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通則 : 安寧居家療護 一 申報本章各項費用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需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可申報, 並依 醫事人員教育訓練資格分為甲 乙兩類 : ( 一 ) 甲類 : 設有安寧居家療護小組, 小組內須包括安寧療護專責醫師 社工師及專任 護理師等至少乙名, 且小組成員皆需受過安寧療護教育訓練八十小時 ( 含四十小 時病房見習 ) 以上, 另繼續教育時數為每年二十小時, 小組成員更改時亦須通知 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 ( 二 ) 乙類 : 1. 醫師及護理人員皆需接受安寧療護教育訓練十三小時 ( 教育訓練課程如附表 ) 及 臨床見習八小時 ( 其中至少於安寧病房見習二小時, 以視訊及 e-learning 方式進 行亦可 ), 始得提供社區安寧照護服務 醫師及護理人員每訪視一位居家病人 可抵免見習時數二小時 2. 辦理本項業務之基層診所, 應以現行辦理安寧緩和醫療之醫院為後援醫院, 後 援醫院資格如下 : (1) 設有安寧病房或聘有安寧緩和醫學專長之醫師及護理人員 (2) 設專門窗口負責個案管理 3. 每年繼續教育時數為四小時 ( 以視訊及 e-learning 方式進行亦可 ) 二 收案條件 : ( 一 ) 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得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護之末期病人 ( 必要條件 ) ( 二 ) 癌症末期病患 : 1. 確定病患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 ( 必要條件 ) 2. 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而轉介時 3. 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 如 (1) 高血鈣 (Hypercalcinemia) (2) 脊髓壓迫 (Spinal Cord compression) (3) 急性疼痛 (Acute pain) (4) 嚴重呼吸困難 (Dyspnea severe) (5) 惡性腸阻塞 (Malignant bowel obstruction) (6) 出血 (Bleeding) (7) 腫瘤 ( 塊 ) 潰瘍 (Ulcerated mass 如 breast cancer,buccal cancer) (8) 嚴重嘔吐 (Vomiting severe) (9) 發燒, 疑似感染 (Fever R/O Infection) (10) 癲癇發作 (Seizure) (11) 急性瞻妄 (Delirium,acute) (12) 急性精神壓力, 如自殺意圖 (Acute Psychological distress,suicide attempt) ( 三 ) 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 : 1. 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 不接受呼吸器處理, 主要症狀有直接相關及 / 或間接相關症狀者 - 第五部第三章 -1 -
(1) 直接相關症狀 : 虛弱及萎縮 肌肉痙攣 吞嚥困難 呼吸困難 (2) 間接相關症狀 : 睡眠障礙 便秘 流口水 心理或靈性困擾 分泌物及黏稠物 低效型通氣不足 疼痛 2. 末期運動神經元患者, 雖使用呼吸器, 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 四 ) 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 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 ( 相關症狀等條件詳附表 ): 1.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 其他腦變質 3. 心臟衰竭 4. 慢性氣道阻塞, 他處未歸類者 5. 肺部其他疾病 6.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 急性腎衰竭, 未明示者 8. 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 未明示者 ( 五 ) 經醫師診斷或轉介之末期狀態病患, 其病情不需住院治療, 但仍需安寧居家療護者 ( 六 ) 病人之自我照顧能力及活動狀況需符合 ECOG scale(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Scale ) 2 級以上 ( 對照 Patient Staging Scales,PS,Karnofsky: 50-60) 三 服務項目 : ( 一 ) 訪視 一般診療與處置 ( 二 ) 末期狀態病患及其家屬心理 社會及靈性等方面問題之照護 四 收案及核備程序 : ( 一 ) 收案對象需經院所甲類安寧居家療護小組專責醫師評估或乙類醫師評估, 開立 安寧居家療護收案申請書 ( 申請書一式二聯, 第一聯送保險人備查 第二聯 院所備查 ), 始得申請收案 ; 保險事服務機構或護理機構應擬定完整居家照護計 畫, 並於收案後二週內 ( 如遇例假日得順延之 ), 檢具安寧居家療護收案申請書, 送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備查, 