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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工作別 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場所或作業 一 坑內工作 從事下列場所之工作 : 一 地下礦場 二 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 前項第二款之工程已完工或設有與道路同等安全衛 生設施之可通行通道者, 不在此限 二 處理爆炸性 易燃 從事製造 裝卸 搬運 保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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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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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工作別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場所或作業一 坑內工作 從事下列場所之工作 : 一 地下礦場 二 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 前項第二款之工程已完工或設有與道路同等安全衛生設施之可通行通道者, 不在此限 二 處理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 鉛 汞 鉻 砷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 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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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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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規定, 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擔任職業安全衛生主管者, 應受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A) 30 (B) 100 (C) 300 (D) 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 7 人以上, 勞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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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SAHTECH 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財團法人 事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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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總則.03 事業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06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09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10 教育及訓練.29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31 急救及搶救.34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37 事故通報及

大 綱 壹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發展史 貳 近 15 年來面臨之環境與挑戰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過程與甘苦談 肆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論 伍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重點 (5P 概論 ) 陸 修法衝擊因應措施 柒 結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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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107 年度第 3 次會議紀錄開會時間 :107 年 09 月 18( 星期二 ) 下午 3 點 30 分開會地點 : 誠正大樓 307 會議室主席 : 楊副校長文霖紀錄 : 李美瑩出列席人員 : 詳如簽到單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提案決議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案

附表一 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 勞工本人填寫, 可參閱孕婦健康手冊 ) 一 基本資料 姓名 : 年齡 : 歲 單位 / 部門名稱 : 職務 : 目前班別 : 妊娠週數 週 ; 預產期 年 月 日 本次妊娠有無多胎情形 : 無 有 ( 多胞胎 ) 分娩後 ( 分娩日期 年 月

項次 事業單位名稱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建國 )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俊源 ) 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茂榮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薇薇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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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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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 : 工作場所出入口 樓梯 通道 門 梯等應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 工作場所緊急避難用出口 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 且應維持隨時能使用之狀態 ( 二 ) 墜落飛落防止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握把 覆蓋等防護措施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架設工作台

分 給付面 與 通報面 統計 我國現行職業災害統計來源分 給付面統計 與 通報面統計, 給付面統 計 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領資格, 統計實計給付給罹災勞 工的件數與金額 通報面統計 指 職業災害統計網路填報系統 與 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 一旦發生職災, 雇主應立即通報所屬檢查機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機構儲備代行檢查員招聘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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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參考題解.doc

21. (3) 下列何者非勞動檢查法明定之勞動檢查事項範圍?1 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2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3 食品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4 勞工保險 勞工福利 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 22. (4) 勞動檢查員執行下列何種職務, 不得事前通知事業單位?1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2


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數 : ( 註 :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之人員係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 於其工作場所 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 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 四 主要管理階層人員 :( 包括總經理 廠長 安衛主管或其他主要幹部 ) 姓名職稱姓名職稱 五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姓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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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推動臨廠健康服務之成效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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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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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公司需要實施的安全衛生管理項目 依照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 一定規模以上需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請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 ) 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僱用勞工人數

六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 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 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

第 6-1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刪除 ) 第 10 條 第 11 條 下列規定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職業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 及依附表二之一之規模置管理人員, 並依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一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

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26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委員蘇震清等22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提案委員田秋堇等21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25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提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提案委員蔣乃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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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築法第 65 條 凡在建築工地使用機械施工者, 應遵守左列規定 : 一 不得作其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 並不得超過其性能範圍 二 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 三 自身不能穩定者, 應扶以撐柱或拉索 11 建築法第 66 條 12 建築法第 67 條 13 建築法第 68 條 二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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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10 6, 地球的熱循環

( ) (1) (2) (3) (4) 2

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 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 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 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所配置之護理人員, 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

實驗場所危害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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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一月九日施行 第 3 條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 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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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時彙整的案例資料卻未發揮其功效, 在參考執行上較 易出現失焦情形, 不僅淡化了職災案例特別提供 災害 防止對策 的原始良善美意, 也降低了職災案例的實際 參考價值 表 1 各國營建業職災死亡千人率 ( 不含交通事故 ) 年 職災 台灣香港日本韓國英國加拿大美國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說明 降低職業災害是勞動局最重要之政策目標, 勞動局為提升營造作業勞工基本工作職能與勞動安全意識 落實 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有效降低職業災害, 特別統合本市承攬工程之原事業單位, 建構 臺北大工地, 協同 工作性質 相當之營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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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 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1) 為了使全體教職員生於適用場所中能安全的使用 操作相關機具,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 器具, 供勞工使用, 以避免在工作場所中可能造成之危害 (2) 為了保護並防止教職員生及校內承攬商在使用機具或設備時產生危害, 因而訂定相關之機械 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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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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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

