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事項第一案所屬行政區臺中市西屯區 南屯區 案由 說 明 訂正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台中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 )( 三期工業區尚未徵收整體開發地區 ) 細部計畫 ( 計畫範圍部分 ) 案一 緣起本計畫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台中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 )( 三期工業區尚未徵收整體開發地區 ) 細
|
|
|
- 迭槽 廉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38 次會議紀錄 一 開會時間 :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2 時二 開會地點 : 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 801 會議室三 主持人 : 黃主任委員國榮記錄彙整 : 馬惠玲四 出席委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五 列席單位及人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六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 第 37 次 ) 及執行情形決定 : 准予備查 七 討論案件 : 第一案 : 訂正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台中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 )( 三期工業區尚未徵收整體開發地區 ) 細部計畫 ( 計畫範圍部分 ) 案第二案 : 變更大里 ( 草湖地區 ) 都市計畫 ( 解除住宅區 註 2 規定) 案暨變更臺中市大里 ( 草湖地區 )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 ) 案第三案 :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第四案 :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臨時動議 : 第一案 : 修訂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第六點第二項規定 八 散會 : 下午 4 時 40 分 I
2 討論事項第一案所屬行政區臺中市西屯區 南屯區 案由 說 明 訂正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台中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 )( 三期工業區尚未徵收整體開發地區 ) 細部計畫 ( 計畫範圍部分 ) 案一 緣起本計畫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台中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 )( 三期工業區尚未徵收整體開發地區 ) 細部計畫 位於台中工業區西南側, 原屬軍事禁建範圍, 使該土地大部分劃定為細部計畫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並未列入工業區第三期用地土地實質開發範圍, 因未參與台中工業區變更及開發公共設施之開發費用負擔, 亦未依細部計畫書規定之開發方式完成開發, 形成部分工業區用地無法核發建築執照, 影響投資廠商權益 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符合公平之原則, 經本府 101 年 1 月 11 日府授經工字第 號 102 年 3 月 22 日府授經工字第 號公告廢止產業園區之設置後, 配合適度調整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計畫及開發方式, 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使台中三期工業區尚未徵收開發土地得以建築使用, 後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2 年 2 月 4 日第 17 次 103 年 1 月 23 日第 29 次 103 年 2 月 21 日第 30 次 103 年 4 月 18 日第 32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於 103 年 6 月 11 日發布實施在案 其中計畫範圍南側山子腳段 291 地號等 12 筆土地因屬 100 年 11 月 8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 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 ( 寶山里及文山里地區工業區 ) 細部計畫 範圍 為避免計畫重疊管制並利於後續整體開發執行, 有關計畫範圍重疊部分之調整及建議處理方式, 經 103 年 7 月 11 日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35 次會議決議, 建議該範圍應回歸 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 ( 寶山里及文山里地區工業區 ) 細部計畫, 爰透過訂正程序, 調整本案計畫範圍 綜上, 為利後續計畫執行, 故依循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及內政部 68 年 3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942 號函示原則 : 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時, 應查明其錯誤原因予以訂正, 並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 但不受定期通盤檢討之限制, 訂正本計畫有關計畫範圍疑義 二 辦理機關 : 臺中市政府 三 法令及辦理依據 : 103 年 7 月 35 日本會第 35 次決議 : 屬 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 ( 寶山里及文山里地區工業區 ) 細部計畫 土地, 回歸該細部計畫範圍 ( 二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 ( 三 ) 內政部 68 年 3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942 號函 四 本案公開展覽之起訖日期依臺中市政府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府授都計字第 號公 1-1
3 告, 自民國 103 年 9 月 4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於 103 年 9 月 25 日下午 2 時整於南屯區公所召開公開展覽說明會 公展期間 ( 含逾期 )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 2 案, 其陳情意見及處理情形如附表 4 所示 五 訂正內容 計畫範圍本次訂正位置位於計畫範圍南側南屯區山子腳段 291 地號等 12 筆原屬 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 ( 寶山里及文山里地區工業區 ) 細部計畫 之土地, 訂正範圍面積共計約 0.16 公頃, 其土地清冊如附表 1 所示, 訂正範圍如附圖 1 所示 本計畫訂正內容詳附表 2, 土地使用計畫訂正情形詳附圖 2 附表 3 所示 訂正後本計畫範圍土地面積 公頃, 詳附圖 3 所示 ( 二 ) 本計畫應依訂正後計畫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本案照案通過, 公展期間 ( 含逾期 )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處理情形如附表 4 市都委會決議 1-2
4 附表 1 本計畫訂正範圍土地清冊 編號 區域 段名 地號 地目 公私別 1 南屯區 山子腳段 291 旱 私 2 南屯區 山子腳段 道 公 3 南屯區 山子腳段 旱 私 4 南屯區 山子腳段 道 公 5 南屯區 山子腳段 道 公 6 南屯區 山子腳段 旱 私 7 南屯區 山子腳段 旱 私 8 南屯區 山子腳段 旱 私 9 南屯區 山子腳段 旱 私 10 南屯區 山子腳段 道 公 11 南屯區 山子腳段 旱 私 12 南屯區 山子腳段 道 公 附圖 1 本計畫訂正範圍示意圖 附表 2 訂正內容綜理表 位置 南屯區山子腳段 291 地號等 12 筆土地 原計畫 ( 公頃 ) 變更計畫範圍 (15.29) 訂正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變更計畫範圍 (15.13) 註 : 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訂正理由 為避免計畫重疊管制並利於後續整體開發執行, 本計畫範圍南側南屯區山子腳段 291 地號等 12 筆土地經 103 年 7 月 11 日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35 次會議決議, 建議應回歸 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 ( 寶山里及文山里地區工業區 ) 細部計畫 市都委會決議照案通過 1-3
5 附圖 2 本計畫訂正內容示意圖 1-4
6 附圖 3 訂正後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1-5
7 附表 3 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訂正情形表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原計畫訂正訂正後計畫市都委面積百分比情形面積百分比會決議 ( 公頃 ) (%) ( 公頃 ) ( 公頃 ) (%) 乙種工業區 照案通 小計 過 公園用地 公園兼滯洪池用地 機關用地 道路用地 小計 總計 註 : 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 4 本案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及處理情形綜理表 編號人 1 逾人 1 陳情人楊承霖 林文達 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台中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 )( 三期工業區尚未徵收整體開發地區 ) 細部計畫案 內土地 知高段 地號 本次公開展覽重疊範圍涉及 2 個都市計畫, 而其中文山工業區與本次三期未徵收地區之相關土地皆已被重劃公司虛灌大量人數在內, 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利, 建請鈞府採兩案 (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台中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 )( 三期工業區尚未徵收整體開發地區 ) 細部計畫案 及 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 ( 寶山里及文山里地區工業區 ) 細部計畫 ) 併行審查, 以保障真正地主之利益 1. 五權西路係既成道路, 自日據時代通行至今, 廢止既成道路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2. 本細部計畫訂正刪除山子腳段 291 地號等 12 筆土地, 其中山子腳段 地號等五筆土地係屬五權西路既成道路, 刪除山子腳段 291 地號等 12 筆土地, 致五權西路山子腳段 地號等五筆土地未開發, 仍保留五權西路既成道路, 供公眾通行, 本計畫範圍內知高段 地號也屬五權西路既成道路, 經 建議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 建議兩個都市計畫案 (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台中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 )( 三期工業區尚未徵收整體開發地區 ) 細部計畫案 及 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 ( 寶山里及文山里地區工業區 ) 細部計畫 ) 應併案同時辦理 請將原有五權西路既成道路改為計畫道路 或保留五權西路既有道路, 在細部計畫書載明做為土地開發之依據 業務單位初核意見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 有關涉及開發主體及整合寶山里及文山里地區工業區辦理開發等建議事項, 非屬本次訂正內容範疇, 建請後續開發單位納入參考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 有關既有道路保留之建議事項, 非屬本次訂正內容範疇, 建請後續開發單位納入參考 市都委會決議照業務單位初核意見 照業務單位初核意見
8 編號 陳情人 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 重劃開發後, 知高段 地號如未保留為既成道路, 則五權西路只通行到山仔腳段部分為止, 變成無尾路, 故請保留知高段 地號五權西路既成道路, 並改為計畫道路 3. 本細部計畫街廓深度達 米深, 計畫區內地主經代代相傳原地主保留土地已細分, 重劃後所分配面積不大, 地主分配土地面寬小深度深, 造成土地利用價值小, 刪除山仔腳段 291 地號等 12 筆, 造成無法分配面積向上路土地, 保留五權西路既成道路, 並改為計畫道路以增加重劃後土地分配面寬, 增加土地價值以利土地開發 業務單位初核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1-7
9 討論事項第二案所屬行政區臺中市大里區 案由 變更大里 ( 草湖地區 ) 都市計畫 ( 解除住宅區 註 2 規定 ) 案暨變更臺中市大里 ( 草湖地區 )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 ) 案 一 緣起 本案住宅區 註 2 之訂定源於 93 年 6 月 7 日發布實施 變更大里 ( 草湖地區 ) 都市計畫 修訂部分住宅區 ( 供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案, 係為因應 921 地震中大里草湖都市計畫區內金巴黎住宅社區受創嚴重, 原地重建困難, 計畫於本案住宅區辦理用地交換作業, 故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提高其容積率並訂定為 註 2 ( 指安置 921 震災受災戶使用及與受災社區辦理用地交換 ) 嗣後由原臺中縣政府依據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13 條之規定, 積極輔導以本案住宅區土地與台中金巴黎社區進行易地作業 惟完成受災戶易地交換作業後, 原受災戶已無易地重建意願, 故土地目前已移轉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 以下簡稱慈濟基金會 ) 所有 慈濟基金會為促使土地積極開發利用, 擬於該處建設供社會大眾公益目的使用之設施, 作為設置社區志工培育 社會福利推廣教室 辦公室及救災物資倉儲等設施使用, 協助臺中市政府共同推動社會福利工作 經臺中市政府 103 年 8 月 25 日府授社助字第 號函認定屬地方興建重大設施範疇, 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辦理變更 說 明 二 擬定機關 : 臺中市政府 三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四 變更位置 本案變更位置位於大里 ( 草湖地區 ) 都市計畫區內之住宅區 註 2, 其位於臺中軟體園區北側 大里圖書館西側, 基地西側及南側分別臨接 10 米及 12 米之計畫道路, 面積約 0.74 公頃 五 變更理由 圖 1 為變更位置示意圖 因應時空環境變遷, 解除原指定附註條件之限制 ( 二 ) 促進土地積極開發效益, 滿足地方社會福利設施需求 ( 三 ) 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信賴保護原則 六 主要計畫變更內容 詳表 1 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 表 2 主要計畫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增減表 圖 2 主要計畫變更計畫示意圖 2-1
10 七 細部計畫變更內容 配合主要計畫將住宅區 ( 註 2) 之附註限制規定予以解除, 故於細部計畫中, 針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 就住宅區 ( 供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使用及與受災社區辦理用地交換 ) 有關建蔽率 容積率 上限容積率 高度比及不得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相關獎勵增加容積等規定予以刪除 詳表 3 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前後對照表 八 實施進度與經費 變更範圍內土地均為慈濟基金會所有, 規劃設施包括集會堂暨行政管理辦公室 社會救助與服務設施 供公益使用設施及其他等使用功能, 所需開闢經費約新臺幣 7 億 700 萬元 本案預計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兩年內, 完成開放空間及都市設計審議 建照核發及消防審查等作業, 並進行後續開工與施工作業 詳表 4 實施進度管控表 九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 公開展覽期間 :103 年 09 月 16 日起 30 天 ( 刊登於 103 年 9 月 17 日台灣新生報第 13 版 9 月 18 日台灣新生報第 14 版及 9 月 19 日台灣新生報第 9 版 ) ( 二 ) 公開說明會 :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下午 3 時於大里區公所 3 樓會議室舉行 ( 三 ) 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 : 無 照案通過 市都委會決議 2-2
11 圖 1 變更位置示意圖 2-3
12 表 1 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 位置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 軟體產 住宅區 ( 註 住宅區 業專用 2) (0.74 公頃 ) 區北側 (0.74 公頃 ) 住宅區 註 2: 供安置 九二一 震災受 災戶使 用及與 受災社 區辦理 用地交 換 變更理由 1. 考量該土地已完成與震災受災戶易地交換之階段性任務, 原受災戶既無易地重建之意願, 並已將土地移轉予他人, 故應無保留指定供受災戶使用之需求, 爰應解除其附註條件之限制, 以符實際 2. 為促進土地積極開發效益, 慈濟基金會擬於本基地建設供社會大眾公益目的使用之設施, 以滿足地方社會福利設施需求, 並協助臺中市政府共同推動社會福利工作 3. 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信賴保護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 市都委會決議 照案通過 註 : 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 2 主要計畫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增減表 項目變更前面積 ( 公頃 ) 增減面積 ( 公頃 ) 變更後面積 ( 公頃 ) 住宅區 住宅區 ( 註 2) 註 1: 表內面積僅供參考, 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 2: 其他未涉及變更部分, 均應以現行都市計畫內容為準 2-4
13 圖 2 主要計畫變更計畫示意圖 2-5
14 表 3 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前後對照表 第四點 : 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 容積率 上限容積率及高度比等規定詳如下表 : 項 目 住宅區 住宅區 ( 供安住宅區置九二一震 ( 供安置災受災戶使九二一用及與受災震災受社區辦理用災戶 ) 地交換 )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宗教專用區 建蔽率 (%) 容積率 (%) 上限容積率 (%) 高度比 原條文 修訂條文 修訂說明市都委會決議 第四點 : 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 容積 照案通過 率 上限容積率及高度比等規定詳如下表 : 備註 即基地可建築之總容積率;辦理都市更新者不受此限 建築物高度比係指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 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 屋簷 雨遮等, 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 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 綠地 廣場 河川 體育場 兒童遊樂場 綠帶 計畫水溝 平面式停車場 行水區 湖泊 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 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 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前項住宅區 ( 供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使用及與受災社區辦理用地交換 ) 之容積率不得適用本要點第十一點之規定 項 目 住宅區 住宅區 ( 供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 )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宗教專用區 建蔽率 (%) 容積率 (%) 上限容積率 (%) 高度比 備註 即基地可建築之總容積率;辦理都市更新者不受此限 建築物高度比係指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 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 屋簷 雨遮等, 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 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 綠地 廣場 河川 體育場 兒童遊樂場 綠帶 計畫水溝 平面式停車場 行水區 湖泊 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 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 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由於主要計畫針對住宅區 註 2 ( 即供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使用及與受災社區辦理用地交換 ) 之附註限制規定予以解除, 故細部計畫配合將其訂定之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予以刪除之 2-6
15 表 4 實施進度管控表時程 項目 開放空間及都市設計審議 申請建照核發及消防審查 3 月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6 月 9 月 12 月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 施工作業 註 :1. 實際實施期程自本案發布實施日起算 2. 表列各項目實施時程必要時得經臺中市政府核准酌予調整 2-7
16 討論事項第三案所屬行政區大肚區 案由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一 計畫緣起大肚都市計畫於 63 年 2 月公布實施,77 年 3 月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 第二次通盤檢討則於 86 年 11 月完成, 有鑑於本計畫距離前次通盤檢討迄今已屆 16 年, 實際發展現況已與計畫內容產生相當差距 此外, 現行大肚都市計畫圖係於民國 60 年代以平板測量方式測繪, 精確較粗略, 復因歷經近 40 年之實質發展環境變遷, 故計畫圖上地形地貌與現地相去甚遠, 易產生實際執行困難與爭議 爰此, 大肚區公所遂於 97 年底委託辦理全面性地形重測及計畫圖重製展繪作業 故本次於第三次通盤檢討之際, 一併將前開都市計畫重製圖作為檢討之基本圖, 透過計畫檢討過程完成法定程序, 建立一長期性 指導性之決策資訊系統 二 法令依據 說 通盤檢討 :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 條 ( 二 ) 都市計畫圖重製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6 及 47 條 三 辦理機關 : 臺中市政府 四 通盤檢討範圍及面積 明 本計畫區位於大肚區西北側, 以區公所所在地為中心, 行政轄區包括大肚里之全部及山陽里 頂街里 大東里 永和里 磺溪里 永順里 成功里及新興里等之部分, 南北兩側分別鄰接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與臺中港特定區計畫, 西至烏溪汴子頭堤防, 東至縱貫鐵路以東約 700~980 公尺, 計畫面積 公頃 五 現行都市計畫概要 計畫年期 :100 年 ( 二 ) 計畫人口 :35,000 人, 居住淨密度為每公頃 326 人 ( 三 ) 土地使用計畫 : 詳參表 1 現行大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面積統計表 及圖 1 現行大肚都市計畫示意圖 六 土地使用現況 ( 詳參表 2 大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現況面積統計表 及圖 2 大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現況示意圖 ) 3-1
17 七 變更計畫綜理 說 本次通盤檢討共提出 18 件變更案, 有關個案變更之位置 內容及變更理由, 詳參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及圖 3 變更計畫位置示意圖 ; 有關變更前後之土地使用面積對照, 詳參表 4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 ; 有關變更後計畫示意圖, 詳參圖 4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 公開展覽版 ) 八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 公開展覽期間 : 自 103 年 2 月 7 日起 30 天 明 專案 小組 審查 意見 ( 二 ) 公開說明會 :103 年 2 月 25 日下午 2 時於大肚區公所三樓會議室舉行 ( 三 ) 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經依陳情位置及陳 情內容彙整後, 歸納為 35 案 ( 其中, 人 24 屬細部計畫層級 ; 逾 9 逾 10 及逾 11 案為專案小組審竣後新增案 ) 有關陳情意見詳參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 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表 6 變 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專案小組審竣後新增案 ) 及圖 5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位置示意 圖 本案經簽奉核可, 由本會林委員宗敏 ( 召集人 ) 周委員瑺玫 方委員怡仁 張委員莉欣及林委員山下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已分別於 103 年 5 月 28 日 6 月 20 日 7 月 29 日及 8 月 29 日召開四次簡報會議, 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 詳參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及表 6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欄 另專案小組審議後之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圖說, 請參表 7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 ( 經專案小組審議後 ) 及圖 6 變更後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 經專案小組審議後 ) 其他相關經歷次專案小組審議補充圖說如下 : 變 9 案 ( 有關公二用地南側 8 米計畫道路 ) 調整後之土地使用計畫, 詳參附圖 1 至附圖 3 ( 二 ) 變 11 案 ( 有關公一用地南側 8 米計畫道路 ) 調整後之土地使用計畫, 詳參附 圖 4 ( 三 ) 變 15 案 ( 有關機十機關用地 ) 調整後之土地使用計畫, 詳參附圖 5 3-2
18 ( 四 ) 人 15 案 ( 有關市三西北側 8 米計畫道路 ) 調整後之土地使用計畫, 詳參附圖 6 ( 五 ) 逾 5 案 ( 有關沙田路以東鐵路用地 ) 調整後之土地使用計畫, 詳參附圖 7 至附 圖 10 本案除依下列各點修正通過外, 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並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都市計畫書 圖, 報請本府呈轉內政部審議, 免再提會討論 變 5 案 : 將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欄修正事項第一點中 無遮簷 文字刪除 ( 二 ) 逾 2 案 : 依陳情人於 103 年 10 月 2 日所提陳情建議書之建議變更方案 ( 如后附 圖 11) 修正後通過 並請陳情人取得路段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以及 同意無償捐獻位於文昌段 1970 地號土地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給予臺中市有地 後, 再依規定辦理 ( 三 ) 逾 5 案 : 將附帶條件第二點修改為 產業服務專用區以提供文化創意 金融 服務 數位經貿及公害輕微之工廠等相關產業使用, 應由開發者提出具體使 用計畫及徵得臺中市政府同意後, 納入細部計畫書載明, 並再新增二點附 帶條件 : 市都委會決議 1. 請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 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 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 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 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 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 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屆滿前敘明理由, 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 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 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四 ) 逾 9 案 : 1. 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103 年 10 月 27 日鐵企地字第 號函, 表示該陳情土地已無使用計畫, 建議調整為適當使用分區 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2. 基於規劃變更範圍之完整性, 請將該陳情土地與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人 9 案間之部分山陽段 地號土地 ( 國有土地 ), 一併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3-3
19 ( 五 ) 逾 10 案 : 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會代表表示, 該座電路鐵塔目前尚無相 關遷移計畫, 故不予採納 ( 六 ) 逾 11 案 : 因主要計畫應依附帶條件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 故建議未來由開 發者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時, 再就陳情建議納入考量, 劃設適當之公共設施用 地, 並併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 5 案之市都委會決議意 見辦理 請詳參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表 6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專案小組審竣後新增案 ) 之市都委會決議欄 3-4
20 表 1 現行大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面積統計表 土地使用分區 佔計畫區總面積項目計畫面積 ( 公頃 ) 比例 ( %) 佔都市發展用地 面積比例 ( %) 住宅區 98.49( 88.27) 商 業 區 8.86( 8.73) 乙 種 工 業 區 54.02( 53.87) 零 星 工 業 區 0.06( 0.06) 保 存 區 0.72( 0.89) 農 業 區 ( ) 河 川 區 3.42( 1.88)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0.11( 0.03) 小 計 ( ) 機 關 用 地 4.03( 3.81) 學 校 用 地 18.36( 18.41) 公 園 用 地 7.16( 7.29)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2.38( 2.37)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0.65( 0.64) 運 動 場 用 地 3.08( 3.07) 綠 地 用 地 3.37( 3.37) 市場用地 1.25( 1.22) 公共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1.13( 1.13) 設停車場用地 0.23( 0.22) 施 加 油 站 用 地 0.15( 0.14) 用社教用地 0.22( 0.20) 地電路鐵塔用地 0.06( 0.06) 變 電 所 用 地 0.16( 0.15) 墓 地 用 地 2.52( 2.16) 鐵 路 用 地 43.17( 42.94) 道 路 廣 場 用 地 51.25( 50.93) 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 0.18( 0.18) 道路用地 ( 供高速公路使用 ) 3.91( 3.70) 小 計 ( )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 ) 合 計 ( ) 註 :1. 本表所列各項用地面積, 係由重製後 1/1000 都市計畫重製圖量取, 並作為本次通盤檢討之依據 ; 而括號數字係表依據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書 ( 大肚鄉公所, 民國 86 年 11 月 ), 並彙整其後歷次個案變更計畫書所載之各項用地面積 2. 道路廣場用地面積包含人行步道用地 3. 表內面積僅供參考, 實際面積應以地籍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5
21 表 2 大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現況面積統計表 項目 計畫面積使用 / 開闢面積使用率 ( 公頃 ) ( 公頃 ) ( %)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乙 種 工 業 區 零 星 工 業 區 保 存 區 農 業 區 河 川 區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機 關 用 地 學 校 用 地 公 園 用 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運 動 場 用 地 綠 地 用 地 市 場 用 地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加 油 站 用 地 社 教 用 地 電 路 鐵 塔 用 地 變 電 所 用 地 墓 地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道 路 廣 場 用 地 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 道路用地 ( 供高速公路使用 ) 合 計 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資料來源 : 本計畫調查整理 ( 調查時間 :101 年 7 月 ) 註 :1. 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 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 / 使用面積, 僅計算符合該計畫使用部分之面積 3-6
22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位置 原計畫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變更理由 備註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1 計畫 年期 民國 100 年 民國 115 年 現行計畫之計畫年期為民國 100 年, 依循 擬定臺中市區域計畫 ( 草案 ) 指導, 將本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 115 年 照案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都市計畫圖 比例尺 1/3000 比例尺 1/ 原計畫圖係 62 年測繪之比例尺 1/3000 都市計畫圖, 沿用迄今已逾 40 年, 其精度較差, 且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 照案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2 2. 配合本計畫區已於 99 年辦理全面性地形重測及都市計畫圖展繪作業, 且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至 11 月 17 日完成新舊圖公告作業, 故配合計畫基本圖之更新以提昇計畫圖精度並利於執行管理 3 計畫 面積 計畫總面積 ( 公頃 ) 計畫總面積 ( 公頃 ) 1. 本計畫區已於 99 年完成地形重測及都市計畫圖重製展繪作業, 故配合計畫基本圖之更新, 重新量測重製後成果圖之計畫總面積 ( 重製前後各項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參見表 1), 面積由原計畫 公頃, 調整為 公頃 照案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2. 另配合本次檢討針對計畫範圍之調整 ( 變 4 案 ), 調整後計畫面積減少 0.87 公頃 3-7
