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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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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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研討

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二 代理教師敘薪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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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有鑒於教師敘薪作業法令繁瑣, 為使本處所屬學校人事機構辦理教師敘薪案件時, 對相關作業 法令規定更為熟稔, 強化實務作業能力, 增進教師敘薪之效率, 以維護教師權益, 前於 95 年 5 月組成教師敘薪小組, 協助解決各校敘薪疑義案件, 並籌劃編製 臺南市政府辦理市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手冊, 以作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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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 )... 5 ( ) ( )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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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 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簡稱陞遷法 )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第 8 條第 2 項 :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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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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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 告 名 單 : 暫 定 於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在 本 校 網 頁 校 園 消 息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後 續 書 面 通 知 繳 費 七 開 班 日 期 :105 年 7 月 4 日 至 106 年 6 月 30 日 八 上 課 地 點 : 國 立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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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二 課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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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筆記型電腦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

第三組不斷電系統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請以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為準 1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彰化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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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法規及案例研討 桃園國小宋馥君 work182047@gmail.com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代理教師敘薪

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者 2.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依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 1040108450 號函釋規定,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立法意旨係考量全國偏鄉小校聘任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不易, 爰放寬第 2 款未限制其階段及科 ( 類 ), 第 3 款未限制其系 ( 所 )

代理教師再聘資格 1.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 代理教師, 服務成績優良, 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師聘任辦法第 3 條之 2) 2. 流程 ( 依據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 ) 1) 教務處依成績排序 : 評審標準請參閱教育局頒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考評項目表 2) 提交教評會通過後, 依序選填缺額 : 實缺 虛缺 1 年缺 半年缺 3) 實務上應留意當事人對名次的感受, 以及成績排序是否公開

3. 聘書註明再聘第? 次 4. 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 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 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5. 代理教師再聘應檢附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代課 代理教師前一學期聘書或服務證明, 及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等相關資料後, 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6. 例外放寬 再聘 本市偏遠地區學校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 代理教師,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之資格聘任者, 亦同

幼兒園代理教師資格 1.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幼兒園教師依規定請假 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 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 前開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 得於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核准後, 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 3. 辦理幼兒園代理教師公開甄試, 應試者皆需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資格, 若經 2 次公開甄試以後仍難以甄補, 函報教育局核准後, 始得放寬報名資格為 具教保員資格 (幼教系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課程取得學分證明書者 幼教科系畢業者 非幼教系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學分課程者)

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一. 甄選程序 聘用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應公開甄選, 如經第一次 第二次甄選, 未有具合格教師證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者, 第三次甄選自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 惟仍須具臺訓 ( 三 ) 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函令核釋之專業輔導知能 ( 桃教小字第 1040070867 號函 )

二. 臺訓 ( 三 ) 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函令核釋之專業輔導知能 國民小學階段, 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 ( 一 ) 於 101 學年度至 105 學年度, 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 ( 含輔系及雙主修 ) 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 或同時具輔導 ( 活動 ) 科 /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 二 ) 自 106 學年度起, 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國民中學階段, 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 ( 一 ) 於 101 學年度至 105 學年度, 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 ( 含輔系及雙主修 ) 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 中等學校輔導 ( 活動 ) 科 /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 二 ) 自 106 學年度起, 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 ( 活動 ) 科 /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代理教師核薪 依據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 學歷 學士 資格 具有該類科該階段別教師證 190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 1. 修畢教育學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2. 未具備代理類科別 階段別合格教師證 180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 8 成 僅具學位 170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 8 成 碩士 245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 245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 8 成 245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 8 成 博士 330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 330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 8 成 330 薪點 + 學術研究加給 8 成 曾任教職再任代理教師者 以原核定之薪點支薪 + 學術研究加給

代理教師核薪 1. 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 資格敘薪, 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 2. 大學畢業持有臺灣省教育廳或臺北 高雄市政府核發教師登記證書, 擔任代理教師者其薪額為 180 薪點 3. 代理教師取得教師證, 請於取得教師證後隨即辦理, 授權由各校自行辦理 4. 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 請於取得畢業證書後隨即辦理, 並自市府審定日 ( 收文日 ) 生效 重點提示 1.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7 條規定, 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檢定, 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 該教師證書失效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已於 92 年廢止, 若教師於 84 年取得教師登記證書, 不生失效問題, 該證書持續有效

代理教師 - 甄選作業規定 1. 教評會授權成立甄選聘任委員會 : 1) 行政組 : 簡章擬訂 上網等工作 2) 試務組 : 試教 口試等試務工作 2. 國民小學 普通班 國民小學暨幼兒園 特教班 自 103 年 7 月 15 日起公告自辦代理 ( 課 ) 教師甄選簡章, 得於辦理完竣後免報本局備查甄選簡章等相關資料 3. 該次甄選中, 同時具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至第 3 款所定資格應考時, 其錄取方式以該次所有參加應試人員之分數高低擇優錄取 4. 備取名單, 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5. 3 個月以上之計算 1) 當次以各類不同差假併同辦理請假所遺之課務, 累積為 3 個月以上, 得辦理公開甄選聘任代理教師 2) 除產前假及提前請娩假部分 (21 日 ) 可於產前申請者外, 剩餘 21 日之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 仍係以小孩出生時始得申請, 不宜於產前一併提出娩假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3) 上學期中出缺時, 若出缺期間至該學期結束日止, 未達三個月者, 得專案函報教育局同意後, 甄選聘任長期代理教師, 至該學年度 7 月 2 日

代理教師敘薪作業 1. 採櫃檯化作業方式審核 : 教師敘薪資訊網 (http://163.30.92.176/sch_33/default.asp) 產製 敘薪通知書 及 敘薪請示單, 檢齊相關學經歷證件送審 ( 帳號 : 機關代碼, 密碼 :7320) 2. 未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 以敘薪請示單報教育局 : 1) 取得國內外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之代理教師 2) 未經本市敘薪有案具國外學歷之代理教師

