0.15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應提供 35%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2. 前項所列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 經彰化縣政府同意得以該公共設施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帄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0.02 公頃 ) 道路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 (0.02 公頃 ) ( 公頃 ) 道路用地 (0.02 公頃 ) 12 農業區 (44.16 公頃 ) 農業區 (0.02 公頃 ) 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44.16 公頃 ) 附帶條件 : 得依據 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 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及開發 38 變更理由 範圍內土地多為可建築用地 ( 農業區建地目土地 ), 且現 況已興建作為住宅社區使 用, 為提高計畫執行可行性 並落實變更回饋原則, 改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 更回饋審議原則 調整附帶 條件內容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重劃方式開發 2. 本案係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應於大會審定後依帄跟地權條例第 56 條規定, 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 在連同修正後計畫書圖報縣府核定 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 3 年內提送核可之市地重劃計畫書, 請擬定單位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 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時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 3 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 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 配合重製疑義, 依據土地權建議照案通過 屬範圍與使用現況調整計畫道路位置 1. 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超過 90%, 且近年人口呈正成長, 因此配合計畫人口調整, 新劃設生活發展區塊滿足衍生居住需求 2. 面臨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社區, 交通區位優良且鄰近文小用地 ( 忠孝國小 ), 經 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發展綱要計畫 指定為優先發展區塊 3. 應依照 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 辦理細部計畫擬定及申請開發事宜 本案建議規劃單位依照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及修正變更內容外, 其餘原則同意公開展覽變更方案 1. 建議計畫年期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5 條規定, 修正並調整計畫年期後之人口預測, 適度修正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之範圍與申請開發審查管制總量 2. 請補充 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 與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之差異性, 以檢討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之定位及開發許可

39 編號 原計畫 13 電路鐵塔用地 (0.10 公頃 ) 電路鐵塔用地 (0.05 公頃 ) 農業區 (0.20 公頃 ) 住宅區 (0.02 公頃 ) 14 零星工業區 (0.03 公頃 ) 變更內容 乙種工業區 ( 公頃 ) 農業區 (0.01 公頃 ) 新計畫 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0.10 公頃 ) 農業區 (0.05 公頃 ) 電路鐵塔用地 (0.20 公頃 ) 電路鐵塔用地 (0.02 公頃 ) 農業區 ( 供住宅發展地區 ) (0.03 公頃 ) 零星工業區 (0.01 公頃 ) 變更理由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申請方式 3. 有關開發規模部分建議以 5 公頃以上為原則 1. 依據台灣電力公司表示建議參考台電公司陳情內容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線路調整變更計畫內容 : 遷移, 原用地已無使用需 1. 彰化市西勢子段西勢子 求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 2. 部分電路鐵塔用地實際開闢位置不符, 配合重製疑義, 調整用地位置 3. 部分農業區及住宅區已作為電路鐵塔使用, 依據台灣電力公司陳情意 見, 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以符實際 小段 及 地號 西門口段 地號 南興段 及 地號土地現況已作為電路鐵塔使用且為台電公司自有土地, 由農業區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2. 彰化市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 地號土地, 因故未建電路鐵塔, 且目前已非為台電公司土地, 故由電路鐵塔用地變更為農業區 3. 彰化市西門口段 及 地號因鐵塔已拆除, 變更為鄰近分區農業區 配合重製疑義, 依據都市計建議照案通過 畫書所載地號展繪零星工業區範圍, 並據以剔除位於乙種工業區範圍部分 15 農業區 (0.18 公頃 ) 乙種工業區 (0.13 公頃 ) 道路用地 (0.31 公頃 ) 延伸彰化市都市計畫火車站建議維持原計畫 以西之主要道路自強南路至理由 : 6 號 15M 計畫道路 ( 彰草 1. 依據規劃單位現況調查路 ), 以減少金馬路與彰草路資料顯示, 金馬路 林森路口轉向車流及健全地區交路與彰草路口金馬路往通系統 南右轉彰草路車流比例約 7%, 右轉林森路比例約 12%, 因此金馬路南向右轉車流比例不高, 因此路口延滯應為直行車流過大, 及南側中華路 曉陽路 金馬路等多向路 39

40 編號 原計畫 16 農業區 (3.64 公頃 ) 道路用地 (3.29 公頃 ) 排水溝用地 (2.49 公頃 ) 17 排水溝用地 (41.49 公頃 ) 18 農業區 (0.22 公頃 ) 道路用地 變更內容 新計畫 園道用地 (2.57 公頃 ) 溝渠用地 (1.05 公頃 ) 綠地用地 (0.02 公頃 ) 農業區 (1.24 公頃 ) 溝渠用地 (1.90 公頃 ) 墓地 (0.07 公頃 ) 園道用地 (0.08 公頃 ) 農業區 (0.91 公頃 ) 道路用地 (1.50 公頃 ) 墓地 (0.08 公頃 ) 溝渠用地 (41.49 公頃 ) 公園用地 (0.43 公頃 ) 40 變更理由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口回堵造成 2. 由於該路口金馬路西側位處彰化市都市計畫區內仍有超過 5 公尺寬度之道路用地尚未徵收開闢, 若為解決該路口南向右轉車流問題, 建議優先興闢該段道路用地作為右轉儲車道使用, 並納入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評估辦理 3. 由於本案道路預定路線影響私人土地使用甚鉅 ( 詳人陳 C3 及 C6), 且已有現行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方案可供替代, 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1. 配合重製疑義, 依據土地除變更為園道用地調整為道徵收範圍與開闢現況, 展路用地, 並修正變更理由繪排水溝用地與兩側計外, 其餘照案通過 畫道路範圍, 並調整鄰近使用分區 2. 洋仔厝溪兩側道路變更為園道用地以形塑生態軸線 3. 洋仔厝溪北側道路以北公有土地納入變更為園道用地及綠地用地, 以增加特定區之公園綠地空間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 97 年 9 月建議照案通過 26 日經授水字第 號函, 調整分區名稱 變更公有非公用土地為公園建議照案通過, 並請規劃單用地, 以增加特定區之公園位就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整體綠地空間 規劃與發展之構想, 補充說

