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 本股权激励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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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年 7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 临时 ) 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激励计划 及摘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以下简称 授权议案 ) 以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所示 : 解锁安排第一次解锁第二次解锁 解锁时间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50%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保证本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或 本计划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董事会决议

修订为 :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3 人, Ⅱ 原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二 ) 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的 1.37%; 其中首次授予 万股,

二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限售期和解锁期修订前 : 第十三条解锁期限售期满后的 3 年为解锁期, 激励对象可以在不低于 3 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的,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购回, 且不计利息 修订后 : 第十三条解锁

表所示 : 解锁安排第一次解锁第二次解锁 解锁时间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50%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一 ) 授予条件根据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九节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获授限制的股票 : 1 公司未发生以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

定期满后的第三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在解锁期内, 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就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 先向公司提交 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 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 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年 8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年 8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议案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10 月 17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权日为 2014

以及 考核办法 等议案 年 9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3 年 9 月 9 日, 并取消一名激励对象资格 对授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保证本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华懋(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或 本计划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 在锁定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 不得转让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在解锁期,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公告如下 :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年 8 月 1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保证本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 万

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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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华懋科技公告编号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次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在授予日后 12 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 (2)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 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24 个月后 36 个月后分三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

张初全董事 总经理 % 0.26% 陈少琳 董事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0.11% 曹耀峰副总经理 % 0.09%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 ( 技术 ) 人 员 (76 人 ) % 1.54% 合计 (79 人 ) 280.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激励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上市流通手续, 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简述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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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保证本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494 万股, 其中预留部分为 48 万股, 股票来源为锦富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公司首期向 123 名激励对象以 6.03 元 / 股的价格授予 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

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及 关于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 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 授予价格为 5.65 元 / 股 独立董事对公

案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年 6 月 22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及 关

年 7 月 7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激励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2)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关键技术 ( 业务 )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 122 人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 年 6 月 25 日, 公司召开二届八次监事会会议,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及登记工作,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年 1 月 29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6 年 1 月 29 日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3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9 人, 授予限制性股票 27 万股 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三次监

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 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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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根据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 :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

年 5 月 23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

证券简称

第二十六号 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

进行了审查, 2013 年激励计划 所有解锁条件详见下表 :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 汉得信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锁条件 1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公司最近一年内

8 月 18 日 年 9 月 24 日, 公司完成三星电气股权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记工作 年 4 月 25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5 年 5 月 4 日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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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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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以下统称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 以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对东软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解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 东软集团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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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临时 ),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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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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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次激励对象中, 无公司独立董事 无公司监事, 无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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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第二次解锁 5 解锁条件 :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50% (1)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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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 齐星铁塔证券代码 :002359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摘要 二 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0

特别提示 1 本股权激励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 2 齐星铁塔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 向激励对象授予 380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权, 授予数量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齐星铁塔股本总额 10900 万股的 3.486%, 其中预留部分为 35 万股, 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总量的 9.210%; 当解锁条件成就时, 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的规定分年度申请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的解锁 ; 限制性股票股权解锁后可依法自由流通 3 本计划有效期 4.5 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 自授予日起 1.5 年为禁售期, 在禁售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予以锁定, 不得转让 ; 禁售期后为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 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分 3 次申请解锁 : 授予日后的 1.5 年后 2.5 年后和 3.5 年后可分别申请解锁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30% 和 40% 在解锁期内, 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申请解锁, 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 1

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 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4 激励对象每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以 201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2 年至 2014 年相对于 201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 35% 和 50%; 按 10900 万股计算, 2012 年至 2014 年每股收益分别不低于 0.35 元 0.38 元和 0.42 元 5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 6 齐星铁塔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股权的价格为 10.382 元 / 股, 为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0.764 元 / 股 ) 的 50% 7 齐星铁塔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 齐星铁塔因实施本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所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9 本计划由齐星铁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 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 齐星铁塔在披露本激励计划前 30 日内, 未发生 上市公司 2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亦不存在增发新股 资产注入 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齐星铁塔承诺自本计划披露后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 不进行增发 资产注入 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3

目 录 第一节释义......5 第二节本激励计划的目的......6 第三节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6 第四节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7 第五节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和数量......10 第六节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分配......10 第七节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禁售期和解锁期......13 第八节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价格......14 第九节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条件和程序......14 第十节限制性股票股权的解锁条件 程序及禁售期条件......16 第十一节预留的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实施计划......18 第十二节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20 第十三节回购注销的原则......22 第十四节附则......24 4