4. 授權學校發布敘薪通知書 : 1) 具所任教階段 類科之合格教師證者, 毋須於櫃檯化審查, 僅需以敘薪通知書副知教育局 2) 未具所任教階段 類科之合格教師證, 但經本市敘薪有案者 ( 含國外學歷 ), 毋須於櫃檯化審查, 僅需以敘薪通知書副知教育局 ( 需檢附最近一次之敘薪通知書 ) 3) 具備其他階段 類科之教師證, 或僅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抑或僅具大學畢業資格, 且未經本縣敘薪有案者, 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櫃檯化審查 4) 聘期中取得教師證申請改敘者 未來規劃方向 : 取得國內外較高學歷改敘

5. 聘書及敘薪通知書用語注意事項 : 1) 聘書註明佔實缺或代理某師兵缺 育嬰 侍親 進修等留職停薪缺 ( 非佔實缺者, 聘書須加註如 : 若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 應無條件解聘 ; 或若借調人員提前歸建, 應無條件解聘 ) 2) 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應報府同意其聘期至 7 月 31 日外, 其餘聘期一律至 7 月 2 日 3) 職稱及其他事項之用語 : 與聘書用語相同 6. 未來規劃方向 :WebHR 人事資訊系統產製 敘薪通知書 及 敘薪請示單, 檢齊相關學經歷證件送審

7. 103 學年度起, 倘因下列特殊情況, 由代理教師擔任導師, 無須函報教育局核准 : 1) 正式教師已全部兼任行政職務或擔任導師職務 2) 正式教師未全部兼任行政職務或擔任導師職務, 但安排正式教師專長授課 3) 正式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等原因學期中出缺 4) 本縣代理教師擔任導師自行檢核表 ( 範例 ) 5) 其他特殊情況則須函報教育局核准

本市 105 學年度增置餘額代理教師推展教育特色實施計畫 1. 合理員額事項聘任之代理教師, 請於聘書中加註 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合理教師員額缺者, 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度停止經費補助, 則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增置員額之教師應無條件解聘 2. 原 2688 方案增置之代理教師, 請於聘書中加註 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合理教師員額 ( 授課需求 ) 缺者, 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度停止經費補助, 則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增置員額之教師應無條件解聘

國外學歷查證 : 1. 教育部已建立參考名冊 : 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及歷年成績證明書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國外學歷及歷年成績證明書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中譯本 2. 非參考名冊 : 依 桃園縣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國外學歷採認要點 查證後, 附駐外單位查證後中譯及原文學歷證書 3. 國外學歷曾經市府查證 ( 驗 ) 有案 : 僅需檢附查證 ( 驗 ) 有案之核薪通知書即可 4. 修業年限 :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 持學士學位者至少須滿 32 個月 ; 持碩士學位者至少須滿 8 個月 ; 持博士學位者至少須滿 16 個月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境管局出入境證明

案例 : 陳師大學畢業, 具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登字健康教育科教師證, 參加國中代理健教科教師甄選錄取, 請問如何核敘? 重點提示 : 係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登字健康教育科教師證 陳師具該任教科目 ( 健教科 ) 之合格登記制教師證應以本薪 180 薪點起支, 其學術研究費應十足給予

案例 : 楊師大學畢業, 修畢體育科職前教育課程並具有修畢證明書, 想參加國中體育科代理教師甄選, 請問第幾次才可報名? 如何核敘? 重點提示 : 楊師僅具國中體育科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 未具有合格教師證 楊師第 2 次甄選才可報名因具有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 以 180 薪點起支, 其學術研究費八成支給

案例 : 王師大學畢業取得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想參加特教班代理教師甄選, 請問第幾次才可甄選, 應如何核敘? 重點提示 : 王師未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及師資職前證明書, 但具有國小合格教師證, 亦即具有該階段之師資職前證明書 王師第 2 次甄選即可報名具有其他階段之合格教師證, 以 180 薪點起支, 其學術研究費八成支給

案例 : 某國小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舉辦 2 次, 皆無人應考, 函請教育局同意放寬以 具教保員資格 可應試, 張師僅具某五專幼兒教育學系應考, 請問如何核敘? 重點提示 1.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1 條規定, 教保員資格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1)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系 所 學位學程 科畢業 2)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系 所 學位學程 科畢業, 並修畢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2. 依幼照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 代理教師之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 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 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其學術研究費, 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 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103856 號 ) 張師僅具五專學歷, 應以 150 薪點起支

正式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資格 登記制 ( 舊制, 登字第 ) 依據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辦理 程序 參加甄試錄取或公費分發至學校擔任教師 服務學校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臺北市 高雄市教育局 核發教師登記證 自 94 年 11 月 16 日以後不再辦理教師登記

檢定制 ( 新制, 小字第或小檢字第 ) 先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始得參加甄試錄取分發 舊檢定制 1. 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辦理 2. 程序 初檢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複檢 實習 1 年 代理教師年資 2 年折抵實習 1 年 (84.11.16) 代理教師年資 1 年折抵實習 1 年 (87.6.18) 教育部核發教師證

新檢定制 1. 依據 師資培育法 辦理 2. 程序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取得師資職前證明書 ) 參加檢定考及格 教育部核發教師證 3. 加科由師資培育機構認定, 教育部發證

正式教師敘薪之法規依據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62 年 9 月 13 日訂定發布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7 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均分別明定教師之待遇, 應以法律定之 ; 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 依本解釋意旨, 制定上開教師待遇相關法律, 以完成上開教師待遇之法制化, 屆期未完成制定者, 系爭辦法關於上開教師部分之規定, 失其效力 教師待遇條例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

正式教師 - 薪級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薪 級薪 點起 敘 基 準 十九級 33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二十四級 245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二十九級 19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學士學位者 三十二級 160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於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三十三級 150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於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 或國民中學 ( 初中 ) 畢業後於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三十六級 12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

正式教師 - 薪級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學歷起敘 師專 ( 持臺灣省教師證者 - 登記方式取得 ) 大學 師院 學院 ( 持臺灣省教師證者 - 登記方式取得 ) 大學 師院 學院 ( 持教育部教師證者 - 檢定方式取得 )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 本薪 160 元 450 625 本薪 180 元 450 625 本薪 190 元 450 625 研究所 40 學分班結業 500 625 碩士 ( 持臺灣省教師證或教育部教師證者 - 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 ) 博士 ( 持臺灣省教師證或教育部教師證者 - 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 ) 本薪 245 元 525 650 本薪 330 元 550 680 現職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依規採計曾任教師服務年資或職前年資, 以敘至 本職最高薪 為止 教師依規定採計之職前年資, 以敘至 本職最高年功薪 為止