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得視情況實地評估其需要性 經核定不符收案條件者, 保險人不支付費用, 相關費用由院所自行處理 ( 二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護理機構受理申請後, 經書面審查符合收案條件者, 應排定 訪視時間, 符合保險收案條件者, 應查驗保險對象保險憑證 身分證明文件及居 家照護醫囑單 ( 非住院個案應由照護機構之執業醫師或契約醫院之醫師訪視評 估, 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 ) 等文件, 並於保險憑證登錄就醫紀錄, 嗣後於每月第 一次訪視時登錄一次, 並應於登錄後二十四小時內, 將之上傳予保險人備查 ; 其 不符合收案條件者, 應即拒絕收案 ( 三 ) 對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核定結果如有異議, 自核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 應依序 循申復及爭議審議途徑申請複核或審議, 不得以新個案重新申請送核, 否則不予 受理 ( 四 ) 安寧居家療護收案及延長照護申請案件, 回歸一般醫療費用抽審作業 - 第五部第三章 -2 -
五 照護期限 : ( 一 ) 每一個案收案期限以四個月為限, 每次訪視應有詳實之訪視紀錄, 若病情需要申 請延長照護, 應經醫師診斷填具安寧居家療護收案申請書送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備 查 ( 二 ) 照護期限之計算, 新收個案以收案日起算 ; 申請延長照護個案以申請日起算 ( 於原照護期限內申請者, 以接續日起算 ) 同一照護機構同一個案, 於照護期限截止日起三十日內再申請照護者, 應以延長照護申請並以接續日起算, 每次延長照護以三個月為限, 不得以新個案申請 六 為能快速回應病人發生之緊急狀況, 申報本章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護理機構應提供安寧療護專業人員二十四小時電話諮詢服務 七 本章節 訪視時間 之計算, 自到達病患家中起算, 至離開病患家中為止, 且訪視時間應記錄於訪視紀錄內, 並請患者或其家屬簽章 - 第五部第三章 -3 -
編號診療項目 甲類 : 醫師訪視費用 ( 次 ) 05312C - 在宅 v v v v 1553 05362C - 機構 v v v v 1242 醫師訪視費用山地離島地區 ( 次 ) 05323C - 在宅 v v v v 1709 05363C - 機構 v v v v 1367 乙類 : 醫師訪視費用 ( 次 ) 05336C - 在宅 v v v v 1088 05364C - 機構 v v v v 870 醫師訪視費用山地離島地區 ( 次 ) 05337C - 在宅 v v v v 1196 05365C - 機構 v v v v 956 註 : 1. 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乙次為原則, 若病人病情有 顯著變化, 需要多於每週乙次者, 申報費用時應檢附 訪視記錄, 並詳述理由 2. 每位醫師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 - 訪視時間一小時以內 ( 1 小時 ) 甲類 : 護理訪視費 ( 次 ) 05313C - 在宅 v v v v 1650 05366C - 機構 v v v v 1320 護理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 ( 次 ) 05324C - 在宅 v v v v 1815 05367C - 機構 v v v v 1452 乙類 : 護理訪視費 ( 次 ) 05338C - 在宅 v v v v 1155 05368C - 機構 v v v v 924 護理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 ( 次 ) 05339C - 在宅 v v v v 1271 05369C - 機構 v v v v 1016 基層診所 地區醫院 區域醫院 醫學中心 支付點數 - 第五部第三章 -4 -
編號診療項目 - 訪視時間一小時以上 (>1 小時 ) 甲類 : 護理訪視費 ( 次 ) 05314C - 在宅 v v v v 2250 05370C - 機構 v v v v 1800 護理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 ( 次 ) 05325C - 在宅 v v v v 2475 05371C - 機構 v v v v 1980 基層診所 地區醫院 區域醫院 醫學中心 支付點數 乙類 : 護理訪視費 ( 次 ) 05340C - 在宅 v v v v 1575 05372C - 機構 v v v v 1260 護理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 ( 次 ) 05341C - 在宅 v v v v 1733 05373C - 機構 v v v v 1386 註 : 1. 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二次為原則, 若病 人病情有顯著變化, 需要多於每週二次者, 申報費用 時應檢附訪視記錄, 並詳述理由 2. 每位護理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 3. 