41 編號 原計畫 (0.18 公頃 ) 排水溝用地 (0.03 公頃 ) 19 道路用地 (0.10 公頃 ) 20 住宅區 (0.02 公頃 ) 農業區 (0.07 公頃 ) 人行步道用地 (0.02 公頃 ) 21 加油站用地 (0.12 公頃 ) 變更內容 新計畫 住宅區 (0.07 公頃 ) 廣場用地 (0.03 公頃 ) 附帶條件 : 需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回饋 30% 廣場用地後, 始得發照建築 道路用地 (0.11 公頃 ) 住宅區 (0.12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需依 彰化縣 都市計畫區土 地變更回饋審 議原則 繳納回 饋代金後, 始得 發照建築 2. 應於本案發布 實施後 2 年內 完成開發, 否則 維持原使用分 區 41 變更理由 該處用地為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綠地為道路用地, 目前無設置需求, 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 並依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辦理變更回饋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明公園用地劃設之適宜性與必要性, 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建議修正通過 修正後計畫內容 : 住宅區 (0.07 公頃 ) 綠地用地 (0.03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需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回饋 30% 綠地用地, 並興闢完成及土地無償移轉予彰化縣政府後, 始得發照建築 2. 未來住宅區開發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且住宅區與綠地用地之分區線不得設置開口及廣告物 配合地區交通聯繫需求, 檢建議照案通過 討變更既成道路 ( 崙美路 ) 補充事項 : 為計畫道路 請規劃單位補充公私有地資料予彰化市公所參考 ( 已於 99 年 10 月 12 日第 4 次專案小組會後提供電子檔案資料 ) 中國石油公司表示目前本地建議修正後通過 區無設置加油站之需求, 予修正建議 : 以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 並建議統一以發布實施後 3 年依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內完成附帶條件為辦理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辦理限, 並修正附帶條件內容說變更回饋 明 22 電信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 變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另

42 編號 原計畫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變更理由 (0.66 公頃 ) (0.66 公頃 ) 電信事業用地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23 乙種工業區 (4.57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由農業區變更 之土地總面積 應提供 30% 之 土地為公共設 施用地 ( 道路 廣場兼停車場 用地 ) 2. 擬定細部計畫後始得發照建築 24 農業區 (1.25 公頃 ) 乙種工業區 (4.57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應提供 30% 之並限期完成開發 公共設施用地 2. 前項捐贈公共 設施應以捐贈 土地為原則, 經 地方政府同 意, 得以變更後 當期公告現值 加 40% 自願捐 獻代金方式折 算繳納 3. 應於本案發布 實施後 2 年成 就附帶條件, 否 則維持原使用 分區 道路用地 (1.25 公頃 ) 現況已作為工業使用, 考量社會公帄原則, 依照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辦理變更回饋,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行申請辦理專案通盤檢討, 且經 99 年 6 月 30 日本縣都委會第 193 次會審議通過, 建議併該案通盤檢討辦理 建議修正後通過 修正建議 : 1. 建議變更後計畫附帶條件第 1 點 提供 與第 2 點 捐贈 公共設施修改為 回饋 公共設施 2. 請土地權利關係人研擬變更回饋替代方案送本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否則依本案公開展覽方案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及歷次專案小組文字修正建議辦理 3. 有關附帶條件實施期程部分, 建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 由彰化縣政府與土地權利關係人簽訂變更回饋協議書, 並依協議書期程規定辦理 配合地區交通聯繫需求, 檢建議照案通過 討變更現況道路 ( 彰秀路 ) 為計畫道路 25 農業區 (0.49 公頃 ) 排水溝用地 (0.02 公頃 ) 變電所用地 (0.04 公頃 ) 污水處理廠用地 (0.01 公頃 ) 26 農業區 (0.64 公頃 ) 27 農業區 (0.14 公頃 ) 道路用地 (0.56 公頃 ) 公園用地 (0.64 公頃 ) 道路用地 (0.19 公頃 ) 配合污水處理廠用地個案變建議照案通過 更建議, 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南側現況道路 ( 彰花路 751 巷 ) 為計畫道路 現況已作為公園使用, 配合建議維持原計畫 變更公有非公用土地為公園理由 : 用地, 以增加特定區之公園秀水鄉公所列席代表表示未綠地空間 來有其他使用需求 配合墓二用地使用需求, 變建議維持原計畫 更北側既有道路為計畫道理由 : 路, 並配合變更道路北側剩 42

43 編號 原計畫 墓地 (0.03 公頃 ) 排水溝用地 (0.03 公頃 ) 28 排水溝用地 (1.48 公頃 ) 29 機關用地 (0.01 公頃 ) 農業區 (0.02 公頃 ) 30 農業區 (0.01 公頃 ) 31 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內容 新計畫 綠地用地 (0.01 公頃 ) 零星工業區 (0.31 公頃 ) 農業區 (1.17 公頃 ) 農業區 (0.01 公頃 ) 機關用地 (0.02 公頃 ) 機關用地 (0.01 公頃 ) 修訂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理由 餘零星排水溝用地為綠地用地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依秀水鄉公所代表表示, 現況已有既成道路通行, 無變更都市計畫必要 配合彰化縣政府辦理易淹水建議照案通過 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一階段實施計畫 - 花壇排水改善工程 案公告治理範圍將未位於治理計畫範圍內之排水溝用地回復為原使用分區 配合重製疑義及彰化監理站建議照案通過 陳情意見, 依據現有監理站使用土地之地籍展繪機四用地範圍 為配合機關用地完整性, 變建議照案通過 更機關用地夾雜之農業區為機關用地 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詳表 2 43

44 圖 1 變更計畫位置示意圖 44

45 表 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對照表 現行計畫變更後條文調整說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維持原條文 建議照案通過 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訂定之 二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二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建議照案通過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150% 三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三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建議照案通過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240% 四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之 四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之 特定區內工業 除修正補充法令條 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建蔽率不得大於 7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工業區以提供工業發展為主, 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四款一般商業設施使用 區使用率超過 9 成, 工業區空間供給不足, 因此以提供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工業發展有關設 次外, 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施及必要性公 共服務設施等 使用為主 五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五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建議照案通過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200% 六 農業區以保持農業生產為 為利農業區使 建議照案通過 主, 農業區土地不得為土石 用管理, 減少非 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 站 ) 客( 貨 ) 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汽車駕駛 農業使用影響農業發展, 因此適度調整農業區使用內容 訓練場 加油 ( 氣 ) 站及運 動場館設施等使用, 其餘管 制比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 行細則相關規定 七 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配合未來人口 除第 ( 四 ) 款部分, 及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成長衍生居住 建議增訂建蔽率規 屬本特定區計畫優先發展之新市區建設地區, 供申請變更開發為可發展區, 其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 需求及未登記工廠輔導策略, 劃設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及農業區 定, 帄均容積率建議修正為容積率, 並刪除或修正附表名稱外, 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45

46 現行計畫變更後條文調整說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一 ) 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 供住宅發展及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地區 ), 研擬相關開發及使用區 ) 為主要計畫分區, 應另管理規定 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整體開發 其於未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整體開發前之使用應依本要點第六點有關農業區之規定管制其使用 ( 二 ) 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以發展特定區內之一般生活機能為主, 其辦理細部計畫時, 得視實際需要, 再予細分供住宅 商業或其他之使用, 並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其中供住宅使用之分區, 不得作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使用 ( 三 ) 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以發展地區支援性產業為主, 其辦理變更主要計畫時, 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為乙種工業區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 ( 四 ) 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及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辦理細部計畫後之帄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 主要計畫分區種類細部計畫後之可建築用地帄均基準容積率 (%) 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150 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210 ( 五 ) 為審查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及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之細部計畫案件, 另訂其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如 46