敘薪名詞解釋 起敘 : 教師到職後, 以學歷起敘, 其起敘基準,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附表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規定辦理 提敘 : 教師起敘薪級後, 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計之年資, 由起敘薪級上增加薪級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 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改敘 : 教師於薪級核定之後, 因對核敘之薪級發生疑義 取得新資格 ( 或取得較高學歷 ) 等, 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經權責機關 ( 或學校 ) 重新審核後另行核定其薪級者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8 9 條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採計基礎概念 一. 合於採計之職前年資 : 當年之職前年資, 須依當年之法令辦理 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意旨, 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 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於後釋示發布前,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 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採計基礎概念 二. 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及職務等級相當年資 1.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4 項 2. 服務成績優良 : 乙等 年終考核考列 4 條 2 款以上或契用教保員年終考核 80 分以上 3. 職務等級相當 : 低於現敘薪級者, 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採計基礎概念 三.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四. 不用依據職前服務年資之時間先後順序採計 : 受職務等級相當限制之年資先採 五.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其中 每滿 1 年 宜以 月 為計算標準, 非以日計算 ( 教育部 91.12.04 台人二字第 91179308 號書函 ) 六. 請留意前 後 2 段不同機關服務證明書的到 離職日期是否銜接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代理教師年資 採計基本原則 1.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學校自行遴用, 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2. 具代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3. 連續一學年或 每次 在 3 個月以上, 經累計滿一年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代理教師年資 年資計算方式 :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其中 每滿 1 年 以 月 為計算標準, 不以日為計算標準 ( 教育部 91.12.04 台人二字第 91179308 號書函 ) 1. 連續一學年 如 : 代理期間自 1040827 至 1040702, 年資以一年計算 2. 每次在 3 個月以上累計方式 : 如 : 某師代理年資計有 1020215 至 1020703 及 1020829 至 1030120, 因 1 個月中有佔 1 天即算 1 個月, 故兩段代理年資各為 6 個月, 合計為 1 年, 可提 1 級支薪

3. 特殊規定 1) 從寬同意 97 學年度第一學期臺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甄聘之代理教師 97 年 9 月 1 日起至翌年七月份連續在職者, 得視為一學年 ; 另 97 年 9 月 1 日起至翌年一月份在職者, 得視為一學期 ( 教育部 98.11.11 台人 ( 一 ) 字第 0980179265 號函 ) 2) 98 學年度代理教師年資, 其代理期間認定 :99 年 2 月 11 12 及 19 等三日因寒假及春節調整放假, 於 99 年 7 月 1 日至 3 日補行上班上課, 雖係全國中小學一致政策, 惟該段期間係屬補行上班的性質, 非屬延長聘期且並未支薪, 應以實際聘任且支薪期間始得採計為代理期間年資 ( 教育部 98.11.11 台人 ( 一 ) 字第 0980179265 號函 )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代理教師年資 代理教師之類別 1. 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 公 私立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 不同學校及教育階段別之代理教師年資得併計提敘 2. 教育部 2688 專案增置代理教師得採計提敘 依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進用之代理教師可採計提敘, 若進用為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則不予採計 3. 國中技藝教育專班增聘之代理教師 其進用如係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規定辦理甄選及聘任, 其代理教師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 教育部台人 ( 一 ) 字第 0990079650 號函 )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代理教師年資 例外規定 1. 不受職務等級相當的限制因代理教師年資採計係採分段累計, 且無年度考核之辦理, 尚難以職務等級相當予以規範 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可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 依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9 日台人 ( 一 ) 字第 1000118692 號函 ) 2. 代理教師經再聘之年資, 得否採計提敘 : 公立中小學職前曾任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 次學年度未經公開甄選, 惟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續聘之年資, 若符合代理教師規定之採計要件, 即得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臺人 ( 一 ) 字第 1010222591 號函 )

3. 教師職前進修期間代理年資得採計提敘 教師按碩士學歷起敘, 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因符合採敘規定,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按年採計提敘 ; 又以其並非辦理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爰無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擇一採認之適用 (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1384 號裁判 )

案例 :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其進修期間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是否應予扣除疑義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2 條附表說明第五點規定,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據上,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其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自不得予以採計 ( 教育部台人 ( 一 ) 字第 0940127927 號函 )

各階段代理教師年資可否採計一覽表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私立幼兒園代理教師高國中小代理教師 公立幼兒園教師 國小教師 國中教師 高中教師 86 年 6 月 4 日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發布施行後, 需符合該辦法規定聘任資格, 始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代理教師年資 不予採計之年資 1. 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 已折抵教育實習年資, 為免 一資兩用, 其折抵年資不宜再為採計提敘 2. 按日計薪之短期代課教師及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自 86 年發布之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區分, 按日計薪之短期代課教師及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代理教師年資 案例 : 陳師 101 年大學畢業,101 年 5 月 20 日取得教育部中等學校英文科教師證, 自 104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錄取, 於 104 年 8 月 1 日起聘, 該員, 其職前曾任 A 國中增置專長代理教師 1020827-1030702 及 B 國中代理教師年資 1030827-1040131 1040211-1040702 代理教師年資, 請問如何提敘薪級? 1. 曾任增置專長教師年資 (1020827-1030702) 採計 1 年 2. 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1030827-1040131)(1040211-1040702), 分別採計 6 個月, 可併計為 1 年 陳師大學畢業應自 29 薪級 190 薪點起敘, 提敘 2 級, 支 27 級 210 薪點

