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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修正條文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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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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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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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行政會議提案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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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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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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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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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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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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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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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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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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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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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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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慈濟大學教職員工差假及請假作業要點 第一條 83.05.21 簽呈奉准實施 8 3. 1 1. 0 9 修訂公布實施 86.01.23 修訂公布實施 8 7. 0 4. 1 3 修訂公布實施 8 8. 0 1. 0 1 修訂公布實施 9 0. 0 8. 0 1 修訂公布實施 9 2. 0 2. 0 1 修訂公布實施 93.04.30 核准修訂 05.05 公布實施 94.11.20 核准修訂 12.01 公布實施 95.08.02 核准修訂 08.02 公布實施 95.11.20 核准修訂 11.21 公布實施 96.10.11 核准修訂 10.15 公布實施 97.01.29 核准修訂公布實施 97.04.29 核准修訂 08.01 公布實施 101.10.03 核准修訂 11.01 公布實施 差假本校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差, 其期間視實際需要酌定之 一 由有關機關或學校行文本校指派一定任務並代表本校者, 經承辦單位簽請指派人員, 並奉校長核准者, 或由校長指派代表本校出席各種會議者, 得准予差假 二 代表學校參加無經費補助之各類活動或比賽者 三 校長指派參加之各項與校務發展直接有關之研習會 ( 含各志業體舉辦之講習 ) 第二條 公假本校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視實際需要酌定之 一 獲邀參加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 具有機關或學校來函, 並依業務性質, 呈請校長核給公假 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以事假登記 二 由各公司 行號 學會 學術機構 農 工 商及其他法人等團體 協會 公 ( 工 ) 會等來函者, 除與本校訂有訓練 ( 講習 ) 合約外, 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下, 得由各單位行文, 呈請校長核給公假 未依規定處理者, 仍以事假登記 三 對於各項專案專題研究, 得視經費狀況給予公假 四 代表本校參加已有經費補助之各類活動或比賽者 五 自願參加志業體所舉辦之活動者 六 受各種兵役召集或其他依法應給公假者 以個人名義參加與職務無關之各種社會團體之會議 比賽活動等, 均不予公假, 但係以國家 代表者除外 第三條公 差假之核給及申請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 一 各單位主管對出差之派遣應視公務之性質及事實, 詳加審核 如可利用公文或電話達成任務者, 不得派遣出差 二 公 差假之申請需附證明文件影本 若有簽派文件者, 應先會人事室轉呈校長批准, 已逾啟程日期者無效 三 公 差假應事先於公 差假日三天前由本人填具公差假單, 行政人員需另覓妥職務代理人, 呈校長核准後始得離校 ; 但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者, 得由他人代辦公 差假手續 ( 公差假單請向人事室索取 ) 四 同仁以差假方式參加業務相關之研習 受訓或講習者, 結束返校後一週內應提出 心得報告, 檢具相關單據呈校長核定, 始得核銷差旅費, 單位主管並應視研習受訓之內容, 要求其對單位同仁進行轉訓 五 差假若需延長者, 應由單位主管簽請校長核准, 方得報銷旅費