47 現行計畫變更後條文調整說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附錄一及附錄二 六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八 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 調整條次及說 建議照案通過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 明方式 240% 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 七 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九 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調整條次及說 建議照案通過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50 明方式 150% % 八 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 十 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 調整條次及說 建議照案通過 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大於 80%, 容積率不得大於 明方式 240% 240% 九 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 十一 變電所用地及電力事業用 1. 調整條次及說 建議照案通過 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50%, 明方式 20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2. 配合變更內容增列分區名 稱, 並規範其 使用內容 十二 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不 調整條次及說 建議照案通過 得大於 15%, 容積率不得 明方式 大於 30% 十一 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 十三 自來水事業用地建蔽率不 調整條次及說 建議照案通過 不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 得大於 60%, 容積率不得 明方式 大於 240% 大於 240% 十二 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 十四 電信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 1. 調整條次 建議照案通過 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 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 2. 配合中華電信 於 250% 大於 250% 電信事業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使用 股份有限公司專案通盤檢討修正容許使用內容 十三 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 十五 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調整條次 建議照案通過 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50%, 容積率不得大於 % % 十四 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 刪除 本次通盤檢討 建議照案通過 大於 40%, 容積率不得大於 變更綜理表第 120% 案變更加油站用地為住宅

48 現行計畫變更後條文調整說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區, 變更後已無 加油站用地, 故 刪除加油站用 地管制內容 十五 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 十六 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 調整條次 建議照案通過 大於 10%, 容積率不得大於 於 10%, 容積率不得大於 20%; 若為立體使用, 其建 20%; 若為立體使用, 其建 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率 蔽率不得大於 80%, 容積 不得大於 330% 率不得大於 330% 十六 墓地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 十七 墓地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 調整條次 建議照案通過 於 20%, 容積率不得大於 於 20%, 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160% 十七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 十八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 調整條次 除數字用語統一以 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 一 )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 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 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 一 )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 阿拉伯數字表示外, 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 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辦 理 理 ( 二 )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 ( 二 )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 積供左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 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 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 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 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 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 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1.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 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 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 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 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 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一百帄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 一百帄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 2.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 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 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 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八 建築物新建 改建 增建 十九 建築物新建 改建 增建 調整條次 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用途部分, 應依下表之 變更用途部分, 應依下表之 規定設置停車位 但基地情 規定設置停車位 但基地情 48

49 現行計畫變更後條文調整說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建築物用途基準停車位數一 住宅區等類似 250 m2 ( 含 ) 以下者, 應用途建築物 設置一部停車位 超過部分每滿 150 m2及其零數應設置一個停車位, 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 二 戲院 電影每滿 80 m2設置乙位 院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咖啡廳 酒家 俱樂部 夜總會 保齡球館 市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三 百貨商場 百每滿 80 m2設置乙位 貨公司 商場 ( 店 ) 餐廳 飲食店 超級市場 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四 辦公 事務每滿 70 m2設置乙位 所 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五 旅館 國際觀每滿 100 m2或每四個光旅館等類似房間設置乙位 用途建築物 六 集會堂 體育每滿 100 m2設置乙場 市內游泳位 池 展覽館 博物館 紀念館, 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七 醫院診所等類每滿五個床位或每似用途建築 70 m2設置乙位 物 八 戶外遊憩設施每滿 150 m2設置乙等類似用途建位 築物 九 學校 每班設置 1.5 位 十 運輸服務業 以營業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十一 殯儀館 每滿 100 m2設置乙位 十二 其他建築 每滿 150 m2設置乙位 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建築物用途基準停車位數 一 住宅區等類似 250 m2 ( 含 ) 以下者, 應 用途建築物 設置一部停車位 超過部分每滿 150 m2及其零數應設置一個停車位, 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 二 戲院 電影每滿 80 m2設置乙位 院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咖啡廳 酒家 俱樂部 夜總會 保齡球館 市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三 百貨商場 百每滿 80 m2設置乙位 貨公司 商場 ( 店 ) 餐廳 飲食店 超級市場 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四 辦公 事務每滿 70 m2設置乙位 所 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五 旅館 國際觀每滿 100 m2或每四個光旅館等類似房間設置乙位 用途建築物 六 集會堂 體育每滿 100 m2設置乙場 市內游泳位 池 展覽館 博物館 紀念館, 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七 醫院診所等類每滿五個床位或每似用途建築 70 m2設置乙位 物 八 戶外遊憩設施每滿 150 m2設置乙等類似用途建位 築物 九 學校 每班設置 1.5 位 十 運輸服務業 以營業車輛數為停車位數 十一 殯儀館 每滿 100 m2設置乙位 十二 其他建築 每滿 150 m2設置乙位 十九 為考量都市發展, 本計畫二十 為考量都市發展, 本計畫調整條次 建議照案通過 49

50 現行計畫變更後條文調整說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 但 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 意者, 從其規定 ( 一 )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地區及 1,000 帄方公尺以 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 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 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 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 宅自道路境界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區商 線至少退縮業 5 公尺建築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 區 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可供停車使用, 並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2. 退縮建築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工 業自道路境界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區 線至少退縮 公尺範圍部分應 6 公尺建 留設無遮簷人行 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退縮 4 公尺後之空地可供停車使用 2. 退縮建築部份得 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 依彰化縣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之規 定留設法定騎樓 ( 二 ) 非屬前款之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其退縮建築應 依下表規定辦理 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從其規定 ( 一 )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地區及 1,000 帄方公尺以 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 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 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 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自道路境界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區線至少退縮公尺範圍部分應 商 業 5 公尺建築 留設無遮簷人行 區 步道, 其餘退縮建 築之空地可供停車使用, 並應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2. 退縮建築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工業自道路境界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區 線至少退縮 公尺範圍部分應 6 公尺建 留設無遮簷人行 築, 如有設置 步道, 其餘退縮建 圍牆之必要 築之空地應植栽 者, 圍牆應自 綠化 退縮 4 公 道路境界線 尺後之空地可供 至少退縮 4 停車使用 公尺 2. 退縮建築部份得 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 依彰化縣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之規 定留設法定騎樓 ( 二 ) 非屬前款之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分區及用地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工業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 工業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 50