護理訪視費所訂點數含訪視 護理服務 治療處置 代取藥 代採檢體及送檢之檢查費 治療材料及電子 資料處理等費用在內 05326C 臨終病患訪視費 v v v v 5000 05327C 臨終病患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 v v v v 5500 註 : 1. 限訪視臨終病患, 且 ECOG 大於三級以上 ( 含三級 ) 之病患, 實際訪視時間在二小時以上 ( 含二小時 ), 始 得申報此項費用, 每位病患申報訪視次數僅限一次 2. 甲乙兩類醫事人員皆可申報 3. 服務內容需包含臨終訪視 善終準備及家屬哀傷輔導 等 - 第五部第三章 -5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基 層 診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其他專業人員處置費 (次) 目前僅限於社會工作人員或心 v v v v 理師 05315C 在宅 1050 05374C 機構 註 840 1. 現暫定為社會工作人員或心理師 訪視次數每一個案 每週以乙次為原則 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 需要多 於每週乙次者 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訪視記錄 並詳述 理由 2. 每位專業人員每月訪視次數以四十五次為限 05316C 病患自控式止痛處置及材料費 v v v v (Patient- Controlled Anagesia, PCA) 註 1. 所訂點數含 PCA 幫浦注射費 PCA 裝置(set) PCA 袋(bag)等 2. 每一個案每月限申報二次 - 第五部 第三章 -6-1890
附表乙類 ( 社區安寧照護 ) 醫護人員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序號 課程名稱 時數 1 安寧緩和療護的哲理 現況與展望 1 2 末期疾病症狀評估與控制總論 1 3 末期病人的心理社會需求 1 4 末期病人的靈性需求 1 5 末期病人之家屬的照護及悲傷輔導之臨床實務運用 2 6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相關法律之臨床運用 1.5 7 安寧療護臨床決策的倫理與困境 1.5 8 出院準備與安寧居家療護 1 9 老人及十大末期疾病的安寧緩和療護 2 10 社區安寧緩和療護 1 合計 13 另臨床見習八小時學習目標放置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 路徑如 下 : 首頁 > 醫事機構 > 網路申辦及查詢 > 安寧療護 ( 住院 居家及 共照 ) 網路查詢服務 - 第五部第三章 -7 -
附表 一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1. 必要條件 :CDR 臨床失智評分量表為 末期 (CDR=5) 者 : 病人沒有反應或毫無理解力 認不出人 需旁人餵食, 可能需用鼻胃管 吞食困難 大小便完全失禁 長期躺在床上, 不能坐也不能站, 全身關節攣縮 2. 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而轉介時 3. 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 如 : (1) 電解值不平衡 (Electrolyte imbalance) (2) 急性疼痛 (Acute pain) (3) 嚴重呼吸困難 (Severe dyspnea) (4) 惡性腸阻塞 (Malignant bowel obstruction) (5) 嚴重嘔吐 (Severe vomiting) (6) 發燒, 疑似感染 (Fever, suspect infection) (7) 癲癇發作 (Seizure) (8) 急性瞻妄 (Acute delirium) (9) 瀕死狀態 (Predying state) 二 其他腦變質嚴重神經疾病如 : 嚴重中風, 嚴重腦傷, Multiple sclerosis, Parkinson s disease, Huntington s disease 等退化性疾病末期, 合併以下狀況 : 1. 末期腦變質病患, 不需使用呼吸器維生者, 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 如 : (1) 電解值不平衡 (Electrolyte imbalance) (2) 急性疼痛 (Acute pain) (3) 嚴重呼吸困難 (Severe dyspnea) (4) 惡性腸阻塞 (Malignant bowel obstruction) (5) 嚴重嘔吐 (Severe vomiting) (6) 發燒, 疑似感染 (Fever, suspect infection) (7) 癲癇發作 (Seizure) (8) 急性瞻妄 (Acute delirium) (9) 瀕死狀態 (Predying state) 2. 末期腦變質患者, 雖使用呼吸器, 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三 心臟衰竭心衰竭末期應最少符合下列二個指標 : 1. CHF NYHA stage III 或 IV 休息或輕度活動時會喘 2. 原心臟照顧團隊認為病人很可能在近期內死亡 3. 經常因嚴重心臟衰竭症狀住院 4. 雖經最大的醫療處置但仍有極不容易控制的生理或心理症狀如下 : (1) 因心律不整而造成的昏厥等嚴重症狀者 (2) 曾有心臟停止或心肺復甦術病史 (3) 常有不明原因的昏厥 (4) 心因性腦栓塞 (5)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 ejection fraction) 20% - 第五部第三章 -8 -