23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1) 編號 位置 原計畫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變更理由 備註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4 本計畫區與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界線 住宅區 (0.03 公頃 ) 乙種工業區 (0.30 公頃 ) 道路廣場用地 (0.54 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土地 (0.87 公頃 ) 1. 本計畫區南側與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界線, 因缺乏明顯之天然界線, 造成部分住宅區及乙種工業區跨越兩處都市計畫管制情形, 產生計畫執行困擾 2. 為利於後續計畫執行管理, 並配合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刻正辦理都市計畫重製圖與通盤檢討作業之際, 故以新興大排南側作為兩計畫區之界線, 進行計畫範圍之調整 照案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8
24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2) 編號 位置 原計畫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變更理由 備註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5 一號計畫道路 住宅區 (0.91 公頃 ) 商業區 (0.29 公頃 ) 乙種工業區 (0.31 公頃 ) 農業區 (0.21 公頃 ) 機關用地 (0.20 公頃 ) 運動場用地 (0.07 公頃 ) 綠地用地 (0.04 公頃 ) 市場用地 (0.03 公頃 )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0.08 公頃 ) 加油站用地 (0.02 公頃 ) 人行步道用地 (0.02 公頃 ) 道路用地 (2.18 公頃 ) 1. 該計畫道路原計畫寬度為 30 公尺, 基於該計畫道路貫穿區市中心, 將影響市區交通安全及拆遷道路兩側之建築物, 於民國 83 年辦理個案變更將計畫寬度縮減為 20 公尺, 並規定附帶條件如下 : 1. 道路兩側應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 其退縮部分除得計入法定空地外, 僅限供作人行步道使用 2. 縣政府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後三年內打通該人行步道, 否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法恢復為原計畫, 後續於本計畫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 考量原鄉公所人力財力有限下, 修訂前開附帶條件之計畫年限, 由 3 年延長為 5 年 2. 本次檢討考量前述附帶條件執行年限已過, 且經查該範圍內土地 90% 以上用地面積均已完成徵收, 故於本次檢討恢復為原計畫 30 公尺寬度 修正後通過 修正事項 : 1. 一 -30M 計畫道路 ( 沙田路 ) 於道路二側道路境界線鄰接路幅範圍內, 留設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其餘 20 公尺路幅依主管機關設計之道路幾何形式辦理 2. 本計畫鄰接一 -30M 計畫道路 ( 沙田路 ) 二側之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免再退縮建築 ( 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仍依規定退縮 ) 將修正事項第一點中 無遮簷 文字刪除, 其餘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9
25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3) 編號 6 7 位置 文中二用地東南側 墓地用地西側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學校用地 (0.01 公頃 ) 農業區 (0.01 公頃 ) 學校用地 (0.00 公頃 ) 墓地用地 (0.59 公頃 ) 農業區 (0.00 公頃 ) 農業區 (0.39 公頃 ) 綠地用地 (0.20 公頃 ) 變更理由 該文中用地現況已開闢為大道國中使用, 依都市計畫重製疑義之研商會議紀錄編號 A-14 案, 因該學校用地東南側範圍, 於樁位圖與地籍圖形狀一致, 但與計畫圖差異甚大, 故本次檢討參酌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情形, 予以調整之 1. 該處公墓用地現況大部分已開闢為大肚區第一公墓, 惟其中位於西側尚有部分用地現況為農業使用, 且部分屬私有土地, 尚未徵收 2. 於市府召開府內單位協調會議中, 民政局列席代表表示並無用地徵收及開闢計畫, 另大肚區公所列席代表表示該墓地業已禁葬, 故配合實際使用現況並考量私有地主權益之原則下, 參酌公私有土地地權範圍及鄰近使用分區及用地, 分別予以變更為農業區及綠地用地 備註 變更學校用地為農業區部分面積約 22 平方公尺 變更為綠地用地範圍土地為仁德段 及 等地號, 均為國有土地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0
26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4) 編號 8 位置 墓地用地西側住宅區 變更內容 原計畫 新計畫 住宅區 綠地用地 (0.14 公 (0.14 公 頃 ) 頃 ) 變更理由 1. 該處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 現況為農業使用及閒置空地 2. 為提升計畫區內生態滯洪及保水功能, 營造連續性綠地系統, 本次通盤檢討清查區內閒置之公有土地, 將其變更為綠地用地, 以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備註 變更範圍土地為仁德段 940 及 941 等地號, 均為國有土地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照案通過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1
27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5) 編號 9 位置 公二用地南側 8 米計畫道路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道路用地 (0.01 公頃 ) (0.01 公頃 ) 道路廣場用住宅區地 (0.01 公頃 ) (0.01 公頃 ) 變更理由 1. 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 該計畫道路於計畫圖 樁位圖與地籍圖均不符, 故建議參考地籍圖 ( 公有土地分佈情形 ) 及周邊建築基地開闢現況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2. 經查該道路原已於民國 66 年辦理地籍分割, 且經調閱道路兩側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資料顯示, 已依前開地籍分割結果進行建築開發 ; 嗣後, 於民國 81 年再次辦理地籍逕為分割, 將該道路用地往東偏移 3. 另查該計畫道路尚未辦理用地徵收作業, 範圍內屬國有土地部分均為土地原始所有權人 4. 綜合前述, 為維護道路兩側已指定建築線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在不影響周邊建築基地開闢現況之原則下, 擬依原始地籍分割結果酌予調整道路用地範圍 ; 其中變更為住宅區部分, 因係配合地籍分割情形調整, 故免予回饋 備註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後通過 修正事項 : 於該 8 米計畫道路北側部分, 參考 81 年逕為分割線調整 ; 於南側部分, 參考 66 年地籍分割線調整 ; 於轉折處部分, 則以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原則下, 予以調整之 ( 如后附圖 1 至 3)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2
28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6) 編號 10 位置文小二用地北側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鄰里公園兼 (0.43 公兒童遊樂場頃 ) 用地 (0.43 公頃 ) 變更理由 該處住宅區土地權屬均為公有土地, 現況為閒置空地, 為提升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以及基地生態滯洪與保水功能, 本次通盤檢討清查區內閒置之公有土地, 將其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以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備註 變更範圍土地為自治段 等地號, 均為市有土地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理由 : 1. 因變更範圍自治段 314 地號土地, 現況尚有三棟建築物, 其中兩棟建築物於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接管前已有租令契約在案 ; 另一棟建築物條件符合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十條相關租用規定, 亦屬可申請租用之建築物 2. 綜上, 倘若將其範圍內住宅區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將影響承租人之權益 因此, 基於整體規劃原則, 建議維持原計畫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3
29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7) 編號 11 位置 公一用地南側 8 米計畫道路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道路廣場用住宅區地 (0.08 公 (0.10 公頃 ) 頃 ) 綠地用地 (0.02 公頃 ) 住宅區 (0.01 公頃 ) 綠地用地 (0.01 公頃 ) 附帶條件 : 1. 應無償捐贈變更範圍土地總面積 30% 之綠地用地, 並俟公共設施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地方政府後, 始得發照建築 2. 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完成公共設施捐贈, 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變更理由 1. 該計畫道路係原計畫擬定階段劃設, 後續配合省道臺一線外環道設置, 於 69 年辦理個案變更, 致該計畫道路位置與 20 公尺外環道 ( 自由路 ) 距離太近, 故影響周邊住宅區整體開發利用效益 2. 考量現況地形之高程落差較大, 恐有影響交通安全之虞 3. 於不影響整體交通系統及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考量下, 將該計畫道路予以取消, 並擬具適當回饋措施, 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4. 應回饋之綠地用地範圍內土地 ( 榮華段 973 及 地號 ), 與變更為住宅區部分, 均屬共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 備註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後通過 修正事項 : 1. 請依據 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得繳納回饋金原則, 將附帶條件改以繳納回饋金方式並訂定繳納期限, 其附帶條件規定 : 1. 應以變更土地總面積 30% 乘以市價 ( 經當地至少三個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土地價格之平均值且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 1.4 倍 ) 之代金抵繳 ;2. 應繳交之代金, 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金繳納, 否則暫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 如后附圖 4) 2. 請業務單位將修改後變更方案函詢陳情人, 並請陳情人於文到 30 日內洽詢土地權利關係人意見, 俟具結同意辦理回饋措施, 再納入本案變更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4
30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8) 編號 12 位置 大肚火車站東側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 (0.13 公頃 ) 兒童遊樂場用地 (0.13 公頃 ) 變更理由 該處住宅區土地權屬均為公有土地, 現況為閒置空地, 為提升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及基地生態滯洪與保水功能, 本次通盤檢討清查區內閒置之公有土地, 將其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以符合公地公用之原則 備註 變更範圍土地為頂街段 737 及 753 等地號, 均為國有土地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 因變更範圍土地權屬之管理者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經該局表示尚有業務使用需求, 且倘若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市府需編列經費徵收開闢 ; 另變更範圍對面道路用地, 現況已有設置公園綠地設施, 提供休閒遊憩機能 因此, 建議原持原計畫 市都委會決議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5
31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9) 編號 13 位置 計畫區西側河川區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河川區農業區 (1.37 公頃 ) (1.37 公頃 ) 住宅區河川區 (0.05 公頃 ) (1.21 公頃 ) 農業區 (1.15 公頃 ) 綠地用地 (0.01 公頃 )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0.07 公頃 ) 道路廣場用地 (0.31 公頃 ) 道路用地 (0.07 公頃 )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0.31 公頃 ) 變更理由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規劃公告之 烏溪水道治理計畫 範圍, 及經濟部 內政部 93 年 1 月 13 日經水字第 號及台內營字第 號會銜函有關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 故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102 年 10 月 14 日水三管字第 號函確認烏溪河川區域範圍, 將位於治理計畫範圍內土地, 分別予以變更為河川區與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 另於治理計畫範圍外土地, 則參酌鄰近使用分區及用地, 予以調整之 備註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照案通過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6
32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10) 編號 14 位置 日光郡社區西側電路鐵塔用地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電路鐵塔用地 (0.04 公頃 ) 住宅區 (0.01 公頃 ) 住宅區 (0.02 公頃 ) 學校用地 (0.01 公頃 ) 兒童遊樂場用地 (0.01 公頃 ) 電路鐵塔用地 (0.01 公頃 ) 變更理由 1. 位於日光郡社區西側 3 處電路鐵塔用地, 原係保留作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69 仟伏中港 ~ 大肚輸電線路第 27~29 號等 3 座電塔使用 ; 惟後續實際開闢時, 該 3 座電塔於 73 年間由位於西側農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承諾書, 設置使用迄今 故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現行計畫所劃設之 3 處電路鐵塔用地已無使用需求, 爰於本次檢討將其配合調整為其他鄰近使用分區及用地 2. 另位於日光郡社區南側電路鐵塔用地, 係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73 年間出具土地使用承諾書, 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69 仟伏中港 ~ 大肚輸電線路第 30 號電塔使用, 惟該用地範圍與實際座落有偏誤, 且經查前述兩處範圍內土地均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故本次檢討依據實際座落使用範圍調整為電路鐵塔用地, 而無使用部分則調整為住宅區, 因配合實際開闢情形調整, 故免予回饋 備註 變更範圍為台紙段 36 ( 144 平方公尺 ) 54 ( 144 平方公尺 ) 63 ( 121 平方公尺 ) 部分 68 ( 125 平方公尺 ) 及 70(149 平方公尺 ) 等 5 筆地號土地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照案通過 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中補充載明電路鐵塔用地座落地號及土地面積 ( 平方公尺 )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7
33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11) 編號 位置 機十機關用地 計畫區 4 公尺人行步道用地 變更內容 原計畫 新計畫 機關用地 綠地用地 (0.06 公頃 ) (0.06 公頃 ) 綠地用地 機關用地 (0.06 公頃 ) (0.06 公頃 ) 人行步道用地 (1.43 公頃 ) 道路用地 (1.43 公頃 ) 變更理由 1. 該機關用地係於本計畫前次通盤檢討時, 將文昌段 等三筆土地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 提供磺溪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惟後續實際開闢之建築物所座落位置與計畫範圍不符, 故依建築物實際座落之地籍範圍, 予以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 2. 原機關用地因無實際使用需求, 故併鄰近使用予以變更為綠地用地 為解決面臨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應依本次檢討規定留設停車空間, 但人行步道不得通行車輛之疑義, 故依實際發展需求將計畫區內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備註 專案小組建議市都委意見會決議修正後通過 照專案修正事項 : 小組建配合人 8 案之議意見福興宮寺廟登通過 記範圍, 將變更機關用地為綠地用地部分 ( 面積 0.06 公頃 ), 調整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並考量整體規劃, 變更部分綠地用地為宗教專用區 ( 面積 0.06 公頃 )( 如后附圖 5) 理由 : 考量文昌段 及 2361 等二筆土地係為福興宮寺廟登記範圍之一, 依 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建討變更處理原則 之原則一, 其範圍得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因此, 基於整體規劃原則, 配合調整變更內容 照案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8
34 表 3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變更內容明細表 ( 續 12) 編號 位置 計畫區道路廣場用地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 道路廣場用地 (48.84 公頃 ) 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道路用地 (48.84 公頃 ) 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理由 為因應實際發展現況並避免造成管理權責單位混淆與執行疑義, 故將道路廣場用地名稱予以訂正為道路用地 1. 配合相關法令修訂及彙整歷次變更計畫, 修 ( 增 ) 訂相關管制條文 2. 因應縣市合併, 參酌臺中市舊市區相關管制規定, 進行條文內容之增修訂 3. 因應氣候變遷, 調節都市微氣候, 增訂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綠美化 滯洪 保水等相關規定 註 : 表內面積應以依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備註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照案通過 建議刪除, 併入 擬定大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案 理由 : 1. 因應縣市合併後, 本區計畫層級已屬市鎮計畫, 故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應依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分別辦理 ; 惟請於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中, 增列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以資妥適 2. 本府配合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制定, 另辦理 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 ( 含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 專案通盤檢討案, 故有關 擬定大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案, 應俟前案審議完成後, 併提市都委會審議, 並於大肚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經內政部都委會審竣後, 再提市都委會確認, 以資完備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19
35 表 4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 土地使用分區 項目 通盤檢討後計畫面積佔計畫區佔都市發展用面積增減面積總面積比例地面積比例 ( 公頃 )( 公頃 )( 公頃 ) ( %) ( %)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乙 種 工 業 區 零 星 工 業 區 保 存 區 農 業 區 河 川 區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小 計 機 關 用 地 學 校 用 地 公 園 用 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運 動 場 用 地 綠 地 用 地 市 場 用 地 公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共 停 車 場 用 地 設 加 油 站 用 地 施社教用地 用電路鐵塔用地 地變電所用地 墓 地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道 路 廣 場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 道路用地 ( 供高速公路使用 ) 小 計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合 計 註 : 表內面積僅供參考, 實際面積應以地籍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20
36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 1 黃葉秋子等 217 人一號計畫道路 2 溫明村 趙 秀枝及溫 文村 文 昌 段 等 3 筆地號土 地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1. 本路段道路寬度原為 14 公尺, 先前已辦理拓寬為 20 公尺, 並非由 30 公尺降為 20 公尺寬, 合先說明 2. 因已另拓闢寬度達 30 公尺寬之外環道路 ( 自由路 ), 而原先此沙田路段應維持 20 公尺寬即可 3. 此 20 公尺寬沙田路段行經大肚市區, 人口密集, 東西側各有密集人口活動量, 再闢為 30 公尺寬, 只會引進更多車流量造成居民生活不便外, 更讓增闢 30 公尺寬自由路 失所附麗 陳情土地係於民國 62 年所計畫之農業區, 該土地周邊全部為住宅區, 獨剩幾筆土地仍屬農業區, 實不符居民需求, 應變更為住宅區較為妥適 1. 維持計畫道路寬度為 20 公尺, 道路兩側維持各退縮 5 公尺指定牆面線 2. 其退縮部分不計入法定空地, 維持為人行道使用 建議應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 3-21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5 案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1. 依 101 年 7 月現況調查統計結果, 大肚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使用率約 57.04%, 尚有 公頃住宅區尚未開闢使用 另截至 101 年現況人口統計, 大肚區與都市計畫區近 11 年人口平均年成長率, 分別為 0.15% 與 0.61%, 均呈緩慢之成長趨勢, 且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約 20,248 人, 僅達目標年計畫人口 35,000 人之 58%, 故應朝現有尚未開闢之住宅區積極進行開發 2. 農業區部分, 依據 全國糧食安全會議 結論, 為確保我國糧食安全, 將推動相關休耕農地活化政策, 鼓勵種植糧食作物, 提升農地產值與其效益, 並訂定 109 年糧食自給率為 40% 之目標 ( 101 年為 32.7%), 故基於確保農地需求總量及維護優質農業生產環境等考量, 建議農業區仍應維持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7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1) 陳情人編號及陳情位置 3 商永義等 5 人文昌段 等 2 筆地號土地 4 張聖哲等 4 人大東段 865 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1. 陳情人已於陳情土地上居住數十年, 其中文昌段 地號現行計畫為綠地用地, 屋前排水大圳整治後未溢堤, 水道已不再改變, 故綠地用地已無保留之必要 2. 另文昌段 2376 地號土地現行計畫為農業區, 屬農地重劃區內農業區與住宅區交界, 因狹小畸零不利農耕, 且鄰近大型寺廟, 無法作農業使用 陳情土地為緊鄰 30 公尺自由路的山坡地, 全區均為石頭泥沙無法種植, 更無水源, 故不該劃設為農業區 建議將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 建議變更農業區為商業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1. 依 101 年 7 月現況調查統計結果, 大肚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使用率約 57.04%, 尚有 公頃住宅區尚未開闢使用 另截至 101 年現況人口統計, 大肚區與都市計畫區近 11 年人口平均年成長率, 分別為 0.15% 與 0.61%, 均呈緩慢之成長趨勢, 且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約 20,248 人, 僅達目標年計畫人口 35,000 人之 58% 2. 綜上, 建議應朝現有尚未開闢之住宅區積極進行開發, 且須整體規劃不適宜零星變更為住宅區 另針對公共設施部分, 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 83-1 條, 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辦理容積移轉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1. 依 101 年 7 月現況調查統計結果, 大肚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使用率約 71.56%, 尚有 2.52 公頃商業區尚未開闢使用, 且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及農業區 2. 綜上, 建議不適宜將農業區變更為商業區 市都委會決議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22
38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2) 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 5 施澄雄文昌段 及 等 3 筆地號土地 6 趙文鎮等 8 人大東段 645 至 650 等 6 筆地號土地 ( 公三公園用地 )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陳情土地因位於磺溪里福興宮後方, 介於文昌一街與大肚大排之間, 自民國 78 至今, 長期作為工業廠房使用 1. 陳情土地係在民國 62 年所計畫之公園預定地迄今已過 41 年從未有開發之需要, 應不合時宜更不符合現況使用需要, 實限制地方發展甚鉅 2. 又自由路與仁德路和周邊道路已增闢完成, 地形 地貌及劃設需要已改變, 尤其大東段 645 至 650 地號, 由大排水溝阻隔, 不適合作公園, 更屬邊陲地帶, 實不符居民需求 3. 鄰近已有萬里長城登山步道公園 垃圾掩埋場 運動公園, 亦有大道國中運動場等三處大型運動休閒公園, 面積均非常廣大, 且聚集在附近, 顯已供過於求, 再開發此處為公園, 其同質性實屬多餘的, 形同蚊子公園浪費建設, 應無需再開發此預定公園 4. 現有住戶為原有建築, 已被限制使用 41 年, 何等不公平, 更長期犧牲權利, 至少陳情土地及現況原有建築物等, 應保留為住宅區, 較符合公道 建議變更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 建議應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 地盡其利, 保障居民權利, 以利地方發展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考量陳情人未提出合法工廠登記資料, 且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未達 70%, 仍有工業區土地可供開發利用, 建議相關權責單位輔導遷廠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1. 依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 公園 體育場所 綠地 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 5 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17.20 公頃 ), 應佔全部計畫面積 10%(51.31 公頃 ), 目前仍不足 公頃 2. 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 綠地 廣場 體育場所 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 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 3. 陳情土地均屬市有土地, 且管理者均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4. 綜上, 建議不適宜將公園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23
39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3) 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 7 趙嫊鑫榮華段 965 地號土地 ( 公一公園用地 ) 8 福興宮王金地文昌段 及 2362 等 3 筆地號土地 9 陳金旺及李水樹山陽段 315 及榮華段 41 等 2 筆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建議內容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陳情土地為公園用地, 於該 建議變更部分使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11 案 照專案 範圍內有一排水溝作為疏洪 用 小組建 使用, 建議讓土地所有權人 議意見 保有土地完整性及有效管理 通過 使用 福興宮建於清朝嘉慶十三年至今有 205 年歷史, 自古以來都是本地的宗教信仰中心香火鼎盛, 使用分區被劃設為綠地實在極不適當, 應審慎規劃 陳情土地位於鐵路用地, 自 63 年規劃迄今均未開闢, 經向臺灣鐵路管理局洽詢已無使用計畫 建議將福興宮現址及其廟前廣場, 現行計畫為綠地用地部分, 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以符地方實際需要, 並讓地方信仰中心能有發展與活動的空間 建議變更鐵路用地為住宅區或原來使用分區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 考量陳情土地係為合法立案登記登載土地範圍及建物, 建議依據 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並併同變更第 15 案處理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 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表示 2 筆陳情土地已無使用計畫, 故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建議酌予採納, 其變更方案如下 : 1. 榮華段 41 地號土地部分, 併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 5 案研議處理 2. 山陽段 315 地號土地部分, 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24
40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4) 陳情人及編號陳情位置 10 紀金秋仁德段 433 及 等 2 筆地號土地 11 周孟君仁德段 58 及 59 等 2 筆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此次通盤檢討變 7 案之土地, 目前僅東側為墓地, 而緊鄰之西側及南側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 陳情土地希望不要變更, 因為每一筆土地都是跟國有財產署購買, 且現況沒有幾戶人家, 道路取直意義不大, 希望維持原貌 建議變 7 案墓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維持原劃設之計畫道路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1. 依 101 年 7 月現況調查統計結果, 大肚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使用率約 57.04%, 尚有 公頃住宅區尚未開闢使用 另截至 101 年現況人口統計, 大肚區與都市計畫區近 11 年人口平均年成長率, 分別為 0.15% 與 0.61%, 均呈緩慢之成長趨勢, 且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約 20,248 人, 僅達目標年計畫人口 35,000 人之 58% 2. 綜上, 建議應朝現有尚未開闢之住宅區積極進行開發, 且陳情範圍周邊為鄰避性設施, 不適宜零星變更為住宅區 ; 另建議可依都市計畫法第 83-1 條, 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辦理容積移轉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9 案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25
41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5) 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 12 趙志勇及胡文柱仁德段 及 104 等 5 筆地號土地 13 趙嫊鑫榮華段 等 6 筆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建議內容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1. 都市計畫之道路規劃應以 建議計畫道路應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9 案 照專案 不影響用路人權益 暢通交 依據民國 63 年 小組建 通 不侵占地主財產的原則 第一次通盤檢討 議意見 下規劃, 此 8 米計畫道路兩 規劃範圍, 以保 通過 旁住戶之界樁, 數十年來懸 障之後陳情人向 宕未定, 多年糾紛 國有產署購買土 2. 原規劃的 8 米道路, 在樁位 地之權益 未確定下, 本次檢討竟將計 畫道路南移, 侵占本人購買 之住宅區, 而原來之道路廣 場用地將變更為住宅區 3. 詳細比對 74 年及 103 年地 籍圖, 多出 及 等多筆狹長路段 在 樁位未確定且道路尚在規 劃下, 何以致此, 令人匪夷 所思 4. 請依 74 年地籍圖及現場所 示圍牆確實測定, 請勿引用 重測後偏移之地籍圖, 以免 引來更多紛擾 1. 陳情土地地籍圖重測前並無迴轉道, 外環自由路興建後始有此迴轉道 2. 依目前道路使用現況, 並無存在之必要, 敦請貴局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3. 貴局規劃之回饋 30% 綠地用地規定, 對地主而言情何以堪 1. 建議取消迴轉道, 恢復陳情土地原土地使用分區 2. 取消回饋 30% 綠地用地規定, 原迴轉道於地籍圖重測後始有, 今取消只是還地於民, 何須回饋之規定 如一定要回饋, 是否能將回饋土地合併於榮華段 965 公園用地, 讓整體土地更好規劃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11 案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26