51 現行計畫變更後條文調整說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區 退縮 4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退縮建築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區 退縮 4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退縮建築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 三 )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 ( 三 )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 單位使用之土地, 其退縮建 單位使用之土地, 其退縮建 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分區及用地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退縮建築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4 公尺 1. 臨道路境界線 2 公尺範圍部分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其餘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2. 退縮建築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3. 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 四 ) 前三款以外地區, 依彰化 ( 四 ) 前三款以外地區, 依彰化 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辦理 辦理 二十一 本計畫區內應辦理都市 二十一 本計畫區內應辦理都市 1. 參考本縣 97 建議照案通過 設計審議地區如下 : ( 一 ) 都市計畫區內公共工程 : 1. 廣場 兒童遊樂場 停車場 學校等公共設施之開闢基地面積在 3,000 帄方公 設計審議地區如下 : ( 一 ) 應依 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 標準程序審議者 1. 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基地面 年 5 月 5 日府建城字第 號函修正之 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 尺以上者 2.30 公尺寬以上之道路工程案及其他本縣指定為特殊或特定之商業或景觀街道 3. 經指定之人行陸橋 地下 積在 3000 帄方公尺以上, 及 30 米以上之道路工程案 2. 新建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帄方公尺以 程序 及地區發展需求, 增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確保本計畫區開發後之環境景觀 道 高架道路及橋樑 上, 及公有建築物增建 改 品質 51

52 現行計畫變更後條文調整說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二 ) 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 2. 為確保農業區 達 6,000 帄方公尺以上者 ( 三 ) 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達 3,000 帄方公尺 積達 500 帄方公尺以上者 3. 位於四號道路及洋仔厝溪堤岸道路兩側 500 公尺範圍內及貨物轉運中心, 私人 景觀品質, 納入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地區為都市設計審議範 以上者 建築基地面積在 3000 帄方 圍 公尺以上 ( 含 ) 採綜合設計 鼓勵辦法或採容積獎勵者 4. 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地區及 1,000 帄方公尺以 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 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 地區 ( 二 ) 位於四號道路及洋仔厝溪 堤岸道路兩側 500 公尺範 圍內, 私人建築基地面積在 500 帄方公尺以上 ( 含 ) 及 3000 帄方公尺以下 ( 不含 ) 者, 得依 彰化縣都市設計 審議作業程序 簡化程序審 議 二十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 二十二 景觀綠化原則如下 : 1. 調整條次 建議照案通過 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 ( 一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應 2. 為維護景觀並 草樹木 以集中留設為原則, 且該空地綠化面積不得低於 50% 加強綠化, 增訂公共設施綠覆率規定 ( 二 ) 公園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 地 綠地 園道用地內所留 設之人行步道, 其舖面應以 植草磚或透水性材質之地 磚舖設 ( 三 ) 公園用地之綠覆面積不得 低於 60%, 其中有床基之 花台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 積 10% 公園用地應植生 長高度 3 公尺以上之喬 木, 綠覆面積不得低於 10 %, 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 水性表面 52

53 現行計畫 變更後條文 調整說明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四 ) 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 60% ( 五 ) 公園用地 綠地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學校用地等公共設施應配合生態景觀綠化 親水性設施等構想規劃設計, 並應與鄰接建築基地法定開放空間之綠化空間設計配合 二十三 特定區內農業區土地申請依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申請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需符合下列條件 : ( 一 ) 產業類別 : 產業須符合低污染工業無公害行為之認定或為彰化縣政府產業發展主管機關認定為重點培植產業 ( 二 ) 開發使用 : 須為設置污染防制設施, 或設置企業營運總部之相關設施 ( 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 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者為限 ) ( 三 ) 申請規模 : 申請變更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 2 公頃或含原廠地面積達 3 公頃 ( 四 ) 基地條件 : 1. 申請基地需面臨已開闢完成八公尺 ( 含 ) 寬以上之計畫道路或既成道路, 所面臨道路寬度不足者應退縮至前開道路寬度建築,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無面臨道路者應於申請基地自行留設八公尺 ( 含 ) 寬以上之聯絡道路, 自行留設之道路面積得計入區內必要性服 53 為減少農業區內零星申請毗鄰工業區土地變更, 提高其申請條件門檻, 以利土地管理及避免失序發展 為避免本要點規定與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相互衝突, 及考量現有合法工廠擴增土地需求, 建議刪除

54 現行計畫變更後條文調整說明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務設施面積, 其所面臨之計畫道路 既成道路或自行興闢之聯絡道路應銜接至已開闢完成之八公尺 ( 含 ) 寬以上聯外計畫道路或既成道路 且該聯外道路須有足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 2. 不得利用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 3. 不得位處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規定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位於之地區 4. 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 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 ( 五 ) 土地規劃 : 應於與毗鄰農地相緊鄰之處設置至少十公尺寬之隔離綠帶 ( 六 ) 回饋 : 同意捐贈申請變更土地百分之四十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除隔離綠帶外得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 七 ) 限期開發 : 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取得建造執照 二十四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調整條次 建議照案通過 註 : 現行計畫係依 99 年 4 月 23 日發布實施之 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 ) 更新原計畫內容 54

55 表 3 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公展前人民陳情 A1 A2 A3 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僑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東正 議員 原廠因建物空間與設備空 間已達飽和, 土地不敷使 用, 迫於擴廠之手續繁雜 及時程無法配合, 已先行 建廠使用 公司之擴展計畫已經經濟 部認定為附加產值高之投 資事業 陳情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以促進彰化市產業發展, 增加就業機會 工廠於 63 年 8 月 26 日取得工廠登記證, 因此於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已做為工廠使用 請重新檢討高速公路特定區 土地使用問題 為補辦擴廠手續, 建議准予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建議依照現況使用變更為工業區 解除部分特定區土地使用 限制, 以帶動地方繁榮 本案已依據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及 都市計畫法 第 27 條規定檢送變更書圖到府, 故建議通盤檢討不再列案, 該案另依個案變更程序辦理 本案符合 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 作業要點規定, 建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並將陳情人相關證明文件納入本案計畫書附件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 1. 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並未有禁建規定 2. 本次通盤檢討已劃設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及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提供未來生活與產業發展需求使用, 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依開發許可規定申請開發使用, 因此已建立彈性開放之開發許可機制, 活化現有農業區之使用管制 55

56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公展期間人民陳情 B1 陳錦福 電路鐵塔用地線路遷移, 原 用地已無使用需要 請准予變更為農業區, 符 合鄰近 地號使用 併變更綜理表第 13 案辦理 分區相同 B2 僑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為 61 年 12 月 26 日核准設 立之合法登記工廠, 但於 66 年都市計畫發佈實施時劃 定為農業區, 近年擬拆除舊 廠房重建時, 因使用分區問 建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或 零星工業區, 以利產業升 級 本案符合 無污染性 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 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 區者如何准其擴建 案 作業要點規定, 題無法改建 建議變更為零星工業 區, 並將陳情人相關 證明文件納入本案計 畫書附件 陳伯同 臨路 2/3 土地變更為兒童 建請恢復原使用分區 ( 農 併變更案件綜理表第 B3 遊樂場, 損傷經濟價值 使用受到限制 業區 ) 10 案辦理 整合困難度高 新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為 58 年設立至今之合法登 記工廠 66 年都市計畫發佈實施時 劃定為農業區 建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或零星工業區, 以利產業 升級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 陳情人未依 無污染 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 B4 廠房擬拆除重建時發現被 誤編為農業區, 無法改建 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 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 案 作業要點規定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且 該工廠已歇業並註銷 工廠登記 王松州 建議規劃道路以利通行 建議維持原計畫 ( 原道路已築好只差臨線 東路一小段農路被佔用 ) 理由 : 陳情道路路線以提供 兩側農田使用為主, B5 非以公眾通行為目 的, 且現況已有帄行 道路 ( 線東路一段 701 巷 ) 可供替代使 用, 建議移請和美鎮 公所協調處理 楊國興 計畫草案中農業區 ( 供產 重新評估劃定農業區 ( 供 建議酌予採納 業發展區 ) 所劃定的 200 產業發展地區 ) 範圍 理由 : B6 公頃範圍, 未以工廠聚落 最密集區域劃定, 是否可以主要道路為主幹劃定, 請顧及合法工廠權益, 變 更為工業區 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 地區 ) 係依據鄰近現有工業區 交通區位 如線東路 彰草路 彰美 條件 未登記工廠密 56