表 1 捷運環狀線 CF660A 標工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 項目 總懸浮微粒 (TSP) ( g/m 3 ) 懸浮微粒 (PM10) ( g/m 3 ) 細懸浮微粒 (PM2.5) ( g/m 3 ) 二氧化硫 (SO2) (ppb) 二氧化氮 (NO2) (ppb) 一氧化碳 (CO)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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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勞動契約之訂定 終止及退休 五 資遣費 退休金 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 安全衛生 八 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 福利 十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 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 獎懲 十三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 7-1 條 第 7-2 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應以

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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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Transcription:

( 勞安 1) 為防止職業傷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特制定本法 ( 勞安 2) 勞工 : 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僱主 : 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事業單位 : 謂勞安法適用範圍內, 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職業災害 :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 ( 勞安 5)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1. 防止機械 器具 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2. 防止爆炸性 發火性等物質所引起之危害 3. 防止電 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 防止採石 採掘 採伐 堆積 裝載 搬運等作業中引起之災害 5. 防止有墜落 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 6.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勞安細 3) 就業場所 : 係指勞動契約中, 由僱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工作場所 : 係指就業場所中, 接受僱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 係指工作場所中, 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 勞安細 15) 工作場所負責人 : 係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 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7.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缺氧空氣 粉塵 溶劑 化學物品 含毒性物質 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8. 防止高溫 低溫 異常氣壓 噪音 超音波 振動 輻射線等引起之危害 9. 防止監視儀表及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10. 防止廢氣 廢液 廢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1. 防止水患 火災等引起之危害炸機採精水, 廢毒電音壓落

( 勞安 6) 雇主應使用通過型式檢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 器具 ( 勞安細 7) 有防護標準之機械 器具 : 1. 動力衝剪機械 2. 手推刨床 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 動力堆高機 5. 研磨機 研磨輪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 ( 勞安 7) 雇主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 ( 勞安細 9) 危險物 : 引火性液體 可燃性氣體 爆炸性物質 著火性物質 氧化性物質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一起抱著羊 ) 引火性液體 : 閃火點 <65 C 著火性物質包含 : 易燃固體 自燃物質 禁水性物質 ( 勞安細 10) 有害物 :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品 鉛 四烷基鉛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勞安 7) 雇主應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作業場所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 ( 勞安細 8) 1. 有中央空調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2. 坑內作業場所 3.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4. 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高溫 粉塵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品 鉛 四烷基鉛 5. 其他之作業場所 ( 勞安 8) 雇主應使用經檢查合格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具有危險性機械 :( 勞安細 11) 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動機 人字臂起重桿 升降機 營建用提升機 吊籠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具有危險性設備 :( 勞安細 12) 高壓氣體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壓力容器 鍋爐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檢查項目 :( 勞安細 13) 1. 熔接檢查 2. 構造檢查 3. 竣工檢查 4. 型式檢查 5. 使用檢查 6. 定期檢查 7. 重新檢查 8. 變更檢查 ( 變重定型, 用工造接 ) 5. 於儲槽等內部作業及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 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 6.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 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 勞安 10, 勞安細 14) ( 圍建槽漏氧炸 )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立即疏散勞工 : 1. 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 致有立即發生爆炸 火災或中毒危險之虞時 2. 河川工程 河堤 海堤 圍堰等作業, 遇強風 大雨或地震 3. 從事墜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 沉筒 井筒等開挖作業, 因落磐 出水 崩塌或流砂入侵等 4. 於作業場所內, 有引火性液體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 達爆炸下限值 30% 以上, 致有立即發生爆炸 火災危險之虞時 ( 勞安 11) 以下作業之勞工應減少工作時間, 並予預適當休息 : 1. 高溫作業 ( 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 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6 小時 ) 2. 異常壓力作業 3. 高架作業 4. 精密作業 5. 重體力勞動 6. 其他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