42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6)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14 賴文讀頂街段 等 3 筆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1. 陳情土地於民國 85 年大肚段土地地籍圖重測時因中心樁位移而變成計畫道路, 原計畫道路位置為沙田路三段 186 巷之既有巷道及部分未徵收土地 2. 因中心樁位移而改變計畫道路原規劃精神, 位移後計畫道路位置脫離原既有巷道造成二側大量畸零地, 損害人民權益, 日後也使政府徵收土地時增加成本及困難度 將計畫道路位置恢復至地籍圖重測前位置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1. 經查大肚區公所於 97 年所委辦全面性地形重測及計畫重製展繪作業成果之都市計畫重製圖與 63 年發布實施之原都市計畫套疊, 兩者並無不符之情形 2. 考量計畫道路現況尚未開闢, 且已有既成道路供人車之通行, 惟道路用地之調整因涉及民眾權益, 故建請取得路段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並具結同意辦理回饋措施後, 再納入本次檢討變更 市都委會決議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27
43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7) 編陳情人及陳情號位置 15 林秋波 林朝旺及林敏聰大東段 59 等 9 筆地號土地 16 趙嫊鑫福利段 及 667 等 4 筆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1. 大肚都市計畫於民國 63 年 2 月 2 日公告後, 該段卻未依公告圖釘樁, 樁位 C128 C129 兩點位置略東偏移 2 至 5 公尺, 捨棄該段現有巷道 2. 地號 115( 臺中市府建設局 ) 116( 國有財產局 ) 之公有土地閒置不用, 而完全佔用東側民地, 更將 地號私有土地切割在計畫道路與現有巷道之間, 造成畸零地, 形成無謂的浪費, 造成人民財產重大損失 大肚區市中心唯一未活化經濟區, 故請重整美化市容 請依原都市計畫, 將樁位 C129 略向西挪移, 讓該段之現有巷道土地全部納入計畫道路內, 以符合原都市計畫 請臺中市政府發揮公權力, 美化市容 建議酌予採納, 並依以下附帶條件辦理回饋措施 1. 附帶條件 (1) 應以變更土地總面積 30% 乘以市價 ( 經當地至少三個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土地價格之平均值且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 1.4 倍 ) 之代金抵繳 (2) 應繳交之代金, 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金繳納, 否則暫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2. 請業務單位將建議變更方案 ( 如后附圖 6) 函詢陳情人, 並請陳情人於文到 30 日內洽詢土地權利關係人意見, 俟具結同意辦理回饋措施, 再納入本案變更 理由 : 考量計畫道路現況尚未開闢, 且已有既成道路供人車之通行, 其道路用地調整部分, 東側均屬陳情人之土地, 西側既成道路部分則為公有土地, 故建議參考既成道路, 將該計畫道路西移至公有土地範圍, 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 陳情內容非屬都市計畫變更範疇, 建請臺中市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參酌辦理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28
44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8)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17 趙嫊鑫 自 治 段 及 等 2 筆地號土 地 18 謝東桂頂街段 及 440 等 4 筆地號土地 ( 機二機關用地 ) 19 張順昌 張啟中頂街段 437 及 438 等 2 筆地號土地 ( 機二機關用地 ) 20 張義宗及張聖哲自治段 723 地號土地 21 張美容機關用地 ( 機三 )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陳情土地現況已無人通行, 無法達到道路通行之效益, 且華山路開通後, 已取代其道路通行, 為讓土地使用完整性, 敦請貴局審慎檢討其存在之必要性 1. 陳情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已民營化, 不宜再劃設為機關用地 2. 目前該土地尚有電信機房及服務中心使用需求 陳情土地位於機二機關用地, 屬陳情人所有, 該機關用地部分屬中華電信預備用地, 自民國 63 年規劃迄今尚未徵收, 且中華電信已民營化屬一般公司, 不屬公眾利益性質, 依法不應為其保留用地 陳情土地鄰近菜市場 商店林立, 為發展大肚區, 應變更為商業區 ; 另區公所及郵局可保留原狀為機關用地 都市計畫應以人民的居住權為首要, 大肚區已無國宅, 該土地若能變更為住宅區, 將來蓋國宅 公寓或大樓出售, 增加市庫收入 取消計畫道路, 使其得予鄰地合併使用, 使土地利用更趨完整性 建請變更機關用地為電信專用區 建議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或原來使用分區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 經查自治段 及 等 2 筆地號, 於都市計畫係分別劃設為住宅區及農業區, 亦非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建議納入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 大臺中地區都市計畫 ( 加油站用地及機關用地 ) 通盤檢討規劃 研議處理 建議納入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 大臺中地區都市計畫 ( 加油站用地及機關用地 ) 通盤檢討規劃 研議處理 建議變更為商業區 建議納入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 大臺中地區都市計畫 ( 加油站用地及機關用地 ) 通盤檢討規劃 研議處理 建議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 建議納入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 大臺中地區都市計畫 ( 加油站用地及機關用地 ) 通盤檢討規劃 研議處理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29
45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9) 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 22 胡文柱仁德段 29 及 30 等 2 筆地號土地 ( 機五機關用地 ) 23 陳水東市場用地 ( 市四 ) 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 廣停四 )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1. 陳情土地為陳情人與兄弟共同持有, 與鄰地仁德段 30 地號土地, 原是父親開墾放領 ( 承租 10 年, 政府給予所有權 ) 之土地 2. 民國 50 年左右, 當時鄉長黃旗艦為設立大肚鄉自來水廠, 希望父親能無償提供土地設水廠, 父親感於村民挑水很辛苦, 於是當場答應提供土地 ( 即目前仁德段 30 地號大部分土地 ) 3. 民國 62 年公告大肚鄉都市計畫時, 與自來水廠相鄰的仁德段 28 及 29 地號之土地, 就被劃為機關用地 4. 自來水公司近年已將該處機關用地內, 所有國有地購入, 並增建頗多設施, 用地應已足夠 現在本區人口並不多, 隨處可見超市 便利商店及黃昏市場, 並不需要再建菜市場及停車場, 且大都是透天厝, 自家都有騎樓可停車, 應無劃設停車場之需要 建議將陳情土地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分區 建議市四及廣停四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納入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 大臺中地區都市計畫 ( 加油站用地及機關用地 ) 通盤檢討規劃 研議處理 1.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 廣停四 ) 部分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考量該用地大部分已徵收取得, 且被徵收者已領取徵收補償費, 故建議不予變更為住宅區 2. 針對市場用地 ( 市四 ) 部分, 建議併入臺中市政府俟後辦理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研議處理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30
46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10) 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 24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1. 有關 臺中市大肚區公兒三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 係依據 101 年 9 月 19 日本日各機關首長拜訪本市 ( 林汝洲議員 ) 議員反映事項辦理, 屬本府重大建設, 且為求興建後之效益, 經內政部 103 年 1 月 28 日審查通過 公兒 3 個案變更為 兒童遊樂場 用地, 責先敘明 2. 前述設計現已完成基本設計, 刻正辦理細部計畫設計程序, 惟本工程規劃設計單位反映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中部分土管條文似與原第二次通盤檢討有所差異, 且就本工程日後興建完成民眾停放車輛之效益有所影響, 故敬請貴局協助提送審議建議修正 1. 第 7-24 頁的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 容積率規定, 未涵蓋所有公共設施用地項目, 是否需加註說明 2. 第 7-26 頁的七 景觀及綠化原則, 第 點的植喬木數量規定, 是否檢討排除某些允許 100% 開挖之公共設施用地 3. 第 7-26 頁的七 景觀及綠化原則中, 第 ( 三 ) 點, 增訂透水面積規定, 其 60% 的比例, 顯與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之規定不相符,7-16 頁 ( 六 ) 其他防災規劃第 2 點亦同 4. 另 7-16 頁 ( 六 ) 其他防災規劃第 2 點, 公園等開放間, 涵蓋範圍不明, 建議去除 等 字, 改以明列方式辦理 5. 第 8-1 頁的章節編號有誤繕, 應為第捌章 ; 另計畫書內容多處規定項目皆有 等 字, 恐容易造成規定涵蓋範圍不明, 建議檢討是否改以明列方式辦理 6. 上述之條文就本局刻正辦理 臺中市大肚區公兒三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 及日後相關興建案均有影響, 故提出上列意見, 敬請貴局協助確認內容, 以維工進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 1. 針對尚未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部分, 將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一點, 修正載明適用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該要點第 款相關內容係指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規定 ; 公共設施用地部分, 應依第 ( 三 ) 款規定辦理 3. 有關景觀及綠化原則第 ( 三 ) 款公共設施用地透水面積規定比例部分, 係參考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 ( 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 ) 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考量該條文為全市性之管制規定 因此, 建議增訂 惟情形特殊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之除外規定 4. 將配合修正, 並依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 明列各項公共設施用地 5. 將配合修正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31
47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11) 編號 逾 1 逾 2 陳情人及陳情理由陳情位置陳武徹及因現在少子化關係, 各國小陳茂章每年皆減班, 此後興建學校學校用地之可能很低, 文中二預定地 ( 文中二 ) 已閒置十幾年, 雜草繁生土地荒蕪, 對日光郡社區環境景觀有負面影響, 非常可惜 陳鳳秋等 6 人文昌段 1970 及 等 2 筆地號土地 1. 該地號土地謄本及地籍圖未標示計畫道路穿越基地, 惟申請建築線指示圖, 疑似標示陳情土地上 該計畫道路逾 20 年尚未徵收, 影響本公司建案相關權益, 敬請客觀評判協助本公司釐清陳情土地現況, 維護本公司建案後續發展 2. 原 4 公尺人行步道連結文昌路部分, 其規劃南面約 9 公尺處已有一條現有道路存在, 建議將本案 4 公尺人行步道南移, 與現有道路重疊不足部分由陳情人土地補足, 將可避免周邊土地被切割成破碎基地, 造成地方上土地發展的限制 建議內容 建議將學校用地變更為公園 綠地 運動公園用地或蓋藝文中心 1. 建議將 4 公尺人行步道廢除 倘若無法廢除, 可否將該計畫道路以等面積方式改道 2. 將原 4 公尺人行步道連接文昌路部分, 南移至南面約 9 公尺之現有道路上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納入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之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研議處理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考量計畫道路現況尚未開闢, 雖陳情土地南側已有既成道路供人車之通行, 惟道路用地之調整因涉及民眾權益, 故建請陳情人提出具體方案並請取得路段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再行提送大會討論 市都委會決議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依陳情人於 103 年 10 月 2 日所提陳情建議書之建議變更方案 ( 如后附圖 11) 修正後通過 並請陳情人取得路段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以及同意無償捐獻位於文昌段 1970 地號土地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給予臺中市有地後, 再依規定辦理 3-32
48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12) 編號 逾 3 逾 4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洪育中頂街段 741 地號土地 洪育中及洪育仁大肚火車站東側及華南路北側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變 12 案部分土地為陳情人所有, 並非全部為國有土地, 但仍支持該變更案 1. 大肚都市計畫區已由國土測繪中心辦理地籍重測完竣, 重測前 S82 及 S83 均為現地樁 2. 上開地籍重測 1/500 均已公告一個月, 並已施行多年, 惟與現行計畫之界線不符 建議修改土地權屬分布情形之論述方式 建議將大肚火車站東側之商業區與道路廣場之界線, 依 S82 及 S83 樁位成果線轉繪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經查本案變更計畫第 12 案之範圍, 並未納入陳情土地且均為國有土地, 故建議不予採納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 樁號 S82 至 S83 之間, 因樁位圖與計畫圖不甚相符, 惟計畫圖與地籍圖及開闢現況均甚為相符, 故建議依原大肚鄉公所 99 年 3 月 22 日肚鄉工字第 號函 大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 決議事項, 依計畫圖 ( 參考地籍圖 ) 展繪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33
49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13) 編號 逾 5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沙田路以東鐵路用地 陳情理由 1. 查本局曾以 102 年 10 月 25 日鐵企地字第 號函復貴府都市發展局表示, 大肚區都市計畫北側鐵路用地 ( 面積約 25 公頃 ), 本局須保留作烏日鋼樑廠遷廠使用, 故仍請維持鐵路用地 2. 沙田路東側本局經管鐵路用地 ( 面積約 12 公頃 ), 因已無業務使用, 本局為配合地區發展需要, 請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內容 建議將沙田路東側之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建議酌予採納, 並依下列建議事項辦理 1. 針對鐵路用地納入附帶條件變更範圍部分 : (1)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原則 ( 如后附圖 7 及 8): A. 為促進產業發展, 鐵路用地範圍內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土地部分, 納入附帶條件變更範圍, 並依附帶條件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 B. 鐵路用地範圍內屬私有土地部分, 因大肚區榮華段 8 地號及 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理之國有土地所包圍, 故併同納入附帶條件變更範圍, 並依附帶條件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 C. 為利教育發展, 鐵路用地南側學校用地 ( 文小一 ) 範圍內, 部分屬大肚區山陽段 491 地號 ( 管理者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及 587 地號 ( 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之國有土地, 併同納入附帶條件變更範圍,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並依原位置原面積 ( 約 1.06 公頃 ) 規劃為學校用地 ( 文小一 ), 提供作學校使用 (2) 附帶條件 : A. 應由開發者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配 置 40% 之公共設施用地, 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B. 產業服務專用區以提供文化創意 金融服務及數位經貿等相關產業使用, 應由開發者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及徵得臺中市政府同意後, 納入細部計畫書載明 (3) 請業務單位將建議變更方案 ( 如后附圖 9) 函詢市府教育局及經濟發展局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表示意見, 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具結同意辦理回饋措施, 再納入本案變更 市都委會決議 1. 將附帶條件第二點修改為 產業服務專用區以提供文化創意 金融服務 數位經貿及公害輕微之工廠等相關產業使用, 應由開發者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及徵得臺中市政府同意後, 納入細部計畫書載明, 並再新增二點附帶條件 : (1) 請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 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 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 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 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 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 畫書, 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屆滿前敘明理由, 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 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 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34
50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14) 編號 逾 5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沙田路以東鐵路用地 陳情理由 1. 查本局曾以 102 年 10 月 25 日鐵企地字第 號函復貴府都市發展局表示, 大肚區都市計畫北側鐵路用地 ( 面積約 25 公頃 ), 本局須保留作烏日鋼樑廠遷廠使用, 故仍請維持鐵路用地 2. 沙田路東側本局經管鐵路用地 ( 面積約 12 公頃 ), 因已無業務使用, 本局為配合地區發展需要, 請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內容建議將沙田路東側之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2. 針對其餘剔除於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外 ( 如后附圖 10), 由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土地部分, 應依 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得繳納回饋金原則 辦理回饋, 附帶條件如下 : (1) 應以變更土地總面積 30% 乘以市價 ( 經當地至少三個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土地價格之平均值且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 1.4 倍 ) 之代金抵繳 (2) 應繳交之代金, 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金繳納, 否則暫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理由 : 1. 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表示位於沙田路以東之鐵路用地已無業務需求 ( 面積約 12 公頃 ) 2. 歷年工商普查統計計畫區三級產業發展概況, 除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頁呈負成長外, 其餘均呈正成長 3. 配合經濟部推動之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政策, 針對輔導遷廠未登記工廠, 將衍生產業用地之需求 4. 綜上, 基於提供區域就業機會及服務機能, 以及輔導未登記工廠遷廠之用地需求, 建議以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為原則, 並劃設一定比例公共設施, 俾利增加計畫區開放空間服務水準 市都委會決議 2. 其餘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35
51 表 5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續 15) 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逾 6 臺灣自來水公司機關用地 ( 機五 ) 逾 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頂街段 737 及 753 地號等 2 筆土地 逾 8 陳俊諺榮華段 80 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因應 1. 自來水原水水質惡化 2. 自來水水質檢驗標準日趨提升 3. 配合政策提升自來水供水普及率, 故自來水公司需逐期配合增設淨水設備致有用地需求 本局經管臺中市大肚區頂街段 737 及 753 地號等 2 筆土地, 因鄰近大肚車站, 該空地可供作海線鐵路雙軌化規劃及興建作業臨時辦公室及材料推置場使用, 爰該 2 筆土地仍有業務需求, 本局無法同意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陳情土地為大肚區榮華段 80 地號地及 3 樓鋼筋混泥土樓房, 其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鐵路用地, 但規劃迄今仍未開闢及徵收, 嚴重影響本人權益甚鉅, 經向臺灣鐵路管理局洽詢已無使用計畫 建議機關用地 ( 機五 ) 維持原計畫 建議變更第 12 案維持原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建議將陳情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納入臺中市政府刻正辦理 大臺中地區都市計畫 ( 加油站用地及機關用地 ) 通盤檢討規劃 研議處理 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12 案 併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 5 案 市都委會決議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3-36
52 表 6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專案小組審竣後新增案 ) 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逾 9 陳炳燦山陽段 312 地號土地 逾 10 逾 11 郭秋榆台紙段 地號土地 陳樹根沙田路以東鐵路用地 陳情理由建議內容業務單位初核意見市都委會決議 陳情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鐵路用地, 但規劃迄今均未開闢, 經向臺灣鐵路管理局洽詢已無使用計畫 陳情土地南側劃設之電路鐵塔, 影響住家生活 陳情土地現況位於山陽里榮華街東側, 已設施為山陽福蝠公園, 志工認真維護, 位於山陽里榮華街西側為樹林或菜園, 建議部分規劃類別變更 建議變更鐵路用地為原來使用分區 建議將電路鐵塔移至西側水溝上 有關山陽里榮華街東西兩側, 臺灣鐵路局用地, 計畫為三級產業用地與公共設施 ( 逾 5 案 ), 建議變更部分規劃類別, 保留宗教用地 ( 約 2,000 平方公尺 ) 做為公共設施 ( 原有土地公廟用地保留 ) 請交通部鐵路管理局表示意見, 提請大會審議 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意見, 提請大會審議 1. 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主要計畫應依附帶條件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 故建議未來由開發者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時, 再就陳情建議納入考量, 劃設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2. 併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 5 案, 提請大會審議 1. 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103 年 10 月 27 日鐵企地字第 號函, 表示該陳情土地已無使用計畫, 建議調整為適當使用分區 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2. 基於規劃變更範圍之完整性, 請將該陳情土地與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人 9 案間之部分山陽段 地號土地 ( 國有土地 ), 一併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會代表表示, 該座電路鐵塔目前尚無相關遷移計畫, 故不予採納 照業務單位初核意見第一點通過, 並併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 5 案之市都委會決議意見辦理 3-37
53 表 7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 ( 經專案小組審議後 ) 土地使用分區 項目 通盤檢討後計畫面積佔計畫區佔都市發展面積增減面積總面積用地面積 ( 公頃 )( 公頃 )( 公頃 ) 比例 ( %) 比例 ( %)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乙種工業區 零 星 工 業 區 產 業 服 務 專 用 區 保 存 區 宗 教 專 用 區 農 業 區 河 川 區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小 計 機 關 用 地 學 校 用 地 公 園 用 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運 動 場 用 地 綠 地 用 地 市 場 用 地 公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共 停 車 場 用 地 設 加 油 站 用 地 施社教用地 用電路鐵塔用地 地變電所用地 墓 地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道 路 廣 場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 道路用地 ( 供高速公路使用 ) 小 計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合 計 註 : 表內面積僅供參考, 實際面積應以地籍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38
54 圖 1 現行大肚都市計畫示意圖 3-39
55 圖 2 大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現況示意圖 3-40
56 圖 3 變更計畫位置示意圖 3-41
57 圖 4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 公開展覽版 ) 3-42
58 圖 5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位置示意圖 3-43
59 圖 6 變更大肚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 經專案小組審議後 ) 3-44
60 附圖 1 變 9 案現行計畫示意圖 3-45
61 附圖 2 變 9 案依專案小組建議調整方案示意圖 3-46
62 附圖 3 變 9 案依專案小組建議調整方案後示意圖 3-47
63 附圖 4 變 11 案依專案小組建議調整方案示意圖 3-48
64 附圖 5 變 15 案依專案小組建議調整方案後示意圖 3-49
65 附圖 6 人 15 案依專案小組建議調整方案後示意圖 3-50
66 附圖 7 逾 5 案依專案小組建議變更範圍套現行計畫示意圖 3-51
67 附圖 8 逾 5 案依專案小組建議變更範圍套土地權屬示意圖 3-52
68 附帶條件 : 1. 應由開發者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配置 40% 之公共設施用地, 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 產業服務專用區以提供文化創意 金融服務及數位經貿等相關產業使用, 應由開發者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及徵得臺中市政府同意後, 納入細部計畫書載明 附圖 9 逾 5 案依專案小組建議變更方案示意圖 3-53
69 附圖 10 逾 5 案依專案小組建議剔除鐵路用地變更方案示意圖 3-54
70 附圖 11 逾 2 案依市大會審議變更方案示意圖 3-55
71 討論事項第四案所屬行政區臺中市后里區 案由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一 計畫源起 : 后里都市計畫於 69 年 8 月 7 日公告實施, 迄今曾先後辦理過二次通盤檢討, 第二次通盤檢討於 92 年 11 月 17 日發布實施, 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之規定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 說 明 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二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 三 辦理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原擬定機關 : 台中縣后里鄉公所 ) 四 檢討範圍及面積 : 后里都市計畫區範圍東以縱貫鐵路為界, 南以公安路以南約 270~650 公尺為界, 北以舊台糖鐵路路基及甲后路 后里圳幹線為界, 西以乙種工業區 ( 五 ) 西側為界, 包括墩東等 13 里, 計畫面積 公頃 計畫範圍參見圖 1 五 現行都市計畫概要 : 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面積合計為 公頃 (78.68%),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為 公頃 (21.32%)( 詳表 1 圖 1) 計畫年期為民國 100 年, 計畫人口為 36,500 人 六 變更內容 : 詳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圖 2 變更位置示意圖 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 七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 : 公開展覽期間 : 自民國 102 年 5 月 15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 二 ) 公開說明會 : 於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 時整假后里區公所舉行 ( 三 ) 人民團體陳情意見 : 公展期間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合計 61 件 ( 詳表 9), 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8 件 ( 詳表 10) 102 年度, 由林委員宗敏 ( 召集人 ) 張委員大春 曾委員國鈞 王委員大立 范委員達榕, 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 並於 102 年 7 月 30 日 8 月 20 日 11 月 6 日召開 3 次會議 ; 後配合本市 103 年度都市計畫委員改聘, 本案專案小組委員改組, 改由林委員宗敏 ( 召集人 ) 曾委員國鈞 張委員永照 李委員君如及張委員梅英組成, 並於 103 年 3 月 7 日 3 月 25 日 4 月 2 日 7 月 31 日及 8 月 20 日召開 5 次會議, 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下 : 有關計畫人口, 依重新推估計畫人口分析結果, 建議維持原計畫人口 3 萬 6,500 人, 因通盤檢討前, 住宅區劃設面積已超過 公頃, 本次通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並請將下列意見一併納入人口推計分析資料內 1. 依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代表說明, 有關規劃單位計畫人口內推估資料涉后里園區內就業員工數部分與現況尚符, 惟園區內實際員工數, 尚包括非園區內正式編制派遣及臨時人員等 ( 約就業員工數再加 1~2 成 ) 2. 有關現況計畫人口, 僅統計至 99 年度, 請予以更新後納入 ( 二 ) 依據本府教育局 103 年 2 月 25 日中市教秘字第 號函, 建請后里國小 ( 文小一 ) 依現有校區進行都市計畫變更, 以避免未來校方需另取得 4-1
72 土地及改建, 並可節省市庫開支 考量校地及圳寮工業區內道路系統之完整性, 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三 ) 請規劃單位將與花博相關之人民陳情意見彙整後, 送本府都市發展局, 轉請本府花博主辦單位參考 ( 四 ) 有關中科后里農場南側 鐵路西側附近農業區建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 依初步建議意見, 本次通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五 ) 有關后里都市計畫二通變三案 ( 暫予保留第一案 ) 建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 依初步建議意見, 本次通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六 ) 有關本案主要 細部計畫分離原則, 除納入新增變更案件外, 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 : 1. 除將重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書外, 原變 21 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刪除, 改列於細部計畫, 並於細部計畫書註明不含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 - 后里農場部分 ) 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2. 計畫案名一併配合修正為 變更后里主要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 ) 案 ; 法令依據增列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 3. 主要計畫書增訂重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如下 : 應於細部計畫訂定 (1) 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 (2)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建築基地之相關建築退縮規定 (3) 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4)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公益性設施之獎勵措施 ( 七 ) 有關 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 分析, 天馬牧場已遷移至外埔區, 建請刪除 ( 八 ) 原則同意規劃單位所提 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 及 都市災害發生歷史 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 具體改善策略, 請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並依水災改善策略配合修正變 14 案 ( 九 ) 有關圳寮工業區意見如下 : 1. 甲后路北側 30 米深乙種工業區變更內容參見表 4 及附圖 其餘圳寮工業區俟經濟發展局研擬臺中市工業發展政策, 確定工業用地需求 區位後, 再行檢討 ( 十 ) 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俟本案經內政部審定後, 再配合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 專案通盤檢討案 審議結果提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 ( 十一 ) 變更內容明細表 (24 案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 專案小組新增變更案件 (3 案 ) 配合花博特定區新增變更案件 (3 案 ), 詳表 2~ 表 5;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16 案 ) 變更案面積增減統計表 通盤檢討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 詳表 6~ 表 8 圖 1 現行計畫示意圖表 1 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分配表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4-2