57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路及彰鹿路兩側, 比較符 集及現地條件不利農 合實際需求 業發展等因素進行劃 就有合法工廠土地未編為 設, 部分主要幹道兩 工業區, 影響使用權益 側地區已納入許可地 區範圍 ( 如線東路 ), 因此陳情人建議區位 若符合農業區 ( 供產 業發展地區 ) 劃設原 則, 且未登記工廠現 況已群聚發展者, 可 評估納入許可地區範 圍 有關舊有合法工 廠部分建議循 無污 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 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 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 建案 作業要點辦 理 郭宏文 老社區內之排水溝因土地 建議徵收私人用地以利 非屬都市計畫問題, 權屬關係, 無法排入白沙 排水溝排水 建議不予採納, 建議 B7 坑排水 請花壇鄉公所協助瞭解排水問題, 若排水 改善措施需辦理都市 計畫變更再以陳情方 式錄案辦理 謝建發 建議規劃道路以利附近地 建議維持原計畫 區通行 理由 : 陳情道路路線以提供 兩側農田使用為主, B8 非以公眾通行為目 的, 且現況已有帄行 道路 ( 線東路一段 701 巷 ) 可供替代使 用, 建議移請和美鎮 公所協調處理 元裕工 於民國 64 年以前已營業並 請依政府核發之工廠登 本案符合 無污染性 業社 申請營利登記 記, 並依使用現況, 變更 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 於民國 75 年申請經濟部工 為零星工業區 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 B9 廠登記核准 區者如何准其擴建 案 作業要點規定, 建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並將陳情人相關 證明文件納入本案計 57

58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畫書附件 曾美專 沒道路 緊鄰高速公路土地要劃 陳情位置位於彰化市 農業很難耕種 為公園用地, 難道公園需 都市計畫範圍, 建議 B10 高速公路拓寬後整區皆無道路出入, 連犁田機都難 要這麼多嗎? 住宅設備如隔音牆就很 於彰化市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出入 好了, 因此建議變更為其 案提出人民陳情意 他分區 見 林 帄 原農地受鎘污染嚴重至休 為彰化市西區發展之統 建議未便採納, 並請 和 林秀 耕情形, 浪費土地資源 一整齊性, 建議變更為住 另依 都市計畫農業 B11 敏 陳林秀卿 施林阿粉 白林 土地位於彰草路旁, 僅隔一條舊台糖鐵道, 相對鄰近住宅區, 對往後市容有礙觀瞻 宅區, 以提高廢耕農地使用價值, 並節省政府補助廢耕土地之經費 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辦理 瑞美 B12 B13 嘉安宮 建議將本宮土地變更為 宗教專用區 余阿香 已申請農舍, 以一般土地 周邊皆已廠房林立, 不適 稅率繳交土地增值稅, 後 合農業使用, 懇請變更為 側加蓋廠房 工業區 參照 彰化縣政府辦 理都市計畫內土地變 更為宗教用地審查原 則, 請民政處宗教禮 俗科協助查核確認寺 廟登記資料後, 錄案 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並依照 彰化縣都市 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 審議原則 規定, 農 業區變更其他使用分 區應回饋 30% 公共設 施用地 辦理情形 : 會簽本府民政處後表 示嘉安宮係補辦登記 有案寺廟, 符合本府 辦理都市計畫內土地 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審 查原則規定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 陳請土地非屬未登記 工廠密集地區, 且範 圍內土地現況作為倉 儲 產品經銷及游泳池使用為主, 非屬未 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 58

59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輔導對象, 建議維持 原計畫, 如有都市計 畫變更需求再另依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 更審議規範 辦理 陳祐琮 依公開展覽資料顯示, 本 回饋比例應降為 30% 併變更案件綜理表第 計畫 30 餘年未執行, 部分 建議將鄰近計畫區之畸 10 案辦理 原因為回饋比例過高, 不 零地併入, 將低日後的複 符需求應再降低 雜度 計畫前為完整土地, 計畫 於彰和路南側 ( 附四 ) 也 後被切割成畸零地且於計 應規劃有公設地, 且於原 畫範圍外, 如 地規劃給原地者 甚至因 較複雜性可以負擔較大 B 等, 未納入計畫範圍恐將影響他們的權 面積之公設地 建議畸零地或前後有數 益 個地主之土地優先考慮 彰和路北側原地負擔南測 為公設地 知公共設施地, 不符受益 者付費有失公帄及同第 4 點現象 計畫前範圍內原地為畸零 地, 為降低往後細部規劃 執行時之困難度 白錦田 兒童遊樂場二設置於和美 兒童遊樂場二繼續由和 併變更案件綜理表第 鎮嘉詔段, 由和美鎮公所 美鎮公所辦理徵購開 10 案辦理 徵購開發 兒童遊樂場十 發 兒童遊樂場十則繼續 設置採用市地重劃方式, 維持農業區 B15 設置於和美鎮嘉詔段, 因為兩者均為於和美鎮嘉詔 段, 且兩者相距約 150 公 尺, 重複開發兩個兒童遊 樂場並不符合經濟效率, 且浪費國家資源 許原龍 避免不公帄對待 勿設總量管制 總量管制部分併變更 縣議員 整體開發公共設施才能完 公共設施部分由政府先 綜理表第 12 案專案 善市容美觀 行統一開發 小組初步建議 1 辦 降低民間整合開發困難 理, 其餘建議不予採 B16 度 納 理由 : 1. 本案配合計畫人口成長需求, 劃設農業區 ( 供生活發展地區 ), 因此開發總量應配合人 59