第一节释义 在本计划中, 除非另有说明,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齐星铁塔 本公司 公司指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 指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 励计划 ( 草案 ) 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 秘书等 ; 限制性股票股权 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 转让受到限 制的齐星铁塔 A 股股票, 以及因公司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等新增的相应股份 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授予日 指齐星铁塔 A 股股票指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的人员指齐星铁塔股东大会指齐星铁塔董事会指齐星铁塔监事会指齐星铁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的 日期 授予价格 指齐星铁塔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股 权的价格 ; 禁售期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解锁期 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 激励对象 5

申请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解除转让限制 的期限, 该期限自禁售期满后起, 分三期进行, 每期一年 净利润 指采用新会计准则计算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公司章程 元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齐星铁塔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 实施 变更和终止 2 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下设薪酬与考核 6

委员会 ( 以下简称 薪酬委员会 ) 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 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 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节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 1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激励对象限于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 ; 该等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均在公司的核心职能部门担任重要职务 ; (2) 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成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 (4) 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 2 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 7

( 业务 ) 人员, 名单 (34 人 ) 如下 : 姓名 职务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股 ) 吕清明 总经理 15,418,089 周传升 常务副总经理 3,668,399 耿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0 张强 副总经理 428937 李勇 副总经理 428937 张永杰 副总经理 0 聂淑青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0 梁光 副总经理 257379 田效礼 核心技术人员 ( 关键 ) 0 刘京伟 核心技术人员 ( 关键 ) 0 方遒 分公司副经理 0 孙养杰 分公司副经理 0 付亨顺 核心技术人员 0 刘国辉 核心技术人员 257379 谢为昌 核心技术人员 85822 张维东 核心技术人员 257379 王亚忠 核心技术人员 0 马凡波 核心业务人员 257379 李莹 核心业务人员 0 刘彬 核心业务人员 0 8

张恩平 核心业务人员 0 张鹏 核心业务人员 257379 闫科 核心业务人员 0 赵玉军 核心业务人员 0 张振友 核心业务人员 0 张波 核心业务人员 0 张忠勇 核心业务人员 257379 王永安 核心业务人员 0 陈凯 核心业务人员 0 杜雄飞 核心业务人员 0 崔建阁 核心业务人员 0 李慎强 核心业务人员 0 吕清军 核心业务人员 3067825 王亚男 核心业务人员 0 预留部分 9.21%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 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 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包括本公司招聘的特殊人才 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调增激励数量的激励对象 上述预留激励 对象由公司在一年内招聘或由董事会一年内确认, 董事会将在该等新 激励对象确认后, 按相同的价格确定方法重新召开董事会确定限制性 9

股票股权授予价格, 同时将预留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预留激励对象, 授予后监事会需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公司需聘请律师对该等新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3 激励对象核实 (1)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和数量 1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380 万股 A 股股票, 所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数量本计划一次性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数量为 380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486%, 其中预留部分为 35 万股, 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股权总量的 9.210% 第六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分配 本计划拟分配给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共 380 万股, 其中 35 万股预留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姓名职务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股权数量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股权总量 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10

( 万股 ) 的比例 (%) (%) 吕清明总经理 30 7.894% 0.276% 周传升常务副总经理 20 5.263% 0.183% 耿军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20 5.263% 0.183% 张强副总经理 20 5.263% 0.183% 李勇副总经理 20 5.263% 0.183% 张永杰副总经理 20 5.263% 0.183% 聂淑青副总经理 20 5.263% 0.183% 财务负责人 梁光副总经理 20 5.263% 0.183% 田效礼核心技术人员 20 5.263% 0.183% ( 关键 ) 刘京伟核心技术人员 20 5.263% 0.183% ( 关键 ) 方遒 分公司副经理 10 2.631% 0.092% 孙养杰分公司副经理 10 2.631% 0.092% 付亨顺核心技术人员 10 2.631% 0.092% 刘国辉核心技术人员 5 1.316% 0.046% 谢为昌核心技术人员 5 1.316% 0.046% 张维东核心技术人员 5 1.316% 0.046% 王亚忠核心技术人员 5 1.316% 0.046% 11

马凡波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李莹 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刘彬 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张恩平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张鹏 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闫科 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赵玉军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张振友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张波 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张忠勇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王永安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陈凯 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杜雄飞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崔建阁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李慎强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吕清军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王亚男核心业务人员 5 1.316% 0.046% 预留部分 35 9.210% 0.321% 合计 380 100% 3.486% 注 : 任一获授对象累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总量不得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 12

第七节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禁售期和解锁期 1 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4.5 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 2 禁售期自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 1.5 年为禁售期 在禁售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予以锁定, 不得转让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 派息 股票拆细 缩股 增发 配股 发行可转债等事项时, 激励对象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股票将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和解锁 3 解锁期禁售期后的 3 年为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 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 : 第一次解锁期为禁售期满后的第一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第二次解锁期为禁售期满后的第二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总数的 30%; 第三次解锁期为禁售期满后的第三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总数的 40% 在解锁期内, 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申请解锁, 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 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 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不得解 13