73 市都委會決議 圖 2 變更位置示意圖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表 4 專案小組建議新增變更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表 5 配合新訂后里國際花博特定區計畫案新增變更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表 6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表 7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案面積增減統計表表 8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通盤檢討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圖 3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計畫示意圖表 9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表 10 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圖 4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位置示意圖除下列各點意見外, 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 詳見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 表 4 專案小組建議新增變更案變更內容明細表 表 5 配合新訂后里國際花博特定區計畫案新增變更案變更內容明細表 表 9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表 10 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一 變 13 案暫予保留, 俟水利局檢討後再配合時程需要再納入本案或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二 逾人 9 案 : 酌予採納 理由 : 后里火車站東側國有地, 俟 后里車站周邊地區活化再利用研究案 期末審查確定後再納入本案辦理變更 4-3
74 4-4 公六 ( 五 ) 甲工 零工 農會 宗宗宗 糖專 油專 園專 零工 ( 八 ) 住宅區 商業區 甲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農業區 農會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零工 ( 十 ) 糖業文化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園區事業專用區 河川區 文小 4 ( 月眉國小 ) 公兒 兒兒兒 公公公 綠綠綠 文小 文中 市市市 停停停 機機機 社教 郵政 圖 公五綠糖專 糖專 附 ( 二 ) 社教六停一糖機三糖專 ( 二 ) 專 ( 三 ) 市六零工零工 ( 十八 ) 電塔 ( 七 ) 綠 公園用地 綠地 文小用地 文中用地 糖專 ( 二 )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國立啟明學校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機關用地 社教用地 例 郵政事業用地 零工 ( 十九 ) 電塔 電專 電力 高高高 鐵鐵鐵 鐵 ( 道 ) 電塔 河 ( 道 ) 零工 ( 九 ) 電信專用區 電力事業用地 道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人行步道 鐵路用地 電路鐵塔用地 主要計畫範圍 細部計畫範圍 零工 ( 十三 ) 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河道用地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零工 ( 十一 ) 高 廣成巷附近地區附帶條件範圍 電塔 零工 ( 十二 ) 零工 ( 五 ) 零工 ( 六 ) ( 三 ) 公兒十八 電塔 宗 公兒十六 公四 綠 零工 ( 四 ) 綠 零工零工 ( 四 ) ( 二 ) 電塔 電力 市五機五宗社教公兒三十九機四 零工 ( 三 ) 綠 公三 郵政 2 甲工 ( 二 ) 社教四農會停五 公兒十七七星國小文小 3 零工 綠 公兒十五 文小 2 內埔國小社教二 公兒十四 公二 道兼排 停四機二 文中 2 綠 零工 ( 十六 ) 社教七零工 綠 停六 零工零工 ( 十四 )( 十七 ) 電專公兒十二市四 公兒十 宗 ( 十五 ) 綠 綠綠 綠 市三 公兒十三 園專 公兒十一 停三 停七 公兒九 機ㄧ 油專 農會 停二 市二 社教一公兒八 文中 1 后綜高中 國立啟明學校 園專 郵政一 公一 宗文小一后里國小 一通附帶條件 : 附 : 應取得變更範圍新劃設人行步道及現有道路外增劃為道路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否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二通附帶條件 : 附 ( 二 ): 1. 社教用地 ( 面積 0.10 公頃 ), 其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后里鄉公所供作鄰里活動中心使用 2. 變更農業區為 綠地 部分 ( 面積 0.77 公頃 ), 其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並由台糖公司開發 管理及維護 3. 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 號函規定, 本案得免辦理區段徵收, 但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 故同意台糖公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範圍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十, 依當年度平均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為代金, 於申請開發前繳納地方政府 綠 社教八 宗 鐵 鐵 ( 道 ) 鐵 ( 道 ) 公兒七 鐵 附 兒鐵 ( 道 ) 河 ( 道 ) 鐵 圖 1 現行計畫示意圖 4-4
75 表 1 現行計畫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 計畫面積佔計畫面積佔都市發展用地 ( 公頃 ) 百分比 %) 面積百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甲種工業區 工業乙種工業區 區零星工業區 小計 農業區 河川區 農會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二 )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三 ) 小計 加油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園區事業專用區 合計 機關用地 社教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文小用地 文中用地 國立啟明學校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公園用地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綠地 高速公路用地 鐵路用地 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電路鐵塔用地 河道用地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人行步道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總 計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 註 : 表列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 :1.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 ) 書 2. 本計畫整理 4-5
76 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位置 計畫年期 10 公尺以下未編號道路及個案變更新增道路高速公路南側與新后里國中間農業區 原計畫 計畫年期民國 100 年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計畫年期民國 110 年 未編號道路 10 公尺以下道路及個案變更新增道路編號 農業區 公頃 零星工業區 公頃 河川區 公頃 計畫範圍外土地 公頃住宅區 公頃高速公路用地 公頃 住宅區 公頃商業區 公頃行政園區專用區 公頃公園用地 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頃綠地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園道用地 公頃停車場用地 公頃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公園用地 ) 公頃綠地 公頃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公頃河川區兼供園道使用 公頃 道路用地 公頃綠地 公頃 道路用地 公頃 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公頃附帶條件 ( ): 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變更理由 原計畫年期為民國 100 年, 已將屆滿, 因此擬依據 台中縣綜合發展計畫 ( 第一次修訂 ) 及 台灣中部區域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草案 ) 將本案計畫年期修訂為民國 110 年 1. 原計畫圖 10 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及個案變更新增道路均未編號, 本次通盤檢討全部加以編號 2. 加註道路編號便於說明計畫圖區位 1.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檢討結果及配合后里未來發展需求將部份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 2. 現有區公所為縣級古蹟, 因辦公空間不足, 造成民眾洽公不便, 擬於后里區西側變更部分農業區為行政園區, 將區屬行政機關合併辦公, 並帶動后里區西側之發展 3. 考量本區舉辦體育 文化 產業等活動空間不足, 擬藉由區段徵收取得行政園區專用區, 供區屬相關機構 圖書館 體育文化活動及展演場館使用 4. 配合新后里國中由計畫範圍外土地變更為計畫範圍內文中用地, 將其東及東北側緊臨既成道路變更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及綠地, 且併入區段徵收範圍, 以改善新后里國中之聯外道路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修正後通過 理由 : 依臺中市區域計畫案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 115 年 修正通過 理由 : 俟市都委會審定後, 道路重新依序編號 維持原計畫 理由 : 依據后里區公所函復意見及民政局代表說明, 行政轄區規劃尚需依行政區劃法進行調整, 目前公所遷建與否尚無定論, 俟有明確需求後, 另案辦理變更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6
77 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位置 眉山路與甲后路交叉口綠地 甲后路與眉山路口台糖加油站 農業區無 甲后路最西側未開闢之乙種工業區 ( 五 ) 原計畫 綠地 公頃 農業區 公頃 乙種工業區 ( 五 ) 公頃 變更內容 新計畫 道路用地 公頃 加油站專用區 公頃附帶條件 ( 附二 ): 1. 應回饋 10% 公共設施用地且不得兼作便利商店 公益彩券等商業使用 2. 得以應回饋之土地面積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提供代金方式, 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繳納 后里都市計畫農業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 採開發許可制辦理 ( 參見表 8-2) 乙種工業區 ( 五 ) 公頃附帶條件 ( 附三 ): 1. 得依內政部已訂頒之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辦理變更 2. 在未辦理變更前仍應依乙種工業區之管制規定辦理 變更理由 配合變 3 案眉山路兩側 15 計畫道路銜接, 將部分綠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台糖加油站位於農業區, 與本次通檢區段徵收範圍緊鄰, 配合區段徵收範圍將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 建議將台糖加油站由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以納入管制 依據計畫人口預測 土地使用分區檢討結果 配合后里未來發展需求, 將部分農業區劃為優先發展單元, 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開發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效利用, 避免土地閒置及落實開發許可制度, 以期土地之開發更具彈性, 符合都市發展需求 檢討乙種工 業區後, 擬建議甲后路最西側未開闢之零星工業區可依內政部已訂頒之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辦理變更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維持原計畫 理由 : 本變更案為配合變 3 案變更, 變 3 案已依小組意見維持原計畫 維持原計畫 理由 : 配合變 3 案已依小組意見維持原計畫, 鄰近仍維持農業區, 且台糖公司中區處陳情反對依附帶條件回饋 維持原計畫 理由 : 依初步建議意見, 計畫人口並未增加 維持原計畫 理由 : 依經濟發展局表示目前本市工業用地仍不足, 且周邊均為農業區尚無迫切變更之需求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7
78 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位置 零售市場用地 ( 市 6) 文中用地 ( 文中 1) 台中縣立后綜高級中學舊后里國中 原計畫 零售市場用地 ( 市 6) 公頃 文中用地 ( 文中 1) 公頃 文中用地 ( 文中 2, 后里國中 ) 公頃 變更內容 新計畫 住宅區 公頃附帶條件 ( 附四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 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 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可發照建築 文高用地 ( 文高 1) 公頃 運動公園用地 公頃 變更理由 1. 市 6 用地已劃設近 30 年未開闢 2. 早期傳統市場雖擔負著都市計畫中市場部門角色, 惟隨都市生態急速變動, 消費者購物習慣趨多元化, 使傳統市場失去都市計畫應有的市場機能, 政府行政資源如仍不斷挹注將形成資源浪費 3. 民間設立之量販店 超級市場 攤販集中區等數量已超過政府開闢零售市場數量, 且具有零售市場之替代功能 配合后綜國中於民國 89 年改制為完全中學, 並更名為台中縣立后綜中學 ; 且於民國 90 年更名為台中縣立后綜高級中學, 因此將文中用地 ( 文中 1) 變更為文高用地 ( 文高 1) 后里國中已於 94 年 8 月遷校, 惟文中 2 用地位於屯子腳斷層帶周邊 100 公尺範圍內, 不適合開發使用, 建議變更為運動公園用地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維持原計畫, 納入 變更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 ( 原臺中縣轄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辦理 維持原計畫, 納入 變更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 ( 原縣轄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辦理 本案業另案辦理個案變更, 建議本案予以刪除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8
79 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11 變更位置 公園用地 ( 公 2) 原計畫 公園用地 ( 公 2) 公頃 道路用地 (3-8-12M 57-8M) 公頃 變更內容 新計畫 住宅區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公兒 22) 公頃道路用地 ( M ) 公頃人行步道用地 (56-4M 57-4M) 公頃 道路用地 (3-8-12M 57-8M) 公頃 附帶條件 ( 附五 ): 1.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 內埔圳改道至公安路底下箱涵工程納入重劃工程施工 變更理由 1. 公園用地 ( 公 2) 已劃設近 30 年未開闢, 依現行計畫人口檢討後公園用地面積超過 公頃, 且本次通檢將文中 2 用地 ( 公頃 ) 變更為運動公園用地, 因此擬將位於文中 2 附近之公 2 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 將公園用地 ( 公 2) 北側及西側尚未開闢計畫道路 ( 部分 M 57-8M) 納入重劃範圍共同負擔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 公園用地變更後內容修正為住宅區 公頃, 公共設施於細部計畫劃設 2. 附帶條件 ( 附五 ) 修正如下 : (1) 另擬細部計畫,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 內埔圳改道至公安路底下箱涵工程納入重劃工程施工 (3) 將旱溝排水主線及支線納入細部計畫規劃 (4) 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應依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第 2 項規定, 應至少能維持本次通檢前之 5 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9
80 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12 變更位置 社教用地 ( 社教 1) 及北側住宅區 原計畫 社教用地 ( 社教 1) 公頃住宅區 公頃 變更內容 新計畫 機關用地 ( 機 7) ( 后興段 地號 ) 公頃指定供活動中心 圖書館及托兒所使用 變更理由 1. 原機 2(0.05 公頃 ) 於二通 ( ) 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三案已變更為住宅區, 所有權人同意捐贈 63% 土地為機關用地 ( 社教 1,0.03 公頃 ), 餘 37% 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0.017 公頃 ) 2. 本案自民國 92 年公告實施迄今已逾 5 年, 土地所有權人並未依協議書內容將社教 1 用地捐贈給公所, 依此於本次通檢將其恢復為原使用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修正後通過 理由 : 建議刪除新計畫欄內地段 地號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3 乙種工業區內旱溝 乙種工業區 公頃 農業區 公頃 河道用地 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公兒 23)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 1. 配合旱溝整治計畫 ( 台中縣旱溝排水系統整治及環境營造規劃,98 年 5 月 ) 將部份現況溝渠變更為河道用地, 以利整治 2. 變更原則 : 將公有地 現有溝渠及畸零地納入變更範圍, 並涵蓋地下箱涵範圍, 緊鄰之台糖土地則變更為公兒用地 3. 旱溝整治後部分溝渠將改道至計畫道路下面設置下水道, 原有溝渠仍將保留做分洪使用 ; 部分使用現有溝渠, 下層為下水道箱涵排汙水, 上層維持溝渠使用, 可規劃為具親水功能之都市藍帶休憩系統 維持原計畫, 理由 : 依據水利局於 103 年 4 月 30 日召開之 旱溝排水用地範圍劃設問題研商會議 會議紀錄, 俟水利局將評估提報流域綜合治理條例專案補助辦理重新檢討, 並俟檢討後再配合時程需要再納入本案或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暫予保留, 俟水利局檢討後再配合時程需要再納入本案或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4-10
81 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位置 和興路 ( M) 西側旱溝 高速公路東側農業區 計畫道路 (46-8M ) 原計畫 農業區 公頃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 M) 公頃 農業區 公頃 變更內容 新計畫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道路用地 ( M) 公頃人行步道用地 (58-4M 59-4M) 公頃道路用地 ( M) 公頃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公頃 道路用地 (1-6-20M M) 公頃附帶條件 ( 附六 ): 1. 甲后路至公安路段得納入整體開發單元六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其餘以一般徵收方式開發 2. 如為配合國家或地方重大建設需要, 甲后路至公安路段取得地主同意後先行使用並保留將來參與整體開發單元六區段徵收分配之權利 住宅區道路用地 公頃 公頃道路用地住宅區 公頃 公頃 變更理由 1. 和興路 (12 米 ) 與西側部分旱溝重疊, 影響將來整治計畫, 考量將部分旱溝納入和興路底下箱涵, 將原計畫道路寬度 12 米往西北側拓寬為 15 米, 並將計畫道路與河道重疊部分修正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 於東西向河道用地 ( 旱溝 ) 南側劃設 4 米修護道路 3. 修正 M 與 15 米道路銜接處 1. 建立后里外環道系統, 往北銜接中科后里基地 40 米西向聯外道路, 往南與三線路銜接 2. 新劃設 20 米外環道與甲后路銜接處應加大道路截角 修正計畫道路 46-8M 路線 ( 公安段 地號 ), 使緊鄰街廓較方正, 易於有效利用, 且影響所及均為陳情人土地及國有地 ( 公安段 地號 ), 未損及他人權益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同意依水利局於 103 年 4 月 30 日召開之 旱溝排水用地範圍劃設問題研商會議 會議紀錄及規劃單位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附表 2-1 附圖 2-1) 維持原計畫 理由 : 1. 中部科學園區 ( 后里園區 ) 周邊地區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申請作業案 業已撤案, 劃設外環道已無法配合銜接三線路 2. 未來如有需要, 俟有經費後再辦理個案變更 依本府交通局 103 年 5 月 12 日函復意見略以 : 銜接處路口劃設道路截角, 有助於提升轉向視距, 增進交通安全, 故同意規劃單位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並配合修正變理由 ( 附表 2-2 附圖 2-2)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11
82 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位置 原計畫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變更理由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計畫道路 ( M) 火車站前甲后路周邊地區 道路用地 公頃綠地 公頃 無 住宅區 公頃 道路用地 公頃 劃定后里火車站前甲后路周邊地區為 都市更新地區, 將來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再發展 公頃 1. 陳情基地合法建物於民經查變更后里都市國 66 年以前興建, 早於計畫 ( 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道路重製檢討 ) 案, 本案 (3-7-12M) 之劃設 (69 未提重製疑義且未年 ), 為避免拆除復興街變更, 為保障既有鄰近道路居民之房舍, 合法權益本案修正同意依合法建物使用範通過, 修正如下 : 圍將部分道路用地變更將變更範圍往北延為住宅區 伸與截角連接, 使 M 與 M 交轉彎處較為平順 岔路口綠地現況為道路 ( 附表 2-3 附圖使用且東側排水溝已加 2-3) 蓋為停車場使用 ( 停 7), 因此已無留設綠地之需求 配合 台中縣都市更新整體規劃 將后里火車站前甲后路周邊地區劃為 都市更新地區 : 1. 全區面積約 3.64 公頃 2. 本區為火車站前較早期發展沿街聚落地區, 沿甲后路兩旁至火車站地區沿街建物多為二樓早期磚造及鐵皮加蓋型態之住宅及商業使用, 且沿街有少數零星改建之三至四層樓透天厝, 整體景觀雜亂 3. 建物建材多屬非防火構造和耐震結構, 嚴重影響居住安全及都市景觀 4. 缺乏鄰里性公共設施, 導致生活環境品質不良 未便採納 理由 : 俟 后里車站周邊地區活化再利用研究案 有具體成果後, 再行納入研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12
83 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位置 內埔國小前民生路與四村路路口周邊住宅及商業區 新后里國中及北側既成道路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無 原計畫 計畫範圍外土地 ( 新后里國中用地 ) 公頃 計畫範圍外土地 ( 既成道路用地 ) 公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變更理由 劃定內埔國小前民生配合 台中縣都市更新整路與四村路路口周邊體規劃 將內埔國小前民住宅及商業區為 都市生路與四村路路口周邊住更新地區, 將來得以宅及商業區劃為 都市更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再新地區 : 發展 1. 全區面積約 4.04 公頃 公頃 2. 民生路及四村路路口週邊建物多為二樓早期磚造 木造及鐵皮加蓋型態之住宅及商業使用, 且沿街有零星發展新建之二至四層樓透天厝, 整體景觀雜亂 3. 建物建材多屬非防火構造和耐震結構, 嚴重影響居住安全及都市景觀 4. 缺乏鄰里性公共設施, 導致生活環境品質不良 文中用地 ( 文中 3) 公頃 道路用地 (1-8-20M) 公頃 修訂 ( 詳表三 ) 修訂 1. 將位於都市計畫外之新后里國中納入都市計畫區內, 以弭補舊后里國中用地變更後文中用地之不足 2. 並將北側已開闢 20 米市計畫外既成道路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 配合本次檢討結果及實際發展需要修訂 配合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修正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併變 18 案 維持原計畫 理由 : 新后里國中已開闢完成, 未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並不影響其使用及服務 本變更案刪除, 改列於細部計畫 本案配合實際審議情形修正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13
84 表 2 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位置 都市防災計畫 事業及財務計畫 原計畫 都市防災計畫 事業及財務計畫 變更內容 新計畫 修訂 ( 詳第八章第九節 ) 修訂 ( 詳第八章第十節 ) 變更理由 配合本次檢討結果及實際發展需要修訂 配合本次檢討結果及實際發展需要修訂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將規劃單位所建議 : 位於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之建築基地, 如有任一臨 6 公尺以下計畫道路之既存建築物最高為 6 層以上或高度超過 20 公尺之建築物, 於開發時必須依照內政部訂頒之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規定退縮道路截角, 留設消防車輛救災動線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納入本計畫都市防災計畫, 暫不納入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本案配合實際審議情形修正 附註 :1. 凡本計畫未變更部分均以原計畫為準 2. 表列面積僅供參考, 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 原編號係后里鄉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變更案件編號, 新編號係經后里鄉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後新編變更案件編號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14
85 1M 1M 1M 1M 1M 1M 1M 1M 1M 1M 1M 202 1M 1M 1M 1M 1M 1M 1M 1M 204 1M 1M 1M 1M 1M 1M 1M 1M 1M 附表 2-1 變 14 案配合旱溝排水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變更位置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 變更理由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1. 和興路 (12 公尺 ) 與西側部分旱溝重 公頃疊, 影響將來整治計畫, 考量將部農業區河道用地 公頃分旱溝排水納入和興路底下箱涵, 公頃道路用地 ( M) 將原計畫道路寬度 12 公尺往西北 住宅區和興路 公頃 公頃道路用地 ( M) 公頃 側拓寬為 15 公尺, 並將計畫道路與河道重疊部分修正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 依據 101 年 台中市管區域排水旱 14 M) 西側旱溝排水系統規劃檢討報告 ( 三線路 溝排水至成功路段 ), 旱溝排水位於和興道路用地路 (5K+652) 下游至后里都市計畫範 ( M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圍線河道須拓寬為 17M, 兩側留設 M) 公頃 5M 防汛道路, 故共計須劃設 27M 河 公頃道用地 3. 修正 M 與 15 公尺道路銜接 處 焚化爐 和興路 施工中 44-4M M 44-4M 43-4M 43-4M 43-4M 43-4M 43-4M 43-4M 43-4M 43-4M 43-4M 202 和興路 變更圖例 觀景台 M M M M M M M M M 變更農業區為河道河 ( 道 ) 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03 變更農業區為河道用地 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變更道路用地為河道河 ( 道 ) 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附圖 2-1 變 14 案修正後變更示意圖 4-15
86 附表 2-2 變 16 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位置 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計畫 變更理由 16 計畫道路 (46-8M )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 道路用地 公頃住宅區 公頃 修正計畫道路 46-8M 路線 ( 公安段 地號 ), 使緊鄰街廓較方正, 易於有效利用, 且影響所及均為陳情人土地及國有地 ( 公安段 地號 ), 未損及他人權益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48-8M 1M 1M 1M 1M 4R 34-4M 30-4M 1M 段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39-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46-8M M 30-4M 30-4M 附圖 2-2 變 16 案修正後變更示意圖 變更圖例 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4-16
87 附表 2-3 變 17 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位置 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計畫 變更理由 17 計畫道路 ( M) 道路用地 公頃綠地 公頃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 1. 陳情基地合法建物於民國 66 年以前興建, 早於都市計畫道路 (3-7-12M) 之劃設 (69 年 ), 為避免拆除復興街鄰近道路居民之房舍, 同意依合法建物使用範圍將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M 與 M 交岔路口綠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且東側排水溝已加蓋為停車場使用 ( 停 7), 因此已無留設綠地之需求 新增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 區, 面積約 1 平方公尺 1M 文明路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36-8M -4M 復興街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后里橋 停七 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22-4M 附圖 2-3 變 17 案修正後變更示意圖 變更圖例 4R 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變更綠地為道路用地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38-8M 1M