60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B17 B18 B19 洪賜村 許原龍 縣議員 陳來盛 該土地曾於民國 77 年誤發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住宅 區, 並搭建鐵皮屋, 並按 時繳稅, 後於補辦建照時 發現為農業區無法建築 周邊土地皆已變為建地 彰化縣中小型工廠不敷使 用, 劃設開發後可解決為 數眾多的本縣違章工廠問 題 土地位於彰鹿路旁, 周遭 土地無人務農, 大多以工 廠 汽車修配廠為主, 因 此希望變更為工業區, 以 符合實際發展現況, 使土 地不至荒蕪 建議變更為住宅區 以機一 ( 自來水廠 ) 前水 源路沿台糖舊鐵道劃設 主要幹道 12 米以上, 供 產業發展出入使用 以高速公路以西 彰和路 以南 竹子腳路以北, 水 源路以東劃設為產業發 展區以供中小型工廠使 用 敬請變更為工業區 60 口需求推估予以總量管制 2. 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依行政院 88 年函示應辦理區段徵收, 而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辦理者仍須自行提供公共設施, 因此建議公共設施仍應納入開發之共同負擔, 以符社會公帄正義原則 建議酌予採納, 並將 白沙坑排水兩側農業 區土地變更為住宅 區, 附帶條件以市地 重劃方式開發, 並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 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 則 辦理回饋 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 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 地區 ) 係依據鄰近現 有工業區 交通區位 條件 未登記工廠密 集及現地條件不利農 業發展等因素進行劃 設, 陳情土地現況未 登記工廠尚無群聚分 布, 且缺乏主要道路 連通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 陳情土地現況土地使 用以非工業使用為 主, 周邊則以農業使 用為主, 且非屬未登 記工廠用地合法化輔 導對象, 建議維持原

61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計畫, 如有都市計畫 變更需求再另依 都 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 議規範 辦理 張秋煌 因周圍都是住宅區, 耕作 變更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並請 不便影響農作物生產 另依 都市計畫農業 區變更使用審議規 範 或 高速公路彰 化交流道附近地區特 定區計畫農業區 ( 供 B20 產業發展地區 ) 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理由 : 陳情土地位於未登記 工廠密集區域, 且周 邊現況仍作為農田使 用 東芳里 彰化市東芳里永芳社區因 變更為住宅區 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 里長 以受彰化交流道特定區封 降低提供公共設施比率 考量周邊使用需求, 林水池 殺限制三十載之苦, 致該地段未能發展, 四周圍被 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採納, 其餘建議依 都市計畫農業區 住宅包圍, 居住面不足, 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影響居民生活品質而且鄰 辦理 近六里 ( 東芳 莿桐 南 安 南美 帄和及磚磘 ) B21 無國中, 只東芳國小 正 德高中應設國中, 以利里 民方便學童安全 又此地 段已參加農地重劃, 以提 供公設比率, 已是公帄此 段區域內 (588 地號 ) 為廢 墓地, 現已開發為東芳公 園, 應變更為公園用地以 符實際 黃銘健 因公司業務需求需擴大廠 企盼能變更為建地 陳情土地位於本特定 房, 但又基於資金不足於 區外 ( 非都市土地 ) B22 是法拍了現址的地方, 因是農地無法作保存登記, 建議不予討論 所以對銀行貸款及工商登 記都無法符合我們的需求 B23 劉貴華 土地受鎘金屬污染多年, 也無水源可供灌溉, 不適 請依毗鄰土地為依據, 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工業 建議未便採納, 並請另依 都市計畫農業 61

62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B24 B25 B26 B27 B28 林本津陳家和陳家威林志哲張武雄等陳照 農業耕作 區 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規定辦理 理由 : 陳情土地規模過小 ( 不足 1 公頃 ), 且變更後將造成相鄰農業區碎化難以使用 土地被住宅圍繞 土地有諸多優點, 是彰化 建議未便採納, 另依 鄰近小學 市西側生活條件最佳之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 周邊生活機能便利 地點, 變更為住宅區可繁 更使用審議規範 辦 交通系統及公共運輸健全 榮地方, 達到地盡其利之 理 效果 工業區宜設於人口稀少 偏遠地區, 俾能減少污染 問題 土地被都市計畫邊界分割 請一起劃入都市計畫區 非屬都市計畫問題, 為二, 造成使用困難 ( 無 內或外 建議不予採納, 請建 法申請農舍 ) 管科協助說明申請農 舍使用是否得將都市 計畫農業區與非都市 土地農牧用地合併計 算申請建照 預計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之 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另依 農業區, 應改變更為住宅 降低公共設施比例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 區, 因四周已被住宅區包 更使用審議規範 辦 圍, 居住面積不足, 影響 理 生活品質及地方發展 此地段已經農地重劃, 以 提供公共設施比率, 應降 低公共設施比例以示公 帄 該土地原為養魚池, 於民 變更為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另依 國 62 年地目變更為養 而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 後經營不善, 後與建商合 更使用審議規範 辦 建, 不幸建商倒閉, 致使 理 無法復耕 ( 魚池已填砂 石 ), 且周圍被住宅包圍, 建議連接住宅區部分應併 入住宅區 土地座落公園預定地, 道 建議縮小公園及兒童遊 併變更案件綜理表第 路拓寬又徵收部分土地 樂場, 調整道路區位, 提 10 案辦理 高整體使用價值 增加納入周邊農業區, 以 62

63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共同負擔公共設施 陳 伯 違背公開 公帄 公正原 併變更案件綜理表第 同 陳祐 則, 三次通盤檢討未通知 10 案辦理 琮 陳瓊淳 相關權利關係人 本區塊面積過小, 建議以完整大區塊進行規劃, 彰 和路兩側各有獨立規劃, 有助完整性 B29 在安全的考量下, 兒童遊 樂場應規劃於巷弄內的安 全區位 持有土地未臨路, 建議規 劃道路通臨, 並配和回饋 35% 土地 反對現行方案, 建議調整 內容通盤檢討修正 葉瑞香 本塊土地完全被工廠ㄇ字 請變更為工業區 建議酌予納, 變更為 型包圍, 地質嚴重污染, 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 生產稻米不堪食用, 現本 地區 ) 俟本案發布實 地北方又大興土木加蓋工 施後, 另依 高速公 B30 廠 路彰化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 ( 供產業發展地區 ) 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要 點 申請變更為工業 區 李榮仁 因 317 地號上規劃道路位 路口往東規劃, 避開房 請規劃單位研議評估 處彰和路彎曲處, 交通視 舍 替代路線之可行性 線不良, 常有事故, 且左 重新研議向東尋找適合 後, 再行提會討論 側 318 地號上有便道右鄰 之路線 福東路十字路, 規劃此 由舊有福東路右轉永東 路, 使此處交通更為複 街 雜, 影響居民出入安全, B31 實不妥 我等所有第 地號本為一筆, 今 318 地 號中已有一便道供民眾使 用, 且 317 地號又一預定 路, 在我小土地座落兩條 道路造成許多畸零地, 浪費無法善用擾民, 且無益 此處交通, 請查照 63