四 慢性氣道阻塞疾病, 他處未歸類者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 休息時就會喘, 且病況持續惡化 ( 如 : 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院 ), 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 1. 即使使用氧氣, 然而 PaO2 55mmHg PaCO2 50mmHg 或 O2 saturation 88% 2. FEV1 30% of predicted 3. FEV1 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 40 ml 4. 六個月內體重減少 10% 以上 5. 休息時心跳超過 100/min 6. 肺心症或肺病造成之右心衰竭 7. 合併有其他症狀 ( 如 : 惡質病 反覆感染 重度憂鬱 ) 或多重合併症 五 肺部其他疾病 Cystic fibrosis, severe fibrotic lung disease 等末期肺病, 休息時就會喘, 且病況持續惡化 ( 如 : 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院 ), 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 1. 即使使用氧氣, 然而 PaO2 55mmHg PaCO2 50mmHg 或 O2 saturation 88% 2. FEV1 30% of predicted 3. FEV1 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 40 ml 4. 六個月內體重減少 10% 以上 5. 休息時心跳超過 100/min 6. 肺心症或肺病造成之右心衰竭 7. 合併有其他症狀 ( 如 : 惡質病 反覆感染 重度憂鬱 ) 或多重合併症 六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必要條件 : 肝病或肝硬化末期, 不適合肝臟移植, 且 (1) PT > 5 sec above control 或 INR > 1.5 (2) Serum albumin < 2.5 g/dl 合併下列任一項症狀 1. 困難處理之腹水 (Refractory ascites) 2. 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 (Spontaneous bacterial peritonitis) 3. 肝腎症候群 (Hepatorenal syndrome) 4. 肝腦病變合併坐立不安 昏睡和昏迷 (Encephalopathy with asterixis, somnolence, coma) 5. 復發性食道靜脈瘤出血 (Recurrent variceal bleeding) 6. 多重器官衰竭 (Multiple organ failure) 7. 惡病質與消瘦 (Cachexia and asthenia) - 第五部第三章 -9 -
七 急性腎衰竭, 未明示者 acute renal failure, unspecified 1. 已接受腎臟替代療法 ( 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 腎臟移植 ) 病患 2. 病人因嚴重之尿毒症狀, 經原腎臟照護團隊評估病患可能在近期內死亡 3. 病人在自由意識的選擇與自主的決定下不願意, 或因合併下列疾病狀況之一, 不適 合繼續接受長期透析治療或接受腎臟移植者 : (1) 其他重要器官衰竭及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2) 長期使用呼吸器 (3) 嚴重感染性疾病合併各項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4) 惡病質 或嚴重之營養不良危及生命者 (5) 惡性腫瘤末期患者 (6) 因老衰 其他系統性疾病, 生活極度仰賴他人全時照顧, 並危及生命者 八 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 未明示者本項適用主診斷 585 ( 慢性腎衰竭 ; chronic renal failure) 及 586 ( 腎衰竭, 未明示者 ; renal failure, unspecified) 兩項疾病末期定義 1. 慢性腎臟病至末期腎臟病階段, 尚未接受腎臟替代療法病患, 屬慢性腎臟病 (CKD) 第 4,5 期病患 (GFR < 30 ml/min/1.73m2), 或已接受腎臟替代療法 ( 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 腎臟移植 ) 病患 2. 病人因嚴重之尿毒症狀, 經原腎臟照護團隊評估病患可能在近期內死亡 3. 病人在自由意識的選擇與自主的決定下不願意, 或因合併下列疾病狀況之一, 不適合新接受或繼續接受長期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者 : (1) 其他重要器官衰竭及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2) 長期使用呼吸器 (3) 嚴重感染性疾病合併各項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4) 惡病質 或嚴重之營養不良危及生命者 (5) 惡性腫瘤末期患者 (6) 因老衰 其他系統性疾病, 生活極度仰賴他人全時照顧, 並危及生命者 - 第五部第三章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