88 4-18 甲工 零工 農會 宗宗宗 糖專 油專 園專 機機機 公兒 公公公 綠綠綠 變 7 案 ( 五 ) 附三 住宅區 商業區 零工 ( 八 ) 變 8 案 甲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農業區 農會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零工 ( 十 ) 糖業文化專用區 園區事業專用區 河川區 公兒 兒兒兒 公公公 綠綠綠 文小 文中 市市市 停停停 機機機 社教 郵政 文小 4 ( 月眉國小 ) 圖 機三 公園用地 綠地 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 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文小用地 文中用地 停車場用地 機關用地 附四 公五 糖專 ( 二 ) 附 ( 二 ) 社教六附 ( 二 ) 停一 零工 ( 十八 )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國立啟明學校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社教用地 例 郵政事業用地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河道用地 變更零星工業區為住宅區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 變更零星工業區為公園用地 區段徵收範圍 變 20 案 變更零星工業區為綠地 行政 油專 公公公 公兒 綠綠綠 園道 變 5 案 糖專 零工 ( 七 ) 附 ( 二 ) 零工 ( 十九 ) 綠 文中 3 后里國中 電專 電力 高高高 鐵 電塔 電塔 糖專 附 ( 二 ) 糖專 ( 二 ) 附 ( 二 ) 糖專 ( 三 ) 附 ( 二 ) 公兒二十電塔綠 停八 綠 鐵 ( 道 ) 河 ( 道 ) 園道 行政 油專 附二 公六 綠 公兒二十一 綠 河 ( 道 ) 河 ( 道 ) 綠綠河 ( 道 ) 園道 綠 附 ( 二 ) 河 ( 道 ) 綠綠 道路用地 公八高 ( 道 ) 綠 綠公七 電信專用區 電力事業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人行步道 鐵路用地 公八 公八 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電路鐵塔用地 河道用地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公七 零工 ( 十一 ) 高 廣成巷附近地區附帶條件範圍 計畫範圍 變更零星工業區為道路用地 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 變更農業區為商業區 變更農業區為行政園區專用區 變更農業區為加油站專用區 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用地 變更農業區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變更農業區為綠地 變更農業區為園道用地 變 4 案 停停停 河 ( 道 ) 河 ( 道 ) 河 ( 園 ) 公兒 變 3 案 附六 變 15 案 附六 電塔 零工 ( 十二 ) 變 14 案 變更圖例 零工 ( 六 ) 零工 ( 五 ) ( 三 ) 變更農業區為停車場用地 公兒十八 河 ( 道 ) 河 ( 道 ) 變更農業區為河道用地 變更農業區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變更農業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變更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變更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園道使用 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 變更公園用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零工 ( 四 ) 綠零工零工 ( 四 ) ( 二 ) 宗 電塔 河 ( 道 ) 機機機 文高 運公 公兒十六 公四 4-18 綠 電塔 機五 零工 ( 三 ) 綠 公三 宗 公兒十九 郵政 2 停五 電力 機四 文小 3 社教四 七星國小 變 19 案 甲工 農會 市五社教三 公兒十七 零工 綠 變更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 綠 停六 公兒十五 文小 2 內埔國小 變更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變更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 變更公園用地為人行步道用地 變更綠地為道路用地 變更社教用地為機關用地 變更文中用地為文高用地 變 11 案 變更文中用地為運動公園用地 變更零售市場用地為住宅區 圖 2 變更位置示意圖 社教七 零工 ( 十四 ) 零工 ( 十七 ) 社教二 公兒十四 電專 公兒附五附五二十二公兒附五附五二十二附五附五附五附五附五 ( 附五 ) 附五河 ( 道 ) 附五附五 高 ( 道 ) 河 ( 道 ) 文中 綠綠綠 公兒十二 市四 停四機二 運公 零工 ( 十六 ) 零工 ( 十五 ) 公兒十 宗 綠 公兒十三 市三 園專 停七 公兒十一 停三 機ㄧ 公兒九 油專 農會 市二 機七公兒八 文高 1 后綜高中 停二 國立啟明學校 公兒 宗文小一后里國小 鐵 ( 道 ) 公兒七 綠綠綠附變 16 案 鐵 ( 道 ) 兒鐵河 ( 道 ) 一通附帶條件 : 附 : 應取得變更範圍新劃設人行步道及現有道路外增劃為道路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否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二通附帶條件 : 變 10 案附 ( 二 ):1. 社教用地 ( 面積 0.10 公頃 ), 其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后里鄉公所供作鄰里活動中心使用 2. 變更農業區為 綠地 部分 ( 面積 0.77 公頃 ), 其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並由台糖公司開發 管理及維護 3. 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 號函規定, 本案得免辦理區段徵收, 但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 故同意台糖公司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範圍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十, 依當年度平均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為代金, 於申請開發前繳納地方政府 三通附帶條件 : : 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附二 :1. 應回饋 10% 公共設施用地且不得兼作便利商店 公益彩券等商業使用 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 2. 得以應回饋之土地面積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提供代金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方式, 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繳納 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三 :1. 得依內政部已訂頒之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辦理變更 2. 在未辦理變更前仍應依零星工業區之管制規定辦理 變更道路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四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 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 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可發照建築 變更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附五 :1.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 內埔圳改道至公安路底下箱涵工程納入重劃工程施工 變更計畫範圍外土地為文中用地附六 :1. 甲后路至公安路段得納入整體開發單元六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其餘以一般徵收方式開發 變更計畫範圍外土地為綠地 2. 如為配合國家或地方重大建設需要, 甲后路至公安路段取得地主同意後先行使用並保留將來參與整體開發單元六區段徵收分配之權利 變更計畫範圍外土地為道路用地 都市更新地區 市地重劃範圍 變 17 案 變 9 案 郵政一 園專 公一 變 13 案 二十三 變 18 案 變 12 案 綠 社教八 宗 鐵 鐵 鐵 ( 道 )
89 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 第一點 :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 住宅區住宅區內之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住宅區六 0% 一八 0% 第三點 : 商業區刪除 商業區內之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商業區八 0% 三二 0%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訂定之 二 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其建蔽率 容積率依附表 3-1 之規定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同原條文 修正通過 : 配合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於民國 103 年 2 月 6 日公告實施, 修正如下 : 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9 條規定訂定之 1. 整合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 容積率於附表 3-1 中, 便於對照 2. 依檢討結果修訂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商業區建蔽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市都委會決議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第四點 : 甲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及刪除 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甲種工業區六 0% 二一 0% 乙種工業區六 0% 二一 0% 零星工業區六 0% 二一 0% 第五點 : 寺廟保存區及宗教專用區刪除 宗教專用區內之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宗教專用區六 0% 一六 0% 甲種工業區 乙種照案通過 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無寺廟保存區, 宗照案通過 教專用區之建蔽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4-19
90 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 ( 續一 ) 原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 第六點 : 農會專用區刪除 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五 0%, 容積率不得超過二五 0% 第七點 : 糖業文化專用區 1. 糖業文化專用區 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四 0%, 容積率不得大於一 00 %, 並專供糖業博物館 主題展示館 農產品加工 ( 釀造 ) 廠等相關休閒農業設施及觀光旅遊服務 餐飲 產品展售等相關設施使用 2.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二 ) 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 0%, 容積率不得大於一 00 %, 並專供停車場使用 3.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三 ) 係專供隔離綠帶使用 第八點 : 休閒農業專用區休閒農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三 0%, 容積率不得超過六 0%, 並專供下列之使用 : 1. 自然健康藥草療養 溫泉理療服務設施 2. 住宿 餐飲 農產品加工 ( 釀造 ) 廠 農產品展示 ( 售 ) 推廣及教育解說中心等相關休閒農業設施 3. 觀光旅遊服務相關設施 三 糖業文化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專供糖業博物館 主題展示館 農產品加工 ( 釀造 ) 廠等相關休閒農業設施及觀光旅遊服務 餐飲 產品展售等相關設施使用 ( 二 )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二 ) 專供停車場使用 ( 三 )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三 ) 係專供隔離綠帶使用 刪除 第九點 : 加油站專用區刪除 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六 0%, 容積率不得超過一二 0% 第十點 : 機關用地刪除 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五 0%, 容積率不得超過二五 0 % 第十一點 : 學校用地刪除 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五 0%, 容積率國中以下不得超過一五 0%, 特殊教育學校不得超過二 00% 專案小組初市都委 步建議意見會決議 農會專用區之照 案 通併專案 建蔽率 容積過 小組初 率規定併入第 步建議 二點 意 見 1. 糖業文化專照案通用區之建蔽過 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2. 修訂條文序號 休閒農業專用區已於民國 95 年 3 月 9 日公告實施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 - 后里農場部分 ) 案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機關用地之建照案通蔽率 容積率過 規定併入第二點 學校用地之建照案通蔽率 容積率過 規定併入第二點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 ( 十 ) 4-20
91 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 ( 續二 ) 原條文 第十二點 : 市場用地 1. 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六 0%, 容積率不得超過二四 0 % 2. 批發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六 0%, 容積率不得超過一二 0 % 第十三點 : 社教用地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六 0%, 容積率不得超過二 00% 第十四點 : 郵政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六 0%, 容積率不得超過二 00% 第十五點 : 電信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六 0%, 容積率不得超過二 00% 第十六點 : 電力事業用地電力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六 0%, 容積率不得超過二 00% 第十七點 : 凡符合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 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更正 ) 准許條件之公共設施用地, 均得依該辦法開闢使用 增修訂說明後條文刪除 1. 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2. 批發市場用地已於民國 95 年 3 月 9 日公告實施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 - 后里農場部分 ) 案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刪除 社教用地之建蔽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刪除 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照案通過 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刪除 電信事業用地已於民國 100 年 9 月 5 日公告實施之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變更為電信專用區, 其建蔽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刪除 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 容積率規定併入第二點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刪除 公共設施之多目標使照案通過 用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辦理, 不須於土管要點中特別規定 市都委會決議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4-21
92 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 ( 續三 ) 專案小組初市都委原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步建議意見會決議 1. 修訂條併專案文序小組初號 步建議 2. 合併住意見宅區及 ( 十 ) 商業區之退縮規定 3. 增訂行政園區專用區之退縮規定 4. 增加退縮建築中提供 2 米做為無遮簷人行道 第十八點 : 退縮建築規定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 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住宅區 (1)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 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 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 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 則擇一退縮 ) (2)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妥予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商業區 (1)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 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 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 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 則擇一退縮 ) (2)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妥予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3. 工業區 (1)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2)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妥予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4.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1)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2)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妥予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 退縮建築規定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住宅區 商業區 行政園區專用區 (1)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其中 2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 ( 如屬角地, 除擇一面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其中 2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外, 另一面則至少退縮 2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 ) ( 圖 8-6) (2)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妥予植栽綠化, 不得設置圍籬,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 工業區 (1)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2 公尺 (2)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妥予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3.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1)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 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3 公尺 (2)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妥予植栽綠化, 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之定 規 除第一項第 1 點第 (1) 款修正如下外, 其餘照案通過 :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其中臨道路境界線側至少留設 2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 ( 如屬角地, 除擇一面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 其中 2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外, 另一面則至少退縮 2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 ) 4-22
93 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 ( 續四 ) 原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 (3) 如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台中縣 (3) 如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臺中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 ( 二 ) 前項以外地區, 屬舊有都市計定 畫, 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 ( 二 ) 前項以外地區, 屬舊有都市計規定辦理建築退縮, 不另訂退縮畫, 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規定 等規定辦理建築退縮, 不另訂退縮建築規定 第十九點 : 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 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停車空間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住宅區住宅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 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如超過二五 0 平方公尺者, 則超過部份每一五 0 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如左表 )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二 ) 商業區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 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如超過二五 0 平方公尺者, 則超過部份每一五 0 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如左表 )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五 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 其停車空間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住宅區及商業區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 ( 含 ) 以下者, 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如超過 250 平方公尺者, 則超過部份每 150 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如下表 )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二 )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規定辦理 專案小組初市都委步建議意見會決議 1. 修訂照案通條文過 序號 2. 合併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3. 增訂其他地區之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規定辦理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 ( 十 ) 4-23
94 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 ( 續五 ) 原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 第二十點 : 有關設置公共刪除 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 建築技術管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依據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五九次會報告案更正 ) 第二十一點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共開放空間照案通過 獎勵部份已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 章規定, 因此不須在土管要點中特別規定 六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修訂條文序照案通過 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號 木 七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 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 30% 為限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 博物館 藝術中心 兒童青少年 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 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 ; 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 )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八 運動公園土地使用項目得比照體育場用地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作多目標使用並得於多目標興建之建築物內作商場及餐飲業使用 增訂留設公益照案通過 性設施獎勵規註 : 本條文俟全定 市細部計畫土管要點專案通檢審議通過後再配合修正 增訂運動公園未便採納 之土地使用項理由 : 本條文為目規定 配合變 10 案訂定, 舊后里國中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為公園用地, 變 10 案已依小組意見建議刪除 市都委會決議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意見 ( 十 ) 4-24
95 表 3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對照表 ( 續六 ) 原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 第二十二點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九 行政園區專用區供區屬相關機構 圖書館 體育文化活動及展演場館使用, 並至少應劃設 20 % 面積做為停車場使用 十 15 米以上計畫道路兩側得留設 2 米為自行車專用道, 必要時可與人行道合併使用 ( 圖 8-7) 十一 位於甲后路與眉山路交岔口, 鄰眉山路 (1-4-20M) 單行道兩側街廓不得以眉山路 (1-4-20M) 指定建築線 ( 圖 8-8) 十二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增訂行政園區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及留設停車空間之規定, 以因應未來舉辦活動之停車空間需求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未便採納 理由 : 本條文為配合變 3 案訂定, 變 3 案已依小組意見維持原計畫 增訂都市計畫區內未便採納 之自行車道系統, 以串連現有后豐鐵馬道 東豐綠色走廊及相關遊憩景點 避免眉山路 (1-4-20M) 單行道兩側住宅區街廓車輛進出影響單行道之交通, 規定鄰眉山路單行道兩側街廓不得以眉山路指定建築線 將修正內容 : 指定甲后路 公安路 三豐路 成功路 內東路 M( 道兼排 ) 等計畫道路兩側得留設 2 米為自行車專用道, 必要時可與人行道合併使用 納入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 未便採納 理由 : 本條文為配合變 3 案訂定, 變 3 案已依小組意見維持原計畫 市都委會決議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 ) 修訂條文序號 照案通過 併專案小組 初步建議意 見 ( 十 ) 4-25
96 附表 3-1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 容積率管制表 原計畫增修訂後專案小組初市都委建蔽率容積率建蔽率容積率項目項目說明步建議意見會決議 (%) (%) (%) (%) 住宅區 住宅區 未修正 照案通過 併專案 商業區 商業區 未修正 照案通過 小組初 甲種工業區 甲種工業區 未修正 照案通過 步建議 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未修正 照案通過 意 見 零星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未修正 照案通過 ( 十 ) 宗教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未修正 照案通過 農會專用區 農會專用區 未修正 照案通過 糖業文化專糖業文化專未修正 照案通過 用區 用區 糖業文化專糖業文化專未修正 照案通過 用區 ( 二 ) 用區 ( 二 ) 刪除 照案通過 休閒農業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園區事業專用區 行政園區專用區 理由 : 休閒農業專用區已於民國 95 年 3 月 9 日公告實施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 - 后里農場部分 ) 案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未修正 照案通過 配合民國 95 年 3未便採納 月 10 日公告實施理由 : 已納入 變更后里都市計 變更后里都畫 ( 中部科學工業市計畫 ( 中部園區第三期發展區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基地 -- 后里農第三期發展區場部份 ) 細部計畫后里基地 - 后案 新增使用分區里農場部分 ) 管制 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配合本次通檢新增未便採納 使用項目 理由 : 行政園區專用區管制為配合變 3 案訂定, 變 3 案已依小組意見維持原計畫
97 原計畫增修訂後專案小組初市都委建蔽率容積率建蔽率容積率項目項目說明步建議意見會決議 (%) (%) (%) (%) 機關用地 機關用地 未修正 照案通過 併專案 文小用地 文小用地 未修正 照案通過 小組初 文中用地 文中用地 未修正 照案通過 步建議 國立啟明學國立啟明學未修正 照案通過 意見 校用地校用地 ( 十 ) 配合本次通檢新增未便採納 使用項目 理由 : 文高用 文高用地 地管制為配合變 9 案訂定, 變 9 案已依小組意見維持原計畫, 納入 變更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 ( 原縣轄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辦理 零售市場用零售市場用未修正 照案通過 地地 刪除 照案通過 批發市場用地 理由 : 批發市場用地已於民國 95 年 3 月 9 日公告實施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 - 后里農場部分 ) 案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社教用地 社教用地 未修正 照案通過 郵政事業用郵政事業用未修正 照案通過 地地配合民國 100 年 9照案通過 電信事業用地 電信專用區 月 5 日公告實施之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案 修正 電力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未修正 照案通過 公園兼兒童新增管制項目 照案通過 遊樂場用地
98 項目 原計畫建蔽率 (%) 容積率 (%) 項目 增修訂後建蔽率容積率 (%) (%) 說明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兒童遊樂場新增管制項目 照案通過 併專案 用地小組初 公園用地 新增管制項目 照案通過 步建議 配合本次通檢新增未便採納 意 見 使用項目 理由 : 運動公 ( 十 ) 園用地管制為 配合變 10 案 訂定, 舊后里運動公園用 國中已另案辦地理個案變更為 公園用地, 變 10 案已依小 組意見建議刪 除 停車場用地 新增管制項目 照案通過 ( 作立體使用 ) 停車場用地 新增管制項目 照案通過 ( 作平面使用 )
99 表 4 專案小組建議新增變更案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變更位置 變更內容市都委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會決議 主要 細原計畫於縣市合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於本臺中縣 市政府於民國 99 年准照專 部計畫分併為鄉街計畫, 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 12 月 25 日合併為直轄市, 后案小組 離原則 土地使用管制計圖中刪除, 僅保留土地里都市計畫區依都市計畫法初步建 畫一併於計畫書使用管制原則 圖敘明 第 條規定, 應屬需分議意見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通過 之市鎮計畫, 為兼顧本案計畫性質及合理管制本計畫區土地使用, 除將土地使用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書外, 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刪除, 改列於細部計畫 計畫區內人行步道用地 道路用地 1. 為解決建築物法定停車位准照專 出入通行使用問題 案小組 2. 考量人行步道實際已為人初步建 車混合使用, 非供人行專議意見 用 通過 緊鄰甲后乙種工業區緊鄰甲后路北側乙種工業區准照專住宅區 公頃路北側乙 公頃 ( 圳寮工業區 ) 位於后里區火案小組 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車站前面, 因都市發展結構之初步建商業區 公頃 公頃改變已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議意見 附帶條件 ( 附七 ): 變更不良影響, 為促進都市發展及通過 為住宅區 商業區應捐土地有效利用, 擬變更為住宅 贈土地面積佔變更工業區或商業區, 並得以繳納代金 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 方式辦理回饋, 以符合實際發 分別不得低於 20% 展需求 ( 附圖 4-1) 30%; 得以應回饋之土地 面積乘以繳交當期公告 現值加 40% 之自願提供 代金方式繳納, 並應於 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 用執照時完成土地捐贈 或代金繳納 4-29
100 4-30 園專 M 三豐路 市三 復興街 M M M M M M M M M 成功路 公兒十一 停三 停七 M 公兒九 M 三豐路 M 油專 M M M M M M M M M M M 附七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農會市二 社教一公兒八 停二 附七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附七 郵政一 園專 M M M M M M M M M M M 4-30 宗 M M M M 甲后路 文小一后里國小 M 附圖 4-1 甲后路公一北側變更示意圖 大山路大山路 M M M M M M M M M M 內 東路 M M M 附七 社教八 M 宗 甲后路 M 鐵 后里火車站 圖例 圳寮工業區範圍 M M M M M M M M M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 ( 附七 ): 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應捐贈土地面積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 分別不得低於 20% 30%; 得以應回饋之土地面積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 40% 之自願提供代金方式繳納, 並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完成土地捐贈或代金繳納