64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逾期陳情意見花壇鄉長施華芬 C1 陳緒統 C2 李澄鋒 C3 秀水鄉公所 C4 台灣山二股份有限公司 C5 污水處理廠用地個案變更 已發佈實施在案 污水處理廠用地原規劃 1.98 公頃, 後於內政部審 議時考量人口 污水處理 量及節省徵收經費等因 素, 修正為 0.73 公頃 農業區無計畫產業道路可 通行耕作困難 該區大部分皆辦理休耕浪 費國家資源 農業區位於彰化市與和美 鎮交界處可繁榮地方之地 段 公展草案第 15 案擬劃設之 15 公尺計畫道路將使本人 土地變更 2 塊畸零地, 造 成本人財產嚴重受損, 且 需耗費較多拆遷補償費 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 則標示行政區範圍 變更綜理表第 27 案為本所 提議變更案, 因現況道路 已施工完成, 且土地謄本 為重劃設置農路, 無需再 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 擬 撤銷建議案 陳情位置位於彰鹿路與彰 水路 140 巷之匯集處, 為 彰化鹿港往來之重要幹 道, 交通區位優異, 只做 為工業區使用實為浪費 近來工業區外移及轉進新 工業區, 因新工業區規劃 較為完善, 故荒廢工業區 增加, 且新工業區仍有未利用之空地, 故建議變更 陳情位置之土地使用分 考量與鄰近隔離綠帶之關 係及可提供較多睦鄰空間 等因素, 建議參酌 彰化 縣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 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 及 彰化縣花壇鄉污水下水 道系統規劃案 等二案之 指導, 調整用地範圍為 1.98 公頃 請求編入變更高速公路彰 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為住宅區之使用, 繁榮地 方 依照既有巷道 ( 金馬路 3 段 726 巷 ) 兩側拓寬 銜接自強南路取直開闢 ( 請實地勘查 ) 本土地面積達 坪, 地理條件優渥, 適合 發展多元產業, 故建議由 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或住 宅區, 以提高土地用途促 進地方繁榮 64 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 建議待污水處理廠用 地開闢時程與經費確 定後, 再依都市計畫 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變更 建議未便採納, 並請 另依 都市計畫農業 區變更使用審議規 範 規定辦理 理由 : 土地細長出入道路系 統條件不佳, 且周邊 皆為農業區, 不利住 宅區開發使用 併變更綜理表第 15 案辦理 併變更綜理表第 27 案辦理 建議未便採納, 並請 另依 都市計畫工業 區檢討變更審議規 範 辦理

6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C6 C7 C8 馥鴻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 秀水鄉 公所 白錦田 區, 以增加土地利用價值 鄰近彰化市鬧區不到 5 公 里, 且無知名大型量販店 及購物中心之標的 陳情位置鄰近台中都會區 捷運綠線 G24 預定地, 未 來消費人口必定增加, 建 議變更分區, 以因應未來 之變化 本計畫擬定已久, 時代背 景已有轉變, 目前已規劃 更多符合經濟效益之新興 工業區, 可重新評估彰鹿 路兩旁之土地利用限制 此道路規劃僅幾十公尺, 無實質效益, 浪費公帑, 造成民怨 將造成本公司營運受到重 大影響, 必須遷廠時, 將 造成數百員工家庭之生計 受到影響 針對本案變更綜理表第 24 案及第 25 案, 因本所財源 拮据, 仍無法徵收已劃設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且彰秀 路及彰花路 751 巷已為供 公眾通行之鄉道及現有巷 道 866 地號土地於民國 64 年 極為合法建築用地, 且地 主並未提出市地重劃 公兒 ( 十 ) 係因人民申請 由農地變更為建地, 所以 採市地重劃辦理, 按照市 地重劃辦法第十條第三款 規定, 需要土地所有權人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 址, 並簽名蓋章, 然地主 並未被告知, 也無簽名蓋 章, 顯然這三筆土地變更 案有偽造文書嫌疑並不合法 維持原計畫 僅拓寬金馬路 3 段 726 巷 既有道路 沿 666 巷拓寬 請備註變更綜理表內各 變更案所座落之行政區 域 本案變更綜理表第 24 案 及第 25 案, 應無將現有 道路劃設為都市計畫道 路之必要 將此三筆土地剔除此次變 更案, 恢復為原 866 地號 為建地,865 及 867 地號為 農地 併變更綜理表第 15 案辦理 併變更綜理表第 24 案及第 25 案辦理 併變更案件綜理表第 10 案辦理 C9 林芳周因附近以工廠林立, 不適耕本區入口處為零星工業土建議未便採納, 農業 65

66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作灌溉困難, 土地已遭污 地, 可否一併規劃為工業 區變更為工業區部分 染 用地 應納入農業區 ( 供產 業發展地區 ) 辦理, 並參考農業區 ( 供產 業發展地區 ) 劃設原 則整體考量, 陳情土 地周邊交通區位條件 不佳, 且現況並無產 業群聚現象, 建議維 持農業區 彰化縣 解編高速公路特定區 建請開放彰化市西區高速 建議未便採納 彰化市 公路特定區之限制, 因長 理由 : C10 忠權裡辦公處 年遭到禁建之土地等因 素, 而影響到地方發展, 期望能夠通盤檢討規劃為 學校或其他用途之用地, 讓整個西區遭到禁建之土 地因開放而更加繁榮發 展 1. 特定區計畫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並未有禁建或限制土地使用規定 2. 有關學校用地部分, 目前彰化市國中及國小學生數皆呈現下滑趨勢, 目前學校用地已可滿足學生數需求, 同意教育處建議新設文中用地部分暫緩辦理 昇隆織帶公司負責人 : 吳奕龍 本公司成立迄今近 40 年均 於土地現址營業, 屬紡織 類產品製造業, 近來營業 規模擴增致土地不敷使 用, 擬依 都市計畫工業 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 本公司土地使用分區由 住宅區 變更為 工業 區 係第八次專案小組後陳情, 提請大會討論 則 購買毗鄰土地以為營 運使用, 合先敘明 C11 渠料, 經查本公司土地地 目為 建, 使用分區為 住 宅區, 不符上揭處理原則 之 工業區 要求, 且前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62 年 12 月 14 日建一字第 號核發工業用地證 明書 營業事業登記證 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及彰化 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函覆核 66

67 編號陳情人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准該筆土地案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等可稽, 在在證明該筆土地應為 工業區 而非住宅區, 顯見目前編定使用分區存有違誤 不符實況, 進而有礙經濟發展及國民就業 機會 67