案例 : 王師 93 年 6 月自碩士班畢業,94 年 6 月取得國中合格教師證, 於 102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錄取, 於 102 年 8 月 1 日起聘, 王員職前曾任臺中市私立某國中代理教師年資為 1000201 至 1000702 及曾任臺北市立某國中代理教師年資為 970901 至 980731 10108030 至 1020118, 請問如何提敘薪級? 重點提示 : 1. 曾任私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1000201-1000702) 採計為 6 個月, 於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 (1010830-1020118) 計為 6 個月, 併計為 1 年, 可採計年資 1 年 ; 提敘 1 級 2. 臺北市立某國中代理教師年資為 970901 至 980731, 依教育部台人 ( 一 ) 字第 0980179265 號函視為 1 學年, 採計年資 1 年, 提敘 1 級 王師以碩士學歷自 24 級 245 薪點起敘, 提敘 2 級, 支 22 級 275 薪點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私校專任及技術教師年資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 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 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 並依第 1 項 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 ; 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 並依第 10 條規定辦理改敘 初任教師, 係指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其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

採計基本原則 1. 須具備合格教師資格 : 1) 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或試用教師之年資, 其採敘認定得分別以具有教師登記證書或試用教師登記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 每滿 1 年採計提敘 1 級 2)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經初檢 教育實習 複檢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受聘擔任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 則以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 證書所載日期 ) 後之起薪日予以認定 3) 未具合格教師證資格而擔任私校專任教師或技術教師的年資均不予採計提敘 4) 曾任私校不合格教師年資不得比照曾任私校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採計提敘薪級

2. 採計基準 : 1) 每滿 1 學年度 採計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提敘 1 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為止 2) 同 1 學年任 2 所以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或技術教師 ) 年資, 如其到職日未曾中斷, 且服務成績優良, 得併計提敘薪級 3) 該項年資不得與其他性質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案例 - 未具合格教師證資格 曾師 101 年 7 月自大學畢業,102 年 5 月取得教育部中等學校教師證, 於 105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錄取, 林師職前曾任私立 A 高中專任教師年資 1010801 至 10207311 某私立 B 高中專任教師年資為 1020801 至 1030131 某私立 C 高中專任年資為 1030201 至 1030731 某公立高中代理教師年資為 1030827 至 1040702 ( 上述年資皆服務成績優良 ), 請問如何提敘薪級? 重點提示 : 1. 未具合格教師證資格而擔任私校專任教師或技術教師的年資均不予採計提敘 2. 同 1 學年任 2 所以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 或技術教師 ) 年資, 如其到職日未曾中斷, 且服務成績優良, 得併計提敘薪級 1. A 年資 101/8/1 至 102/7/31, 因未具合格教師證不予採計 2. B 年資 102/8/1 至 103/1/31 與 C 年資 103/2/1 至 103/7/31, 因到職日未曾中斷, 得併計 1 年 3. 代理教師年資為 103/8/27 至 104/7/2, 採計 1 年曾師大學畢業自 190 薪點起敘, 採計 2 年, 提敘 2 級, 支本薪 210 薪點

案例 - 取得碩士 邱師 101 年 7 月大學畢業,102 年 5 月取得教育部中等學校教師證, 職前曾任私立國中專任教師年資 1020801 至 1050731, 並於 103 學年度起進修碩士並於 10506 畢業, 於 105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錄取公立國中, 請問如何提敘薪級? 重點提示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 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起敘薪級 ; 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 並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辦理改敘 邱師得按私校初任教師之大學學歷, 應自 190 薪點起敘, 採計其職前私校專任教師年資 102/8/1 至 105/7/31(3 年 ), 再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220 薪點 ) 碩士學歷提敘三級, 改敘為 260 薪點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公務人員年資 採計原則 1. 按學歷起敘再採計曾任公務人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低於依學歷起敘之薪額者, 不予提敘薪級 ) 2. 服務年資以考績年度為標準, 不同考績年度無法併計提敘 3. 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 ( 惟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 4. 換算後, 如低於原銓敘有案薪級,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以銓敘有案之俸級換敘支薪 5. 依規定不予採計年資為 : 1) 考試及格分發實務訓練期間之年資 2)2. 試用期間, 不滿 1 年 3)3. 合格實授後至 12 月 31 日及轉任當年年資, 各段未任職滿 1 年 ( 以考績年度為標準 ), 無法併計提敘 ( 教育部台 (80) 人字第 22515 號函 102 年 09 月 13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20129698 號函 )

案例 : 研究所碩士畢業具教師證書, 並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錄取, 派代薦任 6 等本俸 1 級 385 俸點, 服務多年後, 參加教師甄試錄取, 甄試當年為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 3 級 490 俸點, 請問如何提敘薪級? 本薪 245 薪點起敘, 採計職前與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公務人員年資, 依規定提敘? 級 如採計職前服務年資後之薪級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薪級, 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 薦任第 6 職等年功俸 3 級 490 俸點, 相當教師 370 薪點 )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約聘僱人員年資 約僱人員 ( 含約僱專任運動教練 ) 年資 : 1. 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 2. 採計與 現職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3.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4. 在本薪 230 元範圍內提敘

約聘人員 ( 含約聘專任運動教練 ) 年資 : 1.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進用 2. 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 3. 採計與 現職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4.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5. 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職前曾任約僱或約聘人員年資之計算方式 : 1. 88 年 7 月前, 係以前一年 7 月至當年 6 月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2. 89 年 1 月以後, 則以 1 月至 12 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3. 88 年 7 月 1 日至 89 年 12 月 31 日, 因預算一次編列 1 年 6 個月, 故該段期間內連續任職滿 1 年得採計提敘 1 級, 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4. 每滿一年 係指連續任職達一年, 不同之前後二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5. 於同一年度擔任約僱人員及聘用人員之年資, 因依據法源不同, 無法併計年資採計提敘薪級 6. 另以僱用年資二年作為取得聘用人員資格者, 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則, 該項僱用年資不得重複採計提敘薪級

各類專案計畫之聘用人員年資 : 1. 由各機關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2. 年資如符合全時專任 職務性質與擬任教科目性質相近 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得依規定辦理提敘 職前曾擔任國立大學研究助理, 其人事費係由國科會專題計畫項下支付之年資尚不得採計提敘 推展社區全民運動業務聘僱之體育專業人員, 與學校聘僱專業運動教練不同, 其年資無法採計提敘