101 表 5 配合新訂后里國際花博特定區計畫案新增變更案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變更內容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東住宅區 公頃住宅區 公頃南側, 廣道路用地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成巷附近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地區道路用地 公頃住宅區 公頃合計 公頃附帶條件 ( 附八 ):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住宅區 公頃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頃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住宅區 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道路用地 公頃 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住宅區 公頃 公頃合計 公頃附帶條件 ( 附九 ): 劃為再發展地區, 以繳納回饋金方式辦理開發, 回饋金之計算以應回饋面積 ( 變更面積之 30%) 依繳交當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並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交地方政府 公共設施用地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 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 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頃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合計 公頃 4-31 變更理 由 1. 廣成巷附近地區於一通 ( ) 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8 案由農業區變更為道路 住宅區 兒童遊樂場 行水區, 附帶條件 : 應取得變更範圍新劃設人行步道及現有道路外增劃為道路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否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 該地區迄今未依附帶條件規定開發, 為解除附帶條件之限制, 依現況發展情形, 調整 8M 計畫道路路線, 將建成區劃設為再發展地區, 以繳納回饋金方式辦理開發 ; 未開發區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3. 廣成巷變更案原一通變更面積為 1.97 公頃, 都市計畫圖重製後修正為 公頃, 扣除民國 96 年 8 月 6 日配合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之開發, 新闢聯絡兼維生道路 ( 國有地, 管理者 : 科學園區管理局 ) 重製後面積為 公頃, 原計畫面積修正為 公頃 4. 配合花博 2018 年辦理時程, 將內東路拓寬為 12 公尺計畫道路, 位於廣成巷整體開發區部分 公頃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 改採一般徵收或撥用方式辦理開發 ( 附圖 5-1)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02 編號 變更內容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合計 公頃附帶條件 附 : 應取得變更範圍新劃設人行步道及現有道路外增劃為道路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否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公頃 公頃計畫區東住宅區道路用地南側內東 公頃 公頃路 廣成兒童遊樂場用地道路用地巷附近地 公頃 公頃區 河道用地 公頃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公頃 變更理 由 市都委會決議 配合 2018 年花卉博覽會舉辦需准照專要, 將內東路拓寬為 12 公尺以銜案小組接現有道路, 往南可連結至馬場初步建路, 串連花博展場, 未來採一般議意見徵收或撥用方式辦理開發 ( 附圖通過 5-2) 后綜高中非都市土地 機關用地 ( 機 8) 配合后里區公所已撥用完成之 3准照專 東南側 公頃 公頃 筆非都市土地 ( 后義段 地案小組號 牛稠坑段 地號 牛稠初步建坑段 地號 ) 興建義德里 義議意見里里聯合活動中心, 該 3 筆土地通過夾雜於 擬定后里國際花博特定區計畫 與后里都市計畫間, 為避免都市計畫區間存有零星非都市土地, 採擴大都市計畫方式變更為機關用地, 以利土地管理 ( 附圖 5-3) 註 : 表列面積僅供參考, 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4-32
103 4-33 營區 花博特定區 內東路 2B 2B 9-8M 廣成巷 M 廣成巷 附八 M 重劃區 變更圖例 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為道路用地 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 M 附九 M M 3-4M 3-4M 3-4M 3-4M 3-4M 3-4M 3-4M 3-4M 3-4M M M 鐵 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為住宅區 變更附帶條件 附 為附帶條件 ( 附八 ) 變更附帶條件 附 為附帶條件 ( 附九 ) M 9-8M 9-8M 9-8M 9-8M 9-8M 9-8M 9-8M 9-8M 9-8M 鐵 ( 道 ) 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 M 再發展地區 M 兒 附九河 河 河 ( 道 ) 河 附九 鐵 M 營區 附圖 5-1 廣成巷附近地區都市計畫變更示意圖 4-33
104 8-8M 8-8M 8-8M 8-8M 8-8M 8-8M 8-8M 8-8M 8-8M 綠 花博特定區 營區 內東路 8-8M M 鐵 平台 25 0 平台 廣福營區 8M 8M 8M 8M 8M 8M 8M 8M 8M 4R M M 3-4M 變更圖例 營區 2B 2B 內東路 9-8M 廣成巷 M 廣成巷 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變更非都市土地為道路用地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為道路用地 M M M 鐵 河 ( 道 ) 變更河道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M M M M 3-4M 3-4M 3-4M 3-4M 3-4M 3-4M 3-4M 3-4M 3-4M 9-8M 9-8M 9-8M 9-8M 9-8M 9-8M 9-8M 9-8M 9-8M 鐵 ( 道 ) M 兒 M 河 ( 道 ) 河 ( 道 ) 鐵 河 河 M 附圖 5-2 配合花博展場銜接道路將內東路拓寬為 12 公尺計畫道路變更示意圖 營區 4-34
105 4-35 內 4R 4R 4R M 4R 4R 4R 4R M M 4R M 2B M M M M M M M 營區 M M M M 2B 247 4R M M M 2B M M 4R 2B 2B 4R 2B 營區營區 營區營區營區 M 4R 5R 4R 4R 4R 4R M M M M 2B 4R 4R 4R M M M M M M 4R 2B M M M M 7R M 2B 4R M M 興砂坑街后綜高中台中啟明學校大山路新 M M 4R 4R 4R 4R 豐 M 補測點補測點 營區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花博特定區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花博特定區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大山路綠公一停二國立啟明學校機 8 機 8 機 8 機 8 機 8 機 8 機 8 機 8 機 8 公兒八后綜高中文中 1 機ㄧ三機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非都市土地為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變更圖例變更圖例變更圖例變更圖例變更圖例變更圖例變更圖例變更圖例變更圖例附圖 5-3 配合后里區公所已撥用完成之 3 筆非都市土地變更示意圖廣福營區 4-35
106 表 6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新原編編號號 變更位置 1 1 計畫年期 公園用地 3 11 ( 公 2) 原計畫 計畫年期民國 100 年 10 公尺以未編號道路 下未編號 2 2 道路及個案變更新增道路公園用地 ( 公 2) 公頃道路用地 (3-8-12M 57-8M) 公頃 社教用地 ( 社教 1) 公頃住宅區 公頃社教用地 ( 社教 1) 4 12 及北側住宅區 變更內容 計畫年期民國 115 年 新計畫 10 公尺以下道路及個案變更新增道路編號 住宅區 公頃 道路用地 (3-8-12M 57-8M) 公頃 附帶條件 ( 附五 ): 1. 另擬細部計畫,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 內埔圳改道至公安路底下箱涵工程納入重劃工程施工 3. 將旱溝排水主線及支線納入細部計畫規劃 4. 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應依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第 2 項規定, 應至少能維持本次通檢前之 5 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機關用地 ( 機 7) 公頃指定供活動中心 圖書館及托兒所使用 變更理由 原計畫年期為民國 100 年, 已屆滿, 因此擬依據臺中市區域計畫案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 115 年 1. 原計畫圖 10 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及個案變更新增道路均未編號, 本次通盤檢討全部加以編號 2. 加註道路編號便於說明計畫圖區 位 1. 公園用地 ( 公 2) 已劃設近 30 年未開闢, 依現行計畫人口檢討後公園用地面積超過 公頃, 且本次通檢將文中 2 用地 ( 公頃 ) 變更為運動公園用地, 因此擬將位於文中 2 附近之公 2 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 將公園用地 ( 公 2) 北側及西側尚未開闢計畫道路 ( 部分 M 57-8M) 納入重劃範圍共同負擔 1. 原機 2(0.05 公頃 ) 於二通 ( ) 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三案已變更為住宅區, 所有權人同意捐贈 63% 土地為機關用地 ( 社教 1,0.03 公頃 ), 餘 37% 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0.017 公頃 ) 2. 本案自民國 92 年公告實施迄今已逾 5 年, 土地所有權人並未依協議書內容將社教 1 用地捐贈給公所, 依此於本次通檢將其恢復為原使用 4-36
107 新原編編號號 變更位置 原計畫 農業區 公頃 住宅區 公頃和興路道路用地 ( ( M M) 西側旱 M) 溝 公頃 變更內容 新計畫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道路用地 ( M) 公頃道路用地 ( M) 公頃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公頃 住宅區道路用地 (46-8M) 公頃 公頃道路用地住宅區 公頃計畫道路 (46-8M) 公頃 6 16 (46-8M) 變更理由 1. 和興路 (12 公尺 ) 與西側部分旱溝重疊, 影響將來整治計畫, 考量將部分旱溝排水納入和興路底下箱涵, 將原計畫道路寬度 12 公尺往西北側拓寬為 15 公尺, 並將計畫道路與河道重疊部分修正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 依據 101 年 台中市管區域排水旱溝排水系統規劃檢討報告 ( 三線路至成功路段 ), 旱溝排水位於和興路 (5K+652) 下游至后里都市計畫範圍線河道須拓寬為 17M, 兩側留設 5M 防汛道路, 故共計須劃設 27M 河道用地 3. 修正 M 與 15 公尺道路銜接處 修正計畫道路 46-8M 路線 ( 公安段 地號 ), 使緊鄰街廓較方正, 易於有效利用, 且影響所及均為陳情人土地及國有地 ( 公安段 地號 ), 未損及他人權益 計畫道路 7 17 (3-7-12M ) 道路用地 (3-7-12M) 公頃 綠地 公頃 分期分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修訂 8 22 發展計畫都市防災 9 23 計畫 住宅區 公頃 道路用地 (3-7-12M) 公頃 1. 陳情基地合法建物於民國 66 年以前興建, 早於都市計畫道路 (3-7-12M) 之劃設 (69 年 ), 為避免拆除復興街鄰近道路居民之房舍, 同意依合法建物使用範圍將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並將變更範圍往北延伸與截角連接, 使轉彎處較為平順 M 與 M 交岔路口綠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且東側排水溝已加蓋為停車場使用 ( 停 7), 因此已無留設綠地之需求 配合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修正 都市防災計畫 修訂 配合本次檢討結果及實際發展需要 修訂 4-37
108 新原編編號號 11 - 變更位置 原計畫 主要 細計畫書圖敘明 部計畫分離原則 變更內容 新計畫 變更理由 事業及財事業及財務計畫修訂配合本次檢討結果及實際發展需要 務計畫修訂 原計畫於縣市合併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於本次主為鄉街計畫, 土地使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圖中刪用管制計畫一併於 12 - 計畫區內 13 - 緊鄰甲后路北側乙種工業區 人行步道用地 公頃 乙種工業區 公頃乙種工業區 公頃 除, 僅保留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道路用地 公頃 住宅區 公頃 商業區 公頃 附帶條件 ( 附七 ): 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應捐贈土地面積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 之比例, 分別不得低於 20% 30%; 得以應回饋之土地面積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 40% 之自願提供代金方式繳納, 並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完成土地捐贈或代金繳納 臺中縣 市政府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合併為直轄市, 后里都市計畫區依都市計畫法第 條規定, 應屬需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市鎮計畫, 為兼顧本案計畫性質及合理管制本計畫區土地使用, 除將土地使用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書外, 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刪除, 改列於細部計畫 1. 為解決建築物法定停車位出入通行使用問題 2. 考量人行步道實際已為人車混合使用, 非供人行專用 緊鄰甲后路北側乙種工業區 ( 圳寮工業區 ) 位於后里區火車站前面, 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已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 為促進都市發展及土地有效利用, 擬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並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以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4-38
109 新原編編號號 14 - 變更位置 原計畫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 計畫區東 公頃河道用地 公南側, 廣頃成巷附近地區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頃 變更內容 新計畫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住宅區 公頃合計 公頃附帶條件 ( 附八 ):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 住宅區 公頃 合計 公頃附帶條件 ( 附九 ): 劃為再發展地區, 以繳納回饋金方式辦理開發, 回饋金之計算以應回饋面積 ( 變更面積之 30%) 依繳交當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並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交地方政府 公共設施用地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住宅區 公頃住宅區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道路用地 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頃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河道用地 公合計 公頃頃 合計 公頃附帶條件 附 : 應取得變更範圍新劃設人行步道及現有道路外增劃為道路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否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變更理由 1. 廣成巷附近地區於一通 ( ) 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8 案由農業區變更為道路 住宅區 兒童遊樂場 行水區, 附帶條件 : 應取得變更範圍新劃設人行步道及現有道路外增劃為道路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否則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 該地區迄今未依附帶條件規定開發, 為解除附帶條件之限制, 依現況發展情形, 調整 8M 計畫道路路線, 將建成區劃設為再發展地區, 以繳納回饋金方式辦理開發 ; 未開發區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3. 廣成巷變更案原一通變更面積為 1.97 公頃, 都市計畫圖重製後修正為 公頃, 扣除民國 96 年 8 月 6 日配合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之開發, 新闢聯絡兼維生道路 ( 國有地, 管理者 : 科學園區管理局 ) 重製後面積為 公頃, 原計畫面積修正為 公頃 4. 配合花博 2018 年辦理時程, 將內東路拓寬為 12 公尺計畫道路, 位於廣成巷整體開發區部分 公頃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 改採一般徵收或撥用方式辦理開發 4-39
110 新原編編號號 變更位置 原計畫 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計畫區東 公頃南側內東住宅區 15 - 路 廣成 公頃巷附近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區 公頃河道用地 公頃 16 - 后綜高中東南側 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 公頃 變更內容 新計畫 道路用地 ( M) 公頃 道路用地 ( M) 公頃 道路用地 ( M) 公頃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公頃 機關用地 ( 機 8) 公頃 變更理由 配合 2018 年花卉博覽會舉辦需要, 將內東路拓寬為 12 公尺以銜接現有道路, 往南可連結至馬場路, 串連花博展場, 未來採一般徵收或撥用方式辦理開發 配合后里區公所已撥用完成之 3 筆非都市土地 ( 后義段 地號 牛稠坑段 地號 牛稠坑段 地號 ) 興建義德里 義里里聯合活動中心, 該 3 筆土地夾雜於 擬定后里國際花博特定區計畫 與后里都市計畫間, 為避免都市計畫區間存有零星非都市土地, 採擴大都市計畫方式變更為機關用地, 以利土地管理 附註 :1. 凡本計畫未變更部分均以原計畫為準 2. 表列面積僅供參考, 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 新編號係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編號, 原編號係公開展覽草案編號 4-40
111 表 7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案面積增減統計表 ( 單位 : 公頃 ) 編號計畫面積使用項目 ( 公頃 ) 住宅區 商業區 甲種工業區 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小計 農業區 河川區 農會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糖業文化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二 ) 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三 ) 小計 加油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園區事業專用區 合計 公尺以下道 機關用地 路及 修正社教用地 個案 計畫 年期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文小用地 文中用地 國立啟明學校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變更新增道路編號 公園用地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綠地 高速公路用地 鐵路用地 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電路鐵塔用地 河道用地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人行步道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總計
112 表 7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案面積增減統計表 ( 單位 : 公頃 ) 新編號使用項目 合計 住宅區 商業區 甲種工業區 0 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0 小計 農業區 河川區 0 農會專用區 0 宗教專用區 0 糖業文化專用區 0 糖業文化專用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二 ) 0 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三 ) 0 小計 0 加油站專用區 0 電信專用區主修 0 園區事業專用區修要訂修 0 合計訂 分訂 事細機關用地期都 業部社教用地分市 及計郵政事業用地區防 0 財畫電力事業用地發災 0 務分文小用地展計計離 0 文中用地計畫畫原 0 國立啟明學校用地畫則 0 零售市場用地 0 公園用地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0 兒童遊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0 綠地 高速公路用地 0 鐵路用地 0 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0 電路鐵塔用地 0 河道用地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人行步道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總計
113 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用地 表 8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通盤檢討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 使用項目 通盤檢討後通盤檢討通盤檢討前計畫面增減面積面積佔計畫面佔都市發積 ( 公頃 ) ( 公頃 ) ( 公頃 ) 積百分比展用地百 (%) 分比 (%) 住宅區 商業區 甲種工業區 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小計 農業區 河川區 農會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二 ) 糖業文化專用區 ( 三 ) 小計 加油站專用區 電信專用區 園區事業專用區 合計 機關用地 社教用地 郵政事業用地 電力事業用地 文小用地 文中用地 國立啟明學校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公園用地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綠地 高速公路用地 鐵路用地 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電路鐵塔用地 河道用地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人行步道用地 道路用地 合計 總計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合計
114 公六 園專 甲工 零工 農會 宗 糖專 油專 園專 機 ( 五 ) 住宅區 商業區 零工 ( 八 ) 甲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農業區 農會專用區 宗教專用區 糖業文化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 園區事業專用區 河川區 零工 文小 4 ( 十 ) 月眉國小 公兒 兒 公 綠 文小 文中 市 停 機 社教 郵政 圖 機三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園用地 綠地 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 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變更住宅區為住宅區 文小用地 文中用地 停車場用地 機關用地 公五 糖專 糖專 附 ( 二 ) 綠附 ( 二 ) 附 ( 二 ) 社教六附 ( 二 ) 停一糖專 ( 二 ) 附 ( 二 ) 糖專 ( 附三 ( 二 )) 市六零工 ( 十八 ) 糖專 ( 二 ) 附 ( 二 ) 國立啟明學校用地 零售市場用地 社教用地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 例 郵政事業用地 河 河 ( 道 ) 機 零工 ( 七 ) 零工 ( 十九 ) 電塔 電專 電力 高 鐵 鐵 ( 道 ) 電塔 河 ( 道 ) 電塔綠 電信專用區 道路用地 零工 ( 九 ) 電力事業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人行步道 鐵路用地 零工 ( 十三 ) 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電路鐵塔用地 河道用地 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零工 ( 十一 ) 高 廣成巷附近地區附帶條件範圍 計畫範圍 變更農業區為河道用地 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 變更農業區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變更社教用地為機關用地 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 河 河 河 ( 道 ) 河 ( 道 ) 電塔 零工 ( 十二 ) 變 5 案 變更圖例 零工 ( 六 ) 零工 ( 五 ) ( 三 ) 公兒十八 河 ( 道 ) 河 ( 道 ) 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為住宅區 電塔 宗 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為河道用地 變更綠地為道路用地 變更河道用地為河道用地 變更河道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綠 零工 ( 四 ) 綠零工零工 ( 四 ) ( 二 ) 河 ( 道 ) 公兒十六 公四 電塔 機五 零工 ( 三 ) 綠 公三 郵政 2 甲工 社教四停五農會電力 宗 公兒十九 機四 市五社教三 公兒十七文小 3 七星國小 零工 綠 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變更道路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綠 停六 公兒十五 文小 2 內埔國小 變 3 案 變更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 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 變更計畫範圍外土地為道路用地 社教七 零工 ( 十四 ) 零工 ( 十七 ) 社教二 機 附五 附五 電專 公兒十二 市四 停四機二 公兒十四 文中 2 綠 零工 ( 十六 ) 零工 ( 十五 ) 公兒十 宗 綠綠 再發展地區範圍 市地重劃範圍 市三 公兒十一 綠停三停七 公兒十三 機ㄧ 公兒九 油專 附七 附七 農會 市二 機七公兒八 文中 1 后綜高中 變更計畫範圍外土地為機關用地 花博特定區計畫範圍 停二 國立啟明學校 變 7 案 變 6 案 附七 機 8 變 4 案 郵政一 園專 宗文小一后里國小 公一 花博特定區 變 13 案 變 16 案 變 15 案 附七 綠 社教八 宗 鐵 附八 附九 鐵 ( 道 ) 鐵 鐵 鐵 ( 道 ) 鐵 ( 道 ) 公兒七 變 12 案 (55 處 ) 變 14 案 二通附帶條件 : 附 ( 二 ):1. 社教用地 ( 面積 0.10 公頃 ), 其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償捐贈后里鄉公所供作鄰里活動中心使用 2. 變更農業區為 綠地 部分 ( 面積 0.77 公頃 ), 其產權應於申請開發前無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並由台糖公司開發 管理及維護 3. 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 號函規定, 本案得免辦理區段徵收, 但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 故同意台糖公司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範圍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十, 依當年度平均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為代金, 於申請開發前繳納地方政府 三通附帶條件 : 附五 :1. 另擬細部計畫,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 內埔圳改道至公安路底下箱涵工程納入重劃工程施工 3. 將旱溝排水主線及支線納入細部計畫規劃 4. 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應依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第 2 項規定, 應至少能維持本次通檢前之 5 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附七 : 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應捐贈土地面積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 分別不得低於 20% 30%; 得以應回饋之土地面積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 40% 之自願提供代金方式繳納, 並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完成土地捐贈或代金繳納 附八 :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附九 : 劃為再發展地區, 以繳納回饋金方式辦理開發, 回饋金之計算以應回饋面積 ( 變更面積之 30%) 依繳交當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並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交地方政府 公共設施用地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圖 3 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計畫示意圖 4-44
115 表 9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 陳情人及專案小組初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位置步建議意見 人 1 陳冠兆 1. 中和段 17-5 地號於民國 96 年 9 月 5 日 1. 將中和段 17-5 地號等 7 併變 3 案 中和段 17-5 地 取得使用執照, 卻列入變 3 案附帶條 筆暨 17-1 地號約 3 米寬 號等 7 筆暨 件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嚴重影響地 之道路使用權剔除於變 17-1 地號約 3 主之居住權及憲法所保障之財產 3 案現狀保留 米寬之道路使 權, 勞民傷財而招致民怨 2. 將 M 計畫道路往 用權 M 計畫道路與本基地聯外道 西平移至現有既成道 路 (17-1 地號約 3 米寬之道路使用權 ) 路 及社區內約 4 米寬之共有道路 ( 中和 3. 公八改規劃至甲后路北 段 17-5 地號 ) 幾乎成平行狀態, 請貴 側空地 府參酌現有既成道路暨現有建物使 4. 公安路南側合法建物退 用狀況, 將 M 計畫道路往西平 出區段徵收或全數現狀 移至現有既成道路 保留 3. 中科等重大投資計畫並未帶來實質 人口成長, 且受少子化影響, 增加住 宅區之是否有必要性? 4. 縣市合併後規劃行政專區已無必要 性 人 2 林豐堂 1. 本房屋為合法建物, 受憲法人民財產 1. 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併變 3 案 公安路 之保護, 與鄰近約 10 棟建物均座落於 外 號 路旁無改變之需要 2. 撤銷公八之規劃 2. 公八規劃實屬不當, 應規劃於高速公 路旁, 才能保有居住品質 人 3 周淑鳳 堅決反對本次都市計畫區段徵收 變 3 公園可規劃在空地沒有房併變 3 案 公安路 案公八 子處 號 人 4 林傳榮 林傳敏 林敏隆 公安路 號 1. 本房屋為合法建築, 世居於此, 受憲法保障, 不同意拆屋變更 2. 本區段徵收內有二處 ( 和莊 張連昌 薩克斯風紀念館 ) 未包括在裡面, 本聚落應比照辦理 1. 請保留原屋不予拆除, 併變 3 案 比照和莊 張連昌薩克斯風紀念館不包括在區段徵收範圍內 2. 田地徵收後本人要指定分配位置或原地分配 市都委會決議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人 5 張榮益公安路 220 號 人 6 蔡基錄 蔡枝榮公安路 230 號 為了蓋公園徵收百姓的房子, 這些住了三 四十年的房子一但沒了, 這十幾戶人家要如何安身 1. 本房屋為合法建物, 受憲法人民財產 1. 保留房舍 之保護, 鄰近約 12 棟建物均為合法建物且非老舊建築無需更新 2. 本地區規劃公八實屬無必要 浪費公帑, 本區段為邊陲地帶沒必要徵收 取消公七 公八 併變 3 案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2. 廢除公八, 此區段退出本變更案 併變 3 案 人 7 張圳陳情人所有土地現況已建有房屋 ( 中和變 3 案附帶條件改採用市併變 3 案 公安路 211 之 1 段 地號 ), 並居住於此, 對於使用地重劃方式, 並保留陳情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 4-45
116 編號 陳情人及專案小組初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位置步建議意見 號 區段徵收方式, 將造成陳情人極大之損人所有之建物 中 和 段害 另外三筆土地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 區, 但仍反對使用區段徵收方式懇請將 附帶條件改為市地重劃, 以維陳情人權 益 人 8 林傳榮 張榮 1. 公八規劃於舊公安路兩側, 現有樓房 1. 舊公安路兩側現有樓房併變 3 案 全 凃碧宜 十幾棟, 皆為民眾世居於此, 非常不 十幾棟排除在變 3 案 張圳 周淑 適合規劃成公園, 如民眾因區段徵收 外, 將現有房屋 道路 鳳 蔡楊氣 需搬遷, 居民為保護財產及居住權 現況保留 陳章 蔡定 利, 到時勢必引起居民強烈反彈及抗 坤 張焙淋 爭, 造成民怨, 留下政府對民眾搶 黃志富 陳玉 地 搶財產惡劣形象 梅 張瓊妮 2. 現居住上址之居民都是世居於此, 多張基進 張昆次配合政府政策, 犧牲奉獻 ( 高速公陸 林傳敏 路的興建, 已徵收過一次土地 ), 造張榮吉成原公安路雙向通行道路變成無尾中和段 19-9 巷, 土地 房屋價格大幅下降, 長期 出入不便, 難道政府不應補償, 而只 會針對弱勢百姓再次欺凌跟壓榨 嗎? 本次區段徵收變 3 案內公安路 276 號 至 308 號 ( 和莊 ) 約 20 幾戶與張連昌薩 克斯風館均未納入區段徵收, 是否有 內幕, 令人質疑? 地號 2. 公八公園預定地另擇沒有住家 建物的糖廠公有地規劃配置, 或是排水溝兩旁設置親水公園 3. 強烈要求比照公安路 276 號至 308 號 ( 和莊 ) 及張連昌薩克斯風館模式排除於區段徵收 人 9 林敏隆 林豐 1. 農地區段徵收根本就是政府配合財將陳情人土地移除於區段堂團炒作, 強取善良農民土地, 全球糧徵收範圍外, 維持原樣 中和段 19 食危機, 台灣耕地已嚴重流失, 政府 地號不盡力維護優良耕地還配合炒作, 太沒良心, 絕不接受世代耕地被強行徵收 2. 台灣人口老化, 人口都要負成長了, 為何還要徵農地做住宅區? 台中市重劃區那麼多, 不是空在那, 就是蓋了大樓沒人住, 都是投機客在炒作而以 應該把老舊市區重整更新, 而不是欺負農民, 配合財團劃一劃就要他們把祖先土地拿去充公 3.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由, 我們主張不必配合這種炒作, 絕不同意 人 10 德芳木業有限 1. 本廠為合法申設外銷工廠 ( 土地均為請將本廠排除於本規劃公司 ( 代表人建地 ), 現有員工十餘員需養家糊中, 保留原有公安路旁所林傳榮 ) 口, 本廠堅決反對本次檢討變 3 案中有建物及排除公八預定 併變 3 案 併變 3 案 市都委會決議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4-46