( 勞安 12)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實行體格檢查 ( 識別勞工工作適性 ); 對在職勞工應實行定期健康檢查 ; 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 應定期實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檢查記錄保存 7 年 費用由雇主負擔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 勞安細 17) 1. 高溫作業 2. 異常壓力作業 3. 噪音作業 4. 游離輻射作業 5. 粉塵作業 ( 勞安 14)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 ( 員工人數 ) 性質( 風險 )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並自動檢查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 勞安細 19): 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勞安細 21): 事業單位內, 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2.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 勞安細 21): 事業單位內, 審議 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勞安細 20):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6. 有機溶劑作業 7. 特定化學物質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8. 鉛作業 9. 四烷基鉛作業 10.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11.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1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 勞安細 22) 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由雇主或雇主代理人綜理 ; 由事業各部門主管負執行之責 ( 勞安 16) 承攬人就承攬部份負勞安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負連帶責任 ( 勞安 17) 事業單位應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之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 勞安法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勞安 18) 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原事業單位應有下列措施 1.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位指揮與之協調工作 2.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 其他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8. 變更管理事項 9.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 工作場所標識 有害物空容器放置 警報 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0. 使用各類機械 設備或構造物時, 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11. 其他認為有必要協調之事項 協議組織由事業單位召集, 協議以下事項 ( 勞安細 25): 1.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3.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4. 從事動火 高架 開挖 爆破 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管制 5. 進入密閉空間 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6.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7. 作業人員進廠管制 ( 勞安 20)( 坑害振輻重, 礦起搬滾, 塵爆修電鍋 ) 童工 (15-16 歲 ) 不得從事下列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 坑內工作 2. 散布鉛 汞 鉻 砷 黃磷 氯氣 氰化氫 苯胺等有害物場所之工作 3.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4. 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5.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 斷續 12Kg, 持續 8Kg) 6.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7.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8. 動力捲揚機 動力搬運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9.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10. 散布有害粉塵場所之工作 11. 處理爆炸性 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12. (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份 ) 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上下卸皮帶 / 繩索等工作 13. 超過 220V 電力線之銜接 14.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1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勞安 22) ( 礦起搬滾 ) 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 1.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2.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3. 動力捲揚機 動力搬運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4.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勞安 21) ( 坑害振輻重 ) 女工不得從事下列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 坑內工作 2. 散布鉛 汞 鉻 砷 黃磷 氯氣 氰化氫 苯胺等有害物場所之工作 3.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4.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 斷續 30Kg, 持續 20Kg) 5. 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勞安 25) 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 ( 工會推舉, 或勞工直接選舉 / 推舉, 勞安細 29)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並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 ( 勞安細 27): 1. 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權責 2.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3.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4. 教育訓練

5. 急救及搶救 6.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 7. 事故通報及報告 8. 其他有關安全工作事項 ( 責備衛教 救護通關 ) ( 勞安 29, 勞安細 33) 以下事業, 雇主應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檢查機構 1. 僱用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之事業 2.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50 人之事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檢查機構函知者 ( 勞安 28)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傷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 並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記錄 發生下列職業災害, 雇主應於 24 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 ( 永久全失能 永久部份失能及暫時全失能 ) 在三人以上者 3. 發生氨氣 氯氣 光氣 氟化氫 硫化氫及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洩漏, 造成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刑事處分 ( 勞安 31 條 ):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八條致發生勞工死亡職業災害, 處 3 年以下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處分 ( 勞安 32 條 ):1 年以下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 1. 28 條第二項第二款 :3 人以上勞工罹災 2. 28 條第二項 : 重大職災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檢查機關 3. 28 條第四項 : 未經執法機關及檢查機關許可, 移動破壞職災現場 4. 10 條, 作業場所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未立即停止作業 5. 20 21 22 條僱用童工 女工及妊娠婦女從事危險性工作 6. 27 條, 違反主管機機或檢查機關所發停工通知 行政處分 :( 勞安 34 條 ) 新台幣 3-6 罰緩 1. 其他 行政處分 :( 勞安 35 條 ) 新台幣 3000 元以下勞工未遵守下列三個義務者 : 1. 不接受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 2. 不接受雇主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切實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行政處分 :( 勞安 33 條 ) 新台幣 3-15 萬元罰鍰 1. 違反 5 6 條經要求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 2. 違反 8 條使用未檢查合格的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3. 違反 11 條特殊危害作業應減少工時並適當休息規定 4. 違反 15 條僱用非合格人員操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5. 違反 28 條第 1 項, 發生職災未採必要的採救 急救措施, 並實施調查 分析並做成記錄 6. 拒絕 規避或阻撓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檢查者 勞安法大綱 : 1. 主旨 2. 定義 3. 主管機關 4. 適用行業 5. 必要的符合標準的安全衛生設施 ( 設備與措施 ) 6. 使用符合 防護標準 之機械 器具 : 型式檢查 7. 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 危害物標示及注意事項 8. 使用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9. 建築物由登記開業的建築師依建築法本法之規定設計 10.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停止作業並退至安全場所

11. 特殊危害作業應減少工作時間並予以適當休息 12. 僱用勞工時之體格檢查, 工作中之定期健康檢查 13. 體格檢查發現不適從事該工作時, 不得僱用從事該工作 14. 依規模性質實施安衛管理 訂定並實施自動檢查辦法 15. 雇主應僱用合格的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 16. 承攬人負承攬部份安衛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事業單位仍應就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 17.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 應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事業 : 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法規定應採取的措施 18. 共同作業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19. 二個以上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 應推一人為代表人, 並負衛安法中雇主防止職業災害的責位 鑿 20. 雇主不得使童工 (15-16Y) 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 21. 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 22. 不得使妊娠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危害性的工作 23. 雇主應給予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勞工有接受的義務 24. 雇主應負責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規定, 使勞工周知 25. 雇主會同勞工代表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勞工應切實遵守 26. 專家學者成立安衛諮詢委員會 27. 得實施勞安檢查, 如不改善可發停工通知 工資應照付 28. 重大職災之定義 報告 處置等 29.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直, 雇主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 30. 事業單位違反勞安法, 勞工得向雇主 檢查或主管機關申訴