案例 : 劉師碩士畢業經 105 年新進教師試錄取, 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 (103.1.1-104.12.31) 且服務成績優良, 其採計提敘為何? 重點提示依據教育部台 (86) 人 ( 一 ) 字第 86137187 號書函規定略以, 教師曾任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 具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得於本薪 230 元範圍內, 每滿 1 年提敘一級 案內劉師曾任約僱人員年資因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予採計, 爰劉師依其學歷以碩士起支, 其薪額為 19 級 245 薪點

案例 : 吳師自 100 年碩士畢業, 先後擔任約僱人員 (1000811-1021231) 約聘人員 (1030101-1050731), 取得教師證書, 甄試錄取正式教師, 請問如何提敘薪級? 重點提示 : 1. 約僱人員在 230 薪點範圍內提敘 2. 約聘人員年資以 1 月至 12 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3. 約聘僱人員年資不得併計 1. 吳師碩士畢業, 其約僱人員年資不予採計 2. 約聘人員年資 (1030101-1041231), 採計 2 年 吳師以碩士學歷自 24 級 245 薪點起支, 採計其約聘人員年資 2 年, 提敘 22 級 275 薪點

正式教師職前年資態樣 - 提敘預備軍官年資 ( 義務役 ) 曾服預備軍官役 1 年 10 個月之年資, 於授與少尉軍階後任官年資 (1 年至 1 年另兩週 ), 於本薪 230 元範圍內,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 教育部台 (85) 人 ( 一 ) 字第 85080324 號書函 ) 具碩士學位之教師自 245 元起敘, 已超出限制範圍, 依規定不予採計預官年資 不得併計大專集訓時間 士官 士兵因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予採計 研發替代役年資 : 得採計服役期間第 3 階段之年資 ; 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 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 辦理年資採計事宜 ( 教育部台人 ( 一 ) 字第 1010002075 號函 )

案例 : 王師 102 年 6 月自碩士班畢業,100 年 5 月取得教育部國小教師證, 於 105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錄取, 於 105 年 8 月 1 日起聘, 王師職前曾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少尉年資一年十個月, 請問如何提敘薪級? 重點提示 : 1.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役 1 年 10 個月年資, 得在本薪 230 元以下範圍內, 採計提敘一級支薪 2. 預備軍官年資之採計仍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 具碩士學位之教師自 245 元起敘, 無法再採計預備軍官年資 王師以碩士學歷自 24 級 245 薪點起敘, 其預備軍官年資因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常備軍官年資 ( 志願役 ) 1. 依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及其說明規定辦理比敘後再予採計提敘 2. 教師職前曾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應分別按其軍職等級認定, 如與所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者, 得每滿一年採計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 並受軍職最高薪限制 ( 台人 ( 一 ) 字第 0980037345 號書函 ) 3. 教師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者亦得採計與考試及格資格所敘薪級相當之軍職年資按年提敘,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及軍職最高薪之限制

4. 檢附全部任官令及退伍令和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才可採計軍職年資軍職年資比敘 5.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已納入修正後之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條例 第 3 條適用對象 ( 教育部 94.12.14 台人 ( 一 ) 字第 0940151536C 號令 ) 6. 少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160-310 元, 中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190-410 元, 上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245-430 元 7. 不同之前後兩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予以採計提敘薪級

案例 : 劉師大學畢業, 具國小教師證, 於 105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錄取, 劉師職前曾任軍職年資為少尉任官年資 890101 至 911231 中尉任官年資 920101 至 961231 及上尉任官年資 970101 至 1010201, 請問如何核敘? 重點提示 1. 依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少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160-310 元, 故其軍階年資 (89 年 ) 應為 160 元 (90 年 )170 元 (91 年 )180 元, 經換算後與教師依學歷自 190 元起敘 職務等級不相當, 爰不予採計提敘 2. 中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190-410 元, 職務等級相當, 得採計 92 年 -96 年, 共 5 年 3. 上尉年資比敘範圍為 245-430 元, 職務等級相當, 得採計 97 年 -100 年, 共 3 年 劉師依其學歷大學畢業 190 薪點起敘, 提敘 8 級, 支 21 級 290 薪點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曾任專任講師或助教年資 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03.19 修正公布後, 助教屬性已有差異, 條例修正前所進用之助教, 仍具教師身分, 應適用教師之現有規定 ( 以助教證書認定 ) 二. 條例修正後進用之助教, 已不具教師身分, 有關其薪級之核敘, 應比照相關聘任人員規定辦理 另有關聘任人員年資之採計規定, 得按年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正式教師敘薪 - 提敘曾任契約進用教保人員年資 一. 依據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 1020136399 號函規定如下 : 1. 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2.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3.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4. 按當時所具學歷, 將歷年任職年資逐學年度換算 ( 比照公立學校第一年按學歷起敘後逐學年度晉級 ) 5. 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學年採計提敘薪級 1 級 代理教保員年資, 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二. 契約進用人員所稱服務成績優良, 以 足學年度且其年終考核成績考列甲等者 為宜, 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 ( 未滿 80 分 ) 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之年資, 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三. 國小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採計, 請附契約 考核通知書 服務或離職證明書 畢業證書及教師證書

案例 : 陳師 102 年大學畢業並具有幼稚園合格教師證,105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錄取, 職前在某附設幼兒園擔任契約進用教保員職務年資為 103/8/1 至 105/7/31, 且其年終考核成績分別為 79 85 分, 請問如何核敘? 重點提示 1. 契用教保員年終考核成績未滿 80 分者, 因非服務成績優良, 該段年資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2. 陳師職前曾任教保員年終考核為 85 分, 該年資符合服務成績優良, 予以採計提敘 陳師依其學歷大學畢業 29 級 190 薪點起敘, 提敘 1 級, 支 28 級 200 薪點

案例 : 黃師 98 年大學畢業並具有國中合格教師證 幼稚園合格教師證,105 學年度經公開甄選錄取國中教師, 職前曾任某國中代理教師年資 99/8/27 至 100/7/2 且服務成績優良, 在某附設幼兒園擔任契約進用教保員職務年資為 104/8/1 至 105/7/31, 且其年終考核成績分別為 85 分, 請問如何核敘? 重點提示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30013218 號函釋規定,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 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並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學年採計提敘薪級 1 級 黃師可分別 1. 採計國中代理教師 99/8/27 至 100/7/2, 採計 1 年 2. 附設幼兒園契用教保員年資 104/8/1 至 105/7/31, 採計 1 年黃師以其學歷大學畢業 29 級 190 薪點起敘, 提敘 2 級, 支 27 級 210 薪點