117 編號 陳情人及專案小組初市都委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位置步建議意見會決議 中和段 規劃為區段徵收, 如因徵收而關廠勢地 通過 地號 必造成重大損失及全部員工失業 因本廠位於公安路邊, 屬邊疆地帶, 故將本廠排除於本規劃不會阻礙規劃的內容 2. 本變 3 案中有薩克斯風廠不知何因可排除於外, 懇請秉一致公平原則將本廠排除於規劃中, 以免遭質疑與民怨 人 11 林張枚枝公安路 217 號 人 12 陳章 中和段 地號 1. 本人堅決反對將本人所有房舍農地請將本房舍排除於本規劃併變 3 案 納入本次檢討案區段徵收 中, 保留原有公安路旁所 2. 本人房舍係合法申請建築受憲法保有建物及排除公八預定障人民有生命財產權 地 3. 本區段徵收範圍 100 公呎內有房舍排除於外, 有失公允, 本人強烈要求比照辦理 4. 本人房舍位於公安路邊, 如排除在外並不影響全區之規劃, 且可節省公帑 避免天怒人怨 5. 本人已 83 歲, 房舍為終身所蓄, 如被徵收拆除要如何活下去? 將何去何從? 1. 陳情人所有 2 筆土地被規劃為公園用 1. 公八修正為住宅區, 並併變 3 案 地 ( 公七 ), 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保留陳情人所有土地上條規定, 需要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 之房屋 應按事業性質及需要, 勘選適當用地 2. 公七請另擇國有土地配及範圍, 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置, 例如鄰近之台糖土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及國營事地 業土地 該區土地旁仍有台糖或水利地等皆可規劃為公園使用, 並得以同時減輕糾紛及負擔 地號地目前仍作為農業使用, 地號土地上有房屋一棟, 位於變更範圍內又鄰近草案行政區及校區, 應得以變更為住宅區, 有利於土地之有效利用 人 13 張樹根 變 3 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變 3 案附帶條件改採市地併變 3 案 月 眉 段地, 並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重劃方式, 並保持陳情人 發, 陳情人所有土地現況已建有集貨 所有之 2 座建物及卸貨交 包裝處理場 (94 府工建字第 331 號 ) 及自易處 產農產品加工室 ( 建號月眉段 977 號 ), 地號 陳情人一家及產銷班仰賴葡萄加工廠 維生, 另月眉段 地號現作農產品 產銷卸貨作業使用, 故對於使用區段徵 收方式, 將造成陳情人極大之損失, 堅 決反對使用區段徵收方式, 懇請將附帶 4-47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18 編號 陳情人及專案小組初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位置步建議意見 條件更改為市地重劃, 並保留現有農業 設施及卸貨交易處, 以維陳情人權益 人 14 張三福 變 3 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變 3 案附帶條件改採市地併變 3 案 月 眉 段地, 並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重劃方式, 並保持陳情人 發, 陳情人所有 7 筆土地現況已建有房所有之 2 座建物及卸貨交 屋數棟, 對於使用區段徵收方式, 將造易處 成陳情人極大之損失, 堅決反對使用區 段徵收方式, 懇請將附帶條件更改為市 地重劃, 以維陳情人權益 地號 人 15 張黃金嬌 張 1. 台灣人口生育率逐年遞減, 后里人口 1. 請將陳情人土地排除於併變 3 案 博忠 張鐵 數也未因中科進駐有顯著成長, 顯示 變 3 案範圍內 墻 張玉定 不需要開發更多住宅區而破壞良田 2. 強烈要求比照公安路 中 和 段 2. 變 3 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 276 號至 308 號 ( 和莊 ) 及 地, 並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張連昌薩克斯風館模式 地號 開發 陳情人所有土地上現況已建有 排除於區段徵收 房屋 2 棟 ( 合法農舍 ), 且非老舊建 3. 都市計畫相關資訊僅於 築, 陳情人世居於此, 對於因使用區 網路上公告及張貼於區 段徵收方式而需搬遷, 將造成極大的 公所公告欄造成資訊公 財產損害外, 亦造成生活上極度不 開性不足, 無確實有效 便, 為保護陳情人之財產及居住權 通知居民, 深感極度不 利, 堅決反對使用區段徵收方式 滿及強烈抗議, 政府相 關單位應確實傳達相關 訊息及逐戶訪查, 於舉 辦相關公開說明會時, 務必確實以書面通知到 相關居民, 以免造居民 的財產及權益損失 人 16 周聰發 周德成 周聰連 蕭玉梅 周聰義 陳順煌 陳保瑞月眉段 陳情人已三代世居於此耊上蓋合法農舍, 已無能力再重建家園 2. 后里三通提高計畫人口至 60,500 人, 惟后里區禁 3 年來人口沒有成長 甚至遞減, 實無擴大都市計畫之必要 3. 區公所是否有統計現有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空地及甲 乙種鄉村用地上有多少面積未開發? 該區段為高壓電塔經過地區, 未來開發將影響居民健康及都市景觀 中科在后里已設廠 7~8 年, 人口亦未 帶動成長, 且園區提供宿舍子足供居 住使用 地號 5. 由 監察院糾正案得知 : 99 年底我國都市計畫人口數計 25,183,736 人, 惟現況人口數僅 1. 反對辦理區段徵收 2. 如一定要辦理區段徵收, 建請縮小區段徵收範圍就足以滿足開發需求 3. 區公所下次開會務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參與討論 ( 以郵寄方式即由里長通知 ) 併變 3 案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48
119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陳情理由 18,407,307 人 二者相差近 678 萬人, 可見不少都市計畫人口是虛擬的惑虛胖的, 但政府卻依舊浮報人口增加, 繼續進行土地開發及炒作 依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第五點 :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 ( 鎮 市 區 ) 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 80% 以上 試問, 政府即將實施的區段徵收有符合這個規定嗎? 人 17 許啟彬 張正 1. 反對將陳情人所有土地規劃為行政 盛 張龍男 蔡宜宏 張清 園區 建議將該行政園區移至國有地 和 梁進財 2. 建議將該區更正為住宅區, 因鄰近后 蔡忠正 里國中, 不僅可減少民眾接送小孩上 月 眉 段 下課時間, 亦能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 質 地號 3. 縣市合併後已無擴建行政園區之需求, 建請縮小行政園區範圍, 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建議事項 1. 將變 3 案行政園區變更為住宅區 2. 許多地主未收到說明會通知, 喪失直接陳述意見機會, 懇請改以書面重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併變 3 案 人 18 張朝傑 1. 反對將陳情人所有土地規劃為行政 1. 將變 3 案行政園區變更併變 3 案 月眉段 地號 園區 建議將該行政園區移至國有地 為住宅區,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 建議將該區更正為住宅區, 因鄰近后 2. 許多地主未收到說明會 里國中, 不僅可減少民眾接送小孩上下課時間, 亦能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 3. 縣市合併後已無擴建行政園區之需求, 建請縮小行政園區範圍, 以避免 通知, 喪失直接陳述意見機會, 懇請改以書面重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影響民眾權益 人 19 胡金發 蔡基 1. 反對將陳情人所有土地規劃為行政 1. 將行政園區移至國有土併變 3 案 錄 蔡永順 園區, 反對區段徵收 地, 充分利用台糖 台 蔡定坤 蔡金 2. 先前政府開闢眉山路及排水溝時已 中農田水利會等國有土 龍 許啟彬 劉哲彰 蔡忠信月眉段 218 徵收私有第乙次, 且新后里國中北側東西向道路也是地主無償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之用, 為何一直奪取百姓土地 地 縣市合併前固有擴建行政區之訴 求, 但合併後, 區公所 衛生所 消 防分駐所等機關皆已存在並運作良 好, 因應後里地區發展, 強化行政機 關效能遠比擴建行政區重要 后里區之公有地中, 台糖所有土地佔 2. 本案只張貼公告於新市政大樓 都市發展局及后里區公所公告欄, 土地所有權人未上此辦公就不知此訊息, 陳情人等喪失直接陳述意見之機會, 間接剝奪土地所有權人陳述及了解自己土地已被政府規劃其他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49
120 陳情人及編號建議位置地號 人 20 林秉震 中和段 19-9 地號 陳情理由 百分之六十以上, 足以因應公共建設所需, 為何還要爭奪若是百姓之私有地, 造成民怨不滿醞釀抗議行動, 政府企圖搶奪百姓私有土地財產, 已重挫政府愛民形象 1. 人民居住的權利被剝奪, 住家並不老舊為何需要拆除, 只因規劃不當? 2. 住家附近的農田陸續有人買賣, 現在農地變建地, 是否有圖利他人之嫌? 后里這地區再多那麼多住宅區, 在現今人口下降的社會真有人住? 還是炒地皮用? 人 21 蔡忠正反對土地徵收, 反對利益財團 月眉段 地號 人 22 黃久銘 公安路 242 之 1 號 人 23 洪春福 陳輝雄月眉段 地號 我們非常尊重政府的都市計畫, 唯一的訴求是能否保住自己的房子, 房子才剛買沒多久, 貸款都還沒有繳完, 手上現金幾乎都付頭期款去了, 根本沒有多餘的錢再買房子, 家裡還有 3 個年幼的小孩要讀書, 一個甚至未滿 2 歲, 希望政府能看在 3 個小孩的份上, 不要征收我們的房子 4-50 建議事項 用途, 嚴重減損公聽會之公開性及公正性, 平添民眾黑箱作業之觀感, 懇請改以書面重新通知送達土地所有權人, 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1. 請保留現有住戶 2. 重新規劃行政園區及道路系統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併變 3 案 反對土地徵收, 反對利益併變 3 案 財團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保留現有房屋 併變 3 案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有關變 3 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都市發展 1. 請將陳情人土地排除於併變 3 案 用地, 並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都市計畫開發範圍 開發, 陳情人一家已居住於此 30 年之 2. 建議后里都市計畫範圍久, 地理位置完整, 並無需重新建設, 內可開發之土地均採開如參與都市計畫, 必造成陳情人極大的發許可制, 由土地所有損害, 故自願排除於都市計畫範圍內, 權人自行開發 以為陳情人權益 人 24 張昆陸 公七 公八公園預定地現有房屋密集, 將公七 公八移到北側台併變 3 案 中和段 15-1 世代為農, 申請到合法農舍請保留 糖土地 地號 人 25 張瓊妮 張基 1. 全面反對 1. 區段徵收改為市地重劃併變 3 案 進 2. 公七 公八公園預定地宜北移, 遷至 方式 中 和 段 台糖土地, 徵收較容易, 且徵收成本 2. 公七 公八北移到台糖 較低, 政府負擔也較為減少, 老百姓 土地 地號 財產損失較小 人 26 林傳榮 數十年前家園被高速公路 1 分為 2, 老來保持家園 工廠的完整併變 3 案 公安路 連遮風避雨的僅有也要被奪走, 臨老還性 號 要每天生活在惡魔來臨的恐懼生活中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21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陳情理由 憑什麼為了少數人的利益, 硬生生的奪走我們一生的所有希望, 誓死反對到底 人 27 蔡定坤不讚成公園, 極力反對拆屋計畫 公安路 號 人 28 邱添德 月眉段 地號 1. 變 3 案內有公安路 276 至 307 號 ( 和莊 )20 幾戶, 與公安路 號內之地號 ( 月眉段 地號 ) 均未納入區段徵收內 2. 本陳情之土地與 兩筆土地為緊連在一起之土地, 其上面之建物也是牆壁連著牆壁, 而公安路 304 號和 306 號尚隔了一條農業用水溝 3. 綜合上例, 本人居住了 40 年的合法建物需納入區段徵收內, 讓人不得其解 4-51 建議事項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不讚成公園, 極力反對拆併變 3 案 屋計畫 1. 懇請貴局再次審議變 3 案內不合理之處 2. 要求比照公安路 276 至 307 號 ( 和莊 ) 及公安路 號 地號兩筆土地和建物排除於區段徵收 併變 3 案 人 29 蔡永順 1. 堅決反對變 3 案區段徵收 反對變 3 案, 保留原地 併變 3 案 月眉段 本人中和段 地號被 地號 中和段 地號 變更為公園, 月眉段 地號被變更為行政區, 所有土地全部徵收對本人極為不公平 也不合理 人 30 蔡楊氣 本人堅決反對變 3 案, 本人土地由於高 中 和 段速公路的興建一塊完整土地變為南北 二處, 公安路變成 2 條, 一條為死巷, 情何以堪, 現有之農舍又要區段徵收為 地號 公七 公八用地, 希望政府單位為蒼生著想, 為弱勢的百姓想想, 停止不合理的對待 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堅決反對變 3 案 併變 3 案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人 31 后里都市計畫 1. 名為都市更新, 於新后里國中 ( 變 3 1. 不建議在此地興建住宅併變 3 案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 變三案自救會 會長 : 林豐堂 林傳榮 陳玉梅 林浚彰 案 ) 附近強制手段徵收附近住宅 農地做為商業大樓 行政大樓及住宅區使用, 然后里區整體密集人口並不在此地, 強制徵收此地用意何在? 如以整體都市發展考量, 商業區 ( 難道是要蓋傳統市場?) 更不可能有未來 區, 其區段征收目的, 顯而易見是為整合地皮以圖利特定人士, 強烈要求保護在地農民與居民之財產居住權並保有既有房舍!!! 林宇庭 性, 如以便民性考量, 行政大樓應也 2. 本地建築之保留並無任 不可設於此地 ; 好聽是為因應商業發展, 但中科附近市場及人口皆至今仍 何不當之處, 且依徵收原則亦應予以保留, 強 未有顯著發展, 主要道路 大眾交通烈要求保留在地居民之運輸工具亦未有效連通, 然卻急於開居住權並保有既有房發屬后里較偏僻地區, 所為何在? 此舍!!! 變 3 案土地的徵收實屬規劃不當, 我 全體農民及住戶堅決反對採區段徵收, 請規劃此案與審查此案諸委員能 3. 針對有損人民權益之計畫, 其公開性不足, 未保護人民意見表達之權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22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陳情理由 體恤民意, 另行提案施行 2. 依據區段徵收範圍選定原則, 針對既成社區 聚落或建築密集地區, 於規劃都市計畫時, 儘量以不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為原則, 如有必要納入時, 在不影響都市計畫之前提下, 儘量予以保留 針對變 3 案, 本地難道非屬社區 聚落, 此區塊除了農地就屬本地住所密集, 且房舍整齊 非老舊建築物, 為何於都市計畫仍要被強制徵收, 本地居民強烈要求予以保留 建議事項 利, 針對計畫單位所行之決策表示抗議及不公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人 32 陳議員本添 人 33 高議員基讚 3. 依據台中市府發文字號 : 府授都企字第 號, 說明二 貴所計畫範圍里辦公室張貼公告, 請協助印製宣傳單放置於公開處供民眾索取 對此說明表示抗議, 此計畫有損人民權益, 卻僅是 供民眾索取, 是為讓表達抗議的人少, 亦或是讓都市計畫順利通過, 甚至於是方便圖利特定人士呢!? 變 3 案在 99 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 已因取消變 3 案 併變 3 案 准照專案 民眾陳情而取消 但近日第三次通盤檢 小組初步 討, 變 3 案又出現, 讓民眾人心惶惶 建議意見 該變 3 案在縣市合併前或許有其需要, 通過 但合併後, 合理性及必要性皆已消失 且該變 3 案在設計時, 亦讓民眾覺得疑 點重重, 因該案要拆數十戶合法房屋, 且變更後之住宅區位於吵雜之高速公 路旁, 實在不合常理 因后里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造 1. 依內政部 66 年 12 月 31 日 1. 轉送業務單准照專案 成多數民眾反彈, 本人提出改善方案及建議, 期望能促進后里區經濟發展及土地有效之利用 4-52 以 66 年度內營字第 位及公所參小組初步 號函示規定 : 擬 考辦理 建議意見 定都市計畫單位應在計 2~4. 酌予採通過 畫區內舉辦說明會, 並印製公開展覽日期及地 納, 併變 3 案 點之傳單, 責請村里幹 5. 酌予採納, 併 事轉發至區內每一住 變 15 案 戶 唯本案貴府未依 6. 併初步建議 內政部函釋規定散發傳 意見 ( 四 ) 單至計畫區內每一住 7. 未便採納 戶, 導致計畫區內許多理由 : 詳初步建 住戶至今仍不知情, 間議意見, 本 接喪失陳述建議機會, 次通檢建議除 顯有損人民之權益, 建圳寮工業區部 議本案應重行辦理公開分土地及公共
123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陳情理由 專案小組初建議事項步建議意見展覽事宜 設施檢討變更 2. 變 3 案變更農業區為都外, 將不再增加市發展用地, 並附帶條住宅區面積, 亦件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不必提高容積開發, 必造成土地所有率 權人反彈, 該區已建有 8. 未便採納 多數房屋, 如以區段徵理由 : 尚無擴大收方式糾紛必層出不都市計畫範圍窮, 建議可改用市地重需求 劃方式開發, 不僅可加 9. 農業區部分速達到都市計畫目的, 未便採納, 也能使當地居民欣然接另併初步建受 議意見 3. 公園 道路等公共設施 ( 四 ) 之規劃應避開現有房理由 : 計畫人口屋 維持 36, 變 3 案行政區部分, 因縣人, 通盤檢討前市合併後, 原來規劃目住宅區劃設面的業已消失, 故該行政積已超過區應予廢除 公頃, 5. 變 15 案所規劃之道路, 本次通檢建議並無整體規劃故應予廢除圳寮工業區除, 俟外環道系統整體部分土地及公規劃後再行劃設, 又道共設施檢討變路用地之取得, 應以市更外, 將不再增地重劃方式取得, 以免加住宅區面政府及人民損失 積 6. 后里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 政府長期未開發, 影響都市整體發展甚鉅, 應予開放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7. 由於中科后里基地之開發將引進甚多人口約 人, 如以現有容積率 180 計算約可增加 40 公頃住宅區, 由於后里都市計畫腹地太少, 房屋又密集, 開發土地困難度甚高, 建議將現有住宅區容積率調整為 240, 及可解決住宅之壓力 8. 后里都市計畫範圍應適度調整擴大 9. 建議后里都市計畫範圍 市都委會決議 4-53
124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陳情理由 人 34 王耿堂陳情人土地座落於變 3 案中, 贊成區段月眉段 195 地徵收方式開發 號 專案小組初建議事項步建議意見內可開發之土地 ( 農業區 工業區等 ), 均採開發許可制, 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 1. 將分配比例提高至 48% 併變 3 案 2. 商業區規劃於甲后路旁, 住宅區規劃於公安路旁 3. 行政區變更為文教行政區或行政人文區 4. 容積率提升至 300% 5. 提高建蔽率 6. 將綠地沿高速公路配置, 以維居住品質 1. 提高建蔽率與容積率 併變 3 案 2. 商業區規劃於甲后路旁, 以利后里區發展 3. 行政區變更為文教行政區, 可設圖書館與公園綠帶合一 4. 提高所有權人分配比例至 48% 5. 高壓電地下化 6. 設置水案 人 35 王建和 陳情人土地位於變 3 案中, 靠近甲后 月 眉 段路, 請將甲后路旁變更為商業區 地號 (12089 m2 ) 人 36 陳盞 蘇啟龍 1. 沒通知大部分地主意願調查 開會, 1. 應於原土地地段地號分併變 3 案 月 眉 段 實屬程序不符 配土地, 符合公平正義 本地段地號已面對公安路, 只需變更 原則 地目, 卻要付相同比例開發成本, 有 2. 本土地地段地號分配比 不公平之處 例應為百分之五十, 符 本地段地號向國有財產署購買土地 合公平利益原則 是其他地段 地號的三倍價差 ( 市價 3. 本土地地段地號應在原 地號 亦同 ) 地段地號分配土地, 杜 人 37 許錦坤 劉連 阿不 月 眉 段 地號 絕投機客炒作圖利 1. 本人所有座落月眉段 於變 3 案明訂土地所有權併變 3 案 地號土地 人可申領之抵價地如有未是畢生積蓄購得, 日後依本計畫徵收達最小建築面積者, 除可時, 如選擇現金補償, 將不足以彌補選擇領回抵價地並可優先所蒙受之損失, 畢生努力逢此迫害情以底價標購 區域內經其何以堪 他地主放棄申領之抵價 2. 本計畫將帶動后里區之發展與繁地 合併使用, 或選擇發榮, 故本人期望本案得以推動, 且本給現金補償 案屆時本人可領回抵價地, 惟依法規定可申領之抵價地僅原土地之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54
125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人 38 台糖公司中區處 人 39 張榮模 墩北段 地號 陳情理由 40%~50%, 若依此計算, 所領回之抵價地恐因未達法定最小建築面積而無法使用或被迫放棄申領 4-55 建議事項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1. 貴府為配合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區 1. 查原台中縣政府 92 年 併變 5 案 准照專案 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 遂擬將緊鄰之本公司月眉加油站 ( 月眉段 地 月 17 日公告實施 變更 2. 併變 13 案 小組初步后里都市計畫 ( 第二次 3. 併變 20 案 另建議意見 號 ) 由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 變 5 案 ), 附帶條件為 :1. 應回饋 10 % 公共設施用地且不得兼作便利商店 公益彩券等商業使用 2. 得以應回饋之土地面積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提供代金方式, 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繳納 查原台中縣政府 92 年 11 月 17 日公告實施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其中 變 3 案 及 變 27 案 亦為農業區及加油站用地變更加油站專用區, 惟其並無 通盤檢討 ) 案, 其中 變 3 案 及 變 27 案 亦為農業區及加油站用地變更加油站專用區, 惟其並無任何回饋負擔及附帶條件, 反觀本次通檢本公司土地除應回饋 10% 外, 更遭限縮使用, 前後未一, 顯有未公, 並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平等原則 函送請本府通過教育局參辦 任何回饋負擔及附帶條件, 反觀本次 2. 建請將變 13 案內擬變更通檢本公司土地除應回饋 10% 外, 更為公兒用地部分維持原遭限縮使用, 前後未一, 顯有未公, 使用分區 ( 乙種工業並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 行區 ) 政行為應平等原則 2. 變 13 案配合旱溝整治計畫, 將乙種工業區之現有溝渠變更為河道用地, 本公司泉州段 63 號及毗鄰土地夾雜於河道與道路用地間, 貴府爰擬將該地變更為公兒用地 查同變更案中亦有河道與道路用地夾雜之民地畸零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 乙種工業區 ), 而僅本公司及毗鄰土地為公設地, 為維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建請維持原使用分區 3. 新后里國中將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變更為文中用地, 建請貴府編列預算以徵購方式取得土地 3. 新后里國中將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變更為文中用地, 建請貴府編列預算以徵購方式取得土地 1. 依常理, 道路之規劃基於安全考量, 修正變 15 案道路, 避開陳應以筆直為優先, 但按現有市府規劃情人現有合法房舍 之道路, 卻多處彎折, 且同時將合法建物納入拆除路線中, 有違一般常理 ( 附圖一 ) 2. 若以直線規劃而將民等房舍 ( 建號 94 府工建字第 1963 號 ) 納於規劃路線中, 我門尚能給予理解, 但仍無法接受拆除民等合法建物 ( 附圖二 ) 3. 建議修改路線 ( 附圖三 ), 可避免民等 併變 15 案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26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人 40 戴鎌次 戴志遠墩北段 地號 陳情理由 合法房舍拆除, 所建議之路線皆為農業用地且地上皆無房舍 ( 路線經過之地號 : )( 附圖四 ), 此建議不會損害他人之權益 ( 區段徵收 ), 可降低成本且較易施工, 可減少糾紛及民眾之損失 4. 舊社農場中科特區已取消, 因此已失去這條道路規劃之必要性, 且規劃到路之東邊約 100 公尺處已有月湖路, 將其整理即可減少土地之徵收, 降低成本避免浪費 4-56 建議事項 1. 變 15 案 20 米外環道經過本人之農 1. 取消變 15 案 地, 甲后路出口處距 40 米西向聯外道路 75 公尺, 距月湖路口約 70 公尺, 外環道夾在中間亦造成交通阻塞 2. 計畫道路現況為農業區, 整體開發將在數年後, 目前尚無開發必要 3. 后里特定區計畫已取消, 由甲后路至公安路外環道已無存在之必要 2. 將縣道月湖路 ( 約 10 米 ) 稍作拓寬, 即可符合整體交通需求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併變 15 案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人 41 鄭陳淵 第 15 案 ( 附六 ) 應如本次檢討之都市計第 15 案 ( 附六 ) 事關后里進併變 15 案 准照專案 中和段 114 小畫依最快速完成 及東側 20 米已徵收路步之重要建設, 最好與東段 地號段, 趕快建設完成, 嘉惠區里 百姓 側 (20 米 ) 月湖路往南徵收之路段儘早完成建設 最 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好兩條 20 米路段均能由甲 后路建設至三線路 人 42 汪成鋼 本人所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 因 1.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住宅併初步建議意准照專案 泉州段 160 地礙於法令最小面積限制不能興建, 懇請 區 見 ( 九 ) 小組初步 號 變更為住宅區, 地主願繳交回饋 2. 提高容積率 金 建議意見通過 人 43 王萬機 后里最小面積限制影響后里區開 1.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住宅併初步建議意准照專案 泉州段 439 地發建設, 請變更為住宅區 區 見 ( 九 ) 小組初步 號 2. 提高建蔽率 容積率 建議意見通過 人 44 王耿堂 陳情人土地位於變 13 案, 因法規最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住宅併初步建議意准照專案 泉州段 438 地號 小面積限制, 至不能興建房舍, 請變更區 為住宅區以利區域發展 見 ( 九 ) 人 45 王如嬌 本人所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 因 1.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住宅併初步建議意 泉州段 165 地未達法定最小面積不得興建, 請變更為 區 見 ( 九 ) 號 住宅區 2. 請放寬建蔽率及容積率 人 46 陳議員本添 1. 位於后里國小旁, 且距離火將 工業區變更住併初步建議意 車站很近, 在台灣各火車站附近都很宅區 見 ( 九 ) 繁榮, 幾乎都是精華區, 但 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27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人 47 張柏毅等 10 人甲后路 108 巷東側農業區 乙種工業區 人 48 吳瑩峯等 22 人后豐段農業區 陳情理由 4-57 建議事項 卻是阻礙地方發展之絆腳石, 在后里國小旁設立工廠不會影響學生上課嗎? 且后里原來台糖二處農場都已做為工廠使用工業區已太多 2. 中科未進駐前, 后里工業區土地所佔面積尚可, 目前后里 七星二處農場已變更為工業區, 顯得工業區占有太多面積 ; 且因中科進駐, 人口增多, 實在必須將 變更為住宅區, 以符合現況 1. 甲后路 108 巷東側農業區及部分乙種將甲后路 108 巷東側農業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併初步建議意准照專案工業區現況除泉州路有部份工業住區及部分乙種工業區變更見 ( 九 ) 小組初步宅外, 僅有零星住戶, 本區域為缺水為住宅區建議意見之旱地, 除少數栽種耐旱梨樹外其餘通過大多荒廢, 無法生產糧食, 土地規劃容易, 環境影響少 2. 本區域鄰近后里國小且道路狹窄, 如果繼續開發工業區將影響學校安寧及學童交通安全 3. 本區域鄰近火車站, 配合鐵路捷運劃至台中市區僅需 30 分鐘, 可發揮大眾捷運功能, 符合節能減碳趨勢, 吸引外來人口入住 4. 義里 義德兩里約 7100 人, 約佔后里都市計畫區內人口 20%, 住宅區大部份位於甲后路南側與大山路間, 為早期開發地區, 擁擠且巷弄狹窄, 如發生事故大型救災車輛無法進入, 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所以后里地區住宅需求甚急迫 1. 后豐段農業區 ( 約 20 多公頃 100 多將后豐段農業區變更為住未便採納 戶 ) 為 17 等則旱地, 且緊鄰中科后里宅區 理由 : 基地, 並無農田水利灌溉設施破壞之 1. 維持農業區疑慮, 交通 地理位置 經濟價值最完整使用 符合都市土地開發條件 2. 詳初步建議 2. 臺中縣都委會第 27 屆第 4 次會議意見, 本 ( ), 變更及擴大后里都市計次通檢建議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已經決議通過除圳寮工業將后豐段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區部分土 3. 內政部都委會第 539 次會議地及公共設 ( ) 核定第四案, 台中縣政府施檢討變更函為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外, 將不再增盤檢討 ) 案 建議暫予保留, 並請台加住宅區面中縣政府會同后里鄉公所另依法定積 程序辦理 4. 如今中科進駐后里, 后豐段農業區變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28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人 49 廖志元等 3 人墩南段 地號 陳情理由 更為住宅區已經符合內政部都委會當年指示變更之條件 5. 后豐段土地所有權人八成以上有意願以區段徵收方式變更為住宅區 6. 高等則旱地變更為住宅區普遍存在於全國各地, 對於因土地不能善加利用而荒廢幾十年的善良百姓, 都有申訴無門之苦 7. 懇請優先將后豐段規劃為住宅區使土地有效利用, 爾後百姓才能有安定祥和的生活可過 1. 本人之土地鄰近牛稠溪, 前次水災流 4-58 建議事項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將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未便採納 失二 三百坪, 而且灌溉溝渠也流用 失了, 目前仍是農業區, 但無水灌溉, 求助水利會也無解 2. 本區土地鄰近三豐路與新闢成功路 理由 : 1. 維持農業區完整使用 2. 計畫人口維 之間, 地處市區, 編為農業區但無水 持 36,500 灌溉, 只能做最不經濟之旱作, 對土地利用非常不經濟 人, 通盤檢討前住宅區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劃設面積已 超 過 公 頃, 本次通 檢建議除圳 寮工業區部 分土地及公 共設施檢討 變更外, 將 不再增加住 宅區面積 人 50 張柏毅等 5 人陳情人所世襲之土地原為整筆土地, 因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未便採納 准照專案 義里段 年實施后里都市計畫, 將土地切割為 理由 : 小組初步 地號為工業區, 地號 1. 維持農業區建議意見 為住宅區,404 地號為商業區, 其餘為 完整使用 通過 農業區, 造成畸零地無法利用, 極為不 2. 詳初步建議 合理, 本區夾在住宅區與工業區之間, 意見, 本 不利農作, 且近火車站與后里國小, 適 次通檢建議 地號 合做為住宅使用, 希望能變更為住宅 除圳寮工業 區 區部分土 地及公共設 施檢討變更 外, 將不再增 加住宅區面 積 人 51 江淑如 趙肇陳情地段東邊為縱貫鐵路 北面面臨中建請變更為工業用地或住未便採納 准照專案 建 張松江 科園區, 西端為三豐路之工業用地, 距宅區, 且地主願意配合政理由 : 小組初步
129 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位置張茂雄 蔡佰離火車站二百米, 長期以來均為旱地, 府措施規定捐出部分作為禮亦無水源可供灌溉, 耕種難免有物不能公設用地 義里段 10 盡其用之憾, 長期擱置甚為可惜, 建請 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地號 人 52 張文瓊 張豪 1. 陳情土地於民國 69 年發布為旱地, 但建請變更為住宅區, 地主華因缺水無法耕種, 且為住宅區及工業願意配合政府措施規定捐義里段 60 區所包圍, 因地目關係無法開發或轉出部分作為公設用地 為他用, 實屬不合理, 不應只有這一 地號塊作為旱地 2. 民國 88 年配合后里公所開闢圳寮路及鐵路東移, 無償提供土地開闢聯絡道路, 路已在使用, 地目卻未變更, 土地任由荒廢, 實在可惜 人 53 黃淑惠 李鴻文 人 54 張昭賢 4-59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 維持農業區完整使用 2. 詳初步建議意見, 本次通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未便採納 理由 : 1. 維持農業區完整使用 2. 詳初步建議意見, 本次通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1. 后里區因政府德政, 設立 后里科學建議變更后里國中對面未便採納 園區 近幾年各公司行號廠房已陸續 ABCD 整體面積為住宅區 理由 : 建築完成, 如此會促速發展, 未來該 ( 原規劃第 8 案變更零售市 1. 維持農業區區人口勢必逐年增加, 因此變更后里場用地 ( 市 6) 為住宅區面完整使用 都市計畫有必要性及急迫性 積較小 ) 2. 變更示意圖 ABCD 為住宅區, 方便 后里科學園區 員工居住該區, 往來中山高速公路行的方便 3.20 米路寬的眉山路兩側皆應開發, 以符合大眾之需求 1. 變 3 案建地合法房屋不同意區段徵收 2.69 年 8 月 7 日公告之公園 學校 市 場 尚未徵收或開發, 請取消或解脫辦法 2. 詳初步建議意見, 本次通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市都委會決議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 變 3 案建地及合法房屋 1. 併變 3 案 准照專案應保留, 如有房屋影響 2. 納入公共設小組初步時要撤除應該補償價施保留地專建議意見款 案通檢辦通過 2. 公園 學校 市場 乙理 工預定地不徵收亦要開
130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人 55 詹富傑 詹安貴公三 人 56 眉山里張里長富發 陳情理由 4-60 建議事項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放或配套給地主解脫 1. 后里都市計畫於民國 69 年公告實 1. 懇請市政府都發局立即未便採納 施, 將陳情人所持有之后里區精華地 編列預算徵收公三保留理由 : 經檢討 段 ( 文化段 1121 地號 ) 規劃為公設保 地, 以利社區發展 後仍有保留 留地 ( 公三 ) 2. 若市政府都發局認為無之必要 2. 當初為后里開發前景必要之設置, 迄 開發必要, 短期內無法 今已過了 34 年, 歷經台中縣市之改朝 徵收, 懇請立即解編, 換代, 人生已過了一半, 卻未見市政 恢復原地目, 以利社區 府有所動作, 任其所謂之都市計畫公 發展 園預定地 ( 公三 ) 閒置荒廢其中, 對后 里都市開發完全沒有助益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希望能釋放容積率 目的是使后里建設更加完整, 公共設施 行政機關 校舍 住宅等, 此次都市計畫卻造成大多數民種反彈聲浪, 本人特別提出希望這次都市計畫能夠釋放容積率, 因現在后里老年人口比率較高, 需於家中建設電梯, 才能便利老年人 人 57 張柏毅等 10 人 M 計畫道路緊臨甲后路 108 巷, 且拓寬現有甲后路 108 巷, 廢 甲后路 108 巷已連接甲后路及后科南除 M 計畫道路 路, 故應以拓寬現有道路為優先考慮, 將 M 計畫道路解編 人 58 張柏毅等 10 人 1. 后里火車站前為早期開發地區, 站前 1. 拓寬站前廣場及停車 火車站前停車 建築老舊道路狹窄, 近年來因中科后 場 與交通動線 里 七星園區坐落於本區南北兩端, 2. 拓寬站前南北向圳寮路 人員陸續進駐, 加上后里兩馬 ( 馬 與梅里路, 引導車流向 場 鐵馬道 ) 觀光發展及縣市合併後 兩邊行駛, 避免車輛在 豐原客運原大甲經后里至台中之路 甲后路迴轉 線, 調整至豐原轉運, 往台中市區 3. 將車站南方貨運站遷至潭子地區均改乘火車, 時間與金錢方東側與淨水廠比鄰, 原面較經濟, 所以后里車站搭車人潮大貨運站梅里路拓寬至宏增, 現況早已不敷使用, 造成嚴重雍安橋, 接后里營區東側塞 若 2018 鄰近之后里營區 馬場將門車流引至內東路或大辦花卉博覽會, 更是雪上加霜, 故宜山路街三豐路 未雨綢繆 4. 車站北側舊倉庫拆除, 2. 后里區泰安及后里兩站在山線鐵路與圳寮路高低落差推平改線時已高架化, 已無平交道存在, 興建機車立體停車場與后里站至台中站區間車僅 30 分, 建議計程車 接駁車候客將后里火車站善加利用, 建議將 MR 區 紅線延至后里 5. 圳寮路 甲后路 30 巷底旱溝興建箱涵道路連接至甲后路 108 巷, 車流可引至泉州路 后科南路 市都委會決議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未便採納 准照專案理由 : 小組初步詳初步建議意建議意見見, 本次通通過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併初步建議意准照專案見 ( 九 ) 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 第 1~4 點併入准照專案 后里車站小組初步周邊地區活建議意見 化再利用研通過究案 2018 國際花卉博覽會交通規劃案 配合辦理 2. 第 5 點未便採納, 理由 : 該道路無劃設為都市計畫道路系統必要
131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陳情理由 4-61 建議事項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接三豐路離去 人 59 王敏恭等 3 人 地號規劃為 4 米道路,30 多年來未 1. 開闢 4 米計畫道路或廢 1. 未便採納 准照專案 后興段 506 徵收開發為道路, 妨礙都市發展, 影 除此道路 理由 :4 米計畫小組初步 地號 響持有人之權益 地號等因 507 地號規劃為道路而未緊臨河道, 導致 506 地號規劃為公設地, 造成持有人之損失 地號應緊臨河道 道路為修護道建議意見路, 有保留之必通過要 2. 未便採納 理由 :506 地號規劃為河道用地並非 因 507 地號 規劃為道路 且未完全緊 臨河道用地 所造成 人 60 林信忠等 41 人 1. 陳情地號等土地座落於都市計畫區將都市計畫區界線北移至未便採納 准照專案 墩北段 界線與北側舊台糖鐵路路基間之區陳情地號北側之現有道理由 : 尚無擴大小組初步域範圍內, 現況為 7~8 公尺寬之現有路, 即將現有道路 ( 含原舊都市計畫範圍建議意見 道路且供公眾通行使用 台糖鐵路路基 ) 往南至現需求 通過 以現有道路為都市計畫區界線亦符有都市計畫區界線間之區 合日後採整體開發之區域劃定原則域範圍內土地全部納入本 地號 ( 即為明確之街廓 ) 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 3. 將現有道路劃入都市計畫內為計畫內 道路可節省不必要之道路規劃與興 建, 縮段興闢道路所需之冗長溝通時 間, 亦能減輕國庫徵收經費之壓力, 進而加速興建之時間, 省下之經費上 可做為其他公共建設之用, 一舉多 得 4. 因現有規劃訂界線已把原有地主之 ㄧ筆地號劃成二筆 ( 即都市計畫內及 都市計畫外 ), 造成土地所有權人諸 多不便 人 61 王素卿 李鴻 1. 變 20 案西側道路部份未納入都市計建議將眉山路西側約未便採納 准照專案 文 謝佳臻 畫範圍內, 該部份人車頻繁, 未整體 50~100 公尺部份納入變更理由 : 小組初步 月眉段 地號 規劃開發, 恐影響后里國中學生上下為住宅區 學之安全 2. 后里科學園區的設置, 使地方快速發展, 人口成長, 除了設籍人口外, 還有許多的隱形人口, 所以確實有必要擴大都市計畫 3. 后里地區因 921 地震, 將后里國中改建於眉山路上, 眉山路為 20 米寬道路已開設完成, 其西邊也應一併變更為住宅區, 既可用較少經費開發又可增加住宅面積, 以後房屋建立更可設立 1. 維持農業區建議意見完整使用 通過 2. 詳初建議意見, 本次通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面
132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陳情理由 學校的導護商店與住家, 以保護學生在上下學途中的安全 建議事項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積 3. 尚無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需求 市都委會決議 4-62