第四條 國內公 差假路程所需時間, 得依下列標準由人事室核給, 但因任務需求或實際可於當日往返者, 不另核給路程假 往返合計給予日數前往地區說明 半日 ( 四小時 ) 宜蘭地區 一 路程假之起計以本校所在地 花蓮 為準 台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二 依鐵路自強號所需時間核給, 鐵路自強號 半日至一日 台東地區 未達之地區, 則以當地最便捷之交通工具為準 台中 彰化 南投 雲林 三 搭乘飛機者路程往返合計所需標準概以半 一日至一日半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日計 地區四 公 差假之前後遇假日者, 不另給予路程 假 離島地區以實際交通時間為準 國外之公 差假依下列標準給予往返路程假 : ( 一 ) 大陸地區 : 一天 ( 二 ) 亞太地區 : 二天 ( 三 ) 歐美地區 : 三天 第五條本要點所稱公 差假之旅費申請標準依下列之規定 : 一 公假 : 給假, 不支任何費用 二 差假 : 給假, 支交通 膳雜 住宿 報名或其他必要費用 三 出差旅費應於出差事畢一週內檢據辦理旅費報支及銷差手續 四 有關各項專案專題研究計畫差旅費之報支, 由會計單位依其單據由其研究經費之旅運費或其他項下支出 五 差旅費之核給標準 ( 日 / 元 ; 國內 : 台幣, 國外 : 美元 ) ( 一 ) 膳雜費標準 : 1. 國外 ( 含參加國際會議 ): 地 區 每日支給美金 備 註 日本 香港地區 二 00 元 一 每日支給美金含餐 宿 雜費 歐洲地區 一七 0 元 二 系 ( 科 ) 所 中心 處 室 高級專員 ( 含 ) 美洲地區 一五 0 元 以上主管如臨時有其他費用須支出時, 得 亞太地區 一一 0 元 另實支 非洲及其他地區 一 00 元 三 上列地區支給標準如有特殊情形者, 得另專案簽呈辦理 右列每日支給美金標準不另區分職級 2. 大陸地區單位 : 人民幣 ( 元 )/ 每日 膳雜費 一級主管 助教授以上一二 ( 一級城市 ) 八 ( 二級城市 ) 二級主管 講師一 ( 一級城市 ) 七 ( 二級城市 ) 其他人員一 ( 一級城市 ) 七 ( 二級城市 ) 住宿費 三五 ( 一級城市 ) 二五 ( 二級城市 ) 三五 ( 一級城市 ) 二五 ( 二級城市 ) 三五 ( 一級城市 ) 二五 ( 二級城市 )

* 各級城市區分標準依中國當地標準 ; 旅遊旺季期間 ( 旅館公告標準 ), 各級住宿費標準 調高一百元整 * 一級城市 : 北京 上海 廣州 深圳等城市 3. 國內 : 職 級 住宿費 餐費 雜費 交通費 校長 副校長 按實報支 二 00 按 一級主管 一六 00 三 00 一五 0 實 助理教授以上 報 二級主管 講師 一六 00 三 00 一 00 支 其他人員 一六 00 三 00 八 0 備註差旅主辦單位備有食宿 車馬費或慈濟基金會各地分會可提供膳宿者, 該項下費用不得提出給付申請 4. 表列差旅費金額為遠程出差標準, 如係單程未超過三十公里之近途出差, 遇用餐時間時僅得報支誤餐費 ( 早餐四 元, 午餐 晚餐七 元 ) 5. 出差費用報銷時, 以核實認列為原則, 出差三天 ( 含三天 ) 以上, 膳雜費需註明支出內容事項 ; 除膳雜費 ( 膳食費 雜費 ) 外, 均應檢附正式之合法憑證 ( 二 ) 交通費 : 1. 同仁出差本島各地區, 除一級主管 ( 含主任 ) 外, 其他人員應以搭乘鐵 公路交通工具為原則, 如出差地點為台中 ( 含 ) 以南 ( 不含台東地區 ), 或因急要公務或陸路交通受阻, 必須搭乘飛機者, 須事前報經校長核准, 至本島以外地區出差搭乘飛機, 悉以經濟艙為限 2. 搭乘國內線飛機之費用, 應以飛機票票根為原始憑證, 搭乘國際線飛機之費用, 應以飛機票票根及機票購買證明單 ( 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 為原始憑證 3. 自己開車者可用加油發票報支交通費, 但該費用以自強號火車票價為限, 如為共乘, 得由駕車同仁申報共乘交通費, 每共乘一人, 得以自強號票價加核 0.5 倍交通費, 最高至 2 倍, 但共乘人員不得另向校內外機構申請支領 4. 同仁出差之計程車費用不得報支, 如係特殊事件須乘坐計程車者, 事先應報經校長核准, 未經核准者不得報支 ( 需檢附單據 ) 5. 如為連續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時, 交通費以支給往返一次為限 六 奉派國外出差人員凡有其他來源供給費用者, 按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供膳宿者, 按每日美金標準二五折支給 ( 二 ) 供膳不供宿者, 按每日美金標準六折支給 ( 三 ) 供宿不供膳者, 按每日美金標準五折支給 ( 四 ) 參加其他單位之出國任務, 而由該單位負責旅費者, 本校不再支給旅費 第六條出差人員如係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者, 其差旅費補助標準如下 : 時間 種類餐費 ( 元 / 日 ) 住宿費 ( 元 / 日 ) 雜費 雜費 ( 元 / 日 ) 義務 第一至供膳宿不支不支按一般出差標 三日 ( 不含 ) 以上者回校 準支給 第七日不供膳宿均按一般出差標準支給 後三個月內不得離職

供膳宿不支不支不支回校後六個月內不得離職 第八至第 不供膳宿按一般出差 按一般出差標 不支 三十日 標準八折支 準八折憑據支 給 給 供膳宿不支不支不支回校後一年內不得離職, 另 第三十日 不供膳宿膳雜費每月補助 6,000 元, 住宿以住宿各地六個月以上者, 則比照在職 以 上 分會為原則, 如分會無法提供住宿, 得按一 進修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般出差標準七折憑據支給住宿費 第七條請假本校人員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在上下班時間職員工需親自打卡, 不得委託他人代打, 如發現有代打卡情事者, 均以申誡一次懲處, 連續及情形嚴重者, 加重之 如因事故必須請假或公出, 應依規定填具請假卡或公出登記簿 教師須依規定時間出勤, 如因故無法出勤者, 必須請假或填具公出 遇有代課或調課情事時, 須另知會教務處並辦妥代 ( 調 ) 課手續 一 同仁各項請假之申請核定流程, 依本校 教職員工請假流程及核決權限 規定辦理 二 到職未滿一年者, 在該學年度內事 病假日數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三 請假須親自填具假卡, 覓妥職務代理人, 事前請准, 且須事先送交人事室登記, 