幼兒園教師提敘 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依據教育部 87 年 12 月 1 日台 (87) 人 ( 一 ) 字第 87136765 號函規定, 採計原則如下 : 1. 須具有合格幼教教師證書 2. 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年資成績優良之幼教教師年資 3. 得每滿 1 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4. 私立幼稚園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有案 5. 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 如任教當時之幼稚園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敘薪制度者, 應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之規定, 將其私立幼稚園年資逐年轉換為公立學校之薪級 6. 曾任二所以上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應分別就各該幼稚園服務年資認定 換算 採計, 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7. 私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採計

案例 : 楊師大學畢業,98 年 5 月取得合格幼稚園教師證, 職前曾任某私立 A 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 97/8/1 至 100/1/31, 私立 B 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 101/2/1 至 102/7/3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 102/8/1 至 105/7/31, 上述私立幼兒園皆經教育局核准設立有案, 且服務年資優良, 請問如何核敘? 重點提示 曾任二所以上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應分別就各該幼稚園服務年資認定 換算 採計, 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1. 某 A 幼兒園年資僅採 98/8/1 至 99/7/31, 採計 1 年 (97 學年度之年資未取得合格教師證 ) 2. 某 B 幼兒園年資僅採 101/8/1 至 102/7/31, 採計 1 年 3.A 及 B 幼兒園畸零年資無法併計提敘 4. 公幼教保員年資 102/8/1 至 105/7/31, 採計 2 年楊師以其學歷大學畢業 29 級 190 薪點起敘, 提敘 4 級, 支 25 級 230 薪點

幼兒園教師提敘 私校專任教師年資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17 日臺人 ( 一 ) 字第 1010234461 號函規定 一. 以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予以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0 條規定 : 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 幼兒園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 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爰本案公立小學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小學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採計提敘, 得比照本部前開 88 年 8 月 6 日書函規定, 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予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幼兒園教師提敘 公私立幼稚園保育員 一. 教育部 79 年 5 月 15 日台 (79) 人字第 22064 號函規定, 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之採計原則 : 1. 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2. 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 二. 教育部 79 年 07 月 27 日台 (79) 人字第 36184 號函規定, 私立托兒所保育員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 如符合下列規定者, 其服務年資得比照上述規定採敘 : 1. 任職之私立托兒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有案 2.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3. 任職私立托兒所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托兒所教保人員, 依 托兒所設置辦法 之規定, 係指教師及保育員, 其因屬法定職稱, 且係編制內專任人員或比照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方法 僱用之約僱人員 惟公立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班助理教師 褓姆 助理員並無設置及進用之法令依據, 故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尚無得予比照提敘之規定 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 可採計 國小 國中 高中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 : 不予採計

幼兒園教師提敘 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一. 年資未中斷者 ( 依據教育部 93.6.3 台人一字第 0930070897 號令 ) 自即日起, 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得按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 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二. 年資中斷者 以職前年資方式採計, 或銜接支薪, 或採最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

取得較高學歷

取得較高學歷之相關規定 1. 進修學位無須要求與任教科目或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相符 2.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學歷改敘 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21 日臺教人 ( 三 )1020076823 號函釋規定,98 年 6 月 6 日以後 ( 含 ) 奉准進修者,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 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 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4. 申請改敘經審定後復於同日申請留職停薪 ; 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辦理復職並申請學歷改敘, 嗣於同日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基於考量學生受教權及校務運作狀況, 慎酌宜否同意教師於短期內數次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 5. 國外學歷應先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認定後始辦理改敘 6. 未依規定程序, 自行前往進修取得較高學歷, 得依規定改敘薪級 至教師如違反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之規定, 自行前往進修,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 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7. 取得畢業證書後, 再行辦理改敘, 取得學位證明書不得辦理改敘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1.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 須在公立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 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 不在此限 2. 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 考取後由各校自行核定, 免再報本局核備 ; 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 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期進修 ) 及留職停薪進修者, 錄取後應即檢具相關文件報本局備查 3. 教師於學期中有休學情形, 應主動以書面向學校報備 4. 教師進修期間, 得提出申請並由學校視實際需要, 報經本局核備變更進修方式, 並以學期為單位 5. 新進教師, 如仍於進修中, 應於報到後檢附原主管機關或學校同意進修文件, 主動向學校申請繼續進修

法規依據 - 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 1.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 同意其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取得較高學歷者,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依下列規定改敘, 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1)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三級 ;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五級 ;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二級 2) 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 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 按較高學歷改敘 2.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104.12.27 施行 )

舊制取得較高學歷 一. 重新核敘, 並非按薪級差額加級, 以敘薪請示單報教育局 二. 現職教師 : 按新學歷起敘 ( 碩士自 245 薪點 博士自 330 薪點起敘 ), 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 碩士 525 薪點 博士 550 薪點 ), 非本職最高年功薪 三. 扣除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 成績考核考列 4 條 2 款以上之年資 )

何謂進修期間 1. 係指學位的入學時間至取得學位為止 ( 不包含進修前已修習學分班之修業期間 ) 2. 利用寒暑假或公餘時間進修 3. 寫作論文時間 辦理註冊在家準備論文, 視同進修 : 如為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不給公假, 並維持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方式 ( 仍視同進修 )( 不須變更為公餘進修 ) 4. 取得博士學歷者, 原碩士進修期間不扣除, 進修期間認定係指新取得並據以改敘博士學歷之進修期間 學分抵免或重新考取同一學校或同一系所之進修期間並非進修期間

暑期進修期間認定 1. 赴國外進修 因國外學制與我國不同, 其入學時間之起算, 不得援引 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 仍應扣除進修期間之年資 如 100 年 7 月至國外進修, 則 99 學年度即為進修期間, 應予扣除採計 2. 國內進修 入學時間之起算以教育部核定學年度為依據, 例如 100 年 7 月 (99 學年度內 ) 開課, 惟教育部核定其為 100 學年度之班次, 則 99 學年度不扣除