133 表 10 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人及專案小組初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位置步建議意見逾人 1 陳冠兆一 事件起源反對不公不併變 3 案 台中市政府於 公告變更后里都市計畫義的變 3 案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考量區域人口及重大建設反對區段徵之影響, 訂定計畫人口為 60,500 人, 並變更都市收 計畫內計有變 1 案至變 24 案, 其中變 3 案則係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 並附帶決議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二 程序違法且規劃達乎常理 1. 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並未逐一以書面方式通知變 3 案有關住戶, 而係於區公所及網路上公告, 漠視民眾知的權利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程序明顯違法 2. 市政府誇口未來人口成長及重大建設將帶來可觀的人口成長, 故訂定未來計畫人口為 60,500 人, 從而透過區段做收變更許多農業區為住宅區, 然后里未來幾年重大建設在哪裡? 即使是先前之重大建設如月眉育樂世界及 95 年開始運作的中科, 就后里戶政事務所 99 年到 102 年之人口統計資料來看, 后里人口仍是減少, 事實證明重大建設對后里人口之增長並無明顯助益, 且台灣面臨少子化之影響, 而截至 102 年 4 月止, 后里總人口也僅有 54,077 人, 真有擴大住宅區之必要? 3. 變 3 案區段徵收所劃設之住宅區緊鄰高速公路, 兩側又是甲后路及公安路跨越高速公路之高架路堤, 再者周邊更有高壓電塔, 如此的環境真的適合劃作住宅區? 4. 變 3 案中劃設廣大行政專區, 然 104 年原台中縣轄區的鄉鎮將進行行政區域整併, 屆時后里區公所必定會併入其他區, 在變 3 案劃設廣大行政專區之必要性為何? 若無行政專區之設置必要, 在遠離原后里都市發展中心市且條件不佳之區域劃設住宅區, 究竟為何? 5. 同一區段並非全面採區域徵收, 仍有住宅及工廠未劃入, 公平性為何? 三 我們的訴求 l. 馬政府從上台以來一直在訴求公平正義, 然對於憲法所賦子人民財產權 居住權等基本人權, 卻是往往視若無睹, 持續縱容地方政府以都市發展 經濟需要等理由透過區段徵收進行圈地, 漠視我們對所居住土地 房屋之情感, 市都委會決議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4-63
134 陳情人及編號建議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然那是我們的家, 是我們安居樂業 繁衍子孫 之所在, 更可能是我們辛苦一輩子所換來一個 遮風避雨的地方 : 但對政方政府而言, 我們的 家可能僅是 東西 更可能僅是其生財工具或 是利益分配的手段, 地方政府為求舒解財政赤 字, 透過區段徵收巧取豪奪原居住者之土地, 待取得土地後再進行標售, 助長土地投機炒作 2. 採區段徵收進行圈地, 擺明是對憲法所賦予之 基本人權進行剝奪, 需要具備絕對之公益性及 必要性, 否則僅是劫富濟貧 強迫土地持有者 配合政府甚至是利益團體進行土地開發, 試問 變 3 案有無絕對公益性及必要性嗎? 3. 為保全我們的 家, 我們已成立后里都市計 畫變 3 案自救會, 並冀望透過許許多多管道來表 達我們反對變 3 案的立場, 身為自救會成員中的 一員, 真的很期盼有人能為我們發聲, 幫我們 一起向台中市政府發出反對不公不義的變 3 案 反對區段徵收 逾人 2 趙肇建 前就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將農業用地 義里段提出陳情建議書乙案 ( 人 51 案 ), 代理人所為建議變更為住宅 61-1 事項容有繆誤, 有違本人原意 本人原意為 請用地 61-3 地號將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 請惠予更正辦理 逾人 3 張昭賢 1. 都市計畫在 69 年 8 月 7 日實施, 已經 33 年了, 應該還給地主一個公道, 辦法 : (1) 學校預定地因少子化, 不必增建教室有目共睹 (2) 市場預定地變更為商業區最適合使用 (3) 公園預定地該分二種 : 徵收或開放 (4) 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申請用地, 給地主合理使用 2. 變 3 案 (1) 分段徵收 : 農地上有合法工廠不會同意及原建地有合法建物也不會同意, 情何以堪, 寸步難行 (2) 改變地點最適合, 有乙種工業區東側, 目前均無合法建物或工廠, 連接東面農業區, 無水灌溉 旱地, 無新地主 (3) 解脫 33 年都市計畫受害者, 也是民主國家的政府德政 4-64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併人 51 案 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 開放公共 1. 函請公共准照專設施 設施專案案小組 2. 變 3 案改變通檢案參初步建地點至乙考辦理 議意見種工業區 2. 未便採納 通過東側 理由 : 計畫人口維持 36,500 人, 通盤檢討前住宅區劃設面積已超過 公頃, 本次通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
135 陳情人及專案小組初市都委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位置步建議意見會決議 面積 逾人 4 陳季鴻等本區鎮安宮因需興建天公殿所需, 建請將民富段建請將民富提大會前如未便採 1486 人 204 地號 ( 現址為后里區調解會及墩西里活動中段 204 地號變鎮安宮代表納 民富段心 ) 由社教用地變更為宗教用地 鎮安宮願另購土更為宗教用未會同本府理由 : 204 地號 地及補償原合法建物價值予臺中市政府 地, 鎮安宮願民政局 后里未於大購買民富段區公所研擬會前提 204 地號旁之可行變更方出可行土地 201 案, 則未便採變更方 地納 案 號, 並以相同 面積交換及 補償合法建 物拆除之損 失予臺中市 政府 逾人 5 陳瑞濱等 1. 公兒九附近緊鄰中部科學園區后里基地, 該區變更公兒九未便採納 准照專 8 人 已有大筆綠地及公園, 應足夠鄰近居民休閒 為住宅區 理由 : 經檢討案小組 公兒九 放鬆心情 後仍有保留初步建 2. 新闢公園不僅需要定期維護, 還需花費龐大土地徵收費用 3. 該區交通方便又鄰近商業區, 更適合變更為住宅區 之必要 議意見通過 逾人 6 眉山里張 1. 請在正確都市計畫 ( 區 ) 規劃行政園區 1. 請在正確建議 1, 併變 3准照專 里長富發 (1) 在后里往後要與豐原區或大甲區合併都未確 都市計畫案 案小組 定 (2) 在后里鄉時代規劃的行政園區 ( 約民國 96 年 ( 區 ) 規劃建議 2, 另函初步建行政園區 請主管機關議意見 時 ), 而現在是臺中市時代, 可以證明時代不 2. 區段徵收參辦 通過 同規劃就不同, 也證明是錯誤的規劃 2. 區段徵收是一種阻礙難行的條例, 應修法 (1) 區段徵收造成社會紛爭, 抗爭不斷, 如地主分到 42%, 政府 58%, 非常不合理 是一種阻礙難行的條例, 應修法 (2) 分到的土地又不知在何處 (3) 區段徵收是十九世紀從歐洲學來的制度, 而歐 洲實行困難, 且歐洲早已廢除 逾人 7 吳瑩峯等 1. 后豐段農業區 ( 約 20 多公頃 100 多戶 ) 為 17 等則將后豐段農併人 48 案 准照專 ( 同人 48 案 ) 22 人后豐段農業區 旱地, 且緊鄰中科后里基地, 並無農田水利灌業區變更為溉設施破壞之疑慮, 交通 地理位置 經濟價住宅區 值最符合都市土地開發條件 2. 臺中縣都委會第 27 屆第 4 次會議 ( ), 變更及擴大后里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已經決議通過將后豐段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3. 內政部都委會第 539 次會議 ( ) 核定第四 4-65 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136 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案, 台中縣政府函為 變更后里都市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建議暫予保留, 並請台中縣政府會同后里鄉公所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4. 如今中科進駐后里, 后豐段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已經符合內政部都委會當年指示變更之條件 5. 后豐段土地所有權人八成以上有意願以區段徵收方式變更為住宅區 6. 高等則旱地變更為住宅區普遍存在於全國各地, 對於因土地不能善加利用而荒廢幾十年的善良百姓, 都有申訴無門之苦 7. 懇請優先將后豐段規劃為住宅區使土地有效利用, 爾後百姓才能有安定祥和的生活可過 逾人 8 張建瑋本人所有兩筆土地位於后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月眉段業區, 地目為田, 目前土地除一側緊鄰公安路外, 其餘三側皆為房屋所圍繞 耕種環境不佳且無法 地取得足夠的灌溉水源, 導致無法再從事水耕作物號的耕種行為, 更因夾雜於各建物中間, 導致有些不肖人士誤認為此土地為未從事建築行為之建地, 並於其上隨意棄置各種廢棄物, 造成小民土地管理之困擾, 且造成市容景觀不佳, 實有礙本區都市計畫之發展 故懇請大會體恤小民之苦, 協助於此次通盤檢討中惠予同意將兩筆土地變更為與鄰地相同之住宅區可建築用地, 以解喜民之苦, 並有利於本區都市計畫之發展 4-66 建議事項 逾人 9 高議員基后里辦理花博新訂都市計畫是否將后里火車站附將后里火車讚 ( 台中近國有土地併入整體考量? 以解決整體交通問站附近國有市議會第題, 請貴局納入考量, 三通緩不濟急, 本席將於土地併入整一屆第 8總質詢再提問, 請重新檢討 體考量 次定期會議員口頭質詢建議事項彙總表第 4 項 )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將農業區變未便採納 准照專更為住宅區 理由 : 計畫人案小組口維持初步建 36,500 人, 通議意見盤檢討前住通過宅區劃設面積已超過 公頃, 本次通檢建議除圳寮工業區部分土地及公共設施檢討變更外, 將不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酌予採納 理由 : 后里火車站東側國有地, 俟 后里車站周邊地區活化再利用研究案
137 編號 陳情人及建議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期末審查確定後再納入本案辦理變更 4-67
138 4-68 綠 電塔 綠 園道 園道 附二 電塔 綠綠 河 ( 道 ) 綠 綠 河 ( 道 ) 綠 綠 河 ( 道 ) 河 ( 道 ) 公八 附五 附五 ( 五 ) 附三 零工 ( 八 ) 逾人 8 案人 53 案人 28 案 人 35 案 人 1 案 逾人 1 案人 14 案人 13 案人 9 案人 10 案人 20 案人 16 案人 23 案人 36 案人 案人 37 案人 7 案人 案人 60 案人 8 11 案人 案人 55 案 人 34 案 零工 文小 4 ( 十 ) 月眉國小 機三 人 61 案人 38 案 附四 公五 糖專 糖專 附 ( 二 ) 綠附 ( 二 ) 附 ( 二 ) 社教六附 ( 二 ) 停一糖專 ( 二 ) 附 ( 二 ) 糖專 ( 三 ) 附 ( 二 ) 公兒零工二十 ( 十八 ) 零工綠 ( 七 ) 糖專 ( 二 ) 附 ( 二 ) 零工 ( 十九 ) 文中 3 后里國中 停八 行政 油專 人 案人 15 案 逾人 3 案 綠 公六 綠 公七 公兒二十一 公八高 ( 道 ) 公八 逾人 6 案 人 33 案 人 40 案 公七 零工 ( 十一 ) 高 附六 人 39 案人 41 案 附六 電塔 零工 ( 十二 ) 零工 ( 五 ) 零工 ( 六 ) ( 三 ) 公兒十八 河 ( 道 ) 河 ( 道 ) 逾人 4 案 電塔 宗 零工 ( 四 ) 綠零工零工 ( 四 ) ( 二 ) 公兒十六 公四 綠 電塔 機五 零工 ( 三 ) 綠 公三 郵政 2 電力 文小 3 甲工 社教四停五農會 宗 公兒十九 機四 市五社教三 公兒十七 七星國小 零工 綠 綠 停六 公兒十五 文小 2 內埔國小 社教七 人 48 案 逾人 7 案人 43 案 零工 ( 十四 ) 零工 ( 十七 ) 社教二 公兒十四 公兒附五附五二十二公兒附五二十二附五附五附五附五 ( 附五 ) 附五河 ( 道 ) 附五附五 逾人 5 案 電專公兒十二 市四 停四機二 零工 ( 十六 ) 零工 ( 十五 ) 運公 公兒十 宗 綠綠綠 園專 綠停三停七 公兒十三 人 49 案 市三 公兒十一 公兒九 人 44 案人 42 案人 45 案人 38 案人 46 案人 47 案 油專 農會 市二 機七公兒八 文高 1 后綜高中 停二 國立啟明學校機ㄧ 人 59 案 宗文小一后里國小 公一 公兒二十三 鐵 ( 道 ) 公兒七 綠 郵政一 園專 社教八 宗 鐵 鐵 鐵 ( 道 ) 附 鐵 ( 道 ) 兒鐵河 ( 道 ) 人 51 案 人 52 案 人 50 案 逾人 2 案 人 57 案逾人 9 案 人 58 案 圖 4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位置示意圖 4-68
139 案由 臨時動議第一案所屬行政區全市 修訂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第六點第二項規定 提案人 :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一 查本府 103 年 9 月 15 日發布修正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第六點第 ( 四 ) 款規定, 係針對接受基地應臨接已開闢 15 公尺以上道路部分, 增列如同時面臨二條計畫道路, 其中一條達 15 公尺以上但尚未開闢, 另一條已開闢寬度達 12 公尺以上, 為接受基地之條件, 而已開闢之道路寬度之認定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文 二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於 103 年 10 月 27 日向本府提案修正相關條文, 經查前開修正發布之條文旨係針對第 ( 四 ) 款修正, 第二項應修正載明適用為第 ( 四 ) 款, 故修正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應檢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文 為 前項第 ( 四 ) 款土地之認定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文 三 依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四點規定,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需經由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故提請本次會議討論, 修正條文對照如下表 : 建議條文修正對照表 : 說 明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六 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六 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 查本府 103 年 9 月 地 : 地 : 15 日發布修正 臺 位於農業區 河川區 風 位於農業區 河川區 風 中市實施都市計畫 景區 保護區或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景區 保護區或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係 針對第 ( 四 ) 款修 ( 二 ) 臺中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 二 ) 臺中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正, 第二項應修正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明適用為第 ( 四 ) 但捷運系統用地不在此但捷運系統用地不在此款 限 限 ( 三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前原臺中市轄區內之第一種住宅區 ( 四 ) 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未達 15 公尺以上之道路者 ; 但基地同時面臨計畫道路寬度達 15 公尺以上, 及已開闢之一條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寬度達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前原臺中市轄區內之第一種住宅區 ( 四 ) 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未達 15 公尺以上之道路者 ; 但基地同時面臨計畫道路寬度達 15 公尺以上, 及已開闢之一條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寬度達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臨 1-1
140 者, 不在此限 ( 五 ) 基地面臨已開闢寬度達 15 公尺以上道路但基地臨接該道路之面寬未達 10 公尺者 ( 六 ) 臨接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土地 ( 七 ) 依水土保持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告之山坡地 ( 八 ) 未依臺中市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規定辦理補照的擅自建造之建築物 ( 九 ) 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 十 ) 因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低落 居住或活動人口密度擁擠之地區, 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設會決議, 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 十一 )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域之土地 前項第 ( 四 ) 款土地之認定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文 者, 不在此限 ( 五 ) 基地面臨已開闢寬度達 15 公尺以上道路但基地臨接該道路之面寬未達 10 公尺者 ( 六 ) 臨接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土地 ( 七 ) 依水土保持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告之山坡地 ( 八 ) 未依臺中市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規定辦理補照的擅自建造之建築物 ( 九 ) 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 十 ) 因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低落 居住或活動人口密度擁擠之地區, 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設會決議, 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 十一 )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域之土地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應檢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文 照案通過 市都 委會 決議 臨 1-2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提昇全球競爭力的關鍵是開放社會 ~ (Michael E. Porter) Chapter 1 入門篇 1-1 房地產之定義 1-2 土地使用的種類 Project 1-3 房屋有哪些種類? 1-4 產權的意義 1-5 何謂建築業和代銷業? 關係如何? 1-6 不動產開發及市場分析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1-1 房地產之定義 土地 產權 房地產
壹、緒論
七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依據未來實際發展及需求, 增 ( 修 ) 訂現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條文如下表及附錄所示 表 13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對照表 原條文 ( 訂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第一點 : 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 使用建蔽率容積率分區商業區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旺角 香港 39%7.61 5.48 38% 4.89 3.54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8% 44% 3% The H Collection 62% 11 18 12 進行發展中物業及已建成主要存貨, 樓面總括如下 : 項目數目 集團自佔實用 / 樓面面積 ( 百萬平方呎 ) ( 註一 ) 備註 ( 甲 ) 可於二零一八年銷售之樓面 : 1. 24 1.1 2. 6 0.6 ( 乙 ) 市區項目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untitled
北 都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98 年 5 11 都 09830205400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類 更 令 都 27 1 4 說 六 年 北 路 年 都 都 老 落 都 更 83 年 12 23 都 83082356 路 北路 北 勵都 更 勵都 更 89 年 6 26 都 8904521800 北 都 更 都 更 91 年 12
第二節 現行都市計畫概要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文山及春社里地區 ) 細部計畫 ( 配合建功自辦市地重劃區個案變更 ) 說明書 擬定機關 : 臺中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都市計畫名稱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變更都市計畫機關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 ( 文山及春社里地區 ) 細部計畫 ( 配合建功自辦市地重劃區個案變更 ) 案 都市計畫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金華手冊
漫舞花 弄巷 自主都更 拉皮 蛻變成環保藝術長廊 100年 推廣公共設施用地整頓清理計畫 針對國民住宅區鄰棟綠地空間狹窄 原有設施老舊凌亂安全堪虞 樹木板根隆起雜亂的環境 進行花弄草巷綠美化 植栽 維護公共環境整潔綠美化及社區公共環境安全改善工作 102年 將國民住宅區內鄰棟綠地空間剛整頓好 非常亮點 環境幽雅的花弄 草巷賦于新生命 以 金華ㄟ春天 漫舞花弄巷 為主題 將原有綠建築觀念的 庭園景觀功能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變 更 三 峽 都 市 計 畫 ( 堤 防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用 地 為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書 擬 定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新 北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三 峽 都 市 計 畫 ( 堤 防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用 地 為 河 川 區 ( 兼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技術專刊 103-2 (NO.158) 與 應用 作 製 定價 新臺幣30元 行 政 院 農業委員會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03年6月 編印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4D F736F F D FB3A3A5ABAD70B565AB4FC540B0CFA142B941B77EB0CFA467A661A8CFA5CEBC66AC64AD6EC2495FB56FA5ACB9EAAC49AAA95F2E646F63>
宜 蘭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審 查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府 建 城 字 第 1020071102 號 函 修 正 一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審 查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內 核 准 使 用 之 各 項 設 施 案 件,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no.04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社 會 企 業? 社 會 效 益 債 券 創 櫃 板?? 社 會 創 新? KEY WORDS B Lab B 型 企 業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3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論壇 新華網 人民網
大陸國臺辦設立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探析 A Discussion of the Cross-Strait Youth Entrepreneurship Base Established by the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PRC 廖劍峯 (Liau, Jian-Feng) 本刊研究員 壹 前言 2014 5 11 1 2014 9 1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4日第599次會議議程提要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09 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 :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4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 30 分 二 地點 : 本部營建署 601 會議室 三 主席 : 蘇兼主任委員嘉全 ( 宣布開會時兼主任委員因公不克出席, 由委員互推林委員中森代理主席 ) 紀錄彙整 : 陳志賢 溫碧鋐四 出席委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五 列席單位及人員 :( 詳會議簽到簿 ) 六 確認本會第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 ) 102 (2013) %102 (2013)1 57 (1968) (2013) (2013)
附 錄 歷年災害 相關統計分析 218 91-92 (2002-2003) 102 (2013) 2248.6 41.5101%102 (2013)1 57 (1968)60 1998102 (2013) 23.923.6 0.3 6102 (2013) 57196021 541960 1 1 47 (1958) 53 (1964) 37 99 (2010) 14102 (2013) 31 25.7
附件一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除依本計畫規定外, 其餘未規定或 未變更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其 中特定專用區 ( 一 )( 供特定商業使用 ) 及特定專用區 ( 二 )( 供一 般商業使用 ) 比照第三種商業區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 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 ( 通盤檢討 ) 案 臺北市政府 105 年 6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534658400 號公告公開展覽 附件一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除依本計畫規定外, 其餘未規定或 未變更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其 中特定專用區 ( 一 )( 供特定商業使用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二 零 一 零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目 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前 言...7 協 調 發 展, 和 諧 共 進 施 政 安 排 闡 述...11...12...17...18...20...24 結 語...25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零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摘 要 行 政 法 務 範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經 濟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經 訴 字 第 10506306380 號 訴 願 人 : 鑫 賀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送 達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266 號 13 樓 代 表 人 : 黃 芹 君 訴 願 人 因 申 請 公 司 遷 址 及 修 正 章 程 變 更 登 記 事 件, 不 服
02_.PDF
2 1...3 2...3 3...5 4...5 5...6 6...7 7...8 8...9 9...9 10...9 擬 建 之 屯 門 綜 合 社 區 設 施 及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行 政 摘 要 3 1 引 言 1.1 現 有 的 青 山 灣 魚 市 場 運 作 於 1973 年, 是 ㆒ 所 已 經 老 化 及 次 等 的 單 層 建 築 結 構, 此 建 築 於 ㆓ 十 九 年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 132 780... 184... 211 25 27... 159 30X 96 97 98 25A 85... 159 73... 214... 138 8X 19 85 788 789... 188 90B 99 592...138 8P 82 82X... 188 590 509A
... 56... 78... 102 11 12 780... 78... 102... 10 722 5... 60 90B 590A 8X... 104... 61 7... 62... 80 629 19... 106... 38... 63... 64... 81 12A 12M... 107... 38 1 5B 5X 10... 65... 65... 83 789... 11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icrosoft Word - 第1次會議紀錄.doc
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 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 :100 年 1 月 27 日下午 2 時 二 地點 : 本府 28 樓都委會會議室 三 主席 : 許副主任委員志堅四 出席委員 : 詳如簽到簿 五 出席單位 : 詳如簽到簿 六 主席致詞 : 略 七 報告事項 : ( 一 ) 確認縣都委會第 407 次會議紀錄 : 主席裁示 : 確認 ( 二 ) 主辦單位工作報告 : 主席裁示 : 洽悉 八 審議案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208)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08 現時其核心業務集中於澳 門地產 集團於二零零四年開始投資於澳門之地產市場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 第一階段 ) 計畫書 辦理機關 : 高雄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 第一階段 ) 計畫書 辦理機關 : 高雄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第二節現行都市設計基準檢討 鳳山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來, 區內陸續發布實施多處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 並配合其發展需求, 訂定都市設計基準, 本次檢討宜整合各管制內容, 並檢討不合時宜之內容, 以利計畫執行 考量現行各實施都市設計之整體開發區, 現已執行中, 故原則都市設計基準之修訂主要針對已廢止之規定予以自都市設計基準刪除
目 錄 CONTENTS...1...2...3 105...4...4 5...4...5...5...5...6...7...9...10...11...11...12...13
目 錄 CONTENTS...1...2...3 105...4...4 5...4...5...5...5...6...7...9...10...11...11...12...13 ...13...14...15...16...17...17...17...17...17...18...19 30 1...19 2 30 2...19 4 30 1...20 8 30 3...21 Q&A...22...31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icrosoft PowerPoint 高宜民 簡報-1.1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說明 主講人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股長高宜民 1 0 6 年 1 2 月 1 3 日 1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 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 發展總量 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 訂定審查許可條件, 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icrosoft Word - 目錄A.doc
目 錄 序 頒 獎 典 禮 流 程 表 一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得 獎 工 程 簡 介 二 評 選 委 員 評 選 過 程 實 錄 三 評 選 委 員 簡 介 四 本 屆 參 選 及 得 獎 名 單 五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優 質 獎 評 選 及 獎 勵 作 業 附 錄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不 當 延 遲 付 款 廠 商 通 報 系 統 宜 蘭 縣 政 府 全 民 督 工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icrosoft Word - 1030331南海段-細部計畫.doc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書 變 更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段 五 小 段 68-1 地 號 等 土 地 道 路 用 地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第 三 之 一 種 住 宅 區 為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第 三 之 一 種 住 宅 區 及 道 路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案 暨 修 訂 劃 定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段 五 小 段 68-1 地 號 等 17 筆 土 地 為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Title
雲林南部沿海地區 綜合治水規劃 簡 報 報告人 周志芳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壹 前言 貳 區域概況 參 排水不良主要原因 肆 規劃原則及改善目標 伍 改善方案 陸 工程費及分期實施計畫 柒 計畫評價 捌 權責及分工 玖 後續計畫 - 1 - 不良 92 年 理 量 93 年 陸 理 林 林 北 北 95 年度 理 林 復 利 來 參 北 96 年 97 年 林北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3937A67EAAC0B0CFA7EFB379A4A7A6A8AA47B14DB6B02E706466>
50 96 7 2 TNR 7 1 3 A 2 20 http://tw.myblog.yahoo. com/smile_jongsheng/ 51 52 5024 () 12 (26 ) 16 (30 ) ( ) ( 40 ) () 79 11 1 82 1.5 88 ( ) 84 84 ( ) 86 86 ( ) 88 53 54 ( ) 5 3010 ( ) ( ) 88 SGS 971-10
金門縣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 ( 配合金湖鎮第二期區段徵收 )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擬定都市計畫機關金門縣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起迄日期 公開展覽 說明會 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起至 105 年 5 月 27 日止
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 ( 配合金湖鎮第二期區段徵收 ) 書 擬定機關 : 金門縣政府 中華民國一 五年六月 金門縣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 ( 配合金湖鎮第二期區段徵收 )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擬定都市計畫機關金門縣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起迄日期 公開展覽 說明會 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起至 105 年 5 月 27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