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价格 齐星铁塔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股权的价格为 10.382 元 / 股, 为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0.764 元 / 股 ) 的 50% 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一 授予条件齐星铁塔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齐星铁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 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14

3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根据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在授予日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对于在授予日前在公司任职未满一个完整年度而无法按照前述方式考核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办法专项进行考核, 并须考核合格 二 授予程序 1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 分配数量 2 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表决时, 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此外, 独立董事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 本激励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满足后三十日内, 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 (1) 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 (2)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 限制性股票股权协议书, 并足额缴纳购股款项, 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15

5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股权所需资金由激励对象自筹;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后, 享有与公司普通股股东同等的权利, 承担相同的义务, 但限制性股票股权的转让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受本计划限制 第十节 限制性股票股权的解锁条件 程序及禁售期条件 一 解锁条件解锁期内, 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解锁,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齐星铁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 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16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在解锁期内,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业绩以 201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2 年至 2014 年相对于 201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 35% 和 50%; 按 10900 万股计算, 2012 年至 2014 年每股收益分别不低于 0.35 元 0.38 元和 0.42 元 在计算净利润增长率和每股收益时, 均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二者孰低作为计算依据 以上各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且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如果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 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和净资产净增加额的计算 4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分三期解锁, 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办法, 每一解锁期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二 解锁程序 1 在解锁期内, 当达到解锁条件后, 激励对象必须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 就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先向公司提交 限制性股票股权解锁申请书 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 相应限制性股票股权 17

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解锁窗口期是指董事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 2 个交易日, 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确定的解锁时段, 该时段不包含下列期间 : (1)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工作日 ; (2)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工作日 2 公司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 由公司统一向深交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的解锁事宜 3 经深交所确认后, 由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进行转让, 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 禁售期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禁售期为 1.5 年, 禁售期内以 2010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1 年和 2012 年相对于 2010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10%; 按 10900 万股计算, 平均每股收益不低于 0.32 元 如禁售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 相应限制性股票股权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十一节预留的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实施计划 1 授予时间安排 18

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的一年内招聘或由董事会确认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激励对象 董事会将在该等新激励对象确认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本激励计划的价格确定方法重新召开董事会, 确定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价格, 同时将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预留激励对象, 于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并聘请律师对该等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2 禁售期自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至非预留股份第二次解锁日为禁售期 在禁售期内, 预留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予以锁定, 不得转让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 派息 股票拆细 缩股 增发 配股 发行可转债等事项时, 激励对象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股票将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和解锁 3 解锁期禁售期后的 2 年为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 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预留激励对象可分 2 期申请解锁, 每期可申请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4 预留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条件和授予程序 (1) 授予条件预留的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条件与本激励计划中非预留的 345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条件一致 19

(2) 授予程序公司董事会将在预留激励对象确认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本激励计划的价格确定方法重新召开董事会, 确定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授予价格, 同时将预留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激励对象 预留激励对象应在此次董事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公司签署 限制性股票股权协议书, 并足额缴纳购股款项, 否则视为预留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5 预留限制性股票股权的解锁条件 程序预留的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权的解锁条件 程序与本激励计划中非预留的 345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权一致 第十二节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一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合并 分立等情形时,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按照本计划执行 二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或死亡 1 因工作需要,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仍在齐星铁塔内或在齐星铁塔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考核不合格, 而发生职务 ( 岗位 ) 变更,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应与新职务 ( 岗位 ) 对应调减 ; 被免职或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不得解锁, 并由齐星铁塔回购注销 20

3 激励对象触犯法律 违反执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不得解锁, 并由齐星铁塔回购注销 4 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而离职,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不得解锁, 并由齐星铁塔回购注销 5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6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 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 (2)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 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不得解锁, 并由齐星铁塔回购注销 7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 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 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不得解锁, 并由齐星铁塔回购注 21

销 三 公司不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不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应终止实施本计划,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由齐星铁塔回购注销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激励对象不具备参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不具备参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由齐星铁塔回购注销 1 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 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十三节回购注销的原则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股权的, 回购价格为授予 22

价格, 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若限制性股票股权在授予后, 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红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派送股票红利 P=P0 (1+n) 其中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 (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股权回购价格, P0 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价格 2 派息 P=P0-V 其中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股权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价格 3 配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后, 公司实施配股的, 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股权, 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回购价格, 按授予价格确定 ; 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 按配股价格确定 二 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23

1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回购价格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 2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股权回购价格的, 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节附则 1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计划附件构成本激励计划不可分割的部分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