何謂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1. 舊制分發實習年資, 成績優良提敘薪級有案者, 得採計提敘 2. 年終成績考核考列 4 條 2 款以上之年資 3. 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視為服務年資 4. 休學期間 5. 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 無法就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算 ( 例如不同學年度之另考年資 )

何謂休學期間 1. 休學期間 : 因無進修事實, 毋須記入進修期間, 而認定為服務年資 2. 休學年資 : 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 無法就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算 ( 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查核 )( 教育部 88 年 02 月 23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88015296 號書函 ) 3. 以部分辦公時間辦理公假進修, 若進修期間辦理休學, 應立即上班並辦理銷假, 倘有違上述規定, 該段年資將不予提敘, 並追究未銷假上班之責任

改敘後原支薪級 改敘後之薪級較原支薪級低, 仍支原薪級 ( 例如本薪 450 薪點 年功薪 175 薪點, 合計 625 薪點 ): 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00 薪點, 合計 625 薪點 對當事人權益影響 1. 未改敘前 : 考核 4 條 1 款, 發給 2 個月獎金 ( 本薪 450 薪點 年功薪 175 薪點, 合計 625 薪點 ) 2. 改敘後 : 考核 4 條 1 款, 晉年功薪 1 級至 650 薪點 ( 本薪 525 薪點 年功薪 125 薪點, 合計 650 薪點 ), 並發給 1 個月獎金

案例 : 張師自 90 學年度甄選至某國小服務迄今,104 學年度至某大學進修碩士, 並於 105 年 6 月取得碩士證書, 其 90-103 學年度成績考核皆考列四條一款以上, 而 103 學年度年終考核 410 薪點, 請問如何提敘? 重點提示 張師 104 學年度進修 新制 or 舊制 1. 新制算法 : 依原敘薪級 (410 薪點 ) 提敘 3 級, 為 475 薪點 2. 舊制算法 1) 採計其公立學校服務年資 (90-103 學年度 ) 計 14 年, 提敘 14 級, 525 薪點 2) 其進修期間 104 學年度至 105 年 6 月, 依規定不予採計 案內張師應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專任運動教練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 以等級別區分 以專業能力區分 初級運動教練中級運動教練高級運動教練國家級運動教練 一般運動教練 身心障礙運動教練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1.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 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 ; 獲聘時, 其敘薪, 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2. 應聘時, 其通過教練資格審定所憑之帶隊或個人成就, 有可能係任教於他校或他縣市, 不宜要求聘任學校 概括承受, 依其所持證書等級敘薪, 否則將增加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之經費負擔, 或反而影響較高級別教練之任職機會 3.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依規定應聘較低級別之教練, 於聘任後其服務績效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定較高級別之規定 ( 聘任後最近三年之服務成績 ), 經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一. 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略以 : 專任運動教練獲聘時, 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資格 薪級 起敘 ( 本薪 ) 最高本薪最高年功薪 初級運動教練 170 元 450 元 625 元 中級運動教練 200 元 450 元 650 元 高級運動教練 245 元 450 元 680 元 國家級運動教練 310 元 680 元 770 元 二. 職前年資採計提敘, 準用教師之規定

敘薪實務操作 -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教師敘薪作業 ( 一 ): 一. 敘薪請示單作業 ---( 未授權辦理, 敘薪請示單併同相關證件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 ) 1. 具 1 年以上職前年資之初任合格教師 2.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者 3. 未經本市敘薪有案具國外學歷之初任合格教師 4.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運動教練 5. 代理教師因取得較高學歷或教師證申請改敘者 6. 未經本市敘薪有案具國外學歷之代理教師

1. 各校新進教師及市外介聘教師, 除紙本報送外, 須使用 WebHR 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報送敘薪案件 2. 代理教師敘薪案件, 可至 webhr 或本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http://163.30.92.176/sch_33/default.asp 輸入資料報送 ( 帳號 : 機關代碼, 密碼 :7320)

二. 敘薪通知書 ---( 授權辦理, 敘薪通知書副本併同相關證件副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1. 公費分發生 2. 無職前年資及職前年資未滿 1 年之初任合格教師 3. 參加聯合介聘或自辦甄選之外縣市調入教師 4. 不同教育階段別及不同隸屬權責學校之轉調教師 5. 代理教師 ( 國外學歷者除外 ) ( 聘期 1 次達三個月以上者 ) 6. 曾經本市敘薪有案具國外學歷之代理教師