68 68 附件 2

69 69

70 討論案第 1 案 : 彰化縣政府為 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11 案 再提會討論案 壹 說明 : 一 本案係由 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11 案, 變更市場 ( 三 ) 用地為商業區 ( 田尾鄉福德段 1023 地號 ), 其附帶條件載明 : 應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規定, 回饋予彰化縣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 如附件 1), 上開計畫業經 98 年 1 月 16 日府建城字第 A 號函發布實施, 然計畫書未規定其是否應擬定細部計畫及變更回饋比例, 因上開附帶條件攸關土地開發方式及成本估算之規定, 又其規定事項涉及都市計畫執行方式, 但未涉及附帶條件內容之變更, 業經 100 年 4 年 14 日法制處回復意見, 因本案附帶條件內容為應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規定, 另依該原則內容規範有應擬定細部計畫與不用擬定細部計畫之情形, 相對其回饋比例亦不同, 事涉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權責, 故本案細部計畫之擬定與否, 當亦應由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認定 ( 如附件 2) 二 本案經提送 100 年 4 月 19 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98 次會議討論, 決議內容如下 : ( 一 ) 本案面積僅 公頃, 故無須擬定細部計畫 ( 二 ) 本案依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 如附件 3) 規定, 不須擬定細部計畫, 但須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然上開審議原則規定變更市場用地為商 70

71 業區, 容積小於 300%( 含 ) 應回饋 30% 公設用地, 容積率大於 300%, 應回饋 35% 公設用地, 又本案位於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之商業區容積率為 320%, 回饋比例應按申請容積率而定為 30% 或 35% 公共設施用地, 故有關回饋公共設施比例 區位 請田尾鄉公所按所訂之容積率, 另提本會審議 ( 三 ) 上開審議原則規定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若 150 m2以下可改採代金, 然本案業經計算後之回饋公設用地面積超過 150 m2, 故應以公共設施用地方式回饋, 但其他特殊情形, 經本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可改採代金, 若田尾鄉公所欲將代金方式回饋, 請鄉公所擬具充分理由, 另提本會討論 三 本案業經田尾鄉公所 100 年 5 月 12 日田鄉建字第 號函檢附 擬以代金方式抵充 ( 特殊情形說明書 ) ( 如附件 4), 補充說明改採代金之理由並提請本會審議 四 計畫範圍 : 詳圖說明 ( 如附件 4) 貳 決議 : 一 本案基地面積為 公頃, 計畫書規定容積率為 320%, 田尾鄉公所擬採容積率小於 300%( 含 ) 辦理, 依本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計算, 應回饋 30% 公共設施用地, 面積為 m2 (594 m2 *0.3=178.2 m2 ), 然考量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較小管理機關不易維護, 同意其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改以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規定, 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71

72 二 回饋代金時機, 應於土地移轉前完成代金繳納, 始得發照 建築 72

73 附件 1 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11 案 73

74 附件 2 法制處回復意見 74

75 附件 3 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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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附件 4 田尾鄉公所檢附本案擬以代金方式抵充 ( 特殊情形說明書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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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討論案第 2 案 : 彰化縣政府為利審查經濟部暨所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電所用地等鄰避性設施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研擬審議原則提請委員會討論, 俾供本會委員未來審議是類案件之參考 壹 說明 : 一 為因應都市快速發展所致用電量激增 穩定供電量與供電品質, 以及未來實際發展需要, 倘都市計畫地區內確有增設變電所 輸變電線路及電路鐵塔等必要時, 經濟部暨所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得依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如有必要時, 再以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 二 惟依目前既有設置之變電所 輸變電線路及電路鐵塔等鄰避性設施, 其周圍地區因長時間暴露於電磁場環境中, 為民眾心理層面所抗拒, 且該類鄰避性設施用地之規劃常對各該地區都市整體發展 土地利用及景觀環境等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 亦影響周邊房地產價格 三 是以, 為利爾後類似案件之進行及達成計畫之可欲性, 避免民眾抗爭造成社會成本增加與資源浪費, 並考量設施之區位條件及對都市景觀 環境影響 與未來都市發展等事項係屬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權責, 本府研擬左列審議原則提請委員會討論, 俾供本會委員未來審議是類案件之參考 ( 一 ) 有關鄰近既設變電所設施, 應重新檢討並分析說明可否透過在現有基地內以擴建變電設施增加容量來取代, 或以改建為屋內室變電所增加容量來取代 ( 二 ) 每年夏季為用電量之高峰期, 應推估未來每年夏季用電量之尖峰負載量, 以瞭解未來用電量之迫切性及作為新建變電所之參考 90

91 ( 三 ) 對於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 ( 如基地規模 最小寬度及深度 面臨道路寬度 ),1. 應有更明確客觀 具說服力之勘選原則, 並應公告周知 ;2. 為達成計畫之可欲性, 應針對工程技術 財務計畫 ( 包括購地成本 管線設施等 ) 政治及社會( 民眾可接受度 ) 等方面可行性綜合評估考量 3. 在評選地點之過程中, 應邀請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共同參與, 以使決策透明化, 並杜紛爭 ( 四 ) 按變電所為 鄰避性設施, 故未來新建變電所用地應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於各都市計畫區內預為規劃, 其位置應考量人口與建物密度之分布, 在不妨礙都市整體發展 土地利用及景觀環境下, 儘量選擇鄰近開放空間 公園或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規劃設置, 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及留設適當退縮建築空間 ( 五 ) 為減低變電所 輸變電線路及電路鐵塔用地等鄰避性設施對各該地區都市整體發展 土地利用及景觀環境等所造成之衝擊, 應對輸變電線路系統網路進行追蹤列管及建置監測計畫, 以維護生態環境保育 ( 六 ) 目前新式屋內型變電所之建築物, 其建築設計已融入當地建物型態及景觀環境中, 常使民眾誤認為一般之建築物, 是以變電所之建築物仍應標明 ( 繪 ) 台電公司識別標誌或文字 另為落實綠建築之精神, 對新建變電所建築物 輸變電線路及電路鐵塔應使用永續設計之材料與觀念 91

92 ( 七 ) 新設之變電所應以屋內型 地下化為原則, 地上層得透過申請多目標使用核准後作為電業有關之辦公處所 停車場等使用 ; 變電箱亦應朝隱藏 地下化方向處理, 並配合綠美化 ( 八 ) 為避免民眾抗爭造成社會成本增加與資源浪費, 應印製說帖及宣傳短片廣為宣傳說明民眾於日常生活中使用電器用品與變電所電磁場之各項數值 安全範圍標準值及分析差異性, 且主動積極邀請民眾參觀相關變電所, 經由實地設施參觀, 減少民眾易產生負面之疑慮, 並加強與擬新建變電所附近民眾溝通協商, 發揮敦親睦鄰精神 四 有關經濟部暨所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設置變電所申請都市計畫變更, 應依上開審議原則辦理 ; 依 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申請由縣政府辦理逕為變更者, 除應確實依該要點及上開審議原則辦理外, 應檢附原擬定都市計畫機關同意由上級機關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之同意及與當地居民協調後取得共識之文件, 縣府再予受理辦理 貳 決議 : 為求周延審慎, 本案請業務單位另案簽組專案小組審查並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 再行提會討論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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