否則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未辦妥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上班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並按日扣薪, 連續曠職三日或同一學年曠職累計達五日者, 予以免職 五 請假按 時 計算, 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滿八小時為一日 六 在休假期間, 如服務單位遇有緊急事故, 得隨時令其銷假上班, 並保留假期 第八條請假規定簡明表如下 : 一 請假種類 假別核給日數核給原因薪資情形檢附證明文件 年休假滿 1 年未滿 3 年者 --- 7 天滿 3 年未滿 5 年者 --- 10 天滿 5 年未滿 10 年者 ---14 天滿 10 年以上者 --- 每年加給 1 天, 總數不得超過 30 天 支給全薪 ( 教師不適用 ) 事假全學年 10 天 因事須本人親自處理者 規定日數內薪資照給, 如超過者, 其超過部份按日計扣全薪 一 有年休假者應先休完年休假後方可請事假 二 申請離職獲准之教職員工於離職日前一個月請事假者, 按日計扣全薪 家庭照顧假 全學年 7 天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 併入事假計算 ( 不扣考績 ) 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病假全學年度一般病假 14 安胎假 生理假每月一天 婚假教師 天 住院病假 28 天 職員 工 14 天 ( 不含例 假日 ) 8 天 ( 不含例 假日 )( 應包 含結婚當日在 內 ) 喪假 8 天父母 養父 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6 天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3 天兄弟姐妹 配 偶之祖父母喪 亡者 2 天曾祖父母喪亡 者 事故須親自 照顧時, 得請 家庭照顧假 本人因疾 病 傷害須治 療或休養者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女性同仁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本人結婚 規定日數內薪資 照給, 如超過者, 其超過部份按日 計扣半薪 併入病假計算 ( 不扣考績 ) 併入病假計算 ( 不扣考績 ) 除特殊情形核准 得延後給假, 或於 結婚前 5 日內提 前給假者外, 應自 結婚之日起 1 個 月內請畢 規定日數內薪資 照給, 假期須一次 請足 一 規定日數內薪資照給, 喪假日數應於百日內申請完畢 ( 權利申請不得追溯至到職前 ) 二 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 母之 父母 連續 2 日或一個月內累計達 3 日以上者, 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 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 檢附喜柬或結婚證書 1. 檢附喜柬或結婚證書 2. 連續之長假 ( 如春假或春節假期 ) 應包含在內 檢附具申請人列名之訃聞 ( 直系血親喪亡者, 得以死亡證明書附繳 ) 產假 教師 14 天 懷孕未滿 3 個 月流產者 21 天懷孕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者 1. 規定日數內薪資照給, 假期須一次請足 2. 教師請流產假者, 其流產假應扣 檢附相關證明

42 天懷孕滿 5 個月 以上流產者 除已請之分娩假 日數 42 天分娩者 職員 工 5 天 ( 含例假日 ) 1 星期 ( 含例假日 ) 4 星期 ( 含例假 日 ) 8 星期 ( 含例假 日 ) 本人妊娠 2 個月 ( 含 ) 以下流產者本人妊娠 2 個月以上, 未滿 3 個月 ( 含 ) 流產者 本人妊娠 3 個 月以上流產 者 本人分娩者 1. 檢附相關證明 2. 到職未滿半年者, 假期內薪資減半發給, 且假期後至少須服務半年 產前假 分娩 前給 予產 前假 8 日 僅本校教師適用, 在預產期前 287 天 (41 週 ) 內, 得分次申 請, 但不得保留至分娩 ( 分娩 時請改請產假 ) 陪產假 3 天男性教職員 原住民 族歲時 祭儀放 假 依相 關法 令給 予 工之配偶分 娩者 規定日數內薪資 照給, 假期須一次 請足 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各部落舉辦期間者, 於該期間內擇 1 日放假 支給全薪敬請於第一次申請假單時, 支給全薪 檢附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影 本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至五日期間, 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 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請檢附各部落公告舉辦期間資料 第九條第十條 二 本條文第一款表列中之事病假 ( 不含住院病假 ) 合併扣薪及不扣薪部份之上限以三十五日為限, 住院病假以四十日為限, 超過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 留職停薪之申請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但同一疾病及該疾病引起之併發症之留職停薪以六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 但最多以六個月為限, 期滿仍無法復職者, 視同自動離職或依法申請退休或資遣, 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以應復職當日為生效日 復職後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一般事 病假併計超過七日, 住院病假不得超過十五日, 如有超過應依法辦理資遣或予免職 四 本條文第二 三款所列之住院病假如有超過者, 得以一般事假 病假抵銷之 五 本條文第一 二 三 四款之事 病假之留職停薪, 不受本條第一款 以學年度為計算週期 之規定 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 悉由人事室依其他相關法令簽請校長裁示後遵行 本要點呈校長核可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