新增請示單案件一. 新增請示單人員明細資料 1. 顯示學歷及教師資格 ( 請維護表五 ˇ 最高學歷及表 7 教師資格資料之 ˇ 主要科目或生效日期最近的一筆資料 ) 2. 增加年資輸入 ( 新增功能 ) 3. 依據學歷 教師資格 年資, 自動計算擬支薪額 ( 新增功能 ) 4. 提供辦理敘薪作業時, 調閱個人現職 學歷 教師資格 經歷 考績 教師敘薪等個人資料 ( 新增功能 ) 二. 附件上傳三. 列印請示單 ( 稿 ), 請長官批示 轉請示單四. 報送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敘薪請示單 (1-1)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2 點選新增 選擇 請示單 ( 稿 ) 填入文稿說明 ( 必填 ), 與其他欄位資訊 點選確認 * 欄位顏色區分 藍色 : 必填欄位 白色 : 非必填欄位 灰色 : 顯示欄位, 不用輸入 紅色 : 錯誤欄位 2016/7/27 99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2 訊息 : 資料新增成功 自動產生文稿編號 點選明細 點選新增 2016/7/27 100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2 1 輸入身份證號, 自動帶出此人員的學歷資料 進修資料 教師資格資料 可先檢視此人員之資料是否正確 ( 取得較高學歷時, 請先於表五維護最高學歷 ) 新增調閱個人資料 ( 調閱個人現職 學歷 教師資格 經歷 考績 教師敘薪等個人資料 ) 2016/7/27 101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本範例為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 國小教師 ) 2. 改敘日期為 105 年 7 月 31 日前 1 1-1 3 2-1 2-2 2 輸入敘薪生效日及薪額組別 ( 請依個案輸入 ) 年資資料 : 可依不同需求輸入 本範例 : 自表十九經歷轉入 年資種類 07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選取 ( 或全選 ) 執行 輸入採計年資, 依實際情況增減 2016/7/27 102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相同年資如有畸零年資, 請辦理合計年資作業, 否則年資計算會產生誤差 1 加 減 新增年資 : 下拉選單 : 01-11 項為加項 30-33 項為減項 請依個案自行輸入合適之選項 相同年資如有畸零年資, 請點選合計年資 : 合計年資與取消合併作業, 均請點選合計年資之選項 減項以紅色提示 2016/7/27 103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2 點選合計年資 系統會自動帶出相同年資資料 點選全選 ( 選取 ) 合計年資 年資重新計算 合計年資作業以綠色提示 2016/7/27 104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取消合併作業 : 點選合計年資 系統會自動帶出合併年資資料 點選取消合併 2016/7/27 105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用詞選取 : 新增可依不同教師類別選取用語 1 2 2016/7/27 106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2 3 4 附件上傳作業 : 附件上傳 瀏覽 ( 上傳檔案 ) 文件說明 上傳 回上頁 2016/7/27 107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2.1 3 2016/7/27 2.2 列印示單作業 : 列印 全選 (or 選取 ) 列印 產生請示單 敘薪請示單併同相關證件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 108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3 上傳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380040000E) 2 4 報送請示單作業 : 轉請示單 報送 : 上傳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380040000E) 新增功能 : 取消報送 ( 可視需要運用 ) 2016/7/27 109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更新個人及聘期資料檔 報送請示單作業 : 1. 於 Webhr 首頁顯示敘薪作業已核定 ( 更新敘薪檔 ) 通知 2.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更新個人及聘期資料檔 2016/7/27 110

代理教師未授權部份 代理教師敘薪案件, 請至本縣教師敘薪資訊網 http://host.dyjh.tyc.edu.tw/~pe ople/ 輸入資料報送 ( 帳號 : 機關代碼, 密碼 :7320) 請依個案逐欄登錄 2016/7/27 111

代理教師未授權部份 1. 逐欄登錄相關人員資料 2. 預覽 暫存檔案 輸出 word 檔 報送 3. 列印請示單 ( 稿 ), 請長官批示後 敘薪請示單併同相關證件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 4. 線上辦理報送事宜 2016/7/27 112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通知書作業 一. 新增敘薪通知書案件 1. 新增通知書人員明細資料 1) 顯示學歷及教師資格 ( 請維護表五 ˇ 最高學歷及表 7 教師資格資料之 ˇ 主要科目或生效日期最近的一筆資料 2) 增加年資輸入 ( 新增功能 ) 3) 依據學歷 教師資格 年資, 自動計算擬支薪額 ( 新增功能 4) 提供辦理敘薪作業時, 調閱個人現職 學歷 教師資格 經歷 考績 教師敘薪等個人資料 ( 新增功能 ) 5) 新增依前學年度考核結果支薪 ( 依據表二資料代入擬定薪額, 如表二薪額有誤, 請回表二更正!) 2. 附件上傳 3. 列印通知書 ( 稿 ), 請長官批示 轉通知書 核定 4. 敘薪通知書副本併同相關證件副知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1 3 點選新增 選擇 敘薪通知書 ( 稿 ) 填入文稿說明 ( 必填 ), 與其他欄位資訊 用詞選取 點選確認 2 2016/7/27 114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2 點選新增 輸入身份證號, 自動帶出此人員的學歷資料 進修資料 教師資格資料 可先檢視此人員之資料是否正確 ( 取得較高學歷時, 請先於表五維護最高學歷 ) 新增調閱個人資料 ( 調閱個人現職 學歷 教師資格 經歷 考績 教師敘薪等個人資料 ) 新增重新載入個人資料 2016/7/27 115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本範例為縣外介聘教師 ( 無職前年資 or 職前年資未滿 1 年 )( 國小碩士教師 ) 2. 敘薪生效日期為 105 年 8 月 1 日 輸入敘薪生效日及薪級異動原因及薪額組別 ( 請依個案輸入 ) 新增依前學年度考核結果支薪 ( 依據表二資料代入擬定薪額, 如表二薪額有誤, 請回表二更正!) 用詞選取 : 新增可依不同教師類別選取用語 2016/7/27 116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點選確認 資料新增成功 點選回上頁 2016/7/27 117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3 4 2 附件上傳作業 : 附件上傳 瀏覽 ( 上傳檔案 ) 文件說明 上傳 回上頁 2016/7/27 118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2-1 3 2-2 列印請示單作業 : 列印 全選 (or 選取 ) 列印 產生敘薪通知書 2016/7/27 119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敘薪通知書範例請參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人事室 > 檔案下載 (http://www.tyc.edu.tw/person al/index.php?pid=download) 敘薪通知書副本併同相關證件副知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2016/7/27 120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1 3 2 4 敘薪通知書核定作業 : 核定 提示文字 : 轉敘薪通知書後, 就不能修改, 確定要做核定嗎? 點選確定 系統會重複確認 核定 提示文字 : 轉敘薪通知書後, 就不能修改, 確定要做核定嗎? 點選確定 2016/7/27 121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教師敘薪請示單 ( 敘薪通知書 ) 資料維護 敘薪通知書核定作業 : 1. 資料核定成功, 需待主管機關核備 2. 中等以下學校 > 教師敘薪作業 > 敘薪案件 > 更新個人及聘期資料檔 2016/7/27 122

代理教師授權部份 代理教師敘薪案件, 請至本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http://163.30.92.176/s ch_33/default.asp 輸入資料報送 ( 帳號 : 機關代碼, 密碼 :7320) 請依個案逐欄登錄 2016/7/27 123

代理教師授權部份 逐欄登錄相關人員資料 2016/7/27 124

代理教師授權部份 敘薪通知書範例請參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人事室 > 檔案下載 (http://www.tyc.edu.t w/personal/index.php? pid=download) 敘薪通知書副本併同相關證件副知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2016/7/27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